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社會的新陳代謝 · 第十三章 假維新中的真改革
20世紀的頭一個月,即戊戌政變之後兩年又四個月,在八國聯軍炮口下逃出北京的西太后以皇帝的名義下詔變法,由此開始了晚清最後十年所謂「新政」時期。面對庚子以後的社會危機和日益迫近的革命,它明顯地帶有王朝自我挽救的意味。而一個撲殺過變法維新志士的人物侈口昌言「變法」,又像是一種歷史的嘲諷。所以,人們稱之為「假維新」,以區別於戊戌年間那場以救亡圖存改造王朝為目的的維新運動。然而,真實常常存在於矛盾之中。在假維新的過程中又實現過一部分真改革。教育制度的變化就是其尤為顯著者。當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時候,它同時又保留和完善了這一部分改革的成果。這種保留和完善體現了歷史的承認,而歷史從來不會承認假貨。所以,詮釋這一時期的「新政」的真義,不僅在於指出假維新,更重要的是在於從假維新中剝繹出真改革。
一、殘局與變法
從義和團到八國聯軍,幾個月之間中國社會經歷了一場巨大的震動,朝野上下,幾乎無不感受到了這一非常之變所帶來的強有力的震撼。津京陷落之後,西方列強雖然沒有把西太后列為「首禍」,卻以另一種方式「懲辦」了她,把她拉出了深宮,使她在倉皇「西狩」途中親嘗了顛沛流離之苦和被震撼的滋味,幾乎喪盡了皇太后昔日的威嚴。「兩宮微服出走,間關道途,晝餐無糗糒,夕休無床榻,饑寒羸瘁,有平民所不堪者,況萬乘之尊乎?」(1)西太后不無辛酸地自述過這段經歷:「連日奔走,又不得飲食,既冷且餓。途中口渴,命太監取水,有井矣而無汲器,或井內浮有人頭,不得已,采秫秸稈與皇帝共嚼,略得漿汁,即以解渴。昨夜我與皇帝僅得一板凳,相與貼背共坐,仰望達旦。」(2)痛定之餘,不能不有所「振作」,不能不引出一點反思:「自播遷以來,皇太后宵旰焦勞,朕尤痛自刻責,深念近數十年積習相仍,因循粉飾,以致成此大釁,現在議和,一切政事尤須切實整頓,以期漸圖富強。」「我中國之弱,在於習氣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傑之士少。文法者庸人藉為藏身之固,而胥吏倚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牘相往來,而毫無實際,人才以資格相限制,而日見消磨。誤國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3)這段話用光緒皇帝的口氣表達了西太后的心理,有責人之意而無罪己之心,但多少還是觸及了中國根深蒂固的弊病。這是一個頑固冥鈍的人物在嚴酷的時勢逼迫下產生的一點反思,是一種遲來而又易逝的反思,但它畢竟促成了「新政」的開場,揭開了晚清最後十年「變法自強」活動的序幕。
慈禧太后西逃後返京,肅親王善耆一行迎接
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以光緒皇帝的名義在西安頒布了「預約變法」的上諭,承認了在「萬古不易之常經」外,沒有「一成不變之治法」。並明令,「著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當因當革,當省當並,或取諸人,或求諸己,如何而因勢始興?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備始修?各舉所知,各抒己見,通限兩個月,詳悉條議以聞」(4)。人們久已習慣於摘引此諭中的這樣一段話:「蓋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以說明其用心之可惡。的確,這是對「新政」的一種限制。「三綱五常」是維繫中國傳統社會秩序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是傳統社會倫理的核心,久已被視為傳統文化中萬世不易的「體」,是規範人們行為的至上準則。對其不可變易性的強調,說明它並沒有逸出洋務自強運動的軌跡,因此,人們往往把它同洋務自強運動相比照,認為前者是後者的翻版。然而,問題並不那麼簡單,在同一道上諭中還有另一段話:「舍其本源而不學,學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強耶?」這裡的「本源」究為何物,難一言以斷。但它至少已經超出了西藝的範圍則是無疑的。用「皮毛」以稱洋務自強運動,其所求者,當更深於「皮毛」。這層意思反映了極守舊者在嚴峻時局下的某種變化。
奕劻
同年2月,清政府再頒上諭,在懺悔庚子之變的同時,重申了變法之意,要求大臣去私心破積習,力行實政。「所以諄諄誥諭者,則以振作之與因循,為興衰所由判;切實之與敷衍,即強弱所由分。」不「振作」,不實力「變法」,就沒有出路。4月,設立督辦政務處,議商變法條陳。派奕劻、李鴻章、榮祿、崑岡、王文韶、鹿傳霖為督辦政務大臣,劉坤一、張之洞為參與大臣。8月20日,即西太后與光緒皇帝離開西安「迴鑾」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義再發文告,表示清政府立意「變法」的決心:
爾中外臣工,須知國勢至此,斷非苟且補苴所能挽回厄運,惟有變法自強,為國家安危之命脈,亦即中國民生之轉機。予與皇帝為宗廟計,為臣民計,舍此更無他策。(5)
一種求生本能或王朝自救意識終於把一個油干燈枯的顢頇王朝推上了改革之路。督辦政務處的設置,「舍此更無他策」的自覺意識,以一種從未有過的姿態顯示了曾經撲殺或仇視過變法的人物所表現出來的變法決心。但組成督辦政務處的大多數人物又以他們各自的經歷說明了清王朝夾袋中人材已盡。以舊人而包辦維新,以中古的人來推進近代的事業,是不會有希望的。
在「妥速議奏,實力奉行」的上諭召喚下,許多不甘王朝傾覆的臣僚遞上了奏摺。在應詔而議變法的諸多奏摺中,最著名而又產生過實際影響的是,1901年7月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聯銜發出的三折,這就是出了名的「江楚會奏三疏」。第一疏論育才興學,所言以教育制度改革為主,其大要分四端:一、設文武學堂。州縣設小學及高等小學。童子八歲以上入蒙讀書,十二歲以上可入小學,十五歲以上入高等小學。府設中學,年滿十八歲而於高等小學畢業者,始得肄業。三年畢業後,再入省城高等學校,其課程為七門(經學、史學、格致學、政治學、兵學、農學、工學),畢業後入京師大學。二、酌改文科以變通科舉。頭場考試以中國政治、史事為限,名曰博學;二場考各國政治、地理、農工、武備、算學,名曰通才;三場考四書五經,名曰純正。三、停罷武科。四、獎勵遊學,尤提倡赴日本留學。第二疏論致治、致富、致強之道。所言以整頓變通中國之成法為主,凡十二端:一、崇節儉,禁奢華。二、破常格,變通繁文縟節,官吏可直言正諫;用人宜少壯,不以常格限之。三、停捐納。四、課官重祿。京城設仕學院,各省設教吏館,以養成有用官吏,減少官場無益支出而增厚俸祿,使官吏辦公有資。五、去書吏,改用委員。六、去差役,推行警察。七、恤刑獄。八、改選法,凡正途、保舉、捐納之官,皆到省補用試用。九、籌八旗生計。十、裁屯衛。十一、裁綠營。十二、簡文法,簡省虛文無用之冊籍而寬其例。第三疏論採用西法。其大要而切實易行者分十一端:一、廣派遊歷。二、練外國操。三、廣軍實。四、修農政。五、勸工藝。六、定礦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七、用銀元。八、行印花稅。九、推行郵政。十、官收洋藥。十一、多譯東西各國書籍。大要皆變而不失其正者為主。(6)
劉、張二人在晚清政治格局中,占有舉足輕重而又十分特殊的地位。相對於頑固守舊勢力而言,他們(尤其是張之洞)在那時的中國可以算是開拓性人物。他們的「會奏」系統詳備而具體,且切實可行,因而成了晚清最後十年「新政」的範本。這個「會奏」是他們以自己的見識和目力對中國當時嚴酷之時勢的洞察而提出來的。張之洞當時曾說過:「欲救中國殘局,惟有變法一策。」「殘局」一詞集中地體現了20世紀初年清王朝所面臨的困境和危機,反映了八國聯軍之役後中國社會矛盾的空前激化,它比前此業已出現的「奇局」、「危局」包含了更嚴峻的內容。因此,一個不久前猶力持「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人物,在這個時候也不得不承認「惟有變法一策」了。時勢移人,一至於斯。雖然,由他發起的「江楚會奏三疏」並沒有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見識,但它幾乎包容了自馮桂芬《校邠廬抗議》以來洋務派的改革主張,也包含了改良派除民權、立憲之外的大部分主張。兩者的交融就是其意義和價值所在。在它的背後,是張謇、湯壽潛等參與炮製「會奏」的客觀事實。這表明前此的洋務派到這時不僅接受了改良派的主張,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接受了改良派的指教。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抉擇。
張謇
除劉、張會奏的三疏外,比較引人注目的還有駐俄大使楊儒條擬的《變法致強六策》和狀元實業家張謇的《變法平議》一書。他們各有側重地發表了意見,但大體上沒有超出「江楚會奏三疏」。這些奏議程度不同地反映了中國時局和社會意識的變遷,反映了八國聯軍之役後官僚士紳的變革要求和社會心態。這種普遍的社會心態直接導向了隨之而來的改革。歷史在經過一個巨大的迂迴之後又似乎回到了原來的起點。清政府為扭轉「殘局」而擺出了改革的姿態,雖不能說毫無歷史主動性,但對於一個重創之後的腐朽王朝來說,已無力挽回其萬劫不復的歷史命運。
二、「新政」五面觀
自1901年西太后以光緒皇帝的名義在西安頒布第一道「變法自強」上諭始,到1911年清王朝傾覆止,清政府曾先後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所涉範圍相當廣泛,既有除舊也有布新,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軍制改革。有清一代,軍制的變革大抵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前期的八旗和綠營;二是嘉慶、道光年間產生的團練變而為咸豐、同治年間的湘、淮軍;三是光緒、宣統年間出現的新軍。從八旗和綠營到湘、淮軍再到新軍的編練,體現了軍制自身在近代社會急劇變革中的新陳代謝。
湖北新軍在進行演練
新軍的編練始於1895年。由於清政府在甲午戰爭的慘敗,「一時內外交章,爭獻練兵之策,於是北洋則有新建軍,南洋則有自強軍,是為創練新軍之始」(7)。不過,比較完整意義上的軍制改革則是1901年清政府下詔「變法」後開始的。八國聯軍之役後,清政府從所謂「時事多艱,練兵實為急務」的原則出發,以「所習硬弓刀石及馬步射,皆與兵事無涉,施之今日,亦無所用」,下令停止「武生童考試及武科鄉會試」。並命各省在年內嚴汰綠營、防勇十分之二三,在原有各營中精選士兵成立常備、續備、巡警等軍。1902年,清政府以北洋、湖北訓練新軍頗具規模,自應逐漸推廣,因令各省選派將弁赴北洋、湖北學習新軍操練,學成後,發回原地管帶新軍。1903年,清政府設立練兵處,總理練兵事務;各省設督練處(亦稱督練公所)。1904年,練兵處會同兵部奏定《新軍營制餉章》、《陸軍常備學堂辦法》以及選派陸軍學生出洋遊學章程,正式劃定軍制,規定新練軍隊分常備、續備、後備軍三等(8),並規定招募應徵、官制、訓練、給養、獎罰、徵調、退休、軍器、運輸等一切制度。1905年,統一全國新軍編制為三十六鎮,按省分配,限年完成。(9)
新軍機構,除有中央陸軍部的節制外,主要由練兵處負責,奕劻為練兵大臣,袁世凱為會辦大臣,鐵良為襄同辦理。各省督練公所,下設兵備處、參謀處、教練處,各置總辦一員。督辦公所的最高官吏為督辦,統轄全省軍營,總攬三處職權,一般由各省督撫兼任,也有由駐防旗軍的將軍兼理的。新軍的編制分軍、鎮、協、標、營、隊、排、棚,相當於後來的軍、師、旅、團、營、連、排、班。與軍制相應,各級將領依次為總統(未設置)、統制、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正副目。一鎮中設統制官、參謀官、執事官、執法官、軍需、軍械、軍醫、馬醫、司號、書記長、司事生、司書生等官佐,計748名,弁目兵丁10 436名,夫役1 328名,共計12 512名。已編練完成的各鎮,雖不一定盡與上述數字相符,但多在萬人以上,也有不足萬人的鎮。另有一種混成協,情況有些特殊。它與鎮管轄下的步兵協不同,除步兵二標外,還擁有馬、炮、工程、輜重等兵種,所以叫混成協,是鎮的縮編。這種混成協不隸於鎮,近於後來的獨立師、獨立旅。武昌起義時的黎元洪就是這種混成協的協統。也有的是因成鎮不足,先成立混成協,再由混成協擴充為鎮。
與新軍的編練相適應,1895年前後,清政府先後在天津、南京和武漢等重鎮設立武備學堂和隨營學堂。新政開始後,清政府下令在全國一些重要城市設立各種軍事學堂,以滿足新軍擴編的需要。新設陸軍學堂分陸軍小學堂、中學堂和官兵學堂,是為「正規學堂」。此外,還設立速成陸軍學堂和速成師範學堂,以應各鎮所需的軍官、教習之用。同時委派大量的留學生,分赴英、法、德、奧等國學習軍事,尤以日本為最多。1902年至1908年,赴日本學習陸軍的不下千人。對學成歸國的留學生,各省督撫爭相延攬,以為己用,如湖廣總督張之洞之邀吳祿貞,東三省總督趙爾巽之邀蔣方震,浙江巡撫張曾之邀蔣尊簋,雲貴總督李經羲之邀蔡鍔,等等。他們或在新軍中任協統、標統、管帶以及督練公所督辦、總教習,或在講武堂、陸軍各級學堂中供職,有的還被擢升為鎮的統制。這些具有近代軍事知識的軍官、教習,不僅推動了中國軍制的近代化,而且在後來的歷史變化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吳祿貞
軍制的改革不僅使中國軍隊開始有不同於舊式軍隊而接近於近代化軍隊的嶄新建制和兵種的分類,而且由於軍隊成分的變化和知識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中國人向來鄙視軍人的傳統觀念發生了明顯的改變,一些士紳也自願充任新軍的將佐,這在此前是很難想像的。新軍比起舊軍(如八旗、綠營、湘軍、淮軍等)來,確實表現為一種新的力量,但這種新的力量對腐朽的清王朝來說,卻是一對深刻的矛盾。清政府想以新軍的擴編來穩固其正在動搖中的統治秩序,而新軍卻不願為其效忠,且沿著相反的方向演變。所以,新軍的產生和擴充,並不意味著清王朝的重新鞏固,而是其內在矛盾的繼續擴大。
(二)政治體制改革。清承明制,建立了以皇帝為核心、宰輔制與部院制相結合的一整套官制。它曾有效地維繫過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但近代以來它又以其體制的臃腫、行政效率的低下阻遲了中國社會的近代化。愈到後來,這種腐朽的落後的性能表現得就愈明顯。戊戌維新時期,改良派曾力圖以一種新的制度來改造它,並最終取代它,但守舊勢力又以反手一擊的方式否定了這種努力。直到1901年4月清政府設督辦政務處後,行政制度的實質性改革才拉開了帷幕。
作為這一時期「新政」的重要內容之一,前期的政治體制改革包括整飭吏治,裁汰、合併中央和地方的若干舊有機構。在中央,首先裁汰了各衙門的胥吏差役,停止捐納實官,歸併詹事府於翰林院,撤通政使司。在地方,裁撤了河東河道總督和雲南、湖北、廣東三省巡撫,以及「徒擁虛名」的漕運總督。與此同時,又創設了若干新的機構,例如督辦政務處、商部、學部和巡警部。同一過程還包括舊機構改組為新機構,如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交部,班列六部之首。
清廷赴歐憲政考察大臣合影
1906年,清政府宣布「籌備立憲」後,政治體制的改革被納入到憲政的軌道,明確宣示預備立憲「先行厘定官制」。9月2日,清政府頒布改革官制的上諭,著派載澤、世續、那桐、榮慶、載振、奎俊、鐵良、張百熙、戴鴻慈、葛寶華、徐世昌、陸潤祥、壽耆、袁世凱等14人為官制編纂大臣,隨即成立了「編制館」,作為編纂官制的專門機構,由慶親王、首席軍機大臣奕劻,文淵閣大學士孫家鼐,外務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瞿鴻禨三人總司核定。不久,編制館以「厘定中央各衙門官制繕單」進呈,在這個奏摺中,要求按照立憲國制,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的原則,改革以軍機處為政務中樞的部院制,在中央設立資政院,司立法之責;裁汰軍機處與舊內閣,設十一部,掌行政之事;而「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以法部督之」。(10)這一草案的提出,使冥頑不化的守舊勢力如喪考妣,紛紛上奏拚死反對,宣稱裁軍機處,設內閣之制,將導致君主大權的旁落,鼎祚潛移。西太后基於對君上大權和皇親貴胄特權的考慮,依循軍機處不議、內務府事不議、八旗事不議、翰林院事不議、太監事不議等五不議改官制原則,於11月6日頒布上諭,明令「內閣軍機處一切規制,著照舊行」。同時,又改組了中央各部:改戶部為度支部,財政處併入;將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併入禮部;改兵部為陸軍部,著以練兵處、太僕寺併入;改刑部為法部;工部併入商部,成立農工商部;設郵傳部,專司輪船、鐵路、電線、郵政;改理藩院為理藩部;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外務部、吏部、學部仍舊;凡十一部。各部設尚書一員,侍郎二員,「不分滿漢」。上諭中還明確指出應增設「資政院」以「博採群言」,設「審計院」以「核查經費」,其餘一概「毋庸更改」(11)。
厘定中央官制體系後,1907年7月,清政府諭准編制館上奏的《修訂各直省官制情形折》,該折以司法獨立和地方自治為厘定地方官制的原則,規定一省或數省設總督,專司轄內的外交與軍政;每省設一巡撫,總理地方行政,下設三司(布政、提學、提法)、二道(勸業、巡警)。但因清政府企圖通過改革地方行政制度「裁抑督撫之權限」,以鞏固君上大權,將「財政及兵馬之事權,悉收回於中央政府」,因而遭到了大部分督撫的反對。所謂地方官制改革,實質上收效殊微。
1907年清政府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以奕劻、載灃、世續、張之洞、鹿傳霖等為大臣。9月20日,清政府下諭先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著派溥倫、孫家鼐充任總裁。(12)11月11日,又令各省籌設諮議局,府州縣籌設議事會。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後完成議員選舉程序,成立了諮議局。1910年9月23日,在北京成立資政院。1911年5月,也就是清王朝行將崩潰之際,頒布了一道上諭,宣布「採取各國君主立憲之制」,「組織內閣」。舊設內閣、軍機處等機構一併裁汰,並將原設的十一部調整為十部:即外交部、民政部、度支部、學部、陸軍部、海軍部、司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內閣由皇帝「特旨簡任」的國務大臣組成,下設一廳四局:承宣廳、制誥局、敘官局、統計局、印鑄局。此外特設弼德院,作為皇帝親臨顧問國務之所,以防權位下移。
資政院
在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中,清政府逐漸調整和改造了相沿已久的「祖制」,並不自覺地朝著近代化的建制邁進。它雖然沒有超出戊戌維新的社會政治藍圖,但它由「師夷」走向「變法」,由「變器」走向「變道」,又說明它比洋務自強運動走得更遠。它並沒有完成向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近代政治體制的轉變,改新制而不易舊人也大大地沖淡了它的革新色彩。但改革中出現的一些新的設置,如資政院、諮議局,卻是封建政體的異軍,是中國近代政治體制新陳代謝的一個重要環節。這種政治體制的改革儘管是表面的,有形式而無實際效能,但它已觸動了傳統中最保守的東西,相對於那種「權限不分」、「職任不明」的舊政治體制來說,無疑是一種進步。
沈家本
(三)法制改革。一時代有一時代的精神,一時代有一時代的法制。周秦以來,中國形成了自創一格的「中華法系」,成為公認的世界五大法系(13)之一。在歷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雖代有損益,但「諸法合體」、「政刑不分」的舊法律結構形式卻始終未變。直到八國聯軍之役後,朝野上下,爭言變法,於是而有新律之萌芽。(14)「新政」開場後,劉坤一、張之洞在「江楚會奏三疏」中率先提出修訂刑律。1902年5月,清政府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兼取中西,修訂法律。1903年,設修訂法律館,命沈、伍為修訂法律大臣,著手修訂舊法和制定新法。在這一過程中,他們以「務期中外通行」為修律原則,參考古今,博稽中外,折衝樽俎,「以中國法律與各國參互考證」制定中國新法。(15)
概而言之,「新政」期間的法制改革大體有三個方面:
其一,刪改《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大清律例》開始制定於順治初年,基本完成於乾隆初年,系中國歷代刑律中最繁苛的一部,「新政」期間的法制改革即是從修改、刪節這部律例開始的。沈家本、伍廷芳受命後,經過數年的刪改,1910年以《大清現行刑律》頒行,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刑律。這部刑律取消原來按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舊律中的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劃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別;更定刑名,將沿用已久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罰金,以示中外無異;改革死刑執行辦法,規定「死刑僅用絞刑一種」,刪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酷刑。從1906到1908年在日本顧問岡田博士的幫助下,完成了《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並於1910年12月25日頒布,預定1913年始實行。新刑律是中國第一部近代刑律,它以「折衷各國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又「不戾乎我國曆世相沿之禮教民情」為基本宗旨。分總則與分則:總則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刑罰的一般原則;分則規定具體的犯罪和處罰辦法。刑罰又分主刑和從刑,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和沒收。此外還採用資本主義國家法律中的罪名法定主義、猶豫制定(緩刑)和假釋制度等,取消因「官秩」、「良賊」、「服制」而刑的適應上所形成的差別。新刑律體現了近代法律精神,它所提出的許多刑名至今仍被沿用。
其二,改革「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律結構。自古以來,中國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訴訟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內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民商不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無別的法律結構。所謂「往昔律書體裁雖專屬刑事,而軍事、民事、商事以及訴訟等項錯綜其間」,指的就是這種情形。沈家本主張,應「隨乎時運之遞遷」而改革這種法律結構,民商及訴訟等律均應「欽遵明諭特別編纂」(16)。為此,修訂法律館「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則」,「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和「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等部門法與單行法規。1910年農工商部據各商會所編的商律調查案,編定了《大清商律草案》。這些部門法及單行法規大多因清王朝滅亡而未及頒行。
其三,「政刑」分離,司法獨立。在中世紀的中國,政刑之權「叢於一人之身」,上自皇帝,下至州縣長官莫不如是。沈家本根據資本主義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力主「司法獨立」。他認為:「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17)司法獨立不僅可收統一事權之效,且可為「異日憲政之始基」(18)。因此,他「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19),制定了《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編制法規定全國的法院分為初級、地方、高等審判廳,大理院四級,分設於縣、府、省、中央,採用四級三審制。並在大理院和地方審判廳設立相應的檢察廳,各級審判廳和檢察廳專司審判而俱受法部的行政監督。1907年,在法部的主持下,創設審判廳於東三省,並試辦於直隸、江蘇兩省。中國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
舊律的刪改修訂,新法如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的編纂,司法獨立的試行,這三個方面合成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一步。新法富於近代法律的色彩,但由於舊觀念舊勢力的抵制而沒有發生多少實際作用。
(四)獎勵實業。清政府「獎勵實業」之舉發端於甲午戰爭後,但作為一項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政策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卻是在1903年商部設立之後。1902年,清政府在「帑項奇絀」、「庫儲一空如洗」的財政困境中,開始注目於「商政」,講求商務,並接受了督辦政務大臣奕劻等人的奏請,於翌年7月在中央設立商部,以為「振興商務」之地。(20)由載振任尚書,伍廷芳、陳璧分別為左右侍郎,後來又聘張謇為頭等顧問官。在中世紀的中國,農本商末,商在社會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一向被歧視而處於四民之末,沒有什麼地位可言,所以商部之設,由政府出面倡導實業,不能不說是一個大變化。
商部成立後,即著手制定商律,先後頒行了《商部章程》、《獎勵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商會簡明章程》等一系列商法。這些商法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大多流於形式,但它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為工商業者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合法權利提供了某種保護,也為解決商事訴訟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據,因而又多少改變了崇本輕末、重農抑商的古老傳統,對於扭轉「狃於積習」、「恥言貿易」、卑商賤商的社會風氣也還是有些好處的。1906年,清政府對中央各部進行改組,將工部併入商部,成立農工商部,將原由商部管轄的輪船、鐵路、郵政事務劃歸新設立的郵傳部。雖然農工商部的地位有所下降,但繼續推行商部的獎勵實業政策,同年頒布了《獎勵商勳章程》,第二年又先後頒行了《華商辦理實業爵賞章程》和《獎勵華商公司章程》。這些章程構成了清政府獎勵實業政策的基本內容。獎勵可分三類:一是有高超技藝的手工藝人和有所發明創造者,二是實業提倡者,三是投資於實業者。章程中規定,辦理1 000萬元以上實業者賞給男爵,辦理2 000萬元以上實業者賞給子爵。這比1903年《獎勵公司章程》規定頭等顧問官加一品頂戴需5 000萬元少得多。儘管受到獎勵的實際人數微乎其微,據統計,按《華商辦理實業爵賞章程》得獎的僅4人,按《獎勵華商公司章程》得獎的也不過28人。(21)但比之幾十年前,曾國藩、左宗棠、李鴻章以百戰之功換取侯爵、伯爵之封,工商業者憑藉資財即可獲爵,表現出社會價值觀念的劇變。而觀念的變化不僅反映了現實的變化,還影響現實的變化。「由是國人耳目,嶄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視農工商,與農工商之所以自視,位置較重。」(22)曾一度出現「民之投資於實業者若鶩」的局面。就這一點而言,獎勵實業的政策為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1905年到1910年,國內新設廠礦企業出現了一個新的高峰,其中資本在萬元以上者有209家,共擁有資本7 525.5萬元。同1895年至1898年出現過的高峰相比,其資本力量更強,投資範圍更廣。除此而外,清政府對華商承辦鐵路也採取了一些「優獎」和鼓勵措施。如「華人請辦鐵路,如系獨力資本至五十萬兩以上,查明路工實有成效者,由臣部(即商部——引者)專折請旨給予優獎,以資鼓勵。其招集華股至五十萬兩以上者,俟路工告竣即按照本部奏定之十二等獎勵章程核辦」(23)。儘管清政府並沒有真正做到「體恤商情」、「保惠商人」,但它直接促成了各省鐵路公司的創設高潮和「劫路」、「保路」、「招商築路」運動的勃興。由於社會經濟、政治制度及技術等方面的原因,除浙江、廣東等少數省外,實際的造路成績並不顯著,多數省份始終停留於計劃階段,但這一時期修築敷設的鐵路是至今還存在的歷史痕跡。當然,這些成果未必能全部歸於「新政」,但在這些成果中有著新政留下的或深或淺的印記。
川漢鐵路股票背面
(五)教育改革。晚清新政中最富積極意義而有極大社會影響的內容當推教育改革,而教育改革又是從廢科舉開始的。
科舉起於隋代。在其初始,作為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的否定物,它曾經是一種含有歷史合理性的東西。但經歷了一千多年之後,這種制度已經走向了它的反面。特別是明代開始,被稱為「經義之文」的八股大盛,「遂使世之慕速化者,置經史實學於不問,競取近科闈墨,摹擬剽竊以弋科第」(24)。科舉之弊,明季歸有光慨乎言之:「士方沒首濡溺於其間,無復知有人世當為之事。榮辱得喪,纏綿縈系,不可脫解,以至老死而不悟。」(25)在此之後,批評科舉和八股者代有人出。梁啓超曾從救亡圖存出發,痛斥「經文」之害:
經義試士,始於王安石。而明初定為八股體式,尊其體曰:代孔孟立言;嚴其格曰:清真雅正。禁不得用秦漢以後之書,不得言秦漢以後之事。於是士人皆束書不觀,爭事帖括。至有通籍高第,而不知漢祖唐宗為何物者,更無論地球各國矣。然而此輩循資按格,即可以致大位,作公卿,老壽者即可為宰相矣。小者亦秉文衡,充山長,為長吏矣。以國事民事托於此輩之手,欲其不亡,豈可得乎?況士也者,又農工商賈婦孺之所瞻仰而則效者也。士既如是,則舉國之民從而化之。民之愚,國之弱,皆由於此。昔人謂八股之害,甚於焚書坑儒,實非過激之言也,故深知中國實情者,莫不謂八股為致弱之根原。蓋學問立國之基礎,而八股者乃率天下之人使不學者也。(26)
張之洞亦有感於此,歷數科舉之積弊,主張變通科舉:
自明至今,行之已五百餘年。文勝而實衰。法久而弊起。主司取便以藏拙,舉子因陋以僥倖,遂有三場實止一場之弊。所解者高頭講章之理,所讀者坊選程墨之文,於本經之義,先儒之說,概乎未有所知。近今數十年文體日益佻薄,非惟不通古今,不切經濟,並所謂時文之法度文筆而俱亡之。(27)
二者批評的角度不同,但結論卻頗為一致。都認為科舉非加以根本改造不可。然而,科舉已成為一種教育傳統,它比任何批評者更頑強!百日維新甚至革除過八股,然而轉瞬之間它又重新復活。在喪失了合理性的東西身上所表現出來的這種頑強,正體現了歷史惰性的沉重力量。歷史惰性各國都有,但中國尤其突出。1901年清政府下詔,並於第二年廢止了八股,但科舉仍未被逐出歷史。1903年,袁世凱、張之洞遂上奏亟呼廢除科舉,其中說:「其患之深切著明,足以為學校之的而阻礙之者,實莫甚於科舉……科舉一日不廢,即學校一日不能大興;將士子永遠無實在之學問,國家永遠無救時之人才;中國永遠不能進於富強,即永遠不能爭衡於各國。」(28)袁世凱其人不足論,但他的這番話畢竟正確地說明了科舉與新式教育及國家命運的關係。1905年各省督撫會奏《立停科舉以廣學校折》中,又進一步強調了停罷科舉之意:
袁世凱
科舉一日不停,士人皆有僥倖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礪實修之志。民間更相率觀望,私立學堂者絕少,又斷非公家財力所能普及,學堂決無大興之望。(29)
這段話與前此袁、張的奏摺表達了同樣的意境,同樣的要求。在這樣一種社會輿論壓力下,清政府頒布了一道上諭,廢止了科舉:「著即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舉考試亦即停止。」(30)同年12月,清政府又諭令設立學部,作為管理全國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自此教育行政才從禮部中獨立出來。
從非議、抨擊到最後廢止科舉,前後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這是耐人尋味的。但它的廢止,改變了久被非議而不可觸動的傳統教育制度,做成了戊戌維新想做而沒有做成的事,可以說是中國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改革。然而,這並不意味著20世紀初年的「新政」比19世紀末年的維新更進步、更有力。因為時勢戰勝了傳統,所以19世紀無法實現的主張在20世紀變成了現實。這也不意味著科舉功名的社會價值已完全喪失,有功名的人仍然得到社會的垂青,具有濃厚的士大夫意識的紳貴階層也每每以功名自詡。1904年最後一次廷試的狀元劉春霖,後來曾應海上聞人杜月笙之請,為杜氏祠堂落成點主。在科舉廢止數十年後,功名的這種社會價值還保留於民俗之中,可見傳統影響的源遠流長。
在近代中國漚浪相逐的改革潮流中,呼喚人才是中心題目之一。經歷了庚子之變後,更多的人看到了這一點。「江楚會奏」的第一疏開頭便說:「竊謂中國不貧於財而貧於人才,不弱於兵而弱於志氣。人才之貧,由於見聞不廣,學業不實;志氣之弱,由於苟安者無履危救亡之遠謀,自足者無發憤好學之果力,保邦致治,非人無由。」(31)新時代所需要的人才是舊教育制度培育不出來的,因為它窒息了士子的創造意識和個性,於是而有興學堂之舉。1903年,張百熙、榮慶、張之洞奏請「遞減科舉,注重學堂」,「從下屆丙午科起,每科遞減中額三分之一」,期於十年減盡。而科舉所減之額酌量移作學堂取中之額。「俾全國臣民確見裁減科舉,歸重學堂辦法,咸曉然於朝廷意向所在。」他們指望由此能出現「人人爭自濯磨,相率而入學堂,以求實在有用之學」(32)的氣象。但時不我待,歷史沒有給予十年光陰。僅僅兩年之後,袁世凱、張之洞等人就已感到:「就目前而論,縱使科舉立停,學堂遍設,亦必須十數年後,人才始盛。如再遲至十年,甫停科舉,學堂有遷延之勢,人才非急切可成,又必須二十餘年後,始得多士之用。強鄰環伺,豈能我待。」(33)在他們的力促下,科舉提前五年被廢止了。唯其如此,新政時期的辦學成績斐然可觀。從恢復、擴建京師大學堂開始,各省先後創辦了高等學堂、中學堂和小學堂,以及各種職業教育和女子教育。出現了中國近代史上僅見的興辦新式教育的熱潮。其間,一些注重人才的殷實之家、明達之士還私人出資興學。張謇即以興辦學堂而有名於時。他先後在南通倡辦了通州師範、女子師範、幼稚園、小學、中學等普通學堂,還創辦了紡織、農學、醫學等技術學堂。經營建築業的楊斯盛數年中連續創設了廣明小學、廣明師範講習所和浦東中學。到了1909年,各類新式學堂達59 117所,學生數逾160萬。在當時的中國,這並不是一個小數目。
1910年京師大學堂師生合影
與創辦新式學堂同時,清政府採納了劉坤一、張之洞等提出的「多派士人出洋遊學」的主張,通令各省迅速選派,鼓勵自費留學,並讓出使大臣留心察訪華僑子弟就近留學,學成回國,經過考核,分別賜給進士、舉人、貢生等項出身,予以任用。選派留學生出國在19世紀70年代已經開始,而在甲午戰爭後數量大增。新政期間,由於不分官費自費概以科名獎賞學成歸國者,遂使留學蔚為潮流,在20世紀初年出現了第一次「留學熱」。赴國外,尤其是赴日本留學幾成一種風氣。據統計,到1905年年底,留日學生數大約有8 000人至10 000人。在這些留學生中,後來產生了一大批民主革命的志士。
清末留日學生合影
在廢科舉、興學堂、派遊學的同一過程中,產生了《欽定學堂章程》(「壬寅學制」)和《奏定學堂章程》(「癸卯學制」),這是中國最早的學制。前者因不夠完備而沒有實行,後者則明確地規定了從蒙養院到通儒院的各級學校的學制,採用新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並對學堂畢業的學生給予科名鼓勵,從高小畢業到大學畢業分別授予附生、貢生、舉人、進士的功名。這個學制的實行對20世紀中國學校教育制度產生過很大的影響,它為中國近代教育奠定了第一塊基石。
新式教育必須有不同於舊教育的宗旨。1906年,學部在《奏請宣示教育宗旨折》中說:「中國之大病:曰私、曰弱、曰虛,必因其病之所在而拔其根株,作其新機,則非尚公尚武尚實不可也。」明確點出新教育的宗旨。所謂「尚公」,就是「務使人人皆能視人猶己,愛國如家,蓋道德教育莫切於此矣」。所謂「尚武」,就是「凡中小學堂各種教科書,必寓軍國民主義,俾兒童熟見而習聞之」,「以勵其百折不回視死如歸之志」,「以造成完全之人格」。所謂「尚實」,就是教育須「勖之以實際,課之以實用」,「以期發達實科學派」,「必人人有可農可工可商之才」,而求「下益民生,上裨國計」(34)。同科舉制度下的知識分子「考其學業,科舉之法外,無他業也;窺其志慮,求取科名之外,無他志也。」(35)相比較,這種教育宗旨對於人才的要求,已經大不相同了。它還有舊的印記,但更多的是新的內容。同一年,王國維從另一角度提出,教育之宗旨應當在於「使人為完全之人物而已」。他說:人的能力分成身體和精神兩種。教育的目的是發達這兩種能力,與之相應,教育的宗旨分體育和心育兩方面。心育中又有智育、德育、美育三類,以配符於真、善、美的境界。只有包含著這些內容的教育才是完全的教育,只有完全的教育才能育出完全的人物。在中國教育史上,他第一次提出了德、智、體、美四育並重的教育宗旨。(36)他的思想比學部所言的尚公尚武尚實更深刻,因而對後世的影響也更大。
就其內容來說,清末新政不僅繼承了洋務運動的事業,而且繼承了百日維新的事業。不僅如此,在某些部分它比後者走得更遠。當時身任北洋大學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家立說:「袁(世凱)和張(之洞)兩位總督,目前已著手實施他們徹底廢除舊式科舉制度的計劃,定期削減考取功名的名額,只需十年就將停科。此後,學位概由書院頒發。」他稱之為「一項革命性的法令」(37)。丁家立以資產階級的眼光看出,新政中的教育改革部分已經超出了改良的範圍。雖然教育制度的改革產生於自上而下的過程中,但160餘萬新式學生的出現和眾多八股士類的淘汰則直接和間接地牽動了整個社會。新的知識分子已經不是舊教育的基礎了。新政造就了他們,但他們又超出了新政劃定的界限,奔向立憲和革命。同這種政治傾向相適應,在當時大有社會影響的是他們所傳播的無神論。無神論是中國古已有之的東西,但新式知識分子把它同西方無神論者如狄德羅、拉美特利之說相結合,同西方自然科學和其他學理相結合,因而其論證更能說服人。以科學來討伐鬼神,其力量是傳統的無神論所大大不及的。黃宗羲曾用「昧者以為神之往來,不知靈氣之發于山川也」(38)來說明「鬼火」。但近代無神論則非常簡單地以對「磷火誤認」來解釋之。相比之下,後者實在要科學得多,明白得多。秋瑾說:「人生原是最靈物,土木何能有性靈?終日禮拜何益處?反因此潦倒困終身!神仙鬼佛諸般說,儘是謠言哄弄人。」(39)這是有鑒於義和團濃厚的迷信陋習,從明顯的實際事例出發引導人們否定鬼神,從無神論的觀點去批判迷信的有神論了。比起太平天國以拜上帝教的一神教反對神仙鬼佛的多神教來,也大大地前進了一步。在遍地都是有神有鬼論者的時代,用科學說明無鬼無神,對於民族觀念的更新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一個迷信的民族是不可能進入近代化進程的。
《格致進化》
三、兩點歷史思考
改革是一項極其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清末新政由一批曾仇視改革或與改革為敵的人物完成了一場帶有革命內容的改革。在這種意味深長的矛盾背後是歷史造成的兩個原因:其一,庚子之變以後的局勢是一種真正的統治階級再也無法照舊統治下去的時局。1901年2月頒布的上諭中說:「無事且難支持,今又構此奇變。」正是對這一點的承認。新政在主觀上是為了防止革命掀揭屋頂而挖開的一個窗洞,但在客觀上卻成為時勢假手不願改革者而實現的一場改革。歷史常常會使動機與效果大相異趣,對於一個沒落的階級尤其如此。其二,有人說過:戊戌政變殺青年人、南方人多;八國聯軍殺老年人、北方人多。透過這種南北方和青老年的對立,是改革人物與頑固保守人物的對立。侵略者用暴力消滅了後一類人物中的一部分,同時又以此震懾了其他部分。這並不是一件值得稱頌的事,但它導致的結果卻是為中國的改革消除了一些阻力。許多歷史的是非是隱藏在歷史的深處的,只有透過某些歷史細節的表象,才能把握歷史邁進的步伐和節奏。
清末新政是以自下而上的推動和自上而下的改革雙向互動的形式出現的。清政府原想藉此實現王朝的自我挽救,但新政非但沒有延長它的壽命,從某種意義上說還加速了它的滅亡。它推行教育改革,是想造就「尊崇孔教,愛戴大清國」(40)的人,但無論是在國內新式學堂中還是在留學生中,清政府並沒有獲得多少為己所用的人才,反而出現了一個不同於傳統士類的知識分子群體,成為王朝的掘墓人。清政府在全國各省擴編新軍,原本是要以此來彈壓各種可能出現的變亂,卻又給革命黨人在各省以發展革命勢力的機會,新軍絕大多數成了王朝的「嘩兵」、「叛兵」。清政府獎勵實業,原想藉此以擺脫嚴重的財政危機,卻導致了「資產階級利益、知識分子利益與專制制度的衝突越來越大」……所有這一切,都走向了清政府預想的反面。何以會如此?歷來論者大都從其推行新政的動機來說明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這並沒有錯,但問題沒有這麼簡單。清政府推行新政固然有取悅列強、拉攏立憲派、打擊民主革命的一面,更有統治階級變法自強的一面;它有欺騙、拂逆輿情的一面,更有符合歷史發展邏輯的具體內容。歷史的效果往往不以人們的動機為轉移。清末官制改革,在客觀上推動了國家體制的近代化;教育改革,奠定了中國近代化教育的基礎;軍制改革,推進了中國軍事的近代化;法律改革,開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先河;獎勵實業,則直接促成了創辦實業的高潮。因噎廢食,因人廢事,並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人們習慣於用御史歐家廉的幾句話:「易私塾門榜即為學堂,改親兵衣飾即為巡警,建一二洋式衙署,用一二留學生,即是崇奉西法」,來說明新政的有名無實。固然這段話反映了當時的一些實況,但遠不是新政的全部。清政府「清理財政而漏卮愈大,編練新軍而嘩兵愈眾,改輕刑律而斷獄愈多。事事有盡更其故之思,人人有不如其初之慨」(41)。最後從新政走向滅亡,有其更深層的原因。這裡不想談得太遠,單就其中兩點來加以說明:
揭露清廷「新政」導致民眾負擔加劇的漫畫
(一)舊人辦新政。清末立新制而不易舊人,由曾與改革為敵的人物來推行新政,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但它的結果不僅沖淡了新政的革新色彩,而且限制了新政的歷史展開。新的制度必須有新的價值觀念、思想和行為模式與之相適應,否則絕不可能賦予新制度以真實的生命力,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性結局也就不可避免。就晚清新政來說,直接參與其事的「樞臣疆吏」有奕劻、載澤、戴鴻慈、袁世凱、端方、榮慶、鐵良、壽耆、世續、載灃、瞿鴻禨、那桐、蔭昌、載洵、紹昌等。這批人中,凡有立憲傾向的,大多只是「言官」而沒有實權,其餘絕大多數僅有王朝自救意識而無變革意識,既無實施憲政的誠意又缺乏推行憲政的能力。即使是諮議局和資政院中的議員,不向皇帝磕頭就不舒服,不叫謝恩就不是滋味的,也大有人在;不知立憲為何物或乾脆反對立憲的人物更不在少數。這類人物在資政院的「欽選」議員中所占比例尤為突出。因為「欽選」議員主要是由皇親貴胄、王公世爵和碩學通儒所構成的。即使在「民選」議員中,有功名的亦占89.2%。當然有功名的並非就是抱殘守闕的,但就整體而言,他們的落後性更多於進步性。應該說,在「籌備立憲」之初,統治集團中有些人還是寄以希望的,但舊的政治慣性又吞噬了這種希望。一位官僚曾不無悲憤地說:「內外臣僚,久已習為軟媚」,「在位諸臣,人各有心,或陽奉而陰違,或始勤而終怠,行之不力,則功墮半途」(42)。新政終因執行無人而使朝廷之信用漸墜,國民失望愈深。自救的新政不僅無法保持王朝的內在凝聚力和集體價值,反而使社會益形棼亂,成了王朝的催命符。
1909年載洵、薩鎮冰等赴歐洲考察海軍期間與西人合影
(二)傳統和既得利益的雙重阻力。一切改革的推進都必然會碰到來自既得利益和傳統這兩方面的阻力。因為改革無可避免地要觸動既得利益和傳統。在近代中國,這雙重阻力表現得尤其明顯!中國的傳統既深且久,有極大的凝固性,不破傳統就不能前進。但自周秦以來形成的以孔學為軸心的文化傳統,已與民族習慣、民間生活渾然一體,無所不在。更可怕的是,這種阻力又往往與既得利益扭結在一塊,形成一種強大的抗改革因素。從1906年的「立憲改官」到1911年「皇族內閣」的出籠,統治集團中的各種勢力和派別,圍繞著權力的再分配展開了殘酷的爭奪。如榮慶之於張百熙,奕劻之於瞿鴻禨,鐵良之於袁世凱,都是這種爭奪的具體表現。一方面是掌握著最高權力的皇宗貴胄唯恐大權旁落、「鼎祚潛移」,而拚命想借「籌備立憲」之名推行中央集權,另一方面則是地方督撫(實力派)要「劃分中央與地方行政權限」實行責任內閣制,以削弱君主與王公大臣的權力。一方面是皇宗貴胄拚命排擠漢族官僚,剝奪漢族官僚的某些職位和權力;另一方面則是漢族官僚竭力培植各自的勢力和各種社會關係,與之對抗。一些過去被擯棄於仕宦門外的士紳,也想伺立憲之機,謀取一官半職。透過中央與地方、集權與分權、滿與漢等諸種矛盾和衝突,反映的是改革與傳統的對立,改革與既得利益的衝突。梁啓超指出:清政府「號稱預備立憲改革官制,一若發憤以刷新前此之腐敗,夷考其實,無一如其所言,而徒為權位之爭奪,勢力之傾軋。藉權限之說以為擠排異己之具;借新缺之立以為位置私人之途;賄賂公行,朋黨各樹,而庶政不舉。對外之不競,視前此且更甚焉」(43)。在新政的推行中,賄賂、請託、勒索、鑽營、排擠、傾軋,各種卑劣的心機與手腕都無所不用其極地施展出來。有人慨乎言之:「自明降諭旨改革官制以來,迄於今日,大小臣工,徘徊瞻顧,虛懸草案,施行無期,而昏夜乞憐,蠅營狗苟,其風益熾。清議不足畏,官常不足守。上則如社鼠城狐,要結權貴;下則如飢鷹餓虎,殘噬善類。」(44)這一點,清政府在瀕臨滅亡之際頒布的《實行憲政諭》中說得更清楚:
政地多用親貴,則顯戾憲章;路事朦於僉壬,則動違輿論。促行新治,而官紳或借為網利之圖,更改舊制,而權豪或只為自便之計。民財之取已多,而未辦一利民之事,司法之詔屢下,而實無一守法之人。馴致怨積於下而朕不知,禍迫於前而朕不覺。(45)
結果愈改愈亂,愈革愈糟,從內部加速了清王朝的解體。這是清王朝所不願看到的結局,但又是它一手造成的。歷史有情乎?無情乎?
【注釋】
(1)吳永:《庚子西狩叢談》,2頁,長沙,嶽麓書社,1985。
(2)吳永:《庚子西狩叢談》,51頁。
(3)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義和團》(四),81~82頁。
(4)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義和團》(四),81~82頁。
(5)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義和團檔案史料》,下冊,1327~1328頁。
(6)參見《張文襄公奏稿》,卷32。
(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30,兵考2,9509頁。
(8)常備軍訓練以三年為限,期滿後發給憑照,資遣回籍,列為續備軍,主要補充常備軍額之不足和運送軍火物資;如續備軍還不夠用,則由後備軍補充。由於清代軍制陳陳相因和新軍建制的尚未完成,所以常備、續備、後備的規定並沒有真正實行。
(9)三十六鎮的具體分配是:廣東兩鎮,廣西一鎮,甘肅兩鎮,雲南兩鎮,貴州一鎮,限五年編練足額;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熱河各一鎮,限四年編練足額;近畿四鎮,直隸、湖北、江蘇各兩鎮,山東、山西、陝西、新疆各一鎮,限三年編練足額;奉天、吉林、黑龍江、浙江、福建各一鎮,限兩年編練足額;四川三鎮,限三年編練足額,其中一鎮與度支、陸軍部協作練成。實際上,到清朝滅亡為止,編練計劃並沒有完成。據《清史稿·兵志》的綜合統計,全國只編成二十六鎮,有些書上說只編成十六鎮,是沒有將未成鎮的隊伍算進去。
(10)參見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463~464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
(11)同上書,471~472頁。
(12)參見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606頁。
(13)即中華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羅馬法系和英美法系。
(14)參見趙爾巽等:《清史稿》,卷142,志117,刑法。
(15)參見《刪除律例內重法折》,見沈家本:《寄簃文存》(上),卷1,台北,商務印書館,1976。
(16)沈家本:《奏刑律分則草案告成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法·律例80號。
(17)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43頁。
(18)同上書,827頁。
(19)同上書,843頁。
(20)參見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063頁。
(21)Wellington K.K.Chan:Merchants,Mandarins and Modern Enterprise in Late Ch'ing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1977,p.194.
(22)《十年以來中國政治通覽》,載《東方雜誌》,第9卷第7號,紀念增刊,86頁,1913。
(23)宓汝成:《中國近代鐵路史資料》,926~92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4。
(24)薛福成:《應詔陳言疏》(1875年),見《庸庵文編》。
(25)轉引自《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73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26)梁啓超:《戊戌政變記》,25頁。
(27)張之洞:《勸學篇》,外篇,變科舉第八,兩湖書院,1898。
(28)舒新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第四冊,118~119頁,上海,中華書局,1933。
(29)同上書,124頁。
(30)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66頁,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31)《張文襄公奏稿》,卷32,1頁。
(32)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61~62頁。
(33)同上書,63頁。
(34)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222~224頁。
(35)轉見《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73頁。
(36)參見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下冊,1008~1010頁。
(37)[澳]駱惠敏編:《清末民初政情內幕》(上),311頁。
(38)《姚江春社賦》,見《黃宗羲南雷雜著稿真跡》,256頁,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39)《精衛石》,見《秋瑾集》,131頁。
(40)《奏定學堂章程》(五),《各學堂管理通則》,8頁。
(41)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356頁。
(42)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360~361頁。張枬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3卷,130頁。
(43)《梁啓超詩文選》,199~200頁,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3。
(44)張枬等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3卷,129頁。
(45)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