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心理學簡編 · 第六章 學習能力
到目前為止,在我們所討論的內容中,尚未涉及原始傾向自身的原始傾向。人不但具有對這種刺激或那種刺激敏感、聯結或做出反應的特殊原始傾向,而且還具有對這種刺激或那種刺激敏感、聯結或做出反應的一般原始傾向。所以,事實上,人的本性因此而印象深刻,因此而產生這樣或那樣的情境,因此使各種聯結占用一定的時間,因此會在內心產生意識,因此在刺激和反應結束後仍然會對人性產生影響。按照實際的本性,一個事物的狀態因它能令人的神經元感到滿意,所以人對它不迴避;而另一個事物的狀態因其使人的神經元產生煩惱,所以使人做出一些反應,直至使其變成令人滿意而不迴避的狀態。總之,不論是反射、本能還是能力,它們首先都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其次,有時會生產或改變內心的意識生活;再次,有時會或多或少地永久改變有機體,以及相關神經元的大致原始傾向;最後,當外界情境使人的生命進程得以順利進行時,人就會使情境保持不變,而當生命進程受到干擾時,人就會做出反應來改變其內部儲備。
上述四種傾向中的前兩種,可能是人們的共識,無須贅述。
而上述的第三種傾向則是人持久性的改變能力,即「學習」。就人類的福祉而言,它是本性中最重要的事實。
學習定律
應用律(the law of use)——當一個人「在某情境『S』與某反應『R』之間建立了一種可變的聯結」後,經常應用這個聯結,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原本的反應就會使該聯結的強度得到增強。所謂聯結的強度,是指這個情境「S」重複出現時,喚起這個聯結機率的大小。機率越大,在相同時間內形成該聯結的可能性就越大;或者在相同的機率條件下,該聯結保持的時間就越長。[1]因此,如果「問『6+7是多少』」與「回答『等於13』」的聯結增強了,那就意味著在以後的6天時間裡,如果需要對這個問題作出10次回答的話,回答「等於13」的反應機率就會由原來的7/10增加為8/10;或者意味著將7/10的反應機率由原來的保持40天增加到保持60天。
失用律(the law of disuse)——當一個人「在某情境『S』與某反應『R』之間建立了一種可變的聯結後,如果在『T』段時間內一直沒有使用」,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原本的反應就會使該聯結的強度減弱。
應用律和失用律可以合併為一個總規律,稱為「練習律」(the law of exercise)。
從應用律中我們可以得出幾個事實。一個聯結的強度不僅取決於應用的次數,還取決於應用時的精力投入和應用時間的長短。所以,聚精會神地思考「6+7=13」與漫不經心地思考它們的聯結強度不同,持續10秒鐘的思考與僅僅持續半秒鐘的思考所形成的聯結強度也不同。
效果律(the law of effect)——當一個人「在某情境『S』與某反應『R』之間建立了一種可變的聯結,而且同時或隨後伴隨反應的是一種令人滿意的事件狀態」時,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原本的反應就會使該聯結得到增強。反之,如果伴隨反應的是一種令人煩惱的事件狀態,在其他所有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原本的反應就會使該聯結的強度減弱。
從效果律中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事實。滿意效果的強弱變化,不僅取決於滿意的程度,而且取決於它與受影響的聯結之間的密切程度。這種密切程度,或者是事件的滿意狀態與受其影響的聯結之間聯結的密切程度,取決於時間順序上的緊密程度,或者對情境及反應的注意程度。如果其他條件都相同,那麼,在相同的滿意程度下,一個在兩秒鐘以前建立的聯結,其強度一定要比一個在兩分鐘以前所建立的聯結強度更強;如果兩個聯結與滿意狀態的時距相同,但對其中一個情境與反應的聯結給予了深刻的注意,而對另一個聯結卻沒留意,則前者所受到的影響效果一定比後者更大。
以上論述所占篇幅的長短並非與所論述問題的重要性成正比。否則,這些聯結傾向因練習和滿意的結果而得到增強,因失用和煩惱的結果而減弱,僅這兩項內容就應該占大半章的篇幅。人類的其他稟賦也都以此為轉移,才能適應於複雜的文明世界。在教育上,它們無處不在,而且無不重要。在所謂的教育、訓練、學習或者智力等諸如此類的活動中,它們都是行之有效的原始動力。
然而,由於它們已經如此的清楚而又直截了當,而且我們已經知道了它們的重要性,所以不需再作評價。此處需要補充說明的是:(1)討論何種性質的聯結才可以改變;(2)對原始傾向可以使行為的聯結增強或減弱的一些錯誤觀點作出辨別和論證。
可塑性的極限
究竟哪些聯結是可以改變的?對這個問題還不能給出絕對可靠且準確的回答。[2]在一種極端的情況下,例如,一個人「懸在空中」與勢必「墜向地心」之間的聯結肯定是不可改變的。而在另一種極端的情況下,例如,剛剛提到的那個人,「懸在空中」的情境與「尖叫」之間的聯結,顯然是可以改變的。人體下墜的傾向固然是不可改變的,但是,不尖叫的傾向他是可以學會的。
說不準的一些事例可以在一些反射的聯結中找到,如閃光與瞳孔收縮之間的聯結,或者鼻黏膜受刺激與打噴嚏之間的聯結,乃至更多的純粹生理的行為,諸如血液循環、消化以及新陳代謝等。由此可見,某種聯結的變化究竟能否受應用、失用、滿意和不滿意等的調節,大致是衛生和醫藥方面的問題。
依靠「能力」形成聯結的假說
關於人的原始學習能力(faculties),即增強或減弱行為之間的聯結,目前有三種似乎與事實相悖的假說。第一種假說是,不論本能、練習、效果的規律如何左右人的思想和行為,人有注意、記憶、推理、選擇等與生俱來的神奇能力來權衡和選擇所思所想與所作所為。這種觀點正從專家的思想中消失——不用說它是錯誤的,即使它是正確的,也無益於人類的福祉。
依靠觀察他人的行為形成聯結的假說
第二種假說認為,一個人只要觀察到他人行為中的S-R[3]序列,就有對S做出R的反應傾向,即模仿具有一種憑藉觀察到的R就能與S形成聯結的力量。也就是說,他人形成了S與R的聯結,觀察者也會形成這種聯結。對此我找不到什麼證據。
當然,有一些模仿確實是人類學習的有效力量。第一,他人所顯現出的某種行為,會引起察覺到的人做出同樣的行為。見他人微笑,自己也報以同樣的微笑;見他人跟隨領導者,自己也跟隨領導者;見他人高興,自己也跟著高興。這些反應很像一些本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具有教育作用。第二,他人的行為一次又一次地重複出現,為人們的行為選擇提供了一種行為楷模。自己對做出的全部或部分楷模行為感到滿意,所以,這種模仿行為從屬於效果律。但是,這種模仿不是本議題所討論的模仿。用一個人的發音和舉止作為一種行為楷模,使其他人養成同樣的言語和禮貌行為習慣,這與一棵大樹的形狀決定了人的爬樹習慣是一樣的。第三,隨著兒童智力的發展,他人的行為能夠喚起一個人的各種觀念,這些觀念能夠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導致行為的發生,而這些行為很像是已知觀念所喚起的行為。例如,看見他人喝水,就能想到自己口渴,或者想起自己整個下午都沒有喝水的機會,或者僅僅想到喝水本身。其中的任何一個想法都靠以前的習慣與喝水反應建立了牢固的聯結。他人的行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情境提示,提醒自己做出與習慣相聯結的反應,這種反應就像他看到的行為一樣。但是,這種聯結的力量是習慣,即練習律和效果律的作用,而不是本議題所說的模仿。
見到一個S與R的聯結就能複製它的所謂證據,一方面是來自嬰兒的生活,即第三章討論模仿時所提到的事實(即我們發現的,縮小到使一兩個嬰兒伸出舌頭的可憐秘密)。另一方面是來自那些聚眾鬧事的男人,他們被認為是通過模仿而完全直接改變行為的人。因為,在他們的行為中確實有違背習慣和自身基本欲望的行為。這需要超出本書的討論範圍去解釋聚眾心理。但是我認為,只要把這類事件的行為細節詳細列出來,就可以看出,那些逃避、攻擊、突然襲擊、撕扯,以及其他完整的和片段的本能聯合活動,都被看成是模仿的結果。如果後天習得的抑制被一時的衝動、暫時的偏狂或領導者的魅力所衝散,那麼,這些行為就是由具體情境中所形成的原始具體聯結引起的,而跟任何一般的模仿傾向無關。
因此,沒有更多的證據能夠說明完全徹底的模仿是一種一般的學習能力,而只能說它是對他人行為的本能反應。其實,模仿的本能與模仿的學習是一回事,所以,這裡所談到的事實與第三章中提到的事實同樣可以合併成同一個反駁的論據。
以為觀念能產生它所代表的行為,依靠觀念的力量形成聯結的假說
另一個正統的假說是「觀念驅動行為」說(theory of ideo-motor action)。該假說認為,一個行為的觀念,或行為結果的觀念,或其一部分行為結果的觀念,不借外力,只憑自身,就傾向於產生行為,或與該行為相聯結。按照此說,只需要反應的意識代表與某情境相聯結,即可形成該反應與某情境的聯結。
依靠聯結反應與情境的觀念力量形成他們之間的聯結,最經典的論述是經常被引證的詹姆斯的話:
「我們可以坦然地說,每一個動作的代表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喚起它所代表的實際動作;只要心理沒有反對它的代表使它不能活動,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喚起它。」(1893,vol.2,p.526)
麥克杜格爾把「觀念驅動行為」列為一種「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先天傾向」,並作出這樣的描述:
「在特殊的情況下,我們有意注意身體的動作,該動作憑藉它與觀念之間的神秘聯結,立即隨觀念而起。對此,除了事實之外,我們幾乎一無所知。」(1908,p.242);「……視覺呈現一個人的動作,很容易喚起觀察者自身相似的動作觀念。就像驅動觀念一樣,使他傾向於立即做出這個動作。」(1908,p.105)
與這種普遍贊同的觀點相反,我認為動作的觀念,或者反應的觀念本身不能產生動作或反應。我主張,一個動作的觀念不能產生它所代表的動作,動作只能與本能、練習律和效果律的結果相聯繫。
我尤其主張,任何觀念、表象、感覺、知覺,或者其他任何心理狀態,都不能在應用、失用、滿意和不滿意規律之外另有什麼強烈的傾向,會喚起具體的與心理狀態相似的或受心理狀態驅動的動作。所謂「一個觀念代表某種動作」,或者「觀念以某個動作為目標」,或者「屬於某種動作的觀念」等諸如此類的說法,都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是,觀念與動作形式相同,即一個一英寸(約2.54厘米)見方的紅色正方形的心理表象,就同這樣的一個正方形一樣。第二種是,觀念的意義與動作相同,即一想到「一個一英寸見方的紅色正方形」這個詞組,就意味著這樣一個正方形。不論意義如何,一個觀念總不會有什麼特殊的傾向,產生它所代表的動作,或者它所指定的對象。不論觀念所代表的是它本身的動作還是一個紅色正方形,都不會有這樣的傾向。
那些正統假說的擁護者們並沒有說明「神秘的聯結」是什麼。他們所謂的「代表」、「有目標」、「屬於」僅僅是「傾向於產生」、「導致」、「喚起反應」的意思罷了。在這種情況下,「觀念有衝動力」的說法就只是一句廢話,等於說觀念能產生它所產生的東西、引起它所引起的反應一樣。然而,這些正是詹姆斯想表達的意思。因為,他首先關注到的是消極的事實,即沒有必要有「意志」的特殊意識。至於一個觀念如何引起一個動作,在他的主要問題里這是無關緊要的。
他們所謂的「代表」或「有目標」,還可能是指「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所形成的聯結」。如果是這樣的話,「觀念有衝動力」的主張則恰恰與一般學習規律的小特徵相符。正如我所強調的,在本能和學習定律的範圍內,任何情境都有引起反應的傾向。所以,安傑爾(Angell)在討論這個問題時說:「適當的肌肉運動從來不跟隨一個觀念而來,除非在一個人的已有經驗中它曾經被使用過或者已經建立了其他習慣式的聯結。」(1904,p.356)
可是,一般來說,正如「觀念驅動行為」說在教育、醫療和倫理學的應用中所展示出來的那樣,它的追隨者們總是假定,觀念產生動作是一個固有的傾向。觀念或者產生類似的動作,或者產生觀念所指定的動作,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一點表現在沃什伯恩(Washburn)最近所提出的一項聲明中。她明知道有反對意見,還是說:「經過中樞的激發,一個動作觀念是一種感覺、視覺、觸覺、動覺的復活,它本來就是由動作本身產生的。而且,當這樣的一個觀念被注意到的時候,或者通俗地說,當我們專注於這個動作的『感覺』如何時、或者看它是如何做出來的時候,就是感覺與驅動過程、重建動作形成聯結的時刻。這就是大家熟知的學說,而且詹姆斯在他的《心理學》第26章對此有詳細的闡述。」(1908,p.280)
卡爾金斯(Calkins)教授一直更加清楚地說,自發行為是由我們心理上獲得的相似反應觀念所引起的反應。一個「外部的」意志過程是某種形式的意志行動;而一個「內部的」意志過程則是這種形式的有意思考。「意志過程是一種行為或行為結果的想像,一般來說,它產生於相同的行為或行為結果之前,並與行為和行為結果相似。例如,我要在一封信上簽名,不是想像我用筆的動作,就是想像要寫出來的簽名是個什麼樣;我要購物,不是想像我交錢的動作,就是想像我要買的東西——高爾夫球桿或者古銅器。」(1901,p.299)內部的想像「與它的行為結果並不完全一樣。對行為的有意想像可以像它做出來的那樣詳細」,但是,一種思想的有意想像只能跟隨著一個「部分相似」(1901,p.303)的思想。
拋開這些具體作者的精確闡述,一個行為與一個觀念,它們之間可以形成有效的聯結。與此類似的觀點已經成為大眾普遍接受的信念。正是這種信念,或有相同效果的事情,已經成為醫療、道德、教育、學校管理、商業和政治等廣泛領域的實踐基礎。所以,這種信念和我反對它的理由都應該詳加闡述。
第一,如果詹姆斯所謂的「一個動作的代表」和麥克杜格爾所謂的「觀念」都按照通常的意義來解釋的話,那麼,我們就會發現這樣一些情況,即作為實際動作代表的觀念已經存在,但卻並沒有喚起它所代表的實際動作或觀念所指的動作。例如,一個小孩的某個動作,他可能做了上千次,而且現在他又渴望做出這個動作。但是,如果他以前所做的這個動作都只是由感覺刺激引起的話,那麼,無論我們現在怎樣給他生動地用語言描述這個動作——而且他也很努力地聽——都不可能通過喚起他做出這個動作的觀念來引發他做出這個動作。觀念必須依靠練習律和效果律先與動作聯繫起來,或者與感覺刺激聯繫起來,才能通過這種聯繫或努力產生動作反應。否則,絕沒有絲毫的能力可以喚起動作。
一個行為的觀念,即使它不需要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與該行為形成聯結,它也不一定會立即引起相應的行為反應。假如從閱讀本頁的讀者中選出那些充滿活力的人,一個接一個地喚起他們打噴嚏、嘔吐和打嗝的準確觀念,如此這般,做上100次,也不會有一次能引起真實反應的發生。不是這些讀者在心理上不能獲得理論上所說的那種動作的代表,而是理論的錯誤。可是,如果理論上所說的動作代表,連不到百分之一的心理學專業的學生都無法得到,那麼,這個理論就是令人懷疑的先驗論。既然觀念喚起動作是一般人都具有的能力,可是百人當中竟無一人能獲得觀念,那麼這樣的人又到哪裡去找呢?
第二,至少大多數的觀念與行為的聯結,而且是產生了實際行動的聯結,是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建立的。一個人有了想睡覺的念頭而去睡覺,有了想寫「貓」字的念頭就寫出「貓」字,對這些現象的解釋不難從以前的訓練中找到。以前的訓練已經把睡覺的觀念與疲憊欲睡的情境聯結在一起。情境相合,去睡覺就是原本的反應,或習得的反應。甚至以前的訓練已經把睡覺的觀念與睡覺的動作相聯結。現在讓讀者坐在椅子上,產生一個起立的念頭,他可能會真的站起來。因為,起立的觀念已經聯結了很多直接的感覺情境,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這些感覺情境能引起使人從椅子上起立的行為,觀念自身也就成了反應的情境。可是,如果現在讓他去想一個潛水的觀念,他就不會站起來。[4]但是,如果讓他做其他事情,他就會站起來。站起來之後,他當然可以做潛水的動作了。所謂「直接隨觀念而發生」的動作,都是他以前屢次做過的動作,或者常常是某部分動作,或者是曾經令他滿意的動作,而不是與觀念相似的動作。
第三,撇開練習律和效果律不談,在一般情況下,人通常所想起的觀念一般不會產生動作,而產生的動作一般也不是來自觀念。請讀者一個接一個地想像下面的這些動作:伸手從自己膝蓋上拿起一個蘋果,握住它,送進嘴裡,咬一口,嚼嚼它,咽下去;起床,進浴室,擰開水龍頭,跨進浴缸,洗浴,出來,身體哆嗦,從洗漱台上拿下毛巾,擦拭身體;拿起一本書,翻到第一頁,在閱讀時不斷地移動眼睛……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的成百上千種動作。類似地,請再思考一下你最近做出的所有數千種不同的隨意動作。在這些動作中,由觀念引起的動作是何等的稀少;而由感覺情境引起的動作,或者那些與觀念絕不相似的、只因習慣的聯結所引起的動作又是何等的多!在詹姆斯闡述觀念驅動行為的那段文字里列舉的諸多動作事例中,只有一例除外,其他都不是直接由感覺情境引起的,即觀念與動作絕不相似。那個例外也不是由觀念引起的,而是人有意做出的動作,從而獲得它的觀念!
由於以下動作事例經常被用來作為支持「想做就做」學說的典型證據,所以,對它們進行逐一考察是有意義的。前兩個事例如下:「當我與別人談話時,發現地板上有一根針、袖口上有灰塵。沒有中斷談話,我就撣掉了灰塵、拾起了針……一看見對象就剎那起念,並立即喚起成功的動作。」(1893,p.522)現在,假如這個人只是看到了袖口的灰塵,而沒有「剎那起念」,該人最近情理的反應應該是什麼呢?當然是把灰塵撣掉。只靠練習律和效果律,這「剎那起念」應該與什麼相聯結呢?當然也應該與撣掉灰塵的動作相聯結。拾針也是同樣的解釋。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看到的情境足以產生反應,而不需要什麼觀念;觀念本身也無須與動作相似而獲得力量。
第三個例子是:「跟平時一樣,飯後,我坐在桌前,不時地拿起盤中的堅果和葡萄乾吃……看見堅果,剎那起念——我可以吃它,立即喚起成功的動作,一發而不可收。」(1893,p.522)很顯然,解釋這種行為,只需要有果物的知覺、練習律和效果律即可。在這裡,「我可以吃它」的念頭不僅可以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與吃的動作相聯結,而且它所引起的動作顯然不與觀念相似。「我可以吃它」的念頭是很浮泛的,「吃吃也好」也是這個意思,而且它只出現一次。可是吃堅果的動作是很複雜的,伸手抓、拿起、送入口等,而且做了不止一次。
第四個例子是起床。「……腦中忽然一個閃念:『嘿!我不該再躺著啦。』此時正好沒有其他念頭反抗起床的念頭,所以,立即產生相當的動作結果。」(1893,p.524)在這裡,觀念顯然完全不是動作的代表。那個「嘿」和「我不該」只是他說的話[5],而不是軀幹和四肢的動作表象。他的動作之所以說是與觀念相當的,並不是因為它與動作表象相似,或者代表了動作表象,而是因為只要沒有遇到反抗的觀念就應該產生這樣的效果。這個「嘿!我不該」是以前受到的他人的訓誨,並在感覺上受到了刺激而保留下來的。在它的前後之所以會引起相當的反應,都是因為練習律和效果律的作用。因為不這樣反應,就會受到責罰而感到不舒服。
這四個事例是相信用練習律和效果律就可以作出解釋的人也可以舉的例子。其中的三個例子只需要有感覺情境,第四個例子,觀念既沒有代表動作,也不與動作相似。
第五個例子如下:「你試著想像彎曲手指時的感覺,想像的同時這個手指仍然保持伸直的狀態。隨著想像中手指的彎曲你會立刻感到發麻,但手指實際上並沒有動,因為實際上你心理有手指不要動的觀念。毫無顧忌地丟掉這個觀念,只想像手指的彎曲動作。瞧!毫不費力,它真的就動了。」(1893,p.527)可實際上的事實卻是,就在他聽到「你試著想像彎曲手指時的感覺」的剎那間,他就已經試著用各種方式彎曲手指獲得感覺了。也就是說,他的手指真動了。許多被試都是這樣。他是用準備彎曲手指的動作回應問題的,根本沒有超出他理解這句話意思的任何觀念。接著,下一句話又不讓他彎曲手指,他只能抑制彎曲手指的衝動。「發麻」的感覺並非來自手指位置在想像中的變化,而是來自對手指位置變化的實際抑制。那些不能想像手指彎曲的人也會感到發麻。這樣的事情遠不能證明想像的動作本身會產生實際的動作,卻證明了在那些伴隨動作或部分動作才能慢慢想像出動作表象的事例中,推斷動作想像發生在動作之前是危險的。
因此,這些事例表明,絕大多數的動作不是由它們的觀念引起的,而且大多數動作觀念本身也不能產生它們所代表的動作。每當觀念真的引起了它的動作時,就有動作與觀念曾經按照練習律和效果律建立過聯結的證據。如果觀念與動作真的有聯結,而且觀念本身真的能產生它的動作,那這種聯結一定是神秘的,可它根本就不存在。
* * *
注釋:
[1]有些加法和限制條件需要下這個適當的定義,但作用時間是短暫的。
[2]因為這些原始傾向因隨後的應用或感到滿意而增強,因失用或不滿意而減弱,這些都是學習的效力。它們在本書的第二卷,即從對每個研究的評價到人獲得的傾向或學習的結果,還要作進一步的討論。
[3]這裡的S代表情境,R代表反應。
[4]也就是說,坐著也可以做出部分潛水的動作。
[5]如果要詭辯的話,這句話也可以被歪曲成腿和軀幹動作的代表。但這是謊言的代表,會直接導致對觀念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