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九章 政治共同體
一、領土政治組織的性質與「正當性」
「政治共同體」一詞指的是這樣一種共同體:其社會行動的目的就是由參與者藉助已經準備就緒的物理暴力——包括通常的武裝力量——使一定「領土」以及領土之內人員的行為服從有序支配。這種領土必須是在任何時候都能以某種方式確定下來的,但未必有著恆定或明晰的界線。領土內的人員或者是永久的或者是臨時的居民。另外,參與者的目的可能是為自己獲取額外的領土。[1]
這個意義上的「政治」共同體並非到處也並非歷來就存在的。只要是指定由家族、鄰里聯合體或者某種不同類型且基本上以經濟利益為取向的聯合體承擔武裝禦敵任務的地方,就不會存在這樣一個單獨的共同體。即使符合概念上最低標準的政治共同體,也並非存在於任何地方及任何時代,這指的是「以暴力維持對一定領土及其居民的有序支配」被視為該共同體必需的功能。這項功能所包含的任務往往會在若干共同體之間分配,它們的行動部分是互補的,部分是重疊的。例如,親屬群體、鄰里聯合體或者臨時建立的武士組合體都會承擔部分「對外」攻防之責。「領土」的「內部」支配以及對社會群體內部關係的控制,則很可能在不同權力之間分配,其中包括宗教權力;即使就暴力的使用而言,也未必會壟斷在任何單獨一個共同體手中。在某些情況下,「對外」使用暴力甚至會遭到原則反對,比如賓夕法尼亞的貴格會共同體事實上就曾有過這樣的態度,至少是根本不存在有組織地使用暴力的準備。不過一般來說,準備就緒以供運用的暴力總是與對一定領土的支配結合在一起的。
除非——並且只要——某個共同體並不是僅僅構成一個「經濟群體」,或者換句話說,只要它所具有的價值體系除了事關對貨物與服務的直接經濟處置以外還關係到其他問題的安排,才能說存在著作為一個單獨結構的政治共同體。除了對領土和居民的暴力支配以外,社會行動的具體內容在概念上都不切題。這種內容可能非常廣泛,比如我們會談到「強盜國家」、「福利國家」、「憲政」或「文化」國家等等。由於控制手段的嚴厲性質,政治聯合體特別能夠僭稱具有任何可能的、使聯合體行為以之為取向的價值觀;世界上任何時候的任何東西大概都有可能成為某種政治聯合體的社會行動目標。
但是,一個政治共同體的社會行動可能會僅限於不加掩飾地維持對一塊領土的支配權,而且事實上它往往會為此不遺餘力。即使在履行這項功能時,政治共同體的行動在許多情況下也是間歇性的,不管它在其他方面可能達到了什麼樣的總體發展水平。這種行動總是突然爆發的,以便應對外部的威脅或者不管什麼動機推動下而突如其來的內部暴力衝動;但在「正常的」和平時期,它會變得悄無聲息,因為領土內的居民和平共處,社會行動僅僅表現為在慣常的經濟領域中事實上的相互尊重,對外或對內沒有使用任何強制力的可能性,以致產生了一種「無政府」狀態。
用我們的術語來說,凡是構成了一個單獨的「政治」共同體的地方,我們就會看到(1)一塊「領土」;(2)使用物理暴力支配領土的可能性;(3)社會行動並非僅限於滿足共同體經濟框架中的共同經濟需求,而是更普遍地調整著領土之內居民的相互關係。
在領土的邊界之外或之內,都可以找到可能的暴力社會行動矛頭所向的敵對者。由於政治權力已經變成了有組織的行動——今天則是「制度」行動——的壟斷物,那麼首先在組織的義務性成員中就會發現被強制的對象。較之其他制度化組織起來的共同體,政治共同體的構成更是如此:它把各種義務強加給每個成員,而他們許多人履行義務僅僅是因為意識到了這些義務背後可能存在著物理強制。此外,政治共同體也是這樣一些共同體之一種:它們的行動包括——至少在正常情況下——通過威脅並消滅生命及遷徙自由而對局外人以及成員本身進行強制。個人最終會被要求為了群體利益而慷慨赴死。這就給政治共同體帶來了特殊的感人力量,為它建立了持久的情感基礎。這種政治命運的共同體,即生死與共的政治鬥爭共同體,會在各個群體當中產生共同的記憶,這種記憶往往比單純的文化、語言或人種共同體的紐帶具有更深遠的影響。就是這種「記憶共同體」——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見下文,(五)]——構成了「民族意識」最終的決定性要素。
政治共同體決不是惟一把捐棄生命作為共同義務必要內容的共同體,甚至在今天也不是。其他群體的義務可能也會導致同樣極端的結果。這裡可以略舉幾例:親屬群體的血親復仇、宗教共同體的殉道行為、身份群體的「榮譽準則」(「code of honor」);提出這種要求的還有許多體育聯合會、克莫拉[2]那樣的群體,尤其是為暴力占用他人經濟貨物的目的而建立的所有群體。
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政治共同體僅僅在一個方面不同於這些群體:作為覆蓋一片廣大領土——可能還有領海——的牢固權力,它是一種特別持久而公開的存在。因此,越是往前追溯歷史,政治共同體與上述群體的分化就越不會清晰可見。在參與者的心目中,政治共同體本來只是其他共同體之一種。隨著它的活動由單純對實際威脅的間歇性反應轉變為持續的制度化組合體,參與者便認識到了它在質上的不同性質,它的強制手段嚴厲而有效,同時也產生了為適用這些手段而建立一個理性決疑秩序的可能性。
政治聯合體在現代的地位則依賴於成員的信仰給它們帶來的聲望,因為信仰的對象是一種特殊聖事:由它們安排並調整的社會行動的「正當性」。凡是——並且只要——社會行動構成了物理強制,包括生殺予奪的權力,這種聲望就會特彆強大。正是依靠這種聲望,才能達成對行動的特殊正當性的共識。
對於明確的政治行動正當性的信仰能夠——在現代條件下通常也都會——達到這樣的程度:只有某些政治共同體,即只有國家,才被認為能夠授權並許可任何其他共同體「獲得正當性」去實施物理強制。為了威脅並實施這種強制,那些高度成熟的政治共同體都已發展出一套被輸入了特殊「正當性」的決疑規則體系。這種規則體系便構成了「法律秩序」,而政治共同體則被認為是該秩序惟一正規的創造者,因為這種共同體通常都已奪取了對權力的壟斷以藉助物理強制迫使人們尊重那些規則。
由政治權力所保障的「法律秩序」只是在一個非常緩慢的發展過程中獲得了這種優勢地位的。這應當歸因於如下事實:曾經實施過自有強制權力的其他群體已經喪失了它們對個人的控制,在經濟和結構變遷的壓力下,它們要麼歸於解體,要麼屈從於政治共同體,後者也許還會授予它們強制權力,但同時也會削弱之。
得到政治保障的法律秩序上升到這種優勢地位,還應歸因於不斷出現的新興利益集團的同步發展,它們要求得到一種在舊有的自治共同體內不可能得到的保護。因此,只有在那些理性調整的保障措施中,一個穩步擴大的利益範圍,特別是經濟利益範圍,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而這樣的保障措施只有政治共同體才能創造出來。所有「法律規範」已經發生並將繼續發生的這個「國有化」過程,在另外的場合已有討論。[3]
二、政治聯合體形成過程的諸階段
不言而喻,暴力社會行動是絕對的初級階段現象。任何群體,從家庭到政黨,一旦它們不得不出面保護,並且也能夠保護自己成員的利益時,就始終都會訴諸物理暴力。然而,由政治—領土聯合體壟斷正當暴力並把它組合進一個制度化的秩序,這就絕對不是初級階段了,而是一個進化的產物。
凡是經濟條件尚未明確分化的地方,幾乎不可能看到一個明確的政治共同體。按照我們今天的看法,「國家」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立法功能),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治安),保護既得權利(司法行政),培育衛生、教育、社會福利以及其他文化關切(各個行政分支),最後——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則是有組織地武裝防禦外來攻擊(軍事行政)。在原始條件下,這些基本功能要麼根本就不存在,要麼缺乏任何理性秩序的形式。履行這些功能的都是無定型的臨時群體,或者由家庭、親屬群體、鄰里聯合體、鄉村村社以及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形成的純自願聯合體等等不同群體分擔。此外,私人聯合體也會進入我們習慣上認為絕對屬於政治聯合體範圍的行動領域,例如西非的私人秘密會社就在履行治安功能。[4]因此,維持內部和平甚至不能算作一般政治行動概念的必要成分。
如果說一種具體的暴力正當性觀念與什麼特殊類型的共識性行動有關聯的話,那就是與親屬群體履行血親復仇的義務有關。但是,如果涉及一種軍事類型的有組織行動,即對抗外敵,或者涉及一種治安類型的有組織行動,即對付內部秩序的破壞者,那麼這種關聯就很微弱了。如果一個地區性聯合體在它的傳統領地上遭到外敵攻擊,其成員以保衛家園的方式參加戰鬥,這一點就更加清晰可見。針對這種可能事件的預防措施會變得越來越理性,這可能使得某個政治組織被認為享有特殊的正當性。只要這種做法形成了某種穩定性,或者至少存在著一個初步的合作機構,以隨時準備防禦外來的暴力進犯,就會出現這樣的政治組織。不過這已經是一個相當高級的階段了。
「正當性」最初與不受規範約束這個意義上的暴力並沒有什麼關係,這一事實在下面的情形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一個群體中最好戰的成員會憑藉私人之間的兄弟關係主動結夥以組織掠奪侵襲。這在經濟發展的所有階段,直至理性國家形成之後,都是在定棲社會中發動侵略戰爭的典型方式。自由選舉的領袖一般都是由於他的個人品質(超凡魅力)而獲得了正當性的。我們在別處已經討論過由此形成的支配結構。然而,至少在最初的時候,暴力僅僅在這樣一些情況下才會需要正當性:它的矛頭所向是兄弟關係中那些有叛變行為或者因抗命或怯懦而有害於兄弟關係的成員。隨著臨時組合體發展為一種永久性的結構,這種狀態就會逐漸勝出。通過培育軍人的勇武精神並把戰爭作為一種職業,這種結構便發展成一種能夠有效要求得到全面服從的強制機器。這些要求既針對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針對產生了這種武士兄弟關係的地區共同體中那些軍事上不合格的成員。裝備了武器的人只承認有能力服役者是政治上的平等者。所有其他未經武裝訓練和沒有能力服役者,都會被視為娘們兒,許多原始語言中都有這種明確的說法。在這些武士的組合體內部,自由與服役的權利是同一回事。舒爾茨(Schurtz)以高度的敏感仔細研究過的男人之家,就是那些最終產生於某個武士組合體——或者用舒爾茨的術語來說,是某個「男人同盟」——的結構之一,它曾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它在政治行動領域——比如高度發達的武士職業——幾乎完全相當於宗教領域的修道院僧侶組合體。只有那些業已證明驍勇善戰並在見習期之後加入了武士兄弟關係的人才是成員,而沒有通過考驗的人則仍然作為「娘們兒」留在婦女兒童中間,與之為伍的還有那些不再有能力服役的人。男人只有到了一定年齡才能組建一個家庭,這時的身份類似於今天的應徵入伍者服役之後轉入預備役。在這之前,該男人則屬於因其種種生存素質而被接納其中的武士兄弟會。這種兄弟會過著一種共產主義的聯合體生活,其成員要別妻離子、拋家舍業。他們以戰利品和向非成員徵稅,特別是向從事農耕的婦女徵稅為生。除了戰爭行為之外,他們惟一被認為值得做的事情就是生產和養護兵器,這往往是他們為自己保留的專有特權。
按照這樣的社會調整,武士們會搶奪或購買姑娘以做公用,或者有權要求被支配地區的所有姑娘賣淫。大量所謂婚前雜交的遺蹟——它們常常被認為是無差別的原始同族婚配的性習俗殘餘——似乎就與這種男人之家的政治制度有關。在另一些情況下,比如在斯巴達,武士兄弟會的每個成員都有妻兒家室,但她們是作為母系群體生活在外面。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種形式會相互結合著出現。
為了確保自己建立在持續掠奪局外人財物,特別是掠奪婦女財物基礎上的經濟地位,組合起來的武士有時還會使用帶有宗教色彩的恐嚇手段。他們會經常安排隊伍戴著面具行進以冒充精靈顯現,這不過是為了不受干擾地進行掠奪,而婦女們和所有局外人一聽到咚咚的手鼓聲就會因為畏懼迫在眉睫的死亡而逃進叢林,於是,那些「精靈」便可以肆無忌憚地從她們家中掠走所有值得劫掠的東西而又不會暴露真面目。眾所周知的印度尼西亞Duk-Duks隊伍(1)就是一個適當範例。
顯然,武士們壓根兒就不相信自己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他們自己知道這是一種粗陋簡單的騙局,並且通過巫術禁忌防止局外人進入男人之家,成員則必須承擔保持沉默的嚴格義務。一旦有婦女涉足其中,或者一旦秘密被泄露,或者像有時發生的那樣一旦被傳教士有意揭穿,男人同盟的威望也就終結了。不言而喻,這種活動也像所有利用宗教達到黑衣警察的目的那樣是與民間禮拜聯繫在一起的。不過,儘管有著巫術迷信的傾向,但武士社會卻始終特別具有世俗性,並且始終專以搶掠為取向,因而它的作用始終就是一種與民間虔誠相對立的懷疑主義力量。它在所有演變階段上都不會敬重神明和精靈,一如荷馬時代的武士社會對待奧林匹斯諸神那樣。
只有在武士群體超然於日常的生活輪迴而自由組合時,就是說,融合進一個永久性的地區共同體,並由此而形成了一個政治組織,這時兩者在暴力的使用上才會完成一種特有的合法化。無論什麼地方發生了這一過程,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個更大規模的共同體,只要能把其中的武士成員結為有組織的掠奪者或者一個永久性的武士同盟,就有可能獲得權力把那些自由組合的武士從事的劫掠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通過以下兩個過程可能會達到這個成效:武士組織由於長期的綏靖而歸於瓦解;或者通過自治或他治方式進行全面的政治組合。這個更大規模的共同體會關心獲得這種控制權,因為它的所有成員都有可能因參與武士劫掠而遭受武士劫掠的報復。瑞士禁止年輕人受僱為外國勢力當兵的慣例,就是有效獲得了這種控制權的例證。[5]
早期日耳曼歷史上就已經有區域性的政治共同體(Landsgemeinde)對這種掠奪性徵戰進行控制。如果強制機器變得足夠強大,它就會鎮壓任何形式的私人暴力。隨著強制機器發展為一種永久性的結構,並且越來越關心一致對外,這種鎮壓就會越來越有效。最初它所針對的僅僅是那些直接危害政治共同體軍事利益的私人暴力形式。比如13世紀的那位法國君主就在他本人指揮的一場對外戰爭期間平定了王室封臣之間的世仇。隨後則會比較普遍地產生一種持久的公共和平形式,所有爭端都被強行交付法官仲裁,法官則把血親復仇轉變為理性有序的懲罰,把世仇和贖罪行動轉變為理性有序的法律訴訟程序。
然而,早期的時候,即使針對公認的重罪行為,除非在宗教或軍事利益集團的壓力下,否則也不會由有組織的共同體進行訴訟,現在,在政治強制機器的保障之下,越來越多的人身與財產傷害被納入了訴訟範圍。由此,政治共同體便為它的強制機器壟斷了暴力的正當應用,並且逐漸轉變為一種為權利提供保護的制度。在這一過程中,它會得到對於市場共同體有著直接或間接經濟關切的所有群體支持,而且是強有力的決定性支持,同時也會得到宗教當局的支持。在越來越安定的環境下,宗教當局的支持能夠最有效地控制大眾。不過從經濟角度來說,對安定環境最為關注的群體則是那些受市場利益擺布的群體,特別是城鎮居民,以及所有關心過河費、過路費、過橋費和佃戶與臣民納稅能力的人。這些利益集團會隨著貨幣經濟的發展而擴張。甚至在政治權威按照自身意願把公共和平強加於人之前,這些利益集團在中世紀就已經試圖與教會合作以限制世仇爭端,並為維護公共和平(Landfriedensbünde)建立一些臨時的、短期的或長期的同盟。由於市場的擴張瓦解了壟斷組織並引導其成員認識到他們的市場利益,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使他們的暴力正當性得以發展的利益共同體基礎。因此,與普遍安定的局面和市場的擴張沿著平行路線相伴發展的是:(1)由政治組織壟斷合法暴力,這在現代的國家概念中達到了頂點,它被視為物理暴力的全部正當性的最終來源;(2)暴力的應用規則實現了理性化,它在正當性法律秩序的概念中達到了頂點。
[補論:]我們不可能論及原始政治組織不同發展階段的類型學,儘管它令人關注,但迄今為止仍欠發達。[6]即使在相對高級的財產權制度下,也很有可能並不存在一個單獨的政治組織及其種種機關。比如按照韋爾豪森(Wellhausen)的說法,[7]「蒙昧」時代(2)的阿拉伯人就是這種情況。除了親屬群體的長老(舍赫,sheikh),他們不承認家族以外的任何永久性權威。這種因為安全的需要而相聚在一起,帶著帳篷四處漂泊的流浪者自由共同體,根本就沒有任何專門的機關,而且實際上是不穩定的,它在與外敵衝突事件中所能接受的權威僅僅是一種間歇性的權威。
這種局面可以在一個很長的時期,而且可以在任何經濟組織的類型中持續存在。惟一正常持久的權威就是家長、親屬群體的長老,除了他們以外還有巫師和先知。無論親屬群體之間出現什麼樣的爭端,均由長老藉助於巫師進行仲裁。這種情形相當於貝都因人的經濟生活形態。不過像後者一樣,這也決非原始形態。一旦定居生活類型產生了經濟需求,它們需要持久而連續的供給,但親屬群體和家庭又無力提供的時候,就會出現鄉村的族長制度。這種鄉村族長往往是從巫師,特別是雨法師當中產生的,或者是一個成就卓著的掠奪襲擊領袖。在財產占用達到高級階段的地方,任何一個憑藉財富和相應生活標準而出人頭地的男子都可以很容易地獲得族長地位。但他不可能行使真正的權威,除非出現了緊急狀態,即使這時,也要絕對以某些具有巫術或者類似性質的純個人品質為基礎。否則,特別是在持久和平的條件下,他就不過是個民間的仲裁者,他的指示也不過是作為良好建議的陳述被接受。這種族長在和平時期完全缺席的現象也決非罕見。這時,鄰里之間的共識性行動僅僅由對傳統的尊重、對血親復仇及巫術力量發作的恐懼感加以調整。不過無論如何,族長在和平時期的功能實際上主要是經濟上的,比如調整耕地以及偶爾為之的巫術—治療或者仲裁功能。但是一般來說,這沒有固定類型。暴力只有在被族長應用時,而且只有在固定傳統所認可的方式和情況下才會具有正當性。一旦使用暴力時,族長就要依賴於群體成員的自願幫助。他越是擁有巫術超凡魅力和經濟上的出眾地位,他就越是能夠獲得這種幫助。
三、權力聲望與大國
所有的政治結構都會使用暴力,但在針對其他政治組織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時的方式卻各有不同。這些差異對於決定政治共同體的形式與命運具有特殊的作用。並非所有的政治結構都具有同樣的「擴張性」。它們並非全都追求自身權力的對外擴張,也不都是準備隨時動用暴力手段合併其他地區和共同體或把它們變成附庸以謀得對它們的政治統治權力。因此,作為權力結構的政治組織在對外擴張的程度上是有差異的。
瑞士的政治結構是由於列強的集體保證而得以「中立化」的。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瑞士沒有成為被強烈渴求的兼併對象。其周邊若干勢均力敵的共同體相互嫉妒使它逃脫了這種命運。瑞士——以及挪威——也很少像擁有殖民地的尼德蘭那樣遭受威脅,而尼德蘭受到的威脅又小於殖民領地已經岌岌可危且一旦強鄰之間發生戰爭就會殃及自身的比利時。瑞典也是完全無遮蔽的。因此,政治結構對外的態度既可能更「孤立主義」,也可能更富「擴張性」,而這些態度都是可能變化的。政治結構的權力有著特殊的內在動力。在這種權力的基礎上,其成員可能會要求一種特殊的「聲望」,而他們的要求可能會影響到權力結構的外在表現。經驗在在表明,要求獲得這種聲望總是會成為戰爭之源。這種要求所發揮的作用難以估計,總起來說不可能測定,但卻非常明顯。「榮譽」的領域也從屬於政治結構之間的相互關係,這類似於社會結構中的「身份秩序」。
封建領主像現代的軍官或官僚一樣,天然就是這種欲望的主要體現者:為自己的政治結構謀求以權力為取向的聲望。他們政治共同體的權力就意味著他們自身的權力,以及這種權力基礎上的聲望。對於官僚和軍官來說,權力的擴張就意味著更多的官職、更優厚的報酬和更大的升遷機會。(對於軍官來說,甚至在一場失敗的戰爭中也不會耽誤升遷。)對於封建封臣來說,權力的擴張則意味著獲得新的賜封采邑並為後代留下更多的財產。教皇烏爾班在發起十字軍東征的演說中就是集中談到了這些機會,而不是像傳說的那樣出於人口過剩的原因。
除了以行使政治權力為生的各階層當中天然普遍存在的直接經濟關切以外,追求聲望也與所有特定的權力結構,因而與所有的政治結構有關。這種追求並非簡單等於「民族自豪感」——這一點後面再談,也不等於為自己的政治共同體實際的或假想的傑出品質而自豪,或者為單純擁有這樣一個實體而自豪。這樣的自豪感在瑞士人與挪威人當中高度發達,然而它實際上卻是嚴格孤立主義的自豪感,與對政治聲望的要求無關。
權力的聲望實際上意味著權力支配其他共同體時帶來的榮耀,它意味著權力的擴張,儘管這種擴張並非始終表現為合併或臣服的形式。大型的政治共同體則是要求獲得這種聲望的天然支持者。
任何政治結構自然都會傾向於削弱而非加強自己的鄰居。此外,由於任何大型政治共同體都會懷有獲得聲望的潛在抱負,這自然就對所有鄰居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因此,大型政治共同體,僅僅因為它既大又強,也會受到不易覺察的持續危害。最後,由於不可避免的「權力動力」,一旦對聲望的要求爆發出來——而這一般都是和平遭到迫在眉睫的政治危害所致,它們就會挑戰所有其他可能的聲望要求者並導致他們之間的競爭。最近10年間(1900—1910)的歷史,特別是德法之間的關係,就表明了這種無理性因素在所有政治對外關係中的突出影響。聲望感能夠強化一種熱誠的信念,即自身的力量確實存在,這對發生衝突時保持積極自信非常重要。因此,政治結構中的所有既得利益集團都會傾向於系統地培育這種聲望感。
今天,人們通常都把那些體現了權力聲望的實體叫做「大國」。在眾多並存的實體中間,某些大國一般都會把某個廣大範圍的政治與經濟進程中的權益劃歸或搶奪為己有。這樣的範圍如今已經遍布我們這個星球表面的所有地方。在古希臘時期,那個「王」——即波斯國王——儘管已經遭受失敗,但波斯仍是得到最廣泛公認的強國。斯巴達求助於它就是為了在它的支持下把國王的和平(安塔西達斯和約)強加給希臘世界[公元前387年]。後來,在帝國建立之前,羅馬的政體也扮演了這樣的角色。然而,出於一般的「權力動力」原因,大國往往都會擴張權力,就是說,它們都是一些旨在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以擴張各自政治共同體領土的聯合體。當然,大國並不一定而且並非始終以擴張為取向。它們在這方面的態度經常有變,其中經濟因素髮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例如,英國的政策一度就曾完全深思熟慮地放棄了進一步的政治擴張。它甚至曾放棄了憑藉暴力保住殖民地的做法而轉向一種「小英格蘭」政策,靠的是一種孤立主義限制和一種不可動搖地堅持經濟優先的信心。歷次布匿戰爭之後,羅馬貴族統治的權勢人物也很樂意推行一種類似的「小羅馬」計劃,以把羅馬的政治征服限制在義大利和臨近群島的範圍之內。斯巴達貴族也曾儘可能審慎地限制自己的政治擴張以保持孤立狀態。他們僅限於打擊危害他們權力和聲望的所有其他政治結構。他們喜歡保持城邦的獨立。一般來說,在這些以及許多類似的情況下,貴族統治集團(羅馬的公職貴族、英國以及其他地方的自由貴族、斯巴達的霸主們)或多或少都有一種明顯的憂慮,即擔心無休止的「帝國主義」會產生一個「皇帝(imperator)」,就是說,一個超凡魅力戰爭首領,他可能以犧牲他們為代價謀取統治地位。然而,和羅馬人一樣,英國人不久也被迫放棄了自我限制的政策,進而推行政治擴張,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於資本主義的擴張利益所致。
四、「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人們可能會傾向於認為,大國結構的形成與擴張始終並且主要是由經濟因素決定的。這裡有一個大概很容易普及的假設,即貿易——如果它是密集的而且已經存在於某個地區——是它政治統一的標準前提和原因。關稅同盟[8]的例子便是觸手可掬,況且還有眾多其他事例。然而,更切近的觀察就會非常清楚地揭示出,這種巧合併非必然,而且這種因果關係也決非始終表現在一個單獨的方向上。
例如德國,它已經形成了一個統一的經濟區,但它的居民要想首先在自己的市場上出售自己的產品,卻只能通過邊界地區的海關要塞,這是受到了純政治因素的左右。消除了所有關稅壁壘,使德國東部谷蛋白膠質含量很低的過剩穀物能夠流通的,並不是德國西部市場,而是受經濟因素左右的英格蘭市場。德國西部的礦產品和滯銷的鐵產品在東部決不會找到受經濟因素左右的市場;而對東部來說,西部基本上也不是由市場因素左右的工業產品供應商。至關重要的是,德國的內陸交通線(鐵路)在東西部之間運輸大宗貨物的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而且至今依然——並非由市場因素決定的。德國東部的經濟區位也許適合於發展強大的工業,但它的由經濟因素決定的市場和腹地卻是俄國的整個西部地區。這樣的工業如今已被俄國的關稅壁壘阻斷並轉到了以俄國海關要塞作為直接後盾的波蘭。眾所周知,由於這一發展,俄國的波蘭人與俄羅斯帝國觀念的政治合併(Anschluss)這種政治上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態也就出現了可能性。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純粹由經濟因素決定的市場關係便有了政治統一的作用。
然而,德國卻是逆著經濟決定因素本身實現了政治統一的。一個政治實體的邊界與單純從地理上給定的經濟區位條件相衝突,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政治邊界之內可能會囊括一些——就經濟因素而言——追求分離的地區。在這種情況下,幾乎總是會出現經濟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不過,政治上的紐帶一旦創造了出來,它的強有力程度往往是其他有利條件(例如共同語言的存在)下的紐帶無法比擬的,甚至沒有人會因為那種經濟上的緊張關係而設想政治分離。這也適用於——例如——德國。
[補論:]帝國的形成並非總是循著出口貿易的路徑,儘管我們今天常常按照這種帝國主義方式看待事物。一般來說,「大陸」帝國主義——俄國與美國——恰如英國以及仿效英國的「海外帝國主義」一樣,都是沿著先前存在的資本主義利益軌道發展的,尤其是在那些政治上虛弱的海外地區。當然,至少對於過去那種大規模海外領地的形成來說,出口貿易確實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比如雅典、迦太基和羅馬的海外帝國。
然而,即使在這些古代政治實體中,其他的經濟利益至少也與商業利潤同等重要,而且往往遠更重要,例如地租、包稅、職務收費以及特別為人嚮往的類似收益。在對外貿易方面,對產品銷售的關切作為擴張的動機反而明顯退到了幕後。在現代資本主義時代,關心對外國地區的出口居於支配地位,但古代城邦所關心的,毋寧說是占有那些能夠從那裡進口貨物(原材料)的地區。
在形成於內陸平原上的大國之間,貨物交換並不發揮調整作用或者決定性的作用。對於東方的大河沿岸國家來說,即對於在這方面與外向型國家類似的國家來說,貨物貿易最有意義,特別是埃及。然而,蒙古「帝國」肯定並不依賴於任何密集的貨物貿易,馬背統治階層的流動性彌補了實際的交通工具之不足,並使中央行政成為可能。無論中華帝國、波斯帝國還是從海岸帝國轉變為大陸帝國之後的羅馬帝國,都不是在先前存在的特別密集的內陸貨物運輸或者高度發達的交通手段基礎上產生和維持的。羅馬向大陸的擴張毫無疑問是受到了資本主義利益的強烈影響,其中至關重要的利益就是包稅人、獵取官職者以及土地投機商的利益,追求這些利益的根本就不是忙於特別密集的貨物貿易的群體。
波斯的擴張無論如何也不是得助於資本主義利益集團。那裡並不存在作為動力或先導的這種利益集團,正如中華帝國或者卡洛林王朝的創建者也沒有得到過這種集團的效勞一樣。
當然,即使在這些情況下,貿易的經濟重要性也並非完全闕如。不過,其他動機也在歷史上所有橫跨大陸的政治擴張——包括十字軍東征——中發揮了作用。這些動機包括,關注更多的王室收入,關注封臣、騎士、軍官、官員、世襲官員的年輕後代等等的薪俸、采邑、官職及社會榮譽。對貿易港的興趣當然不會那麼關鍵,儘管它們作為次要因素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一次十字軍東征主要還是一次橫跨大陸的運動。
貿易決不是始終都在為政治擴張指引道路。這裡的因果關係往往正好相反。在上面提到的帝國當中,那些有了一種其行政管理從技術上說能夠建設至少橫跨大陸的交通手段的帝國,這樣做也是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原則上說這往往也是惟一的目的,不管交通手段是否有利於現有的或者未來的貿易需求。
在今天的條件下,俄國完全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其交通手段(今天的鐵路)主要受政治因素左右的國家。奧地利南方的鐵路則是另一個範例。(它的股票至今仍被稱作「倫巴第人」股票,一個負載著政治記憶的說法。)幾乎沒有哪個國家會沒有「戰略鐵路」;然而,許多這樣的規劃都會伴隨著一種為長期贏利提供交通保障的預期,這在過去也是一樣:一方面,很難證明古羅馬的軍用大道是為了服務於商業目的,波斯與羅馬的郵遞驛站也肯定不是這種情況,它們完全是服務於政治目的的;另一方面,歷史上貿易的發展當然也是政治統一的正常結果。政治統一首先就會給貿易提供一個具有可靠保障的法律基礎。不過,即使這一規律也並非毫無例外。因為,除了要依賴於安定和從形式上保障法律的實施以外,貿易的發展還要受制於某些經濟條件(特別是資本主義的發展)。況且,資本主義的演進可能會遭到統一的政治結構運行方式的扼殺,比如晚期羅馬帝國就是這種情況。在那裡,統一的結構取代了城邦同盟,它的基礎是一種強有力的自然農業經濟。這一點越來越有利於把公益性派捐作為給軍隊和行政培育財源的方式,而這些因素直接窒息了資本主義。[9][補論完]
儘管貿易本身決不是政治擴張的決定性因素,但總的來說經濟結構會共同決定政治擴張的範圍與方式。除了婦女、牲畜和奴隸之外,最早需要憑藉暴力獲取的首要目標之一就是稀缺的土地。對於四出征戰的農民共同體來說,天然的方式就是直接奪取土地並消滅那裡的定居人口。總體上來看,條頓人的遷移就是採取了這樣的做法,只是程度比較溫和而已。作為一個緊湊的整體,這個運動可能已經多少蔓延到了現有的語言邊界之外,但只是發生在零星地區。由人口過剩引起的土地稀缺程度,其他部落的政治壓力程度,或者僅僅就是天賜良機,也都產生了一定作用,這裡對此暫不討論。總之,某些外出征伐的群體會長期保留他們對故鄉的可耕地的權利,因為說不定他們還會重返故鄉。
在非農民的共同體中,或多或少使用暴力手段奪取土地,對於勝利者利用自己權利的方式也有著重要作用。正如弗蘭茲·奧本海默正確強調的那樣,地租常常也是暴力政治征服的產物。[10]當然,如果在自然經濟和封建結構的條件下,這種征服就意味著被吞併地區的農民不會遭到消滅,而是給他們留下生路並向成為地主的征服者進貢。只要軍隊不再是徵召自我裝備的自由民組成,或者不是僱傭軍或官僚制的大規模軍隊,而是自我裝備的騎士軍隊,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波斯人、阿拉伯人、土耳其人、諾曼人以及總的來說西方的封建封臣,都是如此。
對地租的興趣還意味著富豪的貿易共同體也會熱衷於征服。由於向土地和債務擔保人投資更有利於獲得商業利潤,通常的戰爭目標就是要獲得能夠產生地租的肥沃土地,即使在古代也是如此。利蘭丁戰爭[c.590 B.C.]標誌著早期希臘歷史的一個重要時期,它幾乎完全是在海上以及各個貿易城邦之間進行的。但是,哈爾基斯和埃雷特里亞主要貴族之間爭端的最初目標卻是肥沃的利蘭丁平原。除了各種貢物之外,阿提卡海上同盟顯然還向那個居於統治地位的城邦各居民點提供了最為重要的特權之一:打破臣服城邦對土地的壟斷。結果是,雅典人有權隨處獲得並抵押土地。
各城邦與羅馬建立通商關係(Commercium)實際上也意味著同一回事。正如我們從[西塞羅]控訴蓋尤斯·威勒斯[11]的演講中了解到的那樣,古義大利人在整個羅馬勢力範圍內確立下來的海外利益,毫無疑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種實質上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土地利益。
資本主義的土地利益在擴張過程中可能最終會與農民的土地利益發生衝突。這種衝突在結束于格拉古時代的長期身份之爭中產生了重要影響。資金、牲畜和僱工的大所有者自然會希望新獲得的土地被當作公地用於租賃(ager publicus)。只要不是偏遠地帶,農民就會要求瓜分土地以供給自己的後代。這兩種利益的妥協明顯地反映在了傳統之中,儘管細節上未必十分可信。
在受經濟因素決定這個方面,羅馬的海外擴張呈現出一些曾反覆再現於基本輪廓中並且至今仍在重複出現的特徵。這些特徵有史以來第一次以顯著方式出現在羅馬,而且規模極大。無論向其他類型的過渡可能會多麼變動不居,這些「羅馬人」的特徵都是我們打算稱之為帝國主義資本主義的現象所特有的,或者說,它們為這種特殊類型的存在提供了一些條件。這些特徵植根於包稅人、國債債權人、國家供應商、由國家賦予了特權的海外貿易商以及殖民地資本家的資本主義利益之中。所有這些群體的贏利機會都有賴於直接利用謀求擴張的政治權力。
獲取海外殖民地、憑藉暴力手段奴役當地居民或至少把他們束縛在土地上(glebae adscriptio)作為種植園勞動力進行剝削,這給資本主義利益集團帶來了巨大的贏利機會。迦太基人似乎是最早大規模籌劃這種組織的;後來居上的則是西班牙人在南美、英國人在美國南方各州、荷蘭人在印度尼西亞大張旗鼓的作為。獲取海外殖民地也便利了強行壟斷與殖民地——可能還有與其他地區——之間的貿易。如果政治實體的行政機器還不適應從新占領地區徵稅(這一點後面再談),就會給資本主義包稅人帶來以稅收贏利的良機。
戰爭的物資補給可能是軍隊自身提供的裝備的組成部分,比如純封建制度下的情況。但是,如果這些裝備要由政治實體而不是軍隊提供的話,那麼通過戰爭進行擴張並獲得軍備以準備戰爭,顯然就給最大規模的借貸業務提供了最有利可圖的時機。那時,資本主義的國債債權人就有了越來越多的盈利機會。甚至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期間,資本主義的國債債權人就向羅馬國家開出了自己的條件。
凡是最終的國債債權人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國債食利者(債券持有者)階層的地方,這種債務就會給債券發行銀行提供贏利機會,我們今天的情況就是典型。戰爭物資供應者的利益也體現在同一個方向上。在所有這種情況下,那些蓄勢待發的經濟勢力所關心的是軍事衝突本身的出現,不管它會給自己的共同體帶來什麼後果。
阿里斯托芬曾在關心戰爭的行業與關心和平的行業之間作出了區分,儘管從他的列表中可以明顯看出,當時戰爭的重心仍是自我裝備的軍隊,公民個人要向刀劍製造者與盔甲生產者訂貨。[12]但即使在那時,就已經有了大型的私人商業貨棧,一般都被叫做「工廠」,尤其是被用來儲備軍需品。今天的國家本身幾乎已經成為訂購戰爭物資和武器的惟一代理人,因而更加增強了這一過程的資本主義性質。為戰爭籌集資金的銀行和今天的大部分重工業,不管怎麼說,都是從經濟角度關注戰爭的,裝甲鋼板和槍炮的直接供應商並不是惟一抱有這種關切的人。一場輸掉的戰爭和一場打贏了的戰爭一樣,都會給這些銀行與產業帶來更多的生意。此外,國家的當權者會在政治與經濟上關心本國大型戰爭物資生產廠的生存,這種關切使他們不得不容許這些工廠向全世界提供自己的產品,其中包括供應那些政治對頭。
帝國主義的資本主義利益所能達到的平衡程度,尤其要依賴於同和平主義取向的資本主義利益相比帝國主義是否有利可圖,而這裡發揮直接作用的都是純粹的資本主義動機。這一點反過來又與私營或公營經濟滿足經濟需求的程度密切相關。兩者之間的關係對於政治共同體支持下的經濟擴張傾向的性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來說,無論在什麼時代,帝國主義的資本主義,特別是建立在直接暴力和強迫勞動基礎上的殖民掠奪式的資本主義,顯然都能提供最大的贏利機會。這種機會要比尋找出口途徑,致力於同其他政治實體成員進行和平貿易的工業經營活動通常能夠獲得的機會大得多。因此,無論什麼地方,只要實體本身或其分支(自治市)通過公營經濟在相當大程度上滿足了自己的需求,就始終會存在帝國主義的資本主義。這樣的經濟越是強大,帝國主義的資本主義就越是意義重大。
今天,越來越多的海外贏利機會再度出現了,特別是在那些打開了政治與經濟門戶的地區,就是說,引入了現代特有的國有與私有經營的地區。這些機會來自國家的軍火合同,來自國家或被授予壟斷權的建築商進行的鐵路建設以及其他建設項目,來自對工商業徵稅的壟斷組織,來自壟斷性特許權,來自政府貸款。
這種贏利機會以犧牲普通民間貿易的利潤為代價,它的優勢越來越大,國有經營作為供給需求的普遍形式就會獲得更大的經濟重要性。與這種趨勢緊緊相伴的則是得到政治支持的經濟擴張以及各國之間的競爭,它們的成員能夠提供投資資本,目的在於確保自己在公共佣金(public commissions)中的這種壟斷地位和份額。於是,有利於民間貨物進口的單純「門戶開放」的重要性便逐漸退到了幕後。
為本實體成員壟斷與外國領土上的國有經濟相關聯的贏利機會,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占領外國領土,至少是以「保護國」形式或某種類似的安排臣服那裡的政權。因此,這種「帝國主義」傾向正在日益取代僅僅以貿易自由為目的的「和平主義」擴張傾向。只有在由私人資本主義供應需求的組織把和平主義貿易而不是壟斷貿易,至少不是把政治權力壟斷的貿易作為資本主義贏利機會的最佳條件,和平主義擴張傾向才會占據上風。
「帝國主義」的資本主義歷來就是資本主義利益集團對政治施加影響的尋常方式,它的普遍復活以及追求政治擴張的復活也就並非偶然。就可以預計的未來而言,恐怕不得不認為形勢將對它有利。
如果拿出一會兒工夫做個思想實驗,從某種角度把一些具體的國家看作是「國家社會主義」共同體,就是說,看作一種儘可能由集體經濟供應需求的組織,那麼上述局面就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它們會尋求以儘可能低廉的價格購買並非在本土生產,而是由他國天然壟斷的必需品(比如棉花之於德國)加以利用。如果使用暴力能夠輕易帶來有利的交換條件,這時就有可能使用暴力,而弱勢一方將不得不履行進貢的義務,即便不是形式上的,至少也是實際上的。在其他方面,人們也會理解,那些強大的國家社會主義共同體不會不屑於在可能的情況下也為了自己同夥的利益而榨取那些弱勢共同體,一如早期歷史上隨處可見的那種情況。即使非國家社會主義的政治實體,公民大眾也會像任何單獨的階層一樣很少對和平主義感興趣。阿提卡的平民——不僅僅是他們——在經濟上就是以戰爭為生的。戰爭給軍人帶來報酬,勝利後還能從臣服者那裡得到貢品。貢品實際上會在全體正式公民當中分配,而分配是在民眾大會、庭審和公共慶典上以毫不掩飾的出勤費方式進行。這樣,每個正式公民都能直接領會到帝國主義政策與權力所包含的利益。但是如今,從海外流入一個政治實體成員當中的收益,包括帝國主義性質的收益和實際上來自納「貢」的收益,已經不會導致能夠被大眾理解的利益格局了。因為,在目前的經濟秩序下,向「債權國國民」進貢的表現形式是償付債務利息或者資本利潤,它們都從海外轉入了「債權國」的有產階層之手。人們盡可以想像廢除這樣的進貢,但這就意味著像英國、法國、德國這樣的國家對本國產品的購買力明顯下降,而這將以有害無益的方式影響到勞動力市場。
儘管如此,債權國的勞工還是有著強烈的和平主義心態,而且總體上說,並沒有對持續強制徵收外國債務人共同體拖欠的這種進貢表現出任何興趣。勞工們也沒有表現出暴力參與剝削外國殖民地和公共佣金的興趣。這是當下階級狀況的自然結果,但另一方面,也是資本主義時代各共同體內部的社會與政治狀況的自然結果。有權得享進貢的那些人屬於支配著共同體的對立階級。任何進行對外強制的富有成效的帝國主義政策,一般——至少在開始時——也會增強那些領導獲得了這種成就的階級、身份群體和政黨的國內聲望以及隨之而來的權力和影響。
除了社會與政治格局所決定的對和平主義的支持以外,大眾——尤其是無產階級——對和平主義的支持還有其經濟根源。任何對戰爭裝備與戰爭物資生產的資本投入,都會帶來就業與收入機會;任何國防合同都會成為擴大需求、推動商業經營緊張運轉從而直接促進繁榮的一個因素。不僅如此,這還可以間接成為參與其中的產業界增強信心尋找經濟機會並導致投機活躍的一個源泉。然而,這種投資卻使資本退出了其他可供選擇的用途,並使它更加難以滿足其他領域的需求。至關重要的是,通過徵稅方式支撐戰爭手段,會完全放棄出於「重商主義」考慮而對嚴密控制財產所施加的限制,而統治階層憑藉自身的社會與政治權力,一般都知道如何把稅負轉嫁給大眾。
那些幾乎沒有軍費負擔的國家(美國),特別是那些小國(比如瑞士),往往會比某些大國體驗到更加強烈的經濟擴張欲,它們對外國的經濟剝削更容易被接受,因為它們並不會引起這樣的擔憂:經濟入侵之後可能就是政治干預。
經驗表明,小資產階級和無產者階層的和平主義關切往往非常容易失靈。部分原因在於,所有無組織的「大眾」都很容易受到情感的影響,部分原因則是他們還抱有一個明確的想法,即戰爭說不定會帶來某些意外的運氣。在這個背景下,人口過剩的國家會產生獲取移民區的希望,這樣的和平主義關切當然也不可小覷。另一個推動因素則是這一事實:與其他利益集團相比,「大眾」在主觀上冒險投下的賭注很小。如果輸掉了戰爭,君主當然會擔心自己的王位,共和政體的掌權者以及在共和憲法中享有既得利益的群體則不得不擔心自己凱旋的將軍。多數有產的資產階級照例會擔心生意衰退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某些條件下,由於戰敗帶來的混亂,貴族統治階層會擔心權力的暴力轉移將有利於無財產者。而「大眾」本身——至少在他們的主觀意識中並就極端情況而言——除了生命以外沒有什麼具體的東西可供損失。對這種風險的估價和感受,在他們頭腦中是高度波動的,從總體上說,它能夠很容易地在情感的影響下化為烏有。
五、民族
總的來看,這種情感影響帶來的狂熱並非出自某個經濟源頭。它的基礎是聲望感,在那些富有權力地位歷史成就的國家,這種聲望感早已深深植根於小資產階級大眾的心中。對所有這種政治聲望的依戀可能還會兼有一種要對今後幾代人負責的明確信念。強國結構本身就被認為負有一種責任,即對它們自身與外部政治實體之間權力和聲望的分配方式負責。不言而喻,所有那些掌握了權力能夠操縱一個政治實體內部共同行為的群體,都會極為強烈地懷有這種對權力聲望的理想主義狂熱。他們始終都會明確而最為可靠地體現著這樣的觀念:國家就是一個要求無條件奉獻的帝國主義權力結構。
上面已經討論過直接的、實際的帝國主義利益,除此以外,還有政治實體內部以各種方式享有特權,而且實際上正是因為該實體的存在而享有了特權的各個階層當中間接的實際利益和意識形態關切。構成這些階層的尤其是這樣一些人:他們自認為是在該實體成員當中傳播的一種特殊「文化」的特殊「夥伴」。在這些圈子的影響下,赤裸裸的權力聲望不可避免地轉變成了其他特殊形式的聲望,尤其是轉變成了民族的觀念。
即便「民族」概念能以任何方式加以明確定義,也肯定不能根據構成了民族成員總和的那些人的經驗特性來陳述這個概念。就那些人在特定時間使用該術語的意義而言,這個概念無疑首先意味著,理應期待某些群體在面對其他群體時表現出一種特殊的團結感。因此,這個概念屬於價值觀的範疇。然而,應當如何界定這些群體或者這種團結一致應當產生出什麼樣的具體行為,在這些問題上並不存在一致的看法。
在日常用語中,「民族」首先並不等同於「一國之人民」,即並不等同於一個特定政治實體的全體成員。大量的政治實體都是由這樣的群體構成的:它們在面對其他群體時會明確堅持獨立於自己的「民族」;或者它們僅僅構成了某個群體的一部分,而該群體的成員宣稱自己都屬於一個同源的「民族」(奧地利在這兩方面都是一個範例)。此外,「民族」也不等同於操著相同語言的共同體,塞爾維亞人與克羅埃西亞人以及北美人、愛爾蘭人與英國人就始終沒有表明以此為滿足。恰恰相反,一個「民族」似乎並非絕對需要一種共同語言。在官方文獻中,除了「瑞士人民」以外,還能看到「瑞士民族」的說法。但某些語言群體並不認為自己是個單獨的民族,比如至少到最近為止,白俄羅斯人就是如此。不過一般來說,要求被視為一個特殊的民族,總是與作為一種大眾文化價值的共同語言相聯繫的,這在有著語言衝突的典型地區更其如此,比如奧地利,尤其是俄羅斯與東普魯士。但是,共同語言和「民族」之間的這種聯繫有著不同的強度,比如在美國與加拿大就非常之低。
即使在操著相同語言的人們當中,「民族」團結也有被承認和遭拒絕這兩種可能。團結遭到拒絕可能與其他重大的大眾文化價值的差異有關,即與宗教教義有關,比如塞爾維亞和克羅埃西亞的情況。民族團結可能會與不同的社會結構及風尚,因而與「人種」因素有關,比如操德語的瑞士人和阿爾薩斯人在帝國德國人面前時的情況,或如愛爾蘭人在英國人面前時的情況。不過至關重要的是,民族團結可能關係到與其他民族共同政治命運的記憶,比如革命戰爭以來的阿爾薩斯人與法國人,而那場戰爭是他們共同的英雄時代,再如波羅的海沿岸各國貴族與俄國人,是他們幫助俄國人駕馭了自己的政治命運。
不言而喻,「民族」歸屬未必會以共同的血統為基礎。實際上,那些特別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往往都是外族的血統。而且,儘管一種特別常見的人類學類型對於民族性並非無關緊要,但它既不足以說明民族的形成,也不是形成民族的前提。然而,「民族」觀念往往傾向於包含共同血統的意識和同種意識,儘管後者經常不那麼明確。「民族」懷有的這些意識與人種共同體的團結感是一樣的,我們已經看到[第五章,四],後者也是由各種不同來源的成分養育起來的。但是,人種團結感並不能獨自構成一個「民族」。毫無疑問,在大俄羅斯人面前,甚至白俄羅斯人也會始終抱有一種人種團結感,但即便時至今日,他們也幾乎沒有要求成為一個單獨的「民族」。上西里西亞的波蘭人直到現在也幾乎沒有產生與「波蘭民族」的團結感,他們在德國人面前自認為是一個獨立的人種群體,但在其他方面他們卻僅僅是普魯士的臣民。
猶太人是不是能被稱為一個「民族」已是個老問題了。絕大多數時候的答案是否定的。無論如何,俄國猶太人、正在被同化的西歐與美國猶太人以及猶太復國主義者的答案在性質與程度上都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他們周圍的民族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大相徑庭,比如俄國人有一種答案,美國人則有另一種答案——至少那些至今仍然堅持認為美國人和猶太人天性基本相似的美國人會有另一種答案,比如一位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在一份官方文件中宣稱的那樣。
因此,那些拒絕歸屬德意志「民族」且培育起同法國政治結盟的記憶但卻操著德語的阿爾薩斯人,也並沒有簡單地認為自身就是法蘭西「民族」的成員。美國黑人——至少在目前——自認為是美國「民族」的成員,但是南方的白人卻從沒有這樣看待他們。
僅僅15年前,那些熟悉遠東的人們仍然在否認中國人的「民族」資格,而是僅僅把他們看作一個「種族」。然而今天,不僅是中國的政治領導人,還有那同一些觀察家,卻可能做出大不相同的判斷。因此,一個群體在某些條件下通過特定的表現似乎可以獲得民族的特性,或者他們會要求「獲得」這種特性——而且是在非常短暫的時間之內。
另一方面,有些社會群體則公開表示毫不在乎,甚至直接放棄對某個單一民族的評價依附。在目前這個時代,現代無產階級的階級運動中就有某些領導階層認為,這種毫不在乎和放棄態度乃是一種成就。他們的論點收到了程度不等的效果,這有賴於政治和語言的歸屬以及不同的無產者階層,但總的來說,他們的成果目前正在萎縮。
在那些據認為由於語言習慣而具有了「民族」特性的群體內部,可以看到各個社會階層當中都存在著對於「民族」觀念的態度,這些態度分別有著完整的尺度,可謂形形色色,而且高度可變。這種尺度從堅決肯定、堅決否定最後到絕對毫不在乎一應俱全,盧森堡的公民和那些作為整個民族「尚未喚醒」的人們都可以看作典型。封建階層、官員階層、各個職業範疇的市民階層,對於這個概念並沒有同質的或者具有歷史一貫性的態度。
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可以導致這樣的看法,即一個人能代表一個民族,或者經驗行為實際上是產生於民族歸屬或者沒有民族歸屬。德國人、英國人、北美人、西班牙人、法國人或俄國人的「民族情感」——這裡僅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在與政治實體的關係問題上並不是以同樣方式發揮作用的,因為政治實體的地理邊界很可能會與民族「觀念」發生衝突。這種對立可能會導致完全不同的後果。無疑,奧地利國家中的義大利人只有在被強制的情況下才會同義大利軍隊作戰。今天,大部分操德語的奧地利人只會極不情願地與德國作戰,他們是靠不住的。然而,德裔美國人,即使那些極為看重自身[過去的]「民族性」的人,儘管不樂意,但在必要時也會無條件地與德國作戰。德國的波蘭人可能會樂於同俄國的波蘭軍隊作戰,但幾乎不可能與獨立自主的波蘭的軍隊作戰。奧地利的塞爾維亞人可能會抱著極為複雜的感情,而且只有在希望獲得共同的自治時才會與塞爾維亞作戰。俄國的波蘭人可能更樂於同德軍而不是同奧地利軍隊作戰。
這裡有一個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即便在同一個民族內部,對外的團結感也並不存在一成不變的強烈程度,而是可以大起大落的。不過總的來說,這種情感已經日益成熟,甚至在內部利益衝突並未減弱的地方也是如此。僅僅60年前,[普魯士保守派的]Kreuzzeitung(《十字架報》)還在呼籲俄國皇帝干預德國的內部事務,而在今天,這種情況就很難想像了,儘管階級對抗已經升級。
總之,民族情感的差異既有重大意義,但也易於變化,而且像所有其他領域的情況一樣,下面這個問題也會得到各種截然不同的答案:一個民族群體會從他們表現出來的「民族情感」中得出什麼樣的結論呢?無論他們當中可能會形成多麼強烈的、主觀上非常真摯的激情,他們會願意發展出什麼樣的共同行動呢?民族大遷移過程中作為一種「民族」特徵所堅持的某種習俗——更準確地說,某種慣例,總是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正如某些常見的慣例——它們會使人相信一個單獨的「民族」之存在——的重要意義也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一樣。面對「民族觀念」這個從經驗上說極為模糊的價值概念,社會學的類型學也許不得不根據遺傳條件以及參與者的社會行動結果,去分析所有具體形式的群體成員情感和團結感。但這裡不可能做此嘗試。
不過,我們必須稍微貼近地看一下這個事實:對於民族觀念的支持者來說,它與「聲望」關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這一觀念最早的、也是最富有活力的表現——儘管可能比較含蓄——就是那種天賜「使命」的傳說。人們總是熱切期待出現這種觀念的代表人物以肩負起使命。這種早期觀念的另一個要素是這樣的意識:只有給開始形成為一個民族的群體培育出自身的獨特性,才能有利於完成這種使命。同時,由於要從使命內容的價值中尋求自我辯護,這種使命就只能一以貫之地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文化」使命。「民族」的重要意義通常都是植根於文化價值觀的優越性,至少也是不可替代性之中,只有通過培育群體的獨特性才能保存和發展這些價值觀。因此,不言而喻,正如在政治實體中操縱了權力的人會求助於國家觀念一樣,在一個Kulturgemeinschaft(文化共同體,即這樣一種群體:其成員憑藉自身的獨特性而有權享用被視為「文化財富」的某些產物)中,知識分子——我們權且這樣稱呼那些搶占了文化共同體領導權的人——則尤其註定了要去傳播「民族」觀念。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文化代理人……
[陳述到此中斷。手稿的邊注表明,韋伯的意圖是論述全部歷史上民族國家的觀念與發展。下面一段評論就是在手稿頁邊空白處看到的:文化聲望和權力聲望密切相關。每一次獲勝的戰爭都會增進文化上的聲望(德國[1871]、日本[1905]等等)。戰爭是否會促進「文化的發展」則是另一個問題,一個不可能以「價值中立」的方式作出解答的問題。以毫不含糊的方式肯定做不到這一點(看看1871年以後的德國吧!)。即使按照純粹的經驗標準似乎也不能這樣做,因為純藝術和具有明確德國特色的文學並沒有在德國的政治中心得到發展。]
六、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階級、身份、政黨[13]
A.受經濟因素決定的權力與身份秩序。任何法律秩序的結構都會直接影響共同體內部經濟權力或者其他方面權力的分配。所有的法律秩序都是如此,而不光是國家才會如此。一般來說,我們所理解的「權力」就是某人或某些人在社會行動中不顧該行動其他參與者的反對而實現自身意志的機會。
當然,「受經濟因素決定」的權力並不等於權力本身。恰恰相反,經濟權力的出現可能是在其他基礎上存在的權力所帶來的結果。人追求權力並非僅僅為了在經濟上使自己富有。權力——包括經濟權力——本身就會受到珍視。追求權力往往也是為了它所需要的社會榮譽。然而,並非所有的權力都需要社會榮譽:那些典型的美國黨老大和大投機商還會有意放棄這種社會榮譽。極為常見的是,「純經濟」權力,特別是「赤裸裸的」金錢權力,決不會被承認為社會榮譽的基礎。權力也不是社會榮譽的惟一基礎。實際上,社會榮譽或聲望甚至會成為經濟權力的基礎,這一點一直就屢見不鮮。權力,還有榮譽,可能會得到法律秩序的保障,但至少在通常情況下,法律秩序並非它們的主要來源。毋寧說,法律秩序是增加掌權機會和榮譽機會的額外因素,但不可能始終為它們提供保障。
在一個共同體中參與社會榮譽分配的典型群體之間會形成一種社會榮譽分配方式,對此我們稱之為「身份秩序」。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都以同樣的方式與法律秩序聯繫在一起。然而,經濟秩序僅僅意味著經濟貨物與服務的分配和利用方式。當然,身份秩序會受到它的有力影響,並會轉而對它產生反作用。
這樣,「階級」、「身份群體」和「政黨」就是共同體內的權力分配現象。
B.由市場狀況決定的階級狀況。在我們的術語中,「階級」並不是共同體;它們僅僅是社會行動可能而常見的基礎。我們談到一個「階級」時,意思是指(1)許多人,他們的生存機遇中共有一種特定的因果成分,(2)這種成分僅僅體現為占用貨物或收入機會時的經濟利益,就此而言,(3)它是在商品市場或勞動力市場條件下得到體現的。這就是「階級狀況」。
一個最基本的經濟事實是,許多人為了交換的目的在市場上進行競爭,而物質財產處置權在他們當中進行分配的方式,本身就創造著特定的生存機遇。按照邊際效用法則,這種分配模式將會把沒有錢的人排除出對高價值貨物的競爭,它有利於有錢人,並且實際上給了他們獲取這種貨物的壟斷權。如果其他情形都一樣,這種分配模式就會給所有那些得到了貨物供應但未必用它們進行交換的人提供壟斷機會以進行有利可圖的交易。至少在總體上說,它會增強他們在與無財產者進行價格鬥爭時的權力,後者所能提供的只有自己的勞動力或者直接產品,而且為了維持生存還會被迫賤賣這些產品。這種分配模式能使有產者壟斷機會以把財產從「財富」的使用領域轉移到「資本」領域,就是說,給了他們經營者的功能以及所有直接或間接依靠資本贏利的機會。這一切在純市場條件占了優勢的地方都是行之有效的。因此,「財產」和「無財產」就是所有階級狀況的基本範疇。至於這兩個範疇是在消費者還是生產者的競爭性鬥爭中起作用,這無關緊要。
然而,在這些範疇中,一方面是根據可用於贏利的財產的性質,另一方面則是根據能在市場上提供的服務的性質,階級狀況還會進一步分化。住宅、工場、貨棧、商鋪、或大或小的農業可耕地——量的差異會帶來可能的質的後果——的所有權,礦山、牲畜、人(奴隸)的所有權,對機動的生產工具或者各種資本貨物,尤其是貨幣或者能夠很容易兌換成貨幣的對象的處置權,對自己或他人勞動的產品——按照它們的不同距離而有不同的可消耗性——的處置權,對任何可轉讓的壟斷權的處置權,所有這些方面的區別都會使有產者的階級狀況發生分化,正如他們可能給財產——特別是與貨幣等效的財產——的用途賦予的「意義」會發生分化一樣。因此,有產者可能會屬於——例如——食利者階級,也可能屬於經營者階級。
那些沒有財產而只能提供服務的人也會發生分化,因為他們的服務性質不同,正如它們在與某個接受者的連續性或者間歇性的關係中被利用的方式不同一樣。但是,階級概念的真正含義始終就在於:市場機遇的性質是個決定性的因素,它構成了個人命運的共同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階級狀況最終就是市場狀況。那種赤裸裸的占用本身,其結果只是真正的「階級」形成的前兆,它把牲畜飼養者當中那些非自有的奴隸或農奴置於牲畜所有者的權力之下。然而,這種共同體中第一次為了單純的「占用」本身而出現的牲畜借貸和極為嚴峻的債務法則,對於個人的命運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同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稼穡共同體形成了鮮明對照。債權—債務關係第一次在城邦中變成了「階級狀況」的基礎,隨著貸款缺乏的程度和富豪對貸款的實際壟斷程度的發展,那裡「信貸市場」——且不論它有多麼原始——的利率會越來越高。由此便開始了「階級鬥爭」。
然而,那些並非藉助市場機遇利用貨物或服務以決定自身命運的人們,比如奴隸,從階級一詞的技術意義上說,就不是一個階級。毋寧說,他們是個身份群體。
C.階級利益產生的社會行動。用我們的術語來說,產生了「階級」的那個因素顯然就是經濟利益,而且實際上,僅僅是那些與市場的存在相關的利益。然而,「階級利益」卻是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只要使用這個概念時並不是為了理解有可能從階級狀況中產生的利益——就處於該狀況中的那些人的平均水平而言——的事實走向,那麼它甚至在經驗上也是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即使階級狀況和其他環境因素是同一回事,具體的勞動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走向也大為不同,這要取決於他天生的資格條件對於即將開始的工作來說是優、是平還是劣。同樣,在那些受到階級狀況共同影響的人們當中,甚至是他們當中的一個聯合體,比如在一個工會中,究竟是大量還是少量人的社會行動是產生於階級狀況——個人可以從這種狀況中指望自己得到預期的結果——,也會使利益的走向產生很大變化。從某種共同的階級狀況中產生出一個聯合體甚或一種純粹的社會行動,這絕不是一種普遍現象。
階級狀況所能產生的結果可能僅限於促成某些基本類似的反應,用我們的術語來說,就是促成「大眾行為」。然而,它也有可能連這一點都做不到。況且,它所產生的往往還是一些無定型的社會行動。古代東方倫理中有名的「發牢騷」就是一例:這是對工頭品行的道德非難,它的實際意義大概相當於恰恰是最晚近的工業發展過程中那種越來越多的典型現象——工人心照不宣的怠工。一個階級所屬成員的大眾行為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產生「社會行動」以及可能的聯合體,這與一般的文化條件,特別是與某種知識條件有關;同時也與已經形成的反差程度有關,特別是與階級狀況產生的因果關係的透明度有關。因為,經驗已經在在表明,無論生活機遇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差異,這一事實本身決不會產生「階級行動」(階級成員的社會行動)。那必須在階級狀況的真實條件與結果都是清晰可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因為,只有那時,生活機遇的反差才能被感覺到不是一個應予接受的絕對既成事實,而是(1)既有的財產分配產生的結果,或者(2)具體的經濟秩序結構產生的結果。也只有那時,人們才有可能針對階級結構做出反應——不僅通過斷斷續續的無理性抗議行動,而且通過理性聯合體的形式作出反應。古代和中世紀的城市中心就曾出現過第一個範疇的「階級狀況」,而且特別明顯和透明,尤其是在憑藉事實上壟斷地方工業產品與食品的貿易而積累了大量財富的時候;此外,在某些條件下,絕大多數不同時代的鄉村經濟中也曾出現過這種階級狀況,因為那時人們越來越以贏利方式進行農業開發。第二個範疇的最重要的歷史範例就是現代無產階級的階級狀況。
D.階級鬥爭的類型。因此,每個階級都有可能成為無數可能形式的階級行動之一的體現者,但也未必盡然。無論如何,階級本身並不構成一個群體(Gemeinschaft)。從概念上把「階級」視同為「群體」將會導致畸變。處於相同階級狀況的人,在大眾行動中一般都會把這種可見的狀況作為經濟狀況,按照最符合他們平均數的那些利益的走向作出反應,這對於理解歷史事件乃是一個既重要也很簡單的事實。然而,這一事實不應導致以偽科學的方法使用階級和階級利益等等概念,儘管這種做法如今已經屢見不鮮,而且在一位天才作者的斷語中可以看到最為經典的表述:個人在自身利益問題上可能會判斷錯誤,但階級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卻永無謬誤。
如果階級本身不是群體,那麼階級狀況就只能在社會行動的基礎上顯露出來。然而,揭示了階級狀況的社會行動,大體說來並不是同一階級成員的行動;那是一種各階級成員的行動。直接決定著工人和經營者階級狀況的社會行動是:勞動力市場、商品市場和資本主義經營。但是反過來說,資本主義經營的存在必須有一個前提,那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社會行動,它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對貨物本身的占用,特別是為了保護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原則上是自由的——處置權:一種法律秩序。任何一種階級狀況,尤其是當它以財產權本身為依據時,才會變得最為清晰靈驗,這時,所有決定著相互關係的其他因素都被儘可能地消除了重要意義。在市場上對財產權的利用就是以這樣的方式獲得了它的極端重要性。
這樣,身份群體就成了不折不扣實現純粹的市場原則的障礙。在這裡的語境中,它們只是從這個角度來看才是令人感興趣的。在對它們進行簡要考察之前需要指出,比較具體的(我們所說意義上的)階級之間的對抗有著什麼樣的普遍性質,這裡不再多說。從過去到今天持續不斷發生的重大變化,可以用不太精確的說法概括如下:由階級狀況產生的鬥爭已經逐漸從消費信貸轉向了——首先是——商品市場上的競爭性鬥爭,然後又轉向了勞動力市場上的工資糾紛。古代的階級鬥爭在某種程度上說是真正的階級鬥爭,而不是身份群體之間的鬥爭,它最初是由農民,大概還有工匠進行的,他們受到了債務奴役狀態的威脅並且正在與城市債權人鬥爭。類似的狀況也存在於牲畜飼養者當中。債務關係本身產生的階級行動一直持續到喀提林時代。與此同時,隨著越來越多地從外界運輸穀物以供應城邦,還出現了爭奪生活資料的鬥爭。鬥爭的核心首先集中於食物的供應以及食物價格的確定。它貫穿了整個古代時期以及整個中世紀。無財產者相聚反對那些實際的或假想的與食物供應不足有關的人。這種鬥爭不斷擴展,直至涉及對於生活方式和手工業生產都必不可少的所有商品。古代和中世紀只有關於工資糾紛的初步爭論,但它們一直在緩慢地發展,直至進入現時代。在較早時期,它們與奴隸起義和商品市場上的衝突相比絕對處於次要地位。
古代及中世紀的無財產者反對的是壟斷權、搶購權、囤積居奇以哄抬物價。今天的核心問題則是勞動力價格的確定。為市場准入和產品價格的確定而鬥爭就體現了這種過渡。在向現代過渡期間,這種鬥爭是在家庭手工業的包出制商人與工人之間進行的。由於這完全是個普遍現象,我們這裡必須指出,受市場狀況制約的階級對抗,一般來說在作為對手而實際直接參與價格戰的人們之間表現得最為尖銳。遭到工人敵視的並非食利者、股票持有人和金融家,而是在工資衝突中與工人直接對立的工廠主和經營管理者,儘管那些或多或少是不勞而獲的收益流入了食利者、股票持有人和金融家的錢櫃而不是工廠主和經營管理者的腰包。這種一目了然的事態往往對於階級狀況在政黨的形成中扮演角色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它使得形形色色的家長制社會主義成為可能,也使受到威脅的身份群體——至少在過去——頻頻嘗試與無產階級結成同盟以反對資產階級成為可能。
E.身份榮譽。與階級相比,Stände(身份群體)則是標準的群體。不過它們也是一種無定型的群體。和純粹受經濟因素決定的「階級狀況」相比,我們希望能把任何由某種特殊的社會評價——對榮譽的評價,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的評價——所決定的典型人生要素稱之為身份狀況。這種榮譽可能與多數人的共同特性聯繫在一起,當然,還可能與階級狀況密切相關:階級差別是以極為多樣的方式與身份差別聯繫在一起的。財產本身並不會始終被認為是一種身份資格,但從長遠來看,它是,而且特別穩定。在鄰里聯合體的自然經濟中,充當「頭領」的往往只是最富有者。然而,這常常只是一種榮譽性優先權。例如,在所謂純粹的現代民主國家,即不向個人明確授予任何身份特權的國家,可能只有那些承擔著大體上相同稅負的階級中的家庭才會聚在一起跳舞。據說瑞士的某些小城市就是如此。但是,身份榮譽未必就要與某種階級狀況聯繫在一起,恰恰相反,一般它都會與純粹的財產要求完全格格不入。
有產者與無產者可能會同屬於一個身份群體,而且他們常常會希望得到一些實際的結果。但是,這種社會評價上的平等終究會變得非常不可靠。比如在美國的紳士當中,身份的平等就在以下事實中體現了出來:除了由不同事功規定的服從以外,即使最富有的老闆,如果在俱樂部里打檯球或打牌時沒有把他的職員看做在任何意義上都和他享有同樣與生俱來的權利,而是抱著傲慢的身份意識賜以「恩惠」,他就會遭到嚴重的鄙視——無論那裡是不是還通行著舊的傳統,而德國的老闆就決不會放棄這種「恩惠」態度。這就是在美國的德國人俱樂部從未獲得美國人俱樂部那種魅力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就內容而言,身份榮譽通常都會體現為這一事實:所有那些希望屬於某個圈子的人還被要求遵循某種特定的生活方式,這一點至關重要。與這種要求相聯繫的就是對社會交往施加的限制(就是說,不讓交往屈從於經濟目的或者任何其他目的)。這些限制可能是為了把正常通婚限制在身份圈子之內、並可能導致完全是同族結婚的閉合狀態。只要這不是單純由個人或社會不著邊際地模仿另一種生活方式,而是具有這種閉合性質的共識行動,身份的發展也就開始了。
在現時代的美國,身份群體在傳統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從傳統的民主制中發展出了典型的分層形式。例如,只有某個街區(「大街」)的居民才被認為屬於「社交界」,才有資格參與社交交際,才能受訪和受邀。至關重要的是,這種分化是按照這樣一種方式演進的:它傾向於嚴格遵從在特定時代居於支配地位的社交界風尚。這種對風尚的遵從也存在於美國人當中,但卻到了德國人聞所未聞的程度,一個男人會聲稱取得了紳士資格,似乎就表明了這一事實。這種遵從決定了——至少在最初——他將真的被看作紳士。而獲得這種承認對於他在上等機構尋求受僱機遇,特別是對於同「望」族交往和通婚都具有重要意義,正如德國人當中的決鬥資格一樣。至於其他方面,像某些長期定居、當然相應的也是富有的家族(比如F.F.V.,即弗吉尼亞第一家族),或者「印第安公主」波卡洪塔斯、清教徒前輩移民(3)、紐約早期荷蘭移民事實上的或所謂的後裔,那些幾乎不可接近的教派的成員,以及所有以任何其他特徵或標誌表明與眾不同的圈子,都會僭取身份榮譽。在這種情況下,分層就是個純粹的慣例了,而且主要是有賴於僭取(正如所有身份榮譽發端時的情形一樣)。但是,只要社會秩序的某種分層已經事實上形成並通過經濟權力的穩定分配而達到了穩定態,那麼通向法定特權——無論正面還是負面特權——的道路也就能夠暢行無阻了。
F.人種隔離與種姓。凡是這些結果達到了成熟程度的地方,身份群體就會演變為一種封閉的種姓。那時,身份差別就不僅會得到慣例與法律的保障,而且會得到宗教認可的保障。這種情形會以如下方式出現:較高種姓的成員如果與任何被視為較低種姓的成員發生任何肉體接觸,都被認為將會導致禮儀的不潔與恥辱,必須通過宗教行動來贖抵。此外,各個種姓還會發展出完全不同的禮拜與神明。
不過一般來說,只有在那些存在著據認為是「人種上的」潛在差異的地方,身份結構才會出現這種極端結果。實際上,種姓乃是人種共同體的常規形式,它們信奉血統關係,排斥異族通婚,社會交往通常都彼此相關。正如前面已經提到的[第六章,(六),六],這種種姓狀況是賤民民族現象的一部分,可見於世界各地。這些人形成了一些共同體,同時也形成了一些手工藝或者其他技藝的特殊職業傳統,並且培育出一種對他們人種共同體的信仰。他們生活在嚴格疏離一切人際交往——除非不得已而為之——的聚居區中,而且他們的處境在法律上也是不確定的。但是,由於他們在經濟上的不可或缺性,從而使他們得到了寬容,實際上還會常常得到特權,而且他們散居在各個政治共同體之中。猶太人就是最令人難忘的歷史範例。
身份上的隔離會逐漸發展出一個種姓,它的結構不同於單純的人種隔離:種姓結構會把人種隔離群體那種水平方向的分立共存轉變為縱向上下屬的社會體系。準確地說就是:一個無所不包的聯合體將會把那些劃出了人種界線的共同體整合為一個政治單元。它們的差異恰恰在於:以相互憎惡與蔑視為基礎的人種共存會容許每個人種共同體將自身的榮譽視為最高榮譽;而種姓結構產生的是一種社會從屬關係,它所承認的是有利於特權種姓和特權身份群體的「更高榮譽」。這應當歸因於以下事實:在種姓結構中,人種差別本身會變成政治聯合體內的「功能」差別(武士、祭司、工匠對於戰爭和建築具有政治上的重要意義,如此等等)。但即使最受歧視的賤民民族(比如猶太人),通常也傾向於不斷培育對自身特有的「榮譽」的信仰,一種在人種群體和身份群體看來同樣獨特的信仰。
然而,與負面特權身份群體相伴的尊嚴感卻會出現一種特殊的偏差。尊嚴感是由正面特權身份群體為其成員的行為培育的社會榮譽和慣例要求在個人身上積澱下來的。正面特權身份群體特有的那種尊嚴感,自然與他們那種並未超越自我的「存在」有關,就是說,與他們的「美和卓越」()有關。他們的王國是「現世的」王國。他們為了當下並依靠偉大的過去而生。負面特權階層的尊嚴感自然會指向超越了當下的那種未來,不管那是今生還是來世。換句話說,培育了它的必定是那種對天賜使命的信仰,是對上帝面前領受特殊榮譽的信仰。培育了特選子民尊嚴感的,要麼是一種對來世的信仰,即「最後者將成為最先者」,要麼是一種對今生的信仰,即一位彌賽亞將會給這個驅逐過賤民民族,埋沒了他們榮譽的塵世帶來光明。賤民身份群體培育起來的那種宗教熱忱(見第六章,(六),五),其源頭就是這種一目了然的事態,而不是尼采《道德的譜系》在倍加讚賞的解釋中突出強調的那種怨恨;況且,怨恨說僅僅在有限的程度上才是適用的,比如對於尼采的主要例證之一,佛教,就根本不適用怨恨說。
在其他方面,從人種隔離發展出身份群體,這決非正常現象。事情恰恰相反。因為,並不是人種共同體的任何主觀情感後面都隱藏著客觀的「種族差異」,身份結構最終的種族基礎問題完全是個具體個案問題。身份群體往往有助於產生一種純粹的人類學類型。無疑,身份群體能夠高度有效地產生一些極端類型,因為它們會按照資格條件逐個挑選成員(比如騎士群體就是挑選那些生理和心理上都適應戰爭的人)。但是,個別挑選決非身份群體惟一的或主要的形成方式:政治成員資格或者階級狀況在任何時候都會具有——至少會經常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在今天,階級狀況顯然已經成為主導因素。畢竟,身份群體成員所期望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一般都要決定於經濟條件。
G.身份特權。出於種種實際的目的,身份的分層總是會伴之以我們所熟知的那種典型方式的壟斷:對觀念、實物或機會的壟斷。除了特定的、始終以距離感和排他性為基礎的身份榮譽之外,榮譽的優先權還包括穿著特定服裝的特權,食用不許他人食用的菜餚的特權,佩帶武器的特權——這是最為明顯的結果——以及成為一個半吊子的權利,比如演奏某些樂器。然而,為身份群體的排他性提供了最有力動機的,則是物質上的壟斷權,儘管這種壟斷權本身難得充足,但幾乎始終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著作用。在身份圈子內部還有一個通婚問題:壟斷潛在的新郎能給家族帶來的利益,至少與壟斷女兒帶來的利益同樣重要,兩者並行不悖。成員的女兒必會得到撫養。隨著身份群體越來越封閉,成員在慣例上優先專門受僱於特定官職的機會便逐漸被合法壟斷了起來。某些貨物也變成了身份群體的壟斷對象,典型的是限定繼承的財產,常見的還有對農奴或奴隸的占用,最後還有專門的貿易。當身份群體絕對擁有了對它們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時,就會出現正面壟斷;如果身份群體不一定擁有和經營它們,而是為了保持自身的特定生活方式,這時出現的則是負面壟斷。生活方式對於身份榮譽具有的關鍵作用,意味著身份群體是所有慣例的特定載體。無論在哪個方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生活的所有格式化要麼起源於身份群體,要麼至少也是得到了它們的保護。即使身份慣例的原則大相徑庭,它們也會表現出某些典型特徵,尤其是在最有特權的階層當中。非常普遍的是,在特權身份群體中存在著一種如果從事普通體力勞動就會喪失身份資格的現象。這種喪失資格的現象如今在美國也一反舊時對勞動的傳統評價而開始「流行」了。任何理性的經濟追求,特別是經營者的活動,往往都被認為是喪失了身份資格。藝術與文學活動只要被用來賺取收入,或者至少與艱辛的體力投入有關,就會被看作丟人現眼的工作,比如套著滿是灰塵的工作服、狀如石匠的雕塑家就是這樣,他與泡在沙龍般畫室里的畫家以及身份群體所能接受的音樂實踐形式形成了鮮明對照。
H.身份分層的經濟條件與結果。為報酬而工作常常會導致喪失資格,這本身就是身份分層原則的直接結果,當然,也是該原則反對僅由市場調整權力分配的直接結果。與這兩個因素一起發揮作用的還有一些不同的具體因素,對此下面將會論及。
前面我們已經看到,市場及其過程並不看人下菜:支配著市場的乃是「功能」利益。它也不知榮譽為何物。身份秩序則意味著恰恰相反:按照身份群體本身特有的榮譽和生活方式分層。如果單純的經濟獲取和赤裸裸的經濟權力使身份秩序不斷蒙受這樣一種恥辱,即,非身份出身也能給予贏得這種出身的任何人以同樣的,甚或更大的榮譽作為他們有權要求的既得利益,那麼身份秩序就會從根本上受到威脅。畢竟,假如身份榮譽是平等的,那麼財產本身就等於一道加法,儘管一直無人公開承認這一點。因此,所有與身份秩序利害相關的群體,都會對純粹的經濟獲利要求做出特別激烈的反應。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它們越是感覺受到了威脅,做出的反應就會越加激烈。例如,卡爾德隆(4)對農民的敬意與同時的莎士比亞對canaille(烏合之眾)的公開蔑視便形成了鮮明對照,說明一個結構穩定的身份秩序相比一個經濟上已經變得岌岌可危的身份秩序,做出反應的方式是不同的。這是到處都會反覆再現的事態之一例。正因為特權身份群體嚴厲反對靠財產本身說話,所以他們絕不會從人格上無保留地接受「暴發戶」,不管那暴發戶已經多麼徹底地適應了他們的生活方式。他們只會接受他的按照身份群體慣例經過薰陶且從沒有讓自身的經濟努力玷污了身份群體榮譽的後代。
就身份秩序的一般影響來說,只有一個結果可言,但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結果:它阻礙了市場的自由發展。這首先表現為身份群體通過壟斷——無論是在法律還是慣例的影響下——直接阻止了某些貨物進入自由交換。例如,在「身份時代」的許多希臘城邦,由繼承而取得的遺產(一如把揮霍者置於某個監護人控制之下的那個古老常規所示)[14]就是被壟斷的,比如騎士、農民、祭司的遺產,尤其是行會與商會的主顧,在羅馬原本也是如此。市場受到了限制,單純財產本身的權力——它標誌著階級的形成——也就被推到了幕後。這一過程可能會產生極為多樣的結果。當然,它們並不一定就會淡化經濟狀況的反差,相反,它們往往還會強化這些反差,總之,一旦身份分層強有力地影響了一個共同體,比如古代和中世紀的所有政治共同體出現的那種情況,那我們今天所理解的真正自由的市場競爭就根本無從談起了。除了這種直接把特定貨物排除出市場之外,還會出現一些更為廣泛的結果。上面提到的身份秩序和純經濟秩序之間的衝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導致身份群體表現出一種特有的榮譽感,即絕對憎惡市場的根本要素:赤裸裸的討價還價。榮譽感會拒絕在貴族之間,有時則會普遍禁止在身份群體的成員之間進行赤裸裸的討價還價。因此,無論何處,都會有一些身份群體,通常是那些最有影響力的身份群體,總是認為幾乎任何公開參與經濟獲利的行為都是絕對的恥辱。
由此便出現了某種過於簡單化的說法:階級是按照它們與貨物的生產及獲取的關係分層的,而身份群體則是按照它們體現在生活方式中的貨物消費原則分層的。
「職業身份群體」也是一種真正的身份群體。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只要憑藉由它決定的特定生活方式,它就可以有效要求獲得社會榮譽。這種階級與身份群體的差異往往會發生部分重疊。正是那些從榮譽角度實行最嚴格隔離的身份共同體(即印度的種姓),至今仍表現出了——儘管是在非常刻板的限度內——對於金錢收益相當高度的淡漠。然而,婆羅門卻在以眾多不同的方式尋求這種收益。
關於導致了身份分層占據優勢地位的一般經濟條件,只能概括如下。一俟貨物的獲取和分配基礎達到相對穩定的狀態,這時就會有利於身份分層。任何工藝技術的衝擊和經濟變革都會威脅到身份的分層,並進而把階級狀況推到前台。單純的階級狀況占據了主導地位的時代和國家,通常就是處在了技術與經濟變革的時期,而只要延誤了經濟分層的機遇,遲早還會導致身份結構的發展,並且有利於恢復社會榮譽的重要作用。
I.政黨。階級的真正位置是在經濟秩序之中,身份群體的位置是在社會秩序之中,即在榮譽的分配領域之中。在這些領域內,階級和身份群體彼此影響並影響著法律秩序,反過來又被法律秩序所影響。「政黨」則屬於權力的領域,它們的行動都是以獲取社會權力為取向,就是說,以影響社會行動為取向,而不論社會行動的內容如何。原則上說,一個社交俱樂部和一個國家一樣,都可能存在政黨。與階級和身份群體的行動形成對照的是,政黨取向的社會行動始終與聯合體密切相關,前者就未必如此。因為,政黨始終會瞄準一個按照預定方式去追求的目標。該目標可能是一項事業(即政黨可能要實現某項綱領以達到觀念的或實際的目的),或者可能是個人性質的(謀份肥差、謀取權力,或者由此為政黨領袖和黨員謀求榮譽)。一般來說,政黨會同時追求所有這一切。因此,只有在具備聯合體性質的群體中,才可能形成政黨,就是說,該群體有著某種理性秩序,有一幫隨時準備使秩序生效的現成人員。因為,政黨的目的恰恰就是要影響這幫人,如有可能就把他們招募為黨員。
不論在什麼具體情況下,政黨都可能代表著由階級狀況或身份狀況決定的利益集團,並從中招募各自的追隨者。然而,它們未必就是純粹的階級政黨或者身份群體政黨,事實上它們更有可能是混合類型的政黨,有時則什麼類型都不是。它們可能是些轉瞬即逝的結構,也有可能經久不衰。它們謀取權力的手段可能會極為多樣,從任何一種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到或粗俗或精細的拉選票手段:金錢、社會影響、演講的感召力、暗示、笨拙的騙局諸如此類,直到在議會黨團中採取更粗暴或更巧妙的阻撓策略。
政黨的社會學結構有著根本的差異,這要看它們以什麼樣的社會行動去發揮影響,就是說,要看共同體是不是以身份或階級來分層。至關重要的是,它們還會根據支配的結構而發生變化,因為,政黨領袖通常都要爭取支配結構的青睞。用我們的一般術語來說,政黨並非只是現代支配形式的產物。我們還應把古代和中世紀的同類現象稱之為政黨,儘管它們與現代政黨有著根本差異。由於政黨始終是為謀取政治控制(Herrschaft)而鬥爭,它的組織也就常常是嚴密的「威權主義」組織。由於支配形式之間存在著這些變量,如果不首先對它們進行討論,政黨的結構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我們現在就轉向一切社會組織的這一核心現象。
在進入這項討論之前,我們還應更綜合地談談階級、身份群體和政黨:它們的存在均以某個更大的聯合體,特別是以政治實體的框架為前提,但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它們始終會幽閉在這個框架之內。恰恰相反,這種聯合體(甚至在它打算使用共同的軍事力量時)把手伸出國界,在所有的時代都是一種常規。古希臘寡頭政治家和民主政治家、中世紀歸爾甫派和吉卜林派、宗教鬥爭時期加爾文派內部的[地區間]利益團結,直至地主(國際農業大會)、君主(神聖同盟、卡爾斯巴德決議(5))、社會主義工人、保守黨(普魯士保守派1850年還在巴望著俄國進行干預)的休戚與共,都可以從中看到這種情形。不過,它們的目的未必就是確立新的領土支配權,總的來看,它們的目的是要影響現存的政治實體。
注釋
[1] 這是對領土政治組織和國家的早期表述,韋伯後來又進行了概括,見第一部分,第一章,十七。(R)
[2] Camorra,組織良好、活動於南義大利特別是那不勒斯地區的大規模犯罪幫派,初見於1820年,到1890年代實現了對那不勒斯市政的有效控制,因「好人政府聯盟」的努力,該幫派在1901年競選失敗,但隨後又多次捲土重來,尤其是在1911年。(Rh)
[3] 參閱本書第八章,(二),一到五,以及(六),一。(W)
[4] 關於這一點,參閱K.N.Llewellyn and E.A.Hoebel,The Cheytnne Way(1941),esp.c.5所描述的北美大平原印第安人當中作為治安機構的「軍事會社」的角色。(Rh)
[5] 參閱E.Fisher,Schweizergeschichte(3rd ed.1947)150,(Rh)
[6] 關於綜合概括這種研究的近作,見R.Thurnwald,Werden,Wandel and Gestaltung von Staat und Kultur(1934);關於下面句子中提到的那種會社類型,見R.F.Barton,Ifugao Law(1919)和The Kalingas(1948),(Rh)
[7] 見Reste arabischen Heidentums(sec.Ed.,1897);另見Medina vor dem Islam(Skizzen und Vorarbeiten,vol.Ⅳ,1,1889)。(W)
[8] 日耳曼關稅同盟是在普魯士領導下於1820—1830年代逐漸確立的。1834年1月1日之後,它包括了除奧地利和兩個小邦以外的所有日耳曼邦國,就是說,它實際上成了俾斯麥領導下作為新日耳曼帝國出現於1871年的德意志的組成部分。在普魯士霸權下德國統一的發展過程中,關稅同盟成了至關重要的一步,但這種統一也把奧地利排除在外,並通過1866年的普奧戰爭成為定局。(Rh)
[9] 參閱Weber,Agrarverhältnisse,載GAzSW,271,273f,295f。(W)
[10] 關於弗蘭茲·奧本海默,見第一部分,第二章,注3和注22。(Wi)
[11] Gains Verres(約公元前120—前43),羅馬司法行政官,任西西里總督時曾無情盤剝當地居民。西塞羅代表西西里人向法庭控告了威勒斯,他的演講中包含了許多有關羅馬各行省農業狀況的信息,特別是有利於使用奴隸勞動的資本主義大莊園農耕方式的衰落。另請參閱Weber,Agrarverhältnisse,載GAzSW,252f。(Wi)
[12] 參閱Victor 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New York:Schocken paperback,1962),chs.V(esp.123f.)and XI(esp.307ff.)。(Wi)
[13] 所有小標題均為Gerth與Mills所加。本節中的主要術語變化是消除了「共同體」行動與「社會」行動的二分法,並以「群體」代替了「共同體」。
[14] 關於羅馬不得解放者的常規bona paterna avitaque,另請參閱第十六章,(五),注33。(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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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第一卷第506頁注[2]。
(2) 「pagan」age,指接受伊斯蘭教教化之前的阿拉伯人。
(3) 波卡洪塔斯(Pocahontas,1595—1617),弗吉尼亞印第安部落聯盟首領波瓦坦之女,曾搭救過該殖民地創建者史密斯之命,後受洗改宗基督教,並與移民羅爾夫結婚。1616年去英國,受到宮廷接待並被英國社會當作名流。因患天花客死英倫。清教徒前輩移民(Pilgrim Fathers),開闢美洲新英格蘭第一個永久殖民地(1620)馬薩諸塞普利茅斯的移民;當時搭乘「五月花」號赴美洲的102名移民中有35名英格蘭分離派教徒(清教徒激進派)。1820年紀念200周年慶典上首次使用「清教徒前輩移民」名稱。
(4) Calderon de la Barca(1600—1681),西班牙劇作家、詩人,繼洛佩·德·維加之後西班牙黃金時代最著名的劇作家,一生共創作100多部世俗劇。
(5) Carlsbad Decrees,1819年6月3日到31日奧地利、普魯士、巴伐利亞等德意志11個主要邦的大臣在波希米亞卡爾斯巴德(今捷克共和國卡羅維發利)礦泉集會時通過的一系列決議,旨在聯合各邦政府鎮壓開明的民族主義傾向。該決議綿延執行了數十年,但各邦寬嚴不一,從長遠看未能扼殺德國的民族主義或阻止自由主義思想在各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