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一章 明代政府

明代普遍被人認為是一個進行穩定而有效的治理的時期,在此期間,一些重要的新制度得以發展起來。雖然明朝最後在內亂外患的壓力下垮台,但長期以來它似乎是中國人所知道的最穩固和最不受人挑戰的統治皇室,而其制度也大部分被後繼的清代以讚賞的心情繼承下來。 在明代已經成熟的行政制度是一種發展趨勢的最終形式,這一趨勢在唐中期以後日趨明顯,在宋代有了顯著的發展,在元代蒙古人統治時期得到了進一步推動。皇帝是最高的獨裁者。代表皇帝治理帝國的職責被授給受儒家學說薰陶的學者文人,這些人根據在科舉考試競爭中表現出來的學術成就而被選用,他們在官場的升遷在很大程度上根據他治下的平民百姓對他的工作是否有成績的評議,同時他們組成了基本上有自我調節能力的文官集團。 文官集團以空前牢固的程序左右著政府。它不受世襲貴族或武將的嚴重挑戰,雖然宦官代理人或操縱皇帝的人常常破壞文官們的支配地位。整個社會被完全納入國家控制之中,以致在明代的最後幾十年中,皇帝能夠穩穩地控制他要控制的一切;文官官員作為社會的天然領導人,社會中的其他集團無一能與之對抗。 本章論述明代行政制度在經歷幾十年中的興衰變化,在論述時依次考慮明帝國的版圖組織、組成政府的不同的集團,以及政府體制的結構。[1] 行政地理 明代皇帝及官員治理的版圖比8世紀盛唐以來任何本地的王朝控制的領土更加廣袤,它併入了西方人根據傳統稱之為中國本土的絕大部分。它從北緯40度延伸至20度,從東經100度伸展至120度,呈正方形,面積約150萬平方英里;它從長城向南延伸1200英里直至南中國海,從太平洋向西延伸1200英里而至西藏的山麓。在明代初期的一代人時間,明代西南的北部越南也被併入明帝國;在整個明代,中國本土的東北、北部和西北部的邊境地區都駐守著明軍,這樣,從亞洲腹地的哈密直到偏遠東北的黑龍江和朝鮮邊境,人們都能感到明代行政力量的存在。在更遠的區域,從東南亞、更遠的亞洲腹地、蒙古、朝鮮,有時甚至日本的國王和領主們定期地或不定期地向明代中國皇帝表示敬意,把他們視為霸主。 從1421年起,明代諸帝從位於現代北京的王朝都城統治著帝國。在此以前,即從1368年至1420年,首都是在現代的南京,即明代開國皇帝的南方的權力中心。兩座京城周圍是省級規模且行使區域和地方管理的直隸區,京城則稱為京或京師。1403年當遷都開始啟動時,原先曾是北平省的地區被改組成北京區,現代北京之名即源於此,1421年當遷都之舉正式告成,這個北京區被重新命名為京師(通常稱直隸或北直隸)。原來南京周圍的京師區被重新命名為南京(現在的南京之名即源於此,通常被稱為南直隸),明以後南京周圍的京師區被分為江蘇和安徽兩省;原來的南京京都此時成了一個內設支撐性中央政府的陪都。把南直隸區的這些特殊地位和南京城保留下來,是一種紀念和尊崇明代開國皇帝的行為。 從南京遷都北京之舉造成了某種術語上的混亂,以致14世紀文獻的研究學者忽視了他們所冒的風險。直到1421年以前,中央政府的一批打前站的機構在北京建立,在那裡任職的官員的官銜都冠以「行在」這一前綴詞。在1421年,這種用法被停止使用,表示區別的前綴詞「南京」被用在原來的首都中有留守人員並基本上行使禮儀職能的各個政府機構。這樣,以北京的戶部為例,它就有一個設在南方的對應的影子機構:南京戶部。但從1425年至1441年,這種說得通的命名方式顛倒了過來。在此期間有一個從未實現的計劃,即把行使職能的中央政府遷回南京。因此,在提到仍是支撐性的南方各機構時,前綴詞「南京」就被取消,而北方各機構則恢復使用「行在」這一前綴詞。這樣,以仍在北京真正的中央政府行使職能的戶部為例,它被不切合實際地稱為行在戶部。它在南京設立的基本上是象徵性的對應機構卻不切合實際地被命名為戶部。為了便於讀者理解,西方的作者一般都避免這種糾纏不清的命名方式,辦法是把戶部(以此為例)指稱為直至1420年的設在南京的這個機構和從1421年起設在北京的這個機構;從1421年起,在南京的行在中央政府的一切部、署都冠以前綴詞「南京」,只對在1421年以前過渡期設在北京的具體的部和署冠以「行在」這一前綴詞。 開國皇帝本人對南京是否能充當王朝最合適的首都也不能肯定,並在北方物色另一個永久性的地方。1368年晚期,他指定河南省開封這一宋代的舊都城作為他的北京,但河南並未成為京師區。不到一年,建立中央政府的前景成為泡影,而在1378年,這一提名被取消。1391年,明太祖對一項建議作了鄭重的考慮,建議提出把他的京城搬到在陝西省的先前唐都長安,但是沒有結果。更持久計劃的是洪武帝在1369年以敬重的心情提名安徽鳳陽府(他的出生地)為中都。直至1375年,鳳陽出現了一次次的大規模的盛典和一批批的新建築,它長期持續受到敬重,但它在明代政府中從未發揮行使職能的作用。嘉靖帝(1521—1566年在位)後來對位於現在湖北的承天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敬意,他出乎意料地以皇室世系的支系後代身份登上了皇位。承天是他的故地及其雙親的府第所在,它被尊稱為興都,興為他父親封地之名。 除了兩個京師區,明代中國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根據傳統的邊界以及大部分根據自然的邊界把全國劃分成13個省,根據受明代控制的時間次序,它們是:1.浙江(1362年);2.江西(1365年);3.湖廣(1365年),從字面講,是長江中游的洞庭湖和廣州區的結合,此名取自元代的用法,雖然廣州區未包括在湖廣省內,明代以後它被分而併入湖北和湖南兩省;4.福建(1368年),表示福州和建州兩地在該省的突出地位;5.廣東(1368年),表示今廣州及其東部的內陸;6.廣西,表示廣州以西的內陸(1368年);7.山東(1368年);8.河南(1368年);9.山西(1368—1369年);10.陝西(1369年),位於黃河大拐彎地向東流到華北平原的河套,延伸到現在的甘肅;11.四川(1371年),表示受長江上游諸支流支配的高地河谷;12.雲南(1382年),表示覆蓋四川的雲霧之南;13.貴州(1413年),其名取自貴陽城及附近的貴山。 北京周圍的地區從1368年它臣服時被組成一省,直至1403年為止。從1407年至1428年,安南(今越南北部)被組成明代一個省,它有一個古老的名稱交趾(「交腿」人的土地,根據中國史書傳奇,他們的腳朝相對的方向)。這樣,在明代的早期幾十年,省的數字變化不定:1368年從3個增至9個,1369年增至11個,1371年增至12個,1382年增至13個,1403年減至12個,1407年再改為13個,1413年增至14個,最後在1428年又改為13個。從此在王朝的其餘年代裡,此數保持不變。 除了中國本土的省治類型外,明代統治者以不同形式在東北、北方和西北行使其權威;其軍事管轄類型之一稱「鎮」或「邊」,它在一定程度上與省的管轄有重疊,但它大都用於中國本土以外。 在明初的幾十年,這些防區反覆地進行重新調整,但趨於成熟的體系包括以下九個鎮,它們分布在從滿洲沿中國本土北方邊界向西深入亞洲腹地的一帶: 1.遼東:從鴨綠江的朝鮮邊界至山海關,華北諸山脈與北中國海的會合處。 2.薊州:從山海關往西直至北京北部的區域。 3.宣府:在北京西北。 4.大同:沿山西省的東北邊界。 5.山西(請勿與山西省相混):沿山西省邊界直至黃河,又稱偏頭或三關。 6.延綏或榆林:在陝西北部,面對在黃河北部大河曲內的鄂爾多斯。 7.寧夏西部地區:黃河從北流過,西經東北甘肅。 8.固原:在寧夏鎮南面,位於長城沿線以內的地方,扼守一條遊牧民從鄂爾多斯遷徙到西藏山麓方面的通道,地處在必要時可以支援延綏、寧夏和甘肅諸鎮的位置。 9.甘肅:陝西西北,大致相當於今之甘肅省,甘州和肅州為其重要基地。 在洪武年間(1368—1398年),中國的軍事力量在北方全面地表現為:在宣府鎮北面設有開平鎮,它以過去元代的都城上都城外為基地。但在1430年,朝廷作出決定:這種設置力量太弱,不足以抵禦蒙古人的襲擾,於是開平遷往長城以內、北京南面的保定,並以此為基地,開平在那裡只充做明朝京城的後援。此外,還在同樣遠離長城的近代的熱河省設立大名鎮,但它在1403年被廢除。[2] 明代諸省幅員廣大,有的省的面積相當於英格蘭或美國的一個大州。雖然交通運輸根據同時代的標準來衡量是組織良好的,但也遠遠談不上方便。人口很多,在明代還在增長,官方的人口統計報告不可靠,很可能遠遠低估了實際的人口數字,但它們也能使我們對各省人口相對的數字有一定的了解(見表1-1)。 表1-1 上報的各省人口數(單位:百萬) 資料來源:《明史》,第40—46卷。人們普遍認為,1393年的數字可能是合理而正確的,但以後的數字都嚴重誤導人們——如到1600年,實際總人口數已增加到遠遠超過1個億,也許接近2億人。 在明代,治理這些廣大地區和眾多的人口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沿用了在此以前的地區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依照其面積和人口數依次遞減的順序,它們是府、州和縣。在滿洲征服者主持下編纂的《明史》列有159個府、240個州和1144個縣。[3]這些是晚明時期的總數。由於一些地區地位的升格或降格,以及由於地方行政單位的設置或廢除,在整個明代,數字變化不定。以浙江為例,它有11個府,只有1個州,還有75個縣。治理全省的杭州府下轄9個縣。一個知府在理論上要監管約1萬平方英里內的約60萬名百姓,他下屬的一個知縣要治理約1300平方英里的轄區內約9萬名百姓。在正式的行政等級中,縣以下不設管理單位。 如同中國的前近代史的其他時期,在明代的行政體系中,城市和城鎮沒有特殊的地位,不過它們普遍地有幾個城門的城牆明確地界定,城門從黃昏到破曉都被緊鎖。例如,用來治理浙江全省的各機構的衙門以及杭州知府的駐地都在杭州大城市中,城牆內的居民也許有100萬人。但是對這座有城牆的城市的管理職責由錢塘縣和仁和縣的兩個知縣共同承擔,每名知縣各管轄一個從城內擴展到周圍很遠的鄉村的區。只有北京和南京,才提供了更為特殊的城市管理模式,二者都不再細分成縣,而是分成5個城,每城設兵馬指揮司,以監管治安巡邏和防火。特別在人口增長和有些村莊發展成城市中心時,出現了其他極端形式:有許多城鎮甚至不是知縣的駐地,並與它們所在縣的知縣很少有直接的聯繫。各地農村不僅如諺語所說的「天高皇帝遠」,而且知縣也從未來過。在城鄉兩地,大部分行政事務勢必要交給非政府集團來處理(見以下關於縣以下組織的討論)。 政府人員 受明代民眾支持的政府包括接受國庫俸祿的各類人物,他們相對於民眾來說人數甚少,但就絕對數字而言,人數是多的:當時無疑是世界上存在的最大的這類社會上層結構。它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皇帝、皇室及其宗人,享有特權的貴族集團,文官及其下屬胥吏和地位低下的幫手,以及將領和士兵集團。 皇帝、皇室及其宗人 皇帝 除了清代初期在南方主持著支離破碎的勤王政體的有資格稱王的那些人之外,在1368年至1644年的277年中,有16人連續統治著明帝國。自洪武朝以後,所有的皇帝都是朱元璋的後裔。在15人中11人是作為父皇的倖存的長子登上寶座,兩人是皇帝的弟弟,一人是早死的長子的長子,一人是侄子。按照明代的規矩,皇位應該傳給皇帝的元配皇后的長子。只有在指定的皇儲無子而早死才容許有變通。這個原則得以遵守,只有在永樂帝(1403—1424年在位)從他侄子那裡奪取了皇位才破了例。即使在當時,由於永樂帝在1398年以後是開國皇帝的在世的最年長的兒子,人們可以爭辯說,他的篡位並沒有嚴重違反這個原則。[4] 明代皇帝中萬曆帝的在位期最長,他從1572年至1620年統治了48年;在位期最短的要數他的兒子泰昌帝,他只在1620年統治了1個月。按照中國人的算法,一個人活在一個歷年內就算一歲,有8個皇帝在未成年時登上皇位,其中最年幼的是在9歲登基。登基時最年長的有47歲。皇帝中活得最長的是明太祖,他在71歲時去世。在位皇帝中去世最早的是天啟帝(1620—1627年在位),他死時23歲。 所有的明代皇帝都姓朱。他們自己的名字都不使用;官方規定在皇帝生前,組成其名的漢字不准使用,如果這些是普遍的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漢字,則可作出一些例外。英文原文「emperor」一字則可譯作傳統的半神權性質的「皇帝」,但皇帝從未被如此稱呼過。他們被稱為「陛下」,按照字面,此詞是指統治者召見其屬下的高台的「台階之下」,暗示講話者不敢直接面對統治者說話。皇帝生前間接地被一些傳統的名詞指稱,其中最正規的是稱「上」,「高高至上」。皇帝死後則被授予精心設想的頌揚他的稱號,例如洪熙帝的諡號為「敬天體道純誠至德弘文欽武章聖達孝昭皇帝」,而他只在1424年至1425年治理了一年。皇帝們死後還被授予廟號,用於其後代對祖宗祭祀之用;在理論上,它們都是形容性的稱號,如太祖、孝宗、武宗等。這些名稱在後來的中文著作中最普遍地被用來指稱他們。在為宏偉的陵墓命名時,他們有時也被提及。如南京城外洪武帝的孝陵和永樂帝的長陵,後者是建於北京西面13座明帝陵墓的第一座,現代的旅遊者對這個陵墓群都很熟悉。[5] 本書所指稱的皇帝的名號從任何意義上說都不是他們個人的名字,而是皇帝登基時所頒布的他們的年號,年號都帶有吉慶的意義,如永樂、正德、嘉靖等。在以前的王朝中,任何皇帝治理期間的年號普遍地不時變換,以期事態的發展朝有利方面變化,或者是為了慶祝某個吉慶的事件。然而,明代的開國皇帝從未更改其原來的年號洪武,而他的後繼者都以他為先例。雖然年號通常只是在它們頒布後的年初開始實行,但它們都與明代諸帝的實際治理期非常吻合,以致在使用它們時(特別是非中國人使用時),它們仿佛就是其個人的名字。 宮中婦女 皇帝可以隨心所欲地收納許多嬪妃,但只能有一個皇后。偶爾(但不是普遍的情況)有的皇后失寵,特別是在她們不能生育兒子時,就被貶到較低的地位,而由其他宮中婦女取而代之。在位皇帝的母親稱皇太后,其祖母稱太皇太后。 開國皇帝對「婦女作亂」之類的可能性表示關切,這類事件曾使以前的王朝陷入困境,如唐代的武后確實篡奪了皇位。洪武帝在後宮立了一塊金屬牌匾,對宮中婦女的干政提出警告,而實際上明代的朝廷可能不像其他任何正統王朝那樣受到宮中婦女的干擾。然而,仍存在有實力和有勢力的皇后。第一個就是馬皇后,她出身平民,是個孤兒,在開國皇帝的早期生涯中成了他的原配妻子,當時他是一次鳳陽反元起義的小領袖。在他從叛亂者一躍而成為皇帝期間,她機敏地輔佐丈夫,直到1382年亡故前馬皇后每當皇帝盛怒發威時就能緩解他的衝動,因而受到人們的讚譽。 另一個有影響的皇后是張皇后,她是洪熙皇帝(1424—1425年在位)的遺孀,宣德皇帝(1426—1435年在位)的母親和英宗(1436—1449年為正統皇帝,1457—1464年為天順皇帝)的祖母。當宣德皇帝於1435年去世時,他的繼承人剛7歲多(9虛歲)。明朝律例沒有帶幼兒上朝施政的規定,於是張皇后(此時為太皇太后)在包括有影響力的宦官和朝臣的非正式的攝政會議上能幹地承擔起政務的主要決策者的責任。在她1442年去世之前,她在內宮不露聲色而又如此有效地左右著政府,以致歷史學家把英宗第一次在位期的早期說成是穩定而良好的施政時期。 同樣,當萬曆帝(1573—1619年在位)在9歲登基時,他的母親李皇太后對他管束得很嚴;主張改革的大學士張居正(1525—1582年)在發揮其事實上的攝政作用時,她給予支持,並不時地加以引導;在1614年去世前,她試圖約束成年皇帝不應有的衝動,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甚至明代歷史上名聲最壞的有影響的宮中婦女,即萬曆皇帝的寵妃鄭貴妃(1568?—1630年)在長達數十年中密謀立她的兒子為皇儲的企圖也未取得成功。[6] 根據留下來的有關她們的歷史材料,明代諸帝的妃子約有6名,或者更多,她們有妃、嬪和夫人的稱號,這些都可被理解為配偶。它們一般用前綴的名詞來區別。皇貴妃似乎是這些稱號中最為高貴的,其他名詞包括貴妃、惠妃、賢妃、淑妃、康嬪、恭奉夫人等。明代與以前的王朝不同,似乎沒有一套明確規定的有官品的稱號,或者一套這類稱號按照等級排列的表。[7] 皇帝的后妃在朝政中缺乏影響力的原因是,她們原先都不是選自顯赫的家族。她們的大部分來自平民或低級武官的家庭。在每朝皇帝開始執政時,或以後在皇帝需要時,地方官員就把達到發身年齡的女孩提名為德、麗和儀。有的是作為友好的外國統治者(主要是朝鮮和蒙古)的禮品。 對這些女孩來說,正常的形式是進宮侍奉,處於低下的地位;然後,如果她們十分幸運地取得皇帝的寵愛,就會被提升為妃子,甚至皇后。宮女一旦獲得如此的恩寵,她的父親和弟兄一般能獲得武將等級中的俸祿和官銜。特別受寵的妃子偶爾地,而皇后則正規地為她們的近親爭得貴族地位,但1529年的規定「外戚封爵毋許世襲」,不准這類皇親的貴族身份再繼承下去。[8]總之,明代的做法是,皇親的榮譽來自並依靠他們在宮中的女親屬所受的恩寵。對皇帝來說,他們不與有獨立地位和有威信的家族聯姻,因為它們(如同以前那樣)能夠對皇帝施加過多的壓力,或者會危及王朝的延續。 在明初的幾代皇帝治理時期,與元代一樣有妃子在其皇帝去世時自殺(或被謀殺?)陪葬的習俗。這一習俗也盛行於皇室的親王中。洪武帝的「許多」,也許是「大部分」妃子據說以這種方式死去。弘治(應為洪熙。——譯者注)和宣德兩帝分別在1425年和1435年去世,每次都有10名妃子這樣地死去。但是在1464年英宗的臨終遺詔中,這種做法被宣布為殘忍野蠻而被廢除。[9]在整個明代,嬪妃留在宮中至死,甚至在下一朝仍養尊處優,這顯然是更常有的事。 除了皇后和嬪妃,明代的皇宮招收了大批用作侍奉的其他婦女,她們被稱為女官。洪武帝避免「女亂」的部分計劃是限定這類女官的最高限額為100名,他的宮中也只為宮女設立93個職位。然而到了15世紀20年代,這些限制被置之不顧,特別在明朝的最後一個世紀,宮女的人數劇增。後來清代的康熙大帝(1662—1722年在位)抱怨說,在明代的最後幾十年,宮女數達9000人之多。[10]他的數字可能是出於宣傳目的而加以誇大,但據可靠的記載,在明代最後幾朝,年輕女子以300人一批召進宮去侍奉並非不是常事。選召的程序基本上與選召嬪妃的程序相同,因為宮女就是潛在的妃子。 在宮中侍奉時期,所有宮女都被嚴密地與外界隔離。據《明史》報道,隔離是如此嚴密,任何人私自與外界通信,按律要被處死。當宮女生病時,雖然可以按其症狀下藥,但醫生則不得進宮為她治療。[11]但另一方面,宮女則能相當自由地被遣回或解除宮中職務。有的宮女作為皇帝的恩賞而被賜給受寵的顯貴人物,從而成為他們的寵妾。其他宮女經過長期工作後被送回其家,並享有養老金。1389年一項成規被總體建立起來,即女官經過五六年有成績的工作以後,可以回家自行結婚,「服勞多者,或五載六載,得歸父母,聽婚嫁」[12]。 女官和協助女官的女史在1372年以後理論上分別為75人和80人,根據她們各自承擔的職責被分成6大組,每個大組又被細分為4小組。大組為監管其他所有組的尚宮局、尚儀局、尚服局、尚寢局和尚功局。此外,還有一個負責維持宮女紀律的宮正司。這種明確的機構安排並不是一貫得到遵守的,對宮女的命名多種多樣,隨著人數的增加,她們的職責變得不那麼明確了。宮中的太監似乎已負責宮中每天的職能,大部分宮女無疑地去侍候和陪伴地位較高的宮女,而後者又去侍候和陪伴皇后與皇帝的妃子。[13] 宦官 宦官人數甚至比宮女還要多,他們在明代歷史上常常扮演引人注目的角色。比起「婦女作亂」的擔憂來,開國皇帝對曾經困擾過以前諸王朝的「宦官之患」等情況的可能性更加關切。他在宮中立牌示警,威脅宦官們如果參與政務,將被斬首,至少有一次,他憤怒地把一名有長期效忠記錄的老太監逐出宮門,因為這名太監被人偷聽到他不經心地對政務作了無關緊要的議論。洪武帝堅持不擴大宦官的人數,還堅決不讓他們識字,以便儘量減少他們影響政務的機會。但是,他自己也不能始終遵守這些限制。永樂帝在各方面依靠宦官去執行重要的政府使命,而以後的諸帝也一貫忽視對王朝奠基人作出的關於宦官的警告。在成化帝在位時期(1465—1487年),有人抱怨宦官的人數超過一萬人。萬曆帝數次成批地吸收宦官達3000多人。明代以後批評者聲稱,在晚明的幾年,北京充斥了7萬名宦官,還有總數多達三萬名的其他宦官分布在全帝國不同的機構中。[14]更可靠的數字是,北京宮中的宦官可能有1.2萬人;耶穌會會士謝務祿在1626年聽到這個估計數,經他個人判斷,「此數基本上沒有多大出入」[15]。誰也不能肯定,因為這類事情的記載永遠不會公開。 宦官當然是被閹割的男性。在中國的傳說中,所有的生殖器以非常危險的手術被完全取掉。雖然在很古的時候,閹割並非不同尋常的國家懲罰,但是在明代,它不是一項正規的懲處手段。大部分宦官來自社會下層的家庭,它們有著多餘的男性後裔而自願將一個男孩去勢後送進宮中。這種犧牲總能得到回報,如果這些家庭的兒子能在為皇帝效勞時得寵,這些家庭就能指望在將來得益。有些宦官的親戚得到了官職,甚至貴族的地位。 成年男性自己閹割是違反明律的,歷朝皇帝都經常予以譴責,但在宮中效勞的有些宦官似乎也是自己閹割的成年男性。明代皇宮似乎不做閹割的手術,甚至對願意效勞的候補者也是如此。但據謝務祿所言,所有被召的人都被仔細地檢查過,為的是保證「他們完全沒有了,以防止他們偽裝成完全失去和完全被閹;此外,每四年他們還要再被檢查,因為如果沒有去除乾淨,就會再長出來」[16]。 從很早期直至20世紀,宦官是中國宮廷編制中的公認的部分。一夫多妻的社會中統治者們當然不願正常的男性隨時進入其後宮,但是仍有可以安全地交給宦官去辦理的基本的需要:如奴僕、維修工、貼身管事,甚至非女性心腹的服務,在這些人中統治者們能放鬆自己,進行娛樂,以擺脫在他們日常的時間中排滿的煩人的繁文縟節。許多宦官似乎一絲不苟和忠誠地、有效地和默默地完成這些任務;中央政府中善意的官員在影響皇帝的決策時尋求宦官的幫助乃是常事。一旦遇到意志堅強或者幽居深宮的皇帝,如果要使政府順利運轉,明代政府必須在官員集團和宦官之間發展一種順暢和睦的聯繫,否則根本不行。與其他的時期一樣,明代歷史中不乏「好宦官」。 可是,「壞」宦官是明代的一個嚴重問題。困難在於,明代國家信奉的儒家意識形態規定宦官除了充當宮廷奴僕以外,不能發揮任何合法的作用。宦官的特點是沒有受過系列的儒家價值觀的薰陶;除了皇帝他們不對任何人負責,他們除了投合皇帝一時性起的每一個所好,別無其他企求。受儒家思想灌輸的官員階級對皇帝們依賴其信賴的宦官執行宮外涉及國家大事的使命只能憤慨不已。但是皇帝依賴他們的宦官,從開國皇帝本人就開始了。宦官作為調查某一事件的欽差、專門的收稅大員、國家經營的製造工場的指導、出使外國的使者、對外貿易的監管官,甚至軍事指揮官而被派出執行使命。明代最著名的獨一無二的宦官鄭和(1371—1433年)率領一支龐大艦隊在1405年至1433年期間七次遠航至南中國海和印度洋,控制著數百艘船隻和成千上萬名遠航大軍。[17]萬曆帝似乎認為,就治理帝國而言,他與其宦官代理人會比主張道德論的、自以為是的和好爭辯的儒家文人們做得更好。 在明代,使用宦官在宮外執行任務的做法逐漸成為行政的一個正常部分,不管這種做法是多麼有悖於王朝的思想意識。「宦官之患」只有在年幼的或軟弱的皇帝聽任自己被強有力和肆無忌憚的宦官所左右和操縱時才會發生,而輪到這些宦官,他們又會被文武官員中的機會主義者所利用,以擴大他們自私的黨派利益。這時,政府的正常運轉會被嚴重破壞,而堅持儒家原則的人會深感失望,身處逆境,甚至受到更深重的迫害。這樣,英宗皇帝第一次治理期間發生了1449年土木之變的災難,當時在宦官王振的影響下,皇帝出於虛榮心率軍進行軍事遠征,結果被蒙古人擊潰,導致皇帝被俘而成為俘虜,和許多朝廷命官的死亡。[18]後來,一些宦官,如15世紀70年代的汪直、16世紀初的劉瑾和17世紀20年代的魏忠賢,都臭名昭著地攫取了過度的權力,一些正直的官員都在他們手中遭受苦難。 宮廷的宦官被組成24個機構,包括12個監、4個司和8個局,「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每個機構各司其規定的職責,但史料沒有講清楚其職責的內容。[19]最有威望的宦官是各監的太監,而其中之最者是司禮太監,他實際上是皇室工作人員的首領,正是通過這個職務,一些宦官再三地在宮內取得獨斷專行的權力。除了24個基本機構,還有一個重要的宦官機構——內政司,它負責對違紀的宦官採取紀律措施。宦官們還管理組成內府的糧倉和倉庫、各軍糧供應處、工場以及「皇城門、宮端門、等十六門」。1429年宣德帝正式設宦官的學堂——內書堂,這直接違反了開國皇帝不讓宦官識字的意願,但這又不過是把幾年來已經實行的做法正規化罷了。在這裡,少年宦官由有學問的官員教導。不久,在中書房(內書房)的宦官像受信任的大學士那樣從事皇帝的文牘工作。最後,在違反幾個世紀的傳統的情況下,宦官甚至事先未經朝廷官員提議、起草甚至過目就頒發詔書(中旨)。1552年,宦官集團開始在皇宮內接受軍事訓練而不顧官員的抗議;在17世紀20年代,宮中建立了一支宦官部隊,當叛亂者在1644年橫行於北京時,它成了明帝僅存的最後一支防禦力量。 最可怕並遭人唾罵的宦官機構是秘密警察式的組織,它不著邊際地被稱為東廠(在京師東安門北設立。——譯者注),由永樂帝在1420年設立,後來成化帝又在1477年增設了西廠。在司禮太監的監管和與錦衣衛的緊密合作下,兩廠的宦官受權搜索帝國任何地方的叛國者。正是通過這兩廠,像汪直、劉瑾和魏忠賢等宦官得以青雲直上,並負責進行恐怖統治,這種統治是明代施政記錄中最醜惡的污點之一。 皇親 明代諸帝對待他們的親屬是慷慨大度的。不但對皇室關係最近的成員如此,而且對皇帝男系的後裔,只要他們姓朱,就被認為是忠誠的,就可以幾乎終生地(不分男女)從國庫中領取俸祿。經過數代以後,他們的人數自然會增加。謝務祿估計在17世紀20年代時,他們的總人數約達6萬人[20],而近代的學者曾估計,在明代的最後幾年,國家俸祿冊列出的皇親可能達10萬人。真是一個沉重的財政負擔。有人計算過,1562年上繳中央政府的田賦收入總數相當於400萬石穀物,而僅僅分給各地親王的收入就相當於800多萬石;在山西一省,用於維持省、府、縣行政開支的田賦收入留成數相當於150萬石,而專門用於分給所在的皇親成員的收入就相當於200多萬石。[21]據報道,在1591年,山西省的一個縣將其總稅收的39%—40%支給了皇室的宗人以供養他們,這是該縣支出中最大一項。[22]甚至考慮到田賦用於皇室宗人的支出負擔,在中國北方總是比南方沉重,皇親在全國範圍攫取國家資源的數量也不可能是微不足道的。 明代的慣例是,所有妃子所生的兒子都與皇后所生的兒子一樣合法,所有的兒子都正式稱皇后為母后。而皇帝們是多子多女的,其中以開國皇帝為最,他共有26個兒子和16個女兒。後來有一位皇帝有19個兒女,另一位有18個,有兩位各有17個,似乎只有兩位皇帝死後無嗣。 按照慣例,皇后的第一個兒子在不晚於他應該學習讀書寫字的年齡時被指定為太子。雖然長子在法律上沒有自行繼位的權利,但他一般在一定的時候可以做到這點。在這方面有一個招人非議的拖延不決的事例:萬曆帝因頑固地拒絕指定一名繼承人而激怒了朝臣。最後,繼承人在他20歲時才被定下來,這按明代的標準極不合理;當時皇帝態度有所緩和,並指定了太子,此事觸怒了他的寵妃,從此她一直沒有放棄為自己兒子獲取繼承權的陰謀。[23]適當而及時地指定繼承人之舉被認為對王朝的穩定是如此地至關緊要,以致太子的地位通常被指稱為「國本」。 隨著時間的推移,太子與為他工作的女官、宦官隨從、妃子及子女一起住在宮內稱之為東宮的一區。對太子的培訓指定由專門的文官機構詹事府及其下屬的左右春坊負責,其工作人員都是有聲望的學者官員。[24]為太子登基作準備而作的部分培訓內容是,每當皇帝離京外巡時,讓他當權力一般很有限的監國。在此期間,太子通常主持一個由皇帝專門指定的心腹大臣組成的會議。 除了太子以外的皇帝的兒子都被授予親王的稱號。如同以前的幾個王朝,他們一過了發身期就不准居留在皇宮內,以防他們受誘惑而與宮女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或者陰謀破壞繼承順序,或者在其他方面干預政務。因此,在他們十三四歲時,皇宮就要為他們準備京城外面的封地;依照古代封建王國的形式,他們被冠以地方的名稱(如齊王、晉王和楚王等)。他們前往「封邑之地」(之國),每年享有相當於1萬石穀物的俸祿。當洪武帝以這種方式遣送他的兒子時,他把他們分送到整個華北,在他們成年時又授予他們代理他控制北方邊境一帶兵力的權力。這一舉措導致了1399年燕王的叛亂,其起因是開國皇帝死後他的孫子登基稱帝,其結果是燕王成功地奪取了皇位而成為永樂帝。[25]他當了皇帝後,不但把京都北遷至其北京的權力根據地,而且把諸親王重新分配到中國本土的內地,並剝奪了他們以前的兵權。從此,諸親王不過是在他們居住區內皇帝陛下的象徵性的代表。像其他皇親那樣,他們不得擔任職務,或者從事任何文武政治活動。除非得到皇帝批准的詔令,他們甚至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城市。 除了繼位的後裔外,明代皇帝的兒子們成了親王,並且將其地位不降級地傳給各自的後裔們,結果親王的人數不斷增加。在《明史》中,至少有61個親王頭銜被設置,但它們並沒有全部延續至明末。在15世紀初,每個親王都有一筆「財產」,它由其田賦被分給親王作俸祿之用的土地組成,但親王不能直接控制這類土地。每一位親王的財產都有一個由文官長史(正五品)為首的王府進行管理,長史不但要負責親王府內的正常運轉,而且要對親王的個人行為負責。如果一位親王行為不當,那麼他的長史通常就充當替罪羊而受到懲處。[26]每位親王還有兩支部隊隨同,一支為護衛,負責保安;一支為儀衛,用來炫耀。[27] 親王與其正妻所生的長子到10歲時正式取得世子的稱號,後者到後來一般承襲其父親的地位。其他兒子被授予次要的郡王的稱號,這個稱號也同樣地是長子傳給長子。但是,王的地位的承襲到這一層就自動終結。郡王的次子們及其後繼的後代則被授予愈來愈不顯赫的頭銜如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和奉國中尉;最後一個頭銜規定的年俸只有200石穀物,它被授給諸帝男系的第八代及以後的所有男性後裔,但不包括那些繼續承襲親王和郡王的尊貴稱號的人。[28]所有人都不准在政府任職,也不准務農。有的人為了擺脫自己處於擺設的狀態,就發揮其文學和藝術才能,或者參與16世紀中國出現的發展中的商業活動。由於皇親人數增加得如此之多,而且他們顯然是無所事事的領取年金的人,所以他們終於獲准通過科舉考試在官場上爭取出路,但附帶條件是他們絕對不準在京城任職。[29] 皇親中的婦女也得到特有的頭銜和俸祿,但範圍不如男性那麼廣。在位皇帝的姑母稱大長公主,在位皇帝的姐妹稱長公主,他的女兒都稱公主。她們都領受相當於2000石穀物的年俸,她們的丈夫都被封為駙馬都尉,在貴族中的品位高於伯爵。親王之女稱郡主,郡王之女稱縣主,鎮國將軍之女稱郡君,輔國將軍之女稱縣君,奉國將軍之女稱鄉君。這些較次要的女皇親都領年俸,其中最高的為800石穀物。她們的丈夫都稱儀賓。皇親中較次要成員(離皇帝六代以上的後裔)的女兒都不受封;女皇親的子女(不分性別)也不受封,因為他們姓其父之姓。他們不姓皇帝的性——朱,就不能被認為是皇親。皇帝後代中女系的男性,特別是離皇帝不超過兩代的男性,通常能得到武官的閒差事,但這種待遇並不是生來就有的權利。[30] 記載皇親所有成員的複雜世系的玉牒由宗人府保管,宗人府名義上是一個文官機構,有一名令、兩名宗正和兩名宗人在內工作,但實際上其成員是親王、駙馬都尉和被封為貴族的姻親,他們都有最高的文官官品。皇親成員的婚姻必須得到這個機構的准許,它試圖準確地記錄皇親內部所有的出生、死亡和繼承權利的情況。宗人府的有些職能逐漸被中央政府的禮部所接管。[31] 貴族 在明代,非皇族的貴族包括被授予傳統的公、侯、伯稱號的人,封號是為了表彰他們為國效勞的傑出功績。較低的男和子的稱號只在洪武時才授給。貴族稱號前一般冠以地名,但例如梁國公和會寧侯則與其稱號前綴的地方沒有必要的聯繫。他們都沒有地產。與皇親成員一樣,他們也享有俸祿,但在上述情況下,俸祿數不遵循總的規定,而是在任命時個別地確定。貴族地位能否世襲,也在每次最初的任命時確定。因此,貴族在社會中並不構成獨立行使權力的因素。 除了在明朝之初,貴族地位的封賞幾乎只認武功。貴族的作用是應邀為朝廷裝點門面,參加朝廷的議政和禮儀,並且應召指揮部隊進行征戰或執行特定的臨時使命。個別貴族有時在公共事務中嶄露頭角,但貴族作為一個群體,在政府中並不是有影響的因素。 明朝歷代皇帝總共封了21個公、102個侯和138個伯。這些封號的一半以上不是世襲的,在其餘封號中,只有少數延續了三代以上。[32] 文官 在前近代的中國歷史中,沒有任何政府比明代的政府更受一些被吸收進政府並根據政績而得到升遷的文官的控制。[33]文官在皇帝面前無疑不如宋代的文官那樣有威信,但是在各個為皇帝效勞的集團——甚至把宮廷宦官過濫地干預政務以及榮譽在身的皇親成員和貴族考慮在內——中,文官集團總的說來是皇帝賴以治理帝國的不容挑戰的最重要的工具,而文官個人的政績總的說來也是進入官場或升官的不容挑戰的和最重要的條件。文官控制國家和社會達到如此程度,以致沒有一個明史學者能對這一基本上是自我界定和自我調節的群體作用視而不見。 儘管它有突出地位和重要性,文官群體相對地說是一個小集團。在這方面只有少量可用的統計數據,而且不易解釋,但情況似乎是,正式的文官數量從明代最初幾年的5000人增至最後幾年的2.4萬人左右。後一個數字包括在北京任職的約1.5萬名文官。[34]這些估計沒有把未入流的低級官員考慮在內,他們相對於官員的地位大致相當於現代軍隊中相對於軍官的無軍銜的人員的地位(見下文)。 仕途 人們取得文官地位有幾個「途」徑,其中有兩種被認為是正途:從未入流的低級官員中升任和通過考試進入官場。在15世紀40年代以後,考試中選是確保可能取得高級文官前程的惟一途徑。 在明朝伊始,當洪武帝正在迅速擴大置於他控制之下的領土時,除了通過舉薦吸收人員擔任他政府的官員外,沒有其他可與之相比的選擇。隨著每個新區被併入帝國,他號召地方的權貴推薦合格的人才。如果可能,他召這些人進京覲見,然後任命他們在中央政府以及地區行政區中任職。地方官員必須每年薦舉人才很快成為規定。1368年朝廷派人前往新建的帝國各地去尋找潛在的官員;1370年,而後又在1373年,專門號召薦舉的詔令被頒布。按照古代的傳統,洪武帝一貫對被薦舉的人的基本要求是德才兼備。那些被薦舉的人通常被描述為「聰慧正直」、「賢正剛直」、「孝順廉潔」和「儒家學者」等。甚至在學堂制度培養出來的可任用的業成學員以及招收人才的考試制度牢固地建立起來以後,直到15世紀40年代,被薦舉人的任命才開始被正式的考試中式所淘汰,於是,通過薦舉任官之途從招收人才的制度中消失了。[35] 明代資助大批的各類學堂。它們包括武學、陰陽學以及在農村和城市的城坊中進行初級教育考試和灌輸王朝教義的社學和書院,在書院中學有所成的學者聚集在一起從事哲學的研討,其弟子在那裡準備文官的科考。但是,完全受補貼的儒學制度最為重要。儒學(元、明、清在府、廳、州、縣設學校,供生員讀書,稱儒學。——譯者注)位於縣、州和府,其目的是為年輕的學子進入仕途作準備,其部分措施是把學成的學子送到北京和南京的太學進修,兩座太學由中央政府的國子學(1382年後改稱國子監)維持。[36] 在洪武帝在位的第二年,他建立了官學制度,學校都有國家供應的教職人員和學員的定額。在區域或地方一級的全部儒學幾乎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完全辦起來,但在洪武朝結束以前據報道有4200名教師在內工作。有充分證據表明,在明朝的整個時期,這個制度運行得尚如人意。經過了早期的幾次變化後,制度規定在每個府的學堂應有5名教員和40名生員(在府治地的學堂則為60名),在每個州的學堂應有4名教員和30名生員,在每個縣的學堂應有3名教員和20名生員。規定的生員人數不斷增加,不過不是全部補充的生員都領國家的津貼。在17世紀的初期,大的儒學招收一二千名學員,甚至小儒學也招收多達七八百人。[37]學堂設有以四書五經為重點的課程,同時還選修新儒學的著作。學員們不但被教員定期考試,而且還接受地方官員、中央政府派來視察的官員,以及尤為重要的是在1436年以後接受提學官的考試,提學官由兩個京師區和各省任命。提學官所受的惟一任務是輪流巡視各地學堂和考核學員的質量。[38]每名學員平均留在儒學多長時間,這並不清楚,但入學達10年之久的事並不少見。有時,儒學堂對五十來歲的學員作出相當於榮譽退學的處理。 全國的儒學根據定額讓生員升入北京和南京的太學。這些定額有時有變化,但一般說來,每個府被要求每年送兩名學員至太學,每個州每兩年送三名,每個縣每年送一名。這些升送的學員稱貢生。[39]他們在獲准進太學前必須通過入學測驗。如果未能通過,負責該學堂的教員就要受到懲處。由於學堂保守地傾向於論資歷選生員升學,省提學官除了選那些貢生外,還破格選一些有才學的學員進太學。 如果儒家確實存在於所有地區的和地方的行政單位,如果它們都按照定額上送貢生,那麼僅從這一來源,每年就能正規地匯集不少於1800名等待進入太學的候補生。按常規說,這幾乎難以做到,但貢生制無疑造就了太學生(一般稱監生)的絕大部分。從開始時,這些監生還得到其他種類的學員的補充。有一種群體包括各種各樣的官生,他們明顯的是貴族和官員之子。在1467年前,所有一至七品的文官(即除了最低級官員以外的全部文官),每人都有資格「蔭」庇一個兒子或孫子,這些子孫可以自動地直接得到任命,或者成為監生。從1467年起,這種權利只限於中央政府最高品位的官員(一至三品的官員)。即使他們的後代,也必須通過資格測試,才可以進入太學,但不得直接得到任命。[40]官生還包括恩生——在戰場為國捐軀者之子,以及從朝鮮、亞洲腹地諸部、琉球和東南亞來華受教育的小王子。另一種學員(舉監)包括那些暫時退出一系列科舉考試,以便在太學進行更充分準備的人。 從1450年起,為了應付前一年蒙古人在土木堡俘獲明帝英宗所造成的國家緊急狀態,明政府給那些向國家特別貢獻糧馬的人以一種稱之為例監(例監生)的監生地位。原來待售的例監位置限1000名,但在16世紀,數以萬計的人以這種方式獲得了例監生的身份,因為政府按規定尋求額外的收入。只有一小部分的例監生利用這種機會進入太學,從這種地位取得社會的尊重,以及它提供的直接被任用擔任十分低級職務的機會,對他們中的大部分人來說就心滿意足了。 一旦進入太學中的一所,學員們理論上要花三年至10年,按階段在每座太學所分的六個堂依次就讀。課程看重四書五經、新儒學的著作以及歷史。學員們按部就班地從一個堂升至另一個堂,部分地取決於他們的上課率,部分地取決於其正規測試的成績。在完成了規定的課程,學員們被證明已經學成,就被送至吏部,以備錄用為官。 作為進入官場的踏腳石,兩京的太學的威望在進入15世紀很久一直很高,但隨後就下降了。下降的原因部分是1450年後例監生的流入降低了太學的教育質量,部分是作為科舉考生培養中心的私人書院的蓬勃發展,部分是科舉考試的重要性和威望不斷增長。北京太學的入學人數在16世紀初期在5000人至1萬人之間波動,此後就驟然減少。[41]萬曆年間南京太學的一名負責人哀嘆入學人數已經降至600人。[42] 1545年至1581年進入北京太學的學員中,來自學堂體制的貢生不足40%,例監生占44%,經過考試程序進入的生員占17%,官生不足2%。[43] 威望的下降並不是15世紀初期太學人數減少的惟一原因。從一開始,人們就認為監生們應以歷事、歷正和辦事的身份取得行政實際經驗的機會。開國皇帝一次就召出數百名監生從事特殊的工作——推動建立社學、進行地籍勘測、編制地方行政單位的檔案、倡導建設灌溉工程等等。雖然有的皇帝和官員表示可惜,但這些做法很快就變得正規化了。於是監生們按份額被分配到政府的機構,特別是首都的機構。到了16世紀,在太學外實習的名義上的監生多於實際上留在太學的監生。有的見習期規定為3個月,有的為6個月,有的為1年,有的長達3年。在完成使命後,有的人必須恢復其在太學的實際身份,但實習的監生立刻有資格擔任實職的情況日益普遍。[44]因此,在16世紀時期,太學逐漸變得更像是一個頒發證書的中心,而不是一個實際的學府。 從吏的身份升入官場雖然被認為是「正途」,並且無疑是數千人賴此充任低級官員的渠道,但這從未得到人們的高度尊重。甚至在明朝最初幾十年,這也不是保證仕途一帆風順的途徑。但吏本身有國家承認的地位和國家發給的薪水。他們不是地位低下的學員,而是有專業技術的文案人員。他們在發揮首席執行官作用的、專業遠不如他們的文官的監管下,保持政府的例行公事在各級運轉。在明代,吏的人數眾多,在施政時能施加很大的影響,特別在地區和地方的行政單位更是如此,因為那裡官員少,往往不了解當地的民情。官員們一任任地更替,但吏卻在幾乎所有的機構中繼續任職。一份材料估計他們的總數達5. 1萬人[45],但吏與官員之比可能要大得多。例如,在1500年代晚期,戶部的被委任的工作人員包括約59名官員和155名吏,兵部分別為21人和149人。[46]正式雇用的吏的總人數可能接近甚至超過10萬人。但他們在正式的文官品級中為「未入流」的人。他們定期要受其上司的考核,而經過9年體面的工作後,根據他們的工作記錄就被視為「入流」。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似乎已成為職業胥吏,在其專業的職位上紮下了根(有的是世襲的),並且常常充當被任命的官員不可缺少的幫手。浙江紹興的師爺因其專業才能而特別有名,而且多得不相稱的胥吏受僱於全國各地。[47] 脫離官辦學堂而單獨地通過考試吸收官員的做法在明代已經完全成熟,而通過官辦學堂招收官員的傳統源自前漢(公元前202年至公元9年)。在明朝的最初幾十年,考試制度造就的合格的在職官員遠比任何其他官員更受人尊敬,而在15世紀40年代以後,在科舉考試中中式的成就是取得使他擔任高級文官的官場生涯起點的惟一實用的手段。官辦學堂,包括太學,與科舉制度配合得非常好,它們實際上成了應試者的培訓中心。甚至有資格直接任職的監生也發現,獲得更受人尊敬的中式者的身份對他們更加有利,以其他方式(例如世襲特權)取得擔任官職資格的人,如果不參加科舉考試,也沒有多大希望在仕途中取得成就。 明代的科舉考試是書面的和競爭性的,人們普遍稱它們是「開科」。但考試對一部分被認為是卑賤的人不開放。「卑賤」的界定因地而異,但一般包括乞丐、戲子、船夫、其他遊民以及奴僕。此時對商人和工匠家庭的限制不再生效。可是考試不是來者不拒,他必須具備資格。要做到這點,他必須在儒學中完成他的學業,或在私人老師教導下具有與人相當的學問。不論哪一種情形,證明他有相當的學業成就之事由官辦學堂的教師和地方官員負責。在15世紀中期以後,省提學官也負此責,他們在例行的視察中對所有的地方被提名人進行證實他們學業成就的測試。由於有些提學官甚至在三年的時間內不能或不去完成全省轄區的視察,地方當局可把被提名人的試卷送到省府中提學官的衙門。據稱,一個提學官每天能評定300份這類的試卷。[48] 被提學官認可的地方被提名人的傳統名稱為「秀才」。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身份要三年一次再次被認可,如果一名學子未能保持其學術水平或者道德行為不當,其資格就會被取消。並不是每名秀才都有權參加一系列更正規的科舉考試。提學官較困難的任務之一是在每個府的愈來愈多的秀才群體中選出最合格的人,作為參加第一級考試的被提名人。這些考試每三年在省府舉行,而對京師區的應試者,則在北京或南京舉行,四千多名被提名的應試者定期出現在除最小的省份以外的各省的省府。 這樣就開始了三年一次的「大比」[49]。應試者的聚集,進行考試的日期,以及中試者的慶祝活動,排滿了每三年的農曆八月的大部分時間,並給各省府以特有的節日氣氛。鄉試由中央政府為此而委派的著名的學者官員監考。考試在該月的初九、十二和十五三天全日進行,時間長達一周。考試在應試者被隔離的一個特定的禁地舉行,每名應試者有一小間考房,用以寫作。在禁地駐有士兵,以保證沒有夾帶材料和考生間互相通氣的情況發生。每場考畢後,考生的考卷由謄錄人謄寫並編以代號,這樣考官們就不會受到寫卷人的姓名或筆跡的影響。每場考試後成績差者被淘汰而退出,最後,帝國的考官不得不從人數約兩倍的考試及格的考生中選出中式者。 在1425年,朝廷規定科舉考試每省容許中式人數的名額,此後,偶爾也作出調整。從15世紀50年代起,一般實行以下的省的份額:如貴州的應試者名額攤入雲南的份額直到1535年,這時貴州才有自己的25個名額,而雲南的名額被定為40人(後來為45人)。 鄉試的中式者(舉人)一直按名次公布,他們被公眾視為名流,有權穿與眾不同的服裝,其家庭可以部分地免繳稅賦和免服勞役;如果他願意憑藉其學術的桂冠,有資格擔任官職;或者在更高層的科舉考試中追求更高的榮譽。舉人如果最終證明自己不配有此功名,他就會被國家剝奪其身份,而且其身份不能在規定的間隔期內被重新認可。 第二階段的「大比」於鄉試後第二年的農曆二月在明朝的首都舉行。所有的舉人,包括前幾輪沒有通過高級考試和未曾接受官職的人,都參加會試。在太學完成了學業,但在開始其官宦生涯前仍想在科舉考試中取得更高資格的監生也可參加。從16世紀晚期開始,應試者先要經過一次簡短的資格測試,以便汰除那些學問已經嚴重下降的人,會試本身並非像想像的那樣由吏部組織,而是由禮部主持,這種安排強調了科舉考試制度應有的象徵性和重要性。考官是從中央政府最有名望的官員中選出的,在王朝初年以後通常是內閣的成員。平均每次會試一定有1000人至2000人參加。他們要經歷三場全日的考試,其形式與鄉試相似。中式者在農曆三月初一參加殿試(廷試);殿試由皇帝或他的代表主持,只考一個問題。這一附加考試的目的只是把會試中式者的名次最後排定。會試的所有中式者(進士)都得到官方和公眾的慶賀,在近代的西方,可能除了群眾參與最多的運動、娛樂和歡迎戰爭英雄,其場面都不能與之相比。專門的慶賀保留給狀元,他在殿試中名列榜首。最難得的成就是三元及第——在連續的鄉試、會試和殿試中都取得第一名。明代只有一人獲此殊榮。他就是商輅(1414—1486年),浙江人,1445年進士。[50]他與所有其他名列前茅的人旋即進翰林院任職,並接受將來擔任大學士之職的培訓(商輅從1475年至1477年任首輔大學士而達到其仕途的巔峰)。所有其他進士實際上也保證能很快任職,因為考試的輪次與對在職官員三年一次的評估相吻合,而評估的結果,許多官員要按規定退休,或被罷官。未能通過會試的舉人仍能出任官員,但他們受到鼓勵而寧願在一所太學中進修,以便參加下一輪三年一次的會試。 從1368年至1371年的一輪科舉考試產生了120名進士,但就此考試突然中止。開國皇帝認為這些新科進士太書生氣,當官還不夠成熟。他抱怨說:朕誠心求賢,但天下只以舞文弄墨之輩應之,不合朕意。[51]直到1384年至1385年,他才准許每三年一次的科舉考試重新開始。從此,它繼續不中斷地舉行,直到明朝每三年一次的終了。總的說,科考先後共舉行了90次,共產生了24874名進士。[52]對最高級的考試沒有作出及格人數總的定額;進士數最低為32名,最高為472名。一般地說,每次會試都各有定額。每次考試中式者的平均人數為276人。在整個明朝期間,每年平均造就約90名新進士,這些數字低於明代以前的宋代和以後的清代的平均數。如果各省正規地完成其舉人的定額,就意味著明朝累計造就的舉人總數超過10萬人,他們之中有80%—90%的人從未成為進士;還意味著,在15世紀中期以後的任何一年,在有資格擔任實職的人的表冊內平均有1.2萬名舉人和3000名進士,可用來充實約1.5萬至2.5萬個正式授權的文官職位。關於取得進士身份的人的年齡,沒有統計的數據,但明代官員的傳記使人們留有這樣一個印象,他們的年齡一般在二十八九歲至三十五六歲之間。一部近代著作作出的關於學堂和考試制度一體化的分析表明,在1412—1574年間造就的所有進士中,約有52%的人在過去擁有監生的身份。[53] 與以前的王朝一樣,明代在開始科舉考試時,在進士中沒有作出兼顧地方性的任何規定。結果,代表帝國最富裕和最有文化的地區的南方人和東南方人在早期的考試中占有優勢。1397年他們占了進士的全部名額。開國皇帝對這種不平衡狀態大為震怒,他把主考官處死,下令進行一次新的考試,從而增補了全部為北方人的進士名單。這一先例促使後來的考官們更加謹慎。1425年,一個地方性的名額制度被建立起來,它保證全部進士的40%的名額歸北方人,所剩的60%歸其他各地。此後不久,朝廷又作了小的調整,把10%的進士功名保留給包括相當不發達的四川、雲南、廣西和貴州諸省省城的人。北方人的名額減為35%,55%的名額依然留給南方人(包括東南方人)。這些比率大致反映了人口的分布狀況,因此頗得民心,但它們卻使帝國最具學術傳統的東南部吃了虧。除了偶爾作出小的調整,這些區域性的份額一直生效,直至明王朝覆滅。直到清代,進士名額分配才按省進行。 明代科舉考試的題材與考生們在學堂中進行準備的題材相同——四書五經和中國歷史,這些都是按照宋代新儒學大師朱熹(1130—1200年)解釋的文本。在鄉試和會試中,第一場全天的考試要求考生們闡述四書中的三段文字和五經中的四段文字。第二場考試是按照規定的技術性格式起草七篇論述已定題目和問題的國事文獻。最後一場則要求考生至少撰寫三篇(最好是五篇)論述時政和問題癥結的文章,文章中還要適當地引經據典。殿試只要求撰寫一篇多少關於當前政策問題的文章。在所有的文章中,考生被指望去表現他透徹地掌握古典和歷史文獻的能力和他對這些文獻的正統詮釋的信仰。考生們不必應考國家行政管理中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問題,也不被要求單純去表現其詩詞歌賦的才能。 從15世紀70年代晚期或15世紀80年代,所有的應試者(此後不久所有學堂的學員)都被指望去寫稱之為「八股文」的講究辭藻的文章。[54]這基本上是一種程式,用來破題,探討其正反的含義,然後從開始到立論進行起承轉合;這種程式與現代英語的作文和修辭學教師所用的各種程式沒有什麼不同,後者用這種方法來幫助學生集中和組織其見解,並規範其表達方式。中國的程式注重成對的陳述(每對為一「股」),通過一層層對位的表達來陳述其論點。這種形式的文章在唐宋幾度成風。雖然八股文或成對的陳述是共同的形式,但其數卻大不相同,這要取決於此人論述問題的複雜性,或規定他所寫文章的長短。由於文章形式總是比其內容容易打分,考官們於是就過於著重對詞藻形式的考慮,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使考生們照此行事。 有人爭辯說,明代的科舉考試導致中國人的知識探索力和創造性的不斷衰退。首先,在教育和其他知識活動都集中精力地爭取成為進士之前,明代民眾能獲取其一帆風順的文官生涯的途徑空前狹窄。其次,高等教育和考試的題目都被定得死死的,有才之士除了遵循朱熹的關於典籍和歷史的、保守的、道德論的和反個性的觀點外,別無其他選擇。[55]第三,有人堅決主張,通過這種限制人們表達思想的窒息人的考試,「八股文」的發展把近代以前幾個世紀的中國領導人禁錮在知識的囚衣中。在這些論點中,關於「八股文」有嚴重負面影響的觀念似乎是最容易被誇大的。 進入明代文官圈子,除了上面已敘述的「正途」外,惟一的當官途徑是通過世襲捐納,如上所述,這些途徑幾乎在任何情況下使人只能間接當官。個人只能世襲或捐納監生的身份(在晚明的幾十年中,甚至像府學和其他地方學堂的學員的身份也能捐納);雖然不容置疑的好處是不必憑藉文才取得這種身份,但離官職的任命仍有幾步之差。在這些不受重視的情況下,他們實際上就要走可能使之獲得官職的「正途」。但是這類被任命的人絕不能消除以不正當方式開始其官宦生涯的壞名聲。 任職的情況 通過上述任用途徑之一進入官場後,此人就成為享有許多特權和豁免權的官員,但他不一定任職或者迅速任職。此人當了官,就要在吏部的行政管轄之下,他的官宦生涯就取決於由吏部主管的人事管理程序。[56] 作為一種體制的文官集團的支柱是品級制,每個品都有規定的服飾、俸祿和顯赫的官銜。共有九個基本的品級,從最高的一品到最低的九品,通過把品分成兩級——「正」和「從」,品級數翻了一番而可能分成18個品。每個在職官員都按品級表示,如從七品、正五品等。在職的所有文官各被授予統一的不同品級,各個機構一般被認為也有品級,其級別與該機構中最高職位的品級一致。一般地說,一至三品屬於高官,四至七品屬於中級官員,而八品和九品多少是不重要的品級。 當一個人出仕,他就被授予由他入選途徑所決定的品級,如以中式者而言,取決於他過去名冊中的名次。《明史》聲稱,「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57]。會試的前三名被任命為翰林院編修(從六品到正七品),這已成慣例,在那裡,他們可以青雲直上,最後升至大學士的顯赫地位。其他的進士一般能出任六品或七品的官員,但要迅速晉升而為高官的機會就不會那麼多。以舉人身份出仕的人一般能指望得到知府屬員的任命。如果他特別幸運,他甚至可以擔任知州(五品)或知縣(七品)。但是這類任命通常在邊遠地區,官員們在那裡不能指望迅速晉升。監生資格出仕的人只能在一個府或更小的地方行政單位得到輔助性的職位,其級別可能是從六品。這對一個有抱負的新手來說可不是有前途的職位。否則他可以自薦到地方的儒學中任專職教員,級別為九品。實際上這是一個無出路的職務,他只能指望由此慢慢地爬到一個不顯眼的位置了。 許多首次候任者,特別是年輕的進士,並不是能馬上得到正式的任命,而是派至各機構任觀政。比起見習官員的任命,觀政似乎不那麼明確,因為人們把觀政理解為受訓者,經過一定時期,據說在銓選時機成熟時,就被召回吏部。名列前三名之後的進士特殊群體被派往翰林院任觀政,專稱為庶吉士。這些人文才出眾,其職務使他們在翰林院老師們薰陶下得到文學進修的良機。三年後,每個群體的最優秀者得到翰林院的正式任命,其他人則被分到中央政府的各個機構。不論是哪種情況,他們迅速升遷的前景一般是一片光明,他們之中最為出眾的人有希望通過翰林院升入內閣。 第一次任命某人去擔任一年見習或代理乃是常事。然後,被任命人得到上司的良好評價,他就可以改任實職。得到實職的被任命人一次任期為三年,在一般情況下,還可續任兩期,這樣全部任期共九年。九年後任命終止,官員回到吏部報到,以便再次任用。同時,實質性的檔案或政績記錄已在形成之中,它將決定一名官員的前程,因為每名官員都要經受幾種考察。 主要的考察是與每個官員的履歷掛鉤的「考」。任職三年後,他就要被其機構的上司評定,評定的等級為優、一般或差。不論對中央政府的人員還是對省的人員的「考」都要經都察院作出適當的核對,核對的根據是派往各省的巡按送來的年報。這些「考」然後被送到吏部執行。考核為優者使他有資格得到提升的考慮;考核為一般者,能確保他繼續第二任;考核為差者所得的結果是降級。在大部分情況下,考核只在官員的政績記錄中註明,直到為期九年的三次考核完成為止。然後實行以下的程序:至少評為兩次優,再加一次不次於一般的得到提升;評為兩次一般,再加上一次評為差的,或者評定比此更加糟糕的就要降級;評定的結果在這些水平之間的就需要調任新職,但官品不變。 但官員的命運並不是完全由這些三年一次的「考」來決定。其他的評估也穿插其中。主要的一種稱「大計」。大計由評估京外官員的外察和評估一切中央政府官員的京察構成。外察三年一輪,但它與適用於任何官員三年一輪的考核無關。就外察而言,地方機構的主管每月向其知府報告關於其屬員的月報,每年年末各知府向其省的上司上報其轄區中所有官員的綜合報告。評估集中在八種專門歸類的瀆職或表現不佳的事例:貪婪、殘暴、浮躁或不安心、不能勝任工作、老邁、健康不佳、遇事厭煩和漫不經心。根據這些報告以及手頭上的其他情報,各省當局在每個第三年就其轄區的所有官員準備一份匯報送北京的吏部和都察院,以便它們會同商討。這份報告也包括所有省級官員事先上報的自我評定,他們規定每三年在京城參加盛大的朝覲儀式。 據《明史》報道,在1385年,共有4117名省級官員參加覲見,其中10%的官員被評為稱職,10%被評為不稱職,另外還有10%(可能只是一批表現差的人)因有犯罪性的瀆職或無能而獲罪。詔令稱職者被提升,不稱職者被降職,因瀆職獲罪者受審,因無能而獲罪者被罷官。其他的官員返回其原來的崗位。[58] 兩個多世紀以後,從1601年至1610年居住在北京的著名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以多少有些敬畏的心情報道了1607年的一次「外察」: 每個第三年,所有的省、地區和城市……的官員必須在北京集合,以便莊嚴地向國王表達忠心。此時,對全國各省的地方官員進行一次嚴格的調查,包括在場的和未召見的官員。這次調查的目的是決定誰將繼續留任公職,有多少人要罷官,有多少人要提升、降職或受到懲處(如果必要的話)。我親眼見到,甚至國王也不敢改變這種公開調查的審判官們作出的決定。那些被懲處的人決不是少數,也不是低級官員。1607年進行的一次全面調查後,我們讀到了對4000名官員作出的結論。我說「讀」,是因 為涉及的人的姓名被印成單獨一卷,並向全國散發。[59] 從一開始,京察不定期進行,然後間隔五年至九年或十年進行一次。從弘治朝(1487—1505年)起,它每六年進行一次,中央政府五品及以下的官員由其上司評定,上司的報告則被送往吏部和都察院會同考察和執行。四品和五品官員則把自我的評定直接送呈皇帝。這些評定要經過御史們的仔細核查才能執行,但皇帝可對著名的執行官員的自我評定採取行動。 除了這些「考」和「察」外,所有的官員還要另外受到都察院御史和相應的省級機構的官員不定期的考察,他們或作為巡按,或在定期的審計時,或在視察中央政府的所有機構時,可以作出自己獨立的人事評定。這些評定放入作為「考」和「察」根據的政績檔案中。御史們應該深入調查,並歡迎任何有苦難的人的申訴,特別是關於地方行政官員行為的申訴。如果遇到明目張胆的胡作非為,御史有權直接向皇帝彈劾犯事人,而不論其品級多高。被彈劾的官員常常發現自己突然被罷官、降級、罰俸、訓斥,或者至少要受到對他指控的正式調查。到16世紀後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話),受御史彈劾的中央政府官員在皇帝最終處理他們的案件之前,歷來是從當時擔任的職位上退下來。而在另一個相反的極端,各級官員因御史的特別推薦,意外地被提升或得到獎勵。 從1384年開始,在承認吏部通過複雜的考察制度的同時,各機構的主管獲准隨時保舉被吏部忽視但應受獎的屬員。[60]這些保舉普遍用於地位較低的八、九品官員,或者是官員以下的吏,與明朝最初幾十年賴以吸收新成員任職的薦舉相似。這類推薦的保證在於,如果某人根據專門的保舉而得到提升但後來胡作非為,保舉人被認為應同樣負責而受懲罰。官員們對自己面臨這樣的風險,自然要謹慎小心,所以皇帝習慣要求某些官員保舉人員。因此,在1402年永樂帝奪取皇位以後,命令七品及更高級的京官和所有從省至縣的官員每人保舉一名。幾十年後,一種例行的手續就形成了:每當省一級職位和知府有空缺,每一名一至三品的京官必須保舉一名一般可能提升去填補這個空缺的非在任的官員。被保舉人通常來自特定類型的低品級的中央政府官員。保舉逐漸被廣泛地依賴,以致如果沒有保舉人,官員很少有希望得到提升。但是,這種保舉制既被結黨的庇護人,也被曲意奉承的依附者所濫用。結果保舉制從1530年起就不再受歡迎,逐漸在人事管理中失去了地位。 每當官員任期滿後,或者如果由於以前考、察和保舉的結果而在改變地位的名單上掛了號,他就會被吏部在所謂的大選中重新考慮。大選在一年的雙月進行,單月則被用來進行急選。吏部在急選中處理諸如批准請假離任、恢復請假回來官員的職務、為避免親戚在同一機構任職而需要調動工作等事務。除了1468年以後,並不需要對官員的舉止、談吐、決策能力和書法進行調查(這些是唐代考察制度的部分內容),後來,只有當沒有功名的新官上任時才調查。在任命有經驗的官員擔任新職時,吏部幾乎全部依靠政績檔案中積累的「考」和「察」的結果。 作為一般規律,一名官員品級的提升一次不得超過兩個「等」;青雲直上稱之為「超」。另一方面,按照吏部例行措施,一名官員降級不能超過三個「等」。[61] 當一名官員升至四品和四品以上的高官時(一般要經過幾十年的工作),他的官宦生涯就不完全依靠吏部了,他的任期也不受限定。在擔任的職位及職位的任期方面,他的工作幾乎更取決於皇帝的意願。但對高級官員的任命,卻不能由皇帝隨意作出。根據若干世紀的傳統,一切事務只有在大臣提議後才能處理。皇帝一般只能任命由官場提名的人。有幾種提名的集體。當任命一名大學士或吏部尚書時,就要集合有資格參加正式廷議的所有官員在朝廷進行廷推。對其他特定的任命(例如包括省一級的高級職位),所有三品和四品的高官都被召集。集體討論的結果是將一人的姓名送呈皇帝批准,或者送呈兩人的姓名供他選擇。皇帝可拒絕這些提名,於是被指定的諮詢集體就送呈第二次提名。因此,文官集團通過這些集體提出它的人選,供皇帝從中選擇。皇帝也總有辦法把這類事務的意願傳達給提名的集體。此外,偶爾也有任性的皇帝通過特旨任命高級官員,而不用等待規定的提名,不過官場會對皇帝的這種獨斷行為群起抗議。不論何種情況,自開國皇帝以後,明代其他諸帝都沒有選無名之輩擔任高級職務。 一篇現存的涉及範圍最廣的統計研究論文,討論了明代各個時期和各級政府的23300名文官的官宦生涯。每名官員在他生涯中占1.3個職位,顯然絕大部分只有一次任命。即使是中央政府的官員,他在其經歷中平均只任兩個職位,不過官至極品的人的晉升普遍地要經過累計達10個職位的過程。各級官員的任期在整個明代多少呈縮短的趨勢。所有中央政府職位的平均任期為2.7年,省級職位平均為2.6年,下至知縣一級的地方職位的平均任期接近五年。[62]另一篇研究論文集中研究列在《明史》中的大學士和六部尚書(正二品)的情況,他們組成了中央政府中全面行政的核心。結果表明他們在一個職位上的平均任期為31個月。但是,即使這些非常顯眼也很容易遭到攻擊的職位,其任期在六年以上的竟幾乎占總數的一半。因此有人提出,「高級官員所占任期之長……足以為中央政府提供其延續性和行政的專業知識」[63]。一部對1424—1434年這10年關於御史的涉及面較窄的著作指出,任期滿九年的御史(雖然他們也很顯眼和容易遭到攻擊)絕不少見。[64] 明代人事管理的規定不助長通過保證一個人在任何特定機構中持續任職而出現的職業化風氣。主要的例外是御醫和星象官員,他們的職位大部分是世襲的。但他們只是文官中名義的成員。除了這些職位,人們實際上不知道還有誰有持續不斷地擔任任何官職的經歷,足以使他積累非常專門的專業知識。例如,就戶部尚書而言,明代59個占此職位的人中有37人曾當過戶部侍郎,但在這59人中的38人有時曾在其他部當過侍郎。[65]在任職中注意非職業化的最明顯的證據是如下的事實:被選任內閣中最有權勢職位的重臣具有在翰林院擔任過編修等職務的經歷,但從來沒有在各自職守的行政機構中任職的經歷。 官員(包括非在任的在內)作為一個階層,享有種種特權和豁免。一般地說,官員及其最近的家庭不必納稅和應召為國家服勞役。官員所穿衣服的顏色因官品而異,但不准非官員穿著。官員宅第的大小和裝飾不受限制;按照官品,他們可以騎馬,甚至坐轎子,而平民則不行。[66]如果一至三品的官員觸犯法律,他們實際上可免予追查;如無皇帝的特別命令,不得採取行動。所有京官及五品或五品以上的官員如果沒有皇帝明確的批准,不受審訊;對更低級的官員如無皇帝的批准,不得判決。[67]毫無疑問,許多高級官員因過錯只會遭到溫和的申斥,而這種過錯則會使平民受到嚴厲的懲處。 在官員們得到的利益中還有顯赫的頭銜(散官)和功勳的頭銜(勛)。在第一次「考」的成績令人滿意後,每個官員有資格得到與其正式品位相稱的聽起來頗具古風的散官頭銜,而且他可以要求把這個頭銜也賜給其父和祖父。有42種散官的頭銜,這足以賜給任何品級的一名官員而不必改變實際的品級或擔任的職務。明代賜給文官以相當於其正式品級的散官頭銜見表1-2。 表1-2 明代文官的散官頭銜 ①《大明會典》,第6卷,第133—135頁 勛的頭銜至少在理論上是因功而賜的,而且只獎給五品及五品以上的官員。這些勛號與它們的正式品級相符合,其形式就像散官的頭銜那樣。它們的名稱見表1-3。由於封賞散官稱號和勛號的這些慣例,一名高級官員可能以冗長的稱號而被人所知,如「政治上卿資德大夫吏部尚書」。這個稱號甚至沒有把他所兼的職位或他可能承擔的特殊任務包括在內——如除吏部外他還臨時負責另外一個部,當時由於種種原因,該部尚書位置空缺。 表1-3 明代的勛號 ①《大明會典》,第10卷,第255頁。 在職官員按其品級領取國家俸祿。名義上,俸祿以米若干石計算(見表1-4)。儒學教員的薪水等級則不同,每月從米兩石至兩石五斗。此數大大低於從九品官員的報酬,大致在吏的水平上,吏每月領取米兩石五斗往下直至六斗。[68] 表1-4 明代文官俸祿表 *每年 雖然這些俸祿標準與以前王朝相比並不差,但是即使還對僕人、燃料和出差稍有津貼,如果按照實際收入,明代官員過得並不好。問題在於,雖然明朝開始時付給官員大米,但在洪武朝結束前,只有部分薪俸付給大米,此後官員薪俸中的大米比率不斷下降。官俸的其餘部分用諸如紙鈔(其實際價值已降到零)、絲、棉,最後是白銀等其他商品付給。此外,薪俸中的大米折成其他形式的收入,都不按市場的比率折算,而是按人為的非常低的比率付給。官員們不斷地抱怨不能依靠他們的俸祿為生,而《明史》驚呼:「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69]有人估計,早在1434年起,官俸事實上降至其名義上的價值的4%,尤其是京官,實際上一無所得。[70]許多官員似乎只能向國家分配的僕人收費,然後解除他們的勞役,以此來滿足自己的基本需要。 微薄的貨幣收入不僅僅是明代官員待遇差的惟一方面。不論他們可能享有法定的特權和豁免,卻絕對不能避免嚴厲的處理。在這方面,洪武帝的一系列可怕的官場清洗為王朝定下了調子,為此,他被戴上了「中國全部歷史中最殘酷最邪惡的暴君」的帽子。[71]其他臭名昭著的官場清洗髮生在16世紀20年代和17世紀20年代。[72]官員在皇帝們命令下還不只是這些戲劇性的插曲。在明朝文職行政機關的最高級官員——如大學士、六部尚書和都御史的725人中,有220人(30%)得到了屈辱和災難性的結局,14人十分幸運,僅被貶職,133人被罷官。被懲處得最嚴厲的受難者包括38人作為普通士兵被流放戍邊,49人被打入大牢,20人被處死。[73]低級官員所受的苦難不那麼深重。然而從1424年至1434年的10年中,超過261名文官在御史的彈劾中被告發;在1620年至1627年期間,超過691名官員同樣被告發。[74]暫時停發官員薪俸達一年之久乃是常事,而受更嚴厲的懲罰卻屢見不鮮。 明代諸帝因把官員光屁股重杖責打而最為臭名昭著。杖責由宦官和護衛當廷執行——這種屈辱有悖於中國傳統的君臣關係,而大臣身體受到如此的凌辱,以致需要幾個月才能康復。在洪武朝時,貴如侯爵那樣的顯赫人物和二品大員就死於這種杖責。1519年在對正德帝的任性行為的激烈抗議以後,據說有146名京官當廷受到杖責,結果11人死去。在嘉靖朝時一場爭論的結果,據說1524年有134名京官既被囚禁又被當廷杖責,結果有16人死於非命。[75]不難斷定,明代諸帝通過宦官和錦衣衛中的代理人,對文官們保持一種恐怖統治。[76]但事情的另一面是,明代的官員集團不斷地使災難降臨到自己頭上,因為他們毫無顧忌地進行派系鬥爭。另外,他們不懼怕皇帝的獨斷專行,而不時地以挑釁性的進諫向皇帝挑戰。明代產生了大批理想主義的文官,他們挺身而出面對威脅人的統治者。這些人中最著名的可能是海瑞(1513—1587年),他是一個鐵面無私的道德論者和崇尚紀律的人,因批評嘉靖帝的怪癖行為和疏於朝政而入獄。[77]很難假定,這些官員能糾正明代君臣關係的失衡狀態,但人們也不能認為明代的文官就是苟安和不會抗議的受害者,也不是甘願受皇帝一方猖獗的專制主義迫害的依附者。 明代例行的人事管理實行傳統的迴避的規定:如果兩名親戚碰巧在同一機構任職,年輕的必須退出和請求調動;除了學堂的教員,所有的官員都不准在出生的省的地方行政機構任職。此外,官員如逢丁憂,應離職服喪三年,服喪期間,一般不領俸祿,但有時因皇帝的特殊恩寵,可領半薪。在服喪期間,如果皇帝召回服職,他們應該響應,這在中央政府的受寵的高級官員中是常有的事。官員在得到吏部或皇帝的批准後可以請病假,帶薪病假長達三個月。正常的退休年齡為70歲;如果退休官員面臨貧困危險,他明確地可以指望每年領四石米,並由地方官指派僕人為他料理家務。年滿55歲的官員因體弱可以退休,並可指望得到相類似的待遇。在這些方面,如同在職官員的俸祿那樣,明朝對其文官似乎不如以前的本地王朝的慣例那樣慷慨。 有驕人政績的官員去世,禮戶就授予帶奉承性的諡號,如海瑞就被賜予忠介的諡號。死去官員的諡號後常加綴以「公」一字,但此字僅表示尊稱,相當於「閣下」,不能與貴族爵號的「公」混淆。 武職 軍事建制在明代政府人員中是最大的一部分。在1392年,據報道有16489名武官和1198442名士兵長期正規地在服役。在明朝的其餘時期,其人數變動甚大,直至明朝的最後幾十年,據報道在冊將領和士兵分別是10萬人和400萬人。下面將會看到,這些數字(特別是晚明的數字)不能說準確地代表了明代的戰鬥力。[78]儘管如此,明代的軍事編制一直是龐大的,需要社會付出巨大的代價才能維持下去。此外,明代的武將作為一個集團不像文官那樣受到高度重視和有權勢,但個別軍人一直在最高級的議政會上起著突出的作用。 明代軍事制度有兩個特別值得注意的特點。首先,在明代最初幾十年後,軍人幾乎完全處於文官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在整個王朝,對軍人的行政管理由文職的兵部指導;從15世紀以後,文官還在作戰戰術方面接受了監督控制權。其次,與文官建置的原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軍事服役主要建立在世襲的基礎之上,將領和士兵都是如此。 明制的基本軍事單位為衛,往下分成千戶所,再下又分成百戶所,在一系列所之上是省和中央政府設的監督的官員。這些官員中最為突出的是貴族成員。另設一個獨立於這一行政等級制的戰術指揮組織,衛的官兵被派去臨時受訓和執行實戰防禦或實際征戰的任務。關於有等級的指揮組織將在以後的分節中討論。這裡將把注意力集中放在行政結構的人事組織方面。 武官 與其文官的對應人員一樣,武官也分品,每品又分成兩等。但是武官的品級從最高的正一品往下只到從六品,共有12等的區別而不是文官的18等。衛的最高級職位只是正三品,指揮使就屬這個品級。所有衛一級的職位都可世襲,因此可通稱為世官。省級和中央級的監督官員的執行職位不能世襲,被稱為流官,這些職位由來自衛一級世襲職務的候選人充任。因此,個別正四品的指揮僉事根據其表現,可能會被提升為正三品的省一級的都指揮僉事。但如果他去世或退休,其後嗣不能繼續擔任正三品的省級職務,而只能回到原來正四品的職位上。 武官所能繼承的對象不是他可以擔任特定品級的職務的資格,而這種資格對文官來說卻是一條進入官場的間接的世襲途徑;武官可以承襲的是特定的、具體的衛中特定的、具體的職位,這個衛對武官來說,等於某個人的出生地。這種制度可以用明代最著名的將領戚繼光(1528—1588年)的事跡來說明。戚的第六代祖先死於14世紀80年代為開國皇帝服武職時期,曾為其子贏得山東省北部沿海登州衛正四品的指揮僉事的繼承權。在承襲此職一個半世紀後,戚繼光16歲時在1554年其父死亡後繼承這個職位。他連續地得到提拔,並在1574年獲得了最高的正一品的都督職位,在京城的都督府任職。由於一次戰場上作戰的小失誤,他在1559年被剝奪了世襲特權,但後來的成就又使他在1571年重新獲得較低品級的世襲特權,這樣他的後裔就有權要求在登州衛出任正五品的千戶;後來由於皇帝恩寵有加,他又獲得了讓他另一個兒子在有威信的錦衣衛中襲任正六品的百戶的特權。當戚繼光在1585年謝事時,事實上他的兩個兒子的確擔任了這兩個職務。這種情況與戚繼光只在登州衛任職四五年和從未在錦衣衛任職的事實無關,更與1561年至1567年他曾在戰術指揮的司署中擔任過浙江和福建兩省高級指揮將領以及(1569年至1583年)在北京東北的薊州鎮擔任過高級將領的經歷無關。他的根在登州衛,他一生經歷的薪俸基本上向登州衛支領,他的正常的繼承特權應用於登州衛。 繼承制度從明朝建國時期就開始實行。後來明代的大部分武官之所以任職,是由於他們當時的祖先在協助洪武帝奪取江山和鞏固帝國時建立的功勳,或者是由於他們的為永樂帝效勞的先人在1401年為他奪取皇位和在以後的征戰中作出的貢獻。兵部負責監督這一繼承制度的順利運行而不被濫用,它顯然也謹慎行事。正妻的長子是合法的繼承人。如果軍官死時沒有這樣的繼承人,其妾所生的長子或者該軍官之弟可以要求接替,他一般被接受任職。如果父親死時其子不滿10歲,上述的接替只能是臨時的,當後嗣年滿20歲時,接替人就必須讓位。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繼承人的權利必須得到所在衛的當局的保證,而繼承人則必須通過合格測試,才能實際服役。測試著重於騎術及馬上和馬下的箭術。規定時有變動,但在正常的情況下,未能通過及格考試的繼承人被容許見習一年;如果屆時他仍不能通過,那麼根據兵部規定,家屬中最近一支的繼承人就得到了立業的機會。[79] 後裔或合格的接替人的直接繼承並不是開始武官生涯的惟一途徑。某個人在任何時候可以因戰功突出而獲得武官的地位。這種候補武官的主要資源包括家人,即侍從(舍人),這些人是武官的男親屬或隨從,其地位相當於中世紀歐洲騎士的扈從。武官的舍人包括其弟、子、侄子,甚至包括顯然無親戚關係的食客。可以推想,每名武官有三四名舍人作為扈從,有時人數甚至更多。舍人被政府改組成無品級的准官員,領取國家的薪水,與庇護他的武官一起駐防,並且參加戰鬥。舍人可以因戰功而被推薦擔任武官。普通士兵因非凡的戰功,同樣可以被推薦擔任武官。 另一條進入武官的途徑是考試中舉,這種考試與影響大得多的文官科舉考試相呼應。雖然在王朝伊始之際對它有所規定,但武考直到1464年才設置;經過一段不正規的時期後,武官考試從1504年開始定為三年一期,如同文官考試。主要的應考人是武官的舍人,他們有資格在由所有重要的衛辦的武學中受訓,並在各衛受權按照府、州、縣的興辦模式建立的儒學中受訓。軍人的兒子還有資格考慮進入由文職行政單位辦的儒學深造,為此,如果他們有意並具有必要的文才,可以不受歧視地參加文官科舉考試進行競爭。在整個明代最有權勢的文官之一張居正(1525—1582年)就有這種背景:他的父親曾是一名普通士兵。張居正在1547年的文官考試中中式而成為進士,最後成為首輔大學士,作為年輕的萬曆帝的事實上的攝政者而左右著政務。[80] 武官考試要求最低限度的儒家傳統的文學水平和重要的兵法書籍的知識,但考試需要考生精通騎射之術。結果,雖然原則上「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它們只對那些在習武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人,如武官的舍人,提供發跡的機會。有些年輕的世襲軍官也參加考試,以期得到迅速的晉升。但是武官考試每三年只產生50名進士,以這種方式獲得武官的地位並不能嚴重地改變武官的世襲性質。[81] 明代統治的第一個世紀以後,人們捐納武官身份的情況如同捐納文官那樣,也變得可能了。這種程序的詳細情況及其後果尚不清楚,但捐納武官身份的現象在武職中一定不如在文官集團中捐納文官那樣重要。 除了直接承襲以外,通過其他途徑任職的武官顯然沒有自動將其職位傳給其後嗣的特權。後來只有在承認他們的戰功而根據皇帝特殊的恩賜時,他們才被授予這種特權。 一旦任職,武官沒有特定的任期。但是按照規定,每到第三年,一名武官必須表現出他繼續具有騎射的本領,每五年,所有武官都要經過對他們的工作和能否勝任的考察。如同文職官員,位居極品的武將不受他人的評估,而應該上呈自我評定(自陳)。如被提升,武將在有機會表現其優點(在戰場上更為可取)之前,只能得到試職,然後才能把新任命改成實職。到衛以上流官的任命只能由皇帝作出,其依據通常是要求貴族成員和其他高級官員議出的提名。如果一名武官未能履行其分配的戰術任務,通常是暫時中止其身份和停發其薪俸,直到他能成功地完成特定的任務,例如在指定地區平息無法無天的行為。關於武官的軍事生涯,還沒有大範圍的統計數字,但手頭上的證據給人的印象是,他們的任期比文官更穩定,對他們的標準也定得較低,部分原因是他們普遍是文盲。[82] 在明代初期,武官獲准可在55歲時退休;但在明朝的大部分時期內,正常的退休年齡為60歲。沒有退休金,因為一個成員可繼承退休者的職位和薪俸。如果武官因公死亡,也沒有子、弟,那麼死者之妻或一位活著的父母可享受其全薪三年,從此無限期地領半薪。如果死者之子或弟尚年幼,不能立刻繼任,他可領半薪,直到他年滿20歲能夠就任繼承的職位為止。 如同文官,武官也能獲得與其品級相應的散官稱號。共有30種散官稱號,其中最高的四個級與文官的最受尊重的稱號相同。相對於正式品級的全部系列稱號見表1-5。 如同文官,武官因特殊功勳也按品級被授予勛號,見表1-6。最受寵的或最傑出的武官可獲得公、侯或伯的貴族品級,其高貴程度依次下降,勛號是否有世襲特權,則由封賞的皇帝決定。 表1-5 授予武官的散官稱號 ①《大明會典》,第122卷,第2513頁。 由於有種種頭銜,一名著名的武將的全稱可以是平江伯(貴族頭銜)中都督(名義地位,正一品)延綏總兵官(實職);或者是尚護國(勛號)金吾將軍(散官頭銜)揚州衛指揮僉事(世襲身份,正四品)升任後都督同知(名義地位,正二品)陝西指揮同知(實職)。為了避免混亂,一名武官脫離其名義的職位(它往往是其原來的世襲職位)而另外獨立執行任務,就用表示他只領取這個職務俸祿(帶俸)的帶前綴的頭銜來指稱;不論誰去履行所分配職位的任務,就稱「管某某職位之事」,即管事。 武官按品級領取的官俸與文官對應品級的官俸完全相同,從正一品每年1044石穀物到從六品96石穀物(見表1-4)。如同文官,這些官俸的一部分折成穀物以外的貨幣和商品。由於大量穀物的折換和吃虧的折換率,使文官的實際收入變得很低,但武官們沒有深受其苦。相對地說,武官的官俸較多。此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文官和武官在中央和省級同一級別職位任職,武官的官品高於文官。因此,在中央政府,位居都督的資深武官位居正一品,而一個部的文職主管則位居正二品;省級機構的高級武官位居正二品,而與之相當的機構中的高級文官位居從二品或正三品。更有甚者,由於高品級的武官往往有貴族的頭銜,每當任何一級的文武官員聚會議事(他們經常被召集議事)時,文官一般必須讓武官優先發表意見。 表1-6 授予武官的勛號 ①《大明會典》,第118卷,第2450—2451頁。 武官比文官享受的更多好處是,皇帝經常分賞特別的、額外的獎勵。每次軍事行動後,不論其規模多麼小,諸皇帝按慣例分賞禮物給參加戰鬥的官兵,其標準以對蒙古人作戰的賞賜最多,往下分成若干等級,直至賞賜最少的清剿內部盜匪的行動。以這種方式可以得到提升,但也可以得到銀兩、紙鈔、成套衣服和布匹等賞賜。最精確的標準可用斬殺或俘獲的敵人數量來衡量,即計算多少敵人被殺或俘獲,被殺或俘獲的敵人中是否包括其首領。[83] 尤其是,武官們臭名昭著地濫用他們的權力,並且通過以下的手段來中飽私囊:虛報他們所統轄的士兵名額以取得空缺士兵的口糧;剋扣實有士兵的口糧和餉銀;奪取國家專門撥作供士兵口糧之用的農田為自己所用;接受尋求脫離兵役或其他特殊待遇的士兵的賄賂;向每一個可以想到的受害者勒索錢財。這些胡作非為的行為在武官中當然不是普遍的,但腐敗是如此盛行,以致武官團的聲譽在整個明代不斷下降。[84]隨著軍事指揮日益置於宦官的監督之下,且又在文官的領導之下,聲譽的下降又伴隨著武官的自珍自愛意識的下降,而兩者之間可能又有著因果的關係。總之,到15世紀初,武官已被降到受命於宦官和文官權貴的技術人員的地位,雖然前面已經提到武官享有品級、官俸等有利條件。儘管如此,世襲的武官直到王朝終了時繼續是明朝擁有軍事力量的支柱。 軍人 明代的軍事建制通常稱衛所制,它是衛再加上其組成部分千戶所和百戶所(這一建制的基本單位)的簡稱;它最為人所熟知的特徵是嚴重地依賴自我延續的和世襲的士兵的觀念。人們(甚至《明史》)普遍地把這一制度與被譽為唐初偉大的軍事成就府兵制相比(「蓋得唐府兵遺意」)。[85]但是,也有人提出有許多區別[86],其中主要的不同點是唐代的府兵由職業士兵組成,而明代的衛所士兵則包括一個世襲的等級。 把民眾世代地分成等級的做法在中國本土的傳統中並非沒有先例,但這種做法在唐代,特別在宋代已經很不盛行了。然而在元代,蒙古人試圖桎梏他們的臣民,嚴密地將其分成若干社會階層。洪武帝的一視同仁的平均主義態度,再加上元明過渡期的社會動盪,促使他鬆懈了元代嚴格的等級劃分,這樣,明代的大部分家庭被簡單地登記為民戶。第二個大類為軍戶,僅存的另一大類,也是相對而言較小的一類是匠戶。匠戶主要包括各種世襲的手工勞動者,其中有的是在京城的官辦的工場勞動的全日工人,他們生產貴重的和日用的製成品,以供皇宮和政府之用。其他工匠則在全國自由地經營其貿易,但能應政府之召提供徵用貨物,或臨時性地進行政府工程,特別是京城宮殿建設的工程。 軍戶承擔規定的責任,即每戶提供一名壯丁在衛服役,必要時還要提供一名代替他的人。如同武官的情形,這是規定得很具體的義務。例如,湖廣的一個軍戶可能要負責向駐守在東北,即近代滿洲地區的百戶所提供一名士兵。結果,如果駐守在滿洲的百戶所缺額兩名,一名缺額可能從湖廣的特定的村中特定戶物色,而另一名可能同樣具體地在浙江省找到。由於負了這種責任,軍戶就被免去了去服地方政府機構徵用的勞役的義務,其範圍大致相當於民戶中任何男丁所需要服的勞役。在其他方面,軍戶與同在一起生活的民戶沒有區別。沒有對他們優遇或貶損的差別。 家庭以不同方式取得軍戶的資格。為開國皇帝服兵役的人,或在建立明朝時期與他並肩作戰的將領,在建國之際會發現他們的家庭自動地被登記為軍戶,當衛所鞏固後,他們就定居在那裡,以確保新的行政區域的臣服和安定。這些人以及他們的世襲繼承被稱為「從征」。明代官軍中次大部隊被稱為「歸附」。這些人原來在元軍中服役,或者是與洪武帝爭霸的地區軍閥的部隊,他們向明朝投降並為之效勞。據說,每當洪武帝控制了新的領土,他的武官逐村訪問所有男丁,要他們選擇當臣民或當兵,根據他們的決定就將其家庭永久分類。從武的人後來就稱歸附。在明代的衛中的第三部分人是一些犯了充軍罪或謫罰罪而被判處服役戍邊的人,他們的家庭從民戶轉入軍冊,並規定要世代承擔軍戶的責任。 最初幾十年的明朝也向民戶徵召(垛集)士兵以便其軍隊滿員。永樂帝在位時曾下令,命有三個以上兒子的民戶必須送一個兒子服兵役,而其他的家庭則被指定為預備戶(貼戶)。每名新征的士兵成立一個有世襲義務的新軍戶。如果另外出現軍事危機,士兵從有一個以上兒子的貼戶中抽調。[87]這種徵用方式不能普遍和長期實施,顯然是一種偶爾的、地區性的和有限度的做法。儘管如此,到15世紀20年代,這種做法仍產生了帝國軍戶相當大的部分。 士兵似乎沒有固定的退休年齡。在明初時期,70歲似乎被認為是最大的服役年齡,後來顯然是60歲。但是考慮的重點始終是該士兵是否適合服役。如果一名士兵年齡太大,身體太弱,不能勝任其任務,如果他在執行任務時死亡或受重傷,當局就要物色代替他的人。超過10歲的男孩,如果身體結實健康,就被考慮為適合在將來「徵召」入伍;在13歲或14歲時,這些男孩顯然被認為隨時可以入伍了。 替代人通常來自士兵的最親近的家庭,他們與士兵一起生活在駐守的衛所。這些人可能包括士兵之弟,他們即使不是必須,也被鼓勵與士兵一起參加受訓和隨同作戰,就像武官的舍人那樣。兵戶中這些額外的男丁被稱為余軍或余丁,並形成了一支可隨時使用的預備軍。如果一名士兵死亡,或出現其他情況而必須取代,而手頭上又無人可以接替,那麼士兵所在的衛所的武官就上報兵部。兵部就核查簿籍,以確定被取代人所代表的軍戶,然後通知管轄它的地方當局,地方官員就前往應負責任的家庭,要其提供一名取代人,取代人於是就被派去接替部隊中指定的位置。軍戶中的年長者只要他們在服役年齡期間,並且身體狀況還頂得住,在指定取代人時往往謹慎從事;但軍戶如果雇用或收養無親屬關係的男丁服役,即屬非法。如果負提供責任的軍戶不能找到,或者沒有可以服役的男丁,地方當局就知照兵部結案。 這一長期保持一支龐大的常備軍的計劃原則上是可行的,但它在建朝期間就產生了種種問題。早在1370年,據稱有四萬名士兵開了小差;此後,隨著中央政府為填補部隊空缺而向衛的武官和地方當局施加壓力,代替制度的弊病不斷增加。當原來指定的軍戶為逃避未來的責任而逃離或遷離其村落時,地方當局就強征任何人入伍,特別是同姓的人或者當時打工於逃逸者自家土地上的人。服役的士兵普遍地虛報其籍貫,以掩護其親屬不被徵召。軍戶往往提供過老的或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男丁充當替代人。替代人往往在應召途中失蹤。一些二流子向軍戶自薦去充當替代人,到規定的崗位報到,但立刻逃離,轉而又向其他的戶自薦,在短期內用假名出現在幾個衛中服役。有的衛所的武官為了不因他部隊的高逃離率而受處分,就派出自己的親信到處強征他們能找到的人入伍。到1420年代,看起來易行的代替制度已經臭名遠揚地失控了。 從洪武朝開始,專門解決難題的能手(通常是監察御史)奉命離京去「清理軍伍」。到15世紀20年代,一批批官員定期被派往全國執行「清軍」(「清理軍伍」的簡稱)任務;從15世紀40年代直至15世紀50年代,這類任務通常是由監察機構正常地負責。1428年一名清軍御史非法強征數百名男丁入伍,並殘酷地虐待提出抗議的村長。當他的不法行為被當廷告發時,他強征的152名替代人被釋放,但其他1239人則留下終生服役,其處理原則是,他們已經服役並接受了軍餉。這些人得到的惟一安慰是,他們的家庭不再有強加的世代從軍的義務。[88] 儘管有不斷的清軍行動,衛所制度的狀況繼續惡化。到16世紀初,據估計,許多衛所的80%—90%的士兵開了小差;到16世紀的後半期,據說衛所部隊不但不能殲敵,而且不能保衛自己。[89] 衛所的生活是不盡如人意的,這部分地是由於衛的軍官虐待和利用他們的士兵。[90]更具體地說,從15世紀20年代起這種情形大規模發生,駐守在新疏浚的大運河沿岸的各衛所必須提供從富饒的長江三角洲各府北運漕糧至北京和邊防戍軍的運輸勞務。承擔運輸任務的士兵生活特別艱難,於是大批出逃。[91] 從15世紀早期起,最受凌辱的士兵莫過於各衛所必須輪流送往北京和南京兩京的團營(亦稱三大營、京營。——譯者注)服役的那些人,這種部隊的輪換的原意是在兩京的能幹的將領領導下對士兵進行強化訓練,同時萬一在需要大規模防禦行動和征戰時,能提供一支龐大的作好戰鬥準備的部隊,特別在北京更有此必要。訓練不是很有效,部分原因是宦官從早期起就在團營起著重要的指揮作用。1449年英宗帝率領的導致土木之變災難的京軍就是團營組成的。新兵從各省被匆忙地召集,在北京組成一支新的防禦力量,訓練再次受到重視。但是不久,團營又陷入了以前的無能狀態,以致分配到團營的士兵就成了宦官、貴族和浮誇的將領的私人奴僕,或者成了進行宮殿建設工程的勞動大軍。在永樂朝時,團營提供了70萬至80萬的實戰軍隊,而到16世紀,可用於軍事訓練和服役的士兵降至兩萬人。其他的被分配者(在10萬人左右)被官方認為不過是卑下的勞動者,被所有人藐視和虐待。他們所在的大本營被貼上老朽(老家)的標籤,並被認為不適合執行軍事任務。每當戰鬥的可能初露端倪時,所謂作好戰鬥準備的部隊中的許多人就吵著把他們重新劃歸老家。1550年當蒙古的俺答汗突入長城並威脅北京時,負責京營的兵部尚書丁汝夔率兵五六萬出城迎擊入侵者。但是蒙古人一出現,據官方史書報道,全部士兵「驅出城門,皆流涕不敢前,諸將領亦相顧變色」[92]。指揮作戰的尚書後來被處死。最後,在1644年,當京城的部隊出城消滅造反者李自成的劫掠的軍隊時,據稱他們一聽到炮聲就四處潰逃,京城除3000名宦官部隊外,已無兵可守。[93] 衛所士兵的基本軍餉是每月穀物一石,但實際數量因每名士兵最近的親屬中依靠他的成員人數而異。騎兵的軍餉高於步兵,這大概是騎兵要飼養他的坐騎的緣故。在征戰或去京城團營的途中,還規定有專門的糧食補貼。一切衣著、兵器和裝備都由政府供給。糧食口糧一部分被折成其他支付形式,但規定的糧食似乎足夠供養士兵及其依靠者。但是,軍官對士兵的苛刻待遇包括了許多減少士兵實際收入的方法,以致在明朝的後半期,不斷有服役士兵的生活已淪於極其悲慘境地的報道。 從15世紀中期起,衛所軍隊在全國得到地方民兵(民壯)的輔助。在最基層一級,民眾到處被登記在冊,組成通稱為里的組織,而里長應該在里內維持治安。知縣一般應該組織數百人的民兵進行訓練,這種做法取決於他轄區內的里的多少(也就是取決於人口密度),訓練一般在農閒時進行;這樣衛所的士兵不必勞神去應付小規模盜匪活動或地方騷亂。但是民兵不是可以徵召執行衛所任務的國家資源,他們只能被指望在其故土以部分的時間參加。 當衛所制積累下來的弊病變得過於明顯以致不能置之不理時,政府就轉而求助於招募,即從民戶、匠戶以及武官隊伍中的舍人和余丁中招募付給報酬的志願軍。早在永樂朝時,這種做法是在非常局部化和臨時性的基礎上推行。在1449年明軍於土木慘敗後,政府就大規模地依賴招募,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有助於恢復北京的防禦力量。到15世紀末,每當政府在需要不僅僅是消極防禦的情況時,招募就成為一種制度。在16世紀後半期,與以日本為基地的稱之為倭寇的劫掠者鬥爭以及與俺答汗和其他蒙古酋長作戰的,正是這些招募來的士兵。後來在16世紀90年代日本入侵朝鮮時,招募兵協助力挽狂瀾。而在當時,衛所制的士兵勉強只能護衛沿運河運輸的漕糧,為大規模建設工程提供勞動力,在戰略要地勉強地維持靜態防禦的局面。每當出現軍事危機時,政府就要召集專門的募兵。[94] 明政府在名稱上對衛所制的士兵和所有的其他士兵作了區別,前者稱軍,後者稱兵(衛所軍士為世軍,軍外募民為兵。——譯者注)。這種區別無法用英語精確表達。這不是士兵與民兵之間、正規軍與預備役士兵之間的區別,也不是正規軍與非正規軍之間的區別。在明朝的最後一個世紀,各類的兵士幾乎成為明朝的正規作戰部隊,衛所建制的軍逐漸成為一支部隊,它一部分是領部分養老金的駐守農夫,一部分是在和平時期為防守的要塞配備的一批守望人員,這些人還被指望在戰爭時期牽制敵人,直到徵募的兵到達投入正式戰鬥為止。兵的招募有多種來源。它們以小單位形式受自然形成的領導人指揮,但更高的層次單位,則受戰術指揮的上級的節制,也受監管它們的宦官或顯赫的文官的節制。當戰鬥結束,兵就得到報酬,被遣送回家。 有經驗的民兵是有用的募兵,還有其他幾個群體因為它們的專業化的戰鬥素質也特別受歡迎。沿北方邊境一帶,有一些友好的蒙古人、回紇人和其他亞洲腹地定居地的民族,這些人精於騎術,熟悉定期威脅中國北方的草原襲擾者的行事方式。政府常常暫時利用從這些定居地徵召的夷兵來保衛長城沿線。在湖廣、四川和偏遠的西南有大批鬆散地併入帝國的土著民族,他們依然保持著部落的生活方式。有幾個土著集團是出名的願意應召的兇猛的戰士:貴州的狼人和永順的苗人在15世紀初期被用以征討越南,於16世紀在東南沿海被用來對付以日本為基地的倭寇的侵襲,甚至明末的幾十年在北方被用來對付滿洲人。[95]一名女首領秦良玉屢次率領稱白杆兵的四川部落民對抗從17世紀20年代起蹂躪華北的國內叛亂者。[96]在中國人口稠密的地區利用土著部隊的做法存在著種種困難,因為漢人認為他們粗野而不受管束,在他們協防的地方,由於他們的粗暴,很少沒有受到像敵人所造成的那種破壞。 漢人群體也經常被號召去平定遠方的動亂,他們被稱為鄉兵。他們包括來自現代河南幾部分的精於使用匕首的爬山能手,各地的強悍的礦兵,善於用長棍作戰的山東人,注重武藝的佛教寺廟的和尚,福建泉州的拳師,來自現代河北的擲石行家,福建沿海的水手,幾個地區的鹽工(他們是少數能熟練使用火炮的漢人)。[97]有的地方領導人,後來甚至像戚繼光等將領,在地方當局的支持下,組建和率領專門招募的部隊。他們以其將領的名字而為人所知,例如戚繼光的部隊稱戚家軍。 在1618年滿洲人叛離明朝後,軍事制度的緊張狀態加劇。在17世紀20年代整個時期,當宦官干政和文官之間的黨爭幾乎使帝國政府陷於癱瘓,而新的挑戰以國內叛亂的形式出現時,局勢更加惡化。[98]屢次提出的一個建議是賄賂和誘使明朝的宿敵蒙古人去襲擊和打垮滿洲人。長城一帶中部和西部的鎮的衛所部隊向東轉移,以協助阻擋滿洲人的推進,但許多士兵沿途開了小差。京官四出成批招募兵員達5000多人,但只有少數人受過某種訓練,甚至更少的人從未到過戰場。《實錄》的1621年條目的最不尋常的官方編者評論哀嘆道:「自東亂(即滿人起義)以來,徵兵之禍,無一能比。皆因兵丁均征自市井無賴之徒,對敵作亂無能,擅長[境內]作亂。支用幾百萬銀錢而未得一兵一卒。最差者已逃離軍伍淪為盜匪,莠民與饑民均投靠叛逆。中原此類事件不勝枚舉。」[99] 考慮到當時的評論者和後來的分析者報道的明代軍事建制的毫無希望的境況,明帝國晚至1644年莫名其妙地還能把滿洲人(和蒙古人,他們不久就成為滿洲人的盟友)抵禦在長城以外,同時還要對付國內的幾大叛亂,這幾乎是奇蹟。 對軍事的財政支持 雖然明代的財政管理在本卷其他地方(見第2章)作了論述,但在這裡對軍事建制的支持作一概述也許是有必要的,這主要是軍隊應該自給的觀念是原來衛所制的組成部分。洪武帝原來的出身是一個貧窮的孤兒,所以幾次三番地堅持,他的軍隊務必不要成為平民納稅人的負擔。他多少不確切地號稱,他要設法維持百萬雄師,不用平民百姓負擔分文。他誇口的根據是採用元代的做法——建立軍屯,即更為人熟悉的屯田。[100] 隨著明軍逐步取得帝國的控制,國家繼承了無數農田,這些農田或是在蒙古人統治的元朝末年的動亂中被拋荒,或是元代國家和蒙古貴族的土地。洪武帝還沒收了許多大地主,特別是富饒的東南的大地主的財產。這樣,官田這一大類就形成了,其中有的給宅基地所有人重新開墾,有的租給務農平民,但大部轉給駐守的衛所部隊。曾有一個打算,即給每個百戶所提供農田(屯)為它自己所用。原來的想法是按每名士兵50畝的比率供地。有人指望,通過亦農亦兵,軍隊能夠生產足夠的糧食供應整個軍事建制。一般的規定是,平常時期,訓練和作戰任務需要占用大約百戶所的30%的人力,其餘70%的人力則被用來在該所的農田上勞動。但在有些情況下,還有所謂的屯田千戶所,它們或是依附於衛所,或是獨立,承擔全日務農的責任。 不管軍屯制多麼適合地在中國適宜務農的地區實現其目的,但它並不能很好地支持必須集中在長城一帶防線的部隊,那裡的土地充其量只能勉強耕種。在明朝的最初幾十年,大運河的運輸體系尚未運轉,從南方運輸餘糧到缺糧的北方必須依靠危險的海運,這個事實加劇了供應問題。因此洪武帝的朝廷採用並修改了宋代克服這一問題的巧妙的計劃,辦法是利用傳統的國家分配鹽的專賣事業。 產鹽中心是在華東的中部沿海區。鹽批發商在那裡購買鹽引,鹽引上註明可在國內規定地區零售的鹽的特定數量。1370年,政府宣布不再出售這種鹽引,只有商人把糧食運往北方邊防軍才能獲得,這種制度稱為「開中」。雖然商人把糧食用船運到長城邊關不比政府容易,但又鑒於商人在分配鹽上能獲得的誘人的厚利,於是富商們不久在北方開發所稱的商屯,被誘去種地的佃農可從商屯中生產糧食,以便運給附近的守軍,這樣就能獲得其主子渴望的鹽引。[101] 看來在15世紀20年代相當長一段時期,軍屯和商屯的結合一定程度上供應了軍事建制所需要的糧食。然後,隨著大運河運輸體系開始運送糧食到新的京城北京,以及北方諸省民眾的重新定居和恢復,使它們有可能給邊境守軍提供糧食補貼,以糧換鹽的開中制的作用不斷降低,但即使如此,直到17世紀,它依然是邊境供應制度一個組成部分。同時,內地的士兵逐漸喪失其作戰本領而成為國家的專業的、但無效能的農民兼佃戶。在16世紀期間,軍屯逐漸被廢棄,或者事實上為私人所有,因為官員和大地主接管了它們而成為私人財產。 1449年土木之災暴露了衛所制的缺點,於是政府開始轉向招募以補衛所制之不足,這樣國庫開始不斷流出資財去貼補士兵。雖然對這種事態發展沒有預算的規定,中央政府開始以白銀髮放補貼(年例),維持邊境的守軍。[102]在整個16世紀,北京定期從國庫支付這類補貼200多萬兩白銀,後來支付300多萬兩,而國家每年只有約400萬兩白銀收入來補充國庫。據說16世紀90年代的朝鮮征戰又額外支出了1000萬兩;1618年滿洲人起來造反後,年例的支出直線上升。1618年至1627年,牽制滿洲人的企圖的費用估計達6000萬兩。強行向平民百姓加征的附加稅名目繁多。原本就從未實現過的士兵自給的理想此時全部成為泡影。在明朝的最後幾年,新招募的士兵得不到許諾的入伍津貼,戰地部隊領取拖欠的餉銀則遙遙無期,中央政府破產了。 政府結構 明代政府成熟的組織結構與金字塔相似,皇帝則高居塔尖。這個金字塔有三面,包括行政管理、軍事建制管理(為了簡明,這裡只涉及其管理而不論述其作戰方面)和專找弊病的監察和司法監督的各級機構。金字塔及其三面各有三級:中央、省和地方。總的說,它是一個明確的、連接得很好的結構,權力集中在皇帝身上,其程度達到以往任何主要王朝沒有達到的程度;而且在結構內,職責各有明確的界定和區分。開國皇帝響應了早前忽必烈汗所表達的觀點,即各級一般的行政管理是施政的根本;統治集團的軍事機構指揮著軍人;監察和司法約束和整頓政府的所有機構。[103]前面討論過的武職人員在各級軍事機構任職。文官及胥吏則在各級一般行政機構和監察司法機構任職,個別官員在其官宦生涯中可以方便地在這兩類的各級機構中來回調動。也就是說,沒有獨立於文官的特殊的群體在監察和司法機構任職。 這些等級結構中各級基本組成部分將在表1-7概括地列出。所有這些組成部分,以及那些比較次要的部分,將在下面按等級進行討論。 表1-7 政府的等級結構 新制度的沿革 明代地方一級的機構多少是從元代被完整地保存下來。背離本土傳統的是地方軍事建制的世襲性和僅僅是理論上的自給自足,而這些在蒙古人統治的元朝已經初見端倪。但在中央和省一級,新的政府形式有了發展,以致與唐宋時期的政府結構相比,成熟的明政府呈現出了一個嶄新的面貌。 重組元代遺留的制度 元代的中央政府受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的支配。每個部門都有其分支機構,它們具有不同的、重疊的和地區性的管轄範圍:11個行中書省,分別管轄185個府;只有兩個御史台,監管多達24個提刑按察使;一批數量不時變化的行樞密院,分別監管多達60個都元帥府。 明代的開國之君發起的造反運動採用了元代的政府結構和名稱,這是他當時掌握的惟一模式,他成立的機構自稱都元帥府。在1356年,當未來的洪武帝在南京設立了相對自治的政府,它的主要部門是一個行中書省和一個行樞密院。1364年稱吳王時,他把地區性的軍事建制改成一個帝國規模的政府,最終形成一個中書省、一個大都督府和另一個御史台;到1367年,每個部門都由兩人負責。隨著他控制了新的領土,新領地就成了一個統一的省[104],歸三個平級的機構共同管轄:在1376年改名為承宣布政司的行中書省,一個在1375年改稱都指揮司的都元帥府,一個提刑按察司。每個省的這三個部門都有兩名高級專使,這六人組成一個議事會共同負責全省政務。省不設可以取得省軍閥權力的督撫。 歷史學家總是把1380年單獨列為明代組織結構和行政作風變化的主要轉折時期,因為在這一年年初,洪武帝撤銷了其中央政府的整個上層機構,並把權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重大變化是隨著中書省的資深丞相胡惟庸的貶謫、受審和處分而發生的,胡被控想篡奪皇位。[105]洪武帝認為,現存的政府結構有可能使權力集中在大臣之手,從而危及自己的權威。他最終撤銷了所有中央政府的頂層機構:中書省、都督府和御史台。 撤銷中書省之舉是1380年改組的最突出的一個方面,不但兩名丞相,而且所有的其他官員都被剝奪了職位。留下的是以前隸屬於中書省的六部,但此時它們處於平等地位,互不統屬,各有一名尚書負責。六部此時直接置於皇帝的個人監管之下,在帝國的文官政府中組成了各機構的最高層。皇帝的報復心理是如此強烈,以致他詔令永不設中書省,並且在他有生之年中,他反覆作出長久束縛其後繼者的聲明:任何膽敢提出重新任命丞相的人均予處死。 對帝國軍事建制的控制是以稍微不同的方式進行改組,但同樣未獲得圓滿的效果。原來的大都督府一分而為五個平等的都督府,前面加上表示方位的中、左、右、前、後的前綴字。它們各管轄各省的一批都指揮司,和一定比率的不隸屬於都指揮使司而駐守在京城周圍的衛所。它們都沒有都督的規定編制,其數量逐年不同,沒有固定的模式。因此沒有一個在位的將領或指揮使能取得超過軍事建置中的一小部分的控制權。 1380年的改組對各級監察機構也有嚴重的影響,不過這種影響很快得到緩解。出於種種不明的原因,皇帝甚至取消所有的提刑按察司,但它們在次年被重新設置。所謂的撤銷京城御史台之舉與斷然撤銷中書省相似。全部高級的執行職位被一掃而光,監察的職責就落到了許多低級的監察御史身上,他們聚集在原來隸屬於御史台而此時是群龍無首的察院中。這種混亂狀態在1382年得到糾正,這時監察御史被組成以現有的省命名的12個新機構——道,在每個道設一監察都御史,作為行政的協調官員。然後在1383年,在諸道之上設一包括三級都御史的新的上層執行機構,這一重組的監察機構改稱都察院。這樣,都察院在中央政府最高層中是惟一被恢復的整體。即使如此,恢復基本上也是表面的,因為在對官場保持監視督察時,所有的御史直接向皇帝報告,並對他負責。 總之,在1380年以後,明政府被組建得沒有一個官員能全面控制軍事、行政或監察的部門。執行的控制權依然掌握在皇帝手中,從而使他在此時成為五個都督府、六部以及聚集在都察院的數百名監察御史的惟一協調人,而都察院則純粹是為內部人事安排和行政目的而組建的。 新協調機構的出現 洪武帝在14世紀80年代造成了中央和省級政府權力的極端支離破碎,以致不准任何人再行使丞相和都督的職能,但隨著明朝日趨穩定而需要穩定的行政程序,這種情況很難完整地保持下去。各級機構亟須協調;以後的諸帝也許不如開國皇帝那樣勤奮,可也肯定不像他那樣多疑,於是就逐漸放棄了他繼承的某些過於集中的權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並沒有正式改變開國皇帝遺留下來的政府結構,而是以特命的名義設置各種協調的職位取而代之。這樣,這些職位得以存在,但從來沒有可能成為作為穩定的體制而向皇帝權威挑戰的潛在基礎。隨著有關人員性格的不同(官員和皇帝都是如此),協調官員的權力也變化不定。 為以後協調中央政府的安排的種子是在1382年播下的,當時洪武帝從翰林院召集一批低級別的大學士單獨在宮中效勞,如充當太子的師傅和皇帝的一般顧問。在永樂朝初期,他開始利用這些大學士做中書省的實際工作,為皇帝辦理政務文案工作,到15世紀20年代,大學士們開始在政府中發揮重要的執行人的作用。 大學士名義上仍是翰林院成員,他們被分配到皇宮龐大的宮殿群中六座指定的建築物中工作(即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文華殿及謹身殿大學士。——譯者注)。六個職位並不總是全部有人擔任,但供職的大學士很少低於三個。直到16世紀中葉,他們在國家文獻中以他們在宮中的任職地相稱,如文華殿大學士。從此,文獻中才出現了正規化的集合名詞「內閣」,不過自永樂時代起,這個名詞已被非正式地使用過。 最初,內閣大都作為個別的諮詢者發揮作用,向皇帝提出建議,並接受皇帝單獨的任務,有時才以最鬆散的集體形式出現。甚至到16世紀,內閣只有規定得很模糊的集體責任,其大部分成員充當一位非正式的被公認的、資深大學士(首輔)的、多少仍具獨立性的助手。但作為一個新的最高層的執行集團,他們通常被總稱為政府。 內閣升為公認的執行權威之事在1424年得到推動,當時洪熙帝封大學士為正式行政機構中的實職高級官員,而把他們的翰林職位降為兼職。為了使他們的威信更加鞏固,他還封他們帶有儘可能高的品位的崇高而顯赫的頭銜,以及豐厚的補貼俸祿。從此以後的整個明代時期,那些實際上擔任大學士的人就以這種方式有效地掩蓋其原來較低的翰林職位。由於他們有高級而顯貴的品級,以及在政府等級結構中一般擔任六部尚書或侍郎等實職(雖然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他們在禮儀上總是優先於其他文官。 15世紀20年代一種不尋常的君臣組合導致內閣升為一種穩定和重要的體制。永樂帝的兩位最近的繼承人洪熙帝(1424—1425年在位)和宣德帝(1426—1435年在位),他們都受過儒家士大夫的治國論的精心薰陶,而且對他們的文士顧問都空前地尊敬。特別是宣德帝,他對曾擔任其父洪熙帝老師的人,以及對曾擔任其祖父永樂帝和其父大學士之職的人,都抱有一定的敬畏之心。在這兩位皇帝富有同情心的統治下,三位有堅強個性的人使內閣形成一個穩定的執行體制,儘管它的地位仍不是正式的。他們就是後來歷史學家不斷將其列在明代偉大的政治家兼學者前茅的「三楊」:楊士奇(1365—1444年),1402年任大學士至死;楊榮(1371—1440年),也從1402年任大學士至死;楊溥(1372—1446年),1424年任大學士至死。三楊與洪熙帝和宣德帝的關係,特別是與1442年去世前支配著年輕的正統帝的洪熙帝遺孀張太皇太后的關係,無疑是明代歷史中最為平穩和最互相尊重的君臣關係。[106] 由於大學士的早期生涯一般在翰林院而不是在實際的行政職位上度過,又由於環境需要他們在工作時與有權勢的宮中宦官緊密合作,所以他們與官場中的其餘官員的關係通常是不平靜的。在中國帝國政府內總是出現所謂的內廷和外廷的緊張關係——即一方為皇帝及為他效勞的人,一方是在皇帝指導下治理帝國的官員集團。在明代,那些在六部行使職能的尚書和侍郎,幾乎都有在京城和省的豐富的行政經驗。對他們來說,大學士似乎在外廷(他們本人就在那裡取得突出的成就)是沒有根基的人,只是充當內廷的代表和傳聲筒。也就是說,大學士是皇帝權威的象徵和工具,不代表大臣和官僚的利益。結果,大學士常常發現自己處於調停者的地位,既不被他們效忠的皇帝信任,也不被他們渴望領導的官員集團信任。他們能對雙方施加的影響不是來自他們在制度上扮演的角色(這遠不如過去的丞相),而純粹是來自他們個性的力量。但是儘管如此,在後來疏於朝政的諸帝領導下,有些首輔大學士仍有可能對政府行使幾乎是獨裁的權力,如1542年至1562年任大學士的臭名昭著和腐敗的嚴嵩(1480—1565年),和在1567年至1582年任大學士的具有法家思想的改革家張居正(1525—1582年)。[107] 在省一級,協調承宣布政司、都指揮使司和提刑按察司的需要逐漸產生了皇帝派出的代表,他們的權力雖然足以達到協調的目的,但還不夠省撫權力應有的標準。1392年洪武帝派他的太子「巡撫」西北。這個姿態成了永樂帝在1421年行動的先例,當時正值明朝首都從南京遷往北京而引起行政混亂之際,他總共派出26名高級京官到帝國各地「安撫」軍民,在以後年代中,六部和都察院的高官被派出執行使命,有時是「巡視」,在需要應付軍事危機時,有時充當鎮守。 從1430年開始,洪武帝定期派京畿顯貴外出執行這類臨時使命。「巡撫」開始成為留駐在各省以及特定的邊境區和其他軍事要衝的協調人,任期不定,後來有時延長至10年,甚至20年。由於轄區並不總與省的邊界一致,這些顯貴的頭銜應該是巡撫,而不是省撫。這種官員的正常職責是監督和協調他管轄地區的行政工作。 視地方情況需要,巡按要關心民政和軍務。當軍務成為他轄區的重要問題時,他通常被任命為巡撫兼提督軍務,或巡撫兼贊理軍務。[108]由於巡撫都是文官,他們的出現是文官日益支配軍人的重要的一步。 巡撫陸續奉命前往各省:在15世紀30年代初期被派往浙江、河南、山東、湖廣、四川、江西、山西和陝西;1444年被派往雲南;1449年被派往貴州;在1566年前不定期地被派往廣東,1570年此職廢除前定期赴任;1569年前不定期被派往廣西;1556年定期被派往福建。其他巡撫奉命前往特定的地區:1497年被派往地形崎嶇不平的南贛區,該區為廣東、江西和湖廣的交匯地,又遠離三省的省府;1597年在朝鮮與日本人鬥爭之際被派往天津周圍地區,該地是通往北京的沿海戰略門戶。另外,在1435—1436年,巡撫還被派往甘肅、寧夏、延綏、宣府和遼東等沿北方邊境的防禦重地;在15世紀稍後的時期,被派往緊靠北京西北和東北的兩個區。當17世紀滿洲人開始向明代的北方邊境施加壓力時,巡撫的人數劇增。 1453年後,他們被正式授予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的名義上的兼職,以便利行事。他們擁有大臣的和御史的頭銜,就有足夠的威望被正式的省級當局公認為領導。巡撫儘管有幾個頭銜,但他不被認為是某一機構的成員,也沒有規定配備的下屬官員。他被認為是皇帝在省一級的代理人,監督和領導那些實際處理全省事務的人。他與都察院駐在他轄區的巡按有密切協商關係;他在都察院的名義上的高級身份實際上是使他的地位高於巡按的一種手段。 一個專門任命的總督職務後來從巡撫制中分化出來。總督是協調範圍甚至更廣的文官,他被臨時委派去處理影響一個以上的巡撫轄區的軍事問題。1430年一名侍郎、1451年一名副都御史被任命為總督,去監督征運從長江三角洲運往北京的漕糧的工作。這項任務成了一項持續的使命,並包括了淮河流域的淮安區的兼職巡撫的工作。從此,總督不時地被委派去執行其他非軍事的監督任務。例如,指揮沿黃河的治水建設工程。但1441年隨著委派一名兵部尚書充當總督去對付一次雲南叛亂時,這一設置本質上是軍事性質的。從15世紀後期,總督的委派愈來愈頻繁。雖然有的總督如同巡撫,多少成為政府的固定職位,但大部分仍是短期的任命。總督管轄的地區有時非常廣泛,甚至包括五個省。一名官員曾被任命為江西、浙江、福建、湖廣和南京師區(江南。——譯者注)的總督,另一名總督一度同時監督陝西、山西、河南、湖廣和四川。一名總督常常兼任他督管區內一個省或其他地方的巡撫。[109] 如同巡撫,總督在京城的正式機構中也有實職。他們通常是掛名的兵部尚書兼都御史。總督的全稱是很複雜的,例如兵部尚書兼都御史,總督兩廣軍務,兼管軍糧,另外節製鹽政,兼廣東巡撫。在明代最後20年期間,總督人數大大增加。 所有這些協調官員一旦逐漸形成,省的政務由巡撫支配,多省區的軍務由總督監管,中央政府則由大學士控制。這些人雖然是正式政府以外的掛名特任官員,實際上卻是各級政府的主要執行官和決策者。 一般行政的等級 為明帝個人配備的人員基本上包括宦官侍從。但在理論上皇帝的最高級的議事大臣是總稱為三公和三孤的顯要人物。他們的傳統頭銜是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和少保。這些顯要的第二層次的人物與太子有聯繫,他們包括太子太師等等。在最低的第13層次是太子賓客。這些人都有正式的實職任命,有正一品到正三品的品級。但這些頭銜實際上只是用於封給諸如大學士等行使職能的官員的補充榮譽稱號,以追加其威望和補償。 在明朝的第一個十年以後,當正一品的丞相(相國,或宰相)作為多少是事實上的首相主持中書省的工作時,明代諸帝逐漸通過一個較不正規的組織來對付整個官員集團。內閣及其一批大學士就可稱為為皇帝效勞的參謀集體。隨著內閣成為一個比以往更有實權的機制,它就把一批中書舍人(都是從七品,負責起草工作)吸收進來。[110]最直接受大學士控制的是以其處理的文件的性質而命名的兩個房,即誥敕房和制敕房。與大學士一起在中書科工作的其他人員從技術角度講都是翰林。還有一些被認為更直接地受皇帝個人控制的官員被組織在文華殿內的東房和武英殿內的西房工作。後一批人後來納入宮廷出版文獻的編制,他們出版的欽定著作的宮廷版本印刷之精美,堪稱榜樣。 另一個由皇帝自己支配的人員任職的機構相對地自治,它稱尚寶司,由正五品的卿主管。這個機構與宦官的對等機構緊密合作,負責保存許多重要的國璽並監督它們的使用,這些國璽作為皇帝權威的象徵而被妥為珍藏,如不加蓋,皇帝的詔令都不生效。[111] 在中書省的執行官員的監督下,後來在內閣的較鬆散的協調下,1380年明政府的非軍事的例行公務在中央政府一級主要由六部管理,在省一級由承宣布政使管理,在地方一級由知府、知州和知縣管理。 六部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由一名尚書(1380年前為正三品,以後為正二品)主管和一名侍郎(正三品)協管。具體工作由4個或13個清吏司執行,每個清吏司配備一個以上的郎中(正五品)以及若干名員外郎(從五品)和主事(正六品)。關於部內的事務,各部都有司務廳,由兩名司務(從九品)主管。此外,戶部和刑部各設照磨所,配備照磨(正八品)和檢校(正九品)。各部各有一批從事文案工作的胥吏,人數從43名(吏部)至187名(刑部)不等。[112]有的部直接節制單獨的、但附屬於它們的機構;有的部還監督有關的、但不直接附屬於它們的機構。 吏部全部負責文官和胥吏的任命、考察、提職、降級、請假、退休和授勳等事務。[113]這些工作由文選清吏司、驗封清吏司、稽勛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分別負責。人事安排的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致吏部尚書被公認為是各部的老大。 戶部負責人口和耕地的統計、稅賦的估計和徵收以及政府收入的處理。[114]在部內,責任的分配不是以專業的職能為基礎(如吏部),而是根據其管轄的地域範圍。該部有13司,每省冠以省名(如四川清吏司),每司各管有關省的部辦事務。除了各司有其正規的省管轄範圍外,北京和南京周圍兩個京師區規定的部分事務則無定見地交由不同的司處理。但在每個司內,則設四科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責,它們是民科(管統計)、度支科(管一般賬目)、金科(管專項賬目)和倉科(管倉)。由戶部主管的國家財政管理將在本卷其他章節詳細論述。[115] 直屬戶部的機構有寶鈔提舉司、鈔幣局、印鈔局和許多倉場與銀庫。此外,還有12個鈔關,它們向航行於大運河的私人船主徵收過境費。過境費為中央政府的一種收入,不經省當局之手。 禮部負責國家的禮儀和祭祀、文官科舉考試的管理以及朝貢國使節的接待。[116]如同吏部,它也有四個職能不同的司:儀制清吏司、祀祭清吏司、主客清吏司和精膳清理司。直屬於禮部的有一個行人司、一個鑄印局和一個教坊司 與禮部關係密切和間接隸屬於它的是幾個服務和禮儀的機構。其中最重要之一是太常寺,它在正三品的卿的主管下全面負責祭祀禮儀和音樂。[117]直屬於太常寺的機構是四夷館(負責與朝貢國的來往交通通信)和神樂館。[118] 還有其他兩大專門機構也歸禮部監管,其一為光祿寺,它為祭祀和慶宴等類似事件提供精美的飲食和服務;另一個為鴻臚寺,它負責所有國家職能的禮儀事項。它們分別由從三品和正四品的卿主管。[119] 禮部還通過京城的僧錄司和道錄司管理僧、道的神職人員。國家批准並任命這兩個機構兩名佛教長老(善世)和兩名道教長老(正一),他們各有掛名的正六品品級,但無官俸。[120]它們應該監管全國佛道神職人員正規的考察和度牒事項。 兵部負責全部軍事方面的行政事務——武官的任命和升降,軍事設施、裝備和兵器的維護,帝國駐防制度的運轉,戰略計劃的制定,以及其他不屬於實戰和戰地指揮性質的軍務。它有四個職能各異的司:武選清吏司、職方清吏司、車駕清吏司和武庫清吏司。[121]直接隸屬於兵部的機構是會同館,它實際上是國家接待朝貢國使節的賓館。[122]太僕寺由兵部間接監管,它指導全帝國的一批牧馬場的工作,並在山西和陝西,以及在甘肅和遼東設分牧馬場(行太僕寺)。[123]兵部還監管四個苑馬司——一個設在北京師區,一個設在遼東,兩個設在甘肅,其職能與行太僕寺相似,可能還重疊。[124] 刑部監管審判和懲處的程序。[125]在1390年之前,它分成四個不同職能的司,後來則按戶部的模式組建,共設13個司,每省一個。它與都察院和大理寺緊密配合工作,但對它們沒有管轄權。 工部主管政府的建設工程,負責定期服勞役的工匠和勞動者的徵用、政府設備的製造、水道陸路的維修、度量衡的標準化,以及對山、川、湖、沼澤地及其他被認為是公有地和國家資源的利用。[126]它設四個司:營膳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另外它還設大批輔助性倉庫、供應機構、工場(製造紡織品、金屬製品、皮革製品、馬具和顏料等)、一個寶源局和分布於全帝國的許多抽分局。抽分局原屬於戶部,但在1471年轉歸工部,它通常徵收實物的林業產品,以便供應工部造船的需要。 中央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又得到了幾個獨立的服務機構的協助。其中最重要的機構之一是翰林院,它由正五品的學士主管,為皇帝及朝廷提供文學、編修和學術上的幫助。[127]它的人員起草和潤色更具慶典性的公告和其他國家文獻,編修皇帝主持的歷史和其他著作,向皇帝讀解典籍和歷史,參加慶典,在一定程度上參加議政。翰林院成員包括侍讀學士、五經博士和一批專業的史官。前面已經談到,文官考試前三名進士一般被任命為翰林院的史官,他們在那裡開始盤算在將來被推薦進內閣任職,而其他新科進士常常被任命為觀政,領庶吉士之銜。 服務性機構還包括:欽天監,它從事天象觀察,發布天氣預報,解釋反常的自然現象和制定年曆;上林苑監管京城的苑園和皇帝觀賞的百獸館,以及一個太醫院。[128] 前面與科舉聯繫起來反覆提到的國子監為國家支持的學堂制定教育政策,另外它也是一個為監生參加正規考試提供教、學日程的職能中心。其主管為從四品的祭酒。正六品的司業協助他工作。它設一個繩愆廳,一個博士廳和六個堂,共有32名從八品助教、正九品學正和從九品學錄。國子監通常稱太學。 1420年後除了內閣和與其有聯繫的中書科,所有的中央政府機構在京師(1421年後改南京為京師。——譯者注)都有其對應的骨架組織,它們都行使與京師地區有關的行政職能。 在省一級的全面行政管理原來由每個省的行中書省負責。它們是按照京師的中書省模式組建,不過不設丞相之職。相反,每個行中書省由平章政事主管。1376年,行中書省被承宣布政司(一般簡稱為布政司)代替,每個布政司由兩名從二品布政使主管。命名的意圖甚至比行中書省更為明確,即這些機構是在特任的基礎上由中央政府設立的。但事實上,這些布政司相當長期地存在下來。布政司配備人數不定的從三品參政和從三品參議;設一個有一名從六品經歷和一名從七品都事的經歷司;設一個有從八品照磨和一名正九品檢校的照磨所;設一個有從六品例問主管的例問所和一個有從九品司獄主管的司獄司;另設一個庫,一個倉和一個維修建築物的局,它們分別由一名從九品大使主管;以及人員不等的胥吏。 最後,在巡撫、都督以及從京師都察院派來的時刻注視著它的巡按的監督下,布政司[129]負責全省的民政。它負責人口和土地統計、稅賦的評估和徵收、開支、人員的考評、禮儀的奉行、建築、治水、中央政府和地方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繫等事務。為了便於發揮中央政府和地方機構之間的協調作用,其人員分成六個曹,其名稱仿照六部,各曹處理與部相關的事務(下至縣一級的屬員也按此方式組織)。為了周密地監督下級行政單位的活動,布政司將其部分權力下放給分司,各分司各有相應的官員負責。各分司的轄區稱道,主管稱道台。道有多種,因省而異。有的按區域管轄,即在一定範圍的地區內行使布政司的一切權力。其他的道按職能管轄,即其職權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甚至緊接省的範圍,但其權力只限於特定的職能。由於北京和南京周圍的京師區沒有布政司,其鄰省的布政司通過分司在它們之中分別對京師區進行省一級的監督。 每個省設三至八個分守道,其地域名稱表示它職權的範圍。例如,江西布政司有南銳分守道,其駐地在江西北部的省府南昌;湖東分守道,其駐地在江西東北部的廣信;湖西分守道,其駐地在江西西部中央的臨江;饒南九江分守道,其駐地在江西北部中央邊緣的九江;贛南分守道,其駐地在江西僻遠西南的南安。它們負責全面嚴密監督其分管區的府。 至於按職能管轄的道,每省有六個督糧道,有幾個省設督冊道。由於省情有很大不同,而且又因時而異,有的省還設道台,監督郵政、灌溉、儲糧、屯田和其他特別的政府關心的事務。省布政使、參政和參議與都指揮司和省按察司的對等的高級同僚總稱「方面」;省布政司的高級官員與省按察司的對等同僚又總稱「監司」。 在省一級以下,其行政等級往下排列依次是府、州和縣。百姓直接與縣級政府接觸。州直接控制它所在的縣,協調控制其他幾個縣;府轄幾個府,一般還轄幾個獨立縣(原文如此,應為州。——譯者注);州和府主要行使監督職能。[130]這些地方機構的官員,特別是縣級官員,總稱「有司」。 府由正四品的知府主管,下面有人數不等的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和推官(正七品)協助工作。知府全面負責他轄區的一切行政事務,但只在得到省當局的同意才能採取行動。 設在北京和南京的府分別是順天府和應天府,因其特有的名稱而與眾不同。它們各設一名正三品府尹、一名正四品府承、一名正五品治中、三至六名正六品通判和一名從六品推官。每座京城出於警衛目的,被分成五城,每城設兵馬指揮司,負責巡邏和防火。[131] 州一般是府和縣之間的中介監督機構。每州設一名從五品知州和人數不等的從六品同知和從七品判官。[132] 縣是政府的基層單位,配備一名正七品知縣、一名正八品縣承和一名正九品主簿。知縣及其屬員估征地方稅收,為國家徵用的勞役提供住所,監督照顧老人和窮人,舉行國家規定的祭祀和其他典禮,維持治安和司法斷案。民間稱知縣為「父母官」,這個名詞反映出它的職責範圍是沒有限定的,還指望他們與百姓的接觸要以仁愛為主。[133] 與這些所謂「線性」等級機構並存的,還有其他許多高度專業性的行政職能機構和服務機構。它們包括由兵部領導的行太僕寺,由戶部領導的國內的鈔關和由工部領導的抽分局。另外還有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及總共14個分司,七個鹽課提舉司,四個位於遠西與境外部落進行以茶易馬交易的茶馬司和13個鐵冶所。三個位於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寧波)和廣東廣州的市舶提舉司控制著與海外國家的朝貢貿易,它們在明代初期起逐漸被皇宮委派的宦官所控制。[134] 在地方一級有一大批專業小機構,知縣對它們有一定的監督權。它們包括巡檢司、驛、遞運所、宣課司(還有其他名稱,常有分支機構)、河舶司、批驗所、倉、庫和造局。[135] 一切地方單位還有一些機構須向中央的一些司署進行登記,這些司署監管著地方的佛道神職人員。它們是僧綱司、僧正司和僧會司以及道紀司、道正司和道會司。[136] 所有地方單位有三種學堂:醫學、陰陽學(訓練看風水)和儒學。[137]只有儒學在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並單獨受到國家的資助。每個府、州、縣駐地設一儒學。每所儒學設一教員(府為教授,州為學正,縣為教諭)和二至四名訓導。 在縣以下的一級,帝國政府通過稱之為里的組織與大部分城鄉居民接觸,里負責維持地方治安,裁決地方爭端,培養道德和組織宗教,興辦和維持諸如灌溉和初級學堂等主要村社服務,一般地執行法律。理論上的理想形式是110個相鄰的戶應組成一個里,其中最殷實的10戶每十年輪流提供一名里長。其他100戶分成10個甲,每甲中的一戶被指定提供一名甲首,他對里長代表他的10戶。在明代中期有些里被重新命名為保,但地方組織的所謂的里甲制和保甲制主要以同樣的方式辦事。 里長承擔的一個責任是徵收地方的田賦。進入16世紀之際,田賦不是交給縣的官員,而是交給特別指定的糧長。糧長從殷實戶中選出。他代表一個區的幾個里,從中他每年可徵收應繳糧近一萬石。糧長負責每年將一萬石糧食交給知縣,或者直接送京,或者繳給遍布全帝國的指定的糧倉。隨著人口增長,社會變得更加多樣化,國家的財政制度變得更加貨幣化等情況,糧長的負擔也變得非常複雜和沉重。在16世紀,他們逐漸在地方上消失,知縣依靠雇用的代理人向里長或直接向各戶徵收稅賦。這有悖於開國皇帝的初衷,他要地方儘可能地自治,有時甚至禁止知縣去巡視他的轄區。[138] 各級監察和司法機構 有幾種監察機構是獨立於中央政府和省的各級基本行政機構之外的。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包括了一個特別自主的大理寺。 在傳統上,監察的職能包括幾種稱之為察官的官員對民政和軍事活動進行主動的和被動的監視。這些察官在政府的作用應該限於薦舉該薦舉的人員,和彈劾失職和濫用職權的人員。與他們相輔相成的是各種諫官,他們有規定的職能,即注意皇帝的言行,批評他的錯誤。這些分工在元代被取消,元代把監察和進諫的職能集中在傳統上是最高監察機構的御史台。明代在14世紀80年代短暫地恢復了諫院[139],但總的說承襲了元制。因此,從嚴格的組織意義上說,明代統治者與元代統治者一樣,把注意力集中在彈劾不夠格的官員上,而不重視針對皇帝的進諫,這種做法意在促進皇帝獨裁的發展。[140] 與六部和五軍都督府平列而位於中央政府最前面的最高監察機構為都察院。[141]在明代建國之初,這個組織按傳統御史台,配備兩名從一品御史大夫,兩名從二品御史中承,及各種有傳統頭銜的人員,其中包括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以及分別在察院工作的監察御史。京外沒有元代的那種行御史台。 在1380年撤銷中書省後,御史台經歷了一次徹底的改組,但作為中央政府中惟一的其權力沒有被永久分散的最高級機構,它改稱都察院。它的最高領導是兩名正二品都御史,由兩名正三品副都御史和四名正四品僉都御史協助工作。其本部設一個經歷司,一個司務廳、一個照磨所和一個司獄司。都察院的主要屬員為110名正七品監察御史,他們在冠以省名的道工作。儘管冠以省名,道在地理上並不分設在帝國各地,它們不過是都察院的部門,以京城為基地。它們集體地被人們以舊名察院相稱。 也許在明代政府中沒有別的機構被指望去從事像指派給都察院那樣廣泛的活動。它受命監督權所有官員和政府機器(不論是朝廷、各級文官或武官),當似乎有正當理由時,它有權請求或直接採取調查、預防、糾正和懲辦等措施。給御史起的各種各樣的名稱反映了御史職責範圍之廣。最普遍的稱呼也許是「天子耳目」或另一個稱呼「耳目官」。御史作為進諫者的兼備的職能可從「直指」這一名稱中看出。他們與給事中被稱為「言官」和「言路」。御史和省按察司的官員總稱為「風憲官」(簡稱風憲)。「三法司」這一名稱被用來指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這說明了它們的司法職能。 監察御史對龐大的政府機制行使監察的職能。雖然是文官集團中的一般成員,因此也受到都察院監督官員的政績考核,但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是獨立的代理人,可直接朝見皇帝,並主要對其負責。他們接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使命和任務,從而使他們擁有特定的職能或地域上的管轄權。其中最重要的是巡按的使命。巡按是都察院的更重要的也是皇帝在當地的總代表。每省被分派一名巡按。另外,還有兩名在北京師區和南京師區;在遼東、甘肅和宣大(即宣府和大同)各派一名。每名巡按被派往一地,為期只有一年。在此期間,他應該前往他轄區的各地。他口頭調查和核對犯人的審訊案卷,視察地方政府的所有部門,觀察民情,自由地訊問官民,接受民眾的申訴和請求,查閱政府案卷,在認為必要時向地方當局提出建議、規勸或推薦。他有權在直接呈送給皇帝的奏摺中彈劾任何人,並可自由地向皇帝提出新政策的建議,或者批評現行的政策。在一些次要事務中,他可以主動指示地方官員進行、停止或修改特定的活動,而且有權對低級官員和胥吏進行體罰而不用等待審判或批准。有關一切重大的政務,省當局都要與他商討;在他被派去的區內,他與巡撫會同商議有關事宜。巡按的威望是很高的。 其他有關御史的使命涉及更加有限的職能。清理軍務使(簡稱清軍使)定期訪問地方,他們視察總的軍務狀況,特別是調查募兵的情況和逃兵的補充。另設刷卷御史,他們不厭其煩地查閱政府機構的檔案,以確定業務是否確當地進行而沒有延誤;巡鹽御史,調查販運私鹽的證據和國家的鹽的專賣是否管理不當以及其他許多御史。當進行征戰時,御史受命監軍,並把戰事的勝負獨立地上報皇帝。在發生很異常的情況時,御史奉命去省,監督救濟饑荒,或洪災蝗災的善後工作,進行專門的司法調查和審判,以及皇帝不論出於何種目的命他們去做的其他事項。 不在特定時間外出執行這類使命的監察御史就在京城都察院內的道署內工作,其例行工作是審議省按察司送來的斷案記錄,對京城的一切政府機構進行細緻複雜的審計和視察。他們每次都上朝覲見和參與議政,並參加吏部舉行的官員評估的過程。 除都察院提供的這類監察工作外,還有正七品給事中提供的更加專門的監察,給事中在京城的六個互相合作但各自獨立的科內任職。[142]在唐宋時代,給事中是門下省成員。元統治者取消了他們的御史職能而成為記錄皇帝起居注的記事官。明代恢復了他們御史的職能,但不設門下省,從而使他們在中央政府內具有自主的地位。 六科與政府結構的六部相對應,因此,相應地被命名,如吏科。它們不隸屬於相應的部,也與它們沒有任何組織關係。它們在組織上也不隸屬於都察院。六科不但獨立於其他機構,每科各自都是獨立單位。六科沒有協調的監督官員。每科設一正七品都給事中和左、右給事中(從七品)各一名,此外還有一般的給事中,其人數不等,在四名至八名之間。 如同監察御史,給事中品級雖低,但威望和權力很大。他們的影響部分地來自參與了某些監察的任務,特別是被皇帝派出進行專門的調查任務,而主要來自他們控制著中央政府文件的往來,以及他們能對國家文獻行使專門的否決權(封駁或科參)。每個科專門負責監督其對應的部的文件來往流動。通過通政司或是通過由宦官任職的文書房上呈給皇帝的奏摺似乎都有副本供給事中細閱。當皇帝對這類奏摺的批覆從宮中發出時,它們就被交給輪流擔任上諭接受者的給事中。他們就轉而知照有關的部,部則抄下要求它們行動或從長計議並作出答覆的諭旨。六科保存諭旨送交給它們的日誌,並且視情況需要定出部必須報告或呈報每個文件計議結果的最後期限。在這個過程的任何環節上給事中有權否決奏摺、諭旨或是部的報告,理由是它不合規定的格式,或是其內容不妥或不明智。這種否決意味原作者必須重新考慮其文件。但是,給事中不能獨斷地堅持對奏議者或皇帝經過考慮的判斷施加影響。在有些情況下給事中不過是編排和斟酌他認為不合適的文件。 除了這一最重要的職能外,給事中也參加朝廷覲見和許多政策討論,對不明智的行動或政策提出意見,並與都察院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合作。他們與御史的關係是如此密切,以致明代的文獻反覆地把他們與御史一起稱為「科道」。 在中央政府中,還有一個具有監督權、否決權和自主地位的機構是通政司。它由正三品通政使主管,由正四品的左、右通政和一名正五品參議協助工作。司署配備一名有正七品經歷和正八品知事的經歷司為它工作。通政司的主要職能是接受呈給皇帝的奏摺,登錄其要旨,記下宮中的批覆,然後將批覆送科,以便知照有關的部。 從開始存在的1370年直到1377年,通政司稱察言司,從名稱可以看出它與傳統的監察官員的清晰關係。從1379年也許晚至1393年,給事中隸屬於通政司,甚至在此以後,通政司也像給事中那樣受權可否決奏摺。特別在明朝的最初幾十年,即在內閣發展起來和由宦官任職的中書房日趨重要之前,通政司是一個有影響的機構。通政使被稱為天子「喉舌」。雖然在15世紀威望下降,但他仍被認為是九卿之一;九卿為被正式召至朝廷商討國家大事的官員的總稱。這個集體還包括六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主管。[143] 在省一級,除了巡按和都察院派下的代表,提刑按察司(簡稱按察司)進行監察工作。[144]每個省都設這個機構,以及布政司和都指揮使司。在元代政府結構中,相應的機構直屬御史台。明代則不是這樣,但兩者之間有如此密切的關係,以致按察司被總稱為「外台」。 每個按察司設正三品按察使一名,由人數不等的正四品副使和正五品僉事協助工作。副使、僉事與布政使的對等人員一樣負責分司工作,每個分司有規定的地理或職能的轄區,稱為道。各省分設三至九個分巡道,二至七個刷卷道,一至12個兵備道或海防道,各道都按照其地理位置命名。另外,除了少數有所不同,每省設一個提督學道、一個清軍道和一個驛傳道。如同布政司,相鄰各省的按察司各設分司,管轄京師區的一部分地方。 總之,諸按察司被要求對所有地方政府官員進行監察,應該採取不論何種紀律行動,以維護政府的風氣和使百姓免遭官僚腐敗和壓迫之苦。它們在許多方面重複和支持京城都察院派來的巡按和其他官員的工作,而按察司則被指望進行配合。除了行使監察職能外,諸按察司在司法管理方面也直接發揮作用。它們監督知縣對訴訟的處理,並充當申訴的法庭。此外,每當需要處理重大事務時,按察使就會同布政使和都指揮使,組成一種省級的議事會。隨著巡撫和總督的設置,以及御史在地方不斷擴大的活動,按察司的非司法職能的重要性似乎在下降,而其司法職能則日趨重要。但它們的監察職能並未完全消失。尤其是負責監督一切地方防務的兵備道台變得更有權力;後來到明朝晚期,據說他們人數之多,簡直在全帝國泛濫。[145] 明代的政府制度在許多方面並沒有賦予司法部門特別自主的地位。甚至每個知縣就是他轄區的主要司法官,司法案件不過是作為一般行政的一個方面來處理。但是大部分判決必須經過行政等級中更高層次的一系列複議才能批准。案情愈嚴重,批准它所需的權威性就愈高;死刑的判決需要皇帝的批准。正常的程序要求斷案記錄定期送往按察司複議,然後送往京城的刑部。但是發生在地方軍事單位的案件則採用另一條路線。它們通過指揮使司上報京城的都督府。發生在按察司的案子或者控訴它們的案子,則被送往都察院複審。[146] 除了這一層次的複審,京城還有一個稱大理寺的自主機構。它由一名正三品的卿主管,並設左、右二司。它進行未經皇帝審閱的最後案情核查,以決定司法調查結果和判決是否得當。經刑部、都督府和都察院批准的案卷都要送交大理寺。除了涉及死刑的判決,大理寺顯然受權頒發批准書,案子就被發回有關的懲辦當局(一般都是原來經辦該案的知縣)。如果大理寺發現不公正的情況,它有權把案子退回案發地的知縣重審,或者轉給另一知縣重審,或者把它提交給京官議事會,或者最後只能請求皇帝裁決。 1420年後,都察院、科、通政司和大理寺在南京都設有重複的骨架形式的機構,但南京的這些機構的任命大都是閒職。 各級軍事組織 明代的兵制由兩個等級組織系統組成,一個是行政的系統,另一個是作戰系統。行政的和作戰的軍事組織遍布於全帝國,但它們自然而然地集中在軍事需要最迫切的地區,特別是沿海一帶和內地邊境。 行政的等級組織 基本軍事行政等級組織的最高形式是中央政府的五軍都督府[147],它們與六部和都察院平級。如同中書省,其前身為單一的樞密院。在早期,樞密院被改組成單一的大都督府,但在1380年中書省被撤銷時,大都督府轉而又分成五個平級的組織。 每個都督府由人數未予規定的正一品都督、從一品都督同知和正二品都督僉事主管,各級都督一般都是有公、侯和伯等爵號的貴族。五軍都督府總稱五府,各有自行劃定的地理轄區(轄區原先甚至不相鄰),並在轄區內監管所有部隊的活動。它們關心的是軍事行政中專業的「本行」方面,而兵部則處理人事、補給之類的問題。在戰地作戰方面,都督管戰術,而兵部則決定戰略方針和軍隊的部署。 省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148],每個都司分歸京城某個都督監管。從15世紀以後,共設16個這種機構:13個省各設一個,沿北方邊境三個重要地區——遼東、近代熱河省的大寧、今內蒙古的萬全——各設一個。此外,陝西、山西、福建、四川和湖廣各設一個行都司。每個都司或行都司受一名正二品都指揮使、兩名從二品都指揮同知和四名正三品都指揮僉事的節制。 下級的軍事行政組織基本上由衛、千戶所和百戶所組成,各以其地理位置命名。 每個衛受一名正三品指揮使、兩名從三品指揮同知和四名正四品指揮僉事的節制。每衛還各設兩名從五品的鎮撫,並設一所武學。 1374年後,每個衛,至少在理論上,有5600名士兵,分屬五個千戶所。每個千戶所設一名正五品千戶、兩名從五品副千戶和兩名從六品鎮撫。理論上由1120名士兵組成的千戶所又進一步平均分成十個百戶所,每所設一正六品的百戶。每個百戶所的112名士兵包括相當於現代軍士的人員:兩名總旗,各控制五名小旗,小旗又各管十名士兵。[149]另外,還設獨立的守御千戶所,它按照標準形式組成,直接受都指揮使節制而不屬於衛。 在15世紀初,據報道帝國共有493個衛和359個守御千戶所,但在明朝以後年代中,其數量大增。[150] 在組成省和京師區的地域內,這些軍事行政單位與各級民政單位並存,並沒有任何獨立的轄區。許多衛所實際上駐在府州城鎮的城牆內。但在帝國定居地分散的邊境地區民政單位很少,這些地區普遍駐留軍事單位,並受它們管制。 除了這些分布於帝國的單位外,北京最鄰近的周圍地區還驚人地集中了全按上述形式組成的衛。它們是京衛,共74個,其中33個進一步被分出而組成上直衛(親軍衛),負責保衛皇宮。[151]在這些衛中,最重要的是錦衣衛。錦衣衛與東廠和西廠的宦官合作,從事秘密的特務活動。其官員行使幾乎不受限制的警察和司法的權力,它的監獄(鎮撫司,通常稱詔獄)是一個恐怖的濫使酷刑的場所。錦衣衛的官署還為宮中的各種食客和寵幸(包括畫師)提供閒職。錦衣衛不受都督府管轄,其他15個京衛也同樣獨立,直接聽命於皇帝。 1420年以後成為副都的南京也集中了大量的京衛,京衛共49個,其中17個為錦衣衛。它們都隸屬於南京的5個副都督府。南京的實際軍事控制權被授給三名特別任命的顯貴人物。一位是守備,這個頭銜一般被授予公、侯或伯(但常常由宦官取而代之),他們總被指定為皇帝個人的代理人。他的同事是協同守備,通常為侯或伯。南京三人執政的第三人為參贊機務,這個頭銜正常情況下被授給南京的兵部尚書。[152] 明朝還對其他兩個「名譽」京都作了特別的軍事安排,它們是明代開國皇帝的故鄉中都和嘉靖帝(1521—1566年在位)出生地興都。每地各設留守司,以監督駐守該地皇室祖墳的衛;留守司獨立於兩地的都指揮使司,但受北京五軍都督府之一節制。[153] 其他特種類型的部隊有護衛和儀衛,它們都是親王隨從的一部分。地方的衛戍部隊雖然已經完成某些訓練,但作戰的訓練則專門在北京的三個訓練營進行(五軍營、神機營、三千營。——譯者注),其中之一負責訓練火器的使用。訓練營不時增加,甚至包括團營和其他特種組織。全帝國的衛的部隊定期輪流調到訓練營或南京的訓練營,在那裡充當一種作好戰鬥準備的預備部隊。但是前面已經談到,訓練營制在1400年代晚期嚴重敗壞,在明朝的後半期,這些部隊主要充當建設工程的勞力。[154] 作戰的各級組織 明代制度中沒有脫離衛所駐軍的正規作戰部隊。當進行征戰時,高級將軍或在都督府任職的貴族被特別任命為將軍或大將軍率領軍隊;部隊從駐守地方的衛或從京城的訓練營調出,轉到戰地指揮部。戰事結束,將軍或大將軍交出臨時作戰指揮權,部隊就回到原來的衛服役。 特別在需要經常保持守衛警惕性的北方邊境地帶設有相對固定的作戰指揮部。它們是設在城、堡、寨、港、關口以及其他需要長期採取防禦措施的戰略要衝。從附近的衛的守軍中輪流調出的部隊去駐防這些防禦地點,他們在那裡接受特命的將領的指揮。 參加征戰或指揮固定防禦地點的將領都接受相對臨時的任命,他們在正規的各級某個軍事行政組織中有品級、頭銜或實職。[155]在大區制定戰術部署指揮作戰的將領被普遍稱為總兵官或鎮守。有的另外有將軍之銜。指揮較小地區的將領稱副總兵官或參將。每名參將一般還節制一名游擊將軍。級別較低的軍官有守備、提調官等其他頭銜。在明朝初期,所有重大的作戰指揮權都被授予貴族和都督府的高級將領,但在16世紀和17世紀時,作戰指揮部的數量太多,以致指揮的職位被正式地授給較低級的軍官。得寵的宦官獲此榮譽的情形屢見不鮮,而這種指揮權甚至偶爾也給文官。無論如何,總的原則是,作戰的士兵不受在其衛中監管他們的軍官指揮,有時也有努力改變這種格局的行動,例如1449年土木災難以後在北京設立團營之舉。這些士兵就在不論是訓練的還是征戰的同一指揮官麾下服役。 在明代成熟的制度中,幾乎每個省都有總兵官監督士兵作戰,而這些士兵在衛中則受都指揮司的監管。還有其他的總兵官,最著名的是沿長城的九個防區的總兵官。但是,在15世紀隨著巡撫和總督的出現,所有兵役中的作戰指揮官一般在這些高級文職顯貴的監督之下行事。 明代施政的質量 在本章的前面幾個部分已對明代政府實際運行的許多方式作了論述,其他方面將在下面論明代法律和財政管理的兩章進行討論。對一些特殊的問題、危機和挑戰,政府如何作出反應,或者為何不能作出反應,在第7卷中也有詳細的論述。 在中華帝國的歷史中,對任何時代的政府的效率這一問題是很難評定的。最詳細的證據幾乎總是從行政條例和其他各種文獻中找到,這些材料反映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且主要說明政府應該怎樣去執行,而不是說明它實際執行的情況。大部分傳統的歷史、傳記或其他官方或非官方的材料都有同樣的偏見。傳奇小說是一種人們希望可以從中窺見一些真實情況的材料來源,它們往往絕大部分由同一階級的憤世嫉俗的成員或食客所寫。所有這些材料反映出明代的愚昧、腐化和效率低下得難以置信的官僚主義。特別是傳奇小說,它們把明代政府描繪成貪財、偽善、怯懦,充其量是侈談原則而毫無效率的一潭死水。[156]但是,這些材料來源也透露出為了明智地解決困難問題而作出的種種努力、無數獻身和殉難的行動以及許多創新的制度安排。 從開國到末代,明代的官員隨時可向皇帝抱怨政府的缺點,並且常常引起激烈的反應。明代中期和晚期反覆而普遍的抱怨是,皇帝或他們的代理人不遵守根本大法和開國皇帝的祖訓。這是極具諷刺意義的,因為在中華帝國歷史中,沒有其他本土統治者像洪武帝那樣蔑視、不信任和虐待他的官員——特別是文官。他魔鬼般地清洗官員,其中最著名的案子是出於對胡惟庸丞相和藍玉將軍幻想的破滅。與此有關的是他改組了政府的結構,這些行動即使不使其追隨者產生恐怖心理,也旨在威懾他們,從而使他能獨攬處理政務的大權,另外還能預防以後發生任何會危及其繼承者專制權力的變化。 洪武帝申辯說,他對官員集團中大部分成員的敵意是不無道理的,其根據是文官虐待平民百姓。他孜孜不倦地教導其官員、貴族和近親,要他們恪守《論語》中提到的為人正直和行使仁政的原則。[157]可是從君臣關係這一觀點看,人們只能評價他逆轉了從「開國明君」至「末代昏君」這一王朝循環規律,而中國人歷來就是用這一規律來解釋他們的政治史的。不論以何種標準來衡量,他是那種最壞的「開國昏君」。他給明代的其他歷史時期投下的陰影,可能是明代統治最邪惡的一個方面。 明亡後實際上所有的歷史家都堅決認為,明代的最終衰敗以至滅亡是由於洪武帝在1380年取消中書省的行動,以及他要求其繼承人對膽敢建議再設丞相或其他類似首輔大臣職位的任何人務必立即處死的訓示。在他死後,君臣們同樣都中了他設的圈套,即政府能在強有力的統治者領導下有效地進行工作。由於以後的明代諸帝的能力和愛好各不相同,當他們過於年輕單純,或過於漫不經心而不能勝任時,皇帝的大權就會落在其他人手中。在明代中期和晚期的政府制度中,被安置能如此行事的「其他人」就是宮中的宦官和翰林院出身的大學士,而所謂的明代的根本大法和開國皇帝的告示是禁止這樣做的。接連不斷的始於15世紀40年代王振的宦官專橫和始於16世紀楊廷和的首輔大學士左右朝政,後來都激起了嚴重破壞朝政的黨爭。這些爭端於17世紀20年代在東林黨和魏忠賢之爭的災禍中達到了高潮(見第7卷第9、10兩章)。[158] 惟一公正的判斷最終必須考慮到歷史的事實,即明朝經歷了超過兩個半世紀的風風雨雨,這正是人口增長、城鎮發展、農商擴大、貨幣化和通貨膨脹出現、有迷惑力的新事物和新思想從早期近代歐洲引進的多事的時代。它經歷和承受了幾次國內叛亂,一次把安南(越南)併入帝國的未遂企圖,沿海日本掠奪者施加的屈辱,與日本人在朝鮮進行的一次代價高昂的戰爭和蒙古人的再三侵犯而存在了下來,明代諸帝也許的確是粗魯、暴虐、任性、漫不經心,或者只是頭腦簡單和頹廢的人(這肯定是常有的事)。回想起來他們政府的許多方面看來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自食其果的。但事實依然是,通過努力使國家度過一個漫長而多事的時代,政府是為王朝的利益和中國的利益服務的。 總之,事情的真相似乎是,明代諸帝是不值得稱道的統治者,明代的官員經全面衡量好壞都有。許多明代的中國人完全可以希望有更開明的統治者和更加始終如一的幹練的官員。但還是應該這樣說,儘管明代政府有種種弊病,但與同時代其他大社會的政府相比,它給中國平民所加的負擔顯然是輕的。很難想像,明代的中國人能設想出一個更令人滿意的政制。因此,考慮到它如何維持其政權,以及如何在道德上和物質上使臣民能夠生活下去,明代政府總的說應該算是同時代世界上最成功的龐大的政府。 (楊品泉 譯) * * * [1]關於明代政府的史料,如同中、日和西方文字的研究著作,非常豐富。主要史料包括成書於1736年的正史,即《明史》,以及後來的官方行政法規匯編《大明會典》(1587年版,1936年《萬有文庫》叢書重印,本文所引即為此版本)。在更有用的近代參考資料中,有陶希聖、沈任遠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敘述範圍廣泛的作品包括:賀凱的《傳統的明代中國》(特斯康,1961年);他的《明代的政府組織》,載於《哈佛亞洲研究雜誌》,21(1958年12月)第1—66頁和23(1960—1961年)第127—151頁;轉載於約翰·畢曉普的《中國史中政府制度研究》(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68年);賀凱的《中華帝國職官辭典》(斯坦福,1985年),第70—82頁。這些材料被廣泛地在文本中引用,官銜則根據《中華帝國職官辭典》譯成英文。在以下的腳註中還引用了其他少數傳統的和近代的作品,但沒有盡力地去提供書目的參考材料。 [2]《大明會典》第129—130卷和明代官員魏煥(約1529年)的《皇明九邊考》對明代諸鎮有詳細的討論;《九邊考》的摘錄載《明代論叢》(台北,1968年)第6卷的《明代邊防》中,第33—112頁。 [3]《明史》,第40卷,第881—883頁。其他的計算列出了1159個縣和1169個縣。 [4]人們可以從明太祖的《皇明祖訓》中理解明朝的繼位原則,此書從1373年至1395年幾經修訂。1395年的版本可在1966年台灣再版的《明朝開國文獻》第3卷和在1966—1967年東京再版的《皇明制書》中找到。見傅吾康:《明史資料介紹》(新加坡,1968年)6.2.12和6.1.5。關於這一討論,見牟復禮和崔瑞德編:《劍橋中國史》,第7卷(劍橋,1988年),第177—178頁(此為英文版頁碼,下同。——譯者注)。 [5]關於明代所有皇帝的傳記,參見《明人傳記辭典》和《劍橋中國史》第7卷,牟復禮、崔瑞德主編。 [6]見《明人傳記辭典》中馬皇后、朱祁鎮、李氏、張居正和鄭貴妃的傳記,及《劍橋中國史》第7卷。 [7]《明史》第113—114卷關於宮中婦女的表和傳,與其介紹性的陳述不符,它聲稱只用了8個「妃」的稱號。 [8]《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頁。又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461—463頁。 [9]《明史》,第113卷,第3515—3516頁。 [10]丁易:《明代特務政治》(北京,1950年),第24頁。 [11]《明史》,第113卷,第3504頁。 [12]《明史》,第74卷,第1827—1829頁。 [13]同上。 [14]丁易:《明代特務政治》,第22—26頁。 [15]謝務祿(曾德昭):《偉大和著名的中國君主國史》,譯自義大利文(倫敦),第114頁。 [16]謝務祿:《偉大和著名的中國君主國史》,第116頁。 [17]關於鄭和,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322—331頁。 [18]關於土木之變,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319—331頁。 [19]《明史》,第74卷,第1818—1827頁。 [20]謝務祿:《偉大和著名的中國君主國史》,第122頁。 [21]吳晗:《朱元璋傳》(上海,1949年),第262—263頁。 [22]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劍橋,1974年),第178頁表10。 [23]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516、554—555諸頁。 [24]《明史》,第73卷,第1783—1785頁。 [25]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193—202頁。 [26]《明史》,第75卷,第1836—1838頁。 [27]《明史》,第76卷,第1865頁。 [28]《明史》,第116卷,第3557頁。 [29]《明會要》,第4卷,第16a—17a頁。 [30]《明史》,第121卷,第3661頁。 [31]《明史》,第72卷,第1730頁。 [32]《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頁和第105—107卷。 [33]近代對明代文官制度最完整的敘述,見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台北,1976年),第590—683頁。一部更紮實的總結見陶希聖和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第153—244頁。 [34]一名晚期的明代官員聲稱,在開國皇帝時期,約有5400個授權的文官職位,在萬曆朝時有1.6萬名官員。見徐鼒:《小腆記傳》(南京,1887年),第12卷,第5b—6a頁;嵇璜編:《(欽定)續文獻通考》(1749年),重印於《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1—631卷(台北,1983年),第51卷,第3254—3558頁。材料顯然指的是晚明,提出共有24683名官員,包括北京的1416名,南京的558名,其他各地的22709名。根據《明實錄》,在1500年代初共有20400名官員。帝國的所有官員都列在官方著作《大明官志》中,此書不時地重新發行。見黃仁宇:《稅收和政府財政》,第48頁。《明史》聲稱,到1469年,武官人數超過8萬,而文武官員總人數超過10萬,《明史》,第214卷,引見於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第683頁。 [35]《明史》,第71卷,第1711—1715頁。 [36]《明史》,第69卷,第1675—1690頁。對明代學堂制度多方面的全面分析,見蒂爾曼·格里姆:《明代中國的儒家教育和政治》(漢堡,1961年)。 [37]林麗月:《明代的國子監生》(台北,1979年),第83頁注135。 [38]關於這些重要官員的論述和評價,見蒂爾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學官》,載《明代的中國政府》,賀凱編(紐約,1969年),第129—147頁。 [39]各種史料對貢生的定額數不一致。《明史》第69卷第1680頁報道說,在弘治和嘉靖年間,定額數時有變動,文中所述的定額已被固定,後來成為定製。王鴻緒等著的《明史考》(1723年版;1963台北重印)第71卷第5b頁(第2卷,第195頁)有完全相同的文字;現代學者林麗月在其《明代的國子監生》第13頁完全接受這個數據。《明史》還包括一段材料,說1441年的變化已經規定更早的定額,即每個府學每年送一名貢生,每個州學每三年送兩名貢生,每個縣學每隔一年送一名貢生。《大明會典》聲稱1441年所定的份額成為定製。傅維麟(1667年)的《明書》(康熙初年版)重印於《畿輔叢書》第319—368卷(台北,1966年),第64卷,第1271頁,只列了1441年的一套定製;蒂爾曼·格里姆在他的《明代中國的儒家教育和政治》第56頁,以及何炳棣的《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1368—1911年》(紐約,1962年)第183頁都接受了《大明會典》的數據而未提出疑問。沒有學者致力於解決這一矛盾。本書所選的數據是假設性的,並基於如下的觀念,即有關這類事情《明史》比《大明會典》更加可靠,因為前者是學者編訂和再編訂的著作,而後者主要是政府書吏匯編的產物。 [40]《明史》,第69卷,第1682—1684頁;第72卷,第1735頁。 [41]孫承澤:《春明夢余錄》(清初版;1883年南海重印,1965年香港重印),第54卷,第20b—21a頁引1441年入學人數為9884人,1429年為4893人,1449年為4426人,1454年為5179人,1464年為5833人,1466年為6028人,1542年為7151人。 [42]見林麗月:《明代國子監生》,第83頁注135。 [43]這些數據來自林麗月:《明代國子監生》,表Ⅰ,參見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第33頁。 [44]《明史》,第69卷,第1683—1685頁。 [45]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48頁。 [46]《大明會典》,第7卷,第139、143頁。 [47]近代對吏的最透徹的研究為繆全吉的《明代胥吏》(台北,1969年)。基本的傳統史料為《大明會典》,第8卷。 [48]蒂爾曼·格里姆:《明代提學官》,第146頁。 [49]《明史》,第70卷。在活躍於晚明時期的耶穌會傳教士的著作中可以發現科舉考試的有幫助的描述。例如,見謝務祿:《偉大和著名的中國君主國史》,第40—47頁;利瑪竇:《16世紀的中國,利瑪竇日記,1583—1610年》,L.J.加拉格爾譯(紐約,1953年),第34—40頁。 [50]見《明人傳記辭典》,中商輅的傳記,第1161—1163頁。 [51]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4卷本《國學基本叢書簡編》(1956年台北重印),第2卷,第76頁。 [52]嵇璜:《續文獻通考》,第35卷。 [53]林麗月:《明代國子監生》,表7。 [54]關於這種形式及其發展,見盧前:《八股文小史》(上海,1937年)。 [55]針對明代考試制度的更極端的批判之一是歷史學家李恩平的《中國史綱》(上海,1914年),他寫道:宋代哲學家的追隨者只要能確保取得參加公共考試的特權,可以承受每一種壓制的形式(第348頁);他把科舉制度描寫為人類發明的最壞的知識枷鎖(第349頁)。這個觀點在更近代的關於明代史的著作中還可看到。 [56]在《明史》第71卷和《大明會典》第5—13卷有對這些程序的討論。 [57]《明史》,第69卷,第1679頁。 [58]《明史》,第71卷,第1722—1723頁。 [59]利瑪竇:《16世紀的中國》,第56—57頁;《明實錄·神宗實錄》,第429卷,第9b—10a頁。關於1607年的外察,只記載了評定差的省級官員和知府的姓名。在50名點名的人中,9人被定為漫不經心,12人為浮躁不安心,29人為不能勝任。在浮躁和不安心的人中,3人降級三等;在不能勝任的人中,4人降二等。另有6名官位相同而被罷官的人的姓名,其中3人因軟弱和不嚴厲,1人擅離職守,2人因為貪婪。在府屬機構或在州縣的56名未點名的人據報道被定為貪婪,大概被罷官或受到懲處。利瑪竇提到的4000人無疑是接近被評估官員的總人數,並不是被作出不良「結論」的人數。 [60]《明史》,第71卷,第1719—1721頁。 [61]當然,官員如果經過適當的司法程序,也可能降得更厲害,或者被罷官。此外,官員的提升實際上常常超過兩個「等」而不被稱為「超」。例如,大概為正七品或從七品的在職御史被提升至大概帶正四品的職位而不說這種提升為「超」,這是常有的事。可以作出這樣的結論,職位所規定的品是被任命人正常的基本的品,他在任何職位上都可以按例行手續得到提升。但是在史料中也明顯地載有相反的情況:官的職位與其取得的品相符,其俸祿由他的品決定,他得到的獎勵只是增加榮譽稱號。我傾向於認為,我們尚不能了解明代人事管理的更微妙之處。見賀凱:《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第340頁注96。 [62]詹姆斯·B.帕森斯:《明代的官僚政治:幕後勢力面面觀》。載賀凱:《明代中國政府:七篇研究論文》,第175—231頁,特別是第178頁表Ⅰ。 [63]O.B.范·德·斯普倫克爾:《明代的高級官員》,載《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學報》,倫敦大學,14,第2期(1953年),第289—326頁,特別是第98頁表Ⅰ和第112—113頁。 [64]賀凱:《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斯坦福),第338頁注92。 [65]范·德·斯普倫克爾:《明代的高級官員》,第103頁,表13。 [66]明代和其他朝代官員從這些規定及其他節約法令和規定中得益的方式見瞿同祖的論述,《傳統中國的法律和社會》(巴黎,1961年),特別是「論階級」的第3章和第4章 [67]《大明會典》,第160卷。參見瞿同祖:《傳統中國的法律和社會》,第177—185頁。 [68]《明史》,第72卷,第1741頁。 [69]《明史》,第82卷,第2003頁。 [70]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和政府財政》,第48—49頁。 [71]牟復禮:《詩人高啟》(普林斯頓,1962年),第36頁;又見他的論文《中國專制主義的成長》。賀凱:《明代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沿革》(安阿伯,1978年),第66—73頁。對洪武帝清洗的最透徹的研究,見托馬斯·梅西:《朱元璋和胡藍兩件案件》(密西根大學論文,1983年)。 [72]關於這些清洗,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149—164頁。 [73]這是作者根據《明史》第109—112頁作出的統計。數字有的有重複,如有的人被囚禁後又被罷官或被處死。參見范·德·斯普倫克爾:《明代的高級官員》,第98頁表8。 [74]賀凱:《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第306頁表2,第309頁表8。 [75]錢穆:《國史大綱》(台北,1952年),第477頁;《明通鑑》,第51卷,第1914—1918頁。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448—449頁,書中的討論因根據不同的材料來源,得出的數字稍有不同。 [76]對明代諸帝及其宦官和錦衣衛的所有胡作非為的最詳細和激動人心的專門論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務政治》。 [77]見《明傳記辭典》海瑞的傳記,第474—479頁。如何評價海瑞的歷史地位,在四個世紀以後的20世紀60年代中期,在人民共和國觸發了一場「文化大革命」。 [78]明代兵制的權威資料來源是《明史》第89—92卷和《大明會典》第118—158卷。有幫助的近代研究有陳文石:《明代衛所的軍》,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48卷第2期(1977年6月),第177—203頁;解毓達:《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載《說文月刊》(1941年),第2卷,轉載於包遵彭編:《明代論叢》(台北,1968年),第4卷,第155—247頁;吳晗:《明代的軍兵》,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轉載於吳晗:《讀史札記》,第92—141頁;王毓銓:《明代的軍屯》(北京,1965年)。遺憾的是,還沒有對明代軍事事務作透徹研究的西方著作。 [79]《大明會典》,第120卷,第2475頁;第121卷,第2493—2495頁。 [80]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514—515頁;《明人傳記辭典》中商輅的傳記,第53—61頁。 [81]《明史》,第70卷,第1708—1709頁;《大明會典》,第135卷,第 2775—2778頁。 [82]賀凱:《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第125—129、195—197頁,第307頁表4,第309頁表10。 [83]《大明會典》,第123卷,第2419—2539頁。 [84]有的胡作非為在孫金銘的《中國兵制史》(台北,1960年)第171—173頁和解毓才的《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第213—214頁有討論。又見王毓銓:《明代的軍屯》,散見各處,特別是第290—313頁。 [85]關於唐代的府兵制,見崔瑞德主編:《劍橋中國史》,第3卷(劍橋,1979年),第13、97、175—176、207—208頁。 [86]見陳文石:《明代衛所的軍》,特別是第201—203頁。 [87]吳晗:《明代的軍兵》,第104—105頁;解毓才:《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第174—175頁。 [88]《明史》,第92卷,第2255—2258頁。《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第75—77頁。參見陳文石:《明代衛所的軍》,第193—198頁;解毓才:《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第213—214頁;吳晗:《明代的軍兵》,第111—124頁。 [89]吳晗:《明代的軍兵》,第112、117頁。對明代兵制的衰落,黃仁宇以其生動的個人觀點進行了討論,見其《平淡的1587年:衰落中的明王朝》(紐黑文和倫敦,1981年),第157—164、175—176頁。 [90]陳文石:《明代衛所的軍》,第198—200頁。 [91]星斌夫:《明代漕運研究》,馬克·埃爾文譯成英文,密西根大學中國研究中心:《中、日文關於中國史著作摘要》,第1期(1969年),特別是第50—54頁。 [92]《明史》,第89卷,第2179—2180頁。關於土木事變,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475—476頁。 [93]京城的團營在《明史》第89卷,第2178—2184頁有充分的論述。又見吳晗:《明代的軍兵》,第105—111頁。 [94]關於招募兵的發展和性質,特別見傅維麟:《明書》,第72章(第2卷,第1453—1454頁);吳晗:《明代的軍兵》,第124—132頁。 [95]《明史》,第91卷,第2249—2251頁。 [96]見恆慕義編:《清代名人傳·秦良玉傳記》(華盛頓特區,1943—1944年),第1卷,第168—169頁。 [97]《明史》,第91卷,第2251—2252頁。 [98]詹姆斯·帕森斯:《明末農民起義》(塔克森,1970年)。 [99]《明實錄·熹宗實錄》,第4卷,第9b頁 [100]對明代屯田最透徹的研究是王毓銓的《明代的軍屯》。又見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中國財政》,第63—68頁。 [101]見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193—195頁;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孫任以都、約翰·德·弗朗西斯譯成英文,載《中國社會史》(華盛頓特區,1956年),第299—308頁;解毓才:《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特別是第201—204頁。 [102]見黃仁宇:《16世紀明代的稅收和政府財政》,第68頁;吳晗:《明代的軍兵》,特別是第135—141頁;解毓才:《明代衛所制度興衰考》,特別是第204—209頁。 [103]孫承澤:《春明夢余錄》,第48卷,第5a—6b頁。在明初的諭旨中,洪武帝實際上提到了當時他考慮的三大府:中書省(六部的前身,後來的內閣)、都督府(五個都督府的前身)和都察院。忽必烈的議論是:中書省乃朕之左臂,樞密院乃朕之右膀,御史台乃使朕之雙手健壯之手段。見高一涵:《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上海,1933年),第43頁。 [104]明代使用的「省」的名稱,反映了元代把省一樣規模的領土置於行中書省管轄的做法,然後,以同樣形式簡稱這些機構及其管轄的地區,例如山東省。 [105]關於這一案件,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139—140頁。 [106]蒂爾曼·格里姆:《1506年前明代內閣的工作》,載《遠東》,第1卷第2期(1954年),第139—177頁。參見杜乃濟:《明代內閣制度》(台北,1967年);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香港,1952年),第79—85頁。 [107]見《明人傳記辭典》嚴嵩和張居正的傳記。 [108]巡撫的全部職官表列在《明史》,第73卷,第1722—1780頁。參見《大明會典》,第209卷,第4155—4165頁。 [109]關於全部總督的職官表,見《明史》,第73卷,第1773—1775頁。參見《大明會典》,第209卷,第4155—4165頁。 [110]《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1807—1808頁。 [111]《明史》,第74卷,第1803—1805頁。 [112]關於批准的吏的情況,見《大明會典》,第7卷。 [113]《明史》,第72卷,第1734—1739頁。 [114]《明史》,第72卷,第1739—1745頁。 [115]見第2章。 [116]《明史》,第72卷,第1743—1750頁。本卷第4—7章對明代的對外關係作了詳細論述。 [117]《明史》,第74卷,第1795—1798頁。 [118]《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頁;呂維祺:《四夷館則例》(約1613年;1928年京都重印);諾曼·懷爾德:《四夷館研究材料》,載《東方和非洲研究學報》,倫敦大學,第11期(1943—1946年),第617—640頁;伯希和:《四夷館和會同館》,載《通報》,第38卷,第207—290頁。1496年前四夷館直屬翰林院。 [119]《明史》,第74卷,第1799—1800、1802—1803頁。 [120]《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頁。 [121]《明史》,第72卷,第1750—1754頁。 [122]伯希和:《四夷館和會同館》。 [123]《明史》,第74卷,第1800—1802、1845頁。 [124]《明史》,第75卷,第1845—1846頁。 [125]《明史》,第72卷,第1755—1759頁。關於明代的司法制度,見本卷第3章。 [126]《明史》,第72卷,第1759—1763頁。 [127]《明史》,第73卷,第1785—1789頁。 [128]《明史》,第74卷,第1810—1814頁。 [129]《明史》,第75卷,第1840—1842頁。 [130]《明史》,第75卷,第1849—1852頁。 [131]《明史》,第74卷,第1814—1816、1832—1833頁。兵馬指揮司受設在北京和南京的兩個兵部的特別的監督控制,還要受到都察院的特派官員的視察。 [132]《明史》,第75卷,第1850頁 [133]《明史》,第75卷,第1850—1851頁。參見約翰·R.瓦特:《中華帝國晚期的知縣》(紐約,1972年),該書雖然著重於清代,但也包括明代知縣狀況的大量材料。 [134]關於這些機構較為詳細的材料,見賀凱:《明代的政府組織》,第1—66頁,特別是第46頁。參見《明史》,第75卷各處。 [135]《明史》,第75卷,第1852—1853頁。 [136]《明史》,第75卷,第1853頁。 [137]《明史》.第75卷,第1851—1853頁。 [138]《明史》,第78卷。參見梁方仲:《一條鞭法和明代的稅收》(坎布里奇,馬薩諸塞,1956年);約翰·瓦特:《中華帝國晚期的知縣》,第116頁以下。 [139]《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頁。 [140]對明代監察和進諫職能最透徹的研究著作為賀凱的《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 [141]《明史》,第73卷,第1867—1873頁。 [142]《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頁。 [143]《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頁。 [144]《明史》,第75卷,第1843—1845頁。 [145]《明史》,第75卷,第1845頁。16世紀晚期存在的兵備道列在《大明會典》,第128卷。 [146]關於明代司法實踐的詳細材料,見《明史》第93—95卷和《大明會典》第160—179卷。參見本書關於明的法律第3章。 [147]《明史》,第76卷,第1856—1858頁。 [148]《明史》,第76卷,第1872—1873頁。 [149]《明史》,第76卷,第1873—1875頁。 [150]《明史》,第90卷,第2204頁。 [151]《明史》,第76卷,第1860—1864頁。 [152]《明史》,第76卷,第1864頁。 [153]《明史》,第76卷,第1871—1872頁。 [154]《明史》,第76卷,第1858—1860頁。 [155]《明史》,第76卷,第1865—1871頁。 [156]從傳奇小說角度觀察明代政府的一個優秀例子是中國最著名的小說《金瓶梅》,它講述了社會上層中的輕浮和無賴,具有非常色情的內容,在16世紀後期匿名出版。它有幾種英譯文版本。 [157]但是洪武帝的個性是不喜歡孔子的繼承者孟子的(因為孟子反對暴政)。他認為孟子不尊重君主,並說如果孟子仍在世,他該受到嚴厲的懲罰。1394年,他成立了一個專門編纂孟子著作的文人小組,以刪除那些貶低君主地位和鼓勵臣子對君主錯誤進行規勸的段落。共有85段被刪除。如此刪節的版本被印發給學堂使用。見吳晗:《朱元璋傳》,第148—149頁。 [158]關於東林黨和魏忠賢,見《劍橋中國史》,第7卷,第532—550、596—5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