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十章 支配與正當性
一、經濟權力的支配與權威支配[1]
最一般意義上的支配,是社會行動最重要的成分之一。當然,並非任何形式的社會行動都會顯示一種支配結構。但在絕大多數社會行動中,支配都在發揮著重大作用,儘管初看上去可能並不明顯。因此,比如在若干語言共同體中,通過官方命令把某種方言提升到政治實體的官方語言地位,往往會對發展出一個有著共同書面語言的大規模共同體產生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德國就是這樣。[2]但是,政治上的分離也會決定相應的語言分化的最終形式,比如荷蘭之於德國的情形。[3]此外,在學校中實行的支配將會最持久、最有效地把官方學校語言的形式和優勢固定下來。社會行動的所有領域都會毫無例外地受到支配結構的深刻影響。就大多數情況來看,由不定型的社會行動中產生出理性的聯合體,原因就是有了支配以及實施支配的方式。即使並非這種情況,也會有一個關鍵因素決定著社會行動的形式及其「目標」取向,這個因素就是最高權力的結構及其擴展。實際上,在古往今來經濟上最為重要的社會結構中,也就是在莊園和大規模資本主義企業中,支配都曾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
我們就要看到,支配構成了一種特殊的權力狀況。正如其他權力形態下的情況那樣,實施支配的那些人並非僅僅——甚至一般不是——通過支配去追求比如經濟貨物的充足供應之類的純經濟目標。不過確鑿無疑的是,對經濟貨物的控制權,即經濟權力,常常都是支配帶來的結果,而且往往是有意為之的結果,同時也是實施支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任何經濟上的權力地位都不可能體現出我們這裡的詞義所指的支配。建立和保持支配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利用經濟權力。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實際上是在最為重要的那些情況下,卻正是以這樣那樣的方式利用經濟權力建立和保持支配的,並且常常會達到這樣的程度:為求保持支配而使用經濟手段的模式,反過來又對支配結構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此外,絕大多數經濟組織,其中那些最重要、最現代的組織,都顯示了某種支配結構。事實上,任何一種支配形式的關鍵特徵,都不會以任何明確的方式與任何特定的經濟組織形式聯繫在一起。不過,在許多情況下,最高權力的結構既是一個有重大經濟意義的因素,也是經濟條件的一個結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
我們這裡的首要目的只是陳述經濟組織形式和支配形式之間關係的一般命題。正是由於這種一般性質,這些命題將不可避免地比較抽象,有時還略顯含糊。出於我們這裡的目的,我們需要首先比較確切地定義我們所說的「支配」,以及它與「權力」這一通用術語的關係。權力有一個極為普遍的含義:把自身意志強加於他人行為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支配可能會表現出極為多樣的形式。如果像時有所見的那樣,把法律授予某人的針對一個或多個他人的權利要求,理解為對債務人或沒有被授予這種權利要求的人們發布命令的權力,那就可以這樣來設想整個私法體系:它把支配分散到了被授予法定權利的人們手中。從這個角度來看,工人也就有權力在他工資的權利要求範圍內命令工廠主,即「支配」工廠主,公務員則有權力在他薪金的權利要求範圍內命令國王,即「支配」國王。這樣的術語恐怕是相當牽強的,總之,它只有臨時的價值,因為必須在兩種命令之間作出本質上的區別:一是司法當局對已判決的債務人發出的「命令」,一是權利要求人自身先於判決對債務人發出的「命令」。然而,通常所說的「支配」地位也會出現在客廳里的以及市場上的社交關係中,出現在演講大廳的講台上,出現在一個旅團的指揮所里,出現在性愛關係或慈善關係中,出現在學術討論或體育運動中。不過,這樣一種寬泛的定義,對於科學地使用「支配」一詞毫無益處。這裡不可能在最寬泛的意義上對「支配」的所有形式、條件和具體內容進行全面分類。我們惟需記住的是,除了大量其他可能的類型之外,有兩種直接對立的支配類型:憑藉利益格局(特別是憑藉壟斷地位)進行的支配,和憑藉權威——命令權和服從的義務——進行的支配。
前者的最純粹類型就是市場上的壟斷支配,後者的最純粹類型則是家長的、執政官的或者君主的權力。前者的最純粹形式乃是建立在一種影響力基礎上的,這種影響力完全是因為擁有貨物或者市場技巧而產生的,它得到了某種方式的保障並作用於被支配者的行為,但這些被支配者在形式上始終是自由的,而且僅僅以追求自身利益為動機。後一種支配形式則有賴於所謂絕對的服從義務,不管其間的個人動機或者個人利益是什麼。這兩種支配類型的界線是變動不居的。例如,任何大型的中央銀行或者信貸機構,都會憑藉其壟斷地位對資本市場發揮「支配性」影響。它可能會把信貸條件強加給潛在的債務人,從而為了它的自有資產的流動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他們的經濟行為。如果那些潛在的債務人的確需要貸款,為自身利益計,也就必須服從這些條件,甚至以提供輔助擔保來保證這種服從。然而,信貸銀行並不會聲稱它們在行使「權威」,就是說,它們不會聲稱有權要求被支配者「服從」而全然不顧後者自身的利益;它們僅僅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並且只有當被支配者在形式上自由行事,猶如迫於客觀環境而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時,它們的利益才能實現最大化。
即使是不完全壟斷權的所有者,儘管存在著競爭,但如果他大體上能夠為交易夥伴和競爭者「規定」價格,換句話說,如果他以自己的行為把一種合乎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強加給他們,但又並未強加給他們哪怕最輕微的服從這種支配的「義務」,他也會發現自己處在與上述信貸銀行同樣的地位上。然而,任何憑藉利益格局而實現的支配類型,都會逐漸轉變為權威支配。這尤其適用於一開始就建立在壟斷地位基礎上的支配。比如一個銀行,為了更有效地控制一家負債公司,可能會要求讓本銀行的某個董事會成員成為該負債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以此作為提供貸款的條件;這樣,銀行董事會即可利用負債公司管理層的服從義務對其發布決定性的指令。
再如一個中央發行銀行,可以促成各信貸機構就統一的信貸條件達成一致,憑藉自身的權力地位以這種方式保證對各信貸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係進行控制與監督。然後,它可以利用這種控制達到通貨管理或影響商業周期等等目的,甚或達到政治目的,例如為蓄勢待發的戰爭籌備資金——如果中央銀行處在政治權力的影響下,這個目的就會尤其突出。從理論上說,實際確立這種控制是完全可以想像的,即實施控制的目的和方式明確體現在規章制度(reglementation)之中,建立專門機構以實施控制並由專門的上訴機構解決有爭議的問題,最後,控制會不斷變得更加嚴格。如此,這種支配將會變得完全像官僚制國家機構對下級的權威支配,而下級的地位將會具有這樣的性質——對權威的服從關係。
以下情況也可以作如是觀:向小酒店業主提供設備的啤酒廠也能實現對前者的支配;如果說不定哪一天某個德國出版業卡特爾有了發放和撤消零售許可證的權力,書店老闆們也將不得不服從它的支配;標準石油公司對汽油經銷商的支配、德國煤炭生產商通過他們的聯合銷售處對煤炭經銷商的支配,都是如此。所有這些零售商很有可能最終都會變成受僱傭的分銷商,與在僱主工廠外面工作的巡線工或者其他私人雇員毫無二致,只管服從某個部門頭頭的權威即是。古代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事實依附便逐漸過渡到了形式上的債務奴役狀態,到了中世紀和現時代,手工業者對熟諳市場行情的出口商的依附則超過了家庭工業的各種依附形式,最後過渡到對血汗工廠(sweatshop)工人徹底的威權主義勞動管制。由此還出現了其他一些層級,比如辦公室或車間裡的文員、技術員或工人的地位,他們對紀律的服從在性質上已經根本無異於公務員或軍人,儘管創造了這種地位的是由形式上「平等」的各方當事人在勞動力市場上「自願」接受僱主提出的條件之後訂立的契約。毫無疑問,受僱於私營部門還是公營部門,其間的差異遠不如服兵役和其他職業之間的差異重要。其他職業都可以自願議定和終止,而服兵役則是強制義務——至少在某些國家,比如我們這裡,自古代的僱傭兵制被徵兵製取代以後,情況就是如此。而且,即使政治效忠關係,也是自願締結並且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自願解除的;歷史上那些封建制的,某些情況下甚至還有家產制的依附關係也同樣如此。所以,即使在這些情況下,也只是逐漸地過渡到權威關係,比如奴隸是完全非自願的,而臣民一般卻是無期限的。顯然,下級會在服從中得到某種最低限度的利益,這通常是必不可少的服從動機之一,甚至在絕對的威權主義義務關係中也是如此。因此,所有這些過渡都是界線模糊而且變動不居的。然而,如果我們畢竟還希望從連綿不斷的實際現象中作出有效的區別,那就不應忽略兩種權力的對立:一是完全藉助所有權並通過市場上的利益妥協而形成的事實權力,一是家長或君主的威權主義權力——他們所要求的是單純的服從義務。剛剛給出的範例決沒有窮盡權力的變體。單單所有權就可以成為各種權力形態的基礎,而不光是市場權力的基礎。我們前面已經指出,即使在尚未出現社會分化的地方,財富伴隨著相應的生活方式也會創造出相當於一個「舉辦家庭招待會」的男人或者擁有自己的「沙龍」的貴婦在現代社會所處的地位能夠帶來的影響力。在某些條件下,這些關係的任何一種都有可能帶上威權主義的特徵。這種廣義的支配不僅會產生於市場上的交換關係,而且會產生於「社交」關係;此類現象涉及的範圍可以從「上流社交界名士」直到羅馬帝國富有個性的arbiter elegantiarum[4](典雅美鑑賞權威)或者普羅旺斯貴婦們的愛情法庭[5]。實際上,在民間市場和私人關係之外也能看到這種支配狀況。即使沒有任何形式上的命令權,一個「帝國邦」,或者更準確地說,其中那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個人,藉助權威或市場也能夠行使廣泛的,有時甚至是專制主義的霸權。普魯士在德意志關稅同盟中的地位或是後者在德意志帝國中的地位就是典型範例。在某種程度上說——儘管是在相當低的程度上,紐約在美國的地位則是又一個範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中,普魯士官員處於支配地位,因為他們的邦土構成了最大的,因而最具關鍵意義的市場;在德意志帝國中,他們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因為他們控制著最大的鐵路網,最多的大學職位等等;由此,他們能夠使其他在形式上平等的各邦相應的行政部門陷於癱瘓。紐約之所以能夠行使政治權力,則是因為它是巨大的金融權力所在地。所有這些權力形態都是建立在利益格局基礎上的,因此都類似於市場上出現的那些權力,而且在發展過程中很容易轉變為受到形式調整的權威關係,或者更準確地說,轉變為擁有他主命令權和強制機器的聯合體。實際上,相比某種清晰明確地界定了服從義務的權威來說,起源於市場或者其他利益格局中的支配,正是由於缺乏規則,才會令人感到更受壓制。不過這個方面的問題不應妨害社會學家的術語。
在以下的討論中,我們將使用完全是狹義上的支配概念,其中完全不涉及各利害關係當事人之間形式上自由互動而產生的、特別是在市場上出現的那種權力狀況,換句話說,在我們的術語中,支配就是威權主義的命令權。
因此,更具體地說,支配就意味著這樣一種狀況:一個或多個統治者明示的意志(命令)就是要以如下方式影響、並且實際影響了一個或多個他人(被統治者)的行為——他們發生的行為有著高度的社會意義,仿佛被統治者正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才把命令的內容當作了自己的行為準則。從被統治者一方來看,這種狀況叫做服從。
補論:1.這個定義聽上去有些笨拙,特別是因為使用了「仿佛」的說法。然而這不可避免。秩序得到了服從,這種單純表面的事實並不足以說明我們所指的支配;我們不能忽略以下事實的意義:命令是被作為「有效」規範接受下來的。但是另一方面,從發布命令到命令確實被遵從,其間的因果鏈是極為多樣的。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命令對被統治者產生的效果,或者是通過移情,或者是通過靈感,或者是被理性論證說服,或者是通過某人對另一人兼有這三種主要類型的影響而達到的。[6]在具體情況下,被統治者執行命令的動機可能是因為他相信該命令是恰當的,或者是由於他的義務感,或者由於恐懼,或者由於「單調的」習俗,或者由於渴望獲得某種實惠。對於社會學來說,這些差異卻未必切題。另一方面,相應於主要的合法化模式中的基本差異,支配的社會學性質也是有區別的。
2.我們已經看到,我們已經給出定義的狹義支配概念,和那些我們業已討論過的在市場上、客廳里、爭論中定調子的狀況,其間存在著許多過渡狀態。這裡應當回過頭來簡要談談後者,以便能夠更清晰地說明前者。
顯而易見,支配的關係可以交互存在。在現代官僚制中,不同部門的官員,每個人都在服從他人的命令權——如果後者擁有管轄權的話。這裡並不會陷入概念困境,但是,假如一位顧客向鞋匠訂做一雙鞋子的話,這時兩者是誰在控制誰呢?答案將依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而定,但人們幾乎始終都會看到,在某個局部方面,此人的意志甚至會不顧彼人的不情願而對他的意志產生影響,結果就是此人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彼人。然而,根據這種思路卻不可能建構任何精確的支配概念——此說適用於所有的交換關係,也包括對無形物的交換關係。或者,像在亞洲常見的那種情況,鄉村工匠在固定期限內受僱於某鄉村,對此我們又該怎麼說呢?他在自己的職業管轄權限內是個統治者嗎?如果他是個被統治者,他在被誰統治呢?人們也許不會把支配概念用於這種關係,除非要談論的是該工匠對幫工們行使的權力,或者是憑藉官職控制著該工匠的那些人對他行使的權力,而一旦這樣談論問題,我們也就是把支配概念壓縮為上面定義的那種技術性概念了。然而,一個村長,就是說,一個擁有官方權威的人物,他的地位可能也像那位鄉村工匠一般無二。我們所熟悉的私務與公職的區別乃是發展的結果,它在別處畢竟不像在我們德國一樣那麼根深蒂固。在普通的美國人看來,一個法官的差事和一個銀行家的營生並無二致。法官大人不過是這樣一個人:他獲准壟斷了對某人做出裁決的權力,根據這種裁決,後者可以對另一人實施某種強制履行,或者視具體情況保護自己拒絕他人的權利主張;法官憑藉這種壟斷權而直接間接地享有了許多合法或非法的實惠,為了享有這些實惠,他會把一定比例的收費付給讓他得到了這份差事的黨老大。
對於村長、法官、銀行家、工匠等等所有這些情況來說,我們都可以說他們在支配,不管他們有沒有這樣的要求,而且能夠看到他們發出或接受的命令本身得到了具有高度社會意義的服從。如果不談命令權,那就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定義出可用的支配概念;但是我們決不應忘記,就像生活中的一切那樣,這裡的一切也是無不處在「過渡中」。不言而喻,社會學家只能以這種命令權的實際存在為準,這與法律人關心某項法律規範的理論內涵截然不同。就社會學關注的範圍而言,如果某人要求得到的權威實際上並沒有得到具有高度社會意義的聽從,那就說明命令權並不存在。此外,社會學家通常還會從這樣的觀察出發:「事實上的」命令權一般都是要求「依法」存在。正是出於這個原因,社會學家也就免不了要去利用法律的概念系統。
二、直接民主與顯貴統治[7]
我們這裡主要關心的是與「行政」相結合而言的「支配」。任何支配都要通過行政來體現並發揮功能。另一方面,任何行政都需要支配,因為它始終需要某人掌握某些命令權。這種權力很可能會以非常率真的方式出現;被統治者可能會把統治者看作自己的「僕人」,而他對自己也有可能作如是觀。這種現象的最純粹形式就出現在所謂的「即時民主」行政管理[「直接民主」]中。
這種行政被稱為民主行政乃是出於兩個未必會重合的原因。第一,它是基於人人都有同等資格管理公共事務這一假設。第二,它把行政過程中的命令權限制到了最低程度。行政職務要麼輪流擔任,要麼抽籤決定,要麼經選舉而短期任職。所有重大決定均需全體成員共同議決;行政人員需要做的只是起草並貫徹決議,按照全體大會的指令管理「當前事務」。這種行政類型可見於眾多的民間聯合體、某些政治共同體(比如瑞士的Landesgemeinden或者美國的某些區)、大學(就行政管理操在校長或院長手中而言[8])以及許多其他類似的組織之中。不管行政功能多麼弱,某個官員也必定會擁有某種命令權,因而他的地位也就始終懸在純粹的僕人和主人之間。對他的地位劃出「民主」界限正是為了防範他發展成主人。然而,官員支配權的「平等化」和「最小化」,亦可見之於眾多貴族群體,以此防範他們中的成員成為統治層。威尼斯、斯巴達的貴族或者德國大學的正教授貴族就是這樣的範例,他們全都使用同樣的「民主」形式:輪流任職、抽籤或者短期選舉。
這種行政通常會出現在滿足了以下條件的組織中:
1)該組織必須是地方性的,或者成員人數有限;2)成員彼此的社會地位必須差別不大;3)行政功能必須相對簡單而穩定;4)然而,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所決定的方式與手段發展出某種起碼的素養。比如瑞士和美國的直接民主行政管理,也像俄國的村社組織米爾(mir)在它的傳統事務範圍界限之內那樣提出了最後這項要求。但是,我們不能把這種行政管理看作任何典型發展過程的歷史起點,而只能看作一種很有助於開始進行研究的邊際類型。輪流任職、抽籤或選舉,都不是甄選某個組織行政官員的「原始」形式。
無論何處存在的直接民主行政管理,都是不穩定的。經濟分化的任何發展都會伴隨出現這樣的可能性:行政管理將落入富人之手。原因並非在於他們具備優越的個人品質或者更為全面的知識,而是僅僅在於他們有時間且報酬微薄,甚至完全沒有報酬地作為兼職去承擔行政功能。然而,那些必須為了餬口而工作的人們,就不得不犧牲能夠帶來收入的時間,勞動越是緊張,這種犧牲就越是變得無法忍受。因此,那些處在優勢地位的人並不僅僅是享有高收入者,更是那些無需親自勞動或者通過間歇性勞動也能獲得一份收入的人。所以,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相比一個土地所有者或者一個中世紀的商業貴族,一個現代工廠主就更不容易放下自己的工作,相應地也就更難以承擔行政職能,因為前兩者無需不間斷地工作。出於同樣的原因,大型的大學醫院院長和研究所所長,儘管有著豐富的行政經驗,但卻最不適於擔任大學校長,他們的日常工作占用了他們太多的時間。因此,不得不工作的人越是變得難以從工作中脫身,直接民主的行政管理就越是容易轉變為顯貴(honoratiores)統治。
我們已經看到了那種與生活方式聯繫在一起的特定社會榮譽載體的類型。[9]現在我們又遇到了另一個不可或缺的要求,即有能力承擔一項因經濟地位產生的可敬義務——從事社會行政管理和統治。因此,我們暫時把honoratiores定義如下:
首先,他們無需或相對來說極少勞動也能享有一份收入,或者至少,他們除了可能從事的無論什麼職業活動以外,還能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其次,靠這份收入有了一種生活方式,這使他們的身份榮譽獲得了社會「聲望」,從而適合於奉召進行統治。
這種顯貴統治常常是以審議機構的形式發展起來的,提交給共同體的事務總是預先在那裡進行討論,這使它很容易先期形成共同體的決議,甚或把共同體置諸腦後,從而憑藉他們的聲望確立顯貴的壟斷權。顯貴統治的發展以這種方式在地方性共同體中存在了相當長的時期,比如特別是在鄰里聯合體當中。然而,古代顯貴的性質卻完全不同於出現在理性化的現代直接民主中的那些顯貴。起初的資格要求是高齡。凡是社會行為以傳統——慣例、習慣法或神聖律法——為取向的共同體,年長者可以說都是天然的顯貴,這不僅是因為他們見多識廣而享有聲望,還因為他們熟諳傳統。他們的同意、事先認可()或者正式批准(auctoritas)[10]保證了針對超自然力量的決定具有正當性,而且在出現爭議時也是最有效的裁決。如果共同體的全體成員都處於大致相同的經濟地位,那麼「長老」也就只能是家庭、氏族或鄰里當中的最年長者。
然而,年齡在共同體中帶來的相對聲望是很容易變化的。凡是食物來源短缺的地方,不再能勞動的人就會成為負擔。凡是戰爭成了常態的地方,年長者的聲望也很容易落後於武士們的聲望,而且往往會發展出一種年輕人群體反對老年人聲望的民主傾向(sexagenarios de ponte)[11]。在發生經濟或政治革命——無論那是暴力的還是和平的革命——時期,以及在宗教觀念的實際能量,從而還有對神聖傳統的崇敬幾乎沒有形成或者日趨衰落的地方,都會出現同樣的發展。另一方面,凡是經驗的客觀實用性或者傳統的主觀力量仍然得到高度評價的地方,老年人的聲望就會經久不衰。
凡是長老遭到廢黜的地方,權力通常不會是轉移到年輕人手中,而是落人其他社會聲望的載體手中。在出現了經濟或身份分化的情況下,長老會(,senatus)的名義可能會一仍舊貫,但構成成分事實上將會變成上文討論過的那種顯貴,即「經濟」顯貴,或者身份榮譽的載體,他們的權力說到底還是以他們的財富為基礎的。
另一方面,必須爭取或保留「民主」行政這樣的戰鬥口號,可能會變成窮人反對顯貴統治的強大工具,同時也會變成富有經濟實力但卻不容獲得身份榮譽的群體的有力手段。如此,民主行政就會成為政治黨派之間的鬥爭內容,特別是因為顯貴憑藉身份聲望和某些群體對他們的依附,會給自己建立一些由窮人組成的「保安隊」[12]。一旦直接民主的行政成為權力鬥爭的目標,它也就喪失了那種明確的特徵——尚未充分發育的支配狀態。政黨畢竟是為了謀求上述特定意義的支配而存在的,因此必然會傾向於一種嚴格的等級制結構,不管它會多麼謹慎地試圖掩蓋這一事實。
以實質上同樣的方式生活在「純粹」民主的邊緣狀態的成員所經歷的這種社會異化,也會出現在這樣的群體當中:它們的規模已經超出了某種限度,再由通過輪換、抽籤或選舉而碰巧指派到的任何人去滿足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已經變得極為困難。大規模組織的行政條件根本不同於依靠鄰里或者私人關係建立起來的小型聯合體所能提供的條件。一旦涉及大規模的行政管理,民主的含義也就發生了根本變化——如果社會學家再把剛才討論過的同一種含義賦予這個術語,那就毫無道理可言了。
行政任務的日益複雜化以及行政範圍的急劇擴張,越來越導致那些富有素養和經驗者占據了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故而必然會有利於至少某些官員的任職保持連續性。由此,也就始終存在著這樣的或然性:為了行政目的而產生一種專門的常設機構,以此作為實行統治的必要手段。正如前面提到的,這種機構可能是顯貴統治的機構,其成員猶如平等的「同僚」那樣行事;或者可能最終成為「獨斷」機構,所有官員均被整合進一個等級制度,位於頂點的是一個單獨的首腦。
三、組織結構與正當權威的基礎
這樣一個支配機構,其成員的主導地位端賴所謂的「少數法則」(law of the small number)。統治的少數會在成員當中迅速得到理解,由此,它在任何時候都能迅速發起對於保持它的權力地位必不可少的理性的組織行動。結果是,它很容易就能粉碎任何對它的權力構成威脅的大眾行為(Massen-oder Gemeinschaftshandeln)——只要反對派尚未按照謀求支配的預期方向建立起同樣的組織。少數的另一個益處就是便於為統治者的意圖和決定以及他們的信息狀況保密;這個圈子越大,保守這些秘密就會越困難,甚至會變得不可能。凡是越來越強調保守「官方機密」的地方,我們就可以認為那是統治者打算勒緊統治韁繩或者他們感覺統治受到了威脅的徵兆。但是,任何支配,只要確立為一種持續性的支配,必定都會在某個關鍵環節上成為秘密統治。
不過一般來說,為進行支配而做出的這種特殊安排,就像聯合體的作為一樣,都會表現出以下特點:
一個習慣於服從領袖的命令並且因為參與支配及獲得了相應的利益而直接關心支配的持續性的人員圈子,分工並持續不斷地隨時準備行使那些有助於支配保持連續性的職能。(這就是「組織」的含義。)[13]那些並非經由其他要求並行使命令權者的批准而產生的領袖,我們應當稱之為主宰(master);機器(apparatus)一詞指的是供一個或多個剛剛給出了定義的那種主宰使用的人員圈子。
任何具體的支配結構,其社會學性質都是決定於主宰和機器之間的關係以及兩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決定於支配所特有的組織結構,即命令權的特殊分配方式。當然,還有許多其他因素也可以考慮在內,它們可能有助於進行各種各樣的社會學分類。不過對於我們有限的目的來說,我們應當著重考慮的是那些基本的支配類型。而只要我們追問支配的效力最終的基礎何在,那些基本類型就會浮現出來,換句話說,我們研究的是主宰要求「官員們」服從以及兩者要求被統治者服從所依據的那些基礎。
我們在討論法律秩序時已經碰到了正當性問題。現在我們應當說明它的更廣泛的重要意義。對於支配來說,進行這種正當性辯護決不僅僅是個理論或哲學思辨的問題,毋寧說,它構成了支配的經驗結構中極為現實的種種差異之基礎。這一事實的原因就在於一種可以普遍觀察到的需要:任何權力、甚至任何生存的優勢地位,都需要給自己找到正當理由。
人的命運並不平等。人際之間的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社會身份狀況等等都不可能沒有差異。簡單的觀察即可表明,只要存在這種差異,處在較有利地位的人就始終需要把他的地位看作某種方式的「正當」地位,把他的優勢看作「應得」的優勢,而他人的不利地位則是「咎」由自取。造成差異的純偶然因素可能會極為明顯地被一筆勾銷。
人際的正面特權和負面特權群體之間的關係也會產生同樣的需要。任何高等特權群體都會在它的天然優勢,特別是血統問題上發展出某種神話。在權力的穩定分配以及隨之產生的身份秩序條件下,那種神話就會被負面特權階層所接受。只要大眾繼續處於自然狀態,即仍然沒有發展出對支配秩序的思考時——這意味著只要尚無迫切需要讓現狀變得「可疑」,那種情形就會一直存在下去。但是,在階級狀況已經變得確鑿無疑且人人都會坦承那是決定每個人的個人命運的因素時,高等特權群體的那種神話,即他們每個人的特殊運氣都是應得的神話,就會成為遭到最激烈憎恨的攻擊目標之一;不僅古代晚期和中世紀的某些鬥爭,尤其是還有我們時代的階級鬥爭,都可以作如是觀,在這些鬥爭中,上述神話以及建立在它們基礎上的正當支配要求,便成了遭受最強大、最有效攻擊的靶子。
實際上,任何支配(我們所指技術意義上的支配)的持續存在,始終都有著最強烈的需要,即通過訴諸其正當性的原則為自己辯護。這樣的終極原則只有三條:
命令權的「效力」首先體現在自覺訂立的理性規則的體系中,這些規則可能是基於一致同意,也可能是自上而下強加的,只要受命進行統治的人提出要求,它們就會作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而得到服從。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單獨的命令權載體都能被該理性規範體系賦予正當性,而他的權力就是正當權力,因為它符合規範。因此,服從的對象也是規範,而不是人。
然而,命令權的效力也可以建立在個人權威的基礎上。
這種個人權威的基礎可能是相沿成習、歷來如此的傳統所具有的神聖性,它規定了對某個特殊人物的服從。
或者,個人權威可能有著完全相反的來源——對異象的屈服,對超凡魅力的信仰,即對某個救世主、先知或英雄之類人物的真實啟示或恩寵的信仰。
支配的「純粹」類型與這三種可能的合法化類型相對應。在歷史的現實中出現過的支配形式,都是這些「純粹」類型結合、混合、適應或調整的結果。
一種支配結構中受到理性調整的聯合體,在官僚制那裡可以看到它的典型體現。由傳統所規定的社會行動,在家長制那裡有著典型表現。超凡魅力支配結構則依賴於個人的權威,而這種權威的基礎既非理性規則,亦非傳統。這裡我們也應當從最為理性,同時也是我們最為熟悉的類型入手:現代官僚行政。
注釋
[1] 除非另有說明,本章注釋均為Rheinstein所作。
[2] 在諸多日耳曼方言以及詩歌、文學和政治辯論使用語言的方式中,被公認為標準的是14世紀末到15世紀先是在布拉格、然後是在維也納以帝國衡平法院使用的那種形式而成,尤其是在它接近路德《聖經》譯本中使用的風格時。
[3] 尼德蘭農民講的低地德語方言是以南荷蘭省使用的形式而成,它在聯合省脫離了德國、荷蘭方言成為官方語言和《聖經》譯本(Statenbijbel,1626—1635)語言之後獲得了獨立語言的地位。然而,瑞士的任何一種日耳曼方言卻都沒有獲得作為獨立語言的地位,因為鬆散的瑞士聯邦不存在中央衡平法院,儘管它比尼德蘭早一個世紀從政治上脫離了德國,但高地德語始終還是官方語言。
[4] Arbiter elegantiarum,據塔西陀說(Ann.XVI 18),蓋尤斯·帕特羅尼烏斯(Gains Patronius)——大概與諷刺作家、仲裁人帕特羅尼烏斯(Patronius Arbiter)是同一個人——被尼祿稱為「典雅美鑑賞權威」,並對他在格調品味問題上的看法言聽計從。帕特羅尼烏斯和他的稱號經由顯克維奇(Adam Alexander Pius Henryk Sienkiewicz,1846—1916)的小說《你往何處去》而廣為人知。
[5] 關於愛情法庭,見第二部分,第一章,注10。
[6] 關於移情和靈感作為影響他人態度的因素,見第二部分,第一章,二,B。
[7] 參閱第一部分,第三章,19f。(R)
[8] 德國大學的校長(Rektor)和院長均由正教授們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與理事會一起管理大學事務,並對外代表大學,尤其是在對付監管大學的教育部時。
[9] 見第九章,六,E和第八章,(四)。(R)
[10] Auctoritas,民眾大會的某些決議要想生效所必需的羅馬元老院的批准;關於這種必需性的重大政治意義的不同階段,見Jolowicz,History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32),30。
[11] 意為「60歲的人從橋上滾開!」一個其源不詳的羅馬諺語,古代作家一般都把它與一個推定的古老做法聯繫在一起,那就是活人獻祭——沒用的老年人從一座橋上被拋進台伯河。韋伯這裡想到的是一種不那麼普及的解釋,見於Varro,de vita pop.Rom.lib.Ⅳ(Ⅱ,11)殘篇中的記載,說的是超過兵役年齡的人要被排除出以軍事隊列在戰神廣場(campus Martius)上舉行的選舉大會,而進入戰神廣場要跨過一座橋。參閱Pauly-Wissowa,RE,2nd ser.,Ⅱ(1923),205f.「sexagenaries」詞條。(Rh/Wi)
[12] 韋伯使用的是Schutztruppe一詞,該詞主要是在用來稱呼德國海外領地的殖民軍隊時廣為人知的,其中最著名的是駐紮在西南非洲的Schutztruppe,它曾鎮壓了1904—1908年間的赫雷羅人(Herero)起義。(R)
[13] 參閱第一部分,第三章,十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