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十章 交通通信和商業
在明統治的三個世紀中,中國的生活有了明顯的變化。對經歷過這些變化,並感到必須把他們的驚奇和沮喪記錄下來的人來說,情況似乎至少是如此。到了明王朝中葉,許多有洞察力的有識之士日益認識到,開國的洪武皇帝奠定的制度不再在指導人們的社會實踐。他們各持己見,把這種偏離歸因於經常發生的問題:鬆弛的管理,低級的腐敗和日益弱化的道德結構。明末的作者則另有看法。他們認為,不但是王朝的衰微,而且還有其他原因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許多人原先得到的教誨是要求他們相信中國社會的本來面貌,即在一個以農為本的國土中,在上面的人應知道自己的職責,在下的應安守本分,而此時情況已愈來愈離開了其本來面貌,因此他們對這一偏離的程度日益惶恐不安。但是他們感到,人民不再故步自封:階級界線令人目眩地在變動;對財富的聚斂已經取代了對道德的專注,而成了時代壓倒一切的目標。
在晚明著作中看到的這些由驚恐引起的憤怒也許不能代表那個時代所有人的共有的情緒,它也沒有直接談到一批奮起戰鬥的精英分子感到難以承受的壓力。但相差不遠。比如,有些晚明的作者認識到中國正變得比明初更加擁擠。但只有那些遇事更加沉不住氣的人堅持,從洪武帝統治時期到進入17世紀之際,人口翻了一番有餘。其他一些人也敏感地覺察到耕作者為取得足夠的土地以求生存的困難——事實上已是如此。但只有少數人意識到15世紀和16世紀使中國人西移的遷徙,而他們又不去了解這一運動的規模。所有的人都了解,大批商人都往來於全國,但幾乎沒有人認識到商業控制了生產並把原來分散的地區經濟連接起來的程度。他們能確切地看到的是,人員、法令、事物的變動已經取代了洪武帝教導中勾畫出的固定不變的秩序。這種變動的發生來源於兩個因素:一部分是一套龐大和發展中的運輸交易通信網絡,它正使全國各個部分具有與其他部分進行交流的潛力;另一部分是使這種潛力得以實現的甚至發展得更快的商業經濟。
在擴大交流的背景下,明代的商業化可以看作是這個王朝的一個突出的方面。就商品的生產和流通而言,明代標誌著中國歷史的一個轉折點,這不論在為市場生產的貨物的規模上,或是在控制商業交換的經濟關係的性質上,都是如此。在明代,國家、個人或集團對運輸的改善並不在一個檔次上;即使如此,國家驛傳制的擴大、大運河的重建,再加上對運河、道路進行物質投資的積累性的效果,都大得足以對貨物和人民的流動作出突出的貢獻,因此有利於商業網絡的改善。在這幾個方面,明代都沒有脫離過去發展的基礎。從宋、元兩朝繼承下來的基礎設施和實踐進行的積累性的投資為發展新的體制和經濟關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明代的各種發展大大有利於社會環境的重組;在當時及以後,這種重組形成了中國人民的生活。
在明代,國家在這一重組過程中扮演了一個巨大的和經常是不自覺的角色。首先,洪武帝恢復農業生產的行動推動經濟向生產必須進行交換的剩餘物品的方向發展。他不願意過分控制商人和市場,這意味著這些成分和機制可以相對自由地進行貿易,而且貿易量日益增加。洪武帝為驛傳制注入新的活力,從而鼓勵了地方官員在其治地主持建造運河、道路、碼頭和橋樑。為了建設新都南京和維持北方邊境防務的需要,他要徵用大量糧食和其他物資;此外,他還要注意為其臣民生活的各個方面立法和對官員的工作進行周密的監視。這一切意味著國家的運輸和驛傳要經常運行,維護運輸基礎設施的壓力也沒有間斷。永樂帝決定把主都從南京遷到北京,這給運輸和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壓力,從而導致了北方和南方交流渠道的開通,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運河。在以後幾個皇帝的治理時期,財政徵收從分立的勞務和實物徵用轉為以現金的統一支付(通稱為一條鞭),這使國家的交通通信的運作擺脫了古代徭役的農業模式,而轉向僱傭勞動的更加商業化的模式。同時,賦稅制度的貨幣化促使更多的白銀進入經濟領域,以更快的速度流通,從而推動了貨物向商品的轉化,並使家家戶戶去購買其所需而不是自己種植和製造其所需成為可能的事,因為這樣做更加經濟和理性化。
在明代,雖然國家的政策在形成和擴大交通通信和商業方面有重要的影響,但國家作了些什麼卻沒有完整的記述。只有這些政策有了響應,它們才能導致更加流動、商業更加活躍的社會的形成。例如,在明代,國家交通通信網絡可能決定在哪些地點建造大部分橋樑,但它們主要是通過私人捐助建造起來的。只有當橋樑為捐助者提供其他的和更多的地方利益時,資金才能籌集到,而橋樑則通過促進使捐助者得益的客貨流動來發揮這種作用。還可以提供一種例子,國家對農業生產的刺激推動了貿易,以致使商人看到了地方特有因素的相對優勢,並在農業和手工業生產中促進區域專業化。隨著更大規模的貿易活動,市場的大小商賈充斥於各級行政治地及在明代出現的新集鎮周圍。商品貿易的利潤鼓勵有些商人對海外貿易進行投機活動,從而在16、17世紀為中國的紡織品、瓷器以及用白銀購買的加工工業作物創造了一個巨大的國外市場。白銀的進口不但便於以白銀折繳稅賦,而且就白銀的進口和與此有關的一條鞭法改革而言,還使商業經濟紅火起來。
這些變化的社會影響與變化一樣令人矚目。在明朝的最初幾年,士、農、工、商的傳統地位等級不管表現得多麼做作,到了明末這種地位等級不過是少數吹毛求疵的士子文人作出的一種古怪的比喻,以哀嘆他們認為可以自抬身價的幾乎是世襲權利的消失。這種哀嘆可能真實地反映了士子中一些人的苦惱,但當人們考慮到士子的收入(來自商業化地租和對租金形式的剩餘物品上市交易的控制)對商業經濟(它把商人抬到了社會等級的第二位)的日益依賴,哀嘆聽起來就不真實了。到了晚期,許多士紳可以追溯自己的門第——有時在周圍的族人中追溯——並發現,商業的成功支持他進入精英社會(並且仍在為此付出代價)。士、商的社會壁壘在清代以前並非無關緊要,但在明代走向滅亡之際,用商業財富加強士子的農村基地的過程進展得相當順利。商業的流動不可避免地引起社會的流動。
國家的交通通信和運輸體系
國家的交通通信和運輸體系構成了明代交流的基本脈絡。國家在交通通信結構中的重要作用來自它的關心;它能動員(更確切地說,能調動)它需要的一切資源(稅賦、士兵、供應、行政官員等),而且一旦需要,隨時可以動員。國家是一個占有空間的實體:只有它在治理的所有地區中擁有足夠的手段去擴展其存在和資源,才能保證其生存。在明代,國家是運輸和交通通信設施的最大的單獨投資者;它還是能對超越地方堤壩規模的工程協調其投資的惟一投資者,不過它對此只是偶爾為之。這樣,其他一切交通通信趨向於在國家安排的渠道內部或在渠道之間起其作用。明代經營三種主要的制度:驛傳、郵遞和運輸。它們在管理上各自為政,但仍有協調發揮職能的傾向,以便充分保證國家所依靠的信息、收入和人員的流動。
驛傳
驛傳服務用於在中國境內運送信函、行政官員和來訪的外賓。驛傳由1936個驛站提供服務,所建的驛站相隔60—80里(35—40公里),這是一個官員被指望在一天所走的路程(到萬曆時期,驛站幾乎減了一半[1]。驛道構成了一個官道網絡,這些官道,最初從南京,遷都後從北京向外輻射。驛道成了明王朝的主要道路,並且充當了擴大全國運輸網絡的骨幹。因此,驛道通常首先出現在每本路線指南或旅程手冊中。[2]
外國人在華的出現是隨皇帝的一時高興而定,他們的旅行安排和費用都由國家負責;迎送他們,對驛傳制來說只是一個小負擔。然而,由於外國人在中國對目睹的事物感到驚奇,並且發生興趣,因此不時對國家的運輸設施提供了詳細的記載。這些文字在中國的記載中是找不到的。以下我們將通過審視兩個外國來賓保存的日記中出現的信使行程記載來敘述驛傳服務:他們之中一名是波斯人,敘事時間為1420年;一名是高麗人,敘事時間為1488年。
第一篇日記記述一個波斯使團,他們在1420年通過長城西端的關隘嘉峪關進入中國(兩年後經過與原始的入關登記核對姓名後在同一關隘離開)。使團碰到的第一個驛站設於蕭州的西門內,蕭州是長城內離長城45公里的第一個城池。從這裡往前,運送和接待波斯人的工作就成了驛站的任務。使團的記事官吉雅蘇德·丁·納加赫對驛站提供的物資有著強烈的印象。「至於馬匹、食物、飲料和臥具等一切使團的需要,驛站都能供應。只要他們住在那裡,每晚每人就配備一個睡椅、一套睡衣,還有一名僕人伺候他們。」關於食品,使團每個成員能得到:「按照品級已經確定的份額,有羊肉、鵝、禽、大米、麵粉、蜂蜜、啤酒(米酒)、酒、蒜、用醋保藏的蒜和洋蔥、用醋泡製的各種蔬菜,還有指定的其他必需品。」[3]
從蕭州到北京的行程中,他們經過99個驛站,站與站之間平均相隔60—80里(35—45公里),這是指望一個人一天所走的路程。在穿過人煙稀少的地方前往甘州的第一段旅程(公布的距離為430里,或250公里)中,每隔40或50里(23—28公里)有一驛站;後來當使團經過河南時,旅行就比較順暢安全,一天能走更長的路,站與站之間的距離大致翻了一番。西北的每個驛站奉命為波斯使團提供450頭牲畜(馬、騾)和50—60套運載工具。記事官發現它們很新穎。他饒有興趣地評論轎夫:「那些小伙子把繩索系在運載工具上,再套在自己肩上拉著前進。不管是下雨,或是在山區,他們有力地用肩拉著運載工具,把他們(使團成員)從一個郵亭(驛站)送到下一個。每個運載工具配備12人。小伙子們長得很俊,耳朵下垂著人造的中國珠子,頭頂上盤著髮結。」波斯人還對驛傳服務載送他們一行向前的速度產生興趣。他聲稱,騎馬的護送人員馳騁前進,直奔下一個驛站,速度快于波斯帝國最快的信使。
地圖10-1 1420—1422年來華波斯使團行程圖
從嘉峪關到北京,使團花了三個半月,途經99個驛站。根據公布的距離,行程全長5042里(2900公里)。所以在整個旅程中,使團每天的平均行進速度大致為30公里。在京城逗留五個月後,波斯使團在1421年5月18日離京開始返回。記事官很少提供沿途的材料,只提起使團在大部分日子裡從一站到下一站的距離。有一次他們在陝西的西北角遇阻,他們在甘州耽誤了兩個月,又在蕭州停了兩個月,因為蒙古人的襲擾使旅途不安全。記事官不厭其煩地記述的幾件事之一是,在抵達蘭州前的某地,他們的行囊被檢查,以核實是否帶出走私貨物,其中最主要的是茶,因為它是與遊牧民族交換馬匹的大宗貨物。[4]
波斯人離華66年後,43名高麗人一行在浙江沿海比較荒涼的地區沉船遇險。他們同樣被驛站送往北京。其中為首的崔溥(1454—1504年)寫下了在華經歷的詳細記載,其中特別注意旅行的內容。[5]高麗人在一開始被帶到桃渚營,這裡是區內的沿海防務中心,營指揮官命他的一名名叫翟庸的軍官護送這批高麗人前往紹興地區的指揮使,由此他們先被送到省會杭州,然後再轉至北京等待遣返高麗。這批人在1488年3月6日出發。崔溥及其官員乘坐八抬轎子,其他人則步行。沿著軍用道路,他們一行在四天內抵達白嶠驛。白嶠驛位於沿海北與至寧波府的驛道上。從此由驛站負責他們的旅行,不過從幾名驛長迫切地希望他們啟程可以看出,在中國的這一部分地區,可以籌集的供應和勞動力是有限的;43人一行,再加上護送人員,是一個使接待有困難的龐大的集體。不像從嘉峪關出發的沿途,那裡還有其他幾個旅行服務機構,而這裡的驛道則沒有接待大團體的糧食。
為了趕到北面60里(35公里)的下一個驛站西店驛,高麗人當天趕路,直至晚上二更。3月10日風緊雨大,不可能再向前趕路,他們一行就留在戒備森嚴的驛站。雖然次日風雨不停,翟庸堅持,這批人應不顧天氣好壞,必須啟程。他告訴崔溥:中國的法律是嚴格的。如稍有延誤,他們將受到懲處。現在下大雨,但也不能留下。當天他們趕了60里(35公里)路,次日抵達寧波正東的北都河。他們在那裡留下轎子,開始了把他們帶到北京的河上航行。官方記載,大運河不是從這裡,而是從杭州開始;但是從北都河往西到杭州的河道網絡(在那裡和紹興之間有兩處被短途陸上擺渡點隔斷)有效地使運河又延伸了465里(270公里),這樣寧波就成了大運河真正的南端。兩天後他們抵達紹興,又兩天後抵達杭州。翟庸在那裡受到杖責。因為他把高麗人從桃渚營帶到省會費時太久。翟庸在西店驛延誤的擔心是有充分根據的。
3月23日,杭州府給崔溥一行派了另一個護送隊,並給他一份文書,授權他們在旅途中可以利用驛站服務。他的護送隊到達目的地的期限為5月11日,並被警告:如不按期到達,將受懲處。崔溥非正式地被告知,從杭州到北京所花時間約40天,不過給他們抵達京都的期限為47天。從旅程中損失兩天(一天在蘇州停留觀賞,一天因壞天氣不能動身)來推算,這批人花了43天結束旅程,共走了官方認定的3621里(2090公里)。他們於5月9日(再過兩天旅行准行證就將失效)抵達北京,下榻於會同館;會同館與南京的一所賓館,是全國驛傳網絡的兩個中心。在京一個月後,他們被轉向東北,在7月12日過鴨綠江進入高麗。
地圖10-2 1488年崔溥在華中的行程圖
把站與站之間的距離相加,連接寧波與北京的內陸水路的總長度為4064里(2340公里),崔溥一行在49天實際旅行走完這段路程。在途經北直隸平原時,他們行進速度最快,一天達61公里。在杭州和揚州之間,他們的行進速度為一天49公里。其餘的旅程,他們每天的速度定在43至44公里之間。與波斯人交通工具每天行進30公里的速度相比,高麗人顯然享有旅途坐船的有利條件。
在驛傳制中,陸路和水路有差別,因為它們的設備不同,使用的目的也不同。陸上路線沿著所謂的官路,水上路線則沿著較大的和維修較好的水道。驛站相應地分成兩種:馬驛(陸驛)和水驛;不過在通行困難需要步行的地方,驛站稱足驛。馬驛大多照顧傳遞國家文書信函的信使,或必須迅速啟程的官員,而水驛則為例行調動的官員服務。
站與站的間距應為60里(35公里)。在間距正常的地方,一個官員根據他經過的驛站數,可以知道他行進路程的大致距離。[6]但是在許多地區,驛站的分布不那樣一致:在人煙稀少、安全受到威脅的邊境地區,間距可能是上面所說的一半,而在水路和往返頻繁的地區,其間距則更大。顧炎武在明亡後寫道,明朝不願像漢朝那樣按30里的間距分設驛站,是一個不幸的失策。他爭辯說,古人所設驛站眾多,故能迅速往返,不傷馬匹。後人為節省,過分合併,達七八十里設一站,以致因過度勞累而馬垮官倒。[7]
驛道並不連接每個縣治地,而是貫通省會及州府的治地。因此一個府擁有的驛站數往往稍少於所轄的縣數。在旅途困難的地方,也可以有較多的驛站在運營。例如,在湖廣洞庭湖以西丘陵地帶的常德府只有四個縣,卻有九個驛站,最後一個是在1392年增設的。[8]大部分府大大少於此數。在一條驛道上並有一個驛站的縣被定「沖」級。「沖」是地方行政中四級負擔沉重的驛站中的一種,它對知縣來說,意味著各種繁重的任務。他要負責維護其轄地的驛站、道路和運河,徵用所需要的勞動力和物資,保持官方規定的馬匹數,接待途經本地的達官貴人的隊伍。
地圖10-3 全國驛傳網絡,1587年
大部分驛站和它們使用的驛道都早於明代,往往在宋元或更早時就已存在;不過明代確實擴展了一些驛道,並在一些地方增設了低級的驛站,以便更有效地運送信息和人員。[9]明初對驛傳服務的使用看來比元代厲害。國家不去設立新的驛站以適應增加的負擔,而寧願擴大驛傳服務的資源基礎,即徵用更多的人員來維護驛站和照顧馬匹。在國都遷往北京後,華北的驛站確有增加:北京南面的河間府在1376年至1415年期間新設了五個驛站。[10]總的說來,明代初期的趨勢是鞏固未充分利用的驛站,使之更為重要,以此來使驛傳服務能順暢地運營。例如,浙江的交通通信設施在南宋時已經擴大,去為國都杭州服務。元代沒有加以整頓。明代繼承了43個馬驛、32個水驛和1個足驛,但又削減了三分之一,削減的大部分是馬驛;後來又進一步削減,到王朝終了時只留下34個站。[11]
還有一個更罕見的例子,海南島屬大府瓊州管轄,在明初其驛站不少於29個,此數遠超過國內任何一個府的驛站數;這是宋代遺留下來的,當時海南島剛開始移民,但到明中葉才開始合理調整:首先,在15世紀40年代關閉了4個,90年代關閉1個,在1506年又關閉11個,最後在1522年又關閉1個。這樣就剩下12個,它們的間距在100公里以上。1522年又一個關閉後,知府因交通需要上奏朝廷,要求恢復該驛站,然而緊縮之風在長時期內仍在持續:1559年1個驛站關閉,1568年又有4個關閉,1612年又1個關閉。1619年版府志的編纂者不禁評論說:自嘉靖隆慶兩朝關閉驛站後,驛站所剩無幾。但另一方面,驛站的任務也不繁重,因為編纂者觀察到,海南閉塞,地處邊遠沿海,遊人甚少。但是驛站的減少並未實現預期的利益——減少費用,從而避免增稅;這使編纂者感到很煩惱,認為驛站已去而稅役依然。[12]明代中期和後期,驛傳服務繼續緊縮。新建了幾個驛站,有的新驛站未定級,少數水驛改成馬驛。但晚明對驛傳服務的大部分新投入限於邊境地區,如陝西西部和貴州。
由於信使都是士兵,他們傳遞直接影響皇帝安全的國家文書,所以在兵部管轄下工作。因此管理驛傳服務的條例相應地載入《大明律》關於軍法的卷中。[13]逾時一天,信使應受杖責20,每超過三天,加責一杖,最高處杖責60。這些懲罰條例說明,一名信使可以被指派多達121天行程的傳送任務。洪水阻塞信使的行程時,可免予懲處;如果被延誤的文書地址有誤,可減輕懲處,但信使本人誤寫的不在此例(因為信使被要求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當所遞文書涉及軍務時,處罰力度加大50%。[14]
除了傳遞信函文書,驛站還照顧因公出差的人,但他們應持有相應的旅行證件。如果情況緊急,官員可獲准騎馬,但是那些例行調動的人不論到哪裡,應坐較省錢的官府駁船。退休回鄉的官員獲准可以利用驛傳服務,以表示皇恩浩蕩;但在其他情況下,對那些以私人身份旅行和沒有旅行證件的人則不予接待;官員還不得將其特權擴大到其家庭成員或姻親,但如果官員因病帶家返鄉,則不受此限。
騎馬行進的官員只准攜帶私人行李,另加10斤(6公斤)的貨物,超過此限額,每超過5斤,應受10下輕竹板的杖責,最重的懲罰為60下。(對騎馬的信使,由於他們利用職務牟取私利的誘惑一定很大,要加倍受罰。)乘船或大車的官員除私人財物外,可另帶30斤(18公斤)以下的物品,超過此限額不論多少,按騎馬旅行的案例加倍懲處。如果官員替他人運送貨物,此人應像對多出來的貨物視而不見的驛傳官員那樣,受到同樣的懲罰。
儘管國家對其官員配備各種設施及人員,旅行常常是緩慢和艱苦的經歷,以省提學官的巡視任務為例,這個職務設於1436年,以便對各地儒學學堂進行更嚴密的監督。為了履行其職責,提學官們被要求至少每年去其管轄的縣一次,以視察那裡的學堂。在設立此職的最初幾年,提學官們看來尚能忠實地執行這一日程表。而在明中葉,他們往往放棄出差和巡視教育制度,而留在省府閱讀生員送來的文章。經世治國論學者丘浚(1420—1495年)在15世紀80年代指出,要走的旅程之長,使許多提學官卻步而不願作年度巡視;有的縣10年中最多被巡視一次。[15]例如,湖廣的提學官按程序安排,每年要視察全省15個府、兩個指揮使司、17個州和108個縣,[16]這不但令人疲勞不堪,而且在體力上也不可能做到的。他寧願留在省會,避免路途的勞累,而不去指出各地負責督學的官員的懈怠,這說明官差仍是一項艱辛的任務。
《瓊州府志》的編纂者反映了驛站撤銷但徭役依舊的怨言,維持或擴大驛傳服務的主要障礙是它依靠為驛站服務的徵用的勞動力人數遠遠超過了信使人數。大部分知府面臨著要麼維持驛傳制的有效運轉,要麼減少運轉費用的選擇,由於受到財政收支平衡的壓力,他們只能選擇了後者。隨著經濟的貨幣化和用現金支付代替徭役,驛傳制的服務和稅賦實物的運輸等徭役改由職業的服務人員和運輸工承擔。納稅人發現,僱傭船夫、搬運工、僕人、倉庫保管員和報關員來工作,在經濟上對他們有利,因為他們能從事更加有利可圖的事情,而只要用他賺取錢財的一部分去支付僱傭的服務;地方官員也發現,僱傭的勞動力更有效率,更容易管理。即使如此,把代替徭役而徵收的資金挪作他用的壓力是很大的;折征就簡單地把徵用足以使驛傳服務運營的勞動力的問題轉化成如何使驛傳服務保持預算平衡的問題。
在明代的最後20年,資金不足使整個驛傳制突然嚴重收縮。從1629年起,全國關閉的驛站占總數的三分之一,這樣,一年可節省10萬兩的國庫支出。這一削減,使驛傳服務的負荷超過了原已十分緊張的能力,從而使明代的行政陷入惡性循環之中,因為政府管理交通的人員嚴重不足,以致不可能承擔任務,而被遣退的信使——像後來的起義領袖李自成——在他們服務過的官路上搶掠行人。因此,許多晚明的地方官員只能依靠地方民團來控制道路,從而點燃了明王朝最後幾年的全國軍事化的烈火。[17]
顧炎武在清初回顧,發現明代的驛傳制很少有值得讚許的地方,尤其當他把它與以前幾個王朝(特別是唐朝)相比時帶有反感情緒;顧集中攻擊了驛傳制的衰落,以突出明代對交通通信基礎設施投資的普遍不足。他在所作的有關這方面的一段評論中,回顧了他閱讀的兩段文字,它們都詳細評述了唐代設備完善的驛站;評論還哀嘆,相比之下,明代所建的驛站,實不過是為囚犯執筆。[18]在其《日知錄》的後面的文字中,他又哀嘆明朝不能維護道路,不能在路邊植樹遮陽,不能造橋修碼頭。顧炎武認為,扣發地方官員為維護這些重要設施所需的稅金,明代是在自掘墳墓。不管明以後的這位批評家如何振振有詞,明代的財政制度是建立在分權的基礎上,即指望運營驛站的資財由地方徵集。只要是由地方徵集,地方官員又承擔起移交給他們的驛傳服務的任務,驛傳服務能夠在——而且確實在——過得去的水平上運營。
郵政
明代驛傳服務的緊縮之所以可能,部分原因是另一項交通通信服務業——遞鋪——的出現。為了加快傳送緊急信函,元代設急遞鋪,明代沿用急遞鋪以傳送緊急的官方文書。[19]
驛站網絡分布稀疏,只在主要路線上開展服務,而且並非每個縣都有驛站;郵政服務則不同,它負擔縣與縣之間的交流。每個縣在縣城設總鋪。沿著通向縣城的主道,大致每隔10里設一鋪,不過如果限於財力物力,它們的間距可以兩三倍於此。一個小縣運輸體系的能力有限,也許只有三個鋪,大縣可以多於24個。最多的一個縣,即湖廣的慈利,不下於41個鋪分布在通向縣外的三條道路上,在縣城還設有總鋪。[20]在明代中葉的幾十年間,遞鋪適度增加,這也許是為驛傳服務的逐步緊縮作出的調整。
如同驛傳服務,文書也由士兵傳遞,徵用的勞動力則維護和供應郵鋪。鋪的頭頭是一名低級官員,其頭銜為鋪司,當國家文書送到鋪時,鋪司負責接收,並檢驗件數和目的地,然後毫不遲延地傳到下一個郵鋪。每10名鋪司之上設一郵長,全縣所有的鋪及人員之上設一鋪長。他被要求每月視察每個郵鋪,以確保各鋪能得到充分的供應和設備,並能有良好的維修。大部分鋪有四名鋪兵,他們來自世代從事郵務的家庭。鋪兵長期服役,不分晝夜必須及時傳送文書。損壞、丟失、截留或閱讀文書,或者使信封裝文書的皮包受損,都屬違法行為,應受懲處;如涉及軍務方面的文書,懲處力度加大。鋪兵只負責傳送政府文書。官員利用職務之便運送私人物品甚至國家貨物,應受責打,並處以每人每天60文的罰款——《大明律》使用「僱工」一詞,含蓄地表示此數是合理的運費。[21]
急遞鋪專門用於鋪與鋪之間的文書接力傳遞,傳送速度為每24小時300里(170公里)。由於要求鋪兵傳遞的距離比信使短,他們如果不能按時送到,所受懲罰的力度更大。延誤三刻鐘,要挨輕竹杖20下,以下每延誤三刻鐘加責一杖,最高的懲罰為50下。[22]這些懲罰暗示,鋪兵可以接受持續達24小時的遞送任務。學究式的意見指出,郵政服務到晚明就被廢棄,但與此相反,大部分地方官員把這一制度精心維持到王朝終了,因為沒有郵政,他們就會喪失與縣境以外複雜多變的世界的交流渠道。
遞運所
明代初期,國家發現運送國家徵收貨物的任務遠非驛傳服務所能負擔,而且還需要地區(府)一級機構一定程度的協助。為了方便運輸,特別是糧食運輸,以及載運大批建造運河、城牆和宮殿的服勞役的人丁,洪武朝在1376年設立遞運所。這些所的設立,一般為一府一所,不過在運輸任務大的地方,當地可再設一所。
遞運所一般設在府的治地。府城如位於與貫穿該府的主要河道聯繫不便的地方,遞運所就設立在儘量靠近府治地的河道邊。與驛傳和郵遞服務一樣,國家的遞運所也由指定長期服役的士兵運營。[23]
一旦重建王朝的宏偉工程完成,有些原先忙於向京城運送物資的遞運所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從此它們趨向於成為驛傳服務的助手。例如,北京的順天遞運所基本上降為為離京官員提供車輛坐騎的機構,有的在明代較晚的時期關閉。在海南島,當1568年當地為了節省開支而把4個驛站撤銷時,該島的惟一的遞運所也被關閉。
漕運制
為明王朝服務的龐大的國家運輸體系就是漕運制,士兵們通過它從南方6省把糧食運往京城和北方邊境。[24]在洪武朝時,國都在南京,漕運的主要任務是把糧食運往駐紮在遼東和東北的部隊。糧食是用沿山東沿海經渤海灣北上的海上帆船運輸的。這些船隻運輸大量去殼稻米。數量在50萬至60萬擔之間(約5萬至6萬公噸)。1380年,運輸量增至70萬擔。
永樂帝遷都北京的決定要求運輸量加倍,因為這個區域的糧食產量不足以供養一個全國的首都。北運的糧食數繼續增加,直到1472年為止,那時運糧定額為每年400萬擔,相當於全國田賦收入的七分之一。[25]一方面出於15世紀初北運大量糧食的需要,一方面對海上航線面臨航行艱難和海盜威脅的擔心,這兩個因素促使永樂帝在1403年下令設計一條內陸路線。糧食裝在大駁船上(能運載300擔以上糧食)經過淮河北上,然後轉用淺水駁船(能運載200擔以上)運經山東西南,又轉用大駁船運至黃河。糧食在黃河被卸下,由徵用的河南大車夫陸運至衛河,然後再用駁船運至北京。經常轉運的裝卸使人力十分緊張,以致山東濟寧的地方官上奏,要求恢復使用在元代已被廢棄的舊運河,以便消滅陸路的瓶頸。[26]奏章一旦批准,這一意見就使明代承擔起恢復這條連接南北的運輸大命脈的任務。
大運河
大運河不是一條漫長的運河,它由一條條短運河組成,它們「會通」原來存在的水路,著名的有白河、黃河、淮河、長江和錢塘江——因此其北段的中文名稱為會通河。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可以儘量依靠它連接的各條河流的自然流向。由於大運河的大部分河道流過平原,運河的開挖工程可以保持最少的用工量。為了保證淺水駁船必需的最低水深,即3尺(0.93米),進行一定程度的建設和大部分維修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不斷清浚河底。在低水位期,運河必須加以疏浚,以防自然淤塞。在高水位期,要對付一種挑戰,即防止河水過快地溢過河渠以保持足夠的水深。
地圖10-4 大運河
運河地勢最高和引水最困難之處是山東西南的汶上縣的南旺,對這一段的重新設計,是明代為這一年代久遠的大運河作出的重大貢獻,也是使它能重新開放的關鍵工程。在工部尚書宋禮(死於1422年)的精心監督下,一條轉引汶河河水的大壩在1411年建成,以便把水在南旺引入大運河。60%的河水北引,40%的水南引,這樣使這段運河的水深足以保持在最低水位之上。他的第二項工程是在山東地勢較高之處建造四個大水庫,這樣就不必再從當地地下抽水。在以後的四年中,前沿的漕運指揮陳瑄(1365—1433年)在大運河南段一帶監建新運河、堤岸和閘門等大工程,以使河道充分發揮作用。這個工程消除了一度使揚州以北內河交通緩慢和勞累的搬運。工程在1415年完成,海上運輸路線立刻停止運營。沿運輸路線,每隔35至45公里設一驛站,這使大運河既能驛傳,又能用作運輸走廊。
工程完成之時,人們可沿著連綿不斷的水路,繞開南直隸北端的兩個急流,從北京直達全國的經濟中心江南。船夫經過徐州東南1公里的徐州洪和再往南24公里的呂、梁洪時必須小心操縱,才能經過奇形怪狀的礁石;它們在水花中凸出,能阻塞或觸沉迷離航道的小船。在呂、梁洪源頭凸現出來的飲牛岩是運河中最高的障礙,它高出水面11米。雖然寬不足兩米,它卻粉碎了許多駛入這條急流的小船。呂、梁洪中最長的礁石在運河之中伸展24米,在突然起風時,對順流而下的小船有致命危險。再從呂、梁溯流而下有紅石岩,它雖然只有一米闊兩米長,但在漲水期,每天至少有一條船粉身碎骨。1464年在管洪主事的倡議下,徐州洪首先得到疏浚,80年後,管洪主事在更為艱險的呂、梁洪執行同樣的任務。[27]
大運河恢復運輸的漕糧是從南方六省徵收的。在明代建國之初,這些省份的納糧戶負責自己運輸糧食(或付運輸費用)到地方的糧倉,再由軍隊運至南京。按正規田賦徵收的糧食也同樣處理:里甲制的副官糧長受權監督,將其管轄範圍徵收的糧食運往指定的集結地,這項工作是無償的。隨著大運河的重新開放,糧食必須被遠運至位於南直隸北部淮安的國家糧倉,或者運往山東的濟寧,這要視糧食的來源而定。3000條淺水駁船把收集在淮安糧倉的糧食北運至濟寧,另外2000條駁船則把糧食從濟寧運至北京正東的大供應站通州貯藏。漕糧運輸每年四次。1432年,這種安排被「兌法」代替,根據兌法,軍隊運輸工在有些地區接管了運糧的工作。他們的報酬來自漕糧納稅人所繳的附加稅。延長至1481年的這種改徭役運輸為有償運輸的轉變稱「改對運」;根據此法,原來仍由繳糧人負責把糧食運到大運河沿線次要糧倉的任務也轉給了士兵。
關於繳納實物的稅制,負擔的運輸會有許多周折,因此納稅人必須支付許多增加的管理費用。在明代更是如此,因為按元代以前的標準,它不但統治著廣袤的領土,而且在1403年以後,還要指揮把國家的大部分收入轉到遠離國家主要供應地的京城。雖然依附於一個有廣闊空間的大國對一個普通耕作者來說能得到一定的好處(從安全和低防禦費用的角度考慮),但也肯定要增加運輸負擔,對耕作者來說負擔就轉化成更高的稅賦。在開始時,加於漕糧(以及其他稅項)的主要附加稅稱為「耗」,這是用來彌補糧食散落、霉爛和丟失的損耗。至於從湖廣遠運至北京的漕糧,附加稅可高達糧食成本的80%。研究財政的歷史學家黃仁宇注意到,附加稅的這種標準並不是不合理的,因為「長途運糧要在許多轉運地倒手,才能到達目的地。疏浚運河水閘需要搬運工和大車的服務,當運河和河流太淺時就要徵用小駁船。這些倒手造成了損失。碾米受潮容易發霉。每次倒手後糧食必須經常曬乾,這項工序會使糧食重量大減,五小時要減輕8.5%(經官方的一次試驗證實)」[28]。明政府不願把這些損失納入其財政制度的運營成本之中:評估納稅人的應納糧數不是他繳納的糧數,而是政府在最後的目的地收到的糧數。
除了依靠納稅人支付運費外,漕糧制還把其基礎設施的費用,特別是維修大運河和造船的成本,分攤給運河流過的地方的文官政府和軍事單位:「整個漕糧制和河政都得不到中央的財政資助。河道由地方的徭役維修,沒有中央政府的補貼。到15世紀中葉,運輸隊伍有121500名官兵,操作11775艘運糧船。但人員的報酬和口糧卻來自派遣他們的124個衛和獨立營,甚至服役船隻的建造費用(每10年建造一次),一部分從駕駛它們的士兵的餉銀中扣除,一部分由提供漕糧的縣匯解。」[29]
南京區共駐守34個衛,它們要提供20608名運輸兵和1895艘淺水駁船。為了使駁船隊伍保持良好的運輸能力,這些衛每年固定向淮安的清江船廠定製74艘新駁船。[30]這只是清江船廠所收訂貨的一部分,該廠共負責建造大約一半在大運河航行的船隻。在沿一段淮河的河畔,明初清江的兵船建造商每年能造746艘船,在15世紀60年代,一年能建550艘駁船。[31]
這樣,軍方提供了建造和在大運河航行的船隻的勞動力和材料,國家不直接支付費用。取而代之的是,費用主要由士兵兼船夫的人自己負擔,而他們得到的補償是在官船上攜帶個人財物以外有限的貨物。通過這些貨物的交易,或者攜帶受商賈之託的貨物,船夫就能彌補旅途的費用。士兵攜帶的貨物數量遠遠超過其合法的攜帶量,這一公開秘密除了遷腐而認真的官員,誰也不會揭穿。眾所周知,私人攜帶貨物是為運河付出的代價。為運費而如此組織財政收入,明代國家正在依靠私人的商業利潤,不過它沒有對此公開承認。駕駛駁船的勞動力只是經營大運河的部分成本,其他勞役,如維護水道和碼頭設施,都是無償徵用一些人力的服務,他們都是不幸地位於運河河道兩岸的縣的居民。根據後來顧炎武提供的數字,維持大運河的運轉需要徵用47004名全日勞動力,其中30%全來自山東省。[32]這樣,政府既依靠徵用徭役的古典農業原理,又依靠商品交易的商業原理,來支撐這個制度的經營費用。
這種安排表明,大運河既是輸送國家漕糧的通道,又是私人商業運輸的命脈。國家並不是為了促成華北和華中之間的私人貿易,也不是為了有助於把商業網絡擴大到南直隸北部、河南和山東諸省而有意識地專門對這一部分的國家運輸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雖然投資產生了以上兩種結果。顯而易見的是,運河不僅限於國家的駁船使用,它也容許私人交通;這的確表明,對這個基礎設施的商業性利用,即使不是實際的意圖,也至少是意料之中的。重開大運河的機遇,迅速創造了在其河道中運輸私人貨物的商業需求。[33]
國家立刻認識到了這種商業性的交通,並在運河被重新運營後的14年,對私人貨物徵收過境稅。1492年,北京和南京之間共設立了七個關卡,其中六個設在大運河。這些關卡監督官糧的運送和向私人貨物徵稅。[34]一名船長駕駛船隻經過關卡,如果拒付貨物關稅,船貨會被沒收。這種徵收純粹是斂財,與產生收益的投資無關。收入轉進皇帝私囊,而不入漕運司的賬上。
運輸
在明代,中國的運輸如同驛傳交通,既有陸運,又有水運。陸運有馬匹(費用昂貴,主要由信使、官員和軍官使用)、轎子、牛拉車或驢拉車、手推車。水運用船,有用帆的、手劃的、竿撐的或拉縴的,用何種方式行駛要視船型而定。使用何種運輸取決於運送的人、裝運的貨和目的地,或者是否時間緊迫而不計費用等因素。最快的運輸形式是馬運,但這僅適用於個人旅行或傳送文書,還取決於道路和渡口的狀況。水運是運輸大批人員和貨物的最經濟的方式。
1937年上海搜集和公布的關於傳統運輸方式的材料表明,一艘河船一天能以75公里的速度運送10公噸貨物。相比之下,一輛畜拉車一天能拉四分之三噸,行進50公里;手推車運十分之一噸,行進40公里;一名苦力運二十五分之一噸,速度相同。坐轎需要兩名轎夫,運送能力相當於兩名手推車勞動力,一天能運送五分之一噸,行進40公里。[35]所以陸路運貨比水運貴得多,其中速度的原因次於運載量的原因。一份15世紀60年代的官方報告反映了明代大車運輸的費用:用車把1噸焦炭從北京以西230公里的易州的焦炭廠運至北京,運費為白銀5兩。[36]除非水路不通,這樣高的運費使陸運大宗貨物成為不可想像的事。
水運
明代的船只有多種船形和尺寸,其差別取決於其帆、槳、舵和拖網的安裝狀況。鄭若曾(1505—1580年)曾在16世紀60年代畫了浙江的海岸圖(下文將會提到),在附在一篇短文後的太湖地圖中,他概述了人們可以看到在江南河流中划槳行駛的幾種船隻。[37]鄭若曾不滿足於簡單地列舉,而是把它們分類。首先,他根據打算穿越水面的船體的大小來分辨船的類型,因為船體大小決定了它們打算利用或抗頂的風的級別。他確定四種主要類型:在長江行駛的船、內河航行的船、湖船和海船。在長江航行的船分大小兩種,大船用於沿江上行至湖廣和四川,小船用於橫穿山峽和擺渡。內河船也分官船和私船兩種。
太湖的船隻種類最多,也似乎最引起了鄭若曾的興趣。他首先專門列出了湖船:運石料的稱山船,運商品的稱駁船,用於私人來往的稱塘船,用於守衛和治安的稱巡船,民團和水哨駕駛的稱哨船,擺渡的稱渡船。按照鄭若曾的說法,這六種湖船都不能像一年四季晝夜揮槳於江南湖泊的漁船那樣適合於對付風暴。他根據船桅的多少從兩桅(裝載量不足100擔)到六桅(能裝運2000擔),對漁船分等。四桅船種類最多,大的足以運載1000擔,小的完全可以進入大部分港口,並且在夜間很容易把兩船固定在一起,使之成為一個海盜不敢攻擊的小型浮動堡壘。但是三桅船和兩桅船更為常見。除了這些標準的漁船外,鄭若曾還指出其他幾種船:江邊船,從兩個桅到五個桅,與其他正規漁船一樣,裝載量多達2000擔;廠梢船,能運700擔;小鮮船,裝載量不足100擔;剪網船,船體狹窄,但速度較快;絲網船,只能乘三人,順風時速度很快;划船,三四人划槳時比絲網船快,能劃到其他船隻不能行駛的地方。鄭若曾又補充了蘇州的吳江和常州兩縣的其他幾種特有的船。僅僅船的種類就證實了明代對船的設計的高超水平。
大運河是把華北與從江南到四川的全部長江流域廣大的內陸水路網絡連接起來的非常重要的命脈。不論在運輸國家貨物,或是裝運私人商品,可以這樣說,只有大運河才是明代對中國運輸基礎設施作出的最重大的貢獻。不過明代也主持建設了較小的工程,它們有助於明顯地改善地區的運輸體系。明初期最值得注意的工程是建國最初幾年建於南京應天府南端的東壩。促使建造這一工程的主要關心是太湖的洪澇問題,因為湖水上升造成了位於東壩以東水路距離約350公里的蘇州被淹。碰巧蘇州也缺乏把它與更大範圍的長江下游地區充分融合起來的內陸水路。東壩的建成改善了內陸水路,以致形成了一條把蘇州與長江口岸蕪湖連接起來的西向水路。沿此水路航行的船隻必須被拖越下壩,船貨必須在再往西六公里的上壩換船運輸,[38]但儘管有這些阻塞,這條水路大大地改善了使蘇州通過水路進入全部江南市場的機會,從而確立了它作為地區經濟中心的地位。[39]在蘇州東面,由國家指導的運河體系進一步的建設始於1403年,它將完成重新把江南河流建成一個有效的運輸網絡的任務。[40]兩項工作都是在戶部而不是工部的請求下完成的,政府主要關心的是控制當地洪澇,以便增加稅收,而不是開闢運輸路線。但是治水的結果是改善運輸,而運輸的改善給商業的利益超過了給國家的利益。
在明代,江南及其他地區的運河建設常常是出於調節供水量自然升降的需要,防止澇時洪水溢過堤岸,或乾旱時河道水位下降而刮壞船的龍骨。水位的升降通常是季節性的,它不斷影響較大部分的中國運輸網絡,堤壩和水閘不能控制這部分網絡,政府也不願意對它進行投資。除了大運河外,只有當國家在解決更大的供水問題時,才進行大規模的河道工程。京都地區範圍內對航道和道路的具體維修是工部職責的一部分[41],但它不負責對它們的改進。地區和地方的管理特點基本上也是這種趨向。急流導致航行危險或搬運變得繁重不便的河道不予改進,除非如上所述,它們的改進是灌溉和防洪工程的一部分。甚至在大運河,沿徐州洪挖了半個世紀的淤泥,國家才在那裡進行了必要的投資;花了80年,呂、梁洪才被清淤,阻塞的河道比較暢通。這種改進不管中國其他內地河道多麼需要,都輪不上。它處於國家職責範圍以外。在進行小工程的地方,如開挖小運河穿過一處河道艱險地點,工程往往是出於善舉或商業原因,由私人進行,而不是由地方官員倡導。[42]
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在1595年帶了年輕的中國皈依者(葡萄牙名為若昂·巴拉達斯)與一名官員乘往返於中國內河的淺水駁船經江西省北上時,發現有些河道的狀況十分危險。贛江從贛州府城下流115公里至萬安縣,經18個灘;徽商黃汴在其1570年出版的流傳甚廣的圖記中說:「上無難而下難。」[43]但在所提到的第三個灘時,黃汴的警告證明是估計不足;利瑪竇描述說:「我們到天柱灘(天掛灘),那裡在高山之下,流急水深,流水聲如震耳的雷鳴,我看到時只能虔誠地祈禱,希望水勢減弱。因為(江西)河上的船都有高桅,沒有龍骨,我知道它們在雷鳴般的河水中很容易被掀翻;但是不管我如何懇求,領航人和船夫仍漫不經心,把船滿帆駛進急流。頃刻間我們的船與兩艘官員的船都翻了,並且旋轉不止。這樣,我和若昂·巴拉達斯(因為我們在一起旅行)一起被掀入河底。但是上帝伸出了援助之手,因為在旋轉時我抓到了我們船中漂浮的幾根繩索,使我能把自己拉到該船的一個支撐物上。我看到我的文具箱和床鋪漂浮在水面,我就把它們拉到我那裡;然後幾名船夫游回登上了船,又幫助我爬上。但是若昂·巴拉達斯沉入河底,流水把他沖走,再也沒有出現。」[44]
利瑪竇的船夫為什麼對天掛灘的危險表現得漠不關心,原因不詳:如果這不單純是利瑪竇在這裡表現出他個人特有的煩惱,也不是船夫的無能,那麼就可能是船夫們受契約要求他們在某時趕到其目的地的限定,所以他們才拒絕以比較安全的速度經過急流。此外,包括贛江在內的大部分河流並非不可通航,不過是帶有危險性,而且是季節性的危險性。在洪水時期,河水流速快,難以控制船隻;在枯水時期,水下的礁石露出水面。
從沿長江入川的航線中可以看出河運的季節性特點。在湖廣的洞庭湖這一產糧的大集水區之東,長江是相當穩定的河流,不會因季節而變化不定,但是往西進入四川,湧現的洪水使上游航行很困難。商人們都知道,河運貨物溯江而上到四川的最佳時期是秋冬兩季,那時水位低;從四川運貨順流而下,則以春夏兩季比較適宜,那時水位較高,水流較快。運貨入雲南的商人,在經過四川時,河運並不完全受到季節性的妨礙。當長江泛濫時,上游航行十分困難,他們另走一條稱之為東路的水陸交替的路線,經湖廣和貴州下行,雖然緩慢,但是更宜航行。[45]另選全年可與各地相通從而使運輸擺脫季節性限制的路線,是明代鼓勵擴大內陸運輸網絡的進程的一部分措施。即使如此,中國河流互相平行地東流而流向不交叉的趨向,使中國許多地方不可能另選航線。
中國的地理位置使各流域之間的連接地非常重要。它們穿越高聳崎嶇的地帶,地勢險要,因此對地區間的一體化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贛江是貫穿江西和廣東之間的關鍵河流。穿過湖廣進入廣東的人甚至會遇到更大的危險。從長江中游前往廣東,人們必須乘船沿湘江而下到衡州,然後沿一條支流上行至郴州。旅客在那裡必須走50公里;如果他是貨運商,走這條綿延的陸路既慢又貴。宜昌鎮有一條小河往南流入廣東,旅客又可以走水路,不過只有裝載10擔的小船能在此河航行。這些小船渡運貨物遠至廣東西北位於管浦的商業中心,再在那裡由桑船(能運20擔的稍大的船)轉運,順河而下進入廣東的中心地區。[46]
限制用水路自由運送客貨的另一個因素是冬季。徽商黃汴在其1570年的圖記中建議在冬季北上北京的商人儘快南返以防因冰凍不能成行。問題通常不是運河被冰凍得很結實,而是相反,所結之冰不牢,就不能承載車輛,每當日出就開始融化。[47]但在特別寒冷的冬季,山東的運河段的冰就凍得很厚實,如1567—1568年的冬天,據記載山東當時的氣溫下降到能把動物凍死。[48]
陸運
在明代,國家並沒有進行像大運河甚至東壩那樣規模的道路工程。修造路橋的工程都由地方發起,常常由地方官員倡議,他們的職責中有維護陸上運輸路線這一項。地方一級的實際投資表現為對驛路、郵路和橋樑的修造。這種投資對維持明代陸路交通仍是必不可少的;明朝初期,地方官員在執行洪武帝重建元明戰爭後重建地方的規劃中取得這種投資。
最佳的道路是在路中間鋪石塊,兩邊的路肩填以夯實的土。通過廣東文昌縣(今海南省文昌市。——譯者注)中部的一條路在1592年用當地開採的石塊鋪成,石塊長60公分,寬30公分,厚6公分。路建得很好;該縣在1605年遭受的大地震破壞了縣內除孔廟以外的所有建築物,而它仍能保存下來,至今仍在使用。[49]由於石塊費用昂貴,只有官路才用石塊鋪設,而且只鋪在通過大城市的路段。大部分道路,不論是官路或其他路,都簡單地以礫石和沙為料。它們不耐磨壓,也經不起天氣變化,需要經常保養。地方官員徵用勞力,和使用一部分獲准提留用作行政經費的稅賦支付工程款。
道路在不能通行前可能已處於失修狀態,而橋樑和渡口則不是這樣。如果不能渡過,交通就中斷。一名官員指出:一縣如果河多,河渠又寬,官府不採取行動,民眾就不能渡河。故渡津要有船,兩岸要有石木橋,過路人才樂於在陸路經過其治地。[50]
洪武朝時期突出的成績是修造許多橋樑。以山東省為例,據1682年版省志保存的材料,洪武朝是明統治第一個世紀中造橋最最活躍的時期。據歷次有造橋人材料的記載,造橋人都是知縣。洪武朝以後,造橋活動在15世紀10年代得到恢復,然後在15世紀30年代後期和40年代初期再度恢復。那時正是永樂帝的統治和年輕有為的正統帝攝政的中央政府活躍時期,地方官員在地方上如有首創性的政績會得到褒獎。弘治朝時造橋活動又可能以空前的速度得到恢復,特別在華中和華南。
明代有的橋樑以耐用的石質結構代替木橋,不過投資較大,通常只在緊迫的情況下才這樣做。[51]但是要渡過未建橋的河流,常見的權宜之計是建造一座浮橋。在明中葉,似乎有許多浮橋建成,這也許是因為當時商業性運輸日益繁忙,給明初期的運輸體系造成堵塞,所以不得不以節約的方式予以解決。例如,福建省順昌縣知縣於1499年在西津主持建造了一座36條浮舟支架的浮橋,就是這個原因;他指出,從邵武和汀州流來的兩河相交,行人難以過渡。明中葉已有浮橋的地方,就大力改善橋況,使之能承擔更繁忙的交通。在西津造橋的前兩年,位於順昌下游延平府治地的有38條浮舟支架的明翠橋已用厚木板加寬和改建,可以牽馬來往。[52]在以前,馬匹不得過橋,這樣就需要裝卸馬馱的貨物。
地圖10-5 福建省境內路程圖
造船資金常常不是來自縣的預算,而是由關心改善交通的私人負擔。例如,西津橋之建成,是受到一名稱為「義民」的人的捐助。明翠橋是在一名「義官」的指導下重新安裝木板的;「義官」是對地方慈善家的尊稱,不一定是官員,甚至不是士紳。洪武朝時延平府其他造橋贊助人被稱為「散官」(一人)、「里人」(一人)和「邑人」(一人)。[53]這些頭銜,以及像「義民」和「里人」等更普遍的褒獎,是使那些非士紳的人經常見之於明中葉的文字記載中的途徑。鑒於商人對運輸網絡的維護和改善表現出特有的興趣,他們看來是15世紀末大批造橋活動的主要資助來源。這種現象代表了明代第一個世紀的轉變。據1526年版的延平府志,並繼續引用前面的例子,在明初期的造橋人中,官員和私人人數相當;而在明中葉,私人出資造的橋超過了官員造的橋,其比例為5∶1。同樣,地方築路主要靠地方精英捐助的資金,不過偶爾要徵用土地,這意味著工程常常必須有官員的介入。[54]
在未建橋樑的河上,行人或運貨人只能靠擺渡過河。一個渡口的成本稍多於河兩岸的堤壩、系泊地、一二條船及駕駛它們的勞動力的費用。但是即使是渡口也需要定期投資,不管數量多麼有限。華南的一名官員警告說:各官辦渡口之柵欄必須每年更換。此項工作如果拖延,擺渡者豈不浪費時間?及時修繕豈非當局之急務?[55]驛道上的渡口多屬官辦,因此是地方官員預算的負擔。運營渡口的勞動力由船戶提供,他們作為徵用的勞力,被指定為渡口服務。大部分官辦渡口也供行人使用,但要收費,不過軍事要道上的渡口只供官員使用。看起來雖然不是絕大部分,但許多渡口由私人經營,往返於河上的船夫向行人收取服務費。
商業運輸
國家和私人運輸使用的道路與內地水路網絡為運輸商業化創造了條件。至少在江南,正規的可供雇用的交通服務在16世紀——也許還要早得多——已很進步。行人可以在揚州「跳船」(當時的說法)下行至長江邊瓜州的北門,付銅錢3文。他在那裡過南門趕上另一條船,擺渡過江至長江南岸的鎮江碼頭,付銅錢2文。從碼頭進鎮江西門,再走1.5公里到南門,趕上南下駛往大運河的船。行人如帶行李,可雇碼頭搬運工,每件付銀0.015兩。在南門,六條船接力聯運,白天航行,運至蘇州南面的吳江縣;乘一天或一夜的船至嘉興,再在那裡乘船一天到松江,或航行一天或一夜到杭州。如前往佛教聖地普陀島朝聖,從杭州向東至寧波(與崔溥一行的行程方向相反)的路程有周到的服務,商用船日夜往返於此航線上。如果前往許多明代中後期大徽商的故鄉徽州,可在蘇州乘一夜渡船至湖州,再從那裡夜渡至浙江邊境的泗安,從那裡已無航道,行人必須陸路旅行;泗安前往徽州府的商業運輸有坐轎、車輛和馬匹供行人選擇。[56]
有關夜間旅行的材料很重要。雖然許多江南城市提供了與其他商業城市相通的晝夜交通運輸,但另外一些城市不提供,因為擔心盜匪的攻擊。即使在江南中心地區,限制有效的運輸互聯的因素是安全問題。據1570年的黃汴的圖記,太湖以南地區十分安全,能使大部分從湖州出發的船隻在夜間起航前往目的地,而不讓乘客蒙受相當於一天營業的損失。但沒有夜間從蘇州出發北上的船隻,而在江南中心區東端的松江,只有白天船隻服務。[57]對比之下,後來在1626年出版的一本圖引對江南就不那樣有信心;在明代的最後幾十年,江南農村的安全的確日益惡化。編纂者注意到,位於湖州正南、靠近杭州的定居人口密集區的旅行是安全的,但他勸行人不要拂曉或黃昏行路,並警告他們絕對不要在青黃不接時期進入該區。至於蘇州周圍地區,文中提到在歉收時期那裡盜寇聚集,以致行人在蘇州農村要有武裝護衛才能旅行。[58]
在江南中心區以外,安全問題更為嚴重。揚州南面的大運河與長江匯合之處是鹽商和棉商的集結地,據說沒有盜寇襲擾;但在長江以上地區,走私食鹽的活動使那裡不能夜行。黃汴勸商人在僱傭當地船工時要小心,因為他對這些人的誠實評價很低。渡過黃河後,問題不是他們會偷貨物,而是他們為了還債與商人講定總價錢後,在赴京途中一走了之。在天津至北京的最後一段路程中,安全又成了一個爭論點。行人能沿這條路線夜行,不過黃汴建議要謹慎。在大運河航行比走陸路安全得多。因為在這段陸路的北段,行人必須有一名武裝保衛,以防不時出沒於華北平原的騎馬匪徒的襲擾。從穎州至大名的一段路程實在難以預測,甚至連帶一名武裝保衛也不夠。黃汴堅決認為,相比之下商人從大運河西行,經開封到山西南部,就不會遇到這些問題。清化對南下的山西商賈來說是河南北部的運輸大紐帶,那裡沒有盜寇,行人甚至在滿月時也可以夜行。[59]可能這個地區鄰近明中葉和晚明大晉商的故鄉,商業交通繁忙,所以旅行較交通往來較少的華北平原的陸路旅行安全。
海運
明代中國被其國內交通和運輸網絡相當合理地連成一體。同樣,雖然也許在較小程度上,它也被許多海上航線與日本、東南亞,甚至有時與更西邊的地方連接起來。
人們普遍認為,明代抵制海外交往,從最好的方面說,它把目光轉向大陸;從最壞的方面說,它把目光向內轉向本國。這一名聲主要是由於我們對明代外交活動的誤解,認為它寧願把與海外各國的往來限於接納朝貢;也出於對其海上政策的誤解,認為它嚴格限制進出口,並且往往把海上貿易視為海盜行為。
地圖10-6 北直隸境內路程圖
永樂帝採取了另一種不同的主動行動(一種以前的蒙古國際關係模式),即派遣在大太監鄭和(1371—1435年)率領下的一次次遠至東南亞和進入印度洋的大規模的海上遠航。第一次遠航發生在1403年至1405年,最後的第七次發生在1431年至1433年的宣德朝。這些遠航都有宏大的規劃,每一次都有數萬名官兵和百餘艘船參加(最大的一次有300艘船),要花一年進行準備,航行長達兩年。遠航的理論基礎是外交性質的,即宣告永樂皇帝的登基,表明他對亞洲各國的宗主權,並為外國使節提供向中國皇帝朝貢的通道;但它也是經濟性質的,因為在遠航的沿途進行了大量有利可圖的國家貿易。據說在一次遠航中,在印度的港口卸下了堆積如山的中國貨,數量之多需要花三個月為每件貨物定價。但1433年以後,國家的海上事業終止了。
鄭若曾曾在16世紀60年代被委派去協助制定對付海盜的政策。如同研究太湖的船隻,他被證明是一位海上航行的嚴謹的觀察家。他列舉的海上駁船不如太湖船隻詳盡,但仍能引起人們的相當的興趣。他先列出了鄭和所稱的新會船和東莞船(以廣州以外建造它們的兩個縣命名),然後又提到其他船隻的更加形象化的名字:太福船(可能是最大的海上貨船)、草撇船、海滄船、開浪船、高杞梢船、綺橋船、蒼山船、八槳船、鷹船、漁船、蜈蚣船、兩頭船、網船和沙船。[60]研究得最詳細的船是鄭和遠航時行駛的所謂「寶船」。這些船隻載貨1000英噸,最快時一天航行215公里,每小時速度保持5.75海里。遠航每天平均航行約165公里以上,航速每小時4.4海里。[61]這些船隻在南京以外長江南岸的官辦龍江船塢建造。1431年最後一次遠航返回後,該船塢再也沒有定做這樣大的船隻;在一代人的時期內,建造如此巨大船隻的知識似乎丟光了。
但是使船能遠離國土的航海知識沒有丟失。鄭和的每次遠航都收集了關於海路及東南亞周圍和印度洋以前未標出的海岸線的大量資料。這些資料都被編入航線圖、星辰圖和「針經」(提供羅盤方向的海程手冊)中,在針經中,航程根據稱之為「更」的時間段組織起來,在每更終了時,航行者應根據新的羅盤方向調整其航線。理論上,海船被指望一更航行60里(35公里),不過實際上,出東南沿海至台灣或佩斯卡多爾列島(澎湖列島)的路線大致以一更30里標出。[62]
15世紀初期官方遠航的針經經常被修正,「累次校正針路,牽星圖樣,海嶼水勢山形,圖畫一本,山為微簿」[63]。每次遠航都注意根據新收集的材料修正針經的文字,材料是由為下一次遠航的指揮官提供地圖和針經的國內製圖機構整理的。如果製圖機構提供的地圖和針經的份數與每次遠航的船隻一樣多,它們一定會流傳到指揮官圈子以外,航海圖由兵部保存到16世紀,這時兵部尚書劉大夏(1437—1561年)把它們付之一炬。[64]兵部尚書焚燒海圖之舉是與明中葉朝廷的情緒一致的,當時它在對外關係方面保持了一種內向和防禦的姿態,對明初期開創的對外貿易和外交活動的機遇不感興趣,但是這些知識在社會上沒有流失。從16世紀和17世紀被重新發現和制印的針經判斷,手抄和手工修正的海圖和針經在整個明王朝時期仍在沿海海員中流傳。[65]
1570年,明朝發現自己需要原來掌握的海運方面的知識。當年春季,南直隸北端的黃河決口,造成大運河泛濫。800艘運糧至北京的船隻沉沒。官方的第一個反應是要求以後在農曆年年底前把糧裝上運糧船,以便在運河系統春汛前北上。[66]但這種命令只能在將來奏效。1570年的當務之急是明朝的主要運輸命脈中斷了,糧食和其他食物再也不能通過常用的路線運到京都。1571年朝廷全力設法解決這一問題,於是命巡撫山東的梁夢龍(1527—1602年)去尋找一條從淮安出發繞山東半島運糧到天津港的海路,梁夢龍需要海路的信息,就張榜收買這種材料。這種方法使他徵募到志願人員在夏季作兩次試驗性航行。第一個五艘船的船隊從淮安駛至天津,共用45天;第二個三艘船的船隊從前面的膠州灣(今青島)出發,用了35天抵達天津。據報道,下一年有300艘船航行,沒有出事。1573年損失了七艘運糧船,這給提倡海運的官員的政敵提供了關閉海上漕運的機會。[67]這時大運河已經幾乎恢復正常。
地圖10-7 16世紀海關通過山東以北海峽廟島列島的海程圖(左)與近代地圖的對比
但是,海禁終於被解除,海上貿易得以恢復。在此以前三年,當福建巡撫涂澤民上奏新登基的隆慶皇帝,要求為海上貿易鬆綁,並給從漳州出發的海上貿易商人合法地位(和向他們收稅)時,貿易的結算已經開始。涂澤民和梁夢龍都不過是要求在法律上承認已經在非法進行的活動。如果沒有不顧禁令而出海的船隻和船員,梁夢龍就難以通過張榜成功地取得他需要的信息。在黃河遭洪災那一年出版圖記的黃汴承認,山東沿海的海路在解除海禁前確實在使用,但他反對使用海路,理由是海路危險,而不是它的非法性:「海風不定,遇風雖易亦險,無風難期,客當別路可也。」[68]這個勸告認為,已有旅客(指商人)出海。
旅行
明代成了旅行的興旺發達時期。旅行帶來的流動並非帝國計劃的一部分。明代開國之初,洪武帝下令,旅行要有國家發給的證件:只有因公出差的官員和持有國家執照的商人才能獲准旅行,只有官員才能利用國家的交通設施。過城關、渡口或過境,需要路引;旅行如無路引,受杖責80。行人無證件可以離開縣境,但不得離其居住地100里(58公里)。繞過控制交通網絡要津的城關或渡口要加責10杖。偽造路引再加責10杖。最後,無皇帝批准擅離國境,判死罪。沿海航船只能在看得見陸地的距離內航行,超過此距離,按擅離國境論處。[69]這些法律條例有效地限制了旅行的自由,只准人們在其居住地活動。
在整個明代,法律始終未變,但很快就變成一紙空文。使法律脫離現實並幾乎不可能實施的因素是迫使大批人員移動的經濟壓力。例如藝術家戴進(1388—1462年)等人就受到了這種壓力。戴進出於藝術的和政治的原因在杭州、南京、北京和雲南之間四處奔波,尋求庇護人。明中葉的學者郎英宣稱,戴進在他一生的事業中一定行過10萬里路程。[70]從純粹數字看,明代經濟移民中為數最多的是農民,他們在整個王朝時期西遷到人煙稀少的地方。這些移民中,有的是按照洪武和永樂兩個皇帝的再安置規劃遷移的,規劃旨在耕種未充分利用的土地,緩解東部中心地區的人口壓力。但是在尋求土地和勞動力之間平衡的規模遠為宏大的連續遷移洪流中,持有官方文書的這一小部分農民是微不足道的。
其他人也旅行:商人最突出,但也有文人、士紳旅遊者和香客。應當指出的是,這些職業旅行者中大部分為男性。明末偉大的旅行家徐弘祖之母為了徐追求的旅行事業,進一步解除了他的家庭義務並教導他說:男兒應志在四方。[71]
商業旅行
行商到處可見,在明代隨著時間的推移,人數愈來愈多。水泉位於蘭州下游150公里的古老的絲綢之路上,是一個重要的運輸中心,一塊16世紀的紀念它建立一要塞的石碑描述經過水泉的商人「來往如流星……來後即走,不作一日息」[72]。
克服距離障礙是一個成功的商人一生的關鍵因素。南京南面的徽州府商人,被認為是明中葉在全國商界經營有方的為首的幾個商人集團之一,他們能確立自己地位的部分原因是,他們把江南等地大量需要的土產,如茶和木材運到那裡的市場。運輸這些貨物是一個挑戰。雖然徽州的河向四方流到徽商售貨的市場,但茶和木材等貨物占地大,分量重,需要雄厚的財力物力才能運輸;但是一旦運到,他們就能獲取豐厚的利潤。因此徽州一范姓家族的家譜盛讚三名貧苦的弟兄在進入15世紀之際因做木材生意成了巨富,它生動地描述他們努力把木材和其他商品運進市場的情景:「他們在夜間駕艘竹筏通過閘壩,樹與他們擦身而過。有時竹筏裝滿貨物,以致他們幾乎無容身之地。上岸時他們必須攀樹而過。」[73]
外出經商可能是危險的。明初節烈寡婦的傳記中多有透露,她們守寡的原因是嫁給外出經商的商人。揚州的府志記載了14世紀的一名寡婦,其夫外出經商,溺水而亡。同一史料的另一篇傳記記載,寡婦之夫去河之上游經商,在南京外面的句容被淹死。[74]還有人為的危險。船夫勾結匪徒的傳聞,特別是在較荒僻的農村,足以讓膽怯的人體會到旅行引起的恐懼。[75]
地圖10-8 徽州府通往各地路程圖
對旅行經驗少的人來說,居無定所的生活前景似乎令人感到沮喪。一名來自東湖廣的方誌編纂者在1531年表示了這一態度,當時他看到當地人抵制商業的誘惑,害怕遠出經商,寧可貧窮而死也不願淪為盜賊。[76]仿佛出沒無常的盜賊與在各地巡迴的商人莫名其妙的是同一類人。在明朝的較早時期,人們不用遠至湖廣,就可以發現普遍厭惡四出經商的情緒。據1488年版的吳江縣縣誌:在蘇州正南的農村,村民不遠出。商人如果離家100里以外,讓家人在家從事耕作,就會愁眉苦臉;離家不顧,在外地經商追逐利潤,又多年不歸,會被視為無信義的人。但這段文字所表述的文化價值觀隨著商業的經濟利益更加明顯和商業旅行也許變得較為方便而發生了變化:在1548年一部吳江的縣誌編成時,這段文字被刪除。[77]
河北河間府(包括天津)府志中的16世紀40年代的一段文字提供了豐富的內容,說明當時商人們正在覆蓋面很廣的商業網絡中營業[78]:「在河間境內運貨的商人經營絲織品、糧食、鹽、鐵和木材。絲商來自南京、蘇州和臨清。糧商從維輝、磁州沿官道遠至天津沿河區,豐年躉購,歉年出售。鐵匠主要經營農具,從臨清和泊頭推小車前來。鹽商來自滄州與天津,木材商來自真定。瓷漆器銷售商來自饒州(景德鎮所在的府)和徽州(制漆器)。地方商人多來自黃河以北之府縣,稱為『鋪戶』。」作者然後說明河間府哪些縣在大運河畔,可以通過水路運糧到北京,哪些縣要陸運糧食。[79]文中關於大運河和官道的材料,反映了商業旅行對國家建造和維護的運輸基礎設施的依賴。如果沒有國家對這種基礎設施的投資,河間府不可能維持它當時的商業規模。
商業網絡一旦建成,商業生產和交換的模式就確定了,如果產品為其他地方所需要,即使運輸不便的地方也會被納入全國市場的網絡之中。例如,永安縣位於福建西部偏僻的腹地,由於它位於流至省府福州的閩江水系邊上,享有一定的有利條件,但它離省府足有200公里。更南面的漳州離永安稍近,但永安到漳州要經過一段艱難的陸路到九龍水系。儘管永安與大的集散中心有一定的距離,「但該縣平民多從事手工製品,攜帶到縣外交易」[80]。根據1526年版的府志,也可以這樣說,運輸的連接克服了地理的閉塞。[81]還可以看到福建內地其他縣發展的同樣例子。位於其北面的閩江水系的另一條支流上的建陽是紙張和書籍的產地。(最近一個驛站在其下游20公里,名葉房驛。)取道水路從建陽到南京,沿途要經過幾次搬運,相距1000公里,[82]但是南京對書籍的需要使建陽的出版商發現,運書到江南供應消費者仍是有利可圖的。
明代商人在相隔遙遠的產地和消費地之間運輸貨物,擴大了流通貨物的運輸量,擴展了貨物在其內部可以節約地流通的領域。由於路程的更加商業化,和有了擺渡和客棧的較周到的服務,無論在經濟上,或是在物質上,距離縮短了。
士紳旅行
士子是專業的旅行者。作為科舉考試制度的考生,他必須先到省府,如果考中,就要再去京城應試。一旦在官場任職,他們就往往遠途赴任,如果仕途有成就,一生就要長途跋涉幾次。作為官員,他們的旅行得到驛站的服務。但如果仍為應試者,他們的旅行就得不到這種服務,不過較自信的考生沿途也能威逼驛長提供方便。[83]
不當官的士紳也旅行。最明顯的是,從16世紀中期以來,受良好教育的人寧願艱苦地外出旅行並從中得益,也不要官職帶來的辛勞和報酬。他們遠出求師訪友和尋找志同道合的學者,前往過去只在書上讀到的風景勝地和歷史遺址。晚明成了士子旅遊的全盛時期。因此著名的詩人和學者袁宏道在一篇寫於1596年的盛讚蘇州洞庭湖(原文如此。——譯者注)美景的短文中宣稱,蘇州士子酷愛旅行,旅行是其惟一的癖好。[84]
旅行的部分衝動是獲取教益。閒暇的士紳要欣賞古人讚美的有名的勝景,還要觀看高層次文化視為非常重要的歷史文物和藝術品。旅行是學者修養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同一位17世紀的學者官員所言:「不讀萬卷書,不行萬里路,非學有所成之君子。」[85]因此晚明的士紳就動身去尋找古代的戰場、著名文人的書齋、唐代詩人譽為不朽的景色;他們觀賞唐代優秀的墨寶、宋代美好的建築物和元代藝術家珍視的繪畫。在一個沒有聽到博物館這一名稱的時代中,寺廟保存了中國過去的許多材料記錄,因此頻頻受到光顧。那裡的宋代建築、繪畫和書法,以及有大文人撰文的石碑都在晚明被一些人甄選,他們希望與這些文物所表現的文化傳統心神交融。至於旅遊者是否真正懂得他們看到的一切,則是另一回事。在16世紀90年代,潮水般來南京旅遊的士紳使馮夢禎不屑地評論說,士子們要看的是著名的遺址,卻不能領會或了解它們表示的內涵。[86]
這個時代造成的旅行不僅助長了16世紀無思想內容的旅遊事業,而且鼓勵了面向學術研究的新趨勢的興起,這種趨勢不僅根據古代的書籍,而且以個人經歷為基礎。新趨勢並不排斥文本的主導地位,但是古籍面對學者們收集和訪問了其中提到的材料和地方並據此作出的審查和修正,就變得站不住腳了。李時珍(1518—1593年),依靠他四出旅行研究了所列的1892種藥材,才寫成偉大的藥典《本草綱目》。徐光啟(1562—1633年)使用手邊的經典農書編成《農政全書》,但他根據在江南的實地經歷取得的證據補充了經典的解釋,並提出了質疑。宋應星在其《天工開物》中同樣採取了令人尊敬的批判性的態度,此書是他對技術的通論,1637年出版。在晚明,把旅行作為一種學術考察方式的最有名的作家當然是徐弘祖(1586—1641年)。在1613年至1640年期間,徐弘祖從其家鄉長江灣的江陰縣出發,作了17次遊覽,遍及華中和華南有歷史意義和地質學意義的遺址,遠至雲南省。在他所記的850天的遊記和文章中,提供了他對這些地方的觀察所得,以及他對遠如《禹貢》、近至同時代地方志的材料的評價。[87]他在旅行中取得的實際知識和把實際知識應用於文字知識的做法,在明亡以後仍被人繼承,顧炎武的17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歷史和地理專著表現得最為明顯。
朝聖
佛教朝聖者屬於明朝最堅定的旅行者。僧俗都經常旅行到佛教聖地,去朝拜與聖地有關的神佛,或者從活著的大師接受教誨和啟示。由於明代有關俗人朝聖的資料很少,以下的論述主要限於宗教朝聖。
在明代初年,許多僧人為了在一所寺廟中獲得永久的居住權,被迫雲遊四方。對僧人來說,宗教性的流動是為了謀生。對國家來說,這是一件令人憂慮的事。事實上,削髮為僧意味著對儒家的社會和道德生活秩序——表現為男系的繁殖和維持父系、進而擴大到維持社會秩序的責任——的一種挑戰。但是僧人的雲遊生活被視為對儒家國家至尊地位的一種更為明確的挑戰;儒家國家的目標是把每個人安置在固定的位置和地位上,惟一的變化只是世代的更替。僧人不適合這種永恆的周而復始的模式,因為他把自己游離於這種循環之外,而且由於未繁殖後代,根本不能再被同宗的和擁有共同財產的人登入地籍冊中,因為他到其他地方去做別的事情了。15世紀許多向朝廷奏本的官員抱著一種比反對朝聖更為強烈的情緒抱怨說,僧人云游是一種宗教修鍊形式,實際上正是如此。
朝聖作為一種宗教培養方式,在其周圍籠罩著宗教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在出現對僧人的流動提出挑戰時,這種不可侵犯性常常給明代僧人提供方便的防衛。朝聖有多種類型。有沙彌求師的初級雲遊階段,師父將教導他並授予聖職(更實際地說,就是給他一個提供食宿的地方)。對進一步受訓的僧人來說,到聖地旅行是朝聖的一種重要形式,因為他能通過受磨難(佛教通常認為旅行是受苦難的一種形式)獲得智慧,又能獲得廣博的閱歷,從而以學識豐富而聞名。幾乎明代每一個有名的僧人的傳記都有廣泛旅行的材料。例如,據1535年的一段文字,1484年在南京修復一座小寺廟的僧人寶山定 瑀在走遍了名山和半個中國以後才實現了這項有價值的計劃。[88]對同時代的讀者來說,這段簡單的描述使定 瑀僧人以嚴謹認真而聞名。
僧人能自由地旅行,這是其他人無法比擬的。要求遊方僧人住進寺院的壓力在16世紀減輕了,這樣,在明代的後半期僧人流動就沒有限制。1599年的一本流行的曆書似乎已經顯示出這種緩和跡象;它在其信函的格式中,有沙彌邀請其友做伴朝聖的一種。[89]一名士紳在1638年指出,出遊無人能如僧人方便。這名作者分門別類,列舉了俗人會遇到而僧人可避免的種種不便;他看到:僧人來去自如,住在老寺廟與知己做伴,所以許多僧人云游天下。[90]這句話中包含的妒忌情緒表明,大部分士紳因多種俗務纏身,可能發現自己愈來愈難於沉溺於雲南大師見月讀體的情趣之中,後者描述他本人酷愛旅遊,遇此不會裹足不前。[91]讀體本人就是晚明僧人云游現象的一個有力的例子。在17世紀30年代,他與一批沙彌長途跋涉,從雲南到長江三角洲,北至山西北部的五台山往南返回江南。讀體的旅行絕非個別的事例,而是朝聖形式的一種,它導致明代最後一個世紀數百名雲南僧人東遊,並使其中多人躋身於上層僧人之列。[92]
地圖10-9 1636—1640年徐弘祖(霞客)赴雲南路程圖
僧人中朝聖旅行風的興起使有的佛教徒不安。著名的佛教大師蓮池祩宏(1535—1615年)在他對沙彌的佛規中,警告他們在受戒律初期不要擴大朝聖範圍,因為那時沙彌年輕,信念不固。[93]男沙彌只能與益友作短途至規定的地點,年輕女尼根本不能出遊,尤其不能到普陀島及天台山等眾望所歸的朝聖勝地。[94]長途朝聖的確成了一件令人卻步的艱辛的經歷,有的僧人寧可迴避。祩宏警告說,遊方沙彌必須忍饑渴,耐寒暑,經受各種難以想像的困苦。[95]除了這些具體的障礙外,當見月讀體本人在丹陽碼頭購票登船之際,才發現晚明的遊方僧人是容易被偷盜和恫嚇的對象。但另一方面,祩宏也承認旅行是尋師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一篇《行腳住山》的短文中,他一方面批評了想省錢而不出門的過分行為,另一方面又批評不顧一切平生南北漫遊的人;但他同時承認:應先行千里以至萬里與有識之士交往,才能心志豁然開朗;執迷於愚昧,滿足於現狀又有何意義?一旦尋師問道,獲得了解決生死大事之道,觀賞景色除了用來自誇見多識廣,又有何用?[96]因此,朝聖在宗教鍛煉中有其應有的地位。
早在明代以前很久,中國的聖地被定在古代令人崇敬的地方——獻給神秘莫測的文明的創始人的「五嶽」,和道教在地形學上標為直通仙境的「三十六大洞天」和「七十二小洞天」。雖然這些聖地不斷吸引香客,但明代的宗教朝聖的安排與一些佛教遺址有關,其中有的與佛教出現前的聖地吻合,另一些的確定並不參照以前地形學體系的材料。各佛教的遺址沒有集合在一個單一空間內。明以前的禪宗有一個大的佛地體系,稱為「五山十剎」,但這個體系沒有被民間傳說廣為採納。被人們共同歸納的佛教遺址為「四大名山」,即五台山、普陀山、四川的峨眉山和南京西南的九華山。它們都位於比較難以通達的地方,也都是道場(即佛神顯靈之地:文殊顯靈於五台山,觀音顯靈於普陀,普賢顯靈於峨眉山,地藏顯靈於九華山)。按照著名佛教居士的說法,老佛在這些地方化身顯靈,弘揚佛法,超度眾生。[97]但它們沒有形成一個體系,香客不必全部去這四個地方,就可以感到完成了朝聖的心愿,不過大部分明代高僧至少去過前三個地方。[98]
香客在地區間所走的路線,自然要取大部分其他旅客使用的建造良好的驛道,但是在地區內香客的流動往往與商業活動的流動方向相反。商人從農村地區收貨沿河下行運至地區中心,而香客則從行政治地轉向聖山所在地的半外圍地區。香客也可能走大部分旅行者從來不走的山路,但是他們通常依靠標準路線在國內旅行,這可能意味著說明朝聖活動的範圍由於此時運輸體系發展的程度而得以擴大。
一個虔誠的居士也可能採取僧人長途朝聖的行動,以表示他對佛教的信仰。一本佛教祈福的書籍描述了明中葉河南一個名嚴江的製革工,他在中年放棄了這項職業,因為佛教徒認為製革要殺生,是罪過;於是他的餘生就成了一名永久性的香客,在旅程中只帶《金剛經》,口念阿彌陀佛。[99]但是對大部分俗人來說,朝聖被組成集體,而不是個人的宗教活動。這些群眾性朝聖活動在村一級組成,以共同認捐的錢財預付費用,所去之地是某一重點朝聖地。朝聖活動似乎常常由婦女率領,其實它就是婦女能享受長途旅行的惟一機會。[100]
路程知識
1570年黃汴的《一統路程圖記》的出版,是明代運輸史轉折期的一個標誌。1570年以前路程知識在兩個方面有局限性,一是知識只有專業人員掌握,一是知識只限於一條路線或一套路線。隨著這本圖記的問世,對某條路線的存在和安排成了公開的知識,任何能讀到它的人都能獲得。這些信息成了一個全面的整體而不是依舊不連貫的分散材料。
在晚明的路程書中,我們可以找到1570年前路程知識的表現形式。其中之一是列出特定路程上的地點的易記憶的詩歌。1599年出版的曆書《萬用正宗》中的《兩京路程歌》,詳細敘述了從南京到北京的路程,共35行,每行7字;歌的末尾提出在這條路線航行的人應牢記此歌。在1629年出版的路程書中,《水驛提要歌》在列出沿運河的水驛時,也用了這個辦法,此歌共26行。[101]
在路程書出版以前,路程知識的第二種形式是路程地圖(程圖)。程圖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10世紀,不過現在僅存的程圖是清代的。此圖摺疊如手風琴風箱,它從圖前至圖末連綿不斷地畫出一條橫線。沿線標出了城鎮、驛站和旅行者要經過的地形特徵,地點之間的距離也被註明。明代可能已有這種簡單的大運河程圖,也可能已有供官員使用的驛傳主幹線的程圖,因為從清代起這種手寫程圖已經存在。[102]程圖似乎也在商人中流傳,雖然已經找不到。我們現在只能看到黃汴在其《一統路程圖記》的敘中的敘述,他說他在蘇州時從全國商人處獲得了各種程圖,並把它們用作圖記的主要材料。[103]
黃汴在出版其圖記之前的第三種路程知識形式是文字。它按路程地名的前後順序敘述地點,其間又以里註明一地至下一地的距離。保持這種格式的最早的明代文本是政府使用的《大明官制》。此書列出沿驛道的驛站、縣城和其間的距離,為旅行的官員提供方便。所列內容並不一直被限定為國家使用的信息,而是到了晚明被出版者在上述《萬用正宗》之類的書中加以普及。這種格式又被黃汴在構思《一統路程圖記》時採用。
不像《大明官制》中的路程部分,黃汴這部新穎的圖記是供商業旅行者而不是供官員使用的。黃汴本人就是徽商,經歷過他記述的許多路程。他的基地在蘇州,據推測是作為其家族的代理人而住在那裡,所著的書也在蘇州出版。由於黃汴有行商的經歷和眼光,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商業運輸為之服務的江南的各條路線上,但是他也的確實現了撰寫全面路程諾言:他把他的材料組織進144條遍及全國的水陸路程之中。黃汴除了在路程中列出了地點和距離,還不厭其煩地附上了過險要的轉彎處和使用備用路線方面的建議,以及關於當地的位置、客棧、渡口和路程是否安全(如一天裡什麼時候或一年中什麼季節最為安全)的信息。在整個晚明和清初時期,這類信息在黃汴著作及其他路程書的版本中逐漸增加,從而使它們的體裁和風格朝著成熟細緻的商業手冊的方向發展。
《一統路程圖記》第一、二兩卷首先記載始自北京和南京的官方幹道,然後在第三卷內敘述各省官道的組織,其他各卷主要以各縣治地和驛站作為指路標誌。書的後半部分的大部分路程以長江流域為基礎,最後兩卷詳細敘述進出其故鄉徽州的各條路線,尤其徽州與蘇州相通的路線。黃汴在其敘中堅持,為人官者有此書可得益匪淺,但他是為商賈撰寫的。1635年版的編者惟恐人們懷疑此書面向的對象,所以在書的扉頁上採用了新的書名:《客商一覽水陸路程》。
黃汴的著作是晚明所寫(並被大量非法翻印)的兩部主要路程書之一。另一部名稱不一,如《士商類要》、《士商要覽》和《天下水陸圖引》。它最早的版本是程春宇寫的四卷本商人手冊《士商類要》(1626年)的前半部,不過可能還有更早的版本。1626年版的作者和敘的作者與黃汴一樣,也是商人,自稱徽州人,不過出書地在杭州而不是蘇州。從此書的結構可以明顯看出徽杭的特徵:最先8條路線始於徽州,其次的5條從杭州輻射而出,然後向讀者提供始於寧波的路線,再後才談到從蘇州出發的路線。此書包括100條路線,其中53條談江南,47條談江北。不過重點仍在江南,因為大部分江北路線都位於長江北面的南直隸境內。在黃汴和程春宇的路程書(前者共144條,後者共100條)中,江南以外路線比重的減少,反映了徽商經歷的商業旅行的類型;徽商集團在晚明區間貿易中最為活躍,對他們來說,路程知識具有重要的財政意義。
旅行速度
熟悉路程,旅行速度就能更快,特別在本人旅行時更是如此。如上所述,使用驛傳服務的人有期限以及使他們如期到達的設施。私人旅行則沒有。晚明路程書籍的問世提高了私人從一地到另一地旅行的效率。
在明代,旅行者行進速度不一,這要視採用的運輸方式和到達目的地的緊迫性而定。在江西理學家和製圖學家羅洪先的兩篇遊記中,我們可以得到一個人旅行步速的概念。[104]在第一篇遊記中,羅洪先描述了他於1539年從南京至揚州一帶乘船的旅行。他寫道,從鎮江至南京以東長江邊的龍潭驛用了一天半(距離為60公里);從龍潭到儀真用了一天(30公里);從儀真夜間擺渡至揚州用了一夜(40公里);從揚州至泰州用了兩天(60公里);從六合到全椒用了兩天(75公里)。羅洪先的描述說明,他旅行時沒有在沿途觀賞,而是從一地到另一地,不過也沒有很大的時間壓力。羅洪先是以便捷的步速旅行,既不閒逛,也不趕時間,每天能行進近35公里。他的旅行速度稍慢於崔溥從寧波至杭州的速度,當時崔溥一天行43公里。但是崔溥的護送人員必須採用更緊迫的日程表,而羅洪先的旅行則沒有期限,只是想適當地享受一番。
在第二篇遊記中,羅洪先詳細談了1548年夏他與友人在江西贛江旅行的經過,地點正在利瑪竇翻船的天掛灘下游。他說他用了八天從吉安沿江而下至新淦,行程140公里;新淦至豐城用了五天,行程95公里。從這兩段旅程可以算出,速度一天幾乎為20公里,大致相當於他在南京和揚州之間乘船速度的一半。差別的部分原因是,贛江與長江流域用舊的運河網絡相比,航行更加困難。羅洪先在1539年之行較快的原因,也可能得益於他是出官差,可以利用驛傳服務,而在1548年他是私人旅行。例如,他在第二篇遊記中沒有提起驛站,還提到從新淦至豐城之行坐了商船。
地圖10-10 1539年羅洪先行程圖
旅行進行得不像羅洪先遊記中所說的那樣順利。應該注意的是,他在長江地區冬季旅行的每日35公里的速度沒有包括因不能啟程所喪失的時間。特別在冬季,旅行因惡劣的天氣條件,可能會隨時中斷。例如,羅洪先提起逆風使他從揚州乘坐的西行船不能抵達目的地;還提到一個月後揚州的大雪中斷了該區的一切船運達四天之久。[105]
明代作家徐弘祖(1586—1614年)留下了他的詳細的遊記。遊記的篇幅與旅行速度說是不成比例的,因為他主要著眼於研究,而不是行程的時效,但是他的確進行了一次有效率的旅行,這也是他的最後一次旅行。他在雲南中部逗留期間得了病,在1640年夏天被當地知府送回長江口江陰縣的家鄉知府為他提供了一座轎子和旅費。他遠抵距離約為4500里(2600公里)的武昌。轎夫用了150天走了這段距離,徐弘祖的陸上行速一天大致相當於17公里。1420年波斯使團的行速一天為30公里;相比之下,徐弘祖的旅行速度按驛傳的標準是緩慢的,不過他的行程受到了崎嶇的地形和他本人生病的限制。他到了武昌,當地一名官員給他提供一條船,並讓他沿長江而下直達江陰。他僅用了6天走完了將近3000里(1700公里)的路程,行速大致為280公里。[106]對比之下,1488年崔溥在大運河的行速在49至61公里之間。長江的下行航行顯然是中國最快的長途水上航線。
知識的傳布
在明代,知識的記載和傳布有多種形式:口頭形式(記入文本只是為了便於記憶);向個人傳布信息的文字形式;為了儘量廣泛地擴大知識覆蓋面而進行複製的印刷形式。明代大部分中國人是文盲,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不能獲取文字和印刷形式的知識。文牘、當眾布道和口頭傳達成功地降低了大部分不識字的民眾與文字和印刷書籍之間的障礙。口頭的、文字的和印刷的形式的知識不一定是組織和擴散知識的有先後順序的步驟。它們可能是,但不同形式的知識要服從不同的傳布方式,某一種傳媒對某一種信息更為適用。
行政體系敏銳地意識到與民眾交流的必要性,也知道交流不可能單純依靠文字。例如,當一名文盲要在縣衙門打官司,他應當把案情口授給衙門的書記員,由後者筆錄在「口告文簿」上。[107]當皇帝要向百姓宣告其意圖,就以文本分發給地方官員,命他們交給屬員向公眾宣讀,使所有的人都能聽到和遵守。
1488年高麗人崔溥訪問中國期間,他對中國人的文化水平印象頗深。他深切地了解這一情況,因為他不會講漢語,只能依靠書寫進行交流。他看到許多人能閱讀,甚至農村兒童、擺渡工和船夫,至少也被指望能識字。[108]他沒有談到婦女識字之事,儘管有的婦女認字。在明代初期,婦女的識字大部分與跟隨有文化的父親學習有關。例如,何慧蓮之父教她《論語》和《孝經》,他推遲女兒的婚嫁,直到20歲,才把她嫁給一名窮書生;她還賣了自己的飾物,購書送給窮書生。[109]總兵程凱之女1393年出嫁時年17,她受到更高的教育,據說她精通《尚書》和《史記》,而且面容端莊。[110]在精英分子的狹窄圈子之外,看來很少婦女達到了能掌握基本用途以上的文化水平。洪武帝在1372年發現了這一問題,於是他派宦官至蘇杭,徵召識字婦女到後宮任職,教導其妃子。44名婦女因此被選送至南京。但只有14名通過了為她們命題的文字測試;另外30名被定為文化程度低於所要求的水平,被送回家。[111]
明代識字範圍的大小可以從出版業的規模反映出來。晚明出版書籍的種類之多是中國前所未有的。這種發展取決於許多因素:識字的人更多;對賴以考取功名的典籍知識有更大的需要;對著述(和閱讀)非經典的書籍有更大的興趣;圖書的商業市場更加擴大。義大利傳教士利瑪竇出生在一個印刷剛開始影響知識和使擁有任何數量的書籍成為可能的文化氛圍之中,他在進入17世紀之際對「這裡有大量書籍流通,而且售價低得出奇」的情景驚訝不已。[112]利瑪竇沒有誇大其詞,因為在利瑪竇在華期間出版的書籍的確在「那一代人中流通」[113]。但是出書的繁榮只是各種知識的記錄比中國歷史中以前任何時代更加頻繁、傳布也更經常和廣泛的一個標誌。
國家文件的傳送
明代在官僚機制內部和向整個社會常常傳送信息。洪武帝,特別在他統治的第一個10年,源源不斷地向官民發送官方文件,教誨他們要各盡職守。為了確保文件真正傳送下去,《大明律》規定,隱匿文件要以重竹板責打80下,洪武帝在位後期,對下達的詔令未能取得預期效果表現得更加不安,於是在1385年的第一部《大誥》第六十條中,把這項懲罰改為凌遲處死。
洪武帝下達的種種指令給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負擔。指令和典範必須下發,而各地的反應必須收回和加以處理。為了解決這一負擔,1370年洪武帝設察言司,它的任務是接受全國各地官員的奏議,再轉呈皇帝。1377年的陰曆七月,察言司被擴大和升格,更名為通政司。在上一月,皇帝已詔告天下,官民如有重大事務,都可以奏告皇帝,他將親自過目。(事實上,平民只在彈劾地方官員時才向皇帝奏本,而且確實奏過。)[114]通政司可能已被擴大,期待這份詔書會加強與皇帝的溝通。當通政司收到一份奏本時,就復抄一份,原件呈送皇帝,副本轉交都給事中。皇帝閱讀奏本後,就相應地作出批示,然後把奏本和批示交都給事中轉有關部門處理。因此,通政司在君民溝通的渠道中處於關鍵的地位。通政司如不能把收到的奏本呈報皇帝,將被視為嚴重犯罪。有一次,當永樂帝發現幾件涉及小事的奏本未轉呈給他時,就大發雷霆。「蓋天下交,則泰,不交則否。自古昏君其不知民事者,多至亡國。」[115]
京城的官員可以用另一條渠道遞呈奏本。他會獲準直接把奏本送到會通門的宦官辦事機構中,而不必經過通政司。好處是完全保密。正如黃仁宇指出的那樣,直接向皇宮遞呈奏本,意味著其內容在皇帝把它們連同作出的決定發給給事中之前,一直保密。與經過更具滲透性的通政司呈報給皇帝的文件不同,「個人的請求及其內容一直保密,甚至上奏本官員的上司也不知道,許多爭議都是由後一種奏本引起的」[116]。
奏本經皇帝過目後,就連同其批示被編入朝報。朝報的摘要就準備印在《邸報》上。《邸報》是把朝廷大事傳布給整個行政機制中的官員的出版物。《邸報》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奏摺和詔書,但它也報道一些與國事有關的內容:皇帝的活動、官員的升降、軍務及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的報道雖然簡單,但它們在這樣一種文化中隱隱地具有最大的影響:自然活動的失調被認為是對皇帝行為的裁決。[117]
除了君臣之間溝通,明代國家還要處理其他種類的文件。中央對財政資料歸檔的需要很可能造成數量極大的文書記錄,它們必須在地方政府和京城之間搬運。1391年當洪武帝命令地方官員要確保其轄地所有的戶都應如實地按里甲制登記;他下發給地方官員一種標準的登記表格,下令抄錄和刻在印版上。根據當地的一個戶填寫的標準格式,並確保它適用當地的實際情況後,知縣就刻印表格,發給縣內各坊的村級官員。表填完後就回收到知縣那裡,他隨即裝訂成冊(稱為黃冊)。人口普查的法令要求這些稅冊的副本每10年送交南京的戶部一次。稅冊經核對後轉到後湖專門建造的庫房保存。按照這個制度的要求,簿冊的保存數量是巨大的。1550年戶部志記載,明初戶部收到53393卷,所指的這段時期大概是14世紀90年代。[118]
私人文書的傳送
如同兩類國家文件(溝通類和記錄類),明代流通的文書也分成兩類:一類旨在傳布信息,如信函;一類旨在保存信息,如契約。
信函廣為收發,這在明代著作中頻頻出現收發信函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總的來說,信函既不是即興寫的文件,也不是私人文書,它們常常被保存下來,作為作者文學收藏中的寫作精品,特別在晚明更是如此。與任何書籍一樣,信函也沿用傳統的體裁和風格,在元末和明代,希望寫出典雅的信函但又沒有受過這方面訓練的文化較低的人可以利用寫信的指南,它們或獨立成卷,如明初的《翰墨全書》,或作為通用工具書中的一個部分,如元末的《啟箚青錢》。這兩部工具書被大量翻印、改寫和印刷。它們的流行,證明信函已在日益增加的識字人之中流通,也證明識字已能使社會的交往更加依賴文字:在整個明代,能讀和寫的私人隊伍正在擴大。
信函一旦寫成,就必須發出。傳送它們的公共機構還不存在。驛站和遞鋪都只傳遞國家的通信。信使不准遞送私人文書,不過當然有有償服務的情況;這意味著國家正在間接促進私人通信。前面已經談到的羅洪先1539年的遊記幾次提到寄私人信件之事。其遊記的開頭說,當他到鎮江時,他收到在驛站等他的哲學家王畿(1498—1583年)的信。王畿在南京的兵部任職。由於羅王二人已在7年前相遇,羅洪先可能已在兩個半月前(他出發前)在家中寫信給王畿,告訴王他將經南京前往北京;也可能王聽說羅即將赴任,就親自寫信留住途中的羅洪先。王畿的地位容許他使用驛站送信。羅洪先收信後就沿江而上,到離南京50公里的龍潭驛,並於次晨寫信,這一次他讓送信人送去。這段路程手遞信件是辦得到的。碰巧王畿也寫信派人送來,但惡劣的天氣使兩名送信人彼此錯過。次晨,王畿因聯繫中斷,就親自到龍潭驛迎接羅洪先去南京(羅洪先後來在揚州時,收到西面160公里之遙的全椒的一位友人的信。可惜羅洪先沒有說明信是如何收到的,只是說來信邀訪)。[119]
短途的信可由僕人送去,但長途的信必須由友人代勞,或者更可能由去目的地方向的客商送交。徐弘祖在其遊記中多次提到長途信函之事。在去雲南的長途旅行之初,他在1636年10月22日訪問蘇州友人陳繼儒(1558—1639年)。陳繼儒乘這難得機會,寫信給他相識的雲南雞足山的兩名僧人,請徐弘祖交給他們,徐照辦了。在旅途中徐弘祖還發回給自己親友的信。在停留在貴州西部邊緣地區尋找一個搬運工帶他進雲南時,他得知一名湖廣商人即將返回他的原籍省份時,他給商人一封寄給他叔叔的信。大概他指望商人直接到長江後,再托人將信沿江而下帶到江南。[120]
儘管信不一定能送到,但在明代,人們對信能送到目的地抱有信心。人們可以從清初江南以商業目的出版的詩信集的編者通知中得到這樣的印象。例如,1663年在杭州出版的一種標準尺牘匯編中登有一個通知,要求讀者將有趣的信寄給出版商,以便收入續編,續編在1667年和1668年按時出版。編在續編的信是否為對這個通知的反應,則不得而知。有的信本身就是私人通信的進一步的證明。在第二次續編中,一名女畫家寫信給一個女編者,建議不必見面就可以組成一個志同道合的女詩人團體,辦法是在春秋的節假日互寄詩篇;她還想知道,這些詩可否寄給編者編成詩集。[121]
對指導明代生活有重要意義的另一種書寫的私人文件是契約。正像政府依靠黃冊之類的文書去記錄土地所有權和稅賦評估那樣,平民也對買賣和財產抵押保存自己的文字記載。這種契約具體註明交易的財產的數量和地點,以及價格、條件和出售後的結果。契約上載有買賣雙方和幾名證人,以及契約書寫人的姓名。各方在其姓名下簽名或蓋章,以確認這份文件如實反映交易的情況,文盲可以簡單地畫一「十」字。土地契約不是明代的發明,但只有從明代起的土地契約大量流傳至今。
契約大量在徽州府流傳,徽州僱傭農業勞動力的勞作與那裡富商輩出一樣有名。至今中國的研究人員已經收集到685份從明代起的地契,時間跨度從1400年至1643年。相比之下,只有2份宋代契約和10份元代契約留存。1400年以後契約留存的情況並不表示1400年前明初開始的作為保存和溝通經濟交易手段的地契就不普及了。但是可以推測,保存文字形式的經濟交易比以往更成了一種規範的行為。
現存最早的明代徽州地契訂於1400年,它記錄了休寧縣出售0.848畝土地的交易。[122]上面有賣主、其姑母、叔父、證人及契約書寫人吳志高的簽名。吳志高稱他是根據口頭證言寫下了這份文契。沒有留下這名書寫人的其他文字記載。他的名字沒有出現在那時保存下來的其他休寧的契約中,他也不是其他著作的作者。吳志高雖然能寫,用的是老一套的格式,即其他地契使用的套話。但他也不是一個機械的識字人,因為他必須加進反映特定交易中具體情況的材料和改變契約的格式以容納這些細節。吳志高不會是休寧縣惟一的契約書寫人。事實決不是這樣,休寧縣與其他縣一樣,一定有數十名這樣的人來滿足文字記錄的需要。因此,吳志高是明初期好幾萬職業文人之一,他們在促進經濟生活文字化過程中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並且通過偶爾保存下來的他們所書寫的脆薄的文書才被人所知。
當眾宣讀
雖然明朝認識到文件的重要性,它也知道把書寫的和刻印的文字轉化為口傳形式以便向全民傳達的必要性。為了便於向群眾傳達,洪武帝要求全國各府縣的衙門在鄰近建兩座宣讀亭。還可以在縣城外的中心地(如集鎮)另建兩座亭子。旌善亭用來宣傳有模範道德行為的當地平民的善舉,其方式是張榜公布他們的姓名。作奸犯科者的姓名在申明亭宣示,以示警戒。申明亭又是解決爭端——特別是門戶之間婚姻方面的爭吵——的場所。[123]這個宣揚正確價值觀念的場所可以由知縣主持,也可以由地方的長者負責。[124]
為兩座亭子所制定的儀式沒有傳下,亭子本身也沒有保存下來。晚明時期有的知縣毅然以重建亭子為己任,希望重振開國皇帝想像的那種商業社會以前的道德秩序。例如,廣東定安縣的申明亭在1578年被重新建造,在1582年被安置在新址;可是35年以後的府志卻記載它被棄而不用。[125]缺乏使群眾必須到亭的有說服力的和強制性的必要措施,這就削弱了國家在這些場所持續地宣傳道德價值觀的能力。
地方官員可以不用這種形式而通過公開的教導,向其所轄的民眾(通常是地方的精英)宣講。例如,1530年揚州的知縣建造了一座他稱為親民觀的建築,以便於教導和教學。[126]可惜不知道知縣委派何人進行教導,不過講學者可能是縣內的士生。其他知縣在需要時利用公開講話與整個地方精英溝通。1532年,廣東瓊山的知縣希望振興當地的學堂,在孔廟召集瓊山的士紳,就此事對他們講話。這樣,他既能贏得他們對此事的普遍支持,又能點名表彰同意進行這項工作的人。[127]
1459年至1465年在河南固始縣任知縣的一位辦事認真的舉人選用自己所作的《勸農歌》與民眾——不僅僅與士紳——接觸:
勸汝重孝道,
勸汝睦鄰里,
勸汝勤耕織,
應隨遇而安。
歌詞的目的是重申社會秩序和每個人在其中的地位:
窮儒有書讀,
農民有地耕,
工商守其業;
無論在何處,
均勤其本業,
汝離或汝留,
無恨又無妒。[128]*
登載此歌的1659年版縣誌沒有說明歌詞是如何傳達給民眾的。但是我們知道,民眾知道歌詞,因為兩個世紀後有評論說:民眾至今仍能詠唱。[129]作者本人能否以當地聽得懂的方言歌詠?對他來說,掌握那裡的方言不很困難,因為他是位於河南正東的南直隸省和州人。他在固始工作勤奮,改善了諸如灌溉、辦學和造橋等大工程。如果他不能有效地與地方士紳和農民溝通,這種積極性是難以持久的。
明代的方言在許多方面有難以克服的特徵,在地區內和地區間、階級之間以及城鄉之間都是如此。一部海南島1619年版志書的編者指出,當他注意到當地的方言時就能發現方言表現出的這三種特徵:當地有官話和中區(指華北)的正規方言,士紳和城市居民能講與之相近的話,但在農村無人聽得懂。換句話說,海南的上層和城鎮居民能講地方官話,以此區別農村和下層階級的語言。但受良好教育的人可能感到,他們講的官話和華北的官話存在差距,這反映了一種他們 難以逾越的社會障礙。通過講另一地區的語言,他們不但參與了朝廷倡導的標準語言計劃,而且可以克服自己作為南方人被排除出這種主導地位的鄉土意識。編者隨之注意到另一種方言:東部方言。他說,這種方言與福建方言接近,這反映了福建人沿海南下的事實。除這些方言以外,區內還有少數民族黎族的語言;根據不同的地理歷史,它又細分為海南黎族講的土話和顯然是廣西省黎族講的西江方言。甚至人人都講的方言也有其等級性,因為編者認為,府城講的語言是標準的,它逐漸影響到所有村落的方言。[130]因此,海南的方言因城鎮和鄉村間的地位因素而不同,這種現象在整個明代是普遍存在的。有趣的是,編者在結束這篇論方言的短文時表示了對黎族在當地語言中持續的——他認為是侵蝕性的——影響的關心。如果士紳要保持精英和平民之間的界線,他們就更要努力堅持一種觀點,即漢族與非漢族之間的差別是一條必須保持的必不可少的社會界線。土著語言在公開的(漢語)交談中沒有地位。
公開張貼的榜文
國家和民眾同樣都接受文字交流的權威性,隨時都可能利用文字交流去發揚對他們有利的思想。百姓在牆上塗鴉,或在明顯之處張貼告示或招貼,向一般公眾和國家在當地的代理人表達他們的觀點。這些文告的有效性並不完全依靠識字的面。大部分民眾與這些面向公眾的文告的關係不是閱讀的關係,因為多數人不識字。只要有一人能閱讀這些文告,並把其主要內容傳達給他人,文告就生效了。同樣,張貼榜文既傳遞具體的信息,至少又向當局表達要求(或向當局挑戰)。
徽州府休寧縣知縣周德成(1339—1391年)的事例是明初榜文所起作用的例子。周德成在任期第七年因一張貼在當地衙門門口的匿名榜文的指控而被捕。縣內30名士紳組織起來支持他,並赴南京朝廷為他說情,他才未被定罪。[131]對周知縣的政策和措施,休寧百姓意見不一。反對他的人不能壓倒士紳的意見,所以只能採用匿名張貼的方式去破壞周德成的名譽。從這件事看,張貼表達了被排除在官方或士紳交流渠道之外的觀點。
地方官員是公開宣告榜文的倡導者。榜文有的是他本人寫的,有的是上級通過他進行傳達的。這些公告對他的工作至關重要。他要傳達所有方面的信息:曆法和節日;收稅日期和方式;市場的章程;新的政府規章等等。但是公告的內容擴大到超過關心實用的範圍,還可能包括道德的說教和告誡。說到底,榜文不僅僅是為了向民眾傳達信息,而且也是為了適當地顯示地方官員施政的形象。為了維持轄區的治安和確保穩定的稅收,地方官員發現,使百姓相信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樣要依靠官員和百姓的道德行為這一點很有用。公告、警誡和褒獎的文告有助於完成這項任務。對採用這些方式的人來說,表示他們意見的優先方式是把這種文字鐫刻在石碑上。如同榜文,這些要長期保存的文字只能在一個地點向外傳達,但也另有優點,即能長期傳布。如果士紳面對反對他們的榜文而不能控制當時的形勢時,他們總是把觀點留在石碑上,以左右未來的輿論。這些鐫刻的記載可使人們從中得知許多信息,它們揭露許多歪曲當地政治生活的爭奪地方資源的情況。碑文把社會的景觀文字化了:確定哪些地方的風景為重要的景點,從而告訴當地民眾哪些地點和機構具有特殊的文化價值。它們提供已故地方名人的傳記,以便追念他們對當地社會的貢獻——同時也不使其貢獻在公眾記憶中消失,從而使後代能受惠於其先輩的權威。它們記載了修建當地建築物的經過,承認那些捐助人的投資和從中獲得的象徵性的資本。它們登記公共機構受託保管的財產(有時不但包括地塊的清單,還附有簡圖),以防這類土地被非法徵用。石碑還能用來勸告或警告當地民眾,要他們不要習以為常地從事不道德的或非法的活動,這種勸誡幾乎總是由地方官員作出。
印刷
在亭子宣讀,或在衙門牆上張貼文字,或是刻石,都是在目光所及範圍內的傳布,不管信息多麼有效地傳給百姓,朗讀和手寫的文本都受到缺乏流通性的妨礙。只有經過謄寫和刻印以後,這些傳布形式才能在明代真正大規模地和數量日增地進行。印刷的使用,對國家來說肯定是一種重要的傳布手段,對平民來信,也是一樣。到了明代的最後一個世紀,印刷(不是官方命令)正在決定哪些思想可以公開交談,以及決定它們如何流傳。
明代的印刷絕大部分為木刻印刷:把文字刻在木塊上,再把紙放在塗墨的木塊表面取其印記。木版印刷已被使用許多世紀,技術普通,比較簡單。有的明代印刷者使用活字,這是一項中國印刷者早在11世紀發展起來的技術,但一直未被推廣。[132]雖然把一本書的文字刻在木塊上的最初成本大於用一個個活字印刷的成本,但刻印被認為是較好的長期投資,因為文字一旦刻成,書就可以連續地被重印,而活字版的書一旦活字被用作他用,就需要重排。此外,刻字者不像排字工,不必識字。他只要沿謄寫人寫在木塊上的字(反方向的)的邊緣刻制就行。只是儲存的成本不利於木刻版的流行,但在明代,人們對此似乎並不在乎。
由於刻印是比較簡單又不昂貴的技術,它在明代被廣泛用來複製希望保存下來的文字記錄。例如,在一個廣東家族的家規中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它建議,家族成員不但要保存家族墳地的抄本,還要刻印墳地地圖。[133]印刷被建議用來預防以後幾代家族成員根據家族長輩所持不同的記錄提出關於墳地的財產要求,因為刻印的地圖都是一樣的。
明代充分利用印刷能力來複製信息。例如,工部在每10年一次的人口調查之前分發標準的表式,供地方官員在編制黃冊時使用。[134]工部還印刷鹽茶專賣用的執照(引)。這些引在南京的國家工場用鐵板而不是木塊印刷,因為木版不適用於所需要的那種生產規模去供應足量的引;茶引一年需要15萬張以上。印刷鹽引的勞動力來自54家蘇杭工匠,他們被強制遷至南京,在皇宮附近工作。據推測,他們是有技術的印刷匠,可能還是鐵工。1421年,印版和工匠被送至北京,在那裡繼續印刷,但六年後,兩者又被轉回南京,從此南京一直是鹽引和茶引的印刷中心,直至明朝滅亡。印刷工分兩班工作,一班印刷引,一班點數並在上面加蓋官印。用於印刷茶引和收據本(即底簿,頒發茶引加蓋官印要與之核對)所需的紙張的成本,必須算在茶引批驗所所在地的縣的預算內。紙張由地方購買,然後運往南京,引在南京的國家工場印刷。[135]
說明明初印刷工的普及和技術的一個標誌是造假者能夠偽造國家的印刷品,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偽造洪武帝時政府發行的紙通貨。假鈔被大量印製,據說只有最敏銳的人才能分辨真偽。洪武帝的皇太子朱標(1355—1392年)被任命監督紙鈔的發行,據說他特別擅長追查偽鈔。[136]同樣的問題也折磨著茶的專賣,因為茶引與貨幣一樣值錢。每份茶引上印有偽造會帶來可怕的後果的警告和舉報可獲得豐厚賞金的字樣:凡偽造茶引者處死,財產沒收;凡舉報並逮捕偽造者歸案者,獎銀20兩。[137]
印刷又是一項明代地方官員指望加以利用去複製表格的技術。戶籍登記和土地登記的規定要求他需要的登記表格在當地印刷,而造表紙張的費用應用里甲辦事人員徵收款項中的一部分支付。印刷的表格填寫後,它們就立刻被裝訂成冊(戶籍表被裝訂成黃冊,土地資料裝訂成魚鱗冊)並在南京存檔。兩種簿冊給縣添加了大量抄寫負擔,因為完成這種文字記錄需要一批有文化的人。一部廣東的地方志指出,地方官員為了編制其縣的黃冊,必須在鎮一級任命幾名吏書,在縣一級任命一名總書進行謄寫、校對和匯總材料等工作。在村一級,每個社區必須從中選出一名能寫會算的人充當書弄。[138]在明初,一名地方官員似乎能指望徵召足夠的有文化的人去製作黃冊。對地方官員來說,收集戶籍和土地資料,把它們整理成便於尋找的順序,並抄在主表上,不僅僅需要文化,而且需要印刷、裝訂和書籍存放等方面的技術。他必須僱傭印刷工和裝訂工,並要維護或建造縣的檔案處,以便存放全部文件。
國家出版活動
洪武帝清楚地認識到,他生活在一種印刷文化之中,並了解利用印刷文化可以使思想在社會中方便地流傳。皇帝並不想壟斷出版活動,或像基督教改造運動時期的歐洲在面臨新技術時那樣管制出版者。[139]他選擇印刷,把它作為一種手段加以利用,以使他可以看到他贊成的思想能比利用其他手段更有效地被傳布開來。洪武帝出版的書籍大致可歸併為五類。
第一類為儒家傳統的學術典籍,官辦學堂的學員需要銘記在心。皇帝認為《易經》的正確文本應該是朱熹注釋的程頤版本(程頤所著為《易傳》。——譯者注);他宣稱,《詩經》的正確版本應是朱熹的版本等等。一部典籍的哪一種校訂本被他(更確切地說,被他的幾個顧問)定為正確的版本,與其說與該文本在歷來關於版本的學術爭論這一老問題中所定的地位有關,不如說是出於在其中選定一種(任何一種)版本的需要。官方版本的典籍的出版,可以使皇帝樹立一種他認為可以支持其社會秩序觀點的知識標準,另外還可以消除許多世紀流傳下來並有訛誤的文本中內容的不一致,這樣,全國學員使用的版本就能眾口一詞,而且將一直眾口一詞。各文本之間的差異就不能被用來對國家的權威提出質疑。
洪武帝出版的第二種書籍是明朝司法、行政和禮儀方面的手冊,國家出版這些書籍的目的是告訴官員在任期內如何治理其轄地。第一部文書是《大明令》,根據中國的先例,此書出版於王朝的第一年。隨後出版的有《大明集禮》和1371年版的《憲綱事類》。洪武朝最重要的法律文書《大明律》最初在1373年至1374年出版,然後在1397年被重新修訂成新的標準本。單獨為軍事編纂的《軍法定律》可能也是在這個年代開始編的。其他許多律令隨之問世,現列舉兩種:《諸司職掌》,它奉御旨在1393年編成;1396年版《稽古定製》,它為封爵官員規定應遵守的禮儀。
洪武帝朝廷頒布的第三種出版物是道德方面的書籍,其中有他用來指導社會而不是指導行政行為的個人訓示。1380年冬胡惟庸事件後,他命朝廷學者遍覽自《春秋》以來的所有歷史文書,並選出賢良和姦佞之臣。他下令把他們分別編成兩卷,親自作序,廣為分發。[140]關於他個人的訓示,第一部是1375年的《資治通訓》。然後是三部更為嚴厲的訓示:1385年和1386年印刷和分發的《大誥》,1398年出版的《教民榜文》,這兩部訓示的目的是起到口頭教誨的作用,向平民宣讀,要求所有官辦學堂的學員牢記(判刑的罪人能背《大誥》者可罪減一等)。但它們也被用作課本:各家各戶即使不識字,不能閱讀,也應有一本,以表示對王朝的忠誠。更有針對性的訓示是《皇明祖訓》。第一版在1373年出版,最後一版出版於1395年,訓示是針對皇子們的特權和行為準則作出的。
第四種是洪武帝向精英分子頒發的書籍,為的是控制他們的交流形式。皇帝命宋濂於1379年編《洪武正韻》,以確定適用於詩詞的音韻。由於詩詞是一種正式的談吐和講學形式,確立音韻有助於樹立寫文章的定規,由此定出哪些公共交流的形式可以接受,哪些則不能。
洪武帝最後一種書籍的出版是為了賦予這位開國皇帝的機制的權威性。堪為這一類圖書典型的是《洪武京城圖志》,此書由工部奉皇帝命令在1395年印刷。根據協助監督執行帝命的官員的序言,這種簡要的圖志的出版,不是把南京作為另一個短命的地區性王朝的首都(南京過去就是),而是要把它作為會通四方、眾民臣服的國家中心而置於中國歷史中偉大首都的行列。這名官員宣稱,圖志必須保證城市的平面圖不會遭到以前幾個王朝的京師平面圖的厄運而丟失。序言也流露了洪武帝對京都的長期性的憂慮;事實證明,憂慮有充分的根據,因為永樂帝登基後,就立刻遷都北京。[141]
以後幾個繼承人登基時,洪武帝時代的出書熱情仍在繼續。永樂帝命令重編儒家典籍,並定出三套配套的圖書,即《五經大全》、《四書大全》和《性理大全》,把諸如朱熹的《家禮》等主要的後期典籍編進了大全。這些欽定的修訂本是生員在科舉考試制度中必須通曉以便出任公職的基本讀物。不但儒家典籍,而且佛道經書也奉命被重編,經永樂帝批准出版。明代的《道藏》在1406年被委託編纂,不過到1445年才出版。所謂的北方版佛教三藏經後來在1420年被倡議編印,但在1440年初才完成。除了這些宏偉規劃,永樂帝還主持了幾部單純說教性的書籍,著名的有:《勸善書》,以其妻的名義在她1407年死後不久發行;1419年的《為善陰騭》;1420年的《孝順事實》。這些書與其後繼者宣德帝的62卷的《五倫書》這部大部頭說教作品相比,只能算是中等篇幅的書籍。《五倫書》在1443年宣德死後八年,才被皇宮刻印。
永樂帝主持的最被人懷念、並且冠以自己年號的編書規劃是編寫《永樂大典》。這部共有22887卷的巨著是他在位第一年(1403年)頒布的詔書的成果,詔書命令要保存現有的知識。第一部草稿在解縉(1369—1415年)的指導下完成,在1403年末呈交皇帝,但被發現不合格。永樂帝命令擴大規劃,內容更豐富的匯編在1408年完成。這個規劃之所以可行,部分原因是他父親的藏書。洪武帝沒有愛書癖好,但是他了解文字知識的威力,於是逐步建成一個宮中的大書庫來控制文字知識。洪武帝給人的印象之一是,他是不時埋身於浩如煙海的藏書堆中的讀書人。[142]他的書庫在元代的御書庫基礎上建起,當明軍占領北京時,御書庫未遭劫難,並被遷往南京。此後洪武帝詔告天下,全國留存書籍的抄本都要送皇宮。看來洪武帝的藏書計劃沒有被積極執行,因為1406年當永樂帝詢問當時指導《永樂大典》編纂工作的解縉關於藏書的情況時,熟悉情況的解縉稟告說,書庫所藏大部分書籍不全,並有散失。皇帝的反應是派人四出購書,並命令購書時不計代價。據推測,他急於購書,惟恐缺乏完成任務的必要條件。[143]從現存的殘卷中可以看出,《永樂大典》的編纂者似乎是根據收藏的大量資料工作的。例如,在論述地理部分關於北京地區的章節中,編者提到,這些章節的編寫取自一些編者普遍引用的洪武朝的「圖經志書」的材料。[144]由於明朝幾乎沒有這麼早出版的該地區的地方志(雖然多種在編寫),編者一定接觸到手抄本的地方史和行政文書,才能編寫這個部分。
《永樂大典》從未出版,但上面提到皇帝主持編的其他書籍則出版過。明代幾個皇帝不但要樹立準則,而且還要加以傳布,他們在宮內設立經廠。在那裡印的書稱官書,或稱御製書,官員必須閱讀,並且是官辦學堂的基礎課程。篇幅較短的書可能免費發給學堂,作為皇帝提倡的在全國向全民灌輸信仰和行為標準的運動的一部分;但大部頭的文集(大全),則必須在地方官員的預算內或由管教育的官員出資。比如,五卷本的《為善陰騭》和兩卷本的《孝順事實》在1492年被「賜」給湖廣慈利縣的官辦學堂,這一年它們剛開始分發。這個學堂可能是自動收到這些書的,也可能是地方或一名當地人慷慨捐贈的。宣德帝時期的《五倫書》的篇幅要大得多,它在出版後四年的1447年才被送到這所學堂。[145]取得此書較晚,可能說明需要時間去籌得購書的預算資金。除了少數例外,各縣學堂備有圖書目錄(有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到這種目錄),列有幾乎每一種上述的御製書,軍法書籍則除外。[146]
在以後幾個皇帝統治下出版的書籍中,年輕的嘉靖帝(1522—1566年在位)下令編寫的兩種書是突出的。嘉靖帝不願把兩件有爭議的事件的裁定通過邸報傳出去,就決定將其觀點通過贊成他立場的文獻匯編加以表達。第一部為《明倫大典》,它在1524年禮儀大辯論後的次年付印,目的是為他給未當皇帝的父親以尊號的不得人心的姿態辯解。此書出版時原名《大禮集義》,後像《大誥》那樣經重訂和修補而成為1528年的宮廷本,並廣為流傳。嘉靖帝還採用同樣的手法,在1526年監禁大爭論以後把他對一些事件的解釋付印。他下令出版一部類似的編纂本《欽明達獄錄》為他對一名逃脫的叛逆的裁決進行辯解。
地方官員的出版活動
明代的地方官員與他們的皇帝一樣,也投身於出版活動,把它作為一種擴大對其治下民眾道德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的一種手段。例如,皇如金在1509年任南直隸提學官時,他為該區高等文學作品的文風崇尚輕薄浮華而苦惱。皇如金洞察到——鑒於他受到儒學的薰陶,應該洞察到——背離正統的風格不但會敗壞個人的寫作形式,而且還會敗壞作為被提升為國家公務員的士紳所特有的主要交流風格。儒家精神體現在規定的典籍中,其擁護者所受的培養是接受訓練,根據規定的程式去寫輔導性的文字(如預期在科舉考試中寫出的註疏之類的文字)。背離這一套模式,意味著對儒家傳統的抵制,這至少在那些被指定去維護正統的人眼中是如此。皇如金對寫作浮誇文章的反應是編一部從秦至宋的正統著作的大全,把書分發給該大區官辦學堂的學員。[147]
皇如金這部書的對象是上層的精英分子。一名地方知縣也可能出書,作為他提高道德和民風所作努力的一部分。對公眾的行為,他可能主持出版概括正確禮儀的書籍,如同16世紀40年代瓊州知府所做的那樣;當時知府印發了《四禮節要》,以改變瓊州的民風。1585年繼任的知府沿襲這一做法,出版了《諭瓊禮要》。[148]關於地方的生產,知縣可能發行農業手冊,如揚州縣知縣印發王禎的著名的插圖本《農書》,以提高當地的農業技術。[149]在後一種情況,把技術傳給文盲,插圖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文本本身只有受過教育的地主才能看得懂。
地方官最堅定地主持出版的書籍是志。這種涉及縣官轄地生活各個方面的正式記載,可以以縣作為書名(縣誌);或者可以集中論述一處名勝,如名山(山志)或名寺(寺志)。雖然志書有時是一名單獨的個人的行為,此人有志於編寫其故里的歷史,或者想引起人們對當地某個需要投資的地方的興趣,[150]但它日益成為一項公共事業,作為編者或出版者的地方官員也參與其中。河南的一名1411年科的舉人在其子第一次出發就任知縣時,在給兒子的教導中要求後者編印一部縣誌並把它出版。他認為,在任時出一部志書,既是一名好縣官職責的一部分,又可為地方士紳提供良好的榜樣,使之不腐化,杜絕酗酒。[151]在王朝初這麼早的時期,縣誌實際上出版得很少,到了16世紀,全國才幾乎普遍修志。
出志書給投身這一工作的官員帶來的威望可以與給志書記載的縣帶來的名聲相媲美。在一部志書上附上自己名字的願望是如此強烈,以致萬曆年間廣東省(海南島)瓊州府的府志(篇幅幾乎有1300頁,敘事下限約為1619年)不得不用整整四頁列舉聲稱參加修志的每一個人。在目錄表前直接列出了編修者的姓名,為首者是主編修(副省提學官),後面是4名副主編修(知府、副知府、助理知府和府的司法官),再後的是13名編修(瓊州各州縣的知州和知縣,會同縣因當時處於交接任時期,未列其知縣之名),再後是10名編輯(4名府學堂的學官,1名州學堂的學官,3名縣學堂的學官,其他兩名是小縣的縣學堂教師和助手),最後是3名特約供稿者和7名撰稿者(府學堂的生員)。[152]在這37人(應為38人。——譯者注)中誰做了實際的編纂工作?幸虧主編修大度地在序言中告訴讀者共有7名作者,他只列了5個人的姓名,其中1人甚至沒有出現在上面的名單中,但其他4人則在名單中,他們是最後兩名編輯(小縣縣學堂的教師和助手)和前兩名撰稿者(都是府學堂的生員)。其他5名撰稿者和3名特約供稿者大概參加了實際工作。換句話說,前三頁所列的姓名無非是美化這部志書的政治外殼,而最後一頁的幾人實際上才是撰寫此書的作者。這層政治外殼仍是很重要的:它提供了促使這部海南島志付印的動力和資金。清澈的現實音符在名單的末尾敲響,這裡載有三名監督刻字的人的姓名,名字擠在文字的最後一行,字體只有其他人的一半大小,這與他們在金字塔形官僚機制中的低級地位相稱:他們是陳經綸、黎文明和李德煥。
出版一部地方志的工作並不輕鬆。1536年版《衡州府志》書末的題署指出,此書要刻木版200塊,這項工作需要兩名書寫人、三名謄寫人和六名刻字人(其中兩對或是弟兄倆,或是堂兄弟)。[153]為了支付人工、木塊和紙張的費用,出書通常向地方士紳募捐資金,而士紳在書印就後就能取得一部。印數很少超過幾百部,但木版被妥為保存,在需要時可以再印。1638年9月中旬,當徐弘祖來到人煙稀少的雲南省東南區的廣西府治地時,他寫信給知府索取一部府志。三天後知府回覆說必須另外印一部。衙門有木版,但沒有印好的書,不過要花些時間才能知道能否再找到一部。五天後由於徐弘祖的僕人糾纏不休,知府因耽擱而寫信向徐致歉,說負責印書的書吏辦事緩慢,在印書時損壞了幾塊木版,他答應當天下午送給他一部,結果書的確送來了。[154]當一部書只是出於偶然需要才付印時,只有少數幾部得以流通。看來這部志書就是這種情況,它沒有流傳至今。
學術出版活動
富有的士紳不但支持地方官員主持的出版活動,而且在明代他們愈來愈多地進行自己的出版計劃。這些計劃通常不是為了謀利,而聲稱是為了學術。例如,珍本書的主人在明中葉首先開始進入出版界,並安排出版這些書籍的新版本或抄本。像蘇州人王延哲(1483—1541年)在1527年就摹刻了一部珍本:宋代木刻版的司馬遷的《史記》。他是從一個想把此珍本賣給他的人那裡摹刻的。但他沒有購買,而是向此人借了一個月,然後雇刻字工刻新木版印了幾十部。當此人來要回珍本時,王延哲交給他一部複製書,以考驗他能否辨認出來。此人未加注意,攜書離去,但後來返回對王說,這部書確是宋版,但紙質不如出借的那部,所以查問是否出了差錯。王延哲大笑,並向他展示了一堆書。我們相信,此人欣賞這個玩笑的幽默,並要回了原書。[155]
其他藏書家的圖書出版規模比王延哲大得多。他同時代的巨富安國(1481—1534年)除了出版同時代人(如藝術家沈周的詩)的作品外,約在1512年開始刻印他所藏許多珍本書中的精美版本,其中有的是用銅活字印的。安國所編之書非常嚴謹,很受歡迎;每卷卷首及每頁對摺處上端赫然印有他的姓名。[156]因此,他對傳布知識的貢獻可以說不是沒有私利;在這方面,他在同行中不是個別的。一本好書是件珍藏品,既有文化價值,又有商業價值。
晚明學術出版活動的一個重大發展是叢書的出版。有的藏書家不急於一部部地出版其珍本的摹刻本,而是匯集相配套的版本出版系列叢書。有的人還把自己的作品收入這種系列之中。例如,王文祿的藏書萬卷的大書庫在1565年焚毀,但在1555年他已出版了50種書,其中12種是他的作品。他仿效宋代叢書《百川學海》,給這些書起了一個叢書體的書名《九陵學山》。到1584年他又出了50種,其中多種又是他的作品。[157]由於出版一部叢書所費不低,有的學者,如南京的司馬泰(1523年進士),把書編成而沒有付印。司馬泰編的叢書不下五部,每部篇幅在30至100卷之間。[158]晚明出於商業目的刻印的叢書為《說郛》及其續編《說郛續》,二者在1607年至1620年期間第一次被一名杭州書商刻印。有的木版在1621年的杭州大火中燒毀。出版商就將剩下的木版賣給其他一些同行,後者又把這些木版刻書收入自己編的叢書中。[159]
晚明學術出版活動的另一個重要發展是自己出書,它以王文祿的出版活動為先驅。在明初,個人出版自己的回憶錄、文章和隨筆之事很少;這被認為是其後代應做的事。但在晚明,作者熱情地自己出書,有時將其作品編成叢書形式。如果一名作者的一生著作數量多得(和濫得)足夠編成幾部書,他往往每次重複其書名,只加一個「續」字,以與其他叢書相接。以舊叢書體例出版幾部歷史著作文集的茅坤(1512—1601年)也在1565、1584(一部續編)和1588年出版了自己的文集。他的家族在他死後據此編成全集。[160]但到明亡時,許多作者甚至等不到其作品積累到可以編成文集的程度,而是像艾南英(1583—1646)之孫所說的那樣,他祖父是邊寫邊出版。[161]晚明的出版規模,使圖書如洪水般地湧向讀者群,促進了這個時代空前豐富多彩的學術氛圍。
地圖出版活動
明代地圖製造業始於1373年,當時洪武帝詔令全國各區送呈地圖,另附該區行政地理及地方物產的說明。10年後,這一命令被重申,還要求附有更詳細的說明。到1385年,根據這些材料編成的一幅合成的全國大地圖上呈朝廷,但它從未出版。1418年永樂帝要求再送一批地理材料,後經補充,這批材料在編1461年版《大明一統志》的過程中收入該書。遺憾的是,這部書中粗糙和標記不足的地圖為官方製圖學定了低標準;以後大部分志書都簡單地沿用這種風格,在處理空間關係時的趨向是,象徵性示意壓倒了幾何學示意。[162]
到了下一個世紀隨著旅行興趣的增長,學者們才開始把注意力轉向地圖,並以空前的規模出版地輿圖。這個趨向隨著16世紀前半期的幾種著名地輿圖的出版而開始。這些地輿圖畫的都是全國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北方邊境和東南沿海。隨著蒙古人和日本人日益頻繁的襲擾,在嘉靖朝時期,地圖製作成了集中注意國家邊境政策的有用的方式。在繪製的東南沿海的地輿圖中有《嶺海輿圖》,它是姚虞(1532年進士)在廣東任監察御使時編成,其1542年版的序為湛若水所寫。嘉靖朝時內容最為豐富的地輿圖是鄭若曾的1561年版《籌海圖編》,它在前面論路程知識時已經提起。
在繪製的北方邊境的地圖中,最著名的是《九邊圖論》,此書由禮部的一名低級官員許倫(1494—1566年)於1537年上呈皇帝,於次年出版。他後來晉升到兵部任職。4年後,主管兵部征戰的職方部門的魏煥(1529年進士)把他的《九邊考》呈給皇帝,同年付印。兩書很快被認定為標準著作,屢被參考,多次重印。當隆慶帝在1569年命兵部尚書霍冀製作有參考價值的北方邊境的地輿圖時,兵部的職方部門參照許倫和魏煥的地輿圖,編成《九邊圖說》,同年付印。但是霍尚書指出,《圖說》並非戰略地圖。職方部門要邊境軍事機構送上它們自己繪製的地圖;它們幾經退回修改後,才被收入地輿圖。為了趕上進一步的變化,兵部從那時起,要求邊防機構每年上報變動情況[163],目的是要每三年修正一次地輿圖。
利用許倫的《九邊圖論》的另一個製圖規劃是編制《廣輿圖》,此書是羅洪先(在前文已提到他的兩篇遊記)在1555年出版。這是明代出版的第一種全面的中國地輿圖。羅洪先說,他是根據朱思本(1273—1333年)製作的大幅中國地圖製成,不過他的地輿圖中45幅圖的比例和內容的全面性都超過了朱思本的圖。羅洪先地輿圖中還有一點與眾不同:他使用了「畫方計里」法,這項技術最初在1261年得到了驗證。畫方計里法是把準備畫成地圖的地域分別畫成方塊,逐一加以勘察,然後把分別勘察的材料編入總的坐標方格中。
把畫方計里法應用到地圖製作的人是一名廣東學者,與朝廷無關。第一個企圖應用羅洪先方法的人(似乎也是明代惟一企圖應用的人)是葉春及;16世紀50年代葉春及仍為學生時,幾次北上江西去見羅洪先。由於羅洪先的介紹,葉春及才見到了許倫的《九邊圖論》,但他認為《圖論》遠不如羅的作品。葉春及對明代製圖學的貢獻在於他把羅洪先使用的全國比例的畫方計里法往下應用到縣一級:首先在1573年應用於福建的惠安縣;又在下一個年代應用於廣東的順德縣;最後在1586年又應用於其故里廣東省的永安縣。第一次應用是單獨出版的,後兩次則作為縣誌的組成部分。畫方計里法未被廣泛應用,直到19世紀,它作為與歐洲製圖學競爭的土生土長的技術才得以復興;但它的復興是為了競爭,所以只能是曇花一現。儘管如此,羅洪先的地輿圖被廣泛地發行,在1555年至1799年期間至少出版了6版,這證明了晚明對善本地圖的熱情,也證實了有銷售這類地圖的市場。[164]
宗教出版活動
中國的印刷史是作為宗教史的一部分開始的。抄寫佛經被認為是對抄寫人有好報應的善舉。印刷作為一種技術,它的發展加快了複製經文的速度,擴大了佛像和佛經在社會流通的範圍。明代的佛教徒繼續利用印刷技術去散發佛像和傳布佛的教誨。這些物品很少流傳下來,因為它們大多是用廉價紙張製成並供大眾使用的傳單和小冊子。少數佛像已從17世紀流傳下來,當時有些歐洲人偶爾獲得,回國後就立刻在其出版的書中刊印,以滿足好奇者。
佛教寺廟也積極地收藏和刻印書籍,尤其在晚明,寺廟收到的財政捐獻數額之大,是10世紀以來所沒有的。例子不勝枚舉,現僅舉福州一例就足夠了。福州主要的禪宗寺廟萬福寺在1555年屢受沿海海盜的侵襲而遭到破壞以後,在萬曆朝時被重建。1601年該寺被完全恢復,住持就立刻呈請萬曆帝,要求賜一部御製的《三藏經》。13年後,皇帝終於賜贈一部,同時還從御用金庫中撥黃金300兩,用來建造藏書的書庫。由於此數不足以建成一座完備的書庫,當時引退回故里福州府的大學士葉向高(1562—1627年)為僧人上了奏議,請求准許他們自行籌款以補不足。奏議照准,書庫同年建成。萬福寺還是活躍的宗教出版機構。從1616年直至1637年其寺志出版時為止(也許還要往後),萬福寺至少出版了18種書,從正宗的宗教著作,如佛經和佛教大師的精選的箴言,到較「實用」的出版物,包括一本寺院日常生活應遵守規則的手冊,和重印一篇論佛、道、儒關係的元代經典文章(估計擬在黃檗有名的士紳居士施主中間傳布)。[165]
商業出版活動
不管有多少僧人、學者或官員從事出版活動,明代書籍的主要來源仍是出版商。他們做著紅火的生意,這隻有隨著王朝的欣欣向榮和書市的發展才能如此。明中葉的商業出版活動之得到推動,部分是由於朝廷正在印書,幾乎每一種宮廷本書籍的出現,商業的版本也立刻問世。御製書是重要的文本,而商業性的印書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這種重要性在整個社會得以持續下去。[166]據福建籍士大夫張岳(1492—1553年)所言,再版典籍和宮廷版本這種商業活動,有助於確定一套大部分文人希望能擁有的官書的精髓。這一套基礎圖書包括洪武朝時代刻印的刪節的儒家典籍、歷代王朝的正史、《大明律》以及明代的典章。[167]
不像宮廷,出版商大量出版廉價的版本。他們提出各不相同的出版書單。雖然他們盜版翻印正統的典籍,但大部分出版物適合於書市的低檔次讀者。他們一般不出版高學術水平的作品,除非在科舉考試時有此需要。他們更傾向於出版較簡單的出版物,如考試入門、曆書、行為指南等。16世紀中葉一部未出版的縣誌中,有一段關於法律書籍落到行為不檢點的人手中的醜聞材料,這說明這類書籍也能被廣泛地獲得,言外之意,會被喜好利用法律的人牟取私利。[168]
在晚明時期,出版商號在所有的大城市湧現。出版業中心,如同書市,也是在江南,而主要出版商的堂、齋位於蘇州、杭州、南京和湖州。出版業也是北京的重要行業,它滿足了官員和生員的購書癖好。但是,大量印書的骨幹行業集中在福建北部的內地,像建陽等專業的印刷城鎮。這個地區之所以如此,關鍵因素並不是它靠近市場,而是這裡盛產製造廉價紙張的原料——竹子。[169]
晚明商業印刷業的發展,意味著隨著社會下層識字群體的擴大,出現了一個正在成長的市場。為了迎合一批對說教性文獻興趣不大的讀者,出版商設想出各種適合於新讀者群體的新書,現列舉以下幾種:路程書、曆書、初級課本、警世箴言小冊子、小說、戲劇、艷史、笑話集、尺牘入門示範大全,以及海外風情錄。最後一種由湖州的慎氏家族出版,它經營了一家名耕芝館的出版社。慎家的慎懋賞編了一套叢書,內有四套兩卷本的「廣記」,都是從已有的文本中廣收博採其內容,來論述外國的風俗和語言:論述朝鮮和日本的為《朝鮮廣記》;論述蒙古的為《北狄廣記》;論述亞洲腹地的為《西夷廣記》;論述從越南到法蘭西等海上國家的為《海國廣記》。耕芝館在1579年至少就出版了上述書籍的最後一種,也很可能已全部出版。慎家的另一名成員慎懋官(與慎懋賞可能是弟兄)也汲取了類似的知識,編寫了10卷本的《華夷花木鳥獸珍玩考》。[170]
這種不同形式的普通常識的再循環流通,標誌著一批讀者群體渴望非說教性書籍的消費。他們肯定不限於只受較低教育的人。徐弘祖作為一名受過典籍教育的年輕生員,也進行這種商業性文學的消費。徐弘祖的墓志銘作者顯然沒有顧忌,而且不無驕傲地說:他愛讀奇書;古今歷史、論地理地形之書、山海圖、敘述道教和隱士之書,都在他愛讀之列。讀時將書放在經書之下,無人知曉。[171]
藏書
明初的書籍不是像以後那樣的廉價商品。人們必須相當富有,才有收藏大量圖書的雅趣。永樂帝在1406年就看到,很少士庶之家有餘資藏書。[172]皇宮絕對是最大的藏書者。皇帝的藏書在15世紀20至 40年代已有2萬種,近100萬卷。[173]在平民中,藏書只是有錢人的愛好。藏書幾千卷被認為是數量巨大,超過萬卷就很了不起。[174]
這種情況在15世紀後半期有了變化。藏書在明中葉的知識分子生活中的地位日趨重要,這可以從經世治國論的大學者丘浚的經歷中得到佐證。作為邊遠的海南島人,丘浚年輕時從反面經歷了這種變化。1426年丘的父親逝世之前他才6歲,家中藏書數百卷,這在海南島是相當多的。其父死後,人們擅自取走藏書,丘長大時只能收回一部分。他向書商借書以求深造,不過他抱怨說:當時15世紀30年代晚期至40年代初期——市上之書大部分為低俗雜作,很難獲得有學術價值的著作。這時在遙遠的南方,非輕鬆休閒的書籍很難得到。在那裡,一名生員必須從書籍中獲得知識,其依賴程度遠遠超過江南的生員;可是丘浚居住地與已建立起來的學術中心和印書中心的距離,使他難以擁有書籍。他為此倍感不便。
在明中葉的江南,私人藏書數千卷的情況愈來愈普遍。[175]少數藏書家收藏甚至超過萬卷的巨數,於是他們建造房屋,用作藏書的樓閣。[176]其中最重要的兩家是寧波的豐家和上海的郁家,他們搜集了令人注目的明中葉的文集(豐家的藏書後被范家購得,成為范家有名的天一閣藏書的主要部分)。豐、郁兩家都把藏書放置在他們所稱的萬卷樓中。[177]這些藏書樓成了文人聚集探討學問和交流社會趣聞的場所。例如,蘇州西邊的伊侃(1436年進士)的裝滿圖書的寓所在15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就是周圍州府文人聚會的場所。[178]
收藏如此眾多的書籍,超過了一個人的需要或他作為讀者的閱讀能力;展示它們就成了炫耀自己學問和智慧的手段,在當時宋版孤本書可以售到300兩的高價時,又是顯示自己財富的手段。[179]一個大藏書樓不但是個人財富的象徵,而且是此人善於利用其財富的證明:財富和博學的完美的結合。在藏書界,比地位甚至超過了比財富,藏書者競相獲取市場上沒有而且金錢不能買到的版本,如明以前的孤本,或手抄本,它們已不能被印刷商複製,只能靠手抄才能取得。清初學者朱彝尊(1629—1709年)在評論進入16世紀之際蘇州上層文人時注意到了這種現象:「是時吳中藏書家多以秘冊相尚,若朱性甫(朱存理,1444—1513年)、吳原博(吳寬,1436—1504年)、閻秀卿(閻起山,死於1507年)、都玄敬(都穆,1459—1513年)輩皆手自鈔錄。」[180]以上數人除閻起山外都是巨富。閻之家甚貧,他的藏書很大部分是通過抄錄他人的珍本而積累起來的,但他抄錄時經過仔細鑑別,而且範圍很廣,所以他的收藏可以與其更富有的同好相媲美。
閻起山是例外,蘇州大部分私人藏書樓與明中葉的大古董收藏一樣,都操在上層士紳之手,如史鑑(1499年科進士),「客至,陳三代秦漢器物及唐宋以來書畫」[181]。引文的作者通過把藏書與擁有其他珍貴文化器物聯繫起來,指出了珍本書具有抬高身價的交換物特性:作為社會性的物品,可以向他人表示和傳達地位的信息。書籍作為儲存和交流信息的工具,其特性在這種氛圍中幾乎喪失殆盡,不過在社會地位低下的人面前,書籍內在的學術價值能繼續混淆或掩蓋這種操縱,這些人意識到自己根本接觸不到珍本書;但除了了解珍本書價格不菲外,他們卻不明白自己怎麼會接觸不到它們。由於吸收了象徵性資本的投入,書籍不是用來傳播知識,而是為社會地位的變動服務。
到了晚明,萬卷不再是藏書最多的上限,有愛書癖的人號稱藏書3萬、4萬甚至5萬卷。[182]藏書最多的人可能是葛澗,他藏書至萬部(不是卷)。[183]晚明的藏書也比明中葉更加不拘一格。宋版木刻珍本和手抄本繼續吸引藏書者,並且能賣高價,但不很經典性的文本也受到某些藏書者的歡迎。隱居而擁有巨資的沈啟原(1559年進士)因其博學而受人尊敬,「雖醫藥卜筮之書,無不探討」[184],這些都不屬於被人重視的正規的典籍知識。沈啟源具有一種有愛書癖的人可以接受的品味。王光經(1559年進士)因此被譽為「平生無他玩好,止藏書萬卷,手不廢卷」[185]。王對書籍的感情可以在其他晚明愛書癖者的傳記中感受到,這些傳記開始把對書的愛好描寫為「癖」,袁宏道在談到晚明士紳旅行愛好的特點時也使用了這個字眼。
學堂圖書館的建立
正像明中葉以來私人藏書者以空前規模收購書籍那樣,公共機構——如學堂——也常常開始收藏圖書。北直隸河間府辦的學堂藏書的書目包括73種,每種附有取得書籍過程的簡單說明。12種——主要是大全和洪武的御製本——早已被收藏。其中三種為嘉靖本,包括一部闡明美德的典籍和《大明集禮》,兩書大概為朝廷所賜。學堂的其他圖書由兩名知府獲得:19種圖書由1529年至1533年在任的知府獲得;剩下的42種由1539年修復府學堂一間校舍的知府獲得。[186]1529年至1533年期間購得的圖書包括《大明一統志》、《大明會典》和丘浚的《大學衍義補》,還有《史記》和一批宋代著作的精本。1539年購得的圖書包括新版的大全及其他幾種以前收藏的圖書(可能是補散失的或損壞的書),此外還有一整套二十一史和範圍廣泛的哲學和文學集子。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五經白文》,這是一套學員應該通曉的五經的白話文本,購買此書可能是為了教導學習較差的學生:在教育制度中,典籍可以加注,不會遭到反對。
在明中葉,大部分學堂似乎已藏有相當多的圖書,這可能是因為書籍愈來愈容易得到。到1568年,江西瑞昌縣一所官辦學堂有圖書32種,共816卷。[187]在江西內地偏僻的瑞金縣,其縣學堂有圖書41種。[188]如上所述,河間府學堂的書目列有圖書73種,不過實際的書種更多,因為總數達2917卷的21種王朝正史在書目中只列作一種。因此,河間府學堂藏書一定接近4000卷。按照同時代歐洲的標準,這個藏書量令人吃驚:1424年時劍橋大學藏書只有122冊。但河間府的圖書館如與中國的私人巨大的藏書樓相比,仍是小型的。還應注意,許多學堂的藏書甚至更少。湖廣常德府的府學堂和縣學堂各有9至11種,而且書名幾乎相同:永樂版的大全、初級說教讀物和宣德版的《五倫書》;在武陵縣學堂,有嘉靖版的《大禮集義》。[189]
由於學堂藏有大量書籍,它們就面臨著保持書籍乾燥、有序和管理的問題。一般的做法是把書放在木櫃中,然後安放在原作他用的建築物內。但是隨著學堂藏書量的增加,也可能由於展覽圖書的欲望隨之增加,學堂開始建造專用的藏書樓。這就是海南島年輕的失意文人丘浚所要做的;1472年他請假回鄉時決定捐贈一批圖書供府圖書館的生員使用:他造了一座藏書庫。由於存放書籍面臨華南氣候潮濕的問題,他決定全部用石料建造。只有書櫃是木製的。丘浚稱此書庫為石室,並說地方雖小,心懷四海之事。把書存放在石室,表示身居斗室,能通萬里天下。他選用距離的比喻,表示他的捐助是因為認識到距離對知識的傳布造成的問題。由於有了可以利用的書庫,一名遠離學術知識發源中心的生員此時有力量去克服距離的障礙。[190]
明中葉標誌著中國開始大批建造學堂圖書館。有時也採用適度的方式建造;江西吉安府的助理知府在1468年把龍泉縣學堂的食堂(才蓋了10年)改建成御書閣,為的是珍藏御賜的典籍。[191]學堂圖書館最普遍的名稱為尊經閣。
1468年前學堂的圖書館比較少。[192]第一批建於15世紀30和40年代,[193]不過建館之風直到幾十年後才普遍開來。一般地說,府的學堂先有圖書館,縣學堂後有。學堂圖書館的興建說明,明中葉以來學堂收藏了足夠數量的圖書,以致使存放成了問題。明初學堂接受國家出版和分發的書籍,但它們通常不收私人刻印的書籍。商業出版活動的發展改變了這種狀況。與此同時,明中葉的文人已認識到,明初期由於缺乏圖書館,學堂往往更易丟失它們擁有的書籍。[194]在圖書館成為集中收藏的另一種普遍選擇之前的一個世紀,評論家們是不會寫出這種看法的。
明中葉至晚明建立圖書館的活動,到明末給中國留下了比明朝建立時數量多得多的圖書館。與歐洲的對比是鮮明的。它肯定使17世紀來華的歐洲訪問者吃驚。根據這些人的觀察,杜·霍爾德深有感觸地談到:「中國的大批圖書館建築宏偉,裝飾精緻,收藏著數量驚人的圖書。」[195]
商業
一個農業社會內部各區間存在的自然不平衡,以及在廣袤的國土中徵稅的做法,意味著這一龐大農業國家的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是商業性質的。中國經濟至遲在戰國時期起就已經具有商業性了。明代中國商業經濟迅速而深刻的發展並不表示它突然擺脫了以前的時期,也不是說這種發展完全是明代獨有的。但是明代商業化的規模,以及商業化構成和改變社會生活的威力說明,中國過去在某種意義上出現過商業化,但它決沒有發展到如此程度。前面關於民眾、貨物和知識的流動和交流的兒節所談到的變化,只有與商業對社會和經濟生活的重新塑造聯繫起來探討,才能說明問題。
這些變化並非開國皇帝計劃中的一部分。洪武帝對農村生活的想像是自給自足的村落經濟。男耕女織,一切需要都能從菜園或山坡採集。這種封閉和安於現狀是一種有用的想像,或者從另一個占上風的觀點說是一種必要的幻想;它有助於緩解那些統治者的不安,並使他們相信:他們渴望的政治上層的穩定有著社會底層安居樂業的田園生活的順從和支持。
甚至在明代的最初幾年,情況並非如此。也必然不是如此。商品的流通在明代早期可能緩慢下來,但這與其說是因為農村生活受到種種規章的限制,不如說是與戰爭的破壞有關。一旦國家得到恢復並發展了運輸體系,國家的或其他方面的貨物的流動只會加快,而且更加順暢。明以前幾個王朝的商業活動,再加上新王朝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可以部分地說明明代為什麼一定會成為商業突飛猛進的時期。
商業和明代國家
值得讚揚的是,洪武帝沒有忽視商業的經濟職能。他願意准許商人以自己選擇的方式比較放手地購買、運輸和銷售貨物,只有受國家專賣控制的幾種貨物除外。政權的主要注意力放在登記商人的工作上。不像對待工匠那樣,明代沒有為商人定出分門別類的登記項目,不過《大明律》也把某些應用於工匠的關於世襲的限制同樣地應用到某種商業管理人員身上。例如,掮客和碼頭代理人按律必須來自己經從事這個行業的家庭,而且他們及其交易應該在他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登記。行商的姓名以及他們攜帶貨物的詳細說明應該登記在地方經紀人保存的簿冊上,官員每月檢查一次。這種登記制度基於以下的設想:外來的商人如果沒有一名當地的代理人,就別打算做生意。我門了解到,不論在何種情況下,明代試圖規定世襲職業地位的律令(借鑑自元代的律令)都行不通。沒有一條實施過,政府只能採用容許人們去填補職業空缺的其他較自然的方式。
洪武帝擴大對商業的某種控制,是出於對固定物價的關心。由於經歷了元末猖獗的通貨膨脹,皇帝把穩定物價作為他施政的主要目標。商人在他的控制價格的政策中起了作用。他要求他們只能以公道的市場價格買賣。《大明律》規定,商人的商品定價不公道,將依據有關的賄賂法受到懲處,懲處力度取決於他的售價與市場價格相差的程度。市場價格由地方官員決定,他們被要求在每月的頭10天進入市場編制價格表。在地方市場壟斷貨物哄抬物價的商人應受杖責80下。為了再給消費者提供保護,商人只准使用符合規定的衡器和量器。此外,他們只准銷售優質製成品,否則零售商(不是製造商)要受到懲處。[196]
不論明初的法律給予商業什麼承認,洪武帝在小農基礎上重振經濟的計劃卻沒有把它考慮進去。農民被封閉在狹小的社區中,從事農耕,對身外事不問不聞。但是,一旦農村的穩定得以恢復,為自己生存而生產的農民發現,在豐年他們會有剩餘,從而願意把自己的剩餘物品進行交易。如果商人簡單地充當流通剩餘物品的角色而不去操縱市場以欺騙生產者和消費者(如那些懷疑論者通常指責他們的行為那樣),那麼,他們在經濟謀劃方面就另有打算。但是,問題的關鍵——明初從自給自足經濟向商業經濟過渡——不會在商人的道德品質中找到,而要到財產在相對自由的交換的運作方式中去找。洪武帝把農村作為一個封閉社會不成系統地加以重建的規劃就是把他的簡單的平均主義思想應用到複雜的現實之中,從而掩蓋了一段時間以後將在各處冒出(而且確實冒出)的複雜情況。在地區之間都存在著差異時,在貧富之間不可避免地有著差距時,任何的經濟狀況都不會一成不變。只要對買賣不加禁止,這些差異和差距將會引起貨物、最終是勞動力的買賣。洪武帝設想把商業保持在城鎮地區,而不考慮在農業經濟成分中給商業以法律地位,但在中國這一農業國家中,商業恰恰是在這種農業經濟成分中興起的。
總的說,明代國家選擇了既不限制也不鼓勵商業的政策。它沒有為商業服務和監督商業活動的機構,也沒有擔保財務協議的部門;但它也不妨礙交換、交易或協議的執行。它的確——儘管間接地——提供了有利於商業的各種條件,如重開大運河,容許漕運船夫攜帶貨物自行交易而不是付給他們相應的工資,改實物納稅為以銀納稅,如在明中葉實行的那樣。但是這些政策帶來的結果基本上不是存心想取得的。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是意識形態方面的事(儒生藐視商業);一部分原因是國家不想「與民爭利」——從經濟中過分榨取經濟賴以生氣勃勃地成長的必要的資源(這一政策稱為「藏富於民」)。
明代滿足於與商業保持一種適度的寄生關係,認為這正是在保存古代的農業理想,也不擔心會造成一種與新勢力相抗衡的經濟。對商業的這種含糊的寬厚態度似乎與民眾的態度是一致的。儘管儒生們習慣於把商人在地方社會的出現視為某些事情越軌了,但在明初,全國較商業化地區方誌的記載對商人的出現不以為怪,並加以接受。揚州城是位於長江正北大運河河畔的主要商業中心,那裡早已出現的商人並沒有使14世紀後期江都縣(揚州的第一大縣)縣誌的編纂者感到不安。他說,江都為江淮主要交通命脈,民風好從商而惡農。四方行商與民共處。民富甲該府諸縣。[197]
在明代,國家不願意與傳統的儒生一起藐視商業,這在政策上轉化成一種含蓄的選擇,即讓市場——而不是國家——在一定的限度內去調節商品的交換。這種態度在明中葉丘浚的《大學衍義補》中得到最明確的支持。丘在此書中公開陳述在商業經濟所起的作用方面市場與國家相對立的觀點。[198]在卷25的第一篇關於市場調節的文章中,他對市場作了解釋:有的人的生活條件使他們生產的物品某些有餘,某些不足,就在一個中心地點與他人相遇和進行交換,後者因生活條件不同,生產的餘缺與前者不同。這裡描述的是以物易物的市場而不是商業市場:丘有意避而不提商人和國家,這樣他就可以分別論述其各自應該活動的領域。丘浚同意中國傳統的觀點:當民眾的生活受到威脅時,國家應干預影響糧食供應的事務。但是他不同意,國家為了均貧富,就去操縱經濟,這是許多改革者為了干預所常用的理由,其中包括洪武帝,不過他沒有點名。丘認為,指責商人要為貧富分化負責是荒謬的;分化正是限制商業的國家政策的產物。[199]迫使商人退出市場不會消除貧富的差別。
因此,市場銷售完全應該是商人的事。丘浚承認商人的活動會對民風起負面影響,引起揮霍浪費,以致丘浚與所有儒生一樣,認為這種行為對庶民的道德結構有害;但同時他又指出,商人的活動決定了國家調集它需要的資源的能力。如果沒有商人,國家財政活力所依靠的經濟簡直不能發揮作用。在另一方面,對國家來說,從商人手中接管市場活動就是製造災難。民營集市,能隨時議質議價,以定應否購買。官辦集市,質價都予固定,但私利及幕後交易到處出現,經營(官辦集市)難以獲利和避免腐敗。故官府以不參與為宜。[200]
在表達他反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論點時,儒家的教誨迫使丘浚再次提到一切關於「利」的討論的權威性的文字:梁惠王在希望孟子提出對他有幫助的建議的歡迎詞中提到了利[「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梁惠王上》)],受到孟子的非議,因為梁惠王此時應一心一意地關心「仁」和「義」。每當商業化出現危及洪武帝嚮往在他的國土中重新實現農業自給自足的理想時,孟子對利的蔑視在大部分儒家的政治經濟論作者的著作中就被用來貶低商人和譴責商業化。但是丘浚通過重新整理孟子論利的著名看法的原文的上下文(談到適合國家進行的事業),他把這個講話轉過來反對儒家的反商業的思想。他把利與義進行對比(在明代的上下文中,義作博愛解比較合適),後者是設法為公眾提供利益,而他理解的利則是為自己謀取利益。但是,他不願對利作道德的裁決,因為他了解,商人如不能獲取利,則不會幹他們的工作;但他斷言,國家追求利在道德上說是不能接受的。[201]國家不應從交換必需品的事務中謀利。這是商人做的事。
丘浚相信,商人從事再分配商品和平衡供需的工作會比國家做得更好,於是就繼續進行爭辯,反對已被納入中國國家治國術的一些做法。國家不應經營手工業,而應由商人去管理生產。國家不應壟斷必需品,如實行鹽的專賣來增加收入,應容許鹽在公開的市場流通,改以土地為基礎的稅賦作為它的收入。(丘同意明代實行茶的專賣,因為它與邊境軍備有關,不會影響這個商品在民間的流通。)根據丘浚的意見,如果有什麼因素促使貧富分化,那就是從受限制的商品中榨取收入的手法。國家應解除海運的禁令和鼓勵海上貿易——這個立場在16世紀日益得人心,最後在16世紀60年代得以實現。
如同關心專賣事業和海禁那樣,當明代關心起國家的安全時,就不會同意丘浚的建議了。否則丘浚的國家有限度地干預經濟的模式與明代的政策是不會不一致的。相對低的商業稅證明了這一點。全國各縣設稅課局以徵收商稅,但稅率只有3.3%。許多稅課局後來被撤銷,不過商稅作為縣預算中的一份定額,仍被保存下來。此外,由於明代稅制是以定額為基礎,不是全面的稅制,負責徵收商稅的官員只要完成定額即可。商稅的問題在於,定額可能在幾十年前已經定下,當時通過關卡的交通量要低得多,預計的收入也少得多。稅吏在完成其稅收定額後,他怎麼做就可自行定奪了。1521年,長江港口荊州任稅吏的一名官員在王朝的正史中受到表揚,因為他在前三個月征滿了年度定額,容許以後通過關卡的商船不納稅。傳記作者判斷的基礎不是這名稅吏資助國家施政的貢獻,而是他願意藏富於民的仁愛之心,後者在中國關於稅賦的正統思想中一直是一種美德。[202]根據當時的做法,以下的含蓄假設並非沒有道理:一名稅吏超過稅收定額,就乾脆侵吞收入,而不會把斂收的部分在經濟中進行再投資。
在明代的後半期,朝廷自身財政緊張的壓力愈來愈大,它的確把商稅當成一種便捷的稅種;它設立新的商稅局,任職的不是正式的財政官員,而是宦官,後者匯集徵得的收入,直接解送到皇室。1515年正德帝詔令,在漢陽府主要橋樑和渡津設新的商稅局,並派宦官趙田和錦衣衛的官員前往,向來往於該府的商船徵稅,只是在正德朝後期,終於有一名省的監察御使以擾商為由,膽敢要求關閉這些稅局。這名官員在1528年蓋了批准撤銷的官印,立碑宣布它們不再工作。[203]朝廷就這樣在與商業的財政關係上動搖不定,時而對它剝削,時而為它消除障礙,但從未把它真正地納入財政或經濟的方針大計之中。地方官員有時也被種種開支所迫,像正德帝那樣盯上了商業。洪武帝故鄉鳳陽府所轄的正陽鎮是淮河邊上最繁榮的鎮,那裡批發商(泊在東岸)與當地商人(聚集在西岸)進行交易。鳳陽知府想建一座城牆,宏偉得足以表示對王朝奠基人故鄉的尊敬。知府派其屬員前往正陽開徵船稅,以支付建城牆的費用。[204]
除了營業稅,明代還對零售商開徵稱之為門攤稅的商稅。這種稅收只有在較大的城市才相當可觀。明中葉有的官員持不同意見,堅持門攤稅對商業活動有消極影響。1528年,御史朱實昌向嘉靖帝上奏一本,要求江南幾個主要的府——南直隸的蘇州、松江、常州和鎮江,浙江的杭州、嘉興和湖州——的店鋪和商品都不繳稅。令人驚奇的是,皇帝准奏。對江南商人來說,這是一次慷慨的讓步。那個世紀後來的一些觀察家把蘇杭的繁榮歸因於這項政策。[205]
作為消費者,國家以另一種身份對商業經濟產生了影響。為了供應皇室和朝廷,國家需要採購和徵用大量製成品。有些製成品來自京城的御用工場,技藝最高超的工匠應召前來工作。例如,琺瑯質酒杯深受北京宮廷喜愛,在景泰朝(1450—1456年)之初,只有從雲南應召至北京的回民工匠在宮內製造,因此中文名稱為景泰藍。[206]朝廷還在宮外工藝已相當專業化的地方經營御用工場,委託製造所需的物品,然後運往京城。御用的絲綢來自蘇州的工場,御用的錦緞來自杭州,紙張來自江西的西山,瓷器也來自江西的景德鎮。
景德鎮在元代已是主要的瓷器中心,當時宮廷的惠顧刺激了青白釉底鈷質瓷器的發展,在這裡燒制這種瓷器的官窯到明代變得世界聞名。官窯在1369年被重建,當時皇帝命令今後一切國家慶典用的器皿都必須用白色瓷器而不用金屬器皿。白釉的祭奠物品成了宮廷禮儀用的標準器皿。例如1407年當永樂帝準備接待西藏佛教教主時,他命景德鎮的官窯專門為這次盛會燒制白釉瓷質的西藏器皿。當下達這種不尋常的訂單時,圖樣,也可能是木質模型必須送交陶瓷工。朝廷還取得大批瓷器供皇室使用。專為皇帝使用而製造的青白瓷器以標有其年號而與眾不同,這種做法始於元代,可能始於14世紀20年代。明中葉宮廷要求繼續供應白底青花器皿的情況導致質量的改進。與宣德年間的器皿相比,15世紀70年代生產的器皿,其釉質更薄,更加透明,產量也高。更早的記錄已被破壞,但1528年以後皇室訂單的部分記錄說明,宮廷購買的瓷器數以千計:1529年購2570件;1536年購碗3020件,帶腳杯1800件,盤子1340件;1545年購盤子2500件;1546年購白底青花盤子16000件;1548年購白色方罐1350件——這只是少數幾份數量較大的訂單。[207]
國家專賣
明代對商業經濟採取的主要干預形式是專賣。它控制了鹽、茶和明礬三種商品的生產和分配。對鹽、茶兩種重要商品實行專賣的目的純粹是為了取得穩定的收入:鹽的專賣是為了向需要這一必需品的消費者收費;茶葉的專賣是為了控制國際間以茶換馬的易貨貿易。下面將要談到,這些專賣實際上主要是為富商的利益服務,而不是違背他們的利益。
至少從漢代起,鹽的專賣一直是國家收入的主要支柱,明代繼續實行這項專賣。這是一項排他性的和全面實施的專賣:只有國家才能授權製鹽,只有官鹽才能獲准流通。但它不是國家企業。國家監督鹽的生產及其流通;但在王朝建立的幾年內,鹽的流通和銷售實際上被承包給私商,他們付錢購買鹽引,取得這項定價高和能獲利的商品的特權。鹽引准許持引人在鹽場以規定價格購鹽,每張可購205斤(120公斤),然後在某些地區零售。[208]
大鹽場位於從北方的山東至南方的廣東的沿海。在山東,鹽的取得要經過昂貴的生產過程:在海的附近洗出飽含鹽分的沙子,然後運送35公里至有燃料的內地熬制。在南直隸的兩淮區,製鹽或是用銅鍋熬煎海水,或是讓它在陽光下蒸發。後一種方法比熬煎便宜,因為熬煎要用昂貴的燃料,增加成本,但熬煎法製成的鹽質量較高。鹽還可以在內地生產:在山西省從鹽湖製鹽[209],在四川和雲南從深鑽的鹽井製鹽。[210]雖然鑽探很費錢,但由於可以省去把這種大宗商品從沿海運至內陸的高額運輸費用,這筆鑽探成本可被抵消。由於鹽的市場差價直接與其運輸距離有關,明代沿襲以前王朝的做法,把專賣分成若干分配區域,其範圍大致與省界相符。正如黃仁宇指出的那樣,這種安排基本上尊重了分配的自然趨向,使分配納入地區市場的等級結構之中,從而使國家避免了「制定適用於全帝國的價格結構,也不必相應地去協調鹽的生產」[211]。一種由南京監督頒發鹽引的制度控制了專賣制度,派往各大產鹽區鹽務司的監察官員組成的網絡密切注意經營狀況。
按照《大明會典》,鹽的專賣收入主要用於邊防,其次用於應付饑荒救濟等緊急事件。當邊境糧食和馬匹的供應不足,國家的運輸基礎設施又無力把它們運到邊境時,國家為了加強鹽的專賣的主要職能,在1395年採用了開中法。這種以貨易貨的安排作為供應邊境哨卡糧食的手段,始於宋代:它要求需要鹽引的商人把糧食、飼料或馬匹運到邊境。開中法是作為明初兩種主要政策的補充而被恢復使用,這兩項政策一是兵屯,一是要求平民將漕糧運往北方邊境。這些政策證明不足以提供所需要的糧食數量,因此政府就把一部分供應負擔轉給私商。這種貿易的利潤促使糧食從豐產的南方流向需要它的北方。但這一安排也是昂貴的。為了減少運輸成本,有些從事開中法的商人就在邊境區購買土地,設立農業莊園。稱為商屯的這些商人開墾地能夠憑藉土地和勞動力的較低成本的優勢省去從南方運糧的大量費用,不過這種節省也被北方土地低產量所抵消。
在理論上,開中法對所有願意運糧到北方和用它向政府換取鹽引的商人開放,不過事實上,長途運輸的費用,以及運鹽的成本,意味著只有最富有的商人才有能力投身於鹽的專賣業。此外,統管這項貿易和提高分配成本的官僚機制意味著一筆鹽業交易的投資至少要被占用兩年,有時長達五六年。[212]儘管如此,對那些有能力進入這種交易的人來說,參與官辦的鹽業專賣是能賺錢的冒險事業。由於各縣都分攤了它必須購買的官鹽的份額,鹽商就在一種強制性的市場上銷售。參與這種貿易的商人通常來自兩個地區:一是山西省南部和陝西省西南部,那裡是靠近邊境的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一是南京南面的多山區徽州府,那裡與邊境沒有聯繫,但自宋代以來有活力和善於理財的商人出生於此。
明代的雙重政策——命士兵實行軍屯,命平民另外向邊境供應糧食——在15世紀中隨著民運逐漸轉成納稅,再由政府用此稅收購糧而消失。從徵用勞動力轉為購買實物的結果是,一個龐大的糧食商業市場在北方出現。這一商業化的進程在1492年導致了一個合乎邏輯的結局;當時戶部尚書葉琪(1426—1501年)建議把開中法改為支付貨幣的方式:從此商人獲准以白銀直接向政府購買鹽引。他們不必再運糧到邊境。政府控制折換率,並用這項現金收入為軍隊購買所需的糧食和其他軍需品。從正德朝(1506—1521年)以後,軍糧供應的進一步折換結果加大了市場的規模,鞏固了需要用於參與鹽業專賣和分享由此帶來的利潤的資本的地位。折換還推動了私人領域中白銀的使用和流通;白銀是一種媒介,大量運往邊境的糧食是通過它來實現的。
開中法帶來的眾多後果中的兩個是:經營這種貿易的商人更加專業化;山西幫和徽州幫作為中國兩個最有實力的商人集團占了支配地位。在揚州所用的詞彙中,邊境商指的是北方人,他們向戍軍供應米、豆和飼料,代價是鹽引。鹽引以折扣價被售給內地商,他們之中有山西商(也有陝西商),其他的人是徽商;他們都以靠近官辦鹽場的揚州區為基地。這些人控制了鹽的交易。他們購得官鹽後批發給第三集團(水運商)取得厚利,水運商則把鹽分售給地方的零售商獲利。[213]到1552年,西北來的數百名內地商住在揚州[214];揚州充當了江南鹽業貿易的中心。
茶不像鹽那樣由國家全面控制進行專賣。相反,茶的專賣純粹是為了管制向中國北方邊境遊牧民族銷售茶的業務。銷茶的目的是為中國取得軍用馬匹;中國發現,與遊牧民族進行馬匹交易比自己牧養更為有利。1371年,政府在陝西西北設立三個茶馬司來進行這項貿易;後來在陝西和四川又加設了幾個司。從一開始,茶馬司獲准每三年進行一次貿易,價格定為上等馬120斤(70公斤),中等馬70斤(40公斤),劣等馬50斤(30公斤)。茶馬司用來交換馬匹的茶由商人供應,他們通過茶引制度整批購進,然後運至各茶馬司。[215]
只准指定生產者種植的茶進行貿易。供應這項貿易的茶有幾個來源。其中之一是湖廣的安化縣,該縣位於長沙西面偏僻的深山。茶的批發貿易的主要中心在西部的華中區,茶從那裡用船沿資水而下運至洞庭湖,再北運至邊境。江西、四川的一些縣及雲南的縣(較小規模地)也為貿易提供茶。駐於這些縣的茶法官監督官茶的採購,確保商人的採購量不超過他持有的茶引所規定的最高數量。在產官茶的下游各地,政府設批驗茶引所,以核查茶引和保證貿易按照規定進行。例如,江西省沿長江的港口九江的批驗所在1373年設立,它被用來監督附近的廬山生產的官茶船運。這種茶的成本依照商人把茶運到邊境的距離來確定。在1397年,四川省官茶的分配集中在四個地點的貨棧。從事茶的專賣的商人必須用糧食購茶,然後北運至邊境。這樣,茶的專賣能使政府引導糧食向商業化程度較低的中國西部地區流動。茶的專賣執行一些禁令,不准私人越過西北邊境售茶;在整個15世紀,這些禁令的執行力度加大,以確保馬匹的充分供應。[216]到16世紀中葉,每年流過邊境數量已達到1600萬斤(950萬公斤)。[217]
供國內消費的茶的種植和加工(在中國的茶產量中,這一部分遠遠大於在邊境交易的部分)不受專賣的限制。在元代和明初,對茶的需求促進了種植的普及。此時條件改善的飲茶客的品味也在變化。最值得注意的是茶末向茶葉的轉變。茶末的加工方法是把茶葉碾成粉末,然後加壓成塊以便運輸。這樣加工的茶適用於長途販運,因為茶葉會很快變味;此外,船運時茶末可裝得更密實。但是由於茶成為社會消費更廣的飲料,新茶葉的需要量也隨之增加,從而向江南上層飲茶客原來的茶末愛好提出了挑戰。洪武帝本人就愛飲葉茶;他宣稱,那些向朝廷供應茶的地區單獨進貢茶葉就夠了。他作出這個決定的部分動機顯然是想打亂圍繞徵收茶末所產生的貪污活動。[218]
第三種專賣品是用於鞣製皮革和給紙張上膠的明礬。這項專賣作為專項稅1370年在產地廬州府和安慶府實行,但其規模不如鹽或茶的專賣。國家規定,只有官方指定的窯才能生產明礬,生產的數量也有限定,私自生產和出售所受的處罰與茶的專賣中的有關規定相同。[219]
除了明礬、茶和鹽,對以前幾個朝代已經實行專賣的某些商品——如酒和醋——也開徵專項稅:生產者須在產地納稅,商人把這些商品帶進城銷售也須繳稅。商人到年底未繳清受限制貨物的稅,官員徵收的稅額低於前一年,要受體刑,其貨物的一半要被沒收。[220]雖然人們可能會產生這樣一種印象,即商人必定在相當嚴的限制和相當大的壓力下經營,但是受限制的和專賣的商品的流通仍由商人掌握,沒有被國家接管。在明代,國家不是設法去壓制或控制商業,而是使用各種執照制度去利用商人的經營,以便達到其財政和政策的目標。國家對商人的利用為他們創造了促進明初商業發展的機會和財富。
市場
明代商業經濟成長的可靠標誌是市場(市、集)的成長。商業交換賴以進行的網絡中心點就隨著需要出現了。由於貿易的發展,市場的數量和它們開放的次數也隨之增加。在明初,每個縣只有二三個市場,幾乎都是定期的。最長的周期為10天,即集市每月三次。五天一集更為普遍。縣城通常是縣的中心市場,經常是長期開放,或者間隔期短於農村市場。但是有些位於內地的縣治地直到15世紀才有定期市場。市場得到官方承認,但官方通常不予資助甚至監督。
縣的市場在經營上與府的其他市場的關係是等級性的,這可以從開放集市的間隔期中得到證實。在北直隸的河間府,府城的集市為一天一集,州和縣城的集市一月五六次,而鎮則是一月二三集。[221]在市場對當地經濟變得必不可少的地方,市場的周期性可用一月中錯開趕集日的市場分布來彌補。例如,在河南魯山縣城內及周圍,城內的市場已增加到七個,城四周的城門外增加到四個;城內的七個,四個一月三集,兩個一月兩集,一個一月一集。在城外的四個市場,一個一月五集,兩個一月三集,一個一月兩集。一月共有30個集,這樣安排,一個月每天就有一個集市開放,不會互相競爭。[222]在11個地點每天輪流辦集市,不但填補了間隔期,而且更便於縣城不同地點的居民趕集。
到16世紀中葉,長期性正在代替定期性。河南另一個縣——廣山縣——的1556年版縣誌上列了八個集市,其中四個每天都有集,其餘的每隔一天有一集。縣城的大集和南門內的市場在固定的基礎上每天有集。[223]在縣城外,長期的集鎮也在原有的居民區形成。在北直隸大名府1506年版府志的一份村落長名單中,有四個「鎮」被選出,作為商人聚集之地。商人固定交易的地方就專門稱之為「鎮」。這些鎮中,三個成為鎮的理由是:兩個鎮位於一條大河附近;一個鎮因為土地肥沃,言外之意是產量高。只有這四個鎮被定為貿易中心,這說明明代在這個北方的府,農村市場仍是有限的,這幾個鎮以外生產的貨物必須運到那裡進行交易,而不是運到地方集市組成的更連貫的結構中。例如,這個府志指出有一個村落,許多村民從事織布[224],這說明生產和交換在不同地點進行。
市場在各種條件有利於交易的地方發展起來。四通八達的良好的河運始終是最佳的有利條件。河南固始縣知縣1469年的描述引起人們對這有利條件的注意:固始縣地處吳(江南)楚(湖廣)之交,為淮(南直隸北部)汝(河南南部)間之中心。人口眾多,物產豐富,水陸路程交錯,便於貿易。貨物流通利民便農。故商品匯集於集市,民眾來此交易。[225]
市場不會自然出現,必須有人設立。它們往往由個人或家族建立,為的是能躋身於能獲利的商業網絡之中。例如,蘇州北部常熟縣的縣誌報道說:南翔區奚浦市於正統時期由錢姓居民所建。街以磚鋪地,靠近長江,可泊商船。這個錢姓居民,也可能是錢家的另一人,在田莊又建一市,這大概是想重複第一次的成就。縣誌繼續報道,徐家市由一姓徐的所建,唐家市、李家市、何家市分別由姓唐、李、何的人所建,等等。[226]偶爾地方官也建立集市並冠以自己的姓[227],不過更常見的建市者是當地人,他能憑藉家族的財富進行必要的投資以招徠生意。通過徵收集市的規費和對貿易進行監督,建集市的家族一定能獲得豐厚的利潤。
許多市場專門從事某種行業。由於縣內市場的增加,專業化程度也隨之加大。例如,蘇州吳江縣農民在15世紀80年代在吳漊和龐山村出售其蔬菜,而漁民則將自己的所獲在充浦和庉村上市。庉村一定是大集市,因為那裡的金屬製品如同檀丘的製品,也是一種特產。該縣的縣誌不但列出了大部分集市的常客,並且至少舉出每個鎮一座大廟的名稱,有的舉出四個廟名;也就是說,這些集市能招徠足夠的生意,才供得起這些花錢的祭祀機構。[228]
一個市場從定期開放升格到每日開放後,下一階段它可能發展為鎮。這個過程可以在16世紀的江南的大部分縣找到。例如,16世紀初嘉定縣有九個鎮六個集市,到這個世紀中葉,其中四個集市已變成鎮,另外又增建一個鎮。到世紀末,嘉定又增加了四個鎮和一個集市(明清改朝換代付出了代價:直到18世紀後半期,嘉定的城市結構才重新把自己樹立起來,使得鎮的網絡分布得像16世紀那樣廣)。[229]
明代中葉至晚期江南鎮的不尋常的發展是在日趨精密的地區市場等級結構中進行的。這種等級結構把貨物和各種服務往上集中到地區的中心——如江南集中到蘇州,這樣做就刺激了等級結構底層的農村集市的產品和勞動力的出售。江南的各級商業經濟發展了,不過蘇州受益最為明顯。蘇州作為江南的經濟中心,它的崛起在明朝的最初幾年未必有人預料得到。在爭奪王朝的戰爭中,蘇州因是洪武帝的主要對手張士誠的根據地而聞名;此外,洪武帝對蘇州不放心,因為它曾是蒙古人統治下士紳—地主力量的主要中心。他開始統治時,他向蘇州徵收沉重不堪的稅賦,強迫蘇州的民眾遷移,企圖迫使它屈服;對南京大量投資,授予南京以國都的殊榮,試圖使蘇州黯然失色。但計劃沒有成功。由於蘇州商業化的地方經濟的實力,它證明有能力負擔皇帝加給它的稅賦。的確,稅負迫使民眾為了賺錢去尋求創新的策略,有助於進一步刺激商業化。永樂帝放棄了他父親的計劃;通過把主都遷到北方,他放棄了洪武帝的打算,即把南京在地區中放在高於蘇州的突出地位。
雖然大運河把蘇州、南京與北京連接起來,但南京與大運河的聯繫並非主要推動力,主要的運輸命脈流向蘇州。因此大運河的重新開放或多或少保證了蘇州地區將成為江南的經濟中心。[230]南京是作為行政和文化中心,但不是作為貿易中心而保持其突出地位。與蘇州競爭江南商業最高地位的惟一城市是杭州,但它位於大運河更南的地方,不在三角洲的中心區。此外,明代禁止出海航行,海上貿易衰落,杭州又位於更南的地方,這些因素意味著著眼於出洋航行的杭州不能與被陸地圍繞的蘇州匹敵,況且蘇州在明代也是航海商船的港口。
大運河的恢復使用對江北也有相似的效果,因為通過其關卡的財政性和商業性交通給南直隸的揚州和徐州、山東的濟寧和臨清帶來了財富。這些城市偏僻的內地的商業發展程度較差,這意味著,與江南的城市相比,大運河甚至是更加決定性的資產;但同時它們的內地的市場體系的弱點限制了這種影響的力度,從而阻止了它們與江南幾大城市的競爭。
商品
市場是交換和買賣貨物的場所。簡單地說,貨物或是作為剩餘物,或是作為專門為交換而種植或製造的產品進入市場。後一種產品必須出售或進行交易,生產者才能取得生活的必需品;換句話說,它們是商品。從剩餘物品交易向商品交易的過渡是商業發展的重要的一步;這種過渡也是明代經濟史的一個重大課題。
從紡織業中,我們可以看到向商品交易發展的明顯例子。在明初商業發展程度較差的地區,紡織品生產局限於農戶之中。紡織品的原料是農民自己種的,使用的機器也是農戶的。隨著商業的發展(在明中葉)和貨物更大量和更正規地進行交易,市場的需求開始把農戶內一體化的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分開。例如,有的農戶已經栽桑養蠶,從蠶繭抽出生絲再織成絲綢,專門從事絲的生產。他們不是兼種稻和桑樹,而是專門栽種桑樹和產絲,而到市場上購買糧食。到了晚明,有的農村生產者的專業化不僅僅限於某種產品,而是專門進行產品某個階段的生產。現再以絲為例:農戶的勞動力從生產糧食和絲轉變為只生產絲以後,晚明的一些戶專門繅絲,他們購繭,把絲售給企業主,後者再把絲供應織絲戶。[231]這種日益明顯的分工是明代經濟生活的重要發展。
紡織生產的商業化——從出售剩餘物品到為市場生產——是明中葉的一個發展。在潮濕的江南中心地區,有名的優質絲綢在南宋時已被普遍生產,隨著絲的生產從集中地蘇州城往下轉到其下屬的各縣城,那裡的商業化在15世紀初期就普及了。在15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扶搖直上的需要打破了城市的壟斷,使絲的生產轉為農村的工業。[232]據一部太湖區的地方志記載,一鎮附近各村村民全力以絲謀生,富人僱人織綢,窮人自己織造。[233]這一報道指出,太湖周圍的商業化已經走得很遠:不但農民放棄其他的生產而只產絲,而且富人為了利用迅速發展的紡織市場給他們提供的機會,還僱傭勞動力。
儘管如此,明中葉的大部分紡織品依然不是為市場生產的。1543年版福建邵武府的府志已經有注意性別分工的習俗,即男性在田地乾重活,婦女在織機旁干較輕的活,並說婦女為其夫之衣而織布。但是事實並不符合男耕女織的古典模式,因為他們將所剩之布交換謀利。[234]這說明在16世紀40年代,福建內地上市的布仍是剩餘品,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物品。在離江南紡織業較近的地區,商業化的過程也許進行得沒有江南遠,但是在引導生產者生產可以進入地區市場網絡的某種物品方面,商業化確實對生產產生了影響。例如,據1527年版的府志,九江生產的「土絲」的質量不能與其下游蘇州產的精絲競爭。[235]即使如此,絲仍是九江生產的位居第二的重要織物,其交易面很廣。換句話說,一個優質絲綢占主導地位的成熟的市場仍能吸引質量較差的絲綢的商業流通,因為它也有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化是不可避免的。這部地方志據此指出,德化縣婦女只知縫而不知織。[236]換句話說,這些農婦用來縫衣的布是購自市場的商品,而不是農戶自己生產的。
在明代,棉業的組織經歷了與絲業相同的發展,不過它的擴大和轉變甚至更加激動人心。棉花在宋代的華南紮下了根,在元代和明初往北先向長江流域,然後再往北向山東和山西發展。生產棉布的技術緊跟著棉花的來臨而出現。在元代的江南,通過借鑑絲織技術,織布技術得到提高,產棉的商業化,尤其在松江,在15世紀後半期完成。[237]據稱,進入16世紀之際,松江能「衣」全國。松江府位於蘇州、杭州、南京等大都市以東的江南中心地區,這使棉花業靠近大的交易和生產地點。松江府還因位於長江以北的省(那裡種棉比南面更普遍)和長江以南的省(那裡紡織技術比北面更發達)之間的交會區而受益。更為特殊的是,松江東區土地荒瘠,不宜灌溉,農民如種稻,就不敷租稅支出。耕作者不得不轉種其他適宜其土壤的作物,和產量高到足以維持生計的作物。絲、亞麻、苧麻等織物以前在江南的其他地區已作為農村的副業出現,當農戶在市場將其紡織品進行交易時,也給他們帶來少量的盈餘,但這些都不適合松江的條件,棉花填補了空缺。1433年,棉花成了松江稅賦的固定部分;此後不久,棉花成了普遍的農民副業。1486年知府倡議把稅賦從實物部分地轉成白銀,這進一步推動棉花成為上市的商品。到了晚明,松江府東北部將近90%的土地種了棉花。以前灌溉稻田的網絡渠道被廢棄,因為農民發現種棉比種稻更能獲利。1631年版的府志指出,種棉已根深蒂固,各村鎮都有自己生產的棉布品種和名稱,所列品類多不勝數。[238]
棉的生產周期,從種棉到織成棉布,原先是一致的。種棉、軋棉(去掉棉籽的加工過程)和紡織都在一家一戶完成。商業行為表現為:把產品售給巡迴的布商,有時購買原棉以補農戶所種的不足,但分工是微不足道的。但到明中葉,有的生產者的棉布生產變得更加專門化;據1512年版府志的描述:紡織不但在農村,在城市也能見到。老農婦帶棉紗在黎明上市,換原棉回家。次日晨又攜紗離家,無片刻休息。織布人日織一匹,有人通宵達旦。[239]紡紗者和織布者在這樣的生產過程中完成各自分內的工作,他們的收入完全依靠以城市為基地的市場所決定的分工。江南棉布的商業性生產是如此發達,以致原料必須從其他地方運來,才能維持紡織者的生產。商人從山東沿大運河而下,從福建和廣東沿海而上,用船補充供應軋過的棉,以使江南有技術的紡織者能繼續其忙碌的生產。同時,這些商人又把糧食運進江南,供應自己不再種糧的人。這樣就開始了從長江中部產米有富裕的湖廣和江西等省沿江而下運糧給江南消費者的長途秋季貿易。
晚明江南的棉紡織生產是否在較大的商人控制之下?布商插手生產過程,甚至到了利用分工差別的程度:商人定期購買軋棉再賣給紡紗者,或者購買棉紗再賣給織布者,或者全部收購織布者的產品賣給批發商,再賣給布的零售商。朱國禎(1557—1632年)描述了他家鄉——浙江北部的湖州——的這種安排。他說,來自鄰近的府——很可能是商業紡織業中心蘇州和松江——的布商在湖州開店,出售原棉給紡紗者或織布者。他們清晨就到市場,以其產品易原棉,然後回家再紡紗和織布,次晨再到市場易棉。[240]這樣,由於紡織製造過程被分割成不同階段,商人就可以控制生產。為商人工作的紡紗者和織布者就被束縛在生產過程中,這種束縛常常因向商人借債而不能擺脫。由於他們的勞動時間全部用於布的生產,他們已不是從事一種副業的小農,而幾乎成了專業的紡紗者和織布者。
了解歐洲資本主義發展過程的歷史學家詳細地審視了晚明的記載,想尋找中國的紡織工人正被納入放債制度的證據。按照在歐洲發展起來的放貸制度,商人以原料的形式預付資金給工人,並保證他們勞動的收入。商人投入的資本控制了生產過程,放貸制度成了把紡織勞動力集中到工廠的先驅。研究明史的史學家在江南商業性地組織紡織生產是否可以認定為放債這一問題上展開了正反兩方面的辯論。[241]在所引朱國禎的文字中,他使用「易」而不使用「售」,可能說明生產者不是為出售產品而天天議價,而只為處理生產全過程——從購買原棉到分配製成的棉布——的單獨一名代理商工作。人們肯定可以找到關於江南商人把紡織生產的不同階段結合起來加以監督的其他事例:例如,松江楓涇鎮的棉花鋪從當地織布的小農購買原坯布,再從南京成百名地雇染工和軋光工來完成布的加工,然後出售成品。[242]但是,就了解資本主義的歷史而言,放債的重要的特徵是,商人憑藉他們投入的資本來控制生產的過程。放債的商人不是單純地通過某天早晨售棉給織布人,又在次晨收購其產品這種方式去利用分工,而是通過提供原料和規定生產進度的方式直接購買勞動力。他從生產過程的內部控制生產過程。晚明的商人也控制紡織品生產,但他們用以下方式在生產過程之外攫取利潤:賤買貴賣;壟斷紡紗者和織布者交換其產品的市場[243];以高利貸利率放債給生產者,用債務束縛他們。曾經令人信服地為這種觀點進行辯論的田中正俊堅持,不應把歐洲的放債制與中國的產品換原料的制度混淆起來。他指出,後者「不應被視為發展(朝資本主義方向的發展)的促進因素」,因為中國的制度沒有改變生產關係。[244]根據這個觀點,晚明的商業經濟既不像明初期維持生計的經濟,也不像早期的近代歐洲那個時代興起的經濟。[245]
白銀
隨著明中葉小農終於為市場而生產,他們就要依靠白銀作為交換的手段,以此他們可以用其產品去換取自己沒有生產但必須作為商品才能取得的貨物。在商業化程度較低的地區,這些貨物主要是廣東省志一名編纂者所選稱的「雜物」,即供個人消費的廉價物品:檳榔子、糖、糧食、食油、蠟、貝殼飾物、木材、祭祀用的香和簑衣。不需要大量銀子去進行這種交換。這些物品雖然當地不能生產,價格都不很高。[246]
像江南那樣商業化程度更高的地區,已把其大批產品轉向市場的小農需要更多的基本物品,特別是自己不再種植、但既要食用又要向國家進貢的稻米,他們對交換和作為交換手段的白銀的依賴就大得多。嘉定縣一名上奏本的官員在1593年用四個步驟描述了那裡棉農的經濟生活:以棉織布,以布易銀,以銀購米,繳米給士兵作為漕糧運往京城。通過交換就能獲得生活中一切必需品,嘉定的產棉者不必再花勞動時間去生產棉布以外的任何物品。家庭的地租、食著、用具及用於撫育子女和埋葬死者社會事件的花費都來自棉。[247]
作為商品交換的主要手段,白銀終於體現了商業的威力,它滲透到出現商業化的一切地方。相反,據1530年版的一部縣誌記載,在福建沿海的一些閉塞村落中,村民有生活需要的一切物品,不必去捕魚、熬鹽或經商。因此村中銀子很少。當村民定期慶祝宗教節日,只籌集銅錢和稻米,用於花銷。[248]在村民製造商品之前,白銀不流入,除了最起碼的商業交換,任何交換都建立不起來:他們的經濟依然是銅錢和稻米的經濟。
在白銀日趨重要時,有些稅賦——實物的或徭役的——折成白銀支付,國家的政策進行了配合。折繳始於1436年金花銀引入之際,當時南方七省405萬擔稅糧以每擔銀0.25兩的折換率折成白銀。為了便於從運輸困難的縣上繳稅,折繳很快在南方普及。[249]這項改革轉而擴大到地方稅單中其他一切稅種。金花銀的運作如要立刻見效,只有在以下的環境中才有可能:許多經濟交易已經通過貨幣而不是物物交換進行;有足夠數量的銀子支付稅賦。即使沒有新供應的銀子介入經濟,納稅的貨幣也會自行加快,從而進一步刺激面向市場的生產。
在16世紀中期的幾十年,在與日本進行非法貿易時白銀已經流入中國,但直到16世紀70年代,流進中國的外來銀塊才愈來愈多。近因是16世紀60年代後期和70年代初期西班牙之徵服菲律賓。西班牙商人以馬尼拉為貿易基地,通過泛太平洋的海上航線,開始用船從阿卡普爾科運進南美的銀,以支付中國商人從福建和廣東帶到菲律賓的貨物。他們以空前規模進行這種貿易,致使商業流通中的白銀數量大增,並且對中國經濟的各部類產生積累性的衝擊。由於白銀變得更易獲得,而且更加便宜(相對於銅錢和其他交換媒介而言),國家更容易通過一條鞭法的改革進一步實行稅賦的貨幣化。貴金屬庫存的增加,再加稅制的貨幣化,使經濟得到愈來愈強的推動,並且在很大程度上給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初期的商業繁榮以財政支持。[250]
對白銀的日益依賴意味著交換特點的改變。生產者不再依靠以物易物(交換價值相當的物品)的原則進行交易,而是通過價格(買賣不同價值的物品)進行。這種轉變引起的價格不可避免的波動使經濟生活產生了易變性。價格根據供需、囤積和不斷變化的銀銅雙金屬交換率而動盪不停。杭州當地的鄉紳朱國禎注意到在一天中,桑價在早集和午集間,在午集和晚集間波動,而且上下幅度如此之大,以致聖人也難以預測桑葉價格。[251]小生產者與批發商相比,更易受到這種不穩定性的傷害;批發商更能等待時機,低價購進,高價售出。
海上貿易
在海盜行為的惡名下經營的海上貿易對明中葉和晚期的商業經濟有著巨大影響,它不但把白銀帶進中國,而且刺激了國外需要的某些商品的生產。它還使許多住在東南沿海一帶的商人格外富有。如同崔溥訪問杭州時被告知的那樣,風險是高的;但據一位福建的地方志編纂者的記載,其利潤之高,使商人甘願為之冒颱風和覆舟的風險。[252]
海上貿易在政治上是敏感的,因為它涉及與外國人的接觸,而只有被授權的官員才能獲准接觸。由於受到限制,海上貿易在財政意義上也是敏感的,因為海上貿易商人通常從事不付商業稅或進口稅的貿易。《大明律》要求出海的船隻申報所載之貨,並在沿海停泊處繳稅。如不申報,以及申報低於所值,所受懲罰是嚴厲的:責重杖100下,沒收全部船貨。與船隻打交道的當地商人或中間商同樣要負責監督船貨的申報,如果他們購買或存放未經地方官員許可的船貨,也要受同樣嚴厲的懲罰。據《大明律》的注釋,懲罰比一般的商業逃稅嚴厲,開始時是因為海上貿易獲利要高於陸上貿易,後來是因為國家希望制止與外國進行的非法貿易。合法的對外貿易被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且只限於一定的商品。來中國納貢的外國使團獲准在京城進行五天貿易,不准購買兵器或金屬物品,只能與官方指定的商人交易。[253]如果店主或行商等人與外國人來往,並進行貿易,其貨物將被沒收,犯法者帶枷一個月。[254]
這些懲罰幾乎阻止不了居住在密布港口的東南沿海的任何人參加對外貿易的行業,這使有些人很感到沮喪。我們可從一名來自福建港口城市漳州的官員的傳記中看到,當他在1506年赴廣東任職之際回故里訪問時,他得知其親戚已建了一艘大船,準備與外同人貿易。他大發雷霆,揚言要向官府告發,因為他知道有關私人對外貿易的禁令仍在執行。[255]他沒有向官府告發,威脅足以終止這項冒險行動。儒家官員和他的有商業頭腦的權貴之間的意見分歧顯示了明中葉商業經濟的發展與閉關自守和封港這一既定政策之間正在形成的矛盾程度:這些政策正在限制海外商業的發展。
前面已經談到,丘浚早在1487年力主不但要解除海禁,而且要免徵關稅三年以刺激貿易。後來,持同一方針的官員一致把丘浚當作權威加以引證。[256]但是,中國朝廷對進行更大量的貿易——特別是與日本人的貿易——這一要求的反應是關閉1523年已在寧波進行的有限的合法對外貿易。禁止反而加大了要求貿易的壓力。壓力變得如此之大,以致熱衷於進行國際貿易卻遭到阻礙的商人為了取得商業機會,就採取具有侵略性的對策——海盜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隨著在沿海活動的中國和日本海員從貿易轉向掠奪,聞名一時——但有些不確切——的16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的倭寇(「日本海盜」)災禍就發展起來了。[257]
儘管政府禁止,海上貿易仍在明中葉盛行起來。間接證據是殘存的沿海地圖和航程手冊及其流通。在16世紀,隨著對這類參考材料的需要的增長,一名漳州經商家庭成員在1537年出了第一部刻印的航程手冊。《渡海方程》是根據鄭和獲得的資料,以及詳述從長江往北至遼東的另一個文本編成。編者為怪癖的學者吳朴,他是有權勢的商人一官員林希元(約1480年至約1560年)的助手;林對海上貿易禁令的藐視和他從這項貿易中取得的財富同樣是傳奇性的。這部航程手冊的出版可被視為沿海有權勢家族的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在林希元的合作下,為實行一種較少防禦性的邊境政策和開放海上貿易施加壓力。《渡海方程》在清代繼續被福建的航海者使用、抄錄和修改。[258]
1567年海上貿易的部分解禁使東南地區的經濟得到一段暫時的大繁榮,當時紡織品、瓷器、漆器被大量運到日本的長崎銷售,並運往馬尼拉再轉運至全世界。當時馬尼拉召見廳長官安東尼奧·德·莫爾加詳述了中國商人通過馬尼拉進行絲綢和其他紡織品的國際貿易的情況:「成捆的雙股原絲和其他較差的絲;白色的和其他顏色的繞成小束的優質散絲;大批天鵝絨,其中有的素色,有的織成各色圖案和花樣,有的飾金或繡以金絲;金銀絲或絲織的各色各類織物和錦緞;大宗成束的金銀線;各色錦緞、緞子、塔夫綢和布料;原料為草的亞麻布(稱lenÇesuelo);各種數量不等的棉布。」
在中國商人帶出國的品種繁多的商品中只有紡織品是最重要的品種。「他們還帶出麝香、安息香和象牙;許多床飾品、帷簾、被單和繡絨掛毯;顏色濃淡不一的絲掛毯;桌布、坐墊和地毯;同樣料子的馬飾品,上面繡有玻璃珠和珍珠;珍珠、紅寶石、青玉和水晶;金屬盤、銅壺、銅和鐵質的鍋;大量品種俱全的釘子、鐵皮、錫和鉛;還有硝石和火藥。」
德·莫爾加在一份更長的加工品貨物單中繼續列出了在馬尼拉交易的中國貨存貨,這些都是運給馬尼拉西班牙居民區的加工食品和其他供應:「麵粉;以橘、桃、李、豆蔻、姜和其他水果製成的蜜餞;鹹豬肉和其他鹹肉;優良品種的活家禽和許多閹雞;大量品種俱全的水果和柑橘;優質栗子、胡桃和一種新鮮的和風乾的美味水果(chicueyes);大量多品種的優質線、針和小飾品;小合和筆架;床、桌、椅和塗金色的長凳,上面都畫有許多人物和花樣。他們帶來國內的水牛;狀如天鵝的鵝;馬、騾和驢;甚至有籠養的鳥,其中有的能講話,有的能唱歌,他們把它們調教得能玩許多把戲。中國人提供了無數其他品種的廉價物和低價裝飾品,它們在西班牙人中備受歡迎;各色優質的陶器;加佳(kaga)布和黑色、青色長袍;種類俱全的床;各色成串的玉髓珠子和其他珠子,以及各色寶石;胡椒和其他香料。」
莫爾加在他的貨單最後列了一個雜貨類,「有多少紙張也寫不盡這些珍奇物品」[259]。他寫的紙也來自中國。
中國商人在這項貿易中所以能取得成功,不但是因為他們經營市場上有需要的貨物,而且因為知道如何使自己的商品很快適應外國的規格,包括式樣。在圖樣上迎合西班牙人的愛好,這使中國絲綢在進入17世紀之際支配著世界的絲綢市場。與此相似的是,景德鎮的瓷器製造者,特別在1620年御用訂單減少後,就轉而按照日本和歐洲的風格製造瓷器。早在嘉靖時期,人們就可以看出瓷器表面的裝飾圖樣的適應情況,當時歐洲的貴族家族能定製有其盾形紋章的瓷器。[260]到萬曆時期,中國的瓷器製造者不但模仿圖像,而且仿造形狀。[261]在明朝的最後幾十年,明代的瓷器工既生產日本人餐桌上用的成套小碟,也生產歐洲人用餐的大淺底盤——中國環境中都不用這兩種餐具。中國的陶瓷工以中國的設計來裝飾外國形狀瓷器的表面,不過設計者似乎有意識地使之「東方化」,目的在於向歐洲人故意展示異國的風采。例如,在倫敦維多利亞和艾伯特博物館內,一件歐洲的餐盤邊上畫有表示士農工商的四個人物。[262]我們將在下文看到,這些圖案在晚明不可避免地被認為已經過時,再也不會出現在中國的餐盤上。景德鎮的陶瓷工特別擅長迎合。他們獨特的青釉底瓷器在17世紀歐洲市場上稱「china」,此字也被用來稱呼中國。
對一個成功的商人,海上貿易的利潤是巨大的。1600年原絲在日本的售價接近在中國的售價的兩倍,紗線是2.5倍,高級絲織品幾乎是三倍。陶器在日本的售價是廣州售價的二至三倍,酒是三倍。[263]
明代社會的商人
明代中國是一種文化的產物,這種文化按照一種古代農業社會——它被帝國的統治明確地統一起來,又與商業交換隻有最低限度的聯繫——的理想把自己概念化(在一定程度上又試圖把自己合法化)。但這種概念化不得不與商業的現實進行鬥爭,後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包圍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而前者則在鬥爭中修改自身。這場鬥爭大部分是商人發動的;他們能夠發動鬥爭,因為他們生活在其中的文化有藐視商業的傾向,可是同時又尊重財富,並且容許富人以適當的速度進入上層的生活圈子之中。回顧商人在明代社會所處地位的變化,就不難看到商業對這個時期中國社會的影響的性質和廣度。
明代的中國人關於商業的思想方法的第一個轉變是去調整職業集團的等級,這種等級是在中華帝國以前的時期沿襲下來的:士在農之上,農在工之上,士農工在商之上。人們可以發現,洪武帝引用了這種排列,但是以一種約定俗成的意圖引用——更注重於作為一個集體去稱呼他的臣民。[264]這種排列在明朝中葉開始以一種更迫切的方式加以使用,有時以一種溫和的警告,告誡一切事物應該是什麼樣子,但現在已不再是這樣了。因此北直隸1506年版的大名府志在談及府治地時說,士應專志於讀書,農應專心務農,商人雖擅長經商,但不要越軌。這類詞句可以上溯兩千年而在中國的經世治國的著作中看到:它們被恢復使用,這一定說明關於職業之分的習俗正在被人藐視,上層的士紳感到必須告誡有這種行為的人,特別要告誡其他地方正在越軌行事的商人。編纂者不是直接表示他的反對,而是通過讚揚本地沒有這種情況,來表達他對商人正在發動的針對傳統職業結構的挑戰的憤怒。[265]在16世紀,愈來愈多的其他地方的方誌編纂者作出了關於在他們地區內四種職業等級的類似的表態。一有可能,他們喜歡錶揚學者專心學習,農民勤於耕種和他們都不願經商的情景;但他們的評論的可靠性卻因以下的評論而減色,其大意是,如今這些特徵正在逐漸變化。[266]
直到16世紀的後幾十年,有關民風變化的冷靜的評論讓位於對四個等級已經崩潰的公開承認,有的士子文人願意接受這種狀況;正如學者歸有光(1507—1571年)所言:古時四等庶民各有其職,但後來士農工商之別已混淆不清。[267]其他的人認為這種混淆是一大不幸,是世風敗壞得不可挽回的證明。兩種立場都含蓄地承認,晚明的富商能夠進入體面的社會,達到了以往不可能的程度;另一方面,又含蓄地承認,士紳家族愈來愈多地捲入商業活動。的確,作為16世紀一個擴大的階級進入士紳社會的許多家庭回顧以往,就把其商業的成功作為財政基礎,憑此就可以把他們的兒子送上官僚發跡的階梯。商業財富正在資助商人取得士的地位。
到了晚明,在上層精英生活中商業的存在已經強大得足以使歷來反對商人的偏見——表現為商人在傳統上被置於社會等級底層的地位——不能繼續下去。但是商和士之間的緊張關係沒有消除。士抵制商人侵入他們的領域,並設置了有效地排斥商人參與士紳網絡的重重障礙。這些障礙直到18世紀才被消除。到明末,很少商人能指望在社會上與士平起平坐,但許多商人能夠抵制區別士商的服飾規定。[268]自明中葉以來,為進入士的圈子準備最為充分的商人是住在揚州從事鹽業的富裕的徽商。這些商人必須非常努力地建立與官員的良好關係,這不但能減少被官僚掠奪的危險,而且在與其他商人衝突中能得到支持。當徽州鹽商范延富(1448—1517年)決定在15世紀90年代從揚州退隱時,包括有權勢的御史大夫劉大夏和御史戴珊(1437—1506年)在內的幾名官員送給他一批著作。[269]這些禮物表示,為了能夠取得事業上的成功,像范那樣的人必須與地區的官場頭面人物建立密切的關係。
未能如此接近官場的商人並非完全處於劣勢,因為他們能採取其他途徑從商人過渡到士。有兩種策略。一種是漸進的策略,暫時接受低人一等的地位,期盼其家庭總有一天會培養出一名取得功名的人;他的成功會使家庭增光,並洗去從商的不光彩。這種策略表現為有商業和製造業背景的人普遍在撰寫其家族史和個人傳記時精心採用的手法。這種手法可稱為「開創時刻」。它出現在困難的背景下,常常以沒有預料到的方式,有時以神秘的方式發生;它表示一個轉折——常常是從務農轉到經商,並都是從貧困變得在社會上出人頭地。由於開創時刻標誌著向商業生活的過渡,這在一篇符合儒家期盼的合乎道德行為的發家史敘事文章中,是一種傷腦筋的聯繫。張翰(1511—1593年)出身於杭州經營紡織業的家庭,後位居高官;他認定開創時刻發生在他曾祖父之時,曾祖父是一個小釀酒商,其酒毀於一次洪水。「一天晚上,曾祖父回家時有人在後面呼他,他轉身迎去並接到一件溫暖之物。此人突然失蹤。我的曾祖父回家後點燈照看,此物是一小塊銀錠。」[270]於是這塊銀錠就成了其曾祖父經營紡織行業的資本,其家庭轉向富有的開創性投資就這樣用神秘力量的干預(甚至是神的干預)展現出來。用來進行原始積累的手段——投機、操縱價格、不公平的交易行為——就被方便地掩蓋了。
汪道昆(1525—1593年)是具有徽商背景的著名晚明學者,對他來說,他家庭史的開創時刻發生在其祖父的時期:家庭世代務農,祖母勸祖父經商,因為去溫州和處州的商人都能發財。祖母為之籌資,祖父才能變富。[271]汪道昆不像張翰那樣把資本積累的最初活動掩蓋在神秘事件後面,而是把它作為崇敬其祖母的機會,因為她給其夫一筆嫁妝,使之事業有成。這樣,由農轉商的變化就表現為值得讚揚的賢妻的奉獻行動,不會背離儒家的價值觀。雖然有的士紳的自傳作者被迫說明,他們家庭的歷史沒有通過不道德手段致富的污點,但晚明的士紳不再迴避去寫其商業家庭的背景了。一個人不必是——也不用假裝是——出身於古老的理想化的鄉紳之家;不管怎麼說,鄉紳正在消失,因為在晚明,更富有的人放棄了農村的莊園,用他們商業化地產取得的利潤購置城市的住宅;住宅通常位於縣城或府城,如果可能,還位於省城。[272]商業本身不再是卑賤的職業。
商人可以用來逾越士商之間障礙的另一個更為主動的策略是從事士用來在當地社會標榜其力量的各種各樣文化炫耀。他們能興建豪華的花園和萬卷藏書樓,購買宋代的珍本,展示唐代的圖畫,收藏商代的銅器,贊助當代最佳的藝術家,雇用最優秀的作家替他們執筆。汪道昆是採用這種策略的行家裡手。通過宏偉奢華地進行各種文化工程,這些商人能壓倒士,迫使士另眼相看。徽州的富商又是這一文化界的參與者。徽州范族的家譜記載了作為彈琴能手的茶商范繼宗(1412—1461年)及在晚年賦詩作樂的大糧商范餘慶(1402—1464年);彈琴賦詩顯然是士的愛好。另一個徽商鮑松(1467—1517年)收藏珍本達到萬卷,其中有的與自己的註疏一起刻印。[273]這些投入表示對一項文化宏圖的贊助,與旨在培養官場候補官員的策略只有部分聯繫。總之,取得功名不如保證家族事業繼續繁榮昌盛重要。明中葉的文化清楚地認識到連續幾代人保持商業財富的脆弱性。16世紀中葉的廣東省志指出,商人的子女安於現狀,只會揮霍,不知物力維艱;而奢侈浪費之徒不顧一切,養成放蕩酗酒惡習,聚眾呼吆喝六。故很少有人將產業傳給下一代。[274]二范有幸保持了家庭財產,但他們顯然沒有培養出科場的生員,儘管不乏嘗試。總之,對明代商人來說,使自己的家庭在文化上自外於士的世界固然沒有好處,但大力降低士商之間的地位障礙則更沒有好處。
沒有掌握這種財富、也不想在科場上培養一名家庭的年輕子弟的商人,仍設法減輕士的文化把他們視作地位較低的集團的壓力,辦法是樹立一種說教,把栽培經濟價值觀與培育道德價值觀等同起來。簡單地說,晚明商人致力於把商業作為一種儒家生活方式而加以概念化。[275]這是一項困難的工作,因為固有的傳統早就把四個等級地位納入儒家觀念的體系之中。但在17世紀初期首先出現的刻印的商人道德指南中人們可以看到這個工作已在進行。這些文本是作為商業和理財方面的有成效的實踐指南編寫的——既對業務,又對個人,但作者們未加區分。其中之一是《商賈夢醒》,它作為一本經商之書的附錄在1635年開始問世。這可能是它第一次出版。作者可能是經商之書的編者李晉德;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將以李為作者。
《商賈夢醒》由一系列警句組成,警句只有幾個字或幾句話,然後有略長的註解。它們是商人(可能是老商人)的話,注釋則是更貼近當時的一套陳述,詳細闡明作者對商業生活中正確行為的觀點。貫穿全書的中心主題是:維護道德比追求利潤更加重要。注釋同樣強調保證穩定而長期利潤的惟一途徑是誠實而不是欺詐,於是在孟子時確立的這一儒家主題轉用到了商業的目的。墮落到採用腐敗的陰險手法的不道德商人,不論他欺騙周圍的人多麼成功,其事業最終將會失敗。商業應迎合儒家的道德,只要通過誠實的行為取得利潤,並且把利潤保持在可接受的範圍內,那麼利潤在道德上是無可指責的。例如,根據作者的觀點,以20%—30%的利率提供商業貸款和個人借款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是它在正常的利率範圍內,不應對此怒目而視。視情況需要,利率偶爾可能達到70%—80%,但不能經常為之。放債人如以群情憤怒的利率貸出,將會發現借債人拖欠不還,他的本金會化為烏有。[276]不如放棄取得短期高利潤的可能,而取長期的合理的利潤。
李晉德關於經營事業取得利潤的道德規勸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一種簡單的辦法,即善於避免入不敷出。他說,可用三種辦法取得這一結果:第一是勤奮,事必躬親,一切交易都要謹慎處理,早睡早起。第二是積財,防止浪費,避免鋪張,量力而行,不與浪費錢財於嫖賭之徒為伍。如果在這幾方面謹慎行事,這些財富就會帶來應有的回報:產生更多的財富。第三是仔細記賬,「人處家務,量入以制出,則終身無失。若不划算,必有差失」[277]。
這些規勸的全部內容與引入商業領域的儒家的倡導——勤奮、謙虛和精心做好事——巧妙地相符。儒家思想承諾做好事的人會取得成功[278],李晉德的商業道德同樣堅持,以這些道德方式行事的商人將會在社會上取得事業有成的回報。把商人的事業有利地放在一個崇尚謹慎和忠於職守等行為的基礎上,新商業儒家思想就能重視明代商業已經在中國社會組織中引起的巨大變化,同時又能把商人納入道德升華的氛圍中,這種氛圍正是明代自我修養的思想把它作為達到真理和正確行為的標準而想方設法樹立起來的。換句話說,時代的核心哲學正以過去認為不可能的方式加以塑造而去接納商業。
晚明時期,已有身份地位的士紳家族發現自己處於追逐地位的富商階級的包圍之中,就針鋒相對地對新闖入者和只有錢財的人加強文化的壁壘。士紳精英並不像商人雇用的捉刀文人所希望的那樣在意識形態的地盤上讓步,就通過經常地提高一名想成為君子的人必須跨越而達到有真正教養境界的標準,以維護其特權意識。這些並不是只根據能否達到而定出的標準。那種針鋒相對的策略只有在財富和地位一致的社會才行得通,而在晚明,二者並不一致。更確切地說,上層精英設立的標準是個人在進入上層精英社會前必須掌握的表示良好教養的學識成就。沒有充分知識去履行禮儀,進行高雅的談話,賦詩,討論哲人,或鑑賞精美的器皿和藝術品,此人就被阻於門外。如果不能接觸到使這類技藝和愛好得以發展的社會圈子,此人甚至不知怎樣擠入高層社會。[279]錢算不了什麼,正在提出的種種對儒家思想的新見解更不在話下。
即使如此,富商要求進入這些圈子。他們以日益增長的財富策略性地投入某些藝術形式和支持某些學者,所產生的力量使得對他們的排斥愈來愈難以維持下去。打破文化壁壘的那種壓力所產生的焦急心情可以在商品領域中發現。擁有昂貴的物品(例如雲南的寶石,或日本的漆瓶)是一種宣傳自己財富的辦法,而晚明繁榮的商業經濟使那些想買的人能夠買到。懂得如何擺設、欣賞和討論那些能得到文化反響的物品(如元代偉大藝術家黃公望的畫),是宣傳自己已在有文化有雅趣的人的行列中的一種手段。對商人的挑戰是把自己與文化商品的關係從第一類轉到第二類。僅僅有貴重的商品是不夠的,物主必須懂得如何在社會環境下布置和展示,以便取得他期盼的地位帶來的利益。因此,從16世紀中葉以來,發展了一種論收藏和鑑賞這類物品的作品。晚明論文物的著作的數量是「空前的,以致使人們更加認識到,奢侈品的生產和消費如果處理不當,會成為一個潛在衝突的根源」[280]。
也許具有諷刺意義的是,晚明在書市能購到的鑑賞學的書籍對士商文化壁壘兩邊的人都有用。它們定下了當時受高等教育的人認為該享受的奢侈品應有的標準。但是這些書籍也使被用來參加這種曲高和寡的文化交流的知識商品化。任何認字的人此時只要讀過這些書籍,就懂得如何成為一名高雅的君子——收藏什麼,如何處理,安放在何處,何種文物不該擺出展覽。因此晚明對稀有文物的鑑賞可以部分地被視為財富的委婉稱呼,因為鑑賞的對象在體現高文化價值之前是具有高商業價值的器皿。換句話說,這些文化器物通常是需要投入大量財富才能收藏的稀有珍品。成為收藏和展覽文物基礎的商業現實並不否認它們的文化價值,但商業現實的確決定它們從中取得文化價值的環境。鑑賞行業支持了有能力擁有文物的富人。從這個角度看,閱讀和撰寫有關這些文物的書籍的熱情證明商業正對晚明的上層社會產生影響。窮文人仍能在社會體現自身價值,其方式是運用自己對文物的知識,而這種知識在用文化字眼宣傳它們時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富商花園集會時就需要這種人。但是窮文人為之侃侃而談的文物的主人卻是富商。
在晚明,儘管金錢的威力有所上升,但是士紳的價值和標準仍然統治著社會。如果沒有趣味的調節力量,財富是不可能以簡單的形式轉化成社會地位的。而商人只能影響而不能控制這種力量的規定作用,這還必須從士紳那裡學習。只要士紳精英還能夠找到開發金融財富的方法,只要選拔官吏還是通過科舉而不是財富貢獻,士紳就依然保持著統治地位。通往社會地位的階梯以及附屬於這種地位的價值,在明末經歷了一個調整的過程,這就使得晚明的社會秩序不同於洪武皇帝時代的社會秩序。儘管如此,14—17世紀之間的連續性還是有助於人們對整個明朝進行回顧性的考察,並有助於人們通過明朝來理解後一個朝代的中國人的所作所為,有助於人們把明朝視為一個變動中心,但卻仍是中國歷史鏈條中的緊密連接。
(楊品泉 譯)
* * *
[1]明代在16世紀80年代有1936個驛站。據蘇同炳:《明代驛遞制度》(台北,1969年),第15頁。
[2]例如,以北京和南京為中心的網絡成為黃汴的《一統路程圖記》(1570年)最前兩卷的內容,該書重印為《天下水陸路程》,楊正泰編(太原,1992年),第1—60頁。
[3]哈菲茲·阿布魯:《一個到中國的波斯使者》,K.M .梅特拉英譯,富路特寫新導言(無出版日期;再版本,紐約,1970年)。阿布魯是一名史官,他把吉雅蘇德·J.納加赫的日記載入波斯的宮廷編年史中。所引的文字見第27—28、33—36、43—44和49等頁。距離取自黃汴的《一統路程圖記》,第23、82—83、127—132等頁。
[4]阿布魯:《波斯使團出使中國行記》,第118—119頁,日記說使團行囊在平安被搜查。在甘州和蕭州之間有一個同名的宋代要塞,但按時間推算,該地地點與日記的敘述不很符合。記事官只記載使團離北京一個半月後抵達平安。可能平安是西安或其下屬長安縣之誤。
[5]約翰·梅斯基爾:《崔溥日記:渡海漂流記》(塔克森,1965年),所引段落見第58、66—69、88、111、113、135—157等頁。計算距離的根據,見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1—2、100—101等頁,及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士商類要》的清初再版本,重印本編者為楊開泰;太原,1992年),第395—397、484—485等頁。
[6]例如,見《瓊州府志》(1619年),第10卷,第7b頁。
[7]顧炎武:《日知錄道讀》,趙儷生編(成都,1992年),第109頁。
[8]陳洪謨:《常德府志》(1538年),第4卷,第14a—21a頁。
[9]例如,橫貫湖廣,經常德府通往雲南的驛道,即所謂的「東路」,在洪武年間停止使用,原因是馬匹不能在艱險的地形中高速馳騁。慈利的常德縣的3個驛站之一被關閉,另外兩個降為遞鋪,見陳光前:《慈利縣誌》(1574年),第10卷,第12b頁。
[10]《河間府志》(1540年),第4卷,第10a—17a頁。
[11]徐望法編:《浙江公路史》,第1卷(北京,1988年),第6—10頁。
[12]《瓊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21b—46b、62b—65a頁。
[13]《大明律》,第17卷,第1a—26b頁。
[14]《大明律》,第17卷,第8a—10b頁。當信使送的是物品或犯人而不是文書時,對延誤的最高處罰減到50杖。
[15]蒂爾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學官》,載賀凱:《明代中國政府》(紐約,1969年),第141頁。
[16]明末湖廣的行政單位數,見《明史》,第1071頁;1476年至1497年湖廣的縣比此數少5個。
[17]例如,在17世紀20年代揚州府遭受洪災時,盜寇蜂起,從高郵府至鹽城縣之路阻斷,興化縣知縣趙倫率民團捕獲37人,內有盜首。見程夢星:《揚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47a頁。
[18]顧炎武:《日知錄集釋》,第12卷,第18b頁,以下文字楊聯陞英譯於其《明代地方行政》,第20頁。
[19]見彼得·奧爾布里希特:《13和14世紀蒙古統治下中國的郵政》(威斯巴登,1954年)。
[20]陳光前:《慈利縣誌》(1574年),第10卷,第8b頁。
[21]《大明律》,第17卷,第1a—2b、8a頁。
[22]《大明律》,第17卷,第1a頁。
[23]在直接受軍事管制的邊境,如陝西西北部,運輸制度的維持需要高度安全,遞運所的官員有總旗的官銜。見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161頁。
[24]星斌夫對漕運製作了全面的研究,見《明代漕運研究》(東京,1963年);馬克·埃爾文部分英譯:《明代的漕運制》(安阿伯,1969年)。
[25]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50頁提到了陝西青陽府的遞運所官員。
[26]謝彬:《南京戶部志》,第10卷,第1頁。
[27]全部開挖工程見蔡泰彬的專著《明代漕河之整治與管理》(台北,1992年),第3章;關於管洪主事對呂梁礁石的詳細敘述,見該書第54—56頁。
[28]黃仁宇:《稅收和國家財政》,第51頁。
[29]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53—55頁。
[30]謝彬:《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0卷,第18a頁。
[31]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56頁。
[32]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336頁注48。
[33]關於隋、唐、宋建設和使用北—南諸主要運河的先例,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劍橋,1963年),第84—93頁。
[34]七個關卡設於漷縣(在北京以東的糧倉通州外面)、臨清、濟寧、徐州、淮安、揚州和上新河(在南京外面),見《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2卷,第15a頁。
[35]吳元黎:《共產黨中國的空間經濟》(紐約,1967年),第126頁。
[36]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57頁。
[37]鄭若曾:《太湖》。引於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1662年;1975年京都再版),第4卷,第3a—4a頁。
[38]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385頁。
[39]蕪湖作為交通紐帶的重要性在《士商要覽》這本路程書中著重提出,該書列出的50條華南路線中的5條始於蕪湖,只有從徽州、蘇州、杭州出發的路線超過此數;見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407—411頁。
[40]邁克爾·馬梅:《人間天堂:1127—1550年蘇州的興起》,載《晚期中華帝國的江南城市》,琳達·柯克·約翰遜編(奧爾巴尼,1993年),第31頁。
[41]《大明會典》,第208卷。
[42]例如,見林有年編:《安溪縣誌》(1552年),第1卷,第11a頁,其中談到了李生所挖的元口渡。安溪屬福建泉州府。
[43]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216頁。
[44]引於喬納森·斯彭斯:《利瑪竇的回憶》(紐約,1985年),第91—92頁。急流名天掛灘,在贛州以北30公里。利瑪竇把「掛」的四橫誤算成三橫,使他誤寫成「柱」,這是常見的錯誤。
[45]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497頁;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55頁。
[46]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237頁。
[47]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147頁。
[48]蒂莫西·布魯克:《明清史的地理史料》(安阿伯,1988年),第15—16頁。
[49]朱運材:《文昌縣文物志》(1988年),第61頁。
[50]包瑛:《固始縣治》(1659年),第3卷,第18a頁。
[51]例如,1465年華南遭受大水災後,在1466年至1470年期間海南島許多木橋被石橋代替。見《瓊州府志》(1619年),第12卷,第3b頁。
[52]鄭慶雲、辛紹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3卷,第16b、24a頁。
[53]鄭慶雲、辛紹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4卷,第51a—54a頁。他們列舉了得義官和散官頭銜的人的姓名,這在府志中是不多見的,列舉散官的情況尤其少見;散官有七品官階,不過他們不在官僚機構中任職。又見張世域:《龍泉縣誌》(1878年),第2卷,第16b—17b頁。
[54]李照、蔡藩編:《瓊山縣誌》(1917年),第5卷第51a頁敘述士紳捐助的情況;關於1447年在府治地內為了建一座堤壩需要開寬道路之事,見第6卷第11a頁。
[55]《瓊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97a頁。書中舉了一個私人渡口被接管為官辦渡口的例子,見第4卷,第488b頁。
[56]這些商業路線、服務及價格在黃汴的《一統路程圖記》第232—234頁中被提到。雖然黃汴的圖記到1570年才出版,但他報道說,商業路線早在1570年前相當久已建立起來。
[57]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233、235等頁。
[58]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373頁。
[59]黃汴 :《一統路程圖記》,第3、146—147、164、169等頁。
[60]鄭若曾:《太湖》,引於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4卷,第3b頁。
[61]M.V.G.米爾斯:《馬歡的〈瀛涯勝覽〉,1433年》(劍橋,1970年),第305、308頁。
[62]向達:《兩種海道針經》(北京,1961年),第6頁。
[63]《順風相送》(針經),引於米爾斯的《馬歡》,針經在向達的《兩種海道針經》中轉載。
[64]黃仁宇:《中國宏觀史》(阿爾蒙克,1988年),第156頁。
[65]第一本這類刻印的針經為《渡海方程》,1537年在福建出版;田汝康對它有詳細敘述,見《渡海方程——中國第一本刻印的水路蒲》,載李國豪等編:《中國科技史探討》(上海,1982年),第300—308頁。這本針經在本書論海上貿易的後一部分進一步探討。
[66]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142頁;朝廷已在1564年頒發了相似的命令。
[67]《明人傳記辭典》,第899—900頁;關於1570年黃河的水災,見第1108頁。
[68]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153頁。
[69]吳緝華:《明代海禁與對外政策的連環性》,載吳智和編:《明史研究論叢》(台北,1985年),第2卷,第132—134頁。
[70]引自瑪麗·安·羅傑斯:《宏偉的視野:戴進的生平和藝術》,載《大明的畫家:宮廷和浙派》,理察·M.巴恩哈德編(達拉斯,1993年),第129頁。其實羅傑斯已經寫成一篇涉及戴進許多居住地的傳記。
[71]徐弘祖:《徐霞客遊記》(上海,1980年),第1184頁。
[72]引於陳琦:《甘肅公路交通史》(北京,1987年),第126頁。
[73]引於哈里特·曾道爾夫:《中國地方史的變化和延續:800—1800年徽州府的發展》(萊頓,1989年),第96頁。
[74]《揚州府志》(1733年),第34卷,第5頁。
[75]朱國禎:《涌幢小品》,第17卷,引於張正明、薛慧明:《明清晉商資料選編》(太原,1989年),第116頁。
[76]童承敘:《沔陽志》(1531年),第6卷,第12a頁。
[77]莫旦:《吳江志》(1488年),第5卷,第26b頁;引文載布魯克:《明清史的地理資料》,第17頁。1548年版的志書實際上在1561年才出版。
[78]見地圖10-6《北直隸境內路程圖》。
[79]《河間府志》(1540年),第7卷,第3a—4b頁。
[80]鄭慶雲、辛紹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卷,第13a頁。
[81]見地圖10-5《福建省境內路程圖》。
[82]南京至建陽的路程,見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404—405頁。
[83]宮崎市定:《中國的考場地獄:中華帝國的文官考試》,康拉德·希洛考爾英譯(東京,1976年)。
[84]袁宏道:《袁宏道集箋校》(北京,1981年),第1卷,第164頁。關於晚明的文化癖好,見朱迪絲·蔡特林:《僵化之心:中國文學、藝術和醫藥中的癖好》,載《晚期中華帝國》,12,第1期(1991年6月),第1—26頁。蔡特林在這篇文章中談到袁宏道,不過未提起旅行癖好,這是她少數疏漏之一。
[85]黃興鴻:《福惠全書》,章楚英譯(特斯康,1984年),第5頁。
[86]鐵舟行海:《金山志略》(1681年),第1卷,第4a頁。
[87]關於徐弘祖的傳記及作品,見《徐霞客遊記(英文版)》 (香港,1974年);唐錫仁、楊文衡:《徐霞客及其遊記研究》(北京,1987年)。徐弘祖的遊記及所附之文已重印於3卷本的《徐霞客遊記》。
[88]葛寅亮:《金陵梵剎志》(1607年),第36卷,第1b頁。
[89]余象斗:《萬用正宗》(1599年),第39卷,第6a—7a頁。
[90]浪雲海珠:《雲遊草》(1599年),第39卷,第6b—7a頁。
[91]見月讀體:《一夢漫言》(康熙本;約1987年莆田再版),第1頁。
[92]陳垣:《明季滇黔佛教考》(1940年;1962年北京再版)。
[93]玄化:《沙彌律和行為戒規要義通解》(舊金山,1975年),第84頁。
[94]雲棲祩宏:《哮義無藹庵錄》,再版於《雲棲法匯》(1897年),第5a、7a頁。
[95]雲棲祩宏:《竹窗隨筆》,再版於《雲棲法匯》(南京,1897年),第42b頁。
[96]雲棲祩宏:《竹窗隨筆》,第49ab頁。
[97]屠倫:《白榆集》(1600年;1977年台北再版),第5卷,第31a頁。
[98]五台、普陀和峨嵋三地常作為僧人朝拜的最重要的朝聖地而一起被列入高僧傳中,見陸錫熊:《婁縣誌》(1788年),第30卷,第9a頁。
[99]周克復:《金剛執驗志》(1999年),所引之事發生在1518年。
[100]關於朝聖活動的小說中的描述,見格倫·杜德布里奇:《朝拜泰山的女香客:一本17世紀小說中的幾頁》,載韓書瑞等編:《中國的香客和聖地》(伯克利,1992年),第39—64頁。
[101]余象斗:《萬用正宗》,第2卷,第40ab頁;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397—398頁。
[102]布魯克:《地理資料》,第12—13頁。
[103]引於布魯克:《地理資料》,第4頁。
[104]羅洪先的《念庵文集》第5卷包括兩篇遊記:《東遊記》和《西遊記》(無出版日期,1974年台北重印)。本段和以下段落的距離取自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2、49、144、157、162、214等頁。
[105]羅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3a、15a頁。
[106]返程的詳細情況見吳國華所寫的傳記,載徐弘祖:《徐霞客遊記》,第1189頁。距離根據黃汴的《一統路程圖記》,第2、31、70—71、188—189等頁;里程都為近似數。
[107]《大明令》,收於《大明會典》,第177卷,第1頁。
[108]梅斯基爾:《崔溥日記》,第155頁。
[109]劉梧:《惠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0b頁。
[110]《瓊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3b頁。
[111]祝允明:《野記》(1511年),收於《歷史小說》(上海,1940年),第12a頁。以後的皇帝就較少關心宮中的識字問題。1423年徵召貞烈寡婦教導永樂帝後宮的妃子的條件是這些寡婦應無子女,而不是識字。不過與識字問題一樣,這項限制在同年放寬了,只規定她們不得帶其子女入宮。
[112]路易斯·加拉格爾英譯:《16世紀中國:利瑪竇行記,1583—1610年》(紐約,1953年),第21頁。
[113]孟俊:《光州志》(1660年),第9卷,第23a頁。
[114]例如,見《明史》,第7189、7191、7193、7215等頁。
[115]引於尹韻公:《中國明代新聞傳播史》(重慶,1990年),第28頁。
[116]黃仁宇:《平淡的1587年:衰亡中的明王朝》(紐黑文,1987年),第15頁。
[117]雖然至今沒有邸報留存,但一名晚明的匿言編纂者保存了1573年至1617年期間邸報的摘要,見《萬曆邸抄》(萬曆年間;台北,1963年)。尹韻公在《中國明代新聞傳布史》中對明代邸報進行了研究。
[118]《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5卷,第15b頁。
[119]羅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1b—3b頁。
[120]徐弘祖:《徐霞客遊記》,第94、95頁。
[121]《尺牘新語廣編》,引於埃倫·威德默:《17世紀中國書信界的才女》,載《晚期中華帝國》,10,第2期(1989年12月),第9頁。我要感謝多蘿西·郭,因為她提請我注意婦女通信之事。
[122]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組編:《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北京,1990年),第2卷,第19頁。
[123]關於申明亭解決婚姻爭端的事例,在《河間府志》第4卷第5b頁提到。
[124]關於地方長者使用申明亭的材料,見包瑛:《固始縣誌》(1659年),第3卷,第6a頁;關於設亭於集市,見第3卷,第14b頁。
[125]《瓊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30b頁。
[126]程夢星:《揚州府志》(1733年),第13卷,第12b頁。
[127]李照、蔡藩:《瓊山縣誌》(1917年),第15卷,第18頁,根據霍韜(1487—1540年)在廣東家鄉悼念其母時所立之碑。
[128]包瑛:《固始縣誌》(1659年),第10卷,第31ab頁。(*歌詞根據英文譯出。——譯者注)
[129]包瑛:《固始縣誌》(1659年),第5卷,第37a頁。
[130]《瓊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3a—84b頁。
[131]曾道爾夫:《中國地方歷史的變化和延續》,第89—90頁。
[132]明代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印刷的概述,見吳光清:《明代的印刷和印刷商》,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7,第3期(1943年),第203—260頁。又見錢存訓:《紙張和印刷》,載李約瑟編:《中國科技史》(劍橋,1985年),第5卷第1部分,第172—183、211—215、262—269等頁。
[133]引多賀秋五郎:《宗譜的研究》(東京,1960年),第608頁,英譯文載帕特里夏·埃伯利編:《中國文明和社會史料集》(紐約,1981年),第166頁。
[134]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1961年),第23頁。
[135]謝彬:《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2卷,第40a頁;第14卷,第36a、38b頁。到1550年,其中21戶繼續印茶引。
[136]祝允明:《野記》,第10a頁。
[137]謝彬:《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a頁。
[138]蔡光明等:《瓊州府志》(1619年),第5卷,第66a頁。
[139]蒂莫西·布魯克:《18世紀中國的監察制度:書籍貿易一瞥》,載《加拿大歷史雜誌》,23,第29期(1988年),第179—180頁。
[140]其序重印於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310—312頁。
[141]沒有記載說明印了多少份。到1492年圖志再版時,它是珍本。也許是主都遷往北京減弱了人們對南京的皇家歷史的興趣,以致無人關心此書。1492年負責再版此書的官員堅持所有書籍愛好者都需要一本,但這個版本也沒有重新樹立其地位。只是16世紀60年代在歸有光的主持下重新發現和再版此圖志,它才得以流傳到20世紀。
[142]這種印象可以從他幾篇序言中看出。見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296、302頁。
[143]《明史》,第2343頁。
[144]例如,見繆荃孫:《順天府志》(1886年;1983年北京再版),第1、257頁。「圖經」一詞用於隋唐,指的是地方志的原型;「志書」一詞較籠統地指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書。我見到的兩詞合用的惟一的地方志是1522年版的湖廣省志,稱《湖廣圖經志書》。
[145]陳光前:《慈利縣誌》(1574年),第11卷,第14b頁。
[146]例如,見鄭慶雲、辛紹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2卷,第7a—8a頁;張岳:《淮安府志》(1530年),第9卷,第10ab頁;《瑞金縣誌》(1524年),第3卷,第13a—14a頁;謝顧:《瑞昌縣誌》(1568年),第5卷,第6a—7a頁。我只在謝彬的《南京戶部志》(1550年)的「應用書目」(第1a頁)看到引用「軍法定律」。
[147]程夢星:《揚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0a頁,引1523年的府志。
[148]《瓊州府志》(1619年),第9卷下,第786、80a頁。
[149]《揚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1a頁。
[150]例如,明初以仁僧人編了杭州城外龍井寺的一部志,希望鼓勵後人重建此寺;汪孟鈞:《龍井見聞錄》(1762年;1884年再版),第8卷,第18頁。
[151]孫鐸:《魯山縣誌》(1552年),第10卷,第9b頁。
[152]《瓊州府志》(1619年)。
[153]《衡州府志》(1536年),第9卷,第14b頁。
[154]徐弘祖:《徐霞客遊記》,第687—691頁。
[155]吳晗:《江浙藏書家史略》(北京,1981年),第127頁。《明人傳記辭典》第1346頁根據另一史料,說王延哲摹寫用了兩年時間。
[156]吳晗:《江浙藏書家史略》,第132頁;《明人傳記辭典》,第11頁。
[157]《明人傳記辭典》,第1450頁。
[158]吳晗:《江浙藏書家史略》,第131頁。所編叢書之一《續百川學海》通常被認為是吳永之作,司馬泰只扮演了主辦人的角色。
[159]《明人傳記辭典》,第1271頁。
[160]《明人傳記辭典》,第1046—1047頁。
[161]引於布魯克:《18世紀中國的監察制度》,第188頁。
[162]青山定雄:《明代地圖之研究》(1940年,林絲譯成中文,1941年;轉載於《明史研究論叢》,台北,1985年),第2卷,第505—506頁。
[163]霍冀:《九邊圖說》(1569年),第1a—2b頁。霍冀把許倫的《九邊圖論》說成是《九邊圖考》。在許倫和霍冀本人的作品之間,霍還提到另一部邊境地輿圖《九邊考》,此書是1541年魏煥在兵部主管征討的職方部門任職時呈給皇帝的。
[164]關於對葉春及製圖的考察,見蒂莫西·布魯克:《16世紀的地圖繪製知識:葉春及的製圖地名索引》,載《傑斯特圖書館雜誌》(1994年)。葉春及的永安縣地圖被胡邦柏(音)考察過,見《永安縣誌的地圖》,載《傑斯特圖書館雜誌》,6,第1期(1993年春),第85—100頁。順德縣誌中葉春及的地圖似乎已佚失;《惠安正書》和《永安縣誌》只留下單獨的卷冊,分別保存在東京和北京,不過前者在1987年在福州被重印。
[165]行璣、行元:《黃檗寺志》(1637年),第1卷,第2、24頁。手冊為《比尼日用》(1633年);元代的文章為劉謐的《三教平心論》(1324年;1637年重印)。蒂莫西·布魯克對劉謐之文作了探討,見他的《綜合精神的再思考:晚期中華帝國的三教合一及其共同崇拜》,載《中國宗教雜誌》,21(1993年)。
[166]《五倫書》(1443年)在宮廷本出現後七年,由北京劉姓售書商私人刻印。李賢編的《大明一統志》(1461年;1965年台北再版),可能是因它的部頭太大,直到1505年才由慎獨齋出於商業目的刻印成書;但3年後,另一家出版商鴻昌堂印了第2版。關於1505年版的《大明一統志》,見傅吾康:《明史資料介紹》(吉隆坡,1968年),第237頁。
[167]張岳:《惠安縣誌》(1530年),第9卷,第10a頁。以上的話可能不是張岳說的,因為34年後在湖廣的一部縣誌中,張的言論被逐字地重複;陳光前:《慈利縣誌》(1574年),第11卷,第14a頁。
[168]蔡光前:《瓊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86頁。
[169]錢存訓:《紙張和印刷》,第49—50頁。
[170]根據向達對這些書籍的描述,引於鄭鶴聲、鄭一鈞編:《鄭和下西洋資料匯編》(濟南,1980年),第1卷,第306—307頁。
[171]引於《徐霞客遊記》(英文版),第16頁。
[172]《明史》,第2343頁。(原文為「士庶家稍有餘資尚欲積書」,原意與英譯引文似不相符。——譯者注)
[173]《明史》,第2343頁。
[174]例如,見吳晗:《江浙藏書家史略》(北京,1941年),第44頁,提到寧波人金華的藏書情況。
[175]例如,一名河南官員李敏的書齋藏書數千卷;《徐州志》(1540年),第4卷,第12b頁。
[176]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0、22、145、155、229、232等頁。
[177]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12、160頁。
[178]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32頁。
[179]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26頁。
[180]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41頁,引朱彝尊:《靜志居詩話》(1819年)。關於閻起山,見第223頁。
[181]吳晗:《江浙收藏家》,第130頁。
[182]吳晗:《江浙藏書家》,第59、126、140等頁。
[183]吳晗:《江浙藏書家》,第205頁。
[184]吳晗:《江浙藏書家》,第32頁。
[185]吳晗:《江浙藏書家》,第11頁。
[186]《河間府志》(1540年),第28卷,第58b—59b頁;第5卷,第1b頁;第17卷,第15b頁。
[187]謝顧:《瑞昌縣誌》(1568年),第5卷,第6a—7a頁;總卷數沒有包括據說已經散佚的17卷。
[188]《瑞金縣誌》(1542年),第3卷,第3a—4a頁。
[189]陳洪謨:《常德府志》(1538年),第9卷,第4a—1 1b頁。馬泰樂(音)的《明代中國的私人書院》(論文,芝加哥,1987年)有關於學堂和書院圖書館的較詳細的材料。
[190]丘浚建書庫的記載收於《瓊州府志》(約1619年),第11卷,第26b頁;轉載於李熙、蔡藩:《瓊山縣誌》(1917年),第14卷,第27a—40a頁。石室被用作學堂書庫長達一個世紀,1614年才被代替。
[191]張世域:《龍泉縣誌》(1878年),第5卷,第2a—3a頁;書中指出,「御書閣」通常專門稱呼展示皇帝書法的亭閣。
[192]一次不成系統的調查發現,1431年前只有3個府有學堂圖書館的確切證據,它們是南直隸的揚州、浙江的嚴州和江西的袁州。袁州的學堂圖書館建於1339年,它的兩個縣的圖書館分別建於1395年和1396年。見嚴嵩:《袁州府志》(1514年),第4卷,第6b—9b頁。在揚州,一座原已存在的學堂圖書館在正統朝時期(1436—1449年)被替換;《揚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3b頁。嚴州的桐廬縣有一座明以前的御書閣;《嚴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6a頁。
[193]建於15世紀30年代的學堂圖書館,見《揚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10a頁;《嚴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2a頁。建於15世紀40年代(或更普遍地建於正統朝時期),見劉梧:《惠州府志》(1542年),第7卷,第2a、16b頁;王家士:《光山縣誌》(1556年),第1卷,第27b頁;《湖州府志》(1877年),第11卷,第22a頁。蒂莫西·布魯克的《開發知識:明代學堂圖書館的建立》(載《晚期中華帝國》,17,第1期,1996年6月)對明中葉學堂圖書館的發展進行了討論。
[194]張岳:《惠安縣誌》(1530年),第9卷,第10a頁。
[195]讓·巴布斯蒂·杜·霍爾德:《中國通史》(倫敦,1741年),第3卷,第63頁。
[196]《大明律》,第10卷,第1a—10b頁;《大明會典》,第37卷:又見蘇更生:《明初的商政與商稅》,載《明史研究論叢》,吳智和編(台北,1985年),第2卷,第436頁。
[197]《揚州府志》(1733年),第10卷,第10a頁。
[198]丘浚:《大學衍義補》(1506年;1971年台北再版),特別是第25卷,第1b—28b頁;參閱皮埃爾一厄蒂埃尼·維爾:《養育百姓:1650—1850年中國的國家民用糧倉制》(安阿伯,1991年),第11—13頁,內有丘浚的經濟哲學的討論。英語作品中對丘最透徹的研究,見朱鴻林:《丘浚(1421—1495年)及其〈大學衍義補〉:15世紀中國的經世思想》,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83年。
[199]丘浚:《大學衍義補》,第28卷,第6b頁。
[200]丘浚:《大學衍義補》,第25卷,第13b頁。
[201]丘浚:《大學衍義補》,第25卷,第7b頁。
[202]《明史》,第5451頁;黃仁宇:《明朝的財政管理》,收於賀凱編:《明代的中國政府》(紐約,1969年),第74—75頁。
[203]朱衣編:《漢陽府志》(1546年),第3卷,第36a—37a頁。
[204]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151頁。
[205]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204頁;憺漪子:《天下路程圖引》,第373頁。
[206]見關於《格古要論》的評論,載《中國人的鑑賞:〈格古要論〉》,珀西瓦爾·戴維編譯(倫敦,1971年),第144頁。
[207]瑪格麗特·梅特利:《16世紀景德鎮的組織和生產》,載羅斯瑪麗·斯科特編:《景德鎮瓷器》(倫敦,1993年),第69—73頁。又所引數字見邁克爾·狄龍:《明代的一個工業中心:景德鎮》,載《明史研究》,6(1978年),第37—44頁;袁清:《1550—1700年景德鎮的瓷器工業》,載《明史研究》,6(1978年),第45—53頁。
[208]《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4卷,第28a—30b頁。鹽引給持引人購200斤(一包)的權利,另加5斤用來彌補損耗,稱為耗鹽。在明朝開始,當鹽由政府代理人專營時,每張引值400斤;當把分配承包給私商時,每張引減值一半,為200斤。實際上每張引購鹽數差別很大。見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193頁。
[209]見海倫·鄧斯坦:《明代的河東鹽政》,劍橋大學論文,1980年。
[210]漢斯·烏爾里克·沃格爾:《公元前311年至公元1911年四川的產鹽史考察:專賣和生產組織》(斯圖加特,1990年)。
[211]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190頁。
[212]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195頁。
[213]《揚州府志》(1601年),第111卷;引於張正明、薛慧林:《明清晉商資料選編》,第79頁。山西商人和邊境商人的關係在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東京,1972年)中進行了討論。見張正明等的同名漢譯本(太原,1986年)第199頁以下各頁。
[214]程夢星等:《揚州府志》(1733年),第32卷,第80a頁。
[215]在明初,運輸任務由士兵負擔,後來改由商人負擔。見莫里斯·羅薩比:《明代與亞洲腹地的茶馬貿易》,載《亞洲史雜誌》,4,第2期(1970年),第142—143頁。
[216]《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6a—39a頁;《大明律》,第8卷,第16b—17b頁。三個茶馬司設在洮州(今臨潭)、河州(今臨夏)和西寧。四個四川茶貨棧設在成都、保寧府、重慶府和博州宣慰司。關於馬的成本,見黃汴:《一統路程圖記》,第84頁。關於九江的批驗所,見《九江府志》(1527年),第9卷,第11b頁,該批驗所於1527年關閉,其職能由南京的批驗所(應天府批驗所)承擔,該所仍如九江批驗所,歸戶部的九江司管轄。1440年,私運茶的懲處擴大到與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包括運茶的馬車夫和船夫、幫助私運的貨棧主或經紀人。1842年,懲罰力度加大到與販運私鹽的懲罰相當。
[217]《南京戶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b—40a頁。
[218]珀西瓦爾·戴維:《中國人的鑑賞》,第10頁。
[219]《大明律》,第8卷,第19ab頁。
[220]《大明律》,第8卷,第20ab、22b—23a頁。
[221]《河間府志》(1540年),第7卷,第4a頁。
[222]孫鐸:《魯山縣誌》(1552年),第1卷,第33ab頁。
[223]王家士:《廣山縣誌》(1556年),第1卷,第21ab頁。
[224]唐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30b—38a頁。
[225]包瑛:《固始縣誌》(1659年),第3卷,第4a頁。
[226]《常熟縣誌》(1687年),第5卷,引於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北京,1982年),第235頁。縣誌沒有說明其他集市建立的日期,但它們不會早於明中葉。傅又引了另一個明初嘉定縣的例子。
[227]例如,《嘉定縣誌》(1882年),第1卷,引於傅衣凌:《明清社會史論文集》,第235頁;蔡光前等:《瓊州府志》(1619年),重印於《瓊山縣誌》(1917年),第4卷,第102b頁,其中提到1515年一名州官建集市的情況。
[228]莫旦:《吳江志》(1488年),第2卷,第10b—13a頁,只有兩個集市沒有列出廟宇。
[229]陳學文:《中國封建晚期的商品經濟》(長沙,1989年),第152頁。
[230]馬梅:《人間天堂》,第30頁。
[231]這一邏輯由田中正俊作出,見《16—17世紀江南農村的手工業》,載琳達·格羅夫、克里斯琴·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特別是第86頁。
[232]馬梅:《人間天堂》,第34頁。
[233]《震澤縣誌》(1746年),第25卷,引於《明代浙江市鎮分布與結果》,載《歷史地理》,第5期(1987年),第186頁。
[234]《邵武府志》(1543年),第2卷,第45b頁。
[235]《九江府志》(1527年),第4卷,第17a頁。
[236]《九江府志》(1527年),第1卷,第19b頁。
[237]關於松江的棉業,見西島定生:《中國早期棉業的形成》,載琳達·格羅夫、克里斯琴·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
[238]陳繼善等:《松江府志》(1631年),第6卷,第10b頁;引於西島定生:《早期中國棉業的形成》,第49頁。
[239]《松江府志》(1512年),第4卷,第11b頁;引於西島定生:《中國早期棉業的形成》,第35頁。
[240]朱國禎:《湧幢小品》。
[241]西島定生的《中國早期棉業的形成》第63、64、66、69頁反對放債之說,傅衣凌的《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第227頁堅持放債的觀點。
[242]《楓涇小志》,第10卷。援引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第227頁。
[243]例如,松江普榭鎮的棉商就能壟斷那裡的市場。由於農村織布者沒有出售其棉布的其他渠道,商人可以將購價壓低兩成。見《嘉定縣誌》(1881年),第29卷;引自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第233頁。
[244]田中正俊:《16、17世紀江南農村的手工業》,第85、90、93頁。
[245]關於不同的觀點,見馬梅:《人間天堂》。馬梅引了祝允明的一段文字,作為放債的證據。祝允明敘述主管坐商和行商資本的商人,把資金分到織布戶,收集製成的布匹,再返回給坐商和行商。但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這名商人在利用資本控制交換,而不是控制生產。
[246]《廣東通志》(1561年),引於李熙、蔡藩編:《瓊山縣誌》(1917年),第2卷,第16頁。
[247]《嘉定縣誌》(1605年),引於陳學文:《中國封建晚期的商品經濟》,第154頁。
[248]張岳:《惠安縣誌》(1530年),第4卷,第1b、3a頁。
[249]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52頁。
[250]威廉·阿特威爾:《約1530—1650年國際銀錠流動與中國經濟》,載《過去與現在》,95(1982年),第68—90頁;本書第8章。
[251]朱國禎:《湧幢小品》(1622年),第2卷,引於《明代浙江市鎮分布與結果》,第187頁。
[252]林魁、李愷:《龍溪縣誌》(1534年),第1卷,第26b頁。
[253]《大明律》,第10卷,第5b—6b頁。
[254]《大明律》,第17卷,第15a頁。
[255]林魁、李愷:《龍溪縣誌》(1534年),第8卷,第36a頁。
[256]《明人傳記辭典》,第251頁。
[257]蘇均煒的《16世紀明代中國的日本海盜》(安阿伯,1957年),對倭寇進行了詳細研究。
[258]一名耶穌會傳教士得到的一份似乎是手抄的文本,在1639年呈給大主教勞德,並被收藏在牛津的博德蘭恩圖書館。通過與田汝康的《渡海方程》一書的比較,注意到第一部印刷的歐洲版航程手冊出現在16世紀的第一個10年,英文版在1527年出版。關於林希元,見博多·威特霍夫在《明人傳記辭典》所作的傳記,特別是第921—922頁。顧炎武把包括《渡海方程》里記載的羅盤上日本的方位收入《天下郡國利病書》(1662年),重印於《四部叢刊三編史部》(上海,1936年;京都重印,1975年;台北,1979年),第34卷,第59a—60b頁。
[259]威廉·舒爾茨在《馬尼拉大帆船》(1939年;1959年紐約再版),第73—74頁引。耶穌會士科林在1663年寫的關於馬尼拉貨物單的記載證實了紡織品和織錦緞在中國產品中的突出地位,但他補充了瓷器,在莫爾加的國際貿易貨物單上,瓷器顯然沒有列上。他只提起瓷器是供應西班牙社區的物品,不用於貿易。見舒爾茨:《馬尼拉大帆船》,第50頁。
[260]倫敦維多利亞和艾伯特博物館收藏的畫有歐洲盾形紋章的嘉靖時期的水罐,紋章可能屬於葡萄牙皮耶肖托家族(C.222—1931)。
[261]維多利亞和艾伯特博物館收藏一件萬曆時期青釉底色的鹽碟,狀如約1580年的英國銀鹽碟(C.566—1910)。
[262]維多利亞和艾伯特博物館,C457—1918。
[263]C.R.博克塞:《來自亞馬遜河的大船:澳門編年史和古老的日本貿易》(里斯本,1959年),第179—181頁。
[264]例如,見包瑛:《固始縣誌》(1659年),第8卷,第12a頁;內引1372年的一條皇帝詔令。
[265]唐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21a頁。
[266]孫鐸:《魯山縣誌》(1552年),第1卷,第38b頁。
[267]何炳棣引於《中國人口研究》(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59年),第73頁。
[268]安吉拉·奚(奚孫凝芝):《明代商人階級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伊利諾斯大學論文,1972年)。
[269]曾道爾夫:《中國地方歷史的變化和延續》,第100頁。從經濟和文化角度研究徽州(新安)商人的經典文章是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載《東洋學報》,36,第1期(1953年6月),第1—44頁;第2期(1953年9月),第32—60頁;第3期(1953年12月),第65—118頁;第4期(1954年3月),第115—145頁。
[270]蒂莫西·布魯克引於《16世紀中國的商人網絡——張翰的〈論商賈〉的討論及譯文》,載《東方經濟社會史雜誌》,24,第2期(1981年5月),第173頁。
[271]汪道昆之文引於曾道爾夫:《中國地方歷史的變化和延續》,第48頁。
[272]蒂莫西·布魯克:《家族延續性和文化霸權:1368—1911年寧波的縉紳》,載約瑟夫·埃什里克、瑪麗·蘭金編:《中國的地方精英和統治的形式》(斯坦福,1990年),第40頁。
[273]曾道爾夫:《中國地方歷史的變化和延續》,第52、96—97等頁。
[274]《廣東通志》(1561年),引於李熙、蔡藩:《瓊山縣誌》(1971年),第2卷,第17a頁。
[275]儒家價值觀與商業成就的關係在余英時的《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台北,1987年)中有爭論。關於把儒家思想作為意識形態強制應用於重商主義價值觀的不同解釋,見蒂莫西·布魯克:《中國的商業經濟和文化困惑》,載布魯克等編:《東亞的經濟和文化》(安阿伯,密西根大學出版社,1997年)。關於尋求包容改造的儒家思想的中等商人意識形態,見理察·盧夫拉諾:《一般商人的世界:晚期中華帝國的自我修養和商業成就》(待出版)。
[276]李晉德:《客商一覽醒迷》(1635年;1992年太原重印),第311頁。
[277]李晉德:《客商一覽醒迷》,第293、325頁。
[278]關於明代儒家重建應得善報的觀念,見辛西婭·布羅考:《功過格:晚期中華帝國的社會變化和道德秩序》(普林斯頓,1971年)。
[279]布魯克:《家族延續性和文化霸權》,第37—42頁。
[280]克雷格·克盧納斯:《華而不實的器物:近代中國初期的物質文化和社會地位》(劍橋,1991年),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