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第十九章 論我們的快樂

§1 上面既然已經看過了正確信仰的多種效益,現在我們就來實踐我們前面的諾言;也就是說,討論憑著我們對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什麼是真理和謬誤的認識,以及一般地說憑著對什麼是所有這些的效益的認識,我說,是不是我們就能達到我們的幸福,也就是說達到對上帝的愛戀,後者,上面說過,是我們的最高福祉所在;並且討論我們用什麼方法能解脫那些我們認識到不好的感情。 §2 為了首先從後面這一點,即感情的解脫說起 (1) ,既然已經假定它們除了我們說過的那些原因以外沒有其他原因,我說:只要我們能正確地運用我們的悟性,而這,既已具有一個真理和謬誤的尺度,我們是很容易做到的 (2) ,我們就永遠不會墜入這些感情了。 §3 至於它們並無其他原因,我們現在要加以證明。為此,我認為我們必須既從精神方面、也從軀體方面來整個地研究我們自己。 第一,我們要說明自然里存在著某一物體,我們由於這個物體的結構和作用而感受到種種影響,並在感受中知覺到這個物體。我們所以要指出這一點,是因為,如果我們認識了這個物體的作用以及這些作用所能產生的東西,我們就能找到所有這些感情的第一個、主要的原因,以及那個消滅這些感情的東西;由此我們也就可以知道依靠理性能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然後我們再談到對於上帝的愛戀。 §4 我們並不難證明自然里有一個物體;因為我們已經知道:上帝存在,以及它是什麼;我們曾定義上帝為一個東西,它具有無限屬性,其中每一個屬性都是無限的、完善的;又考慮到廣袤是一個屬性,這個屬性我們曾說明它是在自己那一類里無限的,因此它必然是那個無限的東西的一個屬性;既然我們已經證明,這個無限的東西是真實〔存在〕的,由此可知,這個屬性也是真實〔存在〕的。 §5 其次,我們曾經說明,在自然之外——它是無限的——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東西,因此可以清楚地知道,這一個物體的種種作用——由於這些作用,我們才得以知覺——只能來自廣袤自身,而不能來自另一個(如有些人主張的)優越地具有廣袤的東西;因為,如我們在以上第一章里所指出的,並沒有這樣的東西。 ① §6 因此,需要指出,凡是我們看到必然依靠廣袤的一切作用,都必須歸之於廣袤這一屬性,例如運動和靜止;因為如果那個產生這些作用的力量不存在於自然里,即使自然里存在很多其他屬性,這些作用也絕不會存在;因為如果是某一個東西產生某一作用,那就必須在這一個東西里有某種東西,由於這種東西它才是這一個,並不是任何一個別的東西產生這一作用。我們關於廣袤所說的,同樣也適用於思想以及其他一切東西。 ② §7 此外需要指出,在我們心中不可能有任何我們不可能意識到的東西;因此,如果我們除了思想的東西的各種作用以及廣袤的各種作用以外,在我們心中看不到任何其他的東西,那就可以確有把握地說,除此以外,在我們心中沒有其他東西。 這樣,為了清楚地認識這兩個〔屬性〕的種種作用,我們先把它們每一個分別地看、然後再把兩個合在一起看,同樣,對它們每一個的作用也是如此看。 §8 這樣,如果我們單獨考察廣袤,我們在它裡面就只見到運動和靜止,我們看到由於這兩者而形成一切出自廣袤的作用;並且這兩個式態 (3) 在物體中的情形是,除了這兩個式態本身以外,任何東西都不能使物體產生任何變動;例如一塊石頭如果躺著不動,是不可能被思想或一切其他的東西所推動的;它只能被運動所推動;例如說,另一塊石頭具有一個比它的靜止更大的運動,就推動它運動。同樣,一塊在運動中的石頭,除了由於一個具有較少運動的東西,也不能達於靜止。由此得出,任何思想的式態不能在物體中產生運動或靜止。 §9 但是,依據我們在自身中所知覺到的,可以有一種情形:一個軀體原來具有朝某一方向的運動,轉而朝向另一方向運動;例如我伸出我的胳膊,在這個行為中我就是那原因,使原來具有一個運動的元氣 (4) 現在具有不是那一個、而是另一個朝向這一邊的運動;但是,如以下將要談到的,這種情形並非永遠如此,而是取決於元氣的情況如何。這種情形的原因是因為也只能是因為:心靈,作為軀體的觀念,是和這個軀體結合在一起、並因此而和這一軀體形成一個整體的。 §10 至於另一個屬性的種種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則是一個關於東西的觀念;這個觀念,按照各種東西如何為我們知覺的方式,產生愛戀、憎恨或其他等等。這個作用,因為其中不包含絲毫廣袤,不能歸之於後一屬性,只能歸之于思想,因此,凡是以這種方式而來的一切變化,其原因不應當求之於廣袤,只能求之于思想的東西;例如以愛戀為例,就可以看到這種情形;因為,要消滅或激發這一感情,必須有那個觀念本身在這裡起原因的作用,而後者,如我們前面已經說明的,是由於我們對於對象中某種壞東西的認識、或是由於我們對於對象中某種更好的東西的認識。 §11 現在,如果這兩個屬性互相作用,其結果就是互相在對方產生一種感應;例如,可以支配那種能任意轉變它的方向的運動。因此,兩個屬性互相在對方產生感應的作用,有下面這些:上面已經說過,心靈能夠在軀體中使原來沒有心靈影響時朝某一方向運動的元氣,現在朝另一方向運動;但是由於元氣又是被軀體所推動的,後者是它運動的原因,它可以在方向上受軀體的決定,因此就常有一種情形:從軀體承受一個朝某方向的運動,心靈又支配它向另一個方向,這些元氣在我們內部產生並引起一種我們常常感覺得到、但是莫名其所以然的痛苦。因為,在其他情況下,這樣一種狀態的原由通常都可以為我們所知。 §12 並且,心靈也可以受到阻礙,不能行使它推動元氣的能力,這,或是因為元氣的運動過於削弱,或是因為它過於加強。過於削弱的情形是:例如當我們奔跑過甚時,就使元氣因為奔跑而轉輸給軀體多於平時的運動量,並且由於失卻這麼多的運動量,必然使元氣以同一程度變弱;營養不足也能引起同樣的情形。過於加強的情形是:例如當我們飲酒過量時,就變得醺然而醉,使心靈失卻指揮軀體的能力。 §13 以上是心靈在軀體中的作用,現在我們著軀體在心靈中的作用;其中,我們指出,最主要的是軀體使心靈知覺到它自身,並從而知覺到其他的物體;而這除了運動和靜止以外沒有其他原因;因為在軀體中再沒有其他可以起作用的東西。 §14 因此凡是心靈中發生的一切,多於這個知覺的東西,就都不是由軀體引起的。心靈由於這樣而取得認識的第一個對象既是軀體,因此它就對軀體具有某種愛戀並和它聯合在一起。但是,如我們已經證明的,愛戀、憎恨、悲戚的原因不應當求之於軀體,只能求之於心靈,因為凡是由物體來的一切作用應該僅僅出於運動和靜止;而且我們清楚地看到,一個愛戀可以被我們對於另一個更好的東西的觀念所消滅,由此可以清楚地知道,如果我們對於上帝能具有一個認識,至少,如果這是一個和我們對軀體的認識同樣清楚的認識,我們就會和上帝聯合起來,比和軀體聯合得更密切,並且與後者脫離。我說更密切,是因為我在上面已經證明,沒有上帝我們就既不能存在也不可被思議,並且因為我們認識上帝不是通過某種別的東西(如上帝以外的一切東西都是如此)而是通過它自身,並且如我們上面說過的,必須這樣認識上帝。可以說我們認識上帝甚於認識我們自己,因為沒有上帝我們根本不可能認識我們自己。 §15 由以上直到這裡所說的,我們很容易得出什麼是感情的主要原因;因為就軀體和它的作用即運動和靜止來說,它們在心靈里的作用只能在於使它們自己作為對象為我們所知;按它們呈現於心靈的或好或壞 (5) ,心靈受到它們的不同影響;但是軀體有這樣的作用並不是由於它是一個軀體本身(因為否則它就成了感情的主要原因了),而是由於它是一個和其他一切東西一樣的對象,後者如果以同一的方式呈現於心靈,也會同樣地產生同一作用。 §16 但是我的意思並非由此說,我們由思維非物質性的東西而來的愛戀、憎恨、悲戚,和由思維物質性的東西而來的愛戀、憎恨、悲戚,都是產生同一的作用;因為,以下我們將要指出,前者更具有某些全然不同的作用,和那個由於對它的知覺而在思維非物質性東西的心靈中喚起愛戀、憎恨、悲戚等等的東西的性質相一致。 §17 再回到前面已經說過的,當某一個其他東西呈現於心靈,比軀體更加美好時,軀體就會沒有能力再產生像它現在那樣產生的這些作用。由此得出,不但軀體不是感情的主要原因,並且即使在我們見到的以外,我們心中尚存在著某種其他的東西,能在我們心裡產生以上所說的這些感情,這個其他的東西也不可能在心靈里產生任何不同於、或多於軀體現在所產生的東西。因為這個其他的東西同樣也只能是一個對象,這個對象是和心靈完全不同的,從而只能以我們關於心靈已經說過的同一的、而非不同的方式呈現於心靈。 §18 因此,我們可以真實地得出結論說:愛戀、憎恨、悲戚以及其他感情,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心靈中引起的,而這要看每一具體情況下心靈對於事物的認識的性質如何而定;由此得出,如果它最後終於認識了那個至高無上地美好的東西,這些感情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可能在它之中產生絲毫的騷動。 ③ 注 釋 ①  自然神論者並不排斥上帝的干預,由此可見笛卡爾對奇蹟和天啟不置可否。而斯賓諾莎的內在論則絕對排斥任何自然以外的原因,見《神學—政治論》中論奇蹟和先知的章節。 ②  這裡申述了一個絕對的平行論。它排斥了卓越論,也排斥了思想實體對廣袤實體的任何可能的作用(在超廣袤和超思想卻又混廣袤和思想的上帝中)。但是平行論並不妨礙同時上帝又是思想。只是廣袤絕對自成一系統,思想絕對自成一系統。 因此斯賓諾莎哲學中上帝的一統、即屬性說就成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關係到《倫理學》第一部中實體與屬性的定義和定理1—7、7—11的安排。這十一個定理是斯賓諾莎全部哲學的基礎和重心。 ③  第十九章至此,事實上只談了§3中所提三個問題中的第一個,這三個問題是: 1.什麼是感情的首要的原因——觀念;任何感情都是觀念的作用,也就是說是事物作為對象在心靈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事物本身直接的作用。這裡直接關係到斯賓諾莎在方法論Idie中闡明的事物在悟性外的存在和事物在悟性中的存在(對象的本質)的原理。 2.理性能不能消滅感情; 3.對於上帝的愛。 ———————————————————— (1) 上面已經證明,所有這些和我們的正確理性相悖的感情都是導源於意見的,而凡是感情的一切好、壞,則都是由正確信仰為我們指明的。但是不論這兩個式態合起來,或是每一個單獨地,都不能使我們解脫這些感情。 只有第三個式態,也就是真實的認識,才能使我們解脫這些感情;沒有這一認識,我們永遠不可能解脫它們,如以下將要說明的。而別的人用不同的語言講說、撰寫了千言萬語的,豈不也正是這一點?誰看不到,正是由於意見,我們才懂得罪惡,由於信仰,我們才知道那個向我們指明罪惡的法則,由於真實的認識,我們才了解那讓我們脫離罪惡的神的恩澤。 (2) 即:如果我們具有一種對善和惡、真理和謬誤的深刻認識;因為那樣我們就不可能再受制於那個使這些感情得以產生的東西;事實上,如果我們認識並且享有了一個較好的東西,那較壞的對我們就失去了控制。 (3) 兩個式態,因為靜止並不是一個純粹的烏有。 (4) spiritus,即spiritus animalis,中世紀經院哲學用語,意為「生命的氣體」。 (5) 但是由於什麼,一個東西被我們認識為好,而另一個東西被我們認識為壞?回答是:這是因為,促使我們產生知覺的東西既是對象,因此按照對象由以構成的運動和靜止的比例不同,我們受一個東西的影響也不同於另一個。凡是以最合度的方式激動我們的東西,對我們來說也是最愜意的東西。正是這樣,就產生出全部我們知覺到是由作用於軀體的對象在我們心裡經常不斷引起的感覺,我們稱之為衝動;因此,當我們能用呵癢、飲酒等使一個悲戚的人發笑、歡快的時候,心靈完全能知覺到,但卻不能夠產生這些;因為當心靈作用的時候,那歡愉是完全另一種的;這時候就不是一個物體作用於一個物體,而是那能了悟的心靈把軀體作為工具運用,因此,心靈愈作用,那感覺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