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第二十六章 論真正的自由

§1 由前一章的命題,我們不單要說明沒有魔鬼,並且要說明:那阻礙我們達成我們的完善的種種原因(或不如說,我們所謂的罪惡)存在於我們自身之中。 §2 並且我們以上又說明了:我們如何既藉助理性、也藉助第四種認識以達到我們的康樂,以及我們如何消滅我們的被動感情。並不是像一般說的那樣,必須首先克服這些感情,然後我們才能達到對上帝的認識,從而愛戀上帝,因為這就無異於說:如果一個人無知,必須首先克服他的無知,然後他才能有知;殊不知唯有有知才是消滅無知的原因;這是我們從以上所說可以清楚看到的。同樣由以上所說我們可以清楚地得出,沒有德性、或(更恰當地說)沒有悟性的主宰,就只能日趨下流,我們不可能有任何安寧,我們的生活永遠只能是不得其所的。 §3 因此,即使通過對上帝的認識和對上帝的愛戀,悟性並不像我們所說的那樣,得到一種永恆的安寧,而只是得到一種暫時的安寧,我們還是有責任追求這種安寧,因為連這種安寧也是這樣:當我們一旦享有它時,我們就不會同意用它交換世間的任何東西。 §4 因為情形是這樣,所以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很多世稱大神學家的人有一種非常荒謬的說法,認為:如果永恆的生命不是對於上帝的愛戀的必然結果,他們何不去追求各自的私利;這說法之愚蠢不下於一條除了在水裡就不可能生活的魚說:如果從這水裡的生活得不到永生,我就要出水上岸去了;試問那些不知上帝為何物的人所論寧非如此? §5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要理解何以我們關於我們的幸福和安寧所論是真實的,是不需要任何別的根據的,只需要這一條原則,即:我們總是追求有利於我們自身的東西,一切東西原是自然如此。因此,體驗到在追求感官快樂、肉慾和一切世俗的東西時我們得到的不是幸福而是我們的災難,我們願意接受悟性作為我們的最高主宰;但是悟性的主宰並不足以使事物改觀,如果不是我們首先達到對於上帝的認識和愛戀的話,因此最切要的事莫過於追求上帝;而經過以上的討論、辨析既已認識到上帝是一切利益中的最好的利益,我們勢必要停留在這裡並且在這裡求得安息。因為我們上面看到在它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能給我們以任何福祉;而我們的真正的自由也就正在於我們被縛在、並且永遠被縛在這些對於上帝愛戀的可喜鎖鏈上。 §6 最後,我們看到,推理的認識絕不是我們心中最主要的東西,而可以說,只是一個階梯,我們由這階梯上達到我們希望的目的;或者可以說,這是一個良善的精神信使,它既無錯誤也不誑騙,傳給我們一個最高幸福的消息,促使我們去追求這個幸福本身並和它結合為一;這一結合也就是我們最高的福祉和最高的康樂。 §7 這樣,為了結束這一著述,我們只需要再簡略地說明什麼是人的自由,以及這一自由在於什麼,為此,我將利用如下這些確鑿不移、已經證明的命題: 1.一個東西愈是具有更多的本質,就愈是具有更多的能動性,更少的被動性。因為可以肯定,作用者是以其所有而作用的,被動者是以其所無而被動的。 2.一切被動的感受,不論它是一個從存在到不存在還是從不存在到存在的轉化過程,都必須有一個外在的、而非內在的作用因。因為任何東西,單獨就它自身考慮,在它裡面沒有任何原因在它存在時使它能夠自行消滅,在它不存在時使它能夠自行產生。 3.凡是並非由外在的原因產生的東西,也就和這些外在的原因沒有任何共同之處,從而既不能為它們所改換,也不能為它們所改變。 由第二和第三個命題,我們得出第四個命題。 4.由一個內在的或者內部的原因(兩者在我完全是一回事)所產生的任何作用,只要這個原因繼續存在,這個作用就不可能消滅或改變。因為正像這樣一個作用不可能被某些外在的原因所產生一樣,同樣它也不可能(按照第三個命題)為這些外在的原因所改變;又,因為(按第二個命題)任何東西只可能被外在的原因所改變,因此只要它的原因繼續存在,這個作用就不可能改變。 5.最自由的、最和上帝致的原因是內部的原因。因為由這樣的原因產生的作用或後果這樣地依靠於這個原因,以致它沒有這個原因就不可能存在或被思議,並且這個作用或後果不受任何其他原因的影響;再次,它和它的原因結合在一起以致和它成為一個整體。 §8 現在我們看,從這些命題應該得出什麼結論: 1.既然上帝的本質是無限的,因此(由第一個命題)上帝具有無限的活動性和對於一切被動性的無限的否定;從而事事物物愈是具有較多的本質,和上帝密切結合,它們也就具有愈多的活動性,愈少的被動性,愈能免於改變和朽壞。 2.真實的悟性永遠不可能消亡;因為按第二個命題,它不可能在它自身內具有任何使自己消滅的原因。又因為它是由外在的原因、由上帝產生的,因此,按第三個命題,它不受外在原因的任何毀壞;並且因為上帝直接產生它,而上帝又只是一個內在的原因,因此按第四命題必然得出:只要這個原因繼續存在,悟性不可能消亡。但是這個原因是永恆的;因此悟性同樣也是永恆的。 3.真實的悟性的一切作用或後果,是和它結合在一起的,是最優越的,並且應該視為比其他一切作用或後果更有價值。因為,它們既是一些內在的作用或後果,因此按第五個命題,它們是最優越的作用或後果,又因為它們的原因是永恆的,因此它們必然也是永恆的。 4.我們在自身之外產生的一切作用或後果,愈是能夠和我們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同一的性質,它們也就愈完善,因為愈是這樣,它們也就愈接近內在的作用或後果。例如,如果我告誡我的鄰人去愛戀快樂、想慕榮華、貪圖財富,不論我自己是不是也愛戀這些東西,我都要蒙不利、受打擊,這是很清楚的事;但是如果我全力以赴的唯一目的是要求能夠享受和上帝的結合,以及在我內心產生真實的觀念,並使這些同樣也為我的鄰人所認識,情形就迥然不同。因為我們大家一起都可以分享這個福祉,也就是說當它在他們心裡激起了和我心裡同樣的欲望,從而使他們的意志和我的意志合而為一,我們形成一個同一的性質,永遠地、全面地互相和諧一致。 §9 由以上所說的這一切,我們可以很容易理解什麼是人的自由;我現在定義說:人的自由是我們的悟性由於它和上帝的直接結合而得到的一種堅固的真實性,在它自身以內產生某些觀念,並由它自身造成某些和它的性質相一致的作用或後果,這些作用或後果不受任何外在原因的影響。不能為它們所損壞或改變。由以上所說我們又清楚地看到,什麼是在我們能力範圍之內、不受任何外在原因影響的東西;同時證明了,前此已經以另一個方式證明的,我們的悟性的永恆、不變的持續;以及最後什麼樣的作用或後果我們應該視為最有價值的作用或後果。 §10 現在,為了最後結束這一工作,我只需要對那些讀我寫的這本書的朋友們說幾句話:請勿為這些新的東西而驚訝,因為你們知道得很清楚,一件東西並不因為不為很多人接受而失其為真。又,因為你們不是不知道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的性格,我懇切要求你們在向他人轉述這些東西的時候務必持十分明智審慎的態度。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你們必須把這些東西絕對保留在你們之間,而只是說,你們開始向某個人傳播這些東西時,心裡存的除了你們鄰人的福祉以外,當沒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或動機,並且你們也必須十分肯定,對這樣一個人,你們的勞作不會得不到報酬。最後,如果在本書的閱讀中你們發現我持為確鑿不移的東西有扞格不入處,我請求你們不要在未經長期、認真的思索以前就輕率地加以棄絕;而如果是經過了這樣的思索,我確信不疑你們將會享受到你們在這棵樹上所期待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