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二章 明代的財政管理

導言 明代財政管理鮮明的特徵可以溯源於明代第一代皇帝的特殊的行政觀念。1380年丞相的職位被撤銷,以後從沒有恢復。從此,皇帝充當了他自己的主要執行官。從1376年持續到1396年的一系列血腥清洗,官僚集團實際上淪為一個龐大的從事文案工作的群體,只聽命於君主,而無權作出重大的決定。第一代皇帝建立的新制度要求有一個無所不在的統治者,去控制據說有將近6000萬的民眾。文官政府只能發揮傳達皇帝意願的作用。 地方一級的情況與行政最高層的情況恰好相反。村落被組成自治的社區。這些組合的基礎不是民事法,而是儒家的道德觀。由於社區間的訴訟由皇帝裁決,桀驁不馴的人由他們自己的長者懲處,地方的社區很少需要官方的監督。事實上明代第一代皇帝甚至不准政府的胥吏進入農村地區。這一組織機制表現為一種獨斷專制的統治和理想主義觀念的奇怪的結合。這種行政制度基本上是不健全的。它的運行成績與其說是依靠官方的行政程序,不如說是依靠把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連在一起的意識形態的凝聚力和行政紀律。明代第一代皇帝施政的手段實際上是,一方面用殘暴和獨斷的懲罰威嚇其臣民,一方面使用道德的訓誡。 由於這種政治結構在中華帝國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財政的建置就不能按照歷史先例來設計。儘管明代財政制度表面上與中國歷史中以前幾個王朝的財政組織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從一開始它的運作就與以前不同。 明代財政制度的形成 第一代皇帝的信條:節儉和簡約 明代第一代皇帝建立起來的政治秩序沒有制定改變現狀的條例,更不用指望去創造性地解決行政上的難題。他利用其專制的權力去嚴密地管理他的帝國,以使它保持其簡單的農業經濟。農業生產是國家壓倒一切的利益所在,其他經濟活動不被認真對待。從君主直到最底層的百姓,每個人都應厲行節約。對緊縮經濟活動的這種執著當然也會影響到上層的行政規定。全國雇用的文官不足8000人。他們都領取微不足道的或名義上的官俸。財政結構是單一死板的。帝國收入和地方收入不加區分。省級官員和地方官員全都充當皇帝的地區司庫。宮廷開支與國家開支不分。全部抵京的物資和貨物都被交到皇帝監督下的宮內政府倉庫。儘管宮中配備了大批人員,但從來沒有設置負責皇室的專門的部門。軍隊沒有保持獨立於文官政府的後勤支援組織。 稅賦是低的,田賦約為總產量的3%。所有的稅都徵收實物。運送這些實物的任務基本上由平民百姓去完成。為了避免建設服務設施,運送工作總是由儘可能低的行政機構去做。國家的收支當時是逐項對比,並用某地的收入去抵付另一地的支出。政府不設中間倉庫和分配中心。這種做法造成了許多帝國內部縱橫交錯的短途供應線,稅收在匯總前已經支出。戶部的作用與其說是一個執行機構,不如說是一個總會計司。當記賬工作達到空前規模時,改組政府後勤供應的工作就變得必不可少了。 為了符合他的仁政的理念,洪武帝避免捲入對外戰爭。軍隊奉命通過軍屯至少生產部分自用的糧食。政府還用紙鈔支付許多費用。因此,在洪武朝,帝國的糧倉總是充實的,儘管稅收相當低。1385年,他已下令在戶部官署內豎立上刻地區稅賦定額的石碑。言下之意是各級政府和所有各地的預算最高限額要無限期地維持下去。皇帝幾次警告他的官員,凡膽敢提出應增加國家收入者,均將被視為公敵。 成祖:無組織的擴張 1402年成祖奪取皇位後,他發現太祖的財政結構不符合他的意圖。他從不介意簡樸。對安南的入侵、幾次對蒙古草原的征戰需要大量的軍用物資。大運河和北京宮殿的建設,再加上鄭和的幾次遠航,又要求額外的物資和人力。洪武帝安排的不健全的收入分配製度不能滿足實現其宏圖的需要。洪武帝的預算限額只會破壞他的擴張政策。如果成祖在他登基後立刻全面修改帝國的財政結構,以後幾個世紀的中國歷史完全會走一條大為不同的路線,但他沒有這樣做。 成祖的起居記載已被史官們徹底篡改,他被打扮成一名施仁政的統治者。他的財政記錄從未被公布過,但經粗略的估算,他的支出是第一代皇帝平均支出的兩倍或三倍。 的確,成祖印發了更多的紙鈔,要求其部隊生產更多的糧食,但僅僅這些措施絕不能解決他的財政問題。雖然詳細情況尚不清楚,但當把許多同時代的材料來源中分散的證據湊在一起時,它們就顯示出明代的第三個皇帝基本上採用了徵用的方式。名義上稅率沒有提高,甚至有選擇地降低了。但是,民眾的勞役義務範圍卻大為擴大。長江三角洲的納稅人奉命將其糧食運往千里之遙的北京。即使在大運河開通後軍隊運輸大軍接管了部分運輸任務時,向納稅人徵收用於支付運輸費用的附加稅相當於甚至超過了基本的稅額。律令規定,勞動者正常地被要求無償服勞役30天,但他們被迫大大地延長其勞役期,有時超過一年。更有甚者,在明初,政府糧倉中的剩餘商品糧不在市場銷售,它被用來分給民眾,以支付他們超過規定額度送繳的物資和所服的勞役。這種做法稱就地採購(坐辦)。在成祖朝時,這種做法被普遍採用。賠償使這類物資和勞力只值實際市場價格的一部分。 這種做法破壞了稅制。雖然表面上保持了洪武帝的國家收入定額,但它對所有的財政單位都提出了額外的要求。額外的財政負擔並不是根據任何計劃按比例分攤的,而是在未經協調的局部的特別決定的基礎上分配的。最沒有能力抵制的單位無疑要負擔得最多。另外,在成祖的統治下,秘密警察變得非常活躍,他們總是能隨時抓到那些抱怨稅負過重的人。南京師區一名向皇帝進諫不要過度收稅的知府被皇帝下令逮捕,最後死在北京。與其他人一樣可以接近皇帝的戶部尚書夏元吉出於財政的原因,試圖勸阻皇帝不要繼續他的連續的征戰。夏為此行動而被囚禁了三年,直到1424年永樂帝去世時,他才重獲自由。當仁宗在這一年即位時,他全面減稅的行動可以看成是對前一朝難以承受的稅收政策的一種事實上的歉意。他在一份詔書中指出,為了負擔政府的稅役義務,許多父親賣掉女兒,丈夫賣掉妻子。[1] 妥協和讓步 從道德和現實情況說,這種財政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不能再持續下去了。在下一個10年,成祖的繼承者悄悄地取消了他的無限制揮霍的政策。政府作出了專門的讓步以減輕公眾的苦難。但是雖然採取了這些措施,開國皇帝的財政組織——它的設置旨在適應自己特殊的社會秩序觀,但這時已幾乎不能適應帝國的社會和經濟情況——從未被改建。以後的皇帝難免因缺乏財政事務的想像力而受到批評,但是進行根本財政改革的機會也許早就永遠喪失了。 在進行血腥的大審時,太祖已經看到地方上最有名的地主已被摧垮。歷史學家能夠列出,廣東的何家,浙江的華家,南京師區的沈家、莫家和趙家是最有名望的受害者。其餘在他命令下遭難的殷實之戶據稱「無數」[2],長江三角洲最肥沃的農田都被皇帝「沒收」,理由是地方民眾曾經支持他的政敵。其餘的殷實的土地所有者被明朝的奠基人抽去給政府提供無償勞務。皇帝保存了這些戶的名冊,不時地召見其戶長,並向他們訓示。它們的年輕成員被抽調去擔任胥吏,但實際上把他們當作人質之類的人而加以看管。在太祖朝的整個時期,以每戶擁地700畝或以上的14341戶為代表的農村精英都受到了皇帝權力的恫嚇。[3] 專心致志於其建設工程和軍事征戰的成祖對地方精英卻不能保持同樣的警惕性。在他統治的最後幾年中,一個新的紳士階級已在長江下游區出現。他們不但拒絕向國家提供額外的勞務,而且還拖欠規定的稅賦。在太祖時代被沒收並使之成為官田的財產從沒有置於政府的嚴密的監管之下,使用者可以任意購買和出售。應繳給政府的地租和普通的田賦通過私下的協定同樣可以轉讓,而不必顧及購買或出賣的土地的性質。拖欠稅賦的後果是積累性的:到1430年,許多地區未繳的稅額超過了三年的稅收。 作為總的和解政策的一部分,成祖之孫宣宗決定對公眾的情緒讓步而不去懲處欠稅人。在那些拖欠稅賦最多的地方,稅賦定額多少有所降低。具有便宜行事權力的新任巡撫奉命去解決地區問題,同時還要取得民眾的好感。這些巡撫中最典型的要算在長江下游任職的辦事圓通的周忱,而那裡正是帝國最重要的收入來源。他一反成祖的措施,容許減稅。表面上,稅賦應按原來的確定數全額徵收。但是收入最高的納稅人被批准以高折扣用銀子和其他物品代替糧食繳稅,折扣通常超過了確定數的一半。對沒收財產的性質不予深究。對官田地租和私人的田賦也打同樣的折扣徵收。這兩種稅率的合併執行得到官方的批准。這無疑對紳士階級作了很大的讓步。雖然傳統的歷史學家對周忱讚賞有加,但他也受到同時代人的批評。一位作者指責他不加區別地寬厚辦事,從而充當了殷實戶的保護傘。後來的一份上諭也命令他適當考慮個別納稅人的經濟能力,不要使普通百姓負擔過重。[4] 這一系列事件對明代的財政史有深遠的意義。它們表明,到15世紀的第二個25年,明廷由於地方地主利益集團的存在,已經喪失了徵收欠稅的大部分權力。減稅是容易實施的,但以後實行全面增稅就要困難得多了。 在傳統中國,凡是基本稅法都由王朝的奠定者頒布,並通過刀劍來實施。一項大膽的財政政策成功的機會在改朝換代之際要比任何其他時期更大。一旦形勢穩定下來,民眾就會抵制改變。從薄賦的農田收入中所得的利益很少落入原始生產者之手。由於取得農業貸款的困難、地方的土地租佃制度、抵押條件和高利貸利率,這些因素形成了一個大環境,以致使增加稅率而超過現行的水平實際上變得不可能了。這種狀況特別與明代的財政行政管理有關。明代依靠農業收入作為國家收入的程度遠遠超過了宋代,甚至多少超過了晚唐。稅收的大部分被指望來自農民。鑒於農民的有限的繳付能力,稅率已經被定在低水平上。 雖然沒收的財產是在很少顧及公正的原則下取得的,但它們被用來彌補為平民百姓定的低稅率。政府不能維持對這些財產現行的稅率,這說明它對地方行政的控制已經變得多麼鬆弛。對南方的士紳作出的這些讓步開了一個不良的先例。小山正明根據明初的小說、戲劇作出的研究提出,新的紳士階層代表的一類民戶與士大夫階層聯合,後者使用本戶的農業勞動力耕種其地。[5]這些民戶的組成雜亂無章,它們的運作又做了許多手腳,以致政府不可能對它們進行有效的管理。 簡而言之,太祖和成祖依靠他們軍事組織的力量本來能夠創造一個更加合理的政府財政制度,並對它進行更有效的控制。但太祖致力於在他個人統治下建立一個理想的社會,而成祖則把好大喜功作為組織工作之前提。在明朝伊始之際,太祖經選擇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刻板的稅賦基礎,配備了一批為數不多的行政人員,制定了不干預農村行政的政策。除非一位後來的皇帝決心重整河山,否則他會發現,廣泛而全面的制度改革實際上超越了他的能力。政府簡直沒有發展起使自身得到新生或改組自身的足夠的組織力量。皇帝的專制權力在某些領域中依然是不容挑戰的:在政府內部的人事管理方面;在下達司法決定方面;在徵用國庫收入作為私人開支方面。但這種專制權力不易用來實現稅率和徵稅機構的改革,因為這些工作需要遠為廣泛的組織和技術的支持。明代制度缺乏這種支持。 1430年後的財政狀況 在15世紀的第二個25年,明代的財政管理達到了成熟期。許多特定的措施此時被固定下來。太祖宣告的地區的稅賦定額被保留了下來,不過作了少量的調整。財政單位的增減依然可能,但只能是很有限度的,而且它們的確定再也不像永樂帝那樣獨斷。對帝國的財政數據的控制,其中包括對人口數和地畝數的控制,變得草率了,許多地方乾脆把以前的報告當作新報表重新上報。由於稅糧的解繳任務大部分由下級政府承擔,處理後勤事務的中層財政管理從未得到充分的發展,甚至在大運河運解漕糧的工作也由沿水道行動的成隊的兵船來執行。運送船貨的財政責任落在指揮這些船隻的下級軍官身上,而從未與上級官署的責任掛鉤。在徵收稅賦之前,由固定的和半固定的運送日程表定下來的大部分稅收被指定用於正規的行政費用。帝國的資源幾乎不可能用於實行新的政策。到15世紀晚期,幾位皇帝逐漸退出政務,他們似乎更關心在宮內享受愜意的生活安排。甚至君臣在嚴格意義上的公務分歧也變少了,因為哪一方都沒有能力革新。只有在16世紀,由於以銀折稅役措施的逐步實行和大量的軍事危機,明朝的財政安排才稍微有了調整。 同時代的作者關於徵稅過多的指責不應誤導我們忽略以下的事實,即明代國家的賦稅收入遠遠低於400年前宋代的稅收。但是,折換率的一再調整,附加稅的徵收,向普通百姓徵用勞役的要求,這些都是造成許多財政的不正當措施。這些措施助長了腐化。在明朝的後半期,由於國家收入不足以應付政府運營的開支,除了正常規定的稅收外,額外的稅賦實際上都得到地方行政官員的默許。管理不當和超額的徵收通常把財政負擔轉到無力抵制和分散的人身上,從而形成了一種非累進的稅制,而在同時,徵收到的收入不足以為公眾利益服務。不能節儉地使用資源的國家也不能發展適當的貨幣制度,不能控制信用,不能保護農產品的價格。這些失敗使得有些納稅人不能承受稅賦的水平。資金的缺乏使政府除了向農業徵稅外,不能創造其他收入來源。儘管有上述種種原因,我們仍必須認為明代的財政管理方法比以前諸如唐代和宋代所使用的方法倒退了一大步。中央政府缺乏管理能力,這也使它的財政制度不如元代的制度。從技術觀點講,失敗的根本原因不是徵稅過多,而是令人不解的徵稅不足,而後者是明朝初期一些獨有的情況綜合的結果。 財政組織和總的實踐原則 作為主要財政官員的皇帝 在明代的財政制度中,皇帝本人是管理帝國財政的惟一的中央權威。大學士的官方職務只限於起草詔令,有時在皇帝徵詢意見時,他們也參與決策,但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力。在明朝的歷史中,只有一小撮人設法行使保留給皇帝的權力,其中著名的有神宗朝時的大學士張居正,以及王振、劉瑾和魏忠賢這三個「宦官獨裁者」,他們分別生活在英宗、武宗和熹宗時期。即使張居正通過與朝廷非正規的安排取得了權力地位,但大小事務的處理要求取得皇帝批准的形式是不容爭辯的。宦官常常在皇帝的縱容下實際上破壞了國家的一切根本大法。他們都被譴責為賣國賊或被控陰謀破壞。值得注意的是,這三個有權勢的宦官都不得好死,張居正在死後被貶默。在理論上,皇權不能交給他人,也從來沒有交給他人。 皇帝從許多御史、給事中、六部官員(包括司科主管)收到奏議。實際上任何人,不論其專業領域和現任職務,都可以就財政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幾十名欽差的專使和督撫也可接近皇帝。他們的建議和請求可交戶部評議,當涉及重大問題,要知照九卿會議從長計議,但皇帝始終是最終的裁決人。 用賀凱的話來說,太祖和成祖的政策和訓示被尊為「一種王朝的憲法」[6]。很明顯,後來的皇帝沒有能力改革以前的制度安排,這使他們更加尊敬其祖先的立法。但是,已經建立起來的秩序並不是完全不能違背的,皇帝不時地授權對財政制度作零星的修改。導致這種變更的步驟有一定的模式。變更通常始於一個低品位官員的請願,內容是要求把他的轄區作為例外。皇帝通常與其他例行公務一起批准這一請求,於是就開了所需要的先例。不久,同樣的請願也被呈上並得到批准,直到原來規定的例外成了標準的做法。從此,就不需要再為另一個事例請求破例:或是皇帝詔令其餘的官署比照行事,或是其餘的官署未得到明確的批准就自行改革。做法的變革意味著對明初定製的重大背離,要花幾十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其改革過程從未經過充分的協調或組織。 但是另一方面,取消現行的限制,特別是取消不能有效地實行的限制,所花的時間要少得多。一個相關的例子是讓白銀成為交易的共同媒介之事。事情始於一名廣西知府的請願,原先的建議只要求在私人交易中使用銅錢。顯然這個請求所開的先例很快應用於其他地區,不久,早先禁止的白銀在私人間流通的法令變得不復存在。說皇帝的詔令有時如同西方世界最高法庭下達的法令那樣普遍有效是不確切的。儘管具有一切權力,皇帝在制定政策和調節社會方面寧願扮演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角色。 北京的皇宮建築群占地很廣,內設幾十個倉庫以及加工和製造工場。雖然京城的這些設施主要關心的事務是供應皇宮,同時它們無疑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這類服務和供應中心。例如,光祿寺正規地雇用6000名至9000名廚師。宮廷的供應機制本身就很複雜。大部分物資都由全帝國的縣上貢,每個縣除了上繳規定的稅賦外,還負擔某種物品的定額,這種稅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貢品。但是,一部分所收的物品是由田賦折換的。瓷器和御用緞子這兩種特殊物品由宮廷宦官監督在南方幾個省製造。這些製造工場的部分製造費用在其所在地的縣的稅額中扣除。宮殿群中所需的人力由註冊的工匠提供,他們的無償勞務視同他們對國家的納稅義務。這些勞務和供應物品的賬目不併入任何總賬。庫房被指定「屬於」各部,其隸屬取決於庫內所儲存的物品。但實際上部的官員只管賬,而宮中宦官管鑰匙,存貨的處理則是皇帝的特權。因此,皇帝又在宮中自己充當起主要的財政行政官。 1436年後,戶部每年給皇帝提供稱之為「金花銀」的現銀。這筆款項一部分是正常的田賦折成的白銀。由此,皇帝必須支付給北京的武官,但不給文官,也不給京外的武官。剩餘部分則用於自己的開支,而且不受官員的審計。但這並不意味著皇帝的私人開支就不算是國家的支出。如果皇帝想算作國家的支出,他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命令戶部將資金從戶部的國庫轉到他在皇宮的私人的內庫。這種資金的轉移在憲宗、孝宗、世宗和神宗時時有發生明代宮中的開支隨著王朝時間的推移而增加,但增加的趨勢並不是持續不斷的。在新帝登基時,支出通常大量削減。但在這種緊縮之後,隨之而來的幾乎毫無例外地是增加開支的新浪潮。為宮廷服務的隊伍是龐大的。從15世紀中期到16世紀中期,宮中宦官的人數在1萬名至3萬名之間浮動。一位現代學者聲稱,到明朝末期,有7萬名宦官在服務。[7]據明代部的官員的兩項獨立的統計表明,到1600年,每年例行送交皇宮倉庫的物品價值達400萬至500萬兩白銀,這個數字不包括雜項開支和宮中建設的費用。[8]雖然描述的圖景不完整,但事實似乎是,至少帝國全部稅收的20%—25%一定用於宮內。 鑒於國家的收入相對匱乏,這種龐大的宮中費用至少可以說把財政優先要辦的事情擺錯了位置。個別皇帝鋪張奢侈的癖好當然是助長這種情況的因素。然而,豪華的宮廷生活與龐大的宮中服務隊伍和國家舉行精心布置的祭祀典禮是緊密相關的,這兩者都是根據先於紀元之初所定的先例作出的傳統安排。在供應皇宮的貨單上最常見到的物品是茶、蠟、食品、顏料、皮革、棉布,還有上面提到的採購的絲織品和瓷器。為了給讀者提供宮廷開支的一個概念,不妨以一張採購單為例,它定的瓷器可以高達25萬件。豪華和鋪張不能發揮職能的作用,卻無休止地汲取著帝國的資財。 戶部和與它相抗衡的機構 在明朝初期,戶部按照唐代的先例被組織起來。它分成四個職能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財政統計、預算控制、珍寶儲藏和糧倉儲備。設一總務司,但後來被撤銷。這一體制實行到1390年,四個職能不同的部門被所管地區的部代替。那一年,分四部為12個部[洪武二十九年(1397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史司。——譯者注],以符合當時存在的12個省。在成祖朝時,司增加到14個。1436年後,司改為13個。不屬省管轄區的事務被挑選出來,隨便交給不同的司去處理。只是在1575年,有關南北兩個京師區、鹽業專賣、內地關卡、大運河的糧倉、帝國馬廄和放牧場等事務,交由福建、四川、山東、雲南、廣西和貴州等司分別辦理。額外的任務平衡了每個司的辦公工作量。 1390年的改組在中國財政史中有重大的意義。它反映了太祖對政府財政的治理方法,即強調地區的稅賦定額、低水平的橫向交易和免去頂層的財政計劃工作。在正常的情況下,收支按照既定的先例來管理;稅收的解繳應該是自動的。戶部的主要職能是監督按期的解繳是否如期和迅速。只有在情況需要時,戶部才會建議皇帝在供應程序、稅賦進一步折銀和折換率的修改方面批准作出小的重新調整。這些措施旨在建立小額現金收入庫存賬,用於應付某種特殊需要。 因此,戶部尚書不是政策制定者。他沒有執行官員,沒有審計官,也沒有統計主管。他本人在皇帝的監督下履行這些職責。官署給他提供兩名侍郎。其中的一名按慣例監管京都周圍的帝國糧倉。這名侍郎有獨立的官署,並直接向皇帝報告。1442年設立以來處理該部的全部銀兩的太倉庫也由他監管。另一名侍郎通常執行實地的任職,例如擔任負責大運河的特使,或者監運軍需品至滿洲的主管,因此他通常不在官署內辦公。 戶部在各省不設分署。但是北京以外的內地鈔關由戶部官員管理,他們通常都是部內各司暫時離職的官員。至明朝垮台時,侍郎奉命負責戰地軍隊的後勤供應。有些侍郎是兩名正式的侍郎之外另外任命的。他們充當帝國特使之類的人物。其他低品級官員(如分管各省的清吏司的主管和副主管)同樣也被派往前線監督作戰部隊的後勤供應。他們是出於實際的目的借調給邊境的總督的。他們充其量保持了軍隊指揮部和他們在北京的部署的緊密的聯絡,但不能說這些官員把部的職權擴大到省或邊境。 在明代制度中,兵部(較小程度上)和工部(在較大程度上)與戶部在財政管理方面實際上進行著競爭。這種職權的劃分可以追溯到明朝初期作出的安排,當時貨幣還沒有普遍地用於繳稅。這時範圍波及四個省的一大片地區的田賦已減了一半,以換取選定的戶提供飼養政府馬匹的勞務。但當這種勞務中斷時,戶部沒有受權在這些地區增加賦稅。相反,以前履行飼馬勞務的民戶被命令以馬費的名義將銀子送繳太僕寺。這種做法使兵部能徵到受影響地區的正規田賦的一半。 工部不但徵收許多地方林產稅和收取一部分捕魚稅,而且向各省徵用物資和資金。此外,它徵用規定的勞動力。技工從登記為匠戶的戶中徵用,無技術的勞動力由平民百姓提供。由於在明代這種勞務折銀辦法是逐步實行的,工部慢慢地成了各省上繳的大量折換勞役的白銀的接收者。這筆收入使工部能保持自給自足,也可以看作是直接用稅收支付的巨額費用的記錄。因此,工部實際上是一個與戶部抗衡的徵稅機構。 戶部管轄的太倉庫不是中央的銀庫。它只是北京幾個銀庫之一。直至16世紀之末,它歲入約400萬兩白銀。它不能控制工部管轄的承銀庫。此外,自1421年實行兩京制以後,南京的戶部相當自主地運營,它絕對不是北京戶部的分署。南京的戶部尚書的品級與北京的相同。他保持著自己的糧倉、倉庫和銀庫,並且直接向皇帝報告。如無皇帝明確的命令,任何庫的剩餘資金不能從一個部轉到另一個部。 地區的行政機構 地方政府的結構或是四層,或是三層。四層的行政結構依次往下包括省、府、州和縣。在三層結構中,州直接隸屬於省政府,就不再設置府這一中間層;或者縣直接隸屬於府,就不再設中間層的州。還有一些州雖然隸屬於府,它們下面卻沒有縣。兩個各有省大小的京師區沒有省政府。這些地區的府和獨立的州直接向中央政府報告。結果,它們的地區財政賬目就與13個省的賬目處於同樣的地位,從未併入中間層次的機構。 這種安排下的組織原則是:縣構成基本的徵稅單位,府構成基本計稅單位,省構成解稅單位。州或是把大府分成若干行政上可以管理的單位,或是覆蓋有中間層稅收但位於僻遠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州是為了調整這種不平衡狀態而設置的,它沒有自身的行政管理特點。當州隸屬於府時,它作為府的分署發揮作用;當它隸屬於省時,它就作為一個次要的府發揮作用。[9]當某層政府在指揮系統中變得沒有必要時,它就被淘汰。由於兩個京師區的府靠近北、南兩京的行政官署,省級組織就被認為沒有必要了。 在這種單一僵化的財政結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沒有很大的差別。總之,一切收入都是帝國的收入。中央政府的需要沒有省和地方的收入來源是解決不了的。在這種安排下,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沒有可以自己處理的資金。與政府正規和例行的運營費用有關的意外支出也只有在皇帝批准的情況下從公帑中支出,甚至在所需資金可以自行解決時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皇帝的命令不但規定了支付的數額,而且要記在該部門的賬上。所以帝國的財政資源總是不完整的。任何一級的財政官員都不能把資金完整地置於他的控制之下,並把資金作為完整的賬目來處理。 一切地方單位都被指望自給自足,只有在很少的場合,中央政府才指示鄰近的縣給予撥款。一名財政官員受託將其縣的收入轉到縣外稱「起運」。起運後,這筆收入就在地方政府官員的賬上消除。留在這名官員名下的餘額稱「存留」。在匯總縣的賬目時,稅收和每個項目都以這種方式分開。地方官員從存留中抽取資金,支付他官署例行的辦公費用。再提一下,帝國的開支和地方開支之間沒有區別。所有剩餘都是替皇帝保管的。中央政府不時地指示省級官員和地方官員執行就地採購(坐辦)的命令,其費用可在存留中扣除。因此存留既不是剩餘,也不是地方的收入,它只是地方官員作為帝國政府的司庫進行管理的收入的一部分。 在帝國政府的所有官員中,知縣總是承擔最重的財政責任。這一安排反映了開國皇帝樹立起來的特殊的行政作風,即強調在集權控制下進行分散的管理。 除了沿海和內地的關稅、林產品的徵用、鹽稅、由特定機構和高級官署徵收和管理的某些行政收入以外,實際上所有的國家收入都要經過知縣之手。田賦(包括各種附加稅)是在縣一級進行的。大部分知縣要處理地方營業稅、印花稅、商鋪開業稅、執照費、酒醋經營許可證稅、罰金、鹽的配給費及部分捕魚稅。知縣管理縣內的公地,填寫物資申請表,召集規定的勞動者服勞務,在勞務可以折現時還要收取現錢。每當進行土地開墾計劃,或者需要民戶提供養馬的勞務時,或者必須徵收軍墾的收入時,知縣應負全責。此外知縣要定期進行人口登記,為其轄區編制黃冊(登記可耕地和服勞役戶的表冊),組織里甲,計算向它們徵用的勞役(見下文)。 在中間層一級,知府的財政責任主要是監督。知府監督所有的規定時間的稅賦是否如期完成,是否把儲備保存得井井有條。他還負責一批地方機構,其中包括府的糧倉、捕快局、驛站、營業稅和捕魚稅徵收站。這些設施中有的在某些府並不存在。有的地方的運河和河流建有大水閘,有的地方還有官辦的採礦、放牧、染色、紡織和其他的造坊——這一切都需要知府的關照。 在王朝之初,稅賦按府計算。到14世紀晚期,府的稅賦定額已經相對地變得穩定了,只是在內部有時進行重新調整。知府有某種未經規定的權力,可以在他所屬的縣重新調整稅賦定額。在一般情況下,知府都不能隨便增減一個縣的稅額,但他可以提議改變解稅的目的地,修改附加稅,修訂折現率:所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了所屬縣的稅賦負擔。 明代地方政府行使職能的方式如果不涉及具體事例是難以說清楚的。有些有幹勁的知縣和知府確實修改了轄內的徵稅程序,指導在個體納稅人中間重新分擔稅額,甚至在當地進行土地測量。王朝的法律沒有授權他們這樣做。在明朝的後半期,一名地方官員在他的轄區內有重新制定財政程序的相對的自由,但不能制定影響其他官署的程序。根據不同的情況,他可能得到上級的批准,也可能得不到。但是,由於財政結構的單一僵化,下級改革的範圍必定是零星的和有限的。此外,地方官員行使便於行事之權要冒風險。除非通過修改現行的辦法,知縣的性格、威信和智謀被人稱道,否則他容易被御史彈劾;或者他發現地方的士紳拒絕與他合作。另一方面,如果他的改革成功,這些辦法會最終取得不成文法的地位。 在省一級,執行機構就不那樣集多種職能於一身。省的布政司是主要的財政機構,但按察使的官署也有權視察治水工程、漕糧、土地開墾、鹽政和驛站等事務,有時還視察軍事防務。在明朝的後半期,按察使的調查職能常常超過了原來的權限。幾乎每個按察使都能自行創收,收入部分地來自罰款和沒收,部分地來自他監管的工程和規劃中勞役和供應物資的折現。 布政司由左、右兩名布政使主管,左者居上。司署保存主要的統計記錄,其內容與各部關於預算、稅賦和採辦等事務相應,並負責省內的全部現金貯存、糧倉儲備、倉庫存貨和軍事供應。每當條件允許,一切事務在縣級和府級進行,甚至交給平民百姓執行。省署也有一種與戶部相似的有限的執行職權。每個省被認為是一個收入的解運單位,但解運只限於省內的收入項目,其中包括給邊境戍所供給、解送給兩京的收入和給鄰省的資助,還限於布政司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解運項目。 在明朝中期由於銀的廣泛使用,在省一級集中一定的財力就變得可能了。衛所制度的衰落迫使省級官員組織自己的防禦力量,這也有助於把財權集中到省一級。但這種發展在所有地方並不是一致的。財政職能的集中在南方遠比其他地方普遍。 始於1430年的省的巡撫的任命在組織上產生了許多模糊不清之處。在開始時,巡撫之職並不被打算成為永久性的職位。巡撫原來是中央政府委任去巡視特定的省或京師區中某個部分的個人。隨著這種做法的發展,巡撫和總督逐步地成為定製的職位。他們建立了正規的官署,把布政使看作他們的僚屬。然而,布政司從未在巡撫的管轄之下。一般地說,巡撫直接將奏議上呈給皇帝,而布政司則保持各部的交流渠道。前者報告特定的事務,而後者報告例行公事。直至王朝覆滅之前,是各部而不是巡撫,仍對布政使有管轄權,並對各省拖延上繳稅賦負有最終責任。 嚴格地說,明代的道台不是財政官員,他們是布政使和按察使駐於省戰略要地便於迅速處理戰地軍務的代表。到了16世紀,許多道台就財政事務就地作出決定;在有些情況下有的道台甚至批准當地知府倡議的稅賦改革。甚至北京的朝廷不時地給個別道台委以特殊的任務。但是按照標準的會計手續,道沒有被承認為正式的財政單位。 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收入機構和服務機構很少在各省運營。如果可能,這種機構的主管被授予一個兼職的省的任命,這樣他們就可利用他們駐當地的官署建立後勤基地,據以執行他們的特殊使命。監督茶馬交易的官員通常兼任陝西巡撫或總督。欽命的管理大運河的特使負有運輸漕糧至北京的某些責任,他兼領淮安巡撫之銜已成定例。南京的巡撫同時充當負責南京師區糧食供應的監督官。 由戶部管轄的內地的鈔關,或由工部管轄的林產品的徵收站都從來沒有被組成自己指揮系統中的獨立的管理機構。主管這些關、站的是暫時任職的部的屬員:他們從事後勤支援和運解稅賦必須依靠地方官員。到16世紀末,這些關、站實際上都由部和地方知府共同經營。 管理鹽業專賣的組織最不尋常。全部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和八個鹽課提舉司歸省的行政當局管轄:運鹽使司負責管理大的產鹽中心,鹽課提舉司則管理小的中心。實際上,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兩淮、兩浙、長蘆和山東的運鹽使司,而把其餘的單位交給省行政當局管理。派遣的鹽政御史奉命對這些產鹽中心進行直接控制。這些官員為他們所管的產鹽區提出標準的運營程序。他們對重要的事務向皇帝建議請示;次要的事情他們直接下令,交給所管轄的經營機構去辦。 作為政府監察分支機構的成員,鹽政御史不隸屬於吏部。在對產鹽中心行使權力時,他們應被視為帝國專使之類的人物。這四個運鹽使司的收入直接上繳戶部。另外10個單位收入的一部分則由省級官員保存,以支付地方的行政費用,一部分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下被解繳給應該支付的機構。中央政府對雲南、廣東和四川的鹽業專賣的監督只是有名無實的。 在明朝的大部分時期,國際貿易沒有被視為公帑收入的來源。雖然在寧波、廣州和泉州設立了市舶司,這些機構主要負責接待朝貢使團,後者有時帶來大量諸如硫磺、胡椒和蘇方(一種提取紅色染料的木材)等貨物,以換取帝國的禮品。根據現存的記錄,朝貢貿易總是給國家造成損失。到16世紀,國際貿易的限制才解除。廣州於1509年對私人貿易開放,1523年後暫時關閉,然後在1529年重新開放。今福建廈門市附近的月港,也於1567年對進行海外貿易的中國商人開放。兩個港口的關稅由巡撫和總督下面負責海防的道台管理。[10]其收入因從未達到一定的數額而被留給道的巡撫用作地區海防的防務。中央政府也從未積極地參與管理。 軍事組織與軍隊後勤 當15世紀第二個25年財政制度趨向穩定後,由於不同的供應渠道,明代軍隊看來由三個不同的部分組成。北京和南京的京營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北方邊境的守軍置於鎮或邊統轄之下。在16世紀中葉以前鎮數從七個至九個不等。後來在16世紀晚期,鎮數增至14個,當時五個小鎮升格而與九個大鎮處於同等的地位。一個鎮由一名巡撫或督御史監督。鎮因為有自己的管轄區,所以與內地省的軍事建置不同。鎮下面的衛在邊境地區還充當地方政府的角色。每個指揮部在軍墾的名義下自己內部生產一些供給,不過實際上這種收入可能來自不同的來源,其中包括從公地收取的地租。沒有一個鎮能自給自足。補助由北方四省(即山東、山西、河南和陝西)的縣提供。此外,帝國政府每年也有供給。 在內地諸省,供應程序是比較分散的。一般地說,每個府依然是一個基本的財政單位。軍屯收入(如果有的話)由知縣徵收,再加上一部分田賦的存留,知府用這些收入支付他轄區的部隊。因此各府所承受的財政負擔是不平均的。有的府不得不負擔兩個或更多的衛所的費用,而有的府只維持幾個千戶所就可以了。 太祖時期建立起來的各級軍事組織,包括中央政府的都督府和省一級的都指揮司,幾乎被人遺忘。在職的官員只是從其職位上取得官品而已。在16世紀,所有任巡撫和總督的文官(廣西的巡撫除外)兼管軍務。關於軍隊的後勤事務,巡撫與巡防的道台打交道。道台名義上是省按察司的代理,實際上他統轄其道內的部隊。因此,在軍事官僚機構中的這些軍官只是作為技術人員在其監督者之下工作。 國家的收入及支出 田賦 田賦構成國家收入的最大部分,超過了其他收入的總和,但對它的管理面臨著一大堆困難。一系列的問題與土地租賃、田畝計算和財產登記有關,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稅賦的分攤。由於田賦既可繳糧,又可繳銀,因此徵收工作就進一步複雜化了。這種雙重的財政標準引起了記賬、預估和收入撥出的複雜性。總之,田賦管理中的大部分複雜情況可以說是由於中央對財政管理的控制引起的。在行政等級機構的最高層設計出來的過於雄心勃勃的企圖控制田賦計算、徵收和支出的規劃是不能處理基層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結果,稅賦管理的特點是形式上統一,而實際上極其多樣化。 田賦的基礎是兩稅制。夏季稅基本上徵收小麥,原來在每年的農曆八月徵收。秋糧基本上徵收脫谷大米,在秋收後的第二月徵收,產兩季作物的地區付兩次稅。除了在王朝的第一年這一很短時期,這種稅收規劃從未被付諸實施。在大部分縣,這兩種稅的定額在全縣合併計算,然後根據該縣的耕地總畝數和能納稅的戶數重新加以分攤。16世紀的稅冊經常顯示,一座魚塘應付少量小麥的夏季稅和同樣數量大米的秋糧稅。但到那時,這兩種稅已被折銀繳付。上述的繳稅期限未被一致遵守。每個縣必須將其稅收交給一批開支單位,開支單位很少少於10個,通常超過20個。每次送繳有規定的期限。地方官員定出自己的期限以滿足自己的解繳任務。個體納稅人的稅可按數量不等地分幾次繳納,最大的一筆要在收穫主要作物後立即繳納。這種做法縣與縣之間各不相同。 田賦原則上以固定的稅率統一應用於每個府的總畝數上。計算的單位為畝,它的面積相當於近6000平方英尺。但所有府共同實行的統一稅率所表示的只是中央政府的外部計算。在中國,每畝的產量大不相同。最肥沃的稻田產量有時是同一區乾旱的貧瘠土地產量的10倍以上。每個縣必須按照田地的不同等級重新分攤中央政府的估算,這就產生了縣內估算的不同的內部稅率。 為了解決如何把可耕地分等的問題,許多縣找到了所謂的折算成財政畝的解決辦法。何炳棣已收集了大量的如何實行的數據。[11]一般地說,每個按平均產量或超過平均產量的標準衡量的畝作為財政畝來計算。產量差的地按1.5畝、2畝、3畝,甚至8畝或10畝折成一個財政畝。雖然稅的基礎(我們指的是徵收的稅額)是狹窄的,但徵收田賦的範圍卻是相當廣的。除了耕地,還對桑樹、果園、魚塘、林地、蘆葦盪等地徵稅。在海南島,甚至棕櫚樹也被計入徵稅範圍。帝國地理的多樣性使得折成財政畝的統一規劃,以及其他重新調整以便制定其他普遍適用的規劃的做法都行不通。甚至在16世紀晚期,仍有人抱怨,即使在一個縣內,應徵稅的土地也不能用普遍適用的標準精確地和公正地分等。自然的結果是,每個縣各有一套評估當地土地和給財產定稅率的辦法。在有的情況下,6000平方英尺標準畝的計量也被置之不顧。所在地的縣引用了自己的測量單位來取而代之,其目的是打算作出更方便的重新調整。估算土地的方法和由此產生的內部估算稅率就顯示出很大的差異。 直到20世紀60年代,仍有人認為,在1386年前後的太祖統治下,全帝國進行了一次土地勘察。但清水泰次、藤井宏和何炳棣的近期研究指出,只有浙江和南京師區的農田經過精心測量。明初每省在耕地的準確記錄是用不同的方法編制的。尤其是河南和湖廣上報的在耕地數不過是包括大片適宜於進一步開墾的可耕地的雜亂無章的估計數。經過對明代數百部地方志的土地數據的對比後,藤井宏提出,帝國的應稅地實際上從1381年的3.66億畝,增至1578年的5.1億畝左右。[12]這些發現只有相對的價值。人們必須了解,在實行稅賦定額制後,上報的在耕地數對中央政府來說實際上已沒有意義了。全帝國統計數的編制甚至在一開始就充滿著許多技術困難,在對上報的要求放鬆後,編制工作不可能變得更加精心。當17世紀戶部下令增加田賦以應付滿洲的危機時,它一般使用1578年在耕地統計數,作為分配省一級增稅的指南。但戶部同時承認這些數字是不準確的,還需要作出許多調整。[13] 甚至在那些反覆進行過土地測量的縣,通過地契登記進行的稅賦控制也不見效。在具有大米文化的地區,當地的地勢因傳統的灌溉系統而容易發生變化。這種系統常常與自然力量背道而馳,因而容易增加洪災的次數和強度。擁地的形式和分家繼承進一步把成片的土地分成許多零星小塊的土地。很少土地擁有者有完整和緊湊的財產。每個縣三名至五名地方官員,再加上十幾名低級的胥吏,不可能嚴密地審查1萬至5萬戶的賬目。土地測量通常由村的文書在幾乎沒有官員的監督下進行。財產交易的登記每10年才登記一次。只有在編制黃冊的這幾年田賦的轉讓才生效。這些情況給弄虛作假留有很大的餘地。雖然明目張胆地逃稅的情況很少,但個體土地擁有者仍有許多辦法把他們的納稅義務減到最低限度。一名富裕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其財產的一小部分分割並降價出售,但在售出的同時,轉出了按比率高於售出土地原來評定標準的納稅義務。相反,他可以從鄰居那裡以溢價購進一大塊土地,但在購進時只容許轉讓購進土地原定田賦的一小部分。經過一系列弄虛作假後,有的土地擁有者對大量土地只繳名義上的田賦,從而繞過了帝國政府的徵稅。明代沒有關於土地租用期和租率情況的可靠的統計資料。縣誌、地方稅規定、奏議及私人賬目並不支持一種普遍的理論,即土地已經高度集中在大地主之手。超過1萬畝的大地產為數極少。在每個縣,甚至擁地超過2000畝的只限於一小批家族。中等擁地者擁地100畝至500畝,戶數更多。在17世紀中期,當長江三角洲的土地集中變得非常明顯時,那裡仍有無數只有3畝至5畝地的小擁地者。但是那些邊際的擁地者無疑在稅賦和高利貸的雙重壓榨下耕種。存在的售地地契、抵押協定以及財產登記文件進一步證實,社會的所有階層都對小農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削。[14]有的地主和從事抵押業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與他們的佃戶和債務人相同。有些做法是普遍現象,如作物分成制,財產轉到他人名下原主仍保留某些權利的情況,共同擁有制(一個物主從財產中每年取得固定收入,而另一物主繳財產稅)。這些普遍的做法積累的後果遠遠超過了少數大地主存在的結果。現有農田產出的少量收入最終分攤給大部分務農的人口,這種情況使每個人分得的產品減到最低限度,而不論納稅人是誰。由於這些情況,稅率特別難以進行再調整。明代的稅制結構考慮到了邊際擁地者的收入,然而政府沒有使小土地擁有者過上好日子的打算,也不打算使他們免遭剝削。由於缺乏對農村地區的有效控制,政府不能合理地把稅負分攤給種地的人。此外,當時最硬的通貨——白銀——在交易中的使用使農民難以獲得貸款,從而給高利貸更多的機會。 公地在16世紀期間逐漸從稅冊中消失。這些土地也能買賣。與納稅義務相似的應繳地租給政府的義務,與售給私人的地契一併轉出。這種義務不是按比例轉出的:有的土地負擔很少義務,甚至沒有義務;有的土地負擔的義務遠遠超過原來的稅額或租額。結果,有的土地所有者負有沉重的稅或租的義務,而有的幾乎沒有負擔。1547年浙江省嘉興的知府大膽地提出,把他轄區內的官地一筆勾銷:所有登記的官地被視為私人所有;官地應繳給政府的地租作為全區田賦的一部分重新攤給所有納稅人。批准這個建議的過程可能永遠不得而知。情況可能是,帝國政府對官田不再在帝國控制之下這一事實作了讓步。只要地方行政官員由此徵收的數額不變,政府就沒有必要去考慮官田的所有權問題了。這個措施在嘉興府實施後不久,它就擴大到南京師區的其他縣。[15]到16世紀末,除了支持社學的有些小塊土地外,南方諸省的所有官地已被永遠註銷。在大部分省份,這些被註銷的數量還沒有大得足以使個體納稅人因這次變化而增繳稅賦。但南京師區則是例外。這裡由於明代第一代皇帝沒收大量土地,官地占可耕地的比率,高得不相稱。雖然官地的地租在15世紀已被巡撫周忱大大地削減,但後來官地稅項的取消仍給該區的百姓增加了相當重的財政負擔。四個府的田賦稅率是帝國中最高的。出於同樣的原因,欠稅也依然是這些地區的一個長期的問題。 宮廷產業、貴族產業、太僕寺控制的放牧地、御用的百獸苑等處的設置增加了稅務管理的複雜性。這些產業的設置來自華北所謂的「無主地」(白地)。為了鼓勵開墾北方諸省,明代第一代皇帝,在地區稅額已經確定後,在耕的土地將永遠免稅。在15世紀,這類財產以及未開發的土地被宦官、親王和皇親所侵占。由於沒有正當的證明歸屬的地契,有的免稅財產的所有者逐漸成為出租人。一批宮廷產業的收入為皇太后們專用,這些產業也來自白地。在16世紀中期世宗朝時,已有產業的租金定為每畝銀0.03兩,其租率大致相當於同區的田賦稅率。租金由知縣徵收,交給指定產業擁有人。租金意味著帝國國庫的損失,但沒有跡象表明損失的數額曾經每年超過30萬兩。 田賦徵收穀物。作為田賦徵收的穀物數量超過了所有其他作為稅賦徵收的物品數量。存在著一個普遍的誤解,即明政府徵收大量的作為田賦附加稅的麻、棉、棉布、絲棉胎和絲織品。這種誤解來自早期著作的幾處材料,它們聲稱明太祖下令,要全帝國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專門劃出一部分可耕地種植這些物品,否則將徵收懲罰性的稅,並只能以織物繳納。這份詔令的確在王朝建立前幾年的1365年頒布過,並在1368年被重新頒布。但到1385年,這種強制性的生產顯然不能再實行。於是早期的詔令被廢除。[16]在明朝整個時期徵收田賦的絲附加稅,但是總的收入是微不足道的。 出現在明代稅收分類項目中的絲和棉的物品有兩個來源。一部分是作為田賦的一部分徵收的:絲在浙江和南京師區的幾個府徵收,棉則征自四川、陝西、山東和北京師區。實物稅在專門生產某些物品的地區徵收。在這些地方徵收的實物定額代替了通常徵收的穀物。這些絲棉物品的另一部分來自穀物稅的折換。在那些已以穀物定出稅額的地區,部分的稅額可以其他物品折繳,這是因為從這些地區運糧的環境非常艱險。運費包括在一個區的穀物稅的定額中。但麻是作為魚稅的一部分,而不是田賦的一部分徵收。 田賦的惟一一種在財政上有重要意義的附加稅是乾草。這種乾草實物稅在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和北、南兩個京師區開徵,每100畝應稅地征16捆乾草。提供乾草並把它運到指定地點的費用給有些納稅人增加了相當沉重的財政負擔。到16世紀晚期,政府徵收的總值超過白銀60萬兩。 以穀物定額折銀的做法在明代從未制度化。從一開始,朝廷為折銀頒布專門命令以解決迫切的問題,但很少注意,甚至沒有注意商品的價格。經過長期實行以後,這些折算率後來成了慣例而不可變動。到16世紀,帝國行政機關的各級財政官員都有權折現。原則是,對徵收機構和支出機構都有行政管轄權的任何官員對受託從一個機構解送到另一個機構的稅賦都可定出折算率。例如,一個巡撫在受託將他轄區內徵得的田賦穀物運到也在他轄區的部隊時,能夠定出折算率。由於這種供應程序完全是分權的,在不同地點、由不同官員、在官僚集團的不同層次、在不同時間和不同情況下決定的折算率,把稅賦的結構改得面目全非。幾乎每個區都實行十幾種折算率,每石穀物折銀1.9兩,直至每石折銀0.25兩不等。除了在計算勞役折銀時折算率動盪不定外,地區的和季節的價格的波動也使歸納折算率並使之一致的任何措施實際上變得不可能。事實上,明代政府也從未打算這樣做過。在整個明代,穀物的石一直是徵稅的計量單位:只有通過這種想像的單位,才能匯總所有的賬目。但到16世紀,作為財政計量單位的穀物石在國家的賬上沒有絕對價值。雖然白銀被普遍地用於商業交易,帝國政府沒有白銀收入的匯總賬。要確定稅賦中白銀所占的準確比重,就必須調查約1200個財政單位的各自的供應程序。即使是戶部尚書,也只能對每年徵收的白銀總數作出模糊的估計。 在明代早期樹立起來的一個重要觀念是,田賦相當於糧食。土地的產出就是為了個人消費或者是發給個人。對田賦的這種看法在整個明代一直存在著。來自田賦的穀物是支付的惟一手段,被用來支付官員、低級胥吏和軍隊兵將的官俸和兵餉,發放貴族、監生和皇親(由國家終身供養的開國皇帝的所有男系後裔)的俸祿,以及作為提供救濟饑荒和舉辦地方慈善事業的物資。除了這些用途外,稅糧收入只能用來支付坐辦(就地採購)和大規模公共工程的費用。即使如此,支付這些費用的穀物主要供官辦造局的工人和服勞役的男丁食用:這原則上與早期的觀念不謀而合,即土地生產的一切是供食用的食物。 一般地說,稅賦以穀物定額分撥,並且多少是永久性的。到16世紀晚期,帝國的總稅額定在2660萬石上下。表2-1重現了總的分配情況。[17] 表2-1 1578年田賦分配的估計數 單位:石 在1570年至1590年期間,明代的財政保持著相對的穩定。來自穀物稅的總收入估計約2100萬兩白銀。175個地區的查閱過的賬目顯示,除了南京師區的府以外(那裡的稅率高達總收成的14%—20%),這些地區的田賦甚至把部分勞役和其他許多稅項計算在內,也很少超過每區估計穀物產量的10%。大部分縣的稅率從5%—10%不等。 役 政府的一切日常的開支除了用田賦支付外,還可以用役來支付。役不能簡單地看成是徭役。典型的徭役勞動力是在特定的基礎上徵用的,用於維修道路和開鑿運河等工程,徭役從未被制度化。另一方面,役則包括大範圍的物資和勞動力的徵用,在永久性的或半永久性的基礎上被固定下來。 役是根據累進稅制的觀念徵用的,就此而言,它與遵循統一稅率原則的田賦不同。全部人口都被組織起來,這樣,每110戶組成一個里。每個裡分成10甲,每個甲由10戶組成。所剩的10戶是被評為110戶中最富裕和人口最多的戶。它們每10年輪流擔任一年裡長。同樣,每個裡的一個特定的甲有勞務的義務。在在任的里長的監督下,里的甲在當地徵稅和解稅,並代表全里應付一切物資和役的徵用。其他單位繳付正常的稅,但就勞務而言,它們列在不服勞役的名單上。因此,每戶需要每10年一次向它的甲提供勞務。在10年一輪終了時,新的人口調查就要進行,人口和地產數據被編進黃冊。於是里甲就被改組,以反映新的人口數據。 向里甲徵用物資範圍很廣。首先,每個裡甲必須供應地方官署辦公用品、油、焦炭和蠟燭。軍事裝備(包括弓、箭、刀劍和冬季軍服)也由這些戶提供。向皇宮進貢的每一種想像得到的物品都定期由產地運送。這些物品包括地方的土特產品、草藥和礦產藥的極品。役還包括一些需要付現錢的項目。除了向里甲伸手外,地方政府無錢設宴招待來訪的顯要人物,甚至無錢押送或處決犯人。這些費用,再加上地方巡視、官署的建設、陳設和維修等費用,以及對參加科舉考試的當地考生的補貼,都由里甲來負擔,所以里甲一直是地方一級惟一的正規財源。 各級帝國政府(從中央到縣)只有一批骨幹的領官俸的官員。像今天的那種領薪水的政府雇員在當時都征自地方的里甲,政府不付報酬。這些人充當隨從、護衛、倉庫的收貨人、運河水閘管理員、政府馬廄的馬夫、地方稅站的巡丁。帝國的驛站,名義上歸兵部管轄,但分布在全國。它們也不用公帑維持。地方的里甲向驛站提供馬匹、坐轎和船隻。所有這些服務都由地方的里單位提供。為了解運稅賦,在里甲制以外,富裕戶被指定為糧長。糧長負匯總地方的稅賦,並組織和運輸到指定的糧倉。糧長一般負責里甲的財政義務,而提供搬運勞動力、記賬員和向村內徵稅的初步工作則是里甲承擔的義務。1494年後,民兵作為帝國的體制已經確立,民兵的兵源和後勤支援就成了里甲的戶的額外的勞務義務。 役的徵用單位是丁。但實際的分類工作充滿著複雜因素。事實上役的徵用對象不是個人而是戶。它不完全是人頭稅,它還始終承擔某些財產稅的義務。無償勞務只是役的一部分。此外,政府分配的某些工作不但無報酬,而且還被財政責任拖累。例如,計量員要對政府糧庫的短缺承擔責任,驛站的服務人員實際上承擔為來往官員提供食宿服務的無限度的義務,這些官員的人數取決於兵部頒發的通行路條。還有,明代所謂門丁實際上是該建築物的總管,個人要負擔維修費用。在16世紀,甚至巡丁也被分配查獲違禁品的定額,不能完成時就自己墊付:這種定額已被列為收入官署的預算收入。問題在於,在太祖制定的制度下,官署都沒有由中央政府撥款的運營預算。一切行政開支都由當地民眾支付。這一級政府的一切撥款、記賬和開支的程序都被免去了:役被指望去填補這一空白,這個空白是明代財政管理制度在基層有意識留下的。 為了便於服勞役,戶被分成上、中、下三類。分類計劃的根據,部分是戶的男丁人數,部分是戶擁有財產的數量。一旦分類工作完成,政府只要下發徵用令,具體的物資和勞務的分配工作由里甲單位去做。[18]這一制度在明代早期運營得很令人滿意,因為政府是在清教徒式的嚴肅氛圍下工作。徵用量不大,男丁的評估和戶的分等一般反映了經濟的實際情況。但到15世紀末期,確保這一制度順利運營條件幾乎消失殆盡,里甲制就處於壓力之下。逐漸增加使用白銀而不是個人服役去履行勞役義務的做法也損害了原來的組織。 第一次勞役的全面修改是1443年的均徭制。[19]此法最後得到皇帝的批准並在1488年全面推行。均徭制把勞役的10年一輪次分成兩個五年一輪次。它仍按照里甲制實施,每一年,里要求它所屬戶的十分之一提供所要求的徵用物資,另外十分之一的戶提供勞役。戶此時又細分成九等,從上上等直至下下等。所需要的勞役任務由知縣公布,隨同任務還宣布該任務財政負擔在九個等級中屬於哪一等。在村民服役時戶的分等和勞務的分等原則上應互相吻合。這樣,稅賦的分攤在一定程度上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對各戶來說,以前勞役輪次中間的九年間隔期被減到了四年。 在16世紀,政府對徵稅程序作了進一步的修正,作為稱之為一條鞭法改革的全面歸併財政賬目的一部分內容。通過一系列程序的變化,役部分地和逐步地與里甲制分離。大部分勞役被取消。所有的戶每年仍負有應召服勞役的義務。一有可能,徵用的物資和應服的勞役可以折銀繳納。相當大的一部分財政義務從戶轉為現行田賦的附加稅。所余從戶的丁作為部分稅收徵收。在南方各省,男丁不再分等,因此,以前的累進稅制的原則實際上被取消了。由於財政制度中的許多障礙,沒有一個地區全部取消里甲制,也沒有完全取消把男丁作為一個財政單位的做法。實物稅的實施也遠沒有中斷。儘管存在停止抽調村民去服無償勞役的普遍要求,這種做法仍在實施。甚至在16世紀實行一條鞭法改革後,中國北方的許多地區仍保留男丁分等和各戶分等的稅制。換句話說,14世紀明代第一代皇帝定下的稅制模式基本上依然沒有變化。 轉到田賦部分的勞役在地區之間也大不相同。在長江三角洲的幾個府,由於田賦數量巨大,把相當大部分的勞役歸入田賦是比較簡單的事情。有幾個縣,歸到田賦的勞役數可以高達90%,只把10%的勞役義務留給男丁。[20]但這些百分比是誤導人的。事實是,這些地區較大部分的田賦是徵收實物。每個縣必須徵召成批的徵稅代理人在當地徵收全部稅賦,並承擔一部分遠程運送工作。處理這些事務的行政費用和支出是很高的,勞務賬的收入絕對不夠,所以只能由被抽調人和平民百姓來負擔。歸入田賦的勞役最高占勞役的70%(在南方各省),在北方各省占50%。 在16世紀晚期,少數縣的勞役賬存有白銀不足3000兩,而南方諸省少數縣的賬上至少存有7000兩。現以七個省35個縣作為實例,計算顯示,一個縣平均徵收代替勞役的白銀為9724.26兩,其中包括從田賦的附加稅中徵收的部分。[21]全帝國以銀折役的總收入似乎應在1000萬兩左右。至少此數的一半是作為田賦的附加稅徵收的。 估計數額為2100萬兩總值的田賦不包括折銀的勞役。但是這裡提到的納入稅賦的農業生產的估計的百分比則把攤入田賦的勞役計算在內。 乍一看,徵收的資金似乎應該綽綽有餘地支付一個縣的運營費用,但事實是,雖然表面上收到大筆款項,但並非所有的稅賦都用於縣內。從徵收的稅額中縣必須支付帝國政府和皇宮的開支,以及一切中間層官署和服務機構的費用。一個縣平均每年花2000兩銀子,以支撐轄區內的帝國驛遞體系。[22]在征役最高的東南各省,最大的支出項目是維持民兵和地方武裝力量的費用,其數額常常超過總收入的25%。結果,大部分縣存留的經費不夠辦公之用:有時只有300—500兩。 鹽業專賣 嚴格地說,鹽業專賣不是單一的專賣事業,而是由十幾種在非競爭性基礎上經營的專賣事業組成。依照前幾個王朝建立起來的制度,政府指定一批排他性的地區進行鹽的分配,每個地區有一個支持它的鹽場。在這些地區越界運鹽應定為重罪。 專賣的成功取決於對產鹽勞動力的控制。官方規定,在冊的鹽戶保留長期不變的地位:理論上其成員既不能改變職業,也不能改變居住地。鹽戶的男丁被定為鹽丁。在明代早期,中央政府規定的一般定額要求每丁每年產鹽3200斤。[23]生產者每產400斤,政府就獎他大米一石。 鹽業專賣的經營機構沒有分配鹽的運輸設施。鹽的存貨或是賣給批發商,或讓鹽商把糧食運往邊境哨所,進行物物交易。不論何種情況,鹽商必須去鹽場取鹽。這種以物易物的方法稱開中法,它發展於宋代。 與以前幾個王朝經營的鹽業專賣的方式相比,明代的管理明顯呈現出衰敗的趨勢。明代的鹽務行政官員自己也承認這種趨勢。明制與以往制度之間的巨大差別在於,明代的鹽業專賣應將其全部收入上繳給帝國國庫,這一要求使專賣業無錢資助自身的經營。 在14世紀晚期紙鈔流通後,政府開始用紙鈔代替穀物付給鹽戶。紙鈔很快貶值,後來毫無價值。此時,以紙鈔補貼鹽戶的做法停止了。從此,政府以人頭稅的形式徵收鹽稅。大部分產鹽區的鹽戶減少,不過實際上產量穩步上升,與人口的增長同步。鹽大量在黑市出售。政府在15世紀認識到鹽政的這一弊病,就授權製鹽者把余鹽賣給有執照的商人。鹽課司再從這些商人抽取特許經營稅。其結果是大量的鹽被吸引到新的銷售渠道,而使在冊鹽戶作為人頭稅必須繳納的鹽的定額拖欠了下來。與此同時,非法走私貿易不但沒有減少,反而繁榮起來。 政府在與鹽商打交道時,有一種違約的傾向。鹽商運糧到邊哨後,常常發現鹽場沒有現鹽,以支付他們運送的糧食。1429年,仍有一批1402年前發的期票還沒有兌換到鹽。[24] 1440年,每年鹽的產量被正式分成兩類:80%為常股鹽,所余的20%為存積鹽。常股鹽用作正常的流通,存積鹽用於應付緊急事件,如突發的軍事需要。但是由於政府很少擁有存積鹽,新的措施就提供了讓鹽業專賣來刺激生產的一種手段。這一分類制度剛一建立,存積鹽就馬上用於易貨交易,甚至常股鹽的購買者在等貨時也是如此。由於存積鹽馬上有貨,它對鹽商似乎更有吸引力,因此立刻成了一項有吸引力的投資。1449年,朝廷進一步把存積鹽增加到60%,把常股鹽減到產量的40%。不久以後,這兩類鹽拖延交貨之事司空見慣。一位巡視兩浙的鹽務御史報告說,在1471年甚至存積鹽也拖欠了10年。[25]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在鹽業專賣的管理方面不得不應付三種互相制約的因素,當政府拖延交貨時,鹽商就必須將凍結的資金的利息加到鹽的零售價格之中,從而促使鹽價上漲。當鹽價飛漲,非法走私就變得更加有利可圖。為了減少非法銷售,政府被迫降低鹽價和易貨的比率,以便與走私鹽的價格競爭,但這樣就勢必減少政府企圖實現的收入。在16世紀初期,鹽的非法交易在某些地區已經根深蒂固,以致它最終把官鹽趕出了市場。到16世紀中期戶部和都察院官員算出,兩淮區鹽產量的四分之三已經落到非法鹽商之手。[26] 在1535年作出的一種安排下,中央政府控制的四個產鹽區進行易貨貿易,以支付供應駐防北方邊境一帶部隊的開支。在拿到邊境巡撫頒發的糧倉收據後,鹽商有權在指定的鹽場提取規定數量的鹽。鹽從按稅制徵收的常股鹽中提取。但鹽商離開產鹽的禁區前,他們還被要求購買一定數量的余鹽,當局從中可征特許營業稅。在開始前如不與政府進行易貨貿易,沒有人能與產鹽者打交道;如不私下購買余鹽,鹽商也不能達成易貨協定。事實上在通過檢查站前,這兩種鹽必須混合包裝。政府希望通過繼續實行易貨制度,迫使鹽商在邊境維持商屯,並希望這種商屯能穩定糧價,雖然這項政策在以前並不有效。授權私賣為余鹽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流出渠道,混合包裝確保稅鹽作為人頭稅運出。[27]這種做法直到王朝終了一直未變。 為了應對政府的規定,鹽商也進行了一些再調整。到15世紀晚期,邊境的商人不再經營鹽。他們在運送糧食給邊境部隊哨所後,就把糧庫收條賣給住在產鹽區或其附近的商人。到16世紀,這些當地的商人也停止把鹽分銷到內地市場。他們的經營有點像金融家或出口代理人。一旦鹽通過了產鹽區周圍的檢查站,他們就把它賣給一批內地的分銷商。[28]這種商業的專業化已成為必不可少,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從運送易貨的糧食到領到鹽,需要長時間才能完全一筆交易。有時這一過程能拖到10年。只有投入大筆資金並且連續地經營這項貿易,這種營業才能獲利。當地的有些鹽商還必須經常注意一些技術性的細節,即如何從在冊鹽戶獲取余鹽,如何滿足官員的要求。隨著制度的發展,它的運作變得有利於一些當地的商人。他們變成了投機商。在從邊境商人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購得糧倉收據後,如果當時沒有其他購鹽者,他們就賄賂鹽政官員提前發貨,有時甚至賄賂他們推遲給其他商人發貨的日期,這樣在當地就能獲得暴利。 專賣的機制是如此複雜,以致每當其中一處嚴重失調,整個運營就趨於崩潰。有時邊境的部隊哨所不能吸引足夠的商人以滿足它們的糧食供應需要。有時由於私鹽的存在,內地的零售價格太低,以致分銷商不能獲利。大部分時間出現的問題是,鹽政當局不能從在冊鹽戶徵收足夠的鹽來滿足它的定額。有時甚至鹽商在鹽引中投入了大筆資金而鹽卻顆粒未收,因而不能另外籌措需要繳付營業稅的現錢。雖然內地各省食鹽嚴重短缺,但檢查站卻常常扣押大批食鹽,不予放行和流通。 在正常情況下,每個都轉運鹽使司負責徵收鹽課。鹽價和交換率在整個16世紀和17世紀初期一般保持不變。鹽的收入被認為是歲入的正規項目並先行挪用。在幾次戰爭的緊急關頭,定額被臨時增加。但在增加後,隨之而來的是以後定額無例外地劇減。如同田賦,鹽的收入也有規定的最高限額。它受制於邊際產鹽者的能力、商人負擔的利率和非法市場的狀況。運鹽總落後於規定日期兩年至三年,管事的官員也不能確定他處理的是哪一年的積欠。官員出入於官署,每個人都忙於解決亟須解繳的現錢。另外,商人收鹽的優先權從未實現過。當年的收入還欠缺時,官員以預收將來購鹽的特許營業稅為藉口,強迫商人借錢給他們。 1617年,從地方商人收取的預收款已經累計到使兩淮區整個制度不能運營的程度。戶部的一名官員通過授予地方商人特許權的辦法解決了問題。這些商人被組成10個稱為綱的聯營組織,每綱負責向政府繳等額的預付款。從此,其中9個綱有資格與政府就當年的鹽產量進行易物交易,以現錢結合通用的鹽引支付。所剩的一個綱則在其成員中分得一小部分鹽,作為給政府預付款的象徵性的補償。但這一小部分鹽並不是來自額外的產量,而是從發送給其他9個綱的每個鹽包中扣下來的。總之,這等於是強制取消對公眾的債務,而由債主自己去償還象徵性的數量。作為回報,政府授予這10個綱理論上是永久性的專營權。[29] 鹽業專賣是有利可圖的。根據計算,兩淮地區,產運一引的成本在1600年為白銀3兩。政府每引的收入,包括易貨貿易的穀物和特許營業稅在內,將近3.5兩。在地方商人把同量的鹽交給內地分銷商時,一引的最低價格為9兩。在內地港口,每引的零售價很少低於15兩。按照這個價格,一名勞動者必須花4天的工資去購買他一年的鹽的分配額。當專賣制處於混亂狀態時,零售價會直線上漲到正常水平的3—4倍,1610年代湖廣的情況就是如此。[30]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日常必需品實際上超過了平民的購買力。 根據1578年的記錄,帝國鹽的產額(包括余鹽)超過4.86億斤,或者接近56萬引。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行政官員經常提起的200萬兩白銀的總收入只用於支持軍隊。此款大約一半先交給戶部。雖然這筆總數最終要送到北方軍事駐地,戶部為了保持分配的靈活性仍希望保持這筆現錢收入的控制權。這筆收入的分類支出見表2-2。[31] 這個總數甚至少於9世紀初期唐代的同一財源的數額,那時比所討論的時期早800年。唐代使用這筆收入去擴大貿易。[32]明代政府實際上在徵收前就花掉了收入。此外,由於管收入的官署經常負債,專賣事業就傾向於鼓勵和支持高收益率。這種財政負擔最終用鹽價以間接稅的形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表2-2 約1570年至1580年鹽業專賣的估計歲入(單位:兩) 雜項收入 除田賦、役和鹽的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都可歸為雜項收入。沒有完整的項目表。至少有26種見之於明代的不同財政賬目。沒有一種的歲入大到超過50萬兩銀子。 一種收入來自工商業的稅源。這些稅源包括內地的關稅(年稅額343729兩)、地方營業稅(15萬兩)、沿海關稅(9萬兩)、官辦礦業收入(15萬兩)和魚稅(5.8萬兩)。另一種來自行政方面的收入,其中包括捐納官品收入(1565年的年收入最高,為51萬兩)、僧道人員的度牒費(20萬兩)、懲處的折現和罰款(30萬兩)。第三類包括來自勞役和供應物資折現的收入。這一類最突出的是工部徵收的開支賬目征自除廣西、雲南和貴州以外的所有的府縣(1556年以後年徵收額為50萬兩),其次是兵部徵收的穩定的折役收入(1588年為37萬兩)。另一項不屬上項各類的收入是茶馬貿易收入。它是從陝西徵收的茶的許可證稅,徵收的實物被用來在西北邊境與講突厥語和西藏語的民族交換馬匹。這是非現金的收入。在1570年代和1580年代,每年以這種方式獲取約一萬匹馬。[33]徵收的茶的許可證的貨幣價值為10萬兩。這一項數字在雜項收入類中是值得注意的。 以上所列項目顯然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工商業的收入來源被忽略了,結果是,海關和官辦礦業的收入也隨之缺乏。這種情況可以部分地溯源於王朝之初。對外貿易和工礦事業以前從未被視為公共財政的主要部分。重視農業收入和地區自給自足的觀念一旦建立,就不容易改變。政府的結構、主流的意識形態以及技術上的困難,都阻止了財政措施的任何大轉彎,內地鈔關的經營不善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例子。 內地的鈔關設在蘇州、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北京的崇文門以及九江。除了九江,都位於大運河畔。各關獨自運營,承擔自己的年徵收額。在官僚機構內外,沒有一個官員具有長期發展鈔關的經歷,或對它有專業興趣。與鈔關合作的省級官員認為內地鈔關的徵收工作是他轄區一件沒有報酬的財政負擔。此外,當實施定額制時,官僚們最不願意打亂現狀。當一名官員不能完成定額時,就可能有損於他的前程,那些超定額的也會遭到同僚的冷落。在明代,沒有一名官員因增加國家收入而受到公眾的讚譽。 內地鈔關沒有經營預算,關稅收入從未被分配去擴大其業務。鈔關的關署從里甲徵用的勞役服務就是為其他官署服務的那種勞役。所有的文書和巡丁都從當地民眾徵調,政府指望他們無償工作。雖然關稅稅率很低,但政府也沒有防止賄賂和勒索的有效辦法。負責徵稅的官員對運輸的大宗主要商品和小販的貨物不加區別。一切貨物在鈔關申報時都要詳細計算:這種申報常常可能包括3000種貨物。長途運輸的貨物屢次受到檢查和徵稅。罰款很厲害。富裕的商人「被勸說」「自願捐獻」。官員們還要對付大運河上宦官和軍人的船隻。這些船隻也夾帶私貨謀利。 在王朝初期制度化中取得雜項收入的某些手段後來在解運程序敗壞時從來沒有被系統地改組。魚稅原先向捕魚人徵收。應稅物品包括魚膠、麻、銅、清漆、桐油和硃砂。把造船所需的物資包括在清單內的理論根據是,捕魚人有船,因此可以要求他們把這類物資貢獻給政府。但是到了16世紀,許多地區對流動的捕魚人失去了控制;有的地區則發現所涉及的物品數量太少,不足以單獨開徵。它們乾脆把魚稅的數額加到地區的田賦之中。剩餘的魚稅徵收站,不論在府或是在縣,就儘可能徵收實物或現錢。這些以穀物、白銀、造船物資和銅錢形式的收入就被分類,並送往戶部、工部、南京戶部和宮內的廣惠倉。總收入的大致數額每年約在5.8萬兩左右。大部分縣的稅額不到100兩,有特殊情況的一些縣,不足5兩。 林產品稅名義上歸工部管。但是15個徵收站根本不是作為統一制度的一個部分在運營。在邊境的徵收站實際上由軍隊控制。北京附近的徵收由宦官監督,他們徵收木板和圓木,供皇宮之用。只有在南方主要水道上的五個站在財政上有點舉足輕重。其中四個(即淮安、沙市、蕪湖和杭州)徵收白銀,收入解繳政府的船塢。剩下的南京附近的站收實物,木材被送往南京的一個製造宮廷家具的工場。現存的零星賬目顯示,到16世紀晚期,從這些林產品徵收的現錢和實物的年總收入,其總值接近10萬兩。 地方的營業稅、店鋪的准業稅、酒醋的特許證稅、產業轉讓的印花稅、配給鹽的規費(與魚稅相似)都是令人厭煩的稅費。這些地區的稅費定額在明朝初期都被規定為紙鈔,在以後的兩個世紀從未被修改。在許多地區,徵收到的數額按16世紀帝國政府規定的比率折成白銀,就小得微不足道。然而收入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瓜分。這種令人厭煩的稅費的一個典型是配給鹽。在15世紀初期定出這項規費時,政府的原意並不是要創造一項新的收入來源,而是想讓紙鈔苟延殘喘。政府指望每個成年人每月付的一貫紙鈔,就能得到一斤配給鹽,而且必須以紙鈔支付。最後,無鹽可供配給,但徵收仍在繼續:支付折成了白銀,於是就成了一種小規模的人頭稅。 有些雜項收入本不應出現在國庫的報告中。它們應作為服務機構的庫存現金或應收款來處理。但是明代的會計制度非常複雜,所以不可能用其他方式來歸併這些項目。蘆葦稅在長江各島的岸邊開徵。朝香費在全國朝聖地向朝拜者徵收。共濟金從騎兵的餉銀中扣除,它與集體保險的保險金相似,其償付基金應該用於賠償戰馬的偶然死亡。速遞金是一項由運輸漕糧的附加稅盈營余組成的科目,它從納稅人那裡徵得,但被軍運的士兵集體截留。四項單獨的賬目包括宮廷工匠的勞務、北方士兵輪流來京的勞務、伺候京官的個人隨從的勞務這幾項的折現賬,以及驛站服務的儲金賬。兩項單獨的賬目記錄交給欽天監的紙張和提供給光祿寺的烹飪材料。 如果26項雜稅全部被徵收,到16世紀晚期雜項收入每年可以提供378萬白銀。但是歲入更可能低於300萬兩。這些應收的物品被分成許多份分送到十幾個支出機構。送交戶部的數額在16世紀在85萬兩和36萬兩之間徘徊。[34] 16世紀的再調整及最後的崩潰 主要管理問題 在16世紀期間,財政管理面臨許多難以處理的問題。問題之一是缺乏適當的貨幣制度。明初紙鈔的失敗已被歷史學家認識到了,但後來補救這種局勢的措施的失敗卻很少有人注意。在15世紀非正規的在交易中使用未鑄的銀塊的做法遠遠不是一種理想措施,因為它主要是對紙通貨失敗的一種沒有計劃和沒有控制的反應。 從一開始,明廷不願意再提供一種與自己的合法貨幣競爭的通貨,頑固地拒絕鑄造銅錢。從1433年起的七年中,朝廷沒有鑄造銅錢。[35]政府時斷時續地使用金屬通貨,直至1448年。因此,民眾就使用以前王朝的鑄錢,假錢普遍出現。在1503年,朝廷才重新讓帝國的鑄幣廠開工。但鑄錢的數量不夠。行政官員對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沒有足夠的認識。鑄幣廠的財政撥款不足。所需的物資和勞動力都是徵用的。質量控制鬆弛,工藝粗糙。這種情況只能助長假錢的鑄造。貨幣制度的混亂狀態限制了商業,引起了糧價的上漲和失業的增加。由於不能擺脫這種困境,1564年經大學士徐階的建議,嘉靖帝完全放棄了鑄造銅錢的做法,而決定鼓勵使用白銀以取而代之;儘管政府曾經大力禁止銀的使用,但白銀已經成為一種普遍使用的交易手段。從此,鑄幣廠在交換率有利時,只偶爾鑄造少數的銅錢,但沒有進一步作出生產一種帝國通貨的努力。 16世紀使用白銀作為交易的共同手段的缺點是貨幣的供應很受限制。由於收穫後繳稅的期限,以銀繳稅的要求使農作物的價格受到不利的影響。徵稅和解稅進一步從正常的流通中抽取了大量的白銀,從而形成了高利率,並造成了小農的苦難。同時,政府完全失去了對貨幣和信貸的控制。必須強調的是,在這種財政安排之下,官署手頭上都沒有周轉資金,也無權調節貨幣的供應。甚至私營財政體制的發展也受到了阻礙。直至1600年,活躍於信貸市場的私方只限於經營當鋪。[36] 雖然明代的稅率一般是低的,但徵收的計算是根據劃分細微的等級。當按貴金屬計算時,稅額只有極細小的差別,常常帶有幾百分之一或1‰兩白銀的零頭。徵收附加稅或徵收實物的折現更加劇了這種情況的複雜性。16世紀南京師區的嘉定縣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它要求基本田賦中每石穀物征勞役0.0147445814487兩白銀。實際上,由於納稅人的基本稅額不會是穀物的整數,所以在複雜的計算中數字的位數可能會更多。這種徵稅做法反而給下層的徵稅員和記賬者提供了天堂。 對武裝部隊的支持提出了另一個問題。有人認為在明代早期幾代皇帝時,軍隊達到了高度的自給自足。現存的證據明確指出了這種主張的謬誤。所報道的註冊在軍屯的田畝數和從這些田畝中取得的總收入不僅不準確,簡直不可能。有些統計中的謬誤已被明代的作者揭露。[37] 1965年,王毓銓在主持一項關於明代軍屯的集體研究計劃後,稱關於軍屯的成就是誇大其詞和沒有事實根據。[38] 雖然不能斷定明初軍隊後勤工作確切的詳細情況,但軍隊的大部分供應很少人懷疑是來自田賦。在15世紀晚期和16世紀初期,指定用於支持武裝部隊的財源大為減少,原因不是出於法律規定,而是出於不可控制的局勢。1449年的土木事件後,大部分邊境哨所號召務農的士兵去服現役。所留的土地以低租率租給平民耕種。在內地,原來分給士兵的土地被他們售出或抵押。分給軍屯的田畝損失慘重。到16世紀中葉,有些地區保留的土地只有原來分配數的三分之一;有的地區公開承認不再保留軍屯的土地,部隊不得不全部靠田賦供養。 從明代的最初幾年起,內地各省來自田賦中的存留收入的相當大的部分用於供養軍隊。相比之下,其他的正常開支就顯得無足輕重。但在16世紀,情況大有改變。在中國北方,大部分收入不得不被分出,去支付皇族成員的俸祿。可以說實行終身供養明朝開國皇帝直系後裔的政策是缺乏先見之明的。明太祖本人有26個兒子,仁宗有9個,英宗有10個,憲宗有14個。在1492年,明太祖第五代後裔之一的慶成王據稱有子女94人。皇室以如此的速度繁殖,以致到1502年,山西和河南兩省的全部存留收入不足以支付居住在這兩省的親王和皇親的俸祿。 在南方各省,由於存留的收入分流到京城和皇宮的維修方面,用於供養軍隊的資源也變得不足。浙江在1480年報告說,該省每年供養士兵的開支已超過了留存收入的全部。此外,明代的田賦很少能足額收齊,而且從來沒有出現足額收齊的記錄。在16世紀,在一個地區收滿規定田賦定額的八成就被認為是一個了不起的成績。經常下令減免稅賦,有時是因為遇上自然災害,有時是因為出現值得大慶之事,如新帝登基,皇后生下長子。稅賦的豁免時有發生,批准的原因是為了勾銷那些變得不可能徵收的拖欠。這些行動增加了財政赤字。由於實際收入很少能滿足計劃的開支,上級官署經常向下級施加壓力,催促先起運最高層政府行政必不可少的項目的資金,而幾乎不顧及基層的實際情況。對待起運收入一般比對待存留收入更加認真。因此,習慣的做法是把有些項目在固定的預算中視為現在所稱的「硬撥款」,把另外一些項目視為「軟撥款」。在資金不足時,可以對「軟撥款」打折撥給,或者拖欠,或者乾脆置之不理。士兵的餉銀和低級皇親的俸祿就屬於後一類。 在1449年後的一個世紀突出地表現為中國歷史中防禦設施驚人地衰敗的時期。官方記載的田賦的存留部分的總數達1170萬石穀物,如果把它們全部運給部隊,各省也許能維持一支最低程度的武裝力量。但是,實際的運送量不會超過設想中歲入的一小部分。(但有的地方志堅決認為,軍事開支占該區留存收入的很高比率,有時接近八成。這些數字必須被認為是從未足額給的「軟撥款」甚至在16世紀的最初幾年,許多衛配備的人員不到其核定兵力的15%,許多營帳值班的士兵不到應有人數的5%。兵部公開承認,10名士兵中有8名已經開了小差。皇帝的詔書中也承認,許多單位的士兵有好幾年未領軍餉。有關拖欠軍餉的史料不勝枚舉。[39] 當蒙古部族首領吉囊和火篩在16世紀早期對北方侵襲,以及俺答在世紀中葉威脅北京本身時,邊防指揮部不得不加強其防禦陣地。當倭寇攻打南方沿海諸省時,形勢變得更加緊急。許多地區倉促組建新軍。為實行這些緊急軍事計劃而提出的財政支持的要求甚至更加迫切了。 第三個問題是官員薪水的預算資金的不足。政府官員的官俸明細表在1392年由明太祖訂出,自實施以來,它理論上一直沒有變動。但是在14世紀和15世紀當收入不足時,政府就減少了以穀物支付的官俸的價值,其辦法是把官俸以不切合實際的低交換率折成紙鈔和其他物品支付。原來的官俸表規定,最高級官員的每年官俸為1044石穀物,最低級的為60石,本來就不豐厚。折付實際上就是違約。京官不論品級,每月支領穀物一石,實際上成了實物配給。然後,根據官俸表所定,從四品及以上的官員的薪水的50%,更低品級官員官俸的更小部分以胡椒、蘇方木、棉布、絲織品,有時甚至以豆類、沒收的衣服和廢舊物品折付。折付部分的官俸的實際價值絕超不過穀物官俸原值的20%;在大部分情況下,它低於穀物官俸原值的5%。在16世紀,政府將官俸折銀支付。但是已經以折扣價折成其他物品支付的那部分官俸卻沒有折回原來的穀物標準,然後再按當時的糧價計算,而是按照已打折扣的物品的市場價值計算。這項新措施一直實施到王朝垮台,它使一名知府(正四品)的年俸達到62.05兩白銀,此數不足以供養一個小家庭。一名知縣(正七品)年俸27.49兩白銀,此數不到皇帝一天的伙食津貼。[40]在16世紀晚期,北京一所典雅的住宅可抵押7000兩白銀。一個白天勞動者一月掙銀一兩。考慮到明代官僚的總的生活標準,也許可以保險地說,如果政府的所有職位都無薪水,也不會有多大區別。官僚在政府支出中總表現為一個無關緊要的項目。但是在當時,實際上很少官員靠他們的薪水為生。這種情況也適用於低級的胥吏和宦官,宦官與文官一樣,其收入聊勝於無。 在明代,這些問題都未得到解決。16世紀行政官員所做的是,盡其所能作出一系列再調整,以緩和這些問題的嚴重性。 擴大軍費的再調整 16世紀軍費的增加是可以預見的,增加有種種原因。除了由於軍屯的衰落而引起的收入損失外,與衛所正規軍一起的僱傭兵的出現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軍費的增長。在16世紀初期,北方幾個邊境指揮部的僱傭軍人數已經超過衛所正規軍。既然是僱傭軍,新來的人員就指望能按期支領軍餉。直至這個世紀中期每年每人6兩銀子一直是合適的。以後,白銀的擴大使用和徵兵計劃的擴展使軍餉持續上升。在世紀末之前,許多募兵的餉銀是一年18兩,此數包括糧食的補貼。這個數額在17世紀成了士兵的標準軍餉。戰馬的購買、火器的廣泛使用、長城的建築以及新戰略指揮部的設立,促使16世紀軍費的增加。 在16世紀,記載中只有一個事例註明全面開徵田賦的附加稅,以便籌措對付緊急軍情的資金。在1551年,南方諸省的田賦定額另外增收1157340兩附加稅。但從那時起,這類資金通常是在地方一級零星籌措的,與總的政策或財政計劃無關。而中央政府則集中力量,給北方邊境指揮部提供額外的補助。南方的巡撫和總督被授予便宜行事之權,以解決省內的財政問題。 為了給北方邊境增加供應,戶部逐漸成為一個運營機構,雖然職權有限。困難在於,戶部在過去只作為一個總會計官署在發揮作用,所以它不能具體控制帝國的財源。它這時發現自己沒有可供處理的正規收入來源。一切收入都已被分給許多特定的預算,並分流到不同的供應渠道。賬目處理也不會產生可觀的新收入。戶部的確命令北方諸省增加它們解往軍隊哨所的稅額。記錄顯示,1502年山東、山西、河南和北京師一起,從它們的稅收中共給邊境的防禦工事運送了160萬石穀物或相應物資。1578年起運的總數在330萬石上下。[41]應付給皇親的津貼大部分被拖欠。許多低級的皇親幾十年領不到津貼。困境驅使他們鬧事。但到那時,稅賦在賬上已被榨乾了。 儘管如此,戶部解繳到邊境指揮部的銀兩持續增加。1500年以前,北京每年給邊境的衛支付不到50萬兩。在1540年代和1550年代期間,支付額從未低於200萬兩,例如在1551年至1553年的緊急期間,每年的支付額也許超過400萬兩。[42]這一世紀從1570年開始的以後年代中,給北方邊境的衛的每年津貼被長期固定在310萬至350萬兩之間。[43] 這些資金來自不同的稅源。戶部從鹽業專賣收入中抽取100萬兩現銀。漕糧每年定額定為400萬石。1541年以後,運來的實物很少超過250萬石,其餘的150萬石則徵收白銀。這樣又可抽取100萬兩。戶部的收入的幾個部分來自內地鈔關的關稅,配給鹽的收入、徵用牲畜飼料折現收入和官地(原來專門撥作御用馬廄和百獸苑之用)的地租收入。由貢獻地區原來作為穀物定額一部分的棉布之類的供應皇宮的物品不時地被折成現銀。剩餘的資金來自懲處的折現和賣官鬻爵的收入。在16世紀的最後25年,這些來源的收入預期值為400萬兩。經扣下用於維持京都(包括京衛的餉銀)的大約700萬兩(原文如此。——譯者注),總數的餘額通常被起運到14個軍區。 1569年,兵部侍郎譚綸聲稱,軍隊有批准的兵員3138300名,但實際兵力只有84.5萬名。後一個數字似乎相當合理。約50萬名士兵連同至少10萬匹戰馬在北方邊境一帶服役。連同北京的補貼、北方諸省解繳的稅款以及14個戰區內部解決的物資和資金,供應北方軍隊的預算的總數達817萬銀兩。這一供應水平勉強夠維持日常的防務。而此時各種補貼的遞解已經耗盡了戶部籌措資金的能力。 在帝國的南方,對征討倭寇的壓力迫使省級當局和地方當局開徵許多新稅,並在原來的附加稅上另加新的附加稅,所有的舉措都是為籌措兵餉。這些稅賦向到那時還免徵的寺觀產業、原來稅率較低的林地、新鐵礦和冶煉場、運越省界的鹽、過橋商品和海關徵收,有的地方甚至開徵屠宰稅。由於由地方官員和武官管理,總數從未公布過,因此就不能有匯總的數字。從現存分散的稅率材料看,管理的效率是低的。例如,福建徵收的沿海的關稅一般按貨價的1%或2%徵收。在1600年前,廣州關稅的歲入不超過4萬兩。[44] 但額外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役,換句話說,來自農村。總督開始很合乎情理地命令,民兵的兵役可以用貨幣折繳,收入用來資助新募的軍隊。籌措資金的第二步稱提編。到16世紀中葉,大部分地區仍採用均徭制,即每個納稅戶有被徵用物資和服勞役的義務,每五年一次。按照提編的制度,政府要求定在下一年服役的戶在當年服現役。但實際上既不需要物資,也不需要勞役。一切義務都被折成現錢而轉作軍用。第二年所需要的物資和勞役依次由原定在第三年服役的戶提供,依此類推。 所提到的各種舉措使帝國得以度過這些軍事危機而不用改變其根本的財政安排。但帝國財政機器的運轉已達到其極限。此外,這些新規定使整個組織比以往更加複雜。結果,大量潛在的稅賦收入未被徵收,而新的辦法只能開闢分散的、稅額不足的新收入來源。 一條鞭法改革及其局限性 明代的財政運營是以我們現在稱之為「徵稅前分配」的原則為基礎,即在徵稅制度建立時已經有了收入分配的重要分類的設想。這樣,一名典型的納稅人要繳一定數量的稅用於帝國防務,一定數量的稅用於公共衛生,第三部分的稅用於發展運輸體系,等等。總之,稅賦的估計直接反映了預算的結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明代,收入的發生連同其相應的財政責任都是在政府的較低層次實現的。用於處理公共基金的銀行業務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 在16世紀,一名納稅人可能被評定以若干石穀物作為他的基本繳付額。但這項基本的評估額只能用作其繳付額的一般指數。「一石谷」可能同時包括幾部分稅:一部分應繳實物,一部分應繳白銀,還有其他部分應繳棉布。繳付這些物品的份額取決於指定地區必須上繳的貨物表上的數量。每種繳納物還要包括支付運輸和處理費用的不同種類的附加稅。勞役甚至更加複雜。均徭制己經把徵用的勞役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包括徵用的物資,另一部分包括勞務。這些貢獻被送交各級政府官署,它們必須被逐項計算。 以銀折役的徵收辦法始於15世紀,到16世紀日趨普及。儘管如此,文官政府和里甲都沒有把徵集後的稅賦送繳的機制。結果村民們要繳納幾十種名目的稅費,而且他們支付的稅率並沒有全部明確地宣布。提編制的引用要求預付下一年的勞役,這進一步使情況複雜化。它需要在地方的里甲另設一批徵稅代理人。由於這一徵收制度是在軍事防禦使的監督之下,他們也委託催稅員,建立另一個指揮渠道,以便向里長和應稅戶施加壓力,這些戶甚至在無能為力時也要提供所需的物資。同時代的何良俊描述了南京師區華亭縣的境況。他指出一個月內有12種不同的稅賦期限,許多村民被抽調去當徵收員,這樣就妨礙了他們去干農活。這種嚴峻的形勢給予一條鞭法改革巨大的動力。甚至在16世紀的第二個25年,許多省級的和地方的官員己經了解里甲制已不合時宜。役的賬目變得太難掌握,而且過於複雜,以致不能證明用它們來繼續管理村、里的事務是正確的。在這種制度下分配的任務的財政負擔沉重得足以使個體的戶破產。尤其是因為有了豁免權的最有權勢的戶,累進稅制的原則都沒有遵守。全部取消輪流服役和財產資格、把勞務平均分攤給地區內應稅地和全部男丁,每年以銀徵稅等措施要比里甲制實用得多。 然而,這種徵稅觀念只為貫徹一條鞭法的徵稅提供了一個大致的輪廓。實際上,每個地區各有自己的問題。有的縣的田賦太少,而勞役則過重。在這些縣,甚至把部分役攤入田賦的附加稅中也是困難的。對丁的計算也缺乏一致性。沒有一個縣的在冊總丁數如實包括應稅的全部男丁。有的縣計算每個戶的丁數較少,每戶的丁數可能與戶的財產相稱。其他的縣計算每戶的丁數相當多,但計算的許多丁貧困得無力繳稅。免稅的事例、城鎮人口和未耕地的田畝數都形成了應予重新調整的特殊情況。雖然最受人歡迎的算法是丁四田六(即田應占役的財政負擔的60%,而所列的丁占40%),但準確的比率因縣而異。 在把所需要的稅賦負擔分攤到應稅地時,地方官員還採取了不同的方法。有的地方用畝作為基本的徵稅單位。但這一措施對每畝產量差別很大的地區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官員們寧願採用計稅的基本單位,即穀物的石,作為徵稅單位,並實施一種「捆綁式」的附加稅。但這種方法需要大量的計算工作量。現以嘉定縣的稅率為例,它為了記賬,甚至把稅率算至小數點後的第13位。第三種方法是把應稅田畝折成抽象的財政丁。例如,每50畝被認為相當於一丁。這個田畝數就作為一個實際的丁被徵稅,役就這樣加到正規的田賦之中。南京師區的武進縣甚至一反以上的做法,把實際的丁折成抽象的畝。由於這個地區能把大部分役轉成應稅田畝,畝可以被方便地當作基本徵稅單位。把人數相對少的丁折成比例攤入耕地的附加稅的做法實際上節省了計算和記賬成本。 有人可能指望,這一改革會把一切稅賦並成單一的田賦。但現實遠遠沒有達到這一理想。許多縣設法歸併它們負責的受託徵收的稅賦。但上級官署仍需要它們一貫占用的實物稅和勞務。從理論上說,把銀用作繳稅的手段應該有利於稅賦的合併。但是在明代,帝國從來沒有建立中央的銀庫,也沒有建立為中央政府稅務管理服務的省級官署,政府也沒有設立統一採購的機構。帝國的收入從來沒有與用於地方的收入明確地分開。稅收的徵收和支出的責任依然在地方、府和中央政府的機構之間分離。另外,每個接受稅賦的機構分別負責向那些應該繳納的人徵收。只要這種狀態繼續盛行,改革就不能深刻地影響總的財政狀況。 地方政府的行政和後勤能力在16世紀期間稍有加強,但還不足以使地方政府能放棄個體納稅人履行的一切勞務,或者在需要時放棄強制民眾去履行界限不清的財政責任的做法。總之,在明代統治的前兩個年代(大致從1370年至1380年),財政管理非常注重管理記錄的保管,但很不注意實地操作的實際需要。面臨著改革的需要,稅收總的水平提高得不快,不足以應付新的行政費用。地方政府人員的不足也不易得到糾正。此外,把每兩銀子或相當值的貢獻物資的賬筆筆記下,或把平民百姓提供的勞務詳細記錄在案,有著許多技術困難。改革還因缺乏足夠的帝國通貨而受阻。顧炎武在17世紀指出,在有的地區,流通的銀兩勉強夠繳稅,但在其他地區,則完全不夠。 總之,一項更基本的改革需要政府的改組和對公共財政理念的新的理解。一條鞭法的改革事實上由省和地方官員實施,實際上沒有中央的指導和協調。在改革的前後,政府機構都沒有受權甚至為自身的維持設立償債基金。預算這類費用大部分仍沿用傳統的做法:轎夫的人數、木炭的數量、油的供應都按過去的標準計算,而很少(如果有的話)顧及實際情況,而且勞務或物資都被折成銀兩。因此,一條鞭法改革充其量是對現行稅的結構的修補。消除個體被徵調者履行的勞役,有的地區做得比其他地區較為徹底。這種變化在相當程度上改革了稅的徵收。許多以前未列出的稅項此時以公開的稅率列出。但是,改革並沒有使稅賦結構現代化。在採用一條鞭法改革時有些地方政府發的稅單樣品顯示,納稅人仍被徵收十幾種單獨的稅項。政府官署只為納稅人算出總額。不用說,「徵稅前分配」的原則仍被繼續採用。[45] 不正當的徵稅和腐敗 由於明代官僚官俸低得不切合現實,他們只能保持財政清白的相對意識。雖然貪污公款被嗤之以鼻,但從公眾那裡取得個人的額外收入的行為,特別當金額在公眾輿論中被認為是在合理的範圍內時,就不被認為是違法。甚至很少人會稱這種行為違反了道德準則。事實上,在16世紀地方行政官員委任的徵稅代理人會定期和自動地把這類收入以「常例」的名義送到官員的官署。當里長被指定時,他就要送禮金給知縣。以後當託運的稅賦送到地方政府時,知縣及屬員和知府就會收到小額禮金。當繳實物稅時,這類奉獻就以「樣品」形式贈送。數額很小,知縣的份額不超過主要稅賦的2%。帶貨過縣轄區的商人也要向當地知縣送禮,數額通常不到過境貨物價值的1‰。常例的意義在於,它們實際上是強制性的,雖然特別清廉的官員會拒收這種贈送。在16世紀中期,似乎很少官員會從常例一項中收到低於500兩銀子的收入(這是他名義上的官俸的18倍)。 有些不正當的徵收模糊地歸入合法的範疇中。當政府的辦公預算不足時,知縣就命令輪值里長每天到他官署報到。在不正當的官方開支中,最大的一項是招待來訪的顯貴人物的費用及知縣本人和其屬員的旅費,費用由輪值的里長支付。雖然經常受到批評,這種做法仍始終貫徹以下的原則,即政府應通過被治者特定的貢獻得到支持,而不是通過周密的財政計劃的支持。同樣,鹽政官員向經常與政府交易的當地商人提出要求,以滿足他們不正當的條件和勞務召喚。這類特權常常被官員集團濫用。據說,16世紀60年代一名南京師區的知府在自己的府中用納稅人的錢養了一批戲子。 縱容貪污的官員能大大地增加他的個人收入。訴訟為他們提供了一個非法勒索的共同財源。曾當過知縣的顧炎武指出,每當富人被控殺人,主審的知縣就能立刻中飽白銀幾百兩。 水利工程為監工官員提供另一個中飽私囊的機會。由於物資和勞動力費用都取自地方的里,而且實際上沒有預算控制,這樣就給他們留下在管理上做手腳的餘地。史料文獻多次提到,負責官員積累「結餘」收入超過幾千兩。有收入的官署被認為是肥缺,特別在南方各省的這類官署更是如此。鹽業專賣的管理在16世紀是如此腐敗,以致任何人在被任命為鹽政官員時其名聲就已經被玷污。1616年,全部六名都轉運使都以瀆職罪而被起訴。[46] 不在收入機構任職的官僚從同僚那裡收取禮物。京官實際上得到省和地方官員的資助。海瑞被其同時代的人視為16世紀最正直的官員,他聲稱當省級官員到北京述職之年,正是京官斂財之時。明代官員的通信中經常提到交換禮物。現存海瑞的通信集中提到這類事情的有六起。他收到的一名防禦使的禮物,其價值足夠購買一塊土地。 社會史學家的任務是要對這種做法作出更廣泛的報道。但從財政史的角度看,這種有組織的腐敗與其說透露了道德敗壞的問題,不如說揭示了一個制度缺陷的根本問題。預算上列的項目不一定能得到撥款,賬面上也不總是全部列出徵稅收入的類目。因此,賬上的信息是半真半假的。財政混亂是由用於實施預算和支付工資的收入的不足引起的。 根據現在保存的法令、奏議、帝國和地方賬冊以及私人文件,有人估計在16世紀晚期,全部官方列出的收入項目,包括行政收入、稅賦及其他雜項收入,每年達3700萬兩白銀。按照何炳棣的計算,當時明帝國的人口接近1.5億人。[47]估計的總收入接近300萬日工所掙的工資總額。這個數字說明,從全國總產值抽取的這一份額實在太少,不足以維持一個有效率和廉潔的政府。此外,即使這一預期的收入也很少被足額徵收到。 在16世紀晚期,許多官員企圖把未列出的收入來源併入正規的稅冊中:這正是一條鞭法改革的一個目的。稅制改革的這種努力只取得有限的效果。技術的困難和社會的習俗都對這種設想的實現不利。到16世紀晚期當大部分稅賦以銀徵收時,常例逐漸被併入「火耗」類目的稅中。財政的程序要求把未鑄的大小不一的銀塊重新熔鑄成供運往政府銀庫的橢圓形的銀錠。在熔鑄過程中,銀的實際損失為1%—3%。在16世紀結束前,有的行政官員另外又抽取2%作為他們的熔鑄費。由於行政紀律的鬆弛和生活費用的上升,在17世紀這類稅收劇增。顧炎武報道說,在他的時代,火耗多達主要稅賦的二至三成,和次要稅賦的七至八成。 張居正管理下的財政穩定時期 在1572年至1582年大學士張居正指導下的這10年期間,政府財政表現出明顯改善的跡象。到1587年,舊的太倉庫已經積累了600萬兩白銀,銀錠上鑄有「永不使用」的字樣。處理流水賬的新庫的地下銀庫中也有400萬兩。委託民戶維護的軍隊馬廄已經出售,收入幾乎有400萬兩,存於兵部的常盈倉內。據說南京的幾座銀庫也有儲備250萬兩。南方各省地方和省的銀庫內也有小額盈餘。列舉的資金約等於國家總歲入的一半。這種充裕的情況似乎可以對迄今提出的明代財政危機(即收入不足引起的財政危機)的解釋提出挑戰,並可以解釋為明代的收入足以應付國家的需要。但是這種表面上的豐裕不足以阻止一場財政危機,因為明代的財政管理是不健全的。 事實是,在與俺答達成了和平協議和倭寇的威脅減輕時進行了財政緊縮。張居正命令對一切往來賬目進行嚴格的審計,有的賬他親自審查。在他的嚴厲的措施下,一切被認為是不必要的或不迫切需要的政府職能或是被暫停,或是推遲執行。領取政府薪水的監生人數減少,宮廷採購的宦官被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省級官員被命令減少使用徭役,一般到原來水平的三分之一。帝國驛站制度提供的賓館服務實際上全部被削減。但是儘管有這些經濟措施,民眾的大部分稅賦依然沒有減少。這些節約所得全被轉入政府銀庫。欠稅者被有力地告發,他們的拖欠也被認真地催繳。在張居正在職時,捐納和僧道度牒的出售仍在繼續。他的緊縮計劃擴大到軍隊的後勤方面。由於蒙古人暫時被平定,北方邊境一帶的衛和巡邏士兵被削減,這樣額外的開支和配給得以節省,而更多的士兵可以重新務農。負責邊防的總督經勸說削減了來自北京的年撥款的20%的支出。 從整體說,財政制度的這種重新安排沒有創新。政府官署沒有改組,整個行動可以看成是企圖對存在的預算收入進行空前的榨取。甚至沒有設想導致更根本的改革的步驟(諸如使官俸正規化,使庫與庫之間和幾個庫內部的資金的轉移更有效率)。《明史》中一段材料斷言,張居正在1591年下令帝國全部地區實行一條鞭法改革。但張居正自己的書牘證實,他也曾拒絕加緊推行那項改革。他為皇帝起草的詔令容許地區和地方官員找出和推行適合他們轄區的徵稅方案。[48] 這一財政改組的負面效果是明顯的。在張居正任職的10年期間所積累的大量白銀儲備(平均每年超過100萬兩)已經引起了農產品價格的下降。由於銀錠未能使政府或經濟全面地振興,這些緊縮措施的結果可能是弊大於利。張居正之所以不能打算對稅制進行根本性改組,與其說是因為沒有這些想法,不如說是由於中央領導層政治的僵持狀態。北京的朝廷在許多地區、個人和黨派利益集團之間保持一種微妙的平衡。名義上一切權力集中在皇帝身上,實際上坐在龍椅上的人要麼沒有得力助手,不能認真考慮這一問題;要麼就是過於懶散,即使批准了一項政策也不能大力推行。雖然官僚集團內無人能在朝廷中建立起紮實的權力基礎,但都盡其所能去阻止其對手超過自己。事實上,張居正以推行明太祖制定的法律的名義所實行的緊縮計劃,已經使大學士成為被普遍批評的目標。不論是他的仰慕者或是批評者都一致認為,他利用在正常情況下只有皇帝才能使用的權力實行其財政緊縮的舉措,這項舉措之不得人心與他死後被貶默有很大的關係。在當時的政治大形勢下,他不可能採取更加積極的姿態。他私人的通信中到處出現這樣的陳述,大意是他沒有行動自由,甚至不能對他的同僚暴露他的計劃。 雖然張居正採取的各種措施不牽涉到制度變化,但它們仍表示了要為更加根本的改革做好準備。基本上實行了兩個多世紀的財政結構和實踐不是容易推倒的。在10年中張居正只是設法造成國庫的富裕,而且他快要做到使帝國財政數據井然有序的地步。1580年晚期,他終於集合了足夠的政治力量,命令在全國進行土地勘測。6000平方英尺的畝(約合1.5英畝)被用作田畝測量的普遍標準。每個地區的土地產量只限於分成三等。在一開始,沒有在各區內重新分攤稅額的打算,土地測量的原意是在每個縣的平民中重新分配稅的負擔。土地勘測雖然不是完全失敗,但肯定沒有成功。在有些地區,張居正大學士的命令被忠實地執行;在其他地區,官員們只作了一些小的調整就把舊數據填進新的報表。有的縣把衡量單位作了折中。結果,地區的報表五花八門,無法列表顯示出最後的結果。張居正在1582年7月9日去世時,土地勘測仍未完成。他死後整個計劃立刻遭到批評。有人建議放棄新的報表。幾周後頒布的法令容許各地區自行決定是否用新的土地測量結果作為計稅基礎。[49] 因此,儘管張居正有著良好的意願,但他對明代的財政改革只產生有限的積極效果。他的國庫中積累的銀兩無疑會延長王朝的壽命,但不能給它以新的生命。1592年,明軍被派往朝鮮去阻擋豐臣秀吉的入侵。同年,在寧夏進行了對哱拜的一場征戰。始於1594年對楊應龍和苗民的鎮壓在1600年結束。如果沒有張居正生前積累的國庫儲備,這三大征戰很可能不會進行。不過到17世紀初期,銀錠花費殆盡,財政狀況比張居正在職時變得更差。 17世紀最後的崩潰 在明代歷史的大部分時期中,皇帝都在沒有競爭的基礎上治理天下。蒙古部落民的邊境襲擾、沿海海盜的掠奪、自然災害和農民起義有時威脅國家的安全,不過從來不是嚴重的。帝國官僚對皇帝的忠誠是不可動搖的。在整個明代,都沒有文官武將揭竿而起反對國家。此外,普通百姓對國家的管理不當極為容忍。作為一個規律,農民造反者就因他們是桀驁不馴的冒險者而失敗,因為他們不能取得受教育的精英的支持。詹姆斯·帕森斯的近期研究指出,甚至在明代晚期,造反的領袖面臨著同樣的困境。雖然他們能成功地聚集農村的追隨者,他們絕對不能吸引城鎮居民參加他們的事業。由於這些條件,王朝能以最低的軍事和經濟力量存在下來。它不必認真對待行政效率。在16世紀,為數有時不足百人的海盜團伙能毫無阻擋地深入內地數百里進行掠奪。王朝的生命力不是基於其優勢,而是因為沒有別的對手替代它。 在16世紀的世紀之交,努爾哈赤的崛起改變了這種狀況。不久滿洲人也發展了文官政府、有效率的軍事組織制度和鑄造新兵器的冶煉工場。1618年福山一戰後,他們在滿洲的地位穩固了。戰後滿洲人就在等待時機。 1644年出現的明代的崩潰有著種種原因。神宗的揮霍無度、朝臣對皇帝的離心離德、16世紀90年代派遣宦官徵稅的舉措、朝廷的黨爭、熹宗朝魏忠賢的掌權、莊烈帝的個人指揮戰爭,最後還有農民的叛亂,這一切都促使王朝的垮台。很可能,如果沒有早期的錯誤,對付努爾哈赤本來會更加有效。如果避免了後來的錯誤,王朝至少能生存得更長一些。但是不容改變的事實是,17世紀初期的明帝國對與一個敵對國家進行一場全面戰爭準備不足,儘管明代對一些敵國仍擁有許多明顯的優勢。 基本事實是,政府不能動員國內的財政資源。在17世紀軍費最高的時候,其數額為一年2100萬兩。根據1623年所定的籌措資金計劃,約三分之二的軍費由增加田賦來彌補,餘額則通過強制壓縮其他開支、處理糧倉儲存、取消免稅和開徵當鋪新稅種等措施的所得來支付。政府連續下發了七次增加田賦的命令,每次增加額度都超過了前一次。但1639年最後一次增稅後,這些緊急附加稅的總額也只達到每畝0.0268兩。此外,10%的增稅是向所有基本田賦超過一兩的稅額徵收的。受禍災的地區免徵。1635年實施的第五次增稅增加10%,但只包括帝國中部的五個省[50](這裡所指的畝都是財政畝)。 為什麼當時有人大聲疾呼這些稅率太高?根據16世紀晚期的記載,在大部分地區對田畝徵收的可計算的稅種的總額是在作物價值的5%—10%之間。由於在17世紀初期一畝的平均收入從每畝0.5兩銀到1.2兩之間(取決於具體縣的農產品價格),附加稅不可能把徵收額提高到每畝總收入的10%以上,許多地區的稅賦水平顯然仍接近10%。長江三角洲的府的確提供了一個例外。從明朝開始時,這個區域的基本稅率已經高於帝國的其他地方。但17世紀的幾次增稅主要按照財政畝分攤,這就使這個區域的增稅率遠遠低於其他地區。此外,1618年後的增稅的衝擊因通貨膨脹而得到緩衝。許多省的農產品價格比16世紀後期的價格高出40%。每年2100萬兩的應急經費即使被足額徵收,也只夠供養50萬名士兵,所以很難相信,由於徵稅用於戰爭,中國的農業經濟已被榨乾枯竭。 有一點值得注意:在晚明,田賦既是國家制度,也是社會慣例。民眾已經習慣於地區的稅賦定額,並且要設法湊錢去繳納。稅後的農業收入被精心地在土地所有者、租用者、債主和其他涉利各方分配。常例仍貢獻給地方行政官員並由村收稅員收取。隨著財產的出售,稅賦義務可以以私人契約的形式轉讓。利潤分配所得的盈餘,除了少數例外,被重新投入地產或有關的投資方面。其結果是人均投資的回報減少。在兩個多世紀中,稅賦從未被用以調整社會的機制,稅賦這時受到了這些機制的壓力。 雖然到17世紀,稅率的修改仍不是不可能的,但這只能非常緩慢地用加強占用農業收入的辦法做到。甚至在16世紀實行一條鞭法時,地方行政官總是一次分攤一項,以免引起激烈的動盪。許多地區的稅賦改革花了幾十年時間才完全完成。在1583年南京師區嘉定縣規定長期以銀折繳漕糧時,這個措施引起了該區的稅收大量減少。它立刻引起了嘉定縣的農田價格直線上漲,並隨之產生許多訴訟。[51]人們很容易想像到一次重大的增稅引起的社會後果。 過去明代的官員反對增稅,因為這樣會引起更多的欠稅。當處理不當時,增稅後的稅收會比實行前更少。在增稅開始實行時,有的邊際土地擁有者確實無力繳納,地方官員就必須抓捕和責打他們。在個別情況下,欠稅人可能被責打致死。甚至最殘暴的措施也根本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當一個縣長期內積累了大筆拖欠的稅款,拖欠款反而收不回來。這樣官員就不得不向皇帝請願,要求勾銷拖欠的稅款。但是勾銷欠稅助長了欠稅之風。許多富裕的土地所有者,特別是那些有官員身份和取得功名因此不會受肉刑的人,也拖欠稅款。他們拖欠的時間愈長,欠稅愈可能得到豁免。 1618年以後稅賦逐戶增加。從軍事觀點看,這種緩慢而又無效的動員國家財政資源的舉措嚴重地不利於戰爭。後來滿洲的總督報告說,軍隊的後勤供應處於極為糟糕的境地。甚至弓箭也供應不足。當士兵被命令披上盔甲時,裡面沒有穿襯衣。部隊常領不到兵餉。在征戰持續進行和戰時附加稅不斷加征時,欠稅情況變得不可控制。1632年戶部報告說,340個縣中有一半以上拖欠當年的稅賦,而其中134個縣分文未繳。[52]在隨後的幾十年,逃兵與流竄的農民武裝團伙糾合在一起。結果,政府不得不再籌措用來鎮壓盜匪的稅賦。在1635年、1637年和1639年命令的最後三次增稅,事實上希望增加額超過前四次增收額的總和。現在還沒有詳細的記錄,但各地無疑都沒有完成任務。在戰場作戰的部隊向民眾徵收供應,這種行徑與他們應該鎮壓的盜匪沒有什麼不同。浙江省命令徵稅提前兩年,但解稅依然落後一年。在北京被圍的王朝最後幾天中,守軍已五個月未領到兵餉。帝國的財政機器被迫超負荷運轉,在王朝垮台之前就毀壞了。 長期被忽視的其他收入來源(貨物和實際的勞務)對戰事沒有作出重大貢獻。只是在明朝的最後兩年,戶部尚書倪元璐才拚命地從這些稅源中籌措資金。但在許多計劃尚未付諸實施前,北京陷落了。 結論 明代的財政制度是一種很獨特的制度。它的基本設計框架在明朝的全部歷史中一直在發揮作用。這一制度旨在適合易貨交易的經濟,並且有助於維持一支部分自給的軍隊,它在白銀被用作交易的共同手段和僱傭軍隊出現以後,仍占有一定的地位。當它不適合當時地區的做法時,其基本框架就被巧妙地處理,以適合實際情況。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維持一種穩定的形象和維護帝國一致性的標準。如果不能維護其本質,至少要維護其形式。 從一開始,明太祖主要關心的是建立和永遠保持一種政治現狀,他不關心經濟的發展。在他的財政計劃中,他除了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財政制度外,很少注意其他內容。他的實踐和徵稅標準總是定在最低而不是最高水平之上:這種做法實際上限制了較進步的經濟部門的發展,所以較落後的部門也能在同一稅制中存在。用穀物作為繳納標準形式的做法、里甲制的組成、對工商業收入來源的反感、政府行政中後勤的僵硬死板,這一切都反映了他的態度。明太祖也許從未料想到他的政策會對帝國的經濟產生有害的效果。總之對他來說,財政建制只是用來阻止區域財政失調的發展。 供應制度的結構也流露出明太祖的恐懼,他擔心在他的帝國制度中會出現一個不服從他控制的小體制。當每個收人機構必須履行幾十次解送任務,而每個支出機構又必須從不同的來源收取託運的稅款時,要控制帝國的收入實際上就成為不可能的事。一名皇位爭奪者在組織其財政基礎以支持他發動的叛亂時面臨著種種巨大的困難。「分而治之」的政策被執行得如此徹底,以致沒有一名財政官員能有自己的賬目。在以下這種情況下特別容易產生忠君思想:軍事力量不會輕而易舉地自行變成一股政治勢力。在明代,軍人的威信降到了中國歷史中的最低點。由於周邊的國家無足輕重,不配成為一個與之抗衡的國家,甚至即使武裝部隊衰敗,也不會出現直接的危險。 但對這種穩定和自滿,中國人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可以毫不誇張地說,許多指責,如政府的腐敗和官員的弊病、與公共財政有聯繫的社會醜惡現象、工商業的停滯等等,都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直接地或間接地歸因於明太祖建立的財政措施。 首先,明政府沒有促進經濟發展的動力。王朝中期,帝國的分散賬目甚至不能匯總。在交易中使用銀的措施不過是換湯不換藥。許多未經鑄造的銀塊從帝國的一端轉到另一端,逐漸代替了以前從一端運往另一端的託運的稅糧。在非競爭性的基礎上工作的官員從來沒有真正地認識預算工作在財政管理中的作用。歐洲和德川時期日本的封建領主在競爭的氣氛中逐漸被迫向商人求助,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放寬了貿易規定,容許商人按照當前的商業原則行事。明代的君臣與他們不同,從來沒有遇到類似的情況。甚至把規定的勞務和供應折成現錢的舉措也無論如何不能改變財政管理的方法。政府絕不放棄徵用權和強征權。在官鹽交易中,文官甚至可以隨意抽調商人為他們服務,否則就把他們列入黑名單。有明以來,文官可以依靠政治權力來彌補財政制度中缺乏經濟合理性的不足。 有些歷史學家依靠偶爾發現的分散的證據斷言在晚明和清代初期,「資本主義萌芽」在帝國的「封建」政治結構中脫穎而出。[53]但鑒於明代的財政管理,實際情況似乎是,單靠工商業人士,工商業的資本化決不會前進得如此遠。這種發展既缺乏政府的積極支持,政府對它又不是放任不管。晚明因為缺乏健全的貨幣制度,月息保持在2%—5%的水平上,而且大部分是複利。[54]許多營業稅徵收站、魚稅徵收站和其他官署仍使用成批的騷擾行商的無償巡丁和文書。坐商受知縣之迫,不得不彌補地方稅務的虧空。商人經常被迫以使他們破產的價格,把貨物賣給政府。工業用礦以安全為理由被封閉。也可以想像,有些人從商業化的農業、手工業和零售業中取得巨額利潤。但是達到一定程度時,他們發現應該更明智地將其財產轉投到地產,或是敦促其繼承人進入仕途,而不是繼續擴大其事業。 明政府不但不創造發展經濟的條件,而且積極反對介入商業活動。在唐宋兩代,奉命從省至京解送稅收的官員得到機動金,並有權在沿途買賣,被鼓勵和指望為皇帝的內庫牟利。明代盛行的反商業的態度導致這種商業活動的死亡。對田賦收入的過分依賴也一反以前幾個王朝注重從貿易和商業中獲取收入的共同傾向。 鑒於國家有限的收入,很難說晚明的稅賦打斷了中國農業經濟的支柱。如果通過向富裕的擁地人徵收累進的稅賦,或者相反地給予邊際擁地人以稅賦豁免,以便從當時實行的最低水平的稅率基礎上提高總的稅率,那麼從農業來源中本來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但這種巧妙的處理顯然遠遠不是政府的行政能力或是17世紀的技術能力所能辦到。事實上明代政府對這些理想的解決辦法是避而不用的。 其結果是,可供處理的有限的收入限制了政府的外貌。它變得頭重腳輕。侍候皇帝的宮廷隨從多於管理帝國的文官。由於缺乏用於任何稅制功能改革計劃所需要的資源,政府只能在財政管理方面作出表面的調整。財政運營的基礎是金字塔形的結構:解運的稅賦仍須直達頂層,但在底層,稅賦被打了折扣或者被拖欠。為了適應明代總的權力結構,財政權威位居最高層,而執行政策的責任仍留在底層。制度中一切不切合實際的特有現象都被推到最底層去解決。這種做法使地方政府的質量趨於敗壞。稅制與社會習俗變得渾然一體,而又互扯後腿。官員對被治理的百姓的服務愈來愈少。在大部分情況下,他們反而要求公眾提供勞務。有些認真的官員試圖改善這種形勢,但他們的企圖充其量是出於激情,而不是有什麼良策。雖然有局部改變制度的打算,但根本的改革從未出現。 中國政府極權主義的傳統一部分原因是深受歷史的影響,一部分原因則是受到地理的制約。但明代的制度延長並加強了這個傳統。更重要的是,在世界史中的近代開始時期,明代制度仍繼續採用這種行政方式。 (楊品泉 譯) * * * [1]《明實錄·仁宗實錄》,第1卷A,第15—17頁。 [2]吳晗:《朱元璋傳》(上海,1949年),第138頁;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上海,1957年),第21頁。 [3]《太祖實錄》,第179卷,第2704頁;第252卷,第3643頁。 [4]陵容:《菽園雜記》(1494年),收於《叢書集成簡編》(台北,1965—1966年),第5卷,第54頁;《明實錄·英宗實錄》,第116卷,第2349—2350頁。 [5]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專論江南三角洲地帶》,載《史學雜誌》,66,第12期(1957年12月),第1029—1032頁。 [6]賀凱:《傳統的明代中國》(塔克森,1961年),第28頁。 [7]丁易:《明代特務政治》(北京,1950年),第22—26頁。 [8]孫承澤:《春明夢余錄》(無日期,17世紀中期版,1883年南海再版;1965年香港再版),第35卷,第21頁;馮琦:《宗伯集》(約1607年版),第51卷,第34頁。 [9]《明史》,第75卷,第1805頁對此有說明。 [10]張燮:《東西洋考》(1618年;1962年台北再版)。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6,第2期(1939年),第292—293、305頁。片山誠二郎:《月港「二十四將」的叛亂》,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年),第407—409頁。道台的軍事作用見本書(原文)第79—81頁的討論。 [11]何炳棣:《1368—1953年中國人口的研究》(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59年),第102—123頁。 [12]藤井宏:《有關明代田地統計的考察》,載《東洋學報》,30,第3期(1943年),第386—419頁;第4期(1944年),第506—533頁;31,第1期(1947年),第97—143頁。這些發現由作者在和田清的《明代食貨志譯註》(東京,1957年)第1卷第55—56頁中作了總結。 [13]《明實錄·神宗實錄》,第574卷,第10862—10865頁。程開祐編:《籌遼碩畫》(約1620年),重版於《清史資料》(台北,1968年),第1—12卷、第11卷,第13—17頁、第41b頁。 [14]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1965年),圖版6—8。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北京,1961年),第11—13、22—23頁。 [15]顧炎武:《日知錄集釋》(萬有文庫版),第4卷,第53頁。 [16]見《大明會典》,第17卷,第41頁。 [17]此表根據《大明會典》第17、25、26、27、28、30和42諸卷作出。《萬曆會計錄》(現存縮微膠捲)所列數字基本相同 [18]關於早期里甲制的實施,見《明實錄·英宗實錄》,第281卷,第6032頁;《明實錄·憲宗實錄》,第33卷,第650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發展》(東京,1961年),第55—58頁。 [19]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發展》,第104—105頁。海因塞·弗萊茨:《明代的勞役制度(1368—1644年)》,漢堡,1959年,第94—97頁。年關於均徭制的早期起源,見《明實錄·英宗實錄》,第120卷,第2425頁;第148卷,第4202頁;第152卷,第2975頁;第281卷,第6031—6032頁。梁方仲的《中國稅制中的一條鞭法》(王毓銓英譯)(坎布里奇,馬薩諸塞)是一部材料豐富的著作。 [20]何炳棣:《人口研究》,第29頁。 [21]其數據見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劍橋,1974年),表2、3、4、7、8。 [22]蘇同炳:《明代驛遞制度》(台北,1969年),第439頁。 [23]實際上有很多差別,見《大明會典》,第34卷,第1頁。 [24]《明實錄·宣宗實錄》,第55卷,第1313頁。 [25]《明實錄·憲宗實錄》,第87卷,第1698頁。 [26]見朱廷立:《鹽政志》(1529年版),第7卷,第50頁。《明實錄·世宗實錄》,第358卷,第6420頁;第368卷,第6575頁。陳子龍、徐孚遠編:《皇明經世文編》(1638年;1964年台北重印),第475卷,第11頁。 [27]見《明實錄·世宗實錄》,第175卷,第3793頁;《大明會典》,第34卷,第12a—b頁。 [28]藤井宏:《明代鹽商的考察》,載《史學雜誌》,54,第5期(1943年),第62—111頁;54,第6期(1943年),第65—104頁;54,第7期(1943年),第17—59頁。 [29]原來的建議見《明實錄·神宗實錄》,第563卷,第10607頁;第568卷,第10687—10688頁;《皇明經世文編》,第475卷,第19—20頁;第477卷,第1—5頁。總結見孫承澤:《春明夢余錄》,第35卷,第46頁。又見和田清:《明代食貨註譯注》,第1卷,第602頁。 [30]《皇明經世文編》,第477卷,第19、21頁。 [31]歸納見《大明會典》,第32、33卷;《明實錄·穆宗實錄》,第32卷,第850—851頁;《神宗實錄》,第24卷,第624頁;第34卷,第792頁;《皇明經世文編》,第474卷,第1頁。 [32]見崔瑞德:《唐代的財政管理》(劍橋,1963年),第90—96頁。 [33]見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257—261頁;根據《明實錄·世宗實錄》,第188卷,第3968頁;《皇明經世文編》,第386卷,第16頁;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1662年),重印於《四部叢刊》(上海,1936年),第18卷,第86頁。參見莫里斯·羅薩比:《明代與亞洲腹地的茶馬貿易》,載《亞洲研究雜誌》,4,第2期(1970年),第159、163頁。 [34]《春明夢余錄》,第35卷,第8—10頁有1580年的賬。關於這些收入更詳細的情況,見《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6章。 [35]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1954年),第2卷,第425、437頁。 [36]見楊聯陞:《中國的貨幣和信用簡史》(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52年),第82頁。 [37]《春明夢余錄》,第36卷,第3頁。 [38]王毓銓:《明代的軍屯》,(北京,1965年),第104—105、210—211頁。 [39]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軍費》,載《遠東》,17,第1—2期(1970年),第39—62頁。 [40]關於官俸表,見《大明會典》,第39卷,第1—7頁 [41]這些數字的依據是《大明會典》第28卷分散的數據。 [42]《明實錄·世宗實錄》,第456卷,第7712—7713頁。 [43]《明實錄·神宗實錄》,第154卷,第2853頁;第186卷,第3484頁;第234卷,第4331頁。《春明夢余錄》,第35卷,第28頁。 [44]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6,2(1939年),第267—324頁;在第305頁引用1601年版的《廣東通志》。 [45]這種稅單樣品出現在《會稽志》(1572年版),第7卷,第12—13頁。 [46]《皇明經世文編》,第475卷,第24頁。 [47]何炳棣:《人口的研究》,第22、277頁。 [48]張居正:《張江陵書牘》(1917年上海重印),第4卷,第5頁。詔令見《明實錄·神宗實錄》,第68卷,第1490頁。 [49]《明實錄·神宗實錄》,第69卷,第2378頁;第128卷,第2530頁;第146卷,第2732頁。 [50]黃仁宇:《明朝的財政管理》,載賀凱編:《明代中國政府:七篇研究論文》(紐約,1970年),第118頁。 [51]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6卷,第24—26頁,第35頁。 [52]孟森:《崇禎存實疏抄》(1633年;1934年北京重印),第2卷,第72—89頁。 [53]費維凱指出,在這個論點中包含著許多巧辯,見他所寫的《近期中國大陸歷史著作中的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的觀點》,載《亞洲研究雜誌》,18,第1期(1958年),第107—116頁。 [54]彭信威:《中國貨幣史》,第2卷,第742頁;楊聯陞:《中國的貨幣和信用簡史》,第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