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華民國史 · 第六章 農民運動

中國革命通常被認為是歷史上最偉大的農民革命,甚至被認為是農民革命的原型。的確,如果沒有農民武裝和如此眾多農民的支持,中國共產黨人就不可能取得政權。然而,很簡單,如果沒有共產黨人,農民也決不可能孕育出革命思想。 為證實這一論斷,這章將首先論述農民的騷動;它是自發的,與共產主義運動同時發生,而又獨立於共產主義運動之外,並由汲干農民收入的三種主要渠道,即地租、利息和賦稅所激起。[1]第2節在概述那些不是由地租、高利貸和稅收引發的騷動後,將概述民國時期農村騷動的類型。不論第1節中所分析的騷動,還是第2節中所涉及的騷動,顯然都是農民發泄憤怒的傳統方式,突然爆發又迅即消失,對現行秩序極少形成威脅。簡單地說,在農民能自發地做到的,與在共產黨領導之下農民所能做到的之間,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第3節將考察共產黨所面臨的一些困難,及其克服這些困難所採用的方法。利用農民作為基本力量推動革命的勝利,這既是難得的機會,又是巨大的挑戰!中國革命的鼓動者們變成了奪取政權的行家裡手,他們忠實於列寧的教導和榜樣(不必考慮是農民,而不是工人構成了基本力量)接受了這一挑戰,克制與狡黠並用——不僅激發起熱情,還引起怨恨——克服了這些困難。 關於農村各類騷動和風潮發生的相對頻率的統計,有必要預先警告,由於來源的多樣和細目的多變,這些統計表和百分率只對準確性提供一種迷惑人的保證。例如,在南京統治的10年間,記錄或僅僅提及的近千起事件中,只有100起根據有用的資料能以準確的細節敘述,這些資料有的只有幾行,有的卻有幾頁或多至幾十頁。這1000起事件中其餘的那些,我們只能從不過一、兩行的概述[2]中極粗略地看到;更糟的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只是一般地提到,完全沒有提供細節。[3]此外,某些被分別記錄於這種或那種記載中的事件,卻可能與同一事情有關。1936年上半年,在蘇州專區(江蘇)記載下來的20個抗稅案例中,大部分就是這種情況。是不是每一案例都應單獨對待?[4]再者,在哪一點上(持續時間、涉及人數、暴力程度),農民的憤怒表示能被視作一起風潮?而且,一起風潮在什麼時候就成了一場起義?換言之,我們必須認識到所記載事件的重要性是不一致的。 由於這些原因,在任何事件中,任何統計評價的可信性都可能為資料所提供信息的無法比較的性質所損害,而一種統計評價若把不能進行比較的事情(種類、持續時間或重要性迥異的騷動)放在一起進行比較,恰恰足以證明這種統計評價是完全沒有任何意義的。 關於方法論的最後一點是,我們所了解的農村騷動的樣本,對那類持續時間較長的騷動的頻率並非很有代表性,也完全不能代表其空間分布。例如,我們是否應當把從20年代到30年代記載下來的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於土地稅的增加,同時農作物的價格下跌(從而納稅人的收入也降低了)?或者我們是否更應當把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於目擊者(新聞記者及其他知識分子)對農民處境更加關心?(可能兩者兼而有之,但比例如何?)當許多目擊者在上海的報紙上寫文章時,我們所知道的占壓倒多數的事件也發生在江南(江蘇南部)和浙江北部。[5]內地,特別是西部的省份,很少有報道;而在這些省份,專區和縣遠離省會,情況更是如此了。 楊慶堃曾進行一次統計分析,不是對民國時期,而是對19世紀(1796—1911)。[6]對那一相對長的時期,他的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農村的騷動,也包括數量更多的城鎮風潮和衝突,土匪活動,以及為幫助政府滿足軍費開支而籌款,更不用說與太平天國和捻軍起義有關的1600起事件)。對於民國時期的史學家來說,把可與楊慶堃所分析的6643起事件和群眾行動(也就是說每年平均58起)相比的每年的總數加以比較考慮,並非不可能。然而,如果不確定的結論少一些,在某些情況下重複的結論少一些那就好了。一方面是他的雄心勃勃的課題[7]謹慎而有爭議的結果,另一方面是他的關於家庭、鄉村和宗教的名著的非常有價值的發現,這二者之間存在鮮明的對比。[8]羅伊·霍夫海因茨所作的「生態學」研究的令人失望的結果,與這位歷史學家用傳統方式研究[9]所提供的大量信息儲存這兩者之間的對比,同樣有說服力。當然,本章所用的定性方法本身也會有主觀主義之類的明顯弊端,但這樣的方法至少不會顯示出一種名為用科學方法確定的,而實際有可能導致錯誤的貌似真理的外表。 自發的抗租抗稅 佃農與地主之間的糾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記載的非共產黨的農民活動中,抗租是個受到重視的範疇,因為它最能表現被剝削者反對剝削者的鬥爭。抗租有時被單獨提及,有時領先於文獻根據更充分,但在社會性上卻較不純的抗稅範疇,在檔案館和匯編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這一事實導向誇大佃農的反抗。在民國時期這種反抗增多了,但仍限於少數,它引起的爭端和對抗,多於真正的風潮。 在真正的風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騷擾蘇州附近鄉村的那一次。那裡為數眾多的非在鄉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們的土地位於何處——以及一些在鄉地主有委託催甲收租的習慣,由於催甲的腐敗和勒索,他們為人們所痛恨。[10]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並不是引起暴亂的唯一原因。它是由連續兩季歉收引發的。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地主們決定1935年不向派來評估災情的現場「災情視察員」報災,特別因為佃農們上一年曾同那些上報災的人進行過鬥爭。縣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戶自行「申報災情」,但地主們懷疑災情被誇大,於是他們以他們計算的容許的減租額,自行削減了佃戶申報的損失總數。引起佃農不滿的另一個原因與用實物折合現金交租有關: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蘇州一擔稻穀的價格從8元跌至7.5元,結果佃戶們被迫多交1/16的稻穀,而表面上地租並未改變。引起佃戶們憤怒的第三個原因是度量衡的改變(一老擔如今等於1.6新擔),這引起佃戶們誤解,他們誤認為增加了地租。 風潮始於1935年11月,當時在歉收最為嚴重的一些村和區,官員們開始試圖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戶。在要求減租的請願失敗後,數千名農民要求釋放被捕的佃戶,包圍並搗毀了當地的警察所(警察開槍打傷了幾名示威者),還焚燒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頭幾個月中,衝突和糾紛(持續的時間都沒有超過2天)再次在吳縣(蘇州的縣)[11]的幾個區發生。其中最為嚴重的一次發生在4月底,在官員們試圖沒收種子來抵地租幾天之後。這些造成雙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結果是,縣長試圖恢復平靜,宣布延遲交租並作了有限的讓步:在最嚴重的歉收地區減租20%,取消對未及時交租的佃戶的罰款等。但是,農民同警察的衝突,仍持續至5月和6月。[12] 蘇州這些風潮的第一個特徵是缺乏準備。反抗者似乎沒有戰略,反抗形式(始終是抗議,請願和宣傳與暴力衝突交替進行)也沒有任何可識別的進程。確實,我們在這裡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發蔓延開去,並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在收租時節,然後是播種時節)。第二個特徵是,一次次爆發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災害」(歉收)或地主拒絕無條件接受災情申報,當地的糧食價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變。在租佃的原則方面並無異議,只是反對突然改變現狀。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特徵是,在佃戶與地主之間的這次衝突中,正如我們將看到的抗稅風潮一樣,人們攻擊了官員或其下屬和公共建築。村長或保甲長和當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樣,是暴力行為最經常的目標——遠超過地主本身,而這些地主並不都是非在鄉地主。佃戶們對士兵下鄉催租感到憤怒。軍隊的干預是地主們求助、抱怨、有時是要挾(「如果我們收不到租子,我們就交不了稅」)的結果。但是,剝削者與當局之間的勾結在佃戶中所激起的憤怒幾乎完全轉向了後者。於是,抗租騷動——被認為是典型的社會性反抗——更多指向當局,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個省,即浙江省,當局和地主之間的緊密關係出現了短暫的動搖。在浙江,在國民黨政權最初幾年的短時期里,當地的國民黨代表曾試圖保護佃農的利益,這項政策使佃農同地主之間的糾紛增加了。由於這一不幸的插曲(在這唯一由當局進行土地改革的省份,這項改革失敗了),我們獲得了闡述有關佃農問題第二點的重要證據:雖然風潮和叛亂是罕見的,但糾紛和訴訟卻並非如此。儘管糾紛和訴訟很少惡化為暴力行為,它們卻闡明了地主與佃戶之間關係的性質。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達他們的觀點,然而,從他們常常是冗長的反訴中,我們卻得以抓住雙方爭執的原因。 政府決定減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請願。他們一般不願說出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為「國民」,甚至直截了當地自稱「野農」,或「縣農民代表」。[13]有一些請願書聲稱有幾百人簽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理人、親戚和狗腿子,因為在這個區,地主的人數可能少於請願者的人數。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請書只有當地鄉紳的例行代言人(區長、副區長和民團團總等)的簽名。但是,幾乎毫無變化的是請願書的內容:用相同的詞彙表達完全相同的觀點,並且使用相同的陳詞濫調,如同循環傳遞的模型一樣(就像1789年春法國三級會議開幕前用來炮製「發牢騷的筆記本」或不滿的清單的那些東西)。我們在這裡所接觸到的顯然是預謀的進攻,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反擊。 浙江的地主們在他們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對二五減租的原則提出疑問。他們只是聲稱這一措施與地主和佃戶之間關係的惡化有關;佃戶中的壞人——「奸佃」和「惡農」——正利用這一法律,施行遠高出25%的減租,或者甚至乾脆完全拒絕交租。不良佃戶經常為「痞徒」或無業游民所操縱,並得到傳統的或(更為經常)新設立的官方領導人和組織——村長和村委員會,農民團體和當地國民黨分部——的支持。 地主們特別對負責仲裁因實施這一法律引起的訴訟的佃業仲裁會不滿:他們指責該會一貫偏袒佃戶,對地主粗暴並加以恫嚇。他們暗指這些仲裁會(也就是「調解會」)鼓動佃戶拒絕收成調查,而提出他們自己的估產,甚至在豐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糧食收成數字;仲裁會鼓勵佃農以糧食交租時使用小斗;並在地主不給他們簽訂新的租約前不交地租,等等。被這樣剝奪了合法利益的地主們,在這個曾經富足但現已受到破壞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稅的義務了:在結束他們的訴苦和悲嘆的請願時,他們常常向官方暗示這種威脅。 南京檔案館保存的來自國民黨地方組織,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逐一駁斥了不少地主們的請願書中的陳述。然而,地主們的反訴並非全然毫無根據。相當多的並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條款的佃戶,和另一些只是為了充分運用有利的政治形勢的人,採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脅、劫掠或毆打,少數被殺死。但是,這些行為,一般似乎是針對那些拒絕實行減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種或轉租給比較順從的佃戶(這是一種只有在佃戶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才為當地習俗認可的行為)的地主。確實,許多地主的阻撓策略導致了有關實施新的租約的命令:舊租約被宣布無效,只有遵守二五減租的租約才是有效的。關於計量單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戶或行政方面的關於地主使用的計量單位「太大」的抱怨一樣多。正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調解委員會被迫推行他們自己的計量單位。他們也以類似的方式禁止佃戶在以實物交租時,為增加重量而把穀子弄濕。 從減租引起摩擦和糾紛的恢復,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啟示。第一,特權階級的抵制證明是成功的。罷稅的威脅促使省政府放棄了土地改革計劃,因為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錢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計劃。從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起的騷動中得到的第二點啟示是,這種騷動是長期積累的失望的發泄。佃戶們並沒有主動對地主的契約提出疑問,但是,一旦當局採取一項新的措施,它就成為騷動的催化劑。 浙江佃戶與地主之間糾紛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這個國家的其他地方發現。最為頻繁發生的衝突與地租的數額或地租的押金有關;歉收時,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為地主自己的賦稅增加了),就是拒絕降低地租(或者是拒絕降低到佃戶所要求的數額)。然而,還有許多關於利益上的牴觸,很難將其羅列:農民被抽佃,有關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計量單位引起爭執,催甲過分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時,佃戶指責非在鄉地主的代理人,除為地主索取一大筆押金外,還為他們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戶們還指責代理人當土地未被租用時,因介紹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賄賂。至於地主方面,他們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絕交租(實際上往往是無力交租),但是,有時也涉及偷水或盜伐竹林。[14] 許多爭執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絕大多數減租請求是在荒年提出的。一次關於上海腹地的調查列舉了220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的起因。除15起是拒絕在荒年減租外,有39起事件是因天氣反常引起的(洪澇24起;風災造成的破壞8起;乾旱7起),23起是因蝗災引起的。[15]這裡,我們要強調兩點:(1)「偶然的」(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發與地租有關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2)在這些對個別地點的爭執糾紛中普遍的突出問題。交租的原則幾乎從未產生過問題。 在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這些衝突確實似乎稍稍頻繁和強烈一些。上面提到的調查,在1922—1931年這10年間,從上海的兩家報紙(《申報》和《新聞報》)上,總共記錄下197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16]在前3年(1922—1924),所記錄的事件次數每年是9—11起。在第二個3年,即動盪不安的1925—1927年,每年的次數在17—19起之間徘徊。從1928年起,每年的次數從未低於20起。因而,騷動似乎稍有加劇。此外,暴力行為(如侵入地主的住宅和宰殺、分食地主的豬)和風潮及騷亂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趨勢:從前5年(1922—1926)占有記錄的事件的33%,上升到後5年(1927—1931)的39%。 同樣,這還不是驚人的變化。更重要的是所呈現的年度波動,1929年發生的事件總數為46起(23.35%),這是個大災之年(在季初是蝗災和旱災,後來又是水災),而豐收的1930年則不超過20起。僅就風潮來看,天災與騷動之間的關係甚至更為明顯:1929年發生了18起風潮(整個10年總數為73起,幾達1/4),而1930年僅4起。至於不是風潮的事件——許多仍沿襲傳統的形式:示威、請願、起訴,以及佃戶潛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超過了記錄在案的事件的半數。總的來說,與地租有關事件的傳統的特徵以及歉收與騷動之間的同樣傳統的關係,似乎比事件次數略有增加更有意義。在所有事件中,暴動仍是非常少的。 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國,道德規範仍屈從於地主。[17]他們受到尊敬,並在具有濃烈的儒家家長制氣氛中繼續利用相互關係。在受剝削的佃戶中間,階級意識和團結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間的競爭那樣普遍,那樣充滿感情。土地稀少和人口增加對地主有利。對農民來說,上策是得到一個不惹麻煩的佃戶的好名聲,以免遭受抽佃的風險。即使佃戶們起來造反,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他們的破壞目標常常是公共建築和辦公處所,而不是「老爺們」的住宅,他們經常把狂怒向支持催甲的警察發泄,而不是向請求警察這樣做的地主們。 地方上的放債人看來也從同樣的環境中獲益,因為總的來說他不會受到他壓榨的債務人損害。一旦人們因其他原因而起義時,他們肯定有被殺的危險;但是,除某些戰鬥性強的文學作品外,人們幾乎沒有發現過專門指向貪婪放債人的協力一致的運動。[18]確實,當雇員或其他債權人到村里索債時,偶然性的風潮通常也會發生:[19]這類風潮與因收租或徵稅引起的風潮類似。然而,一般說來,情況是兩個個人或兩個家庭之間的簡單的雙邊關係,即一個債務人與一個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即使這個債權人是一個高利貸者,在將來的某個時候,肯定還有必要再次求助於他。問題在於借貸的需求壓倒了其他的任何考慮。幾乎沒有風潮是針對難以對付的債權人的,然而卻有這樣的例子,在極度貧困或收穫前急需貸款時,擁有存款卻拒絕借出的鄰居受到攻擊或甚至被殺死。[20]較為經常發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擔穀子,以便度過收穫前的難關。[21]借貸的需求有時導致暴力行為,同時也迫使借款人謹慎地對待貸款人。有一種行為足以象徵對這種人物所感到的依賴(同時也幾乎不存在任何債務人運動,更不用說任何破產者的暴動):對冷酷無情的債權人所採取的最為流行的報複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門前自殺。夏洛克丟了面子,他的檢察官丟了性命。 抗稅騷動 「引起風潮的最豐富、最重要的源泉,是與官方徵稅連在一起的勒索。」[22]這個晚清中國及17世紀法國傳統的農民騷動的特徵,在中華民國的南京10年期間依然存在。[23] 作為例證,讓我們引用在同一個月(1932年10月)同一個地區發生的兩起抗稅風潮,儘管難以證實二者之間有蛛絲馬跡的聯繫。江蘇省政府財政廳發布清查田賦的命令,在揚州城附近的江都縣西鄉引起了嚴重的騷動。這一清查揭露了許多耕地的面積比地契上所申報的數量大。政府讓有關農民以較低的價格購買超出的面積,或將這些土地上交國家,任他們選擇。農民們對不得不出錢買下這些他們視為己有的土地,否則將被沒收而感到憤怒,他們焚燒測量員的帳篷,搗毀他們的器具;接著他們又到揚州街上遊行(1932年10月19日)。大約有50名示威者被捕(在10月21日),從而引起了一場暴亂。次日,幾千農民湧進縣城,侵入縣政府辦公室,接著奪得田賦和地籍的圖冊,將它們燒毀或拿走。他們在道路上和運河中設置交通障礙,就像近日法國的朗格多克的釀酒人所做的那樣。軍隊驅散了憤怒的農民,又逮捕了200人。為了要求釋放前兩天被捕的示威者,數萬武裝農民(有些人攜帶步槍,但大多數人拿著棍棒和農具),在10月23日返回,再次包圍了縣城。根據由省政府指派的兩個負責調查的官員的正式報告,他們從駐軍手中奪取不那麼原始的武器後,至少毆打了12名軍官和士兵。該報告指出,軍隊只是朝天鳴槍驅散農民,但這一說法與參加風潮者的傷亡不符:8人死亡,至少有同樣多的人受傷。 在10月23日的流血事件之後,騷動繼續了幾天:出現了武裝農民的聚會和搶劫;拒絕參與這一運動的農民以及村長、鎮長和富裕地主(「大戶」)的住宅被燒毀。六名據信為運動的領導者被處死(10月29日拂曉)後,這場運動才結束。根據行之有效的辦法,無情地懲罰領導者(或那些被指控為領導者的人)與寬恕一般的參與者,兼施並用(10月24日,250名被捕的示威者被釋放),並同意作出讓步:即停止測量計劃和田賦調查。[24]測量或修訂地籍測量常是引起風潮的原因,特別是在測量員發現地籍登記與有關耕地不符的時候。[25]揚州的農民,不論是否正確,把這種不符歸咎於測量員使用較小的計量單位。 揚中(距揚州東南幾十公里的一個縣)的一次風潮是由另一個常常引起騷動的原因激發的:增加賦稅,特別是增加土地附加稅。此外,在這起風潮中,可能有上層社會階級的比較成熟的主張。揚中的抗稅運動最初是由兩個地方士紳組織起來的,他們是該縣兩個區的代表。他們曾進行將揚中這個小縣與鄰縣合併的活動,希望通過合併來減少行政費用從而減少稅收,但這一努力未能成功,他們兩人在1932年夏反對縣長作出的進一步增加附加稅的決定。一位縣政府的官員被派去視察這兩個不順從的區,以安撫代表和當地士紳;當他一眼看到正在等待的人群時,感到驚恐萬分,遂化裝成一個老婦人逃走。眼見要求兩縣合併的請願不成,但聚集的人群卻成功地嚇走了縣政府的代表(同時也迫使縣長卸職),當地的納稅人決定抵制。這兩個鄉紳取得了運動的領導權,直到運動在農民中湧現出來的領導人的影響下變得激進起來。農民領導人領導上萬農民進攻縣衙門(1932年10月4日),但未能做到縱火將其燒毀;相反,主要的領導人被捕,一名農民被殺。但是,他們已經搗毀了稅務局長、國民黨的地方代表、民團首領和該縣最大的地主等人的住宅。受害者包括富有而無官職的地主,給這次風潮蒙上一層社會性的色彩。在事件發生後1/4世紀,當共產黨已奪取政權時,對它的說明不免有所渲染。[26]由更為堅決的真正的農民取代鄉紳領導人,是一種有教育意義的特徵,但不是常見的。通常農民構成抗稅運動的普通成員,這樣的運動常常是由當地的名流領導的。 紅槍會領導的抗稅活動情況更是如此,紅槍會是20年代活躍在山東和河南的一個秘密組織。[27]在他們的反徵稅騷亂中,控制著紅槍會或像「聯莊會」這樣的合法組織的士紳絕無顛覆政府或向政府挑戰的意圖。首先他們的對手近在眼前:縣政府或半自治性的軍閥,以至貪婪、腐敗的地方稅吏。總之,他們當務之急是保護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多年來,他們已習慣於互相保護,以防備土匪或士兵的侵擾,因為分裂成多少有些合法性的敵對的權力集團的政府當局,[28]難於維持治安。他們是社區裡有影響的、富有的成員,因此很自然地代表社區,將保護延伸到受稅收威脅的祖產。 因此,這些抗稅風潮——其數量大大超過其他類型的農村風潮——並沒有反映農村人口中最貧困階層的要求。這些風潮也不是由蓄意地唐突要求在村內重新分配財產激起的。它們看中的目標並不是這些富有的村民,而是文官,特別是地方政府下屬的代理人、稅吏或負責催稅的僕從。這些抗稅風潮並不指向使現行秩序,甚至傳統徵稅形式成為問題。確切地說,這些風潮力圖通過保護現有權利甚至個人或地方社區的特權來維護它們。這些權利,可能千差萬別,從習俗認可的新年殺豬不交屠宰稅的「權利」,到為祖祖輩輩從不上稅的「黑田」免稅。[29] 有時,納稅人起而反抗的壞事純屬臆測。他們先入為主地懷疑任何稅收的改革計劃,哪怕其用意是極好的。在修訂地籍測量(或不得人心的「土地申報」)的罕見的案件中,進行修訂可能大量減少多數納稅人的稅額負擔,同時使國庫增收;唯一受損者只是那些擁有大量「黑地」迄今免於納稅的地主們。[30]所以,我們看到政府當局咒罵他們是「愚民」,任憑一小撮大量逃稅的大地主煽動發起動亂,而這恰恰損害了他們自身的利益。 直到1933年底,稅賦負擔持續惡化是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31]然而,引起納稅人憤怒的只是個別的改革(簡言之,是這一總趨勢的細節)。納稅人總的說來並不反對這一趨勢,而是特別反對強征某種新的附加稅,或不許在歉收後按慣例減稅,或在一年內多次強征新稅,非法勒索,特別明顯的欺詐或濫用職權等等。總之,他們反抗據信是無法忍受的新的措施,卻不對稅賦原則本身提出疑問。 這些零星的反抗是極易被制服的,儘管並非註定必然要完全失敗。就每一起企圖持續幾個月的反抗來說,都有多次風潮在當天或一周之內便被平定下去。兩次風潮之間很少有什麼協作。幾乎全都準備不足——如果有什麼準備的話——組織極差和引導不善:即使動亂者的武器很原始,又缺乏訓練和紀律,這些也不足以毀滅他們的事業,他們的失敗可能是起事倉促造成的。[32]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場動亂迅速被摧毀,接踵而來的是同樣迅速的鎮壓。如在揚州,鎮壓通常是嚴酷無情的,但也是有選擇的;領導者(或者,如果不能確定,則是那些被宣布為領導者的人)會被處死,其餘的全部釋放。通常縣長會被調離,而引起事件爆發的措施會被廢止。在這種情況下,戰敗並不意味失敗。 抵制鴉片稅 土地稅,首先是土地附加稅,是大多數抗稅風潮的根源,但也並非完全如此:徵收燒酒稅、屠宰稅、鹽稅以及鴉片稅等等,也會引起反抗。我們只限於討論最後提到的稅種。極高的鴉片稅率並不是造成有關騷亂的唯一原因。時而強迫種植罌粟時而又禁止,也激起過農民與警察或軍隊的多次衝突。 種植罌粟不僅面臨政府政策的反覆,也面臨鎮壓的威脅。它還受氣候變化的影響,[33]這使它比穀物更難侍弄,同時,它還要冒產品過剩和價格下跌的市場風險。然而,種植罌粟卻又能提供厚利:中日戰爭爆發初,在貴州,同一塊土地種罌粟的利潤是種小麥的4—6倍;而早幾年在雲南,一季罌粟的收成可掙得種植罌粟的土地的價值的1/4。[34] 罌粟稅是比例稅率。按官方說法,高稅率是為了抑制種植罌粟,甚至是對於種植罌粟的制裁,這可從它的最普通的稅名看出:畝罰(每畝的罰金)。有時,連續增稅——首先它是很嚴厲的——確使農民不敢種植罌粟,如在1925—1926年種植季節許多地方所發生的那樣。於是,為了刺激罌粟生產,有關當局(碰巧是軍方)匆忙降低鴉片土地稅。[35]然而,在其餘時間裡,這種「禁」煙稅確實達到了它的真正目的(與公開宣布的相反),也就是擴大罌粟種植。沒有其他作物能帶來足夠的利益,使高稅成為可行,而在許多地區,無論農民是否種植罌粟,都徵收鴉片稅。[36]四川因其土地肥沃,有良好的灌溉系統和眾多河流,特別適宜於生產和運輸鴉片,而對那些拒種罌粟的農民,當局強征一種「懶惰稅」。儘管懶惰稅被認為與種植罌粟者所納的稅款相等,但實際上有時要高出一倍。[37] 許多農民為賦稅嚴苛所激——如果不說為其所迫——而擴大罌粟的種植量,損害了糧食生產(造成多次局部饑荒);在此之前,他們首先為軍閥所迫,也為財政上的原因,而種植罌粟。[38]國民政府忠實於孫逸仙的願望,並急於在財政上削弱並控制半獨立的西南政權(這一地區是主要的鴉片生產地),在多次努力失敗後,終於強制禁菸,同一些農民又被迫拔去他們的罌粟,鴉片的生產和消費並非在一個晚上消失,但從1934年起,兩者都略有下降,儘管省或地方當局都盡力避免放棄這筆收入。鴉片為敵對的四川軍閥提供軍費,也是雲南和貴州兩者預算的最大收入來源。甚至幾乎沒有罌粟的廣西,也對從雲南經廣西運往長江的鴉片抽稅。同樣,閻錫山統治下的山西省禁種罌粟,卻從自陝西偷運過黃河的鴉片的違禁稅獲益。 禁種鴉片使罌粟種植者立刻陷入貧困,有時甚至傾家蕩產,他們的地價一夜之間下跌。如果他們試圖繼續秘密種植這種作物,這是很難隱瞞的,他們至少要冒重罰的風險,有時風險還要大得多。1932年底,在江蘇最北部,對罌粟進行官方檢查,同時威脅要把兩周內不拔除這種作物的人處死。[39]所以,政策的反覆並未改變一種基本的連續性,即農民遭到死亡的威脅,起初是如果他們不種罌粟,然後是如果他們種了罌粟。[40] 面對因時因地而變的政策(在西部省份和福建種植罌粟可能是強制的,同時在其他沿海省份卻是禁止的),農民們以其慣常的方式作出反應:當他們對這種濫用權力忍無可忍時,通常並不訴諸暴力,而是突然爆發出憤怒或絕望。在四川萬縣,農民自1909年以來就不種罌粟了,1925年當軍事當局命令他們重種罌粟時,每個甲的首領都拒絕照辦。[41]同年在長江上游的涪陵,所有居民在地方士紳和商人的領導下聚集起來,聲援反對增加60萬元鴉片稅的抗議。[42]還有另一些慣常的非暴力反抗,包括請願,要求縣政府批准限制鴉片生產;當稅吏即將到來時,欠稅人逃匿;以及最終荒廢徵稅過重的土地。[43] 福建是一個生產鴉片很少的省份,該省陸軍和海軍組織了大規模的走私。對生產者的剝削託付給了個人或公司,他們可以指望軍方保護以便順利地結束收稅。這使士兵與福建農民之間一再發生衝突。[44]無論是在福建,還是在其他地方,這種衝突照例都既是經常的,也是短暫的。一個例外是1932年2月和夏季安徽北部四個縣和江蘇北部一個縣的農民對徵收鴉片稅的軍隊和當局進行了一次長期的抵抗,並取得了勝利。[45] 自發的農民騷動:類型和特徵 於是出現了第一個明顯的悖論:無論地租多麼沉重,高利貸的後果多麼惹人注目,它們卻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騷動,就是激起了,也不如土地稅所激起的那麼頻繁,而土地稅相對來說較輕,儘管在增加。我們還注意到,土地稅引起的騷動是與反抗其他稅種(如鴉片稅)相伴隨的,同時更進一步加強了抗稅騷動的突出地位。 與租、稅無關的騷亂及其類型 我們現在將簡要地考慮其他類型的騷亂,並概述一種既包括這些騷亂,也包括在前一節中已較詳細論述過的那些騷亂的一般類型。 我們將首先考慮的騷亂的共同之處是騷亂指向政府當局(文職的或軍人的)的地方代表,而不是——很少例外——指向富人本身。因而這些騷亂更接近於傳統形式的抗稅騷動,而不是共產黨人所要求和鼓動的社會鬥爭(反對地主和放債人);後者一般說來分布不廣,也就是說,在共產黨人自己插手以前是這樣。 反對行政當局、強制勞役和軍隊的鬥爭 有一些指向行政當局的風潮是由於各種濫用權力(地方官員的專橫、殘暴或腐敗)引起的,另一些則由出自善意但被誤解(常被解釋得很糟)的創舉引起。1930年在廣東北部的東陂,一項要求在地方市場交易中採用陽曆的法規導致一起造成五人死亡的風潮。鬧風潮的人認為「陽曆」中的陽字是「洋人」的洋。[46]三年後,在雲南,農民們變得難於控制,他們把持續乾旱歸咎於反對迷信的宣傳,他們相信這種宣傳得罪了龍王。[47]有時激起農民憤怒的改革本意在於改善他們的命運。1933年4月在浙江北部餘杭縣有1萬名(按另一資料為2萬名)蠶農參與了一起動亂,因為省鄉村建設機關要他們購買一種特殊的蠶種,以對抗日本人的競爭。一個來自省機關的官員被打傷,另一個被殺,鄉村建設機構的設備和帳篷被放火燒毀,蠶房也同政府的許多建築物一樣被搗毀。應該提及的是,要求農民購買政府所讚許的蠶種(這種蠶種比其他蠶種貴)的命令沒有附加任何解釋。當省政府最後決定派一名科長到這一地區與農民談判時,他們跪倒在他的面前,就像1905年1月流血的星期日聖彼得堡沙皇的臣民那樣。據說,那位驚恐的科長曾駕車直向農民駛去,傷了許多跪著的農民,顯然這又給當時的局勢火上澆油。[48] 上面提到農民對政府不得人心的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對現代化努力作出錯誤的反應,餘杭的例子突出表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對農民的精神世界多麼陌生。官員的笨拙和在某些情況下驕橫地推行某種改革,很可能使早已厭惡所謂改革的農民感到忍無可忍;而改革無論怎麼說最終只對很少的一部分人(那些在蠶種方面有投資能力的人,或在其他例子中,在種子或較昂貴的設備方面有投資能力的人)有利。反對革新和進步的怒火可能會被描繪為反動的,但未必就是無理的。面對企圖從上面強行推動革新的現代化機構的突然出現,農民——先驗地——沒有理由作出與過去有所不同的反應;這就是他們對極為熟悉的腐敗(也由建在他們上面的那些機構表現出來)所作出的反應。[49] 沒有什麼東西比強迫勞役制度更能說明農民社會與以命令主義(儘管並非總是有效的)方式指導的現代化之間的衝突。1934年12 月3日公布的蔣介石給各省政府的一份指示授權省政府利用強迫勞動完成公益工程:挖灌渠,加固河堤,清理土地,造林,築路等,該命令聲稱上述工程全部由直接受益的勞工(從當地村民中徵募)實施。但這並沒有防止強迫勞動在被強迫者中極端不得人心。一般地說,服勞役者與最主要的獲益者並不一致,也就是富有的地主們能更多地利用現代道路,有更多能灌溉和防洪的田地,但他們卻可以暗中賄賂官員,從而不必在勞工隊伍中服勞役,也就是說,他們首先並不是必然被豁免的。只是最貧窮的農民參加了川湘路的建設(這項工程從1935年11月延續到1937年1月,但徵集到的勞工只在最靠近他們家的路段勞動)。待遇很差,伙食極壞,報酬極低——甚至根本沒有——勞工們終於造反了(在公路經過的七個縣中的兩個縣黔江和涪陵,至少有少數勞工這樣做了)。[50] 有時僅僅抽籤確定被徵集農民的過程都足以引起一場風潮:1935年,在河南泌陽,1000名老婦搗毀了有全部壯丁(她們的丈夫和兒子)名單的保甲登記處,並且打傷了一個官員。[51]然而,如在黔江和涪陵一樣,騷動更經常是由惡劣地對待勞工,他們的生活和勞動條件惡化(這是未恰當遵守法規的結果),或監督他們的官員腐敗引起的。對勞工既不付給報酬,又不供應伙食的情況是很少有的;許多人得到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資,幾乎全供應伙食,儘管通常並不充足。但是,例如有時會發生雨天拒絕給他們開伙的情況(因為他們不勞動),儘管他們不可能回家;或者一個腐敗的保甲長可能會從每個人身上敲詐幾枚銅板——支付「點名費」;不然就是監工加快勞動進度或毫無理由地毆打、傷害(甚至打死)勞工。照例引起「抗力役」騷動的正是這類濫用權力。 「抗力役」可能是非暴力的(罷工),或者相反,也可能是流血的,如當一兩萬勞工用鎬頭襲擊防止他們逃跑的護路隊時。不論是哪種情況,很明顯勞工們的王牌是他們的人數:儘管不是本意,他們卻代表大量集中的勞工,這些勞工在常態下是廣為分散的。但是,在第一種情況下,這些轉變為勞工的農民可能會嘗試一種他們並不熟悉的反抗方式(農業工人自己幾乎從不罷工)。與此相反,在第二種情況下,他們會搶先採用(或重演)農民與士兵(或「匪兵」)之間的那種慣常的戰鬥形式。[52] 1926年春,河南西部的紅槍會(一個被認為是保護農村居民的秘密組織)據說曾殘殺多達5萬——意謂數量極多——的敗兵。[53]在軍閥統治年代,抵抗士兵的農民自衛一度特別必要,並且很廣泛。在南京政府統治的10年中,無論是在半自治的軍閥們爭奪的邊遠省份,還是為了抵抗「匪兵」部隊,情況仍是這樣:據信那些土匪如果被收編為正規軍,他們可能會馴化;但由於他們的薪餉很難按時發放,對他們來說回到老路的誘惑是非常強烈的。[54] 龍田事件(1931年12月27—28日)正是這種例證。由於駐在福建福清縣龍田半島的軍隊勒索和殘暴超出常情,幾萬農民攻擊了2500名士兵,這些士兵——包括他們的司令官——原先全是土匪。他們綁架村民勒索贖金,拍賣搶來的貨物並嚴刑拷打抵抗他們的農民。最後,當一個士兵試圖砍斷一個沒有迅速取下他索要的戒指的婦女的手指,接著又發生集體輪姦後,農民們終於較好地武裝起來(不僅有必不可少的棍棒、短刀和長矛,還有手槍和步槍),根除了這些士兵。據說2500名士兵中有一大半被消滅。農民們也損失嚴重,但仍是這片土地的主人。其實只要正式允諾將這支部隊(或者說這支部隊的殘部)移駐他地,農民們就會同意停止戰鬥。1932年1月27日,從福州開來的援軍才真正克服了敗兵首領的固執(這個首領堅持索要一筆賄賂,以換取同意換防)。[55] 正規軍不時大肆勒索,雖然其次數少於那些被併入軍隊的原土匪,卻也同樣令人懼怕,有時甚至甚於軍隊派往進剿的土匪。對土匪進行的討伐很少起作用(軍隊有時會向土匪出售武器和彈藥)。有些討伐甚至比土匪襲擊本身造成更多農舍和村莊被燒,更多農民被殺。[56]福建的一個地區1932年受到土匪侵擾,當地居民在斷定「糾正比原罪更糟」後,一次接一次地發出請願書,請求撤回維持治安的軍隊(無效),「以便他們只與土匪作戰」[57]。 中日戰爭期間,不僅國民黨統治薄弱的省份,而且它所牢固控制的省份,首先是四川,都成為農民與掠奪成性的軍隊之間的對抗舞台。於是敘府地區(位於長江與岷江的匯合處)的農民向大刀會求助,他們立即在1943年的一個晴朗的夏日早晨,干預正在盜墓的一群76軍的士兵。接著,發生了10天的戰鬥,從7月16日至27日(被稱為「骨戰」)。結果是,得到增援的76軍趕跑了大刀會——並且以搜尋大刀會會員為藉口,繼續劫掠,比過去更厲害。[58] 盜竊和勒索所引起的暴亂少於徵兵制的弊害和軍隊拉夫所引起的暴亂。魏德邁將軍在一份致蔣介石的著名的備忘錄中,提醒蔣氏注意因徵兵激起的骯髒交易和恐怖:「對中國農民來說,徵兵就像災荒或洪水,只是更有規律——每年兩次——並造成更多的受害者。」[59]除只打擊最窮的人的徵兵制的不公正之外,還定期徵集成千上萬的苦力,他們像牲口一樣被驅趕著。在壯丁和苦力(常受虐待,經常得不到照顧)中,死亡率都很高,而八年抗戰期間軍隊對平民的暴行和騷擾更加深了農民對軍隊的傳統仇恨。到40年代初期,徵兵的不公正和軍隊的勒索甚至已成為可與徵稅相提並論的引起農民騷動的因素。似乎當時這兩種因素結合在一起盛行一時:有些暴亂既是由對田賦徵實不滿引起的,也是由對徵兵隊長的憎恨引起的。徵兵隊長是對突然撲向在地里耕作的農民並迅速把他們的雙手捆在背後的那伙人的委婉的稱呼。在不到一年裡(1942年秋至1943年夏),規模和時間不等的農民暴亂(有些捲入的人數多達5萬,持續時間長達數月)實際上影響了中國的每一個省。[60]在這些暴亂之後,1944年又出現了另一次浪潮,當時中國士兵在日軍於河南發動的新的攻勢面前潰逃,受到1942—1943年嚴重饑荒的倖存者的多次攻擊。[61]當士兵處於孤立,掉隊或受傷時,厄運便會降到他們的頭上。關於農民已不再同情士兵的境況的說法大多是虛構的(畢竟這些士兵都是同他們一樣的農民)。他們最初的衝動是讓士兵緩慢地、痛苦地死去。[62] 一份綱要性的圖表(表2)列出了自發的農民騷動的各種類型。單獨加以分類的事件(在表的下端)一方面包括持續時間比一般騷動長的極少數複雜的運動;另一方面也包括頻仍發生但持續時間短的大量初級的運動。按照我們第一個準則(目標)的觀點,複雜的運動按定義是混合的。它們即使在開始時並不指向幾個不同的目標,但是由於其持續時間長,隨時間的推移它們趨向於獲取新的目標。不過,它們與第一類騷動,即指向政府當局的騷動(位於表的上方),有較為密切的聯繫。初級運動(簡單的搶劫事件,有或沒有有限的暴力活動)置於表的右邊一欄:飢餓的人群到可以找到糧食的地方去搶劫或吃大戶,也就是說,一般是在富人的家中或糧商的店鋪里。 表2 農民騷動的類型 a 因篇幅所限本章未討論的項目。頻度(主觀的估計): ——極少—少 = 一般頻度,或變化不定,如軍隊的案例 + 比較頻繁 +十 很頻繁 按目標分類的騷動中,我們了解到指向政府當局的騷動最為頻繁。不僅置於該表右邊一欄的騷動發生次數較少,而且我們劃分的這兩類子目的社會意義也非常不同。「 A」類騷動(這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考察到的唯一的一些)是窮人反對富人。「B」 類騷動(世系械鬥)使龐雜的社區對立,每個社區均由多數窮人和少數富人構成,富人或者保護窮人,或者操縱窮人,不論怎樣,都是他們組織窮人。 縱向運動 如在清朝一樣,縱向的社會衝突(世仇族間長期爭鬥)會使兩個宗族、兩個村莊或兩群村落為某一爭議——諸如用水(或防洪),一塊清理過的土地,森林的開發,墳地或控制當地市場等而相互對立。[63]在易發洪水的安徽與江蘇北部邊界,四年內曾四次成為與管水有關的衝突的舞台。1932年6月,蕭縣(江蘇,現屬安徽)居民所進行的排澇作業和疏浚工程給宿縣(安徽)造成淹沒土地的威脅。因此,宿縣2000多名武裝的農民開始填平那些不久前才挖好的水渠。一場使用了火炮的衝突導致蕭縣幾個村莊被毀(1932年7月1日)。次年,只是由於軍隊的干預,才阻止了豐縣和沛縣(江蘇)農民毀壞河堤把威脅性的洪水導向鄰縣。1935年3月,又重現了1932年的騷動模式:蕭縣村民疏浚淮河一條支流被宿縣居民蠻橫地阻止,接著發生械鬥,造成多人死亡。1936年5月,另一場衝突再次把蕭縣和宿縣的老對手投入對抗。[64] 相鄰社區間的反覆衝突造成了敵對和爭鬥的傳統。利益的衝突會使這種傳統保持活力,但渴望復仇也能刺激這一傳統,以致極為平常的事件也會引起新的敵對行為。村民們為了自衛和保衛社區的利益,在必要時會向秘密組織求助,或自己組成敵對的組織,如廣東海豐和陸豐的紅旗會和烏旗會(詳見本節後文和下節)。受到威脅的社區重新復活其秘密社會的一個例子是1927—1928年出現在鄰近鎮江(江蘇)的四個縣的小刀會。小刀會的成員都是從江北來的移民。同時本地人組織了一個敵對的社會:大刀會。1928年9月,小刀會2000名農民會員在丹徒縣殘殺了200人,並燒毀了六個村,他們被認為因建立了大刀會的地方分部而有罪過。[65] 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敵對把每個村一分為二,而廣東東部的紅旗會與烏旗會卻體現真正的村際聯盟,這種聯盟是在19世紀當新的集鎮建立時形成的。在兩個集市之間的無人地帶建立起來的新村落,和處於集市邊緣的弱小氏族——他們尋求逃避牢固地盤踞市鎮的氏族的控制——傾向於同他們強大鄰居所屬組織的對手結盟:如果最近的市鎮被紅旗會控制,就與烏旗會結盟,反之亦然。於是,到19世紀末,海豐和陸豐兩縣已被敵對組織的真正的(紅、黑)棋盤所覆蓋,它們極化成兩大對抗陣營。這些組織有點像布列克的圓頭會和長頭會,在20世紀20年代依然非常活躍。[66] 這樣廣東東部的紅旗會和烏旗會比江南受威脅社區重建的小刀會以更大的規模組織起來,並具有更大的潛在破壞性。但是規模的不同不應掩蓋這些不同的組織所參與的縱向衝突的共同性。儘管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分界線分裂了每個村莊,它卻沒有把富裕家庭與貧困家庭分開。兩個秘密社會間的對立所表征的真正分立,是在當地人與外來人(少數與北方結盟)和當地出生但尚未同化的新近到達家庭的後代之間的分立;這一夥外來人經過一、兩代後仍未被同化。[67]同樣,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廣東東部特有的地區性衝突也沒有把富有的地主與他們的佃戶或其他少地的農民分隔開來,而是使敵對的社區對立,每一社區都有自己慣常的貧富剖面。紅旗會或烏旗會的領導人通常是一個富人,他能用他的財富和影響去賄賂或恫嚇官員,並保護他的追隨者們抗稅和反抗敵對的旗會。實際上,正是這種保護保證了農民對其所屬旗會的忠誠——由於敵對旗會的活動助長了不安全,這種保護在這裡甚至比中國其他農村更為必要。 佃戶與地主間的衝突可以用正統的說法稱之為社會性衝突,而縱向衝突只表明地方上的狹隘性:敵手不是富人,而是「其他的人」。有時,外人是來自其他地方的勞工(也是農民);在這種情況下,競爭不是為了土地和水,而是為了就業。1921年,中國國際救災委員會在建造北京至天津的公路時(為把糧食運到需糧的地方),從山東招募了2800名工人,這就出了麻煩。在開工的那天早上,河北的農民在流氓的協助下,襲擊了這些外來人,並將他們趕走,接著幾百名當地人要求取代那些被他們驅散的人。[68]在19世紀早期的法國,工匠和工人行會常煽動地方性和專業性的對抗。這樣的對抗阻礙了階級覺悟的提高,並且破壞了現代社會運動的開端。一個世紀以後紅旗會與烏旗會,小刀會與大刀會等等之間的鬥爭,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國加伏特人與德沃朗特人之間的對抗的(中國式的農村的)翻版。 複雜的運動:長樂的例子 1931年11月在長樂(在福建,是福州南面的一個縣)爆發的騷亂,從一開始就是雙重性的抵抗:既反抗軍隊,又抗稅。1932年1—2月,這場指向政府當局的運動被縱向衝突擴大,從而加速了這場運動的最終崩潰。騷亂的起因是在湖清鄉(長樂縣)徵收土地附加稅。徵收這一附加稅的目的是資助一支深為村民不滿的海軍分遣隊(他們為了向菸民徵稅,強迫村民播種罌粟)執行改進水利的計劃。當湖清村民拒交這一附加稅時,兩個營的海軍被派赴該地,強迫村民交付。但是,結果適得其反:海軍於11月4日到達;5日,農民向他們宣戰。 這場運動不僅複雜,而且也比多數農民風潮和暴動組織得好(這或許足以說明為什麼它能持續如此長久)。湖清的村民從1922年開始就被迫在當地民團服役,與其他地方的村民相比,訓練和裝備較好——至少不更差。暴動的領導人林克祖正是湖清鄉民團的指揮官。林聘請了幾個保定軍官學校的畢業生來訓練民團,並且招納了一群土匪,預付了兩個月的餉,以換取他們許諾在前線效力。12月21日晚,湖清的農民已有準備並得到增援,以10∶1的數量優勢進攻了長樂縣衙門。負責守備縣衙的海軍部隊迅速逃竄,丟棄了武器彈藥,也拋棄了縣長。 初步的成功使造反者過於自信。他們搗毀了海軍安裝的兩座泵站,並要求海軍從此離去。林克祖宣布地方自治,並乾脆接管了整個長樂縣的政府機構。他掌握了全部稅收以滿足他的軍事開支;保留並徵收兩個月前他曾譴責的鴉片稅,並解除了開設鴉片館和賭場的限制。長樂縣其他鄉的居民,原先並不交附加稅,對被迫為與他們無關的鬥爭提供資金不滿。此外,被雇用的土匪釋放了刑事犯,並攔路搶劫難民。衝突隨之發生,而在當局派兵增援的關鍵時刻很快又演變為鄉際戰爭。1932年2月,一個敵對的鄉——後山鄉俘獲了林克祖並把他交給當局,遂被處死。28日,海軍進攻湖清,並給來焚毀湖清村莊的後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3月底恢復平靜時,有40個村被夷為平地,7000多人無處安身。1932年農事季節,在湖清與後山之間有一個寬闊的未耕地帶;但沒有人敢冒險去耕種那些沿敵方領域的土地。 長樂騷動的複雜性和組織是罕見的,但結果卻因一些毫不罕見的弱點而招致失敗,這些弱點是:未能保持對土匪的控制,而他們的幫助起初是很有價值的;為對付當局的反攻(儘管這一反攻來得很遲)而採用徵收新稅的辦法不得人心;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鄰村之間缺乏團結,它們的利益相悖,從而使他們在鎮壓到來時相互對立。[69] 初級運動 與複雜運動相比,初級運動指向農村中的少數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數情況外,劫掠者們並不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們的財產,特別是他們的糧食。在發生饑荒時,他們常常只不過去富人家消除飢餓的痛楚。諸如「吃大戶」或「向富民坐吃」的說法,在幾乎涉及每個省的調查和報告中都不時出現,從受養蠶危機影響的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這樣較為貧窮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極不完整的資料顯示出頻率極高的搶劫事件(「搶米風潮」)的一些概念。一個經濟情報機構記載1934年64起劫案如下:浙江,28起;江蘇,19起;四川,5起;安徽,4起;河南,3起;陝西,3起;廣東,2起。[70]這些案件約3/4(六十四分之四十七)發生在號稱富省的浙江和江蘇,因為這項調查主要是根據上海和南京報紙所提供的資料。另一份報告提到僅在1934年夏季就發生了26起搶劫(7月1日—9月11日),[71]但只提到四個省(浙江,14起;江蘇,5起;安徽,4起;河南,3起),它們都極易為南京的報紙所報道。僅僅鄰近上海的一個縣(浙江嘉興),就是所記載的26起事件中的6起的發生地。一個最後的例子不僅表明了我們所使用的統計數據的非典型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極為頻繁:僅無錫一縣(江蘇),在一個月中(1932年5月11日—6月10日),就記載了25起案件;此外,資料的編者指出:他的資料所依據的當地報紙僅提到實際發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72] 另一種相對嚴重又不很短暫的事件是流動性搶劫。多達幾百甚至上千的饑民,每人帶一個布袋,從一個村到另一個村奪取糧食。[73]有時他們自己組成窮人的團體:「窮光蛋會」、「饑民團」或「吃大戶」。[74]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搶米和鬧風潮是典型的初級運動,範圍和持續時間都有限。春天,在兩次收穫之間的過渡期,幾百或甚至只有幾十人(有時只是一群婦女、老人和孩子),會外出搶劫一個地主、一家商店、一座倉庫或一條舢板,以獲致幾天的口糧。警察或當局干預時,有時把口糧分給他們,好讓他們更快散去。[75] 偶爾治安力量也會開槍,但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則上只有當飢餓的農民被迫「鋌而走險」(為求生而當土匪)時,才進行鎮壓。[76] 這些偶然性的搶劫者們盡力使自己與職業性土匪區分開來。有時他們因處於極為困難的境地,竟向縣長請願,要求允許他們搶劫;或者他們會跪在被他們搶奪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諒他們一時被迫採取的過激行為。許多搶劫者小心地把他們的盜竊限於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給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夠的食品,使他們不致因此挨餓。[77] 特徵 上面所分析的自發的農民運動表現了三個主要的特徵。[78]第一,在農民中,階級意識淡薄,這一弱點可由指向富人的社會運動較少及其傳統性來說明。佃戶們通常單獨對地主採取面對面的行動,而實際上他們在相互競爭時才這樣做。佃戶們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裡的地主,但他們卻因土地而有賴於地主。佃戶之間為獲得或保持一塊使他們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進行的競爭,似乎比被剝削者之間的任何團結的感情更能敏銳地被感覺到。拒交地租極少是一個或幾個地主的佃戶們集體決定的結果。較常見的是他們是按需要而採取的個人行動。在地主或政府當局譴責這種拒付地租的情況下,無力交租的說法通常更為準確——佃戶在交租期限逼近時逃跑的許多例子說明無力交租。[79]兩家上海報紙在1922—1931年間所記載的197起涉及佃戶的案件中(見前),7起是佃戶在無力交租的絕望中自殺。[80]在這7個自殺者中有的人就像債務人在債權人的門前自殺那樣,可能為讓無憐憫心的地主或代理人丟失面子的願望所驅使。但是,說得婉轉些,這種行為事實上仍是對剝削者表示敵意的一種間接方式。 在上流社會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標是官員而不是地主。農民憤怒的自發的取向使人領會到,中華民國的農民意識到政府的壓迫甚於階級剝削。在這一方面,他們可能只是簡單地繼續帝國時代已有的、後又進一步被軍閥們的胡作非為所加強的傳統。[81]政府體現了村外的世界,對這個世界村民們有個印象,要撫養而無回報,這並非遠離事實。 自發的農民運動的第二個主要特徵是他們的地方主義。由於缺乏階級意識,有一種從屬於某一地方社區的觀念,這種觀念超越了階級的差別。村民們想要保衛的正是這種社會地位上不純的社區,以抵禦外來的進攻和威脅。不用多說,農民行動的地方主義已為縱向運動頻繁發生所證實。由於當地人所表現的對鄰人或陌生人的敵意的准一致性,這些活動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間的戰爭,甚於社會戰爭。正如在一場民族戰爭(相對於內戰)中,當然的敵人不是該社區裡的特權成員而是外國人,換言之,是不同社區的成員——或者,甚至是整個那個社區。 即使沒有縱向運動,農民為保護嚴格的地方利益,也會拿起武器。當一個鄉起來反抗軍隊的沉重壓迫時,最迅速的平息辦法是把這些士兵換防到鄰鄉;在那裡他們仍能胡作非為,對另一些村民造成損害。同樣是這種不可侵犯的利己主義支配著一個村的態度,在災年它設法儲存了足夠的糧食,但拒絕賣一點給鄰村,哪怕那裡的居民將會餓死。[82]在1931年長江大水後建立起來的難民營中,農民憤怒地與那些仁慈的人發生爭論,因為後者決定給已經太虛弱而難以存活的人餵食:為什麼要浪費寶貴的糧食? 把自己限於活命策略的貧困支配這些態度,也說明了農民騷動的第三個特徵,即幾乎不變的自衛性。鋌而走險只是最後的手段。1937年春荒期間,一位官員對一個四川農民變成了土匪而不繼續種地表示驚訝,這個農民告訴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會明白。」確實是這樣,在對他執行死刑後進行屍體解剖時,發現他的胃裡除草以外,沒有其他東西。[83]另有些人僅限於犯輕微的偷竊,希望被捕並在監獄裡得到飯吃。[84]在其他地方,出於同樣的原因,警察來逮捕欠稅的人時,鄰居們懇求警察把他們也帶到監獄裡去。[85]更多的是農民乞求地區官員沒收他們的土地,以解除繳納超過他們財力的稅款的義務(如1931年春湖北羅田縣兩三個村四五十個農民的案件)。[86] 農民可能對一種新的形勢或一次外來的攻擊作出強有力的反應,但他們從不採取主動。可以這麼說,他們任憑對手作主。這些外來的侵犯者在某個時候,或者同時,就是當局(增加稅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收後堅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爺(歉收或其他自然災害),鄰居(縱向運動),土匪——或派去鎮壓土匪的士兵。基本點是農民自己很少為了改善他們的命運,或更有理由,為了結束他們所受的剝削而主動拿起武器。只有當形勢惡化,[87]或他們受某種新措施威脅時(即使這種措施實際上是一種改革),農民們才會起來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復原先的形勢。 在每一次農民風潮或動亂的根源里,幾乎總有一種被認為是不能容忍的特殊的革新。農民絕不會攻擊現行秩序,儘管他們自己是現行秩序的主要受害者,他們會發動武裝起義,只是為了重建現行秩序,為了糾正某些錯誤,或者為了恢復先前的規範——他們很容易將其理想化。與那些參加諸如太平天國那樣大規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組織的「頭子」不同,中華民國的農民和那些組織的一般風潮和動亂(也就是說除共產主義革命以外)的領導人似乎沒有被宏觀的社會洞察力所激勵,也沒有對這一社會的組織基礎產生過疑問。 農民騷動的狹隘性和自衛性是互補的。大多數農民風潮和動亂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地方集團(它的組成往往是龐雜的多,單純的少)和維護其不穩定的存在。這種保衛大體上與保護收成免遭搶劫或保衛自己免遭土匪襲擊並無不同。假使當局常常缺乏效能,為了抵抗土匪,村民們(更確切地說,村裡的地主們)被迫建立自衛團,或在面對大股土匪時,建立名副其實的連莊會、連村會。自衛與騷動之間的聯繫,從廣東東部的紅旗會和烏旗會的情況(見上文)也能看出,當情況屬於「不安全的動亂」[88]時——這時對土匪的抵抗領先於(並發展成為)騷亂或者暴動——甚至更為明顯。一般講來,組織暴動的人也正是那些原先組織自衛的人(地主或者村裡的頭面人物)。 由此得出三個具有否定意義的結論: 1.組織大多數「農民動亂」的人並不是農民本身。儘管這些運動很不相同,但大多數都是由村、鄉甚至是區的頭面人物鼓動並組織的。嚴格說來,一般所指的農民騷動應該稱為農村騷動:它們往往涉及整個農村社區,而不只是農民。被捲入的農民構成了「軍隊」的大多數,換句話說,群眾被組織者操縱,至於組織者自己,他們很少親自種田。同1789年的法國第四等級一樣,參與騷亂的中華民國的農民們,只是跟在一個不同的階級後面被拖著走的。 2.無論是「農民」騷動還是「農村」騷動,它們都不構成一場運動。我們只能說,那是一系列沒有配合、大多組織得很差和沒有什麼準備的地方性行為,是憤怒的突然爆發,或者不妨借用一下早期用過的措詞,是「狂怒」的例證。[89]這些騷動對當局並不構成多大的威脅。20世紀的中國農民的行動和武器與他們17世紀的先輩們相近,而中央政府卻掌握20世紀的武器、運輸和通信工具。至少可以說造反的農民與治安力量無法相比。所以,如此迅速被平息下去的地方性風潮不能與「農民運動」等量齊觀。風潮之多和反覆發生表明了既廣泛又持久的不滿,不過那往往是假定的,幾乎沒有資料可以證實。正是這種不滿情緒,共產黨人以他們自己的方式予以表達並加以利用。 3.最後,我們提出的關於這些農民鬥爭的目標的分類,對那些參加鬥爭的人們來說,可能沒有多大意義。無論農民是同土匪、士兵甚至稅吏鬥爭,他們覺得是在自衛,抵抗攻擊者,抵抗像寄生蟲一樣侵害鄉村的社會機體的外來分子。正如我們已經注意到的那樣,政府往往象徵這樣的寄生蟲。 當共產黨人著手把農民的某種革命潛力引向革命的時候,如果中國農民確實蘊藏著這種潛力,那麼這種潛力幾乎完全在於鄉村居民疏遠政府(以及由城鎮統治的整個社會)這一事實。這種潛力在於一種混亂但根深蒂固的、頑強的感情,對農民來說政府是外人,政府所體現的,確切地說,是剝削和壓迫鄉村這個封閉世界的外部世界。[90]共產黨人在克服那些乍看起來似乎是不可克服的困難的過程中,完成了把這種潛力轉變為行動的傑作(只是許多可能性中的一種)。 農民們的行為方式(如果聽任他們自行其是,他們本會繼續按這種方式行事),同共產黨最終要使他們達到的行為方式之間有巨大的差距,上面講到的困難與這一差距成比例。或者,換另一種說法,是地方自衛與革命行動之間的差距,後者含有一個全面的抱負和一個進攻性的戰略。說實在的,共產黨人無需讓他們的農民軍隊超越整個差距。進攻性的戰略一直是他們唯一關心的。他們利用農民人才締造了革命大軍:不多,也不少;但這本身就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 農民與共產黨人:不相稱的聯盟 「完全是空想」,這是一位學者對毛於1926—1927年冬在家鄉進行的一次考察後所寫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的評論。[91]正當中國共產黨準備進行他們的農村變革運動時,毛根據願望的想法使他傾向於北伐軍抵達湖南引起騷動的能動的觀點。他對現實的描述是與他那種創造者能用農民人才造就幹練革命領袖的想像分不開的。事實上1926—1927年湖南農民的行動(或者,更為確切地說,少數農民——其中有些人仍由他們傳統的主人所操縱——的各種分散活動)既沒有在事後證實毛在《報告》中所說的那種熱情,也沒有證實毛事先所抱的那種希望。被派往湖南的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的畢業生們在北伐軍到達前發動群眾並不成功。相反,農民協會的數量、成員和活動的增加,是軍事力量的進展和勝利的直接結果。儘管為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編纂學所充分讚頌,農民實際參加戰鬥的罕見事例,除少數例外,完全沒有戰略上的重要性:「這些戰鬥只是主力戰的外圍戰。」[92]隨後,1927年秋收暴動的可悲的失敗證實了農民武裝沒有準備的狀況和缺乏戰鬥力。[93]1928年3月,20多萬造反的農民未能攻下湖南東部的平江縣城。[94]再後一些(1928年8月),在紅四軍第二十九團於一次戰鬥中完全潰散後,毛在井岡山遭受了一次失敗。組成這個團的農民思念家鄉,決定返回他們在湖南南部的宜章老家。[95]這些少量的例子表明,在中國共產黨人的農民英雄故事的前夕和早期,他們極少能信賴農民士兵,但正是由於有這些士兵,20年後,他們征服了整個中國。 彭湃與海陸豐農民(1922—1928年) 職業革命家與村民在廣東東部兩個縣初次相遇,是由共產主義農民運動的先驅彭湃領導的。[96]他最初取得的成功是令人矚目的。他早在1922年創建的農民協會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幾年以後,他在海豐和陸豐(合在一起稱海陸豐)這兩個人口稠密的縣保持了蘇維埃統治達數月之久(1927年11月至1928年2月),這時毛澤東仍在嘗試在人口稀少的井岡山立住腳跟。但是共產主義者發動海陸豐農民所面臨的困難預示著他們以後還將繼續碰到這些困難。而他們所採取的方法預示著以後從江西到陝北他們將繼續完善這些方法。為了把海陸豐的嘗試與隨後20年的「農民」革命聯繫起來,我們現在總結一下這第一次的實驗,它有10個顯著的(中國式的)特點: 1.最初的懷疑。 彭湃最初的嘗試是令人沮喪的,它顯示出把村民與革命家隔開的一條鴻溝——農民們十分正確地把他看成上層社會的一員。[97]家家戶戶當著他的面關上了門,狗對著這個闖入者狂吠,而村民們驚恐地離去。他們懷疑這個從城裡來的衣冠楚楚的先生是來收稅的,或是來討債的。當彭湃回答,現在是地主向受剝削的佃戶還債的時候了,開始沒有人相信(「不欠別人什麼已經夠好的了;怎麼可能有人欠我什麼呢?」),接著向他提問的人表現出驚恐,匆匆辯解了一下就離去了。村民們根據長期的經驗,對這個陌生人最初的反應是害怕和懷疑。這個陌生人正在力勸農民們把自己從鎖鏈中解放出來,這完全不起作用——仿佛命運並不只此一次就定下來誰應種田,誰來收租!如果彭建議的事不可能實現,他準是瘋了,事實上他的家庭散布的謠言就是這麼說的,而許多農民也相信。 2.適應和實際利益。 彭很快適應了這種形勢。[98]在開始對農民演講之前他換了裝束和說話方式,通過一個村民介紹,一直等到傍晚(這時田裡工作已結束),他還注意不冒犯他們的神靈。他像一個變戲法的人和魔術師那樣去誘導他們,使他們開心,教孩子們唱他自己譜寫的歌,讓他們聽他帶去的留聲機和演木偶戲。[99]成年人也開始喜歡這些娛樂了,與此同時,也服下了彭湃為他們準備的政治藥劑。在早期建立農民協會是困難的。但一旦起步,成員們便紛至沓來,從協會提供的服務中得到好處:免費醫療,實際指導,以及進行仲裁以調解他們的糾紛。由協會管理的藥房和小診所很快受到歡迎,以至必須檢驗會員證——它們從一個人手裡傳到另一個人手裡。農民們學會了寫農具和農產品的名稱,學會了檢查簡單的計算,而以前全由地主和糧商們計算,無從監督。協會不滿足於單純地調解婚姻、債務和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糾紛,也對它的成員提供人身保護,就像秘密會社那樣。一個童養媳——按照習慣住在她未來的公公家,後者是農會會員——意外地溺水而死。彭和別的會員成功地脅迫多名為淹死者報仇的尋釁者(女孩的家屬)折回,從而增強了協會的權威。 地圖7 海陸豐地區 對第二段的總結:這位革命家使自己適應農民社會,有時要以讓步為代價,如對他們的迷信妥協,給一群受惠者(協會的會員們)某些適合他們日常需要和急需的實際利益,以贏得支持者參加他的組織——且不說他的事業。發動大多數被爭取過去的人參加的實際利益的象徵,可能就是彭湃借給兩個最初追隨者的三塊銀元。這兩個人的父母看到他們不在地里幹活,卻跟著一個說漂亮話的人跑很是生氣,於是他們就在父母耳邊把這三塊銀元敲得丁當作響。 3.激起階級鬥爭。 看到這銀元使最早的一位戰士的母親怒氣平息,甚至高興起來。但事實上這個戰士和少數別的人是因相信澎湃而追隨他的,不是出於個人的利益。他們團結在彭湃周圍,要保衛和增進的是他們的階級利益(不僅是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對於彭湃來說,他認識到這一點,並立刻稱這些由於社會原因第一批改變信仰的人為「同志」。至於別的群眾,彭湃努力以他們自己不能自發地想到的目標來動員他們,從而吸引農民投入名副其實的社會革命。 農民協會首先向頭面人物對商務的控制挑戰。在上面提到的實際利益方面,農會在公共集市上設立了自己的秤,以防止商人們在稱收穫物時進行欺騙。協會還幫助一個拒絕交納增租的佃戶在法庭上得以被宣判無罪。另有五個農民曾聲稱與這個佃戶一致行動,也獲得釋放。這種團結是階級覺悟的第一個里程碑,受到農會的積極鼓勵——若不說是由農會激發的。農會終於得以禁止其成員租種被地主奪佃的任何土地。這一紀律性的措施扭轉了佃戶之間為租種一塊土地相互競爭的通常情況。 這樣的團結首先是執行進攻戰略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把農民捲入新的衝突。為了這一目的,階級關係的實際狀態被故意抹黑。協會散布一種過分簡單的圖表,誇大地主對農民的剝削。[100]最微小的衝突都被立即抓住,並被故意加劇,以導致少數剝削者與被剝削的農民群眾的對抗。農民的貧困和痛苦用啟示錄式的詞彙加以描繪。1926年7月一場颱風造成的破壞被誇大,要求減少地租70%。大多數佃農本可滿足於接受傳統的做法:減租與所受損失和減產程度成正比。一些地主同樣準備協商,但是控制農會的極少數知識分子和農民故意製造對抗。[101]地主中的一個強硬分子也斷定農民協會的過分要求已無法容忍。彭湃可以慶賀自己已經把海豐縣的整個民眾分成兩個階級了:一邊是農民,另一邊是地主。 農民協會失敗後,由1925年2月和10月的兩次東徵引起的戰爭風雲維持著緊張狀態,並最後把這兩個階級轉變成兩個敵對的陣營。每一次反覆都要處決一些人,有時是必然會遭報復的屠殺。在1927這一年,4月和9月的兩次起義為11月建立蘇維埃政府鋪平了道路。很清楚,在這個政府的統治下——實際上是專政——農民對共產主義事業的信仰的問題,已不再用同樣的措詞。即使我們考慮到有強迫的成分,考慮到有超過5萬的居民從這兩個縣逃到香港、汕頭和廣州(並非全是有錢人,遠非如此),也考慮到有許多農民確實主要出於狹隘的原因參加了叛亂,[102]事實依然是,大量的農民支持這個取消了他們的債務,廢除了他們的地租的政權(雖然支持的程度有所不同,從積極到被動的同路)。即使他們並非有意識地尋求革命,他們發現自己登上了革命之舟,並且與其說他們是集體化的支持者,還不如說他們是恢復舊秩序的支持者,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從這一變革中獲益匪淺,而害怕地主統治復辟。 4.由恐怖而極化。 還有更緊迫的理由害怕復辟:許多人可能已沒有逃避報復的希望,因為他們曾捲入搶劫、放火和殺人,總之,他們實施了「紅色恐怖」。[103]蘇維埃當局曾有計劃地採取恐怖活動——像往常一樣,著眼於動員農民。農民既需要鼓勵,從心理上擺脫屈從的枷鎖(通過變得確信舊秩序已經被摧毀,決不可能恢復),也需要使之參加破壞和屠殺的行動,使他們不可能後退或開小差。總之,這個計劃是從海陸豐消除一切中立和一切保留:「誰不和我們站在一起就是反對我們。」因此,在一大群被邀去喝彩和提出意見的人中,出現了公開的、甚至戲劇性的處決反革命的場面:「這些罪犯該不該殺?」甚至被邀積極參加屠殺。從而也有了組織「人頭會」的習慣,它預示著(通常這是從相反的方向)詩人普雷韋爾所描繪的「人頭宴」。[104]但是在海豐沒有宴會;只是把新近砍下的頭穿在講壇上方的一根繩上,為演說者激烈的言詞提供一個恰如其分的布景。 不過,在海陸豐實際上也有宴會。有時(例如在捷勝)甚至出現拒絕吃受害者心肝的那些人被斥為「假兄弟」。但首創這種人肉宴的是農民自己,而不是蘇維埃當局。彭湃故意製造的恐怖主義(不可能有憐憫和饒恕的問題,因為那意味著對革命者的冷漠和殘忍)使人聯想到聖茹斯特冷冰冰的推理,[105]但這與農民恐怖主義的虐待狂式的歡床、豐富和巧妙發揮無關。公開行刑嗎?公開行刑比示眾好;是許多農民參加,不應錯過的節日,由於高喊「殺,殺,殺」而嗓音嘶啞。至於(更大量的)不公開示眾的處決,到兩星期過了以後,蘇維埃政府也無需給行刑者以報酬:赤衛隊員(大多是青年農民)非常樂於執行這種令人羨慕的光榮任務。對一個反革命來說,沒有受拷問就被殺死是一種恩典。那些被砍下一肢,親眼看到他人被煮熟吃掉,然後被殺死的人是幸運的。有些人被大卸四塊,另一些人(例如捷勝地區的一個地方官)被關在一個板箱裡,被慢條斯理地鋸成一塊塊,而行刑者們還不時停下來喝茶休息,以延長其痛苦。折磨這些受害者的農民們感到是在報仇。那個捷勝的官員曾處決100多位農民,並在處決捷勝農會主席時強迫他的父親和兄弟親臨刑場。一不做二不休,有時親兄弟被迫處死親兄弟,偶爾還要讓親兄弟和兒子吃一塊父親的肉,讓還沒有死的父親看著。 5.地方主義的動機。 復仇者們就這樣對官員和地主以牙還牙,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由彭湃和他的共產主義同志們煽起的行動不可否認成功地激起了階級仇恨。但是,正如1927年至1928年冬在海陸豐所表現的那樣,這種復仇需要被壓迫階級報復的氣味少於不久前氏族或村莊血仇的氣味。它使曾挑起紅旗會和烏旗會之間衝突的敵對和報復的傳統永遠存在下去。精心安排的折磨和吃人肉只是以相似的方式,重複這些衝突的記錄所一再證明的做法。[106]這樣的記錄決沒有被「現代的」農民運動所打斷;恰恰相反。宗族和社區的領導人通過恢復他們傳統的組織,作為對共產主義者到來的反應。他們甚至利用這個機會來和對手或可恨的鄰居算舊賬。但是這些自覺的反應和蓄意的考慮,與自發的對共產主義鬥爭的評價相比,並不那麼重要。它只是他們所熟悉的唯一衝突(或者說最熟悉的衝突之一)——紅旗會和烏旗會之間的地方戰爭——的一段新的插曲。1928年1月當革命軍打著它的紅旗從海豐出發,經過陸豐的一些村莊時,受到包括地主在內的所有人的熱情歡迎。這些村莊是屬於紅旗會的,他們款待自己的夥伴,確信這是來幫助他們反對依靠烏旗會的敵對的村莊的。 在這種環境下社會鬥爭的情況怎樣呢?的確,有時地方上的衝突和相鄰社區間長期的對立實際上掩蓋了社會的對抗。讓我們考慮一下1926年1月發生在廣東東部普寧的戰鬥,它使一邊為強大的方氏家族與另一邊為鄰村農民相互對立。兩個陣營的地方主義動機都是強烈的;但方氏一姓就占縣裡這個主要市鎮2萬居民中的半數,他們控制了全縣大部分經濟活動。[107]當地方主義使城鎮與農村對立時(上面提到的捷勝的情況也是這樣),它自然帶有一種社會性色彩。當整個村莊,不論貧富反對其他村莊時,上述說法就是不真實的。堅持當地的地方主義實際上從傳統上由烏旗會控制的陸豐縣某些村莊排除了共產主義農民運動,只能被農民協會和當地積極分子的地方主義所強化,甚至當他們實際上在發泄私憤時,還聲稱他們是以蘇維埃政權的名義在行動。兩個強大的宗族(侯姓在捷勝,林姓在梅隴)特別為他們所剝削和虐待的農民所痛恨。對他們的報仇沒有什麼可挑選的:不管他或她的社會地位多麼低下,只要姓侯,在這個地方,或姓林,在另一個地方,必然會被殺害。集中在某些地方的中國基督徒在1927年聖誕節被害,也是地方主義的犧牲品,或者——換一種說法——是排斥「異類」的犧牲品,宛如麻風病人逃跑時會像兔子一樣被射殺,或者他們不想逃跑時就在麻風院裡被活活燒死。 總的來看,農民們的殘忍行為有利於革命知識分子的計劃,而不是打亂他們的計劃。另一方面,後者極有理由擔心地方性的團結或敵對會產生不利於動員的作用。因此,彭湃選擇一面紅黑兩色的旗作為海豐的第一個農會的標誌,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它象徵農會所進行的社會鬥爭超越紅旗會與烏旗會間「縱向衝突」的觀念。後來,在蘇維埃政權時期,無論是誰,只要保護一個反革命分子,都可能被處死刑。這一措施主要指向藏匿家族中富有成員財產的農民家庭;這些富人很可能在幾周前就受到他們從農會內部加以的攻擊。 6.農民的崇拜。 依共產黨人的看法,當地的地方主義和宗族權力是封建主義的殘餘,與農民的宗教信仰和迷信習慣無異。如果說在開始發動農民的英雄時代,彭湃曾小心地遷就鄉村的神靈,那麼到了蘇維埃專政已建立時,這樣的謹慎已不再適宜了。但是,從勝利的歡欣中首先採取的各項措施,十分自然地會引出對「封建」思想和行為的攻擊,現在還很難對彭湃個人對這種攻擊負多少責任作出評價。城鎮的名稱被改變了(這些名稱大多數都變成「赤」或「紅」);街道的名稱也是如此(這時海豐有以馬克思、列寧、羅莎·盧森堡,或卡爾·李卜克內西命名的街);孔廟被更名為紅宮(而且海豐也以紅場、紅橋和紅旗自豪)。這只是從這兒向偶像進攻的一小步。這是赤衛隊、先鋒隊和共青團的支隊很快對偶像採取的一步,他們在「文化大革命」前40年發動了一次小型的文化革命,摧毀了廟堂里的神像,燒毀了宗教建築物,並向依賴農民的輕信而生活的一切算命先生、巫師或風水先生進攻。[108]赤衛隊員們自己是青年農民,但是他們的長輩卻拚命反對破壞已用紅漆小心塗過的——以表示對蘇維埃有好感——神像。他們把地主家的神像塗成白色,以表明這些是應該受到懲罰和破壞的,但是他們卻努力保護由大多數道教和佛教寺廟所代表的民間宗教的中心。他們甚至崇拜一個新神,對這個新神幾乎像對佛一樣地崇拜和順從,這個新神就是彭湃,他是由上天選來建立新秩序的,一旦他成為皇帝,和平就能普照大地。對這些農民來說,參加革命主要是盲目地追隨一個領袖(正如他們過去在彭之前追隨陳炯明一樣);當然,這並不妨礙他們祈求神(其他的神)保佑他們的神聖的領袖的事業。正當國民黨的軍隊、民團和警察即將粉碎海豐蘇維埃建立(在1927年9月25日)前的第二次暴動的關鍵時刻,成群結隊的農民帶著供品來到廟裡,祈求增援部隊儘快到達;的確,這可能代表了他們最後的希望,即葉挺和賀龍的部隊。這是南昌起義的紅軍殘部,在經歷一次小型長征(另一英雄史詩的另一預示)後,已經抵達汕頭。 7.依賴軍事力量。 在第二次暴動被粉碎整整三個星期後,南昌起義的逃亡者的一部終於到達海陸豐山區,他們必須改變態度:依靠這些由於一連串的失敗,也由於未能獲得來自農民的合作而疲憊和沮喪的逃亡者,肯定不可能發動一次新的攻勢,而據這些農民的領導人說,他們已準備武裝起義。[109]然而,不到兩周以後,海豐再次落入共產黨人之手(1927年11月1日),並維持了四個月之久。這次輕而易舉地占領不像早先幾次那樣短暫,主要是由於兩個將軍(李濟琛和張發奎)之間的對抗,而他們本可以很輕易地防止或粉碎這次暴動。對於這兩個對抗者而言,甚至無需聯合用兵,就能趕跑紅軍:他們兩人不論哪一方,只要對遠離廣州的海豐和陸豐給予對廣東中心地區同樣的戰略重視就足夠了。簡言之,他們雙方把跟蘇維埃算賬推遲到不再為更嚴重的事情纏身時再說。當這一時刻來到時,蘇維埃就像用紙牌搭成的房子一樣坍塌了(1928年2月29日)。[110] 蘇維埃的誕生、生存和覆滅於是說明了那些控制地方或省周圍的權力(或軍事力量)的人之間的關係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作用。一般地說,共產黨的農民運動能夠紮下根來並存在下去,不是由於有權勢的人之間的對抗(1927—1928年在廣東,除李濟琛和張發奎之間的鬥爭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對抗),就是由於他們之間所採用的複雜的策略(如1924年以前,鼓勵陳炯明長期容忍海豐農會活動的策略)。還有一種補充的方式,一旦那些在地區或省一級掌握較大權力的人斷定威脅已過於嚴重而無法再容忍下去,或它正有利於他們的對手,[111]那麼力量如此懸殊的事實事先就決定了革命者的命運。 在1924年3月官方解散海豐農會至1927年11月建立蘇維埃之間的這段時期,彭湃在廣東省其他地方的活動不僅證實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最初的「農民」事業的不穩定性,以及地區或地方政治形勢的決定作用,它們還說明了所謂的「依賴性政治」是怎麼回事,它就是許多「農民」事業所固有的缺乏自主性,這些事業只是由於省當局的庇護,才得以一再免於失敗。如1924年廣寧(位於該省的西北部)的事例,作為同盟者甚或是保護者出現的正是世俗的當局。這次出來說情的正是彭湃本人,新近在廣州掌權的國民黨的農民部書記。正是他說服了省長把敵視農民運動的廣寧縣長撤職,這甚至發生在後一任省長之前,更為合作的後一任省長廖仲愷派去一支突擊隊,幫助廣寧的革命新手們的農民事業。[112] 對外部支持的依賴性自然使農民運動極為脆弱;在廣東的革命軍啟程北伐後,廣寧的農民運動並沒有維持多久。 8.非農民的領導層。 廣寧農民運動的倡導者是一些在廣州接受過中等教育的當地人;[113]簡言之,是「留學生」彭湃——他屬於海豐巨富家族之一——的樸實的複製品。這些從該省東部到西部發動和組織廣東農民運動(這一官方標記在大多數情況下掩蓋了共產黨的控制)的人,無論其智能、地位和社會等級如何,都共有社會精英的身份,這就把他們與農民分開了。這固然會使他們與農民的初次接觸較為微妙,卻大大地方便了他們滲透到當地政界中去。 毋庸置疑,海豐的地主們本會立即鎮壓一次純粹的農民運動,但是他們在回擊農會在彭湃的指導下越來越放肆的積極活動之前,仍然等待了很長一段時間,無疑,這是因為他們意識到不能依靠陳炯明所體現的地方當權者的堅定的支持,而且顯而易見,也因為彭湃和他的同伴們都出身於當地最好的家庭並且都曾受過教育。人們不能把彭湃這位海豐縣的前教育局長(年僅26歲!)當作粗俗的農民領袖來對待。如果彭不是上層社會的一員的話,這位海豐農會領導人與陳炯明之間的關係簡直就不可思議,彭曾在陳的司令部拜訪過他,為農會的事業辯護。誠然,陳本人曾是一個革命者(從1911年的第一次革命開始),仍保留很多改革傾向,而不是一般的軍閥。但是,在那些地方,即使地方當權者出身於更為傳統的官宦階層,而革命者來自比彭低的知識階層,革命者依然會從有影響的家庭之間的關係網中(從這些家庭的受過教育的後代之間的友誼和共同利益中)得到好處。這些家庭的大門對他們是打開的,而對農民卻是關閉的,並且這些家庭還保障他們,至少在起初,相對地不受損害。 有時,城市化的知識分子從外部操縱的已作準備的農民運動在學校假日或學生返鄉時發動。[114]然而,無論這些知識分子對農民群眾的贊助是多麼真誠和深切,它幾乎總是尾隨並源出於一種更為普遍的反抗。1921年秋,由彭湃和海豐激進青年知識分子創辦的刊物在名稱上(《新海豐》)或內容上都與他們在其他地方的同仁們所寫的文章或提出的主張,沒有顯著差別。只是他們寫的可能更熱烈,他們的調門更激動,以及他們的緊迫感和對摺中措施的反對更為絕對而已。但是,《新海豐》衍生於《新青年》及其與五四運動激進的後繼者同出一源,卻是不容否認的。[115]彭湃和他的朋友們的革命傾向,與和他們同輩的其他革命者一樣,都是由同一源泉(民族的和意識形態的,而不是社會的,更不是農民的)激勵起來的。後者也和彭湃他們一樣,幾乎全出身於最優越的社會階級。中國的革命以一種非常典型的方式開始於使處於危機狀況的上層社會的成員之間(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是這一代人與下一代人之間)對立。這些背叛自己階級的家庭後嗣,在接受動員農民群眾的戰略以前,已脫離了自己的家庭。 9.組織。 實際上,動員不過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這一事實直截了當地為羅綺園所承認。羅與彭湃在一起,是共產主義農民運動的創始人之一,也是彭湃的主要廣東夥伴之一。羅非常直率地說到「利用他們[指農民]作為基本力量」,並且同樣直率地說,給他們一些好處,讓他們團結起來。[116]在20年代,在海豐和廣東其他地方建立起一種聯盟,這是共產主義農民運動最出色的成果,但是,這是一個不明確和不平等的聯盟,農民之所以參加聯盟是著眼於得到經濟性質的具體要求的滿足,而不清楚他們的領路人要把他們領到多遠。 這些來自農民外部的領路人給農民帶來了有效的組織,沒有它,農民運動註定會失敗。但是,憑藉的正是這種組織,這些領路人才得以保證運動的方向。應予強調的是:共產黨人所提供的組織給了農民運動它一直所缺乏的有效性,但是這種有效性也削弱了它的獨立性。於是農民運動從屬於革命運動(1927年以前是國民黨,以後是共產黨)的利益和總戰略。 在海陸豐,彭湃像一個獨裁者一樣集各種權力於一身。但是,他是以協調其他所有機構的活動的一個組織的書記的資格,正式行使這些權力,這個組織是中國共產黨東江地區(是廣東的一部分,包括海豐和陸豐)特委。農民們無法把他們的政府(「海豐蘇維埃人民政府」,只是在蘇維埃存在的最後一個月,即1928年2月才正式成立)與已以「東特」委的簡稱滲透到他們中小社會的真正政權分清。在蘇維埃專政的幾個月中,海豐的農民(和陸豐的少部分農民)成群地集體加入中國共產黨。據說他們最終曾占當地黨員的85%。但是,這85%的決定權比2.5%的知識分子黨員的決定權少,就這些知識分子黨員而言,他們則受「東特」指示嚴格控制。[117] 10.地方的素質。 這最後一項是疑問多於斷言,但卻不可迴避,因為它提出一個重要的問題:海陸豐地區(或東江地區甚至廣東全省)是否具有某種特殊的性質,使這些地區傾向於起它們在共產主義農民運動史上曾起過的先鋒作用?或者說,使海豐贏得「小莫斯科」聲譽的大膽嘗試是出自偶然的歷史形勢嗎?它也能在中國的任何地方發生嗎? 很難把瀕海的海豐縣說成是中國內地的代表,但在許多方面,它真實地反映了內地,是傳統中國的一個縮影。海豐和它的汕尾港,比內地省份一般的縣更易於接受外界的影響,鄰近香港(這裡許多來自有「小莫斯科」之稱的海豐的逃亡者出身於該縣歷史上偶然的傳教士居留地)增加了與外國人接觸的機會。這同樣適用於廣東全省,該省比中國的其他地方更外向。縱觀第一次全省農民協會代表大會(1925年)前的一個世紀,歷史就已經突出並加強了該省與其他各省絕不相同的創造力。廣東的沿海位置與其特殊的歷史傳統的結合,可能有利於在這個地區發展革命的農民運動,同盟會也曾發現這是一個進行顛覆活動的優越地帶。 因此,廣東註定要開創共產主義農民運動的「素質」強烈地取決於它的聯繫(因而也是傳統);它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當地人孫逸仙的革命繼承人,孫逸仙出生的南部地區比其他地方更能強烈地感受到外部世界的感染力和影響力。海豐第一批農民協會本身與在廣州的國民黨的灌輸無關,但是由於沒有任何革命遺產,總能讓人指出當地人的尚武傳統——由於持續不斷的世仇和私鬥而保持了活力。海豐的居民有著好戰的名聲;他們比大多數其他中國人更重視搏鬥中的勇敢,並且多年來他們一直隨意支配一種爭鬥的工具:交錯於整個地區的紅旗會和烏旗會的準軍事組織。經常推動他們進攻鄰居的強烈的地方主義偶爾也會使他們起來反對當局及其外來的代理人;在海豐,文化大革命表現為當地居民與外來戶之間的鬥爭,並且特別殘酷。[118] 簡言之,記錄下有利於彭湃事業的當地居民的經歷和傾向是很容易的;同樣,指出西部的山脈屏障把海豐與該省其他地方隔開,並給該縣一種戰略優勢(並不單是進一步加強了地方主義),也很容易。強調客家和福佬(原籍福建的人)的特殊風俗和習性等等,也是非常容易的。但是,所有這一切都只在一點上具有說服力。從戰略的眼光看也同樣容易反駁,海豐的山無論如何並沒有提供能與井岡山或更北方的山脈——它在中日戰爭期間為共產黨的武裝力量提供了避難所——相比的藏身所。地方主義和向外看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是互相矛盾的用語:如果外來的影響深刻地影響和改變了海豐,那麼它們肯定也削弱了地方主義。首先,我們提出的各點都沒有影響彭湃試圖喚起的群眾的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 那樣的狀況是很容易引起憤怒和動亂的。但它們與中國其他地方普遍存在的狀況並沒有根本不同。它們確實也有不同之處(例如,家庭擁有的土地分散較廣,地租稍低),但窮人未必因此受害。其他非典型因素(如兩縣居民中漁民和鹽民比例高)可能有利於動員群眾,但沒有特別的證據可以證實。更重要的事實是:用全部時間耕種的人中,擁有自耕土地的人所占的比例比中國其他地方低(雖然並不比廣東其他地方或東江地區其他地方低)。在1923年,海豐大約有20%自耕農,而有部分土地者占25%,佃農占55%。私人擁有土地的平均地租既不高於也不低於中國其他地區;土地短缺與人口最密集的中國東部和東南部一樣嚴重。總而言之,在20年代早期,海陸豐農民和漁民的生活條件與同一時期這個國家其他地方大多數農民相似,差別並不明顯。[119]說得更扼要些,這個國家東南沿海的這兩個縣的特徵不能解釋為什麼現代農民運動產生在這裡而不在其他地方。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彭湃1922年以後的行動(似乎與列寧導致十月革命勝利的行動,甚或更引人興趣的是,1917年初列寧藏在一節密閉的火車車廂里從瑞士回國)一樣,是決定性的因素。 然而,列寧不會不把彭湃的創造性成就判斷為具有共產主義「幼稚病」的特徵。用更為通俗的話說,彭被批評為「冒險主義」,特別是關於他為海陸豐蘇維埃制定的方針。這一方針是與中共的官方路線完全一致的(這時由瞿秋白統治),而這條路線又由1927年11月政治局擴大會議重新確認,並於次月由廣州公社說明。人們可能得出結論認為上述的一致只不過肯定了共產主義運動的每一發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層所確定的總戰略的依賴程度。但是,彭湃在海陸豐執行極端主義的政策無需來自黨中央的鼓勵,上面提到的恐怖主義只是極端主義政策最引人注目的表現而已。這些政策使蘇維埃樹立了許多敵人,遠遠地超過了地主的隊伍:他們包括從資產階級到商號和店鋪被沒收的零售商,甚至到喪失了老主顧的手工業工人。蘇維埃不滿足於樹立不必要的內部敵人,它還大大地低估了外部敵人的軍事實力。它對人民的數量和力量(大多數是農民,他們的革命熱情被估計過高)的迷信意味著對必不可少的軍事準備的忽視。突然到來的失敗使它的領導人(首先是彭湃)大吃一驚。在激烈的戰鬥中,由於付出了代價,他們才知道只用手中的長矛和土槍去擊退機關槍和大炮是多麼困難。[120] 彭湃的過分的樂觀主義和「冒險主義」象徵著共產主義農民運動的幼年期。經驗就是逐步排除共產黨人的幻想,並激勵(或強迫)他們改進對目標的選擇,必要時接納某個社會階級(即使只是達到暫時結盟的程度),在農民的各個階層之間少做概括,更好地做有根據的劃分,並最終完善他們的著名的「群眾路線」的方法。簡言之,黨要根據在海陸豐早期開創性實驗過程中實際上已全部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學習,並加以改進。 外地和以後 這裡我們不想重複在本卷其他地方能夠讀到的在海陸豐蘇維埃瓦解後20年中有關共產主義農民運動的資料。[121]一般說來,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的經驗是海陸豐模式的複製品,儘管其環境和規模有明顯的不同。現在,讓我們來觀察它們的某些連續性和特殊性。 特殊性之一是民族主義的作用。共產主義農民運動最有決定性的進展是在中日戰爭期間取得的,也是中日戰爭的一個結果。[122]但是,共產黨抓住了外國入侵帶來的天賜良機這一事實,並沒有改變農村蘇維埃、中日戰爭和內戰這三個時期之間的基本連續性。無論是戰爭期間還是和平時代,共產黨人都把注意力放在地方問題上,並試圖滿足農民最緊迫的要求。在30年代後期,當中國農民集結於抗日領導人(他們正好是共產黨人)的旗幟下時,農民們對國家本身的解放並不像對保衛地方安全那麼看重。在戰爭開始時普遍存在的形勢下,這種要求已成為他們最緊迫的需要。即使在那時,不安全也遠非普遍的:農村中國的廣大地區仍然未受到戰爭影響,而那裡的農民不很關心抗戰。然而,在與侵略者直接接觸的地區,緊迫和恐慌的心情易使當地民眾聚集起來支持第一個到來的鬥士,只要他是堅決的。而共產黨人無疑是堅決的。他們還在整個戰爭期間繼續用上述確認具體苦情和目標的重實效的觀點,保護農村窮人的社會利益。[123] 如果保護農民反對當地剝削者或日本侵略者是運動過程的第一步,那麼這一步本身則從屬於軍事控制這一更基本的先決條件。1923年在岳北(湖南衡山縣)建立的農會是最早的農會之一,像一年前海豐的農會那樣,它起初能「在統治和權力的空隙中」成長。但它並未持續多久;當互相抗衡的軍閥之間的地方戰爭以更敵視農民運動的一方獲勝而告終時,「空隙消失了——農會也消失了」[124]。大約10年以後,「川北蘇維埃的命運……隨著四川軍事政治的波動而盛衰」[125]。共產黨人有意識地參與了軍閥的政治遊戲,一種每個追逐權力的人必玩的遊戲。他們非常正確地把軍事力量看作是取得政治權力和執行改革計劃的先決條件。[126]無論到了什麼地區,共產黨的領導人為了能夠站穩腳跟和紮下根來,不得不依靠暴力。那麼,這就難怪共產黨的農民運動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地區,主要不在那些剝削最嚴重和社會關係最緊張的地方,而在政治或戰略條件有利的地方。[127]誠然,這些地方(像井岡山或陝北)大多也特別貧困。然而,山區或邊遠地區(簡言之,是不容易到達的地區)可能比處於中心的或人口稠密的平原更為貧困。人們絕對不能假定,生活在華北和西北的共產黨根據地的農民——他們大多擁有自己的耕地——比如說,比富饒的四川紅色盆地的佃農更傾向革命。四川的地租和租佃率要高得多,而且擁有土地的少數人所負擔的苛捐雜稅也遠遠多於北方。策略壓倒了各種社會因素的網——這就是說,有一個明顯的事實:只要國民政府的戰時首都位於附近的重慶,紅色盆地便極不可能成為發展和維持紅色農民根據地的地方。 不僅江西和以後華北或西北的農民並不比中國其他農民更適宜於共產主義運動,而且在任何個別的蘇區或戰時根據地內,貧農也不像是首先集合起來的。在江西農民(無論貧農還是中農)不願投身參加紅軍的早期,紅軍大部分是由僱傭兵、譁變的士兵(如平江[128]起義後由彭德懷領導的士兵)、從敵軍來的俘虜和完全與土地沒有任何聯繫的落魄者組成的。[129]農民也傾向於對蘇維埃的民事機構敬而遠之。據遠峰區(江西興國縣)的例子判斷,這些機構起先主要由其他村民所畏懼或鄙視的農村二流子(私鹽販子、職業賭徒、幫會成員)組成。這些邊緣人物,加上城市的或城市化的知識分子——由於缺乏其他的「更好的」支持者,這些知識分子非常樂意徵募他們——形成了一個奇怪而混雜的人群,從而使農民運動得以開始。[130]運動一旦起步,由於開展了土地改革,共產黨人就能開始招募真正的農民。以後,他們便把那些不能克服其掠奪成性的二流子驅逐出他們的隊伍。一旦共產黨人有了足夠的力量,他們也清洗了許多富農和小地主出身的地方幹部和黨員。[131]他們有計劃地從中農,更樂意從貧農和農業工人中吸收新的積極分子。共產黨人有充分理由防止富農和地主滲入新的政權機構以恢復他們的長期統治,因為他們可能試圖影響或破壞其政策。共產黨人也有充分的理由通過使窮人反對富人的方法來發動窮人。然而,人們不應把農村人口的各個階層在經過共產黨上層周密的政策加以改變後的行為,看作是以前的分裂的簡單表現。 被發動起來的農民一旦參加了共產主義革命,他們也就發現自己是一部行政機器的零件。在短暫的海陸豐模型和後來的發展之間,只有一個真正重要的區別:毛主義的建設很持久,從而能達到一個羽毛豐滿的國家形態的新階段。毛成功地組織並維持了一個持不同意見的政權。著名的群眾路線說明了革命精英轉變為統治精英的問題,這樣的精英必須同時既建立國家,又進行革命。在江西時期一旦感覺到最初的政治緊張狀態,這種兩難的困境便立刻出現了。像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村幹部那樣,已成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共產黨地方領導人的江西農民受到兩面夾攻。他們不得不執行一些不得人心的指示,儘管以後會被指責為專橫過度,例如,強迫他們不情願的同村人購買過多的公債券,甚至「自願地」無償交回他們已購的債券。[132]15年後,在中日戰爭末期和內戰期間,地方幹部的新的偏向(這次是右傾而不是「左」傾)被認為應對土地改革軟弱和發動群眾遲緩承擔責任。對幹部們就是這樣,但是,1949年以前的共產黨的革命運動與以後共產黨的控制之間的連續性,就農民群眾的行動來說也保持下來了。1946年豫魯邊區剛宣布紅軍的徵兵運動,當地的農民便「送他們的年輕人去外鄉投親」[133]。(在1/3世紀後,被送到別的村子裡投親的是年輕婦女;當時正值1979年加強計劃生育運動,這次不是為了逃避「志願」徵兵,而是為了躲避強制流產。) 總而言之,我們並沒有在自發的農民騷動與共產黨的農民運動的中斷處架起一座橋樑,而是把它加深了。一方並不是另一方的繼續。自發的農民騷動具有與傳統歐洲的「農民憤怒」共同的特徵。對上述許多事件,我們可以採用一個研究路易十三時期諾曼底「赤腳人」暴亂的法國歷史學家所做的判斷:「異常的不滿情感的偶合完全不同於旨在獲取共同結果的商定的起義準備。」[134]它甚至更不同於列寧式的革命準備——有計劃的奪取政權。即使因戰略或組織問題而延緩時,列寧主義的革命家決不會喪失他的終極目標。相反,農民騷動並不以奪取政權為目標。我們歸類為「自發騷動」的各種根本不同的創舉的唯一共同目標,埃里克·沃爾夫評述為:「農民為保持傳統而戰。」[135]留戀過去,只記得過去好的方面,或者,因過去不能回來而維護一種農民有各種理由抱怨、但其巨大優點是為人們所熟悉的既定秩序——這種渴望蘊藏在許多表面上是分散的防禦性回擊之中:例如,反抗外來侵略的自衛,但也包括對任何不熟悉的、新的事物,總之,實際上對蓄意的或偶然的衝擊現狀的任何事物的懷疑和抵制。這種渴望不能認為是心理失常。確實,它們是很好理解的,如果我們同意米格代爾:威脅或破壞傳統地保持在「內向的村莊」中的穩定性的革新,隨後給該村帶來壓力和危機,即使不是絕望。[136] 極少數知識分子在發動這些陷於懷舊或地方主義的農民進行革命方面取得了成功。然而,動員的技巧並不代表全貌。更為普遍的狀況才是前提。沒有農民所遭受的貧困和剝削,就不會有中國革命。關於農民運動的這一章能有效地與專述農民狀況及其發展的一章加以比較。[137]人們不必與當代的許多評論家和現代的歷史學家們有共同的觀點,即在民國時期農民狀況普遍地惡化了,就可以贊同下列說法:任何一地一時的惡化,不可避免地是悲慘的,並且對大多數農民來說,有時會引起動亂——這一部分農民即使在正常年景,也僅能免遭滅頂而已。[138]在這片土地的四面八方,農民的狀況即使沒有任何惡化,也迫切地需要根本的改變。我們不認為未來的「解放區」的居民是比其他地方居民遭受剝削更為嚴重的受害者,目的在於反駁過分簡單化的社會—地理決定論。但是,應當明確的是,在中國各地都有足夠的貧困和壓迫,不滿和疏遠,使共產黨的組織者們一開始就有把握能找到許多農民接受他們的宣傳(即使沒有達到冒險支持他們的程度,因為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 最後會有許多農民充分了解他們所從事的工作而冒險行事,甚至作出終極的犧牲。他們在為革命服務中,做出了許多無價的英雄之舉,但本章主要注意的是農民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利他主義。當然,他們不一定是同一些農民,然而只要有適宜環境,英雄主義的種子在任何地方都會開花,即使在一般認為專心於腳踏實地的打算和斤斤計較的村民們中也是如此。不僅是共產黨人的宣傳,也是他們的政策和榜樣,鼓舞了少數(但已可說是許多)農民超越自我和犧牲自己,這絕非偶然。一種非常特殊的聯繫已逐漸在共產黨人和農民之間建立起來。在國民黨人與農民之間沒有發生這種情況。但是,從下述事實得出了嚴重的兩可的解釋:儘管共產黨上層對農民處境的關心是真誠的,並決心改善他們的處境,但他們把動員農民和盼望解放當作為一個目的服務的手段,這些農民對這一目的——國家的獨立,權力和威力——興趣卻要小得多。共產黨的上層一旦贏得了權力,就以一種新的形式繼續運用農民階級所體現的工具:他們為了推翻舊政權曾成功地加以調動的蘊藏著不滿情緒的巨大貯存庫以後變成一個人力資源的巨大貯存庫,他們為了使一個農業國工業化試圖加以調動它,但遠不夠成功。如果種地的人與掌權的革命家之間的關係變得很不和諧,那是因為,除別的因素之外,農民的解放不是,也從來不曾是中國革命的基本目的。 * * * [1]見喬爾·S.米格代爾:《農民、政治和革命:第三世界中對經濟和社會變革的壓力》,第89頁上的圖表。 [2]參看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1927—1937》,抗稅抗租26起(第3輯,第1021—1023頁),與鹽稅有關或鹽工造成的風潮24起(同上書,第1023—1025頁),與水和水利工程有關的糾紛21起(同上書,第1026—1028頁),與土地有關的糾紛6起(同上書,第1026頁)以及搶劫27起(同上書,第1031—1032頁)。又參看全在1934年發生的與鹽有關的風潮43起(《中華日報》1935年4月4日),以及同年發生的分屬其他六類的事件一百餘起(《中華日報》1935年2月27日;3月6、13、20、27日;4月18和25日)。這些表的另一缺點是,儘管它們所含信息稀少,卻有時提醒人們是否應當懷疑甚至拒絕某一特定事件或風潮的分類。 [3]例如,193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江蘇無錫縣搶劫25起,兩周內(1934年7月25日至8月8日)浙江東北部嘉興縣王店鎮一地搶劫40餘起。分別見馮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3頁;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B/1070,附件5;又僅在1932年夏陝西省田賦風潮70起(《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2卷,第413頁);牽涉佃農的事件197起,大多是1923—1932年間在江蘇和浙江發生的,也就是說在跨南京10年和以前10年時期,見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東方雜誌》第30卷第10期(1933年5月16日),第26—38頁。也應注意搶劫和其他重要性小的事件,因為資料只提到搶劫和小事件在某時某地(如1932年5月和6月在浙江和江蘇的蠶繭產區)「很多」乃至「幾乎每日發生」,幾乎無法估計其次數(《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0頁)。上面提到的王店的40起搶劫和無錫的25起搶劫證實搶劫具有「幾乎每日發生」的性質;而後一資料只表示193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間在縣裡發生的少數劫案;大多數劫案在報紙上沒有報道,所以沒有記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3頁)。 [4]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1—1022頁。關於蘇州抗稅,見本書第6章第1節。 [5]一位資料編集者很公正地提到,素有中國「天堂」美稱的江、浙兩省的劫案記錄數隻不過表明江蘇和浙江的新聞界優於其他省的新聞界。(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2頁。) [6]楊慶堃:《關於19世紀中國民眾活動的若干初步統計模式》,載魏菲德和卡羅林·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衝突與控制》,第174—210頁。 [7]「它企圖用計算機處理過的歷史數據作為一種探索手段來辨識民眾活動事件的量值和構形……」楊慶堃:《關於19世紀中國民眾活動的若干初步統計模式》,第174頁和注①。 [8]楊慶堃:《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中國家庭》;《一個共產主義過渡初期的中國村莊》;《中國社會的宗教》。 [9]小羅伊·霍夫海因茨:《中國共產主義勝利的社會生態學:農村影響模式,1923—1945年》,載鮑大可編:《中國共產黨的現行政治》,第3—77頁;《大浪潮:中國共產主義農民運動,1922—1928年》;《農民運動和農村革命:在農村的中國共產黨人,1923—1927年》(哈佛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66年)。 [10]關於蘇州的催甲,見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證研究》,《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第29卷第3期(1966年10月),第569、587—589頁;弗蘭克·A.洛耶夫斯基:《蘇州租棧:晚清的佃租管理》,《清史問題》第4卷第3期(1980年6月),第44—45頁。但是特別提一下,受到蘇州農民責難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10年時期比在清末更時常發生;而且,村松祐次及後來洛耶夫斯基所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棧的雇員,在南京10年時期不一定是這種情況。 [11]按民國政區建制,蘇州府已廢,不應夾注「蘇州的縣」。——譯者 [12]見洪瑞堅:《蘇州抗租風潮的前因後果》,《地政月刊》第4卷第10期(1936年10月),第1547—1562頁;《蘇州的農潮》,《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第6—8頁;《晨報》1935年12月29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0頁。關於1934年10月風潮,當時佃農放火燒毀催甲所有的房屋40多所,見吳大琨:《最近蘇州的農民鬧荒風潮》,《東方雜誌》第32卷第2期(1935年1月16日),第83—84頁。 [13]關於以下幾段,參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的三個檔卷:1—2—1001和1—2—1002,題為《浙江各地農民抗租鬥爭》(1927—1930年);2—2—1129,《浙江各縣呈請取消施行二五減租以免糾紛》(1931年11月—1934年6月);諾埃爾·R.邁因納:《國民黨中國的農村改革:浙江減租個案,1927—1937年》,載陳福霖編:《在十字路口的中國:國民黨與共產黨,1927—1949年》,第69—89頁。我對孫修福先生和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館員給我的幫助表示感激。 [14]蕭信誼(音):《從1927到1945年的四川農村經濟和社會》(高級研究實驗學校,博士學位論文,1972年),第96—97頁。 [15]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36頁。 [16]同上書,第26—38頁。這一匯編只特別提到220種起因的197起風潮,因為有些風潮同時由幾個原因引起。 [17]注意四川一個大地主的日本寡婦的有趣的證明。見文森特·S.P.布蘭特:《中華民國的地主和佃農的關係》,《中國論文集》第17期(1963年),第225—226頁。 [18]例如,匪徒與債務人共謀,搶劫放債人,焚燒借條,並把其財富分給窮人。見《文季月刊》第2卷第1期(1936年12月),引用於張秋兒(音):《中國當代文學中的農民生活狀況》(巴黎社會科學高級研究學校,博士學位論文,1976年)。 [19]如1934年在山西。見唐納德·吉林:《軍閥:在山西省的閻錫山,1911—1949年》,第198頁。 [20]這是發生在一個江西靖安農民身上的事,他被族人殺死。(《申報》,1930年5月30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9頁。) [21]這是馮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7頁所說的硬借。 [22]蕭公權:《農業中國:19世紀帝國的控制》,第441頁。 [23]這個特點被所有研究17世紀法國農民造反的學者強調,見讓·雅卡爾:《經受苦難的農民》,載皮埃爾·戴翁和讓·雅卡爾編:《發展的停頓,1580—1730年》(《世界經濟社會史》第2卷),第489頁。 [24]關於揚州風潮,見《江蘇江都縣農民反對清查田賦運動》,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檔卷2/ 2/973。這檔卷有四件檔案:最後一件(16712號)最詳細但不很客觀。又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2198(駐南京總領事裴克),1932年10月25日;893.00PR南京/57(1932 年11月5日)和/58(1932年12月21日),裴克的月報。最後,《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534—535頁和《中央日報》1932年10月23、24、25日。 [25]例如,1935年春,安徽東部和縣村民抗拒丈量陳報土地。和揚州農民一樣,和縣村民害怕丈量單位差異(當地的畝大於他地)會造成田賦增加。[《中央日報》(1935年4月15日)第7版。] [26]戴聞:《江洲火案》。 [27]裴宜理:《華北的叛亂者與革命者,1845—1945年》,第163、166、205頁和各處。羅曼·斯拉文斯基:《紅槍會與1926—1927年中國的農民運動》,第92—93、99、142頁。 [28]艾愷:《轉變中的鄉村名流:中國文化危機與合法性問題》,《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3集(1978—1979年),第218—275頁。 [29]《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0—1021頁。在17世紀的歐洲,規模頗不相同的加泰羅尼亞叛亂(1640年)的目的在於保留受到卡斯蒂利亞中央集權威脅的租稅特權和軍事特權。與1662年布洛內地方的呂斯蒂克律的戰爭一樣,法國的許多農民叛亂(雖然在1660年和1675年間它們越來越多地表現出重要的社會面貌)目的在於反對路易十四和柯爾貝爾破壞租稅豁免和特權。見皮埃爾·維拉爾:《近代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方:民族結構的經濟基礎研究》第1卷,第627、629—632頁;P.埃利約:《呂斯蒂克律的戰爭與布洛內地方的特權》,《北方評論》(里爾)第21期(1935年),第265—318頁;萊昂·貝爾納:《路易十四時期的法國社會和民眾起義》,《法國史研究》第3卷第4期(1964年),第457—459頁。 [30]見在當塗縣、蕭縣和江都縣實行的三個實例,財政部整理地方捐稅委員會:《土地陳報調查報告之一:安徽省當塗縣土地陳報概略》;《土地陳報調查報告之二:江蘇省蕭縣土地陳報概略》;《土地陳報調查報告之三:江蘇省江都縣土地陳報概略》。江都縣是前面提到的揚州風潮發生地。土地陳報引起蕭縣一起迅速被鎮壓的風潮。 [31]這種惡化在40年代重新開始並走向高潮,見易勞逸:《農民、捐稅和國民黨統治,1937—1945年》,第6—16頁。 [32]1932年10月,揚中的示威者在用10小時放火焚燒相隔很遠的私家房屋(共7處)後才攻擊縣衙門;當局有充分時間防範(戴聞:《江洲火案》,第22頁)。在揚州,暴動者也讓當局有充分時間在10月23日的決定性對抗前,調動援軍和關閉城門。 [33]《收穫時潮濕多雨容易毀滅農作物》,載J.C.S.霍爾:《雲南地方派,1927—1937年》,第109頁。 [34]《收穫時潮濕多雨容易毀滅農作物》,載J.C.S.霍爾:《雲南地方派,1927—1937年》,第105頁;太平洋學會編:《農業中國》,第119頁。 [35]伍德海編:《中華年鑑,1928年》,第524頁。 [36]甘肅事例(《中華年鑑,1925年》,第579頁),雲南事例(《中華年鑑,1926年》,第642頁),貴州事例(同上書,第637頁),福建事例(同上書,第627頁)。 [37]《中華年鑑,1926年》,第620頁和《中華年鑑,1925年》,第586頁。 [38]七個省(陝西、甘肅、四川、雲南、河南、湖北、福建)有直接抑制穀物生產的事例,見《中華年鑑,1921—1922年》,第791頁;《中華年鑑,1925年》,第575、578、583頁;《中華年鑑,1926年》,第626、641—642頁;《中華年鑑,1928年》,第531頁;《中華年鑑,1931年》,第591、599—600頁。 [39]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南京/59(1938年1月14日),第21頁。在國民黨政府直接控制區域,禁菸運動早在1932年生效。雖然罌粟種植逐漸遍布中國多數省份,但仍以包括西北(陝西、甘肅、寧夏、綏遠)和西南的西部鴉片地帶最為密集。 [40]參看《中華年鑑,1926年》,第620頁和《中華年鑑,1928年》,第534頁。但在初期,在國民黨禁令下達前,有時偶爾也有農民因種植罌粟被處決(《中華年鑑,1925年》,第575頁),這全取決於地方當局。 [41]《中華年鑑,1926年》,第641頁。在四川省西南部四個縣(《中華年鑑,1931年》,第600頁)和四川省外其他地方(《中華年鑑,1926年》,第626頁;《中華年鑑,1928年》,第524、531頁)也有拒絕重新種植罌粟的情況。 [42]《中華年鑑,1926年》,第641頁。 [43]《中華年鑑,1926年》,第626、628頁;《農業中國》,第129—130頁。 [44]例如,1925年(《中華年鑑,1925年》,第571和574頁),1928年(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福州/4,1928年4月4日第6—7頁),1931年(同上書,PR福州/37,1931年2月)和1933年(同上書,PR福州/51,1932年4月4日,第14頁)。這類衝突主要造成農民中的死亡,但有時如1934年春在惠安,農民也殺死士兵、稅吏乃至縣長(同上書,893.00PR廈門/80,1934年5月8日,第8—9頁)。 [45]裴宜理:《華北的叛亂者與革命者,1845—1945年》,第181頁;《中國經濟》第1卷第1期(1933年4月),第16—17頁,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16頁。 [46]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0916,精琦士電報(廣州,1930年5月14日)。 [47]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雲南/54(副領事查爾斯·S.里德每月報告),1933年4 月3日。 [48]關於餘杭事件,參看三件有時說法不一的資料:《浙江二萬農民暴動》;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上海/57(每月報告,1933年4月)和893.00/12371(克寧翰電報,1933 年5月20日);諾埃爾·雷·邁因納:《浙江:國民黨在農村改革和建設方面的努力,1927—1937年》(斯坦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73年),第221—228頁。 [49]也是在1933年,(雲南)昆陽小地主們在計劃穿過他們的土地築路時騷動。原始路線並不穿過他們的土地,但土地將被公路穿過的其他地主收買了負責官員。周榮德:《中國的社會流動》,第151頁。 [50]《中國農村》第3卷第7期(1937年7月),第72—74頁。 [51]《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5頁。 [52]許多抗拒強迫勞動的事例載於《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5—1028頁。 [53]戴玄之:《紅槍會》,第192頁。關於紅槍會,參看裴宜理:《華北的叛亂者與革命者,1845—1945年》第4章。 [54]呂西安·比昂科:《中國省政的敗壞(安徽1931年)》,《近代史和現代史雜誌》第16期(1969年4—6月),第306—307頁。 [55]關於龍田事件,參看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1815(1932年1月25日),893.00/ 11837(1932年2月12日),893.00PR福州/48(1932年1月13日)和/49(1932年2月10日)中美國駐福州領事(伯克)的官方通信。 [56](其他數十事例中)有一例涉及(山東)平度以東地區,在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 8841,韋伯(芝罘),1927年4月2日中有敘述。 [57]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福州/57,1932年10月4日。 [58]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5141(高思,重慶,1943年9月29日)。 [59]引自查爾斯·F.羅曼努斯和賴利·森德蘭:《史迪威赴華使命》,第369頁。關於被征當兵農民的苦難和兵給老百姓造成的苦難,見周錫瑞編:《在中國的失機:第二次世界大戰謝偉思文電稿匯編》,第35—37頁;白修德和賈安娜:《中國雷鳴》,第132—140、143—144頁;呂西安·比昂科:《中國革命的起源,1915—1949年》,第155—157頁。關於後期,見蘇珊娜·佩珀:《中國的內戰:1945—1949年的政治鬥爭》,第163—168頁。 [60]詳細內容:貴州東部和西部(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4991;15095),四川北部(同上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4997;15022;15026;15055),特別是甘肅南部臨洮地方(同上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15009;15033;15047;15074;15109;15112,刊載於周錫瑞編:《在中國的失機》,第20—22頁)。 [61]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6.1044(高思,重慶,1944年6月10日),第13頁和注26。 [62]張天翼:《仇恨》。 [63]蕭公權:《農業中國:19世紀的帝國控制》,第361—366、419—429頁;哈里·J.拉姆利:《械鬥:中國東南部的暴力病態》,《清史問題》第3卷第7期(1977年11月),第1—39頁;羅伯特·B.馬克斯:《海豐縣在海豐農民運動前夕的社會變遷,1870—1920年》,第17—29頁。 [64]《大晚報》1932年6月22日和《時事新報》1935年7月5日,引自《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535頁;美國國務院檔案PR南京/68(1933年10月11日)第9頁和PR南京/86(1935年4月8日)第11頁;《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7頁。 [65]呂西安·比昂科:《秘密會社與農民自衛,1921—1933年》,載J.謝諾編:《中國的民眾運動與秘密會社,1840—1950年》,第221—222頁。 [66]羅伯特·B.馬克斯:《海豐縣在海豐農民運動前夕的社會變遷,1870—1920年》,第18—19、24—29頁。 [67]若干移民確實是外國人:在遼寧東部萬寶山,500名中國農民在1931年7月破壞朝鮮移民建造的壩和灌渠。日本人在瀋陽事變前兩個月把這件事製造成外交事件。 [68]貝克:《與中國的饑荒鬥爭》(未刊文稿,1943年),第147頁。 [69]長樂事件在下列材料中有詳細敘述: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PR福州/47(1931年12月4日);/48(1932年1月13日);/49(1932年2月10日);/50(1932年3月7日);/51(1932年4月4日);/52(1932年5月4日)。與此相反,四年後受到指責的長樂放債人的做法並未引起騷動:《東方雜誌》,第33卷第10期(1936年5月16日),第111—112頁。 [70]《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2頁。 [71]《中華日報》1934年9月12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1—1032頁。 [72]《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3頁。 [73]涉及河南和湖南的事例載《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0頁。 [74]涉及河南、湖北、安徽和江蘇的事例載《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3頁;涉及四川的事例載《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9頁。 [75]法國路易十四時期「麵包貴風潮」中也採用同樣的做法,參看伊夫-瑪麗·貝爾塞:《起義農民史:17世紀法國西南部民眾起義研究》,第548頁。 [76]關於四川東部事例,見《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9—1030頁(軍閥楊森的軍隊派去鎮壓淪為土匪的飢餓農民)。 [77]參看1932年6月無錫的一個事例。[《新創造》第2卷第1—2期(1932年7月),引自《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8頁。] [78]我保留我在以前的一項研究中識別出來的六個特點中的三個,呂西安·比昂科:《農民與革命:中國,1919—1949年》,《外交政策》第2期(1968年),第124—129頁。 [79]喬啟明在1925年前後參觀過的一個關押佃農的監牢有15個犯人,其中5個是女人,她們因丈夫出逃而被逮捕。每個犯人平均欠佃租不到30元,喬啟明:《江蘇崑山南通安徽宿縣農佃制度之比較以及改良農佃問題之建議》,引自《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109頁。 [80]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31頁。 [81]參看劉廣京:《世界觀與農民造反:對毛澤東以後的編史學的看法》,《亞洲研究雜誌》第40卷第2期(1981年2月),第311頁。 [82]《新無錫》1932年6月4日,引自《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5頁。 [83]范長江:《飢餓線上的人》,《汗血月刊》第9卷第4期(1937年7月),第125頁。 [84]同上書,第131頁。 [85]《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6頁。 [86]陳登原:《中國田賦史》,第17頁和《東方雜誌》第31卷第14期(1934年7月16日),第110頁。 [87]只提兩個事例,請回憶農作物歉收(本身反映氣候狀況)和佃農風潮多的時期的一致性(本章《佃農與地主之間糾紛》節最後三條注文);很像18世紀新西班牙農業危機與農民運動的一致性(參看皮埃爾·維拉爾:《拉丁美洲的農民運動》,載第13次國際歷史科學大會:《當代世界農民運動謂查,總報告》,第82—83頁)。第二個事例:反抗軍隊的次數,在中日戰爭期間比1937年以前多得多(見前《與租稅無關的騷亂及其類型》)。引起風潮的是當時的問題或災害(而不是要求進步的欲望和希望)。 [88]我從分析17世紀法國類似過程的法國歷史學家伊夫-瑪麗·貝爾塞借用這種說法:「在敵人、搶掠的士兵或盜匪面前聯合起來的低地民眾的任務能輕而易舉地變為向國王的軍人造反。」(《起義農民與赤腳農民》,第84—85頁。)關於中國,參看呂西安·比昂科:《秘密會社與農民自衛》,第215—218頁(和第222—224頁,後者涉及群眾防衛),尤其是裴宜理:《華北的叛亂者與革命者,1845—1945年》第5章,這一章題為《保護者變成叛亂者》。 [89]羅蘭·穆尼耶:《農民的暴烈行動:17世紀造反中的農民(法國、俄國和中國)》。 [90]喬爾·S.米格代爾已一般地對這種與傳統的農民階級有關係的看法作出很好的分析:《農民、政治和革命:第三世界中對政治和社會變革的壓力》,第47頁。 [91]小羅伊·霍夫海因茨:《大浪潮:中國共產主義農民運動,1922—1928年》,第35頁。 [92]小安格斯·W.麥克唐納:《農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268頁,又見第269—270頁,更廣泛地見第264—280頁;霍夫海因茨:《農民運動和農村革命》第6章;周丹:《北伐》,第194—198、203、227—228頁。 [93]羅伊·霍夫海因茨:《秋收起義》,《中國季刊》第32期(1967年10—12月),第37—87頁;《農民運動和農村革命》第7章。 [94]《星火燎原》第1集,第431—433頁,胡繼喜(音)著的:《紅軍與毛澤東的崛起》,第126頁注16引用。 [95]胡繼喜(音):《紅軍與毛澤東的崛起》,第12頁。 [96]澎湃在發動海豐農民運動和建立最早的農會時很可能還未參加中國共產黨;儘管如此,他還是一個認真對待動員農民群眾問題的知識分子革命家。而且,他在參加中國共產黨很久以前就是社會主義青年團團員。關於彭湃入黨時間,見費爾南多·加爾維亞蒂:《中國第一個蘇維埃領袖彭湃(1896—1929年):中國廣東海陸豐》(牛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81年),第203—204頁。這篇論文是許多研究彭湃論著中最可靠和最詳細的論著。 [97]澎湃:《海豐農民運動》,《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農民運動》,第52—55頁。 [98]同上書,第56—67頁。 [99]好比加夫列爾·加西亞·馬爾克斯所著《百年孤寂》第9—16頁上馬孔多小城的「術士」吉普賽人梅爾基亞德斯的威勢。 [100]彭湃:《海豐農民運動》,《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農民運動》,第93—94頁。 [101]在農會內的若干反對派中,至少有一派主張採取更靈活的策略。颱風事件(見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311—314頁和霍夫海因茨:《大浪潮》,第161—164頁)說明利用環境以達到群眾動員的新階段的策略。 [102]和1928年1月初陸豐白旗派的情況一樣(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779頁)。 [103]關於海陸豐的恐怖,見加爾維亞蒂:《澎湃(1896—1929年)》,第704—784頁各處和第825—849頁。 [104]雅克·普雷韋爾:《談話集》,第7—18頁。 [105]彭湃:「階級正義與受審判的人無關;這是內戰中的必要措施。」聖茹斯特在國民公會上說:「你們在這裡不是給一個人(路易十六)定罪,而只是通過一項國家緊急措施。」 [106]關於旗派、氏族和地方主義,見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518—521、777—783、827—828、848頁和各處。 [107]普寧縣是同海豐、陸豐兩縣相鄰但無關係的縣,也引起彭湃注意,因為他領導(廣東)農民運動的職責是領導全省農民運動。彭湃創建普寧農會,造反農民靠農會集中保衛他們反對當地主要市鎮的方氏集團的事業。 [108]關於農民的傳統心理及在這段和以下幾段提到的事實,見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319、521、675、732、737—738、767、781—783、789頁和附錄,第204頁(注32)。 [109]韋慕庭:《戰敗的廢墟》,《中國季刊》第18期(1964年4—6月),第20頁。 [110]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697、701、703—704、744—745、902、905—906頁。與海陸豐蘇維埃維持幾個月相比,廣州公社只維持幾天(1927年12月11—13日),廣州公社的短暫特徵提供了一個相反的證明。在廣州,當局不能容忍這種挑戰。 [111]1924年3月,陳炯明終於下令解散海陸豐農會,這顯然是在當地名流使他確信農會與廣州他的敵手(共產黨和國民黨)密切合作之後。(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539—540頁;霍夫海因茨:《大浪潮》,第77頁。) [112]霍夫海因茨:《大浪潮》第8章(特別是第189和197頁)。 [113]霍夫海因茨:《大浪潮》,第181—183頁;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414頁。 [114]關於廣東,見康拉德·布蘭特:《史達林在中國的失敗,1924—1927年》,第48頁。 [115]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205—212頁。 [116]傑拉爾德·W.伯克利:《中國的農民動員,1924—1926年》(未刊論文,華盛頓及東南區域中國史討論會,1979年3月),第17頁。 [117]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738、787頁和附錄第217頁注87。 [118]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1004頁和第1000—1014頁各處。關於這段所餘部分和下一段(「文化大革命」以前四五十年的海豐),見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ⅵ、、 1、8—9、35—36、39、50、56—66、96—104、144、275、789頁和各處。 [119]儘管費爾南多·加爾維亞蒂在博士學位論文的第一部分中(《海陸豐社會》)(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1—146頁)提供海豐有時不典型有時典型的矛盾的資料,我還是對我所說的「海陸豐大體上和農村中國的其餘地方一樣」負責任。我本人所認為海豐到底是農村中國縮影的感覺,也是以我在彭湃從日本回家鄉60年後的一次短期訪問為依據的。 [120]加爾維亞蒂:《彭湃(1896—1929年)》,第793、904頁。 [121]見本書第4章(陳志讓著)、第12章(萊曼·范斯萊克著)和第13章(蘇珊娜·佩珀著)。 [122]查默斯·A.約翰遜:《農民愛國心與共產黨政權:革命中國的出現,1937—1945年》。雖然我在這段中說明我不同意約翰遜片面強調共產黨農民運動的民族主義因素(與社會因素相對立),我認為《農民愛國心與共產黨政權》是我們領域內發表的最引人興趣的著作之一。 [123]見本書第13章第3節《共產黨力量的增長》(蘇珊娜·佩珀著)。 [124]麥克唐納:《農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218—223頁。 [125]羅伯特·A.卡普:《四川與中華民國:地主軍閥主義與中央政權,1911—1938年》,第88頁。又見第90—93、103—104頁。 [126]片岡鐵哉:《中國的抗戰與革命:共產黨與第二次統一戰線》,第265頁以下。又佩珀:《中國的內戰》,第329頁和本書第12章《新四軍事件》一節(萊曼·范斯萊克著)。 [127]范斯萊克著本書第12章《新四軍事件》一節。又呂西安·比昂科:《農民與革命:中國個案》,《農民研究雜誌》第2卷第3期(1975年4月),第332頁。 [128]原文為ping—hsiang(萍鄉),應為平江。——譯者 [129]胡繼喜(音):《紅軍與毛澤東的崛起》,第13、20—24頁。 [130]黃宗智:《共產主義運動中的知識分子、流氓無產者、工人和農民:1927—1934年興國縣個案,1927—1934年》,載黃宗智等編:《中國共產黨與農村社會,1927—1934年》,第7—13頁。 [131]蕭作梁:《中國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獻研究》,第169頁。 [132]許經義(音):《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政策,1931—1934年》(印第安納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71年),第449、450頁。 [133]佩珀:《中國的內戰》,第294頁。 [134]迪瓦爾·卡亞爾所說,見迪瓦爾·卡亞爾和格里庫爾·吉耶:《17世紀和18世紀諾曼底研究》,第55頁。 [135]關於中農,埃里克·沃爾夫更正確地寫道:中農「百般設法……保留傳統的……使他成為革命者」。(沃爾夫:《20世紀的農民戰爭》,第292頁。)我本人要用「造反者」一詞代替「革命者」。 [136]喬爾·S.米格代爾:《農民、政治和革命》第5章。 [137]由於缺乏整章論述,可參看費維愷(本書上卷第1章《農業》一節)和馬若孟(本卷第5章《農業危機》一節)說明的情況和不一致的解釋。 [138]用R.H.托尼的話說:「沒頸。」(R.H.托尼:《中國的土地與勞動》,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