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秦漢史 · 第十章 [1]
前漢的社會經濟史
本章論述漢代中國(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這時,短祚的秦帝國所建立的統一集權國家得到鞏固並進入了一個長久的形態,這個形態持續了大約四個世紀,只有短暫時間為王莽的新朝所中斷。
過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漢兩代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經歷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戰國(公元前403—前221年)時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變,才進入穩定不變的形態,這個形態持續了其後的兩千年,直到近代時期的開始。毫無疑問,春秋戰國時代的特徵是給秦漢集權國家作好準備的社會經濟的變革。但據近期的研究證明,中國社會結構的漸變和經濟的逐漸但卻顯著的發展則一直沒有停止。在漢代,不僅始於早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得以繼續下去並達成其最後的形態,而且還能看到在以後的王朝開始的全新趨勢和發展。唐代以來表明晚期中華帝國社會經濟特色的許多因素,這時還沒有最輕微的跡象。作為以下論述的基本目標是,以可能最精確的說法來論定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為一個停滯不變的社會,而應把它理解為中國社會經濟機制的有生氣的和連續的發展進程。
給漢代社會經濟結構奠基的春秋戰國時代社會經濟的發展,發生在當時只是地區規模的各個獨立國家裡,如齊、晉(公元前403年後分為韓、魏、趙三國)、燕、秦、楚等。但這些變革的性質促進了一個集權帝國的統一和發展。這裡我簡要地說一說那些在了解漢代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上具有首要意義的趨勢。
最可注意的變革是兩個革命性的農業技術革新,一是鐵器的引進和用畜力與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規模發展。這些新的進步始於公元前6、7世紀,到了戰國時代就廣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時代以前,大多數農具是石制或木製的,雖然用畜牛為運輸和祭祀之用,但還沒有用以耕地。結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勞動的土地上進行。耕作更受到各類地區自然環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區進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沒有洪水之險的台地和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黃土高原和經常有淹沒危險的黃河泛濫的平原,就不能耕種。由於可耕地區受到這些嚴重限制,所以那裡的社會和實際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個體農戶沒有獨立地位。
引進鐵犁和牛耕可在較短時間內耕種較大的土地面積,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無人煙的黃土高原,現在也可進行某種規模的耕種。黃河流域的統治者們建設控制洪水的堤壩,[2]使廣大的洪水沖積平原逐漸得以耕種,他們建設的水利設施很快地遍及華北的大部分,使整個地區能變為可耕地。
耕作地區的迅速而廣泛擴大的結果,以前為氏族和村社嚴格控制的耕作過程開始破壞。個體農戶很快地變為新墾地區的正式農業生產單位。這些由父母兒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組成,由父親進行嚴格的家長控制。它們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戶家庭組成,稱為「里」,或組成超過一個「里」的更大的村社。
變化也發生在封建領主氏族和他們的下屬即以前統治農民的卿、大夫之間。[3]他們作為個體人的活動,以前受到緊密連在一起的氏族活動的嚴密制約,以致一個氏族的名義上的首長不一定很有權力,他們的活動自由受到這個氏族的其他成員的制約。但自公元前6、7世紀以後,氏族的不斷分裂和內部鬥爭使很多較弱的領主和他們的下級貴族陷於崩潰。非獨立的氏族成員現在喪失了他們領主的保護和他們的世襲地位,而尋求現存的更有權力的地方統治者及其下級貴族的庇蔭。這些人給他們以地位、生活資料,並與他們建立起個人之間的主僕關係。領主們通過新依附他們的臣屬所獲得的更多的權力,和他們自己的氏族相比,他們的力量大大加強了,其結果是統治階級中的氏族組織變弱,而被一個更有力的父系家長制所代替。
這些家長式的君主和來自其他氏族的依附於他的下級貴族之間的主僕關係的經濟基礎,與更獨立的耕種新開墾土地的個體農戶的出現緊密相連。這類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澤地帶,大貴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現在被家長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術開發了,並提供農具,使農民以「里」的組織在那裡定居。這就是這些君主這時取得力量的經濟基礎。
隨著這些經濟上的變革,政權機構的性質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家長式的君主通過他們的臣屬代理人直接統治農民,這些臣屬代理人起著農民的監督者和收稅者的作用,是後來中國政府官吏的前身。對農民的控制從家庭單位擴大到個人,這表現在徵兵、勞役和人頭稅方面。
這樣廣泛的社會經濟變革繼續進行到春秋戰國時代末期,那時很多領主們或由於內部鬥爭,有時或由於權臣篡奪而滅亡,只剩下最強大的倖存者。集權的官僚統治制度的雛形在戰國時代的所有王國內形成,而最顯著的是秦國;秦國在商鞅的指導下,設立郡、縣為基本行政區劃,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權力。主要是由於它經過改進的組織,秦國才能消滅其他國家而完成統一。[4]
春秋戰國時代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變革是工商業的發展。在春秋時代以前,這些行業掌握在某些低級氏族手裡,他們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襲為基礎。發生在公元前6世紀中葉以後的這種制度變革,十分自然地是與氏族制的解體和官僚制的發展一起發生的。其結果是國家官吏控制了這些行業,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經濟某些部分的一個特色。專業工人、罪犯、俘虜、民工等在官吏的監督之下在官辦工廠里進行生產,而且產品完全歸宮廷或國家消費。由於這種生產方式不可能在商業的基礎上得到促進,所以從事農業和從事手工業的人之間沒有明顯的社會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業都由國家經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新興的鹽、鐵產業方面。這類產業受到生產原料地區的地理上的限制,那裡的私人企業發了大財。有點例外的是,據一個不能得到可靠證據證實的傳說,在公元前7世紀時位於山東半島的齊國,齊桓公和他的有遠見的宰相管仲實行了鹽由國家專營。
在主要作為行政中心而顯得重要的城市裡,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對商品和服務行業的日益增長的需求,是商業活動的一個有力促進因素。城市內部和城市之間的貿易,由於不同國家的不同類型的青銅貨幣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僅如此,商人們還掌握了由少數獨占的生產者(有些獨占生產者本人就是商人)生產的鹽、鐵,直接把產品供給消費者,這個事實也對商業活動提供了一種新的動力。
在這時期,力圖壓低新興商人階級的社會地位的行動,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個傳統,從事商業的氏族沒有資格或不必參加軍事服役。這也是出於保護國家農業基礎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農民變成完全不事生產的商人這一願望。這種抑商思想,為後來列入儒、法兩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戰國時代的這些社會經濟變革,因統一的秦帝國的建立而圓滿完成,秦帝國的統治特色是以皇帝為首的集權的官僚體制,對個體農民的統治是通過郡、縣行政機構來進行。
這個新的國家的抑商政策的觀念,可舉其對鹽商的課以重稅和征服東方之後把東方的冶鐵業者強迫遷到四川的例子為證,它還以兵役和勞役的形式加給農民以沉重的負擔,後者的顯著例子是長城、宮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後不久,就發生了廣泛的農民反抗,使秦帝國在建國以後僅16年就滅亡了。
繼之而起的漢帝國,承襲了發生在前幾個世紀的社會、經濟、行政等變革的成果。它從秦的統治中汲取教訓,獲得了一個它的前輩求之而不得的穩定局面。這樣,它就建立了一個其間只有一次嚴重的中斷的持續大約400年的國家,它更進而形成一個其後兩千年的中國歷代社會經濟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漢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會經濟成分,也證明了違背和破壞了既存的秩序,終於導致了漢朝的滅亡。本文以下各節將試圖通過對漢代農業、商業、產業、財政以及它們之間相互關係的敘述來探討這個過程。
在進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說一說有關漢代社會經濟狀況的史料。主要的史料當然是那個時代的正史即《史記》、《漢書》、《後漢書》中的財政方面的專篇,如《史記》卷三十的《平準書》、《漢書》卷二四的《食貨志》,[5]這幾篇對前漢的經濟和財政狀況有詳細的論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年在位)時桓寬編的《鹽鐵論》,[6]非常詳細地記錄了關於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在位)的新財政政策尤其是對鹽鐵專賣政策,是否應在他的繼任者那一朝繼續執行的爭論,此外,此書還揭示了那一時期的總的問題。還有兩部論述漢代農業技術的著作,即氾勝之(活躍於成帝時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勝之書》和後漢崔寔的《四民月令》。這兩部書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們可以從現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測其內容。[7]
其他的有用資料還見於作於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遊戲文《僮約》,[8]作於公元1世紀的王充(約公元27—100年)的《論衡》[9]中的某些篇,王符(約公元90—165年)的《潛夫論》中的某些篇,仲長統(約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論》,[10]應劭(約死於204年)的《風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悅(公元148—209年)的《漢紀》,這些都寫於後漢末期。還有反映經濟活動的資料,見於公元前1世紀初編集的數學教材《九章算術》提出的一些現實問題中。漢代的金石銘文收於宋代洪适編集的《隸釋》一書中。
1930年發現於居延的一萬件左右的漢簡和隨後發現的很多與之類似的文書,也含有大量有關資料。其他的考古發現,如表現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鐵具、錢幣、陶器、圖案刺繡(發現於蒙古和中亞)等,也同樣相當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會經濟狀況。
所有這些資料僅提供了一部分情況,把不同類型的證據互相聯繫起來以便作一個更綜合的研究方面,還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問題尚待解決。特別是在《史記》、《漢書》中可得到豐富的前漢資料,而後漢資料則相對貧乏,這種不平衡是由於《後漢書》中沒有談論財政經濟的專篇。[11]結果是,我們關於後漢時期的資料是零碎的,而且資料的很大部分來自2世紀作者的論戰著作。
農村社會和農業技術的發展
農村社會結構
在漢代,農村共同體和都市共同體之間很難作出紮實而可靠的區分,因為城鎮裡通常有一些農民居住,而農民的村莊從外表看來與城鎮幾乎沒有什麼不同。漢代地方行政機構的劃分按其規模大小依次是,郡、縣、鄉、里。「里」是最小的單位,它是由垣牆或欄柵包圍起來的地區,有一個或兩個大門,住有大約一百戶人家;單個戶(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圍的住地叫作「宅」。一個「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況是幾個「里」構成一個「鄉」,甚至一個「縣」。
漢朝的創業者高祖劉邦是農民出身,生長在沛縣豐邑(鄉)的中陽里。有關他的一件軼事表明了中陽里和豐鄉的關係。當劉邦建立長安為漢朝的首都後,他父親拒絕住在新的皇宮,為了使老人高興,皇帝在長安附近建築了一個與豐邑老家惟妙惟肖的複製品,叫作新豐。把他父親的朋友和熟人遷到這裡陪伴他父親,甚至把老豐邑的家畜家禽也帶來了,當它們被放出來,跳進新的圈柵時,它們毫不遲疑地把新環境認同為舊居了。[12]由這件事來看,中陽里一定是豐鄉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的「里」。
在這時期,一個里的居民無需都是同姓。這可以下面的一事證明:後來的燕王盧綰和劉邦同里同生日,兩家的關係很親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著酒肉禮物到兩家祝賀,後來又祝賀他們二人到了成年還保持著友誼。[13]
這種以「里」為基礎的共同體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裡奉祀著土地神。與此相同還有國社,每一個縣和鄉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節日就在里社中舉行,參加者可以分到肉食,從而加強了共同體的精神。據記載,劉邦的追隨者、後來任丞相的陳平,他分配節日的肉食非常公平。[14]
國家用以控制里中社會等級的方法是爵制,它始於戰國時代。在漢代,爵有20個等級,最低的8個等級可授給里中除去奴隸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時刻,皇帝授給所有15歲以上的男性平民一個或兩個爵級,在整個前漢時代的記錄里大約有200次授爵事例。每一次授爵,都給以得過爵的人加級,因此一個人的年齡越大他的爵級越高。遇到這種情況,每一百戶得爵人家的婦女可得一頭牛的肉和一百石(200公升)的酒,同時還允許舉行一個大的宴會——大酺(當時,一般無故不得舉行三個人以上的宴會)。由於百戶組成一個里,所以酒肉可能給予一個里的全體,宴會在社內舉行,這樣,可使它成為一個宗教性的場面。
這些新頭銜的級別決定了人們在大酺上的座次和以後在里中的社會地位。附屬於爵制的其他優惠,包括罪犯減刑,免除法定的勞役等。[15]實例見於數學教材《九章算術》中所提的幾個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有五個人,分屬於從一到五的不同爵級,獵獲了五隻鹿,他們應怎樣按照他們的等級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來是表明,里被認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會等級的能力,同時也表明國家打算通過在里中建立社會等級來統治農民。無疑,這是治理處於正式官僚機構之外的里的補救辦法。在郡縣中,雖然只有最高級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個實質上控制擴大到鄉一級的機制。縣裡負責鄉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稅收的嗇夫和鄉中負責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們共同管理鄉的事務。儘管里本身沒有這樣直接的官僚行政機構,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它的社會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來控制的。
總之,里的農業居民是漢政府賴以建立的基礎。里本身隨著春秋戰國時代的農業變革而發展,它是國家通過治水和灌溉來開墾新地的結果。尤其在戰國時代的秦國,這類事例很多,里是隨著軍事征服地區戰敗的敵人撤出而把勝利者自己的人民遷入而形成的。其結果是,這些共同體是外來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團,缺乏氏族的團結或任何的內部秩序。於是在秦代就發生了給這樣的新居民以爵級的事例,目的是在那裡建立國家定出的社會等級制度。
有幾個通過水利設施來開墾新地從而形成新的共同體的事例。一個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戰國時代末期已被秦國兼併)的水利設施。另一個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前使韓國工程師鄭國開鑿的鄭國渠。鄭國渠灌溉陝西渭河北部的平原,開墾了大約4萬頃(45萬英畝)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國的經濟力量。
漢朝也同樣開展了大規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開鑿的漕渠,方便了通向長安的水運,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萬頃(11. 3萬英畝)。在渭河北開鑿的龍首渠,穿井相連,從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塌。還開鑿了幾條和長安北部鄭國渠平行的新渠,在其他地區也進行了很多與此類似的工程,還有一次開墾多達1萬頃(11. 3萬英畝)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時期(公元前180—前157年),開始實行對黃河下游的洪水進行控制,當時河岸被洪水沖毀。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個築黃河堤的大計劃,據說皇帝還親自指導。但這不足以避免繼之而來的許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進行艱難的改造工程。前漢實行的這些設計,都不足以應付一次黃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險。發生在公元11年隨著改道而來的大洪水的災難性後果,給漢代的歷史以深遠的影響,已見上述(第3章)。
農民共同體和新開發地區的耕作,依靠過去使它們存在的國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繼續下去。由於這麼依靠國家的政策,所以這些地區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稅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為了供給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而進行的。由於資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應進行這些工作的官吏,這些工程使納稅的農民得到相當程度的利益,並給很多人提供了生活來源。因此,當國家的力量衰落和對農民的統治削弱的時候,農民常被迫捨去他們的土地或尋求有力的地方豪強勢族的庇護。這些勢族可以履行以前國家所承擔的職能。這種現象在前漢中期已很明顯,到了後漢更大為增多了。
但是並非漢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會秩序的新共同體。依然存在著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們不需要國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強烈的家族凝聚力。國家的權威因而不容易對這些共同體發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里中,一種獨立的社會秩序逐漸發展,有時也出現了拒絕國家的直接統治並對地方農民施以強大壓力的有力的勢族。
漢朝建國之初,戰國時期列國中的重要氏族還存在。為了統一,中央政府有必要控制他們。於是實行了一種大遷徙政策,以打碎這些家族的地區紐帶。根據劉敬的提議,高祖把10萬多有勢力的家族的成員遷徙到長安附近。其中包括以前齊、楚、燕、趙、韓、魏諸國的王室。後來,繼嗣的皇帝們直到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們的陵墓時,把俸祿達2000石(4萬公升)或更多的穀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過100萬錢財產的豪富人家,遷移到他們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時還採取更嚴厲的手段,通過地方政府官吏對有勢力家族的家長和他們的親屬進行屠殺,《史記》卷一二二和《漢書》卷九十的《酷吏傳》記錄了很多這種鎮壓的事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很多有勢力的地方家族選擇了和政府妥協的方法以保持某種程度的力量。反過來,政府也與他們和解,以便通過他們把自己的勢力發展到這些地區。因此,這些有勢力家族的年輕成員常在地方行政機構中擔任低級職務,任這個職務的人是從鄉民中選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這樣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實力的一種有效手段。
對漢代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含義不能精密確定,這是由於使用了多種名詞和缺乏清晰的界說。雖然王莽在公元9年試圖建立一個普遍的原則,就是所有的土地權都歸於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個新的主張還是肯定一個傳統的主張。實際上不論大小地主,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是來自購買、贈送、繼承,或皇帝賞賜。這樣的土地屬於「私田」範疇。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構成一部分是通過水力而開發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沒收的私人土地,特別是在武帝時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為這些人企圖逃避對他們徵收的財產稅。公田有時由國家直接經營,用奴隸和勞役耕種,但更多的情況是讓農民耕種,他們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國家歲入。邊境軍墾——屯田——也是一種特殊的國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個人占有,一般是一個自耕農,可以自由買賣或出租。有勢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屬於私田範疇。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積累大約在戰國時代就相當普遍了,這有一些軼事可以證明。《韓非子》提到有的人為別人種田取酬的事。頭一個反秦的農民叛亂領袖陳涉,以前就是一個僱農。前漢早期的學者董仲舒,把大地主的興起歸因於商鞅的廢「井田」和隨之而發生的土地自由買賣。[16]
大土地占有的發展與自然災害和漢代稅制有關係。自耕農處於生存的邊緣。如文帝時(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錯所指出的那樣:一個典型的五口人的農家,包括兩個應服徭役的成年男子,無論怎樣苦幹,不能耕種百畝(4.57公頃,11. 3英畝)以上的土地,或收穫100石(2000公升)以上的穀物。雖然終年的農業勞動和徭役已使負擔很沉重,而在發生水旱之災或過高的稅額之時更加重了負擔。於是農民被迫以市場價格的一半出賣他們的穀物或借高利貸。他們陷於螺旋上升的債務中,最後不得不賣去他們的土地、房舍,甚至兒女。土地就是這樣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貸者手中,他們大部分是以這種方式取得大量財產的有勢力家族成員。這種進程既發生在舊的居民區中,也發生在國家水利設施所開發的土地上建立起來的新的共同體中。
大片土地出租給無地農民耕種或由僱農或奴隸耕種。在漢代,奴隸有官私之分,官奴隸是由罪犯家屬、戰俘、被沒收的私奴隸組成的;私奴隸是因負債而被迫賣身的農民或因功而賞給貴族和高級官員的官奴。一般說來,國家的意圖是防止農民被賣為奴隸和防止隨之而來的自由農民的減少,這表現在漢朝的創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後漢的頭一個皇帝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戰後釋放淪為奴隸的農民。但整個漢代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隸。官奴隸被用來做各種工作,例如在國營的工農業中勞動,私奴隸被高官或豪族用來做農田和家務勞動(經常作伎樂人)。[17]
但是絕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隸或僱農耕種,而是出租給無地的農民。早在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擊這樣的事實: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貧人沒有寸土是自己的,他們收穫的一半被用來交租。他要求立一個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議是否付之實行則沒有證明。
到了前漢末年,大土地占有問題變得更嚴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時,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動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議。[18]這些建議設想應限制王、侯有權擁有土地的面積,並且限制擁地最多約30頃(340英畝)。此外,奴隸占有的最多數目是,王占有200人,列侯和公主占有100人,關內侯、官吏、其他個人占有30人。限期三年,違犯這些規定的,將沒收有問題的土地和奴隸。當提出這些建議時,土地和奴隸的價錢暴減。毫不足怪,對這項措施的大量反對意見來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無忌憚的巨富丁氏、傅氏、董賢等,於是這項措施從未實行。
雖然,國家明顯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長,但在王莽做皇帝(公元9年)後不久,又提出另外一個土地調整方案。[19]他實際上打算實行國家土地(他改名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買賣奴隸以終止奴隸制。此外還規定凡男子不滿八口而占有土地超過規定的家庭,應把多餘的土地分給他們的親戚和鄰居;無地的人們被授予這樣大小的土地。抗拒不從者可以處死。把已經證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與井田制的特徵結合起來,以及完全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隸,這當然證明是非常難以推行的,於是不得不在三年之內予以廢止。不僅如此,它既在豪強地主家族之中又在農民之中引起強烈的不滿,成為導致王莽垮台的一個重要因素。
到了後漢時代,大土地占有已成為可以接受的當然之事,國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對的意見只來自後漢末的少數思想家,這些人關心社會正義,如著名的提倡恢復井田制的荀悅[20](公元148—209年)和仲長統。但是到了這時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級官職為勢族的成員所占有,他們利用其地位擴大土地占有進而擴大地方影響。推翻王莽、在公元25年成為後漢頭一個皇帝的劉秀,就大部分得力於南陽勢族的支持,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光武帝命令調查全國的土地時,很多假報告來自首都洛陽,因為那裡的高官貴族占有大量土地;也來自南陽,那裡是皇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將們的故鄉。
這樣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漢政府對租稅、徭役之源的農民的直接統治,結果是在後漢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雙方統治與剝削的廣大農民被迫起來反抗,如黃巾等。這些反抗終於導致了這個王朝的滅亡。
總結如下:漢代的典型農村共同體是里,從理論上說,是由100戶組成的,每戶都占有小片土地。他們幾乎沒有家族紐帶,是通過國家的爵制而分等級組成的。但強固的親族凝聚力繼續存在於某些舊的里中。由於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某些農民喪失了土地而變為大地主的佃農,大地主的增多改變了農村共同體的組織並給政府以很大影響。必須注意的是,漢代大地主的興起並不意味著大規模耕作的發展,只有少數使用奴隸在莊園勞動的地方除外。耕種大地主土地的佃農,是以個體的、小規模的農業為基礎的,由於缺乏足夠的奴隸勞動和精耕細作,這種情況一直是中國農業的一個重要特點。
華北旱田農業的發展
從農業的觀點看,中國可分為兩大地帶——華北和華南;它們是以東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嶺山脈來劃分的。這兩個地帶的氣候顯著不同。華北平原和西北黃土地區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毫米之間。黃土地區本部被風颳聚的原始黃土所覆蓋,平原地區是由黃河沖積的淤泥層所構成的,這是黃河侵蝕黃土高原的結果。這兩個地區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黃土特有的細毛狀結構。但在長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豐富,年均800—1500毫米之間,沒有黃土。這兩個地帶的分界線,是與年均降雨量為800毫米的黃土地區南部邊緣和冬溫平均為攝氏1度的等溫線相一致的。
由於這些自然條件,北方的農業特點是旱田,南方的農業特點是稻田(這個劃分也常和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劃分一致)。上述的中國社會、經濟、農業技術的發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區,因為這個地區也是秦漢文明的中心地。雖然南方的農業從新石器時代就已存在,並在戰國時代的南方列國中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但南方的經濟狀況直到漢末以後還比北方落後。只是到了南北朝時代,南方的農業生產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約公元10世紀時,南方的經濟才顯然超過北方而成為中國的經濟中心。在漢代,主要的農業地區還是在北方,所以要講耕種方法就必須從北方開始。
如通常說的五穀、九穀那樣,古代中國的主要農作物多種多樣。最普通的是小麥、大麻、豆類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種叫作稷,[21]可能是散穗狀的穀物。稷有黏性的和非黏性的兩種,還有不同種類的小麥、大麥、豆類(其中包括大豆)。在漢代,種植最多的穀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長,大麥和小麥則是冬季作物,而且種植量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種植,但範圍很有限。
關於耕種方法的資料,我們必須依據當時的記述和戰國時代開始出現的農業書。《漢書》中題名為農業書的有九種,但除去其中部分的《氾勝之書》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寫於戰國末期秦國宮廷的哲學著作《呂氏春秋》的最後四篇中包含了對當時耕作進程的敘述,雖然它的主要目的在於解釋農業的哲學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導政治家制定農業政策。[22]
從《呂氏春秋》的這幾篇里,我們可以推測普遍的做法如下。農夫把土地犁了幾次使其鬆散之後,挖一系列的溝,溝距六尺(1.38米),溝寬一鍬(8寸或18. 4厘米),溝與溝之間起六尺寬的壟(其長度與鍬相同),叫作一畝,這個名稱後來成為用以計量土地的標準。[23]種子撒在寬壟上,而不成行,當種子出苗時,站在鄰近溝上勞動的農夫,能夠整齊地間苗和清除莠草。苗的株距由間苗工具的尺寸所決定,由於這個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間苗是一項艱苦的勞動,總是需要彎著腰干。雖然可用牛來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其他耕種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這種方法在戰國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秦漢以後還被繼續沿用。
前漢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種新的改進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產量。這個方法是搜粟都尉趙過設計的。這就是「代田法」,[24]其法是,一畝地開三條溝,溝寬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時的一畝是一條狹長地,寬一步(六尺,1.38米),長240步(331米,因此合0. 113英畝的地面)。種子直線地播在溝里,而不是播在壟上。在除草過程中,土逐漸從壟上填進溝里,培護苗根,這樣,在仲夏時壟和溝相平,作物紮根深,可抗風旱。次年,壟和溝的位置再倒換過來;新方法的名稱就是這麼來的。與這種改進的耕作法同時出現的是一種有雙犁頭的犁,它需要用兩頭牛來拉,三個人帶領。由於這些進展,據說是畝產大約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還要加倍。
這個新方法比舊方法還有幾個其他優點。這就是穀物從播種到收穫始終能成直行地生長,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這時用牛耕地,可使同樣多的人種更大的面積,風旱給作物造成的損失更易防止,農夫可以用長柄鋤除草,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最後,每年壟、溝位置的倒換有助於保持土壤肥沃和穩定年產量。
趙過在首都近郊系統地推行這種耕作制。還特意使屬於大司農的奴隸製造新工具,通過郡守把新工具、新技術的用法傳授給縣、鄉、里的主管人。雖然一般平民之間缺少牛,但人們發現有效地使用人力,這種方法仍能推行;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畝(3. 4英畝)。趙過首先使長安外面離宮的衛士實行這種方法,當看到增產時,就把它擴大到這些衛士原來派來的地方,即擴大到首都周圍三輔地區和邊境的國有土地。最後,這種方法終於被這些地區和河東、弘農兩郡的農民廣泛使用。遠至靠近帝國西北極邊、國家設置的移民區居延也實行了這種方法。代田耕作技術的採用時間可能是在武帝死後(公元前87年)。[25]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趙過,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後還在政府中有很大影響。這個洛陽商人的兒子,在年輕時期做過武帝的近侍,隨後負責執行鹽鐵由國家專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圖在下一個皇帝時期繼續執行武帝的財政政策,雖然受到像大將軍霍光這樣人物的反對,霍光後來以謀叛的罪名對桑弘羊及其追隨者進行迫害。公元前81年,霍光召集全國各地的儒者與桑弘羊和其他有關的大臣辯論武帝的鹽鐵專控政策及其他體制應否繼續執行的問題。從後來桓寬為這次辯論編集的《鹽鐵論》來看,桑弘羊及其追隨者保衛專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國家富強並積聚了用來抗擊匈奴入侵的資源。批評者反對他們的理由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爭利,只能是犧牲後者的利益而使前者獲利。雖然它對代田法沒有直接影響,但代田法的確說明了產生此法的當時經濟條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國有土地(公田)上實行,從理論上說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耕種,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國家歲入的一部分。增產的可能性無疑支持了這個方法的採用,特別是在邊境的屯田,它的收穫供給了邊防軍的需要。鹽鐵爭論中的批評者的主張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別是在三輔土地上實行這種方法的實際上不是政府當局,而是承租這些土地的有權勢的人們,他們獨占了利益,因此這些土地應該給與公眾。這樣看來,在國有土地上買行代田法的實際受益者可能是權勢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國庫。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廣也遇到了很大困難。由於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證明是費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國家鐵專控之下製造出來的鐵農具太大而不實用,[26]所以農民不久又恢復了他們傳統的木製農具和用手除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夠的牛和鐵器,因此他們從這種新方法中獲得很多好處。
到了後漢末期,至少在三輔地區又通行一種比趙過改進的犁更精巧的犁。據崔寔的《政論》所描述,[27]這種犁有三個犁頭,一個播種器,一個把土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個人操縱。用它耕地,一天可超過一頃(11. 3英畝)。這種技術上的進步使得代田法更為有利,到了後漢末期代田法得到了廣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開始實行以後,中國農業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勝之作的一部論農業技術操作的書;氾勝之活動於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時期。他的生平不詳,但從各種著作間接談及的情況看來,他作過議郎,負責指導三輔地區農民種植小麥,後來做了尚書台的一名官員。他的著作題為《氾勝之書》,是列於《漢書·藝文志》的各種農學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的我們能知其內容的農學書。全書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從其他書中發現的片斷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內容,共三千多字。[28]
這部書除去論述犁田、播種、收穫等事的一般理論外,還包括詳細論述種植以下諸種農作物的方法,如稷、麥、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蘆、芋頭以及桑等,還談到了精耕細作的區田法。
這部書除去實踐的指示之外,還包含有以充滿整個漢代思想界的陰陽五行說為基礎的論述算命的篇章。但總的說來,《氾勝之書》內容主要是重視實踐和經驗的,和《呂氏春秋》最後四篇強調全面的農業政策形成鮮明的對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國農業科學的奠基人。
這部書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是對稱之為區田法的增產方法的論述。它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溝里播種,一是在坑裡播種。前者以30步(41. 4米)長、八步(11米)寬的土地為一標準畝,橫分為15塊,塊與塊之間留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塊地又橫分為24個小溝,種子就播種在溝里。如果種的是穗狀的和黏性的稷,每個溝就種成兩行,行距五寸(11. 5厘米),這表示一畝可生長15000棵苗,[29]苗距和每畝的總苗數,自然按照穀物的種類而有所不同。
在採用淺坑播種的地方,一個標準土地單位被分為若干個一尺(23厘米)和五寸(11. 5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個六寸(13. 8厘米)深、六寸寬的小坑,叫作一區,一畝有3840個小坑。每坑撒種20顆,上面撒上一升(0. 2公升)用土拌勻的糞。每畝撒上兩升種子,每坑可生產三升(0. 6公升)穀物,每畝(0. 113英畝)可生產100石(2000公升)穀物,十畝年產1000石(20000公升)穀物,可供耕種者26年食用。這個數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說的,對中、下等級的土地來說,坑就要大一些,間隔也要大一些,其產量也就按比例地降低。[30]
這種方法的好處不止一端。只需對坑裡播下的種子供水、肥,土地的肥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於供水有問題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區田法不需要牛耕,產量卻非常高。氾勝之與政府合作,發明並推廣這種方法,甚至實際上是為了貧農,政府總是迫切地把農民作為國力主要基礎來加以供養,並且要保護他們不受大地主的不斷蠶食。
儘管為了提倡區田法在當時和以後作了種種努力(尤其是在後漢、三國、北魏、晉、元、明、清等朝),但這種方法從沒有被真正地建立起來,而足以促使中國北方農業發生持久的變化。其主要缺點始終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勞動力,同時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產量。這樣,氾勝之的著作對華北旱田的基本耕作方法的論述雖然很有價值(在這方面,它給作於6世紀的《齊民要術》以很大影響),但區田法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
與氾勝之書有關而應該提出的另外一點,是關於小麥的種植。在他的時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區種植小麥,其根據是種小麥被認為與種其他作物稍有不同。[31]氾勝之提到麥田必須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開。麥田要在五、六兩月犁兩次。這樣,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長在麥田裡。同樣的種麥方法也見於《齊民要術》,並表明一年種兩次或兩年種三次的方法還沒有普遍實行。只是到了唐代後半葉以後,這種改進的耕作才變得普遍了。
由於後漢的優秀農業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們幾乎不知道這一時代的旱田農業發展情況。唯一存在的有關著作也是殘缺不全的,這就是生活在近於後漢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這部書不只限於論述農業技術,因此就提供了當時影響農業狀況的總的思想。
崔寔生於現在北京地區的一個權勢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在位)、靈帝(公元168—189年在位)時期任過多種官職,包括郡守(在這個職位上,他很有成績)和尚書。他也是一部討論當時政治問題的書——《政論》——的作者,該書的一些殘篇仍被保留下來。當我們讀《四民月令》時,記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僅是一個權勢之家的成員,繼承了他祖父、父親的家學,而且他生活的時代正當後漢王朝式微,社會也因迫害士人和黃巾造反而快要崩潰之際。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們只能從它的殘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文字。[32]「月令」這個詞是表示一年之中每個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禮記》中一篇的題名,但《禮記》這一篇說的是學者或國家官員階級的活動,而《四民月令》的範圍則包括四個主要社會集團(士、農、工、商),雖然它沒有描寫它們各自的活動。實際上大概只有權勢之家才能舉行《四民月令》中所說的各種活動,從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這部書基本上是給他們寫的。它對維護家庭團結的節日和禮儀的指示,對進行農活、家務、防衛、交易等適當時間的指示,為權勢人家的生活和當時的農業狀況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關於每月的節日和禮儀,特別是祭祖。從大年初一開始,接著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這些月里都有節日和禮儀。祭祖之外還祭家神和農神,前者包括門神、戶神、灶神、井神。應注意的是,祭祖和掃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舉行,這和里中一年兩次的節日相衝突,因為按照傳統,里的這兩種節日也在這些天裡舉行,但《四民月令》里沒有提到此事。這表明那時的地方勢族不常與作為共同體的社會秩序基礎的里的體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別注意族屬團結這件事。除去在新年時親戚之間互相祝賀之外,還規定了對同族和姻戚的實際幫助方式。這包括在穀物生長之前的三月份給窮親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幫助孤寡病殘者過冬。這表明擴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長家庭組成的,每一個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種。
據《四民月令》給父系家長家庭下的界說,除去家庭成員之外,還包括從事紡織、洗滌、釀造、養蠶等活動的各種家務奴隸和僕人。它宣稱:「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選任田者,以俟農事之起。」[33]這表明生產和經營主要由家庭擔任,而不是由奴隸或佃農擔任。不僅如此,它還對農田作業的所有階段給予諸如自給自足和大規模農業的詳細說明。一戶之中年長的男孩都要干農活這件事,證明他們的學習(學習五經)只是在農閒季節,而年幼的男孩是全時制學習。大規模的農業不可能都由家長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隸和僱工。《四民月令》雖然沒有提到租佃,但這種事可能存在於富裕的莊園周圍的貧農中。
靠近富裕的莊園有貧農存在的這件事,從《四民月令》對買賣商品的一系列指示中得到證實,有些商品是既賣又買,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麥種,這表明它是一個農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場。因此買賣這類產品的目的(它不是為了大規模生產者的消費)只是從農民身上賺錢。由於這一時期的農民必須以現金交納他們的日益沉重的賦稅(不算土地稅),他們被迫在收穫季節出賣他們的穀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貨幣,而在農閒季節當他們需要糧食和種子時再買回來。[34]
華中華南稻田農業的發展
討論這個主題,必須集中在長江中下游的情況,因為雖然農業在四川盆地從戰國末期起和華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來都已有了發展,但這些地區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沒有留下歷史材料。在漢代,長江流域的農業生產仍遠比華北落後。前漢時期這個地區的種稻方法據《漢書》所述為「火耕水耨」,而且據說種稻地區人少地多,盛產蔬果魚貝。由於這樣的優越自然條件和不虞匱乏,所以幾乎沒有促使講求精耕細作的動力。社會組織還處於原始狀態,也幾乎不存在貨幣經濟。
理解這種落後的線索,在於知道稱之為「火耕水耨」的性質。[35]由於原始資料沒有對這個名詞給以精確的說明,所以我們不得不求助於對這個名詞的各種解釋,其中最可靠的是應 劭(大約死於公元204年)的解釋,其說如下:
燒草下水種稻,草與稻並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復下水灌之,草死,獨稻長,所謂火耕水耨。[36]
顯然,這是一種直接把種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兩個階段的程序中,頭一次澆水是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長期間的第二次澆水是為了除草。種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長階段早期易於除草。應劭沒有解釋清楚的是,田地是接著種還是在下一次播種前休耕?燒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長出的還是收穫後立即長出的?甚至是舊茬?
幸而鄭玄在他的《周禮注》中提出了關於種稻的補充資料,其文如下:
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以水,病絕草之後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37]
這裡沒有談到燒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他的資料證明,當應劭和鄭玄著書時,「火耕水耨」法還在實行;他們所描寫的肯定是同一事,更可能的是,應劭所說還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進一步的證明是《齊民要術》提出來的,它在6世紀時對種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應劭說的相同:
稻無所緣,唯歲易為良。選地欲近上流。三月種者為上時,四月上旬為中時,中旬為下時。先放水,十日後,曳陸軸十遍。地既熟,淨淘種子浮者不去,秋則生稗。漬,經三宿,漉出,內草篅中裛之。復經三宿,芽生,長二分,一畝三升,擲。三日之中,令人驅鳥。稻苗長七八寸,陳草復起,以鐮浸水芟之,草悉膿死。稻苗漸長,復需薅,薅訖,決去水,曝根令堅,量時水旱而溉之,將熟,又去水,霜降獲之(早刈,米青而不堅;晚刈,零落而損收)。[38]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還不通行,因而除草極為困難;如鄭玄所說的那樣,在休耕期間必須除草二次或三次。用這種方法種稻的產量顯然比華北種穀類的產量少。
淮河北部的條件雖然不適於用水田種稻,但這絕不是說從來沒有在那裡種過稻。考古調查表明,種稻是龍山文化遺址的特點,而且《詩經》的確提到過一次稻。[39]漢代華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種稻這一事已從《氾勝之書》和《四民月令》兩書中得到證實。
這兩部書中的有關項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種稻方法的不同。《氾勝之書》的意見是:
種稻,春凍解耕,反其土種稻。區不欲大,大則水深淺不適。冬至後一百一十日可種稻,稻地美用種畝四升。始種稻欲濕,濕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後大熱,令水道錯。[40]
這裡沒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設想,這是把種子直接播在田裡,而不是插秧。在《四民月令》里,有一個很清楚的種稻方法。
崔寔曰:三月可種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別種稻及藍,盡夏至後二十日止。[41]
為了「別種」,只能進行插秧,由此看來,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後漢末期的華北實行,後來才為那時還遠為落後的華中所採用。
除去這些簡單的描寫之外,沒有其他關於華北稻田種稻的記載,直到6世紀的《齊民要術》才談到。它在敘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後,接著說:
北土高原,本無陂澤。隨逐隈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燒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塊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內種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42]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播種的方法雖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種稻只在沿河彎曲處實行,而且等苗長到七八寸(16—18. 5厘米)高時才移苗。最後一點顯然是華北稻田農業的特色,它表明了這個地區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為進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夠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過分櫱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並在育苗期間可用於種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這些優點在《齊民要術》中都沒有談到,這暗示移植的目的與上述的不同,而只是為了便於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種方法實際上與南方的相同,而南方還沒有實行插秧法,這暗示沒有為種稻而專設的苗圃,播種田與插秧田之間實際上沒有區別。北方在6世紀前實行了插秧法,僅僅這個事實不一定表示它事實上優於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應用實際上是北方自然條件限制的結果。
從《四民月令》的指導中可以看出,華北的插秧法在這時遠不及後來的方法精細。因此在發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華中而不是種稻的規模很小的華北。雖然事實上華中實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認為落後於華北的旱田農業,但總的說來,漢代華中的農業生產一定有了很大的發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長的人口。把公元2年的人口調查和公元140年的人口調查作一個比較,就可看出後一時期華中戶口的數字多於華北。[43]雖然對這些數字可能有不同的解釋,但看來應該是,戶口的增多需要在農業生產上有一個進展,更要考慮這個進展是怎麼來的。
應劭和鄭玄在後漢末所說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漢時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於其原始性質,兩個時期不會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應劭所說的方法和作於6世紀的《齊民要術》所說的幾乎相同,這似乎表示在前漢和南北朝之間淮河南部的水田種稻技術沒有什麼進步。只在唐代中葉,即公元8—9世紀採用的插秧法,才使華中能一年種兩次穀物,從而大大增加了這個地區的農業產量。但是鑒於以下這種情況,很難相信在這個時期以前農業生產沒有任何進步:正是這個地區的農業生產,才使後漢時的長江流域能夠開發,才使江南的三國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夠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對水的需求,必須依靠水利來供給。在華北發展起來和為旱田著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築水壩,並從那裡開一條渠。更往南的習慣是在小溪谷末端築一道水壩,在它後邊形成一個陂,水從陂里通過一個水閘流出。人們知道,從春秋時代以來淮河流域就有這樣的設施,從前漢末起它的使用越來越多。
這兩種水利系統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設的人也不同。開渠需要大規模地挖鑿,只能通過國家來進行;而築陂則不需要這麼大的資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勢族來擔任。華中地區的開發就是由勢族用這種方法倡導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個例子,他在南陽地區用這樣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後漢,很多與此相同的設施是由地方官員建立的,但總有勢族參加。
但是淮河南部農業生產的進步,不是由於什麼種稻技術上的大規模革新(種植繼續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從漢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設而引起水稻種植面積的擴大的結果。這樣,這個區域的水稻農業逐漸擴展到這麼大的面積,以致到南北朝時,它在農業的重要性方面終於能和北方抗衡了。
城市、商業和製造業的發展
城市和商人
戰國時代以前的中國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確實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個政權的中心,居民都是貴族成員;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業活動的特色。但隨著戰國時代商業、手工業和貨幣經濟的發展,特別在戰略要地和貿易要道上出現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為國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還是重要的商業中心。漢代的大城市就是從戰國時代發展而來的,其中包括這樣一些地方:在現在陝西的首都長安;在現在河北的涿、薊、邯鄲;河南的榮陽、宛、洛陽;山東的臨淄;四川的成都;今廣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華北,這個事實表明了那時的商業大部分限於這個地區,而還沒有延伸到長江中下游區域。
《漢書》的數字不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它選列了310個縣的戶口數字。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戶是從40196到80000,口是從一109000到246000。[44]可能上述地點只是選出內有非常繁華和人口眾多之城市的縣作為例子。而不是代表全國的所有城鎮,城鎮的總數肯定有1500個或更多(至少每個縣有一個鎮)。可以推測,某些城市的戶口數字比這裡舉出的要多。例如,洛陽為後漢首都時的人口總數據估計有50萬左右。[45]
本卷的其他地方已對這個城市作了簡短的描述。[46]至於前漢,只有一個城市留下相當多的資料,那就是長安,它建於原來秦的都城咸陽附近,現在西安市西約10公里處。它始建於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在公元前194年開始建造城牆,經過大規模擴建,完成於惠帝時期(公元前195—前188年)。公元前192年,徵集居住在此城250公里(150英里)範圍內的146000個居民據說用30天的時間加固城牆,又用2萬個罪犯不斷的勞動來加大這個工程。公元前190年,145000個居民又被徵用30天時間修城,到同年9月完工。[47]
完成後的城,據說是長寬各32里18步(13300米),形成一個大約44. 5平方公里(1100英畝)的區域。近年的發掘表明,東面是5940米,南面是6250米,西面是4550米,北面是5950米,周圍總長度實際上達25100米。它的形狀不像後來唐代的城市那麼齊整,僅東面是直的,那時城市規劃的思想還不普及,對形狀不整齊的解釋是,事實上是先築的宮殿和街道,後築周圍的城牆。[48]城內的準確戶數不得而知,但據估計,至少有8萬戶,最多達16萬戶。
長安城內分為160個居民區——里,每個裡有它自己的牆和門。每個裡由一個低級官吏——里正管理,社會秩序可能是由里內一批有影響的人物——父老來維持。除了各個獨立的皇宮和行政區,還有一個由政府管理的市場區,即所謂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東市和西市,以前認為這兩個市場在長安城內,而其他七個在城外,但近來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見,認為這兩個主要市場包括了其他七個市場。[49]這種城市內的一切貿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場內進行的制度,一直延續到唐末。
典型的市場是一塊方形地,每一邊大約367米,分成若干條長巷,商店沿巷林立。商人被組織在同一個地點進行同一種貨物的交易;到唐代為止,這種情況形成了商業的聯合體——行,但不清楚漢代的市場是否如此。每個市場有一個兩層樓的建築,頂上設有一旗一鼓,這是管理市場的官方機構。前漢時期長安市場的監督制度我們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員包括一名市長和一名副手;但後漢時期管理洛陽市場[50]的市長的工作人員由36名不同名稱的官員組成,他們的職務是維持秩序和徵收商業稅。他們還根據每月的物價調查制定每種貨物的標準價格和批准買賣雙方的契約。
政府生產的多餘貨物如昆明池的魚,也由這些官員出售,並且必須在武帝的平準制度下出售,[51]因此引起與民爭利的責難。這些官員的最重要職責是徵收商業稅,稅收進入少府而不入國庫,用於朝廷的支出。長安徵收的商業稅總額不得而知,但前漢時期臨淄的商業稅年達黃金千斤或銅錢百萬。[52]
漢代的所有市場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營業,這種控制大大縮小了城市的經濟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這一時期的商人可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在城市市場商店裡的坐賈,一是流動於城市之間和到外國的行商。前者只擁有少量的資本,而且必須向官方登記和交納商業稅;後者一般更富有,不一定都登記為商人。這些大規模的經營者靠投機和囤積發了大財,並常與勢族和官員合作。《史記》和《漢書》的《貨殖傳》中的大多數人物就屬於這一類型。[53]
那些登記作商人的,他們的社會地位很低,並經常受到各種處罰。例如,在公元前97年武帝時期,在徵集從軍遠征的所謂「七科謫」的人時,最後四類人是:登記的商人、過去曾登記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記為商人的人和祖父母曾登記為商人的人。[54]這種對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戰國時代以來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在漢初的高祖時期(公元前206—前195年),發布過一道禁止商人穿絲綢衣服和騎馬的法令;他們必須交納重稅,他們的子孫不許做官。雖然這個特別的法令後來似乎有所修改,其嚴厲程度有所緩和,但對商人階級的壓迫仍繼續進行。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對所有的商人,不論是否登記,一律課以重稅。此外,不許登記的商人和他們的家屬占有土地,如果違犯了這個規定,就給以沒收土地和奴隸的懲罰。上面已說過的哀帝時期(公元前7—前1年)頒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這些禁止商人做官的規定又被重新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勢力越來越大,即使他們一如既往受到越來越大的壓迫。如晁錯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55]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沒有收到效果,實際上反而使本來打算防止的局勢更加惡化。這可以從晁錯報告中的其他段落非常明顯地看出: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價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56]
這個控訴,揭露了前漢初期農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間的顯著差別,並說明沉重的賦稅只能使農民窮而商人富。以這種方式利用政府剝削農民的商人,常常把他們經商所得的利益投於土地而成為大地主。這就是司馬遷所指出的「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的情況,[57]於是很多有勢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時經商。
以壓榨被重稅所困的農民而獲得財富這只是積累財產的頭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資金,就用多種手段來成倍地增值。在《史記·貨殖列傳》里,司馬遷對在一代人的時間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驚異,並在一定程度上對他們致富的方法表示欽佩。這些行業常是採鐵、販奴、投機、欺詐或高利貸等,但司馬遷還舉出一大批各種各樣的貨物,一個人經營這些貨物,每年可獲利20萬錢,相當於一個千戶侯的歲入。
這些貨物包括:酒、醃菜和醬、皮革、羊和豬、穀物、船材、竹竿、輕便的兩輪車、沉重的牛車、漆器、青銅器皿、木鐵容器、染料、馬牛羊豬、奴隸、腱和角、硃砂、絲織品、粗細布匹、生漆、曲櫱、豆製品、乾魚、鮑魚、棗、栗、貉和狐皮衣服、氈、蓆、果、菜等。[58]以下貨物來自全中國各地:竹、木、穀物、寶石來自山西(崤山之西);魚、鹽、漆、絲來自山東(崤山之東);樟腦、梓、姜、桂皮、黃金、錫、鉛、硃砂、犀角、龜殼、珍珠、象牙、皮革來自江南(長江以南);馬牛羊、毛毯、皮毛來自北方。銅鐵來自全國各地的礦山。
這些商人的貿易活動,超過了漢帝國的國境,武帝時(約公元前130年)張騫出使西方月氏,貿易活動更受到很大的推動。張騫的出使開闢了通往中亞的新途徑。黃金和絲織品為主要商品從中國輸出,而酒、香料、馬、羊毛織品從西方各國輸入。沿著中亞的貿易路線引進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蠶豆、苜蓿等。雖然這條新路在兩漢交替之際暫時中斷,但後漢時在公元94年後因班超將軍再度在中亞建立中國的形象而復通。公元97年,班超的下屬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羅馬,更具體地說,是東羅馬),但並沒有越過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當絲織品貿易中間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時,羅馬非常需要絲織品,據說,其價值確實貴如黃金;因而羅馬人稱中國人為賽里斯(Seres,造絲的人),通往中國的路稱為絲路。[59]
公元前111年,武帝征服南粵以後,南海的貿易逐漸擴展到東南亞諸國和印度洋,這些國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換取中國的黃金和絲織品。一件軼事說明了沿著南海路線的商業發展,那就是公元166年一個有為的商人到達中國海岸,聲稱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馬庫斯·奧里流斯·安敦尼努斯)的使者,他獻給桓帝象牙、犀角、龜殼等物。
當絲綢出口貿易還在漢政府的主管之下時,中國內部的商業活動繼續受到政府的某種程度的壓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實施武帝的平準制度。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動並把他們的利潤輸歸國庫的企圖,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並引起了更多的反對,情況見於《鹽鐵論》。[60]反對商人的一些政策,繼續被王莽執行;但不僅無效,反而證明是招致他滅亡的原因之一。後漢時由於貨幣流通的減少,商人似乎變得相對的失勢。但仲長統(約公元180—220年)在他的《昌言》里明確指出,商人依然頑強地在全國各地追求利潤,而勢族也照舊以高利貸和其他手段壓榨已經窮困的農民。[61]
製造業
如上所述,春秋時期某些製造業如製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權,而逐漸在各個國家直接主持下進行製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個師傅的指導下製造為諸侯和貴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們供給。工匠的職業是世襲的,社會地位低於農民,而農民則不能加入這個行業。
在戰國時期,這個制度又被改組,使手工業的師傅隸屬於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機構;世傳的手工業工匠則由奴隸、罪犯和服勞役的一般平民補充。像這種非商業性的生產,帶有限制農業和手工業之間任何分工發展的傾向,特別是專業手工工匠,被認為社會地位低下;農民則被鼓勵生產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購買它們。雖然如此,在整個春秋戰國時代,開始出現了完全脫離農業的專業製造業者,而且隨著商業活動的增加而人數越來越多。據一個農戶家庭的收支賬(魏國李悝的估計)說,一年用於衣服的費用需1500錢,這表明衣服可能是買的而不是家裡做的。[62]值得提醒人們的是,早期的墨家門徒就是一批工匠。[63]
戰國時代,最重要的製造業是鹽鐵,鹽是日常必需品,其生產地很有限,需要有大的企業進行生產,和進行有成效的分配。由於農業工具有廣大的市場,使冶鐵業也得到了擴展的條件。
漢代的製造業和前代一樣,也分為國家控制和私營兩個範疇。前者在首都和地方進行。在首都,它們大部分由負責皇室財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部門分工製造不同的器物。如眾所周知的尚方(藝術和工藝部門)即製造武器、青銅器皿、鏡子等,現在還有這些遺物。在諸侯王國也設有與尚方性質相同的工場。另一個部門是考工室,製造和尚方製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冑等。但沒有尚方製造的講究。東園匠製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織室製造宮廷用的絲織品和衣服。原來有東西兩個織室,公元前28年廢了東織室,因此剩下的一個就簡稱為織室。
其他與製造業有關的中央機構中包括大司農,它在實行代田法時期負責製造農具。它有一個分支機構,負責實行武帝的均輸制、平準法和染色工藝。將作大匠負責修建宮殿和皇帝陵墓事務,設於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兩年後,國家禁止地方上鑄錢,鑄錢就完全由所謂上林三官執行。這表明,在前漢時期,水衡都尉所屬的一些機構執行國家的鑄幣工作。[64]
郡縣設有多種的官辦製造業機構。在10個郡縣裡設有稱之為工官的工場。這些工官一般地為地方的武庫製造兵器,但在廣漢郡和成都則不然,而是製造金、銀、漆器。有些漆器現在還存在,上面刻有產地地名。在山東的臨淄和陳留郡的襄邑兩地,設有為宮廷製造華麗的絲織品和錦緞的官署——服官。臨淄的三服官,每個擁有幾千名工人。桂陽郡的「金官」鑄造黃金,丹陽郡的銅官負責開礦和鑄銅(除去鑄錢之外)。銅官數量相對地少,這表明那時鐵器的使用增多,而對銅器的需要日少。廬江郡(安徽)有一個船廠——樓船官建造戰船。[65]
除去這些機構之外,公元前119年政府又設立了鹽鐵生產的官署,以實行國家的鹽鐵專賣政策。在48個地方設立鐵官,在36個地方設立鹽官,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產地;顯然,在那些沒有鐵礦的地方設立小鐵官是為了重新利用廢鐵。鑄鐵場由國家直接控制,並以製造農具為主。另一方面,鹽場則為私營,產品由政府專賣。鹽鐵官署可能隸屬於大司農,而工官、服官、銅官則由少府控制。[66]
這些官營事業的勞動力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官奴隸,如那些技術熟練,能製造代田法採用的新農具的人;一年一個月為政府無償勞動的民工;出於某種原因被判處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會地位的熟練的專業工匠。官營事業的規模,從臨淄的從事織造的工官擁有幾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這些人的年工資據說需要幾億錢。製造金銀器皿的兩個工官中的每一工官擁有工匠的工資總額相比之下一年僅500萬。[67]如果所有的國營製造業的規模都差不多的話,那麼只以少府所屬機構的年預算而論,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總額中的一個很大比例。有鑒於此,就對元帝(公元前49—前33年在位)、成帝(公元前33—前7年在位)時期大臣們為了經濟上的利益而要求廢除或削減國營製造業之舉,感到不足為奇了。
雖然有這些反對的意見,但國營製造業一直延續到後漢,即使在規模上作了改組和削減,這是由於有些貨物從平民那裡徵用或購買,而不再自己製造。一些遺物證明,尚方、織室、工官等至少還在發揮它們以前的作用。鹽鐵官署曾在公元前44年隨著專賣政策的廢止而撤銷,但在公元前41年就恢復了,並延續到王莽時期(公元9—23年)之末。後漢時期,鹽鐵業由郡縣而不由大司農控制,但對鹽鐵專賣是維持還是廢止沒有前後一貫的政策。
在前漢的前半期,最有勢力的私營製造商是從事冶鐵的人,《史記·貨殖列傳》中首先提到的就是這些人。以下情況值得注意,這些冶鐵業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魯的曹邴氏,他們的祖先都已經是東北興旺的冶鐵業者。[68]秦統一天下後,這些人被強迫遷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在那裡,他們再度開始他們的行業,這清楚地表明原來集中在東北的漢代的冶鐵業是怎樣發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漢初期的另一個大規模私營工業是製鹽,中國的鹽主要來源有四:海鹽,特別是產于山東半島北部海岸和長江口南部的;湖鹽,產自現在山西省南部的一個鹽湖;岩鹽,產自北方邊界沙漠地帶;井鹽,產自蜀地的鹽井。由於原鹽的產地有限,所以容易為製鹽者所壟斷和取得厚利。漢朝初年,一個宗室吳王劉濞,就以製鹽積累財富,足以和帝國的朝廷匹敵。[69]
取得原鹽和煮鹽的燃料,需要一支龐大的勞動力,據說一個製鹽戶為此而擁有1000名流民。這類流民,據《鹽鐵論》說不都是直接歸國家管轄。[70]冶鐵煮鹽戶又以鹽鐵貿易所獲得的利潤投入土地,變成了大地主,統治大量的農民。武帝時期建立的鹽鐵由國家專控的政策,就是針對這種情況的一個直接反應。國家的目的不僅在於以這個方法把兩個獲利最大的產業收入引向國庫,而且還在於防止農民脫離農業本職和鹽鐵商人發展成擁有大量依附農民的勢族,從而損害當局的利益。
這個新政策實際上並沒有使得鹽鐵商人立即衰落,因為他們之中的大部分人乾脆被新的鹽鐵機構所任用,如專賣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就出身於商人家庭。可是他們以前的利潤現在大部分為國家所吸取,並且失去了他們的獨立性。專賣政策繼續執行到武帝以後,雖然有《鹽鐵論》所記錄的那些反對意見,而且可能最終導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樣的以前百萬富商的衰落。專賣政策在公元前44年至前41年曾暫時中止;到了後漢,很多的鹽鐵製造業又改由私人經營,但就我們所知,後漢沒有產生可以與前漢早期富商相比的百萬產業富商。
雖然實際上沒有私人鹽鐵業以外的其他產業的資料,但可以推測,《史記·貨殖列傳》所列的行業的貿易很興旺。其中釀酒業顯然可以獲取厚利,並且是大規模地經營。公元前98年,武帝頒令實行酒的專賣政策,但釀酒這個行業本身幾乎不可能控制,所以這個政策在公元前81年國家專賣政策的論戰之前就夭折了。另一個重要的私人製造業是紡織。宣帝時(公元前74—前49年在位)一個大官張安世的妻子據說雇有700個熟練的家務奴隸進行紡織,[71]而齊的絲織品為全國人所服用,如衣帽帶鞋等。當武帝的均輸制開始頒布時,結果首都收到了幾百萬匹帛,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產的紡織品在各城市流通。
儘管有以上的事實,而且據李悝的示範預算表明,在戰國時期衣服已成為購買的商品,但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手工紡織和農業已彼此完全脫離,所有的農民都買衣服穿而不自己製造。有力的反證是三國時代的稅制(它要求農民交納絲麻作為部分的稅額)和初唐的稱為「租庸調」的稅制。這兩種稅制都以農業和紡織在本質上不可分割,而生產紡織品是農婦的天職這一前提為基礎。[72]
幣制的變革[73]
城市、商業和製造業在很大程度上賴以發展的幣制開始於戰國時期,當時不同國家鑄幣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貨幣是各國的統治者們鑄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們鑄造的。由政府統一鑄幣是在秦統一天下之後,當時皇帝下令鑄造所謂半兩錢。它是一種圓形的青銅錢,中間有一個方孔,如它的名稱所表示,每一個錢重12銖或半兩(7. 5克),半兩二字鑄在錢的表面。此後,典型的中國銅錢就是這種樣式。
漢初,高祖廢止政府獨自鑄錢而使私人鑄錢合法化,這可能是由於秦末天下大亂,銅錢短缺,因此必須趕快鑄錢以使貨物流通。於是大規模的鑄錢之風興起,但這些錢大都小而輕,即眾所周知的榆莢錢。雖然這種錢和半兩錢形狀相同並鑄有半兩的字樣,但僅重約1. 5克(或甚至輕到0. 2克),和以前7. 5克的銅錢相差懸殊。
呂后當朝時期的公元前186年,漢政府初次實行自己鑄錢,同時明令禁止民間私鑄。這種新錢雖然仍稱半兩,但實際上重八銖(5. 7克)。四年後,廢止半兩的面額,而起用五分錢,該錢重二銖四累(1. 5克),等於真正半兩錢(7. 5克)的1/5,少於以前八銖半兩錢的1/3。這種五分錢幾乎和榆莢錢一樣的小,這表明民間仍在私鑄榆莢錢,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這種輕錢的流通引起了通貨膨脹,一直延續到文帝時期(公元前180—前157年)。
公元前175年,政府再次允許私鑄,但附加一些限制。雖然仍稱半兩,而私鑄幣實重四銖或1/6兩(2. 6克),並且銅錫合鑄。對用鉛鐵混鑄或改變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嚴懲,以期遏止輕錢的流通。有幾條史料記載了和政府同時鑄錢的私鑄:文帝和景帝時期(公元前157—前141年),上面提到的吳王劉濞以鑄銅和鑄錢的方法來增大他已有的可觀的財富;文帝的寵臣鄧通,也在賜給他的蜀的嚴道銅礦鑄銅和鑄錢。[74]四銖錢作為法定貨幣在以後通行了50年左右,直到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同時在公元前144年間,政府再次專控鑄錢,私鑄成為處死的大罪。
在整個這一時期,偽錢大量增加,由於貨幣的表面價值和實際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態惡化。普遍的做法是取錢的邊緣製造假錢。公元前120年,廢止四銖錢改用三銖錢(1. 9克),並刻上實際重量而不用虛假的半兩字樣,這種假半兩錢這時不再使用。[75]就在同時,又創製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貨幣。一種是鈔票,是用白鹿皮做的,邊緣飾有花紋,面值40萬銅錢,但實際上它只是一種貨幣象徵,用來徵集歲入。[76]其他三種是銀錫合鑄,面值分別為3000、500和300錢;但它們的重量都不到八兩(120克)。偽造這些新貨幣中的任何一種都處以死刑。這個禁令雖然嚴厲執行,但卻沒有生效。
一年以後,又廢止三銖錢改用五銖錢(3.25克),重量也和面值相符,這是中國的標準銅錢,沿用到唐初。漢代鑄錢,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鑄,使錢的周邊隆起以防止取銅。不幸的是各郡鑄的五銖錢質量不好而且分量輕,偽造五銖錢和銀幣的事連續發生。為了儘量控制這種局勢,政府在首都鑄造一種紅邊銅錢(赤仄錢),官定價值為五個五銖錢。[77]交納賦稅必須用這種錢,但在私人商業中濫用它的情況也很多。隨著銀錢的成色大幅度降低,因此這種錢不久就廢止了。
由於以上的情況,公元前113年,由隸屬於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專管鑄幣,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負責皇帝宮廷的財政。三官這時成為帝國的唯一鑄幣機構,並負責選礦、運礦石以及實際鑄造。各郡鑄造的所有銅錢都運往中央,以便進行熔化和重鑄。新鑄的銅錢質地良好,偽造困難,並因偽造者缺乏良好的設備而無利可圖。
這樣,鑄錢和以此獲利成為朝廷的獨有特權。鑄幣制度從公元前113年到前漢末,一直保持穩定。從公元前118年到大約公元1—5年這一階段,鑄造的五銖錢總額超過280億,假定年均鑄量為2. 2億左右或22萬貫(一貫1000錢)。總額只略少於盛唐時期(公元742—755年的天寶年間,一年是32. 7萬貫),但比宋代少很多(如1045年是300萬貫,1080年是586萬貫)。[78]看到公元前1世紀時鑄造了這麼多的銅錢是令人吃驚的,並且使人認識到,商業和手工業的巨大發展受它的影響有多大。
王莽在幣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樣,也打算表明他追隨古代先例,恢復過去的一個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識形態的理由來支持他試圖對前漢整個幣制的大改革。[79]公元7年,他在五銖錢之外又通行三種新的貨幣,即大錢,重12 銖(7.6克);刀錢(契刀);鑲金刀(錯刀);價值分別為50、500、5000——五銖錢。公元9年,即他做皇帝後的一年,除了大錢之外廢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個新的遠為複雜的貨幣系統。除去用金銀、龜殼、貝殼作為流通貨幣之外,又添了兩種形式不同的青銅貨幣,即錢和布。錢有五等,其次序是從重一銖的小錢到重九銖的壯錢,和以前的大錢一併通行。布是一種鏟形的錢,[80]按其大小、輕重分為十等。
關於這種複雜的、名目繁多的28種單位的通貨,都有歷史的先例可查,而不論引得是否恰當;總的說來,一個共同的問題是面值和實際重量的不符。這種幣制被證實完全行不通而逐漸廢止,唯一留下來的是小錢和大錢(其值是小錢的50倍)。公元14年,這些貨幣又被兩種新貨幣所代替,即貨泉(一種圓形銅錢,有一個孔,重五銖即3. 25克)和貨布;後者只比前者重五倍,但它的官定價值卻是前者的25倍。
對破壞新幣制的懲罰是嚴厲的。偽造者處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貨幣或批評新幣制者處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後法律規定犯者僅被判為官奴隸或罰做苦工。又據連坐的原則,犯者的鄰居也受到與犯者相同的懲罰。由於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亂、煩惱和喪失信心,顯然在相當的程度上導致了王莽的滅亡。
甚至到了王莽滅亡以後,幣制還是相當紊亂,麻、絲、穀物與現行的貨幣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國的公孫述(公元24—26年)有一段時間曾鑄造鐵錢。[81]天下重新統一後不久,秩序恢復,後漢政府於公元40年決定再度使用前漢時期的五銖錢。首先提出這個建議的是光武帝的一個將軍馬援,但因大臣們的反對而被拖延。對鑄幣的社會效果顯然仍存在著不安和感到無把握。但馬援的建議被證明是對的,於是繼續鑄造五銖錢直到後漢末。這次鑄錢完全由大司農掌握,而不是由經管皇室財政的機構負責。漢代常提到黃金,但除去王莽之外從來沒有用它作過通行的貨幣。可是常用它作計值的單位。黃金的基本單位是一斤(16兩或384 銖,245克),價值銅錢一萬。常用這些單位來計算珍貴的財產;例如前漢時期的富裕之家據說是有10斤金或10萬錢。雖然黃金被作為禮物由皇帝賜給他的寵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寶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於經濟交易。[82]後漢以銀代替黃金進行高價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鑄造了標準銀錠。
漢代的物價常用貨幣來表現,因此為了徵稅,貨幣是土地、房屋、車馬等的價值。這樣,就存在一個價格結構以決定各種不同貨物的相對價值。這可從《史記·貨殖列傳》所舉出的一系列貨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須賣出的每一種貨物的數量。[83]進一步說明相對價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為徵稅而制定的一些財產估值的斷簡殘篇中看到。[84]
價格結構不僅因時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據戰爭和豐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動而變化。特別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糧食。在秦亡以後的動亂時期,一石(20公升)糧食的價格高達100萬錢,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的和平時期則低到10錢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豐收時期低到五錢。緊接的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發生了災荒,糧價又上升到500錢。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價,一個奴隸的價格在1.2萬錢和2萬錢之間,這取決於年齡、性別、技術熟練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時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隸數量的法令頒布後,奴隸的價格暴跌。因此很難指明漢代貨物的正常價格。但從上面提到的《史記》所舉一系列貨物看來,可以推測出前漢初期的1石糧食的平均價格是120錢左右。前漢後半期看來是接近100錢,而且在後漢初年還保持著同樣的價格。[85]
財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財政
如果不涉及國家權威的種種作用,就不可能敘述漢代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因為它通過實施各種各樣的財政政策對農業、商業和製造業施加了巨大的影響。雖然根據君權至上的集權專制主義,所有的歲入在理論上都應屬於皇帝個人,但事實上漢代在財政管理上有一個嚴格的區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財政和皇帝宮廷私有的財政兩個範疇。前漢時期,這兩個財政系統分別由兩個具有獨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門掌管,這就是大司農和少府。[86]
政府財政的主管機關是大司農。[87]它的歲入主要來源是向人民徵收的各種賦稅,公元前119年之後,加上鹽鐵專賣和均輸、平準所得的利潤。武帝時期還有來自國有土地和賣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員的俸祿、公共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軍事費用(供應軍需、大規模遠征的消耗、給軍隊的獎賞)。除去這些主要項目之外,也提供國家節日和禮儀的花費。
少府收入的頭一個來源是對有市籍商人的課稅和對自然界(山、林、河、海、湖澤)的各種產物的稅收(所有的自然資源都被認為是屬於皇帝的)。這實際上意味著對魚類、木材和廣大的國家園林所有產物的課稅。一個例外是,當時專賣鹽鐵這兩個最有利的自然產物的收入歸屬於大司農。這是武帝大力增進國家財政所作的一個特殊姿態的結果。在開始專賣以前,鹽鐵的稅收一定歸於少府。這個財源的損失,在幾年後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個新的協作機構水衡都尉專管鑄錢(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彌補。
少府收入的另一個來源是口賦,即對所有3—14歲(後改為7—14歲)的兒童的人頭稅。起初是20錢;後改為23錢,其中20錢歸少府,3錢供軍費。至於這筆錢為什麼不歸大司農,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賦在皇帝宮廷的歲入中是一個很大的項目,這從下面的估計可以得知。
公元2年全國的人口統計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14歲的兒童,每人交納口賦20錢,那麼總額就是3. 8億錢。[88]少府還有歸它分管的國有土地的收入。確切的數字雖不得知,但從以下的事實可推出其大略,武帝時期河東郡新灌溉的5000頃(57000英畝)土地,預計歲收可超過4000萬公升穀物作為國家收入,這些土地歸少府掌管。雖然水利設計從來沒有完全實現,但歲入一定相當可觀。[89]
此外,諸侯王每年奉獻的黃金——酎金——也都歸少府。奉獻者要在陰曆八月舉行的節日時把黃金獻上,在此期間,又用八月釀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廟。名義上用來資助祭祀的黃金數量的徵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計每1000人四兩(60克),另外還要檢驗黃金的成色。如果不夠標準,奉獻者就要失去他們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統治時的公元前112年,有106個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奪爵而淪為平民。我們僅能對在這些情況下奉獻的黃金作一個近似的估價。按照公元2年的人口調查,諸王封地的人口總數超過638萬,這一年他們必須交納380公斤黃金,大約相當於1600萬錢。再把諸侯的奉獻包括在內,其總額一定大得多。[90]
雖然少府的歲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擔負朝廷的全部花銷。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醫藥、樂舞伎和後宮(少府對每一個後宮都有專門機構負責)的費用,還不算近侍們的生活費用和其他奢侈品。像衣服、器皿、車輛等的絕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屬的國家機構製造。其花費之大是驚人的,以致當國家緊迫的時候一些公忠體國的大臣屢次要求削減花費,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貢禹就是如此。
少府還要支付皇帝對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賞賜。這些賞賜或是黃金,或是銅錢,或是兩者都有,一次賞賜常是黃金百斤(25公斤)和銅錢百萬。例如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位)初期,霍光受到1. 7萬戶的封地、7000斤黃金(1050公斤)、6000萬錢、30000匹絹、174名奴隸、2000匹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賞賜。[91]不僅如此,在國家緊迫的時候,少府有時還要資助大司農。在這些之外,還要支付它自己機構的鑄幣、薪俸、辦公等費用,以及擁有大量奴隸的水衡都尉的費用(據貢禹說,官奴隸的總數超過10萬,每年消耗五至六億錢)。[92]
從以上所說可以清楚地看出,漢帝國的財政規模是龐大的,據桓譚(公元前43—公元28年)的《新論》說,前漢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稅收是40多億錢,一半用於官員的俸祿,另一半儲備起來以應急需。少府的歲入總數是13億錢。[93]《漢書》記載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財政儲備如下:大司農經管40億,水衡都尉經管25億,少府經管18億。[94]所有這些巨大的數字都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詳細記賬。
構成歲入和支出的項目包括穀物、絲麻、黃金和最重要的常用來表示總價值的錢。雖然這一時期官吏的俸祿一般是以穀物為單位來計算,但以錢交納的稅占全部稅收的很大比例,於是在政府財政部門的操持下每年有幾十億貨幣流通。因而納稅者必須賣掉他們的產品去換取銅錢,這就給商人提供了牟利的大好機會。
可能是這樣: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繳稅時,宮廷所占用的比例大於政府所占用的,但在整個前漢時代,政府的財政逐漸而穩步地擴大,終於和宮廷財政的比例相當。後漢初期,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進行了大的改革,把少府的全部歲入轉給大司農掌管;公元40年以後,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銷,鑄錢也成了大司農的特權。少府這時變成了只是辦理宮廷雜務的一個行政機構,並且日益為宦官所把持。除去鹽鐵機構這個小的例外(這時歸郡縣主管),大司農這時成了當時唯一的國家中央財政機構。
後漢時期,貨幣仍繼續在經濟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據《後漢書》所開列的公元50年的官吏俸祿,他們所收的一半是貨幣一半是穀物。[95]但是,貨幣經濟開始逐漸衰微。雖然納稅大部分還是付貨幣,但國家所得的硬通貨(銅錢)卻越來越少,這是由於納稅的農民在減少,越來越多的小農處於地方上有權勢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後,為了盡力彌補這個損失,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在位)和靈帝(公元168—189年在位)時期,政府對所有的土地每畝(0. 046公頃,0. 113英畝)加征10個錢,並賣官鬻爵。靈帝把用這種方法得來的錢存貯在西園的所謂「萬金堂」;這種行為完全不顧這樣的事實:獨立的宮廷財政已成為一個長久的過去事情,不能以專制君主的獨斷行動來恢復。
稅制
漢代的稅一般來說有兩種,即租和賦,兩者的區別開始於春秋時期。租原是人民獻給統治者的貢品,作為在他的宗祠進行禮儀和節日活動的禮物。它也叫作稅,意思是人民把他們生產品的一部分分給統治者。賦起初是一種服兵役的義務,後來變成交納某些物品。因而習慣地把租用作皇帝個人和朝廷的費用,而賦用作軍事費用,這就是為什麼漢代把很多交納給少府的稅叫作租,而把交納給大司農的稅常叫作賦的原因。但是,漢代的土地稅(即田租)形成國家歲入的一部分,而對未成年人的人頭稅(即口賦)歸於少府;舊的區分已不再嚴格保持。
然而,的確還有一些租形成朝廷歲入的一部分。這就是對登記商人的租(市租)和對出海捕魚收益的租(海租),這些都是取之於自然物產和工商業的利潤。賦包括對成年人的人頭稅(算賦)、算賦中的財產稅(算訾)和本來是代替勞役的更賦。除去口賦之外,這些賦形成國家歲入的一部分。另外,還有勞役和兵役。可以把這些稅分為所得稅(如田租和商業稅)、人頭稅(算賦、口賦、更賦和勞役)和財產稅(如算訾等,這些將在下面討論)。上面已經談到漢行政的目的是通過徵稅和勞役來控制個體農民(而不是控制家庭單位)。可以從普遍實行各種人頭稅和勞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這個目的。為此而製作戶的簿冊,簿冊的根據是每年進行人口調查,把一個縣的每一個居民都要列入。漢代的這些人口調查,相對地說被認為比後代的準確,因為後代的人口調查充滿了遺漏和其他錯誤。[96]
表15 公元2—146年登記的人口
從取自現存的人口統計數的表15看來,後漢初期登記的戶數大為減少,這主要是由於隨著王莽統治而發生的動亂和不安。在這次行政管理的混亂中,許多戶可以逃避當局的注意。數字的減少絕不意味著人口的銳減,倒不如說是行政控制廢弛的一種表現。這個表說明國家可以使他們繳稅和服勞役的人口的實際數字。[97]
土地稅即田租,是按實際的穀物產量徵收,其稅率大約定於公元前205年,即為產量的1/15。[98]這個稅率可能以後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195年惠帝即位時又恢復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稅的一半,次年又完全免稅,以後的11年顯然是繼續免稅。在這期間採取晁錯(公元前154年被殺)的建議,對獻給皇帝穀物的人賞賜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稅回復到1/30,以後就保持下來作為標準的稅率。除去土地稅之外,似乎還需交納草秸以作國有牲畜的飼料,但詳情不明。[99]後漢時期,由於大量的軍事花費,土地稅開始按1/10徵收,但在公元30年,當局勢有所穩定後,稅率又恢復為1/30,在漢代的其餘時期,就一直保持不變。[100]
雖然法定的土地稅可能是收穫的1/30,但一個參加鹽鐵討論會的人的話清楚地說明,實際上是以所耕地面積為基礎而徵稅(「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101]可以假定,某一塊地的稅額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產量為基礎,那就需要作某種土地調查。這樣的土地調查,在前漢末以前沒有記錄留下來。公元39年,光武帝中興以後再次命令進行全國土地調查。對後漢的一系列調查所提供的表16上的數字,表明政府指望在不同時期進行徵稅的土地數額。[102]
即使是對可耕地徵稅,征產量的1/30的稅率可以說是優惠的;而到了後漢末期更進而下降為1%。但實際上對農民來說並不像表面上那麼有利,因為它絕不表示是農民的全部稅賦負擔:土地稅雖減少了,而財產稅卻在增多。無論怎麼說,低田租只能對自耕農和大地主有利,而與佃農無關,佃農必須把他們收穫的一半交給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103]因此,遭自然災害而免稅的好處,貧苦的佃農幾乎得不到。
表16 公元2—146年登記的可耕地面積
* 以「頃」算,一頃=接近11. 39英畝。
算賦或口算是一種人頭稅,徵收的對象是所有從15歲到56歲的男女;它可能始於戰國時代,並肯定存在於秦代。前漢初期的稅率為每人一算(120錢),這個稅率保持得相當穩定。公元前189年,為了增加人口,規定所有從15歲到30歲的未婚婦女要交納五算(600錢),但後來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錢。公元前140年,對有80歲以上人口的家庭減免二算(240錢)。公元前52年,一算減到90錢,公元前31年,進而減到80錢。後漢時期的公元85年,對產婦免徵人頭稅三年,對其妻子懷孕的男丁免徵人頭稅一年。對新定居的流民和沒有土地的新遷入者,有時也免徵人頭稅。
對商人和奴隸的人頭稅是二算(240錢),為普通人的一倍。[104]口賦也稱口錢,徵收對象是3歲到14歲的未成年人,稅率是每人每年20錢。如上所說,這筆歲入歸於宮廷,但武帝時期增加的3錢則歸國庫以作飼養軍馬的費用。從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以後,並可推斷直到後漢,徵收對象的年齡只是7歲到14歲的未成年人。[105]
更賦據說最初用來折三天的戍邊任務,徵收的對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15歲到56歲),稅率是每人3錢。他們不管健康狀況或社會地位,都必須繳納。但那些交納更賦的人並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勞役。[106]
算訾即財產稅是建立在個人自報財產價值的基礎上,稅率是每10000錢一算(120錢)。最初實行是在公元前203年,與算賦同年開始,但到了公元前119年,又被武帝大加改變。在這一年,對商人和製造商的稅率猛烈提高,前者(不論是否登記)的財產稅是每2000錢付一算,後者是每4000錢付一算。同年,對一般人的車徵收一算,商人的車徵收二算,所有長過五丈(11. 5米)的船徵收一算。
制定這些措施一方面是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為了改善國家因軍事花費而引起的財政不足;政府以強力推行這些措施。對那些自報財產不全或不報的人處以流放邊境一年的懲罰,並沒收他們的財產,檢舉人可得到沒收財產的一半。結果,很多大商人破產,價值萬億錢的財產被沒收,其中包括幾千名奴隸和每縣按其大小從一百到幾百頃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隸被分配於政府各部門,土地則分歸少府和大司農。[107]
漢代的勞役有兩種,即正常勞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有從15—56歲的男子都要一年無償服勞役一個月,在郡縣從事工程和雜務的勞動。兵役是挑選滿23歲的男青年充當步兵、騎兵或水兵,兵種視籍貫而定。經過一年的訓練之後,凡56歲以下的人應該服役一年,或守衛京師或去戍邊。
其他的稅收包括對商人和手工業者的課稅(如市租、海租)與對國家專營以前的鑄錢、煮鹽、冶鐵等業的課稅。此外還有對釀酒業、各種製造業和放債業的課稅。這些稅都以家長提出的收入報告為基礎而進行估價。上報不實和家長不自己上報的人處以2斤黃金(0. 5公斤;兩萬銅錢)的罰款並沒收犯者的財產。各種貨物的稅率不詳,只知道酒的稅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國家專營時是每升(0. 2公升)二錢。[108]
除去土地稅和勞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稅都要求農民和商人用現金交納。這是唐代以前中國的一個獨特情況,甚至唐代的租、,庸、調三分稅制,其基本義務也是交納穀物、絲麻和勞役,只有另外的戶稅是交納現金。只是到了8世紀後半期,以現金納稅的原則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時也可把現金折成其他商品,經常是以絲代替。[109]漢代的稅制建立在現金的基礎上,這表明那時的農民相當深地卷進了貨幣經濟。
農民的唯一得錢之道是做工掙工資,或在市場上出賣他們的農產品。人們都知道,農民受僱在地主的莊園裡或在諸如釀酒等製造業中幹活,但不能設想這種掙錢之道竟普遍到決定稅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農民出賣自己的產品需要有通往市場的方便途徑,但在晚唐以前,在農村共同體中這些市場沒有任何大幅度的發展。這就很難理解農民是怎樣按照對他們的要求用現金交納他們的大部分稅款的。[110]
但有一二個推測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如上面所說,農民住在有牆的居民區內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莊。雖然市場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離市場不遠的農民有可能把他們的農產品拿到市場去賣錢以便納稅。到了後漢末和以後,由於農村共同體本身開始離開城市而單獨發展,農民變得和市場脫離,越來越難得到現金。這就是日益以實物納稅的原因,這種稅制開始於漢末曹操的戶調製,在唐代趨於完善而成為租庸調製。[111]
漢代貨幣的大規模流通(也表明貨物的相應大規模流通)是一種手段,國家通過它以稅制來控制人民。從那時很原始的運輸條件來說,對於當局,徵收一切實物稅顯然是一樁大事,因為它要在全國範圍內集散這些貨物。可能是為了克服這個困難,國家開始以現金徵稅;換句話說,以現金徵稅並不是貨幣經濟充分發展的自然結果,而是由於當時運輸不便所採取的一個必然手段。這部分地由西晉(公元215—316年)的稅製得到證明,當時也是徵收實物稅,只有遠方邊境的夷族才交納現金。但是,這種推測是建立在漢代貨幣經濟相當發達這個前提之上的。
還有第三種可能,雖然以現金收稅,但農民可以經過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納實物,這些人把農民的農產品在市場上換成現金而從中取利。不然的話,就是農民從這些人那裡借高利貸,以現金納稅而不和市場發生關係。這類事例,史書上有記載。[112]
如果漢代的稅收絕大部分是徵收現金這一事實講得通,那麼上面的這些推測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隨之產生的大規模的貨幣流通使得商人獲利,他們用這些錢購買土地轉而又成為大地主。他們就這樣加入了勢族的行列,但他們本人並不放棄經商以增大他們的財富和加強對日益貧困的農民的統治。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對農民的直接統治而開始衰落。由於促進貨幣流通,國家本身給商人提供了興起的機會,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來抑制這一社會階級。
國家專營和商業控制
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由於頻繁遠征的大量支出,國家財政大為拮据,因而不得不尋找新的財源。[113]結果,在公元前119年,鹽鐵開始由國家專營,這是兩種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營鹽鐵業獲得巨大的利潤(而且鹽鐵業的勞動大軍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同一年以同樣目的所採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製造商的財產稅。
以前從私營鹽鐵業征來的稅收歸於少府,但這次新的專營政策所得的收入則歸於大司農。這種方法可能醞釀於前一年,即公元前120年,當時齊國的一個大鹽商東郭咸陽和南陽的一個大冶鐵者孔僅,曾是大司農的助手,主管徵收鹽鐵稅。在他們的建議之下,一年後實行專營政策;他們遍歷各郡,建立機構,任命推行這個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選自以前的鹽鐵業者。[114]
這兩個專營的管理有所不同。對鐵來說,大司農直接控制在開礦冶鐵地區設立的48個鐵官;在其他地區設立的小鐵官,從事熔化廢鐵重鑄的工作,由所在的郡縣控制。勞動力來自罪犯、專業工匠、服勞役的本地人,有時也有官奴隸。所有產銷事務都由專營機構的官員辦理,對農民只供應製造的鐵農具。應該順便說一下,一種帶有幾分偏見的材料以批評產品的形式攻擊專營制度,抱怨國家專營帶來的不利,不論質量如何,價錢都是一樣的。而且由於經常沒有負責的官員,產品根本買不到。[115]
但對鹽來說,還是由以前的鹽商負責製造。34個鹽官只是借給他們煮鹽的工具,然後從他們手裡購買製成的鹽再轉賣給人民。絕對禁止販賣私鹽。
桑弘羊[116]幫助東郭咸陽和孔僅大力推行專營政策。當公元前115年,孔僅被提升為大司農時,桑弘羊接替他的職位,做他的助手。於是桑弘羊提出一個新的財政政策,實行國家運輸制度——均輸。雖然這個政策的詳情不怎麼清楚,但從《鹽鐵論》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釋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貨物由商人運送到首都,商人於是有了牟利的大好機會,貨物質量常常低劣,運輸制度也很繁雜。於是政府下令,在遙遠地區貨物應以稅收所得購買,並在地方新設均輸官,負責購買貨物並運送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時把利潤納入國庫。[117]
地圖17 公元2年的鹽鐵官
當首都官方機構派官員到地方上購買時,新政策在執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難,他們之間展開了競爭,提高物價,甚至引起運輸資金的短缺。公元前110年,桑弘羊繼孔僅為大司農,他增設地方上的均輸官,其意圖是當物價低賤時大量購買,從而提高和穩定了物價。同時在首都設置一個穩定物價的機構——平準官,其意圖是儲藏這類地方上的貨物,在物價上漲時出售。除了以低價賣給人民使他們受益外,也直接打擊了商人。在公元前98年,政府開始對釀酒賣酒業專營。
所有這些財政政策在增加國家歲入方面獲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書記載,一年之內首都和甘泉糧倉充滿了穀物,僅首都一地就存貯了500萬匹絹。[118]
公元前87年武帝死後,桑弘羊繼續執行武帝的經濟政策(他已任御史大夫,主掌朝政),雖然受到來自商人和有商業利益的勢族的激烈反對。給桑弘羊造成的進一步困難則是來自他的朝廷上的對手霍光,因為霍光通過控制年幼的昭帝而獲得大權。霍光在公元前81年的鹽鐵會議上支持儒生,反對桑弘羊的政策。
我們現在讀的《鹽鐵論》一書,可能是在鹽鐵會議大約20年後編集的,而且可能帶有當時占優勢的政治色彩,它偏袒反對專賣和有關財政政策的一方面。文字大部分可看作是誇張性的,沒有辦法準確地確定實際生活中主要反對者的真正貢獻。這些學者們激情地主張停止執行專賣政策,責備政府與民爭利,實際上在保護富商勢族的利益。他們還肯定地說,人民不得不買質劣價高的官鹽和到很遠的地方買不適用的鐵器,並在均輸、平準制下不得不紡織絲麻,但對他們產品的價格卻不能有效地控制。這些抨擊看來是真實的,但要廢止這些新的財政政策,國家失利太大,於是僅廢止了很難推行的酒專賣政策。諷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光以謀反罪處死桑弘羊之後,他繼續執行專賣政策;理由很簡單,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廢止這些政策後的損失。
後來,在公元前57年至前54年之間,政府以設立常平倉的方法盡力控制糧價;常平倉大多數設在邊地。這是按照耿壽昌的提議,目的是在糧價賤時購買,糧價貴時以低價賣出。據說這可以穩定糧價,使民眾受惠,當然,政府也可從中得利。[119]
公元前44年,常平倉和鹽鐵官都廢止了,理由是政府與人民爭利;來自既得利益集團的壓力,無疑加速了這個行動。毫不足怪,沒有專賣政策所得的歲入證明是行不通的,於是三年後的公元41年這些機構又都恢復了。[120]
公元10年,王莽建立了六筦制,實際上是繼續執行並擴大了武帝的財政政策。六筦是鹽、鐵、酒、山澤的自然產物(如魚)、采銅和鑄錢的專營,加上控制物價的五均和放款的賒貸。六筦之中最後一項設五均官,設在首都長安,以及洛陽、臨淄、邯鄲、宛、成都等城市,制定穀物、麻、絲的市場標準價格,並在物價過高時出賣存貨,物價過低時收買滯銷貨,以保持價格的穩定。此外,政府還對為辦理喪葬或慶典的民眾給以無息貸款,對以營業為目的的人給以10%利息的貸款。這些措施都是為了抑制商人和高利貸者而保護民眾。雖然在設想上是值得稱讚的,但在執行時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民眾對這些措施和王莽的其他經濟改革的不滿,加速了他的垮台。[121]
依靠勢族和富商支持的後漢政府,自然廢止了王莽主張的國家統治經濟的政策,前漢時期的國家專營和商業控制或是被廢止,或是由中央政府轉入地方當局管理。鹽鐵專賣政策在章帝(公元76—88年在位)、和帝(公元89—105年在位)時期恢復了一個短時期,但其規模決不像前漢時的那樣大。[122]可以看出,武帝時期以來實行的這些財政政策,反映了政府與豪商和製造商之間關係的變化,以及政府和勢族日益加劇的對抗。
開始於漢代的專營經濟政策,對後來中國經濟的發展有相當的影響。鐵再也沒有成為國家專營。由於鐵礦分布廣泛而且容易開發冶鑄,因而私營冶鐵發展了冶鐵業。另一方面,鹽成了後來國家歲入的主要來源。晚唐以來每一個重要王朝都對鹽的徵稅或壟斷生產設立了複雜的制度。因為鹽是一種生活必需品,是可依賴的穩定財源。後來,當茶成為普及飲料的時候,它也常成為政府的專營目標,如在宋代和明代。即使是極難實行的商業控制,宋代的王安石也在均輸這同一名稱之下再度實施。因此後來各王朝政策的這類基本特點,可以說是漢代財政革新的遺產。
索介然 譯
* * *
[1]本章為西嶋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動,但編者增加了一些參考資料,給讀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獻,尤其是以西方文字發表的。關於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的社會和經濟》(東京,1981)。下面的著作,發表在本書付印期間,也應參考,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6卷《生物學與生物學的技術》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農業》(劍橋,1984)。
[2]即諸侯,他們實際上作為大片土地世襲占有者和統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後決定權。諸侯的權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錫命,他們公開宣稱是周王的臣屬,從而人們把他們稱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區別他們的高貴的程度,而從很早時期就有一個或更多的諸侯擅自稱王。到公元前4世紀為止,中國的大部分領土為這類王國所統治;秦帝國成立於公元前221年,這時諸侯之一的秦國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的對手(其過程見上面第1章《最後的征服與勝利》)。
[3]由於這些頭銜標誌著社會的等級和地位,所以應把它們和帝國時代用作部分國家官吏頭銜的相同的名稱區別開來。
[4]見上面第1章《實行變法》。
[5]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
[6]一部分的譯文有:埃森·蓋爾:《〈鹽鐵論〉卷一至卷十九譯註及介紹》(萊頓,1931);埃森·蓋爾、彼得·布德伯格、T. C.林:《〈鹽鐵論〉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譯註》,《皇家亞洲學會華北分會雜誌》,65(1934),第73—110頁。重要部分的選譯有喬治·瓦爾特:《鹽鐵論》(巴黎,1978)。關於爭論的提要,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3章(倫敦,1974)。
[7]這些文獻的全譯收於許倬雲的《漢代農業:早期中國(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農田經濟的形成》,傑克·達爾編(西雅圖、倫敦,1980),第280—294、215—218頁。見第536頁注3和第538頁注2。
[8]關於《僮約》這篇難懂文章的詳細討論,可看宇都宮清吉:《〈僮約〉研究》一文,收入他的《漢代社會經濟研究》(東京,1955),第256—374頁。英譯文見韋慕庭:《西漢時代的奴隸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頁和許倬云:《漢代農業》,第231—234頁。
[9]譯文見福克:《論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學論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雜文》(上海、倫敦,1907、1911;再版,紐約,1962)。
[10]《昌言》的部分遺文見《後漢書》卷四九,第1646頁以下,《政論》見《後漢書》卷五二,第1725頁以下。兩種文獻的譯解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一文,收入他的《中國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頁以下、207頁以下(紐黑文、倫敦,1964)。
[11]關於匯集所有這些資料為這類專篇的嘗試,有蘇誠鑒:《後漢食貨志長編》(上海,1947)。
[12]《西京雜記》卷二,《四部備要》本,第3葉。
[13]《史記》卷九三,第2637頁;《漢書》卷三四,第1890—1891頁。
[14]《史記》卷五六,第2052頁;《漢書》卷四十,第2039頁。
[15]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通報》,48:1—3(1960),第97—174頁;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構造》(東京,1961);《秦漢統一帝國的特色》,載《第十二屆國際歷史學會議紀要Ⅱ 》(維也納,1965),第71—90頁。
[16]加藤繁:《中國公田制研究》,收入他的《中國經濟史考證》(東京,1952—1953)第1卷,第511—690頁。把廢除井田制歸於商鞅是難以相信的,但在農村貧困化的過程中,土地自由買賣起了重要作用之說依然是有根據的。
[17]韋慕庭:《西漢的奴隸制度》,第165頁以下,文中提出奴隸的數目估計從沒有超過居民數目的百分之一;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杜敬 軻編(西雅圖、倫敦,1972),第139—159、361—381頁;許倬云:《漢代農業》,第63頁以下及他處。
[18]《漢書》卷二四上,第114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01頁以下)。
[19]《漢書》卷二四上,第1143—1144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08頁以下)。
[20]關於荀悅的觀點,見陳啟云:《荀悅(公元148—209年):一個中世紀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劍橋,1975),第158頁以下;同一作者:《荀悅和東漢的思想》(普林斯頓,1980),第92頁以下。
[21]傳說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於稷,稷到底是什麼穀物是有爭議的。清代語言學者程瑤田推斷,稷是高粱,見他著的《九穀考》,收於《皇清經解》卷五四九,第1葉。但此說不可能,因為在6世紀的著名的農業著作《齊民要術》中沒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後高粱才成為華北的主要穀物。稷很可能近似禾(一種自商代以來就在中國種植的穀物),而且已經可以相當有把握地確定為穗狀的粟。關於粟的不同種類,見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6卷《生物學和生物技術》第2篇;布雷:《農業》(劍橋,1984),第434頁以下。
[22]關於這幾篇的詳細註解,見夏煒瑛:《呂氏春秋上農等四篇校釋》(北京,1956)。
[23]土地面積的大小,最初用壟的多少來計算,因而畝(或壟)這個詞成為計算單位。漢以前的一畝一般是六尺(一步,1.38米)寬,百步(138米)長;漢代的1畝是一步寬,240步(331米)長。
[24]關於這種新的種田法,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38頁以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184頁以下);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東京,1966),第61—185頁;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劍橋,1967年)第2卷,第319頁、329頁注10。
[25]關於代田法的最初採用時間有一些混亂,《漢書》卷二四認為在近於武帝末期開始實行,作為重新充實國家財力的重農政策的一部分,那時的國家財力因武帝的軍事遠征已嚴重空虛。據說趙過在任搜粟都尉期間負責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這個官職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年)這一期間實際上由桑弘羊擔任,趙過只能在這一年或以後任這個官職。因此,代田法的實行只能在武帝以後。居延漢簡上曾提到一個以此法命名的糧倉,叫作代田倉,又一次證明在居延地區確實曾實行過代田法。見西嶋:《中國經濟史研究》,第101頁以下。
[26]這可能暗示這種工具是為了牛耕而製造的,對無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農民來說不適用。
[27]如《齊民要術》卷一所引文,見石聲漢:《〈齊民要術〉今釋》(北京,1957)第1卷,第13頁。
[28]關於收集的殘篇,見石聲漢:《〈氾勝之書〉今釋》(北京,1956)。此書已譯成英文(北京,1959);又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280頁以下。
[29]原文作15750,但這個數字與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數字不符。總數不同地被計算為15840 或15180棵。見石聲漢:《氾勝之書》,第38—42頁。
[30]見石聲漢:《氾勝之書》,第43頁以下。
[31]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3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77頁以下)。
[32]見石聲漢:《〈四民月令〉校注》(北京,1965),德文譯文見克里斯丁·赫澤爾:《漢代崔寔的〈四民月令〉》,論文,漢堡大學,1963年;許倬云:《漢代農業》,第280—294頁;帕特里夏·埃伯里:《從〈四民月令〉看東漢莊園和家族管理》,載《東方經濟社會史刊》,17:2(1974),第173—205頁。
[33]見石聲漢:《〈四民月令〉校注》,第77頁。
[34]據另一作者計算,一個農戶必須搞到現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費用的1/4。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67—80頁。
[35]「火耕水耨」這個說法見於多種古籍,如《史記》卷三十,第1437頁;《鹽鐵論》第2篇(「2」當作「3」——譯者),第20頁(蓋爾:《鹽鐵論》,第18—19頁);《漢書》卷六,第182頁(德效騫譯:《漢書譯註》第2卷,第72頁)等;又見楊聯陞:《晉代經濟史注》,收於《中國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麻省,1961),第175頁。又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120頁。
[36]《漢書》卷六,第183頁,應 劭注。
[37]見《周禮·地官·稻人》注,《周禮》第4冊,第34頁。
[38]石聲漢:《〈齊民要術〉今釋》第1卷,第110頁以下。
[39]張光直:《古代中國的考古學》,第169、181頁。
[40]石聲漢:《氾勝之書》,第21頁以下。
[41]石聲漢:《〈齊民要術〉今釋》第1卷,第118頁(11、16、1)引《四民月令》文;石聲漢:《〈四民月令〉校注》,第43頁。
[42]石聲漢:《〈齊民要術〉今釋》第1卷,第111頁(11、6、1)。
[43]在比較這兩個人口數字時應記住這一點:公元140年的人口調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況下進行的,這就是外族不久前經常入侵蹂躪華北的結果。這些入侵深入內地,以致在公元139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設立300處防守點(見《後漢書》卷六,第269頁)。關於漢代人口調查數字的解釋,見勞榦:《兩漢戶籍與地理之關係》,載《中央研究院史語所集刊》,5:2(1935),第179—214頁。該文的英文節本《兩漢的人口和地理》,收入孫任以都和約翰·弗朗西斯合編的《中國社會史》(華盛頓,1956),第83—101頁。又見畢漢斯:《公元2至742年的中國人口統計》,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19(1947),第125—163頁。還有《漢代的中興》第3卷,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39(1967),第11頁,第140頁以下。畢漢斯認為西北人口的減少是由於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見本書第3章《邊境和鄰邦》。
[44]有一些人口數字是根據戶數計算出來的,《漢書》中沒有。見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12頁以下。
[45]畢漢斯:《東漢的洛陽城》,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48(1976),第19—20頁。
[46]見第3章《京都》。
[47]見《漢書》卷一下,第6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118頁);《漢書》卷二,第88—90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179—183頁)。
[48]這些數字和論斷,大部分來自王仲殊在1957—1958年的研究。對長安城規劃的最近研究,見古賀登:《漢代長安城的建設計劃:以與阡陌、縣鄉制度的關係為中心》,載《東洋史研究》,31∶ 2(1972),第28—60頁,《漢長安城和阡陌、縣鄉、亭里制度》(東京,1980);史蒂芬·霍塔林:《漢長安的城牆》,載《通報》,64:1—3(1978),第1—46頁。後者是對王仲殊的論斷的批評和改正,說明那時世界上最大的有牆城市長安,是按方格的體系布局的,每一格500步(690米)。城區估計為33. 5平方公里(8200英畝),長安是由160個裡和4個大小不同的宮殿禁區組成的。見本書第2章,地圖4。
[49]見王仲殊:《中國古代都城制概況》,收於西嶋定生編:《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長安》(東京,1983)。
[50]關於洛陽的城市,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58—59頁。
[51]詳見下文。
[52]見《漢書》卷三八,第2000頁。這些可疑的完整數字是用以作為專門抗辯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種浮誇的說明,而不表示精確的價值。應該記住的是,對關於臨淄居民有10萬戶之說(《史記》卷六十,第2115頁)也應持保留態度。
[53]見《史記》卷一二九;《漢書》卷九一。英譯文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05—464頁。
[54]見張晏(公元3或4世紀)注,《漢書》卷六,第205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08頁)。
[55]《漢書》卷二四上,第1133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66頁)。
[56]《漢書》卷二四上,第113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62頁以下)。關於這一段文字的校勘,見加藤繁:《〈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譯註》(東京,1942),第143頁。
[57]《史記》卷一二九,第3281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62頁)。
[58]《史記》卷一二九,第3274頁;《漢書》卷九一,第3686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31頁以下)。這一段文字說明每一種貨物達到20萬錢標準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產數量。
[59]關於絲綢貿易的實際意義,有一系列的看法。見余英時:《漢代的貿易和擴張:中夷經濟關係結構研究》(伯克利,1967);魯惟一:《香料和絲綢:公元頭7個世紀的世界貿易概觀》,載《皇家亞洲學會會刊》,1971. 2,第166—179頁;何四維:《漢代絲綢貿易考》,收入《戴密微紀念文集》(巴黎,1974)第2卷,第117—136頁;曼弗雷德·拉施克:《羅馬與東方貿易新探》,收入《羅馬帝國的興衰,羅馬歷史與文化之鏡的新研究》Ⅱ,9(柏林、紐約,1978),第2部分,第604—1361頁;本書第6章。
[60]見《鹽鐵論》卷一(第1篇),第4頁;蓋爾:《鹽鐵論》(1931),第9—11頁。
[61]見《後漢書》卷四九,第1646頁以下。
[62]李悝的年代大約在公元前400年,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25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41—142頁)。
[63]渡邊卓:《墨家集團及其思想》,載《史學雜誌》,70∶10(1964),第1—34頁;70∶11(1964),第40—74頁。
[64]這些機構的詳細情況,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31—735頁。
[65]這些地方上機構的詳細情況,見《漢書·地理志》各郡縣下;如廣漢郡的工官見《漢書》卷二八上,第1597頁。
[66]關於鹽鐵收入從少府轉歸大司農的情況,見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卷,第49—50頁。
[67]使用這些數字時應該注意,因為這是來自貢禹在大約公元前48年提出的關於經濟政策問題的論戰性的自白書。見《漢書》卷七二,第3070頁。
[68]見《史記》卷一二九,第3277頁以下;《漢書》卷九一,第3690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52頁以下)。
[69]見《史記》卷一○六,第2822頁。
[70]見《鹽鐵論》卷一(第6篇),第42頁(蓋爾:《鹽鐵論》,第35頁)。
[71]見《漢書》卷五九,第2652頁(韋慕庭:《西漢的奴隸制》,第365頁)。
[72]漢代農戶在衣服方面的自給自足這一複雜問題,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70頁以下。
[73]關於鑄幣方面採用的變革,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77頁以下和382—383頁的圖表;楊聯陞:《中國的貨幣和信用簡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頁以下。
[74]劉濞,見前文和《史記》卷一○六,第2822頁。鄧通的情況,見《史記》卷一二五,第3192頁。這兩人在《史記》卷三十,第 1419頁上並列;又見《漢書》卷二四下,第115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40頁)。
[75]關於這個決定的時期的討論,見加藤繁:《三銖錢鑄造年份考》,收入他的《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卷,第195—207頁。
[76]有關使用鹿皮事,見《史記》卷三十,第1426頁(沙畹:《〈史記)譯註》第3卷,第564頁以下);《漢書》卷六,第178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64頁);《漢書》卷二四下,第1163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68頁);楊聯陛:《中國的貨幣和信用簡史》,第51頁。後者的看法是:白鹿皮從來就沒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認為是貨幣。
[77]《史記》卷三十,第1434頁(沙畹:《〈史記〉譯註》第3卷,第584頁);《漢書》卷二四下,第1169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91頁)。如淳(公元221—265年時人)解釋說:「以赤銅為其郭也。」《史記》、《漢書》都說:「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說:「不知作法云何也。」
[78]漢代鑄錢的數額,見《漢書》卷二四下,第117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24頁)。唐代鑄錢事,見《通典》卷九,第53頁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第2版(劍橋,1970),第78頁。宋代鑄錢事。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1958),第300頁。
[79]王莽的幣制改革,見德效騫:《〈漢書〉譯註》第3卷,第482頁以下、506頁以下。
[80]「布」從文字上講是「布錢」,但實際上是指一種鏟形的錢(也稱布),秦以前中國的一些地方曾使用過這種錢。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王毓銓:《我國古代貨幣的起源和發展》(北京,1957)。
[81]見《後漢書》卷十三,第537頁。
[82]關於黃金有一系列的複雜問題,如資源的供應、分布範圍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響等。見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臘人》,第2版(劍橋,1951),第104頁以下;德效騫:《〈漢書〉譯註》第3卷,第510頁以下;何四維:《中國在中亞》(萊頓,1979),第134頁注333、第218頁注814;拉施克:《羅馬與東方貿易新探》,第624—625、725頁注305。
[83]《史記》卷一二九,第3274頁;《漢書》卷九一,第368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34頁以下)。
[84]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71—72頁。
[85]佐藤武敏:《前漢的谷價》,載《人文研究》,18∶3(1967),第22—38頁;布目潮渢:《半錢半谷論》,載《立命館文學》,148(1967),第633—653頁。
[86]對這兩個機構職權界限的全面研究,見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卷,第35—156頁。
[87]這個官職起初沿用秦制稱治粟內史,公元前143年改稱大農令,公元前104年又改稱大司農。
[88]這個計算是根據《漢書》卷二八下,第1640頁所記載的登記人口數字。如根據全國每個行政單位的人口計算,則總數為57671400人。見畢漢斯:《公元2至742年的中國人口統計》,第158頁。此外,還應考慮從武帝時期到公元2年之間的人口的增長;據一位學者的估計是每年1%(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15頁以下)。如果這個估計可接受的話,那就意味著武帝時期登記的人口數字約300萬。
[89]《漢書》卷二九,第1680頁。
[90]關於這件事,見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26頁以下和上面第2章《侯與爵》。
[91]《漢書》卷六八,第2947頁。
[92]《漢書》卷七二,第3076頁(韋慕庭:《西漢奴隸制》,第174頁以下、397頁以下)。
[93]桓譚著作的殘篇現保存於《太平御覽》,見蒂莫特恩·波科拉:《〈新論〉和桓譚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第49頁和59頁注21。原文的83億被認為是13億之誤,這裡採用這個校正數。
[94]見《漢書》卷八六,第3494頁。
[95]《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32—3633頁,關於這點是有爭議的,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203頁以下、209頁以下,認為官俸實際上是70%貨幣和30%穀物。他的論點受到楊聯陞的反駁,見《中國經濟史中的數字和單位》,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12(1949),第216—225頁;也受到布目潮渢的反駁,見《半錢半谷論》。又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25頁以下。
[96]可是,它不可能得出一個完全的人口數字。肯定有很多的戶漏登,尤其是在行政管理更加鬆弛的南方地帶。對漢代人口調查的詳細校勘,見第544頁注1引用的畢漢斯和勞榦的研究著作。
[97]上表的公元2年和140年的人口數字的材料,分別見於《漢書》卷二八下,第1640頁和《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3頁。其他年的數字,取自《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4頁的注釋。這些數字依據不同的資料,它們不一定都有詳細說明。公元2年和140年的數字根據畢漢斯的《人口統計》第58—59頁的材料進行了更正。
[98]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2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49頁以下)。
[99]《後漢書》卷一上,第5頁,注4引《東觀漢記》文;《後漢書》志第七,第3170頁。
[100]《後漢書》卷一下,第50頁。
[101]《鹽鐵論》卷三(第15篇),第196頁(蓋爾:《鹽鐵論》,第94頁)。
[102]來源見《後漢書》卷一下,第65頁;可耕地數字見《漢書》卷二八下,第1640頁和《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4頁的詳細附註。
[103]《漢書》卷二四上,第1137、1143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82、209頁)。
[104]加藤繁認為,成帝(公元前33一前7年在位)以前,1算並不固定為120錢。這個觀點在他以下一篇論文中最容易理解:《漢代的人頭稅——算賦的研究》,載《東洋文庫研究部紀要》,1(1926),第51—68頁。但平中苓次則認為,稅率在漢初就固定了,見他的《中國古代的田制和稅法》(京都,1967)第9章關於這個問題的研究。
[105]平中(《中國古代的田制和稅法》,第302頁以下)認為,對7—14歲未成年人的口賦,起初就定為23錢,到了武帝時期,把年齡下移到3歲,並把其中的三錢用作騎兵的馬的費用。
[106]《史記》卷一○六,第2823頁;《漢書》卷七,第229頁和230頁的如淳(盛年期221—265年)的注(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70頁);《漢書》卷二四上,第1143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09頁);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162—163頁。
[107]《漢書》卷一上,第46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93頁);《漢書》卷二四下,第1166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78頁以下)。
[108]關於海租,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41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93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70、375頁。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論戰中,一個官員說,具有10萬戶的大城臨淄,其市租達到1000個黃金單位。
[109]關於租庸調製,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第24頁以下。
[110]關於一個農戶的生計和對現金的需要的情況,見許倬云:《漢代農業》,第67頁以下。
[111]最早提到戶調製的,見《三國志·魏書二三》,第668頁,時間是公元197年。關於它的採用,見《晉書》卷二六,第790頁。見宮崎市定:《晉武帝的戶調式》,載於《亞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185—212頁;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東京,1966),第287頁以下、第363頁以下。
[112]關於利息,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22—223頁注368。
[113]關於這些支出,見魯惟一:《漢武帝的征戰》,收入《中國的兵法》,凱爾曼、費正清合編(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99頁;《漢書》卷二四下,第1159、1165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51,274頁),《漢書》卷六一,第2704頁(何四維:《中國在中亞》,第236頁);《史記》卷一二三,第3178頁。
[114]《漢書》卷二四下,第1164—1166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71—277頁)。
[115]《鹽鐵論》卷六(第36篇),第252—253頁。
[116]關於桑弘羊,見上面526頁以下;克羅爾:《桑弘羊的經濟觀點研究》,載《古代中國》,4(1978—1979),第11—18頁。
[117]均輸制度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64—65頁;克羅爾:《桑弘羊》,第12頁、17頁注17。主要資料是《漢書》卷二四下,第1174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14頁以下),《鹽鐵論》卷一(第1篇),第4頁(蓋爾:《鹽鐵論》,第9頁以下)。
[118]關於穩定物價,見《漢書》卷二四下,第1175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16—318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65頁。酒的專賣,見《漢書》卷六,第20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07頁)。
[119]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41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95頁)。
[120]《漢書》卷九,第285、291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314、324頁);《漢書》卷二四上,第114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99頁)。
[121]《漢書》卷二四下,第1181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42頁以下;德效騫:《〈漢書〉譯註》第3卷,第526頁以下)。公元84—86年之間,關於政府應否參與牟利的原則的討論,見《後漢書》卷四三,第1460—1461頁。
[122]後漢的專賣歷史,見《後漢書》卷四三,第1460頁;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北京,1957),第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