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十六章 城市(非正當性支配)[1]

(一)城市的概念與種類 一、城市的經濟概念:市場社區 定義「城市」概念可以有多種不同的方式。下面則是所有定義共有的惟一要素:城市是個相對封閉的聚落,而不光是一定數量單門獨戶住宅的集合。一般來說,城市——但不光是城市——中的房屋都是非常緊密地比鄰而建,這在今天可謂無處不是。與「城市」一詞進一步聯繫在一起的常用概念是個純數量方面的概念:它是個大地域。實際上,這一點並非不確切。從社會學角度來說,這意味著城市是個由緊密間隔的住宅形成了一個範圍廣大的定居區的聚落,以致沒有了其他地方的那種鄰里特性——居民個人之間彼此相熟。但是,按照這個定義,只有非常大的地域才有資格叫做城市,而多大的規模才能使缺乏個人之間的熟識成為一個特性,這要決定於不同文化的特殊條件。過去的許多地域都有城市的法律性質,但並不是以此特徵為標誌。相反,今天俄國的許多「村莊」都有成千上萬的居民,規模遠大於許多老「城市」——比如德國東部的那些波蘭人聚落區,它們的居民往往只有數百人。毫無疑問,單純的規模不能作為決定性因素。 如果我們試圖從純經濟角度進行定義,城市就可以說是其居民主要以商貿而不是農耕為生的聚落。然而,把所有這種類型的地域都叫做 「城市」也並不恰當,因為這將把那些從事單一行當,實際上是祖傳行當的親屬群體的聚落——比如亞洲及俄國的「手藝村」——包括進城市概念。因此,這裡也許有必要包括一個更進一步的特性,即居民所從事的行當在一定程度上的多樣性。但即使這一點,也不見得適合單獨作為一個關鍵特性。經濟多樣性可能會通過兩個途徑得以產生:一是王宮的存在,一是市場的存在。封建宮廷,特別是君主的宮廷會構成一個中心,它的經濟或政治需求會刺激手工業生產的專業化與貨物的交換。然而,一個附有工匠與小商人聚落,由他們承擔貢賦與勞役義務的領主或君主大莊園(oikos),即使規模很大,我們通常也不會把它稱之為「城市」,雖然有相當多的重要城市從歷史上說確實發源於這種聚落,而且為王宮提供產品在相當長時期內一直是這種「王城」居民的重要收入來源——如果不是主要來源的話。我們談到城市時還需要一個更進一步的特性:在這種聚落本身範圍內存在著規律性的而非臨時的貨物交換,而這種交換構成了當地居民的生計和需求滿足的實質內容,換言之,存在著一個市場。但話說回來,並非任何「市場」都會把它的所在地轉變為一個「城市」。為了遠距離貿易而形成的定期集市和市場,往往都是出現在我們叫做「村莊」的地域內,行銷商們在固定的時間聚到那裡,以便相互或者對消費者出售大宗或小宗貨物。 因此,只有在當地居民通過當地市場即可滿足大部分經濟上的日常之需,而且購買的大部分產品都可以由當地或鄰近地區居民專為拿到該市場銷售而獲取或生產,這時我們才能就其經濟意義談論一個「城市」。這樣看來,一個城市始終就是一個市場中心。它有一個形成了該聚落經濟中心的當地市場,在那裡,城鎮居民和非城市人口都可以通過現有專業化生產基礎上的交換手段,滿足他們對手工業產品或貿易品的需求。最初的城市——只要它在結構上與鄉村產生了分化——通常既是領主或君主的駐地,又是一個商貿之地,從而具有了大莊園與市場這兩個類型的經濟中心。除了固定的當地市場以外,往往還有一些行銷商進行遠距離貿易的定期集市。但是,就我們這裡使用的意義而言,城市本質上就是一個「市場聚落」。 市場的存在往往都是基於領主或君主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的特許和擔保。一方面,這些政治主宰者會關心外來商品與手工業產品對遠距離市場的正常供應,同時還會關心通行費、護送費及其他保護費、市場稅以及從交易引起的法律訴訟中收取的費用。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從當地的應納稅匠人與商人聚落中獲利,而且,一旦圍繞市場出現了一個聚落,還會希望獲取由此產生的地租之利。獲得這些機會可謂意義重大,因為這些都是貨幣收入,能夠增加領主的貴金屬儲備。 還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即城市並不附著於領主或君主的駐地,甚至在地理上也不接近。這種城市可能是作為一個純市場聚落形成於某個適宜的中轉點,它的基礎要麼是一個不在那裡定居的領主或君主頒授的特許狀,要麼就是有關各方本身對城市權利的侵占。一個移民承包商可能被授予特許狀以建立一個市場並招募移民,這種情況在中世紀頻頻可見,特別是在東歐、北歐和中歐地區,那裡的城鎮都是產生於特意的創辦行動,在許多其他地方和時期也時有所見。但是,即便並不附著於君主的宮廷或者君主並沒有授予特許狀,城市也仍會產生於某個聯合體之手,比如外來入侵者、航海武士、商業移民,最後還有對中間人地位感興趣的原住民群體,這種情況早已頻頻見於古代時期的地中海沿岸,中世紀初期也時有所見。這種城市可能就是一種純粹的市場。然而,更常見的則是君主或領主的大規模家產制家政與市場這兩種建制的並存。在這種情況下,宏大的宮廷作為城市的經濟中心,主要是以自然經濟方式,即通過向當地的附庸工匠和商人攤派徭役、實物稅收和服務義務滿足自己的需求,或者作為最重要的顧客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與城市市場進行交換以供給自己的需求。後一種關係越是顯著,城市的市場面貌就會變得越發突出,由此,它就不再是大莊園的純粹附屬物(儘管還有市場),而是轉變為一個市場城市了。一般來說,宮廷越是以市場為取向滿足自身需求,封臣與高級官員的大量城居家族越是依附於宮廷,作為「王城」而誕生的城市也就越發會得到量的擴張,其經濟上的重要性也會不斷提高。 二、三種類型:「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及「商業城市」 「王城」就是其居民直接或間接依賴宮廷及其他大戶人家購買力的城市,與這種類型相似的還有其他城市,在那些城市定居的工匠與商人的經濟機會乃是決定於其他主體消費者——食利者——的購買力。這些主體消費者的類型可能因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而十分不同。他們可能是靠合法或非法收入開銷的官員,也可能是靠非城市地租或其他較多由政治因素決定的收入在城市進行消費的采邑領主和政治權力持有者。這兩種情況的城市都和「王城」的類型一樣,即主體消費者依靠家產制收入或政治收入獲得購買力。北京大概就是官員城市的範例,而廢除農奴制之前的莫斯科則是地租消費者的城市。 我們必須把這些情況與下面這種僅僅表面相似的情況區分開來:在對城市地塊「位置壟斷」基礎上產生的城市地租被集中於城市貴族之手。這種城市類型一直都是隨處可見,特別是從開始到拜占庭時期的古代,在中世紀也是如此。這種情況下的城市在經濟上並非食利者類型的城市,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或者是商業城市,或者是生產性城市,那些租金則是不動產所有者從積極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口中索取的貢金。不過,把這種情況與從城市以外的來源獲取租金的情況加以概念上的區分,不應使我們忽略這兩種形式在歷史上的相互聯繫。 最後,主體消費者也可能是在城市中消費其商業收入的食利者——今天主要是從債券、專利費和股息中獲利的人;他們的購買力主要依靠(資本主義)貨幣經濟基礎上的收入來源。荷蘭阿納姆市即是一例。或者是依靠國家養老金以及公債利息,比如威斯巴登那樣的「養老城」。諸如此類的情況都可以叫做「消費城市」,因為這些不同類型的主體定居消費者,對於當地生產者與商人獲得經濟機會至關重要。 反過來說,城市也可能是個「生產性城市」。人口的膨脹以及他們的購買力,要取決於建在當地並向外地供應產品的工廠、製造業或包出制工業,比如埃森或波鴻(1)。這是現代的類型。就亞洲、古代和中世紀的類型而言,則要取決於向外地市場輸出貨物的當地手工業的存在,當地市場的主體消費者就是那裡的經營者——如果他們在當地定居的話(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大眾消費者則是工人和手工業者。另一類主體消費者是由城市的生產活動間接滋養起來的商人和當地地主構成的。 除了「消費城市」和「生產性城市」以外,我們還能區分出一種「商業城市」,在這種類型的城市中,主體消費者以利潤為生,他們的利潤要麼是來自在當地市場零售舶來產品(比如中世紀的毛紡織品),要麼來自對外銷售當地產品或至少是當地生產者能夠得到的產品(比如漢薩同盟各城市的鮮魚),還有就是來自購買並對外轉售外國產品,不論該地是否大宗出產(「轉口城市」)。所有這些活動往往都會交織在一起:地中海沿岸國家的康門達及合夥海運契約,[2]實質上就是一個行商合伙人(travelling partner)受託用當地資本家的全部或部分資金購買本地產品運往黎凡特(2)各國市場(儘管他也往往只裝壓艙物上路),賣掉這些產品後再換取東方的貨品帶回本地市場銷售,然後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在這位行商和出資人之間分配利潤。因此,和生產性城市一樣,商業城市的購買力和稅收也要依賴於當地的經濟經營,這與消費城市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照。海運、運輸業以及無數或大或小中介活動的經濟機會,都與這些商人的經濟機會息息相關,儘管當地零售業獲得這些利益只能完全依靠當地市場來實現,但是遠程貿易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在海外完成的。同樣的事態也多見於全國性或者國際性金融中心及大銀行所在地的現代城市(倫敦、巴黎、柏林),以及大規模股份公司與卡特爾所在的城市(杜塞道夫)。當然,今天比過去更常見的是,經營活動的大部分利潤會流入並非生產廠所在的地方;此外,獲利者也在把越來越多的收益消費在鄉間的避暑勝地和國際飯店,而不是大都會的商業中心駐地。與這些發展相伴而行,市中心往往會逐漸萎縮成一個單純的商業區,即「The City」(市)。 我們這裡無意進一步提出概念的決疑術區分和專門化,因為這需要一種嚴格的城市經濟理論。現實中的城市幾乎總是融合了各種類型,因而只能按照它們各自突出的經濟要素加以分類,這一點也無需強調。 三、城市與農業的關係 從歷史上看,城市與農業的關係決非那麼簡單清晰。以往有過的「農業城市」(Ackerbürgerstädte)今天依然可見,它們作為市場中心和典型的城市行業所在地,往往與普通鄉村截然有別,但那裡的廣大居民階層要生產食物供自己消費,甚至還會供應市場。當然,一般情況下確實是,一個城市越大,它的居民就越不可能擁有足以供應他們食物之需的農田,也不可能擁有典型的「鄉村」那種牧場和森林利用權。中世紀最大的日耳曼城市科隆,顯然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有Allmende(公地),而公地在當時卻是任何普通鄉村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其他日耳曼的以及外國的中世紀城市,至少都擁有可觀的牧場與森林以供居民利用,而且越是往南或者越是往古代回溯,市區(Weichbild)內擁有大片農田的情形就越是常見。如果我們今天說典型的「城裡人」就是一個無需自己種植糧食的人是完全正確的,那麼絕大多數典型的古代城市(poleis)最初的情況卻恰恰相反。我們將會看到,與中世紀不同,享有全部權利的古代城市「公民」,其身份恰恰就是由於以下事實:他擁有一塊kleros(份地)或fundus(役地),在古代以色列是helek(份地),即一塊完整的可耕地,以此供應自己所需的糧食。[3]古代的「公民」就是「農耕市民」(3)。 大商人控制農耕用地在古代和中世紀更為常見(南歐尤盛於北歐)。無論在古代城邦還是中世紀的城邦,都可以看到大量擁有土地的情形,有的規模極為龐大,或者是強勢城邦的市政當局以官方名義對它們實行政治統治,甚至成為領地財產,或者成為個別上層公民的領主財產。米太亞德在切爾松尼斯的領地,(4)或者中世紀城市貴族世家的政治領地財產(比如熱那亞的格里馬爾迪家族(5)在普羅旺斯及海外的領地),就是這方面的範例。[4]然而,一般來說,個別公民的這些海外地產和領主權利並不是城邦經濟政策的目標,但在它們的所有者屬於最強大的貴族集團並實際獲得了財產權且只有在城邦政治權力的間接支持下才能保住這種財產權時,就必然會出現一種奇特的混合局面,即個人事實上是以城邦為後盾獲得了這些財產的。在這種情況下,統治集團就有可能分享這種財產的經濟和政治用益權。此類情況歷史上極為常見。 四、作為經濟發展階段之一的「城市經濟」 作為手工業與貿易活動載體的城市和作為食物供應者的鄉村,兩者之間的關係構成了被叫做「城市經濟」這一複雜現象的一個方面,而「城市經濟」作為一個特殊經濟階段,一方面與「自給經濟」(Eigenwirtschaft)並列,另一方面則與「國民經濟」(Volkswirtschaft)並列(或者與多種多樣類似概念上的「階段」並列)。[5]然而,在這一概念中,與經濟政策措施相關的範疇被併入了純粹的經濟範疇。其中原因在於,僅僅有大批商人和手藝人匯集在一起並且固定地以市場為基礎滿足日常需求這一事實,並不能窮盡「城市」概念的含義。如果封閉的聚落[與鄉村的]差異僅僅在於它們自我供應農產品的程度,或者由於——這並非同一回事——農業生產與非農收益的關係以及由於市場的存在,那麼我們就應該說,這是工商業者的聚居地和市場村(market hamlet),而非「城市」。如果說除了大片的住房以外還有一個經濟組織(Wirtschaftsverband)有自己的不動產和收支預算,這一事實也不足以把城市與鄉村區別開來,因為鄉村也有同樣的情形,不管其間質的差異可能多麼巨大。最後,一個經濟組織和一個調整經濟的組織(wirtschaftsregulierender Verband)——至少在過去——也不是獨獨為城市所特有的典型特徵,因為我們在鄉村也能看到經濟調整,比如強制性共同規則(Flurzwang)下的耕作,牧場的調整,禁止輸出木材和乾草,凡此種種便構成了組織本身的經濟政策。 使得過去的城市與其他聚落類型產生了區別的,並非單純的調整,而是調整的性質:調整性經濟政策的目標,以及該政策特有的措施範圍。大量的「城市經濟政策」(Stadtwirtschaftspolitik)措施都是基於這一事實:在過去的運輸條件下,多數內陸城市都要依賴於鄰近腹地的農業資源(這當然不包括沿海城市——正如雅典和羅馬的糧食政策所表明的那樣),而這種腹地為大多數城市貿易提供了天然銷地,最後,城市市場則為這種天然的當地交易過程——特別是糧食交易過程——提供了至少是正規的場所,如果不是惟一場所的話。這種政策還會進一步考慮以下事實:非農業生產大都依靠手工工藝進行,由小作坊加以組織,它們沒有或極少資本,使用的是受到嚴格數量限制、經過了長期學徒訓練的熟練工,而且,用經濟學術語來說,這種生產採取的形式是為顧客從事「工資勞動」或「計價勞動」,[6]一如當地零售商主要是根據顧客的定購從事銷售一樣。具體的「城市」經濟政策就是要通過經濟調整手段鞏固這些天然給定的城市經濟條件,以求長期保證價格低廉的糧食供應,並穩定工匠與商人的經濟機會。然而,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經濟調整並非城市經濟政策的惟一目標,即使我們看到了它在某些歷史時期的某些地方存在過,也並非始終存在於那些地方。它的充分發展僅僅出現在由行會進行政治支配的那些時期。最後,它也不可能被證明是所有城市都會經歷的一個過渡階段。總之,這種經濟政策並不代表經濟發展的一個普遍階段。我們所能說的僅僅是:城市的當地市場包括了農業及非農業生產者與當地商人之間進行的交換,包括了與顧客的私人關係,包括了小額資本的小作坊,體現了「交換經濟」的性質,與其對應的則是大莊園「無交換」的內部經濟,後者依靠的是系統分派依附性專門生產單元交付勞役地租和產品,並由采邑對這些活動加以整合。在城市中是對交換與生產條件進行調整,在大莊園經濟中則是對各單元的活動進行協調。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在這些觀察中我們不得不使用「城市經濟政策」、「城市地區」、「城市當局」等等範疇,而正是這一事實表明,「城市」概念可以,也必須從截至目前所討論的純經濟範疇以外的角度——從政治範疇的角度——進行分析。毫無疑問,城市經濟政策的發起人可以說就是君主,而城市及其居民就在他的政治版圖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存在具體的城市經濟政策,它就是為城市及其居民制定,而不是由城市制定的。然而,情況也並非必然如此,即便就是如此,城市也必定還會在某種程度上是個部分自治的組織,一個擁有專門的行政與政治制度的「共同體」(Gemeinde) 總之,前文所說城市的經濟概念,必須明確有別於政治—行政概念。只有在後一種意義上才能把它與一個特殊的城市地域聯繫在一起。一個地方從政治—行政意義上說可以被認為是城市,但從經濟意義上就未必能夠配得上這個稱謂。某些中世紀聚落具有法定的「城市」地位,但其居民的九成甚至更多卻是以農業為生,比例遠遠高於許多在法律上處於「鄉村」地位的地方。很自然,「農業城市」與「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商業城市」的這種分界線是根本不確定的。但是,一切在行政上有別於鄉村並被視為「城市」的聚落,一般來說都有一個不同於鄉村的關鍵點,這就是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從經濟上說,這應當歸因於城市不動產收益能力的特殊基礎:房宅所有權,而土地所有權僅僅是它的附件。不過從行政角度來看,城市不動產的特殊地位首先是與多樣化稅收原則有關,但同時還與另一個特徵息息相關,它對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來說具有決定性意義,而且與純粹的經濟分析完全無涉:歷史上的城市,不論在古代還是在中世紀,也不論是在歐洲地區或是歐洲以外的地區,都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堡壘和要塞。城市的這一特徵如今已經完全消失了,不過即使在過去,它也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比如日本就沒有這種特徵,因此,人們可以和拉特根[7]一樣懷疑那裡存在行政意義上的「城市」。相比之下,中國的每一個城市都環繞著巨大的城牆;不過同樣確鑿的是,許多農村地方一直也有城牆,但它們並非行政意義上的城市(這在中國就意味著它們不是官府所在地,我們後面將會討論這一點)。在某些地中海沿岸地區,比如在西西里,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沒有任何人住在城市的圍牆外面,甚至農業工人也是如此,這種現象應當歸因於持續百年之久的不安全感。相反,古希臘的斯巴達城邦卻引人注目地沒有城牆,但它又是最明確意義上的「要塞城」,它之所以鄙視城牆,恰恰因為它是斯巴達人的永久性開放式軍營。儘管難以確定雅典在多長的時期中沒有城牆,但它的衛城卻像除斯巴達以外的所有希臘城邦一樣築有岩石城堡。同樣,埃克巴塔納和波斯波利斯(6)都是環繞著一些聚落的王室宮堡。總之,東方以及古代地中海沿岸和中世紀的城市,城堡或城牆一般都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六、堡壘和要塞 城市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古老的堡壘。在有爭議的邊界地區,或者在長期的戰爭狀態下,每個鄉村都會自築防禦工事。易北河與奧德河流域的斯拉夫人聚落,早先似乎還具有沿著一條大道擴展一個村莊的民族形式,但在遭受長期侵襲威脅的情況下,它們紛紛環繞村莊築起了樹籬,只留下一個在夜晚能夠鎖閉的出入口,牲畜則都被趕到村子中央。另一種形式在世界各地也很常見,即四周繞有壕溝和土堆的山地,比如以色列約旦河東岸地區和日耳曼的情形,沒有武裝的人們和他們的牲畜匯到那裡避難。亨利一世在日耳曼東部的所謂「城市」[8]就不過是系統建造的這種堡壘。在盎格魯—撒克遜人統治時期的英格蘭,每個郡都有一個burh(築堡設防的市鎮),鎮名即為郡名,防衛及守備服務由某些人或土地承擔,此即最古老的「公民」負擔。如果這種堡壘在平時並非空置、而是由常設的衛戍部隊或者酬之以貨幣或實物的「市民」駐守,我們看到的就是類似於梅特蘭(7)把「市民」視為常駐居民的理論中那種盎格魯—撒克遜「要塞城」的現象。市民的名分得自他的政治與法律地位,這種地位就像特指的「資產階級」(bourgeois)土地及房產的法律性質一樣,要決定於維護和守衛要塞的義務。[9] 然而,從歷史上看,城市堡壘的主要前身並不是築有圍柵的村莊和應急的要塞,而是領主的城堡,在裡面常住的是領主及其武士,武士們作為官員或者私人扈從附屬於領主,另外還有他們的家人及僕役。 軍事堡壘的建設極為古老,無疑比戰車和把馬匹用於軍事目的古老得多。戰車在一定時期到處都影響了騎士及王室交戰方式的發展,在《詩經》時期的古代中國,在《吠陀》時期的印度,在古代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在《底波拉之歌》時代的迦南和以色列,在《荷馬史詩》時代的希臘,以及在伊特魯里亞人、凱爾特人和愛爾蘭人當中,都是如此。同樣,城堡建築和以城堡為基地的君主也是遍及世界各地。早期的埃及文獻就已有城堡和城堡統帥的記載,而且我們幾乎可以肯定,這些城堡最初都是住著許多小諸侯。由最古老的文獻可知,在美索不達米亞,在後來的領土王國得到發展之前,曾經存在過以城堡為基地的諸侯國,比如《吠陀》時代的西印度,最古老的[瑣羅亞斯德教]《迦泰》時代的波斯大概也是如此。在恆河流域的北印度,政治分裂時期普遍支配著城堡的似乎就是那些源遠流長的剎帝利,文獻表明,他們在國王和貴族之間處於一種獨特的媒介地位,顯然就是一種以城堡為基地的諸侯。基督教化時代[A.D.988]的俄國、圖特摩斯王朝(8)時期[10]的敘利亞以及以色列人聯盟(亞比米勒)時代,都曾存在過這種諸侯國,甚至古代中國的文獻也有相當確鑿的證據表明,它們最初在中國也是普遍存在的。古希臘和安納托利亞那樣的海岸城堡也像海盜一樣遍及各地,而克里特島上無城堡防衛的宮殿,幾乎可以肯定是由於一個極為少見的過渡綏靖時期才得以存在的。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發揮了重大作用的德斯利亞(Decelea)那樣的城堡[11],最初都是貴族世家的堡壘。中世紀政治自主的貴族就是隨著城堡的興建在義大利開始得到發展的,北歐封臣的獨立地位也是開始於他們大規模興建城堡的年代;馮·貝洛曾提醒我們注意這一事實:甚至到了相當晚近的時期,在日耳曼的地方貴族階層中,個人成員資格還要取決於是否擁有一個家族城堡,哪怕只是個極為破敗的遺址也行。[12]當然,擁有一個城堡也就意味著對周圍鄉村的軍事支配。惟一的問題是誰在掌握城堡——那可能是領主本身,可能是騎士聯盟,也可能是一個統治者依靠心腹封臣、侍臣或軍官去負責守衛堡壘。 七、作為堡壘與市場混合物的城市 在發展為一種特殊政治形式的最初階段,要塞城市要麼本身就是一個城堡,要麼包含或毗鄰一個城堡,即一個國王、貴族或者一個騎士聯合體的城堡。這種領主或者就住在城堡中,或者派駐僱傭軍、封臣或農奴戍守。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格蘭,burh附近鄉村的土地所有者憑藉特許狀可以有權在burh中擁有一座haw(9),就像古代和中世紀的義大利貴族除了鄉間城堡以外還可以擁有城市房宅一樣。作為「市民」,住在城牆外側的城堡居民或定居者——有時是全體、有時僅為某個特殊階層——要對城市的軍事領主承擔明確的軍事義務,其中可能包括建造和修繕城牆、衛戍防禦以及其他軍事義務(比如傳令送信、為要塞提供給養)。這種情況下的市民僅僅由於(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城市的軍事聯合體就能成為身份群體的一個成員。梅特蘭特別明確地就這個方面揭示了英格蘭的情況:在burh中擁有房宅的人,其主要義務就是維持防務,這構成了與村莊的不同之處。王室或領主保證「市場的和平」,城市市場由此而得益,與之並行的則是從軍事角度所說「市鎮的和平」。[13]這種和平的城堡兼城市的軍事政治中心,一方面是軍隊的操練場和集會地(因而也是公民的集會地),另一方面則是和平的城市經濟市場,兩者往往以靈活的二元方式並存。確實,它們在空間上並非始終相互分離,比如阿提卡的普尼克斯(pnyx[14])的歷史就比阿格拉(agora)短得多,後者原先[大概]是經濟交易場所兼政治與宗教活動場所。但在羅馬,comitium和campus Martius[15]卻始終是與經濟廣場(fora)分離的,中世紀錫耶納市政廳前面的piazza del campo(騎士競技廣場,至今仍被用於城內各區之間的年度體育比賽)也是與市政廳後面的市場(mercato)互不相干。伊斯蘭城市也有類似情形,武士的營壘(kasbeh)在空間上是與集市(bazaar)相互分離的;在印度南部,除了經濟城市以外還有政治上的「顯貴城市」。[15a] 一方面是衛戍部隊,即要塞的政治公民,另一方面是平民,即積極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口,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往往極為複雜,但是對於城市憲政史來說卻始終是個極為關鍵的問題。以下情形是確鑿無疑的:只要有城堡存在,就會有工匠前往或被引進以滿足領主家族或武士們的需求;軍事宮廷的購買力和它所提供的保護始終對商人具有吸引力,而且領主本身也始終會有興趣吸引這些階層,因為他們能使他有機會對貿易和手工業徵稅或者通過預付資本參與貿易和手工業、親自經營貿易甚至壟斷貿易而獲得貨幣收入。沿海城堡的領主還能始終作為船東或港口統治者從暴力或和平的「海運」利潤中分紅。很清楚,由於他要依靠他的定居扈從和封臣的善意,如果他自願或被迫允許他們利用這些機會,他們也會處在同樣的地位上。在早期希臘城市昔蘭尼(Cyrene)的一隻花瓶圖案上,我們可以看到國王在幫忙稱量當地的出口貨物silphion[16],最早的埃及文獻則有記錄提到了屬於下埃及法老的一支商船隊。 有一個過程可見於世界各地,在沿海地區(不光是「城市」)尤其常見,因為那裡的貿易中間商很容易被控制。這一過程就是,定居的武士家族會越來越關心從貿易中獲利,而他們維護這種利益的權力也會日益強大,直到最後他們粉碎當地城堡首領或王公的壟斷權(假如存在這種壟斷的話)。一旦出現這種局面,君主通常都會降到primus inter pares(10)的地位上,最終也許會降為城市gentes(11)中幾乎與他人平等的一個成員,只能經選舉短期任職,而且權力還會受到嚴格限制,於是他不得不與那些貴族「世家」共同擁有城市土地,和它們共同——親自或者僅僅投入資本(在中世紀往往以康門達的形式投資)——參與和平貿易,或者共同參與海盜式掠奪以及海上戰爭。自荷馬時代以來的古代沿海城市都可以看到這一過程,即逐漸出現了職務任期為一年的形式,在中世紀早期也曾數度出現過非常類似的形式。例如威尼斯總督制的演變以及其他典型的貿易城市(不過這些地方對立黨派的構成成分變化極大)類似的發展,都要取決於城市領主是個王室伯爵、子爵還是一個主教或者其他貴族。在這種背景下,城市資本主義貿易的「利益集團」(即古代早期和中世紀初期的商業金融家及典型的顯貴)與持續從事貿易活動的實際「經營者」(即本地或歸化的真正的商人)之間,必定會始終判然有別。即使這兩大階層事實上常常彼此融合,我們也必須看到它們在概念上的區別。不過這使我們提前進入了應在後面討論的問題。 內陸地區的河道或商旅起始點與交叉口——例如巴比倫——也有可能出現類似的發展。神殿祭司或城市的祭司長有時會與城堡或城市的世俗王公進行競爭。廣為人知的諸神的神殿管區能夠為各種族間——因而不受政治保護——的貿易提供庇護,在它們的蔭庇下也有可能形成類似於城市的聚落,而這種聚落能夠從神殿所得收入形成的購買力中獲得經濟支持,一如王城靠王公獲得的貢稅為生。 王公可以授予工匠和商人特權以從事獨立於宮廷的應納稅職業,由此從他們那裡獲取貨幣收入,但他的這種興趣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超過以下興趣,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他擁有的勞動力從事生產來滿足他的需求,並且把貿易壟斷在自己手中,則端賴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他要以提供上述特權吸引外邦人,他還必須考慮他的本地政治與采邑依附者的利益及其重要的納稅與提供服務的經濟能力。在這些發展變數之外還有另一些變數,即「統治組織」的政治—軍事結構,而城市的營建與發展就是在這種結構中出現的。我們現在必須考慮由此產生的某些現象。 八、「公社」與「市民」概述 A.西方公社的特徵 在歷史上,並不是任何經濟意義上的「城市」,也不是任何其居民具有政治—行政意義上的特殊身份這樣的要塞都會構成一個「公社」(Gemeinde)。完整意義上的城市—公社作為一種大規模現象僅僅出現在西方;近東(敘利亞、腓尼基、或許還有美索不達米亞)也有,但只是作為一種轉瞬即逝的結構存在過。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則僅僅是一些萌芽。一個聚落要發展為一種城市—公社類型,至少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必須具備以下特徵:1.一個要塞;2.一個市場;3.一個自己的法院和至少具有一定程度自主性的法律;4.一個聯合體結構(Verbands-charakter)以及與此相關的;5.至少一定程度上的自治和獨立,這包括當局的行政管理,且市民能夠以某種方式參與對行政當局的任命。在歷史上,這些權利幾乎始終表現為「等級」(Stand)特權的形式,因此,從政治上定義的城市,其特徵就是一個明顯的「資產階級」等級的出現。 B.公社特徵在東方的缺失 應當指出,如果嚴格適用以上定義,即使西方中世紀的城市,大概也只是一定程度上——18世紀的城市只有極少一部分——有資格稱得上真正的「城市—公社」。但是,就我們所知,可能除了極個別的例外,亞洲的城市根本就不適於進行這樣的分類。確實,它們都有市場,也都有堡壘。在中國,所有大型的以及多數小規模的商貿之地都築有堡壘,但在日本卻沒有。埃及、近東和印度的這種城鎮與中國的情況一樣。單獨的司法管轄區在這些國家的大型貿易和手工業城鎮也極為常見。這些城鎮也始終是大規模政治聯合體的行政當局所在地,中國、埃及、近東和印度莫不如此,但這種說法卻完全不適用於絕大多數中世紀早期典型的西方城市,特別是北歐城市。然而,亞洲的城市對於專門適用於「市民」——因為他們具有城市—公社成員資格——的實體法和訴訟法或者由他們自主任命的法庭卻一無所知。惟一大體類似的情況是行會或(印度的)種姓,如果它們的成員基本上或者排他性地居住在單獨一個城市中,那就有可能發展出一套專門的法律以及他們自己的法庭。但從法律觀點來看,這些組織設在城市純屬偶然,而且沒有重大意義。這種城市並不知道什麼自主行政,或者只有發育不全的意識。最重要的是,城市的聯合體性質和「市民」(與鄉下人比較而言)的概念根本就沒有得到發展或者僅僅處於萌芽狀態。中國的城鎮居民從法律上說乃是宗族的成員,因而也就是原籍鄉村的成員,那裡有供奉祖先的祠堂,他會由此而細心地維護他所在的聯合體。同樣,在城市中謀生的俄國鄉村共同體成員也始終是法律意義上的「農民」。另外,印度的城鎮居民還是種姓成員。 事實上,一般來說,城鎮居民也是當地職業聯合體、行會或同業公會的成員,他們在城市裡有專門的居住地,是城市行政區劃——城區和街區——的成員,地方當局就是以此為據對城市進行分割的,居民則以此身份承擔某些義務,有時甚至享有某些權利。城區或街區作為一種集合體,尤其可能採取公益性派捐形式以保障人身安全並承擔其他治安職責。因此,它們就可能被組織成公社,有民選官員或者世襲長老,比如在日本,我們就可以看到在城市街區自我管理之上還有一個或多個民政機構(町,machi-bugyo)。[17]但是,這裡並不存在城鎮居民作為[西方]古代和中世紀意義上的「公民」那種特殊身份,對於城市的法人性質也一無所知。當然,城市作為一個整體可能會形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區,比如墨洛溫和加洛林王朝統治時期的那種情形。然而,與中世紀和古代西方形成強烈對照的是,我們在東方卻從未看到過居民在城市——相對大範圍的非農業—商業地域——當地行政事務方面的自治和參與比在鄉村有更大的發展。事實上,情況往往正好相反。比如在中國,長老會議在鄉村實際上有著無上權力,因而連道台[18]都要與它合作,儘管它在法律上並無地位。印度的鄉村共同體也有十分廣泛的管轄權,俄國的米爾(mir)直到亞歷山大三世治下的官僚化時期之前,幾乎始終都是在它的轄區內實行自主統治。在整個近東世界,長老(在以色列稱為zekenim)[19]都是[非城市]地方和當地法庭的代表與行政管理者,他們起先是宗族長老,後來則是貴族氏族長老。亞洲的城市從未出現過這種情況,因為它一般都是高級官員或者王公本人的駐地,因而直接處在他們軍事衛隊的控制之下。[亞洲的]城市就是一個王公城堡,所以都是由王公的官員(在以色列是sarim)[20]和軍官負責行政管理,並控制著所有司法權力。官員與長老的二元結構在以色列的王政時代就已清晰可見了。王室官員在官僚制君主國始終占據著優勢。誠然,他並沒有無限權力,事實上他對輿論的重視往往到了令人驚訝的程度。中國的官員尤其無力對付地方組織、宗族及職業聯合體——如果它們在某個特定問題上形成了統一陣線的話;一旦它們真正聯手進行抵制,官員就會丟掉官職。設置障礙、聯合抵制、罷工罷市等等,都是手工業者與商人採取對抗行動時經常做出的反應,這就構成了對官員權力的限制。然而,這些限制都是完全不確定的。另一方面,行會或者其他職業聯合體——比如在中國和印度——也擁有某些管轄權,或至少以官員們不得不重視的方式斷言擁有管轄權。這些聯合體的首腦有時甚至會對非成員行使廣泛的強制權力。但在正常情況下,這僅僅是某個特殊聯合體在與其具體的群體利益有關的特殊問題上擁有的管轄權或實際權力。不過一般來說,並不存在能夠代表市民公社本身的那種聯合體。那裡缺少的正是城市市民的概念,尤其是一種市民的特殊身份資格,無論中國、日本還是印度,莫不如此,在近東則只有發育不全的開端。 日本的身份結構是純封建的:與武士(騎馬的)和家士(不騎馬的侍從)並列的一方面是農民,另一方面是商人及手工業者,其中某些人被組織成了職業聯合體。但「資產階級」等級的概念也像「城市公社」概念一樣並不存在。中國在封建時代也是同樣的情形。然而,自從開始出現官僚制支配以後,我們看到了通過考試而獲得不同功名的、與 「庶民」階層相對的士人(literati);享有經濟特權的商人行會和手工業者職業聯合體也在這時出現了。但這裡同樣沒有「市民」和「城市公社」的概念。在中國也像在日本一樣,「自我管理」是職業聯合體與鄉村,但卻不是城市的一個特徵。中國的城市乃是帝國行政機構的堡壘和官員駐地,但日本就根本不存在這種意義上的「城市」。印度的城市除了作為堡壘和市場中心之外,還是王室駐地或者正式的王國行政中心。我們還能看到商人的行會以及在很大程度上與職業聯合體重疊的種姓,它們都享有高度的自治,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行政領域。但是,印度社會的世襲種姓結構因其禮制上的職業隔離而阻礙了「資產階級」和「城市公社」的出現。儘管曾經存在過若干商人種姓以及許多手工業種姓並附有大量亞種姓(且至今猶存),但它們作為一種群體卻並不等於西方的市民等級,它們本身也不可能聚合在一起形成西方中世紀手工業者統治的城市,因為種姓的藩籬阻礙了種姓間的一切親善關係。不過應當指出,在偉大的救贖宗教時代,我們在印度的許多城市確實能夠看到由世襲長老(shreshtha)領導的行會結合成為一種聯合體;這種聯合體的殘餘在某些城市(比如埃哈默達巴德(12))至今猶存,由一位共同的城市長老領導,他相當於西方的市長。在大規模官僚制王國出現之前的一段時期,也曾存在過某些政治上自治的城市,統治這種城市的是一個地方貴族,他出自那些帶著大象在軍中服役的世家。[20a]但是後來,所有這一切幾乎全都消失不見了。禮制上的種姓隔離大獲全勝摧毀了行會聯合體,王室官僚與婆羅門結盟則掃蕩了一切這種初露端倪的發展,只是在西北印度還殘存著一些遺蹟。 在近東和埃及的古代時期,城市乃是享有王室市場特權的堡壘或官方的行政中心。然而,在巨大的領土王國支配時期,它們沒有了自治、市政組織和特權市民等級。在埃及的中王國時期,我們看到了官職封建制,在新王國時期則能看到書吏的官僚制行政。「城市特權」在這些地方被授予了封建制或俸祿制的官職權力持有者(類似於中世紀日耳曼主教被授予的特權),而不是授予自治的「資產階級」等級。這時甚至還看不到「城市貴族」的雛形。 相反,在美索不達米亞和敘利亞,尤其是在腓尼基,我們能夠看到很早的時期就有了以船運和商旅市場為基礎的典型的城市王國,有時具有宗教性質,但更多時候則具有世俗性質,後來,到了雙輪戰車作戰的時代,貴族世家在「市政廳」(特勒-埃爾-阿馬爾納文書(13)中稱為bitu)的權力便越來越大,這也是很典型的現象。[21]迦南的城市同盟就是一種騎士聯合體,他們是住在城鎮的戰車御者;這個階層控制著身陷債務奴隸狀態的農民,早期的希臘城邦時代也是如此。美索不達米亞看來也有類似的關係,那裡的「貴族」,即享有正式權利並擁有土地的公民,他們控制著服軍役的經濟資源,而且從農民中分化了出來,各個都城則憑藉王室特許被授予了豁免權和自由權。然而,隨著軍事王國的權力不斷擴大,這種情形也消失了。到後來,美索不達米亞既看不到西方類型的政治上自治的城市和市民階層,也看不到與王室法律並駕齊驅的專門的城市法律。只有腓尼基人在土地貴族的支配下利用貿易資本保存了城邦。帶有am Sôr和am Karthadašt銘記的腓尼基鑄幣也很難用來證明提爾(14)和迦太基是「民」(demos)在支配;[22]即便曾經有過這種情況,那也可能是很晚以後的事情了。 在以色列,猶大王國變成了一個城邦,但在國王的統治下,早先作為貴族氏族首領負責城市行政的長老(zekenim)被推到了次要地位;騎士(gibborim)變成了王室侍從和士兵,而且正是在大城市裡——與農村相反——最終成了由王室sarim(官員)負責行政管理。[23]只是到了被擄入巴比倫之後,才在禮制隔離的基礎上出現了作為一種制度的「會眾」和「兄弟會」,但這時已經被置於祭司氏族的僧侶政治之下了。[24] C.前公社時期的貴族城市——麥加 然而,在這個地區,在地中海沿岸及幼發拉底河流域,我們在一個大致相當於克勞迪亞氏族遷移進入羅馬的發展階段[公元前5世紀],第一次看到了與古代城邦類似的現象。權威始終掌握在一個城市貴族階級手中,它的權力依賴於從貿易和地產投資中獲得的貨幣財富以及奴役債務人、買賣奴隸和在騎士戰爭中對他們進行軍事訓練。貴族常常為內部的爭鬥所苦,但另一方面,它的氏族可能會同時分布在若干城市並形成地區間的聯盟。領導這種貴族群體的要麼是一個作為primus inter pares(同濟之首)的國王,要麼是一個shofetim[25]或長老,其地位類似於身為羅馬貴族首領的執政官,而這種貴族群體始終都受到一個得到僱傭兵支持的超凡魅力戰爭英雄(比如亞比米勒、耶弗他和大衛)奪取權力並實行僭主統治的威脅。[26]在希臘化時代以前,任何地方都沒有越過這個發展階段,至少沒有一勞永逸地越過這個階段。 穆罕默德時代的阿拉伯沿海城市看來也曾達到過這個階段,凡是城市及其貴族的自治沒有像在大規模領土國家中那樣被君主制徹底摧毀,這個階段都會繼續下去。然而,古代和東方的條件在伊斯蘭教統治下似乎大都保存了下來,於是我們便看到了城市貴族世家在面對王公的官員時保持著一種不穩定的自治。貴族權力地位的支柱就是他們參與城市經濟活動——通常是投資於土地和奴隸買賣——獲得的財富。即便貴族的這種權力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可,王公及其官員也不得不認真對待,一如中國的道台不得不認真對待鄉村氏族長老、城市的商人行會及其他聯合體設置的障礙。不過,貴族氏族的力量一般未必會導致城市被統合成一個分離而獨立的聯合體,事實上,相反的情形倒是極為常見。 我們可以舉例說明這一點。比如麥加那樣的阿拉伯城市,在整個中世紀都是一些典型的氏族城鎮,直到今天差不多依然如此。斯努克·胡格隆耶(Snuck Hurgronje)的生動敘述[27],展示了麥加城由bilads[屬地]環繞的情形,那是各個望族(dèwi)——Hasanid氏族及其他出自[穆罕默德之婿]阿里家系的貴族氏族——的領主地產。不同氏族的各種地產彼此交錯,有農民、扈從和受保護的貝都因人定居。任何一個能夠證明有著「謝里夫」祖先的氏族都是一個望族。[28][麥加的]謝里夫本人自公元1200年以來始終就是夸塔達[Qatadah,1201——1221年間統治麥加]後裔阿里一支的成員,他從法律上說應當由哈里發的總督任命(而總督往往是個不自由家庭出身的人,在哈倫·賴世德(15)統治時期還是一個[解放了的]柏柏爾(16)奴隸);不過事實上,他是從駐在麥加的各個望族首領那裡獲得了他的職位的,他們會從有資格的家族中挑選一位成員出任此職。因此,同時也因為駐在麥加提供了參與盤剝朝聖者的機會,氏族首腦(埃米爾)都是生活在這個城市裡。他們之間通常都會存在某些「聯繫」,即達成某些維持和平及分贓的協議。但這些「聯繫」可能隨時都會破裂,這時就會開始城內的爭鬥,直至動用奴隸軍隊在城外廝殺。戰敗者會被逐出城市。然而,為了對付局外人,敵對家族之間的利益共同體在爭鬥中仍會保存下來,勝利者除非遭到內部成員叛亂的威脅,否則就必須遵守儀規,寬恕戰敗被逐者家族及扈從的生命財產。 在比較晚近的時代,麥加存在著以下官方權威:1.由土耳其人設立的團契式行政委員會(mejlis),不過基本上是徒具形式;2.土耳其總督,這是一個實際有效的權威,他接替了早先「護城主」(以往通常都是埃及統治者)的地位;3.四個正統派卡迪,[29]他們始終出自麥加的望族,其中最顯赫的沙斐儀(17)學派的卡迪若干世紀以來均出自同一家族;卡迪由謝里夫任命或由護城主提名;4.謝里夫本人,他同時也是城市貴族社團的首領;5.行會,其中最重要的是朝聖導遊「行會」,其次是肉商、糧商及其他商人行會;6.各個城區及其長老。這些權威以諸多方式彼此競爭,沒有明確固定的管轄範圍。法律訴訟中的原告會選擇求助於看來最有利於他或者似乎能對被告施以最大壓力的權威。總督決無可能阻止向卡迪提出的上訴,因為卡迪會在一切涉及宗教法的問題上與他進行競爭。謝里夫則是本地人口公認的真正權威,特別是在涉及貝都因人和朝聖旅隊的一切事務上,總督都要完全依賴於他的善意。最後,像在其他阿拉伯地區一樣,這裡的貴族社團在城市裡也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作用。 9世紀圖倫與薩法爾兩個王朝(18)在麥加街頭混戰時,那些最富有的行會(肉商與糧商行會)採取的立場對於衝突的結局可謂舉足輕重,這使我們想到了西方的發展。[30]相比之下,在穆罕默德時代,只有高貴的古萊什(19)諸家族的態度才具有重要的軍事和政治意義。然而,麥加從來沒有成為行會統治的地方。城市貴族世家用他們[得自朝聖貿易]的利潤分成維持的奴隸軍隊必定會一再保證這些氏族的支配地位,一如中世紀義大利城市的權力往往集中於軍事力量的操縱者騎士家族手中。麥加不存在任何一個有可能把該城市統一成一個法人單元的聯合體,這是與古代synoikized城邦[31]乃至與最早的中世紀義大利公社的典型差異。不過除此之外,撇開那些特殊的伊斯蘭特徵不談或者把它們轉換為相應的基督教特徵,我們大可認為這些阿拉伯條件在西方城市,尤其是在公社聯合體興起之前的海上貿易城市也是十分典型的。 關於亞洲和東方具有「城市」經濟特徵的聚落,所有確鑿無疑的信息似乎都能表明,正常情況下只有氏族聯合體——有時還包括職業聯合體——才是有組織行動(Verbandshandeln)的載體,而決不是城市平民這個集體本身。當然,這裡的過渡也是不穩定的。但是這種說法對於那些最大的聚落——它們的居民有時多達數十萬乃至數百萬——還是適用的。在中世紀基督教時期的君士坦丁堡,各城區(它們還為競技提供資金,一如今天為錫耶納的賽馬提供資金)的代表都是政黨形成過程的推動者——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的「尼卡」之亂[32]就是這種地方黨爭類型的產物。在中世紀伊斯蘭教時期——直到19世紀為止——的君士坦丁堡,商人行會和法人社團則是資產階級利益的惟一代表。除此之外,我們還能看到禁衛軍和非正規騎兵的純軍事聯合體以及烏理瑪和德爾維希(20)的宗教組織,但卻不存在一般的市民法人社團。到拜占庭帝國晚期,亞歷山大城的局面也與此類似,因為除了彼此競爭的兩大支配性權力(依賴于堅定不移的僧侶力量的教長和得助於一支小規模衛戍部隊支持的總督)以外,有組織的資產階級力量似乎唯有城內各區的民兵了。在各區之內,主要的組織則是相互競爭的「綠黨」和「藍黨」。 注釋 除非另有說明,第十六章的所有注釋均為Wittich所作。 [1]本章在韋伯去世後首次單獨發表於AfS,vol.47(11921),621—772,題為「城市社會學研究」。在《經濟與社會》的德文第四版中,本章題為「非正當性支配:城市類型學」,這是出現在韋伯最早的著作提綱中的標題。我們這裡使用的是一個折中的題目,因為以「城市」為題的此文早期譯本已經變得眾所周知。「非正當性支配」(nichtlegitime Herrschaft)在韋伯看來乃是西方城市的關鍵特徵,這在古代時期就已清晰可見了:它結束了統治者的傳統正當性,代之以被統治者(民、平民、公社、人民、coniuratio等等)各種類型篡奪組合體基礎上的權威(Herrschaft)。尤請參閱下文1250f.,以及「以政治為業」,見Gerth and Mills,From Max Weber,84。 [2]關於中世紀的合夥形式——康門達、海上合夥以及「航海借貸」,參閱Weber,Handelsgesellschaften,323—44;id.,Economic History,158f;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Ⅲ,49—59。 [3]參閱Economic History,243;Ancient Judaism(henceforth AJ),73。 [4]米太亞德是庇西特拉圖時期(公元前6世紀)的雅典貴族,色雷斯半島(達達尼爾海峽加利波利半島)的「受邀僭主」,關於他的領地的離奇故事,見希羅多德《歷史》,vi:34ff。菲拉德家族(Philaid family)把持那裡的支配權——對此韋伯經常提到——直到公元前5世紀的波斯戰爭時後來馬拉松的勝利者小米太亞德被入侵者驅逐。格里馬爾迪的海外領地在南義大利和西西里,那不勒斯王國的安茹統治者授予該家族大片地產。當然,在普羅旺斯,它們還統治著摩納哥。 [5]參閱第一部分,第二章,注24。 [6]關於「工資勞動」和「計價勞動」的定義,見第一部分,第二章,十九。前者是由消費者提供原材料,後者則是由生產者提供原材料和生產工具。這是Karl Bücher使用的術語。 [7]見Karl Rathgen,Japans Volkswirtschaft und Staatshaushalt(Leipzig:Duncer&Humblot,1891),47—9。(W) [8]關於捕鳥者亨利一世國王(King Henry the Fowler,919—936年在位)在薩克森建立的各「城市」的性質,參閱Fredenc William 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897),189,以及那裡給出的參考書目;C.Rodenberg,「Die Städtegründungen Heinrichs I」,Mitteilungen des Instituts für 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sforschung,XⅦ(1896),161—67。 [9]見Maitland,op,cit.,172—219,以及同一位作者的Township and Borough(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898),36—52,209—211;Julius 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Munich:Oldenbourg,1913),104ff。 [10]埃及第十八王朝,約為公元前1540—1300年。尤其是圖特摩斯二世(Thutmose Ⅱ,1479—1427)和四世(約1400年前後),曾對敘利亞進行了長期戰爭。 [11]位於通向帕尼斯山(Mt.Parnes)東麓的山口處。因其扼制著阿提卡平原的入口,斯巴達人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後期(公元前413—404年)占領並加強了這一堡壘,作為襲掠阿提卡平原的基地。關於德斯利亞氏族,見下文(三),注[39]。 [12]見Georg von Below,「Zur Entstehung der Rittergüter」,該文收於他的Territorium und Stadt(Munich:Oldenbourg,1900),95—162。 [13]見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189—195;關於「市場的和平」與「市鎮的和平」,見該書193頁。 [14]雅典衛城下面的平頂山崗,約從公元前5世紀開始成為政治集會的場所,由此也成為民眾大會的代稱。 [15]羅馬人民分別以平民—部落(comitia curiata,庫里亞民眾會議)隊形和軍事(comitia centuriata,百人團民眾會議)隊形舉行的大會。 [15a]關於印度的情況,參閱韋伯在「印度教與佛教」中的論述,見GAzRS Ⅱ,85 n.1(英文版Religion of India,87f)。 [16]這是(北非)昔蘭尼的著名出口貨物,一種植物,其汁液早在古代時期就是一種享有盛譽的香料和藥物。一個6世紀酒器的複製品展示了昔蘭尼國王阿克西勞斯二世(Arkesilaos Ⅱ,約公元前560年)在王座上記錄將silphion過秤和打包的場面,見Victor 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A Sociology of Old Attic Comedy(New York:Schocken Books,1962),plate X(a)。 [17]參閱Rathgen,Japans Volkswirtschaft,op,cit.,45f.,51。 [18]道台(Taotai),巡迴行政長官——負責一個介於縣和省之間的區域單元的巡迴行政官。 [19]Zekenim:見AJ,16ff。 [20]Sarim:見AJ,18ff,那裡比較詳細地敘述了早期以色列的這種王室官員以及王室行政與貴族行政之間的衝突。 [20a]關於印度古吉拉特邦埃哈默達巴德行會長老(或sheth)的情況,見E.Washbum Hopkins,「Ancient and Modem Hindu Guilds」,收於他的India Old and New(New York:Scrbner's,1901),169ff.,esp.178f.;另見GAzRS Ⅱ,53,86,89,105(《印度的宗教》,51,87,90,107)。關於On the council of the elephantsupplying notables in Vaicali(?),請參閱GAzRS Ⅱ,88(《印度的宗教》89)。 [21]關於特勒—埃爾—阿馬爾納文書中的bitu,另見AJ,14f.及430f.,注12、13。 [22]關於這種鑄幣的傳說,可以譯為「提爾人(民)」和「迦太基人(民)」。(W) [23]關於zekenim、gibborim和sarim在早期以色列城市中的地位,參閱AJ,16—20。 [24]關於禮制上排斥《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的kahal(公元前5世紀中葉),參閱AJ,358ff,關於法利賽人的heber,參閱AJ,385—91。 [25]Shofetim,「士師」,提爾、迦太基和馬賽的腓尼基資深司法行政官。 [26]關於亞比米勒與耶弗他僱人幫助奪權事,參閱《士師記》,9、11;關於大衛作為一個軍事領導人起而向國王發出挑戰事,參閱《撒姆爾記》19—31。 [27]Christiaan Snouck Hurgronje,Mekka,Vol.I:Die Stadt und ihre Herren(den Haag:Nijhof f,1888),ch.3,passim and esp.112—118. [28]謝里夫一詞最初的意思為「貴族」,後來變成了僅限於指稱眾多阿里的後裔,此即用在這裡的含義。參閱Snouck Hurgronje,op,cit.,56f。這個意思不同於麥加的謝里夫(或王公)。 [29]關於馬立克、哈乃斐、沙斐儀和罕百里四個基本教法學派及其在伊斯蘭教中的意義,參閱Selected Works of C.Snouck Hurgronje,ed.G.H.Bousquet and J.Schacht(Leiden:Brrill,1957),52ff。 [30]公元883年,為了誰在宗教慶典上居於優先地位的問題,埃及與波斯的統治王朝圖倫與薩法爾的軍隊和代表在麥加街頭髮生了混戰,這兩個王朝都是日漸衰落的阿拔斯哈里發的名義封臣。前面提到的那些行會「為了把錢花在正當處」而偏袒埃及人、幫助平息了衝突。參閱Snouck Hurgronje,Mekka,1,46。 [31]關於synoikismos,見下文(二),二,以及(二),注[9] 。 [32]「藍黨」和「綠黨」在公元532年的叛亂,它們是共用一個賽馬場的政治黨派,這從名字上也能表現出來:尼卡(nika)的意思就是賽馬的「第一名」。叛亂遭到了貝利薩(Belisar)的血腥鎮壓。 (二)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及人的法律地位 中世紀西方的城市,尤其是阿爾卑斯山北麓那些以接近於理想類型的形式發展起來的城市,則與亞洲的情況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和亞洲及東方的城市一樣,西方的城市也是一個市場中心,是貿易和手工業輻輳之地,也是一個堡壘。不論東方還是西方的城市,都有商人與工匠的行會,甚至在世界各地都能看到由這種行會制定的自治章程,其間的差別僅僅是個程度問題。和亞洲的城市一樣,西方古代及中世紀的城市也相當於貴族世家的領主地盤,他們在城外擁有采邑,此外還有城市地產,往往還是很龐大的地產,貴族參與城市經濟活動所得利潤遲早還會使這些地產更進一步擴大。多數中世紀的西方城市也有「護城主」以及政治領主之外的官員,他們在城牆之內行使著不同程度的權威。 最後,和世界多數地區一樣,適用於城市宅基地的法律也很不同於農耕土地適用的法律。但是,在西方中世紀的城市,不動產法律方面的這種差異卻構成了一個實質特徵,除了某些過渡階段,這個特徵幾乎始終沒有消失過。城市地產可以不受限制地進行轉讓,可以繼承,不受封建義務的妨礙,或者僅僅交納固定的租金,而農民的土地則始終以多種方式受制於村莊、采邑的所有權,或同時受到兩者的約束。在亞洲與古代世界,卻不可能看到以同樣的規律性區別對待城市的不動產。 如果說土地法方面的這種反差只是相對的,那麼東方與古代世界在人的法律地位方面和中世紀西方的反差就是絕對的了。無論在中世紀早期還是古代,也無論是在近東還是遠東,都是由於外來人口的匯集和定居而產生了城市,而且,因為下層階級惡劣的衛生條件,它只能靠著不斷從鄉村來的新移民維持自身,因此,它到處都包含著極為多樣的社會成分。在東亞,通過了考試的官職候補者以及達官顯貴,都是和那些被蔑稱為「純做工的(mere mechanicks)」庶民以及從事(極少數)不潔職業的人一起生活在城牆之內。印度的城市裡則共同生活著諸多種姓,近東和地中海沿岸古代時期的城市裡共同生活著貴族氏族和無土地的工匠,中世紀早期的城市裡除了采邑領主及其法院官員和侍從、侍臣和僱傭兵、祭司和僧侶之外,還有自由民、農奴和奴隸。所有的領主法院都可能設在城內,或者城市本身及其整個領地都屬於某個領主的采邑,城牆的整修和守衛可能會委託給一個城堡封臣群體,或者一個享有「城堡封地」特權或其他特殊權利的階層。地中海沿岸古代時期城鎮居民的分層有著極為突出的身份差異。中世紀早期的城鎮居民以及現代之初的俄國——即使在廢除農奴制以後——都是如此,只是程度要低得多。來自鄉村的俄國移民在法律上繼續束縛於原籍的村莊,且米爾可以吊銷他的國內通行證以迫使他返回原籍。誠然,非城市身份秩序在城市中都會以某些方式發生變化,任何地方幾乎都不例外。這在印度的表現就是出現了一些特殊的城市活動,並導致了事實上——儘管不是法律上——為該城市特有的新種姓的形成。在古代和中世紀早期的近東以及廢除農奴制之前的俄國,以下發展就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住在城鎮的廣大奴隸或農奴階層,事實上——儘管能夠再次看到這在法律上並未獲得直接承認——僅僅向領主支付貨幣貢賦,但除此之外也許會結合為一個經濟上獨立的市民階級,與其他在法律上自由的人平起平坐。城市成為一個能夠通過商業或貿易獲得相對長期的賺錢機會的市場,這種環境會促使許多領主不是把他們的奴隸或農奴用做自己家中或經營活動中的工人、而是用做年金的來源,領主把他們訓練成工匠或者小商人,允許他們在城市裡謀生,進而交納人身租金(Leibzins),有時(比如在古代時期)還會給他們提供周轉資金。因此,在雅典的公共建築工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奴隸和自由民被用於同樣範疇的計件工資勞動。在羅馬各地,可以看到不自由人(作為主人的institores[1],或者與任何小市民一樣獨立地利用merx peculiaris[2]從事奴隸勞動)和自由民一起從事手工業與零售業,並且兩者會屬於同一些秘密宗教共同體(秘密儀式)。為自己贖買自由的可能性特別使不自由的小市民增強了經濟上的努力,因此,在古代以及在俄國,可以看到最早通過持續理性的工商業經營獲得的大部分財富都掌握在自由民手中,這並非偶然。西方的城市早已像俄國那樣成為有可能藉助貨幣盈利從奴役上升到自由的地方了,中世紀的城市——特別是內陸城市——更其如此。與所有已知其他地方的城市發展相比,西方城市的市民訂立具有身份意識的保險契約都是直接為了這個目標。 在充分利用大量經濟機會的早期階段,城市居民有著共同的利益。移民造成的人口增長被看做是一種給每個人帶來擴大銷售與贏利機會的渠道。出於同樣的原因,市民也會共同關心消除這樣的可能性,即一個不自由人一旦在城市裡變得富足起來,就會被他的領主徵用為家僕與馬夫,儘管領主可能只是為了從他那裡勒索一筆贖金。西里西亞貴族遲至18世紀晚期還在屢屢重複這種做法,俄國人直到19世紀還是如此。於是,城市平民篡奪權利以打破領主支配的束縛,這是使中世紀西方城市不同於所有其他城市的巨大變革,事實上是一種革命性的變革。中歐與北歐的城市出現了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則——Stadtluft macht frei,[3]這意味著經過長短不一但總是相對短暫的時間之後,奴隸或農奴的主人便會喪失把他重新收回的權利。這個原則在極為不同的程度上變成了事實。的確,城市往往會被迫拒絕不自由人的准入,由於經濟機會趨於逼仄,這種限制往往並非不受城市歡迎。但是總的來說,這個原則占了上風。在城市裡,身份差異消失了——至少就它們意味著「自由」人和「不自由」人之間的分化而言。 另一方面,許多北歐的城市聚落居民一開始就獲得了內部的政治平等,且能夠自由選舉市政官員,那裡逐漸形成了一個顯貴階層,他們都是根深蒂固的政務世家(Ratsgeschlechter),憑藉自己的經濟獨立和實力壟斷著市政官職,從而與其他市民發生了分化。此外,我們可以看到,甚至像古代時期那樣,在許多南歐的城市——但是還有某些富裕的北歐(包括日耳曼)城市,從一開始就出現了特權階層(equites)——他們的成員都養著一個馬廄(猶如我們今天所說的為了競賽目的而設的「賽馬養育訓練站」)——或Konstaffeln[4]與普通市民的分化。前一個群體構成了一個特殊的城市貴族階層,因而這顯然是一種身份(ständische)分化。 然而,這項發展卻被另一項發展抵消了——城市市民(不論是否貴族)在面對非城市貴族時的身份統一性日益增強。到了中世紀末期,至少在北歐,城市貴族因為參與經濟獲利活動,特別被強調的是因為他們與行會共同署理市政,其「高貴性」已不再為鄉村騎士貴族所承認。結果,城市貴族被否定了競技資格,被拒絕參與貴族捐贈(Stiftsfähigkeit),不能與貴族通婚,不能締結封建關係並占有封地(在日耳曼,只是享有特權的各「自由帝國直轄市」(21)的市民曾一度能夠持有封地)。 在城市裡,身份差異被相對扯平和內部分化進一步加劇這兩種趨勢中,後者終究會普遍居於支配地位。到中世紀末葉及現代之初,義大利、英國、法國和德國的幾乎所有城市,只要沒有變成像義大利那裡的城邦,就都是由市議會貴族或者排斥局外人的市民法人社團進行統治,而且本質上都是一種顯貴統治;即使在走向行會支配,這種貴族必須保持行會之一的成員資格時期,情況也依然如此。 只有在北歐的市自治體(municipal corporation)中,才完全徹底地切斷了與鄉村貴族的身份聯繫;南歐的情形卻相反,特別是在義大利,隨著市政當局的權力不斷擴大,幾乎全體貴族都遷入了城市,這個特徵在古代時期甚至更為典型,那時的城市幾乎從一開始就是貴族聚居地。因此,在這方面,古代的城市,在較低程度上還有中世紀南歐的城市,從某種意義上說便構成了亞洲城市和北歐城市類型之間的一個過渡階段。 除了這些差異之外,古代西方城市和典型的中世紀城市決定性的共同特質就在於,它們都是制度化的「市民」聯合體,擁有具備專門特性的機構,人們服從一種僅僅適用於他們自己的特別法,因而形成了一個法律上自治的身份群體。城邦或公社作為一種特殊身份群體的這個特質,就目前所知,在地中海沿岸和西方以外的所有法律體系中只能看到極微弱的萌芽形式。最有可能的地方[進一步的研究可能會表明它的存在]是美索不達米亞、腓尼基和以色列聯盟與迦南城市貴族戰爭時代的巴勒斯坦,在其他地區和時代的某些沿海城市也有可能看到,例如黃金海岸芳蒂部落的城市,按照克魯克香克[5]以及隨後波斯特[6]的描述,一個城市大王作為成員中的primus inter pares(同濟之首)主持著「市議會」,法院和行政都控制在他們手中,這些成員包括:1.cabboceers——以富有和相稱於社會地位的生活方式(好客與炫耀性消費)著稱的望族的族長;2.城市街區當選的頭人,這種街區被組織成了由長老和當選頭人管理的軍事聯合體,彼此完全獨立,事實上還常常彼此爭鬥;3.pynins——城市街區的世襲治安官。在亞洲或非洲其他各地似乎也曾出現過類似的城邦或公社體制的雛形,但是根本不存在法人社團的「市民權利」。 二、作為兄弟會而興起的城市 至關重要的是,充分發展的古代和中世紀城市都是一種——或者至少可以解釋為——兄弟聯合體,一般都具有某種適用於市民共同禮拜的宗教象徵:一個僅能為該市市民接近的城市神或城市聖徒。誠然,許多中國城市也有自己專門的神(常常是一個被頂禮膜拜的大人物),但他始終具有神廟裡的功能神性質。 在西方,城市共同體這一聯合體本身就擁有並控制著財產權。阿里的後裔就「斐得克綠洲」(「Gardens of Fadak」)與共同體發生的著名爭端——此為什葉派分裂的首要經濟原因——就是王朝財產權與共同體財產權的衝突,哈里發的代表們以「共同體」的名義聲稱擁有那塊土地,但這個「共同體」是伊斯蘭的宗教共同體、而非事實上並不存在的麥加政治「共同體」。[7]無論何地的城市聚落,可能也曾像鄉村共同體一樣擁有「公地」。王公們有時也會掌握著特殊的城市稅源。但像古代和中世紀城市所熟知的那種市政財政,在這裡卻只是初露端倪。 有很多因素使得地中海沿岸所有各個時代的城市不同於亞洲的城市而具有自己的獨特之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自由的城鎮居民當中不存在巫術的與泛靈論的種姓約束和宗族約束以及相應的禁忌。中國一直存在著由異族通婚和血緣紐帶形成的宗族,在家產制國王和婆羅門獲勝以後的印度,還有同族通婚形成的排他性種姓,而種姓的禁忌阻止了城市居民以任何方式融合為一個在宗教與世俗領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礎上的市民聯合體,阻止了與非成員的通婚、共餐和休戚與共。由於受到禁忌的保護,種姓封閉性在印度比中國甚至更為突出;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應當歸因於如下因素:印度的人口從法律角度來看有90%是農村人口,而城市在中國發揮的作用更為重大。印度的城市居民不可能有共同的禮拜餐,而中國人則不需要這種禮拜餐——因為他們有宗族組織、而且祖先崇拜具有莫大的重要性。然而,只有像印度人和(在更低程度上的)猶太人那樣受禁忌束縛的民族,才會連私人共餐也有排他性。這一點在印度甚至到了如此程度:外種姓的人只是瞥上一眼就足以玷污廚房。[8] 事實上在古代也是如此:氏族的宗教儀式也像中國的祖先崇拜一樣不許非成員參與。另一方面,對於古代城邦來說,參與城市創建的各共同體自己的會堂(prytaneia)——這是它們舉行禮拜餐的地方——被共同的城市大會堂(prytaneion(22))所取代,就已經是合乎希臘傳統的(實際或虛擬)「聚合」(synoikismos)行動的組成部分了。[9]這在最初乃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個特徵,它象徵著城市各氏族在結成兄弟團契之後形成的共餐習慣。然而,古代城市最初還是繼續在氏族和高等群體中加以正式組織的,它們屬於(至少是虛擬的)共同世系,並形成了嚴格排他性的禮拜聯合體。成員資格是純個人的[即不是地域性或職業性的]。古代城鎮居民相信,他們的城市發端於作為自由意志聯合體和部分具有氏族性質、部分(可能像胞族(23)那樣)具有軍事性質的群體聯盟,這些聯合體與聯盟在城市後來的改組中又沿著技術—行政路線進行了系統組合。這種信念並非沒有實際意義。出於這個原因,古代城市的宗教排他性不僅會針對局外人,而且會針對並不屬於加盟氏族的任何人—就是說,針對平民,因此,它們始終分隔為一些從開始就非常排他的禮拜聯合體。 就這種貴族世家的聯盟特徵而言,中世紀早期的南歐城市——尤其是沿海城市——十分類似於古代城市。每個貴族世家在城牆之內都有自己的堡壘,否則就是與其他家族共有一個堡壘——這時則會詳細規定出堡壘的用法(比如錫耶納的文獻所載)。[10]貴族世家之間的爭鬥在城內也曾像在城外一樣激烈,某些最古老的城區制度(例如劃分為Alberghi(24)),大概就是封建權力劃分界線的要求所致。然而,最重要的是,這裡沒有那種一直存在於古代時期各個氏族彼此之間以及對外的宗教排他性殘餘。這是那個令人難忘的歷史事件帶來的一個結果,保羅在《新約·加拉太書》中理所當然地把該事件放在了突出位置:彼得在安提阿參與了未行割禮的弟兄們的(禮儀)共餐。禮儀的排他性在古代城市裡就已經開始弱化了;非氏族的平民至少在原則上獲得了禮儀的平等。在中世紀歐洲,特別是在中歐與北歐城市,禮儀的排他性從來就沒有那麼強烈,各個氏族很快就失去了作為城市選區的所有實際重要性。城市變成了單個市民(家長)的聯盟,對於城市公社本身來說,市民在非城市聯合體中的成員資格也失去了所有的實際重要性。因此,古代城邦在它的居民心目中就已經處於變成制度化「公社」(Gemeinde)的過程中了。但在古代,只是隨著城市被融入了大規模的希臘或羅馬領土國家、且城市被剝奪了政治獨立,「公社」的概念才與「國家」概念完全區別了開來。相比之下,中世紀的城市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公社」,儘管法律上的「法人」這一概念本身只是逐漸形成的。 三、結為兄弟團契的前提:氏族紐帶的瓦解 西方並不存在印度和赤道地區那樣的禁忌障礙,比如氏族組織的巫術性圖騰崇拜、祖先崇拜或種姓制度,這些因素在亞洲阻礙了兄弟團契轉變成為一種城市法人。大概是在相對較晚的時候,正是在那些從沒有發展出大規模政治—軍事聯合體,尤其是沒有發展出城市聯合體的地方,才會出現十足的圖騰崇拜和按照決疑法堅持異族通婚的現象。我們在西方古代時期的宗教中只能看到這種現象的一些痕跡——要麼是殘餘、要麼是萌芽。至於箇中原因,則只能進行不確定的推測了,因為它們並沒有特殊的宗教性質。早期階段的僱傭兵和海盜生活、軍事冒險以及大量的內陸與海外殖民地開拓,不可避免地會導致部落之間、或至少是氏族新成員之間形成緊密的永久性聯合體,而且看來同樣不可避免的是,這將破除排他性氏族巫術紐帶的效力。即使在古代,人為重建的氏族紐帶也會隨處可見,新建的共同體會由於傳統而劃分為「外邦人」聯合體和胞族,這不是氏族聯合體,而是城邦的軍事聯合體,這時它便成了基本單元。大遷徙(Völkerwanderung)之前和期間日耳曼部落武士聯合體長達一個世紀的四處征戰,他們的僱傭兵生活以及在當選領袖率領下的戰爭歷險,必定也在同樣程度上阻止了禁忌和圖騰紐帶的產生。儘管他們——據傳——只要有可能就會按照實際的或者虛擬的氏族關係定居下來,但其他聯合體形式卻更為重要。立法——司法和軍事的「百戶」聯合體,作為分攤公共負擔之基礎的「海得」制(25),後來那種與王公的關係即扈從與封臣制,這些才是決定性的要素,而非巫術性的氏族紐帶——大概正是由於這些環境因素,巫術紐帶才根本沒有真正發展起來。當基督教成為那些所有傳統均受到徹底動搖的民族的宗教時,它便最終消除了氏族紐帶的宗教意義;實際上,也許正是因為這種巫術與禁忌障礙的微弱和闕如,才使它們有可能皈依基督教。堂區共同體在中世紀城市的行政組織中往往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只是表明了基督教具有這種特性——即瓦解氏族紐帶,重要的是塑造中世紀城市——的諸多徵兆之一。相反,伊斯蘭教從未真正克服阿拉伯部落的分裂及氏族紐帶,早期哈里發王朝的內部衝突史便證明了這一點,那時它仍是一支四處征戰的部落與氏族軍隊的宗教。 四、古代與中世紀城市中的超城市聯合體 我們來概括一下基本區別。世界上所有城市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它們都是以往曾疏離於這種特定地方的人們的大範圍聚落。中國、美索不達米亞、埃及,有時甚至還有希臘的軍事領袖都曾興建、遷建城市並往裡移民——不僅是自願的移民,還有視需要和機會強行趕攏到一起的人和家畜。這在美索不達米亞最為突出,被驅迫來的定居者首先必須開挖運河以便有可能在沙漠上建設城市。由於王公及其官方行政機器在這種情況下始終是絕對主宰者,因而不可能發展出市政聯合體,或者只有極其微弱的萌芽。城市人口往往都會保持著互不通婚的部落身份,即使不是這樣,至少也會保持著從前地方與氏族聯合體的成員身份。不僅中國的城鎮居民一般仍是原籍鄉村共同體的成員,希臘化東方地區的非希臘人口各階層同樣如此。所以,《新約》的傳說在證明耶穌誕生在伯利恆時解釋說,他父親所屬的氏族在那裡有土地(用[9世紀]德文譯本《救世主》(Heliand)的說法,是有Hantgemal[11]),因此,這個傳說認為,該氏族也必定經歷了那裡的人口調查統計。移民進城的俄國農民的狀況直到相當晚近的時候還是依然如故:他保有對土地的權利並且按照鄉村共同體的要求履行義務——分攤原籍村莊的公共負擔。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就不可能是法定的城市市民地位(stadtbürgerrecht),而只是那些在任何特定時間碰巧棲居於城市中的人們分攤負擔和分享特權的聯合體。 希伯來人的聚合過程(synoikismos)也是以氏族聯合體為基礎的。根據傳說,以斯拉和尼希米就是按照氏族,即每個享有正式政治權利的鄉村氏族的代表匯聚在一起實現了耶路撒冷城邦重建的(26);只有無政治權利的非氏族平民才被按照原籍地加以組織。[12]即便一個人是古代希臘與羅馬城市的個人那樣的公民,最初也只是作為他氏族的一個成員[而獲得這種身份的]。在古代早期,希臘與羅馬的每一個聚合地以及每一次殖民征服——至少根據傳說——都是採取類似於耶路撒冷重建的方式,即便是民主政體,最初也不可能廢除把市民組織為氏族(gentes)以及高等胞族與宗族的做法,而不得不依靠間接手段使那些由貴族世家支配的純私人禮拜聯合體在政治上變得無關宏旨。 在雅典,只有那些擁有一個禮拜中心(一個)的氏族的成員才有資格擔任「合法」官職。羅馬的傳說表明,有許多城市都是原住民和外邦人匯聚在一起創建的;禮儀活動則會進一步確認由不同要素構成的兄弟會式的宗教共同體,有一個公社中心和一個被安置在神廟裡的地方神,但同時,居民也會被組織為各個gentes(氏族)、curiae(庫里亞)和tribus(部落),後兩者相當於希臘的胞族和宗族。這些分界是每個古代城市都少不了的特徵,在很早就已有了人為的創造(比如以這種單元的約整數來表示,典型的是3、30或12)以便分攤公共負擔。然而,成為這些聯合體之一的成員,始終是具有正式權利的公民的突出標誌,他有權參與宗教禮拜,並有資格擔任需要與諸神溝通的一切官職(在羅馬就是參與auspicia(27))。這需要有資格參與宗教儀式,而這就使成員身份變得不可或缺,因為,一個要求正當性的聯合體只能建立在以禮儀為取向的傳統組織形式基礎上,比如氏族、軍事聯合體(胞族)和政治性的部落聯合體(宗族),至少也必須根據虛擬以創造出這樣一個基礎。 在中世紀「建成」的城市裡,特別是在北歐,情況則完全不同。在這裡,至少在新建的城市,市民是作為個人而成為公民的,並且是作為個人進行公民資格的宣誓。他在當地城市聯合體中的個人成員身份保證了他作為一個市民的法律地位,而不是由他的部落或氏族提供這種保證。在這裡,城市的興建往往還包括最初並不屬於這個特定地方的人,有時甚至包括完全是外邦血統的商人。至少在新建城市中,如果創建者們擴大公民特權時對所有來者一視同仁,就會出現那種情況;當然,在舊有的聚落被改造為城市時,也會出現同樣情況,儘管是在更低的程度上。很自然,從整個西方範圍吸引來的(亦即來自從羅馬到波蘭的)外國商人——科隆的文件即可證明——並沒有搖身一變而成為[1112年的]城市coniuratio(28)成員,毋寧說,它的創立恰恰是本地有產者階層發揮的作用。然而,有時甚至純粹的外國人也會得到公民權。 在中世紀的城市中,只有猶太人處於亞洲「客家人」(「guest peoples」)那樣的特殊地位,這是一個意味深長的事實。誠然,在一份上萊茵地區的文獻中,一位主教曾強調說,他邀請猶太人來他的城鎮就是「為了增大城市的榮耀」,[13]而且[12世紀]登記了不動產交易情況的科隆堂區文件集《Schreinsurkunden》表明,猶太人都是街區地塊的所有者,這些地塊與基督教徒擁有的地塊混雜在一起。[14]但是,猶太人與非猶太人之間在禮儀上對通婚的排斥——西方人對此並不陌生——以及對餐桌共同體的實際阻礙、至關重要的是不存在共享聖餐的禮儀,事實上都妨礙了兄弟親善。畢竟,中世紀的城市仍然是個禮拜聯合體。城市的教會、城市的聖徒、市民參與聖餐以及教會宗教節日的官方慶典,所有這一切都是中世紀城市的顯著特徵。然而,氏族的禮儀重要性卻被基督教徹底消除了,因為基督教會眾本質上乃是信徒個人的宗教聯合體,而非氏族的禮儀聯合體,因此,猶太人從一開始就置身於市民聯合體之外。 儘管如此,中世紀城市——像古代城市一樣——還是一種世俗之地,雖然它仍然需要一種共同禮拜作為紐帶,且教會堂區常常(或許始終)是城市的選區之一。堂區並不是作為教會聯合體、也不是藉助教會代表,毋寧說,是通過堂區共同體的世俗長老——他們與純世俗的陪審官(Schöffen)委員會,有時還與商人行會聯手——代表市民參與在法律上具有關鍵意義的活動。教會共同體的正式成員資格才是獲得城市公民資格的前提,而不是像在古代那樣出身於一個滿足某些禮拜要求的氏族。中世紀和亞洲城市之間一開始並沒有這種根本性的差異。與中世紀城市地方聖徒相當的地方神以及市民的禮拜共同體,也是古代近東所有早期城市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東征西戰的大王們採取的移民政策顯然打破了禮拜共同體與城市之間的這種紐帶,並把城市變成了一種純粹的行政區,其中的所有居民,不論屬於哪個部落或者禮拜共同體,都被納入了同樣的生活方式,都有著同樣的機會。猶太人被流放巴比倫的命運可以給這個結論提供證據:只有那些需要文書知識、顯然也需要禮儀資格的國家官職才是對他們封閉的。在[近東的]城市中好像並不存在城市「公社」或市政當局本身的官員。各種外國人群體也像被流放的猶太人一樣都有自己的長老和祭司,換句話說,他們始終是些 「客家人」。在巴比倫囚虜之前的以色列,享有部分公民權的外僑(gerim[15])都是被擋在禮儀共同體之外的(他們最初並不需要行割禮),在這些人當中,我們幾乎可以看到從事所有行當的手藝人。他們都是客居群落,就像印度的客居群落一樣。在印度,種姓禁忌排除了城市居民結成禮儀兄弟團契的任何可能性。在中國,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神明(往往是變成了禮拜對象的該城市從前的一個達官顯貴)。但在所有的亞洲——包括近東——城市中,「公社」現象要麼根本就不存在,要麼僅僅是一種萌芽——而且始終表現為延伸到城市之外的親屬聯合體的形式。巴比倫囚虜之後的猶太人宗教公社,[作為一個明顯的例外,]則是純粹的神權政治方式的統治。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團契:法律和政治結果 西方的城市,尤其是眼下我們惟一關心的中世紀城市,並非僅僅是經濟上的貿易和手工業薈萃之地、正常情況下政治上的堡壘或者可能的要塞、行政上的法院管轄區,至關重要的它還是一個歃盟兄弟會。在古代時期,一個兄弟會的象徵就是共同選舉prytaneis[16]。在中世紀,城市則是一個具有法定法人地位的歃盟公社,儘管這只是逐漸實現的。哈切克指出,直到1313年,英國的城市還沒有獲得「特許權」,因為它們——用現代術語來說——沒有「法人資格」;只是到了愛德華一世時期[1273——1307]才首次出現了作為法人的城市。[17] 不惟在英格蘭,而且無論在何處,新興城市的市民聯合體都會在開始時被政治權力——城市領主——看做城市土地所有者們被動的公益性派捐聯合體,這些土地所有者共同承擔某些特殊任務和義務並分享特權:市場壟斷權與大宗出口權,某些行業的訴訟程序執行權和控制權,城市法院的參與權,以及特殊的軍事和稅收待遇。此外,在經濟上至關重要的是,這些特權最初並非市民聯合體在形式合法意義上的獲利,而是城市的政治或采邑領主的財產權。是他,而非市民,正式獲得了這些重要權利,從而給市民帶來了直接的經濟實惠;領主的間接財政利益在於,他由此發展出了各種稅源。比如在日耳曼,從一些最古老的情況來看,這些權利被王室授予了某個主教,在此基礎上他可以把他住在城鎮的臣民視為享有特權的人,而且實際上也是這樣對待他們的。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格蘭,相鄰領主的一項排他性特權,就是只允許自己的農奴(而不是任何其他領主)在集市城鎮定居,進而從他們的收入中徵稅。城市法院要麼是王室法院,要麼是領主法院;Schöffen[18]以及其他法院官員並非市民的代表,儘管他們是由市民選舉產生的;作為領主的官員,他們要按照領主的成文法進行審判。因此,市民集合體(universitas civium)——這一術語很快就出現在各地——最初都是他治和他主的,它被吸收進了政治聯合體,而且往往還被吸收進采邑聯合體。不過這種局面並沒有長期地一成不變。 城市變成了一種自治且自主(儘管程度大為不同)的制度化聯合體(anstaltsmässige Vergesellschaftung),一個能動的「地方法人」,城市官員則全部或部分變成了這種制度(Anstalt)的官員。對於中世紀城市的發展至關重要的是,市民的特權地位從一開始也是一種針對外部各方的個人權利。這不僅是古代和中世紀常見的對待法律的「人格主義」態度產生的結果,[19]根據那種態度,一個群體的成員被認為享有共同的「客觀」法律所賦予的「主觀」權利——這是個群體特權問題。市民這種地位的另一個來源則見之於日耳曼司法制度的存續,特別是日耳曼部落人的審判大會共同體(Ding-community)概念,拜爾勒已經完全正確地強調指出了這一點。[20]一個市民兼一個合法自治的群體之成員,作為該共同體的一個能動的成員——這意味著作為審判大會法庭的一個法官——親自創製了他必須服從的「客觀」法律。我們先前已經談到了這種制度對於法律的形成所具有的重要意義。[21]在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城市中,對於服從其法律的人們來說,這種類型的權利並不存在。(只有在以色列能夠發現它的痕跡,我們將會看到是什麼樣的特殊環境導致了這個例外。) 就中世紀的城市發展成了一種市民聯合體而言,有兩個環境因素具有核心意義:一方面是這一事實,即市民的經濟利益使他們迫切需要制度化聯合體(anstaltsmässige Vergesellschaftung)時,那項發展就不會受阻於巫術或宗教屏障的存在,另一方面則是不存在一種能夠強化更大規模政治聯合體利益的理性行政。即便只是這些條件之一受到了妨礙,比如亞洲那樣的情況,那麼城市居民最強大的共同經濟利益也只能使他們達成短暫的統一。中世紀自治與自主的城市聯合體,都是由執政官或市長領導它的行政委員會,它的興起從根本上就是個不僅不同於亞洲城市的發展,而且不同於古代城邦的發展的過程。我們後面將會詳細討論這一點[第十六章,(三),六到八],不過現在就應當指出,在顯貴——他們出自軍事上勝任的氏族——的支配下,古代特有的城市體制始終是一方面反映了城市首腦的權力變遷,另一方面則反映了氏族長老的權力變遷,這在最典型的範例中表現得最為深刻。尤其是當時最典型的那些中世紀城市,情況完全不同。 然而,在分析這個過程時,不可避免要把形式法律的一面與社會學及政治學的相關方面分開來說,可惜,有關各種「城市理論」的爭論卻始終沒有遵守這一做法。就形式合法的意義而言,市民法人及其當局在被政治權力以及有時被采邑權力授予的(實際或虛擬)特權中自有其「合法」來源。確實,在某種程度上說,實際的過程是符合這一形式樣板的。但從形式上合法的觀點來看,實際的來源往往——特別在那些極為重要的個案中——都是對權利的革命性篡奪。當然,不能說所有的情況都是如此。我們可以把中世紀的城市聯合體區分為「自發的」與「派生的」兩種形式。在「自發的」情況下,公社就是市民的政治聯合體蔑視或者反抗「合法」權力產生的結果,更準確地說,是一系列這種行動的結果。合法當局只是到後來才給予正式承認——如果不得不給予承認的話。一個「派生的」市民聯合體則是由於城市創建者或他的繼承人訂立契約或制定法律授予了多少是有限的自治與自主權而形成的;這種情況常見於向定居者及其後裔授權的新建城市。 通過理性聯合體的行動實現了「自發」篡奪,這種市民的歃盟兄弟團契(Eidverbriüderung:coniuratio),尤其常見於較大較老的城市,比如熱那亞和科隆。不過一般來說,這兩種事態都會相伴出現。城市史的文獻資料當然會著重突出正當性的連續性,對於這種篡奪來的兄弟團契通常都是隻字不提,一般只能偶然見諸文獻證據。結果,文獻資料中「派生」來源出現的頻率幾乎可以肯定會多得不成比例,至少在與公社形成時期已經產生的城市有關的文獻中就是如此。只有一條簡明的註解提到了1112年科隆的coniuratio。科隆Altstadt(舊城)的Schöffenbank(29)以及特別是新興商業聚落聖馬丁近郊的堂區代表,大概正因為它們是「合法」當局,所以才出現在有文獻證明的議事錄上。[22]市民聯合體的對頭——城市領主——自然也總是會隨時挑起形式正當性(比如[科隆的]某些高級市政官沒有宣誓[服從])問題的爭端,[23]或者利用類似的託詞進行控告。畢竟,在這些問題上,篡奪式的革新能夠看到形式上的表現。霍亨斯陶芬王室反對城市自治的皇帝敕令則採取了一條不同的路線:它們不是禁止這樣那樣的法律革新形式,而是禁止coniurationes本身。[24]這就完全表明了哪些階層是以下這種篡奪行為背後的驅動力量:在科隆,甚至到了相當晚近的時候,Richerzeche(富人基爾特,從正當性角度來看僅僅是個富裕公民的私人俱樂部)仍然可以卓有成效地堅持有權帶來公民身份——這種身份在法律上完全獨立於該俱樂部成員的身份。多數法國大城市都是以類似的方式,通過市民的歃盟兄弟團契實現了它們的城市體制。 六、義大利的coniurationes 然而,coniuratio的真正故鄉顯然是在義大利。[25]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裡的城市體制都是以「自發」方式通過coniuratio形成的。因此,正是在義大利,儘管對許多文獻可以做出多種解釋,但市民聯合體的社會學意義卻能夠得到最好的說明。它的總體先決條件是對支配權的半是封建制半是俸祿制的占用,這是典型的西方現象。我們已經描述了coniuratio之前的城市條件,它們儘管在細節上以及在城市之間存在差異,但在整體上卻相當近似於麥加那種奇特的無政府狀態,正因如此,前面才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敘述。許多人都在要求獲得權威,這些要求並駕齊驅、相互重疊,而且往往彼此衝突。具有領主和政治性質的主教權力,部分依賴於特許的特權,部分依賴於篡奪而占用的子爵官職以及其他政治官職的權力,國王或主教的城市大藩臣或自由侍臣(capitanei)的權力,capitanei的城鄉屬臣(valvassores)的權力,[26]來源極為多樣的完全保有的氏族財產,無數根據自身權威或者其他權力構築的城堡的所有者(一個對廣大被庇護人階層——包括自由人和不自由人——行使權威的特權等級),城市各經濟階層的職業聯盟,以采邑法、封建法、屬地法、教會法為基礎的司法權力——所有這一切都存在於同一個城市之中。類似於麥加各望族之間那種「聯繫」的臨時條約,中止了城牆內外各個武裝利益集團之間的仇殺。城市的正式合法領主要麼是一個皇帝封臣,要麼——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地方主教;憑藉兼而有之的世俗與宗教權力手段,主教一般都能獲得最有利的機會行使有效統治。 被稱為compagna communis[27]或者冠以某些類似名稱的coniuratio類型,為後來的「城市」政治聯合體鋪平了道路,它很可能是出於某個具體目的而締結的,通常都會規定明確時限或者直到發布新的事先聲明,因此它可以再次解散。在早期階段,有時可能會在城牆之內建立若干這樣的「行會」,但只有在「整個」共同體——所有那些在特定時期有效要求並掌握了城內軍事權力的群體——形成了歃盟聯合體之後才會具有長期的重要意義。在熱那亞,這種聯合體最初是每4年重新締結一次,視當地的具體情況而針對不同的敵手。在米蘭,980年的武裝市民coniuratio,其矛頭所向就是主教,而在熱那亞,主教與各子爵世家(它們占用了世俗領主權利,後來變成了稅收權)似乎一開始就是城市coniuratio的成員。[28]但在米蘭,compagna communis後來也把矛頭對準了主教和維斯孔蒂家族(30)的權力要求。 歃盟兄弟團契的直接實際目的是團結當地的土地所有者以防禦外敵、和平解決內部爭端以及確保符合市民利益的司法行政。但是此外還有更進一步的目標,其中之一就是壟斷城市提供的經濟機會:只有歃盟聯合體的成員才能獲准參與城市的商業活動。例如在熱那亞,獲准在康門達合夥海外貿易中投資的前提就是具備成員資格。另一個目標則是明確劃定對城市領主應盡的義務界線:以固定的一次性支付稅金或高額[但明確的]年度支付稅金取代任意的徵稅。最後,城市聯合體還要照管軍事組織以謀求對外擴大公社的政治與經濟勢力範圍。因此,我們可以看到,coniurationes一經形成,公社之間的戰爭也就開始了,這在11世紀就已經成為一種長期的現象。 在城市內部,市民大眾則必須加入這種歃盟兄弟團契。建立了聯合體的那些貴胄家族會主持因擁有土地而具備資格的居民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將被驅逐。這種情況並非總是立即伴隨著現存官職組織的形式變化。主教或世俗城市領主會保住作為某個城區首腦的地位,並繼續通過其侍臣進行管理;只有在存在市民大會的情況下才會看到重大變化。 但這並沒有持續很長時間。11世紀下半葉便到處都出現了執政官的年度選舉,人數往往多至十幾個,由市民正式進行直接選舉,或者由一個顯貴選舉團進行選舉,選舉團本身從理論上說是由市民選出,但實際上僅僅是歡呼通過,這大概能夠無例外地篡奪官員提名權。通過攫取全部或大部司法權以及戰時最高統帥權,有薪並有權收取手續費的執政官們便完成了革命性的篡奪,管理公社的全部事務。最早的執政官好像大都出自主教或領主的貴族司法官,現在則是通過市民歃盟兄弟會的選舉獲得官職,而不再由城市領主任命。 常被稱做credenza(31)的智囊團體嚴格控制著執政官,構成這個團體的有時是原來的[即主教或領主的]助理法官,有時是執政官自行指定或者一個選舉團指派的顯貴。實際上它的成員一般都是那些經濟上和政治上最有勢力的家族的首腦,他們在自己圈子中分配這些職位。 最初的coniurationes還是奉行身份的分離,劃為capitanei(封臣)、屬臣、侍臣、castellani(城堡主)和cives meliores——經濟上有資格服軍役的人;官職和執政官職位按比例在這些群體當中分配。然而,這個運動的反封建性質很快就凸顯了出來。執政官被禁止接受封地或「自許」為領主的封臣。皇帝、主教、領主們在城內的堡壘被拆毀,把它們遷到城牆之外(這種情況尤見於薩利克諸皇帝授予的城市特權中),並且確立了這樣的原則——城堡不能建在城市周圍的規定地區之內,皇帝或者其他城市領主不應享有駐在城牆之內的權利。這些都是新制度的首批政治成就,而這些成就要麼是通過暴力,要麼是接受皇帝或主教的勒索或者從他們那裡購買而得到承認的。 這些城市革命的主要法律成就是產生了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它排除了無理性的舉證手段,特別是排除了決鬥考驗(這在11世紀的許多特權中都被提到)。因此,這裡也像英國與法國王室對市民做出的讓步一樣,是同樣的利益集團顯示了自己的威力。這項法律成果還包括禁止市民訴諸非城市法院,並且為城市公民編纂了專門的理性法律以供執政官法院應用。 純私人的臨時coniurationes便以這種方式發展成為永久性的政治聯合體,其成員作為城市公民共同服從一種專門的自治性法律。從形式上說,新的城市法律意味著舊時法律的屬人原則被廢除。從實質上說,它意味著破除了封建聯合體和家產制,但並不支持給予特定區域全體居民以普遍強制性成員資格的原則。毋寧說,「城市公民」法律乃是市民歃盟兄弟成員的一種身份權利;一個人是由於身份群體中的成員資格而服從這種法律的,構成身份群體的則是正式公民及其依附性被庇護人。甚至到了16世紀,我們在貴族世家繼續支配城市的地方——比如荷蘭的絕大部分共同體那裡——仍然能夠看到,各省議會和三級會議的城市代表團並不代表城市本身,而只是代表城市貴族,這一點可由以下事實證明:議會裡除了貴族代表團以外,往往還有同一城市的行會或者其他非貴族階層的代表,他們單獨投票,肯定不會與他們城市的貴族代表團融合成一個共同的城市代表團。這種特殊現象並沒有出現在義大利,但局面往往大體類似。儘管正常情況下城市貴族階層至少會切斷它與封建聯合體的紐帶,但情況決非始終如此。貴族除了擁有城市住宅,一般都會同時在城牆以外擁有城堡和采邑地產,因而作為封建領主和地主,他們還是城市公社聯合體之外的政治聯合體的成員。在義大利公社的早期階段,不管結社行動在形式上是否規定了不同的安排,也不管非貴族階層過去是否有效獲得了對管轄權的臨時分享,市政管轄權實際上都是牢牢控制在堅持騎士生活方式的望族手中。騎士的軍事重要性給了它優勢地位。 在北歐,特別是在日耳曼,舊時的陪審官望族(Schöffenge-schlechter)發揮的決定性作用甚至比在南歐更強有力,早期的時候甚至在形式上也保持著行政控制權,至少是非正式地一人身兼數職。有時,根據權力的分配,城市領主,特別是主教們過去的代理人,即依附性的領主侍臣,也會重新獲得行政參與權。尤其是在篡奪並不完全有效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並不罕見),領主,通常是主教,就會為他的侍臣在市政會中謀得成員資格。在科隆和馬格德堡那樣的大城市,主教會全部或部分雇用自由「城市公民」陪審官從事行政管理;這些人如今已從城市領主的歃盟官員變成了公社的歃盟代表,要麼與coniuratio的代表融為一體,要麼和他們共同承擔行政任務。在佛蘭德、布拉班特和低地國家的各個城市,由伯爵任命的城鎮助理長官(échevins)在13世紀開始成為城鎮議員或陪審員(jurati,即歃盟代表,他們的名稱就表明了是來自篡奪性coniuratio)以及「burghermasters」(「市長」)。市民階層的這些行政代表一般都會組織為單獨的「團體」,儘管有時他們也與城鎮助理長官共同集會。他們是市民兄弟會(在荷蘭一直存在,後來成為Vroedschap(32)社團)的代表。[29] 人們肯定會認為這種早期的狀況是極不穩定的,因為權力和權限的分配並沒有正式的規章。由於每個人都集多種類型的職能於一身,個人的影響與關係網便具有了關鍵作用。以專門的辦公建築做出形式上分離的市政行政和市政廳並不存在。像在科隆一樣,義大利市民一般也是在大教堂里集會,行政會議大概是在私宅或俱樂部里舉行。在俱樂部里舉行的會議專門有文獻可以證明。在[12世紀初]科隆的革命性篡奪時代,「富人之家」(domus divitum)似乎就等於「市民之家」(domus civium)了,就是說,成了行政中心,恰如富人俱樂部(Richerzeche)的首腦們當時以及日後肯定會在很大程度上等於陪審員及其他重要官員一樣。拜爾勒提出的這兩個假說幾乎可以肯定是正確的。[30]科隆並不存在一個像在義大利那樣具有重要意義的騎士階層。在英國與法國則是商業「公司」發揮了主導作用。[31]在巴黎,水商的行會會長們甚至正式組織成為市民的代表。[32]在絕大多數古老的法國大城市中,市民、商人和城市食利者聯合體,或者與定居的騎士聯手(比如在南方),或者與手工業者的兄弟會及行會聯手(比如在北方),通過革命性篡奪而產生了城市公社並奪取了政治權力。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團契 上述那些聯合體本身並不等於coniuratio,但是對於它的產生——尤其在北日耳曼——卻發揮了重大作用。由於缺少一個城市騎士階層,北日耳曼的歃盟兄弟團契表現出一種在南歐國家多半並不存在的無政府特徵。當然,創立兄弟團契可能是為了政治聯合體的目的並從城市領主那裡篡奪權力。但是,北日耳曼和英國的革命運動可以從大量湧現的互保行會(Schutzgilden)那裡找到出發點。這些行會的創立決不是為了影響政治條件,它們最初是為了替補其成員在中世紀早期城市中極為缺少的東西:氏族及其保護作用。它們提供了本應由氏族提供的服務:在人身受到傷害或威脅時給予援助,對經濟困境給予扶助,以和平協商方式消弭成員之間的讎隙,支付成員的贖罪金(33)債務(比如在英國[33])行會還通過舉辦定期筵宴(一種可以追溯到多神教禮儀聚餐的做法)以滿足成員的社交需求,並邀集弟兄們參加成員的葬禮;它們會通過善舉保證成員靈魂的得救,動用公帑為他購買贖罪券和強有力聖徒的關懷。不言而喻,這種保護性聯合體也代表了共同利益,包括經濟利益。 法國北部的城市會社主要是歃盟的和平會社,沒有其他的行會屬性,而斯堪的納維亞和英國的城市會社一般都帶有行會性質。在英國,城市會社的典型形式就是那種壟斷了城內零售業的商人基爾特。[34]日耳曼的商人行會在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具體的行業分支加以專業化的,比如往往很有勢力的布料商行會和零售商行會。這種分支的變異使得行會被用做了遠程貿易的組織形式(對於這種功能此處不贅)。 城市並不像許多人認為[35]的那樣是源自基爾特。反過來說才始終是正確的:基爾特源自城市。此外,基爾特實際上僅僅在一些小城市才獲得了支配權(主要是在北歐以及——尤其是——英國,作為summa convivia);[36]毋寧說,一開始就在城市裡攫取了權力的是那些貴族「世家」,它們與基爾特根本不是一回事。因為,基爾特不等於coniuratio,就是說,不等於歃盟城市會社。最後還應指出,基爾特從來就不是城市中惟一的聯合體類型。除了它們以外,我們還能看到包括了若干或全部職業代表的宗教聯合體,以及純粹在經濟上產生了職業分化的聯合體——同業公會(Züofte)。[37]在整個中世紀,宗教性會社的創立,即兄弟團契,是與各種具有政治、基爾特和同業公會性質的聯合體並駕齊驅的,這兩種類型的運動在許多方面都會相互重疊、相互交叉。特別在手工業者當中,宗教聯合體更是發揮了因時因地而異的重要作用。有文獻證明最早的日耳曼手工業者宗教會社——1149年科隆的床單織工(Bettziechen-Weber)兄弟會,比相應的職業聯合體[38]出現得更晚,但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證明職業會社——或者說具有特定職業目的的會社——到處都是更早的原生態組織形式。然而,這對同業公會來說卻是規律。對此可以做出以下推測給予說明:至少在義大利之外,自由手藝人聯合體都是按照領主的依附性工匠組織作為樣板而形成的,每個單元都有一個師傅為首。但在其他情況下,宗教兄弟會就是後來職業聯合體的結晶點。因此,直到最近這一代人,俄國猶太人工會的形成還是開始於購置對於正統猶太人至關重要的物品:《托拉》經卷(34)。同樣,許多基本上具有職業取向的中世紀聯合體,都會把社會與宗教關切置於突出地位,如果它們主要是職業性的,就會盡力爭取某種宗教承認。這是中世紀絕大多數基爾特——事實上也是所有類型聯合體——的必由之路。這決不是僅僅為了掩飾強烈的物質關切。後來幾個世紀出現的最早的僱工聯合體的衝突都不是為了勞動條件,而是為了宗教禮儀的問題,諸如列隊行進祈禱時的排列順序之類,這一事實再次證明,無氏族的市民在身份演變過程中會多麼強烈地受到宗教因素的影響。但在同時,另一個要點也變得十分清晰了:這種類型的社會狀況與禁忌封閉的種姓社會狀況之間形成了巨大反差,後者能夠阻止任何性質的兄弟團契關係轉化為一個公社。 總的來說,這種宗教與社交兄弟會,不論它們的由來被認為是更早還是更晚,其成員都基本接近於商業公司或同業公會的成員,對此後面還會詳述。職業群體本身並不像人們經常認為的那樣都是一些從某個原先統一的全體市民行會中分裂出來的組織(儘管事實上間或也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某些同業公會要比最古老的coniurationes都悠久。職業會社也不是coniurationes的初級階段或者前身,因為它們在世界各地隨處可見,即使在從未出現過市民公社的地方也是如此。所有這些聯合體的影響實際上都是間接的。它們推動市民逐漸習慣於在追求共同利益時結成聯盟,並提供了這樣的示範,即逐漸把領導職位合併到在這種聯合體方向上獲得了經驗與社會影響的人們手中,由此推動了城市會社的發展。 非常自然,進一步的發展已經證實,在北歐以及其他各地,關注城市貿易政策獨立性的富裕市民,會與貴族一起積極參與coniuratio的形成,為它籌集資金,保持運動的發展勢頭並迫使市民大眾宣誓支持——科隆富人俱樂部(Richerzeche)授予公社成員資格的權利繼續保留了下來。舉凡市民經濟聯合體與貴族「世家」一起參與coniuratio運動的地方,在正常情況下,牽涉其中的惟有商業行會。在英國,我們可以看到,在那個厭惡商人的時代,遲至愛德華二世統治時期[1307—1327],小市民仍在指控有權有勢者要求他們及同業公會宣誓服從,並且憑藉這種篡奪來的權力向他們徵稅。[39]在絕大多數「自發的」篡奪性城市團契中大概都能看到類似的現象。 一旦革命性篡奪在一些大城市獲得成功,創建新城市或者向現有城市重新頒發特許狀的政治領主,就會出於競爭的原因,沒等會社正式形成便匆忙授予其市民大小不等的、其他地方已經獲得的權利。由此,城市會社的成就便形成了燎原之勢。更進一步推動了這種趨勢的則是以下事實:管理聚落運作的經營者或者未來的居民本身,只要他們憑藉財富或者社會地位足以抗衡城市創建者,就能確保得到特許、獲准利用舊有城市之一的市政法,例如弗賴堡市民得到特許利用科隆的市政法,諸多南德城市獲准頒行弗賴堡的市政法,東部各城市則得到了馬格德堡的市政法。在發生爭端的情況下,被授予了法律的城市的法院就要受理申訴作出權威解釋。城市創建者渴求的定居者越富有,他會發現自己被迫做出的讓步就越大。例如弗賴堡的24名coniuratores fori就扮演了相當於科隆富人俱樂部的角色,康拉德·馮·策林根曾對他們立誓保護新城市的市民享有各項自由。[40]他們被授予了相當可觀的個人特權,而且作為公社的執政官,他們一開始就控制了城市的統治權。 如果王公或采邑領主創建了城市或者授予其特權,這時所產生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市民被組織成了一個擁有自己的行政機構的「公社」(Gemeinde)。在日耳曼,這些行政機構都是以一個「市議會」(Rat)為首,這被認為是一個「城市」及其自由所不可或缺的方面。市民會要求得到自主任命市議會成員的權利,而獲得這項權利不會沒有鬥爭。1232年,腓特烈二世皇帝曾下令禁止所有城市的市民不經主教同意就設立市議會和市長,沃爾姆斯(35)的主教還為自己或其代表爭得了市議會議長的職位以及任命市議會成員的權利。[41]在12世紀末的斯特拉斯堡,一個包括了市民代表和5名主教侍臣的市議會取代了主教的行政機構。在巴塞爾,主教設法弄到了一項廢除市議會的皇帝敕令,儘管——像黑格爾推測的那樣[42]——當初恰恰是皇帝本人批准建立的市議會。但在南德的許多城市,其首腦卻始終是由領主任命或認可的市議長(Schultheiss),市民只有從城市領主那裡買得官職才有可能擺脫這種控制。在南德幾乎所有城市的文獻中,我們都能越來越頻繁地發現,除了議長之外還有一位市長,而市長最終普遍都會坐上第一把交椅。與市議長相反,市長始終都是城市行會的代表,因此他的職務就是源自篡奪、而不是源自領主行政。但是,由於許多日耳曼城市有著不同的社會構成成分,這種14世紀的市長一般都不再像義大利的執政官那樣是貴族世家的代表,而是職業聯合體的代表。因此他屬於後來的發展階段,與義大利司法行政官相當的日耳曼角色是較早時期的scabini non jurati和執政官。[43] 最初,市民聯合體中的積極成員必須擁有可以繼承和轉讓的城市土地,豁免強制服役,免除領主負擔(貢賦)或者僅僅負擔固定數額。然而,城市土地必須為了城市的目的負擔市政稅(Schoss);事實上,這在日耳曼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土地保有權的明確特徵。後來,其他財產也變得必須負擔市政稅,特別是貨幣和貴金屬。不擁有這種土地的城鎮居民,最初只是受保護的城市客居者,不論他們的社會地位如何。 八、西方城市軍事自主權的意義 分享城市官職和參與市政會,這種權利曾屢經變化,對此下一節將會談到。但我們必須首先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究竟是什麼原因最終引起了城市在地中海周圍以及後來在歐洲的發展,同時卻又妨礙了它在亞洲的發展?對此,前面已經給出了一個答案,即氏族聯合體以及印度種姓的巫術紐帶,到處都會阻礙城市兄弟團契,從而還有城市公社的發展。在中國,氏族乃是核心宗教關切——祖先崇拜——的載體,因而是牢不可破的。在印度,種姓是一種特殊人生行為的載體,個人在來世的命運要取決於對這種行為方式的遵守程度,因此各個種姓在禮儀上是相互排斥的。兄弟團契的禮儀障礙在印度的確是絕對的,但中國並非如此,甚至在近東也不完全如此,那裡的氏族紐帶僅僅構成了一種相對的障礙。觀察這些地區需要考慮一個完全不同的要素:軍事體制的差異,尤其是它在經濟與社會學基礎上的差異。 在近東和埃及,較低程度上也包括中國,河流調節的必要性和灌溉政策導致了王室官僚制的發展,最初這僅僅是為了應付建設任務,但接踵而至的是整個行政的官僚化,它使國王能夠通過行政機器和這部機器提供的收入,把軍事行政置於他自己的官僚制管理之下;強制徵召並由倉廩提供裝備和給養的「軍官」與「士兵」組成的軍隊成了軍事權力的基礎。結果則是軍人與戰爭手段[所有權]的分離,以及臣民毫無軍事自衛能力。在這種基礎上,市民中就不可能出現任何獨立於王權的政治公社。這裡的市民完全是非軍人。西方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在西方,直到羅馬皇帝時代,通行的仍是軍隊自我裝備的原則,無論那是農民軍隊、騎士軍隊還是市民的民兵。不過,這就意味著必須服軍役的個人在軍事上的自主性。克洛維國王相對於他的軍事扈從的地位,便說明了一個對於任何自我裝備的軍隊都具有基本意義的原則:領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於軍人的良願,而軍人的服從是他政治權力的惟一基礎。[44]他比任何一個單獨的軍人都更有力量,也比任何一個小集團都更強大,但是,如果他的軍人形成了任何一個更大的聯合體反對他,那就會讓他變得完全無能為力。在這種政治結構中,領主缺少一個官僚制的行政機器,即缺少一個因為完全的依附性而盲從的強制工具;如果他賴以進行統治的各個階層合力反對他,除非他向軍事和經濟上獨立的顯貴階層——他們擔任著行政職位並為他提供了高級官員和地方官員——做出讓步,否則他就沒有出路。但在西方,只要領主向軍事上獨立的臣民提出新的經濟要求,特別是貨幣支付的要求,就幾乎總是會形成這種聯合體。西方——且只有在西方——出現的各個「等級」就可以從這些關係中得到說明,自治性法人城市公社的發展同樣如此。城市臣民當中蘊藏的財政力量會迫使領主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屈尊求助並進行談判。誠然,印度和中國的行會以及巴比倫的「財主」也擁有財政實力,可以迫使國王不得不有所收斂以免把他們嚇跑。但這並不能使城市居民——不管他們可能多麼富有——團結起來對城市領主形成一種軍事上的制約。相比之下,從古代早期開始,西方的所有coniurationes與城市組合,就一直是各個武裝的城市階層的同盟。這就是決定性的差異。 注釋 [1]在羅馬法中,institor(代理人)是被商業企業所有人指定代理他經營企業的人,可以締結由主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契約。父權(patria potestas)支配下的奴隸或人一般都被用於這個目的。參閱Paulys Realecyclopadie der classischen Althertumswissenschaft中的「institor」詞條,newly edited by Georg Wissowa(Stuttgart1894—1965;hencefort hcitedas;Pauly-Wissowa,RE),vol.Ⅸ(1916),cols.1564—65。 [2]即構成了他們特有產(peculium)一部分的商品(merx),見第八章,(二),注124。 [3]「城鎮的空氣帶來自由」。關於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則的實質內容,見Hans Strahm,「Stadtluft macht frei」,載Das Problem der Freiheit in der deutschen und schweizerischen Geschichte(Institut fur geschichtliche Landesforschung des Bodenseegebiets,「Vorträge und Forschungen」,ed.Th.Mayer,vol.Ⅱ:Konstanz:Thorbeke,1955),102—121。 [4]關於14世紀蘇黎世的軍事團契,見下文(四),注[1]。 [5]Brodie Cruickshank,Eighteen Years on the Gold Coast of Africa.(London:Hurst&Blackett,1853),1,240—52(Cabboceers,242;pynins,250).(W) [6]Albert Hermann Post,Afrikanische Jurisprudenz:Ethnologisch-juristische Beiträge zur Kenntniss der einheimischen Rechte Afrikas(Oldenburg:Schulze,1887).(W) [7]「[穆罕默德之婿]阿里的後裔對[第一任哈里發]阿布•伯克爾不滿的主要原因,是後者不願商談先知穆罕默德作為共同體首領而擁有的某些土地,那是穆罕默德家族的遺產;特別是在『斐得克綠洲』(『gardens of Fadak』)問題上的衝突,導致阿里建立了自己的黨。」(Snuck Hurgronje,Mekka,1,32)什葉的意思就是「黨」,該詞一度曾變成了專指穆斯林運動的一部分,它認為只有阿里的後裔才是先知穆罕默德的當然繼承人。 [8]關於中國的氏族和印度的種姓與城市的關係,參閱韋伯更廣泛的論述,見「儒教與道教」和「印度教與佛教」,GAzRS1,290ff.,353ff.,375ff.;Ⅱ,36ff.(Religion of China,13ff.,66ff.,86ff..;Religion of India,34ff.)。 [9]一種單獨創建活動的傳統,叫做synoikismos(聚合,即共棲或共屯,housing or settling together),存在於許多希臘城邦中。在某些地方這可能反映了一個實際的事實;在其他地方,傳統則把單獨創建活動解釋為一個合併與臣服的過程,某個包括了大概若干城邦以及其他政治共同體的區域圍繞一個單獨的中心逐漸達成了統一。這無疑就是阿提卡synoikismos的情形,它被認為始於神話英雄特修斯(Theseus)。參閱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New York:Norton,1964),26ff。 [10]關於錫耶納貴族的合夥關係,參閱Ferdinand Schevill,Siena.The History of a Medieval commune(New York:Harper Torchbooks,1964),278—280。關於城堡聯合體的地位,詳情可參閱Casimir Chledowski,Siena(Berlin:Cassirer,1913),I,68ff。 [11]Hantgemal是中世紀日耳曼自由人、尤其是騎士家族可繼承的家族不動產。在古薩克森的赫利蘭(Old—Sexon Heliand),這位救世主及其使徒著裝的「當代」狀貌,猶如一個日耳曼武士國王率領著他的軍事扈從。 [12]約公元前450年巴比倫囚虜之後。因為氏族代表與聚合組織的名冊把那些「不能指明其宗族和譜系」者排除了出去。參閱《以斯拉記》,8;《尼希米記》,7和11。 [13]Speier的Rüdiger主教在1084年稱,「putavi milies amplificare honorem loci nostri,si et Judeos colligerem」。參閱Karl Hegel,Die Entstehung des deutschen Städtewesens(Leipzig:Hirzel,1898),113。 [14]Kölner Schreinsurkunden des zwölften Jahrhunderts,ed.Robert Hoeniger(Gesellschaft fur rheinische Geschichtskunde,「Publikationen,」1/1—2;Bonn:Weber,1884—1892)。一份1149年的科隆基爾特文件甚至證明「市政廳」——domus civium——就是inter Judeos sita。參閱Hegel,Städtewesen,op.cit.,115。 [15]關於gerim,參閱AJ,32ff。 [16]城市議員。韋伯這裡(再次)希望證明一個論點,即在古代時期,傳統的或者人為的城市「部落」分支都是一些兄弟會,但城市作為一個整體卻不是,因為阿提卡的五百人會議就是各個宗族(部落)的代表。在克利斯提尼的政體下,10個宗族各自向五百人會議派出抽籤選出的50名議員,這些代表團分別在當年的十分之一時間裡充任城市的執行委員會,這段時間就被叫做「prytanies」。關於這個制度的運作情況,見Ehrenberg,The Greek State,31,63ff.;A.H.M.Jones,Athenian Democracy(Oxford:Blackwell,1964),ch.V。 [17]J.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113(「communa non est capax libertatis」),269(first appearance as corporations).(W) [18]世俗法官;加洛林王朝建立的制度,作為schepen,échevins,scabini通行於歐洲大陸。關於他們的重要意義,見第八章,(三),注53。 [19]關於「屬人法」與「人格原則」,參閱第八章,(二),五。 [20]Konrad Beyerle,「Die Entstehung der Stadtgemeinde Köln」,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Germ.Abteilung,ⅩⅩⅩⅠ(1910),1—67.(W) [21]關於Ding(或thing:日耳曼人的司法大會)和Dinggemeinschaft,參閱第八章,(三),六。 [22]就是說,有相當多的新機構大概是在1112年由coniuratio建立的,後者卻是直至半個世紀到一個世紀之後才變得引人注目的。Schöffenbank(世俗法官委員會)在城市領主(這裡則是大主教)的統治下也承擔了許多行政功能,並且與堂區共同體的祭司一起構成了舊時的行政系統。Altstadt是古羅馬的聚落,為科隆市唯一有城牆環繞的那部分,直到1106年臨時驅逐了大主教之後,若干郊區才圈進了新的城牆之內;聖馬丁郊區位於河灘老城牆以外,是個市場聚落。見Beyerle,「Die Entstehung der Stadtgemeinde Köln」,loc.cit.,67。 [23]大主教康拉德(Archbishop Konrad of Hochstaden)在1258年的仲裁判決書(Schiedsspruch)中發出的抱怨。參閱Hegel,Städtewesen,op.cit.,185;id.,Städte und Gilden der germanischen Völker im Mittelater(Leipzig:Duncker&Humblot,1891),Ⅱ,335—40。 [24]關於腓特烈二世皇帝1232年的敕令,參閱下文注[40]。 [25]關於下文的許多內容,請參閱Carl Hegel,Geschichte der Städteverfassung in Italien(Leipzig;Weidmann,1847),Ⅱ,chs.4—6,韋伯在寫作這一節時似乎參考了這幾章。 [26]關於capitanei,valvassores和cives的地位,參閱Hegel,Städteverfassung,op.cit.,Ⅱ,144ff.and 161f。 [27]compagna communis系熱那亞聯合體的名稱,大概始於1099年。參閱Hegel,Städteverfassung,op.cit.,Ⅱ,178ff。 [28]主教與10世紀Ydo子爵的後裔——熱那亞的維斯孔蒂——在1099以及後來年代的compagna中的聯盟,都是為了直接對付帝國總督的。由各個子爵世家占用的官職收入,包括進城費、港口費、市場及護照費。參閱Erik Back,La cité de Gênes au Ⅻe Siècle(Kopenhagen:Nordisk Forlag,1955),34,37,43。 [29]關於低地國家的發展,參閱Hegel,Städtewesen,op.cit.,190ff。關於荷蘭各城市一直存在到15世紀的Vroedschap(即智囊,拉丁術語為sapientes)團體,詳見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Ⅱ,267—72。 [30]見Beyerle,「Die Entstehung der Stadtgemeinde Köln」,loc.cit.,64—67。這些假設實際上最早是由H.Keussen提出的,見他的「Die Entwicklung der älteren Kölner Verfassungsgeschichte und ihre topographische Grundlage」,載Westdeutsche Zeitschrift,XXVⅢ(1910),503ff。 [31]關於英國商業公司及其在地方政府中的角色,參閱Sylvia Thrupp.The Merchant Class of Medieval London1300—1500(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chs.Ⅰ—Ⅱ。 [32]關於巴黎的水商行會(hanse des marchands de l'eau),參閱Henri Pirenne,Economicand Soci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new York:Harcourt,Brace Harvested.,n.d.),94,以及腳註14給出的原始資料;另見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Ⅱ,86—110。 [33]參閱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1,20。 [34]關於英國的商人基爾特,參閱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Ⅲ,190ff。 [35]暗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史學界發生的那場激烈爭論。參閱Edith Ennen,Frühgeschichte der europäischen Stadt(Bonn:Rohrscheid,1953),165—179(「Gilde und coniuratio」)。 [36]丹麥語的基爾特為gelag,意思是狂歡宴飲。在拉丁文獻中這被理解為convivium,一種summum convivium,或者大約1200年什勒斯維希《城市法》(Schleswig Stadrecht)提到的最高城市基爾特。參閱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I,6,149,163。 [37]韋伯根據標準的德國術語對基爾特與同業公會(Gilden與Zünfte)作出了區分,前一種聯合體往往是由「全城」構成的單一聯合體,其中發揮支配作用的乃是商業利益集團;後者則是生產者的作用更為重要。然而,這個分界線並不那麼嚴格(見韋伯本人的提示,下文(三),五)。在中世紀英國,後一種組合往往被稱做「craft」或「mistery」,但是現代英語的「基爾特」卻用於指稱這兩種群體。我們這裡把德語的Zunft交替譯作同業公會或「行會」,以保留德語Glide一詞的本意。 [38]參閱Hegel,Städtewesen,op.cit.,120f。 [39]參閱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267f。 [40]載於1120年的基金會章程。見Hegel,Städtewesen,op.cit.,38ff.,再版的文件部分。 [41]應沃爾姆斯主教海因里希以及某些其他主教和諸侯的要求在1231—1232年拉文納會議上發布的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海因里希主教在獲得了一項對付頑抗的臣民的帝國禁令之後,於次年通過與該城市簽訂的一項條約而確立了他的權利。參閱Hegel,Städtewesen,op.cit.,177f。 [42]見Hegel,Städtewesen,op.cit.,182。(1218年)的這項禁令似乎並未真正生效,因為幾年之後巴塞爾議會仍然存在,或者說恢復了存在。關於斯特拉斯堡的發展,見前引書,178—180。 [43]例如1258年未經宣誓的科隆陪審官(參閱注[23])以及先前提到的1112年科隆coniuratio的富人俱樂部成員。 [44]克洛維,墨洛溫國王,統治時期為481—511年。毫無疑問,韋伯這裡是想到了圖爾的格列高里(Historia Francorum,Ⅱ:27)講述的著名的蘇瓦松封臣事變。克洛維想要把一件被奪走的聖器歸還教堂,他不得不乞求集合起來的軍隊讓他extrapartem(多有所得),就是說,這超出了由抽籤決定的他的戰利品份額。單獨一個武士的拒絕就阻止了這位國王的意圖。但是,故事的結局表明,即使在這樣的條件下,早期的封建國王也不是沒有某些懲罰權力:在接下來的例行驗槍時,克洛維國王就像任何一個老練的軍士長一樣找到了理由責難這個武士的武器,並且合法地猛擊了他的腦袋。 (三)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城市 一、貴族城市統治的性質 由於城市的土地所有者(而不光是主要的顯貴)一般都會參與coniuratio,於是市民大會——在義大利稱為parlamentum(民眾大會)——就被正式看做是公社的最高主權機構。這種人民主權的概念往往都在形式上得到保留,儘管事實上顯貴們會完全占據支配地位,在早期階段尤其如此。擔任官職和參與市議會的資格很快在形式上也僅限於少數貴族「世家」,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從一開始就產生了一個共識,即只有他們才有資格占據市議會席位,儘管這只是未言明的共識。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也會極為自然地從以下事實中發育出一個人數有限的統治階層:只有那些經濟上負擔得起的人才能做到規律性地參與市民大會的集會,更重要的是能夠有時間彼此商議公共事務的管理。這一點在英國可以看得特別清楚。參與城市行政管理,這在任何地方最初都被感到是一種負擔,因此,接受這種負擔只是因為存在著一種明確的義務。在中世紀早期,市民必須每年出席三次定期的集會(echte Dinge),但那些沒有直接政治興趣的人就不會出席非強制性的「邀請」集會(gebotene Dinge)。對公共事務的指導非常自然就落入了因其財富和——不應忽略的是——以財富為基礎的軍事實力而受到敬重的人們手中。 因此,正如後來有關義大利民眾大會程序的文獻所示,這種大型集會所代表的不過是要麼鼓掌歡呼被動通過顯貴們的提案、要麼群起鼓譟發出一片反對之聲的聽眾。眾所周知,在早期階段,這種大會從來沒有以任何持續性的關鍵方式決定過選舉結果或者影響過城市行政舉措。形成多數的往往是那些在經濟上依附於顯貴的人們。因此,合乎邏輯的是,後來人民(popolo)登上權力舞台總是會伴隨著一個現象,即喧囂騷亂的全體市民大會被一種較小型的、由合格市民的代表或者明確限定資格的群體構成的集會取而代之。同樣合乎邏輯的是,僭主政治的開端和人民(popolo)的失勢也都是以復活舊時的平民「議會」為標誌[比如1513年佛羅倫薩的情形],吉羅拉莫•薩沃納羅拉早[在將近40年前]就告誡佛羅倫薩人民要對此保持警惕。 事實上,即便沒有成文法的依據,城市也會作為規模不等的顯貴群體所領導的身份聯合體而出現,或者很快就會變成這種聯合體。我們已在別處討論過這個階層的獨特性。這種事實上的支配要麼會轉變成得到法律認可的對市政的壟斷,要麼會由於一系列進一步的革命而被削弱甚至徹底消除。壟斷了城市行政的顯貴們一般稱之為「貴族」(「die Geschlechter」,字面意思為「世家」),他們居於行政支配地位的時期,我們稱之為「貴族支配」(Geschlechterherrschaft)。 這些貴族「世家」並不完全同質。它們的共同之處在於,其權力地位乃是依賴於土地財產和並非出於自有生產單位的收入。但除此之外,它們可能會表現出極為多樣的特性。在中世紀,外在生活行為的獨特特徵對於身份群體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義,此即一種騎士生活方式。由此衍生出了參與馬上比武的資格,接受封地的資格以及與非城市小貴族平起平坐的所有其他身份屬性。至少在義大利,只有城市各階層才會具有這些能被算做貴族的特性,但在北歐,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如此。以下談論貴族「世家」時,如果沒有專門另做說明,我們始終就是首先指的這種特徵——當然,需要記住,其間總是存在著界線模糊的過渡階段。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貴族的支配總是會導致一個特殊的城市貴族群體的出現。在這項發展——例如古代時期——受到貿易城市海外政策強烈影響的地方,情況尤其如此。威尼斯即是典型範例。 二、威尼斯貴族的壟斷性封閉統治[1] 一般行政,尤其是軍隊的徵募日益地方化,決定了威尼斯的早期發展方向,而軍隊的地方化在哈德良統治時期[117—138]就已經開始了,羅馬與拜占庭國家的公益性派捐性質則進一步推動了這一過程。地方要塞的士兵越來越多地從當地人口中徵募,這實際上就意味著由當地的地產所有人提供依附性科洛尼作為兵員。[軍事單元]numerus由一個長官(dux)及其副手護民官(tribuni)統帥。護民官職位在形式上也變成了一種公益性派捐負擔,但在同時,它實際上又是當地擁有地產並提供軍官的家族的一種特權。像在其他地方一樣,這個職位實際上變成了某些家族的世襲職位。然而,直至進入8世紀時,長官(dux)始終都是由拜占庭任命的。 這個由護民官世家構成的軍事貴族群體,乃是最古老的城市貴族的核心。隨著貨幣經濟的萎縮及拜占庭帝國日益軍事化,護民官貴族的權力使得羅馬時期的地方民政當局庫里亞(curiae)和護民官(defensores)變得完全無足輕重了。[2]啟動了威尼斯城市形成過程的那場革命,像在公元726年義大利的所有城市一樣,矛頭所向是那個時期破壞聖像的政府及其官員,並且產生了一個永久性的結果,即由護民官貴族和神職人員一起選舉長官(總督)。但是很快,一心要成為家產制城市君主的總督便開始了與貴族和牧首等對頭的鬥爭(牧首的利益由於君主要建立家產制控制的教會[Eigenkirche]而遭到了侵害),這場衝突持續了3個世紀之久。總督得到了東西[拜占庭和德意志]兩個帝國宮廷的支持。拜占庭支持他任命自己的兒子為副攝政,以此為手段完全按照古代傳統確立該職的世襲性。德意志皇帝的一位甥女瓦爾德拉達的嫁妝,則給那位末代坎迪亞諾[3]提供了再次擴充外國扈從,尤其是擴充私人衛隊的財力——那裡的公爵統治自811年以來就是建立在這支私人衛隊基礎上的。 那個時期的總督統治,作為家產制城市君主統治的性質,極為引人注目地表現在以下細節中:總督同時還是一個采邑大領主兼大商人;他(部分是出於政治原因)壟斷了東西方之間的郵路,因為威尼斯乃是必由之路,並且自960年以後利用教會的抗議還壟斷了奴隸貿易;[4]他不顧教會的反對而自行任免牧首、修道院院長和神職人員;他是法院院長(Gerichtsherr),可以任命法官並撤銷有爭議的判決,儘管在這方面多少受到了由於法蘭克人的影響而傳播到威尼斯的日耳曼部落人審判大會共同體社團原則的約束。公爵的行政是通過家產制官員和封臣進行的,尤其在威尼斯的外國人聚居區,還要藉助於教會。在一份遺囑聲明中可以看到那種世襲王朝的傾向:裡面不僅提名了一個副攝政,而且具體談到了對統治權的安排。總督自己的財產並未與公共財產加以區分。他用私產裝備艦隊,維持僱傭軍,支配工匠們應為公爵宮殿提供的勞役,有時還會任意加派勞役。這種任意加派顯然是不斷增長的對外政策之需所致,為1032年一次成功的反叛提供了決定性的刺激,也為心懷敵意的貴族削弱總督的權力提供了手段。如果始終處在軍事上自我裝備那樣的條件下,總督就遠比任何單個的貴族世家都強大,他甚至可以抗衡絕大多數臨時結成的聯盟,但是,他不可能對付所有貴族世家形成的聯合體;正如至今還能看到的那樣,一旦他向貴族階層提出財政要求,這種聯合體就肯定會出現。 在相當民主的法律形式下發生了這些事件之後,居住在麗都[5]的城市貴族的支配便開始了。新政權的第一個法案就是禁止任命副攝政,這項舉措直接反對按照羅馬模式確立的世襲繼承,被[克雷奇邁爾]恰如其分地稱做「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6]經過一個半封建的過渡期之後(在這個過渡期間,總督與公社之間也像其他地方的區域諸侯與各封建等級之間那樣劃分了權利和負擔),[每個新總督的]選舉承認都要顧及他人的意願;他們在形式上把總督貶到了被嚴格控制的有薪官員的地位上,受到了種種留難性的宮廷禮儀的羈絆,在社會上則把他貶為貴族社團中的同儕之首。 萊納爾非常準確地觀察到,總督的權力地位過去是憑藉他與外國列強的關係得到鞏固的,現在的削弱也是開始於對外政策領域,智囊委員會(首見記載於1141年)把它置於了自己的控制之下。[7]不過應當更突出地強調指出,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樣,這主要是因為迫於好戰的殖民和貿易政策帶來的財政壓力,而這種壓力使得貴族階層參與公共行政變得不可避免;後來在貨幣經濟條件下,諸侯戰爭的財政需求以同樣方式導致了歐洲大陸各等級的崛起。阿歷克塞皇帝(36)的Chrysobullon[8]標誌著希臘商業霸權的終結,並確立了威尼斯人在東方的貿易壟斷,以此換取後者為拜占庭帝國提供海上保護和頻繁的財政援助。越來越多的威尼斯公共、教會及私人財富被投入了東羅馬帝國的貿易、各種類型的ergasteria(可租賃作坊)、政府稅收的承包以及不動產。為了保護這些投資而發展起來的軍事力量導致威尼斯參與了拉丁騎士的征服戰爭,這使她在拉丁帝國獲得了著名的八分之三份額(quarta pars et dimidia)。[9]在丹多洛(37)的法典編纂之後,[10]所有殖民征服的成果都被細心地看作應當依法屬於公社及其官員,而不是屬於總督,這使總督的權力最終一蹶不振。公社的公債及持續的貨幣支出,顯然就是這種對外政策的伴生現象。要想滿足這種財政需求,只能轉而藉助於貴族的財力,就是說,求助於舊時的護民官貴族階層,這個無疑由於補充進某些新貴而壯大了的階層,因其在城市定居而能通過投資於康門達及其他契約類型的貿易、投資於其他盈利行業,以分享城市提供的積累財富的機會,貨幣財富和政治權力最終便集中到了這個群體手中。 因此,在總督遭到剝奪的同時,所有的政治權力都集中到了貴族統治下的威尼斯城,而這個公爵領地的農村地區卻在日益喪失一切政治權利,直到12世紀,總督placita[11]才有了鄉村(護民官出身的)顯貴的代表,至少名義上是如此。但是,隨著威尼斯公社(comune Venetiarum,首見記載於1143年)的形成,這種情況就不復存在了。此後便出現了由市民選舉產生的「智囊委員會」,總督要手按憲法向它宣誓。該委員會的成員似乎完全限於住在里亞爾托的大地主,他們的主要經濟關切就是資本的海外利用。[12] 幾乎所有的貴族城市都存在一個「大的」(立法)和一個「小的」(行政)顯貴委員會,兩者的分野1187年於威尼斯首見記載。全體土地所有者事實上被剝奪了參加集會的權利(他們的歡呼通過在形式上一直保留到14世紀末);由一個小型的貴族選舉團提名總督;官員事實上僅從被認為有資格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家族中遴選,以及他們的名單最終在形式上也限定了範圍(1297—1315年實行了Serrata del Gran Consiglio[大委員會封閉制];這種名單成了後來《金璽詔書》(38)的前身);所有這一切都不過是上述發展的繼續,其中細節此處不贅。 貴族世家分享海外政治與經濟機遇的巨大經濟優勢,促進了權力在它們手中的壟斷化。城市貴族發展了對廣大陸海區域的家產制專制統治、同時卻又保持了貴族世家之間極為嚴格的相互控制,這使威尼斯的憲法與行政技術聞名遐邇。貴族的紀律從未受到動搖,因為和斯巴達人一樣,他們也想方設法牢牢控制一切權力手段並堅持一套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嚴格的公務保密制度。這一點之所以成為可能,首先是因為分享聯合體巨大壟斷利潤的所有成員在國內外的利益是休戚與共的,這對每個個人來說都不言而喻。利益上的這種休戚與共把每個貴族都強行整合進了這個實行專制統治的集體。從行政技術的角度來說,這種休戚與共的實現乃是:1.憑藉競爭性的諸權力分立;中央各機構的官方權威相互重疊,不同的專業行政部門幾乎始終都被賦予了司法與行政權力且在管轄範圍上彼此衝突;2.憑藉管理屬地的官員之間相互監督的職能分工;司法、軍事和財政等方面的行政始終掌握在全部是貴族出身的不同官員手中;3.憑藉短期任職和巡迴監督官員的制度;4.自14世紀以後還憑藉一種政治調查法庭,即「十人委員會」,最初形成[於1310年]時乃是為了調查具體的煽動叛亂罪,後來成了一個裁判政治犯罪的常設機構,最終還對貴族的全部政治與私人行為進行監督,而且撤銷「大委員會」決議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基本上獲得了一種護民官式的權力,並以快捷的保密程序行使這種權力,以確保它在公社享有最高權威。只有貴族對它心懷畏懼,但在臣民當中顯然是最得人心的機構,因為臣民被排斥在政治權力之外,發現它是能夠成功控告貴族官員的惟一有效的手段。在這方面,它比羅馬的quaestio repetundarum[13](敲詐勒索罪刑事法庭)更有效。 覆蓋了更大內陸版圖、越來越依靠僱傭軍支持的威尼斯帝國,可以作為一個特別純粹的極端事例用來說明貴族城市的發展過程。統治廣大版圖的權力被集中到了一個城市公社的手中,在公社內部又被集中到了一個貴族階層手中,但從一開始,伴隨權力的集中就出現了一個極為不同的現象。公社的巨大支出——這使公社必須依賴於提供資金的貴族階層——並不僅僅是由於對軍餉、海軍建設以及戰爭物資的需求,而且還由於行政制度的深刻變革。貴族階層在與總督的鬥爭中找到了一個援軍,這是西方所獨有的一種力量,即日益壯大的教會官僚制。公爵權力不斷遭到削弱的同時,隨著主教敘任權之爭(39)又出現了政教分離,這並非偶然;事實上,義大利各城市一般都從打破這種束縛中獲得了實惠,其淵源就在於諸侯們有權建立並控制自己的教會(Eigenkirchenrecht),它構成了家產制和封建制權力迄今為止最強大的後盾之一。到12世紀,教會和修道院通過出租威尼斯的海外殖民地行政權而取代了世俗的權力機構並使之成為多餘。它們被淘汰出世俗行政則是它們與政治權威相分離的必然結果,但這就必須——最初是在海外殖民地——創造一個有薪的世俗官員階層。[14]這項發展在恩里科•丹多洛時代也暫告停止。基於政治上的考慮、但也是為了讓儘可能多的人輪流任職的短期任職制度,任職資格被限定於貴族世家,居於統治地位的都城那種嚴格的非官僚制團契行政,所有這一切都構成了一個真正職業性官員群體的發展障礙,一般來說,這是顯貴統治的性質所固有的障礙。 三、其他義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開放性及波德斯塔(40)制度 在這方面,其他義大利公社卻走上了一條不同的發展路徑,即使在貴族統治時期也是如此。在威尼斯,城市貴族的行會有效地保持了對一切局外人的長期封閉性:接納新家族進入有資格在「大委員會」任職者的圈子,這種情況只有在政治業績的基礎上並根據貴族社團的決議才會出現,後來連這種做法也完全停止了。威尼斯貴族也曾設法制止成員之間的所有世仇,他們成功了,這得益於認識到集體的地位受到了長期威脅。其他義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時期卻談不到這一點。在這個關鍵時期,沒有任何其他地方能像威尼斯那樣十分明確地以壟斷海外貿易為取向,並且每個人都能意識到它作為整個貴族階層的存在基礎具有多麼不言而喻的重要性。盛行於所有其他城市的各等級城市貴族之間的世仇都會導致一個後果:即便在貴族階層的統治不受妨礙的時期,它也不得不對那些非貴族的顯貴階層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最後,大貴族世家之間的世仇和深刻的互不信任,也妨礙了按照威尼斯模式建立一個理性的行政制度。其他地方幾乎隨處可見的是,若干特別富有的大家族,它們擁有土地及大量被庇護人扈從,並與眾多不太富有的家族結成聯盟,彼此切齒相向長達數百年之久,都在竭力把其他家族(及其盟友)排斥在城市行政的官職和經濟機會之外,如果可能的話,甚至會把對方完全掃地出城。像在麥加一樣,幾乎任何特定時候都有一部分貴族被裁定喪失了擔任市政職務的資格,大概還會遭到流放,甚至常常——與阿拉伯人的相互「禮遇」不同——被剝奪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獲勝方可能會沒收失敗方的財產;只有政治機運的逆轉才能帶來角色的調換。 這種狀況的一個天然結果就是形成了一些跨地區的利益集團。但是,歸爾甫和吉卜林兩派的產生,也是帝國政治和種種社會因素的影響所致: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吉卜林派成員都屬於帝國王室的封臣家族,或者是以這種家族為首。[14a]然而,始終更為持久的因素是,這些派系都是源自相互競爭的城市之間的利益衝突,在城市內部則是源自跨地區組織起來的貴族群體之間相互競爭的利益。這些聯合體——尤其是歸爾甫派聯合體——都是一些常設組織,訂有章程並編制了戰時捐款名錄,以類似於日耳曼Römanzug roll[15]的形式規定了在徵募兵員時各城市的騎士階層必須提供的人力資源。 儘管訓練有素的騎士在所有軍事方面的服務都具有關鍵作用,但在貴族統治時代,非騎士的市民在戰爭籌款方面的作用已經不容忽視了。這個階級對理性司法行政的關切,以及貴族朋黨之間的相互嫉忌,在義大利及其周邊某些地區推動了一個貴族職業官員群體的獨特製度的發展,此即波德斯塔制度,這個群體可以說是在旅行巡視中發揮職能的。他們取代了早期的執政官行政,後者都是出自當地貴族的行政官員,在形式上經選舉產生,但實際上僅限於由少數家族提名,並且只是在它們之間進行爭奪。 波德斯塔制度源於公社和霍亨斯陶芬王室諸皇帝之間的緊張鬥爭時期,其間尤其越來越需要增強內部團結,提高城市財政負擔能力。這項發展在13世紀上半葉達到了頂點。波德斯塔是個選舉產生的官員,多數情況下都是來自另一個共同體,被選出後短期任職,擁有最高司法權力,通常還會付給一筆固定薪金[而不光是收費],這使他的報酬相對高於執政官。他通常是個貴族,但是受過大學法律專業教育的貴族會優先入選。波德斯塔由市議會選舉,或者由一個專門為此目的任命的顯貴委員會進行選舉(這在義大利絕大多數其他選舉中也是一種典型做法)。這種選任往往會成為與候選人原籍公社之間的談判議題,後者不得不予以批准,有時也會要求另外提名一個候選人。同意這種要求被認為是一種政治友善行為,表示拒絕則是一種不友好的對外政策。間或還能看到兩個公社直接交換波德斯塔。被選任者本人往往會堅持要求對方提供人質作為能夠得到善待的保障,他們會像現代的教授一樣就任職條件討價還價,如果條件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就會拒絕奉召赴任。波德斯塔要帶來一隊騎士扈從,尤其要帶來他的助手——不僅包括部下,還有法官、司法助理和代理人,往往是他的整個班子,他用自己的基金為他們支付報酬。他的基本任務是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尤其是維護城市內部的和平——這就是需要一個外來官員的目的;此外,他往往還擔任軍事統帥,並且始終控制著法院。所有這些職責都是在市議會監督下履行的。他對立法的影響到處都非常有限。不僅波德斯塔的人選——作為一個原則問題——要頻頻變換,而且還有意頻頻變換人選的來源地。另一方面,派出這種官員的公社似乎很重視它們的公民儘可能多地到外地任職。哈瑙爾的看法無疑是正確的:這除了政治動機之外還有經濟上的動機——外地付給的高薪構成了本地貴族一個重要的俸祿收入來源。[16] 這種制度最重要的方面就在於一個貴族職業官員階層的形成,以及波德斯塔制度對法律發展的影響。我們先來談談前者。哈瑙爾根據文獻僅對60個城市中的16個所做的研究顯示,13世紀40年代,有70人曾兩次任職,20人曾有6次或6次以上在不同地方擔任波德斯塔。[17]終生擔任此職的也不乏其人。據哈瑙爾估計,在該制度臻於鼎盛的那個世紀,[帝國的義大利北部]大約60個[大]公社提供了5400次波德斯塔任期。[18]有些貴族世家會連續若干代提供候選人。此外,大量受過法律訓練的輔助官員也是必需的。這種貴族的一項本分就是接受公正行政作為的訓練,很自然,他們的作為會受到任用地共同體輿論特別嚴格的監督。除了這一事實之外,還有一個次要方面也必須考慮到。為了使外籍波德斯塔的司法行政成為可能,就必須編纂適用的法律,並給予理性闡述和在某種程度上實現跨地區的標準化。在其他地方是諸侯及其官員們關心標準化的推廣,這導致了理性的法律編纂,尤其是羅馬法的傳播,但義大利做到這一步卻是得助於波德斯塔制度。 這種制度最典型的形態,實際上只是地中海沿岸地區的一種現象。但在北歐也能看到某些類似的現象——比如在雷根斯堡,那裡從1334年開始就不再讓本地人擔任市長,而是從城外選任一位騎士,此後整整一個世紀都是由「外籍」市長繼任。於是這個城市得到了一個內部相對和平的時期,而以往它曾被貴族世家之間的世仇以及和流放貴族之間的戰爭折磨得苦不堪言。[19] 四、英國城市的寡頭統治及王室行政對它的約束 在威尼斯,城市貴族的形成並不是產生於一種非常明顯的顯貴統治,而在其他義大利公社,城市的發展從一開始就是以貴族統治為特徵。相比之下,在北歐,一個封閉的貴族階層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形成的,而且一定程度上還是由於完全相反的誘因。英國城市寡頭統治的發展就是一個極端而「典型」的範例。 推動英國城市發展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是王室的權力,儘管它在早期階段——甚至在諾曼征服以後——並不像後來那樣處在一種能夠對城市發號施令的牢固地位上。征服者威廉在黑斯廷斯戰役之後並未試圖以武力奪取倫敦,他知道,擁有這個城市對於獲得英國王位始終具有決定性意義,因而通過簽訂條約得到了市民的臣服。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儘管國王任命的主教和市長一直是該城的「合法」權威——征服者威廉後來也向他們頒發了特許狀,但是,倫敦貴族的選票幾乎在每一次盎格魯—撒克遜國王的選舉中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市民甚至認為,如果沒有他們的自願同意,英國的王權就不包括對他們這個城市的統治權,就像後來的史蒂芬國王時代一樣,[20]他們的同意的確舉足輕重。然而,在得到了市民的效忠誓言之後,征服者威廉隨即就建造了倫敦塔,此後,這個城市就像任何其他城市一樣,基本上服從了國王在稅收問題上的酌處權。 在諾曼人統治時期,由於王國的統一、外來威脅的消失以及封建大貴族的崛起,各城市的軍事重要性也隨之下降。於是封建領主們在城市以外構築要塞城堡,市民開始與封建軍事力量分離開來,後面我們將會看到,這成了義大利之外的西方地區一大特徵。與義大利城鎮相反,英國城市那時幾乎完全失去了對鄉村的支配權,而過去它們似乎是以擴展了的城市「邊境地區」(41)的形式控制著鄉村;它們變成了基本上以經濟追求為取向的法人。像在其他地方一樣,貴族們開始興建自己的城市,並在極為不同的程度上被賦予了對城市的特權。但是,我們看不到英格蘭任何地方的市民曾對國王或其他城市領主進行暴力反抗,也看不到有篡奪行為、以致王室或莊園的城堡可能被破壞,或者像在義大利那樣領主被迫把城堡遷出城市。我們也看不到有市民建立民兵與城市領主作戰,通過暴力手段獲得自治管轄權、以民選官員取代國王任命的法官並堅持應用特殊的城市法。誠然,王室特許權在英格蘭也產生了特殊的城市法院,它享有特權可以向市民提供無須決鬥的理性審判程序,且享有足夠的自主權可以否決對王室審判程序,尤其是陪審審判的某些革新。但是,法律本身的創製仍然牢牢掌握在國王及王室法院手中。國王准予城市設立特別法庭乃是為了讓它們站在自己一方對付封建貴族,如此,它們也從封建時期的典型衝突中得到了好處。 然而,比這些法院特權更為重要的,則是城市不失時機地設法獲得了財政自主權。這一事實本身即證明了王權的優勢地位。直到都鐸王朝時期,在國王看來,城市主要就是一個稅收對象。市民的特權——gratia emendi et vendendi[買賣權]和貿易壟斷權——也就意味著城市市民要承擔專門的稅負。不過稅收是承包出去的,而最重要的包稅申請人,除了富有的市民之外就是那些更加富有的王室官員。市民在排斥競爭者以及從國王那裡獲得總額徵稅權(firma burgi[21])(42)方面越來越富有成效;通過特別支付和贈禮,它們還確保了一些額外的特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權選舉郡長。 儘管城市市民中存在著享有明顯是莊園利益的群體,但是,對於英國城市的體制來說,至關重要的還是純粹的經濟與財政利益。英國的城市中也能看到大陸國家的coniuratio,但這裡的典型形式卻是一種[單一的]壟斷性城市行會。誠然,並非到處都是這種情況,例如倫敦就不是。但在大量的其他城市中,行會作為城市財政義務的擔保人,則變成了城市的關鍵會社。像科隆的富人俱樂部一樣,它也常常授人以公民權利。在采邑城市,通常都是城市行會在保護獨立的法庭,但它是把居民當作行會成員而不是當作市民行使管轄權的。事實上,儘管法無明文,但幾乎到處都是城市行會在治理城市聯合體。因為,在法律上,所有那些應與其他居民一起向國王提供「城市公民」負擔(衛戍和軍事義務、法院勤役、納稅)的人,確實都是市民。因此,市民不僅包括定居者,而且一般還包括鄰近的土地所有者,即「鄉紳」(43)。尤其是倫敦的公社,它的成員在12世紀幾乎包括了全國所有的大貴族主教和官員,因為他們全都在這個城市——國王駐地和行政機構中心——擁有自己的市內住所,這個現象也曾見之於羅馬共和國,但卻遠更意味深長,因為它的條件完全不同於羅馬。凡是不能分攤共同納稅擔保、且只是按照臨時估定交納王室稅款的個人,因此主要是那些無財產的人,自然就被排斥在積極市民階層之外了。 城市的所有特權都依賴於王室或領主的頒授,但這往往會被隨意解釋。當然,在義大利也同樣如此。但在英格蘭城市的發展歷程中,有一個方面卻完全不同於義大利的情況:城市在等級制度中變成了享有特權的法人,它的機構擁有一些確定的具體權利,這些權利是因為獲得了特殊的法定所有權而衍生出來的,一如具體的貴族或貿易公司根據具體授權而獲得了自己的專有權利。這項發展是在法人概念最終進入英國法之後開始的。從特權「公司」[22]到一個城市行會再到法人城市,其間的過渡並不固定。因此,英國市民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由一系列得自半封建制、半家產制王國聯合體內部的特權組成的,而不是產生於一個組織了自己的政治支配體系的自治聯合體的成員資格。 現在總結一下它的發展概況。英國的城市最初都是一些被國王加諸公益性派捐義務的強制性聯合體,只不過它們不同於村莊承擔的義務。後來,在大規模興建由國王或采邑領主授予經濟或法律特權的新城市階段,實現了全體市民與城市土地所有者在權利上的基本平等,以及某種限度內的城市自治。最初的民間行會最終被接受為城市財政義務的擔保人,並由王室特許狀給予承認。最後,城市被授予法人權利。 倫敦則發展為一個大陸意義上的「公社」。亨利一世時期[1100—1135]曾准予定居者有權選舉郡長,12世紀末以降,我們看到了作為一個市民聯合體並獲得約翰國王[拉克蘭,1199—1216在位]承認的公社,有一個選舉產生、郡長一樣的市長,還有一些高級市政官[23],13世紀末以後,這些高級市政官與同樣人數的當選政務會委員組成了一個市議會。公社承包了米德爾塞克斯(44)郡長一職,這就開始了它對周邊地區的支配。到14世紀,倫敦市長被授予「勳爵」稱號。 不過,其他大部分城市卻始終是——或者更準確地說,在試圖組成政治公社的短暫努力夭折之後即變成了——單純的強制性聯合體,享有某些專門的特權以及受到嚴格控制的法人自治權。後面將會討論到「行會」章程的發展,[24]但是此處已經可以指出,它並沒有改變城市的基本性質。還是國王在調停「行會」與顯貴之間關於主導地位的爭端。城市繼續有義務滿足國王的稅收需求,直至各等級的力量壯大到能夠在議會中形成一種集體保護以對抗任意徵稅,而這一點並不是任何單個城市能夠獨力做到的,甚至所有城市採取聯合行動也做不到。然而,積極公民的權利始終是法人成員的世襲權利,有可能通過購買某個聯合體的成員資格而獲得。英國與大陸之間在發展過程上的差異,儘管某種意義上說只是程度的差異,但卻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由於英國的社團法採取的那種特殊形式,所以英國從未出現過作為一種屬地制度的公社概念。 形成這種反差的原因就在於,王室行政權始終沒有被中斷,在都鐸王朝即位後甚至還得到了進一步擴大,這構成了國家政治統一及其法律統一的基礎。誠然,王室行政始終受到了各等級的嚴格監督,而且必須依賴於顯貴階層的合作。但這一事實產生的結果是,[顯貴們的]政治與經濟利益不是以各個封閉的城市公社為取向,而是以中央行政為取向,這樣他們才有望獲得經濟機會和社會優勢,保障壟斷地位,並防止他們自身的特權受到侵害。王國政府若在財政和行政上完全依賴特權階層,它對這些群體就會心懷憂懼。但英國國王的政治方略實質上是通過中央議會進行統治。他們基本上只是為了自己的議會選舉策略而試圖影響城市體制和市議會的構成,因此他們會支持顯貴們的寡頭統治。城市顯貴本身在面對非特權階層時,則會發現自己的壟斷地位能在中央行政,且只能在中央行政那裡得到保障。 由於國王們沒有自己的官僚機器,事實上也正是由於行政的中央集權,他們才不得不依賴於顯貴的合作。英格蘭市民的實力並非依仗自己的軍事力量,而主要是依賴這樣的「消極」基礎:封建行政雖然達到了相對先進的技術發展水平,但若沒有經濟上強有力的顯貴階層的支持,就無力對國家實行真正長期有效的支配。比較來說,在中世紀,英國絕大多數城市的軍事力量都是無足輕重的。然而,城鎮居民的財政力量卻相當可觀,但它是有特權的城市利益集團這個等級的力量,是在議會中平民代表的身份聯盟內部集體發揮作用的。所有不再宥於純地方壟斷之利的利益集團都在圍繞這個群體旋轉。因此,我們在這裡第一次看到了一個跨地區的民族資產階級。通過治安法官,就是說,通過他們在全國性顯貴組織中的權力,市民在議會和王室行政中的力量日益壯大,這就阻止了單個公社對政治獨立的追求發展成一種強大的運動。並非市政當局本身的地方利益,而是城市居民的跨地區利益,構成了資產階級政治統一的基礎。同一發展進程也有利於英國城市寡頭統治形成資產階級重商主義的性質。因此,英國城市的發展直到13世紀仍然類似於日耳曼的情形。但從那以後,它就越來越轉向了「鄉紳」的支配,而且再也沒有中斷過,這與大陸城市不斷發展的至少是相對的民主制形成了鮮明對照。原先以年度選舉為基礎的官職——尤其是高級行政官——越來越成了終身的任職,且往往是由鄰近的采邑領主指定人選或者提供庇護。由於已經指出的原因,王室行政支持這種發展,猶如古羅馬行政支持依附性城市中土地貴族的寡頭統治。 五、北歐市議會貴族及行會的統治 北歐大陸城市的發展條件既不同於英國,也不同於義大利。在某些情況下,這個地區的貴族是在市民聯合體的產生時期就已經出現的身份與經濟差異的基礎上崛起的,事實上,即使新建城市也是如此:弗賴堡的24名coniuratores fori一開始就在稅務方面享有特權,並被任命為這個新城市的議員。但在絕大多數新建城市,有資格占據市議會席位的家族群體,只是逐漸走向形式上的封閉性的,甚至天然傾向於商業財閥統治的許多北歐沿海城市也是如此。典型的情形是,當政的市議會常見的那種推薦繼承人的正式權利,或者單純遵從市議會推薦建議的那種習慣,或者也許僅僅是上述那個圈子的社會影響,加上把經驗豐富者留在議會中的客觀需要,最終導致了一個實際的做法,即通過指定人選以充實議會,因此使城市的行政委員會落入了一個封閉的特權家族圈子之手。人們想必不會忘記,甚至在現代條件下也很容易出現類似的發展:例如在漢堡,直到最近,上議院的補選有時還會出現同一傾向,儘管下議院有權選舉上院議員。我們這裡不可能詳述細節,總之,這種傾向到處都有頑強表現,惟一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它們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正式的法律表現方式。 只要壟斷著議會席位的貴族世家與遭到排斥的市民之間沒有出現激烈的利益衝突,它們隨處都能很容易地保持這種封閉性。然而,一旦出現了那種衝突,或者,一旦在野者由於財富積累和受教育程度提高而產生的自尊,以及對於行政工作來說他們在經濟上的不可或缺性達到了一個臨界點,使他們不可能再容忍被排除在權力之外,新的革命也就迫在眉睫了。革命的力量還是歃盟市民會社,但這些新型會社的後盾卻是同業公會(Zünfte),有時兩者就是同一回事。對於這個時期,必須注意不能把行會(Zunft)一詞基本甚或絕對等同於手工業工人的工匠行會。這種反對貴族世家的運動在其最初階段決不是工匠們的運動。只有隨著事件進程的發展,工匠們才會扮演一種自主性的角色,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面討論[見(四)]。在最初階段,他們幾乎始終是由非工匠「行會」領導的。我們將會看到,在極端情況下,這種「行會」革命會導致市議會完全由行會代表組成,或者把正式的公民權與「行會」之一的成員資格聯繫在一起。 只有這種「行會」的興起,才意味著經濟意義上的「資產階級」各階層真正奪取了權力,或者至少是普遍參與了統治。舉凡有效確立了「行會」統治(Zunftherrschaft)的地方,城市的外在力量及其最大程度的內部政治獨立也就同時達到了頂點。 這些「民主」發展與古代城市的命運有著極為驚人的相似性。大約從公元前7世紀開始,古代的絕大多數城市也都經歷了一個作為「貴族城市」的早期發展階段,後來也是伴隨著民主制的發展或者至少是沿著民主制的方向,經濟與政治實力迅速上升。儘管古代城邦的興起有著完全不同的歷史背景,這些相似性也依然存在。我們應當首先對古代與中世紀的貴族城市做一番比較。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國 希臘大陸的邁錫尼文化,至少在梯林斯和邁錫尼兩地,肯定是在家產制王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王權具有東方特性,也是靠強迫勞動支撐的,儘管其規模較小。[25]它的建築成就在古典時代以前可謂無與倫比,但若沒有臣民的強迫勞動則是不可想像的。在那個時代,在靠近東方的希臘文化邊界地區——賽普勒斯,看來還曾存在過一個完全以埃及人的方式,為了記賬和存檔而利用一套書寫文字的國家:一種官僚家產制的倉廩行政。相比之下,即使在古典時期的雅典,差不多還是完全以口頭方式進行行政管理,根本沒有文書。這套書寫文字——事實上是整個那種文化——後來卻消失得無影無蹤了。 《伊利亞特》的「艦船目錄」列舉了一些統治著大片領土的國王,這些領土各自都包括了若干——有的甚至是眾多——日後成為著名城市的地方,但在當時大概僅僅是些城堡;[26]像阿伽門農那樣的偉大統治者,還曾給阿基里斯準備好了若干這樣的封地。在特洛伊,我們還能看到一些出身望族,因年事已高而免除軍役的老人在充當國王的顧問。赫克托耳被認為是特洛伊的戰爭之王,而普里阿摩斯本人卻不得不出面締結條約。只有一次提到了書面文件,但這實際上可能是些符號[而不是正規的書寫文字]。[27]但是,這部史詩描繪的所有其他關係,使得那裡不可能存在一種基於強迫勞動和家產制王權的正規行政。荷馬筆下的王權靠的是家族超凡魅力。不過史詩也讓外邦人埃涅阿斯看到了一個希望:如果他能殺死阿基里斯,就可以得到普里阿摩斯的王位,因為王權被認為是官職一樣的「尊貴」,而不是一種財產。國王是軍隊統帥,並和貴族們一起參與法院開庭;他在神明和外人面前代表這個群體,並能得到專用的王室領地。但他的權力——尤其是在《奧德賽》中——基本上是一種酋長的權力,它的基礎是個人影響,而不是受到調整的權威。在各個望族看來,軍事(通常是海上)遠征的性質更多地是一個領袖帶領同袍們而不是統帥一支軍隊進行騎士冒險。奧德修斯的同袍被稱作hetairoi(45),就像後來馬其頓國王的追隨者。國王長期外出並不被看作是嚴重憂患的一個根源。奧德修斯外出期間,伊薩卡根本就沒有國王;他把家室託付給了門特,並沒有分享國王的「尊貴」。軍隊就是一支騎士軍隊,個人的格鬥就能決定戰役的勝負,而且普通步兵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荷馬史詩的某些篇章也曾提到過一種城市的政治「集市」[agora]。如果把伊斯馬羅斯叫做城邦的話,那也可能指的是「城堡」,但決不是某個個人的城堡,而是基科涅斯人的城堡。[28]在阿基里斯的巨大盾牌上所描繪的場景中,那些富足而又兵強馬壯的氏族的長老們圍坐在集市[agora]上主持審判,民眾則像日耳曼部落人審判大會上的情形一樣站立在周圍,隨著訴訟雙方的對辯而發出吶喊。[29]忒勒馬科斯的控告就是由軍事顯貴們在集市上按照傳令官的指導進行討論的。 貴族,包括國王,都是駕著雙輪戰車作戰的地主和船東,但只有住在城市裡才能分享權力。累爾提斯國王到鄉下田莊裡生活,這就意味著他已經引退。貴族子弟也像日耳曼部落的貴族子弟一樣作為扈從(hetairoi)加入某個英雄——在《奧德賽》中就是那位國王之子——的冒險事業。費埃克斯人的貴族堅稱有權從民眾那裡斂集待客禮品的花費。[30]荷馬史詩根本就沒有說到鄉村居民全都被看作依附性農民或者城市貴族的僕人,但也沒有提到自由的農民。對瑟塞蒂斯這個人物的處理表明,即使一個並非駕車作戰的普通應徵士兵,有時也會大膽頂撞領主,但此時他會被認為是極端造次。[31]然而,甚至國王也要處理家務,整理自己的床鋪,為自己的園圃挖溝開渠。他的戰友都要親自駕船。另一方面,買來的奴隸則有望獲得一塊屬於自己的份地(kleros);[32]當時並不存在買來的奴隸和授予了一塊土地的「被庇護人」之間的差別——這一點是到羅馬後期才變得十分突出的。那裡通行的是家長制關係;家庭經濟可以滿足一切正常用項。希臘人利用自己的艦船是為了從事海上掠奪,他們參與貿易完全是被動的,從事主動貿易的仍是腓尼基人。 除了這種「集市」以及貴族的城市生活習慣以外,另外兩個現象也極為重要。一個是後來支配了整個生活方式的agon[競技]制度。很自然,它產生於騎士的榮譽觀念以及年輕人在操場上的軍事訓練。它的有組織的形式首先出現在那些戰爭英雄(帕特羅克洛斯)的葬禮上。[33]即使在荷馬時代,它也已經支配了貴族的生活方式。另一個重要現象則是人對諸神那種完全沒有約束的關係——儘管也會懷有某種敬畏(deisidaimonia),而諸神在史詩中受到的那種待遇,後來曾使柏拉圖極為不快[例如《理想國》第二卷376E到385B]。英雄社會缺少宗教敬意,大概只是漂泊遷徙——尤其是海外漂泊——的結果,這些地方的民族不會伴著古老的神殿和祖墳生活。 荷馬史詩中並未出現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貴族城邦所屬的那種貴族騎兵,但確實引人注目地提到了重甲步兵的戰鬥序列,這只是在很靠後的地方隨著紀律嚴明的普通步兵組織而出現的,證明許多不同的時期都在史詩中留下了它們的痕跡。 在僭主政治得以發展之前的那個歷史時期,我們只能從一些制度殘餘或者傳說中知道,除了斯巴達及少數其他範例(比如昔蘭尼)之外,許多希臘城市以及伊特魯里亞、拉丁姆和羅馬那裡也曾存在過家族超凡魅力王權。它始終是一種統治著某一單個城邦的王權,擁有家族超凡魅力和宗教權威,但正常情況下(除了斯巴達和羅馬的傳說以外)僅僅擁有名譽上高於貴族的特權,後者事實上有時也被稱為「國王」。昔蘭尼的例子就表明,國王也要指望中間貿易積累他的權力來源,即他的財富,不論他是為了本身的利益親自貿易,還是從他強加的控制或者他給予的保護中收取費用。[34]大概正是騎士戰爭的興起削弱了國王的壟斷權,因為相伴產生的是望族的軍事獨立,它們負擔著自己的戰車與扈從,並且自己擁有艦船。這種情況尤其突出地表現在埃及以及西臺(46)等東方大帝國——邁錫尼諸王國一直與它們保持著聯繫——土崩瓦解之後、呂底亞等大規模君主國尚未發展起來的時期,就是說,在很少受到邁錫尼文化影響的東方國王們實行的貿易壟斷和強迫勞動土崩瓦解之後的時期。大概也正是王室權力的經濟基礎土崩瓦解,才使得所謂多里安人(47)的大遷徙[約公元前1100—公元前900]成為可能。航海為生的騎士們向小亞細亞沿海地區的大遷徙就開始於這個時期,但荷馬隻字未提那裡的希臘移民,而且當時那裡並不存在強大的政治聯合體。希臘人主動參與貿易也是開始於同一個時期。 七、作為一種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貴族城市 在已知的歷史之初,我們就看到了典型的古代貴族城市。[35]它始終是一種沿海城市。直到亞歷山大時代和義大利的薩謨奈(48)戰爭期間,沒有任何一個城邦離海邊超過一天的行程。在城邦以外的地區我們只能看到結成不穩定的「部落」政治聯合體的村莊。一個自行解散或被敵人解散的城邦就可能「dioikized」(解體)為村莊。另一方面,一種實際的或虛擬的聚合(synoikismos)行動則被看作是城市的緣起:各氏族根據國王的命令或者自由協議「共屯」一個築壘的城堡或者它的周圍地區。這種行動在中世紀也並非完全不為人知,因此,我們就有了格賽因所描述的阿奎拉(49)聚合過程,以及亞歷山大城基礎上的聚合過程。[36]不過,這種行動的基本性質在古代比在中世紀看得更加清晰。實際上的長期共同生活並不是基本的方面:像中世紀的望族一樣,古代望族有一部分也是長期住在鄉村城堡里(比如伊利斯(50)),或者至少是除了城市住所以外還擁有鄉下別宅。例如,德斯利亞(Decelea)就是一個貴族群體的城堡,阿提卡的許多村莊以及羅馬的某些部落就是得名於這種城堡。蒂奧斯(Teos)地區則被分割為一些「塔樓」區。[37]儘管如此,貴族權力的重心仍在城市。鄉村的政治與經濟主宰者——采邑領主、商業金融家以及農民的債權人——全都是astoi,即「住在城鎮」的望族,[38]而且鄉村貴族向城市的實際移民也一直持續不斷。到了古典時期,鄉村的城堡便逐漸毀棄了,貴族的墓地(nekropoleis)也始終設在城市中。 然而,各個氏族結為一個禮拜共同體,這在城邦的形成過程中一直被認為是真正基本的要素,即城市的公共會堂——prytans(51)舉行共餐的地方——取代了各個家族的會堂。在古代時期,這種「兄弟會」的形成不僅像中世紀時期那樣意味著在變成一個公社時的市民coniuratio,而且意味著接受了一個城市聖徒。古代的歃盟關係則更有深意:它是一個新的共餐與禮拜共同體的基礎,因為那裡還沒有共同的教會,而在中世紀,在形成一個城市兄弟會之前,每個人就已經是教會成員了。誠然,古代人除了對地方神的禮拜之外也始終知道跨地區的禮拜。但是,對於日常生活來說,宗教活動最核心的形式卻是各個氏族的禮拜,這種情形在中世紀是不存在的,它始終對局外人保持嚴格的封閉性,因而阻礙了相互之間的兄弟關係。這種家族禮拜幾乎像印度的禮拜一樣嚴格限於成員範圍,只有不存在巫術禁忌障礙時,才有可能形成歃盟兄弟關係。即便如此,也仍會保持這樣的原則:氏族所崇敬的神靈僅僅接受本氏族成員的獻祭;所有其他聯合體也是如此。 在禮拜性城市聯合體中結成兄弟會關係的那些聯合體,我們能夠從中看到宗族和胞族,其中每個人都必須是它們的一個成員才能被認為是一個公民——這在很早的階段就已經具有了重大意義,直到很久以後的時期也仍然如此。關於胞族,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說,早在有了城邦以前它們就已存在了。後來它們主要變成了一些禮拜聯合體,但也行使某些其他職能,比如在雅典,它們要對年輕人的軍事能力以及相關的遺產繼承資格進行鑑定。因此,它們最初肯定是些軍事聯合體,相當於我們已經討論過的「男人之家」[見第九章,二,及其他各處];不僅多里安人的武士國家保留了這個名稱(andreion),羅馬(庫里亞就是來自coviria)也把它保留下來稱呼已經歃盟為城邦的軍事聯合體的分支。在斯巴達正式公民的聚餐共同體(syssitia),兵役年齡組的男子在履行綜合服務的責任期間要脫離家庭,和男孩子們共同接受軍事禁欲主義的訓練——所有這一切都屬於和部落年輕人的原始武士聯合體聯繫在一起的普通教育類型的要素。但是,除了某些多里安人的聯合體之外,在各個歷史時期並沒有任何地方的武士聯合體發展出這種徹底的軍事化半共產主義,即使斯巴達本身,也只是在斯巴達平民的軍事擴張期間,在摧毀了貴族階層之後,為了維持紀律和保證全體武士的地位平等,這種共產主義才達到了絕對無情的程度。相比之下,在其他城市的一般胞族中,惟有高貴的世家或家族成員才能成為統治的顯貴,德摩蒂奧尼泰(52)的碑文就表明了在德斯利亞擁有城堡的那個古老氏族的地位。[39]這在雅典的德拉古法典中仍有反映,例如[謀殺罪]要由胞族的「十傑」——因其財富而最有勢力的人——決定是進行調解還是血親復仇。[40] 在後來一些時期的城市體制中,胞族又被視為宗族(在羅馬則是三個古老的屬人部落)的分支,一般的希臘城市都是按宗族分片。從技術意義上說,宗族(部落)是與城邦連在一起的;至於非城市的「部落」,應當使用的措辭是、而不是。在這個歷史時期,宗族到處都變成了城邦的人為分支,目的是為了安排定期輪攤的公共負擔、投票順序、擔任官職、組織軍隊,以及分配國家經營所得、戰利品和被征服地區的物產(比如[史前多里安人征服之後]對羅得島土地的分配)。[41]當然,它們同時也是一些禮拜共同體,就像早期階段始終存在的所有——甚至是理性形成的——聯合體一樣。多里安人典型的三大宗族也是人為的創造,第三個宗族的名稱就已經表明了這一點:潘菲利亞[Pamphylae,即「全部落」],這在關於盧克列斯(Luceres)部落的羅馬傳說中可以看到同樣的情形。[42]宗族的由來大概常常源自定居的武士階層與某個新來的征服者群體達成的妥協,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斯巴達會有兩個平起平坐的王族,並且再次與最初的二王並立這一羅馬傳說相吻合。在這個歷史時期,所有情況下的宗族都是以一個「宗族王」(phylobasileus)為首的屬人聯合體,而不是區域聯合體,這個王最初都是世襲的家族超凡魅力首領,後來才成為選舉產生的官員。 宗族和胞族以及部落和庫里亞的成員,就像「積極」或「消極」公民一樣,全部都要加入城邦軍隊,但只有望族成員才是「積極」公民,就是說,只有他們才能擔任城邦的官職。因此,「公民」一詞有時就是直接指的貴族「世家」成員。毫無疑問,在這裡也像在別處一樣,一個屬於貴族階層的家族,最初都是與地區首領的家族超凡魅力高位息息相關;然而,隨著雙輪戰車作戰方式的出現和城堡的建設,與之息息相關的似乎又變成了城堡所有權。在城邦君主制時期,新貴族的形成肯定很容易,就像中世紀初期那樣,任何遵守騎士生活方式的家族都可以躋身於封地所有者圈子。但是,在各個歷史時期,只有貴族(patricius、eupatrides)成員才能作為祭司或官員,通過主持獻祭或解讀神諭(auspicia),和城邦的神明進行有效交流。一般來說,每個貴族世家還會有自己的、與城邦神不同的神明,以及在它們祖籍地的禮拜——這是它們前城市淵源的標誌。另一方面,雖然除了某些貴族世家專有的家族超凡魅力祭司以外還存在著公職祭司,但從不存在像亞洲那樣幾乎隨處可見的普遍由祭司壟斷與諸神交流的現象,因為城市的司法行政官有權履行這些職能。除了像特爾斐這樣少數跨地區的大型聖所以外,也不存在獨立於城邦的祭司;祭司均由城市任命,即便像特爾斐那樣的聖地,也不是由一個自治的僧侶組織進行統治。最初它們都是受一個鄰近的城邦管轄,如該城邦在聖戰中被毀,若干毗鄰的公社就會形成一個鄰邦聯盟(amphictyony)實施非常嚴密的控制。大型神廟作為采邑領主、可租賃作坊所有人以及向平民——尤其是向國家(它們控制著國家戰爭物資的儲備)——放債的債主,其政治與經濟權力並不能改變這一事實:在希臘大陸,城邦一直保持著並且不斷擴大了對諸神的財富和祭司俸餉的控制權,在海外殖民地更其如此。這在希臘產生的最終結果就是通過公開拍賣以填補出缺的祭司職位。這項發展在平民統治時期達到了極致,其間軍事貴族的統治看來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那時的聖所、神聖律法以及各種巫術規範變成了由貴族控制的權力手段。 城邦的貴族階層並不是絕對封閉的;古代時期也像威尼斯那樣有過接受個別外來領主帶著被庇護人(比如克勞蒂亞[Claudia]氏族的情形)一起從城堡遷入城市以及像羅馬各個小氏族那樣大量「晉級」的情況,[43]儘管這種情況在早期比後來更常見。這種貴族階層也不是受地域限制的純地方性共同體。像米太亞德(53)那樣的阿提卡貴族就控制著城市以外地區的大量領地,而且像在中世紀一樣到處可見跨地區的姻親關係,這在貴族階層當中尤其普遍。 就其經濟性質而言,貴族的財產主要是莊園財產。奴隸、農奴和被庇護人的實物地租或勞役地租——後面將會討論它們的分類——可供家用之需。即使在舊時的奴役和庇護類型消失之後,絕大多數財富也仍然是來自地產和農業。因此,我們在巴比倫貴族中也可以看到同樣的現象:長達幾代人的時間裡頻頻見諸文獻的那個巴比倫商業家族——埃吉貝(Egibi)家族,在分割資產時看來就是把城鄉不動產、奴隸和牲畜作為主要財產的。[44]然而,典型的城市貴族這種經濟實力的來源,在希臘也像在巴比倫和中世紀一樣,都是直接間接地參與貿易和航運。這一點直到很晚的時期仍被公認為合乎貴族的身份,只有羅馬徹底禁止了元老們參與這些活動。像在中世紀的東方和歐洲一樣,在古代世界,設法到城市去定居恰恰也是為了尋求這些贏利機會。以這種方式積累起來的財富多被用來對農民放高利貸,後者作為鄉村居民被排斥在政治權力之外。由此便產生了大量的債務奴隸,最好的生租之地(在阿提卡叫做,即平原耕地)逐漸集中到了astoi手中,留在農民手中的到處都是不能生租的山坡地(Diacrii之地)。[45]因此,城市貴族的莊園主權力,很大程度上都是源於在城市的盈利。負債的農民要麼進一步成為佃農,要麼被直接驅使從事苦役——其狀猶如產生於莊園關係的真正的舊式農奴。買來的奴隸開始具有了一定重要性。然而,無論何地,即便在貴族羅馬,自由的農民也從未徹底消失過,不惟古代如此,在中世紀大概更其如此。羅馬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鬥爭傳統清楚地表明,造成這些衝突的原因並非采邑社會結構的問題,而是完全不同類者——實際上是對立者——的不相容。 如果不屬於城市裡通過氏族聯繫在一起並具有軍事素養的武士群體——這意味著尤其是所有那些自由的鄉村居民:agroikos、perioikos、plebeius,任何人都會在經濟上遭受城市貴族的任意擺布。這種局面是由若干因素所致:他們被排斥在政治權力之外,這也就意味著在法律裁判尚未採取由固定規則嚴格約束的形式的時代,他們被拒絕積極參與一切司法活動;由此就必然要行賄送禮或者與某個城市貴族結成被庇護的關係,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庭判決;最後還有一個不無關係的因素,即債務法的嚴苛。然而,在貴族統治時期,農民顯然有著相當大的空間流動性和在新地方購買土地的可能性,赫西奧德(54)家族的情況即可證明。[46]這與後來的各個時期、與「重甲步兵城市」形成了鮮明對照,甚至與激進民主時期的情況形成了更大的反差。相比之下,自由的城市工匠和非貴族的小商人,大概就處於和中世紀Muntmannen(被監護人)類似的地位。[47]在早期羅馬,國王似乎已經對這個群體擁有了某種監護權,類似於庇護人與被庇護人之間的關係,一如中世紀早期的城市領主。有時我們還能看到工匠的公益性派捐組織的痕跡,例如,羅馬的兵役工匠百人隊也許就是由此發端的。[48]這些工匠是否像在亞洲或者巴比倫囚虜之前的以色列那樣被組織成為客居部落,我們尚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這裡沒有出現印度種姓那樣的禮儀隔離跡象。 八、古代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差別與相似性 古代貴族城市組織中的宗族、胞族或氏族的數目都是固定的,這一點構成了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一個顯著差別。這一事實反映了它們乃是源自一些軍事和宗教單元。古代的城市是作為共同拓居的武士共同體而出現的,這就說明了這些分群的原因,正如日耳曼部落的「百人隊」也可以從軍事集群的拓居角度加以解釋一樣。這就是古代城市的由來,後面我們將會更多地了解到這一點[見(五),六及以下],它造成了這裡的貴族統治時期與中世紀的結構差異。當然,在不同的環境中還可以發現其他的原因。中世紀城市是在大規模的家產制大陸王國中,而且是在與這些王國的政治權威對立的背景下出現的,古代的城市卻是依海岸而建,與農業及野蠻民族毗鄰;後者源於城市君主制,前者則源於同封建制或主教制城市領主的衝突。 儘管存在這些差異,但只要政治條件相似,也能看到城市發展的形式特徵表現出的相似性。我們已經看到一度曾是真正王朝家產制的威尼斯城市君主的地位是如何發生了形式變化的:先是禁止任命副攝政,最終是把總督變成了貴族社團的一個主持人,由此而變成了一個官員。在古代與此相應的則是城市王權變成了任期一年的司法行政官。蒙森已經特彆強調指出,[49]古代任命副攝政在早期階段也曾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這從以下現象中即可看出:羅馬interrex(55)的作用;[50]現任者指定繼承人或團契的早期慣例(如執政官指定獨裁官,資深官員同意新官員的候選人資格並進行選舉——這被認為是合法任職的前提)的餘風;羅馬共同體的選舉最初僅限於單純的歡呼通過,後來是僅在司法行政官提議或同意的候選人之間進行選擇。但在希臘,從城市君主發展到貴族階層控制下的一年制地方執政官,在形式方面比羅馬的發展進程更突出地不同於威尼斯模式。而且,威尼斯以外的歐洲中世紀城市體制的發展,也表現出了與威尼斯類型的重大差異。 高度發達的貴族統治到處都在以望族的市議會取代荷馬時代那種不再適於承擔軍役的長老會。它可能是家族首領們的一種議事機構,比如羅馬的貴族元老院,斯巴達的(即理應接受[被庇護人]禮贈的那些人)組成的議會,以及古代阿提卡的prytans——他們由組織為naucraries的各氏族選舉產生——的會議。[51]中世紀也經歷了這個階段,但沒有如此完全一以貫之地進行系統組合(這在古代應當歸因於氏族的宗教重要性)。或者,它也可能是離任官員的會議,比如後來阿提卡的阿雷奧帕古斯以及各個歷史時期的羅馬元老院。[52]這種類型在中世紀只有勉強可比的形式,即准許卸任的市長和議員參加市議會:與中世紀的官職相比,古代司法行政官職位的軍事和宗教性質賦予了卸任官員遠更持久的重要性。但是,無論古代還是中世紀,始終只是少數相互競爭的望族把持著權力並交替任職,有時僅僅是單獨一個家族,比如科林斯的巴契亞德家族。[53]像一切顯貴支配的制度一樣,貴族城邦中擔任官職的人數總是少之又少,包括中世紀時期也是如此。凡是至少實際維持著貴族統治的地方,這種局面就總是一成不變,比如羅馬的情形。 貴族統治在中世紀和古代還表現出了其他一些相似性。望族之間的世仇,失敗者遭到流放、然後憑藉武力捲土重來,不同城市之間的騎士戰爭(例如古代的「利蘭丁」戰爭[54]),凡此種種,同樣可見於這兩個時期。不論古代還是中世紀,鄉村也都是法外之地。只要有可能,古代城市也像中世紀的城市一樣會強迫其他城市接受庇護與被庇護的關係:斯巴達perioikoi[55]的城市,後來由harmosts[56]統治的城市以及大量臣服於雅典與羅馬的共同體,都能在威尼斯的陸地領土(theterraferma)內以及諸多由佛羅倫薩、熱那亞及其他城市征服並由它們的官員管理的城鎮中找到同類。 九、古代與中世紀貴族的經濟特性 從經濟角度來看,古代與中世紀城市貴族世家的特性尤其體現在這一事實中:它們都是食利者。在這兩個時期,貴族身份都是決定於一種騎士生活方式,而不是單純決定於出身。中世紀的貴族包括從前諸侯侍從的家族(侍臣),連同自由的封臣和騎士家族(尤其在義大利),以及擁有一定財富之後遵行騎士生活方式的土地所有者家族。在日耳曼和義大利,某些貴族世家一直在城市以外保留著自己的城堡,它們在與同業公會的鬥爭期間就撤退到那裡,並從那裡與驅逐了它們的城市進行長期鬥爭。在日耳曼,最著名的範例大概就是雷根斯堡的奧爾(Auer)家族。[57]這些與封建聯合體結合在一起的騎士階層,就是義大利術語所說的真正的magnati(大貴族)和nobili(貴族)。那些沒有自己城堡的騎士家族,在後來同業公會奪取了權力時,則發現不得不留在城市裡並服從新政府和提供軍事服務以對抗大貴族。接下來可能會在兩個方向上進一步發展。並非貴族後裔的家族會購買一份貴族家產——通常是一座城堡——而躋身於貴族階層,然後遷到城市外面定居;另一方面,生活在城市裡的貴族世家,則有可能從只是偶爾投資參與貿易進一步轉向自己的常規商業經營,從而放棄了作為食利者的特性。兩種趨勢都出現過,但總的來說,第一種趨勢占主導地位,因為它意味著在社會等級體系中的向上運動。 在中世紀政治或采邑領主新建的城市裡,定居者當中往往看不到騎士家族的蹤跡。有時他們是遭到了明確的排斥,在同業公會開始了反對貴族的鬥爭之後尤其如此。我們越是往東和往北看看那些(從經濟角度說的)「新興」地區,這種現象就越是常見。在瑞典,僑居的日耳曼商人參與了新城市的創建和統治,諾夫格羅德(56)也是如此,總的來說,這在東歐極為常見。在這些地區,「貴族」和商人階層實際上是一回事,至少在這些城市的初期就是如此。後面將會討論這種現象的重大意義[見(五),六及以下]。老城市的情況則不同。但無論何地,我們都可以看到一個食利者階層的發展趨勢,它構成了真正的貴族階層並在貴族社團中行使領導權。在古代也能看到真正的商業貴族,這主要是在殖民地區,例如埃皮丹諾斯的各個城市。[58] 因此,貴族階層的經濟特性是完全搖擺不定的,只有核心特性能夠確定下來,毫無疑問,那就是食利性。我們應當再次突出強調,貴族到城市定居自有其經濟上的原因,即看中了城市的經濟機會,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城市貴族的經濟權力都是產生於對這種收入來源的開發利用。無論是古代的貴族(eupatrides或patricius)還是中世紀的貴族,他們都不是商人,甚至不是坐在辦公室里經商這種現代經營者概念的商人。誠然,他們會經常參與商業活動,但那是作為船東或者有限責任合伙人提供康門達資本或「航海借貸」,而出海航行以及商貿業務等等實際工作均由他人操辦,貴族本人只是分擔風險、分享利潤,儘管有時他們也會參與對經營活動的知識性管理。古代早期和中世紀早期的所有重要商業形式,特別是康門達與「航海借貸」,都適應於這種財東的生存需要,他們把財富投資於具體的單項經營,每一項都是單獨進行核算,通常都是投資於眾多這樣的經營活動以分散風險。當然,不可否認,在貴族生活方式與個人商業行為之間可以看到所有能夠想像到的過渡狀態。通過康門達在個人商業冒險中賺了錢的行商,可能會變成一個大商行的所有者,藉助長期投入的有限責任資本進行經營,並利用海外代表處理實際商務。一個本人像騎士一樣生活的貴族,可以很容易地經營貨幣兌換和銀行業務,同樣也很容易經營航運和批發,而且,從一個利用臨時閒置的部分財富向康門達放貸的資本所有者,過渡到作為經營者從事持續經營的人,其間的界線當然也是完全不固定的。 毫無疑問,這種不固定性乃是城市發展過程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典型方面,但它本身只是其他發展過程的產物。這種界線的模糊性常常只是出現在同業公會統治時期,這時貴族甚至會被迫加入行會——如果想要參與市政的話,另一方面,這時的市民即便不再是個能動的經營者,他也仍然是個行會成員。義大利的一些大商會被稱之為「閒人」會(scioperati)就證明了這一點。這項發展在英國的一些大城市尤為典型,特別是倫敦。經濟上活躍的市民群體組織為同業公會,它們的權力鬥爭體現在關於基本選區的爭端中,其焦點是議會和官員應由城市的各街區(擁有土地的城市貴族在各街區都有強大勢力)或它們的代表進行選舉還是由同業公會(liveries(57))進行選舉。同業公會的權力越來越大,這表現在要想獲得城市公民權就越來越需要獲得職業聯合體之一的成員資格。愛德華二世很早就為倫敦市規定了這個原則,儘管按照城區選舉倫敦「市議會」(直到1351年始終是一般程序)的做法後來又多次被強行實施(1384年),但後來被1463年「行會」支持的選舉永久放棄了。[59]行會成員資格對每個市民都是強制性的,甚至國王愛德華三世也加入了亞麻商(定製服裝裁縫)商會,但是,真正活躍的商人與店主在「行會」內部的重要性卻不斷下降,這有利於提高食利者的重要性。儘管同業公會的成員資格在理論上說只有經過見習和准許才能獲得,但實際上可以得自繼承和購買,「行會」與名義職業的聯繫已經殘存無幾(比如金器商的情況)。「行會」在一定程度上會因為成員當中的經濟與社會反差而分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為了選舉公社官員這個惟一的目的而變成紳士聯合體。 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在現實中,各種「類型」之間的界線並不固定。不過,所有的社會學現象都是如此,這不應妨礙對典型特徵的討論。總之,無論在古代還是中世紀,典型的貴族都不是職業性的經營者,毋寧說都是一種食利者與「臨時性的」經營者。在上萊茵地區各城市的法令中可以看到,「榮譽閒人」(ehrsame Müssiggänger)這種說法被當做貴族院成員的官方稱謂,與同業公會的稱謂形成了鮮明對照。在佛羅倫薩,卡利馬拉行會(Arte di Calimala)的大商人和銀行家則屬於「行會」而不是貴族。 在古代世界,把經營者階層排斥在貴族之外更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並不意味著例如羅馬的元老院貴族中不包括「資本家」——我們看到的根本不是這個層面上的差異。「資本主義」放債人指的是與農民相對而言的早期羅馬貴族,以及後來與政治臣民相對而言的羅馬元老家族,我們將會看到,其範圍非同小可。只不過古代與中世紀的身份成規——有時在不同程度上還有法律的支持——禁止貴族世家扮演經營者的角色。當然,在不同的時代,典型的貴族會把財富投資於大不相同的目標。然而,特徵始終是相同的:誰要是過於明顯地逾越了以財富投資和靠資本盈利[60]這兩種經濟活動形式之間的界線,在古代就會被認為是個banausos(只顧賺錢的庸人),在中世紀則是個「為騎士所不齒」的傢伙。到中世紀晚期,鄉村貴族已不再承認古老的城市騎士家族為同類,因為後者與同業公會的成員——因此也就是與經營者——並肩坐到了議會的席位上。為人禁忌的並非那種作為心理動機的「貪得無厭」;在實際生活中,羅馬的達官貴族和中世紀沿海大城市的貴族也像歷史上的任何其他階級那樣auri sacra fames(財迷心竅)。毋寧說,遭到蔑視的乃是一切理性的、持續組織起來的,就這個意義而言特指的「資產階級」獲利活動的形式,即一切系統的經濟活動。[在1293年]打破了貴族統治的佛羅倫薩Ordinamenti della giustizia(司法條例),就把那些過去有成員是騎士的家族確定為應予剝奪政治權利的家族——因為這些家族保持著騎士生活方式。在古代,同樣的標準——生活方式標準——則被用來剝奪一切積極從事貿易者的官職候選人資格。[61]按照馬基雅維里的說法,佛羅倫薩的這個條例產生的結果是,任何想要留在城市的貴族都不得不讓自己的生活方式適應資產階級各階層的習俗。[62] 這樣就產生了貴族的一些基本特徵,不難看出,它們屬於「身份」特徵的範疇。當然,除此之外,還應指出一切超凡魅力貴族的一個典型政治特徵:出身於一個曾占有某些官職與封號的家庭,因此而被認為有資格擔任官職。這個特徵既可見於麥加的謝里夫家族,亦可見於羅馬的貴族和威尼斯的護民官家族。這種群體的封閉性在嚴格程度上各不相同,在威尼斯就不如在羅馬那麼靈活,羅馬在形式上並不排斥homo novus(暴發戶)擔任官職。然而,不論在何地,當一個家族在議會任職或者擔任城市官職的資格遭到質疑時,就總是需要查清楚該家族以往是否有成員進入過議會或擔任過能夠帶來議員頭銜的官職,要麼就像佛羅倫薩條例規定的那樣查清其祖先中有無騎士。一般來說,人口規模及壟斷官職的重要性越大,身份封閉性的原則也就會變得越有剛性。 本節的某些內容再次預先討論了後來的一個時期——古老的家族超凡魅力貴族彼時已經完全或部分喪失了特殊的法定地位,並且被迫與希臘城市的demos(民)、羅馬的plebs(平民)、義大利的popolo(人民)、英格蘭的liveries(同業公會會員)以及日耳曼的Zünfte(行會會員)分享權力,因而給予了這些聯合體以平等地位。我們現在就應更詳細地討論這一過程。 注釋 [1]第二、三兩節在德文版中是小號字體,意為這是補論。韋伯對早期威尼斯歷史的說明,總的來說是參照了Heinrich Kretschmayr,Geschichte von Venedig(3 vols.,Gotha;Perthes,1905—1934),Vol.I:Biszum Tode Enrico Dandolos。另請參閱Bernhard Schmeidler,Der dux und das comune Venetiarum von 1141—1229(「Historische Studien」,Vol.35;Berlin:Ebering,1902);Ernst Mayer,Italien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Leipzig:Deichert&Böhme,1909)。(W) [2]庫里亞(curia)是由因公益性派捐而挑選的官員構成並負責稅收的地方行政管理委員會,護民官(defensor)是晚期羅馬城市最高司法行政官的稱號。民事派捐官和軍事護民官之間的差別自6世紀開始就變得格外突出了。參閱Cf.Kretschmayr,op.cit.,I,38ff。 [3]總督坎迪亞諾四世(Pietro Candiano IV,r.959—79),奧托一世皇帝甥女、托斯卡納的瓦爾德拉達之夫。參閱Kretschmayr,op.cit.,I,113ff,436ff。(W) [4]參閱Kreschmayr,op.cit.,I,111。 [5]Rialto,島嶼社區,811年成為總督的官邸駐地——那時它的地位與威尼西亞大公國的某些其他大陸和瀉湖城市相比還非常之低。麗都長期保持著原有的城名,只是到了13世紀才作為領土單元之名而廣為人知,此時它已成為首府。麗都區的舊名保持至今,同名橋的周圍是舊時的商業廣場。參閱Kretschmayr,op.cit.,I,60,83f。 [6]Kretschmayr,op.cit.,I,148. [7]Walter Lenel,Die Entstehung der Vorherrschaft Venedigs an der Adria(Strassburg:Trubner,1897),124ff.(W). [8]Chrysobullon,1082年5月第一任康尼努斯皇帝阿歷克塞一世的金璽詔書,他在詔書中同意全部免除威尼斯對拜占庭帝國貿易時的稅收,以此換取威尼斯幫助他與羅伯特•圭斯卡德(Robert Guiscard)統治下的西西里諾曼人進行鬥爭。參閱Kretschmayr,op.cit.,I,161ff,168,178f。 [9]事涉第四次十字軍東征(1202—04),其間威尼斯人掉頭進攻君士坦丁堡,部分原因是為了趕走一個懷有敵意的皇帝、代之以願意根據有利條款更換金璽詔書的皇帝。攻陷君士坦丁堡並建立了拉丁帝國(1204年)之後,quartae et dimidiae partis totius Romanie imperii dominator這一短語便加在了總督的稱號上。 [10]Enrico Dandolo,1192—1205年任總督。他的就職宣誓似乎是第一次詳細明確地說明要限制總督權力。參閱Kretschmayr,op.cit.,I,331,341。 [11]即Publicum placitum或curia ducis:公開的宮室集會,有時也是歡呼通過式的半立法集會,從9世紀末開始在公爵宮室舉行,由總督主持。參閱Kretschmayr,op.cit.,I,191ff,197。 [12]參閱Schmeidler,op.cit.,13ff.;Kretschmayr,op.Cit.,I,327ff。 [13]Quaestio repetundarum:根據公元前149年的《坎布爾尼亞法》(lex Calpurnia)創立的常設陪審審判法庭(quaestio,刑事法庭),審理殖民地及各行省總督對臣民的敲詐勒索與盤剝罪。Pauly-Wissowa,RE,vol.48(Stuttgart,1963),cols.763ff。 [14]參閱Lenel,op.cit.,143f.;Schmeidler,op.cit.,43—48,67ff。 [14a]關於這些黨派形成的源起以及它們逐漸達成跨地區的聯合,見Robert Davidsohn,「Die Entstehung der Guelfen-und der Ghibelinen-Partei」,收於他的Forschungen zur Geschichte von Florenz IV(Berlin:Mittler,1908),29—66。 [15]一個中世紀日耳曼國王即位時日耳曼各等級應當交納的貢賦(兵員、後來則是貨幣稅金)詳細清單,用於支持他向羅馬(Römezug)的武裝進軍以獲得教皇加冕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16]G.Hanauer,「Das Berufspodestat im dreizehnten Jahrhundert」,Mitteilungen des instituts für 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sforschung,ⅩⅩⅢ(1902),377—426,passim.(W) [17]同上,395。 [18]同上,426。 [19]參閱下文注[57]關於雷根斯堡的「奧爾之亂」。 [20]布盧瓦的史蒂芬國王(King Stephen of Blois,1135—54在位),他繼承王位的要求曾遭到金雀花王朝成員的反對。他的繼任者是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即第一任安茹王朝國王。(W) [21]關於firma burgi,參閱(四),十,D;J.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109ff。(W) [22]這裡說的「公司」即各種職業或行業的基爾特,比如布料商或漁商的(商人)公司,或者制桶、刀具、造船等等(行業)公司,見S.Thrupp,The Merchant Classs of Medieval London,passim。 [23]在德文版中是「Scivini」(陪審官)。然而,韋伯顯然指的是24個行政區的區長,他們由選舉產生,長期任職或直到被免職,這些高級市政官(aldermen,在拉丁語文獻中是aldermanni)與每年選舉的市長和市議會一起構成了倫敦市政府。Scivini實際上是倫敦同業公會的下屬官員(參閱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I,70,78,n.2)。議員的數量實際上遠遠多於高級市政官(參閱Thrupp,The Merchant Class of Medieval London,79);韋伯大概是受到了黑格爾一個說法(見上引書78f)的誤導,即市議員也像高級市政官一樣由各行政區選舉產生。 [24]見下文(三),九。 [25]關於部落貴族統治的希臘,參閱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New York:Merdian Books,1959)。 [26]同上bk.Ⅱ,494—759。 [27]同上bk.Ⅵ,168—171。 [28]Odyssey,bk.Ⅸ,40. [29]同上bk.XVⅢ,478—608,尤見503f。 [30]Odyssey,bk.Ⅵ,259,293. [31]同上bk,Ⅱ,212—77。另請參閱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117ff。 [32]例如豬倌歐邁奧斯就是奧德修斯買來的奴隸。參閱Odyssey,bk.ⅩⅣ,61—66以及Weber,GAzSW,101,n.1。 [33]同上bk.ⅩⅩⅢ,257—897。 [34]關於昔蘭尼的silphion貿易,參閱第十四章,(一),注[16]。 [35]關於早期的希臘城邦,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Part I and the bibliographical essay,ibid.,243—56。 [36]參閱Eberhard Gothein,Die Culturentwickhung Süd-Italiens in Einzel-Darstellungen(Breslau;Koebner,1886),162—242 for Aquila。在這裡,incasamento就是強制性的,因此這個義大利術語在字面上說幾乎等於synoikismos;腓特烈二世皇帝試圖控制阿布魯齊山區(Abruzzi mountains)的諾曼人封建貴族,於是下令阿特爾諾河流域的村民遷入新城,該地區範圍的所有城堡在兩個月內均被夷為平地。Gothein,Wirschaftsgeschichte des Schwarzwaldes und derangrenzenden Landschaften(Strassburg:Trübner,1892),63提到了亞利山德里亞城的興建(在都靈附近,建於1168)。 [37]關於德斯利亞,參閱注[39];小亞細亞蒂奧斯的pyrgoi可能是領土內的城堡管區,也可能是為城鎮本身的城樓配備人員的民兵管區,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見Pauly-Wissowa,RE,2d series,V(1934),col.554ff。 [38]參閱Weber,GAzSW,116,122,217。 [39]Demotionidai系阿提卡的胞族之一。在它的禮拜中心德斯利亞附近發現的一塊石碑上刻有銘文,文中概述了關於聯合體准入程序的解決辦法。第一篇銘文標明的時間為公元前496—495年,那時德斯利亞城堡的貴胄氏族仍然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但第二篇銘文作於5世紀晚期,裡面就沒再提到他們。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認為,胞族中的貴族在這兩個時間段之間的作用衰落了。參閱Pauly-Wissowa,RE,V(1905),cols.194—202「Demotionidai」詞條,以及Weber,GAzSW,136。 [40]參閱Pauly-Wissowa,RE,V(1905),col.1653「Drakon」詞條。 [41]關於羅得島的土地分配,參閱Weber,GAzSw,152。 [42]傳說Ramnes與Tities兩大「部落」分別源自二王羅慕路斯和提圖斯•塔蒂奧斯,但與它們不同,早期羅馬的第三大部落卻不可能與這些神話中的王族名號有關,在傳說中它被解釋為一個「歸化」的軍事聯盟集團。 [43]據說,另一個神話國王塔奎尼烏斯•普里斯庫斯(Tarquinius Priscus)把代表貴族世家圈子的元老院從100人擴大到了300人;在後來的各個時代,舊世家「元老」之後的新成員(patres minorum gentium)只能由投票選舉。古典作家們對於那些小氏族有沒有貴族淵源(西塞羅)或者是不是從平民晉級而來(蘇埃托尼烏斯)一直是有分歧的。參閱Pauly-Wissowa,RE,Ⅶ(1912),col.1192f「氏族(gens)」詞條。 [44]「埃吉貝之孫」的銀行在巴比倫從公元前7世紀一直存在到公元前4世紀,見Fritz M.Heichelheim,An Ancient Economic History,Ⅱ(Leiden:Sijthoff,1964),72ff。 [45]意指6世紀之初在梭倫改革以後很快就震動了阿提卡的黨爭,即平原(pediakoi)地主、沿海(parálioi)的貿易和航海利益集團與Diákria山區激進的民主派小農之間的紛爭。參閱Weber,GAzSw,134,152;A.Andrewes,The Greek Tyrants(New York;Harper Torchbook,1963),102ff(on the three parties);Ehrenberg,The Greek State,30f.;R.von Pöhlmann,Griechische Geschichte und Quellenkunde,5th ed.(Munich:Beck,1914),88—97。 [46]關於赫西奧德家族,參閱下文(五),注[32]。 [47]日耳曼中世紀城市的小商人和工匠處在一種與監護人加洛林王朝國王、城市領主、後來則是有權勢的貴族的特殊關係之中,他們必須提供某些勞役並可在法庭上得到保護、幫助以及其他資助。參閱Hans Planitz,Die deutsche Stadt im Mittelater(Graz:Boehlau,1954),268f。 [48]所謂「Servian」軍事組織包括五個非武裝的單元,其中有兩個由兵役木匠和鐵匠組成,即centuriae fabrum tignariorum和fabrum aerariorum;另有兩個樂工單元和一個替補單元。關於他們在羅馬政治制度以及百人隊中的地位,見Theodor 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Ⅲ(first ed.,Leipzig:Hirzel,1887),281—90。 [49]例見Mommsen,op.cit.,I(2nd ed.,1876),204—212。 [50]羅馬共和國時期的一種臨時官員,在執政官職位因某種原因空缺時署理政務,任職5天。參閱Mommsen,op.cit.,I,633ff。 [51]關於早期希臘議會的總體情況以及斯巴達的gerousia,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59,250:naucraries的prytaneis肯定不同於後來克利斯提尼時期的議會prytans,後者是重組後的十大宗族的代表(參閱第十四章,(二),注[16]),Naucraries是前梭倫時代的制度,為四個最初的愛奧尼亞宗族的最小分支——每個部落有12個,因此總共48個。它們最初大概都是一些財政單元,負責維持一定數量的戰船,但後來卻變成了由一個prytanis為首的綜合性行政區。相對來說人們對於由這些管區首領組成的議會知之不多,請參閱Ehrenberg,op.cit.,20f。 [52]後期的阿雷奧帕古斯成員均由前執政官充任,羅馬元老院則由擔任過顯貴凳官職(curuleoffice)者充任。 [53]科林斯的統治家族,公元前926(?)—657,後被早期僭主之一Kypselos推翻,參閱Andrewes,The Greek Tyrants,12,43—49。 [54]公元前7世紀埃維亞島上的哈爾基斯與埃雷特里亞兩城為爭奪利蘭丁平原的所有權而進行的戰爭。 [55]意為「周邊居民」,即依附性共同體的居民,他們應為斯巴達國家提供軍役服務,但作為非公民並不享有積極的政治權利。 [56]大擴張晚期斯巴達在被征服城市的軍事統治者。 [57]14世紀初,奧爾家族曾(得助於Muntmannen扈從)在雷根斯堡執政多年,1334年被驅逐,此後,10年任期的市長(Burgermeister)職位只能由外邦人擔任,完全是義大利波德斯塔的方式。參閱J.Langoth,Skizze einer Entwicklungsgeschichte der freistädtischen Verfassung Regensburgs im Mittelater(Stadtamhof,1866)。 [58]Corinthian-Corcyrean聚落,位於今阿爾巴尼亞沿海地區,它的寡頭統治通過共同賬戶的「代理人」經營內部貿易。參閱GAzSW,101,107。 [59]參閱Hegel,Städte und Gilden,op.cit.I,78f.;Thrupp,The Merchant Class of Medieval London,73—83。韋伯大概是誤解了1463年以後由同業公會進行的市議會選舉;黑格爾與斯拉普都指出,1384年恢復由各城區進行選舉是最終的結果。也許韋伯誤解了黑格爾的這一說法(前引書第79頁):同業公會會員(高等基爾特)獲得了與倫敦市議會一起參與選舉市長、郡長(1468)和下議院成員(1476)的權利。文本中給出的時間是1463年,大概是排印時把手寫原稿中的1468看錯了。 [60]德文為Vermögensanlage和Kapitalgewinn。韋伯在「財富」(vermögen)和「資本」的利用之間作出了區分,這兩個範疇分別是與「預算管理」(hausnalt)和「獲利活動」(Erwerb)概念聯繫在一起的,見第一部分,第二章,十、十一,尤見p.98ff(中譯本第196頁)。 [61]參閱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I(2nd ed.,1876),470f。 [62]Niccolo Machiavelli,History of Florence,bk.Ⅲ,ch.1(New York:Harper Torchbook,1960),109. (四)平民城市 一、歃盟兄弟團契摧毀了貴族統治 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統治被打破,其表現形式有著突出的「外在」相似性,如果看看中世紀的大城市,就會發現情況尤其如此,它們——特別是義大利各城市——像古代的城市一樣,基本上都是沿著自治的方向不斷發展的,就是說,沒有遭遇城市外部權力的干預。 在義大利,波德斯塔出現之後,接踵而至的一個決定性發展階段就是人民(popolo)的形成。像日耳曼的手工行會(Zünfte)一樣,義大利的人民也是由經濟上的多種成分構成的,至關重要的是,它既包括了經營者,也包括了手工業工人。在反對騎士家族的鬥爭中,經營者最初發揮了主導作用,他們鼓動各「行會」結為歃盟團契並為之籌集資金,各工匠行會則提供了鬥爭所必需的人力資源。同業公會的歃盟聯合體往往任命單獨一個人領導運動,以捍衛在與貴族的鬥爭中獲得的成果。例如,蘇黎世在1336年驅逐了頑抗的貴族世家之後,由騎士魯道夫•布龍(Rudolf Brun)和一個議會進行統治,組成議會的是留在城市裡的騎士團體——「警察」——和布商、鹽商、金器商的商人經營者「行會」以及小工匠的次要「行會」相等比例的代表;該城市在這樣的領導下居然也能抵抗帝國軍隊的圍攻。[1]在德意志,各「行會」的歃盟團契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從公社分離出來的臨時聯合體;如果「行會」代表獲准進入市議會,或者全體公民——包括貴族——被吸收進同業公會,這種互不相干的存在狀態才會結束。只有下德意志及波羅的海地區某些城市的「行會」兄弟會以城市公會的形式,作為永久性組織保存了下來,它作為一種派生組織的性質則表現在管理機構的構成上——其成員都是各「行會」的「會長」。在15世紀的明斯特,未經公會同意,任何人得不受逮捕。因此,城市公會還具有保護性聯合體的功能以對付議會的司法活動。在行政事務方面,議會也要在長期的基礎上或者僅僅在重大問題上與公會代表合作,否則就不可能被指望作出任何決策。在義大利,公民這種對付貴族階層的保護性聯合體還具有更大得多的重要性。 二、人民作為一種非正當性政治聯合體的革命性 義大利的人民不僅是個經濟現象,而且是個政治現象。它是城市公社內部一種獨立的政治共同體,有自己的官員、自己的財政和自己的軍事組織,是一種最真實意義上的「國中之國」——是最早出現的有意不求正當性的革命性政治聯合體。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應在以下事實中尋找:在義大利,由於城市貴族的經濟和政治權力手段得到了更強有力的發展,因而定居城市本身的騎士家族遠遠多於其他地方。這一事實在後面的分析中將會不斷吸引我們的注意力。 與騎士家族相對立的人民聯合體,是在各個職業聯合體(arti或paratici[2])的兄弟團契關係基礎上形成的。由這些聯合體產生的獨立的政治共同體,最早正式為人所知的是這樣一些名稱:societas、credenza、mercadanza、comunanza,或者乾脆叫做popolo(1198年首見於米蘭,1203年首見於盧卡,1206年首見於洛迪,1208年首見於帕維亞,1210年首見於錫耶納,1227年首見於維羅納,1228年首見於波洛尼亞)。各平民公社的最高級官員一般叫做capitano del popolo(人民領袖),當選之後短期任職,通常是一年,有一份薪金,像公社的波德斯塔一樣常常是從其他市鎮奉召而來,這時他就必須帶著自己的班子赴任。人民會向他提供一支民兵隊伍,多數情況下民兵是以城市街區為基礎組織起來的,有的則是依靠arti。像公社的波德斯塔一樣,他一般都駐在專門的「人民之家」,那裡附有一座塔樓,此即人民的堡壘。領袖會得到各同業公會代表(anziani或priori(58))組成的獨立機構的輔佐,這些代表均從城市各街區選舉產生並短期任職,他們有權在法庭上保護平民,有權質疑公社當局的決策,有權向當局提出動議,且常常在立法中直接發揮作用。但至關重要的是,他們參與制定人民自身的決策。 到了人民充分發展的時代,它又有了自己的成文法和稅制,有時它甚至會確立這樣的原則:公社的決議只有人民同意後才能生效。這樣一來,公社的新法律就必須成為雙方法律匯編的一部分。只要有可能,人民就會強使它的決定進入公社的成文法,少數情況下人民的決定甚至會高於所有其他——包括公社的——成文法(在布雷西亞,abrogent statutis omnibus et semper ultima inte11igantur[3])。波德斯塔的管轄權受到了mercanzia或domus mercatorum[4]管轄權的挑戰,後者堅持認為有權處理——特別是——所有市場與貿易的事務,因而自封為商人和手工業生產者的特別法庭。除此之外,它往往還能獲得對於平民而言的普遍重要性。在14世紀的比薩,波德斯塔就不得不宣誓,他和他的法官不再介入該城市平民之間的爭端。 有時領袖還能獲得一種堪與波德斯塔管轄權競爭的普遍管轄權,少數情況下甚至能獲得一種上訴管轄權。他常常能夠有權依據監督職能和解散集會的權力參與公社管理機構的會議;偶爾他還有權召集公社的全體公民大會,執行議會決議——如果波德斯塔不能執行的話,宣布和撤銷放逐令,監督或協助管理公社財政,最重要的是管理被放逐公民的財產。就官銜來說,領袖低于波德斯塔,但在剛剛談到的這種情況下,[5]他事實上就變成了一個公社官員,一個人民領袖兼公社官員;即便他在形式上——用羅馬人的術語來說——是個collega minor(59),但實際上他在兩者當中更有權勢。領袖往往還會擁有對公社軍事力量的權威,如果那是由僱傭兵組成的軍隊、只能靠富裕平民的納稅來維持,情況更其如此。 三、中世紀義大利城市身份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 舉凡人民大獲全勝的地方,從純粹形式的觀點來看,貴族階層就只剩下了負面特權。這時的公社官職是對平民開放的,但人民的官職卻不對貴族開放。如果受到了某個貴族的侮辱,人民則享有審判程序中的專門特權。領袖與長老可以監督公社的行政,但卻不存在對人民的類似控制。有時只有人民的決議才與全體公民有關。在許多情況下,貴族被明確地臨時或永久排斥在公社行政之外,最著名的範例就是1293年佛羅倫薩吉亞諾•德拉•貝拉(Giano della Bella)的Ordinamenti della giustizia(司法條例)。佛羅倫薩的領袖還是同業公會市民軍隊的首長,並輔之以一個不多見的純政治官員——gonfaloniere della giustizia(正義旗手),後者任期很短,受權指揮一支特殊的民兵,這支隊伍由抽籤選出的1000人組成,而且招之即來。他要保護平民、起訴貴族並執行對他們的判決、監督《條例》的遵守狀況。這種政治化的司法制度有一個官方的密探網,鼓勵匿名告發,對權貴們實行糾問式速決審判程序,而且(通過使人「聲名狼藉」)大大簡化了舉證方法,這是威尼斯十人委員會審判的民主制對立做法。實際上,對付貴族階層的最敏銳的措施包括:把所有堅持騎士生活方式的家族排斥在城市官職之外,強迫貴族發誓忠誠且整個家族要為自己每個成員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刑法對付大貴族(magnati)的政治犯罪(包括侮辱人民的某個成員),禁止貴族未經人民的某個成員同意購買與之毗鄰的不動產。 人民的統治由跨地區的歸爾甫派提供了保障,它的規章被看做市政法律的一部分。只有被吸收為該派成員才能當選市政官員。前面已經討論過該派的權力手段。它的組織實際上是以騎士軍隊為基礎的,正是它能提供保障這一事實才使它有理由認為,《條例》並沒有真正摧毀貴族的社會與經濟權力。我們實際上看到的是,在這些被眾多其他托斯卡納城市採納的佛羅倫薩階級法律頒布後的10年間,望族之間的世仇再次進入活躍期;財閥小集團的統治從來就沒有被打斷過;甚至人民的官職也幾乎總是由貴族充任,因為一項明確的法令使得望族可以被吸收進平民當中。強迫放棄騎士生活方式僅僅在一定程度上是奏效的,實際上無非就是承諾政治上的服從並加入某個同業公會。一個重要的社會效果是,城市貴族與「闊人」(「fat people」)在一定程度上融合在了一起——後者用來指稱受過大學教育或掌握著資本財富的平民階層,他們被組織為法官與公證人、銀行家、進口紡織品經銷商、佛羅倫薩羊毛製品經銷商、絲綢商、醫生與藥商、皮貨商等7個「上流」行會(大行會)。最初,所有的城市官員都必須從這些吸收貴族為成員的行會中選舉產生。只是在經歷了另外幾次暴動之後,小民(popolo minuto)的14個「下等」行會(小行會)——即小經營者的行會——才獲得了正式分享權力的機會。不屬於這14個下等行會的工匠階層只是在1378年梳毛工起義(Revolt of the Ciompi)之後才獲得了臨時參政權——事實上他們只是從那以後才有了獨立的行會組織。[6]只是個別地方的小市民統治曾一度按照法律不僅把貴族,而且把闊人(popolo grasso)排斥在執政官會議之外,比如1378年佩魯賈的情況。很典型的是,這些下層的城市無產者階層在反抗闊人的統治時,一般都會得到貴族階層的支持,恰如後來那些年頭暴政得到了大眾的支持一樣。甚至在較早時期,比如在13世紀,貴族階層與下層民眾就曾頻頻聯手抵抗市民的攻擊。是否會出現這種聯盟以及它們的力量能強大到什麼程度,則端賴各種經濟因素。凡是包出制工業高度發達的地方,小手工業者的利益就會與經營者行會的利益發生尖銳衝突。比如在佩魯賈,包出制工業的發展速度便十分迅猛,一如布羅格里奧•達基亞諾伯爵所述,到1437年,單獨一個經營者不僅可以給28部織機,而且可以給176名織工[即男女紡紗工]安排工作。[7]在包出制工業制度下,小手工業者的境況往往很不穩定,一般都是斷斷續續受僱。非本地工人也會競爭工作機會,慣常的做法是按日雇用。經營者行會總是試圖單方面調整包出制合同的條件,而為他們工作的手工業生產者行會——比如佩魯賈的剪毛工——則會阻止壓低既定的工資等級。[8] 這些階層顯然不可能指望從「上流」行會的統治中得到任何好處。然而,他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獲得持久的政治權力。四處流動打短工的無產者階層最終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分享到城市的參政權。「下等」行會的參與第一次為城市議會帶來了至少相對民主的要素,但它們的實際影響卻始終微乎其微。義大利各公社有一個通行的慣例,即任命一個特別委員會負責官員的選舉,目的是消除鼓惑煽動、為選舉經紀人的政治責任確定一條界線——這些人在現代歐洲民主國家往往都是匿名行事,且不被認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這種制度使得謹慎挑選並有序組織行使指定職務的議會成員和官員成為可能,但它必須在具有社會影響的家族之間——且只能在這些家族之間——達成相互妥協,至關重要的是,它決不能無視在財政上舉足輕重的各階層的願望。只有在若干勢均力敵的家族競爭權力的時期或者宗教亢奮時期,「公眾輿論」才有可能對市政官員的構成發揮積極影響。比如美第奇家族就不是通過家族成員親自擔任官職,而只是利用家族的影響和系統操縱選舉程序實現了對佛羅倫薩的支配。 人民的勝利無不是通過暴力手段乃至曠日持久的鬥爭實現的。貴族可能會退出城市並從自己的城堡中繼續進行反對城市的鬥爭,而城市軍隊可能會進而摧毀城堡,有時城市還會通過立法性法規宣布解放農民而粉碎傳統的鄉村莊園體制。人民在公認的同業公會組織中找到了制服貴族所必需的權力手段。公社從一開始就為了行政目的而利用「行會」組織,而且以行會為基礎徵召手藝人履行要塞衛戍義務,乃至越來越多地作為步兵執行作戰任務。從財政角度來說,隨著軍事技術的進步,經營者「行會」的幫助變得越來越不可或缺。法學家,尤其是公證人,往往還有法官們以及醫生和藥師等等其他訓練有素的職業人,都給人民提供了思想與行政上的支持。這些知識階層一般都組織成了自己的「行會」,他們始終屬於人民,並且發揮了類似於法國第三等級中的律師及其他法學家那樣的主導作用。最早的人民領袖以前大都是同業公會之一或者某個行業聯合體的首領。尤其是商團,最初就是商人和手工業生產者的非政治聯合體(一如厄恩斯特•札爾策正確強調的那樣,mercatores[生意人]一詞在義大利也包括這兩種群體而不光包括商人),[9]通常這就是人民的政治組織的初級階段,它的主事官員potestas mercatorum(商團行政官)往往就會變成最初的人民領袖。 人民的整個發展從一開始就具有這樣的取向:在法庭、法人以及公社機構面前有組織地保護平民利益。一般來說,這種運動往往都是由於平民的合法權利遭到廣泛否定而引起的。供應商和工匠們得到的常常不是所需的鑄幣、而是棍棒,然後在法庭上還得不到救助(比如斯特拉斯堡的一個案例報道),而這種情況並非僅僅出現在德意志。更有甚者,占據軍事優勢的貴族似乎還經常實施對平民的人身傷害及威脅,這種情況甚至在獨立的人民政治聯合體形成了一個世紀之後還一再出現。騎士的身份傲慢和資產階級的天然怨恨不斷地產生著摩擦。 因此,人民領袖的發展就是開始於一種援助與管理的權利以反對公社當局,在類型上近似於羅馬平民護民官的權利;由此發展出了一種否決權,最終則發展出了一種具有綜合權能的並列官職。貴族世家的世仇也促進了人民的崛起,它損害了市民的經濟利益,往往給平民官員的干預提供了首要理由。另外還應提到一個有利因素,即個別貴族懷有利用人民以建立個人專制統治的野心。無論何地的貴族群體都是生活在對這種野心的持續憂慮之中,而且無論在什麼地方,貴族各等級內部的分裂都會給人民提供機會吸收騎士階層的軍事力量為己所用。從純粹的軍事角度來說,步兵相對於騎士的騎兵越來越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事件產生了最初的重大影響,因為其中包括了理性軍事技術的開端:在14世紀的佛羅倫薩軍隊中,我們第一次知道那裡有了「臼炮」——現代大炮的前身。 四、古代的先例:羅馬的平民與護民官 古代的民(demos)與平民(plebs)的發展表現出了與上述發展的諸多外在相似性。羅馬的情況尤其如此,那裡擁有自己的官員且是獨立的平民政治共同體的崛起,完全類似於人民(popolo)的崛起。平民護民官最初就是4個城區非貴族公民的當選首領,在愛德華•麥耶看來,市政官(aedile)就是共同禮拜聖所的行政管理者,由於聖所同時又是群體的金庫,所以他們也就是平民的司庫。[10]平民本身構成了一種歃盟兄弟關係,旨在擊敗任何阻撓護民官捍衛平民利益的人,此即平民護民官所謂sacrosanctus(神聖不可侵犯)的含義,與全羅馬共同體的官員的「正當性」形成了鮮明對照。[11]與此類似,義大利的人民領袖一般也都缺少dei gratia(60)的含義,這種含義通常都是附著在擁有合法權力的官員——執政官——的頭銜上。 因此,平民護民官並不具有合法的官職權威及其相關特性,即並不具有與城市諸神進行溝通的權利——占卜(auspicia),也不具有合法統治權的最重要屬性——實施合法懲治的權利。[12]在後一種場合,他作為平民首領,有權針對任何阻撓他的公務行為者實施一種私刑:無需審判即可將其逮捕並拋下塔爾皮亞岩石(61)處死。與領袖和元老(anziani)非常近似的是,護民官也有權利否決和約束司法行政官針對平民的職務行為,他後來擁有的官職權力即是由此發展而來。這種否決權最初乃是護民官的主要權利,它是所有羅馬官員共有的對付同級或下級權威的一種消極權力。像人民領袖一樣,護民官把這種權利發展成了一種複審與否決的權力,由此發展成了城市治安區範圍內事實上的最高權力。然而,一旦發生戰事,護民官就沒有任何發言權了,這時暢行無阻的則是軍事統帥的命令。這種地域限制並不適用於舊時的權威,它是護民官明確的「市民」出身的典型反映。 單靠護民官的否決權就很有可能實現平民的這種政治成就。由此,平民獲得了provocatio(申訴)的權利,即[在平民大會上]對刑事裁決發出質疑,按照法律減輕債務人的負擔,(為農村人口著想)把開庭期安排在集市日,平等分享國家官職,乃至包括祭司官職和議會官職。最後,平民正是藉助於護民官的否決權才設法使它的決議(平民投票)被承認為對整個共同體具有約束力。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義大利的公社有時也能獲得這種成就,在羅馬則是從[公元前287年開始的]平民分離時代就已通過《霍滕西亞法》(lex Hortensia)而見效了。當然,從形式上看,這就意味著和在中世紀一樣是對貴族權力的剝奪。 舊時的身份之爭在這個事件中達到了頂點,此後護民官就不再是政治上被公眾注意的中心了。和人民領袖一樣,護民官現在也變成了一個公社官員,他的地位變成了發展中的自治市行政官職業序列的一個階段,這個官職不同於其他官職之處僅僅在於,任職者只能經由平民選舉產生。總之,由於新貴族在擔任官職和掌握財富(貴族與騎士團)的基礎上得到了發展,歷史上平民與貴族的分化正在變得幾乎毫無意義。在這場剛剛開始的階級鬥爭中,平民護民官舊有的政治權利直到格拉古兄弟時代才再次得到了強有力的重申,此時它們被用做服務於政治改革者,以及服務於在與官職貴族的衝突中受到政治戕害的「資產階級」推進經濟上的階級運動的手段。[13]這種復興的最終結果就是,除了軍事統治權以外,還有護民官的權力後來也變成了首席公民終身任職的特性之一。[14] 中世紀義大利和早期羅馬發展過程的這些相似之處極為突出,特別是因為兩者之間表現出了根本性的政治、社會與經濟差異,這一點很快就會談到。畢竟,各種行政技術事實上僅僅發生了有限的變化,可以現成地用於一個城市內部的身份群體之間達成有效妥協。因此,政治行政的形式相似性不能被解釋為是在一模一樣的經濟基礎之上產生了一模一樣的上層建築。這些現象服從的是自身的規律。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達的民與五長官 我們現在可以問的是,羅馬的這項發展在古代有沒有同類現象?就我們所知,斯巴達的政治聯合體也像羅馬平民或義大利人民的聯合體一樣,並不見於古代世界的其他地方。但卻存在著一些性質上多少相近的現象。即使在古代,斯巴達的五長官就已被某些人(見西塞羅,de Re Publicaii.59;de Legibusiii.16)視為這樣的同類現象。然而,必須對此作出正確解釋。 與「合法的」[斯巴達兩]國王不同,五長官(「監督人」)的任期只有一年;與羅馬的護民官一樣,他們不是由三大[初始的多利斯]克蘭宗族(clan phylae),而是由斯巴達的五大區域性宗族選出來的。五長官負責召集公民大會,擁有民事與刑事問題上的管轄權(儘管在刑事領域也許並非毫無限制),甚至要求國王出席大會,迫使官員對自己的行動做出說明並予以罷免。他們控制著行政權,並與當選的長老會(gerousia)一起,有效構成了斯巴達領地內的最高政治權力。國王在城區僅僅享有榮譽特權和純個人的影響,不過一旦發生戰事,在斯巴達極為嚴厲的懲戒權力就會全部掌握在國王手中。五長官在戰時也與國王比肩而立,這大概只是後來的時期才發生的現象。他們最初可能就是由國王任命的——有人認為甚或在第一次麥西尼亞戰爭[15]之後還是如此,這與五長官權力的護民官性質並不矛盾,事實上最早的羅馬部落首領可能同樣如此。五長官缺少典型的護民官的否決權(中世紀的人民領袖也擁有這種權力),這一更加重要的事實同樣無法否定他們權力的護民官性質。當然,傳統上認為,這些官員最初的職能就是保護公民不受國王的侵害。該職能後來的缺失,可以說是因為斯巴達的民(demos)取得了對它的敵手的絕對勝利,隨後民本身則變成了一個統治階級,最初是平民統治階級、但後來事實上成了寡頭統治階級,對整個國家實現了絕對控制。在這個歷史時期,斯巴達並不存在貴族。城邦小心守護著對希洛人(62)的統治地位——每年都要舉行儀式向他們「宣戰」以便為他們不受法律保護的地位提供宗教理由,同時,城邦還保持著對於不是斯巴達軍事聯合體成員的珀里俄基人(63)的政治壟斷地位。[16]但是同樣,城邦也——至少在原則上——小心守護著正式公民的內部社會平等。一個往往會令人聯想到威尼斯krypteria[17]的密探體系為這兩個原則提供了支持。根據傳說,拉塞達埃蒙人(64)是最早廢除作為貴族生活方式組成部分的特殊著裝習慣的希臘人,說明以前肯定存在過這種生活方式。[18]禁止奢侈浪費和對王權的嚴格限制,幾乎可以肯定都是鬥爭與隨後達成妥協的結果。國王與五長官[每隔一個月]相互交換的誓約——此為一種定期更新的憲政契約——即可提供這方面令人信服的證據。然而,五長官似乎還承擔某些宗教職能,這一事實引起了[對於五長官的理性起源或者革命性起源的]某些疑惑。對此可以這樣解釋:他們與羅馬護民官相比已經在更大程度上變成了「合法的」公社官員。總之,斯巴達城邦的這些關鍵特徵突出表明了是一種理性設計的產物,不應被看作僅僅是古代制度的餘風。[19] 六、希臘民主化的各個階段與結果 A.差別選舉權 在希臘的其他共同體中我們不可能看到羅馬這項發展的對應現象。然而,我們到處都能看到非貴族公民反對貴族的民主運動,這在多數情況下都會導致暫時或長期排除貴族的支配。像在中世紀一樣,這既不意味著全體公民在投票權和擔任官職或參加議會的資格方面一律平等,甚至也不意味著有權居住在城鎮的所有自由家庭都能獲准進入公民聯合體。與羅馬相反,在希臘,解放了的奴隸決不屬於公民聯合體。由於投票權和任職資格最初是按照交納地租與服役的能力、後來是按照財富多寡被劃分為不同等級,生來自由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也歸於無效。這種把權利劃分為不同等級的做法,即使在雅典也從沒有被徹底消除,恰如中世紀城市的無財產階層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長期獲得與中產階級一樣的平等地位。 全體公民大會上的投票權被授予了全體依附於居民點(demes[20])並加入一個胞族軍事聯合體的土地所有者——這是「民主」的初級階段,或者也授予其他類型財產的所有者。最初的決定性資格標準是在重甲步兵中服役的自我裝備能力,這種變化就是與重甲步兵的出現聯繫在一起的。我們很快就會看到,單純劃分投票權等級決不是保持有產者階層優勢的最重要手段。像在中世紀一樣,市民大會的正式構成總有可能以諸多方式進行調整,它的正式權限也總有可能得到大量擴張,但是,這對財產所有者的社會權力並沒有帶來嚴重的破壞性影響。 民(demos)的演進在不同地方產生了不同的結果。直接結果就是民主的發展——這在某些情況下則是永久性的結果,表面上看,則類似於諸多義大利公社的情形:按照某些人口財產調查加以分類的最富有的非貴族公民階層,與貴族世家一樣獲得了議會席位和官職,前者多半是貨幣、奴隸、可租賃作坊、船舶或商業與信貸資本的所有者,後者的地位則主要是基於地產。大量的小商人、小店主和小有財產者,一般都會在法律上或者由於他們拿不出足夠的時間而在實際上始終被排除在官職之外,否則,民主化就可能繼續推進,權力最終將落入這些階層之手。然而,為了走到這一步,就必須找到辦法以減輕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經濟負擔,比如按日給他們支付津貼,而且必須降低人口財產調查對於任職資格的要求。但是,這一點以及事實上並不按照財產狀況把民正式劃分為各個階級,只是到了公元4世紀作為阿提卡民主的最終形式才實現的,而且只是發生於重甲步兵的軍事重要性蕩然無存之後。 非貴族階層的徹底勝利或者局部勝利,給古代政治聯合體的結構及其行政管理帶來了兩個特別重要的結果:[首先是強制性區域組織和區域性立法的興起;其次是行政機構中的顯貴被民的官員取而代之。] B.強制性區域組織和區域性立法的興起 我們先來看看政治聯合體日益轉變為一個強制性組織(Anstalt)的情況。這項發展的一個方面就是確立了政治分支的區域原則。像在中世紀一樣,大多數公民都是在地方城市街區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在貴族統治時期就已經如此了,而且後來至少一部分人民官員是由城區選舉產生的,在古代的貴族城市,平民也是按照區域原則加以組織的,這尤其是為了分攤徭役及其他公共負擔的目的。在羅馬,除了由氏族和庫里亞構成的三大古老的屬人部落之外,還出現了也被稱為部落的四大純區域性市區,平民獲勝之後又加入了[31個]農村部落。在斯巴達,除了三個古老的屬人宗族之外還出現了四個——後來是五個——區域性宗族。在那些特殊的希臘「民主」城邦中,民主政體的勝利也就等於是[從氏族分支]過渡到了「居民點」(民),一種區域性管區,是城邦的次級單元和在城邦中分配權利義務的基礎。我們很快就會論及這種變化的實踐意義。總之,它的結果就是城邦不再被認為是一種歃盟防禦團契和氏族聯合體,而是一種強制性的區域組織(anstaltsmässige Gebietskörperschaft)。 這項發展中的另一個因素就是在思考法律的性質時出現的變化。法律變成了強制性組織(Anstaltsrecht)的法律,對於城市區域本身的公民和居民一體有效(儘管一如我們先前看到的那樣還留存著過去事態的殘餘)。同時,它也越來越變成了理性創製的法律。無理性的超凡魅力式臨時判定對與錯,最終被成文法取而代之。與消除貴族統治並行的是開始了立法。最初它依然具有調停人(aisymnetes)進行超凡魅力立法的形式。但很久以前我們就看到了公民大會(ekklesia)在持續地(最終是不間斷地)制定新法律,看到了一種受制定法約束的純世俗的司法行政,比如在羅馬就要受到執政官敕令的約束。在雅典,最後發展到每年都要徵求民意來決定現行法律應予保留還是修訂。這表明提案獲得了多麼廣泛的承認,它意味著有效的法律是人為創製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是人為創製的,應當以它要適用的人們所達成的共識為基礎。誠然,在古典民主時期,比如在5和4世紀的雅典,這種觀念尚未普及。並不是民的任何決議(psephisma)都會成為法律(nomos),甚至確立了普遍規範的決議也並非都能成為法律。民的決議也有可能被視為非法,然後可能會在阿提卡的陪審法庭(heliaia)面前遭到任何市民的質疑。至少在那時,民的決議本身還不能創製法律。實際的法律制定過程採取的是法律辯論的形式,開始是由某個公民針對舊有的或者新提出的規則應否視為有效而倡言一項新的法律提案,然後在一個專門的陪審團nomothetai(立法者)面前進行辯論;這顯然是舊時法律性質觀的一種相當古怪的餘風,它只是到了很晚的時候才消失的。[21]但是,雅典人通過厄菲阿爾特的法律[公元前462年],廢除了一直由阿雷奧帕古斯代理行使的宗教和貴族的否決權,從而邁出了最早的關鍵一步——開始接受理性創製法律的觀念。 C.民主制官員取代顯貴 應當指出,「民主化」的另一個結果就是接踵而至的行政革命。憑藉家族或官職超凡魅力進行統治的顯貴被民的公務員取而代之,後者都是選舉產生或者經抽籤選取短期任職,他們對全體大會負責,有時還可以罷免,甚或完全從屬於民本身。這種新型官員都是「公務員」,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務員。他們的開銷僅能得到適當的補償,或者像同樣經抽籤選取的陪審員一樣按日領受津貼。如此一來,再加上短期任職以及往往還禁止重新當選,便阻止了現代官員那種職業特性的發展。公務員不存在職業性的職位序列,也沒有特殊的身份榮譽。履行公務都是一種間歇性活動,多數任職者都無需全力以赴,即使對於無財產者來說,官職收入也僅僅是一筆附帶收入,儘管那是值得嚮往的收入。誠然,最高的政治職位,尤其是軍事職位,都會要求任職者具有全力工作的能力,因此也只能由富人充任。擔任雅典的財政官員則需要高額財富擔保,類似於我們的債券保證金(職務擔保金)。實際上,這些高級官職都是榮譽性的(無薪)職位。 伯里克利時代雅典高度發達的民主制所產生的實際的政治領袖,即煽動家,形式上一般都擔任著主要的軍事職位。不過事實上,他的權力不是依賴於法律或官職,而是完全依賴於個人影響和民的信任。因此,他的職位既不是「正當的」,甚至也不是「合法的」,儘管整個民主制政體都在適應他的存在,一如現代的英國政體在適應內閣的存在,而內閣並非憑藉由成文法調整的權限進行統治。還可以進一步加以比較,例如,除了細節上的差異之外,由於煽動家領導無方而對他提出的指控,就相當於對英國國會的不信任投票,而英國國會在形式上同樣不是通過立法創設的。其成員均由抽籤選任的雅典議會,如今變成了僅僅是民的執行委員會;它喪失了司法權限,但卻獲得了對於全體大會議事日程(通過probouleuma)以及對於財政問題的控制權。[22] 在中世紀各城市,人民奪取權力也產生了類似的結果:一方面是大量修訂城市的法律書籍,編纂民事與訴訟法典,各種各樣的制定法確實數不勝數,另一方面則是官員的規模達到了高潮,典型的是在日耳曼的一些小城市裡,有時居然能看到五六十個種類的官員。除了襄理市長的輔助職員和執達官以外,我們還能看到大量的專業化官員,他們只是間歇性地行使職務,其官職收入主要是得自手續費,這只是一種附帶收入,儘管也是一種值得嚮往的收入。古代與中世紀城市——至少是那些大城市——的另一個共同特徵是,大量放在今天一般都由定期舉行的代表大會處理的事務,可能會交由經投票或抽籤選出的專門委員會處理。比如在希臘的古代時期,立法就是以這種方式組織的,但是還有其他政治功能,比如在雅典還包括批准盟約誓言和分配同盟交納的貢金。在中世紀,官員(特別是比較重要的官員)和立法機構主要成員的選舉,往往也是採取這樣的方式。這是一種代議制的替代做法,那時並不存在現代形式的代議制。如果說存在這樣的「代表」,也僅僅是代表聯合體,這與當時的發展狀態相適應,因為那裡的所有政治權利都具有傳統身份榮譽的性質或者特權性質。在古代民主制度中,被如此代表的單元可能是一些加入禮拜共同體或政治共同體(城邦)的聯合體,或者是一個同盟的組成部分;在中世紀,它們可能是一些同業公會以及其他團體。被代表的只是聯合體的專有權利,而不是像現代議會那樣代表區域範圍內不同「選民」的權利。 七、非正當統治權:古代僭主 古代與中世紀城市的另一個共同特徵就是城市僭主的出現,或者至少是試圖建立僭主統治。它在這兩個時期都是一種地方特有的現象。公元前7到6世紀的希臘本土,諸多大城市——其中也包括雅典——的政府都把持在僭主手中,但它們的存續只有幾代人的時間。[23]那裡的城市特權一般只是在被某種優勢的軍事力量征服之後才歸於消亡的。與此相反,在殖民地區,比如在小亞細亞,尤其是在西西里,城市的僭主統治要持久得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城邦提供了決定性的體制,直到城邦崩潰為止。 僭主統治到處都是身份群體鬥爭的產物。在少數情況下,比如在敘拉古,似乎是被民排擠到一隅的貴族群體幫助一個僭主確立了統治的。但總的來說,僭主統治的基礎都是中產階級以及貴族的債戶,他們的敵人就是遭到他們驅逐,財產被他們沒收並圖謀反擊的貴族世家。從這裡的表述中可以看到的是古代世界典型的階級反差,即作為債權人的城市軍事貴族和作為債務人的農民之間的反差,從以色列和美索不達米亞到希臘和義大利世界,這種反差隨處可見。在巴比倫,鄉村地區幾乎完全為貴族所有,農民變成了他們的科洛尼。在以色列,債奴是「約書」(「Book of Covenant」)[見《出埃及記》21;1—6;《尼希米記》,10;31]進行調整的主題之一,從亞比米勒到馬加比的所有篡奪者都是在逃亡的債務奴隸當中尋求支持。《申命記》的允諾是有效的,即以色列將「借(錢)給許多國民」[見《申命記》,15:6],這就意味著耶路撒冷的市民將成為債主和貴族,而所有其他人都是以色列人的債奴和農民。希臘與羅馬的階級反差與此類似。僭主統治一旦確立,通常都會得到小農、與小農結盟的貴族朋黨以及城市中產階級的支持。僭主統治一般都要依靠一支衛隊,而希臘的民眾領袖,比如庇西特拉圖(65),得到市民的這種護衛通常恰恰就是邁出了確立僭主統治的第一步,猶如後來中世紀義大利人民領袖的情形。僭主也會利用僱傭兵。他們的根本方略往往就是力圖消除階級和身份衝突,完全類似於查隆達斯和梭倫等等調停人的方略。[24]表面上看,指定一個調停人以重整城邦與法律還是推舉出一個僭主,對於解決同一些問題往往都是可供選擇的辦法。至少在希臘本土,調停人和僭主的社會與經濟政策都在試圖阻止農民的土地被賣給城市貴族,阻止農民流入城市。在某些地方他們還力圖限制奴隸買賣、奢侈品消費、中間貿易和穀物輸出——所有這些舉措都表明了一種實質上的小資產階級經濟政策的特性,相當於後面就要討論的中世紀「城市經濟」政策[見下文十,E]。 僭主們都會自認為,而且在任何地方也都會被認為是明確的「非正當」統治者。這使他們的整個地位——無論在宗教還是政治方面——都不同於古老的城邦王權。非常自然,他們都是新興的情感型禮拜,特別是酒神狄俄尼索斯禮拜的支持者。一般來說,他們都會盡力保持公社體制的外在形式,由此保持他們權利要求的合法性。僭主統治垮台後,僭主的政權一般都會落入大為削弱了的貴族階層手中,因此他們將不得不對民做出廣泛的讓步以爭取非貴族的合作,這是驅逐僭主所必需的。在雅典,庇西特拉圖家族被驅逐後,接踵而至的便是克利斯提尼的中產階級民主。事實上,在某些地方,接替了僭主的是商人的財閥統治。這種以經濟上的階級衝突為基礎的早期僭主統治類型,常常作為先驅,至少在希臘本土有效地促進了以金錢政治或民主政治消解身份鬥爭。相反,在晚期的希臘化時代,不論建立僭主統治的嘗試成敗與否,都是民的擴張政策的產物,其源就在於民的軍事利益,對此後面將會論及。像亞西比德與來山德(66)那樣獲勝的軍事領袖,[25]都會試圖建立這種類型的僭主統治。在希臘本土,這樣的嘗試直到希臘化時代之前始終毫無成效,民的軍事帝國結構再次土崩瓦解,其中原因將在下面討論[見下文(五),七]。相比之下,在西西里,早期對第勒尼安海的海上擴張以及後來的全民抵禦迦太基,都是在僭主領導下進行的,他們藉助市民軍和僱傭軍的支持,並採取極端無情的東方式手段——比如強迫大量僱傭軍入籍和重新安置被征服城邦的人口,建立了一個跨地區的軍事君主國。最後,羅馬早期共和時代有可能導致僭主統治的各項發展同樣無果而終,在進行大規模征服之後,由於內部的社會與經濟原因——後面將會單獨討論一而終於成為一個軍事君主國的犧牲品。 八、非正當統治權:中世紀的僭主政治 中世紀的城市僭主統治基本上局限於義大利範圍內,儘管不是絕對如此。愛德華•麥耶把義大利僭主政治(signoria)比做古代的僭主統治,[26]而兩者的確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前者也是主要由與身份群體其他成員對立的富有家族建立的;這是西歐最早的利用(越來越多)被任命的官員,以理性行政為基礎進行統治的政治權力;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仍然保留了傳統公社體制的某些形式。但除此以外,也必須看到一些重大差異。首先,儘管我們的確能夠發現僭主政治往往是直接產生於身份鬥爭,但它多半只是在人民獲勝之後,某些情況下只是在很久以後才第一次出現。此外,僭主政治多數是從合法的人民官職直接發展而來,而希臘古代時期的城邦僭主統治一般只是貴族統治與金錢政治或民主政治之間的過渡現象。 特別是,一如厄•札爾策非常清楚地表明的那樣,各種義大利僭主政治在形式上的發展都經歷了若干不同的過程。[27]一個僭主群體,一個完整的系列,乃是人民起義的直接產物,是從它的新官職發展出來的。人民領袖、商團行政官或者還有公社波德斯塔,最終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任期越來越長,有的甚至終身任職。早在13世紀中葉的皮亞琴察、帕爾馬、洛迪和米蘭就已經能夠看到這種長期任職的最高官員了。到13世紀末,維斯孔蒂家族(67)在米蘭的統治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世襲統治,一如斯卡拉家族(68)在維羅納和埃斯特家族(69)在摩德納的統治。除了向終身任職的發展以及最初是實際的,後來則成為法定的官職可繼承性以外,還有一個並行的現象,即最高官員的管轄權範圍不斷擴大。開始是作為一種「仲裁權」[28],是純粹的政治懲罰權,進而發展為一種普遍授權(arbitrium generale(70))、可以頒布所有命令以抗衡議會和公社,最終則發展為一種統治權(dominium),有權以自由酌處權治理城市,有權選任官員,有權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飭令。 權力的這種歸屬有兩個不同的政治原因,但兩者實際上往往是重合的。一個就是政黨政治造成的問題,尤其是敗方對邦國的生存、因而還有對經濟現狀,特別是對土地所有權帶來的不斷威脅。貴族習慣於在戰爭中求存以及對陰謀懷有的長期恐懼,尤其需要任用權力不受限制的黨魁。第二個原因可見於對外的戰爭中,即被相鄰公社或諸侯征服的威脅,一旦這個因素占了主導地位,通常就會產生一個專門的軍事統帥(capitano della guerra),而不是產生人民領袖的政黨領導權,前者要麼是一個外來的諸侯,要麼就是一個傭兵首領,這為僭主政治提供了源泉。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城市自願屈從於諸侯的統治以確保他能幫助抵禦外來威脅,往往都是採取嚴格限制統治權的方式。在城市內部,廣大下層手工業者對行政管理的積極參與總是會遭到排斥,一個謀求權力者通常都能獲得來自他們的支持,其中部分原因是,對於這些群體來說,一次權力更迭並不會帶來任何損失,而一個王室的出現還有可能帶來經濟實惠;還有一部分原因則是大眾在情感上很容易為個人力量的誇示而傾倒。一般來說,懷有僭主政治抱負的人總是要利用「議會」去影響權力的轉移。[29]但在受到政治或經濟對頭的威脅時,貴族世家或商人階層有時也會利用僭主政治手段,而在開始時誰也不會認為這是在永久性地建立一個君主國。有些城市本身——比如熱那亞——曾一再對那些由它們自身託付了統治權的強大君主施加非常苛刻的限制條件,尤其是包括對君主的軍權限制,並且明確固定了貨幣支付量,有時甚至還會拋棄這種「護國公」。如果統治者是個外來的君主,這種做法一般都能奏效,比如熱那亞就曾解僱了法國國王。不過,一旦僭主在城內定居下來,要想和他作對就難乎其難了。 九、市民的平定與僭主的合法化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市民的抵抗力量和抵抗傾向都會趨於衰落。僭主會以僱傭軍為基礎,而且會越來越多地以聯手合法權威為基礎進行統治。在義大利,除了威尼斯和熱那亞以外,藉助西班牙軍隊制服了佛羅倫薩[1530年]之後,世襲僭主便構成了一種由於帝國與教皇的承認而最終得以合法化的城市統治形式。然而,市民的抵抗之所以越來越微弱,還應當由其他一些獨立因素加以說明。這裡也像別處一樣,一個王室的存在也會產生自己的支持力量,其表現形式是由於它的存續而享有了社會與經濟既得利益的新興貴族階層與資產階級。需求的日益精緻和經濟擴張的逐漸減弱,加之上層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越來越不易承受好戰的騷亂;由於競爭日益加劇以及經濟與社會日趨穩定,經濟上活躍的群體在政治上的抱負普遍衰減,結果是這些群體越來越專心致志於有利可圖的經濟活動,或者安靜地享受租息收入;最後,諸侯們普遍實行的政策也是推動這兩個方面的發展以鞏固自身的優勢地位——所有這一切都會導致對城市政治命運的關切迅速衰退。不論是法國那樣的大規模君主國還是各個城市的僭主,都要指靠下層民眾對城市平定局面的關切,並調整聲稱保護小市民「生計」的經濟管理方式。法國王室藉助小資產階級利益集團而制服了各個城市,在義大利,同樣的趨勢則為僭主提供了支持。 然而,最重要的因素則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政治發展:市民的平定——使它專心致志於經濟關切,使它越來越不習慣軍事服務,最後是諸侯們從容不迫地解除城市人口的武裝。誠然,他們並不總是一開始就採取這樣的政策,事實上,某些諸侯還發展出了最早的理性徵兵制。但是,這些很快就發展為僅僅徵召窮人服役,儘管初衷並非如此;它符合家產制軍隊組織的一般類型,對共和制市民軍隊的精神根本就一無所知。逐漸過渡到使用僱傭軍,並過渡到利用經營者(傭兵首領)去組建和領導軍隊這樣的資本主義方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為諸侯們提供了便利條件,而市民在經濟上的日益不可或缺,以及軍事事務上越來越需要職業訓練,則必然會帶來這樣的變化。這些因素早在自由公社時代就已經為平定市民和解除他們的武裝發揮作用了。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城市諸侯與那些大王朝的個人及政治關係,與這些力量作對的任何市民起義根本就沒有成功的希望。因此,同一些因素最終也為僭主政治提供了發展為世襲家產制王權的機會,這些因素的普遍意義我們已經討論過了:市民在經濟上越來越專心致志,資產階級當中受過教育的階層越來越不適應軍旅生活,軍事技術在職業軍隊方向上的不斷理性化,另外還有貴族、食利者、受俸者等等身份群體的發展——他們由於一個王室的存在而享有了經濟或社會上的既得利益。只要是利用了這些機會,僭主政治也就由此進入了正當權力的領域。 這裡格外意味深長的是,僭主政治的政策與古代僭主統治的政策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即打破城市對於鄉村的政治與經濟壟斷地位。像在古代一樣,覬覦權力者常常藉助於農村人口強求統治權的轉讓——比如在1328年的帕杜阿。[30]為了自身的經濟優勢並出於政治上的原因,自由的城市公民往往在取得對貴族的勝利之後便摧毀鄉村的采邑制度,解放農民並推動土地向出價最高者自由轉讓。市民從封建領主那裡大量獲得不動產,都是在富人的統治下發生的,在托斯卡納,以農民的強迫勞役為基礎的采邑制度則被代之以mezzadria(分益耕種)租賃制,後者特別適合於主要居住在城市的土地所有者與其農村租戶的關係,因為這些土地所有者只是把鄉村當做villegiatura(度假地)。[31]然而,農村人口——即使是農民土地所有者——仍然根本不得參與政治權力。正如分益耕種租賃制適合城市土地所有者的經濟利益一樣,城市對鄉村的政策也是為了城市消費者的利益,在行會獲勝之後還是為了城市生產者的利益。任何地方諸侯的政策都不可能立即改變這種狀況,有些地方從來就毫無改變。18世紀托斯卡納的利奧波德大公著名的重農主義政策乃是受到了某些自然法觀念的影響,而不是——至少主要不是——為了農民的利益。[32]但是無論如何,諸侯們的政策就總體而言都是為了平衡利益和避免尖銳的衝突,無疑已經不再是城市公民單純把鄉村用做達到自身目的的手段的政策了。 城市諸侯的支配範圍往往包括若干城市,最後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如此。但他們並沒有使這些一直保持了獨立的城市區域產生出現代意義上的統一國家。恰恰相反,一個諸侯統治下的各個城市,常常繼續有權並有機會通過各自的代表相互交往。它們的憲法無疑並不合乎標準,它們也沒有變成[下級]市政當局,單憑國家的授權而行使某些國家職能。這種發展只是逐步出現的,與此同時出現的則是現代家產制大國的類似轉變。早在中世紀的西西里王國,但還有其他一些古老的家產制君主國那裡就已眾所周知的各等級代表,在由城市地區發展而來的公國中卻根本就不存在。僭主政治的重要組織創新在於這樣一些發展之中:(1)除了選舉產生並短期任職的公社官員之外還出現了受僱不定期任職的諸侯官員,(2)尤其是為了承擔財政與軍事職能而發展出了中央團契機構。這些實際上都是邁向行政理性化的重要步驟。城市僭主政治能夠確立理性的諸侯行政,在技術上還得助於這一事實:許多公社已經為了自身的財政與軍事利益而產生出了在那個時代來說殊非尋常的大量統計學記錄,記賬和存檔方法在城市銀行中得到了技術發展。然而,在不容置疑的行政理性化過程中發揮了更大作用的,恐怕一是來自威尼斯、一是來自西西里王國這樣兩個榜樣的影響——大概更多的是通過刺激作用而不是通過直接照搬。 十、城市自治、資本主義以及家產官僚制:概述 義大利各城市先是經歷了作為家產制或封建制結構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階段,然後經歷了通過革命而獲得獨立並由地方顯貴,繼而由行會執政的時期,接下來是通過僭主政治,最後是作為一種相對理性的家產制聯合體的組成部分再次獲得獨立地位,這種迂迴道路在西方範圍內並沒有完全相同的現象,尤其是沒有與其相同的僭主政治,充其量只能看到與僭主的直接前驅——人民領袖——相類似的現象,即阿爾卑斯山以北地區某些強有力的市長。但惟獨在一個方面,這種迂迴發展的類型卻是普遍現象:在加洛林王朝時期,城市無非是——或者說幾乎只是——僅僅因為身份結構的某些特殊性而不同於其他行政單元的行政區,並且在現代家產制國家,它們只是因為某些法人特權而再次非常接近於這種地位。在這個過渡時期,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到處都是享有自治政治權利並實施自主經濟政策的「公社」。 古代的發展與此類似。然而,正如我們所知,現代資本主義和「國家」都不是在古代城市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中世紀的城市卻是作為關鍵因素之一與這兩種現象的產生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雖然它不是惟一重要的預備性發展階段,且無疑也不是這些發展的載體。因此,儘管存在種種外表的相似性,我們在古代與中世紀的城市發展之間應該能發現某些極為深刻的差異。接下來我們就要討論這個問題。 如果把這兩個時期最具典型形式的城市類型並列在一起,我們就能極為容易地看出這些差異。不過,在進行這種比較之前,我們應該強調指出,在中世紀城市當中也存在著重大的結構差異,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是附帶討論過這些差異。但是,我們暫時只應扼要敘述一下中世紀城市在享有最大程度獨立性時代的總體情況,從中我們也許有望找出它們最高度發達的明確特徵。 在城市自治的極盛時期,中世紀城市的成就體現出了極為多樣的形式,可以概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A.政治自治 中世紀城市獲得了政治獨立,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實施擴張主義對外政策,維持一支常備軍事力量,締結聯盟,進行長期戰爭,控制大片農村地區,有時還完全臣服其他城市並獲取海外殖民地。在獲取海外殖民地方面只有兩個義大利沿海城市[威尼斯與熱那亞]獲得了長期的成功;北部與中部義大利以及瑞士的某些公社在某些時期獲得了對大片領土的支配權和國際政治的重要地位,佛蘭芒和北德意志漢薩同盟某些城市以及少數其他城市的所獲就少得多。但是,絕大多數城市從來沒有在直接鄰近的周邊農村地區和若干小城鎮以外實施過區域統治;南義大利和西西里各城市就是如此,西班牙各城市也是如此(有一個短時期除外),法國各城市同樣如此(除了一個較長時期的區域擴張插曲之外),英國與日耳曼各城市從一開始就是如此(但也有例外,比如已經提到的北德意志和佛蘭芒各城市,某些南德意志和瑞士城市,以及[13世紀]短期的城市同盟期間那些西德意志城市)。事實上,這些城市很多都維持著一支常備的城防力量(比如法國直到很晚的時期還是這樣),要不然就是維持一支強制徵召的民兵以守衛城池,有時還會強大到足以和其他城市結盟以實現Landfrieden(區域「和平」)、摧毀強盜貴族(71)的城堡並干預國內仇殺。但它們無一試圖以義大利和漢薩同盟各城市的方式長期捲入國際政治。 這些城市大都會派出代表常駐王國或者地方性的等級會議,儘管它們在這些機構中被置於從屬的地位,但由於它們的財政實力,卻往往能夠獲得決定性的發言權。英國的下院議員就是最重要的範例,儘管他們既不是城市公社的代表,也不是各種身份群體的法人代表。但許多城市甚至沒有行使過這樣的權利(在此談論法律史的細節會令我們離題太遠)。在歐洲大陸,現代家產制官僚國家最終剝奪了絕大多數城市的政治自治,也剝奪了它們用於治安目的之外的軍事力量。只有那些以小型結構的形式發展起來的家產制國家,才不得不允許某些城邦繼續保持獨立的政治存在,比如德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我們應當再次指出英國的特殊發展歷程,因為那裡不存在一種家產官僚制。在中央行政的嚴密組織下,英國的各城市從未發展出各自為政的政治野心,因為它們都是作為一個群體在議會中捍衛自身的利益。它們也曾形成過貿易卡特爾,但從未像在大陸那樣產生過政治上的城市同盟。它們是一個特權顯貴階層的法人團體,它們的善意對於國家來說在財政上是不可或缺的。在都鐸王朝統治時期,王室曾試圖消滅它們的特權,但斯圖亞特家族的垮台使這種努力無果而終。從那時起,它們一直就是有權選舉議會代表的法人團體,「影響力王國」與貴族派系都在利用那些往往小得可憐而且很容易收買的選舉團[「rotten borough」(72)]——它們有許多都是被人代表的——以獲得順從的議會多數。 B.自主的法律創製 城市——在城市內部還是由[舊時的]基爾特及[後來的]「行會」——自主的法律創製,乃是政治獨立的義大利各城市得以充分行使的一種權利,西班牙、英國以及相當一部分法國與日耳曼城市有時也享有這種權利,儘管它並非始終都是由特許狀明確授予的。針對城市土地所有權、市場關係和貿易等等問題,由市民擔任陪審員(Schöffen)的城市法院會適用一套專門用於特定城市全體市民的統一法律。法律本身可能是基於習慣或自主的立法,也有可能是基於模仿、借鑑或者把另一個城市的法律體系強加在建城特許狀中。城市法院在審判程序中越來越排斥決鬥、神明裁判、氏族誓言等等無理性與巫術性舉證手段,並支持理性的舉證程序。然而,不應認為這是一個直線發展過程,城市法院堅持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有時則意味著保留更古老的法律形式而不顧王室法院的理性革新——比如英國的情況(那裡沒有陪審團),或者是保存中世紀的法律,反對羅馬法的滲透——比如歐洲大陸的情況。在歐洲大陸,對資本主義有很強適應性的法律制度,恰恰是來源於城市法律體系,而不是來源於羅馬(或日耳曼)的「國內法」(Landrecht),因為早期的資本主義利益集團正是在城市中享有了某些自治權。 城市方面則會力圖確立這樣的規則:基爾特與「行會」未經司法行政官同意不得[為自己的法庭]立法,或者至少是力求把這種立法限制在指定給基爾特的管轄區域之內。所有那些不得不應付一個政治領主或采邑制城市領主的城市——這意味著就是義大利以外的所有城市——在城市自治的範圍以及議會和同業公會之間立法權的分配上從來都是不穩定的,而且從來都是一個權力的問題。 發展中的家產官僚制國家到處都會逐漸剝奪城市的自治權。在英國,都鐸王朝第一次系統地提出要堅持這樣的原則:城市以及「行會」應該是按照明確目的以法人方式組織起來的國家制度,其享有的權利不得超出特許狀規定的特權範圍,立法權僅對作為法人團體成員的公民具有約束力。對這些限制的任何逾越都將被用作通過quo warranto(責問令狀)撤銷特許狀的一種機會(詹姆士二世時期倫敦還曾有此遭遇)。照此看來,正如我們知道的那樣,該城市並非一個「區域實體」,而是地方身份群體的特權聯合體(ständischer Verband),它的行政受到了樞密院的持續干預。在法國,各個城市到16世紀都被剝奪了治安事務以外的全部司法權,一切財政方面的重要法令均需國家當局的批准。在中歐,城市的自治在區域諸侯統治下一般都被徹底打破了。 C.獨立狀態 除了義大利的城市以外,只有極少數城市達到了充分的獨立狀態,即只有它們才擁有自己的司法與行政機構。非義大利城市往往只能在較低級[非首都]管轄權方面獲得這種獨立狀態,通常都會保留向王室法院或者最高區域法院上訴的權利。凡是由來自市民的陪審員(Schöffen)決定是否通過判決的地方,司法首腦的身份也就主要成了一個財政利益的問題,城市往往並不認為有必要專擅或購買正式的管轄權。在它們看來,重要的是城市應當是一個獨立的司法轄區,任用選自本區的陪審員。至少對於較低級的管轄權來說,這種權利在相對較早的時代就已經實現了,首都的管轄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絕大多數城市還實現了由現職陪審團不受領主幹預地獨立選舉或補選陪審員。同樣重要的還有獲得了這樣的特權:市民只需對本城法院負責。 關於城市行政機構——市議會——的發展,我們不可能放在這裡研究。這樣一個擁有廣泛行政權力的機構的存在,乃是中世紀鼎盛時期每一個西歐與北歐城市公社的共同標誌。它的構成方式可謂數不勝數,這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各種身份群體的實際權力地位,它們包括貴族世家(地租與貨幣財富的所有者、金融家與偶爾為之的商人),多被吸收進「行會」的資產階級商人(遠程貿易商、大型零售商以及工業生產的包出制經營者),最後還有那些名副其實的純工匠「行會」。另一方面,城市市民與城市的政治或采邑領主之間經濟實力的平衡,則要決定於後者持續參與市議會提名的程度,因而決定於城市在多大程度上仍然是不完全他主的城市。一個直接相關的因素是領主對貨幣的需求,因為這將使購買他的城市權利成為可能,當然,這一點的主要一面就是城市的財政力量。然而,城市領主的財政需求與城市的財政實力[對於兩者的相對力量來說]並非惟一關鍵的因素——如果城市領主擁有政治上的權力手段的話。在法國,腓力•奧古斯都[1180—1223在位]統治時期仍與城市結為同盟的王室政府以及在較低程度上還有其他封建領主,在13世紀就已經因為大量的貨幣需求而以pariage契約(73)的形式獲得了參與填補行政職位的權利,以及對於城市司法行政官的職務行為、尤其是對國王所特別關注的財政領域的監控權利,還有批准當選執政官任職的權利。[33]到15世紀,王室地方法官(Prévot)還在主持市民全體大會。最後,到黎塞留和路易十四時代,城市的官職已經完全控制在王室監督官(74)手中,國家的財政困境導致了城市與國家官職成了出售供應的對象。 家產官僚制國家把城市的行政機構改造成為特權身份群體的法人代表,其管轄權僅僅適用於他們的共同利益範圍,但是對於國家行政職能卻沒有任何重大意義。英國國家不得不保留了城市法人的獨立狀態,因為它們都是議會的選舉主體,當國家希望地方聯合體履行那些由我們今天的市政當局履行的職能時,它會幹脆繞開城市並利用堂區或者某些新建的其他聯合體來執行這些任務,而屬於堂區的不僅包括享有特權的法人成員,還包括所有合格的居民。但在多數時候,家產官僚制會幹脆把城市司法行政官變成君主的代理人,與所有其他代理人一般無二。 D.稅務自主 接下來我們看看城市對其市民的徵稅權力以及由外部權力豁免城市稅賦的問題。城市獲得的前一種權力在範圍上變化極大,而城市領主的控制權往往會在某種程度上得以保留,儘管有時也會被徹底廢除。英國的城市從來就沒有獲得正式的徵稅自主權,並且開徵任何新稅始終都需要王室同意。全部免除對外的租(zins)稅義務極為罕見。政治上沒有獲得自治的城市只有在承擔了包稅義務之後才能得到這種豁免,這需要一勞永逸地清償城市領主的債務,或者——更常見的是——定期支付一筆總額費用,然後才能自行管理王稅的徵收(英國的firma burgi)解除這種對外的義務到處都會繼之以最徹底地解除市民原先對法律領主或采邑領主的個人服從義務所產生的種種個人義務。 典型的家產官僚制國家獲勝之後,往往都會出於稅收目的將城市和鄉村加以區別對待,試圖通過一種專門的城市稅——即貨物稅——平等地對待生產與消費,同時剝奪城市的幾乎全部自主徵稅權。在英國,強加給作為法人團體的城市的稅負幾乎無足輕重,因為新的行政任務大都交給了其他類型的共同體。自馬薩林(75)內閣統治時期以來,法國王室占用了貨物稅(入市稅)的一半,而所有城市的財政活動與內部稅收早就被置於國家控制之下了。就這方面而言,中歐的城市機構也變成了幾乎是純粹的國家機關。 E.市場權利和自主的城市經濟政策 有權控制市場;自主的貿易與行業調整以及專營壟斷權。——市場乃是任何一個中世紀城市的組成部分,市議會到處都在很大程度上從城市領主手中取得了市場監督權。到後來的各個時期,對貿易和生產的調整要麼集中在市政當局手中,要麼集中在以地方權力結構為靠山的行業聯合體手中,城市領主繼續被大大排除在外。 城市的經濟調整政策包括了[相當廣泛的活動與動因]。[34]對產品實施質量控制,部分是為了提高行業聲譽、從而增加出口收益,部分則是為了城市消費者的利益。實施價格控制基本上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另一個目標是為了保護小市民的「生計」,辦法是限制學徒工和僱傭工的數量,有時也限制師傅的數量;隨著維持生存的空間逐漸逼仄,本地子弟,尤其是師傅的兒子們對師傅地位的壟斷也日趨強化。凡是同業公會控制了經濟調整的地方,它們都會禁止包出制、控制資本借貸、調整與組織原材料供應、有時還銷售製成品,以此盡力抵制對局外人和大經營者的資本主義依賴。不過尤其重要的是,城市會力求阻止來自它所支配的鄉村地區的競爭,因此它會盡力遏制開辦農村工業經營,迫使農民(為了城市生產者的利益)在城市市場上購買必需品,並(為了城市消費者的利益)在城市市場、且只能在城市市場上出售自己的產品。還是為了城市消費者(有時也為了原材料的工業用戶)的利益,城市還會試圖阻止在城市市場以外「囤積壟斷」商品。最後,為了城市商人的利益,城市會力求對過境貨物實施「大宗」壟斷與經紀壟斷,同時卻又力圖獲取對外的自由貿易特權。 所謂「城市經濟」之經濟政策(Stadtwirtschaftspolitik)的這些核心要點,雖然因為相互衝突的利益集團有著各種妥協的可能性而多有變化,但幾乎在任何地方都能看到它們的主要特徵。任何特定城市的政策發展方向都不僅取決於城市內部有關各方的權力關係,而且還取決於他們能夠獲得經濟機遇的空間有多大。擴張經濟機遇的空間在定居初期就促使各項政策以擴大市場為目標,中世紀結束以後,這種空間的侷促便帶來了壟斷化的趨勢。不過,除了這些通則以外,每個城市都有與競爭者的利益相衝突的自身利益,特別是在南方那些遠程貿易城市之間,一直就盛行著生死攸關的鬥爭。 在制服了城市以後的發展階段,家產官僚制國家根本不會有意和「城市經濟」政策徹底決裂,恰恰相反,為了自身的財政利益,國家會更加關心城市的經濟繁榮和它們的工業,關心對城市「生計」的保護以維持人口規模,正如它從重商主義貿易政策角度關心鼓勵對外貿易一樣;它的對外貿易舉措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會照搬城市的遠程貿易政策。家產制國家會盡力平衡城市與其他群體相互衝突的利益,尤其是力求把小資產階級保護「生計」的態度與善待資本主義活動的政策協調起來。差不多直到法國大革命前夜,只是在地方壟斷和市民特權阻礙了家產制國家本身更具資本主義取向的壟斷政策與特權的時候,國家才打破了傳統經濟政策的各項原則。毫無疑問,這在具體情況下甚至會導致對市民經濟特權的極大破壞,但只是在一些特殊的地區才意味著與傳統態度的有意決裂。不過由此,城市經濟政策與經濟調整的自主權也就蕩然無存了,這一點當然具有間接的重大意義。 然而,更為關鍵的是,城市不能再像家產官僚制君主那樣利用軍事一政治權力手段為自身的利益服務了。甚至家產制國家的政策所提供的新的經濟機遇,作為公共實體的城市也只能偶爾像君主們可能和實際上所做的那樣加以利用。箇中原因從本質上說就在於,這些機遇僅僅是對個人、尤其是對享有社會特權的個人開放的;因此我們發現,英國與法國家產制那些典型的享有壟斷主義特權的國內及海外經營事業,其參與者除了國王以外大多都是土地貴族和高級官員,相對來說市民的成分很少。誠然,偶爾也能看到某些城市——比如法蘭克福——不顧這些障礙、為了城市的利益而參與投機性的對外經營,有時規模還會非常巨大,但多數情況下最終都會使它們大受其害,因為,哪怕有一次失敗,也必然會給予它們沉重的打擊,程度會遠甚於對一個更大的政治單元的打擊。 許多城市的經濟衰退,特別是在16世紀以後,某種程度上只能以貿易路徑的變化(同一時期的英國恰恰也出現了這種變化)、某種程度上也只能以非城市勞動力基礎上的大型家庭工業的產生來說明。要從最大程度上加以說明,就必須考慮到其他一些更為普遍的條件,其中首先是這一事實:被整合進「城市經濟」的傳統經營形式已經不再是能夠產生真正巨額利潤的形式了,而且,一如早先封建軍事技術的情況那樣,政治取向的經營以及工商業資本主義的經營也根本無法在「城市經濟」類型的政策中找到有力支持了。即使固定在城市裡從事這樣的經營,從事經營的也不再是與當地具體的市民聯合體拴在一起的經營者了。新的資本主義企業落戶在適合於它們發展的新地方,為了尋求幫助——因為畢竟還需要這種幫助——以保護自身利益,經營者如今要訴諸當地市民聯合體以外的力量。英國的不奉國教者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宗教宣誓法》[35]頒布以後,他們始終被排斥在統治的城市法人團體之外,所以,英國的大型現代工商業城市全都是在古老的特權法人團體管轄區域——亦即在它們的壟斷權範圍——之外出現的。正是由於此種原因,這些城市往往都會展示出一種完全擬古的司法結構:舊式的采邑法庭,即「采邑民事法庭」和「莊園刑事法庭」,它們在利物浦一直存在[到17世紀],在曼徹斯特一直存在到現代改革,僅僅出一筆錢就可以讓采邑領主放棄法院主人的地位。[36] F.對待非市民階層的態度 中世紀城市特有的政治與經濟特點也決定於它對待非市民階層的態度,這種態度在不同的城市有著非常不同的表現。它們最初有一個共同的成分,即在經濟上與那些特殊的非城市政治結構和封建采邑結構形成了對照,這可以概括為市場與大莊園的對立。不應簡單地認為這種對立就是政治或采邑領主與城市之間的經濟「鬥爭」。當然,如果城市為了擴大自身實力而允許那些政治或采邑的人身依附者違逆他們主人的願望住到城內,甚至更糟的是允許那些非定居成員加入市民聯合體,那就會出現這樣的鬥爭。隨著諸侯們結為同盟或者由於王室的禁令,後一種做法——至少在北歐城市中——很快就變得不可能了。但是大體來說,城市本身的經濟發展在任何地方都沒有遭到反對,毋寧說,遭到反對的是城市的政治獨立,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經濟問題——因為封建貴族的特殊經濟利益和城市的商業政策及壟斷趨勢發生衝突,這種情況並非罕見。以國王為首的封建軍事利益集團,當然會懷著極大的疑慮看待他們政治領地之內那些自治堡壘的發展。總的來說,除了一些極短的時期以外,日耳曼國王從未放棄過這種疑慮。相比之下,法國和英國國王有時卻會十分友善地對待城市,部分是出於政治原因——這與他們同貴族的鬥爭有關,部分則是由於城市財政實力的重要作用。 城市的市場經濟的確在不同程度上有效瓦解了采邑結構、間接地也瓦解了封建結構,但這種趨勢未必會表現為城市與其他利益集團進行「鬥爭」的形式。恰恰相反,它們在相當廣泛的領域都有著突出的共同利益。政治和采邑領主極為關心他們有可能從農民那裡獲得的貨幣收入,而城市則能向農民的產品提供一個當地市場,從而為農民提供了以貨幣形式而不是以勞役或產品形式交納稅費的可能性,而且,城市還能向領主提供機會通過在當地市場的銷售或者通過不斷擴大的資本主義遠程貿易在海外的銷售,把實物收入變成貨幣收入而不是自己消費掉。政治和采邑領主會積極利用這些可能性,或者是要求農民交納貨幣租金,或者是利用農民被市場激發出來的利己心、通過建立更大的耕作單元提高產量,從而提供更多的產品作為適銷的實物租金。另外,地方及遠程貿易越是強勁發展,封建貴族從這種交易中徵收極為多樣的貢金時獲得的貨幣收入就會越多,德國西部地區甚至在中世紀就提供了一個突出範例。[37] 出於所有這些原因,從創建者的角度來看,創建城市主要就是一種商業經營活動,是為了創造機會謀取貨幣收入。這種經濟利益刺激東歐的貴族、尤其是波蘭貴族創建了不可勝數的「城市」,甚至在猶太人遭受大迫害時期也是如此——但往往從一開始就是失敗的,它們常常只有數百市民,有的直到19世紀百分之九十也還是猶太人。我們將會看到,這種特殊的中世紀和北歐建城類型,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活動,乃是以古代城邦為代表的軍事要塞城鎮建設的直接對立物。采邑和司法領主的所有人力物力要求都變成了租金要求,接踵而至的則是(部分是法律正式賦予的,部分是事實上的,而且範圍廣泛的)農民的經濟自由——這在城市發展薄弱的地方並不顯著。這個結果來自以下事實:在城市強勁發展的地區,領主的政治與采邑收入越來越多地得自把農民的產品或者農民交付的實物拿到市場上銷售,此外還會得自市場經濟這個來源,所有這些都會取代直接剝削臣民的個人勞役或者以古代大莊園經濟方式攤派負擔以滿足家政需求。領主以及較低程度上還有他的依附者都在越來越多地通過市場經濟來滿足需求。領主—農民關係的這種變化還有另一個重要因素,即城市市民通過贖買而使農村貴族放棄產權,從而把地產轉變為理性的經濟經營形式。然而,這一過程會遇到一些障礙:有的封建聯合體要求必須具備領有封地的資格(Lehensfähigkeit)才能獲得「貴族」土地所有權,這是阿爾卑斯山以北地區幾乎所有地方的城市貴族都無法滿足的一個條件。 總之,「貨幣經濟」本身的存在並不會產生政治或采邑領主與城市之間經濟利益的衝突,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它在某種程度上還會產生一個利益共同體。只有在領主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力圖自行生產以進入非農業市場時,才會出現純粹的經濟衝突,毫無疑問,只要能找到現成可用的勞動力,他們就會進行這種嘗試。凡是出現這種情況的地方,實際上就會爆發城市反對農村領主這種工業生產活動的鬥爭,只有在現代史的家產官僚制階段,這種鬥爭才常常以特殊的強度爆發出來。相比之下,它在中世紀根本就不是個重大問題,而且舊式采邑聯合體以及農民依附狀態的實際瓦解,往往都是貨幣經濟向前推進的結果,根本無需任何鬥爭。英國的情況就是如此。當然,在其他地方,城市都在有意識地直接推動這項發展,正如我們所知,這就是佛羅倫薩勢力範圍內發生的事情。 家產官僚制國家都會盡力協調貴族與城市之間的利益衝突。但是,由於它需要利用貴族充當軍官和文官,故此它會禁止非貴族——包括城市市民——購買貴族的不動產。 G.城市與教會 就最後這個問題而言,教會,尤其是中世紀的修道院領地,往往比世俗領主更多地處於和城市的衝突過程之中。一般來說,除了猶太人之外,神職人員就是城市內部主要的特殊另類群體了,在主教敘任權之爭導致了政教分離以後,情況就更其如此。因為,它們要求自己的不動產作為教會財產能夠廣泛免除公共負擔並享有「豁免權」,亦即擺脫一切官員——包括城市司法行政官——的管轄權範圍。作為一個等級,神職人員本身並不分擔市民的軍事義務以及其他個人義務。與此同時,這些免除了公共負擔的財產,因而還有擺脫了城市當局管轄權範圍的人數,都會由於虔誠市民的捐助而不斷增加。此外,修道院的平信徒弟兄也是一支勞動力大軍,他們不必承擔供養家庭的義務,因此,只要他們為了修道院的利益被用來進行商業化的工業生產——而這是屢見不鮮的情況,那就可以很容易地擊敗任何非修道院的競爭。另外,中世紀的修道院和宗教基金也像中世紀伊斯蘭教的臥各夫(76)一樣,最終擁有了永久性的貨幣租金來源:市場大廳、各種各樣的市場貨攤、屠宰場等等,由此不僅不在稅冊上登記,而且擺脫了城市的經濟調整,此外,它們甚至還常常要求享有對這些設置的壟斷權。即使在軍事方面,圍牆之內的修道院享有的豁免權對於城市來說也有可能是危險的。最後,要求堅持高利貸禁令的教會法庭到處都是對資產階級經營的一種威脅。市民總是試圖藉助禁令反對永久管業地產的積累以保護自身利益,正如諸侯和貴族們藉助「轉讓法」(amortization laws)保護自身利益一樣。 不過另一方面,宗教節慶也為城市貿易提供了一部分重要的贏利機會,特別是如果城市裡擁有的聖所成為朝聖者朝拜的目標且獲准免稅的話。而且,宗教捐贈一旦對市民開放布施,也就為老年人和未婚女子提供了生計。因此,到中世紀結束的時候,神職人員和修道院與市民之間儘管存在種種衝突,但雙方的關係決非勢不兩立,僅此一點就足以為宗教改革提供一個「經濟說明」。事實上,在城市公社看來,教會與修道院制度根本不像教會法規定的那樣神聖不可侵犯。已經有人完全正確地指出,主教敘任權之爭以後,隨著國王權力的收縮,宗教捐贈和修道院在日耳曼便喪失了對它們最為偏愛、能使它們免受俗人侵害的保護人,而且,如果它們試圖有力參與經濟活動的話,被它們擯棄的avourrie[38]也極容易復活(儘管形式會略有變化)。在許多情況下,城市議會會設法以各種藉口和名目迫使它們接受「保護人」和「公證人」,這些人會按照市民的利益管理教會財產,從而使它們屈從於一種監護權力,它與舊時avoué(訴訟代理人)的監護權非常類似。 相對於市民來說,神職人員聯合體作為一個身份群體的地位有著極大變化。在某些情況下,神職人員完全置身於城市法人以外,但即使情況並非如此,它也會依仗根深蒂固的身份特權而形成一個使人不安但又不可同化的另類群體。宗教改革在它的影響範圍內結束了這種事態,但城市在被家產官僚制國家制服以後,很快就不再享有從這種局面中獲利的地位了。 就最後這個方面而言,古代的發展卻經歷了一個完全不同的過程。我們越是往前追溯,就越會發現寺院的經濟地位類似於中世紀早期的教會、特別是類似於那時修道院的地位,它們的獨特之處在威尼斯的殖民地看得特別清楚[參閱上文,(三),二]。但是,進一步的發展卻沒有像在中世紀那樣走向政教分離和教會領地日益獨立,而是恰恰走向了反面。城市貴族世家占據了祭司的職位作為收費收入和權力的來源,民的統治則把它們統統變成了國家官職,變成了通常是拍賣出售的俸祿。因此,民主政體打破了祭司的政治影響,把對聖所的經濟管理轉給了公社。偉大的特爾斐阿波羅神殿和雅典的雅典娜神廟就是希臘城邦的國庫和奴隸們的儲蓄銀行,[39]其中有些神殿始終都是大土地所有者。但是,古代城市中並未出現神殿與市民行會的經濟競爭。古代世界一直沒有、也不可能出現聖所財產的世俗化,但是,古代時期曾經集中於神殿手中的貿易在實際上(儘管並非始終在形式上)達到的「世俗化」,其激進程度卻是中世紀遠遠不可比擬的。之所以出現這種差異,總的來說,實質原因就是古代時期沒有修道院和一種自治的跨地區教會組織。 古代城市市民與領主權力的衝突也像中世紀和現代初期那麼普遍;古代城市也有導致了封建制度毀滅的農民政策與農業政策,但是,這些政策的[空間]範圍在古代要大得多,它們對於城市的內部發展所具有的意義也大不同於中世紀,兩個時期的差異在這裡可謂一目了然。我們現在就要在一個總體背景中討論這種差異。 注釋 [1]布龍的改革把貴族和上流「行會」合併成了「警察」(Konstaffel)社團,在戰時提供騎兵力量。Konstaffel在議會有13名代表,一如小手工業者有13個次要「行會」。參閱A.Largiadèr,Geschichte von Stadtand Landschaft Zürich(2 vols.;Zürich;Rentsch 1945),I,133f。 [2]Paratici,「列隊行進者」,系arti——「行會」——的代名詞,大概源出基爾特列隊行進的慣例。參閱Dizionario Enciclopedico Italian,Ⅸ(1958),40。 [3]「它們[即人民的決議]應使一切成文法歸於無效並應得到極端的尊重。」語出1250年告知波德斯塔的一項布雷西亞法令;「Statuti Bresciani del secolo XⅢ」,載Historiae Patriae Monumenta,XⅥ(Torino,1876),1584。 [4]Mercanzia系佛羅倫薩人的用語,domus mercatorum或義大利語對應詞casa dei mercanti在維羅納系指「商業法庭」。參閱A.Doren,Italienische Wirtschaftsgeschichte(Jena:G.Fischer,1934),412ff。 [5]這裡的敘述似乎是本於1253年帕爾馬Ghiberto di Gente的情況。參閱Ernst Salzer,über die Anfänge der Signorie in Oberitalien(「Historische Studien」,vol.14;Berlin:Ebering,1900),150—157。 [6]梳毛工一般來說都是佛羅倫薩各行會的依附性工匠,更嚴格地說,是毛紡織業基爾特——Arte della Lana——的不熟練勞動力。在1378年7月的起義中,這些下等工匠階層終於建立了3個行會以代表他們的利益:兩個是毛紡織業及某些其他行業的熟練工行會,一個是梳毛工本身的行會。這些新的基爾特在政府中得到了三分之一的席位,但是,隨著騷亂在「漫長的酷暑」中繼續擴大,新的熟練工基爾特聯合企業家基爾特打垮了一個月以後舉行第二次起義的梳毛工,他們的行會被取締,人員被重新併入了Lana。另外兩個新的基爾特則存續了下來,並在城市政權中獲得了一席之地,直到1384年它們也被取締、成員被迫重返原來的聯合體。關於對這個「第一次無產者革命」的早期敘述,見Machiavelli's Florentine Histories,bk.Ⅲ;另請參閱A.Doren,Das Florentiner Zunftwesen vom 14.bis zum 16.Jahrhundert(Stuttgart;Cotta,1908),221—236,關於起義高潮時的種種事件,見Gene A.Brucker,Florentine Politics and Society 1343—1378(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2),chs.Ⅶ—Ⅷ。 [7]見Conte Romolo Broglio d'Ajano,「Lotte sociali a Perugia nel secolo ⅩⅣ」,載Vieteljahrschrift für Soc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ⅤⅢ(1910),337—349。這個情形見於p.334,下等行會1378年奪權事見於p.347。 [8]見Broglio d'Ajano,op.cit.,340f。cimatori即布料剪裁工。 [9] Salzer,über die Anfänge der Signorie,op.cit.,97,fn.3. [10]見Eduard Meyer,Kleine Schriften(first ed.;halle:Niemeyer,1910),373。護民官與市政官均為平民官員,與之相對的是「貴人凳」司法行政官(「curule」 magistrates)——執政官與行政司法官,他們是全共同體的官員。 [11]關於護民官的神聖權力(potestas sacrosancta)與共同體司法行政官的合法權力(potestas legitima)的鮮明對照,見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Ⅱ(2nd ed.,1877),276f.:至少從名義上說,宗教可以代替「合法的」司法行政官的法律基礎而賦予護民官以不可侵犯性。當然,實際的代替物還是平民的暴力自助。 [12]按照蒙森的說法,Auspicium imperiumque,或者「作為共同體的代表處理共同體與神和人的關係的權威」,是共同體官職全權的兩個方面。平民護民官不過是這種共同體一個組成部分的代表,所以也僅僅是擁有這些權力的一部分。參閱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I,73;Ⅱ,269ff.,272。 [13]即從公元前2世紀下半葉以後。提比略•格拉古在公元前133年成為平民護民官,其弟蓋伊是在公元前123年。關於韋伯對格拉古兄弟時期的解讀,見GAzSW,238ff.,253。 [14]奧古斯都以及後來的首席公民在他們的整個統治時期都獲取了護民官的權力(但不是藉助護民官職務本身);共和國時期的其他官職他們只是間歇性地短期擔任。參閱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Ⅱ,84 and fn.4。 [15]公元前8世紀下半葉。這次戰爭以斯巴達人征服麥西尼亞平原而告終,平原的絕大部分變成了希洛人(Helot)的土地。 [16]按照普魯塔克的說法(Lycurgus,ch.28),五長官每年都要對希洛人宣戰,「所以他們被[krypteia——見下注]謀殺並不違背神聖律法」。現在一般都認為這個故事系偽托。關於希洛人——被指定耕作武士土地的斯巴達國有奴隸——與享有一定程度自治的政治臣民珀里俄基人各自的地位,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29,36f。 [17]普魯塔克說(loc.cit.),五長官定期向農村派出由最機敏的年輕人組成的武裝集團,他們晝伏夜出並殺掉所遇到的任何希洛人,此即著名的krypteia(秘密特工)。這個故事曾被說成是在談論一支鎮壓希洛人的特別警察部隊,但如今一般都認為不太可信;其他一些古代文獻也曾提到krypteia,現在它被認為是斯巴達年輕人受教育期間一個特殊的強化人門期,見Pauly—Wissowa,RE,Ⅺ(1922),cols 2031—32「Krypteia」詞條。韋伯把這種制度視同一個「密探體系」,大概是源於對Eduard 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rns(Stuttgart:Cotta,1893),Ⅱ,563(Ⅲ,518 in the postwar 3rd edition,Basel:Schwabe,1954)一個段落的誤讀,那裡幾乎在提到這個暗示性名稱的同時,對威尼斯和斯巴達的總體警察國家性質進行了比較。 [18] 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bk.I,ch.6. [19]韋伯這裡是在表示贊同當時頗有爭議的五長官的合法起源或者革命性起源,而這一點遲早會與斯巴達萊克格斯政體的問題聯繫在一起。尤其是,整個這一節似乎逐一再現了Pauly—Wissowa,RE,V(1905),cols.2860—64由Szanto撰寫的「Ephoroi」 詞條中的觀點,並與Eduard Meyer「Lykurgos von Sparta」(見Forschungen zur alten Geschichte[Halle:Niemeyer,1892],I,244—261)採取的立場格格不入。一定程度上支持同一觀點、同樣強調歷史上的五長官革命性質(但總體上看不是理性確立的性質)的,還有Victor Meyer,「Spartiaten and Lakedaimonier」,載Hermes,LiX(1924)35ff.(now reprinted in Polis and Imperium,Zruich:Artemis,1965)以及id.,Neugründer des Staates(Munchen:Beck,1925),44ff。 [20]即城鄉行政區,阿提卡的demoi。Ehrenberg把它們叫做「城鄉市鎮」(見The Greek State,31)。 [21]關於決議(psephismata)和法律(nomoi)的區別,以及關於立法者(nomothetai)的角色,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56f.和第250頁的參考書目;關於陪審法庭(heliaia),參閱該書第一卷72頁。 [22]關於雅典五百人會議(boule)和全體大會(ekklesia)的關係,參閱A.H.M.Jones,Athenian Democracy,105—122。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全體大會決定一個問題之前都需要五百人會議的probouleuma或者「pre-consultation」。 [23]關於對希臘僭主的簡要分析,見A.Andrewes,The Greek Tyrants(new York:Harper Torchbooks,1963)。 [24]西西里卡塔尼亞的查隆達斯(Charondas),生卒日期不詳,約公元前7或6世紀;他為卡塔尼亞編纂的法典被廣泛用於後來的城市建設。雅典的梭侖,約公元前638—559,關於他的改革及其背景,尤其是經濟方面,參閱A.French,The Growth of the Athenian Economy(London:Rouledge&Kegan Paul,1964),10—29;另見Andrewes,op.cit.,ch.Ⅶ。 [25]伯羅奔尼撒戰爭最後階段雅典與斯巴達兩軍對壘的統帥,戰爭以來山德在伊格斯波塔米(Aigospotamoi)獲勝(公元前405年)並奪取了雅典(公元前404年)告終。亞西比德在反覆無常地交替效力於雅典及其敵人以後,於公元前407年自封為享有無限權力的統帥(strategos autokrator),但在同年一次戰役中敗給來山德之後即被免職並流放。後者軍功卓著,並利用自己的斯巴達海軍統帥地位在各被征服城市建立了個人權力,但最終未能由此實現在本土的長期統治,公元前403年被免職。 [26] Eduard 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ms,Ii,613(in the postwar reissue:Ⅲ,566 fn.1). [27] Salzer,Die Anfänge der Signorie,op.cit.,passim。該書26ff並列了四個可以作為通向僭主政治的跳板的主要官職——公社的波德斯塔、人民領袖、密切相關的商業法庭庭長以及軍事統帥(capitano Bella guerra) [28]一種不受城市成文法限制的司法權力,無需通常所必需的一般當局的合作(sine illis de curia et collegio),但它僅限於處理某些類型的事件,一般都是政治事件,比如謀反。參閱Salzer,op.cit.,76(波德斯塔)與171(人民領袖)。 [29] parlamentum、contio或者arengum,都是公民的全體大會(直接民主制),而不是這個名稱可能暗示的現代類型的「市議會」。後者的對應現象是中世紀晚期城市議會的「代表」大會。 [30]指帕杜阿臣服於維羅納的執政官康蘭德•德拉•斯卡拉(Cangrande della Scala)經過了差不多20年的鬥爭之後,斯卡拉在城郊農民的幫助下迫使帕杜阿「執政」家族首腦馬斯利奧•德•卡拉拉(Marsilio de Carrara)領導的城內抵抗派投降。參閱Robert Davidsohn,「Beitrage zur Geschichte des Reiches und Oberitaliens」,Mitteilungen des Instituts fur 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sforschung.XXXⅦ(1917),402;另見J.K.Hyde,Padua in the Age of Dante(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66),280 and passim。 [31]托斯卡納的分益耕種所有權(mezzadria tenure)系土地產出物的métayage(分成)形式,參閱Robert Davidsohn,Geschichte von Florenz,(Berlin;Mittler,1896),777ff。 [32]美第奇的哈布斯堡繼任者,托斯卡納大公利奧波德一世(1765—1790),後來的利奧波德二世皇帝(1790—1792)。他和他的哥哥約瑟夫二世皇帝一樣深受重農主義學說影響,並據此在托斯卡納大公國進行了重大改革。參閱Hermann Buchi,Finanzen und Finanzpolitik Toskanas im Zeitalter der Aufklärung(1737—1790)im Rahmen der Wirtschaftspolitik(「Historische Studien」,vol.124;Berlin:Ebering,1915)。 [33] pariage的權利,或者共同支配(codominion)的權利,即修道院或小城市的領主自願或被迫與眾多城市簽定契約,以換取保護的承諾或減稅的要求。法國王室的財政虛弱與軍事實力結合在一起,成了獲得這種權利的便當因素,在把沉重的稅負轉嫁給違約的城市時,便使國王得到了斷然要求控制權的藉口。腓力二世在與安茹王朝的長期戰爭中就已經通過pariage契約大大擴張了王室領地,但路易九世(1226—1270年在位)更有甚之。參閱Robert Holtzmann,Französ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Munich;Oldenbourg,1910),280ff.;Grande Encyclopédie,Ⅻ,1129f的「Coseigneurie」詞條。 [34]關於這些政策的較為詳細的概述,參閱A.B.Hibbert,「The Economic Policies of Towns」,見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Ⅲ(Cambridge,1963),157—229。 [35] 1661年的「自治市法」(Corporation Act)和1672年的「宗教宣誓法」(Test Act)要求法人的所有成員以及其他官員在當選或任命後的規定時間內按照英國國教的儀式參加聖餐禮,並簽署聲明反對聖餐變體論(transubstantiation) [36]利物浦在1672年買下了尚存的全部采邑權利,此後不久便開始了生機勃勃的經濟發展,而曼徹斯特的「莊園刑事法庭」(court leet)——該城市的理事會——卻始終保留著一個男爵家族的財產權,直到1845年市政當局才耗費20萬英鎊巨資收買下來。參閱J.Hatschek,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700f.;Encyclopedia Britannica的「Liverpool」與「Manchester」詞條。 [37]例如13世紀時那種荒誕的萊茵河通行費:the furiosa Teutonicorum insania。 [38]在中世紀歐洲,Vogt或avoué(即訴訟代理人)是教堂或修道院的在俗法律事務官員,由王室任命,從教堂基金中支付報酬。隨著王權的逐漸衰落,城鎮以外的這種官職越來越多地被貴族專擅,職能和報酬都在以犧牲教堂利益為代價而不斷膨脹。關於這種訴訟代理人的發展,見Marc Bloch,Feudal Society,trans.L.A.Manyon(Chj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404ff。 [39]關於希臘神殿的銀行角色,參閱第十五章,十b;另見F.M.Heichelheim,An Ancient Economic History,H,70—74;Ehrenberg,The Greek State,84f.以及第252頁的參考書目。 (五)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1] 中世紀城市在政治發展史上的特殊地位,歸根結底並不是產生於城市市民與非城市階層及其生活方式之間根本的經濟對立,毋寧說,決定性的因素乃是城市在中世紀政治與身份聯合體總體架構中的普遍地位。就是這個方面使典型的中世紀城市極為突出地與古代城市產生了差異,但是我們也可以根據這個尺度對中世紀時期的兩種類型加以區分,儘管其間的過渡形式多少有些變動不居,不過它們的最純粹範例之間卻有著極為清晰的差異:一種是南歐類型,尤見於義大利和法國南方,雖然它們之間存在種種差異,但卻比另一個類型遠更接近於古代城邦,這另一個類型就是法國北方、德意志和英國,雖然按照剛剛提到的尺度,它們是在很大的形式差異中體現了一種統一性的。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對中世紀城市類型和古代的類型進行比較,適當情況下還要與其他時期的類型進行比較,以便條理清楚地描繪出這些差異的基本原因。 南歐城市的騎士貴族也像古代騎士貴族一樣在城外擁有城堡和地產,對於後者,我們已經多次引用了米太亞德[在切爾松尼斯](77)的事例。[熱那亞]格里馬爾迪家族(78)的產業和城堡在普羅旺斯沿海地區幾乎隨處可見。越往北這種情況就越少見了,後來各個時期典型的中歐與北歐城市則根本沒有這種情形。另一方面,中世紀城市也幾乎不知道這樣的現象,比如一個平民可以像阿提卡的民那樣有望獲得完全基於城邦政治實力的市政賞金和撫恤金[即來自海外的貢金以及類似的收入]。不過,就像給雅典市民分配Laureion[2]礦產利潤一樣,中世紀城市以及現代共同體也存在直接分配市政財產的經濟收益這樣的情況。 一、古代下等階層的產生:債務人與奴隸 [古代與中世紀]最下等階層之間的對比十分突出。古代城市經歷的主要危險都是產生於經濟分化,因此,所有各方都在力圖採取各種手段反對一個正式公民階層的出現,那些經濟上已經破產的享有正式公民權的家族後裔,債務纏身、沒有財產、已經無力為了服軍役而自我裝備,期望通過一場革命或者一位僭主要求重新分配土地、取消債務,或者得到公產的資助——包括糧食配給,獲准免費參加節慶、戲劇演出和競技比賽,或者由公共基金給予直接救濟以使他們有可能參加這樣的演出。事實上,這些階層在中世紀也並非完全不為人知;在更晚近的時代也能看到,比如在美國南方,那裡蓄奴的財閥統治就遇到了無財產的「窮白鬼」的對抗。在中世紀,比如在威尼斯,負債纍纍的沒落貴族階層,就是一個像在喀提林時代的羅馬那樣令人非常擔憂的對象。但總的來說,這個問題在中世紀、尤其在那些民主制的城市裡只有非常微不足道的影響。毫無疑問,它並不像在古代那樣是典型的階級鬥爭的起點,因為,古代早期的階級鬥爭都是發生在作為債權人的城市貴族與作為債務人的農民或喪失了財產的債務奴隸之間。無產者市民(civis proletarius),亦即正式公民的「後代」,都是典型的沒落階層。[3]後來的時期淪入這種境地的則是喀提林那樣負債纍纍的容克地主,他們與有產階層對峙並且變成了激進革命派的領袖。古代城邦負面特權階層的利益基本上就是債務人的利益,但同時也是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這些在中世紀民主政治時期構成了城市政治核心的利益,即手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在古代晚期越來越退居次要地位,儘管古代民主興起的早期階段同樣具有關係到「體面生存」的手工業類型的政策特徵。希臘城市民主制的高度發達,但同時還有羅馬顯貴統治的高度發達,幾乎並不考慮貿易和消費者的利益,至少在涉及城市人口時就是這樣。古代城邦和中世紀城市及重商主義國家同樣都有糧食出口禁令,但在古代並不能滿足需要,因此,那個時期經濟政策的支配因素是管理公共儲備以保證糧食供應。友好的諸侯們饋贈糧食成了雅典修訂公民名冊的主要刺激因素,目的是把無權參與分配的人排除在外。[4]本都(79)糧食產區穀物歉收迫使雅典減免了同盟成員的進貢,這表明了經濟能力在多大程度上是由麵包價格左右的。由城邦管理穀物採購亦可見於古代希臘,但是,向各個行省大規模強行攤派糧食進貢以免費分配給城市市民,卻僅僅出現在羅馬共和國晚期。 在中世紀,典型的窮人是貧困的工匠,一個失業的手工業者。在古代則是「無產者」,一個由於不再擁有不動產而在政治上落魄的前地主。古代也看到了工匠的「失業」問題,而典型的救濟措施照例是大量興建公共建設項目,比如伯里克利那樣的做法。 在各行各業中大量使用奴隸勞動影響了他們的社會地位。誠然,奴隸的存在也是許多中世紀城市的長期特徵。在地中海沿岸城市,真正的奴隸貿易甚至一直存在到中世紀末期,另一方面,中世紀結束時的歐洲大陸城市,比如廢除農奴制[1861年]以前的莫斯科,可以說一直極具戴克里先時代一個大型東方城市的特徵:那是來自土地與人身所有權的租金以及官職收入的消費地。但在典型的中世紀西方城市,奴隸勞動發揮的經濟作用卻是迅速下降的,最後就變得毫無作用了。無論何地,勢力強大的同業公會都不可能容忍發展出一個向主人交納「人身租金」的手工業奴隸階層而成為自由行會的競爭者——而這恰恰就是古代發生的情形,在那時,任何財富的積累始終都意味著是奴隸的積累,任何戰爭都會帶來被投入奴隸市場的大量俘虜。 一部分這樣的奴隸被用於消費目的,就是說,為所有者提供私人勞役。在古代,擁有奴隸乃是與正式公民社會地位相稱的生活行為的基本前提之一。在重甲步兵時期,一個長期戰爭的時代,正式公民不可能不使用奴隸勞動,一如中世紀騎士不可能不使用農民的勞動。一個男人如果不得不在沒有任何奴隸的情況下生活,那肯定就是一個「無產者」(就這個詞的古代含義而言)。羅馬貴族中的望族「消費」了大量奴隸的勞役,奴隸們按照非常詳細的職能性勞動分工從事大量的家政事務,而且以大莊園經濟方式產生了可觀的家政需求。但是,奴隸的衣食供給在極大程度上都是得自貨幣經濟。雅典人的家政一般都是完全通過貨幣經濟自我滿足,在希臘化東方地區更其如此。不過,為了博取工匠們的歡心,伯里克利[在公元前5世紀]始終認為值得強調的是,他要儘可能通過市場採購、而不是在他的家族經濟中滿足他的需求。 與此同時,古代城市的商業化生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掌握在奴隸手中。先前我們已經討論了可租賃作坊,此外似乎還有獨立經營的不自由工匠和小商人。顯而易見,同時使用奴隸和自由公民,正如我們在從事埃瑞克提翁神廟(80)工程建設的混合計件勞動群體中看到的那樣,[5]必定會在社會上產生勞動丟人現眼這樣的評價,另外,奴隸的經濟競爭力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正是在民主制時期,古希臘對奴隸的利用達到了最大化。 二、城市選區:古代的區域單元和中世紀的行會聯合體 在古代,奴隸勞動力與自由勞動力的並存顯然還會把發展同業公會的任何可能性扼殺在萌芽狀態。儘管不可能加以確切證明,但是可以料想,城邦的早期階段是存在過職業聯合體萌芽的。從表象來看,那時已經出現了具有重要軍事意義的舊式戰爭行會組織,比如羅馬的centuriae fabrum(工匠百人隊)和身份鬥爭時代雅典的demiourgoi(81)。但正是在民主制時期,這些政治組織的萌芽卻消失得無影無蹤,而且,那時行會特定的社會結構也不大可能有別的結果。古代的小市民可能會與奴隸同屬於一個神秘主義會眾(比如在希臘)或者一個collegium[6](比如在羅馬晚期),但卻不可能同屬於一個像中世紀同業公會那樣要求政治權利的聯合體。 中世紀的人民(popolo)與貴族相反,是按照同業公會原則組織起來的。但恰恰是在古代的古典時期,在民的統治下卻不存在行會組織的任何蹤跡,儘管較早時期也能看到初步的發展。相反,古代「民主」城市是由「區」(demoi)或「部落」(tribus)組織起來的,就是說,是按照區域性管區,且事實上(形式上)主要是按照農村管區加以組織的。這是一個在中世紀城市根本不存在的特徵。誠然,在城市內部劃分城區,不僅是古代與中世紀城市的共同現象,也是東方和遠東城市的共同現象。但是,所有政治組織一律建立在區域性共同體基礎上,特別是把這個原則擴大到由城市進行政治統治的整個鄉村地區,以致鄉村在形式上變成了城市的直接分支,這種現象卻並未見之於中世紀,也未見之於所有其他地區的城市。「區」的分界基本上與歷史地形成的或者特別建立的鄉村管區是重合的,而且像農村一樣,這種「區」也有公地和地方當局。這種類型的城市體制在古代城邦的民主制時期尤為盛行,它在歷史上的獨一無二性是再怎麼強調也不會過分的。 相比之下,作為城市選區的行會組織在古代卻只能見之於早期階段,而且只是和其他身份團體並列。它們主要是被用於選舉的目的,比如在羅馬舊式的軍事等級組織中與equites[騎士]百人隊並列的fabri[工匠]百人隊,大概早期雅典的前梭倫時代各身份群體之間的折中物demiourgoi也是如此——儘管這完全是推測。[7]這種組織的淵源可能是一些有著自己的職業神墨丘利的自願聯合體,那些源遠流長的collegium mercatorum(商團)肯定就是如此,羅馬的政治體制就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或者,它們也是源於為了軍事目的而形成的公益性派捐聯合體,因為古代城市本來就是依靠市民的非自願服務以滿足公共需求的。 的確,在古代也能看到「城市基爾特」類型的個別現象。例如,米利都阿波羅神殿的舞者禮拜聯合體,就享有市政管理性質的官方地位(儘管它的特殊權力至今仍不得而知),這一點可見於以下事實:它的主持人的名字一直被用於命名年份。一方面在中世紀北歐的城市基爾特中,另一方面則是在美洲印第安部落巫術舞者、印度的巫師(婆羅門)和以色列利未人的同業公會中,都可以看到極為近似的現象。但是,這種禮拜聯合體不應被想像為一個客居的職業迷醉者部落。在各個歷史時期大概都是一種有資格參與阿波羅祭典遊行的顯貴俱樂部;因此,與它最接近的中世紀現象就是科隆的富人俱樂部(Richerzeche),差異在於,它是以典型的古代方式(而不是中世紀方式)等同於一個獨立的禮拜共同體。如果說在古代晚期,在呂底亞,也有了以世襲頭領為首的工匠團體並且看上去取代了宗族[這一政治—部落單元]地位的話,那麼我們就幾乎能夠肯定地說,它們一定是產生於從事專門職業的古老的客居部落,因此代表了一種令人更多地想到印度而不是西方的發展。在西方,職業性的工匠組織最早是在羅馬晚期和中世紀初期采邑手工業officia與artificia(作坊與工場)中重新出現的。後來在向中世紀過渡的時期,我們就看到了城市手工業工人的聯合體,它們為市場而生產,但人身卻依附於主人,要向主人交納「人身租金」;然而,這些聯合體似乎僅僅是為了徵收應繳款,可能是產生於由領主建立的公益性派捐組織。除了這些遲早會消失的集群以外,我們還能看到那些大概與它們同樣古老的自由手工業者的自發性會社,它們是為了壟斷經濟機遇而組織起來的,在後來資產階級反對望族的運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在古代的古典民主政體中卻根本看不到類似的現象。公益性派捐同業公會也許曾在城市發展的早期階段存在過(儘管文獻證據沒有任何把握能夠證明除了那些羅馬的軍事和選舉聯合體以外也存在這種單元),但它只是到了古代晚期的公益性派捐君主國才重新出現的。尤其在古典民主制時期,自由與自發性的會社曾活躍在所有可能的生活領域之中,但就目前所知,它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獲得、也並不渴望獲得同業公會的性質,因此它們與這裡的討論毫不相干。如果它們要在什麼地方謀求同業公會的經濟性質,那就必須不顧大量不自由的手工業者的存在,像中世紀城市後來的做法一樣無視自由成員和非自由成員之間的區別。但這樣一來,它們就必須放棄一切政治抱負,而這將在經濟領域產生重大危害,我們很快就會討論這種危害的性質。古代民主制只是自由市民的一種「基爾特」,這就決定了它在所有方面的政治功能。因此,正如今天所知道的那樣,恰恰是在古代城邦的政治作用明顯結束的時候,才第一次開始形成自由的同業公會或者類似的會社。但是,壓制、驅逐或者以某種其他方式有效限制不自由的以及雖然自由但並不享有正式公民權的行業工人(自由民、外僑)成員,這樣的觀念甚至連古代民主制也不再當回事了,因為它已經明顯行不通了。這種政策的萌芽在身份鬥爭時期、尤其是在調停人(aisymnetai)與僭主統治時期曾以非常典型的形式表現了出來,但後來恰恰是在民主制獲勝之後徹底消失了。在民的絕對統治時期,公共建築工程與國家必需品生產在使用自由公民與外僑的同時也大量使用私人奴隸,似乎表明了如果沒有他們就不可能進行這些活動,當然,這也意味著他們的所有者不想放棄可以利用他們從公共工程中獲取的利潤,而且有能力阻止他們被排除在外,否則的話,至少公共工程就肯定不會使用奴隸,由此可見,正式公民從事的自由職業,其生產能力並不足以供應大量的國家需求。 就是在這個方面[忽視手工業生產者的利益],古代的民和中世紀的人民統治時期高度發達的城市之間表現出了巨大的結構差異。古代早期民主制的城市都是由重甲步兵支配的,一個住在城內的工匠就是一個並不墾殖「公民田產」(份地)且沒有經濟能力自我裝備服軍役的男人,他在政治上發揮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而領導中世紀城市的則是富人(popolo grasso)和小資本家,前者是大經營者構成的大資產階級,後者是由小民(popolo minuto)構成的小商人。但這些階層在古代的市民中卻沒有權力,至少沒有意義重大的權力。如果說古代資本主義具有政治取向,那就是指的古代民主制。古代資本主義關心的是直接瞄準國家供貨合同、國家建築和軍備、國家貸款(早在布匿戰爭期間這就是羅馬的一個政治因素了),以及國家擴張與掠奪奴隸、土地和貢金,並在臣服城市享有購買土地和放貸於土地、貿易及供貨方面的特權。古代民主政體的政治取向決定於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petite bourgeoisie)——只要農民還是重甲步兵軍隊的核心力量的話,因為他們的利益就在於為了拓居目的而使用軍事手段獲取土地,小資產階級關心的則是在屬地公社那裡獲取直接與間接的收入,比如國家建築規劃、參加演劇和出席赫利亞(82)開庭期的補貼,國家分配的由被征服民族負擔的糧食及其他物品。中世紀那樣的限制性同業公會政策是絕無可能產生的,因為它們的消費者關心的是行業產品的廉價供應,而提供這些產品的是土地所有者階層,它在雅典的克利斯提尼時期和羅馬的十人團(decemviri)[8]時期身份群體之間達成的妥協中大獲全勝,並且構成了龐大的重甲步兵軍隊。後來在希臘處於主宰地位的民,由於受到更加明確的城市利益集團的影響,對這樣的政策也同樣毫無興趣,而且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大概它也沒有機會制定這樣的政策了。 因此,古代民主制和中世紀資產階級的政治目標與手段是根本不同的。這一點亦可見於這兩個時期的城市政治區劃表現出來的差異,對此我們已經多次提及。 在中世紀,貴族世家並不是直接消失,而是多被強制吸收進同業公會這一新的市民選區。這就意味著他們可能會在這樣的單元中被中產階級的多數票擊敗,因而在形式上失去一部分影響。當然,這樣做的結果往往就是迫使同業公會走上一條變成食利者財閥團體的道路,倫敦的「同業公會」(livery)就是如此。不過,這樣的發展總是意味著一個特殊的城市階層由於直接參與或者間接關注商業和貿易而越來越有實力,這個階層就是現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 另一方面,在古代,舊時的屬人貴族世家聯合體(氏族、宗族和胞族)則是被城邦的[區域性]分支——區(demoi)和部落(tribus)——所取代或吸收,這些實體或者它們的代表掌握了全部政治權力。由此便產生了兩個結果。首先,這意味著貴族世家的影響煙消雲散,因為他們的財產,比如土地,自然都是通過抵押放貸和債務期滿取消抵押回贖權而獲得的,它們典型地散布在城邦領地的各處,不再可能被用來在單獨一個選區內集中發揮政治作用,而是在各個地塊碰巧所在的各個區分散發揮影響。這些土地在「區」里要登記註冊並交納稅賦,而這就意味著大土地所有者的政治權力比今天德國東部采邑管區(Gutsbezirke)被併入農村公社時遭到了更大的剝奪。[9]此外,最重要的是,整個城邦領地被劃分為「區」,就意味著今後所有的市議會席位和官職都將由這些單元的代表來充任,比如希臘那樣的情形,或者至少也將按照部落來組織表決團體,比如羅馬就是如此,那裡的部落民眾會議(comitia tributa[10])就包括31個農村部落和4個城市部落。至少就最初的意圖來看,這是為了保證農村各階層、而不是城鎮居民對城市的支配與統治。因此,這種革命性的重組並不意味著經濟上活躍的城市市民像中世紀的人民一樣提高了政治權力,而是恰恰相反,這是農民的政治崛起。可以說,中世紀「民主」的載體從一開始就是城市的商人階層,在古代的克利斯提尼時代卻是農民。 三、關於雅典與羅馬選區的補論 然而,只是在羅馬,這一點從長遠來看也才有了實際上的重要意義。因為在雅典,「區」的成員資格具有永久性的可繼承性質,並不依賴於居住地、土地所有權和職業,一個人在「區」里出生,就像出生在胞族和氏族中一樣。派阿尼亞「區」(Paianian「deme」)一個成員的後代——比如狄摩西尼的後代——在所有世紀中都始終與這個管區有著法定聯繫,為它納稅並通過抽籤擔任它的官職,不管他們是否與它還有任何居住或土地所有權的關係。當然,一旦移民進入雅典,只消經過幾代人,他們也就失去了地方農民聯合體的性質。各種各樣的城市商人這時都被算做農「民」(rural「demos」)的成員。事實上,「區」就像宗族一樣會變成純粹屬人的市民分支,結果,能夠始終出席平民全體大會(ekklesia)的雅典市民不僅因此而得益,並且隨著城市的發展,在形式上的農「民」中越來越構成了多數。 羅馬的發展則不同,儘管類似的原則一度也曾適用於4個古老的城市部落。然而,後來的每一個農村部落,都是僅僅包括那些在任何特定時間實際擁有土地的公民。如果放棄此地的財產而到別處購置了新的財產,一個人也就改換了部落的門庭。比如克勞狄氏族在後來的各個時代就不再屬於那個曾經冠以它的大名的部落了。這種安排有利於那些能夠出席民眾會議(comitia)——這就意味著是生活在羅馬——的部落成員,因此很像雅典的情形,而且實際上比雅典更有過之,因為羅馬的領土擴張規模要大得多。但是與雅典不同,這些好處僅僅屬於在農村部落擁有土地的人,而且他們的財產必須達到這樣的規模,即能夠供給他們在城市裡的生活、但實際上是把土地交給別人耕種——換句話說,這些受惠者是擁有土地的食利者。因此,在平民獲勝之後,支配著羅馬民眾會議的乃是大大小小的食利者地主。在羅馬擁有優勢力量的是城居的土地貴族,而在雅典則是城市的民眾領袖,從而使兩個城市產生了這種永久性的差異。 羅馬的平民(plebs)並非人民(popolo),不是手工業者與商人同業公會的聯盟,毋寧說,它是一個有能力全副武裝從軍服役的農村土地所有者身份聯合體,通常只是他們當中居住在城內的人支配著政治事務。平民最初根本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小農,甚至更不是中世紀意義上的農民,毋寧說,這是一個經濟上有能力正式服軍役的鄉村土地所有者階層,儘管它在社會上不是一個「紳士」(gentry)階層,但在平民崛起的時代,就其擁有土地的規模以及生活方式而言,它至少是一個「自耕農」(yoemanry)階層。換言之,一個「農耕市民」階層。 在羅馬國家的擴張過程中,城居的農耕食利者產生了與日俱增的影響。相比之下,整個城市手工業人口卻始終被組織為4個城市部落,因而沒有任何政治影響。羅馬的官職貴族始終堅持著這個組織原則,甚至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也從沒打算改變這種狀況以偏向希臘式的「民主」。羅馬軍隊的這種「農耕」性質使得大的城居元老家族有可能長期保持支配地位。阿提卡的民主制通過抽籤任命它的執行委員會(boule),並打破了由前官員組成、相當於羅馬元老院的阿雷奧帕古斯這一古老的貴族會議的否決權,而在羅馬,元老院始終就是城市的監督機構,從沒有人試圖改變這一點。在大擴張時期,軍隊的統帥權始終掌握在城市貴族世家出身的軍官手中。共和晚期的格拉古改革派也像所有典型的古代社會改革運動一樣尤其關注使城邦的軍事能力得到保證,力圖遏制農村土地所有者由於大地主的土地併購而淪為無產階級,同時還力圖增加他們的數量,以此讓自我裝備的市民軍隊保持實力。所以,它也是一個天生的農村派——事實上格拉古兄弟更其如此,他們為了沿著這條路線有所收穫,認為必須尋找一個同盟對付官職貴族,而這個同盟就是「騎士」(equites)階層,[11]一個由於從事商業活動而不得擔任官職的資本家階層,它始終關心的是承包國家稅收及國家供貨合同。[12] 四、經濟政策與軍事利益 一直有人堅持認為,伯里克利的建設政策也有助於為雅典的手工業者提供就業機會,這大概是正確的。[13]由於建設計劃所需資金都是籌自同盟成員向這個霸權城市交納的貢賦,所以它們就是這種賺錢機會的最終源泉。然而,這些實惠絕不僅僅屬於享有正式公民權的工匠,因為當時的碑銘顯示,外僑和奴隸在這些工程中也能找到就業機會。毋寧說,在伯里克利時期,下等階層真正的「失業救濟」是當水手的工錢和戰利品——尤其是來自海戰的戰利品。這就是民總是那麼容易被爭取來投入戰爭的原因所在。這些落魄的市民在經濟上無足輕重,已經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損失。但是,在整個古代民主制的發展過程中,圍繞獨立的行業生產者為取向的就業與生產政策,從來就沒有作為一個重大因素出現過。 如果由此認為古代城市的經濟政策主要是在追求城市消費者的利益,那麼毫無疑問也可以這樣談論中世紀城市。但是,古代採取的措施更加嚴厲,這顯然是因為像雅典和羅馬這樣的城市似乎不可能讓私商來控制糧食供應。有時我們也能看到古代的一些舉措有利於某些特別重要的出口商品的生產,但它們從來不是主要針對手工業生產部門的。沒有任何地方的這種生產者利益曾經支配過古代城市的政治事務。毋寧說,對那些古老的沿海城市的政策發揮了決定性影響的利益集團,在早期是那些城居的領主和騎士貴族,到處的海上貿易和海盜行為中都可以看到他們的蹤影,他們的財富就是由此而來;後來到了民主制早期階段,則是農村重甲步兵的業主在發揮影響,一個以這種形式出現的階層僅僅可見於地中海沿岸的古代時期。再往後,城市政策就是決定於兩個方面的利益集團了,一個是貨幣及奴隸的所有者,另一個是城市小資產階級。兩者儘管有著不同的性質,但要麼作為大大小小的經營者、要麼作為國家施捨的受益者、再就是作為武士或水手,在獲得國家合同及軍事戰利品方面卻是利益攸關。 在這些方面,中世紀城市的民主制卻表現為一種根本不同的方式。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在中世紀城市興建之初就已經存在並發揮作用了,它們與總體文化發展基礎上的地理環境和軍事因素有關。古代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現的時候,並沒有遭遇任何不容忽視的、最重要的是具有高度技術水平的非城市政治與軍事權力結構,事實上,這些城市本身在當時就已經體現了最高度發達的軍事技術。貴族城市的騎士方陣就是如此,後來那種紀律嚴明的重甲步兵隊形更其如此。凡是在中世紀出現了類似於這一軍事方面情形的地方,比如中世紀早期的南歐沿海城市和義大利的城市貴族共和國,其發展過程也會與古代的發展具有相當廣泛的相似性。在中世紀早期的南歐城邦中,軍事技術的貴族性質已經預先決定了城市組織的貴族統治結構,沿海城市尤其如此——但也包括那些相對貧窮的內陸城市,比如伯爾尼,它們擁有大片被城市食利者貴族階層統治的臣服地區,向民主制發展的傾向極其微弱。 相比之下,那些內陸的工業城市,尤其是北歐大陸的城市,在中世紀卻迎面遭遇到國王們及其分布在廣大內陸地區,以城堡為立足之地的騎士封臣的軍事與行政組織。從建城伊始,這些城市就有很大比例要取決於被整合進封建軍事及官職結構的政治和領主權力持有者的認可,而且越是往北歐內陸就越是如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被給予「城市」身份就不再是為了地方防禦聯合體的任何政治或軍事利益,而只是出於創建者自身的純經濟動機,他們作為掌權者期望從通行費及其他交通費和稅收中獲取收入。建一座城市對於一個領主來說主要變成了一種經濟活動、一項商務事業而不是一個軍事舉措,至少,如果說軍事方面的因素還在發揮作用的話,也是在日益退居幕後。不同程度的城市自治乃是中世紀西方城市的明確特徵,它的發展僅僅是因為那些非城市掌權者尚未擁有一部訓練有素的官員機器,哪怕是在城市經濟發展中他們自身利益所要求的有限程度上滿足城市行政管理之需。這是惟一到處都在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中世紀早期諸侯的行政與法院還沒有專業化的知識,沒有連續性,也沒有理性的客觀性訓練以便能夠安排和管理城市行業與商業利益集團的事務——而這些事務與這些團體中騎士成員的社會習慣和耗費大量時間專注的事情幾乎毫不搭界。掌權者在初期階段關心的僅僅是貨幣收入。一旦市民設法滿足了這些利益要求,非城市掌權者就極有可能不再干預市民的事務。這尤其是因為,這種干預可能會有損於自己在與其他掌權者競爭中建立的城市的吸引力,從而會有損於自己的收入。非城市權力之間的競爭,特別是中央權力與大封臣及教會的僧侶政治權之間的衝突,最終卻為城市提供了幫助,其中特別是因為,相互競爭的權力之間任何一方與市民的貨幣權力結成聯盟,都能由此獲得關鍵的優勢地位。因此,大規模的政治聯合體組織越是趨於統一,城市的政治自治就越不可能得到發展,因為,從國王開始的所有封建權力,無一例外都會抱著極端懷疑的態度看待城市的發展。只是因為缺少一部官僚機器、因為對貨幣的需求,才迫使腓力•奧古斯特以來的法國國王和愛德華二世以後的英國國王去尋求城市的支持,正像同一些因素早已誘使日耳曼國王們尋求主教的支持和教會財產的支持一樣。主教敘任權之爭使得日耳曼國王喪失了這種支持,鬥爭開始以後,我們在日耳曼也能看到薩利克國王們曾在一個短時期內向城市討好。但是,只要政治或財政資源使得王室或外省家產制權力能夠發展必需的行政機器,它們就會再次試圖摧毀城市的自治。 因此,城市自治的歷史插曲在中世紀的發展是由完全不同於古代時期的條件所引起的。典型的古代城市,它的統治階層,它的資本主義,它的民主關切,所有這些無不具有政治與軍事取向,而且它們的古代面貌越突出,這種取向就越明顯。貴族的衰落以及向民主制的過渡則是由於軍事技術的變革所致。自我裝備、紀律嚴明的重甲步兵軍隊投入了反對貴族的鬥爭,從軍事上、然後又從政治上趕走了貴族。它帶來的成果是多方面的。有時會導致貴族被徹底消滅,比如在斯巴達。有時則會導致消除形式上的身份差別,滿足了對於理性的、更容易企及的司法的需求,保護了個人的法律地位,消除了債法的嚴酷性,同時又在事實上——儘管是以變化了的形式——保持了貴族的卓爾不凡,羅馬就是這樣的情況。或者,它也可能導致貴族被吸收進各「區」並參與城邦的財權政治,比如克利斯提尼的雅典。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農村重甲步兵成分的影響還在占據主導地位,貴族城邦的某些威權主義制度就會保留下來。制度的軍事化強度也大為不同。斯巴達的重甲步兵共同體把所有屬於武士的土地和以此為生的不自由人口一律看作共同財產,並賦予每個證明了自身軍事資格的武士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沒有任何其他城邦走得這麼遠,但是,對於武士田產(kleroi)——即城市基爾特成員通過繼承所得土地——的可轉讓性,卻似乎施加了相當廣泛的限制,以致它到後來的時期也仍是一些雛形。然而,即使這種做法,大概也從未得到普及,後來在各地都遭到了淘汰。所有其他土地也只不過受到了兒子繼承權[14]的羈絆,否則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在斯巴達,雖然禁止男性斯巴達人控制土地的積累,但卻允許集中在婦女手中,這最終改變了當初大概由8000名正式公民——homoioi(「同濟」)——組成的武士聯合體的經濟基礎,以致最後只有數百人能夠負擔得起正式的軍事訓練和成員的共餐費用,而正式的公民權就是取決於此。雅典的發展歷程則完全相反:那裡的法律允許土地自由轉讓,這與「區」體制一起,促進了土地被分解成一些小地塊,適應了不斷擴大的商品蔬菜栽培經營的需要。在羅馬,《十二銅表法》時代以來就一直存在的土地自由轉讓,卻再次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因為它導致了村莊式農村聚落的毀滅。[15]在希臘,凡是軍事實力轉而主要以海軍力量為基礎的地方,重甲步兵式的民主制無不走向了衰落,比如公元前447年比奧蒂亞同盟(83)最終在科羅尼亞戰敗後雅典的情形。[16]自那時以後,嚴格的軍事訓練被棄置,古老的威權主義制度殘餘被清除,城邦的政策與制度完全落入了城居之民(town-dwelling demos)的支配之下。 這種純粹以軍事因素為基礎的轉變在中世紀城市並不存在。人民主要是依仗經濟基礎獲得勝利的。中世紀特有的那種城市類型,即內陸手工業城市,完全是以經濟為取向的。中世紀的封建權力並非來自城邦國王和城市貴族。與古代貴族不同,他們並沒有興趣利用那些僅由城市提供給他們的特殊軍事技術手段。因為,撇開擁有戰艦的沿海城市不論,中世紀城市本身並非特殊軍事權力手段的載體。恰恰相反,中世紀的市民特權大都是開始於把市民的軍事義務局限在衛戍服務上,而古代的重甲步兵軍隊及其訓練——從而就是軍事關切——則越來越成為一切城市組織的軸心。中世紀城鎮居民的經濟關切在於通過經商與貿易而和平獲利,這在城市市民的下等階層中表現得最為明顯,義大利小民(popolo minuto)的政策與上等階層的政策之間存在的反差就特別表明了這一點。中世紀城鎮居民的政治地位決定了他的道路:一個經濟人(homo oeconomicus)的道路;而古代城邦在其鼎盛時期也仍然保持著技術上最先進的軍事聯合體性質:古代的城鎮居民是個政治人(homo politicus)。 我們已經知道,在北歐的城市,作為一個身份群體的侍臣與騎士階層往往都被直接排斥在城市之外。非騎士階層的土地所有者要麼僅僅是城市臣民,要麼——有時——就是受城市保護的被動的客居市民,有時則是由基爾特組織起來的菜農和釀酒人,但他們在政治上與社會上幾乎從來就無足輕重。一般來說,鄉村僅僅是中世紀城市經濟政策的對象,根本就沒有自己的發言權,時間越久越是如此。典型的中世紀城市根本沒有殖民擴張政策的意識。[17] 五、農奴、被庇護人及自由民的政治與經濟作用 至此,我們來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對古代與中世紀城市的身份結構加以比較。除了我們已經討論過的奴隸以外,古代城邦還有一些身份階層,它們在中世紀要麼僅可見於早期階段,要麼根本就不存在,要麼僅僅出現在城市以外。其中包括:1.農奴;2.債務奴隸和債務僕役;3.被庇護人;4.自由民。前三個群體一般都屬於重甲步兵民主制之前的時期,其重要性後來便急劇下降,僅有一些殘餘可見。相反,自由民(解放了的奴隸)卻在後來的時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農奴。在各個歷史時期,古代城邦範圍內的家產農奴制(Hörigkeit)主要見於被征服領地。但在城市發展的早期封建階段,它肯定曾非常普遍。世界各地的農奴儘管在細節上多有變化,但在某些基本方面始終都是彼此雷同的,和他們一樣,古代農奴的地位大體上與中世紀農奴的地位並無不同。任何地方的農奴都是主要被用於經濟目的。在希臘地區,凡是城邦組織沒有完全成型的地方,農奴制都保留得最為完整,比如[南]義大利,還有那些極為嚴格地構成了武士組織的城市,那裡的農奴都被認為是國家財產而非農奴主的個人財產。除了這些地區以外,農奴制在重甲步兵民主制時代幾乎到處都已銷聲匿跡。它在希臘化時期的東方西部地區又得到了復甦,當時那裡正在組織為城邦形式。保留了部落體制的廣大區域被劃歸各個城市領有,城市市民則形成了希臘(或希臘化)的衛戍部隊,這符合後亞歷山大時代領地國王們的利益。然而,對於非希臘農村人口(或者「部落」)的這種束縛,從一開始就是純粹的政治束縛,因而完全不同於早期時代的家產制依附,故此不再屬於對自治城市的敘述範圍。[18] 2.債奴[19]作為勞動力曾在古代時期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在經濟上是「降低了社會地位」的市民,在城市貴族與農村重甲步兵之間的早期身份鬥爭中,他們的地位成了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在希臘的調停人法律、[20]在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在對負債者實施人身拘押的法律[21]以及在僭主的政策中,都曾提出過種種妥協辦法以解決這些每況愈下的農民階層的問題。但是結果大不相同。債務僕役並不是產生於農奴階層,而是一些有家有地的自由的土地所有者,他們或者被判長期為奴或為私人提供債務勞役,或者自願委身於債務勞役以免為奴。他們都是被用於經濟目的,通常是耕作自己的土地向債權人還賬。這個階層面臨的危險處境體現在以下事實中:《十二銅表法》規定,被判為奴的債務人不得留在本土,必須賣到海外[「trans Tiberim」(84)]。 3.被庇護人[22]應當是有別於債務僕役和農奴的。與農奴不同,他們並沒有被蔑視為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下人,毋寧說是某個庇護人的隨從,這種關係是一種彼此「忠誠」的關係,由此,就連庇護人與被庇護人之間的法律訴訟,也要接受某種宗教禁忌的約束。它與債務勞役的不同則表現為以下事實:庇護人從經濟上利用與被庇護人的關係被認為是不成體統。被庇護人是庇護人的私人及政治權力手段,而不是經濟權力手段,他們與領主的關係由信用(fides)調整,是否遵守信用並非由某個法官,而是由道德準則加以約束,背棄信用則會產生嚴重後果(背棄者將變得聲名狼藉)。被庇護人與庇護人的這種關係產生於騎士戰爭和貴族統治時代,他們最初都是跟隨領主作戰的侍從,有義務在需要時提供贈品和給養,大概有時還提供勞役,領主則給他們提供小塊土地並代表他們進行法律訴訟。他們不是領主的僕役,而是——按照中世紀的說法——領主的侍臣,但差別在於,他們不是擁有騎士稱號和騎士地位的人,而是一些擁有農民土地的小人物,一個平民的軍事封地所有者階層。 因此,被庇護人並不分享土地財產,不參與地方共同體,因而不參與軍事聯合體,他會(在羅馬是通過applicatio(85))與貴族世家的首腦(pater(86))或者與國王結成一種監護關係,然後由這種庇護人分配(在羅馬,從技術意義上說是adtribuere(87))軍事裝備和土地。這種關係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從祖先那裡繼承而來。這就是被庇護人與庇護人關係的古老含義所在。像中世紀貴族統治產生了Muntmannen(被監護人)一樣,在古代的同樣環境下,大量小農也發現需要締結這種關係,以保證貴族能代表他們進行法律訴訟。這在羅馬大概就是後來那個時期被庇護人與庇護人關係採取了更自由形式的根源,但至少在羅馬,這種古老的關係卻把被庇護人完全置於庇護人的控制之下,遲至公元前134年,作為軍事統帥的小西庇阿仍能召集他的被庇護人服軍役。[23]到內戰時期,[私人軍事隨從]的這種作用便為科洛尼(大土地所有者的小承租人)所取代。 羅馬的被庇護人在軍事大會上有投票權,而且據(李維)說還構成了貴族的重要支持力量。被庇護人與庇護人關係這種制度大概從沒有在法律上被正式廢除,但重甲步兵技術的勝利也在羅馬破除了它原來的軍事重要性,在後來的各個時期則僅僅是作為保證庇護人享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制度而存在。相比之下,希臘的民主制則是徹底消滅了這種關係。中世紀城市的這種制度僅僅表現為正式公民對於適合受他保護的客居公民享有監護權(Muntwaltschaft)。隨著貴族支配的確立,為這種關係代理司法訴訟的情況便不復存在了。 4.最後是自由民,這是一個在數量上非同小可的階層,曾在古代城市中發揮過相當重大的作用。他們主要也是被用於經濟目的。根據義大利研究人員仔細考察過的[希臘]碑銘材料,大約半數的被解放者是婦女。[24]在這些情況下,解放奴隸通常好像是為了讓有效婚姻成為可能,因此,也許是通過由訂了婚的新郎購買而獲得解放。另外,我們在碑銘中還能看到數量特別龐大的自由民成了家僕,故而他們獲得自由應當是歸因於私人恩惠。這樣的人所占比例如此之大,看上去好像不怎麼可信,因為,正是這種類型的自由民,在碑銘中被提到的機會自然會遠遠大於其他群體。另一方面,按照加爾德里尼的說法,[25]似乎也完全有理由認為,獲得解放的家奴數量在政治與經濟衰退期會不斷增加,在經濟繁榮期則會不斷減少:贏利空間的收縮會導致主人削減家口規模,同時把艱難時期的風險轉嫁給奴隸,這時奴隸就要被迫自己設法圖存,而且還要向主人支付解放的費用。一些農業問題的作者[26]提到,解放是對在種植園出色勞作的一種獎賞。正如施特拉克指出的那樣,主人往往會解放一個家奴而不再利用他提供勞役,因為這樣就可以不必為該家奴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哪怕只是有限的責任。[27] 不過,其他奴隸階層[作為自由民階級的一個來源]肯定有著至少同樣的重要性。為了支付費用而獲得主人准許去從事獨立的商業經營,這樣的奴隸就處在積累貨幣以購買自由的最佳地位上,俄國的農奴就是這種情況。無論如何,對於主人來說,在決定同意解放奴隸時肯定發揮了關鍵作用的,是自由民必須訂約承擔的勞役和費用。自由民及其後代仍將與前所有者家族保持一種家產制關係,只有經歷幾代人之後才會解除。他不僅應向主人提供已訂約的勞役和費用——而這往往是非常沉重的負擔,並且在他死後,他的可繼承的財產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庇護人任意支配,一如中世紀不自由人的情況那樣。另外,他還要履行忠順義務,就是說,必須以各種形式表現個人的服從,以此提高主人的社會地位,直接增強主人的政治權力。結果,在民的統治時期,比如在雅典,自由民根本得不到公民權並被算做外僑。但在官職貴族的權力從未被真正摧毀的羅馬,自由民卻被視為公民,儘管在平民的堅持下他們被限制在四個城市部落中——這一要求得到了官職貴族的支持,因為他們擔心,不這樣的話自由民就可能在有人企圖建立僭主統治時成為它的基本力量。關於古代人的這種企圖,至少可以想到監察官阿皮烏斯•克勞狄的作為,他把自由民分配到了所有的部落中,給予他們和其他公民同等的選舉權。但是,我們不能像愛德華•麥耶[28]那樣把這種典型的做法解釋為試圖建立一種「伯里克利式的」煽動家統治,因為伯里克利的統治不是以自由民——他們恰恰是被雅典的民主制剝奪了全部公民權——而是以正式公民的基爾特在城市的政治擴張中的利益為基礎。相比之下,自由民則是一種經濟人,一個和平的商人階層,他們比古代民主制的任何正式公民都更接近於中世紀和現代的經濟資產階級。因此,毋寧說,羅馬的問題是,在自由民的幫助下是否就能產生一個中世紀類型的「人民領袖」,以及擯棄阿皮烏斯•克勞狄的企圖是否就意味著農民軍隊和通常居於支配地位的城市官職貴族仍像過去一樣是一些決定性因素。 我們來稍微詳細地談談自由民的地位,它在某些方面乃是古代社會階層中最「現代」的階層,一個最接近於資產階級的階層。自由民從未在任何地方獲准擔任城市官職和祭司,從未在任何地方享有正式婚姻,從未在任何地方獲准參加軍事訓練(競技運動的成員資格)——儘管在極端需要時他們也會被徵召服役,也從未在任何地方獲准參與司法行政。在羅馬,他們不可能成為「騎士」,與正式的自由公民相比,他們幾乎在任何地方的某些審判程序中都處於不利地位。他們的特殊法律地位產生的經濟後果是,他們不僅不可能獲得國家發放的,或者基於政治身份的公民津貼,而且不可能獲得土地,因而不可能擁有抵押權。因此,正是在民主制中,土地租金的收入始終處於正式公民的典型壟斷中。自由民在羅馬享有正式公民權,但卻是二等公民,他們被排除在騎士的人口財產調查之外,這意味著他們不可能(至少不可能作為獨立的經營者)參與大規模稅收承包以及由身份群體壟斷的國家合同。因此,與騎士[大資產階級]相比,他們只是某種性質的平民資產階級。被排斥在土地所有權和稅收承包經營之外,這實際上就意味著自由民無緣參與典型的政治取向類型的古代資本主義,同時被迫走上了一條以相對現代的資產階級方式謀生的道路。於是我們看到,他們成了這些帶有「現代」特徵的經濟活動形式的最重要載體。作為一個群體,自由民大概最接近於我們今天的小資本家中產階級(有時他們也能積累起相當可觀的財富),與希臘的正式公民——典型的民——形成了強烈對比,後者壟斷著由政治條件規定的各種食利者收入:國家津貼、按日計發的出席費、抵押利息和地租。奴隸制的勞動訓練,加上贖買個人自由的可能性,始終都在強烈刺激著古代不自由人的獲利慾望,一如比較晚近的俄國的情況。相比之下,一個古代的民所關心的卻是軍事和政治。自由民作為一個抱著純經濟關切的階層,為「和平使者」奧古斯都崇拜提供了理想的土壤。由這位第一公民創造的「奧古斯塔」封號,大體上相當於我們時代的「國王陛下的徵發官」頭銜。[29] 在中世紀,一個獨立的自由民身份群體僅可見於早期的前城市階段。在城市內部,農奴的繼承權又部分或完全歸到了主人手中,根據「城市空氣適合自由人」(sfad tluft macht frei)[30]這一原則,也根據皇帝們的城市特權——即禁止領主侵犯城鎮居民的繼承權,農奴這個階層在城市發展的最初階段就被控制在逼仄的角落中。在同業公會的支配下,城市農奴便徹底消失了。對於古代城市這種實質上的軍事聯合體來說,一種建立在基爾特組織基礎上的體制大概是不可想像的,因為後者不得不包括生而自由的人、被解放的奴隸和不自由的工匠,中世紀的同業公會體制恰恰是以否定城市之外的身份差異為基礎的。 六、作為武士基爾特的城邦與中世紀的內陸商業城市 概括起來說,我們可以把紀律嚴明的重甲步兵隊形產生以來的古代城邦叫做武士基爾特。只要一個城市希望貫徹一種以地面為基地的積極對外政策,它就必須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仿效斯巴達人的榜樣,就是說,把市民組織成訓練有素的重甲步兵軍隊。阿爾戈斯和第比斯在其擴張時期也曾建立了武士的精英部隊,它在第比斯[比奧蒂亞的「神聖家族」]還通過私人情誼的紐帶而得到了加強。[31]沒有這種軍隊而不得不依靠市民重甲步兵軍隊的城市,比如雅典,在陸上就只能採取防禦戰略。不過無論何地,在貴族衰落之後,市民重甲步兵都形成了居於主導地位的正式公民階級。中世紀歐洲或者任何其他地方都沒有這樣一個類似的階層。 如果說斯巴達是個永久性軍營,那麼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絕大多數其他希臘城市同樣如此。在重甲步兵城邦的早期階段,城市變得越來越對外封閉,這與盛行於赫西奧德時代[約公元前8世紀]的廣泛的流動自由形成了鮮明對照,[32]而且往往還對武士土地的可轉讓性施加諸多限制。不過,這種制度在多數城市中很早就走向了衰敗,然後因為有償的僱傭軍、在沿海城市則是因為海軍力量獲得了重要地位,它就變得完全多餘了。然而,即使如此,服兵役對於[參與]城市的政治統治仍然具有最終的關鍵意義,這就使城市保持著一種軍國主義基爾特的性質。在雅典,支持擴張政策的恰恰是激進民主制,就靠它人口中並不起眼的有生力量,在海外竟不可思議地一直擴張到埃及和西西里。作為一個軍國主義聯合體的城邦,對內是絕對的主宰。全體公民可以在任何方面處置它想處置的每個個人。經濟經營不善,特別是浪費繼承所得的武士土地(羅馬的不解放訴訟程式的bona paterna avitaque[父祖之財])[33],通姦,教子無方,虐待父母,瀆神(asebeia),濫用暴力(hybris),簡言之,任何有可能危害軍事與政治道德和紀律、或者招致神明的憤怒而給城邦帶來損失的行為,都會受到嚴厲懲罰,儘管伯里克利的葬禮演說曾經做出了著名的保證(據修昔底德記載):在雅典,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願望生活。[34]在羅馬,類似的罪過將會導致監察官的干預。因此,從原則上說,那裡肯定不存在個人行為的自由,如果事實上存在這樣的自由,那就是以削弱市民民兵的功效為代價換來的,比如雅典就是如此。在經濟上,希臘城市對於個人財產也擁有絕對的處置權:在希臘化時期,市民如果借了債,城市可以把他的財產乃至人身抵押給國內債權人。 一個市民基本上始終就是一個士兵。一個真正的城市,除了水井、市場(agora)、市政廳(archeion)和劇場以外,根據保薩尼阿斯(88)的記載,還必須有一個[軍事操場,即]競技場(gymnasion),[35]這是任何地方都少不了的。公民要在市場和競技場上消磨自己的絕大部分時間,在古典時期的雅典,要求占用他時間的活動包括,參加公民大會、陪審法庭服務、市議會服務、輪流擔任公職的服務,尤其是參加軍事競技——數十年間每個夏天都是如此,這些都是歷史上其他不同文化聞所未聞的內容,不管在此前還是此後。 市民積累任何不同尋常的財富都要服從民主制城邦的要求。「三層划槳戰艦」的公益性派捐義務,包括裝備、供給和指揮戰艦;「等級制度」的公益性派捐義務,包括經辦大型慶典和劇場演出、緊急狀態期間的強制貸款、阿提卡的antidosis制度[36],所有這一切都使資產階級的財富積累變得極不穩定。人民法庭司法行政的絕對任意性——民事審判竟要在數百名未受過法律訓練的陪審員面前進行——嚴重危及成文法的保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是財富的不間斷存在,就比每一次政治災難之後出現的時運劇變更令人驚訝。對於富人來說,政治災難則更具威脅性,因為他們最重要的財產要素——奴隸——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都會由於大量逃亡而縮減。[37]同時,城邦民主制則需要與資本家訂立供貨合同及建築合同,需要他們去承包稅收。但是,像在羅馬騎士團中產生的那種純粹本民族的資本家階級,卻從未在希臘城市裡發展出來,各個城邦都過於狹小,無法提供足夠的贏利機會,而且與羅馬不同,希臘的多數城市都允許並吸引外來申請者進入,盡力在承包商和包稅人中間鼓勵競爭。 不動產,奴隸(通常都是比較適中的數量,他們向所有者[尼基亞斯[38]]支付貢賦或者作為勞動力被出租),船舶所有權,以及參與貿易的資本,這些就是市民財產的典型投資形式。霸權城市的公民還有機會投資于海外抵押和不動產。只有當居於統治地位的市民基爾特對當地的土地壟斷被打破之後,這種海外土地投資才是可能的。城邦獲取海外土地是雅典海上統治的基本政策目的之一,然後這些土地會被租給雅典人或者分配給阿提卡的cleruch(89),並允許雅典人在被征服城市擁有土地所有權。因此,在民主制中,土地和人身財產對於市民的經濟狀況也同樣具有決定性意義。能夠推翻所有這些財產關係的戰爭連綿不斷,而且與貴族統治時期的騎士戰爭行為不同,這時的戰爭已經變得異乎尋常地殘酷無情,幾乎每一場獲勝的戰役之後接著就是大量殺戮戰俘,幾乎對每一個城市的征服都是以屠殺或奴役全部人口而告終。每一次勝利都會帶來奴隸供應量的突然增長。這種類型的民不可能以持續的理性經濟活動基礎上的和平經濟獲利為取向。 就這方面而言,中世紀城市市民的表現則根本不同,即使在初期發展階段上也是如此。與上述現象最為接近的中世紀現象可見於沿海城市,比如威尼斯,特別是熱那亞,它們的財富都是依靠海外殖民權力獲得的。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也主要是種植園和采邑不動產,以及貿易特權和行業移民,而不是像古代那樣的cleruch、軍餉收入或者用索取的海外貢金分給市民大眾。最後,中世紀的內陸工業城市也完全不同於古代的類型。當然,事實上,在人民獲勝之後,上等基爾特的經營者階層往往也會非常渴望戰爭。但這裡的關鍵誘因是為了淘汰那些令人厭煩的競爭對手,支配貿易通道或者免繳通行費,以及謀取貿易壟斷權和某些重要商品的經營權。誠然,中世紀城市也熟悉不動產的大規模重新分配,它要麼是對外勝利的結果,要麼是導致了城市執政黨更替的內亂所產生的結果。尤其在義大利,即使暫時獲勝的一方,也會通過管理敵產的國家機關直接出租或收購落敗一方的不動產,而每制服一個外邦公社,都會被利用來增加獲勝方市民購買土地的機會。但是,這些所有權變更的激進程度都不可能比得上那種巨大的財產權革命,甚至到了古代城市的晚期階段,每一場內部革命以及每一場勝利的對外戰爭或內戰,還都會伴隨著那樣的革命。至關重要的是,土地的獲取已經不再是中世紀城市政治擴張所追求的首要經濟利益了。 同業公會支配下的中世紀城市,乃是一種以藉助理性經濟活動而獲利為取向的結構,這是古代——至少是獨立城邦時代——的任何城市都根本無法比擬的。可以說,只有希臘化時期和羅馬晚期城市自治的消失,才略為縮小了這種差異,因為它使城市市民不可能再憑藉城市的軍事政策創造經濟機會了。誠然,中世紀城市有時也會成為地面戰爭中技術進步的載體,比如佛羅倫薩,最早使用炮兵的就是它的軍隊。甚至[12世紀]倫巴第人為對抗腓特烈一世而徵召市民軍,也代表了軍事技術的一項重大革新。但總的來說,騎士軍隊仍然與城市軍隊至少是平起平坐的,而且它們一般都占有明顯的優勢,特別是在平原地區。[39]軍事實力對於城市市民的經濟活動可能是一種支持,但在內陸地區卻不可能成為這些活動的基礎,因為絕大多數兵力的駐地都在城外,追求經濟利益的中世紀市民只有依靠理性的經濟手段。 七、古代城邦。帝國形成過程中的障礙 古代城邦曾產生了四大列強:狄奧尼修斯(90)的西西里帝國,阿提卡同盟,迦太基帝國以及羅馬—義大利帝國。伯羅奔尼撒和比奧蒂亞同盟我們可以忽略不計,因為它們作為大國的地位可謂轉瞬即逝。這四大列強賴以立足的基礎各不相同。狄奧尼修斯的帝國是個純粹的軍事君主國,它依靠的是僱傭軍,只是以次要方式依靠市民軍。因此它並不典型,無需我們特別關注。阿提卡同盟則是民主制,因而也就是市民基爾特的一個創造,這一事實必然會導致一種排他性的公民權政策,並導致同盟各城市相互結盟的民主制市民基爾特完全屈從於那個霸權城市的市民基爾特。由於同盟成員的貢金水平並沒有事先立約固定下來,而是在雅典單方面決定的——儘管不是民本身,而是一個選舉產生的、在一種抗辯式訴訟程序中討價還價的委員會決定的,另外還由於同盟的所有法律訴訟都要提交給雅典法院裁決,於是,雅典那個小小的市民基爾特便成了這個遼闊帝國不受限制的統治者。當同盟成員不再貢獻自己的艦船和兵力而是——除了少數例外——代之以貨幣捐助,因而整個海軍兵役都由那個霸權城市的市民包攬之後,情況就更其如此。[40]這種民的艦隊只需遭到一次決定性的打擊,就必定會導致它對同盟的統治土崩瓦解。 迦太基城以僱傭軍為基礎確立了大國地位,而城邦本身則處於大貴族世家純粹的財閥政治模式的統治之下,他們以典型的古代方式既從貿易和海戰中獲利,又從大地產中獲利,構成這些大地產的則是使用奴隸勞動、以資本主義方式經營的種植園。(這個城市採用鑄幣僅僅與擴張政策有關。)軍隊及其獲得戰利品的機會全都繫於軍隊領導人一身及其命運,而這些領導人與迦太基城望族的關係不可能不處於緊張狀態,直到[30年戰爭中的神聖羅馬帝國將軍]華倫斯坦,自募兵員的軍隊領導人和他們的雇用者之間始終就處在這種緊張關係中。永無休止的互不信任削弱了職業僱傭軍的軍事效力,一旦義大利市民軍也用一個常設統帥指揮軍隊並且把士官和士兵的軍事技能提高到僱傭軍的水準,僱傭軍就不可能長期保持對這種市民軍的戰術優勢。 不光迦太基財閥和斯巴達五長官對獲勝的戰地統帥疑慮重重,阿提卡的民也如出一轍,而且由此還創造了貝殼流放制度。統治階層擔心,軍事君主制的發展會令他們像被征服的外邦民族一樣處於被奴役狀態,這種擔憂導致了古代城邦擴張能力的癱瘓。此外,在經濟上有利可圖的強勢政治壟斷帶來的自我利益基礎上,所有的重甲步兵共同體無不厭惡放寬成員資格的限制,厭惡把他們的市民權利和其他各個城邦共同體的權利一起融合為一種普遍的帝國公民權以開放公民聯合體。所有向著城際共同體結構和公民權的發展,在剛剛起步時都不可能克服這種基本傾向。因為,公民所有的權利、聲望,他作為市民的意識形態自豪感以及他的經濟機會,無不依賴於他在具體的軍事化市民基爾特中的成員資格。禮拜共同體那種嚴格的相互排他性,則進一步有力地遏制了任何統一國家的形成。比奧蒂亞同盟倒是顯得克服了這些因素,它發展出了一種共同的比奧蒂亞公民權,共同的官員,一個由各地公民代表組成的立法大會,一種共同的貨幣和一支共同的軍隊,但同時又保持了各個城市的自治。然而,這幾乎是希臘世界中一個絕對孤立的個案。伯羅奔尼撒聯盟與此毫無共同之處,所有其他同盟的成員間關係則完全是背道而馳。[41]羅馬公社在這方面得以實行一種與古代標準類型大相徑庭的政策,完全是一系列特殊的社會條件所致。 在羅馬,一個帶有強烈封建特徵的顯貴階層在僅僅受到一些轉瞬即逝的挑戰之後,總是能夠再次恢復作為統治權擔綱者的地位,這是任何其他古代城邦都遠遠不可比擬的。這一點也非常清晰地反映在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平民的勝利並沒有產生希臘意義上的「區」體制,從形式上看,它給了生活在部落中的農民以支配地位,但事實上統治權是落入了農村地租所有者之手,他們長期居住在城市,因而能夠持續不斷地參與城市的政治生活。只有他們在經濟上是「可有可無」的,因而能夠充任政治官職。在作為高級官員大會的元老院,他們是發展中的官職貴族的核心,此外,封建與半封建的依附關係仍然具有不同尋常的效力和意義。作為一種制度的被庇護人與庇護人的關係,一直到相當晚的時期仍在羅馬發揮著重要作用,儘管它越來越失去了原先的軍事性質。而且正如我們所知,自由民實質上仍然處於前所有者近乎奴隸制一樣的司法權威之下:凱撒可以處死他的一個自由民而不會招來任何異議。隨著時間的推移,羅馬的官職貴族越來越明顯地變成了一個只有早期希臘的跨地區貴族——比如米太亞德那樣當時被譴責為「僭主」的人物——勉強可比的階層。加圖時代[公元前2世紀]仍然還要測算適當規模的地產,儘管它們遠遠大於亞西比德繼承所得的地產或者色諾芬認為屬於正常規模的地產。[42]但是毫無疑問,各個貴族世家那時已經積聚了大量這樣的財產,此外,他們還直接參與他們的身份地位所允許的商業經營活動,同時也通過他們的奴隸和自由民在世界各地間接參與不符他們身份的工商業事務。與共和國晚期羅馬貴族達到的經濟與社會水平相比,希臘的貴族階層哪怕是遙遙望其項背都不可得。在不斷擴大的羅馬貴族地產上,被安置的小佃農(科洛尼)也越來越多,領主給他們提供裝備並嚴密監督對他們的經濟管理,他們在每一次危機之後都會發現自己更深地陷入了債務泥沼,直到他們在土地上的地位和他們對領主的完全依附事實上變成了世襲狀態。內戰中他們會被黨派領袖徵召以提供軍事支持——軍事領導人的被庇護人奉召參加努曼提亞(91)戰爭就是這種情況。 然而,處於被庇護關係中的不光是大量個人,獲勝的戰地統帥還會把結盟的城市和國家置於自己的保護之下,而且這種庇護權始終把持在他的家族手中,比如克勞狄家族與斯巴達和帕加馬(92)的庇護與被庇護關係,以及其他家族與其他城市建立的這種關係,他們接受這些城市的使節並在元老院裡代表它們的意願。世界各地都沒有出現過這種政治庇護權牢牢掌握在形式上是個別私人家族手中的情形。在君主制出現之前很久,這裡就存在著一般只有君主才擁有的這種私人統治權。 民主制從來沒有能夠打破官職貴族這種基於形形色色庇護人與被庇護人關係的權力。羅馬人從未想到試圖以阿提卡的方式制服貴族世家的權力,亦即從未把這些氏族合併進「區」那樣的區域性單元、並把這些單元提高到政治聯合體選區的地位。也從未試圖像阿雷奧帕古斯的權力被摧毀之後阿提卡民主制那樣組成一個民的委員會作為行政機關、從全體公民中抽籤選出一個陪審團作為司法權威。在羅馬,是元老院牢牢控制著行政權,它作為官職貴族的代表極為接近阿雷奧帕古斯。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它總是處於比每年都要變更的選任官員更有利的地位,甚至獲勝的軍事君主制也沒有立即試圖把這些貴族世家推到一旁,而只是解除了他們的武裝並僅限於讓他們負責已被平定的各個行省的行政管理。 羅馬統治階層的家產制結構也反映在公務行為方式中。最初的公務班子大概是由官員本身提供的。在文職行政中,下屬官員的任命後來就不再由他們控制了,但軍事統帥仍在相當大程度上需要他的被庇護人、自由民以及自由的私人隨從和貴族世家的政治盟友幫助他行使職責,因為在戰場上服役時把公務職責委託給個人指定的受託人被認為是可以容許的。軍事君主國早期的第一公民在很大程度上也還是要藉助他的自由民去處理行政事務,他們在那個時期確實達到了權力的頂峰。這種做法後來便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但尤其是在始終擁有大量被庇護人的克勞狄家族統治時期,私人扈從的使用已經達到如此比例:一個克勞狄皇帝可以有計劃地威脅元老院,在形式上也要把全部行政管理交給他的私家臣民。像共和國晚期的貴族一樣,第一公民也是在他的采邑不動產那裡獲得了他的經濟權力的支柱,特別在尼祿統治時期,這已經到了相當巨大的規模,而且像埃及這樣一些地區,儘管在法律上不是他(一直堅稱)的私人領地,但事實上卻是以家產制方式管理的。羅馬共和國及其顯貴行政機器的這些家產制和封建制特徵,是一個很久以來幾乎從未中斷的傳統所特有的,直到晚期仍在發揮著影響,儘管這時已經局限在很小的範圍內。這就是羅馬和希臘世界之間那些重大差異的根源。 典型的差異還出現在生活方式之中。我們已經知道,在希臘,貴族男子從雙輪戰車作戰的時代就開始在圓形競技場上操練。agon(對抗賽)是個人之間騎士格鬥和頌揚騎士英雄主義的產物,是希臘教育那些最重要特徵的源泉。中世紀也有馬上比武大會,儘管這兩個時期具有某些相似性,比如戰車和戰馬都處於重要地位,但仍然存在重大差異——希臘的某些正式慶典始終是以agon這種形式舉行的。重甲步兵軍事技術的進步不過是引起了agon(93)內容的擴展:所有在競技場上操練的項目——長矛格鬥、摔跤、拳擊、尤其是賽跑——如今都採取這種形式,因而能夠在社會上得到普及。敬神的禮儀歌詠則增加了音樂詩歌比賽。誠然,貴族會在比賽中展示他們擁有的戰馬戰車品質不凡而引人注目。但至少從形式上看,這些平民項目不得不被承認為是平等參與的項目。agon組織得井井有條,有獎金、裁判和比賽規則,它滲透了生活的各個領域。除了荷馬時代的史詩以外,最終發展成為希臘世界最重要民族紐帶的就是agon了,這與「蠻族人」的情形截然不同。最早出現的希臘雕塑藝術作品似乎就已經表明,裸體造型——除了武器以外一絲不掛——是希臘人的一個獨特特徵,它從斯巴達這個把軍事訓練強化到極致的地方普及到了整個希臘世界,甚至連纏腰布也不要了。 世界上沒有任何其他的共同體曾把agon這樣的制度發展到如此重要的程度,以致讓它支配了所有的利益集團、藝術實踐乃至柏拉圖式「辯證法」舌戰那樣的對話活動。到拜占庭帝國末期,競技各方成了大眾的有組織爭論的形式和君士坦丁堡及亞歷山大革命的載體。 古義大利民族對於這種制度一無所知,至少沒有希臘古典時期的那種形式。在伊特魯里亞,是Lucumones[43]城市貴族統治著被蔑視的平民,他們向運動員支付報酬在慶典上表演。在羅馬,居於統治地位的貴族同樣拒絕這種「與民同樂」,他們的威望感決不可能忍受像「希臘佬」那樣完全無距離、無尊嚴地躋身於裸體體操大會,也決不會屈尊參加希臘人那樣的禮拜歌舞、酒神節狂歡禮拜或者迷醉的abalienatio mentis(癲狂)。在羅馬政治生活中,agon與公民大會上的雄辯和平等交鋒已經像競技場上的競賽一樣幾乎沒有任何作用了。演講只是很晚才出現的,而且多數僅限於在元老院,性質上已經完全不同於阿提卡平民領袖的雄辯術了。在政治上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是元老們,尤其是前官員的傳統和經驗。為社交形式和尊嚴的性質定調子的是老年人而不是年輕人。能夠打破羅馬政治平衡的是理性的深思熟慮,而不是利用雄辯術激發民對戰利品的貪慾或年輕武士的情緒亢奮。指導著羅馬的始終是顯貴的經驗、審慎和封建權力。 注釋 [1]本節標題未見於1921年出版的單行本「城市」,該單行本只有四節,本文只是接在第四節後。 [2]阿提卡東南部的國有銀礦。公元前483年停止了收益分配,地米斯托克利(Themistocles)說服市民把它們用於建造艦隊。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85;GAzSW,18。 [3]韋伯在把這種無產者解釋為僅僅是正式公民的後代(proles)、但不是繼承人之一時,有意顛倒了這個術語在古代就已經流行的「詞源說明」——占代人對無產者的解釋是,對國家毫無貢獻而只為自己的子孫後代著想的人。另請參閱GAzSW,194,215。在評價韋伯對史學研究方法的貢獻時,一位德國古代史學家曾把這一點稱為「獨到的解釋,……歷史科學嚴重忽略了[這一點]、因而自食其果。」見Alfred Heuss,「Max Webers Bedeutung für die Geschichte」,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201(1965),552。 [4]公元前444年,一大批來自利比亞國王薩姆提克(Libyan king Psammetichos)的糧食引發了一系列根據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法律而提起的檢舉控告,因為該法律規定,任何市民,如果母親系在國外出生,該市民即不得享有公民身份。按照普魯塔克的說法(Pericles,ch.37),這一次約有5000人被拒絕給予公民身份並被出賣為奴,14040名居民被承認為有資格參與糧食分配的公民。其他的糧食饋贈似乎也曾引發過類似的事件。參閱Ed.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ms,IV/1(5th ed.;Basel;Schwabe,1954),665。 [5]由於在雅典衛城建造這座神殿時有一個建築進展滯後,公元前409年任命了一個調查委員會報告工程進度,報告的一些片段(加上工程報銷單)鐫刻在一塊大理石板上存留至今,其中還有工資率的情況,這份罕見的文獻表明,正式公民甚至在奴隸工頭帶領下勞動。關於韋伯對希臘奴隸制問題的總體看法(以及對這份文獻的進一步討論),參閱GAzSW,139—140;在英國比較晚近的討論,見A.H.M.Jones,Athenian Democracy,10—20 and ch.IV,passim,以及Victor 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A Sociology of Old Attic Comedy(New York:Schocken Books,1962),ch.Ⅶ。 [6]希臘的「神秘主義會眾」:例如對得墨忒耳與狄俄尼索斯的狂歡禮拜;關於奴隸的參與,見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op.cit.,174,189f,羅馬的collegia是小資產階級禮拜與殯葬會社,有時則是純粹的社交俱樂部,見Pauly—Wissowa,RE,Ⅳ(1901),cols.380—480,esp.385ff的「Collegium」詞條。 [7]百人隊(centuriae)最初只是軍事單元,是羅馬人以軍事編隊舉行大會時的投票單位。除了5個非戰鬥單元百人隊和16個騎兵百人隊以外,還包括根據財產狀況確定的5個「階級」組成的172個步兵百人隊。各個單元不平衡的兵員實力使得較貧窮階級處於不利地位。工匠百人隊可能是源於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Ⅲ,287提到的那些行業舊時的collegia,但此說遭到了其他史學家的質疑(參閱Kornemann in Pauly—Wissowa,RE,VI(1901),442)。普魯塔克(Theseus,ch.25)認為,前梭倫時代的身份群體demiourgoi產生於神話英雄特修斯,但它是否確曾存在,至今仍有爭議,關於這一點,另見GAzSW,107,116f.,122f。 [8]十人立法委員會(decemviri legibus scribendis),大概就是傳說中的兩個十人團,他們在公元前 450年起草了《十二銅表法》。 [9]在韋伯那個時代的普魯士(以及德國的其他某些邦),單獨的或者若干相鄰的大地產的最基層(農村公社或Gemeinden[鄉鎮])往往不受地方行政組織的轄制,並且形成了一些獨立的「地產管區」(estate districts),由容克所有者或其成員之一代行公社的公法職能。這種采邑管區(Gutsbezirke)挺過了1918年革命、直到1927年被廢除,當時尚存的約有12000個。 [10]羅馬人按部落編隊的大會(comitia tributa),比軍事編隊的大會(comitia centuriata,百人團民眾會議)出現的晚,最初是為了選舉下級官員,後來又具有了越來越大的立法功能。關於這兩種大會的功能劃分,見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Ⅲ,300—368;G.W.Botsford,The Roman Assemblies(New York;Macmillan,1909),chs.X—ⅩⅣ。 [11]拉丁文eques的標準譯法「騎士」(knight)令人多少有些遺憾,因為用它指稱英文術語的封建聯合體並不恰當。騎士團(equites)指的是那些上流商業階層,他們的稱號以及他們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特權都是源自這一事實:他們的財富使他們足以負擔得起在馬背上服軍役。 [12]蓋伊•格拉古為了獲得商業中產階級的支持而採取的措施之一就是限定敲詐勒索罪刑事法庭(參閱上文(三),注[13])的陪審團——每次審判都要從中選出50名世俗法官——僅由騎士團成員擔任。這一舉措在蘇拉的憲政改革中被廢除,法官的席位再次歸還給了元老貴族。 [13]例見Plutarch,Pericles,chs.13—14,那裡列舉了受益的各個行業;另請參閱French,The Growth of the Althenian Economy,153ff.的討論,該處引用了普魯塔克的這個段落。 [14]德文版原文是「Erbanwartschaf ten der Sippen」(氏族繼承權),但韋伯曾在別處明確指出,如果購買的土地不是復歸氏族或者沒有給予氏族補充繼承權,大概就會對有利於兒子的遺囑處分施加某種限制(參閱GAzSW,128—133,另見110f關於份地的論述),因此,我們認為原文錯把「der Söhne」(兒子的)當成了「氏族的」。 [15]正如韋伯在別處所說,村莊被毀有利於把「一種——如果可以這麼說的話——美洲特性」分散加諸於個人田產上(GAzSW,203)。最初的村莊式聚落結構話題,好像是基於韋伯早期對羅馬鄉村體制的研究而提出的一個論辯性主張。參閱GAzSW,195f.222f.229f.,那裡有更細緻的明確論述。 [16]海軍力量與城市無財產階層的出現有關,韋伯曾在別處強調指出了其中一個因素,即:與在重甲步兵中服役相比,在海軍服役的公民「只需承擔微不足道的自我裝備開銷」,見GAzSW,40。 [17]韋伯聯想到了古代的「殖民地化」特徵:通過公民群體的拓居在外國海岸建起的「女兒城」。中世紀的殖民地化和殖民城市的建立,尤其是在東日耳曼的斯拉夫地區,一般來說都是有地貴族和騎士團的功業。 [18]關於塞琉古帝國建立的城邦以及它們與「部落」地區的關係,另見GAzSW,160ff.;Ehrenberg,The Greek State,ch.Ⅲ:3,passim。 [19]德文為Schuldknechte。韋伯顯然是用這個詞指稱正式的債務奴隸和以勞役抵債的nexus(因債受役者)這兩種情況。關於nexum(債務奴役)契約,見第八章,(二),注33;另見GAzSW,192,210,220。 [20]例如梭倫的取消債務和贖回被賣到國外的公民,見GAzSW 117f.,133ff.的討論;另請參閱French,The Growth of the Athenian Economy,10—18。 [21]例如第八章,(二),注38提到的《博埃德里亞法》。 [22]關於羅馬的被庇護人,請參閱GAzSW,202—209。 [23]指小西庇阿(younger Scipio Africanus)對西班牙努曼提亞作戰時;另見GAzSW,206。 [24]見Aristide Calderni,La manomissi one e la condizione dei liberti in Grecia(Milano:Ulrico Hoepli Ed.,1908),200ff。 [25]見Calderin,op.cit.,49 and passim。 [26]指羅馬的scriptores rei rasticae,即地產管理指南的作者:公元前2世紀中葉的大加圖(Cato Major)、與西塞羅和凱撒同時的瓦羅(Varro)、帝國早期的科盧梅拉(Columella),以及公元4世紀的帕拉狄烏斯(Palladius)。韋伯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曾仔細研究過這些作者,見Die 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hrer Bedeutung für das Staats-und Privatrecht(Stuttgart:Enke,1891)。韋伯上面的說法大概是取材於科盧梅拉的《論農村》(de re rusica,bk.I,ch.viii)。 [27]見Max L.Strack,「Die Freigelassenen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ie Cesellschaft der Alten」,載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112(1914),1—28,esp.26。關於英國人對奴隸所有者法律連帶責任的討論,見W.W.Buckland,The Roman Law of Slavery.The condition of the Slave in Private Law from Augustus to justinian(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08)。 [28] Ed.Meyer,Kleine Schriften,I(1st ed.,1910),264,372f. [29]指的「奧古斯塔祭司團」(seviri Augustales),給予外省市民的一種封號,主要授予富裕的自由民,這要看他是否「為榮譽付酬」(summa pro honore)。除了充實國庫之外,受封者還必須安排競技並為此籌集資金。他們所得到的酬報就是這個頭銜和在當地競技場裡保留一個前排座席。佩特羅尼烏斯的《薩蒂利孔》(Petron's Satyricon)粗魯描繪的那個喜歡自吹自擂的暴發戶特里馬爾齊奧(Trimalchio)就是典型的奧古斯塔。蒙森說這種機構是「一種虛假的市政當局……那裡除了糜費虛誇之外沒有任何東西是真實的」;它給這些階層一種分享市政官職的表象,否則它們就會被排斥在外。參閱Mommsen,Römisches Staatsrecht,Ⅲ,452457;另見Pauly-Wissowa,RE,Ⅱ(1896),2350ff.的「Augustales」詞條。 [30]參閱(二),一,注[3] 。 [31]由300名武士組成的,一支著名的精英部隊,長期衛戍第比斯衛城,據說是由一對戀人組建;見Plutarch,Pelopidas,ch.18ff。 [32]赫西奧德說,他的父親就是作為一個小地主從小亞細亞移民到比奧蒂亞定居的(Works and Days,633—40);這常常被作為早期土地可以自由轉讓以及個人可以自由流動的證據。另見GAzSW,110。 [33]「父祖之財」,在對一個明顯處於監護下的成年人進行審判時所用的訴訟程式會提到這些浪費以作為這種訴訟的原因之一。參閱GAzSW,198。 [34] Thucydides,Peloponnesian War,bk.Ⅱ,ch.37. [35] Pausanias,Description of Greece,bk.X,ch.4:1. [36]雅典人保護稅額評定或強加某種公益性派捐義務的古怪程序。在為此目的而特別選定的一個日子裡,未來的納稅人或者負責裝備三層划槳戰船的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看法指出另一公民更有責任或者在資金上更有能力承受這種負擔。後者的選擇是要麼接受這種負擔,要麼用他的全部財產交換提出抗議的公民的財產,從而使該公民成為應納稅人,或者最後把問題提交法庭裁決——這時雙方就會彼此扣押財產直到問題獲得解決。參閱Pauly—Wissowa,RE,I(1894),2396—2398的「Antidosis」 詞條。 [37]按照修昔底德的說法(《伯羅奔尼撒戰爭史》,bk.Ⅶ,ch.27),德斯利亞在公元前413年被斯巴達人占領之後有2萬名奴隸——「絕大部分工匠」——逃亡。現代的權威著作對於這個數字是否包括了9年占領期間的全部逃亡人數持有不同看法,參閱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185f.;French,The Growth of the Athenian Economy,138f。 [38] Nikias,伯羅奔尼撒戰爭中期雅典富有的政治家兼軍事統帥,據說擁有1000名奴隸,見GAzSW,137,178;Plutarch,Nikias,ch.4;Xenophon,Vectigalia,Ⅳ.14—15。 [39]指與瑞士那樣的山區相比,那裡的市民和農民軍隊最早獲得了抗擊騎士軍隊的某些成功(比如瑞士人1315、1386、1388年在摩加爾頓、曾帕赫、內費爾斯各州擊敗哈布斯堡軍隊)。另請參閱GAzSW,259,n.3。 [40]關於公元前478—404年第一次阿提卡聯盟的經濟狀況與進貢安排,見French,The Growth of the Athenian Economy,82—106,以及186f引用的文獻。 [41]關於對希臘各個同盟與聯盟的分析,參閱Ehrenberg,The Greek State,112—131。順便說說,這位作者否認比奧蒂亞同盟存在一種聯邦制的公民權(同上,123)。 [42]亞西比德(Alcibiades,生於約公元前450年)被認為是當時極為富有的年輕人,他繼承的地產估計有75英畝左右(GAzSW,137),約為加圖所論及的地產規模的一半(GAzSW,210)。色諾芬(約公元前430—360)和老加圖(公元前234—149)都有地產管理的專著。不過韋伯認為(GAzSW,148),色諾芬對農業的了解並不「比一個定居在Rittergut[德文,封建主賜封的貴族地產——譯註]上的退休普魯士官員」更多,這個比較並非有意發出的讚詞。 [43]拉丁化的伊特魯里亞人給國王或地方貴族的稱號,含義不詳(見Pauly—Wissowa,RE,XⅢ[1927],1706的「Lucumo」詞條)。他們的運動員「在行家看來表面上與專業運動員毫無二致,他們……靠報酬在作為觀眾的領主面前表演。」(GAzSW,125) ———————————————————— (1)Essen、Bochum,均為德國西部工業城市。埃森位於萊茵—黑爾訥運河與魯爾河之間,原為貴族隱修院所在地,19世紀鋼鐵廠和煤礦的發展使之迅速成為德國最大工業城市。波鴻是魯爾工業區的中心。 (2)Levantine,地中海東部地區。 (3)本章中的「市民」一詞,德文為Bürger,英文為burgher,即西方古代到中世紀在自治市鎮定居的自由民,這在漢語中顯然沒有任何對應詞,但譯文又不宜繁冗,故一律譯為「市民」,祈讀者明鑑。 (4)Miltiades(公元前554?—前489?),希臘名將,在馬拉松戰役(前490)擊敗波斯軍隊。切爾松尼斯(Chersonese)位於今達達尼爾海峽土耳其歐洲一邊,包括加利波利半島。至公元前7世紀,愛奧尼亞希臘人在半島上已建立了12個城市。後米太亞德在半島上建立了一個移民地,當地的多隆西人擁立他為王,繼而成為希臘人諸城市的僭主,並建立了一個王朝,一直延續到前493年其侄子小米太亞德把切爾松尼斯讓給波斯大流士一世為止。 (5)Grimaldi Family,義大利熱那亞世家,中世紀時與菲耶斯基家族一起領導歸爾甫派。14—16世紀該家族出過眾多海軍將領和駐外使節。 (6)Ekbatana,Persepolis,古波斯帝國都城之一,公元前330年被亞歷山大大帝焚毀。其廢墟在今伊朗西南部設拉子(Shiraz)附近。 (7)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英國法學家和英國法律史學家。 (8)the dynasty of the Thutmose,公元前第二個千年期的古埃及第18王朝。 (9)古英語,指築有防禦工事的住宅。 (10)見腳註(7)。 (11)gens的複數形式,羅馬氏族,古羅馬的親緣群體,來自共同的男性祖先。gens一詞1877年被美國人類學家L.H.摩根引入人類學領域,用以替代被認為僅僅表示母系群體的clan(氏族)一詞。 (12)Ahmedabad,印度西部城市,位於恆河中游,水陸交通要衝,古印度教聖地。 (13)見第一卷第168頁腳註**。 (14)Tyre,今名蘇爾,黎巴嫩南部沿海城鎮。公元前2000年至羅馬時期為腓尼基主要海港。 (15)Harun al Rashid(766—809),阿拔斯王朝第五代哈里發。 (16)Berber,北非的柏柏爾人。 (17)Shafi'i(767—821),穆斯林法學家,他創立的沙斐儀教法學派成為伊斯蘭教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之一,臨終前5年間寫成的《雷沙來》使他獲得了伊斯蘭教法之父的稱號。 (18)圖倫(Tulunid)王朝是第一個脫離巴格達阿拔斯王朝而獨立存在的地方王朝(868—905),創立者艾哈邁德·伊本·圖倫為突厥人,868年被派至埃及任副總督,到任不久即組織獨立的埃及軍隊,控制了埃及和敘利亞的財源。877年擊敗哈里發的軍隊,翌年占領敘利亞。他統治時期(868—884)當地農工商各業獲得大發展,但繼位者都是無能之輩,到905年,埃及和敘利亞復歸阿拔斯王朝。薩法爾(Saffarid)王朝是9世紀的伊朗人王朝,統治伊朗東部地區,創立者耶古卜·伊本·萊斯·薩法爾(「銅匠」),約866年控制了故鄉錫斯坦省,幾年後勢力便擴張到印度東北部並占有喀布爾、信德等地。其弟阿姆爾繼任後於900年企圖攻占河間地帶,但在巴爾赫慘敗,此後該王朝維持殘局到16世紀。 (19)Quraysh,又譯古來氏,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出生時在麥加居於統治地位的部落,主要有10個氏族,其中一些因其成員在早期伊斯蘭教中居於顯要地位而著名,如穆罕默德所屬的哈希姆(Hashimite)氏族以及艾卜·伯克爾、歐麥爾和奧斯曼三任哈里發分別所屬的台姆氏族、阿迪氏族和伍麥葉氏族。 (20)烏理瑪為阿拉伯文Ulama的音譯,指穆斯林國家有名望的教法學家和教義學家或由他們組成的機構。德爾維希為波斯文Dervish的音譯,伊斯蘭教的托缽僧、苦行僧,蘇菲派教團高級成員。 (21)Free Imperial City,又稱帝國直轄市,神聖羅馬帝國時代只屬於皇帝(即德意志國王)的城市和市鎮,源出於皇帝領地(個人地產)。自由帝國直轄市有時可與帝國直轄市互換使用,但僅適用於巴塞爾、斯特拉斯堡、施派爾、沃爾姆斯、美因茲、科隆和雷根斯堡7個城市,它們從教會領主手中贏得了獨立,因此其地位與帝國直轄市就難以區分。歐洲中世紀時期又有許多其他市鎮通過贈與、購買、武力或趁亂篡奪獲得了這種地位。 (22)古希臘城市中的公共建築物或大廈,包括供神會堂,並用做官員或議員的聚餐場所,有時官方用以接待尊貴的市民和來訪者。 (23)見第一卷第392頁腳註**。 (24)Albergo的複數形式,文藝復興時期在義大利城市中逐步形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分別由若干家族構成。 (25)「百戶」(hundred)一詞最早見於英國愛德蒙一世國王(939—946年在位)的法律,原意系指100海得的區域。英國原以海得為土地劃分單位,在中世紀,1海得(約120英畝,即50公頃)可耕地是一戶自由農民生計所需的土地面積,徵稅和徵召民兵都以此為基礎。百戶設有法院,根據習慣法排解私人糾紛、處理刑事案件,每月開庭一次,一般在露天舉行,起訴人通常就是法官;郡長每年前來視察兩次,其時便由他親自進行審判。這一做法在19世紀被廢除。 (26)參閱《舊約·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 (27)一般譯為「占卜」,古羅馬一種與宗教有關的行政權力,即當權者徵詢神的意願,研究神是否贊同公共生活中的某些活動。占卜有不同形式,auspicia由國王或其他高級執法官主持並作出解釋,auguria則由占卜官(augures)主持並作出解釋。 (28)義大利文,指帶有陰謀意味的相互宣誓,由此結為「同盟會」之類的關係。下文的coniurationes系複數形式。韋伯在下一節有專門述評。 (29)現代德語指陪審團,舊時指世俗法官委員會(board of lay judges),見英譯者注[22]。 (30)the Visconti,原為米蘭的小貴族之家,約在11世紀初取得米蘭子爵的世襲官職,後以職稱為姓。約13世紀末,該家族成為皇帝代表和米蘭執政官,統治權擴大到義大利北部的許多城鎮,14世紀中葉一度兼併波洛尼亞和熱那亞,15世紀初該家族權力達到頂峰,成為米蘭公爵和帕維亞伯爵,控制了義大利北方大部地區,其統治一直延續到18世紀。 (31)文藝復興時期的供桌式餐具架或書架,用在這裡似為比喻意。 (32)荷蘭語,指法人或公司。 (33)wergild,見第一卷第174頁腳註。 (34)見第一卷第926頁腳註。 (35)Worms,德國西南部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城市,萊茵河左岸港口。最初是凱爾特人的居民點,公元413年成為勃艮第首府,20多年後該城和勃艮第王國遭受匈奴人浩劫,由此產生史詩《尼伯龍根之歌》中的許多傳說。約600年時成為主教管區和加洛林、薩利克王朝皇帝們最喜歡的駐地。1156年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城直到1801年。 (36)指阿歷克塞一世(Alexius I,1048—1118),拜占庭皇帝,康尼努斯王朝創建者,1081—1118年在位。 (37)Enrico Dandolo(1107—1205),名門之後,曾任威尼斯駐君士坦丁堡、西西里和費拉拉使節,以鼓動進行第四次十字軍東征,一度推翻拜占庭帝國,擴大了威尼斯疆土而知名。85歲時當選為威尼斯共和國總督(1192—1205),任職期間曾制定法律限制總督權力。 (38)指1356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頒布的帝國大法《查理四世皇帝金璽詔書》(Golden Bull of Emperor Charles IV)。因鈴以金璽,故名。該詔書的目的是要把德意志統治者的選舉牢牢置於7名選帝侯的控制之下,並保證候選人得到多數票即可繼承皇位。這樣就可以不理睬教皇提出的對競選者進行考察和對選舉進行批准的要求。詔書還規定,皇帝空位時由薩克森公爵和巴拉丁伯爵攝政,這又否定了教皇的攝政要求。理論上這些特權僅限於7名選帝侯,但實際上很快就包括了所有諸侯。 (39)見第一卷第857頁腳註。 (40)podestà,中世紀義大利城邦最高地方司法和軍事長官,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鬍子腓特烈一世為治理反叛的各倫巴第城邦而設。自12世紀末起,各城邦紛紛獨立,開始選舉自己的波德斯塔,逐漸取代了執政官的團契政府。波德斯塔任期1年(後來改為6個月),通常從另一個城邦或遙遠異地的封建家族中選出(韋伯在下文中稱其為「旅行巡視」),以保證其在地方糾紛中採取中立態度。到19、20世紀,波德斯塔成了義大利城市市長的稱謂。 (41)Marches,英格蘭和威爾斯及蘇格蘭和威爾斯的邊界地區。中世紀時期,英格蘭和蘇格蘭貴族獲得國王許可後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征服和占有威爾斯土地,征服者稱為邊境領主,隨即被賦予統治權。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282年威爾斯被征服。邊境領主的領地於1354年根據成文法歸附國王,領主統治權於1535年被成文法廢除。該術語在蘇格蘭至今仍指兩個莊園的分界線。 (42)指國王或自治市市長授予自治市市民收取固定數額租金、稅款及其他自治市收入的特權,為此,自治市市民必須向國王或市長交納一筆確定數額的款項。 (43)該詞沒有對應的德文詞,故韋伯這裡直接使用了英文詞gentry,指的是擁有大量土地並有資格佩戴盾形紋章的非貴族階層及其成員,但這個階層成分複雜,成員的社會地位和財富多寡不一,尤其是他們對於中世紀後期以降英國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故中譯為「鄉紳」也不盡達意,惟一比較有利的依據就是他們的一個共同特徵,即採用資本主義僱傭方式經營農牧業。 (44) Middelsex,英格蘭一舊郡,704年特許狀上首見記載。早期由倫敦市統轄,作為倫敦富商的鄉間別墅區達數百年之久。1965年大部劃入大倫敦。 (45) 希臘語原意為「朋友」,後用來指「扈從」。 (46) Hittite,公元前17世紀左右在小亞細亞及敘利亞建立的強大古國,約公元前1200年為亞述人征服。 (47) Dorian,古希臘一主要民族,傳統上被認為是伯羅奔尼撒的征服者(公元前1100—公元前1000),然後繼續移居,推進到愛琴海區域南部。他們向東最遠達到過安納托利亞。公元前8世紀開始的新移民潮把多里安拓居者帶到了義大利、北非、克里米亞及黑海沿岸。多里安人最初創建的最重要城市有斯巴達、科林斯和阿爾戈斯。 (48) Samnite,義大利中部的古代部落,公元前350—前200年曾三次卷人反抗羅馬人的戰爭。 (49) 即拉奎拉(L'Aquila),義大利中部城市,現為拉奎拉省省會,位於羅馬東北阿泰爾諾河濱丘陵上。原由古代薩比人拓居,約1240年建立城市,1257年成為主教區,中世紀為重要地區中心。 (50) Elis,又作Elea,現稱Illiä(伊利亞),伯羅奔尼撒西北角的古希臘地區和城市,以養馬和奧林匹亞賽會而知名。 (51) 此詞有兩義,一指古代雅典的五百人會議成員,一指古代希臘廢除君主政體後若干城邦的主要長官。 (52) Demotionidai,阿提卡胞族之一,德斯利亞即為其祭祀中心。考古學家曾在此發現一塊石碑,碑文中節錄有關於申請加入胞族的程序。 (53) 見腳註(4)。 (54) Hesiod,活動時期約為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最早的詩人之一,常被稱為「希臘教誨詩之父」,有兩部完整的史詩存世:記述諸神世系的《神譜》和描述農夫生活的《工作與時日》。 (55) 王位空位時期的最高當局(攝政)或臨時執政的元老。 (56) Novgorod,俄國最古老的城市之一,859年首見記載,882年諾夫格羅德大公奧列格占領基輔後遷都於此,1019年基輔大公雅羅斯拉夫一世准許該城自治。曾為東歐最大的貿易中心之一。 (57) 該詞專指倫敦市的同業公會會員。 (58) 均為義大利文,前者為長老或元老,後者為男修道院院長、修會等組織的會長或曾短期任職的執政官。 (59) 拉丁文,兩執政團契的第二把手。 (60) 拉丁文,意為「受神的恩典」、「蒙上帝寵愛」。 (61) Tarpeianrock,古羅馬朱庇特神廟所在地卡匹托爾山的懸崖,叛國犯由此處被拋下處死。 (62) Helot,古代斯巴達的國有奴隸,系被征服的原住民和束縛在土地上的奴隸群,不能被出賣,只能由國家釋放,被迫把生產品的固定份額交納給斯巴達奴隸主,而且必須在軍中服役。 (63) Perioeci,古代斯巴達沒有政治權利的自由市民,他們構成社會的從屬階級,經營國家的工商業並服兵役。 (64) Lacedaemonian,斯巴達人的舊稱。 (65) Peisistratus(公元前6世紀—前527),古雅典僭主,統一阿提卡,使雅典的繁榮得以鞏固和迅速發展。 (66) Alcibiades(約公元前450—前404),雅典政治家與軍事統帥,曾在雅典挑起尖銳的政治對立,導致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被斯巴達擊敗。Lysander(?—前395),希臘軍事和政治領袖,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為斯巴達奪得最後勝利。 (67) 見腳註(30)。 (68) Scala,13世紀晚期到14世紀統治義大利維羅納的著名家族。1387年維斯孔蒂家族兼併維羅納城,斯卡拉家族統治宣告結束。 (69) Este,古代倫巴第貴族後裔,義大利王公世家,歸爾甫派領袖,13—16世紀末統治費拉拉,中世紀後期至18世紀末統治摩德納和雷焦。 (70) 拉丁文,意為普遍裁斷權。 (71) robber baron,中世紀時在自己的領地對過往旅客進行搶劫勒索的英格蘭強盜貴族。 (72) 居民比其他選區少得多但卻享有同等選舉權力的選區。 (73) 自願或被迫簽訂以換取國王或領主所承諾的保護或減稅待遇的契約。 (74) Intendant,最早在16世紀以非常委員會形式出現的法國王室職務,該世紀末成為常設機構,主要為了中央政府的利益處理省際司法、財政和治安事務。黎塞留通過監督官抗衡各省貴族的權力,使之逐漸成為王室權力的地方代表。到法國大革命時期該官職不復存在。 (75) Jules Cardinal Mazarin(1602—1661),法國首相,樞機主教,原籍義大利,受寵於攝政王安娜,鞏固專制王權,加強了法國在歐洲的地位。 (76) 見第一卷第856頁腳註。 (77) 見腳註(4)。 (78) 見腳註(5)。 (79) Pontus,古代安納托利亞東北部與黑海毗鄰的地區,公元前4世紀末亞歷山大征服此地區後建立本都王國,首都阿馬塞亞(今土耳其阿馬西亞)。當時在表面上希臘化,但仍保持波斯的社會結構。公元前63年前後併入羅馬帝國。 (80) Erechtheion,公元前421—405年建於希臘雅典衛城上的愛奧尼亞式雅典娜神廟。 (81) 希臘文,最初的所指比較廣泛,在荷馬史詩里,祭司、醫者、木匠和詩人都屬於demiourgoi的範疇(《奧德賽》17•383—85),即用自己的技能或本領為民眾服務的人。後來又有了「手工業者」的意思,韋伯認為他們成了城邦軍事組織的一部分。 (82) Heliaea,又拼Heliaia,指古代雅典時期30歲以上雅典公民定期參加的司法大會,據傳由抽籤選出的6000名公民組成。另外也指該大會會所的名稱。 (83) 見腳註(8)。 (84) 拉丁文,意為「台伯河以外」。 (85) 拉丁文,意為依附。 (86) 拉丁文,古羅馬貴族的元老。 (87) 拉丁文,意為分發。 (88) Pausanias(活動時期約為公元143—176),希臘旅行家和地理學家,有10卷本《希臘志》傳世。 (89) 古代希臘的一種公民,在被征服國家領受一份土地,通常都是移居該地,但仍保有希臘公民身份。 (90) 指Dionysius(大),生卒年代約為公元前430—前367,敘拉古僭主(公元前405—前367),曾征服西西里和南義大利,使敘拉古成為希臘本土以西最強大的城邦。 (91) Numantia,西班牙古鎮,位於今索里亞省附近杜羅河上游。約公元前300年侵入凱爾特高原的伊比利亞人在早期聚居的遺址上重建,後來成為凱爾特伊比利亞人抵禦羅馬的中心,經受住多次進攻,最後在公元前133年被羅馬軍隊圍攻8個月後陷落。 (92) Pergamum,古代希臘城市,距愛琴海不到30公里,現為土耳其伊茲密爾省貝爾加馬鎮,至少在公元前5世紀就已存在,到希臘化時代成為最重要和最美麗的希臘城市之一,也是當時城市規劃最優秀的樣板。 (93) 已有英譯者的方括號注釋,此處需再稍作說明。該詞系指古希臘節慶集會時舉行的有獎競技、賽車、賽馬或音樂詩歌比賽,韋伯用圓括號注釋強調了其中的對抗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