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第二章 社會學的經濟行動諸範疇

篇首提示 下面無意闡述任何意義上的「經濟理論」,而是僅僅試圖定義某些常用概念,並分析經濟領域內部某些最為簡單的社會學關係。像第一章一樣,這樣做也完全是出於便利的考慮。這已經證明可以完全避開有爭議的「價值」[1]概念。在論述勞動分工的相關段落中(見十五),只要是我們的討論所需,這裡的用法就會偏離卡爾·比歇爾(Karl Bücher)的術語。就目前來說,所有動態過程的問題都將擱置不論。 一、經濟行動的概念 根據行動的主觀意義,只要它是為了滿足對「效用」(Nutzleistungen)的欲望,就應該叫做「以經濟為取向」的行動。「經濟行動」(Wirtschaften)是指行動者和平運用資源控制權,其主要動力就是以經濟目的為取向。這種取向中的「理性經濟行動」——深思熟慮的有計劃的行動——需要具備工具合理性。我們將把自主的經濟行動叫做「經濟」(Wirtschaft),把一種有組織結構的持續性經濟行動系統叫做「經濟經營」(Wirtschaftsbetrieb)。 1.前面(見第一章,一,B)已經指出,經濟行動本身未必就是社會行動。 2.經濟行動的定義必須儘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須表明,一切「經濟」過程和對象的特徵,都是完全決定於它們作為人的行動的目的、手段、障礙或者副產品所具有的意義。然而,有時我們也會聽到這樣的說法,認為經濟行動是一種「心理」現象。此說大謬不然。貨物的生產,定價,甚或對貨物的「主觀估價」,如果它們都是一些經驗過程的話,那就遠不僅僅是個心理現象。然而,這個誤人視聽的表述後面卻有一個正確的洞見:這些現象屬於一個獨特的主觀意義類型。唯有這一點才能定義作為一個整體的相應過程,也唯有這一點才能比較容易地對它們做出主觀解釋。 此外,闡述「經濟行動」的定義必須把追求利潤的現代商業經營的操作考慮在內,因此,這種定義不能直接以「消費需求」以及對這些需求的「滿足」為出發點,而是必須從以下兩個事實出發:一是存在著對效用的欲望(要求)(即使純粹的金錢追求也是如此),二是存在著為滿足這種要求所需的供應手段(即使是「滿足最低需求」的最原始的經濟也是如此,不管這種供應手段多麼原始和傳統)。 3.與「經濟行動」不同,「以經濟為取向的行動」則適用於指稱這樣兩種類型:(a)雖然主要以其他目的為取向,但在追求這些目的時也重視經濟上的考慮,即自覺認識到必須在經濟上善自經營;(b)雖然主要以經濟目的為取向,但卻使用物理暴力作為手段。因此,所有受到經濟考慮影響的非經濟行動與非和平行動,都應該叫做「以經濟為取向的行動」。因此,「經濟行動」是經濟考慮的一種自覺的、主要的取向。它必定是自覺的,因為重要的並不是進行經濟準備的客觀必要性,而是相信它有必要性。羅伯特·里夫曼(Robert Liefmann)突出強調了正是這種主觀上可以理解的行動取向產生了經濟行動,這很正確。然而,他卻不正確地把相反的觀點歸到了所有其他作者的名下。[2] 4.每一種——包括使用暴力的——行動類型都可能會以經濟為取向,例如掠奪性遠征和貿易戰這樣的類戰爭行動。弗朗茲·奧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尤其正確地把「經濟」手段和「政治」手段作了區分。[3]把後者與經濟行動區別開來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毫無疑問,使用暴力和通常意義上的經濟獲取精神是極不相容的。因此,直接使用暴力占用貨物以及使用暴力直接對他人進行強制,就不能叫做「經濟行動」。同時,不言而喻,交換並不是惟一的經濟手段,儘管它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此外,形式上以和平手段進行準備,以使有計劃地使用暴力獲得成功,比如軍火生產和戰時經濟組織,也同樣是經濟行動。 任何理性的政治行動進程,在涉及準備必要手段時,都會具有經濟取向,而且政治行動始終都有可能服務於經濟目的。同樣,如果沒有國家合法強制力對經濟資源控制權的支持,就是說,如果形式上的「合法」權利沒有暴力威懾的支持,任何經濟系統都將難以為繼,現代條件下的現代經濟秩序更其如此,儘管不是必定如此。不過事實上,一個經濟系統依賴於暴力的保護,並不意味著這個系統本身就是使用暴力的樣板。 如果堅持認為,不管如何定義,經濟——例如與國家相比——都只是一種手段,這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因為顯而易見,對國家本身進行定義,也只有根據如今已被它所壟斷的手段——暴力的使用——才是可能的。如果說一定要作出什麼區別的話,那麼就實踐目的而言,經濟行動就是在各種目的之間進行審慎選擇;然而,這種選擇是以當前就能得到或者為了各種目的而可能得到的手段的稀缺程度為取向的。 5.並非任何理性選擇手段的行動類型都可以叫做「理性經濟行動」,甚至不能叫做任何意義上的「經濟行動」,尤其是應當把「經濟」與「技術」(technology)區別開來。[4]一個行動的「技巧」(technique)指的是它所使用的手段,這與行動最終要以之為取向的意義和目的是正相對立的。「理性的」技巧是一種對手段的選擇,是自覺而系統地以行動者的經驗和思考為取向的,而科學知識乃是具有最高合理性程度的理性技巧。因此,具體什麼東西應當被看作是「技巧」,這並無一定之規。一個具體行為的終極意義,就行動的總體背景來看,可能就是一個「技術」秩序中的意義,亦即在更大的背景上說,它僅僅作為一個手段才是重要的;此時這個具體行為的「意義」(從更大的背景來看)也就在於它的技術功能,而被用來依次實現這種功能的手段就是它的「技巧」。在這個意義上說,一切能夠設想到的行動類型都有它們的技巧,祈禱的技巧、禁慾的技巧、思維和研究的技巧、記憶的技巧、教育的技巧、實施政治支配或僧侶支配的技巧、行政技巧、性愛技巧、作戰技巧、音樂演奏技巧、雕刻與繪畫技巧、做出法律裁決的技巧等等。所有這些都能達到極為不同的合理性程度。「技術問題」的存在始終意味著,對於達到目的的最理性手段的選擇總會存在某些疑問。總之,衡量一種技巧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標準,大概就是「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則,即在所支出的手段與結果的關係上達到了最優化(而不是用絕對最低限度的手段達到了一個結果)。當然,同樣的原則看來也適用於經濟行動,或者任何類型的理性行動,但卻有著不同的意義。只要行動是這裡所說的純「技術」行動,它所關心的就只是在具有同樣性質和確定性、能夠帶來同樣持久的效果、相比而言能夠用力最「經濟」地達到一個既定目的的手段之間進行選擇。所謂相比而言,就是在達到該目標的不同方法上存在著完全可以直接比較的手段支出。如果目的本身被公認為無可置疑,那麼純技術的考慮就可以忽略其他的需要。因此,假如就一台機器在技術上所必需的某個部件是用鐵還是用鉑來製造的問題作出決定,如果這兩種金屬用於特定目的所需要的數量均有保證,那麼惟一的技術根據大概就是使用哪一種才能最好地達到既定效果,同時又能把其他可比的資源消耗——比如勞動——降到最低限度。但是,一旦這種考慮又進一步涉及這兩種金屬就其潛在用途——這是今天的任何一個技師都會在化學實驗室里不斷關注的問題——而言的相對稀缺程度時,由此產生的行動就不再是這裡所說的純技術行動了,它還是一種經濟行動。從經濟的觀點來看,「技術」問題始終包括了對「成本」的考慮。這對經濟目的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而此時就總是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這種特定手段不被用來滿足上述既定需要,而是去滿足其他需要,那將帶來什麼後果。這個「其他需要」可能與當前的需要有著質的不同,或者與將來的需要有著質的相同之處(弗里德里希·馮·戈特爾-奧特里林費爾德(Friedrich von Gottl-Ottlilienfeld)也持有同樣的觀點,見《社會經濟學概論》(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Part Ⅱ,2;R.里夫曼(R Liefmann)的《國民經濟學基本原理》(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äftslehre)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廣泛而傑出的論述,見該書第一卷[第三版]第322頁及以下諸頁。試圖把所有的手段都簡化為「勞動的最終消耗」是錯誤的。) 對於一個既定的技術目的來說,使用不同的手段比較起來要支付什麼樣的「成本」,這個問題的答案最終要取決於這些手段對其他目的的潛在效用,勞動力的情況尤其如此。例如,這裡有個我們所指的技術問題:為了移動某個特定的重物或者把礦石從特定深度的礦井中運送出來,什麼樣的設備才是必需的,以及選擇哪種設備才是最「合適」的,就是說,其中哪一種設備能夠以最少的勞動消耗達到預定的成效。另一方面,這又是個經濟問題:市場經濟考慮的是能否通過產品的銷售以貨幣形式償付這些消耗;計劃經濟則會考慮是否能夠提供必要勞動和其他生產資料而又無礙於滿足其他被認為比較迫切的需要。這兩種情況都是一個對目的進行比較的問題。經濟行動的取向主要是個針對某事物的目的選擇問題,技術取向則是個為既定目標選擇適當手段的問題。出於對技術合理性進行理論(當然不是實踐)定義的目的,一個技術過程的產物是否在什麼意義上都是有用的,這完全無關緊要。用這裡的術語來說,我們可以設想某種理性技巧,它要達到的目的並沒有誰去欲求。例如,可能會有人出於技術樂趣而應用一切最現代的方法去生產大氣層的空氣。這種行動有著純粹的技術合理性,對此沒有任何人會表示哪怕絲毫的異議。但是從經濟上說,在正常情況下,這種做法顯然是無理性的,因為沒有人需要這樣的產品(請參閱馮·戈特爾-奧特里林費爾德的《社會經濟學概論》前引部分)。 現時代的所謂技術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經濟上的贏利為取向的,這是技術史的基本事實之一。然而,無論這種經濟取向多麼重要,卻並不是它獨自決定了技術發展的方向,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因素也發揮了作用,部分是那些不切實際的空想家們的遊戲和沉思,部分是對來世的關切以及形形色色的幻想,部分則是對藝術問題的全神貫注,以及其他各種非經濟動機。所有時代的主要重點都是從經濟上著眼於技術的發展,這在今天尤其如此。假如不是理性的計算構成了經濟活動的基礎,假如沒有非常獨特的經濟背景作為條件,那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理性的技術。 一開始定義時沒有把經濟取向和技術明確區分開來,這是社會學出發點的必然結果。從社會學觀點來看,在可供選擇的目的之間以及在目的和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乃是一種「連續性」的結果,至少在成本的支出並不僅僅意味著完全放棄某個目標而去支持更為迫切的目標時,情況就是如此。但是,一種經濟理論從起點上就強調這一準則,那就會做得更好。 6.把控制與處置權(Verfügungsgewalt)[5]標準納入社會學的經濟行動概念中乃是必不可少的,先不談其他原因,至少,現代市場經濟(Erwerbswirtschaft)的實質就在於一個完整的交易契約網絡,就是說,在於審慎而有計劃地獲得控制與處置權。在這樣一種經濟中,它是經濟行動與法律之間關係的主要來源。不過,任何其他類型的經濟活動組織也會對控制與處置權進行某種事實上(de facto)的分配,無論它們的主要原則多麼不同於現代私人經營的經濟,而後者對這種權力的法律保護,是掌握在自治與自主的經濟單元手中的。無論是社會主義的中央權威還是無政府主義的輔助機構,必然都會依靠對必要勞動和生產資料擁有某種控制權。調度文字手法可以掩蓋這一事實,但卻無法否認它的存在。至於通過什麼方式來保證這種控制權,這對於定義的目的來說並不重要;無論是依靠慣例還是法律,也無論它是否根本就不享有外部制裁的保護、而僅僅依賴於習俗和自我利益基礎上的實際預期來保障。這些可能性必須被考慮在內,無論法律強制對於現代經濟秩序來說是多麼重要。因此,控制權在社會行動概念的經濟方面之必不可少,並不意味著按照定義法律秩序就是那個概念的組成部分,不管從經驗上認為這有多麼重要。 7.這裡採用的控制與處置權概念,也包括行動者控制自身勞動力的可能性,無論這是以某種方式從外部給予保障的還是純粹客觀存在的。這樣的可能性並不是理所當然,奴隸的情況即可表明這一點。 8.社會學的經濟行動理論必須在開始階段就把「貨物」(goods)概念考慮在內(第二節就要這樣做)。因為這個理論涉及一種由於行動者深思熟慮的結果而具有了特定意義的行動類型,而這種深思熟慮本身只能在理論上加以分析,但無法進行經驗觀察。經濟理論的理論洞見可以為經濟行動的社會學提供基礎,但是它很可能(或許)會有不同的發展方向,而後者可能會發現必須創造自己的理論架構。 二、效用的概念 「效用」(Nutzleistungen)將始終是指可以在當前或未來加以利用的、特定而具體的、真實或想像的機會優勢(Chancen),因為它們被一個或者更多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估計並當做進行特定準備的對象。這些個人的行動之取向,就是這種效用作為手段在達到他們經濟行動的目的時可能具有的重要性。 效用可以指非人類的實物、無生物或者人本身的用處。非人類的實物則是無論什麼「貨物」的潛在效用之源。而人的效用之源就存在於主動的行為之中,應當叫做「勞務」(Leistungen)。然而,社會關係也是進行經濟準備的對象,因為它被認為是當前或未來的效用處置權的潛在來源。對於一個經濟單元的目的來說,通過習俗、利益格局、慣例秩序或法律秩序得以利用的獲取經濟優勢的機會,將被稱為「經濟優勢」。 關於以下評論,請參閱E.馮·伯姆-巴威克(von Böhm-Bawerk)的Rechte und Verhältniss vom Standpunkt der volkswirtschaftlichen Güterlehre([Innsbruck],1881)。 1.貨物與勞務(goods and services)的範疇並沒有窮盡這樣一些外部環境因素:它們對一個個體的經濟目的來說可能很重要、因而可能成為經濟關切的對象。「信譽」(good will),或者有條件干預經濟措施的個人對這些措施的容忍,以及無數其他的表現形式,都可能具有同樣的經濟重要性,也都可能成為經濟準備——例如簽訂契約——的對象。然而,如果把這些內容也納入這兩個範疇中的無論哪一個當中,都會導致概念的混亂。因此,對概念進行這樣的選擇完全是出於便利的考慮。 2.正如馮·伯姆-巴威克正確指出的那樣,如果把生活及日常用語中的所有具體對象統統不加區別地稱之為「貨物」,然後把好處(good)的概念與物質的效用相提並論,同樣會造成概念的模糊。按照效用的嚴格含義來說,一種經濟上的「好處」並不是一匹「馬」或者一根「鐵棍」,而是按照特定方式賦予它們可取的實際用途,例如牽引重載或支撐重物等等。用這裡的術語來說,我們也不能把經濟交易中作為交換對象的、潛在的未來機會(Chancen)叫做貨物,比如「信譽」、「抵押權」、「財產權」等等。相反,對於這種由傳統秩序或法律秩序給予承諾或保證的、對貨物和勞務之效用的潛在控制與處置權,為了簡便起見,我們應當把它的用處叫做「經濟機會」(Chancen),或者乾脆叫做「機會」,這一點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引起誤解的。 3.僅僅把主動的行為而不把單純的「默認」、「許可」、「忽略」看做有「用處」,這只是為求便利起見。但是必須記住,由此亦可看出,貨物和勞務並不是一個能夠把一切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效用一覽無遺的分類。 關於「勞動」概念,見下文,十五。 三、行動的經濟取向模式 經濟取向可能是出於傳統,也可能出於以目標為取向的合理性。即使在行動達到了高度理性化的情況下,以傳統為取向的因素也仍然相當重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理性的取向對於「管理」行動具有首要意義(見下文,十五),不管那是在何種組織形式之下。理性經濟行動是從尋找食物的本能反應、相沿成習接受下來的傳統技巧以及慣常的社會關係發展出來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取決於非經濟的事件和行動,包括那些超出常規的事件和行動[6],同時也取決於越來越嚴重的絕對或相對的生存局限,即取決於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壓力。 1.從原則上說,諸如「原初經濟狀態」這樣的概念自然不可能有什麼科學標準。也許可以根據特定的技術水平——例如以我們所知道的最原始的工具設備為特徵——去武斷地認定某種經濟狀態,把它看做最原始的狀態進行分析。然而,如果根據低下的技術水平去觀察現存的原始民族,從而得出結論說,歷史上所有處在類似技術水平上的民族的經濟組織都和維達人或者亞馬遜地區某些部落的經濟組織如出一轍,這是沒有任何科學說服力的。因為,從純經濟學的觀點來看,這種技術水平既可與大規模的勞動組織,也能與極端分散的小型群體相容(見下文,十六)。單純從自然環境的經濟方面推論更有可能會出現哪一種經濟組織,這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各種非經濟因素——例如軍事因素——也會帶來重大差異。 2.戰爭和移民本身並不是經濟過程,儘管——特別是——在初期它們可能主要以經濟考慮為取向。然而,在所有時代,實際上直到今天為止,它們往往都會給經濟體系帶來激烈變革。在氣候變化、沙漠侵襲或者森林砍伐等等因素導致生存手段絕對縮減的情況下,人類就會根據利益結構,根據非經濟因素髮揮作用的方式,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去適應這種變化。然而,典型的反應則是降低生活標準和絕對縮減人口規模。同樣,在特定生活標準以及獲利機會的分布導致了生存手段相對匱乏的情況下,也會出現廣泛的變化。但是總的來說,應付這種局面的往往是經濟活動的日益理性化。不過即使對於這種情況,要想一概而論也是不可能的。18世紀初葉以來,中國的人口規模有了極大增長(如果說那裡的「統計」信息可信的話),但其影響卻與同一時期歐洲的類似現象正好相反。然而其中的原因至少還是有話可說的(見下文,十一)。阿拉伯沙漠中的生存手段嚴重匱乏,卻只是在個別時期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結構的變革,而在非經濟(宗教)因素髮揮作用的時候,這些變革才最為突出。 3.現代初期勞工階層的生活習性仍是高度傳統主義的,但這並沒有妨礙沿著資本主義方向發展的經濟經營日益理性化。不過同時,它也與國家社會主義模式的埃及公共財政理性化相容。然而,也只有當這種傳統主義態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之後,西方世界特有的現代理性資本主義經濟類型才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四、理性經濟行動的典型舉措 以下是理性經濟行為的典型舉措: (1)系統地分配行動者——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認為可望控制的當前和未來效用(這是儲蓄的本質特徵)。 (2)根據邊際效用原則,按照所估計的各種潛在用途的相對迫切性,系統地分配可供利用的效用。 這是兩種最明顯的「靜態」情形,在和平時期會得到高度發展,今天大都採取分配貨幣收入的形式。 (3)通過這種效用的生產或運輸而系統地獲利[7],行動者本人為此而控制所有必需的生產手段。如果行動是理性的,那就會出現這種行動類型,就是說,按照行動者的估計,他對預期的行動結果的需求之迫切性超過了必需的消耗,這可能包括:(a)對必要勞動勞務的厭倦;(b)必要貨物可能具有其他潛在用途,這也包括潛在替代產品及其用途的效用。這就是廣義的「生產」,其中也包括運輸。 (4)通過與現時的擁有者或者競相出價者達成協議(Vergesellschaftung),系統地獲取有保證的效用控制與處置權。這種控制權可以或者不可與他人共享。原因就在於這一事實:效用本身控制在他人手中,或者他人控制著獲取的手段;或者第三方也想獲取這些效用,從而危及行動者自身的供應。 行動者可以與現時的控制與處置權擁有者達成相應的理性聯合體(Vergesellschaftung),即要麼(a)按照某種秩序建立一個組織,以該秩序為取向以獲取和利用這些效用,要麼(b)進行交換。在第一種情況下,該組織的目的可能是對獲取、使用和消費進行配給,以便限制獲取者們的競爭。這時它就是一個「調整型組織」;或者它的目的可能是確立一個統一的權威,以便系統地管理過去一直容易被分散控制的效用。這種情況下就會存在一個「行政型組織」。 「交換」則是當事各方之間的利益妥協,在這種妥協進程中,貨物或其他優勢被轉手以作為相互間的補償。這種交換可能是出於傳統,也可能出於慣例,[8]特別是後一種情況,就不是經濟理性的;或者,也有可能,從意圖和結果來看又是經濟理性的。任何具有理性取向的交換都是通過妥協的手段解決以往公開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在妥協中化解的利益對立,原本有可能把行動者牽扯到兩種不同的衝突之中。一方面是與交換夥伴商定價格時的衝突,其典型方式就是討價還價。另一方面可能是與實際的或者潛在的、當前的或者未來的對手的競爭,他們是同一個市場上的競爭者,其典型方式就是競相喊價或發盤。 1.效用以及作為效用之源的貨物或勞動,如果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能夠事實上不受他人干預地、以他自己認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方便的方式對它們加以利用,這就是處在他自己的控制之下(Eigenverfügung),不管這種控制能力是基於法律秩序、慣例、習俗還是某種利益組合。無論從概念上還是從實際上說,對這種處置權的法律保障決不是惟一具有決定性的保障,但從經驗上說,今天它已經是需要物質生產手段的經濟活動所不可缺少的基礎。 2.如果貨物仍然不可消費,其原因就可能是,雖然它們本身已是成品,但卻尚未處在能被消費的地方。因此,貨物的運輸——這自然不同於變更了貨物控制權的貿易——就可以被看作是生產過程的一部分。 3.如果個人沒有得到對欲求之效用的控制權,那麼無論是什麼樣的典型因素阻止了他去強行干預他人的控制權,即無論這些因素是法律秩序、慣例、習俗、他的自我利益還是他自覺堅持的道德標準,這在原則上都是無關緊要的。 4.在絕大多數環境下都可能存在獲取的競爭。這在依靠占領獲得供應時尤其重要,例如狩獵、捕魚、伐木、放牧、墾荒。它也可能——而且最常見的是——存在於一個對局外人封閉的組織內部。於是,為限制這種競爭而確立的秩序就總是要配給供應,而且往往還會同時為了某些個人、更多的是為了某些家族的利益而保證他們占用獲取的機會。所有中世紀的公地(1)和漁業聯合體,對公共土地和水面的墾殖、放牧和森林採伐權的調整,阿爾卑斯山牧場的放牧權等等,都具有這樣的性質。這種調整最終發展出了各種類型的土地世襲財產權。 5.凡是能夠以任何方式從此人的控制下轉歸彼人控制、且彼人樂於為此做出補償的東西,都可以成為交換對象。這並不僅僅限於貨物和勞務,而且包括所有潛在的經濟優勢,例如「信譽」(good will),它完全是由於習俗或者自我利益的存在才存在的,不可能被強制保障;然而,這裡也特別包括在某種秩序下可以被強制保障的各種優勢。因此,交換對象未必只是當下存在的效用。 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任何經過形式上的自願同意、為了得到任何一種效用的回報而提供任何一種當前、持續或未來的效用作為交換,都是最廣義上的「交換」。因此,這包括貨物或者貨幣效用的周轉,以交換同樣貨物的未來回報;也包括允許或容忍以「租金」或「工錢」作為回報使用某個對象,或者提供任何一種勞務以換取工資或薪金。最後這個情況,從社會學觀點來看,今天就意味著下文第十五節所定義的「勞動者」服從於某種形式的支配,一如借和買的區別一樣,這裡也暫且擱置不論。 6.交換條件可能是傳統的,可能是通過慣例堅持下來的、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的,也可能是理性的。朋友、武士、首腦、君主之間交換禮品,就是按照慣例進行的交換——比如狄俄墨得斯與格勞科斯交換甲冑(2)。具有理性取向並且受到高度控制的情況也並不罕見,例如特勒-埃爾-阿馬爾納文書(3)中記載的情況。只有當雙方都希望從中受益或者一方受自身的需求或他人經濟權力所迫時,理性的交換才會成為可能。交換既可以服務於消費目的,也可以服務於營利目的(見下文,十一)。因此,它的取向可能是為了行動者的個人之用、也可能是為爭取營利機會預作準備。在頭一種情況下,它的條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具體情況而異,在這個意義上說,那就是無理性的。比如,家族的多餘物資會按照特定家族經濟的具體邊際效用進行估價,有時可能會以非常低廉的價格被出售,在某些情況下,偶然的欲望就可能在很高的水平上確定該物品的邊際效用。因此,由邊際效用決定的交換比率是相當起伏不定的。理性的競爭只有在出現了「適合在市場上銷售的貨物」(見下文,八)時才能得到發展,只有在貨物按照營利方式被使用和售出時(見下文,十一),理性競爭才能達到極致。 7.前面第4點提到的調整型系統的干預模式並非惟一可能的模式,而只是與這裡的討論相關的方面,因為它們都是供應緊縮的直接後果。關於對銷售過程的調整,見下文的論述。 五、經濟組織的類型 根據同經濟體制的關係,一個具有經濟取向的組織可能是:(a)一個「經濟能動組織」(wirtschaftender Verband),如果以它的秩序為取向的、主要是非經濟的組織行動還包括經濟行動的話;(b)一個「經濟組織」(Wirtschaftsverband),如果受其秩序作用的組織行動主要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自主經濟行動的話;(c)一個「經濟調整組織」(wirtschaftsregulierender Verband),如果其成員自主經濟活動直接以作用於該群體的秩序為取向,就是說,如果在這方面的經濟行動是他治行動的話;(d)一個「強制保障形式秩序的組織」(Ordnungsverband)[9],如果它只是以形式規則為手段來保障其成員自主和自治的經濟活動以及由此獲得的相應經濟優勢的話。 1.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類型之外的國家以及所有其他組織——比如教會和自願聯合體——都是經濟能動群體,如果它們還處理自己的財政事務的話。這也包括教育機構以及主要不是經濟組織的所有其他組織。 2.我們這裡所指的「經濟組織」的範疇,並不僅僅包括商業公司、合作聯合體、卡特爾、合夥公司等等,而且包括所有常設的經濟組織(Betriebe),那裡涉及許多人的活動,從兩個手藝人的作坊直至可以想像到的世界共產主義組織。 3.「經濟調整組織」包括:中世紀的鄉村聯合體、行會、工會、僱主協會、卡特爾,以及所有其他通過指令性權威貫徹某種「經濟政策」以圖管理經濟活動之目的和過程的群體,包括中世紀的鄉村和城鎮,以及遵循這種政策的現代國家。 4.可以叫做「強制保障形式秩序」的群體之範例就是純自由放任主義的國家,它會讓每個家族的經濟活動和經營得到完全自由,它的調整隻限於一個形式職能,即調處涉及履行自由契約義務的爭端。 5.「調整經濟活動」或者僅僅「強制保障形式秩序」的組織,原則上說,它的存在是以經濟活動領域中一定程度上的自治為前提的。因此,從原則上就存在著一個自由處置經濟資源的範圍,儘管這個範圍將會由於行動者以之為取向的規則手段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此外,這也意味著行動者(至少相對地)占用並以自治的方式控制經濟優勢。因此,只有人的所有行動就其內容而言是自治的行動時,而且僅僅就形式而言是以調整為取向,以及所有非人的效用之源均被完全占用、因此個人對其擁有自由處置權、尤其像在現代財產權制度下的情況那樣可以進行交換時,才會出現最純粹的「強制保障形式秩序」的群體類型。任何其他形式的對占用和自治的限制都暗含了對「經濟活動的調整」,因為它約束著人的活動的取向。 6.「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單純的「強制保障形式秩序」之間的界線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很自然,「形式」秩序不僅有可能、而且必然會以某種方式對行動產生實質性影響。無數現代法律條規都是僅僅確立了一些形式規則,但它們被制訂出來以後卻在現實中發揮著實質性的影響(見「法律社會學」,第二部分,第八章)。實際上,嚴格局限於形式規則,只有在理論上才是可能的。許多公認為「高於一切」的法律原則——這是不可或缺的——就意味著在可以覺察的程度上對於經濟活動內容的重要限制。特別是那些「授權條款」,有些情況下——例如公司法——就包含著對經濟自治的完全可以覺察到的限制。 7.對經濟活動的實質性調整,如果導致了(a)某種經濟活動被放棄(例如徵收營業稅導致了耕種土地僅夠消費之需),或者(b)規避行為(例如走私、非法交易等等),那麼這種調整也就走到極限了。 六、交換媒介、支付手段、貨幣 出現在交換中的實物即可稱為「交換媒介」,只要它從根本上說是由於以下事實而足夠典型地得到了公認:接受者認為在相應時期內可以用它在另外的交換中按照可以接受的交換比率獲得其他貨物,不管那是可以交換的所有其他貨物還是單單某種特定的貨物。交換媒介與其他特定貨物的既定比率得到公認的機率,可以稱為它在和這些貨物的關係中的「實質效力」(materiale Geltung),其用途本身則可以叫做「形式效力」(fomale Geltung)。 只要某物是因得到慣例或法律保障而被公認為可以用來報償經過同意或強加的義務,那就可以稱為「支付手段」。這是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也可以作為一種交換手段而表明它的形式效力。如果(a)(4)它們是一些人工製品,由於具有特定的形態,在某個群體成員或地域的範圍內具有明確的、合乎慣例或法律、經過一致同意或被強加的形式效力,而且,如果(b)它們是可分的,然後能夠代表特定的面值單位,而它們或者是該單位的倍數、或者是其分數,由此可以使用它們進行算術計算,那就可以叫做「國幣」(5)(chartal)[10]。 我們叫做國幣支付手段的「貨幣」,也是一種交換手段。 一個組織如果在其命令權威所及的範圍內有效地把慣例效力或法律(形式)效力強加給一種交換手段、支付手段或者貨幣手段(這些應當稱為「對內」交換手段),它就可以叫做「交換手段」群體、「支付手段」群體或者「貨幣」群體。用於和非成員進行交易的手段應當叫做「對外」交換手段。 非國幣交換或支付手段都是「天然」的手段。可以(a)從技術角度對它們加以區別,即根據它們的物理特性——可能是首飾、服裝以及各種有用物品——或者根據它們的功效是否可以計量;也可以(b)從經濟角度對它們加以區別,即根據它們是否能被主要用做交換手段或體現社會聲望(因擁有而帶來的聲望)。還可以根據它們能否被用做對內對外交易的交換和支付手段加以區別。 只要沒有或者不再具有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之外的價值,作為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就是一些「象徵物」。同時,只要它們的價值本身受到了它們在其他目的上的可能用途的影響,或者可能受到這樣的影響,它們就是一些「物質」手段。 貨幣可能是鑄幣,也可能是紙幣(票據)。紙幣通常都要適應一個鑄幣系統,或者它的名稱在歷史上就是衍生自一個鑄幣系統。 (1)如果鑄幣是根據任一造幣廠所有者的提議、由造幣廠使用造幣材料鑄造而成,同時又沒有產量限制,就可以叫做「自由」貨幣或「市場」貨幣。這種手段的實際發行總量決定於市場交易各方的需求。 (2)如果這種金屬轉化為國幣形式(造幣權)要服從於某個組織的統治權威在形式上完全是任意的決定,並且實際上主要以該組織的財政需要為取向,它就應當稱為「限定」貨幣或「行政」貨幣。 (3)雖然發行受到限定,但如果這種貨幣的種類和總量有效地服從於規則,就應當叫做「受調整」的貨幣。 「流通手段」一詞應當用於指稱發揮「紙」幣作用的票據,條件是在正常交易中它被公認為「臨時」貨幣,可以隨時兌換為「最終」貨幣,即鑄幣,或者可兌換為造幣金屬的特定重量單位。如果得到了規則的保障——這需要維持鑄幣或金銀的庫存以提供全額保險,它就是一種「憑單」。 我們把由慣例或法律強加的、在一個組織內部對不同的「天然」交換或支付手段均有效的交換比率叫做「換算比」。 「通貨」則是在一個組織內部通過有效的安排而具有支付手段之效力的貨幣,其總量在需要時將不受限制。「造幣材料」即製造貨幣的材料;「造幣金屬」則是市場貨幣使用的材料。「幣值比」指的是對各種幣值單位、包括「紙」幣或「行政」貨幣的不同材質作出的比較估價;用不同金屬製造的市場貨幣類型的同一比率,我們稱為「交換比率」。 「國際」支付手段是用於不同貨幣制度之間平衡賬目的那些支付手段,就是說,如果沒有因為短期債務轉為長期債務而推遲支付的話。 一個組織對貨幣制度的任何改革都必定要考慮到這一事實:某種支付手段以往曾被用於清償債務。要麼必須承認它們能夠繼續合法地用作支付手段,要麼強加一種新的支付手段。這就是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的所謂「歷史」定義原則。這裡不可能討論該原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著作為一種交換手段的貨幣同貨物之間的交換關係。 應當強調指出,這裡的討論並非闡述什麼貨幣理論,而只是打算儘可能簡明地闡述一套下面必須頻繁使用的概念。此外,這種討論主要涉及的是貨幣的使用所帶來的某些十分基本的社會學結果。在我看來,最為可取的貨幣理論就是米瑟斯[11]的論述。G.F.克納普(G.F. Knapp)[12]的《國家貨幣理論》(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則是這個領域最不同凡響的著作,它以獨到的方式出色地解決了形式問題。然而,正如後面就要看到的,它對貨幣本質問題的論述是不完整的。它在術語和概念的系統分類方面作出了很有價值的出色嘗試,這裡暫且擱置不論。 1.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從經驗上說往往是——儘管決非始終是——重合的。然而,在原初條件下,它們尤其不太可能重合。用做嫁妝、貢品、強制贈與、罰金、贖罪金(6)等等的支付手段,慣例或法律上往往會有明確的規定,但卻並不考慮和實際流通當中的交換手段有什麼關係。只有在用貨幣手段管理一個組織的經濟事務時,就是說,甚至國家也試圖把支付手段僅僅用做一種交換手段時,馮·米瑟斯的論點才是站得住腳的。那些把支付手段主要當做社會地位的標誌的情形就不是這樣。(請參閱海因里希·舒爾茨(Heinrich Schurtz)的Grundriss einer Entstehungsgeschichte des Geldes,1898年版。)隨著國家實行貨幣調整,支付手段變成了法律概念,而交換手段則成了經濟概念。 2.如果購買一種「貨物」(good)只是為了日後把它轉賣出去,那麼乍一看,這種「貨物」和一種交換媒介之間的界線就是模糊不清的。然而實際上,即使在並非原始的條件下,也總是存在一種有力的傾向,即由某些特定之物徹底壟斷交換媒介的功能,從而使它們作為交換媒介的地位變得無可置疑。按照合同進行小麥期貨貿易,這意味著總會有一個最終的買主,因此,小麥不可能被看做是支付手段或者交換媒介,當然就更不是貨幣了。 3.只要不存在法定貨幣,那麼用什麼作為交換手段,就要取決於交易各方一致同意作為取向的習俗、利益和慣例。這裡不擬討論某個特定之物何以會成為公認的交換手段。不過其中原因極為多樣,而且一般都是決定於最為重要的交換類型。即使在使用某種交換媒介的社會群體內部,也決不是每一種交換類型都會普遍接受這種媒介。例如貝殼,儘管可以用來購買其他物品,但用於購買妻子或牲畜卻是不可接受的。 4.在貨幣發展到具有特殊地位的過程中,那些並非普通交換手段的支付手段有時也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G.F.克納普指出,各種債務類型的存在,比如從納貢、陪送嫁妝、婚前聘禮、給君主的慣例獻禮或者君主間的相互饋贈、贖罪金等等衍生出來的義務,以及它們時常可用某種特定媒介來支付,便給這些媒介——依靠慣例或法律——創造了一種特殊的地位。它們往往都是一些特定類型的人工製品。 5.按照這裡所用術語的含義,巴比倫文獻中提到的帶有商家標誌的五分之一謝克爾(7)硬幣可能就是貨幣,假如它們被實際用做交換手段的話。相反,並未鑄成硬幣、而是按重量計算的金條,在這裡就不能看做貨幣,而只是一種支付和交換手段。然而,按重量計算對於經濟上精打細算的習慣的發展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不言而喻,這裡存在著許多過渡形式,比如按照重量而不是按照單位接受硬幣。 6.「國幣」是克納普在《國家貨幣理論》中引入的一個術語。所有類型的模壓或鑄造貨幣,只要經由法律或一致同意而具有了效力,就都屬於這個範疇,不管它們是金屬的還是非金屬的。然而,只承認國家規定的概念,而不包括由慣例或者一致同意所強制接受的概念,這好像沒什麼道理。此外,把是否由國家實際鑄造或者是否在政治當局控制下鑄造貨幣當做決定性標準,也並非言之成理。因為這種情況長期以來在中國根本就不存在,在中世紀歐洲也非常有限。克納普大概也會同意,只有調整貨幣形態的規範的存在才是決定性的。下面就要談到,在政治權威的管轄範圍內,可以通過法律強制使它作為支付手段而具有效力,並在私人交易中作為交換手段被正式接受。 7.天然的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有時可能會更多地用於內部交易,有時則會更多地用於對外交易。這裡無需詳細討論。貨幣的實質效力問題將在後面談及。 8.此外,這裡也不是詳細闡述與價格相關的貨幣理論的地方,因為這個話題屬於經濟社會學範疇。就現在的目的而言,說明貨幣以若干最重要的形式被使用這一事實,以及由此產生出了某些最具普遍意義的社會學結果,這就足夠了,而從經濟學觀點來看,貨幣的使用僅僅是個形式問題。不過必須強調指出,貨幣決不可能僅僅是一種無害的「憑證」,或者,只要它還是貨幣,就決不可能只是一種純粹名義上的會計單位。對它的價值評估也總是以非常複雜的方式取決於它的稀缺程度,在通貨膨脹時期則取決於它的過剩程度,這在現時代尤其突出,不過在所有時代也都是如此。 一種社會主義制度可能會發行憑證以報償既定數量的社會有益「勞動」,用它們可以有效購買某些類型的貨物。它們大概也可以儲蓄或者用於兌換,但遵循的可能是物物交換規則而不是貨幣規則,儘管那裡的交換可能是間接的。 9.造幣金屬的貨幣用途和非貨幣用途之間的關係會產生深遠的經濟後果,這在中國貨幣史上大概表現得最為突出,因為那裡發行銅幣,其生產成本高昂,而且這種造幣金屬的產量極不穩定,這很便於特別清晰地觀察到有關現象。 七、貨幣使用的主要結果以及信貸 廣泛使用貨幣的主要結果是: (1)作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之手段的所謂「間接交換」。貨幣的使用讓獲得這樣的貨物成為可能:它們由於空間、時間、涉及的人員、非常重要的還有有關交易各方提供的數量不同,因而與待交換的貨物處在分散隔離的狀態下。這就為各種可能的交換關係提供了極為廣闊的領域。 (2)以貨幣形式估價延期履行的義務,特別是在交換中產生的補償義務(即債務)。當然,這與第(1)點密切相關。 (3)所謂「保值」,就是說,以同類貨幣或以有權要求隨時收回應付款的方式積累貨幣,作為保障未來能夠控制優勢經濟交流機會的手段。 (4)越來越把一切經濟優勢轉變為控制貨幣量的能力。 (5)消費質量的個性化,而且間接擴大到那些擁有貨幣、要求支付貨幣或者有機會獲得貨幣的人。這意味著能夠提供貨幣作為得到任何貨物和勞務的手段。 (6)根據貨幣量的邊際效用獲取各種效用的取向,這在今天已經是隨處可見了,而一個經濟單元的領導人則總會指望在可以預計的未來能夠控制這樣的貨幣量。 (7)由此而將獲利活動的取向擴展到所有因可能進行的交換在時間、空間、人員範圍(一如前述)上的擴展而產生的可以利用的機會。 (8)所有這些結果從原則上說都要依賴這一至關重要的事實:進行貨幣計算的可能性;就是說,給所有以任何方式進入買賣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定出貨幣價值的可能性。 與形式關係不同,從實質關係上說,貨幣計算意味著,人們並不只是按照貨物的效用在特定時間和空間僅僅對於特定人員的直接重要性去估價貨物。毋寧說,不管是為了消費還是為了生產,人們都是在把貨物同所有潛在的未來利用機會或者得到回報的機會進行或多或少的系統比較,包括它們對人數不定的其他群體的可能效用,只要這些群體是現時物主的貨物處置權的潛在買主,他們就會進行這樣的比較。當貨幣計算成為典型方式時,這就確定了有關貨物的「市場行情」。(以上陳述僅僅是說明了任何對「貨幣」的討論都要涉及的最簡單而又眾所周知的要素,因而無需進一步置評。「市場」社會學的問題此處不贅。關於形式概念,見下文,八、十。) 最一般意義上的「信貸」,將被用來指稱任何以當前擁有的效用處置權換取未來處置權轉讓承諾的貨物交換,不管那是什麼貨物。同意提供信貸首先意味著以這樣的機率作為行動的取向:這種未來的處置權轉讓將會實際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說,信貸的主要意義就在於,它使一個經濟單元有可能用預計未來將會有所剩餘的貨物或者貨幣的控制權去交換其他經濟單元當下還不打算使用的貨物控制權。如果行動是理性的,雙方就都能期望自身的地位比資源的當前分配條件下沒有進行交換時的可能狀況有所改善,不管這種改善表現在什麼地方。 1.剛剛談到的這種益處未必只是經濟上的益處。提供和接受信貸可以為了一切能夠設想到的目的,比如慈善事業的目的和軍事目的。 2.提供和接受信貸可以採用實物形式或者貨幣形式。在這兩種情況下,承諾支付的都可以是具體的貨物、或者是勞務、或者是貨幣。然而,用貨幣形式進行信貸交易則意味著,這些交易將成為涉及一切附帶結果的貨幣計算問題,這一點下面就要談到。 3.這種(對貨幣的)定義相當符合常用的定義。顯然,信貸關係可以存在於所有類型的組織之間,尤其是社會主義的或共產主義的組織之間。如果有若干在經濟上不是自給自足的群體同時並存,這種信貸關係就不可避免。如果完全不存在貨幣的使用,[13]那就會面臨一個難題:找到一種理性的計算依據。因為,僅僅這種包括了未來補償的交易可能性,並沒有告訴我們當事各方所達成的付款條件、尤其是就長期信貸作出的約定有著多大程度的理性成分。某種程度上他們可能會處在與古代家族經濟單元(大莊園[oikos])一樣的情境之中,即用他們的剩餘物資去交換他們需要的東西。但是不同之處在於,在當代的條件下,大眾的長期利益將會受到威脅,而且對於絕大多數低收入群體來說,當前消費的邊際效用就特別高,因此就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機率,即只能按照不利條件得到急需的貨物。 4.獲得並使用信貸可能是為了滿足當前尚不能充分供給的消費需求。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提供信貸的行動是經濟理性的,那也只有為了換取優勢才會提供。不過從歷史上看,這並不是最早的消費信貸、尤其是緊急信貸的慣例,那時提供信貸的動機更多的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這一點將在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節討論。 5.不言而喻,為了利潤而提供貨幣或實物信貸的最普通的根據就在於這一事實:貸方通常比借方有著更好的經濟狀況,與當前邊際效用相比的預期邊際效用也高於借方。但是應當指出,構成「更好」狀況的因素都是高度相對的。 八、市場 任何交換對象的「市場行情」(Marktlage),都意味著那是交換關係的參與者都知曉的、同時又影響了他們在價格競爭中的取向、用該對象換取貨幣的全部機會。 「市場適銷性」(Marktgängigkeit)則是某一對象成為市場上的固定交換對象的程度。 「市場自由」就是市場關係中的當事各方在價格鬥爭以及在競爭中享有的自治程度。 「市場調整」則相反,它指的是這樣一種事態:對某些潛在交換對象的市場適銷性、或者對某些參與者的市場自由施加某種實質性限制,同時根據秩序的規定去落實這些有效限制。市場調整可能會決定於(1)傳統,即行動者可能會習慣於根據傳統而接受對交換的限制,或者習慣於傳統的條件;(2)慣例,即如果把某些效用當做買賣對象或者把某些交換對象投入自由競爭並自由定價,或者一般地說當某些人員群體參與交換時,將會受到社會的非難;(3)法律,即普遍地或針對特定人員群體或特定交換對象實施合法的交換限制,或者限制自由競爭。法律調整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價格調整影響交換對象的市場行情,或者是限定只有某些特定群體才能擁有、獲得、交換某些貨物的控制與處置權,比如法定的壟斷權或者對經濟行動的合法限制;(4)利益格局產生的自願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會存在實質性的市場調整,儘管在形式上市場仍是自由的。如果市場的某些參與者憑藉他們占用某些效用或者獲取這些效用的機會的絕對控制權或近乎專有的控制權——就是說,憑藉他們的壟斷權力,從而處在一種能夠影響市場行情、以致消除了他人市場自由的地位上,就會產生出這樣的調整類型。特別是,他們可以在彼此之間以及與典型的交換夥伴達成協議去調整市場環境。市場份額協議和價格卡特爾就是典型範例。 1.出於實用的目的——儘管並非必需,這裡所說的「市場行情」僅限於用貨幣進行交易的情況,因為只有這時才有可能統一對各種關係進行數字表述。以實物進行交換的機會,最好還是簡稱為「交換機會」。即使在貨幣經濟已經高度發達的地方,不同種類的貨物也一直有著程度極為不同且極不確定的市場銷路。這裡不可能對此詳述。總的來說,以標準化方式大規模生產並被廣泛消費的物品最有銷路;稀有貨物、僅僅偶有需求的貨物則銷路最低。能夠長期使用的耐用消費品,能夠長期或無限期利用的生產資料,首先是耕地和林地,它們的銷路就遠遠不如那些日用製成品,也遠遠不如那些或者能被迅速消耗、或者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能夠迅速得到回報的生產資料。 2.從歷史上看,市場調整的合理性始終就是與形式上的市場自由的擴大和貨物暢銷範圍的擴展聯繫在一起的。最初的市場調整有著各種各樣的模式,部分是傳統的和巫術性的,部分是受到親屬關係、身份特權、軍事需要、福利政策、尤其是組織的統治權威的利益和需要的規制。然而,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支配性的利益集團主要關心的並不是市場本身的參與者獲利機會的最大化,也不是為他們提供經濟準備,實際上還常常與此背道而馳。(1)結果,有時就會把某些對象永久或暫時排斥在市場交易之外。巫術性的排斥是靠禁忌;親屬關係式的排斥是靠不動產的限嗣繼承;還有在社會地位基礎上的排斥,比如騎士的封地。在饑荒時期,穀物的出售會暫時遭到禁止。在其他允許出售的時期,則會附加條件要向某些人——比如男性親屬或者身份團體成員、同業公會成員、城市社團成員——優先提供好處,或者規定最高限價(這在戰時很常見),或者規定最低價格。因此,為了不失尊嚴,巫師、律師、醫生會不容接受某種最低標準以下的報酬。(2)有時會把某些類別的人——比如貴族成員、農民、有時甚至還有手工業者——普遍排除在任何市場貿易之外,或者排除在某些商品的貿易之外。(3)有時會通過規章條例限制消費者的市場自由,比如通過節約法令(sumptuary laws)調整不同身份群體的消費,以及戰時或饑荒時期的定量配給。(4)另一種類型是根據某些群體——比如同行或者行會——的市場地位限制潛在競爭者的市場自由。最後,(5)把某些經濟機會保留給政治當局(王室的壟斷)或者從這種當局那裡獲得特許的人;這就是早期資本主義壟斷的典型特徵。 在這當中,第(5)種市場調整類型有著最高度的「市場合理性」(market-rationality),第(1)種最低。我們這裡所說的「合理性」指的是這樣一種力量:它推動有意在市場上買賣貨物的階層以市場行情為取向從事經濟活動。其他調整類型——就其對合理性的阻礙作用而言——則恰好處在這兩者之間。相對於這些調整方式來說,各種群體最關心的就是市場自由,它們的利益所在就是最大可能地擴展貨物暢銷範圍,不管那是為了供消費之用還是為了尋求銷售機會。最早出現的廣泛而持久的自發性市場調整,只是出於營利性利益的高度發展。為了確保壟斷優勢,這種調整可能會採取若干種方式:(1)單純對買賣機會的調整,典型表現就是那些普遍的貿易壟斷現象;(2)對運輸工具的調整,比如船運和鐵路運輸的壟斷;(3)對某些貨物的生產壟斷;(4)對信貸和資金融通範圍的壟斷。後兩種類型一般都伴隨著組織對經濟活動越來越多的調整。但是與初期的無理性調整形式不同,組織的調整有著條理化地以市場行情為取向的趨勢。自發性市場調整的起點一般來說在於這一事實:某些對經濟資源擁有廣泛而實際的控制權的群體,已經處在一種能夠利用形式上的市場自由確立壟斷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自發的消費者聯合體——比如消費合作社——則往往產生於處在經濟弱勢地位的群體當中,他們常常能夠為成員節省費用,但卻只能在個別的、局部的特定地方建立某種有效的市場調整系統。 九、經濟行動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 「經濟行動的形式合理性」將被用來指稱在技術上可能的、並被實際應用的量化計算或者核算的程度。另一方面,實質合理性則是指按照某種(過去、現在或潛在的)終極價值觀(wertende Postulate)的標準、通過以經濟為取向的社會行動向(不論什麼範圍的)既定人員群體供應貨物的程度,不管這些標準的性質是什麼。這其中可能有著極多的變數。 1.以上提到的術語只是被看做在這個領域使用「理性的」一詞時能夠確保更多前後一致性的手段。實際上,它只是在對「國有化」以及貨幣與實物形式經濟計算的討論中連續再現的那些意義的一種更確切的形式。 2.供給需求物乃是任何理性經濟所必需的,如果這種供給達到了能夠以數字計算的方式加以表述、並且實際上就是這樣表述的程度,那麼一個經濟活動系統就應當被稱為「形式」理性的。首先,可以完全忽略不計進行這種計算的技術形式,特別是可以不管進行估價時是以貨幣形式還是實物形式。因此,至少在這個意義上——用貨幣形式進行表述可以在形式上達到最高程度的可計算性,這個概念是明確的。當然,這也只是相對而言,如果還有其他事物也是同樣情形的話。 3.另一方面,「實質合理性」的概念卻十分模糊。它僅僅傳達出一個任何「實質性」分析所共有的要素:這些分析並不滿足於指出一個純粹在形式上(相對)明確的事實——行動的依據是用技術上最充分有效的手段進行的「具有目標取向的」理性計算,而且還要應用某些終極目的的準則(不管是倫理的、政治的、功利主義的、享樂主義的、封建等級(ständisch)的還是平均主義的等等)去評價經濟行動的結果,不管這些結果在正確計算的意義上說可能多麼具有形式「理性」,都是與「價值合理性」或者「實質目標合理性」的尺度背道而馳的。這種類型的合理性有著無數可能的價值尺度,而社會主義的和共產主義的標準只是構成了其中的一組。後者的尺度本身儘管決非一清二楚,但卻始終包括了社會正義和平等的要素。其他的尺度則是一些身份差別的標準,或者某個政治單元的權力能量標準、尤其是戰爭能量的標準;所有這些以及許多其他尺度都具有潛在的「實質」意義。然而,這些觀點只有作為評判經濟行動的結果的根據時才會具有重要意義。另外,也完全有可能單純從倫理的、禁慾的或者美學的觀點去評判經濟活動的精神(Wirtschaftsgesinnung)以及經濟活動的手段。所有這些觀點甚至可能會對現代特有的計算態度的結果不置一詞,就把「純形式」合理性的貨幣計算看作是完全次要的、甚至與它們各自的終極目的根本對立的東西。在這個領域,毫無疑問要論及價值判斷的問題,但必須確定什麼叫做「形式」並為其劃出界線。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實質」概念本身也是一個「形式」概念,就是說,它是一個抽象的類概念。 十、貨幣核算的合理性。管理和預算 從一種純技術的觀點來看,貨幣乃是最「完善的」經濟計算手段,就是說,它在形式上是為經濟活動導向的最理性手段。因此,以貨幣形式進行計算——不是實際使用貨幣——就是進行理性經濟準備的特有手段。就其是完全理性的而言,貨幣計算就會產生以下主要結果: (1)根據當前的或預期的市場行情,對一切實現生產目的的手段進行估價。這些手段包括:當前需要的或預期未來將會需要的一切;行動者實際支配的、可能支配的、通過與他人的交換而可能得以支配的一切;喪失了的或者處在損毀危險中的一切;所有類型的效用、生產資料或者任何其他經濟優勢; (2)以賬面形式比較貨幣成本與貨幣回報,以及比較從不同行動中應得的估計純利,從而量化陳述(a)任何有計劃的經濟行動進程的預期優勢,(b)任何已完成行動的實際結果。 (3)將一個經濟單元在特定時間段內控制的所有貨物和其他資產,定期同某個時間段開始時所控制的貨物與資產進行比較,且都是以貨幣形式。 (4)對收支進行事先估計和事後核實。這些收支可以是貨幣本身,也可以是能用貨幣估價之物,它們是一個經濟單元在某個時期內可用的,如果它要保持它所用手段的貨幣價值完好無損的話。 (5)以這些數據(1—4項)為取向安排消費,即利用核算期內可用的貨幣(在第4點的基礎上)、根據邊際效用原則獲取必需的效用。 無論是通過生產還是交換,一個經濟單元為了自身的供給,或者為了獲得其他貨物以供消費,而持續地利用和獲得貨物,將被稱為「預算管理」(Haushalt)。[14]對於具有這種經濟取向的個人或群體來說,只要還存在合理性,那麼這種合理性的基礎就是「預算」(Haushaltsplan),它系統地表明了一個核算期的預計需求——對效用的需求或者對獲取效用之手段的需求——將以什麼樣的方式由預期收益(income)去滿足。 一個「預算單元」的「收益」就是以貨幣估價的貨物總量。按照第(4)點給出的原則進行估價,它們在過去某個時期內是可以得到的,或者是該單元在對當前或未來一個時期進行理性估價基礎上認為可望得到的。在一個預算單元處置下可以長期正常利用的貨物的估計總值,將被稱為它的「財富」(Vermögen),[15]不管那是直接利用還是作為收益的來源。對於一個預算單元來說,進行完全貨幣預算的可能性要依賴於這樣的可能性:它的收益和財富就是貨幣、或者是能夠隨時兌換成貨幣的貨物,就是說,這些貨物是絕對有銷路的。 一個預算單元的理性管理和預算也有可能是用實物單位進行計算,下面將對此作進一步討論。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能夠單純用貨幣量表明的「財富」,也沒有能夠單純用貨幣形式體現的「收益」。計算是按照由具體貨物構成的「財產」和僅限於用和平手段獲得的具體「收入」(receipts)進行的,這些收入來自可用的實際貨物和勞務的消耗,對它們的管理則是以得到最佳供應、滿足需求為目的。如果這種需求是確定的,只要無需以大量極不相同的利用方式對可用資源進行配置的比較效用作出非常精確的估價,那麼從技術觀點來看,這就是個比較簡單的問題了。如果明顯不是這種情況,那麼即使是完全自給自足的單個家族,也會面臨這樣一些問題:它們只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可以通過計算而得到形式上正確的解決。實際的解決辦法通常是部分使用純粹傳統的標準,部分是進行非常粗略的估計;當然,在相關需求的條件已為眾所周知且易於進行比較的情況下,這樣做也就足夠了。如果「財產」是由異質的貨物所構成(在沒有交換的情況下必定會如此),那麼對一定時期開始和結束時的財產狀況進行形式上正確的可計算比較,或者對各種確保收入的可能方式進行比較,就只有在同質的貨物範疇內才是可能的。這時的典型結果則是,所有的可用貨物都被認為構成了實際財產的總量,而且,只要這些可用資源看上去不是在長期遞減,那麼一定數量的貨物就會被認為可以用於消費。但是,生產條件(例如農業歉收)或者需求的任何變化,都會必然要求進行新的配置,因為它改變了相應的邊際效用。如果情況比較簡單且一目了然,那麼適應起來就不會有太多的困難。否則,與使用貨幣相比,就會面臨更多的技術難題。如果是使用貨幣,那麼價格行情的任何變化,原則上說只會影響到這樣一些需求的滿足:它們在相對迫切性的刻度上處於邊緣位置,而且用最後一筆增加的貨幣收益即可滿足。 如果以實物形式進行核算是完全理性的並且不受傳統的束縛,那麼,按照需求的相對迫切程度去估價邊際效用,就會面臨嚴重的複雜性。相反,如果是用貨幣財富和貨幣收益進行核算,事情就會相對簡單些,這時,問題就只是一個「邊際」問題了,即是否使用更多的勞動力、是否滿足或犧牲一種或多種需求而不管其他需求。因為,當用貨幣形式體現預算管理問題時,這就是「成本」[機會成本]所採取的形式。但是,如果以實物形式進行計算,那麼除了考慮需求的迫切程度之外,還必須考慮(1)一切生產資料的替代利用方式,包括迄今為止所消耗的勞動總量,這意味著滿足需求和資源消耗之比(根據利用方式)會出現各種差異和變化,因此,(2)這就需要考慮付出額外的勞動量和勞動類型,這是當事人為了確保額外收入而必須付出的,而且(3)還要考慮物質消耗的利用方式,如果所獲取的貨物是五花八門的話。這樣,經濟理論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分析進行這些理性估價時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而經濟史的一個任務就是探究實物條件下的預算管理在各個歷史時代的進程中是如何實際完成的。總而言之可以說:(1)這種形式合理性的程度,一般而言都達不到經驗上可能的水平,更不要說理論上的最大化水平了。事實上,無貨幣(money-less)預算管理的計算,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會受到傳統的有力束縛。(2)在這種類型的較大預算單元中,正是因為日常需求的擴大和精細化尚未起步,所以始終存在著一種把剩餘物資用於非日常性目的——尤其是藝術目的——的趨勢,這是具有強烈的「自然經濟」時代文化風格的藝術之重要基礎。 1.「財富」的範疇並不僅僅包括實物,毋寧說,它包括了一個預算單元能夠牢牢控制的一切經濟優勢,不論這種控制是通過習俗、利益作用、慣例還是法律實現的。一個營利組織的「信譽」也屬於所有者的「財富」,不管該組織是個醫院、律師事務所還是個零售商店,如果這種財富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是相對穩定的,並且如果是合法占用的,那就構成了第一章第十節所定義的「財產權」。 2.即使沒有實際使用貨幣,或者貨物被雙方交換時僅在不可能以實物形式結清餘額的情況下使用貨幣,也能看到貨幣計算的情形。這在古埃及人和巴比倫人的記載中就很常見。漢謨拉比法典、羅馬行省的以及中世紀早期的法律,都允許使用貨幣作為實物支付的核算手段,就是說,債務人可「以任何其所能的方式」(in quo potuerit)用貨幣形式支付一定額度的應付款。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按照傳統價格或者法律裁決所規定的價格進行換算。 3.如果不提出這一點以便闡述理性預算單元的確切概念,那麼以上討論就只是一些老生常談,因為這個概念不同於理性的營利性經營概念——現在就來談談後者。重要的是需要明確指出,這兩者都可能具有理性的形式。滿足需求的願望並不比追求利潤的願望更「原始」;「財富」與資本相比、「收益」與利潤相比,也未必就是更原始的範疇。然而從歷史上看,預算單元確實出現在前,並在以往絕大部分時期都是主導形式。 4.至於什麼樣的單元才是預算管理經濟的載體,這無關緊要。一個國家的預算和一個工人的家庭預算都屬於同一個範疇。 5.從經驗上看,預算單元和營利並非互相排斥、非此即彼。例如,一個消費合作社的生意通常都是以從經濟上供應需求物為取向,但就其活動形式而言,它又是一個不把追求利潤作為實質目的的「營利組織」。在個人的行動中,這兩種因素可能會密不可分,這在過去尤為典型,因而只有最後的行為——產品的出售或消費——才能作為解釋行動之意義的依據。對於小農來說尤其如此。如果交換是為了獲取消費品和處置剩餘物資,這樣的交換就可能是預算管理過程的一部分。一個君主或地主的預算經濟可能會包括下一節討論的意義上的營利性經營,事實上它們在較早時期就已經形成了很大的規模。莊園主、修道院和君主們為了開發自己土地和林地的物產而開辦了各種他主和他治的附屬性經營,整個工業就是從這裡面產生出來的。今天的所有營利性經營都是地方當局甚或國家這樣的預算單元經濟的一部分。因此,如果預算單元的管理是理性的,那就可以正當地把這些經營的淨利潤——僅僅是淨利潤——看做是該預算單元的「收益」。反過來說,為了養活奴隸和工資勞動者,營利性經營也有可能在它們的監管下建立各種類型的他治預算單元,這是它們自己的「福利」組織,可提供衣食住行之便。本節第(2)點意義上的淨利潤就是扣除了全部貨幣成本之後的貨幣盈餘。 6.分析實物形式的經濟計算對於社會總體發展的意義,這裡只能給出一個最基本的起點。 十一、營利的概念與類型。資本的作用 「營利」(Erwerben)[16]就是偶爾、反覆或持續以謀求貨物新控制權的機會為取向的活動。「營利活動」則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以營利機會為取向的活動。如果是以採取和平手段獲利為取向,營利就是「經濟的」,它可能是以利用市場行情為取向的。「營利手段」(Erwerbsmittel)就是那些為了經濟營利而被利用的貨物和其他經濟優勢。「營利交換」就是以市場行情為取向、為了增大貨物控制權而不是為了確保消費手段所進行的交換(預算性交換)。「商業信貸」則是作為一種手段而被提供或得到的信貸,以便增大對營利活動之必要條件的控制權。 理性的經濟營利有一種特有的貨幣核算形式:資本核算。資本核算就是估價與驗證營利機會和營利活動的成功機會,其手段是估價一次營利活動開始時經營的總資產(貨物與貨幣),並在營利過程結束時對現存與新增資產進行同樣的估價,然後對兩者加以比較;如果一個營利組織是持續運轉的,那麼一個核算期就是要做這樣的估價和比較。這兩種情況都要對最初和最終的資產狀況做出平衡。「資本」就是經營者在賬面上結存的可用營利手段的貨幣價值;「利潤」與相應的「虧損」則是最初的結存和該核算期結束時的結存之間的差額。「資本風險」就是進行這種平衡時所估計的虧損機率。經濟「經營」(Unternehmen)就是具有資本核算取向的自主行動。這種取向是通過「計算」手段表現出來的:事先計算可能的贏利風險和機會,事後計算以核實實際的盈虧結果。「贏利性」(profitability)如果是理性的,那就意味著以下兩種情況之一:(1)那是通過事先計算被估計為可能的利潤,獲得這種利潤乃是經營者活動的目標;或者(2)那是經事後計算而實際顯示的在特定時期獲得的利潤,而且可以用於經營者的消費卻又無損於他的未來贏利機會。這兩種情況通常都用與最初的結存資本相關的比率表示,在今天則是用百分比表示。 以資本核算為基礎的經營,可能會以利用市場提供的獲利機會為取向,也可能以其他獲利機會為取向,比如基於權力關係的機會,像包稅或者買賣官職。 理性的營利性經營所進行的每一次具體操作,都會以根據計算手段所估計的贏利性為取向。在市場的營利活動中,資本核算要依賴於:91(1)根據事先的估計,經營中獲得的貨物存在著足夠廣泛的、有保障的銷售機會,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有著高度的適銷性;(2)從事經營的手段——比如潛在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勞務——也能在市場上按照被估計的成本獲得,而這種估計成本有著足夠程度的確定性;最後,(3)從獲得生產資料到最終把產品銷售出去的整個過程——包括運輸、產品製造、儲存等等——所需要的技術和法律條件,它們構成了原則上可以計算的貨幣成本。 最大可能程度的可計算性,作為有效資本核算的基礎,有著異乎尋常的重要意義。在對經濟活動的社會學條件進行討論的整個過程中將會反覆談到這一點。這遠不是說只有經濟因素才對資本核算具有重要意義。恰恰相反,我們將會看到,形形色色外在和主觀的障礙導致了這樣的事實:作為經濟計算的一種基本形式,資本核算只有在西方才能產生。 與適合於預算單元的那種計算不同,市場經營者的資本核算和計算並不是以邊際效用、而是以贏利性為取向。誠然,贏利的機率歸根結底要取決於消費單元的收益,由此也取決於消費品的最終消費者可支配的貨幣收益邊際效用結構,正如一般所說,要取決於他們對相關商品的「購買力」。然而從技術觀點來看,營利性經營的會計計算與消費單元的會計計算是根本不同的,就像它們致力於滿足需求的目的完全不同於營利的目的一樣。對於經濟理論來說,是邊際消費者決定著生產的方向。但事實上,在現代的環境下,鑒於權力的實際分布情況,只在有限的意義上才是這樣的。在很大程度上,即使消費者處於不得不買的地位,他的需求也是由經營者「激發」和「調度」的。 在市場經濟中,任何形式的理性計算,尤其是資本核算,都是以對價格及其變化的預期為取向的,因為它們要取決於討價還價中的利益衝突和競爭,以及這些衝突的解決。這一點在按照簿記制度進行的贏利性核算中可以看得特別清楚,從技術觀點來看,這種簿記制度今天已經在所謂複式簿記中得到了高度的發展。通過一種單獨核算制度,就可92以假定經營活動中的不同部門或單獨賬戶之間彼此在進行交換,從而可以根據技術上最完善的方式,對每個單獨步驟或措施的贏利性進行稽核。 因此,資本核算在形式上最理性的表現,是以人與人的鬥爭為先決條件的,這又會涉及另外一個非常特殊的條件。沒有任何經濟制度能夠直接把主觀的「需求感」轉變為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是必須考慮通過貨物生產去滿足的。因為,一種主觀的需求能否得到滿足,一方面取決於它的相對迫切程度,另一方面則取決於為滿足需求而被估計實際可得或潛在可得的貨物。如果這種滿足所需的效用被用於其他更為迫切的用途,或者,如果這些效用要麼根本不可得,要麼只能賤賣勞動與貨物以致未來的需要不可能得到滿足、而這些需要從當前來看仍被認為更加迫切,那就不可能出現需求的滿足。任何經濟制度——包括共產主義經濟制度——下的消費,莫不如此。 在一種採用資本核算因而以個體單元占用生產資料——擁有「財產權」(見第一章,十)——為特徵的經濟中,贏利性就要取決於「消費者」根據其收益的貨幣邊際效用所能夠並且願意支付的價格。只有著眼於符合這些條件、從而有著足夠收益的消費者,生產才是有利可圖的。一種需求之所以沒有得到滿足,可能是由於個人自身先前已經有了對其他貨物的需求,但也可能是由於其他人對所有類型的貨物都有更大的購買力。因此,市場上人與人的鬥爭,就是理性的貨幣核算得以存在的根本條件,這一事實還意味著,經濟過程的結果會受到這樣一些人的決定性影響:他們有能力得到更充足的貨幣供應、因而可以開出高於他人的價格,或者他們處在更有利的地位上、因而能夠使生產成本低於他們的賣方對手。特別是後者,他們能夠得到更為充足的生產所必需的貨物供應,或者更為充足的貨幣供應。尤其是,理性的貨幣核算要以實際價格的存在、而不光是以便於專業核算目的使用的虛擬價格為前提,就是說,要以能夠發揮有效交換媒介功能的貨幣為前提,這種貨幣是實際需要的、而不光是用作純技術性核算單位的貨幣。[17]因此,以貨幣價格和利潤為取向的行動就會產生以下結果:(1)只要這些貨物的生產是由營利性經營進行的,那麼貨幣或者適銷貨物在市場上有關當事各方之間的分布差異,在左右生產的方向時就是決定性的因素,因為,只有使已有的購買力得到和能夠得到滿足,需求才會成為有效需求。而且,(2)什麼樣的需求類型可以通過貨物的生產予以滿足,又要取決於生產本身的營利性。的確,營利性在形式上屬於理性範疇,但是正因為如此,它才對實質要求漠不關心,除非這些要求能夠以充足購買力的形式在市場上得到體現。 「資本貨物」不同於一個預算單元全部或部分擁有的財富,它是在資本核算基礎上被管理的所有貨物。「資本利息」則不同於各種可能形式的貸款利息,它是:(1)使用物質營利手段的估計最低正常營利;(2)營利性經營能夠據以獲得貨幣或者資本貨物的利率。 這個講解只是以更加精確一點的形式重複了一些眾所周知的事情。關於資本核算的技術問題,可以參閱例如萊特納(Leitner)、謝爾(Schär)等人的會計學標準教科書,其中有些內容非常精彩。 1.資本的概念是參考具體的私人經營並按照私人商業會計慣例嚴格定義的。實際上,這是最便於這裡使用的方法。這個用法同日常用語沒有多少牴觸,反而同社會科學中以往常見的、而且決不是前後一致的用法有更多衝突。為了驗證一下這個如今重又在科學文獻中日益流行的商業會計用語的益處,唯須提出的問題就是:(1)如果我們說一個法人擁有100萬英鎊「基本資本」(淨值),這是什麼意思呢?(2)如果說這筆資本的賬面價值「降低」了,這意味著什麼?(3)如果公司法規定了什麼對象可以作為資本「投入」並且規定了投入方式,這又意味著什麼?第(1)點意味著,只有在嚴格的盤存控制與驗證之後顯示在決算表上超過100萬英鎊的資產負債餘額部分,才能被計為「利潤」並按照股東的意願進行分配(如果是一個人的經營,只有這個餘額才能作為家庭消費之用);第(2)點涉及嚴重的營業虧損問題,這意味著利潤的分配未必會推遲到資產餘額的積累大概在多年以後重又超過100萬英鎊時進行,而是根據較低水平的餘額分配「利潤」。但為此就必須「降低」資本的賬面價值,就是說,「降低」資本賬面價值的目的是為了分配較低水平的「利潤」。最後,關於基本資本(淨值或所有權)如何通過投入有形資產而得到「補償」,以及如何「提高」或「降低」它的賬面價值,法律的規定便給了債權人和股東一個保證,即按照理性的商業會計規則「正確」分配利潤,就是說,(a)保持長期的贏利性;(b)保證債權人不受損失。關於「投入」的規則,則無不關係到作為繳入資本之對象的資格與價值。(4)如果說由於無利可圖而致使資本去「尋求其他投資」,這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我們可能是在談論「財富」,因為「投資」是一個財富管理的範疇,而不是營利性經營的範疇;或者(比較罕見地)意味著實際資本貨物要麼不再作為——比如——剩餘物或者廢物出售,要麼就是在其他用途上重新恢復了資本貨物的性質。(5)我們所謂「資本的權力」又是什麼意思?我們的意思是,生產資料和經濟優勢——它們可以在一種營利性經營中被用做資本貨物——的控制權擁有者,因擁有這種控制權,並且因經濟行動以資本主義的商業計算原則為取向,從而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享有一種特殊的權力地位。 在理性營利活動的最初階段,資本就已經出現了,而且只是作為一種貨幣量被用於進行核算,儘管那時沒有「資本」這個名稱。在康門達(commenda)(8)的關係中,各種類型的貨物就被託付給一個行商在海外市場出售,並採購其他所需的商品帶回國內出售,然後在行商和提供資本的業主之間按特定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為此就必須以貨幣形式對貨物進行估價,就是說,在這項冒險開始和結束時進行公平結算。康門達或者海上合夥(societas maris(9))的「資本」就只是這種貨幣估價,它僅僅服務於當事各方之間的結算目的,而不是其他。 我們說的「資本市場」又是什麼意思呢?它意味著存在對某些「貨物」、尤其是貨幣的需求,目的是要把它們用作資本貨物,同時還意味著營利性經營的存在,尤其是某種特定類型的「銀行」,它們的利潤就是得自提供這些資本貨物。所謂「借貸資本」就在於按照約定移交貨幣——日後將等額償還,不管有息還是無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出借物是一種營利性經營的對象,我們就應當使用「資本」一詞,對於其他情況則僅僅說是「貨幣借貸」。按照日常用語的習慣,只要是支付利息,那就是「資本」,因為利息往往是表示一個基本數的百分比;正是由於這個計算功能,貸款或存款額才被叫做「資本」。當然,事實上,該詞的起源就在於:capitale(資產)是貸款的本金總額;據說——儘管無法證明——該詞是源於計算貸出的牲畜頭數。不過這一點無關緊要。即使在很早以前,實物借貸就是以貨幣形式進行估價的,然後據此計算利息,因此,資本貨物和資本核算在這裡就已經像後來一樣具有典型的相關性了。至於普通的借貸,如果它只是作為管理預算內財富的一個階段,而且只要它被用於預算單元之需,那就不能使用「借貸資本」一詞了。當然,對於借方來說,也同樣不是「借貸資本」。 除了通常認為理所當然的資本核算取向以外,「經營」的概念與日常用語中的說法顯然並無二致。這樣說是為了強調指出,只有能夠以資本核算為取向才能構成一種「經營」,而不是單純追求利潤本身,不管這種資本核算的規模是大是小,也不管實際上是否按照理性原則進行理性核算。同樣,只有針對以資本核算為取向的經營,才能使用「盈利」和「虧損」這樣的術語。像作家、醫生、律師、官員、教授、職員、技師、工人那樣並非利用資本賺得的貨幣,自然也能叫做「獲利」(Erwerb),但它不應叫做「利潤」,即使日常用語也不會稱其為利潤。「營利性」是一個可以應用於任何分散行為的概念,就是說,這是一些根據商業核算技術能夠單獨估價其「盈」、「虧」的行為,比如僱傭一位特定的工人,購置一台新機器,確定工作日期間的休息時間,等等。 以償還任何類型借貸時的約定利息為起點去定義資本利息的概念,這並不是個方便的做法。如果有人為幫助一個農民而借給他種子,然後要求得到增值的回報,或者借給人家錢並要求還款時另外付息,我們幾乎不會把這個過程叫做「資本主義的」過程。如果行動是理性的,這個貸方就可能很有把握得到額外的回報,因為他的債務人從使用這筆借款中得到的收益可能會大於需要支付的利息,就是說,與不得不放棄借貸相比,那時債務人的狀況會變得更好。同樣,貸方也會意識到這種狀況並加以利用,因為將來的還款加上利息的邊際效用要超過他當下控制的、就要被借出的貨物的邊際效用。這實質上屬於預算單元及其財富的管理範疇,而不是資本核算的範疇。即使有誰因為個人急需而從一個「夏洛克」那裡得到一筆緊急貸款,他要支付的也不是我們這裡所說的資本利息,放貸人接受的也不是這種資本利息,毋寧說,那是借款的回報。一個做了一筆貸款生意的人,如果他的行為是理性的,他就會專注於他的生意資本的利息,並且肯定會認為,如果從貸款中得到的回報達不到這個贏利比率,他就是蒙受了「虧損」。這種利息我們才能認為是「資本利息」,前者只能稱之為「利息」。因此,用這裡的術語來說,資本利息始終是按照資本計算的利息,而不是為資本償付的利息,它始終是以貨幣估價、因而是以這一社會學事實為取向的:營利手段的處置權——不管是否通過市場——總是掌握在私人手中,亦即被私人所占用。如果沒有這一點,資本核算、從而還有利息的計算,都將是不可想像的。 對於理性的營利性經營來說,利息就是最低限度的贏利性,這種利息要被記入資本總量。判斷這種特定的資本貨物利用方式是否可取,就是要看能否達到這個最低限度的贏利性。這個背景下的可取性自然是從贏利性角度來看的。眾所周知,這種最低限度的贏利性比率只是一個近似值,只能根據在資本市場上即時得到的貸款情況而定。但是,何以要在這個基礎上進行計算,其原因就是資本市場的存在,正如市場交換的存在是用不同賬目做賬的基礎一樣。經營者一成不變地樂於為借貸資本支付利息,這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基本現象之一。要想說明這個現象就只能這樣來理解:一般的經營者都會希望長期賺取利潤,或者一般來說,經營者賺到的利潤事實上都會高於他們必須為借貸資本支付的利息——就是說,通常在理性的情況下,現在的100可以換回將來的100加X。 經濟理論是根據現在和未來所控制的貨物的邊際效用來研究這個問題的。到目前為止一切都還順利。但是社會學家此時想要知道的是,這種假設的關係在人的什麼行動中會得到這樣的反映:行動者能夠以「利率」的形式[對現在和未來貨物]作出不同估價,並以這種估價的結果作為他們自身活動的準繩。因為顯而易見,這樣的情況決不是隨時隨地都能出現的。正如我們所知,這確實出現在營利性經濟單元中。然而,這裡的主要原因是營利性經營和預算單元(家族)之間經濟權力的分配(Machtlage),後者既消耗所提供的貨物、又提供某些生產手段(主要是勞動)。只有在預計能夠賺取最低限度的資本利息時,營利性經營才能(按照資本主義方式)具備基礎並持續運轉。這樣,經濟理論就完全可以說,只有這個按照「利息」標準從事經營的特定階層的經濟行動者,才有可能利用這種權力分配(這本身就是貨物和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的一個結果)。當然,經濟理論也有可能沿著另外的路線發展。 2.對預算性「財富」的管理和營利性經營,表面上看似乎並無二致。實際上,也只有根據相應經濟活動的意義取向的差異,才能在分析中把它們區別開來。後者是以保持並增加營利性和以該項經營的市場地位為取向,前者則是以財富和收益的安全與增長為取向。然而,要說這種基本取向始終會在某個具體情況下堅持此一方向而排斥彼一方向,這也決非必然,有時則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一個經營者的私人財富就等於通過生意控制其公司的生產手段,並且他的私人收益也就是那種生意的利潤,這倒可以把兩者看做同一回事。但是這樣一來,所有的私人考慮可能都會導致經營者制訂出——按照經營行為的合理性要求來看就是——無理性的生意政策。然而,私人財富和生意控制權往往並非同一回事。此外,業主的個人債務、對較高當前收益的個人需求、遺產的劃分等等因素,往往會對該生意產生一種——就生意上的考慮來看——高度無理性的影響,這種狀況往往成為採取措施以徹底消除這些影響的起因,例如把家族生意組成公司。 因此,把私人事務和生意分離開的傾向就並非偶然。其緣由在於這一事實:從商業利益的角度來看,維護所有者私人財富的關切往往是無理性的,正如從經營的營利性角度來看他對任一既定時間受益的關切也是無理性的一樣。和一個生意的營利性相關的考慮,也不等於那些作用於相關勞動者或消費者私人利益的考慮。反過來說,有權控制一項經營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對於自己私人財產和收益的關切,也未必與經營的營利性最優化及其市場權力地位這一長遠考慮相一致。當一項營利性經營是由一個生產者合作聯合體(producers cooperative association)控制時,這一點就尤其確鑿無疑。對商業經營進行理性管理所產生的客觀利益,與控制該經營的那些個人的私人利益決不是同一回事,且往往還是背道而馳的。這一事實意味著,即使在涉及控制權和被控制的對象時預算單元和經營活動是同一回事,兩者在原則上也是分離的。 預算單元和營利性經營的這種明確區別也應當在術語上明確表現出來。一個希望消費其收益的私人投資者購買有價證券,這不是一種「資本投資」,而是一種「財富投資」。一個個體為了獲得利息而提供貨幣借貸,從貸方的角度來看,完全不同於一家銀行給同一個借方提供的貸款。另一方面,從借方的角度看上去,給一個消費者提供的貸款和給一個經營者提供的用於商業目的的貸款也是完全不同的。銀行是在投入資本,經營者是在借入資本。但是,在第一種情況下,借方可能只是用於預算管理的目的;在第二種情況下,貸方可能是在進行私人財富的投資。私人財富和資本之間以及預算單元和營利性經營之間的這種區別,有著深遠的重要意義,特別是,如果不作這種區分,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世界的經濟發展,也不可能理解那些時代資本主義的發展所受到的限制。(關於這一點,羅特貝圖斯[Rodbertus]的著名論文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儘管其中有著種種謬誤和缺陷,不過卡爾·比歇爾的出色論述可以補其不足。)[18] 3.決不是所有進行資本核算的營利性經營都會具有雙重的市場取向,就是說,既在市場上購買生產資料,又在那裡出售它們的產品或者最終勞務。包稅以及各種金融業務也在進行資本核算,但並不出售任何產品。由此帶來了非常重要的結果,這將在以後討論。這是一種並不以市場為取向的資本主義營利活動。 4.為求便利,這裡將把獲利活動(Erwerbstätigkeit)和營利性經營(Erwerbsbetrieb)加以區別。任何以特定方式力圖獲取尚未擁有的貨物、貨幣或其他物品的人,都是在從事獲利活動。這也包括官員和工人,而不光是經營者。但是「營利性經營」一詞將只限於指稱那些持續以市場機會為取向的獲利活動,因為它們把貨物用做確保營利的手段,其途徑是:(a)生產和銷售有需求的貨物,(b)提供有需求的勞務以換取貨幣,它可能是通過自由交換,或者是利用第3點業已指出的被占用的優勢。凡是僅僅作為私人財富出借人或投資者的,都不是從事這裡所說的營利活動,不論他在多麼理性地管理著他的資源。 5.不言而喻,從經濟理論的角度來看,營利性經營按照有利可圖的方向生產貨物,決定的因素則是最終消費者根據自身收益所認為的邊際效用。然而,從社會學角度來看,那就不應忘記,資本主義經濟在大規模地(a)創造著新的需求並使舊的需求不斷萎縮;(b)通過進攻性的廣告策略使資本主義經營對消費者的需求功能發揮著重大影響。實際上,這些都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徵。無疑,這一點主要適用於並非最迫切的需求,但即使對食品與住宅供應這樣的需求類型,資本主義經濟的生產者也在發揮著重大的決定性影響。 十二、實物形式的計算 實物形式的計算有著極為多樣的方式。我們所說的「貨幣經濟」指的是這樣一種經濟:使用貨幣是那裡的典型情形,那裡的行動則典型地以體現在用貨幣計算的市場行情為取向。另一方面,「自然經濟」(Naturalwirtschaft)一詞指的是不使用貨幣的經濟。歷史上已知的不同經濟系統都可以按其更接近貨幣經濟還是自然經濟而加以分類。 然而,「自然經濟」的概念並非十分明確,因為它可以涵蓋結構極為不同的各種系統。它可能意味著(a)一種根本不會出現交換的經濟,或者(b)物物交換而不把貨幣作為交換媒介的經濟。第一種類型可以是一種在純共產主義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個體經濟單元,或者是某種明確分配參與權的個體經濟單元,而且在這兩種情況下,有關各方都完全沒有自治或自主權。這可以叫做「封閉的家庭經濟」。或者,它也可能是一些自治與自主的個體單元的組合,但它們全都必須以實物形式向一個為行使權威或者作為一個共同體機構而存在的中心組織繳納貢賦。這是一種「以實物支付為基礎的經濟」(大莊園經濟,「以公益性派捐方式」組織起來的政治群體)。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符合這種純粹類型,就只會存在實物形式的計算。 關於第二種類型,(b),那裡倒是包含了交換,但作為自然經濟,其中的交換隻是物物交換,既不使用貨幣,也不以貨幣形式進行計算。或者是一種以實物進行交換的經濟,但偶爾甚或典型地以貨幣形式進行計算,這是古代東方(10)的典型情形,並且隨處可見。 就分析實物計算的目的而言,只有(a)項類型的情況才是我們感興趣的,那裡要麼是完全自給自足的單元,要麼是在理性組織起來的固定單元中產生公益性派捐,試圖把現代技術用於全面「社會化」的經濟中時,大概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這種情形。 實物形式的計算實質上是以消費——滿足需求——為取向的。當然,它也完全有可能類似於在實物計算基礎上的營利。這可能表現為(a)無需藉助於交換而在計算的基礎上把可得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系統地用於貨物的生產和運輸,按照這種計算而得到的需求滿足狀態,相比沒有這些措施或者資源被用於其他方面時的狀態,就可以判斷出它是最有利的做法。或者(b)在物物交換經濟中,可以通過交換——也許是在系統地反覆以貨易貨中——來處置或者獲取貨物,儘管嚴格說來這並不使用貨幣。這種行動可能會系統地以確保貨物供應為取向,與沒有這些措施的狀態相比,這被認為將會更充分地為單元的需求進行準備。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同質的貨物才能進行量的比較,就是說,才能明確地和完全不帶主觀評價地用數字進行比較。當然,也有可能建立一種實物工資制,其中包括各種典型的消費品(Konsum-Deputate),例如尤其是古代東方的實物薪金和俸祿(它們甚至會成為交換對象進入交易,類似於我們的公債)。對於非常同質的商品,比如尼羅河流域的穀物,要求就一定量的商品完全採用記賬制進行儲備和貿易,這在技術上當然也是完全可能的,如同班可幣值(banco-currencies(11))條件下的銀條。[19]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就可以用數字來表述一個生產過程的技術效率,從而與其他類型的技術過程進行比較;或者,如果最終產品是相同的,還可以比較不同生產過程對於生產資料的數量和類型的相對需求;再者,如果生產資料是相同的,也可以對出自不同生產過程的不同產品進行比較。這樣就常常有可能對一些重要的——儘管可能是局部的——問題的意義進行確鑿的量化比較,雖然並不是總有可能做到這一點。不過,一旦要對不同種類的生產資料、它們的不同使用方法以及最終產品的不同質量進行比較,更大的計算難題也就接踵而至了。 誠然,任何資本主義經營都會不斷遇到實物計算的問題。比如說,已知有一台特定類型的織機和一批特定質量的紗線,如果其他相關數據業已確定——諸如機器的功率、空氣濕度、煤耗、潤滑油消耗等等,那麼這時需要弄清的問題就是,每個工人每小時的產量是多少,從而單位時間內可以歸到任何個別工人名下的總產量是多少。對於那些會產生典型的廢品和次品的產業部門來說,即使沒有任何貨幣核算,這也是可以測定出來的,並且事實上也就是這樣測定的。同樣,在特定情況下,即使不使用貨幣,根據這種經營活動的專業生產能力、建築物和機器的折舊周期、由於損壞以及其他形式的浪費造成的典型損失,也可以算出它在正常情況下原材料的預計年消耗量。然而,在今天,根據不同種類原材料的用途以及處理這些原材料的不同方式來比較不同種類的生產過程,採用的辦法則是根據貨幣成本去計算相比較而言的盈利。但是,對於實物核算來說,這方面就存在著一些客觀上無法解決的難題。現代經營活動即使在沒有面臨這些難題時也傾向於使用貨幣術語進行資本計算,這一點乍看上去好像並無必要。但是,這決非偶然。例如,在折舊沖銷時就要使用貨幣核算,因為這是保障未來商業生產力所需條件的措施,它把變化著的環境中最大限度的確定性和最高程度的靈活性結合了起來;而採取任何實物庫存的儲備手段或者其他實物準備,這種靈活性都可能受到無理性的嚴重阻礙。如果沒有貨幣核算,那就很難看出怎麼才能逐步建立起無法得到詳細說明的「儲備」。而且,一項經營始終都會面臨這樣一個問題:它的任何一個組成部分會不會無理性地運作,即會不會無利可圖,如果會,原因何在?這意味著需要確定該項經營的哪些實際有形消耗(即資本核算意義上的「成本」)能夠節省下來,至關重要的是如何才能隨時隨地都更加理性地去消耗。事後的貨幣計算可以相對容易地確定這一點,即以貨幣計算去核算「成本」——這尤其還包括利息負擔——與「收益」的關係。不過,要做到這一步,完全以實物形式進行計算就會格外困難,事實上那只有在非常簡單的情況下才能做得到。可以相信,這不是個在技術上改進計算方法就能克服的問題,而是有一些根本性的限制,這使得用實物形式的計算進行真正準確的核算,從原則上說成為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的確,這一點很可能會受到質疑,儘管質疑的根據當然不會是出自泰勒制的論點,也不是因為採用一種不使用貨幣的分紅制有可能提高效率。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才能發現這個組織在什麼樣的臨界點上採取這些措施還能有利可圖,因為到了那個臨界點就會存在一些無理性因素。在尋找這樣的臨界點時,實物形式的核算就會碰到一些如果以貨幣計算進行事後計算就未必能碰到的困難。以實物核算作為經營的計算依據——這種類型也包括他主和他治的計劃經濟生產單元,在碰到追究責任的問題時就會發現它的根本局限,在這樣的系統中,根本不可能按照事後計算賬面盈虧的簡單方式去追究責任,而只能採取邊際效用理論所給出的莫衷一是的形式。為了使理性利用生產資料成為可能,一個實物核算系統就不得不確定一些適用於具體資本貨物的「價值」指標,使之能夠在現代商業核算的賬面估價中發揮「價格」作用。但是,如何才能確定這樣的指標,尤其是怎麼才能進行稽核,卻根本不得而知,例如,它們應當隨著每個生產單元(根據經濟區位)而變化、還是根據「社會效用」——(現在和未來的)消費需求——為整個經濟確定統一的指標? 有人認為,只要足夠嚴肅地解決了非貨幣經濟的問題,就可以發現或者發明一種適宜的核算方法。這種假設將會一無所獲。這個問題對於任何全面的「社會化」都是一個根本問題。只要在這個決定性的方面我們找不到辦法系統闡明一種理性「計劃」,那就不能談論什麼理性的「計劃經濟」。 如果從有效滿足特定人群需求的觀點去考慮把一種具備既定生產功能的經營活動放在此地或彼地是否理性的問題,那麼實物核算的困難就會更加顯著。如果我們從最理性地利用可以得到的勞動力和原材料這一角度出發,希望確定一個特定經濟單元獲得某些產品是通過與其他單元進行交換還是自己生產這些產品更合算,也會面臨同樣的困難。確實,各行業選擇區位的標準乃是一些「自然的」考慮,其最簡單的數據也能用非貨幣術語表達出來。(關於這個問題,請參閱阿爾弗雷德·韋伯[Alfred Weber]的Grundriss der Sozialokonomik,Part Ⅳ[英譯本為《區位論》[The Theory of Location],C.J. Friedrich trsl.,1929,Chicago])。然而,根據特定區位的相應環境具體確定一個具有固定產能或不同產能的生產單元是否理性,要想用實物計算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只能進行非常粗糙的估計,除了在少數事例中可以根據某種自然特性——比如獨一無二的原材料來源——給出解決辦法。但是,以貨幣計算,儘管可能會出現種種未知因素,原則上卻始終是一個確鑿的解決辦法。 最後還有一個單獨的問題,即在特定條件下,當為滿足這些需求預做準備同樣可行時,對滿足不同需求的重要性進行比較。歸根結底,至少在某種意義上說,這個問題涉及一個生產單元的每一個單項計算環節。在貨幣核算的條件下,它對一項營利性經營的盈利、從而對該項經營的生產方向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但在僅僅以實物計算的地方,原則上只有通過以下兩條途徑之一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要麼遵循傳統,要麼通過一種任意專橫的調整,這種調整不管所持的依據何在,都要規定一種消費模式並強迫人們服從。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仍然會存在這樣一個事實:不同生產要素和不同的行政決策對一個經濟單元的總產出分別做出了什麼貢獻這一問題,就不可能像如今以貨幣形式計算盈利性那樣得到解決問題的辦法。通過大規模生產為大規模需求做準備的過程已是當代的典型情形,在這種過程中,實物計算會遇到最大的困難。 1.奧托·諾伊拉特(Otto Neurath)博士論及近些年來「社會化」趨勢的眾多著述[20],以特別透徹的方式提出了實物核算的問題。這在任何關於全面社會化的討論中都是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說,它可能會導致有效價格的消失。不過可以清楚地看到,說這個問題不可能找到理性的解決辦法,只是有助於指出實行這種類型的社會主義必定會付出某些「成本」,其中也包括經濟成本,但卻沒有觸及這類方案的正當理由問題,因為絕大多數這樣的運動並不是基於技術上的考慮,而是基於一些倫理假設或者其他形式的絕對價值,對這些東西進行「反駁」並不是任何科學的分內之事。然而,從純粹技術的觀點來看,也理應考慮到這樣的可能性:只有在精確計算的基礎上才有可能保持一個特定地域之內的特定人口密度。如果確實能夠做到這一步,那麼維持一個有效價格體系的必要性,就會給社會化的可能程度施加一種限制。不過此處不可能考慮這個問題。但是可以看出,正是根據這些條件才能對「社會主義」和「社會改革」加以區別——如果還存在這種區別的話。 2.當然,以下說法是完全正確的:不管是對單個經營還是一批經營乃至所有經營來說,即使有了用貨幣計算體現出的最完備的物流統計信息,單純的貨幣核算也根本無法告訴我們究竟做出什麼樣的實際準備——提供什麼樣的實際消費品——才能滿足一個特定群體的需求。此外,人們常常談論的以貨幣計算去估計「國民財富」,也只有在服務於財政目的時,就是說,用於確定應徵稅財富時,才會受到嚴肅對待。當然,這一責難並不在任何類似的程度上適用於貨幣術語的收益統計——假如貨物的貨幣價格為眾所周知的話。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根本沒有可能按照實質合理性的要求去核查實際福利。而且,事實上,正如西斯蒙第和松巴特[21]以羅馬平原(campagna)的粗放農業為例令人信服地說明了的那樣,那個大平原上出現了使所有參與者都心滿意足的贏利性,但是在許多情況下,這種贏利性與充分利用可以得到的生產資源為特定人口提供消費品供應卻毫無關係。占用的方式,特別是土地占用的方式(應當承認,弗蘭茲·奧本海默在這方面的研究非常出色),[22]導致了一種專以各種實物收取租金和獲得收益的制度,因而充分利用生產資源的技術手段之發展便受到了永久性的嚴重阻滯。不過,這種技術問題還遠遠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特質所在。特別是,為了獲利而對生產施加的限制在中世紀經濟中已經發展到了很高的程度,現代勞工運動謀取權力地位的努力可能也會導致同樣的結果,對此人們已經有了大量討論。但是毫無疑問,這種現象也存在於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之中。 貨幣流量統計(或估計)的存在,並不像某些作者常常認為的那樣阻礙了實物數量統計的發展。事實就是如此,不管我們用合乎理想標準的統計進行衡量時會發現後者有多少缺陷。經濟統計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大概都不是用貨幣,而是用實物數量進行統計的。 整整一代經濟學家的工作,幾乎都在全神貫注地批判經濟行動的贏利性取向對實物供應的影響。總的來說,所謂「論壇社會主義者」(Kathedersozialisten)的全部工作都是完全著眼於此的。不過,他們用做判斷標準的是以社會福利為取向的社會改革模式,這與無貨幣經濟相比就意味著,不論現在或者任何時候,在處於大規模生產階段的經濟中,達到這個標準的惟一可能的辦法,是有效價格的繼續存在,而不是一種全面的社會化。當然,也完全可以把這一點看做是一個折中辦法,但它本身並不是一種荒謬態度。事實上,非貨幣經濟的問題,特別是以實物計算的理性行動的可能性問題,並沒有得到更多的關注。他們關注的絕大多數都是歷史問題,而不是現實。但是這次世界大戰,像歷史上的任何一次戰爭一樣,以戰時經濟和戰後調節的方式把這些問題推上了顯著地位。的確,奧托·諾伊拉特的功績之一,就是最早、而且極富洞察力地分析了這些問題,不管他的分析在原則上和細節上有多少為人詬病之處。「同行」們很少注意到他的工作,這並不奇怪,因為到現在為止他只是給了我們一些激勵性的啟示,而且非常明顯的是,它們很難成為深入分析的基礎。在他截止到最近公開發表的看法中,這個問題才剛剛提出。 3.把戰時經濟的結果和方法用做依據來評論各種形態經濟組織的實質合理性,只有抱著極為謹慎的態度才能這樣做。在戰爭期間,整個經濟都要以原則上是單一的明確目標為取向,而且當局的地位可以使它採取在和平時期一般不可容忍的方式運用權力,除非那是一個威權主義國家、臣民都是該國家的「奴隸」。此外,戰時經濟總是帶著一種「瀕臨破產」的固有態勢:直接目標的極端緊迫性幾乎會壓倒對戰後經濟的一切考慮。只有在管理層那裡才會存在計算的精確性,但是對消耗——特別是不會立即受到枯竭威脅的勞動力和所有物資的消耗——的經濟限制卻只能是極為粗陋的。因此,計算主要是具有一種技術特性,儘管這不是惟一的特性。如果它具有真正的經濟特性,就是說,不光重視達到目的的手段,而且重視可供選擇的目的,那麼從精確的貨幣計算角度來看,那也只是限於根據邊際效用原則在相對原始的水平上進行計算。從類型上說,它屬於一種預算式計算,並不意味著能夠保證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既定配置具有長期合理性。因此,無論聲稱戰時經濟與戰後調節的經驗對於分析各種可能的經濟形態變化多麼富有啟示,如果從實物核算的類型得出結論認為,它也能長期適用於和平時期的經濟,這就失之輕率了。 可以坦率地承認:(1)對於那些沒有市場價格的生產資料,在貨幣核算中也必然會作出隨意的假定,這在農業核算中尤其常見;(2)在綜合經營的不同分支之間分攤間接成本時,也存在著差不多類似的情形;(3)卡特爾協定的形成會直接削弱根據資本核算進行精確計算的動力,不管這種協定與市場行情有關的依據多麼理性,因為在缺少對計算的強制性客觀需要的情況下,計算就會減少。然而,如果以實物形式進行計算,就可能普遍出現第(1)項所說的那種行情,而任何精確分攤間接成本的做法都將變得不可能(這在今天已經由貨幣計算實現了,不管它有多麼粗略),最後,任何進行精確計算的動力都將消磨殆盡,從而不得不創造某種新的人工手段,而它的有效性將會令人生疑。 有人認為,私人經濟部門的龐大職員班子其實在很大程度上都與計算有關,應當把它變成一個綜合性的統計局,發揮用實物進行統計核算的職能,以取代現行制度下貨幣形式的商業核算。這種念頭不僅沒有考慮到「統計」與「商業核算」背後具有根本差異的動機,而且沒有區分它們之間的不同功能。這種差異正如官僚和經營者的不同一樣。 4.實物計算和貨幣計算都是理性的技術。然而,它們絕沒有詳盡無遺地涉及全部的經濟行動。有些行動類型儘管也是以經濟考慮為取向,但卻並不知道進行計算。經濟行動可能會以傳統為取向,或者受到情緒因素的決定。人類覓食的行為就是經濟行動中比較原始的一面,這與動物覓食非常近似,但後者卻是受本能支配的。具有經濟取向的行動如果受到一種宗教信仰、好戰激情或者個人忠誠以及類似取向的支配,很可能就只會進行非常低水平的理性計算,儘管在動機上是完全自覺的。「兄弟之間」是排斥討價還價的,不管他們是血緣上的兄弟還是一個行會或者一個宗教群體內的兄弟。家庭成員、親密同伴或者門徒之間通常不會進行這樣的計算,最多在必要時訴諸比較粗略的分配,這是計算的樸素開端。第二部分第四章將會討論計算逐漸滲透到早期形態的家庭共產主義的過程。貨幣在任何地方都是計算的傳播者。這就說明了一個事實:實物計算的技術水平始終就低於解決它的固有難題所必需的水平;因此,在這方面,奧托·諾伊拉特顯然是正確的。 在本書排印期間,路德維希·馮·米瑟斯發表了一篇論述這些問題的論文。見他的「Die Wirtschaftsrechnung im sozialistischen Gemeinwesen」,載《社會科學文獻》第47卷(1920)。[23] 十三、貨幣經濟形式合理性的實質條件 由此可見,貨幣計算的形式合理性要依賴於某些非常特殊的實質條件。它們對於這裡的目的有著特殊的社會學重要性,其中包括(1)至少是相對自治的經濟單元之間的市場鬥爭。市場價格是利益衝突與妥協的產物,因此也是權力較量的結果。貨幣並不僅僅是「未具體說明效用的憑證」,好像可以隨意改動而不會對人與人的鬥爭帶給價格體系的性質產生任何根本影響。毋寧說,「貨幣」主要就是這種鬥爭的武器,價格則是這種鬥爭的表現方式,它們僅僅是對這種利益鬥爭中的相對機會進行量化估計的計算工具。(2)貨幣核算作為經濟行動的計算性取向的手段,當它被應用於資本核算的形式中時,要達到最高度的合理性水平。這裡的實質前提是徹底的市場自由,就是說,不存在強加於人的、經濟上無理性的壟斷,也不存在自發的、經濟上理性的(即以市場為取向的)壟斷。在這種狀態下,爭奪消費者的鬥爭就會發生大量支出,特別是銷售與廣告組織的支出,這在沒有競爭——比如計劃經濟或者全面壟斷——的情況下就不可能發生。嚴格的資本核算進而還與「工場紀律」(shop discipline)和生產資料的占用等等社會現象聯繫在一起,這意味著和一個「支配體系」(Herrschaftsverhältniss)的存在聯繫在一起。(3)從實質上說,不是對效用的「需求」(渴望)、而是對效用的「有效需求」調整著營利性經營通過資本核算這一媒介安排貨物的生產。因此,在既定的財富分配狀況下,生產什麼就要取決於偏愛並有能力購買既定效用的收入群體之邊際效用結構。以上陳述,連同在資本核算形式下所達到的最完備的形式合理性對所有實質性前提的完全漠視(在市場是完全自由的情況下,這種漠視是絕對的),使我們看到了內在於貨幣經濟的計算合理性結構中的根本限制。畢竟,這是一個純形式的特性。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無論用什麼標準來衡量後者——原則上始終是兩回事,儘管從經驗上說它們在許多(根據某些人為的假設甚至是在所有)情況下也是吻合的。因為,關於貨物的實際分配狀況,貨幣核算的形式合理性並未揭示出任何東西。這一點始終應當另作他論。然而,如果使用的標準是用最低限度的給養供應最大規模的人口,那麼最近幾十年的經驗看來就會表明,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是能夠在相當高的程度上達成一致的,其原因就在於,僅僅適合於貨幣計算的、具有經濟取向的社會行動類型使那些刺激因素髮揮了作用。不過事實上,無論在什麼條件下,如果不同時分析收入分配的狀況,那麼關於真實需求的滿足,形式合理性本身並不會告訴我們任何東西。[24] 十四、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通過以自我利益基礎上的交換優勢為取向的行動,並且僅僅通過由這種交換過程達成的合作,而使需求得到了滿足,就應當說這是「市場經濟」的結果。另一方面,「計劃經濟」的結果則是,經濟行動在系統地以一種既定的實質性秩序為取向,不管該秩序是一致同意的還是強加於人的,它在一個組織內部是有效力的。 通過市場經濟滿足需求,一般都是——與合理性程度成正比——以貨幣計算為先決條件的。運用資本核算的先決條件則是預算單元(家庭)和經營在經濟上相分離。用計劃經濟的手段滿足需求,則要依賴於按照需求的不同性質和程度,把實物計算用做經濟行動實質取向的根本依據;然而從形式上說,從事生產的個體的行動要以一個行政班子的指令為取向,而這種班子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在市場經濟中,個體單元都是自主的,它們的行動具有自治的取向。在預算單元(家庭)的管理中,其行動取向的基礎是貨幣財產及預期貨幣收益的邊際效用;對於斷斷續續經營的工商業者(Gelegenheitserwerben)來說,其行動取向的基礎是市場獲利的機率,而營利性經營則以資本核算作為行動取向的基礎。在計劃經濟中,只要「計劃」得到了切實貫徹,那麼所有的經濟行動都會以他治的嚴格「預算」方式為取向,這些規則會責成某些行動模式而禁止另一些行動模式,並且會建立一套獎懲體系。在計劃經濟中,即使個人的額外收益前景被當做刺激自我利益的手段,能夠得到報償的行動類型和方向實質上也還是受到他治的影響。在市場經濟中也有可能出現同樣的事情,儘管形式上是自願的。事實上,只要財富的分配、特別是資本貨物的分配不平等,無產者為了獲得市場上能夠提供的任何效用回報,就要被迫完全服從於他人的權力——或者服從於財富所有者的權力,或者服從於資本所有者或資本代理人以資本核算為取向的決定。在一個純粹資本主義的生產組織中,這就是整個工人階級的命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動力包括以下這些決定性因素:(1)對於那些沒有殷實財產的人來說,(a)隨時都會面臨的完全衣食無著的危險——包括他們本人和他們的被撫養人,即孩子、妻子、有的還包括父母,因為這些被撫養人完全要依靠他們來維持供給;(b)不同程度地在主觀上把經濟生產性勞動看做一種生活方式。(2)對於那些由於財富和受教育程度——通常正是依靠這些財富才能受到教育——而享有特權地位的人們來說,(a)從有利可圖的事業中獲取大量收益的機會;(b)野心;(c)把某些享有崇高聲望的勞動類型看做一種「天職」,諸如腦力勞動、藝術表演以及需要高級專業技能的勞動。(3)對於那些分享營利性經營的財產份額的人們來說,(a)個人自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以及個人營利的機會,以及(b)把理性獲利活動看做一種「天職」的價值觀念;後者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個人成就的證明,或者是一種對服從他的權威的個人實現了自主控制的象徵或手段,或者是一種控制經濟優勢的象徵或手段,而這些優勢對於一個規模不確定的人群有著重要的文化或物質意義,一言以蔽之,那就是權力。 一種以滿足需求為取向的計劃經濟,如果它能得到徹底推行,那就必定會削弱勞動的動力,即只有在面臨生計難以為繼的風險時才會勞動。因為,如果那裡至少還存在著一個供應需求物的理性系統的話,那就不可能聽任一個勞動者的被撫養人承受該勞動者在生產中缺乏效率所帶來的全部後果。此外,有組織的生產單元的管理,其自治性也必定被大大削弱,直至最後完全消失。因此,也就不可能看到資本風險並通過形式上自治的成就證明其能力。針對他人及其經濟狀況重要特徵的自治性權力也同樣如此。計劃經濟在控制著給予某種特定物質報償機會的同時,還會要求人們懷抱某些最廣義的利他主義類型的理想動機,以求刺激經濟生產達到從經驗上說只有市場經濟才能達到的水平,相比之下,後者則是以營利機會為自治性取向,通過生產活動滿足有效需求。凡是徹底推行計劃經濟的地方,隨著消滅貨幣和資本核算,必定會進而承受形式上的計算合理性之不可避免的萎縮。應當重申,實質合理性和(準確計算意義上的)形式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畢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問題。經濟系統中這一根本的——歸根結底也是不可避免的——無理性要素,乃是一切「社會」問題、尤其是社會主義問題的重要根源之一。 以下論述適用於第十三和十四節。 1.以上講解顯然不過是以更切當的形式闡明了一些廣為人知的問題。市場經濟乃是典型而普遍地主要以「自我利益」為取向的最重要的社會行動表現。這種行動類型使需求得到滿足的過程乃是經濟理論的主題,對這個主題的一般了解則是我們這裡的先決條件。使用「計劃經濟」(Planwirtschaft)一詞當然並不意味著接受德國前經濟部長的那些著名提案。[25]之所以選用該詞,是因為它與一般的日常用法並不相悖,同時也因為它的正式用法已被普遍接受。這使它比奧托·諾伊拉特使用的、在其他方面倒也適用的「管制經濟」(Verwaltungswirtschaft)一詞更為可取。 2.如果是以營利為取向,那麼組織的、或者由組織調整的經濟活動,就不能包括在「計劃經濟」的概念之內,無論該組織是一個行會、一個卡特爾還是一個托拉斯。「計劃經濟」所包括的僅僅是以供應需求物為取向的組織的經濟活動。任何以營利為取向的經濟活動系統,不管受到多麼嚴格的調整或者受到一個行政班子多麼明顯的控制,都是以有效價格為前提、從而以資本核算為行動依據的,包括全面的卡特爾化這種並不多見的情況,那裡的價格要決定於卡特爾集團之間的談判,以及卡特爾集團與勞工組織議定工資協議的談判。純粹作為一個預算單元被管理的計劃經濟意義上的全面社會化,與保持資本核算的不同生產部門的局部社會化,儘管它們的目標一致,但從技術上說卻是完全不同的類型。凡是配給消費品的地方,或是採取措施「以實物形式」直接分配貨物的地方,就會看到預算式計劃經濟的端倪。一種有計劃的生產指導,不管它是來自自願的或者官方強加的卡特爾,還是來自政府機構,其中最為重要的則是對生產資料和勞動力資源的使用進行理性組織,而就其自身的條件來說,那就不可能沒有價格,至少暫時不能沒有。因此,「定量配給型」的社會主義會完全排斥「工廠委員會」(Betriebsräte)類型的社會主義,這決非偶然,因為後者肯定會違背其領導人的意志去追求工人的收入利益。 3.到目前為止還不可能開始詳細討論卡特爾、法人或者行會等等經濟組織的形成。它們一般都是以調整或壟斷利用營利機會為取向。它們的出現可能是通過自願的協議,但更常見的是強加於人,即使那在形式上是自願的。最一般的討論請參閱第一章第十節,以及本章第十九節以下各處對占用經濟優勢的討論。 自從馬克思《哲學的貧困》發表以來,兩種對立形態的社會主義就沒有停止過衝突。一種類型是秉持進化論並以生產問題為取向,其中特別包括了一些馬克思主義者;另一種類型則是以分配問題作為出發點並主張實行理性的計劃經濟。後者如今已被稱為「共產主義」。俄國社會主義運動內部的衝突實際上也與這個問題有關,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普列漢諾夫與列寧之間的激烈爭論。當代社會主義的內部分裂在很大程度上還與競爭領導權和「俸餉」有關,伴隨著這些爭端的仍是同一些問題。特別是,戰時經濟的經驗給一種計劃經濟觀念提供了動力,同時也刺激了利益占用的發展。 採取這種方式提出是否應當引進一種計劃經濟——不管其意義和內容如何——的問題,當然不是一個科學問題。在科學的基礎上只有可能這樣提出問題:任何特定的具體方案會帶來什麼可能的結果?如果進行這樣的實驗,不得不接受的又將是什麼結果?這需要所有各方坦率地承認,儘管某些因素是已知的,但重要的是更多的因素仍然未知。在這種情況下,目前的討論就不可能得出具體的結論性意見。只有在涉及組織形態——特別是國家形態——時才能對這些要點進行一些零散的討論。這裡只有可能(無法避免地)簡要討論一下一些最基本的技術問題。由於上面提到的原因,這裡還不能論及受調整的市場經濟現象。 4.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經濟活動組織,其先決條件一方面是占用效用的物質來源,一方面則是市場自由。這些效用之源——特別是運輸與生產手段——的占用程度越高,市場自由的功效就會越大。因為,產品適銷程度越高,經濟行動就越是要以市場行情為取向。但是,如果占用僅限於效用的物質來源,那麼占用的程度越高,市場自由的功效也就越大。任何通過奴隸制或農奴制對人的占用,或者通過市場壟斷對經濟優勢的占用,都會制約以市場為取向的人的行動。費希特在《封閉的商業國》(Der geschlossene Handelsstaat,Tübingen,1800)中便正確地把僅限於指稱物質貨物的「財產權」概念,以及包含在這一概念中的對物的控制權的越來越大的自治,看做是現代市場取向的制度特徵。市場關係的所有有關各方都在關注財產權的這種擴張,因為這使他們的行動能夠在越來越大的範圍內以市場行情提供的營利機會為取向。因此,這種類型財產權的發展應當歸因於他們的影響。 5.為了精確表述起見,我們避而不用其他人[在1918—1920年間德國人的討論中]常用的「共同體經濟」(Gemeinwirtschaft)一詞,因為它把一種「共同利益」或者一種「共同體感情」(Gemeinschaftsgefühl)的存在妄稱為一種常態,這在概念上無此需要:一個厲行徭役勞動的封建主的經濟組織,或者像「新王國」法老王那種統治者的經濟組織,都和家庭經濟組織一樣屬於同一個範疇,兩者同樣有別於市場經濟。 6.對於「市場經濟」的定義來說,經濟行動在多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行動,就是說,在多大程度上以資本核算為取向,這一點無關緊要。這也適用於市場經濟的正常情況,即那裡需求的滿足是受到貨幣經濟影響的。如果認為資本主義經營的發展必定會成比例地伴隨著貨幣經濟中越來越高度的需求滿足,這就錯了;如果認為資本主義經營的發展必定都會採取西方世界那樣的形式,這就更加錯誤。事實上,相反的說法倒是正確的。貨幣經濟的發展完全可以和某個君主的大莊園(oikos(12))經濟並行不悖,而後者會越來越多地壟斷更大的利潤源。托勒密王朝統治下的埃及就是一個突出範例。根據保存下來的文獻證據可知,那裡的貨幣經濟已經得到了高度發展,但是它的核算仍然是預算式核算,並沒有發展為資本核算。也有可能,隨著貨幣經濟的發展,會出現一個財政優勢「封建化」(Verpfründung)的過程,從而產生一個處於傳統主義穩定狀態中的經濟系統。中國就出現了這種情況,這一點將在別處討論。最後,資本主義式的利用貨幣資源,可能會表現為投資於潛在的利潤源,這並不是以自由商品市場中的交換機會為取向,因而並不是以貨物的生產為取向。這在現代西方經濟秩序所及的地方以外幾乎隨處可見,其中原因將在下文討論。 十五、勞動的經濟分工類型 一個以經濟考慮為取向的群體中的所有社會行動類型,以及所有具有經濟意義的聯合體關係,都會在某種程度上涉及有助於生產的、特定模式的人的勞務分工與組織。只要瞥一下經濟行動的這些事實就會看出,不同的人們在以極為多樣化的方式互相組合併與非人類的生產資料相結合而從事著不同類型的工作,同時也服務於共同的目的。這些現象極為複雜,但仍有可能區分出若干類型。 用於生產目的的人的勞務可以區分為(a)「管理型」勞務,(b)以管理者的指令為取向的勞務。為了下面討論的目的,後一種類型將被稱為「勞動」。 不言而喻,如果勞動指的是時間和努力本身的支出,那麼管理活動就是這種最明確意義上的「勞動」。然而,上面定義的「勞動」與管理活動非常不同,由於種種社會原因,該詞的用法已被普遍接受,而且這裡的討論也將遵從這種用法。如果是為了更一般的目的,將會使用「勞務」或「工作」等詞。 在一個社會群體內部,從事勞動或其他工作的方式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1)技術性的;這意味著,眾多協作的個人的勞務被分別互相結合併與非人類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完成生產的技術程序;(2)社會性的;首先,可以按照特定勞務是否屬於自主與自治經濟單元的管轄範圍並根據這些單元的經濟性質進行分類。與此密切相關的是,可以按照不同的勞務、不同的物質生產資料以及經濟營利機會是否被占用的方式或範圍進行分類,因為它們都是利潤源或者獲利手段。這些要素決定了職業分化的方式和市場的組織,前者是一種社會現象,後者則是一種經濟現象;(3)最後是一個經濟準繩;我們必須分別探究,勞務的互相結合以及與物質生產資料的結合、不同類型經濟單元之間的分工以及占用的模式,究竟是在預算管理還是營利性經營背景下被利用的。 對於本節以及下一節的內容,請參閱卡爾·比歇爾的權威論述,見他的「職業」一文,載《政治學手冊》(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wiss enschaften),另見他的《國民經濟的興趣》(Die 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26]它們都是非常重要的著述。只有在為求便利起見而顯得必要之處,其中的術語和分類才會與比歇爾的不同。沒有理由再去援引其他資料了,因為以下講解並不試圖得出新的成果,而只是為本書所要達到的目的提供一個有用的分析框架。 1.應當強調指出,目前的討論僅僅是對這些現象的社會學方面所做的簡要概括,因為它們與這些討論的來龍去脈有關。經濟方面的討論則僅限於可用形式上的社會學範疇加以表述的內容。只有在涉及價格與市場條件時——目前只是對此進行了理論層面上的討論——才能作出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描述。但是,這些實質性方面只能以提綱挈領的方式進行概括的介紹,其中可能包含某些非常含糊的曲解。純經濟的說明方法很有誘惑力,但也很容易誤人視聽。茲試舉一例:人們很可能認為,中世紀那種由法人調整、然而是「自由」的勞動,其關鍵的發展時期應該是在10到12世紀的「黑暗」時代,在熟練勞動力(農民、礦工和手工業者)的生產活動以封建主的稅收機會為取向的時期,情況尤其如此,因為後者享有對土地、人身和法庭的領有權利,這是爭奪各自的利益和競爭稅源的權力。據稱,資本主義發展的關鍵時期乃是16世紀緩慢的價格革命。這種論點可能是說,這場大革命導致了西方幾乎所有農產品價格的絕對和相對上漲,因而——根據眾所周知的農業經濟原則——為市場化生產、也為大規模生產提供了動力和可能性;這在英格蘭表現為資本主義經營的形式,在易北河與俄國之間的地區則表現為徭役制莊園的形式。對於非農產品來說,這種膨脹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意味著絕對價格的上揚,但可以認為,相對價格卻很少如此;工業品的相對價格則是下降的,因此,只要具備必需的組織前提和外部與主觀前提,就會刺激人們去開創能夠在競爭條件下站得住腳的市場經營。如果斷定德國並不具備這些前提,那就可以說明從那時以來開始的經濟衰落的原因。接下來的說法則是,所有這一切後來產生的結果,就是資本主義工商業經營的發展,其必要前提則是大規模市場的發展。這一點已經實際發生的標誌就是英國商業政策的某些變化,更不必說還有其他現象了。 為了驗證對經濟結構得以發展的實質性經濟條件所作的理論推斷,這些以及類似的命題也許都會被利用起來。但這樣做是完全行不通的。這些以及眾多其他有爭議的理論,即使並不能證明完全錯誤,也不可能引入目前的討論範疇,因為後者是個特意僅限於社會學概念的範疇。然而,由於放棄了任何這樣的嘗試,本章以下的講解會明確拒絕進行任何具體「說明」,而是僅限於提出一種社會學的類型學。前面的討論也同樣如此,因為它有意識地略而不談貨幣與價格決定論。這一點必須特別加以強調。因為,只有經濟狀況的事實才能為真正說明與社會學理論相關的發展過程提供新鮮血肉。這裡所能做的只是提供一個適足於用相對清晰明確的概念進行分析的框架。 不言而喻,這裡不會考慮試圖充分闡述經濟發展的歷史脈絡,以及各種可能形態的發生順序類型。現在的目的只是提供一個大綱性的分類系統。 2.通常的經濟學術語普遍遭到了一項言之有理的責難:它往往對商業「企業」(Betrieb)和「公司」(Unternehmung)不加區分。[27]在具有經濟取向的行動領域,「企業」是個技術範疇,指的是某些勞務類型的相互結合以及與物質生產資料相互結合的連續性。與這個範疇相對的則是間歇性的行動或者結構上不連續的行動(正如在每個家族中都能看到的那樣)。相反,與「公司」這一具有經濟(營利)取向的範疇相對的則是「預算單元」(Haushalt),它在經濟上是以供應需求物為取向的。不過,按照「公司」和「預算單元」來分類並不能包羅一切,因為存在著一些並不能歸入「公司」範疇的獲利取向的行動。所有純粹由於「工作」而得到收入的活動,比如作家、藝術家、公務員的活動,就是既非此也非彼。然而,租金和年金的收支則顯然屬於「預算管理」的範疇。 儘管存在著[「企業」與「公司」的]這種區別,我們在前面的討論中凡是談到持續、協調、不間斷的經營活動時,仍然使用了「營利性企業」(Erwerbsbetrieb)[28]這一說法,事實上,如果沒有一個「企業」的體制,如果只是一個經營者獨自活動而沒有一個班子的輔佐,這樣的活動是不可想像的。我們這裡關心的主要是突出家庭(預算單元)和持續的、有組織的商業企業的分離。現在應當指出,使用「營利性企業」一詞替代「持續性組織的商業公司」,僅僅在最簡單的情況下才是恰當而清晰的,在那裡,技術單元「企業」和經濟單元「公司」是一致的。在市場經濟中就未必是這種情況,因為若干在技術上分離的「企業」能夠組合為一個單獨的「公司」。當然,後者的構成並不是由於若干技術單元與同一個經營者的關聯,而是由於這些單元都在被利用來以某種協調的計劃為取向而贏利,因此,出現過渡的形態是可能的。在單獨使用「企業」或「經營」(betrieb)一詞時,始終就是指的這樣一些由建築、設備、勞工和一種技術管理構成的技術單元,後者可能是一些他主和他治的單元,它們即使在共產主義經濟中也是存在的(正如目前使用的術語也承認的那樣)。因此,「營利性企業或經營」一詞僅僅用於指稱技術單元和經濟單元(「公司」)是同一回事的情況。 在分析「工廠」與「包出制(13)經營」這樣的範疇時,「企業」與「公司」的關係尤其會提出棘手的術語問題。非常清楚,「包出制經營」就是一種「公司」類型。從「經營」角度來看,它包括兩種類型的單元:一種是商業企業,一種是以勞動者的家庭成員作為構成成分的企業(在沒有較大型工場的情況下,可能會由工匠師傅加以組織,這是「僱傭老闆」制的過渡形態);家庭企業為商業企業履行某些特定功能,反之亦然。單純從「企業」角度來看,整個這一過程就完全不可能被理解,因此必須要使用另外一些範疇:市場、公司、(個體勞動者的)家庭、對已經購買的勞務的商業利用。 「工廠」的概念完全可以像前面提議的那樣從非經濟角度定義為一種技術組織的模式,且不管勞動者的地位是自由的還是不自由的,不管涉及內部技術專業化程度的勞動分工採取了什麼樣的模式,也不管生產手段的類型是機器還是工具。就是說,它只是被定義為一種有組織的工場。然而,生產場所和生產資料的占用模式——它們屬於同一個所有者——看來也必須納入到定義當中,否則這個概念就會變得像可租賃作坊(ergasterion[29])一樣模糊。不過一旦這樣做了,原則上說似乎更便於把「工廠」與「包出制經營」劃分為根據資本核算從事經營的「公司」的兩個嚴格的經濟範疇。在完全的社會主義秩序中,「工廠」的範疇大概就會像「包出制企業」一樣罕見了,而只會出現這樣的範疇:各種各樣的車間、建築、工具、商鋪勞務和家庭勞務。 3.經濟發展階段的問題只在絕對必要時才會予以考慮,而且只作附帶說明。以下要點對於目前的討論已經足夠了。所幸的是,把經濟體系的類型與經濟政策類型加以區分的做法已經比較普遍。[30]由舍恩貝格(Schönberg)首先提出並以略有變化的形式歸到施莫勒(Schmoller)名下的那些階段——「家庭經濟」、「鄉村經濟」、又和更進一步的「領主與諸侯家產制家族經濟」、「城鎮經濟」、「區域經濟」、「國民經濟」[31]有關的那些階段,在他的術語中就是根據調整經濟活動的組織類型進行定義的。但這並不是斷言,甚至調整的類型——被調整的經濟活動隸屬於不同的組織,因而按照這些組織的管轄範圍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類——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所謂德國的區域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承襲了城鎮經濟中發展起來的那些措施。此外,已經出現的這類革新與那些已經達到高度合理性水平的家產制國家的「重商主義」革新政策也並無太大的不同;它們也許相當於「國民經濟政策」,但要使用這一日常用語卻並不非常恰當。而且,這樣分類顯然並不能斷言,經濟體系的內在結構,勞動角色的指派、區分與結合模式,在獨立經濟單元之間劃分不同功能的方式,以及對勞動、生產資料、營利機會控制權的占用模式,無論如何都會與作為某項經濟政策(潛在)代理人的組織維度有關;至關重要的是,這樣分類並不能斷言,它們始終會隨著這些組織維度的變化而發生同一方向的變化。對西方和亞洲的比較以及對現代西方和古代西方的比較可以證明,這樣的假設是站不住腳的。同時,考慮經濟結構決不意味著理應無視擁有調整經濟活動實質權力的組織之存在與否,也決不意味著理應無視這些組織進行調整的實質目的。營利活動的模式總會受到這種調整的強有力影響,但是這決不意味著只有政治組織才會具有這方面的重要作用。 4.在這方面和在其他方面一樣,討論的目的是要確定經濟活動之形式合理性的最適條件,以及它與經濟體系所產生的各種類型的實質需求的關係。 十六、勞動的技術分工類型 從技術觀點來看,勞動分工可以分類如下:(1)首先,它可能隨著工作勞務(work service)的劃分與結合而變化,比如(a)可能隨著同一個人承擔的功能(Leistungen)類型而變化。他可能既承擔管理工作又從事執行命令的勞動;或者他可能是專門從事此項或彼項工作。 這裡的區別自然是相對而言的。常見的就是那種通常是進行監督但也不時參與工作的個人,比如擁有大片土地的農民。兼有兩種功能的類型是:小農、獨立工匠或者小船工。 此外,一個特定的個人可能(b)承擔若干技術上不同的並帶來不同結果的功能,或者僅僅承擔技術上專門的功能。在頭一種情況下,專門化的缺失可能是因為工作的技術水平不允許進一步的分工,也可能是因為季節的變化,或者是因為在不做主業時把勞動勞務(labor service)用於副業。在第二種情況下,其功能可能會根據產品的情況、以這樣的方式而專門化:同一個勞動者會完成該產品所必需的所有工序,儘管這些工序在技術上各不相同。在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涉及不同功能的結合,可以叫做「功能的具體化」。另一方面,功能可以根據工作類型加以區分,就是說,只有把多人的工作同時或相繼結合起來才能完成該產品。此即「功能的專門化」。這種區別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對的,但在原則上說是存在的,從歷史上看也是重要的。 由於技術水平低下而沒有勞動分工的情況,那就是典型的原始家族經濟。在那裡,除了性別角色的差異之外(這一點將在第二部分的第三章詳論),每個人都要承擔臨時出現的每一種功能。常見的情況是隨著季節變化在夏季做農活、冬季做手工。做副業的例子就是城市裡的勞動者在某些時候去從事收割之類的農活,以及在其他閒暇時間承擔次要功能,這在現代的辦公室里甚至也很常見。 中世紀的職業結構是功能具體化的典型情況:眾多的行會,其中每個行會都在專門從事單一物品的生產,完全不受技術上的相關功能多樣化的干擾。因此便有了各種功能的結合。另一方面,功能專門化對於現代勞動組織的發展至關重要。然而,即使是最高水平的專門化,實際上也從未走上絕對自行其是的極端,這裡面有著重要的生理和心理原因。幾乎始終存在著相關功能具體化的因素,但它並不像中世紀那樣以最終產品為取向。 (2)不同功能的劃分與結合,也會隨著把眾多人員的勞務結合起來達致某種協調性結果的模式而變化。這裡有兩個主要的可能性:(a)功能的「累積」;讓多人全都承擔同一功能以達致一個結果。採取的方式可能是,把許多相同但技術上獨立的努力加以平行協調,或者,把相同的努力從技術上組織成單一的集體努力。 多人平行勞動的刈割工或鋪路工承擔的功能就是第一種情況的範例。第二種情況可以在古代埃及看到宏大的範例,比如成千上萬的勞工運送巨石,讓大批的人們以相同的動作——諸如用繩索拖曳——作用於同一個對象。 第二種可能性(b)則是功能的「結合」,就是說,把不同質的、因而是專門化的努力結合起來以達致某個結果。這些努力可能在技術上是獨立的,是同時或相繼進行的,也可能是技術上有組織的合作以同時作出技術上互補的努力。 1.經緯平行地紡一塊特定織物,就是同時履行技術上獨立功能的特別簡單的範例。同一種類的過程可謂不勝枚舉,從技術角度來看,它們都是獨立進行的,但又無不是同一最終產品的生產之組成部分。 2.紡、織、縮絨、印染、後整理之間的關係,則是一些技術上獨立的過程相繼進行的類型範例。類似的範例在每個行業都能看得到。 3.專門功能的結合可謂俯拾即是,比如從鐵匠打鐵時幫他夾持鐵塊(這在每個現代鑄鐵廠里也都屢見不鮮)到各種複雜的情形(雖然這並非現代工廠所特有,但卻是它們的重要特徵)。除了工廠之外,最高度發展的類型之一是交響樂隊的組織或者戲劇演出時的陣容。 十七、勞動的技術分工類型(續) 從技術觀點來看,勞動努力的分工還會隨著與補充性的物質生產資料進行結合的範圍和性質而變化。 1.分工的方式要看它們是純粹的人工勞務——比如洗衣女工、理髮師的情況和演員演出的情況——還是通過「加工」或運輸原材料去生120產或改造貨物而定。後者在建築行業——比如泥水匠、裝修工、粉刷工的情形——以及在商品的生產和運輸行業都是隨處可見的。在它們之間有許多過渡方式。 2.還可以按照它們在從原材料到消費品的產生過程中所處的階段加以區分,即從初級農產品和礦產品到各種貨物的產生過程,這些貨物不僅已經可供消費,而且在需要消費的地方也能夠得到。 3.此外,分工的方式還會隨著它們使用的手段而變化:(a)固定設施與裝備(Anlagen)。這些可能是動力源,即利用能量的手段,或者是水力、風力、火力等等自然力,或者是由機械產生的力,特別是蒸氣和電力,或者是在專用的工作場所,它們也可能使用(b)勞動器械(Arbeitsmittel),包括工具、設備和機器。在某些情況下也許只能使用此種或彼種生產手段,或者全都不用。「工具」是用來輔助勞動的,它們的設計適合於體力勞動的生理和心理條件。「設備」則要由工人來照料。「機器」則是機械化的設備。這些相當模糊的區別對於確定工業技術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機械化動力源和機器的使用乃是現代工業的特徵,從技術觀點來看,這應當歸因於它們特殊的生產率以及節省人力的結果,也應當歸因於它們的性能在質和量上的規則性與可計算性。因此,只有在對特定種類的產品有了足夠廣泛的需求時,機械化動力源和機器的使用才是理性的。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對相關貨物有著足夠的購買力;而這要取決於一定類型的收入分配。 要想在這裡勾勒出一種哪怕是最簡要的工具和機器的技術與經濟進化論,也是完全做不到的。諸如腳踏織機以及許許多多類似的裝置,都屬於「設備」的概念。就機械過程而言,由於和人力——在某些情況下還與畜力——的功能有別,它們已經包含了某種相對獨立性。如果沒有這些設備,特別是如果沒有在礦山礦井運送物料的各種裝置,在現代工業技術中舉足輕重的機器就根本不可能產生。利奧納多(Leonardo)的著名發明就是這種類型的設備。 十八、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 從社會角度來看,勞動分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類:首先,隨著質的不同,特別是按照功能互補的方式,在多多少少是自主和自治的經濟單元之間進行分工,更進一步,還可以按照它們是預算單元還是營利性經營而從經濟上加以區分。這裡存在著兩個截然相反的可能性: (1)「統一」經濟(Einheitswirtschaft),在那裡,功能的專門化(或者具體化)完全是內部的,也是完全他主和他治的,並且取決於純粹的技術基礎。功能的協調也同樣如此。從經濟角度來看,統一經濟要麼是一個預算單元,要麼是一種營利性經營。 共產主義的國民經濟也許是最大規模的統一預算經濟了;最小規模的則是原始的家庭單元,它囊括了「封閉式家族經濟」的所有或者絕大多數生產功能。純內部的功能專門化與功能協調類型的「統一」營利性經營,自然是大規模的縱向結合[32],它只是把局外人看做一個整體單元。用這兩個區別談論自治性統一經濟的發展,目前來說已經足夠了。 (2)另一方面,在自主性經濟單元之間也會出現功能的分工。(a)他治但又自主的、以某種協商建立或強加的秩序為取向的單元之間功能的專門化或具體化。而這種秩序實質上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取向。它的主要關切可能是為了供應占優勢地位的經濟單元——可能是一個領主、一個大莊園的預算單元(家族)——的需求,也可能是以某個受政治實體或領主控制的經濟單元的營利活動為取向。另一方面,該秩序所關心的可能是供應某個封閉性群體(genossenschaftlicher Verband)成員的需求。從經濟觀點來看,這要通過「預算」(家族)或者「營利」模式才能得以實現。在所有這些情況下,組織可能會局限於單純地調整經濟活動,或者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在同時參與經濟活動。(b)另一個主要類型是,市場經濟中的自主和自治單元的專門化,這些單元實質上僅僅以它們的自我利益為取向,形式上則僅僅以某個組織的秩序為取向,該122組織僅負責形式規則而不是實質規則的貫徹落實,比如自由放任主義的國家(見第二章,五,d)。 1.這種組織的功能僅僅限於調整經濟活動,表現形式是預算單元,由2(a)那種情況下的成員聯合體進行管理,印度的鄉村手工業組織(「企業」)就是典型範例。領有自主而他治單元的組織,其經濟活動以領主家族為取向,比如2(a)那樣的情況,依靠從臣民、侍從、農奴、奴隸、佃農、有時還有「公共手藝人」(14)(見下文)鄉村工匠的個人財產中斂取貢賦,以供君主或領主之需求(對君主還包括滿足他們的政治需求),這在世界各地都是隨處可見的。勒索勞務或產品以供地主或城市法人之需,一般都屬於「單純的經濟活動調整」,因為通常它們只是服務於財政的而非生計的目的。那裡也存在著市場秩序,有著以給領主營利為取向的單元,包出制類型的生產任務以合同形式重新分派給各個家族。 在許多源遠流長的小規模行業中常見的專門化,可以用來說明由合作性組織主辦的他治單元之間功能的專門化和具體化類型。佐林根的冶金行業最初就是由一個按照協議確定勞動分工的自願聯合體組織起來的。只是到了後來,它們才按照宗主權加以組織,也就是一種「包出制工業」。無數由鄉村共同體和城市法人為調整貿易而確立規則的情況,可以用來說明僅僅服從於某個組織調整的自主經濟單元的類型,而這些調整至少對於生產過程有著實質性的影響。 市場經濟中自治與自主單元之間的專門化分工,其最好的說明就是現代經濟秩序。 2.還可以詳細補充幾點。在預算基礎上滿足其成員需求的組織的秩序,是一種特殊方式的「預算」,就是說,是以個體成員而不是以有組織的群體——比如鄉村本身——的預期需求為取向。這種專門化的勞務義務可以叫做「公共手藝人公益性派捐」,[33]相應的,這種供應需求的類型就叫做「公共手藝人供應」。這始終是個作用於勞動分工、某些情況下還作用於勞動勞務的結合模式的團體調整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組織——無論它是基於支配還是自願的合作——是為了自身利益從事經濟活動,為它繳納的貢賦要在某種專門化基礎上進行再分攤,這就不能叫做公共手藝人供應。這個範疇的類型就是徭役莊園、領主莊園和其他類型大家族單元中的專門化和具體化的貢賦。但是,再分攤的義務在並非主要以經濟目的為取向的各種類型的組織中也很常見,比如王室、政治集團以及地方共同體的預算管理。這些稅賦通常都是為了統治權威的預算需求,或者是為了團體的目的。這些以實物形式加諸農民、工匠和商人的勞務與產品義務,如果是歸於某個個人的家族企業,就可以叫做「實物形式的大莊園公益性派捐」,如果是應付給一個組織本身的預算單元,那就是「實物形式的法人公益性派捐」。供應一個被捲入經濟行動的組織的預算需求時,作用於這種供應模式的原則就叫做「公益性派捐供給」。這種組織模式曾經發揮過極為重要的歷史作用,下面還會不斷談到這一點。在政治組織中,它處於現代「公共財政」那樣的地位,在經濟群體中它使主要家族的分權成為可能,因為供給該家族需求的是那些不再由其供養和利用的行動者。每個次級單元都在經營自身的事務,但要承擔義務為核心單元履行某些功能,因而具有對它的依附性。例如農民和農奴就要支付各種勞役和實物;手藝人則要依附於某個莊園;此外還有大量其他類型。羅德貝圖斯(Rodbertus)[34]是最早把「大莊園」這一說法用於古代大型家族經濟的。他把利用家族成員和依附性勞動者的勞務、以及利用非交換基礎上可以得到的物質生產資料而基本自給自足地滿足需求,作為一個主要尺度。事實上,古代的土地莊園、更常見的是古代王室,尤其是在古埃及的新王國時期,它們的絕大部分需求都是靠勞役和實物供給,這是那些依附性家族單元的義務,儘管接近純粹類型的程度各不相同。在那時的中國與印度,以及在較低程度上我們自己的始於capiutulare de villis[35]的中世紀,也能看到同樣的現象。事實上,與外部的交換通常並非完全闕如,但是一般都有預算性交換的特徵。貨幣支付的情況也並非罕見,但在供給需求物的過程中一般只發揮次要作用,而且易於受傳統的束縛。承擔公益性派捐義務的經濟單元參與交換關係也並非罕見,不過關鍵在於,這些單元的生計大都可以靠實物補貼來維持——或者是一定配額的產品,或者是使用土地,這是它們由於不得不承擔公益性派捐而得到的補償。當然,其中有著諸多過渡形式。但是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會存在由一個與勞動分工及勞動合作有關的組織對各項功能的某種調整。 3.以經濟上的營利考慮為取向而調整經濟活動的組織,中世紀歐洲的公社、中國的行會和印度的種姓制度就是很好的例子。它們控制著能工巧匠的數量、功能以及行業工藝,使得勞動要以手藝為取向。只要它們的規則主要不是為了保證向消費者供給工匠們的產品,而是為了——儘管並非始終如此——通過保持工作質量、通過分享市場以保證手藝人的市場地位,那麼它們就是屬於這種類型。像任何其他類型的經濟調整一樣,這種調整也包含著對市場自由的限制,因而包含著對手藝人完全自治的經營取向的限制。毫無疑問,它的意圖就是維護現存同業的「生計」,因此,儘管表面上具有「商業」特徵,但和預算式取向有著更密切的聯繫。 4.除去以上所論包出制工業的純粹類型不談,以營利為取向而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本身,可以用德國東部的農業莊園作為示範,一個勞動力持有莊園的幾小塊耕地,因為提供勞務而擁有了使用權,且完全以莊園的秩序(Instleute)為取向;德國西北部的情況也是一些例證,那裡的近似類型是佃農(Heuerlinge),不過他們是在租賃基礎上持有土地。像包出制工業一樣,農業莊園也分別是領主和經營者的營利組織。佃農和家庭工業工人的經濟單元,就其被迫的功能分工與勞務結合模式而言,主要都是以莊園秩序和包出制關係強加給它們的義務為取向。除此以外,它們不過就是一些家族。它們的獲利努力不是自治的,而是以領主或經營者的經營為取向的他治努力。在這種取向實質上所能達到的標準化程度基礎上,功能的劃分可能會接近於在同一項經營——典型的工廠——內部那樣純粹技術上的分工類型。 十九、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續) 從社會觀點來看,勞動分工的模式還可以進一步按照經濟優勢的占125用模式加以分類,而這些優勢被認為是不同功能所應得的回報。占用的對象可能是:支配人力勞務(Leistungsverwertungschancen)並從中獲得回報的機會;物質生產資料[36];從管理功能營利的機會。[37](關於「占用」的社會學概念,見第一章,十。) 當勞動勞務的利用權被占用時,勞務本身可能會(1)歸於個別的接受者(領主)或者某個組織,也可能(2)在市場上被出賣。也許會出現以下四種極為不同的可能性之一: (a)個體勞動者自身壟斷占用勞動勞務的處置機會,這是「行會自由勞動」的情形,占用權可能是世襲的,並且可以讓渡,其中上述類型(1)的情形可以用印度的鄉村手藝人來說明,類型(2)的例子是中世紀某些非個人的行業權利;或者是嚴格屬於個人的、不可讓渡的,比如類型(1)中的一切「任職權利」;或者,最後,可能是世襲的但不可讓渡,比如類型(1)和(2)中某些中世紀的、但最重要的是印度的行業權利,以及形形色色的中世紀「官職」。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占用都可能是無條件的,或者附帶某些實質性條件。 (b)第二種可能性是,勞動勞務的利用權被勞動者的「所有者」占用——「非自由的勞動力」。把勞動者作為財產而產生的財產權,既可能是世襲的,同時又是可以讓渡的——奴隸制正是這種情形。或者,雖然是世襲的,但不可自由讓渡,而是——例如——只能與物質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一起讓渡,這包括農奴制和世襲依附制。 一個領主占用勞動的用途可能會受到一些實質條件的限制,比如農奴制的情況。勞動者不可能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擺脫他的身份,但這種身份也不能被任意剝奪。 所有者可能會為了預算管理的目的而使用所占用的勞動勞務處置權,把它作為實物收入或者貨幣收入的來源,或者作為家族勞動勞務來源,比如家奴或農奴。也許會把它當做營利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依附者就必須交納貨物,或者用所有者提供的原材料做工。這樣,所有者就會出售產品。這就是不自由的家庭工業。最後,他可能會在一個有組織的工場——奴隸或農奴工場——中使用勞動者。 這裡所說的「所有者」可能會以管理者資格親自參與工作過程,甚或在某種程度上他就是個勞動者,但這未必確鑿。也許,他作為所有者的地位——正是這一事實——使他成為管理人員,但這決非必然,而且通常也並非如此。 把奴隸和農奴(後者包括各種類型的依附者)用做預算管理過程的組成部分和租金收入來源,而不是營利性經營中的勞動者,這在古代以及中世紀早期都是典型情形。例如,楔形文字銘文中提到一個波斯王子的奴隸們立約外出學徒,大概就是為了日後被用做家族勞動勞務,但也許是在實質自由中為他們自己的顧客開始工作,以便為他們的所有者(早期的希臘語對應詞是,俄語是obrok,德語是Hals-或Leibzins)提供固定回報。雖然決非沒有例外,但這是希臘奴隸遵循的規則。在羅馬,這種擁有特有產(peculium)或者特有品(merx peculiaris)的獨立經濟活動——當然,要向所有者付出回報——也反映在各種法律制度當中。在中世紀,人身控制(Leibherrschaft)往往只是意味著一種向那些在其他方面幾乎是獨立的人們要求回報的權利。這在德國西部和東部都是很尋常的現象。在俄國,事實上也是僅限於從在其他方面都是獨立的農奴那裡接受這些回報(obrok),儘管這些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不確定的。 為了「商業」目的而使用非自由的勞動力,特別是在領主莊園——包括各種王室莊園、其中大概也包括法老們的莊園——的家庭工業中,主要採取的是以下形式:(1)以實物回報的非自由義務——以實物交付,其原材料是由勞動者本身產出並加工,例如亞麻;(2)強制性家庭工業——加工由領主提供的材料。這樣的產品至少有一部分將被領主變賣為貨幣。但在許多情況下,比如在古代,這種市場銷售的做法還只是偶爾為之。然而,在現代之初,特別是在德國與斯拉夫民族交界的地區卻不是這種情況,那裡——儘管並非只是那裡——的家庭工業是靠著領主莊園發展起來的。一個連續性組織可能會採取若干形式利用勞務,比如非自由的家庭工業勞動或者非自由的工場勞動。這兩種形式都很常見。後者是古代各種可租賃作坊的形式之一。在法老的莊園裡,在寺院的作坊里,(根據墓穴壁畫表明的)在私人所有者或者領主的莊園裡,在東方、在希臘(雅典狄摩西尼的工場)、在羅馬的莊園作坊(見古默魯斯的描述)、在加洛林王朝的「女人之家」(genitium,那是一種gynaikeion(15))以及更晚近的在俄國的農奴工廠(見圖干一巴拉諾夫斯基[Tugah—Baranovskii]論俄國工廠的著作),[38]都能看得到。 (c)第三種可能性是不存在任何占用,即形式上的「自由」勞動,在這個意義上說,勞動勞務就是一種基於形式上雙方自願的合同關係的127對象。然而,這種合同實質上要通過作用於勞動條件的慣例秩序或者法律秩序而受到各種調整。 自由訂約的勞動可能被用於各個方面。首先是在預算單元里被用作臨時勞動(比歇爾稱之為Lohnwerk),或者是在僱主家裡(Stör),或者是在勞動者自己家裡(比歇爾的術語是Heimwerk)。也可能那是長期的、反覆從事的勞動,比如在僱主家裡的家庭勞務,或者是在勞動者自己家裡,典型的就是科洛尼(colonate)(16)。另一方面,它可能會在臨時或長期基礎上被用於營利,要麼是在勞動者自己家裡,要麼是在僱主提供的場所里;在莊園或工場、但尤其是在工廠里的勞動者就是後一種情形。 受僱於一個預算單元的勞動者,就是直接服務於一個監督他勞動的僱主。在其他情況下則是為從事營利活動的經營者提供勞務。儘管其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常常是相同的,但在經濟上卻有著根本差異。科洛尼可能會兼有這兩種身份,但更典型的則是大莊園裡的勞動者。 (d)第四種可能性則是由勞動者組織占用勞動勞務的處置機會,要麼是不讓勞動者個人有任何占用,要麼是對這種占用加以重要限制。這可能意味著對局外人的絕對或相對封閉,還有就是禁止資方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解僱勞動者,或者至少對這種解僱權加以某種限制。 中世紀時勞動者的排外性社會集團或者採礦業中的礦工聯合體,以及不時可見於宮廷中的那些有組織的集團或侍從,或者日耳曼莊園中的「專職打穀人」(Dreschgärtner),都是帶有群體封閉性的占用類型的範例。這種類型的占用貫穿於世界各地的社會史,其表現形式可謂數不勝數。限制解僱權的第二種類型也非常普遍,它在現代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工會的「僅限於雇用工會會員制」,尤其是「工廠委員會」。 勞動者占用營利性經營的工作崗位,或者相反,所有者占用勞動者的勞務,都包含著對自由吸收勞動力的限制。這意味著勞動者不可能只是由於自身的技術效率而被選擇,從而也限制了經濟活動的形式理性化。工作崗位的占用也會導致對技術合理性的實質性限制,因為(1)無論是通過傳統、慣例還是合同,如果勞動產品的利潤之利用是由一個所有者占用的話,就會逐漸束縛勞動的努力,而且還會使勞動者自身發揮最佳努力的興趣逐漸萎縮,直至完全喪失(如果勞動者完全被別人所有的話,比如一個奴隸);(2)如果產品的利潤之利用也由勞動者占用,那就可能產生勞動者的自我利益和僱主之間的衝突,前者的自我利益在於維護傳統的生活方式,後者的意圖則是讓勞動者以最佳技術水平進行生產或者使用其他生產手段代替勞動。對於僱主來說,把對勞動的利用轉化為純粹的收益來源,這種可能性始終是存在的。因此,一般來說,由勞動者占用對產品的利用權,如果其他條件合適的話,就會導致或多或少地完全剝奪所有者的管理資格。不過通常這也會使勞動者處於一種依附狀態,即依附於那些他們不得不與之進行交易且享有比較有利的市場地位的人們。於是這些被依附者——比如包出制經營者——就會逐漸居於管理地位。 1.然而,勞動者占用工作崗位的形式和所有者占用勞動者的形式雖然大相徑庭,但實際上有著非常近似的結果。這並不值得奇怪。首先,這兩種趨勢通常在形式上非常接近。如果一個所有者占用勞動者與一個封閉的勞動者組織占用工作機會恰好重合,情況就是如此,比如采邑聯合體的情況。因此,很自然,勞動勞務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形成固定的模式,工作努力則會受到束縛,勞動者在產出上的自我利益也就微乎其微,通常的結果則是,勞動者會不斷抵制任何技術上的革新。即使在並沒有出現這種情況的地方,所有者占用勞動者實際上也意味著,他不得不利用這些特定的勞動力。他並不像現代工廠的經理人那樣處在一個能夠根據技術需要而選擇勞動力的地位上,而是必須無可選擇地利用這些勞動力。奴隸勞動尤其如此。任何試圖從被占用的勞動者身上強求超出約定成俗的勞動成果的做法,都會遭遇傳統上的障礙,只有使用最無情的手段才有可能克服這些障礙,而這從所有者的自我利益角度來看,並不是沒有風險的,因為那將瓦解所有者權威的傳統主義基礎。因此,被占用的勞動者的工作努力,幾乎到處都表現出一種受到制約的趨勢。在現代之初,尤其是在東歐,即使在領主的權力打破了這種趨勢的地方,更高的生產技術水平的發展也仍然因為缺少選擇過程、缺少自我利益要素、被占用的勞動者缺少承擔風險的能力而受到了阻礙。如果形式上是由勞動者占用工作崗位,那麼同樣的結果甚至會來得更快。 2.由勞動者占用的情況,典型地見於中世紀早期(10—13世紀)的發展。卡洛林王朝的Beunden[39]以及所有其他大規模農業經營的萌芽都在萎縮乃至消失。交納給擁有人身控制權的領主的租金和稅費固定在一個很低的水平上,農業與礦業的實物產品以及產生於手工業的貨幣落到勞動者手中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項發展就是以這樣的形式成為西方世界所特有的現象。以下則是對它有利的主要環境因素:(a)有產階級大量捲入政治與軍事活動;(b)缺少一個適當的行政機構。這兩個環境因素使得他們不能不把勞動者當作租金來源加以利用;(c)潛在的僱主為了得到勞動者的勞務而進行著競爭,勞動者在他們之間的自由流動不易受到限制;(d)開闢新土地、新礦山、新市場的機會大量存在;(e)技術傳統的原始水平。由勞動者占用營利機會越是取代由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占用,所有者就越是會喪失對勞動者的控制權而只是成為租金和稅費的接受者。典型範例是採礦業和英國基爾特的情形。即使在初期階段,這個過程也很快就因為「市民即自由人」這一原則而出現了分界點:履行還是拒絕回報領主的義務。所有這一切幾乎立刻就導致了通過市場交易而營利的機會差異,這要麼是產生於勞動者群體內部,要麼是由於從外部通過貿易的發展。 二十、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對物質生產資料的占用 物質生產資料可能會由勞動者個人或組織、所有者、或者構成一個第三方的調整性群體所占用。 由勞動者占用時,可能那是已經成為物質生產資料「所有者」的勞動者個人;也可能由完全或相對封閉的勞動者群體加以占用,雖然其中的勞動者個人不是所有者,但那個組織是。這樣一個組織可能會作為「共產主義」基礎上的統一經濟、或者以占用股份的形式(genossenschaftlich)發揮其功能。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占用的目的都可能是以下兩者之一:預算管理,或者是贏利。 在一種小農、工匠、船工、卡特爾享有完全市場自由的體系中,或者在某個調整性群體庇護下,可能就存在著勞動者個人占用生產資料的情形。在生產資料並不是由個人、而是由組織所有的地方,其間有著非常多樣化的可能性,特別是變化範圍之大,既可以使該體系具有預算特徵,也可以使之具有營利特徵。家族經濟大體上說未必就是天生的或者事實上的共產主義經濟(見第二部分第三章),它可能會完全以供給自身的需求為取向。只是偶然的情況下它才可能處置某些類型由於地利之便而積累起來的剩餘原材料,或者出自某些特定技術工藝的產品,作為更好地供給需求物的手段。這種偶然的銷售活動也許會逐漸發展出一種常規的營利性交換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常見的就是「部落」行業隨著種族間的功能專門化和部落間的貿易而得到發展,因為,有機會找到一個市場往往要依賴於維護一種壟斷地位,而世代相傳的商業秘密通常又會反過來保證這種壟斷地位。由此可能會發展出一些流動性的行業或者賤民行業[40],這些群體會團結在一個政治架構之內,而且有著種族因素之間的禮制屏障,比如印度的種姓制度。 群體成員擁有已被占用的股份,這種情形就是「生產合作社」。[41]隨著貨幣核算的發展,家族經濟就會接近於這種類型。另外,在勞動者組織中偶爾也會看到這種情況。中世紀早期的採礦業就是一個重要範例,其意義非同尋常。 鑒於有組織的勞動者群體的占用已如上述,那麼「所有者」或者有組織的所有者群體的占用,就意味著剝奪勞動者——不僅是個體、而且是整體——對生產資料的占用。就此而論,一個所有者可能會占用以下某個或者多個對象:土地(包括水體);地下資源;能源;工作場所;勞動器械,諸如工具、設備、機器;原材料。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所有這些都可能集中在某個單一的所有權之下,或者被不同的所有者占用。所有者可能會把他們占用的生產資料用於預算管理,作為供給自身需求的手段,或者借用出去以作為收益來源。在後一種情況下,借用者就會把借用物用於預算目的,或者用作沒有資本核算的營利企業的牟利手段,或者作為資本貨物(在他們自己的經營中)。最後,所有者可能會把它們用作自己經營活動中的資本貨物。 占用者可能是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它可能會做出剛剛談到的所有各種選擇。 最後,還有一個可能:生產資料由一個組織占用,但該組織僅僅是調整經濟活動,並非組織本身把它們用作資本貨物或者收益來源,而是由組織的成員加以處置。 I.當土地由個別經濟單元占用時,通常都是限於直到收穫為止的實際耕作期,就此而論,由於開墾與灌溉,在連續耕作期間,土地本身也是一種人造物。只是在土地變得明顯稀缺時,耕作權、放牧權、定居群體成員留作備用的林木的使用權以及使用的範圍,才會普遍受到限制。 (1)這時可能就會由組織來實施占用。按照土地的使用模式——園地、草地、耕地、牧場、林地,占用的規模會各不相同。這些將被越來越大的群體占用,從單獨的家庭直到整個部落。典型的情況則是由一個血緣群體、鄰里群體、通常是一個村莊來占用耕地、草地和牧場。林地通常是由邊界地區的群體占用,其性質和範圍大不相同。單個家庭的典型做法就是占用園地和宅院周圍的空地,以及分攤耕地和草地。這種分攤制的表現可能是,(i)「流動」耕作的新墾田地事實上的平均主義分配(比如所謂的田—草農耕制(17)),或者(ii)第二輪耕作時進行理性而系統的再分配。後者通常是財政需要所帶來的結果(這就要求鄉村成員共同承擔責任),或者是出於鄉村成員的政治需要:他們要求平等。生產組織的單元通常都是家族(見第二部分第三、第四章)。 (2)土地的占用者也可能是一個領主或地主(Grundherr)。後面將會談到,這種主人地位主要是基於在血緣群體中的個人權威或者作為部落首領,因而有權強行使用勞務(見第二部分第四章);要麼是基於財政或軍事權威;要麼就是基於某種組織形式以便系統地開發新土地或灌溉工程。使用不自由的奴隸或農奴勞動,可以使領主對土地的支配(Grundherrschaft)成為效用之源。反過來說,這也可以作為預算單元的組成部分——通過交納實物或提供勞動勞務——加以管理,或者作為贏利手段,即作為一個「種植園」。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藉助自由勞動加以利用。這裡同樣可以把它看做是預算項目,就是說,以實物回報的方式從土地上獲取收益,要麼與承租人收益分成或者從承租人那裡收取貨幣租金。這兩種情況下使用的設備既可能由承租人自己提供,也可能由莊園主(科洛尼)提供。一個領主也有可能以大規模的理性經濟經營形式把他的財產用做贏利的來源。 在利用不自由的勞動力把土地用做預算經濟組成部分的地方,領主對土地的開發往往會在兩個方面受到傳統的約束,一是他的勞動力構成成分(無可選擇),一是他們的功能。在營利性企業——「種植園」——中使用不自由的勞動力,只在少數情況下出現過,比較突出的是古代迦太基和古羅馬,在現代則出現於殖民地和北美南部各州的種植園。在大規模營利性經營中利用自由勞動使用土地,僅僅出現在現代西方世界。這是中世紀領主權或莊園(Grundherrschaft)的發展模式,特別是這種模式被打破的方式,成了決定土地占用的現代形式的最關鍵因素。已知的現代純粹類型只有如下範疇:土地所有者,資本主義的承租人,無財產的農業勞動者。但是這種純粹類型很罕見,主要見於英國。 Ⅱ.適於通過採礦得到開發的財源,可能會以如下方式被占用:(a)被土地所有者占用,他們一般都是過去的領主;(b)被政治霸主占用,他們是王室特權或者「特許權」的所有者;(c)被任何發現了具有開採價值的礦藏(Bergbaufreiheit)的人占用;(d)被勞動者組織占用;(e)被營利性經營活動占用。領主和「特許權」所有者可能會親自管理他們的這份財產,中世紀早期就能偶然見到這種情況;也許會把它們作為收益來源出租給有組織的勞動者群體,或者出租給任何發現者以及任何特定群體的成員。這就是中世紀「自由礦山」(gefreite Berge)的情況,而且是「採礦自由」制(Bergbaufreiheit)的起源。[42] 在中世紀,有組織的礦業勞動者群體都是典型的封閉性群體,成員分享股份,每個在礦上勞動的成員都有義務對領主所有者或者對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成員負責。與這種義務相應的則是分享產品的權利。還有一種類型是純粹的「所有者」聯合體,人人均沾收益或者均攤由於虧損而需要做出的貢獻。這種趨勢使領主所有者不斷受到剝奪,而使勞動者得益;但是反過來說,由於需要投資以增添設備,勞動者會越來越依附於控制著資本貨物的群體。因而最後,這種占用便採取了資本主義礦業聯合公司(Gewerkschaft)的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 Ⅲ.作為固定設施的生產資料,比如能源(特別是水力能源),用於各種不同目的的「磨坊」,工場(有時還包括其中的固定裝置),在過去——尤其是在中世紀——一般都是以如下方式之一被占用:(a)被君主或領主占用;(b)被市鎮(或者作為經濟能動組織,或者僅僅是調整性組織)占用;(c)被勞動者聯合體占用,比如基爾特(作為「調整性群體」),但這些聯合體不可能發展成統一的生產組織(Betrieb)。 在前兩種情況下,它們通常都被用做收益來源,就是說,使用這些設備要支付費用。這往往會伴隨著禁用具有競爭力的設備並且強制使用屬於領主的設備。而每個生產單元都會根據需要或在某些條件下使用這些設備,這就促成了封閉的調整性群體的壟斷。烘烤爐、各種脫粒或榨油的磨坊、縮絨設備、磨光設備、屠宰場、染廠、漂白設備、鐵匠店(當然,一般都是用於出租)、釀酒廠、蒸餾廠、其他設施(特別包括漢薩同盟城市所擁有的造船廠)以及各種市場攤位,都是以這種前資本主義方式被占用的,因為它們都可以允許勞動者以付出一定回報的方式加以使用。所以,它們是被用做預算財富(Vermögen)的組成部分,而不是所有者(個人或組織,包括城市法人)的資本。這種類型的生產以及把固定設施預算式地用做所有者個人或群體的投資收益來源,或者生產合作社群體的生產,都是在個體生產單元「固定資本」產生之前就已存在了。這些所有者使用這類設施,總的來說,部分是把它們當做滿足自己家庭需求的手段,特別是烘烤爐、釀酒與蒸餾設備,就更其如此,部分是進行營利活動。 Ⅳ.海運方面的典型情形,過去都是由眾多所有者占用船隻,他們會越來越界線分明地有別於實際的水手。海運業的組織可能會逐漸發展出一種與託運人共擔風險的制度,船東、高級船員甚至普通水手會作為貨物託運人而結合在一起,但這一事實並不會產生任何全新的占用方式。它只會對結算方式產生影響,從而影響營利機會的分配。 Ⅴ.如今,各種設施與工具統統由同一個控制者占用已是普遍現象,這對現代工廠來說實為必不可少,但在過去卻是例外。特別是古希臘和拜占庭的可租賃作坊以及古羅馬的ergastulum(18),其經濟特徵是極為模糊的,歷來的史學家們對此一直視若無睹。這是一種「工場」(workshop),它可能是,(i)預算單元的組成部分,在那裡,奴隸們為了所有者自身的需求——比如為了莊園的需求——而從事生產,或者從事供銷售的貨物的副業生產。不過(ii),這種工場也有可能被用做租金收入的來源,成為私人個人或某個組織的財產的組成部分,後者可能是一個城市,例如比雷埃夫斯的可租賃作坊就是這樣。這種作坊會被出租給個人或者有組織的封閉性勞動者群體。因此,如果說一個作坊——特別是一個市屬作坊——在被利用,那麼,必然就會進一步提出這樣的問題:它屬於誰?誰是工作過程所必需的其他生產資料的所有者?那裡存在自由勞動嗎?他們是為自己的利潤而勞動嗎?如果那裡是奴隸勞動,那麼必然會知道誰是他們的所有者,他們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勞動還是向他們的主人償付(稅費),或者直接為主人勞動?從這些方面去回答問題,將會得出完全不同於經濟學觀點的答案。在大多數情況下,正如後來的拜占庭和伊斯蘭類型那樣,可租賃作坊看來主要就是一種租金收入來源,因而根本不同於現代工廠的情況,甚至與現代工廠的前身也大相徑庭。從經濟學觀點來看,由於可以作出模稜兩可的經濟學解釋,這個範疇最有可比性的就是中世紀各種類型的「磨坊」。 Ⅵ.即使工場和生產資料是被僱傭勞工的個體所有者占用,從經濟學觀點來看,那也未必可以叫做今天通常所說的「工廠」。因為,工廠必然還會包括使用機械動力、機器,包括對內部功能的詳細分解與組合。今天的工廠屬於資本主義經濟範疇。因此,在目前的討論中,「工廠」的概念僅限於指稱這種類型的企業:它們至少有可能會處於擁有固定資本的營利公司控制之下,因此會採取一種有組織的作坊形式,其內部有著功能的分化,占用了全部非人的生產資料,其工作過程由於使用了機械動力和機器而具有很高的機械化程度。就像後來的民謠中所唱的那樣,16世紀早期「紐伯里傑克」[43]的大型工場並沒有任何這樣的特徵。據說那裡擁有數百架手動織機,那是他的財產,他為那裡的勞動者購買原材料,還有各種各樣的「福利」安排。但是每個勞動者就像在家裡那樣都是獨立工作。當然,在埃及、希臘、拜占庭或者穆斯林的作坊里也存在內部的功能分化與組合,主人帶著他那些不自由的勞動者一起工作。但是希臘的文獻清楚地表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主人通常也都是滿足於從每個勞動者那裡得到的回報,以及從工頭那裡得到更高的回報。僅僅這一點就足以讓我們知道,不能把這樣的組織看作是工廠甚或「紐伯里傑克」工場的對等物。皇家的製造廠倒是最接近於通常意義上的工廠,比如中國的皇家瓷窯和以它們為樣板的歐洲宮廷奢侈品製造廠,特別是那些軍需生產廠。任何人把它們叫做「工廠」都是無可指摘的。俄國那些使用農奴勞動的工場乍看上去甚至也很接近於現代工廠,那裡所占用的不僅是生產資料,還有勞動者本身。不過,出於業已說明了的原因,就目前的討論而言,「工廠」概念僅限於指稱那些有組織的工場,它們的物質生產資料由某個所有者完全占用,但勞動者並沒有被占用;那裡存在著內部的功能分化,所使用的必須是人「照料」的機械動力和機器。所有其他有組織的工場類型都將用帶有適當形容詞的術語來指稱。 二十一、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對管理功能的占用 (1)所有對傳統預算(家族)單元的管理,其典型表現就是占用管理功能,占用者或者是名正言順的首領本人,比如家長或族長,或者是受命管理該單元的行政班子成員,比如家臣的勞務封地(service fiefs)的情況。 (2)營利性經營則會出現以下情況:(a)當管理和日常勞動完全或非常接近一致時,通常也會出現由勞動者占用物質生產資料的情況。這種占用可能是無限制的,就個人來說那是得自繼承並且是可以讓渡的,而不管是否存在有保證的市場。另一方面,管理功能也可能隨著個人的占用而歸一個有組織的群體占用,此時個人的占用就僅限於任期之內[44],或者要服從各種實質性調整,因而是有限的並要依賴於各種條件。而且,市場可能是有保證的,也可能沒有保證。(b)那裡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是分離的,也許會以各種可能的形式壟斷性占用經營者的功能,這在那些封閉性成員群體中比較突出,例如基爾特,或者由政治權威特許的壟斷組織。 (3)還有一些情況,那裡的管理功能從形式角度來看完全不被占用,而是占用生產資料或者占用為確保對生產資料的控制所必需的信貸,實際上就等於是以資本主義的組織形式由生產資料所有者占用管理功能的控制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所有者就可能通過親自管理或者通過任命實際的管理者來行使自己的控制權。如果那裡存在若干所有者,他們將會通過選拔進行合作。顯而易見,這幾點無需評論。 只要占用了從技術角度來說具有互補性的生產資料,一般也就意味著在選擇管理者時至少能夠發出某種程度的決定性聲音,並且至少在相當程度上剝奪了勞動者的管理權。然而,對個別勞動者的剝奪未必就是對勞動者的普遍剝奪。儘管他們在形式上會受到剝奪,但是一個勞動者聯合體卻有可能在實際上為自己爭得參與有效管理或者選擇管理人員的權利。 二十二、對勞動者生產資料的剝奪 剝奪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在以下情況中就要決定於純技術性因素:(a)如果生產資料需要眾多勞動者同時或連續提供勞務;(b)如果動力源只有在統一控制下同時用於多種相似類型的勞動才能得到理性的利用;(c)如果只有在持續的共同監督下通過若干互補性的過程才有可能對勞動過程進行技術上的理性組織;(d)如果需要專門的技術訓練以管理合作性的勞動過程,而這種勞動又只能在成為大規模勞動時才會得到理性的利用;(e)如果對生產資料和原材料的統一控制產生了使勞動服從嚴格紀律的可能性,從而有可能控制勞動節奏並獲得標準化的勞動努力和產品質量。 然而,這些因素並不排除一個有組織的勞動者群體——比如生產合作社——占用的可能性。它們只能迫使個體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分離開來。 普遍剝奪勞動者——包括文職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首先有著以下諸方面的經濟原因:(a)如果其他條件相同,而管理層廣泛控制著對勞動者的選擇與使用方式,那麼與占用勞動崗位或者存在參與管理的權利所產生的局面相比,一般都可能達到更高水平的經濟合理性。後面這些條件在技術上說會產生一些無理性的障礙,並導致經濟的無理性。特別是,與小規模預算管理相伴而生的種種考慮,以及勞動者維護勞動崗位(「生計」)的利益考慮,往往會與組織的合理性相衝突。(b)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不受勞動者任何既定權利牽制、對可抵押的貨物和設備擁有不受限制的控制權的管理層,總是有著高度的信貸資格。如果管理者的成分是一些擅長經營之道的個人,並且從持續的經營活動中積累了良好的「保險」聲譽,就更其如此。(c)從歷史上看,16世紀以來,在一種以市場體制廣泛深入的不斷擴張為特徵的經濟中,就已經出現了對勞動的剝奪,因為以特定市場行情為取向的管理者類型擁有了絕對的優勢和實際上的不可或缺性,同時也因為社會中的權力關係結構。 除了這些一般條件之外,經營活動以市場優勢為取向,也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有利於這種剝奪的影響:(a)因為它鼓勵資本核算,與此相比,其他任何經濟行動都較少理性核算程序,而只有在所有者充分占用資本貨物的情況下,資本核算才能受到技術上最理性方式的影響;(b)因為它重視管理者的(與技術品質相對立的)純商業品質,並且鼓勵技術保密和商業保密;(c)因為它有利於投機性的經營策略,這同樣需要剝奪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而且,歸根結底,不管技術合理性的程度如何,這種剝奪都會成為可能;(d)通過絕對的討價還價優勢實現的,這表現在任何類型的財產所有權在勞動力市場上都會對勞動者具有這種優勢,按照資本核算運轉、擁有資本設備和借貸資金的商業組織,則會在商品市場中對那些計算方法的合理性程度較低或者資本與信貸來源較弱的競爭者具有這種優勢。只有在勞動者服從於經營者支配的地方,資本核算的形式合理性才有可能達到最大化,這一事實乃是現代經濟秩序中特有的實質無理性因素。最後,(e)這種剝奪還有一個更深層的經濟原因:自由的勞動力和對生產資料的完全占用創造了最有利138的紀律條件。 二十三、對勞動者生產資料的剝奪(續) 對全體勞動者生產資料的剝奪尤其可能會採取如下若干形式:(1)由一個組織的行政班子實施管理。特別是在所有理性地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經濟中,就更其如此,它會保持對全體勞動者的剝奪,只不過是通過剝奪私人所有者而徹底實現了這一點的。(2)由所有者或所有者任命的人員,憑藉對生產資料的占用履行管理功能。對那些按照所有權的利益行使管理權威的人員,可能會採取如下形式占用對他們的控制權:(a)一個或多個經營者——他們同時也是所有者——實行管理,即直接占用經營者的功能。然而,這種情形並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管理策略的控制權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並不從事經營的力量手中,因為他們擁有放貸或籌資的權力,比如能夠為經營提供資金的銀行家或金融家;(b)管理功能與被占用的所有權分離,特別是通過所有者任命管理者時的功能限制,以及通過名義資本(股本、礦業股份)的份額體現出來的對經營的共同自由(即可以讓渡的)占用。這種狀態通過種種類型的間接形式與純粹的個人占用形式相關,就其能夠允許的形式意義而言,它是理性的,因為,與通過偶然繼承財產而對管理者本身永久性世襲占用相比,它是按照盈利觀點選擇那些具有最佳品質的人員把他們置於管理崗位上的。不過實際上,這可能意味著有許多問題,例如,對管理職位的控制權可能會通過占用而落入「外部勢力」之手,他們代表著預算單元的資源、或者僅僅代表著財富(Vermögen,見第二章,十)並以追求高收益率為要務;或者,對管理職位的控制權會通過臨時購股而落入只想以轉售股份獲利的投機性「外部勢力」之手;或者,對管理職位的處置權會落入外部商業勢力之手,因為他們擁有市場權力或者信貸權力,比如銀行或「金融家」,他們會追求自身的商業利益,但往往與組織本身的利益毫不相干。 我們所說的「外部勢力」,指的是它們並非主要以長期的經營贏利性為取向。任何預算性「財富」勢力都是如此。如果這些勢力不是把139控制用於經營的設備與資本貨物或者股份當做一種永久性投資,而是作為一種手段去謀求純粹短期的投機性盈利,那就更其如此。這種外部勢力類型僅僅是追求收益(食利者),它們最容易和那些既關注當前贏利性也關注長期贏利性的經營類型一拍即合。 這種「外部」勢力能夠影響到對管理職位的控制模式——尤其是在它們的選擇達到最高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時,這構成了現代經濟秩序特有的更進一步的實質無理性要素。它們可能是純粹的私人「財富」勢力,可能是一些目標取向同組織目標毫不相干的商業勢力,或者最後,是一些純粹的冒險勢力。通過獲取對股份的控制權,所有這些勢力都可能控制對管理人員的任命,更重要的是把商業策略強加給管理者。投機性勢力在生產組織本身之外對市場行情、尤其是對資本貨物的市場行情、因而對貨物生產的取向發揮影響,乃是眾所周知的現代市場經濟「危機」現象的根源之一。不過這裡不可能對此詳論。 二十四、職業概念與職業結構類型 「職業」(Beruf)一詞將被用於指稱一個人的功能專門化、具體化與結合的模式,因為這是他持續獲得收益或收入機會的基礎。職業的分布可能會表現為如下形式:(1)在一個調整經濟活動的組織內部,他治地分派功能與生活必需品——這是不自由的職業分化,或者通過自治地以職業勞務的市場行情為取向——這是自由的職業分化;(2)以功能的具體化或者專門化為基礎;(3)職業人在自主或他主的基礎上對勞務進行經濟利用。 職業分化與職業收入的機會在結構上是密切相關的。這一點將在論述「階級」和「身份」分層問題時加以討論。 關於作為身份依據的職業,以及關於階級的一般論述,見後面第四章。[45] 1.不自由的職業組織,比如一個王室莊園、一個城邦、一個封建采邑或者一個公益性派捐基礎上或大莊園結構類型的公社組織內部,就會存在對功能的強制分派。自由的職業分布則是產生於職業勞務在勞動力市場上的成功要價,或者成功地申請到一個自由的「位置」。 2.一如第十六節指出的那樣,中世紀的手工業是功能具體化的典型;專門化則是現代理性商業組織的特徵。市場經濟中的職業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技術上無理性的功能具體化,而不是理性的功能專門化,因為這種經濟是以市場行情、所以是以購買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為取向。這種取向決定著特定生產單元提供的全部勞務的用途,其使用方式往往不同於[特定勞動力的]功能專門化,因而使得技術上無理性的功能組合模式成為必需。 3.一個工匠、醫生、律師或者藝術家的獨立「經營」,是自主性的職業專門化。工廠的工人和政府官員則是置身於他主性的職業崗位。 一個特定社會群體的職業結構可能會以如下方式發生變化:(a)根據明確、穩定的職業的發展程度而定。就此而論,以下條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消費水平的發展,生產技術的發展,以及不自由的職業組織中大規模預算單元的發展,或者自由的組織中市場體系的發展;(b)根據具體經濟單元的職業具體化或專門化模式與程度而定。對於專業單元的勞務或生產來說,這將受到市場行情的決定性影響,而市場行情又會依賴於適當的購買力。它還會受到資本貨物控制權的分配模式的影響;(c)根據職業身份的連續性或變化的程度與性質而定。至關重要的是這要依賴於兩個因素:一是專門功能所需的訓練,二是由此獲得收入的機會穩定性或不穩定性程度。後者則要依賴於收益分配的類型和穩定性,同時還依賴於技術狀態。 最後,研究職業結構對於了解身份分層始終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伴隨著由身份決定的受教育類型以及它為某些專門技術性職業創造的其他優勢與機會。 只有那些需要最低限度的訓練並有機會持續獲得酬報的功能才會成為獨立而穩定的職業內容。職業的選擇可能是基於傳統,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世襲性的;也許是基於目標取向的理性考慮,特別是獲取回報的可能性;或者是基於超凡魅力或情感原因;最後,尤其可能會基於和身份特別相關的聲譽原因。更直接的具體「天職」(callings)最初主要還是基於超凡魅力(巫術)的因素,而職業結構的所有其他部分——只要它們完全以某種分化的形式存在著——都是由傳統固定下來的。那種必需的超凡魅力品質,就其並非專屬於個人而言,往往都會成為封閉性群體的傳統「訓練」內容,或者成為遺傳性代代相傳的內容。並不具有嚴格的超凡魅力性質的具體職業,最初都是在王室和領主的大家族公益性派捐基礎上出現的,然後又出現在城鎮的市場經濟之中。然而,除此以外,文人的教育形式在它們的發展過程中也始終發揮著廣泛的作用,因為這種教育是緊隨著巫術、禮儀或神職(「牧師」)的職業訓練出現的,得到了高度的尊重。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職業的專門化未必就意味著持續地提供勞務,不管是在公益性派捐基礎上為某個組織(比如王室家族或工場),還是為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持續地提供勞務。其他形式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常見的:(1)無財產的專職勞動者可能會被臨時雇用,以滿足相對穩定的群體——家庭單元的消費者或者營利性經營的僱主——對勞務的需求。在為家族工作的情況下,我們就看到了至少是剝奪勞動者原材料的可能性,從而看到了支配最終產品的可能性;據此,勞動者既可以在消費者的場所提供勞務(Stör,在僱主家裡做活),他們或許是流動的勞動者,或許是在顧客住家附近活動的定居勞動者,也可能在勞動者的場所——店鋪或家裡——提供勞務(「工資勞動」[wage work,比歇爾的術語][46])。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是由消費者家庭提供原材料,但工具通常是勞動者自己所有,例如收割者的鐮刀、女裁縫的縫紉設備等等。在僱主家裡做活意味著成為消費者家庭的臨時成員。 與上述情況相反,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擁有全部生產資料,按照比歇爾的說法就是「計價勞動」(price work)。 職業專門化的勞動者可能會臨時受僱於營利性經營,這時,至少是原材料、從而還有對產品的控制權就都屬於僱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會在不同的單元之間流動、受僱於各種不同的僱主,在勞動者家裡為僱主從事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流動收割的勞動就是這種類型的典型表現。第二種類型可由任何臨時的家庭勞動來說明,它們是工場勞動的補充。 以上所述職業專門化而又得不到持續雇用的類型,也有可能存在於以下情形中:(2)經濟活動是利用被占用的生產資料進行的,並且(i)存在著資本核算和所有者的局部占用,尤其是所有者僅僅對固定設備的占用。例如加工他人擁有的原材料的工場和工廠(Lohnfabriken),首先是那些按照契約為某個外部經營者進行生產的工廠,他負責銷售並承擔著一些其他的經營者功能(verlegte Fabriken);工場早已有之,工廠則是最近才變得常見起來。(ii)勞動者完全占用著生產資料,這可能表現為:(a)一種沒有資本核算的小型單元,要麼是為家族進行生產(為消費者提供「計價勞動」),要麼是為商業經營進行生產。後一種情況就是沒有被剝奪生產資料的家庭工業。這樣的勞動者從形式上說是個自由的工匠,但實際上卻要受制於其產品的買主——壟斷性商人群體;(b)一種有資本核算並為一個固定的買方群體進行生產的大型單元。這通常都是——但也並非始終是——卡特爾進行市場調整的結果。 最後,必須指出,並非每一種獲利行動都必然是職業性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而獲利行動無論多麼頻繁,也未必就意味著那是具有恆久性、有意義取向的、持續的專門化。關於第一種情況,我們所說的「臨時性獲利」可以被看做是處置預算單元剩餘產品的結果。與此相應的則是大型預算單元——特別是領主莊園——進行的臨時性貨物交易。從這個起點開始,就可能發展出一系列持續不斷的「臨時性獲利行為」,比如一個食利者的臨時性投機,一個並非職業作者的人不時發表一篇文章或詩歌,以及諸如此類的現代現象,這樣的情況就會構成一種「副業」(Nebenberuf)。 關於第二種情況,我們應當記住,那裡有著不斷變動且完全不穩定的謀生方式。一個人可能會不斷地從一種「臨時性」獲利活動類型轉向另一種類型,甚或會在合法牟利與乞討、偷竊、攔路搶劫之間打主意。 以下情況則必須用專門術語進行討論:(a)得自純慈善的資助;(b)靠一個非慈善機構——值得注意的是懲戒機構——為生;(c)憑藉暴力調整獲利;(d)通過犯罪獲利,即通過違反秩序規則以暴力或欺詐獲利。(b)和(d)的情況相對來說不那麼令人關注;(a)的情況對於僧侶政治群體——比如托缽僧教團——來說極其重要,而(c)的情況對於許多從戰爭中獲取戰利品的政治集團來說尤為重要,這兩種情況都會對經濟產生深刻影響,它們的特徵就是都在經濟活動領域之外發揮作用。因此這裡不再作更詳細的分類。其形式將在另外的場合加以討論。由於部分相同的原因,下文(三十八)談到公務員(包括軍官)的收入時,也僅僅是把它們作為勞動收入的一個次類型,而不再進一步詳述。為此,必然要討論作為這些收入類型之背景的支配關係的結構。 二十四a、占用及市場關係的主要形式 按照從第十五節開始發展起來的理論框架,就技術和組織方面而言的占用模式的分類以及市場關係的分類,都是極為複雜的。但實際上,諸多理論上的可能性只有很少幾種能夠發揮實際的支配作用。 (1)關於農業用地:(a)家族單元的「流動」耕作,一俟地力耗盡,他們就會遷往別處。這樣的土地通常是由部落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則是由鄰里群體暫時或永久占用,單個家族只是暫時占用土地的使用權。 家族群體的大小可能會出現變化,從夫妻組成的單個家庭,通過擴大了的各種類型家庭群體,直到有組織的親屬群體或者更大規模的家族共同體。(一般來說,只是在涉及可耕地時,農業才是「流動性」的,場院的流動性就非常罕見,間隔時間也更長。) (b)定居農業。耕地、草地、林地、牧場和水資源的使用權,通常都是由區域性或鄉村的聯合體在小家庭之間進行調整。緊鄰房屋周圍的庭園和土地一般都是由房主家庭直接占用;耕地、大部分草地、牧場則由鄉村組織占用;林地則由更大規模的區域性群體占用。土地的再分配通常可能會根據法律進行,但總的來說並未得到系統的實施,因此一般都被廢棄了。經濟活動一般都根據適用於整個鄉村的規則體系加以調整。這就是「原始的鄉村經濟」。 由擴大了的親屬群體構成一個經濟單元,這只是一種例外,比如中國的情況。那裡普遍採取的是一種理性化組織的形式,比如氏族聯合體。 (c)伴有一個核心的領主莊園(Fronhof)及若干依附性農場(它們必須承擔實物貢賦或者勞動勞務)的領主對土地的權利(Grundherrschaft)和對人身的權利(Leibherrschaft)。土地本身及勞動者由領主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和工作的權利則由農民占用。這是基於實物收益的采邑組織的簡單情形。 (d)領主或財政性壟斷土地的控制權,農民共同體對履行財政義務負有連帶責任。這就導致了對土地的共同控制和規律性的、系統的土地再分配。因為和財政負擔有關,土地便註定了要由有組織的農民共同體永久占用,而不是由單個的家族占用;後者僅僅享有使用權並且可以進行再分配。經濟活動由領主或政治勢力所強加的規則加以調整。這是采邑共同體或財政區共同體(Feldgemeinschaft)。 (e)不受限制的領主土地所有制,利用依附性農民作為租金收益的來源。土地由領主占用,但從事實際經濟活動的是科洛尼(colini)[47]、分成制佃農或繳納貨幣租金的租賃人。 (f)種植園。土地被自由占用並由買來的奴隸從事勞動。所有者在利用不自由勞動力的資本主義經營中把他們用做營利手段。 (g)「莊園經濟」(Gutswirtschaft)。土地由所有者占用,他們或者把土地租給大佃農以獲取租金,或者親自經營以獲利。這兩種情況下使用的都是自由勞動力,他們或者住在自己家裡,或者由領主提供住所,並且——同樣是在這兩種情況下——從事某些農業生產,或者,在邊緣狀態下則完全沒有自己的所得。 (h)領主所有權(Grundherrschaft)缺席:一種由農夫(農民)占用土地的農民經濟。實際上,這種占用形式可能意味著,所耕種的土地主要是繼承得來的土地,或者是一些可以自由買賣的地塊。前者的典型是那些散布著農莊和大規模農民業主的聚落,後者的典型則是鄉村中的聚落,且規模較小。[48] 凡是佃農支付貨幣租金和農民業主能夠買賣土地的地方,必定已經存在著地方性的農產品市場。 (2)在工業和運輸業(包括採礦與貿易)領域: (a)家族工業,主要是作為偶爾交換剩餘產品的手段,其次才是盈利的手段。這可能包括種族間的勞動分工,因此有時就會發展出種姓職業。在這兩種情況下,占用原材料、因而占用原材料的生產就是正常現象;購買原材料以及加工非自有原材料(「工資勞動」)則是附屬現象。在種族間的專門化情況下,往往不存在形式上的占用。然而,一般都是按照親屬或家族群體的專有功能世襲占用收入機會,在種姓制度下則會始終如此。 (b)直接為消費者從事「特約」工藝生產:在為一個有組織的消費者群體提供勞務中形成功能的具體化。它可能是一個支配性群體(大莊園或領主的具體化),也可能是一個封閉的成員身份群體(公共手藝人的具體化)。 這裡不存在市場銷售。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看到的是在預算基礎上對功能的組織,或者在一個工廠里對勞動力的組織,比如領主的可租賃作坊。在第二種情況下則是對勞動者身份的世襲占用,然而,這種身份是可以讓渡的,所從事的工作是為了一個被占用的顧客群體(消費者)。存在著以下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但非常有限:(i)被占用的(形式上不自由的)勞動者,作為一種行業具體化功能的載體,可能會被用做支付給他們的所有者的收益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通常享有實質的自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為他們自己的顧客勞動(租金奴隸),儘管形式上表現為奴態;或者,他們可能會被用做不自由的家庭工藝生產者,為所有者的盈利進行生產;或者最後,作為所有者工場或作坊中的勞動者,也是為盈利進行生產。(ii)也可能發展為一種為了財政目的而形成的公益性派捐式功能具體化,類似於種姓職業的類型。 在採礦業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形式,突出的表現是在君主或領主所有者控制的生產單元中使用不自由的勞動力,比如奴隸或農奴。 在內陸運輸業中,通常都是由領主所有者占用運輸設施[道路]作為租金收入的來源。於是,養護的勞務就被強加給指定的小農來承擔。另一個可能性是由封閉的成員身份群體調整的小型商隊貿易,因而商人就可能占用貨物本身。 在海運業領域,(i)自己經商的大莊園主、領主或者貴族占用船隻所有權;(ii)合作建造船隻並占用所有權,船長和船員為了自身利益而參與貿易,小行商們則構成貨主,所有各方共擔風險,遠航的「商隊」受到嚴格調整。在所有這些情況下,「貿易」也就等同於跨地區的貿易,就是說,等同於運輸。 (c)自由的非農貿易。自由地為消費者生產以換取工資,或者在消費者提供的場所,或者在勞動者自己的場所。原材料通常由消費者占用,工具由勞動者占用,而占用場地和設備的則是地主(作為收入來源)或者有組織的群體(輪換使用權)。另一種可能性是,原材料和工具均由自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占用,而場地和固定設施則屬於有組織的勞動者群體,比如基爾特。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通常都是由基爾特對營利活動進行調整。 在採礦業,礦床一般都是由政治當局或者領主所有者占用,以作為租金來源,開採權則由有組織的勞動者群體占用。採礦作業在行會基礎上進行調整,參與工作的成員對礦主和勞動群體(Berggemeinde)承擔義務,礦主關心的是租金,勞動群體關心的是收益並對前者負有連帶責任。 在內陸運輸業,船運行會和貨運行會則會安排其成員定期輪作,並調整他們的盈利機會。 在海運領域,隨處可見的典型表現則是共享船隻的所有權,共同護航,行商們則是留在岸上的商人的康門達合伙人。 在向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諸階段: (a)經營者對貨幣資本的有效壟斷,以此作為預支勞動成本的手段。與此相關聯的是憑藉信貸的延伸而掌握對生產過程的管理權以及對產品的控制權,儘管在形式上是勞動者持續掌握對生產資料的占用,比如手工業和採礦業的情形;(b)在上述對市場知識從而對市場機會以及貨幣資本的壟斷基礎上占用產品的銷售權。這要強加一種壟斷性的行會調整制,或者以定期支付稅費或提供信貸換取政治權威賦予的特權才有可能;(c)處於包出制體制依附關係中的勞動者,由於經營者提供原材料和設備而具有主觀的紀律性。理性的壟斷性家庭工業組織則是特例,那是建立在公共財政利益所賦予的特權基礎上或者是人力開發基礎上的。因此,勞動的條件要自上而下地加以強行調整作為讓步的一部分,這使營利活動成為可能;(d)由於經營者占用全部的物質生產資料使工場得到了發展,但是沒有生產過程中理性的勞動專門化。在採礦業,這還包括由單個所有者占用礦藏、巷道和設施。在運輸業,船運企業會落入大所有者之手。普遍的情形就是剝奪勞動者的生產資料;(e)向資本主義生產組織過渡的最後步驟則是生產和運輸過程的機械化,以及它的資本核算取向。所有物質生產資料都變成了固定或流動資本;所有勞動者都變成了「手」。由於經營活動逐漸過渡成為股票持有人的聯合體,經理人員本身也會遭到剝奪並且具有了形式上的「高級職員」身份。即使是所有者,實際上也成了信貸供應方(即銀行)的受託人。 所有這些不同類型均可由以下事例加以說明: 1.在農業領域,類型(a)乃是普遍現象,即流動性農業。這種亞型的有效單元是大型的家族或親屬群體,不過在歐洲只是偶爾才能看得到,但在東亞、尤其在中國卻屢見不鮮。類型(b)是由鄉村共同體調整土地使用權的定居農業,在歐洲和印度都很常見。類型(c)是一種必須相互承擔義務的土地領主權,一直隨處可見,在某些東方地區至今仍很常見。類型(d)是伴以農民對耕地進行系統再分配的土地領主權或財政權,在俄國較常見的是領主權,在印度則表現為各種地租的再分配,[49]在東亞、近東和埃及多為財政權。類型(e)是從小佃戶那裡獲取租金的不受限制的領主土地所有權,愛爾蘭是典型情形,但在義大利、法國南部、中國以及古代希臘化世界的東部地區也比較常見。類型(f)使用不自由勞動力的種植園,這是古代迦太基和羅馬、現代殖民地以及美國南部各州的特徵。類型(g)在英格蘭的典型形式是「莊園經濟」,那裡的所有權和開發權是分離的;在德國東部、奧地利部分地區、波蘭以及俄國西部的典型形式則是所有者進行管理。最後,類型(h)則是農民擁有所有權,在法國、德國南方和西部、奧地利部分地區、斯堪的納維亞地區都可以看到這種情形,在西南俄國(在某些限度內)、尤其是在現代中國和印度(的變形)都是如此。 農業組織最終採取的形式所產生的這些廣泛差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經濟學的解釋,比如林地的開墾和灌溉區的開發這樣的差別因素。特殊的歷史環境發揮著重大的作用,政治與財政義務和軍事組織所採取的形式尤其重要。 2.在工業領域,可以給出以下類型分布的概括。我們對運輸和採礦業的了解尚不足以對其做出這樣的概括。 (a)第一種類型隨處可見,即部落行業;(b)基於職業種姓制的組織僅僅在印度得到了普及,在其他地方只是偶有存在,且被視為不光彩的、甚至是玷污禮制的;(c)基於大莊園的工業組織可見於早期的所有王室家族,但只有在埃及才出現了最高度的發展。它也存在於世界各地的領主采邑中。公共手藝人行業的生產到處都能偶有所見,包括在西方世界,但只是在印度才發展出了一種純粹類型。支配不自由的人身將其用做租金來源,這樣的特殊情況在古代地中海沿岸比較常見。公益性派捐式的功能具體化則是古代埃及、亞歷山大時期的希臘、羅馬帝國晚期的特徵,在中國與印度也時有所見;(d)由行會調整的自由手工業組織可以在歐洲中世紀得到典型說明,並且只有在那裡才變成了主導形式。然而,它在世界各地都曾出現過,特別是行會,在中國與近東得到了尤其廣泛的發展。不過引人注目的是,這種類型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典」時期卻完全沒有形成過經濟組織。在印度,處在行會位置上的則是種姓制度。在向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只有第二階段在149西方世界以外得到了大規模的發展。這種差異完全不可能從純粹經濟學的角度進行解釋。 二十五、勞動生產率的可計算性所依據的諸條件 1.有三種典型的共產主義組織形態是由非經濟動機發揮主導作用的(見下文,二十六)。但是撇開這些情況不談,在實現具體化中從事的勞動,它的可計算的績效達到最優化,要受到三個主要條件的影響:(a)對功能的最大適應性;(b)通過實踐獲得的最佳技能;(c)從事工作的最佳意向。 無論是遺傳、環境還是教育的產物,適應性都只能通過檢驗而得到確認。這在市場經濟的工商企業里,一般都是採取試用期的形式。泰勒制就是要創造一些理性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實踐以及隨之產生的技能,只能通過理性、持續的專門化而得到完善。今天,它主要是在經驗基礎上得到發展的,主要考慮的是為了盈利而把成本降至最低,並且受制於這些考慮。與生理條件有關的理性專門化還只是剛剛起步(仍可以泰勒制為證)。 工作意向可能會具有任何其他行動模式都會具有的取向之一(見前文第一章,二)。但是,就實施個人計劃或者實施監督其工作的他人的計劃這一特定意義來說,工作意向必定取決於就結果而言的強烈的自我利益,或者取決於直接或間接的強制。在完成由他人部署的工作時,後者就尤其重要。強制可能會包括物理暴力或其他不良後果的直接威脅,或者是令人不滿的績效可能會對收入產生負面影響。 第二種強制類型乃是市場經濟的實質所在,顯然是更有力地關係到勞動者的自我利益。這就必然地有了根據數量和質量的績效進行選擇的自由,儘管很自然地這是從牟取利潤的角度考慮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說,從技術考慮的觀點來看,它比任何直接的強制勞動都有著更高度的形式合理性。它的前提是所有者在暴力的保護下剝奪勞動者的生產資料。與直接的強制勞動相比,這種體制意味著,除了(家庭)再生產的責任以外,還有對根據適應性進行選擇的一部分擔憂,都被轉移給了勞動者自身。而且,與使用不自由的勞動力相比,資本需求和資金風險都會降低,並且更易於計算。最後,通過大範圍地支付貨幣工資,作為大眾消費對象的商品將會有著更廣闊的市場。 在其他因素相同時,如果沒有直接強制,積極的工作動機就不會遇到不自由的勞動力在同樣情況下所遇到的那些妨礙。不過事實上,一旦技術上的專門化達到了非常高的水平,極端單調的操作往往就使激勵因素局限於純物質報酬的考慮。只有在計件工資率的基礎上按照績效支付報酬時,才能刺激生產率的不斷增長。在資本主義體制下,使人樂於勞動的最直接的基礎,就是高計件工資率的收益機會和遭到解僱的危險。 關於自由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分離的情況,可以做如下觀:(a)如果其他因素相同,在功能具體化而不是功能專門化的情況下,人們可能更樂於在情感基礎上進行工作。事實上,這是因為個人自身的工作成果會更加顯而易見。當然,幾乎同樣真實的是,成果的質量無論在哪裡都是重要問題;(b)傳統的工作動因在農業和家庭工業中尤其常見,在這兩種情況下普遍的生活態度也是傳統的。它的特徵是,績效水平或者以產品的固定數量和質量為取向,或者以傳統的收入水平為取向,或者兩者兼備。凡是存在這種生活態度的地方,那就很難在理性基礎上對勞動力進行管理,生產也不可能靠計件工資那樣的刺激因素得到增長。但另一方面,經驗表明,與領主或所有者的傳統家長制關係卻能夠保持一種高水平的情感型工作動力;(c)基於絕對價值觀的動因通常都是宗教取向的產物,或者是由於特殊的工作形式本身得到了高度的社會評價。觀察似可表明,所有其他指向終極價值觀的動機源都只是過渡現象。 不言而喻,勞動者對自己家庭的「利他主義」關切,一般都有著典型的樂於工作的義務奉獻成分。 2.占用生產資料和(哪怕在形式上)親自控制勞動過程,會構成最強烈的刺激因素之一而使人無條件地樂於勞動。這是農業領域的小單元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根本依據,無論那是小規模所有權的形式還是希望上升到所有者地位的小佃戶。中國是這種組織類型的傳統中心。從功能上得以具體化的技術性行業中的相應現象,在印度最為突出,但在整個亞洲地區以及中世紀歐洲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當時的歐洲,絕大多數決定性的衝突都是在個體勞動者的形式自治問題上得到解決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小農的存在,其直接原因就是沒有資本核算,以及為了保持家族和經營的一體化。他的功能是具體化而不是專門化的,他會為此投入比較密集的勞動,並約束自己的生活標準以維持形式獨立。另外,這種農業體制使得利用家庭的各種副產品乃至「廢料」成為可能,而它的利用方式卻不可能出現在大型的農業單元中。我們能夠獲得的全部信息都表明,由所有者進行管理的資本主義農業組織,對於周期性波動遠比那些小型農業單元敏感得多(見Verhandlungen des deutschen Juristentags第二十四卷中筆者提供的數字)。[49a] 在工業領域,相應的小規模類型直到機械化時代和最精細的功能專門化與功能組合時代仍然保持了它的重要性。甚至到了16世紀,像「紐伯里傑克」那樣的工廠完全能夠予以禁止,而不會給勞動者的經濟狀況造成災難性的後果,比如在英格蘭實際發生的情況[1555年]。事實上,這是因為,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由所有者占用並由勞動者操作的單獨的織布作坊,如果沒有勞動功能日益廣泛的專門化與合作,其組合就不可能給經營者帶來更好的利潤前景以確保抵消經營過程中不斷增長的風險和成本。至關重要的是,在固定資產方面進行大量投資的工業經營,不僅會像農業領域那樣對周期性波動非常敏感,而且對公共行政和司法的所有無理性形式——缺乏可計算性——都會保持最高度的敏感,而這些無理性形式在西方世界以外可謂俯拾皆是。因此,與俄國的「工廠」以及任何其他地方進行競爭時,分散經營的家庭工業便有可152能得天獨厚。事實上,這一點還在引進機械動力和機器之前就已經達到了,由於市場機會的擴展,嚴格的成本核算與產品的標準化就已經成為突出的需求。和具有技術理性的設施——比如利用水力和馬拉絞盤——相結合,則導致內部實現了專門化的經濟經營的發展。然後是引進了機械動力和機器。達到了這一點之後,建立大規模工業企業才成為可能,雖然它們此前在世界各地也曾偶有出現,但都復歸消失,而且與它們有關的所有人的經濟狀況都沒有受到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沒有受到嚴重威脅。這種狀況只是在工廠出現之後才發生了變化。但是對於工廠的勞動力來說,樂於勞動主要還是因為維持生計的責任被轉嫁給了勞動者本人,並相應地對工作形成了一種有力的間接強制,比如英國的勞動救濟所(workhouse)制度就是一個標誌,而且它長期以來始終是以財產制度的強制保障為取向的。現時代的勞動意願顯著衰退即是明證,原因就是這種強制力在[1918年]革命中土崩瓦解。 二十六、共產主義的若干形態 對於那些並不關心計算的共同體或聯合體勞動組織來說,進行共產主義的安排並不是基於用什麼手段才能獲得最佳供給這樣的考慮,毋寧說是基於休戚與共的直接感受。因此,到現在為止,它們的歷史始終就是在共同價值觀的基礎上發展的,這些價值觀所具有的主要是一種非經濟的性質。這些組織主要包括三種類型:(1)由家庭成員組成的建立在傳統和情感基礎上的家族共產主義;(2)軍隊同袍們的軍事共產主義;(3)建立在宗教共同體的仁愛與慈善基礎上的共產主義。 第(2)、(3)項情形主要依賴於一種特定的情感或超凡魅力的基礎。然而,它們始終會(a)與它們所處環境中那些理性的或傳統的、經濟上專門化了的組織發生直接衝突;這些共產主義群體要麼會親自參加勞動,要麼則相反,純粹指望贊助者的資助,或者兩者兼而有之。(b)它們也許會組成一個享有特權者的預算組織,統治著被排除出該組織的其他家族單元,並以後者的自願供奉或公益性派捐為生。(c)最後,它們是一些消費者家族單元,有別於任何營利性經營,但從這些經營中獲取153收益,因而與之有一種聯合體關係。 第一種資助模式(a)的典型是那些基於宗教信仰或某種世界觀的共同體,比如遁世的或者從事共同勞動的僧侶共同體,教派群體,以及空想社會主義者。 第二種模式(b)的典型是那些依靠某種完全的或片面的共產主義原則的軍事群體,比如許多原始社會中的「男人之家」、斯巴達人的共餐制(syssitia)、利古里亞的海盜集團、哈里發奧瑪爾的僕從、所有時代的軍隊在消費和徵用時的共產主義。在那些威權主義的宗教群體中也能看到類似的事態,比如巴拉圭的耶穌會士、印度以及其他地方的托缽僧共同體。 第三種模式(c)的典型是市場經濟中的家族(family household)。 在這些共同體內部,樂於勞動和不加計算的消費乃是它們非經濟觀念的特有結果。軍事和宗教共同體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與日常的俗世相疏離並與之衝突的情感基礎上的。旨在建立共產主義群眾組織的現代共產主義運動,所依賴的是對其信徒的「價值理性」籲求,以及它們的[對外]宣傳中出於工具理性(zweckrational)的論據。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它們都會根據特別理性的考慮、根據和日常的平凡世界(Alltag[50])有關的考慮來確定自己的位置,這與那些軍事和宗教共同體相反。它們在日常環境中獲得成功的前景就要依賴於完全不同的主觀條件,而不是依賴於那些以異常活動、來世的價值觀或者其他主要是非經濟的考慮為取向的群體的條件。 二十七、資本貨物與資本核算 資本貨物的萌芽,其典型形態是地區之間或部落之間的交換中用以進行貿易的商品,前提是,這種「貿易」(見二十九)活動明顯不同於在家族(預算)基礎上單純地獲得貨物。因為,家族經濟的交流(Eigenhandel)——賣掉剩餘產品——不可能以資本核算為取向。部落之間出售的家族、氏族或部落的手工業產品雖然是商品,但只要獲得產品的手段仍是自家所出,那它們就僅僅是工具或原材料,而不是資本貨物。農民和封建領主銷售產品與生產資料,即使像老加圖的莊園管理指南中剛剛出現的那種最原始的形態,只要經濟活動不是以資本核算為取向,也同樣不是資本貨物。 顯而易見,封建領主或大莊園領地內部的物流,包括偶然的交換和常見的內部產品交換形式,都是以資本核算為基礎的貿易的對立面。大莊園所從事的貿易,比如法老們從事的貿易,即使並非僅僅與供給需求物有關、因而不是像預算單元那樣行事,而是以牟取利潤為取向,就我們現在的討論而言,那也未必就是資本主義的貿易。如果它以資本核算為取向,特別是以對交易的贏利機會進行事先貨幣估價為取向,那才可能是資本主義貿易。這種估價是由職業行商做出的,不管他們是在康門達基礎上為他人從事銷售,還是處置一個有組織的群體聯合銷售的貨物。正是在這裡,在這種「偶發」的經營形式中,才看到了資本核算以及把貨物用做資本的源頭。 由領主所有者用做租金來源的所有類型的人(奴隸和農奴)與設備,毫無疑問只是產出租金的家族財產,而不是資本貨物,它們類似於今天希望用個人財富獲益的私人投資者獲取額外利息或股息、或者某種投機收益的證券。這種家族類型的投資顯然不同於一個經營者的臨時性商業資本投資。一個擁有土地或人身的領主,因其領主權力從對他履行義務的依附者那裡得到的、然後又去銷售的貨物,用我們的術語來說,那不是資本貨物,而只是商品。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僅從實際上說,即使從原則上說,資本核算——至關重要的是成本估價——也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果奴隸被用做在經營中獲利的工具,特別是,如果存在著一個有組織的奴隸市場和廣泛的奴隸買賣,那麼這些奴隸就構成了資本貨物。使用不能自由讓渡和轉讓的(世襲)依附者從事勞動的徭役制生產單元(Fronbetriebe),我們就不能稱之為資本主義的經濟企業,而只是使用受束縛的勞動的營利性經濟企業,無論那是農業生產單元還是不自由的家族工業。關鍵問題在於,這種束縛是不是相互的——領主是不是也受到勞動者的束縛。 在工業領域,自由勞動者為了銷售產品而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工具從事生產(「計價勞動」),這就是小型資本主義經營的情形。包出制工業是資本主義的,但卻是分散的,而所有實行資本主義控制的有組織的工場,都是集中制的資本主義組織。臨時性勞動者的所有「工資勞動」類型,不管是在僱主還是在勞動者家裡勞動,都不過是隨機性的工作形式,它們有時被用於預算經濟,有時則被用於僱主的盈利目的。 因此,具有決定意義的並非那些經驗事實,毋寧說是利用資本核算的理論可能性。 二十八、貿易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除了業已討論過的各種類型的專門化和具體化功能以外,所有的市場經濟(通常還包括易於進行實質性調整的經濟)還有另一項功能:即調停一個生產者自己對貨物控制權的處置過程或者從他人那裡獲得這種控制權的過程。這種功能會通過以下任一方式發揮作用:(1)通過一個有組織的經濟群體的行政班子成員,並按照他們所完成的勞務給予固定的或不同的實物報酬或者貨幣報酬;(2)通過一個專為其成員的買賣需求而特設的有組織群體;(3)通過一個專門化的職業群體的成員,他們為自己的盈利而工作,得到的酬報是手續費或佣金,自身並沒有得到對經手貨物的控制權;他們只是作為代理人而行事,但卻有著多種多樣的合法形式;(4)通過一個專門化職業群體從事作為資本主義營利性經營的貿易(自營貿易)。他們抱著日後將會盈利的預期買進貨物,或者由於預期能在可盈利價格出現之前償付債務而賣出未來交割的貨物。可以通過完全自由的市場買賣或者服從實質性調整做到這一點;(5)在一個有組織的政治群體支持下,通過持續的調整過程有償剝奪貨物,以及自願或被迫把貨物處理給消費者——同樣是有償的:強制貿易;(6)通過專業的貨幣借貸或者信貸的獲得以實現商業支付或者賒購生產資料;這種交易可能是與商業企業或者其他有組織的群體——特別是政治實體——進行的。信貸的經濟功能或者是為了財政上的經常性支付,或者是為了獲得資本貨物。 第(4)和第(5)兩種情況——而且只有它們——可以叫做「貿易」。前者是「自由」貿易。後者是「強制壟斷」貿易。 類型(1)就預算單元而言可以negotiator和actor(19)為例,他們為了君主、領主、修道院等等的利益行事;就營利性經營而言,可以各種類型的行商為例;類型(2)可以各種各樣的購銷代理人為例,包括消費者合作社;類型(3)包括經紀人、代理商、轉運商、保險代理人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代理人;類型(4)中的自由市場交易情形可以現代貿易為例,實質性調整的情形可以各種類型的他治性強制劃分市場或自治性協議劃分市場為例,這是為了分配與某些消費者的交易或對某些商品的交易,也可以一個政治實體或某種其他類型的合作群體的秩序對交換條件進行的實質調整為例;類型(5)可以穀物貿易的國家壟斷為例。 二十九、貿易概念以及貿易的主要形式(續) 現在單獨談談獨立進行的自由貿易(類型4),它始終是個營利性經營、而決不是個預算管理的問題。因此,在所有正常條件下,它是一個通過購銷合同謀取貨幣利潤的問題,儘管並非始終如此。然而,從事這種貿易的可以是(a)一個從屬於某種預算經濟的組織,或者(b)這種貿易是某種總體功能中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由此使貨物進入一種可在某地消費的狀態。 情況(a)可以預算單元的成員為例,他們受專門指派而獨立處置該單元的剩餘產品。然而,假如這只是由不同成員在不同時間內的「臨時」銷售,它甚至還算不上附屬經營,但是,如果上述那樣的成員專門並獨立對購銷承擔財政責任,那就是類型(4)的範例,儘管形式上會有些變化。另一方面,如果他們是代表整個單元行事,那就是類型(1)的情況。 類型(b)可以小販和其他小商人為例,他們帶著自己的貨物流動推銷,因此,他們的功能主要是把貨物轉運到銷地。前面討論運輸的功能時已經談到了他們。流動的康門達商人則是類型(3)和(4)之間的過渡形式。究竟運輸勞務是主要的、貿易利潤是次要的還是相反,一般來說界線非常模糊。總而言之,所有包括在這些範疇中的人都是「商人」。 個人自營的貿易(類型4)始終是在占用採購手段的基礎上進行的,即使他的控制權只有靠借債才有可能實現。這樣的商人始終是在獨立承擔著資本風險,相應地,由於他占用著採購手段,他也享有了贏利的機會。 自營的自由貿易領域中的功能專門化和具體化,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不同形式。從經濟學觀點來看,目前最為重要的就是按照由商人充當中介的經濟單元的類型區分這些形式:(i)擁有剩餘物資的家族(預算單元)同消費這些物資的家族之間的貿易;(ii)本身既是生產者又是商人的營利性經營者同消費其產品的家族(預算單元)之間的貿易。當然,後者包括了所有類型的組織,特別是政治實體;(iii)營利性經營之間的貿易。 頭兩種情況接近於通常所說的「零售商」,那意味著向消費者出售貨物而與貨物的來源無涉。第三種情況相當於「批發商」。 貿易可能會以市場或消費者為取向。頭一種情況可能是消費者的市場,貨物通常是實際存在的。另一方面,那可能是商業經營的市場,貨物可能會實際存在,比如在交易會和展覽會上(通常都是——但也未必是——季節性的),也可能貨物不在現場,比如商品交易所的貿易(通常都是——但也未必是——永久性的)。如果貿易直接以消費者為取向,供給一個相對固定的買方群體的需求,它可能會供給一個家族(預算單元),就像零售商那樣,但也可能供給營利性經營。後者又可能是生產單元,還可能是零售經營,或者最後,其他的批發經營。在這個意義上說,會存在不同等級的中間商,有的幾乎就是生產商,有的則是向零售商推銷。 按照被處置貨物的地理來源,貿易可以分為「地區間」或「地區」貿易。 商人事實上所處的地位可能會保證他按照自己的條件從向他推銷的經濟單元那裡購進貨物——包出制貿易,或者能夠把他的銷售條件強加給從他那裡購進貨物的經濟單元——貿易壟斷。第一種類型與包出制158工業組織密切相關,且一般都是相伴而生。第二種類型則是「受到實質性調整」的貿易,是類型(4)的變種。 不言而喻,任何具有市場取向的工商業經營必定都會處置自己的貨物,即使它主要是生產性經營。然而,這種經銷類型並非以上所定義的「中介」,假如它的行政班子成員無人專門負責這項事務且不是專門為此目的而設(猶如推銷員)的話。只有這樣的中介才有專門的「貿易」功能。當然,其間有著各種各樣的過渡形式。 作為貿易活動之基礎的計算,如果是以可能性為取向,而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又是偶然的,那就應當叫做「投機性」計算,在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不可計算的。因此,商人便承擔著「不確定性」的風險。[51]從理性的計算到這種投機性計算的過渡是個連續性的過程,因此,任何預測未來行情的計算都不可能徹底弄清楚那些不可預測的「偶然」因素。所以,它們的區別僅僅是合理性程度的差異。 貿易功能的技術與經濟專門化和具體化形式,和其他領域的形式並無實質性不同。百貨商店由於最大程度地發展了內部功能的專門化,因此也相當於工廠。 二十九a、貿易概念以及貿易的主要形式(續) 「銀行」一詞將被用於指稱那些營利性「貿易」經營的類型,它們的專門功能就是管理或籌措貨幣。 貨幣的管理可能是為了私人家庭,即為了私人存款或保管私人個人的財產;也可能是為了政治實體,比如銀行為政府開立帳戶;還有可能是為了營利性經營,即承辦商業存款及其往來賬戶。 貨幣的籌措可能是為了預算單元的需求,比如向私人個人提供長期的私人消費信貸,或者向政治實體提供長期信貸;也可能是為了營利性經營,目的是向第三方支付,比如設定匯票或者提供支票或匯兌;還有159可能是為了使消費者預支未來的應付款,特別是以匯票貼現的方式;最後,也有可能是為了提供信貸以購買資本貨物。 銀行是否(1)用自有資金預付這樣的貨幣或者承諾有求必應,比如為往來賬戶提供透支,借方是否要為這樣的貸款提供抵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證,(2)銀行是否以某種類型的擔保或其他方式影響他人提供資金,這在形式上都是無關緊要的。 實際上,銀行的經營策略一般都是再借出被借給它們或交由它們處置的資金來牟取利潤。 銀行借出的資金可能有若干來源:使它得以提供信貸的金銀儲備或者現有鑄幣廠的鑄幣儲備;它自己設定的憑證(banco-money,即銀票)或流通手段(bank notes,即鈔票);最後,交由銀行處置的私人存款。 無論銀行是靠自己借貸獲得能夠放貸的資金還是設定流通手段,如果它要理性行事,那就必須盡力預留能夠維持其折現能力的信貸準備金,就是說,它必須維持足夠的現金儲備,或者以這樣的方式安排信貸條件:保證它能始終有效履行正常的支付義務。 一般來說,設定貨幣(即發行紙鈔)的銀行注重流動資產比率,就成為組織(商人行會或政治實體)進行強制性調整的規定內容。同時,這些調整一般都是為了保護一個地區的特有幣制,以便儘可能防止貨幣的實質效力發生波動,從而保護預算單元經濟計算的(形式)合理性,至關重要的是防止政治實體以及營利性經營陷入(實質)無理性。特別是,人們通常都會竭力使自己的貨幣保持同其他已經發生或希望發生貿易或信貸關係的貨幣區相比最穩定的匯率。這種試圖控制貨幣領域無理性因素的貨幣政策,按照G.F.克納普(G.F. Knapp)的說法,應被叫做「債務解除」政策(「lytric」(20)policy)。在不折不扣的自由放任主義國家,這是國家處理經濟政策領域的問題時最為重要的功能。這種政策類型的理性形式完全是現代國家所特有的。 中國關於銅幣和紙幣的政策措施以及羅馬的鑄幣政策,將在適當地方予以討論,但是它們並未構成一種現代的債務解除貨幣政策。只有中國行會的銀票政策——堪稱漢堡馬克銀票的楷模——達到了現代的合理性標準。[52] 「融資」(Finanzierungsgeschafte)一詞將被用於指稱工商業經營中以獲得盈利良機控制權為取向的所有商業交易,無論這些交易是由銀行還是由包括個人在內的其他機構進行的,也不管這些交易是被當做臨時的利潤來源、當做一項副業還是當作一個「金融家」投機活動的組成部分。獲得上述控制權可能會通過以下途徑之一:(a)通過直接獲得證券或者(c)項所述的附屬經營把營利機會占用權轉變為證券或者其他可流通的手段;(b)通過系統地提供(或者偶爾拒絕提供)信貸;(c)通過強制聯合那些迄今仍處於競爭中的經營活動——如果是必需或者合宜的話,途徑包括(i)對那些處於同一生產階段的經營進行壟斷性調整(卡特爾化),(ii)在統一管理之下對那些迄今仍處於競爭狀態的經營實行壟斷性聯合(兼併),目的是淘汰那些最無利可圖的經營,(iii)對那些處於一個生產過程中相連各階段上的專業經營進行並非必不可少的壟斷性聯合(縱向結合),最後,(iv)通過股份運作(即托拉斯、控股公司)力圖支配眾多經營或創辦新的經營,以增加利潤、或者僅僅為了擴張個人權力(就融資本身而言)。 當然,融資活動常常是由銀行進行的,而且作為普遍規律也不可避免地會有它們的參與。但是主要的控制權往往會操於證券經紀人(比如哈里曼)或者個別從事生產的大規模經營者之手(比如卡內基)。卡特爾的形成往往也是大規模經營者(比如基爾道夫)的作用所致;托拉斯的形成更是少不了「金融家」的作用,比如古爾德、洛克菲勒、斯汀尼斯和拉特瑙。下文將對此作出詳論。 三十、資本核算達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的若干條件 以下是生產性經營的資本核算達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所必需的若干主要條件:(1)所有者完全占用一切生產資料,而且完全不存在任何對市場營利機會的形式占用;就是說,市場是自由的;(2)所有者選擇管理者時的完全自治,因而完全不存在對管理職權的形式占用;(3)完全不存在勞動者對工作崗位和收入機會的占用,同樣,也不存在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占用。這意味著勞動力、勞動力市場以及對勞動者的選擇都是自由的;(4)完全不存在對消費、生產和價格的實質調整以及其他限制契約自由或規定交換條件的調整形式。這可以叫做實質性契約自由;(5)生產過程之技術條件的完全可計算性,也就是機械學的理性技術;(6)公共行政的完全可計算性,以及由政治當局提供的法律秩序和對所有契約的可靠的純形式保障。這是具有形式合理性的行政與法律;(7)經營及其成敗條件同家族或者私人預算單元及其財產關切的最徹底分離的可能性。特別重要的是,經營活動所處置的資本應當與所有者的私人財富截然區分開來,不應因繼承而分割或流失。對於運輸、製造和採礦業的大規模經營來說,如果它們以合作方式——可以自由轉讓的股份以及有限責任——加以組織,對於農業領域的大規模經營來說,如果它們是訂有長期租約的大型生產單元,那麼這一點從形式角度來看幾乎就是最佳條件;(8)一個具有最大可能程度形式合理性的幣制。 只有幾個要點需加評論,儘管前面已經有所觸及。 (1)關於勞動力和工作崗位的免於占用:的確,某些不自由勞動力類型,特別是成熟的奴隸制,曾經保證了與支付工資以僱傭勞動相比在形式上對勞動者更徹底的處置權力。但它遠不如僱傭自由勞動力那樣富有合理性和效率,其原因如下:(a)人力資源投資所必需的資本——購買並養活奴隸的資金量——要大大高於僱傭自由勞動力所需的投資;(b)伴隨奴隸所有權而來的資本風險不僅更大,而且各種各樣非經濟因素的影響、尤其是政治因素的影響,將使奴隸勞動的無理性程度達到極致;(c)奴隸市場以及相應的奴隸價格特別易於出現波動,這使理性基礎上的盈虧平衡變得極為困難;(d)出於同樣的原因,特別是涉及政治變局時,補充奴隸勞動力就會成為一大難題;(e)如果奴隸獲准享有家庭生活,使用奴隸勞動的費用就會變得更加高昂,因為奴隸所有者必須負擔奴隸娶妻生子的成本,他根本無法把這些要素加以理性的經濟利用、使之成為其勞動力的組成部分;(f)因此,要想最徹底地利用奴隸勞動,只有讓他們同家庭關係隔絕並接受無情的紀律約束才有可能。一旦如此,補充奴隸的難題將會更加惡化;(g)一般來說,不可能使用奴隸勞動去操作工具和器械,因為那種勞動的效率要求具備高度的責任感並涉及操作者的自我利益;(h)也許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不可能進行選擇,不可能在工作崗位上試用之後再雇用,不可能根據行情的浮動或者在人的效能衰退時予以解僱。 因此,總的來說,僅僅在下列條件下才有可能雇用奴隸勞動:(a)能夠以非常低廉的費用養活奴隸;(b)存在一個供應充足的奴隸市場、從而有機會經常性地補充奴隸;(c)用於大規模種植園式的農業生產或者非常簡單的加工工序。迦太基和羅馬、各殖民地、美國南方的種植園以及俄國的「工廠」,都是這種類型的最重要範例,它們使用奴隸都相當富有成效。奴隸市場由於羅馬帝國的綏靖政策而枯竭,這導致了古代種植園的衰敗。[53]在北美,同樣的局面促使人們不斷地去尋找廉價的新土地,因為不可能再同時負擔奴隸的成本和土地的租金了。在俄國,農奴「工廠」則不再可能應付kustar(家庭手工業)式家族工業的競爭,而且根本不可能與自由的工廠勞動進行競爭。甚至在解放農奴之前就常有人請願,要求能夠獲准解僱勞動者,隨著引進使用自由勞動力的工場,這種「工廠」便衰敗了。 當勞動者是為工資而受僱時,顯然就會給工業的盈利與效率帶來下列益處:(a)資本風險和必需的資本投入降低;(b)再生產和養育子女的成本完全由勞動者承擔,他的妻子兒女不得不為了自身利益而去尋找工作;(c)主要是出於這個原因,遭到解僱的危險就會成為勞動者追求最大勞動績效的重要刺激因素;(d)按照工作能力和意願挑選勞動力便成為可能。 (2)關於經營與家族的分離:在英國,租賃土地並根據資本核算而運作的農業生產經營與限定繼承的土地所有權相分離,這決非偶然,而是若干世紀不受干擾地發展的結果,其特徵是缺少對農民地位的有效保護。這同時也是島國處境的結果。土地所有權與土地耕作的結合,在在都會把土地轉化為該經濟單元的資本貨物,因而會不斷增大它們的資本需求和資本風險。這就阻礙了家族與經濟企業的分離,比如解決財產繼承的支付問題就會加重經營的資金負擔。它降低了經營者的資本折現能力並給他的資本核算帶來了許多無理性因素。因此,從形式角度來看,土地所有權與農業生產組織相分離,乃是提高資本核算合理性的重要一步。不過顯然,對這一現象進行實質性評估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其結論也許會因為進行判斷所依據的價值觀而完全不同。 三十一、資本主義營利取向的主要模式 營利活動的「資本主義」取向(在合理性的情況下這意味著以資本核算為取向)可以採取多種具有質的差異的形式,其中每一種形式都是一個明確的類型: 1.通過自由交換、以持續的市場購銷活動(「貿易」)中的營利可能性為取向,就是說,其中並不存在形式的、至少是相當缺少實質的強制去影響任何特定交換;或者,通過資本核算、以經營中的持續性貨物生產的營利可能性為取向。 2.通過接受各種支付功能和創造支付手段、以不同通貨的貿易與投機中的營利可能性為取向;通過專業展期信貸以供消費或營利也具有同一取向。 3.以從政治組織或政治人物那裡獲取掠奪性利潤的機會為取向,這包括以財力和物力為戰爭、革命或政黨領袖提供資金。 4.以憑藉暴力支配或政治當局所保障的權力地位而出現的持續性商業活動中的盈利機會為取向,這有兩個主要的亞型:通過強迫供貨或者強迫勞動、壟斷貿易或者強迫貿易以經營種植園而獲取殖民利潤,以及在國內或殖民地外包稅收、買賣官職獲取財政收益。 5.以與政治實體進行非常交易時的營利機會為取向。 6.以如下類型的營利機會為取向:(a)對標準化商品或證券經營的純投機性交易;(b)承辦政治實體的連續性財政業務;(c)以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形式為新的經營籌集資金;(d)資本主義經營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為了有利可圖地調整行情或者謀取權力而進行的投機性融資。 類型(1)和(6)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現代西方世界所特有的。其他類型幾千年來在世界各地一直屢見不鮮,到處都有可能出現交換與貨幣經濟(就類型2來說)以及貨幣金融活動(就類型3—5來說),除了個別地區和相當短暫的時期(特別是戰時)以外,它們作為營利模式在西方世界並不像在古代那樣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凡是保持了長期和平的廣大地區,比如中國以及晚期的羅馬帝國,這些類型都已走向衰微,只留下了貿易、貨幣兌換和貸款等資本主義的獲利形式。因為,以資本主義方式籌集政治活動所需的資金,到處都是國家間爭奪權力以及相應地爭奪在國家間自由流動的資本的結果。所有這一切只是隨著統一大帝國的建立才告終的。 如果筆者記憶無誤,這裡談到的觀點先前已由J.普林格在其《從貼現政策到對金融市場的支配》(Von der Diskontpolitik zur Herrschaftüber über den Geldmarkt,Berlin,1913)中以最為清晰的方式作出了表述,此前大概只有筆者的「古代農業狀況」(1909)一文提出了相近的看法[見GazSW,1924;cf 275ff.]。 只有在現代西方世界才能看到理性的資本主義經營,它們與市場經濟結合在一起,擁有固定資本和自由勞動力,有著理性的功能專門化及其結合,在資本主義經營基礎上分配生產功能。換言之,我們看到了資本主義類型的勞動力組織,就其形式關係而言是完全自願的,是供給大規模人口需求的、占支配地位的典型模式,它剝奪了勞動者的生產資料,由證券所有者占用企業。也只有在這裡,我們才看到了以發行政府債券的形式出現的公共信貸,商業經營的「股票上市」,不定期地發行證券和融資成為理性商業經營的專門功能,在有組織的交易所進行商品和證券交易,貨幣與資本市場,壟斷性組織成為經營者貨物生產、而不光是從事貨物貿易的理性商業組織形式。 對這種區別需要作出說明,但不可能僅僅從經濟角度作出這樣的說明。類型(3)到(5)所概括的情況應當統稱為「具有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以後的討論將要特別著重於說明這種區別。總的來說,也只有可能作出以下表述: 1.從一開始就能看出,那些具有政治取向,即向政治資本主義提供了營利機會的事件與進程,從經濟角度——從市場機會、因而從預算單元消費需求的取向——來說都是無理性的。 2.更加清楚的是,純投機性營利機會和單純的消費信貸,從滿足需求和貨物生產這兩個方面來說都是無理性的,因為它們要決定於所有權和市場機會的偶然分配。在某些條件下,推銷和融資機會也同樣如此,但未必始終如此。 除了理性的資本主義經營以外,幣制以及通過各種形式的證券表現出來的對經營中的共同所有權的商業化,則是現代經濟秩序所獨有的。這兩方面的特殊性理應予以討論,首先是幣制。 三十二、現代國家的幣制以及不同的幣種:通貨 1.(a)現代國家普遍依照法令對幣制實行壟斷性調整,(b)幾乎毫無例外地壟斷貨幣的設定,至少是壟斷鑄幣。 最初是純財政的考慮決定了這種壟斷的產生——鑄幣稅(法定收費)和其他鑄幣利潤,其動機是為了禁用外來貨幣。不過,即使到了現代,對貨幣發行的壟斷也並沒有成為普遍現象。因此,直到[1871-1873年的]幣制改革,外國鑄幣仍在不萊梅流通。 (c)隨著國家稅收以及自身經濟經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國家通過自己的支付機構或者作為國家代表而維持的支付機構,成了社會中的最大收款人與付款人。完全撇開對貨幣調整與發行的壟斷不談,因為國家融資活動的極端重要性,國庫在貨幣交易中的表現對於幣制來說就具有極端的重要性——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它們實際控制了、因而能夠支付的是何幣種,它們強加給大眾的法定貨幣是何幣種,再進一步,它們實際接受以及部分或完全拒收的是何幣種。 因此,如果關稅必須以黃金支付,那麼紙幣就會遭到部分拒收,而法國革命期間的指券(assignate)、美國南部聯邦的貨幣以及太平天國叛亂時期中國政府發行的貨幣就會遭到完全拒收。 就其法定屬性而言,貨幣可以定義為每個人——尤其也包括公共支付機構——必須按照既定數額或者無限制地接受並用於支付的「法定支付手段」。就國家的表現(regiminal)而言,貨幣可以定義為公共支付機構接受支付以及在支付時強制接受的貨幣;法定的強制性貨幣尤其是指強制支付的貨幣。如果存在著執行貨幣政策的合法當局,那就可能出現這種「強制」,比如[1871和1876年]停止銀幣鑄造——眾所周知,這從未真正生效過——之後[德國的銀]泰勒和[法國的]5法郎銀幣的情況;或者,在國家無力使用其他支付手段進行支付時,也會出現這種「強制」。在後一種情況下,現有的合法當局就會開始被用來實行強制,或者為此而創設專門的合法當局,這在採用紙幣時幾乎莫不如此。這時通常發生的情況就是,先前可以依法或事實上能夠兌換成規定貨幣的交換手段,無論它是否曾被依法強制接受,如今已被事實上強制接受並使用,但事實上已不可兌換。 一個國家可以通過適當法律把任何實物變成「法定支付手段」,把任何國幣(chartal)實物變成具有支付手段作用的「貨幣」。國家能夠為它們規定任何所要求的「價值尺度」(value scales),或者為「市場貨幣」(market money)規定「幣值關係」[見前文第二章,六]。然而,在這些情況下,幣制會受到某些形式的干擾,對此,國家要麼根本無力遏制,要麼會遇到重重困難: (a)在使用行政貨幣(administrative money)的情況下會出現偽造紙鈔,這幾乎總是非常有利可圖;(b)凡是使用各種形式的金屬貨幣的地方,就會出現該金屬作為原材料的非貨幣用途,這將使該金屬製品身價倍增。當該金屬處於一種和其他通貨相比被低估的通貨中時,情況就更其如此。另外,如果是市場貨幣,那就極難阻止該金屬的鑄幣流向其他國家——如果該金屬在那裡有著更高價位的話。最後,也很難強行供應法定鑄幣金屬——如果其價值低於通貨(鑄幣或紙幣)的話。 如果中止紙鈔的可兌換性,那麼,一個金屬貨幣單位與同等面值的紙幣單位的匯率就總是對該金屬非常不利,如果不再可能用金屬貨幣進行支付,情況就會如此。 確定多種市場貨幣間的匯率,可以通過(a)調整每個具體情況間的關係;(b)定期訂定比率;(c)合法訂定長期比率,比如複本位制。 (a)和(b)的情況通常只有一種金屬在有效流通(在中世紀就是白銀),其他金屬則根據不同比率用作貿易鑄幣。不同類型市場貨幣的具體使用模式完全隔離,這在現代幣制中極其罕見,但在過去卻是屢見不鮮,比如在中國以及中世紀。 2.把貨幣定義為法定支付手段和政治實體「債務解除(lytric)」行政的產物,從社會學觀點來看,並沒有窮盡其含義。按照G.F.克納普的說法,這個定義產生於「債務的實際存在」,[54]尤其是向國家繳納的捐稅債務和國家負擔的利息債務。合法免除這種債務,至關重要的就是貨幣名義單位的連續性——儘管鑄幣金屬可能有變;如果名義單位也發生了變化,至關重要的則是新生名義單位的「歷史定義」。此外,今天的個人會把他的貨幣名義單位看作他名義貨幣收益的一定比例,而不會看作國幣(chartal)性質的鑄幣或紙鈔。 實際上,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或者國家行政機構通過其支付機構的實際表現——監管它所治下的貨幣區「通貨」的形式效力。 這是假定國家運用現代行政方法時的情況。然而,並非在所有時代都有這種可能,比如在中國就不可能。過去總的來說不可能,是因為就總體交易範圍而言,由政府支付和向政府支付的規模太小。即使到了最近,中國政府也未能根據黃金儲備使白銀成為「限定貨幣」進入流通,因為它沒有足夠的力量遏制那些肯定能夠安然無虞的偽造貨幣行為。 然而,這不僅僅是個處理現實債務的問題,還是個處理當前交換和未來支付的新債務的契約問題。但在這方面,當事各方主要還是以作為交換手段的貨幣的地位為取向[見前文第二章,六],因而是以這樣的機率為取向:它在未來某個時間就特定或非特定貨物——其價格比能夠大體估算出來——的交換中是可以接受的。 1.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從收益中向國家或私人個人償付緊急債務的機率也會大量出現。不過這裡對此將不予考慮,因為它只是出現在緊急狀態中。 2.顯然,在這一點上,G.F.克納普的《國家貨幣理論》(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是不夠完善的,儘管它在其他方面堪稱出類拔萃、因而始終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此外,國家也需要通過稅收和其他來源獲得貨幣用作交換手段,儘管不單是為了這一目的,而是常常用於大規模地支付它的債務利息。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國家的債權人則希望把貨幣用作交換手段;事實上這是他們渴望貨幣的主要原因。幾乎始終不變的事實是,國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有時甚至完全是——需要把貨幣用做交換手段以償付未來的貨物採購和市場供應。因此,無論在分析中辨認出支付手段有多麼必要,事實畢竟是,貨幣作為支付手段並不具有決定意義。 貨幣同其他特定貨物進行交換的可能性,有賴於對貨幣與可銷售貨物之間關係的估價,這就是它的「實質」效力,不同於它作為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和法律效力,而且,往往存在著法定的強制力以保障它被正169式用做一種交換手段。 原則上說,作為一個能夠觀察到的事實,一個貨幣單位只是在涉及明確的貨物類型時,而且只在每個不同的個人隨著自身收益的變化而在貨幣的邊際效用基礎上進行估價時才具有實質性價值。這種邊際效用會隨著由個人處置的貨幣量的增長而發生變化。因此,當貨幣發行當局——不僅,而且尤其是——設定了行政貨幣、且通過交換用它獲得貨物,或者迫使公眾用作支付手段,那麼對當局來說,貨幣的邊際效用就會下降。對於那些同國家做交易的人以及由於公共事務機構的貨幣邊際效用降低導致更高價格而成為更大貨幣存量的占有人來說,在同一方向還有一個次要變化。現在由他們處置的「購買力」——就是說,對於那些占有人而言貨幣邊際效用的下降——轉而又會在他們向賣主進行支付時引起價格的上漲,如此等等。另一方面,如果國家收回它所接受的流通中的部分紙鈔,就是說,它不再把它們支付出去而是予以銷毀,結果可能就是它已經減少了的貨幣存量的貨幣邊際效用得以提高,它將不得不相應地削減開支,即相應地降低需求價格(demand price)。也許會出現一些恰恰相反的結果。因此,行政貨幣很有可能對任何特定貨幣區的價格結構產生重大影響,儘管決不會僅止於此。(這裡不可能討論此種影響出現的速度以及對不同的貨物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3.鑄幣金屬的生產如果價廉而又供應充足,或者相反,成本高昂而又供應短缺,也會對所有把它用於鑄幣目的的國家產生同樣的影響。金屬的鑄幣和非鑄幣用途是緊密相連的,但金屬的非鑄幣用途對它的貨幣價值具有重大影響的惟一情況,就是中國的銅。只要鑄造成本較低的金幣被用做貨幣區之間的支付手段,並且還是占主導地位的商業國家貨幣區的市場貨幣,那麼黃金就會與金幣的名義單位等值。白銀在過去也是這種情況,假如今天它仍然和黃金處在同一地位,情況依然會如此。一種並不被用做貨幣區之間的支付手段、而是在它們之間充當市場貨幣的金屬,自然就會根據這些地區的名義貨幣單位而具有明確的價值。但是,按照增加供應時所產生的成本、按照流通的數量以及按照所謂的「收支平衡」,這將導致與其他通貨的交換關係產生波動。最後,一種普遍用於有限鑄造為行政貨幣、但又不被用做市場貨幣的貴金屬,主要還是根據它的非鑄幣用途進行定價的。這裡的問題始終是,該金屬的生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有利可圖的。如果被徹底禁止作為貨幣流通,它的價值就要完全取決於它的貨幣生產成本,這要計算在與對它的非鑄幣需求相關的國際支付手段之內。另一方面,如果被普遍用作市場貨幣和國際支付手段,其價值就要取決於主要與對它的鑄幣需求有關的成本。最後,當它被有限度地用作市場或行政貨幣時,其價值就會長期決定於對它的兩種需求之一,從國際支付手段的角度來說,就更能負擔得起生產成本。如果它只在限定的某一貨幣區被用作市場貨幣,其鑄幣用途就不可能長期對它的價值具有決定意義,因為這種特定標準區對其他貨幣區的匯率將會趨於下降,只有在國際貿易被完全切斷時才不會影響到國內價格,就像過去的中國與日本以及戰後的今天那些實際上仍在相互隔絕的地區那樣。一種用作調整性[即限制鑄造的]行政貨幣的金屬也同樣如此;只有在該金屬有可能被大量用於鑄幣時,嚴格限制該金屬用作貨幣的可能性才會對它的價值產生決定意義。然而,這種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長期後果,也會類似於那種僅僅在特定地區用作市場貨幣的金屬。 儘管中國曾經一時間實現了對鑄幣金屬的總產量和用途的壟斷,但這實質上卻是一個理論上的限制性個案。如果事涉若干相互競爭的貨幣區並且使用了工資勞動力,不管抱有多高的期望,都不會改變上述局面。因為,如果政府機構根據這種金屬進行所有的支付,那麼,一切限制用它鑄幣或者對其高額徵稅的企圖(這將帶來巨大利潤),都會產生與中國極高的鑄幣利差那種情況下的同一結果。最初,與該金屬相比,該金屬貨幣就會變得價值極高,如果使用了工資勞動力,採礦業在很大程度上就會變得無利可圖。由於流通總量下降,結果就是「反通貨膨脹」(contra-inflation);這是可能的,因為中國已經實際發生過這樣的情況,有時甚至導致了鑄幣的完全放任自流,這很可能導致貨幣替代物的使用以及大範圍的自然經濟。這同樣發生在中國。如果市場經濟得以持續發展,長期的貨幣政策幾乎不可能讓自由鑄幣看起來是合法存在的。惟一的差別是,利益攸關的各方不會再有鑄幣的主動權。另一方面,對於完全的社會主義來說,貨幣問題大概不再具有重要意義,貴金屬也幾乎不再可能生產。 4.從歷史上看,貴金屬成為貨幣本位和鑄造貨幣的材料,乃是它們作為裝飾品、特別是禮品的功能所致。不過除了純技術因素以外,該用途還取決於這一事實:它們是典型的稱重貨物。乍看上去,這種功能的繼續在今天並不明顯,除了極少量用於支付外,人們一般都使用紙鈔,特別是銀行支票,並希望以此接受支付。然而,在保留金屬本位的後面有著重要的動機。 5.在所有現代國家,不僅以合法調整的紙鈔形式發行貨幣,而且概由國家壟斷。或者是由國家本身直接實施壟斷,或者是由一個或多個享有專門特權並易於被國家控制的代理機構實施壟斷,比如發行銀行。 6.「官方通貨」(regiminales Kurantgeld)[55]一詞僅用於指稱由政府機構實際支付並強制接受的貨幣。其他任何貨幣,如果支付時無需強制接受、但由於形式上合法供給而被用於私人之間的交易,則應叫做「附屬標準貨幣」。在私人交易中依照法律僅在規定的最大數額內必須接受的貨幣,應當叫做「代幣」(Scheidegeld)。(這些術語來自克納普。用在下文中顯然將更加貼切。) 「限定性」通貨就意味著是官方通貨;凡是事實上可以有效地與限定性通貨進行兌換或兌現的貨幣,應當叫做「臨時性」通貨。 7.從長遠來說,官方通貨自然必須等於有效通貨。它不能成為一種有可能獨立的、僅僅用作清償手段的「正式」法定貨幣。然而,有效通貨必須是以下三種之一:(a)自由流通的市場貨幣;(b)不受調整的或者(c)受調整的行政貨幣。國庫不能僅僅由於決意運用對自身來說似乎是理想的幣制規則就進行支付,它的行為要取決於自身的財政利益和那些重要經濟群體的利益。 就其國幣形式而言,一種有效的標準貨幣可能是金屬貨幣,也可能是紙鈔。[56]只有金屬貨幣能夠成為自由市場貨幣,但未必所有的金屬貨幣都能如此。 當債務解除式(lytric)行政機構將任一數量的標準金屬鑄成貨幣,或者可以用該金屬同國幣鑄幣進行兌換——「材質匯率(hylodromy)」,[57]那就是自由市場貨幣了。於是,根據被選定為貨幣本位的貴金屬,就有了有效的金本位、銀本位或銅本位。債務解除式行政機構在事實上所處的地位能否維持實際的材質匯率制,這並不單純取決於它自身的願望,而是取決於人們是否對該鑄幣金屬有興趣。 因此便很有可能,「正式」存在的材質匯率卻不能「有效」存在。無論它的正式地位如何,只要是以下兩種情形,那就不是有效存在:(a)如果既定的材質匯率涉及若干種金屬,其中一種或多種鑄幣的官方價率參照原材料的市場價格被低估了。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只有價值被高估的金屬才會被提供給鑄幣廠作鑄幣之用,以及提供給債權人作支付之用。如果公共支付機構沒有加入這一趨勢,那麼價值被高估的鑄幣就會大量滯留在它們手中,直至它們的其他支付手段也蕩然無存。如果足夠嚴厲地維持這種價格比,那麼價值被低估的鑄幣終將被熔毀,或者按重量作為商品去兌換價值被高估的金屬鑄幣。(b)如果進行支付的人們——尤其包括處於必需品壓力下的公共事務機構——憑藉自己的正式權利或篡奪的權力持續或大規模地強迫他人接受另外的支付手段,無論那是金屬貨幣還是紙鈔——眼前並非臨時[即可兌換的]貨幣,而是或者一直就是附屬貨幣,或者先前曾是臨時貨幣、現在由於發行機構的破產而不可兌換,那麼材質匯率也不是有效的。 (a)項情形中的材質匯率總是會終止的;如果貨幣的附屬形式或者那些不再臨時有效的形式被長期大規模地強加給公眾,(b)項情形中的材質匯率也會出現同樣的結局。 (a)項的結果就是維持被高估的金屬的固定費率,因而使它變成了惟一的自由市場貨幣;最終則是出現新的金屬本位。(b)項中不再臨時有效的附屬金屬貨幣或紙鈔會變成本位幣。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看到的是「限定貨幣」本位,第二種情況則是紙貨幣本位。 從合法規定的意義上說,材質匯率也有可能不是正式的、但卻是有效的。 例如中世紀不同鑄幣當局的競爭,它們受鑄幣利差中的財政利益驅動,盡其所能地使用鑄幣金屬鑄造貨幣。當時的材質匯率並無形式上的規定,但實際情況卻儼如成規。 根據前述種種,可以說,一旦某種金屬依法成為材質匯率金屬,那就是出現了一種「單金屬法定本位」,比如金本位、銀本位或者銅本位。但如果使用了不止一種金屬(可能是兩種或三種),並且按照固定的相互比率自由鑄造,則是一種「多金屬法定本位」。如果多種金屬可以在沒有固定比率的情況下自由鑄造,這時出現的就是「平行法定本位」。只有那種成為有效的材質匯率金屬、因而在實踐中能夠構成實際的自由市場貨幣的金屬,才能談得上是一種本位金屬和一種金屬本位。 從法律上說,隨著[1871年]德國貨幣改革,直到暫停自由鑄造銀幣之前,拉丁同盟的所有國家實行的都是複本位制。但是一般來說,實際上只有當時的價值被高估的金屬才能成為本位金屬。然而,由於匯率受到了強有力的法定平抑,變化往往不易覺察,因而看似都在實行著有效的複本位制。但在這個比率浮動範圍之內,價值被低估的金屬貨幣便成了附屬貨幣。(對這一問題的看法與克納普完全一致。)至少那裡有著若干自主而又自治的鑄幣機構的競爭,雖然複本位製成為一種有效的幣制狀態,但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通常只是一種合法的、而不是有效的事態。 價值被低估的金屬不會被出售給鑄幣廠,這一事實自然不是行政行動的結果,而是變化了的市場行情的結果,這與金屬的法定鑄幣利率的持續時間有關。當然,鑄幣廠也有可能持續虧本鑄造該金屬的行政貨幣,但是,由於該金屬的非貨幣用途更加有利可圖,這種行政貨幣就不可能在流通中保持存在。 三十三、限定貨幣 任何不是材質匯率金屬的金屬貨幣類型,如果它是通貨,就應當稱為「限定貨幣」(Sperrgeld)。限定貨幣可能會作為附屬貨幣流通,即與同一貨幣區的其他通貨有著固定的價比。後者可能是另一種形式的限定貨幣、紙幣或者市場貨幣。 限定貨幣可能以某種國際標準為取向。如果是這種情況,它應當是本貨幣區內的惟一通貨,並已準備好成為國際支付手段,能夠得以在國外進行支付——或者用鑄幣、或者用金銀。這是一種外匯儲備基金支持下的「可自由兌換的限定貨幣」本位。 (a)如果它是本貨幣區的惟一通貨但不以國際標準為取向,則應稱為「特殊」限定貨幣。 這樣,限定貨幣在充當國際支付手段或者購買外匯時,就要逐次接受國際上的估價;或者,如果可能的話,規定一個與國際標準的固定比率。泰勒和5法郎銀幣就是與各該國家的通貨有著固定比率的限定貨幣,它們都是附屬貨幣。由於限制鑄幣,荷蘭的銀盾曾一度成了「特殊」限定貨幣,之後就始終以國際金本位為取向;盧比現在也是同樣情況。中國在1910年5月24日頒布了鑄幣條例,但只要法規中並未提及的材質匯率事實上也不存在,那麼中國的元也是「特殊」限定貨幣。美國的委員會曾建議以國際金本位為取向,但遭到拒絕。 在「限定」貨幣的情況下,對於貴金屬的私人所有者來說,按照固定匯率自由鑄幣將是極為有利可圖的。然而,正因為如此,就需要維持對鑄幣的限制,因為擔心引進限定貨幣金屬的材質匯率將會導致與它相比定價過低的另一種金屬的材質匯率因無利可圖而被拋棄。如今已經「受阻」(見下一段)的限定貨幣金屬的貨幣存量,可能會被用於更加有利可圖的非鑄幣目的。為什麼一個理性的債務解除行政機構竟會希望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其原因就在於,這另一種有可能被迫出局的金屬乃是國際支付手段。 (b)與剛剛談到的情況相反,如果自由鑄幣是合法存在、但對私人經營來說無利可圖因而並未實際存在,這時的限定通貨就應稱為「受阻」的市場貨幣。這種缺少贏利性的情況,可能是由於該金屬的市場價格與它對市場貨幣——如果是金屬的話——或對紙幣的貨幣比價的不利關係。這種貨幣在過去的某個時期肯定是市場貨幣,但在多本位制下該金屬的相對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及在多本位或單一本位制下財政災難的發生,必將使政府不再可能用金屬貨幣進行支付,並將迫使政府採用紙幣,而且不可兌換。結果就是,私人經營的先決條件——有效的材質匯率——不復存在。於是,至少在理性的行動中,這種貨幣便不再被用於交易。 (c)除了限定通貨(這裡僅稱作「限定貨幣」)以外,可能還會出現限定「代」幣(「change」 money),也就是僅在規定數額內必須接受為支付手段的貨幣。一般——但不是必定——都會有意按照高於本位幣的價格比鑄造這種貨幣,以防被熔毀。因此,通常它會具有臨時貨幣的地位,即在某些地方是可以兌現的。(這種情況乃是一種日常經驗的現象,對於我們的討論並無特別的重要性。) 所有「代」幣以及諸多類型的限定金屬貨幣,在幣制中的地位都類似於紙鈔(今天則是紙幣)。它們與紙貨幣的不同僅僅在於,鑄幣金屬有著某些重要的非鑄幣用途。限定金屬貨幣在成為臨時貨幣時,就非常近似於一種流通手段——如果有足夠的準備能夠兌換為市場貨幣的話。 三十四、紙鈔 毫無疑問,紙鈔始終是一種行政貨幣。對於社會學的貨幣理論來說,它始終是特定的國幣憑證形式,帶有表示特定形式意義的印記——這一點就構成了「貨幣」,並不對另外一些它可能——儘管未必——代表的東西提出要求。實際上,如果是不可兌現的紙幣,這種要求根本就不會存在。 從形式法律的觀點來看,紙鈔可以包括(至少正式地)可兌換為現款的債務憑證,為私人個人所承認,比如17世紀英國金匠們的情況;為享有特權的銀行所承認,比如銀行券;為政治實體所承認,比如政府期票。如果可以有效兌換、因而其功能只是作為一種流通手段或者臨時貨幣,它就可能被全額兌換,因而成為一種憑證;或者僅在充分滿足正常兌換要求時才保證兌換,這就使它成為一種流通手段。兌換率可能會根據規定的金銀重量(比如班可幣值*的情況)或金屬貨幣的重量而定。 紙鈔最初發行時幾乎總是一種可兌現的臨時貨幣形式。到了現代,它已經成了一種典型的流通手段,幾乎始終是銀行券的形式,因此都是根據現行金屬本位的單位對它們命名的。 1.在一種紙鈔形式被另一種取代時,上面最後一段的前一部分自然就不再適用,比如政府期票被銀行券取代或者相反。但這並非初始的貨幣發行時的情形。 2.當然,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存在可能並不採取國幣的形式,就是說,它們可能既非鑄幣、亦非紙鈔或者其他有形物。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這時就不宜稱之為「貨幣」,而應使用「計算單位」這一說法,或者根據不同情況採用其他適當的名稱。貨幣的特徵在於,它是與一定量的國幣人工製品結合在一起的。這決不僅僅是一種對外的或次要的財產。 如果先前的臨時貨幣被中止了可兌現性,那麼重要的就是作出這樣的區分:有關各方是把它當做一項臨時措施,還是他們預計的未來期間確定不移的措施。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由於金屬貨幣或金銀是所有的國際支付都在爭取的形式,那麼一般來說,紙幣和它的名義金屬等價物相比就會出現折扣,不過這並非絕對不可避免,而且這種折扣往往比較溫和。但是,假如對外匯的需求非常緊急,這種折扣就會變得很大。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那麼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將會發展出一種明確的「紙貨幣本位」,這時就不宜再談論該貨幣單位的「折扣」,毋寧說——至少按照過去的用法——那是「貶值」。 很有可能,出於某種原因,如今已經受阻的前市場貨幣鑄幣金屬的市場價格,與國際支付手段相比顯著下跌,但是在這之前據其發行的紙幣價值的跌落卻不會那麼明顯。由此便肯定會產生這樣的後果(正如奧地利與俄國實際發生的那樣):早先根據該金屬(在奧俄兩國都是白銀)的重量而定的名義單位,如今只能用較低面額且獨立於該金屬的紙幣去購買。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即使在其純粹紙貨幣本位的初期階段,紙幣單位的定價在國際交易中大概也會毫無例外地低於同一面額的銀幣,因為這始終是無力進行支付的結果,就奧俄兩國的情況而言,隨後的發展就要取決於國際收支的發展——它決定著國內支付手段對外匯的需求,還要取決於紙幣的發行規模,以及發行當局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卓有成效地獲得國際支付手段的充足供應。這三個要素的成因可能是(實際上有時就是):紙幣與國際支付手段(在今天就是黃金)的匯率日益穩定甚至提高,同時,與國際標準相比,先前的本位金屬價格下跌。白銀(相對於黃金來說)就是這種情況,因為白銀的產量在不斷增長,生產成本不斷下降,也因為日益普遍的黃金非貨幣化。如果未來根本就不可能按照以前的比率有效恢復與金屬貨幣的兌換,那就會確定不移地出現一個獨立的紙貨幣本位。 三十五、貨幣的形式效力和實質效力 事實上,在今天,一個國家可以通過法律或者行政行動來保證某種貨幣類型的形式效力,以此作為其管轄權範圍內的標準,前提是國家始終處在能夠使用這種貨幣進行支付的地位上。 如果國家允許先前的附屬貨幣或臨時貨幣成為自由市場貨幣(使用金屬貨幣的情況下)或者成為自治的紙幣(使用紙鈔的情況下),它就不可能始終處在那樣的地位上。因為,這些類型的貨幣將會不斷積聚到政府手中,直至成為政府所能擁有的惟一貨幣,從而使政府自己在進行支付時被迫把它們強加於人。(克納普強調指出,這在「阻滯性」代幣本位的情況下是正常過程。他是正確的。) 但是毫無疑問,這種形式權力根本無法說明貨幣的實質效力,即無法說明在進行商品交換時該貨幣將以什麼比率被接受。它也根本無法讓人了解貨幣管理當局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影響該貨幣的實質效力。經驗表明,通過定量分配消費品、控制產量、頒布最高或最低限價法令之類的措施,政治當局有可能實現對這種實質效力的高度控制,至少在涉及它的管轄範圍內出現或生產的貨物或勞務時,情況有可能如此。然而,經驗同樣可以證明,這種控制的有效性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對此將另作論述。但無論如何,這些措施顯然並不屬於貨幣管理的範疇,恰恰相反,理性的現代貨幣政策有著完全不同的目標。它的傾向就是試圖根據外幣來影響對本幣的實質估價,就是說,以外幣單位表示的本幣市場價格通常都會保持穩定,某些情況下甚至會達到最大可能的高比價。對這種政策發揮決定性影響的包括聲望與政治權力的利益。但從經濟方面來說,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乃是融資方面的關切——特別是就未來的外國貸款而言,以及其他實力強大的工商業界的利益,其中突出的是那些進口商和不得不使用國外原材料的產業。最後,還包括購買進口貨物的消費者的利益。毫無疑問,今天的「債務解除」政策事實上主要還是與外匯的調整有關。 這一點和以下所論,均與克納普的觀點高度契合。就其形式與內容而言,他的著作堪稱德語文體和科學敏銳方面最偉大的傑作之一。但不幸的是,絕大多數專業評論家都在專注於那些被他有意忽略的問題——實際上這樣的問題並不多(儘管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完全無關宏旨)。 英國大概仍然是有些勉強地保持著金本位制,因為官方的金銀比價對要求成為法定本位的白銀估價過低,而現代世界上所有其他具有現代組織形態的國家,在選擇它們的貨幣本位時都寄望於同英國的金本位保持最大可能穩定的匯率關係。它們選擇的或者是純粹的金本位,或者是輔以有限附屬銀幣的金本位,或者是有限的銀本位或受調整的紙貨幣本位——這兩種情況都會輔之以債務解除政策,主要還是為了保持黃金儲備以供國際支付。採取純粹的紙貨幣本位始終都是政治災變的結果,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這都是應付原來的本位貨幣無力支付問題的惟一途徑。這種現象如今正在大範圍地發生著。[58] 看來,為了穩定與黃金有關的外匯,按照自身幣制的黃金固定匯率自由鑄幣,的確不是惟一可能的手段。材質匯率國幣性質的黃金鑄幣,其不同類型之間的平價兌換,事實上可能會產生嚴重的混亂,儘管獲得國際支付手段的可能性——如果需要就通過輸出與改鑄黃金——始終能夠依靠國內的材質匯率得到極大改觀,並且僅僅通過黃金輸出的天然貿易屏障或禁運就能臨時取消——只要這種材質匯率確實存在的話。但是另一方面,正如經驗所示,在正常的和平環境下,一個地區如果有著秩序井然的法律制度、有利的生產條件以及深思熟慮以獲得充足的外匯供國際支付為取向的債務解除政策,那就完全有可能保持一個相當穩定的匯率。然而,如果其他條件相同的話,這一點顯然會給國家財政以及需要黃金的個人帶來更大的負擔。當然,如果白銀成為國際交易中的主要支付手段並得到世界各主要工商業國家的承認,情況也會同樣如此。 三十六、貨幣政策的方法與目標 與外匯相關的債務解除政策中比較基本的典型方法(這裡一般不涉及具體措施)一如下列: (a)在實行黃金材質匯率的國家:(1)只要不兌換成黃金,就可以用商業有價證券作為流通手段的後盾,就是說,它是索取已售出貨物應付款的憑證,這種憑證再由可靠人士,換句話說,由可靠的經營者作保。為自身利益計,紙鈔發行銀行則會儘可能限於從事以下交易:經營這種票據,以貨物庫存作擔保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結算支票支付,最後,充當國家的融資代理人;(2)發行銀行的「貼現政策」。這意味著,一旦對國外的支付所引起的黃金需求可能威脅到國內的黃金儲存,特別是威脅到發行銀行本身的黃金庫存時,就要提高以匯票貼現的利率,目的是鼓勵國外結存的所有者從更高的利率中得益,並阻止國內的借貸。 (b)在實行非黃金限定金屬本位或者紙貨幣本位的地區,將會採取以下主要措施:(1)類似於(a:2)所述的貼現政策以遏制信貸的過度擴張;(2)黃金溢價政策。這在輔以限定附屬銀幣的金本位地區也是很常見的措施;(3)審慎的黃金收購政策以及通過買賣外匯審慎地控制外匯匯率。 這種政策起初都是純粹以債務解除考慮為取向,但在某些條件下也會導致對經濟活動的實質性調整。紙鈔發行銀行在商業銀行體系中占據著極有實力的地位,因為後者往往要依賴於發行銀行擴大信貸。這種發行銀行會影響其他調整貨幣市場的銀行,就是說,統一訂定短期信貸條件,由此繼續審慎地調整商業信貸,從而影響著貨物的生產方向。在資本主義經濟秩序的結構內,這一點最接近於計劃經濟。從形式上看,這只是個自願調節的問題,但實際上卻包含著在有關政治當局控制區域內對經濟活動的實質性調整。 這些措施在戰前都很典型。採用這些措施的依據就是一項貨幣政策,該政策主要以穩定通貨為取向,在要求變革的情況下——比如那些限定貨幣或紙貨幣本位國家的情形,至多就是逐步提高外匯幣值。因此,歸根結底,它是以那些最重要的工商業國家的材質匯率幣制為取向的。 但是,強大的利益集團要求的恰恰是相反的政策。它們支持以下這些類型的債務解除政策:(1)能夠導致本國貨幣外匯價格下跌的措施,以圖改善出口利益集團的地位;(2)除了自由鑄造金幣以外還要自由鑄造銀幣(這可能意味著取代金幣)以增加貨幣發行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有意增發紙幣,以降低與國內貨物相比的幣值,因而同一個做法又提高了國內貨物的貨幣價格。這樣做的目標是改善國內貨物生產的贏利前景,而按照國內貨幣計算的國內貨物價格的上漲,則被視為國內貨幣流通總量上升以及隨後其外匯比價下跌的第一結果。這個有意為之的過程就叫「通貨膨脹」。 以下要點需要注意:(1)儘管貴金屬的數量重要性問題仍有爭議,但極有可能的是,不管採用什麼類型的材質匯率,貴金屬生產價格大幅度下降或者其他來源使之供應增長(比如通過非常便宜的暴力奪取),都將導致一個突出的趨勢:以該金屬作為貨幣本位的地區至少會有諸多產品的價格上漲,然後是所有產品的價格都會不同程度地上漲。(2)同時,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那些採用獨立的紙貨幣本位的地區,在財政嚴重拮据的情況下——特別是在戰時,其貨幣管理當局壓倒一切的政策取向就是戰時的財政需要。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採用材質匯率或者限定金屬貨幣的國家,在類似的環境下不僅會中止其流通中的紙鈔的兌現,而且會進一步建立一個明確的純粹紙貨幣本位。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變成附屬貨幣的金屬貨幣,由於其對紙幣的貼水被忽略不計,便只能用於非貨幣目的,由此而從流通中消失。最後,這種向純粹紙貨幣本位的過渡,相伴而來的則是紙幣的無限制發行,帶來種種巨大後果的通貨膨脹也就在所難免了。 對所有這些過程加以比較就會看出,只要存在自由鑄造的市場貨幣,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就會受到嚴格的限制。事實上,首先從物理原因上說,可用於鑄幣的貴金屬數量儘管有些彈性,但終究是有固定界限的。其次是經濟原因,因為這裡所指貨幣的製造,乃是產生於私人利益集團的主動,就是說,這種鑄造貨幣的要求是以市場體制對支付手段的需求為取向的。如果為限定金屬貨幣(諸如今天金本位國家的銀幣)打開了自由鑄造之門,那麼通貨膨脹就是惟一可能發生的情形。然而,如果這種限定金屬的生產價格非常低廉且產量巨大,其影響也將非常巨大。 「流通手段」數量的增長引發的通貨膨脹,只有作為由於信貸期延長而在流通中緩慢增長的結果,才是可以想像的。增長的限度是有彈性的,但是,作為最後的解決辦法,保持紙鈔發行銀行清償能力的必要性,將會對這一過程定出嚴格的限度。只有在銀行將要喪失清償能力時,才有可能造成劇烈的通貨膨脹。一般來說,只有在戰時的需要產生了紙貨幣本位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比如戰時瑞典由於戰爭物資的出口而引發的黃金通脹,就是這種特定環境造成的結果,此處無需考慮。) 獨立的紙貨幣本位一旦得以確立,通貨膨脹本身可能就不會產生更大的危險(因為幾乎所有國家都在戰時迅速建立了紙貨幣本位),但是一般來說,通貨膨脹的後果卻有可能更加引人注目地發展下去。財政困難、要求提高工資和薪金以及其他方面的高額費用等等壓力,都會強化財政當局繼續推動通貨膨脹的傾向,儘管並無絕對必要這樣做、儘管做出一些重大犧牲就可能遏制住通貨膨脹。在這方面,紙幣和其他貨幣的差異——即使僅僅是量的差異——無疑是突出的,比如[戰時與戰後]協約國、德國以及奧地利與俄國的財政舉措所表明的那樣。 因此,尤其是在附屬性限定金屬貨幣或紙幣的情況下,債務解除政策就是一種通貨膨脹政策。像美國那樣的國家,由於相對來說極少關心外匯幣值,在完全正常的條件下,一度確實沒有任何源自國家財政需求的動機。那些在戰時採取了通脹措施的國家,由於迫不得已而在戰後繼續實行通貨膨脹政策。 我在這裡並不打算闡述通貨膨脹理論。首先,通貨膨脹始終是一個增強某些利益集團購買力的特殊路徑。我只想指出,任何以某種計劃經濟的實質合理性為取向的債務解除政策,都會更加輕而易舉地藉助於行政貨幣、尤其是紙貨幣而得到發展,同時也更有可能有利於那些從穩定匯率的角度來看都是無理性的利益集團。因為,債務解除政策(市場經濟類型)、從而還有幣制的形式合理性,按照這裡一以貫之的「合理性」定義,就只能意味著把所有這樣一些利益集團排除在外:它們既沒有市場取向——比如國家的融資利益,也不關心保持與其他貨幣的匯率穩定並以此作為理性計算的最佳依據,而是恰恰相反,它們主要關心的是藉助並維持通貨膨脹以便為某些利益集團創造購買力,即使從財政角度來看已經毫無必要增發新幣。當然,特別是最後這一點,究竟應當予褒予貶,不是一個能夠在經驗基礎上解決的問題。不過從經驗上說,它的存在卻是毫無疑問的。 此外,一種以實質性社會理想為取向的觀點的支持者,可能會在以下事實中發現資本主義的重要開端:貨幣與通貨的設定,在純市場經濟中乃是僅以盈利為取向的利益集團的遊戲對象,沒有人在乎貨幣的「恰當」數量和「恰當」類型。他們也許有理由爭辯說,能夠加以「管理」的只有行政貨幣而不是市場貨幣;因此,使用行政貨幣、特別是使用能夠以任何需要的形式和規模廉價生產的紙幣,從實質合理性的角度來看,不管其目標如何,都是解決貨幣問題的惟一正道。這種觀點頗具形式邏輯的說服力。然而,毫無疑問,它的價值有限,因為事實上,無論過去還是未來,統治這個世界的都是個人「利益」而不是經濟管理的「觀念」。[59]因此,這裡所指意義上的形式合理性,與債務解除當局——它完全沒有義務去維持一種金屬的材質匯率——理論上構想的實質合理性之間的衝突,從這一點上也可以得到證明。這就是進行這項討論的惟一目的。 不言而喻,以上對貨幣問題的全部論述都是在與克納普的傑作《國家貨幣理論》進行商榷,但是僅限於討論同這裡的問題相關的諸要點,而且是在高度概括的基礎上進行討論的,完全忽略了比較細節的問題。儘管作者本身也並非完全無懈可擊,但與作者的意圖截然相反,該書甫一問世便立即被用來支持一些價值判斷,且很自然地受到了偏愛紙幣的奧地利債務解除行政當局特別熱烈的歡迎。這種事件並不能在任何方面證明克納普的理論不成立,儘管——已如前述——他對貨幣的實質效力的論述並不完備。現在已經有必要更詳盡地證明這一點了。 三十六a、補論:《國家貨幣理論》評註 克納普卓有成效地證明了,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那些努力採用金本位或者儘可能接近於此的其他本位的國家本身,以及受國家指導的代理機構,最近的貨幣政策主要關注的就是它們的通貨與其他國家、特別是與英國通貨的兌換價值,其目標是與英國金本位保持一定的兌換平價,因為這個世界最大工商業地區的貨幣已被普遍用做國際貿易中的支付手段。為此,德國首先停止了銀幣的流通,然後是法國、瑞士和其他拉丁同盟國家、荷蘭、最後是印度不再把銀幣用做市場貨幣,並使之成為限定貨幣。此外,它們還間接採取了黃金材質匯率措施,為對外支付黃金預做準備。奧地利與俄國也亦步亦趨,因為它們的債務解除行政184當局(使用不可兌換的紙幣)採取了間接的黃金材質匯率,目的是至少能夠隨時用黃金進行對外支付。因此,它們最關心的是讓自己的外匯匯率保持最大可能的穩定。克納普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就特定鑄幣金屬和材質匯率而言,具有重大意義的惟一因素就是外匯匯率。他斷言,紙幣管理機構(比如奧俄兩國)的間接材質匯率措施,能夠與直接材質匯率措施一樣卓有成效地服務於保持外匯匯率穩定這一目標。當然,對於使用同一金屬貨幣、徹底實行材質匯率的地區來講,如果其他條件相同(ceteris paribus)的話,那麼從嚴格的字面意義上說,他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因為,只要堅持同一金屬材質匯率鑄幣的兩個地區不對該鑄幣金屬的輸出實行禁運——不管它們是金本位還是銀本位國家,雙方存在同一材質匯率無疑會大大有助於維持兌換平價。當然,在正常條件下,克納普的結論還是相當正確的。但它並不能證明,在選擇鑄幣材料時這一點是惟一具有重大意義的考慮,而至關重要的是,今天的鑄幣材料只能在一種金屬——或者是黃金、或者是白銀——和紙鈔之間進行選擇。(涉及複本位制和限定貨幣的特殊環境已如前述,此處不贅)。 這樣的主張可能會暗示,紙貨幣本位和金屬貨幣本位在其他方面也會以同樣方式發揮作用。但即使從形式觀點來看,其間也有著重大差異。紙幣當然是行政貨幣的一種形式,金屬貨幣也許同樣如此,但未必一定如此。紙幣不可能「自由鑄造」。貶值的紙幣(例如指券)與可能會由於將來被廢止、最後僅僅用做工業原料而現在就開始貶值的銀幣,其間的差異決非微不足道。當然,克納普間或也確實承認這一點。紙和貴金屬一樣始終不是唾手可得的東西,直到今天(1920年)仍然如此。但是,就增加產量的客觀可能性以及滿足潛在需求的生產成本而言,紙和貴金屬的差異卻是巨大的,因為金屬的生產在相當大程度上要依賴於礦藏的存在。這一差異恰好說明,一個債務解除行政當局在戰前為什麼能夠處在隨心所欲無限量生產紙幣的地位上。即使與中國的銅幣相比,這也是一個重大差異,和銀幣的差異當然就更大,和金幣的差異尤其大。相對來講,它的成本則微不足道。此外,紙鈔的面值可以任意確定,而且與紙的用量毫無特殊關係。如果是金屬貨幣,只有在被用做「代」幣時,最後這一點才能辦得到;因此,無論在程度上還是意義上說,都沒有任何可比性。鑄幣金屬當然不同,它們可以得到的數量的確是有一定彈性,但是與紙的可產出量相比,所受到的限制無疑是非常苛刻的。這一事實為貨幣政策的任意性規定了限度。當然,如果債務解除行政當局的惟一取向就是最大可能地保持外匯匯率的穩定,那就確實易於對貨幣的設定形成非常明確而規範的限制,儘管不存在技術上的限制。可能這正是克納普想要給出的答案;如果是,那麼他就是正確的——雖然只是從形式角度而言。完全「獨立」的紙幣又是什麼情況呢?克納普也許會說,並無二致,比如奧地利與俄國,連鑄幣金屬短缺而受到的「惟一」的純技術限制也不存在。問題是,這個不存在是個完全無足輕重的差異嗎?克納普未置一詞。他可能會說,一種貨幣的「死亡尚無藥可救」。如果忽略不計目前(1920年)造紙生產受到的完全反常的影響,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某些因素始終並將繼續會導致紙幣的無限量發行。從根本上說,因為既存在著政治當局中的利益集團,他們——克納普也認為——對貨幣政策負有最終的責任,同時也存在著某些私人利益集團。他們主要考慮的未必是保持外匯匯率的穩定,事實上,他們的利益至少在短期內可能是完全與此背道而馳的。這些利益集團可以從政治與貨幣管理機構內部、或者通過施加強大壓力對於能夠導致「通貨膨脹」的政策發揮重要影響——克納普力避使用「通貨膨脹」一詞,只是把它叫做不「可取」的貨幣發行,因為它並不以國際匯率為取向。 從根本上說,訴諸通貨膨脹有著財政上的誘惑力。由於通貨膨脹,就最重要的國內商品和財產權對象而言,德國馬克平均貶值到了原來的1/20,如果利潤和工資向這個價格水平看齊的話,那就意味著——這裡可以假設——所有的國內商品和勞務價格在名義上都會比過去上漲20倍。這還意味著,對於那些生逢其時的人們來說,戰爭債務將會縮減到原來水平的1/20。由於名義貨幣收入的增長,國家的稅收收入則186會大幅度提高,至少能夠從這個資源中得享重大助益。這的確是個誘人的前景。顯然,有人將不得不蒙受損失,但既不是國家,也不是兩種類型之一的私人個人:經營者與工資收入者。甚至還有更加誘人的前景:可以隨意炮製貨幣單位去償還過去的外債,其成本卻微不足道。這除了有可能遭到政治干預以外,當然還有這樣的反對意見——用這種政策對待外債將會危及未來的貸款。但是,國家更加關心的往往是現在,而不是多少還比較遙遠的未來。此外,經營者們也只是樂於看到他們的產品價格由於通貨膨脹而上漲了20倍,假如勞動者的名義工資「僅僅」增長了5倍或者10倍的話——如果他們缺少討價還價之力、不明就裡或者其他什麼原因,這種情況是完全可能出現的。 一般來說,制定經濟政策的專家們都會斷然拒絕出於這種動機而引發劇烈的通貨膨脹。毫無疑問,它與克納普以貨幣政策為取向的形式不可相提並論。另一方面,有意但非常緩慢地擴大流通手段的規模,往往作為一種刺激投機態度的手段而被看好,有時中央銀行就會這樣做,辦法是為信貸擴張提供便利。提供一個能夠獲得更大利潤的前景,被認為可以刺激進取精神,並由此鼓勵閒置資金向營利性經營、而不是向固定利息的證券投資,以擴大資本主義生產。然而,我們不禁要問,這種比較保守的政策對於穩定匯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其直接影響——刺激進取精神的結果——大概就是創造了更有利的國際收支,至少是遏制了國內通貨的外匯地位的下降。當然,這一點會多麼經常地發揮作用以及會產生多麼強烈的影響,已經是另一個問題了。這裡也不擬討論國家對貨幣的需求引起的通貨總量溫和增長是否具有類似的影響。這種通貨存量的擴張相對來說並無損於外匯地位,其擴張成本將會由在劇烈通脹中很容易被「沒收財產」的同一群體逐步承擔,這些群體包括所有那些維持同樣名義收入的人,持有不變面值證券的人、尤其是債券的固定利息收入者,以及只有通過激烈鬥爭才有可能提高「固定」工資的工資收入者。因此,不能這樣解釋克納普,認為只有把穩定外匯作為紙幣管理的準則才具有重要意義;實際上他並無這樣的主張。而且他還認為,如果相信這一點從經驗上說極有可能成為惟一的準則,這是沒有道理的。然而,不可否認,它實際上可能會成為克納普所說的完全理性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債務解除政策準則,就是說,它會盡最大可能阻止價格比由於貨幣政策而受到干擾(克納普本人並沒有明確指出這一點)。但是決不能認為——克納普也不認為,這種貨幣政策的實踐意義僅僅限於外匯匯率的穩定問題。 這裡是把通貨膨脹看做價格革命或者至少是價格水平緩慢上漲的根源的,並且指出,促使價格水平發生如此變化的要求,就可能導致通貨膨脹。毫無疑問,一場能夠導致價格革命的通貨膨脹,將會無可避免地打破外匯的穩定性,儘管流通媒介的逐步增加未必會造成這一結果。克納普大概也會承認這一點。不言而喻,他有理由認為,他的理論並不涉及關於商品價格的貨幣政策,不管那是革命性的、漸進式的還是保守的價格。為什麼會這樣?大概是出於下列形式上的原因: 兩個或者更多國家貨幣本位之間的匯價關係,每天都會體現在通貨市場價格的一個小數目中,它在形式上是明確而統一的,可以被用做理性債務解除政策的一個嚮導。還有可能,一個債務解除當局——特別是關注流通手段的當局——會根據未來一定時期與市場比價相聯繫的既定人口規模,對所需要的、只是用於支付目的的特定支付手段存量可能出現的浮動作出估計(但僅僅是根據定期觀察到的先前的市場需求狀況作出的估計)——假如有關條件大體上接近於保持不變的話。但要在同一意義上對那個未來一定時期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時的價格將會受到什麼影響進行量化估計,則是根本不可能的,不管那是革命性的、漸進式的還是下降的價格。就通貨膨脹(這裡僅限於關注通貨膨脹)的情況而言,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了解另外一些事實:(1)目前的收入分配狀況;(2)與此相關,從事經濟活動的不同個人對現行政策的推論;(3)通貨膨脹的運行路線,即誰是新發貨幣的最初接受者、誰是它的後來接受者。這需要了解名義收入因通貨膨脹而提高的後果,以及這後果會達到什麼程度;(4)對貨物的新增需求將以什麼方式被用於消費、用於增加財產投資或者用作新增資本。這可能具有重要的數量意義,但更重要的是質量意義;(5)隨後的價格變化方向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變化方向,更進一步則是無數相伴而生的購買力再分配現象,還有(可能會)受到刺激的貨物生產的增長規模。所有這些信息都要完全依賴於面對新的經濟形勢的個人所作出的決定,而這些決定反過來又會對其他個人的價格期望值產生影響;只有隨後的利益鬥爭才能決定未來的實際價格。在這種形勢下,顯然根本無法以這樣的預測方式作出預言:額外發行10億貨幣單位可能就會使生鐵價格上漲到「X」,或者使穀物價格上漲到「Y」。這種期望甚至會由於以下事實而變得更加渺茫:雖然有可能對國內商品臨時進行有效的價格調整,但也只能限定最高而不是最低價格,而且這種限價措施的效力肯定也是有限的。不過,即使能夠完成計算具體價格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相對來說也幾乎沒什麼用處。這只能用來確定作為支付手段所需要的貨幣總量,但除此以外,對貨幣更大規模的需求是以獲得資本貨物的手段——信貸——的形式出現的。這樣,建議採取通貨膨脹措施可能會產生的後果,就成了根本無法準確預料的事情。因此,如果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通貨膨脹的價格政策,有可能使之成為可與保持外匯穩定相媲美的審慎而理性的政策,那麼克納普對此給予了斷然否定,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歷史上也的確存在過這樣的政策。毫無疑問,在貨幣經濟雛形時期並且條件非常原始的時,中國的銅幣曾經反覆嘗試過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儘管總是以慘敗告終。美國也曾建議實行通貨膨脹。然而,克納普想做的只是提出這樣一個忠告:國家在採用獨立紙幣時理應謹慎行事——因為他的著作只是在他所說的可以證明的假設基礎上謀篇的。由於他完全以穩定匯率這一準則為取向,所以他的忠告就顯得相當明確;通貨膨脹造成的貨幣貶值和外匯降價往往密切相關,但兩者並非同一回事,而且遠非每一次通貨膨脹都是外匯形勢所致。包括銀幣自由鑄造(free silver)運動期間美國的白銀生產商和要求使用「綠背紙幣」(「greenbacks」)的農場主在內,都曾為了價格政策的原因而強烈表示支持一種採用通脹貨幣的制度,而且這種情況並非絕無僅有。克納普沒有明確承認這一點,但也沒有否認。不過也許讓他欣慰的是,這些做法從來沒有獲得過長期的成效。 但是,問題決非如此簡單。無論是否有意提高價格水平,這種類型的通貨膨脹事實上都會不時地發生,即使在遠東也會看到像指券(assignats)(22)那種絕非鮮為人知的災難,更何況歐洲。這是一種實質性貨幣理論必須面對的事實。毫無疑問,克納普無論如何也不會認為銀幣的貶值和指券的貶值並無區別。因為,即使從形式上說也並非如此。貶值的並不是銀幣,恰恰相反,而是用做工業目的的原料銀,但有限鑄造的國幣銀幣卻常常有著相反的運氣。另一方面,用於工業目的的紙並不會「貶值」,貶值的只是國幣指券。事實上,克納普很可能會正確地指出,只有在國家最終拋棄它們時,它們才會變得一文不值,或者只是在收藏家或博物館那裡才有價值。因此,即使這一點,也是「國家」行為的結果。對此不妨予以承認,但是,當它們在形式上被拋棄之前,儘管仍然具有可以償付公債的名義效力,但它們的實質價值卻已跌到了與過去相比微不足道的程度。 不過,即使完全撇開這種災難不談,歷史也還是提供了不勝枚舉的通貨膨脹以及通貨緊縮的範例,比如中國就曾因鑄幣金屬被用於非貨幣目的而造成通貨緊縮。某些貨幣原先並非附屬貨幣,而現在卻變成了這樣的貨幣,且越來越多地聚集到國家手中,結果是阻滯性代幣本位出現。但是,必須注意的並不僅僅是一點。一種實質性貨幣理論至少應當闡明,這種情況下的價格與收入、從而還有整個經濟體制會受到什麼影響,儘管由於已經提到的原因使人不易確定這種貨幣理論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找到理論上的求解之道。同樣,這一事實還提出了一個問題:作為銀價相對於金價或金價相對於銀價下跌的結果,比如形式上實行著190複本位制的法國,就是此一時只用金本位、彼一時又用銀本位,另一種金屬貨幣就成了附屬貨幣。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注意因貨幣來源而產生的價格變化就不足以說明問題了。改用其他鑄幣金屬的情況亦復如此。我們還希望知道貴金屬供應的增長來自何處,不管那是來自掠奪(比如科爾特斯與皮薩羅(23)的情況)、貿易(比如公元紀元之初以及16世紀以來的中國)還是來自產量的增長。就最後一種情況來說,僅僅是產量增長了、還是價格也更低廉了?原因何在?該金屬非鑄幣用途的哪些變化也發揮了作用?也許某個特定經濟區域——比如古代地中海沿岸地區——出現了對一個完全不同地區的出口,比如公元以後的若干世紀中對中國或印度的出口,這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或者,原因可能完全或部分在於貨幣使用習慣的變化——比如用於小型交易——而引起了貨幣需求的變化。所有這些以及其他各種可能性會對形勢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乃是貨幣理論理應討論的問題。 最後還應當討論一下對市場經濟中的貨幣「需求」進行調整的問題,以及這個概念的含義是什麼。顯然,就市場關係的有關各方而言,它是一種對支付手段的實際需求,而這種市場關係決定著自由鑄幣情況下自由市場貨幣的設定。此外,就市場的參與者來說,它是對支付手段的有效需求,至關重要的是對信貸的有效需求,同時還有發行銀行對清償能力的關注以及為此而確立的準則,這決定著現代發行銀行對流通手段的政策。所有這些都是以有關各方的需要為取向的,符合現代經濟秩序的一般特徵。 在我們經濟體制的形式上合法的條件下,只有這一點可以正確地稱之為「貨幣需求」。因此,這個概念不像對貨物的有效需求那樣,它完全不關心實質性標準。市場經濟僅僅對於金屬貨幣的設定有著與生俱來的限制。但這種限制的存在是嚴謹的,前面已經指出,它構成了貴金屬對幣制的重大意義。僅限於使用某種不得任意無限量生產的金屬——特別是貴金屬之一——鑄造本位貨幣,結合該本位下的流通手段191 「準備金」,便構成了設定任何貨幣時的界限。儘管這裡並不排除一定程度的彈性,也無法完全排除漸進式的信貸通貨膨脹,但是確實有著很高程度的剛性界限。凡是出於實踐目的而使用能夠無限量生產的材料——比如紙——製造貨幣時,就不會存在這種機械界限。毫無疑問,在這種情況下,調整貨幣數量的乃是政治當局的自由決定,根本不受機械約束的妨礙。然而,正如已經指出的那樣,這意味著要根據政治當局對財政利益的考慮作出決定,在某些情況下甚至純粹以行政班子成員的私利為基礎作出決定,比如俄國紅軍給印刷機安排的用途就是如此。準確地說,金屬本位的重要性如今就在於消除這些利益對貨幣形勢的影響,或者更準確地說,在於從一定程度上約束這些利益的膨脹,因為它們始終都會試圖影響國家使其放棄金屬本位,實行純粹的紙貨幣本位。儘管金屬本位的運行帶有機械特性,但在市場經濟中卻能夠達到更高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因為它允許行動完全以市場優勢為取向。當然,奧地利與俄國的經驗也確實表明,在純粹紙貨幣本位的情況下,債務解除當局的貨幣政策也未必以當局或行政班子的純粹私利或者國家的財政利益為取向(後者可能意味著以最低的成本創造最大可能的支付手段規模,而不去關心作為交換手段的通貨會發生什麼情況)。然而,這種取向占據支配地位的危險,在紙貨幣本位下仍會繼續存在,而在材質匯率制(自由市場貨幣)下就不會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危險。從市場經濟的形式秩序角度來看,這種危險乃是存在於任何幣制形式、而不光是材質匯率本位下的「無理性」因素,儘管事實上很容易看到,由於具有機械特性,這樣一種幣制本身僅僅有相對的形式合理性。這也是克納普能夠並且應當承認的事實。 無論舊時的總量貨幣理論如何粗糙,但無可否認的是,由國家財政需求決定的紙幣發行所導致的通貨膨脹,總是存在引發通貨「貶值」的危險。沒有人能夠否認這一點,甚至克納普也無法否認。但他把這個問題看得無足輕重,卻是根本不能令人信服的。所謂每個個人的「雙向回歸」地位,意思是說人人都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克納普十分嚴肅地認為這就證明了任何通貨的「貶值」絕對都是無關緊要的,[60]但我們的親身經驗卻在在表明,這是一種幻覺。不僅是食利者、而且還有每一個固定薪金收入者,如果他們的收益保持了名義單位不變,或者充其量由於國家財力允許和官僚機構興之所至而提高了一倍,但他們的名義單位支出卻增加了20倍,就像今天我們遇到的情況一樣,那麼他們的雙向回歸地位會變得如何呢?那些長期信貸的債權人又會處於什麼境地呢?儘管許多經營者仍然能夠從國際外匯形勢中獲利,某些(極少數)勞動者仍有足夠的力量保證自己的名義工資繼續增長,但貨幣(實質)效力的這種劇變如今已經產生了不斷誘發社會革命的趨勢。當然,任何人都有權歡迎這種革命性的影響以及接踵而至的市場經濟的巨大騷亂。這種態度是無法給予科學反駁的。無論對與錯,某些人都會希望這種趨勢引領市場經濟向社會主義過渡。或者,某些人會指望證明這樣一個命題:只有由小規模生產單元組成的受調整的經濟才具備實質合理性,不管建立這種經濟需要付出多麼大的代價。讓科學來裁定這些問題是不可能的,但它有責任儘可能清晰客觀地說明與這些影響有關的事實。克納普假設人們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他以這種廣義的形式提出的主張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只能把情況弄得撲朔迷離。他的著作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錯誤,但上述問題看來是他的理論中最重大的缺陷。這一點也使得某些找不出其他理由反對其著作的學者,轉而從「原則」基礎上攻擊他的理論。 三十七、政治實體對經濟秩序的非貨幣意義 對於經濟體制來說,自治性政治組織的存在除了影響貨幣秩序以外,其至關重要的意義還在於以下諸方面: (1)在於這一事實:在其他條件近乎相同的情況下,它們總是更願意把自己的臣民作為它們所需效用的供應來源。這一事實的影響越大,這些政治實體的經濟就越是具有壟斷性質或者以預算方式滿足需求的制度性質,所以目前這種影響才會不斷增長。 (2)在於可能會根據某些實質性準則而有意鼓勵、限制或調整跨境貿易,即實行某種外貿政策。 (3)在於政治實體可能會以不同的嚴厲程度和方式對經濟活動進行各種形式調整或實質調整。 (4)在於權威和政治權力的結構、密切相關的行政與社會階層的結構,特別是那些享有最高聲望的社會階層的結構,以及從這些結構中產生的對收益和盈利的態度的極大差異所帶來的重大後果。 (5)在於各政治實體的管理當局為擴大自身權力並以自己的權威向其成員提供消費與獲利手段、提供相應的收益和盈利機會而進行的競爭。 (6)在於這些政治實體滿足自身需求的方式存在的差異。有關這一點請參閱下一節。 三十八、政治實體的財政 經濟體制和基本上是非經濟性質的組織之間最直接的聯繫,就在於它們獲得從事共同活動本身的手段時所採取的辦法,這些活動就是行政班子本身的活動以及在它指令下的活動(見第一章第十二節)。這種供給方式可以叫做最廣義的「財政」,其中包括實物的供給。 財政就是為共同活動供給經濟上稀缺的手段。僅就其最簡單的類型而言,可以通過如下方式加以組織: (1)間歇性地以純粹自願的或強迫的貢獻或勞務為基礎。自願的「間歇性」財政可能會採取如下三種方式之一: (a)大批的饋贈或捐助。[61]典型的就是與慈善、科學以及其他主要既非經濟亦非政治目的相關的饋贈或捐助。 (b)乞討。典型的是某些古代的禁欲主義共同體。 然而,在印度我們還能看到世俗的乞丐種姓,其他地方——特別是中國——則能看到有組織的乞丐群體。這些情況下的乞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地域劃分而被壟斷和系統化的。而且,由於乞討被視為一種義務和功德,它也可能失去間歇性特徵,事實上成為一種類似稅收的收入來源。 (c)形式上自願地向那些公認的政治或社會權勢人物送禮,這些人物包括酋長、君主、庇護人、封建領主等等。由於已經成為慣例,它們事實上也非常接近於強制支付了。但通常這並不是在工具理性基礎上產生的結果,而是普遍基於某些傳統的場合,比如特定的紀念日、家庭事件或者政治事件。 不過,間歇性財政也可能基於強制性的貢獻。 強制類型的「間歇性」財政可以南義大利的Camorra(24)和西西里的Mafia(25)這樣的組織為例,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有組織群體。印度存在著各循其禮道的「賊」、「盜」種姓,中國則有採取類似經濟供給方法的教派和秘密會社。這種收入僅僅在表面上是「間歇性」的,因為它們在形式上是非法的。實際上它們往往具有定期「認捐」的性質,用來交換被提供的某些勞務,特別是被提供的安全保障。大約20年前,我曾在Camorra對商業經營的影響問題上表示了擔憂,一位那不勒斯工廠主回答我說:「先生,Camorra一個月從我這裡拿走10里拉,但是卻保證了我的安全;國家拿走的要10倍於此,但什麼保障也沒有。」非洲秘密會社的典型——大概是過去那種「男人之家」的殘餘——也是以類似方式運轉的(比如私設法庭),因而保證了安全。像利古里亞「海盜國家」那樣的政治群體,大概主要是靠掠奪獲利,但這決不可能長期成為惟一的供給來源。 (2)另一方面,財政可能會具有永久性基礎。 A.即使組織本身沒有任何獨立的經濟生產,這一點也是可能的。在貨幣經濟的情況下,它可以得自貨物稅。這就意味著可以徵收稅款,並以貨幣購買必需品的效用而獲得供給。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班子成員的報酬就會採取貨幣薪金的形式。另一方面,貨物稅也可以在195自然經濟的基礎上加以組織。那裡的成員則被課以特定的實物稅。這個範疇存在以下亞型:行政班子靠封地得到實物供給,群體的需求也以同樣方式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以實物徵收的稅可能全部或部分變賣為貨幣,並以貨幣價格供給需求物。 無論貨幣稅還是實物稅,其主要類型一如下列: (a)稅收,即按照全部財產(在貨幣經濟中是財富)或全部收益(在貨幣經濟中是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只是按照生產資料的一定比例或從某些類型的營利性經營中徵收(所謂「收益稅」)。 (b)收費,即因使用或利用組織提供的設施,以及因使用或利用組織的財產權或勞務所支付的費用。 (c)在特定的商品使用或消費類型、特定種類的交易、至關重要的是貨物的運輸(通關)與貨物的流轉(貨物稅與營業稅)等方面的「關稅」。 稅可能是由組織本身徵收,或者是租與他人包收(「包稅」),或者是出借或抵押給他人徵收。以固定的貨幣總額租與他人徵收(「包稅」)對於財政體制可能具有理性的影響,因為這大概是惟一可能的編制預算賬目的方式。從財政角度來看,出借或抵押大都是無理性的,通常那都是由於財政拮据或者行政班子被篡奪所致,是缺少一個可靠的行政組織的結果。 由國家的債權人、軍費或稅款的私家擔保人、無薪的僱傭軍首領(condottieri)和士兵、最後還有擔任官職的權利之持有人長期占用稅收收益,叫做俸祿授予(Verpfründung)。它採取的形式可能是個人占用或者集體占用,他們享有自由可以從實行集體占用的群體中挑選替代者。 組織本身沒有任何經濟生產,其財政亦可通過課徵個人勞務而得以實現,即課以直接的個人勞務,將工作具體化。 B.與上述情況相反,長期財政可以進而以組織直接控制下的生產機構為基礎。這種機構可能是一個預算單元,比如一個大莊園(oikos)或者一個封建領地,也可能是與其他營利性經營自由競爭的或者壟斷性196的營利性經營。 同樣,它可以在組織的管理下被直接利用,也可以被出租、出借或抵押利用。 C.最後,有可能利用與特權相結合的負擔手段,「以公益性派捐方式」組織財政。這些特權可能是「正面特權」,比如某個群體免於負擔特定的稅賦,也可能是(與前一種情況相一致的)「負面特權」,比如把某些負擔加諸特定的群體。後者通常都是一些身份群體(Stände)或者有產階級或有收入的階層。最後,也可以把具體的壟斷權與承擔某些勞務或者供應某些貨物結合起來,對公益性派捐類型的財政加以「關聯性」安排。這可能會採取「等級制」的組織形式,即按照財產與職業強行把組織的成員納入世代封閉的公益性派捐階層,每個階層都享有其身份特權。或者是採取資本主義方式,建立行會或卡特爾,享有壟斷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繳納貨幣捐賦的義務。 這種非常粗略的分類適用於所有種類的組織形態。不過這裡僅僅以政治實體作為範例。 無需從事經濟生產而藉助於貨幣稅的供給體制,是現代國家的典型表現。不過在這裡,即使對現代稅制進行扼要分析也是不可能的,因為首先要做的就是不得不詳盡討論稅收的「社會學位置」,即詳盡討論典型地導致了某些稅收形式(例如收取手續費、徵收消費稅或者各種稅)之發展的支配結構類型。 即使是手續費、關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整個中世紀所習見的也都是實物稅,代之以貨幣支付則是相當晚近的事情。 交付實物貨物的典型表現就是依附性經濟單元的進貢或者產品的攤派。實物稅的運輸只對小型政治單元來說或者在十分有利的運輸條件下——比如尼羅河與中國的大運河——才是可能的,否則就必須轉換成貨幣才能使稅賦的最終接受者獲益。這在古代是常見的現象。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按照運輸距離把它們調換成具有更高性價比的物品。據說古代中國就是這樣做的。 提供個人勞務的義務則包括,服兵役、為法庭服務和參加陪審團、鋪路架橋、築壩採礦,以及所有為了法人目的而必須提供的強制性勞務——這在各種類型的組織中都能看到。「徭役國家」(corvee state)就是這種類型的情況,其最典型的範例則是古埃及新王國時期的情況。類似的情況在中國的某些時期也有,在印度出現的範圍較小,在羅馬帝國晚期和中世紀早期的許多組織中仍有小範圍的存在。俸祿授予的情況有如下幾種:(1)在中國是集體性地授予官職候補人群體;(2)在印度是授予兵役和稅賦的私人擔保者;(3)授予無薪的傭兵隊長(condottieri)和僱傭兵,比如哈里發帝國晚期以及馬穆魯克(26)統治下的情況;(4)授予國家的債權人,比如隨處可見的買賣官職。 從組織自己的在預算基礎上進行管理的生產機構那裡獲取供給,這種情況包括利用王室直接控制的領地,以及像在古埃及那樣把強制勞務用於生產宮廷所需的貨物,或者為了政治目的而直接控制生產企業。現代的範例則是國家經營的軍需工廠或被服廠。 為了盈利目的而利用生產企業與私人經營者進行自由競爭的情況非常罕見,但也偶有出現,比如[普魯士]Seehandlung[62]的情況。另一方面,壟斷式的類型在歷史上的各個時期都非常普遍,但只是在16到18世紀的西方世界才達到了最高度的發展。 公益性派捐基礎上的正面特權,可由豁免了封建義務的中國「士人」的情況作為範例。特權群體免於比較低下的勞動,這在世界各地都是通例。許多國家受過教育的人們則會免服兵役。 負面特權見於古代民主制額外加諸財富的公益性派捐負擔。這種負擔會加諸並不享受剛剛提到的豁免權的那些階層。 前述(C)項下的「關聯性」安排包括:特權階層要在正常納稅之外系統地供給公共需求,這是特定公益性派捐義務最重要的形式。在中國、印度和埃及這些最早發展出「水利」官僚制的國家,公益性派捐組織都是基於實物供給和勞務的義務。希臘城邦和晚期羅馬帝國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它們的影響,當然,在很大範圍內則是採取了支付貨幣而不是實物稅的公益性派捐義務形式。這種供給類型始終與形成了職業分化的各階層對人口的組織有關。在現代世界,如果以稅收為基礎的公共供給宣告失敗,私人需求通過資本主義經營得到滿足變成了由國家進行大規模調整,那麼這種類型的重新出現也絕不是不可能的。迄今為止,現代國家的財政困難,都有可能通過強行建立生產卡特爾得到充分緩解,這些卡特爾因其貨幣貢獻而換取了壟斷權,西班牙的火藥工廠就是一個範例,它們在強制性控制下得到了壟斷性保護,從而阻止了新廠的設立,並源源不斷地向國庫提供了高額稅賦。這使人們產生了這樣的想法:可以進一步以同樣方式對各行其是的資本主義經營進行「社會化」,即強行組建承擔高額稅負的卡特爾或聯合體,據此有助於實現財政目的,同時又能使生產繼續以市場行情為取向。 三十九、公共財政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影響 政治和僧侶政治實體滿足自身共同需求的方式,對於私人經濟活動的結構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一個通過自身的行政班子徵稅(而不是從事其他經濟活動)、僅僅出於政治和司法目的才要求個人作出勞務貢獻、單純依靠貨幣稅運轉的國家,會給一種具有理性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提供最佳的發展環境。一個通過包稅制實行貨幣化稅收的國家,則為具有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提供了有利的發展環境,但不會鼓勵以市場為取向的營利活動。授予稅賦的徵收與分配權以作為俸餉,由於會產生一些維護現存收費與稅賦來源的既得利益者,從而傾向於把經濟體制定型化和傳統化,這通常都會鉗制資本主義的發展。 一個純粹基於實物交貨的政治實體不會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相反,它會對生產結構形成僵硬的束縛,從而阻礙資本主義的發展,從營利性經營的角度來看,這種束縛的形式則是無理性的。 一種依靠強制性實物勞務的供給體制則會阻礙市場資本主義的發展,因為它會把勞動力充公、因而阻礙了自由勞動力市場的發展,這一點至關重要。它不利於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因為它排除了能夠使它得以發展的典型的預期優勢。 以壟斷的營利性經營作為財政供給的手段,通常都是利用可變賣為貨幣的實物稅以及對財富施加公益性派捐義務,事實上它們全都不利於自治性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類型的發展。相反,它們會採取一些——從市場角度來看——無理性的財政措施,比如設定一些通過其他渠道賺錢的特權和機會,從而抑制了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在某些條件下它們也會有利於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 對於擁有固定資本並進行嚴謹的資本核算的營利性經營來說,其形式意義至關重要的是稅負的可計算性。從實質上說,其重要性就在於對資本主義式的資源利用不應加以過分沉重的負擔,而這尤其意味著對市場成交量不應加諸沉重的稅負。另一方面,投機性的商業資本主義,與任何並不試圖通過公益性派捐義務直接禁止商人把貨物當做商品加以利用的財政組織形式都是和諧相容的。 儘管由公共財政強加的義務之組織形式非常重要,但它並不足以完全決定經濟活動的取向。雖然看上去並不存在任何這種類型的重大障礙,但理性資本主義在大範圍和長時期內卻沒有出現重大發展。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儘管出現了由財政體製造成的非常嚴重的障礙,但資本主義卻得到了大發展。看來各種因素都在發揮作用。從實質上說,國家的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非經濟目標為取向的。各知識學科、尤其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另外,產生於倫理和宗教方面的某些價值觀則會構成諸多障礙,限制某些地區發展出現代類型的自治性資本主義體系。而且,決不應忘記,和技術產品一樣,企業與公司的形式也是必須去「發明」的。在進行歷史分析時,我們只能指出某些環境因素,它們對相應的思想進程產生了消極或積極的影響,前者是一種妨礙甚至阻滯思想進程的影響,後者則是一種有利的影響。然而,我們不可能證明在這種事例中存在著嚴格的、不可避免的因果關係,同樣,我們也不可能在任何其他完全是個別的事件中證明這樣的因果關係。[63] 關於上面的最後一句陳述,應當指出的是,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也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條件下才能嚴格歸納出具體事件中的特定因果成分。因此,從原則上說,行動領域和其他領域之間並不存在什麼差別。[64] 政治實體的組織與行政方式同經濟體制的相互關係有著根本的重要性,這裡暫時只能給出若干提示。 1.從歷史上說,把公共稅賦變成私人享有的俸祿、從而阻滯了市場資本主義的發展,其最重要的範例就是中國。常常與此並無差別的是,把稅賦賞賜給封地,這在哈里發時代以來的近東也有著同樣的影響。這兩種情況將在適當場合進行討論。在印度、近東、古代以及中世紀的西方世界都可以看到包稅制。然而,特別是在古代,比如在古羅馬包稅金融家階層——騎士團——的發展過程中,它成了決定著資本主義獲利取向模式的關鍵因素。但在印度和近東,它的更重要的作用是決定著財富、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發展和分配。 2.歷史上由於公益性派捐財政組織的存在而阻滯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最重要範例,就是西方古代晚期的情況。大概佛教產生之後的印度以及某些時期的中國所出現的情況也很重要。這將在後面討論。 3.資本主義走入壟斷性歧途的最重要的歷史範例,是亞歷山大以後的古希臘時期,尤其是托勒密的前輩們統治時期,以及近代之初的王室專賣權和壟斷性特許權。這也將在後面的適當場合進行討論。西西里的腓特烈二世國王——大概以拜占庭為楷模——所採取的某些舉措,以及在斯圖亞特王朝與長期國會的衝突中所出現的決定性鬥爭,就可以看做是這種發展的先聲。[65] 以這樣一種抽象方式進行的全部討論,只是為了對那些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一種大體準確的表述。但在轉向經濟活動的發展階段以及發展所需要的條件問題之前,必須對那些非經濟成分進行嚴格的社會學分析。 四十、經濟因素對組織形成過程的影響 如果組織的管理權威與行政班子需要得到酬勞(事實上也幾乎沒有例外),那麼經濟考慮對於組織的形成就有著非常普遍的社會學重要201性。如果情況的確如此,那麼極為強烈的經濟關切就會與組織的存續息息相關,儘管其原初的意識形態基礎可能會同時不復存在。 所有類型的組織,即使在其成員看來也已經變得「毫無意義」,但是因為某個執行秘書或其他官員要以這種方式「謀生」,除此之外就會衣食無著,那麼該組織也仍會繼續存在下去。這是一種日常現象。 任何被占用的優勢,即使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形式上的占用,都有可能使現有的社會行動方式變成定例。在以和平方式供給日常需求的領域所存在的經濟營利機會或收益機會中,一般來說只有對那些構成了自治性力量的營利性經營開放的機會,才是理性意義上的革命性機會;但實際上也並非始終如此。 例如,銀行界收取的佣金就長期阻滯了匯票背書獲得承認。具有形式理性的制度遭到既得利益——它們很有可能關心資本主義利潤——阻滯的類似情況,後面將會經常碰到。不過它們的阻滯作用顯然要大大少於那些占用俸祿、身份優勢之類的因素以及各種經濟上的無理性勢力。 四十一、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 市場經濟中的所有經濟活動都是由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觀念利益或物質利益而從事和進行的。當經濟活動以組織的秩序模式為取向時,自然同樣如此,不管組織本身是部分地參與經濟活動、還是主要就是從事經濟活動、或者僅僅是調整經濟活動。非常奇怪的是,這一事實往往被忽略不計。 一個在社會主義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經濟體制,在這方面並沒有根本的不同。當然,決策權會集中在中央權威之手,個人從事貨物生產的功能則僅限於承擔「技術性」勞務,就是說,僅限於這裡使用的術語意義上的「勞動」。只要個人是在接受「專政」式的管理,即自上而下的獨裁管理,而他們根本沒有發言權,情況就會如此。但是,只要給予全體人口任何「共同決策」的權利,那就可能立即導致——也是形式意義上的——利益衝突所引發的鬥爭,而衝突的焦點將是決策方式的問題,首要的問題則是有多少應被節餘下來(即從當前的生產中節餘)。但這還不是關鍵。關鍵在於,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個人也會根據這些條件首先發問,那些分配給他的份額和指派給他的工作,與其他的可能性相比是否符合他自身的利益。這就是他據以確定自己行為取向的準則,而激烈的權力鬥爭就會成為一種常態:為改變或維持既定份額而進行鬥爭,例如爭取重體力勞動的定額補貼,占用或剝奪可享受額外報酬或舒適勞動條件的崗位,中止勞動——罷工或閉廠,聯合抵制和暴力驅逐不得人心的管理者,總而言之,各種各樣的占用過程和利益鬥爭就會成為生活中的日常現象。這些鬥爭絕大部分可能都會通過有組織的群體而進行,那些承擔最實質性勞務以及最強健的勞動者則會享受到各種優勢,這一事實大概只是現狀的反映。但無論如何,隱藏在一切行動背後的大概都是個人的利益,而許多個人的相同利益集合起來與其他有組織的個人利益相對立。利益結構和相關情境可能會有所不同,同時也有可能存在著其他追求利益的手段,但是這個根本因素卻會保持不變。當然,事實上,經濟行動也會在純意識形態基礎上以他人的利益為取向,但更加確鑿無疑的是,大部分人並沒有如此作為,而且由經驗可知,他們不可能這樣做,也決不會這樣做。 在完全社會主義化的計劃經濟中,大概只能看到以下情景:(a)在有計劃的定額需求基礎上進行實物分配;(b)按照生產計劃生產這些實物。作為貨幣經濟範疇的「收益」(income)必將消失,但是定額「收入」(receipts)還有可能存在。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收益必然是一切經濟活動的最終驅動力。只要是在要求獲得貨物與效用,而這些貨物與效用又不是行動者以他樂於使用的完全現成的方式唾手可得,那麼任何處置權就都是以對未來收益的獲得與處置權為前提,而實際上,任何對貨物與勞務的現存控制權都是以過去的收益為前提的。經營活動的全部商業利潤都會在某個階段以某種形式轉化為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的收益。在一種「調整性經濟」中,調整的主要目的總的來說就是以某種方式影響收益的分配。(在「自然經濟」中我們看不到這裡所指的「收益」;那裡存在的是貨物與勞務形式的「收入」,它們不可能按照統一的交換手段被估價。) 從社會學觀點來看,收益和收入會採取以下主要形式,並產生於以下主要來源: A.按照專門化或具體化功能而得自個人勞務的收益或收入: (1)工資:(a)按照合同約定的每個周期的固定費率而自由確定的收益或收入;(b)按照某種規定級差而確定的收益或收入(文官或公務員的薪金或實物報酬);(c)僱傭勞動者按合同約定的計件工資率的勞動所得;(d)完全隨機的勞動回報。 (2)營利:(a)在經營基礎上由於獲得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自由交換利潤;(b)同樣但受到調整的交換利潤。這兩種情況下的「收益」被計算為扣除了成本後的淨回報。(c)擄掠所得;(d)因政治權威的地位所得、職務收費所得、賄賂所得、包稅所得,等等,即由於占用權力而獲得的收益。在(c)(d)兩種情況下,只有當這些活動成為持續的有組織獲利模式,計算「收益」時才會扣除成本,否則通常就會把總收入視為「收益」。 B.由於利用了對重要生產資料的控制權而得自財產權的收益和收入: (1)其中的「收益」一般指的是扣除成本之後的「純租金」。(a)從對人——比如奴隸、農奴或自由民——的所有權中獲得的租金。這些可能是貨幣或者實物收入;可能會有固定數額,或者對扣除生活資料成本之後的全部所得進行分成。(b)由於政治權威的地位而占用的收入(扣除行政管理成本之後)。(c)得自土地所有權的租金收入(扣除土地稅和生活資料成本之後的土地收益分成(métayage),或者每個時間單位的固定租金,領主的租金收入)。(d)扣除費用之後的房租收入。(e)得自己占用的壟斷權的租金收入(封建banalités(27)、扣除費用之後的專利使用費)。 (2)通常並不需要從總收入中扣除成本的那些財產權的收益和收入:(a)投資收益(家族或者營利性經營以其資源或資本的利用權換取他人支付的利息,見上文第二章,十一)。(b)得自牲畜借貸(Viehrenten)的「利息」。[66](c)得自其他實物借貸的「利息」,合同約定的「實物年金」(Deputarenten)。(d)貨幣借貸的利息。(e)抵押借款的貨幣利息。(f)得自有價證券的貨幣回報,這可能是固定利息,也可能是隨著盈利浮動的紅利。(g)其他的盈利分紅,比如在「臨時」的營利性冒險活動中、在理性投機活動的贏利中分紅,以及在所有類型經營的長期理性營利活動中分紅。 所有得自股份的「收益」和紅利都不是事先由合同(按照比率或數額)約定的收益,或者只是間接的合同收益(即通過價格或計件工資率的協議)。固定利息與工資、地租和房租都是合同約定的收入。得自行使權力、得自對人的所有權、得自土地所有權以及得自擄掠的收益,都是與暴力占用有關的收益。得自財產權的收益可能與任何職業都無關,因為這種收益的得主是在讓他人利用財產權。另一方面,工資、薪金、勞動盈利以及經營利潤都是職業收益。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收益或利潤既可能是職業所得,也可能不是,這裡無意進行詳盡的分類。 在所有這些收益類型中,得自商業盈利以及得自合同約定的計件工資率或者自由勞動的收益,對於經濟生活特別具有動態的革命性意義。其次則是得自自由交換的收益,以及某些情況下採取了截然不同方式的「擄掠性」收益。 按照預先規定的級差確定的收入,即按照每個單位工作時間確定的薪金、工資,職務權力所得,以及一般來說所有類型的固定利息和租金,對於經濟活動都會產生靜態的保守性影響。[67] (交換經濟中)「收益」的經濟來源,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要取決於貨物和勞務的市場交換行情。因此,歸根結底,它要取決於消費者的需求,這還涉及市場關係中有關各方或強或弱的自然或法定壟斷地位。 (自然經濟中)「收入」的經濟來源,一般而言就在於對利用財產權或勞務獲取回報的機會的壟斷性占用。 所有這些收益所依靠的都不過是這樣一種可能性——使用暴力以保205護被占用的優勢(見上文第二章第一節第4點)。擄掠性收益以及相關的獲利模式則是實際使用暴力獲得回報。這裡的概述十分粗略,不得不放棄詳盡的分類。 儘管對里夫曼著作中一些不同尋常的觀點存有許多異議,但是我認為其中論「收益」一節乃是他最有價值的貢獻。[68]它所涉及的經濟理論問題不可能在此展開討論;後面還會一再論及經濟動力與社會秩序的相互關係問題。 注釋 除非另有說明,注釋均為帕森斯所作。 [1] 就經濟學意義而言。 [2] Robert 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vol.I,3rd ed.(Stuttgart,1923),p.74 ff. and passim.(Wi) [3] 見Franz Oppenheimer,System der Soziologie,Part Ⅲ,Theorie der reinen und politischen Ökonomie,5th ed.(Jena,1923),pp.146—152.(Wi) [4] 韋伯這裡用的德文詞Technik包括了英文詞「技巧」和「技術」兩個意思。由於韋伯的術語中沒有作出明確區分,因而在翻譯時不得不根據上下文關係確定用詞。 [5] 韋伯大量使用的Verfügungsgewalt一詞是個具有法律淵源的術語,指的是法律認可的控制權或處置權。當然,這在純經濟學的概念系統中並沒有地位,但是用於對經濟制度進行社會學討論卻必不可少。這等於是用另一種方式說,純粹的經濟行動要依賴於一種財產關係制度。 [6] 這是中國與西方世界的諸多差異之一,韋伯認為這與兩種文明的宗教差異產生的經濟活動取向的差異有關。見其《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H.H. Gerth譯(Glencoe,Ⅲ. 1951)。 [7] 獲利(procurement),韋伯的用詞是Beschaffung,它可以有各種譯法,比如「making available」、「bringing forth」、「providing」等等,在這一章中一般都是與今天所說的「生產」組合在一起,我們通常就是循此方式翻譯該詞的。然而,除了狹義的生產以外,該詞還指稱一切能夠獲得貨物、勞務、貨幣以及任何有用之物的活動方式,即運輸(一如這裡指出的)、貿易、金融業務等等。凡需明示這種廣義用法之處,我們一律將其譯為「獲利」。(Wi) [8] 一個醒目的事實是,特別在原始社會,大量具有經濟意義的交換都是被正式看做交換贈禮。適當價值的回贈則是明確的義務,但是,純粹經濟理性的交換——討價還價——的特性不僅不存在,而且特別會遭到禁止。 [9] 對於這個類型的情況,韋伯考慮的是國家與現代財產權和契約制度的關係。平民是否從事任何特定的活動並非由法律決定。法律僅限於實施某些對從事這種活動者進行治理的形式規則。 [10] 這是一個在德國經濟學中並不通用,而是韋伯——正如他在下面註明的——采自G.F.克納普的術語。看來沒有合適的英文詞可用,因而保留了這個用法。 [11] Theorie des Geldes und der Umlaufsmittel(Munich,1912)。英文版為《貨幣與信貸理論》H.E.巴特森譯(倫敦,1934;第二版,紐黑文,1953)。(Wi) [12] 英文版為《國家貨幣理論》,H.M.盧卡斯與J.博納節譯(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abridged ed.,trsl. by H.M. Lucas and J. Bonar),皇家經濟學會出版(倫敦,1924)。(Wi) [13] 本章將會越來越清晰地表明,韋伯與他的許多同時代人(包括俄國布爾什維克革命的領導人)一樣堅定地認為,「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不存在貨幣及貨幣範疇(比如貨幣價格、貨幣工資等等)。當然,結果是,這些範疇在共產黨國家都得到了應用,儘管那裡實質上都不存在自由市場,儘管這些範疇的應用都伴隨著許多困難、而且在確定理性的價格方面至今仍是無法解決的困難。對於這些國家的內部經濟、特別是對於共產黨國家(並存的「共產主義組織」)之間的交換關係來說,情況尤其如此。關於韋伯時代的爭論狀況,見F.A. Hayek(ed.),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London,1935),其中對韋伯的貢獻表示了讚賞,p.32ff。(Wi) [14] Haushalt概念不同於Erwerb,對於韋伯在這個語境中的分析具有核心意義。他實際上是以此指稱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家政管理」(喬伊特[Jowett]譯)。這是個對可供一系列特定需求之用的資源進行理性分配的問題。預算和預算管理的概念看來是日常用法中最為恰當的英文對應詞了。 [15] 相應於Haushalt與Erwerb的區別,韋伯也對Vermogen與Kapital作出了區分。當然,就它們在一個經濟單元的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而言,它們屬於不同的財產分類。在這個意義上說,Vermogen並沒有英文對應詞,看來必須使用更加一般的說法,「財富」。凡在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地方,該詞將被擴展譯做「預算財富」。 [16] 在日常的用法中,Erwerben一詞譯做「獲利」大概最為妥當。不過此處沒有採用這個譯法,因為韋伯這裡是在技術意義上、作為Haushalten的反題使用該詞的。「營利」(Profit-Making)則能夠更加清晰地表明這種含義。 [17] 自韋伯著書立說以來,關於徹底的社會主義經濟——那裡不存在通過競爭而獨立確定的價格——是否有可能理性分配資源的問題便出現了廣泛的爭論。這種技術觀點的主要價值,現在看來就是採取了與韋伯這裡所辯護的立場正相對立的立場。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見Oskar Lange and F.M. Taylor,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editedby B.E. Lippincott(Minneapolis,1938)。此書包括一個有關這個主題的參考書目。 [18] 關於K. Rodbertus的重要論文,見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 Statistik,第四、五、八卷(1865—1869);K. Bücher,Industrial Evolution,均為S.M. Wickett譯(New York,1901)。(Wi) [19] 關於banco-currencies,見Economic History,189f;關於埃及的「穀倉銀行」,同前,59。(Wi) [20] Otto Neurath,Bayerische Sozialisierungserfarungen,Vienna,1920;Vollsoziali-sierung. Von der nächsten u. ubernachsten Zukunft(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 15;Jena,1920),以及那裡給出的參考書目。值得一提的是,諾伊拉特不僅為經濟社會化著書立說搖旗吶喊,而且一度出任過1919年春天巴伐利亞蘇維埃共和國或巴伐利亞革命政權「蘇維埃」階段負責社會化計劃的機構——巴伐利亞中央經濟局局長;革命遭到鎮壓後,他被送上法庭時,韋伯曾為他作證辯護。見A. Mitchell,Revolution in Bavaria 1918—1919(Princeton,1965),pp.293—305;Marianne Weber,Max Weber(Tübingen,1926),pp. 673 & 677;Ernst Niekisch,Gewagtes Leben(Koln,1958),pp.53—57。(Wi) [21] J.C.L. Simonde de Sismondi,Essay X(「De la condition des cultivateurs dans la Campagne de Rome」),載於他的Étud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vol. Ⅱ(Paris,1838);{L-End} W. Sombart,Die römisxhe Campagna. Eine sozialokonomische Studie(Leipzig,1888)。(Wi) [22] 奧本海默的生平在一定程度上是與亨利·喬治運動息息相關的,他在土地的占用中看到了資本主義的本源,他本人就是「自由土地」運動的奠基者。 [23] 英譯載F.A. Hayek(ed.),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London,1935)。(Wi) [24] 韋伯在這一段中似乎是以稍為複雜的方式談到了比較挑剔的經濟學理論家和福利經濟學家們已經普遍接受的觀點。最大滿足說也提供了一種陳述相同觀點的類似方式。這裡說的是——用韋伯的話說——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恰好吻合的條件。一般都認為,這些條件當中不包括某些類型的財富不均。對這個問題最出色的論述之一當屬弗蘭克·奈特(Frank H. Knight)的論文「競爭的倫理」,此文重印於同名選集中。然而,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關係問題,在韋伯看來有著更廣泛的派生影響。 [25] 指魏瑪共和國第一任經濟部長、社會民主黨人魯道夫·魏澤爾(R. Wissell)及其副手維夏特·馮·默倫多夫({L-End} W.v. Moellendorff)1919年初夏提出的引入計劃經濟的議案。魏澤爾的計劃遭到否決之後,他於當年7月辭職並由一位計劃經濟的反對者取代。參閱Arthur Rosenberg,A History of the German Republic,trsl. I.F.D. Morrow and M. Sieveking,London 1936,108ff.。這些提案的文本可見於魏澤爾對自己職務行為的辯護書,Praktische Wirtschaftspolitik. Unterlagen zur Beurteilung einer fünfmonatlichen Wirtschaftsführung(Berlin 1919),Deutsche Gerneinuwirtschaft,第九、十兩卷(Jena,1919)也有一部分。(Wi) [26] 英文版Industrial Evolution,莫利·威可夫(S. Morley Wickoff)譯(自德文第三版)(New York,1901)。(Wi) [27] 在韋伯的大量討論中,他使用Betrieb一詞時,就上下文的關係而言,這種區別並不重要。為了避免術語混淆,一般來說把Betrieb譯做enterprise最為便當(參閱第一章,十五,「enterprise」定義,即持續的理性活動)。但是,在這裡的上下文關係中有時做出這種區別就很重要,這時就要使用「establishment」。出於同樣原因,Unternehmen則譯做「firm」。(Wi) [28] 見上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看來最好還是把Erwerbsbetrieb譯做「enterprise」。 [29] 見下面第二章,二十,V。(Wi) [30] 韋伯這裡表明了贊同卡爾·比歇爾、反對主要由古斯塔夫·施莫勒提出的發展208階段論,後者是從統治群體的角度定義各個階段的。參閱施莫勒的「Städtische,territoriale und staatliche Wirtschaftspolitik」,載Jahrb. f. Gesetzgebung. Verwaltung u. Volkswirtschaft,Ⅷ(1884),4ff. and Ⅱ(1904),668ff;比歇爾的「The Rise of the National Economy」,見Industrial Evolution,op. cit. 83—149。關於施莫勒與比歇爾的爭論,見Jb. f. G.,{L-End} V. & V.,ⅩⅥ and ⅩⅧ(1893—1894)。另見第二部分,第十六章,(一):四。(Wi) [31] 相應的德文詞分別為:Hauswirtschaft、Dorfwirtschaft、grundherrliche and patrimonialfürstliche Haushaltswirtschaft、Stadtwirtschaft、 Territorialwirtschft以及Volkswirtschaft。 [32] 韋伯這裡顯然是想到了控制著從原材料到製成品這個生產過程各個階段的「托拉斯」類型。例如我們的許多鋼鐵企業就不僅擁有高爐和軋鋼廠,而且還有煤礦、焦煤窯、鐵路、船舶和鐵礦。韋伯時代最著名的德國範例就是施廷內斯(Stinnes)聯合企業。 [33] demiurgoi是古代希臘的公共工匠(「為人民而勞動的人」)。他們是不是的確以年度定金為生而不是干一次活拿一次報酬,至今仍有爭議(參閱M.I. Finley,The World of Oddyseus[New York,1959,51f.);韋伯本人一般都是援引印度鄉村的公共手藝人為例(比如《經濟史》,34f.,103f.)。(Wi) [34] K. Rodbertus,「Zur Geschichte der römischen Tributsteuern seit Augustus tus」,載Jahbucher f. Nationalok. u. Statistik,Ⅳ(1865);另請參閱《經濟史》,108。(Wi) [35] 規定了皇家莊園(villae)詳細管理程序的加洛林帝國章程。(Wi) [36] 見下文第二十節的討論。(Wi) [37] 見下文第二十一節的討論。(Wi) [38] 關於狄摩西尼的工廠和加洛林王朝的女人之家(英文women's house,德文genitium),見《經濟史》,104ff.;關於羅馬的莊園作坊,見H. Gummerus,Der römische Gutsbetrieb als wirtschaftl. Organismus nach den Werken des Cato,Varro und Columella(Leipzig,1906);關於俄國的農奴工廠,見Tugan-Baranovskii,Geschichte der russischen Fabrik,transl.B. Minzes(Berlin,1900)。(Wi) [39] Beunden是免受鄉村(公地)聯合體耕作規章制度調整(輪作、放牧權等等)的小塊土地;與通常的耕地不同,它們可以用柵欄圍起來。Herrenbeunden,或者由一個專門官員管理的不受限制的領主農場,均可見於早期的文獻。J. & {L-End} W. Grimm,Deutsches Wörterbuch,I(Leipzig,1854)。(Wi) [40]韋伯是在技術意義上使用「賤民」一詞的,指的是與其他群體同處一地、但因嚴格限制群體之間社會交往的禮儀屏障而與他們隔離開來的群體。這樣的群體一般都有專門的職業,特別是在社會中受到鄙視的那些職業。 [41] 通常所謂「生產者合作社聯合體」可能就包括在這種類型之中,不過韋伯設想的類型更加寬泛,比如在某些方面,中世紀的鄉村共同體就被認為是一個範例。 [42] 關於「自由礦山」和「採礦自由」,見Economic History,142f.。(Wi) [43] 其真名是約翰·溫什科姆(John Winchcombe)。見{L-End} W.J. 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Ⅱ(London,1893),229f.and 255f.,另見Economic History,132。(Wi) [44] 即沒有繼承權或轉讓權。見上文第一章,十。 [45] 然而,那一章只是一個殘篇,韋伯本來曾打算擴展為與其他各章類似的規模。因此,他這裡提到的絕大多數內容可能根本就未曾寫出。 [46] 關於對Stör——「工資勞動」和「計價勞動」——的討論,見Karl Bücher,Industrial Evolution,op,cit,chap. 4。(Wi) [47] 關於科洛尼(coloni),見Economic History,56、73。(Wi) [48] 韋伯這裡的分類沒有談到已在美國、加拿大主要農產品生產中占據突出地位的農業組織類型,這顯得有些奇怪。這種類型最接近於歐洲的大規模農民業主,但更加明確地以市場為取向生產單一大宗農產品,比如小麥。實際上,這種類型的農場在許多方面非常接近於某些小規模的工業經營。 [49] 關於這一獨特現象,見Economic History,35。(Wi) [49a] 關於小農的農莊免受法律執行的一項法律規定問題備忘錄(「Empfiehlt sich die Einfuhrung eines Heimstättenrechtes,insbesondere zum Schutz des kleinen Grundbesitzes gegen Zwangsvollstreckung?」),見Deutscher juristetag ⅩⅩⅣ(1897),Verhandlungen,Ⅱ15—32。(Wi) [50] 韋伯是在技術意義上使用與超凡魅力形成對照的Alltag一詞的。這一對反題在第三章中將要發揮主導作用。然而,他對這些術語的用法卻出現了他也許沒有意識到的模糊性。在某些語境中,Alltag指的是常規現象,與之相對的則是那些例外的或者異常的、因而也是短暫存在的事物。比如先知領導的超凡魅力運動,就其本質而言,只能是一種短暫的現象,如果它要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就必須找到一個常規的組織基礎。在另一些語境中,Alltag則是指俗事,與之相對的是聖事。關於這種模糊性的理論分析,見[帕森斯]《社會行動的結構》,第十七章。 [51] 無力根據完全的確定性預測未來事態,這其中涉及若干不同的因素。對這些因素最著名的分析當屬F.H. Knight在其Risk,Uncertainty and Profit中的分析。 [52] 關於中國與漢堡的銀票(存款憑證),見Economic History,189f.。(Wi) [53] 在一篇著名論文「The Social Causes of the Deca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J. of General Education,V,1950. 75—88)中,韋伯認為這個因素在羅馬帝國經濟衰落以及由此產生的文化變遷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54] 克納普《國家貨幣理論》,11。(Wi) [55] 關於「通貨」的確切定義,見克納普《國家貨幣理論》,100ff.。(Wi) [56] 關於紙鈔的討論,見下文第三十四節;金屬貨幣的討論見本節及下一節。(Wi) [57] 這裡使用的多數專用術語均為克納普所創,但從未真正被廣泛使用。「lytric」來自希臘語的lytron,支付之意,專指與支付或調整支付手段相關聯的機構或制度。「hylodromy」的字面意思為鑄幣金屬(mauer=hyle)之間的匯率(Kurs=dromos),克納普的定義是具有「為某種鑄幣金屬審慎定價」特徵的狀態(克納普《國家貨幣理論》,79)。(Wi) [58]應當記住,此話寫於1919或1920年。自那時以來的形勢發展顯然已經有了根本的變化。 [59]這裡應用了韋伯關於利益和觀念之間關係的一般理論,它在韋伯宗教社會學的著作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最為重要的一點在於,他拒絕接受那種常見的兩難推理,即一種既定行為是出於利益動機還是觀念動機。毋寧說,只有在用觀念解釋追逐利益的情境時,才能看出觀念的影響。除了韋伯本人的著作以外,這一觀點在[帕森斯]「The Role of Ideas in Social Action」一文中也得到了發展,見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38年10月號。 [60] 克納普《國家貨幣理論》,48。(Wi) [61] Mäzenatisch。這在德文中是個常用詞,但韋伯在這裡給定的確切含義並不常用。英文中似乎沒有對應的單詞,只好用一個短語表達。 [62]關於這個機構——後來的普魯士國家銀行——的複雜歷史,見{L-End} W.O. Henderson,The State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Prussia,1740—1870(Liverpool,1958),117—147。Seehandlung由腓特烈二世始建於1772年,最初是個政府所有的海外貿易機構,最終變成了一個完全為政府所有的商業銀行,以發行國債並在一定程度上為工業發展籌集急需的資金。 [63] 這裡涉及的方法論問題在GazW的各卷文集中有深入討論。至關重要的一點是,韋伯認為,自然或社會領域的科學分析決不可能窮盡經驗世界的具體個性。藉助這些分析所能獲得的科學概念系統和因果說明,始終就是在一些重要方面進行抽象。 [64] 參閱韋伯的論文「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okonomie",載GAzW,2 nd ed,1951,56,64ff.。(Wi) [65] 見Economic History,213及256f.。(Wi) [66] 關於牲畜借貸,見Economic History,56及201。(Wi) [67] 關於對經濟活動分別具有動態和靜態影響的各種類型經濟利益,這裡作出的區分明顯類似於帕累托在「投機者」與「食利者」之間作出的區分;見The Mind and Society,尤見secs. 22,34ff.。 [68] 見Robert Liefmann,Ertrag und Einkommen auf Grundlage einer rein subjektiven Wertlehre(Jena,1907);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Stuttgart,1919),vol.11,parts Ⅷ—Ⅸ,esp.636—710。(Wi) * * * (1)Mark,中世紀日耳曼村社所共有的大片土地。 (2)希臘神話中柏勒洛豐的孫子格勞科斯是呂喀亞國王,在特洛伊戰爭中曾幫助特洛伊國王普里阿摩斯,當他發現與自己對陣的是他的友人、80艘希臘戰船的統帥和最受尊敬的領袖狄俄墨得斯時,他們便停止了戰鬥並交換了甲冑。由於格勞科斯的裝備是金制的,而狄俄墨得斯的裝備是銅製的,故「以金換銅」遂成為一句俗語,用來表示不划算的交換。 (3)Tell-el-Amarna document,1888年在埃及中部特勒-埃爾-阿馬爾納發現的埃及國王阿孟霍特普三世和四世的外交檔案,均用楔形文字刻在泥板上。兩國王分別於公元前1417—前1379年和公元前1379—前1362年在位,後者在位6年後把自己的姓氏改稱阿肯那頓,以倡導埃及藝術的創新風格和追求哲理著稱,但史稱他也因此丟掉了埃及帝國,在他的統治結束時,除了巴勒斯坦一角外,埃及喪失了在亞洲占有的全部土地。 (4)英譯本此處沒有「(a)」,系中譯者根據上下文所加。 (5)這個詞的德文原文即後面括號中的chartal,請參閱中譯本第313頁英譯者注10。毋庸贅言,該詞同樣沒有中文對應詞,第78頁第6小節韋伯本人對它的含義作了簡要評述,另外,J.M.凱恩斯在《貨幣論》中也概括了克納普的所指,即「國家擔保在其償付處所中接受的任何東西都是貨幣,不論是否已在公民中宣布為法幣都是一樣」(見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正文第8頁腳註1)。據此,中譯者勉強譯為「國幣」,請讀者明鑑。 (6)Wergild,在中世紀日耳曼法中,由造成他人傷害的人向受害人、或者在造成死亡時向死者家屬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贖罪金制度以金錢賠償方式取代了報複方式,標誌著向廢棄血親復仇制度邁出了第一步。起初的贖罪金數額並不確定,後來逐漸由法律和中世紀的法典予以確定。在某些國家,一個人的贖罪金與其社會地位相關,貴族的贖罪金要比平民的贖罪金多得多。後來,由於王權日益加強,逐漸不再許可以贖罪金方式贖罪,而是由國王或領主對加害人予以懲罰,但受害人及其家屬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7)shekel,古希伯來、巴比倫的重量或貨幣單位,約合1/2盎司。 (8)歐洲中世紀使用的信託方式,就是為特殊事業(如在國外銷售)將貨物託付給他人,這種經營方式調度的資金一般用於遠程海上貿易,不常用於陸上貿易。 (9)這是康門達的一種變化形式,出海航行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之一資金,不出海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之二,雙方平分利潤。 (10)韋伯在本書中大量使用的地理名詞「東方」(orient)或其形容詞「東方的」(oriental),均指喜馬拉雅山以南地區及馬拉群島,並不包括東亞。 (11)銀行在政府通貨貶值期間發行或利用的通貨的比值。 (12)希臘文,原意為「家」或「居所」,後指一個完全自給自足的大莊園或大農莊。韋伯在第十二章對此有專門論述。中譯一律譯為「大莊園」。 (13)putting-out system,又稱家庭包工制(domestic system),一種曾盛行於西歐的生產制度,即商人兼僱主將原料「包出」給農村的手工工人,後者一般在家裡工作,有時也在作坊里工作,也可以將原料轉包給他人加工。製成品交還僱主後,按產品件數或工作時間取酬。這種制度不同於家庭生產的手工業制,承包工人自己並不買進原料,也不賣出產品。這種制度破壞了城市行會的限制性行規,並且首次在工業中廣泛雇用女工和童工。商人兼僱主方面的獲利則是手工工人的工資較低,又由於行業內部分工較細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產業革命中,這種制度普遍被工廠制度取代,但在某些行業中至今猶存,最典型的包括瑞士的鐘表業、德國的玩具業等等,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擴張,它又普及到了許多後發國家,比如印度和中國等。 (14)demiurgoi,此處為其形容詞形式demiurgic,參閱英譯者注33。 (15)拜占庭帝國皇后們的住所,是大皇宮的一翼,用珍貴的白色大理石和稀世斑岩裝飾,皇后用自己的班子管理自己的房產,從事規模可觀的經濟活動,甚至鑄造刻有自己形象的硬幣。 (16)這個術語並無確切對應的中文詞。主要指晚期羅馬帝國時期依附於大地產主的農業勞動者,地位介於奴隸和自由民之間,可勉強譯為「隸農」,但實際上這類人並無中文意義上的隸農身份。有關這個階層的形成問題至今尚無定論,一般認為是農業小生產者經濟、政治、社會地位日益惡化的結果。這個概念本身最初見於公元前2世紀,指具有公民身份、可以自由流動的大地產承租者,被稱為「科洛尼」(coloni)。自公元1世紀始,科洛尼地位因欠租等原因而惡化,不得不留在承租地上,直至清償債務後才可離去。3世紀危機期間,社會動亂,人口流失,羅馬政府和大莊園主為維持足夠勞動力,利用各種手段將貧困的科洛尼束縛在他們租佃的土地上,人身依附關係加強,公民的自由身份受到限制,由是開始出現隸農屬性。4—5世紀,羅馬皇帝出於保證生產和稅收的需要,頒行一系列限制科洛尼權利的法令,科洛尼的私有財產甚至本人均可當作莊園財產的一部分,逃亡者應戴枷送還原主,可當奴隸處理,但仍保有一定程度自由,如在法庭上不能像奴隸一樣被拷打,可以服兵役;另外,主人為鼓勵其生產積極性,也會授以小塊田地,令其獨立經營,交納剩餘產品。這個階層是韋伯分析身份群體時的重要範例之一,所以在書中的出現頻率較高,中譯本統一譯為「科洛尼」,請讀者明鑑。 (17)field-grass husbandry,古代日耳曼人的一種農耕方法,源自定居初期,史稱他們經常使用一塊地作為牧場、另一塊地作為耕地。後來土地所有者普遍採用了每年讓一半土地休耕長草、一半土地播種耕作的方法,以及根據農時交換耕地以便穀物輪作。 (18)拉丁文,指古羅馬強迫債務人或奴隸勞動的作坊。 (19)均為拉丁文,前者指商人,尤其是錢商,後者指財產或資金管理人。 (20)關於這個詞的詞義,請參閱韋伯下文第三十二節第2小節的說明以及英譯者注57。 (22)1789年至1796年法國大革命期間在法國作為通貨發行的紙幣。1790年開始,法國政府開始以發行債券的形式發行指券,直接導致了惡性的通貨膨脹,並帶來了反覆的糧食短缺。 (23)Hernan Cortes(1485—1547年),16世紀征服墨西哥與秘魯的西班牙殖民者。Francisco Pizarro(1475—1541年),西班牙冒險家,秘魯印加帝國的征服者。 (24)義大利的一種民間秘密組織,通常指為了不正當或不光彩目的而結夥的一幫人。 (25)泛指政治恐怖分子的秘密團體或者秘密犯罪集團,但多用於指稱黑手黨。 (26)Mameluks,又譯馬木魯克,意即奴隸或奴隸出身的人,是構成穆斯林軍隊的主要成分,最早出現於9世紀,由阿拔斯王朝的哈里發穆塔西姆在巴格達發起組織,不久即傳播到整個穆斯林世界,中世紀的穆斯林王朝都使用這種由掠奪或購買來的奴隸組成的軍隊。逐漸地,這些軍隊利用軍權控制了政權,馬穆魯克的將軍們往往左右著哈里發的擁立廢黜。13世紀時他們在印度和埃及都建立過自己的王朝,曾擊潰了在巴勒斯坦和敘利亞的蒙古人勢力,從而使阿拉伯伊斯蘭教文化免於毀滅。 (27)付稅使用領主磨坊、麵包烘爐等設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