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 前言
這是《經濟與社會》的第一個英文全譯本。所有到目前為止尚無英譯的章節均已譯出,而且注釋也大為擴增。附錄包含了一個簡要的術語增補表和韋伯的重要政論文之一。過去已有譯文的所有部分,收入本書時均已通篇修訂,許多段落重新作了加工。這些章節的原譯者對於本書收入他們的作品不承擔一切文責。感謝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潤色了我們對他的譯文「宗教社會學」(第二部分第八章)的修訂,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並提供了其他幫助,但他也不應為這個最後定稿的版本承擔文責。
不少現有的譯文被完全替換:第一部分的第四章「身份群體與階級」,第二部分的第三章第三節「家族中兩性關係的調整」、第四章第三節「大莊園」、第十四章(一)—(二)「超凡魅力及其轉化」和第十六章「城市」。本書的第十六章由維蒂希重譯,上述其他各部分則由羅特重譯。我們的翻譯分工在「導讀」中作了說明。
以下較早的《經濟與社會》譯文,均蒙出版社惠允收入本書並作了修訂,謹表示由衷的謝忱。
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譯《宗教社會學》(Ephraim Fischoff,trans.,The Sociology of Religion,Boston:Beacon Press,1963,pp. 1—274;現為本書第二部分第六章);
漢斯·格特與賴特·米爾斯譯編《馬克斯·韋伯社會學文集》(Hans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trans. and eds. 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p. 159—244,253—262;現為書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三至第六節、第十一章、第十四章第[三]節);
費迪南德·克勒蓋爾譯「家族共同體」和「種族群體」(Ferdinand Kolegar,trans.,「The Household Community」and「Ethnic Groups」,in Talcott Parsons et al.,eds.,Theories of Society,New York: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1),vol. I,pp. 296—298,302—309;現為本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二節);
塔爾科特·帕森斯編(A. M.亨德森與塔·帕森斯合譯)《社會與經濟組織理論》(Talcott Parsons,ed.,A. M. Henderson and T. Parsons,trans.,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New York: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4;originally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p. 87—423;現為本書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
馬克斯·萊因施泰因編(愛德華·席爾斯與馬克斯·萊因施泰因合譯)《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Max Rheinstein,ed.,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trans.,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p. 11-348;現為本書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七章至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至第二節和第十章)。
如果沒有先前這些譯者的奉獻精神和艱苦勞動,現在這個譯本就無從談起。漢斯·格特耗用大量時間翻譯韋伯的著作,理應獲得特殊的敬意。韋伯的思想被廣泛接受,塔爾科特·帕森斯的翻譯和著述顯然功莫大焉。
我們要特別感謝韋伯著作的德文編者、慕尼黑大學馬克斯·韋伯學會的領導人約翰內斯·溫克爾曼教授,他允許我們利用了他對《經濟與社會》德文第五版的修訂文本,始終慷慨地讓我們分享他在文本以及其他問題上的才思。
最後,我們還要感謝漢斯·策特貝格,他把學術與經營結合在一起;他提出了這項艱巨的任務,耐心等待著底稿,然後陪著它直到出版。羅伯特·帕爾默先生編制了索引,自由出版社的雪梨·所羅門先生負責監督本書的技術籌備並設計了版式圖樣,在此也一併致謝。
京特·羅特
克勞斯·維蒂希
柏林與紐約
196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