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度支志 · 第六卷 鹽法商課
兩淮所屬鹽課
兩淮鹽課甲天下。清初承明制,而汰其浮征,歲額猶不及百萬耳。嗣以浮費編入額課,益之以帑利,又益之以外帶雜款,遞增至五百萬,而綱法敝矣。道光改票,大減浮費,商困以蘇。行之未久,軍事猝興,淮北以餉鹽抵課,票法大紊。淮南初改就場征課,不效;繼改設廠抽稅,亦不效。江、淮之間,局卡林立,重疊抽厘,各自為政,鹽法掃地盡矣!同治初年,曾國藩重整淮鹺,統一岸收,意在輕課重厘,以贏補絀。其後減厘加課,不過以內外之款相為挹注,於徵額固無與焉。及光緒時籌備償款,而新課始增。至鹽斤加價,肇於嘉、道時南河、高堰兩大工。當時兩淮並未議加,光緒以後,餉需匱乏,新政繁興,償款、練兵,一一取資於鹽價,於是榷鹽所 入,遂以課、厘、加價為三大宗,而征額尤視前倍蓰矣。
順治二年,題准兩淮綱引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每引行鹽二百斤,征課銀六錢七分五厘四毫。 戶部題准。
順治九年,題准增行寧國食鹽十有六萬七千三百九十八引,每引征課銀五錢二分五厘。 戶部題准。
順治十三年,題准增行十有六萬引,照綱引例征課。 戶部題准。
順治十六年,題准上江增食鹽九萬六千七百引,照例征課。 戶部題准。旋於康熙八年停止。
康熙五年,七月,題准江西省吉安府改掣淮鹽,增行五萬一千三百有二引,照綱引例征課。 巡鹽御史黃敬璣奏陳,經部復准。
康熙六年,題准湖廣省衡州、永州、寶慶三府改掣淮鹽,撥銷淮南額內綱引八萬一千七百有六。其舊額課銀,仍於淮南現行引目內,每引攤納銀六分八厘二毫有奇。 巡 鹽御史寧爾講疏陳,經部復准。
康熙十四年,八月,題准蠲湖南商鹽二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引。 戶部題准。
康熙十七年,題准加淮南、北綱食鹽,閏月課銀十三萬九千三百七十四兩七錢有奇。 戶部題准。
康熙三十八年,五月,諭:兩淮鹽課,康熙十六年曾加增四十萬兩,今恐商人辦課維艱,漸至匱乏,著減去二十萬兩。
雍正三年,復准湖廣省荊州府巴東縣地涌鹽泉,增行二千五百二十六引,課銀二千八百六兩三錢有奇。 嗣於四年十一月,戶部議准封閉,令淮商增引納課。
雍正十一年,十月,題准湖南永順、永綏增行三千二百七十一引,照吉引例征課。 戶部題准。
乾隆元年,題准淮北增二萬七十引,照例征課。 戶部題准。
乾隆十年,題准淮北增二萬七十引,照例征課。 戶部題准。
道光十年,十二月,奏准課歸場灶,窒礙難行,並定《籌辦淮鹺積弊章程》十五條。 尚書王鼎、侍郎寶興、兩江總督兼鹽政陶澍會奏,奉旨允准。
道光十二年,奏准淮北改行票鹽,于海州所屬板浦、中正、臨興三場設局抽稅,每引征課銀七錢二分,經費銀五錢二分。 兩江總督兼鹽政陶澍奏陳,經部復准。
道光十三年,奏准淮北票鹽試行有效,應照原定科則,每引征課銀一兩五分一厘,經費銀四錢。 兩江總督兼鹽政陶澍奏陳,經部復准。
道光三十年,奏准淮南試行票鹽,改定科則:每引征報部正款銀一兩一錢五分有奇,雜款銀一兩九錢二分有奇,外帶解部紙朱銀三厘、立貞接嬰等堂經費銀八厘、儀河工費銀七厘、岸費銀四錢、經費銀一錢六分、司支銀八分。 兩江總督兼鹽政陸建瀛奏陳,奉旨允准。
咸豐三年,議准淮南就場征課,以六百斤出場,作為引半完課,每一大引六百斤,征報部正、雜銀一兩七錢三分有奇,經費銀四錢五分有奇,共征銀二兩一錢八分有奇。各衙門帑利及解部紙朱等項,一概暫行停止。 兩江總督兼鹽政怡良奏陳,經部議准。
咸豐五年,正月,議准淮南各場設廠抽稅,每百斤抽稅錢三百文,以二百四十文作為報撥正稅,六十文作為外銷經費。 兩江總督兼鹽政怡良奏陳,經部復准。
同治三年,正月,奏准江路肅清,淮鹽運銷楚、西各岸,應完課銀仍照咸豐七年奏案徵收。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奏明,奉旨允准。按:咸豐七年奏案每百斤征銀一錢五分,合每引六百斤,征銀九錢,內以七錢二分作為報部正款,一錢八分作為外銷經費。
八月,奏准淮北餉鹽截停,招集新舊票販照常運鹽,每引收報部正課銀一兩五分一厘,雜課銀二錢,又外辦經費銀四錢,倉谷、河費、鹽捕營各銀一分。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奏明,經部議准。
同治五年,正月,奏准淮南減厘加課,每引於現收報部正課銀七錢二分、經費銀一錢八分外,加銀一兩二錢一分三厘。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會同原任兩江總督曾國藩奏明,經部復准。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奏准兩淮籌備償款,淮南運商每引加新課銀三錢,新厘銀八錢,場商每引捐銀一錢五分,食商每引捐錢二錢;淮北票販每引捐銀一錢二分,池商每引捐錢二分。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奏明,經部議准。
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定興、泰、鹽、阜、通、如食岸照泰興例征課。 兩江總督兼鹽政張人駿咨明度支部立案。
宣統二年,九月,定太平食岸照泰興例征課。 兩江總督兼鹽政張人駿咨明度支部立案。
以上正課。
同治二年,八月,定淮鹽運銷西岸,每引由局扣存各卡厘銀九兩四錢四分,西局公費銀三錢。
十月,定淮鹽運楚每引由楚局扣存厘稅銀十一兩九錢八分,楚局公費銀三錢。湖南因加給商本銀四錢六分,每引實扣收銀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一月,定淮鹽運皖每引繳報效軍需銀二兩五錢,完揚鎮軍營厘銀一兩二錢,沙漫洲糧台厘銀三錢二分,都營犒賞銀四分八厘。鹽到大通後,總完下游大勝關、金柱關、荻港、大通四卡厘銀四兩四錢,大通局費銀一錢五分。 按:都營犒賞後改為書院經費,又改為學務經費。
十二月,定稅鹽由口岸及白塔河出江,售銷儀征及江寧七屬,每引完揚鎮軍營厘銀一兩二錢,沙漫洲糧台厘銀三錢二分,都營犒賞銀四分八厘,共銀一兩五錢六分八厘。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潘核定立案。
同治三年,正月,定江、甘岸鹽每引抽厘銀六錢,於請運時隨課並繳;高、寶三岸免予加厘。
三月,定楚、西、皖運商酌加棧價每引六錢。楚、西由官認還一半,在於應解安慶鹽厘內每引減銀三錢,皖岸在於報效項下每引減銀六錢。
十月,定天長一岸照江、甘例完厘。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核定立案。
同治五年,九月,定淮南引鹽循環給運鄂、湘兩岸,每引預完鹽厘一兩;西岸每引預完鹽厘二兩;皖岸先繳報效每引一兩九錢。由商販在各督銷局照章完納,始准發給咨文,接辦後運。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李鴻章核定立案。
同治七年,正月,定鄂、湘、西三岸售鹽,每百斤減價三錢,每引應減銀一兩八錢,在於金陵厘款內按照正引核減一兩,余於運商本息項下派認;皖岸減價二錢,每引應減銀一兩二錢,商本、厘金各半扣減。 湖北督銷局道員程桓生詳,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准立案。按:此項鹽厘內扣減之款,於光緒三十二年復回八成,宣統二年復回二成,另立一款,謂之復價。
同治十一年,正月,奏准楚岸鹽價每引再減銀一兩二錢,在於應解鄂淮鹽厘內各半分扣。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奏准。
光緒十年,七月,以籌備海防,令各商於本綱應完厘金預厘外,另再每引預繳厘銀一兩。綱鹽分四綱,食鹽分兩年,按數扣抵。刊發收照,給各商執持,以便呈驗,存抵下綱下年之厘。並發給執照,俾環運各商執為永業。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荃扎飭定案。嗣於光緒十四年萬壽山工程、又十五年籌備海軍要需各案內,後先仿照海防成案,每引各酌借預厘銀五錢。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奏准籌備償款,淮南運商每引加新厘銀八錢。 兩江總督兼鹽政劉坤一奏明,經部議准。
以上淮南鹽厘。
同治三年,定淮北裁併厘金,五河每包收厘錢五百文,運赴上游,再於正陽關收厘錢五百文,他卡驗票放行,不准重抽。 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札飭定案。
五月,定五河卡抽厘應辦事宜。 五河卡員同知賀需若稟,經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批准。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稟定《五河厘卡辦理章程》。 五河厘卡道員程國熙稟擬《辦理章程》四條,經兩江總督兼鹽政何璟批准。
宣統二年,七月,奏准整頓淮北票鹽,於江蘇清河縣西壩地方設立鹽厘總局,徵收各省厘金加價,統收分撥。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會同度支部奏明,奉旨:依議。
宣統三年,三月,奏定《淮北鹽厘變通章程》。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會同度支部奏明,奉旨:依議。
以上淮北鹽厘。
光緒十年,正月,奏准籌辦江防,將湘、鄂行銷淮鹽,每斤加價二文。 湖廣總督卞寶第、湖北巡撫彭祖賢奏陳,經部復准。
光緒二十年,奏准海防籌餉,每鹽一斤加價二文。 戶部奏准。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奏准豫省餉源枯竭,將行銷淮鹽每斤加價二文。 河南巡撫劉樹堂奏陳,經部復准。
光緒二十四年,奏准湘岸行銷淮鹽,每斤加價二文,以充練餉。 湖南巡撫俞廉三奏准。
光緒二十五年,五月,奏准鄂省行銷淮鹽,每斤加價二文,以充練兵新餉。 湖廣總督張之洞等奏准。
八月,奏准安徽練兵需餉,將行銷淮南鹽斤照鄂岸辦法,每斤加價二文。 安徽巡撫鄧華熙奏准。
光緒二十六年,奏准西岸行銷淮鹽,每斤加價二文,以充練兵餉需。 江西巡撫夏眚奏准。
十二月,議准豫省庫款奇絀,將行銷淮鹽每斤續行加價二文。 河南巡撫于蔭霖奏准。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奏准籌還賠款,每鹽一斤加價四文。 戶部奏准。
九月,奏准淮鹽行銷湖北,每斤加價四文,為興學、遊歷、練兵、制械四項要政之用。 湖廣總督張之洞等奏淮。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奏准豫省行銷淮鹽,每斤加價四文,專抵賠款之需。 河南巡撫錫良奏准。
七月,奏准湘省籌捐償款,將淮鹽每斤加價四文;紳民報效口捐,亦每斤四文。 湖廣巡撫俞廉三奏准。
十月,奏准安徽籌備償款,於部加鹽價外,每斤再加二文。 安徽巡撫聶緝槼奏准。
光緒三十年,二月,奏准江西行銷淮鹽,每斤再加價二文,湊解賠款。 江西巡撫夏 旹奏准。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奏准酌加鹽價抵補藥稅,每斤暫加四文,以一半解部,抵補練兵經費;一半劃歸產鹽、銷鹽省份,勻撥濟用。 度支部奏准。
六月,奏准江南要政需款,於部撥產省一文外,每鹽一斤再加二文,劃歸江南濟用。 兩江總督兼鹽政端方奏准。
以上加價。
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奏准江西引鹽每斤加價四文,撥充鐵路經費。 兩江總督端方等奏陳,經部復准,嗣於三十二年停止。
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奏准皖省自辦鐵路,仿照贛省酌加鹽價。 安徽巡撫誠勛奏准,旋即停辦。
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奏准豫省自辦鐵路,嗣後豫民購鹽,無論官運、商運,每斤加價四文。 河南巡撫林紹年奏准。
五月,奏准湘省興辦粵漢鐵路,需款緊迫,仿照償款口捐成案,每鹽一斤加捐四文。 湖廣總督陳夔龍、湖南巡撫岑春萱奏准。
以上鐵路加價。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復准收回鄂、湘、西、皖四岸鹽厘內一半復價,以八成歸公,湊作練兵經費,仍留二成津貼運商。 署兩江總督兼鹽政周馥咨明戶部復准。
宣統二年,六月,奏准收回鄂、湘、西、皖四岸鹽厘內二成復價,作為海軍經費。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奏准。
又飭提鄂、湘、西、皖四岸商本內一半復價,以三成歸公,四成津貼場灶,仍留三成貼補運商。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核准。
宣統三年,閏六月,續提鄂、湘、西、皖四岸商本內三成復價,以濟公用。 運司增厚詳,經督辦鹽政大臣載澤批准。
以上復價。
商課表一 綱鹽科則
課 目 引 目 科 則
正 課
淮南並衡、永、寶三府綱鹽 每引銀一兩一錢七分二厘七毫六忽五微六纖。
淮南加丁綱鹽 同上。
吉安府綱鹽 每引原額並加升銀一兩一錢七分二厘七毫六忽
五微六纖。
吉安府加丁綱鹽 同上。
巴東縣綱鹽 每引銀一兩一錢七分二厘七毫六忽五微六纖。
饒州府綱鹽 同上。
永順、永綏綱鹽 每引銀八錢四分八厘九毫五忽。
寧國和含食鹽 每引銀九錢八分一厘三毫五忽。
江都、甘泉食鹽 每引銀八錢七分二厘九毫五忽。
上元、江寧食鹽 每引銀一兩五分五厘八毫五忽。
江浦、六合、溧水、全椒、句容、 每引銀一兩四厘三毫五忽。
高淳食鹽
高郵、寶應、泰興食鹽 每引銀八錢三分四厘九毫八絲。
淮北綱鹽 每引銀九錢六分五厘二絲五忽。
淮北加丁綱鹽 每引銀八錢三分九厘三毫二絲五忽。
淮北新增綱鹽 每引銀九錢六分五厘二絲五忽。
淮北食鹽 每引銀八錢四分三厘八毫二絲五忽。
織 造
淮南綱鹽並加丁巴東、饒州、吉安 每引銀二錢四分三厘二毫八絲二忽七微九纖。
歸綱
銅 斤
池州、太平、饒州 每引銀一錢九分四厘六毫二絲六忽二微三纖二
沙。
河 餉
食鹽 每引銀一錢四分五厘九毫六絲九忽六微七纖四
沙。
鹵 稅
淮北綱鹽 每引銀八分一厘四毫。
上表所列正課及附入正項之織造、銅斤、河餉、鹵稅等款,昔額徵銀二百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二兩三錢一分八厘三毫五絲七忽一微一纖八沙。
商課表二 淮南四岸票鹽科則
款 別 鄂 岸 湘岸 西岸 皖岸
正 款
運 庫 征 收 正 課 七錢二分。 七錢二分。 七錢二分。 七錢二分。
加 課 一兩一分三
厘。
加 課 經 費 二錢。
新 課 三錢。 三錢。 三錢。 三錢。
揚 由 關 稅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絲。 絲。 絲。 絲。
外 江 鹽 厘 三錢七厘。
三一成復價 二錢四分。 二錢四分。 二錢四分。 一錢八分。
續提三成復價 二錢四分。 二錢四分。 二錢四分。 一錢八分。
岸 局 征 收 加 課 一兩一分三 一兩一分三 一兩一分三
厘。 厘。 厘。
加 課 經 費 二錢。 二錢。 二錢。
鹽 厘 五兩二錢六 四兩八錢七 六兩九錢二 三兩八錢。
分七厘。 厘。 分七厘。
新 厘 八錢。 八錢。 八錢。 八錢。
報 效 一兩九錢。
八 成 復 價 八錢。 八錢。 八錢。 四錢八分。
二 成 復 價 二錢。 二錢。 二錢。 一錢二分。
海防籌餉加價 七錢二分五 七錢三分二 一兩。 一兩。
厘。 厘。
新案償款加價 一兩二錢。 一兩二分四 二兩四錢。 二兩四錢。
厘八毫。
抵補藥稅加價 一兩四錢五 一兩四錢六 一兩八錢。 二兩。
分。 分四厘。
江南要政加價 七錢二分五 七錢三分二 九錢。 一兩。
厘。 厘。
湖廣江防加價 七錢二分五 三錢六分六
厘。 厘。
湖北練餉加價 一兩六分二
厘五毫。
湖北要政加價 二兩四錢。
湖南軍需加價 三錢六分六
厘。
湖南練餉加價 一兩二分四
厘八毫。
湖南償款加價 二兩四分九
厘六毫。
湖南償款口捐 二兩四分九
厘六毫。
江西練餉加價 一兩。
江西償款加價 一兩二錢。
安徽練餉加價 一兩。
安徽償款加價 一兩一錢二
分五厘。
雜 款
運 庫 征 收 經 費 一錢八分。 一錢八分。 一錢八分。 一錢八分。
局 用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二十文。
圩 河 經 費 三分。 三分。 三分。 三分。
貢 捐 一錢一分三 一錢一分三 一錢一分 三六分七厘。
厘。 厘。 厘
學 務 經 費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辦 公 經 費 六分。 六分。 六分。
育 嬰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金 陵 冬 賑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營 餉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揚子棧徵收 協 貼 七文。 七文。 七文。 七文。
緝 費 一錢六分。 一錢六分。 一錢六分。 一錢六分。
鄂 局 征 收 局 費 三錢。
行 用 五錢五分。
商 捐 津 貼 三錢。
德 安 水 腳 二錢七分九
厘。
敵 川 經 費 二錢。
倉 租 二錢二分。
邊 界 水 腳 七錢五分。
邊 界 經 費 三錢、麻城
一錢五分。
湘 局 征 收 局 費 三錢。
緝 私 岸 費 三錢。
新 加 緝 費 一錢二分。
雜 支 經 費 一錢二分。
善 堂 經 費 六分。
備 荒 經 費 六分。
學 堂 經 費 六錢。
京師湘學堂經 四分。
費
西 局 征 收 局 費 三錢。
小 輪 經 費 四分。
緝 費 五錢五分。
吉 安 運 費 四分。
義 寧 運 費 二錢。
倉 租 六厘四毫。
皖 局 征 收 局 費 一錢五分。
緝 費 二錢。
上所列系淮南運商按引應繳之款。
商課表三 淮南倉岸票鹽科則
款 別 上、江 浦、六、高、 揚 子 江、甘、天 高、寶 泰 興 通、如、興、
溧、句 泰、鹽、阜
正 款
運庫徵收 正 課 七錢二分。 七錢二分。 七錢二分。 一兩三錢 一兩二錢 一兩二錢 一兩二錢七
二分七厘 七分三毫 。七分五毫 分五毫八
九毫八絲 八絲。 絲。
三忽。
加 課 一兩一分三 一兩一分 一兩一分
厘。 三厘。 三厘。
揚由關稅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 六厘六毫
絲。 七絲。 七絲。
外江鹽厘 三錢七厘。 三錢七厘。 三錢七厘。
江甘鹽厘 六錢。
海防籌餉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新案償款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抵補土藥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稅 加 價 文。 文。 文。 文。
江南要政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江南鹽道 大勝關鹽 二兩二錢。 二兩二錢。 二兩二錢。
征 收 厘
海防籌餉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新案賠款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抵補土藥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稅 加 價 文。 文。 文。
江南要政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價
善後經費 六錢。
雜 款
運庫徵收 正課經費 二錢八分。 二錢八分。 二錢八分。
加課經費 二錢。 二錢。 二錢。
局 用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圩 河 三分。 三分。 三分。
學務經費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育 嬰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貢 捐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營 餉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駐堤緝費 五百文。
上所列系淮南食商按引應繳之款。
商課表四 淮南場捐科則
款 別 通泰場鹽 江運北鹽
運 庫 收 款
償款新捐 一錢五分。
局 用 七十八文三毫三絲四忽。 九十三文三毫。
圩河經費 二分。 二分。
壩 工 六十文。 六十文。
緝 費 一百五十五文。 一百六十文。
勇 糧 三十四文。 三十四文。
炮船經費 十五文 三十文。
裁減成本 通屬五十文,泰屬三十五文。
坐 薪 四十文。 四十文。
善 舉 十五文。 十五文。
育 嬰 四十五文。 四十五文。
金陵冬賑 八文。
營 餉 各場勻址約二分五厘四毫。
新案緝費 真、正梁鹽四十五文,頂、和、鹼三百文。
揚子棧收款
棧 用 一百四十文。
協 貼 三文。 三文。
上所列系淮南場商按引應繳之款。其江運北鹽,則由淮南總局於運商訂單時,繳存北鹽成本內坐扣。
商課表五 淮北票鹽科則
款 別 食 岸 主銷泗靈盱 主銷五定鳳 皖豫岸
海分司徵收各款
正 稅 一兩五分一 一兩五分一 一兩五分一 一兩五分一
厘。 厘。 厘。 厘。
雜 課 二錢。 二錢。 二錢。 二錢。
經 費 太中西朐四 太中西朐四 太中西朐四
錢,臨青二 錢,臨青二 錢,臨青二
錢。 錢。 錢。
倉 谷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河 費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鹽 營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貢 捐 六分七毫。 六分七毫。 六分七毫。
禮字河壩工 三分。 三分。 三分。 三分。
淮北鹽厘局徵收各款
五河鹽厘 三兩二錢。 四兩八錢。 五兩八錢六
分八厘。
六岸督銷局徵收各款
新岸償款加價 八百文,又
二百文。
江南要政加價 四百文。
緝 費 八百文。
上所列海分司徵收者,系票販按引應繳之款。淮北鹽厘局徵收者,系湖販按引應繳之款。其徐淮六食岸,於光緒二十六年改辦官運,所有原額及溢銷並額外溢銷票鹽,均照完海州分司課稅,免繳經費、貢捐及湖販壩工、新舊加價,即由六岸督銷局自行收解。
各 場 灶 課 表
區 域 場 別 額 征 銀 數
通州分司所屬
豐 利 場 共征銀一千八百六十一兩八錢一分六厘。
掘 港 場 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八錢九分三厘六毫。
石港場馬塘 共征銀三千四百七十四兩七錢四分四厘。
金沙場西亭 共征銀三千七百二十兩八分一厘。
呂 四 場 共征銀一千九百十九兩六錢三厘。又墾牧公司加完折課銀
一百四十三兩三錢三分六厘。
余西場余中 共征銀三千八百十兩二錢六分八厘四毫。
余 東 場 共征銀一千八百七十八兩九錢二厘。
角 斜 場 共征銀一千七兩八錢四厘。
栟 茶 場 共征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三錢。
合 計 共征銀二萬八百二十四兩四錢一分二厘。又墾牧公司加完
折課銀一百四十三兩三錢三分六厘。
泰州分司所屬
富 安 場 共征銀四千五百九兩七錢四分六厘。
安 豐 場 共征銀五千七百三十八兩五錢七分九厘。
梁 垛 場 共征銀四千九百三十六兩四錢五分三厘。
東 台 場 共征銀五千二百九十四兩八錢二分。
何 垛 場 共征銀三千七百七十八兩七錢三分四厘。
丁溪場小海 共征銀八千四百四十二兩九錢八分九厘。
草堰場白駒 共征銀五千三百六十三兩四錢五分二厘。
劉 莊 場 共征銀五千七百四十九兩二錢四分九厘。
伍 佑 場 共征銀五千九十一兩六錢八分五厘。
新 興 場 共征銀八千一百二十九兩六錢七分六厘。
廟灣場天賜 共征銀四千七百二兩七錢七分一厘。
合 計 共征銀六萬一千七百三十八兩一錢五分四厘。
海州分司所屬
板浦場徐瀆 共征銀五千五百二十二兩六錢四分一厘。
中正場莞瀆 共征銀四千五百八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
臨興場 臨洪、 共征銀一千八百十一兩九錢二分六厘。
興莊合併
合 計 共征銀一萬一千九百十八兩八錢三分。
總 計 通、泰、海各場額徵折價沙盪倉基銀九萬四千四百八十一
兩三錢九分六厘,呂四場加完折課銀一百四十三兩三錢三分六厘。
兩浙所屬鹽課
兩浙運使所屬江蘇省蘇、松、常、鎮、太五屬商課:
康熙七年,復准增松所萬四千九百引,照例征課。 戶部復准。
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松所千三百三十三引,照例征課。
又復准崇明縣地居海外,向不行引,亦無包課,今以十三丁派一引,按引包課,共計二千八百五十六引,照溫所課則,征銀七百四十一兩四錢一分八厘。
又復准靖江縣逼近淮灶,商人不肯挾費蹈險,今照崇明縣例,十三丁派一引,共二千二百六十九引,征銀五百八十九兩三分三厘。
乾隆四年,題准浙江松所改歸紹所萬引、台所二千引,自乾隆二年為始,入額辦銷。 戶部題准。
乾隆三十七年,議准以松所難銷之引,改撥二萬引添於紹所行銷,即照紹所科則,按引完課。 戶部議准。
同治八年,六月,議准江蘇省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引地,招商認行六萬六千引,仍照票章完課。 浙江巡撫兼鹽政李瀚章奏請,經部議准。
同治十年,二月,奏准江蘇四府一州鹽課,暫照前擬科則,按引徵收,仍令正、雜通完,並將耗斤永遠裁禁。 戶部奏准。
同治十三年,定靖江縣年銷帑引三千引,征正課銀八百五十五兩有奇。
光緒五年,增丹徒縣姚家橋一千引,每引征正課、河餉加價銀四錢六分五厘。
光緒八年,議准蘇、松、常、鎮、太五屬於原定六萬六千引外,加認帑引三萬四千引,照靖江例征課,其餘雜款,概免輸納。 浙江巡撫兼鹽政陳士傑奏請,經部議准。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奏准增上海租界食鹽正引一千七百五十五引,為小引四千引,照例征課。 浙江巡撫兼鹽政廖壽豐奏准試辦,嗣於光緒三十四年豁除,改歸官辦。
光緒三十一年,增寶山結一、結九圖正引二百引,帑引八百引,照例征課。
光緒三十四年,議准蘇、松、常、鎮、太五屬加復正引四萬引,帑引三萬引,照例征課。 浙江巡撫兼鹽政馮汝騤奏陳,經部議准。
以上正課。
同治二年,八月,詳准嘉松場鹽每斤收課厘錢八文,岱鹽每斤十文。所有蘇、松、常、鎮、太課厘,由上海總局分解江、浙兩省,一作課款,一濟軍餉。 浙省牙厘局詳,奉浙江巡撫兼鹽政批准。
同治八年,五月,咨准停免江厘。 浙江巡撫兼鹽政咨商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復准停免。
以上鹽厘。
光緒二十年,十月,奏准兩浙鹽斤,一律按斤加價二文。 浙江巡撫兼鹽政廖壽豐奏奉允准。
光緒二十二年,正月,奏准續辦兩浙鹽斤加價二文,照現時捆運確數加收。 浙江巡撫兼鹽政廖壽豐奏奉允准。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稟准崇明縣試辦淮鹽化私為官,每斤抽加價錢二文。 署崇明場大使余輔清稟,經浙運司批准。
光緒三十四年,奏准江南財政窘迫,於部加鹽價四文外,再收加價二文。 兩江總督端方電奏,奉旨允准。
宣統元年,八月,稟准崇明縣入口淮鹽,仿照淮鹽一律抽收加價,年認繳錢一千四百千文。 代理崇明場大使黃遜燊稟准。
以上加價。
商 課 表 一
所 別 正 珠 科 則 額 征 銀 數
松江所
中 則 每引四錢二厘四絲二忽二微六纖一沙 正課銀一萬二千七百九兩三錢一分三
五塵一埃四渺五漠。 厘,滴珠銀一百二十七兩九分三厘。
下 則 每引二錢八分六厘五絲九忽八微四纖 正課銀四千三百一十一兩八錢五分七
六沙五渺九漠。 厘,滴珠銀四十三兩一錢一分八厘。
下下則 每引二錢五分一厘四毫二絲九忽四微 正課銀三千一百七兩二分二厘,滴珠銀
七纖一沙九塵四埃一渺一漠。 三十一兩七分。
靖江縣 每引二錢六分二厘二毫六忽二微二纖 正課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三分。
九沙二塵八埃七渺八漠。
上表系據清《嘉慶鹽法志》摘錄。靖江一縣,逼近淮灶,向系包課,雍正十一年題明撥商認辦配額三千引,運崇明、岱山兩處帑鹽銷售,共輸課銀如上數。
商 課 表 二
課 目 引 地
綱 課
引 課 蘇五屬正引:長洲、元和、吳縣、無錫、金匱五縣,每引一兩五錢四分三厘三毫一忽六微五纖。上海、南匯兩縣,一兩四錢一分五厘三毫七絲五忽七微。常熟、昭文兩縣,一兩三錢九分六厘九毫二絲。吳江、震澤、武進、陽湖、宜興、荊溪、金壇、溧陽及建平九縣,一兩二錢九 分六厘八毫九絲一忽六微五纖。太倉、鎮洋、青浦三州縣,一兩一錢五分六厘九毫六絲。華亭、婁縣、奉賢、金山四縣,一兩一錢五分六厘二絲五忽七微。崑山、新陽、嘉定、寶山四縣,一兩一錢四分六厘四毫五絲。江陰、丹徒、丹陽三縣,一兩六分四厘七毫七絲一忽六微五纖。又以上各州縣帑引,每引二錢八分五厘五絲。又靖江縣減引,每引二錢八分五厘四絲九微。
加 課 每引四錢。
鹽斤加價 每斤二文。
償款加價 每斤四文。
浙餉加價 每斤二文。
抵稅加價 每斤四文。
江南加價 每斤二文。
雜 款
商 綱 每引五分及三分五厘不等。
院司公費 每引五分二厘零及三分一厘零不等。
江 犒 每引二分。
京員津貼 每引二分。
鋪 墊 每引五厘及二三厘不等。
安 衙 每引五厘。
歲 修 每引五厘。
賠 課 每引二錢。
匯 雜 每正引四分八九厘及五分六七厘不等。
籌 備 每帑引四分一二厘及五分八九厘不等。
上表所列,系同治以後綱引科則。
凡江蘇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暨安徽廣德州屬之建平縣,共三十二州縣,統屬引地。同治八年,招商復引,減額認運,暫以六萬六千為額,釐訂科則,名 曰正引。每引自三百七十五斤至四百斤不等,每引征正、雜銀數至二兩餘,年共征銀九萬五千六百八十六兩。又靖江孤懸江北,減課敵私,年銷帑引三千引,僅完正課及河餉、引規三項,共銀二錢八分五厘零,名 曰減引。光緒八年,蘇五屬銷數漸旺,加引三萬四千道,所有科則,照靖江辦理,名曰帑引。光緒二十四年,松屬之上海、南匯租界,加認正引一千七百五十五道,帑引四千道。以上共計歲認正、帑引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五道,年完正、雜課銀十萬五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零。除上海租界原認正、帑五千七百五十五引,完課銀三千六百二十四兩一錢八分五厘,於三十四年咨部註銷奏歸官辦另立專款外,實征應完正、雜銀十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兩六錢一分八厘。向例由各商捆運之先,按照各地正、雜科則課銀,繳呈司庫,給發引單,持赴運鹽,年清年款。
各 場 灶 課 表
區 域 場 別 額 征 銀 數
嘉松分司所屬
橫 浦 場 共征銀二千九百六十五兩二錢二分九厘。
浦 東 場 共征銀五千四百四十八兩四錢六分二厘。
袁 浦 場 共征銀一千六百七十兩四錢九分八厘。
青 村 場 共征銀六千五百六十四兩二錢三分六厘。
下 砂 頭 場 共征銀八千一百一十五兩四錢四分七厘。
下砂二三場 共征銀七千五百五十七兩六錢一分七厘。
合 計 共征銀三萬二千三百二十一兩四錢八分九厘
上表所列額徵銀數,據宣統元年奏銷冊開載。
縣 課 表
縣 別 額 征 銀 數
江蘇省
蘇 州 府 長 洲 縣 共征銀六兩八錢五分六厘。
吳 江 縣 共征銀二兩五錢三厘。
震 澤 縣 共征銀二兩五錢四厘。
太倉直隸州 崇 明 縣 共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五錢五分。
鎮 洋 縣 共征銀五兩五分。
海門直隸廳 共征銀三百四十二兩三分三厘。
松 江 府 華 亭 縣 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十兩五錢一分一厘。
奉 賢 縣 共 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四錢八分七厘。
婁 縣 共征銀一千八十六兩七錢八分九厘。
金 山 縣 共征銀一千八十六兩七錢八分九厘。
川 沙 廳 共征銀三百一十七兩八錢九分二厘。
上 海 縣 共征銀二千六百八十八兩三錢八分三厘。
南 匯 縣 共征銀二千一十七兩二分五厘。
青 浦 縣 共征銀一千七百二十五兩一錢七分九厘。
合 計 共征銀一萬五千五百二十兩五錢五分一厘。
上表所列額徵銀數,據宣統元年奏銷冊開載。
官 制
鹽 政
順治二年,定巡視兩淮、長蘆、兩浙、河東鹽政,差監察御史各一員,歲一更代。
順治三年,差官督理淮、浙引務,加戶部侍郎銜,駐紮揚州。
順治七年,停差督引部院,仍令鹽運使司官吏赴部關領。
雍正九年,十二月,諭:兩淮所轄地方甚為遼闊,緝私禁弊,往往官弁視同膜外,該鹽政呼應不靈,兩淮鹽務著署總督尹繼善兼行總理。
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奏准嗣後尋常事件,仍聽鹽政自行陳奏;其有關係錢糧,無論題奏,俱令總督會銜。 吏科給事中劉秉恬條陳奉准。
道光十年,十二月,諭:兩淮官引滯銷,鹺務疲敝,現據王鼎等奏稱,由該鹽政無管地方之責,文武員弁均非所屬,疏銷巡緝,難期令行禁止,著將兩淮鹽務改歸兩江總督管理,所有鹽政一缺,著即裁撤。
咸豐三年,四月,諭:戶部奏:請派大員督辦淮北鹽務。等語。署兩江總督楊文定現在江南辦理軍務,所有淮北鹽務,著漕運總督福濟暫行督辦,一切應行事宜,即著悉心體察,權宜辦理,務期於軍務、鹽務兩有裨益。 按:此系軍興時暫行辦法,其後淮北鹽務仍歸兩江總督管理。
宣統二年,以兩江總督兼會辦鹽政大臣。 先是,元年十一月,奉諭派鎮國公載澤為督辦鹽政大臣,凡鹽務一切事宜,統歸該大臣管理,其產鹽省份各督撫本有兼管鹽政之責,均著授為會辦鹽政大臣。二年,正月,督辦鹽政大臣載澤於酌擬督辦鹽政章程案內奏明兩江總督遵旨兼會辦鹽政大臣。
運 司
兩淮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一員,掌理兩淮鹽法,嚴察場灶戶丁,稽核派銷斤引,速征納,疏積壅。兼轄行鹽地方該管州縣,兼管下河水利。凡鹽場火 伕,及三江、青山二營暨各委巡備弁兵役,並各處鹽義倉谷,俱歸鈐束經管。駐揚州府。
乾隆八年,十二月,題定揚州運使為繁、難兩兼中缺,請旨簡放。
乾隆十九年,以運使兼管下河水利。
道光二十六年,以運使兼兵備銜。
鹽運司經歷一員,掌文移往來,並北橋秤放淮南各綱食引鹽。凡商鹽船隻自壩開行,出六閘運赴北橋,俟本駁鹽船到橋,查驗引數報完,發橋旗限票開行,赴儀候掣。並輪流委掣江、甘引鹽。及每月三、六、九日,在堂監看收兌鹽課、錢糧。
鹽運司知事一員,專管淮南、北綱、食引鹽。呈綱每引細按皮票並請單呈綱銀票,逐一磨對算明,造具真綱冊銀冊,呈送其銀,乃得抵所應掣。兼管江、甘垣鹽解捆,並督查江、甘緝私事務。
鹽運司廣盈庫大使一員,專司給發淮南、北綱、食鹽引。凡有商鹽到橋,據巡檢塔報印單,投赴大使衙門,領給引目加具印單,交收支房呈請蓋印,經管庫藏,謹嚴鎖鑰。每逢三、六、九日收兌商課,看驗入桶儲庫,余日不拘早晚支收。
鹽運司白塔河巡檢一員,經管淮南綱、食引鹽塔報。凡鹽船運至六閘,商人先持照單赴巡檢衙門投驗,鈐用印信給商呈綱。船戶將所裝商名、引數、艙口、鹽數開明呈報,匯到數船或數十船,每船具結報一本,呈送運司核知到橋船數,轉發經歷赴橋查放。另造草冊一本,呈送監掣官稽銷銀票。每逢三、六、九日,監看收兌鹽課錢糧,輪流委掣江、甘引鹽。 按:白塔河巡檢原駐白塔河,後移駐運司衙門,與經歷、知事、庫大使同為運司四首領官。
鹽 道
江南鹽法道一員,掌江寧、安慶、寧國、池州、太平、廬州、鳳陽、潁州、六安、泗州、滁州、和州、淮安、揚州、徐州、海州、通州等十七府州屬之鹽法。駐江寧府。
江西鹽法道一員,掌南昌、瑞州、袁州、臨江、吉安、撫州、建昌、饒州、南康、九江等十府之鹽法。駐南昌府。 宣統二年改歸藩司兼管。
湖北鹽法道一員,掌湖北全省之鹽法。駐武昌府。
湖南鹽法道一員,掌長沙、岳州、衡州、永州、寶慶、常德、辰州、沅州八府屬,並澧州、靖州兩直隸州屬之鹽法,及永順府、永綏廳專綱苗引。駐長沙府。
河南鹽法道一員,掌汝寧、光州之鹽法。駐開封府。 宣統元年改歸藩司兼管。
監掣同知
淮南儀所監掣同知一員,掌驗掣淮南引鹽之政令,准權衡,割余斤,分拆引目,稽督報運。凡商鹽抵所,掣摯秤盤,引目切角訂封,核注桅封,給商赴口岸運銷。駐揚子縣。
淮北監掣同知一員,職掌同淮南。駐淮安府。 光緒二十八年裁撤。
批驗大使
淮南批驗所大使一員,掌協掣淮南綱、食引鹽,訂封引目,稽查督催進垣解捆各鹽數,具揭報院。綱鹽口岸課船到儀,申報銀數,掣空屯船,給票限日回壩受裝。商人雇江船,報明船戶姓名,以杜重複。已裝鹽船,押令開行,不許停留誤運。每十日將開行鹽船,分別口岸,造具商名、引數、船戶姓名冊呈院,轉咨各省督撫,月終匯造總冊呈院,頒發各鹽道查照督銷。駐揚子縣。
淮北批驗所大使一員,掌水商赴淮買運後,申請給發水程運票。引皮到日,訂封引目,鈐蓋印信給商領運。原駐淮安府,後移駐清河縣西壩。
巡 檢
淮北烏沙河巡檢一員,掌淮北綱、食引鹽,皮票到日,查明引數,填注日期掛號,督率巡役、巡船水手催趲引鹽,嚴稽夾帶。並查拿爬竊窩囤,及酗酒、賭博、打降等事。永利、裕民二閘,亦歸管理。駐烏沙河。
分 司
通州分司運判一員,掌通州各場鹽之政令,轄鹽課司大使九。駐石港場。
泰州分司運判一員,掌泰州各場鹽之政令,轄鹽課司大使十一。駐東台場。
海州分司運判一員,掌海州各場鹽之政令,轄鹽課司大使三。駐板浦場。
各場大使
淮南、北各鹽場,每場設鹽課司大使一員,掌經征、折課、稽煎、緝私、彈壓商灶各事宜。
設鹽課司大使各場:
豐利場、掘港場、石港場、金沙場、呂四場、余西場、余東場、角斜場、栟茶場。 以上通州分司所屬。
富安場、安豐場、梁垛場、東台場、何垛場、丁溪場、草堰場、劉莊場、伍佑場、新興場、廟灣場。 以上泰州分司所屬。
板浦場、中正場、臨興場。 以上海州分司所屬。
監 掣 官
泰壩監掣官一員,經管淮南通綱引鹽秤掣,凡皮票馬簿,以及屯船給發驗單,並稽查通、泰兩屬偷漏、夾帶等弊。駐泰州。其屬有溱潼巡緝委員一員、海安巡緝委員一員。
永豐壩監掣官一員,經管淮北通綱引鹽,查緝私鹽,堵截梟販。兼秤掣邳州、清河、桃源、睢寧、宿遷等州縣食鹽。駐清河縣。
鹽 捕 營
揚州鹽捕營都司一員,千總二員,外委二員,把總二員,額外四員,馬步兵四百六十名。
各局委員
淮南總局總辦委員一員,幫辦、會辦委員三員,總理文案委員一員。凡通、泰二十場垣鹽,分別真梁、正梁、頂梁、和鹽、鹼、片各名色,按堆按年派單給重,鄂、湘、西、皖四岸暨各食岸運商納課繳捐,給咨發照,收放前後五成鹽價,諸務悉隸焉。每月大政,由司交局核議。駐揚州府。
揚子淮鹽總棧總辦一員,會辦一員,掌淮南二十場所產之鹽運至總棧,儲於棧倉,酌其先後之序,而為之輪,挨輪牌示商,勿敢侵越。調劑鹽色而勻配焉,稽其如式、不如式者而升降之。立法要旨,不外整輪保價。總棧之與督銷局,實有相輔而行之義。
湖北漢口督銷局總辦一員,以候補道員任之;兼辦一員,以湖北武昌鹽法道為之。凡淮鹽到岸,赴局掛號,守輪待售,勿許撓越。時價貴賤,懸牌曉示,商不得自為增減。其鹽由鹽行代售,繳其值於官,官扣厘稅,以其本利給商,無有逋欠。稽其私行貼價者罰之。其鄰私應鹽逾界,皆譏禁不使溢界。統分銷局九,子店十有三,緝私卡二十有四,而鄂省鼎字一營亦隸焉。
湖南長沙督銷局總辦一員,以候補道員任之;兼辦一員,以湖南鹽法長寶道為之。凡淮鹽到岸,赴局掛號,守輪待售,勿許撓越。時價貴賤,懸牌曉示,商不得自為增減。其鹽由鹽行代售,繳其價於官,官扣厘稅,以其本利給商, 無有逋欠。稽其私行貼價者罰之。其粵私、川私,皆譏禁不使溢界。統分銷局二十,子店一,稽私卡七,而常德酉港一營亦隸焉。
江西南昌督銷局總辦一員,以候補道員任之;兼辦一員,以江西鹽法道為之。凡淮鹽到岸,赴局掛號,守輪待售,勿許撓越。時價貴賤,懸牌曉示,商不得自為增減。其鹽由鹽行代售,繳其值於官,官扣厘稅,以其本利給商,無有逋欠。稽其私行貼價者罰之。其浙私、閩私、粵私,皆譏禁不使溢界。統分銷局二,分棧五,緝私卡十七。
安徽大通督銷局總辦一員,以候補道員任之。凡淮鹽到岸,赴局掛號,守輪待售,勿許撓越。時價貴賤,懸牌曉示,商不得自為增減。其鹽由鹽行代售,繳其值於官,官扣厘稅,以其本利給商,無有逋欠。稽其私行貼價者罰之。統分銷局九,緝私卡十三,而南、北岸水陸總巡員弁亦隸焉。
江寧食岸督銷局,以江南鹽法道兼管,職掌與四岸督銷局同。
徐、淮六岸督銷局總辦一員,掌徐、淮六岸運銷事務。統分銷局八。
淮北鹽厘總局總辦一員,掌淮北徵收鹽厘加價事宜。宣統三年,由督辦鹽政大臣載澤奏准,將五河、正陽豫岸各鹽厘卡一律裁併,設局開辦。駐西壩。
兩浙運司
兩浙江南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一員,轄兩浙、江南等處鹽政,疏銷引課,盤查支放事宜。
所屬首領官為鹽經歷一員、廣盈庫大使一員。
分 司
嘉松分司運判一員,轄黃灣、海沙、鮑郎、蘆瀝、橫浦、浦東、青村、袁浦、下砂、下砂二三、崇明十一場,嘉興、松江兩批驗所。 按:橫浦、浦東、青村、袁浦、下砂、下砂二三、崇明七場,系江蘇區域。
批驗大使
松江批驗所大使一員。
各場大使
橫浦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浦東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袁浦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青村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下砂頭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下砂二三場鹽課司大使一員。
崇明場巡鹽大使一員。
各局委員
蘇五屬掣驗督銷局督辦一員,督飭瀏河掣驗商運鹽引,稽察銷數,核收報獲私鹽加價等款。
瀏河收運掣驗局提調一員,商鹽由余岱進口,督飭上廒盤運,並查對單照,掣驗引數。所屬有稽查委員一員、文案委員一員、督秤委員四員,分司掣驗文報暨商鹽上廒、分運、掣驗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