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上帝、人及其心靈健康 · 第一章 論上帝存在
§1 至於第一點,即是否有一個上帝存在,我們說,這一點可以證明如下 ① :
首先是先天地以下列方式證明:
1.凡是我們清楚、明確地認識到屬於某一東西的性質的 (1) ,我們也可以實際上肯定它屬於這個東西。
但是,我們能夠清楚、明確地認識,存在屬於上帝的性質。
因此……
又可以以下列方式證明 ② :
§2 2.東西的本質是亘古以來永恆如此,而且千秋萬世永恆不變的。
上帝的存在是本質。 ④
因此:
§3 後天地,以下列的方式:
如果人具有一個上帝的觀念,上帝 (2) 必須形式地存在。
但是人具有一個上帝的觀念。
因此:
§4 第一點可以這樣證明:
如果有一個上帝的觀念,那末這個觀念的原因就必須形式地存在,並且在它之中包含那觀念對象地具有的一切。
但是,有一個上帝的觀念。
因此:
§5 現在,為證明這一論證的第一部分,我們設置下列這些原則,即:
1.可認識的東西無限多;
2.有限的悟性不能思維無限;
3.有限的悟性,除非為一個外在的東西所決定,不能由它自己認識任何東西。因為正像它沒有能力同時認識一切,同樣它沒有能力去開始或從事,例如 ⑦ ,認識這一個而不是那一個,或那一個而不是這一個東西。如果它既不能這,又不能那,那末它就什麼都不能〔認識〕 ⑧ 。
§6 第一部分(或大前提)可以這樣證明:
如果人的虛構是他的觀念的唯一原因,他就不可能思維任何東西。但是他能思維某些東西。
因此:
§7 現在,因為按第一條原則,可認識的東西無限多,按第二條,有限的悟性不能思維一切,又,按第三條,它沒有任何能力認識這一個而非那一個、或那一個而非這一個東西,因此,如果它不是由任何外在的原因所決定,它就不可能認識任何東西 (3) 。
§8 由所有這些證明了第二點,即一個人的觀念的原因不是他的虛構,而是某個外在的原因,這原因迫使他去思維這一個而不是另一個東西,也就是說:那些東西形式地存在著,並且對於他比其他——在他的悟性中有它們的對象的本質的——東西更加密切。因此如果人具有上帝的觀念,那就清楚得出上帝必須形式地存在,而不是優越地,因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沒有任何更真實、更優越的東西 ⑬ 。
§9 至於人具有關於上帝的觀念,這一點很清楚,因為他認識它的種種屬性 (4) ,後者不能來自他本身,因為他是不完善的。至於他認識這些屬性,這一點由此清楚可知,即:他知道:無限不能由許多不同的、有限的部分組成;不能有兩個 ⑭ 、而只能有一個唯一的無限;這個無限是完善的、不變的,因為他知道任何東西不會由它自身覓求它自身的消滅,並且這個無限不能變到、或變成某種更好的東西 (5) ,就它是最完善的而言,否則它就不是最完善的,並且,他人知道這樣一個東西不可能被某種外來的東西所影響,因為它是全能的,等等。
§10 由所有這些清楚得出,我們既可以先天、也可以後天地證明上帝存在。而更好的是先天地。因為凡是用其他方式證明的東西,我們都要用它們的外在的原因去說明它,這明顯地是它們的一個不完善,因為它們不能由它們自身為人認識,而只能由外在的原因。但是上帝,一切東西的第一因、從而也是它自身的原因,是由它自身使它自身為人所知的。因此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話語沒有什麼意義,他說:上帝不能被先天證明,因為它正是不具有原因的。
注 釋
① 「至於第一點,即……」,B稿作「關於這一點,即……」。自來注家懷疑此句以上當有一節缺文,因為通常一本書不會從這樣一句開始。
C. Gebhardt認為以下第二章,§17中「因為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關於它一切東西全部地肯定於它」是指這一節缺文。又認為書前摘要中「在第一章里作者指出,他自己心中具有一個上帝的觀念;按著這個觀念他定義上帝為一個東西,這個東西包含無限個屬性,其中每一個屬性是在它自己那一類之中無限地完善的……」是這一節缺文的摘要。
Sigwart (Spinozas neuentdeckter Fractate, Gotha, 1866, S. 8), Freudenthal (Spinozastudi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 S. 268—270) 都討論了這個問題。
② 「又可以以下列方式證明」,B稿所無。
③ 「例如,具有山谷這一點屬於山的本質」。我們按Ch. Appuhn。
Gebhardt據A稿作:「例如山具有山谷這一點屬於山的本質,或山具有山谷這一點是山的本質」。
B稿,後半句作:「或山谷屬於山的本質」。Freudenthal認為這後半句是譯文重複。
Ch. Appuhn顯然是取消了後半句。
§1.第4行「性質」。
§1.Note1.第1行「我們指:這樣一種特定的性質」。
§1.Note1,第2—3行「例如,具有山谷這一點屬於山的本質」。
A. Rivand, les notions d' essence et J'enistence dans la philosophie de Spinoza, Paris, 1906, ch. 1. note 4.指出Spinoza「性質」和「本質」(natura, essentia)兩詞同義互用。這裡是一個例子。
此外,Ethica, 1. p. Ⅶ: "ad natujam substantiac pertinet existere"; dem: "id est, ipsius essentia involvit necessario existentiam, zive ad ezus naturam pertinet existere." 也可以為證。
Rivand指出,在本書中Spinoza應用以下四個名詞:1.natura,性質(一般意義下指essentia,本質);2.wezentheid(=essentia,本質);和wezentheid相對,wezenthjkheid(=existentia,存在);4.wezen(=ens,有,東西),wezen(有、東西)混指essentia(本質)和existentia(存在)。而在本書中Spinoza對這四個名詞沒有作解釋。
在中文我們所以特別需要指出這一點,是因為「自然」和「性質」(或《本性》)日譯「natura」,而在Spinoza「natura」與「essentia」往往同義互用,這一點,在以中文理解和譯註Spinoza中是需要注意的。
④ 「上帝的存在是本質。」
這樣的說法很不習慣,普通當作「存在是上帝的本質。」Ch. Appuhn懸擬拉丁原文當為「existentia Dei est essentia」,而荷蘭文譯者以Dei連屬existentia。但也可能(V. Vloten, Sigwart)Spinoza為使小前提合於普通三段論式要求,原句形式確是如此。
Cozitationes Metaphysicae,Pars Ⅱ,cap. Ⅰ.:「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本質一樣,就是上帝本身。」
⑤ 「那被肯定於觀念的」,A、B稿並作「那被肯定的」。Freudenthal(Spinozastudien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 S. 251)補「於觀念的」。
這一個注從「這裡,如果有人說」以下,字句舛誤殊甚。雖然經過注釋家多方校補,還並不十分清楚可讀。
Ch. Appuhn除接受以上Freudenthal的補正外又作了其他增補。Ch. Appuhn的法譯作:
「這裡,如果有人說,這一點的確可以肯定於觀念,但不能肯定於那東西本身,這是錯誤的;因為〔東西的觀念〕和屬於這個東西的那屬性的觀念同樣並不物質地存在;從而那被肯定〔於觀念〕的既不屬於(appartenir)那東西本身,也不屬於(appartenir)那被肯定於這東西的〔屬性〕;那末在觀念和它的對象之間就有了巨大的區別,從而我們肯定於東西的,我們不肯定於觀念,反之亦然。」
Ch. Appuhn並且認為最後一段,可能從「那末」以下,是某一讀者由於本文晦澀,所加的按語。
但是有一點可以清楚肯定的是,反對者的論點代表極端主觀唯心論,而Spinoza則正是在任何地方都駁斥了這個論點。
Ch. Appuhn建議,參看Fractatus de Intellectus Emendatune,§27。
⑥ V. Vlolen, C. Gebhardt以本注歸於§3.第2行,「上帝必須形式地存在」中的「必須」一字下。Ch. Appuhn, A. Wolf,(Spinoza's Short Freatise, London 1910, p.168)均以之歸於§2,第4行「因此」下。前者屬於後天的證明,後者屬於先天的證明。
⑦ 「例如」B稿所無。
⑧ 「如果它既不能這,又不能那,那末它就什麼都不能〔認識〕」。
Freudenthal:(Spinozastudien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S. 277)以為是譯文重複。
⑨ 「它們這樣」,B稿作:「在它們自身之中」。
⑩ 「只有它才能是」,B稿缺「只有」作「它必須是」。
⑪ 「但是這兩個屬性不足以……;恰恰相反」。
V. Vloten版改讀:「但是這兩個屬性不足以使我們滿足;因為不但它們不能就是那所有的一切,由此構成那最完善的東西所以最完善,並且恰恰相反……」。
⑫ 這一個注,A稿止於第11行「發生」。以下從第12行「而另一些觀念」起,是這個注的附註,置於第6行「一切其他觀念」字下。
B稿,上述第一部分直接接§7正文。而注文從第12行「而另一些觀念」開始。
Sigwart首先把全注合在一起,認為是一個整體,依次討論三種觀念:不可能真實存在的,可能但不必然存在的,以及最後那獨一無二的、上帝的觀念。
W. Meizer認為第1行「同樣也是錯誤」似乎是接著§3,note2說,因此在他的版本里又把這兩個注合成一個注。
⑬ 「而不是優越地,因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更優越的東西」,無論在內容和文字上都是突兀和費解的。在內容上,上文是從我們具有一個清楚、明確的觀念,證明上帝存在;這裡突然把上帝存在和上帝優越地存在(Descartes自然神論的學說)、上帝內在地存在(Spinoza泛神論的學說)混在一起。在文字上,說「因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沒有任何更真實、更優越的東西」,因此,「上帝不是優越地(存在)」,至少在字面上也是荒謬的,即使我們在意義上的確可以感到這是一句對Spinoza內存說的敘述。
Kuno Fischer(Spinoza Leben, Werke und Lehre, 5. Aufl. S. 225)把這一句讀為:「上帝是我們的這個觀念的形式的、而不是優越的原因;因為上帝不能具有比這個無限的屬性的觀念所表示的真實更多的真實」。這一讀法實質上,如我們上面所說,是把這一句理解為對Spinoza內存說的敘述;也就是說,如果上帝存在,它不能超出我們上帝觀念中的這些無限的屬性之外。但是另一方面,也正如Freudenthal反對這一讀法時指出,它和本文的字面不符,因為本文明白地說:「在上帝以外和以下沒有……更真實、更優越的東西」,這並不排斥或正是假定:在上帝以外和以下可以有比上帝較不真實、較次劣的東西,這正是Descartes的自然神論的論點。
Freudenthal提示「沒有…更優越的東西」可能是關聯到上文「如果人具有一個上帝的觀念」,表明因此在我們的觀念中不能具有比上帝本身更多的真實,從而證明存在的必是那「十足」的上帝。根據這一理解,Ch. Appuhn把這一句增補並譯為:「而不是〔人〕優越地〔具有這個觀念〕,因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我們覺得這個讀法不免更加牽強。
我們的看法偏於認為這一句是一個讀者的附註,傳抄中誤入本文。這個讀者從「形式地」存在一詞聯想到Descartes的關於上帝「優越地」存在的學說,在這裡補敘了一句Spinoza的關於上帝內存的學說,但是他的敘述在文字上是不正確的。
據Gebhardt, A. Wolf同樣視為這是一個讀者的附註(Wolf, Spinoza's Short Frealise, p. 171)。我們沒有看到他的原書。
順便在這裡說一下:「形式地」、「對象地」、「優越地」是中古經院哲學的術語。Descartes, Spinoza都承繼、改造、利用了這些概念。簡單地說:
一個東西是「形式的」,或「形式地」存在的,是說這個東西具有一種實際的、(不很確切地說)本然的存在。實際的,所以區別於「對象地」(也就是說,只是作為觀念的)存在;本然的,所以區別於「優越地」存在,也就是說,它存在在一個比它更高的東西里,這個東西以潛能的方式,在它自己之中含蘊它。(參看Vocabulaire Technique et Critique de la Philosophie,par A. Lalunde,Paris,1947,「Formel」條)
關於Spinoza和經院術語的關係,參看他的笛卡爾哲學原理的附錄:形上學名義通釋(Cozilationes Metaphysicae)。但是不能把他在那裡的解釋全部當作是,也不能全部當作不是他本人的見解,這個問題本身是Spinoza哲學研究中的一個專題。
⑭ 「兩個」B稿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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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指這樣一種特定的性質:由於它,一個東西才是這個東西,並且它不能以任何方式從那個東西上剝去而不立刻使那個東西破滅;正是如此,例如,具有山谷這一點屬於山的本質 ③ ,它是一個永恆的、不變的真理,並且將永遠在山的概念之中,即使山從來不曾、現在也不存在。
(2) 根據以下第二章上帝的定義,即上帝具有無限屬性,我們可以證明它的存在如下:一切東西,凡是我們清楚、明確地看到它屬於一個東西的性質,我們也可以把它真實肯定於這個東西。
但是,一個具有無限屬性的東西,有一個屬性,存在,從屬於它的性質。
因此:
這裡,如果有人說:這一點的確可以肯定於觀念,但是不能肯定於那個東西自身,這是錯誤的:因為屬於那東西的那個屬性關於它的觀念並不物質地存在;從而那被肯定於觀念的 ⑤ 東西既不系屬於那東西自身,也不系屬於被肯定於這東西的;那末在觀念和它的對象之間就有了巨大的差別,從而我們肯定於事物的東西,並不肯定於觀念,反之亦然。 ⑥
(3) 並且這同樣也是錯誤,如果有人說:這個觀念是一個虛構;因為如果它不存在,我們就不可能會具有這樣的一個觀念;這在上頁已經證明,茲再補充如下:
不錯,從一個原來由一個東西而來、但是隨後被我們抽象地一般化了的觀念,我們可以在思想里虛構一個很特殊的東西,在這個東西上我們附加種種別的、由別的東西抽象來的固有性。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我們首先已經認識那個東西本身,由這個東西得出這些抽象的東西。但是假定這一個觀念是虛構,那我們的一切其他觀念就不能不同樣都是虛構。
若果真如此,我們從何發現這些觀念之間有這樣巨大的不同?因為我們看到有一些觀念,它們是不可能存在的;例如人們用兩個性質結合起來的一切怪獸,某一個動物既是一隻鳥又是一匹馬,以及諸如此類等等,這些東西不可能在自然——這個自然我們發現是完全不同地安排的——里發生。
而另一些觀念,它們可能存在,但並不必然存在;同時這些觀念,不論它們存在與否,它們的本質永遠是必然的;例如,一個三角形的觀念、不具軀體的心靈里的愛的觀念等等,這樣的觀念,即使我起初以為它們是我所虛構,但以後我仍然不得不承認,它們正是、並且將繼續就是它們這樣 ⑨ ,即使不是我,也沒有任何人曾思想過它們。正因為這樣,因此它們不是由我所虛構,而是必須在我之外具有一個主體,這個主體不是我,而沒有這個主體它們就不能存在。
在這些以外,還有一個第三種觀念,並且它是一種獨一無二的觀念,這種觀念本身就表示必然的存在,而不像前面那一種,只是可能存在;因為在前面那一種,本質是必然的,但存在卻不必然;但是這一個觀念,存在和本質一起是必然的,並且一者不能沒有另一。
因此我看到,一個東西的真理、本質或存在並不依靠於我,因為,上面關於第二種觀念已經說明,它們沒有我,不論單就本質、或既就本質也就存在說,就是它們之所是。同樣的情形,甚至更加確切,我看到這第三種觀念也是如此;並且不單它不依靠於我,而且相反,只有它才能是 ⑩ 我所肯定於它的東西的主體;從而如果它不存在,我就絕對不能肯定任何東西於它,如我肯定於別的東西的那樣,即使這些東西不存在,因為它必須是一切其他東西的主體。
除了由上文已經可以清楚看到:那最完善的東西的無限的屬性這一個觀念不是一個虛構,此外,我們還可以證明如下。
在我們仔細考量了自然以後,至今我們還只能在自然中發現兩個屬性,這兩個屬性屬於這個最完善的東西。但是這兩個屬性不足以使我們滿足,似乎它們就是所有的一切,由它們就構成那個最完善的東西最完善;恰恰相反 ⑪ ,我們在我們以內發現某種東西,後者清楚顯示不但有更多的、並且有無限的完善的屬性,必須屬於這個最完善的東西,然後它才能稱為最完善。而這個完善性的觀念是從何而來的呢?這樣的東西不能來自這兩個屬性,因為二永遠只能是二而不是無限。那末來自什麼?不能來自我,因為否則我將必須能予我以我所沒有的東西。那末從何而來,若不是來自那些無限的屬性本身,這些屬性告訴我們它們存在,但是至今沒有告訴我們它們是什麼,因為只有兩個屬性我們知道:它們是什麼。 ⑫
(4) 它的種種屬性:還不如說,因為他知道什麼是上帝所固有的,因為這些不是上帝的屬性。上帝若沒有它們誠然不是上帝,但是並不是由於它們而是上帝,因為它們並不絲毫說明實質的東西,而只是像是一些形容詞,這些形容詞為要被人理解,需要具有實詞。
(5) 這一變化的原因必須或者來自它自身之外,或者來自它自身以內。不能來自自身之外,因為任何實體,凡是像它那樣由它自身而存在的,不依靠於在它之外的東西,從而不可能受任何外來的變化所影響。不能在它自身以內,因為任何東西,更不用說這個東西,不會願望它自身的敗壞;一切敗壞自外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