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氏易詁 · 焦氏易詁卷十一
焦氏之象數
象者,《易》辭之所本。數者,《易》道所由成也。故自
春秋
以迄東漢,靡不重之。自
王弼
解縛去滯,避難就易,掃象不言,專演空理,是終日期菽粟豆麥之佳善,而不知其生於地也。象且不言,何有於數?
凡數有十,而實盡於五,參天兩地也。五合一為六,合二為七,合三為八,合四為九,合五為十。十不能變,仍與一同。故《易》只用六、七、八、九,以六七八九包一二三四五於其中也。此《太玄》所由以第一首當水,第二首當火,第三首當木,四首當金,五首當土,至六、七、八、九復為水火木金也。可見一二三四與六七八九同,只以五為樞紐耳。故即此六七八九之數參伍之,錯綜之,而策數之變化以見,而《易》道之根本以成。
茲即《
易林
》所用者分晰言之,一曰卦數,二曰爻數,三曰五行數,四曰十日數,五曰九宮數,六曰策數,七曰十二辰數。
卦數圖
朱漢上以九宮為卦數者,非也。卦數者,八卦之次第。故數只有八,不及九。然相對者皆九也。亦猶十日數,即以其次為數也。《
周易
》定位首乾,乾始坤終,乾作坤成。系傳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之次,皆出於自然。故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凡《易林》所用之數,卦數幾居其半。乃至東漢即失傳。及邵子揭出此數,後人拘於河洛之數,謂與法象不合。豈知爻尚有數,卦之次又何不可為數哉?其詳已見卷一。
爻數圖
右圖爻數。自初數之,或以一爻為一歲一年,《同人·九三》:「三歲不興。」《既濟·九三》:「三年克之。」或以一爻為一月,《臨》:「至於八月有凶。」或以一爻為一日,《復》:「七日來復。」或以一爻為一人,《損·六三》:「三人行則得其友。」皆爻數也。
若《易林》所用,如《乾之晉》云:「三痴俱走。」坤為痴,三則用爻數,故曰「三痴」。《恆之節》云:「一華千葉。」節,震一,兌為華,故曰「一華」,用爻數也。又《恆之小過》云:「一息十子。」一仍震之爻數也。又《易林》或以巽為七,疑與復七日同例。自姤而復七日,自復而姤亦七日,所謂反覆也。姤則下巽,亦爻數也。
五行數
上圖朱漢上謂之《洛書》數,朱子則謂為《河圖》數。
郭璞
《洞林》雲坎數六、木數三是也。《易林·晉之節》云:「四壁無戶,三步一止。」節震木數三,坎水數一。皆用五行數也。又按:《易·震·六二》曰「九陵」,虞仲翔以初九當之。《易》無如此用數者。而《易林》遇震,亦往往本《易》言九。震納庚,疑用金數也。
十日數
上即納甲數。乾納甲壬,配一、九;坤納乙癸,配二、十;震納庚,配七;巽納辛,配八;坎納戊,配五,離納己,配六;艮納丙,配三;兌納丁,配四。《易林·解之謙》云:「三火起明。」謙下艮納丙,數三,用日數也。又《易林》及虞翻等往往以兌為十,則以後天兌位當癸十之終,仍用日數,而非納甲也。只兌如此用,他卦則未見。
九宮數
上圖
劉牧
、
朱震
等謂之《河圖》,朱子謂之《洛書》。於古皆無確征,故其名無定。考《大戴禮·明堂篇》曰:「明堂凡九室,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與茲數正同。九室者,九宮也。是以《
乾鑿度
》、
張衡
、鄭康成等皆謂為九宮,故名曰「九宮數」。
惟九宮之數,皆以後天八卦配之。《易林·蠱之師》云:「二人共路。」後天坤位值二,師上坤,互震,震人,故曰「二人」。又《大壯之否》云:「三痴六狂。」否下坤為痴,三用爻數,乾位值六,故曰「六狂」。二與六,皆用九宮數也。
其見於別書者,朱漢上云:「郭璞謂巽別數四,兌數七。」又曰:「坎為一年。」《易鑒》所謂震三、艮八也。惟朱漢上謂此為卦數,殊非。卦數須從定位起,此入用位,故以配九宮。
大衍數
(即策數)
《漢上易》云:「四因九,得三十六。四因六,得二十四。」太極不用,所用者四象,故以四因九、六。九者陽數,六者陰數也。陽用極數,故九;陰用中數,故六。九而四之,得三十六,為乾一爻之策;六而四之,得二十四,為坤一爻之策。六因三十六,得二百一十有六。
六者,一卦有六爻。乾一爻之策三十有六,以三十六而六之,則二百一十有六,為乾一卦之策。六因二十四,得百四十有四。
六者,一卦有六爻。坤一爻之策二十有四,以二十四而六之,則百四十有四,為坤一卦之策也。乾、坤之策,凡三百有六十。
二百一十有六,合百四十有四,則三百六十也。按:九六策數六因之,共得三百六十,當期之日。若二十八、三十二,七八之策數,各以六因之,亦共得三百六十,當期之日也。
三十二因二百一十有六,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陽卦有三十二卦,以二百一十有六而三十二之,則六千九百一十二。為三十二陽卦之策數也。三十二因百四十有四,得四千六百八。陰卦有三十二卦,以百四十有四而三十二之,則四千六百八。為三十二陰卦之策數也。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三十二陽卦之策六千九百一十二,三十二陰卦之策四千六百八,合而為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所謂二篇之策也。按:全《易》三百八十四爻,陰陽爻各一百九十二。以九、六策數因之,仍合為萬有一千五百二十。
右大衍數,邵康節傳其子伯溫。按:此必傳其用,若數則人共知。按《易林·萃之夬》云:「千歡萬悅。」用乾策也。《噬嗑之損》云:「遠望千里。」用坤策也。《萃之大畜》云:「大樹百根。」用震策也。惟只遇乾、坤、震三卦言之,他卦則不見也。
十二辰數
朱震云:「十二辰即月數。」月數即消息數,或用之為日數,則
京房
之積算也。
《易林·大壯之離》云:「丑寅不徙,辰巳有咎。」則以坎互艮震,先後天皆居丑寅;離互兌、巽,先後天皆居辰巳。又《革之賁》云:「亥午相錯。」則以艮居亥,離居午,皆論十二辰也。
《焦氏易林》集象學之大成
由《左氏》證之,象至東漢即失傳。西漢失傳與否,無從證明。然由《易林》考之,凡《左氏》所用者,《易林》皆有也;其他各逸象所有者,《易林》無不有。若逸象所無,為《易林》所獨有者,則象之失傳者也。其實此象皆在《易》辭中,《易》象失傳,後人遂瞠目莫睹矣,如坤魚兌月,其著者也。故《易林》實集象學之大成。由斯推西漢時,象似未失傳也。茲分別述之於下。
甲、六十四卦所用之象
凡卦爻辭皆從象生。其見於《說卦》及各家逸象者,人能解。其不見者,則不能解,如乾日、兌月、坤魚、乾南、坤北、離東、坎西等是也。而《易林》則無不知之。
乙、《說卦》之百五十象
乾健坤順,言八卦性情者八象;乾馬坤牛,遠取諸物者八象;乾首坤腹,近取諸身八象,共二十四象。及下所廣之百十有四象,後天八卦象,中男、少男二象,共百五十象,《易林》無不用也。
丙、荀《九家逸象》
共三十有一象。此本非逸象,徒以傳流之本,字多寡不同,後儒慎之,命為逸象。此亦唯《易林》知之,若東漢人則不盡知。
丁、《
左傳
》所用之象
(只錄失傳之象)
除《十翼》外,詁《易》者莫先於《左傳》。其說《易》,無一字不從象生。惟其所用之象,為《說卦》及各逸象所有者,杜注、孔疏能解;無者,遂不能解。杜、孔之時,賈逵、服虔之注皆在,可見賈、服即不知。象至東漢而失傳,此最明確矣。茲將《左傳》失傳之象,分述如左。
一震武
閔元年,畢萬筮仕於晉,遇屯之比。震變坤也,而曰「車從馬」,以震為車。又《晉語》:「震,車也,車有震武。」是以震為武。而漢魏人解《易》《履》、《巽》之武人,無以震為武者。若《易林》,則遇震即言武。又震殺之象,孔疏能解,漢人解《易》亦無用者,而《易林》每用之。
二乾南
閔二年,筮季友生,遇大有之乾。即離變乾。而曰:「同復於父,敬如君所。」言離所在南,與乾南同也。而杜注不能解。若《易林》則每以乾為南。
三巽姜
莊二十二年,筮敬仲生,遇觀之否。曰:「若在異國,必姜姓也。」因遇卦、之卦皆有巽,巽為齊,姜者齊姓,故巽為姜。而漢魏人皆不知此象。若《易林》,遇巽即言姜。初讀之不知其所指,後乃知其本於《左氏》。
四震姬震 震旗
僖十五年,晉筮嫁伯姬於秦,遇歸妹之睽。即震變離。曰:「為嬴敗姬,車說其 ,火焚其旗。」姬、 、旗皆震象,震形毀,故曰「敗」,曰「脫」,曰「焚」。詳見卷八。乃杜注不知,解之皆誤。若《易林》則以震為姬、為旗,皆與《左氏》合。又曰:「敗於宗丘。」震為主,故為宗;為反艮,故曰「丘」;震形毀,故敗。兼用覆象,尤與《周易》、《易林》合,而杜注不能解。
五坎夫巽隕巽落
襄二十五年,筮娶棠姜,遇困之大過。即坎變巽。曰:「夫從風,風隕,不可娶也。」巽為隕,東漢人不知。故虞仲翔解《鼎·初六》鼎顛趾,不知其故在巽,而以大過顛為說。又秦筮伐晉,遇蠱。曰:「歲雲秋矣,我落其實。」以艮為果實,巽為落也。而杜注不詳。若《易林》,則遇巽言隕落者,不可勝數也。至坎夫象,亦失傳。
六艮鳥艮言
昭五年,筮穆子生,遇明夷之謙。即離變艮。曰:「日之謙當鳥。」艮為鳥,故曰「當鳥」。乃杜注不知艮鳥象,以離鳥當之。是離當離矣,於之謙何涉?是不通也。若《易林》,則以艮為鳥,故讀黔喙為黔啄。
又曰:「於人為言,敗言為讒。」於人為言者,謂三至五互震也。震為人,為言;乃震覆為艮,則言敗矣。謙正覆兩震言相背,則讒言矣。全用覆也。乃杜注不知。若《易林》,則遇謙即曰「讒」也。
七震南震射
(以上象《易林》無不用之)
成十六年,晉筮與楚戰,遇復。曰:「南國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復下震為南,坤為國,故曰「南國」。震為射,故射其元。震南、震射之象,解《易》者皆不知。又乾為元,首也。為王,乾位南,故自北射中王元。而杜注不知。若《易林》則均知之。
戊、《孟氏逸象》
(《易林》多有異同)
《孟氏逸象》,傳者多寡不同。一三百餘象,一四百餘象。杭氏云:「以兩漢經師各守師說,故多寡不同。」惟先儒謂此《象傳》自焦氏,今以《易林》考之,焦氏所用極要之象,此皆無之。傳自焦氏,似不然也。又此象采自本經,頗有誤者;推其解,皆虞義。如焦以艮為虎,與《九家》合,此以坤為虎;焦以震為鶴,此以離為鶴;焦以震為孕,此以離為孕,顯皆虞氏詁經之誤解。故吾疑此象純為虞仲翔所輯,否則後儒采自虞注中,而未必為孟氏也。焦氏《易》傳自孟氏,如此象為孟氏所輯,豈有《左傳》之象焦氏皆知,孟氏反不知哉?此其證也。茲從其多者錄之。至其義有可疑,或與《易林》異者,則隨文注出,以資參考。
乾為王,先王,明君,人,大人,聖人,賢人,君子,武人,行人,物,易,立,直,《九家》。敬,畏,威,嚴,剛堅,道,德,盛德,行,性,即乾元。精,言,《九家》。信,善,揚善,積善,良,仁,愛,忿,生,祥,慶,天休,嘉,福,介福,祿,先,始,知,大,盈,蔑,肥,此與上武人皆虞氏誤象。好施,利,清,治,大謀,高,揚,宗,族,高宗,甲,老,舊,古,大明,乾日也兼月言者非。遠,郊,野,門,道門,百歲,頂,朱,衣,《九家》。圭,蓍,瓜,龍。《九家》。
坤為臣,順臣,民,萬民,姓,小人,邑人,誤。鬼,形,身,牝,《九家》。母,躬,我,自,至,安,康,富,財,積,聚,萃,重,厚,致,用,包,寡,徐,營,下,容,裕,虛,書,邇,近,疆,無疆,思,惡,理,體,禮,義,事,業,大業,庶政,俗,度,類,誤象。閉,藏,密,默,恥,欲,過,丑,積惡,迷,《九家》。弒,亂,怨,害,遏惡,終,永終,敝,死,喪,冥,晦,夕,莫夜,暑,乙,年,十年,戶,義門,闔戶,閉關,盍,土,積土,階,田,邑,國,邦,大邦,萬國,異邦,方,《九家》。鬼方,裳,《九家》。紱,車,器,缶, ,誤象。囊,《九家》。虎,虞氏誤象。兕,黃牛,牝牛。《九家》帛、漿二象,此無。
震為帝,主,諸侯,人,士,兄,夫,元夫,趾,出,行,征,作,遂,驚走,警衛,定,百,言,講議,問,語,告,響,聲,音,鳴,夜,疑。交,征,反,後,後世,從,守,左,生,嘗,緩,寬仁,樂,笑,喜笑,笑言,道,陵,祭,鬯,禾稼,百穀,草莽,鼓,《九家》。筐,馬,麇鹿。《九家》有玉、鵠,此無。
巽為命,命令,號令,教令,誥,號,號咷,處女,婦,妻,商旅,隨,入,處,伏,利,齊,同,交,進,退,舞,谷,長木,苞,楊,果木,芽,白茅,蘭,草木,草莽,杞,葛藟,薪,庸,即墉。床,繩,帛,腰帶, ,蛇,魚,鮒。《九家》有鸛象,此無。
坎為聖,
鄭玄
《
周禮
注》:「聖,通也。」《洪範》:「睿作聖。」睿,明也。水明而無不通,故為聖。
張惠言
謂得乾二,非。雲,玄雲,川,大川,紀磊謂此象非。河,心,志,思,慮,憂,謀,惕,疑,艱,蹇,恤,悔,逖,此以逖為憂,顯為虞義。忘,勞,濡,涕,洟,眚,疾,疾病,疾癘,疑疾,災,破,罪,悖,欲,淫,寇盜,暴,毒,瀆,《說卦》。孚,平,法,罰,獄,則,經,習,入,內,聚,脊,要,腰同。臀,膏,陰夜,歲,三歲,屍,酒,木,叢木,叢棘,《九家》。蒺藜,《九家》。棘匕,穿木,校,弧,弓彈,車,馬。《九家》有為宮,為律,為可,為棟,為狐,為桎梏,此無。
離為女子,為婦,孕,《易林》以震為孕,此似誤。惡人,見,飛,爵,日,明,光,甲,黃,戎,折首,刀,斧,《易林》以兌為斧,詁《易》義長。資斧,矢,飛矢,黃矢,網,罟,甕,《易林》以震為甕。鳥,飛鳥,鶴,此誤解中孚而取。隼,此誤解《解·上六》而取。鴻。此誤解漸鴻而取。《九家》有牝牛象,此無。虞翻注《離·彖》,謂以離為牝牛為
俗說
。豈知《左氏》明曰純離為牛,《左氏》亦俗說乎?由此證虞翻未見《左傳》。又以證《孟氏逸象》純為《虞氏逸象》。
艮為弟,小子,君子,賢人,童,童蒙,僮僕,官,友,閽,時,豐,星,沬,霆,果,慎,節,待,制,執,小,多,厚,取,舍,求,篤實,道,門庭,宗廟,社稷,鼻,《九家》。肱,背,腓,皮,膚,小木,碩果,豹,狼,小狐,尾。《九家》有為虎,為狐二象,此無。虞氏以坤為虎,訖不知艮虎象。豈知《易林》及《九家》皆以艮為虎。後郭璞又以兌為虎,兌西方虎宿。又兌為剛魯,為毀折,義亦勝於坤。
兌為妹,妙,妻,朋,友,此虞氏不知朋、友真詁,誤取,與期同。講習,小,少,刑人,密,通,見,右,下,少知,契。《九家》有為常,為輔頰二象,此無。
除《說卦》外,凡《左氏》所用之象、《九家逸象》,《易林》無不知之,無不用之。至《孟氏逸象》,則《易林》不與盡同。然較其義於經,則《易林》無滯義,而《孟氏逸象》則用於此而合者,用於彼常不合。如以離為斧,旅斧可解,巽斧遂不合。於是虞翻命卦再三變,以就其象。夫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卦,尚何求而不得乎?經義之不明,此等曲說障之也。
焦氏《易》,傳自孟氏。以西漢時之重師承,豈有焦氏故背其師說,而立異如此哉?故夫《孟氏逸象》,純為虞氏一家之說,可斷言也。乃先儒又有謂此逸象傳自焦氏者,今以《易林》考之,重要之象迥不相同。傳自焦氏之說,似尤無稽。茲將《易林》失傳之象,標出如左。
己、從《易林》尋得失傳之象共百二十有二
(其與《易》無關之象雖多失傳不錄)
乾為日,河,海,山,陵,南,順。
坤為水,江,淮,河,海,魚,淵,雲,虛,同墟。薪,逆,北。
震為武,旗,鴻,隼,鳥,箕子,南,射,爵,樽食,鶴,君,伐,姬,周姓。甕,胎,即孕。舟船,飛,翼,老夫,商旅,公,父同。口,神,襦,缶,瓶,辰,簋,登,狩,乘,華,羽,東北,萌芽,翰,發,袂。
巽為母,齊,姜,少姜,寡,隕,落,羸,蟲,石,隙,袽。
坎為大首,肉,土,眾,胏,楫,西,脯,鬼,矢,夫。
離為枯,星,東。
艮為火,鳥,鴻,隼,面,簪,須,祖,臣,臣妾,角,啄,豕,豚,負,何,壽,貴,邑,邦,床,西北,斯析,貝,金,觀,光,明,龜,視。
兌為月,華,老婦,魯,資斧,牙。
右從《易林》尋得失傳之象,共百廿一。又有為《易林》所無,只見於《左傳》者一象:「震為 」。詳卷七。共百廿二象。至漢魏皆失傳。除姬、旗、姜數象可釋《左傳》外,余無一字不與《易》有關,可據以更正昔儒誤解誤象,如撥雲霧而見青天,如暗夜之逢華燭也。至其所推廣之象,奇詭百出,如一一列舉,雖數倍於《孟氏逸象》而不能盡也。而尤要者,《易林》視本象與對象不分,由是《易》用旁通之處始明;《易林》以覆象與正象雜用,妙不可階,由是《易》用覆象之處,其神妙亦漸解。推之半象、大象,無不皆然。初觀其辭,妙義環生,玲瓏剔透,不可端倪,若焦氏用象,獨擅天機。及推求其例,無不源本於經,無絲毫之逾越規矩也。昔人知《太玄》擬《易》,故往往即玄首以解經,而不知《焦氏易林》之亦擬《易》也。嗚呼!後之人有究心《易》數者乎?愚以為《太玄》其階。有究心《易》象者乎?《易林》其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