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第六章 論憎恨
§1 憎恨是一種擺脫一個曾予我們以損害的東西的傾向。
現在我們看,如何我們的行為可以有兩種方式,也就是或者帶著感情,或者不帶感情。帶著感情,我們可以在一個主人對犯錯誤的僕人的態度中看到,一般都是帶有盛怒;不帶感情就像歷史上所說的蘇格拉底,蘇格拉底如果因為糾正一個僕人而不得不譴責他,總要等到不覺得對這個僕人再有怒意的時候才去譴責他。
§2 這樣我們看到,我們既可以帶有、也可以不帶有感情做一件事,因此很清楚,我們認為,我們也可以不帶心靈的騷動,如果必要,擺脫一個阻礙或給予我們以阻礙的東西。這樣就要問:哪一種情形更好?是我們帶著憎恨和嫌惡而躲避那些東西,還是我們依靠理性,學會不帶騷動地忍受這些東西(因為我們認為這是可能的)?首先很清楚,如果我們不帶感情做我們當做的事,決不會因此產生任何不利。而因為在好、壞之間沒有任何中間的東西,因此我們看到,帶有感情做一件事既是壞的,不帶感情做一件事就是好的。
§3 但是,我們來考察一下,帶著憎恨和嫌惡去做一件事有些什麼不好。
由意見而產生的憎恨,毫無疑問這是絕不應該為我們具有的。因為我們知道同一個東西某一時刻對我們是好的,在另一個時刻對我們卻是壞的。例如關於各種藥草的事就是大家熟知的情形。
因此重要的是要知道,是否僅僅由於意見,或者也可以由於真實的推理,在我們之中產生憎恨。但是為了考察這一點,我們認為最好先清楚說明什麼是憎恨,並把它和嫌惡區別開來。
§4 憎恨,我們說,是心靈的一種反對某一個人的騷動,這個人有意識地、自動地給我們以某種損害。
而嫌惡則是在我們內部由於某種損害或不利對某一個東西引起的騷動,這種損害或不利,我們認識到或者假定為是由於這個東西的本性而在這個東西之中的。我說:由於本性,如果我們不是有這樣的意見,即使我們曾由於它而受到某種損害或不利,我們也不因此就認為它是可嫌惡的,因為同樣我們也可以盼望由它得到某種利益。因此一個人如果因為一塊石頭或一把小刀而受了傷,並不因此就對它嫌惡。
§5 這一點既經說明,我們就簡略地看一看這兩種感情的後果。
由憎恨產生悲戚,如果憎恨很大,就產生憤怒。憤怒就不僅像憎恨那樣,想用躲避去擺脫被憎恨的東西,而是,如果後者弱小,趨於消滅那個東西。由這種巨大的憎恨,也產生妒忌。但是由嫌惡則產生某一種悲戚,因為我們力求使自己缺少一個東西,而後者,既是一個真實的東西,就同樣具有它的本質和它的完善。
§6 由以上所說,我們很容易看到,如果我們正確運用我們的理性,我們就不可能憎恨或嫌惡任何一個東西,因為這樣做我們就使自己喪失了每一個東西里都存在的完善。同樣由理性我們認識到,我們永遠不可能憎恨任何一個人;因為凡是在自然里的一切,如果我們對它有所期待的話,我們就應該使它變成某種不論對於我們自己或對於那個東西本身來說更好的東西。
§7 因為一個完善的人是我們至今所認識的,或者說,眼前能看到的一切東西中最完美的東西,因此對於我們和對於每一個個人最有益的事莫過於永遠努力去引導人們走向這個完善;因為只有在那時候,人人才能從我們,我們才能從人人取得最大可能的利益。要做到這一點,方法就在於我們要像我們的良知所教導、所告誡我們的那樣去看待人們,因為良知是決不會使我們陷於滅亡,而是永遠進我們於福祉的。
§8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說,憎恨和嫌惡具有多少不完善,就像反過來愛戀具有多少完善一樣;因為從後者永遠產生改善、力量和昌盛,這些都是完善,相反地,憎恨卻永遠趨於破壞、削弱和消亡,這些都是不完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