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四卷 歷代鹽法之沿革
上 古
夙沙氏始煮海為鹽。 《世本》。 山東舊志引《世本》曰:夙沙氏始煮海為鹽。 註:夙沙,黃帝臣。
夏
海岱惟青州,海濱廣斥,厥貢鹽、。 《書·禹貢》。兩淮舊志《歷代淮鹺考略·序》曰:九州接壤連圻,犬牙相錯,今之通海,未嘗無古青州之境。漢琅邪郡有海曲贛榆。琅邪今在山東,贛榆在江蘇。東海郡亦有海曲,東海在山東,海曲今為海州。由斯以觀,古今地形紛錯,或離或合,莫能周悉。況海濱者,東海之濱;廣斥者,延袤數百里,皆斥鹵也。明不僅青州封內,實已括後世淮海之場,然則淮鹽之原,當溯於此。
周
太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九曰物貢。 《周禮》。鄭玄《周禮注》 曰:物貢魚、鹽。賈公彥疏曰:鹽,青州所貢。馬端臨《文獻通考》引東萊呂氏曰:三代之時,鹽雖入貢,與民共之,未嘗有禁法。自管仲相桓公,始興鹽,以奪民利,於是鹽禁以興。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祭祀,共其苦鹽、散鹽;賓客,共其形鹽、散鹽;王之膳饈,共其飴鹽;後及世子亦如之。凡齊事鬻鹽,以待戒令。 《周禮》。 此為鹽官之始。
齊管子謂海王之國謹正鹽,下令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 《管子》。 晏子謂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晏子春秋》
秦
少府掌山海地澤之稅,以給供養。 《漢書·百官表》
鹽鐵之利,上十倍於古。 《漢書·食貨志》。如淳《漢書》注 曰:秦賣鹽鐵貴,民受其害。
西 漢
吳王濞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 《史記·吳王濞傳》。 彭城以東東海、吳廣陵有海鹽之饒。 《史記·貨殖列傳》。 《江南通志》曰:吳王濞立國廣陵,煮海水為鹽,此兩淮鹽利之始。又 曰:吳王濞開邗溝,自揚州茱萸灣,通海陵倉及如皋蟠溪,此運鹽河之始。
元狩四年,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 《資治通鑑》
元封元年,桑弘羊領大司農,盡干天下鹽鐵,郡國置均輸鹽鐵官。 《漢書·食貨志》
地節四年,詔減天下鹽賈。 《漢書·宣帝紀》
初元元年,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玉海》
初元五年,罷鹽鐵官。
永光三年,復鹽鐵官。 《漢書·元帝紀》
後 漢
郡國鹽官,本屬農司,中興皆屬郡縣。 《續漢書·百官志》
郡有鹽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 《續漢書·百官志》
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 《續漢書·百官志》本注
廣陵郡鹽瀆,故屬臨淮。 《續漢書·郡國志》。 樂史《太平寰宇記》 曰:淮南道楚州鹽城縣,本漢鹽瀆縣,屬臨淮郡,有鹽亭一百二十三所。縣人以漁、鹽為業,擅利巨海,能致饒沃。公私商運充實,四遠舳艫往來,恆以千計。
建初六年,肅宗議復鹽鐵官。 《玉海》
元和元年十二月,尚書張林上言,縣官經用不足,宜自煮鹽。 《資治通鑑》
章和元年,馬棱遷廣陵太守,時谷貴民飢,奏罷鹽官,以利百姓。 《後漢書·馬棱傳》
熹平元年,詔書除孫堅鹽瀆丞。 《三國志·孫破虜傳》
三 國
魏於廣陵置司鹽。 《中十場總志》
吳有戶曹尚書,總四方委輸計算之任。 《鹽政志》
晉
江左初,省課第曹,置庫曹。後復分曹,置外左庫、內左庫。 《晉書·職官志》
南朝 宋
青州,泰始初淮北沒虜,六年始治郁州。在海中,周回數百里,島出白鹿,土有田疇魚鹽之利。 《南齊書·州郡志》。《清一統志》 曰:東海故城,在海州東北海中,本贛榆縣地,即古郁州也。
南朝 陳
天嘉二年十二月,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並榷酤之科。詔並施行。 《陳書·世祖本記》
北 魏
武定中,右僕射崔暹奏請海沂煮鹽,有利軍國。文襄以問崔昂,昂曰:亦既官煮,須斷人灶,官力雖多,不及人廣。請准關市為灶稅,私館官給,彼此有宜。朝廷從之。 《北史·崔挺傳》
北 齊
武平六年,以軍國資用不足,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 《北齊書·後主紀》
後 周
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隋書·食貨志》
隋
司農寺統太倉等署,各置令一人;太倉又有鹽倉督二人。 《隋書·百官志》
隋初尚依周末之弊,鹽池、鹽井皆禁與百姓採用。至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隋書·食貨志》
唐
天下有鹽之國一百五,江南十二。 《地理通釋》
唐有鹽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以輸司農。 《唐書·食貨志》
淮南道揚州廣陵郡海陵有鹽官。楚州淮陰郡鹽城,本故漢鹽瀆縣。武德七年,置鹽城縣,有鹽亭百二十三。 《唐書·地理志》
江南道蘇州有鹽官。 《唐書·地理志》
開元以前,掌財賦事歸尚書省,開元後權移他官。由是有鹽鐵使、度支鹽鐵轉運使、常平鑄錢鹽鐵使、水陸運鹽鐵租庸使,隨事立名,沿革不一。 《舊唐書·食貨志》
開元二年,江南少尹李傑充水陸轉運使,轉運使之名,自此始也。
十八年,拜宣州刺史裴耀卿為江淮轉運使,以鄭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蕭旻為之副,轉運之有副使,自此始也。 《職官分紀》
肅宗即位,第五琦以錢穀得見,請於江淮置租庸使,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繇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唐書·食貨志》
寶應元年,劉晏為鹽鐵使,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廣牢盆以來商賈。凡所制置,皆自晏始。 《舊唐書·食貨志》。鹽鐵使劉晏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吳、越、揚、楚鹽廩至數千,積鹽二萬餘石。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鹽,歲得錢百餘萬緡,以當百餘州之賦。自淮北置巡院十三, 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袞鄆、鄭滑,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鹽利才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餉官祿,皆仰給焉。 《唐書·食貨志》
建中三年,增兩稅、鹽榷錢,兩稅每貫增二百,鹽每斗增一百。 《舊唐書·德宗本紀》
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第五琦為諸州榷鹽鐵使,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唐書·食貨志》
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 《唐書·食貨志》
貞元十五年,以常州刺史李錡為潤州刺史、浙西觀察使及諸道鹽鐵轉運使。 《舊唐書·德宗本紀》
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鹽每斗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 《唐書·食貨志》
長慶元年,三月,鹽鐵使王播奏,江淮鹽估每斗加五十文,兼舊三百文。 《舊唐書·穆宗本紀》
開成初,盧商出為蘇州刺史。郡人苦鹽法太煩,奸吏侵漁,商至,籍見戶量所要,自售無定額。蘇人便之,歲課增倍。 《舊唐書·盧商傳》
開成二年,三月,鹽鐵使奏:得蘇州刺史盧商狀:分鹽場三所隸屬本州,原糶鹽七萬石,加至十三萬石,倍收稅額,直送價錢。 《冊府元龜》
五 代
南唐李氏,跨據江淮三十餘州,擅魚鹽之利。 《宋史·南唐李氏世家》
南唐升元元年,置海陵鹽監。 《古今鹺略》
南唐于海陵東境置靜海鎮,周平淮南,改為通州。 《元史·地理志》。周顯德間,以職方員外郎邊珝知通州。珝課鬻鹽於狼山,歲增萬餘石。 《宋史·邊珝傳》。《清一統志》 曰:通州設州置守,自珝始。
周顯德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賀,因白帝:因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文獻通考》。五月,賜李景書 曰:皇帝恭問江南國主,煮海鹽之利,在彼海濱。屬疆壤之初分,慮供食之有闕。江左諸軍,素號繁饒,然於川澤之間,舊無斥鹵之地。曾承素旨,常在所懷,願均收積之餘,以助軍旅之用。已下三司,逐年支撥供軍食鹽三十萬石。 《舊五代史·周史·世宗紀》
初,高季興之鎮梁,以五千兵為牙兵,衣食皆給於梁。至明宗時,歲給以鹽三千石,後不復給。及世宗平淮,命泰州給之。 《五代史·南平世家》。按:高季興於梁開平元年鎮荊南,見《世家》。
宋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法。 《文獻通考》
楚州鹽城有九鹽場:泰州、如皋。開寶七年,以海陵監移治通州,監一,利豐,掌煎鹽。太平興國八年,移治於州西南四里。 《宋史·地理志》
煮海為鹽,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煮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復、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煮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亳、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宋史·食貨志》。鹽城監,古之鹽亭也。歷代海岸煎鹽之所,有九場,在縣南北五十里至三十里,俱臨海岸,五佑、柴莊、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興、七惠、四海。利豐監,古之煎鹽之所也,在通州城南三里,東至大海一百八十里,西至泰州陳墮港四十五里,南至大江口十里,北至通州三里。有八場,西亭、利豐、永興、豐利、石港、利和、金沙、餘慶,管亭戶一千三百四十二,計一千六百九十四丁。每丁歲煎鹽九十石,歲收一十五萬餘石。海陵監,煮鹽之務也。唐開元初,置監于海陵。宋開寶間,移監於如皋。監境東、西一百九十里,南、北三百一十里。東至通州靜海縣界海岸,西至泰州興化縣界,南至泰興縣界並江岸,北至楚 州鹽城界。管煎鹽亭戶七百一十八,丁一千二百二十。所轄鹽場八,南四場,北四場。 《太平寰宇記》。 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煮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並給兩浙路,至天聖七年始罷。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於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宋史·食貨志》
乾德二年,詔江北許諸州民及諸監鹽亭戶,緣江采捕及過江貿易。先是,江北置榷場,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緣江樵採。是歲以江南荐饑,特弛其禁。 《宋史·南唐李氏世家》
太平興國二年,令江南諸州鹽通商處悉禁之。 《宋史·太宗本紀》
雍熙元年五月,除江南鹽禁。二年六月復禁鹽。 《宋史·太宗本紀》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票京師,優其值,給江淮茶鹽。 《文獻通考》
淳化三年,二月,命雷有終為江淮兩浙制置茶鹽使,張觀、薛映副之。 《玉海》
至道元年,七月,以楊允恭為都大發運制置茶鹽使。 《玉海》
至道三年,二月,敕江浙、淮南官賣鹽。赴永豐、鹽城監般,請其海陵監應副客人。 《文獻通考》。 十一月,禁淮南通行鹽稅。 《宋史·太宗本紀》。 發運使楊允恭言,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余不禁,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而取之,至禁鹽地,則上下其價。今請悉禁,遣使主之。詔從之。是歲收利巨萬。 《玉海》
咸平二年,制置使王子輿言,江淮浙收錢三百九十萬貫,比舊額增至五十萬八千餘貫。 《玉海》
宋初,鹽鈔未行,真宗於建安軍置鹽倉,乃令真州發運。適李沆為發運使,運米轉入其倉,空船回皆載鹽,散入江浙諸路,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 《文獻通考》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定江淮鹽、酒價。有司慮失歲課,帝曰:苟便於民,何顧歲入也? 《宋史·真宗本紀》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除通、泰、楚州鹽亭戶積負丁額課鹽。 《宋史·真宗本紀》
天聖四年,八月,築泰州捍海堰。 《宋史·仁宗本紀》。 泰州有捍海堰,延袤百五十里,久廢不治,歲患海濤。時范仲淹監西溪鹽倉,具書江淮制置發運副使張綸,奏請修築。朝命胡令儀為轉運副使,度可否。令儀力主仲淹議,堰卒成。西自鹽城,北接山陽,南抵通、泰、海門,綿亘數百里。又置閘納潮以通漕,海濱瀉鹵之地皆為良田,民得奠居,立張范祠以祀之,繼增祀令儀為三賢祠。稱其堰為范公堤,不忘所始也。 兩淮舊志。 《清一統志》曰:西溪鎮在泰州東北一百六十里,為商賈輳雜之地。宋天聖中,范仲淹監西溪倉即此。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請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值予鹽。 《文獻通考》。 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雜以砂土,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無屋以貯,露積苫覆,歲以損耗,亭戶鹽本無給,貧困為盜。願榷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 入錢京師。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值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三利也。昔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 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收通鹽利為言。詔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蝕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人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泰、楚、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勿得出城,余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 入錢京師者,增鹽予之。並敕轉運使經劃本錢以償亭戶。詔皆施行。
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宋史·食貨志》
康定元年,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毫皆食淮南鹽。 《宋史·食貨志》
慶曆初,制置司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宋史·食貨志》
治平中,李復圭、張芻、蘇頌、韓縝等,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玉海》
熙寧中,江西提刑蔡挺兼提領鹽事。 《玉海》。 江湖運鹽雜惡,官估復高,百姓利食私鹽。海民以魚鹽為業,功省利厚,盜販者眾,捕急則為盜賊。江西虔州,地連廣南,福建汀州與虔接壤,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州官糶鹽稅才及百萬斤。先後遣職方員外郎黃炳、提點鑄錢沈扶等核議,以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積江西漕船團為十綱,直取通、泰、楚都倉鹽。詔從之,歲增糶六十餘萬斤。江西提刑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而販魚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輸算勿捕。增淮南漕鹽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栿至州乃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復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汀州盜販者稍稍畏縮,江西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宋史·食貨志》
元豐四年,三月,蹇周輔上江西、廣東鹽法總目。 《玉海》。 蹇周輔承望章悖意旨,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不能多,至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通,盜販公行。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復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並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 《宋史·食貨志》。 先是,湖南例食淮鹽,周輔始請運廣鹽數百萬石,分鬻郴、全、道州。又以淮鹽增配潭、衡諸郡,湘民愁怨。 《宋史·蹇周輔傳》
元祐元年,二月,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變鹽法,落職。 《宋史·哲宗本紀》
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餘萬緡。 《宋史·食貨志》
大觀四年,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於江西。 《宋史·食貨志》
政和元年,六路通置鹽事提舉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宋史·食貨志》
政和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鹽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 《宋史·食貨志》。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輸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 《宋史·食貨志》
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算請,五十斤為一石,六石為一袋,輸鈔錢十八千。又詔運司毋得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文獻通考》
紹興二年,九月,提轄榷貨務張純浚立淮浙鹽法,增其算。 《宋史·高宗本紀》。 詔淮浙鹽令商人每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清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 《宋史·食貨志》
紹興三年,正月,減淮浙蠶鹽錢。 《宋史·高宗本紀》
紹興四年,正月,增淮浙路鹽鈔貼納錢。 《宋史·高宗本紀》。 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 《宋史·食貨志》。 九月,減淮浙路鹽鈔所增貼納錢。 《宋史·高宗本紀》
紹興五年,正月,淮南提刑司置提點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市易事。十一月,復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七年四月,罷淮南提點司,東南兩路各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九年五月,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宋史·高宗本紀》
紹興三十年,三月,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募民墾田費。 《宋史·高宗本紀》
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來課入不增,高賈不行者,皆私鹽之害也,乞委官分路措置。 《文獻通考》。 葉衡奏:年來課入不增,私販害之也。以淮東、兩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兩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兩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兩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兩浙無非私販故也。宜自煮鹽之地為之制,司火之起伏,稽灶之多寡;亭戶本錢,以時給之;鹽之委積,以時收之;擇良能吏察之,私販自絕矣。乞委措置官三人:淮南於通州,浙東於明州,浙西於秀州。 《宋史·食貨志》、《葉衡傳》。 淮東提舉徐子寅言,淮東鹽課,全仰河流通快。近運河淺澀,自揚州灣頭港口至鎮西山光寺前橋垛頭,計四百八十五丈,乞發五千餘卒開浚。詔從之。 《宋史·河渠志》
淳熙十年,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宋史·食貨志》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灶,刻剝本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詔淮、浙場見差總轄並罷。 《文獻通考》
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宋史·食貨志》
嘉定十七年,八月,罷通州天賜鹽場。 《宋史·寧宗本紀》。 崇明本通州海濱地,唐武德間,海中湧出二洲,謂之東、西沙,揚吳因置崇明鎮。宋天聖三年,續漲一沙,名姚劉沙。嘉定變為斥鹵,置天賜鹽場。崇明之鹽場自此始。《兩浙鹽法志》。按:《浙志》:通州天賜場,甫於嘉定間設置。《本紀》雲十七年罷,豈置而即罷歟?俟考。
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年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復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宋史·食貨志》
嘉熙二年,都省言:國計軍需多仰鹽課,乾道以來,歲額六十五萬有奇。自鈔法變而請買稀少,亭戶失業,乞飭江淮諸屯,毋得私買浮鹽。今提舉司復亭場,委官屬,依值收買,則利歸公。乞令核實以聞。從之。 《續文獻通考》
寶祐二年,閏六月,罷江灣浮鹽局。 《宋史·理宗本紀》。 先是, 淳祐五年,殿中侍御史朱熠言:蜀、廣、浙數路,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供煎烹,蘆葦阜繁,可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正鹽居四,浮鹽居一。端平初,分置十局收買浮鹽,歲額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耶?無恥士夫,壟斷其利。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絕其衣食之源矣。莫若遵端平舊制,收鍋戶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正價,則人皆與官為市。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可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可續鍋戶烹煎之利。從之。至是乃罷江灣浮鹽局。 《宋史·食貨志》
寶祐四年,十二月,復申嚴私販之禁。 《續文獻通考》
咸淳五年,正月,以李庭芝為兩淮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揚州。 《宋史·度宗本紀》。 庭芝初至揚時,揚新遭火,廬舍盡毀,州賴鹽為利,而亭戶多亡去,公私蕭然。庭芝悉貸貧民逋,假錢使為屋,屋成又免其假錢,凡一歲,官、民居皆具。鑿河四十里, 入金沙餘慶場,以省車運。兼浚他運河,故亭戶負鹽二百餘萬,亭民無車運之勞。又皆免所負,逃者皆來歸,鹽利大興。 《宋史·李庭芝傳》。 《清一統志》 曰:串場河在通州東北,串呂四、余東、余中、余西及金沙、西亭、石港諸場,出丁堰閘,會於運鹽河。一從立發河進口,串豐利、掘港、馬塘三場,亦出丁堰閘,會於運鹽河。宋李庭芝為兩淮制置使,鑿河四十里通運鹽河,即此。
金
泰和八年,九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續文獻通考》。 按:《金史·食貨志》載,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沭陽縣,皆今淮北地。
元
至元十二年,伯顏率師伐宋,既渡江,捷報日至。世祖命阿合馬與姚樞、單八履、張文謙、陳漢、歸樞誠等,議行鹽鈔法於江南。阿合馬奏,擬於蔡縣發鹽十二萬斤,禁諸人私相貿易,世祖從之。 《元史·奸臣阿合馬傳》
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 《元史·食貨志》
至元十四年,正月,置江淮等路都轉鹽運使司。 《元史·世祖本紀》。 兩淮都轉鹽運使司,至元十四年始置司於揚州,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三十年,悉罷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官。大德四年,復置批驗所於真州、採石等處。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辦鹽各有差:
呂四場 余東場 余中場 余西場 西亭場 金沙場 石港場 掘港場 豐利場 馬塘場 栟茶場 角斜場 富安場 安豐場 梁垛場 東台場 何垛場 丁溪場 小海場 草堰場 白駒場 劉莊場 五佑場 新興場 廟灣場 莞瀆場 板浦場 臨洪場 徐瀆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 《元史·百官志》。至元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鹽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曆二年,額辦正、余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元史·食貨志》
至元十四年,立兩浙鹽運司,轄鹽場三十四所。 《續文獻通考》。按:所轄各場如下:沙場、青村場、袁浦場、浦東場、橫浦場等處,均系現隸江蘇區域。
至元十五年,四月,詔直隸行省宣慰司官,勿預淮、浙鹽課事宜。 《 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二十五年,正月,以平江鹽兵屯田於淮東南。 《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二十六年,八月,詔兩淮、兩浙都轉運使諸官,毋得阻辦鹽課。十一月,禁江南北權要之家,毋沮鹽法。 《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命江淮行省參政燕公楠整治鹽法之弊。十月,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三十年,正月,河南河北行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去鹽司,止留管勾;又襄陽舊食京兆鹽,以水陸難易計之,莫如改食揚州鹽。從之。 《元史·世祖本紀》
元自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 《元史·食貨志》
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至元末年,鹽法日壞,以郝彬行戶部尚書經理之。彬請度舟楫所通、道里所均建六倉,煮鹽於場,運積之倉,歲首聽群商於轉運司探倉籌定其所,乃買券。 《元史·郝彬傳》
元貞元年,閏四月,罷各處鹽運使司,鹽場改設司令、司丞。二年七月,詔茶鹽轉運司仍舊以三年為代。八月,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九月,增鹽價鈔一引為六十五貫,鹽戶造鹽錢為十貫,獨廣西如故。罷民間鹽鐵爐灶。 《元史·成宗本紀》
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於淮東揚州、淮安地面,分立六倉,設綱攢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兩淮行鹽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南所轄縣,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 《元史·食貨志》。十一月,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元史·食貨志》
附大德課程:
新降鹽法事理,大德四年十一月,兩淮都轉鹽運使司承奉中書省札付:欽奉聖旨:節該中書省奏:諸處鹽課,兩淮為重。比年以來,諸人盜賣私鹽,權豪多帶觔重,辦課官吏賄賂交通,軍民官巡禁不嚴,以至侵襯官課。宜從新設法關防,乞降聖旨事。准奏。自大德四年為始,立倉查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真州米石依舊設官批驗,置軍巡捉;江、淮、海口私鹽出沒去處,添撥車船;附場閒雜船隻,不許往來灣泊,軍民捕盜等官常切用心防禁,毋致私鹽生髮。欽此。所有立法合行事理,命中書省定立條劃,上江下流諸衙門、大小官吏人等,各務遵守奉行。若有滅裂沮壞之人,照依已降聖旨究治。欽此。又於大德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聞奏過兩淮鹽法為不定體的,上頭合整治的法度,張參政題說來,在後海道運糧朱參政也依那言語題說呵,上位奏過提調整治的數來參政,更一個姓郝的漢兒人省里行來的張都事等去來。他每到那裡,合行的勾當就便行了。更有幾件合整治的題說,有數內一件應有合整治事理行,聖旨怎生說,有俺商量來,上位奏過,有里行文書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都有欽依聖旨事意,通行參考。議立條劃開坐於後,仰欽依施行。
一、淮東揚州、淮安地面,以遠就近,分立六倉,給顧綱船,設官押運,赴場查鹽,入倉收貯,撥袋發賣。今後客旅納課買引,赴倉關鹽,照依資次劃時支付,運司以下無得非理取擾。仍前作弊,違者依條追斷。
一、兩淮運司,歲辦鹽課六十五萬七十五引,雖是周歲立額,例於九個月攢辦,自二月為題煎燒,十月終足備,月該煎鹽七萬二千二百三十引。所據運綱船,亦須春首河開查運。比及冬月,河凍水涸,攢運了畢,其煎鹽運鹽,俱在九個月之後。今依驗諸場日煎月辦,課額多寡,地里遠近,河水淺深,倉場裝卸,往回日程,以遠就近,通立四十綱,每設官一員,分運前項月煎鹽袋。中間或有上中下則,月份煎鹽多寡不等,河道通塞不一,亦須於九個月內增虧相補,務要舉足。仍多方預積柴鹵,雖連陰數月,並不許申報陰雨妨工,以為久遠常例。
一、諸倉遇客支鹽,若留難不給,隨即理斷,因而受財者,並從枉法科斷。其運官人等給散工本給價及席索等錢而有侵克者,各如之。
一、諸王、公主、駙馬位下行運干脫人等,及官豪勢要之家,今後納課買引,赴倉支鹽,不得欺凌倉官,攙越資次。到發賣去處,亦不得恃勢攙奪行市。若有違犯之人,依條斷罪,仍具姓名呈省。
一、綱船運到鹽袋,須要入倉排垛收貯。如遇旅客關鹽,添席重包,然後交發,不須就船兌撥。違者,差官、鹽運,各決杖三十七下,解現任,期年後別行求仕。運官有失關防,罪亦及之。通同縱放者與同罪。
一、裝鹽席索,運司較勘樣制,各於立倉,拘該州縣撥戶織造,務要堅密牢壯。諸倉就管收支,州縣官司添力催辦。仍將席戶籍定姓名諸人,不許私織私賣,違者決杖五十七下。倉官不依原樣,受錢濫收,或依樣故行刁蹬,因而受財,並同枉法科斷。運官有失關防者,亦行究治。
一、鹽運赴場查鹽,就廩裝打硬袋,每引帶席索通秤四百一十斤。出場袋法之外余有十斤,以在船坐倉鹵折耗,內諸倉破耗六斤,監運破耗四斤。綱船運鹽到倉,倉官、監運眼同交收。耗例之外若有短少斤重,如在四百斤之內者,即令綱頭船戶賠償,就於腳錢內照依官價指除,另行解官,監運、船戶約量治罪。短鹽十斤之上者,附簿申報運司支發。其侵偷盜賣者,依私鹽法。如四百一十斤之上,但有多帶餘鹽,亦仰倉官置簿,從實附寫,劃時申報運司,當該監運、監查、場官各決三十七下,解現任,期年後降先職一等。倉官通行不報者,與同罪。運司官有失關防,罪亦及之。
一、諸綱運鹽船隻,每歲住運之後,督責船主趁時修船,整辦浮動,不許擅自離綱。私離綱者,決杖五十七下。
一、在先場官指勒灶戶,多取斤面,以通鹽商支查大鹽。今既立倉,依法裝袋,已積鹽廩,必有附余,若不關防,恐致場官通同灶戶,虛報鹽籌,冒關工本。仰諸綱監運到場查鹽,並要互相查察。一廩支盡,積出余鹽數目,場官、監運連同保結,隨即開申運司,置簿銷附。通同漏報者,許諸人首告,首告是實,場官、監運各決三十七下,解現任,期年後別行求仕。仍大德五年為始。灶戶赴場納鹽,置簿明白附寫,某字號一廩,自幾年月日灶戶某人納鹽為始,至幾年月日灶戶某人納鹽為尾,計鹽一千引,各開備細花名鹽數,以後查盡積出余鹽,照依各各納鹽分數,依例支給工本。
一、運司泛濫差人下場,必要祗待齎發在先旅客,就場查鹽多帶斤重,取要分例。場官有以支持,既已在倉革除前弊,若又泛濫差人,必是侵漁灶戶。今後運司凡有下場文字,須要入遞發行。其有照勘追會公事,運官散本之時,就便理會。諸場月報實煎鹽袋,隨月比較,虧兌者依例決罰。若有問出灶戶、場官通同發賣私鹽,必須差人勾追,須明給差札,立限幹辦;違期不至者問罪。
一、諸場煎鹽柴地,舊來官為分撥,初非灶戶己業。亡宋時禁治豪民不許典賣,亦不許人租傭開耕。今知各場富上灶戶,往往多餘冒占,貧窮之人,內多買柴煎鹽,私相典賣,開耕租田,一切無禁。今後運司嚴加禁治。更為差官體究,若有以此情弊,即仰依理歸著無柴去處,從公分撥。務要貧富有柴煎鹽,不得似前違錯。
一、凡獲私鹽犯界鹽貨,須先從實挨問。監賣鹽場,罪及場官。把隘經過去處,罪及鎮守軍官。轉行貨賣地面,罪及路、府、州、縣提點、捕盜等官。或通同作弊,或有失察,並從運使照依已降聖旨、條劃科斷。其軍民鹽場捕盜等官,能有獲者,止罪元賣灶戶正犯鹽徒。管民官、鹽場官、捕盜官,獲到私鹽犯界鹽貨,各各起數,滿於解由內開寫,量加選擢。鎮守、把隘、巡鹽軍官,若能周歲之內,所獲私鹽並犯界鹽貨,百戶有及三百引、千戶五百引、萬戶千引之上者,並各升官一等。親獲之人,應捕者每鹽一引,賞鈔一十五兩;不干礙人,賞鈔二十五兩:所在官司就便劃時支給。雖獲私鹽而不獲鹽徒者,不在理准之限。
一、獲鹽多繫纍經配斷,視為尋常,不改前過,一番事發,一遍詐人,諸場富上灶戶、有司、殷實良民,多被妄行通指。此等之徒紛亂,今後犯鹽經斷賊徒,各於門首粉壁大字書寫犯盜經斷賊徒六字,官為籍記姓名。責令巡尉捕盜等官,每月一次點名撫治,務要改過,別求生理。出入往回,須使鄰右得知,三日之外不歸者,即報捕盜究問。三年不犯,鄰右保舉,方許除籍。
一、附場百里之內,在先設立官局一十七處,拘該一府四州一十一縣,歲賣官鹽四千六百餘引。中間夾帶私鹽,擾害百姓,有名無實,奸弊多端,於官無濟,於民有損。今擬附場十里之內人戶,取現實有口數,責令買食官鹽;十里之外,盡作行鹽地面,許令客旅通行興販,以便公私。若革罷局鹽之後,城鎮無賣鹽鋪戶,鄉村無販鹽客旅,又少有拘到退引,即是管民、捕盜、把隘軍官不為用心,以致私鹽生髮,運司從長施行。
一、諸人賣過鹽引,鋪戶牙人私相隱匿,影射私鹽,侵襯官庫,仰督責各路提點正官,先將立倉以前應發舊引,盡數拘刷到官,牒發運使;如無不盡數目,亦仰保結牒呈;改法之後賣過退引,依期拘收。每季牒發,諸官府無得存留。各處行省若有在先已收退引,亦仰盡數發付運司。其運司拘到退引,即系元侔法物,若擬存留別用,及或久頓在庫,中間必生奸弊。運司正官點勘現數,仰當官燒毀,已後勿得停留。
一、採石依舊設官,批驗引目,摘撥軍船,一同盤捉私鹽。今後前去上流販鹽船隻,須由彼中批驗,另無夾帶私鹽,方許經行。匿不批引者,同私鹽法科斷。其海船海仙鶴鐵頭船,採石之上不許放過,違者決杖五十七下,其船沒官。若軍官、批引官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
一、煎鹽之所,皆為禁地。在前諸人閒雜船隻,通行往來,因而搬販私鹽。今後除灶戶搬運柴鹵等船、運鹽綱船、巡鹽船隻,運司印路行使外,其餘諸人船隻,並不許於附場江、淮、海口並場旁港汊往來灣泊。違者捉拿到官,犯人決杖五十七下,斷訖牒發元籍,仍將船隻拘沒入官。其運鹽大河內買賣民船,雖內場邊經,卻不得因而擋攔騷擾。
一、賣引支鹽批驗關防,客人入狀運司買引,自大德五年為始,每引納官中鈔六十七兩五錢,正課六十五兩,帶取鈔二兩五錢,綱船水腳一兩一錢,裝鹽席索錢七錢,倉場子腳錢六錢。
一、運官監視挨次交檢,數足送庫收訖。支引出庫,隨於引面上書填客名,次於引背上墨印批驗,兩淮都運鹽使司發引,赴某處鹽倉支鹽,於墨印上再用本司正印記出,給下倉勘合用引,當官給付。客旅赴倉關鹽,本司另置花名銷簿,於上附寫一帖,幾年月日某人買鹽若干,幾年月日用某字號,勘合行下某倉放支。仍於貼項後餘留空紙,以後鹽倉批驗所申到出倉賣過月日,本客名下相續銷付。
一、鹽倉從運司置立關防號簿,每號餘留空紙半張,印押過,預發諸倉收掌。如承運司勘合比對,元發字號相同,辨驗引上客名印姓,別無詐冒漏落,即於簿上附寫幾年月日承運司,幾年月日某字幾號勘合,放支客人某人鹽若干,然後照依資次,撥袋支鹽。如鹽商欲往真州發賣者,即將客名、鹽數、出倉月日,關發真州批驗所發賣。如鹽商不到真州,徑去淮東、淮西貨賣者,本倉依例就收批引牙錢中統鈔四錢,並於引上皆使出倉批驗印記,付客從便興販。食魚局鹽,一體批取。仍將出倉月日、客名、鹽數、收到官錢,各於前簿本客名下銷付,每月一次開申運司照驗。
一、真州批驗所從運司置立關防文簿,印押過,發付本所收掌。如承鹽倉關到客人出倉鹽袋,即於簿上附寫幾年月日某倉關到某人出倉鹽若干,仍於客名後餘留空紙。每日責過鹽數,牙人鹽商齎引同赴本所批驗。如鹽過岸上江發賣者,依例每引收要中統鈔一錢,牙錢鈔一錢,即將客名、鹽數關發採石,再行批驗。如過岸不到採石,往去江東、淮西州郡就賣者,每引全收批引中統鈔三錢,牙錢鈔一錢。如不過岸上,就江北、淮東發賣者,亦仰令收批引牙錢,並於引上背使各關防青印,付客從便興販。應鹽倉關發真州客鹽,須到真州批驗發賣。如匿不批引,私自發賣者,依條追斷。仍將鹽倉元關、客名、鹽數、賣過花名、月日、收到官錢數目,隨於前簿本客名下銷付,每月一次開申運司照驗。
一、採石批運所,從運司置立關防文簿,印押過,發付本所收掌。如承真州批驗所關發客人鹽船到岸,即於簿上附寫幾年月日關文發到、某人販去上江鹽若干。仍於客名後餘留空紙,隨於引上背使關防青印,依例每引收要批引中統鈔二錢,點檢別無夾帶私鹽,即便放行。其真州全收官錢,江東、淮西就賣客鹽,而有復過採石者,亦仰驗真州鹽引,更為依例批放訖,移關真州批驗所會問,以防其弊。應真州關發採石客鹽,須到採石再行批驗了畢,然後通放,並本處發賣。如匿不批引而先發賣者,依條追斷。仍將真州元關客名、鹽數、批驗過月日,同收到關錢數目,各於前簿本客名下銷付,每月一次開申運司照驗。
一、諸路拘該到引內多不行批毀,中間為弊最深。既立倉之後,應賣鹽引上改給條印,明白批驗關防,其隨路拘收退引,亦合改給印記,重新批毀,法令歸一,庶革奸弊。仰運司議立關防,批毀條印,粘連行移,拘該路分委,自提點長官監視依樣置造,發付司縣提點正官收掌,依期拘收。退引到官,隨於引上正面,批使入庫對收。每季牒發運司比較,如有滅裂不行用意拘收,及用批退引記,並行究問。
一、淮東真州,南北商旅聚集去處,故於彼中設立批驗所官府,專責批驗鹽引,發運辦課,欲使無擾鹽商,交易快便。不謂近年以來,批驗所以為作弊要錢之司,除通同牙人取要分例外,縱令攢典合千門下家丁人等,私立名色,紛擾鹽商,取要錢物,其於鹽法一毫無補。又所設鹽牙,皆非從公選擇,濫用無籍破落之徒。各名下各帶小牙、秀才、勾當人等,百數成群,結攬鹽商,把柄行市,多取牙錢,坑陷客旅。今次立倉改立重新禁治,已令真州官司於本土諸行鋪戶內,選到有抵業、慎行止、不作過犯者,如商賈信實之人,以充鹽總部轄,專一說合賣鹽交易。運司常加用心關防鈐束,務要盡改前弊。以後批驗官吏、鹽總部轄人等,敢有似前取要分例、多收牙錢、擾害鹽商作弊之人,運司隨事追問。運官通同看循,罪亦及之。議到關防合行理事。
一、鹽總部轄擬設四名,專一說合賣鹽交易,如無遇犯,不得擅自更換。其在下掌附文歷接收協力,並從部轄入狀保用。如或陷害鹽商、作弊敗事者,正犯人嚴行斷追,元保部轄亦行斷罪。
一、以前應有鹽牙,盡行革去。除今次額設鹽總部轄外,敢有私充牙人及已罷舊來潑皮鹽牙,仍前結攬鹽商,暗行交易者,許諸人首捉到官。犯人決杖六十七下,仍於名下各追中統鈔五錠,給付告人充賞。
一、新立部轄,每日止於批驗所與買主賣主對面說合交易,不許他處暗地成交。如有違犯之人,許諸人首告是實,各決四十七下。仍於各名下追征中統鈔五錠,給付告人充賞。
一、真州江口,系兩淮運司發鹽總匯去處,擬立部轄四名,說合賣鹽,關防批驗。其餘行鹽地面,上江諸路,如鄉例須用牙人說合,從各路提點長官照依真州,依例於土居信實不作過犯,有抵業、通曉商賈諸行鋪戶內,從公選差,出給文憑,立部轄專一說合賣鹽交易。如鄂州、龍興、潭州、江陵、吉州等路聚鹽去處,擬設二名;其餘去處,止設一名。凡遇客旅到後,須於賣鹽處所買主賣主對面成交。牙錢每引不過中統鈔一錢,余上不得多取。如有似前多取牙錢,許鹽商諸人首告是實,犯人決杖六十七下,違法多取牙錢,盡給告人充賞。除額設部轄外,其餘濫設私牙,截日盡行罷去。敢有私充鹽牙及已罷牙人結攬鹽商私相交易者,決杖六十七下,門前粉壁大字書寫犯盜經斷賊徒,毋令再犯。仍於名下各征中統鈔五錠,付給告人充賞。提點官有失關防,罪亦及之。
一、行鹽地面諸路官府,多將上司官員並自己販到鹽貨,添答錢價,攙先發賣,使無勢力鹽商不得成交;縱然分賒在地,其鹽牙索到價錢,止還權勢之家,因而旅客虧折錢本。今後各處提點正官常加關防,毋致似前作弊,陷害鹽商,違者並行究治。
一、諸路鹽牙、鋪戶人等,經手賣過客鹽,如有未還價鈔,分司運官到處,先行取會現數,及令鹽商自行告訴,督責各處提點官吏畫時監征給主,與使停滯怠慢去處,以便究治。
一、行鹽地面,拘該行省宣慰司官各一員,專一提調路府州縣提點正官、鎮守把隘軍官、巡鹽捕盜等官。若有奉行不至者,許廉訪司糾彈究治。事關各省為例事理,仰運司直呈都省。
一、該載不盡,凡於官司不便事理,運司官欽依已降聖旨,就便從長規劃,無致虧兌。
大德五年,正月,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 《續文獻通考》
大德十年,正月,浚真、揚等州漕河,令鹽商每引輸鈔二貫,以為僱工之費。 《元史·成宗本紀》
十一年,江、浙飢。中書省臣言:兩淮漕河淤澀,官議疏浚,鹽一引帶收鈔二貫為傭費,計鈔二萬八千錠。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賑饑民。 《元史·成宗本紀》
十一年,七月,江浙、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飢,於茶鹽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前為江南大水,以茶鹽課折收米賑饑民;今商人輸米中鹽,以致米價騰貴,百姓雖獲小利,終為無益,臣等議茶鹽之課當如舊。從之。 《元史·成宗本紀》
至大元年,敬儼擢江南諸道行御史台治書侍御史,適兩淮鹽法久滯,左遷儼為轉運使。比至,首劾場官之貪污者,法即大行,課復增羨。河南行省參政來會鹽,將以書數為歲 入常額。儼以亭戶凋敝已甚,以羨為額,民力將殫,病人以為己,非宰臣事。事遂止。 《元史·敬儼傳》
延祐六年,三月,整治鹽法。 《元典章》
都省議自延祐六年引鹽至真州,每引量添中統鈔五貫,計鈔三錠四十五兩,成交發賣,遵守定例。禁治諸倉並真州批引人等毋得非理刁登,取要錢物,侵漁客商以壞鹽法。 《元典章》
延祐七年,十月,申嚴兩淮鹽禁。 《元史·英宗本紀》
天曆二年,夏四月,行省復請令商賈入粟中鹽,計一歲總辦之數約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續文獻通考》
兩淮運司歲辦鹽課六十五萬七十五引,自二月煎至十月足備,每月該煎鹽七萬二千二百三十引。 《元典章》
天曆三年,許有壬擢兩淮都轉運鹽司使。先是,兩淮鹽法壞,廷議非有壬不能集事,故有是命。有壬詢究弊端,立法而通融之,國課遂登。 《元史·許有壬傳》
元統初,朝廷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王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鹽使。都中既至,參酌前行於兩浙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 《元史·王都中傳》
至元六年,八月,命兩淮鹽商自建鹽倉。 《續文獻通考》
兩淮運使王正奉牒:本司歲辦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僱船腳力,每引遠倉該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候放,船人等恣為侵盜,弊病多端。是以里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困。查揚州東關城外,沿河兩岸多有閒地,如允鹽商自行賃買基地,起造倉房,支運鹽袋到橋,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可以悠久之利,其於鹽法非小補也。既申中書、戶部、河南行省照堪議擬,久之,戶部定議,令運司於已收在官各商滯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蓋。仍從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與運司偕往相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元史·食貨志》
明
明初,置都轉運司於兩淮。 《明史·職官志》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設鹽課司一。 《明史·食貨志》
泰州分司所屬:富安場、栟茶場、安豐場、角斜場、梁垛場、東台場、何垛場、小海場、草堰場、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溪場。
淮安分司所屬:白駒場、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廟灣場、板浦場、伍佑場、徐瀆浦場、新興場、莞瀆場、臨洪場、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
通州分司所屬:呂四場、余東場、余中場、余西場、金沙場、西亭場、石港場、馬塘場、掘港場、豐利場、天賜場。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發三分之二煎辦。《明會典》。 按:《崇明縣誌》載嘉靖三十六年,巡鹽御史鄢懋卿題革天賜場名色,將引鹽改派仁和、許村二場,屬兩浙鹽運使。
吳元年,置兩浙都運司於杭州。 《明史·職官志》。 兩浙運司所屬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寧紹,曰溫台。其嘉興分司所屬橫浦場鹽課司;松江分司所屬下沙場、青村場、袁浦場、浦東場、天賜場、青浦場各鹽課司,均系現隸江蘇區域。
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 《明史·食貨志》
淮南鹽熬於盤,其形散。淮北鹽曬於地,其形顆。鹽色有五,而淮鹽之色三,曰青、黃、白。余東諸場鹽俱青,余中諸場鹽俱白,丁溪、草堰、白駒、劉莊、伍佑、新興、廟灣鹽俱微黃。青、白者,鹽之正色。五行水性潤下作咸,故鹽味之厚者咸鹺,其苦淡甘辛者,鹹味之雜也。淮南之鹽其味咸,惟淮北刮地而曬者稍苦。至若地力不齊,出產多寡隨之。最上者六場,安豐、富安、梁垛、東台、板浦、呂四;上次五場,何垛、豐利、余東、臨洪、徐瀆;中七場,栟茶、劉莊、伍佑、新興、興莊、余西、金沙;中次九場,丁溪、馬塘、掘港、廟灣、草堰、小海、斜角、石港;下三場,白駒、西亭、莞瀆。其煎法以天時為本,而成之以人力。每歲三、四、五、六月,地氣上升,鹵液騰湧,產鹽為多,謂之旺煎月;秋氣漸肅,則鹽漸減;冬冱寒氣斂鹵縮,而火始住焉。 《兩淮鹽法志》
每年儀征所製鹽八單,每單八萬五千引,約該余鹽割沒等銀六萬餘兩,八單共約銀四十八萬餘兩。淮安所製鹽四單,每單五萬五千引,約該余鹽割沒等銀三萬餘兩,四單共約銀十二萬餘兩。南北通計得六十萬兩,分為春、秋二次起解,每次三十萬兩。 《兩淮鹽法志》
兩淮行鹽地方:應天府、寧國府、太平府、揚州府、鳳陽府、廬州府、安慶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江府、南康府、建昌府、臨江府、撫州府、袁州府、瑞州府、饒州府、贛州府、南安府、吉安府、 三府後俱改行廣鹽。 武昌府、黃州府、漢陽府、岳州府、荊州府、常德府、長沙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鄖陽府、襄陽府、寶慶府、靖州、南陽府、汝寧府、陳洲。 二府、一州,俱嘉靖二十七年增。至隆慶四年,今河南南陽府所屬十二州縣,隸 入河東行鹽區域,惟舞陽行淮鹽。《明會典》
兩淮邊引,行銷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明史·食貨志》
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歲入太倉余鹽銀六十萬兩。 《明史·食貨志》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計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明會典》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兩浙同。 《明會典》
宣德十年,差監察御史一員於兩淮通州狼山鎮守提督軍衛,巡捕私鹽。 《明會典》
正統時,直隸巡撫周忱監理鹽課。 《明史·食貨志》
淮、揚飢,鹽課虧,敕忱巡視。奏令蘇州諸府撥余米一二萬石運揚州鹽場,聽抵明年田租,灶戶得納鹽給米。時米貴鹽賤,官得積鹽,民得食米,公私大濟。 《明史·周忱傳》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賣鹽引,於鎮遠告銷。 《明會典》
令兩淮、兩浙貧難灶丁,除原額鹽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俱收儲本場,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明會典》
正統三年,用周忱議,以灶去場三十里者為水鄉灶戶;不及三十里者,為濱海鹵丁。水鄉丁歲出米六石,給濱海丁代煎。 《浙江通志》
正統四年,令兩淮貧難灶丁戶下該徵稅糧,於本州縣存收,免令遠運。 《明會典》
正統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在官,候邊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現鹽,人到即支,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守支客商,謂之常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明會典》
令各邊召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準。 《明會典》
正統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溪、草堰、小海、白駒、劉莊、伍佑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栟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余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余中、余東、呂四三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湊數補派,以便鹽商。 《明會典》
正統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便利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余米內量撥收儲。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明會典》
正統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明會典》。 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 《明史·食貨志》
景泰元年,令增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六分。又令灶丁余鹽每引給米,淮鹽六斗,浙鹽四斗。 《明會典》
景泰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征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余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征鹽一小引。 《明會典》
七月,罷兩淮巡鹽御史。
九月,令巡河御史兼理鹽法。 《續文獻通考》。
天順元年,詔淮、浙、長蘆等鹽運司,景泰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完鹽課,悉與蠲免。 舊《鹺志》
成化四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明會典》。 特遣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條上利病十餘事,多議行。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溪、草堰、小海、白駒、劉莊、伍佑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栟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場;金沙、余西、余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余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明會典》。 令兩淮各場,每遇年終,選差有司官盤查鹽課。每三年,巡鹽御史親詣各場盤查。 《明會典》
成化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課,仍舊止作四分,常股增為六分。 《續文獻通考》。 令兩淮鄉村灶戶所在有司,連家小發遣各場煎辦,不許冒名代替及賣放逃回。 《明會典》
成化九年,令兩淮運司凡盤獲一應私鹽,並沒官掣割等項商鹽,俱運至儀真批驗所,並本所掣割余鹽,通至二萬引以上開報,差官變賣給邊。 《續文獻通考》
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 《明史·食貨志》
成化十九年,令客商支鹽,皆以上下場三七分派,常股、存積,正收正支。如違,商人治罪,鹽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 《明會典》。 令儀真、淮安批驗所,運鹽客商,不拘軍、官、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沒余鹽,除支放南京各衙門食鹽外,巡鹽御史按季督同運司掌印監掣等官,變賣時價,類解戶部。 《明會典》
成化二十一年,松江府知府樊瑩疏請以盪價抵水鄉鹽課之半,立盪戶收之,余半於各縣秋糧加耗余米帶徵,而丁盡歸有司應民役。 《 浙江通志》
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兼都御史,賜敕遣之。 《明史·食貨志》。 李嗣旋上整理鹽法疏,指陳四大端:一、稽囚徒以充鹽課;一、立查同以革刀蹬;一、立通關以防詐偽;一、定鹽囤以便查盤。從之。 《兩浙鹽法志》
弘治元年,史簡巡鹽兩淮,疏陳免追補、減勸借、黜奸頑、時開中、均草盪、定科差、鑄盤、修河塘八事。 《兩淮鹽法志》
弘治二年,令兩淮運司於各鹽場,每總催一名,出通關一紙,編立內外號簿,用印鈐蓋,責付分司發各場。如遇總催名下並該管鹽課納完,分司官查算歸併倉口別無虧欠,方照名填繳。仍委官復盤,不許指倉指囤,通同捏作虧折。如違,該場分司、總司官吏、總催、委官俱發邊遠充軍。戶部該司仍立該年鹽課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戶科立上下半年註銷添銷之法,查考各運司、提舉司以每歲辦完鹽課實數,年終造冊奏繳,即差吏赴科註銷。 《明會典》。 令兩淮各場鹽囤地方,皆以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盡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鹽,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明會典》
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灶丁余鹽,以補官引,免其勸借米麥;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該勸借賑濟米麥,仍照支鹽分數上納;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給與各年應支,客商不許收買余鹽,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明會典》
成化末年,閹官竊勢,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至孝宗時,而買補余鹽之議興矣。余鹽者,灶戶正課外所余之鹽也。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賑貧灶。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余鹽補官,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值,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由是以余鹽補充正課,而鹽法小變。 《明史·食貨志》
定鹽運司歲冊奏繳期限,兩淮於次年四月終,差吏親齎奏繳,仍造清冊二本,一本送戶科註銷,一本送本部查考。若有過期,並數月不清,及虛出捏造者,查究問罪。 《明會典》
弘治五年,八月,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明史·食貨志》
弘治十三年,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始,逐年完辦。不完分司,場官革去冠帶,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並將運司革去冠帶,住俸。 《明會典》。 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明會典》
弘治十四年,僉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 《明史·食貨志》。 令兩淮行鹽地方有司,凡遇商人運到引鹽,即據報告數目,賣畢追收退引,按季繳送運司,聽巡鹽御史年終通查具奏。如有不繳至五千引以上者,該府州縣官聽本部參奏問罪。 《明會典》
是年二月,開大同淮鹽百萬引,宣府浙鹽五十萬引。 江南舊志引《大政紀》。
弘治十六年,奏准淮、揚二府各場灶丁有欠稅糧者,止許催促,不許拘拿監追;犯罪者行運司提問,亦不許徑自拘擾;戶內該解軍役,另僉相應人丁管解,不許將現辦鹽課灶丁,一概僉解。 《明會典》。 令兩淮運司,今後各場鹽課,先要辦驗灶丁逐日納鹽,若有泥土,不許收受。如系官吏總催插扣抵數挪補,問發時近衛分充軍。分管官不行用心辦驗者,事發一體治罪。 《明會典》
弘治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灶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灶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明會典》。 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明會典》
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 《明史·食貨志》。 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閩鹽,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未久橋毀,所增之二十萬引復除矣。 《明史·食貨志》。 令浙江水利僉事,往來蘇、松、嘉、興等處地方,提督巡鹽事宜。 《明會典》
正德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員,查盤兩淮運司革支商人引鹽,變賣銀兩解京。 《明會典》
正德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灶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灶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征完解部。 《明會典》。 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草堰、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余西、呂四為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余中、余東、廟灣、掘港、伍佑、劉莊、白駒、小海、丁溪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下場。 《明會典》。 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二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鬥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糴賣抵數。 《明會典》
嘉靖元年,令查勘兩淮商人原中殘鹽不應革沒者,每引原納銀三錢,加添一錢。 《續文獻通考》
嘉靖二年,議准以後兩淮運司割沒私余鹽斤,淮南每引價一兩,淮北每引價八錢,俱存留變賣銀兩解部,接濟邊儲。 《明會典》。 巡按御史秦越條陳查撥引鹽以平市價,欲將淮北四場內商人所領莞瀆、臨洪二場七萬八千六百八十餘引,改赴儀征批驗所,與淮南引鹽一體掣賣,以濟淮南里多鹽少之處。 江南舊志引《明實錄》。
嘉靖六年,議准以後開中兩淮鹽課價銀,每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增添。兩浙、長蘆仍量搭配。 《續文獻通考》。 議准兩淮運司余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明會典》。 時余鹽盛行,正鹽守支日久,願中者少;余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自弘治時以余鹽補正課,初以償逋課。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餉,盡發兩淮余鹽七萬九千餘引於二邊開中,自是余鹽行。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餘萬,每引增余鹽二百六十五斤,正鹽未派,先估余鹽,商、灶俱困。 《明史·食貨志》
嘉靖七年春,敕戶部曰:甘肅邊儲久缺,其詳劃經久之策以聞。霍韜云:宜復鈔法以存灶戶,輕引銀以來商賈。上嘉納之。 《兩浙鹽法志》。 霍韜上淮鹽利弊疏,略謂:
唐劉晏只用淮鹽,遂濟國用。臣今姑議淮鹽利弊。國初以兩淮鹵地,授民煎鹽,歲收課鹽有差,亦猶授民以田,而收其賦也。惟鹽課條例云:凡各灶丁除正額鹽外,將煎到余鹽夾帶出場及私鹽貨賣者,絞。然則耕民納賦租外,將余粟貨賣者絞,可乎?此法良有深意,而後人失之矣。淮鹽原額三十五萬引有奇,後改辦小引,七十萬有奇。然兩淮鹽課,除正額外,猶產余鹽三百萬引有奇。今正額已不得多取,余鹽復不得私賣,即三百萬引余鹽安所消遣乎?兩淮行鹽地方數千里,人民億萬家,所仰食鹽只七十萬引,饔飧安所取足乎?是無怪乎私鹽橫溢而鹽價涌貴也。國初灶丁辦鹽,每引四百斤,給工本鈔二貫五百文。蓋洪武年間,鈔一貫值錢一千文,故灶丁得實利,而冒禁賣私鹽絞死。今鈔一貫不易粟二升,乃禁絕灶丁勿賣私鹽,是逼之餓以死也。此後來行法之弊,非初年之失也。正統二年,令 曰:貧難灶丁,除正額鹽照舊收納,其餘鹽收貯本場,每二百斤給米麥二斗。十三年,令曰:每余鹽二百斤,灶丁實得米一石。乃私賣鹽即絞死可也。但當時令雖出,而民實無措,故官司徒挾此令,以征取余鹽,實不能必行此令以給民米麥。且貧弱灶丁,朝有餘鹽,夕望米麥,不得已先從富室稱貸,然後加倍償鹽者有矣。貧民賣私,人即捕獲;富室賣私,官亦容忍。故貧灶余鹽必積富室,乃得私賣。富豪挾海負險,多招貧民,廣占鹵地,煎鹽私賣,富敵王侯,法愈嚴則私愈大。頑民見利而不見法,於是棄農販私,挾兵負弩,官不敢問。近年將眾為劫,駸貽大患,不止阻壞鹽法而已。然既不能講求古法,以處置余鹽,復不能變通鈔法,以補給工本,則貧民何所仰賴而不為變?故鹽禁愈嚴,盜賊愈多,此之由也。此鹽場灶戶之利弊也。
洪武年間,召商中鹽,每引納銀八分,官之徵至薄,商之獲至厚,鹽價平賤,民亦受賜。永樂年間,每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商稅雖加,邊糧仰足,民亦受賜。自永樂以後,歲定七十二萬引,復定七分常股,三分存積。夫日常股,猶常行也,商人先給邊糧,乃給引目,守場候支常年鹽也,有守候數十年者,老死而不得支者,今兄弟妻子代支之令可考也。日存積者,積鹽存場,遇邊糧急缺,乃倍價開中、越次放支之鹽也。此居貨網利,非王法正體。成化以後准納折色,每鹽一引,准納銀三錢五分或四錢二分。又令云:客商若無現鹽,許本場買補。夫曰本場買補,即開余鹽私賣之禁矣。故奸商借官引以影私鹽。然商人、灶戶兩得贏利,州縣士民亦食賤鹽。惟私鹽愈行,則官鹽愈壅,而法遂大壞,今兩浙鹽課許納折色之令可考也。弘治、正德年間,或權奸奏討,或勛戚恩賜,皆給引目,自買余鹽,故法雖大壞,而鹽亦平賤。復有各年開中未盡鹽,名 曰零鹽;秤掣余鹽堆積有所,曰所鹽,皆權要報中,借影私鹽以壅正額。故正德以前,鹽價雖平,而正課日損。自御史秦越奏革所鹽,秤掣余鹽每二百斤作一小引,稅銀一兩,則取之過重。自御史戴金奏減鹽價,每孫納銀八錢,庶幾適中。今之議者,復論鹽包過大者,皆不知本末之見也。夫正鹽涌貴,則私鹽盛行;私鹽愈行,則正鹽愈滯,亦其所也。此商人中納利弊也。
今欲復洪武之法,則有上策;欲救今日之弊,則有中策;區區修補近年利弊,則已無策。何謂上策?須變通鈔法,使鈔一貫值錢千文,灶丁為實利,則額鹽一大引,給工本二貫五百,余鹽二小引,亦給鈔二貫五百,各場余鹽盡屬之官。私挾私賣,處絞勿失,則兩淮正鹽七十萬引,余鹽三百萬引,舉可招商開中。或如永樂時一引輸粟二斗五升,或如成化時一引折銀四錢,或竟如洪武時一引納八分,均無不可。正課輕,私鹽不禁自止。私鹽塞,正課流,邊儲自實矣,故曰上策。
何謂中策?令各商中正額鹽一百引,帶中余鹽三百引,正鹽納邊糧二斗五升,余鹽納邊糧二斗,聽與灶戶價賣。其客商借官引影私鹽,灶戶不辦驗官引輒賣余鹽者,各照律絞勿贖。又令正鹽一引,止二百五十斤;余鹽一引,亦重二百五十斤,革近年大包及勸借米麥積年害商諸弊。選廉能為提督御史兼三邊勸農使,遇鹽商納糧即收,糧賤許納本色,糧貴許納折色,俾商無久淹。複選廉能為漕運都御史兼理鹽法,俾自舉用運使、提舉等官,商人納糧,即與支鹽勿淹。凡積年害商壞法諸弊,悉與革絕。兩都御史互相關通,如左右手,然後足以集事。數年後,以邊儲余積,募民墾農地闕防,固百年之利也,故曰中策。
何謂無策?洪武初,給灶民鹵地草場,額鹽一引,給鈔二貫五百文,復免雜差,所以資灶丁者甚厚。歲課止十萬引,取之又薄。惟余鹽不許私賣,給官鈔收之。天下食賤鹽之利,灶戶無餘鹽之滯,其法極善。自鈔法不行,則官司無術以處余鹽矣,乃日挾余鹽者絞,果可行乎?嚴,則灶丁空腹以死,否則為變;寬,則三百萬引余鹽,盡入奸入囊橐。法窮者一。灶丁因困窮逃逋,賑撫徒勤,逃亡益甚。法窮者二。招商中鹽一引銀四錢,今加至七錢。買鍋刻二錢,邊上科罰或三四錢,勸借米麥亦復二錢。稅愈重則利愈大。奸人避重稅則正課壅,趨大利則私鹽行,雖絞刑不可禁遏,況有贖刑之令乎?法窮者三。私鹽盛行,頑民在揚子江及各海港者,檣船千萬,鳥飛狼集,不可禁御,官兵遠望而不敢近詰。而淮、通、泰、寶應各州縣民氣頑悍,惟射鹽利,死刑不懼,迫則激變。誅夷之則情可哀恤,緩縱之則頑獷愈甚,法窮者四。故 曰無策。
臣竊謂治鹽利猶治河患也。治鹽利不究弊源,惟末流之防,猶治河患不從雍冀孟津懷衛引為陂堰,鑿為溝渠,以廣其利而分其勢,乃從徐沛下流浚其淤土,厚其堤防,則愈浚愈淤,愈築愈潰,亦勢也。故今欲興淮鹽之利,須令淮安漕運及三邊提督、都御史講求其法,而責以底績,務令鹽課、邊儲互相關通,均為休戚。兩都御史共秉一心,如左右手,然後足以集事而底績。至於選人得失,委託專暫,成效虛實,尤宜責之吏部。期之數年,鹽利不興,邊儲不實,邊民不蕃,邊地不辟,不收久大之效,而坐策治安,則兩都御史、吏部尚書、侍郎,誅罰連坐,然後任人者不敢苟且,任於人者不敢怠玩,而政有實效。
此兩淮利弊也。舉兩淮則天下可知也。《兩淮鹽法志》
按:霍疏,《淮志》無年月,《江南舊志》則附於嘉靖二十八年後。今姑依《浙志》系諸七年。
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余鹽二千引,照年份、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明會典》
嘉靖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令添中余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厘,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湊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中。 《明會典》。 朱廷立巡鹽兩淮,有專地方責任、禁別場買補、遵頒降銅鉈秤掣、開闢草盪、溥賑濟、復改派諸奏。 《兩淮鹽法志》
嘉靖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明會典》
嘉靖十一年,令兩淮巡鹽御史嚴督分司官,招撫逃移灶丁。 《明會典》
嘉靖十四年,題准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二百六十五斤為余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正鹽上納本色糧草。余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發各邊糴買客兵糧草。 《明會典》
嘉靖十五年,議准兩淮正、余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內余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奸弊。 《明會典》
嘉靖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余鹽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灶丁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三兩,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補。若有人民犯私鹽徒罪以上者,補充灶丁,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明會典》
嘉靖二十年,部議兩淮鹽額六十九萬六千三百引,原無餘鹽之法,請自二十年始,悉遵舊法,勿派余鹽。夾帶者割沒人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從之。 《續文獻通考》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太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余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邊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 《續文獻通考》
嘉靖二十五年,命淮鹽額行地方,各巡撫、御史,督責所司查銷退引,以杜商弊。 江南舊志引《明實錄》。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自二十八年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嚴申法令,不許勢豪占中經紀包攬,並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續文獻通考》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兩淮余鹽自二十九年為始,每鹽二百六十五斤,淮南征銀七錢,淮北征銀五錢一厘二毫。 《續文獻通考》
嘉靖三十年,三月,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余鹽並行開邊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余鹽俱作一包,赴儀、淮兩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明會典》
嘉靖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注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明會典》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為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余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量草。 《明會典》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厘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明會典》
嘉靖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余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捆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以上,照夾帶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余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征納余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征之數。 《明會典》。 題准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明會典》
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敕盡蠲兩淮加額。 《續文獻通考》。 兩淮余鹽銀,自鄢懋卿征至百萬,限半年解五十萬,商人苦之。巡鹽御史徐廣言:祖宗朝兩淮鹽法, 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五千八十引,每引以二百斤為一袋,商人赴邊報中,每引納銀八分。永樂後,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利亦十五焉。邇年增添迭出,正鹽之外,加以余鹽;余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一興,必加添單;添單不足,必加添引。且加以割沒虛包斤數,則析入秋毫矣。懋卿見掣鹽阻滯,欲為疏通之術,不知前鹽有掣無售,一時征斂,商困無極,議者遂指為例。臣查前歲所解,非取諸商也。秤掣後即為催督,此單不足,預借下單。下單不足,則質當引目。又不足,則鬻產回籍。又不足,則悉括庫貯,若挑河等銀,盡借歷年所積,不罄不止。戶部但知有銀解部,而不知銀所自來,皆剜肉醫瘡也。且時異勢殊。往歲行鹽之地,如江西之袁、贛、南、吉,已奉題開;湖廣之衡、永、郴、寶,攙食廣鹽;河南之南、汝二府,止存舞、葉二縣。是地方漸狹而不如者。往歲粒米狼戾,錢貨流通,而今迭告災凶,民不及糠秕。是生計漸窘而不如者。此時不加體恤,安知將來不並六十萬而盡虧也?年來產鹽各場,皆沒於水,煎燒之所,盪析離居,征鹽入倉,甚費縲紲。臣始至境,招來灶丁,稍稍復業,若必欲取盈百萬之數,官必追商,商必追灶,恐復業者一人,而逃者數十人,弦急欲絕,莫棘於此。乞敕部盡蠲加額,以後仍以六十萬兩征解,庶商、灶可以經久。疏入,部議亦以為然。詔可。 《續文獻通考》
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止解余鹽銀六十萬兩。 《明會典》。 湖廣衡州府、江西吉安府復行廣鹽。 《兩淮鹽法志》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斤一分割沒。 《明會典》
隆慶元年,三月,巡按直隸御史蘇朝宗條奏:蠲工本以蘇商困。鹽課自都御史王紳建議,扣除余鹽八萬二千兩,每引官給灶戶銀二錢,收買余鹽,謂之工本。後以引鹽積滯,旋議停罷,而銀兩亦無見貯。議於正鹽外,每引附帶餘鹽二十斤,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共征銀八萬二千兩有奇,以抵工本之數,而鹽課愈重,商本愈虧。今宜少從寬恤,將附帶鹽斤,秋季以後即為停止。每引照舊以五百十斤秤掣,則課額減而商困少蘇。 《續文獻通考》。 朝宗又言:灶丁貧困不一,今九則編派之法,自四引起至二十引止,皆以耦起數,甚於貧灶不便。宜兼用奇耦之數,下下丁以三引四引起算,下中丁以五引六引起算。至如上三丁則更加一算,如十五引至二十三引而止。辨事產之厚薄,分丁戶之壯弱,務使灶丁各得其平。 《兩淮鹽法志》
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長蘆三運司。 《明史·食貨志》。 議准河鹽引價,著為三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措勒留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壩,行令白搭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 入單,著為定例。 《明會典》
七月,御史馬文煒奏:兩淮余鹽近多移借,不便稽查。請如舊規,每歲定掣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征完則按季解部,勿得多寡越數,先後愆期,庶出納明而弊端靳革。報可。 《續文獻通考》
隆慶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明會典》。 御史李學詩議罷官賣余鹽,報可。 《明史·食貨志》
隆慶五年,兩淮巡鹽御史張守約言:引價太重,則內商有高價之苦,而邊商有守候之難,乞酌量議減原價五分。從之。 江南舊志引《古今鹺略》。
隆慶六年,題准南京石灰山關,每年差事簡御史一員,專管掣驗。一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鹽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驗所催船登冊,務限季月來旬赴關聽掣。 《明會典》
萬曆四年,題准兩淮巡鹽及南道御史,以後每季掣鹽,以孟月二十日開價分賣,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關,如期驗放。若奸商觀望故違前期者,不准續賣。及到關違時者,亦不准放。 《明會典》。 八月,弛兩淮鹽改捆小包之禁。 《續文獻通考》
萬曆五年,題准先因兩淮堆鹽雍滯數多,暫停存積,令照舊開中。 《明會典》
萬曆七年,議准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米易鹽。止許肩挑背負,不許多捆大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 《明會典》
十一月,戶部復准淮東青浦、袁浦等場,改認下砂、青村二場買補引目,減去銀三分,止追銀一錢四分。 《浙江通志》
萬曆九年,題准南京戶部添委主事一員,每遇石灰山關鹽商到日,與鹽政、道御史齊詣公所,眼同掣驗。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得開關。其主事以四季為滿,另委更替。 《明會典》
萬曆十三年,戶部復巡鹽御史蔡時鼎聽收折價之議,每引淮南征銀三錢,淮北征銀二錢二分。蓋廩鹽積滯,暫為疏通也,以後全征本色。 江南舊志引《明實錄》。
萬曆十七年,戶部復巡鹽御史陳禹謨復牒成規,每歲該掣八單,每單八萬五千引,定於五月、十一月中旬牒掣。務按撥單順序,不得攙越。 江南舊志引《明實錄》。
萬曆十九年,戶部題,巡鹽御史徐圖議稱:開存積、引價二事難行,僉宜停免。其所議加帶割沒鹽斤,淮南每引帶鹽十斤,征銀五分,共十六單;淮北每引帶鹽二十斤,征銀一錢,共八單,暫行二年。另議。詔可。 江南舊志引《明實錄》。
萬曆二十六年,七月,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余鹽,保議開存積鹽。戶部尚書楊俊民言:額外加鹽,必虧正課。御史馬從聘亦爭之。不聽。保開存積鹽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萬餘。保惶懼請罷,尋死。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明史·食貨志》
萬曆三十七年四月,議定標鹽法,以備遼餉。 《續文獻通考》
萬曆四十二年,巡鹽御史龍遇奇請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舊引盡行。從之。自是鹽課解太倉者幾倍。 《續文獻通考》
附鹽道袁世振綱法議:
查淮南納過錢糧之數,有二百六十餘萬引,內除消乏銀者納六十餘萬引,其實數僅有二百萬稍縮耳。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舊引,九綱行新引。行舊引者,止收舊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貽舊引牽搭之害。兩不相涉,各得其利。如今丁巳年為第一綱應行舊引之年,止令行本綱二十萬舊引,不令行一新引。其新引派於淮南者,凡四十八萬六千五百九十六引,卻分派與九綱共行之。又加以掛掣附綱十餘萬引,每正綱算派新引五萬一千二百引,附綱算派新引二萬五千六百引,是在向也以四十八萬有零新引,而責行於二十萬舊引之商。今也以四十八萬有零新引,而散行於二百餘萬超掣之商。其在簽點中者,既不苦力量之難支;其在簽點外者,又不苦冷坐而難待。至明年戊午,為第二綱應行舊引之年,亦止令行舊引,不行一新引。卻令第三綱以至第一九綱及附綱,照窩數派行新引。己未以後,俱照此行。從此以往,行至丙寅凡九年,而舊引盡淨,即掛掣之引是年亦淨。卻令漸加新引,以補淮北暫停新引之數。此十字綱冊,自今刊定以後,即留與眾商永之百年,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其冊上無名者,又誰得鑽入而與之爭鶩哉!此法利無不收,弊無不除,不待之數年,而鹽法已豁然大通矣。 《續文獻通考》
萬曆年,李汝華拜戶部左侍郎,進尚書,官戶部久,於國計贏縮、邊儲虛實與鹽漕諸大政,皆殫心裁劑。 《明史·李汝華傳》。 汝華上鹽法疏:
國家財賦,鹽法居半。歲計所入,止四百萬,半屬民賦,其半則取給於鹽笑。兩淮歲解六十八萬有奇,長蘆十八萬,山東八萬,兩浙十八萬,福建二萬,廣東二萬,雲南三萬八千各有奇。除河東十二萬及川、陝鹽課雖不解太倉,並其銀數,實共該鹽課二百四十餘萬兩。又各邊商所中鹽、糧二項,並舊額、新添計之,實有二百餘萬之數。每歲完不缺額,庶合民賦牽補邊計,猶少二十餘萬。乃今竟何如也!蓋我朝鹽法,自正德迄今凡三壅,而今為甚。正德末年,權閹占窩,淮鹽大壅。至嘉靖初年,為小鹽之法以疏之。嘉靖末年,鄢懋卿增行引三十五萬,淮鹽復大壅。至隆慶初年,龐尚鵬仿小鹽之法以疏之。迄今十餘年來,璫課橫行,淮鹽復益大壅。謂亦宜仿小鹽之法,師其意以疏之。臣茲不揣,竊謂今日兩淮鹽法,須以急救二商為主,以急復祖制為經,以正行見引附疏積引為題目,以預關引目、改行小鹽、仿前人已事為方略。預關引目,所以行新引也。改行小鹽,所以疏積引也。現行正鹽而滯疏積引,如現征正賦而帶徵夙逋,所以復祖制也。祖制復而二商蘇矣,二商蘇而國計舉矣。蓋新引之利,人人所攘臂而爭趨之者。惟是舊引習積,無法疏通,則並新引之例而相損之。今有法如此,令得新引之厚息,而又並沾舊引之微貲,人其舍諸?蓋新引舊引,皆以一商合併而行,其虧本者少,而獲利者多,故積壅漸疏。而新課無套搭之憂,倉鈔盛行,而邊引無不售之嘆也。 《兩淮鹽法志》
崇禎間,每鹽引加征銀兩,以充邊餉。又於湖廣武漢等府增行淮引,每引復派練剿諸餉不等。 江南舊志
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時兵餉方絀,不能行。 《明史·食貨志》。 元年七月,承昊以太倉出浮於入,請復中鹽法,召對褒嘉。即以中鹽輸粟一事,法廢已久,請因冊封之便,道過淮、揚,先與鹽臣面商兩淮利弊。許之。至十一月,承昊與鹽臣張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釐革。部議以兵餉方絀,不能盡行。仍議承吳當從優紀錄,以俟擢用。詔從其請。戶部議復黃承昊鹽法疏 曰:
科官所陳折價之說,請得而備言之。祖制令鹽商輸粟,以給邊戍;令灶戶煎鹽上官倉,以備商支。商人每引輸粟二斗五升,赴場支鹽二百五十斤。蓋以己票易官鹽,兩不相屬。後因官倉貯鹽,風雨消折,致有詐冒開除之弊。於是議令灶戶每引折價二錢,收貯庫內,以給邊商,使邊商自買場鹽,聽從運發。亦每引二錢,名 曰倉鹽折價。後邊商復以行鹽不便,遂將納糧倉鈔並倉鹽折價銀兩,賣與內商支領行鹽。則前項折價之銀,原系內商之物,但因先年內商消乏,屢借運庫存貯銀兩,以抵解京歲課,例應眾商補還。故前任鹽臣龍遇奇議將內商應領倉鹽折價,每歲約銀七萬兩征入運庫,以抵眾商補庫之數。至丁卯年,方將倉鹽還商。後因遼餉匱乏,議將前銀總入加增遼餉內,以濟國用。此折價輸官之始末也。丁卯年以後,折價雖應還商,但前銀原以充加增之遼餉,榆關軍旅未停,則前銀歸商無日,應俟新餉停止之日,徐議蠲還可也。
至於鹽斤,兩淮每引原系五百七十斤。後因積引難消,道臣袁世振始創減鹽之法,以四百三十斤為一引,淮商還多出引窩二十三萬引,以銷積引。積引未銷,新引亦覺難增。若夫大功加課一項,原屬額外之輸。本年三月內,從前部臣奏:崇禎元年以後,悉行豁免。時部臣以陵工費巨,復欲開徵。致議將天啟六、七兩年原增未完之銀,令清完補解。並崇禎元年再征一年,以後遵照豁免。
至於鳳陽荒地,耕稼甚便,合聽官鹽會同撫按,資其牛種,即行募墾,俾有成效。 《續文獻通考》
崇禎四年八月,戶部員外郎王珍錫上言兩淮鹽政。 《續文獻通考》。 珍錫上兩淮鹽政疏曰:
鹽法無他,不過裕國、通商、恤民三者而已。裕國者何?以行引也。行引多則納課多。丁巳以前二百年來,每年額行七十萬引。丁巳以後,每年除額引外附銷積引三十萬,共行一百萬。邊、內二商,每引約納引價五錢,余鹽八錢,計七十萬引,該國課八十餘萬。則一百萬時,該錢一百二十餘萬矣。此顯而易見者也。
乃引何以昔行少而今行多也?其說在通商。夫各商行鹽,權子母而已。往行七十萬引,其鹽重,每一引為一包,重五百七十斤。改為八十小包,每一小包,止定價七分,則合一引約銀五兩六錢。今行一百萬引,其鹽輕,每一引亦為一包,重四百三十斤。改為六十小包,每一小包定價一錢,則合一引約銀六兩。論鹽則反輕一百四十斤,論價則反多約四錢。計一引約成二兩外,是每歲額加銀二百餘萬矣。
乃銀從何來?其說在恤民。夫鹽者,小民之命也。無論富厚之家,即窮鄉下邑,何能食淡?今自丁巳以後,雖日每一小包一錢,其實每小包貴至一錢四五分矣。可一聽其疾苦而莫之問耶?原奉神宗旨,丁卯年淮鹽積引二百萬銷盡;庚午淮北積引一百四十萬銷盡;自辛未年起,鹽仍前五百七十斤,價仍前每一包七分,而引亦仍前七十萬。乃今年正辛未也。則不問引,不問價,而止曰銷積引。
夫積引二字,假引私鹽之淵藪也。如上年報積引七十萬,臣疏假引宜清一款內,有安知七十萬以後,不更有幾七十萬者出乎?今則報三年未完為二百一十萬,臣言不幸而中矣。敢再為一言 曰:安知二百一十萬以後,不更有二百一十萬者出乎?奸人之藏未可盡也。今若概以積引為假引而廢之,則玉石有俱焚之患,而各商必俱惶懼。
有一最直截法於此,每年仍行引一百萬,以七十萬為舊,三十萬為新。查其積引之果真者,亦改入新引三十萬內。蓋言積引,則不期假而自假。言新引,則不期真而自真。此一定之理也。每年算各商本銀若干,引價余鹽銀若干,每一引合定價若干。其每年陰加二百餘萬之銀,明以數十萬增國課,陽以數十萬與各商,尚多為百姓暗減百餘萬,以無失神宗初意。且使江、廣、兩淮赤子踴躍歡呼,仰見清時良法一奮更始,涵濡德澤乃無窮也。此臣所謂裕國、通商、恤民者此也。
且臣向為揚令,而淮、揚鹽亦稍貴,又有說焉。鹽用草燒,而小灶盪地,俱為大灶兼併開墾,以致草少鹽少,其害一。鹽用丁煎,自倉鹽改為折價,而每丁該納鹽二百零五斤者,改納銀二錢,故人俱游手而不事本業,以致煎出鹽少,其害二。鹽從官發,自關橋無法,私放盛行,故人賣私鹽,以致私鹽多,而官鹽少,其害三。雖種種瑣務,難以枚舉,而此其大較也。於數者加之意焉,鹽不期賤而自賤也。 《續文獻通考》
崇禎十四年,用御史馮垣登言,建松江所,轄掣昆、常、嘉、太、華、婁、上、青等州縣引鹽。 《兩浙鹽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