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邏輯學二十講 · 第十講 三段式
「我們今天要談談另一種推論方式。這種推論方式,我們在上一次已經提到過了,就是三段式(syllogism)。」吳先生開始他的談話。
「邏輯里常常講到三段式,是不是?」王蘊理問。
「是的。」吳先生說,「其實三段式不只是邏輯書里有,在日常言談之間也會用到。比如說,上次學校貼出困難學生請領救濟金的布告,有一位同學對另一位同學說:『我們趕快去請領救濟金吧!』這種想法和說法的根據是一個三段式,不過所根據的三段式隱伏起來,沒有明顯說出來罷了。我現在明白地展示出來,各位就可以明了。」
吳先生的室內新掛起一塊小黑板。黑板掛得低低的,坐在椅子上就可以寫字。吳先生一面順手在黑板上寫道:
「這就是三段式之一例。我們可就這個例子來分析三段式。首先,我們必須弄清楚,所謂三段式,就廣義而言,種類是很多的。例如,我們在從前所討論的選取推論,在形式上也是三段式的。另外,如果a包含b而且b包含c,那麼a包含c。像這種有傳達性的關係之推論,也是三段式的推論。不過,我們在這裡所說的三段式,它的成素限於A、E、I、O四種主賓詞式的語句。這四種語句又叫作定言語句(categorical sentence)。因此,以定言語句作為成素的三段式叫作定言三段式(categorical syllogism)。不過,為了簡省起見,我們在以後一概將定言三段式簡稱三段式,這是我們在這裡所說的三段式的性質。其次,我們在此所說的三段式有而且只有三個語句。這裡所謂的語句,當然是A、E、I、O四種定言語句中之一。以後同此。還有,三段式包含而且只包含三個名詞。以上所說的三段式,就包含著三個語句以及三個名詞。這二者可以視作三段式的界說。
「各位可以一眼看出,黑板上寫的那個三段式的構成語句無一不是主賓詞式的語句,而且那個三段式中的語句只有三個,語句中的名詞也只有三個。」
「吳先生,您在黑板上寫的那個三段式的確只有三個語句,可是,三個語句各有兩個名詞,那麼應該一共是六個名詞,數一數也是六個名詞,而您說只有三個名詞,這是什麼道理呢?」周文璞問。
「王蘊理!周文璞不懂這個道理,請你想想看。」
「……這……這……這個道理實在想不出來。」
「哦!大家對於這個道理很感困惑?……」老教授說著又順手在黑板上寫五個「人」字:
人人人人人
「請問二位,黑板上有幾個『人』字?」
王蘊理和周文璞給這一問,半晌答不出話來。
「我再請問:王蘊理在學校註冊證上寫上『王蘊理』三個字,在自己的書上寫『王蘊理』三個字,在學期考試卷上寫『王蘊理』三個字。那麼,究竟有幾個王蘊理?」
他們二人給這個奇怪問題弄呆了。
「哈!哈!」老教授笑道,「『人』字可以說是一個,也可以說是五個。就人字的記號設計(sign design)來看,人字只有一個。因為『人』字這個記號的設計只有一個。就人字的記號事件(sign event)來看,人字有五個。因為人字出現(occur)了五次。現在的問題是,在我們平常的語言用法之中,所注重的是記號設計,還是記號事件。在實際上,我們運用語言時,很少因為是一記號而運用之,即很少為記號而用記號,除非作語法研究,或為好玩。我們平常運用語言,是為了引起語言之所指或意謂。假定一個語言記號只有一個所指或意謂,那麼一個語言記號用了n次,還只涉及一個所指或意謂。因此,在注重意義的場合,我們所注意到的,是記號設計,而不是記號事件。於是,我們所計算的,是有好多個記號設計,而不管有好多個記號事件。例如,人口調查局所注意的,只是『王蘊理』這個記號設計所指的一個人,它不管『王蘊理』這個記號出現了多少次。依此,一個記號設計即使出現無窮次,我們還是算它只有一個。如果一個記號設計所表出的名詞只有一個所指,那麼我們說只有一個名詞。這種解析對於我們有重要作用。『王蘊理』這個名字無論出現多少次,世界上只有一個王蘊理。正猶之乎世界上只有一個愷撒、一個莎士比亞、一個康德。我們不能因『王蘊理』這個名字出現了多次而說世界上有多個王蘊理其人。否則,」老教授笑道,「現在應有好幾個王蘊理其人在我面前了。依同理,在上述三段式的三個語句中,只有『困難學生』『可請領救濟金的人』和『我們』三個名詞。不過這三個名詞的記號事件各出現兩次罷了。我們在尋常的場合,所著重的通常是以一個記號設計表出的名詞。所以,在上述三段式中,有而且只有三個名詞。這三個名詞雖然各出現兩次,但在兩次出現中每個名詞的記號設計完全相同,而且兩次用法之所指也完全相同,所以,還只算三個。……這個道理,二位明白沒有?」
「明白了。」
「知道了。」
「這個道理明白了,我們現在進而討論三段式的結構。關於三段式的結構,」吳先生繼續說,「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第一,從外部來分析;第二,從內部來分析。我們現在從外部開始。為了便於了解起見,我們再舉一個三段式。」
吳先生又在黑板上寫道:
「從外部分析起來,這個三段式有兩個前提(premise)和一個結論(conclusion)。」吳先生指著黑板道,「①②是前提,③是結論。前提又分大小。①為大前提(major premise),②是小前提(minor premise)。從內部分析起來,名詞有三個,即小詞(minor term)、大詞(major term)和共詞(common term or middle term)。我們依次分別地以G、H和M表示之。小詞G在小前提和結論中各出現一次。小詞在小前提中有時為主位詞端,有時為賓位詞端,但它在結論中一定是主位詞端。大詞在大前提和結論中各出現一次。大詞在大前提中有時為主位詞端,有時為賓位詞端,但它在結論中一定是賓位詞端。
「我們再要討論共詞M。共詞M既須在大前提出現,又須在小前提出現;可是,無論如何,它必須永遠不在結論出現。M在三段式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它的作用,在介系大詞與小詞,使大詞與小詞發生關聯。像舊式婚姻,男女雙方需要媒人撮合,新式結婚則需要介紹人一樣,否則不好辦理!」
「哈哈!」
「的確是這樣的。」老教授說道,「如果三段式中沒有共詞M,那麼小詞與大詞無從發生關聯。如果小詞與大詞無從發生關聯,那麼三段式的推論也就不能成立了。
「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快樂的人』是大詞H,『損人利己者』是小詞G,『自私的人』是共詞M。我們如果只寫這三個名詞的記號,那麼前面所舉的例子就可以寫作下式。」
吳先生又拿起粉筆在小黑板上寫道:
「這樣的寫法簡單多了。我們在以後要儘可能避免用文字,而多用這樣的記號法。用記號法,不但簡單,而且便於運算。各位看看記號法在數學裡的作用之大,就可以想見它在邏輯里的作用之大了。」
「聽說用記號的邏輯是符號邏輯派,是不是這樣的呢?」王蘊理問。
「這又是流傳的誤解之一。」老教授皺皺眉頭,「嚴格地說,中國之研究邏輯,還剛在起始的階段。怎麼說得上『派』呀!一門學問成派,是要在走了很長遠的道路以後。並且,很少夠資格的學者自己標榜居於何派的,常常是寫學術史的人,因某家的研究門徑或作風不同,而命名之曰某派。絕沒有在剛開始的時候就可自居立於何派的。果真如此,不是幼稚,便是自尋死路,弄不好學問。至少,就邏輯來說,我們只有虛心學習才對。……而流行的成見,倒是這麼多,這不知道是怎麼回事!邏輯用符號表示時便看作一派,實在是一錯誤,我且引一段話給二位看。」吳先生打開一本艾麗絲·安布羅斯(Alice Ambrose)與莫里斯·拉澤羅維茨(Morris Lazerowitz)二位教授合著的名著,找出一段,一面翻譯道:「用特殊的記號法,結果使邏輯產生一個特點。這個特點就是邏輯穿起『符號』的現代外衣。有些人以為,『符號』邏輯與所謂『古典』邏輯或亞里士多德式的邏輯,在其同為邏輯上,是彼此不相同的派別。他們以為二者的題材不是同一的,這種看法完全是錯誤的。無論是『符號』邏輯也好,或『古典』邏輯也好,都只有一個題材,即『形式的概念』。
「的確,因邏輯應用符號而說『符號邏輯』是不太合理的。數學更是大規模應用符號,怎麼不說『符號數學』呢?一般所了解的『符號邏輯』,和亞里士多德傳統比較起來,不過只有精粗程度之不同,和範圍廣狹之別而已。前者為後者之發展,後者為前者之前身,若金沙江之與長江然。在性質上二者完全一樣。邏輯傳統與邏輯之現代的研究之不同,亦若算術與代數學之不同。我們不能說算數與代數學各為不同的『派』,既然如此,我們也就不能說邏輯傳統與其現代的研究是不同的『派』。現在西方邏輯家之用『符號邏輯』這個名詞,其著重點在表示邏輯一學,自布爾以來,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並非不同的『派別』。
「『派』是不可隨便說的,『派』是個很難說的東西。有些學問之有派,亦若文章之有風格。很少人敢說他初寫文章便有何風格。風格是神韻。文章寫久了,有了火候,有了功力,有了積蘊,有了格局,才有神韻可言。各個大作家各有不同的積蘊、格局、火候……因而我們可以說這一大家之文與那一大家之文的風格各異其趣。當然,有些學問派別不同之點,是可以實證地點指出來的。這類學問在研究有了相當的深度,對於同一題材發現不同的看法或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法,因而產生了派別。這樣的派別才是真正的派別。這樣談派,才有分量。如果我們對於某一種學問還沒有看見門在何處便大談派別,充其量不過助長浮光掠影的興致而已。……二位覺得我這意見怎樣?」老教授說完,輕輕噓一口氣,似乎很感慨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