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秦漢史 · 第七章 政府的機構與活動
文官職務
秦漢時期帝國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責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職能重複交叉和文官的等級結構為特徵。帝國希望利用這些手段避免把權力過分集中在任何特殊人物之手,並吸引相當數量的候選人充實政府機構。[1]
有幾道詔令體現出尋找眾多適當人選的需要。從理論上講,仕途對所有的人都開放,但事實上對商人和巫師有限制,有時還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財產額。另外,作為一種懲罰或作為防止發展政治小集團的手段,有時可以禁止某些人當官。[2]長期以來,各王國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職,以防止他們利用這個機會在京城開展對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動。
仕途可以使一個人從吏員的卑賤身份變成某官署的高官,從而成為制定國家政策和作出重大決定的政治家,因此,這同一個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貫徹上級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慮和充當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選人並不需掌握專門技能,但是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有所例外,他要求候選人精通陰陽禍福的學說;精於數學或善於經營的人青雲直上的事例也不是沒有的。[3]
吸收文職官吏主要是通過地方官員或朝廷高官的推薦。他們被要求物色有適當的品質、即才德兼備的人;有時他們奉命尋找能批評國事的人。如果一個官員舉送的人證明不是合格的人選,這個官員就會受懲罰。自公元102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額的制度,以確保帝國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輸送人才。但當時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約公元90—165年)抱怨舉薦制事實上更多地依靠徇私而不是功績。另外,皇帝也會直接召見候補的官員。如果某人在地方上贏得了聲譽,皇帝或高級官員就會命令他親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的時候,高級官員會直接舉薦自己的被保護人或子嗣;也有的時候官職還會成為可以用錢購買的東西。[4]
對送到都城的候選人有時要進行考試,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們感興趣的問題。有的回答可以見於《漢書》。[5]成帝時期(公元前33—前7年),候選人被劃分為三個等級並得到相應職位,但這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開始建立的太學可能對知識和教育有極大的推動。在太學裡,可以補充一批通曉國家活動或者精於行政先例的人士。從公元前124年起,學生們就由太學的博士進行教育。最初有幾十名學生,但數量增長極快,到成帝時期據說有3000人。
太學在後漢時期很繁榮,它允許外族(匈奴)與漢人一樣入學。太學的目標是培養官員,它成為助長中國的傳統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這方面的內容包括:尊重歷史上的成就;把學術與成功地當官緊密結合起來;宣稱帝國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則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張。[6]
地方推薦的或經過太學訓練的候選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宮內充當廷臣或侍從。在這種職位上,他們被承認能夠當顧問並參與政府事務,適當時候就能得到官職。他們的前程由於晉升、調動或降職而大有希望或毀掉:有時他們會照常規升遷,有時則可以破格。對官員的才能和表現每年度要上報;儘管這些報告不過是某人具備必要資格的形式上的證明,但是上級官員關於其助手的報告,再加上其助手當官的資歷,是決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職的形式多種多樣,從臨時或共同任職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級,人們在取得長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臨時職位。仕宦生涯由於死亡、辭職(由於年齡或健康狀況),或免職(因為長期患病、不能勝任或犯罪)而結束。
政府的體制,《漢書》有所描述,但它更近於理論而不接近於實際;它按俸祿敘述了每個官員的品級。[7]俸祿是以「石」為單位的穀物,等級最多時有20級(後來減少到18級),從最高的一萬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祿的支付實際上一部分是穀物,一部分是錢幣。還有一種表示一個官員尊嚴程度的正式象徵,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資格佩帶的綬帶的顏色。因病休假是允許的,還有正規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儘管有時承認服喪三年的原則,但常常不能實行。由於特殊的恩寵,年老榮譽致仕的高級官員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為養老金。
《漢書》自鳴得意地記載了中央與地方的官員數目為120285人。這個數字可用於前漢末期,大概不包括在縣及縣以下任職的人。根本沒有證據表明《漢書》中所有的官職都正規地有人擔任(例如,甚至其任職者的姓名列入《漢書》專門表格的高級官職也沒有一定的連續性)。[8]
中央政府
低級文職官吏在長期的任職期間,就按上述情況升任左右帝國政策的國家高級大臣。但是漢朝政府的統治經過大約100年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統治權從正規的政府高級機關轉移到一個私人性質的尚書手裡。由丞相全面領導的那些官署組成的正規機構後來稱之為外廷;儘管外廷通常由職業文官組成,但到了武帝統治後期,許多影響本朝歷史的重要決策都由組成內廷的顯赫人物參與制定。內廷系指組成皇帝隨從的那些人,他們有顯赫的官銜和侍奉他們君主的職責。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9]
雖然丞相是正式官員編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內廷的領導權由被任命為大司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權通過尚書施行。這個機構在一開始是一個政府正式官署的下屬機構;當大司馬奉命領導尚書時,他在政府里的實際權力就超過了丞相。前漢的尚書由宦官擔任,到了後漢中期,該機構已發展得大到可以控制六個「曹」了。
漢朝以後的幾個世紀,尚書台將成為國家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那時將輪到它把相當大的權力轉給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機構,就像在漢代正規的官署喪失其權力那樣。私人控制的尚書取代正式機構的理由是不難找到的;它可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禮儀的限制,因為它們會妨礙這些人獨斷地處理國家事務。在危急時刻和國內戰爭期間,當文官機構的正規官署可能崩潰或無力行使職能時,一個小的、機動靈活的尚書機構對王朝的生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書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46年政治家蕭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講話中可以看到;[10]但是漢朝政府一個有重要意義的特徵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規的機構,以及使那些機構的高級職務通常有人擔任的方式。這種安排有利於避免批評,因為再沒有人能反對正規的、傳統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書獲取權力以後,諸如丞相這樣的要員仍能為治理中國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對中央政府基本結構的論述是以《漢書》對各種職官進行的理論上的描述為依據的。[11]因此它提供了前漢的實際活動情況,而前漢的實踐主要從秦朝繼承而來;漢帝國的許多官職和頭銜確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統一前的戰國。遺憾的是,《漢書》的記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實,因此不可能弄清楚《漢書》中提到的所有體制對行政有多大的影響。這個困難特別適用於主要機構下屬的更為專門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兩級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幾個稍低一級的獨立官署;另外還有高級軍事將領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職責是議政與監督,負責全面的指導;九卿則負責規定的行政範圍的特殊任務。九卿與三公的各種職責之間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疊之處。
三公這一集體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被描述為皇帝的助手,對國家各種事務都有責任。作為「行政的首腦」,上奏給皇帝的公文必經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權力有選擇地上呈下級官員提出的建議。有時同時設兩個丞相,作為分割最高權力的手段。[12]御史大夫一職對有野心的丞相說來是一個牽制。與丞相一樣,御史大夫關心的是向下級官員發布命令;他的特殊責任是考察文職官員的表現。有時他甚至負責檢查丞相對國事的處理;作為政府工作記錄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議中的措施是否與國家已制定的規定相矛盾。
秦漢時期始終設立這兩個職位,太尉的設置遠沒有那么正規,並且在公元前139年曾一度空缺。[13]從理論上講,太尉是軍隊的最高指揮官,與另外兩公平級。但事實上,行政的領導靠丞相和御史大夫,軍事事務的指揮則委派給級別較低的軍官。
九卿所負的職責有相當大的差異。太常的任務是掌管國家的宗教祭祀;他的下屬有星象、占卜、音樂等方面的專家。其中的一個官署保存皇帝活動的記錄,從它那裡後來產生了國家負責修史的責任。太常還負責接收和考核擔任官職的候選人。
光祿勛掌管大批等待官職的、同時被要求進諫或執行特殊任務的各種顧問人員和廷臣。「衛尉」為皇宮提供保衛安全的禁衛;太僕負責維護帝國需要的運輸工具——車、馬及其裝備。當牧馬的場地難以尋找時,他掌握著長安以西和以北地區專門為此而設立的36所馬苑。
廷尉總的說負責法律程序及各地送來需要他判決的案件。[14]大鴻臚負責接待外國顯貴人士,必要時為他們提供譯員並安排適當的住宿地;另外他還參與國家的祭祀活動。宗正負責保存宗室的記錄,著眼於維持正確的席次,這是唯一始終由劉氏皇室成員掌握的高級官職,有時宗正被要求召喚一位劉氏家族成員到長安,此人將作為皇帝受到人間最大的照顧。[15]
九卿的最後兩位與財政和經濟有關。大司農掌管主要的稅收(用錢和穀物支付的土地稅與人頭稅),稅收用來支付官員的俸祿和供給軍隊需要的給養。大約從公元前120年起,大司農負責執行特定的經濟措施,比如國家的鹽鐵專賣,控制或平抑物價以及運輸。少府負責徵收小額稅收,如山川、湖泊的收穫物;少府的職務是維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醫藥和音樂方面的工場和機構。它的輔助機構之一為尚書台。[16]
在三公與九卿的領導下還有許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政工作時,大約有三百多名輔助人員在各種機構為他服務,但後來減少到30人。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務的部分機構相對地說小而簡單。比如,廷尉的助手有一名丞、兩名監(左監、右監)、兩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況中,則涉及更多的部門。例如太僕,他指揮著十四個機構,各機構配備了自己的令、丞、監和長。各輔助機構之間有相當多的重疊交叉;比如丞相的官署負責挑選官職候選人,執行刑法,管理鹽鐵工業;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轄範圍之內。
其他獨立的官職,其品級稍低於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將作大匠,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與九卿同樣,這些官員都有助手和下屬(將作大匠控制著七個官署,每個官署有自己的令和丞,如管理建築材料倉庫或東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與地方政府
隨著秦漢政府努力鞏固中央的權力並把權力擴展到新近滲透的地區,郡及地方政府的機構也發展起來。隨著行政管理問題的出現,制度也同時發展起來,使授權能順利和有效地進行。但是歷屆政府像它們的繼任者一樣,證明沒有能力一方面把相當大的權力委託給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時又能大力保持地方對它們的忠誠以防止分裂主義。
秦漢帝國有大片地區不能充分貫徹政府的政令,因為沒有足夠的官員,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區,如黃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對地說相當先進和密集,因為它在帝國時期之前就有長期的行政傳統的基礎;那裡的土地生產力高,人口也習慣於過組織起來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區,如西北或西南地區,郡級單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這裡的官員或多或少是與世隔絕的,很可能被那些沒有被中國生活方式同化的異族包圍著。在那裡任職的官員進行職權儘可能廣泛的活動,如收稅、徵用勞役、維護法律和秩序。[17]
秦、漢時期絕大多數人口在村莊裡生活,在土地上勞作;因此,大多數中國人接觸到的官員就是縣、鄉最低一級行政管理機構中的官員。但是在考察縣、鄉級機構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們的更大的行政單位。
郡的主要行政單位
秦漢帝國的行政單位是或者作為郡,或者作為國而進行治理的,這一章的「province」,即指這兩種行政單位。幾個世紀以前,郡已在前帝國時代的某些國家裡出現,那裡是任命郡守去進行管理的地區。除去給特定的家族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個帝國設郡作為行政的標準形式,這徹底改變了以往的傳統。[18]在帝國建立時,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領土依秦制劃為15個郡,郡的周圍就是國。
到了前漢後期,郡的數量增加到83個,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國的領地,把大郡劃分為小郡和把勢力伸入中亞和其他新領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個行政單位的表格,公元140年共有80個郡。[19]郡的大小不論在面積上和人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1—2年的統計提出了幾個有代表性的郡的數字,見表11。
表11 選出的郡的人口統計
對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這裡由內史管理,官職與中央政府的匠作大將平級,稍低於九卿。漢承秦制,但最後把這個又大又重要的地區劃分為兩部分(公元前135年),後來又劃分為三部分(公元前104年)。其官員享有專門頭銜並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員;但在其他方面,這些部分的行政管理基本上與各郡一樣。[20]
上面已經談過漢代開國初年設立王國、把它們給劉氏宗室諸成員,以及它們的權力和領土減少過程等情況。[21]所謂王國,是從其領土的角度來考慮的,它們父子相傳;或許國與郡之間的根本區別就在這個方面;郡守各人的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諸王每年必須去朝廷朝覲,並報告他們治國的情況;除非從皇帝那裡得到明確的授權,否則他們無權調動軍隊。
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他們有權任命他們的大部分官員,把他們組成具體而微的帝國政府的雛形。因此,每一個王都有自己的相和內史為他服務。但是在公元前145年,王的獨立性受到嚴格的限制,當時中央政府負責對諸國高級官員的任命。這樣中央政府就可以在諸國里培植一批幹練而忠誠的政治家,以便監督、控制諸王的活動。[22]除了接管諸王的領地和把較大的國分成小國外,中央政府有時還改變王位的繼承順序。這種手段可以確保繼位的男人或孩子與當朝皇帝保持著比他正要取代的王國太子更緊密的關係。
諸國作為一種制度,一直持續到後漢時期,公元140年有20國的行政單位;但大約從公元前100年起,國與郡之間的區別正在失去其大部分實際意義。儘管還有一些不同之處——例如為郡和國效勞的官員的頭銜,可能還有徵稅的方法——王國已與郡一樣,已成為帝國的組成部分。面積的大小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公元前200年,由諸王共同管轄的土地超過15個郡守管轄的面積;大約到公元前100年,作為郡管轄的土地遠遠超過作為國管轄的土地。但是國存在到漢末,是為了行政的方便;它們是給皇室成員賞賜或封爵的手段,或者是把持異議的皇室成員安插到遠離首都而不致造成威脅的地方的手段。
秦朝郡的行政工作由三個其作用分別與中央政府的三公部分地相對應的高級官員分管。他們之中,「郡守」(公元前148年改稱「太守」)對有條理的行政管理負最終責任,該職始終存在於漢代;「尉」(後稱「都尉」)專門負責軍事事務,前漢始終設有此職,後漢除了特定的關鍵地區,不再設此官職;第三個官職「監」,漢代始終未設。守和尉的品級很高,其官員有資格領取的俸祿都是2000石和(名義上的)2000石。他們得到一批助手和掌管郡、國政府各方面事務的機構的支持,他(它)們負責比如財政和稅收、人口與土地登記、徵募勞役和兵役、維持交通通訊、看守穀倉、執行漢代法律、司法、內部防盜治安和抵抗外來侵略者。[23]
郡守的官署設在本郡管轄的某個縣。郡、國與鄰郡、鄰國之間的界線並不一定劃得十分清楚,但有的界線由河流和山脈的走向形成,北方邊界地區也會把軍事防線當作分界線。位於東北、西北、西部和西南邊界地區的郡,由郡守管轄的土地與被匈奴、羌,或者居於今越南與朝鮮的部落滲透的土地混在一起。
漢向這些邊遠地區的滲透並不都導致郡的建立。比如,在向西北地區擴張的過程中,有一段時期可能建立了附屬單位(縣),而沒有進行協調和控制其工作的上級單位。另外,政府有時承認屬國的存在;即這些地區由漢族官員任職,但那裡的居民卻沒有別的郡、國的居民負擔的那種稅和役的一切通常的義務。第一批屬國大約在公元前121年得到承認,公元前140年,帝國行政單位的表中列出了六個屬國的名字。[24]
郡守定期向中央政府匯報工作;丞相評估他們的政績,御史大夫則關心郡守屬員的行為和紀律。公元前106年,朝廷通過革新採取了強化中央政府監督權的措施。帝國被劃分為十三個州,每州設一名「刺史」。[25]公元前89年設第十四州。州刺史的品級比郡守低得多,州刺史有責任服從郡守的工作和活動。刺史獨立工作並直接對中央負責;他們的職守是調查貪污腐敗、工作無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國的壓迫行為等事件。
到那時為止,那些大的區劃不過是刺史在其中活動的地區,它們沒有被當作行政單位。但從後漢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發展遠遠超過原來規定的權力。他們正在行使舉薦官員候選人、宣布司法裁決和指揮軍事行動的權利,這些權限到那時為止原屬郡守所有。最後刺史終於有了由自己挑選的人在內工作的長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長的獨立性在邊界地區最為顯著,後漢最後幾十年里,他們行使的民政、財政及軍事的權力已相當強大,足以破壞中央政府對郡國行政的控制。
郡的下屬單位
郡、國管轄的下級單位的總數,公元2年為1577個,公元140年為1179個。[26]這些下級單位有:邑,即為供養皇帝女性親屬而設的土地;道,其居民是還沒完全被中國權威同化的異族。對邑和道這兩種組織的情況知道得很少,他們的重要性遠遠低於另外兩種標準形式的下級單位,即縣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統以前很久,縣已被設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設置;縣的行政管理交給七國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員。隨著時間的推移,使用縣作為郡的下屬單位已經成為一個定例。秦、漢時期,縣的面積與英國的郡差不多,至少包括有圍牆的市鎮。遺憾的是,人口數字只見於少數非常特殊的例子中,它們作為行政管理、商業和工業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積和重要性被挑選出來。這樣,公元2年長安、宛城和成都三縣已登記的人口約為20萬,其中大約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縣名命名的城內。[27]但是大多數縣都小得多,因為縣的行政長官分兩個基本的等級(縣令;縣長),按人口的多少而設,以一萬戶作為劃分的標準。縣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級官員及機構協助他們工作。[28]
侯有時稱為貴族,源於榮譽等級的最高一級。[29]秦朝已經有了侯,但數量很少,也沒有行政管理上的職責以及漢帝賜予的那種土地占有權。內戰結束以後,作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劉邦封150人為侯,他們在戰爭中忠實地支持了他,此時正等待酬答。除了頭銜和品級,他們還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地區;他們在那個地區有權向一定戶數徵稅,並把其中一部分作為自己的收入。由於可以父子相傳,侯就可以把封賞的手段與擴大行政權的手段結合起來;侯還可以作為一個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30]
表12 前漢的侯[31]
大多數侯倖存的時間都不長,這是因沒有繼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為侯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續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財富有很大差異,這可以從它們有權收稅的戶數的懸殊中看出。很多侯有幾千戶;有的有萬戶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過幾百戶。千戶侯的收入可作為標準,來與通過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進行比較。[32]
漢帝國建立初期,嚴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訓練有素的官員。而封有成就的官員為侯的行動是一種為政府維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為維持好本地區的內部秩序顯然有利於侯的利益,便於更好地徵收賦稅。
有管家與其他臣屬的侯的設置一直存在到漢帝國末期,但絕不能把這一點看做向有時被認為在前帝國階段已經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幾次出現隨心所欲地重新設侯(經過暫停以後)或中止設侯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或是要給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斷與過去的王朝傳統的關係。侯的制度可以作為達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權力(見前《郡的主要行政單位》);安置投降的敵人的首領並贏得他們的忠誠;還可以給皇太后家族的成員提供榮譽和提高地位。另外,作為小的單位而存在的侯,可與邑、道、縣相比,處於郡守或諸國的相的權力以下。[33]
地方政府
秦漢帝國的大多數居民居住在鄉村的土地上。他們用錢幣或穀物向縣,也可能向郡的官員納稅,用人力、牛車或船把支付的稅運送到指定的徵集地點。同樣,他們還向縣或郡的官員登記,服國家勞役或參加軍隊。縣以下是鄉,鄉由若干里組成。鄉和里也有幾名官員,由郡或縣的當局指派,負責維持鄉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鄉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權威的天然領導人由居民們推舉而取得某種頭銜,這些人負責帶領人們去履行他們的義務和政府交給他們的工作——修路,搞建築或水、陸路運輸。[34]因此,在最低一級的行政中,政府依靠熟悉地方情況的半官方領導人的合作。這樣安排受到禁止人們在本地的郡和縣一級當官的禁令的制約,禁令可能是為了預防有組織的不滿行為。
專業機構
前漢設立了幾個機構以管理專業化生產。專使掌握原材料來源,並僱傭國家的勞力進行生產和分配;有時他們利用這種機會得到額外的收入。專業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個鹽官和48個鐵官的官署。另外還有水利工程、製造業、紡織業和果園的專業官署。前漢時期,這類機構的大多數由中央政府中諸如大司農和少府等官員領導。[35]稍有不同的是,朝廷還派專人在前線控制過往行人和商品並管理西北地區國家興辦的農場和屯田。
武裝力量
在應徵兵、志願兵和囚徒組成的中國軍隊中,以應徵士兵數量最多,也是最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榮譽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齡在23—56歲(有一段短時期在20—56歲)的壯丁,都必須在軍隊服役兩年,並有義務在情況緊急時應徵。有的人(但為數不多)有能力花錢僱人代替他。但大多數人有一年用於受訓,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維持治安的軍隊服役,或在邊境戍地服役。雖然大多數人是步兵,但少數人在北方可以當騎兵或在南方當水兵。[36]由於準確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徵集的人員總數估計不一,在30萬至100萬之間;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漢政府從來不能徵集、訓練和使用全部潛在的力量。
秦帝國立下了徵用罪犯的榜樣;漢代只偶爾而不是經常性地使用這種方法,但有證據證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線服役。還有一定數量的志願兵。志願兵是身份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隸或囚徒)的子弟,他們可能應召當騎兵。[37]已知來自屬國的士兵在一些戰役中上陣,但不知道他們是自願還是被迫。最後一個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瑪干沙漠周圍的非漢人社區中找到,它特別在後漢的中亞諸戰役中經常利用。[38]
秦漢時期的軍隊不設固定的將軍編制。在情況需要時,軍官被指定去指揮部隊或率部遠征,指揮將領的頭銜常與戰役的直接目標相連(比如,度遼將軍)。更常見的是,負責較為日常工作性質的職責的將軍,則稱左將軍或右將軍。為避免軍事政變的危險,往往派幾位將軍指揮一次戰鬥,這時常因缺乏一名能夠協調的指揮官而受到損失。偶爾有的將軍奉命把自己和軍隊交由另一名軍官指揮;這樣的事例通常會引起嫉妒和爭吵。[39]
將軍的品級和俸祿等同或稍低於九卿。將軍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們對某次戰役的指揮、官兵的紀律及在戰鬥中的表現負完全責任。在自己的軍營里,他們掌有生殺大權,而文官對生殺則需要特殊的批准。將軍為戰鬥的失敗要受非常嚴厲的懲處。[40]
對次要任務和小股部隊,則派校尉指揮。當下令征戰時,要安排高級軍官從不同地區或不同渠道集結兵力;在很多情況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領導這項工作。
漢軍被組成以下幾個部分:一是駐守京城的常駐禁軍,他們分成幾支,分別由獨立的將領率領;一是在邊境執行特種任務的部隊;一是長期的邊防軍。由於倖存的行政文書殘簡,我們對後一種部隊的了解比前兩種要多得多。與漢帝國其他地區一樣,都尉不但負責徵召和訓練應徵的士兵,而且還要指揮他們戰鬥。在西北四郡,軍隊被組成曲,每曲有5個屯,每屯有幾個伍,伍是軍隊中的最小的單位,由一名軍官和大概四名(偶爾有10名)士兵組成。曲和屯都有名稱,而伍或有名稱或以順序數目相稱。在戰鬥時屯指揮伍,但在行政管理方面則由伍長直接向曲報告工作。[41]
伍或每個士兵被選派執行各種任務。作為防衛力量,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城牆上瞭望,在塔上站崗,觀察敵人的活動,沿防線傳送信號,用弓、箭、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們還定期保持巡邏,進行偵察。官兵們受關口的尉的節制,檢查進、出的行人。成批的應徵兵,比如應徵的淮河士兵,有時被派到政府開闢的農田勞動,以供當地士兵的需要。一隊隊的兵士沒完沒了地給城牆和邊防哨所砌磚抹泥;他們還要沿線往返傳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報告。[42]
這些守軍的效率保持著高度的專業化水平。軍官負責調解士兵之間的糾紛,士兵有權要求收回債務。曲長的整齊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幾方面的有條理的記錄:士兵們的日常工作;官方郵件的準備和收發;軍官射箭技術的定期考核;刺史關於營地及裝備的戰鬥力狀況的報告。士兵生活的特點是嚴格準時辦事,這從傳遞郵件的日程表的記錄、觀察例行信號的記錄、控制地點關於個人通行的記錄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樣,關於官方的開支和軍需品的分配,軍官的軍餉或儲存骨膠、油脂的費用,對士兵及其家屬應得到的糧鹽的分發,士兵接收到的軍衣和配備,委託各支部隊照管的裝備、武器和馬匹,都有詳細的賬目和記載。[43]
行政的實踐
方法與程序
國家政策的重大決定在理論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權力的抉擇。但實際上如果沒有高級官員在召見時從口頭上提出的或以奏摺形式提出的建議,決定就很難作出。丞相的權力部分地表現在他有機會仔細審閱郡遞送上來的報告,或者直接駁回,或提出來作進一步考慮。到前漢末期,這種權力轉移到尚書令手裡,他可以開啟上呈的報告的副本。[44]很多時候在做出決定之前先進行商討,因為高級臣屬將奉命審議和提出建議;商討的問題涉及軍事、民政、財政等事項,或國家祭祀的禮儀。
命令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公布,從賜爵或授職的文書到詔書和律令。詔書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員的建議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話「准」;指令包括在詔書中,以便通過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傳到直接負責執行的官員。令和式以一系列順序數相區別,比如式甲、式乙。這些令和式大多具體規定了對觸犯格(規章)的人所處的懲罰。或者,它們規定正確的手續和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報的報表;對準備擔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執行;或者審判案例的應用。[45]
逐漸收集起來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詔書、令或式,很可能分發給郡的官署作為參考。從現存的殘簡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體裁。有的報告寫成單獨一份文件;其他的採用分類賬的形式,附以逐日記載的條目;有的報告還有一份副本。[46]
國家的文件有兩個正規的系列,沒有這兩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難以開展,它們是曆法與人口和土地的登記。中國政府對制定曆法的興趣既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又有實際的原因;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採取了重大的改變,王莽時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較小的改動。由於行政管理工作這一直接目標,要求官員們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計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因為他們不知道哪個月是長月(30天),哪個月是短月(29天),或把閏月加在每兩年或每三年的哪個時間,他們的工作程序就會混亂。比如,只有用同一的曆法才能精確地確定何時分發物資或支付官俸。各種形式的表格被用來抄錄各級政府的吏員費勁地編制出的那一套統一的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簡上面的內容包括月亮的形狀和指導校準農業節氣的說明。[47]
人口與土地的登記是由於稅收和徵集人力服勞役的需要。最低一級政府每年編人口和土地的登記數並將報告上交其上級,最後由帝國的郡和國算出總數。正史中恰當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兩次統計數,它們提供了在每個郡登記的戶數和人數;遺憾的是土地數字只給了總數,內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積,有潛力的可耕地面積和實際上已耕種的土地。在地方一級官員統計過程中,這些數字很可能遠為詳細,比如包括每戶成員的年齡、性別和身份,這樣才能確定何人應納人頭稅和服勞役;還包括調查的土地的質量,這樣才能確定土地稅的適當稅率。[48]
統計的精確度直接取決於官員的忠誠和效率。有時以人口的增長來衡量郡的成績,這樣就會誘使官員們誇大這些數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稅收報表上弄虛作假的官員寧願低估土地面積和居民人數,以便把實收稅額中的一部分歸為己有。在邊遠的郡,特別是地處山區、森林或沼澤地的郡,官員們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尋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隱藏起來,以迴避征役的官員和收稅人。同樣,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盜侵擾某郡,那裡的行政官員就會撤退,或是不能正常進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方曾發生過這樣的事,那一年北方諸郡實際登記的人口數字明顯低於公元2年相應的數字。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統計數字不可以作為完整的人口統計與土地調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為上報的官員實際看到的人口數和土地數;這些統計數字本身並不說明帝國不同地區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別和農業活動的不同的集約化的程度。所提供的總數字見表13。[49]
表13 登記的人口和土地
② 用以丈量土地的單位為頃(等於100畝),從公元前155年起頃相當於11. 39英畝(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364頁;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海,1937〕,第61、114頁)。關於「澤」,見卜德:《〈孟子〉與其他著作中的「澤」的字彙學解釋》,載勒布朗克與博雷合編:《中國文明論文集》(普林斯頓,1981),第416—425頁。表13最後三項,已確定質量或用途的土地的總數為143090062頃。後漢不同時期的土地面積數字可從其他資料中找到(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4卷,第146頁以下)。
獎懲與法律
秦、漢政府依據的是商鞅和韓非提出的準則:立功者受獎,違法者受罰。另外,漢代皇帝還不時饋贈大量禮品,作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愛民的手段。因此詔令不時宣布向全國各地賞賜酒肉和金銀。遇到災荒時政府下令減稅作為救濟的手段,並且頻繁發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時人的批評,認為這樣做有違初衷。[50]但是國家最主要的獎賞是爵號或貴族的等級,其等級秦代為十七等,漢朝為二十等。爵位的等級成為身份的標誌,可以得到中國社會內部等級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質特權的賞賜。只有最高一級的爵,即侯,才有世襲的封地;其他十九級爵位的價值則小得多。
朝廷通過下詔賜爵,通常是在諸如新帝登基、冊封皇后或立儲的重大時機,或者與自然災害有關。[51]在這種重大時機,或向全國,或向某地,或向某些有特定名稱的群體封賞一種爵號;由於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賞會引起反效果,幾乎可以確信,這種封賞只能由受益戶的一個男性成員得到。[52]連續幾次受賜的人可在等級政治中升級,但不能超過第八等。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上)是個別封賞的,這種情況極少;它們一般只授給官僚階層成員作為他們特殊貢獻的酬報。由於設爵位是有意識地刺激人們為朝廷服務,因此有時甚至有人按公布的標準贏得或買到爵位——如作戰英勇,向邊境運送穀物,或直接用錢去買。
除侯以外,給較高爵位的賞賜還附有某種形式的土地占用權。在一定程度上也與有較低爵位有關的特權包括犯罪後從輕處罰和免除稅、役等;公元前123年作為緊急措施,專門設置了一系列的等級,受封者可以當文官。[53]
為漢帝國做宣傳的人多次宣稱劉邦及其顧問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減輕了秦律刑法條款的嚴酷性與繁瑣性。遺憾的是沒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漢律流傳下來;但是對當時或接近當時的著作引用的片斷進行的研究表明,儘管劉邦把法律簡化為三條原則,但其實踐仍多少是專斷的,而且可能很嚴厲。從理論上講,法律對全體人口有效;但事實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擁有者特殊權利的人外,社會上還有享有特權的集團。這些人大部分是官員或皇族成員,他們的特權地位有利於突出國家的顯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個帝國,有官員們為了保護自己的親信或剷除潛在的對手而專橫行事的事例。
有各種各樣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違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弒母、咒罵皇帝、公開謀反;暴力罪,如搶劫或使用邪惡的魔法;濫用權力罪,如官員非法進入民宅或徵召人力而無正當理由;藐視國家權威罪,如偽造詔令或窩藏罪犯以逃避審判。也有屬於宗教性質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廟或陵寢,或對皇帝不敬。[54]
稅、役與對民眾的控制
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土地稅和人頭稅,對此本書另有專章論述。[55]一般說來,漢代的稅率保持不變;結果國家總收入的明顯的增長只能靠耕種更多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戶數列入人口登記簿冊之中。
除之享有特權的人,所有23歲至56歲的壯丁每年都必須為國家服役一個月,郡、縣和更低一級政府的官員管理著用這種方法組成的一伙人勞動。這批人用雙手、牛車或船隻運送諸如穀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們修築宮室和衙門;他們開礦或運送國營工業生產的鹽和鐵;他們還修建道路、橋樑和水道。
徵用的勞工開挖了一條意欲聯結長安和黃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滯緩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們挖掘的別的溝渠是為了改進灌溉系統,以使京畿地區更能自給。徵用的人修整黃河的堤壩,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幾年和公元前29年就進行了這種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親自過問這項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專家領導進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範例。官員們首先在受黃河決口的影響而遭災的地方分發救濟物資,並集聚了500條船隻疏散人口。當時通過運用熟練的技術把決口封住:他們拖來裝滿石塊的大容器,把它們下放到決口處。大約一世紀以後,王景調查了黃河的問題,並使用徵用的勞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閘來調節水流。一篇碑文告訴我們後漢在公元63年在中國西部(今四川)難以通行的地區使用勞工修了一條道路和一條人工棧道的情況。[56]
季節性的災害如洪水、乾旱和蝗蟲總是一貫周而復始地困擾著中國,這無疑使許多想逃避災害的人自發地遷移。我們已經論述過恰恰是因黃河的肆虐而產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57]但是移民有時還源於政府的命令或推動,這是為了防衛或更均勻地分配資源。有些提議的遷移是為了向邊遠地區移民或緩和人口過於稠密的狀況;其他的遷移則由於面臨外來的壓力或侵略。漢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這種手段破壞那些威脅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後漢時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漢族部落民在中國境內定居,他們的存在在公元3世紀逐漸成為一個能擾亂王朝和社會安定的不利因素。[58]
對經濟的促進與控制
極而言之,秦朝和漢朝的政治家可以採取的態度有兩種:他們或是主張採取深思熟慮的措施以鼓勵物質生產,並驅使民眾盡力使國家富強;或是把這種活動看做是對人類活動不正當的嚴重干涉,因為他們相信天意和宇宙的自然節律會使人世能符合人類利益而充分發展。但事實上這兩種觀點並不總是截然不可調和的。
從整體上講,武帝統治時期及以後時斷時續地採取的積極政策均來自他的政治家的現實主義;而在王朝及行政軟弱時,自由貿易的方針就居統治地位。王莽試圖推行有秩序的原則,這在全國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會不安定的狀態下是很難成功的;在漢代最後50年,政府顯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或為社會提供安定與繁榮,這便促使當時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復「法家」的原則作為挽救國家免於毀滅的手段。[59]
持這兩種觀點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觀點,即把農業當作中國最基本的生存手段,農業應該得到比商業、工業優先的地位。但是在實現這個目標方面,他們的意見則不同。現實主義者認為土地由私人企業開發最好,應該鼓勵土地所有者通過開墾荒地,得到財富的新來源。這樣做,國家的稅收就會相應地增加,沒有必要限制個人占地面積的大小;人口及人頭稅的收入也會相應地增長。
現實主義者還主張,鐵器和鹽的生產、製造和分配不應該成為個人財富的來源,為了國家利益,這些事業應該由國家直接管理;這樣,它們的任何利潤立刻就能充實國庫。現實主義者看到了組織、調節和控制商品交換的必要性,因此他們鑄造完全標準化的錢幣(公元前112年),試圖推行穩定價格和運輸以及由官方調節市場的措施。最後,現實主義者還注意到因儲藏大量穀物、布匹等易損壞的貨物而造成的浪費,甚至認識到中亞諸社會的進出口貿易的價值。[60]
對武帝時期這幾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評家留戀過去限制土地占有以減少日益加劇的貧富懸殊現象的理想體制,因為他們希望確保使社會所有成員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從土地上生產食品。但他們寧願把礦藏交給私人自由開採,因為他們認為政府自己不應從事製造業,也不應通過指導民眾從事這些末業而對他們施加壓力。他們也不喜歡商人積累起大量私人財產,並提出歧視他們的措施以防止他們崛起。另外,保守派還不同意現實主義者關於與非漢族民族做買賣的觀點。他們認為用中國的資源,即農民的勞動果實,去換取諸如玉石、毛織品或馬匹等外國奢侈品是錯誤的,因為那些奢侈品並沒有給大多數人物質生活的改善帶來什麼好處。
上述問題和其他許多問題在公元前81年那場著名的辯論中討論過。[61]辯論的雙方提出原則和權宜之計進行爭論,並引證了過去的慣例和當前的實踐。在這次事件中,主要的壟斷事業在它們受到的尖刻的批評中倖存了下來,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們才暫時停頓了3年。在後漢時期,這些壟斷事業的經營並沒有像以前那樣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積極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積以及奴隸數字。但是相應的措施執行得不力,到了後漢中期,大地產的增長已成為有些郡的主要特徵。貿易的經營是同中國軍事力量與對外政策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數量從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的變化,這與中國在鄰國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關。
胡志宏 譯
* * *
[1]中央政府的簡述,見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雜誌》,12(1949),第134—187頁。進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級管理及其他制度,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劍橋,1980)。中國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聖和沈巨塵:《秦漢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聲:《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2]對商人的限制,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頁。對巫師及其家庭成員的歧視,見《後漢書》卷八三,第2769頁。財產方面的資格,見《漢書》卷五,第152頁[德效騫:《〈漢書〉譯註》(巴爾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頁];曾金聲:《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第291頁。關於禁止某些人當官的情況,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萊頓,1955),第135頁。
[3]《漢書》卷九,第28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31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272頁。關於徵召軍事專門人才,見《漢書》卷十,第326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411頁);《漢書》卷四五,第2185—2186頁。
[4]見《潛夫論》二(7),第62頁以下。對徵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論述見於《西漢會要》卷四四、四五和《東漢會要》卷二六。這幾卷有《漢書》、《後漢書》的引文。也可見陶希聖和沈巨塵:《秦漢政治制度》,第193頁。曾金聲:《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第289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後漢帝國官僚機器的徵募制》,《崇基學報》,6∶1(1966),第67—78頁。至於「賣官」,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頁。
[5]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摺(《漢書》卷五六,第2495頁以下、2506頁以下、2513頁以下)可能就起源於這種方式。對候選人的考試,見何四維:《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史料的〈說文〉》,載埃蓋羅德與格拉赫恩編:《高本漢漢學紀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頁。
[6]太學,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頁下。
[7]《漢書》卷十九,第724頁按資歷列出了有些官員的條目,並註明其職責及其他細節。
[8]《漢書》卷十九上,第743頁。有的文獻中所列的官員數為130285人;見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頁。《漢書》卷十九下按年代順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級職位任職者的名單,及在職的起訖年情況的簡要說明。
[9]關於這兩種官員或顧問的區別,見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第166頁以下。皇帝有時處於內廷高級人員控制之下的觀點,畢漢斯有異議(《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54—155頁),他認為內廷、外廷兩個概念會使人誤入歧途。
[10]《漢書》卷七八,第3284頁;《漢書》卷九三,第3727頁。蕭望之,見本書第2章《思想文化背景》。
[11]《漢書》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記〉譯註》(巴黎,1895—1905;巴黎,1969年再版)第2卷,第513—533頁。詳細描述官職及名稱術語的變化,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2章。本章介紹的官銜均為漢代大部分時期使用,可以把它們看作正規的官銜。比如稱「太常」而不稱「奉常」,奉常從惠帝時期(公元前195一前188年)至公元前144年,與太常的職責與編制都一樣。
[12]《漢書》卷十九上,第724頁。惠帝與呂后統治時期曾設兩位丞相,兩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
[13]《漢書》卷十九上,第725頁。
[14]何四維:《漢代廷尉的職能》。
[15]《漢書》卷六八,第2947頁記載了宣帝根據這種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況。
[16]關於兩個財政機構的不同職責,見以下第10章;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東京,1952—1953)第4章;魯惟一:《西漢經濟協作的幾個嘗試》,載司徒爾特·R.施拉姆編:《中國國家權力的範圍》(倫敦和香港,1985),第237—266頁。
[17]關於郡及地方政府的詳細論述,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3章;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部分《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畢漢斯教授在另一項研究中論述了在擴張和殖民的不同階段,中國東南部分地區的行政控制的進展情況 [見畢漢斯:《唐末前中國在福建的移民活動》,載埃蓋羅德與格拉赫恩編:《高本漢漢學紀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頁]。關於偏遠郡的官員被隔絕的情況,見加德納:《朝鮮古代史》(坎培拉,1969),第18—24頁。
[18]見本書第1章《政治變化》和《政治的統一》。
[19]《漢書》卷二八上、下和《後漢書》志第十九至二三列出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組成帝國的郡和國。每個單位下面都註明登記戶數及人口數,以及郡和國里的更小的單位(比如縣)的名稱。書中的注描述了各地的特點,如專門的產品及為監督特殊任務或特種物品生產而設的機構。表11的數字即來源於這些材料。
[20]京畿區在公元前155年或前135年劃分為兩部分。公元前104年管理這兩個地區的高級官員採用「左馮翊」和「右扶風」的官銜。同年,包括長安城的西邊那部分又細分為兩部,其中一部由命名為「京兆尹」的官員管轄。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36頁;卷二八上,第1543—1546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87—88頁。
[21]見本書第2章《地方組織》和《文、景兩帝治下諸王國的減少》。
[22]《漢書》卷十九上,第741頁。關於諸國的制度與諸王的職責,見鐮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的研究》(東京,1962年)第2部分。
[23]對各種官職的設置的簡要論述,可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41—742頁。詳細的論述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3頁。
[24]關於邊界附近地區行政管理的各種方式,見魯惟一的《漢代的行政記錄》(劍橋,1967)第1卷,第67頁以下。關於公元140年的屬國,見《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14—3515、3521、3530頁。
[25]《漢書》卷十九上,第737、741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0頁。
[26]《漢書》卷十九上,第743頁;《漢書》卷二八下,第1639—1640頁;《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3頁所列的數字是1587和1180個。文中的兩個數字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頁注77、78。
[27]《漢書》卷二八上,第1543、1563、1598頁。已掌握的數字都列在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55),第116頁。又見本書第10章《城市和商人》。
[28]《漢書》卷十九上,第742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9頁。
[29]見本書第2章《地方組織》和《侯與爵》。
[30]關於侯最初的設置和授予,見《漢書》卷一,第5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103—104頁)。《漢書》卷十九上,第740頁列出諸侯的輔助人員的頭銜。《漢書》卷十六,第527頁記錄了封侯制度的起源和發展,《漢書》卷十六、卷十七說明公元前201一前13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歷史。公元前179年的詔令(《漢書》卷四,第115頁 〔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240頁〕)記載了命令各侯離開長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況(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東京,1978〕,第203頁)。
[31]表12表示前漢封侯的數字。數字來自於《漢書》卷十五至卷十八主體的實際條目,諸王之子的材料來自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來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來自卷十八。這些數字不同於散見於以上各卷的數字(比如,《漢書》卷十六,第617頁)。
[32]關於戶數少的侯(五百戶或以下),見《漢書》卷十六,第624頁;《漢書》卷十七,第644頁。關於萬戶或更多戶的侯,見《漢書》卷十六,第531頁;《漢書》卷十八,第691頁。關於千戶侯的標準及相應的收入,見《漢書》卷九一,第3686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432—433頁)。
[33]關於把侯作為剝奪王的權力的手段,見《漢書》卷十五上,第427頁;又見《漢書》卷十五上和下的個別條目及本書第2章。關於賜侯作為安置異族領袖或贏得其忠誠的手段的情況,比如見《漢書》卷十七,第639頁;《漢書》卷八,第266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249頁);《漢書》卷九六下,第3910頁;何四維:《中國在中亞: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階段,附魯惟一的導言》(萊頓,1979),第161頁、162頁注495。《漢書》卷十八,第677頁以下列出封為侯的外戚。公元前112年廢一百多個侯,這顯然是出於專斷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動機,見《漢書》卷六,第187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80頁以下、126頁以下)。
[34]關於設置鄉及更低一級的單位和指定專人任職的情況,見《漢書》卷一上,第33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75頁);《漢書》卷十九上,第742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頁以下。
[35]《漢書》卷二八的注釋表明專使的存在,例如:關於鐵的情況,見《漢書》卷二八上,第1569頁。關於鹽的情況,見《漢書》卷二八下,第1616、1617頁;關於柑橘的情況,見《漢書》卷二八上,第1603頁。關於派官員駐守以控制前線要塞的通行或者監督國家興辦的屯田的農業生產的情況,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61、70、107頁。關於其他的專署的情況,見本書第10章。鹽、鐵的管理,見本書第10章;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頁;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4卷,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51(1979),第153頁以下及地圖11—12。
[36]關於徵募人員服役的情況,見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50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80頁注2;《漢書》卷五,第141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312頁);《漢書》卷二三,第1090頁(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329頁);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77頁以下、162頁以下。在秦代,人們在15歲時被征,見何四維:《秦法律殘簡:1975年湖北省雲夢發現的公元前3世紀的秦法律和行政規定的注釋譯文》(萊頓,1985),第11頁。
[37]從各種兵源徵募的部隊的組成,見《漢書》卷八,第260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241頁);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78頁。
[38]例如見《後漢書》卷四七,第1577、1580、1590頁。
[39]關於正規軍事將領的情況,見《漢書》卷十九上,第726頁。關於度遼將軍,見《漢書》卷七,第230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171頁)。關於由於缺乏統一的指揮而產生的困難,見《漢書》卷九五,第3865頁以下有關武帝出征朝鮮戰役之一的記載。
[40]關於軍事將領的領導權,見魯惟一:《漢武帝的征戰》,載於小基爾曼與費正清合編:《中國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頁。
[41]關於這些部隊的組織及戰鬥命令,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74頁以下;第2卷,第384頁以下。
[42]關於駐守邊防線的士兵的各項任務,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39頁以下、99頁以下。
[43]這種性質的報告,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2卷所收集的殘件。
[44]《漢書》卷七四,第3135頁。
[45]關於漢代法典,見本書第9章;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6頁。
[46]關於殘存詔令的書籍,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2卷,第227頁以下、245頁以下。關於木簡的不同形式,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28頁以下。關於詔令的形式,見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東京,1932年),第201—284頁。文件的準備情況,見本書第2章《行政的任務》。
[47]關於殘存的幾部分曆法及形式,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第1卷,第36頁以下、138頁注53;第2卷,第308頁以下。關於數學和天文學方面的含義,見西文:《古代中國數學天文學中的宇宙和計算》,載《通報》,55:1—3(1969),第1—73頁。關於與宇宙的聯繫,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倫敦,1974),第303頁;魯惟一:《中國人的生死觀》(倫敦,1982),第61頁。
[48]關於對公元2年和742年之間中國人口統計數字的分析,見畢漢斯:《公元2年至742年時期中國的人口統計》,載《遠東古文物博物館通報》,19(1947),第125—163頁。部分郡、縣的統計數字見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單位》和《郡的下屬單位》及本章第453頁注2。
[49]這些數字見《漢書》卷二八下,第1640頁;《後漢書》志第二三,第3533頁。表中括號里的數字是畢漢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時期中國的人口統計》第128頁糾正的以百萬為單位的數字。
[50]關於頒布大赦令的時間表,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載《通報》,48:1—3(1960),第165—171頁。關於下詔令賞賜物質或免稅的情況,例如見《漢書》卷二,第85頁以下(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174頁以下);《漢書》卷四,第174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58頁以下);《漢書》卷八,第257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234頁)。關於大赦令,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25頁以下。關於批評大赦過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況,見《漢書》卷八一,第3333頁(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159頁);《後漢書》卷四九,第1642頁以下;《潛夫論》四(16),第173頁。
[51]爵位的等級,見本書第1章、第2章;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該制度及其社會效果的最詳細的論述,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構造》(東京,1961),第55頁。
[52]賜爵使家庭一個以上成員獲益的觀點,見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構造》,第252—262頁。
[53]公元前123年專門設置一系列軍事爵位的等級,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第129頁。
[54]關於法律條文與法律程序的詳細論述,見本書第9章。
[55]見本書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財政》。
[56]關於使用徵用的勞工建築或修水利的情況,見《漢書》卷六,第 193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2卷,第90頁);《漢書》卷二九,第1679、1682頁;《史記》卷二九,第1409、1412頁(沙畹:《〈史記〉譯註》第3卷,第526頁以下、532頁);《漢書》卷二九,第1688頁(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191頁)。碑文見王昶:《金石粹編》卷五,第12葉。
[57]見本書第3章《王莽的統治》之末。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1卷,第145頁。
[58]關於遷移,例如見《漢書》卷四三,第2125頁;《漢書》卷五,第139頁(德效騫:《〈漢書〉譯註》第1卷,第309—310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與貨幣》,第61頁。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第209頁以下、227頁以下、239頁以下。本書第6章《後漢與南匈奴》和《漢朝的移民嘗試》。
[59]如王符(約公元90—165年)、崔寔(約生於公元110年)和仲長統(約生於公元180年),他們的情況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載芮沃壽、芮瑪麗編:《中國文明和官僚:一個主題思想的變異形式》(紐黑文和倫敦,1964),第187—225頁。又見本書第12章《整飭風紀的號召》。關於種種不同觀點對實際問題的影響,見魯惟一:《西漢經濟協作的幾個嘗試》。
[60]關於控制市場,見本書第10章《城市和商人》。關於鹽鐵工業,也見第10章《製造業》。關於鑄幣的變化情況,也見第10章《幣制的改革》。關於與外族進行商品交換的觀點,見《鹽鐵論》卷一(第2篇),第12頁(蓋爾英譯:《鹽鐵論》,第1—19卷〔萊頓,1931;台北,1967年再版〕,第14頁)。
[61]見本書第2章《存亡攸關的問題》; 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衝突》,第91—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