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氏易詁 · 焦氏易詁卷十

尚秉和 《焦氏易詁》
震為武人 (以下皆續行摭拾《 易林 》之象) 《履·六三》、《巽·初六》皆言「武人」,虞翻以乾健為象, 毛奇齡 以巽躁履互巽。為象,自來無確詁。按《易林·大畜之中孚》云:「武王不豫。」中孚震為王,又為武。又《臨之旅》云:「篤生武王。」旅通節,震為王,又為武。按:《 國語 》,重耳筮,遇貞屯悔豫,皆有震象,曰車有震武。故震為武,為人。《履·六三》之「武人」,以伏震也。《巽·初六》之「武人」,以初至四正反伏震,正為進,反則退,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言正反皆震,進退皆利也。且《易》獨於履六三之陰爻曰「武人」,則非指乾明甚。至於巽為進退不果,全以巽順為義,毛氏所用象尤非。 艮為斯析 《詩·陳風》:「斧以斯之。」《毛傳》:「斯,析也。」《易林·賁之遁》云:「析薪熾酒。」以遁艮為析也。自得此象,《旅·初六》之「斯其所」,始知斯為艮象。斯者,析也,離也。詳卷七。 震瓶 《易林·復之豫》云:「挈瓶之使,不為憂懼。」豫艮手為挈,震為瓶,故曰「挈瓶」。又《損之剝》云:「毀罌傷瓶。」震為罌、瓶;剝上艮,震覆,故毀傷。自得此象,始知《井·彖》之「羸瓶」指伏震,與甕同。 《未濟》用半象 《易林·謙之鼎》云:「狗無前足。」鼎初、二形艮,艮為狗。艮無初爻,故無前足,用半象也。又《渙之未濟》云:「三虎上山。」謂三半艮也。由是推《未濟·彖》曰「小狐」,艮為狐,半艮形矮,故曰「小狐」。艮為尾,尾短,故似濡於水。又《九四》曰:「震用伐鬼方。」四、五形震,故曰「震」,曰「伐」,曰「三年」,皆半象。 婦喪其茀 《既濟·六二》:「婦喪其茀。」茀, 馬融 謂為首飾, 干寶 作馬髴, 鄭玄 作車蔽,《 子夏 傳》、虞翻作髴,董遇作髢。凡《易》如此等字,皆從卦象生,無無因而至者。而既濟正互皆無此象,以半象考之,則作髮飾者合。二、三形巽,巽寡發,故喪茀。虞以坎玄云為象,非也。 高宗伐鬼方 二、三形巽,為高;三、四形震,震為王,為宗,為伐;坎為鬼,故曰「高宗伐鬼方」。 有衣袽 、襦同。《易林·復之益》云:「襦燒袴燔。」益下震為襦,上巽為袴。艮火,故燔燒。是以震為襦也。既濟三、四形震,為襦,故曰「襦有」。四、五形巽,巽為敝,為絮。袽,敗絮也。言有襦而衣敗絮,故下曰「戒」也。戒之故,以四上下皆陽,故《象》曰「有所疑」。 以上既濟數象,與家人之「嘻嘻」、「嗃嗃」,困之「困 於石 ,據於蒺藜」,解之「負且乘」,皆由本爻視上下爻取象,皆半象也。 飛鳥遺之音 小過:「飛鳥遺之音。」遺字自來無的解,由卦象失傳故也。今既得其象,艮、震皆為鳥,而震為音;下艮為覆震,震口向下,若遺音於人者。遣者,送也。《易》之用覆,有非目視其象而不能得其意者,此也。 《漸》鴻《小過》飛鳥對象說 《易林》以艮、震皆為鴻,為鳥。小過下艮上震,故《彖》與初、上爻皆言飛鳥。漸卦下艮上巽,艮為鴻,巽通震,震亦為鴻,故六爻皆言鴻。 杭辛齋 謂卦有半對者,如雷澤歸妹,上震對巽,成風澤中孚,故兩卦皆曰「月幾望」。以此例小過、漸,亦上卦震、巽對《易》也,故兩卦皆言鳥。本象與對象不分,觀此益明。 《離·九三》用旁通兼用覆 離對坎。坎中爻艮震,震為鼓,為缶,為歌,故曰「鼓缶而歌」。艮為壽,故曰「大耋」。震為樂,震之反則嗟也,言三至五震覆也。舊解用象多誤。 《大畜·六四》童牛之牿說 或作告,或作梏,或作角。漢儒與漢儒即聚訟,故至今不決。若以《易林》釋之,則陸續作角者是也。《易林·坤之屯》云:「蒼龍單獨,與石相觸,折其兩角。」屯互坤數二,互艮為角,故曰「兩角」。坎為折也。大畜上艮,艮為童,坤為牛。乃坤上變剛,則牛之童者已角矣。是《易》亦以艮上剛為角也。四為艮初而柔,故曰「童牛之角」。言角初生而柔,柔當位有應,故吉。 《大畜》何天之衢說 鄭康成詁何為荷,雲艮為手,手上肩也。乾為首,首肩之間,荷物處也。虞翻、何妥則以何為當。 王弼 以為語辭,而宋儒竟從之。今以《易林》決之,王弼掃象演空理固誤,虞、何以何為當仍誤。鄭讀何為荷,與噬嗑何校滅耳,詩何蓑何笠同。詁確定矣,故清儒治漢《易》者皆從之。惟康成詁何字是,而取象則非,從無一人能知之。按《易林·鼎之萃》云:「聚跖荷兵。」《咸之萃》云:「擁兵荷糧。」是焦氏皆以艮為何。又《同人之無妄》云:「負牛上山。」《需之屯》云:「恃強負力。」皆以艮為負也。又《艮·彖》云:「艮其背。」《易》即以艮為背也。為背為負,故曰「荷也」。乃康成不知此象,以艮為手,手上肩,乾為首,首肩之間,詁何字,迂曲甚矣。故夫卦象失傳,雖象在目前而不能睹也。又何天之衢者,形容畜極忽通之意,而不能泥其詞。凡《易》詞如此者,十蓋八九也。如泥其詞,謂衢如何荷?而訓為當,訓為語辭,則天又何有衢哉? 震為 之確證 孔疏引《子夏傳》,以 為車屐,由是知 為震象。推之《易》與《左氏》皆合,說已詳前矣。茲按《 釋名 》云:「 似人屐,在軸上。」仍以 為車屐也。震為車,為履,則震之為 益明矣。 坤魚象 郭璞 獨知 郭璞《洞林》:筮避亂,遇明夷。曰「桑梓之邦,其為魚乎」?明夷震為桑梓,坤為邦,為魚也,故曰「為魚」。又《漢上易》引郭璞《洞林》云:筮得豫之小過。曰「五月晦日,群魚來入州城寺舍」。是亦以坤為魚也。坤之艮,艮為城舍,故魚入州城寺舍。原注以乙未為魚,坤貞未也。乃朱漢上不知坤魚象,謂原注為非,而以小過巽為魚。巽固為魚,而此則用坤魚也。漢上不知此象也。 震巽為小父母 朱漢上曰:「乾坤為大父母,故能生八卦;姤、復為小父母。故能生六十四卦。」是以震、巽為父母,與《易林》合。然朱漢上知姤、復為父母,而不知姤、復為父母之故由於震、巽。故於蠱之父母、小過之妣,皆不得其象。 先天象乾南坤北之荀注 胡渭 謂唐以前無言先天象者,曾於首卷證其不然矣。茲按 荀爽 注「陰陽之義配日月」云:乾舍於離,配日而居;坤舍於坎,配月而居。是乾南坤北, 荀氏 已一再言之,注同人亦云。與 管輅 之乾無別位同也。 黃梨洲等謂《易》無先天象,恃《說卦》未明言為護符。豈知離南坎北,《說卦》只明言六卦方位耳,坤、兌皆未言也。而何以治漢《易》者皆以坤為西南,兌為西?是何據耶?梨洲則曰由卦爻推得。後天卦位可由卦爻推得,先天卦位獨不可由卦爻推得耶?《既濟·九五》言東、西,正離、坎方位也。胡又不推乎?真王氏所謂無理取鬧也。 惠棟 於荀此注,謂荀用鬼《易》,而以乾歸合離,坤歸合坎為解。夫乾、坤歸魂為大有、比,荀注所言乃同人、師。同人、師為離、坎歸魂,非乾、坤歸魂。荀曰舍離舍坎,則乾坤正居離坎之位也,非離坎居乾坤之位也。惠氏非不知其說之顛倒,冀崑崙其詞,以愚初學而滅其證,故不得不釋之。 由《易林》推得《雜卦》意義 凡卦之相反者,義必反。如巽為寡發,《易林》見震則以為多發,多羽翰。艮為鼻,《易林》遇兌則以為劓。震為足,《易林》遇巽則以為刖。艮為山,艮覆則山崩。艮為山陽,艮覆則為山陰。由《易林》推之,《易》卦爻辭如此者不可勝數,而其義甚隱,《彖》、《象傳》只渾言大義,而未明言。因之後儒於對象,偶識之而不能盡;若覆象,則十未察及一、二也。聖人蓋已慮及此,故又於最後之《雜卦》明申其義。 《雜卦》曰:乾剛坤柔,離上坎下。小過過也,中孚信也。信則無過,過則不信矣。大過顛也,頤養正也。顛則失養,養則不隕矣。皆言本象、對象相反之義也。曰比樂,反之則憂。曰臨與,反之則求。曰屯不失其居,言陽當位也,乃屯反則雜而不當位。曰震起,震反則止。曰損衰始,損反則盛始。曰大畜時,反之則災而不時。曰萃聚,反之則不聚。曰謙輕,輕者不足也,乃謙反則自足而怡矣。曰噬嗑食,食者實也,頤中有物也,乃噬嗑反則空而無色矣。曰兌見,反之則伏。曰隨無故,故者事也,反之則有事。曰剝爛,反之則不爛。曰晉畫,反之則夜而光滅,誅者滅也。曰井通,反之則不通。曰咸速,反之則不速而久。曰渙離,離,去也,反之則不去而止。曰解緩,反之則不舒緩而急難。曰睽外,反之則內。曰大壯則止,反之則不止而退。曰革去故,反之則取新。曰豐多,反之則寡。凡此皆言正象、覆象相反之義也。故於否、泰明揭其義,曰反其類也。 韓康伯解《雜卦》曰:「或以同相類,或以異相明。」以異相明是也,以同相類無有也。後 來知德 知其言反象。至卦反則義亦反之意,來氏毫未察知,故詁經多誤。如以坎為孕,較虞氏以離為孕勝矣。乃漸三尚可,漸五遂不合。《雜卦》之言《易》象,正如此,反如彼,可謂活潑飛舞。示人讀《易》當作如是觀,作如是解也。又以示文王所以必使此四對象相次,二十八正覆象相次者,即具有此意。故於《序卦》之外,離其舊序,俾義愈明。不然,人或疑蒙與需,比與小畜有涉也。自《雜卦》之義不明,於是《易》之言反象者遂不解矣。 《十翼》解《易》由淺及深 愚嘗即《十翼》考之,是否為 孔子 所作,則不敢知,然為一人之文無疑也。其釋經由淺及深,漸次而進。《文言》釋乾坤,六十四卦之本也。至《彖傳》則釋上下卦往來上下之義,教初學識本象矣。《象傳》則言及中爻,教人識互象矣。《系傳》初言剛柔動靜,次言錯綜變化,無義不備,無象不包,然皆崑崙言之。至《說卦》,遂明言八卦方位矣。方位者,《易》之本,《 乾鑿度 》所謂八卦成列,天地之道立,雷風水火山澤之象定也。先天而天弗違也。又為《易》之用,《乾鑿度》所謂及其散布用事,四時迭終,五行更廢也。後天而奉天時也。方位不明,《易》不能通。至對象,較互象又進矣。互象有形可察,對象則伏於虛,無形可據。明言之,俾人知象之顯於此者,尚有隱於彼者在也。再進而為覆象,較對象義愈隱矣。故均於最後之《雜卦》明申其義。互象漢魏人皆知,對象則不盡知,覆象則知者益少,果不出聖人之所略焉! 《易》所演皆公例公理 凡《易》之所言,皆天地間之公例公理,為萬物萬事所不能逃。先儒謂其專言天道,或專言人事者,皆不知天道,不知人事者也。天道與人事,無二理也。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如執其辭,將一句不能通。 《易》辭皆從象生 凡《易》辭無不從象生,如舍象不求,而只演空理,則聖人之立言,無乃太怪奇乎?且如《睽》《六三》、《上九》,《小過·六二》等詞,如不從象生,直謂之發狂可也,尚何聖之足雲?是誣聖也!故夫王弼反古,避難就易,去實蹈虛,以諛媚後學,真《易》之罪人也。 凡象用於此而合,用於彼而不合,必誤。如以離為斧是也。又象用於此而合,於彼不合,所取必誤;誤而不求其故,須再三變而始得其象者,皆曲說也。二千年《易》解之晦,由此也。茲有一證,述之如下。 《易》之牛象 《離·彖》,離為牝牛。《說卦》:「坤為牛。」《 左傳 》云:「純離為牛。」此牛象之本也。乃人於《睽·六三》之「牛」,《革·初九》之「牛」,《旅·上九》之「牛」,除遵用虞氏誤解,不取《左氏》外,余皆知此以離為牛,詁甚得也。乃於《無妄·六三》之「牛」,《大畜·六四》之「牛」,《遁·六二》之「牛」,皆知以坤為牛,不誤也。而皆不得解者,何也?所取誤也。明之如下。 《無妄·六三》或系之牛行人之得說 六三巽體,巽為繩,故曰「系」。坤為牛,乃坤下剛成震,震為行,為人,則牛之系者已行矣,故曰「行人之得」。此雖以坤為牛,因坤形來,故牛亦亡。其措詞之妙,有非凝目注視卦象而不能喻者,徒捃拾舊解無益也。《大畜·六四》之「牛」,解已見前。 《遁·六二》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解 坤為黃,為牛。乃坤上而剛,則牛之革也。此艮之所以為膚也。艮為手,故曰「執」。艮為守,為拘,故莫能脫。 以上牛象,倏有倏無,若隱若見,於卦象恰合。胡用強變成坤,以取象哉?坤為牛,乃坤之震,則牛之系者已行矣;無妄。坤之艮,則牛之童者已角矣;大畜。坤之艮,則牛而成革矣。遁卦。此雖非焦義,乃由焦用象推測,其神妙如此也。 《明夷·六五》《易林》箕子之確詁 《易林》雖以震為箕,為箕子,本《明夷·彖傳》也。至《六五》「箕子之明夷」,自西漢以來,無作紂臣解者。蜀趙賓讀箕子為荄茲。荄茲者,萬物方荄茲也。師古云:「言根荄方滋茂也。」見《孟喜傳》。蓋古 文原 如此。而 班固 非《易》家,不知其為確詁,反摭拾梁邱、施二家毀謗孟喜之詞,謂孟喜喜為名之,後賓死,因不肯仞云云。若讀箕子為荄茲為趙賓創,解且大誤者。豈知 劉向 云:「今《易》箕子作荄滋。」與賓讀同也。向所據皆中古文,非依賓讀,可見賓讀之為舊詁,非所自創。更可見《孟喜傳》嘲譏孟喜之語之為誣詞。宋晁景迂嘗再四不平,欲為孟喜辨誣,而不能求得其故,至惠定宇始 昌言 之。惠氏真善於讀史者也。至東漢馬融始詁《六五》之「箕子」,亦為殷太師。豈知《彖傳》所言之箕子,與《六五》所言之「箕子」,在當時字必不同。蜀才箕作其,是其證。即王弼亦讀子為茲,與趙賓同。後人以其音近混同之耳。設《六五》之「箕子」即為殷之「箕子」,《彖傳》萬不能引以解《易》。六十四卦《彖傳》之辭,有一例如是者乎?可覆按也。凡《彖傳》皆自出新義,無有引爻詞以解《彖》者。是皆因卦象失傳,故駭怪荄滋之讀。豈知明夷六五,震體也。震為生,故曰「滋」;震為萌芽,故曰「荄」。請還以《易林》明之。 《易林·升之中孚》云:「百草嘉卉,萌芽將出。」以震為萌芽也。《小畜之睽》云:「芽櫱生達,陽昌於外。」震為芽櫱,睽通蹇,陽居五,故曰「生達」,故曰「陽昌於外」。夫所謂芽櫱,即荄也。生達,即滋也。明夷互震,陽在下,不得昌於外,故曰「荄滋之明夷」,言根荄芽櫱正當坎冬,不得生達,故明夷也。又《坎之解》云:「寒露所凌,漸至堅冰。草木瘡瘍,華葉落亡。」解下坎為寒露,為堅冰。震為草木,陽在下,故瘡瘍,瘡瘍即明夷。草木瘡瘍,華葉落亡,即荄滋明夷也。解與明夷二至上同,說解即說明夷,與賓詁同也。紛紜之聚訟可以解矣。惠定宇於此爻歷史,辨之綦詳,有功先儒,嘉惠後學。惟不知震為萌芽,為胎,為孕,故不知荄滋之象,乃讀荄滋為亥子。《易》明言天干則有之,言十二辰則未見也。 賁《初九》《六二》皆用半象 賁下離,離下震上艮,故《初九》曰「趾」,曰「舍車而徒」。徒,徒步行也。趾與徒皆震象。《六二》曰:「賁其須。」艮為須也。《易林》《同人之否》云:「繫於虎鬚。」否巽為系,艮為虎,為須。又《蹇之旅》云:「棘掛我須。」亦以旅艮為須。賁其須與賁其趾對文。治虞《易》者詁須為待,非也。《易》皆用半象也。 《豫·九四》朋盍簪象 京作撍。《子夏傳》作簪,雲疾也。鄭雲速也。馬作臧。荀作宗。虞作戠,雲聚會也。獨侯果訓為括髮之簪。清之毛奇齡、 惠士奇 、惠棟、 孫星衍 、 錢大昕 、 焦循 、 王引之 、 翁元圻 等,各有所主,大抵皆駁侯果之說。惟毛奇齡、翁元圻用侯說,謂簪為冠簪,所以括髮固冠。 其駁侯說者,謂古只有笄,無有簪,簪之名至漢始有。《 儀禮 ·士喪禮》:「簪衣於裳。」鄭注云:「簪,連也。」《儀禮》仍漢世之書,不足據也,簪於冠無涉也。繁征博引,以炫其博。豈知六經何者非漢儒所傳?而能謂六經皆漢世書乎?況簪之與笄,名異而實同。在周則多稱曰「笄」,在漢則多稱曰「簪」。《說文》:「笄,簪也。簪,無首笄也。」鄭注《士冠禮》云:「笄,今之簪。」其為一物甚明。而惠棟必謂漢時始有簪名,豈知《儀禮》外, 李斯 《 諫逐客書 》云:「宛珠之簪。」《 韓非 子 》:「周主亡玉簪。」其不始於漢甚明。又後儒見漢人訓簪為連為聚,必謂與笄異物,以駁侯說。豈知《釋名》云:「笄,系也。所以系冠,使不墮也。」系之與連,有以異乎?笄貫紐武,註:冠鼻。使與發連。系冠不墜,簪之用猶是也。漢之時冠式或與周小異,其固冠之法則不異也。後儒徒執簪衣於裳之鄭注訓簪為連,豈知連衣於裳之必有物乎?物即簪也。又簪衣於裳者,乃死者之衣裳,非復者招魂。之衣裳。死者之衣裳上下殊,故以簪連之,復者持以招魂。今必謂簪為連衣裳之物,更不可用以括冠發,有是理乎?況《易》如此等字,無不從象生。後儒訓此字,動至千言,然從無有返本歸根求之卦象者,故愈說愈晦也。 按《易林·恆之咸》云:「簪短帶長。」咸互巽為帶,為長。艮為簪也,兌折,故簪短。又《復之節》語同,節三至五互艮,亦以艮為簪。《豫·九四》艮以一陽統率群陰,若簪之穿物,故曰「盍簪」。陽以陰為朋,震為發,言群朋附四,若簪之括冠發也,故曰「朋盍簪」。此有一確注,杜詩云:「盍簪喧櫪馬。」艮為小木,為簪,言群馬之韁共繫於橫木之上,故曰「盍簪」。能解杜詩,則朋盍簪三字之形容如繪出矣。又艮為小木,古士庶之家嘗以桑為笄,見《儀禮》。以蓍為簪,見《 韓詩外傳 》。以荊為釵,見《 列女傳 》。故艮為簪。自艮簪、震發之象失傳,於是此語之神妙都不解,而為無味之聚訟。又杜詩蔡註解此句云:「言朋友宴會。」可謂大誤。題為杜位宅守歲,時子美尚未官京師,故在從弟家守歲。曰「四十明朝過」,則除夕也;曰「列炬散林鴉」,則深夜也。以唐時風俗,豈有此時會朋友哉?而 閻若璩 謂杜詩注詳博,但不知詩用侯果注,亦未察知蔡注大誤之所在,以此嘆解人千古難索。 艮為邦 漢魏人但知坤為邦國,於是卦無坤象者,遂不能解。茲按《易林·師之賁》云:「惠我邦國。」《乾之艮》云:「寇賊大至,入我邦國。」皆以艮為邦。以是推《坎》、《蹇》、《漸》、《中孚》《彖傳》皆曰「邦」,皆以正互艮為邦,非以坤為邦。 《剝》以艮為床 《易林·姤之遁》云:「展轉空床。」以遁艮為床也。旅之同人云:「床傾簀折。」同人通師,師二至四艮覆,故曰「床傾」。自得此象,始知《剝》《初六》、《六二》、《六四》之「床」之皆以艮,《易》原以剝為大艮也。舊解統以巽為床,解《巽》卦尚可,解《剝》卦遂不合矣。 《革》小人革面 虞翻謂面指四,非也。伏艮為面也。《易林·遁之蒙》云:「雲過吾面。」蒙坎為雲,艮為面也。又《泰之觀》云:「無面有頭。」亦以艮為面。《革·上六》艮伏,故曰「革面」。面者,向也。《 史記 · 項羽 本紀》「馬童面之」,是也。 《震·六二》貝象 舊解皆以離為貝。茲按《易林·剝之蒙》云:「齎貝贖狸。」蒙艮為手,為貝,故曰「齎貝」。又《謙之蠱》、《訟之大畜》皆曰「喪貝」,亦皆以艮為貝。蓋艮剛在上,亦可為貝。震六二艮體,故曰「貝」。坎失,故曰「喪貝」。 震發艮須 《易林·節之謙》云:「伯去我東,首發如蓬。」以震為發也。《訟之需》云:「引髯牽須。」需通晉,晉艮為髯須,為手,故曰「牽須」。以艮為須也。蓋震為生,發向上生,故震為發;而震反為艮,須髯皆向下生,故艮為須。其取象皆以卦形。 自得震發象,始知《既濟·九二》之「喪髴」,從《子夏傳》。謂半震也。震為發,髴者髮飾。二四又形巽,巽寡發,故喪髴。又自得艮須象,始知《賁·六二》之「賁其須」,為須髯之須,與上賁其趾對文。虞氏訓須為待,固非;惠士奇謂須當為斑,尤非。毛西河、惠棟本《說文》,謂須為面毛,得解矣。而皆不知須究為何象,於是毛西河以口上頤下為說。《易》焉有如此取象者哉?賁上艮為須,下離為文,而二為離中,言下離文上艮也,故《象》曰「與上興」也。上謂上卦艮。諸儒謂指六五或指上九言者,皆非也。 震翰象 《易林·坤之謙》云:「修其翰翼。」《大壯之震》云:「晨風文翰。」皆以震為翰也。自得此象,《賁·六四》之「白馬翰如」,始知翰為羽翰之翰。言馬行迅速,其形容似之。馬、荀作高,鄭作白,清儒作乾,皆失翰如形容之妙。 又自得此象,《中孚·上九》之「翰音登於天」,人知翰音之為巽雞,而不知翰音之用伏。中孚上巽伏震,震為音,為翰,故曰「翰音」。虞氏謂翰為高音,指互震,非。 坤為雲 《易林·困之泰》云:「陰雲四方,日在中央。」以泰上坤為雲也。又《未濟之升》云:「雲興蔽日。」亦以升上坤為雲。自得此象,始知小畜、小過之密雲,皆以重陰,而非取象於坎,故曰「不雨」。不雨之故,皆以下有艮火也。 艮鴻震鴻 《易林·師之萃》云:「鴻雁啞啞,以水為家。」以艮為鴻雁也。《臨之師》云:「鴻鵠失珠。」以震為鴻也。自得此象,《漸》之《六》「鴻」遂能解。漸下艮為鴻,上巽通震,震亦為鴻,故六爻皆言鴻。此見巽即言震,亦猶《解·上六》見震即言巽高墉。也。《易》原視本象與對象不分也。自此象失傳,後儒以互離為鴻。互離不能及六爻也。 艮鳥震鳥 (小過得解) 《易林·履之咸》云:「鳥升鵲舉。」以咸下艮為鳥也。《蠱之解》云:「鳥返故巢。」以解上震為鳥也。自得此象,始知小過上下卦皆有鳥象,故《彖》與上、初稱飛鳥。舊解皆誤。 震為商旅 (復象得解) 《易林·恆之臨》云:「商人休止。」又《旅林》云:「不利旅客。」以震為商旅也。震為行,故為商旅。因思復象云:「商旅不行。」以震為商旅也。坤閉,故不行。舊說非也。 離為枯 自得此象,大過枯楊,離科上槁,皆得解。詳卷四。統《易林》凡言枯者,不啻數十,無以乾老為枯者。虞翻用象誤也。 巽為隙 《易林·剝之中孚》云:「隙大牆壞。」以巽為隙也。自得此象,《井·九二》「甕敝漏」之義愈明。詳卷六。 震為鶴 自得此象,中孚正覆震,於是和字始能解;正覆艮,於是陰字始知為山陰。覆艮。詳見前。 震為舟 (中孚舟得確象) 舊解皆本《繫辭》,以渙為舟。豈知刳木為舟,指渙之互震也;剡木為楫,指渙之上巽也,非以重卦渙為舟也。解《繫辭》而誤,於是中孚之「乘木舟虛」,遂不知舟象之何屬。按《易林·大有之謙》云:「方船備水。」謙上坤為方,互震為船。自得此象,於是中孚之舟虛,遂能解。 震船之象,自來人不知。杭辛齋謂:「日本學《易》者有意象,以震為船。若中國無此象者。」豈知《易林》有且多,至東漢失之耳。又意象以離為鏡,杭亦稱之。豈知《易林·恆之未濟》云:「蔽鏡無光。」以離為鏡。又《升之賁》云:「日鏡不明。」亦以賁下離為鏡。 艮為隼 《易林·無妄之中孚》云:「有兩赤鷂,從五隼噪。」兩鷂謂兌、震。五隼謂巽、艮也。兌數二,巽數五也。是以艮為隼也。因思《解·上六》:「射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艮隼覆,故獲也。唐黃賀說小過云:「鳥墮雲間。」亦以艮鳥覆為墮,墮即獲矣。 巽為蟲 《左氏》云:「三蟲為蠱。」蠱者,壞也。壞之故,以蟲多。多之故,以風止山下也。《易林》每以巽為蟲,本之《左氏》也。 資斧之確象 《易林·漸之臨》云:「斧斤既折。」臨兌為斧;兌毀,故折。又《節之萃》云:「千歲槐根,身多斧瘢。」萃中爻艮,艮多節,故曰「瘢」。兌斧,故曰「斧瘢」。統《易林》凡十數用,皆以兌為斧,無以離為斧者。蓋兌為剛魯,為附決,為毀折;斧者,決物之器,亦折物之器,故為斧。虞翻以離為斧,說《旅·九四》之「得斧」,尚可通;說《巽·上九》之「喪斧」,遂不合。於是虞翻命三變離毀,以詁喪字,其為曲解,尚足辨乎?《旅·九四》之「得斧」,以互兌也《;巽·上九》之「喪斧」,以兌覆也。《易林·萃之訟》云:「亡錐失斧。」訟兌覆,故失斧,正注此也。凡象反者,義必反,《雜卦》所釋,至明白也。此亦二千年之誤象,由《易林》而明也。至資為齊,舊解甚詳,茲略。 艮為豚豕 《易林·師之旅》云:「空槽住豬,豚彘不到。」旅下艮為豬豚,艮止,故不到。又《頤之遁》云:「豶豕童牛。」遁下艮,艮為豕。是《易林》顯以艮為豚豕,與坎同也。自得此象,凡《易》之言豕,除《睽·上九》用伏坎外,余《大畜·六五》之「豶豕」,謂艮為豕也。艮少,故曰「豶豕」。《姤·初六》:「羸豕孚躑躅。」艮為豕,初二半艮足短,《易林·謙之鼎》云:「狗無前足。」鼎初二半艮,故足短。又體巽,故曰「羸豕」。《中孚·彖》曰「豚魚吉」,亦以互艮為豚。蓋艮為虎,為狐,故亦為豚豕,不必再三變成坎也。 艮為邑 《易林·無妄之益》云:「東之樂邑。」益下震為東,為樂,艮為邑也。又《需之離》云:「中留北邑。」離中爻伏艮為邑也。自得此象,無妄行人之得,邑人之災,始知人謂震,邑謂艮。蓋艮為居,為止,為室廬,故為邑。又艮為火,故曰「災」。舊說取象皆誤。 震翼震羽 《易林·同人之坎》云:「鼓其羽翼,飛上喬木。」坎中爻震為鼓,為飛,為羽翼。又《坤之謙》云:「修其翰翼。」亦以謙中爻震為羽翼。自得此象,始知《漸·上九》之「羽之」指伏震,《明夷·初九》之飛翼象似指明夷之六四。六四應初,且震體也。而未必為離。離在地下,尚何言飛?然舊解俱如此。今既得震飛震翼象,心有所疑,故指出以俟知者。 坤為薪 《易林·屯之坤》云:「採薪得麟。」以坤為薪也。《剝之坤》云:「荻芝俱死。」亦以坤為荻薪。荻即茅茹也。自得此象,否、泰初爻之拔茅茹,始知其為坤象。拔茅茹即採薪也。泰用旁通,詳卷三。 坎為鬼 虞翻但知坤為鬼,豈知坎為隱伏,亦鬼象也。《既濟·九三》曰「鬼方」,《未濟·九四》曰「鬼方」,皆以互坎也。而虞氏必以為坤象,誤之遠矣。《易林·姤之需》云:「卑斯似鬼。」以需坎為鬼,是其證。 震為簋 《易林·坤之隨》云:「衣裳簋簠。」以隨震為簋也。自得此象,始知《坎·六四》之「簋」,《損·彖》之「二簋」,皆謂震,而漢魏人皆不知。 震為袂 《易林·坤之隨》云:「舉袂覆目。」以震為舉,為袂也。自得此象,始知《歸妹·六五》之「袂之」謂震也。袂,袖口也。歸妹上震下兌,皆有口象。而六五陰,九二陽,故五不如二良。 震為君 《歸妹·六五》曰:「其君之袂。」以震為君也。《小過·六二》:「不及其君。」亦以上震為君。《易林》本之,凡遇震即言君。而二千年不知其象,故《小過·六二》不能解。 兌為齒牙 《易林·大有》云:「白虎張牙。」以兌為牙也。自得此象,始知《大畜·六五》「豶豕之牙」,《易》原以兌為牙。五應二,二體兌也。鄭玄讀牙為互,清儒治漢《易》者多宗之,此卦象失傳之過也。艮為角,故曰「牛角」。兌為牙,故曰「豶牙」。若以牿為告,以牙為互,則非對文矣。 震為尊 《易林·同人之豫》云:「玉杯文案。」又《益之大壯》云:「罍尊重席。」杯、尊皆謂震也。自得此象,始知《坎·六四》之「尊之」為互震。自漢迄清,皆不知其象。 震乘艮負 解:「負且乘。」以震為乘,艮為負也。《易林·乾之隨》云:「乘龍上天。」以震為龍,為乘。《同人之無妄》云:「負牛上山。」以艮為負。是其證。 震為箕子 《易林·大畜之履》云:「箕子佯狂。」履通謙,以震為箕子,為狂。自得此象,知《明夷·彖傳》之「箕子」之為震象。《六五》則字異。並知《易》於人名之皆取卦象,如明夷文王,泰帝乙,皆是也。 《易》之金象 (艮亦為金) 《說卦》:「乾為金。」而《易》言金者五,皆非乾象。於是虞氏謂陽為金,毛奇齡謂兌為金,種種揣測,皆不得其象。按《易林·隨之屯》云:「金玉滿堂。」以屯艮為金。《剝之蒙》云:「齎金贖狸。」以蒙艮為金。又《升之噬嗑》云:「金城鐵郭。」亦以噬嗑互艮為城郭,為金、鐵。蓋艮為堅,故為金。《說卦》本為不完之書,如乾為馬,震、坎亦為馬;坤為輿,坎亦為輿;乾為赤,坎亦為赤,《說卦》皆言之。至坎為水,坤亦為水;坎為月,兌亦為月;乾為金,艮亦為金,則不兼詳也。虞翻等知其一,不知其二,於是遇此等象,遂穿鑿百出。而《易》漢注存今者,虞氏獨多,於是治漢《易》者遂奉虞氏誤解為不刊法則,流誤至今。此學《易》者所當猛醒也。 自得艮金象,於是《易》之言金者皆得解。《蒙·六三》云:「見金夫。」三應上,上艮,故曰「金」。三體震,震為夫,故曰「金夫」。而三至五坤,坤為躬,坤死,故不有其躬。《噬嗑·九四》云:「得金矢。」亦以艮為金,坎為矢,故曰「得金矢」。《六五》云:「得黃金。」離為黃,艮為金,故曰「得黃金」。《困·九四》云:「困於金車。」困通賁,四體艮,互震為車,故曰「金車」。《鼎·六五》云:「金鉉,利貞。」鼎通屯,五體艮,故曰「金」。坎為木,為穿,故曰「鉉」。鉉,鼎扛也,即貫耳以舉鼎者也,即《士喪禮》「左執匕,抽扃」之扃。扃者,橫木關於鼎耳。《左傳·宣十二年》,楚人惎之脫扃是也。而此則不為木而為金,故曰「金鉉」。總此爻全用旁通,上句曰「鼎黃耳」,耳即用屯坎。 《歸妹》以須說 凡《易》辭,有其象而不必有其事。昔儒謂豚魚無知,焉能感格?《易》若如此解,將無一句可通矣。艮之為須,既從《易林》得其象,《歸妹·六三》之「須」,疑亦用伏艮,為鬢毛之須,而未必為待。何以知之?下《九四·象》曰:「有待而行也。」知《六三》無待義。《六三·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言女不應有須也。若訓為待,有何不當?且與九四義復矣。惟其未當,故反歸以娣。反者,退也。言以須之故,降而為娣也。娣者本象,須者伏象。本象與對象雜用,《易》恆列也。愚向持是說,而不敢定。後讀《易林·渙之歸妹》云:「妹為貌慹,敗君正色。」《 莊子 》:「慹然似非人。」言可怖也。貌慹即謂須,《易林》原有此訓也。慹,之涉切,與色韻。 《易》矢確象 舊解皆以離為矢,說《噬嗑·九四》之金矢,《解·九二》之「黃矢」,尚可通;至《旅·六五》之「矢亡」,亡字遂不能解。其誤與以離為斧同也。按《易林·豐之坎》云:「枉矢西流。」坎為矢,為矯 ,故曰「枉矢」。又《大壯之師》云:「鹿下西山,欲歸其群。逢羿箭鋒,死於矢端。」師互震為鹿,坎為箭矢,坤死,故曰「死於矢端」。又《大有之賁》云:「楚烏逢矢。」賁離為鳥,坎為矢,坎在離前,故曰「楚烏逢矢」。《說文》:「楚烏,雅也。」《易林》之以坎為矢,可謂明白矣。蓋坎為棘,為匕,為穿,故為矢。矢象既得,於是凡《易》之言矢者,皆得其解。《噬嗑·九四》曰:「得金矢。」艮為金,互坎為矢。《解·九二》曰:「得黃矢。」互離為黃,下坎為矢;坎為獲,故曰「得」。《旅·六五》云:「射雉一矢亡。」則以伏坎為矢。坎伏,故曰「矢亡」。《繫辭》說睽象云:「剡木為矢。」坎為木為矢,兌斧,故曰「剡矢」。睽上互坎,下兌也。 凡《易》象用於此而合,施之全《易》而或有不能通者,其取象必誤。漢魏人以離為矢,噬嗑及解已不如用坎之親切,然猶可強說。獨旅卦上離,而反曰「一矢亡」,於是二千年人不知亡字之義,且不知一數之何指。豈知《易》原以坎為矢,坎後天數一,坎伏,故曰「一矢亡」。二千年《易》家之大誤,見《說卦》以離為雉,所有鳥象皆欲屬之;以離為甲兵,所有兵器皆欲屬之;以離為蚌蟹,所有介族皆以專屬之,豈知不若是之專一哉? 坎夫象 震為夫,見《孟氏逸象》,於是解《易》者皆用之。豈知坎亦為夫。《左傳》,坎變巽,曰「夫從風」,風隕不可娶。是以坎為夫也。《易林·觀之訟》云:「讒夫在堂。」亦以訟坎為夫。坎上下兌口相背,故曰「讒夫」。又《無妄之比》云:「夫亡從軍。」亦以比坎為夫。坎在外,故曰「亡」。亡者,往也。 自得此象,知比後夫,以上坎為夫。《蒙·六三》曰「見金夫」,以下坎為夫。《大過·九二》曰「老夫」,以伏震為夫。至《小畜·九三》曰「夫妻反目」,則以伏坎為夫。《睽·九四》曰「遇元夫」,則以互坎為夫。《漸·九三》曰「夫征不復」,亦正以互坎為夫。乃知《左氏》與《易林》仍本之《易》也。夫妻反目、夫征不復,解並見前,皆以震為夫。及得坎夫象,故並著之,以資商榷。 震為口為食 《說卦》兌為口,而頤無兌,《象》曰「自求口食」,於是後人以伏兌為口;至飲食象,《說卦》無明文,於是荀氏以坎為飲食。後儒多從之。乃以坎說需、漸之飲食皆當,而於大畜之不家食,頤之口食,節飲食,明夷之不食,皆不合。豈知震亦為口,為飲食也。《易林·需之解》云:「一指食肉,口無所得。」以解震為口,為食,坎為肉。《蒙之艮》云:「攫飯把肉,以就口食。」亦以艮中爻震為口,為食。自得此象,於是大畜、頤、明夷之口象、食象,皆得解。大畜曰:「不家食。」艮為家,震為食,故曰「家食」。皆在外,故不家食。頤曰:「自求口實。」阮氏校,謂閩本、監本、汲古本皆作食,非。然《詩》曰:「以就口食。」《 管子 》曰:「並口而食。」《易林》亦每以口食連文。 洪頤煊 云:「 山井鼎 《 周易 考文》作口食。」然則汲古等本必有據,未必非。坤為自,艮為求,震為口。實,鄭作食。鄭注云:坤載養物,而人所食之物存焉。觀其求可食之物,而貪廉之情可別也。是鄭原讀為食,食亦震象,故曰「自求口食」。若作實,則卦無其象。《象》曰「節飲食」,亦以震為食。須知頤者口旁肉,必正覆震口相合,然後為頤。虞氏以伏兌為口,取象似得矣。豈知必正覆震口上下相合,方為頤。若大過正覆兌,則不為頤。仍誤也。《明夷·初九》曰:「三日不食。」亦以互震為食。震在外,初離虛,故不食。離卦數三,故曰「三日不食」。 艮為觀象 《說卦》離為目,故為觀。乃《頤》曰「觀頤」,曰「觀我」,曰「虎視」,觀六爻皆言觀,而皆無離象。按《易林·蒙之謙》云:「日月相望。」則以艮為望。謙正反艮,故曰「相望」。又《蒙之大壯》云:「千里望城。」大壯通觀,觀艮為城,為望。又《坤之渙》云:「舉首望城。」《乾之隨》云:「游觀四海。」亦皆以艮為觀望。乃知《頤》卦、《觀》卦之言「觀言視」,皆取象於艮。蓋艮陽在上,故為明,為觀,能居高以視下也。《易林》如此等逸象,遇之多年,皆不知其所謂。今以《易林》注《易》耶?抑以《易》注《易林》耶?吾亦不知也。 艮為光為明 離為日,為光明,乾為大明。故坤曰「光大」,謂伏乾也。需曰「光亨」,履曰「光明」,謂互離也。《泰·九二·象》曰「光大」,《同人·彖傳》曰「文明以健」,《夬·彖傳》曰「其危乃光」,皆謂乾也。《大有·九四·象》曰「明辨」,《噬嗑·象》曰「明罰」,《賁》曰「文明」,《晉·彖傳》曰「大明」,此為乾日之確解,故《乾·彖傳》曰「大明」,輿此以離為大明同。《明夷》曰「明」,《井·九三》曰「王明」,皆謂離也。《屯·九五》曰「未光」,《困·初六》曰「幽不明」,謂離伏也。漢魏人皆知也。 乃《隨·九四》曰「在道以明」,《大畜·彖傳》曰「輝光」,《頤·六四·象》曰「上施光也」,《益·彖傳》曰「其道大光」,《謙》、《艮》《彖傳》皆曰「光明」,《觀》、《渙》《六四》皆曰「光」,卦無乾、離而亦曰「光明」,虞翻求其象不得,遂曰謂某爻已變成離,故曰「光明」。凡清儒解《易》者皆宗之。此端一開,《易》尚有不解者哉?甚矣其自欺也。愚初解《易》,而知其為曲說,謂隨、益、艮、渙之言光明之皆以大離也。 乃《謙·彖傳》曰「天道下濟而光明」,《觀·六四》曰「觀國之光」,二卦皆不互大離,而亦曰「光明」。愚心始疑之,乃返求之《易林》。《易林·訟之觀》云:「欽明之德。」以艮為明也。《訟之震》云:「六位光明。」亦以互艮為位,為光明。又《蒙之謙》云:「光明盛昌。」亦以謙下艮為光明。蓋艮陽在上,故為火,為光,為明,為觀。乃恍然悟隨、大畜、頤、益、艮、渙之言光明之皆指艮也。凡《易林》言光明者,約有百數十,向不得其真解。茲從謙、觀二卦悟得艮為光明,凡《易林》之言光明者皆渙然冰釋。此以《易》注《易林》也。《易》象失傳之難於摸索如此。 震甕震缶 《易林·未濟之恆》云:「甕破缶缺。」恆上震為甕,為缶,互兌為破缺。自得此象,《井·九二》之「甕」,乃知其確指伏震;《坎·六四》之「缶」,乃知其指互震。舊解以離為甕。離無口,為大腹則可,為甕似非。至缶象,舊解皆以坤為缶。豈知《比·初六》可以坤為缶,《坎·六四》則以互震為缶,與樽簋皆象震形,為最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