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禮俗志 · 第三卷 喪祭
孔門禮學,子游所傳,與曾子、子夏頡頏。《檀弓》記子遊說禮之文,多辨析《喪服》疑義。自漢以降,南北學者研究禮經,尤以《喪服》為斷斷。《隋志》所載晉、宋、齊、梁、陳諸儒說《喪服》之書,今雖多不傳,稽其目,知其時治《禮》者多殫心於喪服:
《隋書·經籍志》:
《喪服經傳》一卷 晉給事中袁准注。
《集注喪服經傳》一卷 晉廬陵太守孔倫撰。
《集注喪服經傳》一卷 宋太中大夫裴松之撰。
《略注喪服經傳》一卷 雷次宗注。
《集注喪服經傳》二卷 宋丞相咨議參軍蔡超宗注。
《集解喪服經傳》二卷 齊東平太守田僧紹解。
《喪服義疏》二卷 梁步兵校尉、五經博士賀瞭撰。梁又有《喪服經傳義疏》五卷、齊散騎郎司馬撰。
《喪服經傳義疏》二卷 齊給事中樓幼瑜撰。
《喪服經傳義疏》一卷 劉撰。
《喪服經傳義疏》一卷 齊徵士沈麟士撰。
《喪服文句義疏》十卷 陳國子助教皇侃撰。
《喪服義》十卷 陳國子祭酒謝嶠撰。
《喪服要略》一卷 晉太學博士環濟撰。
《喪服譜》一卷 晉開府儀同三司蔡謨撰。
《喪服譜》一卷 賀循撰。
《喪服變除》一卷 晉散騎常侍葛洪撰。
《凶禮》一卷 晉廣陵相孔衍撰。
《喪服要記》十卷 賀循撰。梁有《喪服要記》。宋員外常侍庾蔚之注。又《喪服世要》一卷,庾蔚之撰。
《喪服集議》十卷 宋撫軍司馬費沈撰。
《喪服古今集記》三卷 齊太尉王儉撰。
《喪服世行要記》十卷 齊光祿大夫王逸撰。
《喪服問答目》十三卷 皇侃撰。
《喪禮五服》七卷 大將軍袁憲撰。
史志及《通典·凶禮》諸篇,猶多存其緒論。清儒輯《讀禮通考》、《五禮通考》,於凶禮致詳。此江蘇禮學之源流也。至吳俗好治喪,其源亦不盡根於《禮》。要離、椒丘會於友人之喪席:
《吳越春秋》:椒丘訢之吳,會於友人之喪。訢恃其與水戰之勇也,於友人之喪席而輕傲於士大夫,言辭不遜,有陵人之氣。要離與之對席合坐,不忍其溢於力也,要離乃挫 訢。
項梁主辦喪事,以兵法部勒賓客子弟。
《史記·項羽本紀》:項梁殺人,與籍避仇於吳中。吳中賢士大夫皆出項梁下,每吳中有大繇役及喪,項梁嘗為主辦,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以是知其能。梁部署吳中豪傑為校尉、侯、司馬。有一人不得用,自言於梁。梁曰:前時某喪,使公主謀事,不能辦,以此不任用公。眾乃皆伏。
南朝凶門之式,所費動十數萬,寒素之家,傾產殫財。知治喪宴客,竭產送終,皆俗之所為,非一本於禮也。
《南史·孔琳之傳》:凶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習生常,遂成舊俗,爰自天子達於庶人。誠行之有由,卒革必駭;然苟無關於情,而有愆禮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釐革後謬,況復兼以游費,實為人患者乎?凡人事喪儀,多出閭里,每有此須,動十數萬,損人財力,而義無所取。至於寒庶,則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罄,莫不傾產殫財。所謂葬之以禮,其若此乎?謂宜一罷凶門之式。
居喪之禮,時有興替。政府之禁令,君主之好尚,名流之議論,與俗尚參半,而輕重隨之。孫權時,禁人奔喪。
《吳志》:嘉禾六年春正月,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制,人情之極痛也;賢者割哀以從禮,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無事,君子不奪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門。至於有事,則殺禮以從宜,要經而處事。故聖人製法,有禮無時則不行。遭喪不奔非古也,蓋隨時之宜,以義斷恩也。前故設科,長吏在官,當須交代,而故犯之,雖隨糾坐,猶已廢職。方事之殷,國家多難,凡在官司,宜各盡節,先公後私,而不恭承,甚非謂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議,務令得中,詳為節度。顧譚議,以為:奔喪立科,輕則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則本非應死之罪,雖嚴刑益設,違奪必多。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則恩所不忍;有減則法廢不行。愚以為長吏在遠,苟不告語,勢不得知。比選代之間,若有傳者,必加大辟,則長吏無廢職之負,孝子無犯重之刑。將軍胡綜議,以為:喪紀之禮,雖有典刑,苟無其時,所不得行。方今戎事,軍國異容,而長吏遭喪,知有科禁,公敢幹突。苟念聞憂不奔之恥,不計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輕所致。忠節在國,孝道立家,出身為臣,焉得兼之?故為忠臣不得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絕。丞相雍奏從大辟。其後吳令孟宗喪母奔赴,已而自拘於武昌以聽刑。陸遜陳其素行,因為之請,權乃減宗一等,後不得以為比,因此遂絕。
《晉書·五行志》稱:吳之風俗,相驅以急,有居喪致毀以死者。矯枉過正,乃至禁官吏之奔喪,是政與俗適相左矣。
《晉書·五行志》:吳之風俗,相驅以急。居三年之喪者,往往有致毀以死。
劉宋定製,長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錮三年,以鄭鮮之之議而革。
《南史·鄭鮮之傳》:時新制,長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錮三年。山陰令沈叔任父疾去職,鮮之因此上議曰:今省父母之疾而加以罪名,悖義疾理,莫此為大!謂宜從舊,於義為允。從之。於是自二品以上,父母及為祖父母后者,墳墓崩毀及疾病,族屬輒去,並不禁錮。
情之伸否,視其時之政令,於此可見。三年之喪,鄭、王異說,鄭主二十七月而吉,王主二十五月而除。晉制從王說,而縉紳多從鄭義。劉宋從王准之之議,定製視晉加隆,是又經生家言能移易國典者也。
《南史·王准之傳》:永初中,奏曰:鄭玄注《禮》:三年之喪,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學者,多謂得《禮》之宜。晉初用王肅議,詳襢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士,多遵玄義。夫先王制禮,以大順群心,喪也寧戚,著自前經。今大宋開泰,品物遂理,愚謂宜同即物情,以玄義為制。朝野一禮,則家無殊俗。從之。
諸史所載,有父母喪亡,居喪六年者。
《南史·臧燾傳》:父母喪亡,居喪六年,以毀瘠著稱。
又《張稷傳》:嫡母丘及父永相繼殂,六年廬於墓側。
有母服未終父卒,居喪五年者。
《南史·臧循傳》:母服未終,父卒,居喪五年,不出廬戶,形骸枯悴,家人不識。
有服終而蔬素逾時者。
《南史·謝密傳》:居喪以孝稱。服闋,蔬素逾時。兄曜卒官,弘微哀戚過禮,服雖除,猶不啖魚肉。沙門釋慧琳嘗與之食,見其猶蔬素,謂曰:檀越素既多疾,既吉猶未復膳,若以無益傷生,豈所望於得理?弘微曰:衣冠之變,禮不可逾,在心之哀,實未能已。遂廢食,欺欷不自勝。
又《劉溉傳》:遭母憂,居喪盡禮。所處廬間方四尺,毀瘠過人。服闋,猶蔬食布衣者累載。
有葬畢不進鹽菜者。
《南史·張敷傳》:父在吳興亡,成服凡十餘日,始進水漿。葬畢,不進鹽菜,遂毀瘠成疾。
不知親之存歿,至終身不與宴集。
《南史·王華傳》:父為劉牢之擊敗走,不知所在。華以父存歿不測,布衣蔬食,不交遊者十餘年。宋武帝欲收其才用,乃發喪,使華制服。……華常以情事異人,未嘗預宴集。終身不飲酒,有宴不之詣。
父遇酷害者亦然。
《南史·王猛傳》:五歲而父清遇害。及長,以父遇酷,終文帝之世,不聽音樂,蔬食布衣,以喪禮自處。
又《袁彖傳》:宗人廓之父景雋,宋世為淮南太守,以非罪見誅。廓之終身不聽音樂,布衣蔬食,足不出門,示不臣於宋,時人以比晉之王裒。
又《袁昂傳》:葬訖,更制服廬於墓次,以父亡不以理,終身不聽音樂。
又《張嵊傳》:感家禍,終身蔬食布衣,手不執刀刃,不聽音樂。
兄弟喪服,亦有緣情加重者。
《南史·袁昂傳》:丁母憂,哀毀過禮,服未除而從兄彖卒。昂幼孤,為彖所養,乃制期服。人有怪而問之,昂致書以喻之曰:竊聞理由恩斷,服以情申,故小功他邦,加制一等,同爨有緦,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幼傾乾蔭……從兄提養訓教,示以義方……開拓房宇,處以華曠,同財共有,恣其取足,爾來三十餘年。憐愛之至……既情若同生……而服為諸從,言心即事,實未忍安。
學士大夫篤於倫紀,而梁世齊民多不遵禮,朝終夕殯,相尚以速,其俗亦至不齊矣。
《南史·徐勉傳》:時人間喪事多不遵禮,朝終夕殯,相尚以速。勉上疏曰:《禮記·問喪》云:三日而後殮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頃來不遵斯制,送終之禮,殯以期日,潤屋豪家,乃或半晷,衣衾棺槨,以速為榮。親戚徒隸,各念休反。故屬纊才畢,灰釘已具。忘狐鼠之顧步,愧燕雀之徊翔,傷情滅理,莫此為大。且人子承衾之時,志懣心絕,喪事所資,悉關他手。愛憎深淺,事實難原。如覘視或爽,存沒違濫,使萬有其一,怨酷已多,豈可不緩其告殮之辰,申其望生之冀?請自今士庶宜悉依古,三日大殮。如其不奉,加以糾繩。詔可其奏。
梁武重人之毀瘠,釋服者間亦充澤無哀。
《 顏氏家訓》:江左朝臣子孫初釋服,朝見二宮,皆當泣涕,二宮為之改容。頗有膚色充澤無哀感者,梁武薄其為人,多被抑退。裴政出服,問訊武帝,貶瘦枯槁,涕泗滂沱。武帝目送之曰:裴之禮不死也。
梁末大亂,喪禮益不講,惟賢者能踐禮而致哀。斯皆南朝之俗,可鉤稽於史冊者也。
《南史·袁樞傳》:侯景之亂,樞往吳郡省父疾,丁父憂。時四方擾亂,人求苟免,樞居喪以至孝聞。
又《孔奐傳》:尋遭母憂。時天下喪亂,皆不能終三年喪,唯奐及吳國、張種在寇亂中守法度,並以孝聞。
又《張種傳》:母卒,種時年五十,而毀瘠過甚,又迫以凶荒未葬。服雖畢,居家飲食,恆若在喪。司徒王僧辯以狀奏起為從事,並為具葬,禮訖,種方即吉。
明代喪禮,著於史志,大抵本諸經史,而參以《朱子家禮》。
《明史·禮志》:品官喪禮,載在《集禮》、《會典》者,本之《儀禮·士喪》,稽諸《唐典》,又參以《朱子家禮》之編,通行共曉。茲舉大要,其儀節不具錄。
凡初終之禮,疾病,遷於正寢。屬纊,俟絕氣乃哭。立喪主、主婦,護喪以子孫賢能者。治棺訃告。設屍床、帷堂,掘坎。設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置靈座,結魂帛,立銘旌。喪之明日,乃小殮;又明日,大殮,蓋棺,設靈床於柩東。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擇地,三月而葬。告后土,遂穿壙。刻志石,造明 器,備大轝,作神主。既發引,至墓所,乃窆。施銘旌志石於壙內,掩壙復土,乃祠后土於墓。題主,奉安。升車,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墓所行之。墓遠,途中遇柔日,亦於館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後行。三虞後,過剛日卒哭,明日祔家廟。期而小祥。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閏。古卜曰祭,今止用初忌,喪主乃易練服。再期而大祥。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陳 禫服,告遷於祠堂。改題神主,遞遷而西,奉神主入於祠堂。徹靈座,奉遷主埋於墓側。大祥後,間一月而禫。喪至此計二十有七月。卜日,喪主禫服詣祠堂,祗薦禫事。
士庶人喪禮,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褲衫襪隨所用。飯用梁,含錢三。銘旌用紅絹五尺。殮隨所用,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紅。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復棺。志石二片,如官之儀。塋地圍十八步。祭用豕,隨家有無。
其制,喪服父母並尊,蓋特異於前代。
《明史·禮志》:五服喪制,並著為書,使內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 曰大功,以粗熟布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為之。曰緦麻,以稍細熟布為之。
又: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洪武七年,《孝慈錄》成,復圖列於《大明令》,刊示中外。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喪禮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於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觀願服三年,視願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
《陔余叢考》:古禮:父在,為母服期。《禮記·雜記下篇》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父在為母也。《喪服篇》日: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喪服四制》曰: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漢以來,皆遵此制。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然猶僅齊衰也。明太祖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其庶母,皆齊衰杖期。自後遂為定製。
儒者論之,是非不一,而清制沿而不革,蓋憚復古而徇人情也。
《客座贅語》:前代服制,未有定式。我聖祖謂其君牽制文義,優遊不斷,於是作《孝慈錄》,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大哉王言,自是人子得申其罔極之情,而從來短喪之謬論,與拘儒之曲說,可廢而不談矣。《服製圖》: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皆斬衰三年;為嫁母、出母、為父卒繼母改嫁而己從之者,皆齊衰杖期;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服齊衰,不杖期;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皆齊衰三月。於是以恩服,以義服,以名服,三者曲到周盡,無毫髮遺憾於人心。此所以明天倫、正人紀、順人情,為萬世不易之經也。
顧炎武《與友人論父在為母齊衰期書》:所辨父在為母服一事,終不敢舍二禮之明文,而從後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嚴父之義也。夫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斬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期,此從夫制之也。《儀禮·喪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問喪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所謂三綱者,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夫為妻之服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此嚴父而不敢自專之義也。奈何忘其父為一家制禮之主,而論異同較厚薄於其子哉!《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然則十五月而禪之外,為之子者,豈忍遂食稻衣錦而居於內乎?志之為言,即心喪之謂。以父之尊厭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達之,聖人所以處人父子之間者,仁之至義之盡矣。自禮教不明,喪紀廢壞,而徒以衰麻之服為喪,宜執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經傳言三年之喪,不謂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者,此三年之喪也。既練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者,此三年之喪也。喪雲喪雲,衰麻云乎哉!且執事謂今之父在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後,固有屈於父而易為縞白淺談之衣者矣。是則並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盡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婚嫁,不赴舉,不服官,則自周公以來,固已如此矣。且夫禮有母為長子三年之文,先儒以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從乎父也。父除,則雖子之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則雖母之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為母期者,母有為長子三年者。《孟子》曰: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親同,其愛阿,其服同,則孩提之童,無不知之者矣,何待聖人為之制哉!
明人治喪,多不遵禮制,自洪武初已然。
《明史·禮志》: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竟無哀戚之情,甚非所以為治,乞禁止以厚風化。乃令禮官定民喪服之制。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稱貸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
其後各地自為風氣,散服設奠,咸用鼓吹。
唐順之《與宜興諸友書》:古禮,饋奠則從主人,而服則從族戚朋友,各以親疏輕重自製之。是故主人饋奠而族戚朋友助以執事則有之矣,在禮未聞有族戚朋友供奠物之文也。主人勞族戚朋友以執事則有之矣,在禮末聞有主人散麻、散縞、散絹於親戚朋友之文也。今一切反是:族戚朋友為之饋奠,是以族戚朋友而代主人之所自盡也。主人為之散麻、散縞、散絹,是以主人而擅族戚朋友之所自備也。此禮不知始於何時?古所謂野於禮者,其此類之謂乎?且近世喪葬,日奢日靡,富貴人家,一日至享十家之奠。自啟殯至葬,數日間,大牲小牲,刳割狼藉,且百千計。鬼神情狀與人情不相遠,鬼而無餒,所食幾何?今若此,不惟生者靡費,抑亦使死者不忍!
《客座贅語》:近代喪禮中,有二事循俗而與古反者,沿流既久,遂難變之。其一曰服。古人遇死喪,凡應服某服者,或內親,或外親,人自製其所應服之服哭之。交友亦不以玄冠色衣吊,蓋哀戚在心,故必變服以臨之耳。乃今自同宗外,凡應服者,必喪家送布始制而服之;不送,即應服而玄其冠、色其衣者有矣。甚且喪家力不能送,共以詬厲加之。而大家復有破孝送帛之事。破孝,毋論何人,但入吊者,即贈以布或絹。有生平不一識面聞名,為布而吊者矣。不知變服誌哀,乃哀之旗,心既不哀,服於何有?且送而不服,尤屬無謂。至送帛,則本不為服,直以幣帛將孝子之敬為酬酢而已。其一曰奠。始死而有奠記,所謂余閣者也。成服後,諸祭皆主人自為之,其在姻友,直有賻 襚賵已耳。賻以錢帛,禭以衣服,賵以車馬,皆以助殮與殯之事。賓客至有喪者之家,哭之,吊之,奠此物而已。奠者,置也,置其物於前也。今則賻禭之禮間有行焉,賵則江南絕未聞者。乃代為喪家致祭,屠割羊豕,崇飾果 蓏,粔籹,寓錢楮幣之類,闐塞於庭,客乃為酹酒致敬。夫酹乃主人之事,賓客乃代而行之,知禮者謂宜於送孝上祭一:切止之,惟有服者人自製而服,以示哀戚變常之意。其在賓客,第行賻 襚以助之,或貧者出力以佐其事。祭悉輟而不舉,庶使喪主人不苦於送帛之紛紛,而賓客亦不為此無益之靡費,是亦從禮從儉之一端也。又軍中鼓吹,在隋、唐以前即大臣非恩賜不敢用。舊時吾鄉凡有婚喪,自宗勛縉紳外,人家雖富厚,無有用鼓吹與教坊大樂者,所用惟市間鼓手與教坊之細樂而已。近日則不論貴賤,一概溷用,浸淫之久,體統蕩然。
祭品充棟,徒供囉啜。
《虞陽說苑》:《筆夢》:記侍御錢岱事。 龍橋考終, 侍御之父。 訃音未至京師,而江陵慰唁手札已至,蓋公文從驛遞報聞也。分三處設立神位以治喪:凡各省同僚舊好,則在郡中承天寺;邑中紳衿,則慧日寺;鄉間,則有三黨。姻戚間有籍在各省仍來吊於縣中。或親至西鄉者,皆門下士也。郡中則在郡,鄉先達主之;縣中,則瞿、陸、孫三紳主之。鄉僅三日而畢,縣則五日,郡中則幾及半月,蓋遠方道里不齊也。江陵祭文、墓誌及賻賵等,郡侯率領吳縣尹親齎至承天寺,隨復躬送至西鄉侍御席中;其餘祭章共三百餘軸,俱白綾裱寫。賻儀共二萬有奇。祭品充棟,狼藉階庭,每日都為輿隸廝役負載而去。豬羊積若丘山,婁東命每日頒送陪弔紳衿。有庠士誇詡於人曰:錢老先生家執紼回,知荊妻豚子日日飽嘗少牢味。聞者哂之。
而期功之喪,鮮衣盛飾,無異平日,其執禮去南朝遠矣。
《客座贅語》:喪禮之不講甚矣!前輩士大夫如張憲副祥有期之喪,猶著齊衰見客。其後或有期功服者,鮮衣盛飾,無異平時,世俗安之,恬不為怪。間有守禮者,恐矯俗招尤,不敢行也。昔謝安石期功不廢絲竹,人猶非之,視今日當何如哉!余謂士大夫在官有公制,固所不論。至里居遭喪,即期功亦宜示稍與常異。如非公事謁有司,不變服,不赴宴會;即赴,亦不聽聲樂,不躬行賀慶禮,不先謁賓客,庶古禮猶幾存什一於千百也。
清之禮制,載在《會典·通禮》及律例,各省所同遵,而蘇俗多軼於禮律。
陳弘謀《風俗條約》:喪葬大事,重在附身附棺,尤在致哀盡禮。新喪經懺,綿歷數旬,佛戲歌彈,故違禁令。舉殯之時,設宴演劇,全無哀禮。人獸紙器,擁塞道路,誇耀愚夫,適為有識者竊笑。至於親死棺殮,入土為安。乃溫飽者惑於風水,久厝不葬,反以速葬為恥。甚至數年、幾代均不肯葬,滿屋停棺,到處浮厝。或慘付火焚,忘親滅禮,莫此為甚!久奉上諭,申飭嚴禁,嗣後喪葬不許有佛戲,出殯不許多用紙器,厝棺不許過三年,有子孫之親,棺毋許火化。地方官一聞佛戲,樂器追取入官,僧道責處。出殯演劇,立即拿究。省無益之費,為殮葬之用。安葬如期,承祭以禮,寧戚毋易,寧儉無奢,孝子順孫,豈在繁文之美觀哉!
裕謙《訓俗條約》:蘇俗喪葬,經懺之外,復用僧道唱曲演歌,謂死者樂觀戲文,謂生前確有罪孽。飛鐃舞鈸,吹竹彈絲。含玉未寒,而宮商遞奏。麻衣如雪,而男女混淆。盪禮忘哀,莫此為甚!至於出殯必備列儀仗,安葬則酷信陰陽,中人之家,停棺不瘞者,不知凡幾。問其原委,非缺盤頭腳力,即為風鑒謬談。
《光緒通州志》:喪禮之失久矣,其切中時弊者,約言之有四:曰用鼓樂也,設筵宴也,作佛事也,淹葬期也。設奠之用鼓樂,為死者侑食則可耳;若以之延賓,是凶事而用吉禮矣。《記》云:知死而不知生,吊而不唁;知生而不知死,唁而不吊。故開喪之家,門無雜賓,昔人以為盛事。今乃廣集親朋,侈陳筵宴,至三日、五日、七日而罷。居喪者既無戚容,赴吊者循為故事,甚至有紅冠列坐,喧呼聚飲者。揆之寧戚毋易之義,不已悖乎?佛事之作,謂為父母資冥福,免罪愆也。不知設醮延僧,昔人所深斥。豈獨煩費無益,且為人子而必視其親為罪人可乎?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倚廬,哀親之未有所歸也。故先王之制,葬期遠不過七月。倘因財力不逮,遂致停柩不舉,則是謀子孫之光耀,羈父母之形骸,仁人孝子之心,安乎否乎?
守禮律者,俗反以為異。
陸燿《上馮師問喪儀書》:外間或以反古為疑,不孝循省內訟,自以為皆遵今制,並非古禮。如冠服及百日剃頭,皆京師職官士庶上下現行之例。又按《大清律》: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注云:定限三月而葬,官員庶人同。又云: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今不孝擬五月安葬,已逾三月之限,過此以往,近於託故暴露,義所不敢出也。又明律,居父母喪作樂,列在十惡之條。例內亦稱:民間喪祭之事,凡有絲竹管弦、演唱佛戲之處,照違制律治罪。不孝擬不用音樂,亦今之制也。律又云: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不孝擬止用素饌,又今之制也。末俗創見,以為古禮。不知區區一念,惟以恪遵王制為務,不敢自托古人,以驚世而駭俗也。今音樂一事,查《會典》內所載《品官喪儀》,有陳設執事,並鞍馬五匹之文。其執事名數,康熙七年題准不過數件,並無音樂。若權照藩、臬衙門早晚鼓吹之例,設立鼓柵,亦只可懸而不作,免致喧雜。至待客酒肉,則以不孝。蘆墟舊俗,悉用素饌,鄉間淳樸之風,不可自我壞之。若郡人食肉,鄉人食素,又啟非議之端,故前有一概食素之意。
甚至嚴立宗規,為之子孫者亦不能盡守。
汪師韓《跋方望溪先生教忠祠禁》:望溪先生年七十有五,告歸金陵,建宗祠,曰教忠。既參酌古禮,以定祠規;又援《周官》,以鄉三物教萬民,以鄉八刑糾之,閭胥掌觥撻罰之事,立為祠禁。所禁條例至約,獨於喪禮不御內加詳。其言古者三年之喪,非殯奠葬祭,夫婦不相見,語家事,必於中門之外,必以晝,不得入房室,犯者撻四十,婚嫁喪疾費不給。期三月,大功浹月,犯者撻三十,喪疾費不給。父母忌辰前五日,率子孫與奠者,齋宿外寢。祖父、母,伯、叔、兄弟三日;高、曾二日。薦新俗節亦如之,撻罰與期、大功犯禮者同。且也,三年之喪期不飲酒食肉,期浹月,大功終月,違者撻三十,罰不行。惟小功、緦麻,撻罰不及。條約成書,見者怪之,身後其子孫亦不能行,然其詞豈不至今閱之凜凜哉!
蓋徇俗易而秉禮難,人心之澆漓,固已久矣。
俗禮,人死則焚冥輿。
《金陵雜誌》:亡者病篤,即預備紙紮轎、馬各一事,易簣即焚之。
《瓜洲續志》:病人危殆,先易附身小衣。將易簣時,加冠、服,焚冥輿,子孫匍匐,舉哀恭送。
或買水以洗其目。
《太倉州志》:始死,子孫男女號泣,往河濱取水,洗死者之目,名曰買水。
報喪於親友,咸來唁。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泰州:初喪,姻族聞訃偕至。興化縣:初亡,至戚臨哭,疏者揖。
《泰州志》:初喪聞訃,親知往唁,曰討信。
《瓜洲續志》:既定殮日,印送傳單,謂之報喪。親族、至友,聞信奔赴唁慰,亦有致送冥錠佐以粥點者。
《六合縣誌》:殮後,具訃文以告親友。間有衰服自往告者。親友聞訃往唁,繼以酒果。 按:此在殮後,與他處異。
擇日時以殮,殮以冬服。小殮於室,大殮於堂。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擇日時以殮。
又《淮安府風俗考》:殮用冬服。
《寶山縣續志》:今俗例,初死,即撤帳燒薦,衣衾未備,陳死外堂,以忍心加諸逝者,大非聖人緣情立禮之意。故小殮行之於寢,間有知禮之家,矯俗而為之,積習仍不能革也。
始成服。
《金陵雜誌》:成服或三日,或五日,全家易凶服。凡戚畹均於是日弔唁;富家則揚厲鋪張,宴享奏樂,懸掛燈彩以志盛。
《常州府志》:大約三日而殯,孝子孝婦,於是日成服。
《泰州志》:殮時始成服。
《瓜洲續志》:殮之日,鼓吹迎賓。殮時,具儀仗,奉屍入棺。男以本房房長禮請封釘,女舅氏行之。五服男女,各加孝帛,穿孝服。安靈位,先子孫舉哀祭奠,後親族、至友行禮。
貼七單。
《金陵雜誌》:擇七單,注以亡者年庚及氣絕時日,與星者推算,擇入殮之吉時,避沖犯之方。偶一不慎,即犯重喪惡煞,最為不祥,故金陵視之極為重要。
《通俗常言疏證》:淮南人於亡者靈位旁貼七單,自首七以至百日。
《瓜洲續志》:日者以生庚化命批單,註明回煞日期,貼於靈位旁。年逾六十正貼, 余視年歲欹斜。
懸門狀及孝球,或紙錢。
《泰州志》:立門狀,書死者官爵、姓字、生卒年月,並喪主孝子姓名,曰喪報。門上懸紙球,曰孝球。
《瓜洲續志》:繕寫門狀,懸牆門外。
《圖書集成·職方典·徐州府風俗考》:喪三日,出訃布。近用木屏,俗有以紙錢掛門者。
按:《虞陽說苑》河東君殉家難事實錢孺飴門首報條:家有異變,另期治喪,錢孺飴門狀:不肖孫愛,方遘閔凶,旋遭惡族聚肆屠戮,自甘柔懦,冤死莫辭。不幸庶母柳氏,復被威劫,立刻慘斃。敝廬已作檢抵之場,多難不成治喪之禮。倘蒙光吊先考,敬登尊柬,容泥首叩謝。不肖孤哀子錢孫愛泣血稽顙拜具。蓋門狀之最異者,附著於此。
繼以上廟。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泰州:殮畢,三日謁土地祠,七日謁城隍廟,卜茭向隅而泣。事雖近俚,而號呼痛割之狀,恍如覿其顏面者。
又:興化縣:死之夕,孝子送紙土神祠,間一日解城隍。
《泰州志》:死之次日謁土地祠,三日謁城隍廟,多焚楮鏹,曰上廟。庶人皆徒跣自往,士族或於聽事前拜祝焉。
回煞。
《陔余叢考》:喪家避煞之說,俞文豹《吹劍錄》引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載喪煞損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歲女,雄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鄭、潘、孫、陳,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兩次回喪家。故世俗相傳,至期必避之。據此,則唐時已有此風。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泰州:當出煞日,空室徙避。亦有迎而禳祓者。
《泰州志》:至出煞日,空室徙避,曰避煞。
《瓜洲續志》:回煞日,安置死者衣物如生前,榻前設牲、酒。住房生人避居,亦有於別室施食念經。次日黎明,鳴鑼入宅,謂趕殃,撤除死者衣物。
七日一祭。
《陔余叢考》:俗以人死每第七日為忌,至七七四十九日則卒哭。此不得其說。田藝衡《春雨逸響》云:人之初生以七日為臘,死以七日為忌。一臘而一魄成,一忌而一魄散。楊用修亦云:人生四十九日而七魄全,死四十九日而七魄散。郎仁寶云:天以二氣五行生物而有七政,人得陰陽五行而有七情。天之道惟七,而氣至六日有餘為一候;人之氣亦惟七,凡六日有餘而行十二經。又引《論衡·訂鬼篇》 曰:鬼者,甲乙之神。甲乙者,天之彆氣。人病且死,甲乙之神至矣。假令甲乙之日病,則死見庚辛之神,蓋甲乙鬼,庚辛殺,故甲乙日病者,死期常在庚辛也。而因以推五行相剋之理,如木日鬼,則金為之殺;金日鬼,則火為之殺。皆隔七日也。是數說者,皆有理。大抵陰陽往來,多以七日為候。如世人病傷寒者,其輕重每七日則一候,或一候、二候、三候,有按節不爽者。《易》曰:七日來復。此固天之道也。《禮記》:水漿不入口者七日。其後世做七之始歟?然以七七為限,經傳並無明文。王棠謂古禮諸侯七虞,以七日為節。春秋末,大夫皆僭用七虞。今逢七日必祭,凡七祭,蓋因虞禮而誤用之也。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遇七多作佛事。泰州:逢七多作佛事。興化縣:七日吊終,四十九日安神,酬賓,不設音樂。
又《淮安府風俗考》:過七,延浮屠追薦,即窶乏,有破產為之者。
又《徐州府風俗考》:遇七,延僧道修經,以薦亡者。
《六合縣誌》:親友唁弔,至四十九日乃止。訃狀載明奄喪之期,奄喪即不受吊,以孝子或無兄弟,或多事務,不能日日俟賓,故便宜以從俗也。
《太倉州志》:富家每七必焚緞匹綾羅,付之一炬。桌上置空心餛飩二盞,一奠死者,一奠鬼差。借僧、道家磬子頻擊之,謂為死者引路。
《瓜洲續志》:以死日訃,每七日一祭,六七為止,親族來奠。六七,女與婿設筵祭奠,謂之換飯。
《金陵雜誌》:每逢七日,設盛饌以祭。如有女已嫁者,必於七日致祭。俗云:七日不吃自家飯。富家則延請僧道禮懺誦經,以求冥福。
《通俗常言疏證》:金陵女家,七七皆致祭亡父母。他處惟六七致祭而已,故有六七不吃家常飯之語。 按:鎮江之俗,五七換飯,與他處異。
甚者日日治葷酒,張聲樂待客,謂之守七。
戴晟《楚州二俗》:吾淮之俗,有不可解者二:一拜壽,一守七。長淮之北,安宜之南,未之或聞也。守七之陋,尤非禮文之所載,大半出於浮屠氏,而吾郡亦有不信浮屠者,習俗相沿,開喪必過四十九日。每日治葷酒,張聲樂待客。首七為甚,轟酒一堂,呼盧謾笑,彼此爭尚,遂成風俗。噫,不如是不可以為孝矣!尤可嘆者,貧家甫經大創,又竭力從事於此,往往破家蕩產。有積數喪不能舉者,歲月既久,甚至火化。向使遵行典禮,逾月而葬,寧有此慘乎?即如他處,開喪十日至二十日而止,不惟省無益之費,抑且禁非禮之禮也。
已而擇日家奠,發訃治喪。
《金陵雜誌》:治喪者,使外姓之人來吊;家奠者,使族中之人行禮是已。雖貧家,亦延僧徒誦經,以求超度。治喪約在點主後三、四日,其奢華較成服尤甚,其儀制亦與成服略同。來弔唁者均贈賻為奠,孝子惟匍匐靈右答禮。別延相知者應接賓客,謂之司賓。
《六合縣誌》:葬無定期,預數日開弔,親友各賻以吊儀,謂之助喪。昔起於諸生胡大觀,今已通行一邑矣。
《圖書集成·職方典·蘇州府風俗考》:喪禮:遍傳訃音,開喪經旬。今止三日,或五日。吊者或致賻,或束帛。惟崑山吊禮,香楮等物具賃用不收,名曰昆禮。
《嘉定縣誌》:有力者復擇日治喪赴告。
《光緒通州志》:舉殯既卜日,先期設奠,曰唐祭。
《瓜洲續志》:葬期既定,擇日分訃開弔。先期禮請親族至好,襄贊諸務。
《泰州志》:初喪及發引皆設祭。吊日以六七,俗名六虞。按:古人既葬而虞。虞者,葬後歸祭之名。未葬曰奠,六虞之名殊誤。近日訃問中有雲某日唐奠者,蓋取詩中唐有甓。廟中路謂之唐,其義較近古。
同日或分日,延顯者題主。
從先維《俗議》:古人題主,但令子弟善書者書之而已。今輒先濡墨以書亡者位號,虛主字之一點,以待顯者濡朱足之,亦非古也。事雖不古,而意在顯親榮親,亦可於有過中求無過。陸燿《上馮師問喪儀書》:古者始死,立重虞而後立主,用桑練而後用栗主。然則初喪之主,尚不以袝廟永祀,謹書生卒年月日於陷中,某官某封於主外,以此謂之題主可矣。何為獨虛主字之一點,延請有爵位者先朱後墨而以為光寵乎?劉山蔚曰:服官者簿書教令皆用朱,以下行上焉者不敢也。人子於父母而使人肆然下臨之,是豈所以尊之乎?不孝前遭先君之喪,固未當請人。今茲欲循舊例,親泣血而書之,並不虛主字之一點以待貴官長者之辱題,不審於理是否?
《金陵雜誌》:亡者木主,必請當道之顯者題之。相傳此日為亡者之吉日,故全家均著吉服,鳴炮奏樂,燈彩搖紅,見者若不知其為喪事也。俗謂之點主。
《光緒通州志》:延有職者一人題主。
《瓜洲續志》:是日鼓吹,敦請顯貴題主,恭送宗祠。
朝祖之夕,親友聚宴,曰伴夜。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朝祖之夕,親友聚宴,鼓樂雜遝,名曰伴夜。
《泰州志》:發引前夕,至戚或留喪主家襄事,曰伴夜。
厥明發引,謂之出殯。
《金陵雜誌》:發引,又謂之出殯。羽葆紛繁,鼓樂導引,喪儀盛者數千人、數百人不等。
《六合縣誌》:發引日,用僧樂、輓歌,以導車。亦有陳列紙帛、人物、祭章、亭幔,及用方弼方相者。
《常州府志》:士大夫家則方相芻靈之具,務為瑰麗。鼓吹旌幢前導,孝子扶杖柩前,匍匐而行,親友畢送於郊,或至於墓。
《寶山縣續志》:筮期設奠,謂之出殯。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喪車裂彩為蓋,芻靈、冥器、象人,而用丹旌彩翣,橫陳街衢,大約戚不勝文,相漸成俗。泰州:屆明執紼送郊,喪車結彩為蓋,凡芻靈等物,稱家而具。
《泰州志》:發引時,僧道鼓樂,旗幡前引,親知設路祭。
《瓜洲續志》:發引日,具儀仗,先銘旌,次誥命亭、遺容亭、魂輿,奠以靈柩。親族及執紼恭送,五服及子孫等柩前哭送,內眷柩後哭送。沿路設供桌,謂之路祭。至停柩所,行禮,各散。
《圖書集成·職方典·淮安府風俗考》:出殯日,冥器紛列,鼓吹導擁。甚且執紼延款,演劇縱飲,抵暮而歸。
又《徐州府風俗考》:棺槨檉多杉少。殯之日,丹旌彩罩,粉翣冥器,無不窮工極巧,照人眉宇。導以緇眾及優人扮演,觀者填路。
比葬而反,或三日而虞。
《常州府志》:營墳土畢,乃返。三日設祭祭之。
或日祀遺容。
《瓜洲續志》:柩移後,宅內設位,懸遺容,三餐上供,服除方撤。
百日、小祥、大祥、服闋均致奠。
《瓜洲續志》:期年小祥,祭奠如儀。扣足二十七個月,不計閏,除服。
《光緒通州志》:百日、小祥、大祥、服闋,均致奠。
貧者不能備禮,大殮後,或寄厝於廟。
《寶山縣續志》:普通習俗,大都今日蓋棺,明日即舁諸荒郊冷廟,雖士族亦不以為怪。此則為屋宇貲財所限,亦不能強執古禮以相繩矣。其亦禮從宜、事從俗之謂歟?
弔喪之禮,舊俗所重。
《顏氏家訓》:江南凡遭重喪,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弔,則絕之。除喪雖相遇,亦避之,怨其不己憫也。有故友路遙者,致書可也,無書亦如之。北俗則不爾。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識者不執手。識輕服而不識主人,則不於會所而吊,他日修名詣其家。
勢家弔客尤盛。
《南史·荀伯玉傳》:嘗遭母喪,成服日,左率蕭景先、侍中王晏共載吊之。五更,便巾車,未到伯玉宅二里許,王侯朝士已盈巷。至下鼓,尚未得前。司徒褚顏回、衛軍王儉俱進,繼後方得前。又倚聽事久之。中詔遣中書舍人徐希秀斷哭止客,久方得吊。比出,二人飢乏,氣息惙然。
元人行吊,必香紙。
《郭天錫日記》:晚袖香,吊盛親家母蔡氏。袖香到下河頭船中吊顧三朝奉,就慰其子子靜。以香紙吊徐將仕令婿丁三郎。攜香紙吊房文一官人大令憂。
今人之以香楮致吊者,其遺風也。流俗之失,訃告務其多。
《三願堂日記》:吾邑 鎮江 喪家訃文,由來不過百餘封,蓋非親友莫赴也。自夏酉山之父交遊頗廣,其母之喪,乃有赴文七百餘,當時傳為異聞。多至千餘,此近來風氣也,亦不過二十餘年耳。 按:此指道、咸間。 從前親友弔喪者,必終日乃罷,亦不似近日之旋往旋返。
弔客或與主人漫不相識,無行者乃藉以希贈賚。
陳祖范《吊說雜記》云: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也虞袝而退,視恩之厚薄,為去之遲速,有此五等。至於朋友,已屬四累。以上相趨謂本不相識,但聞姓名而來會趨喪者;相揖謂曾會他處而相揖者。二者最為疏外,亦在來吊會葬之中,則人數自當眾多矣。兩漢親喪致客,亦務夸多。項梁主辦吳中喪事,至與大徭役同,則吳中喪事之靡,又由來久矣。今之人素無交與而妄吊其喪者,豈亦猶行古者相趨相揖之禮歟?
《乾隆昆新合志》:弔客所具儀物,喪家概謝不受,故率賃之肆中,或用空柬。以至無行貧生借弔喪希贈賚,俗稱喪鬼。
喪主僕仆而謝之。
徐乾學《謝孝說》:孫氏家乘,謝吊不遠出。今時有踵門謝吊之舉,初喪遠出有至四五百里者,大失朝夕倚廬之意。《家禮》註:世俗既葬之後,凡有親戚僚友來弔祭賻者,其哀子必具衰絰,躬造其門拜之,謂之謝孝。有不行者,怪責叢焉,謂為不知禮。遂使居喪者舍几筵朝夕之奉,縲然衰經,奔走道途信宿旅次,甚至浹旬累月不歸者有之。行之已久,習以為常。考之古禮無有也。
《瓜洲續志》:七終止吊,孝子墨絰拜於吊者之門,謂之謝孝。葬事竣,孝子再詣吊者之門叩謝。反是則虛投刺為謝吊,尤無謂矣。
清之喪服,有沿古制者。
《白下瑣言》:喪服無論貴賤,凡斬衰以下,皆長領大袖,蓋暫而非常,仍沿前代制耳。
有用滿俗者。
《清稗類鈔》:居父母之喪者不薙髮,自天子至於庶人皆然,滿俗也。而皇太后、皇帝之賓天曰國喪,臣民亦皆百日不薙髮,服縞素,禁止音樂、婚嫁。
《三願堂日記》:道光三十年正月壬子,太后遺詔鎮地於初九日始得恭讀,與通禮所言大同。余與諸同人約,當恪遵典式,勿私行薙髮。丁巳,吾邑素多無賴,刁詐成風,小有事端,藉之索賄。近有無識愚氓,背行薙髮者,頗為市井窺探,糾眾囮索。更有衙役街傭密屬黨羽薙髮,因捏據以嚇詐薙工者,余所聞約有三四,不勝慨然。
有俗所自為,無當於禮制者。
《白下瑣言》:喪服多不合制,父黨姑之夫,母黨舅之妻、母姊妹之夫、母伯叔父母,妻黨妻祖父母、妻伯叔父母,皆無服。今則有概從穿孝者矣,謂之材前孝,三字不知本於何典。而外祖父母報服緦麻、妻父母為婿緦麻、母兄弟為甥亦報服緦麻、兩姨之子及姑舅之子亦相為緦麻,皆有定製,而今皆不行。有議及者,反從而訾之。
又:黃為中央正色,而齊衰期服髮辮皆系黃縷,積習相沿,毫不為怪。
要其大端,猶經禮遺意。太平軍制,死不用棺,不許哭。
《平定粵匪紀略》:死不用棺,用則為妖;香火不設,設則為邪。死為升天,享受天堂極樂,為莫大喜事,不許哭,其傳教然也。而楊秀清子死,購梓木為棺,含殮以珠玉,稀世寶物,錦裹繡裝。葬之日,眾備鹵簿,祖道揚淚下如雨,目自是失明。
則近於耶孝,而不盡同。滬市通商,始志西俗喪服。
《城南草堂筆記》:西人有喪,服以黑。喪時,名刺用黑鑲邊,婦女有以黑紗長垂腦後。乘駕喪車之馬,亦用黑色。
民國以來,習為歐風,親族之喪,第以黑紗纏臂為服,無斬衰、期功、緦麻之別。友朋吊者亦然。而齊民仍循明、清禮俗不變。時事遷流,治喪事者,有新舊之判:新者趨於簡易,舊者益事文飾。訃告之文,廣登日報。受吊之日,雜以軍樂,分頒遺像,刊布讚詞。祭奠之餘,又有追悼之會,演述頌美,一若他事之集會然。踵事增華,務極美備,花圈禮券,充庭溢路。是又舊俗中之更新者也。
《清稗類鈔》:凡有喪者,擇期設奠於家,或假寺廟庵觀,或假公共處所,則宗族戚友成往祭唁,且致賻儀。於訃文聲敘之曰,某領帖。帖,柬也,賓至時必先投名柬也,俗謂之開喪,又謂之開弔。光、宣間,有所謂追悼會者出焉。會必擇廣場,一切陳設或較設奠為簡,來賓可不致賻儀。然亦有於定期設奠受人弔唁之外,別開追悼會者。
《漢志》刑法家無相墓書,《隋志》有之,知其法蓋後起。
《隋書·經籍志》:《五姓墓圖》一卷 註:梁有《冢書》、《黃帝葬山圖》各四卷,《五音相墓書》五卷,《五音圖墓書》九十一卷,《五姓圖山龍》及《科墓葬》不傳各一卷,《雜相墓書》四十五卷,亡。
韓信營高燥地,明其大志,非取吉壤。
《漢書·韓信傳》:母死無以葬,乃行營高燥地,令傍可置萬冢者。
諺稱生東吳、死丹徒者,取土堅緊,亦無藉以求福意。
《輿地誌》:丹徒界內,土堅緊如蠟,諺雲生東吳、死丹徒,言吳產出可以攝生自奉養,丹徒地可以為葬。
唐人詩美揚州墓田,特愛其山光,與堪輿家言大異。
唐張祜詩:人生合向揚州死,禪智山光好墓田。
相墓之術,殆興於典午之先,世傳郭璞創其術。然晉明帝同時已解占冢宅,知不始於璞矣。
《晉書·郭璞傳》:璞以母憂去職,卜葬地於暨陽,去水百步許。人以近水為言,璞曰:當即為陸矣。其後沙漲,去墓數十里皆為桑田。璞嘗為人葬,帝微服往觀之,因問主人何以葬龍角,此法當滅族。主人曰:郭璞雲此葬龍耳,不出三年當致天子也。帝曰:出天子耶?答曰:能致天子問耳。帝甚異之。
《世說新語》:晉明帝解占冢宅,聞郭璞為人葬,帝微服往看。
《南史·張裕傳》:初,裕曾祖澄當葬父,郭璞為占墓地,曰:葬某處,年過百歲,位至三司,而子孫不蕃;某處年幾減半,位裁卿校,而累世貴顯。澄乃葬其劣處。
宋、齊時,有相墓工,其術益神。
《 南齊書·祥瑞志》:武進縣彭山,舊塋在焉。其山岡阜相屬數百里,上有五色雲氣,有龍出焉。宋明帝惡之,遣相墓工高靈文占視。靈文先與世祖善,還,詭答云:不過方伯。退謂世祖曰:貴不可言。帝意不已,遣人於墓左右校獵,以大鐵釘長五、六尺釘墓四維,以為厭勝。太祖後改樹表柱,柱忽龍鳴,響振山谷,父老咸志之雲。
《南史·柳世隆傳》:隆曉數術,於倪塘創墓,與賓客踐履,十往五往,常坐一處。及卒,墓工圖墓,正取其坐處焉。
又《荀伯玉傳》:伯玉微時,有善相墓者謂其父曰:君墓當出暴貴者,但不得久耳,又出失行女子。伯玉聞之曰:朝聞道,夕死可矣。
《南史·梁昭明太子傳》:初,丁貴嬪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將斬草,有賣地者,因閹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萬,許以百萬與之。三副密啟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於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畢,有道士善圖墓云:地不利長子,若厭伏,或可申延。乃為蠟鵝及諸物,埋墓側長子位。
唐、宋以來,楊曾、廖賴之書,由江西而傳至吳越,蘇之人未有創立相地學說者。明、清之交,松江蔣平階作《天元五歌》及《青囊天玉》諸經傳,自是地師咸宗之,其名几上掩景純焉。
《光緒華亭縣誌》:蔣平階,字大鴻,嘉善籍諸生。崇禎間,在幾社有聲。乙酉亡去,赴閩,唐王授兵部司務,晉御史。劾鄭芝龍跋扈,人咸壯之。閩破,服黃冠亡命,假青烏術游齊魯,轉徙吳越,樂會稽山水,遂止焉。卒,遺命葬若耶之樵風涇。平階少從陳子龍游,詩文詳贍典麗,凡天文、地理、陰陽、歷數諸書,洞究無遺。尤諳兵法,時遇權閹,未展所學。晚益精堪輿。
《松江府志·藝文志》:《地理辨正》:注《水龍經》五卷,《八極神樞注》一卷,《歸厚錄》,《玉函真義》五篇, 又名《天元歌》。 《醒心篇》一卷。 明蔣平階大鴻注。 《華亭縣誌》同,惟增《古鏡歌》一書。
卞萼南《地理辨正·序》:雲間蔣大鴻出,掃俗學而表正宗,作《青囊天玉注》與《天元五歌》,以繼曾、楊之學,而大辟其門徑。
延陵季子之葬子,孔子許其合禮。循《檀弓》之言,殆吳國營葬之常。
《禮記·檀弓》:延陵季子適齊,於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贏博之間。孔子曰:延陵季子,吳之習於禮者也。往而觀其葬焉。其坎深不至於泉,其殮以時服,既葬而封,廣輪掩坎,其高可隱也。既封,左袒右還。其封且號者三,曰:骨肉復歸於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而遂行。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禮也,其合矣乎!
闔閭葬女,廣聚金寶,則驕王亂政,非通俗也。
《吳越春秋》:闔閭痛女,葬於國西閶門外。鑿池積土,文石為槨,題湊為中,金鼎玉杯銀樽珠襦之寶,皆以送女。乃舞白鶴於吳市中,合萬民隨而觀之。還,使男女與鶴俱入羨門,因發機以掩之。
南朝名流,遺令多尚薄葬。
《南史·王秀之傳》:遺令朱服不得入棺,祭則酒脯而已。
又《劉溉傳》:臨終,托張、劉勒子孫薄葬之禮,曰:氣絕便殮,殮以法服,先有冢竁,殮竟便葬,不須擇日。凶事必存約儉,孫侄不得違言。
又《張融傳》:遺令建白旐,無 旐不設祭,令人捉麈尾登屋復魂,曰:吾生平所善,自當凌雲一笑。三千買棺,無制新衾。
又《張緒傳》:死之日,無宅以殯,遺命凶事不翣,上以蘆葭車引柩,靈上置杯水、香火,不設祭。
又《周弘直傳》:遺疏:氣絕之後,便買市中見材小形者,殮以時服。古人通制,但下見先人,必須備禮,可著單衣裙衫故履。既應侍養,宜備紛悅。或逢善友,又須香菸,棺內唯安白布手巾粗香爐而已,此外無所用。
又《劉訐傳》:著《革終論》:氣絕不須復魂,盥漱而殮。以一千錢市成棺,單故裙衫,衣巾枕履。此外送往之具,棺中常物,一不得有所施。世多信李、彭之言,可謂惑矣。余以孔、釋為師,差無此惑。殮訖,載以露車,歸於舊山,隨得一地,地足為坎,坎足容棺。不須磚甓,不勞封樹,勿設祭饗,勿置几筵。
又《顧憲之傳》:臨終,為制曰:衣周於身,示不違禮;棺周於衣,足以蔽臭。入棺之物,一無所須。載以車,覆以粗布,為使入勿惡也。
觀坎足容棺、不須磚甓之語,知其時鏐穴通施磚甓。近年金陵發見古墓,恆有磚壁,雖無志石者,亦可證其為南朝遺冢焉。明代公侯之墓,納明器九十事。
《明史·禮志》:洪武二年,敕葬開平王常遇春於鐘山之陰,給明器九十事,納之墓中。鉦二,鼓四,紅旗、拂子各二,紅羅蓋、鞍、籠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爐各一,俱以木為之。水罐、甲、頭盔、台盞、杓、壺、瓶、酒瓮、唾壺、水盆、香爐各一,燭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筋二,香匙筋瓶、茶鍾、茶盞各一,筋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碟十二,橐二,俱以錫造,金裹之。班劍、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交椅、腳踏、馬杌各一,誕馬六,槍、劍、斧、弩、食桌、床、屏風、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為之。樂工十六,執儀仗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龍、白虎、朱雀、玄武神四,門,神二,武士十,並以木造,各高一尺。雜物,翣六,璧一,筐、笥、、椸、袗、鞶各一,苞二,筲二,糧漿瓶二,油瓶一,紗廚、暖帳各一。束帛青三段,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後定製,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余以次減殺。
墳塋高廣,亦有定製。
《明史·禮志》:墳塋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清制因之。
《清會典》:一品,九十步,封高一丈六尺;二品,八十步,封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封高一丈二尺;四品,六十步,封高一丈;五品,五十步,封高八尺;六品四十步,七品二十步,封皆六尺。庶民塋地九步。官員等喪葬,除賃用槓轝棺罩執事外,其鞍馬衣箱等項,量力照例備用。力不能備者,聽其節省。奇巧台閣等項,概行禁止。官民營葬,不得造地券。葬後詣墓拜掃,設饌墓前,祀土神行禮。清明祭掃,不得插用墳花。
人子遵制以行,第厝意於堪輿之說,葬之厚薄,皆非近代所規規雲。
江蘇之有墓誌,以甄邯為最古。
《南史·何承天傳》:張永嘗開玄武湖,遇古冢,冢上得有銅斗,有柄,文帝以訪朝士。承天曰:此亡新威斗。王莽三公亡,皆賜之,一在冢外,一在冢內。時三台居江左者,唯甄邯為大司徒,必邯之墓。俄而永又啟冢,內更得一斗,復有一石,銘:大司徒甄邯之墓。
而王儉謂墓有石志,起宋元嘉中。
《南史·宋武穆裴皇后傳》:時議欲立石志,王儉曰:石志不出禮,起宋元嘉中,顏延之為王球石志。素族無銘策,故以紀行。自爾以來,共相祖習。儲妃之重,禮絕恆例。既有哀策,不煩石志。從之。
說者謂古志簡質,至劉宋始臚述生平,是亦南人尚文之習矣。
《陔余叢考》:墓銘之由來已久,而王儉謂始自宋元嘉中顏延之,此又何說?竊意古來銘墓,但書姓名官位,間或銘數語於其上。而撰文敘事,臚述生平,則起於顏延之耳。
裴松之請禁私碑,袁昴敕諸子不立銘志,則又以虛文為贅。
《南史·裴松之傳》:松之以世立私碑,有乖事實,上表陳之,以為諸欲立碑者,宜悉令言上,為朝議所許,然後聽之。庶可以防遏無征,顯彰茂實,由是普斷。
齊、梁之世,為碑銘者,率箋表祈請,得許而後立。
《南史·齊豫章文獻王嶷傳》:樂藹與竟陵王子良箋,欲率荊、江、湘三州僚吏建碑,托中書侍郎劉繪營辦。藹又與右率沈約書,請為文。建武中,第二子子恪托約及太子詹事孔珪為文。
《梁書·安成康王秀傳》:故吏夏侯亶等表立墓碑,詔許焉。當世高才游王門者,東海王僧孺、吳郡陸倕、彭城高孝綽,河東裴子野,各制其文,古未之有也。
又《徐勉傳》:大同三年,故佐史尚書左丞劉覽等詣闕陳勉行狀,請刊石紀德。即降詔,立碑於墓焉。
名流羨道列志,史為特筆,亦以見其少也。
《南史·裴子野傳》:湘東王為之墓志銘,陳於藏內。邵陵王文立墓誌,堙於羨道。羨道列志,自此始焉。
明代碑誌,各有定式。清亦因之。
《明史·禮志》: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孫葬地。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二石相向,鐵束埋墓中。
又: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請於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時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榮國公姚廣孝及弘治中昌國公張巒治先塋,皆出御筆。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圓首。五年,復詳定其制。功臣歿後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鳳蓋,三品天祿辟邪蓋,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視功臣歿後封王者,遞殺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遞殺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廣遞殺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遞殺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其無實者,誣先諛墓,均為君子所不取。
唐順之《答王遵岩書》:仆居閒偶想起宇宙間有一、二事,人人見慣而絕是可笑者:屠沽細人有一碗飯吃,其死後則必有一篇墓誌;其達官貴人與中科第人稍有名目在世間者,其死後必有一部詩文刻集:如生而飯食,死而棺槨之不可缺。此事非特三代以上所無,雖漢、唐以前,亦絕無此事。幸而所謂墓誌與詩文集者,皆不久泯滅。然其往者滅矣,而在者尚滿屋也。若皆存在世間,即使以大地為架子,亦安頓不下矣。
近人益趨簡易,志銘不瘞不墓,而嵌之祠壁下者,並碑誌亦不之騖。第為哀啟行述,以揚其考妣之媺,亦為有識所嗤焉。
錢大昕《原孝》:予見近人家傳行述日繁一日,學必程、朱,文必韓、柳,詩必李、杜,書必鍾、王,究之,皆妄說也。夫過情之聲聞,君子恥之。子孫而以無實之名加諸先人,是恥其親也。欺人而人不信,欺親而親不安,以是為孝,何孝之有?
南朝陵墓有石闕及麒麟等獸,雕刻極精。
《南史·齊豫章文獻王嶷傳》:上數幸嶷第,宋長寧陵隧道出第前路,上曰:我便是入他家冢墓內尋人。乃徙其表闕麒麟於東岡。麒麟及闕,形勢甚巧,宋孝武於襄陽致之,後諸帝王陵皆模範而莫及也。
明制,石人石虎,以官位為差。
《明史·禮志》:功臣王,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無石人,五品無石虎。
江寧各地多有存者。清亦有石獸之制,而達官冢墓多不雕造,僅有龜趺螭首之碑,是亦風尚之不同也。
《清會典》:石獸,二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五品以上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跌圓首。
古無墓祭,僅葬時一祭地神。
《陔余叢考》:古無墓祭,先儒備言之。 按:《周禮》雖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歸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一祭地神,實非祭先祖。《冢人》所云凡祭墓為屍,《檀弓》所云有司設奠於墓左亦然。
自漢以來,遂有上冢拜墓之俗。
《漢書·朱買臣傳》:獨行歌道中,負薪墓間。故妻與夫家俱上冢,見買臣饑寒,呼飯飲之。
《南史·呂僧珍傳》:世居廣陵。僧珍去家久,表求拜墓。武帝欲榮以本州,乃拜南兗州刺史。
元人日記,恆載上墳掛紙等事。
《郭天錫日記》:至大二年二月十三日,上墳。十四日,到表叔呂西崖墳所掛紙。九月二十八日,雨中侍親老上墳。十月十五日,先妣憫忌日,祭祀已,到墳所燒紙。
近世則葬後三日祭於墓,謂之復三。
《圖書集成·職方典·徐州府風俗考》:既葬,抔土封墓。三日,詣墓前伏聽,謂之復三。
嗣是三歲,春社前必掃墓。
《光緒丹徒縣誌》:社前掃墓,諺曰:新墳不過社。
或新年即拜掃。
《清嘉錄》:攜糖茶果盒展墓,謂之上年墳。杭俗上年墳多以肴饌楮鏹,吳俗則糖茶果盒而已。
焚紙錠。
《清嘉錄》:土俗,家祭、墓祭皆焚火紙錠。紙以白阡切而為陌,俗呼白紙錠。有滿金、直串之分,以金銀紙箔糊成。其有掛於墓者,則彩箋剪長縷,俗呼掛錢,亦曰掛墓。
遠年祖墓,皆於清明或十月朔謁之。 見《時令篇》。
貧民不能備禮,委親柩於溝壑,曰偷葬。
《圖書集成·職方典·蘇州府風俗考》:嘉定縣:喪葬之禮久廢。三十前年,銘旌彩亭,步障巨廠,繪素彌山,富室時或見之。今累世淺土,十室而五。間有葬者,或累喪而並出,或乘暮而宵行,掩諸溝壑,名曰偷葬。
其甚者葬之水火,不則以為淳俗。
《圖書集成·職方典·揚州府風俗考》:俗無火化水葬,雖至貧人,亦有抔土。泰州:所可取者,並無火化水葬一事,即至貧亦有抔土可封也。如皋縣:丘壠封樹,隨力厚薄,絕無水葬火化之事,亦俗之厚也。
火葬者,釋氏之法,宋時盛行於江南。有所謂化人亭者,相沿孔久。
《日知錄》: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史》: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捐棄之。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以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禮法,正守臣之責也。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從之。景定二年,黃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狀曰:照對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罔利。合郡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則舉而付之烈焰,余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耶!震久切痛心,以 人微位下,欲言未發。乃五月六日夜,風雷驟至,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穢氣彰聞,冤魂共訴,皇天震怒,必絕此根。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申使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屬,行下本司勒令監造。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也,人之焚其親,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或者以焚人為佛家之法。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耶?人火耶?自焚耶?其子孫耶?佛者,外國之法。今吾所處中國耶?外國耶?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今通濟寺僧焚人之親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天幸廢也,何可興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念死者之何罪,備榜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其於哀死慎終,實非小補。黃狀止此。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名曰火葬,習以成俗。
明祖有詔禁之。
《 明史·禮志》: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而投其骨於水,傷恩敗俗,莫此為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為義冢,俾之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小民仍冒禁火化。
《堅瓠集》:唐龍江《夢余錄》:火葬起於西域,慘毒不仁,昔人比於炮烙之刑。施之仆隸,然且不可,況於親乎?禮於先廟焚,尚須三日哭,豈有燎灼其親之屍,而仁人孝子乃能安於心乎?東南為仁義禮樂之區,文物之盛甲天下,而此風流行,莫以為怪。不能用夏變夷,是亦士大夫之恥矣!近又有燎其親之屍,飲酒至醉,拾其殘骨,擲之於水,謂之水葬,有人心者尤不忍聞。弘治中,郡守曹公鳴歧 鳳 置義冢於六門之外, 按:即蘇州城外。 皆方百餘畝,而民狃於故習,猶自若也。
《崇禎太倉州志》:漏澤園四,各廣十畝,嘉靖十七年知州林坣置。各有石門,周圍植柳以為界。先是,城無義冢,北門外有化人壇,郭內外貧家力不能營墓者,人死,多冒禁即而焚之。
清代官吏,迭頒嚴禁。
陳弘謀《禁火葬檄》:停棺不葬,律有明條,暴露火焚,罪同毀棄。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欽奉諭旨,嚴禁火化,勸導速葬。天語煌煌,所以矜哀死者不復遭烈焰之慘,又所以化導生者不復蹈不孝之罪也。蘇郡五方雜處,煙火稠密,到處水鄉,葬地甚少,其死不及葬,日久暴露者甚多。甚有竟用火化,名為火葬。又有用壇盛骨,沈於深潭,名為水葬。因而地方射利之徒,專設燒人場,砌有磚圈,置有鐵斧、打叉器具,寄棺房屋。凡遠近貧民死後,無論有主無主之棺,但送壇戶火化,積薪焚骸,腥聞遠近。前經蘇城好義紳士協力捐資,公建錫類堂,條列聿宣,訪得無主屍棺,概為埋葬。又慮衣冠舊族,有主有山,無力安葬,而恥以先人遺骸入漏澤者,另立廣仁堂,捐資代為營葬。並請各院憲行令地方官,將六門壇場器具拆毀,嚴禁壇戶不得射利燒棺,取具改業遵依。其堂中經費,又經升任劉糧道奏明奉旨交議,蒙前院憲查明入官房屋,永為堂中經費,奉旨准行,又經勒碑遵行在案。計自設堂以來,所葬者不下萬有餘棺,不但停柩不葬者漸少,而火葬、水葬之事亦可漸息。生死存歿,心安理順,實為三吳善政。近聞日久法弛,各處壇戶復重砌磚圈,廣置器具,恣意焚燒。各處停頓之棺甚多,堂中董事至壇收埋,輒以各有親屬,不願安葬為詞,結黨抗拒。以致近來火化暴露,日多一日,悖理傷化,殊堪發指。若不實力查禁,害何底止?仰府官吏立即委佐雜各員,分頭前往各壇,先將磚圈拆毀,器具繳官。如有現在違例燒棺之壇戶,立即重責具報。一面將各屋停頓之棺,查照編號造冊,報堂收埋,不得借詞阻撓。再,三縣事務殷繁,於此等事不及分身查察,稍有懈弛,又滋前弊。或於府縣佐雜內專委一員,專司其事,不時稽查。如有抗違,許地保、堂長赴該衙門稟究。倘有地方索賄容隱,一併分別責處。又聞六門外有存留官壇名目,以供當差者。不知在官從無火化之事,何須設立官壇,以滋隱射?焚棺之弊,是否概行革除,一併查明議復。喪葬之事,風化攸關,前人善政,亟宜整理,均毋玩忽。
又:查江蘇地沖人眾,在在水鄉,葬地甚少,此種火葬及停棺不葬之惡習,亦正不少。若不設法稽查,通行嚴禁,殊關風化。合亟通飭,仰該官吏立速專委府縣佐雜一員,專司確查。所屬各縣地方,如有藉承值官差為名,設立官壇,立即拆毀具報。倘有擅立燒人壇場,迅速拆毀磚圈,並追器具繳官,仍將現在違例燒棺之壇戶責懲,取改業遵依報查。地方受賄,容隱不報,一併責處。一面查明各屬地方從前如有設立義冢官堂,現在作何舉行,有無法久弊生,應行整飭。如無義冢可葬,又無官堂代葬,可否倡率勸諭,設法舉行。或新立義冢,或派人專司,逐一定議,通詳候奪。事關風化,切無泛視。
《江蘇省例》: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巡撫丁通飭:訪聞有無知愚民,於父母屍棺無力安葬,每歲清明前後,相率焚燒,名為火葬。此俗各屬皆有,蘇、松、太三府為最盛。又有既葬之後,將其父母棺木揭開,洗骸諦視,易木棺以土罐,亦屬忍心害理。合行飭禁,札司轉行各屬,一體遵照,出示嚴禁。先以至情至理之言,剴切開導,繼將子孫毀棄父母、祖父母死屍者應斬,及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冢分別見棺見屍應行凌遲、斬決各律例,明白聲敘。庶有人心者,或可感而生悟;畏法律者,亦可憚而不為。倘示禁之後,仍有此等惡俗,許該圖地保及鄰右人等出首報官嚴拿,盡法懲治。地保鄰右人等知情匿報,另行發覺,一體治罪。並由地方會同善堂紳董,設法籌款,多置義冢,以免暴露。仍通飭各屬,確查未葬棺柩尚有若干,勒定限期,務令於本年冬至以後、大寒以前,一律埋葬淨盡。倘逾限仍查有停棺不葬之風,定惟該府廳州縣是問。
俗亦未能盡革。
《光緒金山縣誌》:時俗惑於風水,有數代不葬者,亦有因地致訟破家者。停柩浮厝,被盜撬棺,暴骸遺骼,常常有之。鳴之官,則先科以不葬之罪,每吞聲而已。貧民逢清明、冬至,燒棺累累,名曰火葬。勸之不從,禁之不止。近有好善者捐地收埋,而此風亦稍減矣。
第明、清兩朝,江蘇火葬之俗,僅無知小民為之,學士大夫率守禮律,無犯之者。近人習歐美之法,且斥中國人迷信,有盛稱火葬為最美者,舊說固不能范之矣。
掩骼埋骴,舊謂仁俗。南朝制詔,恆重是舉。
《南史·宋文帝紀》:元嘉四年夏五月,都下疾疫,遣使存問,給醫藥。死無家屬者,賜以棺器。
又《宋孝武帝紀》:大明元年夏四月,都下疾疫。丙申,遣使巡賜給醫藥。死而無收殮者,官為殮埋。
又《齊高帝紀》:建元元年六月乙亥,詔:宋末以來,枯骸毀櫬,宜下埋藏。
又《世祖記》:永明二年八月甲子,詔:都下二縣,墳墓毀廢,隨宜掩埋。遺骸未櫬者,並加殮瘞;疾困不能存著,詳加沾賚。
又《梁武帝紀》:天監十二年正月丙寅,詔:明下遠近,若委骸不葬,或篨衣莫改,量給棺收殮。
久喪不葬者,同伍得相糾告。
《南史·何承天傳》:時丹陽、溧陽丁況等久喪而不葬,承天議曰:《禮》雲還葬,當謂荒儉一時,故許其稱財而不求備。丁況三家數十年中葬輒無棺櫬,實由淺情薄恩同於禽獸者耳。竊以丁寶等同伍積年,未嘗勸之以義,繩之以法。十六年冬,既無新科,又未申明舊制,有何嚴切,歘然相糾?或由鄰曲分爭,以興此言。如聞江東諸處,此例既多,江西、淮北尤為不少。若但謫此三人,殆無所肅,開其一端,則互相恐動。臣愚謂為況等三家,且可勿問,因此附定製旨:若人葬不如法,同伍即當糾言。三年除服之後,不得追相告引。
宋、明以來,各地有漏澤園、廣仁堂,或官紳購置義冢,以濟貧者之露置棺骸,無與死者爭地之事也。清季開闢鐵路,連山絡野,始有因購地公用、給價遷墳之舉。
《南洋官報》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滬寧鐵路購地章程》:一、墳地無論等差,每畝均按毗連地價給發。委員隨同工程司勘路,於標誌之時,先將標內應遷之冢,督飭司事,另簿登記。隨從於測量購地時,即確切查詢墳主姓名,一 抔土共有幾棺,即據墳主口述,然後將棺具數目,填寫號單兩紙,加蓋經手委員圖章,一給墳主收,一粘木牌,插於墳首。四圍加灑灰圈,以為標誌。一、每棺遷費若干元,及開冢點驗附葬棺數,每棺應加給若干,以及磚冢、泥冢之如何分別,幼墳、骨罈之如何減等,均由總辦擬定數目,與購地上、中、下官價,一併呈由督辦大臣核准後,發貼簡明告示,使附近周知。其墳上應砍樹木,冢內拆出石磚,均歸墳主自行移去,不再給價。各段委員跟同地保及墳主,照號單點驗。如果相符,即於發給遷墳費編號三聯單上,註明棺具數目。義冢由堂中首董自遷,不計棺數,每畝總給洋若干元。無主墳及荒墳不給遷費,由局另購餘地掩埋,作為義冢。古墓棺木朽爛者,購棺改葬局地。零星屍骨,另行檢貯小木匣,點送局地代埋。惟必須委員司事等督役裝匣,務須檢清,切勿遺漏。僅存窟地,而屍骨銷化、棺木無存、無可改葬者,概不給費。實系年遠土堆已傾,墳主能確指男女棺數者,須由委員察視四圍草根土色,毫無虛捏情弊,乃准於啟封遷葬時,點棺給費。
繼以開礦、拆城、興馬路、辟市場,諸務朋興,昔所視為投荒埋幽之所者,倏變為人間公用所必須,而公私冢墓遷毀,胥所不恤,爰有擇曠遠無用之地為公墓者,亦因時制宜之義也。
南朝家祭無定製,士夫遺令各行其是。朔望蒸嘗几筵酒脯,殆猶近古,而與今世之祭異制。
《南史·何尚之傳》:姨亡,朔望必往致哀,並設祭奠,食並珍新,躬自臨視。
又《何炯傳》:謂家人曰:必須儉而中禮,無取苟異。月朝、十五日,可置一甌粗粥,如常日所進。
又《顧憲之傳》:臨終,制曰:吾意不須常施靈筵,可止設香燈,使致哀者有憑耳。塑望祥祭,可權安小床,暫施几筵,唯下素饌,勿用牲牢。蒸嘗之祠,貴賤罔替,備物難辦,多致疏怠。祠先自有舊典,不可有闕。自吾已下,止用蔬食時果,勿同於上世,示令子孫,四時不忘其親耳。
又《齊豫章文獻王嶷傳》:臨終,召子子廉、子恪曰:三日施靈,惟香火、盤水、乾飯、酒脯、檳榔而已。朔望菜食一盤,加以甘果,此外悉省。葬後除靈,可施吾常所乘輿扇傘。朔望時節,席地香火、盤水、酒脯、乾飯、檳榔便足。
近世祭禮,殆本於宋、明而不盡同。
《明史·禮志》:群臣家廟:明初未有定製,權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禰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臘月忌日之祭與歲時俗節之薦。其庶人得奉祖父母、父母之祀,已著為令。至時享於寢之禮,略同品官祠堂之制。堂三間,兩階三級,中外為兩門。堂設四龕,龕置一桌。高祖居西,以次而東,藏主櫝中。兩壁立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旁親無後者,以其班附。庶人無祠堂,以二代神主置居室中間,無櫝。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凡公侯品官,別為祠屋三間於所居之東,以祀高、曾、祖、考,並祠位。祠堂未備,奉主於中堂享祭。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體熟薦。不能具牲者,設饌以享。所用器皿,隨官品第,稱家有無。前二日,主祭者聞於上,免朝參。凡祭,擇四仲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前期一日,齋沐更衣,宿外舍。質明,主祭者及婦率預祭者詣祠堂。主祭者捧正祔神主櫝,置於盤,令子弟捧至祭所。主祭開櫝,捧各祖考神主,主婦開櫝,捧各祖妣神主,以序奉安。子弟捧祔主,置東西壁。執事者進饌,讀祝者一人,就贊禮,以子弟親族為之。陳設神位訖,各就位,主祭在東,伯叔諸兄立於其前稍東,諸親立於其後,主婦在西,母及諸母立於其前稍西,婦女立於後。贊拜,皆再拜。主祭者詣香案前跪,三上香,獻酒奠酒,執事酌酒於祔位前。讀祝者跪讀訖,贊拜,主祭者復位,與主婦皆再拜。再獻、終獻並如之,惟不讀祝。每獻,執事者亦獻於祔位。禮畢,再拜,焚祝並紙錢於中庭,安神主於櫝。
明人祭祀,已多不遵定製,而行其所謂委巷之禮。
從先維《俗議》:今宗法久湮,而品官之恩蔭有節,世祿之家甚寡,蓋有位登台座而無家廟者,奚暇考求古人祭禮?即有家廟而無宗法,亦不能聯族人之心。攝召未必如期而集,乃民間一葬父母,則諸子分靈座而家設之,終七之後,不復會哭於一堂,而祝後之吉祭乎?即品官家,亦鮮克舉四仲月之祭,大概從民間歲時俗節之薦享,或加臘月忌日之祭而已。
又:士庶家多無祖廟,亦多不立神主。第從葬後以魂帛入靈座,並三虞為一虞,而朝夕仍薦饔飧之奠,此所謂委巷之禮也。揆以《先進》之禮樂,似亦無大害焉。近世士大夫亦沿此例,虞祭雖畢,魂帛未埋,或隨神主同入靈座。葬亦未必在卒哭之期,葬畢亦未必以三虞之薦告 祔祖廟。服終以主祔廟,多不從卜,而聽命於奉瑜伽之教者,此所謂委巷之禮也。
清之儒者,出自寒素。比其貴顯,始本禮制,建家廟,定祭儀。易世之後,又不能盡行。
楊名時《家廟記》:明制,許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左祖,右禰。品官家廟,得祀四世,左右並列而同一向。今制五龕,謹奉始遷先祖居成公居中,奉高祖北津公居中左,奉曾祖振南公居中右,奉祖考春暉公居次左,奉先考坦予公居次右。並依堂正向,東西各為一龕相隔,無父子祖孫並位之嫌。祭以仲月,奉神位出龕,就享。春、夏、秋之祭,則各正向,始遷祖居中,高祖居中左,而少亞於始遷祖;曾祖居中右,而少亞於高祖;祖居次左,少亞於曾祖;考居次右,少亞於祖,以伸高曾祖禰正位受享之尊。冬至,則始遷祖居中,正東向;高祖居左昭位而南向;曾祖居右穆位而北向;祖居次昭位而南向;考居次穆位而北向。除夕亦同,以敦合食之誼。古者外臣入朝,四時之祭缺一,否則禮宜備舉。第今以墓祭非一所,則仲春廟祭,或行或缺,似亦偶可從宜,然當以舉行為正。端午正在仲月,夏祭即以是日。或夏至,或擇日,皆可。秋成嘗新,則以仲秋。冬祭亦可用冬至前一日,除夕可當立春一祭。祖禰忌辰,請出神位於左廡,南向祀之。忌日之祭起於哀,品物禮文,視正祭為殺,所謂有終身之喪是也。俗有先人誕日之祭,亦人子恩親不能自已之情,與忌日同禮可矣。幼及事我祖,誕日之祭亦仍之。古人時祭外,更有冬至祀始祖,立春祀先祖,季秋祀禰三祭。今冬至已祀始遷祖及四親,而居成公為高祖北津公父,正當先祖之位,奉為常祀。立春無容特祭。唯應於季秋擇日享禰,奉神位於左廡南右專祀,禮同正祭,以致追慕罔極之忱。凡正祭不可於忌日,以吉凶不同日也。祭必先期齋戒,祭時序立酬獻諸禮,及正至朔望出入參謁之儀,並仿邱瓊山先生所輯注文公《家禮》酌行之。及後,高祖親盡為先祖,應奉神位藏於右之西向室。除夕奉位出,至祠堂,列昭穆合食。數傳後,始受封爵之祖親盡,應奉神位居堂之左或右間。春、夏、秋,就神位前設祭;冬至、除夕,序昭穆合食。壬辰九月,家廟落成,適當慈憂服闋之後月,以二十八日昧爽奉神主入祠妥侑,草定其梗概如此。
陸燿《祠堂示長子》:昨沈甥思序述汝方來叔之言,謂及今宜建祠堂。問其費,曰:數百金。此徒見世俗於通衢隙地建立祠廟,炫耀鄉鄰,以示貴異,不知其悖禮違制,不足學也。古者廟寢相連,神人互依,必在中門之外,正寢之東。一世自為一廟,各有門,有堂,有寢。後世變為同堂異室之制,而於世數必視官爵之高卑為準。仕宦之家,雖貴至宰相,於古僅為大夫,得立三廟而已。緣其制度繁重,難以遵行,經程、朱大儒准情酌禮,創為祠堂,得祀高、曾、祖、考四代,而其地必仍在正寢之東。正寢者,今之廳堂也,或一間,或三間。中為四龕,龕中置櫝,櫝中藏主,龕外垂簾,以一長桌盛之,其位以西為上,如是而已。此吾先世所未嘗行,亦不能行。因思嘉興住宅,適於廳堂之東復有正屋,今宜於第三層向南屋內,立為祠堂,一如《家禮》之制。自吾高祖以至吾父,共為四代。古人或以始封之君為始祖,或以始遷之祖為始祖。論始封,則吾祖實受大夫之命,子孫可世祀不廢。但既遵《家禮》,則可不奉始祖之祀?此俟後世酌行,不必預定。至於以西為上說者,為鬼神尚右也。但今俗,生人以東為上,死則又以西為上,於人情有所未安。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言,許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禰右。邱瓊山謂士大夫家祭四代者,亦當如之。徐健庵《讀禮通考》載此圖式,中之左為高祖考妣,中之右為曾祖考妣,高之左為祖考妣,曾之右為考妣。四龕相隔,俱系南向。此於時制既協,人情亦安。若今世俗之祠堂,既不與寢相連,神不依人,而又祀至數十世之遠。其旁親不問愚智,一皆奉主於祠;其子孫不分貴賤,居然執鬯主祭。徒廣其宮室,不以僭逾為恥,此何足仿效乎?汝手接收房屋之後,當以此為首務。
又:《祠堂再示子》:祠堂致祭,只於每龕各設祭桌一張。又於稍南中設香案一張,上陳香爐、香盒、香匙、燭檠、祝版、杯珓。祝版以書祭文,娶婦嫁女大祭用之,常祭可省。杯珓以卜祭日,今用四仲宜祭日,惟婚嫁疾病則卜。此二物不必常設。茅沙盤在香案之下,以縮酒降神,今或為奠池亦可。其餘各物,隨便置辦。將祭,設果碟於每龕桌子南端,《家禮》六品,酌用四品,蔬菜、脯、 今干肉。 醢 肉醬。 相間次之。 皆用盤。《家禮》各三品,酌用二品。設盞盤、醋碟、匙、箸於桌子北端,每位各一盞,西碟,東匙,箸居中。庶羞每龕酌用四碗:雞、魚、羊、豕。羊、豕在西,雞、魚在東。麵食米食,每龕各一盤,面又在羊豕之西,米又在雞魚之東。羹飯每位各一碗,羹在碟東,飯在盞西。以上每龕合用四碗、六盤、四碟。又盞、碟、匙、箸各二,比《家禮》甚為減省,非惜費也。禮之委曲繁重者,貧不能舉,必至廢棄。吾家自祖宗以來,時祭四代,止用一桌,常切不安。又恐分為四桌,後來不能相繼,因循至今,乃始損之又損,定為此制,非欲通行於他姓也。
通常之俗,大族有宗祠,春、秋二仲或冬至,合祀通族之先,其高、曾、祖、禰,又各祀於家。忌日、誕日惟祭亡者及其配。歲首、歲除,春、秋、冬之時祭,則合祀,懸遺像。
《常州府志》:士大夫有士大夫之喪祭禮,庶人有庶人之喪祭禮,不可僭也。《禮》柩在堂,朝夕具奠已耳,蓋事之如生,不忍死其親也。若夫祭品,官禮也。而品官亦葬畢立主始有祭,今庶人則竟行祭禮矣。至一歲中薦饗月日,未有明文。明初,士民見高帝祭天,下無祀鬼神,用清明、中元、十月朔,遂奉以祀其先。今吳俗之相沿,或亦以此。又考明初品官廟制未定,權仿宋儒《家禮》,祠堂奉高、曾、祖、禰四世之主,亦以四仲月祭之,又加臘日、忌日祭,與歲時俗節之薦饗。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時享於寢之禮,與品官略同。今吾郡縉紳民庶之祭,雖不必盡同於古,然亦不大相悖也。
《圖書集成·職方典·淮安府風俗考》:淮人不立家廟,不藏祭器,但供神於寢室之中,而祖考龕櫝以附焉,累世不祧,亦或有禫而遂焚之,祭則望拜者。清明節先後數日,設掃墳塋,添土致奠。中元及四時,拜於家,並薦用時品為常。
又《揚州府風俗考》:如皋縣:惟縉紳大族始有家廟,余則寢堂奉祀。
《光緒通州志》:縉紳家有宗祠者,龕列群主,春、秋合食,墓有饗堂,祭畢而俊,余則薦於寢。忌日必祭,亡者誕日必祭。元日懸遺像,或三日,或五日,或十八日,每日獻茶果酒脯,元夕供燈彩。撤像日,具饌享之。清明日、七月望日、十月朔日、冬至前一日、除夕日,皆設饌。
《寶山縣誌》:世俗祭其先世,以四代為斷,蓋猶遵文公《家禮》。顧古時之祭,必行於家廟,宗子主之,支子助祭而已。自宗法廢,支子亦得以齒為族長。今凡有宗祠之族,眾子分居,則各自祭其先世於家庭。族長既主祭於宗祠,亦必另致歲時之祭,蓋薦寢與祭廟並行不廢也。
小民雜祀家堂神佛,微有《禮》庶人祭於寢及五祀之遺意。
《太倉州志》:居恆奉祀家堂灶神,以朔望拈香家堂,供家堂香火之位。或供天、地、君、親、師,或畫三界神佛之像。祀不用葷腥,惟用蔬果。考《會典·通禮》:王公以下至士庶,祀期皆以四仲月。今之俗節,非典禮也。國朝定製,祀高、曾、祖、禰四世,五世者僭,三世者不及。秋、冬報賽,與古禮合。而所祀之神,錯雜不倫。家堂之祀,本中 霤遺意。惟家堂香火之稱,殊不雅馴。天地惟天子得祀,君則天子當陽,親則已歿者。奉以神主,存者方朝夕侍養,祀之云何?古者傳道天師,恩與父並。章句文字之師,何足祀也?況其人或尚在,何可祀哉!佛、老神像,尤為荒誕。先儒以司宅之神易家堂之稱,斯為允矣。灶神,五祀之一,宜設主以祭。吳越之俗,鏤版印像,題曰東廚司命,道家又造為姓諱,則不經矣。古者五祀,祭用牲牢,俗用蔬果,亦惑於佛氏之教也。
近世奉耶教者,概斥為迷信,於是報本追遠之家祭,亦與祀神佛之不經者並廢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