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邏輯學二十講 · 第十七講 詭論

「周文璞,我請問你,你是否相信一切真理是相對的?」吳先生開頭便問。 「我相信這個道理。」周文璞說。 「你根據什麼理由呢?」吳先生追問。 「因為從古至今,所謂的真理是很多的,往往從前認為是真理的,到後來隨著人類的知識進步,發現那並不是真理。道爾頓的原子論中『同元素同原子量』之說曾被認為是真理,但後來的發現,打破此說。科學中似此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人類的知識不斷進步,所謂的真理也不斷地被修改。可見所謂真理並不是絕對的,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可變的、相對的。」 「還好,你所舉的理由很斯文,」老教授笑著說,「你沒有說,這一群人以為是真理的,另一群人以為不是真理;一切真理是以情感利害為轉移;一切真理是以物質的利害衝突為準繩的,所以一切真理是相對的……不過,我要問你,你說『一切真理是相對的』,在你說這話的時候,你就是肯定(assert)這話是真的,是不是?」 「當然。」 「那麼,你就是說……」老教授寫著: 「一切真理是相對的」是真的。 「你既然說『一切真理是相對的』是真的,這一句話就不是相對的了。因為,如果『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話也是相對的,那麼你所說的『一切真理是相對的』便是一句假話。在這樣一句假話中,你不能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一真話。為了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一真話,你必須說『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話是真的。可是,當你說『一切真理是相對的』是真的時,『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話就不能是相對的。『一切真理是相對的』這話既不是相對的,那麼『一切真理是相對的』豈不是一句假話嗎?是不是?」 周文璞給這意外的一問,不知所措。 王蘊理也給困惑住了。 「由上面所說的看來,」老教授笑道,「如果我們說『一切真理是相對的』,如果我們相信這話真的話,那麼這話的本身是一真理。在我們肯定這一真理時,我們相信它不是相對的,而是確定可信的。所以,由肯定『一切真理是相對的』是真的,會得到一個否定的結論。即『一切真理是相對的』是假的。我們以P代表上句則為: 如果P,那麼-P。 「這個表式說:如果P真,則-P即非P也真。這種推論顯然是無效的。」 「這個說法真有點兒古怪。」王蘊理說。 「你覺得古怪嗎?」吳先生說,「類似的古怪說法多著呢,我再舉一個吧!絕對的懷疑論者以為,世界上的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絕對的懷疑者這樣想的時候,他要表示懷疑,他就要肯定說,『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在他肯定地說『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之時,他就是對於『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這個道理不懷疑了。所以,如果他說『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為真,那麼就是說『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懷疑的』為假。 「有些人常常發牢騷,說:『唉!這個世界沒有真理。』他說這個話的時候,就是表示『世界沒有真理』這句話是真的。如果這句話是真的,那麼『世界沒有真理』之說便假,因為他所說的『世界沒有真理』這句話應該是真的。」 「這真是些奇詭之論!」周文璞驚異得很。 「不過,以上所舉的情形都只是從真推出假。」吳先生深深吸一口煙,接著說,「這些情形似乎都有點兒詭異(paradoxical),但是嚴格地說,都不是真正的paradox,這個字我們暫且譯作『詭論』。真正的詭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由真推出假;(2)由假推出真。我再舉一種情形。 「假若我說:『我是在說謊。』所謂『說謊』當然是『說假話』。如果『我是在說謊』是真的,那麼我的確是在說謊。如果我的確是在說謊,那麼我是在說假話。所以,如果『我是在說謊』是真的,那麼這話便是假的。可是,如果『我是在說謊』是假的,那麼說這話是假的,這話就是真的,因為假假得真。所以,如果『我是在說謊』是假的,那麼『我是在說謊』是真的。在這種情形中,由真得假,由假得真。所以,這是一個真正的詭論。在詭論中,」老教授寫道: P等於~P 「這種推論顯然自相矛盾。自相矛盾的推論正是邏輯所須免除的。」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詭論?」王蘊理陷於困惑之中。 「這種詭論之所以發生,原因之一乃是語言之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所謂語言之自我指涉,就是語言指謂它自己。如果我們說: English is English. 「這是用英文來指謂英文,說英文是英文的。我們必須知道,許多形容詞指謂它自己時不出毛病,上面舉的一個就是;可是,另外有許多形容詞一用來指謂它自己,便出毛病。具有它自己所謂的性質之形容詞,如用來指謂它自己,便不出毛病;未具有它自己所指謂的性質之形容詞,如用來指謂它自己,便出毛病。指謂它自己便出毛病的形容詞,我們叫作heterological;指謂它自己時不出毛病的形容詞,我們叫作homological。如果一個形容詞所指謂的性質不能為該詞字所具有,那麼這一形容詞必為heterological。 Polysyllabic is polysyllabic. 「這話說多音節是多音節的。多音節的字誠然是多音節的,用後一個字來指謂前一個相同的字,沒有發生矛盾,所以這種字是homological的。可是,另外的情形則不然,例如: Monosyllabic is monosyllabic. 「這話說單音節的字是單音節的。顯然得很,英文字monosyllabic不是單音節的,它有好幾個音節,所以,這類的字是heterological。 「英文『短』字short有五個字母,而『長』字long只有四個字母。在這種情形之下,假若我們說: Long is not long. 「說『長是不長的』,一聽就有矛盾。為什麼有這種毛病呢?毛病就出在語言之自我指涉之上。頭一個long字是一謂詞,第二個long字也是一謂詞,第二個long是用來形容頭一個long字的。說Long is not long,第一個long字是普通的用法,即形容事物的;而第二個long字不是普通的用法,不是用來形容事物的,而是用來指謂(mention)頭一個long字的。兩個long字的記號設計相同,可是二者不在同一層次之上,用法也不相同,所以發生矛盾。Monosyllabic is monosyllabic的毛病也相同。『我是在說謊』亦然。(1)『我是在說謊』是一個語句,(2)『說「我是在說謊」』是另一個語句。(1)與(2)不在同一層次之上。(2)高於(1)。如果用同一層次的語言表式來肯定(1)真時就肯定(2)真,便叫作不合法的全指(illegitimate totality)。用來表達層次i的語言形式如用來表達高一層次的語言,便是不合法的全指。」 「這個道理我還沒有完全明了。」周文璞急忙說。 「要了解這個道理,我們最好先分別(1)語言的使用(use of the language)與(2)語言的涉謂(mention of the language)。我現在寫這幾句話,」老教授又在黑板上寫: (1)北平是一個城。 (2)北平有十筆。 「第一句話顯然是說『北平』這個名稱之所指,乃一個實實在在的城,這個城離天津不遠,為中國文化古都。這是語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use)。可是,第二句話則不然。如果照語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我們說北平有十筆,這顯然是不通的。北平是一個城,這個城有一百五十萬住民,有故宮,有天壇,有……但無所謂有『十筆』。第二句話說『北平有十筆』,顯然是指『北平』這個名字的本身而言。第二句話是涉謂(mention)語言文字之本身的,而毫不關乎語言文字所指之對象為何。所以,第二句話所說的是意指(designation),第一句話說的是所指(designatum),或被指謂的東西(what is designated)。這二者的區別判若雲泥。這二者的區別如被混淆,就會產生上述的結果。前例,『我是在說謊』所指的是我在說謊這個動作。我在說謊這個動作的層次是零。表達我在說謊這個動作的語句,即『我在說謊』的層次是第一層次。而說『我在說謊』這個語句的層次是第二層次。但是,在上述的例子之中,這些層次,在語言上,全未分別清楚,而將『我在說謊』與『說「我在說謊」』二者混為一談,以致產生不合法的全指。於是乎,詭論就出現了。……二位明了其中毛病沒有?」 「明了了!」 「明了了,那麼我們再來談一個詭論吧!」吳先生接著說,「假設有一個類,這個類包含三個分子:項羽、劉邦,以及這個類自己。這個類與僅僅包含項羽和劉邦兩個分子的類是不同的。顯然得很,包含以它自己為一分子的類,只能借自我指涉(self-referent)的界說來界定。我們現在假定自我指涉的界說乃一許可的界定方法。我們現在認為宇宙間的一切類可界定。我們把宇宙間的一切類分作兩類:(1)包含它自己的類;(2)不包含自己的類。這種分類是窮盡的分類。它既然是窮盡的分類,那麼,每一個類如不包含在(1)即包含在它自己的類之中,便是包含在(2)即不包含自己的類中。然而,這一個類,(1)和(2)又是一類。既然(1)類包含那以自己為分子的一切類,(2)類包含那不以自己為分子的一切類,這樣,便有問題發生:這種分類既是窮盡的,那麼也應該適用於(1)和(2)本身。可是,(2)究竟應歸於(1)和(2)兩類中之何類呢? 「我們假定(2)是(1)的一分子。(1)類既然只包含以其自己為分子的那些類,於是(2)必須也以它自己為其一分子。而(2)的一切分子是不以其自己為分子之類,於是,(2)不以自己為其一分子。既然(2)不以自己為其一分子,於是,(2)不屬於(1),因(1)類乃只包含以其自己為分子的那些類。 「(2)既不屬於(1),那麼我們假定(2)乃(2)的一分子。如果(2)是(2)的一分子,那麼(2)乃以其自己為一分子之類。如果(2)乃以其自己為一分子之類,那麼(2)應歸於(1)類。如果(2)乃屬於(1),便不屬於(2)。 「結果,如果(2)是(1)的一分子,那麼(2)是(2)的一分子。如果(2)是(2)的一分子,那麼(2)是(1)的一分子。而我們所作(1)和(2)的分類是窮盡的,於是(2)是(1)的一分子,等於(2)不是(2)的一分子。這是一個詭論,這個詭論乃一vicious circle。 「二位還記得吧!我們在討論關係的時候,曾說類的分子關係是不自反的。如其不然,便產生詭論。剛才所說的詭論,正是以『類的分子關係』為自反關係產生的。以『類的分子關係』為自反關係,則一個類可以其自己為其一分子。如果一個類以其自己為其一分子,那麼便產生上述的自相矛盾的奇怪結果。 「無論在任何情形之下,為了免除自相矛盾,我們必須限制所謂全體(totality)之構造。我們在用『一切』時,必須特別小心。我們只能說同一類型的一切事物,或說某一層次的語言之一切表式。我們不能無限制地說『一切語言』。我們用來說一切語言的語言,一定是比所說及的最高層次的語言還要高一層次。」 王蘊理和周文璞聽吳先生說完,仿佛進入一個新的語言境界,頗感興味。王蘊理思索了一會兒,又問道:「吳先生還可以講點兒給我們聽嗎?」 「當然可以的……不過,認真說來,那還得有些預備知識和符號工具。」 「好,我們希望以後有機會再把詭論研究一下。」王蘊理說著,起身告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