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附錄一 社會行動類型與群體類型
《經濟與社會》第二部分成書較早,它使用的術語已見於1913年發表的「解釋性社會學的若干範疇」一文(載《邏各斯》,W,收於GAzW)。在較早的手稿中,「社會行動」是Gemeinschaftshandeln一詞,在晚近的第一部分中則是soziales Handeln;早先的第二部分中使用的Gemeinschaft是指稱「社會群體」的一個通用術語。以下是譯自《邏各斯》的定義,包括Gemeinschaftshandeln、Gesellschaftshandeln(受理性調整的行動)、Vergesellschaftung(聯合體)、Zweckverein(自願聯合體)、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臨時的協定或聯合體)、Massenhandeln(集體行為)、Einverständnishandeln(共識性行動)、Anstalt(強制性聯合體或機構)以及Verband(組織)。節選段落後面的數字系GAZW的頁碼。
如果人的行動是有意涉及他人的行為,我們就應當稱之為Gemeinschaftshandeln(社會行動)。例如,兩個騎自行車的人意外相撞,這時並沒有出現社會行動;但若他們曾試圖避免碰撞,或者在相撞之後謾罵、毆打或友好協商,這時出現的就是社會行動。社會行動並非與因果說明有關的惟一類型,然而,它是解釋性社會學的主要對象。社會行動的一個重要(但並非必不可少的)成分,就是以如下預期作為意義取向:即他人將會以某種方式採取行動,而自身行動的假定的成功機會就是產生於此。如果存在某種客觀機會(也就是「對客觀可能性的判斷」這個說法所表示的或多或少的可能性)使得這些預期確實有根有據,那麼行動就可以相當清晰地被理解——這是一個重要的說明類型。……工具理性的行動則尤其是以這些預期為取向。一個人有沒有施加有意的干預,某些自然事件都會發生,或者人類都將以某種方式採取行動,而此人的行動是否會受到這一預期的引導,原則上說,初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是,如果一個人的行動在主觀上是理性的,那麼他對他人行為的預期也會建立在這樣的假設基礎上:他可以預見到他們主觀上有意義的行為。換句話說,他會相信,他可以從某些有意義的關係中根據不同程度的可能性預知他們的表現。具體來說,他可以在主觀上基於對另一個(或者另一些)行動者的「理解」而做出預期;這時他會相信,他有理由預計人們將按照他本人所賦予的那種意義遵守「協議」。這就給予社會行動一種特有的品質,因為它擴大了預期的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內,行動者認為可以使他自身的行動具有理性取向。然而,以假定的他人行動為取向,並沒有道盡社會行動可能的(主觀)意義。就這個特定情況而言,行動可能會以某種行為的「價值」(作為一個義務問題)為取向;此時,它就不是以預期、而是以價值觀為取向。同樣,預期未必會涉及行動,但也可能涉及情感狀態(比如使某人愉悅)。根據經驗,從某人自身的行動與他人的行動之間有意義的關係的理想類型,到另一人僅僅作為一個對象(比如嬰兒)的情況,其間的過渡是變動不居的。在我們看來,以有意義的行動為取向的行為,只是一種受理性制約的情況。
然而,對我們來說,「社會行動」(Gemeinschaftshandeln)始終是一種個人行為,它要麼是歷史上可以觀察到的,要麼是理論上可能的,要麼是可能關係到其他個人的實際行為或者可以預見的潛在行為。……(pp.441—442)
社會行動乃是一種Gesellschatshandeln(受理性調整的行動),因為它是(1)有意以規則為取向的行動,而規則又是(2)根據「同類」(Vergesellschatete)的預期行為而理性確立的,(3)就行動者而言,這種有意義的取向實際上是工具理性的。既定的規則(就這裡所指的純粹經驗意義而言)暫時可以定義如下:它們是(a)某些人對其他人的單方面要求,在受理性制約的情況下則是一些明確的命令;或者是(b)一種相互的聲明,其結果是某種行動將要發生或者可以預期;在此特定情況下,這意味著一種明確的協議……(pp.442—443)在我們看來,理性的Vergesellschaf tung(聯合體或組合體)理想類型乃是這樣的「自願聯合體」(Zweckverein):一種Gesellschatshandeln(受理性調整的行動),其中的全體參與者都會理性同意規定了該聯合體目的與手段的章程……(p.447)
一致同意基礎上的理性行動(Vergesellschaftung),其結果並非總是某種自願聯合體的建立,按照我們的定義,這種聯合體必須具有(1)一般規則和(2)它自己的一個班子。一致同意基礎上的理性行動也許是臨時的: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臨時的協定或聯合體)。例如,它可能僅僅意味著迅速執行一次報復性殺戮;此時,自願聯合體的所有特徵均告闕如,剩下的只有一項理性的計劃(Ordnung),這在我們看來就是一個關鍵尺度。從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到Zweckverein[即從臨時的協定或聯合體到持久性聯合體]的進步,這在歐洲大陸有一個現成的事例,工業卡特爾,它既包括不同競爭者達成的一次性簡單協議以使價格不低於某個水平以下,也包括擁有龐大資產、自己的銷售組織和複雜的組織結構的「辛迪加」……(p.450)
用「有機體」或者其他類似的生物學概念進行的所有類比,都應被認為是無的放失。另外,表面上「仿佛」是由共識性秩序決定的行動,也決不是惟一的社會行動(Gemeinschaftshandeln);毋寧說,那些並非社會行動組成部分的各種形式的「相似」行為或「集體」行為,同樣能夠、甚至更有力地產生這種結果。
用我們的術語來說,「社會行動」就意味著個人的行動是在有目的(Sinnhafto)地以他人的行動為取向。因此,若干人有同樣方式的表現,並不足以構成社會行動;也不是任何一種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純粹的模仿——都能構成社會行動。同一個「種族」的成員之行為無論可能會以某種方式表現得多麼相似,但在我們看來,也只有成員的行動在有目的地彼此相關時,才能說存在著一個「種族共同體」;就最基本的情況而言,我們需要的是成員與「種族異化」的環境相隔離,因為其他成員也會這樣做(不論隔離的確切方式和程度如何)。如果大批行人為避雨淋而打開了傘,我們就不能認為這是社會行動,而只是「相似的大眾行為」。同樣,僅僅在別人「影響」下產生的行為,比如在恐慌中或大批行人在突然的擁擠中接受「大眾暗示」時的情況,也是如此。在這些情況下,個人的行為僅僅受到了如下事實的影響:他人正在以某種方式實施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稱之為「大眾性條件反射」行為或者集體行為(massenbedingtes Sichverhalten)。毫無疑問,單是自發行動的大眾這一事實,就能夠影響到全體個人的行為,儘管他們在地理上可能相互隔離且僅僅通過新聞媒介被聯繫在一起。分析這些現象不是我們目前的任務,毋寧說它是大眾心理學的主題……(pp.454—455)
Herrschaft(支配)並不意味著一種上級元素力量以這樣那樣的方式迫使人們承認自己的權利,而是指的發布命令和服從命令者之間有意義的相互關係,意思是可以估計到雙方的行動都會以這種預期為取向……(p.456)
如果對他人行為的預期是實際可行的,那就需要存在著這樣一種客觀上的或然性,即他人也會認為這些預期對於自己是「有效的」,儘管並沒有訂立明確的協議。也只有這時,才會存在「共識」(Einverständnis)。至於他人的這種行為原因何在,對於這個概念是無關緊要的。依賴於這種可能的共識的社會行動,應被稱為「共識性行動」(Einverständnishandeln)。
當然,實際的共識程度——就可以計算的或然性而言——不能被混同於某個個人在主觀上相信別人會把他的預期視為有效。同樣,某種一致同意基礎上的秩序,其經驗效力也不能被混同於這樣的主觀預期,即他人將會遵守該秩序的預定意義。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一般的客觀效力(根據「客觀的或然性」所理解的)與一般的主觀預期之間,就會達成一種可以理解的適當因果關係。
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的行動都只是有可能接近於共識,或者只是貌似接近共識,正如在明確的協議下所出現的情況那樣。這將影響到共識的經驗效力之程度和確切性。通過共識而結合在一起的人們有可能蓄意地破壞這種共識,正如「合伙人」可能會無視他們之間的協議。我們先前舉過一例,即竊賊的行動是在隱蔽方式下以法律秩序為取向的,同樣,一個不肯服從的人也會使用託詞表示「接受」權力的事實。因此,共識不能被認為就是支持權力的人們得到了「滿足」。對於不祥後果的恐懼,可能會使人「適應」壓迫性統治的常規意義,也可能使人雖然心有不甘但形式上卻「自由」地表示同意。當然,持續的不滿會威脅到一個強制性政權的穩定性,不過,只要掌權者在客觀上還能指望他的命令得到(適當)的執行,那麼共識就不會失效……(pp.457—458)
並非任何社會行動都可以納入共識性行動的範疇,除非在通常情況下它確實以某種共識的存在這一或然性為取向。種族隔離就是一個範例,如果一個人能夠或多或少理所當然地認為參與者將會典型地把它視為一種義務,那就是共識性行動,否則就只是一種沒有共識的大眾行為或者簡單的社會行動。……當然,並非若干人的任何表面上的「共同行動」都是社會行動,更非任何這樣的行動都是共識性行動。合作(collaboration)決不是共識性行動的實質。例如,凡是某人以陌生人的行動為取向的情況,都不存在共識性行動……(pp.458—459)
從共識性行動到一致同意基礎上的理性行動,其間的過渡都是變動不居的,畢竟,後者僅僅構成了受調整的行動的特例。在某個乘客與有軌電車售票員的爭吵中,如果偏袒該乘客的其他乘客隨後決定進行聯合抗議,這時的共識性行動就會成為一致同意基礎上的理性行動。聯合體(Vergesellschaftung)的情況更其如此,只要以某種目的理性的方式做出了安排,就會出現這種聯合體,儘管它的內容和意義可能會極為多樣。因此,只要為一個激進群體開辦一份報紙(有一個出版商、一個編輯部和一個訂戶群),該群體根據共識而自我隔離,儘管沒有正式的協議,這時就會存在一個聯合體(或者組合體),以往那種無定型的共識性行動就會著眼於不同程度的實效性。同樣的情形還有,比如[托斯卡納]秕糠學會(1)形式的「學院」,為某個語言群體開辦的教授語法規則的「學校」,或者為進行支配而設立的遵循理性規則的機構和一個班子。反過來說,幾乎每一個聯合體都可能產生出超越它的理性目的範圍的共識性行動(這應稱之為「由聯合體決定的共識性行動」)。每一個保齡球俱樂部都會產生出一些慣例,這就是以共識為取向的、超越了「聯合體」(Vergesell schaftung)的社會行動……(pp.460—461)
決不能把社會行動、共識及聯合體等同於彼此相投或相斥的觀念。對我們來說,共識並不等於排斥他人,當然也不等於無定型的社會行動。這要取決於具體情況,即共識性行動是否對他人「開放」,或者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由於參與者不可能通過單純的共識或某種協議(Vergesell—schaftung)聯合在一起而「封閉」。一個語言群體或者一個市場就是以這樣那樣的方式(模模糊糊)劃定界線的。一般來說,並不是每一個活人都能被視為共識預期的實際或潛在參與者,能被視為這種參與者的只是一個數量不確定的人群。然而,一個語言群體的成員通常並不會有意把他人排斥在共識之外(儘管在特定的對話中可能要排斥他們),而市場所關心的往往就是市場的「擴張」。但是也有可能,一種語言(如果它對一個身份群體來說是神聖的、機密的或者特有的語言的話)或者一個市場,會通過共識或聯合體而被壟斷性「封閉」起來。另一方面,即使藉助聯合體而正規存在著一種封閉性,比如像一個政治共同體那樣的情況,當局可能仍有興趣擴大開放性(以便吸引外來移民)……(pp.462—463)
像「強制性聯合體」或「機構」(Anstalten)這樣的群體,(1)成員身份要取決於客觀標準,而不管那些被囊括在內者公開申明的意志如何(這與「自願聯合體」形成了鮮明對照);(2)要由理性確立的規則和一個強制性機器共同決定個人的行動(這與缺乏一種理性建立的秩序的無定型共識群體形成了鮮明對照)。因此,並非某人被生養其中的任何群體都是一個機構;比如語言共同體或者家族,它們就無需這種理性規則。然而,比較恰當的範例是那種叫做「國家」的政治共同體結構,以及從技術上說叫做「教會」的宗教結構。
受理性調整的行動與共識性行動有關聯,正如強制性聯合體與「組織」(Verband)有關聯一樣。「組織」以共識(而不是以理性規則)為取向,就是說,其共識性行動的依據是,(1)成員身份是根據共識獲得的,無需參與者的理性同意,(2)有效的共識秩序是由某些人(掌權者)強加的,儘管它缺乏理性確立的規則,(3)這些人或者其他人隨時準備使用物理或心理強制去對付那些破壞共識者……(p.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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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a Crusca,或譯克魯斯卡學會,1582年成立於佛羅倫撒,研究和捍衛義大利語的文學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