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秦漢史 · 第十一章 後漢的經濟和社會史

社會和經濟的歷史很少有明顯轉折點的標誌。在漢代四個世紀中,每個世紀在經濟和社會組織上都呈現巨大發展。公元1世紀的社會非常近似於公元前1世紀的社會,現成模式大都延續下來了,只是為了方便起見,才從兩個時期的角度,而不是分成三個或四個時期來考察漢朝的社會和經濟史。由於前漢和後漢之間許多事物有其連續性,故對於後漢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無須進行全面的描述。飲食、房屋、服裝、運輸工具、家族組織、村莊和企業這類事物在漢代只有非常緩慢的變化,常常變化得太慢,以致在保留至今的各種史料中看不出變化。此外,農業技術和財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在前幾章已經敘述過了。這一章將著重於敘述和分析經濟和社會結構的主要變化,諸如農業生產的改革、新的地方組織形式的出現和上層階級成分的繼續變化。 經濟史 人們在閱讀正史時,可能想到前漢和後漢之間在經濟發展中出現了巨大變化。後漢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農民。但這種跡象並不能證明經濟蕭條或商業衰落。《後漢書》和《三國志》中之所以缺少大富商傳記和論述財政事務的「志」,大概可以歸之於史家對於所敘述問題的選擇,也許反映政府在管理經濟和在財政問題上進行試驗的興趣減退了。此外,除了普遍蕭條的因素外,農民還被各種經濟力量逐出家園。如果把考古學和文獻的證據一起進行考察,便可看出後漢繼續表現經濟穩定,甚至整個生產呈現出緩慢發展,直到公元184年以後戰亂使國家許多地方的生活遭到嚴重破壞為止。可是正在這時經濟機能組織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引起了嚴重社會混亂。[1] 商業和工業 在後漢時期,商業和工業不像在公元前1世紀和王莽統治時期那樣受到政治干擾。[2]政府對於通貨的管理,證明那時候沒有任何頻繁的倒退現象。公元40年恢復冶鑄五銖錢,在流通領域不斷補充錢幣的供應,直到漢朝幾乎崩潰為止。此外,公元88年暫時放棄了政府對鹽鐵的壟斷,部分歲入通過向私營製造商徵稅來彌補。甚至軍隊用的劍和盾也向私營企業家購買。[3] 人們感覺到,那時沒有遏制商業的情況,導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風氣和普遍地消費奢侈品。雖然有些社會評論家提到了這一論點,但是以王符(約公元90—約165年)的批評最為有力。他發現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經營貿易和商業特別是奢侈品的地方: 今察洛陽,浮末者什於農夫,虛偽游手者什於浮末。是則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婦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類皆如此。本(農業)末(手工業和商業)何足相供?則民安得不饑寒?…… 今民奢衣服,侈飲食,事口舌,而習調欺,以相詐給……或以游敖博弈為事;或丁夫世不傳犁鋤。……或作泥車、瓦狗、馬騎、倡排,諸戲弄小兒之具以巧詐。……(婦女)今多不修中饋,休其蠶織,而起學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誣細民,熒惑百姓。……或裁好繒,作為疏頭,令工采畫,僱人書祝,虛飾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繒彩,裁廣數分,長各五寸,縫繪佩之。或紡彩絲而縻,斷截以繞臂。……此等之儔,既不助長農工女,無有益於世,而坐食嘉穀,消費白日。……今京師貴戚,衣服、飲食、車輿、文飾、廬舍,皆過王制,僭上甚矣。從奴僕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細緻綺縠,冰紈錦繡。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隱飾,金銀錯鏤,麂履舄,文組彩褋,驕奢僭主,轉相夸詫,箕子所唏,[4]今在仆妾。富貴嫁娶,車軿各十,騎奴侍僮,夾轂節引。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是故一饗之所費,破終身之本業。…… 〔關於殯葬棺材〕後世以楸梓槐柏杶,各取方土所出,膠漆所致,釘細要,削除鏟靡,不見際會,其堅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後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東南〕檽梓豫章梗柟,邊遠下土,亦競相仿效。夫檽梓豫章,所出殊遠,又乃生於深山窮谷,經歷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傾倚險阻,崎嶇不便,求之連日然後見之,伐斫連月然後訖,會眾然後能動擔,牛列然後能致水,油潰入海,連淮逆河,行數千里,然後到雒。工匠雕治,積累日月,計一棺之成,功將千萬。夫既其終用,重且萬斤,非大眾不能舉,非大車不能輓。東至樂浪〔在朝鮮〕,西至敦煌,萬里之中,相競用之。[5] 在這段短論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經濟,而是批評當時的風氣,在他奮筆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時可能言過其實,但他關於手工業和商業繁榮情況的印象實際上不是沒有根據的。在整個後漢時期,技術進步不斷湧現,包括造紙過程的完善、風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發展。[6]從考古發掘物來看,像漆器、青銅器和錦緞這類奢侈品似乎比前漢時期更為普遍(雖然質量不高)。[7]在王符強調的殯葬奢侈之風這個問題上,他說得完全正確;整個漢代的傾向是殯葬一直越來越浪費和奢侈。1953年在洛陽發掘的225座墓葬中非常明顯地表現了這種情況。[8]甚至把後漢最奢侈的屬於特別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這些看來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規模和結構的複雜性上都在不斷擴大。 王符說,從現代朝鮮的樂浪到甘肅敦煌都仿效這些地宮樣式,他也沒有誇大其詞。這兩個地方很好地保存下來的墓葬,提供了在遠離京城地方採用奢侈品隨葬(至少是官員和富人)的特別充分的證據。在從長安到敦煌稍微過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從一處龐大的墓地發掘了70餘座墓葬。[9]公元2世紀中葉的第49號墓葬有長而狹窄的墓室,估計長4米,寬2米。其中發現14件陶器;各種木器,包括一匹馬、一頭豬、一頭牛、一隻雞、一個雞籠和一頭獨角獸的模型;70枚銅幣;一件青銅製的弓弩機械裝置;一支毛筆;一個裝在漆盒內的硯池;一個漆制盤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裝飾品;一雙麻鞋;一個草包;一面殘破的題銘旗幟;一個竹髮夾;兩個草背包;一個石制油燈。 後漢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發現這種怨言)是物質財富的分配不均。富人擁有的東西比他們能夠使用的還多,其他的人則一無所有。除原始階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會中都在某種程度上存在這種情況。重要問題在於財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數人手中,以致商業幾乎只與奢侈品打交道,而廣大居民則比前漢時期更少地從事商品經濟,從而導致經濟活動普遍衰落。[10]現有論據基本上不能證實這種意見。把錢幣作為交換中介和作為儲藏物質財富的手段來使用的情況未見減少,通過商業得到的物品,如鐵犁和銅鏡的使用在擴大。 關於貨幣,銅錢在後漢完全贏得了支配一切的地位。到那時,銅錢用作衡量財富的正常尺度,應用於大規模交易中。例如,當第五倫(盛年期公元40—85年)被任命為蜀郡太守時,他發現他的下級官吏都很富有。[11]他不是用他們占有土地的規模或他們僱工的數目,而是抽象地用銅錢來描述他們的財富:「家貲多至千萬。」[12]幾十萬銅錢的交易並非稀罕事,有些人儲藏大量錢幣。當楊秉(公元92—165年)經濟困難時,他以前的一個下屬給了他100萬銅錢的巨款。[13] 貨幣在人們生活中的影響可以從交易的多樣性上看出來,交易在理論上可以通過交換土地、貨物或奴僕來進行,不過這種交換是用錢幣來進行的。經常提到貨幣工資。[14]贈送錢幣是常有的事。明帝(公元57—75年在位)的姻親馬家因為在冬節給每個紳士賞賜5000銅錢來爭取擁護者而受到批評。[15]整個後漢諸帝在給予皇親和官吏的較大規模的賞賜中,不是賞賜土地,而是賞賜錢幣和絲綢。在饑荒和天災時,向受災家庭發給錢幣以支付喪葬費用。例如在公元167年,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嘯災難的人們,給每個7歲以上死者提供2000銅錢。[16]這樣,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窮人,而是依靠錢幣的效率,深信甚至鄉下農民也知道錢作什麼用途。 貨幣經濟力量更進一步的證據是勞役義務可以部分地轉換成貨幣稅。[17]到後漢時期,以現金折成一個月勞役義務的做法看來已成通例;也許縣令和郡守支持這種代償辦法,他們可以比較方便地使用僱傭勞工,而不是使用徵調的農民來完成公共工程。勞役有時是從錢的角度來考慮。例如,130年一塊石刻銘文讚揚了廢除每年必須由勞役進行修路的做法;這樣估計一年可節省30萬錢。[18]有時也許農民不能親自履行勞役,如果他需要親自履行的話。至少這似乎意味著在天災期間經常豁免代役稅的意思。[19] 後漢時期地區間貿易繼續繁榮的證據大量地是間接證據。當時竭力維護橋樑、道路和旅行設施。[20]後漢保留下來了19件為紀念修築道路橋樑而立的石刻。例如,公元63年漢中郡(陝西省西南)根據中央政府的命令維修了褒斜道,這條路翻越秦嶺山脈,經過極其困難的地帶,把漢中和京師聯繫起來。總共完成了623座棧橋、5座大型橋樑、258里(107公里)道路、64座建築物,如休息處、驛站和驛馬場之類。[21]其他銘文記載了公元57年和174年之間修建的橋樑和道路工程。 維修道路的原因當然很多。只有當政府擁有在必要時迅速派遣官員、軍隊或信使的手段時,一個統一的政治體制才能得到維持。這樣的運輸體系一旦建立起來,便對商業起促進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橋樑工程既為官員使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銘文在解釋為什麼在四川修築橋樑和石鋪道路以代替棧道時,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過河。因為棧道非常狹窄,長三千英尺,車輛不能互相通過。因警報系統失靈,而發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車達數千起之多。[22]南方常用舟船運輸,南方後漢墓葬里發現了不少舟船模型。可是交通幾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世紀中葉一個官員報告,桂陽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幾乎與郡府隔絕,結果是不繳納稅收。官員們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難。為了改善這種狀況,他劈山開路500餘里(200公里)。[23] 後漢時期華北的陸路運輸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時期一樣良好。山地修築的某些棧道在後來諸世紀中未曾重建。官員和富人騎馬或坐馬車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轎子。墓壁上常常裝飾著官員們率領下屬騎馬行進和官員乘車的圖景,藝術家試圖抓住大規模行動和氣魄的感覺。[24] 因為後漢時期看來在流通領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錢幣,故必然有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們,眾所周知,前漢時期商業活動掌握在大商人手裡,特別在遠距離的奢侈品貿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來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這多半是由於他們置身於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們的確提到了富人。據說梁冀(公元141—149年攝政)慣常查抄富人(推測是商人)的財產,其中一人的財產值7000萬錢。[25] 也有證據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後漢時期比在以前時期起著更大的作用。[26]政府的壟斷和市場體系在王莽統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動以後,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進來,特別是經營地區商業和日用必需品商業。明帝在位期間(公元57—75年),曾經試圖禁止人們兼營農業和商業,但是這一禁令不久就放鬆了,或者無人理睬了。事實上,在後漢時期,人們在「貨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術語)與「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術語)之間沒有明顯區別。例如,光武帝的兩個姻親樊宏(死於公元51年)和李通(死於公元42年)被記述為出身於「世以貨殖」著稱的門第,但他們也是與另一擁有土地的名門攀婚的大地主。[27] 再者,豪右有時從事商業活動。當181年政府著手收購大批供軍用的馬匹時,據報道,「豪右辜榷,馬一匹至二百萬」。[28]崔寔(死於公元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兒子和孫子,他在賣掉自己的大部分財產來支付他父親的喪葬費用以後,開始經營釀造業。他因這種活動而被人責難,但是看來沒有人認為這種活動非法。[29]他的商業嗜好更進一步地顯露在他每月給莊園管理的指導中,他的指導提出要把農業活動與食品、織物的交易結合起來。它列舉了買賣各種物品最有利可圖的時間。例如,必須在八月份賣小麥種子,當時需要播種小麥,五、六月份麥收以後立即收購小麥,因為當時小麥豐饒。[30]這樣經營農業生產將為殷實地主提供許多贏利機會。這種商業完全不同於鐵器或精巧製品的長途販賣,但它卻成為一種比較重要的經濟成分。 農業的技術進步 地主為了獲得財富,無須進行商業冒險。漢代改進農業生產的方法有許多,而且是一個廣泛感興趣的問題。[31]新型鐵犁頭能夠實行深耕,特別是如果用兩頭牛拉犁的話。陶磚的採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較為方便。在選擇作物和決定播種時機的時候細心觀察土壤的特點就能增加產量,如同選種、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夠增產一樣。 雖然這些進步中有許多在前漢時期已開始採用,但只有當它們在全國各地被採用以後,它們的好處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紀末當趙過接受一項提高農業技術水平的任務時,還沒有廣泛採用牽引役畜。[32]公元76年一次毀滅性的牛瘟導致耕作面積大大縮小,這說明那時牽引役畜是農業中的重要因素。[33]但是,整個漢代在技術水平上有很大的變化,也有關於尚未採用最新技術的落後地區的報道。 近代考古學提供了鐵器傳播和改進的某種跡象。僅僅在50年代,與前漢的60處遺址相對照,發現了埋藏鐵器的後漢遺址100多處。[34]到1978年,包括現在遼寧、甘肅、四川、貴州、安徽和福建諸省邊沿地區在內的50餘處地點發掘了漢代鐵犁頭遺物(在時間上多半為後漢)。這些遺物——與一個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圖畫等其他發現物一起——揭示出在後漢時期,犁的結構逐漸得到改進。到2世紀時,犁的主要形式是由兩頭牛拉和一人操作。[35]考古材料也證實了保留下來的任何文獻未曾提到的技術進步。這些進步包括能夠調整犁溝深度的犁頭和牛鼻環的採用,牛鼻環使人們能夠從後面方便地進行操縱,而無需另一人在前面牽引。[36] 有許多跡象表明後漢時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經發現了幾處灌溉遺址。安徽的一個例子包括一個水閘和蓄水池,灌溉溝渠可以從蓄水池得到水源。[37]廣東一座墓葬包括一個灌溉稻田的模型。[38]《後漢書》指出官員承辦的十多處水利工程,這些工程或者是他們作為郡守主動承辦的,或者是根據中央政府的命令進行的。其中有許多是打算維修現有池塘和水渠體系。有兩處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問題。[39]因為地方豪右對於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關係,故他們必然常常主動建造這樣的水壩或進行維修。在華北,用磚砌的井實行灌溉是平常現象。只給小範圍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辦,而是地主本人開挖的。 技術知識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加農業產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種種穀物和蔬菜,每一種按照土壤條件在不同時期種植和收穫。因為這樣把農事擴展到全年大部分時間,他們能夠提高每個勞動者的總的生產能力,因而顯示出比個體農民種植者的明顯優越性。[40] 小農的貧困化 儘管在工商業和改進的農業技術中出現了經濟活力的跡象,但是人們沒有什麼懷疑,後漢時期仍然存在著嚴重的「農民問題」。有各式各樣的證據說明這一點:短論文章作者的記述、政府進行補救的嘗試、農民本身的遷徙與盲流。特別在公元2世紀期間和以後,向南方遷移似乎具有相當規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揚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幾條大河流域登記戶籍,在隨後幾十年間向這個地區的移民仍在繼續。[41] 並不是所有處境困難的農民都作為先鋒者遷到南方定居。還有大量的、然而種類繁多的失業者,史稱流浪者或難民。鑒於政府給願意定居和登記戶籍的人提供獎賞,故從公元57年起,甚至在豐收時節,幾乎總是有足夠的流浪者。在發生天災的時候,由於在正常年景時能夠自給、而在壞年成時則沒有儲備的農民的湧進而使難民隊伍擴大。 看來許多不能留在原籍的農民可能是技術改良和經濟進步的犧牲品[42]。即使打井用的磚、鐵犁刃、鐵鐮刀和鐵鍬較廣泛地被運用,但是它們的價格超出了勉強維持生活的農民的財力。將近前漢末期的時候,政府著手分配農業工具,以解決這個問題。在後漢時期,似乎沒有繼續實行這種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於政府不再繼續控制鐵的生產。沒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設備與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債務之中,而欠下的債務則可能意味著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給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這全家人淪為佃戶,但是因為採用比較先進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數人耕種每一土地單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戶都保留下來。這樣便產生了農村失業大軍。 為了對付這種情況,政府採取了若干旨在幫助小農的政策。[43]按照保護人民生活最好的辦法是儘可能少干預人民生活這種傳統理論,政府儘可能減輕農業稅。公元30年恢復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賦,並且安排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費盡心思地務必使這次丈量進行得準確,同時將大地主全部登記。他甚至處決了幾十名官吏,因為他們在登記時弄虛作假(公元40年)。官吏們受到的壓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國內幾個地方爆發了地主領導的暴動,地主們抱怨他們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44]雖然人們總是以為減輕賦稅和勞役將改善農民的處境,但是減輕田賦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為大地主能夠在每一個土地單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勞動者。這是因為人頭稅並不因財富或收入而異,而對於耕種小塊土地的大多數農民來說,其數量大于田賦。[45] 政府也偶爾努力使農民在新地方定居下來,作為減輕農村貧困的一種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對於農業的獎勵不夠,指出: 令郡國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遷居者〕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46] 政府努力幫助農民的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救濟。甚至在普遍繁榮時期,也認識到某些種類的人民——老人、寡婦、鰥夫、無子女者、嚴重疾病者、無力養活自己的窮人——需要救濟。後漢時期至少給這些人發放過24次救濟,通常是2—5蒲式耳(石)穀物。但是政府把這些人群看作經常需要對他們實行慷慨社會救濟的窮人。更重要的是給予通常能自給自足、但受到天災打擊的農戶的直接救濟。在後漢第一個50年間,有記錄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處理的天災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陽地震。[47]但是,從公元76年流行牛瘟的時候起,幾乎總是有某個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隨後的50年間,政府在應付每一次危機時顯然是成功的。在進行評價時很少寬容或講恭維話的刻薄的批評家王充(公元27—約100年)認為古代沒有一位統治者的救濟方案勝過年長資深的政治家第五倫(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流行牛瘟時的救濟方案。[48] 在和帝在位期間(公元88—106年)所作各種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農民獨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難。和帝在位期間發生的最嚴重的問題有公元92—93年和公元96—97年的蝗災和旱災,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災,從公元100—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問題。[49]通常一出現災情,就發布命令給損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減免田賦或稻草稅,對損失較少者也予以適當減免,如果情況惡化,則在郡府開倉直接救濟,並給無法生活的人發放貸款。定期允許窮人(或者有時是窮人中的特殊集團)到國家土地上狩獵、捕魚或採集食物而不獲罪。那時華北地區,特別是黃河與長江之間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許多河流、池塘和沼澤。當突然發生饑荒時,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獵、捕魚和採集,也許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許。 政府有時試圖實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詔令規定返回原籍的離鄉者免除一年田賦和勞役。其間不管他們在什麼地方,都由地方當局給予救濟,如果他們從事小販生意,他們也不被作為商人而徵稅。公元101年勾銷貧苦農民欠下的食物債和種子債。三年後發布一道詔令:擁有田地、但因「糧罄」而無力自行耕種的貧苦農民,貸給他們種子和糧食。[50] 在和帝時,政府能夠用這些不同方法應付突然淪為貧困的人民的災難,因而使他們不發生叛亂,並使他們儘快回去從事生產勞動。整個說來,國家不貧窮,國庫不空虛。曾經三次對所有人普遍減稅,而不管是否需要。這些形形色色的災害從來沒有被描述為使地方上的全體居民家破人亡,也沒有確鑿餓死人的記載。事實上,和帝在位時期救濟措施的記錄或許可以被看成普遍繁榮的證據,因為政府有能力對國家邊遠地區的天災受害者進行救濟。 但是這種情況並不穩定。它取決於氣候是否溫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廣大農民集團貧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維持自己的生計而當收成不好時便成為國家的負擔,國庫便會迅速空虛。和帝統治以後出現了這樣的情形。救濟措施不大充分了,減稅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經常命令地方官員自行應付災害,而又不供給他們應付災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銳減,以致它不得不減少官員的俸給、禁止釀酒和向王公與貴族借用一年的田賦。公元153年20個郡國遭受蝗災,黃河泛濫;餓殍載道,據說餓死數十萬人。政府簡直無法應付這種災害。地方當局奉命撫慰和救濟饑民,但是他們沒有得到進行救濟所需要的糧食。公元155年報道發生大規模饑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當局向有存糧者徵收30%的糧食,以提供救濟。[51] 如果政府的救濟計劃躊躇不決,陷入貧困的農民會發生什麼情形呢?許多農民,不論待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於大地主。崔寔在公元150年前後頗具同情地描寫了這一過程。[52]根據當時的理解,他把小農的衰落和貧困化歸因於想像中在往昔的黃金時代實行過的井田制的廢除。廢除井田制的結果使得少數人積累了大量財富,因此他們變成能夠維持自己的武裝侍從和仿效本國統治者的習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們被迫為了金錢賣妻鬻子,因為這是活命的唯一辦法。作為一種補救辦法,崔寔建議把農民從他們無法生活的人煙稠密地區遷移到未開墾的肥沃地區去。 大地主的興旺 儘管公元2世紀地方上出現了明顯的災難,以及流浪者、饑荒和騷亂日益頻繁地發生,但是,整個說來農業似乎沒有蕭條。對於大地主來說,這似乎是興旺時期。 富裕階級的財富和舒適情形不僅見之於崔寔這類人士的敘述中;考古學也展現出這些情形。從將近前漢末期開始,墓葬的物品和裝飾出現了新趨向。墓葬開始含有為顯示富裕所必需的東西的模型或圖畫——各式各樣的農莊,最好的是擁有狩獵場地的農莊。後漢比較精緻的墳墓的墓室為磚砌或石砌,墓室的牆壁或拱頂具有裝飾。有時石塊上刻著浮雕;有時磚上有造型的浮雕花紋;有時磚的一面塗著膠泥和彩繪。描繪的情景包括歷史和神話人物、神鳥和神獸、死者生平,在許多情況下,還有鄉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陸縣發現的公元1世紀的一座墳墓,主室各面和拱頂最初有彩繪。這些彩繪中保留下來的圖形包括丘陵、樹木和鳥獸,還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禦設施的房屋。在一面牆壁上,一個農民正用兩頭牛拉的播種機播種,這個播種機就是漢代史料中經常提到的工具。農民近旁流著一條小溪或灌溉渠,並有一人(可能是監工)蹲在樹下,手裡拿著一根棍子,注視著這位勞動的人。[53] 現在內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較詳細的圖畫,這座墓葬屬於公元2世紀末葉一位在該地擔任縣令和當軍官的人物。墓內有50餘幅繪畫,其中許多都有標記。正面墓室描繪了墓主擔任公職生涯中最榮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慶賀擢升的行列。然後沿著位於中心軸上的走廊兩側往下是他擔任官職生涯的其他場面:倉庫、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數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敘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為有修養的紳士的作用:他跟老師們學習,他熟悉過去的偉人和當代的神話,他調動玩雜耍的人、樂師、舞師和在場的大批隨員舉行盛宴。附屬這間中心墓室的是一間小小的附屬房間,裡間畫著炊事活動圖,在某種意義上表示為盛宴準備食物。遠離出口處的後面那間墓室顯示出墓主的比較屬於私生活的方面:他的莊園和他在家裡的生活。莊園圖展現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車棚、一個打穀場、牛欄、羊欄和豬欄、馬廄,還有幾隻小雞在附近走動。人們在從事各種工作,有的在採桑葉,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鋤草。在兩個側面墓室為耕耘圖和在大牧場上的馬、牛、羊放牧圖。[54] 農莊對於總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許多墓葬的陶製模型上看出來,例如據信為弘農楊家大官們修建的、考訂其年代為後漢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個陶罐上的銘文祈求死者未來幸福,並且提到每年2000萬銅錢田賦的收入。[55]還值得注意的是農莊及其必需品在隨葬品中所占的分量。在工筆畫中總共有11口井、兩間廚房、一個瞭望塔、4間倉庫、3間磨坊、5間豬圈、一間羊欄和4隻羊,還有兩件陶製豬和兩件石制豬、6隻雞和4隻狗。 從大墓葬幾乎普遍採用的這類模型來看,農莊被廣泛認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學史料中偶然見到這種觀點。張衡(公元78—139年)作賦,讚美他的故鄉、後漢皇室「老家」南陽的繁榮景象。他描繪了南陽的地理形勢和自然資源,山上的種種樹木、鳥獸,池塘與河流中的魚類,冬季和夏季出產各種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園、園圃和莊稼地。[56]仲長統(約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實在喜歡鄉村紳士的恬靜生活: 使君有良田廣宅,背山臨流,溝池環匝,竹木周布,場圃筑前,果園樹後。舟車足以代步涉之艱,使令足以息四體之役。養親有兼珍之膳,妻孥無苦身之勞。[57] 雖然人們在農莊享樂,但是他們沒有人留下關於農莊具體布局的詳細描述。《後漢書》保留了關於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財產規模的少量資料。光武帝某些親屬在南陽擁有大莊園。家中無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約公元前20—公元20年)擁有300頃土地(3400英畝);其祖先擁有700頃土地(8000英畝)的陰識在內戰中能夠調動1000多人去打仗。後來到公元1世紀,有一個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還搜颳了800頃(9000英畝)土地。鄭太(盛年期公元170—190年)擁有400頃(4500英畝)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養他的追隨者。[58]但是根據公元144年的數字,每一戶平均擁有的耕地推測在65畝和70畝(7或8英畝)之間。[59]擁有的土地比平均數多10倍或6頃(約70英畝)的人也許可以被認為是地方上的財主,擁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鄭太那樣的人,則是大富豪。 關於地產的組織,墓葬里的圖畫描繪出連綿不斷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結論說,這必然是常見的制度,因為必須考慮到某種程度上的藝術誇張。在新的土地待開墾或待開發的人煙稀少的地區,成片的連綿不斷的土地是常見現象。但是全體男性繼承人分割遺產的過程導致所有土地財產繼續不斷的分割,經過幾代人之後,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農村豪右經常和兼併土地的過程發生聯繫;富人用這種辦法兼併窮人的土地,他們或者通過購買或債務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採取恃強凌弱的伎倆。[60]農村豪右被描寫成迅速兼併只要興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圖的土地,或者兼併森林或沼澤地帶,其中大部分也許和他們原先的占有地並不鄰接。但是,同時也沒有理由設想存在著明、清兩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鄰的地塊模式。[61] 後漢社會評論家沒有專門費神評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漢時期他們的先輩一樣,他們關心的是地主占有種地人的權力。如上所述,崔寔在這種制度中看出了對於人身的羞辱。在仲長統看來,政治的含義同樣是令人憂慮的。富人的權力比官員大,儘管他們沒有官銜,他們能夠驅使上千戶人家幹活。[62] 崔寔和仲長統敘述的卑賤勞動者可能是僱傭勞動者或佃戶,他們或者付給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給收成的份額。在各個地區之間,甚至在個別地主之間必然存在著頗大的差別。分成制是一種相當普遍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農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換,以換取土地,也許還有工具、牛和房屋。這就是政府在把佃戶安置在國家土地上的時候所採用的制度。沒有什麼跡象證明後漢有奴隸從事農業勞動,或者證明對佃戶有法律約束。由於有剩餘的強壯農民,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役使那些認為離去以後便能改善自己處境的農民為地主效勞。[63]但是債務常常限制了佃戶離去的能力。 況且,願意耕種別人的土地習慣上似乎意味著接受與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員相類似的社會地位;一個人得到幫助和保護,但是他被指望要服從、忠誠和準備在各種威脅面前共同勞動。在中小田莊中,家長可能充當監督者,他的兒子幫助干農活,他的妻子和女兒同女僕一道從事絲綢生產。崔寔的著作探討過這種制度,他只讓他的兒子們在農活的間歇期進行學習。[64] 社會史 地方上的社會組織 從各種觀點研究漢代社會的學者們覺察到了村社組織中的重大變化。在帝國以前時期,相對封閉的、往往以大姓為基礎的、社會和經濟相似的、其成員協力從事農業和其他基本生計的村社被認為是地方組織的普遍形式。從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長統的漢代文人都具有這種意見。在前漢以前開始的經濟和政治發展過程被認為把這種村社破壞了。某些現代學者認為貨幣經濟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為基礎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階級差異。另一些學者認為村社的封閉領域是被溝通各個村社界限的集團強行打開的;這些集團包括商人、難民、漂泊的勞動者以及同上層社會有聯繫的豪門。在某些歷史學家看來,這可以被看做是一個完全消極的過程,是農村的休戚相關與平等被經濟與社會剝削代替的過程。在另一些歷史學家看來,這似乎是由於經濟進步力量和帝國的政治一體化造成的一種即使不是積極的、也是不明顯的發展過程。[65] 鑒於漢代中國在地理上的巨大差異,舊方式變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在商業和政治發展最巨大的地區,在人煙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幹線附近,似乎存在著高度的遷移率,勞動者到處流動以尋找工作,商人和官員帶來了最新的想法、技術和產品。因為農民能夠依賴政府來保持良好的道路、穩定的貨幣、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濟計劃,故他們能夠種植商品作物,擠進商界和成為工匠或工資勞動者。 儘管有這些社會變化,但以血緣為基礎的地方集團(豪門大族)在整個漢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勢力的。當這些血緣集團製造麻煩時,史書上常常提到它們。一個例子是北海國的公孫大姓。後漢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時期(公元25—57年),公孫丹被任命為北海國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兒子殺死一名過路人,把屍體作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當太守處決他們父子二人時,公孫丹的三十幾位親屬和追隨者武力闖進相府,尋求報復。[66] 大多數豪門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孫大姓那樣有勢力,因此,給政府製造的麻煩要少一些。在公元160年的一件石刻上發現了關於這類地方血緣集團的罕見的材料,段光在該石刻中敘述道,當他到公元前6世紀楚國大官孫叔敖故鄉去任職時,他夢見孫叔敖。段光極為惶恐不安,於是立廟祭祀孫叔敖,並尋找孫叔的後嗣來主持祭祀事宜。他發現該地有三個孫叔血緣集團(宗),每個集團都以其聚居地來稱呼。每個集團都無人受過教育。他們的傳說是,孫叔敖有一個後人在前漢任太守。他的兒孫都在地方上擔任下級官吏。後來,在前漢最後10年間,這個家族遭到土匪殺戮,只留下三個不滿10歲的男性同輩人,他們都無力受教育。現在的幾個血緣集團是這三個男孩的後裔,從那時以來,他們的成員務農為業,無人讀書了。[67] 但是,有效力的、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在漢代早期就破壞了地方上的和血緣的團結關係,到公元2世紀,政府不再決定地方社會的主要發展方向。公元140年以後,政府逐漸喪失了提供救濟的能力;隨後喪失了維持特定地區秩序的能力;最後完全喪失維持秩序的能力。舊的大姓組織中相對地說未受秦、漢國家實行的社會變革影響的那些村莊和村社往往能照舊延續下來,除非它們位於被嚴重戰亂破壞的地區,除非當地人民因而被迫加強了自衛的能力。農村社會比較發達的部分受到更為嚴重的危害。因為不能把在以前諸世紀中已被破壞的舊的血緣紐帶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來,故必須找到共同保護的新形式。 在公元184年爆發內戰以後,[68]地方宗教團體的勢力已十分明顯了。大概在公元1世紀50年代開始,在人煙稠密和有相當數量離鄉者的華北地區出現了若干宗教團體。這些團體強調誠信和懺悔。它們提出以誠意治病和不久將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樣。在東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統治集團領導下掀起一場組織得很好的叛亂,殺死了他們能夠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員。正規軍很快打敗了他們。[69] 在遠離政權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團體進行自衛,以防發生當時最厲害的暴力行為,它們甚至為難民提供避難所。五斗米道的領袖張魯成為2世紀80年代至公元215年巴郡和漢中郡(陝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實際統治者。他通過起義隊伍統治集團中的宗教官員治理這片地區。他按照政府驛站的模式設立義舍,但義舍對所有的人開放,並供給穀物和肉食。希望過路人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如果他們拿多了,鬼道會使他們生病。曹操得知張魯的勢力以後,於公元215年打敗了他,曹操稱他是善良人,並授予他和他的五個兒子以封地。[70] 在不太發達的華南地區,農民們沒有如此頻繁地加入宗教團體,也許是因為村社組織仍然強有力和構成了自衛的適宜基礎。[71]同時,到後漢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職的官吏報告,政府官吏在那裡遇到了棘手工作: 鄱陽民帥別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華子魚所遣長吏,言「我已別立郡,須漢遣真太守來,當迎之耳」。[72] 平定這幫大姓(史稱「大姓匪幫」)是漢末10年間孫氏家族力圖鞏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務。 這個時期出現的地方組織的另一種普通形式不是由農民及其宗教或血緣關係的領袖所組成的集團,而是由地方豪強及其黨羽所組成的集團。這些人常常包括親屬,但是這些集團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樣組織起來的。當公元184年以後爆發全面內戰時,人人在全國各地開始招募黨羽,組織聯盟和建立私人軍隊。另一些人則率領人民進山尋找避難所。這些人中有許多人一開始未必招募軍隊,因為他們已經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隊」、「家兵」或親屬。 在某些場合,這些黨羽是某人的佃戶和勞動者;在另一些場合,他們似乎是自願參加自衛團體的人,這些自衛團體是前一代建立起來的,用以對付法律和秩序橫遭破壞和時不時的農民暴動。[73]在四川,當聲稱與黃巾有聯繫的當地造反者打敗官府時,一個下級官吏調動數百名家兵,然後又招募千餘名其他人員,終於趕走造反者。一個參加孫策(公元175—200年)部隊的人,在起義以後不久帶去100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劉表(死於公元208年)部隊的人,帶去了他長兄早先從農村招募來的幾百名「部曲」。[74] 正史反映了關於這些地方領袖和他們掌握的實力的兩種觀點。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因集合忠實信徒,並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寬厚地治理地方,而贏得同時代人的尊敬。[75]如果這些人平定暴動,他們便被當成英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他們被認為是對於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脅,因為可能妨礙命官行使正常職務:維護法律和秩序或徵募應該服役的人。[76] 雖然這些豪強和扈從的社團與在王莽統治的衰微年代出現的社團之間有類似之處,但必須指出兩點重要區別。首先是數量上的區別:在後漢末期,甚至在國內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擁有幾十名,而是擁有成百成千名經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較早的時候,需要自衛的時間比較短,在國內大部分地區不超過10年。相比之下,在公元2世紀40—50年代一旦開始經常發生叛亂,直到隋、唐才恢復標誌漢代鼎盛時期的政治、行政和經濟一體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國家控制的情況下,建立在必須互相保衛和互相援助基礎上的社會組織的形式成為這個時期比較持久的特徵。 社會層次 有兩種標準用來表示後漢「上層階級」的特徵,一種標準是以漢代社會榮譽的範疇為根據,特別是以有教養紳士(士)的身份為根據,另一種標準是以經濟或政治力量為根據。在傳統上,中國史學家採用「士」這個字眼表示社會中堅分子,但是,現代大多數社會和經濟史學家迴避這個字眼,其理由是,這個概念不大符合實際,它含有一種成問題的道德高尚的意思。他們不採用這一術語,而採用「豪族」這一術語來表示作為一個社會集團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勢力人物。[77]每一種區分特權階層或統治階層的方法都有其優點,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標準混淆起來,因為不是所有被公認為士的人都可被歸入有勢力地主這一類。在這裡,「上層階級」這個術語表示自認為「士」和被別人承認為「士」的那些人。 社會層次在後漢期間逐漸發生了變化。在社會的底層,最重要的發展是在大莊園的發展方面和地方社會的重新改組方面已經討論過的那些變化。這就是說,許多以前獨立的平民由於經濟困難或必須尋求保護而被迫成為依附的佃戶或部曲。在他們自己的頭腦中和在別人的頭腦中,這樣一個步驟招致社會地位的喪失。 社會的較高層次也發生了根本變化。一方面,社會上迅速向顯赫和權力的最高地位升遷的機會似乎已經減少了。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會名流不斷加入全國性的上層階級(即有教養的紳士或「士」),因此,實際上上層階級顯著壯大。這樣,太學中有抱負的門生倒是可能正確地感覺到他們沒有多少升遷的機會來成為一名大臣或高級從政者,這種在機遇上的減少只部分地歸因於體制上更加僵化,也歸因於自認為是高級官職潛在候補者的人數增加了。 有教養紳士即「士」的概念是後漢關於身份觀念的基本概念。起碼從孔子時代起,「士」這個字被用來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證明有資格擔任國家官吏的那些人。這些人包括教師、賦閒紳士和官吏。在廣大的紳士集團裡面存在著幾個公認的等級,這些等級是以對於某些傳統的精通程度、某些有價值的職業和領導權限來標誌的。在後漢初年,桓譚(公元前43—公元28年)對於上層階級內的等級制度作了簡明的描述,而區分出五個等級。 鄉村的士以其關懷和忙於家族事務而著稱;縣治一級的士精通文學;郡一級的士忠於其上級,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級的士是心胸寬大和有才能的學者。在所有這些士之上是國士,這是一些其才能遠遠勝過平民的人物,他們思想豐富,具有遠見卓識,他們能規劃天下大事,並取得巨大成就。[78]可見,按照桓譚的分析,士的地位取決於道德品質、文學專業才能、聰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認為那些擁有這些特質的人將獲得適當的官職。 桓譚認為「士」必須具備的所有這些特質實際上是主觀的。因此,承認為「士」的條件取決於孝順、忠誠、豁達和有才能這些術語所具有的意義。哲學著作在賦予這些術語的意義方面起了某種作用,但是,後漢期間「篤行傳」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們理解這些特性的另一種也許更為重要的方法。這些是個別人物的傳記,他們之所以被人們銘記在心,不是因為他們對國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貢獻,而是因為他們是高尚品格的典範。把他們的經歷和行為記錄下來,便為當時紳士面臨的挑戰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戲劇創作的材料,從而創造出可以用來解釋他們社會與政治狀況的形象和隱喻。應劭(約公元204年逝世)在其《風俗通義》中討論了在他的同時代人中流傳的許多傳記性的逸事,通常是為了批判他認為的關於他們正當行為的那些傳聞。在若干情況下,他記錄的逸事出現在《後漢書》的「篤行傳」中。[79] 篤行的一個可信賴的例子是《後漢書》中的王丹傳。王丹是一個典型「鄉紳」。他處於向後漢的轉變時期,繼承了一大筆財產,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財產救助窮苦人。每年在農忙季節,他帶著酒肉到田間去獎勵勤勉的農夫和責備懶漢。據報道,在他的影響下,全村富了起來。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並立下了喪葬的規矩。在內戰期間(約公元24年),他帶領男親屬給軍隊捐贈了兩千蒲式耳(斛)糧食。[80] 王丹的「言行」有助於確立地方上家長式領導權的意義。另一種篤行表現了孝順、忠心和誠實的有關美德。樂恢生活在公元1世紀下半葉。當他的父親——一名下級縣吏——由於某種罪過聽候處決時,當時年僅11歲的樂恢一直站在大門口等候著,他終於感動縣令給予赦免。後來,當樂恢在一位老師那裡求學而這位老師被拘捕時,他為老師辯護。當他為之效命的太守被處決後,他是敢於擔負起殯葬事務的唯一的下級官吏。當他擔任郡的書佐,為郡府主選人員時,他從不徇私,他甚至選誹謗他的某人之子為「孝廉」。樂恢最後任職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戀權位,而回到他的本村。當竇憲的勢力十分巨大時,他服毒自殺,數百名弟子為他送葬。[81] 對於社會結構的批判 當知識分子對於後漢的社會制度發出怨言時,他們並不反對桓譚規劃的社會模式。他們反對的只是這種理想制度未能實現。具有偉大天才和偉大品格的人物不能廁身於高級政界;庸碌之輩反而有很大勢力。另一種怨言是,在鑑定一些人——特別是出身名門或富有的人——時,要照顧到與德才無關的因素。王充(公元27—約100年)和王符(約公元90—165年)兩人對這些問題作了詳細闡述。 王充來自東南會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據王充記載,他們也是地方上一霸,這個傳統被王充的父親和叔伯繼承下來了,結果是家裡兩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王充6歲時他父親開始教他念書,8歲時把他送入有100多名其他男學生的學校。王充在其隨筆的一處振振有詞地問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沒有得到學術或文學成就的名聲使他不能獲得這種成就。王充在回答中辯論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個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門的身份出現的。但是,他的許多同時代人顯然不同意這種看法。[82](他依靠在洛陽書肆上閱讀書本的辦法,解決了他家裡沒有書本的問題。)[83] 王充的《論衡》有三篇論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對價值的問題。[84]在桓譚的體系中,確定榮譽的是道德品質和知識才能;官階只是相應的伴隨物。可是根據王充的說法,大多數人只尊重官員的地位;他們稱讚有能力、但讀書不多的文吏,瞧不起沒有做官的儒生,認為他們沒有經驗和不中用。王充關於典型官吏的描繪顯然是諷刺性的: 文吏幼則筆墨,手習而行,無篇章之誦,不聞仁義之語;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采漁,處右則弄權,幸上則賣將;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併兼,性非皆惡,所習為者,違聖教也。[85] 在王充看來,受過聖教薰陶的人應該比這樣的官員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後,王符同樣憤憤不平。雖然這些道德家經常稱讚貧窮而正直的學者,但是王符認為缺乏錢財妨礙地位的提高。他指出了對於貧困的普遍偏見和人們把他們一切行為誤解為損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們不來訪問,便認為他們傲慢;如果他們來了好幾次,人們便以為他們是來討一頓飯吃的。他也抨擊了當時所有人渴望公職而需要與有錢有勢的人物建立良好關係的現象;他抱怨說,這種情形的結果是,正直的學者過退隱生活,狡猾之徒則由於他們的關係網而贏得了對他們成就的巨大褒獎。[86]王符在另一篇短論中寫道:「今觀俗士之論也,以族舉德,以位命賢。」在他看來,這是不能容忍的: 論若必以族,是丹宜禪而舜宜誅。……人之善惡,不必世族。[87] 社會變動性 從《後漢書》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關於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國權力與功名的人物面臨種種困難的怨言有許多可信之處。正史使人感覺到大多數獲得功名的人出身於在地方上已定居數代之久的名門望族,許多家庭已經有人為官。如表17所表明,在252位正式立傳(或者因政治成就聞名而集體立傳)的人物中,1/3以上是官員的兒子或孫子。除此以外,總人數中幾乎有1/5出身於這樣或那樣被描寫為顯赫的名門,通常所用的詞彙如:「郡縣大姓」,或「世代為官」的名門。在大多數其他傳記中,沒有記載人物背景;只在少數場合,個別人物似乎出身於社會地位顯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於非常貧苦的家庭,以致必須幹活才能求學。甚至在120篇因學識、品德、文學才華或獨到的思想而被稱讚的人物的簡短篤行傳中,只有5篇似乎是上升到社會上層的真實範例。[88]在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躍的集團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寫為窮人,特別是貧窮的孤兒,但這種貧窮常常只意味著他們必須耕種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須替別人幹活,指出這一點是因為這證實了他的非凡的決心。 表17 《後漢書》中臣民列傳的家庭背景 《後漢書》描寫了一些異常長期地處於顯赫地位或社會地位異常迅速上升的少數實例。吳漢(死於公元44年)出身於貧苦家庭,在縣裡的下級職位上開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統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視,升任掌管軍事的高級職務和享有顯貴稱號。第五倫(盛年期公元40—85年),後漢一位非常受尊敬的富有資歷的政治家,出身於前漢非常顯赫的家庭,這個家庭在漢朝初年被迫遷往長安,作為削弱其權力的一種方法。他最親近的親屬似乎並不顯眼,他因組織抵抗一次暴亂而開始受到官方重視,此後,他當了一名縣吏。當他覺得一事無成時,他棄官經商。後來他在長安當官,從此發跡。[89] 儘管有這些例外情況,但是不能指望出身比較低微的人在其一生中能夠爬上高級職位。公元1世紀末,虞經(他在故鄉郡縣任獄吏達60年)希望他的子孫升任重要高位,這被認為是離奇的奢望。據報道,虞經說於定國的父親是縣裡一名書佐,他卻擢升為丞相,因此虞經自己的子孫可以升任大臣高位。這個故事可能載入《後漢書》,因為虞經的孫子虞詡確實擢升到掌管尚書之職。[90] 長期顯赫的實例在歷史上多得很。文學家和歷史學家應劭(約死於公元204年)出生於已經有六代人為尊貴官員的名門。羊續(公元142—189年)的七代祖先中有太守、大臣或都尉。孔昱(盛年期165年)家族在七代人中產生了53位大臣和太守、7位侯爵。[91]此外,在後漢時期,門第似乎被公認為擔任某些職務的法律根據。從公元86—196年這110年中,在三公中起碼有一位是羊家或袁家成員的時期有46年。在較低的水平上,在整個後漢期間,一個因有法律專家而聞名的家族(潁川郭家)產生了七名廷尉和其他許多法官。[92] 《後漢書》也揭示出,如王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想要在社會上和政治上崛起的強烈願望是那些已經可能廁身於最高社會和政治集團的人們的共同現象。保存了關於一些人的逸事,他們經過了漫長的路程才獲得了孝順或謹守成規的名聲,為的是要取得「孝廉」的美名和廁身於正規的文職機關。那種熟諳大人物的生活,但對於功名仍然感到淡漠的罕見的人物,被人們敬畏地幾乎視為超人。 地方精英 後漢王朝的上層階級被限定包括這些人:他們認為自己是有教養的紳士,他們至少受過起碼的教育,他們熟悉行為規矩。在社會學上,這個上層階級中最重要的特徵是以他們活動的地域為根據。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生郡縣的下級官吏;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生省級官吏;另外一些家族世世代代活躍於京城和在中央政府任職。但是,這些活動等級之間的區分並不嚴格,那些有才華或有野心的人物很容易越過這些界限。 但是給地方精英——僅僅活躍於郡縣等級的上層階級中的那一部分人——作出適當的描述是困難的,因為使歷史學家和其他知識分子感興趣的地方權力結構與地方精英非常之少。所以,大量後漢史料對於這類人只提供了非常不完全的看法。地方實力派人物引起了那些面向中央的人們的注意,通常是因為他們濫用他們在地方上的權力,干擾太守或縣令收稅或維護秩序的工作。儘管對於大部分居民來說,地方精英是唯一重要的行使權力的人物,但是關於這些人物在他們村社中所起的作用則說得很少。 幸而保存下來的後漢數百件石刻銘文,提供了關於地方社會的比較詳細的看法。這些銘文是為地方而書寫的,為的是把對於特殊團體、村社或家族的有意義的事件或功績記錄下來。[93]其中有許多是縣紳為了紀念調任別處的卓越的縣令或者是為了紀念寺廟或橋樑的建築而書寫的。這些縣級碑銘中有11件刻著發起人名單。例如,為紀念酸棗縣令劉熊(公元2世紀)而立的石碑刻有一長串捐獻者名單,按照這個次序排列:4名退隱的正規官員,32名退隱的州郡級官員,25名縣級官員(這位縣令以前的下級官員),15名榮譽縣級官員,55名賦閒紳士和43名門生。[94] 如同別的名單一樣,這個名單上的捐獻者大多數是在職或退隱的下級職員和「賦閒紳士」。雖然幾乎沒有一人因身為地方紳士或下級官吏的功績而有資格在《後漢書》立傳,但是某些著名人物有喜歡這種生活的親屬。馬援(後漢第一代著名將領)的從弟喜歡這種紳士的簡樸生活;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澤車,御款段馬,為郡掾吏,守墳墓,鄉里稱善人,斯可矣」。公元2世紀後期,著名的袁氏三兄弟和兩位元老的侄兒寧願超脫於京城政界之外,分別選擇了隱居的鄉紳、學者和郡治下級官員的生活。[95] 從銘文看出,許多人以在自己的地盤上當地方紳士或下級官員而感到自豪,渴望關於他們的成就和功績的記錄能夠保存下來。不過,他們也遵守內部等級制度。在大多數碑銘中,下級官員不僅使自己與他們上面的正式官員以及他們下面的賦閒紳士區別開來,而且把他們自己分成兩個等級,在太守或刺史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在縣令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這種區別看來很重要。郡里的下級官員處於直通中央政府的階梯的最低一級上,縣裡的下級官員沒有這種地位。 在《後漢書》中立傳的許多人及其墓志銘保存下來的大部分人都是作為郡里的下級官員開始發跡的。銘文往往列舉了依次擔任的所有職務。例如,武榮(約死於公元168年)在完成學業以後,在省里當書佐;然後他在郡里任曹史、主簿、督郵、五官掾和擔任功曹的守從事,最後在36歲時被舉薦為「孝廉」。[96]此外,在同一家族中,某些人可能頂多不過高升到郡里或州里的下級官員,而其他人則可能成為正式官員。 下級縣吏常常從下層社會選拔。碑銘沒有提供那些在縣裡的下級職位上任職(或公認任職)的人們然後擢升到較高職位的例子;也沒有在郡里當下級官吏或正式官吏的人們承認他們的父親或祖父是下級縣吏的例子。《後漢書》在敘述這樣一些實例時,通常也包括一些不常見的情況。下級縣吏擢升的最平常的原因是在他管轄的地區遭到進攻時他顯示出軍事才能。大多數這樣的例子發生在這個王朝的初年或末年,當時戰事頻繁,非常需要有能力的官員。 如果軍事才能不是一種因素,個人的抱負則起顯著的作用。一個適當的例子是著名學者鄭玄(公元127—200年),他年輕時曾任下級縣吏。在他父親眼裡,這個職務是非常合適的,而認為鄭玄對於學業的愛好是不足取的。但是他父親的反對未能阻止鄭玄在學術上的抱負,他終於放棄這個職務,到京城繼續求學。[97]因此,如果從地方精英(而不是像王符和王充那樣的文人)的角度來觀察社會地位的變動,決定性的步驟是到縣外去發跡。對於想一生留在家鄉的人來說,縣裡的職位是令人滿意的;對於想廁身於較高集團的人來說,最好是到郡里尋求一個下級職務,或者甚至到京城去完成學業和碰上重要人物。 我們的全部史料顯示出親屬關係在地方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所述,《後漢書》提到了郡縣大姓或名門。以慷慨行為和受人尊敬而聞名的人物反覆被描述為給他們本地親屬贈送財物。但是,通常從《後漢書》看不出是不是地方上的整個親屬集團都屬於地方精英,或者他們只有少數人是精英,其他人則是普通平民。石刻顯示出,在許多場合大批同姓或同宗人積極參加縣裡的事務。在關於鍾姓親屬修繕神話中的賢明堯帝及其母親廟宇的工作的兩份記錄中發現了最明顯的例證。[98] 城陽鍾家無人在《後漢書》立傳,但是在公元2世紀中葉,鍾家有一位退隱大臣,他組織鍾家的「貧富」親屬參加這些事業。進行捐獻的有4名正規官員、6名州級和郡級下級官員、19名下級縣吏和一名青年。因此,鍾家可能有許多貧窮親屬,他們只能捐獻勞動力,但是至少有29名成年男人擁有某種官員身份;不過其中2/3是縣級官員,他們在縣裡可能是靠勤勉獲得職位。 民用銘文很少詳細說明人們之間的親屬關係,但是,往往有那麼多同姓人,以致能夠合理地推斷出某種親屬關係。例如,在作為對一位被調職縣令表示敬意於公元186年建立的碑刻發起人而列舉的41人中,有26人姓韋,12人姓范。[99]這樣的縣級工程發起人名單總共有11份,而且除了其中兩份外,至少有一個家族的姓經常出現;在其中四份中,有一個家族的姓占這些名單中的姓的20%以上。在有100多個姓的三份名單中,每份名單都證明幾家名門以及同一姓的官員、下級官員和非官員同住一地。例如,為對一位縣令表示敬意而於公元185年建立的一塊碑刻的157名發起人中,24人姓李,14人姓蘇,13人姓尹。[100]表18的數字表明四個地方親屬集團中存在著官員、下級官吏和沒有官職的人。[101] 表18 縣裡發起人名單上推測為親屬的官員地位 資料來源:《隸釋》卷二,第14—21頁;卷五,第15—22頁;卷九,第12—18頁。 上層階級中庇護人一被保護人的關係 後漢上層階級的社會生活有許多染上了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係色彩,這種關係使人們從等級上發生上級和下級的關係。被保護人有兩種主要類型。[102]「以前的部屬」階級總是產生由別人指定或推薦職務的人。中央政府的少數高級官員在其衙門擁有大量職位,他們可以自行挑選人員來擔任這些職務。太守、刺史和縣令也可以委派數十名下級職員。特別是太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正是他舉薦地方人士為「孝廉」,因而能夠和日後在官僚機構中也許會高升的人們建立恩惠關係。第二類被保護人稱為「門生」。在理論上,這些人蒙受庇護人的恩惠,因為他們接受了他的教誨。庇護人可能是真正的恩師,但是正式官員也收授門生——被保護人,門生投奔他們,不是為了獲得教誨,而是尋求幫助和庇護。 公元2世紀期間,保護人和被保護人之間的關係具有日益巨大的政治意義。這種發展也許是私人關係和慣例獲得巨大重要性,而官方的和公共的關係則被認為不大重要這樣一種普遍趨勢的一個方面。這一過程也許同這種新情況有關係:孝順和公共責任感的美德已被列為人的價值的尺度。正像指望一個人始終忠於他的親屬和他的鄰人一樣,他也應該銘記他以前的恩師和長輩。 特別在公元89年以後,因外戚上升到執掌大權而出現的政治生活的變化,使得保護關係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外戚大將軍掌握的權力主要在於他們能夠操縱對於數百名官員的任命。即使外戚的某些大將軍也真心誠意試圖招募一些受尊敬的人物,但是,人們仍有理由懷疑他們任命的人物,所以,一旦他們的外戚保護人垮台,他們通常被趕出官府。隨著2世紀40年代梁家權力的鞏固,許多官員和知識界的領袖人物開始相信政治上的決定不會對他們有利。由於試圖找到種種辦法來使人們覺得他們更擁有勢力,他們開始強化他們自己的保護人—被保護人的關係。這最初表現在太學中,太學的門生在少數活躍的宗師領導下,開始對官員的虐待提出抗議。 隨著保護人—被保護人關係的重要性越來越大,結果出現為了獲得渴望成為被保護人的人們的競爭。據徐榦(公元171—218年)記載,大臣、太傅、刺史和各郡太守不注意朝廷事務,而專心致志於他們的「賓客」。[103]足以在《後漢書》立傳的重要人物在其經歷中幾乎都曾謝絕本地郡的職位或京城高級官員的舉薦。這不是說獲得這樣的職位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如說,人們希望擔任和選擇願意接受的職務,並且在自願的基礎上和自己的上級保持關係。 任何被保護人所承擔的一個義務就是在保護人去世時必須去弔孝,並且儘可能參加葬禮。被保護人後來還常常捐款立石碑。為公元161年去世的薊州刺史立的石碑列舉了193位「門生」,他們都來自他的管轄區域。泰山都尉孔宙(公元104—164年)的石碑是10個不同郡的43位門生——被保護人立的;4位部屬來自他以前任職的地區;4位部屬來自他的泰山衙門;10位門生來自八個郡,也許他們是真正的門生;一人是「以前的平民」。資深政治家劉寬(公元120—185年)的石碑列舉了遍布華北華中各地的300多位門生——被保護人的名字,其中96位是當時在職官員,包括35位縣令和11位太守。另一塊單獨的石碑列舉了他「以前部屬」的名單,這塊石碑刻著從高官以下的50餘人的名字。[104] 我們可以從這些名單上看出關係網形成的途徑。紳士們可以自行依附於他們本地或鄰近地區的任何地方官吏,而成為他們的門生——被保護人或成為他們的下級官吏。這些地方官吏依次不僅同他們的上司具有公務的和私人的關係,而且也同其他正式官員、特別同他們以前的上司或保護人保持私人關係,而其中的某些上司或保護人依次又可能同朝廷里的重要人物有聯繫。在為高級官員或著名宗師送葬時,可能有數千名被保護人聚集在一起,以增強他們彼此之間的聯繫。在保護人和被保護人的狂熱關係達到極點時,人們甚至可能為只擔任過他們幾天太守的某人的母親披麻戴孝。[105] 上層階級增強的凝聚力和自覺性 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主要貢獻之一是自認為紳士(士)的人群擴大了。地方精英分子開始認為自己是有教養的士,即使學識平庸之輩也是如此。儘管他們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們的大部分活動集中於本地,他們仍然不僅從共同集體的角度來看待自己,而且也認為自己是全國的文化、學術和政治事務的參加者,即使是非常間接的參加者。[106]在隨後諸世紀中,「士」的上層階級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證明比起作為中國文明一體化基礎的政治或經濟的中央集權更為持久。 為了對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證明,紳士的理想擴大了。這時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現在《篤行傳》中的價值觀——孝順、敬服和淡於名利。當然,碑文並不表明人們實踐了有教養紳士的所有這些美德,但是碑文確實表明人們共同具有一個紳士應該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覺性。一個恰當的例子是182年的一塊殯葬石刻,這件石刻看來是一個主要部屬親自撰寫的。[107] 〔孔君〕年輕時學習過《禮經》。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難時期,他構築一小茅屋,因採集野菜贍養雙親而消瘦。他厚道、仁慈、直爽、樸素和忠誠,所有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種天性,沒有一件是他後天學到的。〔後來〕他境況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廟宇,在廟旁種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諳世務。〔孔君〕把幼弟請來和他住在一起四十餘年。甚至自己借錢用時,他對弟弟卻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揚,縣裡請他當主簿,後又到功曹任職……[108] 可見,歷代祖先無人做官、自己只當過下級縣吏的人有權要求獲得榮譽,因為他屢次盡孝道和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們中間有一位具有這些特質的人物而公然自豪。南陽有58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級官吏或賦閒紳士,他們捐資為當地一位學者或教師婁壽(公元97—174年)立碑。婁壽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親卻過著「安於貧困」的生活。婁壽本人被描述為好學,是一位善於與人相處而始終受人尊敬的熱心人。他欣賞隱士生活和山間的霧靄,不巴結權勢人物。他拒絕了郡縣的所有邀請,不為高官厚祿的念頭所動心。[109] 教育無疑是擴大有教養紳士理想的重要方法。一些正直的官員常常被描寫為鼓勵地方人民養成高尚的行為和學識的人。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時,試圖使該地的下級官員變成紳士。他不囿於嚴密的法律觀點,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則判決訴訟案件。在他的影響下,那些離鄉背井的人們都回家去侍奉雙親,或者了卻喪葬事宜。兩百餘人散發部分家財。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國家的邊遠地區,而是帶到中原的一個貧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員非常強調熟讀經書。將近漢末之際,當令狐邵任弘農太守時,該地沒有一人熟悉經書(儘管近來有人試圖宣揚例如公元175年的熹平石經)。因此,他徵求一位下級官員到臨近郡的一位老師那裡去學習,當他獲得基本知識以後,便要他當老師。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學。例如,當13歲的楊終(死於公元100年)任四川某郡一位低級職員時,太守賞識他的才華,把他送到京城。[110] 儘管榮譽應歸於熱心的縣令和太守,但是好學之風似乎在整個後漢時期持久不衰。獎賞是豐厚的。在社會上,正式就學於某位宗師,此人便成為有教養的紳士;在政治上,這開闢了為官的門道。全國各地有專職學者和官員從事教學。《後漢書》幾十處提到一些宗師擁有1000餘名門生,還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師擁有數百名門生。正史數次出現有天分孤兒的故事,他們雖然無力償付學費,但卻能遇到老師。這些故事被記載下來,以資鼓勵人們,但它們也說明學習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111] 上層階級的自覺性由於文學著作而進一步加強,文學著作對於紳士中的個別人物或團體進行非難和評價。這些著作模仿在整個後漢時期流行的「篤行傳」的某些慣例,而且它們表示了比較自覺和比較成熟的階段。一個早期例子是孔融(死於公元208年)的短論,他的短論把潁川和汝南紳士的優劣作了比較,這兩個地區在朋黨運動中產生了許多領袖人物。孔融短論中保留下來的記載有如下述: 汝南應世叔讀書五行俱下,潁川士雖多聰明,未有能〔古代〕離婁並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為甲科郎中,上書欲治梁冀,潁川士雖慕忠讜,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112] 人們不僅對當時或本地的紳士進行評論,而且還撰寫他們的傳記。最初編輯這些傳記的是趙岐,他在黨錮期間被放逐。[113]當由於叛亂而撤銷對他的放逐時,他擔任軍事指揮官,公元201年逝世時90餘歲。他的著作《三輔決錄》包括後漢期間他的家鄉地區,即長安周圍三個郡的人物傳記。他對他家鄉地區的紳士用這樣的言論作了總結:「其為士好高尚義,貴於名行。其俗失則趣勢進權,唯利是視。」[114] 當時一位年輕人王粲(公元177—217年)寫了一本受歡迎的著作《漢末英雄記》。在隨後一個世紀中人們繼續大量寫作這樣的傳記集。[115] 上層階級演變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2世紀50—70年代的朋黨運動。出身極為不同的人們響應朋黨領袖的號召,因為他們已經自覺地成為紳士,因而對於國家的道德引導負有責任。這種政治議論的結局,即公元166—184年對於黨人的迫害,又毫無疑問地增進了這些人的自覺性。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於辭令、精力旺盛、對政治感興趣而又不能擔任官職的人們。再也不能從人們的特性和相應的政治活動的標準來確定有教養紳士(士)的社會地位。許多社會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運動的領袖人物,沒有擔任官職,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機構的成員。作為他們社團的領袖和他們培育的價值觀的支持者,他們唯一殘存的作用是在社會和文化方面。 按理來說,一旦被免職,鼓動者便無能為力了;因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經失寵,他們影響的範圍將明顯地收縮到他們家鄉的城鎮。但是,沒有發生這種情形。黨人在沒有職務關係作為中介的情況下,保持他們在全國的聯繫。即使「有教養紳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們自己對於政府的獨立性,這一點現在已經是人人都清楚了。 漢亡於公元220年,這個年代不標誌社會和經濟趨勢方面的任何變化。但是這個年代有助於觀察過去兩百年間發生的變化,因為北中國的兩個新統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採取了正式承認社會結構中的變化的政策。這一章指出兩個主要變化:第一,地方社會的改組和農業生產的調整;第二,上層階級這一在政治上和社會上起著重要作用、不依賴官府——它的成員可以去任職——的社會集團擴大和加強了。 曹操採用建立大規模農業戍屯軍(屯田)的辦法來對待已經變化的農業的社會基礎。這種制度承認兩種發展。第一種發展是貧苦農民不願意或不能回到荒廢的田地上去自己謀生。因為必須求助於掌握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力的人們的保護,他們不得不犧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棄自己的許多自由,以換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為了使農業生產迅速恢復到戰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勵地主把他們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廢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無地農民集中起來,組成一些聚落,把他們作為國家依附農民安置下來。這兩種方針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公元190—210年)擁有3000餘名依附親屬和追隨者,他被鼓勵把他們安置在河北南部遺棄的土地上。[116]在其他地區,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裡的半復員的士兵。 導致這種安置政策的第二種發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頭稅之外的歲入。忽視大莊園主的經濟和社會實力(他們能夠全面抗稅,同時把大部分稅收轉嫁到個體農民身上),簡直等於減少收入。曹操卻另有辦法,他模仿莊園主,像他們那樣僱傭佃戶和依附者來獲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稅吏對他們的財產和田產又無能為力,政府仍然能夠從「官田」上獲得固定收入。[117] 曹操和曹丕鑒於上層階級結構的變化,改革了官員招收制度。這種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後來因它使得名門豪族出身的人們享有莫大優惠的貴族偏向而聞名。但是,起初它對於上層階級的自治似乎是一種讓步。地方輿論關於個別人的一致意見被認為是挑選公職人員的適當的根據。[118]在每個郡縣,地方上一位聲望很高的人物負責對當地紳士按照其才幹和正直的名氣進行評價。政府就按照這些評價來任命公職人員,因而默認上層階級自行吸收成員和自行證明合格。在以前的半個多世紀期間,各級官員由於害怕主要文人學士和有教養紳士的嘲笑,他們的行為還有某種範圍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們評價的合法性得到承認,但是他們一旦擔任重要職務,就同時被授予選拔不受評論的候選人的責任。 一山 譯 * * * [1]關於這個時期最好的綜合性經濟史著作是李劍農著:《先秦兩漢經濟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許倬云:《漢代農業:早期中國(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農業經濟的形成》(西雅圖和倫敦,1980)(許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至於在撰寫這一章時無法加以利用,但是為了方便讀者起見,在腳註提供了關於此書的許多相互參照的內容)。關於漢代經濟各個領域的原始資料的有益的匯編是馬非白編:《秦漢經濟史資料》,載《食貨》,2:8(1935),第22—33頁;2:10(1935),第7—32頁;3∶1(1936),第9—31頁;3:2(1936),第2—25頁;3:3(1936),第8—38頁;3∶ 8(1936),第37—52頁;3:9(1936),第9—33頁。漢代經濟史研究現在還必須利用考古發現;參見本卷導言。一部有價值的、但今天已過時的關於考古發現對於經濟史的意義的研究著作是陳直著:《兩漢經濟史料論叢》(西安,1958,1980年再版)。 [2]關於詳細研究,見余英時:《貿易和擴張:中夷經濟關係結構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磯,1967),第18—21頁,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3]見《全後漢文》卷四六,第6—7頁,有關的一段文字為崔寔所作,關於崔寔,見P.埃伯里:《早期中華帝國的貴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個例》(劍橋,1978),第36—49頁。 [4]箕子是商末紂王的太師,對於紂王的奢侈行為進行苦諫。 [5]《潛夫論》三(《浮侈》),第120頁以下;《後漢書》卷四九,第1633頁以下,引了《潛夫論》另一版本的文字。關於王符的社會思想,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載他的《中國文明和官僚:一個主題思想的變異形式》(紐黑文和倫敦,1964),第198—205頁。前漢董仲舒(《漢書》卷五六,第2520—2521頁)和參加辯論鹽鐵壟斷的學者都提出了類似的批評(《鹽鐵論》卷六 〔第29篇〕,第201頁以下)。 [6]見范文瀾:《中國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頁。關於紙,見潘吉星:《從出土古紙的模擬實驗看漢代造麻紙技術》,載《文物》,1977. 1,第51—58頁;潘吉星:《中國造紙技術史稿》(北京,1979);王菊華和李玉華:《從幾種漢紙的分析鑑定試論我國造紙術的發明》,載《文物》,1980.1,第78—85頁。 [7]必須謹慎進行這種概括,因為考古遺址,特別是非貴族等級人們的遺址,後漢比前漢多得多。 [8]見洛陽區考古發掘隊:《洛陽燒溝漢墓》(北京,1959)。 [9]甘肅省博物館:《武威磨咀子三座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2. 12,第9—23頁。 [10]漢代沒有一個地區的普通農民的生活是非常商業化的。這裡的問題是交換問題。因為《後漢書》幾乎不像《漢書》那樣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某些學者便猜測地區間的貿易衰落了(例如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頁。也可參見多田狷介:《漢代的地方商業》,載《史潮》,92 [1965],第36—49頁,該文評介了關於這個問題的日文著作)。關於另一種針鋒相對的意見,見余英時:《貿易和擴張》,第18—21頁,他認為後漢自由貿易政策對商業有利;許倬云:《漢代農業》,如果有區別的話,他認為農民日益依賴市場。也可參看第10章《稅制》。 [11]「下級官員」是由他們的頂頭上司任命的低級官員和胥吏,他們不被認為是正規官僚機器中的成員。 [12]《後漢書》卷四一,第398頁。 [13]《後漢書》卷五四,第1769—1771頁。 [14]見勞榦:《漢代的僱傭制度》,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頁。 [15]《後漢書》卷四一,第1398頁。 [16]《後漢書》卷七,第319頁。 [17]關於勞役義務的詳細情形了解得很少。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77—79頁和注。 [18]《隸續》卷十五,第4—6頁。雖然前漢留下來的石刻碑文較少,但是後漢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時期所沒有的特別與這一章有關的寶貴證據。見埃伯里:《後漢石刻銘文》,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40(1980),第325—353頁。 [19]例如《後漢書》卷四,第183、190頁(公元97年和102年);《後漢書》卷六,第260、269頁(公元132年和139年)。 [20]見勞榦:《論漢代之陸運與水運》,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頁。 [21]《金石萃編》卷五,第12—17頁。 [22]《隸釋》卷四,第11—13頁。 [23]《後漢書》卷七六,第2459頁。 [24]關於這種繪畫的例子,見《漢唐壁畫》(北京,1974),圖版18—21、28—31。 [25]《後漢書》卷三四,第1181頁。 [26]關於這個問題,見賀昌群:《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頁。許倬云:《漢代農業》,第50頁以下。 [27]《後漢書》卷十五,第573頁;《後漢書》卷三二,第1731頁。 [28]《後漢書》卷八,第345頁。 [29]《後漢書》卷五二,第1731頁。 [30]《四民月令》,第46、54、64頁。關於這段原文,見P.埃伯里:《從〈四民月令〉看東漢莊園和家族管理》,載《東方經濟和社會史雜誌》,17(1974),第173—205頁;藤田勝久:《〈四民月令〉的社會性質,漢代郡縣的社會現象》,載《東方學》,67(1984),第34—47頁。關於這部著作的完整譯文,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215—218頁;克里斯丁·赫澤爾:《崔寔的〈四民月令〉:後漢的一部農業曆書》,漢堡大學,1963年。 [31]對於漢代農業的技術方面作了充分討論的著作有,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第154頁以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81—128頁;也可參看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史研究》(東京,1962),全書各處;本書第10章《華北旱田農業的發展》。 [32]關於趙過,見第10章《華北早田農業的發展》。 [33]關於趙過使用耕牛,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38—1139頁 [譯文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184—191頁)]。關於那次瘟疫,見《後漢書》卷三,第132—133頁。 [34]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收穫》(北京,1961),第75頁。關於鐵工業,見河南省博物館:《河南漢代冶鐵技術初探》,載《考古學報》,1978. 1,第1—24頁;劉雲彩:《中國古代高爐的起源和演變》,載《文物》,1978. 2,第 18—27頁;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古滎鎮漢代冶鐵遺址發掘簡報》,載《文物》,1978.2,第28—43頁;《中國冶鐵史》編寫組:《從古滎遺址看漢代生鐵冶煉技術》,載《文物》,1978. 2,第44—47頁;李約瑟:《中國鋼鐵技術的發展》(倫敦,1958),第34頁。 [35]見張振新:《漢代的牛耕》,載《文物》,1977. 8,第57—62頁。 [36]林巳奈夫:《漢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頁。 [37]殷滌非:《安徽省壽縣安豐塘發現漢代閘壩工程遺址》,載《文物》,1960. 1,第61—62頁;朱成章:《壽縣安豐塘漢代埽工問題的探討》,載《文物》,1979. 5,第86—87頁。 [38]徐恆彬:《廣東佛山市郊瀾石東漢墓發掘報告》,載《考古》,1964. 9,第455—456頁,圖版8、10。關於四川省類似例證,見劉志遠:《考古材料所見漢代的四川農業》,載《文物》,1979. 12,第64頁。 [39]《後漢書》卷二,第116頁;《後漢書》卷八二,第2710頁。 [40]《四民月令》,全書各處。 [41]見李中清:《中國歷史上的移民和擴展》,載《人類的遷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麥克尼爾和魯思·亞當斯編(印第安納州布盧明頓,1978),第25—47頁。也見勞榦:《兩漢戶籍與地理之關係》,載《中國社會史》,孫任以都和約翰·弗朗西斯編(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1956),第83—101頁。 [42]作出這一論證的是五井直弘:《後漢王朝和豪族》,載《岩波講座世界歷史》,4,《古代》第4冊(東京,1970),第426—437頁。但是許倬雲(《漢代農業》) 對於技術改進和農民艱苦之間的關係作出了不同的解釋。他認為農民自己和佃戶的小塊土地刺激了新技術的發展,因為新技術使他們能夠在較小的土地上生產出較多的東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論證: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戶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監視,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耕種莊稼的是地主本人。地主使用少數比較有生產力的佃戶比使用許多佃戶來對小塊土地進行精耕細作要更加有利可圖。見第10章《農村社會結構》節中的討論。 [43]這個問題在許倬雲的《漢代農業》中作了詳細討論,第15—35頁。 [44]《後漢書》卷一下,第50、66—67頁。 [45]例如,兩夫妻帶三個孩子,耕種20畝(2.25英畝)的一小塊肥沃田地(每畝最多生產3蒲式耳),有義務交納2蒲式耳田賦,約等於200銅錢。如果一個孩子15歲,一個孩子10歲,一個孩子兩歲,那麼,最小的孩子不納人頭稅,10歲孩子納人頭稅23銅錢,15歲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納人頭稅足足120銅錢,人頭稅總數383銅錢。如果要服勞役,父親不願意親自服勞役,他就得付300銅錢(或者根據另一份資料為2000銅錢)以抵償勞役,那麼,他的全部負擔不是583銅錢,便是883銅錢(或者,如果抵償勞役的2000銅錢的數字是正確的,後者的數字便是2583銅錢)。那麼,一個20畝地(583錢或883錢)的家庭和一個田地多10倍(2383錢或2683錢)的類似家庭之間在賦稅上的差別大大低於它們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別。還要注意到,田賦與人頭稅的比例以穀物的價格為轉移,穀物價格由於長期和短期的波動而在整個漢代變化不定。每一英畝的產量各地也大不相同。關於穀物價格和農戶收入的詳細資料,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67—80頁。關於規定抵償勞役的不同代價,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劍橋,1967)第1卷,第162頁以下。 [46]《後漢書》卷三,第145頁。 [47]《後漢書》卷一下,第74頁。 [48]《論衡》十九(《恢國篇》),第838—839頁(艾爾弗雷德·福克:《論衡》第二部分,《王充雜文》〔上海,1911〕,第211—212頁)。 [49]《後漢書》卷四,第174—175、182—183、185—191頁。 [50]《後漢書》卷四,第178、188、192頁。 [51]《後漢書》卷六,第276頁;《後漢書》卷七,第299—300頁。 [52]《全後漢文》卷四六,第10頁。 [53]關於這些圖畫見《漢唐壁畫》,圖版4—7。關於這座墓葬的詳細報告見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山西平陸棗園村壁畫漢墓》,載《考古》,1959. 9,第462—463頁。 [54]參見內蒙古文物工作隊、內蒙古博物館:《和林格爾發現一座重要的東漢壁畫墓》,載《文物》,1974. 1,第8—23頁;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編:《和林格爾漢墓壁畫》(北京,1979)。 [55]河南省博物館:《靈寶張灣漢墓》,載《文物》,1975. 11,第79頁以下。 [56]《全後漢文》卷五三,第7—9頁。 [57]《後漢書》卷四九,第1644頁。關於仲長統,見巴拉茲:《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第213—224頁。 [58]《後漢書》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頁;《後漢書》卷四二,第1431頁;《後漢書》卷七○,第2257頁。 [59]關於這種推算,見《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4頁的註解所引的未說明出處的材料的數字,也可參見第10章表15和表16。 [60]見楊聯陞:《東漢的豪族》,載《中國社會史》,孫任以都和約翰·弗朗西斯編(華盛頓特區,1956),特別見第103—115頁。 [61]鏤刻著地契術語的若干鉛條常常被當做買賣土地及其條件的證據加以引用。但是,因為許多這樣的殘片十分明顯的是贗品,故就其所標記的年代來說,它們不能立即作為證據來採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約(可惜不能充分辨認或不完整)以彩繪的形式出現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見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望都二號漢墓》〔北京,1959〕,第13、20頁)。關於土地買賣契約的比較全面的考證,見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東京,1960),400—462頁;何四維:《漢代的契約》,載《中國的法》,蘭孝悌編,佛羅倫薩,1978。 [62]《後漢書》卷四九,第1651頁。 [63]關於後漢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權問題,見平中苓次:《關於漢代田租或田賦和發生天災時的減免租情況》,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31(1973),第53—82頁;32(1974),第73—97頁;33(1975),第139—160頁,特別見第1卷,第69—81頁。也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53—67頁;多田狷介:《後漢豪族的農業經營》,載《歷史學研究》,286(1964.3),第13—21頁。 [64]《四民月令》,第9、68頁(許倬云:《漢代農業》,第216、226頁)。 [65]從村社的角度或者從村社關係的角度討論這個問題的日本學者幾乎都認為這些變化是當然的。簡短的英文討論見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頁。也見以上第10章。廣泛的分析見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東京,1978),第33—36、123—158頁。也見增淵龍夫:《中國古代的社會與國家》(東京,1960);川勝義雄:《漢末的抵抗運動》,《東洋史研究》,25:4(1967),第386—413頁;五井直弘:《後漢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頁。採用馬克思主義分析法的中國學者常常用類似的方法進行論述,見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頁。 [66]《後漢書》卷七七,第2489頁。關於蠻橫的地方血緣集團更多的例子,見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杜敬軻編(西雅圖和倫敦,1972),第455—459頁。 [67]《隸釋》卷三,第4—9頁。 [68]見本書第5章《叛亂與戰爭》;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69]霍華德·利維:《黃巾教和漢末的叛亂》,《美國東方學會會刊》,76∶ 4(1956),第214—227頁;石泰安:《論公元 2世紀道教的政治宗教運動》,載《通報》,50(1963),第1—78頁。關於這些運動中宗教和思想的含義,見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70]《三國志·魏書八》,第263頁以下。也見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71]關於這個問題,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1955),第3—29頁;見賀昌群關於這個問題的評論:《關於宗族宗部的商榷》,載《歷史研究》,1956. 11,第89—100頁。 [72]這段文字是在《三國志·吳書四》(卷四九),第1190頁注釋中從已失傳的《江表傳》中摘引來的。 [73]見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55),第443—450頁。 [74]《三國志·蜀書一》(卷三一),第866頁;《三國志·蜀書十一》(卷四一),第1007頁;《三國志·吳書十一》(卷五六),第1309頁。 [75]例如,見《三國志·魏書十一》,第340—341頁,關於田疇(公元169—214年)的功績:他把五千餘戶避難家庭組織起來,贏得它們的父老贊成二十餘條法律。 [76]關於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劉節專橫行為的企圖,見《三國志·魏書十二》,第386—387頁。 [77]關於這種區別,見楊聯陞:《東漢的豪族》;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405—472頁;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頁;五井直弘:《後漢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第63—249頁。 [78]《全後漢文》卷十三,第5葉。桓譚著作殘篇譯文載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論〉及桓譚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關於引證的這節文字,見第15—16頁。 [79]見《風俗通義》卷三至五。關於《後漢書》中複述軼事的傳記的例子,也可在《風俗通義》中找到,見《後漢書》卷五三,第1746—1750頁;《後漢書》卷三九,第1294—1295頁;《風俗通義》卷三,第8頁;卷五,第10、11頁;卷四,第11頁。 [80]《後漢書》卷二七,第930—931頁。 [81]《後漢書》卷四一,第1477頁。 [82]《論衡》三十(《自紀篇》),第1196頁以下(福克:《論衡》第1卷,第80頁)。 [83]《後漢書》卷四九,第1629頁。 [84]《論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謝短篇》),第535—577頁(福克:《論衡》第2卷,第56—85頁)。 [85]《論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頁(福克:《論衡》第2卷,第65頁)。 [86]《潛夫論》八(《交際篇》),第335、337頁以下。 [87]《潛夫論》一(《論榮篇》),第34—35頁。關於丹,見高本漢:《書經》,載《法國遠東學院學報》,22(1950),第11頁。 [88]原書缺注。——譯者 [89]《後漢書》卷十八,第675頁以下;《後漢書》卷四一,第1395—1403頁。 [90]《後漢書》卷五八,第1865頁。於定國生活於公元前1世紀中葉;《後漢書》卷七一,第3041頁以下。 [91]《後漢書》卷四八,第1614頁;《後漢書》卷三一,第1109頁;《後漢書》卷六七,第2213頁。 [92]《後漢書》卷四六,第1543—1546頁。 [93]埃伯里:《後漢石刻碑文》。 [94]《隸釋》卷五,第15—23頁。 [95]《後漢書》卷二四,第838頁;《後漢書》卷四五,第1525—1527頁。 [96]《隸釋》卷十二,第7—8頁。 [97]《後漢書》卷三五,第1207頁。 [98]《隸釋》卷一,第1—4、8—13頁。 [99]《兩漢金石記》卷十二,第1—7頁。 [100]《兩漢金石記》卷十一,第11—17頁。 [101]三份發起人名單中(每一份包括100多個姓名),只列舉姓蘇、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於這些姓名不如在這裡沒有列舉的李、楊、王、張那樣普遍,他們可能是真正的親戚。 [102]關於詳細情形,見埃伯里:《後漢時期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係》,載《美國東方學會會刊》,103∶ 3(1983),第533—542頁。 [103]《中論》B,第23頁。 [104]《隸釋》卷七,第1—2、4—7頁;《隸釋》卷十一,第1—6頁;《隸續》卷十二,第5—8、18—21頁。 [105]《風俗通義》卷三,第2頁。 [106]余英時在《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中從思想史的觀點討論了這個問題,《新亞學報》,4:1(1959),第25—144頁。 [107]《隸釋》卷五,第5—7頁。 [108]引文系根據英文回譯。——譯者 [109]《隸釋》卷九,第9—12頁。 [110]《後漢書》卷四三,第1487頁;《後漢書》卷四八,第1597頁;《三國志·魏書十六》,第514頁,見裴松之的注釋。 [111]關於學習制度的確立,見以下第14章《學派的發展和官學》。 [112]《全後漢文》卷八三,第10—11葉。 [113]見以上第5章《大放逐(黨錮之禍)》。 [114]這部著作(《三輔決錄》) 現已失傳,除了例如出現在《後漢書》註解中的引文以外。見《後漢書》卷六四,關於原作者,見第2124頁,關於這裡摘引的該書前言中的片斷,見第2124頁。 [115]關於王粲,見《三國志·魏書二一》,第597頁以下。這些後漢著作沒有一部完整的保存下來,但是其中的片斷被大量地引證於其他史書,特別是裴松之的《三國志》注和劉峻的《世說新語》注;關於《英雄記》的引文,見《後漢書》卷七四上,第2373頁,注1;第2374頁,注2;第2375頁,注3;關於《漢末名士錄》的引文,見《後漢書》卷七四上,第2376頁,注2。關於《三國志》,見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國志》(坎培拉,1970);關於《世說新語》,見理察·馬瑟:《世說新語》(明尼阿波利斯,1976)。 [116]《三國志·魏書十八》,第533—534頁。 [117]關於這種政策,見馬克·埃爾文:《中國過去的模式》(倫敦,1973),第35—41頁。 [118]關於這種制度,見唐納德·霍爾茲曼:《中世紀中心制度的起源》,載《高等實驗學院論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