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第二十四章 論上帝對人的愛戀

§1 至此,我們認為我們已經充分說明了什麼是我們對於上帝的愛戀,以及它的作用:也就是說,我們本身的永恆的持續。因此我們認為我們就不必再在這裡談到其他許多問題,例如:上帝裡面的歡樂,心靈的寧靜,等等;因為,在談過了前者以後,就很容易看到後面這些是什麼,以及我們有些什麼可說的。 §2 但是,因為到此為止我們談了我們對於上帝的愛戀,我們需要再看一看是不是也存在上帝對於我們的愛戀,也就是說,是不是上帝同樣也愛我們,以及這是不是因為人愛上帝?但是首先我們說過,除了在生靈萬物中的種種思想式態以外,我們不能說上帝具有其他任何思想式態,因此我們不能說上帝對人有什麼愛惡,更不能說上帝愛人是因為人愛上帝,或上帝恨人是因為人恨上帝;因為如果我們這樣說,我們首先就要承認人能夠憑他的自由意志這樣愛、恨,首先要承認人並不依靠於一個第一原因,所有這些,我們上面已經證明,都是謬誤的。並且這一點只能在上帝身上產生巨大的可改變性,如果以前它既不愛也不恨,現在它卻必須去愛、恨,並且是被某個外在於它的東西決定,因而這樣去愛、恨,這是荒謬之極的。 §3 但是,如果我們說上帝不愛戀人,這一句話不可以理解為似乎上帝聽任人自由自便,而應理解為人在上帝裡面和一切存在的東西結合,上帝就是這一切存在的整體,因此不可能有什麼通常意義下的上帝對於一個其他東西的愛戀,因為凡是存在的一切只是形成一個單一的東西,也就是上帝自身。 §4 並且由此得出:上帝予人以它的法律,並不是為了在他們履行它的時候去獎賞他們 ① ;或說得更清楚些,上帝的法律不是什麼可以違犯的法律。因為,上帝所確立於自然中使萬事萬物依之產生和持續的那些法則——如果我們願意,可以稱它們為法律——乃是這樣一種東西,它們是永遠不可能違犯的。因此,弱肉強食,一個原因不能產生多於它所包含的後果,以及諸如此類等等,這些都是這樣一些法則,它們既不可能改變,也不可能有終始,相反地,一切東西都服從它們,一切東西都為它們所制約。 §5 我們在這裡簡略地談一談,我們說:一切法律,凡是不可能違犯的,都是神的法律,因為凡是發生的事物都不是違反神本身的規定、而是符合神本身的規定的。然而,凡是可以違犯的法律都是人的法律,因為人在他規定的一切事物里都有他的自身的利益這樣一個目的,由此並不得出,整個的自然也都認為是利益,相反地,這些法律可以引起很多別的東西的毀滅。 §6 當自然的法律更有力的時候,人的法律就被摧毀了。 神的法律就是最後的目的,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存在的;它們不是從屬於任何東西的;人的法律則不然。因為即使人僅僅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某些法律,除了藉以改善本身的狀況以外沒有任何目的,但是人所提出的這個目的(因為是從屬於、受制於某一比人更高的東西的其他目的的,這比人更高的東西使作為自然一部分的人以一定的方式活動)卻可以使他的那些法律同樣相符於上帝亘古以來確立的那些永恆法則,而與之同流共趨,並和其他一切東西一起協力完成那整的作業。因此,例如蜜蜂辛勤工作,恪守群體紀律;除了保證一份過冬食糧以外並無其他目的,但是比它們更高的人培育養護它們,卻提出了一個完全不同的目的,這就是獲取蜂蜜供自己用。同樣,人作為一個特殊的、個別的東西,並沒有什麼比他的有限本質可能達到的東西更遠的目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他只是整個自然的一個部分和工具,他的這個目的不可能是自然的最後目的,因為自然是無限的,它運用人作為工具一如運用其他一切。 §7 以上既已討論了上帝所立的法律,現在我們可以指出,人,在他自身以內,至少在一個正確運用他的悟性並認識上帝的人是如此,知覺到一種雙重的法律;這雙重法律的原因一則是他和上帝的聯繫,一則是他和自然中各種式態的聯繫。 §8 前一類法律是必然的,後一類則並不;因為,就人和上帝的聯繫而產生的法律說,既然人必須永遠地、不間斷地聯繫到上帝,他就會、並且必然會永遠在他的心目中有這樣一些法律,按照這些法律他應該為上帝而活,並且和上帝在一起。反之,就他和種種式態的聯繫而產生的法律說,因為他是可以和人們分離的,這些法律就不是這麼必然。 §9 因此,既然我們在上帝和人之間建立了這樣的一種聯繫,人們很可以有理由問:上帝如何使它自己為人所知?這是不是或能不能藉助於某種語言?或是它直接地由它自身使它自己為人所知,並不利用任何其他為此目的而利用的東西? §10 對此我們回答說:絕不可能通過語言;因為,如果這樣,必須在這些語言得以宣說以前,人已經懂得它們的涵義。例如,如果上帝曾對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那就必須在這以前,沒有這些語言,他們已經知道上帝存在,然後才能 ② 確知這是它 ③ ;因為在這一剎那間他們清楚地知道,那聲音、雷鳴、雷光並不是上帝,儘管那聲音說他是上帝。 這裡,我們關於語言所說的,同樣可以推廣到一切外在的符號。因此我們認為不可能是上帝曾以任何外在的符號使它自己為人所知。 §11 並且我們認為,上帝之為我們所知,除了上帝的本質和人的悟性,根本不需要通過任何其他東西;這是因為在我們之內用於認識上帝的即是悟性,後者直接結合於上帝,以致沒有上帝它既不能存在也不可被思議,由此無可爭辯地得出,沒有任何東西能和上帝本身一樣和我們的悟性結合得這樣緊密。 §12 並且,我們也不可能通過另一個東西去認識上帝。 1.因為如果是那樣,那個使我們認識上帝的東西必須比上帝更為我們所知,這和我們至此所清楚證明的一切恰恰背道而馳:也就是說,上帝是我們的認識和一切本質的原因,一切特殊的、個別的東西,絕無例外,沒有它不但不能存在,甚至不可思議。 2.因為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決不能從對於另一個必然有限的東西的認識達到對於上帝的認識,即使這另一個東西更為我們所知;因為我們怎麼能從一個有限的 ④ 東西推論出一個無限的、不被限制的東西? §13 因為即使我們在自然里看到某些作用或某一事跡,其原因不為我們所知,我們仍然不可能得出這個結論:為產生這個後果,必須在自然里存在著一個無限的、不受限制的東西。為了產生這個後果,是集結了大量的原因,還是僅僅只有一個原因?我們怎麼能知道這一點?誰把這告訴我們的? 因此,我們最後得出結論說:上帝為了使自己為人所知,不可能利用或者並不需要語言、奇蹟或任何其他被創造的東西,而只是由它自身。 注 釋 ①  B有「在他們違犯的時候去懲罰他們」。 ②  B稿有「由於這些語言而」。 ③  B稿「它」如「它在他們說話」。 ④  B稿有「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