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Ⅰ 論實體、自然、上帝
公 理
1.實體是由它的本性先於它的變化(式態)的。
2.不同的東西或者是真正不同,或者是在式態上不同。
3.真正不同的東西或者是具有不同的屬性的,如思想與廣袤,或者是屬於不同的屬性的,如悟性與運動,前者屬於思想,後者屬於廣袤。
4.那些具有不同屬性的東西,以及那些屬於不同屬性的東西,這一個里是沒有那一個的成分的。
5.一個東西,在它裡面沒有另一個東西的成分,就不能是這另一個東西存在的原因。
6.凡是自己的原因的東西,不可能限制它自己。
7.凡是為一些東西藉以自存的,就是憑本性先於這些東西的。
命 題 一
任何一個真正存在的實體,不能以歸給另一個實體的屬性歸給它;換言之,不可能在自然中有兩個實體,除非它們是真正不同的。
證 明
如果它們是兩個實體,它們就是不同的實體;由此(由公理二)或者是它們真正地不同;或者是在式態上不同;它們不是在式態上不同,因為否則式態(由公理七)將由它的本性先於實體,這是悖於公理一的;因此它們是真正地不同。因此,我們加於其中之一的東西,不能加於另一。
命 題 二
一個實體不能是另一個實體存在的原因。
證 明
這樣的一個原因在它裡面沒有任何屬於這樣的一個後果的成分(由命題一),因為它們是真正不同的;因此(由公理五)一個不能產生另一個。
命 題 三
一切屬性或實體,由於它的本性,都是在自己那一類里無限並且至上地完善的。
證 明
任何實體不以另一實體為原因(命題二);因此,如果它存在,那它就或者是上帝的屬性之一,或者在上帝之外,它曾是它自身的原因;第一種情形,它必然在自己那一類里無限並且至上地完善,因為上帝的一切其他屬性都是如此;第二種情形,它同樣也必然如此,因為它不能(由公理六)限制它自己。
命 題 四
每一個實體,由於本性,它的本質蘊含它的存在;因此不可能在無限的悟性里有一個實體的本質的觀念,這個實體是不在自然中存在的。
證 明
一個東西的真正的本質是某種東西,它和這個東西的觀念是真正地不同的;這種東西或者是真正地存在的,或者是包含在另一個真正地存在的東西之內,而不能真正地、只能作為式態區別於這另一個東西;屬於後一情形的是,我們看到的東西的全部本質,當這些東西尚不存在時,就包含在廣袤、運動和靜止之中,而當它們既已成為真正的東西時,則並不是真正地,而只是作為式態自別於廣袤。但是,說一個實體的本質也是這樣包含在另一個東西之中,這就意味著矛盾;和第一命題相反,這個實體將不可能真正地不同於這一個東西;和第二命題相反,它將為這一個按假定包含它的東西所產生;最後,和第三命題相反,它這樣就不可能是由於它的本性在自己那一類里無限並且至上地完善的。因此,因為它的本質並不包含在另一個東西里,它就是一個由它自身而存在的東西。
引 申 命 題
自然之所以被認知,是由它自身,而不是由於任何一個另外的東西。它包含無限的屬性,其中每一個都是在它那一類里無限並且至上地完善的,而且它們的本質蘊涵它們的存在,以致在它們之外不存在任何本質或任何東西,因此自然和那唯一榮耀、神聖的上帝的本質完全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