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十卷 捐輸
第十卷 捐輸
漢令民入粟買爵。
南朝宋泰始二年,子勛即位於尋陽城,太宗遣領軍王玄謨率軍南討。時軍旅大起,國用不足,募民上米二百斛,錢五萬,雜谷五百斛,同賜荒縣除。上米三百斛,錢八萬,雜谷千斛,同賜五品正令史;滿報,若欲署四品在家,亦聽。上米四百斛,錢十二萬,雜谷一千三百斛,同賜四品令史;滿報,若欲署三品在家,亦聽。上米五百斛,錢十五萬,雜谷一千五百斛,同賜三品令史;滿報,若欲署內監在家,亦聽。上米七百斛,錢二十萬,雜谷二千斛,同賜荒郡除;若欲署王國三令在家,亦聽。 見《宋書·鄧琬傳》。
《文獻通考》:宋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必發倉廩,或平價以糶;不足,則轉漕他路;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
神宗熙寧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召人納米或錢賑濟。
高宗建炎元年,勸諭富豪出粟米賑糶饑民,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進義校;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賞。
捐 例
康 熙
十六年,開捐納生員例。 《靖江縣誌》,下同。
二十二年,罷捐納生員例。
三十年,以征噶爾丹,開捐輸糧草例。
乾 隆
元年,六月,蘇松鎮總兵免西里也國納稅,諭以國家撫綏四方,自有大綱,斥之。
三年,十二月二十,以江蘇水災,准捐納谷石減三收捐。 《清實錄》,下同。
四年,五月十二,准江蘇捐監兼收折色,赴鄰省採買。
七年,五月四日,准淮、徐、海屬捐監事例減三收捐。
八月二日,高斌等請江蘇被災地,仿照樂善好施之例,准令各省人員出資備賑;無職銜者,京職自中書、行人、評事、博士以下,外職自知縣以下佐貳等官,分別給予議敘。
五日,淮、揚等府奏准減三成收捐監生。工部尚書韓光基奏:江南被災地方,議行樂善好施之例,有情願急公納捐米谷者,報於立班開選之日,將交納米穀人員,先盡選用。
六日,開江南河工捐例。
十六日,賑江蘇災,並撥鄰省銀備明春接濟之需。高斌請於樂善好施案內歸款,允之。
八年,四月七日,兩江總督德沛奏:每捐監一名,收谷二百二十石,粟谷兼收,二麥並納。批:大學士會同吏部速議。
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捐監生每名捐谷二百二十石,今以米價高漲,減為捐谷一百八十石。
十一年,九月二十六,以江南水災,命開捐例助賑。
十二年,三月十三,准江蘇仍收捐監本色。
十七年,七月,禁行使寬永錢。
十八年,八月二十九,定江蘇辦賑開捐事宜。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予江蘇捐賑紳士獎敘。
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允兩淮商人捐省方大典備賞銀一百萬兩。
三十二年,十二月,允淮商捐滇省軍需銀一百萬兩。
四十年,八月二十一,允淮商捐金川軍需銀四百萬兩。
四十五年,二月初,淮商捐辦差經費一百萬兩。
四十六年,十一月,撥兩淮鹽課銀五十萬兩修沛縣城。
五十年,十二月,予江蘇紳士大賑及集資販米平糶議敘。
五十一年,閏七月,李世傑等以河工及賑恤請開捐。諭以現在戶部庫尚有七千餘萬,開捐於銓政、官方兩無裨益,斥之。
五十三年,正月,允淮商捐台灣軍需二百萬兩。
十月五日,允兩淮商人捐荊州工賑銀一百萬兩,分五年帶納歸款。
五十四年,九月,蘇松太道張銘開捐修海塘。
五十七年,正月,允淮商捐廓爾喀軍需三百萬兩。
六月,奇豐額奏蘇松太道恩詳修華亭戚家墩海塘工程。
五十八年,八月三十,諭:英吉利貢使由內河水路赴廣東,附船回國,派提督王炳管領兵弁接替護送。
五十九年,八月,修寶山海塘。
六十年,閏二月,允兩淮商人捐剿苗匪軍需一百萬兩。
十二月二十一,允淮商再公捐征苗軍需銀一百萬兩,分年帶完。
嘉 慶
四年,七月,收兩淮商捐銀兩。
五年,二月,允淮商民公捐銀一百萬兩。
三月,再允兩淮鹽商捐銀五十萬兩。
七月,允淮商捐工需銀五十萬兩。
六年,十二月,撥兩淮商捐銀二十萬兩濟川省善後。
七年,五月,允費淳等請,免江蘇歸公銀三十七萬有奇,並諭永禁江蘇漕余折色。
八年,五月,允淮商捐撫恤賞需銀一百萬兩。
十一月,兩淮商捐衡工銀一百一十萬兩。
九年,四月,收兩淮商捐銀一百萬兩。
八月,允兩淮鹽商捐蘇、徽賑恤銀二十萬兩。
十一月,允淮商捐高堰堤工銀四十萬兩。
十一年,五月,收淮商公捐鹽河工料幫價銀三十萬兩。
七月,允淮南、北商人公捐黃流改由六塘河至灌口入堤崖公費銀三百萬兩。
十二年,六月,以漕船挽渡艱澀,諭鐵保赴清江浦妥籌漕運。
十三年,五月,允鐵保等請,淮商等捐河南工需銀三百萬,於舊捐六限全完之後,分四年帶完,仍加余息一分五厘。
六月,允淮商捐銀三百萬兩,備河南工需。
七月,戶部議准南河捐辦土方籌議章程。
九月,允淮商報效慶典銀四十萬兩。
十四年,七月,允淮商公捐慶典賞需銀一百萬兩。
十五年,五月,允淮商捐銀五十萬兩,為漕運添設剝船之需。
十一月,允陳鳳翔請,開蘇山閘,借黃濟運。
道 光
三年,七月,諭:江蘇等五省捐監事例,仍歸本省藩庫報捐。每收足五萬兩解部,備直隸水災經費。
是年,江蘇水災,官紳、商富捐銀一百九十五萬餘兩。 見道光十三年江蘇巡撫林則徐《江蘇田稻歉收片》。
七年,二月,撥淮南商捐一萬兩解甘肅。
九年,三月,允陶澍奏,以捐監銀兩歸補江寧藩庫封儲銀兩。
十一年,江蘇水災,紳富捐銀一百四十二萬兩。
十二年,正月,以朱士彥奏,諭:江蘇紳士隨同勸捐助賑,陶澍等飭查明例應議敘者,於賑務告竣之日,即申送核實具奏。
十三年,五月,陶澍等奏十一年揚州所屬被災,兩淮各商許維等捐銀十一萬九千八百八十一兩助賑,予敘有差。
十四年,二月,予江蘇捐賑之廩貢吳大田等獎敘。
三月,予江寧藩司屬、江蘇藩司所屬州縣捐賑獎敘。
十五年,十月,允陶澍等奏,修寶山縣海塘,土石各工官、紳捐銀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五月,允淮商捐軍需銀五十萬兩,修江蘇寶山塘工。
六月,允淮商捐輸漕防經費。
二十三年,十二月,諭淮商公捐經費全數撥發,加給操練水師津貼。
二十四年,十月,壁昌奏:英夷就撫案內,有五十萬先由上海紳商捐助,今據文柱詳,此項捐數紳商續捐銀三十六萬兩,請獎。允之。
二十五年,五月,壁昌等奏:海疆捐輸,江寧官紳、商民捐銀五十四萬五百九兩。
九月,江寧布政使護江蘇巡撫陳繼昌奏:江寧藩庫自嘉慶五年至道光二十五年共收捐監銀三百六十萬兩。
二十九年,六月,兩江總督陸建瀛奏省城居民房屋被淹,勸捐撫恤。
三十年,七月,予坐補蘇松太道吳其泰勸捐出力獎。
咸 豐
三年二月,命江蘇紳士前贊善趙振祚、編修馮桂芬等,辦理團練捐輸。
八月二十三,向榮請蘇、常捐局仿八折收捐,下戶部議。
二十八,准江蘇將各屬捐項充軍餉。
四年,三月,諭怡良等就江南情形,勸諭紳董籌辦厘捐。 按《靖江縣誌》載,蘇省各州縣捐軍需銀錢頗詳,茲匯錄備考。
三年四月,捐軍需,知縣齊在鎔奉札勸捐錢一萬九千八百緡,分解各營,循例敘獎。
是年,江南開辦實官捐,由戶部發部文、武職空白執照。
四年,續捐軍需。 時江蘇布政使發空白部監照,飭知縣馮譽駒勸捐,繳銀兩若干解藩庫。
均見《靖江縣誌》。
六年,七月,常鎮道委員捐軍需。 捐軍需錢一千七百緡,解送糧獎敘捐戶十五人從九職銜。《靖江縣誌》
七年,二月十七,以怡良等奏江蘇捐輸軍餉已逾百萬,潘曾瑩等予獎有差。
五月十五,江蘇巡撫趙德轍奏江蘇遵辦捐、借兼行。
五月,捐軍需。 常鎮道喬松年檄委齊在鎔勸捐軍需錢一萬千緡有奇。《靖江縣誌》
閏五月,以揚營缺餉,諭何桂清等辦上海勸捐。
八月二十一,以江蘇山陽縣捐輸軍餉,永廣學額四名。
十一月,以捐輸軍餉,永廣東台縣學額四名,興化一名。
八年,十月,捐解江北糧台添造炮船經費,江北糧鹽運使喬松年札飭勸捐炮台經費,靖邑派捐實二千兩,如數清繳,批解有案。 《靖江縣誌》
十月十六,以巴棟阿奏,諭揚屬八州縣房捐、畝捐歸江北糧台辦,通、海等五廳縣畝捐歸鎮防餉需。
十一月,捐解江南糧台接濟鎮營兵糈。 時洪軍肆撲,鎮江官兵口糧缺乏,江南糧台札飭捐米接濟,每石照漕斛折價二千二百文,隨繳運腳錢一百二十文。
是年,勸辦捐、借。 時江南、北軍需緊急,總辦籌餉局札飭勸辦捐、借,以濟軍餉。靖邑共捐借實足制錢二萬八千三百三十九千二百九十文,均經解批回有案。《靖江縣誌》
咸豐八年,七月,以捐輸軍餉,永廣銅山學額二名,宿遷一名。
九年,正月,以捐輸軍餉,永廣江蘇長洲、元和、吳縣學額各三名。
三月,以捐輸軍餉,永廣江蘇如皋、金山學額三名。
四月,以捐輸軍餉,永廣青浦、溧陽學額各二名。
十月,以捐輸軍餉,永廣泰興學額二名。
十年,八月,允道員吳文錫辦理揚州勸捐事宜。
同 治
元年,四月,復起典捐。 藩札飭起典捐濟餉,自咸豐六年起,至十年四月止,共捐解制足錢三千四百五十六千文。茲復札飭辦典捐,自同治元年四月起,至三年六月止,共捐解制足錢一千一百二十千文。均批回獎敘有案。《靖江縣誌》
二年,捐解滬營兵米。時滬營軍需緊急,督辦捐輸局署常鎮道許道身飭辦米捐以濟兵食,齊在鎔會委勸辦,共解過制足錢八千一百三十八千文。又遵飭開支委員鹽折局用公費錢二千五百二十六千文。批解報銷有案。《靖江縣誌》
三年,統捐軍需。 二年十一月,奉江寧布政使喬松年札飭淮、滬、鎮、揚等處兵米統捐,知縣齊在鎔稟請求免未准,共實捐解庫平銀二千九百八十九兩。有批回存案。《靖江縣誌》
正月四日,以捐輸軍餉,廣興化縣學額四名。二十九日,以捐輸軍餉,廣清河縣學額三名。
五月,廣鹽城學額七名,高郵三名。
九月,以捐輸軍餉,廣海州學額六名,靖江二名。
是年,兩江總督曾國藩奏開辦金陵善後捐輸,按照籌餉新例減成給獎。 見《李文忠集·同治五年江北大水成災請另籌捐項奏》。
是年,五月,予蘇州府屬按租捐助軍餉續報請獎。
四年,四月,以捐輸軍餉,廣太倉學額□名,崇明十名。
六月,廣上海文、武學額各四名,寶山各二名。
五年,十月,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江北大水成災,請另籌捐項,以賑災黎。
原奏略曰:
上年,金陵善後捐輸均經奏准,按照籌餉新例減成給獎。此次捐輸,事尤重大,若不優予獎敘,難期踴躍。應請援案照例銀遞減二成,准報捐實職、虛銜、封典、翎枝等項;如本身不願請獎,並准移獎子弟親族,由司先給實收,隨時造冊報部,換給執照。其貢監職銜,擬查明藩庫有無舊存空白部監各照,先行填用。仍並單咨部,如蒙俞允,當即飭司趕辦。
光 緒
二年,閏五月,江蘇巡撫吳元炳奏江寧藩庫欠放各省官養廉給票抵捐案內,將報捐合例官生截作第四次請獎。
是月,漕運總督文彬奏:查明捐局未經停止以前所收銀兩鈔價,分繕清單請獎,鈔一千折收銀一錢。
八月,兩江總督沈葆楨奏:淮商捐輸,請仍照清水潭成案辦理。
四年,停實官捐。
五年,五月,江蘇巡撫吳元炳奏歷年所收捐項及分解各省數目,詳細開單咨部,並將十七、十八兩案分別咨部核獎。
六月,兩江總督沈葆楨奏江寧捐局分別展限。
十年,江蘇辦海防實官捐。
十三年,江蘇辦鄭工實官捐。
十四年,四月,兩江總督曾國荃奏淮商捐輸請獎。又奏辦蘇、皖賑捐。
十五年,三月,兩江總督曾國荃奏停止賑捐日期。
十二月,兩江總督曾國荃奏江蘇、浙江被災極重,擬仍開辦賑捐。
原奏略曰:
臣奏辦江蘇、安徽賑捐,經部臣議准,凡捐封典、虛銜、貢監,均照常例減五成給獎。翎枝三品以上,捐銀二千兩;四品以下,捐銀一千兩給花翎,五百兩給藍翎。限半年截止,由臣填發實收,將副實收隨冊送部,由部核准,頒發執照。於正捐毫無所礙,於災民裨益良多。現與司道再四籌思,擬即循照此章,續行開辦半年,由臣派員及咨鄰省各督撫廣為勸募。
十八年,劉坤一等奏准江寧、揚州各屬,因旱成災,開辦賑捐。
二十二年,四月,劉坤一等奏:十八年賑捐集款至一百二十餘萬兩。
二十三年,劉坤一等奏准淮、徐、海等被水成災,開辦賑捐,予限一年。
二十四年,劉坤一等奏:淮、徐、海復被水災,工、賑並舉,需款浩繁,請照原章展限一年。 閣鈔奉朱批:著照所請。
二十六年,閏八月,兩江總督劉坤一等奏明開辦助餉捐輸,照新海防例減成核獎。
二十七年,三月,劉坤一等奏助餉輸捐銀,截至二十六年底止,共勸集四十四萬餘兩。
四月十三,兩江總督劉坤一奏准江寧籌餉捐輸,仍照秦、晉兩省辦捐成案,敕部頒發空白執照。
先是,二十七年正月十六,兩江總督劉坤一等奏略曰:
江寧開辦籌餉捐輸,業經奏奉諭旨允准,飭屬一體籌勸,設局開辦。現在時局未定,一時固難籌辦,即使按卯詳咨,而行在部案未齊,恐亦無從核辦,頒照無期,捐務終難起色。查山西、陝西辦理賑捐,業已仿照咸豐三年成案,頒發五品以下實官空白執照。近年捐輸已成弩末,惟有仰懇敕下戶部,照秦、晉賑捐成案,頒發文職五品以下空白執照二千張,武職五百張,存臣衙門,由局造送履歷清冊,呈送副實,收時在衙門加蓋關防,飭局填發。奉朱批:戶部知道。旋准行在戶部咨,以江寧勸捐籌餉雖屬孔亟,較之秦、晉賑捐情事不同,未便一律頒發空白執照。致與賑捐有礙,應仍令先發實收,俟獎冊到部,核明趕頒執照。等因。臣查江蘇奉撥款項最為繁重,近年以來,厘金抵還外債,外省撥補之款,大都無著騰挪,因竭蹶萬分。若不及早變通,徒有開捐之虛名,終無籌餉之實濟。江南濱海臨江,防務緊要,非他省情形可比。且此項餉捐奏准一半濟餉,一半解部,惟有仍懇特敕戶部頒發文、武職空白執照,庶與捐務、餉需兩有裨益。奉朱批:著照所請,戶部知道。
二十九年,閏五月,兩江總督魏光燾奏報江寧籌餉捐輸辦竣,查明收支數目。
原奏略曰:
寧省於二十六年遵旨開辦籌餉捐輸,經前督臣劉坤一奏明所收捐款,以一半解部,一半留為本省添軍辦防之需。嗣因江蘇猝被水災,奏請截留解部一半之款,以濟賑撫,先後奉旨允准。查全案共收捐款庫平銀一百二十萬七千四百四十兩,共放餉需及賑撫各款計庫平銀一百一十四萬九千四十六兩,尚存銀五萬八千三百九十三兩。據各處呈報,均系實用實銷,餘存銀兩已解交司庫,作三省師範學堂之用。奉批:戶部知道。
二十九年,十月,兩江總督魏光燾奏江蘇前辦淮、徐、海等屬賑捐報銷完竣,擬將出員紳懇予分別保獎。
原奏略曰:
光緒二十三、四等年,江蘇淮安、徐州、海州等處迭被水災,隨辦水災,籌辦賑撫。經前督臣劉坤一先後奏蒙恩允,截留漕糧,飭撥各省昭信股票等銀賑濟,並照順天等省章程,設局開辦賑捐,遴派委員,分赴各省,廣為設法籌勸,工、賑並舉,以濟災黎。續又奏准前項賑捐展辦一年,所收捐款及支銷各數,業經分別清單奏報,經部復准。當日災區既廣,為日又久,捐款所集或分撥撫恤,或以工代賑,或接濟平糶,以及採辦米麵、豆餅、薯芋、棉衣等項,兼撥濟皖省賑款。截數清厘,撥還歸墊,皆須時日。今核統收各捐,共支銷庫平銀四百三十九萬餘兩,除截留漕糧、昭信股票、彩票抽厘、各省協濟,及前奏獎各員官紳捐助等銀一百三十餘萬兩外,計外省、本省各官紳勸集銀三百餘萬兩,皆官紳等不辭勞瘁,得以集成巨款。仰懇俯准前辦淮、徐、海等屬賑捐在事各員紳,由臣分別保獎,以示鼓勵。奉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三十一年,署兩江總督周馥等奏准江南工、賑緊要,開辦賑捐。
九月二十一,江蘇巡撫陸元鼎奏沿海各廳、縣風潮為災,籌辦賑撫需款甚巨,請附江南工賑捐輸,各為沙洲賑捐分撥濟用。
三十二年,十月,兩江總督端方等奏,蘇省各州、縣水災極重,籌辦賑撫需款甚巨,請展辦賑捐一年。並援湖北、湖南成案,加辦七項常捐,藉資湊濟。
三十三年,十二月,兩江總督端方等奏:江北水災第一案報銷,收到恩賞部款、官賑、捐借各項銀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二百六十兩,又收義賑捐錢九十五萬二千一百七十文,共支留養遣、冬賑、春賑等項銀五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兩,錢六百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四千七百文。內以義賑九十五萬二千一百七十文抵支外,其餘錢五百十三萬五千八千七百文,合銀三百三十一萬三千四百二十四兩,共支銀三百八十五萬九百四兩。
宣 統
元年,兩江總督張人駿等奏准開辦賑捐。 按度支部議復:自宣統二年正月起,予限一年。
二年,兩江總督張人駿等奏准以前請開辦賑捐限滿,請展一年。
附 奏 疏
張之洞勸令鹽商集捐專備海防折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
竊照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日,准總理衙門來電:奉旨:張之洞電奏擬援案勸令鹽商集捐百萬,照海防例給獎,專備江南海防之用等語,著照所請辦理。等因。欽此。遵經札飭兩淮鹽運使江人鏡欽遵,傳集商人,妥為勸辦去後。
茲據詳稱:淮南、北商販共認捐銀一百萬兩,內淮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岸各商共攤捐銀七十八萬兩,江寧、揚州等屬食岸各商共攤捐銀二萬兩,淮北票販共攤捐銀二十萬兩。自光緒二十一年三月起,盡一年之內,每三個月為一限,分四限繳清。等情。詳報前來。
伏查近年淮銷疲滯,捐輸重疊。本年又令淮南運商預征鹽厘一百餘萬兩,商力迥不如前。當此積困重累之餘,復因江南本省海防緊要,公同捐集巨款,各該商上感國恩,下衛桑梓,深知大義,實堪嘉尚。除飭查照現章隨時給獎外,所有淮商捐輸濟餉緣由,理合恭折具陳。
朱批:戶部知道。
張之洞江蘇並無勒借派捐折
光緒二十一年四月
竊臣等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有人奏江蘇勒借派捐,請旨嚴禁,並將辦理不善州縣懲處一折,據稱:江蘇州縣辦理捐、借兩事,於上年冬間各紳商等陸續呈繳款項後,現又奉檄籌辦,搜括無已。有款已交官不准作數,勒使重出者;有措繳未齊,簽派多差,到門守提者;有無力完繳,編管家屬者。挨門搜查,市井騷然。等語。捐、借紳商款項,原系朝廷不得已之舉,各疆臣等如能辦理得宜,凡屬食毛踐土之倫,無不急公奉上。若如所奏各情,騷擾腹削,厲民病商,殊失始事本意。著張之洞、奎俊認真查明,果有前項弊端,即行從嚴申禁,並將辦理不善之州縣分別懲處。總宜妥籌勸辦,仍以固結民心為主,不准抑勒苛求,藉端擾累,致遭眾怨。原折著抄給閱看,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欽此。臣等跪誦之下,惶悚難名,當經欽遵札行兩藩司、籌餉局,轉飭確查嚴禁。並先准部咨,以外省不准按漕糧加捐,及房捐宜加體恤兩條,咨行查禁,亦經照行司屬嚴切查禁在案。
茲據江寧藩司瑞璋詳稱:前奉行令籌款濟餉,當就寧屬情形酌擬章程三條:一、飭官員報效;一、捐典輔月息;一、勸紳富捐輸。詳蒙前督臣劉坤一奏准開辦。除官捐本歸自籌,典捐系按架本提繳外,其紳富捐一項,系經籌餉勸捐局派員分赴各屬,會同地方官,以捐獎章程善為勸導,悉聽量力樂輸,不准稍涉抑勒,從無於地丁漕糧項下加收之議。即蘇屬續奏章程,議提漕糧公費每石五十文,亦系取之於官,並非取之於民。寧屬因漕糧向征折色,並無公費名目,是以官捐條內州縣亦未曾擬定捐數,但屬其量力竭誠捐助。至房捐一節,本擬仿照蘇屬章程試行,因體察目前海防多警,市廛不甚繁盛,未經舉辦。
又據江蘇藩司鄧華熙會同籌餉局詳稱:去年十月奉文開辦息借,奉派候補道員汪福安、沈玉麒、丁兆基、周蓮等,督飭地方官紳,在四府一州分提勸辦殷實之戶。因事屬創始,未解如何歸還之法,其初多不願出借。經明白曉譬,遂酌量輸借,並無違言。截至年底止,紳富只借銀三萬六千八百兩。原奏內稱蘇州集至七十餘萬,蓋並官借之九萬、典商之二十五萬、積穀公款之三十七萬合而言之,其實紳富所借並不甚多。原奏又稱款已交官,不准作數,勒使重出。查紳士為商民表率,勸借必先向商議。顧全大局者固自樂從,間有不明事體、匿而不面,或飾詞搪塞,動因一二人稽阻,致闔邑觀望。該縣、委等往復邀請,或勸令增加,自是事理所有,實無如原奏所云到門守提、勒使重捐之事。究之,有印票之給執,有重息之歸償,吝嗇於前者現皆樂輸於後。查允借各戶多由官紳互勸,各量產業豐約,與商借數多寡。至謂無力完繳,編管家屬,即使鹵莽州縣亦不敢暴戾至此,況拖欠錢糧猶未聞逮系家屬,安有不得已之息借轉忍加以編管?雖江蘇州縣勸借情形難易不同,而苛虐結怨固未有也。至蘇省肅清以後開徵漕糧,同治年間前督撫臣嚴禁浮收,因州縣辦公無資,奏定完漕一石,隨繳公費一千文,歷經循辦多年。近年因常、鎮被災,奏明由州縣在前項公費內,每石出錢五十文解濟賑需,事竣給獎。此次奉飭籌捐,因令州縣仍循賑捐成案,照捐一次,與民間無涉。今以州縣解囊急公,而謂之加收漕米,大非事實。至鋪戶房捐一節,前經詳請奏明,普辦兩個月以濟餉需,准其匯獎。目下甫議舉辦,系飭各州縣諭派公正紳董查明城鄉鋪戶,先捐房租一個月,刊發司印收票,不涉書差之手,無從索擾。等情。先後詳復前來。
臣等復加查核,該司局等所詳,均系實在情形。查詢印、委各員,所稟亦俱相同。除寧、蘇兩藩司勸辦各款外,則上海捐、借各項皆上海道勸導各大行商,並由官倡捐、倡借,始得漸有成數。查上海情形,華、洋錯處,官、商雜居,所有富紳巨賈大率捐有二、三品職官虛銜,或兼充各省局差,意氣甚盛,平日與上海道分庭抗禮,廳縣更不待言。此次議捐議借,皆經上海道轉邀各紳,優禮延請,委宛勸商。各行久在滬上,深知海關借票稅司簽字為可信,故借數較多。若謂上海富戶地方官敢為抑勒,胥吏敢於守提,尤為必無之事。臣等渥荷聖恩,同膺疆寄,深知養衛民之兵,必先施恤民之政。且分駐寧、蘇,耳目尤近,如果地方官有因捐病民,斷不至毫無見聞。原奏所云江寧、蘇州省城內挨戶編查,橫搜大索,似乎無此情理。此非捕盜詰奸,何為有挨查大索之舉?即開辦數月以來,臣等衙門查無上控勒捐之案。現在寧屬勸辦之數較少,蘇屬所收較旺,然款分數等,出於紳富之捐者為數亦不甚多,其無操切從事,實堪共信。且臣之洞先經奉到上年十二月十八日諭旨,以江南地方奉行不善,飭令查明嚴參等因,正在查禁復奏之間,豈有復行嚴檄,轉加勒派、搜括之理?惟是江省轄境甚廣,耳目或有難周,臣等當再行分飭承辦印、委各員,不准稍有抑勒、苛求情事。若有如言官所指各節,定即嚴參示懲,不敢稍涉庇縱,以仰副聖主安富恤民之至意。
朱批:知道了。
張之洞嚴杜捐借擾民片
光緒二十一年四月
再,捐、借充餉一事,前於上年十二月欽奉寄諭,有人奏江南地方奉行不善,飭臣查明,如有前項情弊,即著指名嚴參。等因。欽此。當經確切詳查。正在復奏間,續奉本年二月二十五日寄諭:有人奏:江蘇勒借派捐,請旨嚴禁。等因。欽此。跪誦之餘,仰見聖主軫念民艱,嚴懲苛擾,尤為儆切。而原奏所陳病商厲民各情形,皆屬罕見罕聞之事。且謂種種騷擾弊端,皆由臣嚴檄苛求所致,尤深惶悚。除會同撫臣奎俊查明另折復奏外,特是微臣籌辦捐、借實在情形,有不得不縷晰陳明者,敬為我皇上陳之。
伏念臣自去冬到江南以後,正值軍務日緊,徵調日繁,軍火轉運,勞費百端。司關正雜款項,皆有應支、應解定額,無可挹注,而出款頓增數百萬之多,一時委難籌措。臣力持款宜急籌、捐宜緩辦之議,於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月十九日迭次電奏在案。每當接見司道各局,痛切言之,誠以用款為急不可待之需。惟借自外洋,則款巨而倉猝可集,捐款乃日後補苴之事,惟徐為籌劃則力紓而操切可除。是以臣於各屬勸捐一事,從未行一嚴批,下一催檄。而州、縣稟陳抗捐之案,如元和縣道員陸同壽家貲百萬,捐、借兩事,屢勸不應,城鄉官民公論皆以為非;又奉賢縣附貢生陳麟並伊孫舉人陳鴻翊,身為首富,絲毫不捐,而且不知大義,語言悖謬,沮惑捐生,各據該縣稟請訓飭儆戒。臣以重利輕義,世俗恆情,若予嚴批,必至奉行操切,至今並不批覆,案牘具在。又通州及淮安官紳稟請仿照咸豐年間章程,按畝輸捐,經臣批駁。又蘇屬各州縣經江蘇藩司遵奉部文,提積穀存本作為息借,已提銀五十餘萬兩,然因丹徒災欞之餘,臣復批令留縣,勿庸提借。而寧屬各州縣經江寧藩司屢請仿辦,臣即未允照行,至今分文未提。蓋以備荒之款,亦固本要需,將來籌補艱難,未可輕動。其房捐一款,系本任督臣劉坤一會同撫臣奏准之案,蘇屬奉准部復後,即議舉行,去冬經臣電飭前署江蘇藩司黃祖絡暫從緩辦。今又據江蘇藩司詳明開辦,臣尚未經批答。至寧屬則臣與藩司近在同城,飭令緩辦,至今並無舉動。以上各節,省內、省外各衙門皆有案牘可查,是臣於抗捐巨戶尚不苛求,何至搜括及中人之產?房捐奏准之案,積穀現存之款,尚未舉辦,何必取盈於追比之勞?至原奏所謂本任督臣劉坤一會奏籌捐案內,每漕米一石加收錢五十文,此乃官捐之款,出之州、縣應得收漕公費,與民捐無涉,實無加收分文之事。至江北州縣捐輸,因淮、海、清江一帶防務方亟,除初解一批外,大率俱令留充本地團練經費,未經提省。以官發實收給獎之款,而留為民間自衛桑梓之需,是體恤民艱之苦衷,似亦可以概見。臣所飭籌辦者,惟奏明勸諭兩淮鹽商公捐海防經費,及照前任奏案勸令典商捐繳一月息錢,及委員攜帶實收分赴各省勸辦海防捐輸三事。鹽商之捐,由運司查照成案,令場、岸各商自行分認,無勞督責。典息之捐本系殷商,又有架本可查,無須苛擾。各省實收之捐,設局招徠,悉聽捐生自便,無從抑勒。
再,查江蘇省向章,江寧藩司所屬各府縣由總督主政,江蘇藩司所屬者由巡撫主政,藩司更系各有專責。今寧屬捐、借各事,既大率皆未舉辦;寧屬截至二月底止,計開辦半年,僅收紳富捐款六萬一千餘兩,借款一萬一千兩。收數止於如此,其有無騷擾,固已顯然。至蘇屬捐、借較多,然大宗皆系典商及提用積穀之款,出於富戶者亦不甚多。撫臣奎俊素性謹慎和平,臣敢保其斷無凌厲抑勒之事。以上各節,皆鑿鑿有案可稽,有數可核,非能虛飾。其是否騷擾腹削,當在聖明鑑照之中。
臣雖為外吏,本系迂儒,深知固結民心,乃可捍禦外患。且到任未久,無德及人,縱無干譽之心,亦豈肯故為斂怨之事?若謂臣過於拘泥矜慎,不能猝籌巨款,則誠有之;若謂肆意苛求,似與臣用意正謂相反。原奏所云各節,何以訛傳力詆至於如此之甚,臣實未解其故。總由臣德不足以孚士民,才不足以裕財用,叨竊非分,致召人言。惟有痛自咎責,益加循省。但寧、蘇兩屬州縣甚多,地方有司或有辦理未能得法,以致流播訛言,自當嚴行查禁,以杜流弊。已由臣通行各屬嚴切禁止,一面遴委妥慎可靠之員六人,分赴各府州縣密行確查。如有借、捐擾民之員,即當從嚴參辦,以仰副朝廷恤民剔弊之至意。
朱批:知道了。
張之洞請將江省所收捐款全留分撥軍用折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
竊准部咨:議核推廣捐例一案,行令將實官、虛銜分別造報,請將虛銜歸籌餉新捐所收,捐款准其一半留用、一半聽候部撥;實官應歸新海防捐所收,捐款均應全數解部,不准截留。等因。當經咨行遵照去後。
茲據總辦籌餉勸捐江寧布政使瑞璋等稱:江寧紳富捐輸仍請准獎實官,業經詳請具奏在案。惟存留報撥一節,前因倭事初起,東北用兵,欽奉諭旨飭令就地籌款。經本任督臣劉坤一酌議官報捐、紳富捐、典息捐章程三條,聲明一半留備部撥,一半留為本省籌防之用。奏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經部議核:如有紳富捐銀一萬兩以上者,准專摺奏請特恩獎敘;其在一萬以下及典息捐錢,俱准照新海防例,獎給實官、虛銜、封典,暨准移獎子弟,以昭激勸。並稱集有成數,趕緊報部,分別留用備撥。等因。於光緒二十年十月十二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咨行前來。則是江南籌餉局所收紳富之捐,一半留用,一半候撥,久經戶部議核,奉旨允准在案,本與他省情事不同。惟因本任督臣具奏之時,僅止陳浞、程文炳兩軍奏調北上,用項無多,此項捐輸專為本省籌防,是以僅請留半。嗣後防軍奉旨北調,合計多至五十餘營,月餉之外,又有車駝、皮衣及柴米價津貼,踵事而增,繁費無算,月計已需銀二十餘萬兩。加以本省招補增募江海兼防水陸一百餘營,月計又需銀數十萬兩。又以重價密購大批軍火,分濟前敵諸軍,節次議立購運等局運送餉械,費用太繁,是以又有詳請全數截留之奏。查每月所收捐數,彙算不過五、六萬兩,即以全濟北軍,亦僅敷月餉十分之二、三,則所請南省分半之說,止系奢望空言,並無濟用之實。乃因湖南開辦籌餉新捐,部議照順直賑捐給予虛銜獎敘,及因議核江西紳富捐輸請獎一案,咨令實官歸新海防捐,虛銜、封典等項歸籌餉新捐,實官捐全行解部,通行各省照辦。奉文之始,竊以為湖南、江西在腹地,並無海防,固與南洋迥異。且續奉之案,似與先經專案奉准者不同,前項通行江南,應不在內。今奉部咨,亦令一體照辦,不勝彷徨焦灼。細繹歷奉部文,海防捐實官舊例也。籌餉新捐獎敘虛銜等項議復,湖南通行之新章也。江省紳官等捐准照新海防例獎給實官,分半留撥,則又奉准復之專案也。今以江西駁案,而令江省亦分別虛銜、實官,一歸籌餉案內造報,一歸海防案內造報,籌餉者一半留撥,歸海防者全數報解。是原奉部議,尚系不問虛銜、實官准留一半,今改為虛銜准留一半,則可留者益少。夫以江蘇一省供支南、北各軍餉需之巨若彼,而本省准留捐款之微若此,竊恐杯水車薪,於餉路無濟矣。現在海防雖已解嚴,而目前之月餉,與夫裁官資遣等費,尚屬不貲。每月湊解北軍餉項十分為難,屢向東征湘軍兩糧台挪借墊欠,為數甚巨,尚須設法籌還。若再騰出捐款報解,更屬無從措手。即如安徽北上練軍奏動漕折,湖南奉調勇營奏動庫款,他省正項尚准留撥,乃獨至江省捐款系由外省勸導所得,轉不得留為供支軍餉之用。查此項捐款,既系供支軍餉,為戶部省餉,實與解部無異。乃亦不准留用,較之湘、皖成案,似未持平。且原議兩歧,外省無所適從,諸事艱於籌辦。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複查江南用繁餉絀,委系實在情形。所收捐款准獎實官,須分半留用,原系部議復准。且此款不過湊解奉調北餉二、三成,江南並未支用,是今日並無用之事實,與全行解部無殊。合無仰懇天恩,俯念奏准有案,准全留江省,專以湊撥北軍餉需。至江南本省軍餉,斷不分用其半以贍征軍,而符原案。如將來收數暢旺,每月可收十萬兩以外,必當劃出解部,斷不敢再行請留。似此另擬辦法,其跡雖系請留江省供支,其實與部臣慎重實官,注意近畿餉需之意,尚不相左。不勝急切待命之至。
朱批:戶部議奏。
張之洞辦理團防情形折
光緒二十二年正月
竊照上年東洋構釁,擾及山東。南洋襟帶毗連,如海州、贛榆,即系南來始境;阜寧、鹽城,亦濱海要區;沭陽、安東,為海、贛後路:皆清淮屏蔽,南北運道攸關。由鹽城、阜寧而南,則東台、如皋以及通州、海門均屬沿海,而海門、通州尤為由海人江門戶。內揚州、里下河鹽米利源所在,關係更重,必須擇要扼守,節節嚴防。
勇營分布難周,全賴團練彌縫其闕。方軍事初起時,即已飭令各該地方官籌辦。迨後,海氛日逼,人心驚惶,屢次奉旨飭令籌防。經臣派委江蘇候補道李鎮邦、陸元鼎、錢德培分督往辦。因練丁應給口糧、旗幟、槍械,與夫築堤開濠工費,一切需款甚巨。時值餉需極絀,公中兼顧為難,不得不藉資民力。經臣奏請,仿照江寧餉捐章程,勸令紳民捐助,給獎實官、花樣等項。旋經部議,准照籌餉新捐例,給獎虛銜、封典、貢監、翎枝,通行遵辦。顧當軍情緊急之際,供支日見浩繁,捐戶不無畏阻。復經臣札飭總辦籌餉捐局熟悉沿海鹽場情形之江南鹽巡道胡家楨遴派妥員,分赴沿海各州廳縣場,勸令紳富量力輸助。並會同原派印、委相度地勢,激勵士民,於近海港岸多挖長壕,廣築堤牆及土炮台,並暗埋水、旱雷。其緊要處所,簡練團丁,分段設守。海口之可通出入者,則令漁船輪流出洋偵探。布置漸密,操防益嚴,具有眾志成城之象。各處紳富知保衛地方即以自顧身家也,於是慷慨捐輸,各竭其力。綜計北自海、贛,南迄海、通,延袤千有餘里,練丁一萬八千餘人。前後支持或三、四月,或五、六月。除帳棚、槍炮、藥彈等項,並臣酌發賞犒,系由支應局等處撥給外,凡團丁口糧、土造槍械、旗幟、平時操賞雜支,無不取給於捐款。
又淮南之清江浦,扼南北運道之沖,經淮揚海道謝元福稟明,修築土壩炮台,憑河屯守,亦系就地籌捐撥濟。
四月底,和議就緒,海防解嚴,匯核用過經費,共銀三十三萬三千一百八十二兩一錢六分。據各該印、委開報,由籌餉勸捐局、司、道復加查核,均屬實用實銷,毫無浮冒。詳請援照近年賑捐辦法,開單請奏前來。
臣惟團練所以補兵力之不及。溯自威海失陷,江南沿海各邑風鶴頻驚,勇營扼要駐防,每慮顧此失彼。幸有民漁鹽場各團練同仇偕作,踴躍從公。款則官勸民捐,事則官督民辦,雖未交綏接仗,而沿海數百萬居民得以安堵,不至驚竄流離,實賴團練維持保障之力。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用過經費援照賑捐成案,敕部照銷,免其造冊,以示體恤而省案牘。除捐助團費各戶照章開造履歷,另行咨部給獎外,所有淮、海、揚、通、海門等屬團防經費動用民捐各款,謹援案開繕清單,恭折具陳,伏祈聖鑒,飭部核議施行。
朱批:該部議奏,單並發。
劉坤一毓賢南洋華商投效江蘇山東工賑銀兩
業已撥清謹將勸辦出力員紳擬給獎敘折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竊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諭:李鴻章、劉坤一、張汝梅奏出洋華人投效工賑巨款懇恩給獎一折,本年山東、江蘇地方連被水災歉,需款浩繁。據道員李徵庸等稟:據南洋各埠華人李戴清等電稱:約集出洋經商華人報效山東、江蘇工、賑銀各二十萬兩,共銀四十萬兩。等語。李戴清等身在外洋,心存鄉國,慨捐巨款,實屬深明大義,有裨時局,自准其按照銀數給獎,以示優異。等因。欽此。當即轉行欽遵,派員將前報效銀兩分起運解濟賑,一面查造各捐者履歷,分起咨獎。現已結報完案。
查賑捐久成弩末,專恃銜封貢監,所捐無幾,非收集巨資,無以應急。上年冬間,江蘇、山東被災地方寬廣,待賑孔殷,迭次蒙恩撥帑截漕,並本省、外省勸募賑濟。無如災黎甚眾,為日方長,深恐未能普遍。幸經道員李徵庸、洪恩廣分派委員,馳赴南洋商埠,竭誠諄勸。旋據李戴清約集出洋經商華人,共同報效銀四十萬元,先行墊解分濟。地方工、賑萬難措手之時,得此巨款接濟,於災區深資利賴,饑民全活甚多。各該委員遠涉重洋,先則多方勸辦,繼則解款絡繹,終始在事出力,其勞績誠不可泯。查直隸省前次辦理賑捐出力人員,系按勸捐二萬兩保獎一員有案。今前項報效工、賑銀四十萬兩,既經結報完竣,自應照章請獎,以昭激勸。謹擇其尤為出力者二十員,擬請給予升階、升銜,核與尋常勞績章程相符;所保員數,按照銀數給獎之案,亦無浮濫。據直隸候補道洪恩廣開單詳請具奏前來。
臣等覆核無異,謹將擬保各員銜名繕具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該員紳遠涉重洋,勸捐濟賑,著有微勞,准予照擬給獎,以示鼓勵。除飭取該員等履歷另行咨送吏部查照外,謹合詞恭折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