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四章 家族、經營與大莊園

一、經濟、軍事及政治群體對共同財產法和家族繼承權的影響 遺憾的是,親屬群體、村莊、鄉村「公社」(Markgenossenschaft)與政治共同體的關係,仍然屬於人種志和經濟史上最為混沌且極少為人研究的領域。儘管有了摩爾根(Morgen)的研究,但是不管文明民族的原始階段還是所謂原始部落(Naturvolker)、甚至是美洲印第安人的情況,都沒有完全解釋清楚。一個村莊的鄰里組織可能源於特定情況下一個家族因財產繼承而產生的分裂。一旦定居農業取代了遊牧生活,可能就會在親屬關係基礎上分配土地,因為這種關係在軍事組織中是得到普遍重視的;這樣,一個村莊的地盤(Dorfgemarkung)可能就會被視為親屬的財產。古日耳曼時期就出現過這種情形,因為有文獻談到了家系(genealogiae)是村莊地盤的所有者,而那時的土地顯然還沒有被貴族家庭及其扈從占有。然而,這大概不是普遍現象。就我們所知,一個由骨幹人員發展為區域性單元的成百上千人的軍事實體,與親屬群體並沒有明確的聯繫,後者與「鄉村公社」(Markgemeinschaft)同樣沒有明確的聯繫。 我們只能作出三點概括:(1)土地可能主要是勞動的場所。只要耕作主要由女性承擔,這種情況下的全部土地和全部產出就都屬於女方的親屬群體。父親並沒有任何土地留給兒女,因為土地是通過母親的娘家和親屬群體傳承的;父系傳下來的財產只有軍事裝備、武器、馬匹和男性手藝的工具。這種情況的純粹形式很少見。(2)相反的情況則是,土地被看做是男性靠暴力贏得與捍衛的財產,沒有武裝的人、尤其是女人不可能從中獲得份額。因此,父親所屬的地方政治聯合體就會關心把他的兒子留作可用的兵力來源;由於兒子加入了父親的軍事群體,他們就能夠繼承父親的土地,從母親那裡繼承的只是動產。(3)構成了一個村莊或者一個「鄉村公社」(Markgenossenschaft)的鄰里則始終控制著通過聯合開墾森林——這意味著通過男人的勞動——獲得的土地,因而不可能允許未能對該聯合體持續履行義務的孩子繼承這種土地。這些實踐當中的衝突、甚至還有更為複雜的衝突可能會產生極為不同的結果。然而,我們不可能進一步概括說,這些實踐可以讓人聯想到,一個主要具有軍事特性的群體會清楚地表明父親家族和男性(「父系」)家庭的主導地位以及財產屬性。毋寧說,這要取決於軍事組織是什麼類型。體格健全的適齡群體可能會長期生活在兵營里,舒爾茨(Schurtz)描述的那種「男人之家」或者斯巴達的共餐制(syssitiae)就是典型範例。[1]在這種情況下,男人的缺席產生的家庭往往就是「母系群體」,孩子和財產屬於母系家族,或者女人在家庭內部至少獲得了相對獨立,比如傳說中斯巴達的情況。眾多專為威懾與擄掠婦女而發明出來的手段,例如duk-duk[2]周期性的掠奪掃蕩,就是離家的男人們增強他們受到威脅的權威的一種企圖。 然而,一旦軍人階層的成員成了分散駐紮在各地的土地所有者,家族及親屬群體的家長制和父權制結構通常就會占據支配地位。就我們了解的歷史知識而言,遠東、印度、近東、地中海沿岸以及北歐那些建立了帝國的民族,都發展出了父系世系以及親屬關係和財產的排他性父權制屬性;與通常認為的相反,儘管埃及人並沒有父權制屬性,但是也有父系世系。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那些大帝國不可能只靠以「男人之家」的方式密切共處的參謀班子式小型壟斷性武士群體維持長期運轉;在自然經濟中,建立帝國一般都需要對土地進行家產制的領主控制,儘管這種征服開始於密切共處的武士群體,比如古代的情形。采邑的行政就是完全自然地從轉化為支配機構的家長制家族發展而來的,任何地方的采邑都是起源於家長制的權威。因此,並沒有嚴肅的證據可以使人斷定,那些民族中的父系世系占據支配地位之前還曾有過另一種秩序,此後的親屬關係便一直受到法律的調整。認為曾經存在過普遍盛行的母系婚姻,這種假設尤其沒有價值。它把一些完全異質的現象混為了一談,即模糊了這樣兩種現象的差別:一是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並沒有任何法律調整,因而母親與她所生養的孩子關係更為密切的那種原始條件,一是理應稱之為「母權制」(Mutterrecht)的那種法律安排。同樣錯誤的是這樣一種觀念:搶婚是「母權制」和「父權制」之間一種普遍的過渡階段。男人只能通過交換或購買從另一個家族正當獲得一個女人,而搶掠的結果則是決鬥和人歸原主。事實上,擄掠來的婦女對於英雄來說乃是一種勝利紀念品,猶如敵人的帶發頭皮(1),但我們不能說實際的擄掠曾是法律史上的一個階段。 正是由於父權制具有那種主導地位,大帝國的財產法才會不斷向著削弱無限父權的方向發展。由於最初並沒有什麼法律約束,因而也就不存在「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區別;在中世紀的日耳曼法律中,仍然保留著過去那種無限父權的殘餘,即主人有權確認一個孩子是不是「他的」。這種事態只是隨著政治與經濟群體的干預才發生了明確變革,因為這些群體要根據「婚生」世系來確定成員身份,這就意味著他們的圈子要與婦女們建立恆定的關係。按照這一原則出現的最為重要的發展階段,就是確立了「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差別,並且對前者的繼承權給予保護,一般來說,這時的有產者及身份特權階層已不僅僅把婦女視為動產,並開始通過婚約保護女兒及其孩子,反對原先買主的那種隨意處置。由此,買主的財產就只能由出自這種婚姻的孩子來繼承。所以說,這項發展的推動力並不是因為男人,而是因為女人對「婚生」子女的關切。由於身份的激勵和相應生活費用的提高,已經被視為奢侈性財產的女人會得到一份嫁妝,同時這也是對她在家族中所占份額的補償——這一目的在古代東方和希臘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並且成為摧毀丈夫的無限處置權的物質手段,因為丈夫要想拋棄她就必須返還這份嫁妝。這個目的最終在不同程度上達到了,雖然並非始終是通過正式法律達到的,但是往往卓有成效,以致只有陪嫁的婚姻才會被看作真正的婚姻(比如埃及的γγραφοs γáμοs(2)) 我們不可能在這裡進一步討論共同財產權的發展。只要土地的軍事重要性下降為一種靠暴力占有的財產,或者成為維持適齡男子生計(能夠自我裝備)的基礎,這時就會發生決定性的變化;特別是在城市,不動產會主要用於經濟目的,女兒也可以繼承土地。夫妻之間以及雙方親屬之間的利益妥協如何變化,則取決於家庭生計主要來自聯合勞動所得還是來自能夠生租的財產。 在西方的中世紀,在頭一種情況下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度,後一種情況下則是共同管理(實際上是丈夫管理和利用妻子的財產);另外,由於封建家庭不願放棄任何土地,於是便用附屬於家庭財產的租金來扶養寡婦,這在英格蘭特別典型(dower marriage,亡夫遺產婚姻)。可能還有各種各樣的決定性因素在發揮作用。羅馬與英國貴族的社會地位在某些方面比較近似,但在其他方面卻差異極大。而在古代羅馬,由於婚姻可以自由解除,妻子能夠獲得經濟和人身的解放,但寡婦卻完全不能得到什麼保護,她對子女也沒有合法控制權。英國的妻子則始終處於丈夫的保護之下,這就阻止了她的任何經濟與法律的獨立,而且幾乎不可能自由解除封建的「亡夫遺產婚姻」。這種差異看來應當歸因於羅馬貴族有著更發達的城市特性,以及基督教家長制對英國家庭的影響。與英格蘭的封建婚姻法以及由小資產階級和出於軍事考慮——在《拿破崙法典》中因其創造者的個人影響——而形成的法國婚姻法相反,那些官僚制國家(比如奧地利與俄國)則是最大限度地淡化了共同財產法中的性別差異。凡是統治階級的軍國主義變得最模糊的地方,這種平均化的趨勢就會發展到極致。隨著市場經濟的推進,夫妻的財產結構也受到了保護債權人這一需要的強烈影響。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各種安排不屬於這裡討論的範疇。 由妻子的利益發展而來的「合法」婚姻,未必會導致迅速接受一夫一妻制。其子女享有財產繼承特權的妻子,可能會在一群妻子中作為「首席妻子」而與眾不同,比如東方、埃及以及亞洲絕大多數文明地區的情況。只有在婦女仍然承擔著絕大多數農業勞動、至少它們的紡織生產(像《塔木德》(3)認為的那樣)還是特別能賺錢時,擁有若干妻子才是有利可圖的事情,例如,卡菲爾人(Caffraria(4))的酋長們就把擁有眾多女人視為一項有利可圖的資本投資,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男人要有必不可少的購買手段。如果男人的勞動在一種經濟中占有主導地位,特別是某些社會階層的女人只是淺嘗即止地參與勞動,或者為了奢侈品的需求而從事一些被自由人視為有失身份的行當,那麼對於所有中等收入的群體來說,一夫多妻的成本就過於高昂了。一夫一妻制最早是在古希臘人和羅馬人那裡制度化的,儘管前者的王室並沒有像在後來的繼承人競爭(Diadochs)時期那樣始終如一地遵守這種制度。它在新興城市貴族的家族結構中卻適得其所。後來基督教——和其他所有宗教相比至少在初期階段——則出於禁欲主義原因而把一夫一妻制提到了絕對規範的高度。大體上說,只有在政治權威嚴格的家長制結構有助於維護族長的酌處權時,一夫多妻制才會持續存在。 嫁妝制度從兩個方面影響了家族的發展:(1)與庶出子女相比,「婚生」子女獲得了專有的法律身份,成為父系財產的獨享繼承人;(2)丈夫的經濟地位往往由於妻子的嫁妝而各不相同,後者則要依賴於娘家的財產狀況。的確,儘管嫁妝在形式上是任由丈夫處置(特別是羅馬法的規定),但事實上往往會留在一個「特別賬戶」上。由此則使計算精神進入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然而,在這個階段,其他經濟動機一般就開始瓦解家族。無差別的共產主義在這樣的初級階段上就會受到經濟力量的扭曲,所以它在歷史上的存在大概只是一種邊緣情況。從原則上說,諸如工具、武器、首飾和服裝等等人工製品,可以由它們的生產者單獨或優先使用,它們的繼承者未必是群體,而是其他有資格繼承的個人。(比如坐騎、刀劍、中世紀的Heergewate、Gerade(5)等等。)這些個人繼承權的早期形式,甚至在很早以前的威權主義家族共產主義條件下就得到了發展,不過它們的開端大概先於家族本身,凡是在個人製造工具的地方都能看得到。就武器的情況而言,同樣的發展大概要歸因於軍事權力的干預,因為它們關心的是要把絕大多數體格健全的適齡男子武裝起來。 二、家族的解體:計算精神的發展及現代資本主義經營的興起 在文化發展的過程中,導致家族權威不斷削弱的那些內在和外在決定因素獲得了優勢。與經濟手段和資源量的增長一起發揮內在作用的是能力和需求的發展與差異。隨著生活機遇和機會的與日俱增,個人越來越不滿於被束縛在由群體規定的僵硬劃一的生活方式上。他會日益渴望作為一個單個的人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並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享受自己能力和勞動的成果。 家族權威的解體則是由眾多其他群體促成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財政上的考慮需要以更大的強度利用每一個納稅人。這些群體發揮的作用可能完全不顧家族的利益,後者考慮的是保持財產的完整以便在軍事上自我裝備。這種解體趨勢的一般結果大概首先就是,由於子女繼承財產和結婚而使分家變得越來越成為可能。在相對原始的早期農業階段,增加土地收益的惟一手段就是大量使用勞動力,結果家族的規模變得日益龐大。然而,個體化生產的發展導致了家族規模的縮小,直到形成了今天這樣的常規,即由父母與子女組成家庭。 家族的功能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而再把個人拴在一個大型的共產主義家族中就變得越來越不合時宜。個人不再從家族和親屬群體、而是從行使強制管轄權的政治權威那裡得到保護。此外,家族與職業已經在生態上相互分離,家族不再是共同生產的單元,而是共同消費的單元。而且,個人越來越多地從家族以外並藉助各種機構提供的手段接受教育:學校、書店、劇場、音樂廳、俱樂部、集會等等。他不可能再把家族看作他為之服務的那些文化價值觀的載體。 家族規模的縮小並不能歸因於某種新興的「主觀主義」,甚至把它視為社會心理發展的一個階段,而應當歸因於「主觀主義」之所以興起的那些客觀決定因素。不應忽略的是,這種發展也存在障礙,尤其是在經濟規模達到最高水平的時候。在農業領域,無限制地劃分地產往往和技術條件有關。一塊附有建築物的完整地產,哪怕是大片的地產,瓜分時也只能造成損失。土地和村落混雜在一起為土地劃分提供了技術上的便利。孤立的地理位置就難以進行這樣的瓜分。經營獨立的農場和大地產需要密集的資本投入,因而往往都是由單獨的個人繼承。在分散的土地上經營小農場則需要密集的勞動投入,其發展趨勢就是不斷地劃分土地。另外,獨立的農場和大地產更適合以永久或長期抵押方式獲得有利於動產[例如放債人]的支付,因而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就要保持它們的完整。 大地產作為社會地位和聲望的決定性因素,會促使家庭渴望保持它的完整無缺。但是,一個小農場就只是勞動的場所。遵循固定慣例的領主生活標準和大家族是相輔相成的。一座城堡般的巨宅,即使最直接的近親也幾乎不可避免地保持著「內在的距離」,這樣的大家族並不限制像中產階級家族中的個人所需要的那種自由,後者也許會有同樣數量的成員,但是占有的空間較小,且沒有那種貴族的距離感。更為典型的是,和擁有固定地產的地主(6)家庭成員相比,他們的生活旨趣也遠為不同。今天,除了領主的生活方式以外,只有在一個高度緊密的教派意識形態共同體當中,大家族才能提供相稱的生活方式,無論那是宗教的、社會倫理的還是藝術的教派——這相當於過去的寺院或者修道院式的共同體。 即使這種家族單元仍然保持著外表的完整,由於計算精神(Rechenhaftigkeit)的不斷成長,家族共產主義的內在瓦解也會隨著文化發展的進程而不可抗拒地繼續下去。我們可以稍微細緻地看一下這個因素帶來的後果。 早在中世紀城市——例如佛羅倫薩——的大型資本主義家族中,每個人就有了自己的賬戶。他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零用錢(danari borsinghi)。對某些開支則有專門的限制,比如要邀請一位客人來家裡小住的話,他必須像任何現代貿易公司的合伙人一樣自己付賬。他擁有家族「內部」的資本份額以及由家庭控制並為此付給他利息的[單獨的「外部」]財產(fuori della compagnia),不過由於後者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周轉資金,所以並不分享利潤。[3]這樣,一個理性的聯合體就取代了對家族社會行動的「自然」參與及其利益和義務。個人雖然出生在這個家族,但是當他還是個孩子的時候,就已經是理性管理的經營活動中的一個潛在商業夥伴了。顯然,這種管理方式只有在貨幣經濟的架構內才會成為可能,因而對家族的內在解體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貨幣經濟使得生產業績與個人消費這兩方面的客觀計算成為可能,因而第一次使他能夠通過貨幣這一間接交換媒介自由地滿足自己的需求。 當然,貨幣經濟的發展與家族權威的削弱遠不是完全平行的。儘管經濟條件的意義非常重大,但是家庭內部的權威和家族是相對獨立於經濟條件的,而且從經濟觀點來看還顯得「無理性」;事實上,它們往往由於自身的歷史結構而影響著經濟關係。比如,一個古羅馬的家長終其一生都會握在手中的家長權(patria potestas),就有著經濟與社會的以及政治與宗教的根源(維持了一個貴族家族,也就維持了按照親屬關係——也許是按照家族——形成的軍事隸屬關係,父親的地位則一如家族祭司)。這種家長權在帝國時期最終遭到削弱(甚至針對子女的權力也遭到削弱)之前,一直存在於各個極為不同的經濟階段。在中國,同樣的情形則因為孝道原則而一成不變,它被義務法則,進而又被國家以及儒家的官僚身份倫理推到了極致,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為了政治馴化。這個原則不僅導致了經濟上得不償失的結果(比如服喪規定帶來的損失),而且還有一些不確定的政治後果(比如大量官職出現空缺,因為對已故的父親守孝——起源於擔心死者妒忌生者——期間禁止使用先父的財產和占用他的職位)。 經濟因素最初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決定於一份財產是由一個人還是由主要繼承人繼承、或者是進行分割。這種實踐隨著經濟的影響會發生許多變化,但是僅僅從經濟因素方面是不可能作出解釋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尤其不可能。澤林(Max Sering)以及其他人的研究尤其能說明這一點。[4]在同樣條件下並且在相互毗鄰的地區,也往往會存在著一些完全不同的體制,而且尤其會受到不同種族成分的影響,例如波蘭人與德國人。導致這些不同結構產生了深遠經濟後果的種種因素,可能一開始就被認為在經濟上是「無理性」因素,或者是由於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成了無理性因素。 儘管如此,經濟現實始終在以令人信服的方式進行著干預。首先,經濟收益屬於共同勞動所得還是共同財產所得,其間有著性質不同的差異。如果是前一種所得,家族權威一般都是極不穩定的,不管它可能多麼獨斷專行。一個人只要脫離父母家族並自立門戶,就足以擺脫這種家族權威。原始農業民族的大家族多半都是這種情況。日耳曼法律中「薩克森法的脫離父權」(emancipatio legis Saxonicae),其經濟基礎顯然就在於當時占優勢的個人勞動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如果是家畜——般來說就是財產——構成了首要的經濟基礎,家族權威就會特別穩定。一旦土地由充裕變為短缺,情況尤其會如此。出於已經提到的若干原因,土地貴族的家庭及後裔(lineage)一般都有內聚的屬性。沒有或只有少許地產的男人也就沒有後裔群體。 在資本主義的發育階段也能看到同樣的差異。佛羅倫薩以及義大利北部的大家族就是奉行共同負責與保持財產完整的原則。地中海沿岸、特別是西西里和南義大利地區的貿易公司,情況則恰恰相反:財產遺贈人仍然在世,每個家族成員就可以隨時要求得到自己的份額,個人對外的連帶責任也同時不復存在。在義大利北部的家庭經營活動中,與作為合伙人的個人商業活動相比,通過繼承獲得的資本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經濟權力的基礎。不過南義大利的情況恰恰相反,在那裡,共同財產被看作是共同勞動的產物。隨著資本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前一種慣例獲得了優勢。按照一種從無差別社會行動出發的發展論來說,這種情況下的資本主義經濟,一個「後來的」階段,決定了一種從理論上說是「先前的」結構,那裡的家族成員更緊密地依附於家族並服從著家族權威。 然而同時,意義遠更重大且獨一無二的西方式家庭內部權威和家族的變革,也在佛羅倫薩和其他商業取向的中世紀家族中繼續推進。這種大家族的整個經濟安排都在定期通過契約進行調整。儘管個人積蓄和商業組織最初都在接受同一套規則的調整,但是情況已經逐漸發生了變化。持續的資本主義獲利活動已經成為在越來越獨立的機構中從事的專門職業。從家族的社會行動中產生了自發的理性聯合體,在無分化的家族以及古代大莊園中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家族、工場、員工的傳統同一性宣告破裂,這一點將在下一節討論。首先,家族不再是理性商業聯合體所必需的基礎。因此,合伙人未必就是家族成員,或者一般來說並不是家族成員。結果則是,商業資產從合伙人的私人財產中分離了出去。同樣,商業雇員和家庭僕役的區別也開始產生。至關重要的是,生意上的債務必須同合伙人的私人債務區別開來,共同責任必須僅限於前者,因為那是由「公司」以生意名義訂立契約才被認可的債務。 顯而易見,與整個這項發展並行的則是作為一項「職業」的官僚職務與私生活相分離,「公所」與私宅相分離,公務資產與債務同私人財產相分離,公務交往與私人交往相分離。後面分析權威時[第十一章]還將討論這一點。因此,產生於家族但家族最終又從中退出的資本主義經營,從一開始就與「公所」、與今天顯而易見的私人經濟官僚化相互關聯。 但是,這項發展中的決定性重要因素,並非空間上的區分或者家族與工廠店鋪的分離。毋寧說,這正是東方伊斯蘭城市的集市制度的典型特徵,那裡的城堡(kasbah)、集市(suk)和居所始終就是相互分離的。關鍵在於家計與生意為了核算及法律目的而分離,以及適用的法律體系的發展,比如商業登記,消除組織與公司對家庭的依附性,私人公司或有限合夥的獨立財產以及適當的破產法。這一絕對重要的發展乃是西方獨有的特徵,而且應當指出,我們今天商法的法律形式幾乎早在中世紀就已經全部得到了發展,古代法律對此是完全陌生的,儘管那時的資本主義有時在量的發展上相當可觀。這是最清楚不過地表明了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具有質的獨特性的許多現象之一,因為,為了相互扶助的目的而把家庭財產集中起來,以及從一個姓氏發展而來的「公司」,都是屢見不鮮的,例如在中國。那裡也有家庭共同責任作為個人債務的後盾。一個參與商業交易的公司所使用的名稱,並不能提供實際業主的什麼信息:那裡也有與商業組織而不是與家庭密切相關的「商號」。但是,像在歐洲那樣得到發展的有關私人財產和破產的法律在中國看來並不存在,那裡有兩個事情的關係特別重要:直到現代,組織與債務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親屬群體。同樣,在富有的親屬群體中保持財產完整,以及在親屬群體內部相互提供債務擔保,都是為了服務於[和西方人]不同的目的。他們關心的並非資本主義的利潤,而是籌款以備家庭成員赴考或者日後買官之用。一俟某個成員有了官職,就會給親戚們提供機會,他們可以從他靠職務之便帶來的合法與非法收入中獲利,從而補償過去的支出。此外,親戚們還能借他的蔭庇而牟利。因此,主要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經濟因素決定的收益機會,才導致家庭產生了「資本主義」的內聚力。經濟富裕的家庭尤其如此。 相當於我們的合股公司並與親屬及人身依附完全——至少在形式上——脫鉤的資本主義組織類型,其古代的前身僅見於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範疇,即包稅人公司。在中世紀,這種聯合體也有為了殖民冒險而組織起來的,比如熱那亞maone(7)的大型合作,還有一部分是為了國家信貸,比如熱那亞的債權人集團——儘管實際目的是通過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控制市政財政。在私人經營領域,純商業性的資本主義聯合體類型最初只是以專門的遠距離貿易組織的形式發展起來的,比如康門達聯合體,它在古巴比倫法律中已有所見,後來則完全普及了:一個錢商就一次具體的遠航把資金交託給行商,在這個基礎上共擔盈虧。這在「間歇性貿易」(Gelegenheitshande)中是一種典型形式。由政治權力享有壟斷特權的合股公司形式的經營,特別是殖民開發事業,則是後來在純私人商業中應用這種組織類型的過渡形態。 三、另一種發展:大莊園 作為資本主義經營的基礎,這些形式的事業已經最徹底地脫離了原先與家族的同一性。我們在此特別關心的並不是這一點,而是一個家族可能會按照極為不同的方式發生演化。由於和外界交換而導致家族與家庭內部權威的瓦解,以及由此產生的資本主義的興起,是與家庭內在地演化為羅特貝圖斯所說的大莊園(oikos)並行不悖的。[5]這裡並不僅僅指任何大家族,或者自己生產各種工農業產品的家族,而是君主、領主或者貴族的威權主義家族。它的主導動機並非從事資本主義的獲利活動,而是以實物形式有組織地滿足主人的需求。為了這一目的,主人可能會訴諸任何手段,包括大規模的貿易。對他來說,重要的是如何利用財產,而不是進行資本投資。大莊園的本質就是有組織地滿足需求,儘管依附於它的也有市場取向的經營。當然,這兩種經濟取向的模式之間存在著不易覺察的過渡範圍,而且往往還會出現由此及彼、程度不一的迅速演變。在現實中,如果有了相對發達的工藝技術,大莊園極少表現為集體性的自然經濟,因為,它不可能以純粹的形式存在,除非它長期排斥任何交換,並且堅持——至少目的是要達到——自給自足,因而儘可能成為自給自足的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由一個往往是高度專門化且依附於家族的勞動力組織,去生產統治者所要求的一切經濟、軍事、宗教貨物,並提供一切所需的個人勞務。他以自己的土地供應原材料,他的工場使用沒有人身自由的勞動力,供應所有其他的物資。其餘的勞務則由僕役、官員、家族牧師和武士們完成。只有在處理剩餘物資或者有些貨物根本無法生產時,才有可能出現交換。東方——尤其是古埃及——的王室經濟在很大程度上就接近於這種狀態,荷馬時代的貴族和君主家族則相去較遠;波斯與法蘭克的國王們也可以做類似的對比。在羅馬帝國,地主階層日益沿著這個方向發展,他們的規模不斷膨脹,奴隸供應卻日見短缺,資本主義的獲利活動遭到了官僚制和公益性派捐的抑制。但是,隨著貿易、城邦與貨幣經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中世紀的采邑出現了相反的發展。然而,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大莊園都從來沒有真正做到自給自足。法老們也像早期地中海沿岸的大多數君主和貴族一樣從事對外貿易,他們的財富主要依賴於持續不斷的貿易。早在法蘭克王國時期,領主們就能得到大量的貨幣或者各種各樣值錢的貢品。王室國庫(fisci)可以自由出售宮廷和軍隊不需要的東西,這被法蘭克國王敕令集(capitularia)(8)視為理所當然。在人們比較熟悉的所有事例中,完全束縛於大所有者——土地和人口的大所有者——家族的,也只有一部分不自由的勞動力。這些極嚴格地依附於他們家族的人都是私人僕役,還有在主人的自給自足之家勞作並全靠主人供給衣食的勞動者。這就是自給自足地利用勞動力的情況。然而,另外還有一種嚴格依附於人的勞動者群體,他們在為供應市場而從事生產;迦太基、西西里和羅馬的種植園主們就是以這種方式使用他們的兵營奴隸的,比如狄摩西尼(9)之父在他的兩個可租賃作坊中使用的奴隸,或者現代俄國地主在工廠里使用的農民。這些都是以資本主義方式利用不自由的勞動力。然而,許多種植園奴隸和作坊奴隸是從市場上買來的,因而並非「產自」主人家裡。在主人家裡出生的不自由勞動力,則必定已經有了一個不自由的「家庭」,這就意味著減弱了對主人的依附性,其勞動潛力通常也不會遭到徹底剝削。因此,這些世襲式的不自由勞動者多數不是被用於集權式的經營,而只是向主人提供一部分勞動能力,按照多少有些隨意的或傳統上形成的稅率以實物或者貨幣向主人交稅。至於主人喜歡把這些不自由的勞動者用做勞動力還是稅源,則完全取決於特定情況下如何才能最有利可圖。只有價格低廉且供應充足時,才有可能代之以沒有家庭的兵營奴隸,這樣做的前提是不斷進行掠奪奴隸的戰爭,而且奴隸的給養成本低廉(比如在南方的氣候下)。此外,只有存在著一個(地方)市場時,世襲式的依附性農民才有可能交納貨幣稅金,而這就需要城市的發展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如果發展水平很低,農民的收成便只有通過對外輸出才能被充分利用,比如現代之初的德國與東歐(相對西歐而言)以及19世紀俄國「黑土」地區的情況,這些地方農民的強迫勞動是賺錢的惟一途徑。大規模市場取向的經營就是以這種方式在大莊園內部發展起來的。一個大莊園的所有者如果使用他自己的不自由勞動力或者租用不自由甚或自由勞動者開辦大型工業企業,他可能會變得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等同於資本主義經營者。他可能會部分或全部使用後兩種勞動者,也可能經營自己的或租借的作坊。西里西亞村辦[starost]工業[6]的創始人們就是這種轉型的重要範例。 最後,惟一能夠定義大莊園的就是利用財產獲取租金收益,而如果大莊園的所有者主要關心的就是這個含義,那在實際上就無異於、甚至完全等同於真正的經營資本。村辦工業起源於采邑之所以顯而易見,僅僅是因為附屬於大規模伐木業的磚瓦場、釀酒廠、製糖廠、煤礦是一種特殊的經營混合體,這意味著經營活動並不是像現代聯合企業與混合公司那樣出於技術或經濟考慮進行橫向或縱向整合的。然而,一個采邑領主給他的煤礦添加一個鑄造廠或煉鋼廠,給他的林場添加一個鋸木廠或造紙廠,實際上都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差別在於起點、而不在最終產品。我們在古代作坊那裡也能看到在占有原材料基礎上的早期混合體。出身於阿提卡一個商人之家的狄摩西尼之父是個象牙進口商,他把象牙賣給τ βονλομéνω[即任何需要象牙的人,且來者不拒],用來鑲嵌刀柄和家具。他最終訓練奴隸在他自己的工場裡生產刀劍,另外又不得不接管了一個破產家具商的作坊,這意味著同時接收了其中的絕大多數奴隸。他把這些財產組合為一個刀具作坊和一個家具作坊。在亞歷山大大帝之後的古希臘、特別是在埃及的亞歷山大、直到早期的伊斯蘭教時代,這種可租賃作坊都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使用不自由的工匠作為租金來源,這在包括東西方在內的整個古代世界、在中世紀之初以及解放農奴之前的俄國,都很普遍。主人可以出租他的奴隸,例如尼基亞斯(10)曾把大量未受專門訓練的奴隸租給礦山主。主人也有可能把奴隸們訓練成工匠,這種做法在整個古代——直到[古羅馬晚期的]法典中——都很常見,一份契約就曾提到[波斯]王儲岡比西斯(11)的受訓人所有者身份,遲至18、19世紀的俄國仍有所見。主人還會在安排奴隸受訓之後允許他們為了自身利益而勞動以換取租金(希臘語為apophora,巴比倫語為mandaku,德語為Halssteuer,俄語為obrok)。主人也會為他們提供勞動場所、資本設備(peculium(12))以及周轉資金(merx peculiaris(13))。我們能夠從歷史上看到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過渡形式,從幾乎毫無約束的流動自由到絕對嚴密的兵營式管理,應有盡有。對大莊園內部出現的、並由主人或不自由人從事的這種「經營」進行更詳細的描述,屬於一個不同的論說範圍。不過在分析支配的形式時將會討論大莊園向家產制統治過渡的情況。 注釋 [1] Heinrich Schurtz,Altersklassen und Männerbunde(1902)。(W)——更多文獻請見《法律社會學》(二),注[13]。 [2] 新幾內亞東北的新不列顛群島秘密會社。參閱Graf von Pfeil,「Duk-Duk」,載Journal of Anthropol. Institut.,第27期,181;E. A. Weber,The Duk-Duk(1929)。(Rh)對Duk-Duk的進一步描述,見下文第九章,二。 [3] 參閱韋伯Handelsgesellschaften,第五章,GazSW,463ff.。 [4] 例見Max Sering et al.,Die Vererbung des ländlichen Grundbesitzes im Königreich Preussen(Berlin:Parey,1908)。另見GazSW,463f.。 [5] 力倡一種保守主義社會主義的卡爾·約翰·羅特貝圖斯(Karl Johann Rodbertus,1805—1875)提出的理論是,整個古代時期都應劃歸開始了「大莊園經濟」的階段,這是他創造的一個概念;參閱韋伯Agrarverhältnisse,GazSW,7以及上述第一部分第二章注34。 [6] 該詞無可查考,但韋伯在別處也曾談到「西里西亞和波西米亞典型的村辦工業——眾所周知,這是恩格爾給出的稱呼,是一種『財富利用』形式,而不是中產階級工業的『資本利用』形式……」(AfS,Vol.38[1914],544)。這裡提到的大概是著名的普魯士統計學家厄恩斯特·恩格爾(Ernst Engel,1821—1896)。關於這個現象以及西里西亞和波西米亞亞麻工業的起源,另見《經濟史》,104;Arthur Salz,Geschichte der bohmischen Industrie in der Neuzeit(Munich:Duncker & Humbolt,1913),365—383。 * * * (1)scalp,印第安人殺死敵人後割下的帶發頭皮作為戰利品。 (2)古希臘文,意為「有保證的婚姻」。 (3)Talmud。注釋、講解猶太教律法的著作,在猶太教傳統中的地位僅次於《聖經·舊約》,通指自成書時起到近代的猶太人乃至今日正統派猶太教徒都奉為神聖規範的全部文獻集。從廣義上說,《塔木德》包括《密西拿》和《革馬拉》及附件。現代學者認為,《塔木德》的準確意義僅指通稱《革馬拉》的文集。猶太教認為,《托拉》是上帝授予猶太人乃至全人類的指示、教誨和律法,見諸文字的就是《五經》,即《聖經·舊約》開端五卷;除成文的《托拉》外,還有不成文的律法、習俗以及對成文律法的注釋,稱為口傳律法,《塔木德》就是這種口傳律法的最高書面形式。因分別由留居巴比倫和巴勒斯坦的猶太教學者編纂而成,故有兩套傳世,一稱《巴比倫塔木德》(又稱《巴夫利塔木德》),一稱《耶路撒冷塔木德》。 (4)又拼Kaffir,指南部非洲操班圖語的民族集團,也指阿富汗東北部興都庫什山區的民族。對這兩個群體使用這個名詞含有敵視意思,尤其在南非共和國境內,該詞首字母不作大寫時一般就是對非洲黑人的侮辱性稱呼。 (5)日爾曼法律中所指分別專歸男性和女性繼承的遺產及其繼承辦法。 (6)此處的「地主」(gentry)尤指擁有大量土地並有資格佩戴盾形紋章的平民。 (7)一種合資會社形態的殖民企業,中世紀時在熱那亞形成,主要是籌資建造戰艦開拓海外殖民地,類似於後來荷蘭與英國的東印度公司。 (8)系8到10世紀法蘭克國王的法令或命令,在當時是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對歐洲產生了深遠影響。 (9)Demosthenes(公元前384—前322),古雅典雄辯家、民主派政治家,反對馬其頓入侵希臘,發表《訴腓力》等演說,失敗後服毒自殺。 (10)Nikias(公元前470—前413),雅典政治家、將軍,主張與斯巴達親善,曾調停伯羅奔尼撒戰爭,但功敗垂成,繼而戰死沙場。 (11)Kambyses,居魯士大帝二世之子,後為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國王(公元前529—前522年在位)。 (12)特有產,羅馬法指分配給不具有全部法定財產權的人的財產,尤其是分配給未獨立生活的孩子和奴隸所經營、使用和在一定限制下處分的財產。在法律上,特有產系由他人自願授予且不可收回;在其價值數額之內還附屬著對第三人的責任。到後來,特有產所有人對其特有產實際上享有了極大的自由處分權,比如奴隸可以用其特有產的收益購買自由身份。從羅馬皇帝奧古斯都時代開始,士兵由於服兵役而獲得的任何財產均可自動成為他的特有產(軍功特有產),後來這種特有產又擴展到包括其他為國家服役而獲得的收益(准軍功特有產)。 (13)特有品,系特有產的一部分,請參閱上注。另見第八章英譯者注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