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九章 明代中國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

導言 本章概括了明代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總的發展情況。由於精確地使用了「社會經濟」這一字眼,我只對農村中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相互作用的最突出的問題進行論述。本章探討明代經濟因素反映在社會組合和組織的變化中的方式,以及經濟因素有時是如何促進這些變化的。反之,對社會因素反映在——有時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方式也進行探討。 對稅賦和徭役的結構進行相當詳細的論述。對里甲制的社會和體制基礎的討論是出於兩個原因:它提供了觀察明代社會經濟面貌獨特性質的視窗;其次,它存在引起變化的重要原因,而且本身就是變化的重要起因。逃避和豁免賦役的各種可能性是影響明代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而長期以來政府不能調整土地和人口記錄的情況也是如此。政府各級官員認識到了這個缺陷;明代官員實施了許多改革,旨在更公平地重新分配稅役和便於徵稅。結果,雖然里甲結構到清代相當長一段時期還繼續存在,但到17世紀初期,里甲制的內容在許多方面與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所展望的制度已大不相同了。 宏觀經濟環境 導論:區域劃分 就歷史分析的需要來說,省一級的行政單位及其往往更古老的府、縣級的下層行政單位是中國最有用的區劃形式:傳統的行政資料被編制和匯總,保存在這幾級行政單位;這些資料往往反映了全省實施某些特定政策的情況。此外,明清時代新出現了功名獲得者的階層,這些人本身就是按行政結構的等級組織起來的科舉考試的產物;他們日益形成了分別隸屬於這些行政單位的既是文化的、又是政治的幕僚集團。有些學者為了作某些歷史分析,也利用施堅雅提出的更細緻的「大區」體系,即把各地細分為經濟的和社會的「中心區」和「邊緣區」[1]。雖然施堅雅為清代提出的構想被人甚至提前用於宋代(960—1279年),這種用法在許多方面是與時代不符的。從最好方面說,大區是被一體化的經濟網絡和大區內中心地的服務等級劃分而成的。但是,成為這種考慮基礎的經濟區域只是在明代的後半期才逐漸形成。這種用法的最差的一點是,作為分析手段的大區被錯誤地認為是具有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某些特點的同類的區域,這些特點被斷定存在於整個區域中。經濟網絡的發展、網絡的範圍、一體化的程度、地方滲透的密度,以及它們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物質基礎,都是中國歷史的重要課題。但是有關這些課題的問題不是簡單地參閱一幅大區的地圖就能解決的。首先,施堅雅界定並被廣泛重複的大區並不一定是通過經濟數據的歸納而作出的,而是在某些情況下以武斷地勾勒的水系作為依據。[2]人口密度、市場滲透、土地產量,這些都是任何社會和經濟分析的重要因素。它們應被視為絕對的變數,不應被僅僅看成是次於或從屬於諸如「中心區」和「邊緣區」之類的幾種武斷的思維產物,可是它們在「中心區」和「邊緣區」中,卻在大區範圍內部成了相對化了的變數。[3] 更為重要的是,對許多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需求來說,地理的或社會的劃分反而更能說得通:一些方言區域可能比商人更能反映較大群體的真實的社會和文化網絡。[4]其他的事例需要更為客觀地確定並以地理、氣候或人口統計等特定標準為基礎的地形學來劃分。[5]在大部分事例中,對社會的或經濟的現象的任何認真的解釋需要把許多這類因素綜合起來闡述。但是沒有一種武斷的界說,不論是「中心區」說,或是「邊緣區」說能夠適用所有的目的。這裡我們將採用一種較簡單的省份組合方法,這些省份很鬆散地根據地形學、氣候、農業生產的性質和社會組織形成了地理區域。它們不能看作絕對的實體或網絡。 如果我們把討論對象放在中國本土,華北的特點是一部分用畜力耕種小麥和小米的農業,按照各方面作者的爭論,也就造成了比其他地方更多的經營地主和分成租種的小農。特別在平原,人口分布在相對密集的大村落中,這些村落被簡陋的道路連接起來。在元代(1271—1368年),或元明過渡時期(不能確切肯定是元還是明),各種情況已經造成人口的大量減少或流離失所。但是許多世紀遺留下來的無數星羅棋布的小縣比其他地方提供更為無孔不入的政府控制和援助的機會。大運河沿岸湧現出許多僅次於江南的重要貿易城市。僅邊境巨大的軍隊消費群體在明代初期就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 這裡所說的江南籠統地包括江蘇南部和安徽(明代為南直隸,簡稱南京),以及浙江,它自宋代以來已成為中國的經濟中心:新出現的稻米品種創造了生產足夠的剩餘糧食的機會,以供應許多小村落和充滿活力的城市,它們通過貿易,用無所不在的水路與外界連接起來。下一步就轉向耕種更有利可圖的作物和從事手工業,之所以成為可能,是由於依靠從其他地方,特別是沿長江(明代通稱為大江)一帶輸入糧食。在種稻米的地方,富有戶依靠租佃而不是直接交納穀物,他們把財富轉投到其他方面,特別是文化、政治和教育方面。許多功名獲得者介入官府和直接耕作者之間,依靠與官府的交往而取得了保護;更還有一說不知是否言之有理,有人認為在皇室中存在一種排斥江南的情緒。蘇州周圍的區域可以認為是最能體現這些特徵的地區。還有一個分區即徽州,如果我們從純粹的地理學角度考慮,它只能被認為是江南的一部分;它在許多方面基本上可以說是獨特的,這是由於它具備遍布全帝國的徽商網絡,有著最著名的理學家朱熹遺留的持久的影響,最後(但並非不重要),它保存著商人精英下的大批經濟資料。 江西和湖廣是盛產稻米的農業富饒地區,它們通過長江及其支流相連接。沒有河流的地方就比較不發達,但是靠近長江的區域日益參與以江南區域為中心的貿易。在明以前時期,江西在全國比在明代更加重要[6];明代的人口過剩引起了江西向湖廣及以外的地方遷出民眾。湖廣包括現在的湖北和湖南兩省,取代江西而成為以長江為中心的中國的米袋子;今日的漢口(包括漢陽鎮和武昌府治地江夏[7])逐漸取代了前政治中心江陵(即荊州)。在明代的大部分時期,來自其他省份的移民仍能改善自己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直到晚明糧食產量已不能滿足當地人口的增長並導致輸出大米的地主與當地民眾開始發生衝突時為止。 四川當時似乎沒有從長江沿岸增長的糧食需求中獲益,它似乎基本上保持自給自足。明清過渡時期人口和資源的巨大破壞可能會使我們產生假象。18世紀四川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兩個世紀前湖廣的水平相似,但是這個事實並不一定意味著在整個明代四川的經濟不很發達。 福建(及其北面和南面的類似地區)在經濟上逐漸變得很發達,發達的基礎不是農業,而是國內的和國際的貿易。以城鎮為基地的商人精英賺得的財富投向任何有利可圖的地方。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投資可以投向土地;「外來的」資金和土地的短缺(福建多山)相結合,造成了普遍的和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在這種制度下,不同的人對土地投入不同份額資金,並有權分享不同份額的產量。 在明代的大部分時期,廣東的珠江(明代通稱西江)三角洲還沒有納入沿海貿易之中。發展首先是在名副其實的聚居地代理機構的嚴格指導下採取逐步開發沿海的沙地的方式實現的。社會地形結果造成了有時是強大的敵對社團組織,最終導致有時是虛假的「宗族」的出現。由於稅額在明初期戶數較少時已經確定,這些宗族組織的族長在納稅時享有很大的迴旋餘地。在法律面前,全族常常代替一戶。結果,在這種安排下,在一個真實的家庭和國家之間沒有什麼直接的接觸。在明代,雲南及其鄰近諸省仍是遠離國家舞台,結果記載是如此之少,以致只在特殊情況下才被提起。 氣候 我們時代的許多歷史學家尋找過經濟盛衰的終極的原因,但是社會經濟生活十分複雜,尋求個別的原因可能仍是徒勞的。取而代之的是,人們必須嘗試去調查和聯繫儘量多的因素,以期能構成一個整體的綜合經濟「形態」,它包括諸如價格、收成、生產力、工資、利率、營業額和貨幣等因素。[8] 在解釋近代以前農業社會的短期和中期經濟表現時,正在研究的表示多年實際收成的農業生產曲線的真正形狀有著極大的重要意義。農業生產直接影響消費和生產者本人的消費和再生產能力。農業生產的水平,結合人口對農產品和自然資源的壓力,決定了農產品的價格。在取決於不同社會經濟階層民眾的市場參與的水平和類型的同時,這些價格又反過來影響那些階層的命運。收成又間接地決定著為製成品創造的大部分城鄉需要。不像現代,那個時候農業出現危機也意味著製造業的危機:對工匠製成品的需要下降,同時他們收入中用於食品的比重急劇上升。[9]有幾位歷史學家已經指出,大部分短期的經濟動盪取決於收成的逐步變化,而不是長期的生產力或貨幣供應的發展程度。[10] 收成的結果是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因素,在這樣一個經濟制度的背景中,研究氣候條件就很重要,因為氣候是影響收成情況的主要變數之一。但是,對氣候效果的概括很難作出,因為作物有其自身的生長要求,特定的天氣條件對每種作物的影響就不同。氣候又間接地影響著對經濟或社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因素,諸如影響收成、動物和人類健康的微生物的流行,運輸條件的狀況,或者取得風動力或水動力的能力。[11] 氣候只是影響經濟活動的因素之一。大部分作者同意權威的意見[12],他們堅持一般地說法,依據我們所知的整個歷史時期來判斷,社會經濟制度能夠適應天氣和雨量變化的幅度,甚至在某些個別的事例中,平均氣溫或雨量稍有下降,也只能出現維持最低生計和挨餓的差別。 自然災害在一定程度上與氣候有關,但不能一概而論。有一種假設提出,歐洲的自然災害(包括流行病)使大批人死亡,但土地卻完好無損,從而在災害過後期提高了勞動力成本,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對比之下,據說亞洲的特點是土地和人都遭了殃。[13]一般地說,中國的自然災害對資本、土地和設備的破壞甚於對人的生命的毀滅,因此不會引起勞動力供應的劇減。所以那裡在自然災害過後不會有大的緩解或經濟反彈。 關於研究氣候條件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應注意的最後一點是,研究歐洲的氣候歷史的成熟的研究作品數量遠比研究中國的多。但是,根據歐洲氣候變化的研究作品來推斷中國可能的情況也很可能起誤導作用。一般地說,歐亞大陸兩端之間的氣候狀況如果有相互關係,也是很少的。例如,在16世紀晚期的所謂「小冰河時代」,歐洲異常潮濕,而在中國的寒冷時期,卻比平常更為乾燥。[14] 為了說明中國和歐洲氣候的巨大差別,中國的著名氣象史學家竺可楨(1890—1974年)提出一個假設,即寒冷中心約在1100年始於太平洋,然後移向歐洲,在那裡從1300年滯留到1600年,才又移回。[15]此外,異常的狀況在全中國範圍內並沒有顯示出一致性,一年中異常情況發生的確切的時間(例如播種或收割的時間)才是重要的。 關於世界氣候體系如何起作用的理論問題還伴隨著缺乏資料的問題,以及我們擁有的資料不準確的問題。資料顯示,明代初期量雨器被分發至各地;1424年的詔書責成官員們上報農業產量;但是我們不知道量雨器是否被使用,農業產量是否真正上報過。總之,這些措施的資料都未保存下來。物候學的方法(採用間接措施進行的研究,它根據諸如花卉[16]、植物開花和成熟的資料,作為確定氣候條件的手段)已被用來間接地再現氣候變化的記錄,以期克服缺乏直接資料的困難。以中國的事例而言,已有從日記摘編的記載,日記記下了桃、杏、丁香、酸蘋果開花的時間。 雖然在明代流行病相當定期地伴隨著饑荒,而饑荒又常常伴隨著旱災,但是我們最好分別對它們進行考慮。流行病並不是旱災引起的,它們的存在與否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死亡數字:1586年的流行病使安徽省的六安就死了3萬人。[17]這麼大的數字很難能歸因於地方的饑荒,因為那裡的災民有其他的選擇去對付饑荒,尤其可以暫時遷移。有的歷史學者聲稱17世紀40年代饑荒或流行病使人口大量減少,但更嚴謹的研究表明,這個數字是根據與稅賦有關的證據作出的,對這類證據必須謹慎地評估,而且人們難以測定準確日期。[18] 除了間接說明氣溫變化的物候學研究[19],一本地輿圖集近期問世,它利用選自各地方志中的印象主義的資料,再作出統計學的調整,以提供旱澇災害連貫和全面的圖景。按這些圖景的性質,這些資料沒有精確地或直接地反映出降雨量;但對我們的目的來說,它們仍優於其他資料,因為它們的確反映出降雨量對收成的影響,從而引起了社會經濟史學家們較大的興趣。[20]。遺憾的是,圖集只提供了從1470年起的資料,所以必須通過其他途徑找到研究明初期的資料。我試圖利用劉昭民提供的至1470年的更為印象主義的資料。[21]至於從1470年到明朝滅亡再到約1650年的時期,我主要利用圖集更加豐富的資料,再用劉昭民的資料進行比較。這些計算的目的是確定相對的降雨量,辦法是把澇災與旱災的資料分開,並按每10年一期計算出與正常降雨量的差異。[22] 17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被認為是叛亂起因所謂的山西、陝西和山東的惡劣氣候條件被這些數據所證實,但這些年代並不一定比明朝以前年代更加惡劣。雖然這裡不可能詳細闡明採用的方法,但我們已經綜合上述的所有的數據[23],以作出明代主要氣候狀況的非常假設性的表述(見圖表9-1和9-2,注意兩個圖表的標度不同)。出現的總的狀況是:在相對潮濕的元代以後,約在1620年前的整個明代時期比通常要乾燥。如果我們把明朝細分成若干時期,以下的結論似乎是站得住腳的。 圖表9-1 按照劉昭民數據的明代氣候 從1350—1360至1640—1650年(10年一期) 圖表9-2 按照《中國近五百年旱澇分布圖集》的明代氣候 從1470—1480年至1640—1645年(10年一期) 1.1350—1450年。這個時期整個中國出現寒冬,較暖和的春季也許始於1400年前後。1454年江南區域仍能見到雪。這裡只列出幾次最具破壞性的災害:有兩次大旱災,一次發生在1353年至1354年的山西、河南、浙江、湖南和廣西;另一次發生在15世紀20年代的山西。這個時期的平均氣溫也許比現在的平均氣溫低1攝氏度。 2.1450—1520年。這是比較乾燥的時期,特別在1499年之前有溫暖的春季(偶爾出現早霜)和暖冬,1500年以後冬季氣溫逐漸變冷,1513年以後太湖、鄱陽湖和洞庭湖都結冰了。最常見的災害類型是南澇北旱。1452年湖廣,1504年河北、山東、山西和陝西發生了大旱災。1482年,洪水淹沒了河北和湖廣的大部分。明代最大的災害也許是1485年至1487年禍及山西、山東、湖北以至江南地區的嚴重饑荒;1484年是全國性最乾旱的年份。[24]南方在1477年至1485年間經歷了連續9年的水災。[25]平均氣溫依然比現在約低1攝氏度。 3.1520—1570年。這是一個較潮濕和相對寒冷的時期,但到這個時期終了時,冬季變暖。長江區域有乾旱,但其北和其南有澇災。1528年,浙江、山西、陝西和湖北出現大旱;這一年的旱災可以算作整個明代最嚴重的一次。[26] 1568年福建大旱,北直隸(簡稱京師)氣候普遍惡劣,而1569年全國的氣候極為潮濕。平均氣溫比現在低1.5攝氏度。 4.1570—1620年。這個時期相對地溫暖[27],特別在冬季;但春季出現霜凍,但仍日益暖和。總的說,雖然許多區域有澇災,這個時期仍較乾燥;1613年出現全國性的澇災。1585年華北平原發生大澇。然後在1586年又發生了一次鄧斯坦所描述的大流行病。[28]平均氣溫比現在低半攝氏度。在這個時期末,即在17世紀10年代,山西、福建和山東有旱災;最嚴重的一次是1589年的全國範圍的旱災。 5.1620—1700年。氣候趨冷,而且稍為潮濕;1618年廣東下雪。這標誌著「小冰河時代」的開始。17世紀30年代山東、山西有旱災,然後發生流行病,1637年到1641年屢次出現澇災。1640年和1641年還有大旱。平均氣溫比現在低1.5到2攝氏度,特別在17世紀晚期。 人口 導論:人口趨勢 影響農業社會的社會經濟狀況的兩個基本因素是人口的多少和總耕地面積的大小。遺憾的是,在近代以前無論何處都沒有關於人口和在耕地的可靠統計數字,中國也不例外。明清時代官方出版物中提供的一些貌似系統的數字一定要非常小心地進行處理,並且要與編制它們的體制常規聯繫起來重新進行解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根據地推測這些數字掩蓋的實際的情況。這些數字還必須與從非統計學的文學史料獲知的總趨勢聯繫起來,還必須與少數純人口統計的數據聯繫起來,這些數據隨著學者們分析了一些非官方的、主要是家譜的材料而被人掌握。根據所有這些因素,人們就可以對明代的人口作出幾種與以前稍有不同的估算。這些新的數字儘管是嘗試性的,但確實有應該認真考慮的含義:明代和清代的經濟學者常常堅持各種理論,雖然每種理論本身聽起來似乎有理,但當相互比較時,它們就不能被同時認為是正確了。 明代的締造者朱元璋在他事業的早期就很注意他控制地區的人口數量。部分原因是徵兵的實際需要,部分原因是在公平地分配稅役時掌握人口記錄和使用它們是一個想成為帝國皇位的合法登基人的長期以來的特權。早在1358年,南京區域(在1356年已成為他的根據地)的人口被認為已經登入新的戶冊。1370年,在正式宣布王朝成立以後,戶帖制被廣泛推行。戶的成員(包括年齡和姓名)及其應納稅的資產(主要是擁有的土地,還有牲畜及房屋)都被列入表內。[29]這種表格即將成為推行載入黃冊的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人口—稅賦登記的基礎,這種登記還與全面推行所謂的里甲制聯繫起來。[30] 這一制度行使職能的方式將在後面進行探討。在理論上,每一里(行政村社)由110個有土地和「能維持生計的」戶組成,對寡婦、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另作規定。但在實際上,里從一開始就是沿襲下來的單位,負責提供各種稅役,提供農業的互助,編制里內居民的原來人口數字並定期修正。因此,在開始實施時,我們可以假設(有大量證據支持這一假設),只要自然條件容許,村落被合併,以組成約110個能維持生計的戶的里。以前的劃分單位被細分或合併,以接近這個數字,但很少進行重建。但是隨著人口的增加,行政村社(里)數未被調整,當局也無意進行調整。對里和對黃冊記載的所謂10年一次調整,只根據各戶的經濟變化來考慮已存在的里的集合體的變化和重新分配稅額。[31]例如,沒有明確的機制把所有定居在一個村的家庭納入管理該村的里。官府強烈地堅持一個規定(只有少數例外),即各戶應在原來登記的地方登記,這樣,除了本地自然增長引起的變化外,就直接阻礙了里甲制為適應變化而作出的調整。此外,里之內的幾個兒子結婚,他們被鼓勵不要自立門戶,以免減少大戶的戶數,因為這些戶被指望去應付最迫切需要的、常常是惟一的徭役差事。結果,這個制度只會減少家庭單位,即使連絕戶(已不存在的戶)常常記錄在冊時也是如此。這一做法說明,即使其他證據指出人口增加了,卻出現許多「絕戶」的材料和有時隨之而來里的合併的材料;人口的增加大多是由於外來新家庭的遷入。在地域上,一個里經過一個世紀,將包括那些原來的家庭(即使它們原來從外地遷來)後代的「老戶」,而村內新的家庭,只通過土地稅或徭役再分配的非正式的當地安排,與里發生間接關係。它們可能被徵收不同的稅,但不直接受里的安排。[32] 這種總的模式有若干例外,主要在華北,那裡在15世紀初期面臨著大量浮動人口,於是官府採用鼓勵向有許多空地的縣遷移的政策。官府也暫時地和偶爾地容許在那裡進行正式的再登記(附籍)。1431年,華北准許對那些擁有50畝[33](在那裡這是戶在經濟上能維持生計的最低數字)以上的戶進行一次全面的再登記,在15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的華北,新「移民的」里一般地與現存的里合成新的區劃。 陝西、河南、湖廣和四川交界的荊襄區域是關於里的正常做法的另一個例外。這個區域已成為重新安置流民的大區,不過在洪武朝(1368—1398年)時那裡的居民曾被清出,該區已被宣布為移民的禁地,因為它為盜匪們提供了一個理想的避風港。但這個措施未取得成效。到15世紀初期,據說該區域已有20萬以上的非法占地者,在15世紀20年代,有幾個縣增設了移民的里。1465年至1476年當另一次移民潮引發了幾次叛亂時(在此期間大批新的非法定居者反而又被驅趕返回原地),許多戶才終於在那裡獲准重新登記。[34] 這些例子清楚地說明,明代存在的里的數字,與人口數字的精確編制工作毫不相干。對明代建朝後的任何時期來說,以里的數乘以其組成的戶數110(甚至更糟的是,乘以550,即乘以每戶5口的假設性的「通用乘數」)來計算人口的企圖,都是毫無用處的辦法。 上報的(即登記的)人口數字的精確性各不相同,這要視它們在地方里甲制中的重要性而定。北方人口數的重要性與南方大不相同:在北方,徭役以及貨幣稅賦的徵用量都是根據各戶所定的等級,更具體地說,是根據丁(每戶內16—60歲的健壯男人)來徵用。因此,官府普遍注意保存反映財產(包括人力和畜力)分配的記錄;由於耕作方法的性質不同,同樣的這些財產,北方比南方更加重要。除了這一有利於保存記錄的因素外,北方官府控制的程度較高,地方上有勢力的地方集團(如有功名的家族)較少,那裡有可能把移民納入里甲制中,這些都使保存的記錄在較長的時期內較為可信,特別在河北和河南更是如此。在南方,根深蒂固的非法行徑、較不公平的土地分配、婦女兒童不登記的普遍做法(官方或多或少地不加追究,結果兒童成年後繼續不登記),使人口的記錄非常不完整。之所以對此沒有進行什麼糾正,是因為這些記載並不直接為了徵稅的目的。只是往後拖了較長的時期,才作出了一些糾正的措施,但是對付南方最不合理的稅賦分配措施是進行新的土地丈量和不再依靠人口數字的較新的稅制,於是人口數字就成了過去稅制的無意義的遺物。[35]在明代較晚時期,官府嘗試進行幾次新的戶籍調查,但它們是零星的,與下面討論的新的土地丈量嘗試相比,也是次要的。 在萬曆朝(1573—1620年)期間,也許與在新稅制基礎上大力重建地方稅賦結構的嘗試有關,許多縣增加它們的人口數字,甚至那些在以前多年來上報人口減少的數字也增加了。利夫·利特魯普假設,新數字可能是以新編的地方記載為依據,但這個假設沒有證據。[36]更可能的是,它們反映了對在冊戶籍的修正,而不是全新的人口普查。例如,在福建省惠安縣,葉春及(1532—1595年)留下了大量里的計量的材料,除去某些基本上可以解釋的差異,材料似乎有幾分可靠。[37]這次「新」調查的問題是它得出的新數字與1489年的數字相比幾乎未變。一種可能的解釋是,這些數字意味著對舊的里集合體後代的另一次再調查,而忽略了大批後來住在那裡而仍未納入里甲制的居民。另外,可以看出婦女數字是使用平均乘數作出的。 中國北方的人口(即個人,相對於戶)的數字是比較可靠的,它顯示的增加速度大於戶。這種情況似乎反映前面所述的原因,即不要求一個戶分家,當兒子或孫子結了婚,也不鼓勵這樣做,這種做法本質上不構成逃稅。我們必須設想,在徭役變得過於沉重之前,當里內各戶的平均境況穩定,戶與戶之間的經濟差別不是太大而且隨時會發生變化時,採用某些方式公平地重新分攤稅役,對里之內各成員本身有利。但是,隨著農業日益貨幣化,重新分攤稅役負擔的其他方式形成了。同時,內部經濟的日益分層化,進入官場的途徑更加多樣化,減低了民眾反抗權勢者私利的普遍願望和能力。這些變化的後果是,甚至在北方,記錄的質量終於下降了。 在南方,對里甲制不利的因素從明代剛開始就有了。口與戶之比例下降而不是提高,因為逃避口的登記甚至比逃避全戶的登記更加容易。 國內的遷移類型 在明代,兩大人口再安置的類型影響著人口趨向和官方的人口記錄。一類是官府命令的強制民眾進行的重新定居;一類是在災禍的壓力下發生的或自願的內部遷移。 在明代開始時,或是由於導致建立明朝的內戰,或是由於更早的混亂,中國北方的大部分都處於荒蕪狀態。為了進行補救,洪武帝和永樂帝都重新安置了大批民眾。[38]僅僅洪武朝時候,由於這些政策約有300萬人被重新安置。他們主要來自不像其他地方深受14世紀中期戰禍的山西。[39]在河南發現的一塊「遷民碑」記載了來自山西的一個流民群體(110戶整,說明它嚴格地遵照官方的規定標準)。[40]來自山西的自願的移民源源不斷地遷移達到了如此規模,以致官府後來不得不命令移民返回山西。再安置政策對中國北方的發展有巨大影響,其痕跡可在方言和風俗中找到。在南方,洪武朝時期也出現了從浙江和福建的沿海富饒地帶向其內地的強制性遷移。 其他兩大內部遷移與政府的干預關係較少。前面已經討論了特別在15世紀期間像流民這樣的浮動人口向毗連河南西部的荊襄地區不斷的流動。又出現了從江西平原向江西山區和向整個湖廣以及新建的省份相似的流動。[41]向土地肥沃和相對空曠的湖廣區域的大部分遷移發生在明代很早的時期。直到清初,湖廣才不再接納大批前來的移民。[42]惟一的例外是洞庭湖周圍的地區,那裡繼續吸引著流民。許多移民作為工匠和小販來此,但他們在新居住地相當容易轉為佃農。他們因為是流民,不能被納入里甲;通過開發新的和因此不必納稅的土地,他們能夠轉變成完全獨立的農民。[43] 這些國內的遷移部分地由官府自己引導。明初不發達區域的稅賦份額是低的,儘管這些區域後來有了發展,仍保持低稅額。結果,這些地區繼續吸引外來者,同時民眾傾向於逃離在明朝開始時已經穩定和繁榮的區域,因為那些繁榮區域較高的稅率反映了它們原來較好的境況。 明代人口的增長也引起了十分地方化的遷移。例如,在浙江東部,遷移主要在1550年後趨於頻繁,那時宗族分支遷移到附近,常常遷向縣內的同一個鄉內。新的定居地常常位於現存的村落之間,這樣做通常只要作出很小的灌溉規劃。從某人原來的住地遷出而實際上仍留在離它很近之處,這樣就可能容忍了一種逃稅形式,即聽任他逃離以前的里甲登記:遷移的戶被列為「絕戶」,或者至少在原來的里的徵用額會降低;可能仍需繳納田賦,但徭役可能免除。[44]雖然這種做法嚴格地說是不合法的,但難以制止。 人口統計學的標誌 近來,有的學者更加力圖弄清較後期的中華帝國人口中諸如一個人的配偶數、守寡的比率、婚姻的生育率、性別比率、婚姻雙方的年齡差別等人口統計學的特徵。關於人口中的精英的、甚至皇室的宗譜的抽樣材料已經提供了使用方便的數據。其他家庭的家譜也被充分地利用。甚至更新和更複雜的統計方法也被用來從有限的史料中推斷各種數據。如同斯蒂文·哈勒爾等人所論證的那樣[45],中國的大族比歐洲的氏族更能貼切地反映一個能包容財富和地位有巨大差別的複雜的社會,因此對大族的研究並不像研究英國貴族那樣有社會偏見,這肯定是正確的,但是對這些家族的研究仍難以取得可以方便地加以概括的資料。使用中國資料的家譜學,家務必把許多複雜因素考慮進去。[46] 上面已經提出應謹慎處理的問題,但是人口統計史學者的幾個發現,仍能引起人們的興趣。總之,他們的發現傾向於說明,整個明代以至於清代,人口增長的速度普遍降低,這主要是由於死亡率的上升。很重要的一個發現是出生的平均壽命在明清時期普遍縮短了。[47]高層精英成員和下層人們的死亡率有著很大的差別。[48] 總結起來,可以用來證明並堅持明中葉至清中葉生活質量和人口增長速度趨於惡化的各種數據如下:未婚者的百分比增加;一夫數妻的人數減少;在全國範圍內(湖北可能例外),1500年至1800年期間平均的死亡年齡穩定地下降。這些數據已在圖表9-3中標出。只有1675年至1725年稍低的初生年齡(與以前和以後的世紀相比)可以對此結論提出異議。因此,我們可以作出結論,從1500年至1800年人口增長速度應該是穩定和緩慢地在下降,從明過渡到清的恢復元氣時期可能是例外。[49] 人口計算 為了試圖對1380、1500、1600年和1650年的中國人口作出新的計算,我們必須用中央政府在1380、1391年和1393年編制的人口調查數字作為基礎——1393年的一次是對以前人口調查的覆核。在14世紀晚期的這些數字中,江蘇、江西、福建、湖南和廣西的數字低於宋元兩代的相應的數字。較低的數字可以說明,未完全登記是比何炳棣和其他作者所暗示的更為重要的因素。[50]關於明代人口的一篇老的、但仍有用的研究論文的作者橫田整三作如此說。[51]因此,我們可以相當保守地接受1380年的人口為8500萬這一數字,此數是橫田的大致估算。這將在官方調查的6000萬這一數字加上2500萬,其數字的分配如下:北方少登記數500萬;全國女性和兒童少報1000萬(17%);四川、沿海省份和各省周邊少報1000萬。 圖表9-3 1500年至1800年區域的估計壽命 註:圖表的數字表明人口的平均死亡年齡已經達到中國人年齡15歲(原文如此,疑為45歲。——譯著者)。所有數據來自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 116—138頁;26,第2期(1939年),第122—164頁。 在少數幾個似乎存在相對可靠數據的府和縣,它們至1500年的增長率從0.46%到1.27%。[52]這些縣大部分在河南和山東,但是江南沿海的經濟活力一定至少出現了相似的增長率。我們只能作出結論:當與中國和平條件下已知的增長率相比,我們假設的下面3種不同的增長率方案是很保守的。以下方案的前提是,在整個明代,甚至在其經濟增長時,人口增長率幾乎肯定是非常緩慢地在下降。此外,這裡使用的最初的人口增長率已經低於其他作者提供的估計的「正常」增長率。 第一種假設設想,從1380年至1500年人口每年增長率為0.6%,從1500年至1600年為0.5%,從1600年至1650年為0.4%(由此還可減去戰爭和災難的損失,不過這些也可能已包括在最後50年較低的增長率中)。[53]第二種假設的設想分別是0.5%、0.4%和0.3%。難以相信的第三種假設的三個時期較低的增長率則為0.4%、0.3%和0.2%。應用這些數字的結果仍能給人以啟示。應用第一種假設的結果是:1500年為1.75億人,1600年為2.89億人,1650年為3.53億人。最後的數字幾乎等於1812年的官方數字,而這也許是1393年以後最可靠的官方數字。在第二種假設中,上述三個時期的數字分別為1.55億、2.31億和2.68億人;而相當難以置信的第三種假設為1.37億、1.85億和2.04億人。以上所有的數字,包括1650年最低的三個數字,都比被廣泛使用的何炳棣的估算數字要高得多。需要重複的是,在得出這些數字時,使用的是保守的增長率,這種增長率要低於任何可利用的量化數據;儘管文獻描述了至少從1500年以來的生氣勃勃的經濟,這些低增長率仍被人採用。 有種種證據支持以下的意見,即明代的人口增長的速度更接近於前兩種假設。總之,這些假設含蓄地指出增長率低於何炳棣為清代作出的假設。尹水源(音)根據1593年至1594年河南饑荒救濟的幾個措施,確定1600年為2億人。[54]趙岡由於斷然錯誤地接受1380年恰好為6000萬人這一數字,就沿著不同的思路提出1595年為1.64億至2.98億人,並提出整個明代「很合理的」總增長率為0.6%。[55]我們作出的數字(止於較晚的時期,但始於1380年的8500萬)假定了低得多的增長率。實際的人口數很可能在我作出的第二種和第一種假設之間。但無論如何,所有的證據都說明一個事實,即人口「爆炸」(有的經濟和社會史學家以此來總的解答多種多樣的社會和經濟現象),不僅僅是清代的現象,也是明代的現象。[56]所有的關於晚明人口過剩(相對於在耕地面積而言)的文獻數據應予認真對待。此外,人口增長是否為引起晚明許多史料中明顯記載的農村商業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應特別注意。 至於各省的估計數,每省占1393年8500萬總數的相對人數被表列出,對1812年的數據也同樣處理。[57]這些數字都被平均以取得1600年分布的數字。最後得出的比率再用於所需要的不同乘數,以取得2.3億(對1600年,使用第二種假設)和2.9億(對1650年,使用第二種假設;對1600年,使用第一種假設)。這些數據都列在以下的表內,表內其他欄列出了每省的平均增長率[假設A指的是1600年中間的(即第二種)估算,假設B指的是1600年的高(即第一種)估算]。見表9-1和9-2。 表9-1 1393年和1812年可利用的區域人口數據(單位:千) 資料來源:主要根據梁方仲的《中國歷代戶口》中表甲69和表甲82;1650年人口的百分比根據1400年(1393年)和1800年(1812年)數據線狀算出。 表9-2 晚明中國人口「推測估算」(單位:千) 資料來源:主要根據梁方仲的《中國歷代戶口》的表甲69和表甲82。 耕地面積 導言:土地丈量 官方人口數據的不可靠性並不準確地反映在表示徵稅土地(也就是耕地)數量的數據上。土地擁有與徵稅有著直接的和基本的關係,而且當徭役日益部分地根據擁有的土地來折征時就變得更加重要。這種增加的徵收更促使肆無忌憚之徒隱瞞擁有的土地和不正當地進行登記。另一方面,也有對欺詐施加的抵消性的壓力:地方官員和善意的人們希望在當地能夠保持合理和公平地分擔稅賦負擔的局面。最重要的是,登記意味著官方正式承認了某人的土地所有權——這種承認可用於到處出現的土地爭端中。我們聽說明朝一開始就有的多種弊端是錯誤登記土地所有權,而不一定是少登土地。這些弊端表現的幾種形式是詭寄(假依附),即以他人(知情或不知情)名義登記土地;飛灑(或灑飛),用這種手法就可以造成一種假象,即此人擁有的土地被分成小塊,從而逃避分攤給他的累進的徭役;投獻(投靠更有權勢的戶),把土地委託給貴族或功名獲得者的戶的成員,這些戶在法律上或習俗上,有資格享有豁免的特權。全部或部分的稅賦義務常常脫離了財產本身或財產的用益權而被單獨出售,以換取部分租金的回報。這種操縱如果巧妙地運用,可以使記錄完全混亂。如同所有的時代,公開逃稅行為是存在的,不過新開發的土地不納稅是合法的,不算逃稅。 甚至土地被合法登記時,權勢者仍有許多辦法分攤較低的稅負。在北方,他們已擁有使用大於「小畝」土地單位的量器丈量的「大畝」,而小畝則是明初推行移民計劃時丈量和開墾的土地單位。在南方,權勢者以「低稅率」登記其土地,他們常常不正當地以民田的低稅率代替,而不是以向官田徵收的以稅代租的較高的官田稅率登記。 土地的丈量也常常不準確。缺乏受過訓練的人員,缺乏測量不規則土地的有效的數學方法,這些都成了準確測量的障礙。近期一位作者指出,1524年出版的書中提供了測量土地的正確的指導,但實際上在以後的丈量中未被使用。[58]此外,許多持懷疑態度的作者指出[59],大量不合標準的尺和步的量器被用來丈量基本畝(其田面面積約等於1/6英畝)。另外,在明代洪武以後,新編的基本地籍並不總是由中央保存。這個因素容易使地方對其做手腳。 但是,在限制這些主要弊端時,里擁有很大的社會控制權:在登記時,民眾可以抱怨其鄰居的評估。如果控告屬實,原來的犯法者要被嚴懲,原告作為控方會得到獎賞。中國使用的這種測量方法——先自估和自報,然後用抽樣調查來核實——並不是像最持懷疑態度的作者使我們相信的那種不可靠的土地丈量方法。看來它們屬於近代以前作出地方能接受的稅賦評估最佳方法。在社會控制措施被普遍破壞的那些地區,如寄莊戶(村社內無利害關係的不在本地的地主)盛行的地區,或者在法制開始出現矛盾的地區(如那裡的特權戶已經增加得太多),這種方法就不能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評估可能是正常的;只有一些例外,即出現許多不在本地的地主的特殊情況,除此沒有太多的抱怨。 所有這些地方的實際解決辦法的結果是否系統地上報上級行政機關,這些解決辦法是否應用一致,以致使形成的數據具有可比性,都是很成問題的。遺憾的是,在大部分情況下數據沒有可比性。稅賦份額定於王朝開始的洪武朝,直到萬曆朝,稅額才被認為增加了。如果上報較新較高的數字很容易引起增加徵收的擔心,因此就沒有了改變上報數的需要,這樣常常會造成在一個制度中保持兩套記錄的情況:用舊份額的一套上報中央政府;另外一套包括更近期的數據,應用於當地。當把兩種可利用的記錄進行分析,就很能給人以啟示。許多作者認為所謂的「折畝」是真正了解在耕面積的數據的障礙[60],但這只是從更早時期起出現的現象的一小部分。事實上,折畝是明代特殊的政治和歷史條件造成的。折畝不是表示數據不可靠,而是容許人們對標準畝的總概念有推測的餘地,不過折畝只是在這種或那種情況下見之於地方志或其他文獻之中。[61]使用一定的折換率,人們有時能方便地取得當地採用的「真實」數字。在其他情況中,從地方志中發現的許多文字修補工作不是出於複雜的現實,而是由於把較新的當地數字折成原先過時的份額的需要。[62] 洪武時期的土地丈量 所稱的「魚鱗冊」[63]在整個明代用於地籍記錄,它敘述附在擁有的土地調查記錄上的地圖。由於按照圖式繪於地圖上,許多小塊土地的範圍外形像魚鱗。早在1190年宋代已使用這個名稱;當時編的修正的或未修正的記錄仍被繼續使用於元代,以致明代登記地塊的所有者都收到所有權的證件。魚鱗冊最為定期修正的地區之一是浙江北部的婺州(明代為金華),1359年,朱元璋在那裡與他的顧問開始一起制定他當時創立的政體的治理計劃。[64]很可能當時已對作為治理工具的魚鱗冊有了興趣。[65] 1368年,特別是為了對詭寄(假登記)的弊病進行專項鬥爭,官府在浙江西部進行了一次監督得力的丈量,使用的是一批來自國子學的可能是廉潔的學員。許多官方記載似乎暗示這次丈量是全國性的,但這肯定與事實不符;洪武朝時耕地數因此普遍不如人口數字可靠。[66]但是根據一些較晚期的記載,奉命在1387年進行的一次全國性的「丈量」至少使政府取得了全國可靠程度不等的數字。[67] 在地方上,這種數字常常根據宋元時期的數據,但在許多地方,它們的耕地數大大低於宋代數字。這些差距使一些學者大為不解。但經更嚴謹的考察,應該認為耕地數低於宋代數字的原因與其說是明代少報的結果,不如說是因為指導應該登記的原則的不同。宋代許多地方的數字很高,甚至高於20世紀30年代;不論是否明確地說明,它們包括了許多不能耕種的山地。 身為學者的官員霍韜(1487—1540年)[68]聲稱,普遍的少報現象、賜給王侯的土地從地籍冊中剔除的情況以及文書的錯誤,使全國可徵稅土地從850萬頃減到430萬頃(1頃等於100畝)。這些數字已被反覆引用,以說明明朝岌岌可危的狀況。20世紀40年代,藤井宏公布了對從地方志中摘出的200組地方數字的詳細分析,得出了關於明代土地登記的相當肯定的結論,可惜未被廣泛利用。[69]在耕的850萬頃的高數字證明是根據記錄中幾個明顯的、但仍普遍被人忽視的錯誤作出的。僅僅湖廣數字中這樣的記錄錯誤就達200萬頃(一個10的因數增加了湖廣的數據),另一個河南的記錄錯誤使數據相差100萬頃以上!以後的明代官方編纂的文獻,如萬曆時期的《大明會典》由於未加批判地照抄這些1393年的省的數字而沿襲了這些錯誤,並由此推算出其他的數字。[70] 經過與地方志和洪武時期定的稅賦份額比較,我們應沿用藤井宏的假設,即不論與現實是什麼關係,實錄中記載的1391年的390萬頃是政府實際使用的數字。霍韜痛切地哀嘆國家控制的耕地面積在減少,而現代的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認為是殘酷剝削的結果,根據上面的假設,這種說法是荒謬的。[71]這個數字與章潢(1527—1608年)[72]編的《圖書編》中報道的約1500年的更詳細的數據很吻合,《圖書編》顯示,在16世紀土地丈量前耕地面積反而稍有增加。因此,最好根據1400年的數字,從中得出土地面積的分布狀況,雖然它並不反映實際的增長。[73] 洪武帝到張居正的幾次丈量 政府正式規定繼續採用洪武時期的稅賦份額,同時豁免所有新開墾地的田賦。[74]但16世紀20年以後,調整似乎是勢在必行了。前面所說的種種非法弊病在北方和南方達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儘管原因各不相同。在北方,造成日益惡化的問題是,原來的當地擁地者使用「大畝」,而在早期官方重新安置的移民用「小畝」,這就導致了在當地使用一致的畝來丈量土地的新的全面測量的需要,以使賦役更加公平。[75]人們指望,這些丈量應包括新開墾地及以後前來的非官方組織的移民的土地。[76] 著名的官員桂萼(1511年科進士,死於1531年)[77]在北直隸成安縣任職時,於1522年倡議一種新的折畝登記法,即把實際增加的耕地畝數折成固定畝數加入原來的稅賦份額中。土壤的肥沃程度以及用於給土地分等的其他標準也加以考慮,這樣,一定數量的特定等級實際畝數可考慮折成一畝用於納稅的「官」畝。這樣就使擁地者在計算稅率時更為簡便,因為不再需要把不同稅率用於不同等級的土地:這種差別在登記一塊地的官定面積時已經加以考慮。此後,「小畝」和「大畝」之稱就被用來區分實際的畝和官畝。使用這種新法的地區,從北方的山東、陝西和河南擴大到南方的江西、安徽和廣東。[78]官府對這種做法時而鼓勵,時而又禁止,理由是與此有關的工作會落入縣衙書吏之手,這批文人—官員總是被懷疑為容易「腐化」的集團。 與此同時,中央政府推行了其他的糾正措施。對新的丈量出現了抵制,大擁地者擔心他們擁地真相一旦大白就會增加稅負,但事情不僅如此。實際上,隨著稅制的任何變化,有的擁地者會受益,而其他擁地者受損,儘管稅制改變後總的說更加公平。新丈量的一個普遍令人注意的後果是,經過一段短期間歇後,地價上漲,市場活動增加。這些現象表明,至少在土地市場上,人們發現新的賦稅分攤制度是一個改進。[79]這些丈量的結果是,許多地方準備了新魚鱗冊,有的還是第一次編制。[80]此外,以後每次土地交易都有土地所有證。另一個副產品是歸戶冊[逐戶列的(土地)登記冊]。一戶的所有地塊被列入冊內。[81]它們代替了黃冊——由於前面所說的理由這種人口登記冊已沒有用。通過這幾次丈量,有關土地所有權的大部分混亂現象得以清除。 張居正的丈量 1581年,萬曆朝初期的宰相張居正(1528—1582年)[82]下令在全國進行土地丈量,並大力推行。20世紀的學者通常把這次丈量視為並不重要的舉措。清水泰次、何炳棣和黃仁宇的意見是典型的。他們爭辯說,這次丈量從未完成,因此無重要的實際意義。如上所述,藤井宏早就指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在更近期,一小批中國和日本的史學家開始對它重新評價,認為它具有很重要的歷史意義,而且是提供重要數據的有價值的史料來源。[83]它可以被描述為宋代以來第一次全國的丈量,其範圍之廣,丈量質量之細緻,都是在近代以前無可比擬的。[84]中國大部分區域的魚鱗冊或是第一次編制,或是已經過修正。事實上,鶴見尚弘已經指明,所有的明、清地籍可追溯到1581年或1582年,而不是洪武時期。[85]這次丈量產生的一些現存地籍簿冊包括了其他文獻史料一切可信的內容,簿冊中應該有:地塊的名稱;面積計算法(至今甚至還保存著單獨的計算書籍); 土地所有權;租佃情況;標明大部分小地塊的圖;至今常常還沒有得到解釋的山區地塊的特徵,這些地塊可能是村社所有,或者是數人共有。但許多地籍冊沒有實際的稅賦數據,這令人吃驚。情況似乎是,這次丈量主要著眼於土地的布局,不是稅賦本身,不過地籍簿冊中的確有詳細的擁有地地圖。 經過幾次地方性的試行後,全國範圍的丈量在1580年12月16日宣布進行,此時離張居正之死不到兩年。官方提供的關於推行這次新的普遍地籍測量理由是拖欠應繳官方的稅款(稅款總是低於評估之數)的情況,和對日益普遍的一田數主制的做法的不滿,這種做法使納稅義務由經紀人而不是由真正的應稅田擁地人或耕作者來承擔。 擁地人必須公布丈量結果,清查其擁有的財產及其佃戶(如果有佃戶),然後取得新的文契。佃戶然後根據正式登入官方稅冊中擁地人名下的土地數量繳租——這個程序確保互相監督。許多專業的書吏在丈量時被僱傭,其報酬由幾年前地方奉命留存的稅賦支付。在開始時,新的丈量進行過快,有充分理由確信,一些上報的結果是虛假的;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對此立刻進行嚴懲。還採取各種措施,以確保書吏不會擁有過多的權限和處理權;他們的姓名被記錄在冊,以使他們對其工作負責。使用制定的240平方步等於一「實」畝這一標準,地冊的折算普遍展開。已被折成稻田的旱地或山地、已被折成田地的池塘重新被登記入冊,歸入更高的稅類中。這些丈量大多顯示,耕地面積大量增加,不過偶爾有因新丈量而面積減少的情況,這可能是因為使用了新的測量標準,或是由於改正了原來的不正確的數字。 雖然存在著世界任何地方的地籍測量都有的不一致和問題,但是通過在16世紀20年代把新的丈量推廣到全國,許多積極的結果隨之產生了:許多可靠的地籍資料——「實賦役」簿——被編制,文契也被頒發了。 此外,這次測量的重要歷史意義由於以下的事實而更加突出:所有清代的數據最終都溯源於它,只是作了若干調整和豁免,這是為17世紀中葉的戰爭破壞作出的補償。遺憾的是,張居正的大部分政策在他死去的那一年內被廢除。結果,由於這一廢除,新數字不必上報中央政府(因為丈量的公開目標不是增加稅賦份額),現在只能找到這次丈量的幾個省的合計數和幾個地方的數據。我們缺乏明代全國性的縣一級的耕地面積數字並不意味著明代官員和地方民眾不能利用這些數字,也不是說這些數字對他們沒有用。 在耕地面積下的計算 如上所述,1400年的數據都不如《圖書編》提供的耕地數字。對1578年的數字,萬曆版《大明會典》中保存的張居正之前的數據可以利用,但要進行前面討論的再估算。至於1581年的張居正測量的新數據,各省耕地的增減已經知道。在有幾個省,「舊」數字與新的總計數並存。但這些「舊」數字存在一個問題。它們與已知的更早時期的數字常常不符。因此意味著「舊」數字要用新採用的「小畝」作為標準來重新衡量,「小畝」 自古以來就是應稅的土地單位。其間這些數字或許是局部存在、並且從16世紀20年代經過多次新測量得出的「實」數,但因為未被官方採用而在1578年的《會典》中被刪除。[86] 以各省1600年應稅土地面積的分布數作為衡量基準,根據1400年和1766年的土地面積數據進行線性推斷,並把這些數字與各省1581年至1582年似乎是最可靠的耕地面積數聯繫起來,我們可以算出列在表9-3和表9-4中的耕地面積。[87]通過把這些數字與此前的人口估計數進行對比,就能得到每人所占耕地之比,比率列於表9-5。 表9-3 明代早期可利用的耕地面積數據(單位:千頃) 資料來源:除了南直隸和北直隸(都用1502年數字代替)及湖廣(用《圖書編》數字代替),《諸司職掌》的數據取自表乙(30頁),載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圖書編》數據取自表乙(31頁),載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 表9-4 晚明耕地面積「毛估」數(單位:千頃) 資料來源:關於《實錄》的數據,見趙岡等《中國土地制度史》中之表2.6;合計數是我算的。1812年數據取自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表乙(61頁)。1600年前後估計的%根據《圖書編》和1812(1800)年數據算出。 表9-5 明代每人耕地面積估計數(單位:畝/人) 註:1400—1600年和1600—1925年之間的(負)年增長的總差別在假設A欄是最低的。資料來源:根據前面表9-1至9-4計算。 上列表的材料似乎指明,中國北方和南方之間人與耕地畝數之比的巨大差別在明代開始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逐漸變小。實際的人口對土地壓力問題似乎在19世紀中期發生太平軍起義的區域已經很尖銳了:起義造成的破壞使19世紀晚期的數據較難與明代和清初期的狀況相比較。到晚明時期,中國人口相對地說顯然已經過多。中國人均擁地數明顯地證實這一點。趙岡提出1109年每人有地5.45畝,1748年為3.96畝。我們使用的數字指出1400年之比是每人5畝,而早在1600年的幾個數字是在4.1畝和3.2畝之間。從翰香聲稱,明初江南已經有巨大的人口壓力,從而導致了農業的集約化和分散化[88],這不是誇大其詞。雖然這裡提出的估計數的根據是比以前更可靠的數據,但它們依然是假設性的。不宜根據它們作出深遠的推算。此外,為了對土地上的人口壓力作出分析,原始的人口和土地數據必須補充農產品剩餘的分配、產品價格和土地增產情況等材料,而這些因素都是難以衡量的。有人可能爭辯說,1600年浙江每人2.9畝地能過得比1400年每人4.5畝地更好,但這也不能真正肯定,還要取決於物價變動等諸多其他因素。[89]明代商品價格史的研究仍處於初始階段,可能還未成熟。 價格和貨幣 物價水平是最常用於衡量經濟活動的指數之一,但只有把物價史置於總的經濟背景下研究,才能顯示其全部意義。脫離其他經濟因素而考慮物價,只能取得很少收穫,物價畢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可使用的貴金屬的數量:如果有更多的可用的貴金屬,即使沒有其他經濟變化(不過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物價也會上漲。在收成欠佳時,食品價格也會臨時上漲,當人地之比惡化而產量沒有提高時,物價就長期上漲。這些因素對社會上的不同活動和集團有不同的結果。 當然,陳舊的貨幣學觀點已被拋棄,它認為16世紀歐洲富有活力的經濟完全是美洲白銀大量流入的結果,17世紀晚期的蕭條是白銀流入減少的反映。其他因素,諸如戰爭、饑荒、信用設備的可利用程度以及收成的好壞,證明至少與白銀的流入一樣重要。[90]首先,對貴金屬供應與貨幣的關係,其次,對貨幣供應與價格的關係都要作出比以往理論預料的遠為細緻和經驗主義的探究。[91]世紀末,大量增加的貨幣能買到的東西比世紀初要少。[92] 如果我們需要評估中國從16世紀中葉起在世界白銀網絡中所起作用的近期看法,上述引言是很重要的。的確,白銀的進口及與白銀進口有關的興衰一點也不能低估。1540年至1600年期間,中國白銀的年進口量從4萬公斤至少增至15萬公斤,大大地超過了國內的白銀產量。當然,白銀的進口對經濟交換有利,否則就不會進口。但是把白銀的進口數量和周期看成是經濟活動周期的直接原因是錯誤的。歐洲的事例已經說明這一點。 此外,我們甚至缺乏一般的經濟數據,以便與歐洲的(或者日本的)物價系列進行哪怕是關係很遠的比較;鑒於上述的異議,我們不能無保留地使用白銀進口數,或中央政府太倉財政庫的白銀收入來代替所缺乏的材料。[93] 在收成不佳時食品價格上漲的現象並不令人吃驚,同時期棉價下降這一不那麼眾所周知的事實也是如此。但是這些現象的確指出,歐洲社會經濟史學家的幾大發現也適用於中國:如收成的好壞在短期內對價格有重要影響,以及前近代的經濟剪刀差模式對中國也有效。[94]我們掌握的少量關於大米產量或國家的白銀收入的經濟數據以及類似的數據,必須被置於這種總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中加以考慮才有意義。缺乏數據使這項任務難以完成,但這是處理這個問題惟一可能的途徑。 我們只能大致敘述關於貨幣供應的不完整的材料。在明朝開始時,洪武帝試圖推行紙鈔制,但紙鈔既不能交換,又沒有白銀做後盾。為了保證紙鈔流通,銅錢和銀塊都被禁用。出於同樣的原因,明代的稅制雖然基本上要求以實物繳付,但有時也容許以銅錢和銀子代替,但不許用紙鈔,為的是使銅和銀退出流通。紙鈔被大量印發。[95]銅錢供應緊張,因為在宋代提供95%的供應的銅礦已被開採殆盡。[96]銅的短缺使銅錢稀少,因此價值提高。[97] 過度印發紙幣通常被認為是失信於民的原因。但是如果謹慎地加以利用,沒有理由認為紙幣不能代替銅和銀。在某些時期,例如在1425年前後,政府似乎幾乎要推行一種制度,如容許以70%的紙幣和30%的銅錢繳納商業稅。 但是在貨幣結構中存在幾大矛盾。官員和士兵的薪俸都以紙幣支付,薪俸的數量也不以物價水平為指數。物價上漲雖然不一定在經濟上有破壞性(恰恰相反),卻對推行紙幣流通政策的官員沒有好處。[98]1433年,開始容許以部分白銀繳稅,這樣較紙幣少受通貨膨脹的影響;1436年,更擴大到以銀繳田賦,和礦工與工匠的以銀代役。但這些准許都不表示政府試圖用銀本位來代替政府規定的紙幣制的理想。 官員和諸如參與北方邊境開中法貿易的巨商,發現使用白銀很有幫助,因為它量小价值又高。數額巨大的白銀比大量的銅錢更易運輸,因此白銀對進行大宗交易更有幫助。可是白銀不是經常用於日常交易,因為數量不夠,而且長期以來白銀價值高,不適合購買低價物品。嚴格地說,白銀也不是通貨。它未被鑄成銀幣,因此,它比西方來仍然更是商品中的商品;是否要多開採白銀,受制於總的市場條件。雖然尚未作適當的調查,但似乎可以合乎邏輯地假定,增加(但有限度地)使用白銀[99],對紙鈔的流通有負面的影響。 15世紀50年代,徭役從服役轉為付錢,同時繳稅也從以實物繳納轉為以貨幣繳納。那時指定使用銅錢。直到16世紀20年代,最底層的徵稅才使用銀子。 由於銅和銀基本上用於不同的部類和經濟的不同層次,銅的供求變化並不一定意味著銀的供求變化。因此,當把取自不同史料的物價進行比較時,當代的歷史學家必須斷定(顯然並不一定可能),價格是以白銀標明和支付,還是以白銀標明而以銅錢支付(還要斷定是以官方的銀銅兌換率計算,還是以市場兌換率計算),還是以銅錢標價又可能以銅錢支付。隨著白銀進口量的增加,特別在開採波托西銀礦以後,白銀作為經濟交換的媒介很可能深入原先使用銅錢、紙鈔、布或進行物物交換的各種經濟部類。考慮到徵稅方式的所有變化,我們必須作出如下的論點,即表示政府在不同時期收進太倉國庫的白銀數量(最多年份為1570年和1621年,最低年份為1590年)的曲線甚至不能被認為是那些年份總的經濟狀況的近似標誌。 大體上可以這樣說,白銀在政府收入中終於起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它緩慢地代替了實物稅。1631年政府收入的白銀是1618年的兩倍,1642年又是1631年的兩倍。至於它值多少,有一種對明末白銀總供應量的奇怪的計算:晚明戶部的一名低級官員蔣臣估算有2.5億兩,其中包括餐具和飾品。[100]由於沒有更早時期的可比數字,所以無法知道貨幣供應是否能與人口增長和物價水平保持同步。 除了這些應注意的事項,還有甚至更加令人遺憾的情況,因為我們很難取得明代不同商品價格的資料。官方不合理地固定的價格表確實存在,但只是從1570年起,才一年調整兩次。但這些價格表一份都沒有保存下來,所以我們不知其價值如何;可能價值不大,因為所列的價格可能是商人作為部分稅賦必須賣給政府的售價。[101]彭信威提供的物價最頻繁地被採用[102],但這些物價來自全無聯繫的數據,所以即使是最易輕信的物價史學家也不應過於相信它們。根據這個證據,卡蒂埃爾指出1400年前物價急劇上漲,此後直至1430年至1450年物價下降,在1500年前逐漸復原,高物價維持到1610年,此時物價已是早期的3倍或4倍。[103]北方另一個糧食價格系列表現為其價格持續上漲,但那裡的糧食供應日益惡化,這是開中法貿易制度和商人屯田的變化所致。[104]也許我們只能這樣說,在16世紀40年代前後或70年代前後當白銀開始增加進口時,總的說物價似乎沒有突變。[105] 農村行政:徵稅和農村社會秩序 組織民眾 導言:里甲制 除了一些很地方化的和個別的印象外,只能利用一些間接資料,來幫助我們了解明代開始的一個半世紀的農村社會。大部分保存下來的可利用的資料來自政府、國家建立的有關地方控制和稅賦的制度,以及這些制度的逐步演變。因此,這裡我們將集中論述里甲制的變化,以期把這一制度當作「真正」社會的變化的間接指數。但是,如果國家在其農村控制的制度中遇到的問題顯示出社會的變化,我們還必須承認里甲制本身對社會發展施加了影響並引起了變化。不同的社會群體占有不同的社會地位,並在面對制度時經歷了不同的命運。里甲制還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機會,不同的社會—經濟群體可以利用它們從統治機制中獲益,或者逃避這些機制。 眾所周知,在明代,里甲制是落實政府與農村社會關係的基本工具。在紙面上,一里包括110戶。里中最富裕的10戶的負責人稱里長,所剩的100戶分成10甲,每甲10戶。里長任期一年,與甲首(其位置也輪流擔任)一起輪流擔任,里甲頭頭的全部輪換在10年內完成。[106]我們在下面將會看到,里作為真正的村社和作為行政單位,兩者之間總是存在著緊張關係。 明朝的各種官方制度匯編對里甲組織的描述不完整,而且含糊不清。例如,還不清楚在特定的年份,一年一換的里長究竟由每10個甲的一名輪值甲首協助工作,還是由一個甲中全部10戶協助工作,這個甲作為一個集體,每年將被另一個甲代替。[107]在有的地方,一個甲似乎由11個戶組成,其中包括一名受甲首指導的不在任的里長。[108]里甲制的真實機制在這類問題上依然是不明確的,儘管在政府主持的匯編中列有簡單得易令人誤解的指示。近來,學者們就一系列社會問題展開辯論,其中兩個問題是:里甲制與社會整體是如何發生關係的?里甲制打算達到的社會目的是什麼?一般地說,辯論涉及里甲制的基本目的究竟是否想通過有意繞過甚至根除原先在農村社會存在的自然村社,來實行權威性的控制[109],或究竟這個制度是否基本上只是合理地組織起來的徵稅(實物稅和徭役)的和地方司法的形式,它承認和利用原先存在的社會機構。[110]應該注意的是,要官方在訴訟中承認某人的土地所有權,他就必須在里甲組織中正當地進行登記。 雖然仍存在巨大的意見分歧,但認為里甲制是上面強加給社會的強制的和完全是人為的結構的觀念幾乎被放棄了。現在出現的一種普遍同意的意見是,由於政府自身根本不能在自然村社體制上強加一個做出決斷的機構,里甲制就與自然的社會單位合而為一,否則國家在委派為它徵稅和行使其他職能時,這些單位就會被置之不理。與有些早期的觀點相反,里仍不被認為是一個基本上民主的地方單位。因為它本質上是一個打算利用地方領導人為政府利益而不是為里內成員的利益服務的機構。[111]總之,在中華帝國沒有真正的「村社民主」,不過原先存在的村落仍構成國家最基層的基石。鶴見尚弘貼切地道出了里甲的特點,他說里甲作為徵稅、農村控制和提供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手段的制度,通過已有的社會分工行使其職能;而社會再生產手段則包括能使村社本身長期生存下去的公共服務、互助等行業。 明代的制度之前還有幾種形式。在元代理論上每鄉任命一名里長,縣以下的每個鄉鎮都可任命幾名書手或主首。[112]選擇的標準是這些人比較富有。在北方,盛行稍為靈活的社會制度,每社包括的戶多達50戶。社被指望與用於宗數、禮儀和農業目的的社部分重疊,和補充後者的不足。隨著新里甲制的實施,這些原先存在的單位大多被納入其中。 事實上,要從原先存在的舊制度殘餘中清理出在新的明代制度下建立的縣以下行政體制並不都是可能的。在山西,里甲的名稱早在1369年至1371年期間就存在了,它在那裡是伴隨著土地開墾行動出現的。[113] 把1381年以后里的數量和名稱,有時再把它所轄的範圍與更早期的縣的區劃外形進行比較,就能看出大部分里的基礎是宋元時代的區劃。情況似乎是,在沒有達到官方指標數110戶的地方,就合併原先存在的較小單位或分割較大的單位,來設立新的單位。沒有完全重新標定能形成新組織實體的所轄範圍。有跡象表明,甚至舊地域的小調整也是在1381年前進行的。例如在1375年,全國正式奉命為每個約100戶的宗教群體建里社壇和鄉厲壇,這說明里甲也許不過是這些社區般群體的職能的延伸。[114] 里甲制在1381年被正式公布實施,不過里甲制的結構在此以前已部分地在不同地方存在。里甲制以用戶數衡量的單位而不是用面積衡量的單位組成,這反而是正常的,因為第一次土地丈量直到1387年才進行。這次丈量的結果是,1391年政府對新制度的界說的措辭作了一些小的修改。關於里甲對農村社會的關係,將在討論賦稅義務以後進行探討,因為賦稅義務是實行里甲制的主要目的。[115] 里長凡10年一周,任期一年。為了區別於不在任里長,稱之為現年,不在任者稱之為排年。里長在任時,其主要的職責是,監督徵收每年夏秋兩季的稅賦。在這一層里甲的管理中,對稅額的責任能導致一種事實上的包稅制。[116]其他的里長正式職責包括維持地方秩序,仲裁爭端,保持和編制黃冊。這些任務中,有的得到糧長、里老和其他人員的協助。官方規定,里甲的領導資格依照財富的多少按順序排列。最富有的里長可能在黃冊每10年一次的修改年份擔任。[117]但最可能的是,在明代開始時定的順序在王朝的其餘時期繼續採用,不再修改。[118] 關於輪值的里長還要負責徵收額外的皇帝花費以及用於公共開支的資金的時間問題,一些權威人士的意見多少不一致。[119]無論如何,這項額外的工作很快變為沉重的負擔。這些徵收的項目可以包括動物、裘皮、鳥禽、地方的美味佳肴、藥品、顏料、文房四寶、茶、漆器和各種軍需品。徵用物品並非都是土產品,因此常常要靠市場才能取得所需品的物品。[120]另一種特殊支出(用於公共開支)為送禮、春節貢獻、祭祀和禮儀支出,科舉生員赴試路費、防疫藥品供應、對從省一級衙門直至當地縣衙門書吏的補助。[121]在那些沒有郵遞站服務的地方,全部在任的里甲長,包括甲首,必須承擔提供運輸徵用物品的人畜的費用。[122] 從一開始,這些特殊徵用的管理顯然與徵收稅賦的職責相似:里長負責提供所要求的稅賦,但這些稅如何繳納,或者稅賦如何在全部或一部分村民中重新分攤,則沒有說明。一個經常引用的規定指出,在任的里長必須提供30%的稅,他下面的10名甲首應提供餘下的70%;但已知這個原則有各種不同形式:從里長負責全部徵用的形式到全部徵用負擔轉到全部里的形式。 伴隨著這些所謂的正役[123]職務,產生了雜役[124]的需要。雜役包括:在縣或府治地需要時為中央政府履行的各種勞役;協助郵遞專業戶完成郵遞站的運輸任務;規定地方法律和維持秩序;處理工匠的要求;在徵收和運輸漕糧時提供幫助。[125]明朝初期,這些任務並不繁重;它們通常每年從各在任的甲首中最多抽出三四個當地的戶去應徵,其他的戶則免去這些義務。[126]免服實際徭役的特權,或者後來免除繳錢或實物以代替徭役的特權(它們最終在破壞里甲制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法律上不適用於里的正役。 在黃冊中,所有的戶根據3種主要類別——民、軍、匠——來劃分,少數人則歸於其他類別。[127]不是戶的實體也必須在里甲中登記。每座寺廟必須登記為一戶,並履行相應的義務。甚至可能存在根本沒有民戶的里。[128]軍戶和匠戶,以及官員和書吏都免去服非正規勞役的義務。在軍戶占當地人口50%的地區,豁免給由余下人口組成的戶帶來了困難。 里甲制的實施 根據最普遍使用的定義,里是「一個約有110個應稅擁地戶組成的地域上緊密的群體」[129]。如上所述,這些里的人口統計表始終難以符合實際情況。一個里一旦劃定,它從此就作為一個永久性的地方群體。10年一次的修正對已在里中登記的戶的材料進行調整,而不再進行人口普查,以使記錄也反映遷入本區的戶的實際情況。 明代的里與其他可能原先存在的定居類型的群體的關係,在範圍和內容方面都必須加以考慮。前面已經指出,關於明代的里的性質的最早的爭論焦點之一是,它是否為有自己村落機制的原來存在的自然村,它是否故意不顧這些村落的區劃,以便設立與「自然村」不同的「行政村」。 要弄清這一問題的一個主要障礙是,當代中國對定居地地理的研究仍處於西方一個世紀前的階段。[130]可是村的平均面積、它內部的社會和政治的總體結構、它的宗教和其他傳統,在確定其歷史時是舉足輕重的,與它的地形、經濟基礎,及與其他村落的關係一樣重要。這些因素肯定影響了國家的控制,對我們歷史學家來說是很重要的。[131] 雖然有的作者錯把村落結構和組成中的區域變化解釋為長期形成的現象[132],但我們也不能假設近代的特點適用於明代中國。現舉一例,各地方志描述的中國北方的主要特點是,大批的村落歸屬於一個里,而至遲在明初它應包括不到100戶而不是接近200戶。[133]因此,與晚清相比,明代地方的村莊似乎是很小的,只包括10戶,最多到20戶。北方村的平均規模從明初至晚清大為增加。在北方,也許由於水資源相對缺乏,從明至清的人口增長形成了較大的村落,從而更形成了村內的團結;而在南方,由於到處可以灌溉,定居地反而增加,從而出現了更多的單族村落。[134] 雖然江南有可稱為小鎮的大村分成幾個里的罕見例子,最常見的形式是一個里包括幾個小村或低洼地。因此,里不是最底層的「基本的自然」組織單位,它成了若干單位的地域集合體,這些單位在原先存在的單位的基礎上組成,這樣每個裡就接近所定的110戶的要求。在這些原先存在的社會單位內部的合作(特別是宗教和灌溉事務方面)有時出現在政府介入之前,有時在它介入之後。里的規模達到政府的組織要求通常不困難,因為存在的社會單位大到必須加以分割的情況並不多。地域廣大的里在山西和陝西的一些地方似乎造成了問題。在這些區域,較小的里(為半里或曰里的一半,有的半里的戶較少,有的是戶較小)[135]獲准設立,以確保組成里的小村不至於分散。 有些區域,如廣東的某個宗族結構很強大的地方,一個行政里的基礎甚至是一個家族。[136]因此最常見的是,新里仍用舊名,並沿襲過去的社會形式。[137]儘管有這些先例,官方規定,里仍是用於行政目的、達到一定戶數的單位。 在以後的幾個世紀出現的關於土地測量和稅賦的問題可以用如下的情況來解釋:這些里原來緊密的地域與後來為各該里原來的戶所占的分散的地區的差異愈來愈大。雖然一個里的原來成員已經遷出,它們仍保留著原來里的成員的身份。 在不同區域,對村落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河南人呂坤(1536—1618年)[138]把「人口裡」界說為「買方里」,即購進土地的納稅義務將由買主正式所屬的可能很遠的里負擔,而不歸土地原來所屬的里負擔。他把「地域裡」界說為「賣方里」,即購買的土地的納稅義務仍由土地原來所在的密集的里負擔,即使買主住在其他地方也是如此。[139]這些定義反映了一個迄今為止未能真正解決的長期存在的問題。[140]這個問題在整個明清時期一直存在。試圖根據土地位置(或另一種根據居住地的辦法)對人口進行登新或重新登記的大部分改革經過幾十年就不符合實際情況,除非材料經常加以修正才能避免這種缺陷。[141] 作為社區的里甲 關於里作為一個自然社區還是作為一個人造的社區這一常帶有政治色彩的爭論仍在繼續。但更重要的是要反映村落內部真正的凝聚力。中國北方和南方的村民有著與他們認同的村有關的某些權利。在整個中國存在著村社寺廟和村社的宗教典禮;存在著提供村社放牧權利的村社土地;村落在用水權方面是實體;村民在村落土地出售時有優先購買權。[142]在明代出版物中,保存的村規[143]包括採伐燒柴、在池塘和河道取肥、挖筍和割摟草等規定。在村社生活的許多方面,如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築路、建壩、造廟、建校等等),以及為了提高本村的地位去戰勝和應付他村的競爭,都需要合作。由於人口的增加,這種村社的合作變得比以往更加需要。前面已經指出,村民付稅,為的是提供個人不能做到的社會需要。[144]此外,明代許多宗教典禮是以村為基礎承擔費用和組織進行的。 因此情況愈來愈清楚,整個裡甲的概念從一開始就不打算切斷原來存在的聯繫紐帶,而是圍繞著原來存在的社會單位的結合體進行工作,以使國家和務農的村民都能得益。作為賦役單位的里甲又是作為社會和村社單位的里甲。這種里甲在有些情況下可在自然村之上履行職責,但它們仍保持相當強的社會凝聚力。 也許是因為出生於一個窮村的農戶,朱元璋採用的措施表明,他比任何中國皇帝更了解小農。他在實行許多恢復農業和利民的傳統方法——諸如鼓勵重新定居,幫助重新開墾土地,解放新立契約的奴隸,任命治農的官員[145]——的同時,還非常注意推動地方的宗教、村社、教育和司法等方面的活動。最早採取的措施之一是設立「里社」和「鄉厲壇」,規定每百戶設一個。為了完成這項措施,1375年全國奉命合併原來存在的宗教會社。1369年至1372年期間,向地方社會灌輸道德價值觀的「鄉飲酒禮」在全國得到推廣。它雖然沒有取得廣泛的成功或被人接受,但仍很流行,在以後幾個世紀,有些地方依然進行這項活動。[146] 1372年,在1381年實行里甲制之前所稱的「里長」奉命建造兩種村亭:申明亭(地方犯法者受村社譴責的場所)和稍後的旌善亭(宣揚社會美德的場所)。這些亭堂甚至在實行里甲制時被重新整頓之前,可能已經在縣以下的單位普遍推廣。[147]至於它們是否很好地發揮其作用,以及它們持續存在了多久,則有不同的看法。[148]但其他材料則指出,它們沒有完全消失,並且繼續發揮重要作用。[149] 在皇帝頒發的稱之為《大誥》(1385—1387年頒布)[150]和《教民榜文》(1394—1398年頒布)的著名匯編中關於里老制、授給里長和在較小程度上授給糧長的職能的證據,提供了農村生活的重要材料。中央政府鼓勵里老發揮里的仲裁者的傳統作用。原來每個裡可有3—10名里老,與小的自然村數相當,但後來每里一個里老的情況更為普遍。[151]里老制容易產生弊病,特別在官員認為設里老的惟一目的是為了徵用徭役,因而他們是隨時可利用的臣民時更是如此。[152]但是,直到明末為止,大部分改革的要求仍是由里老本人提出,或是由里老與地方鄉紳和官員商量後提出。但是究竟他們是「官方」的里老,還是非正式執行任務的里老,在提到他們的報告中並不都說清楚。 《教民榜文》授予或承認里長和里老廣泛的權力,使他們能仲裁爭端,維持地方秩序,逮捕罪犯和制定懲處輕罪的規定。地方的一些領導人還負責監督小規模的村社灌溉工程的修建;在可能時提供水車和其他水動力設施[153];通過公布官方出版的道德書籍和箴言,監督進行道德的教誨;徵召捕快,偶爾還征民兵;推動農業方面和典禮活動(特別是殯葬活動)方面的互助;為有關村社其他許多方面的事務出謀劃謀。[154] 總之,里甲在這些管理者之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這些人通過其地位或手段,可以進行領導。 但在面積遠大於里的地方設糧長,這個職務是在地方領導的特殊背景下出現的。1371年長江下游區域首先任命一批糧長。糧長負責在稅額約一萬擔的地區負責監督徵稅。更重要的是,他負責把稅糧運到指定的專門糧倉。[155]雖然在規定糧長職責範圍的基礎方面,這個制度多少是靈活的,即其職責範圍究竟是限於把稅糧繳到特定糧倉的地區[156],還是限於一批戶[157],或者其職責是取決於徵稅的多少;但在職的糧長與地方村社之間的關係不易找到,也可能不存在,雖然糧長無疑是挑選出來的(因為他們是地方的權勢者)。[158]並不是每個地方都能找到在財富和氣質方面合格的人,所以糧長常常由其他地方的人擔任。這意味著在許多情況下,嚴格地說他們不是當地社會的成員;但是一般地說,他們往往已經掌握某種被人聽從的權威,而不是那些只在政府任命時期取得權力的人。[159] 在山東、河南、陝西和河北等北方省份以及四川,已經發現多少相似、但使用不同名稱的制度。在這些已知的例子中,大戶似乎就是長江下游和其他地方的糧長。[160] 里甲內部的劃分 里的領導權在里內被10名輪值的里長劃分,其他的100戶則被分成10個單位,這些並不是里內惟一的正式劃分形式。在1385年,甲首根據財富被分成3等,分等是用來評估雜役的分配。嚴禁劃分原來的戶,因為一個上等戶劃分後會形成兩個中等戶或下等戶,這樣納稅基礎就會失去一個所需要的稅類。此外,除了110個正式的戶,里還可能包括其他兩種戶,即帶管戶和畸零戶。[161]管理這兩類戶的規定不總是明確的。看來畸零戶的成員不齊全,它們包括寡婦、老人和兒童。它們不服勞役,但如果有地,可能要繳納田賦。1391年,里的組織又加進寄莊戶。它們在其他地方登記,因此在登記地服雜役,但這時需要在新購土地所在的里繳納田賦。新增的寄莊戶說明了前面討論的問題的起因,即里由它控制的地域來界定,還是由屬於它的民眾來界定。這種分戶(析戶)實際上是出於稅賦目的在購地的另一個里另立一個掛名的戶,這是名義上容許分戶的惟一的情況。[162] 有一種意見認為,所謂的帶管戶是在都被劃分成里時遺留下來的,但是它們在何處負擔稅役的問題則不明確:有的規定記載它們應為全都服役,而其他規定則把它們「依附於」里長。[163]應該指出的是,從一開始就有一里內包括超過110戶的制度化的根據。[164] 我們了解里甲制的最大問題是不知道把佃戶歸於何處。由於每個人(包括上述非正規地組成的戶)都被納入里甲並被登記在冊,所以不可能把佃戶遺漏。在朱元璋於1368年把所有權授給許多無地的耕作者後,有的佃戶就變成獨立的有地者。許多佃戶同時有了大小不一的土地,根據其財富被歸入里的一般的戶。但是,一定還有無地的佃戶,雖然難以確切說明里甲制如何對待它們。其他的有地者很可能優先於佃戶,而使用奴隸、奴僕或僱工的勞動。那些幫工無疑被劃為有地產的成員。從更早的宋代起,許多佃戶已經變得相當自主,它們利用契約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耍弄花招從幾個有地者租用能合成整塊地的地塊。[165] 里甲制的整個概念是先假設有應納稅的務農人口提供的勞動力的存在。因此,在創建王朝的歷次戰爭以後,特別在開國皇帝採取了清除因戰爭狀態引起的租佃現象的專門措施以後,我們必須假定,絕大部分的戶至少擁有它們耕種土地的一部分。雖然長期以來許多歷史學家中流行一些觀點,即明代是「封建的」,因為它的基礎主要是地主—佃農的關係,豪強地主控制著地方的農業社會,但這些觀點必須根本上予以修正。這些修正並不否認明初中國已經存在地方上財富的巨大差別。1380年前後,在福建的崇安縣,11%的戶繳納83%的田賦。在14世紀末所有府中最富的蘇州,490戶繳納自有地的田賦100 至400擔;56戶繳納500—1000擔;六戶繳納2000擔以上;兩戶繳納3800擔以上。但全地區的14341戶只占有700(原文如此。——譯者注)多畝地。[166]即使不計繳納100擔以下的戶,稅賦的分擔也是高度不平等的,如圖表9-4所示。 圖表9-4 1370年蘇州稅賦的分攤 有一種說法認為,租種官田的佃戶被接受為正規的登記戶(甲首)。這說明其他的佃戶就不被認為是正規的登記戶,因而被列為帶管戶或畸零戶。[167]規定徭役和其他義務的法律有多處不明確,特別是這些法律是否適用無地戶。從法律上講,可能適用。但實際上,較小的有地戶被豁免,所以佃戶也應該被豁免。[168] 有的作者還假定,前面提到的群體之間的地位有巨大差別。例如,有的記載指出,里長和糧長最初獲准穿官員的藍袍,他們的家庭常常通婚。[169]有時有人還引用表示地位差別的證據。但是,存在強烈反對農村人口之中存在巨大差別的論點。有法律依據的差別肯定不存在。濫用其勢力的里長和糧長逃避稅役,後來常常被裡所懲處,他們任期剛滿,就被加之最重的徭役義務。[170] 組織土地:土地的類別 有些較早期的歷史學家認為,明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土地在稅冊中分類方式的討論,即土地是民田、官田、莊田還是屯田。本書主要討論前兩種土地。[171] 必須指出,中國政府具有沒收和再分配土地,以及向莊田徵稅的特權,但它沒有阻礙土地的隨時買賣和繼承。出售土地通常優先考慮售給宗族成員或其鄰居。除了災禍或大赦,政府偶爾下令減租。[172]地價除了產量以外,還取決於許多因素,如社會價值觀念、稅制(包括稅務中的徭役因素)和土地與人之比率。[173] 官田,更確切地說是政府擁有的土地[174],有幾個來源。有的土地是從宋元政府手中接管的,而主要的是來自沒收、強制占有、購買或國家監督的開墾。江南的有些官田來自洪武初期沒收的豪強地主的土地,這些人曾經支持明代開國皇帝的敵人張士誠,此人以江蘇東部和浙江北部為其根據地;有些則是當時發現的未耕的土地。這種政府擁有的土地平均約占全江南應納稅土地的50%。對這種土地征的「稅」(相當於付給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的「租」,再加上稅)比私田的稅要高得多,不過明代向官田征的稅率仍遠比宋代低。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430年前在蘇州對官田征的稅相當於每畝4.4斗,而對私田征的稅為每畝0.4斗至0.6斗。但這個稅率仍低於通行的佃戶的田租:每畝7—15斗。[175] 農村行政:15、16世紀的變化 反逃稅逃役的改革 14世紀後期所設想的稅役制從一開始就有許多內在的矛盾:稅役制實施時在以土地為基礎和以人口為基礎兩種標準之間動搖不定;它不是為適應人口的變化而制定的,也沒有預料到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口會普遍增加;它假定自然經濟為計算納稅的基礎(92%的夏季稅和99%的秋季稅徵收實物)。[176]這些特點在明初的戰後環境很可能是合理的,但它們不能完全適應一種恢復的經濟。[177]內部的壓力和外部的壓力都立刻迫使稅製作出意義深遠的變化。 逃稅的種種誘因都總能出現在那些能利用內部矛盾的人面前。在15世紀,不同方式的逃稅包括:(1)投獻,把自己的土地依附於其他豪強(主要是莊田)的土地中,這樣就能從多種豁免中真正得益[178];(2)詭寄,把自己的土地登記在免除非正規徭役的有功名的人名下(有時他們是親戚,但並不都是如此),這種行徑通常是付給有功名的人一定的報酬,但有時在登記時後者甚至不知道;(3)花分,分割某人的財產自立門戶(至少兩戶),從而把一個高稅役類變成可以完全逃避徭役的低稅役類。[179] 糧長的事例有助於弄清這種變化所產生的種種後果。糧長之職原來在10年的周期內輪流擔任一年:這意味著有足夠的戶能提供領導,並且這些戶在有的情況下有必要的物資和社會力量履行與此職有關的任務。特別在江南區,糧長的責任在永樂帝於15世紀20年代遷都北京變得大為沉重,因為運輸稅糧的距離大大增加。能擔任這種服務的戶數減少了,不過對那些其權勢足以將送禮和行賄(包括自己的)的增加的負擔轉到它管轄下的戶的糧長來說,這一職務仍是有利可圖的,特別是因為王朝的初期,糧長之職是直接進入官場的踏腳石。在宣德朝(1425—1435年),少數(但更有權勢)的戶壟斷此職,於是一些律令被修正,以反映這種變化。[180]但後來在15世紀,科舉制度發展到成為擔任官職的惟一途徑。結果在許多地區對家庭殷實而能擔任此職的人來說,糧長一職的吸引力減弱了。[181]到16世紀初期,對糧長職務的吸引力減弱的現象造成許多地區作出安排,讓幾個戶同時擔任糧長一職。但是這些威望小得多的戶沒有權力迫使富裕戶去履行應盡的義務。但在糧長從社會上有名的富裕戶中挑選的地方,這種新安排使糧長和里長之分趨於模糊不清,糧長的職能常常被分成幾部分,並被納入比糧長低的里長的職能之中。 屬於大地主、離開土地而住在城鎮的商人[182]或住在他處而在原來的里不完全承擔義務的地主這幾種人的地產的增加,使主要財產仍在原來的里的地主處於沉重的壓力之下。有些有權勢的地主發現,較好的辦法是把增加稅役轉由佃戶負擔[183],但是風俗習慣常常禁止這樣做。 早在15世紀30年代,江南區舊里甲制進行了重大的改革。京都從南京向北京的遷移大大增加了用於漕運的徭役的需要。遷移又使許多人從里冊中消失。史料稱這些人為「絕戶」(消失戶)或逃亡戶,但1430年至1450年任南直隸巡撫的周忱(1381—1453年)的報告表明,許多戶遷移並不遠,有的搬到附近的鄉,有的依附於軍官,有的搬到繁榮的運輸城鎮,有的在走運的犯法者那裡幫工,後者把懲罰性郵遞站的服務變為能獲利的商業冒險活動,從而發了財。[184] 由於租種官田的租和稅比私田的要高,作為補償,官田的佃戶原先被免除一切非正規的徭役。但是隨著所需的勞役的增加和在冊戶數的減少,這種優惠待遇不再繼續。豁免徭役顯然足以吸引租賃操縱者去租賃這種田地。他們然後又以正常的私人佃戶的租率轉租出去。而此時,租賃操縱者還必須提供勞役,於是必須採取一些措施來平衡民田和官田之間存在的賦稅和徭役之間的差距。這種平衡的完成,部分是通過在法律上應用不同的折換率(在稅賦獲准付錢或以規定的稅糧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時使用),部分地通過應用不同的損耗費用(平米)來補償運輸中的損失。通過這些考慮,「官田」的稅糧負擔在1433年減了二至三成。[185]作為交換,「官田」的田主此時也變得要服非正規的勞役。這些措施不只在江南實行,而且還擴大到在有大量在冊「官田」的區域,如浙江東部、福建、江西和湖廣。[186] 對徵用非正規徭役方法作出的變化比估稅的方法更加重要。原先的制度是在需要時專門徵用,並常常根據當時仍在使用的過時的戶的分類制,這種制度在1432年改成建立一種預算。雜役每年進行估算而不論當年是否需要,每10年應徵一次。這種規律性顯然受到歡迎。 名義上仍以大米的擔為徵稅單位,但經濟的日益貨幣化導致許多地方的稅制改成以貨幣繳稅。這證明是對增加商品生產的一種刺激。對不同類別的徵用使用不同的折納率,更給國家提供了一種有利的方便機制,它可以隨著人口增長所需要的服務的增加範圍,用隱蔽的和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增加徵收。[187] 這種折納法是以大米的擔為單位的稅額折成其他商品支付,它在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前就已存在。「折」原來被視為對納稅人一種恩惠——它言外之意是「省去」(或打折),需要在下列情況下經過專門批准:當地不能取得糧食;稅糧的運輸力量不夠;災害毀壞了收成;必須繳納拖欠的累計稅額。究竟哪些社會階層贊成賦役折成銀子繳納,各種記載的說法略有矛盾;有的地方窮人似乎贊成折納,而在其他地方則富人贊成。[188]哪一個群體贊成折納,這取決於特定地方、特定時間的經濟狀況,以及村與縣治地的距離。總的說,較遠的地區贊成以銀繳納,即使在那裡銀子較少時也是如此,因為這樣做,就能把農民從與其農活嚴重衝突的長期勞役中解放出來。 在1436年,部分稅糧以銀折納據推測作為一種臨時措施而被首先批准實施,後來為了解除北京武官的負擔,又被要求實施,因為他們被迫在糧價較低的南京出售俸糧,又在糧價較高的北京購進需要的糧食,會遭受相當大的損失。[189]直接把稅糧運到北京仍較昂貴。折納法原先被認為是暫時性的,但後來繼續實行,並且擴大到更大範圍的稅種。用於折納的銀子後來稱為金花銀,這是一種高純度的白銀的稱呼。[190]但是只是在獲准實行徭役折征後,才更普遍地推行基本田賦的折納,折納法直到1490年才正規化。[191] 向預估非正規的勞役和徭役的轉變,以及日益貨幣化經濟的影響,導致了以均徭法為名的里甲稅制的第一次廣泛改革,均徭法(均徭冊式)1443年首先在江西全省經夏時(1418年科進士,以通曉時政而著稱)建議推行,並被幾次取消。[192]1450年,它在幾個省恢復實施,最後從1488年起在全國推行。[193]這一普遍採用並被官方承認的理性化的行政改革過程歷時半個多世紀。它無意中透露出北方和南方之間經濟狀況的巨大差別。 這一改革意味著有限的一批加重的所謂勞役負擔——如提供為個人服務的侍候、曹吏、馬夫、差夫(學堂的僕人)和膳夫(學堂的廚師)等,特別是提供為知縣和提學官服務的人——都根據預算進行計算。[194]這些費用(或相應的實際勞役)向組成均徭甲的戶徵收;均徭甲是甲首的群體,這些人已在五年前,有的在三年前輪流服過役。[195]此時不需要親自服勞役,而是以貨幣形式(通常是銀)折納,用來雇用他人服勞役。其他的勞務,如庫房看守、獄吏和郵遞員(鋪兵),大多繼續需要本人去服役。[196]均徭甲中成員分攤的需服的勞役根據戶的等級而有所不同,當局試圖使勞役義務的分量與服役戶的等級相稱。這意味著,高等級戶將負擔幾種勞役,而低等級戶只負責某種勞役的一部分。[197] 但是在南方,按照財富對戶分等的做法趨於消失,均徭法終於只按擁地數量來評估等級。 北方相當晚才採用這一制度。由於北方一般地說比南方窮,所以每10年輪服一次勞役不能提供足夠的人員去服所需要的徭役。同時,這些地區缺乏白銀流通,這樣就出現了本人服役的趨勢,而不再把徭役折成貨幣形式。 賦役以及地方公共開支以實物支付折成以銀支付(由每10年輪值一次的里甲長提供)在均徭法的折納以前就存在,不過有時這兩種辦法同時發生。前一種折納支付的銀子通稱為里甲銀,但也有其他的名稱。政府正式預計並作出規定的開支分配額基本上固定(即使政府的實際需要不斷增加時也是如此),但長期以來出現一種傾向,即在預算以外徵用額外的勞役或貨幣:只有在16世紀20年代,福建才有一種每年修正預算的辦法。[198] 賦役制在北方和南方採取了幾種不同的發展途徑。在北方,里甲銀的全面採用要比南方晚半個世紀。約從1500年起,對銀差和力差作了區分。這兩個名詞,甚至在力差為了方便對比而以相當值的銀來衡量以後,甚至更在兩者有時都以銀繳納以後,還繼續存在。 在南方我們掌握證據的地方,賦役的一切折納仍每10年繳一次。雖然原則上每年所繳的總額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均徭甲的——有時是應役的里甲的——丁和畝的總數都不相同。結果,為了使賦稅更加公平,下一步是將這10年服役的所有戶的全部丁和畝相加,每年按此總數的十分之一徵收。在里內,這種做法就不考慮原來以戶為基礎的甲的劃分;但更常見的是,它在全區實行。在這種情況下,甚至可以不顧原來的里的劃分。這種做法約在1460年在福建實施,在1510年以後稱十段法而變得更加流行。[199] 在北方,賦役制發生了另一種變化:在那裡,均徭的規定是每年估計某個管轄層的一切銀和勞動力的需要,徵用對象是這一層(大部分是縣一級)的所有的戶。繳納不是10年一次的較大數額,而是每年一次的較少的數額。[200]但繳納並不像南方那樣直接按田畝估算。繳納白銀此時按照更加精密的九戶等級制實施,稱門銀,這個制度在1479年被固定下來。勞役直接按每戶的成年男丁數估算成白銀,稱丁銀,但不一定繳銀。最高等級的戶通常不多。絕大部分是最低等級的戶。例如在16世紀的北方,現河北省文安縣1586年的9個等級的戶數由高至低分別為0、0、0、25、157、620、1232、2672、9777。(見圖表9-5;還有許多其他例子。) 圖表9-5 1586年文安縣戶的等級分布圖 仍保存的其他徭役也按戶的分類逐漸予以規定和進行折納、預估和徵用。在15世紀,這類徭役變得更加專業化,範圍也縮小了,必須服役的戶一般沒有以前的服役戶有錢有勢。不論是本人服役的徭役,還是付錢由國家雇別人代替的徭役都出現專業化。行政的記錄列出了多種名詞來稱呼專門的任務,而這些任務原來屬於一般的勞務類別。例如,「塘長」一詞從15世紀60年代起用來稱呼負責新辟低地之人,他的管轄範圍遠小於原來的里;里長的職責分成分催、書手或在縣治地服務的里長的專業化的任務。有時一名里長本人可能有若干頭銜,並且在10年的三四年中行使與該職位有關的一些任務。[201]有總甲頭銜的武官行使里內治安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對其轄區內的所有居民負責,而不僅僅是那些在里甲管轄下登記的居民,這個事實明確地證明了不納稅的流民的存在。里的治安職責是從1436年起增加的。[202] 糧長履行的職責也被分解,交由遞運戶(解戶)、總催稅人(總催)、南運戶和北運戶履行。徭役性質的這些變化主要在南方,但北方也發生類似的變化。[203]在16世紀,裕州(今河南南部的方城縣)每里最後有六個大戶,而原來幾個里才有一個大戶![204] 有一個方面,北方的問題比南方少。北方不住在本地的戶(寄莊戶)較少。有人指出,這也許是因為南方的水運比北方的陸運更方便,而且運費較低:這種情況造成了北方較緊密的和經濟上較內向的村落。[205] 防止里被瓦解的改革 新的組織形式:保甲和鄉約 里甲規定中所要求的里的職能在前面討論的情況下可能削弱了。總結起來:富人向鎮和城市遷移的情況增加,資本從農業投資轉為以集鎮和城市為基地的投資。地主不住在本地而住在其他農業地區,或更多地住在城市定居地的情況增加了。商業活動的明顯增加,使地主和佃戶都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於自己的利害得失,而不顧有關全里的事務;這種傾向表現在地主和佃戶互相提供的互助減少了。[206]雖然史料沒有充分反映,但每人擁地的數量卻普遍下降,這無疑給農業生產力留下較少的餘地去提供希望和充分的物質,而這些正是在支持那些為公共事業服務的人時所需要的。同時,國家愈來愈對里的職能不感興趣,因為賦役的徵用問題日益嚴重,因此,它把注意力放在更重要的財政問題上。 但是我們確實不知道里的這些職位的職能縮減的程度,因為這些職能繼續由一些人在行使,而他們不想用愈來愈像徭役和被人利用的准官員職位來玷污自己或給自己添加負擔。官方支持的村社生活的表面形式,如里甲長和民眾共同朗讀《教民榜文》的儀式到15世紀晚期已完全一去不復返。[207]但這並不意味著殯葬的互助就停止了,也不意味著減少對公用的排水和建壩工程、灌溉或排水措施,或者對里和地方至關重要的其他活動的關心。雖然官方指定的長者存在著一些問題,但也出現了一個日益擴大的非正式的地方領導群體。[208]這種日益明顯的形勢簡單地說就是里正在變成一個紙面上的組織而不是在社會上發揮作用的實體。隨著15世紀晚期福建十段法改革(見上文)的頒布,以及以繳銀代替里甲的勞役,里即使不是完全消失,也已經起了變化。它充其量是一個地方的有賦役義務的人口的單位,它不再是一個包括該區全部居民的地域單位。 但是,許多地區里老制的削弱似乎造成了值得注意的真空。有關的官員和地方的權勢者開始模仿原來的里甲組織形式。這種行動採取兩種形式:通過實行保甲(地方的聯防組織,其形式相當於里甲)組織村落防務;通過鄉約來提高道德水平。 里甲制實行自我管理,但既不能自決,也不能自治。它從來沒有任何自衛的條款,並且日益放棄原來的一些職責,如司法,指導地方的道德行為,推動里甲的自我改善,維持倫理和制度。甚至里甲制原來的防務規定也不過是控制流竄的乞丐和作惡多端的書吏。[209] 早在1436年至1437年,有的地方力圖建立地方的治安制度,它通常被稱為總甲,其基礎是把全部登記人口編成包括100戶的單位。這種治安制度試圖管轄所有的居民,其中包括不論是否在里甲簿冊中登記的流民。雖然不是自願參與,但它不被看成是一種徭役,所以不能豁免。[210]著名的哲學家王陽明(王守仁,1472—1529年)採用地方保甲制的思想,使得出於地方防務目的的保甲制軍事化大為加強。[211]這種組織方面的努力透露了一個事實,即在有些情況下,「戶」一詞已表示家族而不是家庭,其他稱呼小家庭的字眼(門、舍等)必須取而代之,以便包括全部人口。這種情況說明,地方的里甲登記長期以來未經修正,不能真正體現一個地方的居民或他們戶的結構的實際情況。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地方保甲制的發展是對里甲制度的地域和人口統計的修正,而不是有些學者假設的一種完全不同的措施。[212] 鄉約的規定主張在村民中組成一種互相規勸和互助的集合體,它由一個地方上有組織的領導集體領導,並通過定期的集會和捐獻被維持下去。這種鄉約的思想從南向北傳播。在大部分情況下,實行鄉約的地域範圍,與原先存在的社、都或里的區劃相同。這些地域範圍也包括移民。[213]晚明最著名的制度也許是在1590年前後由著名的官員兼思想家呂坤提出的,它原先是為了在山西防盜。參加這個制度是自願的。社會等級的最高層的功名獲得者和在底層的僱工或佃戶被排除在外。僱工和佃戶在其主人名下登記。[214]鄉約約有100個「誠實和正派」的家庭參加,如果必要,它們可以來自幾個里。其領導層不是輪值擔任,而是固定不變,這也許是反映了一個較少流動和較不發達地區的情況。呂坤的想法促使其他人提出類似的制度。人們應該注意到,稱為鄉約的村落約定是切合實際的形式,沒有儒家色彩,在以前已經存在。但它們與明代村社組織的理想的關係還沒有搞清,尚需作進一步的探索。[215] 晚明鄉約和村的防禦體系常輔以村的學堂和糧倉。在這種情況下,學堂和糧倉可能較小,王定湘(1474—1544年)[216]提出並於1529年被批准的情況就是這樣。20—30個家庭要提供一個供村社需要的糧倉。[217] 16世紀30年代以後糧倉建議有了一些變化,這顯然是得到了相當大的地方支持和宗教援助。寺廟被選為集會的主要場所,集會日期是在有重要宗教意義的陰曆十五和月底。開國皇帝的《教民榜文》中的六條訓示重新被用來作為布道和說教的基礎。到16世紀末,許多縣,特別是江南的縣,已經建立了獨立進行講道的堂館。[218]這些分散但持續不斷的發展表明存在一種普遍的意識,即社會需要某種社村組織,它即使不完全與明初的里一樣,也與它相似。由於社會、人口和行政的發展趨勢,明初的里的形式已經改變。保甲制和鄉約是完成某種村社組織的受歡迎的手段。但是雖然偶爾得到政府的批准,但新制度從未被普遍採用。只是在1644年清朝建立後的幾十年,地方政府的這種輔助形式才進一步在全國具體化。 治水 水的管理是里的最重要的職能。在討論治水時,人們必須討論村落的相互關係、灌溉範圍內村落的組合,以及其他爭論熱烈的問題。村落和灌溉的社區是不完全一樣的,不過兩者之間有明顯的關係。[219]在鄉村周圍,有時為了灌溉,整個河道被溝通起來。在這些事例中,耕地1000頃以上的一百多個村落可成為一個合作單位。[220]大部分情況是幾個村而不是個別幾戶組成基本的工程單位。組成灌溉工程單位的村可向其村內的戶徵用。這種能力顯示了社區的某種權威。在北方,甚至佃戶也要受到徵用。但明代的大部分情況是,參加合作灌溉工程的村為1—3個[221];就我們所知,只有在出現差錯時(這種情況也許日益頻繁地發生),政府才進行干預。 在16世紀,高層的里和徭役的職能分解了,為了適應這一總的趨勢,塘長愈來愈多,並負責較小的地區。此時,地方官員加緊利用他們,常常派他們離開家鄉去執行其他任務。有人試圖以銀代役,但有的塘長寧願自己去服役。有時折納的錢並不用於預定的目的。森田明敏銳地看到,16世紀灌溉管理的問題與其說是體制性或技術性的,不如說是社會性的:這些問題反映了管理不當的情況普遍增加。[222] 如同其他事情,在灌溉管理的事務方面,16世紀的管理不當的問題在晚明時期的一些地方逐漸得到解決。塘長的職務是一種徭役,因此被人輕視或逃避,於是塘長就被一種包稅人(泥頭)所接替。如同其他的行政創新,有人力圖把泥頭視為非法,因為包稅的做法似乎是不合法的[223],但普遍的事實是,泥頭證明能完成需要完成的事。泥頭之職得到官方的承認,並出現在地方志中。究竟是泥頭還是塘長的職務更加行得通,這個問題似乎不在於在體制上設泥頭之職優於此前的塘長制,而在於任職者的素質。當負責管理灌溉的人誠實可靠,村社的職能就能正常地行使。17世紀初期流行的危機感使這些負責任的工作人員人數大增,而在此以前有些地方的大地主和臭名昭著的豪強,為了自己的利益已經利用權力去奪取這些職位。[224] 一條鞭法改革:簡化預算 有人常說,一條鞭法是明代賦稅結構的最重要的發展。事實上,在所有的地方改革中,難以挑出一項具體措施能單獨地認定為一條鞭法。此外,如同以前進行的均徭法的大規模改革內容,稱之為一條鞭法的改革的內容也多種多樣。[225] 雖然新的稅收程序來源於變化過程,但變化過程中最重要的特徵可能是1581年伴隨它的新的土地丈量,因為這次丈量成了實行15世紀和16世紀曆次改革的基礎。所謂一條鞭法的各種特徵已在1936年出版的梁方仲的開拓性的研究中提到[226],它們包括:比照地畝徵用幾種名目的徭役;每年徵收代替10年一次的徵收;政府官員徵稅,不再使用徭役徵稅;把不同種類的稅役並為一種;簡化土地類別,以達到統一徵稅的目的。這些改革以不同名目(經常是單項的)已經進行了一個世紀。除了把這種或那種形式的賦役合併成一個單項繳納,這些措施不一定都是後來文獻史料中所稱的「一條鞭」改革中的必要部分。所以更有效的研究途徑是確定15世紀和16世紀進行的改革的不同脈絡,了解這些以不同名稱出現的措施的不同結合,而不是試圖通過歸納在所有冠以「一條鞭」名稱的改革中找出一個單項主題來進行研究。 我們可以保留梁方仲描述的大部分特徵,以及前面已經提到的那些均徭法特徵。我還要補充作為一條鞭法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改革無論是對丁或是地畝,徵收在全縣的基礎上進行,而且涉及的預算比以往更加精確。這個特徵反映了縣一級政府日趨重要,而不利於縣以下和准官員的里的體制。從此,日益增長的士紳抗稅運動也在全縣範圍組織起來。 實行時各地的區別依然很大,因為到世紀之末各縣經歷了各種簡化估稅和徵稅的途徑,這通常得到中央政府的默認。[227]有關徭役繳納的混亂狀況最為突出,在這個領域改革相對地說也更為重要。在許多地方,均徭的以銀折納與里甲的、正規的和非正規的以銀折納合併。有時這些評估的賦役合併之迅速,甚至繳納時尚未問清雇用勞動力代服何種勞役。當發生這種情況時,有些徭役需要又被提出,但又沒有取消僱人代替的費用——這是官府樂於使用的一種生財之道。[228] 雖然在整個一個縣普遍按照全部丁畝徵稅,從而使里充其量成了制度的一個無關緊要的助手,但還不清楚繳納是年度的,還是像十段法那樣10年繳一次。 到期的賦稅和其他繳納是通過在里甲中輪值的人付清的。隨著銀子的普遍採用,在運輸賦稅時他們就不像以前那樣被人需要,卻反而會造成損害,因此知縣們嘗試在關鍵地點設櫃,實行個人繳稅。戶主獲准將合併後的繳納裝在封套中投進櫃內。這個做法於1567年在浙江餘姚開始實行[229],很快在全省推廣。這個過程和柜子由政府雇用的櫃頭進行監督和記錄(不過不覆核),有的地方仍由里長做這些工作,而在北方則由大戶去做。從徵收地點到糧倉的運輸完全由政府接管。[230] 賦役一旦合併,預定以銀繳納的項目用各地不同的公式按照畝數和丁數進行評估。特別在南方,一切徭役的繳納實際上幾乎總是按照田畝數計算。各類土地從一開始便按照一定的公式折成標準的稅畝,以使每實際畝的納銀數更加公平:為了折成稅畝,貧瘠地折算得較小,肥沃地折算得較大,這樣,每一稅畝所納的官銀相等。 在北方,一條鞭改革與傳統展開了更大的決裂。前面已經談到,北方為徵稅而進行的戶的分類一直未作變動,並且作為更早的唐、宋和明代實踐的繼承者而大力捍衛。[231]對南方通常實行的按地畝平均繳納的做法普遍存在著反對情緒。在北方,官方原來規定可以豁免的最低等級的戶占一個地區人口的90%,如果沿用南方實行的先例,它們就有繳納的義務。[232] 一條鞭法還引起了各種問題,因為北方的銀子較少,而非地產的財富相對來說更加重要。私有土地與其他投資相比,更成了一種負債,並出現了把耕地拋荒的報道。[233] 作為評估賦役基礎的田畝日趨重要,其意想不到的結果之一是助長了逃避土地登記之風。在維持10年一繳制並且未受十段法的調整影響的地方,經常把土地再登記到當時未開徵的土地擁有者(挪移)名下的做法增加了,這與詭寄的做法一樣。[234]地主甚至有在其他地方購地的欲望,因為他們在那裡可以合法地不服徭役:寄莊戶大量增加。 一條鞭法改革是最進步的形式是吸收了十段法的一些內容(十段法是以整個縣為一個單位,並使用對丁和畝的側重有所不同的公式),同時也吸收了根據劃分等級戶的北方估稅法的內容(每年徵稅代替了輪流繳納)。[235]縣的預算根據過去的實際開支,每3年至5年進行編制。[236]只有在里長和其他人員仍需要納稅,並且仍按原來的里數被吸收進來時,里才能作為一個單位繼續存在。但它不再是有賦役份額的稅賦單位。最終對原來制度的摒棄,如果不是針對其條文,都發生在這個時候:里長的任務(主要是交稅)根據固定的土地畝數來確定(即每個縣的總畝數被用來確定里長的總人數),而不再考慮以前的區劃。即使新的面積(稱畝里)因出於實用的目的仍由一整塊土地組成而不包括分散在其他地方的小塊地,這種方法也是通用的。 雖然一條鞭法簡化了納稅人的實際繳納,但它增加而不是減少了文牘工作,因為為了記賬的一切新合併的項目仍必須以書面形式重新分攤到明初就已存在的雜項賦役之中。1538年江蘇南部的吳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237]在均糧改革時期,不同種類的土地被折成稅畝。後來的正役改革提供了每個財政畝與每個徭役項目之比。在紙面上,這項計算很複雜。首先,原來的稅糧和後來的附加稅都有與各現存的稅種的一個不同的比率。其次,銀與實物繳納之比也多種多樣。這種逐條計算的結果是,原來所有的賦役種類都被保持並上報到上級官府。1542年財政畝結束時,都按每畝0.0376擔繳納,其中0.02擔繳糧,其餘部分折銀0.09兩。絕大部分的一般土地屬於同一等級,儘管賬冊上混亂不堪。[238]改革的每一步都會給納稅人帶來困難,於是出現了抵制。雖然每畝一種同樣的繳納使賦稅更加簡單,但它畢竟不能改變地區間生產力的差別。此外,賦役中大部分明顯差別已在地價中反映出來。儘管有這些問題,晚明各種新的分類和制度基本上成了清代制度的基礎。 在所有改革中未獲益的是那些履行最沉重勞役的人。例如,運糧戶、運布戶或糧倉管理員未能得到減免。[239]開支激增,在明朝統治的最後一個世紀增加了兩倍。[240]把這類徭役折納成銀常常是不現實的,因為很難僱到代替服役的人。[241]處理這些存在的問題,還有待於17世紀明代最後的改革家們,而這些問題由於豁免戶或寄莊戶的增加而更加嚴重。 以上的概述說明,明代的制度在15世紀和16世紀碰到許多問題,但在這些問題的可行的解決辦法在16世紀70年代以後才在地方一級找到。明代農村中行政和社會體制的崩潰並沒有很快與清代在軍事和政治上接管明政權之事相呼應。人們最多只能說,晚明時期改革的普及得益於清代早期的統治者強有力地建立了社會和政治的控制後出現的政治氣氛。 鄉村的商業化 市場結構 在盡力描述中國的商業化及其市場結構時,有幾種研究方法是可行的。有的學者主要強調在全國的大河流和大運河上流動的大量糧棉,並對縣或村以此聞名的一切手工業品或稀有果品特產津津樂道。肯定還有足夠的例子去消除其他學者所堅持的觀念,即中國是由自給自足的小單位組成,它們除了由過於強大的中央政府締造的交往外,相互之間沒有聯繫,也沒有「近代」發展的前景。但是與其把晚期中華帝國的經濟描寫得一片光明,或者不切實際地以20世紀西方的標準去衡量它,就認為帝國「沒有發展的可能」,倒不如說,中華帝國的經濟以同時代的標準來衡量是引人注目的,雖然這仍忽視了大批民眾。 人口的增加,伴隨著隨之而來的平均擁地面積的縮小和以前不宜種糧的邊緣土地的開發,使農民必須部分地依靠種植經濟作物來謀生。在一定程度上,為了繳納租稅,這些作物的種植一直是必要的。因此,伴隨著人口的增加並與區域的經濟狀況保持同步,小型周期性的集市在最底層不斷出現。但很難說這些集市是「商業性」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交換他們的貨物,以緩解其需要,基本上沒有外界的干涉。在善意的地方精英分子既不能通過建立「自由市場」(義市)而成功地阻止國家的插手,又不能提供必要的調解和監督的地方,當外來的商人來此開始購銷糧食、紡織品或牲畜時,官方的中介機構(牙行)才在較大的市場出現。大部分地方集市沒有厚利可賺,因為人們都知道為生產產品投入的勞動力價值,並且希望「公平」交易。在這個階段,這些市場的目標是使用價值而不是交換價值。明代大量增加的市場無疑屬於這一類。 隨著山區的發展,在山區和低地交界處成長的市場也可以說是這種情況。在福建和浙江,許多這樣的市場在自給程度較差但有互補性的環境之間發展起來。這些市場常常被一些作者選出作為論點:人們不應把它們視為經營經濟作物的市場。[242] 第二種市場交易的形式屬於城鄉型,在地主愈來愈多地居住在其地產附近的城鎮的地方,城鄉型尤為發展,如江南(那裡許多地主成為官員)或福建(那裡他們更多地趨向於從商)。應付給他們的租稅通過運河和河流運去,地主和佃戶的剩餘物品都在市場上出售。與自給自足市場上見到的貨物的運輸距離相比,較好的基礎設施往往使運輸市場貨物的距離增加了。但是應該指出的是,甚至在城鄉型的市場,「利潤」和專業商人也不一定直接起作用,稅和租也不一定被用來交換外界的商品,即使此時的江南已有3000萬或4000萬擔米投入城鄉型市場交易,也是如此。[243] 一種更加重要的所謂「全國性市場」已從宋代起逐步發展起來,在明代以後將得到迅速發展。這種市場不但像城鄉型市場那樣交換地主、佃戶和其他生產者的剩餘收入(常常換取奢侈品),而且交換直接為市場本身生產的商品和交換其他這類貨物或貨幣的商品。利用生產者和消費者不能直接交易的商人出現了。這些商人從區域間(1550年後從國際間)而不是從區域內的價格差別中獲益。利潤就是這樣取得的,儘管有的利潤是利用國家專賣的帶有人為操縱的手法取得的(如茶鹽貿易)。商人們及時繳納官稅,而15世紀初期賦稅局(鈔館)的地理分布顯示了帝國的主要商業命脈,並著重指出沿大河流的長途貿易是帝國經濟結構的主要支柱這一事實。必須指出的是,這類長途貿易對明代經濟的壓倒一切的重要性明顯地與中國經濟史中「大區」的論述相矛盾。雖然基於地理、政治或歷史現實的區域差別在經濟結構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但大部分貿易在區域間進行,利潤也是在區域間(並且只能在區域間)賺取。這些經濟交換使在區域內部發生的交換相形見絀,而且如果這個區域遠離大河流,區域內的交換就根本不會發生。關於大區內每個城市與區內任何城市的貿易多於與區外任何城市的貿易的論點在歷史上得不到證實[244];長途貿易似乎已是更具區域性的經濟興起的條件,而不是其結果。 長江流域的貿易最為重要,在四川設有幾所鈔館,湖廣設幾所(因為荊州有駐軍),大部分設在江南區,因為那裡市場密度高。在這些地區,經濟作物以貨幣為媒介換取手工業品。 1411年啟用的大運河是另一條主要命脈,沿大運河不但運送漕糧(嚴格地說,漕糧不是商業性的),而且另外還為北方的軍隊運送糧食和棉布,這些軍需品被用來換取鹽引。空船在南返時試圖帶回可上市的產品(主要為原棉)。15世紀20年代遷都北京後,多少屬於奢侈品的貨物也被北運。這種貿易大部分由私商經營,或者官員以私人身份經營。像德州和臨清(在山東的運河邊上)或高郵和揚州(在南直隸)等城市作為商業中心,在明清時期遠比20世紀重要。徵收漕糧運往京都的糧倉設在德州和臨清,以及位於江蘇的淮安和徐州。 另一條商業命脈是海路,它把中國港口與海外的貿易港口連接起來,儘管明代法律禁止私人出海貿易,但它仍在大部分地方有了發展。絲、瓷器、棉花、漆器和糖開始時向琉球、日本和東南亞出口,後來通過馬尼拉、澳門和其他地方向西方出口。由於明代這種貿易的大部分不列入朝貢關係,屬於非法,所以基本上沒有記錄,難以把這種收入與在宋代已被官方批准的這種貿易收入進行比較。貿易也發生在整個中國沿海,但它主要集中在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之間的南部沿海。 陸上貿易沒有水上貿易的運輸方便和經濟的優點,但是五分之一的商業地帶位於北方,防禦亞洲腹地遊牧民侵襲的部隊就駐守在那裡。由於眾多的軍事人員、政府解送軍餉的活動以及地方供應的不足,那裡的需要量很大。這些因素能使貿易獲得厚利。結果,政府毫不猶豫地在那裡設立鈔館。[245] 就全國性的主要交易產品而言,糧食(主要是大米)貿易最為重要,雖然大米大部分屬於供應政府的稅糧,或者屬於最終供應城鎮的繳租的糧食。在15世紀晚期和16世紀初期,中國東南部長期遭受缺糧之苦,被迫從江南、廣東或廣西運進糧食,但從三地運進時還要取決於取得糧食的可能性和糧價等因素。福建尤其深受影響,因為當地糧食供應總是不足,福建對其他經濟作物的依賴程度也許因此就高於其他區域。從1500年起,江南從長江上游(湖廣、江西和安徽)運進大米的數量日益增加,儘管那裡大米產量相當高,而且由於對大米的高需求,不怎麼種植經濟作物。江南的需求尤為迫切,因為那裡的人口密度很高;作為幾大命脈終端的運輸中心的城市,其大部分居民並不務農;政府因江南大米質優,需要量很大,對江南的大米徵收高稅賦。第三個缺糧區是在安徽南部的徽州府周圍,那裡地區雖小,但仍很重要,因為它的需要量高度集中,這在幾個方面與以下的事實有關:它是從事鹽業的富商的出生地,並且仍被認為是他們的正式的寓所。 自從容許以銀而不是用糧食直接換取鹽引以後,北運的狀況就惡化了;在鹽的分配製度中,以銀換鹽引的做法於15世紀中葉實行。[246]政府或士兵本人將用銀在當地購買糧食。但是,鹽的分配製度的這些變化導致了地方糧食生產的不斷減少;地方的糧食生產到那時為止,一直受到商人的支撐,他們需要穩定的糧食供應(不是銀子)以取得分銷鹽的鹽引。北方的防區就這樣變成了缺糧區。它與南方不同,沒有可以換取從遠地運來的大米或其他糧食的地方產品。因此,1500年以後全區的經濟條件每況愈下。 吳承明估計,在16世紀期間,每年約有1000萬擔大米必須投入長途貿易。這個數字不包括用於消費所徵收的實物租稅。這些糧食的大部分一定被地主作為地租的剩餘售出,價值大約為850萬兩。 如果由於鹽作為政府專賣產品,不會嚴格地服從經濟規律而我們可以把它排除在外,那麼棉花就是第二個最重要的貿易物品。原棉主要產於北方,先產於河南和山東,稍後產於江西和湖廣。[247]棉花從那裡運至江南[248]並愈來愈多地運往福建織布,不過當地也能生產一定數量的棉花。 松江府(今上海之南)為最大的棉布產地。它運「標準布」(標布)至山西和陝西,運「中機布」(中機)至湖廣、江西和廣西,運小布至江西。其他城市有更地方化的市場:嘉定銷往杭州,常熟銷往山東,等等。由於棉花可用來做保暖的棉衣,它最早的市場是在北方,因為那裡需要用它來保暖。棉花貿易包括亞洲腹地邊境的以布換馬貿易。在明末時期,原來只產原棉的地區(例如湖北和山東)開始生產自己的織品以代替輸入品,於是松江失去了它在北方和西部的一部分市場份額。吳承明估計布的總產量,包括地方消費的產量,約2000萬匹,價值330萬兩。 第三種主要商品是絲。生絲產於鄉下,而大部分加工(繅絲、繞軸、上漿、絲織、軋光和印染)則在城鎮進行。產絲的兩大地區,一是在浙江北部的湖州周圍,其主要加工地為杭州、湖州和蘇州;一是四川的保寧府(今閬中),其絲的主要加工地為山西的潞安,它在歷史上是絲綢加工技術的中心,甚至當地停止生產生絲以後仍占有重要地位。在明代較晚時期,與外國的貿易,使福建的(後來使廣東的)絲織業欣欣向榮而超過其他產區。吳承明估計,絲綢的年總產量為30萬匹,價值30萬兩,這說明與糧、棉織品和鹽相比,絲產品只占明代貿易的一小部分。[249] 明代市場結構還包括其他產品。糖從福建的漳州和泉州運至江南、浙江和國外。紙從江西鉛山運至河南和安徽。瓷器從江西景德鎮運至各地。生鐵從廣東運至江西,從四川運至江蘇無錫,從福建運至蘇州;至於鐵具,廣東的佛山是主要出口中心。肥料市場在開始時尚不重要,但理論上意義重大;豆餅是這種商品的主要形式,並且成為「資本」市場中第一種商品,因為它不是消費產品,而被用來增加其他商品的產量。[250] 這些工業產品價格的上漲速度不如米價,這反映了手工業部類的產量較大的增加和人口的增長。中國在1440年前後,一匹布能買2擔米,在1470年前後能買1.27擔米,在1540年前後只能買0.82擔。中國正走向這樣一個時代:棉布和其他手工業品產量的增加將不能趕上更高的糧價,這種情況似乎發生在17世紀初期。關於興起的全國性市場,見圖9-1;圖9-2則標明明代最重要的經濟中心。 地圖9-1 晚明的全國性市場 地圖9-2 明代的經濟中心和道路 區域間的差異 從區域上說,以下情況得到公認。[251]北方的山西、陝西和甘肅需要輸入糧食,但無物可出售;甚至衣著和鹽之類的必需品,也必須以糧交換,但區內糧食供應不足。靠從四川運進和少量地靠從湖廣運進生絲進行加工的山西潞安的絲織業則是例外,但直到萬曆時期為止,這個行業似乎已經凋敝。[252]在晚明和清初期,北方幾個地方,如山西的榆次才開始織棉布。少數輸出品之一是羊毛:陝西西南的關中區是國內羊毛貿易的主要中心。在戍守北方邊境的大城市,如大同和宣府(更不用說北京),其市場也有某些奢侈品,但它們都通過大運河從江南運來。當1575年沿北方邊境開放了幾個茶馬貿易市場時,政府的政策導致對該區作了幾次投資:對宣府投資12萬兩,對大同投資7萬兩,對水泉(大同西部)投資4萬兩。但是這些投資對整頓過的區域經濟看來沒有多大效果。[253] 河南的狀況多少相似,不過它能輸出原棉。但輸出時,它處於外地商人——大部分是山西商人——的影響之下。[254] 沿大運河的山東段,情況就迥然不同,那裡的運輸設施已經創建幾個有店鋪和倉庫的大城市,其中臨清最大。次要的產品,如福建的紙、滿洲的人參和貂皮等也在這裡進行交易。除了原棉,土產品的貿易規模要小得多。 在明代,江西是棉布生產的中心,雖然隨著其他地方——如山東、咸寧或湖廣的巴陵——開始就地生產,產量有所下降。但江蘇取得了更多的國際出口方便條件,還不能完全搞清發展取得了什麼結果:輸給了幾個競爭中心,還是從出口中取得收穫。伴隨著布的生產,染料製造也變得重要了,不過產地稍離紡織生產的中心區。蘇北的如皋、興化和淮安,蘇南的嘉定和靖江,尤其是安徽的蕪湖,都成為重要的加工中心。油、豆餅以及小麥,成了長江以北揚州和淮安縣的重要商品。在另一方面,浙江則是絲的生產中心。絲的加工地主要是杭州,原料來自湖州周圍,湖州的絲船還到達福建和廣東。 安徽可售之物很少。前面已經提到,蕪湖在明代是染料中心,不過在清代它主要轉向制鐵。小麥和豆類在長江以北交易,再運往江南區的腹地。 江西必須輸入紡織品:從浙江輸入絲,從江南,後來還從湖廣輸入棉布。它在南方大米生產的確有剩餘,在贛州周圍靛藍生產也日趨重要。江西因景德鎮及其周圍的瓷器生產而聞名,瓷器生產還擴大到浮梁和饒州地區。 福建主要依靠非穀物生產。早在1500年,甘蔗如同瓷器,也是興化府的主要產品。紙產於延平和建寧,大的鐵礦和銀礦也集中於此。絲產於漳州,茶產於泉州府治地晉江。1500年前後,福州在絲織技術方面有了重大改進,加上它的海上貿易的有利位置,它的產品可與較老的潞安和蘇州進行競爭。菸草在晚明也開始輸入種植,而棉布生產則始於惠安。[255]應該注意的是,在這些寄莊戶現象比其他地方更加嚴重的區域,交易大部分由佃戶在市場進行,這進一步相對地削弱了地主的地位。[256] 廣東、廣西地方一級的生產雖然有了重大的進步,但參與全國性市場的活動卻較晚。也許可以說四川也是這種情況。 可以肯定,湖廣在明代有明顯的發展,它在開始時主要從事以米換鹽貿易。來自與江西交界的醴陵的茶、食油和紙在南方是貿易商品。如上所述,棉布生產在咸寧(武昌以南)和巴陵(今岳州)兩縣日趨重要。有人推測,湖廣的絕大部分大米貿易由地主經營,其類型可與東歐的再度封建化相比。[257]這個比較有中肯之處:湖廣向其他省份輸出糧食的經濟依賴性,使地主對這項貿易的利用,既有必要,又有利可圖。崇田德已經闡明,佃農和地主的關係是怎樣根據該地區是否輸出糧食(即是否有運輸的河道)而發生變化的。[258] 吳承明根據對清初期的調查作出了若干結論,其中與它們有關的因素已在晚明出現。吳承明認為,全國性市場(除去前面描述過的市場)包括其價值占42%的食品,相當於食品總產量的11%[259];價值占24%的棉布(占總產量的53%);15%的鹽;8%的茶;4%的絲織品(占上市總產量的92%);原棉和生絲各占3%。食品換棉布和鹽的基本模式依然存在。[260] 商業化的棉、絲生產大大地增加了專門經營這種或那種產品的鎮。與以往相比,更多的鎮成為地方上貨物再集散之點。市鎮和鎮市,或單獨使用的市(市場)和鎮(無行政地位的鎮),已成為商業地方的名稱,而不是用來稱呼設立巡檢司以管理當地和征貿易稅的地方。[261] 斷定只有在大規模的商業化開始後才出現超過千戶的很大的農業鎮的論點是錯誤的。在江南,諸如平望、同里、朱涇(今金山)和王江涇等地,當它們作為棉、絲貿易中心而處於重要地位時,已經相當大了。在晚明時期,一個縣的最大的鎮除了為其居民運進糧食施加影響外,在商業上不一定很重要。[262]城市化、商業化和市鎮的發展互有影響,但又是分立的現象。 在明代初期,集市(或每月有集的天數)在縣城普遍增加,這個趨勢在15世紀後期和16世紀初期仍在繼續。在明代初期市場的增加不一定表示有大市場存在(甚至不一定存在於行政城市內)。1500年後,隨著人口的增加,官員或地方頭面的精英分子逐漸設立農村集市。有官府(牙行或巡覽)出面的市場數似乎與沒有官府出面的地方的市場數大致相等。但是這些市場的管理費收入是微不足道的。明末叛亂和軍事行動時期,許多市場場址遭到破壞,全部重建它們所花的時間長得出奇。[263]從萬曆朝末年(17世紀初期)至乾隆時期(18世紀初期至中葉)華北市場場址增加得很少。[264] 在江南區和東南,情況有所不同。蘇州的市場數約從1400年的30個增至1520年前後的45個;杭州的市場數約從1500年的21個增至1600年前後的44個;嘉定則約從1520年的6個增至1600年前後的17個;嘉興約從1530年的7個增至1600年前後的28個。這種增長過程在明清過渡時期看來沒有停止。松江的市場數約從1520年的44個增至1700年前後的79個。總之,劉石吉估計,從1500年至1650年,市場數增加了2.5倍。[265] 擁有高級特產品的城市常常是明代文人筆下的驕傲,如作為主要絲綢中心的盛澤、震澤、王江涇、濮院、雙林和菱湖,或作為主要棉花中心的楓涇、魏塘(嘉善縣治地)、朱涇和安亭(見圖9-3)。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鎮更具有城市的特點。[266]但仍難以看出一種全面向更城市化方向的轉變,據推測,這種轉變應該是一批典型的城市資產階級推動改革的結果。事實上。城市的發展不可能阻礙有些工業的鄉村化。在有些情況下,大規模的城市製造業看來已經萎縮,政府本身就關閉了自己的紡織製造工場。[267] 地圖9-3 明代長江三角洲的經濟中心 城市不論大小,都可以有數量驚人的專業工匠「行會」。江寧縣(其治地在南京)約在1500年有104個,位於長江江畔湖廣的舊行政中心江陵附近的新商業城市沙市在明末有99個。[268]事實說明這是過度的分工,而不是「進步的」社會分工,完全可能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因為工匠極端的專業化一般地會妨礙商業化,儘管大陸的中國史學家中公認的明智意見對此持有異議。[269] 就城市的規模和等級而言,我們知之甚少。歙縣(在安徽南部徽州府)縣誌的一段有趣文字把南京(應天府)、杭州、福州、北京(順天府)、南昌(江西)、廣州列為帝國的一等城市,把蘇州松江、淮安、揚州、臨清、濟寧、儀真(今江蘇江北的儀征)、蕪湖、瓜州(鎮江正對面)和景德鎮列為二等城市。[270]湖州和漢口未列入,但後來在明朝肯定發展起來。收列的城市不無令人意外之處,如收入瓜州,把南昌列為一等城,把蘇州列為二等城。但所列城市似乎與其他材料相當吻合,並沒有過高估計城市的商業重要性。在這些城市化地區的附近,有的農民專門種植蔬菜、水果和花卉,在城市出售。 主要商品:棉花和絲 根據其商業重要性,更嚴謹地考察明代棉花和絲的生產狀況可能會有幫助。宋代引進棉花生產技術。隨著軋棉和紡紗技術的改進,它在元代從廣東和福建普及,擴大到長江下游;它還從中亞被引進華北。棉織品可用於一般的和高級的衣著;到1500年,它基本上代替了以前使用的苧麻和亞麻。棉布更適宜在鹼性土壤和沿海地區的沙質平地上種植。據說上海縣50%的土地,鄰近的嘉定縣和太倉縣70%的地,都種植棉花。[271] 松江成為產棉中心並非偶然。它位於南方紡織區和北方種棉區交界處的重要地帶。特別在江南平原的東北部(大部分在長江以北)全部,種棉已經普及,這是由於那裡有良好的水運和當地從絲業中取得的織布知識。在那些地方,種棉代替種稻,水稻因為土壤條件,在那裡長勢不好。[272]從1433年起,棉布在這些地區也可用來繳稅,因為政府需要大量的棉布供應北方的守軍。嚴中平估計,每年的需要量為1500萬匹。[273]在土地肥沃的地區,種植棉花當時不能成功地與種植大米競爭。[274]事實上,棉花的最大的成功是為它找到了合適的社會位置,甚至地理上的更合適的位置。婦女用私有的織機織成大部分棉布,不過在城市中棉布生產逐漸也成為男人的職業。棉花可以與大麥和豆類套種;作為次要作物,它不一定要納稅。 松江以外的區域相當晚才轉向棉花生產;晚至1486年,浙江的官員試圖從松江引進織工來鼓勵棉花生產,呂坤在16世紀末在山西也照此行事。[275]特別在16世紀的山東和河南的一些地區,生產的普及甚至達到產棉開始代替產糧的程度。 產絲比產棉更加有利可圖,但風險也更大。有明顯的跡象說明絲的生產是如何普及的。約在1420年,絲的生產從其中心蘇州向南擴大到鄰近的縣城吳江。在15世紀以後的時期,它又擴大到震澤及其附近各地,它們成為新興的絲鎮,為包括40—50個裡的一個區域提供加工和銷售的方便。絲加工看來在產棉業以前就成了男戶主的主要專業,它有望取得厚利。由於在生產過程的幾個特定階段繼續使用過時的技術,養蠶、種桑樹和織絲基本上是分開進行的。在高度專業化的地區,如湖州、嘉興和杭州,絲顯然是為市場生產的。生產者不穿絲織品,他們似乎主要在市場上出售,市場則由購買商而不是出售的生產者控制。[276]由於私營部門加強了專業化和分工,明初期二十多個官辦絲廠減少到三個,分別設在南京、蘇州和杭州。[277] 1485年後,以政府市場來彌補其需求之不足。絲綢工人為城市勞工,從1590年至1630年時期是反對宦官濫用職權而引起的騷亂的主要參與者。[278] 商人集團 明代商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鹽的分配製度提供的動力。為了確保主要駐在北方邊境以及四川的軍隊能取得充分的糧食供應,政府於1389年開始在雲南、1419年開始在貴州實行所謂的開中法(鹽的實物交換制度)。這個制度規定,在交換運往這些邊境區的糧食和牲口飼料時,政府頒發可以在產地換鹽的鹽引,商人然後可以在專賣條件下在指定的分銷地售鹽。這個辦法可保證商人比在自由市場分配製度下取得更多的利潤。理論上,政府壓縮所有的官辦鹽場生產,以致鹽的需求總是大於供應。[279] 江蘇北部沿海的兩淮鹽場所產之鹽質量最佳,產量最多。每年只准從鹽場到交鹽地點往返一次。這個限制將除了資本雄厚的大商人以外的其他商人擠出這個行業,但對駐於北方邊境區附近的商人有利,因為他們需要的運糧費用較少。因此,山西和陝西的商人占有很大優勢並充分加以利用。駐於諸如陝西的三原、涇陽和綏德,以及山西的平陽(其治地在臨汾)、澤州和潞安諸府的商人熟悉本地的環境條件,把糧食隱藏在地下的黃土洞穴,以防止蒙古人的侵襲。[280]他們還通過建立所謂的商屯——商人控制的農業莊園——以鼓勵本地生產糧食。他們還合法地或非法地從事馬茶貿易,並在其北方基地和江南地區之間運輸絲和棉花。[281] 政府定期提高糧食換鹽引的價格,對糧食愈來愈大的需求使發出的鹽引數量過多,這就減少了商人對鹽引的追求,因為這種交換的利潤減少了。商人面臨的其他問題是,運輸過程中浪費糧食太多,與絲棉市場競爭性的機遇相比,周轉緩慢。為了誘使更多的商人參與鹽的貿易,1492年政府在1491年至1496年任戶部尚書的葉淇的敦促下,決定把以銀換鹽引代替以糧換鹽引的做法合法化,儘管換鹽的比價要高於以往。雖然這一措施在財政上對政府更有利,因為它增加了收入,但它一定使北方戍軍的糧食供應更不穩定。如果不是這樣,對這些戍軍的糧食供應問題不會如此糟糕,因為軍墾自15世紀中葉以來每況愈下。但是新制度對商人更加方便,它解除了他們向遙遙的戍軍供應糧食和飼料的義務。[282] 以銀換鹽合法化的另一個結果是更靠近兩淮鹽場的商人此時能從事鹽的貿易。結果新安(安徽南部徽州府的別名)的商人逐漸與北方山西和陝西的商人相匹敵。[283]他們常常搬進產鹽區附近的城市,特別是靠近兩淮區而又不遠離兩浙鹽場的揚州。山西商人也開始住進這些城市[284]。這些商人以分銷鹽為基業,在全國建立了巨大的網絡,還經營其他的產品:茶(也部分地是專賣品)、棉布、木材和絲。大米和其他穀物每磅又恢復到較低的利潤,常常只與其他產品一起經營。[285]愈來愈多的鹽商參與放債,由於普遍缺乏資本,放債一定有利可圖。[286] 商業是賺錢的事業:17世紀開始時,東林黨學者耿桔(1601年科進士)[287]估計,工匠賺取的利潤是農民的兩倍,商人是三倍,而鹽商則是五倍。根據萬曆時期的一個數字,全國有17名擁資50萬兩的人。三名為山西商人,兩名為徽州商人,兩人住在江蘇的無錫城內;其他人或是親王,或是顯宦。[288]在1617年,躋身於最富的鹽商行列的活動在1617年受到嚴格限制,此時為了解決未兌現的鹽引過多的問題,政府限制了有資格參加鹽業專賣的商人人數。在那些保持其資格的商人中,有的成為清代的巨富。 還有其他幾個著名商人集團,如福建幫、江西幫和蘇州幫。蘇州幫的一個分支集團稱為洞庭幫,它來自太湖邊蘇州附近的富饒的郊區。[289]這種商人集團在中國到處可見,離開故地在異地經商的商人稱客商。客商必須與經營規模小得多的坐商區別開來。後者為客商提供倉儲設施,以及店鋪和某些批發設施。 農業的反應 走向農業集約化 農業對人口增長的反應落後於社會和經濟的變化。到近幾十年為止,有人一直求助於忽視人口增長的「王朝循環論」來解釋社會—經濟的變化,而且有些人士仍繼續持這個論點。這個概念堅持,王朝開始時,官方的政策以及存在大範圍未耕的和遭受破壞的地區容許擁有少量土地的農民的出現;當時的和平環境和增加的財富導致土地所有制日益向兩極分化;富人於是合法地或非法地逃避賦役,從而增加了小土地擁有者的稅負,他們最終發動叛亂並造成王朝的垮台。這種模式預先就假設人口是固定不變的,經濟出現零增長,它還假設小農的分化在和平時期是自然現象。因此,它不能解釋以下的重要事實就不足為奇了,即不能解釋每個人與土地之比率的減少、小規模經營的繼續、佃租和僱工之比率的變化,以及其他中國經濟上某些特有的特點。其他的歷史特有特點包括功名擁有者的社會經濟的重要地位、宗族土地所有制、北(產麥)南(產米)兩個農業體系之間的巨大農業差別。在以後的帝國時期,有人不用王朝循環論來解釋社會經濟變化,就能概括地辨認出農業史中一個朝集約化和商業化發展的線性趨勢,這個趨勢又以各種複雜的方式與更純的社會經濟趨勢互相聯繫起來。[290] 毫無疑問,明代的農業生產有了進步,這些進步使空前眾多的民眾或多或少地得到適當的供養。明代停滯論是一種偏激的觀點,一些學者,特別是顧炎武(1613—1682年),對它進行宣揚;它不是純經濟的觀點,其論述是出於對滿洲人的仇恨和對淪於他們之手的清王朝的憤懣情緒。[291]現在非常難以肯定人均產量究竟是增加,保持不變,還是減少。答案必須考察到以下幾個因素的時空差別:社會勞動力分化的加劇、非農業的商業追求、勞動不太密集的農業耕種方法(因引進新作物而出現)的進步,當然還有天氣條件。相對地說,所有這些因素是互相獨立的,任何一種因素的變化趨勢不一定是直線型的。不妨比較保險地承認,我們仍不知道產量或人均收入狀況是如何發展的,即使憑主觀印象也做不到,倒不如像有的人所做的那樣脫離歷史記載去假設,當時能維持固定的基本生活水平。[292]我們不必附和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悲觀論者,他們認為對群眾的封建主義剝削日益加劇,群眾的生活水平日益下降[293];也不必追隨美國的樂觀論者,他們認為明代是不斷「成長」和「高度綜合」的經濟。人們在讀到認為經過幾個世紀假定的有力增長以後19世紀和20世紀中國的商業化水平仍相當低的作品時,頭腦倒常常會清醒起來。[294]有跡象表明,15世紀和16世紀的經濟增長以後,社會經濟結構在食品生產力方面已經達到極限。導致作出這個結論的因素包括:在探討清代時發現死亡率增加,壽命縮短,地主及農業專家要求恢複種稻以代替種經濟作物的壓力加大。[295]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緊密相連,達到的極限並不一定意味著是純經濟因素所致。 在17世紀的江南,特別在30年代和40年代,普遍出現一種不滿情緒,即佃戶種棉太多,代替了地主需要的稻米。[296]這種不滿的出現,是經濟實踐和社會實踐複雜的相互作用的結果。地租以棉花繳付,租額在很早以前確定,不能改變。由於歉收、人口壓力、所謂的「白糧」(宮廷需要的最佳的稅米,以實物繳納)的需要和急劇增加的戰爭徵用,大米的需求增加,米價也被抬高。以棉花繳納的地租再也不夠繳這些稅和其他的特種稅,因此地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佃戶受到棉花的低需求的困擾,因為大部分佃戶必須用大部分收入購買食品。棉花產量的增加不能彌補佃戶遭受的棉價下跌的損失。但是棉花在與大麥、小麥或豆類(它們不用繳租)套種時,就能保證棉農最低的生活水平。轉種稻米牽涉到繳租。種稻比種棉需要更多的灌溉,但建造和維修灌溉系統或者重建這些已經損壞的系統所需要的社會機制在監督這些活動的地主移居他處時就消失了。不像以前普遍產米的時候,水的管理對大部分農業人口來說多少已不相干。如果每個人無一例外地都種水稻,恢復米的生產就會增加農民的平均收入,但這容易鼓勵一些自由攙和者,他們會在短期內從灌溉系統取得更多的利益而花費較少的力量去開發或維護它。由於同樣的原因,一個使用者的疏忽能夠破壞整個灌溉系統的效用。因此,即使宏觀經濟指導農民在其他方面能夠獲利,但出於社會原因,棉花生產仍在繼續。 17世紀初期最進步區域糧食生產利潤的增加(這意味普遍的人口壓力使中心區的多種生產不能再靠其他地方生產的多餘糧食來支撐)還可以在江南以外的地區看到。例如在1615年至1617年的福建,地主們不斷增加壓力要求恢復交谷租種制,並放棄以定額的現錢繳租(後一種辦法馬克思主義學者認為在歷史上是更加進步),並要求官方的支持。此時地主和佃戶分享的糧食生產的剩餘顯然是如此之少,以致不惜為之鬥爭。[297] 弗朗西絲卡·巴里近來總結出適用於北方產麥粟區和適用於南方產米區的不同的農業發展機制。[298]她與其他幾個專家在細節上有所不同,特別在農業差別方面,她為各種一般的社會發展找到了基本的解釋,但她的大部分論點被其他人從不同的意識形態的立場上加以重複。 早在6世紀,北方已經找到了適宜本地的技術。集中種植小麥的監管費用高昂,但是通過適當的輪種(如麥或粟與豆類或苜蓿輪種)和更合理地利用肥料、牲畜和雇用勞動力,就會產生幾種規模經濟效益;較大莊園的利潤要大於小農場。[299]牲畜的利用在北方很重要,耕地面積在100畝以上獲利最高。[300]在高價時期,大莊園地主雇用勞動力,或嚴密監督在自己小塊地上種植賴以生存的作物的分成繳谷租種者。但是,隨著南方的農業制度能取得高得多的利潤,北方進一步的發展日益受到阻礙,政府和富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到南方。 在南方,種植的灌溉和集約化一般都比新開發地區更為廉價,是提高生產力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勞動集約化的一年兩熟作物,只要有額外勞動力和土壤肥沃程度不減,仍在耕種,在明代從江蘇、浙江、福建擴大到安徽,甚至擴大到黃河的有些排水區。由於大米的改良品種的擴大使用,以及肥料用量的增加,報酬遞減現象的衝擊推遲了。[301]甚至在把更多的勞動力用於插秧、除草和種植多種作物時,報酬遞減的現象依然推遲出現。[302]新稻田的產量增加了。 一個成年男丁集約種植稻米適當的單位面積約為一畝,即六分之一英畝。幾個世紀中,這個適當的面積沒有多大變化。種植不用機械,因為對小塊土地不很適用或根本不適用;有成效的種植需要有質量的勞動;特別在人口密度高的地區,租佃比大規模的農場耕種更加有利,因為監督種稻米的工作幾乎與自己耕種一樣花錢。務農的家庭能夠通過釀酒,製作豆腐、醬油、醬菜和種春季作物(常常可以免租)來增加收入。由於家庭興衰循環而造成的可利用的勞動力供應的變化導致土地的高流通率,大部分家庭每一代人至少一度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真正的農奴制基本上與生產稻米的總的狀況是不相容的,已知的准農奴制的事例,幾乎都見之於北方、邊境和山區。分成繳谷租種制在江南很少見。[303]在這些耕作勞動集約程度很高的地區,帝國晚期出現了朝固定地租發展的明顯趨勢,這給了佃戶一種甘冒風險的動力,以增加他們的收穫。另一方面,擁地者似乎喪失了為改善他們土地而投資的興趣,因為進行嚴密監督的費用高昂,這個困難意味著最終反而使佃戶獲益。下面將會談到,出於商業和政治的原因,土地所有制會帶來利潤,但嚴密管理的莊園並不有利可圖,所以不去發展。 關於明代的農業改進,我們可以提到北方高粱的普及,高粱可以補糧食之不足,還可用作牲畜飼料。高粱因能在鹼性土壤生長,所以特別有用。棉花種植的普及已在前文討論過。糖在南方占有重要地位,精白糖製造業始於16世紀中葉的廣東和福建。糯米主要用於釀造米酒,在有些地區已廣為種植,以致像浙江的紹興,食用的普通大米不得不從外界購買。茶在山西和陝西是國家的專賣品,在長城以外用來交換馬匹,但在其他地方種茶沒有限制。產茶業在廣東、福建、安徽和江西尤為發達,特別在與歐洲國家開始進行貿易後更是如此。[304] 在南方,人口的增長及隨之而來的對勞動集約型農業的依賴,說明了有些早期的作者認為是表現出明代農業落後的幾個特點。不但很少出現任何新開發的或改進的農具,甚至以前樣式引人注目的農具在有些情況下被用人力而不用畜力的更簡單的農具所代替——因為人力更加便宜。[305]在北方,唐代就已存在的長柄翻土犁板普及得很快。它翻土不很深,因此在供水不很穩定的地區可以防止水分過快的蒸發。對比之下,南方則需要深耕,增加施肥和使用更加廉價和簡便的農具,如鐵搭(鐵犁)和耘盪(除草器)。[306]人口壓力在北方也引起了集約化,儘管規模不同。根據稅制改革,可以明顯地看出,北方許多地區隨著多種作物輪種法的增加,原來夏、冬田地之分逐漸被取消。[307] 據說在江蘇南部的蘇州,有一頭牛或水牛的家庭最大的耕地面積為10畝,如果無牛,則為5畝。其他材料的數字與此相似或稍高——在耕作集約化程度較低的地方,多達20—30畝。[308]這些數字與宋代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比,當時使用耕牛的面積從60—100畝的自耕地相當普遍。[309]宋代使用國家資金開墾的大面積低地被進一步劃分——這是由於人口增長而造成的一個必然過程。宋代低地中部未耕的大沼澤地和湖泊區都被排水,小河被開挖,把宋代的低地分成200—500畝的較小的區域。這些小河形成運輸網絡的基礎,沿岸出現了村社組織。[310]明代在原來徵稅的土地上開挖小河的地方,此稅或是被取消,或是在其他土地上分攤。有的小河為村社所有,有的則為私有。小河提供肥料,也用於排水,是農業的一大進步。棉花通常種在堤壩和河堤上,這樣就可把劣質土壤用於生產,可以方便地把河流的淤泥用作肥料。棉花還便於運輸。 宋代引進的占婆米的普及有幾個原因。由於較少依靠陽光(因此成熟更快),它可以在預計的旱澇來臨前,或在早期的水災損壞作物後播種和收割。它還能在較貧瘠的土壤上生長。它原先被認為口感不佳和難以保存,通常不予徵稅。此外,它可以與小麥交替種植,從而保證人們繼續食用它。雜交作物的改良使明代可以利用更早熟的品種。但是專門種植占婆米的地區逐漸轉種更有利潤的棉花,它具有占婆米的某些優點,但沒有它的缺陷。[311] 明代農業有進步表現的最後一個領域是用於養蠶業的桑樹種植。它的改良品種變得更低矮,可以更快地採摘,種得更密。最後,種桑樹所得的利潤可與產米的利潤相匹敵。 土地所有制的幾個社會經濟側面 擁有土地的面積 討論明代擁地制度的近代作者已經提出幾個問題:土地擁有的大小和演變;涉及土地所有制和租佃的關係;農民擁地面積和實際耕種的農田(包括租種的田地)面積之間的差別;在里的規定中地主、自耕農和佃農的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不同方面是難以互相分開的,或難以與其他更確切的社會或政治因素分開,但這裡仍試圖逐一討論其中的幾個問題。 關於擁地面積演變的趨勢的大辯論仍在繼續,這一爭論引起了關於諸如維持生存的一般水平、佃農的社會地位及有關事務等因素的不同意見。有關這些問題的觀點可以分為三大集團。 一個群體[312]已經發現,在同時存在土地自由市場和對功名獲得者和官員豁免稅賦的情況下,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數人之手。這種地主可以雇用勞動力[313],甚至使用奴隸在田地上幹活,但更普遍地依靠佃戶;他們讓佃戶分成繳租轉為固定地租,有時甚至改繳現金,這是他們更加離開其實際耕地的一個跡象。一般的佃戶反而會變成富裕佃戶,在特殊情況下,還自己雇用勞動力。如在山區,幼樹要花費很長時期才能長成可以出售的商品木材,從而會推遲投資的任何回報,這使大多住在其他地區的土地擁有者願意把這種毫無其他用途的土地以優惠的條件租給有創業精神的佃戶。[314] 第二種有特點的口頭意見是日本學者小山正明提出的,他認為明代的土地擁有的主要趨勢是脫離家長式的地主統治制(大部分耕作者在此制度下如無其地主的經常幫助,根本不能維持自己的生計)而向佃戶通過集約化和商業化的農業更能達到維持生計(雖然很勉強)水平的制度發展。[315]這些佃戶逐漸能夠自己組織里社,而留下的農村地主不得不使生產集約化,開始依靠比明初期的「奴隸」花費較少和技術較高的雇用勞動力。 小山的理論雖然在一些西方的著作中有影響並被採用[316],但大部分必須不予考慮,或者必須予以修正。[317]前面已經談到,里甲制不是由有奴隸的大地主組成,而是基本上由在小塊田地上勞動的小農組成。沒有理由假設,佃農只能達到可以維持生存的水平而從來不能逾越這個界限。此外,相當重要的一點是:佃農是獨立的,佃農的契約畢竟是契約,即使在北方極為不平等谷租分成制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趙岡提出的理論更能說服人。他堅持,僅人口增長這一因素就足以解釋晚明無監督的佃戶興起的原因。全家在農田耕種的勞動組織可能使邊際勞動產量(即由於增加了一個人的勞動的產量)降到能維持生存的水平以下。雖然增加的一人(也許是兒童)通過勞動會增加總的收入,但此人(不論男女)的消費大於其產量。如果是兒童,家庭可以接受這種不經濟的做法,因為兒童終歸要消費。但在經濟意義上,雇用一個外來人就行不通,因為用於他食品和工錢的花銷大於他的產出。因此,從純經濟角度衡量,只有從家庭內部,才能雇用產出少於花費的勞動力。除非邊際勞動生產力的下降率被其他因素(南方的糖、菸草和水果種植或北方小麥農場的規模經濟,或進入市場的方便程度)所抵消,否則在產米的南方經營地主的人數只會減少而不會增加,因為他們必須至少付給每名增加的僱工基本生活消費的費用。[318] 此外,人口的增加不但降低了工錢,而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從而使提高地租出租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高額地租正是因需求的增加而成為可能。在北方產麥區,勞動相對地說不是集約化的,因此勞動力不像南方那樣重要。另外,耕種所需要的農具和牲畜往往為地主所有。這樣,仍需要監督管理。這些因素以及存在的高風險(降雨量不穩定),再加上地主和佃戶追求穩定收入的願望,迫使他們通過分擔風險而使雙方對耕種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收成分成制就這樣產生了,即使在土地擁有者還有土地以外的農活所需要的農具和牲畜時,分成制也常常對他非常有利。另一方面,在南方的農業風險較小的精耕細作地區,監督的成本較高,因為種稻的勞動更加密集。僱工是否勤勞對收成非常重要;而且風險始終存在,即一旦有了基本生存的保證(南方由於氣候較好,更可能做到),除非受到嚴密的監督,勞動者就沒有任何增加收成的欲望,尤其在地主分得增產的最大份額時更是如此。為了尋找一種辦法,即既要節省這些監督的費用,同時又要提供刺激以保證佃戶能繼續改良土壤和增加田地的價值,地主發現徵收固定的地租是有利的,這樣可以使佃戶自擔歉收和豐收時取得的剩餘有多有少的風險。當徵收固定的租額時,就不必像收穫分成制那樣每年確定收穫的數量。此外,從長期觀點看,土地簡單地通過定期施肥就能增值。 因此,晚明奴僕(其中許多人並不從事農業生產)人數的增加應該用政治原因而不是純經濟原因來解釋。[319]只要邊際生產力沒有下降到零,即使在平均生產力下降時,也不會達到馬爾薩斯論的危機狀態,這種危機狀態表現為通常的人口按倍數增長已經超過了通常的生產力線性增長能夠承受的程度。[320] 佃農和奴僕 雖然我們沒有忘記社會的階級是根據許多非經濟的因素(如是否識字)劃分的,但出於某些目的把明代農村人口按照擁有土地的情況分成若干社會經濟群體還是很有幫助的。 前面幾次提到一種向日益分化的土地所有制發展的社會趨勢,其過程首先從明初占壓倒多數的自耕農以及一些不很大的土地所有者開始。[321] 有更專門的數據。在1379年,中國全國擁地700畝以上的戶只有14241個。數字表明,每個縣的這種戶平均不超過10戶。甚至在江南的松江,擁地1000畝以上的不超過250戶。[322]在1570年,中國最大的擁地者占有7萬畝,常州最大的則擁有2萬 畝。即便如此,只有很少的個別擁地者占有地1萬畝以上。[323]租佃(或是按租地戶的百分比,或是按佃戶種地面積的百分比)情況可能已經增加;但不一定假設擁地平均數量同時也有增加:土地產量的提高使更多人出租自己的土地,從而降低了可能成為地主的條件。 在中國各地存在一批社會地位低下、奴役性很強的佃農。他們的起因仍是一個謎,甚至在清代「解放」他們後,他們仍處於這個地位。他們是一個另類群體,只能在某些地理上有限的地區找到,其中最著名的是在安徽的徽州、寧國、池州諸府和湖北的麻城縣。[324]許多人賣身,並且妥為保存其賣身文契的副本。他們能擁有財產,但習慣上或由文契規定,必須干通常佃農不屑乾的低賤的活。[325] 有的賣身的奴僕與長期的窮僱工沒有差別,但有的也是富有的店鋪的管理人和佃農的監工。[326]總的說來,他們無論如何都是小人物。 有功名的人[327]擁有土地的總的百分比逐漸增加,但在明代後半期更為明顯。典律規定有功名的人免受肉刑,他們的影響對其族人、奴僕和「被舉薦的」富戶來說就很重要。[328]雖然有功名的人及其影響都有增加,但大部分地主的土地依然不多。[329] 一般佃農與其地主之間的關係是有契約約束的[330],雖然是不平等的:其間存在一種前後輩分的關係。[331]除了契約規定的一些勞務外,佃農不必履行其他的特種勞務。地主早就知道,要求太多會影響及時繳租。[332]江南的地租主要收(但不是只收)糧食作物,地租一般占收成的五成至六成,最初繳實物。隨著不在本地的地主人數的增加,固定的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就流行了。[333] 雖然固定的地租省去地主的監督費用,但在價格上漲時,這種地租也會導致地主實際收入的減少。結果在晚明,地主通過要求收地租押金作為契約展期的費用[334],或用作附加地租[335]以補償收入的減少。他們遭到激烈的反抗。對這類加租的抵制活動蔓延開來,一直持續到康熙時期(1662—1722年)。[336]地租本身很少成為抗租運動的焦點。 佃農日益參與市場,土地市場的成交量日益增加,這使得地主—佃農的關係很可能是暫時性的;佃農人數的純增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之遠離佃農,形成了佃農不再是邊緣人口的社區:他們不論是否得到官府的幫助,都組成了自己的組織。在16世紀,佃農支付了灌溉工程的大部分費用,同時許多抗租騷亂也說明村落的佃農中存在著一種相當嚴密的網絡。但另一方面,佃農的日益獨立不一定會提高其平均收入:生產力的提高會被人地之比的惡化抵消,參與市場活動的增加也會帶來更多的風險。由於取得支付地租和債務的現金的壓力加大,佃農就不再依賴地主,轉而依靠商人和放高利貸的地主;棉布或大米價格的下跌可能是非常災難性的。對小土地所有者和佃農來說,當鋪老闆和大米中間商就成為重要人物。 因此,為說明佃農經濟地位演變而提出的兩個爭論的理論都有一定的正確內容。持佃農地位改善論的人提出以下幾點來支持他們的論點:在固定地租中增加收入(確保增加的產量屬於佃農);許多地主不在本地(減少了直接控制和監督);「長期性」租佃增加;雙季作物增加(第二季作物一般不繳租)。持反對改善論者列出以下理由來支持其觀點: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從而增加了佃農的絕對人數和相對人數;存在著土地所有制的中間層,從而使下層佃農的租金加了一倍[337];每人的擁地數減少;地主力圖增加地租。 調和這兩種理論的一個辦法是更充分地考慮地理的影響:不同地區給佃農提供不同的參與市場的方式。在四川或湖廣的一些地區,地主在參與市場(就大米市場而言)和收取諸如地租押金以抵消佃農拖欠地租的風險等方面,都處於更有利的地位。當官府控制軟弱無力,本地地主擁有武裝和權勢,勞動力不足因而多方尋求時,佃農就被迫處於奴隸般的境況,這種境況可在這些省份的落後山區見到。在其他地方,山區也能維持一種不尋常的多樣化經濟。地主在一開始投入相當多的資金以後,確定固定的現金地租(作為回報,佃農將取得永佃權)比繼續分成收取勞動所得更加有利。木材的情況就是如此,那是需要多年才能成材的。[338]一個富裕的佃農階層能夠而且的確在產林的山區存在,他們對貧苦的勞動移民常常充當二地主的角色。[339]佃農沒有地主或官府的幫助自行開墾土地,如果他們下工夫對它進行丈量,登記並納稅,他們的權利就得到支持,這樣有利於納稅。 開墾土地常常是取得永佃權的一種途徑。在許多情況下,地主不能把其佃農趕出這種開墾的土地,而佃農自己可以互相轉讓耕種權。[340]另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是所謂的一田數主制,它最早出現於福建。一般地說,稱這種現象為佃農與佃農之間的中間層可能是誇大其詞:許多人是地主和商人,他們在舊地主和佃農之間插了一手,辦法是付較低的地租押金,再轉租給某人,從中收取高地租。[341]在這種情況下,取得這種土地「中間權」(包括收租,但不繳稅,稅仍由原來的地主繳)的價格要比「真正的」所有權(即包括繳稅在內的所有權)的價格高得多。福建等地區的城市商人有多餘的現金,這些中間權就成了他們投資的目標,農村的佃農變得更加獨立,雖然他們要付較多的地租;同時原來繳稅的農村地主對這類佃農的控制被削弱了。[342]貨幣使用的增加又加快了土地的周轉;這種情況往往在原來的土地所有者不知情時發生,並且又使真正耕作者的身份模糊不清。因此,後來的契約常常禁止一田數主制。 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永佃權。軍戶在自己不從事農業時,有時願意贈予或出售他們土地的永佃權而取得固定的地租。寺廟有時願意把小農的土地披上官田的外衣以取得地租,作為回報,小農取得永佃權,契約訂定後,他們可以免服雜役,因為寺廟土地可以得到這種豁免。[343]習慣上存在購回權的事實提供另一個例子,即同一塊土地可以自然地產生幾種不同的權利。 一田數主制 我們已經看到,提供永佃權的各種安排常常與流行於福建的一田數主制相混淆。永佃涉及一名地主和一名佃農,其形成是由於前面提到的因素(不在本地的地主、土地開墾),在開始時無轉租權。一田數主制至少涉及有關的三方,並與有關納稅的問題緊密相連。常常有中介的一方處於原來的土地所有者和佃農之間,他們收租,但不納稅。一田數主制是人口過多的一種反應,並把對土地的權利分散到其他措施難以做到的大群體。一田數主制的事例主要限於福建的情況並非偶然,因為那裡人與地之比屬於全國最差者之一,但它能取得商人資本,並且對土地投資比對本地工業投資更加方便。人地之比的結果加劇了對有限資源的競爭。 同時代的作者們意識到這種情況:《五雜俎》[344]的一段文字提出:江南田賦太高,從農田獲利太少,不能保證商人投資。山西以及陝西農田產量太低,壞氣候造成的風險太高;江西和湖廣偏南之地米價低,人們不把土地看作追逐的投資目標。只有福建和廣東的田賦不高,地價適當,仍可獲利。結果,官、商只在那裡向土地投資。 有幾種不同類型的一田數主制。[345]就政府而言,所有的真正土地所有者都必須繳稅,不考慮他實際上是最有力的土地權利索取者還是取得土地收益最多的人,也不考慮他是不是被更有權勢的人所迫而繳租。[346]早在1472年,長泰就已存在一田數主制,但到16世紀,這種做法才遍及福建全省。[347] 一田數主制的起因之一發生在以下的情況:原來的土地所有者把權利和繳稅義務廉價售給另一個人,後者就成了大租主(納稅人),其地位可能並不令人羨慕,除非本人是免稅戶[348],或者擁有武裝或運轉良好的收租機構,這種收租機構被指望收到多於契約規定的地租。最後一種情況是納稅人(大租主)還依靠第四者白兌(非官方的兌換人)作為包租人。但是佃農更多的是通過中間人把租繳給大租主,或者地租分別由佃農繳給中間人,中間人再繳租給大租主。 一田數主制的第二種更流行的形式是:原來的地主出於種種原因保持其納稅人(大租主)地位,而常常不得不出售其免稅和收租的中間層權利給他人,這些人往往是城市商人,據說他經常利用農村的每一次危機,從處於困境的當地農民那裡取得這些權利。這類土地的結局是依然登記在某個人的名下,他雖然不再控制土地,卻有為這塊土地納稅的義務,而實際的地主卻不繳分文。同時代史料中的「虛懸」(虛登記)常常不是單純地指稅冊中的一種普遍混亂現象,而是指這種特殊的情況。 通過這些方式,稅賦和實際土地所有權(即收入)之間關係變得很疏遠,而政府則不斷試圖使兩者的關係緊密相連。羅青霄(1562年科進士)在1573年的改革努力是企圖做到這一點的最著名的行動,此外這種嘗試就很少[349]作為惟一的貌似公平的解決辦法,知縣們試圖按照一塊土地最初投資的價值來徵稅;但這些努力太複雜,註定不會成功。它們還產生了一個後果,即破壞了與這個制度中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的一些地價的微妙的平衡[350]。 農業和土地制度:區域的差別 華北 在全國的不同區域中,土地所有制的類型一方面根據主要作物類型,另一方面根據經濟發展而有所不同。以下的論述是對一些大致憑印象界定的區域作出簡單的一般觀察,目的在於避免對明代的土地及其使用進行更空泛的概括。 有人常常論及20世紀,說華北自耕農種植比南方各地區更為盛行;並說這一事實是由於種麥或粟和種大米有不同的需要。但是,他們沒有十分注意以前時期的情況。[351]人們普遍同意,雖然自耕農更加普及,但在北方,特別在商業化程度較差的地區,大、小土地所有者之間存在的差別更大。 這種狀況可以用以下方式與農業實踐加以聯繫。一般地說,小麥、粟和某些飼料作物是中國北方的主要農產品。由於每年有大部分田地休耕,平均一年一收的作物在清初之前最為普遍。[352]牲畜對犁地、運輸和制肥是非常重要的。要最充分地利用這些牲畜,最經濟的農田規模應為100—300畝,最多為400—500畝,雖然也有經營較小農田的若干農民也能集中其資財自行購買一批牲畜。因此,北方的地主一般地說平均比南方的地主擁有更大的地產。由於北方全部田地的較大部分被這類地主所有,他們在北方的社會結構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這些有權勢的地主既有較長期勞工(夥計),又有其莊園的監工。監工管理必須乾的犁地、鋤地和除草等農活,一部分工收現錢。足立啟二根據清初期的幾部農書指出,雖然這些活動很多是現金交易,但這些莊園的目標是自給自足,剩餘的農產品或是就地消費,或是借給該區地少的小農,從而使他們處於極端屈從的地位。[353] 除了大地主和擁有很少土地的小農(小農耕自己的土地,同時作為僱工或收穫分成的耕作者種同樣數量的田地)以外,還可以在這個制度中找到富裕的佃農,他們往往有一群牲畜,再另外租種土地,以便儘量利用它們。[354] 在明代的北方,土地最肥沃地區使用勞動集約化耕作的情況也增加了。有少量土地的小農和無牲口的勞動者也(而且格外)種植商品化的作物。[355]耕種少量田地在經濟上變得可行,牲口的重要性下降,這種情況在明末工錢的上漲方面得到反映。北方的情況與南方形成對比,因為北方的小農愈加不願意受僱外出打工。租佃小塊農田的做法發展緩慢,它在北方的實行遠比南方晚。[356] 江南:蘇州 人們都認為,江南區(包括江蘇南部、浙江北部和安徽的幾個鄰近的區)是中國經濟最進步的區域。這裡稻米的產量最高,也是上市產品的一部分。現金交易更加頻繁[357],城市人口更多,造成了糧食作物及其他產品更多的需求。更多生產非農業品的工匠在這裡勞動。中國能否發展自己的以資本主義方式使用投入的勞動和資本的富裕農民,因此經常被認為是一個只有這裡才能提供最佳答案的問題。[358] 曾有人對帝國晚期和20世紀初期的平均農田面積進行了調查。[359]有人認為,農田規模的趨勢會反映某一特定的農業制度的適宜的規模,從而告訴我們,富裕地主的大農場(大於單家獨戶能耕種的農田)是否確實在經濟上比小規模的小農耕作者的農田更加有利。在北方和四川,表示某一特定地方的農田規模和耕田農戶百分比之間關係的曲線成反比:即大多數的農戶耕小塊農田,數量適中的農戶耕種的農田面積適中,只有少數戶耕種大農田。但是根據在耕地的總面積觀察,大部分耕地屬於中等的和大的農田,這反映了前面概括的農業傳統。在更商業化和集約化的農耕地區,大農田甚至更少。 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區,包括江南的大部分和山東的幾個部分,面積很小的農田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土地被分割成小塊,農田小到肯定不能供養一個戶:大部分民眾不得不依靠副業以彌補生計的不足。大於5—10畝的農田數明顯下降,這似乎暗示大農田在這個區域是無利可圖的。 但是在最進步的農業區[360],出現了最小的和最大的農田消失而代之以中型農田的趨勢。因此原則上似乎沒有任何不讓農村中產階級發展的障礙。沒有這種障礙,是否從歷史的角度(而不是從理論的角度)看就能聽任中產階級發展,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更嚴謹地調研一些數據。[361] 我們應從明初期的形勢開始。在朱元璋沒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後,我們料想絕大部分的田地應為自我經營的小農田。如上所述,一對夫婦能耕肥沃的低田25—30畝。在貧瘠的高地或需要投入更多勞動力的土地上,能耕的面積減少到5畝。據《天工開物》[362]記載,合適的農田面積對有一頭牛的夫婦來說應為10畝,對無牛的夫婦來說應為五畝。如同里甲制所暗示的那樣,如果租佃在明初期不如後來普及,我們可以利用1370年蘇州府稅賦分攤的數字來確定農田的面積(見圖表9-4)。這些稅賦數字間接地指出,擁地在200—7800畝之間的戶數超過500;鑒於所討論的地區一定存在遠遠大於此數的應納稅戶,可以認為這些數字進一步證明擁有大地產的情況相對地少,雖然很少的大地主確實占有支配地位。 關於租佃比率的增加、小農債務、假登記(詭寄)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寄莊戶)的存在等資料非常之多,以致不能排除租佃普遍流行的可能性。應該承認,我們根據文獻資料所掌握的土地所有制中階級分化加劇的材料多不勝數。[363] 即使如此,地產的平均面積絕對不會很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占用大量土地:在16世紀晚期,服徭役最高一類的人(布解)的土地擁有量只有2000—2500畝,一般地主的地遠遠少於此數。張履祥指出,只有1%的戶擁有的土地超過40畝。[364]這種狀況出現在他所在的相對的落後區,當時據說10畝地勉強夠維持一家人的生計;這些家庭不得不派家人外出打短工,或者舉債,或者尋找副業,以彌補生計的不足。[365]晚明清初的魚鱗冊一般證實了上面所述的情況。[366] 至於農田面積,吳縣(其治地在蘇州)[367]的一本魚鱗冊顯示,很小而又緊密的農田占優勢。即使小農田包括幾小塊土地,它們相隔也不超過五六百米。佃農必須從幾個土地所有者那裡租小塊地,才能組成如此緊密的農田。有許多「半無產者」,他們單靠種田難以維持自己的生計:在耕地不足五畝的人中,耕地少於2.5畝者占60%。[368]可是耕地在20—50畝的富裕小農在經濟上占重要地位:雖然他們只占耕地農戶總數的9.5%,卻耕種全部土地的30%—40%。[369] 經與農田面積的數據對比,從清初長洲魚鱗冊中發現的數據給人展示了另一個圖景。[370]它顯示地主戶有地10—25畝,很少幾戶有地30畝以上,只有1戶的土地超過100畝。[371]在此魚鱗冊登記的有地戶中,70%的戶有地不足五畝,許多有地10—20畝的戶出租其地的一部分。經營地主為數很少。吳縣的魚鱗冊說明,最大的地主依然占重要地位:占全部戶3%的最大的戶擁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372] 從另一本魚鱗冊[373]中,我們了解到在各種圩田中,68%—96%的土地被租出,這些數字紮實地證實了文獻的材料。占全部農戶2.6%的最大的農戶擁有全部土地的37.5%,典型的地主自己經營10—20畝,如果有地30畝以上,肯定要出租。4%的戶有地超過100畝,全部戶的一半稍多有地不足5畝。社會經濟的分布狀況見圖9-6。圖內的數字表示特定類的戶數。注意圖內有2戶甚至屬於所有3個社會經濟群體。也就是說,他們耕種自己的一部分地,因此被歸入「自耕農」類;出租其他一部分地,因此被歸入「地主」類;並且又從其他戶租種土地,因此又屬於「佃農」類。這說明在社會經濟體內部,即使不是總體流動,其流動性也相當大。 圖表9-6 晚明時期長洲的社會經濟群體Ⅰ 同一材料[374]顯示,自耕農的土地比佃農少,而且貧瘠。自己擁有一部分土地另外再租種土地的人顯然比耕種自己田地的人的境況要好一些。[375]另外,53%的佃農從一個以上的地主租種土地,這表明地主佃農之間的關係不可能是個人依附的嚴格的「封建」關係。還有一本魚鱗冊描述了與此相類似的情形[376],我們從中可以看到官田類土地被取消後的情況,此前,官田占了全部土地的95%。只有10名地主種地超過20畝,但9名佃農也是如此。但兩名最大的地主卻占有土地的20%以上。這裡擁有小農田並另外租種一定數量土地的小農也比只耕種自己土地的小農境況要好(見圖9-7)。[377]離城市愈遠的地方,租佃現象愈增加,農田也愈小;三個社會經濟群體之間的差別比圖表9-6的顯示更為明顯。 圖表9-7 晚明時期長洲的社會經濟群體Ⅱ 總之,根據這些魚鱗冊,占人口比率很小的一部分人擁有大部分的土地,但土地的實際經營卻廣泛地分散在少地或無地的人手中。 江南:徽州 材料最豐富的地區也許就是位於安徽省的徽州府。除了從張居正丈量時期起的魚鱗冊外,現在仍存在幾個名門望族的土地契約簿冊。遺憾的是,徽州在明清時期中國所占的非常特殊的地位,徽商的突出的位置,以及奴役佃農的特殊性的存在,使人們難以根據描述該府狀況的材料來概括整個中國。但我們仍可以思考某些最引人注目的詳細情況,這些情況在近來日益不斷的徽州社會經濟制度的研究中展示了出來。 在1384年,歙縣的最大的地主繳稅600擔米,說明他的地產有1200畝。[378]在不同時期,徽州府的其他地方的地主很少有超過1000畝的。在16世紀後期的一段時期,縣內的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有地2400畝。[379] 一般土地交易的規模表明少數地主有大地產。[380]但是呈現出一種趨勢,即地主平均的擁地數量增加,更多的交易在地主之間進行。[381]地主日益擺脫對土地本身的實際管理,這個事實可以從租佃簿冊中愈來愈少地提到地塊的準確位置的現象中得到反映,簿冊中只記錄租額和佃農的姓名。[382] 直到16世紀初期為止,大部分交易使用紙鈔、糧食或棉布作為交換媒介;15世紀晚期以後,銀子逐漸代替了以前的交換媒介。[383] 為什麼土地集中在少數所有者之手的進程十分緩慢,一個原因是,至少在徽州,只要有可能土地只出售給族內的其他人。這種做法不但暗示存在著強烈的宗族凝聚力,而且暗示宗族成員內部存在相當大的經濟差別。[384]作為社團實體的寺廟和宗族擁有土地也有增加。向寺廟捐獻土地或把土地登記為宗族所有,是防止土地因出售或繼承而分散的一種手法;在法律上和習慣上,這樣捐獻或登記的土地不能出售。[385]在山區,地主和佃農分擔風險或收成分成的做法仍在實行,不過固定地租日益成為慣例。但固定地租從未全額繳付。[386] 江南:桐鄉 如果不提《沈氏農書》及張履祥之補,即《補農書》,對江南的論述就不算完整。[387]張履祥及其幾個朋友是兼營的小經營地主,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作為經營地主就無法生存。租佃顯然更加有利可圖。[388]從購買肥料中(整個農活都被肥料所纏,因為肥料通過在農田放養牲畜才能得到),有人已經看到嚴格意義的資本主義農業的開始(肥料增加生產,因此是資本)。[389] 在此書兩次印刷期間,物價上漲,工錢下降。在第二次印刷時,物價和工錢作了調整。[390]由於有跡象表明,在16世紀後期工錢稍有增加,這個材料證實了以上所述的社會政治趨勢:已發生的僱傭勞動力供應的增加部分地是由於有的自耕農不願耕種自己的土地,因為對土地所有者徭役需要過於沉重。16世紀的幾次改革以後,情況有明顯好轉,勞動力供應因此減少,從而工錢暫時增加,直到長期的人口趨勢再次把工錢降下來。[391] 張履祥作為一個經營地主,既不算大地主,也不是成功的地主,他的農業事業最後終於失敗。他沒有完全商業化:生產的糧食自己消費,如果能找到僱傭勞動力,只有有風險的絲市為他提供一些利潤。張履祥在失敗前的一切利潤都用在書上。 江西 為了方便,我們把江西分為兩大區。第一個是鄱陽湖周圍和沿贛江下游的肥沃的平原,那裡在明代以前已發展成為糧食輸出區。第二個是江西南部的山區,在明初那裡基本上仍是不發達和程度不同的自給自足的地區。[392] 這兩個地區不但以不同方式跨入明代時期,而且它們此後的發展也不相同。江西的北部從未停止向江南輸出糧食,儘管大力發展灌溉網絡和低洼地,但那裡仍日益苦於人口過多。[393]從明代開始,江西北部的特點就是向其他省份和向省內其他地區移民。 省內的流動是沿長江支流移向南部地區,那裡種稻的機會吸引許多定居者。贛州靠近廣東邊境,通過贛江與鄱陽湖,進而與江南相連,成為大米的純輸出基地。 從江西湧入湖廣的最大的移民潮在15世紀初期已在進行。湖廣吸引人之處與江西南部相同,但規模要大得多。移民處於王朝開始時制定的稅制範圍以外,因此對一個勤勞的小農來說比較容易站穩腳跟。這樣就損害了已經納入里甲制組織的當地民眾,因此這樣的遷移成為不斷衝突的根源就不足為奇了。[394]移民潮不但在江西的記載中容易找到,而且在湖廣本身也十分明顯。一次次的調查透露,湖北、湖南絕大部分的移民宗族最初來自江西,而且大部分移民在明代遷來。[395] 江西的多山說明了與糧食生產無關的大部分經濟發展的原因。因瓷器而聞名於世界的景德鎮由於它自宋景德朝(1004—1007年,該地以此得名)以來其產品已在國家控制之下並專供國家使用,可能是一個例外。但即使在明代的後半期,景德鎮從事製造瓷器的窯也是私營的。有人估計,16世紀後期的產量為3600萬件,總產值達銀180萬兩。[396] 雖然景德鎮沒有真正影響其鄰近的農村內地(那裡除了供瓷窯的燒柴業外,商業化程度依然很低)[397],其他地方則比較普遍地有了發展。有的山區的產品和手工業品保持著相當的多樣化,產品包括竹器、草藥、茶、靛藍,甚至礦產品。像河口(即鉛山)等地,在晚明的發展中堪稱典型;它們在河邊建倉庫,山區的產品就運到那裡。這些產品把江西與全國市場聯繫起來,就景德鎮而言,則與國際市場聯繫起來。[398] 湖廣 湖廣在明代是相當令人猜測的區域。掌握重要材料的作者堅持該區有一種地主支配的出口經濟,而《五雜俎》等著作則稱貧富差別不很大。[399]如果考慮到湖廣的特殊條件,這兩種觀點是可以調和的。湖廣原來人口相當稀少,但到15世紀中葉,它的大米出口經濟是如此繁榮,以致出現了「湖廣熟,天下足」之說,它模仿了以前與江南有關的一句諺語。[400]結果,官方的稅冊(在王朝初期已被固定)和土地所有者的現實情況之間出現巨大的差別。這種差別為移民和佃農向上爬提供了方便。當該省更加充分發展時,地主更有能力供應出口的市場。[401] 作為產米區,湖廣發展的基礎是:耕地面積增加了;洞庭湖周圍勉強能種雙季作物,而一年兩熟作物在醴陵、攸縣和安仁等縣生長。[402]湖北在1400年前後,在與江南和湖南很不相同的條件下開始了巨大的灌溉系統工程:需要多縣大力協調的長堤壩對確保今武漢周圍的湖北平原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排水在這塊平原非常重要,因為長江在那裡的水流緩慢,積聚了大量淤泥。16世紀中葉這個系統出現了重大危機,當時私人開發的低洼地過多,過多的排水地已被占用;為了保證位於安陸縣的嘉靖帝雙親的陵墓有好風水,許多排水口被封閉。[403]這樣就引起了低洼地區的水災,遷移在1567年以後放慢或停止。有些灌溉工程仍在進行,但是政府的財政問題使這些工程無效率可言。湖北在明末已面目全非。[404] 湖南的灌溉工程更屬於地方的事務,特別集中在洞庭湖周圍。少量的地方權勢者(多數是有功名的人)通過管理灌溉工程和充當堤長或塘長來增加自己的勢力[405],許多低洼地在紳士的領導下得到開墾。[406] 因此,從16世紀開始,貧富階級明顯地更加分化;在原來的納稅人口中佃農和窮人增加,地主通過對灌溉工程的控制,對佃農的控制日益加強。[407]然而,從長江諸省,特別是江西,仍有一次大遷移,這些移民不負擔任何賦役義務。地主常常僱傭這些移民開墾新地,並且出現了一種政府鞭長莫及的狀態,其結果因區域的不同部分而有差異。在官方控制力量本來薄弱和因缺乏水運而輸出產品的可能性很小的地方,地主有時可以使用武裝團伙,把奴役性很強的條件強加給佃農。這種做法尤其在西部和南部更為盛行,那裡的少數民族人數仍眾多,民間也是高度軍事化的。 但是沿著河道,地主和移民都能利用它們輸出產品。儘管有這些機會,原來有少量土地的小農經常抱怨說,外來人不入政府稅冊,另外他們的湖地不納稅。[408]結果反對江西移民的情緒高漲。 地主權力的加強,以及遷入的佃農能成為土地所有者的可能性,必定造成了《五雜俎》等著作提到的形勢,即富人和窮人的社會地位和位置依然是相當流動的。在一條鞭法改革和張居正在湖廣進行的相當成功的丈量以後,這些情況有了變化:經濟的和社會的地位的流動性變得較小。地主最終支配社會的趨勢加劇,這種形勢可以說明清初的佃農為什麼趨於貧困化。 四川 眾所周知,關於四川的明代資料很難找到,而打算探討還留存的材料的學者也很少。蒙古人的征服和明清過渡時期張獻忠的占領是災難性的。可供利用的少量史料顯示[409],明代繼續宋代已經開始的趨勢,即與中國北方相連的陸運被與中國中部和南方相連的河運所代替。四川東部日益成為中國本土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以往那樣的少數民族地區。[410]沿長江上游的農業產量提高;在晚明,大部分府趨於自給自足,有的府甚至自給有餘。16世紀,玉米種植擴大到不能灌溉的丘陵區。 明代四川沿長江的貿易中心(應加上湖廣的沙市,因為那裡有四川的大船隊)主要是轉運中心,其河岸的內陸地區很少。 社會的詳細情況知之甚少。四川的情況一定與湖廣相似:仍有新土地,因此移民(開始時從湖廣、廣東和福建,後來從江西、陝西和貴州遷來)仍有機會為自己創造較美好的生活。但是我們不能假定四川的近代特點之一(即其農村人口分居在小村莊或孤立的農舍,它們是被集市形式而不是被村社結構脆弱地聯繫著)在明代已是如此。這種社會形態更可能是在張獻忠以後發展起來的。 福建 福建提供了一個使人產生興趣的研究對象。人口過多、小規模生產者被迫的商業化、海外商人網絡以及剩餘資金,這一切形成了前面已經討論過的一田數主制和抗租運動。關於農業商業化中更突出的因素是推進還是牽制的一場討論還在繼續。[411]人口壓力很大,同時代的人也認識到這種形勢,不過例如內陸的永春等縣,在1526年條件仍很好,完全能供養當地的人口;而在1612年,地方志不顧改進肥料和引進甘薯的事實,把那裡的景象描述得一片慘澹。[412] 其他作物被引進種植,其中包括1500年前後引進的安南大米新品種,從而使雙季稻的種植成為可能。花生約在1600年引進。 但是嚴重的缺地事實被普遍認為是當地許多人從事貿易的原因。[413]經濟作物仍處於次要地位,不如直接為消費而耕種的作物,大麥緩和了日益惡化的人地之比的後果。條件的改善從未超過維持基本生存的經濟水平。[414]事實上,人口壓力和由此引起的高糧價促使養蠶業和種棉業[415]在17世紀的福建南部被逐漸淘汰。[416]僅有的幾個適合種植經濟作物的地區在泉州和漳州周圍有限的區域,它們與大規模的貿易有聯繫,但這些貿易的特點是包括許多非本地商品的再出口。[417] 大部分利潤來自福建的商業增長——從農業角度說,這種利潤是寄生性的,因為其基礎是海上貿易(銅錢從漳州出口到日本)[418],海外貿易的貨物產於其他地方(如絲、棉花),只有少量原料或商品在福建本地生產——運往江南;另外的利潤來自商人居住的城中對造船、建房和教育等事業的投資所得。 但是許多小地產農民和佃農參與貿易網絡,並從外界資源中取得相當可觀的收入。[419]為了搶先增加面積太少的農田,已在防禦海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宗族企圖通過建立公共財產的土地來保護自己,這是一種偽裝的加以集中的土地。在福建,這些宗族往往是虛擬的,其公共的族姓也是靈機一動想出來的。[420]駐守的軍隊[421]和寺院也是大土地所有者,在1564年喪失特權前都正式免繳賦稅——不過習慣上他們保持特權的時間仍要長得多。這些寺產從100畝到好幾百畝。一份誇大的記載,漳州縣七分之六的土地由寺廟土地組成。一部分寺廟土地只是名義上的,寺廟只為真正的中間層的土地所有者充當大租主的角色。[422] 珠江三角洲 自16世紀初開始,廣東珠江三角洲已在迅速發展;對外貿易在16世紀中期開始影響該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市場數從永樂時期的39個增至1558年的95個,到1602年又增至176個;廣州本身的人口據說從明初的7.5萬人增至1562年的30萬人。[423] 糧食產量相當高:一年每畝能產米七八擔。其他經濟作物有時利潤更高(甘蔗每畝獲銀多達14—15兩),自嘉靖時期以來,大米從貴州和湖廣輸入。絲棉織業在15世紀發展起來,使用的原料是江蘇和安徽輸入的絲和棉花。[424]廣州被指定為官方海港的措施,以及人地之比的日益惡化,保證了農業的商業化不會喪失其發展動力;菸草從呂宋進口,在16世紀其種植面積擴大。茶被集約化種植(需要2人種1畝),同時婦女日益成為勞動力的一部分。[425]隨著南海縣(其治地在廣州)實行種植果樹的農田與養魚塘相結合的做法,出現了一項重要的技術突破;而九江村種桑樹則更能營利。[426]如同福建,該區也出現了某些受出口驅動的經濟發展,其中包括佛山的鐵工廠。 珠江三角洲有許多不在本地的地主(寄莊戶),所以租佃率相當高。更早期的邊陲狀態產生了另一種一田數主制,即富裕的佃農從地主租田,以便轉租給其他人。[427]宗族在開墾土地方面常常發揮重要作用,而族長兼做政府稅收的代理人。這些情況,以及防止全區盜匪橫行所必須的防禦體系,使得住在設防村內的有內聚力和各具鮮明個性的宗族成為那裡風土人情的主宰。 晚明的社會經濟發展 「紳士」的地位 晚明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所謂的鄉紳或紳衿的影響的加強。這些名詞的英譯文為「gentry」,不過始終不要把它們與英語中有地的「gentry」在形式上或職能上相提並論。我在這裡使用鄉紳、紳士及相當於此意的名詞,同時也知道,探討這些名詞的確切意義依然是這方面研究的重要內容。 對紳士的研究有幾種不同的途徑。早期的一個途徑關心的是,紳士是開放的群體,還是封閉的社會群體。有幾位作者[428]把紳士—精英與幾種或全部有功名的人[429]等同起來。經研究發現,大部分功名獲得者出身於其前三代父系中未出過獲得高等功名的人的家庭。因此,他們肯定紳士階層是很開放的,上升(還有下降)的流動率相當高。 為了估計社會流動性,如果我們局限於文官(因為需要兩種高功名才能當上),就完全可以把那些出過高功名獲得者的家庭列入紳士的範圍。但是,有殷實根基的家庭即使在沒有人取得高功名時,很可能仍可以保持其社會地位和影響。事實上,在任何特定地區內,取得高功名的人都很少;取得低功名和其他社會因素完全可以使一些人取得和保持精英或紳士的地位。財富、村社中的地位、或社會的善舉都能方便地使幾代人在都是白丁的境況下渡過困境,並使家庭的地位能維持下來。如果我們只把有功名的人列入紳士的範圍,「紳士」的人數就會太少,在地方上不能形成重要的一層;顯然,我們需要一個能容納地方領導的更全面的界定。此外,這樣對紳士的界定沒有考慮到社會群體的性質:為了界定紳士的範圍,至少同一家庭的其他成員——也許甚至整個宗族的成員——應被視為同一社會階層的成員。 對地方村社以後的研究說明,低層精英的社會流動性遠低於高層精英的流動性。地方的宗族能維持其顯赫地位達幾個世紀之久。它的顯赫地位可以用不同方式加以衡量,培養有功名的人只是其中之一。但是,由於對資源的競爭日益加劇,這成了宗族更常用的方式。地產是另一種用來維持社會顯赫地位的策略,它常常是培養有功名的人的先決條件,因為教育很花錢,意味著要有多餘的收入和時間。宗族的創建又是一種策略,我們可以很保險地假設,宗族組織的增加,是對競爭社會顯赫地位日益加劇的反應,與對教育的投資相似。如果社會精英包括全部人口中有錢和有閒的一部分人[430],那麼全部有功名的人只代表社會精英中的很小一部分人。顯赫地位還可以通過利用聯姻和參與能博得名聲的工程(包括維修寺廟,組織娛樂和演戲,維修灌溉網絡和捐助喪葬團體)來加以維持。有功名的人來自精英中這個大群體,本身不是一個「非永久性的和不牢靠的上層階級」[431]。由於有了功名,有功名的人顯然能以多種方式享受政府的優惠待遇,就會形成所謂的地方社會精英的頂尖人物。有時有功名的人融合於地方精英之中;有時當人數足夠時,就自行分離出來,組成一個有特性的、全國性的超精英群體。 作為社會經濟群體的功名獲得者 為了便於分析,仍有充分的論據把有功名的人從這個社會精英的整體中分離出來。最重要的論據是經濟方面的。明朝一開始,官員和所有有功名的人不但獲得禮儀的特權,而且還得到具體的利益——特別是免服徭役,因為他們被認為在為皇帝效勞時已經勞心。這些豁免終於擴大;隨著徭役和實物稅的合併,以及賦稅的以銀折納,他們的豁免甚至包括納稅和繳納地產稅方面的照顧。[432]功名獲得者享受的法律特權甚至保證他們在不繳超過豁免範圍以外的賦稅時,實際上也沒有什麼辦法強迫他們繳納。富人和窮人同樣可以把他們的土地投靠到功名獲得者或隱退官員的名下,以避免繳稅,但是他們不可避免地處於地方紳士的控制之下。富人可以依靠自己的社會力量和地位,或與有功名的人的交情,讓後者作為一種恩惠接受他們土地的投靠(在這種情況下,富人在社交方面欠一筆情),但窮人為了投靠他們的土地,往往不得不淪為佃農或奴僕。[433]紳士幾乎都能成為地主[434],雖然地產不一定是成為紳士的先決條件。有功名的人雖然窮,只能靠文牘工作和教書謀生(一些更具同情心的批評者對此感到惋惜),也能得到特權。其他許多群體,如商人、有成就的文人[435]、自封的道德說教者、畫家、僧侶,尤其是地方的富人,在社會上往往根本不是低三下四的人。[436]此外,許多紳士是商人、投資者、當鋪主和高利貸主出身,或者自己就是這種人。 不論其社會地位如何,功名獲得者在地方社會中形成一個群體,這個群體通過國家授予的功名和稅賦特權而被選出,從而與帝國的官僚機構相結合。科舉制度是一種機制,通過它,國家用主要依靠接受國家賞賜特權的人逐步代替地方的耆老和名流。[437]這個功名獲得者群體包括每個層次的人,他們不但應有地方的特權和權力,而且應有上面賞賜的特權。他們在地方的地位基礎可能是他的良好的業績和行為,但也常常是通過其得力的隨從和奴僕所施加的影響。雖然高級官員因需要住在城區任職[438],但還有許多紳士住在鄉下,其中有的是家長式的經營地主。從政治上說,和從社會經濟意義上說,由於有了功名,這些人就與國家有一種關係,富有的群體除非出錢購買類似的官員身份,否則也許還得不到這種關係。不論功名獲得者是否自認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其行為舉止是否符合這個群體的標準(有許多證據表明,他們的確自認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為了了解明代,在分析時著重研究功名的經濟特徵是相當重要的。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功名獲得者肯定不是一個經濟階級,但是他們是明代社會中政治和經濟上界定的一個客觀存在的重要階層。[439] 有的作者不是用經濟的和社會的標準來界定紳士其人,而代之以使用標準意義的「紳士」一詞。這些作者把紳士定為應有社會精英的行為舉止的一群人;他們為了功名而攻讀,深受儒家道德倫理的薰陶,並試圖將其學習所得付諸實踐,即通過支持社會福利機構,資助和監督灌溉工程,調解地方爭訟等活動,以確保再現一個儒家的村社。[440]由此看來,紳士在道德、知識、思想和文化等方面是「民眾的領袖」,正因為這樣,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是有影響的,因此,他們形成了社會秩序圍著他們轉動的軸心。[441]作為地方的領袖,他們充 當知縣在當地的可靠的助手,因為知縣來自外地,三年之內就要離任,需要取得一切地方上的支持。有些紳士感到自己身負挽救世風的道德責任,也會反對某些知縣和官方政策,但只是為了公眾利益。根據這個觀點,紳士反對無功名的其他土地所有者的自私和土豪劣紳的貪婪,因此體現了儒家思想的精華。 對紳士的這種看法的問題是,它模糊了一個重要事實,即在1530年以後,相當於紳士的鄉官、鄉紳等詞,基本上是貶義的,被用來描述那些濫用其特權的人,並進而包括這樣一批人:他們與前者同流合污,在前者的領導下,和常常在前者知情的情況下,組成一個地痞團伙,內有鄉紳的奴僕、訟棍、親信和衙門中處境優越的胥吏。一小部分功名獲得者或紳士針對這種情況慢慢地起而反對(不過起而反對的不僅僅是他們)。包括一些有功名的人在內的「道德領袖」全面地強烈反對並猛烈批評這些鄉紳,並把他們的厭惡情緒集中反映在他們撰寫和出版的善書中。 事實上,最早為公共利益辦事的人是縣令,而不是紳士。儘管有許多相反的主張,但紳士遠不能擔負為「大眾」服務的職責[442],而只是代表範圍非常狹窄的利益:他們只捍衛本縣的利益,卻損害了他縣;他們忘記了沒有合作,兩縣都會垮台的道理。在晚明,由於紳士組成的集團太小,並不是真正的「地方領導」;他們不得不在全縣尋找有同級功名的人;他們在全縣組成其利益與地方利益迥然不同的網絡。他們可能爭取為其縣內其他居民帶來好處的活動,但他們參與的目的常常不是為他人的利益;這些「有公益心」的紳士經常力圖把稅種轉給鄰縣,以改善自己的處境。[443] 當紳士中的一個小集體終於相信,因他們缺乏參加村社活動而引起的社會動亂對他們來說證明可能是個災難時,就向其他成員呼籲:出於自我利益的原因(也出於宗教報應的恐懼),應該服從當局和習慣的規定,其方式是對灌溉工程、地方糧倉、村規鄉約、保甲制或福利團體作出貢獻。即使如此,紳士中這些「講道德」的成員[444]也有著矛盾的心理,即他們的「公」心偏向高度地方化的利益,而反對地方精英的其他成員提出的福利計劃(公共的或宗教的)。這並不是否認存在地方公認的社會道德領頭人,他們對這種活動有自覺性,並聲稱關心公益和公共事務以及公共項目的活動。[445]但是,這些人不是稱之為鄉紳或紳縉的群體。[446]社會的現實是變化不定的,政治上和經濟上有特權的紳士群體與地方精英和公認的道德衛士之間的關係需要進行調查和闡述,而不要作先驗的假設。毫無疑問,主張完全取消科舉考試(如陳啟新在1635年)和主張把有功名的人改為平民(如李 侷在1636年)的那些倡導道德的人的心目中,仍念念不忘有私心的普通功名獲得者。[447] 地方社會還可能被其他思想和群體所支配。這些支配的因素可以是:宗族和門第[448];身為土地所有者、村社工作的領導、負責代辦賦役的地主;享有土地所有權和特權的紳士;道德精英(士大夫)群體(他們從儒家思想和道德危機感中得到動力,並享有最廣泛的威信);國家(它日益接管村社及其他「公共」職能);最後是本地民眾自己的組織(我們知之甚少,但它們有時出現在抗租、反鄉紳、反宦官或宗教鬥爭和叛亂等活動中)。最壞的情況是,單純的暴力和軍事力量在建立地方領導權時會成為決定性的因素,而且在晚明,地方的豪強變得愈來愈強大。在其他的情況中,有名的文人或富豪之家是地方領導的基礎。[449]一位作者假設,決定社會地位的方式有了變化,即決定社會地位的基礎從以平等地位的人之間的結合變為個人與權威的關係,也就是以親屬紐帶為基礎。[450]實際上,在晚明,對親屬紐帶(有時是虛假的)日益依賴的現象的確十分明顯。但是,平等地位的人橫向結合的增加(全縣鄉紳網絡的形成就是一例)基本上與這種變化平行發生。就是在晚明,出現了國家和平民都反對紳士在均田均役的改革中的胡作非為並作出了反應,一小部分紳士逐漸同意,只有嚴格禁止紳士的陋習才能緩和社會的巨大動盪。[451] 在16世紀中期以後,有功名的人日趨重要,而且有了爭議,他們的特權自宋代以來就已存在。[452]但在明代,他們社會地位變化的過程和原因仍有待於說明。[453] 明代與以前幾個朝代的一大區別是教育制度。在明代,學堂制度和科舉制度結合在一起,所以只有官方承認的學生才能應試;而另一方面,學堂制度及其對外展覽的國子監,作為科舉制度以外進入官場的另一條途徑,已經喪失其重要地位。[454]此外,與以往時期不同,進士(通過會試和殿試的人)和舉人(通過鄉試的人)的功名對持有者終生有效。[455] 從明代一開始,每個功名獲得者(包括生員)本人及其家庭至少兩名成員免服徭役。但更早的豁免只限於在任的人。因此,使紳士發展成為一個政治、社會和經濟階級的客觀條件在明初期已經存在。紳士當時尚未形成一個引人注目的群體,因為他們人數很少,官位的空缺數更多,甚至社會較低階層的人也能取得官職。[456]但是當官員人數徘徊在2.5萬人至4萬人之間時,有功名的人從10萬人逐漸增加到55萬人。 最低級的功名獲得者[457]生員的人數增加最多:從洪武時期的3萬人增至1430年前後的6萬人,1513年前後有生員18萬人,晚明則增至50萬人。[458]當日益增多的有舉人功名的人尚無官可當時,生員顯然沒有理由指望取得任何官職。人們急於追求這個頭銜,因為有它就有豁免徭役的特權。生員往往自視為有別於平民的群體,由於他們沒有升遷的機會,這種情緒更為強烈。儘管在16世紀初期三令五申地禁止他們結黨和干涉政治及地方事務,他們仍一起行動,抗議考試的結果或反對學官。[459]他們甚至聯合起來驅趕地方官員,或者要求減少自己地區的稅賦。雖然有時人們誤認為他們代表自己縣的利益[460],但他們有偏袒自己的特權和反對「平民」的傾向,結果反而使後者強烈地憎恨他們。 政府授予功名獲得者各種特權(包括法律上的優惠待遇,高級官員可擁有「奴隸」的權利,有別於平民的值得誇耀的消費限額,功名獲得者要求豁免更多稅賦的權利,當官的權利),其中對社會經濟結構最為重要和最具破壞性的特權是徭役豁免權。 在正統時期之前,指導功名獲得者享受的豁免的規定還相當明確。生員本人及另外二丁可免服雜役。舉人和監生享受同樣待遇,在任官員則更多。他們都仍舊必須服正規的徭役。但在大力推行均徭法以後,許多正規的和混雜的徭役繳納被合併,造成了混亂,而功名獲得者聲稱他們的田賦繳納中包括了他們享受的豁免部分。那些看到增加有資格享受豁免人數的危險性、並要求加以限制的官員反對這些申訴。1494年採取了第一個試圖限制豁免的行動。新規定在1504年頒布,它規定京官免服一切雜役。省級官員按品級享受某些豁免,其中包括按地畝計算的徭役。此後變化頻繁。[461]由於地畝的新的豁免規定,以及許多官員的土地少於正式容許他們要求豁免的最高限額,就出現了通過投靠(詭寄)逃避徭役的問題:至少在紙面上,為了取得這種豁免的好處,其友人和家屬就把田地委託給這些官員。[462] 這種做法在1531年被嚴格禁止;但為了彌補,對丁、畝的豁免可以折算。例如一個豁免的戶沒有達到分配的免役的丁數(一品京官可有20名免役的丁),就可改為增加田賦的免繳額,即可以比原來容許免繳的田賦再少繳20擔米以上。1545年,豁免數量增加,但丁與畝之間豁免的互換的可能性也沒有了,在1587年才恢復實行。[463] 根據田畝的數量確定免除雜役的趨向,尤其在江南引起稅賦義務和正役繳納的混亂。地方官員試圖糾正根據田畝豁免徭役這一做法的增加。十段法改革(見前文)打算保證根據田畝的豁免只限於官戶,每10年免一次。但是,隨著每一次調整和限制稅賦豁免的新的努力,政府不得不增加豁免的絕對數額。此外,隨著紳士社會的發展,功名與官品相比,成了取得免役的遠為重要的手段。1581年,嘉興的一名進士可以要求3000畝地的豁免,一名舉人可要求1500畝的豁免,此數超過明朝開始時一名一品官的權利。超過豁免額的土地應照章繳稅。[464]舉人漸漸地與監生區別開來:甚至無官職的舉人號稱其豁免10倍於監生所享受的豁免,雖然在明初時期這兩個群體原來享受同樣的豁免。 最後不再變動的條例在1610年公布。豁免範圍又大量增加,但此時成為縣的定額,所以後來有資格豁免的紳士的增加,反而會使一個特定區的平均豁免額減少。一名進士享受的豁免是以前的10倍,舉人是以前的6倍,監生是4倍;而一名捐納的監生享受的豁免兩倍於原先得此功名的人。與明初相比,舉人的境況最佳:甚至一名無官職的舉人,其豁免的徭役增加了20—30倍,對比之下,甲等進士增加了10倍。但是生員的豁免額幾乎沒有增加。[465] 國家和晚明的治水 在晚明,最先發生問題的領域以及國家被迫派遣有作為的地方官員比以往更加努力去處理的大事,是那些正在衰竭的灌溉活動和地方饑荒救濟。以往發展和維護灌溉體系的組織形式是使用一部分徭役勞動,勞動力的來源是以正在運行的地方村社為基礎的經過修改的里甲制。但是這種方法到晚明已經行不通。 在一些涉及按田畝豁免徭役和寄莊戶問題的事務方面,一些有活力的地方官員和紳士中的有識之士試圖在1570年至1660年採用一些新的解決辦法,這個時期政府開始加強對社村的社會職能的參與,此時,這些職能不僅涉及一個鄉或一個里,而是包括整個縣。[466] 同時代的史料聲稱,灌溉活動的失敗始於16世紀初期。它們列舉了失敗的幾個原因。[467]灌溉工程原先由居住本地的大地主負責,他們監督里內的其他地主。在仍由地主開墾的地方,如在洞庭湖周圍和廣東,當地富裕的土地所有者仍有足夠的資財和動力去繼續從事灌溉活動。但在其他地方,商業化程度的加強和對經濟作物的依賴普遍導致一類對灌溉體系無直接興趣並且從中不能獲益的人群的出現。[468]強大的土豪為了自己的利益霸占了公共的小河、湖泊和排水池塘的使用權,塘長再也不能控制它們。塘長們受到縣令或紳士的剝削、凌辱或恫嚇,有時自己也欺凌他人,要想取得工程的共同合作,這種態度是一個凶兆。 有一段文字對灌溉和饑荒救濟領域的失敗提出了五個原因。第一,窮佃農人數增加。貧困使他們不能履行所有圩垸居民原先和此時仍被要求去完成的任務。第二,對維修灌溉設施之類的工作監督不夠,因為有錢人已移居其他地方,或在他處投資;土地不再是他們關心的對象。第三,灌溉的需要沒有被人認識到,因為種植經濟作物不需要(也往往沒有時間修建)灌溉工程——對佃農和原來的(此時大多不在本地的)地主已都是如此。第四,不在本地的地主(寄莊戶)的人數增加。大所有者的土地和小農的土地已混淆不清,以致開始出現「自由搭乘者」的問題:每個人都希望自己不出勞動力而去享受其他人維修灌溉設施的成果。第五,佃農擔心如果他們承擔地主的維修灌溉體系的工作(或如果他們新近成為佃農,繼續這項工作),就會提高土地獲利的能力,結果地主為了把土地高價售給另一個佃農,就收回其租佃權。由於官府承擔這項事業會向每個人徵收附加稅,人們也都不願要求地方官員監督灌溉體系的運行。[469] 農村村社的瓦解還可從以下事實得到證明:強有力的土豪和地主為私利更加頻繁地非法使用河流淤泥、水草和湖泊,這些原來都為公有。關於這種現象的材料從1530年起就可見到。[470] 在這些情況下,壞天氣能引起比以往經歷過的更嚴重的危機,全面的經濟危機的確更加頻繁地發生。[471]政府面臨這些危機,同時了解舊的以村社為基礎的救荒制度實際上已不能被指望發揮作用,於是不得不更提供官方的饑荒救濟。對1640年至1642年期間南京周圍發生的饑荒採取了有些作者認為在清代是典型的有力的對策:政府採取靈活的措施,其中包括鼓勵私營市場、商人和紳士保證把糧食運到需要的地區。[472] 結果,一些傾向(如灌溉系統的濫用、日益增加的胡作非為和經濟危機)不准再繼續下去;在晚明,國家更加在地方上插手有關灌溉的事務。[473]國家在代替有幹勁的地方官員組織灌溉體系時依靠地方居民,而不管他們是地主、自耕農,還是佃農。誰都不能免除貢獻,甚至有權要求豁免徭役的功名獲得者也不能:國家宣布,維修灌溉設施不算徭役。耕作者按地域單位被組織起來。這些單位往往是低洼地,從其他意義(例如像宗教性的社區)上說,它可以算村社,也可以不算。每個耕作者必須根據他在圩垸所種的田畝參加工程;如果他不是土地所有者,那麼他的地主必須付給他參加工程的工錢。國家保證這項工錢,佃農如果得不到工錢[474],獲准在收穫時可以從應繳給地主的地租中扣除兩倍於此項工錢的數額。[475]另一種選擇是利用泥頭,這些人基本上是灌溉工程的包工頭,主要在種棉花的地區被雇用;在那些地區,糧食生產不具吸引力,因而對灌溉不感興趣。國家本身對灌溉工程不直接監督或出資,除非工程涉及幾個圩垸的組合或大河流才這樣做。[476] 晚明賦役結構的改革 從16世紀起,又出現了寄莊戶戶數增加的問題,也就是說,地主的土地分散在原來的幾個里,除了在其原來的土地所在的里以外,按法律他在其他的里不服徭役。[477]田賦應該繳納,但難以徵收。有時田賦全部在地主居住的里繳納。這些差別對衙門的胥吏和稅吏提出不可能做到的要求:他們如何去了解地主在其他地方的地產。有時賦稅向土地所在地的里繳納,而地主卻不在那裡居住。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向佃農徵收,這種做法在稅收方面形成了國家官員與佃農之間的直接聯繫。[478]甚至在佃農繳納其地主的賦稅的地方,由於里仍是在冊的戶組成的官方的單位,這些稅仍需在不同的里之間,甚至在縣之間的高一層進行交換。這項活動又牽涉大量文牘工作,並為弄虛作假提供許多機會。[479] 在16世紀的明代,不在本地的地主(寄莊戶)已經普遍存在。這種地主在各地擁有一定比率的土地。在地方一級,這種土地超過已有耕地的10%。由於把土地投靠到豁免稅役的人名下,官員感受到的問題更加嚴重。[480]寄莊戶做法的起源有多種形式;我們必須記住,在自己居住地以外購地常常是逃避徭役的合法手段。但有時還有其他原因。在廣東,許多灌溉工程已在明代進行。[481]這些開墾工程已經由有勢力的豪強領導,他們為了私利,強迫他人開墾土地。結果,這些原先提供資金和進行監督的人往往住在新的已被開墾以外的其他地方。為了糾正寄莊戶戶數增加的問題,有人力圖建立「嵌田」里——一個縣內屬於另一個縣的地域單位。在其他情況下,賦稅向佃農徵收。1580—1581年進行的丈量部分地是為了調查由寄莊戶引起的這個問題,不過問題性質本身使得丈量難以取得成功。[482] 在租冊上的所謂「老戶」之間的稅、租交換與不同的里或縣之間的稅賦交換平行發展。這種交換的進行是南方包攬(包稅)[483]的一種典型形式。老戶的名稱用來指自明代建國或稍晚時期稅冊上未經調整的戶。這種戶名代表當時一個繳納該地全族一切賦稅的宗族。偶爾有幾個已依附於老戶的戶為了方便以它的名義繳稅。[484]如果土地交換改變了原來的土地所有權,從而改變了這一族的賦稅,作為交換雙方的宗族之間就要不經過官方進行結算,但稅冊不予變動。[485] 限制寄莊戶合法利益的呼聲日益高漲。早在1534年江南的江陰就有取消這些利益的企圖。在北方,對寄莊戶徵收額外的稅賦。[486]雖然地主把賦稅通過加租儘量轉嫁給佃農,但地價下跌。這樣就吸引城市中可以免稅的有功名的人購買土地。於是一個問題代替了另一個問題。[487] 寄莊戶問題和把地投靠給可得到豁免的人名下的做法使簿冊中舊的定額脫離了實際,而包稅和一田數主制的做法又使有些戶不得不為早已售出的土地負擔稅賦。結果,拖欠稅賦的事時有發生,因為剩下的應納稅的土地難以彌補免稅土地的稅賦。16世紀改革的最終結果是張居正的丈量,改革旨在通過使用前面解釋過的畝折法重新分攤以前的稅額和保證「糧隨田轉」(納稅義務的轉移與土地歸屬的轉移同步進行)的實施,來解決這一特殊情況。此外,由於土地所有者能住在其他的縣或城市,地方官員不能與他們聯繫;如果地方官員要求繳納賦稅及履行徭役和繳納,就只能找他們的佃農。[488] 丈量常常是應地方的要求,尤其是應地方的耆老和住在本地的富裕平民的要求進行的[489],他們感到增加徭役有失公平。因此可以說丈量是出於地方的社會經濟目的和改善國家的財政狀況而進行的。這兩個目標完全是一回事。[490] 一個很引人注意並能說明問題的個例研究是浙江嘉興府的嘉興、秀水和嘉善諸縣的嵌田糾紛,這場糾紛長達幾個世紀。[491]糾紛的起因是1430年從嘉興縣分出嘉善和秀水兩個新縣之事。這些新縣設立的基礎是仍按戶進行組織時的里甲制。由於三個縣稅賦份額不同,其稅率也不同,稅率最低的是嘉興,最高的是嘉善。嘉善原來不是縣城,只是一個集市,地主遠不如其他縣富裕,大部分土地為原來縣城的戶所有,而原來的縣城此時是其他兩縣縣衙門的所在地。[492]這三個縣的事例是伴隨著寄莊戶的出現而引起的問題的典型例子。稅賦在每個縣的全境徵收,在縣之間進行結算。但是,結算需要協調各縣之間稅率不同的問題,即一塊嵌田由此縣徵稅,但又位於另一個縣,它繳稅的稅率應是多少?是按嵌田所在地的縣的稅率還是按收稅縣的稅率?[493] 在1570年至1660年期間最重要的單項發展是均田均役改革,這些改革為未來幾個世紀的清代農村體制準備了條件。改革部分地從一條鞭法改革演變而來,是明代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第三階段。從以村社為基礎的里甲結構,經過仍保持部分正役的「均田甲」,此時完全取消一切徭役勞動、限制甚至取消功名獲得者的豁免、政府不需里長的插手自己負責徵稅和解稅、真正取消里甲單位而改以縣作為徵稅單位的時機已經來臨。 為均田制[494]制定的第一個計劃始於1561年,但是把土地投靠在可免賦役的人名下的行徑過多,如果不經過土地丈量,這個制度不可能付諸實施。可以說,均田均役制第一次真正的實施始於1581年杭州灣附近的海鹽縣。1601年,其他幾個縣也開始採用這項制度。[495]根據這些改革,甚至直到此時為止依然沒有改革的正役也被改徵貨幣或被重新分攤。一名里長的繳納此時基本上直接按一定的畝數徵收(大多按250畝左右,相當於一個甲的面積,甲此時被視為一個土地單位)。決定一個甲應繳稅土地數量的根據是在可徵稅土地總數中減去免稅地,再把減除後的可徵稅地除以該地區法定的里長人數。在下一個10年,律令又規定取得豁免的土地數量不得增加。後來,對豁免的土地規定了上限定額。此時,功名獲得者的增加就意味著這個地區所有功名獲得者的平均豁免的減少。 當局還注意確保不讓某人把土地分成幾戶,以防逃避高等級的勞役徵用(這種手法稱作「花分」);對特定的地方獲准取得豁免土地的定額被確定。[496]仍留下一個問題:雖然此時的純行政里的負擔已加以平均,每個裡提供的賦役的數額和種類原則上與其他的里一樣(對一個甲來說,基本上也是一樣),但實際上各地的徭役負擔不同。例如,一個離縣治地較遠的里運稅糧的負擔會更加沉重。因此,僱人履行義務和讓地方衙門自己監督解糧就成為合乎邏輯的措施。[497] 在這裡回顧一下明代初期以來「甲」經歷過的巨大變化可能會有好處。甲原來既是指緊鄰的土地的組合,又是指相鄰的大約10戶的組合。這種狀況就改變了一個甲的範圍,此甲實際上已是一批土地的組合,但土地屬於原戶的後代而仍以原戶的名義登記。以後人口和所有制的變化造成了一種情況:甲中的土地可能既不是屬於已經分散居住的甲的成員的緊鄰土地的組合,也不是相鄰所有者的分散土地的組合。一個甲可能不會再有成員,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包括全族。在明代的最晚的一次改革中,一個已被平均的甲成了一個面積相當固定、首先(但不全是)由完全毗鄰的土地組成的土地單位,不過這些土地可能屬於不一定相鄰的數量不等的戶。 甚至「均地的甲」也不根據上述的地域位置劃定。它雖然常常被稱為「田甲」,它依然是一批戶的集合體,它們擁有土地的總數大致等於相鄰的甲的集合體擁地的數量,但它首先是緊密的。一名大土地所有者甚至可能「是」幾個甲。雖然一個甲的土地數量(不是戶數)此時應該保持不變,但戶與戶之間的土地交換最終仍引起了一些問題,也就是在把可能擁有分散在幾個地方的小塊土地的戶組織成集合體時引起的問題。 其他的新改革也被試行。有一項是把功名獲得者的土地併入「官圖」[498],官員從中「獲准」徵收賦稅和仍未豁免的一些徭役繳納。但是其他的改革取消了徭役豁免,只准功名獲得者保留以銀折納徭役(貼銀)而不是自己勞動的特權,因為被迫親自服勞役被認為是降低自己的身份。[499]當找到了把賦役負擔分攤給無地的城市居民的辦法時,處於經濟中游的小農一定會從這一改變中得到好處。 1640年在金之俊(1593—1670年)[500]的倡議下,最後的幾項徭役,如布解和北白糧,被折成白銀繳納。這些是最後被代替的徭役項目,因為它們負擔最為繁重,因此最難被代替。這些措施實施的範圍在清代繼續擴大。[501] 有些作者,尤其是西方的作者,已經把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的緊張狀態視為晚明社會的一大特點。只要我們限於考察注重道德的紳士的政治和社會思想時,這個說法似乎是正確的。但是應當反覆指出,大部分領頭的紳士力爭控制他們的地盤或縣,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全局或公眾的利益。從有關前文討論過的灌溉方面以及有關徵稅和免稅方面的改革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的倡議往往來自當地貧窮或富裕的平民,知縣和知府常常寧可站在他們一邊反對紳士,地方官員認為他們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有的生員活躍於一些支持迫切需要改革的紳士中間,部分原因是他們認為自己離平民更近,部分原因是他們強烈地感到從長期看,改革對他們也更有利,因為他們對在自己家庭的每一代人中培養功名獲得者不抱希望。[502]最先敢於支持民眾要求的頭面人物無疑很少:1581年,海鹽望族之一的成員、藏書家王文祿(1503—1586年)鮮明地宣稱,他之所以敢於頂撞其他地方紳士,不過是因為「我無子女,他們不能加害我家」[503]。但是地方的日益動盪不安,以及像東林黨那樣的具有改革思想的群體的影響和威信的提高,至少使各地有些上層紳士把改革當作好事而給予支持。最後,清代推翻和征服明代的事實使所有的紳士大為震驚,以致他們終於理解,支持新的改革和放棄部分特權(1581年已有一些紳士指出),是他們還要在新王朝統治下保持自己的地位所必須做的事情。 結論 一些有影響的學者認為1644年明朝的垮台是明代政府不能使其稅收機構及其他籌措資金的機構適應變化中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形勢的直接後果。他們認為,由於明朝奠基者朱元璋奠定的章法儘管對當時的狀況不適合也不能變動,政治的惰性和對「祖宗成法」的崇尚使國家陷於癱瘓,其結果是不可避免的——明朝必定覆滅。其他學者認為,明代不能抵禦滿洲人的征服,是因為它沒有能力或不願把更多權力交給新的地方「紳士」精英和實行中央集權的獨裁統治方式。 根據前面一章的論述,我的想法是這兩種有影響的觀點似乎都不那麼有說服力。事實上,明代主動提出適應形勢變化的舉措特別頻繁,而且很有成果。有的改革在縣一級進行,其他改革在省一級實施,但它們都得到官方的批准和支持。支持以下論點的證據極少:明代的政治結構本質上不能修訂、撤銷朱元璋頒布的法律,或對它們進行再解釋。 但是,這些影響深遠的變化卻以一種呆板的論道方式進行描述。像里和甲這類字眼在明代一直是標準的名詞,而且在清代也沿用得很久,雖然1640年海鹽的一個里與1400年該地的一個里迥然不同。上報給中央政府的人口和土地數據的變化極為緩慢,而報告提到的現實狀況卻在經常變動。通過不同的折納率和其他多種措施,已經找到使徵收賦役簡單和更公平的許多方式。中央政府卻滿足於原先上報的賦役類別,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高層出現了某種政治惰性。但這並不否定一個事實,即地方上存在著多種多樣的適應措施,以使舊的和過時的稅種和稅率符合當時當地的情況。 許多這樣的改革包括對政府編纂的和報給政府的土地和人口數據的重新計算工作,以便作出賦役的不同分配定額。簡單地說,前近代的政府都不能因無法使記錄適時和可靠而受到責難;在土地交換頻繁和合法而又不能阻止人民流動的地方,幾十年後,任何編集的數據都不會準確地反映現實。明代在人口的增長率至少與清代的相等時,它的情況當然也是如此。 其他學者強調明代(或任何其他朝代)為徵收而編制的數據普遍的不可靠,但我想強調,這並不會使數據變得無關緊要。地方官員在呈送中央政府的報告中必須使用原來的稅種和稅額。通過準確地了解「實際」情況如何被湊入報告中使用的稅種和稅額,就可以從中發現實際情況最有趣的內容。這就是以不同方式引起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背景,這些發展有的是被國家認可的,有的則被禁止。這就是宗族、包稅、土豪的稱霸、一田數主制、不同的地價、紳士土地所有制、可變的貨幣折納稅率等(以上只是少數幾個例子)在其中得以發展的背景。在這種為逃稅提供機會的雙重標準的稅賦結構中始終存在著漏洞,這些漏洞有待有善良願望的官員以及矛盾心理和正義感愈來愈強的憤怒的功名獲得者去堵塞。四分之三的人口可能不在政府的稅冊之中,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沒有納稅。從技術角度看,政府的數據是不準確的,但它們依然是用於計算正在實施的稅賦再分配和再核定的基本數字,因此仍值得對它們下一番工夫。 當然,在地方一級也有周期性地試圖調整這種材料的行動,使之符合當時實際的人口和土地數據。對需要全體民眾合作的村社防禦和宗教組織來說,這尤其是必要的;這些數據不打算上報政府。在打算以當時的數據代替過時的數據時,像保甲、鄉約和里甲等名稱之間的差別不像人們往往想像的那麼大,雖然它們的目標、組織它們的動力,以及從中選拔的領導人的社會階層各不相同。不過我們面臨的實際是,現實生活中的村社和人為的賦稅單位不是人們有時聲稱的相互分離的部分。相反,我是把明代建立的不同組織看成是正在演變過程的一部分;這個過程始於宋代,終於民國時期,其特點是周期性地企圖把現實的定居地組成一個整體的結構,它通過改編和改組稅賦和人口記錄,來行使村社、徵稅和防務的職能。這種機制的想像中的基礎是一種理想化的固定不變的村落,村落則由擁有若干田塊的住在緊密地域的近鄰組成。這些企圖的成敗取決於它們是否適合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地方的實際情況,而不是在律令中用來描述這些企圖的名稱,決定了結果。因此,在有的情況下,真正行使職能的村社及其領導人不過是根據新方案的命名改換名稱而已(元代的社改成明代的里,15世紀又改成大戶,16世紀改成櫃頭)。在其他情況下,舊的名稱被保留下來,而實際的村社成員和領導人則有變化,它可以包括以前被排除在外的移民。在有些情況下和出於不同的原因,一些地主從不把擬定的建議付諸實施。在帝國晚期的這種組織類型中,我看不出有任何巨大的變化。因此,關於發生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材料,不應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有關這些組織的法律、規定和條例中去找,而應在呈送給皇帝的奏議、地方志和家譜中去收集,這些材料概括了新建議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還說明了這些組織面臨的問題和詳細敘述了問題的起因。 本章著重指出了晚明時期縣一級政府在社會和經濟方面日益重要的地位。在許多地方,衙門預算的核算單位是全縣,而不是下一級的里。原則上,每畝或每丁的名目眾多的徵用額被全縣通用的稅率所代替。正在壯大的功名獲得者的隊伍也在全縣的基礎上進行組合,因為文官的科舉考試也以縣作為分配名額的基礎。功名獲得者也聯合起來維護他們的稅賦豁免權,在全縣範圍內推動或反對改革,因為在任何一個縣,他們在這個方面的處境完全相同。功名獲得者人數的大量增加意味著他能在縣一級真正組成自己的社會網絡。他們後來較少地投身於自己農村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中。正是這個享有特權的階級,在稅賦改革取消他們的免稅地位和他們縣的有利條件時,就小心翼翼地進行抗議。而阻撓各種企圖,不讓在更高一級協調不同的措施和進行制度改革的,也正是這個群體。在這個群體中很難找到明代的潛在的救世主,因為當時其成員實際上阻撓著為動員更多的資源去抗拒滿洲人的每一個企圖。有的成員在抗租運動和自己堅定的道德信仰的推動下,也的確投身於均稅的運動之中,但大部分成員卻沒有。不能說清代的稅賦結構和財政改革優於明代的相應結構和改革;滿洲人對暴力、恐怖和恫嚇的依賴所造成的形勢能使晚明的改革比以前更為廣泛地進行。所以清代的社會經濟結構並沒有體現出與明代結構的決裂,它是明代結構的繼續。 (楊品泉 譯) * * * [1]見施堅雅編:《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斯坦福,1977年),及其《主席發言:中國歷史的結構》,載《亞洲研究雜誌》,44,第2期(1985年2月),第271—292頁。 [2]在明代,沿長江和大運河的大區間的貿易可使任何大區內部的貿易相形見絀,這鮮明地反駁了以下的大區假設,即大區內的貿易處於最重要的地位。這種全國範圍的長途貿易很可能出現在經濟網絡的發展之前,並引起了經濟網絡的發展;這些經濟網絡會發展成類似大區的地域。 [3]如果我們沿用現在普遍使用的大區概念,人口密度和土地產量在某些大區的邊緣縣要高於其他大區的中心縣。為了一些最商業性的目的到達網絡的中央樞紐的結構距離是非常重要的,「中心區」和「邊緣區」的概念可能對那些特定的事例有用。但在其他例子中,如對租佃或其他農村經濟特點的分析,人口壓力和剩餘產量的絕對數字可能更為重要;人們應了解,眼下使用的中心區並不直接等同於人口最密集的地區。 [4]見周振鶴、游汝傑:《方言與中國文化》,載《中國文化史叢書》(上海,1986年)。在自宋以來府的轄地保持不變的事例中,作者甚至用政治的而不是經濟的劃分更確切地論證方言區。 [5]見金其銘的研究作品。例如,金其銘:《中國農村聚落地理》(南京,1989年);他的《農村聚落地理》,載李旭旦編:《人文地理學論叢》(北京,1985年),第126—143頁,及《中國農村聚居的形態與規模》,載郭來喜(音)、霍夫波爾、麥金泰爾合編:《中美人文地理學研究討論會文集》(北京,1988年),第54—61頁。 [6]我在本章相當籠統地使用「nation」(國家)、「nationally」(在全國)和「nationwide」(全國的)這些字眼,它們指的是中國本土這一整體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區域。我無意參加這樣的爭論,即在明代,中國是否可以說構成了當前政治意義上的「國家」。 [7]中國古今的地名可以說很複雜。除了固有的名稱(也許還有更古老的和文學上的名稱),任何居住地可以用它所在的縣、府甚至省的地名。同時,如果一個府的所在地與以府命名的地方不在一地,這個地名可以屬於不同的居住地。因此,明代湖廣的武昌既可指武昌縣所在地(今鄂城),也可指武昌府所在地,它同時行使江夏縣(今武漢的武昌部分)治地的職能。還應注意的是,同一城市可以是幾個縣的治地,例如明代的廣州既是南海縣,又是番禺縣的治地。 [8]例如,勒魯伊·拉杜里、伊馬紐埃爾、米歇爾·莫里內奧編:《農民文學和新月》,第4章,載費爾南德·布魯德爾和歐內斯特·拉布魯斯編:《法國社會經濟史》(巴黎,1970—1982年),第873—999頁;米歇爾·莫里內奧:《流通、庫存和戽斗水車》,載《不可靠的傳聞——16—18世紀荷蘭傳說中美洲返回的財寶》;米歇爾·莫里內奧編:《近代資本主義》(1980年,1985年倫敦和巴黎再版),第550—655頁。 [9]例如,米洛斯拉夫·赫羅奇和約瑟夫·彼得拉:《17世紀封建社會的危機》(1976年),埃列斯加和拉爾夫·梅爾維爾譯成德文,載《歷史觀點》,17(漢堡,1981年)。 [10]特別是勒魯伊·拉杜里、伊馬紐埃爾、米歇爾·莫里內奧編:《農民文學和新月》,第4章。 [11]見M.J.英格拉姆、G.法默和T.M.L.威格利:《過去的氣候及其對人類的影響的回顧》,載T.M.L.威格利編:《氣候和歷史:過去的氣候及其對人類的影響的研究》(劍橋,1981年),第3—25頁。 [12]例如,J.L .安德森:《歷史和氣候:幾種模式》,載威格利等編:《氣候和歷史;過去的氣候及其對人類影響的研究》(劍橋,1981年),第337—355頁;或E.L.瓊斯:《橫跨歐亞大陸的災難和氣候差異:一個答覆》,載《經濟史雜誌》,45(1985年),第675—682頁。 [13]見E.L.瓊斯:《橫跨歐亞大陸的災難和氣候差異:一個答覆》。 [14]值得注意的是,沒有發現元末和晚明的垮台與異常寒冷的天氣有直接關係。事實上,中華帝國晚期最寒冷的天氣出現在清初,而不是在晚明。 [15]中國的狀況與格陵蘭相似,這個事實可能誤導了一些學者,例如施堅雅《主席發言》,或魏斐德《大事業——滿洲人重建17世紀中國帝國秩序》(伯克利,1985年),第7頁注7,注中提到一份歐洲人和中國人的通信。關於全世界的總的看法,包括一些中國的日本資料,見H.H.拉姆:《氣候、歷史和近代世界》(倫敦,1982年)。 [16]張沛元(音)、龔高發(音)和張津榮(音)的研究甚至不能找到北京和長江流域之間春天氣溫的一致性,見《氣溫變化及其對清代農業的影響》(論文),清代人口史研討會,加州理工學院,加州帕薩迪納,1985年8月26—31日,第2頁。關於較詳細和近期的材料,見張家誠編:《中國各歷史時期氣候的重現》(北京,1988年),這是一部優秀的初步研究論文集,它收集了對內蒙古、保定府、廣東和江西的地方調查材料。 [17]見海倫·鄧斯坦:《晚明流行病初步探討》,載《清史問題》,3,第3期(1975年11月),第1—59頁,有關內容在第13頁。 [18]例如,魏斐德:《大事業》,第8頁注15,沿用金石(音)的觀點,見金石:《1368—1840年太湖地區的小農經濟和農村社會》(伯克利加州大學論文)。關於敘述饑荒時期徵稅人口與實際人口的巨大差距,見尹水源(音):《作為16世紀中國人口指南的饑荒救濟統計:對河南省的個案研究》,載《清史問題》,3,第9期(1978年11月),第1—30頁。 [19]有幫助的研究作品有竺可楨:《中國5000年來氣候變化的初步研究》,載《中國科學》,16,第2期(1973年5月),第226—256頁;張沛元等:《氣溫變化及其對清代農業的影響》;劉昭民:《中國歷史上氣候之變遷》(台北,1982年;1992年修訂再版);張家誠:《中國各歷史時期氣候的重現》。又見陳高傭等編:《中國歷代天災人禍表》(1939年;1986年重印)。 [20]中央氣象局氣象科學研究院編:《中國近五百年旱澇分布圖集》(北京,1981年)。 [21]劉昭民:《中國歷史上氣候之變遷》。 [22]簡單地說,劉昭民的方法是,每10年給每個省一個指數,指數是通過增加反映天氣惡劣程度的逐年文字敘述的衡量值(從0到3)計算出來的。圖集的方法是,選出的富有代表性的地區的已經量化的數據折換成反映偏高平均值的數字(即圖集的1和5折換成2,2和4折換成1),每10年進行合計。如預料的那樣,兩種方法得出的大災發生時間相符,但在其他方面,兩種方法作出的曲線並不相似。 [23]見王紹武(音)、趙宗慈(音):《1470—1979年中國的旱澇災害》,載T.M.L.威格利等編:《氣候和歷史:過去的氣候及其對人類的影響的研究》(劍橋,1981年),第271—288頁。 [24]極端乾旱和潮濕年份的資料取自張家誠等:《中國近五百年旱澇分布圖集》,載張家誠編:《中國各歷史時期氣候的重現》(北京,1988年),第40—55頁。注意他們的數據只始於15世紀中葉。 [25]張、張、徐:《旱澇災害》。 [26]張、張、徐:《旱澇災害》。 [27]關於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氣溫闡述,見鄭思忠(音):《1400至1949年氣候變化及其對糧食生產的影響》,載張家誠:《中國各歷史時期氣候的重現》(北京,1988年),第138—145頁。 [28]鄧斯坦:《晚明流行病》。 [29]例如,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發展》,東京女子大學學會研究叢書,4(東京,1966年)。又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1961年);梁方仲:《明代的戶帖》,《人文科學學報》,2,第1期(1943年),轉載於《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1989年),第219—228頁。又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圖表2,內有常常引用的清冊供單。但此單從1641年開始,應謹慎利用,它並不一定反映更早的清冊供單的格式。 [30]除了上面的注所列的作品外,又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1991年),第23—25頁;又見欒成顯的研究:《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和黃冊制度》,載《東洋學報》,68,第1—2期(1987年1月),及鶴見尚弘譯成日文的欒的論文:《朱元璋攢造的龍鳳時期魚鱗冊》,載《東洋學報》,70,第1—2期(1989年1月),第25—48頁。 [31]例如,見奧崎裕司:《中國明代下層民眾生活中的善書的一個側面》,載《專修史學》,13(1981年4月),第22—50頁。 [32]學者們愈來愈多地發現說明這種現象的新的證據,表明直至明初期祖宗的戶仍保留在稅冊上,同時向其後代徵稅。這些後代就要自己安排如何履行世代依附於這個戶名的義務。這類證據可以典型地在家譜的記錄而不是在地方志中找到。例如在福建方面,見鄭振滿:《明清福建的里甲戶籍與家族組織》,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1989年),第38—44頁;在廣東方面,見片山剛:《清代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的里甲制——稅糧、戶籍與宗族》,載《東洋學報》,63,第3—4期(1982年3月),第1—34頁;和劉志偉:《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區里甲制中「戶」的衍變》,中山大學學報(社),1988/ 3,第64—73頁。在徽州方面,見鈴木博之:《明代徽州府的族產與戶名》,載《東洋學報》,71,第1—2期(1989年12月),第1—29頁。在明初,里和甲被期望多少能同樣承擔它們的職責,為了便於做到這一點,較大的平民戶在某些條件下被允許分家,而不像軍戶和工匠戶那樣。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變得更關心不讓大戶從稅冊上消失,戶籍的姓名和義務就成為世襲。特別見劉志偉:《里甲制度中「戶」的衍變》,第66—68頁。1451年,分產(分系)更被禁止,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第145頁。關於用不同辦法分戶的歷史,見金鐘博:《明代里甲制度與賦役制度之關係及其演變》(中國文化大學論文,1985年),第199—205頁。家族式的戶也能起源於屬於全族的土地,見鈴木:《明代徽州府的族產與戶名》。 [33]畝的面積不一致,但在明代一般可確定為6.144公畝或0.152英畝。 [34]見牟復禮:《成化和弘治統治時期,1465—1505年》,載牟復禮、崔瑞德編:《劍橋中國史》,第7卷(劍橋,1988年),第384—389頁。 [35]於是出現了調查人口所需要的懷疑論,如見何炳棣:《1368—1953年中國人口的研究》,載《哈佛東亞研究雜誌》,第4卷(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59年)。關於明代對戶籍的許多評論,見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載《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3—14(1988年9月),第160—169頁。 [36]見利夫·利特魯普:《明代中國基層官僚政府:16世紀山東省研究》(奧斯陸,1981年),例如第52頁。 [37]例如見山根幸夫:《十六世紀中國戶口統計——福建惠安個案研究》,載《東洋大學紀要》,6(1954年3月),第161—172頁;薩比尼·皮齊納—吉爾斯特:《知縣葉春及記錄16世紀中國的惠安地區》(漢堡,1984年)。一部新的、但不完全可靠的版本是福建省地方史編纂委員會、泉州歷史研究會、惠安縣文化館等編:《葉春及傳》,載福建地方志叢刊(福州,1987年)。 [38]徐泓:《明洪武年間的人口移徙》,載「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編:《第一屆歷史與中國變遷(中國社會史)研討會》(台北,1982年),第252—293頁。 [39]例如,見米倉二郎:《東亞的村落——日本與中國村落歷史地理學的比較研究》(東京,1960年);石田寬:《解放前華北農村的性質——專論村落與廟的關係》,載《關西大學經濟論集》,32/2(1984年),32/3(1984年),第6章轉載於《中國農村社會經濟構造研究》(京都,1986年);或見牧野巽:《中國的移居傳記——專論祖先同鄉的傳說》(1945—1953年),結合其未發表的材料轉載於《牧野巽著作集第5卷——中國移民傳說廣東原住民族考》(東京,1985年),第1—163頁。 [40]高心華:《明初遷民碑》,載《文物參考資料》,3(1958年),第49頁。 [41]見傅衣凌:《明代江西工商業人口及其移動》,載《抖擻》,41(1980年11月),第1—7頁。 [42]可以從彼得·C.珀杜提供的統計數字中看出,見《區內人和外來人——1819年湘潭騷亂和湖南的集體行動》,載《近代中國》,12,第2期(1986年4月),第166—201頁;又見珀杜:《耗盡地力——1500—1850年國家和湖南農民》,哈佛東亞研究叢書,130(劍橋,馬薩諸塞,1987年),第101—113頁。 [43]見吳金成:《明末洞庭湖周邊的水利開發與農村社會》,山根幸夫譯成日文,載《中國水利研究》,10(1980年10月),第14—35頁;傅衣凌:《明代江西的工商業人口及其移動》。 [44]許多詳細的資料未在本概述中提到。又見上田信:《浙江省奉化縣忠義鄉的履歷》,載《社會經濟史學》,49,第2期(1983年6月),第31—51頁;《地域與宗族——浙江省山區》,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94(1984年3月),第115—160頁。現隨便舉一例,徐姓一族從浙江省山陰縣(紹興府所在地)遷往同省的蕭山,以逃避朱元璋的人口調查。見劉翠溶:《1650—1850年浙江蕭山兩個宗族的人口統計》,載蘇珊·B.漢利、亞瑟·P.沃爾夫編:《東亞史中的家庭和人口》(斯坦福,1985年),第17頁。 [45]斯蒂文·哈勒爾:《富人生兒育女:1500—1800年中國3個家族的分割、分層和人口狀況》,載漢利、沃爾夫編:《東亞史中的家庭和人口》,第81—109頁。在劉翠溶的豐富的家譜抽樣材料[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台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92年]中,有文官武將功名的人只占全部個人的1.95%。這可能高於占整個人口中的比例,但並不會使家譜不具代表性而不能利用。 [46]例如,見特德·A.特爾福德:《中國家譜學中社會人口統計數據的考察》,載《晚期中華帝國》,7,第2期(1986年12月),第118—148頁。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把生女和兒童早死列為最嚴重的問題,而結婚時間則不是總被包括在內。 [47]見米歇爾·卡蒂埃:《明代中國人口統計的新資料》,載《經濟、社會、文明編年史》,28,第6期(1973年11—12月),第1341—1359頁;袁易今(音):《1365—1849年一個中國南方家庭的壽命表》,載《人類生物學》,3,第2期(1931年),第157—179頁;劉翠溶:《明清人口之增殖與遷移——長江中下游地區族譜資料之分析》,第二屆中國社會經濟史研討會,載許倬雲、毛漢光、劉翠溶編:《漢學研究資料及服務中心叢刊,論著類》(台北,1983年),第285—316頁。劉翠溶的一部多篇論文組成的著作現以《明清時期家族人口》問世。歷史人口統計學是當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很流行的課題。但是不像威廉·拉夫利、李中清和王豐(音)合寫的《中國的人口統計學》一文[載《亞洲研究雜誌》,49,第4期(1990年11月,第807—834頁)],我對這些著作的大部分評價不高。因為它們甚至沒有試圖得出諸如歷史上上報程序的可靠性這類基本問題。米歇爾·卡蒂埃的《艱難的誕生:中國的人口統計學史》,載《中國學書目評論》,9(1991年),第119—126頁,顯然同意這一意見。 [48]見特德·A.特爾福特:《補綴中國譜系學的漏洞:1300—1880年桐城縣的家族人口的死亡率》,載《晚期中華帝國》,11,第2期(1990年12月),第116—137頁。 [49]文中的全部數據來自劉翠溶的《明清時期家族人口》,必須說明,她無可置疑地把上述許多趨勢的時間確定到清代。這可能是由於當前風行一時的所謂「清代人口爆炸」的假設。但是她的數據,特別是表5-3的數據和本章圖表9-3以圖表示的數據,說明死亡率提高的趨勢至少在1500年就開始了(更早時期的數據缺)。 [50]何炳棣:《人口研究》。 [51]橫田整三:《明代戶口的移動現象》,載《東洋學報》,26,第1期(1938年),第 [52]這是我根據河北、河南、山東和江蘇的抽樣縣作出的估算,較低的數字為1391年至1472年齊東的數字,較高的是指洪武朝(約1391年)至1472年恩縣的數字。兩地都在山東北部。當然,所謂的「可靠的」縣是我選擇的。 [53]從何炳棣的《人口研究》收集的數據可以明顯地看到。 [54]尹水源(音):《饑荒救濟統計》。 [55]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第247頁。她提出她研究的家族的固有的增長率為0.7025%。 [56]這使人想起德川和明治時期史學家的闡述之間的牴牾:為了強調明治(相當於清)的成就,所用的起點是德川(相當於明)時代學者所不能接受的低基點。 [57]1812年的數據是清代開始收集數據後的第一批比較可靠的數據,它們大致相當於時間稍晚的《嘉慶一統志》中公布的數據。關於這些數字的重要性,見施堅雅:《19世紀四川的人口:從分散數據中吸取的教訓》,載《晚期中華帝國》,8,第1期,第1—79頁。相對地說,施堅雅發現的這些數據最為可靠,根據我用湖廣的數據進行研究作出的判斷,我同意他的意見。我們對晚清的數據都比何炳棣更抱懷疑態度。 [58]趙岡、陳鍾毅:《中國經濟制度史論》,中國制度史論叢書,Ⅰ(台北,1986年),特別是第2章;趙岡:《中國歷史中人和土地的經濟分析》(斯坦福,1986年)。所談的書是王文肅的《古今算學寶鑑》。 [59]何炳棣:《人口研究》。 [60]何炳棣:《人口研究》;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1980年),第335—358頁。 [61]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明清賦役制度史研究》(東京,1980年),第290頁注50,指出何炳棣在這方面的研究並非有誤。 [62]見森正夫:《16世紀太湖周邊地帶官田制度的改革》,載《東洋史研究》,21,第4期(1963年3月),第58—92頁;22,第1期(1963年7月),第67—87頁。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載東洋史研究叢刊(京都,1988年),特別是第5章。 [63]還能經常稱其他的名稱,尤其是「地畝坐落冊」,見李龍潛:《明清經濟史》(廣州,1988年),第64頁。 [64]關於總的考察,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第9—12頁。 [65]在這類著作中,見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載《東亞世界的發展》,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中世6(東京:岩波書店,1971年,第57—92頁)。蒂莫西·布魯克和詹姆斯·科爾莫譯文載琳達·格羅夫和克里斯琴·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第245—277頁;西村元照:《張居正的土地丈量》,載《東洋史研究》,30,第1期(1971年3月),第33—61頁;30,第2—3期(1971年12月),第214—241頁;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載《中國社會科學》,2(1985年),第133—165頁;3(1985年),第25—147頁。 [66]有的明代地方志由於假設作者利用的洪武初期的數字一定是指1368年的數字,而把情況複雜化了。 [67]見何炳棣:《南宋至今》。黃佐編:《南廱志》。 [68]見富路德、房兆楹合編:《明人傳記辭典》(紐約,1976年),第1卷,第679—683頁。 [69]藤井宏:《明代土地統計考察》,載《東洋學報》,30,第3期(1943年8月),第90—123頁;30,第4期(1944年8月),第60—87頁;31,第1期(1947年2月),第97—134頁。德懷特·珀金斯及其當時的助手王業鍵是屬於很少的幾個不但引用這篇論文,而且實際上用了這些必然的結論。見德懷特·珀金斯(在王業鍵等人幫助下):《1368—1968年中國的農業發展》(芝加哥,1969年)。李龍潛甚至根據800萬頃這一不真實的巨大數字斷定,洪武時期的測量因此必定是可靠的和全帝國性的!見李龍潛:《明清經濟史》。 [70]近期的學者,如趙岡和樊樹志,甚至在發現這些較嚴重的錯誤時,作出了不正確的推論,企圖糾正它們。見趙岡和陳鍾毅:《中國經濟制度史論》,第2章;樊樹志:《萬曆清丈述論——兼論明代耕地面積統計》,載《中國社會濟史研究》,2(1984年),第25—37頁。他們使用了《諸司職掌》中以錯誤材料為基礎的其他數據,表面上其日期始於洪武時期。應注意的是,實際的徵稅數字不根據抄錄錯誤的數據。至於《大明會典》,有兩種可用的現成版本:1509年的正德版,它由李東陽帶頭的一批學者編纂,再版為3卷本(山根幸夫作導言,東京,1989年),這一版本在1578年已經修訂;另一再版本為李東陽的5卷本(台北,1976年),申時行等修訂。 [71]人們應該利用黃仁宇在《16世紀中國的稅收和政府財政》(劍橋大學出版社,1974年)所列的數字來重新估算以接受850萬頃的數字為基礎的其他許多論點。 [72]傳記載《明人傳記辭典》,第83—85頁。 [73]河南的數字很離奇,所幸我們掌握了1441年的一個修正的地方志數字。 [74]這次豁免原先可能限於北直隸、河南和山東,在宣德,也許在嘉靖時期不再豁免。見藤井宏:《明代土地統計考察》,Ⅰ,第115頁注15。在其他地方,期限為3年。有些記載指出,新開墾土地的擁有者很樂意為其田地付低額賦稅,因為登記意味著法定的所有權,因此有了不受侵占的保障。 [75]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2章。 [76]見西村元照:《明後期的土地丈量》,載《史林》,54,第5期(1971年9月),第1—52頁。 [77]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756—759頁。 [78]西村製作一表,列出了至16世紀80年代所有的新丈量,見《明後期的土地丈量》。有些新丈量實際上稍晚,與張居正的丈量同時進行。張的丈量見下文。使用了標準畝,地方上新的實際數字可為原數的1.8倍至8.1倍,這要取決於土地的類別。稻田和旱田占總數的絕大部分,一般說最接近官方數字。 [79]西村元照:《明後期的土地丈量》。 [80]又見西村元照:《張居正的土地丈量》。 [81]一個早期的例子是1538年的常熟縣(在江南區),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257頁。 [82]其傳見《明人傳記辭典》,第53—61頁。 [83]西村:《明後期的土地丈量》;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4章;樊樹志:《萬曆清丈》;趙岡和陳鍾毅:《中國經濟制度史論》。 [84]何炳棣持相反意見,見《中國人口研究》和《南宋至今》;他似乎忽略了晚明或清代的一些編纂的賦稅文獻是根據這次丈量的事實,例如《江西賦役全書》。 [85]關於全面的看法,見鶴見尚弘:《魚鱗冊調查——中國的學術訪問》,載《近代中國研究匯報》,6(1984年3月),第30—68頁,及注166中此作者的其他許多關於魚鱗冊的學術論文。又見李龍潛:《明清經濟史》,第181—182頁。 [86]遺憾的是,我們沒有全國的合計數;在許多地方,我們只能看到「頃數大增」之類的敘述,這就必須要我們使用最佳的舊數據。趙岡和陳鍾毅在其《中國經濟制度史論》和樊樹志在其《萬曆清丈》一文中都未做這一工作,他們使用的是《大明會典》中錯誤的「洪武」數字。我個人對這裡使用的「舊」和「新」的解釋是:「舊」指已在冊的所有土地,但常經過再測量;「新」包括上述土地以外新登記的土地。這一解釋可以解答許多「舊」數字超過了任何更早時期的數字這一事實。 [87]我在這裡使用的推斷法通過以下方法進行:把一些省份(我們已掌握它們的多少可靠的合計數)與這些省份耕地總面積計算出的百分比(根據明初和清中葉的數字得出)進行比較。其他省份的數據也據此得出。 [88]見從翰香:《論明代江南地區的人口密集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載《中國史研究》,3(1984年),第41—54頁。「集約化」指單位面積增加勞動投入,「分散化」指種植多種作物,特別是經濟作物,使單位面積產量(貨幣的)價值增加。 [89]德懷特·珀金斯使用很不準確的方法,根據他的一套人口和耕地估計數大致計算了土地生產力。但是為了做到這點,他假設一個不變的人均農業產量,但任何對經濟生活曲線感興趣的歷史學家都不會這樣做。此外,這種假設直接與這個時期估計壽命縮短的現象有矛盾,也間接地與所有的文獻數據相違背,這些數據顯示在有的時期經濟上升,在其他時期則經濟衰退。當然,我們自己根據線性統計算出的人口和土地估算數當(或如果)有更能說明問題的曲線可以利用時,也應修改,因為它們與總的經濟結合體有關。 [90]米舍爾·莫里內奧:《不可靠的傳聞——16—18世紀荷蘭傳說中美洲返回的財寶》;《阿姆斯特丹式奴役——物價史的東方的反映?》,載《經濟、社會、文明》,23,第1期(1968年1—2月),第178—205頁。 [91]以厄爾·J.漢密爾頓命名的所謂漢密爾頓假想,見《1501—1650年美洲財富和西班牙的價格革命》(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34年)。 [92]蓋傑明提供了北京這種情況的幾個例子,見《明代的北京》(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79年)。 [93]關於更多的材料,見威廉·S.阿特韋爾:《約1530—1650年國際銀塊流與和中國經濟》,載《過去與現在》,95(1982年5月),第68—90頁;本卷他撰寫的《明代中國與新興的世界經濟》;魏斐德:《中國和17世紀危機》,載《晚期中華帝國》,7,第1期(1986年6月),第1—26頁;及其《大事業》,第1—8頁。 [94]在這種情況下,當食品的非彈性需求因高糧價而引起貨幣需求的增加,而用於彈性需要的產品的貨幣供應就減少;這些因素在短期內比假設的平衡更重要,根據這種平衡,貨幣供應直接地和不變地與物價水平有關。 [95]例如,在1390年實際增加7500萬貫,理論上面值一貫的紙鈔相當於1000枚銅錢。1390年的市值是約4貫可購米1擔。見黃仁宇:《稅收》,第69—70頁。 [96]見伯恩德·埃伯斯坦:《明代的礦業和礦工》,載《東方自然和民族學會通報》,57(漢堡,1957年)。 [97]面值1貫的紙鈔貶值到160文銅錢。 [98]歷史學家李劍農指出,囚犯正規的付款贖罪也未用價格指數,使犯人因不調整通貨而從中受益,見其論文,英譯文為《明代的物價管理和紙幣通貨》,載孫任以都等編:《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中國及有關的文明研究,第7期(1957年),第281—297頁。 [99]濱口把0.1兩作為起點,價格高於0.1兩就使用銀。見濱口福壽:《明代銀納批判論考》,載《木村正雄退官紀念東洋史論集》,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紀念事業會東洋史論集編集委員會編(1976年),第279—288頁。又見其《隆慶萬曆的錢法的新發展》,載《東洋史研究》,31,第3期(1972年12月),第73—92頁。 [100]寺田隆信:《明末銀的流通——評蔣臣的鈔法》,載田村博士頌壽東洋史論叢,田村博士退休紀念事業會編(京都,1968年),第407—421頁。黃仁宇對這一低數字感到驚奇,它一定製約了晚明的經濟;但我們務必記住,歐洲也總是缺乏足夠的貨幣。見黃仁宇:《從〈三言〉看晚明商人》,載《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所學報》,7,第1期(1974年12月),第165頁注291。 [101]1578年的一份物價表仍反映了銅和銀的有限供應,李劍農稱上面的價格「低得出奇」。 [102]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1958年),第497—498頁。黃冕棠提供了另一篇有幫助和令人難忘的明代物價匯編,見其《明代物價考略》,載其《明史管見》(濟南,1985年),第346—372頁。但據此也難以推算實際的趨向。 [103]見米歇爾·卡蒂埃爾:《14—17世紀中國的物價史》,載《經濟、社會和文明》,24,第4期(1969年7—8月),第876—879頁。 [104]從1440年至1489年,平均價格為每擔0.49兩;從1490年至1539年為1.75兩;從1540年至1589年為2.66兩;從1590年至1639年為3.56兩。見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明代商人的商業資本》,東洋史研究叢刊,25(京都,1972年)。 [105]黃仁宇的《稅收》沒有充分證據就認為除了16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16世紀的物價是穩定的。他堅持,以後的物價上漲肯定不僅僅是由軍事征戰引起的。 [106]甲首的意思似乎是「一甲之首」,這意味著每甲每年一名甲首,但還有其他明顯的例子,即甲首用於10甲的全部100戶,而不單單是正在任職的人。在這個意義上,它相當於花戶。 [107]如果此里是一個大村,這種區別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情況下,甲的意義完全可以從第一種情況變成第二種情況),但在一個甲相當於一個小村的許多地方就有明顯區別;在這些情況下,甲涉及超村落的關係:里長究竟由一個小村協助工作,並與它一起監督其他小村,還是由每個小村的一名村長協助工作。 [108]在確定里長已經形成了一個顯然以地位為基礎的階層,還是與普通村民難以區別的人時,這個因素很重要。 [109]小山正明持這個觀點,見其《賦役制度的變革》,載《東亞世界的展開》,《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中世6(東京,1971年),第313—345頁;《亞洲的封建制——中國的封建問題》,載《現代歷史學的成果和課題2:共同體、奴隸制、封建制》,歷史學研究會編(東京,1974年),第119—136頁;《明代華北賦役制度改革史研究之探討》,載《東洋文化》,37(1974年3月),第99—117頁。又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有時還可參閱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東京,1971年)。 [110]這是日本所謂的「共同體」爭論,幾個不同的傳統學術觀點都參與和發揮作用。有的作者認為共同體是一個「民主的」 自治村落,裡面充滿了互助和社區活動。相反,其他作者認為,真正的共同體社會是國家維持的封閉的島嶼,以便更有力對它們進行剝削,因而它們就成了向近代發展的障礙,但是其他的戰後學者則重新界定共同體的概念,使之包括牢固的階級界線:例行的合作在地主或國家領導下進行,以便使小農處於服從的地位。 上述許多觀點即便不在理論上或修辭學上,也實際上已被納人鶴見尚弘、川勝守、濱島敦俊等作者關於里甲制的多方面的見解中。我希望在這一章中明確,我不認為在里甲制的「自然的」和「行政的」職能與其起源之間一定有矛盾。關於幾篇優秀的全面論述,見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舊中國共同體諸問題——明清江南三角洲地帶》。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的導言,又見第2章。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的研究》(東京,1982年)。多田捐介:《戰國秦漢時期的共同體與國家》,載《史潮》(新),2(1977年7月),第16—33頁。旗田巍:《中國村落與共同體理論》(東京,1973年),第1章。木村礎:《共同體的歷史意義和討論》,載《史潮》(新),2(1977年7月),第2—15頁。關於許多有關的詳細內容,見傑曼·A.霍斯頓:《馬克思主義和戰前日本的發展危機》(普林斯頓,1986年)。關於社會學調查的內容,見福武直:《中國農村社會的構造》,再版為《福武直著作集第九集》(東京,1976年)。英文著作,見福武直:《亞洲農村社會:中國、印度和日本》(西雅圖,1967年)。 [111]見蕭公權:《19世紀中華帝國對農村的控制》(西雅圖,1960年)。 [112]例如,見金鐘博:《明代里甲制度》,第2章。 [113]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發展》,他是最早指出這個情況。又見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和《元末明初的魚鱗冊》,後者載《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紀念明代史論叢》,明代史研究會、明代史論叢編集委員會編(東京,1990年),第665—680頁;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1章。可是大部分作者不相信1381年前普遍存在文中的任何一種制度,例如,見張哲郎:《明初的地方控制,1368—1398年》(明尼蘇達大學論文,1978年)。 [114]英文著作,見張:《地方控制》。更多的資料可在下列著作找到: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 和田博德:《里甲制與里社壇及鄉厲壇——明代的農村控制和祭祀》,載《悼念前田信次先生論文集》,慶應義塾大學東洋史研究室編(東京,1985年),第413—432頁。 [115]關於支持一個知縣觀點的某些人的看法,見托馬斯·G.尼米克:《晚明的縣、知縣和衙門》(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93年);黃六鴻:《福惠全書》(1694年),章楚譯成英文(特斯康,1984年)。 [116]見松本善海:《明代》,載和田清編:《中國地方自治發展史》(東京,1939年),第99頁,他的觀點在他死後出版的論文集中得到更充分的發展。見松本善海:《中國村落制度史的研究》(東京,1977年),特別是第100—139頁和第459—587頁。 [117]甲有幾種不同的順序:重要的是,戶的男人在快到10年一次修改表冊時期的期末達到服役年齡(16虛歲)時才被登記而在以後的年份服勞役,這樣他們就可以儘快地被征服役。例如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研究》(東京,1978年),第6章。 [118]田中一成:《中國祭祀演劇研究》(東京,1981年),第2部分,第1章。 [119]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他假定了較早的時間;岩見宏定的時間稍晚,見《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載《東洋史研究叢刊》,39(京都,1986年);黃仁宇在《稅收》中認為這種情況在1550年後才發生。黃定的時期肯定太晚。 [120]特別是見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嘉靖年間的力差》,載《田村博士頌壽東洋史論叢》,田村博士退官紀念事業會編(京都,1968年),第39—56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21]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第2部分。 [122]小山正田在《賦役制度的變革》和《亞洲的封建制》中強調了這些「剝削性」的徵用。 [123]正役包括與在任的里長或甲首有關的職能。在法律上,這些職能始終不能豁免徭役,只有雜役才能免除。因此就出現了爭論,即究竟後來發展起來的社區職務,諸如村中的耆老、塘長、書首或總甲等——它們有的是從里長的職務派生出來的——應算作正役,還是應算作雜役。 [124]這些「雜」役可能是很「正規的」:雜役名目很多,但也不是無限制的,而且每種雜役很快就有明確限定的份額。這些職能有的已經地方化了,但大部分職能即使不一定在全國,也在大片地區非常相似。因此,雜役為「非正規」的說法是錯誤的;真正非正規的勞役可能與公共工程有關,常常是有關治水和修路的勞役。有關這些勞役的材料不是很多,這也許是因為它們很容易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引起的抱怨較少,也許是因為它們由大得多的民眾群體承擔,從而減少了每個人的負擔。 [125]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26]據山根幸夫和我所見的許多史料,只有有地者服雜役。但是根據明代法律,每個成年男丁都應服徭役。例如,見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和庶民「中戶」的徭役負擔》,載《歷史研究》,2(1986年),第161—174頁。除了無地富商戶的情況,或後來徭役以錢折繳並在全里重新分攤的情況外,實際服勞役的人數之低成了爭論不休的問題。 [127]王毓銓堅持元代細緻的戶的分類制度被明代接收並嚴格執行。但他自己選出的量化史料表明大部分分類很勉強,他還指出在許多情況下,這種登記非常合乎人們需要,因為它可以免去他一切勞役的義務。例如,見《明代勞役制的幾個顯著特徵》,載《明史研究》,21(1986年春季刊),第1—44頁;《明朝徭役審編與土地》,載《歷史研究》,Ⅰ(1988年),第162—180頁;《明朝的配戶當差制》,載《中國史研究》,Ⅰ(1991年),第24—43頁。我特別不同意把這些勉強和零碎的不正規現象當成一個包容一切的嚴厲的專制制度的象徵。 [128]如惠安的一個里。 [129]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 [130]少數西方學者已經開始嘗試對中國這方面的情況進行研究,如哈特默德·肖爾茲:《中國18個省的農村定居地》,載《漢學》,3(1953年),第37—49頁。此文僅探討了不同少數民族群體之間的差異,而幾乎沒有再深入下去;最常提到的是陝西黃土區的窯洞。對中國本土,大部分作者把個人所知的有限的村落類型來代表全體村落。甚至有些作為農村社會學家而在西方受訓練的中國學者,如楊懋春,似乎也在重複他在國外學到的村落類型,而不是面對中國自己的現實。見楊懋春:《近代中國農村社會之演變》(台北,1980年)。 [131]關於近期的、但仍不充分的概括,見獺川昌久:《華南村落的特色》,載《民族學研究》,47,第1期(1982年6月),第31—50頁;又見他的《中國人的村落和宗族——香港新界農村的社會人類學研究》(東京,1991年)。施堅雅的有影響的市場類型研究主要取材於四川,被廣泛地認為不是典型。見他的《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載《亞洲研究雜誌》,24,第1期(1964年11月),第3—43頁;24,第2期(1965年2月),第195—228頁;24,第3期(1965年5月),第363—399頁。關於批判作品,見普拉森吉特·杜阿拉:《文化、權力和國家:1900—1942年華北農村》(斯坦福,1988年);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和社會變化》(斯坦福,1985年);亞瑟·P.沃爾夫:《社會等級和文化多樣性——施堅雅的中國小農文化觀點的批判》,載《中央研究院第二屆漢學會議論文集(慶祝中央研究院院慶60周年)》,民族文化組編(台北,1989年),第311—318頁。米倉二郎:《東亞的村落》;中村治兵衛:《中國集落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中國集落史研究》,唐代史研究會編(東京,1980年),第5—22頁;松本善海:《中國村落制度史研究》。這些不同類型的村落又以一種基於歷史學的社會學方式進行研究,見下列典型的研究:戴維·福里:《中國農村社會結構:新界東部的宗族和村落》(香港,1986年);石田寬:《中國農村的歷史和經濟——農村變革的記錄》,中國農村經濟的歷史展望(大阪,1991年);石田寬:《中國農村社會經濟構造研究》(京都,1986年);又見查爾斯·艾伯特·利津格:《華北寺廟社區和村落文化的融合:取自1860—1895年直隸教案的證據》(加州戴維斯大學論文,1983年)。 [132]施堅雅的「開放的」和「封閉的」村落應解釋為區域、地理和文化差別的產物而不是王朝循環的產物。例如,見漱川昌久:《華南村落的特色》。當然,在明清過渡時期村落在全國範圍內看不是封閉的,而是恰恰相反。見施堅雅:《中國的小農和封閉的村社:一個開放和關閉的事例》,載《社會和歷史比較研究》,13,第3期(1971年7月),第271—278頁。 [133]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第1章。又見川勝守:《中國國家的統治結構》。以下事實也許很重要:北方的一口井或南方的一個灌溉池塘平均歸5—10戶(一個甲?) 的群體使用。明代的一個鋤耕單位也是這個規模。見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 [134]見上田信的《地域的履歷》和《地域與宗族》指出的浙江移民類型。許多作者認為單族村落是次要的發展,見瀨川昌久:《華南村落的特色》,或石田寬:《中國農村社會經濟構造》。 [135]唐文基提供了一個例子(湖廣的興國),1562年那裡有所謂的一分里:《明代賦役制度》,第332頁。 [136]通過松田吉郎等人的研究,這種情況被搞清了。見松田:《明末清初廣東珠江三角洲的沙田開發和鄉紳控制的形成過程》,載《社會經濟史學》,46,第6期(1981年3月),第55—81頁。 [137]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又見牧野翼:《有關中國宗族村落的分布的統計資料——剡源鄉志》中地圖3,載《宗族與村落》,2(1942年3月);轉載於《牧野巽著作集》第3卷《近代中國宗族研究》(東京,1980年),第265頁,對此有明確的闡述。 [138]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006—1010頁。 [139]清水盛光:《中國鄉村社會論》。 [140]這兩種制度的對立不一定像布魯克所想的那樣與「里」和「都」兩詞的用法相對應。從一開始,里就被看作地域性的。例如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研究》,第98頁。 [141]又見杜瓦拉:《文化、權力和國家》;西德尼·D.甘布爾:《華北村落——1933年前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活動》(伯克利,1963年),它論述了20世紀初期類似的問題。 [142]見旗田巍:《中國村落與共同體理論》(東京,1973年)。關於試圖更正中國村落為無定型這一觀點的其他持修正態度的作者,見本書此處注釋所引戴維·福里、石田寬和黃宗智的作品。 [143]如《三台萬用正宗》。仁井田陞調查過許多例子,見其《元明時代的村規與小作證書(一)——日用百科全書類二十種》,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8(1956年),轉載於其《中國法制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增訂)》 (第1版,1964年;東京,1981年),第743—789頁;《元明時代的村規與小作證書——新調查日用全書之類二十餘種》,轉載於《中國法制研究——家族村落法(增訂)》,第790—829頁(原為其1961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元明時代的村規與小作證書(三)——元泰定本〈新編事文類要〉啟剎青錢》,轉載於其《中國法制研究——家族村落法(增訂)》,第671—693頁。後者的原稿日期為1963年。 [144]例如,見渡邊信一郎:《中國前近代史研究的課題與小經營生產模式》,載《中國史像的再構成——國家與農民》,中國史研究會編(京都,1983年),第37—54頁;吉田宏一:《現代中國認識與中國史研究的視角》,載同一著作,第1—36頁。 [145]但這些措施不像存在的村社行使的方法那樣有效,見森田明:《明代江南的水利和治農官》,載《福岡大學研究所報》,14(1971年),轉載於其《清代水利史研究》(東京,1974年),第417—449頁。 [146]見森正夫:《明末的社會關係,秩序的變動》,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三十周年》(名古屋,1979年)。文中提到江蘇南部的吳江。 [147]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第1部,第3章。建立亭的確切地方級別,按照參考的史料而說法似乎不同;官方規定每里建一個,但實際上常常在更高的一級,例如都,建一個。 [148]在宣德時期,陝西的大部分亭已經失修。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第50頁注68。 [149]奧村郁三:《中國官僚制與自治的結合——集中討論裁判權》,載《法制史研究》,19(1969年),第25—30頁,第30—31頁的注,說明特別是申明亭,繼續被用來仲裁爭端。 [150]關於對《大誥》的研究,見楊一凡:《明大誥研究》(南京,1988年)。 [151]蕭公權:《中華帝國的妥協》,6(西雅圖,1979年),第33頁注75,討論了晚期中華帝國農村社會裡老領導和執行仲裁爭論的職責。 [152]清水盛光:《中國鄉村社會論》;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 [153]鶴見尚弘:《舊中國共同體諸問題》。 [154]關於里長職責方面的更詳細的情況,見清水盛光的《中國鄉村社會論》和張哲郎的《地方控制》。不同的活動流行的周期有所不同;村社宣讀《大誥》到1450年中止,但後來又恢復。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第3章。又見酒井忠夫:《中國善書的研究》(東京,1960年)。 [155]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明代華北役法的特徵》,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清水博士追悼紀念編集委員會編(東京,1962年),第221—250頁。小山正明認為存在的區劃被大改組,以使每名糧長能徵收約1萬擔,這個論點已被認為是錯的。見其《明代的糧長——集中討論前半期江南三角洲地帶》,載《東洋史研究》,7,第4期(1969年3月),第24—68頁。 [156]如湖州府,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57]如安徽的績溪,見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7,第2期(1946年7月),第107—133頁,孫任以都譯成英文,載《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載《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中國及有關文明》,第7期(1957年),第249—269頁,孫任以都和約翰·德弗朗西斯編。 [158]在1382年至1385年曾有一段短暫的試驗期,當時糧長被取消,而是希望里長擔任糧長的責任;但發現這行不通,於是重新設立糧長。 [159]梁方仲:《地方徵稅》,載《明代糧長制度》(上海,1957年);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 [160]但對此仍有爭論,見谷口規矩雄:《論明代華北的人口》,載《東洋史研究》,7,第4期(1969年3月),第112—143頁;利特魯普:《明代中國基層官僚政府》。 [161]見鶴見尚弘:《明代的畸零戶》,載《東洋學報》,47,第3期(1964年12月,)第35—64頁。但並非所有的文獻都對這兩種戶作出區分。寺廟如果有地,就被劃為正常的戶;如果無地,就被劃成帶管戶。見金鐘博:《明代里甲制度》,第36頁。 [162]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186—202頁;鶴見尚弘:《明代農村控制》,都強調普遍禁止分戶,相反,小山正明一度認為分戶是保證甲同樣有活力的必要的方式,見其《明代的十段法》(1),載《前近代亞洲的法和社會》,第1卷,仁井田陞博士追悼紀念論文集編集委員會編:《仁井田陞博士追悼紀念論文集》(東京,1967年),第365—386頁;(2)《千葉大學文理部文化科學紀要》,10(1968年3月),第1—40頁。關於分戶(析戶)的問題,見此處注釋。 [163]見鶴見尚弘:《明代的畸零戶》。 [164]見鶴見尚弘:《明代的畸零戶》;又見布魯克:《空間結構》,注100。這個事實完全否定了郝若貝「計算」的明代數據,見其《750—1550年中國的人口統計、政治和社會的變化》,載《哈佛亞洲研究雜誌》,42,第2期(1982年12月),第365—442頁。 [165]這是宮崎市定的論題,見其《宋代以後的土地所有形式》,載《東洋史研究》,12,第2期(1952年12月),第1—34頁。他的觀點近來至少被鶴見尚弘的魚鱗冊研究含蓄地證實。見鶴見尚弘:《魚鱗冊調查》;《論國立國會圖書館所藏康熙十五年丈量的長洲縣魚鱗冊》,載山崎光生退官紀念會編:《山崎光生退官紀念東洋史學論叢》(東京,1967年),第303—318頁;《清初蘇州府的魚鱗冊考察——集中討論長洲縣下二十五都正扇十九圖魚鱗冊》,載《社會經濟史學》,34,第5期(1969年1月),第1—31頁;《康熙十五年丈量蘇州長洲縣魚鱗冊田土統計的考察》,載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紀念事業會東洋史論集編集委員會編:《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紀念東洋史論集》(1976年),第311—344頁;《康熙十五年丈量的蘇州府長洲縣有關田土統計的再考察》,載中島敏先生古稀紀念事業會編:《中島敏先生古稀紀念論集》(東京,1980年),第415—433頁。又見足立啟二:《清代蘇州府地主的土地所有的發展》,載《熊本大學文學部論叢》,9(1982年11月),第24—56頁;《清代和民國期農業經營的發展——專論長江下游》,載中國史研究會編:《中國史像的再構成——國家與農民》(京都,1983年),第255—288頁。 [166]這些1397年的數字取自1370年陰曆二月的《實錄》並引於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第8頁;張哲郎:《地方控制》,第95頁。 [167]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68]例如,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當然,大規模公共工程可能需要不同的措施。 [169]甚至三等的劃分也對結婚形式有影響,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173頁。 [170]奧崎裕司的《中國鄉紳地主》第6章提到這種情況。 [171]研究作品中有,居密:《14—15世紀財政和農村控制制度的變化》,載《明史研究》,3(1976年秋),第53—69頁;伍丹戈;《明代的官田和民田》,載《中華文史論叢》,Ⅰ(1979年),第119—163頁;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北村敬直:《論明末清初的地主》。 [172]後一種權力到清初期才被放棄或撤銷。 [173]北村敬直:《論明末清初的地主》,載《歷史學研究》(1949年),轉載於北村敬直:《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京都,1971年),第18—49頁,特別是第36頁。 [174]有的作者把官田譯成「公共的土地」,這是用詞不當。它不像湖泊和山地那樣為公共所有,而是私有的,所有主是國家,「官」有「帝國或皇帝」之意。應該指出,晚明官田也被用來指「官員的地」,即有功名者所擁有的並免去徭役的土地 [175]關於較特殊的土地類別的概述,見李龍潛:《明清經濟史》;李文治:《明清時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載《經濟研究》,8(1963年),第67—77頁;9(1963年),第55—61頁。關於莊田能引起的某些地方問題,見佐藤文俊:《明末社會和王府》,載其《明末農民叛亂》(東京,1985年),第152—160頁;王毓銓:《明代的王府莊田》,載《歷史論叢》,Ⅰ(1964年9月),第219—305頁。關於屯田,見劉鳳鳴(音):《明代(1368—1644年)的屯田》(漢堡,1984年)。 [176]關於最後一點的敘述,見北村敬直:論《論明末清初的地主》,載《歷史學研究》(1949年),轉載於他的《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京都,1971年),第21頁。 [177]村落很長時期持續不變的定額制不一定是合法的,它產生的後果是在政府和實際納稅人之間製造了一個中間階層。古島和雄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見其《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東京,1982年),第3—33頁,特別是第32—33頁,注21。 [178]取決於把土地依附於特權戶的原來平民的財富和地位。他們之間的關係各不相同,從依附(貧苦農民也許為新主人干卑賤的活以換取稅役的豁免)到平等(較富裕的平民使用與有功名的戶的關係逃避稅賦)。 [179]投獻似乎比詭寄形成更多的社會關係。例如,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685頁。但這些名詞有時可以交替使用。又,同一名詞可應用於不同的社會現實。例如,見酒井忠夫:《中國善書的研究》。清水泰次的著作包括:《投獻考》,載《東亞經濟研究》,11,第2期(1927年4月),再版於其《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東京,1968年),第385—404頁;其他兩篇轉載於第421—422頁和第443—458頁,這些作品常被引用,但現在已過時。關於分立門戶,見本章此處注釋。 [180]糧長長途運糧通過15世紀的幾次改變(如「改對」運輸)而距離縮短了,最後在1471年軍隊接收了一些糧食託運任務。見星斌夫:《明代漕運的研究》(東京,1963年),馬克·埃爾文摘譯成英文,載密西根摘編集,Ⅰ(安阿伯,1969年);黃仁宇:《稅收》。 [181]我們務必記住,甚至是重要的富戶也會因擔任此職而傾家蕩產,一名叫劉英的高官的例子就很能說明問題。他致仕後,曾與一名知縣爭吵,後者進行報復,派他及其家庭成員擔任7名糧長,為的是使他破產。見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詳情見此書第67頁注2。 [182]這究竟是涉及短距離遷移的實際人口統計過程(如始於北村及其「地主論」的許多日本學者所主張的那樣),還是土地權基本上轉向城鎮,還是真正向城鎮遷移(主張「城鄉一體論」的學者的假設),但只是有功名的人或商人一生中一個暫時性的階段。這些都是引起爭論的問題,但這並不影響徵用賦役的目的。如果人們注意到「城鎮」往往是新的經濟和社會中心而不一定是縣的治地,這三種情況無疑都會發生。 [183]見傑里·保羅·登納林:《財政改革和地方控制:士紳—官僚的結盟在征服後的生存》,載魏斐德和格蘭特編:《晚期中華帝國的衝突和控制》(伯克利,1975年),第86—120頁;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第130—137頁。 [184]森正夫:《十五世紀前半期蘇州府徭役勞動制的改革》,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周》,41,《史學》14:《中村榮考教授選官紀念》(1966年3月),第105—124頁;又見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第3章。 [185]關於這些變化,見前面注引的森正夫的著作;賴惠敏:《明代南直隸賦役制度的研究》,載《文史叢刊》,63(台北,1983年);郁維明:《明代周忱對江南地區經濟社會的改革》(台北,1996年)。 [186]有的作者,如小山正明認為,徵稅的有些變化是根據戶的類別作出的,但論據不足。 [187]黃仁宇:《稅收》,第92頁。他的論點比較悲觀。 [188]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例如,16世紀上虞縣(浙江的紹興附近)的窮人和同時期海鹽縣的富人。 [189]清水泰次:《明代租稅銀納的發展》,載《東洋學報》,22,第3期(1935年),第367—416頁;山根幸夫:《一條鞭法和地丁銀》,載《中華帝國,世界歷史之十一》,築摩書店編集部編(東京,1961年),第282—299頁。 [190]清水泰次:《中國近世社會經濟史》(東京,1950年)。 [191]一般地說,折納率低於市價,有利於納稅人。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第195—196頁。 [192]由柯暹在當地試行以後,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第228頁。 [193]與這項改革有關的其他幾個重要人物是:在廣東、福建、陝西任職的朱英(1417—1485年);在江西、江南任職的崔恭(1409—1479年)。 [194]前兩個名詞常常可以交互使用。 [195]這個例子很清楚,甲已不再是每年都服勞役的戶的群體,而是全部戶在特定的一年都服勞役的甲。 [196]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97]在任何年份,當勞役沉重時,服役戶的百分比很低;唐文基的《明代賦役制度史》(第125頁)列舉的22例中,有10例低於3%。在大部分情況中,平均的均徭銀每年每(登記)人為0.05兩至0.1兩。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第246—247頁,表35。在一特定年份中,不是所有的登記戶都繳納,因此單獨戶的繳納就較高。又見岩見宏:《明代嘉靖前後賦役改革》,載《東洋史研究》,10,第5期(1949年5月),第1—25頁;小山正明:《明代華北賦役制度改革史研究的探討》,第99—117頁。 [198]這種辦法稱八分法,由1508年科的進士沈灼首倡,只應用於漕運勞役,其他公共開支仍由里甲勞役提供。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136—140頁。但八分法不得不在1537年被修正。 [199]這一福建的制度(後來不知什麼名稱),為盛芣(1418—1492年;1457年至1464年在福建)首倡。更典型的是武進縣(江南常州府治地)約在1500年至1510年馬姓副知縣採用的丁畝並重的辦法。由於各戶的畝數可能多於丁數,所以就非常重視畝。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2章,第123頁。又見梁方仲:《明代十段進法》,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7,第1期(1944年),第120—137頁,孫任以都英譯文,載《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第7期(1957年),第270—280頁。 [200]後一種制度並不總是受到歡迎:如唐順之就是著名的主張10年一繳的人。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252—1256頁。又見梁方仲:《明代十段進法》。 [201]小山正明:《賦役制度的變革》,第334—335頁。 [202]酒井忠夫:《明代前中期的保甲制》,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編輯委員會編:《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第577—610頁。山根幸夫的《明代徭役制度》(第63頁)提到總甲始於1447年福建的延平。又見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特別是第192—200頁。 [203]平均土地畝數的減少也是使職責分解的一個原因。同時代的作者聲稱,最富的戶已「今不如昔」。 [204]谷口規矩雄:《論明代華北的大戶》。 [205]小佃龍雄:《關於江南里甲的編制》,載《史林》,39,第2期(1956年3月),第1—35頁。關於反對寄莊戶的措施,見下文。1451年簡單地禁止寄莊戶未能生效。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165頁。 [206]森正夫:《明清時代的土地制度》,載《東亞世界的發展》,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中世6(東京,1971年),第229—274頁,關於常見的同時代里的瓦解的論述,見《明末的社會關係和秩序的變動》;又見徐泓:《明代後期華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風氣的變遷》,載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編:《第二次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 台北,1989年),第1卷,第107—173頁 ;《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載中央研究院編:《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明清與近代史組》(台北,1989年),第1卷,第137—159頁。 [207]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 [208]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吳辰漢(音):《晚期中華帝國的廟會》(普林斯頓大學博士論文),作了關於湧現的非鄉紳和非准官員的新領導來充當地方祭祀和神壇組織負責人的個案研究。 [209]酒井忠夫:《明代前中期的保甲制》。 [210]例如于謙(1398—1457年)號召恢復包括所有居民的地域單位,如同原來的里。見酒井忠夫:《明代前中期的保甲制》。于謙的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608—1612頁。與以前的巡檢司相比,設立的總甲(和小甲),更加接近農村,而巡檢司在明初已經出現在幾個地方上的重要的鎮。最早的總甲之一那茂七(死於1449年)在一次異乎尋常的轉變中,後來成為一次福建重要叛亂的領袖。見田中正俊:《民變——抗租奴變》,載築摩書房編輯部編:《中華帝國歷史(世界歷史11)》(東京,1961年),第41—80頁,約瑟夫·麥克德莫特英譯,載琳達·格羅夫、克里斯琴·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第165—214頁。鄧茂七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275—1277頁。 [211]其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408—1416頁。 [212]關於幾個較有名的例子,有和田清;清水盛光:《中國鄉村社會論》。保羅·奧斯卡·埃爾姆奎斯特在其《早期近代中國的農村控制》(哈佛大學1936年博士論文)中總結了他們的觀點。許多條例與里甲制的規定相似。 [213]「里」在這裡實際上似乎形成了後來的社會安排,如同里有時也形成了市場結構。又見布魯克:《空間結構》。 [214]不讓有功名的人參加是為了防止出現禮儀問題,但常常被視為「低賤」的廚師和差役可以加入。 [215]見埃爾姆奎斯特:《早期近代中國的農村控制》和本書此處注釋引的仁井田陞的論文。關於呂坤,見喬安娜·漢德林:《行動中的晚明思想——呂坤和其他士大夫的再定位》(伯克利,1983年)。 [216]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431—1434頁。 [217]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 [218]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 [219]有人相信,北方存在一種日本式的牢固的灌溉社區,還有一些人否認。其他人圍繞以下問題展開討論:這些體系是否上面命令的;它們是否與其他組織——例如宗教團體——有聯繫,或者只是為特定目的臨時組成的「團體」。關於這個討論,見森田明:《明清時代的水利團體——論其共同體的性質》,載《歷史教學》,13,第9期(1965年9月),第32—37頁。 [220]第一個例子在河北邢台(順德府治地),第二個例子在福建莆田(興化府治地)。見森田明:《明清時代的水利團體》。 [221]森田明:《明清時代的水利團體》,第36頁。 [222]森田明:《明末塘長制的變革》,載《東方學》,26(1963年),轉載於其《清代水利史研究》(東京,1974年),第450—471頁。 [223]例如見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186—191頁。周孔教(1580年科進士)試圖加以禁止。 [224]森田明:《明末塘長制》。 [225]在一個極端的例子中,所有合併的內容是繳納賦役的徵收數據。見梁方仲:《一條鞭法》,載《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4,第1期(1936年5月),第1—65頁;《釋一條鞭法》,載同一刊物,7,第1期(1994年)。這兩篇論文由王毓銓英譯,載王:《中國的一條鞭稅法》,哈佛東亞專著,Ⅰ(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70年)。又見栗林宣夫:《一條鞭法的形成》,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論集委員會編:《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第115—137頁;藤井宏:《一條鞭法的一個側面》,載和田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編集委員會編:《和田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東京,1951年),第571—590頁。 [226]梁方仲:《一條鞭法》。 [227]清水泰次:《中國近世社會經濟史》。相當完整的合併包括:1578年的福建;1578年的河南;1583年的祈門(惠州府)和1592年的華陰(陝西)。又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梁方仲:《一條鞭法》;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年表(初稿)》,載《嶺南學報》,12,第1期(1952年12月),第15—49頁;轉載於《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1989年),第485—576頁。 [228]如1537年的蘇州、松江和常熟諸府。 [229]見栗林宣夫:《一條鞭法的形成》,第3節。 [230]見谷口規矩雄:《論明代華北的大戶》。東昌府(治地在山東聊城)的徵收和運輸在1628年完全被政府接管。 [231]見小山正明:《明代華北賦役制度》;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232]例如,見萬曆時期山東鄒縣丁的分布(因有功名而被豁免的丁加在括號內):8(5)、1(1)、1(1)、10(5)、32(17)、57(27)、272(94)、3402(357)、31723(691)。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等級高的戶相對的有較多的特權。川勝守的《中國封建國家的統治結構》(第401頁)表V1—2提供了另一個例子:最高的六個級只有69丁,最低的一級卻有29376丁。在南方,人們免除徭役的下限常常根據擁有的畝數來確定,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下限數減少。在南京,下限數開始時為100畝,後來為10—20畝。見梁方仲:《一條鞭法》。蘇州的下限為10畝,崑山為40畝。 [233]其始末見岩見宏:《山東經會錄》,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編集委員會編:《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第197—220頁;海倫·鄧斯坦譯成英文,載格羅夫、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第311—333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212頁注26。 [234]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2章,第122頁以下;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4章。當時盛行的比價是江南每畝銀0.3兩。因此士紳允許詭寄可以從中取得物質利益。見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258頁注36,他不同意登納林在其《財政改革》中所持的論點。 [235]浙江省溫州府甚至另有一種稱為十段—一條鞭的概念模糊的方法,見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236]見梁方仲的《一條鞭法》和岩見宏的《明代徭役制度》第127—128頁中劉光濟的改革。 [237]見森正夫:《十五世紀前半期太湖周邊地帶的國家和農民》,《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周》,載《史學》,13(1965年3月),第51—126頁;《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特別是第5章。另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這種努力的例子,即用折合法來平均每畝的實際繳納,同時又以書面形式保持名目繁多的舊的分類,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第161—162頁。所舉之例為1519年的湖州。 [238]森正夫:《十六世紀太湖周邊地帶官田制度的改革》,載《東洋史研究》,21,第4期(1963年3月),第58—92頁;22,第1期(1963年7月),第67—87頁,修訂和轉載於其《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第82頁注4。這裡的徭役繳納是每丁0.03兩和每畝0.012兩,一個5畝2丁的標準戶結果要繳每畝0.024擔。但在這個區域的其他地方,親自服徭役部分能與折納部分相當,例如嘉定(見岩見宏:《明嘉靖前後賦役改革》)徭役折納占11%,勞役折納占40%,勞役的銀值占49%。 [239]中文分別稱運戶(運糧戶)或解戶,布解戶(運布戶),庫知或斗記(糧倉管理員)。役夫(郵遞員)養馬(主要是北直隸的養馬戶)和弓兵的任務依然沉重。 [240]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在劉宗周時期(1578—1645年),一名里長的開支從20—30兩增至60—100兩。見恆慕義編:《清代名人傳》(華盛頓,1943年),第532—533頁。 [241]見岩見宏:《明嘉靖前後賦役改革》。 [242]例如,見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載《東洋學報》,36,第1期(1953年6月),第1—44頁;36,第2期(1953年9月),第32—60頁;36,第3期(1953年12月),第65—118頁;36,第4期(1954年3月),第115—145頁。這裡我支持吳承明關於這些市場的基本保留意見,見其《明代國內市場和商人資本》,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5(1983年),第1—32頁,並且要指出,在許多地區,這些市場為數太少,屬於例外,不能視為商業化的跡象。但它們的確構成了以後發展的第一層面。關於明清時代中國商業化的另一種意見,見費維愷:《「原始工業化」和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廣義地界定,「農業商業化」一詞包括以下任何情況:一戶的部分收成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換取其他產品或貨幣,或換取這兩者。在中國,這種現象到12世紀已廣泛存在。見斯波義信:《宋代商業史研究》(東京,1968年),馬克·埃爾文摘譯成英文(安阿伯,1970年)。但我認為,這類戶基本上投身於市場交易的目的,是取得貨幣去繳稅,購買自己不能生產的產品和處理剩餘的收成和地租。在這些情況下,農產品價格提高的趨勢會減少而不會增加農產品的交易量,因為出售量較少也能取得用於繳稅等項的貨幣。因此,除了少數例外,這種商業活動的結果不會改變基本經濟結構。對比之下,本章所用的「商業化」一詞指的是以下的事例、時期和區域:經濟結構的確經歷了根本的變化;面向市場的生產不是勉強進行和不得不做的事情,而是一個戶的活動決定性的主要內容。在這些情況下,高價格的趨勢會導致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產量。我把這第二種「商業化」浪潮視為明中葉開始擴大的一個重要現象,不過甚至到20世紀,它還沒有席捲中國的所有地區。 [243]見吳承明:《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載《歷史研究》,1983年第1期,第96—106頁。 [244]見施堅雅:《19世紀中國的區域城市化》,載他編的《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斯坦福,1977年),第211—236頁,及其《城市和地方制度的等級》。在羅的研究漢口的著作中(第281—301頁),他指出一切早期的重要貿易都在沿流入長江的河流邊進行;明代漢口的重要地位來自長江的貿易,而不是來自它的內地。見威廉·T.羅:《1796—1889年漢口的商業和社會》(斯坦福,1984年)。 [245]我們將沿用吳承明的論點,他試圖從宏觀經濟的角度列表說明商業結構。他的幾篇論文收於其《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北京,1985年)。 [246]例如,見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 [247]特別是山東的東昌府和兗州府,尤其是兗州府的鄆城縣。 [248]例如太倉縣及附近的新涇鎮。 [249]與吳承明對清代初期和中期的估計數相比,晚明時期的數字是很低的。關於清代初中期,吳的數字是棉布9500萬兩,原棉1300萬兩,絲和絲織品1200萬兩。這種情況使清代市場從4500萬兩擴大到3.88億兩。部分原因可以用銀供應量的增加來解釋,但吳很可能嚴重地低估明代的市場經濟。但應注意,棉布與絲之比稍有下降,從11.1 ∶1下降至7.9∶ 1。 [250]見《關於明代國內市場問題的考察》,載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上海,1957年),第198—262頁 [251]又見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1部分。 [252]另一個次要例外是山西的沁源,它以鐵換鹽和棉布。 [253]見侯仁之:《明代宣大山西三鎮馬市考》,載《燕京學報》,23(1938年),第183—257頁。英譯文載孫任以都和德弗朗西斯編譯:《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中國和有關文明研究,第7期,第309—332頁。 [254]見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3部分,第97—98頁。 [255]《關於明代國內市場問題的考察》。 [256]又見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3部分。 [257]幾名日本學者,包括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提出這個論點。 [258]崇田德:《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75年),第1—66頁。 [259]這個數字稍高於德懷特·珀金斯的估計數,即占農業總產量的7%—8%;見珀金斯:《中國的農業發展》。 [260]大米貿易大量增加,達到3000萬擔,但仍存在著困難,即北方生產可以換大米的具有交換價值的物品很少。由於鹽的需求無伸縮餘地,棉布似乎已是可能成為推動總體商業化的惟一商品。但是,人口壓力造成的大米需求的增加一直是棉布業充分發展的障礙。劉永成的《論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歷史前提》(載《中國史研究》,2[1979年7月]第32—46頁)提供的晚明和清初期的資料已在地圖中表現出來。 [261]許多地方,這些名稱不能互用,這表示存在一定的等級,鎮通常較大;但已知也有相反的用法。見劉石吉:《明清時代江南市鎮之數量分析》,載《思與言》,16,第2期(1987年7月),第128—149頁。又見:《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北京,1987年)。 [262]在江蘇東南的嘉定縣,南翔、婁塘和羅店各有1500多戶,只有南翔真正能稱為商業中心,而且商業正在衰退;據說牙行的行會抑制了它的成長。見傑里·登納林:《嘉定的保皇分子:17世紀中國的儒家領導和社會變化》,耶魯歷史出版物(雜),第126號(紐黑文,1981年),第75頁注3。 [263]山根幸夫:《明代和清初華北的市集和紳士豪民》,載明清史論叢刊行會編:《中山八郎教授頌壽紀念明清史論叢》(東京,1977年),第303—332頁。 [264]山根幸夫:《明清時代華北的定期集市》,載《東京女子大學史論》,8(1960年11月),第493—504頁,特別是第495頁之表。關於明清時期定期集市的增加的最大的數據編集和一位地理學家對它的意見,見石原潤:《定期集市的研究——機能和結構》(名古屋,1987年)。 [265]根據劉石吉的圖,見《江南市鎮》。使用這些數字時必須謹慎,數字依據的史料不是完全可以比較的。 [266]在山東的滋陽(兗州府治地)、鄒縣或陽穀等地,居民在秋季返回故里協助收割,但新型城市就不再有這種情況。關於更詳細的調查,見《明代國內市場》等。關於其他城市,如濮院,見陳學文:《明清時期江南的一個專業市鎮——濮院的經濟結構的探索》,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1985年),第14—61頁;關於烏青,見林和生:《中國近代地方都市的發展——專論太湖平原烏青鎮》,載梅原郁編:《中國近代的都市與文化》(京都,1984年),第419—454頁;陳學文:《明清時期江南巨鎮烏青鎮的經濟結構》,載《中國結濟史研究》,2(1988年),第29—38頁。陳學文近來從事撰寫江南新的小鎮的一系列論文。又見樊樹志:《明清江南市鎮探微》(上海,1990年)。 [267]例如見趙岡:《中國歷史中的人和土地》;田中正俊:《中國史學界關於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佐伯有一:《日本的明清時代關於商品生產評價的學說史展望》,載鈴木俊、西島定生編:《中國史的時代劃分》(東京,1957年),第253—321頁;佐伯富:《手工業的發展》,載築摩書房編集部編:《中華帝國》,《世界歷史》,11(東京,1961年),第213—232頁。 [268]《關於明代國內市場問題的考察》。 [269]關於這一爭論見彼得·克里德特:《工業化前的工業化》(1977年)。比特·舍姆普英譯:《世界市場的起源、農業背景和條件》,載彼得·克里德特等編:《工業化前的工業化——資本主義萌芽中的農村工業》(劍橋和巴黎,1981年)。 [270]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1部分,及其他著作。 [271]根據克雷格·迪特里希:《清初中國的棉花種植和加工》,載W.E.威爾莫特編:《中國社會的經濟組織》(斯坦福,1972年),第109—135頁,清初全國3/5至4/5的縣都種植一定數量的棉花。 [272]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載《東洋史研究》,16,第1期(1957年6月),第1—25頁。 [273]嚴中平:《明清兩代地方官倡導紡織業示例》,載《東方雜誌》,42,第8期(1946年4月15日),第20—25頁,引於居密:《近代中國早期棉織品生產與農村社會變化》,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7/2(1974年12月),第513—534頁。 [274]根據西島定生的估計,見《中國初期棉業的形成及其構造》,載《東方學》,2(1949年),轉載於其《中國經濟史研究》(東京,1965年),第805—872頁。英譯文載格羅夫等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和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第17—78頁。 [275]居密:《近代中國早期棉紡織品生產》。 [276]見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據說嘉靖時代(1522—1566年)產絲中心湖州的一次經濟蕭條使之沒有能力購買所需要的原棉。 [277]關於蘇州的官辦絲綢工業,見保羅·桑塔傑洛:《明清時期的官辦絲織業——特別是蘇州的絲織業》(那波里,1984年)。 [278]潞安的絲的生產可能更多地依靠官方支持,當政府開始依靠江南的私營市場時,它就衰落了。但又見寺田:《江南農村騷亂》。 [279]因此,鹽的非法走私活動始終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 [280]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2部分和第3部分。 [281]關於山西商人(實際上是山西和陝西商人),特別見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 [282]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度》,載《禹貢》,5,第12期(1936年8月6日),第1—15頁。英譯文載孫任以都、德弗郎西斯編譯:《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第298—308頁。 [283]據說萬曆時期山東大運河畔的重要城市臨清的9/10的商人來自徽州。 [284]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 [285]吳承明:《明代國內市場》。 [286]這有時被認為是商人落後的表現和他們的「前近代」行為的證據。但我傾向於同意寺田隆信,即更有趣的問題是為什麼放債比直接商業投資能獲得更多的利潤。 [287]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研究》,特別在第3章和第8章中,耿又突出地表現為一名治水條例的著名著作的編纂者,當時在17世紀初期,他任常熟縣知縣。見本書此處注釋。 [288]在清代,擁有的資財要大得多,商人,特別是鹽商仍占主導地位。見吳承明:《明代國內市場》。 [289]見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之商業資本》(北京,1956年);注意幾項受人注意的研究,如雅克·加內:《中國》(巴黎,1972年),它由J.R.福斯特英譯:《中國文明史》(劍橋,1982年),第429頁。又見蒂莫西·布魯克:《16世紀中國的商人網絡》,載《東方經濟社會史雜誌》,24,第2期(1981年),第165—214頁。 [290]持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支持這些趨勢: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和持修正主義觀點的美國學者都支持這個觀點。 [291]反馬克思主義學者托馬斯·梅茨格也肯定地看到了這一點,見其《論中國經濟現代化的歷史根源:明末清初時期政體的經濟分化的加劇》,載《近代中國經濟史,近代中國經濟史會議紀要,台北中央研究院,1977年8月26—29日》,侯繼明等編(台北,1977年),第3—21頁。 [292]珀金斯的《農業發展》已經這樣做了。應該指出,他在甚至假設人均產量依然接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時,仍打算證明農業有進步之處。不能認為他的著作已證明人均產量是保持不變的,如有人多次所做的那樣。由於有許多跡象表明,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經濟局勢,現在擺在經濟史學家面前的任務是及時確定何時有提高,何時下降了。 [293]無論如何,這個觀點是很難與小農始終生活在勉強能生存水平上的意見相調和的。 [294]這並不否認明清兩朝在有的地區和某些時期,其狀況優於20世紀初期,但任何穩定的和線性經濟增長的觀點都應拋棄。 [295]例如,徐光啟(1562—1633年),即《農政全書》的編纂者勸人們不要實行流行的棉豆套種,因為這種做法耗費地力。見傳記載恆慕義:《清代名人傳》,第316—319頁。 [296]見川勝守:《明末清初長江三角洲的棉花種植和水利》,載《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6(1977年10月),第77—90頁;8(1980年3月),第98—101頁。另見川勝守:《明末長江三角洲的社會和荒政》,載西島定生博士還曆紀念論叢編集委員會編:《西島定生博士還曆紀念——東亞的國家和農民》(東京,1984年),第487—515頁。 [297]在16世紀末之前已發生過類似的情況。那時國家,以許孚遠為代表,擔心地主勢力太大,就支持佃戶,從而國家加強了對地主—佃戶關係的直接介入。 [298]弗朗西絲卡·巴里:《農業》,《生物學和生物學技術》的第2部分,載李約瑟編:《中國科技史》,第6卷(劍橋,1984年);又見弗朗西絲卡·巴里:《產米社會的演變類型》,載《農民研究雜誌》,11(1983—1984年),第3—33頁。 [299]這些生產有利條件是純技術性的還是取決於財富的多少(即大莊園因產量高,才富有,還是它們因為富有,才能取得高產量),這個問題仍可供爭論。關於這個爭論的總的看法,見石田寬:《1930年代華北種棉地區的農民層分析——東部農村「富農」經營的性質和關係》,載《亞洲經濟》,21,第12期(1980年12月),第48—62頁。 [300]見托馬斯·B.威恩斯:《1920—1940年中國小農經濟的微觀經濟學》(紐約,1982年)[原文為「microeconomics」[微觀經濟學],而第1135頁「書目」中為「macroeconomics(宏觀經濟學)。——譯者注]。 [301]施肥的方法包括在田地燒殘茬,澆糞,撒石灰,摻油菜籽餅和豆餅,把用作綠肥的作物犁在地下。 [302]見弗朗西絲卡·巴里:《結論:農業變化和社會——停滯還是作出反應?》,載李約瑟編:《中國科技史:農業》,第6卷,第2部分,第553—616頁。 [303]見居密:《近代地主制的起源》,載沈剛伯先生八秩榮慶論文編輯委員會編:《沈剛伯先生八秩榮慶論文集》(台北,1976年),第289—344頁;草野靖:《中國的地主經濟分種制》(東京,1985年)。 [304]天野元之助:《明代的農業和農民》,載藪內清、吉田光邦編:《明清時代的科學技術》(京都,1970年),第465—528頁。 [305]在稻麥輪種的地方,常常不用犁,但在施肥時必須用鋤或鶴嘴鋤。在《沈氏農書》中可以看到,農民支出中約40%用於肥料,只有1%用於農具。 [306]北方的一些地方也使用同樣的農具,河南和山東的中心區就是如此,那裡在明代已開始種植多種作物,豆類常常是次要作物。關於農具,見大滭正昭:《中國小經營發展的幾個階段》,載中國史研究會編:《中國史像的再現——國家和農民》(京都,1983年),第55—78頁;又見杜修昌編:《中國農業經濟發展史略》(杭州,1983年),第171—176頁。 [307]在南方,對同一塊土地開徵的冬季稅和夏季稅是兩種不同的項目。又見黑木國泰:《一條鞭法實行的生產力基礎》,載《明代史研究》(1976年11月),第1—12頁。 [308]這是何良俊提供的其故鄉松江(又為華亭縣的治地)的數字;又見黃仁字:《稅收》,第41頁。關於何良俊,見《明人傳記辭典》,第515—518頁。 [309]黑木國泰:《一條鞭法實行的生產力基礎》。我稱耕作者為「小農」(peasants),是因為他們之中的大部分耕作規模極小,雖然當耕作者不管是否願意而與市場發生關係時,有的(但絕對不是全部)人類學家反對使用這個字眼。見琳達·格羅夫、約瑟夫·埃什里克編《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日本學者論中國農村社會的變化》,載《近代中國》,6,第4期(1980年10月),第397—438頁,文中稱耕作者為「農民」(farmers),因為「他們把農作物、手工業品、田地和勞動力視為商品,而不像遠離市場的小農(peasants)」。我認為所定的這個特點過於武斷,容易把「農民」(farmers)一詞只用於商業耕作者在純資本主義環境中經營的事例。丹尼爾·索納:《作為經濟史中一個課題的小農經濟》,載《1962年埃克斯昂普羅旺斯第二次國際經濟史會議》,第2卷(巴黎,1965年),第287—300頁;莫里斯·埃馬爾:《自身消費和市場》,載《經濟、社會和文明》,38,第6期(1938年11—12月),第1392—1410頁,他把「小農經濟」恰恰歸因於中國耕作者所處的那種境況,包括市場和稅賦關係的境況。有跡象表明,在整個明清時期,除了江南最商業化的地區外,大部分耕作者只是在迫不得已時才勉強種經濟作物。只有在英語中,才對這兩個名詞作出區別,因此使用有其限度:我在特定的事例中使用這個或那個名詞時,沒有附帶過多的含義。 [310]方言中稱這些定居地和小河為塝;例如見濱島敦俊、森田明、海田能宏:《明清時代的分圩——三角洲開拓的集約化》,載渡部忠世、櫻井由躬雄編:《中國江南的水稻耕作文化——邊緣學科研究》(東京,1984年),第4章,第171—232頁,濱島是關於宋代低地分成明代小低地討論會的主要與會者。又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特別是第2章及其地圖。 [311]見渡部忠世、櫻井由躬雄編《中國江南的水稻耕作文化——邊緣學科研究》(東京,1984年)中的幾篇論文,包括前一個注所引的一篇。 [312]李文治:《論中國地主經濟制與農業資本主義萌芽》,載《中國社會科學》,1(1981年),第1—18頁;與1987年的後記轉載於其《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係的總結》(北京,1993年),第546—581頁。李是代表人物。 [313]雇用勞動力從事農業的所謂經營地主為數很少。 [314]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變遷史》(北京,1989年),第3—19頁。S.T.利昂英譯:《中國農業中的資本主義——論支配其發展的法律》,載《近代中國》,6,第3期(1980年7月),第311—316頁。 [315]小山實際上使用「農奴」一詞。關於明初期的佃戶和奴僕,他用了未加說明的「奴隸」一詞。崇田德沿用小山的名詞。見崇田德:《鄉村支配的成立和結構》,載《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2:中世6》中《東亞世界的發展》(東京,1971年),第347—380頁;修訂版載其《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75年),第155—206頁。丹尼爾斯英譯,作為《鄉紳統治的起源和結構》的一部分,載琳達·格羅夫、克里斯琴·丹尼爾斯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第335—385頁。 [316]例如見埃爾文:《中國過去的模式》;羅伯特·馬克斯:《華南的農村革命:農民和海豐縣創造的歷史,1570—1930年》(麥迪遜,1984年)。 [317]關於幾篇批評文章,見鶴見尚弘:《魚鱗冊調查》、《明代的農村控制》;森正夫:《鄉紳的土地所有論》,載《歷史評論》,304(1975年8月),第11—16頁,《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鄉紳論》,載《歷史評論》,308(1975年12月),第40—60頁;312(1976年4月),第74—84頁;314(1976年6月),第113—280頁;古島和雄:《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東京,1982年),第3—33頁;北村:《論明末清初的地主》,第18—49頁;寺田隆信:《商品生產和地主制研究——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史諸問題(1)》,載《東洋史研究》,19,第4期(1961年3月),第502—511頁;安野省三:《地主的實態和地主制研究》,載《東洋史研究》,33,第3期(1974年12月),第183—191頁;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研究》;天野元之助:《明代的農業和農民》。小山所引的事例證明是非典型的和不同性質的,並且在解釋時有傾向性。 [318]趙岡、陳鍾毅:《中國土地制度史》,第5章。這一解釋否定了傳統的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立場,這個立場認為經營地主是一種進步的表現。 [319]譚棣華、黃啟臣、葉顯恩:《劉永成著〈清代前期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初探〉評價》,載《中國社會經濟歷史研究》,1(1983年),第122—125頁。此文在評論劉永成著作(福州,1982年)時指出,雇用勞動力的出現取決於經常發生的禍災而不是直線形的經濟趨勢,城市還不能吸收這種經常重新組成的流離失所的階層。 [320]趙岡認為,所發生的循環模式是戰爭而不是內部因素造成的結果,見趙和陳:《中國土地制度史》,第8章。又指出佃戶數本身的增加並不涉及其社會地位或討價還價的能力,也不涉及土地所有制的循環:「租佃」不一定是終生的,並且肯定不是最壞的條件。租佃更能適應家庭循環和其他狀況。租種土地百分比的增加,或擁有土地平均面積的增加是屬於土地所有制的問題,而與租種規模無關,後者是管理的問題。 [321]甚至小山的「大土地所有者」有時擁地不超過20畝。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專論江南三角洲地帶》,載《史學雜誌》,66,第12期(1957年12月),第1—30頁;第1期(1958年1月)。克里斯琴·丹尼爾斯英譯文載:《中國的國家和社會——日本人對中國社會經濟史的看法》(東京,1984年),第101—163頁。 [322]趙岡、陳鍾毅:《中國土地制度史》,第213頁。 [323]黃仁宇:《稅收》,第156—158頁。徽州的地主財產冊上還列有小地主。此外,它們顯示逐年只有很少的財產流動。 [324]其他例子有泰和(江西)、南海(廣東)、南陽(河南)、今山西的新絳以及耒陽(湖南)。 [325]最普遍的稱呼為佃仆,但此名詞和歸類含糊而且重疊。在法律上,他們不是奴僕,1397年以後只有三品和三品以上的官員才准使用。他們地位最重要的特點是可以使用屬於地主家屬的墳地,作為報答,他們就處於奴僕地位。有時這種義務持續幾代人,所謂的世仆就能發展了。見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仆制》(合肥,1983年);或基恩·杜安·黑茲爾頓:《1500—1800年徽州的世系和地方精英》(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85年),第200頁。但是在中國,有奴僕法律身份的人的肉體也不能被擁有,例如不能隨便殺害他們。 [326]田中正俊:《民變——抗租奴變》;約瑟夫·P.麥克德莫特:《晚明太湖流域的奴僕:錯誤身份認定的案例》,載《亞洲研究雜誌》,40,第4期(1981年8月),第675—701頁。 [327]還有其他的免稅地,例如兩淮鹽區的產鹽用地。甚至衙門的胥吏也享有有限度的豁免。 [328]趙岡爭辯說,實行一條鞭法後,人們乾脆可以出售土地和停止履行任何繁重的徭役。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投靠就變成較少理性的行為。見趙岡、陳鍾毅:《中國土地制度史》,第7章。但有人寧願假設,對最多不過付錢就可以不再低三下四的富有的平民戶來說,土地的投靠仍有吸引力。 [329]連主張「土地更加集中」論最力的李文治也承認這種情況,見其《論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關係》,載《歷史研究》,5(1963年),第75—107、100頁。 [330]見陳張富美:《明清時代佃農地主關係的初步分析》(北京,1980年10月26—11月召開的自宋至1900年中國社會經濟史學術研討會論文) [331]也有例外,如吳江的飲酒盛典,見森正夫:《明末的社會關係和秩序的變動》,第135—159頁。在華北無權勢的小佃農階層中也有例外。明代的《便民圖纂》記載,佃戶和僱工以平等的身份參加活動。見鶴見尚弘:《明代的農村控制》。 [332]魏金玉:《明清時代佃農的農奴地位》,載《歷史研究》,5(1963年),第109—134頁。 [333]並非同一地主與所有佃農都訂有一樣的地租契約,契約也可以再議。見陳張富美:《佃農地主關係》;趙岡:《中國歷史中的人和土地》。 [334]福建、江西和江蘇更是如此。 [335]據伊夫琳·羅斯基,附加地租很低,見《華南的農業變化和小農經濟》,哈佛東亞叢書,66(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72年)。但居密在《16—18世紀的地主和小農》[載《近代中國》,6,第1期(1980年1月),第3—39頁]中有說服力地爭辯說,如果附加地租無關緊要,就難以被宣稱為幾次大範圍的佃農叛亂的起因。 [336]這類抵制活動,還針對強制性的追加勞役,或在糧食量器上的弄虛作假。 [337]傅衣凌一直強調這一點:《清代永安農村賠田約的研究》,載其《明清農村社會經濟》(北京,1961年),第44—59頁;清水泰次也指出這個事實,見《明代福建的農家經濟——專論一田三主的慣例》,載《史學雜誌》,63,第7期(1954年7月),第1—21頁;又見片岡芝子:《福建的一田兩主制》,載《歷史學研究》,294(1964年11月),第42—49頁。 [338]在地主更直接感興趣時,收穫分成的做法也存在。見趙、陳:《中國土地制度史》,第7章。 [339]例如,江西的這些移民來自福建和廣東。見片岡芝子:《福建的一田兩主制》。所用稱呼有:棚民、莖客、麻民、藍戶。這些富裕佃農常常成為佃農叛亂的領袖,如崇禎朝時浙江東部。見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北京,1961年),第68—153頁。 [340]常常有人堅持,永佃不是第二種明顯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根據法律,只有在繳納規定的地租後才能存在。見陳張富美和拉蒙·H.邁爾斯:《清代中國的習慣法和經濟增長》,載《清史問題》,3,第5期(1976年11月),第1—32頁;3,第10期(1978年12月),第4—27頁;仁井田陞:《明清時代的一田兩主習慣的產生》,載《法學會雜誌》,64,第3期(1946年);64,第4期(1946年),轉載於其《(增定)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1960年第1版;東京,1981年),第164—215頁。但事實上,甚至真正發生拖欠地租之事,由於不知道佃農的下落,或擔心找不到更合適的佃農(有時全村對付地主,拒絕耕種被驅趕的佃農耕的地;見片岡芝子:《福建的一田兩主制》),地主會默認。的確,地租押金的需要正是為了對付這種可能發生的事。這樣,耕地的權利不一定可以轉化成貨幣。見居密:《近代地主制的起源》,第336頁。地主能否全部購回某一特定地塊的全部權利,他是否可能因收不到地租而驅趕佃農,仍是熱烈爭論的問題。換句話說,有人認為,涉及的「財產」的範圍仍可以爭論。關於包括雙方意見在內的法律上的全面看法,見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慣行法的性質——概念的分析》,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93(1983年11月),第33—131頁。 [341]吳震強:《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研究,1506—1644年》,載《南洋大學學報(人文科學)》,6(1972年),第189—213頁。他非常正確地指出,羅斯基在其《農業變化》一書中常常過於隨便地把佃農加強的安全性與這種中間的不繳稅的土地擁有者等同起來,並提請謹慎對待。又見吳震強:《貿易和社會:中國沿海的廈門網絡,1683—1735年》(新加坡,1983年)。 [342]見趙、陳:《中國土地制度史》,第4章。閩清、閩縣及侯官(後兩個縣的治地在福州)的大部土地由福建的土地擁有者所有。見林祥瑞:《福建永佃權成因的初步考察》,載《中國史研究》,4(1982年),第62—74頁。早在1449年建陽就盛行類似的情況;清水泰次:《明代福建的農家經濟》。 [343]在漳州府治地龍溪和南靖,全部土地的30%—40%為寺廟的土地。這種做法與投靠相似,但「投靠」一詞通常是指小土地所有者把少數土地投靠官戶,並處於較屈從的地位。當較富裕和較有勢力的平民戶投靠他們的土地時,就不會那樣屈從,永佃可能這樣產生。 [344]作者為謝肇淛(1567—1624年)。見《明人傳記辭典》,第546—550頁。這段文字引自卷4,許多文章都對它進行討論。例如見片岡芝子:《福建的一田兩主制》。 [345]張彬村提出了對這個問題的可能是最佳的全面看法,見《十六、十七世紀中國的一個地權問題: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制》,載《食貨月刊》,14,第2期(1984年5月),第95—107頁。 [346]許多作者不了解有關的不同形式地租的名詞。糧(意指糧食,但到明代又指秋季稅),用來稱繳給政府的稅。稅(通常指夏季稅,乾脆稱稅),在這一制度中一直被用來指耕作者付給名義上的在冊地主(大租主)的地租。還有其他名詞,清水泰次試圖把不同出處的名詞統一起來,但沒有完全成功。「租」的數額較大,繳給中間的土地所有者,即小租主。至於「地面上」(中間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和「地面下」(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這兩個還用於永佃的名詞,也有幾個中文名稱。這些名稱因地而異,有時在相鄰地區意思完全相反。「田面」(地面上)也可用來指「田底」(地面下)。其他常見的名稱包括:田皮、田骨或田根,現代中文稱這個制度為一田兩/三主;稱兩主或三主,取決於作者如何看待底層耕作者的權利。 [347]由於文中所參照的1472年是在它的廢除期間,1558年龍巖往往被認為是「真正」開始的時間和地點。見吳震強:《貿易和社會》。又見其《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張彬村:《中國的一個地權問題》。 [348]草野靖:《明末清初田面的變化——專論漳州府地區》,載《熊本大學文學部論叢》,5(1981年3月),第24—68頁,從中看到的是鄉紳,而不是處於中間地位的人。 [349]例如,1545年在平河,1569年在南靖,1573年在漳州。見張彬村:《中國的一個地權問題》。 [350]見草野靖:《田面的變化》。 [351]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作者有:足立啟二:《清代華北的農業經營和社會構造》,載《史林》,64,第4期(1981年7月),第66—93頁;片岡芝子:《明末清初華北的農家經營》,載《社會經濟史學》,25,第2—3期(1959年6月),第77—100頁。 [352]只有在山東和河南的中心地區,以及河北的少量地區才存在粟類—冬小麥—豆類—休耕的作物輪種制,即兩年三熟制。 [353]例子有歸德府治地商丘和固始。見片岡芝子:《華北農家經營》。但是,這類小農有契約;即使中文中的所謂「奴隸」也很少,因為所需要的勞動力數量能被僱傭的短工更好地調節;片岡芝子在《華北農家經營》第77—78頁注1中反對小山的意見。因此,僱工在北方比在更商業化的南方更加流行,見片岡著作第82頁。 [354]也許如片岡所述,他們受稅制的照顧,我們已在北方見到,這種稅制包括依照財產(含用於運輸的牲畜和大車)按戶徵收的一種很進步的辦法。按照邏輯,我料想在實行一條鞭法改革後才是如此,在北方,恰恰是因為非土地的因素成了重要的內容,改革才受到激烈的抵制。我猜想租佃只有在16世紀後期才更有利,因為它使耕作者免繳此時與純土地所有制更直接有聯繫的稅。 [355]較大的地主有時也種棉花。張履樣提到河南南陽一個有1000畝的地主種植棉花。見片岡:《華北農家經營》,第89頁注6。 [356]足立啟二的《華北的農業經營》對集約化過程進行了論述。這裡使用的租佃是指租出土地以取得不定量的或定量的收成,農田管理由佃戶負責。在北方,直到晚明時期,介於單純領工錢勞動和租佃之間的作物分成制更為流行。近來,草野靖在其《中國的地主經濟分種制》(1985年)中令人注目但也不能令人信服地爭辯說,中文中現在可以通用、或在一起用來表示租佃的地租的「租」和「佃」應該加以區別:只有租才包括地租和出租(租種)土地;而佃包括作物分成,監工基本上仍是地主的事。 [357]據說一擔米或一匹布以上的一切交易都使用銀。見寺田浩明:《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 [358]當然,在有些專業化的山區,或在如福建那樣的農業相對貧困的地區,商業化程度可能更加發達,華北收取工錢的勞動也可能更加突出,但這些是與總的農業生產力無直接關係的特殊情況,因此不影響問題的實質。 [359]足立啟二:《清代蘇州府地主的土地所有的發展》,第24—56頁;基本研究涉及20世紀20年代,然後使用另外的數據推算過去。 [360]不包括城市附近的地區,那裡的非農生產更為有利可圖,因此,其平均的農地面積不一定能反映農業本身的各種可能情況。 [361]見足立啟二:《清代和民國期農業經營的發展——專論長江下游》,第255—288頁。 [362]孫任以都等英譯:《天工開物——17世紀中國的技術》(帕克大學,1966年),中文原著在1637年第一次出版。 [363]但也有人說,許多人完全脫離農業。有人提到1550年有60%—70%的人脫離,這幾乎可以肯定是誇大。見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這樣應該會使留下務農的人境況好一些。 [364]此數劃為地主仍綽綽有餘,因為一戶平均只耕10畝地。甚至著名的士紳歸有光(1507—1571年)、張履祥(1611—1674年)和董思白(翰林)等,擁有的地不過20—40畝。歸有光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759—761頁;張履祥,見恆慕義:《清代名人傳》,第45—46頁;張履祥,有時也讀張禮祥。見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 [365]寺田:《明代蘇州平野的農家經濟》。 [366]鶴見商弘和足立啟二進行了調研。見鶴見商弘:《魚鱗冊調查》;《康熙十五年丈量的一本長洲縣魚鱗冊》;《有關清初蘇州府魚鱗冊考察》;《康熙十五年丈量蘇州府長洲縣魚鱗冊田土統計的考察》;《再考察》。見足立啟二:《清代和民國期農業經營的發展》;《清代蘇州府》。趙岡在其著作中也提到明清的魚鱗冊,但他的分析是粗略的,他提出的魚鱗冊的出處未經很好的調查。見趙和陳:《中國土地制度史》,第5章。 [367]該魚鱗冊的時期從1676年起,並基本上(但不是全部)可追溯到張居正的丈量。它顯示20世紀耕地的96.5%—100%已經記錄在冊,因此少報現象極少。 [368]根本無地的人不記入魚鱗冊。甚至既登記佃農又登記有地者的魚鱗冊也的確很少,而這些登記對文中的那種計算又是必要的。前面已談過,所有這些清初的魚鱗冊顯然都追溯到張居正丈量時期盛行的狀況。 [369]足立啟二:《清代和民國時期農業經營的發展》。 [370]冊25B/19—正冊,日期也始於1676年。 [371]此冊所提到的稅的等級指明,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這個文獻來了解晚明的情況:稅額和分類與1620年的相等,只是作了所稱的幾處次要的重新分類。 [372]鶴見商弘:《康熙十五年丈量蘇州府長洲縣魚鱗冊田土統計的考察》;《有關清初蘇州府的魚鱗冊的考察》。 [373]長洲魚鱗冊21B/8。 [374]鶴見商弘:《蘇州府長洲縣魚鱗冊田土統計的考察》。 [375]同上注;福武直《中國農村社會的構造》報道了民國時期類似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因為小農在勞動力有富裕時通過租地把耕地擴大到適當的規模,其境況要好於不如此行事的人。佃農本身的社會地位,甚至經濟地位似乎不會因此而有所不同。見趙岡、陳鍾毅:《中國土地制度史》,第417頁。 [376]冊24/20。 [377]鶴見商弘:《再考察》。他在別處報道說,在其他尚未經分析的魚鱗冊中有更多的自耕農。見其《魚鱗冊調查》,第61頁。 [378]除非田賦輕於通常的稅率和文中所提到的土地數被低估了,他控制的360個佃仆並不全部用於務農。見彭超:《休寧〈程氏置產簿〉剖析》,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4(1983年),第55—66頁。 [379]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與佃仆制》。 [380]從1393年至1515年,王氏宗族從自耕農購買的地塊大多為2畝或更少;到1522年,以這樣小數量購買的土地總共才65畝,可是王氏肯定不是無足輕重的門第。見劉森:《略論明代徽州的土地占有形態》,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1986年),第37—43頁,劉使用舊的詞藻,仍稱它是「大地主所有制」。休寧的洪家的地產增加也很緩慢:1390年至1604年,只增加了80畝稻田,5畝旱田和104畝山地。見葉:《明清徽州農村社會》。 [381]彭超的《休寧》一文衡量土地的大交易從嘉靖時期(1522—1566年)的23%增加到天啟時期(1621—1627年)的90%,但沒有確切地說明他考慮的「大」和「小」交易的界限。 [382]劉森;《略論明代徽州》。 [383]劉森:《略論明代徽州》。白銀仍短缺,這從珠寶可用來支付這一事實得到證明。見彭超:《休寧》一文。 [384]在洪氏的契約簿的103份契約中,61%的契約的雙方是宗族的成員,3%是原主購回的契約,8%是鄰居購地的契約,剩下的契約性質不明。 [385]在當地,宗族土地有時(但這些例子相當晚)能包括全村耕地的70%以上。見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社會》。 [386]歙縣的胡家一般只收到八九成實物租,貨幣地租的收入也只有90 %。見章有義:《十七世紀前期徽州租田關係的一個微觀研究——歙縣胡姓〈懷忻公租簿〉剖析》,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5(1983年),第33—59頁。 [387]張履祥寫的書在實用性和非規範性方面,不同於所有的官方匯編,此書根據沈氏的《農書》寫於1658年,沈氏的情況不詳,只知道他可能是張的親戚。第1部分多少與日常農活有直接聯繫,而第2部分,即張寫的部分則略為系統化。見古島和雄:《〈補農書〉的撰寫及地點》,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3(1952年),轉載於其《中國近代史社會研究》(東京,1982年),第334—367頁;又見第307—333頁之文。 [388]除了前面的注所引古島和雄的研究作品外,見陳恆力:《補農書研究》(北京,1958年);田中正俊:《〈補農書〉諸研究(上)——明末清初土地制度史研究的動向》,載《東洋學報》,43,第1期(1960年6月),第110—116頁。 [389]試圖對張履樣的數據量化,但很困難,可能出現幾種有矛盾的解釋。張本人有幾次提供了很詳細的記載,但他忽略了幾種大開支和用於村社工程的所有錢財(他作為一名優秀的儒生,試圖組織這些工程)。見足立啟二載於《史林》,61,第1期(1978年1月)第40—69頁之文;關於批評文章,見岩間一雄:《明末清初長江三角洲自耕農經營——農氏張履祥的自耕主義》,載《土地制度史學》,196(1982年7月),第52—68頁。 [390]古島:《〈補農書〉撰寫和地點》。 [391]陳恆力:《補農書研究》。當時的工錢約13兩(包括5.5擔米),在晚明一年收入此數雖低,但還是適當的。 [392]見吳金成:《中國近世社會經濟史研究——明代紳士層的形成和社會經濟分析》,載《大東洋史學研究叢書》,3(漢城,1986年),第293—312頁有英文摘要。渡昌弘全部譯成日文:《明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紳士層的形成和社會經濟分析》(東京,1990年)。 [393]見中央研究院編:《中央研究院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1986年12月29—31日——慶祝中央研究院院慶六十周年):明清與近代史組》(台北,1989年),第1卷,第189—211頁的《明代江西農村中的社會變化與審視》中的表4(第203—205頁)。 [394]例子見吳:《明代江西》,第196頁。 [395]例子見曹樹基:《湖南人由來新考》,載《歷史地理》,9(1990年10月),第114—129頁;關於湖北4個縣,見第115頁表1;關於湖南,見表7(第123頁)和表9(第125頁)。清代的遷移顯然要少得多。又見傅衣凌:《明代江西的工商業人口及其移動》,第1—7頁。 [396]見蕭放:《論明清時期江西四大工商市鎮的發展及其歷史局限》,載《江西經濟史論叢》,1(1987年5月),第139—175頁,第141頁。 [397]見梁森泰:《明清時期浮梁的農林商品》,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1988年),第28—38頁,特別是第36—37頁。 [398]關於這些城市和其他城市,見蕭放:《江西四大工商市鎮》。 [399]崇田德與安野省三的意見針鋒相對,後者觀點見其《明末清初長江中游的大土地所有制考察——專論湖北漢川縣蕭堯採集的材料》,載《東洋學報》,44,第3期(1961年12月),第61—88頁。安野省三不相信有地主市場。羅斯基也不相信,見其《農業變化》。 [400]開始有人認為此說始於晚明,岩見宏首先把日期推到16世紀初期,寺田隆信在1979年則發現了天順時期(1457—1464年)的材料。見岩見宏:《湖廣熟,天下足》,載《東洋史研究》,20,第4期(1962年3月),第175頁;寺田隆信:《湖廣熟,天下足》,載《文化》,43,第1—2期(1979年9月),第87頁。又見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中譯本序言》,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1984年),第51—54頁,這是他原著的中譯本的介紹。 [401]在清代初期,當地主企圖通過押租收到更多的收成和輸出超過整個區域經濟承受能力的大米時,這種情況最終導致地主和佃農之間的衝突。見崇田德的論文及黃賓(音):《清代的米騷亂》,載《亞洲研究雜誌》,41,第4期(1982年8月),第767—788頁。 [402]安野省三:《明末清初長江中游的大土地所有制》。 [403]見皮埃爾—厄蒂安尼·威爾:《水利基礎設施管理中的國家干預:以帝國晚期湖北省為例》,載S.施拉姆編:《中國國家權力的範圍》(倫敦和香港,1985年),第285—347頁。 [404]這裡我同意皮埃爾—厄蒂安尼·威爾的觀點,見其:《中國的水力循環:16—19世紀的湖北省》,載《法蘭西遠東學院學報》,68(1980年),第261—287頁。不過應該提出,漢口同時因其內地日益重要而得益匪淺。見谷口規矩雄:《漢口鎮的建立》,載布目潮風:《唐宋時代行政經濟地圖的構成(研究成果報告)》 (大阪,1981年),第111—119頁。 [405]職務有塘長、壩長和垸長,垸在湖南是指圓形的小低洼地。 [406]在華容縣,工程從48個增至100個(至嘉靖晚期,在16世紀後半期);巴陵縣(岳州府治地)在15世紀從20個增至50個。 [407]見吳金成:《明末洞庭湖周邊的水利開發和農村社會》,山根幸夫譯成日文載《中國水利研究》,10(1980年10月),第14—35頁。 [408]例如在湘陰,原來的小土地所有者的一半逃離其居住地或變成佃農,而有一半移民已變成土地所有者。丘浚(1420—1495年)已經要求把後者納入湖廣的稅冊,但實際上這些稅冊很少被修正。見《明人傳記辭典》,第249—252頁丘的傳記,和吳金成《明末洞庭湖周邊的水利開發》。關於丘浚見朱鴻林:《丘浚及其〈大學衍義補〉:15世紀中國的經世思想》(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83年)。 [409]我同意保羅·J.史密斯:《公元2年至1948年長江上游的商業、農業和中心形態》,載《晚期中華帝國》,9,第1期(1988年6月),第1—78頁;他試圖用某些明代材料,再進而外推到自宋至清的時代,來研究明代的四川。我把史密斯所用的宋代名稱改成明代的和現在通行的名稱。 [410]進士功名的名單也說明類似的變動,除了成都周圍地區外,還有重慶周圍地區也得到照顧。 [411]例如,見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北京,1961年),傅主張是推進因素;羅斯基:《農業變化》,主張是牽制因素。 [412]甘薯從呂宋引進,1594年歉收後,金學曾(1568年科進士)大力推進在貧瘠土壤上種植。見吳震強:《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第195頁。 [413]在1490年,龍巖、長泰、南靖和漳平仍見不到商人;但在16世紀,據說福建人口中有一半不得不在村外活動中謀生,米和銀成為與外界聯繫的重要紐帶。又見吳:《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 [414]前田勝太郎觀點,引於吳:《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又見吳:《貿易和社會》。 [415]棉花的馬來語(原來為梵語)為kapas或kapok,很早就在福建種植,但不很普遍。見吳:《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第211頁;又見周振鶴、游汝傑:《方言與中國文化》,第237頁。 [416]張彬村:《晚明福建的海上貿易和地方經濟》,載E.B.弗爾梅爾編:《17—18世紀福建省的發展和衰落》,載《萊頓漢學》,22(萊頓,1990年),第63—82頁。張的文章也很重要,他發現1620年的一次緊縮,並把它歸因於商品供過於求。 [417]吳:《貿易和社會》;《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 [418]自1450年以來,特別在海澄(又稱月港)被指定為官方港口以後,福建在海外貿易方面已占支配地位。1590年前後,福建年進口值估計超過100萬兩,此數甚至排除貪污的因素。見張彬村:《海上貿易:16世紀的福建》(普林斯頓大學論文,1983年);張:《海上貿易和地方經濟》。 [419]關於造成不在本地的地主數增加的情況見本章一田數主制之文。福建的鄉村地主還直接住進城市,部分原因是城市生活更有吸引力,部分原因是他們非常害怕海盜。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2章注23。 [420]關於這一解釋,見吳:《貿易和社會》;《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第200頁。 [421]沿襲國家的指導方針,一名士兵可得到25—30畝,大大地超過了他的需要。 [422]在有的情況下,福建寺廟的支配地位是如此牢固,以致有的作者斷言,向寺廟奉獻的祭祀禮儀的負擔比正規的稅賦更沉重。吳:《福建南部的小農社會》,第204頁。 [423]黃啟臣:《明清珠江三角洲商業與商人資本的發展》,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1984年),第37—50頁。 [424]見此處注釋。 [425]見葉顯恩:《略論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商業化》,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1986年),第16—29頁。 [426]這說明了為什麼這個地區的大量土地被劃定為「塘」(1581年在龍山鄉占土地的18%),對它征的稅也更高。 [427]包田,見葉顯恩:《略論珠江三角洲》。 [428]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1368—1911年社會流動的幾個方面》(紐約,1962年);張仲禮:《中國的紳士——他們在19世紀中國社會的作用》(西雅圖,1955年)。他們是這場爭論中最傑出的學者。 [429]何炳棣只把獲得舉人及以上功名的人列為精英。如果其父系的前三代未出過任何生員,何就稱此精英分子出身「地實寒微」;在明代,這一類人占全部他界定的精英的比率從46.7%下降到19.2%。 [430]費孝通的定義,見《小農和紳士:中國社會結構及其變化的一種解釋》,載《美國社會學雜誌》,52,第1期(1946年7月),第1—17頁。當時它包括人口的1/5。 [431]希拉蕊·J.貝蒂對此作了明確的闡述,見《中國的土地和門第——明清時期安徽桐城縣研究》(劍橋,1979年)。基思·黑茲爾頓聲稱,地方精英中「偶爾能培養出上層紳士,作為階段性地證實和鞏固其地方精英地位的手段」;黑茲爾頓:《徽州的世系和地方精英》,第6頁。 [432]最後一種豁免被認為是非法的,不過有人持相反意見;在當時這是一個熱烈爭論的問題。 [433]見酒井忠夫《中國善書研究》等著作。當紳士日益以地方為基礎時,這種現象變得更加流行,見下文;到那時,大部分地方的投靠還與親王的莊園有關。 [434]在特權不包括豁免正規徭役(可豁免非正規的徭役)的地方,徭役很重,有時紳士也不願購買土地;例如海瑞(1513—1587年)就如此評論,據姚汝循的《寄莊議》,這種情況在一條鞭法實行後得到補救。崇田德引其文,見《鄉村支配的成立和構造》,再版本第197頁和第205頁,注44,引自《天下郡國利病書》。關於海瑞,見《明人傳記辭典》,第474—479頁;米歇爾·卡蒂埃爾:《16世紀中國的改革,1558—1562年海瑞在淳安》(巴黎,1973年)。 [435]當然,著名的藝術家等人避而不與地方上有財有勢的人為伍,因此得到超脫的「山人」的名聲。參閱威拉德·J.彼得森:《苦葫蘆——方以智和知識變化的動力》(紐黑文,1979年),第130頁。 [436]例如見張英(1638—1708年)之文,他說投靠土地只是因為這樣就更加安全。貝蒂:《土地和門第》。關於張,見恆慕義:《清代名人傳》,第64—65頁。 [437]由於這種特權地位經常在不同的家族之中進行再分配,並不是土地所有制的直接結果,情況更是如此。見崇田德:《鄉紳支配的成立和結構》;《鄉紳的歷史性質——鄉紳觀的由來》,載《船津勝雄教授紀念號(歷史學)》,22,第4期(1971年3月),第85—97頁。 [438]但是通過他們的隨從和代理人,他們仍能與其農村的財產保持聯繫。 [439]在日本,這場爭論稱「鄉紳土地所有」的辯論。首先提出辯論的學者是佐伯有一(在1957年)和安野省三(在1961年),當時不在本地的地主所有制首先與官員聯繫起來。見佐伯有一:《明末董式之變——有關「奴變」的性質》,載《東洋史研究》,16/1(1957年6月),第26—57頁;安野省三:《明末清初長江中游的大地主所有考察》。有人作出了一些努力,企圖把以下現象納入這一觀點,即地主除了對其直接的佃農外,還對小農行使權力,並力圖說明紳士支配了地方社會的各個方面。這就是崇田德主張的「鄉紳控制」觀點:《鄉村支配的成立和結構》;此文雖有誇大,但仍是這個題目最易懂的假設;但又見足立啟二載於《歷史評論》,400(1983年8月)第134—151之文。對在其他方面獨立的小農行使權力的方式是土地市場控制、高利貸、市場、強制、與官員的關係、司法程序的影響、灌溉活動和慈善事業。關於對這場辯論的總的看法,見森正夫:《鄉紳的土地所有論》,載《歷史評論》,304(1975年8月),第11—16頁;《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鄉紳論》,載《歷史評論》,308(1975年12月),第40—60頁;312(1976年4月),第74—84頁;314(1976年6月),第113—280頁;吳金成:《日本對中國明清時代紳士層的研究》,載《東亞文化》,15(1978年12月);日譯文載《明代史研究》,7(1979年11月),第21—45頁;壇上寬:《明清鄉紳論》,載谷川道雄編:《戰後日本的中國史論爭》,第6章(名古屋,1993年),第192—233頁。 [440]關於清代的全面的論述,見瞿同祖:《清代中國的地方政府》(麻省劍橋,1962年)。 [441]對紳士的這種標準看法,可在如宮崎市定的著作中清楚地看出:《明代蘇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眾》,載《史林》,37,第3期(1953年6月),第1—33頁;參見森正夫:《明代的鄉紳士大夫與地域社會關係概論》,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周》,《史學》,26(1980年3月),第1—11頁;英譯文載《亞洲學報》,38(1980年),第31—53頁。 [442]是登納林的用詞,見登納林:《嘉定保皇黨》。 [443]的確,登納林主張紳士關心「私利」的同時,沒有否認他們也關心「大眾的利益」,他本人也舉了幾個有公心精神的例子,但這些例子應作不同的解釋;當王朝正淪於外國侵略者之手時,紳士力主扣押軍需品以「增強地方的信任」。見登納林:《嘉定保皇黨》,第41頁。在防禦滿洲人的戰爭中,當紳士反對把以銀折納恢復為繳米,以支付扶搖直上的軍費時,他們以空洞的詞藻慷慨陳詞,爭辯說國家失民心大於它取得的大米,從此事我也看不到什麼「明顯的寬廣胸懷」。見登納林:《嘉定保皇黨》,第201頁。紳士甚至極力反對有「私心」的認真的村社領導進行地方動員,並對真正的地方村社工作袖手旁觀。這樣,紳士不能指望有追隨者就不足為奇了。我反對稱紳士「有公心」而稱社村領導「有私心」——即使他們在詭辯時使用這些字眼,我仍反對;但我不那麼反對登納林提出的把紳士和村社領導區分的意見。 [444]東林黨可以說是最有名的例子,不過溝口雄三計算他們只有150人!溝口雄三:《東林黨人士的思想——前近代時期中國思想的發展》,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75(1978年3月),第111—341頁。 [445]這是蒂莫西·布魯克對「紳士」下的定義,他認為紳士是不包括商人、耆老或豪強的社會網絡。我肯定要包括前兩個集團的一些人,尤其是耆老,他們也許在職務上形成這個群體的稍低的一層。蒂莫西可能指的是官方的「耆老」,這些人可能是壓迫人的土豪,而不是道德領頭人。見蒂莫西·布羅克:《中國社會中的紳士支配:1500—1700年地方社會結構中的寺院和族系》(哈佛大學論文,1985年)。 [446]嚴格地說,鄉的意思是縣以下的單位,在明代享有實在的、但是半官方的地位,處於縣和里之間,但是在「鄉紳」和「鄉官」的名詞中,「鄉」仍是「地方上」之意:「地方上」泛指從省到縣以下的任何對象,其意義視文字的上下文而定。約從1500年起,「鄉」被放在表示官員或功名獲得者的名詞之前,其首要意義為「鄉下」。「紳」與士大夫(本文中的精英)一起很早就被使用,自正德時期以來用於「縉紳」或「紳縉」等名稱之中。它只包括在任、退休或離任的官員,酒井忠夫的《中國善書》中強調這一點。明代與宋代不同,官員不應與其門第或故地斷絕關係。無官職的舉人在晚明(崇禎)之前不包括在「紳」的行列。「縉」,有時「士」,用於無官職的功名獲得者。登納林在《財政改革》中在有官方關係的紳士與無官方關係的紳士之間作了更明顯的社會區分,這樣基本上以類似的方式劃了一條界線,不過他更注意有關紳士的主觀興趣。也有很少的例子把生員也包括在鄉紳之中(其中的一個例子可追溯到1612年),但這不是明代正規的做法;但生員被包括在士大夫等名詞之中。見和田正廣載於《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9(1981年3月)第79—109頁之文。「紳」原指周代官員佩戴的表示官品的腰帶,「縉」是指生員以上所有有功名的人規定的便服的領邊。 [447]關於這些作者,見登納林:《財政改革》。 [448]關於研究地主、紳士、家族和地方控制關係的優秀作品,見北村敬直:《魏氏三兄弟及其時代》,載《經濟學年報》,7,第8期(1957—1958年),轉載於《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88—153頁,論魏氏家族;寺田隆信:《山西同州的馬氏——明清時代的一個鄉紳系譜》,載《東洋史研究》,33,第3期(1974年12月),第156—182頁,論馬氏;特別是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研究》;濱島敦俊:《明末江南的鄉紳的具體形象——南潯莊氏》,載岩見宏、谷口規矩雄編:《明末清初期的研究》(京都,1989年),第165—222頁,論袁氏家族。 [449]關於文中所提的幾個因素,見森正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中地域社會的觀點》,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周(史學)》(1982年3月),第201—203頁。此文闡述相當系統,但不是結論性的。 [450]布魯克:《紳士支配》。 [451]在1624年,海鹽的紳士為了轉移反對的力量,自己要求繳納其三分之二的豁免。見森正夫:《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鄉紳論》,第1—3部分概述明代社會經濟史的三個發展階段。 [452]據吳金成,1428年以來越南也存在,不過紳士階層在那裡沒有發展起來,見其《明代紳士層的形成對社會經濟的分析》,載《震檀文化》(1979年10月),第39—72頁;山根幸夫、稻田英子譯成日文,載《明代史研究》,8(1980年11月),第39—60頁;9(1981年10月),第19—44頁。以下我只論述文職的功名。 [453]這個問題已由日本學者和田正廣和韓國學者吳金成進行探討:前者調查了鄉紳等名詞社會組成的變化,以及他們的特權;後者調查了明代不同階層的人口變化。見和田正廣:《明代舉人階層的形成過程的考察——科舉條例探討》,載《史學雜誌》,87,第3期(1978年3月),第36—71頁;《徭役優免條例的發展和明末舉人的法律地位》,載《東洋學報》,60,第1—2期(1978年11月),第93—131頁;吳金成:《明代紳士層的社會移動》,載《省谷論叢》,13(1982年),第86—122頁;此文由山根幸夫譯成日文,載《明代史研究》,14(1986年3月),第23—48頁;15(1987年3月),第47—66頁。關於功名與官職的關係,見和田廣正:《關於明代地方官職位身份制序列的考察》,載《東洋學報》,60,第1—2期(1978年11月),第93—131頁。 [454]從任何人都能參加入學考試的意義上說,學堂制度仍是「開放的」,但科舉考試不再對任何與學堂無關的人開放。見寺田隆信:《關於鄉紳》,載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秘書處編:《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天津,1982年),第112—125頁。熙寧時期(1068—1077年)王安石執政時,曾試圖作出類似的安排。 [455]就生員(名義上通過學堂入學考試的人)而言,他們的身份實效上終生有效:他們必須每兩年或三年再應試,再取得生員的地位,但如果未考取,可以用數量不多的米購買。國子監也盛行這種做法。見吳金成:《明代紳士層的形成過程》、第1部分。 [456]例如見吳金成:《中國紳士新探:其形成和社會流動》(為亞洲研究協會中大西洋區第11屆年會所作的論文,1982年10月22—24日,匹茲堡);《明代的國家權力和紳士的存在形態》,載滕緯藻、王仲犖、奧崎裕司、小林一美編:《東亞世界史探究》(東京,1986年),第267—280頁。又見吳:《明代紳士層的形成過程》、《明代紳士層的社會流動》。 [457]嚴格地說,它只是一種可以赴鄉試的資格,學堂的學員要重複取得生員的資格;關於一個有趣的例子,見彼得森:《方以智和爭取知性活動的動力》,第48頁。 [458]吳:《明代紳士層的形成過程》,第2部分。他採用何紹棣的人口估計數(我認為太低,見前文),這樣就從總人口的0.046%上升到0.33%,他還把此數與清末的0.18%進行對比。以上提到的人口估計數說明晚明的比率與晚清的比率相似,這暗示功名獲得者的重要性從明至清是相同的,而不是降低了。 [459]即提學官。政府很清楚失控的生員會造成的危險後果,在1436年設立此職。如見寺田隆信:《關於鄉紳》。 [460]由於大部分稅是在縣的基礎上計算的,晚明的紳士組織似乎把其政治範圍的縣而不是把定居地(如宗族)、里甲單位(如里長、糧長)或其他文化或集市區作為其基地。純經濟區尚未形成。見岸本美緒:《康熙年間的谷賤——清初經濟思想的一個方面》,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89(1982年9月),第251—306頁。 [461]例如1521年,京官的豁免範圍從4000畝(正一品)到1000畝(從九品)。見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 [462]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禁止的,但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提到無錫的一個事例:紳士的土地如果沒有達到豁免的數量,他們顯然從知縣得到錢的補償。 [463]最高的豁免數為1500畝,退休的官員的豁免數可達「正常」數的7成,離任官員的豁免數可達一半。一名九品退休官員的豁免仍多於舉人,這說明關於詭寄的抱怨為什麼仍主要直接針對「官戶」。 [464]這種超額土地被劃定為「官田」;在其他材料中,此詞被用來指免賦的田。見和田正廣:《徭役優免條例》,第115頁。 [465]和田正廣:《徭役優免條例》。 [466]「村社」有許多意思,我這裡只用於正常發生的合作組織。我在這裡也不談其他類型的村社(甚至不談其中的幾種),如住在蒙古領地中並發展成明代稅制另一種形式(表現在對明代稅吏的態度上)的漢人城市中的宗教性村社。見夫馬進:《明代白蓮教的考察——與經濟鬥爭有關的新型共同體》,載《東洋史研究》,35,第1期(1976年6月),第1—26頁。 [467]我們這裡論述的主要是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大工程都是由國家組織,從每個裡甲中徵用數人。最大的工程可使用多達20萬個工日。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 [468]蘇州有時以小麥代替大米作為糧食作物。 [469]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627—628頁。文字見耿桔:《常熟縣水利全書》,所述為1620—1621年的情況。 [470]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有關這個問題有爭論。濱島堅持,使用這種淤泥是國家承認的一種地主私人權利。雖然濱島指出,在16世紀,私人可以擁有和繼承小河等,但他沒有反駁大部分著作明確反對的意見,即私人使用河泥等物屬於非法;森正夫支持川勝守,甚至認為在明初為公共使用。我認為這兩種觀點可以調和,即指出在16世紀,許多小河是在有主的土地上開挖的,所有權就擴大到這些新開挖的小河。又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明代江南三角洲治水的組織工作》,載《亞洲學報》,38(1980年),第69—92頁;森正夫:《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鄉紳論》,第1—3部分。 [471]屬於前近代的所謂拉布魯斯型危機,即高米價不能彌補上市大米量的減少,因為大部分人無米可售。例如1630年著名的陳龍正所描述的危機。陳的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74—176頁。關於饑荒,見川勝守:《明末長江三角洲的社會和荒政》,載西島定生博士還曆紀念論叢編集委員會編:《西島定生博士還曆紀念——東亞的國家和農民》(東京,1984年),第487—515頁。這類危機不同於康熙初期的蕭條,那時糧食生產過剩,因為耕種的增加速度快於人口,糧價就下跌。農業人口沒有足夠的收入來創造對非農產品的需求,於是被同時代作者愈加看清的全面經濟危機隨之發生。 [472]川勝守:《明末長江三角洲的社會和荒政》,文中介紹(但沒有充分分析)處理饑荒的文獻;又見《明清江南農業經濟史研究》(東京,1992年),第4章。清代的制度不像人們常常設想的那樣創新;在某些方面(如財政方面),其制度可能更有效,處理饑荒的國家制度基本上已經存在,而且做得比較成功,即使在17世紀40年代政府處境不妙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473]有人對圩田被分成小塊時國家的干預程度進行了討論,這個過程前文已經提到。濱島敦俊假設發生率是高的,並注意到小塊圩田使國家易於組織小型灌溉工程,用於挖小河的土地常常先被國家購買,它的稅賦不再重新分攤。其他私有土地也可免稅,而從挖成的小河得到的利益(用作肥料的河泥、蘆葦和魚)也可以私有。另一方面,原來的塘在改成稻田後常被課以高稅。其他人指出,至少在有些情況下,劃分圩田是自然的事情,也許常常由村社牽頭進行。 [474]工錢是必要的,因為在農閒時有從事手工業和種經濟作物的另外選擇。參閱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177頁。 [475]我們首先看到的材料是弘治時期(1488—1505年)關於一種不參加工程的人的貢獻制度。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 [476]耿桔給我們留下了很詳細的材料,他詳細地列舉了完成的所有工程,挖出土方的數量,「民眾」和國家(但次數較少)貢獻的程度,這些都明確地表明國家權力在地方一級的恢復,雖然耿的工程由於缺乏資金沒有全部進行。 [477]在有些情況下,他們算作1丁;在其他情況下,他們總是全免。 [478]當然,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寄莊戶暗指佃農;兩者在明初都普遍存在。通過佃農徵稅在晚明成為一種新的發展,但不太普遍。參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13頁。 [479]後一種做法在廣東的番禺、南海、順德和新會諸縣之間實行,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20—224頁。 [480]如果這些人是紳士地主,問題幾乎與詭寄的做法相似;在這兩種情況下,里可利用的徭役勞動力就少了。但在寄莊戶的情況下,繳稅也可能減少。例如寄莊戶在績溪(在徽州府)有12%的地,在盱眙(在江蘇的淮安附近)有15.8%的地,在江浦(南京對面)有4%的地,在永春(在浙江[應為福建。——譯者注]的泉州府)有2.5%的地,在順德有0.7%的地,在渭南(西安附近)有5.5%的地,在保定(在河北)有3%的地。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14—215頁表3—1。關於其重要性,又見第181—182頁注114。 [481]在洪武和永樂期間,主要是南海受到影響,但從15世紀中葉起,許多工程也在番禺、東莞和新會開始進行。到了晚明,灌溉工程擴大到順德和香山。 [482]關於以上情況,見松田吉郎:《明末清初廣東珠江三角洲的沙田開發和鄉紳控制的形成過程》,載《社會經濟史學》,46,第6期(1981年3月),第55—81頁。 [483]包攬是納稅人和一名包稅人之間通過協議(也許是強制性的)進行的包稅,它與包收不同,後者是知縣和包稅人之間的協議。見王業鍵:《1750—1911年中華帝國的田賦》(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73年)。當然,當國家開始承認已經存在的包攬時,兩者可能相似,如泥頭(見前文)。在大部分情況下,國家反對包攬,因為它會給民眾帶來額外的負擔。其他形式的包攬人有:衙門的胥吏、低級功名獲得者(他們濫用特權,但不會被捕)、催稅人、催稅人監督者,以及尚未深入研究的大米掮客和米商(他們管理糧倉,自明中葉起,有時負責解稅)。見西村元照:《清初的包攬》,載《東洋史研究》,35,第3期(1976年12月),第114—174頁。 [484]見松田吉郎:《明末清初廣東珠江三角洲》。 [485]在有的情況下,有一種一田數主制的背景,老戶負責稅賦而不一定是土地所有者。這個制度可能是村松裕次描述的租棧的幾種前身之一,見其《近代江南的租棧——中國地主制度的研究》(東京,1970年)。川勝守也對許多租作了分析,見其《明清江南農業經濟史》。 [486]例如,見崇禎時期的元氏(今石家莊附近)的例子。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16頁。 [487]例如,萬曆時期的上元縣(其縣治地在南京),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11頁。 [488]有的作者,尤其是崇田德,已經指出,清初期國家開始規定欠租是應予懲處的犯罪行為,而且按照田畝充分徵用徭役勞動力。見崇田德:《清朝農民控制的歷史性質——地丁銀的建立》,載仁井田陞博士追悼紀念論文集編集委員會編:《仁井田陞追悼紀念論文集》,第1卷《前近代亞洲的法和社會》(東京,1967年),轉載於崇田德:《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75年),第98—122頁;崇田德:《一條鞭法和地丁銀》,載《人文研究》,18,第3期(1967年3月),轉載於其《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1975年),第122—137頁。因此,他們爭辯說,國家的權力變小,放棄了它對佃農的要求和權力(即要求他們履行徭役的權力),完全依靠和支持土地所有者。實際上更有幫助的說法是,國家日益要求佃農為其地主繳稅(從地租中扣除),它就置身於地主和佃農之間,其權力就變得更大而不是更小;國家強制佃戶付租,是國家在地方的重要性加強的一個表現。實際上,要求佃農服徭役的程度也不能確定。參閱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293頁注73。 [489]有些重視道德的紳士還設立義田,以便彌補因寄莊戶和詭寄的實行所受的損失。由於知縣使這些田免役,其田賦就被分攤給其他土地,所以這種做法雖然聽起來是儒家的道德高調,但完全不合理。結果,義田的壽命一般不長。見濱島:《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4章。 [490]我再次同意川勝守而不同意西村元照的意見,西村認為嘉靖時的丈量與張居正的丈量不同;另外我也不相信西村肯定的意見,即新丈量通過兼併加強了地主的力量,因此在稅冊中承認地主佃農間的關係。但從沒有人否認這種關係,實際上在新丈量的許多方面,佃農和地主都必須在數量上達成一致。 [491]特別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9章。 [492]嘉善的193頃地為秀水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擁有秀水的地27頃),嘉善的120頃地為嘉興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擁有嘉興的地7頃)。一些記載的數字不同,這反映了這三個縣的地方志在關於它們所認為的「原始」份額方面所採取的不同立場。甚至在地方志中鬥爭也很激烈。 [493]關於這類問題的另一個例子,見金鐘博:《明代里甲制》,第186—187頁,例子中所涉及的並不總是限於豁免戶。 [494]均田制不應與有些農民起義中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口號相混,中國大陸的作者尤其會犯這種錯誤。 [495]例如,嘉善、平湖、烏程(治地在湖州)和崇德等縣。還有更早的較小範圍的事例,即把繁重的里長職責折成一定數量的地:如1522年的雲河縣,或1522年的瑞安縣,它們都在浙江。見金鐘博:《明代里甲制》,第218頁。 [496]在海鹽,取得豁免的土地占登記土地總數的22.3%。 [497]在這些改革中,城市中的富人和農村的窮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賦役負擔,這樣就減輕了居住本地的中等地主的負擔。其結果之一是農村更可能出現富裕農民。 [498]圖是里的另一種叫法。 [499]有的紳士主張貼銀只用於超過豁免的土地部分;其他紳士,如東林黨的組織者高攀龍(1562—1626年),則建議其豁免的土地也付貼銀,超過的部分自己服徭役。見《明人傳記辭典》,第701—710頁 [500]其傳記見恆慕義:《清代名人傳》,第160—161頁,但在文中未提到這些措施。 [501]柯聳在嘉善的建議(1661年)被視為清代結束紳士弊政的偉大的行動(他向朝廷提出時在戶部任職);一些建議沒有新東西,因為它們就限制紳士特權而言,是從較進步的明代改革倒退了一步;建議之所以有名,事實上是因為它們被多疑的新中央政府採用了。晚明的均田的里最初似乎局限在浙江,但限制功名獲得者和寄莊戶特權的措施卻被更廣泛地實施。均田甲的制度有時在舊的里中進行,但更經常在縣的範圍實施,直到1727年全國實行「順莊變里」(根據莊來安排里)運動時為止。這個運動又是一些事例之一,即清代的這些措施被認為是創新的,而實際上並非如此;「莊」可用於一切被視為合適的場合,有時指一個原先存在的均田裡,有時指一個原先存在的均田甲。新的莊有時只是一個實在的定居地,與原來的明代的里或甲的形態相似,因為土地所有權的變化相對地說已經不重要了。此外,它基本上在朝定期調整稅冊以符合上一次調整以來發生的變化的舉措中只邁了一步,明代就是如此。即使能暫時取得更合理的調整,土地所有權的變化會重新引起戶的單位與土地單位的分離,因為這次「改革」與明代的改革一樣,沒有作出定期調整的任何規定。清代肯定不像有的人所堅持的那樣有新的重大改進。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第10章 [502]一旦功名獲得者死去,其特權隨之消失,里有時立刻對其家庭進行報復。見奧崎裕司:《中國鄉紳地主》。 [503]傳記見《明人傳記辭典》,第1449—1451頁;濱島敦俊的《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第449—456頁)對他投身於海鹽改革的事跡作了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