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三章 正當支配的類型
(一)正當性的基礎
一、支配與正當性
按照前面(第一章,十六)的定義,支配就是某些具體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既定人員群體服從的機率。因此,它並不包括對他人行使「權力」或發揮「影響」的一切方式。就這個意義而言的支配(「權威」)[1]可能會建立在極為不同的順從動機之上:從單純的習慣直到最純粹理性的利益計算。因此,任何名副其實的支配形式都會包含一種最低限度的自願順從,即(基於隱秘的動機或真正的同意)在服從中獲得利益。
並不是任何支配都會利用經濟手段,更不是任何支配始終都有經濟目的。然而,統治一個數量可觀的人員群體,通常都需要一個班子(參見第一章,十二),這是一個通常能夠受託執行總體政策和具體命令的特定群體。這個行政班子的成員必定會出於習俗、情感紐帶、純粹物質上的利益情結、觀念(wertrationale(1))動機而服從他們的上司(或上司們)。這些動機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支配的類型。如果純粹的物質利益和利益計算成了首腦及其行政班子之間達成團結一致的基礎,結果也會像在其他背景下一樣出現相對不穩定的局面。通常會有其他要素——情感和觀念要素——來補充這種利害關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情感和觀念可能會成為惟一決定性的要素。在日常生活中,和其他關係一樣,這些關係也會受制於習俗和物質上的利益計算。但是,達成團結一致的習俗、個人利益、純粹的情感或觀念動機,對於一種既定的支配來說,並不能構成足夠可靠的基礎。除了這些以外,通常還需要一個更深層的要素——對正當性的信仰。
經驗表明,沒有任何支配會自願地僅僅限於訴諸物質、情感或觀念動機作為其存續的基礎。除此之外,每個這樣的體系都會試圖建立並培育人們對其正當性的信仰。但是,根據所要求的正當性的性質,服從的類型、為保證人們服從而得以發展的行政班子的性質以及行使權威的模式,都會出現根本的不同。它們所產生的影響也同樣有著根本的差異。因此,恰當的做法就是根據每一種典型的正當性要求的性質對各支配類型加以分類,而且最好是從現代的,因此也更為人熟知的範例開始談起。
1.選擇這一點而不是其他因素作為分類的基礎,只能由結果來看其是否合理了。因此,某些其他的典型變數尺度暫時將被忽略不計、只能在後面的討論中涉及,這並不會帶來太大麻煩。一個控制體系的正當性如果與財產權的正當性有著非常明確的關係,那就決不會僅僅具有一種「觀念」意義。
2.不應認為任何受到習俗或法律保護的要求都會包含一種權威關係。否則,一個勞動者要求履行工資合同豈不也成了對他的僱主行使權威?因為他的要求間或會由法庭強制執行!實際上,他的正式身份乃是與其僱主具有合同關係的當事人身份,由此他享有某些接受支付的「權利」。同時,權威關係(Herrschaftsverhältnis)的概念自然也並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它會產生於形式上的自由契約。比如僱主對勞動者的權威就是如此,它明確體現在前者對有關工作過程的統治和命令中;一個封建領主對自由接受效忠關係約束的封臣行使的權威,也是如此。服從軍紀在形式上是非自願的,服從廠紀則是自願的,但這並不能改變一個事實:後者也是在服從權威。一個官僚制官員的職位也是通過契約得到並且能夠自由辭去的,甚至「臣民」的身份往往也能自由獲得並(在某些情況下)自由拒絕。形式上絕對非自願地服從權威,這僅限於奴隸的情形。
另一方面,如果所處的壟斷地位允許一個人行使經濟權力,就是說,能把交換條件強加給訂立了合同的合作夥伴,我們不應認為這是一種正式的支配。它並不能單獨構成權威,其影響和產生於其他優勢地位——例如性愛的引力、體育技能或者巧言善辯——的影響並無二致。即使是一個能夠有力地迫使其他銀行接受卡特爾安排的大銀行,僅憑這一點也並不足以稱之為權威。但若該銀行的管理者能夠向其他銀行發布命令,並且認為不管這些命令的具體內容如何都應當且有可能得到服從,同時還能監督命令的執行情況,從而在兩者之間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直接關係,這就另當別論了。毫無疑問,像在別處一樣,這裡的過渡也是漸進的;從單純的債務到債務奴隸制有著形形色色的中間狀態。一個「沙龍」的地位即使已經非常接近於威權主義的統治,也未必就構成了「權威」。對具體事實進行嚴格區分往往是不可能的,但這使分析差別時的清晰性變得越發重要。
3.很自然,從社會學角度來說,一個支配體系的正當性只能被看做這樣一種機率:將會存在一種相應程度上的適當態度,並確保出現相應的實際作為。決非任何對處於權力地位者的屈從都是主要(甚或全部)以這種信仰為取向的。個人或整個群體可能會出於純粹的機會主義原因、或者實際上出於物質上的自我利益而假作效忠。人們也可能會由於軟弱無助且沒有其他可取的替代辦法而表示屈從。但這些原因對於支配類型的分類並不是決定性的。重要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在既定情況下的特定正當性要求已經達到了舉足輕重的程度,並且按其類型來說被認為具有「效力」;這一事實會加強堅稱擁有權威者的地位,並有助於他確定選擇何種手段去行使權威。
此外,正如實際上一再出現的情形那樣,一個支配體系往往會由於如下原因而得到絕對保障:一是首腦及其行政班子(衛士、禁衛軍、「赤」衛隊或「白」衛軍)結成了明顯與臣民相對立的利益共同體,二是臣民的孤立無助。這樣的支配體系甚至連正當性要求的假象也會不屑一顧。但即使如此,由於首腦及其班子之間的權威關係基礎有著不同的類型,他們之間關係的正當化方式也會存在廣泛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對於支配結構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4.「服從」則意味著服從者的行動實質上要遵循這樣的路線: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把所接受的命令的內容變成行動依據。此外,命令的內容被接受,事實上也僅僅與形式義務有關,不管行動者本人對於命令的內容本身有無價值抱什麼態度。
5.從主觀上說,這種因果順序、特別是「直覺」與「贊同」的因果順序是可能發生變化的。然而,這種差別對於現在的權威類型分類並無重要意義。
6.支配對社會關係和文化現象的影響範圍比初看上去要廣泛得多。例如,在學校中行使的權威就會大大影響被認為是正統的口語和書面語的形式。被用作自主性政治單元「官話」的方言、從而也是它們統治者的方言,往往就會變成口語和書面語的正統形式,甚至還會導致「民族」的分離(比如荷蘭與德國的分離)。然而,就青年人、從而一般來說就人的發展而言,父母與學校的統治,其影響則會遠遠超出大概只有明顯形式意義的文化樣板的影響。
7.首腦及其行政班子往往會在形式上表現為他們統治下的人們的公僕或代理人,但這絲毫無助於否認支配的性質。後面將會專門談到所謂「民主」的本質特徵。但是,在幾乎一切可以想像到的情況下都必須保證一種最低限度的發號施令的權力,也就是支配的權力。
二、權威的三種純粹類型
正當支配具有三種純粹類型。正當性要求的效力可能會建立在
1.理性基礎上——基於對已制定的規則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對享有權威根據這些規則發號施令者之權利(合法權威)的信仰。
2.傳統基礎上——基於對悠久傳統的神聖性以及根據這些傳統行使權威者的正當性(傳統權威)的牢固信仰;或者最後
3.超凡魅力的基礎上——基於對某個個人的罕見神性、英雄品質或者典範特性以及對他所啟示或創立的規範模式或秩序(超凡魅力型權威)的忠誠。
就合法權威的情況而言,服從的對象就是法定的非人格秩序。這種服從的對象會擴大到行使職務權威的人們那裡,因為他們的命令是憑藉職務權威,而且只是在其職務權威的範圍內才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就傳統型權威的情況而言,服從的對象則是首腦角色,他占據著由傳統所認可的權威地位並(在該傳統範圍內)受到傳統的約束。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服從的義務則是在習慣性義務的範圍內對個人的效忠。就超凡魅力權威的情況而言,服從的對象是被證明具有超凡魅力的領袖本人,凡是他的啟示、他的英雄品質、他的典範特性影響所及,相信他的超凡魅力的人們就會因此而服從。
1.以上分類的益處只有進一步的系統分析才能得到證明。「超凡魅力」(「天賦之材」)的概念是采自早期基督教的語彙。就基督教的僧侶政治而言,是魯道夫·佐姆(Rudolf Sohm)的《教會法》(Kirchenrecht)最早闡明了這一概念的實質,儘管他並沒有使用同一個術語。其他人(比如霍爾[Holl]在《狂熱與懺悔》[Enthusiasmus und Bussgewalt]中)也曾就此闡明了某些重要結論。因此這個概念並無任何新穎之處。
2.對這三個理想類型的闡釋還將占用一些篇幅。當然,歷史上一般看不到它們的「純粹」形式,但毫無疑問,這並不妨礙以儘可能清晰的方式對它們進行概念說明。這方面的情況目前與其他方面並無不同。後面(參見第十一節ff.)將會討論純粹超凡魅力由於逐漸程式化而發生的變化,而那些從經驗角度理解權威體系的概念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不過即使如此,歷史上的任何權威現象可以說都不是「一目了然之物」。畢竟,與純粹的經驗式歷史研究相比,從社會學類型的角度進行分析總有某些不應低估的優勢,它能夠確定具體情況下的具體權威形式是否符合或接近這樣一些類型:「超凡魅力」、「世襲超凡魅力」、「職務超凡魅力」、「父權制」、「官僚制」、身份群體的權威等等,這樣就可以讓一些相對清晰的概念發揮作用。不過要在這個逐漸展開的概念框架中囊括全部歷史現實,則完全不是作者的打算。
(二)輔之以官僚行政班子的合法權威
提示:這裡特意把現代特有的行政類型作為一個出發點,以使其與其他類型進行的比較成為可能。
三、合法權威的純粹類型
合法權威有賴於人們接受以下各相互依賴的觀念之效力。
1.在工具理性或價值理性或兩者兼備的基礎上,經協商或強制而確立的、至少是要求組織成員服從的任何既定的合法規範。然而,這種服從通常也會擴大到權力覆蓋範圍內的全部人口,如果是區域性實體,就是在該區域範圍內的人口,因為他們所處的社會關係或者實施社會行動採取的形式,都被宣布為與治理該組織的秩序有關。
2.任何法律體系實質上都存在於一個通常是被特意建立的和諧的抽象規則體系中。此外,司法(administration of law)被認為就是把這些規則適用於具體情況;行政過程就是對利益的理性追求,這些利益具體體現在秩序中,而該秩序在由法律規範和以下原則確定的限度內治理著組織:這些原則能夠進行概括闡述,並已被治理著該群體的秩序所認可,或者至少沒有遭到它的否定。
3.因此,典型的權威人物——「上司」——本身就是在服從一個非人格的秩序,他在發號施令時的行動就會以該秩序為取向。(不僅通常意義上的「官員」行使權威時會如此,即如一個國家的當選總統也是如此。)
4.正如一般所說,服從權威者只是由於身為組織的「成員」才服從權威,而且他服從的只是「法律」。(就此而論,他可能是一個聯合體、一個共同體、一個教會的成員,或者是一個國家的公民。)
5.與第3點相應的是,一般認為,組織的成員在服從權威人物時不應服從權威個人,而是服從非人格的秩序。因此,順理成章的是,只有在理性地確定了秩序賦予該權威人物的管轄權的界限時,成員才有服從的義務。
因此,以下可以說就是理性的合法權威的基本範疇:
(1)一種受規則約束的持續的公務行為。
(2)一個特定的權限(管轄權)範圍。這包括:(a)必須履行的功能的範圍,它被確定為系統的勞動分工的組成部分。(b)因此而賦予任職者必需的權力。(c)以及明確界定的必要的強制手段,使用這些手段應當遵守明確的條件約束。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行使權威的單元,叫做「行政機關」或「當局」(Behörde)。
這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像在國家與教會中一樣,在大型私人企業、政黨和軍隊中也會存在。一位當選總統、一個內閣、一個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團體,也是在這個意義上組成的行政機關。然而此處不是討論這些概念的地方。並非任何行政機關都會被賦予強制性權力。但這種區別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並不重要。
(3)官職組織遵循的是等級制原則,就是說,每個下級官職都要接受上級官職的控制與監督。下級有權向上級申訴或陳述不滿。是否或在什麼情況下抱怨之聲能夠導致上級權威本身的「正確」裁決,或者能否由下級官職承擔改變現狀的責任,在各等級間是有差異的,它們的行為都是抱怨的對象。
(4)調整官職行為的規則可以是技術性規則或規範。[2]在這兩種情況下,對它們的運用要達到完全的理性化,那麼專業性的訓練就必不可少。因此,事實上,通常只有被證明是具有一定技術性素養的人員,才能成為有組織群體的行政班子成員,也只有這樣的人員才有資格被委以官職。所以,一個理性組織的行政班子成員都是典型的「官員」,不管該組織孜孜以求的是政治、僧侶政治、經濟——尤其是資本主義經濟——目標還是其他什麼目標。
(5)行政班子成員應當與生產資料或行政手段的所有權徹底分離,這在理性類型中是個原則問題。附著於行政班子的官員、雇員、勞動218者本身並不擁有非人的生產資料和行政手段,它們是以實物或者貨幣形式供前者使用的,官員則有義務對使用情況做出決算。此外還有一個原則,即組織的財產(特別是資本)應當與官員的個人財產(家族)徹底分離。相應的則是履行官職功能的場所——房產意義上的「官署」——與生活處所相分離。
(6)在理性類型中,也完全不存在任職者對其職位的占用。凡是因官職而存在的「權利」,比如法官的情況、最近還有越來越多的官員甚至工人的情況,通常都不是服務於憑藉官職加以占用的目的,而是為了確保官職行為的純粹客觀性和獨立性,因為它僅僅以相應的規範為取向。
(7)以書面形式闡述和記錄下來的行政法令、決議和規則,即使在口頭討論時就已經是規則了,甚或已經有了強制性。至少那些預備性討論和動議、最終的決定乃至形形色色的命令和規則都是如此。書面文件與官員的持續操作相結合,便構成了「官署」(Bureau)[3],這是一切類型的現代組織行動之核心。
(8)行使合法權威可以採取非常多樣化的方式,後面將會分別加以討論。以下理想類型的分析暫時只限於討論行政班子,這是一個最明確無誤的支配結構:「官員」或「官僚」。
以上概述還沒有談到如何理解一個合法權威體系的首腦的性質。這是基於一些只有在後面的分析中才能被完全理解的考慮。有些非常重要的理性支配類型,就其權威的最終來源而論,則屬於其他一些範疇。世襲超凡魅力類型——就像世襲君主制表明的那樣——以及某個民選總統的純粹超凡魅力類型就是如此。另有一些情況在某些重要方面包含了一些理性要素,但那是由官僚製成分和超凡魅力成分組合而成的,比如內閣制政府就是這樣。還有一些情況則是服從其他組織的首腦的權威,而不管這些首腦具備的是超凡魅力特性還是官僚制特性;因此,在代議制政體下,一個政府部門的形式首腦可能就是一位因在一個政黨內部擁有權威而謀得其位的部長。理性的合法行政班子類型能夠應對任何局面和環境。這對日常行政事務來說乃是至關重要的機制,因為在這方面,行使權威嚴格說來就在於行政。
四、合法權威的純粹類型(續)
行使合法權威的最純粹類型就是利用了官僚制行政班子的類型。只有組織的最高首腦才能因占用、選舉或者指定繼承而居於支配地位(Herrenstellung)。但即使他的權威,也是在合法「權限」的範圍之內。就最純粹的類型而言,最高權威之下的整個行政班子是由各個官員組成的(他們構成了與「集體」類型相對立的「獨斷」類型,下面將會對此進行討論),其任命和行使職責的根據是以下諸端:
(1)他們的人身是自由的,僅僅按照他們的職務義務而服從權威。
(2)他們是按照明確界定的官職等級組織起來的。
(3)每個官職都有一個明確界定的合法權限範圍。
(4)官職是按照自由契約關係充任的,因此,原則上是存在自由選擇的。
(5)候選人是在專業資格的基礎上遴選的。在最理性的情況下,這要通過考試的鑑定或證書的擔保來證明其專業素養,或者兩者兼備。他們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選舉的。
(6)他們享有貨幣形式的固定薪金報酬,絕大多數都有權領取養老金。只是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私人組織中——僱主才有權解除任命,但官員也總是能夠自由辭職。薪金標準按照等級序列劃分,但除此之外,職位的責任和任職者社會身份的需要也會被考慮在內(參見第四章)。
(7)官職被看做任職者惟一的、至少是主要的職業。
(8)它構成了一種生涯。「升遷」制度以資歷或績效或兩者同時為準。升遷要取決於上司的評價。220
(9)官職工作與行政手段的所有權完全分離,而且不得占用他的職位。
(10)在官職行為中要接受嚴格系統的紀律約束和控制。
這種組織類型原則上可以同樣便利地適用於非常多樣化的不同領域。它可以適用於營利性經營或者慈善組織,也可以適用於其他任何類型服務於觀念或物質目標的私人機構。它同樣適用於政治或僧侶政治組織。在所有這些領域都可以證明,它的歷史存在在不同程度上全都接近於純粹類型。
1.例如,在私人診所也像在宗教界捐助或支持的醫院中一樣可以看到官僚制的存在。牧師(Kaplanokratie)在現代[天主教]教會——它幾乎把舊教會的全部俸祿統統據為已有——中的行政管理作用可以很好地說明官僚制組織的情況。可供證明的還有[教皇的]普遍任命權概念,它被認為在形式上構成了一種對於宗教事務的普遍合法的權限。同樣,教皇無謬誤論事實上也被看做包含著一種普遍權限,但只是一種在其職務範圍內發揮作用的權限,因此意味著任職者的職務範圍和私人事務有著典型的區別。同樣的現象在大型的資本主義經營中也能看得到,而且經營的規模越大,官僚制的作用就越大。政黨的情況也是如此,這一點將作專門討論。最後,現代軍隊實質上也是一種官僚制組織,只不過管理它們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軍事官員——「軍官」。
2.凡是最明確地受到任命制原則支配的地方,官僚制權威都會以最純粹的形式得到貫徹。由選舉產生官員的等級制組織就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情形。從根本上說,後者的紀律不可能達到、甚至不可能接近於達到任命制類型所達到的那種嚴厲程度,因為下級官員可以通過選舉任職,其前程也不必仰賴上司的評價。(關於選舉產生的官員,見後面十四)
3.自由契約任命制使自由選擇成為可能,這是現代官僚制的實質所在。具有非人格的權限範圍,但任職者卻是不自由的官員——比如形式上以官僚制方式發揮功能的奴隸或ministerial(2),這樣的等級制組織叫做「家產官僚制」。
4.技術資格在官僚組織中的作用正在持續擴大。即使一個政黨或工會組織的官員,也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儘管這種知識一般並非通過正規訓練而是通過經驗積累起來的。在現代國家,惟一不需要技術資格的「官職」就是那些部長和總統。這僅僅有助於證明他們只是形式而非實質意義上的「官員」,猶如一個大公司的總經理或董事長。毫無疑問,資本主義經營者的「職位」就像君主的職位一樣是被占用的。因此,在一個官僚制組織的最頂端,必然會有一個至少是並非純粹官僚制的要素。這裡指的是一種僅僅通過特定性質的行政班子行使控制權的官僚制。
5.官僚制官員通常都會接受一份固定薪金。(相比之下,被私人占用的收入來源叫做「俸餉」[Pfründen]——關於這一概念,見下面第八節。)官僚制的薪金通常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儘管這對於官僚制的概念來說並非實質,但卻是最符合純粹類型的安排。(以實物支付往往具有俸餉的性質,而接受俸餉通常就意味著對營利機會和職位的占用。)然而,在這個方面也有許多間接類型的逐漸過渡。通過買賣官職或者抵押官職收益而占用,這種現象不屬於官僚制的純粹類型。(見下文七a,Ⅲ:3)
6.並未構成任職者主業的「官職」、特別是「榮譽」官職,則屬於其他範疇,這將在後面討論(見十九f.)。典型的「官僚制」官員是以其擔任的官職為主業的。
7.關於官員與行政手段所有權的分離,在公共行政領域和在私營官僚制組織——比如大規模資本主義經營——中的情況毫無二致。
8.團契機構將另作專門討論(見十五)。在現時代,因為贊同那些事實上、而且絕大部分在形式上也服從一個單一首腦權威的組織類型,團契機構的重要性正在迅速衰退。例如,普魯士的團契「政府」就早已讓位於「地方長官」(Regierungspräsident)了。這項發展中的關鍵性促進因素是需要進行迅速明確的決策,以避免不同意見之間必不可少的妥協,避免多數的游移不定。
9.現代軍隊的軍官是一種任命制類型的官員,他們被清楚地劃分出了確定的等級差別。這將在別處進行討論(第四章)。這樣的軍官完全不同於選舉產生的軍事領導人,完全不同於超凡魅力型的傭兵隊長(condottieri)(見十),完全不同於招募來率領僱傭軍、像一個資本主義經營者那樣的軍官類型,也完全不同於購買委任狀的任職者(見七a)。這些類型之間也有過渡狀態。與履行功能的手段相分離的家產制「侍從」,以及追求資本主義目的的僱傭軍所有者,和私人資本主義經營者一起,都曾是現代官僚制類型組織的前驅。下面將會詳細討論。
五、獨斷式官僚制
經驗在在表明,從純粹的技術觀點來看,純粹官僚制的行政組織類型——獨斷式官僚制——能夠達到最高度的效率,而且就這個意義來說,在形式上也是對人類行使權威的已知最理性的手段。它的精確性、穩定性、紀律的嚴厲程度,以及它的可靠性,無不優越於任何其他形式。這就有可能使得組織的首腦和有關行動者的行為後果具有相當高的可計算性。最後,它可以高效率、大範圍地運作,形式上能夠適用於任何一種行政任務。
現代組織形式在所有領域中的發展與官僚制行政的發展和持續擴張是完全相輔相成的。教會、國家、軍隊、政黨、經濟經營、利益集團、基金會、俱樂部等等,概莫能外。極而言之,它的發展乃是現代西方國家的根基。無論有多少組織形式看上去好像並不符合這種模式,比如團契代表機構、議會委員會、蘇維埃、名譽官員、陪審團等等,也不管會有多少人抱怨那種「官樣文章」,如果認為不必依靠官員們在官署里的工作也能在任何領域進行持續的行政管理,這就是徹頭徹尾的錯覺。日常生活的全部模式都被剪切以適應這個框架。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官僚制的行政從技術觀點來看始終是最為理性的類型,那麼對大規模行政的需求在今天就是完全不可或缺的。惟一的選擇只是在行政領域中的官僚制和半吊子之間進行取捨。
官僚制行政管理的優越性,其主要來源是技術知識的作用,由於現代技術和商業方法在貨物生產中的發展,這種技術知識已經變得完全不可或缺。在這方面,無論經濟體制是建立在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基礎上,其間並無區別。事實上,如果社會主義經濟體制達到了同樣水平的技術效率,那就意味著職業官僚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如果受到官僚制控制的人們試圖擺脫現存官僚機器的影響,通常就只有建立一個他們自己的、且同樣是官僚化的組織,才有可能做得到。與此類似,現存官僚機器則會竭力根據最強有力的利益——物質與客觀的、但也具有觀念性質的利益——繼續發揮作用。如果沒有這一點,一個像我們這種官員、僱主和勞動者與行政手段所有權相分離、且依賴紀律和技術訓練的社會,就不可能繼續運轉。惟一的例外可能是這樣一些群體,比如仍然擁有自己的生活資料的農民。即使在暴力革命或者外敵入侵的情況下,官僚機器通常也仍然會像先前的合法政府一樣繼續發揮作用。
問題始終是:誰在控制現存的官僚機器。在一些並非技術專家的人們手中,大概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實現這種控制。一般來說,最高級別的職業官員更有可能比他們的名義上司——並非專家的內閣部長——更長時間地發揮作用。
在官僚制的發展過程中,資本主義體制無疑發揮了主要作用,儘管決不是惟一的作用。事實上,如果沒有官僚制,資本主義生產就不可能持之以恆,而任何理性的社會主義都只能是把它接受下來並進一步發揮其重要作用。官僚制的發展主要是在資本主義的扶持下,才創造了一種對於穩定、嚴格、緊張、可計算的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這是一種對於任何大規模行政來說都存亡攸關的需要。只有在政治、宗教、經濟等等所有領域回復到小規模組織時,才有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擺脫官僚制的影響。另一方面,發展到現代階段的資本主義需要官僚制,儘管兩者的歷史淵源不同。反過來說,資本主義對於官僚制行政而言乃是最理性的經濟基礎,能夠以最理性的方式得到發展,特別是因為,從財政觀點來看,它能提供必不可少的貨幣資源。
高效的官僚制行政除了這些條件以外,還有通訊和運輸領域的某些極其重要的條件。它的精確運轉需要鐵路、電報、電話的服務,而且越來越離不開它們。社會主義的組織形式也不可能改變這一事實。問題在於(參見第二章,十二)社會主義的官僚制行政是否能夠像資本主義秩序下的官僚制組織那樣提供嚴謹行政的條件。事實上,社會主義需要一種比資本主義更高程度的形式官僚化。如果事實證明不可能達到這一點,那就說明另外存在著完全是無理性的因素——社會學經常遇到的那種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衝突。
官僚制行政意味著從根本上以知識進行支配。這是使它變得尤其理性的一個特徵。這要有賴於技術知識,而技術知識本身就足以保證使官僚制行政處於非凡的權力地位。但是除此之外,官僚制組織或者利用官僚制組織的權力持有人,也會憑藉產生於行政過程的經驗而進一步增殖其權力。他們會通過官職行為獲得專門的實踐知識,而且能夠獲得大量與此有關的檔案材料。儘管「公務機密」的概念並非官僚制組織所特有,但無疑在它們那裡體現得最為典型。就其與技術知識的關係而言,它的地位有點類似於工藝培訓中的商業機密。這是追求權力的產物。
在自身興趣範圍內的技術與實踐知識方面優於官僚的,惟有資本主義的經營者。他是惟一能夠對服從理性官僚知識的控制保持至少最起碼的免疫力的類型。在大規模組織中,所有其他人等都會不可避免地服從官僚制控制,一如他們在大規模貨物生產中落入精密機器的支配一樣。
一般來說,官僚制支配會產生以下社會結果:
(1)在最大可能根據技術能力招募的基礎上形成了「扯平」(levelling)趨勢。
(2)為了儘可能長期地進行技術訓練——這在今天往往要持續到30歲——而形成了財閥政治的趨勢。
(3)形式上非人格化精神的支配:「不示好惡」(Sine ira et studio),沒有憎惡或激情,因而沒有愛或狂熱。不管個人有什麼考慮,嚴格履行義務的概念就是最高準則。人人都要服從形式上的平等待遇,即人人都處於同樣的經驗情境。這就是理想的官員履行其職務時的精神。
官僚制的發展十分有利於身份的扯平,而且歷史證明這是一種正常趨勢。反過來說,任何社會扯平的過程都會產生一種有利於官僚制發展的環境,因為它消滅了那些依靠身份特權和占用行政手段與行政權力而進行行政管理的官員;為了追求「平等」,它還消滅了那些可能會因為榮譽而擔任官職或者憑藉其財富而把官職作為副業的人。官僚化到處都在預示著大規模的民主制,這一點將在另外的場合討論。
理性官僚制的「精神」一般都會具有以下特徵:
(1)講究形式,這是被所有關心自身處境安全的利益集團所促成的,而不管他們講究的是什麼形式。否則就有可能為專橫權力打開方便之門,因此,這種形式主義乃是最省力的辦法。
(2)還有另一種趨勢,表面看上去似乎與上述趨勢相矛盾,而且一定程度上也的確存在矛盾。這就是官員們為了他們權威控制下的人們的福利而從實質上的功利主義角度出發看待自身的官職功能。不過,這種功利主義趨勢一般都會體現在制定相應的調整措施中,它們本身就具有一種形式特徵,而且人們也會根據形式主義精神去看待它們(這將在《法律社會學》中作進一步討論)。這種實質上是理性化的趨勢,會得到一切服從權威但是並不屬於上述那些一心要保護既得利益的群體的人們的支持。由此引出的問題屬於「民主」理論的範疇。
(三)傳統型權威
六、純粹類型
如果權威是根據悠久規則與權力譜系的神聖性而要求得到正當性和信仰,就應當叫做傳統型權威。這樣的統治者根據傳統規則而任職,因其傳統身份(Eigenwurde)而得到服從。在最原始的情況下,這種有組織的統治類型主要依賴於共同教養基礎上產生的個人忠誠。行使權威的那個人並不是一個「上司」,而是主宰者,他的行政班子主要不是由官員、而是由個人的侍從構成,被統治者也不是一個聯合體的「成員」,而是他的傳統「夥伴」(見七a)或者「臣民」。決定著行政班子與主宰者之間關係的並不是官員們的非人格義務,而是個人忠誠。
服從的對象也不是制定的規則,而是出於傳統或者被傳統主宰者選定而占據權威地位的個人。他的命令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之一而獲得正當性:
a)部分是根據傳統,而這種傳統本身就能決定命令的內容,並且被認為在不可逾越的限度之內是有效的,且不危及主宰者的傳統地位。
b)部分是根據在傳統範圍內賦予主宰者的酌處權,這種傳統特權主要依賴於實質上有可能是無限制的個人服從義務。
因此就有了一個具有兩面性的範疇:
a)受制於特定傳統的行動範疇;
b)免於特定規則束縛的行動範疇。
在後一個範疇內,主宰者可以根據個人喜好去行善,特別是對贈禮——這是應得收益(Gebühren)的歷史來源——給予回報。只要他的行動完全遵循原則,這些原則就會受到倫常、公道或者功利性權宜考慮的影響。它們並非一些形式原則,比如合法型權威下的那種情況。權力的行使是以這樣的考慮為取向的:主宰者及其班子往前走多遠才能既使臣民保持傳統的服從而又不致激起他們的反抗。一旦出現反抗,首當其衝的就是主宰者及其個人的僕從,人們會指控他未能看到自己權力的限度。這種反抗不會直接針對體制本身——此即「傳統式革命」的情形。
在傳統型權威的純粹類型中,不可能由立法機構特意創設法律或行政規則。事實上已被革新的規則,只能通過這一斷言獲得正當性:它們以往始終是有效的,只不過如今通過「智識」[古日耳曼法律的Weistum]又獲得了承認而已。合法的決定作為「法律的發現」(Rechtsfindung)只能求諸傳統的文獻,即先例和早先的決定。
七、純粹類型(續)
主宰者有或沒有行政班子都可以進行統治。關於後一種情況,見七a:I。
典型的行政班子是從以下一個或多個來源招募的:
(I)已經由於傳統的忠誠紐帶而與首領有關的人員。此之謂家產制招募。這樣的人員可以是
a)男性親屬,
b)奴隸,
c)侍從,即家臣,尤其是侍臣,
d)扈從,
e)科洛尼,
f)自由民;
(Ⅱ)非家產制招募,包括
a)與純粹的個人忠誠有關的人員,例如所有類型的「親信」,
b)堅定效忠於領主的人員(封臣(3)),以及最後
c)自願作為官員進入個人忠誠關係的自由人。
關於(I)a),在傳統主義支配下極為常見,最重要的職位全部由統治家族或氏族成員擔任。
關於b),在家產制行政類型中也很常見,奴隸或自由民甚至可以被提拔到最高級的職位上。在伊斯蘭教地區,從前的奴隸被任為大維齊(4)的情況並不少見。
關於c),典型的家政官員一如下列:首輔(senechal)、御馬總管(Marschall)、司庫(Kammerer)、御膳總管(Truchsess)、大總管(majo domo,這是僕役——可能還是封臣——的頭領)。他們在歐洲可謂俯拾皆是。在東方,負責後官事務的大太監尤為重要,非洲王國中的類似人物則是行刑官。此外,統治者的私人醫生、占星士以及諸如此類的人物也很常見。
關於d),在中國與埃及,招募家產制官員的主要來源就是國王的扈從。
關於e),科洛尼軍隊在整個東方都很常見,羅馬貴族的科洛尼軍隊也很典型。(即使在現代,穆斯林世界也仍然存在著奴隸軍隊。)
關於(Ⅱ)a),任用親信乃是一切家產制統治的特徵,往往也是傳統型革命的誘因。
關於b),這種封臣將另作討論。
關於c),官僚制首先是在家產制國家中隨著從非家產制來源招募的官員群體而發展起來的,但這些官員最初都是主宰者的僕從。這一點很快就要談到。
在純粹類型的傳統型統治下,官僚制行政班子並不存在以下特徵:
a)一個明確界定的權限範圍並遵循非人格的規則,
b)一種理性建立起來的等級制,
c)一套建立在自由契約基礎上的規範性任命制度和有序的晉升程序,
d)作為一種常規要求的技術訓練,
e)(經常)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固定薪金。
關於a),沒有明確界定的功能範圍,最初由主宰者酌情安排的任務與權力就會出現一系列衝突。不過它們會逐漸成為常態並由傳統加以定型。這些互相競爭的功能特別會產生於對主宰者及其代表隨意設置的收入來源的競爭。這種競爭往往會首先在最早被劃分出明確功能範圍的利益集團之間進行,由此便產生了真正的行政機構。
最初,承擔常設功能的人員都是家政官員。除了家政管理以外,他們的(非家產制)功能範圍往往還包括在表面上與其家政功能相當近似的事務,或者最初由主宰者酌情安排、後來則由傳統加以定型的事務。除了家政官員以外,實際存在的主要只是那些給予了特別授權的人員。
仔細觀察一下古代東方任一國家的官職表就會發現,那裡顯然不存在獨立的權限範圍。它們——除了罕見的例外——不可能把這些官職同理性確定了界限、並在長時間內保持穩定的功能結合在一起。
在追求恩寵、收益和其他特權的利益集團之間進行的競爭與妥協,其結果往往就是明確界定常設功能的範圍,這一過程在中世紀可以看得非常明顯。這種現象後來產生了非常重要的結果。在英格蘭,強大的王室法院和強大的法律職業界的財政利益,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者抵消了羅馬法與教會法的影響。在各個時代,一成不變的收費權利和撈取外快的權利都會使無理性劃分官員功能成為定例。
關於b),應當由誰做出一個決定或者處理申訴——由代理人負責還是由主宰者自行決定,這個問題既可以從傳統角度去看——有時需要考慮某些從外部(Oberhof-System)[3a]接受的法律準則與判例的來源,也可以完全根據主宰者的酌處權去看——這時所有的代理人都不得不屈從於他的個人干預。
除了傳統主義的[以判例為準的外部]「高級」法院(Oberhof)制度以外,我們還能看到產生於統治者政治特權的日耳曼法律原則,即在他面前,任何法院的管轄權都將暫停生效。傳喚權(ius evocandi)及其現代派生物——內閣司法(Kabinettsjustiz)(5),都是出自同一來源和統治者的酌處權。特別是在中世紀,上訴法院(Oberhof)往往就是發布文書以公告和解釋法律的機構,因此而成為特定地方引進法律的來源。
關於c),家政官員和親信往往都是以純家產制方式招募的:他們是主宰者的奴隸或侍臣。如果是非家產制招募,他們往往就是能夠被隨時革職的食俸餉者。最早使這種情形發生根本變化的因素是自由封臣的出現,以及根據效忠契約充任官職。然而,由於封地並不受功能考慮的影響,a)和b)項的情形就沒有發生這種根本性的變化[即沒有明確的權限範圍和明確規定的等級關係]。除非某些情況下在俸祿基礎上組織行政班子,否則「升遷」就只能完全依靠主宰者的酌情處置(見八)。
關於d),把理性的技術訓練作為任職的基本資格,這在家政官員和親信當中幾乎看不到。然而,只要開始對任職者提出技術素養的要求,不管這素養的內容如何,行政實踐就會出現根本性的變革。
對於某些官職來說,一定程度的經驗積累很早以前就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讀寫的技能更其如此,它們在最初的時候的確是一種稀有「技藝」。這在中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它往往通過文人學士的生活方式對整個文化的發展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它消除了從家產制來源中招募官員的做法,使統治者面對著一個身份集團,從而限制了他的權力(參見七,a:Ⅲ)。
關於e),家政官員和親信的日用給養通常是由主宰者家族提供。一般來說,如果他們與主宰者分灶吃飯,這就意味著俸餉的出現——最初大都是實物俸餉,其數量和種類也很容易形成傳統而固定下來。另外,或者相反,住在領主家外的官員和領主本身會依靠各種收費,這往230往沒有任何規範的比率和尺度,視具體情況與求寵者協商。(關於俸餉概念,見八。)
七a、老人統治、家長制與家產制
Ⅰ 老人統治和原始的家長制是最基本的傳統型支配類型,那裡的主宰者沒有私人行政班子。
只要對群體的統治掌握在年長者——最初從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實際年齡最長者——手中,這種情形就可以叫做老人統治,因為他們對神聖傳統最為熟稔。這在主要並非經濟或親屬性質的群體中比較常見。如果是一個在經濟和親屬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群體(家族),由一個根據明確的繼承規則委任的特定個人進行治理,這種情形叫做「家長制」。老人統治和家長制往往相伴相生。兩者的關鍵特徵是成員們的這一信念:儘管支配乃是主宰者固有的傳統權利,但必須是為了全體成員的利益而作為一種共同權利進行支配,因而任職者不能自由占用這種權利。為了堅持達到這一目的,兩者都根本不存在私人(家產制)班子,這一點至關重要。因此,主宰者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賴於各成員聽從其命令的意願,因為他並沒有一部能夠用來對他們進行強制的機器,所以,這些成員(Genossen)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臣民(Untertanen)。
他們的成員身份是因傳統而不是靠法律存在的。服從理應是對主宰者而不是對任何制定出來的規章的服從。然而,這種服從僅僅是由於主宰者具有的傳統身份。因此,主宰者也受到了傳統的嚴格約束。
老人統治的不同類型將在後面討論。初期的家長制與此有關,而家長的權威只是保證了他自己的家族對他恪盡服從的義務。除此之外,比如像阿拉伯酋長的情形,就只有一種超凡魅力權威的楷模式影響,或者必須採取忠告方式以及類似的手段發揮影響。
Ⅱ 凡是發展出一種行政與軍事力量且純粹成了主宰者的私人工具的地方,一般就會出現家產制,極端情況則是蘇丹制。只有在這時,群體的成員才會成為臣民。主宰者的權威過去顯然曾被看做群體權利,現在則轉化成了他的個人權利,他可以像對待普通的財物那樣占用這種權利,原則上他可以像利用任何經濟財產一樣利用他的權利——出售、抵押擔保或者繼承劃分。最初給家產制權力提供外部支持的是奴隸(他們常常被烙上印記)、科洛尼和徵召的臣民,另外還有僱傭的貼身衛士和軍隊(家產制軍隊),後者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主宰者及其班子的利益休戚與共。依靠對這些工具的控制,統治者可以擴大其專斷權力的覆蓋範圍,可以打破家長制與老人統治結構的傳統界線示人恩寵。凡是主要依據傳統進行的支配,即使是憑藉統治者的個人權威在運行,也應當叫做家產制權威;如果實際上主要是在酌處權基礎上運行,就應當叫做蘇丹制。其間的過渡當然是連續性的。這兩種支配形態由於都存在著一個私人班子而有別於原始的家長制。
表面看上去,蘇丹制有時完全不受傳統的制約,但實際情況決非如此。然而,它的非傳統因素並未達到非人格意義上的理性化,而只是把統治者的酌處權發展到了極致。這使它不同於任何形式的理性權威。
Ⅲ 等級式支配(standische Herrschaft)[4]也是家產制權威的形式,其行政班子會占用某些權力和相應的經濟財產。就像所有類似的情況一樣(參見第二章,十九),這種占用會採取以下形式:
a)由一個有組織的群體或者某一類具有特殊性質的人員占用,
b)由某些個人在繼承基礎上或者作為自由財產終生占用。
因此,等級式支配就意味著:
a)始終是對主宰者選擇其行政班子時的酌處權的限制,因為占用職位或領主權力的是
1)有組織的群體,
2)身份群體(見第四章)。
b)往往——這應被視為典型——由班子各成員占用
1)職位,一般還包括與這些職位相關的經濟利益,
2)物質的行政手段,
3)治理權(governing powers)。
從歷史上看,這些職位的占用者可以產生於1)一個行政班子的成員之中,而這個班子以前並非獨立的身份群體;或者2)在占用之前他們並不屬於這個班子。
凡是治理權被占用的地方,無論任職者本人還是他所占用的手段,都會無一例外地面臨行政成本問題。軍權的掌握者以及「封建」軍隊(ständisches Heer)的領主成員,既要裝備自身、可能還要裝備他們自己的家產制或封建制分遣隊。行政手段以及行政班子自身的供給也有可能被占用為營利性經營的對象,這要取決於來自統治者的武庫或金庫的固定捐助。特別是16、17世紀歐洲的僱傭軍就是如此,那是「資本主義軍隊」的楷模。
凡是達到完全占用的地方,所有的治理權都會在統治者及其行政班子成員之間根據各自的個人權利(Eigenrecht)進行劃分,或者根據統治者的特別飭令、要麼根據同被占用權利的持有者達成的特別妥協而創設並調整自治性權力。
關於1),擔任宮廷官職者將其官職作為封地占用就是一個範例。2)的範例則是憑藉特權地位或者通過篡奪——利用前者把後者正當化——而占用了權力的領主。
某個個人占用則要依賴於
1.出租,
2.抵押擔保,
3.出售,
4.個人占用、繼承占用或者自由占用的特權,其占用是無條件的或者僅限於履行某些功能;這樣的特權可能是
a)作為對其勞務的回報,或者是為了「收買」其服從而授予的,
b)僅僅對實際篡奪的權力給予形式上的承認,
5.一個有組織群體或者一個身份群體的占用,通常都是統治者及其行政班子之間或者統治者與某個無組織的身份群體之間達成妥協的結果;這可能會
1)給統治者留下完全或者相對的自由,使其對個人進行選擇,
2)可以制定嚴格的規則以對任職者進行選擇,
6.封地,這是一個必須單獨討論的情況。
1.在老人統治和純粹的家長制下,占用行政手段的一般都是作為整體的群體或共同參與的家族。任何地方都會存在這種明確的觀念。履行行政功能就是為了整個群體的利益。主宰者本人的占用則是家產制的現象。這種占用可能會有程度上的巨大差異,極端情形則是要求絕對的土地所有權(Bodenregal),以及主宰者把臣民視為可以轉讓的奴隸。等級式的占用一般都意味著行政班子成員至少對行政手段的占用。在純家產制的情況下,官員和履行功能的手段是完全分離的。不過等級式的家產制恰恰相反,行使治理權的人員對於行政手段擁有個人控制權——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封建騎士自籌裝備給養,領有封地的伯爵把法院的收費以及其他外快據為已有並以自有的行政手段(包括占用的手段)履行封建義務,印度的札吉爾達爾(6)以自己的稅收收入提供並裝備一個軍事單元,都是絕對擁有行政手段的情形。另一方面,一個獨自徵募了一支僱傭軍的軍官,從王室金庫中接受一定報酬並以減少服務或者通過掠奪和徵用來彌補赤字,就只是部分擁有行政手段並且要服從某些調整。相比之下,法老則像家產制領主一樣絕對控制著行政手段,他讓扈從們指揮他所組織的奴隸或科洛尼軍隊,用他自己的儲備供應軍隊的給養和裝備。形式上的組織模式並非始終具有決定性意義。馬穆魯克在形式上就是被買來的奴隸,然而,他們卻完全像以往任何一個壟斷著勞務封地(service fief)的侍臣集團一樣實際壟斷著治理權。
也有一些範例是由封閉的群體、而不是由任何個人占用著勞務土地(service land)。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可由領主自由授予個人——只要他們還是該群體的成員[Ⅲ:a):1)],或者根據特定資格[Ⅲ:a):2)]調整這種授予。因此,候選人需要具備軍事或者禮制方面的資格,一旦他們具備了這種資格,直系血緣關係就占據了優勢。莊園或行會的手工業者及農民的情況也大體如此,他們的勞役是服務於軍事或行政目的的。
2.在西方可以看到通過出租(特別是包稅)、抵押擔保或者出售而占用的情形,但在東方和印度也能看到。在古代拍賣出售祭司職位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如果是出租,其目的可能是應付——特別是由戰爭成本造成的——現實的財政困難,也可能是個財政手段問題,以此確保可用於預算目的的穩定的貨幣收入。抵押擔保和出售一般都是為了頭一個目的。在教皇國則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為私生子設租(Nepotenrenten(7))。在法國,抵押占用直到18世紀還在任命大理院法官時發揮著重要作用。在英國軍隊中,通過調整出售而占用軍官的委任權,則一直持續到19世紀。在中世紀歐洲以及其他各地,隨處都能看到把特權作為對篡奪的一種認可,作為對政治效忠的一種回報或激勵。
八、家產制生計:俸餉與封地
家產制僕從可由下列任一途徑獲得供給:
a)依靠主宰者的供應為生,
b)從主宰者的武庫或金庫中獲得補貼(通常為實物補貼),
c)依靠作為勞務回報的土地使用權(「勞務土地」),
d)依靠占用財產權收入、收費或稅收,
e)依靠封地。
只要從b)到d)項的維持生計方式始終在按照傳統做法——它決定著數量或地點——被重新授予,只要它們能被個人占用——儘管不能繼承,我們就應當稱之為俸餉。如果一個行政班子原則上也是以這種方式獲得供給,我們就應當稱之為俸祿制(prebendalism)。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存在一種以資歷或能夠得到特別客觀的評價的業績為基礎的晉升制度,如果要求以某種社會身份、從而還有身份榮譽感(Standesehre)作為資格標準,也有可能出現這種制度。(關於身份群體概念:Stand,見第四章。)
如果被占用的領主權力根據契約主要授予那些具有特定資格的個人,並且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以傳統的、特別是軍事意義上的身份榮譽標準為取向,即可謂之封地。如果一個行政班子主要依靠封地獲得供給,則應稱之為[西方的]封建制(Lehensfeudalismus)。
封地和軍人俸餉之間的過渡是漸進的,有時幾乎難以區分。(對此將在第四章詳論。)
在d)和e)項、有時也包括c)項的情況下,占用治理權的個人要按照前述方式從他的俸餉或封地中支付行政成本,可能還要支付軍事裝備成本。他自身的權威因此可能會成為家產制權威(從而可以繼承、讓渡並通過繼承進行劃分)。
1.王室僕從、家政官員、祭司以及其他類型的家產制(例如莊園)僕從,其最早的供給形式就是與主宰者共餐或者從他的貯備中任意獲取補貼。最古老的職業軍人組織形式——「男人之家」(後面將會論及)——往往會固守一個統治階層的消費性家族共產主義。從主宰者(或寺廟、教堂)的餐桌上分離出去、代之以補貼或勞務土地,決不是始終都被認為可取。然而,它通常都是建立獨立家庭的結果。給予寺廟僧侶和官員實物補貼,在整個近東、中國、印度、往往也在西方構成了最初對官員們的供給形式。以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對軍役的回報,在古代早期以降的整個東方、中世紀的日耳曼都能看得到,這是供養侍從、莊園臣僕以及其他官員的一種手段。土耳其的西帕希(8)、日本的武士以及其他類型的東方侍從與騎士的收入來源,用我們這裡的術語來說,都是「俸餉」而不是「封地」,後面還將指出這一點。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得自一定土地的租金,在另一些情況下則出自一定地區的稅收。在後一種情況下,通常還伴以對同一地區治理權的占用。只是在與國家概念發生關係時,封地的概念才會得到進一步發展。它的對象可能是一個莊園——一種家產制的支配形式,也可能是對財產權收入和收費的各種權利要求。
2.占用財產權收益、收費權以及所有俸餉與封地形式的稅收收益,這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特別是在印度,它已經成為高度發達的獨立實踐。通常的安排則是授權享有這些收益來源,以供給軍事分遣機構並支付行政成本。
九、等級式支配及其權力的劃分
在純粹類型中,家產制支配——尤其是等級式類型——無不涉及治理權和相應的經濟權利,這是被私人占用的經濟利益。這並不意味著這些權力在性質上毫無區別。某些重要權力被占用,但在形式上要服從特殊的調整。特別是對司法權和軍權的占用,與占用純經濟利益——從土地、稅收和外快中獲取收入——相比,往往被認為是占用者特權身份地位的合法基礎。而且,在經濟範疇內,主要以家產制方式占用,往往不同於主要以非家產制方式或者出於財政目的的占用。用我們的術語來說,無論治理權的內容如何,它和與之相關的報酬都被看做是私人權利,這一事實具有決定性意義。
在《中世紀的日耳曼國家》(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tters)一書中,馮·貝洛(von Below)非常正確地強調指出,對司法權的占用尤其突出地成了特權身份的源泉,而且根本無法證明中世紀的政治組織究竟是具有純家產制的還是純封建制的性質。然而,只要司法權以及其他出自純政治來源的權利被認為是私人權利,對於我們的術語目的而言,把它稱之為家產制支配就是正確的。眾所周知,哈勒爾(Haller)在其《政治學的復興》(Restauration der Staats Wissenschaften)一書中對這一概念本身進行了最為周密的闡發。不過歷史上從未存在過純粹的家產制國家。[5]
Ⅳ 如果那些因占用領主權力而擁有特權者的有組織群體和他們的統治者達成了妥協,我們就應稱之為等級式權力劃分(ständische Gewaltenteilung)。事實證明,這種妥協的對象可能是政治或行政規範、具體的行政決定或者監督措施。這種群體的成員有時會以自身的權威直接參與,有時則通過其行政班子。
1.在某些情況下,像農民這樣並不具有社會特權地位的群體也會被包括進來。但這並不會改變這一概念。至關重要的是這一事實:特權群體的成員擁有獨立的權利。如果不存在社會特權群體,這就屬於另一類情況了。
2.這個類型只在西方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關於它的性質及其發展的原因,應當另作詳論。
3.一般來說,這種身份群體並沒有自己的行政班子,特別是不存在擁有獨立治理權的行政班子。
九a、傳統型支配與經濟
傳統型支配對經濟活動的主要影響,通常都是表現為普遍地強化傳統態度。這在老人統治的支配和純家長制的支配下最為顯著,它們不可能利用一個行政班子去反對群體成員,因而它們的正當性要大大依賴237於面面俱到地維護傳統。
Ⅰ 除此以外,為傳統的支配結構籌措資金的典型模式也會影響經濟活動(參見第二章,三十八)。在這方面,家產制可能會採取各種截然不同的方法。不過以下諸端尤為重要:
A.一個由統治者維持的大莊園(oikos),那裡的需求是在公益性派捐基礎上全部或主要以實物形式(以稅賦和強制勞務的形式)予以滿足。在這種情況下,經濟關係往往會受到傳統的嚴格約束。市場的發展會受到阻滯,貨幣的使用主要是消費性的,資本主義的發展則毫無可能。
B.供給社會特權群體的需求也有非常近似的影響,儘管程度上未必相同,但在這種情況下,占主導地位的不是每個經濟單元的財產權和生產能力,而是統治者的需求,因而市場的發展也會受到限制。
C.此外,家產制可能會訴諸壟斷手段去滿足需求,部分是依靠營利性經營,部分是依靠徵收稅費。在這種情況下,隨著有關的壟斷類型的不同,市場的發展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無理性因素的嚴重製約。重要的營利機會掌握在統治者及其行政班子手中。因此,如果統治者堅持親自行政,資本主義就會受到直接阻滯;如果是實行包稅制、出租或出售官職、以資本主義方式供給軍隊和行政(見第二章,三十一),則會轉化為政治資本主義。
家產制下的財政、尤其是蘇丹制下的財政,即使以貨幣形式運行,往往也會產生無理性的結果,其原因如下:
1)加諸直接稅稅源上的義務,在規模和方式上往往受傳統的約束,但同時,在規定a)稅費和b)新增義務時,以及c)在壟斷組織方面,卻是完全自由的、因而也是隨意的。這種隨意性因素至少是被主張為一種權利。從歷史上看,它在a)項情況下最為有效,因為主宰者及其班子必定會被要求提供「庇護」;在b)項情況下則會效力大減,在c)項情況下則強弱不一。
2)經濟活動理性化的兩個基礎完全闕如,就是說,各項義務以及允許私人經營獲得的自由度,缺乏具有可計算性的依據。
D.然而,在個別情況下,家產制的財政政策可能會由於對稅源的系統計算以及理性地組織壟斷而產生理性化的影響。不過這只是「偶然」現象,並且要取決於在西方存在過的某些特殊歷史環境。
如果存在著等級式的權力劃分,財政政策往往就是一種相互妥協的結果。這使各項負擔變得相對來說可以預計了,並且消除——至少是限制——了統治者強加新增負擔、至關重要的是實行壟斷的權力。至於由此產生的財政政策會促進還是限制理性的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統治集團的類型,首先取決於它是一個封建階層還是貴族階層。由於封建化統治權的結構通常都是家產制的,因而封建階層的支配往往對獲利活動的自由以及市場的發展設置嚴苛的限制,甚至處心積慮地壓制它們以保護封建階層的權力。而[城市]貴族階層占據統治地位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1.以上所述對於目前的討論來說已經足夠了。在不同的場合肯定還要一再回到這些問題上來。
2.Ⅰ A的範例:古埃及和印度的大莊園;Ⅰ B的範例:古希臘世界的大部分地區,晚期的羅馬帝國,中國,印度,某種程度上還有俄國和伊斯蘭國家;Ⅰ C的範例:托勒密時期的埃及,某種程度上也包括拜占庭帝國,以及表現為不同方式的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英國;Ⅰ D的範例:「開明專制」時期,特別是科爾貝爾(Colbert)政策時期的西方各個家產制國家。
Ⅱ 絕大多數家產制統治都傾向於限制理性經濟活動的發展,這不僅表現在財政政策上,而且還是它們行政實踐的普遍特徵——這一點至關重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傳統主義會以形式理性的調整方式設置嚴重障礙,可以相信,就其經濟上的影響和可利用性而言,這些調整方式將始終是穩定的、因而是可以計算的。
b)典型地缺少形式上具有技術素養的官員班子。
(正如即將指出的那樣,這種官員班子在西方家產制國家的發展完全是由於一些獨一無二的條件。這個階層的絕大部分來源完全不同於一般的家產制結構。)
c)統治者及其行政班子的實際任意性和純粹個人衝動的表現範圍相當廣泛。尋機行賄和受賄僅僅是一種不受約束的收費制度造成的混亂問題而已,這只是其中最不嚴重的後果——如果它能保持一個穩定的數量限度的話,那麼它在實際上就是可以計算的。但是,它往往會隨著官員個人的變動而變動,因而又是高度不確定的。如果官職是被租來的,那麼任職者直接關心的就是使用任何可用的敲詐勒索手段——不論多麼無理性——撈回他已經投入的本錢。
d)家長制和家產制都有一個與生俱來的傾向,就是從功利主義、福利和絕對的價值觀角度調整經濟活動。這種傾向源自正當性要求的特性以及使臣民得到滿足的關切。它會壓制以技術上的合法秩序為取向的形式合理性類型。這種影響力類型在僧侶政治的家產制下具有決定性意義。但在純粹的蘇丹制下,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是財政的隨意性。
基於所有這些原因,在家產制統治的支配下,只有某些類型的資本主義可能會得到發展:
a)資本主義貿易,
b)資本主義的包稅制以及官職的租售,
c)以資本主義方式供給國家必需品和戰爭籌款,
d)某些情況下的資本主義種植園和其他殖民地經營。
所有這些形式都是家產制統治所固有的,而且往往會達到很高的發展水平。然而,營利性經營的類型就並非如此,它們會進行大量的固定資本投資,會對自由勞動力進行理性的組織,並以私人消費者的市場購買力為取向。這種類型的資本主義對司法、行政和稅收中的任何無理性因素都十分敏感,因為這些因素會打亂可計算性的基礎。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出現根本不同的局面:家產制統治者為了自身的權力和財政供給利益而依賴具有專業技術素養的官員,發展出一個理性行政體系。為此而必不可少的是:1)技術素養應當是有效的;2)必須具備足夠有力的刺激以著手實施這樣的政策——使同一文化區域內的若干家產制權力之間進行通常都是激烈的競爭;3)還有一個特殊因素也必不可少,即城市公社作為財政支柱而參與家產制單元間的競爭。
1.現代的、尤其是西方的資本主義形態,其重大先兆均可見於有組織的歐洲城市公社之中,它們都是特定的相對理性的行政類型。其最初的發展是從16到18世紀在荷蘭和英國的階級結構與政治組織(ständischen politischen Verbände)框架內出現的,它們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市民階層擁有了非同尋常的權力,並且它們的經濟利益占據了主導地位。歐洲大陸的純家產制國家或者主要是封建制的國家(feudalständisch),出於財政和功利目的仿而效之,但它們與斯圖亞特王朝的壟斷性工業體系一樣,並沒有匯入後來自治性資本主義持續發展的主流,儘管一些特殊的農業與工業政策措施——正是因為它們以英國、荷蘭以及後來的法國模式為取向——在為這項遲到的發展創造實質條件時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點還將進一步加以討論。
2.在某些領域,中世紀的家產制國家發展出了一種具有形式理性的行政班子類型,其中特別包括那些具有民法和教會法專業素養的成員,他們完全不同於其他任何時代與地區政治機構的相應的行政班子。關於這項發展的淵源及其重大意義,必須放在後面進行更充分的探討,目前只能做出以上這樣的泛泛之論。
(四)超凡魅力權威
十、超凡魅力權威與超凡魅力共同體
「超凡魅力」將用於指稱個人的某種品質,而正是由於這種品質,他被看做不同尋常的人物,被認為具有超自然或超人的、至少是特別罕見的力量和素質。這些力量和素質為普通人不可企及,而且被認為出自神聖來源或者被當做楷模,在此基礎上,有關的個人則被視為「領袖」。在上古時期,這種特殊品質被認為具有神秘力量的背景,舉凡先知、以醫術或法術聞名者、狩獵頭領或戰爭英雄,莫不如此。至於如何從倫理的、美學的或者其他的什麼觀點出發對這種品質作出終極評價,對於定義的目的來說自然是完全無關緊要的。惟一重要的是那些服從超凡魅力權威的人、那些「追隨者」或「信徒」實際上是如何看待這種人物的。
就現在的目的而言,應當提一下具有這種意義上的超凡魅力的不同人物類型。其中包括一種「狂人」,但其狂暴激情的魅力有時被歸因於藥物的作用,這顯然是錯誤的。在中世紀的拜占庭,這類具有好戰狂熱超凡魅力的人一直被作為一種戰爭利器供養著。還有一種類型是「薩滿教僧」,其純粹類型的巫師必須以癲癇式的發作作為入定的手段。摩門教創始人約瑟夫·史密斯(9)則代表了另一種類型,他可能是個極其老練的騙子(儘管這一點還不能十分肯定)。最後則是一種文人類型,比如庫爾特·艾斯納,[6]他為自己鼓惑人心的成就而極度興奮。一般都把這些人物看做「最偉大的」英雄、先知和救世主,但是價值中立的社會學分析將把他們置於同一個層面上進行探討。
Ⅰ 關於超凡魅力的效力,關鍵要取決於服從權威的人們是否承認。如果它被公認的證據所證實——最初總是通過奇蹟或者因為熱中於相關的神啟、英雄崇拜、對領袖的絕對信賴,這種承認就會大量湧現並得到保障。不過對於名副其實的超凡魅力來說,其正當性要求的基礎並不在於得到這種承認,而是在於這樣的觀念:服從超凡魅力權威的人們有義務承認它的名副其實並據此而行動。從心理學上說,這種承認乃是出於激情、絕望或希望而對超凡魅力品質擁有者的純個人忠誠。
沒有任何先知會認為他的品質要取決於大眾對他的看法。也沒有任何一位當選國王或軍事領袖會僅僅把反對他或對他視若無睹的人看做是違反義務。即使徵兵在形式上是自願的,如果拒不參加這樣一位領袖率領的軍事遠征,也會遭到普遍的鄙視。
Ⅱ 如果一位領袖長時間得不到這種證據和成功,如果他顯得捨棄了他的神、他的神秘力量或者英雄力量,至關重要的是如果他的領導權不能給追隨者帶來實惠,那麼他的超凡魅力權威很可能就會蕩然無存。這就是國王們的神授權利(Gottesgnadentum)的真正含義所在。
即使古日耳曼的國王們,有時也會遭到這種鄙視。在所謂的原始民族中,類似的現象也十分普遍。在中國,君主的超凡魅力品質通過繼承關係而世代相傳,對它的認可條件非常苛刻,舉凡各種災禍——不僅是戰敗、而且包括旱災、水災以及種種被認為不祥的災象,都會迫使他公開悔罪,甚至有可能迫使他退位。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意味著他並不具備必需的超凡魅力德性,因而不是一個合乎道統的「天子」。
Ⅲ 一個服從超凡魅力權威的有組織群體,可以稱之為超凡魅力共同體(Gemeinde)。它的基礎是一種情感上的共同體關係形式(Vergemeinschaftung)。超凡魅力領袖的行政班子並不是由「官員」組成的,它的成員幾乎無需具備技術素養。它既不是在社會特權基礎上,也不是從家庭或者人身依附角度進行挑選。毋寧說,那是按照其成員的超凡魅力品質進行挑選。先知有其信徒,軍閥有其扈從,領袖一般來說有其代理人(Vertrauensmänner)。不存在任命、罷免、資歷或升遷之類的事情,只有領袖根據受其召喚者的超凡魅力資格而隨時發出的召喚。這裡沒有等級制度,領袖只是進行一般的干預,或在某些情況下他認為行政班子缺少完成特定任務的超凡魅力資格時進行具體干預。也不存在什麼行政轄區或者明確的權限範圍,也沒有在社會特權基礎上對官職權力的占用。不過可能會有超凡魅力權力與個人使命的區域性和功能性界線。而且不存在薪金和俸餉之類的東西。
信徒和追隨者與領袖之間的關係往往主要是一種共產主義關係,依靠自願捐贈為生。沒有常設的行政機構,處在行政位置上的是一些代理人,由他們的領袖為他們提供超凡魅力權威,或者他們擁有自己的超凡魅力。沒有形式上的規則體系,也沒有抽象的法律原則,因而沒有以它們為取向的理性司法裁判過程,也沒有以司法判例為取向的法律智慧。形式上的具體判決都是根據不同情況重新裁定,而且最初都被視為神的裁決和啟示。從實體觀點來看,任何超凡魅力權威都會提出這樣的主張:「儘管已有成文……但是我要告訴你們……」。真正的先知就像真正的軍事領袖以及任何這種意義上的真正領袖一樣,會宣示、創造或要求新的義務,其最典型的表現就是憑藉神啟、神諭、靈感或者他自身的意志,它們會由於出自這樣一個源頭而得到宗教、軍事或政黨集團成員的承認。這種承認乃是一種義務。一旦這樣一個權威與另外某個同樣宣稱具有超凡魅力資格的競爭性權威發生衝突,那麼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領袖的巫術手段或實際鬥爭一決高下。一般來說,這種衝突只能有一方是正確的,另一方則只有必須受到懲罰的罪錯。
由於超凡魅力權威總是「超常規」的,因而總是與理性的、尤其是官僚制的權威形成尖銳對立,也與傳統型權威完全背道而馳,不管那是家長制的、家產制的還是等級式的傳統權威,因為它們全都是一種日常的支配形態,而超凡魅力類型則與之截然相反。官僚制權威尤其理性,因為它受制於可以進行知識分析的規則;而在毫無規則可言這個意義上說,超凡魅力權威是特別無理性的。傳統權威則受制於從過去沿襲至今的先例,因而也是以規則為取向。超凡魅力權威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拒絕過去,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特別具有革命性的力量。它不承認憑藉財富而對權位的占用,不管擁有財富的是一個首領還是一個社會特權群體。只要個人的超凡魅力能夠得到證實,就是說,只要它能夠得到公認,只要追隨者與信徒體驗到了超凡魅力的益處,這就是超凡魅力權威的惟一正當性基礎。
以上所述幾乎無需進一步的討論。說到底,它既適用於宗教先知或者戰爭英雄,也適用於純粹由平民表決產生的統治者(拿破崙的「天才統治」則把下等人推上了王位,或者使之成為高級軍事將領)。
Ⅳ 純粹的超凡魅力尤其不適於進行經濟考慮。只要它一出現,就會構成一種最強烈意義上的「天職」,一種「使命」,或者一種「內在的義務」。就純粹類型而言,它鄙視並拒絕把恩寵作為一種收益來源,當然,這更多的是一種理想而非現實。就像某些情況下的先知及其信徒一樣,超凡魅力也並不總是棄絕財產,甚至並不棄絕獲利。英雄般的武士及其追隨者會四處尋找戰利品;選舉產生的統治者或者超凡魅力政黨領袖也需要物質的權力手段。前者還需要讓自己的權威具有輝煌的表現以支持他的聲望。只要真正的超凡魅力類型仍然得到擁護,遭到鄙視的就只是那些傳統的或者理性的日常經濟活動,以及通過持續的經濟活動獲得常規收益。它的供給或者是依靠饋贈——大量的捐物、捐款、受賄或酬金,或者是依靠施捨,它們構成了自願的供給類型。另一方面,「擄掠」或敲詐則是超凡魅力供給需求的典型方式,不管那是使用暴力還是其他手段。從理性經濟活動的觀點來看,超凡魅力需求的滿足乃是典型的反經濟暴行。它拒絕涉足任何日常的平凡世界,僅有可能抱著極為漠然的態度容許那些雜亂無章的獲利行為,它們有助於擺脫對經濟問題的關注;依靠財產權收入可能會成為某些群體的超凡魅力生活方式的經濟基礎,但這種情況在一般的超凡魅力「革命者」那裡卻極為罕見。
耶穌會士被禁止擔任教會職務,就是在理性地運用這一信仰原則。顯而易見,所有的禁欲主義者、托缽僧以及獻身於某種信念的鬥士,無不屬於這一範疇。幾乎所有的先知都以接受自願饋贈為生。聖保羅那句眾所周知的名言「不勞動者不得食」,乃是直接針對那些寄生蟲般的超凡魅力傳教士們而發,顯然不是對經濟活動本身做出的正面評價,僅僅是闡明每個人都有義務設法自食其力。因為他知道,對野地里的百合這一純粹超凡魅力的寓言(10)不可能寄望於字面上的用法,而是最好「不為明天發愁」,這才有可能指望得上。另一方面,那種主要是追求藝術類型超凡魅力信仰的情形,其信眾遠離經濟鬥爭僅僅意味著他們真正有能力保持「經濟獨立」,這是可以想像的,就是說,那是一些靠財產權收入為生的人。斯特凡·格奧爾格(11)的圈子——至少它的本意——就是如此。
Ⅴ 在傳統主義時期,超凡魅力乃是巨大的革命性力量。同樣是革命性力量的「理性」(reason)則是從外部發揮作用:改變生活環境、從而改變環境中的問題,最後則以這種方式改變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或者使個人理智化。另一方面,超凡魅力可以帶來因痛苦、衝突或激情而產生的一種主觀的或者內在的重新取向,結果可能就是,由於對「塵世」[7]的不同問題所秉持的所有看法都出現了全新的取向,從而導致那些核心看法與行動方向發生根本改變。在前理性主義時期,傳統與超凡魅力幾乎就是僅有的行動取向。
(五)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十一、超凡魅力共同體的出現和繼承問題
就其純粹形式而言,超凡魅力權威有一個特性,即特別不適合日常的程式結構。直接捲入的社會關係都是以超凡魅力個人品質的效力和應用為基礎的不折不扣的個人關係。如果這一點不再是一種純粹稍縱即逝的現象,而是具有了恆定關係的性質,那就會成為一種信徒、追隨者、政黨組織、政治或僧侶組織的「共同體」,而超凡魅力權威的性質也勢必會發生根本變化。實際上,就其純粹形式而言,超凡魅力權威可以說僅僅存在於初始階段中。它不可能保持一成不變,而是要麼形成一種傳統,要麼變得理性化,要麼就是兩者兼備。
以下是隱含在這種過渡中的主要動機:(a)追隨者在觀念與物質方面的持續關切以及共同體的不斷更新,(b)行政班子成員、信徒、黨務人員等等則會抱著更加強烈的觀念和物質關切去維護他們的關係;不僅如此,他們還會以這樣的方式去維護它:要從觀念和物質角度為他們自身的地位奠定穩固的日常基礎。至關重要的是,這意味著有可能參與正常的家庭關係,至少能夠享有安全的社會地位而不再只是一個信徒,後者所處的地位切斷了與塵世的日常聯繫,尤其是切斷了家庭和經濟關係。
隨著超凡魅力領袖個人的消失以及繼承問題的出現,這些關切通常會變得尤為顯著。如果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超凡魅力共同體得以繼續存在或者開始出現,那麼它的解決方式對於隨後的社會關係性質就會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以下是幾種主要的可能解決辦法:
(a)依據合乎權威地位所要求的品質標準去尋找一位新的超凡魅力領袖。246
一位新達賴喇嘛的選擇過程就是一個相當純粹的類型。該過程就是要尋找一個被認為具有佛陀轉世品質的兒童。這非常近似於選擇新的埃皮斯神牛(12)。
在這種情況下,新的超凡魅力領袖之正當性就必須有賴於某些突出的特徵,即有賴於一些規則,而傳統就是根據這些規則產生的。其結果就是一個傳統化的過程,這有助於淡化領導權的純個人性質。
(b)根據神諭、抽籤、天意或者其他選擇辦法中所透露的啟示。新領袖的正當性這時就要依賴於選擇辦法的正當性。這與正當化的形式有關。
據說以色列的士師(13)有時就具有這種特性。掃羅(14)據說就是根據古戰神的神諭被選中的。
(c)由原來的超凡魅力領袖指定他的繼承人並由追隨者給予承認。
這是一種極為常見的形式。古羅馬的司法行政官最初就是完全以這種方式任命的。這種做法極為明顯地延續到了後來對獨裁官的任命以及臨時執政官制度中。[8]
這時的正當性就是通過指定而獲得的。
(d)由一個具有超凡魅力資格的行政班子指定繼承人並由共同體給予承認。就其典型形式而言,這一過程絕對不能被認為是「選舉」、「提名」或者任何諸如此類的事情。這不是一個自由選擇的問題,而是要嚴格受制於客觀職責。決定的因素並不僅僅是多數的選票,而是要做到正確的指定,即指定一位真正具有超凡魅力的正確人選。這時正確的一方完全有可能是少數而不是多數。這往往要求達成全體一致。承認錯誤是一種義務,而堅持錯誤則是嚴重的罪過。做出一個錯誤選擇乃是需要贖抵的真正錯誤。最初那是一種巫術罪過。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正當性很容易獲得一種後天的權利性質,這種後天的權利可由獲得該地位的過程所體現的正確性標準給予證明,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地位是按照某些禮儀——比如加冕典禮——獲得的。
這就是西方世界的神職人員或高級貴族根據共同體的「同意」為主教和國王加冕的本初含義。在世界各地都有無數的類似現象。這是現代「選舉」觀的源頭,後面將要進一步討論由此產生的問題。[9]
(e)根據這樣的觀念:超凡魅力乃是一種得自遺傳的品質;因此,超凡魅力體現者的親屬——特別是其最直接的血親——當會分享這種品質。這是遺傳超凡魅力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遺傳繼承制未必會同樣有效地占用權利,而是可能會有所不同。有時它也必須使用上述某種方法去選擇適當的繼承人。
在某些非洲國家,兄弟之間不得不為爭奪繼承權而相互廝殺。在中國,安排繼承時則不得打亂活人與先人的譜系。或者由年長者、或者由追隨者指定的人進行統治,這在東方十分普遍。因此,奧斯曼家族的慣例就是必須滅絕所有其他可能的王位繼承人。
只有在中世紀的歐洲和日本,長嗣繼承才成了確定不移的原則支配著權威繼承的過程,而在其他地方只是斷斷續續的現象。這一原則極大地便利了政治集團鞏固自身的地位,因為它消除了同一超凡魅力家族中不同候選人之間的鬥爭。
就遺傳超凡魅力而言,對它的承認不再是基於個人的超凡魅力品質,而是基於他通過遺傳繼承獲得的地位之正當性。隨後的發展方向可能就是傳統化或者正當化。神授權利的概念將會發生根本變化,現在僅僅意味著憑藉個人權利獲得權威,而這種權利並不依賴於服從權威者的承認。個人的超凡魅力可能會徹底消失。
世襲君主就是極為突出的例證。亞洲地區則有無數的世襲僧侶;親屬集團的遺傳超凡魅力往往也被認為是社會等級的特徵,以及獲得封地和俸餉的資格特徵。
(f)根據這樣的觀念:超凡魅力可以通過禮制手段從一個體現者那裡傳給另一個體現者,或者由一個新人創造出來。這種觀念最早來自巫術。它意味著超凡魅力與特定個人的分離,因而成為一種可以讓渡的客觀實體。特別是,它可以變成官職超凡魅力。這時對正當性的信仰就不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後天的品質和禮制行為的效力。
最重要的範例是神職人員超凡魅力的傳遞:塗聖油禮、授神職禮、行按手禮;以及王室權威的傳遞:塗聖油禮和加冕典禮。由此獲得的不可磨滅的性質,意味著官職的超凡魅力品質和力量脫離了神職人員的個人品質。正因為如此,從多納圖派和孟他努派(15)的異端邪說直到清教革命,這一點一直在導致持續的衝突。貴格會的「工資勞動者」就是具有官職超凡魅力的傳教士。
十二、超凡魅力班子的占用類型
因確保順利繼承而導致的超凡魅力程式化,行政班子會繼續關心它的程式化。在初期階段並且只要超凡魅力領袖以完全摒棄日常社會組織的方式採取行動,其追隨者就很可能在一個信念與激情共同體中依靠捐贈、擄掠或者偶然的獲利過著共產主義的生活。只有少數滿腔熱情的信徒和追隨者才會打算獻身於他們所要求的純粹理想主義生活。絕大多數信徒和追隨者則會在物質意義上按照「天職」的要求去「謀生」。實際上,只要這樣的運動還沒有分崩離析,情況就必定如此。
所以,超凡魅力的程式化也會採取由追隨者和信徒們占用權力和經濟利益的形式,並且調整對成員的招募。根據是否包含有理性的立法,這個傳統化或者正當化過程可能會採取若干形式之一。
1.最初的招募基礎是個人的超凡魅力。然而,隨著超凡魅力的程式化,追隨者和信徒們會確立一些招募標準,特別是確立資格的訓練和考驗標準。超凡魅力只能被「喚起」並經受「考驗」,但不可能被「學會」和「教會」。像巫師和英雄以及所有見習修士(修女)所踐行的任何類型的巫士禁欲主義,便都屬於這個範疇。這些都是使行政班子封閉運行的手段。(關於超凡魅力類型的教育,見第四章[未完成]。)
只有經過了考驗的新人才能去行使權威。一個真正的超凡魅力領袖總是處在一個與這種成員資格的先決條件相對立的地位上,而他的繼承人就不可能隨意做到這一點,至少在他是被行政班子選出的情況下就是如此。
需要舉行加入儀式並按年齡分組的「男人之家」的巫士和武士禁欲主義就是這種類型的範例。一個沒有成功通過加入儀式的人就仍然是一個「娘們兒」,就是說,他仍被排除在超凡魅力群體之外。
2.超凡魅力的標準很容易變成規定(遺傳超凡魅力基礎上的)傳統社會身份的標準。如果領袖是在遺傳基礎上被選出的,那就同樣有可能據此挑選和使用行政班子甚至追隨者。如果一個政治實體是嚴格地並完全根據遺傳超凡魅力原則加以組織的,那就可以稱之為「氏族國家」(Geschlechterstaat)。這時,所有對治理權、封地、俸餉以及各種經濟優勢的占用,都會隨之採用同樣的模式。結果就是所有的權力和優勢都會被傳統化。家長調整著這些權力的行使,而這些屬於他們家族的權力是不可剝奪的,他們是傳統的老人統治者或家長統治者,沒有個人的超凡魅力正當性。並不是一個人所占據的職位決定著他或他的家族的等級,毋寧說是他家族的遺傳超凡魅力等級決定著他將占據的職位。
日本在發展出官僚制之前就是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的。毫無疑問,中國也是同樣的情形,在區域性邦國出現理性化之前,那裡的權威都是掌握在「世家」手中。其他類型的範例則包括實行種姓制度的印度和引進貴族等級制(mestnichestvo)之前的俄國。實際上,擁有固定特權的所有世襲制社會階層,都屬於同一範疇。
3.行政班子可能會設法實現這樣的目的:為其成員創造並使之占用個人職位以及相應的經濟優勢。這時將會出現傳統化或者正當化的趨勢,隨之就會發展出(a)俸餉、(b)官職或(c)封地。第一種情況下將會產生一種食祿組織,第二種則是家產制或官僚制,第三種就是封建制。這些收入來源都會被占用,以取代那種以捐贈或擄掠為主的、與日常經濟結構沒有固定聯繫的供給方式。
關於(a)項,俸餉,可以是有權獲得施捨收入與實物償付,或者得到貨幣稅收收入或收費收入。後者可能是從前者發展而來,因為最初那種依靠自願捐贈或「擄掠」獲取供給的方式,會從理性組織或理性財政的角度得到調整。
佛教中就可以看到條理化的尋求施捨;中國與日本的「稻租」則是實物俸餉;貨幣稅收則是一切理性化征服國的通例。依靠收費收入的情況可謂隨處可見,尤其是神職人員和法官,在印度甚至還包括軍事當局。
關於(b)項,超凡魅力使命會轉化為一種官職,可能會更多地具有家產制特性,也可能更多地具有官僚制特性。前者極其常見;後者尤見於古代與現代的西方世界,在其他地方則比較罕見。
關於(c)項,只有土地可能被占用為封地,職位本身則會保持最初的超凡魅力特性;或者,權力和權威也會像封地那樣被完全占用。這兩種情況很難截然區分開來。然而,以職位的超凡魅力特性為取向的情形是緩慢消失的,在中世紀也是如此。
十二a、身份榮譽和權威的正當化
要使超凡魅力轉化為一種日常現象,勢必就要改變它的反經濟性質。它必須採用某種財政組織的形式以供給群體的需求,從而為增加稅賦收入提供必不可少的經濟條件。當超凡魅力運動沿著食祿供給的方向發展時,「俗人」就會變得不同於「僧侶」——源出,意思是一「份兒」——,就是說,成為超凡魅力行政班子的成員,而這個班子如今已經變得程式化了。這些就是發展中「教會」的牧師。相應的,在一個發展中的政治實體——「國家」——中,如果是在理性的情況下,封臣、食祿者、官員或者被任命的政黨官員(取代那些志願的黨務人員和官員)也就不同於「納稅人」。
這個過程在佛教和印度教各教派中非常顯著——見後面「宗教社會學」。所有形成了理性的恆定結構的征服國同樣如此。各個政黨以及其他最初的超凡魅力結構,後來也都莫不如此。
由此可見,在程式化過程中,實行超凡魅力統治的組織大都會轉化為日常的權威之一,即家產制形式,尤其是它的等級式或官僚制變體。它最初的特性往往會保留在因遺傳或任職而獲得的超凡魅力身份榮譽中。這適用於一切參與占用者,即首腦及其班子成員。因此,這是一個因參與統治群體而享有的聲望類型問題。一個享有「神授權利」的世襲君主並不單純是個家產制首腦、家長或酋長;一個封臣也不僅僅只是一個家族扈從或家政官員。後面分析身份群體時將會對此詳細討論。
一般來說,程式化並不會消除衝突。在初期階段,獲得首腦超凡魅力這樣的個人要求不會被輕易忽略,而官職或遺傳身份的超凡魅力同個人超凡魅力的衝突,在許多歷史環境中都是一種典型過程。
1.赦免權——即豁免死罪的權力——最初僅僅掌握在殉道者或苦行者手中,但後來卻逐漸變成了主教或神職人員的官職權力。這一過程在東方遠比西方緩慢得多,因為後者受到了羅馬官職觀的影響。一位超凡魅力領袖直接針對世襲超凡魅力權力或者官職權力發動革命,這在從國家到工會的所有組織類型中都能看得到(工會的革命在現時代[1918—1920]尤為突出)。貨幣經濟中的不同經濟單元之間相互依存度越高,超凡魅力運動追隨者的日常需求壓力就會變得越大。其結果則是強化了到處都在發展中的程式化趨勢,而且一般都會迅速取勝。超凡魅力在初期階段都是典型的先知運動或者擴張性政治運動的現象。不過一旦支配得以充分穩固,至關重要的是確立了對大規模民眾的控制,它就會讓位於日常的程式化力量。
2.隱含在所有超凡魅力程式化過程背後的決定性動機之一,毫無疑問就是追求安全感。這意味著權威地位和社會特權的正當化,同時也是領袖的追隨者與支持者享有的經濟優勢的正當化。然而還有一個重要動機,就是使秩序和班子組織適應規範的日常行政需要和條件,這是一種客觀的必然。尤其是在這方面,到一定時候總會確立一些行政實踐和司法裁決的傳統,這是規範的行政班子以及服從其權威的人們所需要的。此外,也必定會在行政班子內部引進某種明確的秩序。最後,行政班子及其行政實踐必然會適應日常的經濟條件——後面還會詳細討論這一點。長期的程式化行政不可能像純粹類型的軍事或先知超凡魅力那樣依靠「擄掠」、捐助、饋贈和獻禮來支付其成本。
3.因此,程式化過程決不會只是個繼承問題,而且也不可能止步於這個問題的解決。相反,最根本的問題乃是超凡魅力行政班子以及相應的行政原則向適應日常環境的班子和原則過渡。不過繼承問題是個關鍵,因為這個系統的超凡魅力核心由此就會走向程式化。領袖本身及其正當性要求的特性將隨之而改變。這一過程涉及一些只有在這個背景下才可以理解的獨特觀念,它們並不適用於向傳統的或者合法的秩序模式或行政組織類型過渡的問題。解決繼承問題的最重要模式就是超凡魅力式的指定繼承人和遺傳超凡魅力。
4.一如前述,羅馬是由超凡魅力領袖指定繼承人的最重要的歷史範例。對於王者(rex)來說,這種安排是由傳統給予保證的;各個歷史時期都存在著對獨裁官、攝政王和帝位繼承人的任命。所有被授予帝權的高級司法行政官的任命方式無不清楚地表明,他們也是由得到民軍(citizen army)承認的軍事統帥指定的。候選人要由在職的司法行政官進行考察,而且其候選人資格最初顯然可以被隨意取消,這一事實清楚地表明了這項發展的性質。
5.主教、特別是教皇的遴選是由神職人員指定並得到俗人共同體的承認,從這種獨特製度中可以看到領袖的超凡魅力追隨者指定繼承人的最重要範例。烏爾里希·施圖茲(U. Stutz)的研究是可信的:日耳曼國王的遴選方式就是效法於此。[10]他要由具備資格的諸侯群體指定,並要得到配備武裝的「人民」的承認。這種安排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
6.印度的種姓制度則是遺傳超凡魅力發展的典型情形。任何從業的資格、尤其是占據權威和權力職位的資格,都被認為要嚴格遵循超凡魅力的繼承規則。有資格獲得封地——這意味著獲得治理權——的僅限於王族的成員,封地的授予權則歸於該群體的最年長者。擔任所有類型的宗教職務,包括極為重要、極有影響力的古魯(16)——精神導師(directeur de l'âme)——職位,都被認為必須具有遺傳超凡魅力品質。所有與傳統顧客間的關係以及鄉村組織中的所有職位也都同樣如此,包括僧侶、理髮師、洗衣工、守夜人等等。一個教派的建立始終意味著一種世襲僧侶政治得到了發展,比如中國的道教就是如此。按照中國模式引入家產官員制之前的日本「封建」國家也是如此,於是就導致了食祿制和一種新的封建化,社會組織則純粹建立在遺傳超凡魅力基礎之上。
這種憑藉遺傳超凡魅力獲得權威職位的權利,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形式的發展。以個人成就取得資格被代之以靠血統取得資格。這在各地都成了世襲貴族統治的發展基礎,在羅馬的貴族、塔西陀描述的日耳曼王族(stirps regia)概念、中世紀的騎士與修道院規則、甚至美國新貴族追溯家世譜系的活動中,都能看到這一點。實際上,凡是已經穩固形成了世襲身份群體的地方,都能看到這一現象。
與經濟的關係:超凡魅力的程式化過程在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都是為了適應經濟條件,因為這在日常生活中乃是主要的持續運轉的力量。在這個背景下,經濟條件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而不光是構成一種從屬性的變數。向遺傳超凡魅力或官職超凡魅力的過渡,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用做一種手段,以使現有的或新獲得的控制經濟貨物的權力正當化。毫無疑問,決非無足輕重的忠誠觀念,尤其是對世襲君主的效忠,都會受到這一考慮的強烈影響:如果人們不再相信王位遺傳繼承的神聖性,那麼所有因繼承而正當獲得的財產就會統統受到威脅。因此,世襲君主制更適於有產階層而不適於無產者,這決非偶然。
同時,就各種可能的適應模式與經濟秩序的關係而言,這一點也具有實質性的重要意義,此外不可能再有其他的泛泛之論。這一點應當留待後面作出更詳盡的論述。遺傳超凡魅力基礎上的食祿制、封建制的發展以及對各種優勢的占用,如果像在初期的家產制或官僚制階段那樣從超凡魅力的起點上發展而來,那麼它們全都會對經濟秩序產生同樣的定型作用。從經濟方面來說,超凡魅力的革命性影響通常也是非常巨大的,至關重要的是它往往還具有破壞性,因為那就意味著要出現新的取向模式。不過程式化會導致恰恰相反的方向。
超凡魅力革命的經濟問題將會給予專門討論,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六)封建制
十二b、西方的封建制及其與家產制的衝突
上面第十二節3c談到的情況[封地]需要單獨給予討論。這是因為,由此可能會發展出一種既不同於家產制、也不同於真正超凡魅力或遺傳超凡魅力的支配結構,它有著極為重大的歷史意義,這就是封建制。我們將區分出兩種類型:一種以封地為基礎(Lehensfeudalismus,即封地封建制),另一種則以俸餉為基礎(食祿封建制)。所有其他的形式都是以土地使用權交換軍役,實際上都具有家產制性質,因而不再給予單獨論述。不同種類的俸餉將在後面詳細討論。
A.封地含有以下要素:
(1)對行使權威的權力和權利的占用。作為封地被占用的,可能只是與主宰者家族內部有關的權力,或者可能會進而包括一個政治聯合體的權力。後者可能僅僅限於經濟權利——財政權利,也有可能包括政治權力本身。授予封地是為了回報獨特的勞務,通常它們所具有的主要是一種軍事特性,但也會包括一些行政功能。封地的授予有著非常獨特的形式,即授予的實現。
(2)只具有純個人的基礎,僅限於領主及其封臣——封地領受者的有生之年。
(3)雙方的關係由契約予以規定,因而封臣被認為是自由人。
(4)如果封建制以封地為基礎,封地領受者就會堅持騎士身份群體的生活方式。
(5)忠誠契約不是一種普通的商業契約,而是確定了一種穩固的兄弟關係,這意味著相互忠誠的義務,當然,他們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遵守這些義務所依靠的是:
(a)騎士身份的榮譽和(b)明確規定的界線。
如果(1)封地被繼承占用,而惟一要服從的條件是每個新的封臣要具有必備的資格並向領主宣誓效忠,現有的封臣則要向新領主宣誓效忠;(2)封建行政班子迫使領主填補所有的空缺(Leihezwang),因為所有的封地都被認為是騎士身份群體成員給養來源的組成部分,這時就會出現上面第十二節最後一段指出的那種過渡[即從單純占用土地向完全占用權力的過渡]。
頭一種情況在中世紀出現得相當早,第二種情況比較晚。國王和諸侯與其封臣們的鬥爭首先就是要——儘管一般不會明言——消除這項原則,因為它阻礙了家產制統治的發展。
B.如果行政管理完全以授予封地為基礎——像純粹的家產制一樣,歷史上也從未出現過純粹類型的封地封建制——則會包含以下特徵:
(1)領主的權威只能有賴於這樣的可能性了——封臣們繼續信守自己的效忠誓言。
(2)政治聯合體完全被領主與封臣以及封臣與自己的屬臣(分封地)之間純粹的個人忠誠關係體系所取代,以此類推。只有領主自己的封臣還會保持對他的忠誠,這些封臣則會要求自己的屬臣保持忠誠,余類推。
(3)只有在封臣犯有「重罪」(17)的情況下,領主才有權剝奪他們的封地,封臣與其屬臣也是同樣的關係。然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領主針對其違背效忠誓言的封臣行使權利時,就要依賴於其他封臣的援助,或者依賴於罪臣之屬臣的消極態度。只有在相關群體承認有人犯下了重罪時,霸主才有可能從這兩個來源得到支持。然而,即使這時,如果他不能——至少——確保他們承認反抗霸主只是一種意外狀態這個原則,他也不可能指望那些屬臣採取不干涉態度。霸主們始終都在力求使這一原則得到確立,但並不總是卓有成效。
(4)通過分封過程——《薩克森法鑒》(Sachsenspiegel)中的授權令(Heerschilde)——而出現了與封地等級制相應的社會地位等級制。然而,這並非司法與行政等級制。因為,一項命令或裁決是否會受到非議以及應向什麼樣的權威提出上訴,原則上是一個由各自的上訴法院(Oberhof)受理的問題,而不是依賴於等級制的封建關係。(從理論上說,上訴法院的權威有可能被授予同級別的地方司法官,但實際上並不存在這種情況。)
(5)那些並不占有包含家產制權威或者政治權威的封地的人口則是「佃農」(Hintersassen),亦即家產制依附者。他們的傳統身份規定了或允許他們依附於封地的所有者,或者,操之於軍事封地所有者之手的強制性權力會迫使他們處在依附地位上,因為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是無助的。正如最高領主有義務授土封地一樣,並不占有封地者則始終處於某個領主的權威之下。這兩種情況下的規則都是:沒有無領主之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統治者舊有的直接政治權力的惟一殘餘,就是這個幾乎始終會得到承認的原則:無論他本人置身何處,都會被賦予政治權威,特別是司法權威。
(6)對家族(包括領地、奴隸和農奴)的統治權力,政治群體收取稅賦的財政權利,特別是司法與強制攤派軍役的政治權力——因此而統治自由人的權力,都會以同樣方式成為封建授予物。不過一般來說,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權力都要服從特殊的調整。
在古代中國,授予封地經濟收益和授予區域性政治權威,在名義上和事實上都是有區別的。在歐洲中世紀就看不到名義上的區別,但所有者的身份以及許多其他特殊問題卻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像封地的財產權那樣完全占用政治權力的情況並不常見。其間會有許多過渡形態和不規範的情形。一個突出的差異就是存在著這樣的身份區別:有些人僅僅享有經濟或財政權利,有些人則享有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權力,特別是司法與軍事權威。只有後者才是政治封臣。
不言而喻,凡是封地封建制高度發達的地方,霸主的權威都是不穩定的。這是因為,它要依賴於行政班子成員的自願服從和純粹的個人忠誠,而由於這種封建結構,行政班子成員本身就擁有行政手段。因此,領主與封臣之間就會暗藏著長期的爭奪權威的鬥爭,封建權威的覆蓋範圍實際上就決不會得到理想的有效貫徹,或者決不會在永久性基礎上發揮效力。
相反地,封建領主會竭力採取如下方式來鞏固自身的地位:
(a)不光依賴封臣的純個人忠誠,而且通過限制或禁止分封以確保自己的地位。
這在西方的封建制中很常見,不過行政班子本身往往會為了自己的權力而採取這樣的主動。公元前630年中國的諸侯聯盟也是同樣的情形。
他會試圖確立這樣一項原則:屬臣對其直接領主的效忠在發生了針對更高領主的戰爭時便歸於無效。
或者,如果有可能,他會感召那些屬臣對他直接效忠。
(b)封建領主會以各種可能的方式落實對政治權力的行政控制。他會允許所有佃農向他或他的法庭提出上訴。他會向他的政治封臣的法庭派駐監督代理人。他會行使權利向所有封臣的佃農徵稅。最後,他會試圖貫徹這一原則:他本人在場時,就要統攬全部政治權威,不在場時則要授予他所指定的代理人;或者,他要像最高領主一樣有權在他自己的法庭上隨意審理任何案件。
(c)最高領主有可能獲得並保持針對其封臣以及其他類型占用權威者的權力,只需創造或再造一個在他控制下並以適當方式組織起來的行政班子。這有三種主要的可能性:
(1)可能是一個家產制班子。(中世紀的歐洲以及幕府將軍統治下的日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此,後者對封建大名實行著非常有效的控制。)
(2)可能是從有教養的身份群體中招募的非家產制班子。
主要範例是基督教或婆羅門的教士,(佛教、喇嘛教或伊斯蘭教的)kayasths[10a],或者中國儒士那樣的文人學士。關於這種群體的特徵以及他們對於文化發展的極端重要性,見第四章[未竟稿]。
(3)可能是個具有技術素養的官員群體,特別是法律和軍事專家群體。258
11世紀時中國的王安石就提出了這樣的建議,不過當時的矛頭所向並不是封建權貴,而是針對那些經儒。在西方,這樣一個行政系統是從受過大學教育的人中招募來從事民政管理的。教會要求的基本素養所依據的是教會法,國家要求的基本素養所依據的則是羅馬法。在英國就是普通法,不過那已經在羅馬思維方式影響下被理性化了。這項發展中就孕育著現代西方國家的某些萌芽。西方軍事組織的發展採取了一條略有不同的路徑。封建組織首先被資本主義式的軍事經營者——傭兵隊長——所取代。隨著17世紀以來王室財政理性化管理的發展,這些組織相繼被各地諸侯所占用。在英國和法國還要早一些。
封建首領與其封建行政班子的鬥爭,在西方——不包括日本——往往同時還會伴以他與有組織的特權群體(Stände-Korporationen)的權力鬥爭。在現時代,這種鬥爭到處都會以統治者的勝利而告終,因而意味著官僚制行政的勝利。它首先出現在現代西方世界,然後是日本,作為外國統治的結果又出現在印度、大概還有中國。和純粹歷史上形成的權力格局一起,經濟條件也在西方世界的這一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至關重要的是它受到了城市資產階級的崛起所帶來的影響,而這些城市的組織乃是歐洲所特有的。此外,這一過程還得益於對權力的競爭,這種競爭靠的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理性——官僚制——行政。出於財政上的考慮,這一點導致了各資本主義利益集團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聯盟,後面將會給予詳論。
十二c、食祿封建制與其他變體
並非所有的「封建制」都會包含西方意義上的封地。至關重要的還有:
A.具有某種財政基礎的食祿封建制。
這在伊斯蘭教的近東地區和莫臥兒王朝統治下的印度尤為典型。另一方面,秦始皇之前的古代中國封建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封地結構,儘管其中也包括俸餉制。日本的封建制也包含著封地,但是大名的封地往往會受到最高領主(幕府)的強有力控制,而武士和武家(Buke)的封地實際上就是家臣的俸餉(儘管它們經常會被占用),要根據稻租(kokudaka)的產量登記入冊。
食祿封建制的存在前提是,(1)按照所能產生的收益而估價和授予的俸餉被占用,(2)這種占用在原則上——儘管並非始終有效地——只屬於提供了相應勞務的個人,因此包括升遷的可能性。(至少從法律角度來看,土耳其西帕希[sipahi]持有的俸餉就是如此。)
最後,至關重要的是,(3)這並不意味著從與領主的個人忠誠契約中產生的、最初是自由的個人效忠關係會成為特定封地的基礎。毋寧說,這主要是個財政問題,而這種財政體制的背景在其他方面又是家產制的,往往還是蘇丹制的。這一點在以下事實中表現得尤為清楚:指定地產的價值是按照它們的稅收價值估定的。
政治群體在純自然經濟基礎上並根據個人義務(個人勞務和軍役)來滿足需求,由這種體制產生了封地封建制,這是極為常見的現象。其主要動機就是要用一支訓練有素、裝備精良、出於個人榮譽感而忠於首領的騎士軍隊取代缺乏訓練的民兵,因為後者的成員已不再能夠自己裝備自己,而且經濟上已經捉襟見肘。另一方面,食祿封建制通常則是產生於貨幣財政向實物財政的倒退;以下是導致這種政策的主要原因:
(a)把收入波動的風險轉嫁給某個承包者,此即包稅制的一種。
1)轉讓這種收益權可能是為了使之承擔某些特殊軍事單元——比如騎兵、有時還包括戰車、鎧甲部隊——的供給,以及為一支家產制軍隊供應輜重和武器。(這在中國的中世紀比較常見。一個特定區域會規定不同兵種的員額。)
除此之外,食祿封建制可能還會——或者僅僅——被確定為一種手段,以便2)負擔民政管理的成本和3)確保向王室金庫支付稅款。(這在印度很常見。)
4)為了回報這些不同的勞務,首先是為了能夠讓提供這些勞務的人履行他們的義務,於是便允許他們以不同程度、在不同方面占用統治權力。這種占用一般都會規定一個期限、然後再將其贖買回來。260不過在缺少贖買手段時,事實上就成了最終的占用。持有這種最終被占用的權力者,無論如何至少也會變成一些領主(landlord),而不光是些單純的地主(landowner),他們甚至常常會擁有廣泛的政治權力。
這種演變過程在印度表現得尤為典型。此即柴明達爾、札吉爾達爾和圖魯克達爾(18)的土地支配權的來源。一如C.H.貝克爾(C.H. Becker)清楚表述的那樣,近東的絕大多數地區也是如此。他最早發現了它們與歐洲封地的差異。[11]它們最初的基礎就是有租賃期限的稅收權,只是作為一個次要結果才發展出了「采邑」制。羅馬尼亞的波雅爾(19)——世所僅見的最為繁雜的社會之產物、包括猶太人、日耳曼人、希臘人以及其他各色人等——也是些包稅人,他們就是據此占用了治理權威的。
(b)無力向家產制軍隊支付軍費可能會導致稅源被侵占,而這種侵占隨即就會合法化,其結果則是軍官或軍隊成員占用土地和臣民。(哈里發帝國那些著名可汗的情形就是如此。這是所有東方地區占用形式的源頭與楷模,包括形式上由奴隸組成的馬穆魯克軍隊。)
這決不意味著會不可避免地採用系統的登記制度作為授予俸餉的依據。但這是很容易做到的,而且實際上經常被採用。(至於土耳其西帕希的「封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算做真正的封地,或者是不是更接近於俸餉,這裡暫不討論。從法律觀點來看,那裡是可以做到按照業績升遷的。)
顯然,這兩種封建制類型之間有著難以覺察的過渡關係,只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明確地區分出具體範疇。此外,食祿封建制非常接近於純粹的食祿組織,而在這個方向上的過渡也是漸進的。
用一種並不確切的術語來說,除了建立在與領主的自由契約基礎上和封建制俸餉基礎上的封地之外,還有,
B.基於實際的或虛擬的領主「聚合過程」(synoikism(20))的所謂「城邦」封建制。這些人有著崇高的身份榮譽感,採取純粹的軍事生活方式並享有平等的權利。在經濟方面,份地(kleros(21))則是讓有資格的個人占用小塊土地,可在個人遺傳繼承基礎上轉讓。它由分配給身份群體的財產——不自由人——提供勞役進行耕作,並構成了軍備的供給基礎。261
這種類型只在古希臘才能看得到,其高度發達的形式僅見於斯巴達,最初就是產生於「男人之家」。之所以被稱為「封建制」,乃是因為有一套調整身份榮譽感的慣例,以及領主群體生活方式中的豪俠之風。在羅馬,與希臘份地相應的是fundus(土地)(22),不過並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以說明庫里亞組織(co-viria,等於希臘的andreion,即「男人之家」)的情況。我們還不知道它在多大程度上與希臘的情況相似。
人們往往在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使用「封建的」一詞,用以指稱所有涉及各種身份特權的軍事階層、制度和常規。由於這種用法過於含糊其辭,這裡將棄之不用。
C.第二種模糊的類型則出於相反的原因被稱為封建制。這種封地是一種贈與,但並非通過自由契約(通過與領主或同儕的親善關係)獲得,而是由家產制首領命令贈與的。同時,它可能不是本著騎士生活方式的精神進行管理的。最後,也許這兩個標準均告闕如。因此,它們可能是依附性騎士領有的勞務封地,或者相反,是些自由獲取的封地、但其領有者並不遵循騎士規範。最後,封地可能會授予被用做作戰力量的扈從、隸農或奴隸。所有這些情形我們均應視為俸餉。
依附性騎士可以用西方與東方的家臣作為範例,在日本則是武士。自由招募不拘騎士規範的士兵在東方很是著名,這大概就是托勒密軍事組織的起源。當勞務土地的繼承占用進一步演變為對軍事功能本身的占用時,最終就會成為典型的公益性派捐國家組織。第三種類型使用的是不自由的軍事力量,古埃及的所謂武士階層、中世紀埃及的馬穆魯克以及各種其他不自由的東方武士和中國武士都是典型範例。這些人並不總是被授予土地權利,但這種安排比較常見。
把這些情形叫做「封建制」都是不確切的,因為它們涉及軍事身份群體,至少從形式觀點來看,這些群體具有一種負面特權地位。這將在第四章進行討論。
十三、不同類型權威的組合
以上討論足以證明,「統治的組織」極少僅僅屬於此種或彼種純粹類型。此外,尤其是關於合法權威與傳統權威的某些重要類型,比如團契形式和封建制的某些方面,還根本未及討論或者僅僅略有提及。總的來說,應當明確指出的是,任何權威,以及相應的,任何服從的意願,都是依靠一種信仰,它為據此行使權威者增添了威望。這種信仰極少是由單一因素構成的。比如「合法權威」就決不是純粹法律意義上的權威。對合法性的信仰一旦得到公認並成為習慣,這就意味著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傳統權威,破壞這種傳統就會把權威置之死地。此外,它還至少在這一消極意義上具有了某種超凡魅力要素:長期嚴重缺乏成就將足以毀掉任何統治、足以瓦解它的威望、並足以為超凡魅力革命開闢道路。因此,對於君主國來說,戰敗就會帶來危險的後果,因為那將表明君主已不再具有真正的超凡魅力。對於共和國來說,帶來危險後果的卻可能是輝煌的勝利,因為那將把凱旋的將軍送上一種能夠提出超凡魅力要求的有利地位。
接近純粹傳統類型的群體肯定存在過。但它們決不會保持無限期的穩定,即如官僚制權威也是如此,而且極少會沒有一個憑藉遺傳或官職而具有個人超凡魅力身份的首腦。在某些情況下,超凡魅力首領可能會不同於傳統首領。日常的經濟需求在傳統權威領導下就可以得到滿足,某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狩獵與戰時的「擄掠」——則需要超凡魅力的領導。認為有可能通過「立法」解決問題也是一個相當古老的觀念,儘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神諭方式獲得正當性。不過至關重要的是,只要是從非家產制來源招募行政班子成員,其結果就是產生出一種不同於合法性官僚類型的官員類型,兩者的差異在於他們權威的終極基礎而不是形式身份。
同樣,絕對純粹的超凡魅力權威——包括遺傳超凡魅力類型等等——也是極為罕見的。直接從超凡魅力運動產生出最嚴格意義上的官僚制類型,比如拿破崙時代的情況,或者產生出形形色色的食祿組織或封建組織,也不是毫無可能。因此,以上對術語和分類的闡述,其目的決不是——事實上也不可能——用一個刻板的框架囊括或者界定全部歷史現實。它的益處來自這一事實:針對一種特定情況,它有可能區分出一個特定的有組織群體的哪些方面能夠合理地歸入或接近於此類或者彼類範疇。就某些目的而言,這無疑是個重要的長處。
對所有類型的權威來說,至關重要的是一個行政班子的存在和持續運轉。如果不存在命令得到實施和執行時的有組織活動,那就不可能保持服從的習慣。實際上,「組織」一詞通常指的就是這種活動的存在。[12]就此而論,至關重要的則是行政班子成員與其首領在觀念和物質兩個層面上達到足夠程度的休戚與共。從根本上說,應當這樣理解首領與成員的關係:只要存在這種休戚與共,那麼首領就會比任何個別的成員強大而比凝聚為一體的成員弱小。然而,行政班子的成員要想成功阻滯、甚至有意反對首領的領導權以使其陷於癱瘓,那就必須想盡一切辦法達成一種周密的一致。同樣,任何想要摧毀一種領導權的個人,如果他要接管權力地位,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行政班子,除非他能得到反對前領袖的現有班子的默許與合作。
如果成員身份的正當性以及他們經濟需求的供給都要依賴於首領保持住他的地位,那麼成員與首領就會達到最高度的休戚與共。對於任何特定個人來說,由於休戚與共的結構不同,擺脫這種關係的可能性也會極為不同,在與行政手段完全分離時最難擺脫,這就是純粹傳統的家長制結構、純粹的家產制以及依賴形式規則的官僚制下的情況;而社會特權群體占用封地和俸餉的地方最容易擺脫。
最後,至關重要的是應當認識到,歷史現實中充滿了首領與其行政班子之間為了占用和剝奪而不斷進行的相互衝突,儘管絕大部分都是潛在的衝突。對於幾乎整個文化發展來說,具有決定意義的是進行這種鬥爭的方式,以及依賴並幫助首領在反對封建階層(或其他享有被占用權力的群體)的鬥爭中獲勝的官員階層的性質。分別充當過這個角色的包括:受禮制薰陶的文人學士,僧侶,純世俗的扈從,家政官員,具有法律素養的人員,技術專業化的財政官員,以及民間顯貴(honoratiores,後面將會更多地談到他們)。
這些鬥爭及其結局之所以非常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們決定了教育的類型並由此產生了身份群體的形成模式,這不僅對行政本身的歷史、而且對一般意義上的文化史都具有重要意義。
1.行政班子成員與首領的結合程度與方式會有各種大相徑庭的變化,這要看他們接受的是薪金、贏利機會、津貼還是封地。然而,所有這一切都有一個共性:只要授予並保障了這一切的首領的正當性受到了威脅,與行政班子成員資格相聯繫的收益形式、權力地位和聲望的正當性也很容易同時受到威脅。這就是正當性發揮著決定性作用的原因之一,但人們在分析這種現象時卻往往嚴重忽視了這一點。
2.在這方面,德國舊有的正當支配體系維持到1918年宣告崩潰的歷史是很有啟發意義的。一方面,戰爭有力地打破了傳統的權威,德國的戰敗極大地損害了政府的威望,加之人們已經系統地習慣了非法行為,瓦解了軍隊和產業界對紀律的服從,從而為推翻舊有的權威開闢了道路。另一方面,舊有的行政班子繼續發揮功能的方式,以及新的最高當局直接接受其行政秩序的方式,則會成為一種突出的示範,使得這樣一個行政班子的每個成員在理性化的官僚制條件下都不可避免地與他的技術功能緊密結合在一起。一如前述,成員的私人經濟關切,他們對職位、薪金和退休金的關注,並不足以說明其中的原因——儘管不言而喻,這些考慮對於絕大多數官員來說決不是無足輕重的。然而,除此之外,那種無私的意識形態因素也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為,一旦行政組織崩潰,那就意味著全體人口——當然也會包括官員們自身——的供給、甚至最基本的日用必需品的供給,都有可能蕩然無存。這時就要訴諸官員們的責任感,而且會卓有成效。實際上,即使是前掌權者及其支持者,也會承認這種態度的客觀必然性。
3.在已經過去的這場德國革命的過程中,曾經出現了一種新型的行政班子——工人與士兵蘇維埃。它必須一開始就要培育把這些新型班子組織起來的技巧。而且,這種班子的發展密切依賴於那場世界大戰,尤其是因為大變革因素而擁有了武器。如果沒有這個因素,革命就根本不可能發生。(這一點以及歷史上的類似現象將在下文討論。)只是由於反對合法當局的超凡魅力領袖們的崛起,以及環繞在他們周圍的超凡魅力追隨者群體的發展,才使奪取舊當局的權力成為可能。而且,只有保留舊有的官僚制組織,才有可能保住已經到手的權力。在此之前,任何現代條件下的革命企圖都遭到了徹底失敗,因為訓練有素的官員是不可或缺的,而那些革命並沒有自己的有組織的班子。使以往的革命獲得成功的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些條件。(見下面論革命理論一章。(23))
4.由於行政班子採取主動而導致權威被推翻的情形,以往曾在各種不同條件下出現過。這樣做的前提始終是,班子成員必須以某種形式聯合起來。隨著環境的變化,它可能更多地具有一種有限陰謀的性質,也可能更多地具有一種普遍團結一致的性質。在現代官員的生存條件下,這樣做會有著特殊的困難,不過正如俄國的情況所示,這種聯合也並非絕無可能,但是一般來說,充其量也就類似於工人通過正常的罷工程序所達到的那種聯合。
5.官員群體的家產制性質最終體現在這一事實之中:進入這個群體就要接受一種人身依附關係。在卡洛林王朝的體制下,官員變成了puer regis(24),在金雀花王朝則是familiaris(25)。這種情況一直持續了很長時期。
(七)超凡魅力沿著民主方向的變革
十四、民主性質的正當性、公民投票產生的領袖與當選官員[13]
超凡魅力式的正當化從根本上遵循的是威權主義原則,對此可以作出反威權主義的解釋,因為超凡魅力權威的效力完全取決於被統治者基於眼見為實的「證據」而給予的承認。當然,對一個具有超凡魅力資格、從而具有正當性的人物給予這種承認,總是被看做一種義務。但是,當超凡魅力組織逐漸進入理性化過程時,這種承認就很有可能不再被看做是正當性的結果,而是正當性的基礎:民主性質的正當性。行政班子指定繼承人就演變為「預選」,前任的指定就演變為「提名」,群體的承認則演變為「選舉」。自身具有正當性的超凡魅力領袖則演變為得追隨者眷顧的領袖,因為他們在形式上是自由地選擇了他、甚至能夠自由地罷黜他——猶如超凡魅力及其效力的喪失就意味著真正的正當性的喪失一樣。如今他成了被自由選舉出來的領袖。
相應地,共同體對超凡魅力法令和司法裁決的承認也轉化為這樣的信仰:群體有權按照自身的自由意志就全局或個案問題制定、認可或者訴諸法律。另一方面,在真正的超凡魅力權威統治下,儘管在什麼是正確的法律這一問題上的衝突實際上可能會由某個群體進行投票裁決,但這一過程總會受到這樣的情感壓力:正確的裁決只能有一個,而做到這一點乃是義不容辭。不過在這種新的解釋中,法律受到的待遇便接近於合法權威的情形了。最重要的過渡類型則是經由公民投票產生的權威之正當化:公民投票產生的領袖。最常見的範例是現代政黨的領袖們。不過,凡是首領自認為代表大眾利益採取行動並且實際上也得到大眾承認的地方,就總會出現這種情況。兩位拿破崙(26)都是經典範例,儘管只是在他們以暴力奪取了權力之後才由公民投票帶來了正當化。第二個拿破崙在聲望遭到重創之後也還是求助於公民投票。它作為表達平民意志的一種方式,無論怎樣評價其實際價值,它都是從被統治者的信任中產生權威正當性的專門手段,儘管這種信任的自發性只是形式上的或者虛擬的。
一旦重新解釋超凡魅力而對首領適用選舉原則,那也可以擴而大之適用於行政班子。在某些民主國家——比如美國——可以看到典型的選舉產生的官員,他們的正當性源於被統治者的信任,因而也很容易在不被後者信任時遭到罷免。他們不是「官僚制」的類型。因為他們有著獨立的正當性來源,不會被強有力地整合進一個等級秩序中去。他們的「升遷」和任用在很大程度上並不受其上司的影響。(在有若干超凡魅力結構並存的地方也會出現類似的情形,它們雖然並存,但卻是異質的,比如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關係。)這樣一種行政結構,作為一部機器的精密程度要大大低於由任命產生官員的官僚制類型。
1.公民投票式的民主——最重要的「領袖民主制」(Führer Demokrate)類型——可謂超凡魅力權威的一種變體。它的正當性在形式上產生於被統治者的意志。領袖(煽動家)憑藉其政治追隨者對他本人的忠誠和信賴而統治。最初他只是對他的追隨者行使權力,但是如果他們把政府也交給了他,他也就控制了整個有組織的群體(政治實體)。古代和現代革命中湧現出來的那些獨裁者就是最好的範例:古希臘的調停人(aisymnetai)、僭主和煽動家;古羅馬的格拉古兄弟及其繼承人;義大利城邦的人民領袖(capital del popolo)和市長;日耳曼城市——比如在蘇黎士的民主專政中出現的——某些類型的政治領袖。現代國家當中最能說明問題的則是克倫威爾的獨裁,以及法國大革命中和第一、第二帝國的那些領袖人物。只要試圖讓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正當性,都會竭力通過公民投票獲得主權者人民的承認,以此尋求其正當性。領袖自己的行政班子通常都是以超凡魅力形式從下層社會出身的能者當中招募。克倫威爾注重的是他們的宗教資格,羅伯斯庇爾除了注重個人的可靠性之外還要求他們具備某些「倫理」品質,拿破崙則只關心他們的個人能力以及是否合乎他專橫的「天才統治」之需。
在革命專政登峰造極之時,行政班子成員的職位往往都是因某項特定任務而專設的,隨時都可能被撤消。「公安委員會」代理人的角色就是如此。當某些市政「獨裁者」在美國城市改革運動中乘勢抓住了權力之後,也只好讓他們自由任命自己的班子。革命獨裁者往往對傳統的正當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同樣不屑一顧。在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功能方面,這種家長制權威的傾向,會根據實質正義觀而與功利性考慮以及國家的理由共同發揮作用。與這些傾向相伴而行的則是革命法庭和古代激進民主與現代社會主義的實質正義假設(對此將在法律社會學的第八章vii給予詳論)。這時就會出現革命性超凡魅力的程式化過程,因為它會發生由其他方面的相應過程所導致的類似變化。所以,英國職業軍隊的發展可以追溯到克倫威爾時代由忠實信徒組成的志願軍。同樣,法國的省長行政體制則產生於大革命時期民主專政的超凡魅力行政。
2.經選舉產生官員,總是意味著超凡魅力領袖的地位發生了急劇變化。他成了在他權威覆蓋下的人們的「公僕」。具有技術理性的官僚組織中沒有這種「公僕」的位置,因為他並不是由上司任命和提拔的,他的職位得自被統治者的選票,他並不在乎升遷問題,也不關心嚴守紀律以求博得上司的好感。對於選舉產生的職位來說,這種傾向使得權威具有了自主的面貌。由當選官員組成的班子,總起來看不可能達到高水平的專業行政效率。(把美國各州的當選官員與聯邦政府任命的官員加以比較就能夠說明這個問題。把選舉產生的市政官員同改革派市長們——他們有自己任命的班子——加以比較,同樣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必須指出,公民投票式的民主類型不同於那種完全廢除領導權的類型。後者的特徵是要把人對人的支配降至最低限度。
領袖制民主的特徵在於,它一般都屬於飽含情感地忠於並信賴領袖的類型。這種趨勢往往非常有利於如下類型的個人:他顯得最不同凡響,他幾乎會做出任何承諾,他會使用最有效的宣傳手段去競爭領導權。這就是在任何革命中都能看到的烏托邦成分的天然基礎,同時,這也表明了此種行政類型在現代世界所能達到的理性水平之限度。即使在美國,它也並非始終能夠滿足人們的期望。
與經濟的關係:1.超凡魅力向反威權主義的過渡一般都會通往理性之路。如果一個統治者依賴於公民投票的承認,通常他就會憑藉一個敏捷高效地發揮作用的官員組織來支持他的統治。他會盡力強化被統治者的忠誠——讓他們在戰爭中贏得榮耀和榮譽,或者提高他們物質上的福利,或者在某些條件下兩者兼備。這些方面的成功將被視為超凡魅力的證據。他的首要目標是摧毀傳統的、封建制的、家產制的以及其他類型的威權主義權力和特權。其次則是必須創造出一些經濟上的利益集團,使它們不得不和他的統治相依為命,以此作為它們的正當性來源。在實行這些政策的過程中,只要他在利用法律的形式化與正當化,他就會極大地促進經濟活動的形式理性化。
2.另一方面,公民投票產生的統治可能會很容易削弱經濟活動的形式合理性,因為它所關注的正當性要依賴於大眾的信仰和忠誠,從而推動他們在經濟領域把實質正義觀強加於人。其結果將會產生一種擺脫了正式程序的司法,比如革命法庭、戰時配給以及其他種種對生產與消費的限制和控制。這種趨勢決不只是現代社會主義類型才有,凡是領袖成了「社會獨裁者」的地方,它都會占據支配地位。這裡還不可能討論此種類型的前因後果。
3.當選官員的存在會成為具有形式理性的經濟生活的一個干擾源。這首先是因為,這種官員主要是由於黨派意志而不是因其專業能力當選的。其次,被罷免或者不能重新當選的危險,使得不計後果地追求嚴格客觀的決策與行政路線成為不可能。不過,假如有可能把舊文化中的經濟與技術成就應用到新的領域,那就不會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資料不會被占用,而且存在著足夠大的餘地以使幾乎不可避免的官員腐敗被理所當然地視為成本因素之一,同時還能獲得大規模的利潤(比如美國的情形)。
關於1,對經濟合理性的有利影響可以在兩代拿破崙統治時期看到典型範例。拿破崙一世的《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強迫人們劃分所繼承的遺產,並且到處摧毀傳統權威。他的制度給那些有功的追隨者帶來了幾乎是等於封地的地盤,士兵們則幾乎要什麼有什麼,而市民們卻一無所有。不過對此的補償是榮耀(la glorie),總的來說小資產階級的日子還算過得下去。在拿破崙三世統治下,人們繼續信奉著路易·菲力普時代的口號:「去發財致富吧!」宏偉建築、動產信貸(Crédit Mobilier)連同眾所周知的各種醜聞,不一而足。
關於2,伯里克利時代以及此後的希臘民主制就是那種「社會獨裁」傾向的經典範例。羅馬的陪審員審理案件要受制於司法官的指令,並要遵照形式法(formal law)做出裁決。但在希臘,heliaia(27)法庭的裁決則是根據「實質」正義——實際上就是在矯揉造作、阿諛奉承以及煽動性的冷嘲熱諷基礎上——做出的。在雅典修辭大師們的法庭演說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這種情形。類似的現象在羅馬只是出現於政治審判的案件中,比如西塞羅參與的案件。其結果就是羅馬意義上的形式法和形式法學不可能得到發展,因為heliaia就是一種「人民法庭」,相當於法國大革命時期以及德國革命的蘇維埃階段的革命法庭。這些世俗法庭的管轄權決不是僅限於和政治有關的案件。然而,英國的革命運動除了在某些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案件上以外卻從未擾亂過司法秩序。當然,不容否認,和平時期的司法裁決也不乏一些專橫因素,但那只是涉及一些純「治安」案件,並不牽扯有產者的利益。
關於3,美國即是經典範例。早在前些年,作者曾調查過一些英裔美國工人,問他們為什麼會容忍那些往往腐敗不堪的黨徒來執政。他們的回答是,首先,在這樣一個遼闊的國家,即使數以百萬計的美元被偷盜、被侵吞,每個人仍有足夠的錢可掙;其次,這些職業政客群體,甚至連工人也能夠對他們嗤之以鼻,而德國式的技術官員卻是一幫對工人「逞威風」的傢伙。
後面[第二部分]將對這些因素與經濟活動的關係進行更詳盡的專門討論。
(八)團契與權力的劃分
十五、團契的類型與權力劃分的類型
傳統或理性基礎上的權威可能會受到某些特殊手段的限制與控制。
這裡關心的不是權威本身的局限性,不管那是由傳統還是由法律決定的。這一點已經討論過了(見第三節等處)。這裡將要討論的是一些特殊社會關係和群體的問題,它們具有限制權威的功能。
1.家產制和封建制的統治一般都會受到身份群體之特權的限制。一旦出現了等級式權力劃分,這種限制類型便發展到了極致。前面已經討論了這種情形(九,IV)
2.官僚制組織可能——實際上也肯定——會受到一些機構的限制,後者同樣是根據官僚等級制的自身權威行事的。在充分發展的合法性類型中,這種限制就是固有的,以使行政行動能夠嚴格遵守規則。這些發揮限制作用的機構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a)監督規則的遵守情況,如有必要則進行調查;
(b)壟斷規則的創立,而這些規則會完全作用於官員的行動,或者至少明確了他們獨立權威的限度;
(c)至關重要的是壟斷行政功能所必需的手段的授予權。
這些限制方式將在下文(十六)作專門討論。
3.任何類型的權威都有可能因為團契原則而喪失其獨斷性質。不過,其表現方式可能多種多樣,意義也各不相同。以下是主要類型:
(a)與獨斷掌權者並存的可能還有其他獨斷性權威,後者憑藉傳統或立法所處的地位能夠推遲或否決前者的法令。此即「否決式團契」(Kassationskollegialität)。
最重要的古代範例是[羅馬的]護民官及其本源[斯巴達的]ephor(28),中世紀的義大利人民領袖,以及1918年11月9日以後直到再次恢復正常行政這段時期的[德國革命]「工人與士兵委員會」,它的代表(Vertrauensmänner)有權「會簽」官方法令。
(b)第二種類型則是與此完全相反的安排:只有在經過事前的諮詢和表決之後,一個並非獨斷的權威的法令才能得到實施。就是說,實施這些法令要遵循這樣的規則:必須有眾多個人的合作才能使法令生效——「功能性團契」。這種合作可能會遵循(1)一致同意的原則或者(2)多數決定的原則。
(c)與類型(a)密切相關的實際結果是,為了削弱獨斷權力而出現了多個獨斷官員,他們全都握有同等的權威,且沒有功能的規定性。如果在同一功能的問題上發生衝突,那就要麼訴諸一些機械手段,比如抽籤、輪換或者神諭;要麼由某種監控機構(2a)進行干預。實際上,團契機構的每一個成員都傾向於擁有對其他成員的否決權。(最重要的範例是古羅馬司法行政官——執政官與行政司法官——的團契。)
(d)與類型(b)密切相關的一個類型是,儘管那裡存在著一個實際上獨斷的同儕之首(primus inter pares),但他通常只有在與形式上平等的成員進行協商之後才能發號施令,在重大問題上的分歧可能會由於其他成員退出協商而導致團契機構的瓦解,從而危及獨斷式首領自身的地位。這可以叫做「有一個傑出首腦的功能性團契」。
最重要的範例是英國首相與他的內閣相比所處的地位。眾所周知,這個組織在其歷史進程中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不過以上所述完全符合內閣統治時期的絕大多數實際情況。
顧問制團契機構未必就意味著會削弱獨斷式首領的權力,但很有可能在理性化的方向上緩和權威的行使。不過也有可能,這種機構實際上會占了首領的上風。特別是,如果它們代表著一些由來已久的身份群體,情況就更其如此。以下是若干比較重要的類型:
(e)比較接近於(d)項所說的情況,即一個形式上僅僅具有顧問功能的機構依附於一個獨斷式首領。即使首領並沒有受到形式上的約束一定要按照他們的意見行事、而只是聽取他們的意見,但是假如他的政策遭到失敗,就會被歸咎於無視這種顧問意見。
最重要的範例是作為司法行政官顧問團的羅馬元老院。由此則發展到了元老院主要通過財政控制而對司法行政官進行實際支配。早期的元老院可能僅僅是個顧問機構,但是由於對財政的實際控制,更多的是由於元老院和形式上經選舉產生的司法行政官屬於同一個身份群體,於是便逐漸形成了這樣的局面:司法行政官事實上要服從元老院的意志。傳統上就並不包含形式義務的「如果你不介意」(「Sieis placeret」)這一說法,終於變成了類似於下達命令時的說法:「請聽好」。
(f)由擔負規定性功能的個人構成的團契機構,可以看作一個略有不同的類型。在這種情況下,會指定勝任某個領域事務的個別技術專家或者該領域不同方面的專家準備並提交動議,但要經過作為整體的機構進行表決之後才能作出決定。
以往的大多數國務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多少都很接近於這個類型,在發展出內閣制政府之前的英國樞密院尤其如此。儘管有時它們的權力非常之大,但從未成功地剝奪過君主的權力。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君主會試圖確保國務委員會對他的支持,以使他擺脫由政黨領袖們構成的內閣的控制。英國的君主們就曾做過這樣的嘗試,但沒有成功。用這個類型說明由專業化官員構成的部長制或內閣制也是大體正確的,而任命這些官員並得到他們支持的則是世襲君主或者美國式的民選總統。
(g)其成員有著具體功能的團契機構可能是個純粹的顧問機構。在這種情況下,比如(e)項的情形,首領就很容易根據自己的自由裁量而接受或拒絕他們的建議。
惟一的不同是功能的極端專門化。腓特烈·威廉一世治下[1713—1740]的普魯士組織差不多就是這種情況,而且始終有利於鞏固首領的權力。
(h)與理性的專門化團契截然相反的則是由「長老」們組成的傳統式團契機構。他們的團契功能主要是為了保證得到實施的法律是真正合乎傳統的法律。有時這種機構也會擁有否決權,以此作為一種維護真正的傳統和反對非傳統立法的手段。(範例:古代的許多情況下存在的長老會[gerousia];雅典的阿雷奧帕古斯(29)和羅馬的元老院就擁有否決權,不過後者主要屬於下面的類型(1)。)
(i)削弱支配的途徑之一就是通過對最高權威運用團契原則,無論該權威的至高無上是形式上的還是實質上的。這個類型的若干變異可見於(d)到(g)項的情形。這種機構的個體成員的權力可能是輪值,也可能是在永久性基礎上進行分配。只要還有一種形式上的需要,即正當行為需要全體成員的參與,它就仍是團契機構。
最重要的範例之一是瑞士的聯邦委員會,其成員並無明確界定的專門功能,且在一定程度上採用了輪值原則。另一個範例則是俄國、匈牙利以及曾在短期內存在於德國的「人民委員會」這一革命化的機構。過去威尼斯的「十一人委員會」以及[義大利其他城邦]的「長老」公會之類的機構,都屬於這個範疇。
家產制或封建制組織的眾多團契情況,則屬於以下範疇之一:
1)等級式權力劃分(「等級團契」)。
2)家產制官員的團契組織,由首領加以組織,以平衡有組織的特權群體的權力。這往往就是上文(f)項下討論的國務委員會的地位。
3)顧問機構,或者有時擁有執行權的機構,由首領掌管,或者首領出席他們的會議、至少接受他們提交的報告。這種機構通常都是由技術專家或具有崇高社會聲望的人組成,或者兩者兼備。由於政府的功能涉及與日俱增的專業性考慮,首領可以指望通過諮詢這種機構獲得足以超出半吊子水平的信息,以使明智的個人決策成為可能[上文(g)項的情況]。
在第三個類型的情況下,首領自然會關注那些多樣化的甚至對立的意見,不管這種多樣化是源於技術觀點還是利益考慮。因為,他會希望獲得儘可能廣泛的信息,同時又想處在這樣一種地位上:讓對立的利益集團相互掣肘。
第二個類型則相反,首領往往會關注意見與態度的統一,儘管並非始終如此。這在所謂立憲國家和其他能夠有效實現三權分立的國家中,乃是政府各部或內閣達成「團結一致」的主要源泉。立憲國家中代表著被占用利益的團契機構自然會重視意見的統一和團結一致,但這往往難以如願,因為任何藉助社會特權而實現的占用,都會製造出相互衝突的利益集團。
各等級的盟會以及封臣盟會可以用來說明第一個類型,它們從一開始就不僅在歐洲、而且在別處——比如中國——都是很常見的。形成於現代君主制初期階段、主要由法律和財政專家構成的行政機構,大半都是團契機構,它們足以用來說明第二個類型。現代君主國的國務委員會可以用來說明第三個類型,它在世界各地也是很常見的。直到18世紀,英國內閣中仍有一名大主教的席位,人們對此並不陌生。這些機構的典型之處在於,它們都是由Räte von Haus aus[14]這樣的顯貴構成的,而且是名門望族與專業化官員組合而成。
(k)(30)凡是存在身份群體利益衝突的地方,首領都可以通過與各群體的討價還價和鬥爭而獲利。由相互衝突的利益集團授權的代表所構成的那些組織,至少會在表面上形成一些團契機構,不管它們的基礎是理想主義的事業,是權力還是經濟優勢。而在這種機構的內部,大概就會出現一個經由妥協而調整利益衝突的過程。(與官職和議會的團契相反,這是「妥協取向的團契」。)
只要存在著等級式權力劃分,即只有通過特權群體之間的妥協才能做出決定,那就會出現這種類型的雛形。如果團契機構授權的成員是根據永久性身份或階級地位,或者根據他們所代表的特定利益而當選的,這時就會發展出具有更高理性程度的團契機構形式。只要其性質沒有發生根本變化,這種團契機構的行動就不可能產生於通常意義上的「表決」,而是妥協的結果,這種妥協要麼是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妥協,要麼是首領根據具體情況迫使各群體做出的讓步。
等級制國家(Ständestaat)的獨特結構將在下面給予更詳盡的討論(第十三章)。以上所述適用於因團契機構的分立——它們代表著不同的社會群體——而出現的形勢。因此,在英國,上院和下院分離的同時,教會也完全不再參加議會,而是有了單獨的「教牧人員代表和主教會議」。在法國則有了貴族、僧侶和第三等級(tiers éttat)的分野,德國則出現了各種更加複雜的分化。這些分化使得人們必須通過妥協——先是在一個等級內部、繼而在各等級之間達成妥協——才能形成決定。然後這些決定一般都是作為建議提交給國王,而國王卻未必接受其束縛。如今大行其道的則是職業群體代表論。這種倡議的鼓吹者大都未能看到,即使在這些條件下,惟一合理的手段也仍然是妥協,而不是多數決定(見下文,二十二)。如果說自由的工人委員會也是這樣的機構,那麼它們在解決問題時大概也要指望不同群體的相對經濟權力,而不是依靠多數的投票。
(1)一個相關的情況是「表決式團契」,這樣的團契機構是通過表決進行決策的,它們產生於過去的自主和自治群體以及在決策過程中的發言權,而這種權利曾一直被組合性群體(「融合式團契」)的領袖或代表們占用著。
這樣的範例可見於古代城邦統治團體中的宗族(31)、胞族(32)和氏族的代表,中世紀市政長官(consules)時期的氏族,行會的商團(mercadanza),工會聯盟執行委員會中的同業公會(Fachräte)代表,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委員會或參議院,以及聯合政府中對內閣職位的分配。最後這種情況在瑞士尤為顯著,那裡的內閣職位是根據各政黨的得票數按比例分配的。
(m)一個更加特殊的情況則是當選議會機構的「表決式團契」,因此這需要專門論述。它的構成要依賴於兩個基礎之一。或者是建立在領導權基礎上,這時會有特定的成員構成各領袖的追隨者;或者是由團契黨派群體組成,他們並不從屬於某個特定的領袖,此即無領袖議會(führerloser Parlamentarismus)。要想理解這一點,則必須討論政黨結構(見下文,十八)。
除了獨斷類型的「表決式團契」情形以外,團契幾乎不可避免地會阻滯準確、明晰——至關重要的是——迅速的決策。它的某些無理性形式還會成為技術專家們的路障,不過君主們往往會發現,在引入專業化官員時,這種結果並非完全不受歡迎。由於迅速決策和行動越來越成為必需,這種團契類型的重要性也就日漸衰落了。
一般來說,凡是團契機構擁有行政權力的地方,其領導成員的職位就會逐漸變成實質上、甚至形式上也至高無上的職位,比如教會的主教和教皇以及內閣首相的職位就是如此。任何在實際行政功能中恢復團契原則的願望,通常都是出於要削弱執政者權力的願望,而後者又是出於對獨斷式領導權的猜忌,這種心態更多地不是來自服從權威的人們——他們更有可能需要一位「領袖」,而是來自行政班子成員。不僅——甚或主要是——負面特權群體如此,即使享有正面特權的群體也是如此。團契根本就不是特指的「民主」。只要特權群體在保護自己的特權以防受到被排除在外者的侵犯,他們就總是會力阻獨斷式權力的崛起。實際上,他們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這種獨斷式權力正是基於無特權者的支持。所以,他們始終傾向於在特權群體內部實行嚴格的平等,同時又傾向於建立並維護團契機構,以此來監督甚至接管權力。
範例:斯巴達,威尼斯,格拉古兄弟時期之前以及蘇拉時期的羅馬元老院,18世紀時一再重複這一過程的英格蘭,伯爾尼和瑞士的其他各州,設有團契執政官的中世紀貴族城鎮,由商人行會而不是由同業公會工人組成的商團——後者很容易就會成為貴族(nobili)和執政團(signori)的擄獲物。
團契喜歡更加詳盡周密地評價行政決策。除了上面談到的那些考慮之外,凡是並不看重準確、迅速決策的地方,人們都會傾向於恢復團契,甚至今天也仍然如此。而且,它為個人責任劃出了界線,這一點實際上在大型機構中幾乎完全不復存在,儘管在獨斷式組織中毫無疑問有著完全明確的責任。出於充分的技術原因,需要迅速而一以貫之加以解決的大規模任務一般都會由獨斷式「獨裁者」一手控制,所有的責任都會集中在他那裡。
大國的對內對外政策要想在團契基礎上得到堅定而一以貫之的執行,這是根本不可能的。謀求實現工業國有化目標的無產階級專政,需要的就是一個得到群眾服從的個人「獨裁者」。「群眾」本身對此未必會抱有敵視態度,但在議會、黨派或者大同小異的「蘇維埃」中掌握著權力的人們卻不可能容忍這樣一個獨裁者。這種類型僅僅出現於俄國,是藉助於軍事力量並得到了農民利益集團的支持,而後者的共同願望就是保護他們新近獲得的土地控制權。
最後可以談談幾個要點了,部分是對上述內容的概括,部分是新的補充。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團契具有兩個主要的意義:
a)它意味著由多人擔任同一個官職,或者若干其權限直接競爭的任職者可以相互行使否決權。這主要是從技術上劃分權力以便最大限度地貶抑權威。這種團契類型的最突出範例是羅馬的司法行政官。他們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這一事實:任何公務行為都有可能遭到一個擁有同等權威的司法行政官的否決,因而大大限制了任一司法行政官的權力。不過司法行政官仍然是一個單獨的官職,只是增加了幾個擁有同等權力的任職者。
b)第二個主要意義是它意味著共同決策。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按照全體一致或多數決定的原則、由多人合作產生的行政行為才是具有正當性的行政行為。這主要是現代的團契類型,儘管在古代也並不罕見。它可能意味著1)政府領導層、2)行政機構、3)顧問機構的團契。
1)最高權威的團契可能是出於以下諸種考慮:
(a)它的基礎可能在於這一事實:這種統治權威(Herrschaftsverband)產生於過去那些自主群體的Vergemeinschaftung(共同體關係)或Vergesellschaftung(聯合體關係),並且其中的每個群體都會要求分享權力。古代城邦的「聚合」(synoikism)就是如此,他們的委員會是在氏族、胞族和宗族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另外還有中世紀的城鎮(它們有一個代表名門望族的市政委員會)、中世紀的行會同盟、由「長老」或行會代表組成委員會的商團,都是如此。在現代聯邦制國家代表各州的機構中,以及由各黨派聯合組成的團契政府結構(這再次表明了瑞士那種比例代表制與日俱增的重要性)中,也都能看到這種情形。這種情況下的團契便成了身份或區域群體代表制的一種特例。
(b)其次,可能是由於領袖的缺位。而缺位的原因可能是領導權競爭者之間的相互嫉妒,或者是企圖最大限度地削弱任何個人的權威。由於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絕大多數革命中都曾出現過團契機構,其形式不一而足,包括革命軍隊的軍官委員會甚或士兵委員會、公安委員會、人民委員會等等。和平時期領袖缺位的原因大半都是出於這一悠久的動機:厭惡單獨的「強人」。這成了建立團契機構的基礎。瑞士以及1919年的巴登新憲法就是範例。(在後一種情況下,是社會主義者們最強烈地表達了這種厭惡,由於害怕出現一個「當選君主」,他們犧牲了嚴格的行政統一性,而這種行政統一性乃是成功實現國有化必不可少的條件。在這方面最具決定性影響的是工會、地方共同體、各政黨總部中黨務官員的態度,他們無不對領袖的權力滿腹狐疑。)
(c)第三個基礎是身份群體的獨立的社會地位,他們本來就能夠輕易謀得並壟斷權力地位。這種情況下的團契是貴族統治的產物。任何社會特權階層都會害怕那種到群眾的狂熱中尋求支持的領袖類型,一如沒有領袖的民主害怕「民眾領袖」一樣。羅馬的元老院統治、通過封閉的委員會進行統治的各種嘗試、威尼斯以及其他類似地方的憲政,都屬於這一範疇。
(d)第四個基礎在於君主們試圖抵制具有技術素養的官僚階層對其日甚一日的剝奪。在現代西方國家,首先就是以建立團契機構的方式把現代行政組織引入最高層的。類似的現象也發生在東方的家產制國家,比如中國、波斯、哈里發帝國、奧斯曼帝國,它們全都曾是歐洲的楷模。一個君主不僅會害怕那些特殊人物的權力,而且首先會希望在一個團契機構的表決與反表決過程中親自把握平衡。此外,由於他很可能會越來越變得像個半吊子,他也希望能夠更好地了解行政細節,而不是退位以使個別官員得益。(一般來說,最高機構的功能兼有顧問和行政兩方面的成分。只有在財政領域,君主的權力才直接受到了職業官員的削弱,因為那裡的任意性曾經產生過特別無理性的後果,例如馬克西米連皇帝(33)改革時期(1495—97)。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些強有力的因素迫使君主做出讓步。)
(e)另一個基礎是需要協調不同技術專家以及各懷歧見的利益集團的觀點,通過共同協商以使妥協成為可能,不管其中涉及的是物質利益還是人事安排。在有關市政事務的組織中尤其如此,因為它要面對高度技術性的、需要從地方角度加以斟酌的問題,同時又要高度依賴於在物質利益方面的妥協。至少,只要大眾還能容忍特權階層因擁有財產和受過教育而實行的控制,情況就會確實如此。從技術角度來看,政府各部門間的團契也是建立在類似的基礎上。然而,在俄國,政府各部卻難以達成有效的團結一致,德意志帝國的情況也好不到哪裡去。結果就是不同機構間的激烈衝突。
(a)、(c)、(d)項的基礎純粹是在歷史上形成的。現代世界的官僚制權威,無論它是在國家那樣的大規模聯合體還是在大型城市中得到發展的,都會削弱團契的有效控制作用。團契不可避免地會阻滯迅速的決策、政策的連續性、明確的個人責任、以及維護群體內部紀律的同時對局外人冷酷無情。因此,由於這些以及其他某些經濟和技術原因,在所有捲入世界政治的大國中,仍然保留下來的團契都在遭到削弱,因而有利於把政治領袖——比如首相——置於突出地位。附帶說一下,類似的過程業已出現在幾乎所有大型的家產制組織中,特別是那些實行嚴格的蘇丹制的組織。情況一再表明,除了君主以外,如果沒有一個寵臣政權可供替代的話,它們往往還需要另外一個領導人,比如大維齊*。一個人必須承擔責任,但從法律觀點來說,責任不可能由君主本人承擔。
2)在上級權威的指導下被用於機構行為的團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客觀和廉正,並為此而限制個人的權力。出於同樣的原因,最高權威也幾乎到處都在給獨斷性政治組織的技術優越性讓路。普魯士地方「政府」[Regierungen]的命運就是這一過程的例證。
3)在純粹的顧問機構中則一直存在著團契,而且恐怕會始終存在下去。它在歷史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為了實用性目的而向執政官或君主提供的「諮詢」具有約束力時,情況更其如此。目前的討論還不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分析。
這裡討論的團契類型始終指的是行使權威時的團契。因此,所涉及的團契機構或者是行政機構,或者是(通過顧問)直接影響行政機構的機構。至於代表身份群體的盟會以及議會機構大會的表現,容在下文討論。[見本章,x]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正是由於團契,「行政機構」的概念才首次得到了充分發展。這是因為,團契始終意味著成員的公職與他的私人事務相分離、公務班子與私人班子相分離、最後還有行政手段與私人財產相分離。因此,西方世界的現代行政史開始於由技術專家構成的團契機構的發展,這決非偶然。團契行政也是任何家產制、封建制或者其他傳統政治結構類型的永久性組織的開端。但只有官員的團契才能逐漸剝奪已經成為「半吊子」的西方君主的權力,因為他們能夠做到團結一致。如果官員只是一些單個的被任命人,那麼個人服從的義務就會使他們更加難以持之以恆地對抗君主的無理性決策。在向技術官僚統治的過渡顯然已經不可避免的時候,君主通常都會試圖以國務委員會的形式擴展顧問式團契機構的制度,儘管他自己缺乏技術能力,但會挑動各團契機構的內部紛爭使之相互掣肘,以期保持自身的主宰者地位。只有在理性的技術官僚最終不可逆轉地能夠發揮決定性作用時,特別是與議會相比,人們才會感到最高團契機構需要通過一個首相達成獨斷管理下的團結一致。這樣一來,獨斷制、因而還有官僚制在行政組織中的節節勝利,也就成了大勢所趨。
1.在現代行政的早期發展階段,團契的重要意義尤為顯著地體現在馬克西米連皇帝為應付土耳其人入侵這一緊急事態而創立的財政機構同這位皇帝持續進行的鬥爭中,因為他經常喜歡心血來潮地隨意越過主管官員發布命令和抵押擔保貸款。君主的權力正是在財政領域開始遭到了剝奪,因為這是他缺乏技術能力的第一個領域。這項發展首先出現在採用了有組織的商業會計制度的義大利各城邦,然後波及到勃艮第和法蘭西王國、日耳曼各地方邦,西西里的諾曼邦和英格蘭則是獨立出現了這項發展。在近東扮演了類似角色的是Divan(35),一如中國的衙門和日本的幕府。然而,在這些情況下並不存在現成的、具有理性素養的技術官員群體,而是要訴諸「老練」官員的經驗知識,因而沒有產生理性的官僚制。羅馬的元老院也是發揮了大體上類似的作用。
2.在促進私家與公家領域相分離方面,團契的作用類似於大型自發性貿易公司在促進家族與營利性經營相分離以及私產與資本相分離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十六、根據功能對權力的具體劃分
4[15].更進一步,專斷權力還有可能受到這樣的限制:從功能上對權力進行具體劃分。這意味著向不同的個人授予做出了具體區分的不同「功能」和相應的權力。在嚴格的法定類型中,這些功能是被理性規定下來的,比如立憲制的三權分立。這樣做的結果是,在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當局的問題上,只有通過它們之間的妥協才能採取具有正當性的措施。
1.根據功能明確實行三權分立,這不同於在身份群體基礎上劃分權力,因為這是根據功能的客觀性質對權力進行劃分的。這就包含了某種「憲法」,但未必是正式頒布的或成文的。這種安排是,不同的當局必須採取不同類型的措施,或者同一類型的措施通過若干機構不拘形式的妥協達成合作。這樣,被分離的就不僅僅是權限,還有終極權力。
2.按照功能明確實行三權分立並不完全是個現代的現象。獨立的政治權威和同樣是獨立的僧侶政治權威——而不是國家至上或神權統治——的劃分就屬於這一範疇。類似的情形還有,在某種意義上說,不同的羅馬司法行政官的具體職權範圍可以被認為是一種「三權分立」。藏傳佛教的專門性超凡魅力統治也同樣如此。在中國,就與皇帝的關係而言,儒家的翰林院和「諫官」也有很大的獨立性。在大多數家產制國家——但也包括羅馬的元首統治,司法和民政方面的財政活動一般都是與軍事機構分離的,至少在下層是這樣。但在這些情況下,三權分立的概念就喪失了它的全部精確性。最好還是把它限於應用在最高權威本身。如果接受了這種限制,然後以憲法形式理性而正式地規定三權分立,這就完全是個現代的現象了。在立憲而非議會制的國家,只有通過合法權威——比如王室與一個或多個立法機構——之間達成妥協之後,一筆預算才能被接受。
從歷史上看,歐洲的三權分立是從舊的等級制發展而來的。就英格蘭的情況來說,它的理論基礎最早是由孟德斯鳩,繼而由伯克提出的。進一步追溯既往,權力的劃分則開始於特權群體侵占治理權和行政手段的過程。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君主們與日俱增的財政需求,包括社會與經濟發展所不斷產生的需求和戰時的額外需求。如果沒有特權群體的同意,這些需求便不可能得到滿足,儘管後者往往會首先強調要滿足這些需求。在這種局面下,各等級就必須要達成妥協,這就是在預算和立法問題上進行妥協的歷史淵源。然而,後一種現象並非各等級之間的權力分立,而是立憲類型的三權分立。
3.立憲制的三權分立是一種特別不穩定的結構。如果要問立憲制條件下——例如在預算問題上——沒有達成必需的妥協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那就要看是什麼樣的因素在規定著實際的權力結構。如今,一個沒有預算而又試圖進行統治的英國國王,其王位大概就會危在旦夕,而在革命前的德國,一個普魯士國王卻不會受到這種威脅,因為在德國的體制下,王朝的地位是支配性的。
十七、政治上的三權分立與經濟的關係
1.具有理性界定了功能的合法機構,其團契可能有利於促進行政行動的客觀性並消除個人的影響。即使團契因其功能有欠嚴謹而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但總的來說也會有利於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今天的大資本家利益集團也仍和過去一樣在政治生活——在政黨和所有對它們來說至關重要的其他關係——中偏愛獨斷制。因為,從它們的角度來看,獨斷制更為「明智」。獨斷式首領更容易發揮個人影響、更容易被說服、因而有可能更容易影響司法行政和其他統治活動,以使那些強有力的利益集團受益。這也符合德國的經驗。
反過來說,這種團契類型則包含著相互的否決權,或者說,這種團契機構的出現乃是由於,無理性地占用傳統行政班子權力可能會產生無理性的後果。財政機構的團契類型產生了專業化官員群體,總的來說,這種機構毫無疑問都會有利於經濟活動的形式理性化。
在美國,贊助人更喜歡的是那些獨斷式的「黨老大」(partyboss),而不是一般都採用團契方式的合法政黨機構。這說明了黨老大的不可或缺性。出於同樣的原因,德國的所謂「重工業」界也大都偏愛官僚制的支配,而不喜歡採用團契制的議會制政府。
2.與任何占用形式一樣,三權分立也產生了確定的權威範圍,儘管這樣的範圍也還不是理性的,但仍然把可計算性的因素引進了行政機構的功能之中。因此,三權分立一般都有利於經濟活動的形式理性化。像蘇維埃以及法國的國民大會、公安委員會等等旨在廢除三權分立的運動,顯然或多或少都與「正義的」經濟分配有關,與此相應,它們都與形式理性化格格不入。
(所有細節容在後文進一步分析。)
(九)政黨
十八、定義和特徵[16]
「政黨」一詞將被用於指稱形式上自由招募成員的聯合體。它的活動目的是確保其領袖在組織內部的權力,以使它的活躍成員得到觀念上或物質上的利益。這些利益可能寓於某些客觀性政策的實現,也可能就是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兩者兼有。有的政黨可能會稍縱即逝,有的則會著眼於長期活動加以組織。它們可能會表現為各種各樣的組織類型,以非常多樣化的形式之一組織起來。它們可能由超凡魅力領袖的信徒們構成,也可能由傳統的扈從或者秉持目的/價值理性的追隨者構成。它們可能主要以個人利益或者客觀政策為取向。無論從職責上還是僅僅從事實上說,它們惟一關心的大概就是為其領袖謀取權力,並確保其成員在行政班子中的地位。(這時它們就是一些「贊助人政黨」。)另一方面,最突出的是,它們會自覺地代表一個身份群體、一個階級或者代表某些客觀性政策或抽象原則採取行動。(在後一種情況下,可以稱之為「意識形態政黨」。)然而,為自己的成員在行政班子中謀取地位起碼是個次要目標,而客觀計劃往往只是勸誘局外人入伙的手段。
根據定義,一個政黨只能存在於某個組織之內,以便影響該組織的政策或者取得對它的控制權。不過,由涉及若干法人團體的政黨集團組成聯盟的情形也並非罕見。
一個政黨可能會使用任何一種可以想像得到的手段去獲取權力。如果上台執政要取決於形式上的自由投票、而立法要經過表決才能算數,那麼它們主要就是一些拉選票的組織。如果選舉的進程與合法預期相一致,那麼它們就是合法政黨。由於合法政黨的基礎從根本上說是某種自願堅持的基礎,所以它們的存在始終意味著,政治事務就是對利益的追求。(不過應當指出,這裡所說的「利益」決非必然地屬於經濟範疇。至關重要的是,它是個政治利益的問題,這種利益要麼是基於意識形態,要麼是基於權力本身。)
在這種情況下,操縱政治事務的就是
a)政黨領袖及其班子,而
b)活躍的黨員——就其絕大部分來說——只有為其領袖吶喊助威的功能。不過在某些情況下,他們也有可能行使某些形式的控制權,或者參與討論、宣洩不滿、甚至首倡黨內決議;
c)怠惰的選舉人或選民大眾(Mitläufer)只是一些在選舉期間被人爭取來投票的對象。他們的態度僅僅在相互競爭的政党進行煽動時才是重要的;
d)政黨資金的贊助人通常都是隱身在幕後。
除了在政治實體內正式組織起來的合法政黨之外,還有以下若干主要類型:
a)超凡魅力政黨:產生於對領袖的超凡魅力品質或者從超凡魅力觀點來看他應否被承認為適當的領袖這一問題上出現的分歧。這些政黨帶來了分裂。
b)傳統主義政黨:產生於對首領在其獨斷專行和施予恩惠的領域內行使傳統權威的方式所引起的爭端。它們以運動的形式出現,阻滯乃至公開反抗革新。
c)圍繞信仰問題(Glaubensparteien)組織起來的政黨。它們通常與a)項的情況相同,但也未必盡然。它們的出現是由於對信條內容或信仰聲明產生了分歧。它們的表現形式是離經叛道,即使在理性的政黨——比如社會主義政黨——那裡也能看到這一點。
d)占用型政黨(或者分贓取向的政黨):產生於同首領及其行政班子就充任行政班子職位問題而發生的衝突。這種類型往往與b)項的情況非常一致,但也未必盡然。
從結構上說,政黨可能也像其他任何組織一樣合乎同一類型。就是說,它們可能是忠於領袖的、以超凡魅力為取向的政黨,以平民表決表達對領袖的信任;或者是傳統型政黨,堅持以首領或某個顯赫鄰人的社會特權為基礎;或者是理性政黨,信奉一個通過選舉的「憲法程序」而確立的領袖和班子。這些差異涉及成員和行政班子的服從基礎。更進一步的闡述須留待「國家社會學」來做。[「國家社會學」(Staatssoziologie)並未成文。]
就權力分配的經濟方面和政黨政策的確定來說,至關重要的是採取什麼措施籌集政黨活動的資金。這有多種可能性:大量黨員或支持者的小額捐獻,政黨事業無私支持者的大筆捐助,直接或間接為有關政黨包銷產品,對受政黨之惠者——包括該黨成員——以及對其失敗的對手徵收的稅賦。這些細節也屬於「國家社會學」。
1.前面已經指出,根據定義,只有在某個組織——無論那是政治組織還是其他組織——之內,且只有在爭奪對組織的控制權時,政黨才會存在。一個政黨內部則會存在一些亞黨派,這是極為常見的,例如,短期結構的典型可見於美國各政黨總統候選人提名競爭中的情形。德國的「青年自由黨」則是具有長期基礎的範例。13世紀義大利的歸爾甫派和吉卜林派(36)以及現代的社會主義者可以用來說明涉及若干不同政體的政黨。
2.就政黨存在其中的群體之規則而言,我們這裡認為,關鍵的一點是形式上自願加入和信奉的原則。其中包含著不同於所有受政體規定和支配的聯合體的社會學意義。即使政治實體的秩序注意到了政黨的存在——比如美國與德國的比例代表制,即使要採取措施調整它們的章程,自願的成分也仍然會一如既往。不過,一旦某個政黨成了一個被依法吸收進行政班子的封閉性群體,比如13世紀佛羅倫薩法規給予歸爾甫派的地位就是如此,這時它就不再是個政黨了,而是成了該實體的一部分。
3.在真正的超凡魅力支配下,政黨必定是一些分裂性的派別。它們的衝突實質上是信仰問題上的衝突,而且衝突本身從根本上說是不可調和的。嚴格的家長制團體的情形也有些類似。至少就純粹的形式而言,這兩種政黨類型根本不同於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在常見的世襲君主制和等級式組織中,封地和官職的覬覦者構成的扈從群體,通常都會聚集在一個王位覬覦者周圍。私人追隨者在顯貴的組織——比如貴族統治的城邦——中也很常見,不過他們在某些民主國家裡也占優勢。只有在合法的代議制憲政國家裡才會出現現代類型的政黨。這將在「國家社會學」中作進一步分析。
4.現代國家中以贊助人為基礎組織起來的政黨,其經典範例就是美國的上一代兩大政黨。老式的保守黨與自由黨、資產階級民主黨以及較晚近的社會民主黨和天主教中央黨,都是主要以爭端問題和意識形態為取向的政黨。除了天主教中央黨以外,所有這些政黨都有著非常突出的階級利益的成分。中央黨在實現了原來綱領的主要目的之後,也幾乎變成了一個贊助人政黨。在所有這些類型中,即使它們最純粹地表達了階級的利益,執政黨領袖與班子的(觀念與物質)利益、官職和報酬也始終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選民的利益往往只是在選民的消極態度就要危及選舉前景的時候才會被納入視線。這一事實就是政黨本身遭到公眾反對的原因之一。
5.政黨內部組織所採取的不同形式將在適當場合給予單獨討論。不過所有這些形式都有一個共同的表現:它們都會有一個核心人物群體,這些人會採取主動去指揮黨務,包括制定綱領和推舉候選人。接下來則會有一個「黨員」群體,他們的作用顯然比較被動。最後則是公民大眾,他們的角色只是接受各政黨勸誘的對象,只是在不同政黨給出的候選人和綱領之間作出選擇。由於和政黨的關係具有自願性質,這種結構就是不可避免的。以上所述也就等於說,政黨活動乃是一個「利益賭博」的問題。(前面已經指出,這裡涉及的是政治利益而非經濟利益。)這個意義上的利益的角色,就是政黨本身遭到反對的第二個要點。在這方面,政黨體制與招募形式上的自由勞動力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營體制有著形式上的相似之處。
6.大規模贊助者為政黨提供財政支持,決不僅限於「資產階級」政黨。例如保羅·辛格(Paul Singer)就是社會民主黨(順便說說,也是人道主義事業)的一位(就人們已知的最純粹動機而言)具有大家風範的贊助者。他作為黨主席的整個地位就是有賴於這一事實。此外,俄國革命時期到了克倫斯基階段的各政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莫斯科的大工商業利益集團提供財政支持的。其他的德國「右翼」政黨則從重工業界獲取資金,天主教中央黨有時會得到天主教富豪們的大量贊助。
出於很容易理解的原因,政黨的財政問題儘管是政黨體制最為重要的方面,但要獲取有關的信息卻是難乎其難。看來很有可能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一部「機器」實際上已被「收買」。除了個別大規模贊助人的作用以外,還有兩個基本的選擇:其一,比如在英國的體制下,參選的候選人可以負擔競選費用,其結果是候選人在財閥政治基礎上當選。其二,費用由「機器」來負擔,而這時的候選人就要依賴於黨的組織。作為常設組織的政黨始終是在這兩個基本類型之間變化,無論是在13世紀的義大利還是在今天,概莫能外。這些事實不應被淹沒在誇誇其談之中。當然,政黨財政的實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到「市場」上去發揮影響,但是正如資本主義經營的情況一樣,由於廣告手段潛移默化的影響,與消費者相比,賣方的實力正在驚人地與日俱增。那些「激進」政黨的情況尤其如此,不管它們是右翼還是左翼。
(十)直接民主與代議制行政[17]
十九、直接民主與顯貴行政的條件
儘管措施的執行不可避免地需要某種最低限度的強制權力,但某些組織還是要儘可能地限制它。這就意味著當政者被認為必須完全按照成員們的意志行事,並要憑藉他們所賦予的權威為他們服務。這在小群體中能夠達到很高的程度,因為那裡的全體成員可以匯集到一個地方,他們相互了解並且被看作是平等的社會成員。不過一些大型群體也曾做過這樣的嘗試,較為突出的是過去那些法人城市(corporate cites)和城邦以及某些地區性群體。
以下是達到這一目的的主要技術手段:(a)短期任職,儘可能把任期只限於兩次成員大會之間;(b)隨時罷免;(c)輪流或抽籤任職的原則,以使每個成員都有可能得到輪流任職的機會。這樣便有可能防止富有技術素養者或者富有經驗並掌握公務機密者把持權位;(d)由成員大會為職務行為規定嚴格明確的授權,因而權限範圍是具體明確的、不是普遍性的;(e)嚴格履行向全體大會提交報告的義務;(f)有義務向成員大會或者一個成員代表委員會報告未及預料的任何特殊問題:(g)在眾多具有各自特定功能的官職間分配權力:(h)把任職視為副業而不是專職。
如果是通過投票遴選行政班子,選舉過程就要在成員大會上進行。行政管理主要是以口頭方式進行,只有在必須對某些權利作出明確記錄時才會形成書面記錄。所有重要措施都要提交大會決定。
只要成員大會仍有效力,這種以及類似的行政管理類型就可以叫做「直接(direct)民主」或者「即時(immediate)民主」。
1.北美的「區」(township)以及更小的瑞士各州(Canton)——比如格拉魯斯、施維茨、阿彭策爾等等,僅就其幅員而論,全都接近於適用直接民主。雅典的民主實際上已經遠遠超出了這個界線,中世紀早期的義大利城市議會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自發的聯合體,各種各樣的科學、學術和體育會社,往往都有這樣的形式。然而,它也適用於不願容忍任何個人擁有高高在上的權威的貴族統治集團的內部組織。
2.除了人口較少和地盤狹小——最好兩者兼備——以外,直接民主的實質條件乃是不存在只有職業專家才能勝任的定性功能。凡是存在這樣一個職業專家群體的地方,無論怎樣試圖把他們限制在依附地位上,官僚化的萌芽也是存在的。至關重要的是,這種人不可能按照適用於直接民主的程序去任命和罷免。
3.非常接近於直接民主的理性形式的,是最初的老人統治和家長制群體。因為,人們要指望這些掌握著權威的人從事行政管理以便為成員「服務」。然而,這裡存在著兩個主要差異:治理權是被正常占用的,而且行動要嚴格符合傳統。直接民主既有可能是理性群體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有可能變成一種理性形式。現在就要談到其間的過渡類型。
二十、顯貴行政
顯貴(honoratiores)乃是這樣一些人:(1)他們的經濟地位使他們可以沒有報酬(充其量只是領取名義報酬)也能在一個組織中持續處於決策和行政地位;(2)他們享有以如下方式產生的社會聲望:他們可能會由於成員的信任而擔任官職,而這種信任最初是來自成員的自由意志,後來則是來自傳統。
顯貴獲得這種地位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他們能夠為政治而生、而不是靠政治為生。因此,他們必須能夠指望從私人那裡獲得一定水平的供給。形形色色的財產收益的獲益人最有可能滿足這個條件,比如地主、奴隸主以及牲畜、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的所有者。因此,這些人的固定職業使他們處在一種非常有利的地位上,就是說,他們的職業能夠使他們隨時把政治活動當做一項副業參與其中。對於那些從事季節性職業——特別是農業——活動者、律師(他們擁有自己的事務班子)以及某些其他自由職業者來說,情況更其如此。那些並非持續經商的貴族商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處在最不利地位上的是那些獨立的工商業經營者和產業工人。任何類型的直接民主都有一種向顯貴執政形式轉變的趨勢。從理想的觀點來看,這是因為他們被認為富有經驗和客觀性,因而特別有資格擔當此任。從物質的觀點來看,這種統治形式特別省錢,實際上有時候完全沒有成本。這樣一個人會自己擁有一部分行政手段,或者用自己的私人財產提供行政手段,同時還有一部分是組織提供的,由他任意支配。
1.後面將對作為一個身份群體的顯貴進行分類[見第四章]。在所有的原始社會中,主要的基礎就是財富,它往往足以使一個人成為「首領」。除此以外,根據不同情況,世襲超凡魅力或者經濟能力也具有突出意義。
2.美國的區(township)大都偏愛天賦權利基礎上的實際輪換制。與此相反,瑞士各州的直接民主則具有這樣的特點:任職者中間會反覆出現同一些人名,甚至同一些家族中的人名。某些人在經濟上比其他人更有能力,這一點在日爾曼部落人審判大會(Dinggemeinden)中也變得舉足輕重了,在最初——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實行嚴格民主制的北日耳曼城鎮,這成為meliores(37)、因而成為壟斷著市議會的望族崛起的原因之一。
3.在所有組織中都可以看到顯貴行政的情形。例如,尚未高度官僚化的政黨就是典型。這始終意味著一種粗放的、而不是集約的行政類型。一旦迫在眉睫的經濟或行政之需要求採取精確行動,儘管群體本身是自由的,但每個成員付出的代價往往非常高昂。
如果組織的規模超出了一定限度,比如由數千正式成員構成,同時,在那裡履行功能需要技術素養或者需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那麼直接民主或者顯貴執政在技術上就不能勝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常任的技術官員上面是些頻繁更換的首腦,那麼實際的權力通常就會落入前者之手,他們在從事實際工作,後者仍然是些半吊子。
德國大學每年選舉的校長(Rektor)就是典型範例。與大學的校務委員會成員、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與常任的大學行政官員(Kanzlei)相比,這些校長對校務的管理只是一種副業。只有像美國式長期任職的自治性大學校長——除了極個別的情況以外——才能真正對大學實行獨立的自治,而不是僅僅在那裡誇誇其談、妄自尊大。然而在德國,學術機構的自負以及國家官僚對自身權力的貪戀卻只能導致這樣的發展。類似的情形隨處可見,只是因具體環境不同而有所變化罷了。
只要相互爭鬥並試圖占用官職的各個政黨不是在一種固定基礎上發展,那就會存在一種免於支配(Herrschaft)的名副其實的直接民主和顯貴執政形式。否則,在競爭中獲勝的政黨,它的領袖及其班子就會建立起一種支配結構,且不管他們是如何獲得的權力,也不管他們是否會在形式上保留以前的行政模式。
(實際上,這是打破窠臼的相當常見的形式。)
(十一)代表
二十一、主要形式與特徵
代表所隱含的基本事實是:一個組織的某些成員——「代表」——的行動被認為受到了其他人約束並被其他人承認為正當的和必須的(參閱第一章,二)。在這種支配結構中,代表身份會具有不同的典型形式。
1.被占用的代表權。在這種情況下,首領或者行政班子的某個成員擁有被占用的代表權。這種形式非常古老,可見於所有家長制群體和超凡魅力群體。這種代表的權力是一種受到傳統限制的權力。
氏族的族長、部落頭人、印度各種姓的首領、教派的世襲祭司、印第安的鄉村長老(patel)、Obermärker(38)、世襲君主以及所有類似的家長制或家產制組織首腦,都屬於這個範疇。即使其他方面的條件極其原始,也會存在這樣的權威:與相鄰部落長老締結合約並商定作用於相互關係的約束性規則,比如在澳大利亞。
2.與被占用的代表權非常接近的是等級式代表權。如果這主要是個體現並行使被占用的權利或特權的問題,那麼它就不能算做代表權。然而,如果這種作為一個等級的團體進行的決策不僅影響到特權擁有者自身、而且影響到無特權的群體——不光限於特權者的直接扈從、而且包括沒有社會特權的其他群體,它可能就會具有並被認為具有一種代表性質。這些其他群體照例要服從這樣的行動:或者僅僅是被認為理所當然的行動,或者是某個代表性權威明確主張的行動。
所有封建朝廷以及特權等級大會都是這種情況,包括中世紀後期的日耳曼以及更晚近時期的各等級大會。在古代與非歐洲地區,這種制度只是零星出現過,不是一個普遍的發展階段。
3.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奉命」代表。這時行使代表權力的是當選代表或者以輪換、抽籤或其他任何方法選出的代表,這種權力受到了命令式(imperative)授權和罷免權的嚴格限制。這種類型的「代表」事實上乃是他所代表的人們的代理人。
在絕大多數組織中歷來就存在著命令式授權。例如在法國,選舉產生的公社代表就始終受到陳情書(Cahiers de ddéances)的約束。在現時代,蘇維埃類型的共和組織是此類代表制度尤為突出的範例,它是直接民主的替代物,因為後者在一個大規模組織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從中世紀直到現代,在西方世界以外的所有各種組織中,無疑都能看到特命授權的情形,但卻無一例外都沒有產生過重大的歷史意義。
4.自由代表。這種代表一般都是選舉產生的(而且很有可能實行輪換制),並不受命令式約束,而是處於一種自主決策的地位。他必須做的只是表明自己的真正信念,而不是促進把他選舉出來的那些人們的利益。
這種意義上的自由代表往往是命令失靈或缺失的必然後果,但有時候則是一種刻意的選擇。特別是代表當選後對選民行使權威而不是僅僅充當他們的代理人時,就更其如此。這種類型的最突出範例就是現代的議會制代表。它分享著合法權威,它的普遍趨勢就是非人格化,它的義務則是遵循抽象的政治或倫理規範。
這一特徵在現代政治組織的代表機構——議會——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如果沒有政黨的唯意志論干預,議會的功能就不可理解了。政黨就是要給政治上被動的公民推出候選人和綱領。在議會內部的妥協與表決過程中,政黨還會創造出作用於行政過程的規範。它們很容易控制行政過程,通過信任表決支持它或者通過撤回信任摒棄它——如果贏得了多數選票,它們就能夠做到這一點。
政黨領袖以及他所指定的行政班子——包括部長、國務秘書、有時還有副部長——構成了國家的政府,就是說,他們的地位取決於他們的黨在選舉中獲勝,選舉失敗就要被迫下野。凡是政黨執政得到充分發展的地方,那裡就會通過由政黨組成的議會強加給國家一個形式上的元首——君主。君主則被剝奪了實際治理權,他的作用僅限於以下兩個方面:
1)通過與各政黨的談判挑選出實際的首腦,並通過任命程序使之在形式上具有合法地位。
2)作為一種力量採取行動以使當時執政的政黨首領的議案合法化。
各部部長組成的「內閣」乃是多數黨的一個委員會,以獨斷方式,或者更多地以團契形式加以組織。後者在聯合內閣的情況下是不可避免的,而前者在發揮功能時會更加精確。內閣會採取慣常的手段、通過壟斷公務機密和維護針對所有局外人的團結一致,來保護自己免受謀求官職的追隨者及其對手的攻擊。除非存在有效的三權分立,這種體制便意味著完全占用當時由政黨組織控制的一切權力,不僅最高職位、往往還有許多下級官職,都會成為政黨追隨者的俸餉。這可以稱為議會制內閣執政。
哈斯巴赫({L-End} W. Hasbach)在對這種體制進行卓越的論辯性抨擊時[《議會制內閣統治》(Die Parlamentarische Kabinettsregierung),1919],從許多方面極其充分地展示了這些事實,但卻被錯誤地稱之為「政治敘述」。筆者在《德國新秩序下的議會與政府》(Parlament und Regierung im neugeordneten Deutschland)一文中業已謹慎地強調指出,那是一部產生於特定時局下的論辯性著作。
只要政黨組織尚未完全占用權力,而君主或一位相應的民選總統又擁有——特別是任命官職、包括任命軍官的——獨立權力,這時存在的就是憲政。凡是存在著形式上三權分立的地方,都有可能看到這種情形。一種特殊情況則是與代議制議會結合在一起的選舉總統制。
議會也有可能自行選舉出一些行政當局或者一個議會組織的首席行政官:這是純粹的議會統治。
只要各群體的大量成員可以通過公民複決提出直接質詢,代議機構的治理權就可以受到限制,同時也能獲得正當性。
1.現代西方世界所特有的並不是代表制度本身,而是與議會機構的存在一起形成的自由代表制度。這在古代只有相當微弱的萌芽,其他地方則表現為城邦聯盟代表大會的形式。不過原則上說,這些團體的成員通常都會受到命令的約束。
2.廢止命令式授權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君主地位的強烈影響。法國國王通常都會要求,選舉三個等級的代表應當遵循這樣的原則:他們享有對國王的建議進行表決的自由。如果他們受制於命令式授權,國王的政策可能就會受到嚴重阻滯。正如下面就要指出的,英國議會的構成與程序就導致了同樣的結果。這與以下事實有關:直到1867年的改革法案之前,議會成員始終自認為是個特殊的特權群體,他們僵硬地排斥公意就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遲至18世紀中葉,報紙報道議會事務仍要被課以重罰。)其理論根據是,議會成員是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的「代表」,因此他不受任何特殊授權的約束,他不是一個「代理人」,而是一個執政者(Herr)。這種理論在法國大革命中獲得了經典性的華美形式,但此前已在文獻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3.這裡也不可能詳盡分析英國國王及其某些效仿者被僅僅代表政黨集團的非正式內閣制逐漸剝奪權力的過程。初看上去,這一點似乎是個非常獨特的發展,儘管它的結果有著普遍的重要意義。但是,由於英國的官僚制比較不發達,因此,這一點決不像人們常常斷言的那樣是「偶然」現象。這裡也不可能深入分析部分是平民表決、部分是代議制的美國式的功能性三權分立制度,以及公民複決(這實質上是表達了對腐敗的立法機構的不信任)在其中的地位。瑞士的民主制以及最近在德國某些州出現的類似於純粹代議制民主的形式,這裡也暫不討論。以上討論的目的只是為了概括一下若干最重要的類型。
4.所謂立憲君主制,大概非常類似於英國式的純粹議會制政體,其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對庇護權的占用,包括君主對大臣和軍事統帥的任命權。反過來說,英國的類型決不會必然排斥像愛德華七世那樣具有政治天才的君主有效參與政治事務。他未必只是一個傀儡。這一點容在下文詳細討論。
5.代議制機構治理下的群體決不會必然是所有成員享有同等權利這個意義上的民主群體。恰恰相反,事實可以表明,使議會執政得以生長的傳統土壤往往會產生出一個貴族統治或者財閥統治的社會。英國的情形就是如此。
與經濟秩序的關係:這些關係非常複雜,必須進行專門分析。這裡的主要目的只是提出若干一般性要點:
1.自由代表制度發展中的一個因素是舊有的身份群體之經濟基礎的瓦解。這使具有煽動天賦的人不顧自身社會地位去追求他們的抱負成為可能。這個瓦解過程的始作俑者就是現代資本主義。
2.法律秩序和行政體制發揮功能時的可計算性與可靠性,對於理性資本主義來說可謂命運攸關。這勢必導致資產階級試圖通過一個團契機構強加給家長制君主和封建貴族一些限制,在那樣的機構中,資產者能夠發出決定性的聲音,能夠控制行政與財政,能夠對合法秩序的變革發揮重大影響。
3.在出現這種過渡時,無產階級尚未成為一種政治力量,還沒有讓資產階級感到是威脅。此外,可以毫不猶豫地通過對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消除對有產階級權力的任何威脅。
4.經濟秩序與國家的形式理性化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議會制能夠強有力地推動這種理性化過程。而且,看來它能相對容易地確保對政黨組織的影響。
5.在現存政黨的活動中,煽動主義的發展乃是擴大選舉權的一種功能。兩個主要因素到處都在促使君主和大臣支持普選,一是在對外鬥爭中尋求無產階級的支持已是必不可少,一是希望與資產階級相比無產階級能夠發揮保守性質的影響——但這已被證明是錯覺。
6.只要議會主要是由有產和有教養的階級,比如由顯貴組成,議會往往就能平穩地發揮其功能。政黨結構的基礎更多的是公認的社會身份、而不是階級利益本身。衝突往往只是不同財產形式之間的衝突,但是隨著階級政黨、特別是無產階級政黨獲得了權力,議會的局面便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導致這種變化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則是政黨組織的官僚化,因為它特別具有平民表決的性質。這時的議會成員就不再是選民的「主子」,而只是政黨機器的領袖們的「僕人」。這一點將在其他場合進一步討論。
二十二、由利益集團代理人構成的代表
代表制度的第五個類型是利益集團代理人構成的代表。該術語適用於這樣的代議機構類型:其成員的入選不是個自由選擇的問題,這種機構的人員構成是在職業或者社會與階級成員身份基礎上進行選擇的,每個群體都有自己的成員作為代表。在現時代,這種類型的發展趨勢就是職業基礎上的代表制度。
然而,根據其內部某些可能的變化,這種代表制度會具有非常與眾不同的重要意義。首先,它將由於所涉及的特定職業、身份群體和階級而產生廣泛分歧;其次,它將通過直接投票或者妥協來解決分歧。在第一種情況下,根據不同範疇的數字比例,它的意義將會格外重大。這種體制很有可能具有一種激進的革命性質或者極端的保守性質。無論是哪種可能性,它都是代表階級利益的強大政黨不斷發展的產物。
一般來說,這種代表制度的擴張都是為了剝奪某些階層的公民權:
(a)一個辦法是按照不同職業分配授權,因而在事實上剝奪了占據數量優勢的大眾的權利;
(b)另一個辦法是公開地、正式地僅僅賦予非有產者選舉權,從而剝奪了憑藉自身經濟地位而擁有權力的那些階層的權利(比如蘇維埃國家的情況)。
至少從理論上說,這種類型的代表制度能夠削弱政黨利益集團的排他性權勢,但不可能消除這種權勢——迄今為止的經驗已經令人信服地表明了這一點。競選基金的作用從理論上說也是有可能遭到削弱的,但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做到這一點卻令人生疑。這種類型的代議機構往往會缺乏有效的個人領導權(Führerlosigkeit),因為,一個利益集團的職業性代表可能是惟一能夠把全部時間用來發揮自己功能的人;在非有產者階層,這個任務則會被轉給有組織的利益集團拿工資的秘書。
1.以妥協作為解決分歧的手段的代表制度,是歷史上所有古老的「等級」機構的特徵。這是今天的勞資委員會的首要特徵,也是各個不同當局之間談判的題中之義。不可能為一個職業群體的「重要性」給出一個數量價值。至關重要的是,勞工大眾的利益和人數日漸減少的經營者的利益——後者既有可能特別見多識廣、同時又有著強烈的個人利益,恐怕是不能用數量上的優勢來計算的。這些利益往往具有高度的對抗性,因而在身份和階級從屬關係高度異質的群體中,多數票總是非常造作的。作為最後決定之依據的投票表決,乃是確定和表明各政黨之間作出的妥協的特徵,但不是職業利益集團的特徵。
2.如果代表是由具有大體平等的社會身份的群體構成,在這樣的社會群體中就適於進行投票表決。因此,所謂蘇維埃就只是由工人構成。其原型是行會[為權力而]鬥爭的時代的商團。它由各行會的代表組成,代表們則以多數票作出決定。然而,假如某些勢力格外強大的行會遭到多數票的否決,事實上就會帶來分裂的危險。甚至連白領工人加入蘇維埃都會成問題。通常都是對他們的票數加以機械限制。如果允許農民和手工業者加入進來,局面就會變得更加複雜,如果所謂的「高尚」職業群體和工商界利益集團也得到接納,那就根本不可能以投票表決解決問題了。如果一個勞資機構是由平等的代表們組成,那麼前景就是「黃色」工會將會支持僱主、而某些類型的僱主將會支持工人,結果則是,那些最缺少階級忠誠感(Klassenwürde)的分子在發揮最具決定性的作用。
不過,即使是純粹的無產階級「蘇維埃」立足之後,也很有可能在不同工人群體之間發展出尖銳的對抗,結果可能會導致蘇維埃在事實上陷於癱瘓。但是無論如何,這為精巧算計挑動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傾軋打開了方便之門。這就是官僚群體熱衷此道的原因。同樣的情形也很有可能發生在農民代表和產業工人代表之間。實際上,組織這種代議機構的任何嘗試,只要不是在嚴格的革命化基礎上進行,歸根結底就只是以不同方式操縱選舉的另一種機會。
3.在職業基礎上發展代表制度的機率決不會很低。在技術與經濟保持穩定發展的時代,這種機率尤其高。但在這種局面下,政黨的重要性無論如何都會逐步衰減。只要沒有出現這種局面,職業基礎上的代議機構顯然就不可能把政黨淘汰出局。相反,正如目前已經清楚看到的那樣,從「工人委員會」到德國的聯邦經濟委員會,始終都在為忠誠的黨徒們創造著大量新的俸餉供其利用。政治正在滲透經濟秩序,同時,經濟利益正在浸入政治。這一點已是不爭的事實,儘管人們對這種局面會抱有各種可能的價值評判。
自願以政治事務為旨趣的真正的議會制代表,由此產生的平民表決式政黨組織及其種種後果,以及由利益集團構成理性代表這樣的現代觀念,無不是西方世界所獨有。如果撇開西方所獨有的身份群體與各階級的發展不談,所有這一切都將不可理解。即使在中世紀,這些現象的端倪也是出現在西方世界,而且僅僅出現在西方世界。只有西方才存在著「城邦」與「等級」(rex et regnum)、「有產者」與「無產者」。
注釋
[1] 韋伯把「權威」(Autoritat)加了引號並插在了「支配」(Herrschaft)後面,意為這是一個可供選擇的口語用詞,但這個句子表明,這並未明確說明順從的基礎。然而,本章是在專門論及一種正當支配的類型學,否則是可以譯作權威的。本章以複述第二部分第十章開始,然後對十一到十四章的更多描述性講解做了簡要分類。(R)
[2] 韋伯沒有解釋這個區別。他說的「技術性規則」大概指的是一種規定的行動進程,是奉命實施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履行當下職責時的效率;「規範」大概指的是限制作為的規則,為的是效率以外的目的。當然,在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規則都是規範,因為它們都是針對不一定符合規則與規範的作為而作出的規定。
[3] 看來必須在三個不同意義上使用英文的「office」一詞,這在韋伯至少對兩個術語的討論中可以看得出來。第一個是Amt,指的是由制度規定個人身份這個意義上的「官職」。第二個指的是「工作場所」,比如「他一下午都在辦公」所示,因此韋伯使用了Bureau,它同時也表示第三個意思,「群體的有組織工作過程」。就最後這個意義而言,一個office就是一種特殊的「enterprise」類型,或者是韋伯所說的Betrieb。這種用法在英語中是公認的,比如「地方檢察官(the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具有某某職能」這樣的說法即是。這三種意義在特定情況下的應用,一般都會在上下文關係中顯現出來。
[3a]根據Oberhof制度,針對地方法院作出的裁決而提出上訴,並不是訴至地區王公的法院,而是訴至重要獨立城市之一的法院,這些城市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這樣的地區最初都是得到統治者授權的。日耳曼的大部分地區以及某些東部斯拉夫地區都有這種舉足輕重的「高級法院」(Oberhofe)類型,比如弗賴堡、盧卑克、馬格德堡以及其他城市的法院。參閱H. Mitteis,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5th ed.,Munchen,1958),159,190。
[4] 正如帕森斯指出的,「Stand一詞及其派生詞大概是韋伯文本中最棘手的單詞了。它所指涉的社會群體,其成員都擁有相當明確的共同身份,特別是與社會分層相關的身份,儘管這種關聯並非始終那麼舉足輕重。除了共同身份以外,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標準,即Stand的成員有著共同的生活方式,而且一般都有比較明確的行為準則」(帕森斯編,《理論》,347)。帕森斯選用「分權式權威」來說明「等級式支配」,因為行政班子成員是獨立於主宰者的。然而,由於standisch一詞是源於一個特殊的歷史背景,儘管韋伯常常在普通的意義上使用它,不過看來最好還是使用英文對應詞「等級」,它可以同時表示中世紀的各個等級和上流社會的意思。然而,單單Stand一般都是譯作「身份群體」或「社會特權群體」。(R)
[5] 參閱Georg v.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ters,1914(sec. ed.,1925);Territorium und Stadt(sec. ed.,1923),161ff;Vom Mittelater bis zur Neuzeit,1924;另見Ernst Kern的評論Moderner Staat und Staatsbegriff.,1949。Karl Ludwig v. Haller,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sec. ed.,vols. 1—4,1820—22,vol. 5,1834,vol. 6,1825)。(W)
[6] Kurt Eisner,一位傑出的社會民主黨(非共產黨)知識分子,1918年11月領導建立巴伐利亞共和國,1919年2月21日被刺殺。兇手康特·阿爾科被判死刑,1920年1月改判為無期徒刑,當時韋伯在一次講座開始時明確表示,出於實際的與國務的原因,他贊同處決阿爾科。這在下一次講座上招來了大批聽眾和喧鬧的右翼分子示威,阻止了韋伯的演講。事見Rene Konig與Johannes Winckelmann合編Max Weber zum Gedachtnis中兩位目擊者的敘述。Kolner Zeitschrift fur Soziologieo第七期增刊,1963,24—29。關於這段時期的情況,另見第二章注20中的參考書。(R)
[7] 韋伯這裡使用了加引號的Welt,指的是主要在宗教背景下它所具有的含義。那是有別於超驗的宗教關切的「世俗」事物與「世俗」關切的範圍。
[8] 參閱Theodor Mommsen,Abriss des romischen Staatsrechtes,第一版,1893,第二版,1907,102ff.,162f。(W)
[9] 參閱Fritz Rorig,Geblutsrecht und freie Wahl in ihrer Auswirkung auf die deutsche Geschichte(Abhandlungen der Berliner Akademie,1945/6,Philosophische-Historische Klasse Nr. 6)。(W)
[10] 烏爾里希·施圖茲的著作目錄,見Brunner-v. Schwerin,Grundzuge de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 8th ed.(1930),paragraph 33,137。(W)
[10a] Kayasth是孟加拉以及印度各地的一個書吏(scribe)等級,參閱韋伯《印度的宗教》,75f.,298。(Wi)
[11] 見C. H. Becker,Islamstudien(Leipzig:Quelle und Meyer,1924),I,ch. 9。(R)
[12] 關於舊時的「組織」定義,見第二部分,第十章,三。韋伯對組織(Organisation)活動的定義是指一個班子或機構的活動,包括與「主宰者」(首領、首腦)分享行政權。這個定義很接近於第一章第十二節「組織行動」(Verbandshandeln)的定義。我傾向於把Verband一詞譯為「組織」(organization),它可以作出更為寬泛的定義,因為單獨一個首腦也可以進行統治。然而,一個Verband通常都會有一個班子,韋伯差不多始終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詞的。因此,Verband與Organisation之間的術語差異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忽略不計。這是把Verband譯為英文的「Organization」的另一個原因,而韋伯使用Verband的頻率大大高於Organisation。
[13] 韋伯加了兩個標題「對超凡魅力的反威權主義(Herrschaftsfremde)再解釋」,因為追隨者的承認可以變成正當性的形式基礎,這與超凡魅力早期階段僅以自身的理由而要求獲得正當性和承認形成了對照。由於韋伯的「反威權主義」的含義如不加解釋就不會顯而易見,所以這裡選用了更具描述性的標題。
[14] 日耳曼的地區王公,自13、14世紀以後有時會奉召充當封建顯貴和教會顯要的顧問。由於這些顧問只是偶訪宮廷,故被稱作Rate von Haus aus或familiares domestici、consiliarii等等;參閱Georg Ludwig von Maurer,Geschichte der Fronhofe,der Bauernhofe und der Hof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Erlangen,1862),Ⅱ,237,240ff.,312f.。(GM)
[15] 這裡接續的是第十五節的序號。(R)
[16] 關於先前的闡述,見第二部分,第九章,六E。(R)
[17] 關於先前的闡述,見第二部分,第十章,二。(R)
* * *
(1)德文,「價值理性」。
(2)歐洲封建制度下掌管家務行政的官員。
(3)vassal,在西方封建社會和封建法律中,指擁有君主或領主授予的土地並提供服務作為回報的人。直接從國王獲得封地的封臣稱第一級承租人,屬於重要的封建貴族集團。其他大多數封臣則是從第一級承租人或領主獲得封地。多數國家都允許封臣將自己的領地進行再分封,由此產生了次領地和封臣的屬臣(subvassal),屬臣亦可再分封,從而形成了采邑鏈。韋伯在本書第十三章著重討論了這種關係。
(4)維齊(vizier,又拼wazir或vezir),最初指阿拔斯哈里發的首席大臣或代表,後指各穆斯林國家的高級行政官員,8世紀開始設此官職。約1380年奧斯曼帝國把維齊稱號授予一名司令官,此後直到1453年伊斯坦堡被征服,維齊表示統治機構的最高職位,同時可有數人。在穆罕默德二世時代,奧斯曼人恢復穆斯林舊習,稱首席大臣為維齊,但加一「大」字(Grand Vizier)。大維齊為蘇丹的全權代表,1654年設官邸,稱為高門,取代王宮成為奧斯曼政府的實際中心。奧斯曼帝國崩潰後,維齊稱號隨之消失。
(5)傳喚權指君主命令將未決案件移送皇家法庭審理的權利。內閣司法指政府或國家元首對案件的(非法)干預。
(6)見此腳註。
(7)德文,字面意思是「甥侄地租收入」。中世紀歐洲教會高級教職人員通常把自己的非婚生子稱為「甥」或「侄」,並為他們安排地租收入作為經濟來源。
(8)sipahi,奧斯曼帝國的封建騎兵,其地位類似於中世紀的歐洲騎士。他們由蘇丹直接賜給采邑,有權獲得采邑的全部收入,但以軍事服役作為回報。迄16世紀中期,他們構成了奧斯曼陸軍的主體,此後逐步為禁衛軍取代。希臘獨立戰爭(1821—1832)中,西帕希威信掃地。1831年采邑制被正式廢除。
(9)Joseph Smith(1805-1844),美國後期聖徒教會(摩門教)創始人,1827年聲稱蒙天使指引發掘出金片,上有銘文,1830年經他翻譯出版,是為《摩門經》。但教外許多學者認為那只是以巧妙改寫的宗教文獻形式雜燴了當地印第安人傳說、自傳片段和宗教與政治論爭。1839年率信徒聚集至伊利諾伊州的康默斯,將該地改名瑙武,因教徒日眾而成為伊州當時最大城市,並被正式承認為瑙武市。史密斯任市長,1844年他宣布競選美國總統,另有傳言說他曾娶妻50名之多,遂招來教內外猜疑和敵視,史密斯徵召軍隊自保,被控犯有叛國罪入獄,不久被闖入獄中的不明身份武裝分子殺死。
(10)參閱《新約·馬太福音》第六章。
(11)Stefan George(1868-1933),德國抒情詩人,對19世紀末德國詩歌的復興有促進作用。曾與韋伯有過個人交往。納粹政府主動給他提供經濟資助和榮譽,但他拒不接受,後逃亡國外。
(12)Bull of Apis,古埃及人崇奉的神牛。
(13)Shofetim[Judges],即判官。
(14)古以色列的第一位國王。
(15)Donatist,4世紀時北非基督教中的一個派別,主張只有義士信女施行的聖事才有功效。Montanist,2世紀出現於小亞細亞弗里吉亞地區基督教會中的異端,因創立人孟他努斯得名,強調嚴格修身、恪守教規,主張堅貞守道,勇於殉教,提倡獨身,禁止再婚。
(16)guru,印度教、錫克教的宗教教師或領袖。
(17)straftat,指歐洲中世紀貴族所犯應受沒收世襲封地處分之罪。
(18)Zamindar,印度的土地(柴明)持有者或占有者(達爾)。該詞源自波斯語,但含義多樣。在孟加拉指世襲的田賦徵收者,他可以獲取所收田賦的10%。18世紀末英國政府使這些柴明達爾成為土地所有者,從而創造了土地貴族,他們一直存在到1947年印度獨立。在北印度部分地方(例如北方邦),該詞指完全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大地主;在更多地方則指土地耕種者。Jagirdar,印度自13世紀以後收租和管理土地(札吉爾)的國家官員(達爾),土地是分封給這些官員占有的。這樣的分封可能附有條件,如要求受封者為國家徵稅和維持軍隊等,但也可能無條件。土地的授予通常是終身的,受封者死亡,札吉爾即歸還國家,但其繼承人可以繳納一定費用重新獲得。印度獨立後廢除了該制度。Tulukdar,直譯為「鄉長」。
(19)Boyar,舊時羅馬尼亞一特權階層的成員。
(20)拉丁文變體,意為「聯合在一起」,特指若干城鎮或村莊聯合成一個共同體,如在古希臘。
(21)古希臘文kleros的本意為「抽籤」,在表示土地時,其引申含義為「抽籤獲得的份地」。
(22)這是拉丁文的古典羅馬法用詞,指帶有或不帶有建築物的地面。羅馬境內以及後來義大利半島各行省的fundus都屬於要式物(res mancipi),可以成為市民法所有權的對象。
(23)韋伯實際上並未寫出這一章。
(24)伴侍君主的不自由人或半自由人,可被任命為官員。
(25)在歐洲中世紀一般指「從屬民」或「隸屬民」,當時亦被視為廣義的「家人」。
(26)指拿破崙一世和拿破崙三世。
(27)古代雅典民主制時期的法院,每年以抽籤方式選出600名陪審員,再從其中抽籤決定出席某案件的陪審員,人數視案件重要性而定,通常為400—500名,重要政治案件有時會超過1 000名。
(28)古代斯巴達每年由民選產生的五長官之一,他們有權左右國王的行動。
(29)Areopagus,古雅典最高的貴族會議,因會址設在衛城西北小山阿雷奧帕古斯(「阿瑞斯」山)得名。最初可能是國王的一個顧問機構,行使一般的、不明確的權力,直至約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法典頒布,會議成員為終身制,只有曾擔任過執政官的人才能出任,而執政官的職務只能由「世襲貴族」擔任。在梭倫統治期間,會議的構成和權力有了實質改變,准人條件放寬,權力擴大。公元前462年,改革者厄菲阿爾特剝奪了會議實際上所有的權力。
(30)按照順序此處似應為(j),但原文即缺。
(31)phylae,指古希臘城邦以血緣關係劃分的最大群體。
(32)phratry,指由血統氏族、氏族或親族集團組成的群體,亦指三個或三個以上構成部落社會的群體。
(33)指Maximilian I(馬克西米連一世,1459—1519),德意志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35)奧斯曼帝國的樞密院。
(36)Guelphs,中世紀義大利的政治派別,擁護教皇,反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Ghibellines,中世紀義大利支持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政治派別。
(37)12、13世紀時歐洲自治市擁有參與市議會資格的家族。
(38)德文,Ober是形容詞,意為上層的;märker系中世紀時共同使用土地的日耳曼自由農民,或指邊區(尤其是布蘭登堡)居民。這個詞顯然很難譯出含義確切的中文,只好原文保留並稍做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