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十一卷 漕運一
虞 夏
《漢書·溝洫志》:禹堙洪水十三年……自是之後,滎陽下引河東南為鴻溝,以通宋、鄭、陳、蔡,與濟、汝、淮、泗會。於楚,西方則通渠漢川、雲夢之際,東方則通溝江、淮之間。於吳,則通渠三江、五湖。
西 漢
鄭當時為大司農,言異時關東漕粟,從渭上渡,六月罷。而渭水道九百餘里,時有難處,引渭渠起長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徑易。上以為然,令齊人水工徐伯表發卒數萬穿漕渠,三歲而通以漕,大便利。《文選》班孟堅《西都賦》:東郊則有通溝大漕,潰渭洞河,泛舟山東,控引淮湖,與海通波。
後 漢
《水經注》卷十六:谷水又東,屈南,徑建春門石橋下, 即上東門。 橋首建兩石柱,橋之右柱銘云:陽嘉四年乙酉、壬申,詔書以城下漕渠,東通河、濟,南引江、淮,使中謁者魏郡清淵馬憲監作石橋樑柱。敦敕工匠,盡要妙之巧。攢立重石,累高周距,橋工路博,流通萬里。云云。又:自樂里屈而東,出陽渠,又東,徑馬市石橋。漢司空漁陽王梁之為河南,將引谷水以溉京都,渠成而水不流,故以坐免。後張純堰洛以通漕,洛中公私穰贍。是渠今引谷水,蓋純之所創。亦謂之九曲瀆。九曲瀆在河南鞏縣西,西至洛陽。傅暢《晉書》:都水使者陳狼鑿運渠,入注九曲,至東陽門。 按:晉之運渠亦由谷水。
晉
《晉書·荀羨傳》:羨退下邳,慕容蘭以數萬眾屯卞城,甚為邊害。羨自洗水引汶通渠,至於東阿以征之,臨陣斬蘭。
《建康實錄》:晉孝武帝太元九年,八月,詔謝玄出屯彭城,經略中原。玄率諸軍堰呂梁水樹柵,立七埭為派,擁二萬之雍,曰一岸之流,以利運漕。進代青州,故謂之青州派。
隋
《隋書·文帝紀》:開皇七年四月庚戌,於揚州開山陽瀆,以利運漕。
大業元年,三月丁未,營建東都。辛亥,發河南諸郡男女百餘萬,開通濟渠,自西苑引谷洛水達於河,自板渚引河通於淮。
唐
唐都長安,而關中號稱沃野,然其土地所出,不足以給京師、備水旱,常轉漕東南之粟。
初,江、淮漕租米至東都輸含嘉倉,以車或馱陸運至陝。而水行來遠,多風波覆溺之患,其失常十七八,故其率一斛得八斗為成勞。而陸運至陝,才三百里,率兩斛計佣錢千。民送租者,皆有水陸之值,而河有三門、底柱之險。
開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朝集京師,玄宗訪以漕事,耀卿條上便宜,日:江南戶口多,而無征防之役。然送租、庸、調物,以歲二月至揚州人斗門,四月以後,始渡淮入汴,常苦水淺,六七月乃至河口,而河水方漲,須八九月水落,始得上河人洛,而漕路多梗,船檣阻隘,江南之人,不習河事,轉雇河師水手,重為勞費。其得行日少,阻滯日多。今漢、隋漕路,瀕河倉廩,遺蹟可尋。可於河口置武牢倉,鞏縣置洛口倉,使江南之舟,不入黃河,黃河之舟,不入洛口。而河陽、柏崖、太原、永豐、渭南諸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於倉以待。則舟無停留,而物不耗失,此甚利也。玄宗初不省。二十一年,耀卿為京兆尹,京師雨水,谷踴貴。玄宗將幸東都,復問耀卿漕事,耀卿因請罷陝陸運,而置倉河口,使江南漕舟至河口者,輸粟於倉而去,縣官雇舟以入河、洛。置倉三門東西,漕舟輸其東倉,而陸運以輸西倉。復以舟漕,以避三門之水險。玄宗以為然。乃於河陰置河陰倉,河清置柏崖倉,三門東置集津倉,西置鹽倉,鑿山十八里以陸運。自江、淮漕者,皆輸河陰倉,自河陰西至太原倉,謂之北運,自太原倉浮渭以實關中。玄宗大悅。
《唐會要》:開元二十七年,十月,幽州節度使除李适之,又加河北海運大使。 按:杜甫《出塞詩》:雲帆轉遼海,稻粳來東吳。 (《通鑑》註:范陽糧五十四萬石是也。) 又按:李适之前平盧節度已兼海運大使,見《文苑英華》左羽林大將軍臧心碑。
廣德二年,廢句當度支使,以劉晏顓領東都、河南、淮西、江南東、西轉運、租庸、鑄錢、鹽鐵,轉輸至上都,度支所領諸道租庸觀察使,凡漕事亦皆決於晏。晏即鹽利顧傭分吏督之,隨江、汴、河、渭所宜。故時轉運船由潤州陸運至揚子,斗米費錢十九,晏命囊米而載以舟,減錢十五。由揚州距河陰,斗錢費錢百二十,晏為歇 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為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自揚州遣將部送至河陰,上三門,號上門填闕船,米斗減錢九十。調巴、蜀、襄、漢麻枲竹筱為綯挽舟,以朽索腐材代薪,物無棄者。未十年,人人習河險。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口,渭船之運入太倉。歲轉粟百一十萬石,無升斗溺者。輕貨自揚子至汴州,每馱費錢二千二百,減九百,歲省十餘萬緡。又分官吏主丹楊湖,禁引溉,自是河漕不涸。 按:海運自唐末又行。《舊五代史·錢鏐傳》:自唐朝以來,揚帆越海,貢奉無關。《王審知傳》:每朝貢,帆海至登萊。
宋
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
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製。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於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師,泝流入汴,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汴州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復集,名日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文移坌並,事目繁伙,不能檢察。操舟者賕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敝。
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祐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詔各遷兩官。
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於督趨,根嘗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自熙寧以來,其法始變,歲運六百萬石給京師外,諸倉常有餘蓄。州郡告歉,則折收上價,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復於豐熟以中價收糴,谷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飢歉則納錢,民以為便。本錢歲增,兵食有餘。崇寧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財以供侈費,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為戶部侍郎。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輸船之法壞矣。
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於水閘,自是,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斛斗,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斛斗,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致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復,乞自泗州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俟歲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誣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米,可糴於揚;宿、毫有麥,可糴於泗。坐視六路豐歉,有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運渠旱乾,則有汴口倉。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均糴斛米,專備轉般。
靖康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除淮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建炎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江寧府,福建、兩浙路輸送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及川綱輸送行在。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過兩浙,許輸送平江府;福建綱運過江東、西,亦許輸送江寧府。三年,又詔諸路綱運現錢並糧輸送建康府戶部,其金銀、絹帛並輸送行在。
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之粟供行在,在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淮西,荊、湖之粟餉鄂、岳、荊南。
元
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開通惠河,以郭守敬領都水監。
初,言水利有十一事,其一欲道昌平縣白浮村神仙泉過雙塔榆河,引一畝玉泉諸水入城,匯於積水潭,從東折而南,入白河;每十里置一閘,以時蓄泄。帝稱善。復置都水監,命守敬任之。丞相之下,皆親操畚鍤為之倡。置閘之處,往往於地中得舊時磚木,人服其識。逾年畢工,自是免都民陸挽之勞,上悅,賜名曰通惠。
至治三年,江浙行省言鎮江運河全藉練湖之水為上源,官司漕運,商販舟楫,無不由此以供億。前朝嘗浚此湖,瀦蓄潦水,若運河水淺,開放練湖一寸,可添河水一尺。近年淤淺,以致遞運不通,乞加修治。制河工畢,又置湖兵百人,專任修理。
至正十五年,江浙省臣乞減海運,以蘇民困。戶部定擬本年稅糧,除免徵外,其寺觀並撥賜田糧,十月開倉,盡行拘收;其不敷糧,撥至元折中統鈔一百五十萬錠於產米處糴一百五十萬石,貯瀕河之地,以聽撥運。從之。
至元至天曆海道歲運數表
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十石。
二十四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七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一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如數。
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至如數。
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三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
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十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
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
二年,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
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
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二年,二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占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
二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
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
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
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三年,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
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
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曆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明
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溪口跌坡下,用淺船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陸運入衛河輸北京,變海運。
十二年,海運糧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一十石於通州,又衛河攢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於北京,所謂海陸兼運者是也。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由白河運至通州,謂之海運。一由江入淮、黃河,至陽武縣,陸運至衛輝府,由衛河運至薊州,謂之河運。
十三年,時會通河成,遂令浙江嘉、湖、杭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秋糧除存留並起運南京及供給內府等項外,其餘原坐海運之數盡撥運赴淮安倉。揚州、鳳陽、淮安三府秋糧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俱令民運赴濟寧倉。以淺河船三千隻,於會通河支淮安糧,運至濟寧倉。二千隻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每歲通運四次,所謂支運者是也。其天津並通州等衛官軍,於通州接運至京,自是海運不復行矣。
又令浙江都司並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糧至徐州,置倉收囤;京衛官軍於徐州運糧至德州,置倉收囤;山東河南都司官軍於德州運糧至通州交收。陳瑄計議,令民運糧,俱於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碹又奏請於淮安、瓜洲水次,令軍民於此對船交兌,令軍船出給通關,付還與民。令民補腳價,在淮安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糧一石,加五斗五升。
十六年,又令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並直隸蘇、常、鎮等府兌糧,坐派二百五十萬石,令糧里自備船隻,運赴通州、河西務等處上倉。
二十一年,奏准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一運赴通州倉交收。
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並直隸蘇、松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其運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廬州、池州、安慶、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貯臨清倉。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糧,徑赴北京。其攢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如淮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臨清十五抽一,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此兌運之始。
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等府簽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現運軍士通二十四萬,分兩班更替攢運。
七年,議准民運多失農月,及官運空船,往還艱苦,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南京江北府州縣糧,於瓜洲、淮安支兌。
應天、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平、寧國、池州、廬州、安慶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今減去二升,止征二斗四升,改為二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一分。
鳳陽、淮安、揚、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內三升隨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後改為二四。腳米二斗六升,折銀給運官同有司為買辦物料修船之費。通惠河成,省腳價,始立減扣法,留者以備修惠通河閘,量減者以寬民力。 按:此為兌運法。
九年,令官軍運糧五百萬石,以三分為率,通州倉收二分,京倉收一分。
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里河官運,雇江船於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 按:此為改兌法。
令瓜淮官軍過江兌運,除加耗外,每石添給水腳米六升,改兌耗米。應天、蘇州、松江、鎮江、廣德每石三斗二升,鳳陽、淮安、揚州每石二斗七升,徐州每石二斗二升。以上各加耗內,各折米二升,易銀一分,名折易輕齎。凡改兌俱無尖米盤剝之費。
二十年,奏准河道淺阻,糧運遲滯,運到京者,悉免曬颺,每石加耗米四升,每石兌運該收耗米並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支放。
萬曆二年,題准各處隨糧輕齎銀通解漕司,內將三分給運官,其七分選定解官,裝入標船,星夜越幫前進,送通倉坐糧郎中秤過寄庫,候該幫船到,驗給運官完糧。
七年,又令完掣通關之日,查無掛欠,亦便與運官領回分給。
是年,題准每船許帶土宜六十石,多者盡數入官。如遇淺起剝,自備腳價。
初,內官監收白熟粳米,科索無厭,大率正糧一石,加費二石,始獲批單。至是,以應天巡撫吳廷舉言,始令今後內官監收糧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軍餘人等有仍前立各色科索民財者,如法究治。
九年,議准漕司及各巡撫將江南五府應運白糧,令各糧長仍雇五百料中船,勿令夾帶私貨,應得水腳,當官議定,先給一半;其餘印封,船過徐州,總部官驗給。
又題准每歲解京白糧,務照殷實糧戶正身解納,不許棍徒包攬。應用米數,先盡本名,如有官戶銀米,責令運送倉庫,轉給領解,以杜短少賠累。船隻許令糧長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給銀三十三兩,埠頭等役,悉行查革。經過鈔關,如果止於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
清
順治二年,復准糧長簽解白糧,受累無窮,宜改為官解,路費腳價額派之外,不許多索民間分毫。
三年,江蘇巡撫黃徽請蘇、松諸府漕、白二糧,與歲貢絹布,俱官兌官解,以紓民累。 每正銀一兩,別征銀三分,為領解員役沿途經費。
八年,總督漕運沈文奎以官運經費不敷,題准加給耗辦米各有差。
九年,題准雇募民船水腳,江南蘇、松等處每石自三錢至二錢五分,均於月糧耗米並輕齎銀內動給。
又准總漕馬國柱疏請查黃屯丁審定運軍。
十一年,六月,奉恩詔,內開:白糧民解,仍以累民,今後於該省漕糧船分帶,以蘇官、民之累。應行事宜,該督撫作速議奏。經該督撫以江南之官運民解,久已相安,漕船帶運不便,仍照舊例。按明季白糧簽派里民解運,深為賠累。自本朝定鼎後,改民解為官解,選府貳為總部,縣佐貳為協部,雇募民船裝運。
十二年,准倉場王永吉疏,將笪夫、葦把、小封、紙札、羨餘五項,並防欠、水腳、行月三項,全給官旗,其買銷一概禁革,以杜葛藤。
十四年,戶部復准江南白糧,照浙省例,抽選漕船裝運。
又准巡按御史秦世禎疏,定漕糧官收官兌。令各府、州、縣印官,照派定區圖貯收在倉,驗依准單交兌。每正糧百石,除正、耗外,加米五石,銀五兩,交與旗弁。
十六年,准巡按御史馬騰升疏,自今民戶各照應納糧米並耗贈及五兩、五石,盡數交納收糧官。官隨收給串,即發歸農。俟旗船到次,衛官竟與印官、糧官交兌。軍、民兩不相見,則五兩左右之外無苛求,官收官兌之法為至便。
又准科臣朱紹鳳以蘇、松、常、鎮四府糧多路遠,領運旗丁不無常例雜費,於五兩之外再加五兩。其江安等十一府州,俱仍系五石、五銀。
漕糧正兌進京倉,每正米一石,加原帶耗米二斗五升,共一石二斗五升。過壩進倉內,收正米一石,又收耗米七升,尖米四升二合,又尖米加耗米二合九勺四抄,共一石一斗一升四合九勺入廒。其餘一斗三升五合六抄,舊例聽作盤閘折耗及倉中曬揚虧折。此外有剩,作該衛所余米,給還運軍。如正兌之米改進通倉,加收五閘耗米五升。康熙十四年,題以運進京倉漕糧余耗米內盤閘耗米五升,將三升收廒,入五支銷,以二升聽各閘折耗。
漕米進通,江寧府正兌米一石,原帶耗米四斗,內交倉二斗五升,餘一斗五升為旗丁盤耗。改兌米一石,原耗米三斗,內交倉一斗七升,餘一斗三升為旗丁盤耗。淮、揚、海、通並邳、宿、睢正兌米一石,原耗米三斗,內交倉二斗五升,餘五升為旗丁盤耗。改兌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內交倉一斗七升,余米八升為旗丁盤耗。徐州正兌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全交倉。改兌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內交倉一斗七升,餘八升為旗丁盤耗。
康熙十四年,復准江南蘇、松、常等府白糧照浙江例,於漕船帶運。計白糧十五萬一千餘石,每船裝米五百石,約用船三百二隻,共應給經費銀九萬九千九百十九兩七錢有奇。其三百二船之漕米,分灑於各漕船帶運,每船帶運米六十餘石,每石給銀五分,約每船給銀三兩。
康熙十七年,將蘇、松、常、鎮贈銀裁減五兩。
二十年,將蘇、松、常、鎮四府所裁贈銀五兩內,復給三兩五錢。
本年九月,奉上諭:積貯為國家大計,歲運漕米,充實京倉,最為緊要,旗丁人等,挽運勤勞,宜加存恤。朕頃巡行近畿,至通惠河一帶,見南來漕船旗甲人丁,資用艱難,生計窘迫,深為可憫。若不預為籌劃,恐其苦累難支,以致沿途遲滯,貽誤倉儲,所關非細。前以軍需浩繁,漕運額設錢糧,節行裁減,今行作何酌復款項,爾部詳議具奏。戶部議復:此項銀米,原系額設應給之款,自今年起運十九年起,各省所裁減耗贈銀米,俱行復給。
二十五年,糧船概定每船十丁。又定三分本色席片,止征解二分五厘,減去五厘,一併折銀,與前七分折色銀,均解通濟庫。
二十六年,總督慕天顏題定漕船料價銀二百八兩七錢七分。 按:漕船料價舊例,各省多寡不一。康熙二十一年,監造副都御史包克德議令各省一例定價。
四十三年,令江省白糧,照依漕糧幫船一例支給行月錢糧,其漕贈銀米經費銀兩,概行裁減。
四十六年,七月,奉旨:旗丁領運,照數全完者,總漕獎賞;額糧之外有多交者,計算米數,並領運次數議敘。
五十一年,二月,從總漕赫壽之請,定漕政八款。一、令糧道親歷水次稽查,如正、耗等米有折干情弊發覺,該管官各照例處分,仍將所折之米,如數追賠。一、江南省糧船三千一百餘只,浙江省一千三百餘只,前後開行,相隔千有餘里,每省內派通判一員,首尾不能稽查。嗣後江南省派七員,浙江省派三員,每員押船四、五百隻抵通,以無欠與掛欠之次數為升降。一、監兌官務令坐守水次,將正耗、行月、搭運等米,逐船兌足,親身督催,到淮盤驗。一、每幫設立千總二員,輪流押運,倘一弁留通,一弁事故,則領運無人,勢難兼顧。請將候選千總揀選三四十人,發總漕衙門委派,一次領運全完者,遇缺即行補授。一、江、浙每年積欠之幫,押運千總如二運全完,其次掛欠之幫三運全完,別幫五運全完,皆準其即升。一、定例一船十丁,嗣後每船於本丁兄弟子侄內,再派一丁注入冊內,隨船駕運。如抵通掛欠,留一丁追比,一丁駕空回南,設措完欠。如到淮短少,令一丁駕運北上,一丁買米趕幫。每幫十船,連環保結。一、簽丁令千總保結報衛,備府廳等官再行看驗,加具印結。如有掛欠,千總、守備仍照例處分外,府廳糧道亦照掛欠多寡,遞加罰俸。一、過淮違限一二月者,仍照例處分外,違限二月以上,或七十日、八九十日,計日不計月,分別議處。
五十二年,准蘇撫張伯行疏,江南漕船仍照原限,勒令正月以例過淮。
五十六年,復准:蘇、松、常三府,白糧經費,先經民運,每船需銀七百餘兩。後於康熙十四年,照浙省例,改為漕船裝運,每船給經費銀二百九十兩有奇,為沿途盤駁、添筻、提留,抵通堆囤、看守、交倉、鋪墊等費。又給行月銀米,以為運軍安家之費。二十七年,於奏銷案內,停其支給行月。四十二年,因停支行月,於經費之外,給飯米銀五十四兩。四十三年,以運漕、運白,均屬一例,將經費盡裁,照漕例支給行、贈銀米。但浙江白糧,除行月外,每石給漕截銀三錢四分七厘,飯米七升二合。江南除行月之外,每石止給贈銀一錢四分五厘,比浙江少二錢二厘。應准其照浙江白糧漕截之例,每石補給銀二錢二厘,以為沿途盤駁、堆囤、交倉、鋪墊諸費,在道庫減存銀內支給。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九日,諭:漕船關係緊要,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頭舵、水手,皆應擇用本軍,庶知守法不敢誤漕生事。
二年,五月初二日,諭:漕運關係甚大,經費本無不敷,而運丁恣行不法者,皆由官弁剝削所致。嗣後各省糧道給發錢糧,不許扣克分厘;沿途武弁,不許藉端需索;運丁除包攬抗違外,所帶些許貨物,亦無容苛刻盤查。
是年,詔各省無漕運衛所,均歸併州、縣。
三年,六月二十日,諭:禁止漕船夾帶私鹽,並火炮、鳥槍、火藥等物。
四年,戶部議:江安蘇、松二糧道輪流一員,押運過臨。
又題准:各省應徵楞木松板,舊例系三分本色,七分折色,蘇、松等府,將應徵本色征銀,給運軍辦交。嗣後將松板全解本色,楞本改徵松板,亦全解本色。
五年,三月,准部議,將道庫實存錢糧,照藩庫一例,每年春、秋二季,將實在所貯,分別應存、應解各款,盡數登明造冊報部,聽候撥解京餉。
又糧道職司漕運,每歲例應押運過淮到通,方得回任。而經管各項錢糧,亦應比藩庫例,添設庫大使一員,凡倉庫收放銀米,責成稽查。
十八日,准漕臣張大有議:自雍正五年為始,漕運船隻,無論土著協運,皆就向年原兌府屬,止調本府各邑水次,運過三年,另行調換。白糧丁船,於通漕船內抽選堅固船隻,無欠殷丁掣運,五年更替,令其少有贏餘,以示獎勵。
六年,五月,准部議,浙江布政司高斌奏:空重漕船,北上南下,非橫截河心,即對停兩岸,商民壅塞莫行,偶或擦碰,輒行索詐,稍不遂意,即肆咆哮。應行文該管督撫,轉飭沿河攢運文武官弁,按入境、出境日期、時刻,親身逐程挨查,如仍蹈前弊,即行嚴拿究治。如該管少有疏縱累商,或經查出,或被首告,將沿途文武官員照例題參議處。
九月,准滸墅關監督李秉忠請:近有帶土宜六十石免稅之例,但恐不肖運丁借端藏隱侵欺,將貨分散各船,或沿途包攬,轉誤回空之期。今回空糧船,帶有梨棗及應行上稅之物,仍令輸稅。
十月,諭:自雍正己酉年為始,江、浙徵收漕米,但擇乾圓潔淨,不必較論米色,准令紅、白兼收,秈、粳並納,著為定例。
七年,正月,諭:嗣後糧船過淮之時,著派御史二員前往淮安,專司稽查,不許官吏人等向旗丁額外需索,以致擾累。其糧艘所帶物件,除照例許帶土宜外,該旗丁如有夾帶私鹽及違禁等物者,亦著該御史稽查,但不得過於嚴刻吹求,以致糧運遲滯。
三月,准江南狼山總兵官王安國請:通州應徵漕糧,自雍正己酉年為始,照額徵收貯倉;改兌狼營兵米,就近支給;將附近水次州縣應徵南米,改抵通州起運漕糧。
五月,諭:土宜著於舊例六十石之外,加增四十石,准每船攜帶一百石,永著為例。
十月,准蘇撫尹繼善之請,禁革徵收積弊,酌定每石收費六分,折收制錢五十四文。其行用小錢地方,即照大錢數扣算交收。以一半給發旗丁,一半留給州縣。再,每漕一石,止許收水腳五分。其州縣倉廒,如離糧艘上兌之處十里以外者,每十里准加二文。又,災漕米石,一體照新漕,每石交費五十四文。惟水腳一項,災漕陸續派兌,換運艱難,准比新漕加錢十文,此外不許多勒粒米毫銀。
十一月,從總漕張大有之請,部頒每省糧道鐵斛各一,俾得劃一遵守。
八年,正月,諭:浙江、蘇松等屬,應解三分本色松板,著俱改徵折色,令各該糧道匯解通濟庫,以備採辦之用。其湖廣、江西、安徽等處,全解十分本色者,著倉場侍郎嚴行稽查,不許收板官吏勒索使費。
三月十三日,准御史竇啟瑛條奏,及倉場侍郎岳爾岱、涂天相等議:嗣後州縣征糧米,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給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系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系胥吏侵蝕,立即嚴追。行知各直省督撫,轉飭所屬有漕州縣,一體遵行。
十一月,奉旨:浙省白糧,系民間舂辦。江南百姓,輸納糙米,官為舂白,一應捆包搬運,皆屬官辦,其所有耗米束包等項,俱著照該撫尹繼善所請,准其開銷。
九年,三月,諭:江南江淮、興武二衛旗丁名下,有應追繳夫底料銀十萬八千一百餘兩,悉行豁免,以示朕恩恤運丁之至意。
乾隆二年,諭:聞得江、浙兩省民間輸納糧較漕糧費用繁重,甚屬艱難,朕心深為軫念,諭令該部詳考。據奏,兩省歲運白糧二十二萬餘石,太常寺、光祿寺各賓館需用二千餘石,王公官員俸米約需十五六萬石,內務府禁城兵丁及內監食用等項需萬石,尚餘五萬石存倉。等語。朕思光祿寺等處所支,原以供祭祀及賓館之用,在所必需。其王公官員俸米,應用白糧者,可酌量減半,以粳米抵給。至賞給禁城兵丁及內監食米,亦可將白糧裁減,給以粳米。如此,則每年所需白糧不過十萬石,仍照常徵收起運。其餘十二萬石,著漕運總督會同該督撫,酌行改徵漕糧。其經費銀米,均照漕例徵收,以紓民力。
又復准:江南蘇、松、常、太四府州白糧減額,改徵漕糧。見運白糧項下,徵收支解經費銀三萬八千三百八十九兩一錢四分,米六萬一千一百二十三石五斗四升各有奇。改徵漕糧項下,徵收隨漕支解銀二萬三千七百八兩七錢三分,米三萬八千六十五石九斗八升各有奇。應減征銀二萬七百七十七兩六錢七分,米石九千六百五十二石一斗七升各有奇。永免科征,尚余減存經費銀二萬九百五兩有奇,照數征解。
又題准:蘇州府白糧正米原辦運四千二百六十八石二斗八升四合零,今派二千八百十九石,余均改徵漕糧。
四十年,戶部奏准:江、浙二省運到糯米,核計歲需,尚有多餘。請於乾隆四十一年起,將該二省應運糯米,共改徵漕糧一千石。
嘉慶四年,巡撫岳起奏明,將正改兌交倉耗米內,劃出二升七合六抄,在次給丁變價濟遠。
嘉慶七年,三月,諭:向來江、浙等省漕務,積弊已久,經朕節次降旨整頓清厘,嘉慶四、五兩年有漕各州縣,於徵收糧石雖不能顆粒無浮,而從前加四加五加倍之弊,均已革除。正望從此漕政肅清,俾閭閻永沾實惠。乃近聞江蘇去年徵收新漕,蘇州府知府任兆炯,藉彌補虧空為名,於岳起、王汝璧前,極言清漕難辦,慫恿仍復陋規。岳起等初以為不可行,後竟受其簧惑,將蘇、松等四府全漕盡委兆炯督辦,聽其更張,照舊加收,殊堪駭異。漕務系糧道專責,該撫自應交該糧道督率經理。若該道李奕疇不能勝任,即應奏明更換,何以將四府全漕專委於向日聲名平常之任兆炯一人督辦?且該督等既以任兆炯請復陋規為不可行,何以不即參奏?轉復扶同徇隱,以致該州縣等竟敢公然仍復陋規,毫無忌憚!而劣監刁生,藉此挾製取利,故智復萌。旗丁等見地方官加收糧石,亦欲多索兌費,任意勒掯,百弊叢生。兩年以來,剔除漕弊恤丁惠民之事,竟廢於一旦。且該省藉口彌補虧空,縱令州縣恣意浮收,其實不過為肥己起見。陋規既復,則上司取之州縣,而州縣仍取之百姓,層層腹削,無非苦累吾民。既雲江蘇地方倉庫,尚有虧缺,現須籌補,大小官吏惟當屏除浮費,節儉自持,以期漸次補苴,豈有浮收漕糧,刻剝小民之理!此事不可不徹底查辦,以儆其餘。著交費淳、岳起各行明白回奏。並密約為察訪,如以上所指各情節一有確實,即行嚴參懲治。
四月,諭:據費淳等奏上年江蘇省徵收漕糧情形等折,朕詳加披閱。其意總以江省有漕各州縣徵收時不能顆粒無浮者,實為彌補虧空起見。該省既有虧項,自應屏除浮費,撙節補苴,原不得藉此為名,於收兌漕糧任意加增,致閭閻有所腹削。但此項漕余,各地方官如果實系歸補積年虧空,尚屬因公,與私人囊橐者有間。現在有漕省份,亦有如此酌量籌補者。然何以外間並無物議,而獨於江省嘖有煩言?可見該省竟藉口彌補虧空,其中不肖州縣實不免以所得贏餘,恣其侵蝕中飽。即雲各屬將漕余解交歸公,以朕所聞,江省原有提取三十萬兩彌補虧欠之議,而岳起片稱清查以後,追補銀五萬餘兩外,現又陸續解交銀十萬餘兩,是否即在題取三十萬之內?該省虧空,究有若干,何時方可彌補完竣?焉有任聽州縣以彌補為名,肆意浮收,年復一年,總無補足之期!是借彌補之名,巧歸私家,與冒販何異耶?至岳起折內稱漕船實在疲丁,若不略為津潤,誠恐遷延水次,所關匪細等語,旗丁津貼款項,自蔣兆奎、鐵保任漕督以來,先後奏請調劑,經朕節次加恩,每船准多帶土宜,並劃給曬揚米石,撥給漕費錢文,多方接濟,不一而足,是丁力已屬寬裕。如各該州縣果無浮收積弊,則旗丁等於嘉慶四、五兩年均照新定章程妥速辦理,又何敢向州縣借詞勒掯乎?至該督等所稱有較往年多收一二成不等之處,諒必不止此數。即如松江奉賢等縣多有浮收,此次該督等折內,並未見指名參奏。近又聞蘇、太等屬,比上年亦有加增,大概總在加二以上,何以費淳等竟毫無聞見?在費淳、岳起平日居官廉潔,朕所深知,但屬員則未必皆然,若大法而小不廉,於事何益?乃岳起折內,有不但可以自信並可信人之語,是不免為人所愚弄矣。看來伊等此次所奏情節,仍系輕聽屬員之言,被其朦混。現在費淳業已前赴蘇、松一帶查閱營伍,著即會同岳起,遵照前者,將浮收最多縣份徹底嚴查,並此外各州縣等稍有浮收之處,一體查究。如有私肥入己情事,即據實參辦,不得稍有徇縱,自干咎戾。
嘉慶十六年,三月,諭章煦試行海運,不果。以章煦奏吳淞一帶,尚有河船可雇。
道光五年,六月,以黃、運兩河淤墊,幫船淺滯,盤運艱難。
道光五年,琦善等請江蘇蘇、松、常、鎮、太五府州漕、白二糧試行海運。
九月壬辰,琦善等奏請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應徵道光五年分漕糧,全由海運抵津。見雇有沙船一千餘只,三不像船數十隻,春、夏兩次,可以運米一百五十餘萬石。議定運送免各章程,允之。 此為清代海運之始。
六月己巳,琦善等奏海運事竣。
二十六年,二月,兩江總督壁昌奏招商運米運赴天津。
二十六年,十月,禁江蘇完漕大戶、小戶、包戶名目。
十一月,命壁昌籌議江蘇漕糧酌分海運。
二十七年,七月,准江蘇蘇、松、太三府州明年漕、白改由海運。
十一月二十六日,李星沅等奏蘇、松、太漕白糧米全由海運章程。
二十八年,、六月,李星沅奏:上元米商指米本年蘇、松、太漕之米沙船,先後放洋,順速抵津。
三十年,十二月,允蘇、松、常三府及太倉州白糧照案海運。
咸豐元年,戶部議准,清河、桃源等七州縣漕糧,每石按照銀二兩四錢征齊解部。 清河等州縣之收折色自此始。
二年,正月,兩江總督陸建瀛奏:咸豐元年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實征熟田交倉漕糧,及額徵交倉白糧,共一百四萬六千二百五十五石零,由海運津。
三年,粵寇踞金陵,擾揚州,截留應運米石抵兵餉。兩江江安糧道所屬糧米,全數改解折色。
三年,正月,陸建瀛等奏蘇、松等屬新漕仍由海運。
十一月二十四日,命籌江蘇新漕海運。
四年,六月,江蘇漕糧運津。
八月,以江蘇省浮收勒折,漕務日壞,諭邵燦往蘇州督催。
七年,正月,直隸總督桂良奏:江蘇海運咸豐六年漕、白二糧七十七萬六千四石零。
四月,以漕艘改由海運,諭將淮、揚各屬運河閘壩,相時啟閉。
九年,督漕臣請將本年江南應徵新漕,每石提銀一兩,解交糧台充餉。其淮、徐、海三屬折色,每石銀二兩四錢,全數解交江北糧台。
十年,十月,署漕運總督王夢齡奏:淮安、揚、通各屬,海門廳及改隸通州之靖江,本年冬漕概以每石作銀二兩四錢,變價充餉。
十一年,五月,薛煥奏江蘇海運放洋。
同治二年,十一月,允江蘇松江、太倉等處漕糧減征。
同治三年,漕運總督吳棠奏:軍興以來,漕糧折征,兼之黃河滿溢,運道不通,以致糧船盡廢。現在東南肅清,因籌款採買米三萬三千石,雇用民船,試行河運。 四年七月抵津。《京報》。十五年,劉坤一等奏:蘇省同治二年至光緒二十年止,歷屆起運漕米徵收動支各費,業經先後開單奏准核銷。
四年,正月,江蘇行起運漕捐等米章程。
四年,督臣李鴻章、漕臣吳棠奏:本年江北各漕,民折官辦,請以正耗米四萬石試行河運。 自後河、海並運,河米數至十萬石。
九月,漕河總督吳棠以河運有效予敘。
十月,允江蘇徐州府屬本年新漕折價充餉。
十二月,諭:禁止江蘇征大小戶目,並包漕索規等弊。
五年,三月,李鴻章、吳棠奏江北新漕籌辦河運。
六年,十二月,諭曾國藩等飭沿海州縣招商運米赴津。
八年,江北冬漕採買五萬四千起,一萬萬三千餘石。
九年,七月,兩江總督馬新貽奏運漕沙船擬減出口厘。
十年,三月,曾國藩奏九年江北新漕仍辦河運。
十一年,直隸總督李鴻章定招商局大輪船試辦海運。
十三年,十二月,兩江總督李宗羲奏來年江北漕米,改辦海運,允之。
光緒五年,正月,沈葆楨等奏:光緒四年份,蘇省應徵起運交倉漕、白二糧米六十九萬三千六百十餘石。
十一年,曾國荃奏:十年份冬漕,江、淮、揚、通四府州實起運米九萬七千三百餘石,徐州府實起運米二萬七千四百餘石。
十九年,漕運總督松椿奏:蘇省冬漕,長洲二十七州縣十萬石循行河運。
二十三年,劉坤一奏:購定江南四萬二千餘石漕米河運。
二十七年,三月,劉坤一等奏:二十六年江北冬漕,仍辦河運。奉批旨:江北新漕經戶部奏明改辦海運,即著遵照妥籌辦理。
二十八年,正月十七日,諭:各直省衛所屯田,原為轉漕養贍運丁而設。自南漕改由海運以來,屯衛弁丁,半成虛設。此項田畝,私行典賣,輾轉糾葛,弊端百出。現在定章改折漕糧,亟宜認真清查,改歸丁糧,以昭核實,而裕賦課。著漕運總督陳夔龍會同有屯衛省份各督撫,將各省屯田地畝,逐一徹底查明,悉令該屯戶報官稅契,聽其管業。屯餉改為丁糧,統歸州縣官經征。如有盜賣私售者,亦飭據實報明。完納正供,不究既往,更須嚴禁胥役需索苛擾。此後屯丁運丁名目,概行刪除。其原設之衛守備、千總等官,並著裁撤,改歸營用,即由各本省督撫於各標內仍以原班酌補。所有詳細章程,陳夔龍等悉心會商妥議,隨時奏明辦理。
二十九年,戶部咨令江、浙兩省於本年所征本色內,仍共酌留京斛漕糧一百萬石,由海運津。照上成案,蘇省認運六成本色米六十萬石。
三十二年,署兩江總督端方等奏:二十九年份認運六成本色米六十萬石,白糧在內,其餘改折漕糧交倉,正耗並經剝倉耗、籌備余米船耗等,共米二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六石零。按照該年漕價,每石以二兩二錢八分折價庫平銀一十四萬七千八百一十三萬兩零,共七十八萬四千二百二十三零,由司批解江海關兌收,存儲撥用。
宣統元年份,奏准緩運米二十萬石,仍應起運米四十萬石,所有蘇州等屬之長洲、元和、吳縣、吳江、震澤、常熟、昭文、崑山、新陽、靖湖、華亭、奉賢、婁縣、金山、上海、南匯、青浦、川沙、陽湖、無錫、金匱、江陰、宜興、荊溪、丹陽、金壇、溧陽、太倉、嘉定、寶山三十二州縣廳,應徵漕、白二糧,除清賦案內增案折價充餉提出另辦外,實交倉米四十萬石。該江、浙漕糧交倉米等項正、耗各款,共米一十六萬六百六十餘石。
南京總二:把總官二,衛三十四,指揮二十五,千百戶百四十二,清江廠造船一千七百五十九,運糧五十五萬一千八百八十一石六斗一升六合,旗軍一萬八千。
其一 錦衣衛 府軍衛 金吾衛 豹韜衛 龍虎衛
一萬四百六 五千九百九 五千三十石 六萬二千三 一萬五千二
十九石三斗 十一石一斗 一斗二升。 百八十六石 百五十一
八升。 六升。 四斗六升。 石。
驍騎右 府軍右 神策衛 虎賁左
一萬一千二 三千三百三 四千一百四 七千一百八
十二石零二 十一石一 十四石七斗 十四石二斗
升。 斗。 七升。 六升。
留守左 鷹揚衛 鎮南衛 留守中
五千八百九 一萬一千四 一萬四千四 四千九百一
十四石七斗 百八十二石 百八石九斗。 十二石三斗
八升。 五斗四升。 一升。
龍江右 廣洋衛 江陰衛 羽林右
四萬五千六 三萬六千一 二萬四千四 一萬九百一
百五十二石 百九十七石 百石。 十二石三斗
八斗七升。 六斗五升。 二升。
其二 旗手衛 武德衛 橫海衛 留守右 府軍左
六千八百十 一萬一千二 一萬四千三 一萬一千二 五千九百八
五石八斗四 十二石零 百一十五石 百一石八斗 十二石八斗
升。 升。 四斗五升。 六升。 九升。
金吾前 府軍後 鄱陽衛 豹韜衛
四千五百七 四千五百四 三千四百二 一萬一千八
十四石五斗 十三石八斗 十五石四斗 百八十一石
九升八合。 九升。 五升。 六斗七升。
虎賁右 應天衛 水軍右 水軍左
一萬八千一 七千石五升 二萬三千六 五萬一千九
百一十四石 六合。 百七十一石 百四十七石
一斗七升。 二斗四升。 六斗八升。
龍虎左 羽林衛 興武衛 龍江左
四萬四千八 二千七百一 一萬一千八 三萬一千九
十石二斗七 石七斗七 百八十一石 百三十石八
升。 升。 二斗。 斗。
江北總二:把總一,衛所十八,指揮十五,千百戶百七十六,旗丁二萬六十七,清江廠造船二千六百八十七,運糧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四石一斗零二合。
其一 淮安衛 大河衛 邳州衛 徐州衛
六萬八千三 十一萬三千 四萬八千六 七萬七千四
百十一石九 七百九十石 十四石二斗 十六石二斗
斗五升。 二斗九升。 三升。 三升。
其二 徐州左 揚州衛 通州所 泰州衛 鹽城所
四萬一千六 四萬七千四 一萬七千三 一萬四千八 一萬四千二
百三十石九 百三石八斗 百七十七石 百九十石四 百七十六石
斗一升。 八升。 二斗三升。 斗七升。 四斗三升。
高郵衛 興化所 儀真衛 滁州所
四萬四千八 一萬二千四 三萬三千七 二萬二千七
百五十五石 百九十五石 百二十二石 百五十石一
六斗二升。 七斗一升。 二斗。 斗八升。
江南上江:把總一,衛所十一,千百戶九十九,旗軍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九,安慶廠造船千四百二十三,運糧四十七萬二千七百四十三石零七升。
水軍左 龍江左 龍江右 江陰衛
舊遮洋二萬 舊遮洋一萬 舊遮洋萬三 舊遮洋二萬
五百七十石 七千九百九 千四十二石 七千九百九
九斗七升。 十九石六 三斗。 十九石六
斗。 斗。
江南下江:把總一,衛所七,指揮七,千百戶十九,旗丁一千七百六十四,清江廠造船七百七十七,運糧五萬四千三百二十九石六斗六升。
鎮江衛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橫海衛
七萬三千六 五萬九千七 四萬六千九 五萬六千六 舊遮洋萬四
百二十二石 十石六斗四 百七十四石 百七十五石 千五百七十
二斗九升。 升。 六斗。 八斗九升。 七石六斗。
松江衛 嘉興所 水軍右 應天衛
一萬五千三 一萬一千二 舊遮洋萬七 舊遮洋萬二
百五十石。 百八十石八 千四十二石 百八十五石
斗。 四斗。 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