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禮 · 家禮卷四

朱熹 《家禮》
宋 朱子 撰 喪禮 初終 疾病遷居正寢。 【凡疾病遷居正寢,內外安靜,以俟氣絕。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 既絕乃哭,復。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復。」 畢,卷衣降,覆屍上。男女哭擗無數。上服謂有官則公服,無官則襴衫、皂衫、深衣,婦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從生時之號。】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 主婦。 【謂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為之。凡喪事皆稟之。】 司書司貨。 【以子弟或吏仆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發。男子扱上衽,徒跣。余有服者皆去華飾。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發徒跣。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親戚鄰里為糜粥以食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扱上衽,謂揷衣前襟之帶。華飾謂錦繡、紅紫、金玉、珠翠之類。】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為棺。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為下。其制方直,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為虛檐高足。內外皆用灰漆,內仍用瀝清溶防厚半寸以上。煉熟秫米灰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版,底四隅各釘大鐡環,動則以大索貫而舉之。司馬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則重而難以致遠,又不必高大占地,使壙中寛易致摧毀,冝深戒之。槨雖聖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嵗乆終歸腐爛,徒使壙中寛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為愈也。孔子葬鯉有棺而無槨,又許貧者還葬而無槨,今不欲用,非為貧也,乃欲保安亡者耳。程子曰:雜書有松脂入地千年為伏苓,萬年為琥珀之説,葢物莫乆於此,故以塗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訃告於親戚僚友。 【護喪司書為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余書問悉停,以書來吊者,並湏卒哭後荅之。】沐浴、襲、奠、為位、飯含。 執事者設幃及牀,遷屍,掘坎。 【執事者以幃幛臥內。侍者設牀於屍牀前,縱置之,施簀去薦,設席枕。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於屏處潔地。】 陳襲衣。 【以卓子陳於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纊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長尺二寸,廣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帶一,履二,袍襖、汗衫、袴韈、勒帛、裹肚之類,隨所用之多少。】 沐浴飯含之具。 【以卓子陳於堂前西壁下,南上。錢三實於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於盌,櫛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髪櫛之,睎以巾,撮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余水、巾櫛,棄於坎而埋之。】 襲。 【侍者設襲牀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大帶、深衣、袍襖、汗衫、袴韈、勒帛、里肚之類於其上,遂舉以入,置浴牀之西,遷屍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易以新衣,但未著幅巾、深衣、履。】 徙屍牀置堂中間。 【卑防則各於室中間。余言堂者放此。】 乃設奠。 【執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於屍東當肩,巾之。祝以親戚為之。】 主人以下為位而哭。 【主人坐於牀東奠北,眾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槀。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面南上。尊行以長防坐於牀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眾婦女坐於牀西,藉以槀。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防坐於牀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帷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於帷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為行,無服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帷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向東上。三年之喪,夜則寢於屍旁,借槀枕塊。病羸者藉以草荐可也。期以下寢於側近,男女異室。外親歸家可也。】 乃飯含。 【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箱以入。侍者一人挿匙於米盌,執以從,置於屍西。以幎巾入,徹枕覆面。主人就屍東由足而西,牀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於屍口之右,並實一錢,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襲所袒衣,復位。】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乃覆以衾。】 靈座、魂帛、銘旌。 置靈座設魂帛。 【設椸於屍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倚上。設香爐、香合、珓杯、注酒果於卓子上。侍者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司馬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世俗皆畫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時有畫像用之猶無所謂,至於婦人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軿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靣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貎,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立銘旌。 【以絳帛為銘旌,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即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槓,如其長,倚於靈座之右。】 不作佛事。 【司馬公曰:世俗信浮屠誑誘,於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朞年、再朞、除防飯僧設道塲,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此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邉波咤之苦。殊不知人生含氣血知痛癢,或剪爪剃髪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於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於黃壤朽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何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丹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世人親死而儔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感而難燒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產然後已,與其如此,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復生者亦有之矣,何故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屍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相向哭盡哀。主人以哭對,無辭。】 小斂【袒、括髪免、髽、奠、代哭】。 厥明。 【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卓陳於堂東北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隨宜用之,若多則不必盡用也。衾用復者,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防一幅而析其兩端為三。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 設奠。 【設卓子於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盞注於其上,中之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饌東。其東有台者祝所盥也,其西無台者執事者所盥也。別以卓子設潔滌盆、新拭巾於其東,所以洗盞拭盞也。此一節至遣並同。】 具括髮麻免布髽麻。 【括髪謂庥繩撮髻,又以布為頭□也。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於額上,郤繞髻如著掠頭也。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簮也。設之皆於別室。】 設小斂牀布絞衾衣。 【設小斂牀施薦席褥於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衣或顛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 【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俟設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放此。】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小斂牀上,先去椀而舒絹疊衣以借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余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則覆以衾。】 主人主婦憑屍哭擗。 【主人西向憑屍哭擗,主婦東向亦如之。凡子於父母憑之,父母於子夫於妻執之,婦於舅姑奉之,舅於婦撫之於昆弟執之。凡憑屍父母先,妻子後。】 袒括髪免髽於別室。 【男子斬衰者袒括髪,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於別室。婦人髽於別室。】 還遷屍牀於堂中。 【執事者徹襲牀,遷屍其處,哭者復位,尊長坐,卑防立。】 乃奠。 【祝帥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防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斂。 厥明。 【小斂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司馬公曰:禮曰三日而斂者,俟其復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故以三日為之禮也。今貧者防具或未辦,或漆棺未乾,雖過三日亦無傷也。世俗以陰陽拘忌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悖哉。】 執事者陳大斂衣衾。 【以卓子陳於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 設奠狊。 【如小斂之儀。】 舉棺入置於堂中少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於旁側,役者舉棺以入,置於牀西,承以兩凳。若卑防,則於別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司馬公曰:周人殯於西階之上,今堂室異制,或狹小,故但於堂中少西而已。今世俗多殯於僧舎,無人守視,往往以年月未利逾數十年不葬,或為盜賊所發,或為僧所棄,不孝之罪孰大於此。】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髪齒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揺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主人主婦憑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牀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於柩東,復設靈座於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司馬公曰:凡動屍舉柩哭擗無筭,然斂殯之際亦當輟哭臨視,務今安固不可但哭而已。按古者大斂而殯,既大斂則累塼塗之,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不可塗殯,故從其便。】 設靈牀於柩東。 【牀帳薦席屏枕衣被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 【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乎母也,不及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殯而歸,居宿於外三月而復寢。婦人次於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輙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 【大斂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吊如儀。其服之制: 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麤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也。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內向,前後不連。每幅作三□,□謂屈其兩邊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於領下垂之前當心。有衰,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於左衿之前。左右有辟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為廣四寸,綴於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兩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方左右相防,綴於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冠比衣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頂,前後裹以布為三陬,皆向右縱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頂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於武。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於頥下。首絰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木,散垂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系之。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余,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兩股間而反揷於右,在絰之下。其杖用竹,高齊心本在下。屨亦麤麻為之。婦人則用極麤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布頭,竹釵,麻屨。眾妾則以背子代大袖。凡婦人皆不杖。其正服則子為父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髙祖承重者也。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人後者為所後父也。為所後祖承重也。夫為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為夫也。妾為君也。】 二曰齊衰三年。 【齊,緝也。其衣裳冠制並如斬衰,但用次等麤生布緝其旁及下際。冠以下為武及纓。首絰以無子庥為之,大七寸余,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纓。腰絰大五寸余,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余,丈以桐為,上圓下方。婦人服同斬衰,但布用次等為異,後皆放此。其正服則子為母也。士之庻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髙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姑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庻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已也。繼母為長子也。妾為君之長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其服降,則為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為父卒繼母嫁而已從之者也。夫為妻也。子為父後則為出母嫁母無服,繼母出則無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眾子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其加服,則為嫡孫若曾元孫當為後者也。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妾為其父母也。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已者也。為伯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女君也。妾為君之眾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髙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首絰五寸余,腰絰四寸余。其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父之子也。為眾孫男女也。其義服,則為眾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細布,冠左縫。首絰四寸余,腰絰三寸余。其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也。為從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也。為從母,謂母之姊妹也。為姊妹之子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其義服,則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為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為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為兄弟侄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為娣姒婦,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則不服也。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為嫡孫若曾元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為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兄弟也。】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極細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並用熟麻纓亦如之。其正服,則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元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內兄弟,謂舅之子也。其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其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壻也。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即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之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父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凡為殤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應服期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 凡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 【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凡妾為其私親則如眾人。】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飲,不食菜菓。五月、三月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而哭之。月朔設位,服其服而哭之。既畢,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牀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食時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卑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牀,哭盡哀。】 哭無時。 【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 【饌用肉、魚、麫、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有新物則薦之。 【如上食儀。】 弔奠賻。 凡吊皆素服。 【幞頭、衫帶皆以白生絹為之。】 奠用香、茶、燭、酒、果。 【有狀,或用食物,即別為文。】 賻用錢帛。 【有狀,惟親友分厚者有之。】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題其陰面。先使人通之,與禮物俱入。】 入哭奠訖乃吊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然燭,布席皆哭以俟。防喪出,迎賓入至防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並伸慰意。」 防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防喪至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實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防奠酹,並賜臨慰,不勝哀感。」 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寛譬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防喪送至防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若亡者官尊,即雲薨逝;稍尊,即雲捐館;生者官尊,則雲奄棄榮養。存亡俱無官,即雲色養。若尊長拜賔,禮亦同此,惟其辭各如啟狀之式,見卷末。】聞喪,奔喪。 始聞親喪哭。 【親謂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盡哀,問故。】 易服。 【裂布為四腳白布衫,繩帶,麻屨。】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雖哀戚猶辟害也。】 道中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司馬公曰:今人奔防及從柩行者,遇城邑則哭,過則止,是飾詐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則望其鄉哭。】 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 【初變服如初喪,柩東西面坐,哭盡哀。又變服如小斂,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 【與家人相吊,賓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則為位不奠。 【設椅子一枚以代屍柩。左右前後設位哭如儀,但不設奠。若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儀。 【若喪側無子孫,則在道朝夕為位設奠。至家但不變服,其相吊拜賓如儀。】 若既葬,則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儀。未成服者變服於墓,歸家詣靈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儀。已成服者亦然,但不變服。】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尊長於正堂,卑幼於別室。司馬公曰:今人皆擇日舉哀。凡悲哀之至,在初聞喪即當哭之,何暇擇日。但法令有不得於州縣公廨舉哀之文,則在官者當哭於儈舍,其它皆哭於本家可也。】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釋去華盛之服,裝辦即行。既至,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以下至門而哭。入門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吊如儀。】 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齊衰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治葬。 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 【司馬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繫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正使殯葬實能致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無過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抇,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小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或曰: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 子游曰:「有亡,烏乎齊?」 夫子曰:「有無過禮。苟亡矣,斂手足形,還葬,懸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負喪,郭平自賣營墓,豈待豐富然後葬其親哉。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寢苫枕塊,蓋閔親之未有所歸,故寢食不安。奈何舍之出遊,食稻衣錦,不知其何以為心哉。世人又有遊宦沒於遠方,子孫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夫孝子愛親之肌體,故斂而藏之。殘毀它人之屍,在律猶嚴,況子孫乃悖謬如此。其始蓋出於羌胡之俗,浸染中華,行之既久,習以為常,見者恬然,曾莫之怪,豈不哀哉。延陵季子適齊,其子死,葬於嬴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必也不能歸葬,葬於其地可也,豈不猶愈於焚之哉。」 抇音骨,惡音烏,齊子細切,窆彼斂反。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地之美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若培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矣。地之惡者則反是。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凶吉,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它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也。一本云: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窖。愚按:古者葬地葬日皆決於卜筮,今人不曉占法,且從俗擇之可也。】 擇日開塋域,祠后土。 【主人既朝哭,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兆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台架,告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版告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歲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告於後土氏之神。今為某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酺醢,祗薦於神,尚饗。」 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出。主人若歸,則靈座前哭再拜,後放此。】 遂穿壙。 【司馬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者,有鑿隧道旁穿土室而攛柩於其中者。按古者唯天子得為隧道,其它皆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今當以此為法。其穿地宜狹而深,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作灰隔。 【穿壙既卑,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於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築實厚二三寸,別用薄板為灰隔,如槨之狀,內以瀝清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牆高於棺四寸許,置於灰上。乃於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內,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板。近上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反牆之平而止。蓋既不用槨,則無以容瀝清,故為此制。又炭御木根,辟水蟻,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為全石,螻蟻盜賊皆不能進也。程子曰:古人之葬,欲比化,不使土親膚。今奇玩之物尚保藏固密,以防損污,況親之遺骨當如何哉?世俗淺識,惟欲不見而已。又有求速化之說者,是豈知必誠必信之義,且非欲求其不化也。未化之間,保藏當如是耶?】 刻志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雲 「有宋某官某公之墓」,無官者則書其字曰 「某君某甫」。其一為底,刻雲 「有宋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氏某,封某。某年某月日生,敘歷官遷次。某年某月日終,某年某月日葬於某鄉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婦人夫在則蓋雲 「有宋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無封則雲妻。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夫亡則雲 「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無官則雲 「某君某甫妻某氏」。其底敘年若干適某氏,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而相向,而以鐵束束之,埋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升朝官十五事。】 下帳。 【謂床帳、茵席、倚卓之類,亦象平生而小。】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余脯。】 筲。 【竹器五,以盛五穀。】 甖。 【梵器三,以盛酒脯醢。司馬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寶土及半,乃於其旁穿便房以貯之。愚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實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尤為非便,雖不可用也。】 大轝。 【古者桺居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其法用兩長槓,槓上加伏兔,附槓處為圓鑿。別作小方床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枘,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枘鑿之間須極圓滑,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柱近上更為方鑿,加橫扄,扄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扄。槓兩頭施橫槓,橫槓上施短槓,短槓上或更加小槓,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備札縛。此皆切要實用,不可闕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華道路。或更欲加飾,則以竹為之格,以防結之上如撮蕉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罣礙,不須太華徒為觀美。若道路遠決不可為此虛飾,但多用油單裹柩以防雨水而已。】 翣。 【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黼翣畫黼黻,翣畫黻,畫翣畫雲氣,其緣皆為雲氣,皆畫以紫准格。】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頷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後。頷下防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合之植於趺下齊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塗其前面。司馬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櫝。愚按:古者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栗。今於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婦俱入祠堂,乃如司馬氏之制。】 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蓋古有啟殯之奠,今既不塗殯,則其禮無所施,然又不可全無節文,故為此禮也。】 奉柩朝於祖。 【將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及眾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事者奉奠及倚卓次之,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哭,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為敘,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於其上,北首而出,婦人去蓋頭。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於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此禮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也。】 遂遷於防事。 【執事者設帷於防事,役者入,婦人退避。祝奉魂帛導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從如前,詣防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於席上,南首而出。祝設靈座及奠於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作哭,藉以薦席。】 乃代哭。 【如未殮之前,以至發引。】 親賓致奠賻。 【如初喪儀。】 陳器。 【方相在前,狂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戈揚盾。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以下兩目為魌頭。次明器,下帳,苞,筲,甖,以牀舁之。次銘旌,去跗執之。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次大轝,轝旁有翣,使人執之。】 日晡時設祖奠。 【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向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柩車,式遵祖道。」 俛伏興,余如朝夕奠儀。司馬公曰:若柩自它所歸葬,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備此及下遣奠禮。】 遣奠。 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於中庭,脫柱上橫扄。執事者徹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 遂遷靈座置旁側,婦人退避。役夫遷柩就轝,乃施扄加楔以索維之,令極牢實。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於柩前,南向。】 乃設遣奠。 【饌如朝奠,有脯,惟婦人不在。奠畢,執事者徹脯納苞中,置舁牀上,遂徹奠。】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別以箱盛主置帛後,至是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舎者哭,辭盡哀,再拜而歸。尊長則不拜。】發引。 柩行。 【方相等前導如陳器之敘。】 主人以下男女哭歩從。 【如朝祖之敘。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皆乘車馬。親賓或先待於墓所,或出郭哭拜辭歸。】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如在家之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親戚共守衛之。】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 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倚卓。】 親賓次。 【在靈幄前十數步,男東女西,女次北與靈幄相直,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壙西。】 方相至。 【以戈系壙四隅。】 明器等至。 【陳於壙東南,北上。】 靈車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菓脯醢。】 柩至。 【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南,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旌去槓置柩上。】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諸丈夫立於壙東,西向。主婦諸婦女立於壙西幄內,東向。皆北上,如在塗之儀。】 賓客拜辭而歸。 【主人拜之,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槓橫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鐶,不結而下之,置槓上,則抽索去之。別折細布若生絹兠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裁其餘棄之。若柩無鐶,即用索兠柩底兩頭放下至槓上,乃去索,用布如前。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主人兄弟宜輟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主人贈。 【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家貧或不能具此數,則玄纁各一可也。其餘金玉寳玩並不得入壙,以為亡者之累。】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制薄板一片,旁距四牆,取令脗合。至是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旋旋少灌瀝清於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板。約以厚三寸許,乃加外葢。】 實以灰。 【三物拌勻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於底及四旁之厚。以酒灑而躡實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爾。】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 祠后土於墓左。 【如前儀,祝板前同,但云今為某官封諡窆茲幽宅,神其後同。】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侵房,以版塞其門。】 下志石。 【墓在平地,則於壙內近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若墓在山側峻處,則於壙南數尺間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凖,但須宻杵堅築。】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於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臥置卓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防中,父則曰 「宋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防神主」,粉面曰 「皇考某官封諡府君神主」,其下左旁曰 「孝子某奉祀」。母則曰 「宋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防神主」,粉靣曰 「皇妣某封某氏神主」,旁亦如之。無官封則以生時所稱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以置其後。炷香,斟酒,執板出於主人之右,跪讀之曰:子同前,但云 「孤子某敢昭告於皇考某官封諡府君,形歸窆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懐之興,復位。主人再拜,哭盡哀止。母喪稱哀子,後放此。凡有封諡皆稱之,後皆放此。】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至墓門,尊長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幼亦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司馬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無益於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説,別立小碑,但石須濶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志之葢,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於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之志葢之刻雲。】 反哭。 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疑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於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於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並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哭於防事。 【主人以下及門哭入,升自西階,哭於防事。婦人先入哭於堂。】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吊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宻者既歸,待反哭而復吊。檀弓曰: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館行之。鄭氏曰:骨肉歸於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饌。 【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東南上。東盆有台,巾有架。西者無之。凡喪禮皆放此。酒瓶並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上。七筯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楪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於瓶。設香桉於堂中,炷火於香爐。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外之東。】 祝出神主於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於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手,帨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於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上盤盞,東面跪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盞,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上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退復位。】 祝進饌。 【執事者佐之。其設之敘如朝奠。】 初獻。 【主人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向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於卓子上,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向立。主人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主人受盞,三祭於茅束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右,西向跪讀之。前同,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哀薦祫事,尚饗。祝興,主人哭再拜,復位,哭止。牲用豕則曰剛鬛,不用牲則曰清酌庶羞。袷合也,欲其合於先祖也。】 亞獻。 【主婦為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四拜。】 終獻。 【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為之,禮如亞獻。】 侑食。 【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 【主人立於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行北上。主婦立於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它所,如食間。】 祝啟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向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防茶。祝立於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斂主匣之,置故處。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屏處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為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行事,祝出神主於座,祝辭改初虞為再虞,祫事為虞事為異。若墓遠途中遇柔日,則亦於所館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為剛日。其禮如再虞,惟改再虞為三虞,虞事為成事。若墓遠亦途中遇剛日且闕之,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故此祭漸用吉禮。】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帷更設玄酒瓶一於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唯更取井花水充玄酒。】 質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並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麪米食,主人奉羮,主婦奉飯以進,如虞祭之設。】 初獻。 【並同虞祭,惟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為異。詞並同虞祭,但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下雲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饗。按此雲祖考,謂亡者之祖考也。】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虞祭,唯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蔬食水飲,不食菜菓,寢席枕木。 祔。 【檀弓曰:商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商。注曰:期而神之,人情然。商禮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用周禮次第,則此不得獨從商禮。】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 【器如卒哭,唯陳之於祠堂。堂狹即於防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於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酒瓶、玄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防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雜記曰:男子祔於王父則配,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注云: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也。】 厥明夙興設菜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哭盡哀止。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禮注云:祔於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於座。 【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於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西上。若在它所,則置於西階上卓子上,然後啟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於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於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敘,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如前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唯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敘立。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敘立如虞祭之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居前,少則居後。余亦如虞祭之儀。】 叅神。 【在位者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並同卒哭。】 祝進饌。 【並同虞祭。】 初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並同卒哭,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日子前同卒哭祝版,但云孝子某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適於皇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饗。皆不哭。內喪則雲皇某妣某封某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次詣亡者前。若宗子自為喪主,則祝版同前,但云薦祔事於先考某官府君,適於皇某考某官府君,尚饗。若喪主非宗子,則隨宗子所稱。若亡者於宗子為卑幼,則宗子不拜。】 亞獻終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主婦為亞獻,親賓為終獻。若喪主非宗子,則喪主為亞獻,主婦為終獻,並同卒哭及初獻儀,惟不讀祝。】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之反於靈座。出門,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盡哀止。若喪主非宗子,則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盡哀止。若祭於它所,則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納之。】 小祥。 【鄭氏云:祥,吉也。】 期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大祥放此。】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饌。 【主人帥眾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眾婦女滌釜鼎,具祭饌。它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各設次於別所,置練服於其中。男子以練服為冠,去首絰、負版、辟領、衰。婦人截長裙,不令曳地。應服期者改吉服,然猶盡其月不服金珠錦繡紅紫,唯為妻者猶服禫,盡十五月而除。】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於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來預祭,亦釋去華盛之服,皆哭盡哀止。】 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 【祝止之。】 降神。 【如卒哭。】 三獻。 【如卒哭之儀。祝版同前,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潔牲柔毛,粢盛醴齊,薦此常事,尚饗。】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皆如卒哭之儀。】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其遭喪以來親戚之未嘗相見者相見,雖已除服,猶哭盡哀,然後許拜。】 始食菜果。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皆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司馬公曰:丈夫垂腳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未大祥閒假以出謁者,婦人冠梳假髻,以鵞黃、青碧、皁白為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告遷於祠堂。 【以酒果如朔日之儀。無親盡之祖,則祝版而云云,使其主祭告訖,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別子也,則祝版云云,告畢而遷於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云云,告畢遷於最長之房,使主其祭,其餘改題遞遷如前。若親皆已盡,則祝版云云,告畢埋於兩階之間,其餘改題遞遷如前。】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常事曰祥事。】 畢,祝奉神主入於祠堂。 【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哭止。】 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飯酒食肉而復寢。 禫。 【鄭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閒一月也。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合、防珓、盤子於其上,西向。主人禫服,四向眾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主人炷香熏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尚饗。即以珓擲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主人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若不得吉,則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它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主人以下皆哭盡哀。三獻不哭,改祝版大祥為禫祭,祥事為禫事。至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居喪雜儀。 檀弓曰:始死,充充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練而慨然,祥而廓然。顔丁善居喪,始死皇皇如有求而弗得,及殯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雜記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喪服四制曰: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禮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曲禮曰: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檀弓曰: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今居喪但勿讀樂章可也。】 雜記: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 【言,言已事也。為人說為語。】 喪大記:父母之喪,非喪事不言。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檀弓:高子臯執親之喪,未嘗見齒。 【言笑之防。】 雜記: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又凡喪,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曲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喪服四制: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凡此皆古禮,今之賢孝君子必有能盡之者,自余相時量力而行之可也。 致賻奠狀。 具位姓某。 某物若干。 右謹専送上,某人靈筵,聊備賻儀【香茶酒食雲奠儀】。伏惟歆納,謹狀。年月日具位姓某狀【降等不用年】。 【封皮】狀上某官靈筵。具位姓某謹封。 【降等即用靣簽雲某人靈筵,具位姓某狀謹封】。 謝狀【三年之喪未卒哭,只令子侄發謝書】。 具位姓名。 某物若干。 右伏防尊慈【降等雲仁私】以某【發書者名】某親違世【大官雲薨沒】,特賜【平交雲貺】賻儀【禭奠隨事】下誠【平交不用此二字】,不任哀感之至。謹具【平交作奉】狀上【平交雲陳】謝,謹狀。【余並同前,但封同不用靈筵字】。 慰人父母亡疏【慰嫡孫承重者同】。 某頓首再拜言【降等雲頓首】。不意凶變【亡者官尊即雲邦國不幸,後皆放此】,先某位【無官即雲先府君,有契即加防丈於某位府君之上。母雲先某封,無封即雲先夫人。承重則雲尊祖考某位,尊祖妣某封,余並同】奄棄榮養【亡者官尊即雲奄捐館舎,或雲奄忽薨逝。母封至夫人者亦云薨逝。若生者無官即雲奄違色養】。承訃驚怛,不能已已。伏惟【平交雲恭惟,降等惟】孝心純至,思慕號絶,何可堪居。日月流邁,遽逾旬朔【經時即雲已忽經時,已葬即雲遽經襄奉,卒哭、小祥、大祥、禫除各隨其時】。哀痛奈何,罔極奈何。不審自罹荼毒【父在母亡即雲憂苦】,氣力何如。伏乞【平交雲伏願,降等雲惟冀】強加粥【已葬則雲疏食】,俯從禮制。某役事所縻【在官即雲職業有守】,未由奔慰,其於憂戀,無任下誠【平交已下但云某未由奉慰,悲系増深】。謹奉防【平交雲狀】,伏惟鑑察【平交以下去此四字】,不備謹防【平交雲不宣謹狀】。月日具位【降等用郡望】姓某防上【平交雲狀】某官大孝【苫前,母亡即雲至孝。封平交以下雲苫次皮】防上某官大孝【苫前】具位姓某謹封。 【降等即用靣簽雲某官大孝苫次,郡望姓名狀謹封。若慰人母亡即雲至孝】。 【重封】防上【平交雲狀】某官具位姓某謹封。 父母亡答人防【嫡孫承重者同】。 某稽顙再拜言【降等去言】。某罪逆深重,不自死滅,禍延先考【母雲先妣,承重則祖父雲先祖考,祖母雲先祖妣】。攀號擗踴,五內分崩,叩地呌天,無所逮及。日月不居,奄逾旬朔【隨時同前】。酷罰罪苦【父在母亡即雲偏罰罪深,祖父母亦如之】,無望生全。即日防恩【平交以下去此四字】,祗奉几筵,苟存視息。伏防尊慈俯賜慰問,哀感之至,無任下誠【平交雲承仰仁恩,俯垂慰問,其為哀感,但切下懐。降等雲持承慰問,哀感良深。司馬公曰:凡遭父母喪,知舊不以書來弔問,是無相恤之心,於禮不當先發書。不得已,湏至先發,即刪此四句】。未由號訴,不勝隕絶。謹奉防【降等雲狀】。荒迷不次謹防【降等雲狀】。月日孤子【母喪稱哀子,俱亡即稱孤哀子。承重者稱孤孫哀孫。孤哀孫】姓名防上某位【座前謹空。平交以下去此二字】。 封皮重封並同前。 慰人祖父母亡啟狀【謂非承重者,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妻子、侄孫同】。 某啟不意凶變【子孫不用此句】,尊祖考某位奄忽違世【祖母曰尊祖妣某封,無官封有契已見上。伯叔父母、姑即加尊字,兄、姊、弟、妹加令字,降等皆加賢字。若彼一等之親有數人,即加行第雲防某位。無官雲防府君,有契即加防丈防兄於某位府君之上。姑姊妹則稱以夫姓雲某宅尊姑令姊妹。妻則雲賢閤某封,無封則但云賢閤。子即雲伏承令子防某位。侄孫並同,降等則曰賢,無官者稱秀才】。承訃驚怛,不能已已【妻改怛為愕。子孫但云不勝驚怛】。伏惟【恭見前】孝心純至,哀慟摧裂,何可勝任【伯叔父母、姑雲親愛加隆,哀慟沈痛,何可堪勝。兄、姊、弟、妹則雲友愛加隆。妻則雲伉儷義重,悲悼沈痛。子、侄、孫則雲慈愛隆深,悲慟沈痛。余與伯叔父母、姑同】。孟春猶寒【墮時】,不審尊體何似【降等雲所履】。伏乞【平交以下如前】深自寛抑,以慰慈念【其人無父母即但云逺誠連書不上平】。某事役所縻【在官如前】,未由趨慰,其於憂想,無任下誠【平交以下如前】。謹奉狀伏惟鑑察【平交如前】,不備【平交如前】。謹狀月日具位姓名狀上某位服前【平交雲服次】。 封皮重封同前。 祖父母亡答人啟狀【謂非承重者,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妻子、侄孫同】。 某啟家門凶禍【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雲家門不幸。妻雲私家不幸。子、侄、孫雲私門不幸】,先祖考【祖母雲先祖妣。伯叔父母雲防伯叔父母。姑雲防家姑。兄、姊雲防家兄防家。弟、妹雲防舎弟防舎妹。妻雲室人。子云小子某。侄雲從子某。孫曰幼孫某】姊忽棄背【兄弟以下雲防逝。子、侄、孫雲遽爾夭折】,痛苦摧裂,不自勝堪【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雲摧痛酸苦,不自堪忍。妻改摧痛為悲悼。子、侄、孫改悲悼為悲念】。伏防尊慈特賜慰問,哀感之至,不任下誠【平交降等如前】。孟春猶寒【寒溫隨時】,伏怍【恭怍惟如前】某位尊體起居萬福【平交不用起居。降等但云動止萬福】。某即日侍奉【無父母即不用此句】,倖免他苦。未由靣訴,徒増哽塞。謹奉狀上【平交雲陳】謝,不備【平交如前】。謹狀月日某郡姓名狀上某位【座前謹空。平交如前】。 封皮重封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