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
一、封地的性質與封建關係的類型[1]
封建關係的結構與純家產制下的廣泛酌處權以及權力地位的相對不穩定性形成了鮮明對照。[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tat)是家產制的一種邊緣情況,它傾向於把領主和封臣的關係常規化並固定下來。正如資本主義資產階級時代的家長制家庭共產主義家族在契約和明確的個人權利基礎上逐漸發展出聯合經營一樣,大型的家產制莊園在騎士的尚武時代也會導致同樣是契約性的對藩屬關係的忠誠。個人的效忠義務在這裡便與家族忠誠分離開來,在此基礎上最終產生了權利和義務體系,正如純粹的物質關係也會隨著經營的發展而分離出來一樣。後面我們將會看到,領主與封臣之間的封建忠誠關係也應當被解釋為一種超凡魅力關係的程式化。從這個角度看,封建忠誠關係的某些獨特特徵便找到了自身真正系統性的定位。然而,我們這裡的目的是要理解封建關係本質上最始終如一的形式,因為「封建制」——還有「封地」——可以給出各種各樣的定義。
如果我們把封建制定義為土地軍事貴族的統治,那麼可以說波蘭就是「封建的」,而且是從最極端意義上說。但從技術意義上說,波蘭卻不同於一個「封建」王國,因為她缺少一個決定性的要素:藩屬關係。就波蘭王國的結構發展——或者說沒有這種發展——而言,最為重要的是波蘭貴族均為完全保有土地的貴族。由此產生的「貴族共和國」與諾曼人的中央集權封建制完全格格不入。
前古典時期的希臘城邦,甚至克利斯提尼時代的早期民主階段,都可以叫做「封建的」,因為公民權始終等於是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一般來說都是土地所有者,顯貴支配階層的權力則依賴於各種各樣對平民的忠誠關係。這種情況直到羅馬共和國的最後階段也依然如故。在幾乎整個古代時期,土地的授予和對一個私人主宰者,對一個家產制君主或者對一個公民聯合體承擔軍事義務之間的聯繫,始終有著根本的重要性。
如果把「封地」定義為因交換軍事或行政服務而授予的權利,特別是授予土地使用權或政治領土權,那麼該術語就可以適用於[中世紀的日耳曼]侍臣服務封地,也許還可以適用於早期羅馬的precarium(1),無疑還能適用於馬科曼尼戰爭(2)時期給予定居在羅馬帝國的laeti(3)的土地,以及後來根據軍事服役條件直接授予異族部落的土地。該術語尤其能夠適用於哥薩克人的土地,以及見之於整個古代東方和托勒密王朝的埃及授予士兵的土地,還有所有時代在世界各地的類似現象。
絕大多數這種情況都意味著創造了一種可以繼承的生計,它確立了一種直接的家產制依附關係,或至少是一種公益性派捐義務的約束,由此而被束縛在土地上。另外,專制統治者可能會確立一些相對於其他「自由」階層的特權社會地位,使之豁免稅賦並享有特殊的土地權利(Bodenrecht)。反過來,處在這些地位上的人則必須接受軍事訓練,並遵照領主任意的或有限的處置權服務於軍事或行政目的。特別是對武士的安置,就是在不可能維持一支僱傭軍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確保擁有經濟上並不重要但可以隨時投入使用的軍事力量的典型形式;只要生活標準、農業與非農業勞動的強度使得大部分人口難以脫離勞動,以及戰爭技術的發展導致他們的軍事能力低下,最終就會出現這樣的武裝力量。許多政治聯合體都會訴諸這樣的安排。希臘重甲步兵城邦最初那種不可轉讓的小塊土地()即是這樣的類型,它們的所有者都對公民聯合體負有義務;第二種類型是埃及的「武士等級」(),他們必須對家產制君主盡義務;第三種類型就是授予「平民」的土地,他們必須對私人主宰者盡義務。古代東方的所有專制統治以及希臘化時期的賜地業主(4),都是使用這種類型的軍事人力,儘管採取的形式多種多樣。後面我們將會看到,羅馬貴族偶爾也在使用這種類型的軍事人力。
最後提到的這些情況,無論從功能上還是從法律上說都類似於封地,但實際上並不相同,因為,即使是有特權的農民,在社會上也仍然還是農民,或者說,無論如何也還是「平民百姓」,而且這是一種平民法層面上的封建關係。相比之下,侍臣與領主的關係本來就具有家產制基礎,因而不同於封地所有者與領主的關係。
從純粹的技術意義上說,真正的藩屬關係a)始終存在於這樣一個階層的成員之間——它有等級層次之分但又形成了一個與自由民大眾相對立並高居他們之上的單元;b)根據這種藩屬關係,個人之間乃是通過自由契約而不是通過家產制依附彼此相關。封臣的地位並不會貶低封臣的榮譽和身份,恰恰相反,這會增進封臣的榮譽;而且,作為領主附庸也並不是屈從於家長制權威,儘管它借用了後者的形式。
現在我們可以從廣義角度把「封建」關係分類如下:(1)「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屯田、戍邊的士兵,承擔特殊軍事義務的農民(賜地業主、laeti、limitanei(5)、哥薩克);(2)「家產制」封建制,a)「采邑」封建制:科洛尼軍隊(比如直到內戰時期羅馬貴族以及古代埃及法老的科洛尼軍隊);b)「僕從」封建制:奴隸(古巴比倫和古埃及的軍隊、中世紀的阿拉伯私人軍隊、馬穆魯克);c)部族封建制:作為親兵的世襲被庇護人(羅馬貴族);(3)「自由」封建制,a)「封臣」封建制:僅僅依靠個人忠誠而不授予采邑權利(絕大多數日本的武士、墨洛溫王朝的扈從[trustis]);b)「俸祿」封建制:無需個人忠誠,僅僅依靠被授予的采邑權利和稅收收入(中東、包括土耳其的封地);c)「藩屬」封建制(lehensmässig):個人忠誠與封地相結合(西方);d)「城市支配」(stadtherrschaftlich)封建制:在分配給個人的采邑土地基礎上形成的武士公社聯合體(典型的是斯巴達類型的希臘城邦)。在此我們將主要討論「自由」封建制的各個類型,其中主要是影響最為重大的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smus);我們將只是為了比較的目的才會論及其他類型。
完整的封地始終是個產生地租的權利綜合體,它的所有權可以也應當負擔一個領主得體的生活方式。領主權利和創收的政治權力——也就是產生地租的權利——主要是授予了武士。在封建的中世紀,一塊土地的gewere(6)屬於地租的收取人。凡是對封地的繼承進行了嚴格組織的地方,這些封建的地租之源都會按照它們的產能進行登記造冊。按照薩桑王朝和塞爾柱王朝的模式進行分類的土耳其「封地」,就是根據以阿斯珀(7)計算的產能進行登記的,日本封臣(武士)的供給則是以kokudaka(稻租)計。英國的「末日裁判書」(8)所包含的內容並不像後來說的那樣等於是封建的封地登記,但這種登記註冊的由來也應歸因於英國封建行政特別嚴格的中央集權。
由於采邑是封地的常規目標,因此一切真正的封建結構都有著家產制基礎。此外,只要官職本身並未被看作封地,那麼家產制秩序通常就會持續存在下去,至少在封建體制被吸收進家產制或俸祿制國家作為其行政組成部分的地方就是如此,這種情況很常見。擁有準封地俸祿的土耳其騎兵則與家產制新軍和部分是俸祿制的官職組織並存,因而本身始終有著半俸祿制性質。
除了中國法律之外,在絕大多數不同的法律領域都可以看到源自國王地產的領主權利的授予。印度的拉吉普特王國,尤其是在烏代布爾(Udaipur),統治者直到最近還會向處於支配地位的部族的成員授予領土和司法權利,以此換取軍事服務;後者則會向他報之以臣服並在他死亡的情況下重新確定手續費,如果違背義務則會面臨喪失權利的危險。對土地和政治權利也經常出現同樣的處置辦法,最早是產生於統治的武士對被征服土地的共同控制,這大概曾是日本政治體制的基礎。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像墨洛溫王朝的王室土地授予以及各種俸祿形式那樣的大量典型現象:它們幾乎始終都是以提供軍事援助為前提的,在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撤銷,儘管什麼情況才算未履行義務往往並沒有明確定義。實際上,大量類似於繼承租賃的東方土地授予類型還有其政治目的;不過,只要它們與特定的封臣效忠無關,就不能適用「封地」概念。
二、封地與俸餉
封地也能夠從法律上與俸餉區別開來,儘管我們很快就能看到其間的過渡是變動不居的。俸餉是終生的,作為對所有者實際的或假定的服務的酬報,是不能繼承的;這種酬報屬於官職而不屬於任職者。因此,一如烏·施圖茨強調指出的那樣[2],在中世紀早期的西方,俸餉並不像封地那樣在統治者死亡的情況下會失去,但它在俸餉所有人死亡時要退還統治者;在西方的中世紀全盛時期,不可繼承的封地是被低看一眼的。俸餉收入乃是給予官職而非給予個人,它只能被使用而不能被個人占為己有——比如到中世紀時教會就從這一點得出了某些結論——,而封地則是藩屬關係存續期間封臣的個人財產,但它始終是不可轉讓的,因為它涉及一種緊密的私人關係;而且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它的作用就是要保持封臣的服務能力。俸餉所有人往往——有時則是普遍地——不必負擔行政成本或者撥出俸餉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這個目的。但封臣卻始終都要用他自己的收入為授予他的官職負擔所需的成本。
然而,這種差異並非真正的普遍性差異。例如,在土耳其和日本的法律中就不存在這種差異;不過稍後我們就會看到,土耳其和日本並非真正的藩屬法事例。另一方面,我們已經看到,俸餉的非繼承性質往往並不真實,對俸餉——特別是法國的許多俸餉——的占用會達到這樣的程度:繼承人在喪失俸餉收入時將得到補償。關鍵的差異應當在別處尋找:凡是俸餉喪失了一切家產制淵源之痕跡的地方,俸餉所有人也就只是一個承擔了某些官職義務的用益權所有人或者食利者,就此而言,他類似於官僚制官員。
與此相反,置身於一切家產制隸屬關係之外的自由封臣,則是服從於一種非常苛刻的義務和榮譽法則。藩屬關係在其最為發達的形式中以一種獨特的方式融合了一些看上去極為矛盾的要素:一方面是嚴格的個人忠誠,另一方面則是契約性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它們因為地租的關係而變得非人格化,最終則是對所有權的繼承控制。只要這種關係的本初含義保持不變,「可繼承性」(hereditariness)就不是普通的「繼承」(inheritance)。首先,覬覦者在能夠提出封地要求之前,本人必須具備封臣資格。此外,他必須親自締結效忠關係。正如一個土耳其封臣之子必須在適當時候請求省長(beglerbeg)——如有必要尚需通過省長向高門(9)請求——給予新的bérat(10)一樣,西方的候補者則必須退出封地並在成為領主附庸和宣誓效忠之後再請求領主授予封地。事實上,如果候補者的資格得到確認,領主就必須承認這種臣屬關係,但它具有一種契約性質,封臣可以在放棄封地後隨時終止這種關係。此外,領主不能任意向封臣強加義務,毋寧說,它們的內容依賴於由榮譽法則規定的契約性效忠和忠誠義務,而這種法則對於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義務的典型化和封臣利益的實質保障,都涉及到與某個具體統治者高度私人性質的關係。這在西方的封建制度中發展到了最高程度,而土耳其的封建制在繼承權問題上卻始終具有更多的俸祿性質,因為蘇丹和省長的權力始終具有相當大的任意性,儘管那裡的規則與章程也應有盡有。
日本的封建制也不是一種完全的藩屬制。[3]日本的大名並不是一種藩屬封臣,而是一種必須提供規定的作戰力量、提供警衛力量並繳納固定貢稅的封臣;他在自己的行政區內實際上就像國君那樣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司法和軍事權威。他可能會由於懲戒性原因被調換到另外的行政區。以下事實也可以證明他本身並不是封臣:幕府將軍的實際封臣(譜代(11))如果被授予了大名行政區,由於他們的人身依附性,即使他們本身沒有任何過失,也有可能出於政治上的權宜考慮被調換(國替(12))。這一事實還證明,授予他們行政區是一種官職,而不是封地。這些大名被禁止相互結盟,禁止彼此建立封臣關係,禁止與外國締約,禁止相互仇殺和構築堡壘要塞,並通過參覲交代(13)制度——要求他們定期在京都居住——以確保他們效忠。
另一方面,武士則是各個大名(乃至幕府將軍)的私家士兵,他們人身是自由的,領取稻米津貼,極少被授予土地;最初他們一部分是來自自願的武士扈從,一部分來自有資格入宮服務的官員,他們也像中世紀的日耳曼侍臣那樣發展出了一種實際上的自由契約關係;他們的社會身份差異極大,既有因在領主采邑中服務而獲取稻米津貼、五人同寢一室的小食利者,也有實際上世襲任職的宮廷官員。武士是個自由食利者階層,他們有一部分是平民,也有一部分是侍臣,他們不是封臣,而是俸餉所有者,他們的地位更接近於法蘭克王國的antrustiones(親兵)而不是中世紀封建的俸餉所有者。與領主的關係具有一種騎士的忠誠色彩,類似於西方的效忠,但更加強烈。這種強烈的忠誠是扈從的忠誠轉變為一種榮耀的自由封臣關係而產生的,同時也產生於武士的身份榮譽觀念。
最後,伊斯蘭武士封地的獨特特徵,正如卡爾·海因里希·貝克爾最近指出的,可以根據它們的僱傭軍和包稅制淵源加以解釋。[4]家產制統治者無力向其僱傭軍支付軍餉時,就只好讓他們直接享用臣民的稅賦。他也不得不把領取固定報酬的稅務官(阿米爾)的職位轉讓給那些軍官(埃米爾),這種職位最初是按照我們所熟悉的典型的家產制權力分割而獨立於軍事官員的。有三個不同的要素融入了采邑(iktàh,即拉丁文的beneficium,恩賜)概念:1)Takbil,把一個村莊或者行政區的稅收承包給一個muktah(包稅人);2)Kata'i『,即封地,在美索不達米亞叫做sawafi,把土地授予有功績的或者不可缺少的支持者;最後,3)由埃米爾與士兵們——特別是馬穆魯克——控制,或分派他們占有臣民的稅賦作為保證金,以彌補他們的軍餉之不足。領受采邑(iktàh)者必須作為士兵去服役,且被認為應該將超過其軍餉的稅收餘額上繳,但他很少會這麼做。這種控制類型所固有的任意盤剝,很早就促使維齊(14)尼札姆·穆爾克(15)——11世紀末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塞爾柱王朝統治下——把土地明確作為俸餉分給士兵和埃米爾,並放棄了所有上繳稅收餘額的要求,以此換取他們的軍事服役。埃及的馬穆魯克在14世紀也採用了同樣的制度。這樣,從包稅人或抵押權人轉變為土地所有人的士兵,便對善待他們臣民的土地產生了個人關切,同時也消除了軍事與財政當局之間的摩擦。奧斯曼帝國的西帕希(16)俸餉就是這種軍事俸餉制的一個變體。它的源頭就是一個建立在貨幣經濟基礎上,但以古代模式加以組織的國家那種正在瓦解的稅制和僱傭軍,這根本不同於西方封建制的軍事俸餉,後者是在自然經濟和首領扈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的封建制必定缺少由扈從的忠誠衍生出來的一切特徵,尤其是缺少封臣那種特殊的個人效忠規範;相反,日本的封建制倒是體現了專一不貳的個人忠誠,但又缺少那種恩賜(beneficium)的采邑成分。因此,這兩種類型與西方封建制把源自扈從的忠誠的個人效忠與俸餉結合在一起是完全背道而馳的,而這種結合恰恰說明了西方封建制的獨特性。
三、封建制的軍事淵源
封地這一普遍現象最初都產生於軍事淵源。土耳其的封地俸餉就是要讓所有者以土地為生,在帝國大擴張期間,如果一個所有者連續7年不在軍中服役,則會喪失封地俸餉;繼承人的繼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賴於積極服軍役的證明。不管在東方還是西方,封地俸餉一般都是用來建立一支有著同樣裝備且不斷接受訓練的騎兵部隊。這些武士對他們的領主都會抱有個人忠誠,他們的榮譽觀念則會增強他們的軍事效能。這種騎兵取代了徵召自由民組成的軍隊,有時還會取代國王的超凡魅力扈從(trustis)。法蘭克王國的封地最初就是為了抵禦阿拉伯騎兵而在還俗的教會土地上產生的。土耳其封地俸餉也不是集中在奧斯曼帝國原來的農民村落(在安納托利亞),絕大部分都是後來被征服地區(特別是魯米利亞)由非穆斯林臣民經營的地產。在一個自然經濟的內陸國家,只要封建軍隊取代了自由民軍隊,它就會承擔大量從事經濟活動和擴張邊界的職能。沿海或內陸貨幣經濟國家的僱傭軍也同樣如此。對於廣大土地所有者來說,越來越安定的環境和集約化的農業使他們越來越不熟悉軍旅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機會也越來越少,這就使小所有者們在經濟上變得越來越不是可有可無了。男人承擔了越來越多本來由女人承擔的勞作,從而把他們束縛在了土地上,而且,由於土地的分割或積累導致了財產日益分化,這就打破了統一軍事裝備的可能性;越來越多的小所有者不再能自我裝備,而這是任何自由民軍隊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大帝國對周邊地區的遠程作戰,已經不可能指望農民軍隊了,正像一支城市民兵不可能控制大片海外擴張區域一樣。一如僱傭軍取代市民軍,職業軍人取代民兵的情形,向封建軍隊的過渡一開始就帶來了一個結果,即高質量的統一裝備。在它初現於西方時,馬匹和武器都是封地的組成部分;自我裝備是後來的事情,此時這種制度已經成了普遍現象。
在高度發達的封建制度下,左右著封臣行為的那些特殊要素,不僅在於訴諸他的效忠義務,還有他的高等身份感——它產生於一種崇高的榮譽概念。武士的榮譽感和僕人的忠誠都與統治階層的尊嚴和慣例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並以它們為後盾。因此,西方高度發達的封建制這一獨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決定於如下事實:它構成了一支騎兵部隊的基礎,這與被庇護人、賜地業主、埃及武士()以及古代東方領有封地的士兵那種平民步兵封地形成了鮮明對照。我們將會經常遇到這個因素的派生影響。
四、封建立法
封建制塑造出來的男人可以自我裝備,可以職業性習武,他們戰時則會把領主的榮譽視同自己的榮譽,會把領主權力的擴張看作為他們的後代確保封地的機遇,至關重要的是,他們會認為自己封地的惟一正當性基礎就是維護領主的個人權威。最後這個要素對於向封建制的過渡,特別是對於封建制從它原初的領域——軍事服役——向公職領域的擴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日本統治者就試圖以這種方式擺脫家族超凡魅力直系群體的支配。在法蘭克帝國,家產制國家通過限制官職任期和密使制度以維護最高統治者權力的嘗試卻一再遭到挫折;墨洛溫帝國跌宕起伏的貴族派系權力鬥爭最後被一個中央官員(17)的鐵腕所終結,但結果卻是合法王朝被推翻,此人勝出。卡洛林王朝時期把官職作為封地授予,這帶來了相對的穩定性;這項政策從9世紀開始明確實施,在此之前,卡洛林家族最初是利用封臣作為抗衡墨洛溫王朝「扈從」(trustis)的力量,隨後,在國王們爭奪被瓜分的帝國的鬥爭中,所有官員嚴格的個人效忠便成了王座的惟一支柱。相反,作為祖宗們建立的真正神聖的秩序而被長期緬懷的中國封建制,則被俸祿官僚制秩序所摧毀,後者攜帶著自身的動力一以貫之地發展了起來,它是根據同樣典型的動機消滅了封建官職的:使最高統治者恢復全權。藉助封臣的騎士榮譽觀念,統治者的地位能夠得到極大的保障,不過,付出的代價則是他對封臣的權力大為衰落。高度發達的封建制乃是系統的分權化支配的最極端類型。
首先,領主對封臣只能實施有限的「懲戒」。收回封地的惟一理由是不能履行藩屬義務而背棄了對領主的效忠,這就是「重罪」了。然而,「重罪」概念卻非常模糊,一般來說反而不利於領主的任意專斷,而是有利於封臣的地位。因為,即使不存在(比如像西方那樣)由封臣組成的封建法庭、封臣也沒有組織成為一種自治的法人團體,如下規律也是完全有效的:領主在對付個別封臣時強大有力,但卻無力對付全體封臣這個利益集團;他在能夠萬無一失地開始對付任何一個封臣之前,必須確保得到其他封臣的支持,起碼也要得到他們的容忍,因為藩屬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忠誠基礎上的,領主的專橫行為乃是一種「背信棄義」,對於他和全體封臣的關係具有天然的破壞性影響。而且,統治者對自己封臣的屬臣往往沒有直接的控制權,這一事實更加清楚地表明了他對自己封臣的懲戒權力受到了相當嚴格的限制。
高度發達的封建制在兩個方面存在著一種「等級制度」:首先,只有那些領主權利,特別是只有那些不動產(它們的所有權可能得自作為一切權力之源的最高統治者),才能作為正式的封地進行轉讓;其次,存在著一種按照各個封地所有者相對於最高統治者而言的領地分封(18)等級而劃分的社會品級(比如《薩克森法鑒》的Heerschild[授權令])。但是,統治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封臣的屬臣,始終都是有爭議的,因為,像在所有的藩屬關係中一樣,封臣與其屬臣的關係也是一種嚴格的個人關係,從而不可能因為上級封臣對領主犯有重罪而被輕易廢止。古典時期的土耳其封建制度,通過半俸祿式地界定封地和省長相對於高門的地位而實現了比較強大的中央集權。但是,西方人在效忠誓言中的保留態度salva fide debita domino regi[應為最高領主效忠時除外],並不排除一個屬臣在其領主明顯犯有重罪時至少產生良心的衝突,因為他面臨的是雙重的忠誠義務。總之,他會始終認為自己有權審視自己的領主是否對最高領主履行了義務。
就英格蘭中央集權的發展而言,征服者威廉從諾曼底接受來的一項安排變得至關重要:所有屬臣都要直接宣誓服從國王並被視為國王的下屬;此外,沒有從領主那裡獲得法定賠償的屬臣不必被迫(像在法國那樣)按照封建等級制度逐級上訴,而是可以直接向王室法院上訴。因此,就封建法方面的情況而言,英格蘭的封建等級制度不像多數其他國家那樣與司法等級制度相一致。在諾曼底和英格蘭,正如土耳其的封建制一樣,領主與封臣之間的緊密組織與牢固紐帶都是由於這一事實:這種封建實體是在被征服地區建立起來的,類似於教會在傳教區建立自己最嚴密的等級制組織。然而,即便如此,屬臣的良心衝突也不會完全缺失。因此,領主往往會限制領地分封,至少是限制向下分封的次數;相比之下,日耳曼人對Heerschilde(授權令)的限制則是源自官職等級制度的一些普遍原則。
另一方面,高度發達的封建法規定,所有已被封地包含之物,在土地歸復(19)的情況下都必須重新授予,而且由此確立了一個原則:沒有無領主之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所有傳統的封建單元都應由國王授予封臣,從表面上看,這一封建規則與官僚制原則相當,但是含義卻根本不同。在官僚制體制下,強制任職意在為被統治者提供一種法律保護;而強制授予封地則切斷了封臣的絕大多數臣民與最高統治者的直接聯繫,此外,這種封建慣例是作為封臣的集體權利得到確立的,它意味著領主不可能無視封建性的權力分配,不可能為了自身利益把權力收回到自己手中,毋寧說,他必須一再把現存的封地用於供給封臣後裔的目的。根據眾所周知的模式,一旦封臣組織成一個合法自治的集團,尤其是在他們作為封建法庭(Lehen skurie)成員參與的法律訴訟程序涉及強制承認封地的繼承、歸復和更新等方面的爭端與法律事務時,他們就會特別有力地堅持自身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用來保護封地供給所需的手段之外,對封地的需求也會被壟斷起來。
由於對候補者個人的封地受封資格提出了越來越多的要求,於是便開始了壟斷進程,一如官僚制共同體中的候補者要求越來越多的專業考試乃至越來越多的文憑作為任職條件而開始了壟斷進程一樣。然而,封地受封資格與建立在專業知識基礎上的官僚任職資格是對立的兩極。官僚制官員和家產制官員都是以扯平社會層次為基礎的,這指的是他們作為純粹類型僅僅涉及個人資格,一個涉及基本的專門知識,另一個涉及純個人的特性;兩種類型都不理會身份的差異,事實上還構成了打破身份差異的特殊手段——且不論我們前面已經討論過的環境因素,即官僚制階層與家產制階層很容易成為明確的身份榮譽以及相伴而生的所有邏輯結果的載體。此處所說的社會榮譽乃是產生於這些階層的權力地位。但是,封建制的本質就在於身份意識,而且使這種特性越來越完善。無論何處的封臣(就該詞的特定意義而言)都須是自由人,並不從屬於領主的家產制權力。甚至日本的武士亦可隨意改換領主門庭。當然,封臣的獨特資格最初主要只是他的職業能力,即他的武藝,比如土耳其的封建制就始終如此,甚至那裡的非穆斯林臣民也能得到封地,條件是他要提供必需的軍事服役。然而,最成熟構建的藩屬關係只能是一個統治階層的屬性,因為它是依賴於牢固的身份榮譽觀念作為效忠的基礎,也是軍事上合格的基礎。因此,無論何處,都會格外要求表現出貴族(「騎士」)的作為,特別是禁止任何有可能降低軍事素養和辱沒身份的有償勞動。
當供養子嗣的機會開始萎縮時,對封地和官職的壟斷——特別是後來為了供養沒有適當生計的親屬而對受俸聖職(Stiftspfründen)的壟斷——也就勢不可擋了。身份慣例主義的影響逐步增強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最終便出現了這樣的要求:封地和受俸聖職的候補者不僅必須像騎士那樣生活,而且還應當是騎士的後裔。這意味著他必須有最低限度的騎士祖先,開始是騎士父母,後來是騎士祖父母,亦即「四個祖先」。最後,在中世紀末期的騎士比武和女隱修會章程中,壟斷達到了這樣的程度:須有16個騎士祖先,而且城市貴族還被排除在外,因為它與各個行會共享權威並和它們在同一些地方議會中共事。
五、封建制的權力劃分及其典型化
與各個封臣嚴格依法自治(Eigenrecht)平行發生的情況是,所有具備資格的候補者都在要求封地的所有權,這個要求並非到處都獲得了承認,但卻到處都以這樣那樣的方式被提了出來。在典型的封建制地區,封臣的權利都是契約性權利,而且可以重新締約,同時也可以按照公認的規範進行繼承,這一事實對於權力的劃分所產生的定型作用,遠遠超出了俸祿制結構下所能達到的程度,而且使它非常缺乏彈性。這一點由於一種雙邊契約保障了封地所有者的地位而滲透進了整個制度,對封建制的發展至關重要。這種保障遠不只是由領主單純授予特權,而且與占用俸餉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它已經不是個單純的經濟問題了。它使封建制逐漸變得接近於法治國(Rechtsstaat)[立憲政體],至少相比純粹的家產制就是如此,因為後者既包括傳統的規定和被占用的權利,也包括了任意性和酌處權。封建制是一種「三權分立」,但不同於孟德斯鳩設計的那種構成了質的勞動分工的方案,它不過是對權威進行量的劃分。導致了立憲制的社會契約(Staatsvertrag)觀念,作為分配政治權力的依據已經呼之欲出。當然,這不是表現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或其代表訂約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被統治者的服從被認為是統治者權利的來源——,而是表現為根本不同的形式:統治者與那些從他那裡獲得權威的人訂立契約。權力的類型與分配通過這種契約固定了下來,但是並不存在普遍的規章制度,也不存在對具體管轄權的理性區分。職務權力乃是個人權利,這與官僚制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照;它們的範圍決定於正反兩個方面的因素,正面是決定於官員的個人授權,反面則是決定於臣民的赦免權、豁免權和特權——不管它們是被授予的還是被傳統認可的。只有一個掌權者的主觀權利與另一個掌權者對立的主觀權利這種並列與相互限制(這非常類似於定型的、被占用的家產制官職),才能產生出在某種程度上與官僚制的官員管轄權概念相應的權力分配。就其純正的意義而言,這個概念在封建制度下並不存在,因而那裡也不存在「行政機關」(Behörde)的概念。
最初只有部分封臣被授予政治權力,這主要是司法權力。在法國就是所謂莊園司法官。統治者可能會通過以下方式劃分自己的司法權:一部分授予此一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彼一封臣。典型的做法是劃分為高級司法權——包括死刑裁判權(Blutbann)——和下級司法權,並在不同的封臣中間進行分配。這並不意味著被授予了原始官職等級制度中高級領主權力的封臣,在封地等級制度中也擁有了高級地位,後者是根據和最高領主的距離來確定的。至少從原則上說,封地等級與被授予的權力等級根本無涉,它僅僅與相距第一級領主的遠近有關。不過事實上,擁有最高司法權——特別是死刑裁判權——到處都有可能使得這種權力的擁有者形成一個特殊的王侯身份(Fürstenstand)群體。這種傾向不得不與同時並行的一種傾向進行競爭:後者乃是把與國王的直接藩屬關係看作是屬於最高身份群體的標誌。這種競爭的跌宕起伏在日耳曼尤為典型,但在這裡不可能述及。競爭的結果是,由於領主權力被授予了形形色色的擁有者而支離破碎,所以到處都出現了一種極為錯綜複雜的領主權力綜合體。以授予政治權力為基礎的西方領主的領土管轄權,原則上是與他對自己封臣的藩屬管轄權相分離的,同時也是與他的家產制(莊園法[hofrechtliche])管轄權相分離的。所有這一切便導致了權力被分解為眾多的具體權利,在不同的法律基礎上被占用,並且根據傳統彼此制約。不存在個人與職業、私人財產與官方行政手段的分離,而這種分離則是一切官僚制的典型表現,在俸祿制度下也依然清晰可辨。由於封地的收入並非官職收入,在土地歸復和繼承的情況下,完全保有的財產和封建財產的區分,也就不同於俸祿制情況下表面相似的區分,而只是財產繼承的一種分層。
此外,不僅一個封臣的所有官職權力和收入都是他個人權利與自己家政的組成部分,而且至關重要的是,行政成本也是個人開支,與他的家政開支毫無區別。正如個人——不論是領主還是擁有了封地的官員——會在個人權利基礎上追求實質上的個人利益一樣,所有的行政開支也都是靠他的個人服務和資源來負擔,或者——尤其是——靠家產制隸屬民或「臣民」的服務來負擔,這些人是因為他被授予的政治權利而隸屬於他的。因此,這種開支的需求既不是通過一種理性的稅制來滿足——比如官僚制的情況,也不像家產制的情況那樣由統治者家族或者特定的俸祿收入來滿足。由於「臣民」的貢稅和服務一般都是根據傳統進行調整,這部機器在財政上也就沒有彈性可言了,並且還會由於一種典型做法——至少也是一種普遍趨勢——而加劇:利用封建聯合體作為政治行政的載體(Träger);這就極大地限制了統治者以及所有其他領主的個人權力手段和實體性權力手段。
一開始,無論何處的封臣,都會試圖通過固定的規範調整他們絕大多數基本義務的最高年限,為此而產生了封建聯合體:提供軍事服役的義務。他們多數時候都會如願以償。此外,同一領主的封臣之間也存在著進行仇殺的權利。領主的權力只能保障封臣的封地,僅此而已。封臣彼此間的私鬥當然會嚴重損害封建領主的權力利益,但除了這一規定——至少在領主發起的軍事行動期間不得進行私鬥——之外,直到教會和城市與國王一起頒布和平敕令(「禁止復仇條例」[Landfrieden])的時代,歐洲大陸從未有效地遏制住這種私鬥。
統治者的財政權利面臨的限制因素尤為嚴格。除了領主對封地的監護利用之外,這些權利大都存在於封臣在某些必要的情況下向領主提供財政幫助的義務之中。領主很樂於把這些義務變成一種綜合性徵稅權,但封臣們卻要力爭把它們變成明確固定下來的臨時貢稅。為了補償日漸增多的虛擬軍事義務,騎士封地獲得的免稅權在中世紀以後最終變成了標準模式。總的來說,至少在領主仍需依賴封建軍隊時,封臣都會成功地使他們的隸屬民免繳領主的稅賦,僅在特殊情況下才不予豁免。一般來說,領主只能從他的采邑隸屬民和私人扈從那裡直接徵收地租(20)。土地歸復的權利變得越來越不可行,把遺產繼承權擴展到旁系親屬的做法則日益盛行。封地的轉讓——這當然需要領主樂於接受新的封臣才行——越來越變成了常規,購買他的同意則成了最為重要的封建財源之一。然而,這種購買等於是對封地的完全占用,因為轉讓費已由傳統或法律固定了下來。所以,在效忠關係變得越來越定型且越來越商業化的同時,它也喪失了作為權力手段的確定性和實際功效。作為自由人的封臣後來甚至可以從若干領主那裡獲得封地,這使他在領主之間發生衝突時對任何一方的支持都會變得令人生疑。法國的封建法對homagium simplex(簡單效忠)與homagium ligium(忠誠效忠)作出了區分,前者是對其他義務附有內心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的封建宣誓,後者則是無條件宣誓,可以說是第一級約束性效忠義務,它優先於所有其他義務,因此只能給予惟一的統治者。法國君主的權力日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大封建領主不得不向君主進行後一種宣誓。不過總的來看,多邊義務的這種可能性卻導致了這些義務的大貶值,最終使得在封臣幫助下進行持續的行政管理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事情。抽象地說,封臣不僅有義務在其領主需要時提供援助,而且還有進言的義務。那些主要封臣便由這種義務引申出一種「權利」,即做出重要決策之前應當聽取他們的意見;通常他們也都會達到目的,因為封建領主要指望封建軍隊的士氣。但是作為一種義務,封臣的進言活動猶如他的軍事義務一樣也會逐漸萎縮,因為它完全是不連續的,因而不可能被用做一個具體行政機關(Behörde)的組織。
由此,封建聯合體為地方官員的莊園主權利提供了一種世襲占用的保障;但是就中央行政來說,它卻無法為領主提供可以持續利用的人員,且很容易迫使他按照他的封臣當中最強大者的「進言」修改行動,而不是幫助他控制那些封臣。在這種環境下,所有強大的封臣都會受到強烈誘惑以圖徹底擺脫封建束縛;惟一需要解釋的事實是,為什麼這種情況實際上並沒有頻頻出現。原因就在於我們前面談到的正當性提供了保障,封臣們則會發現他們的土地和莊園主權利可以在封建聯合體中得到這種保障。封建領主也會關心這種保障,因為他的權利——即便那是一些虛擬的權利——會帶來種種好處,無論這些好處多麼不確定。
六、等級制以及從封建制向官僚制的過渡
「代理人」制度一般都會服從成文的規則,有著受到同樣調整的管轄權範圍,與此相反,家產制的俸祿制變體和封建制變體則是領主、官員及被統治者的具體主觀權利和義務的籠統體系,在某些情況下還是一團混沌;這些權利和義務相互重疊,彼此牽制,它們交相作用所產生的行動模式不可能用我們當代通行的政治範疇進行解釋,把現代意義上的「國家」稱號用之於它,比用之於純粹的家產制政治實體甚至更不恰當。封建制乃是等級式家產制,是相對於家長家產制的一個邊緣情況。
封建制不僅以傳統、特權、習俗志和先例等等典型的家產制特徵為取向,而且以不同掌權者之間的臨時同盟為取向,這是西方等級制政治實體(Ständestaat)的典型現象,事實上也是它們的本質所在。正如每個封地和俸餉所有者以及其他被占用權力的所有者都要憑藉由君主給予保障的特權行使權威一樣,君主本身的權力也被認為是一種個人特權,是他的「君主特權」,應當得到封地所有者及其他掌權者的承認與保護。這些特權所有者為了某種必須進行協作否則就不可能達到的具體行動目的而相互組合。一個等級制政治實體的存在僅僅表明,這種同盟制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契約保障,還因為隨之而來的缺乏彈性,這使它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常態,在某些情況下還會藉助一種明確的聯合體合法長存。一旦封地所有者構成了一個自治的合法群體,等級制政治實體就會應運而生,其中原因多多,但主要是因為定了型的剛性封地與特權不得不去適應異常的或者新的行政需要。這些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經濟因素決定的,儘管表面上來看多數情況並非如此。經濟上的影響大都是間接的,突出的需求集中於政治,尤其是軍事行政領域。變化中的經濟結構,特別是在先進的貨幣經濟中,它所發揮的影響就是使人們有可能,因而必須從與其他政治實體進行鬥爭和競爭的角度,以優於定了型的封建一家產制行政常規手段的方式去滿足這些需求,在需要立刻籌集大量貨幣時尤其如此。那些常規手段之所以大都已不再適用,恰恰是因為附屬於這種支配結構的一個原則:每個人都必須自掏腰包支付他的——而且僅僅是他的——行政成本,不管他是統治者還是其他任何掌權者。不存在籌集這些特別收入的規定,因此,頻繁締結新的協議也就不可避免,最終則是需要各個掌權者以社團議會的形式聯合起來。這種聯合體或者是把君主包括在內,或者是把特權者轉變為各個「等級」,從而改變了不同掌權者的單純協議行為,臨時性聯合體則變成了永久性的政治結構。
但在這種結構內,不斷新生而又迫切的行政任務會產生出一種君主官僚制,它註定將瓦解等級制政治實體。對這個過程不應過於機械地理解,好像到處的統治者都會為了擴張自己的權力範圍而熱衷於通過發展官僚制以摧毀各等級的競爭性權力。無疑,這一點自然是個極為常見的主要決定因素,但並非始終都是真正關鍵的決定因素。各等級會頻繁請求統治者滿足利害關係人對行政服務的需要,會請求他建立適當的代理機關提供這些服務;而這些持續出現的請求就是普遍的經濟與文化發展的結果,因而可以認為是一些客觀的發展因素。但是統治者依從這種請求,也就意味著是在擴大官員群體的規模,因而一般也就等於是增強了他的權力。最初這會導致家產制的復興,這種趨勢直到法國大革命之前始終都在歐洲大陸占據支配地位,但這種家產制持續的時間越長,它就越是接近於純粹的官僚制。新的行政任務的性質到處都會產生一種壓力,迫使人們去創造常設的代理機關、固定的管轄權以及程序性和職業性資格。
封建聯合體與等級制政治實體決不是從家產制向官僚制發展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恰恰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它們還會成為向官僚制發展的重大障礙。真正的官僚制萌芽到處都可見於相對不太複雜的家產制行政形式中,其中從家產制官職向官僚制官職的過渡是沒有明確界線的,其類型學屬性並不太多地取決於具體官職的性質,而是取決於設立和管理官職的普遍方式。然而,高度發達的等級制政治實體以及高度發達的官僚制,只有在歐洲的土壤上才能成長起來,箇中原因將在後面論及。同時我們還將討論封建制與家產制結構中先於純官僚制出現的某些中間形態與過渡形式。
七、家產制官員
為求簡明扼要,我們迄今一直都在假定,政治統治者的中央行政事務都是通過我們前面討論過的家政官員和宮廷官員,或者通過有著自己的家產制行政的封地所有者,以純粹家產制方式進行經營的。但在現實中,家產制和封建制的統治結構並非如此簡單。只要家族行政度過了藉助共餐者與親信實施「不連貫」行政的階段,純政治任務的擴展一般都會隨之確立一些專門的中央官職,而且多數時候都會出現一個單獨的中央官員,此人可能會具有各種各樣的特性。由於本性使然,家產製成了產生寵幸政治的特殊園地——伴隨統治者左右的那些人擁有巨大權力,但卻始終處於因為純個人原因而突然身敗名裂的危險之中。雖然特定的結構各有不同,但最為典型的家產制情形是,一個宮廷官員的職位就意味著那是最親密的純個人寵信地位,同時也就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掌握了中央的政治行政;這可能是哈來姆(21)的管理者,或者類似的隨身料理統治者私人事務的雇員。由此還會進一步獲得特殊的政治親信地位。在某些非洲王國,引人注目的死刑裁判權體現者——行刑官——就是不離統治者前後的最有影響的隨員。同樣,隨著懲治藐視法庭罪的權力(Banngewalt)之發展,統治者的司法職能也獲得了重要意義,於是,一個相當於法蘭克人巴拉丁伯爵(22)的官員往往就會升到顯要地位。在軍事活動活躍的國家,王室軍隊統帥就是這種情況,在封建制國家則是往往相當於軍事統帥但又控制著封地恩賜權的官員(日本的幕府將軍、穆斯林國家的宮相)。在東方,我們經常看到的則是大維齊這樣的人物,後面我們還會看到何以他能像現代國家責任內閣的首相那樣成為「立憲」之必需。
總而言之,我們只能說,一方面,如果該官員熱衷於控制封臣及下屬官員的經濟供給,以致能把他們和他本人緊密結合在一起抗衡統治者,比如日本與墨洛溫王國那樣的著名範例,那麼這樣一種獨斷統一的地位之存在,對於君主的權威可能會變得特別危險;另一方面,完全不存在這樣一個中央官員則往往會導致王國的瓦解——卡洛林王朝堪稱樣板,它自身的經驗使它惟恐產生出一個中央集權的官職。由此出現的難題是以何種方式解決的,我們稍後將會論及。
目前我們首要關心的乃是以下現象:由於行政工作越來越具有連續性且日趨複雜,特別是由於家產制與封建制結構特有的財產授予(23)和特權的發展,最後,由於財政的不斷理性化,文書與會計官員開始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這些人,統治者的家政就會陷於不穩定和無能力狀態。文書與會計制度越是發達,中央權力就越是強大,甚至純粹的封建國家也是如此(比如諾曼人統治下的英格蘭和權力鼎盛時期的奧斯曼帝國)。在古代埃及是書吏控制了行政。在現代波斯帝國則是會計官員憑藉他們的「秘」術——一種由傳統認可的秘密——而僭取了相當重要的地位。西方的Kanzler(24)——秘書處首腦——在多數時候都是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中央行政也可能源自會計機構,比如諾曼底以及後來英格蘭的財政部(25)。同時,這種機構一般也都是官僚化的開端,因為實務官員——在中世紀多由神職人員充任——會從擔任正式官職的高級廷臣那裡獲得實際控制權。
我們前面[第十一章,十二]已經談到,伴隨著行政任務的質的擴展,大型團契式中央行政機關應運而生;它們是官僚制的前身,在專業化知識日趨重要的背景下,它們推動了官僚化進程。當然,並非所有前官僚制國家統治者的顧問團體都是現代官僚制的初級階段。中央官員的顧問會議可以見之於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家產制和封建制結構中。他們往往是作為一種制衡力量為統治者效勞,但他們不是像在早期官僚制結構中那樣制衡專門知識的權力,而只是制衡最高級官員的權力。此外,他們還是確立行政連續性的一種手段。就此而言,他們到處都是行政任務在質的發展過程中某個階段上的產物;然而,隨著這項發展的不斷推進,顧問會議因為按照明確的程序運作而逐漸具有團契「代理人」的性質,於是也就越來越類似於早期官僚制的那些現象了;他們採取的這種形式會更加接近官僚制模式的官職組織和行政程序;不過其間的界線非常模糊,一如中國與埃及的範例所示。從類型學上說,儘管其間的過渡有著天然的連續性,但還是應當把這些代理人與那些並非依賴統治者授權,而是(「長老會」或某種顯貴團體形成之後)憑藉自身的權利而共享權威的團契機構區別開來。下面將會簡要談到後者,因為它們並未參與從家產制向官僚制的過渡,而是成了統治者與其他掌權者之間進行權力劃分的一個階段,不論它們具有的是超凡魅力還是等級式特性。
我們這裡不可能討論家產制或封建制政治實體對一般文化發展的影響。家產制——尤其是非定型的專斷式家產制——和封建制在下面這個領域中的區別是確鑿無疑的,而這個領域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會給支配結構對文化的影響提供最為重要的機遇,這就是教育領域。前面已經簡要談到了教育和支配之間的關係,這裡僅稍事概括以作補充。舉凡封建制發展出了一個具有身份取向的「騎士」階層的地方,都會出現為相應的生活方式作準備的系統教育,典型的是某些藝術創作(文學、音樂、造型藝術)——此處難以詳論——成了支配階層面對被統治者時一種自我炫耀和營造並保持光環的手段。因此,最初的純軍事—體操訓練被進一步「精煉」,結果產生了那種極為綜合性的「教養」類型——與官僚制度下的專業化教育完全背道而馳的類型。舉凡以俸祿制方式組織支配的地方,教育都會具有理智主義的文學傾向,因而本質上就接近於傳授專業化知識的官僚制理想。這在中國以及神權統治接管了教育——後面將會論及[第十五章,四]——的地方有著特別典型的形式;後一種發展趨勢在那種並未產生出自己的教育體系的專斷家產制類型的世俗國家,都會達到極致。
八、家產制與封建制不確定的經濟前提
家產制和封建制的產生需要什麼樣的純經濟前提,這幾乎無法斷言。王室與貴族采邑的存在及其主導地位,的確可以說是一切封建組織形式的一般基礎,不管那是發達的還是欠發達的組織。中國的官員國家,就其自身而言乃是家產制最始終如一的政治形式,它並非建立在土地產權的基礎上,但是我們已經知道,它的家產制之所以始終如一,恰恰就是因為不存在土地產權。家產制可與家政經濟和市場經濟、小資產階級農業和采邑農業相互兼容,不管是否存在資本主義經濟。手工磨坊需要封建主義而蒸汽磨坊需要資本主義這一馬克思主義的著名論斷,充其量也只有後半截是正確的,而且只是部分正確。[5]蒸汽磨坊可以毫無困難地嵌入一種國家社會主義經濟之中。該論斷的前半截則是完全錯誤的:手工磨坊可以存在於一切能夠想像到的經濟結構與政治「上層建築」之中。關於資本主義,總起來看我們只能說,由於它在封建制和家產制那裡的擴張機會有限,它的擁護者一般都會試圖以官僚制或者財閥的顯貴支配取而代之。不過,這種說法也僅僅適用於以生產為取向,以理性經營、勞動分工和固定資本為基礎的現代資本主義,而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則與資本主義的批發貿易一樣,完全可以同家產制相互兼容。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向市場經濟的強勁發展,為購買奴隸士兵,從而為家產制的純家長制變體提供了充足的稅收收入,這正是東方蘇丹制的生長基礎,與我們西方的法治國(Rechtsstaat)相比,它和現代國家形態相去最遠。
市場經濟和封建制的關係則極為不同。但是,什麼因素在決定著將要通行的是家產制結構還是封建制結構,這並不存在普遍適用的經濟公式,當然,這裡有一個例外:采邑制以各種不同的形式有力推動了封建制的發展。一如我們所知,古代東方灌溉經濟的理性化——有組織地徵發勞動力把荒漠之地系統地改造為耕作區——促成了半官僚制的政治家產制,中國的大規模工程就是如此。但在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先有家產制的存在,這些大規模工程才有可能。相比之下,北歐人開墾森林以獲得新的土地則推動了采邑制和封建制的發展。但封建制也曾存在於東方地區,儘管其形態很少始終如一。至於其他方面,我們只能概括如下:交通技術手段、從而還有政治控制手段的低度發展,加上通行的自然經濟,都會推動分權式的家產制,這是一種朝貢總督制,因為那裡很難產生理性的稅制,所以也很難產生家產制官員中央集權行政的前提條件。這些弱項反而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刺激:只要有可能,就是說,只要是以采邑制決定社會分層,就會利用個人效忠和封建的榮譽法則作為形成政治內聚力的手段。
九、貿易對家產制發展的影響
學者們往往會忽略一個常數:貿易。這是強大的中央集權家產官僚制發展過程中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因素。我們前面已經看到,一切超越了原始村落頭人層面的統治者,都是在擁有貴金屬——不管是原料還是成品形式——的基礎上獲得了權力地位的。他們需要這種財富首先是為了給扈從、侍衛、家產制軍隊、僱傭兵,尤其是官員提供給養。獲取這種財富的途徑包括,與其他統治者交換贈禮(這實際上往往就是以物易物),統治者本身的正常貿易,特別是沿海地區的轉口貿易(這有可能導致直接壟斷對外貿易),最後還有其他途徑的對外貿易。為此可以採取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前者包括徵收關稅、通行費以及其他貢稅,後者包括市場特權和創建城市——這是君主特權,能夠帶來高額地租和有能力繳納高額稅賦的臣民。最後這種對貿易的利用類型,在全部歷史上都不乏系統的表現,直到現代之初,波蘭領主仍在建立眾多城鎮以安置從西方移民而來的猶太人。儘管家產制政治結構的貿易相比它們的幅員及人口而言相對平平甚至十分脆弱,但仍能堅持不輟並進行領土擴張,這是一種很典型的現象,比如中國及卡洛林帝國的情況;但是,沒有貿易發揮重要作用也能產生家產制政治統治權,這種情況卻並不常見,像蒙古帝國與條頓人大遷徙時期的各王國都是偶然現象,而且幾乎總是遵循這一模式:那些毗鄰貨幣經濟高度發達地區的部落大舉入侵這些地區,控制它們的貴金屬並建立新的政治實體。王室的貿易壟斷在世界各地都隨處可見,不管是玻里尼西亞還是非洲和古代東方。例如,就在不久之前,西非海岸的所有大型政治實體紛紛土崩瓦解,原因就是歐洲人摧毀了各個酋長對轉口貿易的壟斷。絕大多數最古老的大型家產制政治實體發祥地,都與這種貿易功能密切相關。
統治者作為領主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權力地位往往只是次要的。當然,王室和貴族的權力大都是源自土地的占有;在那些仍有富餘土地的地區,比如剛果與贊比西河之間的地區,更確切地說,這種權力地位就依賴於對人畜的所有權,它促進了能夠產生地租的農耕活動。來自租金財產權的收入,對於社會上公認的王侯生活方式當然必不可少。但是,隨後向壟斷「地租」的發展卻往往是由貿易收益共同決定的。當一個統治者被視為整個國家的地主而不光是封建制的最高領主時(這在文化發展的各個階段都可以看得到),這通常不是他的政治地位的起點,而是那種地位帶來的結果,是那種地位使他能夠優先獲取有形動產——在卡菲爾人(26)那裡就是對人(女人)畜的所有權——帶來的結果,一般來說也是具備經濟能力,特別是因為擁有貴金屬而能夠維持家產制軍隊或僱傭軍帶來的結果。這種情形與沿海國家貴族對土地的壟斷控制幾無差異:中世紀之前的希臘古代時期,大概也包括古代東方,債務奴隸就是農業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為城市貴族耕種土地並分享一份收成。直接間接的貿易收益則為城市貴族提供了積累土地和人口的手段。在自然經濟時代,即使中等水平的貴金屬擁有量,對於一個國家的崛起和權力地位也具有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當然,這一點並不會改變以下事實:大量需求可能都是——多數時候實際上就是——通過自然經濟來滿足的。兩者不應被混為一談,儘管有人在談論貿易對原始時代的影響時經常出現這種混淆。
貿易對政治聯合體的形成具有什麼樣的因果關係影響,肯定不是一清二楚的。我們已經指出,家產制權威不一定全都來源於貿易,存在貿易的地方也未必就會出現家產制國家。顯貴支配往往也是貿易的主要產物。然而,從一個純粹的酋長轉化為一個君主,卻與貿易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相比之下,從整體上說,貿易同嚴格的藩屬制度及嚴密的封建等級制結構是嚴重對立的。事實上,貿易的典型結果是產生了領主貴族的「城市封建制」,這在地中海地區尤其如此。不過,在日本、印度、西方以及伊斯蘭教的東方地區,與封建化密切相關的卻是市場經濟的進展緩慢乃至衰退,但兩者往往也是互為因果。西方封建制乃是自然經濟的結果,並且提供了建立一支軍隊的惟一可能的手段;但中世紀日本和近東地區的局面卻完全相反。那麼,後者發展的源頭又是什麼呢?
十、家產制與封建制對經濟的穩定作用
封建制與家產制的支配形式都可能對經濟產生強有力的穩定作用,但是前者比後者更加有力。家產制可能具有這種影響,蓋因在家產制統治下,一般來說只有各級主管官員有機會迅速致富,因為統治者不可能對他們進行不間斷的控制,比如中國的官員。財富的積累並非得之於交換中的獲利,而是盤剝臣民的納稅能力,以及迫使臣民購買統治者與官員的一切職務行動,這就給開恩與專斷提供了廣泛的迴旋餘地。另一方面,家產制官員的權力基本上只受傳統的限制,而違背傳統甚至對於最有權勢的官員來說也是危險的。因此,對物對人的革新,未經傳統認可的新階級,與傳統背道而馳的新的獲利與經營方式,都會處於岌岌可危的境地,至少也是很容易遭到統治者及其官員的任意留難。傳統主義和任意性都會極為深刻地影響到資本主義的發展機會。要麼是統治者本身或他的官員搶占新的獲利機會並加以壟斷,從而剝奪了私有經濟的資本形成所需的養分;要麼是他們支持傳統主義的普遍抵制以阻撓有可能危及社會平衡或遭到了宗教與道德非難的經濟革新。後一種做法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家產制統治者本身的權威就來自傳統的認可。另一方面,統治者不受限制的酌處權有著廣泛的迴旋餘地,在特定情況下也有可能增強資本主義的反傳統力量,比如君主專制時期的歐洲所出現的那種情形。但是我們必須補充指出,撇開這種特權資本主義的其他特異之處不談,此時的王權統治已經是官僚—理性的統治了。一般來說,這種任意性的消極面是主要的,因為家產制國家不存在政治上和程序上的可預測性,這就是癥結所在,而這種可預測性是現代官僚制行政的理性規則所提供的,對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實屬不可或缺。相反,我們在宮廷和地方官員那裡看到的卻是不可預測性和反覆無常,以及統治者及其僕從變幻莫測的寵幸和失寵。私人老練地利用特定環境和人際關係謀取能給他帶來幾乎是無限獲利機會的特權地位,這是完全有可能的事情。但是顯而易見,這些因素都給一種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造成了極大障礙,因為資本主義的具體版本對於這些不可預測的因素有著不同的敏感度。批發貿易相對來說對這些因素最能逆來順受,並且能夠適應一切變化中的條件。此外,即使統治者並不像在簡單透明的條件下那樣親自壟斷貿易,他的既得利益也會要求他允許財富的積累,以便他能利用包稅人、官方物資承包人以及信貸資源。「金融家」在漢謨拉比時代就已經出現,而貿易資本的形成在任何支配條件下都是有可能的,在家產制支配下則尤其可能。
工業資本主義卻不同。如果它變成了典型的工業經營形式,它就需要一種著眼於大規模市場並依賴於準確計算之可能性的勞動力組織。越是資本密集型的工業資本主義,特別是,固定資本比重越高的工業資本主義,就越是如此。工業資本主義必須能夠指望的因素是,法律秩序的連續性、可靠性與客觀性,以及法定行政機關理性履行可以預測的職能。否則,大規模工業經營所不可或缺的可預測性保障就會蕩然無存。在定型程度較低的家產制國家,這些保障尤其脆弱,現代官僚制卻能使它們的存在達到最大化。作為個人宗教的伊斯蘭教並沒有阻礙工業化,比如俄國高加索地區的韃靼人往往就是一些非常「現代」的經營者,但阻礙了工業化的是被宗教所決定的伊斯蘭國家結構以及它們的官員和法律體系。
家產制的任意性帶來的這種消極的反資本主義影響,可能會因為一個積極結果而加劇,特別在發達的貨幣經濟中,如果其他適當的條件相同的話,任意專斷的家產制就會產生這個積極的結果,但它迄今為止幾乎一直被徹底忽略了。家產制司法與行政之下所有法律保障的不穩定性,可能會產生出一種把財富人為轉化為固定資本的獨特類型。顯然,最重要的範例就是拜占庭類型的修道院基金,以及明顯是借鑑了這種法律形式的伊斯蘭教的臥各夫(27)。拜占庭的基金類型可以概括如下:捐給一塊土地作為君士坦丁堡的建築用地,其價值與收益將隨著規劃的港口建設而不斷增加。因此,受捐的修道院必須以固定的俸祿供養一定數目的僧侶,並向一定數目的貧民施捨,另外還有行政成本。然而,修道院的收入在用於支出之後的全部剩餘,都要交給創建者家庭。很清楚,後面這項規定表明了基金的實際目的:託名修道院的基金實際上是不能讓與的家庭財產,或許還能不斷增值;它享有神聖的保護,尤其是能夠防止世俗權威——這意味著家產—官僚制權威——的侵占。(此外,創建者還能達到取悅神和人的目的,在某些情況下還能確保他的家庭對遞補有俸聖職的影響,因為許多有俸聖職是給君士坦丁堡的僕人們保留的閒差,他們無需隱居,也不必住在修道院。另一個目的是確保對家庭禮拜堂的行政管理。)整個這種安排在貨幣經濟中乃是一種替代做法,相當於封建的西方那種自有教堂(Eigenkirchen)。
十分類似的捐贈形式看來很有可能在古代埃及的家產制下就已經存在了。無論如何,有記載可以證明,在中世紀的伊斯蘭教世界能夠看到同樣的現象,即臥各夫,一種對清真寺的捐獻或類似的基金。那時捐獻的也是具有金融增值能力之物:建築用地、可出租的工場(ergasteria)等等,毫無疑問也是為了同樣的目的,且出於同樣的原因。這種聖化雖然並非絕對安全,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世俗官員的任意插手。因此,家產制支配的任意性和不可預測性卻產生了這樣的影響——鞏固了對神聖律法的服從這一領域。另一方面,由於法官們通過主觀的且往往根本不可預測的解釋「糾正」了沙里亞(28)在理論上的僵硬和一成不變性,家產制那兩個同樣敵視資本主義的要素卻得到了相互加強。貝克爾認為,以臥各夫形式積累起來的財富持續不斷地轉化為固定資本,對於東方的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重要意義。大概他是正確的。[6]這種轉化完全符合古代經濟的精神——把積累的財富用作租金之源,而不是用作贏利資本。(世俗的委託遺贈(29)制度大概就是對臥各夫的世俗化模仿並首先出現在西班牙,17世紀經西班牙引入了日耳曼。)
十一、壟斷主義和重商主義
在相對發達的貨幣經濟中,以及在十分接近理性官僚制的時期,家產制對於經濟發展還有另一種影響,這種影響來自它的「公共財政」模式。猶如家產制國家很容易分解為一大堆特權一樣,通過壟斷主義—資本主義手段以及通過前面討論過的意義上的正面和負面特權來滿足需求,也是一種特別常見的現象。它在充分發揮功能的家產制官員群體幫助下,可以很容易開辦各種財政性經營和壟斷經營。在埃及、在晚期羅馬帝國、在近東和遠東,都曾出現過相當大規模的國家經營和壟斷經營,與此類似的還有現代之初各國統治者的國有經營(Regiegewerbe)。通過贏利活動籌集國家財政資金決不是僅限於家產制。在中世紀和現代之初,各個城市也參與了具有純粹贏利性質,但有時風險極大的工業與貿易活動,往往蒙受巨大損失(比如美因河地區的法蘭克福)。不過一般來說,壟斷經營對國家商業經營的影響範圍在家產制國家中會更為廣泛,因而那裡的國有壟斷經營總的來說更為常見、更為普遍。但是,通過特權來滿足需求,往往對經濟有著更為強烈的影響。
負面特權性質的(即通過強加給某些身份群體的職能)籌措財政資金,即公益性派捐制,在古代時期那些最理性的家產—官僚制帝國都曾最為廣泛地實行過,比如埃及和以此為樣板的晚期羅馬帝國,還有拜占庭君主國。法老時代的埃及經濟由此開始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國家社會主義」譜系,同時還有與行會——有時還有不動產——那種偶爾極為廣泛的世代相傳的聯繫。它把這種特點又傳給了晚期羅馬帝國的經濟。顯而易見,這一點大大限制了私人資本的形成和資本主義獲利活動的空間。
除了這種窒息資本的形成,因而也窒息了私人資本主義的財政類型之外,家產制還有一種正面特權類型,其表現形式為特許私人貿易或行業壟斷以換取高額手續費、利潤分紅或者固定年金。這種正面特權可見於以往世界各地的許多家產制國家,它們在重商主義時代發揮了最後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此時,早期的資本主義貿易組織,家產制統治權的官僚制理性化,以及軍事行政和外交內政事務不斷增長的財政需求,使得歐洲各國的財政技術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君主權力到處都在以極為多樣化的形式建立壟斷性工業企業,藉此創造貨幣歲入,斯圖亞特家族、波旁家族、瑪麗亞·特蕾西亞(30)、葉卡捷琳娜、腓特烈大帝,莫不如此;這種歲入並不需要王國三等級的批准,在等級制和議會制國家往往被直接用做一種政治武器。這裡也出現了家產制資本主義的典型特徵,而「開明專制」的官僚制也仍然像它賴以立足的基本「國家」觀一樣是家產制的。最近赫爾曼·萊維以斯圖亞特家族治下的英國作為令人印象最為深刻的範例,再清楚不過地表明了這一點。[7]在君主與新興市民階級之間的鬥爭中,「專賣權」問題一直是主要爭端之一;君主追求的是從議會那裡爭取財政獨立,按照政教合一的「福利國家」模式對整個國家和經濟加以理性=言僚制組織,而市民階級的利益在議會中卻變得日益舉足輕重。王室家族的成員與親信、廷臣、發了財的軍人和官員、像約翰·勞(31)那樣的大投機家和政治經濟學「體系」的冒險發明家(在英國以外往往還有猶太人),當時也都形成了一些經濟上的利益集團,他們的後盾就是王室特許權和以此為基礎引進、創辦或受到保護的工業。這是一種把現代工業轉變為家產制資本主義的努力,而這種資本主義在古代和中世紀的東西方可謂無處不在,並且極少中斷。它常常能促進或者喚醒「經營精神」,至少暫時能夠如此。但這種努力本身總體上說卻是失敗的,斯圖亞特王朝、波旁王朝、彼得大帝、腓特烈大帝的製造業,除了極少數特殊部門以外,在過了保護期之後都沒有存活下來。在英格蘭,強制性壟斷工業也都隨著斯圖亞特王朝的專制主義福利國家一起土崩瓦解了。不論柯爾貝爾(32)時期還是腓特烈與彼得時期,都沒有成功地把他們的國家變成工業化國家。這種失敗的經濟根源就在於無視區位經濟因素,在英國以及其他國家,受保護的產品往往質量低劣,由市場條件引導的資本流動受到阻礙;由於總是可能出現新的特權,壟斷期始終不明確而導致了法律上的不安全感,則是這種失敗的政治原因——阻礙因素仍是家產制統治權的任意性。
十二、封建制條件下財富的形成與分配
封建秩序對經濟有著不同於家產制的影響,後者既能促進也能扭曲現代資本主義。家產制國家為統治者的整個酌處權範圍提供了一個積累財富的狩獵場。只要傳統的或定了型的規定並沒有施加嚴格限制,家產制就會放開韁繩讓統治者本身、廷臣、親信、總督、官員、收稅人、權力販子(33)、巨商大賈以及承擔了包稅人、徵發官(34)和放貸人職能的金融家發財致富。統治者的恩寵和冷遇、授權和褫奪授權,不斷創造著新的財富,然後又毀滅著財富。相比之下,封建制則詳細劃出了權利和義務的界線,不僅對整個經濟,而且對個人財富的分配發揮著穩定性影響。[8]它從一開始就是通過法律秩序發揮影響的。封建聯合體以及相關的、有著定型的身份結構的家產制形式,則構成了純粹具體的權利和義務綜合體。我們已經指出,它們接近於立足「主觀」權利,而非「客觀」法律基礎上的「立憲國家」(Rechtsstaat)。那裡存在的不是抽象規則體系,而是一大堆既得權利;前者會允許任何服從者自由利用自己的經濟資源,後者卻會阻撓獲利的自由,僅僅通過進一步授予具體的特權提供資本主義的獲利機會,那些最古老的製造業一般都是建立在這種特權基礎上的。當然,資本主義獲利活動以這種方式得到的支持,要比家長家產制變化無常的個人恩寵給予的支持更加穩定,但這種被授予的特權也會始終面臨遭到抵制的危險,因為舊有的既得權利仍然原封未動。
封建制的經濟基礎與結果甚至更加阻礙資本主義的發展。作為封地而被授予的土地變成了固定資產,因為一般它是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封臣承擔義務的能力、按照騎士方式生活的能力以及教養子女的能力,實際上都要依賴於把他的財產連結為一體。有時封臣甚至不得轉讓自己的私有土地,或者會受到嚴格限制,比如禁止他們把土地賣給並非同等身份的人——日本幕府將軍的封臣(御家人(35))就是如此。封臣一般並不親自經營,至少不是以資本主義方式經營被授予的土地,由於來自這種土地的收入要依賴農民提供貨物與服務的能力,因而在領主制度下,對財產和經濟管理的約束就會一直延伸到底層。封建制在日本普及的同時,土地也被禁止再分封和出售以防出現大規模領地,同時還禁止土地拋荒,凡此種種都是為了保護農民既有的生計以維持他們的經濟能力。眾所周知,同樣的發展也出現在東方。這些約束和封建結構總的來說未必像人們有時認為的那樣是敵視貨幣經濟的。海關稅、手續費、能產生收入的領土權利——特別是司法權——也是作為封地被授予的。只要看來經濟上行得通,采邑領主總是會強烈傾向於把農民的服務轉變為稅收,這種情況在英格蘭早就出現了;如果農民在經濟上無力繳稅,地主就會採用徭役經營(Fronbetrieb)形式直接從事資本主義獲利活動;如果有可能,封建的采邑領主或政治統治者就會出售他們的剩餘物資以換取貨幣。按照拉特根(Rathgen)的說法,日本大名在大阪常設的代理機構,主要就是為了銷售他們剩餘的稻穀。條頓騎士團則是通過他們在布魯日的代銷機構以更大的規模參與貿易,他們是一個過著集體生活的僧侶騎士共同體,是個經濟上很理性的共同體,他們的封臣都是農村的地主。騎士團與普魯士各城市——尤其是與但澤、托倫——的對立,實質上就是騎士團的共同體經濟與市民之間的競爭。經營內地穀物和城市間接貿易的波蘭貴族聯手對抗騎士團的壟斷要求,結果是這些城市倒向了波蘭,對於德意志文化(Deutschtum)來說,西普魯士丟失了。
當然,采邑的出口貿易並不只是出售實物地租,而且還有其他產品。封建領主或政治統治者也可能成為一個資本主義生產者或放貸人,大名就是一例。得助於農奴勞動,封建領主往往會開辦商業經營、采邑家庭工業以及特別是俄國那樣的工廠。因此,封建制的家產制基礎決不意味著必定與自然經濟聯繫在一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現代資本主義才受到了阻礙,因為它依賴於大眾對工業產品的購買力的發展,但農民向地主或封建司法行政官頻繁提供超常稅賦和服務,卻吞噬了他們的大部分這種購買力,而這種購買力本來是有可能為創造一個工業產品市場發揮作用的。領主得自這種聚斂的購買力並沒有給現代工業資本主義賴以立足的大規模生產的商品帶來市場,而是創造了奢侈性需求,特別是消費取向的維持私人僕役的生計。此外,由於采邑的營利性經營是靠強迫勞動運轉,也由於采邑家族與手工業經營普遍利用無償勞動因而浪費了人力資源,它們阻止了勞動力進入自由市場,而且它們使用勞動力的方式大都不能創造資本,有時僅僅是消耗勞動力。這種經營之所以還能與城市工商業競爭,是因為它們的勞動力得到的報酬極低、或者根本沒有報酬,而這樣的工資水平不可能創造出大規模的購買力;儘管具有這樣的優勢,但這些經營活動因為技術「落後」,而且采邑領主一般都會試圖通過政治壓力阻撓城市工商業的資本主義發展,所以也還是沒有競爭力。總起來看,封建階層往往都會傾向於限制資產階級積累財富,至少會傾向於貶抑那些「暴發戶」(nou veaux riches)的社會地位。這在封建的日本尤其突出,那裡的整個對外貿易最終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其他各地也能在不同程度上看到類似現象。采邑領主的社會聲望則會刺激「暴發戶」利用已經獲得的財富向土地,而不是向資本主義冒險活動進行投資,以圖有可能的話進入貴族行列。所有這些因素都會阻礙生產性資本的形成,這在中世紀有著非常典型的表現,特別是在日耳曼。
封建制或多或少都會阻礙或扭曲資本主義的發展;此外,它的強大的傳統主義還會增強對一切新社會的形成都抱有懷疑態度的威權主義權力。但是,它的法律秩序的連續性畢竟要比非定型的家產制國家大得多,這可能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如果資產階級的財富積累不像在日本那樣受到諸多限制,儘管它將會放慢速度,無論這將造成什麼樣的損失,但相比家產制國家那種難以捉摸的經濟機會,最終卻可能通過比較漸進的持續發展而形成一種理性的資本主義制度,並推動它在封建制度的夾縫中向前挺進。在西方中世紀時的北方各國,個人獲利的機會要大大少於亞述帝國、哈里發帝國及土耳其的官員和政府採購官、中國的達官顯貴、西班牙及俄國的政府採購官與國家債權人。然而,恰恰是因為缺少這些機會,資本才會通過包出制工業及製造業流入了純粹的資產階級獲利渠道。封建結構越是成功地阻止了暴發戶的滲透,把他們排除在官職與政治權力之外,貶抑他們的社會地位並禁止他們獲得貴族的不動產,就越是會把這種財富導向純粹的資產階級資本主義用途上去。
十三、家產制壟斷與資本主義特權
家長家產制遠比封建制更能容忍社會流動和獲取財富。家產制統治者並不喜歡獨立的經濟與社會權力,因而不會支持勞動分工基礎上——這意味著貿易基礎上——的理性經營。但是他也並不支持自由獲利與自由貿易領域中的身份壁壘,除非存在著公益性派捐約束,否則他會認為這種壁壘對他自身的權力構成了一些很麻煩的限制。因此,在托勒密帝國,完全的貿易自由和高度發達的貨幣經濟,一直延續到最後一個家族統治的時期,儘管事實上國王的全部家產制權力及其個人的神聖性像在法老的國家社會主義時代那樣一直發揮著廣泛的影響。至於其他方面,家產制統治究竟更傾向於自身把持壟斷權,因而對私人資本主義抱著敵視態度,還是更傾向於為資本提供特權,這要決定於各種各樣的環境因素,其中兩個最為重要的是政治因素:
1)這就是家產制的支配結構,不管它是等級式的還是家長式的。在頭一種情況下,如果其他條件相同的話,統治者本身壟斷權的自由發展當然會受到較多限制。然而事實上,現代的西方人很熟悉家產制統治者的許多壟斷權,至少遠比同時代的中國人熟悉得多,不過還有一個事實是,這些壟斷權的絕大多數只是表現為向資本家出租或發放許可證,這意味著是以私人資本主義方式被利用的。況且,統治者的壟斷權會引起被統治者十分有力的反應。這種強烈反應在嚴厲的家長制支配下卻極為罕見;誠然,國家壟斷——比如中國的文獻也似乎進一步證實了——到處都會招來怨恨,但多數時候都是遭到消費者的憎惡,而不是像在西方那樣遭到(資產階級)生產者的憎惡。
2)第二個因素我們已經在不同場合多次談到了:若干國家間的權力競爭越是使它們必須設法得到流動貨幣資本,那麼私人資本在家產制國家中的特權就越是發達。享有政治特權的資本主義在古代時期的繁榮,就是因為若干國家為謀取優勢地位和生存機會進行著長期鬥爭;它在中國的相應歷史時期似乎也很發達。後來它在西方的重商主義時代又獲得了繁榮,因為現代列強開始了它們之間的政治競爭。它在羅馬帝國消失了,因為羅馬帝國變成了一個世界帝國,需要做的只是必須保衛邊界;它在中華帝國幾乎根本不存在,在東方和希臘化國家也比較微弱——這些國家越是「世界的」,它就越是微弱,在哈里發帝國同樣如此。當然,並不是任何權力競爭都會導致資本的特權,只有當資本已經開始了形成過程時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反過來說,大規模世界性國家的安定環境以及隨後對資本的政治需求趨於平淡,則會消除資本的這種特權地位。
政府壟斷的最重要對象就是鑄幣,家產制統治者主要是為了純粹的財政目的而實行壟斷。在西方中世紀,為達到這些目的而採取的常規手段就是確立自行鑄幣的壟斷權,以此壓低金銀的價值,而鑄幣的變質則是非常規手段。但這種做法表明,鑄幣的普遍使用已經到了非常發達的程度。不論是埃及和巴比倫的古代時期還是腓尼基和前希臘化時代的印度文明,都還沒有使用鑄幣;波斯帝國和迦太基人使用鑄幣也僅僅是為了用貴金屬支付習慣於接受這種報酬的軍隊和外國僱傭軍(在迦太基,這些僱傭軍都是希臘人);而且鑄幣也不是一種經濟交換手段,因為在商業交換中是採取稱重的辦法,在零售交易中則使用慣例上承認的貨幣形式。因此,鑄幣在波斯僅限於金塊。相反,中國統治者的鑄幣直到現在也只是零售貿易的交換手段,而商業則不得不依賴稱重辦法。最後這兩個表面上似乎背道而馳的現象可能有助於告誡我們,不能把鑄幣狀態視為貨幣經濟發達的徵候——對中國來說尤其如此,因為那裡早就知道使用紙幣了。毋寧說,兩個徵候涉及的是同一個事實:家產制行政的粗放性及其結果——它無力把它的鑄幣強加給商人們。但是毫無疑問,國家鑄幣的理性化及其日益廣泛的使用,大大推動了商業的技術發展。一則是公元前6世紀到威尼斯、熱那亞取得霸主地位這一又四分之三個千年期間古希臘人在貿易技術上的優越性,一則是撒拉遜人(36)的貿易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於他們率先利用了這項進展。亞歷山大征服後的東方地區——包括印度——密集的貨幣經濟的發展,至少在技術上就是由它共同決定的。不過,經濟的命運從此也就與發行鑄幣的列強在財政狀況上的盛衰起伏緊緊拴在一起了。由於越來越多地向軍隊授權以及隨之出現的貨幣紊亂,羅馬財政在公元3世紀陷入了災難性的境地,這種災變決非古代晚期向自然經濟倒退的原因,但卻是個推波助瀾的因素。不過總的來說,政府幣制的有序化,更多的是決定於經濟對國家的特定要求(這產生於長期穩定的商業交易慣例),而不是決定於經濟發展狀況。古代時期和中世紀的城邦湧現出了理性鑄幣的要求,而西方意義上的城市發展,尤其是獨立的行會和本土零售貿易——不是批發貿易——的蓬勃興起,就反映在了鑄幣理性化之中。
十四、精神氣質與生活方式
支配結構不僅通過這些商業技術手段的創造,更多的是藉助於它所確立的精神氣質影響著各民族的普遍習性。在這方面,封建制和家長家產制大為不同。兩者有力塑造出來的政治與社會意識形態大相歧異,由此也塑造了非常不同的生活方式。
特別是在自由封臣與封地制度的形式中,封建制乃是訴諸自願接受並保持的榮譽觀和個人效忠作為基本的行動動機。忠誠與個人效忠也是許多平民形式的家產封建制或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奴隸軍隊、賜地業主那樣的殖民士兵、農民或衛戍部隊,尤其是隸屬民和科洛尼軍隊)的根基。然而,他們缺少作為整合要素的身份榮譽。另一方面,身份榮譽對於「城市封建制」的軍隊卻關係重大。斯巴達人的身份榮譽就是依賴於武士的騎士榮譽和禮儀;它對那些逃避戰鬥、違反禮儀者會待之以「滌罪決鬥」;早期的希臘重甲步兵軍隊一般也都以弱化的形式表現出了這些特徵。但是他們都沒有個人的效忠關係。十字軍東征時期,東方的俸祿封建制曾保持了一種騎士身份意識,但總的來說,它始終是由統治權的家長制性質塑造出來的。一如我們看到的那樣,榮譽和效忠相結合僅見於西方的封建制和日本的「家臣」封建制。兩者與希臘的城市封建制一樣都重視一種特殊的身份教育,旨在薰陶以身份榮譽為基礎的精神氣質。但與希臘的封建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它們都把封臣的效忠看做人生觀的核心,從這種觀點去理解形形色色的社會關係,包括與救世主和親人的關係。封建的組合體由此把極為個人化的聯繫滲透到了最為重要的各種關係之中,它們的獨特性也就促使騎士的尊嚴感集中到了對個人的崇拜上。這與一切非個人的商業關係都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因為在封建倫理看來,一切非個人的商業關係必定都是沒有尊嚴的,是粗鄙的。
然而,這種與商業理性的對立也還有其他根源。首先是封建制度特殊的軍事性質,它最終影響到了政治結構。典型的封建軍隊乃是一種騎士軍隊,這意味著決定性的因素是個人的英勇戰鬥,而不是大規模軍隊的紀律。軍事教育的目標不是像大規模軍隊那樣為了適應有組織的作戰行動進行訓練,而是為了各自完善自身的武藝。因此,有一個要素就在訓練和一般行為中找到了固定位置,這個要素就是競技,它是發展對人生有益的各項品質的一種形式,屬於男人之家和動物的創造性活力,但是隨著生活的理性化進程,它被逐漸淘汰了。在封建制條件下,它和有機體的生命一樣不是一種「消遣」,而是保持有機體心理生理活力和應變能力的天然形式;競技是一種「訓練」形式,源於自發的、不間斷的動物本能,至今仍超然存在於「精神」與「物質」、「肉體」與「靈魂」的一切分野之外,不論從慣例上看它已升華到了什麼程度。競技達到了特別唯美的完善性而又堪稱真正的樸實無華,只有惟一的一次:封建或半封建的希臘武士社會,首先是在斯巴達。相比重甲步兵公民的(相對)民主而言,在西方封建騎士和日本的家臣中,貴族的身份慣例由於有著更嚴格的距離感和尊嚴意識,便對這種自由施加了更大的限制。但是不可避免,競技在這些騎士階層的生活中也占有一種極為嚴肅而重要的地位,它構成了一切經濟上的理性行為的對立面。然而,居於支配地位的封建階層的「貴族」精神氣質,也在直接維護著與唯美生活方式——它產生於競技的唯美一面——的這種密切聯繫。需要「炫耀」、迷人和堂皇壯麗,需要種種談不上功效,用奧斯卡·王爾德的話說有「美的」意義但並無用處的器物修飾生活,這主要是封建身份的需要,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力手段,目的在於通過大量暗示以維護自身的支配地位。從拒絕目的理性地控制消費這個意義上而言的「奢侈」,對於支配的封建階層來說決非多餘:這是在社會上自我肯定的一種手段。
最後,正面特權封建階層並不是從功能角度把自身的存在看做一種手段以服務於一種使命、一種理應有目的地加以實現的觀念。他們的典型神話就是他們的「存在」所具有的價值。只有為真正的信仰而戰的騎士才會抱有不同的取向,而且,只要他長期占據了支配地位,自由的唯美競技就只有一種有限的重要性了,這在伊斯蘭教世界尤其突出。總之,封建制天生就鄙視資產階級的商業功利主義,認為那是骯髒的貪慾,是對它特別不利的生活力量。封建的行為方式與理性的經濟精神氣質背道而馳,而且導致了對商業事務的漫不經心,這是所有封建階層的典型表現,不僅與資產階級形成了鮮明對照,而且與農民那種無人不知的精明也判然有別。封建社會的這種休戚與共乃是以灌輸騎士慣例、身份自尊和榮譽感的共同教育為基礎的。這種教育因其世俗取向而與先知和英雄的超凡魅力巫術禁欲主義格格不入,因其好戰的英雄氣概而與文學教育格格不入,因其遊戲特徵和唯美特徵而與理性的專業訓練格格不入。
在幾乎所有這些方面,家長家產制則對生活方式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封建制始終是由掌握了軍事技能的少數人進行支配的。家長家產制則是由單獨一個人進行大規模支配,一般來說它都需要官員,而封建制對官員的需求則會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家長家產制不依賴外族人構成的家產制軍隊,它就要緊緊依靠臣民的良願,但封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去顧忌這一點。為了對付特權身份群體危險的野心,家產制會不遺餘力地動員大眾,而大眾到處都是它的天然追隨者。被大眾傳說加以美化的理想人物並不是英雄,而是「明君」。因此,家長家產制就必須賦予自身作為臣民福利監護者的正當性,無論從它自身還是從臣民的角度來看都是這樣。「福利國家」就是家產制的傳奇,它不是產生於莊嚴承諾相互忠誠的自由夥伴關係,而是產生於威權主義的父子關係。「萬民之父」(Landesvater)就是家產制國家的理想。因此,家長制可能會成為一種特殊福利政策的載體,而且只要它有足夠的理由確信大眾抱有良願,它也確實會發展這樣的福利政策。現代史上已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比如在斯圖亞特家族統治時期的英格蘭,當該家族與清教徒資產階級和半封建顯貴階層的反威權主義勢力進行鬥爭時,勞德推行的基督教福利政策就帶有部分是教會的、部分是家產制的根由。封建制的行政功能最小化與家產制的行政利益最大化形成了鮮明對照,前者只有在領主的經濟供給所必需時才會顧及到隸屬民的福利。家產制統治者占用的一切新的行政功能,都意味著他的權力和意識形態重要性的上升,並為他的官員創造新的俸餉。家產制統治者根本不會關心財富、特別是土地的定型分配;他只有在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滿足了自身需求的情況下才會規定經濟上的限制;他會通過集體責任機構實現這一目的,在那些機構內部可能會出現財富的剖分。如果他藉助貨幣經濟滿足自身需求,那麼小塊的土地占有和集約式農業,再加上可以自由轉讓的土地所有權,則是非常符合他的自身利益的。家產制統治者絲毫不會厭惡通過理性的獲利活動形成新的財富,事實上他還會支持這個進程,但條件是不能出現新的權力且未經他的認可而獲得權威。
從卑賤地位、從奴隸地位和統治者的下層僕役地位一躍而至並不可靠的全權寵臣地位,這是家產制的典型現象。家產制統治者為了自身支配的利益,必定會反對封建貴族的身份自治和資產階級的經濟獨立。歸根結底,「臣民」任何獨立自主的尊嚴乃至單純的榮譽感,都肯定會被懷疑為是敵視權威的表現;從相應的歷史鬥爭的結果來看,在精神上忠實於最高統治者的權威,實際上是個隨處可見的現象。英國顯貴的有效行政最小化和統治者依賴於他們的自願參與,法國及其他拉丁國家的革命成功,俄國社會革命精神氣質的獨立不羈,都曾阻礙或摧毀了那種對權威的內在忠誠,但它始終是德國不受約束的家產制統治一份難以根除的遺產,並且在局外人看來顯得毫無尊嚴。從政治角度來看,德國人的確是典型的Untertan(臣民),該詞用在他們身上可以說最為恰當,因而路德教才會成為他們特有的宗教。
家長家產制惟一專門的教育體系就是行政訓練,它僅僅為某個階層提供基礎,就其最始終如一的形式而言,這個階層是個有教養的身份群體,最著名的就是中國的類型。然而,教育也可能始終掌握在神職人員手中,他們擁有的各種技能有助於家產制行政,比如會計和文書工作,封建制對此還一無所知。中世紀的近東和西方就是這種情況。那樣的教育帶有特殊的文學性質。教育也可能是一種世俗的法律職業訓練,比如中世紀大學的情況,但即使那裡也始終是一種文學教育,而且它的日益理性化帶來了專業化心態和「職業」理想,這都是現代官僚制的典型表現。家產制教育始終缺少以下特徵——遊戲和對藝術的選擇性親和,英雄般的禁欲主義和英雄崇拜,英雄的榮譽感和對商務與官職功利主義的英雄般敵視,而這些特徵都是封建制著力培育和保持的特徵。實際上,行政「組織」(amtliche Betrieb)就是一種非人格的「商務」(sachliches Geschäft):家產制官員並不是以他的「存在」,而是以他的「功能」作為自身榮譽的基礎,他期望的是以他的「服務」獲得利益和升遷;在他看來,騎士的閒散、競技和商業冷漠肯定都是傭懶和缺乏活力的表現。與家產制官員相適應的身份精神氣質,在這裡倒是與資產階級的商業精神氣質靈犀貫通了。我們從古埃及書吏和官員的誡子書中可以看到,那時的為官之道就已經有了清晰的功利主義資產階級性質。原則上說,自那時以來,除了從家產制官員向現代官僚的發展過程中越來越理性化和職業性的專業化以外,一切都沒有變化。
官員的功利主義和資產階級特有的精神氣質始終存在著一個主要差別:前者憎惡獲利的衝動,對於一個領取固定薪金或收取固定手續費的人來說,產生這種憎惡是很自然的,從理想角度來說,他應當是廉潔的,他的業績之所以能帶來尊嚴恰恰就在於這一事實:那不是經商致富的源泉。在公共和平領域,家產制行政關心的是保護臣民傳統的謀生手段和滿足,因此,它對有可能顛覆既定社會條件的資本主義的發展是格格不入且疑慮重重的;我們已經知道,儒家的精神氣質尤其如此,其他各地也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現,這其中還有一個特別的因素在起作用,即對新興的獨立經濟力量的憤恨。現代特有的資本主義首先在英國得到發展,這決非偶然,因為那裡的官員統治被降到了最低限度,一如在類似條件下古代資本主義也曾達到過巔峰一樣。這種憤恨和官僚以傳統的身份取向態度對待理性的經濟贏利,變成了可資現代國家福利政策依靠的動機,尤其是在官僚制國家推行福利政策的動機。然而,這些動機也決定了福利政策的限度和特性。
注釋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注釋與校訂均為Roth所作。
[1] 韋伯利用了大量有關封建制的德文文獻,其中有一些已在《法律社會學》及其他各處引用過(G.v.Below,H.Mitteis,etc.)。韋伯的同時代人Otto Hintze對韋伯的比較研究影響尤深。他是歷史學家,但對比較研究方法卻有著罕見的敏感,撰有「Wesen und Verbreitung des Feudalismus」(1929)、「Typologie der ständischen Verfassungen des Abendlamdes」(1930)、「Weltgeschichtliche Bedingungen der Repräsentativverfassung」(1931),「Das monarchische Prinzip und die konstitutionelle Verfassung」(1911)等文,見Staat und Verfassung(Göttingen:Vandenhoeck,1962)。Hintze還評論了韋伯的《宗教社會學文集》(1922)和《經濟與社會》(1926);見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Göttingen:Vandenhoeck,1964)。
關於Otto Brunner對有關封建制的文獻的綜述,見「Feudalismus.Ein Beitrag zur Begriffsgeschichte」,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und der Literatur.Abh.Der Geistes-und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Klass,1958,vol.10,3—39。
除了Marc Bloch與Francois Ganshof關於歐洲封建制的標準書以外,英語讀者還應參閱John Whitney,「Feufalism in Japan」(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V,Oct.1962),因為日本是封建制的另一主要個案。另見Vatro Murvar,「Some Reflection on Weber's Typology of Herrschaft」,以及Norman Jacobs,「The Patrimonial Thesis and Pre-Modern Japanese Herrschaft」,兩文均載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V:4,1964,374—395。
[2] 見Ulrich Stutz,Geschichte des kirchlichen Benefizialwesens(Scientia Alen,1961),sec.ed.(第一版為1895年);id.,Die Eigenkirche(Berlin,1895),以及論「Eigenkirche」的文章,載Realenzyklopadie für protestantische Theologie und Kirche,ⅩⅩⅢ,1913,364—377。(R and W)
[3] 參閱韋伯在「印度教與佛教」一文中的論述,見GAzRS Ⅱ,295ff;英文版《印度的宗教》(Religion of India),270ff,(W)
[4] 參閱C.H.Becker,Islam-Studien,Ⅰ(1924)。(W)
[5] 見Karl Marx,「Das Elend der Philosophie」,載Marx/Engles,Werke(Berlin,1959),Ⅳ,130。
[6] 參閱C.H.Becker上引書,62f.,263ff,(W)
[7] 見Herman Levy,Monopoly and Competition(London,1911)和Economic Liberalism(London,1913),ch.Ⅲ;德文版分別為1909和1902年。
[8] 此說遭到了一項批評,見Alfons Dopsch,Herrschaft und Bauer in der Deutschen Kaiserzeit(Sttugart:Fischer,1964;第一版為1939),199ff。Dopsch是韋伯的同時代人,他對韋伯的論斷——封建制穩定了個人財富的分配——提出了批評,並指出12到13世紀貴族和君主在封地上的繁忙貿易。然而,他忘記了韋伯論斷的比較性質——這是在比較家產制結構時得出的論斷,他也忘記了韋伯是在評估阻礙和促進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的力量平衡。Dopsch堅持認為,韋伯估計不足的是,封地的轉租促進了經濟增長,而激勵了封建領主的並不是傳統主義的經濟標準(p.210),而是一種「進行理性計算的經濟精神」(p.207)。但是,韋伯隨後便指出,封建限制未必就會敵視貨幣經濟。Dopsch固執地要抹殺韋伯在那種無處不在的獲利精神和在現代資本主義形成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特殊動機與活動之間作出的區分。在韋伯寫作《經濟與社會》期間,Dopsch曾試圖證明早在加洛林王朝時期就已經存在資本主義企業和市場生產了(Die Wirtschaftsentwicklung der Karolingerzeit,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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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第一卷第482頁腳註**。
(2) Marcomannic Wars,馬科曼尼人為公元前100年後定居美因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為逃避羅馬人侵略,公元前9年東遷波西米亞,在國王馬羅博杜斯領導下建立了強大的部落聯盟。該聯盟與日耳曼人領袖阿米尼烏斯的軍隊作戰失敗後,馬羅博杜斯於公元19年流亡羅馬,此後馬科曼尼人一直處在羅馬人保護之下。167年左右,馬科曼尼人與同盟各部落侵入羅馬疆界,馬可·奧勒留皇帝驅逐了他們,但此後直到180年奧勒留去世為止,雙方幾乎處於連年戰爭之中。
(3) Laetus的複數形式,指羅馬帝國晚期在帝國版圖內定居的蠻族人共同體,可以獲得土地,但條件是須為帝國軍隊提供兵員。
(4) 見注(14)。
(5) 羅馬帝國晚期以及隨後拜占庭帝國的戍邊軍隊。
(6) 日耳曼習慣法概念,意即占有的權利,或者說,物權。
(7) asper,舊時土耳其和埃及的小銀幣,後作為記賬貨幣,值piaster的1/120。
(8) Doomsday Book,1085—1086年英國欽定土地調查清冊。
(9) Sublime Porte,見第一卷第336頁腳註。
(10) 近東地區舊時由君主頒發的賜予特權或授予顯職的正式委任。
(11) fudai,德川將軍的「同族」,由將軍冊封。
(12) kunigaye,「國」(kuni)原系古代日本地方酋長統轄區,645年以後,這種地區被歸併為較大的「國」,共有66個。16世紀末,豐臣秀吉為制止各「國」大名與武士間的爭鬥,採取了重新分配領地的重大措施,謂之「國替」。
(13) sankinkotai,意為「交替侍從」,德川時代的一種制度,要求大名每年有一半時間在江戶侍從將軍。
(14) 見第一卷第336頁腳註。
(15) Nizam al-Mulk(1018—1092),真名叫阿布·阿里·哈桑·伊本·阿里。「尼札姆·穆爾克」意為「全國行政長官」。突厥塞爾柱蘇丹的波斯族首席大臣(1063—1092),有論述王權的巨著《王術》傳世。
(16) 見第一卷第345頁腳註。
(17) 指矮子丕平三世。
(18) sub-infeudation,西方封建采邑法中的一種做法,藉此,一個人以封臣身份占有他人土地為自己役使,然後將較小的分封地授予為其控制和受其指揮的另一個人。這種過程可以重複若干次,以創設采邑鏈上的大量聯結,每一個人都占有比他地位更高者的土地,最高者是國王。
(19) escheat,按照西方封建土地法,若封臣犯有重罪或死後無繼承人,其封地將歸還領主,謂之土地歸復。
(20) 此處地租(tallagia)系指中世紀歐洲領主對其非自由佃戶徵收的稅款,最初是由領主自由決定徵收的次數和稅額,到13世紀開始對許多地產徵收固定費用。
(21) 在伊斯蘭教國家,哈來姆(harem)指家庭中的婦女住房,亦指女眷本身。儘管一般都把哈來姆和伊斯蘭教習俗聯繫在一起,但中東地區在伊斯蘭教文化之前就已存在哈來姆,比如亞述、波斯、埃及等國的王宮,大都設有哈來姆,供統治者的妻、妾、女侍、宦官等居住,並設有專人管理。這類宮廷哈來姆在政治上和社會上都有其重要作用,由於這些婦女多來自名門望族,哈來姆陰謀事件常常影響深遠,甚至導致王朝興替。
(22) Count Palatine(德文為Pfalzgraf)。巴拉丁最早是護衛古羅馬皇帝宮殿的侍從和衛隊的名稱,在君士坦丁時期(4世紀初)又被用於稱謂隨同皇帝出征的高級野戰部隊。進入中世紀以後,巴拉丁成為日耳曼民族的一些官職名稱,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拉丁伯爵,這種伯爵在墨洛溫和卡洛林王朝時期(5—10世紀)是宮廷事務官,特別是王室法庭的法官,除了擔負司法職能外,還有處理宮廷事務的行政職能。
(23) grant,指普通法中的財產授予,最初局限於無形遺產的授予,不允許讓予終身或世襲地產占有權,19世紀以後逐漸由法律規定有形與無形遺產一樣應被視為可以授予的。此術語也經常適用於國王創設的權利,比如豁免權以及為指定目的給予地方當局或其他團體一定額度的公共資金。
(24) 德文,長官,掌璽官(英文為chancellor)。在羅馬帝國時代原指一種低級的法律官員,帝國崩潰後逐漸成為歐洲許多國家對各種官員的稱呼,通常帶有行政管理、秘書或法律的特徵,後來普遍成為世俗或宗教高職的辦公機構首腦。到中世紀時則普遍成為掌璽官,掌管用於認證王室文書的國璽,遂成為各王國最有權勢的官員。進入19世紀以後,歐洲各國相繼廢除了該職務。現代德國與奧地利以該詞稱呼總理,許多國家用該詞稱謂檔案局長和大學校長,在英國則指主管財政和蘭開斯特公爵郡的內閣成員。
(25) 在12世紀,英格蘭財政部從國王會議中獨立了出來,成為最早的一個國家機構。
(26) 見第一卷第495頁腳註**。
(27) 見注(27)。
(28) 阿拉伯文sharî'ah的音譯,又譯沙里阿,原意為「道路」,具有指明道路之意,後以此稱伊斯蘭教教法。
(29) 見注110。
(30) Maria Theresia(1717—1780),奧地利女大公、匈牙利和波希米亞女王、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弗蘭茨一世的皇后、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約瑟夫二世之母。
(31) John Law(1617—1729),蘇格蘭貨幣改革家,開發美洲法屬領地的「密西西比計劃」制定者。
(32) Jean-Baptiste Colbert(1619—1683),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財政總監和海軍國務大臣。
(33) influence peddler,向商人等出賣手中權力者,或有門路及自稱有門路而專替商人等與官方拉關係者。
(34) purveyor,舊時英格蘭王室擁有王室徵發權的官員。王室徵發權指君主和王族巡遊各地時低價強購所需物品的特權,從中世紀到17世紀,這種做法經常引起民憤。國王駕到之前,他的官員就在商場或市集上強行購物,同時還徵用馬匹、車輛和人工,乘機牟利。《大憲章》(1215)首次限制了這種特權,1660年王政復辟後將其廢除。
(35) gokenin,日語音譯,意為「家臣」,通常指將軍親近的陪臣。
(36) Saracen,希臘人和羅馬人對十字軍東征時的阿拉伯人或伊斯蘭教徒的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