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六章 明朝對外關係:東南亞

明代中國的統治者們並沒有把今天稱作東南亞的地方看作是一個地區。他們將浡泥(現在的婆羅洲Borneo)以東的群島劃為他們所稱之為東洋的一部分,而所有其餘的海岸國家歸為西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在他們的術語中,西洋還包括與印度洋相連的國家。而那些構成現今的緬甸、寮國及泰國北部的國家,則被歸併到與東洋、西洋諸國完全不同的集團之中。 帝國京城北京或南京所持有的關於其他國家的觀念總是以中國為中心。外國,除非其統治者與中國皇帝有關係,否則都被視為沒有存在的價值。與中國首都距離的遠近、是否與帝國接壤、對於帝國的防禦有何重要性等因素,也被視為有意義的。對各國的認識上還有一些特殊的差異:經福建泉州來朝貢的國家有別於經廣東的廣州來朝貢的國家;而對於走陸路來朝貢的國家中,經廣西、雲南來的與其他國家也有區別。在中國朝廷歷來強調的適當處理對外關係行動的普遍原則中,對於決定中國對東南亞政策具有最重要意義的是該王朝一定時間內占主導地位的政治狀況。 在明朝統治的最初60年中,元朝的先例,以及從元朝的政策和官方文檔中吸取的教訓對於明朝對外政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樣,那些來自中國中心地帶,創建了明王朝的新貴的態度及其擔憂,尤其是對蒙古人的態度和擔憂也是決定性的。就沿海來說,海盜問題,以及政府尚未決定的有關是否允許,或者說在什麼條件下開放海上貿易的問題,則導致了對中外遊歷和交往的限制。中國與越南(安南。——譯者注)、占婆(占城。——譯者注)的關係已經出現了麻煩,而這兩個國家之間也有糾紛。必須進行的是對於直至1382年仍為蒙古梁王所控制的雲南的征服[1],與緬甸、寮國相接的西南邊界上的糾紛也影響了對外政策的形成。最後,明朝欽差正使總兵太監鄭和(1371—1433年)的遠航及其對東南亞的衝擊也對對外政策產生影響。然而,大約1435年以後,朝廷對南方逐漸失去了興趣。15世紀早期,帝國遷都北京後,與東南亞及東南亞以遠的國家的交往減少了。16世紀時,除了日本在中國海盜的幫助下襲擊中國南方海岸的幾十年之外,對外政策的焦點集中在北方的防務上。歐洲人的到來為海上貿易開闢了新的領域,但是,幾乎沒有改變明朝對南方國家外交關係的態度。 明朝的記載顯示,朝廷集中關注東南亞直到15世紀中期。明朝第一位皇帝的時代是鼓勵與東南亞國家建立正式的朝貢關係的,同時,與此相反,又力求限制與國外聯繫的範圍。然而,永樂朝時,官方文獻記載了這一活動的濫觴。非正式的文獻也佐證了活動上升的情況。對於該王朝最初60年的現代學術研究,為幾乎是遍及世界各地的對於鄭和經東南亞至印度洋海岸遠航的興趣所充斥。此外,明朝對越南的入侵及長達20年的管轄,為基本文獻及輔助性的著述增添了新的章節,也為這一時期的對外關係提供了資料。然而,15世紀30年代以後,原始文獻中明朝與南方王國關係的記述相對稀少。儘管來到中國沿海廣東和福建的外國商人多為尋找貿易夥伴,但官方文獻只是在他們對帝國的利益構成威脅,或與既定政策發生衝突之時才做記述。 明朝的第一個皇帝特別重視從元朝的政策及其後果中學習。蒙古人為了準備征服南宋,曾從西藏的東部進攻西南王國大理,並威脅越南。征服南宋之後,蒙古人要求越南、緬甸、泰國諸國[2],及占婆,甚至爪哇歸順臣服。當這些統治者不恭恭敬敬應從,蒙古人就侵略他們的國家。忽必烈汗(1260—1294年在位)死後,就放棄了這種侵略政策。這種侵略性的政策,或者是元朝的鼓勵海外貿易的政策,都沒有在明朝開國君主身上出現。私人貿易沒有得到控制,並混雜到對朝廷的朝貢貿易之中。這些,在這位明朝皇帝看來,使得他的與皇位一同繼承來的沿海邊境地區動盪不安。 元朝對於南方王國的政策是以該王朝的北方邊境並未面臨威脅為依據的。所以,元朝統治者能向南方王國發出威脅,並將其勢力盡其可能向南擴展。然而,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卻發現他處於正相反的情況:他面臨來自北方的威脅。[3]他需要穩定南方和沿海邊境,以便集中力量平息北方的蒙古—突厥人的大聯盟,及防衛滿洲西部與西藏東部之間的漫長的北方邊境。他不能同時對南方鄰人開戰。 就這一形勢而言,明王朝的戰略地位與漢、唐、宋王朝相似。明朝第一位皇帝的謀士們敦促他從這些前王朝的歷史文獻中尋找答案。他曾被勸說從過去的歷史中去尋找建設帝國的諸多方面的模式,有關中國與南方國家關係的政策也不例外。他恢復使用前朝的以中國為中心的外交辭令,和許多他的漢、唐、宋朝的前輩們接待屬國朝貢使團時的古代禮儀。他的政策與元朝大相徑庭,他避免炫耀武力、勒令歸順、試圖對屬國進行間接控制。他所尋求的是他們對中國為天下的中心地位的象徵性的承認,及對他繼承皇權的正統性的承認。 明朝的第一位皇帝清楚地認識到明朝所處條件與元以前的王朝普遍面臨的條件也不相同。與漢朝的皇帝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不同,明朝的第一個皇帝繼承了一個人丁興旺,但為嚴重的海防問題所困擾的中國南方。與唐朝的第一位皇帝及其著名的子嗣——唐太宗(626—649年在位)也不同,明朝的第一位皇帝不是一個貴族職業軍人,這類人來自西北,能自由自在並滿懷信心地在草原遊牧騎士及其剽悍頭領中來回遷移。對於明朝的第一位皇帝來說,遼闊的草原仍然是敵對兇險的異國殊域。此外,與建立了宋朝的趙氏兄弟還是不一樣,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占領了整個長城沿線。明朝從來沒有像宋朝那樣被強大的敵人壓縮在中國本土之內。因此,明朝的第一位皇帝不能完全墨守前朝成規,他不得不在防禦部署及對外政策方面有所革新,甚至對和平的南方鄰人也是如此。為了達到首要目標,他不得不重視處理好與廣西和雲南境外的西南陸上鄰人的關係,及駕船駛入廣東、福建港口的海上鄰人的關係。 洪武皇帝給南方王國的第一次通告是1369年初發出的,主要宣布了他對蒙古人的勝利和新的正統王朝的建立。[4]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通告是在同一天對越南和朝鮮發出的,一個月後再發給占婆、爪哇、西洋(南印度)及日本。那時,東南亞首先遣使訪問明朝的國家——占婆已經派出它的第一個使團到中國。此外,還發現元朝被推翻之時,最末一次出訪元廷的爪哇使者還在福建,於是明朝把爪哇的使者護送回國。越南很快對通告作出反應,但在派遣使團到明廷後不久國王就死去了。明太祖甚為焦急,在禮儀規定的哀悼期結束後即冊封已故君主的侄兒繼位。 所有上述場合都強調傳統:明朝宣告在經歷一個世紀蒙元王朝統治的間斷後,正常關係恢復了。在這個時期,明王朝對外政策的實施方法的重要特點是使用既有的慣用辭令及恢復適宜的禮儀,包括屬國呈獻貢物、帝國回賜禮品、冊封外國國王等儀式,頒賜明朝新曆書的儀式也在恢復之列。儀式是精心設計的,但並沒有實質上的要求屬國臣服於明朝的控制。後來,雖然對象徵性臣服的程度作了詳細規定,但即使如此,明朝考慮的也是統治者可以接受的接待和派遣使者的慣例。不過,至少有一個新的特徵是唐朝和宋朝所沒有的。 古代,祭祀五座聖山及四條聖河是皇帝,也即天子,在京城舉行的禮儀職責的一個部分,其象徵意義是他的帝國已囊括至五嶽四河周圍的一切,也即「天下萬物」。後來,在五嶽建廟築壇,派遣官員祭祀。唐、宋之時,祭祀也可由郡縣的官員在地方上的祭壇進行,或者在京城,或者朝廷派遣官員外出舉行。然而,明朝的開國君主遠遠超越前朝,在帝國祭祀地點的標準上又增加了21座山、6條河,及越南的6條小河與朝鮮的3座山、4條河。他甚至戒食肉葷,編撰祭文,派遣官員到實地去祭祀。他把占婆也包括在內。幾年以後,他又增加了琉球。後來,他的大臣建議他不要在京城親自祭祀外國的山河,而由指定的省份代行祭祀。例如,廣西的祭祀包括對越南、占婆、柬埔寨、暹羅(Siam)和南印度的山河的祭祀;廣東的祭祀包括室利佛逝(宋代以後稱三佛齊。——譯者注)和爪哇;福建包括日本、琉球和浡泥;遼東(滿洲)包括朝鮮;陝西包括甘肅、西藏的東部和西部。祭祀帝國境內的山河與祭祀境外的山河有所區別。儘管象徵性的祭祀實踐在外表上似乎僅僅表達了祝願諸國國王長壽安寧、國土繁榮昌盛的仁愛之心,但是,將諸國山川登錄入祭祀清單及進行祭祀暗示著天下的範圍,以及帝國對這些以前從未明確宣稱領有的地方的職責。[5] 但是,和諧與繁榮的詞令並不能掩飾儀式後面的真實:越南與占婆仍在互相廝殺;蒙古王公還在統治著雲南;雲南邊境沿線的部落邦國騷亂不寧;爪哇海及滿剌加海峽各國正在經歷政治大動盪。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很快發現他不得不捲入上述第一場和第二場衝突之中,而最後他的帝國也為第三場衝突所引起的震波所觸及。 的確,在明王朝的其餘時期中,現在稱為東南亞的這個地區至少向明廷出了四個不同的難題,每一個難題都決定了王朝南方的對外關係的某個側面。現將這些問題綜述如下。 首先,越南與占婆的關係,這一關係以越南征服占婆而告終,但又演變為越南與柬埔寨的敵對關係,而後者又導致了越南與泰國間的競爭。儘管這些衝突發生在遠離越南與中國邊境的地方,但它們卻對明代中國對東南亞的政策製造了麻煩。 其次,中國與越南關係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問題。這些問題固然和越南與其鄰國間的敵對關係相關,但是更多的是涉及到中國與越南的邊境問題,以及越南對位於越南西方、中國南方的部落地區的政策。明代中國未能成功地將越南納入其帝國之中是東南亞大陸歷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 第三,明帝國的海上活動,無論是軍事的或是商業的,都涉及從呂宋到泰國和占婆海港的南中國海沿岸諸小國,還涉及滿剌加海峽以遠的國家,並且在15世紀早期的短時間內涉及把西至阿拉伯海和東非沿岸的沿印度洋各國納入帝國的政治勢力圈內。這種聯繫還使印度、波斯和阿拉伯的商人與中國交往,並為葡萄牙、西班牙、荷蘭新的商業和政治活動打開了東南海岸。 第四,明王朝通過土著官員(土司)來管轄現在緬甸、寮國的西南國家及雲南省。這種管理體制是元朝的遺產,是元朝將大理的南詔國(原文如此,應為大理國。——譯者注)作為帝國的一個行省併入帝國之時建立起來的。在明王朝建立前夕發生的另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事變是:與越南人、緬甸人一道,泰人也開始向南擴張。阿瑜陀耶(Ayutthaya,或Ayudhia)王國建立於1350年。它沿湄南河谷擴展,並將北方的暹(暹[Syam]或素可台)國與南方古代的羅斛(Loho)國合併為中國文獻記載的暹羅王國。 東南亞地區只是在忽必烈汗對大理、緬甸、越南、占婆和爪哇的遠征之後才成為帝國在中國政策的目標。這一系列重大事件使該地區具有了分享權力的經歷,而這種權力在南方從來沒有如此廣泛地行使過,並提醒了該地區諸王國關注與強大而具有潛在侵略性的中國比鄰而居所產生的問題。因此,一個新皇帝,比如能夠打敗蒙古人的明朝開國君主,是應當對之尊敬的人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明朝第一位皇帝給他們的文書應該予以閱讀。 明朝第一位皇帝把主動尋求鄰國對他正統地位的承認及其嚴格限制與國外交往的願望等同並列。限制與國外的交往似乎可以從儒家的教條中找到依據,但更重要的是現實的原因。明朝的第一位皇帝認為與帝國境外關係有關的一切事務應當以高度集權管轄。儘管他的主要考慮是皇室及帝國的安全,但是他也渴望控制所有的對外貿易,以便確保敏感的邊境沿線的貿易不會騷擾其國內的法律與秩序,因此,與國外統治者的正式關係和對私人商業活動的禁止都列在首要的位置。這一政策並不意味著國外的貿易都是不可能的;這只是使它非法地、秘密地進行,並且大部分未被記錄下來。這裡我們毋須考慮對外關係中的商業方面的情況,這在本卷的另外篇章予以論述。[6]本章集中討論明朝的帝國體制在東南亞鄰國的運轉。 派遣帝國信使到東南亞去通告明朝第一位皇帝登基的直接目的在於迅速確定哪些國家希望與中國建立密切的關係,而哪些國家則不願意;哪些國家是附屬的友好的,而哪些國家則是潛在的敵國。很快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與元朝初期的統治者不同,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對於東南亞各國向天子歸順的興趣並沒有對於他們正式承認其新王朝的興趣高。他的努力集中在一個相對小的地理勢力範圍內,並堅持將朝貢使團的次數限制在傳統的理想範圍內,即與中國緊鄰的國家為每三年出使一次,其餘的國家為每30年派遣一次。他鼓勵帝國的官員們及其繼承人必須在以下三個方面保持高度的敏感:向作為天子的中國統治者表示足夠崇敬;對邊境糾紛迅速作出反應;警惕任何國外勢力與國內政治進行聯繫。在對外關係的另外兩個方面,他制定了明確的政策:不攻擊海外的國家;不利用朝貢關係獲利,不得將私人海外貿易混雜於朝貢關係之中。 在所有這些政策的制定上,這位皇帝都有革新精神,事實上,他奠定了此後五個世紀的中國與東南亞國家關係的基礎。他在對外政策上的革新必須予以說明。他對尊崇天子的敏感性似乎來自傳統,但是他的行動卻不是走過場,也不拘泥於儀式的規矩。在往返中國的使團後面是有關道德的和政治目的的觀念。這種道德目的的觀念在派遣到越南去的各個使團體現得最為明顯,在經歷與元朝一個世紀的微妙關係之後,越南在獨立及自尊問題上極其敏感。明朝第一位皇帝的時代正值陳朝王室多災多難之秋。他於1369年派遣出使越南的頭兩個使團到達之時陳朝正發生一場王位繼承之爭。陳朝君主睿宗(原文如此,應為陳裕宗。——譯者注)剛剛死去,睿宗(應為裕宗。——譯者注)已故長兄之義子登基。通過精心安排的儀式,明廷正式承認了這一王位繼承。不到一年,新登基的君主就被推翻並被處死。事變不僅沒有報告明王朝,相反,陳朝的新統治者藝宗(Nghě-tǒng)還試圖欺騙明朝的第一位皇帝。當真情最終泄露之後,可以理解,明朝皇帝是何等的憤怒。 明廷拒絕承認藝宗。兩年後,藝宗將王位讓給他的弟弟睿宗(原文如此。——譯者注),朝貢關係才恢復。但是只要藝宗仍在幕後掌權,中越關係仍冷淡如故。睿宗和他的兒子廢帝都不再尋求明朝皇帝批准冊封。廢帝又被他的表兄弟胡季嫠(又作黎季嫠)所弒,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對此更為懷疑敵視。1393年他再一次拒絕了越南朝廷派出的朝貢使團。直到洪武朝的最後三年(即1396—1398年),只是由於帝國與越南邊界沿線的爭端,雙方關係才重新恢復,但仍然遠非友好。最使明朝皇帝氣憤的是,這些接二連三的篡奪就是對他認可和冊封越南君主的嘲弄,而在他看來,對越南君主的認可和冊封乃是穩固雙方關係的基礎。正如他在藝宗死後一年多得知這一消息後所說的: 若遣使弔慰,是撫亂臣而興賊子也。異日四夷趣之豈不效尤。 狂謀踵發,亦非中國懷撫外夷之道也。[7] 然而,當邊境發生騷動之時,明朝第一位皇帝迅速作出反應,於1395年單方面恢復了外交關係。龍州的部落民在廣西最南端邊界沿線發動叛亂之時,兩個由高級使者率領的使團出訪越南。而當問題看起來極其嚴重之時,朝貢禮節的絕妙藉口就被拋在一邊了。比較而言,1381年在同一段邊界發生的爭端並不如此嚴重,皇帝憤怒地命令廣西省地方當局今後將越南派出的所有使團拒之門外,然而,事實上就在第二年明朝就接待了一個越南使團。[8] 明朝的第一位皇帝警惕地關注著他的邊界的安全,同時也力求避免捲入鄰人的紛爭之中。帝國有關越南與占婆相互攻擊的報告反映了這一立場。儘管皇帝在14世紀70年代曾五次呼籲雙方停止戰爭,但他不願意在這場惱人的爭吵中站在任何一邊。甚至在越南不討皇帝歡心,而占婆卻能正常地前往明廷之時,皇帝嚴格的不偏袒的原則也從未動搖。但是,如果事件關係到帝國的安全,反應就不同了。當1384年明軍在雲南的軍事行動需要獲得穀物供給時,就期望越南將給養逆紅河而上運送到邊境。同樣,在1395年鎮壓廣西邊境上的龍州叛亂需要獲得供給時,越南也被期待將給養送到最鄰近的明朝駐守軍營。而在明廷平息與越南邊境緊鄰地區的動亂之時,越南不能保持中立。 國外統治者與明朝官員之間關係問題甚至更為敏感。兩個事例說明了皇帝是如何關注他的官員作為霸主的代表與外國統治者交涉時應當怎樣維護適宜的禮節。第一個與越南相關,長期以來越南敢於蔑視中國,堅持它作為南方帝國與中國處於平等的地位,並為其敢於對抗蒙古人的高壓並生存下來的歷史自豪。當明朝皇帝決意將維護霸主地位、不允許任何人對他君臨天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及等級制度提出挑戰作為他應盡的職責時,越南一開始就與中國皇帝進行了一場意志的較量。明朝堅持一絲不苟地履行儀式。當派去冊封越南國王的官員發現越南國王剛剛亡故,就拒絕進入越南為已故國王的繼承者授權。越南不得不向明朝皇帝稟報國王逝世,並請求正式承認越南國王的死亡。 在使越南安分下來後,明朝皇帝對於明朝使者因拒絕接受越南統治者呈送的所有禮物而甘冒觸犯越南統治者的風險的行為大加褒揚。通過這一行動強調這樣的原則,即主持對外關係的是皇帝本人而不是他的臣屬,而越南只能朝貢,不能恩賜禮物,即便是對明朝的使者也不能施行恩賜。事實上,在以後的年代裡,越南決心在對外關係上堅持某種程度的平等乃是導致與中國關係緊張的原因之一。禮部為明廷接納越南貢使及越南朝廷接待明朝使者制定了更為細緻的儀式。禮儀細緻到了如此程度,以致明帝不得不約束禮部,要它不要做得太過分。同時,明朝迫使越南放棄了一年一度的朝貢,而與占婆、柬埔寨、暹國等同樣按照傳統做法每三年朝貢一次。1383年明朝作出了一項決定,向占婆、柬埔寨、暹傳送用來查驗明朝使者身份的信符,但不送給越南,這也許是帝國冷淡疏遠越南的又一個跡象。[9] 第二個顯著的例子與三佛齊國(即室利佛逝),或蘇門答剌東部、中部及馬來半島周圍的馬來世界有關。沃爾特斯教授曾探究與馬來有關的背景情況,並對14世紀70年代及14世紀90年代影響明朝與馬來關係的事件提供了新的解釋。[10]他指出,明朝第一位皇帝對於東南亞海島地區政治的微妙之處既無知也沒有興趣。他的研究還闡明了這一地區君主與附屬之間關係的複雜性,而明王朝並沒有重視這種複雜性。沃爾特斯令人信服地解釋了這些地方爭奪貿易和合法性的鬥爭如何使明朝的官員們捲入其中,而他們如何又引導明朝第一位皇帝犯下使他蒙羞受辱的錯誤,並使他的使者死於爪哇人之手。即使明朝的官員並未與這些地區的統治者合謀,但他們未能使皇帝免犯錯誤,也引起了皇帝對他們的懷疑。他特別懷疑他的握有重權的丞相胡惟庸,後來他被指責與日本人及那些對整個中國沿海地區的海盜活動負有責任的人有著不可告人的關係。寧波衛指揮林賢事件證實了皇帝對於官員們插手對外關係的懷疑。林賢曾因胡惟庸參奏被放逐日本。據說,後來他帶400名日本武士回國策應胡惟庸謀劃發動的政變,但林賢到來太晚,未能援助胡惟庸。六年後,林賢被揭露參與謀反,並被處決。林賢事件有助於解釋皇帝為什麼堅信他的官員與外國人的關係必須是絕對循規蹈矩的,並須置於嚴格的控制之下。[11] 顯然,皇帝的政策是朝貢關係不應當用來謀利賺錢。這種嚴格限制的關係給國際貿易帶來的後果在本卷的其他部分揭示。關於這一點值得注意的是皇帝明確制止侵略海外國家的政策。這種對於南方和東方的國家採取完全防禦性政策的引人注目的新特徵再怎麼強調也不過分。這不僅是對以往的漢、唐、宋帝國實踐的肯定和對蒙古皇帝忽必烈汗實踐的否定,同時也是為明朝對外關係確立了一條重要的信條。 具有意義的是該項政策首次宣布是在1371年,後來收入1373年公布的第一位皇帝的《祖訓錄》之中,在洪武朝末期的《皇明祖訓錄》的最後版本中加以修改並再次確認。這是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從來沒有偏離過的為數不多的基本政策之一。這項政策是如此不尋常地宣布的,理應全文引錄。關鍵的段落在1373年版本中他對其後裔的諭示中可以找到。 海外諸夷,如安南(越南)、占城、朝鮮、暹羅、琉球(琉球群島)、西洋(南印度)與東洋(日本),南蠻諸小國,皆限山阻海,僻處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也。使不自量而擾邊,則不祥彼;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輕用兵肆伐,亦不祥甚哉。我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武功,便興兵傷民。切記其不可。惟胡戎密邇西北邊,世為患。必選將練兵,時謹 備焉。(譯註:此段引文參照呂本等編:《皇明寶訓》卷6譯出,英文原文與《皇明寶訓》所記稍有出入。《皇明寶訓》原文為:四方諸夷,皆限山阻海,僻處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 其民不足以使也。使不自量而擾邊,則不祥彼,作宜捕捉;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輕用兵肆伐,亦不祥甚哉。我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利,便興兵傷民。切記其不可。惟胡戎密邇西北邊,世為患。必選將練兵,時謹備焉)。[12] 該段摘引自《祖訓》開篇部分,仍保留在1395年的最後修訂本中。在後一版本中對這段文字的增改頗引人注意,各訓條排列順序的調整也是很重要的。在早期的版本中這一段放在該部分的最後,而在最後的版本中,提前到最重要訓條的第四條。 此外,有15個國家被擬定為「不予侵犯」國家,在上引文中列舉的3個東南亞國家之外又增加了7個:柬埔寨、蘇門答剌—帕賽(北蘇門答臘)、爪哇、彭亨(Pahang)、百花(巴塔克或西爪哇)、三佛齊(室利佛逝,或蘇門答剌中部和南部的帕棱邦[Palembang])和浡泥(婆羅洲)。將後面的4個列入很重要。這4個可能都是爪哇的滿者伯夷(Majapahit)的屬國,有趣的是皇帝從1371年就已知道浡泥是爪哇的屬國,而從1378年之後也知道三佛齊是爪哇的屬國。但是,直到1395年他仍將這兩個國家留在名單上,直到1379年他仍不公開承認三佛齊為爪哇的屬國。[13] 在後一版本中,皇帝還對上述國家加以區別,並指出惟有柬埔寨和暹羅與明帝國關係是相安無事的。越南是不受歡迎的,該國被限制只能三年一貢。占婆及其他南方國家曾經欺騙皇帝,將私商混入朝貢使團之中;1375年至1379年期間明朝曾數次提醒這些國家的使團禁止這類欺騙行為,直到這些國家停止這種行為為止。顯然,皇帝知道進行貿易才是外國統治者派遣朝貢使團到中國的最終目的,但是他希望他們謹慎從事。最後,刪除了早期版本中特別提到的「海外」諸國及「南蠻諸小國」,最後的版本中列舉了「不予侵犯」的15個國家,儘管未必準確,但要比早期的版本更為清晰明確。「海外」詞句的刪除是否有意,尚難確定。這一刪除使越南和朝鮮保留在名單之中,而皇帝知道這兩個國家是可以從陸路入侵的。 明廷還與可經陸路到達的南方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明朝的第一位皇帝從元朝文獻中得知雲南境外的外國。也許他在1371年遣使分別出訪各方之時,派遣了一個使團經由越南前往緬甸。該使團因越南對占城的入侵而受阻,在越南滯留了兩年仍未能進入緬甸。在這期間,四位使者中有三位亡故,惟有一人生還。[14]後來,明廷再沒有作出努力與緬甸聯繫,儘管皇帝認為緬甸是越南以外的最強大的國家,可能還想與它結盟以反對仍然控制著雲南的蒙古人統治。假使雲南不是在蒙古王公的控制之下,還難以推斷明朝的第一位皇帝是否會將雲南併入帝國。確鑿事實是雲南還在蒙古的控制之下的事實使得皇帝遲早必定向雲南進軍。在1382年入侵成功之後,元朝任命中央官員統治這一多種族地區的政策得以更改;土著官員(土司)制度推廣到帝國邊界以外的地區,地方統治者或頭領被封為帝國各級長官,至少在名義上代表皇帝進行統治。以這種方式形成的任命制度模糊了國外的屬國與帝國直接統治地區之外的自治地方之間的區別。這樣,在(緬甸的)撣、(寮國的)老、(雲南的)傣等有親緣關係的部落居住的各個地方,形成了一種稀奇的現象:同樣屬於有親緣關係的暹羅(即暹)的統治者被確認為國王,而其他部落的統治者卻不被承認為國王。緬甸人和孟人的統治者都沒有被授予國王的封號。後者只被授予宣慰使的軍事頭銜,被視為更直接地附屬於明朝統治之下。[15] 這一時期,明朝對外政策最重要的變化是決定不承認緬甸為王國。這一決定是由於明朝鼓勵間接統治的政策,與此同時則削弱了中國西南地方統治者的地位。征服雲南之後,明廷在更南邊的地區堅定地推行這一政策。1393年,緬甸經由清邁(史稱八百。——譯者注)的傣族侯國(名義上是明朝的一個宣慰使司)與明朝再次建立聯繫後,派遣了一個使者到中國。1394年,阿瓦的統治者被任命為他那個地方的宣慰使。沒有對恢復緬甸王國的地位進行過討論,明廷明白,自從蒙古人摧毀了蒲甘(Pagan)的緬甸王國之後,一度強大的緬甸王國分裂了,形成了許多撣族人的國家(即使是阿瓦王國也是由撣王室的一個分支統治的)。 明廷繼續施行分離和削弱這些國家的政策。正如明朝皇帝所看到的,麓川的卯撣是這些侯國中最強大最具有威脅性的。[16]它位於可對大理進行攻擊的範圍之內,控制著薩爾溫江以外的大片土地。它試圖摧毀阿瓦並將其他撣族人的國家統一在其領導之下。因此,明朝皇帝在征服雲南後,即著手遏制該國,粉碎其勢力。明朝已經冊封了三個撣一傣宣慰使司,另外兩個是車裡(西雙版納及位於雲南、緬甸、寮國周圍的地區)和清邁(八百)。清邁為明王朝與阿瓦的緬甸王朝的首次外交聯繫提供了幫助。遏制卯撣政策的另一步驟是冊封阿瓦的撣統治者。1402年以後,通過提升與麓川相鄰的兩個撣族國家為宣慰使司來完成分裂古老的緬甸王國的任務落到了明朝第一位皇帝的兒子——永樂皇帝的肩上。然而,永樂皇帝是更富有侵略性政策的設計者,假如是他父親的話,是不會批准這種政策的。 明朝的開國君主為他的繼承人構建起了對外政策的框架,並如此詳細地規定了他們要做些什麼,似乎以後的對外關係必定會嚴格地遵循他的旨意,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第一位皇帝的繼承者建文帝是他的孫子。建文帝的叔父是第一位皇帝的一個兒子,在1402年推翻了他。篡位者——永樂皇帝感到他的登基要與他的父親一樣完全合法化,需要使用包括在所有邊境上推行侵略性對外政策的手段。他最激進的政策涉及與東南亞及印度洋沿岸國家的關係。他對外政策中最著名的行動是派遣海軍將領太監鄭和率領之下的浩大的海上遠航。永樂年間,日益加劇的越南與中國間的緊張關係遮蔽了越南與占婆間的緊張關係。在其他所有海外關係都因偉大的遠航西洋而黯然失色之時,明朝與雲南南方的撣—傣國家的關係卻受到帝國制服越南政策的影響。要了解永樂朝的發展,首先應考慮的是對越南的入侵,其次是鄭和的遠航,以及從這兩者衍生出的具有深遠影響的結果。 表面上,永樂皇帝只是重申了他父親的政策:不允許私交外國人,不允許私人對外貿易,除了詳細規定的朝貢制度之外不允許有貿易或其他關係。但是,實際上,他要求更多,更富有侵略性,當人們(無論是中國冒險者,或是外國的統治者)不按照他的願望行事時,他比他的父親更傾向於進行干預和威脅。這種好戰的性格也許來自他對皇親國戚們的不信任感。對他們來說,他的篡位依然是一個污點。好戰性格也許來自他對使用武力的態度。他是一個偉大的戰士,相信許多問題都可以用武力解決。他對越南的關係尤為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越南新統治者在1400年未能得到永樂皇帝的侄兒的批准,後來他再次請求明廷承認他為已滅亡的陳朝的合法繼承人,永樂皇帝謹慎地予以回復。他的父親曾對越南1370年以來的一系列篡位甚為惱火。此後,沒有一位越南的統治者能令調查其合法性的明朝官員感到滿意。 永樂皇帝追隨他父親關於冊封越南國王合法性的政策。他的官員向他保證越南的新統治者是曾被選擇為國君的陳朝王室的親屬,他同意冊封他為安南「王」。令他大為懊惱的是,幾個月後,他發現此人是篡位者,又是弒君者。30年前發生過同樣的事件,他的父親受騙上當,被利用來為越南朝廷政治利益服務。和他的父親一樣,永樂皇帝曾堅持對越南新國君的要求進行核實,但越南人玩弄類似矇騙他父親的手段,欺騙了他。後來,陳朝惟一存活的後代被找到了,並被送回越南立為國王。但他到達時就被謀殺了。永樂皇帝曾許諾支持不復存在的陳朝王室,越南篡位者的叛逆使他大受侮辱。他憤怒之極,立即下令全面入侵越南。他完全知道越南是列入他父親「永不用兵肆伐」的國家的名單上的,但他相信他有充足的理由置《祖訓》於不顧。絕對不能容忍越南的篡位者逃脫懲罰。無疑,永樂皇帝也明白他自己也存在合法性的問題。他絕不能容許人們說他不是一個正統家族的強有力的支撐者。 一支由十多個省抽調來的部隊組成的龐大的遠征軍被派往越南。這次遠征與25年前他父親征服雲南並迅速取得全勝的軍隊旗鼓相當。征伐主力部隊經廣西出征,一支部隊從雲南順紅河而下,其餘部隊從海路進發。初期明軍獲得勝利,推翻了篡位者,進展順利,但隨後數年遭受挫折,最終不得不承認整個戰爭是個錯誤和失敗。對雲南的征服與這次戰爭的主要區別在於:這時越南已成為一個具有十分相似的、並擁有以中國模式為基礎的成熟的管理體系的國家了。越南已具備了足以抵禦被併入中華帝國的獨特的文化特性和資源。[17] 越南與中國表面上有相似之處,包括使用同樣的中國書面語言,運用相類似的儒家辭令和國家體制,這些使皇帝作出了不幸的決定。他不滿足於將陳氏王朝正統的篡位者趕下台,於是作出決定:越南與中國是如此相同,以致可以把它重組為中國的一個省。此時,陳朝王室沒有占有王位的合法人選,中國皇帝認為他可以以早在1500年前漢朝建立的邊界為依據來確立其領土的歷史權力。摧毀王國,由南京集權管轄越南這一災難性的決定就這樣出台了。 作出這個決定的另一個原因是越南人宣稱他們的國家是一個與明代中國相平等的帝國。在攻占他們的首都時,明軍發現了越南有關「帝國」的記載和文件,這些被認為是越南朝廷妄自尊大和口是心非的又一證據。永樂皇帝有理由相信越南人已經習慣於接受一種中華帝國模式的統治,但他沒有看到相對於他的文化獨尊的思想的某種與文化民族主義相類似的思想。說這種原始的民族主義已被中國的文化詞語表述過,這個事實是誤導人的。 明朝在這場對越南進行了20年的戰爭和占領之後卻不能取勝,而越南人的游擊戰戰術卻取得了驚人的成功,這些都屬於中國歷史和越南歷史,我們在這裡沒有必要考察其詳情。[18]1427年中國人撤出後,就承認了越南的篡位者,即也以後黎朝的創建者而知名的黎利(約1385—1433年)。由於莫氏家族控制了北方,導致了越南南方和北方的政治分裂,所以,在16世紀早期以前,後黎朝的存在仍是不確定的。[19]與我們有關的是,中國在越南的失敗對於它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意味著什麼。越南的兩個鄰國捲入了衝突。越南的宿敵、中國忠實的屬國並依賴中國抗拒越南的占婆,現在發現一旦與中國成為鄰國,則比比較小的越南相鄰更令人不安。戰爭中,占婆(Cham)的統治者被迫調派軍隊和供應支持中國對越南的占領,但他們很快就發現中國官員堅持對占人聲稱擁有土地,提出了曾經向越南提出過的同樣的要求。如果中國占有這些領土,占婆將無立足之地。 影響更為重大的是戰爭的最終結果。在永樂皇帝下令入侵越南以前,中國的權威依賴於它擁有的越南人所不願冒險嘗試的巨大的軍事潛力。明朝皇帝的一個告誡就是一個有效的威懾。但是,當戰爭在初期勝利之後遂告失利;當明朝軍隊粉碎越南「叛變者」的軍事行動一次又一次失敗之時,權威就失去威懾力了。最終,占婆被三個事態發展所困擾:它自己對於中國士兵和官員們貪婪的憤恨;它自己對於越南在黎利及其繼承人領導下抗禦中國的日益上升的欽佩;最後,對於中國的失敗及對於一個更為強大統一的越南國家的出現所感到的震驚。戰爭的最終結果——明朝在其剩餘的時間裡對於經歷戰爭而生存下來的黎朝越南的權威的衰落,決定了占婆的命運。占婆力求恢復到先前與越南勢均力敵時的原狀的企圖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幾十年以後,當越南摧毀占婆的時機到來之際,明王朝的告誡再沒有足夠的權威來阻止越南了。[20] 對越南的入侵在東南亞大陸的其他民族中也引起了反響。中國對占人的宿敵越南的入侵和占領給占人壯了膽,他們對柬埔寨發動攻擊。柬埔寨一度遭受兩面夾擊的威脅,在西方阿瑜陀耶(暹羅)繼續向柬埔寨擴張,損害它的利益。只是在明王朝時,柬埔寨獲得了中國支持,遏制了占人。而在中國軍隊從越南撤離後,是越南,而不是中國,遏制並最終摧毀了占人。 寮國在明王朝占領越南期間所扮演的角色更為有趣。它是雲南以南的若干個相類似的小侯國之一。其統治者由永樂皇帝冊封為宣慰使。寮國人的興起是高棉人為了阻止阿瑜陀耶的擴張,竭力維持傣族各頭人分離狀況的結果。明朝出於不同的原因,也施行維持帝國南部邊境沿線分裂狀況的政策。明廷封寮國為土司,即土著治理機構,授予其統治者宣慰使的頭銜,如同承認車裡(西雙版納)、八百(清邁)、麓川(卯撣)等其他一些侯國。 寮國滿足於通過外交手段來應付南邊的柬埔寨、西邊(原文如此。——譯者注)的越南人及北邊為若干個小部落聯盟相隔的中國,以求得生存。然而,在越南置於中國統治之下時,寮國的地位就不那麼穩固。被打敗的越南軍隊不願南逃去向他們的世仇占婆尋求幫助,而情願到寮國避難。但寮國的統治者不打算投入戰爭,也不希望中國成為其鄰國,他也許還同情越南人普遍的對抗中國統治的鬥爭。另一方面,他也不想惹怒明廷。因此,當要求他不要支持越南人時,他阻止越南「叛亂者」將寮國作為抵抗明朝的基地。但從長遠來說,他還是期望他的國家必須與越南人相處,因此他小心翼翼地不惹起越南人對寮國的敵意。 所有與雲南省交界的傣族國家都感受到了侵越戰爭的衝擊。雲南省,不僅在入侵的初期,而且在粉碎越南抵抗的有些行動中,提供了大量部隊參戰。1428年,越南逆紅河而向雲南邊界發動反攻,確定了中國與越南在雲南南部的勢力範圍。為數不多的少數民族小部落民對於相鄰的這兩大勢力深為畏懼,誰強大就屈從誰。然而,與這兩大主導勢力均有共同邊界的兩個較大的傣族侯國(寮國和西雙版納)在兩大勢力間周旋折中,小心翼翼地維護其獨立。的確,只要永樂皇帝還在位,並顯示出有再度使用武力的決心,那麼所有與雲南交界的國家就覺得他們最好維持和平。 當然,永樂皇帝並不僅僅是依賴威脅和武力來實現其目標。他有條不紊地繼續推行其前輩的政策,分裂南方的有潛在強大勢力的傣族國家,他至少新任命了五個宣慰使,其目的主要是分裂麓川卯撣的勢力和抑制未來緬甸勢力的增長。對於阿瑜陀耶(暹),他施行兩項政策:在海上,他抑制南下馬來半島向滿剌加的擴張;而在陸地,他並不反對阿瑜陀耶針對緬甸、柬埔寨和其他傣族國家北上的軍事行動。簡而言之,對越南的入侵使所有與明代中國南部邊境接壤的國家警惕中國使用武力的準備。但是從長遠來看,更為重要的是,它還表明了中國既不願意也沒有能力來征服和控制南方的領土。它在越南的失敗,以及後來新生的越南黎朝運用外交手段使中國處於無可奈何的境地,這兩者給東南亞大陸的其他所有國家上了重要的一課。越南的例子說明,可以既滿足中國人的傲慢自負,又維持自身的政治獨立。 永樂皇帝對越南的侵略政策與鄭和對印度洋的海上遠航如出一轍。首先,這兩者都直接違背了明朝第一位皇帝的不許對南方濫用武力的訓示;其次,兩者都耗費巨大代價來擴大永樂皇帝的自負傲慢與凜凜威風,但卻沒有取得經濟利益和長遠的政治優勢。最後,到永樂朝末期,這兩方面的行動日益成為沉重的負擔,顯然已不符合帝國的利益。1419年的遷都北京,以及永樂皇帝為了減緩來自北方蒙古人更為嚴重的威脅而進行的他個人最後的孤注一擲的行動,轉移了對外政策的重點。因此,當他的孫子發覺國庫空空如洗,而北部邊界面臨的威脅依然存在時,放棄對越南的行動及海上遠航就不足為奇了。 為什麼永樂皇帝要展開向東南亞和印度的海上遠航,後來又將遠航擴展到阿拉伯和東非?他的行為肯定與他的篡位及對於遠播天下的正統地位的渴求有關。他宣布的意圖是要尋找前皇帝即他的謠傳已逃往國外的侄兒建文帝。這恐怕只不過是為了撇開他父親關於禁止向海外用兵訓令的一個公之於眾的理由。其實,他需要在所有的同父異母兄弟及侄子們面前,在知道他是篡位者的文武大臣面前,更要在他所有的臣民面前顯示他是偉大而正統的皇帝,這才使得他去尋求他的艦隊所能到達的地方的所有外國統治者的擁戴。他作為一名鬥士所具有的自信,在與蒙古人戰爭中所取得的成功,他從蒙古人那裡感受到的對於武力的觀念,以及從新京城北京的北方視野來制定的政策,這些也與他炫耀武力有關。有一種看法認為他原本打算派一支海軍去查清撒馬爾罕帖木兒的實力。1405年初,帖木兒在他快要亡故之時,發動了對中國的攻擊。這種說法看來也並非奇談,雖然,為了撇開其父不許海外冒險的禁令,這件事永樂皇帝本來也是做得到的。 最後,遠征以及努力勸說外國統治者派遣貢使覲見也與由他父親創立的帝國貿易政策有關。永樂皇帝知道,大多數朝貢使團如不能獲得利潤是不會到中國來的,因此他必須使使團認為值得前來。要準確地說出有多大利益,明王朝的海外貿易在多大程度上從鄭和遠航中獲益,此時對這些問題尚不能作出圓滿的回答。因此,這裡關注的焦點是這種顯示武力的政治及國際關係方面的問題。 共計有七次遠航,分別在1405、1407、1409、1413、1417、1421年和1431年派出。最大的一次有300餘艘大小不等的船隻(其中有62艘大型運寶船)和2.7萬人。甚至最小的遠航艦隊也由40—50艘船組成。最早的三次航行遠至印度西海岸;第四次航行更遠,穿行至波斯灣;第五次和第七次遠航訪問了非洲東海岸。從永樂皇帝和他的海軍將領的眼光來看,遠航極其成功:至少兩個王國,滿剌加和蘇門答剌—帕賽(北蘇門答臘)在明朝顯示海上武力之後由於皇帝的承認而得到加強。 1433年以後遠航中斷,也沒有再進行炫耀武力的表演。最終他們在所訪問的三十來個國家沒有留下永久性的標記。J.V.G.米爾斯說得正確:「這些偉大的遠航……留下的只是孤獨的武力游弋,只不過是炫耀成績。」[21]在鄭和遠航之前或同時還有一些小規模的出使活動。每一次出使,尤其是分遣到孟加拉、暹羅、東爪哇等地的鄭和隨從的遊歷,以及對浡泥、蘇祿和菲律賓其他島嶼的特別訪問,一般都值得一提。從中國在東南亞活動的整體情況考察,這些偉大的遠航意義重大。它們的確使東南亞沿海國家對於中國的財富和武力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並使這些國家以後與中國沿海地區的貿易持續上升。 至於說永樂皇帝是為了要創建一種新型的海外對外關係體制,一種以定期展示海上壓倒優勢和宣布積極干預的新立場為基礎的體制,那麼顯而易見這裡有三個問題。首先,這種政策代價太大:它已經導致了20年的對越戰爭和來往於該地區的不可計數的使團,以及隨之而來的慷慨大方的招待和賞賜。如果是在開放經濟的體制之下這種政策有擴張性的私人企業的支持,那麼所有的利潤將流入主要運輸線沿路的人們手中。經濟總體中的利潤積累也許能夠創造出足夠多的財富來支付使團所需的費用。但是,在保守的儒家觀點的支配下,理想的國家和社會應當在受到限制的農業的基礎之上運轉,而這種政策僅僅是在前一代人才剛剛得到忠實的充分推行,明朝國庫還不能長期支付這些新增的費用。 第二,南方的這種新舉措危害了北方的防務。永樂皇帝在帖木兒1405年2月死後所得到的和平沒有持續多久。他很快就回到他的老軍事根據地北京,又出發越過長城進行征伐。遷都北京這個決定本身就是一個花費浩大的主張,而它只不過是一種新的意識的開端:在北方展示武力才是重要的,而在南方展示武力則並非如此。作出遷都決定後面的真實原因已向永樂皇帝的直接繼承人展示出來了。1421年永樂皇帝最後一次派遣鄭和出訪東南亞,而在他64歲之時準備再次出征蒙古;在永樂皇帝的晚年,征伐蒙古的動機遠遠比繼續進行海上遠征的動機更直接地推動他去行動;永樂皇帝的直接繼承人從上述決定中認識到了內在的矛盾。 最後,傳統的朝貢體制絕對沒有支持積極的國際政治活動的用意。它經過了若干世紀的演變,為的是鼓勵正規的最小規模的對外關係,當作帝國防務政策的一個工具,同時滿足外國統治者和中國商人對貿易的某些要求。總之,永樂皇帝的新的行動主義實際上是建立在他父親為了進一步限制對外關係而精心重建的對外政策體制之上的。運用同一體制去追逐國際性的目的就意味著永樂皇帝的野心已遠遠超越了他對於中國與東南亞鄰國傳統關係本質的理解。對於他來說,打算派遣艦隊去反對緬甸以幫助木邦(位於麓川卯撣頭人領地以南)的撣族頭人,或者鼓動浡泥和蘇祿擺脫對於爪哇的效忠,這些都是缺乏這種理解的最顯著的例證。他顯然是想取得南方的弱小國家作出遵從明朝皇帝的表示,但他不能也不願意以創新的方式來改變中國對外關係的基礎,而在遵循舊體制上花費更多的錢和力量,舉行更多的禮儀,這是註定是要失敗的。因此,在永樂皇帝死後短短几年,他的更為守舊的孫子在恪守儒家原則和明朝第一位皇帝訓令的官員們的支持下決定扭轉永樂皇帝的政策,就不足為奇了。他的孫子決意結束對越戰爭,並決定1431—1433年的海上遠洋是這種活動的最後一次。 此後的兩個世紀中,中國再沒有在東南亞進行冒險活動。可以說,明朝回到了開國皇帝立下的不干預政策軌道。但更準確地說,明王朝,尤其是在1449年蒙古人俘虜了明朝皇帝和幾乎攻占北京之後,對於北方邊境的安全再也沒有信心了,而且它已虛弱得再不能向南部邊界之外發動遠征了。除了與卯撣、越南,及以後與緬甸和其他撣族國家間的邊界糾紛之外,再沒有派遣軍隊到東南亞附近地區了。與屈指可數的幾個南方王國的正常的對外關係仍繼續下來,其中主要的是與占婆的關係延續到占婆被越南摧毀,與爪哇各個統治者的關係持續到15世紀末,與滿剌加的關係則延續到1511年滿剌加落入葡萄牙人之手為止。惟有越南、阿瑜陀耶(暹羅)、寮國、緬甸及撣傣諸國等大陸王國與明王朝的關係持續到明王朝的終結,儘管並不總是和諧的。 就明代中國的海外貿易來說,隨著葡萄牙人來到位於摩鹿加的滿剌加,並最終來到中國沿海,1500年稍後發生了根本性的轉折。[22]這是一個新時期的開端,在此時,武裝的富於侵略性的西方商人削弱了阿拉伯人、波斯人、印度人等穆斯林的貿易勢力,間接地鼓動了中國和日本對東南亞私人貿易的發展。因此,明朝的海外貿易可以劃分為兩個剛好相等的時期。在該王朝的前半期,朝貢貿易占主導地位;在後半期,地方上的商人和日本商人與西方武裝商人在中國海面的競爭與合作成為貿易的常規。怎樣解釋明朝時所發生的改變,這裡提出了一些問題。羅香林提出了以下幾個明朝海外貿易和對外關係史的分期:1368—1404、1405—1433、1434—1510、1511—1618、1619—1661年。[23]這一划分既考慮了對外關係,也考慮了貿易,但是如果對對外關係作更密切的考察,就可發現沒有必要劃分得如此精細。除了1402年至1435年這一短暫時期的例外,明朝第一位皇帝的政策對於該王朝其餘的時期都有影響。但是正德朝(1505—1521年)之前與之後有著重要的差別。 首先,一旦明朝意識到北方、東北方、西北方對該王朝的生死存亡構成最緊急的心腹大患,那麼它與南方王國的關係就越來越成為禮儀性的枝節問題了。正如人們從明王朝不願意將占婆從越南的吞併之下解救出來,也不願意幫助滿剌加抵禦葡萄牙人等事例中所看出的那樣,明王朝本來就沒有強大到去樹立其對南方的權威,但它極其穩定、自信,不需要以任何方式證實其合法地位。朝貢使團再也沒有洪武帝和永樂帝時期曾有過的氛圍了。用來維持與南方國家外交關係的手段已變為代價高昂的死氣沉沉的過場,而對於明王朝沒有任何實際利益。結果,1500年前後,海外的朝貢使團實際上停止了來朝。很少幾個國家仍派使前來,其中幾個就在南部港口受到接待,並不鼓勵他們北上直接向皇帝呈送貢品。 第二個差別源自第一個差別。隨著朝貢使團日益喪失其意義,明朝官員們對於葡萄牙人的到來也視而不見了。儘管他們已經看到葡萄牙具有相當的海上力量並已征服了明王朝名義上的屬國滿剌加,但仍未認真考慮運用朝貢體制中所規定的那個關鍵性的作用來阻止葡萄牙人。朝貢禮儀及隨之而來獲取貿易利益的機會有助於明王朝控制鄰國,保證其邊界的安全。到了正德朝時,朝廷對於作為控制手段的朝貢已沒有興趣了,只把使團看作是沒有政治意義的商業往來。[24]這樣,在歐洲人到來之後,尤其是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加入到葡萄牙人之中一起重新安排南亞、東南亞的版圖之時,明王朝並沒有注意到該地區已經發生了多麼迅速的變化。 第三方面的變化更為重要。從總體上來說,貿易對明朝的經濟日益重要。宮廷自身通過數以千計的太監採辦及遍及全中國的皇室成員的大規模需求刺激了奢侈品貿易的發展。儘管官方從不鼓勵私人貿易,但卻容忍了私人貿易的增加,並認可了進口某些外國商品的必要性。然而,朝廷仍墨守早期明朝的對外貿易政策,沒有對處理後來已發生了變化的情況建立新的體制,這就使得中國海防陷入了土崩瓦解的境地。明王朝的官員們越是極力將與外國的貿易局限在一兩個港口,就越是加大了地方上的和外國的商人拚命尋找對方的壓力。因此,在正德朝以後的很長時期內,本應更加密切地關注對外關係的細節,並使現存的貿易網絡多樣化來加以解決的貿易和對外關係的問題,卻變成了如何改進海岸防務和怎樣打退普遍的大規模的海盜進攻的問題了。 他們是全新型海盜。與相對和平的阿拉伯、波斯、印度教徒和穆斯林貿易團伙相反,葡萄牙和日本的海盜與中國新萌生的依賴于海外貿易為生的中國階層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具有暴力傾向和具有破壞力的組合。[25]在長達150年的期間內,儘管在這一過渡時期中地區的、全球的局勢已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明王朝從未打算重新審查在14世紀後期制定的決定與誰開展外交關係的體制,可見其自負到了何種地步。到此時,這個體制已經喪失了對這種變化了的範圍加以監督的能力。因此,就海外的對外關係而言,對貿易加以規定的朝貢體制已成為一種儀式而漸漸地徒具虛名,最終沒有任何效力了。 然而,就明代中國的榮耀、安全及其文化優勢而言,這種體制卻更為有效。從中國與東南亞的陸上外交關係來說,尤其如此。最明顯的例證包括與撣—傣諸國、越南、緬甸的戰爭和邊境衝突。這些衝突雖然發生在15世紀中期(1438—1499年)至16世紀末的不同時間,但都反映了明朝國家基礎的穩定性。儘管有1449年北京之危險境地及16世紀90年代東北邊境所遭受到的相當大的軍事壓力,儘管朝廷還在使用14世紀後期以來的老一套辭令、制度和伎倆來控制「蠻人」,朝貢體制仍在繼續發揮作用,足以適應南部邊界的形勢。 儘管明軍15世紀20年代在越南遭受了災難性的失敗,隨後中國又喪失了對於昆明和大理以南的撣—傣國家的權威地位,朝廷似乎還能巧妙地對付叛亂和邊境上的騷動。對於明朝的勢力和外交的第一次考驗來自薩爾溫江以西的永昌卯撣頭人。明朝的第一位皇帝曾在1387年,後來又在1398年馴服了勢力最為強盛的卯撣頭人,將麓川大國(平緬)分割為八塊小領地。他的兒子永樂皇帝又設立兩個領地作為宣慰司,並將它們提升到與麓川平等的地位,以進一步分解卯撣;他公開利用這兩個部落抑制麓川的勢力。這一政策帶來了不幸的後果:遭受分割的西南地區暴露於阿瓦統治者的劫掠之下,並為以後緬甸取得對明朝邊境上的撣族國家的支配地位鋪平了道路。 隨著明朝軍隊於1427年撤離越南,麓川的卯撣頭人們再露頭角。此後幾年間,卯撣幾個部屬明白明朝沒有條件在雲南邊境進行戰爭,在以後幾年其野心更加膨脹。1436年以後,其軍隊開始侵入雲南中部的幾個邊境縣,深入永昌、景東(Ching-tung)。整整這一時期中,無論是朝貢外交,或是土著官員的管轄體制都不能制止戰爭。當帝國軍隊在西北邊境取得勝利時,1440年對麓川發動全面遠征的呼聲又強烈和高漲起來。然而,戰事拖延了將近10年而未能取得決定性的勝利,這一事實表明了在帝國遙遠的西南角落進行戰爭必將一無所獲。在最終平息叛亂前,明朝不得不動員所有南部和西部省份進行支援,並尋求緬甸及其他與麓川敵對的撣族人的幫助。它甚至許諾將麓川土地贈給任何獻出卯撣頭人首級的部落頭領。然而,當緬甸人這樣做了時,明朝收回了它的諾言。[26] 總而言之,戰爭給明朝國家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它使所有派遣軍隊或提供供應來進行一場針對部落國家的消耗戰的西南省份的經濟崩潰,並使明朝付出了邊境上部落同盟者對其尊崇的代價,他們目睹了明軍是何等的愚蠢笨拙和揮霍浪費。而且,這次戰爭從北方抽調了大批對於北部邊境防務至關重要的指揮官、士兵及其他資源。重要的是1449年早期麓川戰事一結束,在長江以南的5個省就爆發了部落民騷動和另外的叛亂,而在北部邊境就在該年的較晚時期明軍大敗,蒙古人摧毀了明軍,捕獲了明朝皇帝。 1449年是明王朝歷史的轉折點。明朝好不容易從越南戰爭的災難中恢復過來,隨即又捲入了撣—緬邊境上的代價高昂而又不必要的戰爭之中。自此以後,明代中國從未派遣大部隊到其南部邊界以外作戰。明朝很幸運地從這些戰爭中存活下來。此後,王朝安全的最大威脅毫無疑問來自北京正北的蒙古人。對於南方不得不運用朝貢的辭令及外交策略來處理:戰爭,即便是作為最後手段,也不予考慮。因此,在以後兩個世紀中,明朝與越南、緬甸的關係主要表現為華麗虛誇、承諾保證的言詞,再摻雜上一點點軟弱無力的威脅。儘管還時時發動軍事遠征來對付涉及到邊境諸部落,尤其是雲南與緬甸、廣西與越南之間諸部落的糾紛,但戰爭的規模被限制在與緬甸和越南這兩個勢力相對較小的國家相對稱的範圍內,而這兩個國家也極其乖巧機敏,從不直接向明王朝的勢力發起挑戰。 與越南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有益的說明:朝貢體制對於保證南方和平是何等的重要。僅舉兩個事例就足以說明。一個與黎朝君主黎聖宗(1460—1497年)有關[27],另一個則與越南北部的莫氏政權(1537—1597年)的興亡有關。在聖宗統治時期發生的兩樁相關事件考驗了明王朝的朝貢體制。[28]第一樁是1471年越南最終滅亡占王國,另一樁是1479年至1481年間對寮國的侵略。占婆在中國敗於越南45年之後的滅亡確實與中國對越南的攻占有關。在1406年明朝進入前,占婆與越南這兩個敵對的國家勢均力敵對峙了一千多年。甚至蒙古人在13世紀末對兩國的入侵也未能打破兩國的均衡狀態。越南每次對占婆的入侵無一例外地要遭到占婆對越南的反入侵。入侵和反入侵一次次重複,中國相當容易發揮調停者的作用。只要進攻不是決定性的,並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那麼只要警告入侵者,勸誡受侵略一方不要報復,就足以緩和敵對。然而,中國1406年成功的進攻導致了越南進行更為嚴密的統治,黎朝繼承了這種統治並加以發展。入侵還導致了聯合的反抗運動,從而加強了越南軍隊,並給予他們新的自信心。最重要的是中國1426—1427年的失敗摧毀了中國作為違抗和叛亂的懲罰者的信譽。 現在,越南人確信只要遵守朝貢的程序,只要中國朝廷不丟面子,明中國就不再會進攻。而且,再次將儒家思想確定為國家的意識形態使越南恢復了它自己的朝貢體制。越南依照中國土著官員模式,已將西面的傣等部落少數民族地區任命為宣撫司領地。越南在應付它與中國的朝貢關係方面已經如此的熟練,以致它在處理與作為它自己的朝貢國的鄰國關係時也極為精通。 越南勢力的嚴峻考驗首先是針對占婆的,隨後又針對內陸的傣族諸國(寮國、清邁、西雙版納)。在1471年摧毀占婆後,越南通知明廷:占城統治王室的垮台是內戰的結果。在占婆殘餘土地的南部角落建立了新的占王朝;占朝的傀儡國王向越南朝貢,而占王室的另一個候選人則呼籲明王朝進行干預。此後40年間,這個王位的要求者與中國之間,以及中國與越南之間的交涉使朝貢體制承受壓力之大達到其極限。 這些交涉表明,當中國虛弱並且不打算使用武力之時,朝貢體制的詞令及制度就可為明朝維護其霸權地位的神話及扶弱抑強的保護者的形象提供巧妙的手段。文獻中滿篇都是官方不情願支持失敗者的種種託詞、理由,及似是而非的論據。結果是毫無疑問的,恐怕在長達40年的爭論中,無論是越南朝廷或是中國朝廷自始至終都已認識到:占婆作為一個政權消亡了,鄰土被吞併了,而中國與越南仍可以利用領會的儒家經典中的細微差別繼續就責任問題進行沒完沒了的爭辯。與此同時,越南派遣使者到中國,明朝則將越南使者看作貢使,並冊封越南統治者為安南「國王」,而越南人使用的辭令則將其王朝置於與明帝國同等的地位。那個占朝王位覬覦者則既向越南、也向中國朝貢。嚴峻的緊張局勢和深仇大恨就這樣被轉移到禮儀、宣言、註解之中了。每一件事都被安排得使中國的朝貢體制看起來仍約束著越南人,又安撫了占人。這樣,明朝的心理上的優越感得到滿足,和平又得以維持達40多年之久。 聖宗的另一擴張行動並不那麼成功,但也顯示了中國的土司體制中的外交方面的情況。1479年,聖宗侵略寮國和其他傣族部落領土。越南人注意到在明朝占領越南期間,寮國的統治者得到中國的封號並支持中國人費勁地壓制越南的反抗。聖宗的祖父黎利(Le Loi)從事將越南從明朝占領軍解放出來的鬥爭時,未能在寮國得到安全的避難地。後來,黎朝還發現寮國已將其勢力擴大到那些原先承認越南的宗主權並向越南定期朝貢的傣族人之中。越南重新在這些傣族中樹立權威的行動導致了對寮國的入侵。越南占領了琅勃拉邦(Luang Prabang),殺死該邦的統治者。該邦統治者的一個兒子逃到清邁(明朝名義上的朝貢國),越南又試圖招攬西雙版納(Sipsong Banna)(中國的一個宣慰司)入侵清邁。明朝的邊境官員則警告西雙版納不要捲入這場鬥爭。清邁則站在寮國一邊,驅逐越南軍隊,明朝對於清邁的忠誠給予獎賞。越南否認寮國曾遭到攻擊,堅稱他們甚至不知道清邁位於何處,暗示中國的官員被錯誤的報告矇騙了。中國的官員們卻認為他們發現了典型的聖宗侵略行徑:將其越境襲擊雲南、廣西時編造的藉口與進攻寮國殺死其頭領,同時急忙將一個王子封為該國的新國王的藉口相類比。 聖宗的軍隊並沒有撤回湄公河三角洲,並奪回緊鄰的部落地區,鞏固了越南的西部邊界。寮國、清邁、西雙版納也沒有再糾纏此事,明朝皇帝也滿足於向聖宗發出一封警告信,提醒他作為一個文明國家的國王要牢記儒家關於信守忠誠、行為有禮以及與承認中國皇帝為天子的姊妹國家維持和諧關係、憐惜他統治之下的人民的生命等義務。[29] 在這件事務上有幾點值得注意的特徵:首先,明代中國是知道越南已經沿其北部和西部邊境建立起了它自己的土司體制的,然而並未對此提出異議。這樣,明朝就給予越南和占城這類君主國比包括寮國、緬甸在內的南方10個宣慰使司更高的地位。中國也知道這類君主國可能只是名義上的。只是由於中國1471年後對占城「國王」的正式承認,才防止了它被看作是越南的屬國,而實際上占城已是越南的屬國,比寮國、清邁、西雙版納這些地位相對低下的宣慰司還要弱小。而寮國、清邁、西雙版納事實上並不依賴於中國,確實也從未如同占城那樣繼續依賴於中國的扶持。最後,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朝的官方文件中沒有提到清邁和寮國與阿瑜陀耶(暹)進行的無數次戰爭,這並不是因為中國人不知道阿瑜陀耶是多麼的富於侵略性。相反,中國曾警告過它不要攻擊滿剌加、蘇門答剌和占城。在作為外國的阿瑜陀耶與作為省級政府職能延伸的撣—傣宣慰司之間似乎有著清晰明確的界線。 尚不清楚究竟是中國毫不知道,還是毫不關心暹羅的侵略,或者是暹羅的定期朝貢使團如此成功地將明廷的注意力轉移到他們的海外活動上,以致明廷從未將暹羅看作對於明代中國南部邊境的可能威脅。與明朝對越南入侵寮國的關注相對比,令人驚詫的是,16世紀時,中國對暹羅的攻擊沒有講隻言片語,而對於緬甸征服清邁(更不要說對阿瑜陀耶了)和數次侵略寮國只講寥寥數語。這些證實了儘管對於東南亞大陸的土司與外國間的區分是模糊不分明的,但對越南的情況卻並非如此。越南是與明政府管轄之下中國的南部地區最鄰近的外國。越南曾擊敗明朝軍隊,並直接依照中國的管理模式建立其國家體制。越南是一個特例:對於與該國的外交關係而言,朝貢體制並不總是一種適宜的機制。 16世紀,越南由於內部分裂再度衰弱,中國被邀請進行調停,他毫不猶豫地向這場兩敗俱傷的爭鬥火上澆油。儘管各方都贊同同一個標準,對於朝貢外交辭令和體制的運用都十分純熟,但結局卻遠遠不是那麼簡單的。中國和越南一度臨近戰爭的邊緣。當莫氏篡位者屈服於明朝時,戰爭得以避免;越南在朝貢體制中的地位從君主國降到了宣慰司的上級(都統使司)。[30]儘管1592年莫氏家族被推翻,黎氏家族復位,越南仍停留在這一地位上,直到該王朝結束。 16世紀越南勢力衰落之際,緬甸卻在莽瑞體和莽應龍治下成為東南亞大陸的主要力量。越南與緬甸在這一時期的反差頗為有趣。衰落了的越南並未降到土司的地位,因為它不是由野蠻的頭人,而是由儒家精英來治理的;而緬甸並沒有如同阿瑜陀耶歷來的那樣被視為外國。儘管到16世紀後半期,緬甸已成為東南亞大陸最強大的勢力之一,但仍被列為雲南省督撫管轄下的土司。在緬甸征服了阿瑜陀耶和幾乎所有雲南邊境以南的土司而勢力臻於鼎盛之時,這種反常就更為明顯了。[31] 在明朝整個統治時期,中國對外關係體制都沒有發生變化。這就掩蓋了三個世紀以來東南亞大陸發生的政治經濟變化的重要性。不能察覺到歐洲勢力來到南中國海及中國沿海的重要意義,也就不能認識到擴展到雲南邊外的土司制度不能無限期地防止強大國家的聯合統一和最終不能確保中國對他們的控制。 緬甸在莽瑞體和莽應龍治下的驚人成就結束了越南的擴張,惟有阿瑜陀耶早期的侵略可與比擬。事實是,中國目睹了三支主要力量,泰人、越南人和緬甸人,沿河谷和東南亞大陸沿海席捲而下。明朝的朝貢、土司、宣慰司等體制是否有利於它認識該地區所正在進行的事件呢?很難說這種體制起了這種作用。越南曾是中國的一部分,現在實行著同樣的儒家行政模式,因此是獨一無二的。阿瑜陀耶王國與那些由共同語言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如雲南和緬甸的撣人、寮國的老人、雲南的傣人等部落集團的關係似乎已經疏遠了。阿瑜陀耶被視為主要是一支海上力量,其勢力沿馬來半島延伸到東南亞海島,其貿易遠至中國以東的琉球、日本等地。[32] 把緬甸視為雲南省督撫管轄下的土司,甚至在它16世紀40年代復興之後也這樣看,這對於了解緬甸政治的任何方面都是有妨礙的。這一點在遺留下來的明朝有關緬甸的記載中反映得極其明顯。除了很少一些有關它與孟、暹羅為鄰以及在南部與葡萄牙人有接觸的暗示以外,緬甸是作為一個桀驁不馴的和驚人強大的土著勢力呈現在明朝面前的,其餘土著勢力只能結成各種各樣的力量大小不一的聯盟與之抗衡。從明朝一些關於伊洛瓦底江和薩爾溫江流域某些地方的邊境糾紛事件(偶爾也有湄公河沿岸的警報)的記述來看,緬甸聲勢壯闊的重新統一,是不可思議的。明皇室的最後一位稱帝者朱由榔兵敗廣西和貴州後就是撤退到這些地區的。他從雲南出奔時,生存的惟一希望就是到緬甸避難。當然,這是孤注一擲之舉。儘管這位最後的稱帝者曾在廣西和湖南駐留了許多年,但是他是否知道緬甸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還是大有疑問的。他可能必須依賴於雲南督撫的意見。如果他認為緬甸只不過是一個對明朝皇帝的忠心大有疑問的土司,而不是一個強大的國家,那麼,顯然中國控制對外關係的僵化不變的體制使當時的明朝誤入了歧途,正如今天它仍在誤導中國歷史的學者一樣。 (呂昭義 譯) * * * [1]關於對雲南的征服,參看約翰·郎洛瓦:《洪武之治,1368—1398年》,見牟復禮、崔瑞德:《劍橋中國史》(紐約,1988年)卷7《明代史:1368—1644》第1部分,第143—146頁。 [2]我曾使用撣—老—泰國家(原文使用的是「states」。——譯者注)來描述緬甸、寮國、泰國北部,及雲南的部落地區未被納入阿瑜陀(即暹羅或暹)統治之下的王國。對於阿瑜陀的統治者,我使用了泰語或暹語。嚴格說,傣(Tai)現在用來指雲南操傣語的人們,但是在明朝,傣、撣、老之間的界線並不是很清楚的。然而,如果我所使用的泰(Thai)只是指統治阿瑜陀國,或被阿瑜陀所統治的人們,就比較清楚了。 [3]對明朝第一位皇帝的政策的全面分析,參看王賡武:《明朝早期與東南亞關係:背景探析》,見費正清編:《中國的世界秩序:傳統中國對外關係》(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68年),第34—36、50—53頁。 [4]《明實錄·太祖實錄》,第36—47頁。 [5]《明實錄·太祖實錄》,第47、48頁。 [6]參看本卷威廉·阿特威爾寫的《明代中國與新興的世界經濟》,第376—416頁(原書頁碼)。 [7]《明實錄·太祖實錄》,第244卷,第3547頁。 [8]《明史》,第321卷,第8309—8311頁;趙令揚編:《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香港,1968年),第1卷,第3、7、15、17、25、28、30、35、41、48、50—51、56、60—64頁。 [9]關於明朝與越南關係的觀點是從《明實錄》和《明史》(參看本書此處注釋)記載中得出的。將明朝的觀點與反映在吳士連的《大越史記全書》(陳荊和編,東京,1984年,第1卷,第436—470頁)中的越南的觀點加以對比,是很有趣的。另見約翰·K.惠特莫爾:《越南、胡季嫠與明朝(1371—1421年)》,耶魯東南亞叢書(紐黑文,1985年),第16—36頁。 [10]參看O.W.沃爾特斯:《馬來歷史上的室利佛逝的衰亡》(伊薩卡,1970年)及《早期印度尼西亞的商業:室利佛逝起源研究》(伊薩卡,1967年)。 [11]關於胡惟庸叛國事,參看郎洛瓦:《洪武之治》,第137—142頁;有關林賢之死,見第155頁。 [12]明太祖:《皇明祖訓錄》(1373年),見《明朝開國文獻》(台北,1966年),第3卷,第1686—1687頁。參看1395年最後的修訂版《祖訓》,第3卷,第1588—1591頁。第一次明確宣布「海外蠻夷諸國,限山阻海,僻處一隅」的政策是在1371年10月30日(九月辛未),見《太祖寶訓》(序言簽署日期約為1418年),收錄入呂本:《皇明寶訓》(1602年編),第6章《御夷諦》。 [13]參看郎洛瓦:《洪武之治》,第168頁。 [14]《明實錄·太祖實錄》,第86頁;趙令揚:《〈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第1卷,第18頁。 [15]《明史》,第313—315卷,雲南土司傳。儘管阿瓦(Ava)的統治者在1394年被封為「緬甸宣慰使」,但在《太祖實錄》第242卷和第244卷中,太祖在1395年和1396年仍稱之為緬國王。在此後的《實錄》中緬甸從未被稱為王國。 [16]錢古訓:《白夷傳》[江應梁註解(昆明,1980年)],提供了卯撣國最詳盡的記載。概況見《明史》,第314卷,第8111—8114頁。 [17]王賡武:《中國與東南亞:1402—1424年》,見陳志讓、尼古拉斯·塔林編:《中國與東南亞社會史研究:紀念維克托·珀塞爾文集》(劍橋,1970年),第381—383頁;王賡武:《明人傳記辭典》中「張輔」和「黃福」條,第64—67、653—656頁;另見C.P.菲茨吉拉德:《中國人向南方的擴張》(紐約,1972年),該書就越南的國民性與南詔、大理各族的對比展開了討論。 [18]約翰·K.惠特莫爾:《越南、胡季嫠與明朝(1371—1421年)》(紐黑文,1985年);《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229—231、289—291頁。 [19]參看尼古拉斯·塔林編:《劍橋東南亞史》,第1卷《從早期至1800年前後》(劍橋,1992年),第150—153、415—418頁。 [20]關於占婆(占城)的歷史,參看G.馬伯樂:《占婆王國》(巴黎,1928年);另見《明史》,第324卷,第8383—8393頁。 [21]J.V.G.米爾斯編譯:《馬歡的〈瀛涯勝覽〉(1433年)》(劍橋,1970年),第34頁。 [22]見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四傳注釋》(北京,1934年);張天澤:《中國葡萄牙貿易:1514—1644年》(萊頓,1934年);戴裔煊最近注釋的《〈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1984年)收錄了一些新的資料。 [23]見羅香林為趙令揚所編的《〈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所寫的序(香港,1968年),第1卷,第2—26頁。 [24]趙令揚等所編的《〈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一書中1487年前後的史料數目的強烈反差很值得注意,1368—1487年的120年間共有444頁史料,而1487—1623年的136年間只有100頁史料。 [25]最近的兩項研究突出了16世紀貿易的重要性。見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上海,1987年);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台北,1988年),第1卷。最容易得到的西文著作是蘇均煒的《16世紀明代中國的日本海盜》(東蘭辛,1965年)。 [26]《明史》,第314卷,第8111—8123、8125—8155頁;更為詳細一些的記載見嚴從簡:《殊域周咨錄》(故宮博物院,北京,1930年),第9卷,第12a—31b頁。另見G.E.哈維:《緬甸史,從最早時期至1824年》(倫敦,1925年);王婆楞:《中緬關係史》(長沙,1941年)。 [27]即明朝文獻中的黎灝,參看《明人傳記辭典》第1030頁;《明實錄》有關條目。 [28]《明史》,第321卷,第8327—8337頁;《明實錄》的史料收錄在趙令揚編的《〈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香港,1976年),第2卷,第639—710頁。 [29]皇帝的信摘錄於《憲宗實錄》第2—6卷,成化十七年六月壬子(1481年7月9日)。 [30]賀凱:《中華帝國職官辭典》(斯坦福,1985年),第15頁說都統是軍事職銜,與戰場指揮官相等。不過在明朝,並未正式使用這個職銜。在這裡越南的地位被貶低了,具體情況與緬甸和撣—傣—老的宣撫司或宣慰司相類,不過稍高一點。因此,說成「宣慰司上級」是恰當的。 [31]這一時期緬甸勢力的上升參看哈維的《緬甸史》;另見D.G.E.霍爾:《東南亞史》(倫敦,1981年),第287—295頁。 [32]戴維·K.懷亞特:《泰國簡史》(紐黑文,1982、1984年),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