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秦漢史 · 第八章 後漢的制度
研究後漢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後漢書》中的《百官志》。這部文獻比《漢書》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統,更詳細,內容也更豐富。從過去漢代作者所著關於官僚政治的全面記載的尚存殘篇中又可以進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對後漢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漢更完整,儘管二者的基本形式無疑是一樣的。[1]
前漢時期,確定官員身份的標準,從最頂端的頭銜和俸祿均為1萬石的官員開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結束。自公元前23年以後,品級的數目為18個。太傅的品級最高。各級俸祿都比照這個理論上的品級,但與它並不直接構成比例。[2]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漢時期,太傅一職只設於該朝代初年和末年。後漢與此不同,終後漢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後不久就正式挑選一位受人尊敬的長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幾年以後就會逝世,於是這位皇帝以後歲月的太傅一職就空缺下來。
太傅在所有官員里地位最高,他應該向皇帝進行道德指導。這種作用只是象徵性的,因此後漢的前兩位太傅實際上擔任的是掛名的職務。隨著公元75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該職的特點有了變化。他及其後任負有監督尚書的職責,並從此領導一批相當大的官署。[3]
三公
後漢始終保持公元前8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級相同的三位最高一級的職業官僚。他們稱為「三公」:大司徒、大司馬和大司空。公元51年改為司徒、太尉和司空。[4]當時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義的,它的前身在西漢稱為「丞相」,在三公之中權勢最大,是全體職業官僚的代言人。但在光武帝統治時期(公元25—57年)此官失勢,以後從未恢復原來的地位。太尉逐漸成為三公之中權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國家的財政預算。司徒府接受財政賬冊並進行審核,這些賬冊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記冊,每年年終由地方行政官員帶到京師。司徒還持有官員的花名冊,每年評價官員的表現,並給空缺舉薦候選人。皇帝缺席時,司徒領導廷議,並把各種意見綜合起來寫成奏疏上報。
朝廷從公元前87年開始把大司馬的官銜授給攝政者。[5]後漢並沒恢復這種做法。頭兩位僅有的大司馬是軍事將領。隨著公元51年大司馬的頭銜改為太尉,所有的任職者都是文官。
司空監管公共工程並考察各項工程負責官員的業績。前漢不設司空。當時御史大夫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為丞相的助手,隨後有了自己的權力。他是帝國的主要監察官,監視所有官員的表現,包括內廷人員和正式官員,中央政府官員和地方行政機構官員。監視的目的是防止濫用權力。御史大夫一職在公元前8年的撤銷(公元前1年再次設置),並不意味著監督的取消,而是分散了。從此官員的表現最終處於三公的三方面的監督之下。這樣做雖然可能做到牽制和平衡,但也必定會導致官員權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職責外,還是皇帝的顧問。有事要與他們商量,或者他們自動提出有關一切政策事務的建議。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把三公描述為皇帝的內閣,他們既集體負責,又有重疊的職責。
三公的官署一般說用同一種方式組成。史料僅系統地描述了太尉的官署,[6]但是各官署的組織情況的差別無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員(長史)協助。他們的官署劃分為曹,每曹由多名吏員和助手任職。
九卿
品級僅低於三公的九卿領導著專門機構,有的機構十分龐大。九卿不是三公直接的下屬人員,儘管三公要考察他們的政績。
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國家的禮儀、占卜、皇家陵寢、星象和高等教育。[7]他有幾位高級助手。太祝令是國家的祈禱師。太宰令有許多助手,他們為朝廷的祭祀活動準備、安排食品。太樂令於公元60年改為太予樂令,他指導宮廷表演和禮儀活動時的樂師和舞蹈人員。高廟令和世祖廟令負責為洛陽的兩漢創立者守靈。[8]園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後漢的每座皇陵。
太史令負責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觀察活動,其中最重要的天文台是靈台。[9]太史令編訂每年的曆法,確定吉日,記錄吉凶之兆,監督占卜活動,負責尚書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須通過的書寫和閱讀的測試,維修保養「明堂」。太史令必須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132年發明世界上第一個地動儀就不足為奇了。[10]博士祭酒掌管太學,太學是帝國的高等學府,公元2世紀中葉有3萬名學生在校學習。最後,從公元159年以後任命了秘書監,他是帝國圖書館的館長。
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祿勛。[11]他的職責是確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宮外面的安全。為此他掌管著五個單位。前三個稱為三署,負責登記在京師見習的候補官員,這些人通稱為郎。郎的工作是當皇帝在皇宮公開的場合和外出巡視時做皇帝的衛兵。郎由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或右中郎將統帶,歸誰統帶由隸屬關係決定。
還有兩個部門的成員也稱為郎,但他們不是等待補缺的人,而僅僅是皇帝的禁衛。他們是騎兵。其中的一支部隊由虎賁中郎將率領,另一支部隊的成員征自中國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將指揮。
後漢取消了幾個其職能與這五個單位重疊的機構。另一方面,奉車都尉和駙馬都尉的權力也合併到官僚政府之中。它們在前漢時代曾是編外的頭銜,到了後漢開始成為光祿勛屬下的正式官職,同時分別授給三人至五人。由於他們沒有配有下屬,所以除了戰爭時期,他們的位置都是虛職。在同一部門的另一個類似的虛職為騎都尉,同時有多達10人擔任此職。
光祿勛的另一項職責是監視朝廷某些皇帝的顧問。他們是:光祿大夫,人數多達3人;中散大夫,多達20人;議郎多達50人。他們都不自發地進諫,只回答皇帝提出的問題。朝廷也派遣這些官員完成各種差事。另外還任命了多達30人的諫議大夫。他們應該監督皇帝的行為,有時監督總的官僚機器的活動,但沒有辦法知道他們有多大勇氣履行自己的職責。
光祿勛還控制皇帝的謁者;謁者身負使命,被派往全國和國境之外,還協助安排禮儀方面的事務。在以上三方面任職的謁者的人數,在後漢時代從70名減至35名,並優先選用那些聲音大、鬍鬚濃的人。他們的頂頭上司是謁者僕射。
九卿的第三位是衛尉。[12]光祿勛負責身處宮內室外的皇帝的安全,衛尉則負責統領宮外的禁軍。權力的劃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個別官員完全控制皇帝的人身。
衛尉掌管的近3000名募兵分別由七名司馬率領,他們駐守洛陽南面的四座門與北宮的三座門。衛兵們還在環繞著皇宮的城牆上巡邏,還可能在聯結兩宮的高出地面的隱蔽通道上巡邏。另一名下屬是公車司馬令。南北兩皇宮都有公車門,門前備有專用車輛。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懷絕藝而被召見的人乘坐這些車輛來到京都。奏章也在這兩個門接受。
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後漢新增設的官職,他們可能取代了前漢的旅賁令。左、右都侯指揮在兩宮裡巡邏並執行朝廷逮捕令的劍戟士。
九卿的第四位是太僕。[13]他掌管飼養軍隊和皇帝使用的馬匹,並負責御馬廄和馬車房。牧場最初位於西北地區,但從公元112年起,部分牧場被四川和雲南的五個新牧場取代。
儉樸的後漢開國皇帝大幅度削減了馬廄和馬車房的數量。最初只任命了一名主管馬廄的未央廄令,一名主管馬車房的車府令。不知何時增加了左駿廄令和右駿廄令,公元142年又任命了承華廄令,公元181年增添一名助手騄驥廄丞。[14]
製造業主管考工令在前漢時期曾是少府的助手(見下文),後漢時期則處於太僕的領導之下。考工令管理的工廠生產諸如弓、弩、劍、盔甲等,然後放在洛陽武庫里儲存。很可能太僕提供運送兵器的馬匹,這樣就能對整個作戰行動負責。[15]
九卿的第五位是廷尉。[16]他是法律的主要解釋人,並負責處理地方政府交上來的案子;他也可能對郡的訴訟施加影響。在後漢,這個部門的高級職員減少為一名丞,一名左監,一名左平。左平負責審理附屬於廷尉的皇家監獄裡的訴訟。很可能由低一級的屬員組織成曹,但情況不詳。
九卿的第六位是大鴻臚。[17]他負責接待朝廷的來訪者,確定王、侯等貴族頭銜的繼承順序,指導那些應召參加帝王慶典的人,接待外國使節並與之進行談判。後漢重組這個機構並減小其規模。大鴻臚仍由一名丞協助工作,但是從前的三個令只保留了一位大行令。史料中不再提譯官,儘管譯官一定繼續存在。[18]大鴻臚還掌管每個郡、國在洛陽所設的郡邸。郡邸是為因公或偶爾因私事到首都的人提供食、宿的接待機構。對屬國的指導不再歸大鴻臚管,而轉給了地方行政機構。
九卿的第七位是宗正,他本人必須是皇室成員。[19]他按時記載皇族每一成員的新情況。如果皇室成員犯了重罪,宗正必須在量刑之前得到皇帝的批准。宗正管理皇帝的姐妹和女兒王府的工作人員,而不管王子的工作人員。後漢宗正的高級人員減少到只有一名助手(丞)。
九卿的第八位是大司農。[20]雖然他稱為大司農,他實為政府的司庫,負責收存地方行政官徵收和上繳的稅。他支付費用,以維持官僚政府和軍隊,還負責穩定重要商品的價格。
後漢初年大司農只有一名助手。公元82年增加一大司農帑藏,負責掌管錢財。太倉令管理為朝廷和官僚政府的需要服務的位於洛陽的太倉。平準令在物價低時買進商品,物價高時賣出商品,以此確保價格的穩定。大司農還一定控制過公元62年建於洛陽東郊的常滿倉。[21]
前漢時期大司農的其他屬員,有的從一地運輸貨物至另一地為穩定物價做出了貢獻,有的為軍隊提供糧食,有的監督稅收工作,有的負責保護社稷壇(每年春天皇帝在這裡舉行躬耕儀式),但是在後漢則不再設置這些職務。[22]鹽鐵的專賣轉給了地方行政機構。另一方面卻把導官令的職權從少府手裡轉移給大司農。導官令為宮廷監督挑選食品和干脯。
大司農還控制皇帝的私人財產。那些從市場所得,或從山、川、池、澤獲得收益的人上交的稅,專門作為皇帝的私人收入。前漢時代,皇帝的私人收入與公共收入嚴格分開,而由少府管理,公共收入則由大司農控制。後漢時皇帝的私人收入和公共收入就合在一起,由大司農掌握。這一步是倒退,使肆無忌憚的皇帝染指於公共資金。[23]
九卿的第九位即最後一位是少府。[24]他領導的官署最大,但卻是九卿中權勢最小的一位。這是因為他只對尚書和宦官有名義上的權限。
少府本身並不是宦官,他負責照顧皇帝及其皇室,維護後宮的法律和秩序,保護皇宮的園地和御花園。他是皇帝某些侍從名義上的監督人。後漢時期的少府經歷了大改組,其中改組程度最小的是丞的數量從六名減少到一名。具有更重要意義的是,尚書台的規模擴大,權力加大。像以前一樣,尚書台由尚書令及替補者尚書僕射掌管。他們二者都為皇帝的文件蓋印。他們得到左丞和右丞的協助。
尚書劃分為曹,前漢最後分為五個曹。後漢的開國皇帝取消了其中的一個曹,又把餘下的曹中的兩個一分為二。這樣就有六個曹。[25]常侍曹處理三公與九卿的所有文件。貳監侍曹掌管地方上刺史和太守的文件。民曹接收官員和民眾上奏皇帝的奏摺。南北主客曹負責外族和部落的信件。每曹有一名尚書主管,尚書有下屬(包括官奴婢)協助工作。各曹位於皇宮的範圍內,日夜有人值班,還不斷有武裝的禁衛巡邏。
顯然,尚書在接收和起草文件方面起關鍵作用,其結果是尚書的高級官員可以影響政策的制定。由於可以接近皇帝或它的代理人,尚書的成員可以不顧他正式的上級少府。事實上他們終於形成可與三公的權力相抗衡的皇帝的內閣。誰掌握了控制尚書的權威,誰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相當嚴密地(雖然不是全面地)控制中央政府。[26]
尚書的成員不是宦官,因此不能在皇宮的後宮侍奉皇帝。但是後漢統治者像他們前漢的前輩一樣,也常在自己私人的宮室處理政府公務。由於他們沒有恢復以前的中書機構,因此有理由說後漢皇帝非正式地利用宦官作為尚書。[27]
少府的另一種屬員是符節令及其下屬。他掌管皇帝的印璽和其他的紋章和證書。
在前漢時期,御史中丞原在御史大夫的官署中,後漢把他與少府安置在一起,仍兼有兩種監察職責。一方面他檢查因觸犯法律而上奏皇帝的奏摺。另一方面他監察中央政府所有官員的表現,彈劾那些失職的官員。這意味著御史中丞的權力與前漢相比既有增加又有所降低。他在首都的監察權已不限於皇宮裡的官員,但他完全喪失了地方行政機構主要監察官的作用。
後漢減少了編外人員官銜[28]的數量,並且通過增設新官職而使其他官銜正規化。從此以後一直安排侍中作為皇帝的顧問。皇帝身邊的黃門侍郎成為皇帝與外部世界之間的聯絡人。
配備有許多輔助人員的太醫令每天清晨檢查皇帝的健康,負責為皇帝治病。太官令為皇帝準備飲食(包括酒)、水果、甜食和皇帝餐桌上別的美食佳肴。祠祀令是宦官,掌管宮裡的小型祭祀活動,領導包括「家巫」在內的一批侍從。公元157年以後的守宮令是宦官,他負責文房四寶。[29]上林苑令管理洛陽西部的狩獵園地,為御廚房提供野味。沒有提到洛陽南部廣成苑的官職,這一定是一個疏忽。從公元158年起,還任命了一個鴻德苑令。鴻德苑大概位於洛陽東部,是養野禽的地方。[30]
宦官由於已被閹割,故可以在掖庭,即皇帝的後宮工作,眾所周知,他們的數量和影響隨著王朝的進程而增長。中常侍在宦官當中品級最高。[31]在前漢時期,中常侍是授給非宦官的帝王顧問的編外頭銜。後漢用這個稱呼設立了一個只能由宦官擔任的永久性官職。明帝統治時期(公元57—75年)批准有四名中常侍,到和帝統治時期(公元88—106年)增為10名。作為皇帝的隨從和顧問,中常侍雖然沒有屬員,但他們由於變成了事實上的宦官首領而逐漸掌握大權。
皇帝一般的服務工作和皇宮的管理工作由品級相同的宦官擔任令和僕射。御府令掌管紡織品,負責皇帝服裝的製作、縫補和洗滌。他的勞動力包括政府的女奴。內者令照管皇帝的飾物、帷簾等物品。[32]尚方令指導工匠製造宮中的各種用品。中藏府令保管金、銀、絲帛等物,因此也可能是宮裡的出納員。
掖庭令管理後宮的宮女,在一名丞的協助下參與挑選她們的工作。他還掌管獄中的醫院(暴室),暴室連同其周圍的場地有時稱為掖庭獄。這是一個包括被廢的皇后在內的後宮宮女的醫院和監獄,也是織、染、繅、曬絲和絲織品的地方。永巷令管理宮人。宮人是政府的女奴,她們侍奉皇后和宮女,也充當奶媽。
黃門令似乎掌管直接侍候皇帝的宦官。另外他還領導幾個低級宦官機構。這些機構的職責沒有一一列出,很可能與裝飾、保養各種宮殿有關。
中黃門冗從僕射的官職創設於後漢時期,他在後宮揮指皇帝的宦官衛兵。[33]皇帝出宮以後,他與光祿勛的郎分擔責任,騎著馬緊靠輿車。以這種典型的中國式做法,使皇帝不至於聽憑某一個官員的擺布。中謁者僕射及其下屬可能都是宦官,接辦皇帝各種各樣的雜差。最後,鉤盾令負責管理御花園、苑囿、池塘,還有離宮和洛陽附近的住地。他的職責是維修保養,以及種植果樹以供皇帝享用。
其他宦官的品級較低。小黃門是後漢開國皇帝首設之職,到和帝統治時期(公元88—106年),任職的宦官數量增加到20人。他們是皇帝的通訊員,並做皇帝與尚書之間的文件傳遞員。[34]
隨著時間的推移,宦官擔任的監分別隸屬於各種宦官的機構,它們在中常侍的非正式領導下協調這些宦官的活動。宦官勢力的增長也可從公元175年平抑物價的工作從大司農轉移到宦官擔任的中准令一事得到證明。[35]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就像尚書的事例一樣,宦官權力的增長並沒使少府的權力相應加大。由於可以直接接近皇帝,宦官不需要向少府匯報情況,因此少府對宦官的管轄權完全是假象。
皇宮裡的其他官職
後漢對皇后居住的長秋宮的服務人員進行改組和擴大。皇后的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雛形。從理論上講,皇后的小朝廷應該由宦官組成,但是卻有一些例外。
皇后的官員中,品級最高的是大長秋。[36]低級官員的職權更加有限。中宮永巷令管理宮女。中宮私府令保管金、銀、絲綢等物,同時監管縫紉、修補和清洗服裝和寢具。中宮仆控制馬匹和車輛。中宮謁者令帶領一班下屬執行各種差遣。五名中宮尚書擔任秘書工作。中宮黃門冗從僕射可能負責指揮禁衛兵。中宮署令可能記錄皇帝與皇后同居之事。這項工作的負擔不重,因為皇帝大多迴避為政治目的選擇的配偶。中宮藥長是皇后的醫生。
皇帝的配偶一旦成為皇太后,就移往長樂宮居住,她的侍從班子也要增加。所有的官銜前面都冠以皇太后的宮名。與此相同,皇帝的母親如果不是皇太后,那麼她的居室至少從公元150年開始稱為永樂宮,她的侍從人員的官銜前也都冠以此宮的名稱。[37]
太子的居室稱為東宮。後漢太子的侍從組織有一些變化。太子太傅與所有的行政機構沒有關係,純粹是從全國最著名的學者中任命,作為王子的老師。太子少傅雖然也是教師,但同時掌管它的全體工作人員。與皇后一樣,太子的小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雛形。五名太子中庶子提意見和勸諫。兩位顧問太子門大夫據說負有保衛的職責,但也許也充當進諫者。太子家令負責生活費用,並保證飲食的供給。太子倉令和太子食官令協助他完成這些任務。太子廄長協助太子仆工作。
太子少傅的另一項職責是主管太子的安全,通常由幾名官員執行。太子率更令帶領太子庶子和太子舍人負責太子在宮中室外的安全。太子中盾掌管在太子宮中巡邏的士兵,太子衛率則指揮宮門的禁衛門衛侍。[38]最後,太子洗馬在太子輿車之前先行,也用他們來做信使。
其他京官
有幾位官員由於他們的職務在洛陽並與首都地區的管理有關,因而十分重要。其中第一位即執金吾,其頭銜可能來自據其職責所執的權杖。[39]前漢時期執金吾的品階與九卿相同,有時列在九卿之內。後漢的執金吾品階降低,同時其屬員也大大減少。他仍然負責皇宮以外首都市區的法律和秩序,為此他派部下按時進行巡邏。執金吾通過武庫令掌管位於洛陽東北部的武器和裝備的倉庫。[40]
將作大匠負責建築和修繕宮室、廟宇、陵寢及陵園,還負責植樹。這個官職於公元57年被取消,但公元76年又得到恢復。勞動力由住在兩個圈地內的囚徒組成。後漢一直有左校令一職,右校令在公元124年重設。[41]
水衡都尉一職被後漢的開國皇帝取消,僅在每年舉行立秋的儀式時才予恢復。前漢時期水衡都尉曾負責長安的上林苑,後漢用品階較低的令長期代替他,此人是少府的一名下屬,負責洛陽的與上林苑同名的新狩獵場。[42]
城門校尉率1司馬、12門候,指揮把守洛陽12座城門的軍事分隊。他的官職十分重要,因此常授給皇帝的母系親屬。[43]
司隸校尉負責包括七個州、郡在內的京畿地區。[44]他的職責與其他地區的刺史沒有什麼不同。他通過組成為曹的職員檢察百官的行政、禮儀的舉行,首都和其他地區學校的成就。他察舉官員的違法行為,但也表揚他們有道德的舉動。
正如京畿地區享有特殊的地位一樣,京師所在的河南郡也與別的郡不同。雖然掌管河南郡的長官的品階與正規太守的一樣,但自公元39年起稱為河南尹,除地方官的職責以外,他還關心商業方面和首都的禮儀生活方面的工作。他的洛陽市長監管首都的三個市場和從水路到達的船貨。[45]一位名稱不詳的下屬管理位於洛陽東面130公里處、一定對首都的糧食供應做出貢獻的敖倉。公元98年,河南尹的部下廩犧令被重新任命,為國家祭祀儀式準備糧食和犧牲。[46]
洛陽令的地位十分脆弱,因為他必須在皇親、貴族、權臣居住的城市維持法律秩序,而這些人常常為所欲為。他控制著一座帝國的監獄。他的另一項特殊職責是通過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監視由郡、國推薦到京師的官員候選人。[47]
地方行政管理
郡級官員
公元35年,後漢創立者認識到由於匈奴的壓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減少,於是取消了這個郡,把它併入鄰近的郡。[48]包括首都地區在內的州的數量從14個減少到13個。
兩漢設立州的官職的目的是監督所有郡、國官員的表現。但是與前漢一樣,後漢政府對監察官品級的高、低也難以決定。它開始時像公元前1年以來的做法那樣任命高品級的州牧。公元42年又採用低品級的州刺史。公元188年又恢復了牧的頭銜。[49]這種大起大落的變化產生於高級監察官和低級監察官都不願以無畏的精神採取行動的兩難處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迴避衝突,青年人則怕毀掉自己未來的前程。這兩種辦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公元35年以前,每年陰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從首都出發巡視各地然後返回首都上交巡視報告。公元35年以後,雖然他們仍在每年八月進行年度視察,但平時常駐郡治。年度報告由其屬員於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與前漢相比,後漢的刺史(或牧)與地方行政機構的聯繫更強。刺史的屬員組成曹,每曹由一名從事史掌管。此外,對州的每個郡或國,還任命了一個從事史,另一名則充當別駕從事史。後者負責跟隨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職能,並記錄包括對話在內的一切事項。[50]
郡治
州下設郡的數量不等。如果一個地區由皇帝授給他的兒子或別的後裔作為封地,那麼這塊地方就成為「王國」,不過這並不影響該地區的管理方式。前漢末期,郡和國的總數是103個。公元37年後漢創立者取消了10個。後來他的繼承人又增加了6個新郡,因此公元140年郡、國的總數是99個。[51]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國的地位相當的官員尊稱為相,但其職責與太守相同。這些官員負責本地區全部文職事務和軍事事務,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法的職責。春天他們親自巡視自己管轄的各縣,秋天則派遣屬員完成同樣的使命。年終他們把年度報告上報京城,同時舉薦官員候選人。[52]
前漢的郡守通過都尉履行軍事職責,都尉負責鎮壓匪盜,每年八月在演習時訓練地方民兵,在邊境地區各郡的都尉還負責巡視烽燧和碉堡。除了邊境各郡以外,公元30年取消都尉一職,只在出現重大軍事緊急情況時臨時性地恢復一下。從此郡守必須親自處理地方的動亂。徵集兵役的工作繼續進行,但一年一度的軍事訓練被取消了。
郡守的屬員被組織成幾個曹,各曹的人數和權力範圍各郡不盡相同。曹掌管以下事務:地方的巡視、人口與耕地的登記、農業及養蠶業、稅糧與穀倉、市場、驛站及信使、奏摺的呈遞、舉薦賢能、軍事裝備、徵兵、民法、刑法、收押刑徒和鎮壓匪盜。根據地方上的情況,曹還管理渡口和水渠、水路運輸、道路和橋樑、烽燧、建築及專賣事業。
前漢時期鹽鐵的專賣由大司農的代理人掌管。後漢轉移到地方行政長官手裡。生產此類商品的郡設鐵官和鹽官。他們的活動由郡、縣各級的曹進行協調,最終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來協調。[53]
縣級官員
郡、國都劃分為縣。公元2年有1577個縣,但公元140年只有1179個。削減400個縣的詔令是後漢的開國皇帝承認關中平原和西北人口減少這一事實而於公元30年發布的。[54]如果一個縣這樣一塊地方一旦賜給一位侯作為封地,這個縣就稱為侯國。位於特定的敏感地帶和特別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蠻夷」的縣,稱為道。
縣級行政長官縣令和縣長的職責是令人吃驚的,對這些職責,他們在上任以前都準備得不充分,結果只能在上任以後才能學到必要的專門知識。每位行政官在自己的縣盡力維護法律和秩序,登記人口及財產,收稅,監督季節性工作,為防備天災貯存糧食,動員人民為國家服勞役,監督公共工程,履行各項禮儀,考察學校的活動並審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縣級長官的頭銜決定於縣的大小。如果一縣的戶數是1萬或者更多,官銜即為縣令;如果少於1萬即為縣長。事實上很難精確地遵照這種區別執行,特別是在國內人口大規模流動期間。侯國的縣行政官享有「相」的尊稱,但他的職責與縣令或縣長沒有什麼不同。[55]
縣級政府的屬員模仿郡級行政機構分成曹,當然也視各地情況而異。根據縣的大小,設一兩名尉協助縣令(縣長)鎮壓匪盜。秋、冬兩季,縣官根據當時實際情況修訂人口、耕地、稅收及各種費用的簿冊,然後上交本郡太守,經過核實以後,與其他各縣的材料匯總成一個報告,最後於年終上報京師。[56]
每縣有一座用城牆圍起來的縣城,周圍是村莊和農田。縣境的領土劃分為鄉,鄉劃分為亭,亭劃分為里。[57]這些單位由地方任命官員治理。關於鄉的行政工作,三老負責道德教化的引導,還有一名游徼負責治安,第三位官員則負責徵稅、勞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戶或更多的鄉,第三位官員就稱為有秩,在更小的鄉稱為嗇夫。亭由負責維護法律和秩序的亭長管理,亭長還負責維持郵亭。他的總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辦的驛站。里置里魁。里的居民每5戶組成一伍,10戶組成一什,每個人的行為都由集體負責。在地方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級,人們最後獲准有相當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頭頭的選擇也必須得到權力機構的認可。
侯爵的官員
在後漢時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為王,王國一般由王的長子世襲。未能世襲王國的皇孫封為侯。從公元前127年起,凡是王的兒子,不管他們是皇帝的幾代孫,沒能世襲王國的都封為侯。公主的封地作為侯國傳給她的長子。王的女兒成為鄉或亭的公主,但她們的封地隨其死亡而廢除。[58]
隨著公元前154年七國叛亂的失敗,王的領地權被削掉。從此王的封地由政府派去的官員管理,與正規的郡很難區分。從公元前145年起,王甚至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務的高級官員的權力。傅是指導王的道德行為的導師,主要是一種榮譽職位。郎中令掌管衛兵、信使和文書。仆負責馬匹和車輛。還任命了可能負責統領王府門衛的一名衛士長,一名禮樂長,一名主持祭祀的祠祀長,一名醫工長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長。
公元37年,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孫中的資深者設置了公國,但無法知曉公國的行政管理。[59]公以下最高級的貴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級貴族一般沒有封地。列侯分為三類:王族侯、對本朝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和外戚。這幾類列侯的總數僅有公元37年的數字,分別為137人、365人和45人,共547人。[60]
每一位侯都在一個或幾個縣、鄉、亭得到一塊有一定戶數的封地。朝廷希望侯與王一樣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這個規定難以實行。經官方允許住在首都的侯為奉朝請。後來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劃為三等,即特進侯、朝廷侯和侍祠侯。[61]
侯不影響封地的行政管理,只從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們家族事務的官員由中央政府指派。後漢允許千戶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當衛兵的庶子。對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當然都有大批僕人和奴隸作為隨從,但這些人都是私人所用,沒有官階。
邊境外的行政管理
後漢沿用建立屬國的老習慣。屬國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併入地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屬國絕大多數人口不是漢族人,它們在北部和西部邊境地區對匈奴和羌起著緩衝國的作用。屬國由都尉統領,都尉最初是鄰近郡守的下屬,但從後漢中期開始,他的地位實際上與郡守相等。[62]
為了對付邊界以外的鄰居,中國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員,視情況需要,或作為外交使節,或作為軍事將領。公元33年永久性地恢復了護羌校尉,公元49年或不久的以後恢復了「護烏桓校尉」。兩位將軍指揮靠近邊境的部隊。每人接受一根稱為節的權杖,使他成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們受權不用等待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採取獨立行動。護烏桓校尉不只管理烏桓族的事務,還負責鮮卑的事務。他與北方「夷狄」在季節性市場上做買賣,特別是買馬。[63]
公元50年,南匈奴與中國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區的大片土地割讓給他們,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將。這位官員也被授予節,總部設在鄂爾多斯地區的美稷縣,成為中國在南單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還負責處理與北匈奴的關係。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協助下指揮騎兵部隊和囚徒,後者因在邊境戍軍中服役而能減刑。[64]
後漢的開國皇帝拒絕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魯番綠洲——重設都護府。隨著對北匈奴採取進攻性行動,中國的態度改變了,從公元89年起,中國再次成為主宰中亞的力量。西域都護和戊己校尉經過一次毫無結果的嘗試後從公元92年起再次被任命。[65]對這兩個官銜的意義有爭議。但他們都有下屬的軍官並指揮著幾支部隊。公元107年取消了西域都護一職,從此戊己校尉成為中國在中亞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後漢結束,即使在公元2世紀中葉以後西域擺脫了中國的控制,仍繼續在中亞任命這幾種官職。
軍隊
後漢繼續徵兵。所有體格健壯的人到了23歲都在本郡作為材官(步兵)、騎士或樓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訓練。他們還要當一年戍卒,或是作為京師衛尉統帥下的或諸王朝廷中的衛士,或是作為郡和邊境的士兵。服兵役滿兩年以後,他們返回家鄉,組成緊急時刻可以動員起來的地方民兵。從56歲起,參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擔負任何職責。[66]
北軍由駐守京城執行防衛任務的職業士兵組成。由於這支部隊由五名軍官指揮,故稱為五校兵。後漢時期不再設南軍。前漢曾把由衛尉指揮的徵募的衛兵稱為南軍。北軍由光武帝重新組成,公元39年定型。
五校分別掌管各自的營地,他們是屯騎校尉、越騎校尉、步兵校尉、長水校尉和射聲校尉。除長水校尉的騎兵征自烏桓和匈奴以外,其餘的士兵似乎都是漢族。長水校尉的頭銜是一個時代錯誤。前漢享有這個官銜的軍官曾駐守在長安東南方的長水岸邊。後漢仍保留這個頭銜,雖然其營地已移往洛陽。北軍中侯監管五校及其營地。北軍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4000多人。[67]
黎陽營位於洛陽東北方200公里左右的華北平原,屬於首都外圍的保衛力量。公元43年已有文獻記載,它由1000名步兵和騎兵組成。公元110年在西北地區的渭河谷地建起兩個附加的軍營。[68]其中雍營恰好位於渭河中游的北岸,虎牙營位於渭河南岸,在更東的長安。二者顯然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成一條連續的防線,但不一定總是有效。虎牙營於公元前140年被南匈奴、羌和烏桓襲擊並摧毀。[69]
在前漢,關都尉在保衛賴以通過懸崖直達西北京都地區的關隘時起重要作用。這名軍官監視著通過關隘的往來旅客並負責保護它們不致遭到除重大攻擊以外的一切攻擊。後漢的創立者把首都遷往洛陽以後,這個職務似已變得不必要,因此公元33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發現來往於西北的行旅仍然很繁忙(特別是通過黃河正南面的函谷關),需要進行監督,因此他於公元43年再次任命了函谷關都尉。[70]
度遼將軍一職在前漢從公元前77年至前66年只存在了12年,公元65年後漢重設這一官職並不再廢除。與其頭銜相反,度遼將軍與東北的遼河毫無關係;他指揮的部隊駐守在鄂爾多斯區黃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說他駐守了一段長城,他的部隊就等於插在中國西北的南匈奴與中亞的北匈奴之間。主要目的就是防止這些部落再次聯合起來。[71]
以上所詳細敘述的武職屬於和平時期和戰時的組織。在發生重大緊急事件而動員民兵時,營的將領通常被授予將軍的頭銜。營劃分為由校尉指揮的部,部劃分為由軍候指揮的曲,曲再次劃分為由屯長指揮的屯。還有其他擔負各種職責的軍官,事實上很可能沒有一支部隊與別的部隊完全相同。當為之招集的戰役結束以後,民兵也就被解散。[72]
最大的一次遣散發生在內戰快結束或結束以後。在轉變為和平時期的軍事組織的過程中,政府還免除了以前的戰地軍事將領之職。隨著時間的推移,當再次授予某些軍事頭銜時,它們的性質已經改變,已經具有政治上的意義了。公元57年漢明帝恢復了驃騎將軍的頭銜,把它授給自己的一個親弟弟。公元188年漢靈帝將此頭銜授給自己的親姨表兄弟。這兩位任職者都不是真正的將軍;他們得到的職位都是榮譽性的閒職。[73]
公元77年恢復了車騎將軍的頭銜。[74]在公元110年之前車騎將軍在外進行征戰,但是確定車騎將軍的人選時則優先考慮皇帝的母系親屬,他們當中有兩個人直接從這個位置晉升為攝政。公元110年以後,只有在戰爭的緊急時刻戰地將領才被授予此職。其餘時間此職只由皇親國戚或宦官擔任,因此車騎將軍一職也成了為政治目的而設的閒職。
在國內戰爭時期,大將軍的頭銜被授給突出的軍事將領,但後來就被免除了。公元89年重新採用這個頭銜時,它已經成為攝政的同義語。第一位和最後一位大將軍在行使政治職能的同時指揮著軍事征戰。其他的大將軍則與軍事事務不相干;他們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義控制政府。如表14所示,[75]後漢時期有七位這樣的攝政掌權。大將軍的品級與三公相同,但權力比三公大。他在洛陽的官署實際上成為按照習慣分成若干個曹的主要機構。
表14 後漢的大將軍
文職官員的吸收
後漢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漢的更為完備。最高榮譽仍然是被皇帝召見以委派給可能的官職。可以拒絕這樣的召喚,不過抵制專橫的皇帝是十分困難的。
詔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發布,要求推薦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質或專門技能的人。[76]他們到達首都以後要通過一次專門的考試。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王國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報告中作為例行公事推薦兩名孝廉。孝廉已經有資格當官。他們通常作為三署之一的郎經歷一段試用期後得到官職。由於這種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於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從公元92年開始採用定額制。從此有20萬居民的郡、國每年可推舉2名孝廉作為候選人,人口少於20萬的每兩年舉薦1名,少於10萬的每三年舉薦1人。為優待北方邊界人煙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這些人口不到10萬的郡每兩年可推薦1人,人口不到5萬的郡每三年可推薦1人。結果用這種方法全國每年可推薦250人至300人。[77]
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經過筆試。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年輕人,所有候選的應試人年齡必須夠40歲。考試的成績由三公的官署和尚書來評定等級。[78]
當前漢不定期地頒布詔令邀請推薦的候選人做官時,「秀才」是其中所需要的品性之一。後漢中興以後為避光武帝之諱,把秀才改為「茂才」。他於公元36年下令把舉薦茂才作為每年一次的定例,舉薦茂才的工作應由每個三公、光祿勛、司隸校尉和州牧去做。這意味著每年會有17人通過這種方法舉薦上來。後來有的大將軍也享有選擇茂才的權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員。他們已無須再在三署做郎,並且按照規律他們很快就可以晉升到更高的職位。[79]
公元178年靈帝設鴻都門學作為吸收官員的另一種與上述辦法相競爭的制度。鴻都門學設在洛陽的一座皇宮裡。三公及州、郡、國的官員受命辦理一年一度的推薦合適的候選人之事。這些人接受書法、辭賦及撰寫政府公文的訓練,然後給他們安排官職。鴻都門學遭到各種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敵視,但是皇帝堅持把它保留下來。[80]
前漢的高級官員(俸祿在兩千石以上)做官滿三年以後有權讓自己的兄弟、異母兄弟、兒子或侄子進三署做郎。這種做法由於不以功績做標準而遭到反對,故於公元前7年被取消。後漢的開國皇帝恢復了這種制度。另外,兩漢都允許官員們主動舉薦有德之人,但是如果發現被推薦人不夠條件,推薦者就有受懲罰的危險。[81]
在京師主管官署的官員,以及在地方行政機構負責的州、郡、國、縣的官員,實際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屬員。如果這些屬員有能力,有運氣,就能晉升為更高一級的文官。從數量上看,這是進入官員隊伍的最重要的渠道。
在前漢,太學的學生已經可以通過特科考試成為文官。後漢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鑒於學生的眾多,我們仍然可以相當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數人必須自己找門路得到任命或官職。[82]
最後,還有購買官職的可能,雖然這種辦法的聲譽不好。但是,不要把這與公元178年頒布一項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據這項政策,高級官員必須在獲得新官職以前或在以後強制性地分期捐獻。[83]
政府的權力
漢代中國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是不讓人擁有過多的權力。官員與皇帝分享權力,官員與官員之間互相分享權力。直到公元前8年為止,前漢的丞相在職業官僚中品級最高,可以以他官職的權力為後盾與皇帝抗衡。從那一年三公三方劃分相等的權力以後,這種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較難形成的。不久以後大將軍就作為三公之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來填補權力的真空。
與三公對應的是尚書台,它由它的官員及曹組成,後漢的開國皇帝對它甚為器重。[84]三公品級高於尚書台,但是由於尚書台接近皇帝,它的權力並不小於三公,甚至超過三公。從某種意義上講,尚書台和三公形成了兩個競爭的內閣。在皇宮以外沒有正式權力的宦官,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與皇帝認同而成為一體,這樣就逐漸加強了他們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書台和宦官的相對的勢力因時而異,這要取決於各人的個性、偏愛和派別鬥爭。[85]
後漢諸帝或滿足於起一種更消極的作用,或希望減輕他們行政職責的負擔,而把權力委託給別人。較為常見的做法是同時任命一名錄尚書事。這意味著由他代替皇帝監督御用的尚書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潰以前,九名都尉和兩名大司徒被任命為錄尚書事,從而導致兩個內閣一定程度的融合。另外,除了最初的兩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樣的職責,這解釋了他們取得政治大權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過多權力交給一名官員引起的危險,因此又把錄尚書事的權力正式劃分給兩名甚至三名高級官員。這種方法僅被前漢採用兩次,而在後漢卻是正常的形式。
權力平衡的又一個因素是攝政。大將軍,即攝政,不論是由皇帝還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擁有皇帝的全部權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權力,但一般地說不是不會引起緊張狀態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攝政當中,前四人無人當過錄尚書事,其餘三人則與別人一起掌錄尚書事的權力。只有第五位攝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夥伴,從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獨當錄尚書事。這是他贏得不尋常權力的原因。
攝政試圖把自己的權力超過制度允許的限度,這使他們與皇帝發生了衝突。衝突始於操縱皇位的繼承,終於全面的對抗。最後兩位攝政與某些職業官僚而不是與他們正常的支持者聯合起來,目的是要大批屠殺宦官並對皇帝進行人身控制。但是兩人在計謀上都鬥不過宦官而被宦官消滅,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後的保衛者。
結束語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後漢的制度不是烏托邦,而是實用的和起作用的體制。後漢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漢轉化而來,並在轉化的過程中趨於更加複雜和精細。發生的變化導致它變得更好和更壞。官僚機構越來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進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資金與公共資金的混合無疑是為了改進管理,但卻引起了財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監督權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對官員公開表現的考察;御史大夫的丞轉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監轉到了地方行政機關,這一切都有助於朝分權和減少政府的監督職能的方向發展。御用尚書台、大將軍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長產生了一種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協。有權勢的各級宦官的產生是對外戚家族濫用其權力的一個反映。
總之,後漢的制度不僅具有建立在牽制和平衡這一基礎上的十分重要的穩定性,還具有適應性和發展的能力。後漢的制度成為當時世界上及後來世紀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胡志宏 譯
* * *
[1]基本的史料來源見於《後漢書》志第二四至二八。中國的學者利用現已佚失的同時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釋,從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從王先謙的《後漢書集解》(長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這些注釋。關於對本章論述的制度更詳細的記述,見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4卷,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51(1979);《漢代的官僚制度》(劍橋,1980)。
[2]俸祿的支付方法及印璽、綬帶形式的相應區別,見布目潮渢:《半錢半谷論》,載《立命館文學》,148(1967),第633—653頁;本書第7章《文官職務》。
[3]《後漢書》志第二四,第3556頁。
[4]關於公元前8年、前1年、公元51年的變化的情況,見《漢書》卷十一,第34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3卷,第37頁);《漢書》卷十九上,第724—725頁;《後漢書》卷一下,第79頁;《後漢書》志第二四,第3557、3560、3562頁。
[5]《漢書》卷七,第217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51頁);《漢書》卷六八,第2932頁;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118頁。
[6]《後漢書》志第二四,第3557頁以下。關於前漢設置這些官職的材料,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26頁以下。
[7]《後漢書》志第二五,第3571頁以下。
[8]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廟的位置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48(1967),第54頁以下。關於早期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靈廟數的增加和減少的情況,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179頁以下。
[9]關於靈台的結構和歷史,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61頁以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隊:《漢魏洛陽城南郊的靈台遺址》,載《考古》,1978. 1,第54—57頁。
[10]關於閱讀和書寫的測試見何四維:《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史料的〈說文〉》,載《高本漢漢學紀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頁。關於張衡與他發明的地動儀,見《後漢書》卷五九,第1897頁以下;李約瑟:《中國科技史》(劍橋,1954一 )第3卷,第626頁。
[11]《後漢書》志第二五,第3574頁以下。
[12]《後漢書》志第二五,第3579頁以下。
[13]同上書,第3581頁以下。
[14]《後漢書》卷六,第272頁;《後漢書》卷八,第345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37頁、第167頁注137和注138。
[15]關於武庫,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57頁。
[16]《後漢書》志第二五,第3582頁;本書第9章《司法當局》;何四維:《漢代廷尉的職能》(即出)。
[17]《後漢書》志第二五,第3583頁以下。
[18]在前漢的官制中,譯官屬大鴻臚所轄(《漢書》卷十九上,第730頁)。關於公元75年有譯官存在的記載,見《後漢書》卷四十下,第1374頁。
[19]《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89頁。
[20]《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0頁以下。
[21]太倉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57、59頁。
[22]這些官員見《後漢書》卷十九上,第731頁。皇帝的躬耕儀式,見卜德:《古代中國的節日:公元前206一公元220年漢代的新年和其他節日禮儀》(普林斯頓與香港,1975),第223頁。
[23]關於這些財政機構的不同作用,見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東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頁。又見本書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財政》。
[24]《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2頁以下。
[25]《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7頁。
[26]關於這兩個組織有關聯的權力及意義,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頁。
[27]關於中書,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32頁;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12(1949),第172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49頁。
[28]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給沒有任命任何官職的個別顧問的頭銜。《漢書》卷十九上,第739頁。
[29]《後漢書》卷七,第303頁;《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2頁。
[30]這些苑林,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80頁。
[31]《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3頁。關於宦官權力的增長和在政府的活動,見本書第3章《宦官的作用》。
[32]皇帝與他人服飾的詳細規定,見《後漢書》志第三十下,第3661頁。尚方製造銅鏡的勞動情況,見魯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國人對長生之追求》(倫敦,1979),第166頁。
[33]《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4頁。
[34]《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4頁;《後漢書》卷七八,第2509頁。
[35]《後漢書》卷八,第337頁。
[36]《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06頁。其前漢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稱為「大長秋」,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34頁。
[37]《後漢書》卷十下,第442頁;《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08頁。
[38]《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06、3608頁。前漢該職隸屬於詹事,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34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69頁。
[39]《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05頁。前漢稱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稱「執金吾」,《漢書》卷十九上,第732頁。
[40]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57頁。
[41]《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10頁。
[42]關於「水衡都尉」見本書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財政》。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卷,第36頁。
[43]《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10頁。
[44]《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13頁。七個州郡是河南郡、河東郡、河內郡、弘農郡及由京畿地區三名特殊官員管轄的三個州。見本書第 7章《郡的主要行政單位》。
[45]《後漢書》志第二六,第3590頁。關於幾個市場,見畢漢斯:《東漢的洛陽》,第58頁。
[46]《後漢書》卷四,第185頁。
[47]見《後漢書》志第二八下,第3623頁注3所引的漢官。
[48]《後漢書》卷一,第58頁。
[49]關於公元前106年設這些官員,見本書第7章。關於改刺史為「牧」的意識形態上的考慮,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166、263頁。關於後漢頭銜的變化,見《後漢書》卷一下,第70頁;《後漢書》卷八,第357頁;《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17頁。
[50]《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19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2、181頁注9。
[51]組成帝國的行政單位及其附屬機構的表,見《後漢書》志第十九至二三。
[52]《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1頁。關於這些報告與記錄的呈遞,見鐮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的研究》(東京,1962),第369頁以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第1卷,第257—268頁。
[53]關於鹽鐵管理的詳細論述,見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4卷,第153頁以下;《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9頁;《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5頁。
[54]《後漢書》卷一下,第49頁;本書第3章《漢代的中興》。這裡所舉縣的數字,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頁注77、注78。
[55]《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2頁。
[56]同上書,第3622、3623頁注2。
[57]同上書,第3624頁以下。
[58]《漢書》卷十九上,第741頁;《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7頁;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3卷,第22頁。又見本書第2章《地方組織》和第7章《郡的下屬單位》。
[59]《後漢書》卷一上,第38頁;卷一下,第61頁;《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9頁。
[60]數字見《後漢書》卷一下,第61—62頁。後漢的這方面材料不如前漢完整,因《漢書》卷十三至卷十九有世系表,《後漢書》則沒有相應章節。前漢的數字見本書第7章表12。
[61]《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30頁。
[62]同上書,第3621頁。
[63]《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6頁;又見本書第6章。
[64]《後漢書》卷一下,第77—78頁;《後漢書》卷八九,第2943頁以下。
[65]《後漢書》卷四,第173頁;《後漢書》卷十九,第720頁。前漢「西域都護」一職的始末,見何四維:《中國在中亞: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階段》(萊頓,1979),第79頁注63;本書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66]見《後漢書》志第二八,第3624頁注1,參看引自《漢官儀》的材料;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劍橋,1967)第1卷,第162頁以下。
[67]《後漢書》卷一下,第53、55、66頁;《後漢書》卷十八,第684頁;《後漢書》卷二四,第859頁;《後漢書》志第二七,第3612頁以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17頁。
[68]《後漢書》卷十八,第694頁;《後漢書》卷五,第215頁。
[69]關於這些打擊,見《後漢書》卷六,第269頁;《後漢書》卷八七,第2895頁;《後漢書》卷九十,第2983頁。三個營存在時,它們像北軍一樣,不僅為了防衛,還有進攻任務,它們曾多次對付外來侵略者及國內的叛亂。
[70]關於關都尉,見《後漢書》卷一下,第55、72頁;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61、107頁。
[71]《漢書》卷七,第230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171頁);《漢書》卷十九下,第796、803頁;《後漢書》卷二,第110頁。
[72]《後漢書》志第二四,第3564頁。
[73]《後漢書》卷二,第96頁;《後漢書》卷八,第356頁。
[74]《後漢書》卷三,第135頁。
[75]《後漢書》卷四,第169頁;《後漢書》卷五,第211、240頁;《後漢書》卷六,第264、271頁;《後漢書》卷八,第328、348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24頁;本書第3章《光武帝死後的朋黨》。
[76]《東漢會要》卷二六收集了許多這樣的詔令。關於吸收官員的制度的詳細情況,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頁以下。又見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後漢帝國官僚機器的徵募制》,載《崇基學報》,6∶ 1(1966),第67—78頁。
[77]《後漢書》卷四,第189頁;《後漢書》卷三七,第1268頁。
[78]《後漢書》卷六,第261頁。
[79]《後漢書》志第二四,第3559頁注2,參見公元36年詔令的引文,它下令招收茂才(《後漢書》卷一下無此記載)。關於後漢為了避諱而使用茂才這一名稱的情況,見《漢書》卷六,第197、198頁注7(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97頁);《漢書》卷八,第258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238頁)。但是《漢書》卷八八,第3594頁仍能見到「秀才」這個名詞。
[80]《後漢書》卷八,第340、341頁注1;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頁。賦的出現及形式,見吳德明:《漢代宮廷詩人司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頁;戴維·克內克特格斯:《漢代的賦:揚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賦的研究》(劍橋,1976),第12頁以下。
[81]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頁。
[82]關於太學,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頁以下;本書第7章《文官的職務》。
[83]《後漢書》卷八,第342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頁。
[84]見本書第7章《中央政府》。
[85]比如,見本書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