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五卷 近代鹽法概要

清 場  區 清初沿明舊制,兩淮設場三十,曰富安、栟茶、安豐、角斜、梁垛、東台、何垛、小海、草堰、丁溪、白駒、伍佑、廟灣、莞瀆、徐瀆、板浦、臨洪、興莊、新興、呂四、余東、余中、余西、金沙、西亭、石港、馬塘、掘港、豐利、劉莊。 康熙十七年,以徐瀆一場併入板浦場。 雍正五年,以臨洪、興莊二場並為臨興場。 乾隆元年,裁通分司所屬之馬塘場歸石港場轄,余中場歸板浦場轄。板浦為淮北引鹽總匯,添設大使一人。淮分司所屬之劉莊、伍佑、新興、廟灣四場改隸泰分司轄,泰分司所屬之栟茶、角斜二場改隸通分司轄。鹽政高斌奏請,經部復准。按:淮安分司於乾隆二十八年改為海州分司。 乾隆三十三年,以西亭場歸併金沙場,小海場歸併丁溪場。鹽政尤拔世奏請,經部復准。 附 兩浙運使所屬江蘇各場區 康熙四十一年,裁下砂三場,併入下砂二場。 雍正二年,裁下砂二場,歸下砂頭場兼理。 雍正七年,四月,議准復設下砂二場,裁浦東場,歸併橫浦場。  浙江總督李衛奏請,經吏部復准。 乾隆五年,七月,議准復設浦東場,並添設崇明一場。  浙江巡撫兼鹽政盧焯奏請,經吏部復准。 又復設下砂三場,並為下砂二、三場。 各場區域: 石港場 隸通州境,分司駐其處。東極海,西界通州民地,南界金沙,北界豐利,東北界掘港。范堤自北而南,計長五千六百餘丈,合三十一里有奇。 金沙場 隸通州境,距分司四十里。東界余西,西南界通州民地,北界石港。范堤在場東北,自北而南,折而東,長三千餘丈,合十九里有奇。 呂四場 隸通州境,距分司一百六十五里,南場之最遠者。東北皆海,南與海門廳、西與余東場連界。范堤自西而東,折而南,至廖角嘴止,計長五千六百餘丈,合三十一里有奇。 余西場 隸通州境,距分司六十五里。西界金沙,東界余東,南為通州與海門廳界河,北濱海。范堤亘其北,東西長五千四十餘丈,合二十八里有奇。 余東場 隸通州境,距分司百里。東界呂四,西界余西,南界通州民地,北濱海。范堤亘其北,自西至東長八千四百六十丈,合四十七里有奇。 豐利場 隸如皋境,距分司八十二里。東界掘港,西界栟茶,南界石港。北則范公堤,東西橫亘,長四千七百七十餘丈,合二十七里有奇。 掘港場 隸如皋境,距分司六十里。西連馬塘,余皆環海。范堤繞其三面,長一萬四千三百七十餘丈。 角斜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水路二百三十四里。其地廣為里者十,袤為里者二十二,橢而修如一角然。東西鄰栟茶境,南至平家河,北至富安場。范堤在北,長三千四百九十丈。 栟茶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七十里。東至豐利,西至富安,南至如皋之洪零溝,北濱海。范堤長七千一百六十餘丈,新堤長二百九十七丈,格堤長二百九十七丈。 右通州分司所轄,以金、石、呂、余東、西為南五場,以豐、掘、角、栟為北四場。 東台場 隸東台境,分司駐其地。南界梁垛,西界何垛,東濱海。范堤自聚東門至梁垛三里庵,長一千七百四十丈有奇。 何垛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三里。東濱海,西至西溪,東西廣一百二十里。南界東台,北至丁溪,計長九里。范堤自聚東門至九里墩丁溪場界止,計長一千四百四十丈。 伍佑場 隸鹽城境,距分司一百三十里。東濱海,南至劉莊。范堤起於劉莊之前溪墩,迤北抵鹽城,長六百七十七丈有奇。 安豐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二十一里。西至東台,北至梁垛,南至富安,東濱海。范堤南北界於富安、梁垛之中。 廟灣場 隸阜寧境,距分司二百八十里。東濱海,西至謝家橋,南至新興界,北至賀家溝。范堤南至新興,北迄射陽湖,計長六千八十丈有奇。 富安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四十里。東北皆海,東與李家堡、南與泰州楊家莊、西與安豐場連界。東西廣一百十里,南北袤二十三里。 梁垛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十八里。東濱海,西連民地,南至安豐場界,北至東台界。南北相距七里,東西計長九十八里。范堤南自安豐,北至東台,計長一千八百七十丈。 草堰場 隸東台、興化境,距分司二十八里。東至海,西至串場河,南至丁溪之小海舊場,北至劉莊。范堤南自丁溪、北至劉莊合白駒,共長五千一百四十餘丈。 劉莊場 隸東台、興化境,距分司八十里。東至鬥龍港,西至圍止河,南至白駒,北至伍佑。范堤亘南北,長五千五百九十一丈。 丁溪場 隸東台境,距分司五十里。西至興化、東台界,南至何垛,東距海,北與草堰接壤。范堤南自何垛九里墩,北至草堰界,共長二千三百二十七丈五尺。 新興場 隸鹽城境,距分司百八十里。東至海,南至天妃閘,北界廟灣。范堤自南而來,至草堰口止,計長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丈有奇,合七十五里。 右泰州分司所轄,以富、豐、梁、東、何為南五場,丁、草、劉、伍、新、廟為北六場。 板浦場 在海州之東,分司駐其地。東界中正,西界海州,北濱海,南抵祝項河。十丈湖環其西南,雲台山峙其東北。 中正場 在板浦東,距分司二十二里。南界安東,北至雲台山,東濱海。 臨興場 在海州、贛榆間,僻居海濱,為兩淮二十三場尾閭,距分司六十里。東濱海,南抵海州,西接贛榆民地,北界山東日照縣境。 右海州分司所轄。 按:清代兩淮鹽場,在南則有通、泰兩分司所轄二十場,在北則有海州分司所轄三場,共為二十三場。 附 兩浙運使所屬江蘇各場區域 橫浦場  在松江婁縣西二十七圖西倉鎮地方,距運司三百四十四里。所轄場地,東至青龍港,接浦東場界;西至平湖縣,接蘆瀝場界;南至海;北至張涇堰,接金山縣界。計延袤九里。 浦東場  在金山縣北北倉鎮地方,距運司三百五十里。所轄場地,東至漕涇鎮,接袁浦場界;西至青龍港,接橫浦場界;南至海;北至張涇鎮界。計延袤一十八里。 袁浦場  在華亭縣東北柘林鎮地方,距運司三百九十里。所轄場地,東至青村場夏家路團分界;西至浦東場三岔墩分界;南至海塘;北至奉賢縣界。計延袤二十四里。 青村場  在奉賢縣南青村港地方,距運司四百三十里。所轄場地,東至下砂場界,西至高橋鎮界,南至袁浦場界,北至下砂場界。計延袤八十五里。 下砂頭場  在南匯縣南二墩地方,距運司四百五十五里。所轄場地,東至海,西至南匯縣民田界,南至青村場界,北至下沙二三場五團界。計延袤一百里。 下砂二三場  在南匯縣北川沙堡十一墩地方,距運司五百里。所轄場地,東至海,西至黃浦界,南至四團頭場界,北至寶山縣界。計延袤一十二里。 崇明場  在崇明縣東花洪汛地方,距運司七百五十里。所轄場地,東至大洋;西至海,接海門廳界;南至海,接寶山縣界;北至海,接通州呂四場界。計延袤八十里。 右嘉松分司所轄,在江蘇境內。 草  盪 順治十三年,議准灶戶逃亡,盪地荒蕪,設法清丈,以均肥瘠。 乾隆九年,禁草盪私墾為田。  置鹽政吉慶行司查禁。 乾隆十九年,七月,復准兩淮各場如有地棍奸灶,將盪草私販漁利,除民灶各犯按擬治罪外,其不行查禁之該管場員、分司、卅、縣各官,照例參處。如遇產草極豐之年,供煎有餘紅草,仍聽酌量轉售;白草雖遇豐收,禁止販賣。  鹽政吉慶奏請,經部復准。 乾隆二十四年,復准江蘇范堤內外蓄草盪地,除乾隆十年以前舊墾地畝仍留播種外,概行禁止;嗣後如有灶戶圖利私墾,致礙淋煎,照盜耕官田律治罪。該分司場員自行查出,免議;失察者照例參處。 乾隆四十七年,詳准泰屬灶戶赴鄰場買草,除車載者照舊免其領票外,其船載者,稟明本場請給印票,票內不必填定場分,該場無草可買,即赴別場。售買草船出場,巡役驗票放行。  運使倉聖裔議詳,經鹽政伊齡阿批准。 嘉慶三年,二月,詳准凡有撥補地畝,如已經成熟長草,灶戶無力管業,與鄰總交易者,定限回贖,不准絕賣。如於甫經撥補,尚未成熟即行出售,無論本總、隔總,概不准回贖。倘買戶無力承業,情願轉售,仍由本總老灶覓同總殷實之人承買歸總。  運使曾煥詳議,經鹽政征瑞批准。 道光元年,十一月,奏准申明擱草章程。  鹽政延豐奏准。 道光七年,十月,札飭各場私墾盪地,押令灶戶犁毀放荒。  鹽政張青選札飭。 道光十一年,稟准余東場丈定界址,以下馬路為止,淮海盪尾一體歸煎刈草,革除灶戶盪租。  余東場大使徐慶賢稟請,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陶澍批飭運司議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奏准兩淮場田變通丈墾。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奏准。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奏准呂四場盪灘分別留煎、開墾。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奏准。 光緒三十一年,二月,奏准整頓場務,保全草盪。  署兵部尚書鐵良條奏,經部復准。 宣統三年,閏六月,詳准將淮南各場境內窯莊槽坊,一律查禁,以重煎產。  兩淮運使增厚詳,經督辦鹽政處批飭,照案封禁。 各場草盪額數: 豐利場 實存草盪一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八畝有奇,沙盪四十三頃三十八畝有奇。 掘港場 原額草盪一千五百三十五頃六十畝有奇,沙盪一百十一頃二十二畝,新升倉基十畝八分八厘。 石港場 原額草盪一千六十頃八十七畝五分,沙盪三十三頃六畝,新升沙盪五百七十頃三十三畝有奇。又馬塘場歸併,原額草盪五百二十三頃六畝有奇,沙盪三頃四十畝,新升沙盪一百七十二頃四十五畝有奇,倉基九畝有奇。 金沙場 原額草盪一千九十三頃三十三畝有奇,沙盪六十七頃五十畝,新升沙盪四百七十九頃六十三畝有奇。又西亭場歸併,原額草盪四百八頃八十畝,沙盪三頃八十二畝,新升沙盪二百四十頃四十畝有奇。 呂四場 原額草盪,除被潮災坍沒外,實存草盪一千三百十六頃五十七畝二分,新復草盪九百七十七頃八十四畝有奇。 余西場 原額草盪八百三十六頃七十畝有奇,沙盪三十頃六十一畝,新升沙盪七百十四頃九十九畝有奇,倉基二十八畝有奇。又余中場歸併,原額草盪,除被潮災坍沒外,實存草盪一百六十四頃九十一畝,新復盪地三百三十三頃五十四畝有奇,新撥盪地九十三頃九十七畝有奇,新升沙地九十八頃八十一畝有奇,新升沙盪一百六十七頃四十畝有奇。 余東場 原額草盪一千二百三十七頃五十一畝有奇。又查出溢地二十一頃七十四畝有奇,新漲灘地一百三頃十五畝有奇,沙盪一百六十九頃二十七畝有奇。 角斜場 原額草盪五百五十一頃十畝九分,倉基三畝一分。 栟茶場 原額草盪二千一百三十三頃三十一畝三分,新升倉基二十畝有奇。 富安場 原額草盪三千七百八十六頃八畝有奇,沙盪二百八十一頃一十九畝有奇,新升沙盪二百八十頃七十畝有奇,倉基五畝八分。 安豐場 原額草盪二千八百二十頃五十畝有奇,沙盪一百七十一頃八十六畝有奇,新升沙盪一百五頃,新淤沙盪三百三十二頃二十八畝有奇。 梁垛場 原額草盪一千九百一十四頃四十二畝有奇,沙盪四十七頃二十畝有奇,新升沙盪二十八畝有奇,新淤沙盪六頃五十五畝有奇。 東台場 原額草盪二千三百三十四頃三十五畝有奇,沙盪八十二頃一十六畝有奇,新升沙盪五十四頃六十二畝,新淤沙盪三十五頃四十八畝有奇。 何垛場 原額草盪二千一百二頃一十二畝有奇,沙盪四百六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新升沙盪一百八十七頃七十五畝有奇,倉基三十一畝有奇,新淤沙盪二百五十六頃六十二畝六分。 丁溪場 原額草盪二千八百七十七頃九十六畝有奇,沙盪三百六十八頃八十畝有奇,新淤沙盪三百六頃九十一畝有奇,新升盪地三十五頃二十一畝有奇。又小海場歸併,原額草盪一千七百六十九頃五十二畝有奇,沙盪三百七十三頃七十八畝有奇,新升沙盪六頃八十六畝有奇,倉基十三畝有奇,新淤沙盪一千一百四十二頃二十五畝有奇。 草堰場 原額草盪二千一百九十一頃九十四畝有奇,沙盪一百五十一頃八十三畝有奇,新升沙盪一千六百九十二頃四十二畝有奇,倉基二十三畝四分。又白駒場歸併,原額草盪一千二百一十九頃七十六畝有奇,沙盪十一頃三十三畝有奇,倉基八畝一分。 劉莊場 原額草盪二千二百九十二頃八十七畝五分,沙盪五百八十九頃三十四畝七分,新升沙盪四十五頃八十六畝有奇,倉基一十七畝三分,新淤沙盪一百七十三頃四十一畝有奇,新升盪地十六頃九十九畝有奇。 伍佑場 原額草盪二千三百四十三頃,沙盪八十一頃二十五畝五分,新升沙盪一百四十八頃八十七畝有奇,倉基九畝有奇,新升公樵地三百二十二頃,新淤沙盪二千三十七頃二十九畝二分。 新興場 原額草盪一千四百五十五頃七十四畝,沙盪四十頃六十八畝五分,新升沙盪二百二十七頃二十畝,倉基五十畝,新淤沙盪七千六百八十一頃六十四畝有奇。 廟灣場 原額草盪一千七百四十二頃六十五畝,沙盪二百七十八頃四十一畝有奇,新升沙盪二千三百七十七頃一十九畝有奇,新淤沙盪八十八頃四畝。又天賜場歸併,原額草盪八十二頃八十一畝有奇,涸出草盪四頃三十五畝有奇,新復草盪五百四十四頃八十八畝七分,涸出沙盪十二頃一十五畝有奇。 板浦場 停屯盪地一百六十四頃六畝二分,新升倉基二十四畝有奇。又徐瀆場歸併草盪二百七十七頃八十四畝八分,久被潮水沖坍。 中正場 停屯盪地一百三十八頃三十三畝一分,新升倉基五畝。又莞瀆場歸併,原額草盪三千五十七頃八十七畝有奇,沙盪五百三十六頃一十九畝有奇。於康熙七年因黃河堤決,被水淹沈,嗣後陸續退出,逐年新復,幾及原額。乾隆間,又丈申溢地四千五百二十頃八十三畝。 臨興場 臨洪場原額草場,除荒蕪外,新復盪地五百三十頃七十一畝有奇。又興莊場歸併,原額草盪地四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有奇,沙盪地十頃五十五畝。 按:以上各場草盪額數,系據宣統三年折價由單開載兩淮運使所屬江蘇各場盪地額數。 橫浦場 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二萬八百七十六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八千九百七十二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二萬七百八十一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八千八百四十畝有奇。 浦東場 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四萬三千二百二十二畝有奇,各則稅盪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三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四萬八百八十三畝有奇,各則稅盪三萬三千三百四十三畝有奇。 袁浦場 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六千九十八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九百一十七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五千七百八十三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一畝有奇。 青村場 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三萬二千六百五十三畝有奇,各則稅地四萬三千五百五十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三萬一千三百八十八畝有奇,各則稅地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四畝有奇。 下砂頭場 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一十萬五百二十四畝有奇,各則稅盪六萬四千五百五十七畝有奇,又鹽墩四千一百二十三所半。現額各則課盪九萬七千四百七畝有奇,各則稅盪五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畝有奇,又鹽墩四千一百二十三所半。 下砂二三場 二場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一十萬六千八百一十四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二千二十五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九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畝有奇,各則稅盪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一畝有奇。三場原額上、中、下各則課盪八萬三千七百四十畝有奇,各則稅盪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九畝有奇。現額上、中、下各則課盪六萬四千六百六十畝有奇,各則稅盪六萬三千三百七十三畝有奇。 崇明場 無額徵場課,亦無灶丁,不給灶貼,散列永寧、永盛、龍珠、洪勛、仙影、升成六沙。嗣因土深,有遷至七激、小陰各沙者。 按:以上各場盪地額數,據《嘉慶鹽法志》開載。其嘉慶以後續有升科坍豁盪地,無憑記載,姑從闕。 灶  丁 順治十七年,八月,題准撫按檄行道、府、州、縣各衙門,凡屬灶丁充當胥役,盡行革出,回場煎辦。 乾隆九年,九月,詳定場灶編立保甲規條。十二月,議准場員編排保甲,奉行不力,仍照失察私鹽定例參處。  署兩淮鹽政吉慶以編立保甲為弭盜緝私、綏靖民灶之善法,飭經運司朱續晫詳定規條。又奏場員編查保甲,請援照地方官議處議敘之例,經部復准。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奏准鹽場編排保甲,每年冬令清查一次,如有玩忽從事,照州縣不力行保甲例參處。  鹽政普福奏准。 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咨准灶戶滋生丁口,於每綱考核冊內題報,毋庸歸入民數冊內。  鹽政伊齡阿咨明督撫行司飭遵。 各場灶丁額數: 豐利場 原額辦鹽灶丁三千六十五丁,加編灶丁煙戶二千四百八十八戶,共計六千九百九十九丁。 掘港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六百八十一丁,加編灶丁煙戶六千三百六十二戶,共計一萬七千二百七十九丁。 石港場 原額辦鹽灶丁二千八百五十丁,又馬塘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六百二十三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五千七百一十二戶,共計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五丁。 金沙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九百三十丁,又西亭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九百五十四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五千六百三十一戶,共計一萬四千三百八十四丁。 呂四場 原額辦鹽灶丁除避潮災逃亡外,實存三百四十六丁,加編灶丁煙戶三千九百四十九戶,共計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丁。 余西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又余中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一百一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七千一戶,共計二萬六百五十三丁。 余東場 原額辦鹽灶丁二千四百一十丁,加編灶丁煙戶四千四百七十三戶,共計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六丁。 角斜場 原額辦鹽灶丁三百九丁,加編灶丁煙戶二千六百三十九戶,共計七千二百三十二丁。 栟茶場 原額辦鹽灶丁四千七百五十二丁,加編灶丁煙戶二千六百六十七戶,共計七千五百四十一丁。 富安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九十九丁,加編灶丁煙戶一萬二千八百九十二戶,共計四萬三千九百六十二丁。 安豐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五百八十五丁,加編灶丁煙戶一萬九千六百九十四戶,共計四萬八千四百十三丁。 梁垛場 原額辦鹽灶丁三千三百八十五丁,加編灶丁煙戶七千二百二十五戶,共計二萬四百七十四丁。 東台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九百六丁,加編灶丁煙戶八千七百七十六戶,共計二萬五千七百四十一丁。 何垛場 原額辦鹽灶丁二千五百四十一丁,加編灶丁煙戶八千一百五十一戶,共計二萬四千四十九丁。 丁溪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七十七丁,又小海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四百四十一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一萬九千五百二十一戶,共計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丁。 草堰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五十一丁,又白駒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四千四百十七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七戶,共計三萬四百八十六丁。 劉莊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萬六百六十四丁,加編灶丁煙戶九千八百三戶,共計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一丁。 伍佑場 原額辦鹽灶丁七千一百二十一丁,加編灶丁煙戶二萬七千四百四十二戶,共計八萬六十五丁。 新興場 原額辦鹽灶丁二千三百二十二丁,加編灶丁煙戶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四戶,共計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丁。 廟灣場 原額辦鹽灶丁二千三百二十一丁,又天賜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五十四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三戶,共計五萬七百十二丁。 板浦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八百五十三丁;又徐瀆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八百五十丁,除流亡外,陸續招撫復業,實存一百三十四丁;又加編灶丁煙戶四千七百八十九戶:共計一萬三千三百丁。 中正場 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七百五十六丁;又莞瀆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五百丁,康熙七年黃河堤決,場灶全逃,後陸續招集復業,實存四百五十六丁;又加編灶丁煙戶五千一百八十四戶:共計一萬二千四十二丁。 臨興場 臨洪場原額辦鹽灶丁遷廢,康熙十八年開復後,陸續招集復業,實存二百四十二丁;又興莊場歸併原額辦鹽灶丁遷廢,康熙十八年間開復後,陸續招集復業,實存四百六丁;又加編灶丁煙戶四千三百七十八戶:共計一萬一千七百六十三丁。 以上各場灶丁額數,系照《兩淮鹽法志》開載。 橫浦場 原額灶丁四千七百七十七丁。 浦東場 原額灶丁四千八百四十六丁。 袁浦場 原額灶丁六千七百二十丁。 青村場 原額灶丁一萬二千八百丁。 下砂頭場 原額灶丁一萬四千四百丁。 下砂二三場 原額灶丁二萬四千一百丁。 崇明場 原額無。 以上兩浙運使所屬江蘇各場灶丁額數,據《嘉慶鹽法志》開載。 池 淮南之鹽出於煎,有場以攤灰,有坑池以淋鹵,所以候煎也。淮北之鹽出於曬,有溝井以蓄水,有磚池以積鹵,所以供曬也。之筅築必隨盪,池之鋪設必計磚,盪若干畝,磚若干片。供鹽一引,在昔各有定數,故池亦皆有定額。厥後海勢變遷,沙淤灘漲,有移以就鹵者,有借地以鋪池者,於是池之設,既非故地,亦非原額矣。 道光十七年,查丈淮北三場鹽池。  海分司童濂稟復,查丈淮北三場鹽池,明定額產鹽數。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陶澍批准。 道光十九年,禁池丁私鋪鹽池及將池面私放寬大,並令青口三疃土地一律鋪磚。  海分司童濂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陳鑾批飭運司核准。 同治八年,十一月,詳准呂四場在新淤丁盪移筅場,免其升科。  運司方浚頤詳,奉兩江總督兼鹽政馬新貽批准。 同治九年,四月,詳准余東場修復荒,攤曬辦煎暫緩入額。又詳准豐利場添筅場,先行試煎,暫緩 入額。  署運司龐際雲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馬新貽批准。 光緒三年,稟准查禁私曬,將沙基一律犁毀。  海分司於寶之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飭照辦。 光緒五年,閏三月,詳准泰屬下報廢改墾,即以私鹵厚之區撥補產數。  運司歐陽正墉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准。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復准淮南廟灣場商人同福昌,在葦盪右營築圩鋪池,創辦曬鹽,並增置煎灶。所撥葦營公盪,按年繳租,免完鹽池折價。  兩江總督兼鹽政端方咨部復准立案。 七月,奏准淮南鹽引產不敷銷,亟須培養商灶,並在淮北增鋪新池,以顧岸銷。  兩江總督兼鹽政端方奏奉朱批照准。 九月,復准商人同福昌在葦盪右營開鋪濟南池引。  兩江總督兼鹽政端方咨部復。按:同福昌共鋪鹽池二十一圩,內有五圩系承領官圩。 宣統二年,十月,商人大阜承領葦盪左營官鋪鹽池四圩,並接鋪六圩。  兩江總督兼鹽政張人駿咨明鹽政處立案。 宣統三年,五月,商人公濟在葦盪左營增鋪二十圩。  運使增厚詳,經鹽政處批飭:查明有名無實之場,分別裁併,移作增鋪北圩引額,迅擬辦法,詳候核奪。 各場池報存實數: 角斜場 存場三百六面。 栟茶場 存場五百七十三面。 石港場 存場二十六面。 豐利場 存場一百二十七面。 掘港場 存場八百九十四面。 金沙場 存場四十八面。 余東場 存場二百八十面。 余西場 存場五十四面。 呂四場 存場四百二十七面。 以上通屬。 富安場 存場三百五十面。 安豐場 存場一千一百二十四面。 梁垛場 存場二百七十九面。 東台場 存場三百八十一面。 何垛場 存場六百六十面。 丁溪場 存場六百四十九面。 草堰場 存場六百十九面。 劉莊場 存場二百九十六面。 伍佑場 存場一千六百六十面。 新興場 存場一千六十二面。 廟灣場 存場六十二面。 以上泰屬。 板浦場 存磚池四千九百六十五面。 中正場 存磚池二千四百八十九面。 臨興場 存磚池一千九百九十九面半。 以上海屬。 上據光緒十七年各場報存實數開載,計通、泰兩屬場較原額為減,而海屬三場磚池則仍與原額相符。查近年通、泰各場,海遷鹵淡,荒日多,屢議移筅,迄未溢額。海屬三場產鹽雖旺,惟原設磚池定有額引,各場私築沙基,因屬例應查禁,即光緒季年籌議濟南開闢新灘,亦未撥引入額,故於各場磚池,仍載原額,以符經制。 附  兩浙運使所屬江蘇各場團灶額數 橫浦場  西興團、中正團、東二團、西二團、東新團,共五團,四十九灶,鍋盤四十九副,每灶鍋四口。 浦東場  浦一團、浦二團,共二團,一十五灶,鍋盤一十五副,每灶鍋四口。 袁浦場  朱家墩團、鹽房頭團、焦鹽團、戚漴墩團、吳家路團、廟路口團、橫林團、王家墩團、何家大團、牛郎廟團、石橋頭團、西灣團、唐家大團、陸鶴團、城東團、城西團、東新團、西新團,共一十八團,一百二十四灶,鍋盤一百二十四副,每灶鍋四口。 青村場  頭團、二團、三團、四團、五墩,共五團,二百六十八灶,鍋盤二百六十八副,每灶鍋四口。 下砂頭場  邵家宅團、大泐西團、大泐稍團、川沙泐東團、也仁村團、黃沙港團、小泐東團、石皮泐團、楊葉港團、老三灶團、水洞橋團、龍尖嘴團、大泐當團、川沙泐西團、馬橋團、新哨泐團、小泐西團、石皮泐東團、新三灶團、四灶港團,共二十團,一百七灶,鍋盤一百七副,每灶鍋四口。 下砂二三場  其地久不產鹽,不設團灶。 崇明場  不聚團額,共八十六灶,散列永寧、永盛、龍珠、洪勛、仙景、升成六沙,嗣因土淡,有遷至七滧、小陰各沙者。每灶鐵鍋三口。 按:浙鹽場自明創聚團公煎之法,清初因之,使灶戶互相稽察,其法至善。嗣經兵燹,灶舍廢棄,板曬盛行,非盡團煎舊制,而各場團灶之名猶存。茲據《嘉慶鹽法志》開載額數,以備稽考。 盤 煮鹽之器,有鐵盤,有鍋,明時皆由運庫發帑為之。盤者,合數角為一,給各場灶戶團煎,非一灶一丁之所有也。其器厚而堅,重輒數千斤。鍋差小而薄,每戶一口,鏽蝕則重給之。自團煎之法廢,煮鹽器具不由官給。鐵盤工大費巨,不能添設,所通用者,鍋而已。然亦必得請於官,始能鑄造以應用,蓋猶古者官與牢盆之遺意也。 雍正六年,禁止鹽場灶戶私置盤。  江南巡察御史載音保條奏,經部覆核照辦。 乾隆八年,七月,運司詳准借動商捐鑄,發給貧灶,於鹽價內扣銀歸款。  運司朱續晫詳,經鹽政吉慶批准。 乾隆十年,十二月,奏准添鑄煎鹽盤角。  鹽政吉慶奏,奉部復准。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奏准禁止場灶私增盤。  鹽政伊齡阿條奏,經部復准。 嘉慶三年,二月,詳准商需用鐵斤,由運司給照,持赴楚省產鐵地方購買。  運司曾煥等會詳,經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批准。 同治四年,七月,札飭廣招商,添鑄口。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札飭各場出示招商承辦。 光緒四年,十一月,詳定商開爐鑄,自開鑄日起,限兩個月停鑄,定鑄官一千二百口為度。  運司歐陽正墉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准。 光緒十四年,二月,禁毀鹵鍋私。  運司福裕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荃批飭照辦。 光緒三十年,十月,詳准革除商名目,將鑄事宜改歸官辦,每口定價七千五百文。  運司恩銘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魏光燾批准。 火  伏 煎鹽之法,以一晝夜為一火伏。兩淮自雍正年間始定稽查火伏之例。於各場灶按盤角口嚴定額馬,責成頭長掌管印牌,舉火則領,息火則繳。而又立簿扇以稽查時刻,設聯單以磨對鹽數,所以防溢額、杜私煎,法至善也。特以法久弊生,虛應故事,稽查火伏,遂為具文,斯則有治法尤貴有治人耳。 雍正六年,議准行火伏之法。  巡鹽御史噶爾泰題請舉行火伏之法,經浙江總督李衛、江南總督范時繹會同議定照行。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奏准將稽查火伏之巡商裁汰,令大使周流查察。  鹽政高恆奏准。 乾隆三十五年,七月,詳定各場煎鹽日期。  運司鄭大進詳,經鹽政李質穎批允施行。  酌議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新興、伍佑、角斜、栟茶、掘港十三場,均定以一百三十日;豐利場,一百日;廟灣、石港、金沙、余西、余東、呂四六場,定以九十日。遇閏之年,各加十日,作為定製。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復准各場煎鹽盤,飭分司場員查勘冊報,由司給發循環印簿,查核火伏。  鹽政伊齡阿奏,經部復准。 乾隆五十七年,四月,詳准申嚴火伏事宜。  護理鹽運司淮南監掣同知陳洪緒詳,經鹽政全德批准飭遵。 道光二年,七月,議准火伏之法,是場員專責,倘日期先後參差,致鹽數不能確實,即惟場員是問。  戶部議復兩淮鹽政曾燠復奏御史條陳一案,申明火伏之法,是場員督煎專責。 十一月,令清查各場盤每日煎鹽,按旬折報。  運司錢寶甫通令各場遵辦。 同治五年,十一月,詳准各場灶頭灶長巡役按季考核產鹽缺溢,分別賞罰。  署運司程桓生詳,經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批准。 光緒六年,九月,稟準確稽火伏,宜恤灶情。  泰分司金兆槃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批准。 十一月,稟准嚴核晴雨折報,實稽產數,並酌給灶頭灶長賞銀,以資鼓勵。  泰分司項晉蕃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批飭運司照辦。 光緒三十年,七月,詳准嚴核煎鹽火伏。  運司恩銘詳准照辦。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詳准每灶給發門牌,將煎丁人口、火伏額馬、每歲產數,暨有無隨草盪,一一填注,給灶懸掛,以憑比煎。  泰分司毛華詳,經運使批准照辦。 光緒三十二年,二月,定稽查火伏章程。泰分司陳方銘稟准稽查火伏章程十條。 七月,續定稽查火伏章程。  泰分司任文瀾稟准稽查火伏章程六條。 垣  堆 明行邊中海支之法,瀕海各場,並辦倉鹽,商人納粟於邊,持引赴場支鹽,官即以倉鹽給之。萬曆後,食鹽折征,此制遂廢。清初,於各場設立公垣,以為商、灶交易之所,蓋已非官倉之舊矣。而運商又不自赴場,皆令人承領課本立垣代買。嗣有自行收買,以轉售於運商者,是為坦商,亦 曰場商。其後垣商亦有出資自置池者。此又淮南之商、灶,淮北之本池、客池所由別也。垣商收鹽,淮北以筐計,淮南以桶計,斤重價目皆有定程,爰並志之。 順治十七年,十一月,題准鹽場設立公垣,場官專司啟閉。凡灶戶煎鹽,均令堆儲垣中,與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鹽論。商人領引赴場,亦在垣中買築,場官驗明放行。倘有私販夾帶等弊,該場官、役,一併重處。  巡鹽御史李贊元奏陳,經部議題准。 乾隆二年,十月,奏准動用運庫閒款錢糧,選擇良商,收買灶鹽。  鹽政三保奏准。 乾隆七年,正月,以場鹽旺產,嚴飭場員督催場商盡數收買,並飭淮商隨時發課。  鹽政准泰通令各場遵辦。 嘉慶四年,十一月,批准臨興場鹽多垣少,將中正場久經閉歇之九垣,裁歸臨興場,移建收儲。  運司曾燠詳,奉鹽政書魯批准。 嘉慶十一年,十二月,詳准場鹽按垣輪派收買。  運司曾燠詳,奉鹽政額勒布批准。 道光元年,十一月,奏准垣商收鹽,務照產額盡數收買。其有實在無力收鹽者,准其自行覓售,或租典殷商。  鹽政延豐奏准。 咸豐三年,十一月,奏准近場食鹽,改歸就垣撥買。  兩江總督兼鹽政怡良奏請,經部復准。 光緒四年,二月,定淮南場鹽挨年遞重之法。  運司歐陽正墉等會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允。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咨明通、泰角斜、栟茶、掘港、廟灣等場,招商集股,開辦公收。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咨部立案。 光緒三十年,八月,奏准設廠聚煎,暫就呂四一垣試辦,毋庸別立公司名目。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奏,奉朱批:著照所請。 桶  價  附鹽筐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定淮南各場灶鹽交易,以兩桶配一引,每桶各重二百斤。  運司盧見曾詳,經鹽政批准。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奏准淮南綱鹽以四百斤捆運出場,兩桶配成一引。淮北灶戶賣鹽,向系用筐論擔,每擔除筐淨重六十斤,以十四擔配成一引,計重八百四十斤,照此收買捆運。  鹽政普福奏陳,奉旨允行。 同治四年,七月,核定淮南各場桶價。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札飭各場遵照。 同治七年,閏四月,詳准酌減各場桶價。  運司李元華詳准。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稟准淮北收鹽,每筐重五十五斤,兩筐為一擔。  海州分司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李宗羲批准。 光緒二年,六月,稟准收鹽樣桶,由官製造,較准發場,仿造應用。  前江西糧道段起等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准。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奏准酌定煎丁工價,不准折扣,並嚴禁商人剋扣桶價。  欽差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剛毅奏准。 光緒三十年,八月,詳准酌加淮南各場桶價。  運司恩銘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魏光燾批准。 光緒三十二年,稟准續加桶價。  泰分司陳方銘、通分司丁士年先後稟,經運司批准。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奏准培養商、灶,酌加岸價,以遞加桶價。兩江總督兼鹽政端方奏,奉朱批:度支部知道。 宣統二年,十一月,詳准酌提鄂、湘、西、皖四岸運商四成復價,每引津貼場灶,以二百五十文給商,二百五十文給灶。其貼灶之款,商場分,全數發丁收領;灶場分,灶戶煎丁各半分領。  運使增厚、淮南鹽政公所道員陳惟彥詳,奉督辦鹽政處核准。 附  通泰各場桶價數目 角斜場  尖鹽一千二十文,和鹽一千十文,鹼鹽一千六十文。 栟茶場  尖鹽九百三十文,和鹽九百二十文,鹼鹽九百七十文。又李堡並場尖鹽九百九十文,和鹽九百八十文,鹼鹽一千三十文。 豐利場  尖鹽一千一百六十文。 掘港場  尖鹽一千五十文,鹼鹽一千一百九十文。 石港場  尖鹽一千八十六文。 金沙場  尖鹽一千二百文。 余東場  尖鹽一千八十文。 余西場  尖鹽一千六十文。 呂四場  尖鹽一千文。 富安場  尖鹽八百七十文,和鹽八百六十文,鹼鹽九百二十文。 安豐場  尖鹽九百十文,和鹽九百文,鹼鹽九百六十文。 梁垛場  和鹽九百二十文,鹼鹽九百八十文。 東台場  尖鹽八百三十文,和鹽八百二十文,鹼鹽九百文。 何垛場  尖鹽八百四十文,和鹽八百三十文,鹼鹽九百二十文。 丁溪場  尖鹽八百文,和鹽七百七十文,鹼鹽八百十文。又小海並場尖鹽七百七十文,和鹽七百四十文,鹼鹽七百八十文。 草堰場  尖鹽九百七十五文,和鹽九百五十五文,鹼鹽一千二十五文。 劉莊場  和鹽八百四十文,鹼鹽九百文。 伍佑場  尖鹽八百四十文,和鹽七百五十文,鹼鹽九百五十文。 新興場  尖鹽七百三十九文,和鹽六百七十九文,鹼鹽七百三十九文。 廟灣場  尖鹽九百四十文,和鹽八百四十四文,鹼鹽一千五十六文。 按:以上各場桶價,均據宣統元年查報之數開載。其宣統二年酌提四成復價津貼場灶,按內貼灶之每引二百五十文,不在此數。 鹽  色 淮南鹽色,向分三等,曰梁鹽,曰安鹽,曰次鹽。梁鹽之中,真梁質輕色白,最為上品。正梁、頂梁次之,謂之尖鹽。安鹽結於底,如炊飯之有鍋焦者然,亦謂之鹼片。次鹽則以池底不潔之鹵,更為底塵土所聚,色黑如泥,亦謂之腳鹽。場商收鹽,以尖、次、鹼三項分別堆儲,不容揉雜。嗣慮次鹽之無售,乃於入垣時,即以次鹽和人尖鹽,又以鹼鹽捶碎羼人,統名之日和鹽。此今尖、和、鹼三色之所由昉也。 光緒初年,淮南規復引地,講求煎煉。又有試辦重淋之舉,卒以場本增重,岸銷壅滯,不能敵川,反以病淮,行之不數年,即行停止。此亦定鹽色者所宜知也。至淮北鹽色,分上、中、下三等。太平三者具備;中富有上、中,無下戶;西臨有中、下,無上戶;臨浦、青口均為下戶。其大較也。 同治三年,六月,詳准湖北淮鹽絀銷,嗣後收鹽捆鹽,務須加意講求,如非上色白鹽,不准收垣,不准捆運,並將下色鹽價酌減,以津貼上色之鹽。  湖北督銷局道員杜文瀾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准。 十二月,詳准場商於收鹽入垣之時,應將尖鹽、鹼鹽、次鹽三項分別堆儲,准其略增牌價,俾得其平。  運司忠廉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允。 同治八年,四月,詳准以真梁、正梁為一輪,頂梁為一輪,酌定成數,聽鄂、湘運商憑色承買。  瓜棧道員薛書常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馬新貽批准。 九月,詳准到棧之鹽,尖鹽低次者,降為和鹽;和鹽低次者,全數充公。  瓜棧道員薛書常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馬新貽批准。 同治九年,三月,稟准場商余剩腳鹽,不准發售。  皖岸督銷局道員勒方 錡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馬新貽批允。 同治十年,十月,稟定淮南整頓鹽色章程。  運司方浚賾稟陳整頓鹽色章程八條,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准。 光緒三年,二月,詳准棧鹽訂交,令運商驗明鹽色,於護照加蓋圖記,並嚴禁行戶羼雜泥沙,以保鹽色。  運司歐陽正墉、瓜棧道員龐際雲會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允。 九月,令通、泰各場試辦重淋。  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通令通、泰各場試辦。 光緒七年,七月,稟准整頓和鹽,將清堆之鹽,加意揀剔,並慎核提尖,勿使因尖害和。  運司洪汝奎、儀棧道員徐文達會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批允。 光緒十二年,十月,以上新興場正梁壅滯,准其改降頂梁。  署運司程桓生據上新興場垣商稟請詳准。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批飭通、泰各場停辦重淋。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荃批飭運司,會同局、棧詳議照辦。 以上淮南鹽色。 同治五年,五月,稟准淮北臨浦、青口下戶之鹽,每引酌減經費二錢,並以場分收鹽之多寡,定引額之大小。 海分司沈炳稟,經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批准。 光緒四年,三月,札飭整頓淮北鹽色。  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札海州分司,轉飭各場商遵照。 光緒五年,五月,詳定淮北整頓鹽色章程。  海州分司於寶之詳議整頓鹽色章程六條,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沈葆楨批准。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稟准淮北三場鹽色,分別等差,明定加貼數目,於原定上色外再加頂上色一等。  運司恩銘稟,經署兩江總督兼鹽政周馥批准立案。 以上淮北鹽色。 產  額 嘉慶九年,定兩淮各場產鹽溢缺考成。  戶部會議定案。 咸豐八年,正月,議准淮南二十場,大半荒廢,照現存煎,核明應煎鹽引,將溢額、缺額各職名,年終題報考核。  兩江總督兼鹽政何桂清奏,經戶部議准。 同治三年,定淮南照咸豐七年清查額產,淮北仍照原定額產嚴定考核。  運司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准。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奏淮清厘兩淮產額。  戶部奏請飭下兩江總督,轉飭運使,切實查明,設法整頓。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議准兩淮歲產,以一百萬引暫為定額。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周馥奏,經戶部議准。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奏定淮南各場加增產額。  兩江總督兼鹽政周馥奏,經戶部議准。 五月,奏定淮北各場加增產額。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周馥奏,經戶部議准。 細數如下: 角斜場 原額產鹽二萬六千三百引,遇閏增產鹽二千一百九十一引六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二厘,仍照原額辦煎。 栟茶場 原額產鹽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引,遇閏增產鹽二千六十二引五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二厘,仍照原額辦煎。 豐利場 原額產鹽四千一百七十一引,今加增鹽二千引,每年共應產鹽六千一百七十一引,遇閏增產鹽六百十七引一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七分四厘。 掘港場 原額產鹽三萬九千五百二十五引,遇閏增產鹽三千二百九十三引七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五分四厘,仍照原額辦煎。 石港場 原額產鹽六百四十五引,今加增鹽三百五十五引,每年共應產鹽一千引,遇閏增加鹽一百十一引一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金沙場 原額產鹽九百九十九引,遇閏增產鹽一百十一引。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八分,仍照原額辦煎。 余東場 原額產鹽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引,今加增鹽一千引,每年共應產鹽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引,遇閏增產鹽一千七百七十五引五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九分三厘。 余西場 原額產鹽四千四百七十引,今加增鹽五百三十引,每年共應產鹽五千引,遇閏增產鹽五百五十五引五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八分八厘。 呂四場 原額產鹽一萬一千引,遇閏增產鹽一千二百二十二引二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四桶五分八厘,仍照原額辦煎。 富安場 原額產鹽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引,今加增鹽三千引,每年共應產鹽一萬四千九百二十引,遇閏增產鹽一千二百四十三引三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安豐場 原額產鹽四萬四百五十九引,今加增鹽七千引,每年共應產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引,遇閏增產鹽三千九百五十四引九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梁垛場 原額產鹽三千六百引,遇閏增產鹽三百引。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仍照原額辦煎。 東台場 原額產鹽四千七百九十七引,今加增鹽四千引,每年共應產鹽八千七百九十七引,遇閏增產鹽七百三十三引。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何垛場 原額產鹽一萬九千七百四引,今加增鹽一萬三千引,每年共應產鹽三萬二千七百四引,遇閏增產鹽二千七百二十五引三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丁溪場 原額產鹽三萬一千五百八十引,今加增鹽八千引,每年共應產鹽三萬九千五百八十引,遇閏增產鹽三千二百九十八引三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草堰場 原額產鹽六萬三百三十引,今加增鹽三萬引,每年共應產鹽九萬三百三十引,遇閏增產鹽七千五百二十七引五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二厘。 劉莊場 原額產鹽一千六百八十引,遇閏增產鹽一百四十引。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八分,仍照原額辦煎。 伍佑場 原額產鹽五萬八千一百引,今加增鹽二萬引,每年共應產鹽七萬八千一百引,遇閏增產鹽六千五百八引三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新興場 原額產鹽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引,今加增鹽一萬引,每年共應產鹽四萬五千七百五十引,遇閏增產鹽三千八百十二引五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六厘。 廟灣場 原額產鹽九千七百四十引,今加增鹽五千引,每年共應產鹽一萬四千七百四十引,遇閏增產鹽一千六百三十七引七分。該場重鹽一引,開除三桶四分二厘。 以上原額產鹽四十萬四千五百引,今加增鹽十萬三千八百八十五引,每年統共應產鹽五十五萬八千三百八十五引,遇閏增產鹽四萬三千八百二十一引。 又淮北三場加增產額細數: 板浦場 太平局原額十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三引。青口原額懸引灑派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引,新增額三萬九千六百九十三引。攤派兩臨、青、朐四局,新增額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引,江滁額派六萬六千六百七十引。西臨局原額三萬二千二百十六引,新增額九千一百九十引,提歸太中攤派。朐山局原額一萬三千四百十六引。青口原額懸引灑派一千六百三引,新增額四千二百九十引,提歸太中攤派。 中正場 中富局原額六萬一百八十三引。青口原額懸引灑派一萬八千引,新增額二百五十引。攤派兩臨、青、朐四局,新增額九千六百九十引,江滁額派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引。 臨興場 臨浦局原額四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引,新增額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引,提歸太中攤派。青口局原額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二引,新增額三千一百九十引,提歸太中攤派。 以上原額三十一萬一千一百九十七引,新增額八萬八千八百三引,江滁額十萬引。 附張之洞查明兩淮鹽務督銷局情形折 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一年八月初九日欽奉上諭:有人奏兩淮鹽務督銷局一差,江蘇候補道員百計鑽營,歲可得一二十萬金;兩湖、江西淮鹽引地各設督銷局,事權倒置,運司鹽道轉無從過問,請規復舊制,以專責成。等語。淮鹽督銷局,應即酌量裁併,著張之洞體察情形,奏明辦理。原片著抄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經轉飭兩淮鹽運司江人鏡確切查明,妥議規復。去後。 茲據該司江人鏡詳復:原奏內稱:督銷局差使,歲可得一二十萬金。等語。查鄂、湘、西、皖四岸督銷局,經收加課鹽厘銀兩,照章分解司局,撥充京協各餉,向系隨收隨解,分上、下半年造冊奏報,均屬有案可稽。此外加局薪緝費等項,亦皆奏奉核定支銷。原奏所謂一二十萬金,委實查無其事。又原奏內稱:鹽法道本有稽察鹽務,督理行銷之責,盡可由鹽法道督銷。等語。查淮鹽運銷鄂、湘、西、皖四岸,從前本無督銷局名目。然其時各岸無收解課厘之繁,又無保價緝私之責。自同治二年前督臣曾國藩奏定新章,分設鄂、湘、西、皖四岸督銷局,專司收解課厘及售鹽定價緝私等事,派委道員常川駐局。鄂、湘兩岸雖有鹽法道會辦,仍責成委員經理,以期無擾於商,有裨於用。各岸事務,設有貽誤,督銷局員即可隨時撤換。行之三十餘年,尚無流弊。今若改歸鹽法道督銷,非但各省鹽道均有管轄之事宜,勢難分顧;倘於兩淮商情商務未能熟諳,課厘為餉源所系,似未便率爾更章,致貽因噎廢食之誚。又原奏內稱督銷局宜裁則裁、宜並則並一節,查鄂、湘、西、皖四督銷局各隸一省,相去千里上下。即就一局而論,行銷口岸有數十州縣之廣,總辦一員耳目難周,是以各岸於扼要之處,設立分局,運鹽售銷,以便民食而遏私梟,似亦難於歸併。至各岸局開支用款,凡有可以酌減之處,自應力求撙節,應請飭令各督銷局各就各處情形,酌量刪減,以副原奏嚴杜侵漏之意。 並據酌擬整頓四岸督銷辦法四條。一、四岸督銷局向有分銷提調文案等要差,應委兩淮鹽務人員、江蘇候補人員及督銷局所設之該省地方候補人員經理。此外隔省及候選人員,不准派委此等要差,以昭慎重而免混雜。一、督銷局收解課釐正項,向系造冊咨司匯報,此外局薪緝費等項雜用,亦應造冊咨司,以備查核。一、課厘隨銷數為盈絀,督銷局應將分銷各員每月所銷鹽數,比較上屆有無盈虧,註明委員銜名,咨司查核,詳定功過。一、各岸鹽行經手賣鹽,如有積壓鹽價生息漁利情事,應由該岸局隨時查辦,務令隨售隨報,核收價銀,不准拖欠。此外正陽鹽厘卡兼辦淮北督銷及五河鹽厘卡兩處情形,有與四岸局相同者,應一律飭辦,以資整頓。各等情。前來。 復經臣設法各路密訪,與該運司所奏情形大略相同。 臣查江南鹽務,四岸督銷局及正陽、五河兩卡等差,素有膏腴之名。實由東南初定之時,淮鹽暢銷,商賈饒足,局用寬舒,委充是差者,不免從容揮霍,傳聞稱羨。然亦斷不至盈餘一二十萬金之多。近年銷滯私多,緝私費用日繁,各局卡情形已漸不如前,本任督臣劉坤一均經概加裁減。臣到兩江署任後,又復一律嚴查,力求節減。除兩岸已經前總辦道員程儀洛切實裁減、無可再裁外,復飭將儀征總棧一差,責成運司江人鏡兼管,不設總辦,力節浮費。於商捐局用項下,每年省出銀三萬兩。皖岸督銷局於商捐局用項下,每年省出銀三萬餘兩。均經奏明撥作儲才學堂之用。鄂岸督銷局向來頗有挪欠商本緝費之事,經本任督臣劉坤一飭令設法節省,彌補不少。現經臣督飭該局總辦道員志鈞核定用款,嚴立章程,每年節省銀一萬三千餘兩,永杜以後虧挪商本緝費之弊。此外湘岸亦飭裁減經費銀二千餘兩,裁併沅江、淥口分卡兩處。正陽、五河兩卡,迭經札飭力裁浮費,正陽卡先後裁省銀四千餘兩,五河卡先後裁省銀四千餘兩。各局卡統行確加察核,現在實無每年盈餘數萬金之事。至督銷局之設,乃係前督臣曾國藩因時制宜之舉,輪銷、收厘、運鹽、定價、緝私、分銷,均須有專員經理,與道光以前鹽法舊章截然不同,非有江南委員不可,斷非各省鹽道所能兼顧。督銷道員不力,江南可隨時撤換。若專歸各省鹽道經理,則隔省之實缺道員,豈能由兩淮鹽政動輒參撤?必致呼應不靈。至設卡分銷,多開子店,乃擴充銷路力杜私梟之要策。其無益之分卡,應當隨時酌量裁併;扼要之分卡,斷難自撤藩籬。該運司所陳,均屬實在情形,督銷局之弊固不能無,然未便因噎廢食,誠有如該運司所云者。 至於整飭鹽務之道,臣詳加體察,不在於省費並局,而在於認真緝私與慎選分銷兩端。若掣驗含糊,巡緝不力,船勇虛冒,私梟橫行,此為一弊。分銷各員多系冗雜之流,安坐素餐,得規賣放,不能聯絡營縣,不知體察商情,運鹽多而解餉少,任意虧欠,套搭不清。其籍貫何處,官職虛實,皆不可知,一有虧欠,則公帑受其累,此又為一弊。欲除兩弊,惟在督銷得人。若督銷各局總辦秉公核實,以整頓公事為重,不專以優差佚樂為心,則未銷者銷路日拓,已銷者課價無虧,諸物自可日有起色。至該運司所擬四條,尚屬切實,已由臣復加核定,通飭四岸督銷局及正陽、五河兩卡切實遵辦,並責成運司考核,自無原奏所謂事權倒置之虞。果能實力奉行,鹽務必有實濟。 朱批: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