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 · 第八章 元代政府與社會

政府 元代政府結構的形成發生在忽必烈(世祖,1260—1294年在位)統治期間。儘管有元一代政府組成機構的功能與形成一直在變動之中,但忽必烈時創建的政府官僚機構的基本組成因素一直保持到1368年元朝結束。 在政府的創建中,忽必烈本人提出了許多新的設想。為了創造一個反映各種文化的官僚系統,他注意聽取漢人、契丹人、女真人、畏兀兒人、吐蕃佛教徒以及蒙古人的建議。元朝官僚機構所用的正式名稱可能會導致這樣的結論:忽必烈不過是建立了一個近於純漢化結構的政府。但實際上,元朝官僚機構是由各種不同的政治與文化因素相混合而組成的。即使是元朝官僚機構中的「純漢」因素,也能追溯到契丹人的遼朝、女真人的金朝以及漢人的唐、宋各朝政府。 在忽必烈早期朝廷中影響最大的漢人是劉秉忠(1216—1274年)。劉秉忠是禪宗佛教徒,是蒙古皇帝的心腹。在劉秉忠與王鸚(1190—1273年)、姚樞(1201—1278年)、許衡(1209—1281年)等一小批漢人謀士的指導下,在忽必烈朝的最初十年內,建立了政府的中央行政機構。[1]行政、軍事與監察機關之間的三足鼎立、權力平衡的中國傳統方式並沒有改變(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建立了中書省處理行政事務、樞密院負責軍事事務、御史台負責政府內的檢查監督的機制。[2]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的實際功能方面,我們看到軍事與民政的管轄範圍有很大的重疊。漢族文士們對這種重疊有很多批評,而重疊的根源則在於蒙古人傳統上把軍事部門和軍隊將領倚靠為政府的核心。 儘管蒙古人傾向於將權力賦予軍隊,但他們在中國還是創立了一個自成體系的文職官僚系統。在忽必烈統治時就形成的元朝文官機構的最上層是中書省。雖然窩闊台(太宗)於1231年首創中書省,但如同元朝政府大多數機構一樣,只是在忽必烈統治下,中書省才有了十分明確的權限。中書省是整個文官官僚機構的神經中樞。在元朝的組織結構中,就聯繫與控制方面而言,其大多數部門都最終對中書省負責。例如,軍隊將領與監察系統的高級官員以外的人寫的所有奏摺都要通過中書省送呈皇帝。反過來,中書省也有權薦舉官員,草擬詔書,並奏請皇帝批准。除了作為聯絡中心外,中書省事實上對帝國範圍內所有的文職官員的任命都有控制權。但是,軍隊、監察、宣徽院、宣政院和世襲的投下的職位則通過它們各自的系統來進行。 在元代不同時期,還建立過尚書省,結果被廢置。但元朝從來沒有運用過唐代存在過的三省制度,即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3]元朝中央政府沒有依靠三省而只是一省,這點與女真人的金朝極為相似,金朝於1156年取消了三省中的兩個,而僅留下尚書省,下設六部。 僅依賴一省而不是三省,並不能作為元代政府中央集權的象徵。很多其他因素都不利於中央集權。明顯的有,軍事官僚機構侵犯文官權限範圍的趨勢;處於政府正常控制之外的那些半自治的投下的存在;以及地區與地方官員無視聯絡與控制的金字塔結構,而給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中書省的最高長官是中書令,在忽必烈朝這一職位由皇太子充任。由於有元一代中書令一職經常空缺,中書令以下的兩個官員右丞相與左丞相事實上成了帝國職務最高的長官。他們直接控制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在忽必烈時代正式建立起來的六部之中,吏部也許是最有影響的,因為它有任命全部帝國文官的功能。那些與普通百姓有直接接觸的地方文官們定期由吏部進行考評,決定其晉升、降職或遷調。這些被任命的官員,其任期應該是30個月(若在京)或三年(若在行省),但在制度的實際執行中,常出現任期長得多的例子。 戶部掌管人口統計、賦稅記錄、國家財政、鈔幣以及官府製造業。戶部的一個最重要的職責是對元代典章中有關紙鈔的詳細規定加以實施。由於元政府下定決心在帝國範圍流通紙鈔,印刷與管理紙鈔的程序是相當粗放式的。政府對此深為不安,這可以從偽造紙鈔要判處死刑這一事實得到證明。[4] 就政治與經濟的權力而言,禮部的權限比吏部、戶部窄得多。宮廷儀式、音樂、聚會和祭祀等由禮部各部門負責,此外還有諸如追封廟號、供應御膳、製造玉璽之類事宜。但禮部的權力不僅僅限於宮廷禮儀,它還延伸到制定限制浪費的法令以及婚喪儀式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面。而且,禮部負責支持元代中國所有不同民族實行各自的禮儀的權利,別的民族不必向漢族標準看齊。例如,畏兀兒人被要求按照自己的禮儀行喪;如果他們無視自己的風俗而按漢人風俗行喪,他們的財產就會被沒收。[5]禮部還負責管理國家所屬的學校和對宗教設置作出規定。[6] 六部之中的兵部最不重要,因為元代真正的軍事權力在樞密院。1263年建立的樞密院,是一個獨立的最高軍事機構,而兵部僅是文職官僚機構中書省的下屬部門。《元史·兵志》在敘述元代軍事組織機構時甚至不提兵部,僅說「立樞密院以總之」[7],從這裡完全可以反映出兵部的微不足道。一切軍事機關,包括宿衛,在軍事指揮系統中都是對樞密院負絕對責任的。 兵部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軍屯人口、驛站人事,調撥軍事所需牲畜,並監督驛站的供應。但是到了1320年,兵部對驛站的管轄權轉給了通政院,通政院是1276年成立的獨立於軍事系統之外的專門綜理驛站事務的機構。總之,兵部的無權反映了蒙古人不願意將他們的軍事建制置於政府的文官機構之下。將權力放在樞密院,元統治者就能夠將軍事事務與文官系統區別開來,對文官保密。事實上,《元史》對樞密院的描寫,一開頭就說它「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8]。 刑部的職責在於起草刑法政令,複審涉及死刑的案例,登記罪犯家屬與註冊沒收物品。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元代刑部的地位更為重要,因為它取代了以往大理寺的案件複審權。大理寺是在北齊和隋朝創建的,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而元朝卻沒有大理寺。從1283年至1285年很短的一段時間裡大理寺曾僅僅在名義上存在過,實際上是臨時代替了都護府。[9]這樣,沒有大理寺,由刑部來作出與執行司法決定,這些司法決定只有中書省或皇帝本人偶爾修正一下。 元代司法系統中刑部地位很高,但其權力並未延伸到與蒙古人和畏兀兒人有關的案件中。大宗正府審斷涉及蒙古人的案件,而有關畏兀兒人與其他色目人的案子則由都護府審斷。不同的民族按照各自的法律與風俗來判決。[10]因此,蒙古斷事官札魯忽赤在宗正府內解決蒙古人發生的糾紛。如果涉案人來自不同的民族,就由漢人與蒙古人混合組成一個審判組來裁決。1328年以後,此類案件由宗正府處理。 六部中的第六個是工部。其職責是監管官府作坊,修築城堡,選調國家工匠,銓選工匠官,徵募政府工程所需勞力。 自隋唐以來,六部一直是傳統的中國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元朝六部的存在往往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元朝官僚行政機構是漢化了的。但是從這些部的實際功能中,卻反映出蒙古人是如何按照其優先考慮與方針而將這些機構進行了改造。例如,兵部的架空以及對刑部管轄權的限制就是蒙古人進行改制的例子。 蒙古人的地方行政管理與標準的中國地方行政管理差別頗大。蒙古人大量運用分支機構,在類似中央機構的名稱前加上前輟詞「行」字,建立起行中書省或行省以及行樞密院。蒙古人不是內亞民族中第一個依靠行政分支來統治帝國的。三國時期(公元220—264年)的魏首先使用「行台」這一術語,指的是地方軍事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都是臨時設置的。[11]為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作出先例的最重要的是金朝的行台尚書省,女真人的金朝在各地建立此機構以監視當地軍政兩方面的事務。[12] 在元代,行政機關的分支有長久與臨時兩種類型。[13]中書省和御史台通過永久性的行中書省和行御史台在地方一級行使其權力。而樞密院僅僅在軍情緊急時才設行樞密院,而且緊急情況一旦解除,這些行樞密院也就被撤銷。在元朝初期,當軍事當局和民事當局集中精力鞏固自己權力的時候,一些其他的臨時分支機構也曾在地方上建立過。如1263年下令在陝西建置行戶部,負責徵收當地賦稅。[14] 1276年在華北大名府也設置了行戶部以印刷紙鈔在江南流通,因為中國南方馬上就要被占領了。[15] 1274年行工部的建置,負責管轄兩千多名曾逃離其主人的驅口。[16]但是這樣臨時的地區性的部門僅是一些例外,元代史料中沒有吏部、禮部、兵部或刑部通過分支機構或地方機構行使權力的記載。 永久性的行中書省(或稱行省)總共有11個,是在忽必烈時期正式建立的,為的是進行行政區的管理,撫綏邊疆地區,管理漕運,在地區一級全面負責軍、政事務。在聯絡與控制的結構中,行中書省直接聽命於中書省。開始,在忽必烈繼位之前的幾十年中,蒙古人還處在安定華北的過程中,一些兼管軍、政的長官被稱為行省,但是這些人的實際職責並未以條例固定下來。前忽必烈時期,這些行省的官稱有時可以與達魯花赤及留守互換。儘管在忽必烈時代軍民分治得到鞏固,但在行省一級軍政管轄是合一的。行省對國內戍軍的大部分都有統帥權,但在緊急軍事情況下要臨時設置行樞密院統管軍隊。 至少在1287年與1309年,行中書省兩次在短期內被稱為行尚書省,以後又恢復其本來的名稱。這種名稱的變換在元代制度史上是很典型的。我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機構名稱的改換,通常沒有伴隨著實際功能的變動。 一些歷史學家曾強調行中書省對中書省的獨立與自主,但元代史料卻很少有材料來證實這一觀點。在敘述行中書省的職責與機構時,《元史》間接提到它們有權根據需要任命自己的書吏、通事、知印、宣使以及衙門中的其他一些低級人員,但還沒有證據說明行省進而對級別較高的或者更重要的行政官員有任命權。[17] 元代文官政府與早先的中國文官政府的不同之處在於京都以下的多層次政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中文官官職的冗雜。這樣,行省以下依次為:道、路、散府或府、州、縣,以及路或府之下被稱為錄事司的特別區。在行政寶塔層中,並不是在每一層都必有下屬機關。換句話說,11個行省中的8個直接管轄府,它們中間沒有路一級機構。而甘肅等處行中書省除了管轄7個路以外,還直接管轄兩個州。 高麗行省,即征東等處行中書省,其下屬政府機構又有所不同,因為在元代高麗國王曾充任中書省左丞相,被授予權力選派自己的下屬。[18]在蒙古人第二次東征日本失敗的1281年,日本行中書省曾短暫地存在過。[19]不用說,這個短命的行省在日本既無職任又無權力;它的設立僅僅反映了蒙古人對於東征的樂觀,以及他們利用高麗作為侵日基地的意圖。 統轄蒙古本土的嶺北行省的組織亦與其他行省不同。儘管嶺北地域廣闊,嶺北行省下並無特別機構,僅設和寧路這一行政機構而已。 行省以下一級為道。那些由宣慰司管理的道,作為地區一級軍政總管是十分重要的。宣慰司本身掌管邊疆的軍務,監督當地的軍隊調動及其物資供應。作為政府的一個地區性機關的道,其部分職能與御史台有關。御史台的肅政廉訪司設在道一級,其數目由1277年的8個到1299年的22個,逐年增加。行省和宣慰司管理的道的地理範圍跟御史台肅政廉訪司下的道的地理範圍究竟是不是一致,我們還不是很清楚。[20] 道下邊的行政級別為路。路依據人口及戰略地位分為上、下兩等。同樣,州、縣亦根據人口多寡而分為上、中、下三等,而府並無此區分。《元史》指出府的責任在於促進農業、監督軍戶或奧魯,與路的職責相同。 行省以下各級政府機構有一相似特徵,即每一級均有任命的達魯花赤,其級別、俸祿、衙門的大小都跟另一個主管官相同。例如,一縣之長縣尹與縣達魯花赤領取同樣的俸祿,兩人有同樣大小的衙門,兩人的品秩亦相同。雖然這種雙官制可能起因於占領者的心理,但忽必烈時期以及後來的文職達魯花赤並未享受到什麼特權。 元代有關攜帶武器的條例稍許顯示了這樣的跡象:文官達魯花赤在這方面比與他地位相等的行政官員要受到些優待。1263年忽必烈即位不久下御旨,特別給予蒙古、畏兀兒、回回、斡脫商人、獵戶、弓手與達魯花赤等攜帶武器的權利。[21]可是元代儒官王,(1227—1304年)在其慷慨激昂的文章中曾提到對武器的控制,他只提到軍戶、斡脫商人、弓手、獵戶及回回這幾種人准許攜帶弓箭。此外他指出,行省文官三品以下均不准攜帶武器,在武裝起來的強盜面前是無力自衛的。[22]在王惲所列的有權攜帶武器的幾種人中並無達魯花赤。文官達魯花赤的最高品秩為正三品(上路),這也證明了王惲的觀察:所有副二品以下地方官在攜帶武器方面都受同樣規定的限制。根據元代其他有關武器的條例,只有在沒有蒙古武官的情況下,文官達魯花赤與色目長官才能進入武庫進行監督。[23] 達魯花赤的日常職責與他們的同行一樣,主要是對其他官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不親自參與收稅一類工作,因為收稅要直接與當地百姓打交道。即使根據民族成分來看,達魯花赤與其他的地方政府主官也不是總能區分開來的。忽必烈曾下諭旨,只許蒙古人充任達魯花赤,在沒有蒙古人的情況下才任用色目人。但在實踐中卻很難行得通,有時候達魯花赤這一蒙古人的職位卻由漢人充當。 由於人口有限,受過訓練有能力擔任達魯花赤地方官的蒙古人供不應求。從元代方誌中可以看出達魯花赤的民族成分與信仰是相當廣泛的,有蒙古人、回回、畏兀兒人、也里可溫、漢人、女真人、欽察人、康里人、唐兀人等等。達魯花赤確實是有元一代蒙古人統治中國過程演變的縮影。雖然蒙古人對定居民族進行統治時,不得不對自身的制度有所調整,但是他們仍然用這種或那種形式將這些制度保留到了最後。 在元朝統治下,地方官的人數和權力都增長得很快。由於科舉直到1313年才被恢復,所以它在元朝並不是進入仕途的主要途徑,很多人不管是否受過專業訓練,都是首先當書吏,從無品秩或低品秩干起,直到年資較高時,才可能取得地方官的品秩與薪俸。[24] 這一入仕過程與清朝不同。清代幕友常常已經是秀才或舉人,卻仍舊留在幕府較長時間,等待清代官僚機關的空缺。元代的吏員不經過科舉,他們的升遷是通過周期為30個月或40個月一次的銓選。 舉個例子,某人做了30個月的縣司吏並且銓選通過,就可以在府或州一級為吏,又過30個月,如果他能繼續通過銓選,就可以擔任路吏。擔任路吏之後還要通過三次銓選,即要當90個月的路吏,才有可能進入官僚機構成為正式的官員。總之,要在地方政府官僚機構中謀求一個小官職(其地位並不比最高的吏高),一個人要花上12年半的時間充當吏員。但30個月期滿後是否能夠得到晉升仍無保證,吏員往往是在同一級的不同機構之間遷調,如庫吏轉為獄吏等。當時人對元政府的批評中就提到吏員從地方調至中央,然後又調回地方,根本不考慮他就職的連續性。[25] 即使成為一名縣吏也非易事。一個人在十四五歲時最有可能成為貼書,也許幹上十年抄抄寫寫的事而沒有任何薪俸。然後到二十四五歲他有可能當上縣吏;如果幸運的話,他40歲時可以成為路吏。 漢人學者對元代吏員的指責是十分強烈的。他們敏感地將官僚機構各種各樣的失職無能都歸咎於此。雖然元代的吏員不是文盲,但他們通常僅有十分有限的儒學修養,往往用法律方面的知識而不是倫理道德來處事。儘管他們受到漢人學者的蔑視,但後者的儒學修養並不能給他們帶來官員的地位。元代吏員不同於以往的吏員,他們長於法律的背景無疑使他們更適合主管衙門,他們以精通法律而聞名,而正是這些知識與技能造成使他們對政府的日常行政事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更大的控制權。許多地方長官受到告誡,要對他們的吏員進行控制。[26] 政府專門機構 大司農司、都水監和管理海外貿易、斡脫商人的機構均是文官政府系統以外負責管理財政的機構,這些機構同樣重要,而且更加專門。 甚至在創立正式的大司農司之前,忽必烈在他即位當年(1260年)就令全國各地的宣撫使挑選精通農業的人充任勸農官。[27]《元史》稱讚忽必烈及時地將注意力轉向中國經濟的基礎,「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東部蒙古人決意留居中國不僅僅反映在忽必烈1260年將首都從漠北遷到中原上,而且還表現為1260年以後他們曾數次為中國農業經濟的繁榮作出了努力。1261年創建第一個監督農業的管理部門——勸農司,1270年由司農司取而代之,司農司的職責涉及農業、養蠶及水利灌溉等各種事務。農業與水利專家們被派往各地調查並上報官員在勸農方面的成績與失誤。實際上,在官員的銓選中是要考慮這些活動的記錄的。 後來,在1270—1271年,司農司又更名為大司農司。儘管以後又有三次更名(農政院、務農司、司農寺),1286年以後還是一直使用大司農司這個名稱。[28] 征服南宋十年之後,即1288年,在江南設立行大司農司。成宗鐵穆耳汗時期,這些行司於1295年被撤銷,但這並不表明忽必烈之後的元朝皇帝就不重視農業了。各地方官,特別是達魯花赤,繼續在當地社會負責推動並保護農業生產。元代的一條史料談到江南設行大司農司的最初目的是調查那些隱瞞農業資產以偷稅漏稅的大戶。由於這類隱瞞的例子沒有發現多少,所以在1295年就將行司撤銷了。[29] 毫無疑問,政府介入並監督農業始於忽必烈時期。不但在這期間創建了監管農業的機構,而且司農司還印行了《農桑輯要》這本有關農業的手冊,這是一部元朝早期百科全書式的農書,它的印行是為了讓天下人都能讀到此書的內容,因而掌握農業技能。[30]翰林學士王磐為它作的序承認《農桑輯要》是根據以前的農業手冊編纂的;換句話說,此書關於農業技術的知識並不是新的。據王磐講,此書旨在教育政府管理農業的官員。[31] 除了刊行農書外,元廷在13世紀70年代初即根據以前基層社會組織中早已存在的某種形式建立了農業團體——社,社的頭目無薪俸,他們在社中應促進農業生產,維護義倉,監督賦役,培育正確的道德風尚。每社由50戶組成。但是,是否13世紀中國農村所有地方都存在這種單位還不能確定。不管怎樣,在地方社會建立國家組織這一做法與忽必烈34年中始終為恢復戰後的中國經濟所作的努力是相一致的。 與大司農司類似,都水監也是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掌治河渠並堤防水利橋樑閘堰之事」[32]。都水監創於1291年,1292年領河道提舉司,這樣,有關內河道的所有事物都統管起來了。毫不奇怪,政府又設置了行都水監來處理地方問題和自然災害。 還有一些與大司農司、都水監相似的機構也同時建立起來,以管理海外貿易,特別是對斡脫商人的活動進行規範化管理。[33]蒙古亡宋之前,這種監督機關並不存在。只是到了忽必烈時期,為了鼓勵對外貿易並因此而從海外貿易稅中獲取利潤,元政府才重新設立市舶司。這樣做是仿照宋朝的先例。宋朝於1087年在福建沿海重鎮泉州設市舶司,1277年元朝也在那裡設立了它的第一個市舶司。1293年市舶司的數目增加到7個,因為忽必烈的理財大臣想通過船貨和貿易的稅收來充實國庫。 市舶司的主管部門並不是固定的:有一時期屬地方鹽政機構管轄,而另一時期又屬泉府司這個主要的商業管理部門。元代海外貿易歷史是與回回等其他外族商人的活動密切相連的。那些商人與蒙古皇室及政府官員在貿易上的合夥關係被稱作斡脫(蒙語ortogh,起源於突厥語ortaq;波斯語ūrtaāq,也源於突厥語ortaq)。1286年忽必烈的大臣盧世榮甚至試圖停止所有的私人對外貿易,為的是讓政府與斡脫商人壟斷海外貿易,但沒有成功。[34] 泉府司並不是元朝所設的第一個控制斡脫商人的機構,最早是1268年設立的斡脫總管府,接著斡脫所或斡脫局也於1269年建立。1280年泉府司取代了總管府,監督皇族對斡脫商人的投資。這些資金貸給商人,資助西域地區的陸地商隊和海外貿易。所以,泉府司1286年掌管市舶司這一事實表明斡脫商人在海外貿易中起了比私商重要得多的作用。相比之下,斡脫商人在漢儒心目中留下的卻是很不受歡迎的形象。 軍事 關於元朝政府與社會的軍事化程度,學者們已經爭論了很長時間。顯然,文、武兩個官僚系統是分立的,儘管也有證據表明軍隊將領並非根本不插手行政事務,而行政官員也並非不介入軍隊事務。雖然可以說行政官僚機構基本上是漢化的,軍隊系統基本上是蒙古式的,但是,我們有關蒙古人對行政官僚系統的創新與改造的討論就說明它們並不是截然分開的。[35] 另一個問題是軍事制度是否純粹蒙古式的。甚至早在征服中國北方的那幾十年當中,也就是在忽必烈上台以前的年代裡,由於蒙古人人數有限,他們就已經認識到有必要吸收外族軍隊到自己的隊伍中來。當時,色目人,從搖搖欲墜的金朝叛逃過來的女真人,急欲抗金的契丹人,以及徵募來的漢人都對滅金做出了貢獻。民族區分是蒙古軍隊組織的一個慣例。所謂漢軍由北方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組成;而蒙古軍與探馬赤軍則由蒙古人組成。南宋被征服後,當地的居民被編入新附軍。 忽必烈將成吉思汗的蒙古貴族親兵怯薛擴編為宿衛,而宿衛的民族成分也不是單一的,其中一半為色目人與蒙古人,一半是漢人衛兵。到14世紀初,宿衛因其具有的吸引力而使自身的民族成分受到了影響。其經濟與社會地位的優越引誘了很大一批漢人平民加入怯薛,雖然元廷在盡力使怯薛成為內亞軍事力量的基礎與核心。 從管理系統上說,宿衛的各衛由獨立的最高軍事管理機構樞密院管轄,但樞密院不直接管理駐防在大都路以外的各省軍隊。駐防軍從萬戶府(蒙古語為tüimen)中抽出,萬戶府對行省負責,而行省是文職官僚系統的地區行政機關。這種在地區一級的軍、政權力交叉,其目的顯然在於促進文武雙方的合作。但是如我們以上提到的,在諸如反政府暴動的緊急情況下,臨時性的行樞密院就會建立,直到緊急情況解除時為止。 在管理屯田的過程中,軍、政管轄權也是交叉的。其中有些屯田與軍戶直屬樞密院,有一些歸大司農司,還有一些直屬宣徽院,為宮廷和政府部門提供所需的特殊產品;又一些歸中書省;另外一些則由行省管理。[36] 軍、政官僚系統合管的還有奧魯,或稱軍戶。奧魯戶的管理似乎自然應屬軍事機構,因為招募兵士、徵集軍需品應屬軍務。但1268年對這些軍戶的管理權轉給了地方文官,專門管理奧魯的軍事機關撤銷了。文官對他們轄區內的奧魯戶不再實行免稅。所以樞密院在這場所謂的文武管轄之爭中,提出那些轄有奧魯戶的地方文官應屬樞密院,甚至還應根據樞密院的文官等級系列來決定他們的升降。[37] 軍、政官僚系統的共同點是蒙古人強調世襲官職。在元代,做文官的一條主要途徑是蔭補,即高級官員有特權提名他們的子孫繼承他們的職位。[38]而武官的兒子,主要是蒙古人、色目人的子弟,能夠在其父親去世或退休、甚至晉升時繼承他的職位。蒙古人傳統上重視忠,將忠作為最基本的美德,而武職的世襲在蒙古統治者的眼中是保證官員可靠性的最理想的途徑。當然,這種對忠的強調妨礙了有系統地尋求有能力有才幹的人,13、14世紀之交官僚組織呈現蛻化這一事實已證明了這一點。所以,到了13世紀60年代,雖然軍、政官僚成員都享有固定的薪俸,傳統的蒙古價值觀念如忠誠與世襲等還是決定了中國官僚系統的演變。 御史台 文武兩個官僚系統的成員均受御史台的監督,御史台是元廷的第三大機構。[39]元朝跟以往各朝在監察制度方面的不同之點在於其活動範圍更廣、官員數目更多。這種人員的增加與活動範圍的拓寬是與御史台本身組織層次的激增相聯繫的。御史台只是一面鏡子,映射出元代地方政府管轄層次增多以及隨之而來的必須增加官員人數來填補更為複雜的機構這一總趨勢。 蒙古人在大都的御史台有32個監察御史,江南、陝西兩個長期設立的行御史台分別有28個與20個監察御史。另外,還有兩個短期的行御史台分別設於河西(13世紀70年代末至1283年)和雲南(1290—1297年)。 儘管行御史台受權監督11個行省,但一直是24個監察部門(初名提刑按察司,後名肅政廉訪司)在監察著較下層的政府行政機關。 元朝有關照刷與刷卷的規定清楚地表明御史台是參與政府的日常事務的。對於日常文書與案卷中有關日期、簽名、印章、計算等內容的檢查、訂正、核實,這些單調乏味的工作都有監察人員的參與。[40]從中書省到縣一級,所有的政府部門的文書案卷都定期受監察人員的審查。能夠得以免檢的只有那些涉及軍事機密的文書案卷,例如,軍隊及馬匹的數目等就屬於頭等機密。 元朝御史台的職責也包括告誡規勸,這類活動傳統上是監察系統之外的專門機關的特權。從元代開始,御史台以及後來的監察部門既監督又規勸,二者同時進行。 元朝御史台在政治上很活躍,因此對宮廷複雜的派系鬥爭不能不捲入。例如,一位監察御史出於政治目的彈劾並因而導致了很有權勢的右丞相脫脫於1354年年底被削職。歷史學家們一般認為脫脫的倒台是元朝走向厄運的轉折點。 在京御史台的大多數高級官員都是蒙古人與色目人,只有少數是例外,但品位較低的正七品監察御史對漢人是開放的。事實上,1268年京城監察御史的前12名均為漢人。雖然1282年蒙古御史的人數超過漢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兩個南人於1285年被任命為御史。1286年江南行御史台新設14名監察御史的名額定為蒙古人,僅有四個漢人名額,可是有幾個漢人學者也成為監察御史,他們之中有的是1315年後的進士,有的以前做過國學祭酒,這一事實說明御史台的職位遠不是僅僅限於蒙古人與色目人才能擔任。[41] 皇家機構 在軍、政、監察系統以外還有一些部門,其職責範圍是服務於皇帝本人與皇族其他成員。實際上元朝戶籍分類中有些戶就是直屬這些皇家機構管轄的,如負責匠戶、打捕戶、鷹房戶的各院司。[42] 在保證皇室福利的部門中最重要的是宣徽院。元代宣徽院相當大,它沿襲了唐、宋、遼、金的先例,是一個漢式機構。在忽必烈時期,宣徽院於1278年設立,掌供玉食等皇家事務。這類事務在忽必烈以前則由宿衛軍怯薛執掌。[43]但怯薛並沒有完全由漢化的宣徽院所替代,因為宿衛的成員實際上還是在隸屬於侍正府的下屬部門服務。 蒙漢成分的混合一直是元朝官僚機構的一個特徵。我們也能夠找出沒有漢人的純蒙古人機構的例子,如宣徽院下屬的闌遺監。闌遺監的職責是管理那些遺失無主的物品、牲畜、人口(主要是奴隸),為其尋找主人;如果找不到主人的話,就將他(它)們轉給皇家。闌遺監的職能顯然反映了蒙古人對財產所有權以及什麼屬於皇家財產等觀念;另一方面,毫不奇怪,這一機構理所當然歸純漢式的宣徽院所轄。 除了眾多負責皇家物質福利的機關以外,皇帝在禮儀和知識方面的活動則由翰林兼國史院、蒙古翰林院等其他一些機構負責安排。 將翰林院與國史院合一的改革是1261年忽必烈聽從年長的老翰林承旨王鸚的建議而實行的。[44]顯然是王鸚試圖說服忽必烈有必要開始編修遼、金史以及忽必烈之前蒙古統治者的歷史。1264年,隨著遷都大都(今北京),翰林兼國史院正式設立,因此而奠定了撰修遼、金史的基礎。 翰林兼國史院以外,還有一個蒙古翰林院,它負責起草蒙文諭旨,將官方文書從蒙文譯成漢文或其他文字並作為副本。[45]每一份文書都用八思巴文和畏兀兒字蒙古文寫出。八思巴文據藏文字母創製,豎寫;而畏兀兒字蒙古文是1204年採用畏兀兒字母書寫的蒙古文。畏兀兒字與新創的八思巴文同時使用,雖然1269年3月曾下旨令此後用八思巴文撰寫政府所發文書。有資格上疏的官員要用蒙古文上疏,所以蒙古翰林院在上傳下達、與皇帝溝通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因為是蒙古語而不是漢語才是元代中國的官方語言。 蒙古翰林院還負責蒙古國子監與蒙古國子學,教育蒙漢權貴子弟。1269年在各路所設的蒙古字學接收一批官員的子弟侄孫入學。對他們的民族成分並不考慮。1315年蒙古國子學有50%為蒙古人,可惜我們沒有蒙古字學學生成分的資料。但據說,那些有心在元朝做官的漢人是有機會學習蒙古文的。 與蒙古國子監和蒙古國子學相當的漢人機構屬集賢院管轄。[46]國子監招收七品及其以上朝官的子孫,可以是漢人、蒙古人或其他民族的人,三品及其以上的朝廷官員可以推薦有特殊才幹的平民作為國子監的免費旁聽生。1285年集賢院由翰林院分出來,並附加了一項職責:由國家任命的道教管理人員兼管全國道觀道教事務。 在管理道觀等道教事務方面,元代中國的集賢院的作用與宣政院並無什麼根本的不同,後者直接管理全國的佛教徒,並在名義上管轄吐蕃地區。還可以找出另外一個相對應的現象:集賢院靠任命各道觀的道長來監督道教,這樣的做法也類似於元廷對儒學書院的規定。儒學教授與書院山長均由政府指派或者是要經過政府批准。 如果說元廷曾有意通過歸併而將宗教與教育建置羅致到其官僚機構系統中去,那麼最多可以說這個成功是拼合而成的。宣政院很多高級官員是僧侶或佛教信徒,這也許能解釋為什麼宣政院對佛教徒(其實也包括道士、回回和其他信仰者)寬容地實行免稅。這種免稅在宣政院與地方官員之間引起很大摩擦。元末30年間書院數目驟增的現象也可以用同樣的現由來解釋。把土地捐獻給書院的人可以免除強征的差役,而元末的徭役負擔不但相當繁重,而且還在不斷增加。 另外,還有一些為皇室服務的專門機構,從它們的名稱就可以知道它們的功能,例如太史院、司天監、回回司天監、太醫院等。有些機構負責管理皇太子、皇后屬下的匠戶,其中一部分工匠及其家屬劃分為民匠,另一部分為怯憐口(蒙語口語get-ink』e』ü,書面語ger-iin köbegüd),意為「家中兒郎」,即童僕或奴隸工匠。元朝王室、貴族都有分封得到的世襲占有的匠戶,這是蒙古早期遺留下來的習俗。由於經常在各居住地之間遷徙,需要帶著整批有技能的工匠和奴隸來修建住所。 除了分配工匠,蒙古統治者還將土地尤其是中國北方的土地(連同土地上的人口)分封給蒙古諸王、貴族和勛臣。對這種分封所用的術語不一,主要的是「投下」,意為封地,或分地(分配的領地)。[47]經皇帝批准得到封地的領主,可以任命自己領地的達魯花赤和扎魯忽赤(斷事官),通過政府通常的渠道來任命的官員是少數。有元一代,朝廷與諸王之間為了取得對領地經濟、政治上的控制權而鬥爭不斷,並經常導致政府最高層的動盪。 《元史》有一卷專門講歲賜,在北方,賞賜的是銀與絲,在南方,則是紙鈔。領取歲賜的大多是皇室或蒙古貴族成員,而歲賜的來源是分地里的漢族人口。分地的這些漢戶一般在交稅給領主的同時,還要向大都的元廷交稅。我們應指出,《元史》中的歲賜卷在各史均無前例。以往的斷代史沒有這樣一卷,因為這種制度是純粹內亞式的,起源於蒙古人早期將征服的人口和部落作為分子(戰利品)分給統治家族的成員這樣一種習俗。與此類似,很多元廷的制度與做法是以漢化的官方術語來稱呼,但這不過是外表,同它們的內亞實質相距甚遠。 社會 把國家機器與社會分成兩個不同的領域進行探討是歷史學家們對中國進行研究、寫作時所用的一種現代模式,然而13世紀的蒙古人卻沒有這樣的區分。由於源於部落與軍事社會,13世紀早期中期的遊牧蒙古人幾乎不存在社會分層。在財產擁有兩極分化這個現象上,遊牧社會遠沒有定居的農業社會那麼極端和那麼容易衡量。[48]例如成吉思汗早期的隨從稱作那可兒,即伴當,成吉思汗是平等對待的。隨著成吉思汗權力的增長,那可兒成為享有特權的親兵與家內侍從,他們實際是侍衛親軍怯薛的骨幹。同時,他們被成吉思汗作為弟弟對待。成吉思汗在世時,國家與社會的界限極不分明,二者都是隨著戰事而變動著。 蒙古社會自然也有它自己的一套禮儀和禁忌,一些曾到過哈剌和林的也里可溫教士曾寫下詳細的記載。但是,與漢人利用宮廷禮儀來確定特權與社會地位相比較,元大都宮廷里的蒙古人一定顯得格外不正規,事實也是如此,蒙古人在這些儀式上是頗不講究的。因此,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元朝社會的頂層,對蒙古宮廷生活的性質有所了解。 大都的蒙古宮廷的鬆弛氣氛,明顯地表現在蒙古統治者對姓名絲毫不避諱。[49]漢人曾注意到蒙古人餐桌上的舉止及其烹調方式,這些蒙古人更喜愛的飯菜並不是漢式的。[50]例如,蒙古人吃飯時用小鑌鐵匕首切肉,就有損於他們在漢人儒士眼中的形象。 但這並不是說蒙古人對漢人儀式一概不要,在儒士的極力說服下,蒙古統治者默許了郊祀等儒家儀式,可他們一般不親自參加這些儀式。這完全可能是因為蒙古皇室覺得八思巴所傳的佛教儀式更合他們的口味。皇室成員親身參加每年正月舉行的佛教儀式,並觀賞漢人、回回、唐兀人藝人表演的戲曲。[51]蒙古統治者也一直舉行薩滿教儀式。顯然,在他們看來,源於不止一種宗教—意識形態傳統的正統地位並不存在什麼矛盾的地方。 在帝國首都大都,蒙古人居住的方式也表明了他們在固守草原習俗。毫無疑問,大都作為一座帝國都城採取了漢式建築模式,但是直到14世紀,一些蒙古統治者與皇室成員依然願意住在市區皇家花園裡搭起的帳篷中,不肯住進宮殿,這個事實很能說明問題。忽必烈曾下令將蒙古草原的草坯運來移植到皇家花園,而帳篷就搭在這些移植過來的草地上。其中有一個花園中的氈帳十分高大宏偉,而宮殿內的牆上還有一些是獸皮布置。帝國另一都城上都,在大都完工以後主要用來作為皇室成員打獵消遣的場所。[52] 所有這些有關餐桌舉止、典禮儀式、住房搭帳,以及打獵的細節,都說明在很大程度上皇室對於模仿漢人生活方式並不熱衷,他們對漢族文化也沒有太大的興趣。當然也有例外,元文宗圖帖睦爾(1328—1332年在位)支持學術與藝術,他曾在京城建立奎章閣即是一例。[53]蒙古統治者還對《孝經》表現了極大興趣,下旨將此書譯為八思巴蒙古文,並印行分發給蒙古諸王。[54] 皇室之外,雖不占多數但為數不算少的蒙古人開始學習漢文化,並在追求文學藝術中取得了出色的成績,這些人多出身於蒙古貴族。[55]這些有成就的蒙古學者中有一些是漢人母親與蒙古父親的混血兒。很明顯,他們是在漢人文化的薰陶下長大的。雖然這些漢化的蒙古人在中國全部蒙古人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在元後期他們的人數頗有增加。 漢文化對整個蒙古民族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反過來,蒙古人的宮廷生活在中國整體來說也沒有什麼反映。對於這種在一個民族當中保持另一種民族的獨立性的特殊局面,人們還是要問,中國社會在外族非漢化的統治下,是怎樣運轉與進展的呢? 比較早期的一種對元代中國社會的看法是蒙古人對整個社會強加了嚴格的等級制。[56]元代社會根據民族成分而劃分為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人)、漢人(北方中國金朝原來統治下的各族人)以及南人(倒台的南宋統治下的居民),一級比一級低下。在過去的50年中許多學者已經不再認為等級制在元代中國起作用。根據官方規定,漢人是不能擔任達魯花赤等官職的,但事實上卻很容易找出漢人當達魯花赤的例子。元政府曾試圖把一些職位專門留給某些民族成分的人,但這些規定卻一次又一次地被破例,說明有相當大的政治上的靈活性。當然,在漢人學者看來,當官的途徑與傳統的方式完全不同了。 然而,這並不是說蒙古統治者不曾試圖造成這樣一個有等級的社會:他們自己以及在征服中國前就與其結為聯盟的色目人將受到最優待遇。雖然由於人口比例的關係,他們不得不在幾乎所有各級政府中都任用了漢人,但是蒙古人還是盡力保留了對非漢族人的一定的優待。 就處於上層的民族來說,突厥人在13、14世紀的中國當然是僅次於蒙古人的最受信任與優待的民族。這種優越的地位最容易得到解釋,因為在13世紀初葉,蒙古人已經與突厥各部落發展了一種特殊的關係。[57]到1225年,畏兀兒、哈剌魯、欽察、汪古、克烈、乃蠻等都歸降了成吉思汗(其中克烈與乃蠻究竟屬蒙古語族還是突厥語族仍有爭議)。蒙古人採用了突厥畏兀兒豎寫的文字來書寫蒙古口頭語言,而突厥人,其中有許多是畏兀兒人,充當了前忽必烈時期蒙古人的軍事謀士、書記官、大臣與行政官員。這一時期東部草原通行的語言是突厥語而不是波斯語。 在忽必烈時代,相當數量的突厥人繼續在朝廷擔任顧問、皇室子弟的導師、翻譯與武官。忽必烈的母親唆魯和帖尼別吉就是一位克烈公主,忽必烈本人就是在這些突厥謀士們的環繞中成長的。在忽必烈以後的元代朝廷,突厥人在政治角斗中取勝,他們之中最有影響的一個是欽察人燕鐵木兒(卒於1333年)。 在各突厥語部落中,畏兀兒人在蒙漢文化中間所起的溝通作用最大,很多畏兀兒翻譯把漢文與其他語言的作品譯成蒙古文。從其中一些畏兀兒人在中國文學及學術上的成就來看,他們無疑是漢化了。色目人中取得進士頭銜的多是畏兀兒人。 但如果僅僅依據民族成分來判斷元代中國誰屬於上等人是不準確的。有一部分人得寵於蒙古人,似乎主要是由於他們的宗教或者是由於他們在經商方面的作用:穆斯林斡脫就是一個例子。這些商人組織的成員與蒙古皇室形成合作(斡脫)關係。漢文史料僅僅提到他們是穆斯林,但有關他們的民族背景資料則很缺乏。元朝有關賦役的規定力圖澄清斡脫商人的納稅類別:如果他們是穆斯林或者是商人,他們的戶稅並不能免除;只有穆斯林軍戶或者是居住在清真寺的無其他生計來源的穆斯林(阿訇)能免稅。雖然斡脫商人與皇室有優越的共同經商的關係,他們也要和其他人一樣交同樣的稅。[58]但漢人儒士將斡脫商人看作是很得寵的商業與宗教方面的上層人物,指責他們偷稅及放高利貸的做法。在這些方面,肯定有一些斡脫商人是有責任的;但也很可能是蒙古人樂得讓穆斯林去承擔這類攻擊,因為蒙古人自己就可以解脫了。 有一些漢人商人在蒙古人的庇護下也經營得不錯。張瑄、朱清這兩個海盜在13世紀70年代連同其船隊歸降了蒙古。他們在從江南到大都的海運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們也從中取得暴利。張、朱兩人生前不僅有權印鈔,而且被授予通常只有蒙古或色目人才能享有的軍事頭銜,他們也不必服役。雖然最後張瑄被處死,朱清也死得極不體面,但這兩個漢人商人的成功表明了蒙古人在中國與他們在歐亞其他地域的統治一樣,對那些為朝廷服務的商人是給予重賞的。 除了民族、宗教、商業方面的上層以外,蒙古人對南宋原有的大地主也是優待的。征服中國北方時對女真人及漢人所造成的經濟上的混亂遠遠比征服南宋時對南方大地主造成的損失要大得多。事實上,江南作為稅收基地的重要性阻止了蒙古人進一步擾亂這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世襲制的投下分地絕大多數都是在北方分封的。蒙古人充分認識到了江南對於整個中國經濟的重要性還表現在他們在忽必烈時期完成了對大運河的修建,大運河是長江流域與首都大都之間極為重要的經濟和政治紐帶。 在元朝的經濟政策下,江南地主受益匪淺,其間惟一的例外,是忽必烈的大臣吐蕃佛教信徒桑哥,於13世紀80年代後期到1291年曾發起一個運動,追繳那些未曾上交的錢穀。桑哥剛被處死,他那很不得人心的經濟政策便被糾正,江南不用再被強征繁重的賦稅了。所以,江南漢人地主可以被視為經濟上的上層,在元代他們總的來說是不受干擾的。[59] 蒙古人主要根據各種不同的職業對元代中國社會的人口進行了戶籍分類。[60]諸如民戶、匠戶、窯冶戶這些從事生產的非上層的戶籍主要由漢人和南人組成,而蒙古人主要劃分為軍戶、打捕戶與站戶。色目人一般劃分為軍戶、斡脫戶、商賈戶(不是所有的非漢族商人都是斡脫)和宗教戶等。各種戶籍大多世代相承,在蒙古人看來,每一種戶籍都是為國家服務的。依據民族成分以及各類戶籍職業對國家經濟的相對重要性,由蒙古人決定是否給予免除賦役或給予其他福利。 然而政府卻對儒戶給予生活費,免除勞役與從軍義務,這似乎與蒙古人的標準相矛盾。蒙古皇帝勉強同意了那些要求給儒戶以優待的上疏,很可能是為了撫慰這一比例很小但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人。1276年儒戶僅有3890戶,蒙古人完全可以不要求這部分人承擔對國家的某些義務。儒戶的數量一直比較低,主要原因是儒戶並不世代相承,不夠格的學者就有可能失去這一地位。 元代社會的最底層是各種奴隸。與中國以往各代相比,元代奴隸的數目增加了。為解釋這一現象,歷史學家們深入研究了蒙古人成為征服者之前其社會內部的發展狀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者傾向於將13世紀初的蒙古社會描述成正經歷著從奴隸所有制階段向封建制早期階段的轉變(他們遵循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歷史上所有的社會都必經這些社會經濟階段),但蘇聯和蒙古人民共和國的學者卻堅定地認為,蒙古人沒有經過奴隸所有制而是直接從氏族社會轉變為封建社會。[61]雖然這些爭論與我們這裡的討論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可以充分說明在敘述早期蒙古社會裡奴隸的作用這一課題時歷史學家們所遇到的困難。13世紀蒙古人確實占有奴隸,這些奴隸常常是戰俘而不是蒙古人,但是將奴隸占有說成是蒙古氏族遊牧社會經濟的一個主要特徵就不正確了。 在元代中國,奴隸對於蒙古兵士的經濟具有特殊的重要性。[62]蒙古人在軍事征戰中獲取戰俘,很多戰俘成了奴隸,即驅口。驅口及其家屬分配給兵士,從事耕作,因為蒙古士兵們都厭惡自身從事農耕。很多驅口是漢人。到13、14世紀之交,相當多的驅口逃亡,導致蒙古軍戶破產。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從13世紀末開始,蒙古男人和女人也開始到印度和穆斯林國家做了奴隸。 雖然元代中國大多數奴隸是13世紀的戰俘,但也有證據表明有元一代強迫為奴及買賣奴隸的現象一直存在。有些人是在國內叛亂中被抓為奴,但也有些人只是被強詞奪理的官兵強逼為奴的。當時的人曾目睹大都存在奴隸市場,痛惜人被當作牛馬一樣對待。然而對蒙古人來說,奴隸在概念上與所有權(不管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是相連的。闌遺監的存在就可以表現出這一點,無論是逃跑的奴隸、丟失的物品,還是無主的牲畜,毫無區別均歸闌遺監處理。 元代政府與社會既是中國過去的延續,又使中國過去中斷。元朝的政治制度與統治方式建立在蒙古、內亞和中國的先例上,要將各種因素區別開來常常很難做到。蒙古人常常利用漢人的方式達到蒙古人自己的目的(例如,利用漢族人的「蔭」襲來維持民族特權);他們也利用蒙古人的方式來達到歷史上任何一個中國土地上的王朝都力爭達到的目標(如建立達魯花赤這一制度來監督當地政府)。 蒙古統治上層的特殊需要使一些本不可能在蒙古人中出現的統治方法產生了。研究元代中國的歷史學家還在對蒙古統治的獨特因素進行評價,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對那些構成其統治方式的「非漢」的(實際存在的或可以領悟到的)因素進行研究。對元代政治制度與社會實踐進行識別、解釋和評價,可以為歷史學家進一步確認蒙古統治時代的與眾不同的特徵。 * * * [1]見[49]陳學霖:《忽必烈時期兼通佛道的政治家劉秉忠》。劉秉忠的傳見[653]《元史》,卷157,第3687—3695頁。亦見[52]陳學霖:《王鶚》。 [2]下述元代中央機構的情況,參看[110]戴維·M.法夸爾:《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653]《元史》,卷85—92《百官志八》。 [3][653]《元史》,卷85,第2121頁。見[202]賀凱:《中國職官辭典》,第28—31、40—44、55—57頁。 [4]見[628] 元典章》卷20所記規定。關於元代的紙鈔,見[553]楊聯陞:《中國貨幣與信貸簡史》,第62—66頁;更深入的研究見[127]傅海波:《蒙古統治下中國的貨幣和經濟》,第34—106頁。 [5][628]《元典章》,卷29—30。畏兀兒人的喪俗,見《元典章》,卷30,8a—8b。在[78]柯立夫的《畏兀兒人的喪葬習俗》一文中,有此段史料的譯文。被沒收的財產,限定為一半。 [6]關於學校的規定,見[628]《元典章》,卷31—32;關於宗教的規定,見《元典章》,卷33。 [7][653]《元史》,卷98,第2508頁。《元史》卷98在[195]蕭啟慶的《元代的軍事制度》中譯成了英文。 [8][653]《元史》,卷86,第2155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40頁。 [9]關於元以前的大理寺,見[202]賀凱:《中國職官辭典》,第468頁。關於元代的刑部,見[63]陳恆昭:《蒙古統治下的中國法律傳統》,第78—79頁。 [10]分民族判案的例證,見[63]陳恆昭:《蒙古統治下的中國法律傳統》,第82—84頁。大宗正府在仁宗在位時(1311—1320年)改名為宗正府。 [11]關於3—7世紀的行台,見[16]青山公亮:《歷代行台考》。 [12][488]陶晉生:《女真統治對中國政治制度的影響》;[489]陶晉生:《12世紀中國女真人的漢化研究》,第35—36、43—44頁。 [13]以下敘述,參看[653]《元史》,卷91;[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105]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蒙古在中國的統治:元代的地方行政管理》。 [14][653]《元史》,卷5,第90頁。 [15][653]《元史》,卷9,第183頁;卷157,第3697頁。 [16][653]《元史》,卷8,第158頁。 [17]戴維·法夸爾將行省稱為「分立王國」,見[110]《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第52頁。 [18]見[653]《元史》,卷11,第231、236頁。 [19]關於元代的高麗,見[181]威廉·E.亨索恩:《高麗:蒙古的入侵》。關於征東行省,見[208]池內宏:《滿鮮史研究》,第3卷。池內宏指出,征東行省在《元史》中亦稱為征日本行省。 [20]關於宣慰司和道,見[653]《元史》,卷91,第2308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93頁注1;[650]葉子奇:《草木子》,卷3,第64頁。關於肅政廉訪司,見《元法典》,第169—170、179頁,及[110]法夸爾:《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第34頁。 [21][628]《元典章》,卷35,2b—3a。 [22][608]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84,6b—7a。 [23][628]《元典章》,卷35,3a—3b。 [24]以下敘述參看[105]《蒙古在中國的統治》第5章和[298]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體系的研究》,第65—66頁。 [25][606]胡抵遹:《紫山大全集》,卷22,31a。 [26]見[63]陳恆昭:《蒙古統治下的中國法律傳統》,第88—98頁;[276]蘭德彰:《蒙古統治下金華學派的政治思想》,第184—185頁。實例見[604]張養浩(1270—1329年):《牧民忠告》,10b—11b、13a。 [27]關於司農機構,見[653]《元史》,卷87,第2188—2189、2193頁;卷93,第2354—2357頁;亦見[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88—191頁;[441]舒爾曼:《元代經濟結構》,第43—64頁。 [28]舒爾曼在《元代經濟結構》第48頁認為大司農司在1290年撤銷後再未重置。我未看到1290年撤銷大司農司的直接證據。實際上,《元史》,卷87,第2188頁有1290年後大司農司的敘述;《元史》卷17,第372頁,提到了1293年的大司農司江南分司;《元史》,卷43,第908頁,提到了脫脫在1353年被任命為大司農司的長官。 [29][640]《大元官制雜記》,5a—5b。亦見[110]法夸爾:《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第41—42頁。 [30][634]陳元靚編:《事林廣記》,卷12,1a。 [31][605]《農桑輯要》,7a。 [32][653]《元史》,卷90,第2295—2296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267頁注2;[202]賀凱:《中國職官辭典》,第542頁;[110]法夸爾:《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第42—43頁。 [33]關於海外貿易,見[441]舒爾曼:《元代經濟結構》,第222—236頁。關於斡脫商人及其經商活動管理的史料,見[104]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的《元代中國的商人組合:斡脫》所引資料。 [34][628]《元典章》,卷22,47a。 [35]舒爾曼在[443]《元代政治組織上的若干問題》,第27頁就用了「漢人官僚和蒙古人軍事二元制」的說法。 [36]見[653]《元史》,卷100,第2558—2579頁;卷87,第2204頁;[110]法夸爾:《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第50頁;[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177頁。 [37]見[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81、193、135—136頁;[105]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蒙古在中國的統治》,第2章。 [38]關於元代蔭的特權,見[102]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元代的世襲特權蔭》;關於軍官的承襲,見[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25—27頁。 [39]以下關於元代御史台的敘述,參看[653]《元史》,卷86,第2177—2182頁;[203]賀凱:《元代在監察史上的貢獻》;[201]賀凱:《明代中國的監察制度》,第25—28頁;[202]賀凱:《中國職官辭典》,第61頁;[821]洪金富:《元代監察制度研究》。 [40]見[628]《元典章》,卷6,14a—18b;[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40—41頁;[203]賀凱:《元代在監察史上的貢獻》,第221頁;[821]洪金富:《元代監察制度研究》,第2卷,74a—77b。 [41]關於漢人學者的實例,見[762]李則芬:《元史新講》,第4卷,第439頁。 [42]法夸爾在《元代政府的結構與職能》一文中將服務於皇帝的機構與服務於其他皇族成員的機構截然分開,本處則採用了與他不同的分類方法。 [43]關於宣徽院及其分支機構,見[653]《元史》,卷87,第2200—2213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43—146頁;[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39—40頁。 [44]見[46]陳學霖:《元代官修史學:遼、金、宋三史的修撰》,第62—64頁;[52]陳學霖:《王鸚》,第54—57頁;[653]《元史》,卷87,第2189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148—149頁。 [45]關於這一機構及蒙古學校,元代官方文書使用蒙古文字的情況,見[653]《元史》,卷87,第2190—2191頁;[412]《元法典》,第1卷,第149—151頁;[552]楊聯陞:《〈元典章〉研究》,第126—128頁;[105]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蒙古在中國的統治》,第3章。 [46]下文所述集賢院、宣政院和元代學校的情況,參看[653]《元史》,卷87,第2192—2193頁;[412]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第2卷,第25—26頁;[279]勞延煊:《元代初期的南方學者和教育制度初探》;[480]孫克寬:《虞集與元代江南的道教》,第223—224頁;[143]傅海波:《元代中國的吐蕃人》,第311—315頁;[272]魯比·拉姆:《元代書院的作用》。 [47]關於投下的研究成果很多,如[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41—47、209頁;[105]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蒙古在中國的統治》,第4章;[502]伊森拜克·圖干:《〈元史〉中的歲賜門》。 [48]對此問題的討論,見[154]歐內斯特·蓋爾納:《遷徙無常的家》。 [49][650]葉子奇:《草木子》,卷3,第59頁;[628]《元典章》,卷28,6b—7a。 [50][322]牟復禮:《元代和明代》,第204—208頁。 [51]關於元代禮儀作用的最優秀的著作是[126]傅海波的《從部落領袖到至高無上的皇帝和神:元代的正統觀念》,參見該書第32—35、60—61頁。 [52]關於元大都的深入論述,見[478]南希·S.斯坦哈特:《蒙古影響下的都城建築:忽必烈的帝都大都》。 [53]見[277]蘭德彰:《虞集和他的蒙古君主》;[478]南希·S.斯坦哈特:《蒙古影響下的都城建築》,第38頁。 [54]見柯立夫對《孝經》蒙文譯本研究的前言,[71]柯立夫:《早期蒙文譯本〈孝經〉第一章》,第70頁;[118]傅海波:《蒙古統治下的中國史學》,第22—24頁。 [55]這一觀點來自[858]蕭啟慶:《元代蒙古人的漢學》。 [56]下文關於元代社會的論述,參看[874]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556]易洪明(譯音):《元代階級制度:評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 [57]見[398]羅依果:《蒙古統治下的突厥人》。 [58][629]《通制條格》,卷2,14b—15a。關於元代中國的穆斯林,見[427]羅沙比:《元代初期的穆斯林》。 [59]見[513]植松正:《元代初期對江南的控制》。 [60]見[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364]大島立子:《元代的匠戶》;[854]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 [61]見[841]高文德:《蒙古奴隸制研究》;[712]盧明輝:《三十年來中國蒙古史研究概況》;關於蘇聯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蒙古社會和元史的研究,見[106]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在《蘇聯對前現代化中國的研究》中的「元代」部分。 [62][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21、29—30頁;[100]海老澤哲雄:《元代的契約》。日本學者對元代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