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華民國史 · 第五章 土地制度

前面幾章記述了到1931年為止的中國國際關係,以及直到1937年在南京掌權的國民黨政府和其對手中國共產黨的命運。但是,正如本叢書前幾卷已闡明的那樣,中國的近代史很難只通過敘事來把握;太多的特殊情況(雖然往往鮮為人知)影響了事件的進程,如體制運行、經濟和社會條件、領導人及其追隨者的思想和抱負等。所以下面幾章將討論農業經濟、農民運動、地方政府、高等教育和文學傾向——這些是影響1937年到1949年的戲劇性事件的相關因素。我們從估價這一國土上的普通人的生計入手。 到1912年舊制度結束,中國的農業供養著龐大的農業人口,他們辛勤勞動,必須用精耕細作的方法才得以靠為數不足的土地維持生計。由於缺乏綜合統計材料,本章只作定性說明,以勾畫出不為大多數歐美人士所熟悉的情景。 費迪南德·馮·列區荷芬於1869年1月旅行到南京時記錄了以下情景: 像蜜蜂一樣辛勤地耕作,是中國人特有的品質。我了解到一件極令人驚訝的事例……在一座礦井後面,礦工曾把大塊的煤矸石傾倒在地里……附近村民築起階梯,直達石山頂部,並背來泥土和肥料……用這樣的方法,在那塊土地上開墾了小塊土地。這些地塊大小只有幾平方米。從下面往上看,只能見到鋸齒狀的煤矸石向上突出,但是從上面往下看,就只看到構成複雜圖案的綠色田野。冬季,農民在上面種小麥,夏季種稻穀。[1] 中國農民掌握了補充土地養分的秘訣,甚至一些地區一年兩熟,而另一些地區兩年三熟。用美國農學家金在1909年的話說,他們的複種技術使「最充分地利用生長期的每一分鐘,和最充分地利用家庭成員的時間來照料莊稼」成為可能。[2] 但是種植技術和勤勞並不足以使所有家庭都能得到溫飽。有些家庭——不知他們占農業人口的幾分之一——生活困難,甚至難以忍受。下面的報告記述了19世紀70年代江蘇、浙江兩省一些農民的困境: 昔日男耕女織,一個農業勞力可種地百畝(6.6公頃),八口之家無虞飢餓。一家有地五畝(0.3公頃),由一位婦女養蠶;七十老嫗不難自食其力。今日農家男耕女織,家庭人口一如往昔,擁有土地亦然,卻難令一家大小溫飽。昔者,鰥、寡、孤、獨之人因無家庭供養,誠難免不期而卒;而今日雖父母猶存,亦處於死亡邊緣,實無以為生也。今之情景比之昨日何如?[3] 敘述者沒有說明糧食產量是否下降,稅收是否增加,或者商品的售價和勞務費用與收入的市價相比是否下降。農村的貧富狀況在地區之間,甚至在區域之間有很大不同,隨收成的好壞而波動。 然而放在一起看,外國觀察者,甚至本國專家關於清朝最後幾年農村情況的著作,既未表達產量下降的意見,也沒有一次表達糧食或布匹短缺的情況。日本的來訪者可能是農業的最為嚴厲的批評家,他們經常把中國的農業與他們自己國家的農業加以比較。1911年在華中和東南部旅行過的益子呈輔的下列評論堪稱典型: 在中國的各個產業部門中,農業生產占國家財富的50%,僱傭了大約70%的人口。此外,各種農業技術已長期發展。儘管在這些方面有廣泛的知識,但是在山岡之間有不少地塊未加開墾,大量的荒地未加種植。這些改進的可能性完全被忽略了。由於沒有結餘,農民不能逃脫赤貧的水平。一遇壞年景,他們就陷於饑饉。[4] 為什麼農民沒有結餘,逃脫不了靠天吃飯的不安定的命運,從未得到說明。這一困難是否起源於土地貧瘠、人口過多,或者農民是否無力縮小潛在產量與實際產量之間的距離,從對這一時期農業的描述看,也從不清楚。 但是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有些中國人開始意識到,他們因喪失優先使農業現代化的機會而蒙受越來越多的損失。所謂農業現代化,就是採用有效的現代技術以增加土地和勞動的生產率。葛敬中在1921年為上海主要的報紙《申報》創刊50周年撰文,評價了半個世紀以來國家的糧食狀況,發現成績很差。 稻、麥和其他五種雜糧是我國農業的基本產品。但因為人口持續增長,沒有開拓耕地,農業技術未能改進,收成一直不夠豐裕。有荒地,人們卻不知道怎樣去開發。有河流,我們卻不知道怎樣去治理。多年來生產的糧食不敷國家之需。多年來,我們面對洪水和乾旱而束手無策。讀者會注意到海關關於糧食進出口的統計資料,會看到出口量僅占進口量的三分之一。我只能說農業史上的近五十年,是令人極其失望的五十年。[5] 農業現代化方面的失敗也不是絕對的。在鐵路和新的條約口岸城市中心出現之後,農業逐漸更加商品化。這一過程在北方比南方更快一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當許多地區的農村市場體系受到來自外界的供需急劇變化的干擾時,農業狀況隨之改變。在人口稠密地區這種供求關係的變化,要求重新分配資源,以避免大規模的失業和農村收入的下降。由於國家和地方管理部門未能維護法律和秩序,或提供經濟資助,這種市場再調節付出很高的社會代價。但在描述這些農業危機狀況之前,概述和闡明這一時期的土地制度是必要的。 土地制度的狀況 到1887年中國大約有87%的土地歸私人所有。其餘的屬於滿族朝廷、滿洲八旗、學校和軍事組織,不然就是村裡的公地。[6]在私有土地上,典型的農村家庭並不僅僅務農,它的成員有的修繕房屋和農具,紡線織布,用草緶編織裝飾品或日用品,販運貨物,或兜售小商品。20世紀30年代的農村調查表明,每10戶中可能只有6戶——常常更少一些——的收入有50%以上來自農業。根據這一定義——我將採用這個定義——例如,在泰安縣(山東)的老王莊,4戶中僅有3戶能被稱為農民。[7]同樣,在彰德(河南)[8]的宋莊,10戶中有6戶是農民。[9]在華南真正的農民甚至更少一些。哪一種土地制度起了作用而使農村農戶的這種變化成為可能呢? 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 我們從設想農村家庭或農戶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市場(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從事經濟活動開始。產品市場是農戶為取得現金而出售自己的貨物,或是用它們換別的貨物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交易場所。它們的位置散布於從大城市,通過小城鎮,直到沿方便道路的村莊或居民點。從農村上市的絕大部分貨物進入定期集市或正規市場,通常這類集市或市場為周圍20到30個村服務。[10]也有例外,但是這種格局直到19世紀後期是普遍的,因為當時城鎮人口較少集中於少數大的中心城市,較多在於有定期集市的地方。[11] 大多數農戶居住在離集市半天路程的範圍之內,在陰曆規定的日子裡,大批商人、珀客和小販輪流到這些集市上來。眾多的買主和賣主為價格爭執不休,這表明價格競爭是激烈的。一個外國觀察者評論說:「沒有別的國家依然完全如此依賴自由競爭和供求法則去進行價格調整。」[12]在有些市場上,有勢力的商業行會可能對交易起抑制作用,但是「為了避免不測和減少風險,大多數商人都把自己的買賣委託給掮客」,這些掮客在集市上不得不互相競爭。[13] 同樣重要的是,每一個縣有許多商人在競爭,以致沒有哪一個買主能壟斷市場。例如在浙江建德縣(位於桐江畔,在杭州以南100公里),1930年有大約190家大商號,他們全用掮客,並「對他們的生意保密,以致我們對他們的情況知之甚少」。[14]最後,考慮一下1913年至1914年漢口稻米的上市情況: 漢口的稻米交易與上海無異,是通過稻米經紀人的商號進行的。漢口的主要稻米市場在陳家嘴碼頭。有20家稻米經紀人商號,都與同一個稻米商會有聯繫,它控制著漢口稻米交易的利潤。但是這些商號無一例在某個固定時間買進大宗稻米,或派出代理人去產地以便壟斷稻米供應,也無一例說明他們採用狡猾的手段與購進稻米的各種商店勾結。不妨說此等現象每年均不曾出現;就中國商人而言,這一特點十分顯著。[15] 一般說來,這些競爭的產品市場似乎讓農村家庭得到公平的價格,因為買方和賣方都不掌握足夠的經濟實力長期固定價格。此外,這些競爭的市場還鼓勵每個家庭參與某種市場活動。 「生產要素市場」這一用語,是指農村農戶之間就勞力、土地和可貸出的資金,在經過協商達成契約的基礎上,進行交換所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種種安排,其支付方式可以用現金,也可以用實物。擬租出或租入土地的家庭通過中間人找到顧主。擬雇用勞動力的農戶去城鎮市場的特定地區,在那裡每天很早就有一些年輕人和老年人聚集著,等待受僱去干一天工作。需要貸款的家庭去店鋪找商人,或找親戚朋友商討貸款。需要現金的家庭,用土地來借錢。對於小筆貸款,幾個月內償還本息的,可抵押土地作為擔保。對於數額較大的貸款,一年左右無息償還的,可能實際上是把產權轉讓給了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使用這塊土地,也可以出租給借款人或別的家庭,以收取地租。貸款償還時,產權又轉歸原先的所有者。 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在一起,通過對某些家庭表示收入而對另一些家庭表示支出的交換行為,把村與城鎮聯繫起來,把農戶與農戶聯繫起來。當農民收穫並出賣部分糧食時,那些有倉儲設備又不急需現金的家庭,將糧食貯存起來以後再賣。首先賣糧的農民獲得現金來還債和購物。所以,在收穫季節,現金已正在流回城鎮,有些現金則在農村家庭之間周轉。在以後的幾個月中,農產品價格上漲刺激一些農民出售他們的存糧。另一些農民開始播種下一季莊稼,而缺少現金的農戶則要舉債。同時,隨著存糧的減少,現金繼續流向農村,而農村家庭之間的借貸也在繼續。 所有流向市場的現金,通過掮客和商人成為城鎮家庭和供應者的收入,因為售貨給農民的掮客和商人,用他們的部分收入貯存從城鎮生產者和進口商那裡得到的貨物。使用農業原料的城鎮生產者,已經付錢給直接從農民那裡購買農產品的掮客和商人;而這樣的開支,最終成為農民出賣他們的貨物時所收到的現金。就是這樣,產品市場把村與集鎮聯繫起來,從而完成了現金流通的一個環節。 對於許多家庭來說,直到他們能收穫自己的莊稼以前,工資所得或借款是生存所不可少的收入。在交換關係中聯繫農戶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同,使農民有可能共享匱乏的資源,並在某種程度上把經濟活動的風險和不測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生產要素市場裡,農戶之間的這些活動完成了流通的最後一個環節。 土地和勞力 全中國耕作的特點,是勞動有一定程序和節奏。在東北、北方和西北,農民在2月末和3月輕鬆地犁地和耙地。[16]從4月和5月開始,直到晚秋,他們播種、灌溉、除草和收穫莊稼。1926年的一份關於陝西中部涇陽縣雲羅店鎮周圍24戶農家情況的研究報告說:「根據勞動力在一年中的分配情況來看,5月到9月是最繁忙的月份。」[17]另一份1924年對山東省濰縣農民的研究報告的結論是,「農事開始於3月末,到12月1日結束」[18]。在中國中部、東南部和西南部,那裡的氣候和土壤適合於一年種兩季,而不是像北方那樣兩年種三季。稻穀在4月栽種,在7月末和8月收穫。[19]然後農民在秋末播種小麥、大麥和綠肥作物(蠶豆等),並在春末收穫。這就是1939年上海周圍富饒的長江三角洲地區的普遍情況: 在上海附近農民種兩季莊稼,主要是棉花和稻穀。關於夏季作物,他們種植棉花、稻穀、大豆和蔬菜,時間是在4月末到夏末之間。關於冬季作物,他們種植小麥、大麥和蠶豆,從晚秋到初春之間。他們消費全部稻穀、大麥和大豆,而把小麥和蔬菜賣給中間商和其他買主。[20] 在東南地區,農民從同一塊地里收穫兩季稻穀,春末播種第一季水稻,晚秋播種第二季。[21] 生產每一種莊稼需要一定數量的家庭勞力。在濰縣,W.Y.申發現每畝地上每年耗費的男勞力工時,隨不同作物有很大變化:每畝黃豆28.2小時;小麥36.6小時;高粱72.5小時;穀子79.0小時;甘薯91.6小時;菸草241.1小時。[22]而且,所需勞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灌溉量。日本研究人員報告1940年在彰德縣[23]宋莊觀察到的情況如下: 這個縣甚至農業也極端依賴人力。在灌溉條件好的農業地區,這種趨勢更為明顯。在宋莊種植主要作物所需的勞動投入是不同的,如有灌溉,所需勞力甚至更多一些……種植棉花,僅僅灌溉就要占總勞力投入的1/3;種植穀子,灌溉要占總勞力投入的1/4。[24] 農戶耕種較多土地,超出一定農田規模時,他們對每單位土地的勞力投入下降,每單位土地的產值和產量也下降。在滿洲,日本人在1933年發現,230個村莊的10047戶農民中,當農田達到150畝後,單位土地所用的役畜數開始下降;而達到1000畝後,勞動量就減少。[25]卜凱也在報告中提出;當農田規模擴大時,人力等價勞動單位量就上升,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農田到達一定規模後,每公頃農作物的產量和勞力投入均有所下降。[26]1939年,一個日本人在江蘇松江縣四個村的調查也發現,在華中勞力投入與農田規模之間也有同樣的逆向關係: 我們觀察到農田不足4.9畝時,每畝要用50.4個工;農田在15畝到19.9畝之間時,每畝用31.5個工;農田超過20畝時,每畝用工不多於21.1個。所以,隨著農田規模擴大,單位土地的勞動量有下降的趨勢。規模最小的農田使用超出農戶需要量的勞力,並且僱工,即使它們的勞動能力比大農田為少。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問題。[27] 這個日本人沒有說明為什麼這種逆向關係是顯著的,但這是表征前現代化農業,甚至現代化農業的一種關係,近年來已成為一項大力研究和理論探討的課題。 這種土地制度有明顯的局限性。農業生產的特點是連續不斷的活動,在土地與勞力之間要求保持一定的關係。如果這一關係出了偏差,例如在整地、灌溉或除草的過程中抽走了勞力,就一定會降低產出的水平。1869年馮·列區荷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時,就注意到這一重要事實。 這片休耕(太平天國之亂以後)的地區,曾是一片沃土,供養過大量的人口;至今大部分還沒有耕種。原因似乎在於中國利用土地的方法取決於一定規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規模太小,甚至不能耕種一小塊土地。此外,中國人的有限勞力補充和落後的農具,似乎是勞動組織十分緊密,工作如此辛苦的主要原因。在這個國家,耕地的規模,似乎與一定數量的人所能提供的肥料的數量之間,有一個固定的關係。如果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於疾病或戰爭死去,所提供的肥料也就下降。於是潛在的耕地規模就要減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耕種。[28] 然而,這就是家庭農田得以供養中國眾多人口的土地與勞力之間的關係。 村莊和農戶 農村家庭的組成,少的為4至6人,多的可達30人,居住在大小不等的村莊裡。在氣候惡劣的東北,由於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自19世紀80年代以後,新的村落迅速出現。這些擁有20到50農戶的新村落,接納了來自北方各省的移民,並向他們提供了種植大豆和糧食的機會。往南在南滿和遼東半島丘陵起伏的鄉村和貧瘠的沙土地上,村莊就更多了,有些相距僅半英里。這些村莊也較大,有時多達100戶,是在一個世紀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走去,穿過華北平原——這是一片廣袤而肥沃的地區,儘管有嚴寒酷暑,在夏季旱魔不時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19世紀90年代,美國傳教士阿瑟·H.史密斯估計,這一地區典型的村莊有80戶。但是在河北一個方圓三英里的地方,他發現有「64個村莊,最小的有30戶,最大的超過1000戶而平均則是188戶」[29]。幾十年後,中國學者研究平漢鐵路線上北平以南的定縣時發現,一個村莊平均有150戶,大約有7萬人居住在453個村里。[30] 在華中東部稻麥區,氣候較暖,雨量變化不大,土壤略帶酸性——這些條件對較高的作物產量有利。到1933—1934年,這裡能看到成千上萬個村莊麇集在一塊塊的河灣處,或在一條溪河邊的高地上。村落的規模比淮河以北的要小。在江蘇4個縣,27個村平均每村31戶;在浙江4個縣,31個村平均每村39戶。[31]在最東南端的廣東省,地處熱帶,農民能種植水果,從事養魚業,除栽培水稻外,還有大量不同種類的作物;而水稻在許多地區可一年兩熟。在很偏僻的地區,如毗鄰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島嶼上,有些村莊僅有20到40戶;大多數不及20戶。[32]在人口較為稠密的地區例如高要,20世紀30年代早期一次調查說,有許多村莊超過了200戶。然而,農戶數的變化幅度是很大的:對5000個村莊抽樣調查表明,有的社區只有22家,而最大的村社則有927戶。這個變化幅度與華北平原上的村社相當。[33]在江西、湖南、四川和雲南各省,村莊規模的差異和無規則大致類似。在華中和西南的一些新的居住區,村的規模與中國傳統農業區——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閩江流域、長江三角洲和華北平原——的中心地帶較為古老的、較大的村社相比,看來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過一個世紀的地方,儘管村的規模不盡相同,但大多數都很小,彼此相距僅一投石之遙。很多村社十分緊湊,各戶密集在一起;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區,農戶之間才有一定的距離。 農村的上層人物 每個村莊都有出身於富裕家庭的上層人物,他們擁有土地,在村莊事務中起著領導作用。有些村莊,實際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屬於一個或兩個這樣的家庭。在河北密雲縣的小營村,王家和周家擁有該村83%的土地。在山東曹縣的高魏莊,魏家擁有村里6000畝土地中的5700畝。陝西米脂縣楊家溝的馬家,擁有該村90%的土地。江蘇蕭縣的長安村由六個小村子組成,其中之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34] 在其他的村莊裡,大多數土地可能屬於地主的代理人(租棧),或者是屬於住在別村的一個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鎮上。1935年在安徽旅行的一位中國學者,報告了一個非在鄉地主的實例: 距縣城(阜陽)幾公里遠的一個村莊住的主要是佃戶,他們的稻田被細分為小塊。如果再往前走,就會發現自耕農的數量在增加。據這些佃戶說,離縣城最近的土地是屬於住在那裡的商人的,他們每人擁有幾百畝土地。當我們進一步考察時,發現沿泉河有一條長牆。我們了解到牆周圍的土地屬於一個大地主,他擁有700畝土地,出租670畝,其餘的自己經營。他還是一個酒商。遠離這條長牆是其他幾個村莊,築有堤壩,屬於河肥西村的周家、劉家、唐家和張家。[35] 從部分農民自營的農田到完全由佃戶經營的農田,與大多數擁有自己土地的農戶這種混合狀態,使簡單的分類成為不可能,因為地區性的變化太複雜了。[36]國民政府在20世紀30年代中期收集的農村統計資料表明,多達46%的農戶擁有自己的土地,以務農為生;另有24%的農戶是半自耕農和自耕農,他們靠其他收入來源彌補農業收入;其餘30%是勞動—佃農家庭,他們靠工資收入彌補從租種的土地上獲得的農業收入。[37] 大地主構成了村莊和集鎮的地方上層勢力的骨幹。然而,他們不是永久性的特權集團;他們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維持一兩代人以上,然後就被別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國東南部單世系統治的村子裡,某一姓的富戶最後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層輪換的說法的實證不多,但也的確存在。譬如當37個滿洲村莊根據定居時間分等,而把每一等農戶按他們到達該村時的社會地位和土地占有狀況,與後來1934—1936年進行比較時,結果如下:對於最老的村莊,資料清楚地表明,到1934—1936年,地主的總百分率下降了,自耕農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戶的百分率也下降了。[38] 居住在農村社區的家庭僅有少數幾戶曾積累起相當多的土地;其餘的或向他們租地,或成為僱工在他們的土地上勞動。當然土地最終轉手了,新的家庭積累起土地,但是同樣的租地和勞動繼續著,只是由不同的農戶承擔而已。有些家庭怎樣能積累起土地,以後又失掉呢? 一個10到12人的大戶,能夠開墾和耕種40到60畝(接近3至4公頃)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擁有土地超過幾百畝(大約為15公頃),甚至更多,只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關於這類家庭的幾個實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過貿易、放債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們於是購進土地,開發新地,或者從那些典當或抵押土地以獲貸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兩個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搜集並分析的研究報告表明,19世紀在山東的135戶原地主中,有近60%以前曾經是官員或城鎮商人。[39]這些地主家庭住在臨近大運河的主要商業中心,在城市裡積累起財富,而後購買鄉村的土地。他們把一些土地出租給同村的農家;其餘的他們用從周圍農戶雇來的勞工隊耕種。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時期其他省份的情況。 富裕的城鎮家庭也購買成片的土地,雇用勞力去開發,然後招徠一些家庭定居,並作為佃戶去耕種。在陝北米脂縣,距縣城東南8公里,距綏德縣以南16公里處,有271個農戶的6個小村子坐落在楊家溝渠旁,渠水引自無定河。其中51戶出租土地,並且都屬於馬氏家族。他們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圍牆後面。[40]馬家的發跡人馬家駱,最初於19世紀20年代末在綏德縣城經營一爿商店。他積蓄了錢,於1833年在米脂縣城開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個兒子協助他,而第五個兒子當了官,並向家中匯錢。馬家駱就用這些積蓄放貸買地,並在糧食市場上做投機生意。最後他投資一大筆錢買下楊家溝附近的土地,雇來工人加以清理,又招徠一些家庭定居,並作為佃戶耕種土地。以後馬氏家族出售了他們的商店,遷到楊家溝居住。在以後的70年里,馬氏家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兒孫放債、收租,並在糧食市場上投機。從第四代地主馬衛新的賬本可以看出,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貸款,每年遠遠超出他們家庭所消費的糧食。他們把多餘的糧食貯存起來,當市場糧價上漲到最高時出售。1910年以後,這個家族擁有的土地規模不變,直到20世紀30年代後期,那時許多家庭因害怕被徵用,開始出售他們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講到富有的個人聯合起來開發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一個城市湘陰縣,附近有10個人在1917年組成了一個公司,雇用了8000名工人築堤,並招徠一些農戶來租種土地。[41]一種更為普通的辦法,是城裡人通過放貸獲得土地然後出租,從而樂得一直充當非在鄉地主。農民們被介紹給有錢的人家,以抵押或典當田地借錢。如果不能償還,他們的土地就成了債主的財產。從日本研究人員所作的下列報道可以判斷,袁世凱曾在1909—1911年用這種大規模放貸的形式,成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凱在失掉權勢後退隱河南,在此期間,他獲得了他的土地。他用來獲取大片耕地的辦法,不是從不同賣主那裡以公平的價格購買,而是接受把土地作為擔保貸款的附屬品(入佃)。他的土地占彰德縣的1/10,多數是用這種方法聚集的。大家也知道他的親屬和代理人也用同樣的方法獲得土地。抵押給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難而需要錢的農民收到了現金,也收到了一份簽好字的契約。把土地抵押給袁的期限為三年,後來延長為八年。在這八年期間,許多地區遭受水旱災害,結果幾乎沒有農民能夠償還貸款和贖回抵押出去的土地。如果袁世凱的親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這個地主兼軍閥,就用現金貸款和契約作為誘餌。他爾後允許貸款延期,直到雙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為止,這時借貸人一般都無力償還。他通過取得這些抵押的土地,積聚了大片耕地。[42] 富裕家庭,特別是在家族之內,為了保持他們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通常組成一個聯合會,並把他們的一些土地交由聯合會安排出租。聯合會則用歲入興建村學、廟宇或其他公共設施。有時這些地主型的聯合會在一個地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單個的地主還要多,正如這份1933—1934年的報告所證實的那樣: 在廣東,地主個人的勢力遠沒有地主協會的勢力大。除去許多縣政府和大量慈善機構擁有的公共財產外,廣東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分為地主協會占有。這些協會的土地包括學校(學田)、廟宇(廟田)、各種私人聯合會(會田)和宗族(大公田)[43]的土地。[44] 在另一些地區,通過放貸或其他活動獲得相當多土地的城鎮家庭,把他們的土地委託給代理人去管理。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給各村的農家收租,向國家交稅,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給城鎮地主,留下他們服務所得的報酬。[45] 分割繼承 在如此眾多的農村社區里,有權勢的地主階級,也就是統治的人物,很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過一兩代人,除非把土地轉讓給家族協會。這是因為有分割繼承的習慣,即把土地和家庭財產分給兒子,儘管也為年邁的父母提供一些養老的保證。這一習慣實行於所有的家庭,不論大小及貧富,也不論在北方還是在南方。[46]這種習慣使有巨大財富的不斷繁衍的大家族最終讓位,產生出接替的新家族,雖是同姓,但親屬紐帶較弱。一位日本學者分析了華北農村有關分割繼承的資料後說: 中國人的家,在經濟、社會甚至精神上,基礎都是很脆弱的——這樣的基礎似乎在逐漸瓦解。它的根本原因,看來在於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條件惡化,正是這些原因通常引起分家。然而……家庭不和和生活條件惡化,實際上被用來作為分家的機會……平分家產的動機十分強烈,足以引起和製造兄弟、妯妯之間的爭執,而後導致分家。[47] 如果農民和地主都堅信平分財產的原則,加上強調敬祖和孝順的其他準則,那麼會出現什麼情況呢?顯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樣,受到支持的權利,或認為分割家庭財產是正當的規範,必然為許多家庭成員提供製造家庭分裂的理由。這必然引起分家。但是即使分割繼承為家庭內部紛爭提供理由,那麼多紛爭為什麼會開始呢?雖然這個問題還沒有引起學術上應有的注意,但基於最近對台灣農村婦女的研究,已有幾種可能的解釋,其中之一指出紛爭的有力根源。瑪傑里·沃爾夫證實,台灣的女子當進入夫家時,就為建立她們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驅使。實質上這個母系家庭將是「她自己的孩子和孫子」。年輕的新娘一旦感到她與所愛的、最依戀的人被分開後,必須為在一個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鬥爭;這個家庭經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控制的。沃爾夫進一步斷言,「在很多情況下,到她這位年輕的新娘添加孫輩時,這個母系家庭和這一戶人家將幾乎完全重合起來,接著將有另一個兒媳與孤獨作鬥爭,並開始建立一個新的母系家庭」。[48] 當年輕的新娘在一個由婆母支配的家庭里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鬥爭時,她唯一的有效鬥爭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緊密結合的家庭。在有兩個或更多兄弟的家庭里,他們的妻子在這個大的父系家庭里,建立她們各自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將導致兄弟之間的紛爭。最終,總有一個或幾個兄弟要堅持分土地和財產。 無論分家的理由是什麼,這一普遍長期沿用的習俗,使得大塊的甚至小塊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為什麼向下的社會流動總是出現,並且最終削弱了富人。1930年,滿洲綏化縣一戶富有的農家,把1000多 垧(667公頃)的地產分給11個兒子。[49]七年以後,這11個家庭已經售出土地45 垧。這就意味著從父母轉到兒子手中的土地減少了5%。在河北的徐水縣,一個有地210畝(15公頃)的地主,1882年把地分給三個兒子,兒子們又將財產分給他們的後代。[50]到1940年,他們中間共有15個新家庭,種地324畝(大約21公頃),而在60年前,一戶曾種地210畝(15公頃)。 家及其收入 在擁有土地的上層人物之下,是規模不同和貧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們的成員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51]家庭或者說「家」,是中國農村任何地方的最小、最緊密的社會單位。就此而言,在中國城鎮也是如此。費孝通曾生動地描繪: 在農村基本的社會組織是家,一個擴大的家庭。這個組織的成員擁有一份共有的財產,共有的預算,通過分工合作謀生。也就是在這個組織里,孩子們出生、長大,物質享受、知識、社會地位都繼承下來。[52] 家猶如一個合作單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員完成分配給他的任務,把收入交給家長,平等分享處置報酬之權。主要的決定都在家長和別的成員討論之後作出。下面是對河北沙清村農民的訪問記錄,描繪出這樣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動是什麼?」 「種地。」 「家長、家長的妻子、長子、次子在勞動分工上是不是不同?」 「不是,他們共同勞動。」 「家長的責任是什麼?」 「他管理家庭成員的勞動。男人種地,女人做家務,繡花。」 「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進行田間勞動?」 「不,絕大部分僅由男子來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夠,女人也來幫忙。」 「這時家長也參加勞動嗎?」 「他像家裡其他人一樣勞動。」 「日常的勞動計劃是怎樣決定的?」 「家長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飯時討論。」[53] 每個家都由尊崇祖先和祭祀儀式維繫的無窮鏈條和在它之前的另一個家聯繫。[54]雖然當一個家系終止時,這鏈條有時也會中斷,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這個家的某些祖先,並教導他們勤勉節約,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責。他們也鼓勵孩子們繼承祖先之遺緒,努力「擴大財富,光耀門楣,看風水尋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講究禮儀的排場,以及採取許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與聲譽」[55]。當家長把財產傳給他們的兒輩時,兒輩們要用適當的儀式表示對家長和祖宗的尊敬。積累財富,特別是不動產,能夠確保舉行這種儀式。它還能夠保證在兒輩把財產傳給他們的孩子們以後,他們也能受到他們的孩子們的尊重。 於是從許多方面來說,這個合作單位——家,有著強烈的動機要積累財富。毫不奇怪,一切務農的家庭都力圖培養善於理家,艱苦勞動及節儉、勤奮等美德。每個家和家長都渴望發財致富和人丁興旺,儘管事實上只有很少的農戶能實現這個目標。所有農民都持有的這些價值觀念,是農村社會賴以建立的基礎。仁井田陞不無調侃地著重談到,不論大小和貧富的農村家庭莫不如此: 總而言之,從遠古中國就存在產生小家庭的條件……近年來,到中國,特別是到小家庭占優勢的地區旅行過的人,看到中國農村大多數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們曾設想存在的大家庭很少。有一段時間,人們曾企圖說明中國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這樣的理論忽略了小家庭的繼續存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質上都有同樣的特徵。這樣,如果我們說,今天小家庭是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結果,那麼,我們也可以說中國的家庭制度,兩千多年以來一直在衰落。[56] 為了使這種合作單位獲得收入,家多方面地運用它的資源,而務農僅僅是諸多可能之一。 家獲得收入的來源,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組合。統一體的一端是地位低下的打散工,這種工作髒而且煩,要離家,甚至要離村。其次是當小販、夥計和掮客,做這些事要有一點技術,地位高一些,也比較乾淨。他們的收入往往並不比一個出賣勞動力的人為多,但是較高的社會地位還是有吸引力的。統一體的中間是務農,不論是在自己的土地上,還是租種別人的土地。統一體的另一端是經營土地、放債、開店、做官,或是當軍官。每個家長在分配家庭的人力資源時,必須從這些不同的收入來源中作出選擇。雖然某些工作收益比別的工作多,但每項工作的社會代價——工作的遠近、地位、清潔狀況、艱苦程度和風險——也必須仔細考慮。 到20世紀第二個25年,農民家庭為他們的孩子選擇職業時,似乎已有了很清楚的順序。最高是當官,甚至從軍;其次是從事企業;而後是務農;接下來是當勞工,從按月計算或逐日計算干農活到做家庭僕役。費孝通在報告中提到,家長通常試圖至少培養一個兒子成為官員或軍官。[57]林耀華研究了福建省的兩個家庭,記述了黃東林要與他的姻兄弟合作開店,而不是在田裡幫工。商店終於興旺起來,他得以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58]一些家庭積累了相當多的土地後,開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貸和從事商業活動。[59]如果我們根據農村家庭的財產來劃分它們的等級,我們發現在較窮、較小家庭的收入中,從低下的、風險大而報酬少的收入來源——它們全然與務農無關,或彌補他們很低的農業收入——之所得,總是占有很高的比例。[60]擁有的土地多於維持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們的資源較多地用於農業,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從事商業活動,不是去耕種自己的土地。[61] 只是當個別的家庭能從其他家庭得到某種不足的資源時,它才能按照自己的願望去分配其資源。這就需要家庭之間的安排——通常是在親戚關係的基礎上。我們已經看到怎樣通過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協議——有關出租或佃入土地,借貸農業資本,借出和貸入現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勞力等等的書面合同或口頭同意——達成的安排。在台灣的家庭之間的契約,經初步考察,與晚清和民國初年大陸家庭間的抵押和典當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地的契約,看來十分相似。[62]家庭總是在廢除舊的契約,又和不同的家庭訂立新的契約。總之,農村家庭間的私人契約安排,是為獲得不足資源所優先採用的辦法。 家的合作形式 農村家庭在村里謀生並不單靠契約,他們還互相合作。這類合作名稱各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則否。合作採取兩種不同的形式。[63]第一種只包括少數農戶,他們在季節性需要最緊迫時,短期共用他們的土地、勞力或農田資本。這種形式的合作出現在朋友和親戚之間,時間短,通過相互同意而終止;在鄉間每個地方都有這種形式存在。第二種形式包括一個村子——有時是幾個村子——的許多農戶,他們組織起來,並承擔某項事業的費用。例如看守莊稼——這在中國北方很普遍——或者組織村防團。後者對所有的村來說,在法律和秩序崩潰時,是共同的活動。還有合作加工農作物,例如甘蔗,特別是在廣東和台灣南部。但是,需要大規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動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農村治水的組織有兩種類型。有些併入規模巨大的系統,由負責維護大河堤壩的公職官員管理。第二種類型由一個或幾個村級組織構成,只為自己村社的農戶服務。這兩種類型的組織有某些共同特徵。參加者都是有土地的農戶;他們分配費用和利益的原則,是根據每個農戶擁有的土地量(土地少的家庭貢獻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們由一個包括有經驗的農民治水人員體系管理,輪流履行自己的職責。[64]森田明在對清代治水情況的權威性研究中,總結了六個以上省份的治水經驗,這些經驗也沿用到民國時期。 在河北邢台縣,為了利用河流,在這個地區建立了兩個治水組織。這兩個組織以水閘作為治水的標準單位。每座水閘的職員都是擁有土地的農戶;他們被稱為連戶。因為這些農戶支付了修理水閘和供水渠道的費用,交稅,還提供了無償勞動,所以他們參加治水的管理,他們也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綏遠和山西也有由水澆地主人組成的治水組織,這些農戶和上面提到的農戶一樣,也是土地的所有者。這些有土地的農戶提供建設和維修治水設施所需要的勞務。他們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戶擁有土地的多少來分配(按地畝澆水)。管理這些治水組織的基本原則——諸如職員是擁有土地的農戶,他們根據擁有土地的量分擔費用和分享利益——與華中、華南的治水組織並無二致。[65] 當然,在農民能被引導到把他們的資源用於這類事業之前,他們必須了解利益會超過費用。局外人對農村合作的潛在利益所做的估價可能與居民十分不同,後者習慣地忽視某些費用。但是不管怎麼說,合作在農村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它使農戶得以共享不足的資源。在這方面,它所起的作用與家庭間的私人契約是一樣的,即它能使他們用其資源得到比其他辦法更高的收入。 農業的商業化 到20世紀初,鐵路修建了,口岸城市也擴大了。這些發展對農民來說,意味著新的機會。但是在20年代早期,正當農業資源的新供應(美國棉花種子及化肥等)出現,農民的觀念開始變化時,農業遇到了第一次大危機。結果,這些新的投入在內地依然很少,並且難以看見,沒有真正影響到大多數農村。 然而,在這個短暫時期里,貿易的增長和作物的專業化造成了上市剩餘農產品的增長。二者是運輸的急劇改進促成的。在1894年至1911年間,鐵路路線增加了26倍。與此相對照,1911年至1927年間僅增加35%。[66]鐵路加速了遠距離交貨,侵害了水路和陸路運輸,在某些地點的許多定期集市消失了。[67]鐵路不僅使經傳統運輸到口岸城市的貿易路線改道,而且還把新的貨物帶進內地,並為海運收集農產品。 對上市剩餘農產品的新的需要,首先來自對外貿易。農產品的出口在1890年到1910年間,比別的時期增長更快。在1876年到1890年間,糧食和經濟作物出口總值僅分別增長26%和38%。[68]但在1890—1905年期間,相應的數字為300%和600%。到1911—1915年,糧食作物出口年增長率為12%,而經濟作物出口年增長率為11%。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到1930年間,所有出口總值的增長率每年僅為4.8% 。[69] 新的需求,其次來自大、中城市的擴大。在世紀之交,多數大城市的人口仍不足25萬。在1900—1938年間,住在超過10萬人的城市裡的城鎮人口年增長率約2%,而中、小城市增長率更快一些。[70]在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除了作為省會的一些城市以外,在1895年至20世紀第二個10年末期,中心城市在其開始擴張階段,增長速度超過了任何別的時期。在這最初階段,城裡新來的人主要是農民,特別是18歲至45歲的男性,他們是來找工作的。[71]由於這些家庭的食品消費模式仍與他們住在農村時相似,在此期間城鎮對糧食的需求一直很大。[72] 增強的資源專業化 如果說由鐵路和外貿促成的新的需求,使得更多的農民通過出售農產品而獲利,那麼,在供應方面有了哪些發展使得上市的剩餘農產品得以增加呢?答案在於農民資源的專業化提高了,相關的勞動報酬也提高了。下面假設的例子可用來闡明這樣的發展。設想一種主要是農業而沒有外貿的經濟,其中城鎮與農村人口的增長率相同,而糧食和經濟作物以一定的組合由農村銷往城市。這種經濟很像鐵路革命之前的中國。再設想運輸改進了,外貿發展了。這些新的市場需求使某些農作物價格上漲。但是由於所有的好地都已耕種,而開墾貧瘠的土地費用又過高,農村已不能增加它們的耕種面積。因此,農民開始專門生產某種能帶來較高收入的農作物,而運輸和銷售的改進,又使他們能以買得起的價格得到某些他們需要的貨物。有些地區專門生產糧食,另一些地方專門生產經濟作物。在這種專業化增強的情況下,農民勞動獲得的產品數量增加了。這種經濟出口初級的或經過加工的經濟作物。因為新的就業機會吸引了農民到城市來,城市人口開始比農村人口增加得快了。城鎮對食品的需求上升了,但是當鄉村不能供應足夠的糧食時,可以從國外進口少量的糧食。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增加了他們農田的總產量,同時也增加了上市的餘糧的比例。甚至在生產糧食的勞力得到恆定報酬的假定下,這樣的發展依然是可能的。[73] 在19世紀70年代至20世紀第二個10年的末期之間,中國的狀況就是這樣。但是在1920年以後,這個過程不斷地受到破壞。19世紀70年代後,作物專業化的證據是什麼?大豆的種植很快越過滿洲中部;膠濟鐵路沿線農民種植了更多的菸草;在山東西北部、河北南部、河南北部、江蘇和安徽,農民們種植花生。[74]在1900年至1937年間,油菜的種植面積大約擴大了五倍,特別是在四川、安徽和河南。中部和南部的省份生產了更多的桐油,河南、安徽、江蘇、湖北、河北、山東和江西生產了更多的芝麻。[75]棉花的種植也遍及華北,特別是在山東、河北和山西。 新的市場需求,使許多地區的農民轉種新的作物有利可圖。弗里德里希·奧特觀察到20世紀第二個10年里農村的這些發展: 中國農民如果不受干擾,並且確信自己勞動的果實將屬於他自己,就能相當快地注意到他們自己的利益。即使華北農民消極,也決非由於感覺遲鈍。要了解這一點,人們只需提出下列事實:在膠濟鐵路線附近大量增加了花生的種植,或者沿滿洲鐵路全線大量增加了大豆和小麥的種植;還可以提出上海周圍農業種植的變化:他們種植小麥和棉花替代水稻。[76] 然而有些地區農民似乎對新的市場信息沒有反映,在土地利用方面也沒有什麼變化。一個日本人調查了瀋陽郊外的三個村莊,雖是在1939年進行的,但涉及的時間超過25年。他發現甚至在已大規模發展的城市附近,也有一些村子忽視了新的商業影響。 我們考查了土地占有關係,以及伴隨的非農業勞動和農田作業的狀況,把民國初期與1939年——這時農村處於城鎮迅速擴大的衝擊之下——之間農村的變化作了比較。與民國初期相比,近年(在瀋陽周圍)運輸、商業和工業已有相當大的發展。 但在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說農業並沒有發生什麼變化:沒有受過教育的農民所運用的同樣耕作技術繼續沿用到現在。我們調查的蘇家屯鎮附近的村,離瀋陽很近,農民們本可以把農田經營得更好一些。不幸的是,這裡的黏土非常不適合種植蔬菜。目前這些農民自已還要購買蔬菜。如果農民反過來為蘇家屯和瀋陽供應蔬菜,我們知道他們就能夠極大地增加他們的農田收入。但是,他們既不努力改進土壤的質量,也不努力提高蔬菜之外的農作物的產量。 幸運的是,離村僅僅幾公里有一條河,農閒時節河裡的船運沙。農民們不是可以用這種辦法取一些表土加到他們的黏土地上,從而改良他們的土地嗎?但是農民們說他們不能這樣做。「錢從哪裡來?我們的勞力不夠。」 情況就是這樣,沒有人有任何改進村社的計劃。單從這個實例來看,難道就沒有機會逐步改進耕作方法了嗎?相反,農民繼續依靠傳統的耕作方法,並不積極進取。在這種情況下,農業是沒有進步的希望的。[77] 許多農民,像瀋陽城外的村民一樣,對新的市場擴大毫無反應,因為他們對生產更多供出售的剩餘農產品費用和利益的認識——不是用其他方法利用他們的資源——與局外人(像這些日本研究人員)完全不同。有些農民像瀋陽周圍的農民那樣,寧願去城裡工作,而不願意合作種蔬菜。在城市,他們的報酬可能會高一些,在那裡他們也可能遇上更多的社會機會。一般地說,農民的認識不一,意味著某些地區能從市場對糧食和特種作物的新需求得到很大的利益,而另一些地區則否。更有一些地區趨於衰落,因為新城鎮的成長和鐵路的發展全都繞過了它們,或者破壞了它們傳統的市場銷路。 新的市場發展,也影響到農村的手工業生產、就業和收入。例如,從日本、印度和英國進口機紡細紗,只是在1870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有增加,此後下降了。[78]情況是進口棉紗便宜,比農家紡的本國棉紗拉力大。村民織布(土布),開始用更多外國棉紗替代國產棉紗,特別是用作緯線。[79]許多商人開始向農村和集鎮上的農民織工提供外國棉紗和現金,以交換他們的布。這一新的農村投資體系,第一次出現在濰縣(山東)、高陽(河北)、鬱林(廣西)、興寧(廣東)和常州(江蘇)等縣。19世紀70年代之後,發生了一次複雜的農村資源再分配:在某些地區家庭紡紗衰退了,而在另一些地區家庭織布卻有所增加。[80]茶葉、絲綢和陶瓷產地的經歷也有相似的過程,因為擴大的貿易和新的商品迫使手工業生產逐漸改造。從19世紀70年代至20世紀第二個10年期間,這些變化對各種類型的農村手工業的淨效應是極端複雜的。總的印象是,並且也僅僅是,擴展大於收縮,但是這一課題仍需更多的研究。 新出現的農村經濟 儘管各村之間供應市場的剩餘農產品在數量上差別很大,但是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的農村調查表明,平均說來,家庭向市場提供的產品比例是很高的。例如,在北滿的一次調查(1922—1924年)發現,農民出售他們48%的農產品。[81]同樣,卜凱在1921年至1925年間搜集華北和華東的農田資料,也發現大約50%的家庭收入來自市場銷售,不論這些家庭是租入土地,部分擁有,抑或全部擁有耕地。[82] 但是,把這些家庭加以分類,並按耕地規模和財力對它們加以比較時,可以明顯看出大農戶賺的錢是小農戶的二至五倍,同時他們從市場銷售賺得的錢也高得多。事實上,一些對豐潤縣(河北)典型的華北農村的調查表明,富有農民的總收入中,非農業收入來源所占的份額是很小的。[83]扣除包括消費支出、賦稅、折舊和意外費用在內的全部農本後,最富有農戶的剩餘部分要遠遠超過其他的農戶。雖然這些農戶提供該村上市剩餘農產品的最大部分,但是與擁有部分耕地的農戶和佃農相比,他們對每單位穀物產量的投入也少一些。由一小群富有農戶提供全村上市餘糧多達一半或更多,這種模式絕非罕見。[84] 另有幾個其他市場特性與農戶的規模有關。農戶調查資料表明,小農戶為上市農作物投入的土地和勞力要占更高比例,同時,這樣的專業化——專門生產經濟作物或特種糧食——要求農戶投入更多的勞動。[85]另一方面,大農戶為上市作物投入的土地和勞力比例比小農戶要小一些。看來,這一時期農戶的數量成倍增加,農戶的平均規模繼續下降。同時,更多的小農戶利用農地價格的上漲,開始從事專業化生產。勞動報酬的提高使小農戶能從市場購買糧食,因為他們生產規模小,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產糧食。由於專業化生產和交換的增加,無論大、小農戶,單位土地一年中投入的勞力都比過去多。但是,這樣的發展使小農戶僅能支持下去,不妨說,僅免於遭沒頂之災。如果遇上歉收、意外債務或市場交換價格不利,他們的生活立即就變得悲慘而無保障了。 總之,從19世紀7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特別是在興建鐵路之後,農業迅速商品化,使得大多數村民能夠供養更多的人口,並且支持小的城鎮逐步發展。這種土地制度針對新的市場壓力,作了許多調整,沒有造成農村的嚴重失業,沒有從國外進口大量糧食,也沒有產生嚴重的通貨膨脹。但是這是一種脆弱、複雜和相互嚴重依賴的農村經濟,一旦面臨外界的嚴重打擊,就會迅速波及整個農業,從而成為生產和交換嚴重脫節的犧牲品。 農業危機 在1920年以前,觀察農村情況的人,幾乎沒有誰對農業即將發生的災難發出過警報。不論是查閱中國知識界的非官方的印象,還是查閱海關特派員——他們每年都熱心地記錄下他們供職的周圍地區的情況——的官方報告,農業情況都在逐步向前發展,只是有時因歉收而減慢下來。就是在地方這一級上——偶有農村長期情況的僅有記錄——也看不到農業生產或收入持續地有過較大下降。江蘇省以租佃關係普遍、地租沉重以及佃戶與地主間暴力衝突頻繁而聞名,該省為財務管理做的土地記錄表明,只是在1920年以後才發生收租和交納土地稅的大幅度波動,而在1890年到1920年期間一直是相對穩定的。[86] 可是在1920年以後,文字記錄普遍顯示,實際的困難困擾著農業。海關官員一直提到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壞,運輸和市場銷售混亂,以及遍及全國廣泛失控的水旱災害。W.R.邁爾斯1931年從山東膠州報道:「回顧這10年(20世紀20年代),山東省經歷了一系列自然的和政治的災難;多數鄉紳逃往城市尋找臨時的避難處,而較窮苦的階級則遷徙到滿洲。」[87]到1931年,農業形勢已變得十分嚴峻。一項關於14個省,包括大約2.8億人口和全國主要農業區的糧食問題的研究報告說,就需求而言,供應短缺5%。3[88] 危機的確定與敘述 這不僅僅是個農村人口暫時性的生存危機,而是一系列持續發生的混亂,結果產生了兩種新現象。一方面,城市與農村發生了周期性的經濟分離,因而城市得不到從農村來的糧食和纖維時,更加依賴對外貿易。另一方面,農村的苦難急速加重。大批人群從一個省遷徙到另一個省;饑荒,農民逃入城鎮乞討,婦女淪落,父母被逼賣兒鬻女,大量農村人口失業,農村普遍欠債和被迫出售土地,凡此種種,都足以證明上述論斷。這些事從前是很少的,現在則是司空見慣。的確,糧食和棉麻的供應中斷波及市場,進而波及城市和別的地區,在清朝也時有發生,但並非持續不斷,不像1920年至1949年期間那樣。儘管統計材料貧乏,謹提供我們現有的材料如下。 首先,在1921年至1941年間,中國變得更加依賴進口糧食。事實上,在這20年間進口糧食之多是空前的,因為農業生產和農村集市銷售均遭到破壞,使大城市的糧價相對於其他物價上漲了,從而使得外國糧食第一次變得反而便宜一些。由表1可看出,在1886年至1920年間,每年淨進口糧食在20萬公噸至35萬公噸之間。1906—1910年間進口糧食的增加,可以追溯到1907年超過80萬公噸這一極高的進口量。在1880年以前,糧食進口有波動,但一直較低,可能每年在2.5萬公噸以下。1886年以後糧食進口突然上升,是由於條約口岸城市的成長,以及華北鐵路沿線內地新城市的建設。糧食逐漸從外國購買,直到農民能把更多的資源用於專業化生產為止。1920年以後,糧食進口急劇增加,在那10年里,每年進口接近100萬公噸;然後,在1931—1935年間跳到200萬公噸。抗日戰爭開始以後,糧食進口再一次跳躍;但1941年後下降,當時中國被封鎖於國際貿易之外,國內的農業資源也由纖維和特種作物轉到糧食生產。在飽受戰爭創傷的20世紀40年代,中國僅能自給。總之,我們的外貿統計表明,1920年以後,中國比先前任何時期更加依賴外國的糧食。 表1 中國年平均糧食進口和出口(公噸)1867—1949年a 續表 a糧食進口包括稻穀、小麥和麵粉;糧食出口包括高粱、小米、小麥和麵粉。1867年到1949年之間資料單位為擔,以20擔=1公噸的比率換算為公噸。 資料來源:1867年至1949年間的資料來自蕭亮林(音):《中國外貿統計,1864—1949年》,第32—33、83頁。 雖然中國在1920年到1930年間的出口,比1890年到1920年間有更快的增長率,但這卻不是農業出口的情況。在出口總額中,農產品和主要由農業原料製成的手工藝品的價值份額,在1920年、1925年和1930年,與1913年相比要低一些,並且下降了。[89]在20世紀20年代後期,出口貿易中手工藝品、糧食和纖維的數量與前20年相比,是停滯和下降的。 與前10年相比,20世紀20年代價格結構上也開始變化。在1913年至1920年間,南開大學44種糧食商品的價格指數上升了,但是與同期綜合物價指數上升的比率相同。此外,糧食與纖維、金屬、燃料和建築材料之間的相對價格沒有變化。然而在1925年至1930年間,糧食的價格比綜合物價指數上升得更為迅速。[90]在20世紀20年代,相對價格的類似變化在上海和廣州也能看到。[91]價格變化的這種趨勢,深刻地反映了20年代主要城市糧食短缺的狀況,比前幾十年更為嚴重,這也證實在這10年間從農村運往大城市的糧食和纖維下降了。 眾所周知,1949年以前的農作物統計不可靠,因為作物播種面積明顯少報,而產量測算來自很小的樣本,可能完全不能代表全國。假定在20世紀20年代農產品和手工業產品轉向出口貿易,可以想像糧食和纖維的綜合農業產量,在這10年里圍繞固定的趨向線波動,但是除了貿易趨勢以外,確證是不存在的。然而在1929年至1937年期間,情況更為清楚,糧食和纖維的產量是停滯的,僅圍繞穩定增長的趨向線波動。[92]在1937年至1949年間,農業總產量,包括牲畜和特種作物下降了,但是在這期間糧食的產量可能很好地保持了穩定。[93]原因在於農民把他們的資源從生產特種產品和牲畜,轉向維持生活必需的糧食產量。 儘管我們掌握的資料不完整,看來似乎有一個明確的趨向,1920年以後供應外貿和大城市的糧食和纖維,與1920年以前相比要少一些。而且1929年以後糧食的生產全然停滯不前。有大量的資料記述了農村經濟狀況長期內普遍惡化,短暫地恢復後又進一步惡化,據推測總的模式是大多數人的社會經濟福利下降了。在這30年間造成農村市場更為不穩定有四個主要原因。 第一,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需求結構的變化是迅速的,常常是不可逆轉的,能迫使經濟組織把土地和勞力資源分配到其他用途。如果資源所有者不能像需求變化前那樣充分利用這些資源,農戶的收入就會下降,土地和勞力就會閒置,資金就會從農業抽走。 第二,農戶的資源或收入無償地或以低於現行交換價值的價格被占用,使得農民不得不減少其開銷和積蓄,因而影響到下一輪的生產和交換。這種情況發生在國家或軍閥的軍隊徵收新稅、沒收農民資財,或徵集農民勞力從事非農業活動的時候。 第三,是市場對農村經濟組織的產品總需求的突然下降。這種總的市場需求下降可能來源自白銀出口,和隨之而來的貨幣供應短缺。通常這會很快地伴隨貨幣周轉率下降,而後者又對所有商品和勞務的支出產生不利影響。市場需求下降也由於因軍事行動而喪失重要市場,或破壞了貿易和運輸。經濟組織於是被迫舉債或出賣財產,以支付生產費用。清理財產常常帶來對財富重新分配的要求,這又使收入和土地所有權分配模式更不平等。 最後一個原因,是市場活動因經濟組織對自然災害不能預防,或無法自衛而遭到破壞。洪水和乾旱,迫使農民降低銷售,使下一季莊稼的種子退化,驅使許多人到別處尋找工作,甚至引起饑饉。一個地區餘糧的最終下降,嚴重影響與正常貿易地區的交換,以致農產品的價格以及糧食和纖維的分配都受到不利的影響。 造成市場不穩定的這四個因素髮生在1920年後的不同時期,強度也不盡相同。使它們的衝擊不同於前幾十年的原因,是國家和私人的經濟組織既沒有能力,也沒有充足的時間,從前一次爆發的市場不穩定中擺脫出來,就被另一次市場不穩定所壓倒。正是由於農村市場的不穩定更加頻繁,農民在這30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折磨。我們不妨查閱這一時期的歷史資料,對造成市場不穩定的原因及其後果作一簡要的考查。 20世紀20年代 1924年以後,至少有七種主要的出口手工產品開始在數量和價值上下降了;另外六種既沒有增長,也沒有下降。[94]最重要的手工業——養蠶業和織布業——在這10年中下降了;其他農村工業如刺繡、地毯編織、草編、高檔花邊、榨油、造紙、茶和糖生產,也下降或停滯。影響養蠶業和織布業需求的變化,有必要評論一下。首先,合成纖維開始取代中國絲,而中國絲曾長期用於生產在西方主要市場出售的服裝。1923年至1930年間,中國絲在紐約的價格下降了67%。[95]這一更替迅速減少了浙江、福建、廣東外貿公司對絲線和綢緞的需求。[96]此外,合成纖維大量輸入中國,以致逐漸把國產絲從杭州這樣的市場排擠出去。[97]西田伯太郎,一個絲織業的日本考察者指出,20世紀20年代後期,增長的合成纖維對中國的出口,是「最近期間」對蕭條的中國絲織業的又一個嚴重打擊。依他看來,這已使日本成為世界上主要的絲生產國。[98] 中國的棉紡業也未能逃脫困境。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棉布價格上升給新的農村織布中心帶來了繁榮,商人們提供了更多的織機和棉紗以擴大布匹的生產。但是1920年以後,外國棉織品重新開始與手工布(土布)競爭。[99]在天津和青島的日本紗廠,以前把他們的大部分棉紗賣給中國商人,由他們提供給織布中心。但在1920年至1924年間,這些紗廠里的機械化織布機增加了三倍多。到1924—1925年,這些紗廠已開始生產優於土布的機制布。當日本紗廠在口岸城市擴大生產時,中國紗廠僅能維持,受困於工人罷工、經營困難和缺少周轉資金。少數像濰縣(山東)那樣的織布中心,設法獲得了便宜的機紡棉紗供手工織布的需要,還能繼續經營下去。但是這損害了別的像高陽(河北)那樣的織布中心,它們廉價銷售。[100]1926年高陽僅生產了544125匹布,而1921年卻超過100萬匹。[101]其他織布中心也受到同樣的影響。[102] 這一時期引起市場不穩定的主要根源可能是內戰。1924年至1927年發生了恐怖的暴行,使千百萬農民遭難。明爭暗鬥的軍閥們向農民徵收各種新稅和派款——這一負擔又由於鐵路阻塞和貯藏設備減少造成銷售下降而加重。[103]就是在1916年,22省中也只有9個省斷斷續續地爆發戰爭,但是在1925年至1928年間,暴力看來嚴重影響了大約15個省。[104]山東遭到特別沉重的打擊,每年有幾十萬農民由於害怕喪命而逃往別的省份。一份日本人對這一時期軍事活動和農民自衛組織的研究報告,描繪出一幅各階層遭受恐怖和苦難的情景。 不僅到處有縱火、偷竊、強姦,猶如野獸在肆虐,而且謀殺和綁架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乾的。此外,徵集的軍糧被匪幫們搶走之後,各種軍閥部隊又強奪更多的糧食。就這樣,同一個地方的農民遭到外來者接二連三搶劫。土匪和軍閥的隊伍逃走時雞犬不留。人民流離失所,無以果腹,處境極為悲慘。他們離棄自己的家園;老人、青年和婦女都在向滿洲和南方逃去。移民潮水般向外涌去;不管時光怎樣流逝,同樣的情況仍在繼續。[105] 頻仍的自然災害襲擊各個省份,其嚴重與頻繁即使在古時的中國也是不平常的。1918年大旱席捲了北方六個省,50萬人喪生,317個縣的莊稼嚴重受損。同年2月,陝西和甘肅發生大地震。1921年,六個省遭受大水侵襲。[106]次年,颱風襲擊汕頭;第三年,12個省份經受水旱兩種災害。到1924年和1925年,自然災害的範圍更大,衝擊加重,因為大量勞力被投入戰爭,不能動員起來準備自救。雲南在遭受嚴重地震後又遇洪水。另有六個省的莊稼遭受蟲災,洪水在黃河流域泛濫。[107] 這些災害,加上暴力與戰亂,造成一個多世紀以來最大的逃亡運動,幾百萬人從北方各省逃往滿洲。[108]國內的許多地方農田荒蕪。災難的受益者是軍閥的軍隊,他們的隊伍由於增加了很多年輕人和老年人而膨脹起來。這些軍隊里的烏合之眾和歹徒,像成群的蝗蟲一樣麇集在一起,掠過鄉村,破壞沿途的一切。這個國家的主要糧倉之一的湖南,實際上停止了向長江下游的城市運送糧食。[109] 所有這些發展造成了普遍的農村失業。糧食進口突然增加,以供養大口岸城市。儘管政府的就業統計是極不可靠的,但它提供了災難的一些徵兆。據報道,1925年失業人口超過1.68億,估計其中8700萬是農民和鄉村勞動者。[110]稻米、小麥、麵粉、菸葉和原棉的進口自19世紀70年代即有增加,但是速度很慢。然而1921年以後,它們的進口量達到空前的水平。在1921年和1922年間,稻米的進口量一度增加一倍;而在1925年至1926年間幾乎又增加一倍。更令人吃驚的是,1923年至1924年間小麥進口增加一倍,而在1925年至1926年間增加七倍。麵粉和原棉的進口也出現類似的猛增。[111] 南京十年 正當農業危機看起來似乎沒有盡頭的時候,國民黨和它的軍隊打敗了北方軍閥。1928年和平降臨到這個國家的大部分地方。與此同時,氣候也變好了,帶來了豐收。但是新的困難又擺在前面。雖然零星的戰爭還在一些省份繼續進行,農民交納的稅收也較重,但是這些對農業人口不像1932年至1934年間某些事件那麼令人不堪。從1921年到1931年,當西方國家在世界範圍的經濟蕭條的打擊下而步履維艱時,中國卻受益於它的銀元貶值,從而在出口的數量上和總值上都有提高。[112]第一次打擊隨1932年失去滿洲市場而來。第二次打擊在1933年至1934年接踵而來,因為美國提高銀價之後中國白銀大量外流。出口下降,銀根激烈緊縮,商品價格暴跌。結果農村經濟大規模蕭條。 絲織和棉紡手工業原已深深陷入困境,在1932年至1935年間又遭到特別嚴重的打擊。「失掉東北市場對於紹興(浙江)絲綢的銷售有極大的影響:1931年絲綢的產量是15.6萬匹,每匹價32元,總值為507.52萬元。這與1929年相比減少了4.3萬多匹,損失超過200萬元。」[113]日本人占領滿洲後,他們提高了進口稅。這一行動,根據同一資料來源,「有效地阻斷了從煙臺(山東)進口絲綢」[114]。大連和整個南滿的棉布進口商不再從中國市場購進棉布。對河北的饒陽、定縣、玉田、靈壽縣和江蘇的通州、常德[115]縣,後果極為嚴重,足以使整個棉紡織業受到很不利的影響。[116]村民對紗廠的棉紗需求銳減。 在1931年和1932年,當世界貿易開始緊縮時,中國手工製品出口也是如此,其中包括絲、特種絲織品、棉布、草編、紙、瓷器、毛竹、油料和麻布;這些品種一起構成了出口總額的大約50%。農村勞力大量用於提供這些產品,手工業品收入下降使農戶不得不改變他們的消費。至1936—1937年,這些手工業品的出口,不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總值上,仍遠低於1930—1931年的歷史最高水平。事實上,它們的價格比糧食價格下降得更快。[117]在1931年至1934年間,天津和上海的茶、煙、酒、牲畜、糧食、棉製品和油料的價格指數持續下降。不久產地的價格也下降了,農民們很快發現較低的銷售價格不敷他們的單位生產成本。1934年陳翰笙的報告說,廣東農民毀掉桑園,以致桑園面積下降30%以上。[118]一項研究茶業的報告表明,該作物面積的下降相似。[119]棉花生產的經濟狀況對農業人口來說,也同樣令人沮喪。 近來,(1932年左右)世界經濟崩潰更為廣泛,已導致農產品價格下降。中國主要的棉花市場遭到世界棉花市場狀況的嚴重打擊,以致在我國各個棉花市場上生產成本都得不到補償,因為在市場上買方已經下降。[120] 同一資料來源,繼續描述了陝西的棉花生產成本如何超過了市場價格的三倍。湖北和浙江棉花價格暴跌,也榨乾了處於居高不下的成本和市場銷售下降之中的農民。 但並不只是世界貿易的收縮摧毀了農村經濟。1932年大量的銀元開始從內地流向沿海城市,這是一個由美國銀價上漲引起的金融資本流出農業的前所未有的動向。這正好發生在農村經濟亟需貸款的時候。伴隨著白銀的外流,農業投資利潤率急劇下降。1932年至1933年,上海的銀行存款增加了一倍多。[121] 農民們還得忍受另一個打擊。過去中國不同地區因為旱澇災害而遭受周期性的歉收時,地方官員有責任開倉放糧,或從外省購進糧食。但在這一時期,行政權能受到削弱,已不能像過去那樣成功地採取這樣的措施。有些地區甚至開始出現饑饉。1933年一個中國農村調查團來到陝西,在日誌中描繪了鄉村的悲慘情景。 7月4日(1933年)。我們調查了西碴磨村。西碴磨村有水澆地,水來自一條小河。當乾旱發生時,小河乾涸,水澆地變成了旱地。在這片水澆地上常種植鴉片,縣政府從這塊地上收稅。今年三月農民不得不吃樹皮草根。五月以來,他們除了草以外,幾乎沒有任何東西可吃。他們還吃油料的渣滓和麩糠等等。現在正在收割小麥,他們才見到麵粉。他們將麵粉與麥糠混在一起,加上水做成湯,稱為「盆湯」。一個人一頓吃不到兩塊麵餅,有些天一人一天只吃一頓。餓死、病死、逃荒、賣身為奴,是為常事……7月15日。小唐村比別的村莊更窮得多。在1928年秋,這個村就有農民餓死。這個縣小麥的價錢,是每斗八、九元,只有有錢的人才能買得起。縣城的城門緊閉,以防農民進入。城裡人擔心一旦農民進得城來,他們就會偷走一切。[122] 在20世紀30年代初期,這種情況在許多農村地區是常事,這與列區荷芬和金所描繪的鄉村多麼不同啊! 在1931年至1933年間,富人和窮人一樣不得不出賣他們的土地。引起的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極其複雜;許多人家把有錢人的地位讓給了別人。1933年,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在陝西、江蘇、浙江、雲南和廣西的17個地區,抽樣調查了15.5萬戶。抽樣涉及的時期是從1928年至1933年。委員會發現,在八個地區內地主戶數增加了,在四個地區內地主戶數減少了,有五個地區沒有變化。[123]抽樣還發現,富裕人家在14個地區減少了,僅在三個地區有增加。擁有一些土地但還獲得工資收入的中等人家數,在13個地區下降了,在三個地區有增加,另一地區保持不變。貧窮的戶數——指的是收入主要來自工資的人家——在17個地區的14個中有增加。許多富裕家庭既失去了土地,也失去了經濟地位。對獲得土地的較深入調查也表明,江蘇許多中等水平的人家,就在這一水平的人家總數下降的情況下,擴大了他們所有的土地。[124]在1928年至1933年間,土地分配究竟變得怎樣不平等,也許永遠無法確定。但是這些變化的基本原因顯然是席捲農村的市場不穩,而不是地位牢固的地主階級上層人士控制了農村經濟。 戰爭年代 1937年,日本入侵中國。在以後八年里,中國人與強大的對手進行了殊死的戰鬥。其後,在和平終於到來之前,他們又不得不經歷了四年自相殘殺的內戰。一個戰爭中的國家不僅損失許多正常生產的貨物和勞務,也要冒喪失將來生產能力所依靠的資本的風險。戰爭的時間越長,要求人民為填補損失或消耗掉的資本作出的犧牲也就越大。生產和經濟組織的破壞,伴隨著社會的變化,使人們逐漸無視道德和習俗,並趨向以強凌弱。 1937年,日本人對華北的入侵,嚇壞了商人和放債者,他們關閉店鋪相率逃命。如此眾多的軍隊沿大路和鐵路運動——中國人逃跑,日本人推進——很快引起徵募農村勞力和徵用他們的大車和役畜。在以後幾年裡,除了幾次大的戰鬥外,中國北方的形勢很快就穩定了。但是1941年以後,中國的游擊戰加劇,而日本人以大掃蕩報復。戰爭對華北農村總的影響很難確定,因為對破壞從未進行綜合調查。一位中國學者根據1938年至1943年間的地方性調查,試圖就戰爭對農業生產的廣泛影響做一個總的估計。 至於作物區的變化,我們可以說由商品作物轉向主要的糧食作物。棉花種植面積是下降得最多的;小米、白薯等的種植面積擴大了。高粱是農家的主要口糧,日本軍隊阻止大規模地種植這種作物,以消除游擊隊利用莊稼地作為保護屏障。所以高粱的種植面積下降了。但是耕作總面積下降得很少。[125] 1939年收成特別差,主要是因為氣候惡劣。但是到1941—1942年總產量和單產量又恢復到1937年的水平。然後,從1942年開始,農業生產呈現嚴重下降。 在1943年以後,日本人強化他們的戰爭,徵募了更多的人,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失去農時、役畜和人力短缺,以及農民大力轉向更加自足,使耕作質量惡化,並使產量降到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可能從1940年到1942年的這三年是整個戰爭期間北方農業最穩定、最好的時期。[126] 改變土地使用的模式以及勞力和役畜愈來愈缺少,也出現在中國的其他部分。1938年和1939年國民政府撤退到四川和雲南,結果,像重慶這樣的城市一夜之間擴大到三倍以上。新的城市居民大多出身於中產階級,喜愛豬肉、雞、蛋、麵粉、蔬菜和水果等食品。城市周圍的地區生產不了足夠的產品以滿足需求。價格上漲了,農民於是把他們很大一部分土地和勞力投向這些產品,而不是糧食,從而糧食又供應不足。[127]到1941—1942年,稻米、小麥和其他糧食的價格開始比照特種農產品的價格上升。於是農民開始把更多的土地轉用於生產這些糧食。與此同時,戰時對勞動力的需求使許多青年脫離務農,而去工廠和到運輸業做工,更不要說在前線服務了。到1943年,許多跡象表明,西南的農業經濟已經發展到了它的極限。農業生產在下降,儘管是逐漸下降。發生了乾旱,但是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農業勞動力。[128] 在和平、穩定時期,農業生產可能會短暫下降,但會很快恢復。而在戰時的條件下,當勞動力在播種、田間管理或收穫時被抽走,生產就會持續下降。當然勞動密集的作物所受的打擊最重。作物的種類和種植周期有很大的地區差異,以致在北方或南方抽掉同樣多的勞動力對生產的影響很不一樣。 供應最大部分上市餘糧的農戶,通常要雇用非全日的勞動力。雖然對農作物的需求引起了農產品價格上揚,但是在農忙季節雇用農業勞動力的費用比許多作物的價格上漲得更快。我們知道,在1941年以後,這種情況在四川是非常嚴重的。[129]可能在這個國家的其他地區情況也是一樣。到1943—1944年,許多農戶受困於價格和費用的嚴峻壓力,不得不削減他們的播種面積。大的、富裕的農戶仍有足夠的土地養活他們自己。然而,削減播種面積造成了總產量下降和土地利用模式的變化。其後果是需辛勤管理的作物的上市量下降得最厲害。甚至向城市銷售的糧食也下降了。 戰爭的負擔主要仍落在農民身上。格雷厄姆·佩克1941年在陝西南部和河南北部進行了廣泛的旅行,他報告說,軍隊到處徵用農民的大車,甚至農民的家庭成員。不管作者走到哪裡,他發現「農民真正關注的一個緊急問題就是國民黨徵用大車」[130]。沒有大車,秋收的莊稼不能運走;沒有大車,冬季就不能為土地上肥;沒有大車,農民就不能把糧食運到市場,也不能買回他們需要的東西。另一個沉重的負擔就是周期性的征糧,全村要交大致固定的數量。幾乎沒有一個村能免除。雖然像鄭州、洛陽這樣的城市被日軍占領了,但是那裡的生活似乎不像農民那樣艱難。佩克描繪了40年代早期華中北部農村普遍的殘酷景象。 賦稅和徵用如此沉重,一般農民都知道,如果天氣不如人意,或者如犁頭折了,牛死掉,他就要陷入嚴重困境。大批體格健全的年輕人被征走了——有些村莊約占他們的3/4——只有老人、孩子和孕婦在地里正常勞動,大多數家庭才能夠維持下去。[131] 在1949年和1950年,共產黨的土改隊來到北方農村,實地檢查土改的進程。他們報告說,他們到達的每一個村莊,在1937年至1949年間,牲畜、農具、耕地面積和糧食產量都出現大幅度的下降。在平原縣(河北)[132],1949年糧食產量仍低於1937年。[133]對山東省49個村的一次調查,發現1949—1950年每戶的平均耕地面積低於1931—1936年的平均水平。農具供應量也下降了,糧食產量也低一些。[134] 這些年的歷史記錄呈現出的農村貧困的慘澹情景,已被許多評論者加以說明——與我們在這一章前面部分提出的觀點相左——作為情況從來沒有什麼不同,鄉村從來沒有過過好日子的證據。顯然,農業中國為這30年政治上和軍事上的災難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 * * [1]費迪南德·保羅·威廉·馮·列區荷芬:《中國旅行日記》,老原正雄譯,第1卷,第139頁。 [2]F.H.金:《四千年的農人:中國、朝鮮和日本的不變的農業》,第233—234頁。 [3]李文治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第910頁。 [4]益子呈輔:《中國中部》,第29頁。 [5]葛敬中:《五十年來中國農業史》,載梁啓超等:《晚清五十年來之中國》,第210頁。 [6]李文治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第22頁。 [7]滿鐵北支經濟調查所調查部:《華北農村概況調查報告》第2卷,第68頁。 [8]原文P』eng—te譯音為彭德,河南省無彭德其地。據後文稱袁世凱在Peng—te購買土地。根據中國文獻記載,袁世凱所購土地系在河南彰德。疑原文作者以字形近似,誤彰德為彭德。——譯者 [9]滿鐵北支經濟調查所調查部:《華北農村概況調查報告》第3卷,第22頁。 [10]史堅雅:《農業中國的市場和社會結構,第2部分》,《亞洲研究雜誌》第26卷第2期(1965年2月),第18—19頁。 [11]吉爾伯特·羅茲曼:《中國清代的城市網和德川時代的日本》,第103—104頁。 [12]艾伯特·馬謝:《中國的貿易組織和貿易管理》,《美國經濟評論》第6卷第2期(1916 年6月),第309—323頁,見第309頁。 [13]東亞同文會編纂局:《中國經濟全書》第7卷,第225頁。 [14]調查浙江經濟所統計課:《浙江建德縣經濟調查》第1卷,第6頁。 [15]東則正編:《華中經濟調查》第1卷第1冊,第361頁。 [16]馬若孟:《中國的農民經濟:河北和山東的農業發展,1890—1949年》,第177—178頁。 [17]吳華寶:《陝西永樂店的農業經濟》,《南開社會經濟季刊》第9卷第1期(1936年4月),第171頁。 [18]W.Y.申:《中國山東濰縣的農業類型,生產費用和年勞動分配》,《中國經濟雜誌》第3卷第2期(1928年8月),第653頁。 [19]《中國經濟雜誌》(1927年11月),第921頁;《中國經濟全書》第8卷,第31—32頁;《中國經濟月刊》(1926年8月),第295—299頁。 [20]滿鐵上海事務所調查室:《華中農村的社會狀況》,第2頁。 [21]原文如此。——譯者 [22]W.Y.申:《中國山東濰縣的農業類型,生產費用和年勞動分配》,第667頁。 [23]見前有關彰德的譯者注。——譯者 [24]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華北農村概況調查報告》,第118頁。 [25]實業部:《農業經營續篇》,第88—89頁。 [26]卜凱:《中國土地的利用》,第293—294、291、306、297、295頁。 [27]滿鐵上海事務所調查室:《江蘇省松江縣農村實態調查報告書》,第158頁。 [28]馮·列區荷芬:《中國旅行日記》,老原正雄譯,第2卷,第79—80頁。 [29]明恩溥:《中國農村生活:社會學研究》,第18—19頁。 [30]甘博:《定縣:一個華北農村社區》,第22頁。 [31]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編:《中國農村調查資料五種,江蘇省農村調查》,見第1、2卷附錄。 [32]詹姆斯·W.海斯:《九龍的古老生活方式:鄭沙灣村》,《東方研究雜誌》第8卷第1期(1970年1月),第154—188頁,見第154、157頁。 [33]根岸勉治:《華南農業經濟論》,第196—197頁。 [34]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經濟論》第1卷,第28—31頁。 [35]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調查日記》,《滿鐵調查月報》第19卷第1期(1939年1月)第2部分,第129頁。 [36]研究華北這種複雜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東亞研究所:《有關經濟的中國習慣調查報告書:華北的租佃制度》。關於華中,見孫文裕等編:《豫鄂皖贛四省之租佃制度》。關於四川,見孟光宇和郭漢鳴:《四川租佃問題》。 [37]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262頁。 [38]馬若孟:《清代和民國時期滿洲農村的社會經濟變化:若干初步結論》,《現代亞洲研究》第10卷第4期(1976年),第591—620頁,見第614—615頁。 [39]景甦和羅侖:《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見附錄。 [40]河地重造:《中國地主經濟》,《經濟年報》第18期(1965年),第48—124頁。 [41]《新湖南報》:《湖南農村情況調查》,第48頁。 [42]滿鐵北支經濟調查所調查部:《華北農村概況調查報告:惠民縣第一區和平鄉孫家廟》,第62—63頁。 [43]大公田(ta—kung tien),即族田。——譯者 [44]陳翰笙:《廣東農村之生產關係和生產力》,《滿鐵調查月報》第15卷第6期(1935年6月),第175頁。 [45]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棧》,見第5章。 [46]滿鐵上海事務所調查室:《華中農村的社會狀況》,第17—21頁。 [47]內田智雄:《中國農村之分家制度》,第413—414頁。 [48]馬傑里·沃爾夫:《台灣鄉村的婦女和家庭》,第36頁。 [49]岩佐舍一:《北滿農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滿鐵調查月報》第20卷第12期(1940 年12月),第66—95頁。 [50]熊代幸雄:《華北農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轉移》,《農研報告長編》,第167—266頁。 [51]牧野巽:《中國家族研究》,第10—11頁。 [52]費孝通:《中國農民生活》,第27頁。 [53]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刊行會編:《中國農村習慣調查》第1卷,第236頁。 [54]許烺光:《在祖宗蔭庇下:中國農村的親屬關係、人格和社會流動》,第9—10頁。 [55]許烺光:《在祖宗蔭庇下:中國農村的親屬關係、人格和社會流動》,第249頁。 [56]仁井田陞:《中國之農村家族》,第151頁。 [57]費孝通:《中國士紳:城鄉關係論集》第4、5章。 [58]林耀華:《金翼:中國家族主義的社會學研究》,第25—35頁。 [59]費孝通和張之毅:《鄉土中國:雲南農村經濟研究》第27章。 [60]馬若孟:《中國的農民經濟》,第153—158頁;本書第5章。 [61]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319—332、333—336、343—367頁。 [62]陳張富美和馬若孟:《習慣法與中國清代的經濟增長》,《清史問題》第3卷第5期(1976年11月),第1—32頁。 [63]馬若孟:《傳統農業中的合作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力耕作中的含意》,載珀金斯編:《從歷史角度看中國近代經濟》,第261—278頁。 [64]馬若孟:《近代中國的經濟組織和合作:河北省邢台縣的水利管理》,載《中國之政治與經濟:故村松祐次教授追悼論文集》,第189—212頁。 [65]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399頁。 [66]嚴中平等編:《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190頁。 [67]史堅雅:《農業中國的市場和社會結構,第2部分》,第211—228頁。 [68]黃炎培和龐淞編:《中國商戰失敗史》,後以《中國四十年海關商務統計圖表1876—1915》為書名再版發行。 [69]鄭毓貴(音):《中國對外貿易與工業發展:1948年的歷史綜合分析》,第258—259頁。 [70]珀金斯:《1368—1968年中國農業的發展》,第155頁。 [71]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社會科學雜誌》第2卷第3期(1931年9月),第385頁。 [72]關於在戰後菲律賓進行類似的城鎮人口構成模式觀察,見艾倫·C.凱利:《需求模式、人口變化和經濟增長》,《經濟學季刊》第83卷第1期(1969年2月),第110—126頁。 [73]R.T.香德:《在原始經濟中的買賣和專門化的發展》,《經濟紀錄》第41期(1965年6月),第193—206頁,見第200頁。 [74]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村之諸問題》第1卷,第103頁。 [75]滿鐵上海事務所調查室:《華中農村的社會狀況》,第2頁。 [76]弗里德里希·奧特:《中國穀物產量與穀物進口的相互關係》,《中國經濟雜誌》第15卷第4期(1934年10月),第338—414頁。 [77]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調查室:《都市發展影響下的一個農村的變化》,第44—45頁。 [78]馬若孟:《棉紡織手工業與中國近代棉紡織工業的發展》,《經濟史評論》第18卷第3期(1965年),第614—632頁;見第619頁。 [79]布魯斯·L.雷諾茲:《緯線:中國手紡紗線的技術禁區》,《清史問題》第3卷第2期(1974年12月),第1—19頁,見第1頁。 [80]馬若孟:《棉紡織手工業與中國近代棉紡織工業的發展》,第621—624頁。 [81]滿鐵太平洋問題調查準備會:《從農家之經營和經濟狀態所見滿洲農家和華中農家的比較》,第60頁。 [82]卜凱:《中國農家經濟》,第65—80頁。 [83]滿鐵北支經濟調查所:《昭和十二年度農家經濟調查報告:豐潤縣宣莊鎮,米廠村》,見附錄。 [84]馬若孟:《近代中國農業的商業化》,載W.E.威爾莫特編:《中國社會的經濟組織》,第173—191頁,見第186頁。 [85]同上書,第184—185頁。 [86]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棧》,第723、725—727、732、734—737頁。 [87]海關總稅務司:《十年報告,1922—1931年》,第442頁。 [88]張心一:《中國糧食問題》,第33頁。 [89]彭澤益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9》第3卷,第63頁。 [90]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編:《南開指數資料匯編》,第14—15頁。 [91]中國科學院上海經濟研究所編:《上海解放前後物價資料匯編(1921—1957年)》,第126、184頁。 [92]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922頁。我已從該書列舉的生產數據編出出產指數,並利用1935—1937年價格權數算出糧食出產價值以證實這一說法。 [93]這類趨勢在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編的《中華民國統計提要》第15—16頁列舉的九省農產品收成報告中是明顯的。 [94]彭澤益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9》第3卷,第64—65頁,貿易統計數字取自海關報告。 [95]彭澤益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9》第3卷,第4頁。 [96]同上書,第7頁;東亞研究所:《中國繅絲的世界地位》,第63頁。 [97]同上書,第5頁。 [98]同上。 [99]同上書,第17頁。 [100]同上書,第18頁。 [101]同上。 [102]同上書,第19—25頁。 [103]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559—589頁。 [104]同上書,第609頁。 [105](滿鐵)小澤茂一:《中國的動亂與山東農村》,第3頁。 [106]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619頁。 [107]沃爾特·H.馬洛里:《中國:饑荒的國家》第1、2章。 [108]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659—660頁。 [109]同上書,第632頁。 [110]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9》第3卷,第66頁。 [111]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674頁。 [112]吳大業:《世界經濟衰落中之中國》,載方顯庭編:《中國經濟研究》第1卷,第45—56頁。 [113]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一1949》第3卷,第392頁。 [114]同上書,第393頁。 [115]查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3卷,第396頁無江蘇棉織業,亦無常德棉織業;第397頁有常熟棉織業,第398頁有南通(即通州)棉織業。據此,原文「Chang—te」(常德)疑為常熟之誤。——譯者 [116]同上書,第396頁。 [117]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615頁。 [118]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627頁。 [119]同上書,第629—630頁。 [120]同上書,第678頁。 [121]同上。 [122]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編:《陝西省農村調查》,第164頁。 [123]古島和雄:《舊中國土地所有制及其特點》,載山本秀夫和野間清編:《中國農村革命的發展》,第41頁。 [124]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編:《中國農村調查資料五種:江蘇省農村調查》第1卷,第25、28、30頁。 [125]馬黎元:《戰時華北農作物生產及敵偽對糧食之掠奪》,《社會科學雜誌》第10卷第1期(1948年6月),第65頁。 [126]馬黎元:《戰時華北農作物生產及敵偽對糧食之掠奪》,《社會科學雜誌》第10卷第1期(1948年6月),第71—72頁。 [127]董時進:《抗戰以來四川之農業》,《四川經濟季刊》第1卷第1期(1943年2月15日),第48頁。 [128]同上書,第51頁。 [129]王銀元:《四川戰時農工問題》,《四川經濟季刊》第2卷第3期(1944年6月),第107—108頁。 [130]格雷厄姆·佩克:《兩種局勢:關於中國投入革命的親身經歷》,第260頁。 [131]格雷厄姆·佩克:《兩種局勢:關於中國投入革命的親身經歷》,第312—313頁。 [132]應為山東省。——譯者 [133]中央農業部計劃司編:《兩年來的中國農村經濟調查匯編》,第149—150、160—161頁。 [134]同上書,第224—2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