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新安縣誌 · 新安縣誌卷首

訓典[1] 世祖章皇帝、聖祖仁皇帝、世宗憲皇帝、高宗純皇帝、今上皇帝 世祖章皇帝 臥碑 順治九年二月,禮部題奉[2]欽依[3]刊立臥碑,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知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跡,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4]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官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亦不許牽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當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5]。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聖祖仁皇帝 上諭十六條康熙九年[6] 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窩[7]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御製訓飭士子文康熙四十一年 國家建立學校,原以興行教化,作育人材,典至渥也。朕臨御以來,隆重師儒,加意庠序。近復慎簡學使,厘剔弊端,務期[8]風教修明,賢才蔚起,庶幾《棫樸》作人之意。乃比年士習未端,儒效罕著。雖因內外臣工奉行未能盡善,亦由爾諸生積錮已久,猝難改易之故也。茲特親制訓言,再加警飭,爾諸生其敬聽之: 從來學者,先立品行,次及文學。學術事功,源委有序。爾諸生幼聞庭訓,長列宮牆,朝夕誦讀,寧無講究?必也躬修實踐,砥礪廉隅,敦孝順以事親,秉忠貞以立志。窮經考業,勿雜荒誕之談;取友親師,悉化驕盈之氣。文章歸於醇雅,毋事浮華;軌度式於規繩,最防盪軼。子衿佻達,自昔所譏。苟行止有虧,雖讀書何益!若夫宅心弗淑,行己多愆,或蜚語流言,脅制官長;或隱糧包訟,出入公門;或唆撥奸猾,欺孤凌弱;或招呼朋類,結社邀盟。乃如之人,名教不容,鄉黨勿齒。縱幸脫褫撲,濫竊章縫,返之於衷,寧無愧乎?況乎鄉、會科名,乃掄才大典,關係尤巨。士子果有真才實學,何患困不逢年?顧乃標榜虛名,暗通聲氣,夤緣詭遇,罔顧身家;又或改竄鄉貫,希圖進取,囂凌騰沸,網利營私。種種弊端,深可痛恨。且夫士子出身之始,尤貴以正。若茲厥初拜獻,便已作奸犯科,則異時敗檢踰閑,何所不至!又安望其秉公持正,為國家宣猷樹績,膺後先疏附之選哉! 朕用嘉惠爾等,故不禁反覆惓惓。茲訓言頒到,爾等務共體朕心,恪遵明訓,一切痛加改省,爭自濯磨,積行勤學,以圖上進。國家三年登造,束帛弓旌,不特爾身有榮,即爾祖、父,亦增光寵矣!逢時得志,寧俟他求哉!若仍視為具文,玩愒勿儆,毀方躍冶,暴棄自甘,則是爾等冥頑無知,終不能率[9]教也。既負栽培,復甘罪戾,王章具在,朕亦不能為爾等寬矣。 自茲以往,內而國學,外而直省鄉校,凡學臣師長,皆有司鐸之責者,並宜傳集諸生,多方董勸,以副朕懷[10]。否則職業勿修,咎亦難逭,勿謂朕言之不預也。爾多士尚敬聽之哉! 世宗憲皇帝 諭知州、知縣雍正元年 朕惟國家首重吏治。爾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貢賦獄訟,爾實司之。品秩雖卑,職任綦重。州縣官賢,則民先受其利;州縣官不肖,則民先受其害。膺茲任者,當體朝廷惠養元元之意,以愛民為先務,周察蔀屋,綏輯鄉里。治行果有其實,循卓自有其名。非內聚賄而外干譽,謂之名實兼收也。全省吏治,如作室然:督撫其棟樑也,司道其垣墉也,州縣其基址也。《書》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夫所以固邦本者在吏治,而吏治之本在州縣。苟州縣之品行不端,猶基不立,則室不固,庸有濟乎?皇考臨御六十一年,灼知州縣之重,特行引見,諮詢明試,至詳至慎。其有廉能之員,每不次超擢,以示鼓勵。今海內群黎,皆皇考所懷保也。 朕膺宗社重寄,思纘皇考之治功。惟爾州縣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責,其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誠能潔己奉公,實心盡職,一州一縣之中,興仁興讓,教孝教忠,物阜民安,刑清訟簡,朕將升之朝寧,用作股肱。如或罔念民瘼,恣意貪婪,或朘削肥家,或濫刑逞虐,或借刻以為清,或恃才而多事,或諂媚上司以貪位,或任縱胥吏以擾民,或徇私逞欲以上虧國帑,王章具在,豈爾貸與!更有任州縣時,私肥己橐,而漫雲「且俟顯要,方立名節」者,其與初市清名、晚而改操之人,何以異哉?至於錢糧,其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 今州縣火耗,任意加增,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核,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夫欲清虧空之源,莫如節儉正直。節儉則用無不足,正直則上官不可干以私。若朘小民之生,以飽上官之貪慾;冒不測之罪,以快一時之奢侈,豈砥礪廉隅、為民父母之道乎?爾州縣等官,其恪共乃職,勿貽罪戾,毋謂地遠官卑,朕不及察其賢否也。特諭。 諭開墾雍正元年 諭:朕臨御以來,宵旰憂勤,凡有益於民生者,無不廣為籌度。因念國家承平日久,生齒殷繁,土地所出,僅可贍給,偶遇荒歉,民食維艱,將來戶口日滋,何以為業?惟開墾一事,於百姓最有裨益。但向來開墾之弊,自州縣以至督撫,俱需索陋規,致墾荒之費浮於買價,百姓畏縮不前,往往膏腴荒棄,豈不可惜?嗣後各省凡有可墾之處,聽民相度地宜,自墾自報。地方官不得勒索,吏胥亦不得阻撓。至升科之例,水田仍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著著為定例。其府州縣官能勸諭百姓開墾地畝多者,准令議敘;督撫大吏能督率各屬開墾地畝多者,亦准議敘。務使野無曠土,家給人足,以副朕富民阜俗之意。特諭。 禁現任官立生祠、書院雍正元年[11] 上諭:人臣膺命效職,果能實心愛民,清白自矢,則官去民思。《甘棠》留詠,有愈久而不能忘者,從古有之。若今之生祠、書院,不知始自何人。自督撫、提鎮,以及監司、守令,所在多有。究其實,不過官員在任之時,或系下屬獻媚逢迎,或地方紳衿逢迎,甚至[12]有出入公門、包攬詞訟之輩,倡議糾合,假公派費,占地興工,甚至園囿亭台,窮極華麗,勞民傷財,一無顧惜。及其後,或為宴會遊玩之場,或本官竟據為產業。考其年月,則官員去任之後,百姓追思而特為興造者甚少。此事向曾禁止,而踵弊如故,當再為嚴飭。嗣後如有仍造生祠、書院者,或經告發,或被糾參,即將本官及為首之人嚴加議處。其現在之生祠、書院,如果系名宦去任之後,民間追思蓋造者,准其存留。其餘俱著地方官查明,一概改為別用,或為義學,延師授徒,以廣文教。如此,則以無用為有用,以惜民財力,杜絕虛浮,於地方風俗大有裨益。特諭。 諭勸農雍正二年 上諭:朕惟撫養元元之道,足用為先。朕自臨御以來,無刻不廑念民依,重農務本,業已三令五申矣。但我國家休養生息,數十年來,戶口日繁,而土田止有此數,非率天下農民竭力耕耘,兼收倍獲,欲家室盈寧,必不可得。《周官》所載巡稼之官,不一而足。又有保介、田畯,日在田間,皆為課農設也。今課農雖無專官,然自督撫以下,孰不兼此任也?其各督率有司,悉心相勸,並不時咨訪疾苦。有絲毫妨於農業者,必為除去。仍於每鄉中擇一二老農之勤勞作苦者,優其獎賞,以示鼓勵。如此,則農民知勸,而惰者可化為勤矣。 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種之處,度量土宜,種植樹木。桑柘可以飼蠶,棗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資用,即榛楛雜木亦足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畫,課令種植。仍嚴禁非時之斧斤、牛羊之踐踏、奸徒之盜竊,亦為民利不小[13]。至孳養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牧養如法,乳字以時,於生計不無裨益。總之,小民至愚,經營衣食,非不迫切,而於目前自然之利,反多忽略。所賴親民之官,委曲周詳,多方勸導,庶使踴躍爭先,人力無遺,而地利始盡。不惟民生可厚,風俗亦可還淳。爾督撫等官,各體朕惓惓愛民之意,實心奉行。倘視為具文,苟且塗飾,或反以擾民,則尤其不可也。 諭沿海居民敬神雍正二年 上諭沿海居民人等:朕思天地之間,惟此五行之理,人得之以生全,物得之以長養。而主宰五行者,不外夫陰陽。陰陽者,即鬼神之謂也。孔子言:「鬼神之德,體物而不可遺。」豈神道設教哉?蓋以鬼神之事,即天地之理,故不可以偶忽也。凡小而丘陵,大而川岳,莫不有神焉主之,故皆[14]當敬信而尊事,況海為四瀆之歸宿乎!使以為不足敬,則堯舜之君,何以望[15]秩于山川;文武之君,何以懷柔百神,及河喬嶽?今愚民昧於此理,往往信[16]淫祀,而不信明神,傲慢褻瀆,致干天譴。夫善人多,而不善人少,則天降之福,即稍有不善者,亦蒙其庇;不善人多,而善人少,則天降之罰,雖善者亦被其殃。 近者江南奏[17]報:上海、崇明諸處,海水泛溢。浙江又奏[18]報:海寧、海鹽、平湖、會稽等處,海水衝決堤防,致傷田禾。朕痛切民隱,憂心孔殷。水患雖關乎天[19]數,或亦由近海居民平日享安瀾之福,絕不念神明庇護之力,傲慢褻瀆者有之。夫敬神固理所當然,而趨福避禍之道,即在乎此。能敬則謂之順天,不敬則謂之褻天。褻天之人,顧可望綏寧之福乎? 《詩》曰:「敬天之怒,無敢戲豫[20]。」又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朕固當朝乾夕惕,不遑寧處,以敬承天意。亦願爾百姓共凜此言,內盡其心,外盡其禮,敬神如神在,以[21]至誠昭事,而不徒尚乎虛文。人意即神意,一念之感格,自足以致休祥,豈獨一家一鄉之被其澤哉!爾百姓果能人人心存敬畏,必獲永慶安瀾。著該督撫將此諭旨,令該地方官家諭戶曉,俾沿海居民一體知悉。特諭。 諭教士子責成學臣、教職雍正四年 諭:為士者,乃四民之首,一方之望。凡屬編氓,皆遵之奉之,以為讀聖賢之書,列膠庠之選,其所言所行,俱可為鄉人法則也。故必敦品勵學,謹言慎行,不愧端人正士,然後以聖賢《詩》《書》之道,開示愚民,則民必聽從其言,服習其教,相率而歸於謹厚。或小民偶有不善之事,即懷愧恥之心,相戒勿令某人知之,如古人之往事,則民風何患不淳,世道何患不復古耶?朕觀今日之士子,雖不乏閉門勤修、讀書立品之輩,而盪檢踰閑、不顧名節者,亦復不少。或出入官署,包攬詞訟;或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或違抗錢糧,藐視國法;或代民納課,私潤身家。種種卑污下賤之事,難以悉數。彼為民者,見士子誦讀聖賢之書,而行止尚且如此,則必薄待讀書之人,而並輕視聖賢之書矣!士習不端,民風何由而正?其間關係,極為重大。 朕自即位以來,加恩學校,培養人材,所以教育士子者,無所不至。宜乎天下之士,皆鼓舞奮興,爭自濯磨,盡去其佻達之習矣!而內外諸臣條奏中,臚列諸生之劣跡,請行嚴懲者甚多。朕思轉移化導之法,當先端其本源。教官者,多士之儀型也;學臣者,教官之表率也。教官多屬中材,又或年齒衰邁,貪位竊祿,與士子為朋儔,視考課為故套;而學臣又但以衡文為事,任教官之因循怠惰,苟且塞責,漫不加察。所以倡率之本不立,無怪乎士習之不端,而風俗之未淳也! 朕孜孜圖治,欲四海之大,萬民之眾,皆向風而慕義,革薄而從忠,故特簡督學之臣,慎重教官[22]之職。欲使自上而下,端本澄源,以收實效也。凡為學臣者,務使持公秉正,宣揚風化,於教官之稱職者即加薦拔,溺職者即行參革。為教官者,訓誨士子,悉秉誠心,如父兄之督課子弟。至於分別優劣,則至公至當,不涉偏私。如此各盡其道,則士子人人崇尚品詣,砥礪廉隅,且不但自淑其身,而群黎百姓日聞善言,日觀善行,必共[23]生其感發之念。風俗之丕變,庶幾其可望也。特諭。 諭舉貢生、生員雍正五年 諭:從來為政,在乎得人。《書》曰:「野無遺賢,萬邦咸寧。」蓋賢才登進,在位者多,則分猷效職,庶績自能就理,而民生無不被其澤也。朕即位以來,加意旁求,凡所以延訪擢用之道,盡朕心力。如現任官員,及候補、候選科目諸人,每特令薦舉,遴選引見,廣開錄用之途,冀收群策之力。又念各省學校之設,原以養育人才,爰命學臣,保舉賢能,升聞於朝,以備任使。乃直省學臣,所舉人數不多,又多草率塞責,不能副得人之實。 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直省府州縣學貢生、生員,多者數百人,少亦不下百餘,其中豈無行誼醇篤好修、自愛明達之士乎?著知州、知縣官,會同各該學教官,將府州縣之貢生、生員內,居家孝友、行止端方、才可辦事,而文亦可觀者,秉公確查,一學各舉一人,於今年秋末冬初[24],申報該上司,奏聞請旨。其或僻遠中學、小學,實無可舉者,令知縣、教官出具印結,該督撫查實奏聞。朕因廣攬人材,舉此曠典,所以黜浮華而資實用。州縣教職等官,為一方師長,選賢薦能,乃其專責。倘敢有輕忽之心,虛應故事,濫舉非人者,定照溺職例革職。若或徇情受賄,則又加倍治罪。八旗之滿洲、蒙古、漢軍,亦照此例,將人品端方、通曉漢文者,著該佐領各舉一人。如不得其人之佐領,亦具印結,令該都統匯齊,奏聞請旨。庶使潛修篤行之士,得以表見,而國家亦收得人之效矣。特諭。 諭閩、廣百姓各務本業雍正五年 上諭:閩、廣兩省督撫常稱,本省產米甚少,不足以敷民食。總督高其倬亦曾具奏。巡撫楊文乾則云:「廣東所產之米,即年歲豐收,亦僅足供半年之食。」朕思本省之米不足供本省之食,在歉歲則有之,若雲每歲如此,即豐收亦然,恐無此理。或田疇荒廢,未盡地力;或耕耘怠惰,未用人工;或奸民希圖重價,私賣海洋,三者均未可定。昨曾面諭九卿。今廣西巡撫韓良輔奏稱,「廣東地廣人稠,專仰給於廣西之米。在廣東,本處之人惟知貪財重利,將地土多種龍眼、甘蔗、菸葉、青靛之屬,以致民富而米少。廣西地瘠人稀,豈能以所產供鄰省,多令販運」等語。此奏與朕前旨相符。可知閩、廣民食之不足,有由來矣。 令二省督撫等悉心勸導,俾人人知食乃民天,各務本業,盡力南畝,不得貪利而廢[25]農功之大,不得逐末而忘稼穡之艱。至於園圃果木之類,當俟有餘地餘力,而後為之。豈可圖目前一時之利益,而不籌畫於養命之源,以致緩急無所倚賴,而待濟於鄰省哉?假若鄰省或亦歉收,則又將何如哉?該督撫等務須諄切曉諭,善為化導,俾愚民豁然醒悟,踴躍趨事,則地方不致虛耗,而米谷不致匱乏矣。特諭。 諭閩、廣正鄉音雍正六年 上諭:凡官員有蒞民之責,其語言必使人人共曉,然後可以通達民情,熟悉地方事宜,而辦理無誤。是以古者,六書之制,必使諧聲會意,嫻習語音,皆所以成遵[26]道之風,著同文之治也。朕每引見大小臣工,凡陳奏履歷之時,惟有福建、廣東兩省之人,仍系鄉音,不可通曉。夫伊等以現登仕籍之人,經赴部演禮之後,其敷奏對揚,尚有不可通曉之語,則赴任他省,又安能於宣讀訓諭,審斷詞訟,皆歷歷清楚,使小民共知而共解乎?官民上下,語言不通,必致胥吏從中代為傳達,於是添飾假借,百弊叢生,而事理之貽誤者多矣。且此兩省之人,其語言既皆不可通曉,不但伊等歷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伊等身為編氓,亦必不能明白官府之意,是上下之情,扞格不通,其為不便實甚。但語言自幼習成,驟難改易,必其徐加訓導,庶幾歷久可通。應令福建、廣東兩省督撫,轉飭所屬各府州縣有司及教官,遍為傳示,多方教導,務期語言明白,使人通曉,不得仍前習為鄉音。則伊等將來引見,殿陛奏對,可得詳明。而出仕地方,民情亦易於通曉矣。 諭人子毋毀傷肢體雍正六年 諭:覽福建巡撫常賚奏稱:「羅源縣孝子李盛山割肝救其母病,母病癒後,李盛山傷重身故,請加旌表。」部議以割肝乃小民輕生愚孝,向無旌表之例,應不准行。朕念割肝療疾,事雖不經,而其迫切救母之心,實難得而可憫,已加恩准其旌表矣。嘗讀韓愈之文曰:「母疾,則止於烹粉藥石以為事,未聞毀傷肢體以為養。苟不傷於義,則聖賢當先眾而為之矣。」又讀朱子書曰:「割股固自不是,若誠心為之,不求人知,亦庶幾。今乃有以此要譽者!」是先儒論及此者屢矣。 本朝順治年間定例:割股或致傷生,臥冰或致凍死,恐民仿效,不准旌表。伏思我世祖皇帝、聖祖皇帝臨御萬方,立教明倫,與人為善,而於此例慎予旌表者,誠乃天地好生之盛心,聖人覺世之至道,視人命為至重,不可以愚昧而誤戕;念孝道為至宏,不可以毀傷為正理。立法垂訓,實有深意存焉。 但向來地方有司,未嘗以聖賢經常之道,與國家愛養之心,明白曉諭,開導編氓。是以愚夫愚婦,救親而捐軀,殉夫而殞命者,往往有之。既有其事,若不予以旌表,恐無以彰其苦志,而慰其幽魂。所以數十年來,雖定不予旌表之例,而仍許其奏聞,且有邀恩於常格之外者。仰見聖祖皇帝哀矜下民之聖心,固如是之周詳而委曲也。《孝經》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孟子》曰:「事孰為大?事親為大。守孰為大?守身為大。」此皆言人子一身,乃父母之遺體,雖一發一指,不可偶有虧損,以傷父母之所貽也。孔子曰:「父母,惟其疾之憂。」蓋父母愛子之心,無所不至,偶有疾病,尚以為憂。設有不肖忤逆之子,父母且恕而矜之;其純孝之子,而父母之憐愛又當如何也!豈有以己身患病之故,割其子之肝、肉,充飲饌而和湯藥?其父母之心,斷無不驚憂慘惕不安之理也。若因此而至於傷生,又豈父母所忍聞者乎?夫父母有疾,固人子所當盡心竭力之時。而孝道多端,實不容效命捐軀於一節。 孔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是人生孺慕之誠,原通百年而無間者也。人子一身,承先啟後,負荷甚巨。若捨生殞命於倉卒之間,而忘宗祀繼續之重,恐非所以為孝也。況人子於親,本乎天性。倘能盡至誠純孝之實,則親病雖篤,呼籲請禱,力省一身之過,誓願為一正人,如此必能感天地、動鬼神,何須割肝刲股,以為回生之良劑乎!家庭之行,惟在至誠至敬,善體親心。不必以驚世駭俗之為,著奇於日用倫常之外也。 至若婦人從一之義,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而其間節婦、烈婦,亦有不同者。烈婦以死殉夫,慷慨相從於地下,固為人所難能。然烈婦難,而節婦尤難,蓋從死者取決於一時,而守貞者必歷夫永久;從死者致命而遂已,而守貞者備嘗其艱難。且烈婦之殉節捐軀,其間情事,亦有不同者:或迫於貧窶,而寡自全之計;或出於憤激,而不暇為日後之思。不知夫亡之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奉養,以代為子之道;下有後嗣,則當教育,以代為父之道。他如修治蘋蘩,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安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是以節婦之旌表,載在典章,而烈婦不在定例之內者,誠以烈婦捐生,與割肝到股之愚孝,其事相類。假若仿效者多,則戕生者眾,為上者之所不忍也。向來未曾通行曉諭,朕今特頒諭旨,著地方有司廣為宣布,務期僻壤荒村,家喻戶曉,俾愚民咸知孝子節婦之自有常道可行,而保全生命之為正理,則倫常之地,皆合中庸,不負國家教養矜全之德矣。倘訓諭之後,仍有不愛軀命,蹈於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閭閻激烈之風,長愚民輕生之習。思之!思之!特諭。 恩恤廣東蛋戶[27]雍正七年 上諭:聞粵東地方,四民之外,另有一種,名為蛋戶,即猺蠻之類,以船為家,以捕魚為業。通省河路,俱有蛋船,生齒繁多,不可數計。粵民視蛋戶為卑賤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蛋戶亦不敢與平民抗衡,畏威隱忍,局踏舟中,終身不獲安居之樂,深可憫惻。蛋戶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且彼輸納魚課,與齊民一體,安得以地方積習,強為區別,而使之飄蕩靡寧乎?著該督撫等轉飭有司,通行曉諭:凡無力之蛋戶,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准其在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以便稽查,勢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驅逐。並令有司勸諭蛋戶,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以副朕一視同仁之意。特諭。 詔禁賭博雍正七年 上諭:游惰之民,自昔治天下者之所深惡。若好為賭博之人,又不止於游惰而已。荒棄本業,盪廢[28]家資,品行日即於卑污,心術日趨於貪詐,父習之則無以訓其子,主習之則無以制其奴;鬥毆由此而生,爭訟由此而起,盜賊由此而多,匪類由此而聚,其為人心風俗之害,誠不可以悉數也。大凡為不善之事者,雖干犯功令,猶可得微利於一時。而獨至賭博,則今日之所得,明日即未必能保。若合一年數月而計之,勝者與負者同歸於盡,此天下人所共知者。而無如邪僻之人,一入其中,即迷而不悟,且甘為下賤而不辭者,大可悲矣。 數年以來,屢降諭旨嚴禁,而此風尚未止息者,則以製造賭具之尚有其人,而有司之禁約未曾盡力也。百工技藝之事,可以獲利營生者,何事不可為?而乃違條犯法,制此壞風俗、惑人心之具,其罪尚可言乎?嘗思賭博之風所以盛行者,父兄為之,子弟見而效之;家主為之,奴僕在旁見而效之;甚至婦人女子亦沉溺其中,而不以為怪。總因習此者多,故從風而靡者眾也。假若嚴行禁止,使人不敢再犯,則日積月累,後生子弟無從而見,即無從而學,此風自然止息,無俟條教號令之煩矣!凡地方大吏有司,有化民成俗之責,而乃悠悠忽忽,視為平常,安辭溺職之咎! 今特定本地官員勸懲之法,以清其源。嗣後拿獲賭博,必窮究賭具之所由來。其製造賭具之家,果審明確有證據出於某縣,將某縣知縣照溺職例革職,知府革職留任,督撫、司道等官各降一級留任。如本地有私造賭具之家,而該縣能緝獲懲治者,著加二級,知府著加一級,督撫、司道等官著紀錄二次。將此勸懲之法永著為例,於雍正庚戌年為始,著該督撫通行曉諭,使城邑鄉村及遠陬僻壤咸使聞知。特諭。 諭沿海弁兵雍正七年 上諭:粵東三面距[29]海,各省商民及外洋番估攜資置貨,往來貿易甚多,而海風飄發不常,貨船或有覆溺,全賴營汛弁兵極力搶救,使被溺之人得全軀命,落水之物不致飄零。此國家設立汛防之本意,不專在於緝捕盜賊已也。乃沿海不肖之弁兵等,利慾薰心,貪圖財物,每於商船失風之時,利其所有,乘機搶奪,而救人之事姑置不問。似此居心行事,更甚於盜賊,無恥殘惡之極,豈國家弁兵忍為之事乎! 如雍正六年八月間,有福建龍溪縣人徐榜,貿易西洋,行至廣東新寧縣地方,遭風損船。廣海寨守備鄧成,同兵丁等巡哨至彼,撈獲銀錢,私相分取,而坐視徐榜等在危困之中,不行救護。此案現在題參候審。又聞有香山縣澳門番人月旺,貿易交阯,於雍正六年十二月,在瓊州府會同縣遭風損船。該汛百總文秀即駕小舟,搬運貨物,及至登岸,止還本人緞匹、銀器數件,其餘藏匿不吐。地方官現在查追。 似此貪殘不法之事,廣東、福建二省居多,而他省沿江濱海之營汛亦所不免。此皆該地方督撫、提鎮等不能化導於平時,又不能稽查懲究於事後,以致不肖弁兵等但有圖財貪利之心,而無濟困扶危之念也。嗣後若有此等,應作何嚴定從重治罪之條,使弁兵人等有所畏懼儆戒,著沿海督撫各抒己見。議奏到時,九卿會同,再行定議。此旨頒到之時,著一面即行出示宣諭弁兵等,一面定議具奏。特諭。 諭富戶雍正七年 諭:直省各處富戶,其為士民殷實者,或由於祖、父之積累,或己身之經營,操持儉約,然後能致此饒裕,此乃國家之良民也。其為鄉紳有餘者,非由於先世之留遺,即己身之俸祿,制節謹度,始能成其家計,此乃國家之良吏也。是以紳衿士庶中之家道殷實者,實居五福之一,而為國家所愛養保護之人,則爾等本身安可不思孳孳為善,以永保其身家乎! 夫保家之道,若奢侈靡費,固非所以善守;而慳吝刻薄,亦非所以自全。《周禮》:「以鄉三物教萬民。」有曰:「孝友、睦姻、任恤。」可知公財、行惠、任恤之義,與孝友而並重者也。蓋凡民之情,賤者忌人之貴,貧者忌人之富。彼窮乏之人,既游閒破耗,自困其生,又皆不知己過,轉懷忌於溫飽之家。若富戶復以慳吝刻薄為心,朘削侵牟,與小民爭利,在太平盛世、年穀順成之時,固可相安;從來遇歉荒之時,貧民肆行搶奪,先眾人而受其害者,皆為富不仁之家也。迨富家被害之後,官法究擬,必將搶奪之貧民置之重典。是富戶以斂財而傾其家,貧民以貪利而喪其命,豈非兩失之道,大可憫惻者乎! 朕為此勸導各富戶等:平時當以體恤貧民為念,凡鄰里佃戶中之窮乏者,或遇年穀歉收,或值青黃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視其困苦,而不為之援手。如此則富戶濟貧民之急,貧民感富戶之情,居常能緩急相周,有事可守望相助。忮求之念既忘,親睦之心必篤,豈非富戶保家之善道乎?從來家國一理。若富戶能自保其身家,貧民知共衛夫富戶,一鄉如此,則一鄉永靖,一邑如此,則一邑長寧。是富戶之自保其家,尤富戶之宣力於國也。 朕臨御以來,屢經人條奏:民間貧富不均,請行限田之法。乃至逆賊曾靜,私著謗書,謂「方今輕徭薄賦,惟利於豪強兼併之家,與貧民無涉,非復行井田,不能養贍百姓」等語。朕思此等怪謬支離之說,乃理勢所萬不能行者。夫天下富者一,而貧者百,以一人之有餘,欲濟眾人之不足,貧者未必便能成立,而富戶無辜已受摧殘矣!此乃懷欲窮天下之賊論,有此情理乎?朕既知其必不可行,若但令地方出示曉諭,陽奉陰違,朕實恥而不為。若以不能行之事,委之各省督撫,以示德於貧民,使之感朕恩意,而以奉行不力之故,歸怨於各督撫等,又朕所不忍為者。是以特頒諭旨,告誡爾等富戶:為富戶者,當知己之得於天者甚厚,當存濟人利物之心,行救困扶危之事,敦睦宗族,周恤鄉鄰,下逮佃戶、傭工,皆加惠養,則人人感其德意,即可消患於未萌。況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種福果於天地之間,子孫必常享豐厚,豈不美歟!著各省督撫,將朕此旨通行該屬之鄉紳、士民人等共知之,料朕赤子良民必不負朕期望之誠意也。特諭。 諭開墾雍正七年 上諭:國家承平日久,戶口日繁,凡屬閒曠未耕之地,皆宜及時開墾,以裕養育萬民之計。是以屢頒諭旨,勸民墾種。而川省安插之民,又令給與牛種、口糧,使之有所資藉,以盡其力。今思各省皆有未墾之土,即各處皆有願墾之人,或以日[30]用無資,力量不及,遂不能趨事赴功,徘徊中止,亦事勢之所有者。著各省督撫各就本地情形,細加籌畫,轉飭有司,作何勸導之法。其情願開墾而貧寒無力者,酌動存公銀、谷,確查借給,以為牛種、口糧,俾得努力於南畝。俟成熟之後,分限三年,照數還項,五六[31]年後,按則起科。總在該督撫等董[32]率州縣,因地制宜,實心經理,務使田疇日辟,耕鑿惟勤,以副朕愛養元元之至意。特諭。 諭重農雍正五年[33] 上諭:自古帝王致治誠民,莫不以重農為首務。《書》陳《無逸》,先知稼穡之艱難;《詩》載《豳風》,備敘田家之力作。《論語》云:「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孟子》云:「民事不可緩也。」蓋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農事者,帝王所以承天養人、久安長治之本也。我國家撫綏寰宇,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餘年,深仁厚澤,休養生息,戶口日增,生齒益繁,而直省之內,地不加廣。近年以來,各省皆有收成,其被水歉收者,不過州縣數處耳,而米價遂各覺漸貴。閩廣之間,頗有不敷之慮,望濟於鄰省,良由地土之所產如日,而民間之食指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34]出,是以米少而價昂,此亦理勢之必然者也。夫米谷為養命之寶,既賴之以生,則當加意愛惜,而不可存輕棄之心。且資之者眾,尤當隨意撙節,而不可縱口腹之慾。每人能省一勺,在我不覺其少,而積少成多,便可多養數人。若數人如此,則所積更多,所養豈不更眾乎!養生家以食少為要訣,固所以頤神養和,亦所以節用惜福也。況脾主於信,習慣便成自然。每見食少之人,其精神氣體未嘗不壯,此顯而可見者。 至於各省地土,其不可以種植五穀之處,則不妨種他物以取利;其可以種植五穀之處,則當視之如寶,勤加墾治,樹藝菽粟。安可舍本而逐末,棄膏腴之沃壤,而變為果木之場;廢饔飧之恆產,以幸圖贏餘之利乎!至於菸葉一種,於生人日用毫無裨益,而種植必擇肥饒善地,尤為妨農之甚者也。小民較量錙銖,且但顧目前,不為久遠之計,故當圖利之時,若令其舍多取寡,棄[35]重就輕,必非其情之所願。而地方官遽繩之以法,則勢有所難行,轉滋紛擾。惟在良有司勤勤懇懇,諄切勸諭,俾小民豁然醒悟,知稼穡為身命之所關,非此不能生活,而其他皆不足恃,則群情踴躍,不待督課,而皆盡力於南畝矣。 朕聞江南、江西、湖廣、粵東數省,有一歲兩熟之稻。風土如此,而仍乏於食者,是地上之力有餘,而播植[36]之功不足,豈非小民習於怠惰,而有司化導者有未至耶?或者曰:「米谷太多,則價賤而難於糶賣。」昔人有穀賤傷農之說,諺雲所謂「熟荒」者。此則不必過慮。假若小民勤於耕作,收穫豐盈,至價賤而難於出糶,朕必多發官價以糴買之,使重農務本之良民獲利,而有餘資也。朕生平愛惜米谷,每食之時,雖顆粒不肯拋棄。以朕玉食萬方,豈慮天庾之不給?而所以如此撙節愛惜者,實出於天性自然之敬慎,並不由於勉強。且以米谷乃上天所賜,以生養萬民者。朕為天下生民主,惟有敬謹寶重,仰冀天心默祐,雨暘時若,歲獲有秋,俾小民家有蓋藏,人歌樂土。朕既為億萬生民計,不敢輕忽天貺。爾等紳衿百姓,獨不自為一身一家之計乎?朝夕生養之需,既受上天之賜,若果加意愛惜,隨時[37]撙節,則天必[38]頻頻賜眷,長享盈寧之福。若恣情縱慾,暴殄天物,則必上干天怒,不蒙賜賚,而水旱災祲之事,皆所不免,其理豈或[39]爽哉! 又聞江西、廣西地方,竟有以米谷飼養豚豕者。試思穀食之與肉食,孰重孰輕,孰急孰緩?而乃以上天之所賜,小民終歲勤苦之所獲者,為豢養物類之用,豈不干天和,而輕民命乎?朕所惓惓訓諭者,惟期天下之人,專務本業,以杜浮靡,愛惜物力,以圖久遠,共體朕敬迓天庥、勤恤民隱之意。則爾等家室必益至於豐饒,爾等子孫必永綿其福澤。思之!思之!毋忽朕言。著將此曉諭內外官民人等,並通行遠鄉僻壤,咸使聞知。特諭。 欽定訓飭州縣規條諭雍正八年 上諭:牧令為親民之官,一人之賢否,關係萬姓之休戚。故自古以來,慎重其選。而朕之廣攬旁求,訓勉告誡,冀其奏循良之績,以惠我蒸黎者,亦備極苦心矣。惟是地方事務,皆發端於州縣,頭緒紛繁,情偽百出。而膺斯任者,類皆初登仕籍之人,未練習於平時,而欲措施於一旦,無怪乎傍徨瞻顧,心志茫然。即採訪諮詢,而告之者未必其盡言無隱,此古人所以有「學制美錦」之嘆也。 向以大學士朱軾、左都御史沈近思外任多年,周知地方利弊,雍正二年,曾令二臣商著規則,以為州縣之南車。乃書未就緒,而沈近思物故。邇年以來,朱軾復時多病,此事遂至遲延。去年始降旨,委諸總督田文鏡、李衛。今二臣各抒所見,繕錄諸條以進。朕親加披覽,見其條理詳明,言詞剴切,民情吏習,罔不兼該,大綱細目,莫不備舉,誠新進之津梁、庶官之模範也。在二臣,各就其所閱歷者而言,繁簡同異之間,不必一致;而慎守官方,勤恤民隱,興利除害,易俗移風,其大指則一而已矣。爰就本文,付之剞劂,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之几案間,朝夕觀覽,省察提撕。治效未臻,必思所以勉之;弊端未革,必思所以去之。本之以實心,行之以實力,毋始勤而終怠,毋靜言而庸違。如此,則不但國家得司牧之賢,草野有父母之頌,而爾等身膺顯擢,叨被榮光,福貽子孫,名標史冊,豈不美歟!特諭。 禁止鐵鍋出洋雍正九年 上諭:據廣東布政使司楊永斌奏稱:「鐵器一項,所關綦重,不許出境貨賣,律有明禁。乃粵東地方鐵鍋,凡船貨買,歷來禁止。臣到任後,檢查案冊,見雍正七、八年造報彝船出口冊內,每船所買鐵鍋,少者自一百連至二三百連不等,多者買至五百連,並有至一千連者。查鐵鍋一連,大者一個,小者四、五、六個不等。每連約重二十斤不等,百連約重二千餘斤。如一船帶至五百連,約重一萬斤;帶至千連,約重二萬斤。計算每年出洋之鐵,為數甚多,誠有關係。臣請嗣後此項鐵鍋,應照廢鐵之例,一體嚴禁,毋論漢、彝船隻,概不許貨買出洋。違者,該商船戶人等即照捆載廢鐵之例治罪;官役通同徇縱,亦照徇縱廢鐵例議處。凡遇洋船出口,仍交于海關監督,一體稽查。至於商船每日煮食之鍋,應照舊置用,官役不得借端勒索滋擾。如此則外洋之鐵不致日積日多,於防奸杜弊之道似有裨益。至煮食器具,銅鍋、砂鍋俱屬可用,必非盡需鐵鍋,亦無不便外彝之處,於朝廷柔懷遠人之德意原無違礙」等語。 鐵斤不許出洋,例有明禁。而廣東彝船,每年收買鐵鍋甚多,則與禁鐵出洋之功令不符矣。楊永斌所奏甚是。嗣後稽察禁止,及官員處分、商人船戶治罪之處,悉照楊永斌所請行。倘地方官弁視為具文,奉行不力,經朕訪聞,或別經發覺,定行從重議處。粵東既行查禁,則他省洋船出口之處,亦當一體遵行。著該部通行曉諭,永著為例。特諭。 高宗純皇帝 嚴禁四惡乾隆元年 上諭:朕聞奸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教化。閭閻之大惡有四:一曰盜賊,三代聖王所不待教而誅者也;二曰賭博,干犯功令,貽害父兄,以視《周官》之罷民未麗於法而系諸嘉石、收之圜土[40]者,罪有甚矣;三曰打架,即周公所謂「亂民」,孟子所謂「賊民」也;四曰娼妓。則自周以前,人類中未嘗有此四惡者。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之害,莫大於此。是以我皇考愛民之深,憂民之切,申嚴究禁,戒飭守土之官,法在必行,日夜捕緝。積歲月之久,然後少響馬及老瓜賊,而商旅以寧;賭博及造賭具者,漸次改業,而家室以安;聚黨打架者斂跡,而城市、鄉鎮鮮聞[41]斗囂;娼妓遠藏,不敢淹留於客店。此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而海內臣民顯見其功效,實享其樂利者也。 朕自嗣位以來,蠲免租賦,豁除賠[42]累,裁革積弊,增廣赦條,無非惠保小民,使得從容休息,衣食滋殖[43]。無識諸臣,誤謂朕一切寬容,不事稽察,以致大小官吏日即縱弛。民間訛言,諸禁已[44]開,風聞直省四惡,皆微露其端倪。即如天津一帶,私鹽橫行無忌,恐其他類此者相繼而起。是守土之官,敢悖世宗憲皇帝之明旨,墮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賊善良,傷風敗俗也。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使四惡復行於境內者,該督撫不時訪察,即行嚴參,督撫、司道、郡守有不能董率州縣,殫心捕治,或被內外臣工核實列參,或朕訪聞得知,必以溺職治罪,與通[45]苞苴、受賄賂等,決不敢貸。爾諸臣慎毋泄泄沓沓,自取殃咎。戒之!戒之!特諭。 恤教職乾隆元年 上諭:教職乃師儒之官,有督課士子之責,素蒙皇考世宗憲皇帝加恩優待,屢次訓勉,且與有司一體賞給封典。朕即位以來,念伊等官秩卑微,恐以冗散自居,不思殫心盡職,特加品級,以鼓勵之。查舊例:教職兩官,同食一俸,未免不敷養廉。著從乾隆元年春季為始,照各員品級,給與全俸,永著為例。欽此。 禁州縣冒充書役乾隆元年 上諭: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吏,自宜廉平不擾,懋著循聲。乃獄訟、催科之際,官民情意,易致暌隔。百姓潛受苦累,而無由自訴者,則以書役之為害甚[46]劇,州縣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也。朕訪聞直省州縣衙門,經承之外,必有貼寫;正役之外,每多白役。聚此數十輩無賴之徒,假託公務,橫肆貪饕,其為小民擾累,何可勝言!故有獄訟尚未審結,而耗財於若輩之手,兩造已經坐困者矣;額糧尚未收納,而浮費於催征,中飽於蠹胥,已十去二三矣。其餘勾緝命盜,因緣舞弊,遇事生風,株連無辜,賄縱要犯,大率貼寫、白役之為害居多。 各直省督撫務宜嚴飭各該州縣,將所有吏役按籍勾考,其有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設正額書役實不敷用,不妨於貼寫、幫役中擇其淳謹者酌量存留,亦必嚴加約束,毋得非時差擾。至於經承正役,務須時刻稽查。倘有壞法擾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懲,庶使若輩知所顧忌,不得肆其伎倆。倘或明知故縱,姑息養奸,又或喜其巧於趨承,受其蒙蔽,此則不愛百姓,而愛吏役,即屬戕害吾民之甚者也。為民父母,其忍出此乎!且胥吏之為害,不止州縣衙門已也。凡征解錢糧,上司書吏輒向州縣衙門書吏索取費用,而縣吏假借司費紙張名色,派索花戶。又如征解漕糧時,糧道衙門書吏需索縣吏規禮,因而縣吏亦遂勾通本縣家人,盤踞倉廒,於正額外多取耗米,稍不遂意,百般留難。遠鄉小民,以得收為幸,守候為艱,不得不飽其貪壑。又聞院司衙門,凡州縣申詳事件,每先發各房書吏,擬批送簽,書吏從此作奸射利,遲速行駁之間,得以上下其手。蓋衙蠹之為擾,自上及下,正不自州縣始也。是在為督撫者整肅紀綱,立闔省之表率;而監司、守令各奉厥職,互相糾正,則弊絕風清,民安衽席。朕惠養元元之恩意,得以周浹閭閻矣。特諭。 令出借常平谷乾隆三年 上諭:乾隆元年六月,朕曾降旨:「各省出借倉谷與民者,舊有加息還倉之例。此在春月青黃不接之時,民間循例借領,則應如是辦理。若值歉收之年,豈平時貸谷可比?至秋收後,只應照數還倉,不應令其加息。」此乃兼常平、社倉而言也。今聞外省奉行不一,凡借社倉谷石者,照此辦理;而借常平倉谷者,遇歉收之年,仍循加息之例。似此則非朕降旨之本意矣。嗣後毋論常平、社倉谷石,若值歉收之歲,貧民借領者,秋收還倉,一概免其加息,俾蔀屋均沾恩澤。將此永著為例。欽此。 恤災分數乾隆三年 上諭:各省地方,偶有水旱,朕查蠲免錢糧舊例:被災十分者,免錢糧十分之三;七、八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雍正年間,我皇考特降諭旨:凡被災十分者,免錢糧十分之七;九分者,免十分之六;八分者,免十分之四;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實愛養黎元,軫恤民隱之至意也。朕思田禾被災五分,則收成僅得其半,輸將國課,未免艱難。所當推廣皇仁,使被災較輕地畝亦得均沾恩澤。嗣後著將被災五分之處,亦准報災,地方官查勘明確,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著為令。欽此。 諭免外洋商船米稅乾隆八年 上諭:朕軫念民艱,以米糧為民食根本,是以各關米稅概行蠲免,其餘貨物照例徵收。至於外洋商人,有航海運米至內地者,尤當格外加恩,方副朕懷遠之至意。上年九月間,暹羅商人運米至閩,朕曾降旨,免徵船貨稅銀。聞今歲仍復帶米,來閩貿易。似此源源而來,其加恩之處,自當著為常例。自乾隆八年為始,嗣後凡遇外洋貨船來閩、粵等省貿易,帶米一萬石以上者,著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五;帶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三,其米聽照市價,公平發糶。若民間米多,不需糴買,即著官為收買,以補常、社等倉,或散給沿海各標營兵糧之用,俾外洋商人得沾實惠,不致有糶賣之艱。該部即行文該督撫、將軍,並宣諭該國王知之。欽此。 御製正文體乾隆十年 國家設制科取士,首重者在「四書」文,蓋以「六經」精微,盡於「四子書」。設非讀書窮理,篤志潛心,而欲握管揮毫,發先聖之義蘊,不大相逕庭耶?我皇考有清真雅正之訓。朕題貢院詩云「言孔孟言大是難」,乃古今之通論,非一人之臆說也。近今士子或故為艱深語,或矜為俳儷辭,爭長角勝。風檐鎖院中,偶有得售,彼此仿效,為奪幟爭標良技。不知文風日下,文品日卑,有關國家掄才巨典,非細故也。夫古人論文,以渾金璞玉不雕不琢為比,未有穿鑿支離可以傳世行遠者。至於詩賦,掞藻敷華,雖不免組織渲染,然亦必有真氣貫乎其中,乃為佳作。今於「四書」文,采掇辭華,以示淹博,不啻於孔孟立言本意相去萬里矣。先正具在,罔識遵從,習俗難化,職此之由。嗣自今其令各省督學諸臣時時訓飭,鄉、會考官加意區擇,凡有乖於先輩大家理法者,擯棄勿錄,則詭遇之習可息,士風還淳,朕有厚望焉。特諭。 今上皇帝 五旬萬壽恩賜詔嘉慶十四年 朕纘承洪緒,臨御寰區,思以眇躬托於兆民之上,所願萬方臣庶,同臻[47]康樂和親。是以夙夜寅畏,不敢暇逸,以勤求郅治。今茲春秋方屆五旬,秉誠執競,惟日孜孜,曷敢稍存滿假,鋪飾鴻休?惟念朕繼統膺圖,仰荷上蒼眷命,列聖垂恩,虔鞏亶祜,實有度越恆常者。溯自乾隆三十八年,皇考高宗純皇帝精心付託,即以朕名,默告昊穹。嗣詣盛京,恭謁三陵,復親率朕躬,面稽列祖。維時雖未明示建儲,而大統攸屬,沖漠之中,篤承佑相者,已二十餘年。至丙辰,大廷授璽,恪奉訓政三年,尤為千古未有之隆遇。時值承平日久,稂莠孽牙。適有三省教匪不靖之事,朕日稟睿謨,授師籌筆,知所式循。洎親政以後,陳律旌庸,遂獲剪艾渠魁,盪除群醜。今億姓樂業,庶事咸熙。更幸四序均調,雨暘時若;三靈協祉,水土平成。朕恭受蕃釐,履盈思懼,屬者內外臣工,效祝輸忱,一切繁文縟節,概從屏祛。惟允懷古訓,天子代天養萬民,若以予一人堅執撝抑,使德不下究,海內希恩幸澤之志,郁而弗宣,朕心歉焉。爰祗循茂典,俯順輿情,舉可嘉惠臣民者,布令推恩,靡有靳惜。前已降旨,特開恩榜,烝我髦士。茲履端肇慶,載頒綸綍,俾中外遠邇,咸沾愷渥,溥迓祥和。朕用是以仰答天恩,覃敷考澤,廣稱仁壽斯民之意。所有應行事宜,開列於後: 一、五嶽四瀆等祀,應遣官致祭,著察例舉行。 一、歷代帝王陵寢、先師孔子闕里,應遣官致祭,著察例舉行。 一、自王以下,宗室、覺羅十五歲以上者,俱加恩賜。 一、滿漢大臣六十以上者,俱加恩賜。 一、內外滿漢文武各官,俱加一級。 一、內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凡升級及改任,著照新銜封贈。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教習,免坐監期一月。 一、各省儒學,以正貢作恩貢,以次貢作歲貢。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咨訪,確具事實,奏交禮部,核實旌表。 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及內扎薩克、喀爾喀等蒙古,年七十、八十、九十以上者,分別賞賚;至百歲者,題明旌表。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匹、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倍之;至百歲者,題明旌表。 一、直省有坍沒田地,其虛糧仍相沿追納者,該地方官查明咨部,奏請豁免。 一、從前各省偏災地方,所有借給貧民籽種、口糧、牛具等項,查明實系力不能完者,著予豁免。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一、各省軍、流以下人犯,俱著減等發落。 一、各省監禁人犯,著將上年秋、朝[48]審緩決至三次各犯,仍照節次查辦之例,查明所犯情節,分別減等發落。其緩決一二次人犯,內有案情本輕,可與矜原者,亦著該部查明,請旨定奪。 於戲!惟一人受茲多福,用敷錫厥庶民;俾萬姓懷於有仁,肆對[49]揚我光命。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諭查明實欠在民,以次降旨豁免嘉慶二十三年 朕自丙辰元旦,仰蒙皇考高宗純皇帝大廷授璽,寅紹丕基,兢兢業業,旰食宵衣,以勤求郅治。所願者四海群黎,家給人足,同臻康樂。敬惟皇考臨御六十年,普免天下錢糧四次、漕糧三次,湛恩汪濊,淪浹民心。朕嗣位以來,亦思廣施闓惠,大賚寰區。始緣教匪不靖,軍興孔棘,繼以黃河泛溢,屢舉大工,十餘年間,所費帑金,數逾十千萬。國家財賦,歲有常經,實有入不敷出之勢。是以嘉慶十四年,朕五旬正慶,雖恩綸載錫,而未能普惠閭閻。比年仰荷昊蒼垂佑,稂莠盪除,萬方寧謐,河流順軌,久慶安瀾,以正供所入,謹制國用,尚可無虞匱乏。朕子惠元元,深念損上益下之義,俟將來府藏充盈,仍欲覃敷渥澤。明歲嘉慶二十四年,為朕六旬正壽,宜先蠲除積逋,俾小民戶免追呼,共享含哺之樂。所有各省節年正耗民欠,及因災緩徵、帶徵銀谷,著各督撫詳晰查明,按照該省所屬之某州某縣,實欠在民銀、谷若干,速行開單具奏,以次降旨豁免。並著先將此旨謄黃,宣示城鄉村鎮,咸使聞知,俾官吏、胥役無從影射侵欺,以期膏澤下究,用副朕惠鮮懷保、仁壽斯民至意。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皇上六旬萬壽恩賜詔嘉慶二十四年 朕寅承寶命,統御鴻圖,惟夙夜不敢康。際春秋之鼎盛,託身元元之上,勤思業業之中,二十四年,蓋如一日。洪惟昊穹祐順,列聖垂庥,席化宇於承平,民用和睦;應昌期而篤祜,身其康強。溯昨錫慶於五旬,越今受釐者十載。朕躬膺懋眷,心切棐忱,誡百爾以咸勤,慮一夫之不獲。肄勞秋獮,四方足紀律之師;率作春耕,百里最循良之吏。息牧坰[50]於紫塞,甌脫長寧;恬汛水於黃流,尾閭直達。俾予從欲以治,教民胥康以生。往者櫱牙伏於畿南,乃者堀堁噓由海上。朕深思宥密,益勵旰宵,方懼人事之滋愆,乃荷天心之昭鑒。震雷消沴,甘澍洗霾,甄陶太和,簫勺群慝。暘而暘,雨而雨,克臻玉燭之調;雲非雲,煙非煙,敢謂珍符之至。幸三靈之丕應,偕萬匯以咸亨。爽惟民迪吉康,驅斯世躋仁壽。朕懷用愜,其敢自多。今歲十月令辰,為朕六旬慶節,亦既卻彼珍貢,屏厥繁文,允念爾萬方祝嘏之忱,宜沛朕九宇同仁之惠,先已特開慶榜,茲庸覃錫恩綸。綏萬邦,屢豐年,普延祺於有眾;大一統,王正月,爰布令於始和。所有應行事宜,開列於後: 一、五嶽四瀆等祀,應遣官致祭,著察例舉行。 一、歷代帝王陵寢、先師孔子闕里,應遣官致祭,著察例舉行。 一、自王以下,宗室、覺羅十五歲以上者,俱加恩賜。 一、滿漢大臣年六十以上者,俱加恩賜。 一、內外滿漢文武各官,俱加一級。 一、內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凡升級及改任,著照新銜封贈。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學教習,免坐監期一月。 一、各省儒學,以正貢作恩貢,以次貢作歲貢。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咨訪,確具事實,奏交禮部,核實旌表。 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及內扎薩克、喀爾喀等蒙古,年七十、八十、九十以上者,分別賞賚;至百歲者,題明旌表。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匹、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至百歲者,題明旌表。 一、直省有坍沒田地,其虛糧仍相沿追納者,該地方官查明,咨部奏請豁免。 一、從前各省偏災地方,所有借給貧民籽種、口糧、牛具等項,查明實系力不能完者,著予豁免。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一、各省軍、流以下人犯,俱著減等發落。 一、各省監禁人犯,著將上年秋、朝[51]審緩決至三次各犯,仍照節次查辦之例,查明所犯情節,分別減等發落;其緩決一、二次人犯,內有案情本輕,可與矜原者,亦著該部查明,請旨定奪。 於戲!凡厥庶民歸有極,協五福於用敷;暨予一人猷同心,樂萬年以承敘。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除直省州縣積弊嘉慶二十四年 上諭:據御史盛唐奏請除直省州縣積弊四款,所奏俱是。崇儉黜奢,為阜財善俗之先,各州縣親民之官,自當躬為倡率。乃近日[52]膺民社之責者,不以教養為亟,率先華其衣服,美其飲食,且置良田,構大廈,以預為子孫計。考其封殖之由,非侵蝕國帑,即朘削[53]民膏,甚至顛倒訟獄,賄賂公行,取非義之財,以濟其侈靡。吏民相忌[54],上有苛刻之政,下泯愛戴之忱。是治民者適以害民,國家奚賴焉? 著各督撫實力整飭,留心考察,所屬中如有恣意驕奢、貪婪不法者,立即嚴行參辦,以儆澆風。至州縣衙門,不能不設吏役,以供驅使。而若輩善良者少,舞文弄法,視為慣常。且官有去留,吏無更易,盤踞一方,肆行荼毒。其新任官員不知查察,或轉向其諮詢利弊,無不墮其術中。各該督撫當嚴飭所屬州縣官,先自潔己勤民,嚴以御下。其有奸胥蠹役,惟執法重懲,毋使小民重受其害。若聽斷詞訟[55],尤應速審速結,以省拖累。近日地方案件,竟有遲至十餘年不結,因循疲玩,莫此為甚。該督撫職司察吏,務遵照定例,設立循環二簿,以實稽考[56]。其積壓多者,即官之闒茸可知,指名參劾,毋稍姑息。至徵收錢糧,定製本極嚴密,今乃廢格不行,一任州縣官私立規條,巧為科斂。若非該上司不加禁約,亦何敢任意浮收?著各督撫遵照定例,嚴行申禁,務令官守廉朴之風,自民享清寧之福。久之,閭閻之蓋藏日富,即里黨之風俗還醇,邪說莠民,自可消滅矣。將此通諭知之。欽此。 【注釋】 [1]「訓典」後原有「恭見《凡例》第一條」,據本志本卷正文刪。 [2]「奉」前原衍「定」,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詔諭刪。 [3]「依」原訛「作」,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4]「宜」原訛「當」,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5]「黜革治罪」原脫,據《欽定熱河志》卷七十四《學校二》、《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6]「康熙九年」原訛「康熙十八年」,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六《聖治一》、清聖祖《聖祖仁皇帝御製文集》卷二《敕諭》、《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康熙九年九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按,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二《諭興教化》、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風俗》、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一《典謨一》、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二《典謨二》等亦均記載頒此詔諭於康熙九年,惟雍正《河南通志》卷一《聖制》、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記載頒於康熙十八年。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7]「窩」原訛「匿」,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六《聖治一》、清聖祖《聖祖仁皇帝御製文集》卷二《敕諭》、《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康熙九年九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8]「期」原訛「令」,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御製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9]「率」原脫,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御製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0]「懷」原訛「望」,據清聖祖《聖祖仁皇帝聖訓》卷十二《文教》、清聖祖《聖祖仁皇帝御製文集第三集》卷二十五《碑文》、《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八康熙四十一年六月戊午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11]「雍正元年」原訛「雍正二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實錄》卷十一雍正元年九月乙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一《典謨一·諭旨》記載頒此詔諭於雍正元年,而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則記載頒於雍正二年。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12]「逢迎,甚至」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實錄》卷十一雍正元年九月乙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3]「小」原訛「少」,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御製文集》卷三《敕諭》、《清世宗實錄》卷十六雍正二年二月癸丑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14]「皆」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5]「望」前原衍「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刪。 [16]「信」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7]「奏」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8]「奏」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19]「天」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20]「豫」原訛「渝」,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1]「以」前原衍「實」,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八《敬天》、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三、《清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雍正二年八月甲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刪。 [22]「教官」原訛「學臣」,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文教》、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四十八、《清世宗實錄》卷四十八雍正四年九月丁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3]「必共」原訛「以」,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文教》、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四十八、《清世宗實錄》卷四十八雍正四年九月丁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4]按,「秋末冬初」,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十三《用人》、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五、《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六雍正五年四月癸巳條等各收錄該詔諭均作「冬底」,其餘文字亦稍異。另,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四十二《選舉二十·國朝·薦辟》、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等均作「秋末冬初」,惟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謨二》作「冬底」。 [25]「廢」原訛「費」,據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謨二》、雍正《廣西通志》卷九十七《藝文》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6]「成遵」原倒,據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七十二、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謨二》、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7]「蛋戶」,清世宗《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七《聖治三》、《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一雍正七年五月壬申條等收錄此詔諭均作「蜑戶」,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八十一等則均作「蛋戶」。按,「蛋戶」即「蜑戶」,「蛋」同「蜑」,本志中亦混用,未作校改統一。 [28]「盪廢」原訛「廢盡」,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六《厚風俗》、清世宗《世宗憲皇帝朱批諭旨》卷一百二十六之十七《朱批田文鏡奏摺》、《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二雍正七年六月丁丑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29]「距」原訛「皆」,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七《聖治三》、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八十三、《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三雍正七年七月甲子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按,「距」意為至、通到。惟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作「皆」,然卷七《編年志二》收錄此詔諭梗概則作「距」。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典謨志》之誤。 [30]「日」原訛「食」,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詔諭改。按,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謨三》、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三《典謨三》、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謨三》均作「日」,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則作「食」。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31]「六」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詔諭補。 [32]「董」原訛「統」,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八十、《清世宗實錄》卷八十雍正七年四月戊子條記載該詔諭改。 [33]「雍正五年」原訛「雍正七年」,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按,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風俗》、乾隆《福建通志》卷首二《典謨二·諭旨》、雍正《山東通志》卷一之三《典謨三》、雍正《廣西通志》卷九十七《風俗》等均記載頒於雍正五年,惟雍正《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雍正《廣東通志》卷一《典謨志》記載頒於雍正七年。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34]「所」原脫,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補。 [35]「棄」原訛「移」,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 [36]「植」原訛「種」,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 [37]「時」原訛「意」,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 [38]「必」原訛「心」,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 [39]「或」原訛「有」,據清世宗《清世宗憲皇帝聖訓》卷二十五《重農桑》、清世宗《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五十四、《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條記載該詔諭改。 [40]「圜土」原訛「國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按,「國士」意為一國中才能最優秀,或最勇敢、有力量之人,「圜土」意為牢獄。 [41]「聞」原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42]「賠」原訛「貽」,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43]「殖」原訛「植」,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44]「已」原訛「以」,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改。 [45]「通」原脫,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八《刑考四·刑制》、《清高宗實錄》卷十四乾隆元年三月壬寅條等各收錄該詔諭補。 [46]「甚」原訛「正」,據《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四《職役考四》、《清高宗實錄》卷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己卯各收錄該詔諭改。 [47]「臻」原訛「輳」,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48]「朝」原訛「期」,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詔諭改。按,「朝審」為明清時期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制度,無「期審」制。 [49]「對」原訛「四」,據《清仁宗實錄》卷二百六嘉慶十四年正月辛酉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50]「坰」原訛「垌」,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三嘉慶二十四年正月甲午朔條收錄該詔諭改。按,無「牧垌」「垌牧」詞,「坰牧」意為坰外、牧場,「牧坰」為倒裝用法。 [51]「朝」原訛「期」,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三嘉慶二十四年正月甲午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52]「日」原脫,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詔諭補。 [53]「削」原訛「剝」,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54]「吏民相忌」原訛「吏治相忘」,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55]「詞訟」原倒,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詔諭改。 [56]「考」前原衍「查」,據《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嘉慶二十四年四月甲申朔條收錄該詔諭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