金融資本 · 第三章 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信用貨幣。

希法亭 《金融資本》
我們上面考察了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證明了它的客觀價值的必然性,指出了這種必然性的限界以及由貨幣符號代替的可能性。在流通過程W—G—W中,同一價值量總是雙重地存在著,一方面作為商品,另一方面作為貨幣。但是,商品應首先能夠賣出,然後才被支付。商品價值由貨幣代替之前,商品的換位已經完成。出賣者成為債權人,購買者成為債務人。由於出賣和支付的分離,貨幣便獲得一種新的職能,即貨幣成為支付手段。商品和貨幣這兩種等價物在出售過程的兩極同時出現的現象便告停止。支付手段進入流通,但卻是在商品已經退出流通之後。貨幣不再中介這個過程,而是獨立地結束這個過程。如果欠債的購買者沒有貨幣,那他為了能夠支付便不得不出賣商品。如果他不支付,便強制拍賣他的財產。因此,商品的價值形態即貨幣,現在由於流通過程本身的狀況所產生的社會必然性而成為出賣本身的目的。貨幣作為流通手段溝通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社會聯繫,因此,這種聯繫本身只有通過貨幣的中介才能產生;而貨幣作為支付手段表現為一種社會聯繫,這種聯繫在貨幣發生作用以前就已經形成。商品在它的價值由貨幣代替之前,已經消失,也許早已被消費。支付期與支付義務產生期是完全不同的。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作為支付而付出的貨幣,不僅僅是中介的、轉瞬即逝的以及可以直接代替的經濟形式。在內容上,也只有通過支付才能完成這個過程。因為在W—G—W中,如果G被提供信用,那麼,出賣了商品的第一個商品占有者,只有在G被支付時才能完成他的第二個形態變化G—W。以前的簡單過程現在分為時間上彼此分離的兩個組成部分 另一種情況也是可能的:這個商品所有者反過來也通過拖欠G完成購買G—W,同時等待因出賣自己的商品而收回G。於是,他的支付便依賴於他的商品買主的支付。如果沒有支付,那他便遭到破產,也迫使他的債權人破產。因此,要使整個已經完成的交換過程以後不致失效,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必須回流。如果貨幣沒有被支付,那麼,商品雖然已經出手,但由於這種出手所造成的社會聯繫卻不能折返回來了,對於個別商品占有者來說,它此後便成了零。商品占有者不能再重新據有他所讓出的價值,也不能獲得任何價值或支付已經得到的價值。 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是以買者和賣者雙方同意延期支付的協定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在這裡,經濟關係來自一種私人活動。除了買和賣之外,還產生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第二種關係,即兩個私人之間的義務。 另一方面,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只代表已經完成的買和賣。貨幣首先只是在觀念上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支付是後來才進行的。如果買和賣在同一個人那裡進行,那它們便可以互相抵消,只需以貨幣支付差額。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貨幣也僅僅是價值的代表,可以被代替。但是,貨幣作為流通手段僅僅中介商品交換,即一個商品的價值為另一個商品的價值所代替,這樣過程便完全結束了。這個過程是一個社會過程,是社會的物質變換藉以實現的活動,因此,在一定範圍內是絕對必要的。因為金幣在這裡只是進行中介,所以它可以由社會(國家)認可的符號所代替。如果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發揮作用,那麼,一個價值被另一個價值直接代替的現象恰恰消失了。賣者交出了商品,但卻沒有得到社會有效的等價物即貨幣,也沒有得到同樣價值的其他商品(它使貨幣在這種交換活動中成為多餘的)。他只有買者的支付約定,但在這一約定背後並沒有社會保證, 而只有買者的私人保證。他交出商品換回一個約定,這是他的私事。這種約定的價值如何,只有在支付日當這一約定能實際轉變為貨幣的時候,才顯現出來。因此,賣者交出商品換回一種支付義務,即一張「票據」。這張票據本身也可以被別人認為是可靠的,他們也就會把商品賣給我們的票據所有者。一些人由於一種把支付約定當作完全可靠的東西接受下來的品性,因而只是根據雖然大多數都很有根據但卻是他們私人的見解,而結合成一個圈子。在這個圈子內,票據執行著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職能,簡言之,執行貨幣——信用貨幣的職能。對於這個圈子的人來說,只有在信用貨幣轉變為貨幣的時候,所有這些交換活動才最終完成。 因此,同作為由流通中產生的社會產物的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相反,信用貨幣是私人保證的,而不是社會保證的,因而必須能經常轉變為貨幣,進行兌換。如果這種兌換性遭到懷疑,那麼,這種支付手段的代替物便失去任何價值。因此,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只能由支付憑證所代替。這些憑證在它們通過相互往來不能抵消的限度內,必須加以兌換。 這一點構成票據流通和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流通之間的區別。國家紙幣流通是建立在商品流通的社會最低限度的基礎之上的。票據流通則占據了這種最低限度之外的地盤。它是建立在當時實際完成的而且是按一定貨幣價格完成的商品出賣的基礎之上的。票據是私人的債務證書,它或者同另一個債務證書相抵消,或者用貨幣來支付,從而私人債務證書才變成為社會公認的等價物。這種債務證書是由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產生的。它代替貨幣,而且是通過信用,通過締約者之間的私人關係,而這種關係的背景是對他們的支付能力和社會地位的信任。國家紙幣並不是以私人交換過程的完成為前提的,相反地,交換隻有通過國家紙幣才能完成。國家紙幣在這裡起純粹流通手段的作用,從而完成交換,使之在社會範圍內有效。交換不必像在票據往來的情況下那樣(就票據不能互相抵消而言),只有通過現金支付才能在社會範圍內有效。 國家紙幣並不是建立在信用關係基礎之上的,把它稱之為國債或信用貨幣是完全錯誤的。 國家紙幣和票據的不同的發展可能性,是建立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上的:票據只對私人負義務,國家紙幣則對社會負義務。國家紙幣總額始終是一個統一體,其中每一個別部分都對其他部分負有同樣共同的責任。它只能整個地貶值或增值。它的貶值以同樣的方式涉及所有社會成員。社會保證同樣適用於整個總額,從而適用於它的每個組成部分。社會通過它的自覺的機關即國家,提供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代替物。信用貨幣則是私人的創造,它建立在私人交換活動的基礎上,只是因為它隨時可以兌換貨幣,而且只有在它隨時可以兌換貨幣的時候,它才有貨幣的效用,才執行貨幣的職能。因此,如果這種私人交易不能社會有效地完成,即是說,如果在支付期不能進行現金支付,那麼,每張個別的票據都會發生貶值(但任何票據都不會增值)。它可以變成完全沒有價值的東西。但是,始終只是個別人的票據成為無價值的,貶值總是只涉及其他個別人,而他們自己的債券並不因此而變化。 不可兌的紙幣必須始終限制在流通過程的最低限度。信用貨幣量只依賴於商品(貨幣對它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價格總額。在價格既定的條件下,它的數額只依賴於信用關係的擴展程度,而後者本身又是極其變化不定的。但是,由於信用貨幣必須始終是可兌的,所以它絕不能按照並通過它同商品的比率而貶值。可兌的信用貨幣絕不會由它的數量產生貶值(像不可兌的國家紙幣那樣),而只能由兌換性失靈而產生貶值。即使對可兌性只產生些微小的懷疑,就會立即加以驗證。那些曾經沉溺於精巧媚人的「小紙片」之中而完全忘記了黃金的商品所有者,便全都向黃金蜂擁而去。初戀常新(On revient touzours à ses premiers amours)。 在一定時間內,總是有一定數量的債券流通,這些債券代表由自己造成其出賣的商品的價格總額。為支付這一價格總額所必要的貨幣量,首先依賴於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後者受兩種情況的制約:債權人和債務人關係的犬牙交錯,以致從其債務人B獲得貨幣的A,又把貨幣繼續支付給他的債權人C等等;以及不同支付期之間的時間長短。 支付期彼此愈接近,同一黃金依次被用於支付的次數就會愈頻繁。 如果在G—W—G過程中,出賣同時或相併行而發生,這就限制流通手段的流通速度,從而限制數量由流通速度所代替。相反地,如果支付同時同地發生,那它們就會彼此抵消並節約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隨著支付在同一地點的集中,它們相抵消的特有設施和方法便自發地發展起來。例如中世紀裡昂的菲爾曼(Virements)就是如此。為使一些債權在達到某一定總數之前作為正數和負數互相抵消,只需將它們加以對照就行了。這樣,便只剩下一個債務差額待結算。支付集中量愈大,差額從而流通的支付手段量就愈小。 我們已經看到,處於流通即W—G—W中的貨幣量(這裡,流通最低限度數額的黃金,可以通過黃金符號來代替),等於商品價格總額除以同名黃金的流通次數。同樣,支付手段量等於債券總額(這又等於通過其出賣而產生債券的商品價格總額)除以同名支付手段的流通次數,再減去互相抵消的支付額。假定流通速度在一定時間內是既定的,假定它等於1,那麼,一般執行職能的貨幣量,等於進行流通的商品價格總額加到期支付的總額,減去相互抵消的支付,最後減去開始執行支付職能和後來執行流通職能的貨幣。如果各方面銷售的商品總額是10億馬克,到期的支付也同樣多,但2億首先用作支付以及後來用作流通,此外還有5億的支付互相抵消,那麼,總共需要13億馬克,這體現了在這一時刻所必要的貨幣。這也就是我稱之為社會必要流通價值的數額。 一切銷售的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這種私人信用貨幣,通過互相抵消的債券和支付憑證來進行的。 支付手段對流通手段占絕對優勢的原因在於,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流通關係也複雜化起來,適當的買進和賣出的時點彼此分離,一般說來,只有在能夠賣出的時候才予買進的聯繫也必然瓦解。 因此,信用貨幣是在資本家的買賣活動基礎上產生的。它產生在流通內部和流通的基礎上。它的作用在於,使流通不依賴於現有黃金的限制。就信用貨幣是有效的意義上來說,黃金不再起流通手段的作用,因此不需要親身與商品相對立,而只是用來平衡最後的結算,這種結算本身同占用的黃金量相比是巨大的,設有特有的機構用於相互抵消。但是,像我們所看到的,流通既是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同時也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結果。只有當資本家通過流通活動占有生產要素時,資本主義生產才能開始。隨著流通獨立於真實貨幣的存在,生產也以同樣的程度獨立於黃金量。因為這些黃金畢竟耗費了勞動,而且占非生產費用(faux frais)的相當大的部分,所以,貨幣的代替物便直接形成流通過程中的無謂費用的節約。 從其產生來看,信用貨幣量是受生產和流通的大小制約的。它用於商品交易,歸根結底是與它中介其交易的商品的價值相符。但是,與國家紙幣不同,這裡不存在不能增加的最低限度。相反地,信用貨幣隨商品量及其價格的增長而增長。不過,信用貨幣僅僅是一種支付約定。如果商品同真實的黃金相交易,從而價值與價值相交換,那麼,這個過程便最終完成,排除了進一步的干擾。但是,它卻僅僅是以支付約定完成的。這一約定能否實現,依賴於債務人能否按同樣的價值賣出他所購買的商品或代替它的其他商品。如果交換活動不符合社會條件,或這些條件當時發生了變化,即債務人便不能實現他的支付約定,這種約定也就毫無價值,它也就必須為真實的貨幣所取代。 由此已經可以看出,在發生危機時,信用貨幣量隨商品價格的縮減而急劇縮減。但是,這種縮減意味著代表較高價格的信用貨幣的貶值。銷路不暢帶來價格縮減,商品賣不出去,同時票據也到了期滿日。票據的兌換就成了問題。價格縮減和銷路不暢使針對商品發出的信用貨幣貶值。這種貶值形成了伴隨每次商業危機而出現的信用危機的根本因素。 「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包含著一個直接的矛盾。在各種支付互相抵消時,貨幣就只是在觀念上執行計算貨幣或價值尺度的職能。而在必須進行實際支付時,貨幣又不是充當流通手段,不是充當物質變換的僅僅轉瞬即逝的媒介形式,而是充當社會勞動的單個化身,充當交換價值的獨立存在,充當絕對商品。這種矛盾在生產危機和商業危機中稱為貨幣危機的那一時刻暴露得特別明顯。這種貨幣危機只有在一個接一個的支付的鎖鏈和抵消支付的人為制度獲得充分發展的地方,才會發生。當這一機構整個被打亂的時候,不問其原因如何,貨幣就會突然直接地從計算貨幣的純粹觀念形態變成堅硬的貨幣。」 但是,當信用貨幣貶值最厲害的時候,也正是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經歷最大勝利的時候。這種紙幣也像金幣一樣,是法定支付手段。信用貨幣的失靈在流通中造成一個空隙,由於害怕空隙(horror vacui),所以迫切需要填補它。這時,擴大國家紙幣(或中央銀行的銀行券。它的信用堅實可靠。像我們將要看到的,它實際上由於法律規定而成為國家紙幣和信用貨幣之間的中間階段)的流通就是合理的了。如果這種情況沒有發生,那麼,貨幣(金屬和國家紙幣)便獲得貼水,就像美國最近一次危機中的黃金和美鈔一樣。 信用貨幣按其職能要求建立特有的機構。在這一機構中,一些支付要求互相抵消和補償。隨著這種機構的發展,現金也越來越節約了。在發達的銀行制度下,這一任務成為銀行的重要職能之一。 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第一,進行流通的商品總額,從而社會必要流通價值,急劇增長了;因此,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所能占據的地盤也擴大了。第二,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隨著一切債務轉變為貨幣債務,特別是隨著虛擬資本的增長,通過信用貨幣進行交易的範圍也擴大了。同要進行的流通過程和支付相比,兩者使金屬貨幣大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