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明代史 · 第十二章 明代的歷史著述
引言若干普遍趨勢
明朝統治的將近300年,很難說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發生的變化,觸及中國文化和思想的各個方面。歷史編纂學就其最廣泛的意義來說,也不例外。雖然革新是在一個長時期內逐漸發展的,但整個來看,明朝最後100年的歷史著述與最初100年的區別相當大。區別明顯地表現在質量和數量上。在這一章里,將對這些變化作詳細的闡述。這裡可以把它們概括為對原始資料的一種更為批判的態度,這在16世紀變得逐漸明顯,並使後一時期區別於較早的時期。
16世紀的經濟發展,特別是長江下游地區的經濟發展,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接受文化教育。識字的人大量增加,對讀物(包括歷史著述)的需求也增加了。這個普遍趨勢的一個方面,是科舉考試錄取名額的大量增加。這些人也是歷史著述預期的讀者。考中進士(他們構成歷史出版物的作者和編者的大多數)的平均數從1388—1448年間每三年約150名增至1451—1505年間每三年290名和1508—1643年間每三年330名。[1]在16世紀,跟書籍和知識的普及同樣可喜的,是印刷術和出版事業的發展。據一位專家說,在明朝的後半期,印刷「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如果沒有超過以前各個時期,也與之相等」。[2]
的確,明朝在文化思想上的突出成就不能與前此各個時期相提並論。在歷史著述領域也是這樣。歷史著述方面的重要革新在這之前就出現了,到了明代成為歷史著述的榜樣。突出的例子是《史記》和《漢書》的紀傳體之於正史;《資治通鑑》之於編年史;《通鑑紀事本末》之於記事史;《通典》和《文獻通考》之於政書。以上僅舉了最重要的類型中的少數幾種。已故的吉川幸次郎教授論證,律詩無疑在唐代達到了發展的最高階段,以後再也不能企及。[3]
但是,在唐宋時代只有相當少的能讀會寫的人具有欣賞以至模仿大詩人的能力,而在隨後的時代,這種人的數目大大增加了。吉川幸次郎認為,更廣泛的社會階層對過去文化成就的分享的增長,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他暗示他的這個看法並不只限於詩歌方面。看來這也適用於歷史著述;有獨創性的早期樣範為愈來愈多的人所知,他們於是在自己的歷史著述中也加以採用。
在這裡對我們所說的歷史著述作些說明,也許是適宜的。它包括按中國傳統分類法中的史部所列入的著述:
1.分為本紀、志、表和列傳的紀傳體官修史書或正史
2.私人或半官方編寫的與紀傳體正史類似的別史
3.官修的和私人撰述的編年史
4.紀事本末體史書
5.大多限於一個時期或某件事情的雜史
6.皇帝和大臣的詔令奏議匯編
7.傳記
8.職官志
9.政書
10.地理志,包括方誌
對以上著述,還應加上子部中的一些類目:
1.大多分在兵家類的有關軍事和邊防的著述
2.分在雜家或小說類的政書
這種分類法在各種目錄中不盡相同。[4]有許多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列入子部的書或整批的書,在其他目錄中列入史部,奏議集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列入史部,而在別的地方列入集部。
除去這些嚴格意義上的歷史著述之外,另有許多著作對歷史研究可能很重要。某一作者的文集可能包含對奏議的補充和作者的友人們的傳記材料;關於作者訪問過的有趣的地方或作者參與過的事件的記述;有關歷史或政治問題的志、論、說,以及與友人和同事的往來書信。作者的文集中有時甚至有短篇歷史著作,而在任何書目或目錄中均未提及。此外,有許多小說和劇本應當看成是它們所產生的時代的文化史和社會史的原始資料。最後,明代的詩歌也表現了那個時代的精神,應看成是歷史研究的資料。[5]
明朝頭100年的歷史著述的特點,是政府編纂龐大的全集。進行這種匯編是繼續元代和更早朝代的傳統。第一部這類作品是《元史》,編於洪武年間,隨即刊印。接著是永樂時期的主要匯編:朱熹和其他宋代學者註解的《四書大全》和《五經大全》,以及理學著作集《性理大全》。與歷史有關的是《歷代名臣奏議》,1416年編,自商周以迄宋元,和著名的《永樂大典》,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匯編工程。雖然它原有的12000冊[6]到18世紀僅存十分之一(現存更少),但它收錄了有關宋、元和明初歷史的一些佚文秘籍,使其免於全部失傳。含有元代驛站組織資料的《經世大典》(1331年)和其他著作,使我們能夠推想元代的驛站制度。[7]
這些匯編以其宏大的規模著稱於世,它們反映出的永樂氣派多於學術上的成就。[8]在永樂朝以後,有一些對明朝歷史十分重要的作品繼續了龐大的官修匯編的傳統,如1456年和1461年的官修地理學,1503年和1587年的《大明會典》,和1530年的《大明集禮》。所有後來這些作品都是在司禮監的監督下刻印的。刻版保存在司禮監為此而設的稱為經廠的倉庫。因此,屬於司禮監刻印的書稱為經廠本。[9]經廠本是大開本,字體大,紙質潔白厚實,印刷考究。它們為清朝的「殿本」和不少朝鮮本中文書提供了樣板。
明代在歷史著述上最突出的進步,是對歷史資料採取批判的態度。明朝的前半期,朱熹的理學派在思想中占統治地位。這一派對歷史著述的影響是,它教人按照朱熹的《通鑑綱目》所傳述的那樣去接受傳統及其價值,而不鼓勵對歷史記載的確實性與可靠性提出問題。
在16世紀中葉以前,歷史作者通常不去對各種歷史文獻和來源可疑的記事甚至流言加以甄別。他們更不願過問官方檔案的可靠性。這種態度在正式著作、雜著和歷史注釋中都很明顯。像刻於1459—1566年間的鄭曉(1499—1566年)的《吾學編》(2.1.1)或刻於1574年的薛應旂(生於1500年)的《憲章錄》(2.3.1)就仍然按這種方式編纂,即部分基於官方文獻資料,部分基於傳聞或可靠性不同的記述。[10]例如,《吾學編》第十一章論述建文皇帝的死,作者寫道,據說建文皇帝在他的南京宮殿中被燒死,但又把他逃往四川、雲南和廣西,以及他後來再度出現的故事當成可能的事實加以補充。[11]在這類著作里,有時在官方檔案中找不到的有價值的信息可能混雜在無法證實的故事傳說中。
到16世紀初,歷史學家在他們的著述中開始逐漸採用陳白沙和稍後的王守仁的新方法,他們愈來愈多地知道了文獻資料和故事傳說的根本區別,同時他們也認識到文獻資料未必總是提供真實的信息,而各種故事傳說也可能包含一些真實性。向新方法過渡的最早的代表之一是祝允明(1461—1527年),他是一位反對朱熹學派的非正統思想家。他的各種雜記集(如4.5.8)把有價值的信息與無法證實的傳說結合在一起;但他1499年刊行的蘇州傑出人物的傳記集《蘇材小纂》(3.5.1),基於墓誌、履歷和其他的文獻資料,被看成是可信的著作而受到賞識。在他的最後一部著作《祝子罪知錄》中,他對歷史人物提出的見解往往與傳統的看法大相徑庭。據說他的著作對於李贄的《藏書》具有相當大的影響。[12]
但明代歷史著述的這個新趨向,在王世貞(1526—1590年)這樣的作家的著作中才有了充分的表現,他也來自蘇州地區。不像明代早期的作家,王世貞有機會接近實錄,他1590年刊行的《弇山堂別集》(2.2.6)和1614年刊行的《弇州史料》(2.2.8)中發表的各種歷史論文,就主要根據這些實錄。他的論文《史乘考誤》,清楚地顯示出他對各種資料的相對價值和需要選擇與批判性評價的理解。例如,他在這篇論文的前言中說:
國史之失職未有甚於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諱,始命內閣翰林臣纂修實錄。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陳牘而已。其於左右史記言動闕如也。是故無所考而不得書,國忸袞闕則有所避而不敢書。而其甚者,當筆之士或有私好惡焉,則有所考無所避而不欲書。即書,故無當也。史失求諸野乎?然而野史之弊三。一曰挾郄而多誣,其著人非能稱公平賢者,寄雌黃於睚眥,若《雙溪雜記》、《瑣綴錄》之類是也。二曰輕聽而多舛,其人生長間閻間,不復知縣官事,謬聞而遂述之,若《枝山野記》、《翦勝野聞》之類是也。三曰好怪而多誕,或創為幽異可愕以媚其人之好,不核而遂書之,若《客坐新聞》、《庚巳編》之類是也。無已,求之家乘銘狀乎?此諛枯骨謁金言耳。雖然,國史人恣而善蔽真,其敘章典述文獻不可廢也。野史人臆而善失真,其征是非削諱忌不可廢也。家史人臾而善溢真,其贊宗閥表官績不可廢也。
在這篇文章里,王世貞把他對歷史著作不加選擇地引用其他著作的一般批評具體化了。在1594年刊行的《國朝獻征錄》(3.1.2)中也看到對原始文獻資料的很大重視,此書是焦竑(1541—1620年)[13]編的一部由墓志銘、紀念碑和明代傑出人物的訃告組成的龐大的傳記性匯編。
焦竑大為稱讚的李贄(1527—1602年)是明代最獨特的非正統歷史著作家。[14]他的刊行於1599年的《藏書》,是一部上起周代下至元代的傑出人物分類傳記集,在這部著作里,李贄用全新的標準和觀點評價歷史人物。《藏書》的《世紀列傳總目前論》一開始就說:「人之是非,初無定質。人之是非人也,亦無定論。」[15]照李贄的話,不同的人在不同時間所持的意見和判斷差異很大。他說,如果孔子復活,他的觀點將與他在2000年前發表的觀點很不相同。這些看法還不足以作為依據把李贄歸入反儒家一流,但它們清楚地表明他反對朱熹學派所創立的官方的正統理學,照後者看來,孔子一旦作出判斷(不論真是他作出的或據說是他作出的),就必定是一切時代的唯一準繩。
在歷史和歷史人物的評價方面,朱熹在他的《通鑑綱目》中立下一個榜樣,在明朝至少受到官方無可爭議的高度尊重。[16]李贄堅持他的基本觀點,對不少歷史人物的評價必然與正統的評價相矛盾。例如,李贄尊秦始皇這個直到目前為止的一切儒家歷史編纂學深惡痛絕的人為「千古一帝」。[17]他的《藏書》只涉及明以前時期,但三年後,在1602年《續藏書》(3.3.15)刊行。在這部著作里,李贄對明朝人物同樣作出獨立的非正統的評價。雖然李贄不得不承受他在著作和公開談話中發表的非正統思想的後果而在獄中自盡,但在清初,當他的書被禁時,他的著作卻被重印並大為流行。
1676年刊行的黃宗羲論明代思想史的偉大著作《明儒學案》(3.4.6),代表了歷史著述另一類型的革新。[18]《明儒學案》實際上是第一部中國哲學史,一部激起了全國興趣的著作。[19]它是按照思想派別排列的。介紹的每位學者先有一篇小傳,然後是對他的思想的陳述。這樣,明代的思想趨向的過程就變得很清楚。在中國的目錄中,這部著作通常被分在傳記類,對它的特點估計不足。黃宗羲還開始編著一部關於宋元時期的類似著作《宋元學案》,他死後由其他人完成。
16世紀時,政府部門也開始主要根據檔案材料編纂關於他們自己的機構與活動的志書。它們保存了關於體制和行政事例的詳細記載。1620年刊行的《禮部志稿》(6.2.1),資料豐富,是這類著作的代表。
這種新出現的對文獻資料的重視的另一個結果,是有關國家大事的著作(經世文或經濟文)的收集。最重要的經世文是大都市或地區高級官員向皇帝報告實情並提出對策的奏議。除此之外,向皇帝提出的其他形式的建議、請求或報告,或對其他政府部門的咨文,也可以收入這類專集中。
有少數奏議集從宋甚至更早的朝代開始。刊行它們的主要動機可能是希望把傑出人物所寫的奏議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品質展示出來,以供仿效。只有在16世紀時,刊行奏議才流行起來,它們或者由作者自己,或死後由其子孫或友人整理刊行。這樣做的動機,可能主要是為了把作者的政績記載下來,並為後來的傳記作者和史家保存文獻資料。此外,奏議還可以被看成文學上的成就,因此跟其他散文作品一樣值得出版。
除了那些價值在於作為政治品德的表率的奏議外,為實際用途而精選出的奏議匯編,確實是明代的一大發明。我們已經提到,早在永樂時期就出版了《歷代名臣奏議》這部貫穿中國歷史的由歷代最主要的官員所寫的奏議的龐大總集。明朝官員的奏議和其他經世文的集子,最早編於16世紀中葉。最突出的例子是1638年刊行的《皇明經世文編》(5.1.8),在任何時代這都是這類作品中最豐富的一部。正如這部書和大多數其他匯編的書名所表明的,它們的意圖是提供在考慮國家大事時使用的文獻資料。
政書論述的主要是國家大事。政書早在唐宋時期就已編纂。這個傳統在16和17世紀得到繼續。主要涉及明代往往有充分文獻根據的新著作,補充了早期的政書。這些著作有陳仁錫刊行於1630年的《皇明世法錄》(6.6.7),王圻刊行於1586年的《續文獻通考》(6.6.2),馮應京刊行於1604年的《皇明經世實用編》(6.6.4)以及其他種種。「經世」和「經濟」顯然是當時的流行用語。
另一種文獻資料的重要來源是邸報或塘報,這是一種在各大都市和各省政府部門中流傳的包括命令和報道在內的政府公報。這種公報存在於更早的時期,但只有到了明朝後期才成為一種經常的制度。它起初以手抄本流傳,但1628年後以活字版印刷。清朝採用了這一制度,後來稱為京報。
從16世紀起,方誌的編纂在質量和數量上都大有增進,對地區或地方史和歷史地理學的研究變得很普遍。在17世紀初,學者開始把對書本資料的研究與實地考察中的體驗結合起來。徐宏祖[20]的《徐霞客遊記》(8.3.2)根據作者自己的體驗對山川風物作了詳細的歷史與地理的描述,他在1607—1640年間,遊歷了明帝國除四川以外的所有行省。顧炎武[21]刊行於1662年的《天下郡國利病書》(8.1.10),根據的是書本資料,主要是方誌,以及廣泛的旅行記。顧炎武旅行的主要目的,很少是為了憑弔歷史遺址和收集文物(就像他以前的大多數學者那樣),而是為了「親身視察農民戰爭的地區,估計其地勢的戰略價值,供今後抵抗之用」[22]。
在所謂歷史的輔助科學如金石學或目錄學方面,沒有出現大的革新,但在明朝後半期,它們受到足夠的重視並有進一步的發展。金石學是楊慎[23]涉及的許多領域之一,他是16世紀初一位傑出的多才多藝而富於創造力的學者。是第一個研究中國西南邊疆的青銅鼓的人。[24]焦竑編著的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明代作家著作目錄《國史經籍志》(1590年),顯示出他廣泛的閱讀和文獻學才能,這是當時最重要的文獻學著作之一。[25]它後來被黃虞稷[26]的《千頃堂書目》(見本章第720頁注③及有關正文)部分地取代,後者包括整個明代直到1644年。
總的來說,晚明時期的文化繁榮和思想多樣化幾乎在一切形式的歷史著述中都是明顯的。下面各節將詳細討論明代歷史編纂的各個方面。
國史館
從古時起,保存記錄或檔案就被看成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官方的歷史編纂者(史或史官)就擔任這一任務。[27]這種思想體現在某些儒家經典中。不管這些經典中描述的政府機構實際存在與否,它成了後代的樣範,像這樣的段落「(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在中國歷史上聯繫到官修史書被一再地引證。[28]
7世紀前半葉,建立了史館,成為獨立的政府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寫起居注和編實錄,這是以後寫前朝國史或正史的依據。[29]這種史館在以後的時代繼續起作用。
在明朝第一個皇帝的統治下,沒有建立獨立的史館機構,而是將它併入翰林院。早在1367年,即朱元璋正式登基前一年,就任命了修撰、典簿、編修等史官。[30]1381年,史官的人數和品級,確定為修撰3名,從六品,編修4名,正七品,檢討4名,從七品。[31]明代自始至終繼續任命這些官員,但人數根據編纂的需要而定。[32]例如,在1529年,編修和檢討定為各6名。[33]但有時多出許多。任修撰的常為一甲進士,任編修和檢討的常為二甲進士。[34]
史官收集文獻資料和編輯歷史檔案:
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上所下詔、敕、書、檄,謹籍而記之,以備實錄。[35]
按照傳統,寫詳細的起居注,被認為是收集文獻資料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朱元璋在當皇帝前四年,即1364年,就設置了起居注給事中。[36]據說像宋濂、魏觀和詹同這樣一些傑出人物,都曾擔任過這一職務,這表明朱元璋當初對它的重視。[37]
這個職務的重要性還表現在1367年給在職者以正五品的相當高的品級。[38]品級與當時的翰林院學士和六部郎中相同。不過,這只是暫時的。經過幾次變動,在1381年起居注作者的官秩重新定為從七品。[39]若干年後,這個機構被撤銷,這大概是在1393年之前,因為那年出的《諸司職掌》中沒有提到它。
隨著一篇由張四維(1526—1585年)起草、張居正(1525—1582年)呈遞的奏議,1575年恢復了起居注的寫作。這封奏議還包括關於如何指導史館工作的詳細建議,其中有些得到皇帝的批准,後來編入《大明會典》。[40]這篇文獻提供了官修歷史是如何進行的寶貴資料,應詳細加以討論。[41]
張居正的奏議,跟大多數這類建議一樣,提到古代的左著作郎和右著作郎。他強調,沒有起居注,就得不到關於皇帝言行的可靠資料來編纂實錄。而這就是世宗實錄和穆宗實錄的實際情況,這兩部實錄是在張居正指導下編纂的。[42]張居正於是提出八點建議:
1.保存記錄的方法。在史官的任務中,最重要的是寫起居注。如果沒有可靠的起居注,修史工作勢必陷入依靠無法證實的關於皇帝行為的謠傳的危險。擔任侍講的官員是最接近皇帝的人,因此宜指定他們每天輪流擔任起居注的作者。大學士在與皇帝秘密商議後,應立即將必要的情況告訴起居注作者。他們還應抄下所有的聖諭、詔、旨、策文,等等,以及大學士的題稿。除此之外,應指定六名有經驗和有學問的史官,根據政府各部門的奏議編纂政紀。每一名官員應負責六部中一部的活動領域。這些官員不應擔任其他任何職務,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曠職。
2.關於隨侍皇帝的起居注作者在不同種類的召見中應選取的地方的規定。起居注作者應始終在靠近皇帝的地方,這樣他才能清楚地看見和聽到正在進行的一切。當皇帝與大臣進行秘密商議時,史官也許不宜在場,但在召見結束後,該大臣應立即將聖諭和上述商議用密封信報告史館。
3.向史館轉送文獻。大學士應命令將保存在內閣的內閣奏議和由「兩房」[43]官員具稿繕寫的聖諭、詔書、敕旨的副本送史館。應複製其他政府部門的奏議和皇帝對該部門奏議的敕答。應將整個文獻的副本送內閣,然後轉送史館。時政的討論應編入各政府部門的奏議中。
4.忠實記錄的重要性。由於起居注將是據以編纂實錄的唯一資料,準確性比優美的文筆更加重要。皇帝的言辭必須逐字逐句地記錄,而不要做文章。奏議的原文,只有次要的無足輕重的問題可以省去。只有因表達不清而難以理解的地方,才可以稍加修改。否則應一字不易地記錄原文。要弄清楚因果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變更或修飾內容。必須嚴格禁止史官發表他個人的褒貶意見。
5.這一段論述給史官提供工作的地方和設備,這裡不討論。
6.妥善保管的處所。在古代,國史被稱為石室金匱之書,[44]因為它被妥善保管以備傳諸後世。明朝也是這樣做的。每月有一小箱,每年有一大箱。它們應被放置在東閣[45]的左右房。史官每月編成的草稿,應裝訂成七冊,一冊為起居注,六冊為來自六部的材料。每冊的封面應註明年月和負責史官的姓名。完成的冊子要送大學士審查,放進一隻小箱,用文淵閣的印章加封。到了年底,內閣和史官要打開箱子,取出各月的草稿,將它們放進一隻大箱子,用同樣的方法加封,從此不再開啟。
7.(這一段論述繕寫者應遵守的規則,這裡不討論。)
8.處理這篇奏議之前的事件。萬曆朝的頭兩年(1573年和1574年)和第三年(1575年)的頭幾個月,起居注和六部奏議的原文,應根據現有的文獻材料按照事實記錄下來。
這篇奏議說明,在恢復編撰起居注以後,這些文獻僅構成為編撰實錄而收集的材料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取自六部的奏議,它們也通稱時政記。[46]
官方的時政記現在尚存一個殘缺的樣本,時期是1127年。明代有一種類似的著作不是官方文獻,而是有接觸政府檔案機會的官員的私人著述。[47]有許多萬曆、泰昌和天啟時期的殘缺不全的起居注抄本,保存在中國和日本的幾個圖書館裡。[48]起居注是後來編撰實錄的基礎。
但是,某些時期在起居注和實錄之間有一個中間階段。這就是日曆,它只涉及幾年。我們知道,在1373年曾命翰林院選出一個班子編纂《大明日曆》。這項工作是在監督之下在宮中一個嚴格禁止外人進入的特殊部分進行。清晨,班子成員一起去到他們工作的屋子,吃飯也在那裡,到傍晚才一起回到翰林院的集體宿舍,也是與外界小心地隔開的。從1373年9年20日至1374年6月11日差不多9個月中,當工作進行時,編纂者不許與外人接觸。整個事情嚴格保密,這是為了防止有利害關係的人企圖影響編纂者。要求他們只能把他們的編纂建立在可以得到的文字材料的基礎上。這是根據皇帝頒布的規章,規章還說,著作完成後應受皇帝審查,保存在金匱中。然後把一個副本存放在秘書監。[49]
史官的主要任務是編撰實錄,其他工作只是為這一任務作準備。但是,掌管編撰工作不專屬史官,還有一個廣大得多的官員集團參與其事。根據《大明會典》[50]中制定的規章,大學士要擔任總裁,翰林院學士擔任副總裁。他們由皇帝任命,任務是規定纂修條例,檢查纂修官[51]準備的草稿,纂修官是從內閣、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和司經局選出的。崔纂和謄錄則是誥敕房和制敕房選派的。
實際的纂修者名單表明,這些規章從16世紀初起就被嚴格遵循了。即使在更早的時期,做法也似乎大體上跟後來的規章一致。纂修官總是翰林院的居多。有時候,顯然有20或20多個編修。只有很少的——有時沒有——纂修官是從別的部門來的。此外,謄錄和崔纂主要選自品級較高的官員,或者,至少也是國子監的生員。總之,參加纂修工作的人的數目相當大。例如,纂修於1522—1525年間的《武宗實錄》開頭的名單,記錄了參加纂修的97人的姓名和官職。[52]此外,肯定還有許多職員、隨從和僕人。
這項工作的掛名領袖是監修。名義上他是總裁的上級,但實際上對工作似乎無多大影響。他必須從世襲貴族的最高等級公或侯中選出。以《武宗實錄》為例,監修是公。3位總裁是大學士兼尚書(正二品)。[53]2個副總裁,一位是翰林學士(正五品),另一位是侍講學士(從五品),40個纂修,8位是侍讀(正六品),3位是修撰(從六品),21位是編修(正七品),8位是檢討(從七品)。3位崔纂是太常寺卿(正三品),尚寶寺卿(正五品)和中書舍人(從七品)。47個謄錄,2位是尚寶寺少卿(從五品),1位是吏部員外郎(從五品),3位是大禮寺右寺副(從六品),6位是中書舍人(從七品),1位是翰林院待詔(從九品),1位是光祿寺署丞(從七品),3位是鴻臚寺主簿(從八品),12位是鴻臚寺序班(從九品),2位是譯字官(無品級),可能來自四夷館,15位是國子監生員,1位是翰林院秀才。最後,有一個官員掌收一應文籍和一個尚寶寺少卿(從五品)。
對整個《明實錄》來說,得不到像這樣詳細的參加纂修工作的官員的名單,但從《太宗實錄》起,尚存的名單中開列的60—100個官員的名字,他們的官銜與纂修《武宗實錄》的官員的官銜相似。因此,完全可以把它們看成是全部《明實錄》的纂修班子的典型。指派數目相當多的高級官員參與纂修工作,也表明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謄錄中發現有品級高至從五品的官員是令人吃驚的,我們不得不懷疑他們是否真的做抄寫工作。專門的史官只做小部分纂修工作,它主要是由翰林院和內閣在其他幾個政府部門的官員的幫助下完成的。實錄的纂修是在最有權勢的政策制定官員——大學士的監督下進行,這一事實進一步證實了它的重要性。
實錄的纂修主要是一件政治工作,而不是一種超然的學術活動。由於監督纂修的大學士往往捲入了前朝的政治爭論,他們當然渴望將他們的個人觀點注入原文而犧牲與之對立的觀點。此外,他們有時候還可以表達地區或集團的觀點。因此,《明實錄》的政治偏見一直受到同時代學者的嚴厲批評。[54]
但是,大學士在規劃當前的政策上有許多緊迫的事情要做,只能偶爾過問纂修工作。他們參加決定凡例的工作,但不得不把直接的監督任務留給副總裁,後者沒有多少別的任務,從而在纂修工作的監督中處於關鍵地位,因為他們是纂修官的上級。崔纂的名字總是列在纂修官之後,他們的作用也許僅限於纂修的組織和技術方面。他們對內容沒有影響。除去嘉靖和萬曆兩個皇帝的實錄(均用了10年)外,纂修工作通常用3—5年。
實錄不是為了刊行。在一朝的實錄纂修完成後,將正本在一個精心規定的儀式上呈給皇帝,儀式的規則最初是在1403年確定的,後來在1536年和1577年作了修改。[55]實錄和寶訓[56]在一個莊嚴的行列中從史館送到奉天殿和華蓋殿。纂修班子的全體官員身著朝服跟在後面。然後,在皇帝面前和禮樂聲中,將實錄和寶訓置放於華蓋殿。第二天,它們在另一個有皇帝參加的莊嚴行列中被送到皇史宬,在皇帝面前封存。
這些記錄不允許再拿出來。它們是供後代纂修正史的主要資料來源。一兩天後,設官宴邀請纂修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每人都得到賞賜,有時以升官的形式出之。[57]官宴上的菜餚和給予總裁、副總裁和纂修官等人的賞賜的數目均有嚴格規定。[58]
副本留作參考,對它的使用聽命於皇帝、大學士和史官。它置放在內閣。為了保密,所有的草稿和初步的抄本均在太液池(紫禁城西邊的一個人工湖)東邊的椒園內銷毀。銷毀時參加纂修工作的全體官員都必須在場。[59]在纂修實錄時,認為適於刊行的皇帝詔令被選出來,按題分類,另編成冊,這就是皇帝的寶訓。
實錄原稿的保管是一件大事。1492年,大學士丘濬(1420—1495年)在一篇長篇奏議中建議——就所知,是第一次——實錄應有一套新抄本保存在專門為保存實錄而修建的建築里。[60]他的建議沒有實行。在過了40多年以後,皇帝才同意大學士張孚敬(1475—1539年)的一個類似的建議,下令抄寫以前諸帝的實錄。[61]像任命纂修班子那樣任命了一個專門的班子負責抄寫工作,也有監修、總裁等。同時,下令修建一座專門保存實錄的建築,正如丘濬原來所建議的那樣。這座建築於1534—1536年間建成,命名為皇史宬,通常將它譯為帝國歷史檔案館。
兩年後抄寫工作完成。新抄本在一個正式儀式上呈給皇帝,第二天當著皇帝的面在新的檔案館裡封存。[62]這座建築在清代為同樣的目的服務,並在19世紀初徹底翻修。這座建築真是名副其實的「石室金匱」。[63]它的厚牆是用堅固的磚頭砌的,牆上只有很少的小窗口,原稿放在100多隻金屬箱子裡。在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這座建築仍在那裡,保持著它原來的樣子。它坐落在皇宮東南,南池子南段路東。[64]
纂修正史——官修史書的最終產品,是史官的另一個任務。元朝的正史是設在南京一座佛寺里的一個史館纂修的。[65]1594年,開始了纂修到這年為止的明朝正史的工作。像修實錄那樣,任命了一個班子,以王錫爵(1534—1610年)和其他大學士為總裁,另外一些高官——大多數是翰林院以外的——為副總裁,和19個纂修官,多數是翰林院的修撰、編修或檢討。[66]但1597年宮中失火,燒毀了所有的草稿和資料,這項工作就擱置起來,顯然再也沒有恢復。[67]由於那時沒有進行修實錄的工作,實錄的纂修未受到火災的影響。
有關歷史或作為歷史資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
明朝官修史書最重要的產品是《明實錄》。[68]本來,實錄是準備秘密保存於宮中而不是打算出版的。然而,有幾種私人抄本保存下來,現在可以得到其中兩種抄本的影印本。對所有的明史研究者,它們都是最重要的資料。[69]只在有了一種與新版二十四史相類似的新的校點本後,才可能對這種資料作出更充分的評價。
在明朝的16個皇帝中,現存13個皇帝的官修實錄。建文帝和景泰帝的實錄,分別包括在《太宗(成祖)實錄》和《英宗實錄》中。由於明朝的滅亡,沒有為最後一個皇帝修實錄。包括在印出的實錄中的所謂《崇禎實錄》是私人纂修的。沒有必要在這裡對13部實錄一一加以討論,因為這個工作在別處已經做了。[70]按照涉及的時間,篇幅的變化在8—596卷之間。它們總共將近3000卷,分為500冊(1940年版本),或133冊(1963年版本)。
在材料的安排上,實錄遵循編年體。它嚴格按照年月日的順序,記錄皇帝或以皇帝的名義採取的行動,以及重要的政治事件。這些記錄自然而然地包含了對帝國政府有用的信息。記錄下來的事實大多以奏議摘錄的形式出現,因為主管官員是以這種方式把事件向皇帝報告的,再有就是有關詔令的摘錄。此外,高級官員的任命、調動或停職,跟驚人的自然現象一樣,通常均有記述。
但是,沒有必要把事件記錄在它們實際發生的那個日期下,而是記錄在向皇帝報告和在皇帝面前討論的那個日期下。如果事情發生在很遠的地方,那麼,在事件發生之後和傳到朝廷之前可能有相當長一段時間。在報道一個高官死亡的那個日期下,通常附有他的小傳。每年年終,有關於人口、歲入和外國「進貢」使節等等的統計資料。
從明代實錄的纂修組織來看,顯然這是一件重大的政治任務。有些總裁和纂修官因表現出由於個人好惡而產生的偏見,受到後來作者的嚴厲譴責。由於實錄的絕大部分是由官方文獻的原文和有關政府活動的枯燥報告構成,作者表示個人意見的機會主要就在於選擇某些文獻和壓下另一些文獻。這樣,事實和事件可能被大大地曲解。此外,也可以用壓縮文獻的方法來故意歪曲原意,即使這違反了規章。除了這些之外,就很少有機會塞進非常含蓄的褒貶暗示了。還從來沒有過對任何故意偽造文獻的指責。如果文獻本身(如奏議)包含了錯誤的陳述,纂修者也沒有責任去改正它。無心的錯誤在實錄中決不在少數。
上面提到的偏見,不僅限於按照儒家政治倫理觀的一般標準進行褒貶,就像一切中國歷史家所普遍承認並運用的那樣,而且與高層的許多集團和個人有密切聯繫,他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互相進行鬥爭。至少有一次皇帝本人也被捲入了。這不僅說明這樣一個事實,即如果大學士之間發生了重要變動,正在纂修中的實錄要修改,而且也說明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兩個已知的例子中,已經完成並封存起來的實錄,也一反慣例和常規,又拿出來重寫。
第一個皇帝太祖的實錄就是這樣處理的。第一次纂修是在太祖的孫子和繼承人建文皇帝統治時完成的。事情很明顯,1402年篡奪了王位的燕王,他是太祖的第四個兒子和建文皇帝的叔父,不能讓他父親朝的實錄原封不動。因為它宣稱他的侄子是皇位的合法繼承人,從而給他打上叛逆的烙印,並把他篡位的事傳給後代。所以他下令重修。
新稿完成後,據說舊稿被銷毀。但即使這個在幾個月內完成的新稿,也不能令皇帝滿意。幾年後他指出,纂修者沒有用正確的態度對待他們的工作,他們完成得太快,因而不徹底。第三稿在工作了七年之後完成,這是唯一傳下來的。到了明代中期,它已經是所知的僅存的一部。這最後一稿由於它的許多錯誤而一直受到嚴厲的批評。早在17世紀,錢謙益(1582—1664年)在一篇淵博的《太祖實錄辨證》(1.1.1)中,即批判地討論了它的可疑章節。
出於同樣的理由,建文皇帝(統治時期1399—1402年)的實錄的真實性是可疑的。據一些人說,這個時期的一些事跡在萬曆朝被補充進《太祖實錄》。它們不包括在這些實錄的現存抄本中,而構成了《太祖實錄》的頭九卷,有些抄本有副題《奉天靖難[事]跡》,在這個標題下敘述了燕王的篡位。由於這幾卷用了建文皇帝的年號,而這個年號在萬曆朝之前沒有正式用過,因此不清楚它們是同《太祖實錄》的其他部分一起纂修的呢,還是後來補充進去的(見1.1.2)。
景帝朝的實錄也有類似的問題,景帝是在他的哥哥於1449年被蒙古人俘虜後即位的。統治了八年之後,他被一次支持他哥哥的政變所廢黜,這時他哥哥已被釋放回來;他在幾天後死去。《英宗實錄》(1.1.5)包括從1436—1464年的三朝,景泰朝的實錄(卷187—262)跟在它之前和之後的實錄同樣詳細,但有一個特別的副題叫做《廢帝郕戾王附錄》,並分開立卷,即卷5—91。偶爾有一些明顯反對景帝和這時起主要作用的于謙(1398—1457年)[71]的偏見。正是他在這危急的日子裡,在英宗皇帝被蒙古人俘獲後,挽救了明朝,使其沒有過早地滅亡。于謙在1457年的政變中,以莫須有的罪名被殺。
但是,早期的批評沒有特別指責《英宗實錄》的這一部分,像它們指責建文時期的實錄那樣。16世紀末,有一篇奏議要求為惠帝和景帝纂修單獨的實錄,奏議的作者沈鯉沒有舉出任何內容上的缺陷作為這個建議的根據,而只是從規格上強調,後來被承認為合法的皇帝的實錄應單獨纂修,而不應附在別的皇帝的實錄中。[72]
最嚴重的爭論是圍繞《光宗實錄》(1.1.12)的爭論,光宗是明朝統治時期最短(僅一個月)的一個皇帝。這些爭論是由東林黨人及其同情者與他們的對手之間的政治鬥爭激發起來的。進入17世紀後,這個鬥爭愈演愈烈,《光宗實錄》遂成為黨派論爭的犧牲品。這部實錄最初是在接近東林集團的人士的主持下纂修的。但當反東林集團在臭名昭彰的宦官魏忠賢[73]周圍團結起來以後,東林黨人大都被從政府中清除了。於是發出了一道聖旨,纂修一部類似於「白皮書」的《三朝要典》(2.8.4)。它的主要目的是指責東林黨,為反東林集團的政策辯護。這項工作在1626年完成。於是,已於1623年完成並保存在皇史宬的《光宗實錄》被啟封,按照《三朝要典》進行修改,尚未完成的萬曆朝實錄的有關部分也一起進行了修改。[74]這一不平常的做法,只有永樂朝修改《太祖實錄》可與之相比,但後者的主使者是皇帝本人,而前者則是在官員中的一個黨派集團和宦官的慫恿下進行的,皇帝只扮演一個被動的角色。
嘉靖時對《孝宗實錄》(1.1.7)提出了類似的建議,它是在大學士焦芳[75]主持下纂修的。由於批評者一致譴責焦芳歪曲事實和誹謗他所不喜歡的人,建議修改實錄並非沒有理由。皇帝也承認這一點,但他仍然不願照建議去做。[76]在《光宗實錄》問題上,皇帝顯然既無決心也無實權阻止有利害關係的集團進行別有用心的修改。
天啟皇帝死後,當東林黨人重新掌權時,《光宗實錄》再次重寫。先前的改寫本連同《三朝要典》被銷毀。現存的1628年本,偏見一點不比第二次稿本少。這些爭論也涉及《憲宗實錄》(1.1.11)的最後一部分,但全部修改在纂修完成之前就開始了。
除去這兩樁官方重寫已經完成並已保存在皇史宬中的實錄的公案外,還應提到一樁私人干預實錄的已知公案。在保存的《熹宗實錄》(1.1.13)中,天啟四年和七年(1624年和1627年)有幾個月的記錄不見了。這一短缺早在清朝的最初幾年就被注意到了,當時纂修《明史》的準備工作剛剛開始。
據當時的人朱彝尊(1629—1709年)[77]記述,這幾部分據傳是在順治初期被明朝變節者馮銓刪除的。馮銓曾是魏忠賢黨羽,在纂修《三朝要典》和迫害東林黨中都起過作用。早在1644年他就聽命於滿族人,1645年被征服者任命為大學士。同年在為準備纂修正史而啟封實錄時,他趁機秘密消除了包含有不利於他的章節的部分。對《熹宗實錄》失蹤部分的這個解釋,被後來的學者所接受,再未認真地提出過疑問。[78]
在纂修和對待實錄時所持的政治偏見,很早就引起強烈的批評。明代的作家如王鏊(1450—1524年),[79]鄭曉(1499—1566年),[80]郎瑛(1467—約1566年),[81]沈德符(1578—1624年)[82]和其他一些人從總體上譴責《明實錄》。《國榷》(1.3.7)的作者談遷(1594—1658年)[83]的批評,可以看成是比較寬厚的。他寫道:
史之所憑者,實錄耳。實錄見其表尚不見其里。況革除之事,楊文貞未免失實。泰陵之盛,焦泌陽又多醜正。神熹載筆者,皆逆奄舍之人。[84]
最後一句話透露出,作為一個不同的階級的成員,所有的官員都有對宦官的偏見。儘管有些宦官出身於上等人家,儘管有許多官員或甚至大多數官員同宦官合作,利用宦官達到自己的目的,但他們總是熱心於為他們的干下壞事的同僚在宦官中找替罪羊。[85]雖然某些宦官被認為是「好太監」,但總的來說,幾乎在一切歷史著述中,不論是官修的還是私修的,對宦官的強烈偏見是明顯的,因為作者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官員,或至少也是紳士階級的成員。他們中的極少數(例如沈德符)表現出某種比較寬宏大量的態度,企圖做到公平,甚至超越了他們自己的階級的限制。宦官寫的書尚存少數。劉若愚的《酌中志》(約1638年)(4.2.7)是最重要的之一,其中包含有許多只有太監才知道的宮廷生活的細節。
明代作家在時間上離他們所寫的事件仍然相當近,對它們有個人的看法。這樣,他們更有可能強調《明實錄》的消極方面而不是它的積極方面。清代歷史家有一種更積極的態度。也許,他們生活的年代距離實錄中涉及的事件越遠,他們越能作出更客觀和實事求是的判斷。《明史》的主要纂修者之一徐乾學(1631—1694年)[86]寫道:
明之實錄,洪永兩朝最為率略。莫詳於弘治,而焦芳之筆,褒貶殊多顛倒。莫疏於萬曆,而顧秉謙之修纂,敘述一無足采。其敘事精明而詳略適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憲勝於文皇,正德隆慶劣於世廟。此歷朝實錄之大概也。
直到萬曆中期(16世紀末),實錄似乎是不公開的。但1588年,內閣中的副本由於經常使用而磨損破爛,下令重抄。只有當這件工作在1591年完成後,實錄的稿本或它的有些部分才在皇宮之外流傳。以後,富貴人家想擁有一部實錄的抄本以顯示門第,為抄寫而付出的費用持續上升。由於這種需求,實錄的原本經常被謄寫。但因這些抄本主要是作為商品而不完全是為了學術目的,抄寫往往粗心大意和不準確。在許多情況下,抄本擁有者把涉及他個人或他特別感到興趣的事件,按照自己的愛好對原文進行修改、壓縮或補充。出自原本的抄本就這樣有了改變,當然就或多或少地背離了原本。這特別適用於嘉靖皇帝及其後的實錄。[87]在現存的實錄抄本中經常並大量存在的不一致,也許就是這樣產生的。[88]
值得注意的是黃虞稷[89]的《千頃堂書目》——這是明代所著的最完全的書目(它的分類法與《四庫全書總目》的分類法有所不同)——在第二類(史部)的開頭有名為「國史」的綱目。這個細目依次列出實錄、《大明日曆》(這在17世紀大約還在)、《寶訓》、一些不再存在的《聖政記》和明朝早期的《年表》、《明倫大典》(6.4.2)、《三朝要典》、萬曆朝起居注和一種《內值日記》。[90]
明史館的其他成果首先是212卷的《元史》。它是在1369—1370年間總共不到一年的時期內完成的,這部歷史沒有給明史館增加聲譽。它被認為是一部編得拙劣、不完善和不準確的作品,是官修史書中最差的一部。[91]
1473年奉敕纂修、1476年完成的《續資治通鑑綱目》,也不比《元史》好多少。它被看成是朱熹的《資治通鑑綱目》的續篇,根據的是他的著名的凡例,包括宋元兩朝,大致上從960—1367年。它也跟朱熹的著作一樣沒有歷史資料價值,不過可以看出它是怎樣用官方的理學觀點去評價宋元時期的,這種觀點正盛行於當時。
另外許多與明史特別有關的官方出版物,是皇帝命令在史館之外纂修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下列作品:皇帝有關明朝的基本政策和親藩體制的指示,以及對子孫的告誡,初次刊印於1373年,此後經過反覆修改(6.2.12);[92]明朝第一個皇帝對臣民發表的公告(大誥),其中包括告誡、禁令和懲罰條款,分發給各級官吏,刊印於1385年至1387年(6.3.2);1397年的《大明律》及其前身1368年的《大明令》(6.3.3);目的在於加強農村居民的組織和管理的《教民榜文》(6.1.5和6.1.6),以及其他許許多多用於教育目的的官方出版物。這些出版物是打算通過宣傳正統理學「欽定儒學」來提高皇帝的威信,培養忠臣順民——用孔子的話說就是「尊美屏惡」,所以它們屬於「善書」一類。[93]所有這些皇帝倡議的出版物構成了解明朝特別是它的第一個皇帝的統治特點的基本資料。
1393年,第一次編出10卷《諸司職掌》(6.1.1)的法規供中央政府各機構使用。這部作品後來為更為詳細的《大明會典》所取代,分別出版於1503年和1587年,各有180卷和228卷(6.1.2)。各種正式儀式的規則包括召見和接待外國使節,單獨出版於1530年,名為《大明集禮》,53卷(6.4.3)。這部作品包括祭器和儀式安排等等的具體說明。
這些作品與過去朝代的匯編相似,不過更為詳盡。它們成為後來清代編纂類似作品的樣範。1456年的24卷《寰宇通志》(8.1.1)和1461年的90卷帶地圖的《大明一統志》(8.1.2)也是這樣。
還應提到一類文獻。明代出版了許多「白皮書」。「官報」包含為政府的政策提供根據的皇帝批准的文件。有一部作品是關於嘉靖皇帝的父親的廟號的爭論的,這就是1528年24卷的《明倫大典》(6.4.2)。另一部作品涉及天啟時期採取的反東林黨行動,這就是1626年24卷的《三朝要典》(2.8.4)。
關於個別政府機構的半官方著作
官方的匯編和出版物不限於由皇帝倡議並在翰林院的監督下完成的作品。到16世紀下半葉,個別政府部門開始編纂有關它們自己機構的組織與活動的專著。不幸的是,它們很少保存下來。它們中最重要的之一是1620年的《禮部志稿》(6.2.1)。它是在前任和現任禮部領導官員組成的纂修班子的指導下完成的。這是一部100卷的綜合性著述,包括行政與禮儀規定、詔諭、奏議和其他有關禮部及其下屬機構的文獻。還有從開國至天啟初在禮部任職的高級官員名單。此外,還提供這些官員的傳記資料和在禮部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的人的傳記。有專文談到這樣一些題目如典禮、儀式、祭品、考試、禮節,與外國人的關係,以及公共設施如廟宇和學校,只要是在禮部管轄範圍之內,都包羅無遺。這部著作含有實錄或《大明會典》,《大明集禮》所沒有的重要材料。
有些關於其他部門的專著是私人主動撰寫的。這些著作現存的有關於南京戶部和刑部的(6.2.3和6.2.5)。其他的則論述主管作坊和倉庫,或者南京城外的船廠的具體部門(6.2.2和6.5.1)。也有談翰林院的專著(6.2.7和6.2.9)。所有這些著述都包含有官方文獻,它們必定是作者在他們仕途中的某一時期曾經接觸過的。
這種半官方類型的一部獨特的著作,是《萬曆會記錄》(6.5.1),這是一本政府收支的官方記錄,特別提到來自明帝國不同地區的各種賦稅收入。它是由戶部的五個大臣編就呈送皇帝的,刊印於1582年。這部著作包含統計表,並對隆慶末年的歲入提供了精確的數字。它提出了其他著作包括實錄在內所沒有的資料,是最重要的明經濟史資料。
正如明代最完全的書目《千頃堂書目》的有關部分所表明的,有一大批關於財政管理和政府經濟事業的這種半官方匯編,它們在清初尚可得到,但今天其中只有極少數保存下來。除去上面提到的之外,還有論述關於食鹽管理(6.5.12和6.5.13)、關於灌溉和航道特別是大運河以及通過運河和海道運送的漕糧(6.5.4—9)、關於官用馬匹的供應與撫養的組織和管理(6.5.16)、關於預防和解救饑荒(6.5.17—19),以及關於少數其他問題的專著。
半私的和私人的綜合體和編年體編史工作
除去明顯的是奉敕纂修並在許多情況下也是奉敕刊行的官方著作外,半官、半私和完全是私人的匯編之間的界限,在許多情況下很難劃分。絕大多數有關歷史的著作,不是在朝就是在野的官員所寫。在朝的官員通常有接觸官方文獻的機會,可能以他們的官員資格進行撰寫。這類著作儘管有某種程度的個人或集團偏見,但總的來說表達了政府的觀點。在野的官員難於或不可能有接觸官方文獻的機會,可能感到他們可以更自由地表達個人觀點甚至批評政府。
有些著作可以相當清楚地歸於在朝的或在野的官員的名下,但其他許多著作卻難於清楚地分類。此外,儘管在個人或集團之間有敵意和鬥爭,但所有的官員都有強烈的階級意識。他們都是以官員的身份來寫他們的同僚,不論在朝或在野。如上面提到的,他們原則上都對宦官抱有偏見,總是迫不及待地想把他們的同僚所做壞事的責任推到宦官身上。[94]
因此,「半私」這個詞是用於那些不能清楚區分的情況。《千頃堂書目》的作者黃虞稷(1629—1691年)也注意到一些這樣的問題。[95]有許多歷史著作是作者個人主動用綜合體編纂的,[96]其中有些遵循正史的體裁,有些則不。然而黃虞稷不僅把《元史》,而且把幾種非官修的匯編列入正史類。其中現存的有,16世紀後期鄧元錫的《皇明書》(2.1.2)和1634年左右尹守衡的《皇明史竊》(2.1.4),它們都有紀傳;後者還有志和世家。這樣,它們就接近於官修斷代史的體例,列入目錄的其他著作則不完全遵循這種體例,而是包含一些大都可以併入正史類著作的部分。這類著作有:1567年鄭曉的《吾學編》(2.1.1),它有紀、表、傳、述、考;1640年何喬遠的《名山藏》(2.1.5),它由35篇「記」(應為37篇——譯者注)組成,內容包括本紀、諸王、世家、列傳和志,和1632年朱國禎的《皇明史概》(2.1.3),它有紀和傳,紀分為三部分,按年代和題目編排;傳分為兩部分。
這類中最重要,形式上最接近正史的兩部著作,是明亡後明遺民所著,故未列入《千頃堂書目》。它們是查繼佐(1601—1676年)的《罪惟錄》(2.1.6),它有帝紀、志、傳;傅維麟(死於1667年)的《明書》(2.1.7),它有本紀、記、志、世家和列傳。《明史稿》和《明史》(2.1.9)分別完成於1723年和1736年,是清朝的官修史書,基本上反映了清人對明朝歷史的看法。
明代有許多編年體著作涉及不同的時期。最流行的有《皇明通紀》(1555年,1.2.1),據說是陳建所著。這部書在後來的版本中有許多增補(1.2.2—12)。這是第一部內容廣泛的明朝歷史,起1351年,終1521年,即正德末年。它很快就流傳開來。跟其他寫於16世紀中葉以後的歷史著作一樣,《皇明通紀》根據的材料相當冗雜,對文獻和傳聞不加區別。它出版後不久,就受到嚴厲的批評,說它包含了錯誤的敘述,有歪曲史實之嫌。皇帝甚至下令禁止並銷毀印板。但像過去和現在經常發生的那樣,禁書只不過增加了書的名聲而已。
它被反覆重印、增補、重編,直到1627年,即天啟末年。有朝鮮版和日本版。沈國元的《皇明通紀從信錄》(1620年,1.2.6)是其中很流行的一種修訂增補本,有批語和旁註。作者改正了《皇明通紀》中的一些錯誤,他的本子被認為是這部著作最好的版本,儘管這樣,他仍然不加區別地收入了各種各樣的資料。與此大不相同的是,同一作者關於泰昌和天啟時期(1620—1627年)的《兩朝從信錄》(1621年,1.2.6),則主要依據實錄。
其他一些流行的編年體明史是在清初出版的。一部是《通紀會纂》(1.3.8),被認為是(可能是騙人的)鍾惺(1574—1625年)所著,此書寫明朝歷史到1646年為止。鍾惺是著名詩人。也許由於他的名氣,編者和出版商在他死後用他的名字來替偽作做宣傳,這種做法在17世紀的中國似乎是司空見慣。
一樁臭名昭著的公案涉及《史綱評要》,這是一部起自古代終於元末的編年史。這部著作包含被認為是李贄寫的評語。它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發現」並重印,當時李贄作為一個「反對儒家和贊成法家」的人物享有盛名。但是,四人幫垮台後,李贄的作者身份證明是假的,《史綱評要》則是晚明的一部抄襲之作,根據的是姚舜牧(1563—1627年)的《史綱要領》(1610年)。[97]
另一部流行的歷史著作是《通鑑明紀全載輯略》(1696年,1.3.9),它的有些版本甚至包括了南明,這部著作被認為是清初學者朱璘所作。德馬拉甚至利用它編著他的多卷本中國史。[98]儘管這兩部著作都有許多不同名字的版本並廣為流傳,但作為史料都沒有多大價值。與真正的官修作品相比,這類作品可以認為是真正的野史。
不過,在編年體歷史著作中,也有比較博學的。包括下列幾種:薛應旂的《憲章錄》(1573年,1.3.1),終1521年;黃光昇的《昭代典則》(1600年,1.3.2),終1527年;譚希思的《明大政纂要》(1619年,1.3.5),涉及同一時期。
這類著述中最突出的,是談遷的《國榷》(約1653年,1.3.7),起1328年,終1645年,包括了整個明代。它根據文獻資料,寫明朝的最後25年最為詳盡。最後這部分占整個著作的六分之一。第一次鉛印本根據幾種不同的抄本校勘,1958年出版於北京。[99]
有幾部編年體著作只涉及有限的時期。關於明初的,可以舉出吳朴的《龍飛紀略》(1542年,1.4.2),起1352年,終1402年。這類著作中的大多數寫嘉靖和隆慶兩朝。范守己的《皇明肅皇外史》(1582年,1.4.4)寫嘉靖時期,據說包含實錄所沒有的資料。清初萬言等人編撰的《崇禎長編》(1.4.9)是崇禎時期(這個時期沒有修纂實錄)的編年史。台北中央研究院保存的66卷手抄本,可能是現存最完整的。這部著作中有少數幾章印成了文集。
第一部新穎的按題目編排的重要歷史著作,是谷應泰的《明史紀事本末》(1658年,2.2.11),它模仿《通鑑紀事本末》,在體裁上是綜合體的一種變體。但它又不同於將司馬光《資治通鑑》的內容重新整理的《通鑑紀事本末》,它所根據的明代資料範圍很廣,其中有不少現在已經失傳。它被認為是最有用和最可靠的早期明史著作之一,經常被翻印,日本早在1843年就翻印了。
還有一種綜合體的變體,是同一作者限於某一時期歷史的各種論文的合集。這類著作一方面在內容上不如本節第一部分談到的著作那樣廣泛,另一方面又區別於一個作者著作的總集。在中國目錄中,這些著作通常列入史部的別史類。這類著作包括王世貞的《弇山堂別集》(1590年,2.2.6)和《弇州史料》(1614年,2.2.8)。
第二部著作是在作者死後編成的。兩部著作偶爾有重複。前者包含若干論文、系譜、研究和重要的《史乘考誤》。[100]後者增加幾種志,其中一些涉及中國與外國人和這樣一些國家的關係,如安南、哈密和蒙古,以及傳記和傳記材料、有關明史話題的各種評論。王世貞(1526—1590年)[101]是16世紀的傑出學者和批判的歷史著作這個新趨勢的富於創造力的代表。
傳記著述
傳記著述在中國各個時代的歷史編纂中占有突出地位。所有斷代史的主要篇幅都分給了列傳。《明史》(2.1.9,明朝的正史)的332卷中有220卷是傳記。在大多數綜合體的私家或半私家著作中,比例都相似。關於中國傳記著述的主要特點,在別的地方已有論述,不必在這裡重複。[102]在傳記作品中,往往不能在歷史和文學之間劃一條嚴格的界限。已經有人指出,在中國,傳記著述的主要目的是對死者表示尊敬並對他們的一生作出結論,而在18世紀的中國,這被認為是一個君子的義務。[103]
在16和17世紀,大多數明代人物傳記的寫作也是為了這個目的。這樣,傳記作品往往起到一種社會作用。所以尼維森用「社會傳記」這個詞來形容墓志銘或墓表、神道碑、祭文和其他這類紀念性的作品。[104]人們不期望這種社會傳記對死者的人品和成就作出批評性的評價,而要求它們是一個朋友或與死者家庭有某種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學者所寫的頌文。
社會傳記是一個學者的文藝作品中的重要部分,並往往占據他的文集的一大部分。除去死者的近親或朋友所準備並通常是印出的行狀外,這種「社會傳記」包含了可以得到的最基本和最詳細的傳記材料,由於它們是在一個人剛死後寫的,根據的是當時可以得到的最好的資料,一般也是最可靠的資料。
這類資料的兩大集成,焦竑的《國朝獻征錄》(1616年,3.1.1)和顧嗣立的《皇明文海》(1693年,3.1.6),可以看成是明代傳記的兩部最傑出的合集。前者(有現代的重印本)終萬曆初期。[105]這部合集除社會傳記和行狀外,還包括從實錄中整理的傳記、家史和其他各種資料。後者只有手抄本,[106]包括整個明代和範圍相似的傳記資料。儘管這兩部作品在內容上有些重複,但包含的材料有時不同。不過,在明代作家的文集發表的大量傳記材料中,它們只占了有限的一部分。
後來官方或私家編著的歷史著作中的「列傳」,不同於這些「社會傳記」。編寫它們的作者通常與傳記的主人翁沒有密切關係。寫傳記的目的與其說是稱頌,不如說是根據流行的道德標準和時代背景對一個人的生平作出不偏不倚的評價。這種評價可以用評論的形式直接地說出,或者通過將傳記分類的方法間接地表達,如孝友、忠義,循吏或良吏、酷吏,等等。最後一類在明代的傳記著作中不再出現,但在官修的新舊唐書中卻占有突出的位置。[107]
這些後來的列傳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賴較早的「社會傳記」,即使在能將「行狀」與高級官員和負責編撰的官員可以利用的官方檔案相核對時,也是這樣。作為一個整體,傳記著作在形式和內容上比較受到傳統限制的約束。大多數傳記提供主人翁仕途中的重要日期、他的政績、他的奏議的摘錄,也許還有文學作品選錄。除去少許讚美之辭外,很少涉及主人翁的性格和個人生活。這樣許多大大小小的明代傳記匯編,通常只不過編輯觀點不同罷了,在內容上很少有什麼重大區別。
另有幾種傳記集與上述兩種相像。這類傳記集通常按下面的類目編次:宗室,京官(通常按官職再細分),地方官,武官,具有突出道德品質如忠義或孝義的人,儒林,文苑,隱逸,佛道,也許還有烈女和外國。在每一類中,大致按年代編次。但是有一類大型傳記集如過廷訓的《本朝分省人物考》(1622年,3.1.5),是按照人物原籍所在的省份和州縣編次的。[108]這部著作的存在,說明明代學者知道鄉土關係在政治史中的重要性。
許多傳記著作局限於以某種道德品質著稱的人,特別是為效忠明朝而犧牲生命的人(3.2.4,3.2.6),如為了建文皇帝(3.2.1,3.2.2),為了天啟年間的政治鬥爭(3.2.3,3.2.5),或為了明末時反對內外敵人(3.2.7—10)。
還有一些傳記著作是專門收官吏的。其中的幾部仿照朱熹的《名臣言行錄》,從別的著作中選擇著名官吏的傳記材料並加以分類(3.3.2—8)。這類著作中規模最大的是徐開任的《明名臣言行錄》(1681年,3.3.2)。這部作品包括整個明代。另一部這類著作是李贄的《藏書》及其續集《續藏書》(3.3.15)。這部著作的新穎之處不在於它所述的歷史人物,而在於他對歷史人物所作的評價。[109]
一種用不同的方法介紹官吏的傳記材料的著作,以16世紀晚期雷禮的《國朝列卿紀》(3.3.12)為代表,它在形式上接近於論述政府機構的著作。[110]它包括引言性的論述各政府官員的文章、有任命日期的職官表和官員們的傳記。職官表比其他著作中類似的表更加完備。這種形式的傳記著作很稀罕,但卻是非常有用的。[111]
有些傳記集專收一個特定地區的人,如祝允明的《蘇材小纂》(3.5.1),朱睦的《皇朝中州人物誌》(1568年,3.5.2)。有些限於一個特定時期,如王世貞的《嘉靖以來內閣首輔傳》(3.6.6)。[112]最後,還有分類人物傳記,如學者、詩人、方伎(3.4.1—5),軍事長官(3.7.4),宗室成員(3.7.3)。最傑出的學者傳記集,黃宗羲的《明儒學案》(3.4.6),前面已經提到。[113]
各種歷史評論
在傳統的分類法中,評論集或筆記一般分在子部的雜家或小說類。不過很明顯,大多數筆記提供了有關歷史問題的重要資料:
在多數情況下,[筆記]作者的目的是想為學術性的和機智的談話提供材料,這個目的在這類作品的序言中常有說明。但作者往往希望寫下自己的體驗和見聞以補充正史。另一個目的是舉例說明傳統道德,例子好壞都有。最後,還有一個動機,它經常伴隨其他的動機出現,這就是為了娛樂。由於是學者為學者而寫,不言而喻,它們也反映出士大夫階級的意識形態,包括這個階級的全部傳統觀念。我們很少能了解下層階級;大多數事件的記載來自有學識的官僚階級。[114]
這些筆記的範圍和內容可說是無所不包。許多主要的是談論儒家經典、文學和較早時期的歷史。這種筆記對明代的思想和思想史很重要。它們也講述各種驚人的或流行的故事,對某一時代的生活和思想的各個方面提供了有價值的資料。但這類著作跟小說一樣,不能在談歷史資料的一章中充分討論,儘管小說以至詩歌對了解明代的文化與社會有極大的重要性。
我們將把討論限制在對明代的政治和社會史提供了直接資料的筆記的範圍內。筆記較之其他任何歷史著作更是個人的;在筆記里,作者的主觀的、個人的態度變得很明顯。因此,它們是真正意義的「野史」。
然而《四庫全書總目》和其他大多數傳統目錄無一例外地將筆記通通列入子部,《千頃堂書目》適當注意到許多筆記的歷史著作性質,而把它們比較合適地列入史部中的別史和雜史類。有些筆記包括到作者在世時為止的整個明代,往往有正史中所沒有的有價值的資料。
它們中間最突出的,是沈德符的《野獲編》(1619年,4.1.5)。他的筆記主要談論歷史、政治和制度問題,根據的是從他曾任京官的祖父和父親那裡得來的材料,他自己在北京和別處的經歷,以及其他各種資料。作者的不帶偏見和往往是非傳統的看法,提高了這部作品的價值。雖然此書被禁,但清代學者認識到它的重要性。它重編於1713年,重印於1827年、1869年和1959年。[115]
這類筆記中常被引用的另一部筆記,是朱國禎的《涌幢小品》(1621年,4.1.6),他也是一部大型綜合體明史的作者。[116]也許卷數最多的筆記是張萱的《西院聞見錄》(1632年,4.1.7)。[117]它包含的傳記材料是按不同的人在某種情況下表現出來的道德或其他品質分類的,這些人主要是官員。它包含的引文是按政府部門和這些部門內的官員的職能編排的。引文引自奏議和其他著作,其中有些已失傳。最後一小部分以民俗和宗教為特點,內容主要引自其他資料。它一方面接近於傳記著作,另一方面接近於經世文。它是有用而重要的資料。
其他筆記如焦竑的《玉堂叢語》(1618年,4.2.6),[118]或劉若愚的《酌中志》(約1638年,4.2.7),主要談政府體制和官宦生活。它們往往在國家體制上對正史和別史作了補充。《酌中志》談皇宮中的事件與活動,特別是最後四朝。它是由宦官寫作的少數作品之一,因而是有關晚明時期內廷事件和生活的重要資料來源,因為它沒有反映官吏對宦官的偏見。
被《千頃堂書目》歸入子部的其他比較一般性的筆記,含有與明史有關的材料。其中最突出的出版於《千頃堂書目》包括的時期之後。這就是顧炎武寫於1671—1695年間的《日知錄》。它涉及的題目範圍廣泛。這些筆記不像其他許多作家的筆記那樣是隨便寫的,而是基於顧炎武廣泛的閱讀和旅行觀察。它含有有關明史許多方面的有價值的資料。
對研究明代有用的其他作品有,郎瑛的《七修類稿》(1566年或稍後,4.3.3),何良俊的《四友齋叢說》(1573年,4.3.5),謝肇淛的《五雜俎》(約1600年,4.3.11),[119]和焦竑的《焦氏筆乘》(1606年,4.3.13)。有的筆記如田藝蘅的《留青日札》(1573年,4.3.6)含有文化史和民俗學資料。有的如徐禛卿的《翦勝野聞》(約1500年,4.5.7)涉及過去一個有限的時期。筆記更經常談論的是作者在世時的事件。李賢的《古穰雜錄》(1460年以後,4.5.3)涉及的時期從宣德到天順朝,而張瀚的《松窗夢語》(1593年,4.6.4)涉及嘉靖、隆慶和萬曆初期。
另外一些作品只涉及某一地理區域。大多數目錄把它們列入地理和方誌,包括這樣一些作品如周暉寫南京的《金陵瑣事》(1610年,4.9.5),[120]陸粲寫江蘇南部的《庚巳編》(約1520年,4.9.2),和屈大均寫廣東的《廣東新語》(約1680年,4.10.2)。[121]
有些作者(如沈德符和顧炎武)專門對一些問題發表相當客觀的批評意見,這些問題是他們通過自己廣泛的知識和閱歷所真正理解的。另一些作者(如郎瑛)專門搜集各種奇聞軼事。還有一些作者熱衷於對某個問題、某些人和他們的行動發表自己的個人意見(如徐禛卿),或敘述他們自己的經歷(如謝肇淛和李賢)。其餘的作者是比較沒有偏見、見解比較開明的民間學者(如沈德符和田藝蘅)。如此看來,王世貞的批評不是沒有根據的。[122]不過,筆記中包含著無比豐富的資料,必須仔細加以評價。
經世文
16世紀後期歷史著作新趨勢的一部分是個人和多人的經世文的輯錄。
經世文主要由題本組成。在報告事實並提出對策的限度內,它們與奏本有區別(奏本也稱奏疏或奏議)。[123]題本在許多情況下是解釋政府的決定和政治行動並使之具體化。作為歷史資料,題本並不由於皇帝沒有批准它所建議的行動,或者——像經常發生的——由於皇帝根本沒有見到它而減少其價值,因為它的價值在於它所提供的情況和發表的意見本身。
題本不僅常常提供作者管轄範圍內有關情況的有價值的資料,而且幫助我們了解對某些問題的各種看法,恰當地估計政府中的摩擦和鬥爭。特別是各監察機構的御史,他們是皇帝的「耳目」,職責就是向皇帝報告一切,保證官僚執行法定的政策,公布官員的一切不適當的或違法的行為,批評政府的政策。因此,御史的題本特別多。
其他提供資料的文書包括建議、請願,或者不歸入奏議的向皇帝的報告(議、表、箋、策);對其他政府部門的通知(揭、檄);皇帝的命令(諭、詔、敕);對下屬的命令(牌)。但還有一種疏、義、表之類的著作純屬私人性質,必須將它們與官方文書區別開來。[124]此外,領導官員之間關於他們管轄範圍內的問題的半官方通信,有時可能非常有啟發。
關於政策的最重要的奏議,在實錄和其他歷史著述中通常都有摘錄。此外,某個官員的最重要的奏議照例要在他的傳記中提到。但通常只是摘錄而不是全文。為了得到奏議的全文,差不多總是需要轉向奏議總集或專集。
奏議和其他經世文的選編始於16世紀下半葉,並且是這個時期一項真正的新發明。這類作品中最早的,有萬表的《皇明經濟文錄》(1554年,5.1.3),下限到嘉靖初年。幾乎總是像這類輯錄那樣,材料是按題目編排的。其中最全面的要數陳子龍等人的《皇明經世文編》(1638年,5.1.8)。它包括從明初到編者所處時代為止的430人的奏議和其他政治著述,並有作者的小傳。許多材料涉及邊防。這部作品已經重印,是特別重要的明史資料。[125]
除去這些全面的輯錄外,還有隻限於一定時期的輯錄,但這類輯錄在嘉靖時才開始出現(5.2.1—6)。專門的輯錄通常包括所有可以得到的奏議或奏稿的未經刪節的全文,它們或是作者在他整個仕宦生涯中寫的,或是在任某一官職時寫的,或是在某一時期寫的。這些輯錄中最早的文獻從宣德和正統時起,但大部分是從明朝後半期起。尚存100多種這類輯錄。
在許多情況下,某一作者的奏議並不單獨出版,而是包括在他的文集中。有時一個作者文集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由一種比較帶個人性質的奏議組成,它們或者是對皇帝的恩寵表示感謝,或者是一份辭職書,等等。一般來說,一個作者的文集中包含的奏議,不是被看成歷史文獻,而是被看成文學作品。儘管如此,文集中的奏議仍然含有別處找不到的大量有價值的材料。
經世文也被輯錄進各種有關政治機構和政府管理的作品。這類作品不限於官方和半官方出版物,而往往是由私家編纂的。不過,私家作品的作者或編纂者必須有接觸官方材料的機會。典型的關於政府機構的私家著作,有王世貞的《錦衣志》(6.2.10)([126]和各種關於翰林院的志(6.2.6—9),均寫於16世紀中期或稍後時期。
《官制大全》在16世紀有各種版本,構成一個新的類別。它們列出所有京師和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的文武官員名單以及各部門負責官員的品級。名單按省、府編排,有關於行政區的地理介紹,包括關於北部邊疆地區和關於外國人的章節,還有少數地圖。這些參考手冊在它們出版的時代可能十分流行,但其中只有極少數留存下來。《大明官制大全》(6.1.6)是留存下來的這類手冊中最突出的例子。為了幫助官吏處理訴訟案件,出版了許多注釋本的《大明律》,載有法律條文和條例,時間主要在16世紀和17世紀初(6.3.3—7)。[127]
第三種經世文是政書。雖然大多數類書包含一些政治問題的材料,但政書是專用於論述政府組織和經濟問題的。大多數中國目錄將它們列入史部的「政書」類。這些政書遵循並豐富了一個較早的傳統。王圻的《續文獻通考》(1568年,6.6.2)是馬端臨著名的《文獻通考》的續篇,包括遼、金、元、明四朝,明朝至萬曆初年。它遵循前人的分類法,但增加了一些新的部門和項目。它關於明朝的某些領域的資料,被認為比《欽定續文獻通考》(1749年,6.6.9)更豐富。一位多產的政書編者是陳仁錫(1579—1634年),他編了兩部政書巨著《皇明世法錄》(1630年,6.6.7)和《經世八編類纂》(1626年,6.6.6)。後者是將明代的其他八部政書中的有關材料重新加以編排而成。這一部和另外幾部政書的書名,說明它們被看作經世文的匯編。
關於外事和軍事組織的著作
依照不分國內外政策的傳統中國政治思想,傳統分類體系沒有將對外關係單獨列為一類。與其他民族的和平關係屬於禮部的管轄範圍。邊防和軍事則是兵部的事。雖然與亞洲內陸的民族特別是蒙古人和後來的滿族人的關係,是明代中國外交政策的焦點,但海外關係也變得很重要。15世紀初中國艦隊遠征東南亞、印度洋直到東非,被列為那個時代最偉大的航海業績。後來,歐洲海軍力量向東擴張,終於成為清代中國發展的魔障。因此,單立一節概括地談談中國歷史著作如何反映這些對外關係,是適當的。
除去實錄、[128]其他一般歷史著作和政書中有關於對外關係的章節外,有許多著作專門論述與明帝國有交往的外國和外國人。這些著作中的大部分寫於明朝後半期,基本上可以歸入經世文。雖然著重在軍事,但在大多數作品中也有關於潛在敵人的習性的資料。這類作品的例子有嚴從簡的《殊域周資錄》(1574年,7.1.4),這是一部全面論述外國和它們與中國的陸上和海上關係的專著,下限到嘉靖時期,和慎懋賞的《四夷廣記》(萬曆後期,7.1.10)。它涉及17世紀初期,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論述朝鮮、日本和琉球;第二部分論述蒙古人、兀良哈人和汝真(女真)人;第三部分論述西藏和中亞;第四部分論述海外國家安南、爪哇、滿刺加、三佛齊、柬埔寨和歐洲國家(佛郎機)。除去描述不同的民族、他們的制度和習俗外,還增加了簡短的詞彙匯編,包括日語、琉球語、蒙古語、阿拉伯語、越南語和其他語種。這些詞彙匯編可能是《華夷譯語》(7.1.1)的縮編,它是14世紀後期首次為公務之用而編纂的。它們是漢語以及有關語種的歷史語言學的重要資料,並在一個多世紀以前就受到西方學者的注意。
在論述軍事的著作中,有兩部傑出作品。王鳴鶴的《登壇必究》(1599年,7.2.6)論述軍事科學,有地圖和關於地理、軍事組織與準備、戰略、戰術和裝備的具體說明;還有明代有關軍事問題的重要奏議。茅元儀[129]的《武備志》(1621年,7.2.7)也有地圖,它是一部關於軍事戰略戰術、裝備與戰爭手段、軍事組織與邊防的百科全書。這部著作關於明代至17世紀初的論述特別有力。論述裝備和邊防的部分之所以使人感到興趣,是由於有許多例證。這部著作最好的體現了晚明時期軍事科學知識的狀況。
還有許多關於軍事計劃、邊界問題,或外國人的專題著作。它們包含所談事件的參與者或目擊者的敘述,以及有文獻根據的論文。最多的是關於蒙古和北部邊界包括滿洲在內的作品。
現尚存一些關於永樂皇帝出征蒙古的個人記述,是皇帝身邊的高級官員寫的(7.3.2—3)。還有以個人的經歷為依據的專題著作,作者是邊疆的官員如馬文升、[130]王瓊[131]和蕭大亨。[132]蕭大亨的著作提供了關於蒙古人的習俗和他們與中國的關係的第一手資料。[133]其他作品附有邊疆地區和邊塞的珍貴地圖。作者大多是兵部的高級官員或邊疆地區的行政長官,他們有機會接觸有關的材料。這類作品的例子有許論[134]的《九邊圖論》(1534年,7.8.7),它包括地圖和對全部北部邊境地區的描述;楊時寧的《宣大山西三鎮圖說》(1605年,7.3.21),只述及宣府、大同、山西三鎮;馮瑗的《開原圖說》(約1618年,7.10.3),所述的開原地區在今瀋陽東北。
還有關於某些邊疆地區的地方志,類似中國的府志和縣誌。這類作品的例子有劉效祖的《四鎮三關志》(1576年,7.3.18),述及薊州、昌平、保定、遼東戍區和紫荊關、山海關;鄭汝璧的《延綏鎮志》(1607年,7.3.22),延綏戍區在今陝西北部;畢恭的《遼東志》(1443年,7.10.1)是記述南滿的;郭造卿的《盧龍塞略》(1610年,7.3.23),是一部關於盧龍關周圍的邊境地區的內容廣泛的志書,盧龍關在今河北東部。最後這部作品有從洪武至萬曆朝的編年紀,有負責這個地區防務的傑出官員的傳記,有關於邊防的軍事組織、裝備、運輸和戰略地誌的論述;還有關於蒙古人的資料,包括蒙古語詞彙匯編。
有些著作是對邊政的調查研究:它們是魏煥的《九邊考》(1541年,7.3.8)和張雨的《邊政考》(1547年,7.3.10)。王在晉的《三朝遼事實錄》(1638年,7.10.9)是萬曆後期、泰昌和天啟時期在滿洲邊境上發生的事件的編年史。顏季亨的《九十九籌》(天啟時期,7.10.6)是最後談論這個題目的明代書籍之一。[135]
還有類似的著作,是關於其他邊境地區包括「第三」或海上邊界的。[136]只有少數關於中亞的個人旅行記,其中最著名的是陳誠的《西域行程記》(7.4.1),它是作者在1414年和1415年間經中亞出使撒馬兒罕和哈烈時所記。這是有關明初中亞情況的重要資料來源。有幾個駐守中國西南靠近土著地區的官員,寫下了他們在這個地區的和平的或戰爭的經歷。只有少數較全面的專著。無名作者的《南詔野史》(7.5.8)包含到晚明時為止的關於雲南非漢族人民的歷史和人種史的記述。[137]田汝成的《炎徼紀聞》(1560年,7.5.9)記述了到嘉靖時為止與廣西、貴州和雲南土著的鬥爭。少數作品論述中國與安南的關係,其中最詳細的是張鏡心的編年體《馭交記》(寫於1638年至1641年間,7.6.8),它的大部分下限到1637年。
15世紀初偉大的海上遠征不像我們可能期望的那樣在歷史著作中受到重視。雖然它們在許多方面比得上西方航海家著名的地理髮現,但後來的中國作家從未把它們看成是光榮的成就,從未對它們產生認真的興趣。這些遠征被看成是一個討厭的太監的浪費而受到輕視。士大夫對所有宦官的偏見(遠征領袖鄭和是個宦官)確實在這裡起了作用。民間傳說進一步歪曲了遠征的種種事實,加進許多杜撰的故事,使外國人特別顯得可笑。
因此,傳下來的少數真實材料就特別可貴。關於這些遠征最傑出的作品是馬歡[138]的《瀛涯勝覽》(1451年,7.7.2)。馬歡參加了幾次航行,描述了他到過的地方。他的記述是用口語寫的,這就為近代前的中國學者的不予理睬增加了一個藉口。馬歡的記述成了關於這些遠征的最重要的資料。[139]一部對馬歡的記述作出補充的同樣珍貴的記述,是費信[140]的《星槎勝覽》(1436年,7.7.1),費信也參加了幾次遠征。其他全面考察中唯一值得一提的,是張燮的《東西洋考》。這部作品描述了東南亞國家和日本、它們與中國的關係,以及航線和海上貿易。它也含有文獻材料和引自早期著作中有關這類題目的長篇引文。
與琉球、日本和朝鮮的關係,以及一般海防問題,都是明朝官員所直接關心的,有相應的著作論及這些問題。它們包括個人經歷的記述,如在1533—1534年間奉使琉球的陳侃[141]的《使琉球錄》(7.8.2)和龔用卿[142]在1536—1537年間出使朝鮮的報告《使朝鮮錄》(7.9.4)。負責海防的官員所寫的經歷有這樣一些作品如俞大猷[143]的《洗海近事》,寫1568—1569年間在福建廣東沿海鎮壓海盜的事。
兩部有插圖的海防著作,其學術上的成就也值得注意。鄭若曾[144]的《籌海圖編》(1561—1562年,7.8.10)論述從滿洲到廣東的海防,有船隻和兵器的插圖。同一作者大約同一時期的《鄭開陽雜著》(7.8.11)是10篇海防論文的合集,有地圖。鄭若曾被看成第一個把注意力特別集中於沿海地區的地理學家,並對這個時期的海上貿易和海盜的新發展引起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此外,還有許多專題著作。劉宗岱的《兩浙海防類考》(1575年,7.8.14)和經過幾個作者修訂增補的《兩浙海防類考續編》(1602年,7.8.20)論述浙江的海防;王在晉的《海防纂要》(1613年,7.8.21)論述從廣東到朝鮮的海上防禦。
類書和地理、經濟、科技著作
本節提到的類書和其他作品不能說是嚴格意義上的歷史著作。類書的編纂在明朝的最後50年達到全盛時期。在《四庫全書總目》所列的包括一切時代,其中也包括清朝頭100年的282部類書中,幾乎有一半(139部)是明代編纂的。[145]這些類書也包括經世文材料,但範圍有限,只收入整個作品的一小部分。這類作品中只有兩部最突出的作品需要提及。《三才圖會》(1609年,9.2.2)[146]是王圻[147]編纂的,他也是一部重要政書的編纂者。這部有圖像說明的類書分為14門,包括天文、地理、人物、時令、宮室、器用、身體、衣服、人事(音樂、遊戲、書法、繪畫、舞蹈、氣功、體育、鬥雞)、儀制、珍寶、文史、鳥獸、草木。
另一部是章潢[148]的《圖書編》(1613年,9.2.3),[149]也包括這樣一些類目如易象、天文、歷算、明帝國和外國的地理、邊防、人道、中國歷史上的帝王和著名人物,以及政治、社會和宗教機構。章潢認識利瑪竇,他在他的類書中收入後者著名的《萬國輿圖》。除了這些供學者使用的學術性類書外,還有許多通俗性類書,它們反映了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一般知書識字的人的知識水平。[150]
區別於地方志、地方手冊和帝國行政地理的兩部最重要的地理著作,是以作者的實地考察為基礎,前面已經提到。[151]徐宏祖有許多新的地理髮現,最值得注意的是他查明金沙江是長江的上游和指出瀾滄江和怒江的上游是不同的河流。[152]徐宏祖的地圖提供了有價值的資料。出版於17世紀之前的其他地圖,有羅洪先的《廣輿圖》(1541年,8.1.3),[153]它主要是根據朱思本(1273—約1338年)的所謂「蒙古地圖」,而加以補充。
在15世紀初和隨後的海上遠征中新得到的地理知識,在鄭若曾著作中的地圖中和《武備志》[154]里得到體現。精心繪製的中國及其鄰國的詳圖,附有文字說明,出現在陳組綬的《皇明職方地圖》(1635年,8.1.8)中。
前面提到的關於水利、河道和交通的作品,是從管理的角度寫的。還有別的許多關於地理和經濟的作品,是從其他角度寫的。其中之一是潘季馴[155]的《河防一覽》(1590年,8.2.6),[156]這是一部專論治理黃河、淮河和河南、安徽、江蘇和浙江的其他河道的著作,論述防洪的預防措施。另一部類似的作品是張國維的《吳中水利全書》(1636年,8.2.8),這是一部全面論述江蘇南部河道的治理與灌溉的專著,根據的是作者本人的經驗和有據可查的文獻,包括地圖和文獻材料。另外一些規模較小的著作(8.2.1—5),論述有限的地區或題目。萬曆時期的《商程一覽》(8.2.7)對明代的交通路線作了富於見識的概述,這是一本旅行指南,全面描述明帝國的陸路、水路、歇息處和路程,特別注意邊疆地區。[157]
前面已經談到關於財政管理和政府經濟事業的半官方著作。除此之外,還有論述農業各方面的。其中最突出的是徐光啟(1562—1633年)[158]的《農政全書》(1640年,9.1.3),這是一部關於農業歷史和晚明農業實際狀況的大型類書,附有插圖。這部作品談到這樣一些題目如田制、農事、水利、農器、樹藝、蠶桑、蠶桑廣類、種植、牧養、荒政、野萊等,最後一項是講遇荒年時可以食用的野生植物。
一部最值得注意的科學著作是李時珍[159]著名的藥典《本草綱目》(1593年)。它包括對前人有關這個題目的所有可以得到的著作的詳細研究,以及他本人行醫幾十年所作的試驗和診察的成果。李時珍的著作立即出了名,特別是在最近幾十年吸引了藥物學家的注意。
宋應星[160]著名的《天工開物》(1637年,9.1.2)是一部傑出的科學技術著作,附有插圖,述及農村和城市的各種生產行業,廣泛介紹那個時代的工藝和製造技術,包括灌溉、織布、磨坊、抽水、打井、燒窯、舟車、鍛造、開礦,等等。
本節提到的著作在某種程度上展示了晚明時期中國在物質文明上的成就。
方誌
除了數量有限的傳記、筆記和關於邊防與軍事組織的著作外,幾乎所有在前面幾節中提到的作品都涉及整個中國,並且是從中央的角度寫的。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之間差異很大的中央集權國家,有其特殊問題。向心力與離心力之間的緊張狀態同中國的歷史一樣古老並持續到今天。中央政府能對地方勢力實施它的權力到什麼程度,因時而異。不過,政治理論總是支持中央集權的理想而不給地方的特殊權益留有餘地,更不必說主權了。因此,作為整體來看的中國制度史的作者,傾向於強調帝國行政一致的方面,而將他們的陳述普遍化。他們必須在明帝國的地方差異中找出一個共同的標準來描述土地制度、賦稅或鄉村行政。
這樣,一般的資料可能經常描述一種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劃一的局面。某一地區的特殊性很少受到注意。福建沿海居民依靠在公海捕魚和海外貿易為生,早在明代就因此導致移居海外,這個特點被忽視了。在20世紀之前,少數民間學者如顧炎武開始注意到獨特的地理和地區特點對中國歷史發展的重要性。只有在最近幾十年里人們才明白,為了更清楚地觀察中國總的發展,就有必要進一步認真研究地區的特殊性和發展。
應當從這一點去理解對方誌資料日益增加的注意。這些資料中最重要的是各級行政區如省、府、州、縣的志或方誌。在中國目錄中,它們分在史部的地理類。但它們既非地理也非歷史,而是近於政書。它們與地理和歷史的區別在於它們只描述一個行政區。它們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地方官員的參考手冊,因為地方官員通常是外地人,需要它們提供有關該地區行政的一切情況。此外,編輯和出版這類手冊,提高了一個地區的聲望。贊同方誌的出版,被看成是一種促進地方上的自我認同和團結的行動。
雖然方誌詳略不同,但大體上包括同樣的題目。[161]它們是該地區的地圖或全景圖,指出該地的一些重要場所;它相對於星座的位置和它在中國的位置;該地區作為一個行政單位的歷史及其後來的演變;自然地理;四周的邊界和地區內的劃分;街道、廣場、橋樑、津渡;公共建築如衙門、學堂和書院、佛寺和道觀;有關歷史發展、灌溉、河道、軍事防禦、人口和賦稅的資料;歷任官員、鄉試和會試的中試者和保舉為官者的名單;傑出官員和本地人中的著名官員、學者、藏書家、藝術家或孝子烈女的傳記;涉及本地區的各種文章,包括奏議和其他文獻、論文和碑銘材料。有時也包括本地作家的詩文和其他文學作品的選錄。
在分類上差別很大。有的府志以縣為單位,儘可能將所有的材料加以分類,但大多數不這樣做。各種方誌對題目的論述常常詳略不一。嘉靖之前編纂的方誌相當簡略。但在方誌中仍可看出總的趨勢的影響,即提供更多的文獻證據和強調經世文,它們在16世紀中逐漸變得詳細,資料更加豐富。
方誌包含了豐富的資料,到目前為止利用得還很有限。不過它們不總是不帶偏見的。雖然在明代通常是中央當局命令地方官收集當地的資料,從而開始修纂方誌,但他們始終需要地方紳士的合作,同時方誌也為地方紳士的利益服務。由中央政府任命並向中央政府負責的地方官員,為了執行行政任務在一切事情上都必須依靠當地的紳士。在修纂方誌上也不例外。為方誌收集資料的紳士階級成員,必定會避免把有損他們利益的材料包括進去。這可能涉及這樣一些問題如人口數字、田產、確定的賦稅定額、徭役,或甚至立傳官員的選擇。根據紳士階級成員影響負責官員的程度,他們可以設法取消那些企圖約束紳士活動的人的傳記,突出那些與紳士合作得好的人。[162]
根據各種目錄特別是《千頃堂書目》所提供的資料,足以推定在明代修纂的方誌有2000多部,其中有近1000部保存下來。它們之中只有大約6%是在16世紀以前修纂的,在嘉靖時期(1522—1566年)修纂的不超過15%。數量的增加與質量的提高相一致有如上述,並可能出於同樣的原因。明代方誌以北直隸、南直隸和浙江這些財富、教育和政權中心為最多;最少的是廣西、雲南和貴州,這些地方在明代仍是發展不充分的邊遠地區。
方誌的編纂不限於各種行政區域。還有專門寫山嶽、湖泊、寺院、道觀和書院的。它們一般仿照其他方誌的寫法。
除通志(省志)外,有少數傑出的關於某些較大地區的作品。它們包括何喬遠的《閩書》(1630年,8.13.4),這是一部內容廣泛的關於福建的專著,起自古代終於1620年,特別著重於明代。是書分22門,包括地誌、建置、風俗、版籍、在福建任職的文武官員、考試、福建的知名男女,還有關於琉球群島、植物、動物和本地出產的描述。每一門的材料按府、縣排列。內容的範圍和材料的編排嚴格遵照通志。然而,沒有一部明代的通志像《閩書》那樣詳盡與全面。曹學佺的《蜀中廣記》(晚明,8.16.2)是一部大文集,包括12篇專論,涉及四川的各個方面,採用一種稍微不同的格式。大多數材料選自較早的文獻,下限至明以前。與明代有部分關係的五篇專論是談名勝、邊防、州府、風俗和方物的。
除方誌外,有少數作品論述一個具體的府或縣。其中有幾部是由在該行政區任職的官員寫的,這些地方長官通常也是方誌編纂的負責人,他們從一府之長或一縣之長的角度談論該地區的管理問題。他們的觀點與紳士的觀點不同,前面已經談到,紳士常常影響方誌的內容。這些重要論著一般都收在作者的文集中,很少能單獨得到。1570—1573年任福建泉州府惠安縣令的葉春及寫的《惠安政書》(8.13.3)和1558—1562年任浙江嚴州府淳安縣令的海瑞[163]根據他在淳安的經驗寫的《興革條例》,就是兩種這樣的作品。[164]兩位作者,特別是海瑞,是嚴峻守法的官員,熱心保護老百姓,制止紳士的非法行為。因此,他們的說明對了解中國16世紀時的地方狀況特別重要。
另一類材料,比方誌的範圍更小,只包括家族或氏族,名稱很多,有家譜、家乘、宗譜、族譜等。雖然許多平民家庭早在宋代就已經編寫家譜,但到16世紀才變成一種普遍的習俗。[165]王世貞在評論明代歷史編纂工作[166]時特別提到作為史料的家譜,表明明代史家知道它們的重要。然而,《千頃堂書目》的作者顯然沒有特別注意這類著作。在這個目錄的譜系類,[167]開列了約120個書名,其中只有70部顯赫家庭的家譜,排除了宗室。我們可以推測,編成但未出版的族譜、宗譜或家譜的實際數字要大得多。
結束語
早在1645年,在清朝剛建立以後,編纂明朝正史的準備工作就開始了。這件工作拖延了幾十年。直到1723年《明史稿》(2.1.8)才完成,直到1739年定本《明史》(2.1.9)才刊印。在二十四史中,《明史》被列為編纂得最仔細因而也是最可靠的史書之一。正史編纂者可以得到的許多資料如今已不復存在。另一方面也很明顯,正史對明朝歷史所作的解釋,是根據清朝政府官方的新儒學正統觀念。在這方面某種偏見是可以預料的。凡是涉及晚明時期明帝國與滿洲和蒙古的關係的題目,其論述必然是偏頗的。不過,作為一種資料,這部官修史書最嚴重的不利在於,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它的明代原始資料儘管有所遺失,許多仍然存在。就此而論,值得在這裡指出,清代文字獄中禁止的大多數作品一直被保存下來,而大多數遺失的作品不在被禁之列。[168]這可能是直到今天在許多國家看到的現象的又一種說明。一本被列入禁書名單的書,被認為有特殊價值,從而被小心地保存下來。禁令實際上是最有效的廣告形式。
不過,18世紀的文字獄的確阻抑了對明史的興趣。學者不敢發表任何有關明史的著述。只是到了19世紀晚期政府的控制鬆弛下來時,有關明史的書才再度出現。這時幾乎同時出現了兩部至今仍然有用的編年體著作:夏燮(1799—1875年?)的《明通鑑》(約1870年,1.3.11)[169]和陳鶴(1757—1811年)的《明紀》(1871年,1.3.12)。隨後在1887年,龍文彬(1821—1893年)的《明會要》出版。[170]它仿照961年的《唐會要》,收入有關明代政治和社會制度的材料,選自正史和200多種其他資料,分15門,近500子目。
一般來說,明史研究在清代遭受的挫折,其影響幾乎一直持續到20世紀中葉。只是在最近數十年,明史作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關鍵時期才在中國、日本和西方引起應有的注意。
* * *
[1]見《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379](1732年序;1969年台北影印),1和2。
[2]K.T.吳:《明代的印刷和印刷業者》[595],《哈佛亞洲研究雜誌》,7,(1942—1943年),第203—260頁,引文在第203頁。
[3]吉川幸次郎:《進步的一種形式——關於宋以後中國的進步》,《朝日新聞》,1958年1月3日,收入《吉川幸次郎全集》[619](東京,1974年),13,第605—607頁。又見巴巴拉·克拉夫特的一篇有關的文章《關於中國其他文學形式的進展:吉川幸次郎的論文》[290],載《亞洲博物學和民俗學會通信》,84(1958年);重印,載《吉川幸次郎全集》(東京,1969年),13,第617—622頁。
[4]關於不同的歷史著述分類體系,見鄭鶴聲《中國史部目錄學》[61](上海,1930年)。
[5]見吉川幸次郎《元明詩概說》(618)(東京,1963年)。
[6]譯者按:應為11095冊。
[7]見波得·奧爾布里希《13和14世紀蒙古統治下的中國郵傳》[410](威斯巴登,1954年),第12—20頁。
[8]各種各樣的「大全」後來甚至被戲稱為「大不全」。見內藤虎次郎《支那史學史》[404](東京,1961年),第340頁。
[9]吳:《明代的印刷和印刷業者》[595],第228—229頁,注3。
[10]書名後括號中的三個數字,即(2.1.1)或(4.5.7)指傅吾康在其《明史資料介紹》[172](吉隆坡和新加坡,1968年)中討論到的著作的索引號。
[11]鄭曉:《吾學編》[65](1567年),11,第42頁。關於建文帝的死見本書第四章。本章引證的著作和與傅吾康書中條目的對照,《劍橋中國史》這一卷的書目中未列入。更多的書目信息,見傅吾康的《明史資料介紹》[172]。
[12]間野潛龍:《祝允明的史學》[369],見《明代文化史研究》(京都,1979年),第211—241頁,和陳學霖的祝允明傳,見富路特和房兆楹編《明人傳記辭典》[191](紐約和倫敦,1976年),第392—397頁。又見克里斯琴·墨克《祝允明(1461—1527年)和蘇州的文化義務》[401](安阿伯,1978年),第202—444頁。關於《藏書》[317],見本節下文及後《傳記著述》。
[13]恆慕義:《清代名人傳略》[271](華盛頓特區,1943—1944年),Ⅰ,第145—146頁。
[14]《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07—818頁。
[15]李贄:《藏書》[317](1599年;1959年北京重印),兩卷,第7頁。《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11頁。下面是論李贄的兩本重要新著——讓·弗朗索瓦·比耶特:《李贄,被詛咒的哲學家(1527—1602年):對明末中國官場社會學的貢獻》[7](日內瓦和巴黎,1979年);陳學霖:《當代中國史評中的李贄》[22](懷特普林,紐約州,1980年)。
[16]奧托·弗蘭克:《〈資治通鑑〉和〈通鑑綱目〉的本質、相互關係及資料價值》[168],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4(1930年),第103—144頁。
[17]《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11頁。
[18]《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1—354頁。
[19]埃蒂恩·巴拉日:《傳統中國的政治理論與實際行政》[5](倫敦,1965年),第19頁;又見朱莉婭·金《〈明儒學案〉介紹》[88],《遠東》,23,2(1976年12月),第191—211頁。
[20]《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14—316頁。
[21]同上書,第421—426頁。
[22]巴拉日:《傳統中國的政治理論和實際行政》[5],第31—32頁。又見威拉德·彼得森《顧炎武(1612—1682年)生平》[426],《哈佛亞洲研究雜誌》,28(1963年),第114—156頁;和29(1969年),第201—247頁。
[23]《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531—1535頁。
[24]內藤:《支那史學史》[404],第356—357、371—372頁。
[25]同上書,第368—370頁。
[26]《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5—356頁。
[27]奧托·弗蘭克:《中國歷史編纂學的起源》[169],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23(1925年),第276—309頁。
[28]《禮記》[313],鄭玄注本(2世紀;1936年上海重印),1,第5頁;李雅各譯:《禮記》[310],見《東方的經典》,27(牛津,1885年),第2頁。
[29]威廉·洪:《公元708年前的唐史館》[272],《哈佛亞洲研究雜誌》,23(1960—1961年),第92—107頁。
[30]《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18年;台北,1961—1966年重印),第338—339頁。張廷玉等編:《明史》[41](1736年;北京,1974年重印),73,第1787頁。
[31]翟善編撰:《諸司職掌》[17],(1380年;重印,《玄覽堂叢書》,第43—50卷;重印,台北,1981年),第19頁和第56—57頁;申時行編:《大明會典》[465](1587年;台北,1964年重印),2,第34頁(第79頁),和10,第8—10頁(第196—197頁);賀凱:《明王朝的政府組織》[265],第40頁。
[32]《大明會典》[465],2,第34頁(第79頁);《明史》,73,第1787—1788頁。
[33]《明史》[41],73,第1788頁。
[34]《明史》[41],70,第1695頁。
[35]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4.8.2)(清初;香港,1965年重印),32,第1頁。
[36]《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第181頁。關於明代的起居注,見今西春秋的有關文章《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載《明代滿蒙史研究》[496],田村實造編(京都,1963年),第587—662頁。
[37]關於宋濂、魏觀和詹同的傳記及(或)介紹,分別見《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225—1231、698、43—44頁。
[38]《明實錄·太祖實錄》[380],27,第412頁。
[39]《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39,第2188頁。
[40]見《大明會典》[465],221,第7—9頁。
[41]奏議的日期是1575年4月7日。李焯然新近發現[見《焦竑之史學思想》[321],《書目集刊》,15,4(台北,1982年),第42—43頁,注51],這篇奏議確是張四維(《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3—105頁)起草的,並收入他的《條麓堂集》[38](跋於1596年;東京,1975年影印),8,第14—15頁,和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57](1638年;台北,1964年重印),373,第1—5頁(見本章,《經世文》)。由於這篇奏議只作了小的修改就以張居正的名義呈給皇帝,後來的作者包括今天的作者在內,就把他的作者身份視為當然,並用他的文集《張文忠公全集》(晚明;重印,《國學基本叢書》,第309卷,台北,1968年)的原文,4,第53—56頁。不十分全的原文,見《明實錄·神宗實錄》[380],35,第825—831頁;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32,第25—29頁。此外,吳晗的《讀史劄記》[594](北京,1956年;1961年重印)第165—166頁作了部分引證,今西的《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611—620頁引證了全文,並附解釋。《大明會典》[465]中的有關章節,見211,第7—8頁(第2040頁)。
[42]間野潛龍:《明實錄研究》[370],重印,《明代文化史研究》,見《東洋史研究叢刊》,31(東京,1971年),第1—134頁。
[43]這是指內閣東誥敕房和西制敕房,兩房指派中書舍人(賀凱:《明王朝政府組織》[265],第31頁,注4)。見沈德符《兩殿兩房中書》,載《野獲編》[468](1619年;北京重印,1959,1980年),9,第247—248頁;山本隆義:《明代內閣制度的建立與發展》[599],《東方學》,21(1961年),第87—103頁,特別是第95頁。
[44]見司馬遷《史記》[477](約公元前90年;北京重印,1959年),130,第8頁;巴頓·沃森譯:《中國偉大史家的記錄:譯自司馬遷的〈史記〉》[559](紐約,1961年),第50頁。
[45]東閣也許指內閣的建築,左右房也許指誥敕房和制敕房(見前)。但這個推測不能證實。
[46]楊聯陞:《中國官修史書的結構》[609],見W.G.比斯利、E.G.普利布蘭克編《中國和日本的史家》(倫敦,1961年),第45頁。
[47]沈德符:《野獲編》[468](1619年;1869年重印),8,第25—26頁。
[48]見今西《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597—615頁;陶元珍:《萬曆起居注》[502],《文史雜誌》,4,7—8(重慶,1944年),第54—56頁。
[49]關於纂修「日曆」的唯一詳細的記述,是黃佐寫於1560—1566年間的《翰林記》[258](6.2.7),第13章:《修日曆寶訓》(重印,《叢書集成簡編》,台北,1965—1966年),第159—160頁。《明實錄·太祖實錄》[380],僅第1507頁提及纂修的敕命,日期是洪武六年九月四日(1373年9月20日),和第1573頁提及完成的敕命,日期是洪武七年五月一日(1374年6月11日)。又見宋濂《大明日曆序》[489],載《明文在》,薛熙編(1889年;台北重印,1968年),第353—354頁。
[50]《大明會典》[465],221,第3—4頁(第2938頁)。
[51]用Compiling officer譯纂修官,是為了區別於Compiler—史館的修撰和編修。
[52]這份名單在《明實錄》[38]的台灣新版(1961—1966年)中有,但在南京版中沒有。《實錄》在纂修敕命的日期下有不完全的名單,各種《實錄》研究中的名單均引自這裡。特別見間野《明實錄之研究》[370]。
[53]不同官職的品級載《大明會典》[465],第10章。
[54]例如,見吳晗《讀史劄記》[594](第156—161頁)和本文作者《明代(1368—1644年)的實錄》[175](載《中國和日本的歷史家》,第66—73頁)所引。
[55]見俞汝楫《禮部志稿》[622](1602年;重印,《四庫全書珍本初集》,第73至77函,上海,1935年),22,第16—21頁;和《明實錄·世宗實錄》[380],第4004—4006頁。
[56]關於寶訓,見本節下文。
[57]例如,見《明實錄·憲宗實錄》[380],第935—939頁;《明實錄·世宗實錄》[380],第4015—4016頁;黃佐:《修書陞賞》,見《翰林記》[258],13,第168—174頁。
[58]《禮部志稿》[622],39,第10—11頁;37,第5—6頁。
[59]見吳晗的引證《讀史劄記》[594],第180頁。
[60]《明實錄·孝宗實錄》[380],第1209—1220頁,特別是第1218—1219頁;《禮部志稿》[622],46,第8—9頁。
[61]《明實錄·世宗實錄》[380],第3635—3637頁。
[62]《明實錄·世宗實錄》[380],第4001—4010頁。
[63]見本章此處。
[64]《大明會典》[465],221,第4頁(第2938頁);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13,第1頁;神田信夫:《皇史宬》[281],《歷史辭典》,Ⅲ,第239頁。關於皇史宬的實際情況,見袁同禮《皇史宬記》[624],《圖書館學集刊》,2,3(1928年9月),第443—444頁;今西春秋和小野勝年《文淵閣、壽皇殿、皇史宬參觀記》[274],《東洋史研究》,5,1(1939年),第78—79頁和第81—82頁。皇史宬的照片見張國瑞編:(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現存)《清代實錄總目》[36](北平,1934年)。
[65]黃佐:《翰林記》[258],13,第165—166頁;李晉華:《明代敕撰書考》[320],《哈佛燕京國學引得叢書補編》,3,第3—4頁。又見牟復禮《詩人高啟》[399](普林斯頓,1962年),第147頁以下各頁。
[66]《明實錄·神宗實錄》[380],第5038—5040頁;《明史》[41],217,第5731—5732頁。
[67]《明實錄·神宗實錄》[380],第5817頁。
[68]論《明實錄》[380]的著作,見傅吾康:《介紹》[172],第8—23、30—33頁和列出的參考資料。最近的是間野的《明實錄之研究》[370],1963年修訂本,第1—133頁。
[69]傅吾康:《介紹》[172],第23頁。
[70]傅吾康:《介紹》[172],第30—32頁;更全的,見他的《明實錄的纂修與傳統》[171],載《漢學研究》,1(北京,1943年),第12—33頁;新近的有間野《明實錄之研究》[370],第6—69頁。
[71]《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608—1612頁。
[72]《禮部志稿》[622],97,第8—11頁;沈鯉(1551—1615年),《明人傳記辭典》[191],第616頁。菲利普·德·希爾博士關照本文作者注意《實錄》中的實際偏見。
[73]《清代名人傳略》[271],第846—847頁。
[74]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13,第18—26頁;劉心學:《四朝大政錄》[348](2.8.18)(17世紀初;重印,《國學文庫》,46,北京,1937年),第38—42頁。
[75]《明人傳記辭典》[191],第233—234頁。
[76]沈德符:《補遺》,見《野獲編》[468](1619年;1959年重印),1,第801頁。
[77]《清代名人傳略》[271],第182—185頁;朱彝尊:《書兩朝崇信錄後》,見《曝書亭集》[105](1714年序;重印,《四部叢刊》,第155—156頁,上海,1926年),45,第12頁。
[78]《清代名人傳略》[271],第240—241頁。
[79]《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343—1347頁;王鏊:《震澤長語》[531](4.5.10)(16世紀初;《紀錄匯編》,1617年;上海重印,1938年),125,第12—13頁。
[80]《明人傳記辭典》[191],第200—204頁;鄭曉:《今言》[64](4.2.2)(1566年;重印,《紀錄匯編》,144—147,1617年;上海重印,1938年),145,第2頁。
[81]《明人傳記辭典》[191],第791—793頁;郎瑛:《七修類稿》[304](4.3.3)(1566年或其後;北京重印,1961年),13,第190—192頁。
[82]《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190—1191頁;沈德符:《野獲編》[468],8,第223—234頁。
[83]《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239—1242頁。
[84]引自姚名達《邵念魯年譜》[614](上海,1930年;1934年重印),第16—17頁。
[85]已故海因茨·弗賴斯在他未發表的論明代宦官的政治作用的資格論文中,詳盡闡述了這個題目;又見烏爾里克·漢斯—理察·馬米特希《魏忠賢(1568—1628年):對晚明太監與黨爭的重新評價》[368](安阿伯,1968年)。
[86]《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10—312頁。原文引自《修史條議》[231],在劉承幹編的《明史例案》[347](1915年;複製重印,北京,1982年)中,題為《徐健庵修史條議》,見該書卷2,第10頁。徐乾學為他的歷史編纂評論寫的序言,可以在下列書中找到:《明史例案》2,第1頁和徐乾學的《憺園文集》[232](1697年;重印,《清名家集彙刊》,昌彼得編,台北,1979年),19,第20—21頁。
[87]淺野忠允:《明實錄雜考》[1],《北亞細亞學報》,3(1944年10月),第254—285頁。
[88]關於尚存手抄本的傳播和兩種刊本的起源,見傅吾康《介紹》[172],第22—23頁;間野:《明實錄之研究》[370],第91—115頁。
[89]黃虞稷(1629—1691年),見《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5—356頁;《千頃堂書目》[260](17世紀後期;重印,《適園堂叢書》,1,台北,1967年),177,第1—6頁。據編者張鈞衡的跋,這個目錄是《明史·藝文志》[41]的主要資料來源。又見王遵通(音)《黃虞稷(1629—1691年)〈千頃堂書目〉史部新校注本》[556],學位論文,吉隆坡,馬來亞大學,1968年。
[90]關於《大明日曆》,見本章此處及有關正文;關於《寶訓》,見本章此處的有關正文;關於《三朝要典》,見本章的《有關歷史或作為歷史資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關於萬曆朝起居注,見本章的《國史館》。
[91]牟復禮:《詩人高啟,1336—1374年》[399],第162—165頁,和《明人傳記辭典》[191],第697—698頁和第1227頁。李晉華在1932年發表一篇《明代敕撰書考》[320],見《哈佛燕京國學引得叢書補編》,3。
[92]《皇明祖訓錄》[386](6.1.12)(1373年;重印,《明朝開國文獻》,台北,1966年),第1686頁。
[93]酒井忠夫在他淵博的《中國善書研究》[443](東京,1960年)中,列出56種這類官方出版物的有注釋的名單。
[94]見本章的《有關歷史或作為歷史資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
[95]見本章此處。
[96]關於「綜合體」,見楊聯陞《中國官修史書的結構》[609],第44—59頁。
[97]陳學霖:《當代中國史評中的李贄(1527—1602年)》[22],第125—151頁;《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565—1567頁。
[98]A.J.M.德穆瓦里亞克·德馬拉:《中國通史,或這個帝國的編年史:〈通鑑綱目〉譯文》[140](巴黎,1779—1785年),第10卷。
[99]這個版本的翻印本,1978年在台北出版。
[100]關於這部著作見本章的《引言 若干普遍趨勢》。
[101]《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399—1405頁。
[102]彼得·奧爾布里希特:《中國的列傳》,《時代》,8,2—3(1957年),第224—235頁;崔瑞德:《中國的傳記著述》[520],見《中國和日本的史家》,W.B.比斯利、E.G.晉利布蘭克編(倫敦,1961年),第95—114頁,和《中國傳記問題》[521],見《儒家人物》,芮沃壽編(斯坦福,1962年),第24—39頁;戴維·S.尼維森:《傳統中國傳記的諸方面》[407],《亞洲研究雜誌》,21,4(1962年),第457—463頁。
[103]尼維森:《傳統中國傳記的諸方面》[407],第459頁。
[104]同上書,第457—459頁。
[105]8卷(台北,1965年)。
[106]藏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107]劉仁開(音):《〈新唐書〉中的奸臣、叛臣和逆臣》[350],學位論文,漢堡,1975年。
[108]有重印本可利用,30卷(台北,1971年)。
[109]關於這部作品,見本章的《引言若干普遍趨勢》。
[110]見本章的《有關歷史或作為歷史資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
[111]有重印本,25卷(台北,1970年)。
[112]見本章的《引言:若干普遍趨勢》。
[113]見本章的《引言 若干普遍趨勢》。
[114]赫伯特·弗蘭克:《13和14世紀中國私家歷史著述的某些方面》[167],見《中國和日本的史家》,第116—117頁。
[115]中華書局的新式標點本(北京,1959年;第2版,北京,1980年)。
[116]現代鉛印本(上海,1935年;北京,1959年)。
[117]哈佛燕京學社1940年初印於北京。
[118]焦竑:《玉堂叢語》[77](1618年),北京1981年出版新式標點重印本,台灣1982年翻印。
[119]這三部作品都有加標點的重印本:《七修類稿》[304]和《四友齋叢說》[203](北京,1961年),《五雜俎》[213](北京,1959年)。
[120]北京重印,1955年。
[121]屈大均:《廣東新語》[119],圈點印刷本(約1680年;香港,1974年重印)。
[122]王世貞的批評,見本章的《引言 若干普遍趨勢》。
[123]關於明朝奏議的種類和傳送,見賽拉斯·吳:《明代奏議的傳送及對傳送網的評價》[596],《通報》,54(1968年),第275—287頁。
[124]明代官方文獻的種類和它們的名稱,顯然同費正清和鄧嗣禹在《清代文獻的種類與使用》[153]中所說的清代所使用的不完全相同,見《哈佛亞洲研究雜誌》,5(1940年),第1—71頁;也同費正清和鄧嗣禹在《清代的行政:三項研究》[152](坎布里奇,1960年)中所說的不盡相同。
[125]30卷(1638年;台北,1964年重印)。
[126]有彼德·格雷納的德譯本:《從明初至天順末年(1368—1464年)的明代錦衣衛》[193](威斯巴登,1975年),和同一作者的《王世貞關於錦衣衛的筆記,二部》[192],見《中國,文化、政治和經濟:艾爾弗雷德·霍夫曼誕辰六十五周年紀念論文集》,漢斯·林克、彼德·萊姆比格勒和沃爾夫岡·庫賓編(蒂賓根和巴塞爾,1976年),第130—163頁。
[127]又見黃章健《明代律例匯編》[244],兩卷(台北,1979年),開列了他所知道的尚存72種版本的名稱。
[128]《明實錄》[380]中有關蒙古和滿洲的章節,田村實造摘錄出來單獨出版,書名《明代滿蒙史料》[496],18卷(京都,1954—1959年)(7.3.27);有關東南亞的章節,趙令揚等編成《明實錄中之東南亞史料》[48],兩卷(香港,1968和1976年);有關雲南歷史的章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雲南民族調查組編成《明實錄有關雲南歷史資料摘抄》[123](昆明,1959年)(7.5.13)。
[129]《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53—1054頁。
[130](7.3.5,7.10.2);《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27—1029頁。
[131](7.3.6);《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367—1368頁。
[132](7.3.20);《明人傳記辭典》[191],第544—546頁。
[133]有亨利·塞魯斯的法譯本《蕭大亨的〈北路風俗〉》[455],載《華裔學志》,10(1945年),第117—208頁。
[134]《明人傳記辭典》[191],第593—595頁。
[135]見富路特《打敗滿族人的九十九種方法》[189],載《天下月刊》,6,5(1933年),第418—424頁。
[136]「第三邊界」這種說法是博多·維特霍夫創造的《中國的第三邊界:傳統的中國國家與沿海地帶》[565](威斯巴登,1969年),特別是第1—5頁。
[137]有卡米耶·聖桑的法譯本《〈南詔野史〉:一部古雲南史的譯文,附地圖和歷史地名詞彙》[442](巴黎,1904年)。
[138]《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26—1027頁。
[139]最新附有注釋的譯本是J.V.G.米爾斯的《馬歡〈瀛涯勝覽〉:大洋沿岸的全面考察(1433年)》[377](劍橋,1970年)。
[140]《明人傳記辭典》[191],第440—441頁。
[141]同上書,第165—167頁。
[142]同上書,第762—765頁。
[143]《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616—1618頁。
[144]同上書,第204—208頁。
[145]見裘開明《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學社圖書館藏明代類書概述(上)》,《清華學報》,新版,2,2(1961年),第93—115頁。
[146]有現代重印本,6卷(台北,1970年)。
[147]《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355—1357頁。
[148]《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3—85頁。
[149]有現代重印本,30卷(台北,1971年)。
[150]見傅吾康《介紹》,第310—320頁。
[151]見本章的《引言 若干普遍趨勢》。
[152]謝交敏(音):《徐霞客:中國近代地理學的先驅》[214],載《美國地理學家協會年刊》,48(1958年),第73—82頁。
[153]《明人傳記辭典》[191],第980—984頁;沃爾特·富克斯:《朱思本的中國的「蒙古地圖」和〈廣輿圖〉》[184](北京,1947年)。
[154]見本章的《關於外事和軍事組織的著作》。
[155]《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107—1111頁。
[156]有明代初版和稍後版本的兩種重印本,一為3卷本(台北,1965年),一為2卷本(台北,1969年)。
[157]詳見蒂莫西·布魯克:《苦惱的旅行家的指南:明清時代的路程記錄》[12],載《清史問題》,4,5(1981年6月),第32—76頁;4,6(1981年12月),第130—140頁。
[158]《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16—319頁。
[159]《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59—865頁。
[160]《清代名人傳略》[271],第690—691頁。
[161]博多·維特霍夫:《論方誌的意義》[564],載《遠東》,15(1968年),第149—168頁。本文作者感謝普林斯頓大學格斯特東方圖書館的傑杭·班為本節主旨提出的一些寶貴建議。
[162]維特霍夫:《論方誌的意義》[564],特別是第163—165頁。
[163]《明人傳記辭典》[191],第474—479頁。
[164]米歇爾·卡蒂埃對海瑞的作品作了評價《中國16世紀的一次地方改革:海瑞在淳安,1558—1562年》[15](巴黎和海牙,1973年);又見傅吾康《作為方誌原始資料的筆記材料:評米歇爾·卡蒂埃的調查》[173],載《遠東》,21(1974年),第191—198頁。
[165]見林天外(音)《與方誌有關的族譜》[345],載《中國文化》,22,1(台北,1981年),第33—55頁。
[166]見本章的《引言 若干普遍趨勢》。
[167]黃虞稷:《千頃堂書目》[260],10,第43—48頁。
[168]富路特:《乾隆朝的文字獄》[187](巴爾的摩,1935年);林恩·安·斯特魯夫:《歷史在傳統中國社會中的用途:清代編史工作中的南明》[481](安阿伯,1974年)。
[169]有中華書局的新式標點四卷本(北京,1959年);翻印本分成六卷(台北,1978年)。
[170]有新式標點的兩卷本(北京,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