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Ⅱ 論人的心靈
§1 人,因為他這個東西是被創造的、有限的等等,因此凡是他所具有的屬於思想方面的為我們稱為心靈的東西,必然是我們用思想這個名稱所指的那一屬性的一個式態變化,在這一式態變化以外的任何東西都不屬於它的本質;因此,如果這個式態變化消滅了,心靈也就消滅了,即使上述那一個屬性還繼續存在不變。
§2 同樣,凡是人所具有的屬於廣袤方面的為我們稱為軀體的東西,無非只是我們稱為廣袤的那另一個屬性的一個式態變化,並且同樣,如果這個式態變化消滅了人的軀體也就沒有了,即使廣袤這一個屬性還繼續存在不變。
§3 現在,為了了解我們稱為心靈的這一式態是怎樣一個東西,它如何起源於軀體,以及它的變化如何(唯一)取決於軀體(後者按我的說法也就是心靈和軀體的結合),我們需要指出:
1.我們稱為思想的那一個屬性,它的最直接的式態變化是作為對象包含所有一切東西的形式的本質;以至於,如果我們提出某一個形式的本質,後者並不是作為對象包含在上述屬性中,和命題三相悖,上述這一屬性就將不是在自己那一類里無限並且至上地完善的。
§4 因為自然或上帝是一個東西,這個東西具有無限的屬性,並且在它裡面包含一切被創造的東西的本質,因此關於這一切必然在思想的屬性里產生一個觀念,這一個觀念在它裡面,一如自然本身真正是的那樣,作為對象包含著整個的自然。
§5 2.我們需要指出:一切其他的式態變化,如愛戀、欲望、歡樂等等,都源出於這第一個直接的式態變化 (1) ;如果後者不先行於它們,就既不可能有愛戀,也不可能有欲望,也不可能有歡樂,等等了。
§6 由此清楚得出,那種促使每一個東西要求維持其軀體的自然的愛戀,它的來源不可能是別的,只能是思想屬性里的軀體的觀念或作為對象的本質。
§7 再則,因為一個觀念(或者作為對象的本質)的真實存在不需要任何其他東西,只需要思想屬性和對象(或者作為形式的本質),因此可以肯定,像我們前面曾經說過的那樣,觀念,或作為對象的本質,是思想屬性的最直接的式態變化。因此,這個屬性中的任何其他式態變化並不屬於每個 ① 東西的心靈的本質,有的只是觀念,當它的對象存在時,它必須存在於思想屬性中。因為這個觀念本身帶來其他種種式態變化,如愛戀、欲望等等。這樣,我們看,因為觀念產生於對象的存在,因此由於對象改變或消滅,它的觀念也就同樣改變或消滅;並且,因為是這樣,所以它是和對象聯在一起的東西。 ②
§8 最後,如果我們更進一步要求把那使心靈的本質藉以真實存在的東西歸之於心靈的本質,我們除了上面所說的屬性和對象以外將找不出任何其他東西;但是不論屬性還是對象,都不能屬於心靈的本質,因為對象並沒有任何思想,而是和心靈真正不同的;至於屬性,我們上面已經證明,它不能屬於這個本質,這一點由方才所說更可以看得清楚,因為這一屬性作為屬性並不和對象結合在一起,即使那個對象改變或消滅了,屬性是既不改變也不消滅的。
§9 因此心靈的本質僅僅在於它是思想屬性里的一個觀念或一個作為對象的本質的存在,這個觀念或作為對象的本質產生於一個真實存在於自然中的東西的本質。我說:一個真實地存在等等,而不加更具體的限制,是為了在這裡不但包括廣袤的種種式態變化,並且包括一切無限的屬性的種種式態變化,後者和廣袤一樣,也具有一個心靈。
§10 但是,為要更加確切地理解這個定義,我們應該注意到我在討論屬性的時候曾經說過的,即:這些屬性在存在上彼此沒有區別,因為它們本身就是它們的本質的主體,並且注意到,一切式態變化的本質都包含在這些屬性里,而且最後還注意到,這一切屬性是同一個無限的東西的屬性。就是因為這個,我們曾在第一卷第九章把這個觀念稱為上帝的直接的創造物,因為它既不增加也不減少,作為對象在它裡面包含一切東西的形式的本質。並且它必然是單一的,因為這些屬性的一切本質只是一個單一的、無限的東西的本質。
§11 但是還需要指出,這些式態作為並不真實存在的東西,仍然全部包含在它們的屬性裡面;因為在屬性之間,和在式態與式態的本質之間一樣,沒有任何高下、先後的不同,因此在那個觀念中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區分,因為在自然里並沒有這樣的區分。但是,如果這些式態中間的若干式態賦有它們自己的特殊、個別的存在,並因此以某種方式自別於它們的屬性(因為這時候它們在屬性中所具有的特殊、個別的存在就成了它們的本質的主體),這樣,在式態與式態的本質之間就產生了一種區分,從而在必然包含在那個觀念里的它們的作為對象的本質之間也就有了一個區分。
§12 因此,我們在我們的定義中應用了這樣的詞句,即:觀念產生於一個真實存在於自然中的東西。從這個定義,我們相信我們已充分說明了一般所謂心靈是一個什麼東西,一般所謂的心靈我們不單指由物體性的式態變化產生的那些觀念,並且也是指由其他屬性的一個特定式態變化產生的那些觀念。
§13 但是,因為我們對於其他屬性並沒有像對於廣袤這個屬性所具有的那種認識,因此我們再看看,最關於廣袤的那些式態變化,我們是不是能得出一個更確切的、更能表明我們心靈的本質的定義,這是我們真正的問題所在。
§14 首先我們從一個清楚證明了的命題開始,即:除了運動和靜止以外,在廣袤中沒有任何其他式態變化,而每一個物體性的東西不是別的,只是一個特定的運動和靜止的比例,所以,如果在廣袤中僅僅有運動,或者僅僅有靜止,將不可能在廣袤中出現或存在任何一個特殊、個別的東西;因此人的軀體不是別的,只是某一個運動和靜止的比例。
§15 在思想屬性中與這一實際存在的比例相應的對象的本質,我們說,就是這一軀體的心靈。現在,如果在這些式態變化中有一個式態變化,不論是運動或靜止發生的變化,即增加或減少,觀念也在同一的程度上發生變化;例如,如果靜止增加而運動減少,就引起那一種不適或難受,我們稱為冷;反之,如果運動增加,就引起一種不適,我們稱之為熱。
§16 如果運動或靜止的程度不是在整個軀體的各部分相等,而是某些部分比其他部分具有更多的運動或靜止,這就產生出種種感覺(例如,如果用一根棍棒打在我們眼或手上,我們就感覺到一種痛楚)。如果產生這些變化的外在原因不同,並且具有不同的作用,那就在同一部分產生種種不同的感覺(例如,用木器或鐵器打在同一個手掌上,我們就感覺到不同的痛楚)。另一方面,如果在某一部分引起一種變化,這一變化使這一部分回復到它原有的運動和靜止的比例,這就產生一種快感,我們稱為安適、舒暢、愉快。
§17 最後,我們既已說明什麼是感覺,我們就可以很容易看到,如何由此產生出一個反思的觀念,或我們對我們自身的認識,以及由此產生出的經驗和推理。由以上這一切(同時又因為我們的心靈是和上帝結合在一起的,並且是從上帝直接產生的那個無限的觀念的一部分),我們就可以很明白地看到清楚認識和我們心靈的不朽性的來源。但是目前我們對於後者的討論已經足夠了。
注 釋
① A稿作gelijken[像],不可解,應依B稿作lègelijk'n[每個]。
② 「因此由於……的東西」在B稿中作「所以它的這個觀念必須依照它的改變或消滅而改變或消滅,因為它是與對象連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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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把那個式態變化稱為最直接的式態變化,它為了存在並不要求同一屬性中的任何式態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