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信用與商業 · 第三章 英國銀行的發展
1.緒論。
「bank(銀行)這個詞在經濟學上有各種各樣的涵義,但都表示一個事物,即為某一共同的目的而貢獻貨幣。」培根在論「高利貸」那篇文章里,當說到「如何最能避免它的缺點和保留它的優點」時,就是這樣使用他的讀者們所熟悉的「bank」這個詞的。該詞最初的涵義與「mound」(堆)類似——因而與義大利文中的「monte」(堆)也類似——後來慢慢地用來指一些作貨幣買賣的機構。①
①這段話摘自帕米格雷夫為新版《英國百科全書》所撰寫的「銀行和銀行業」那一詞條。
金融業和其他行業一樣,也受到了日益增長的營業額、日益增多的標準化手段和不斷發展的通訊技術的影響。必要時以密碼發出的電文,使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尤其是總行與分行之間得以保持密切的協作。實際上,在現代,幾乎每一個大城市的居民都能立即間接地接近本國的金融中心。
這樣,銀行便從自由職業專以及其他顧客那裡收到大量貨幣或對貨幣的支配權。它通過保管這種支配權並按照他們的指示,一般以支票的形式,把它轉交給其他地方的銀行,來為他們提供重要的服務。對委託其保管大筆款項的顧客,它支付以低利息。當然,這些營業項目的細節因地點和情況的不同而各異。作為這種服務的報酬,銀行對存在它那裡的任何數量的貨幣有貸出權。它由此而獲得的收入要比付給存款人的利息多得多。餘額用來彌補貸款方面的小損失,給銀行職員開工資和支付其他各種費用,最後剩下的便是銀行所有人的收入。
現在英國銀行的主要工作幾乎都可以歸在以下兩大項目之下。一是把貨幣或對貨幣的支配權從一個人或一家公司手裡轉給另一個人或另一家公司。這種工作責任是很重大的,但卻是一種日常工作。它要求做這項工作的人頭腦靈活,嚴守時刻,一絲不苟,但並不太需要較高級的業務工作所特別需要的那種相當難得的能力。
銀行的第二項,也是責任更為重大的工作,是決定應該向誰提供信貸,信貸額應該多大,應該以什麼作為擔保品。在銀行建立的初期,發放信貸主要是依據對貸款申請人的直接了解,或依據他存入銀行的不動產或可出賣的商品的憑證。現在則可以依據他存入銀行的交易所證券,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只依據這一點就夠了。在一般情況下,高質量證券的價格是天天公布的。因而銀行通常無須作專門的調查,便可知道貸款申請人存入銀行的證券的總市價是否高於其所擔保的數目。有了充分保證後,雖然仍要求銀行家具有靈活、機敏的頭腦,但卻不再要求他單獨負責了。
不過,在許多情況下,新的商人或農場主,除了自己經營的店鋪或農場外,別無可以抵押的東西。一個銀行家若一直與住在其銀行附近的人來往,則常常可以只根據個人信用很有把握地發放貸款,而這是那些與其顧客不直接打交道的大股份銀行的分行經理所做不到的。可以想見,如果大銀行的分行取代了所有小銀行,則小農場主和小商人在困難時便無人可以求助,而只有向那些手段毒辣的私人放債者告貸。
關於英國銀行業的發展,在附錄E里還有補充說明。
2.英格蘭銀行是銀行家之銀行,而且在某些方面是國家利益的監護人。
英格蘭銀行在停止兌現期間獲得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最高地位,在黃金又充分流通以後被保存了下來。它不僅成了商人的銀行,而且也成了銀行家的銀行,並一直保持著這種地位。的確,隨著時間的推移,銀行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硬幣使用得越來越少,每一次這種變化都加重了英格蘭銀行所負的責任。因為,雖然國內銀行業務迅速增加,但不管是在倫敦還是在倫敦以外的地方,銀行所掌握的現金準備卻在不斷減少。它們已習慣於只保存「備用現金」,即足以應付其顧客們支付工資和其他零星交易的現金。對發行鈔票的銀行來說,這個數目是很小的。它們的實際準備在英格蘭銀行手裡;它們自己相互之間的較大來往,部分地通過各種「匯劃結算」辦法或相互抵消債務的辦法來清算,其差額最初是用英格蘭銀行發行的紙幣來償付,後來則用對它開的支票來償付。①
由此便奠定了英國銀行業兩大特徵的基礎。英國銀行業的第一特徵是,金銀準備較少,而在發生恐慌時全國巨大的交易額卻要依靠這較少的金銀準備獲取直接信用;第二個特徵是,英格蘭銀行享有特殊地位。實際上,它是社會的受託人,管理著社會的最後現金準備,儘管政府、議會或銀行家沒有通過正式法令委託它為了公眾的利益管理現金準備。②
①查爾斯·博贊克特(1870年)在說明了這一點之後補充說:「受委託的經紀人們現在無時無刻不在倫巴第街上奔走,把一個銀行家的任何數目的餘款借給另一個銀行家,為期不一,一周或一天,『甚至』在三點鐘借出,四點鐘即以匯票在票據交換所清償。……倫敦的銀行就好象是街道兩旁裝的許多貯水器,相互之間由水管子連接了起來。」
但下面這一說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正確的:「英格蘭銀行是國家紙幣的一個大調節器;當它增發或減發它的紙幣的時候,地方銀行家們也跟著效仿。」(參閱李嘉圖的《金塊的高價》,並與他的《答覆博贊克特的考察》第五章和索頓的《論紙幣信用》第八章比較一下。)許多銀行董事和其他人於1819年向下議院委員會提供了同樣的證詞。同樣的看法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匯票,因為匯票是當時和稍晚一些時候蘭開夏的主要流通媒介。當匯票由地方銀行開出的時候,與銀行鈔等沒有多少區別,參閱斯塔基和劉易斯·勞埃德1819年向上議院委員會提供的證詞。
②銀行家和經濟學家英格利斯·帕爾格雷夫曾說過:「倫敦的銀行家們在英格蘭銀行保留的餘額,與其說是他們的準備,不如說是他們的『備用現金』。」(見《銀行利率與金融市場》,1903年,第23頁)因為,實際上這筆錢是「每個銀行家不得不牢牢抓在手裡以應付急需的那個數目。……只是為了方便才把它轉給了英格蘭銀行。」根據同樣的方法,他比較了銀行對以現時交易為基礎的匯票所負的責任(即把它們轉換成貨幣)和銀行對承兌訂約人及其他人的票據所負的責任。「銀行承兌這些人的票據雖然最後無疑地將得到報償,但卻要求不斷發放新的貸款。」(第29頁)
英格蘭銀行不僅已成了銀行家們的銀行,而且在直接影響國內商業信用的問題上已成了銀行家的領袖。它的董事中有許多大商人。他們曾公開聲明,一般說來,英格蘭銀行本身對他們所具有的利害關係,遠不如國內商業的繁榮對他們的利害關係大,因此他們不能只顧該行股東的利益而犧牲公眾的利益。他們常常必須很快地對一些棘手的問題作出重要決議。批評家們偶而也懷疑他們的決定是否正確,但卻無人說他們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實際上,他們象政府部長那樣,具有很強的責任感。①
①1837年和1839年的危機使人們對通貨管理工作提出了強烈批評,因此,1844年的法令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成了兩部分。根據該法令,銀行部象其他銀行那樣,負責發放信貸等事項。但負責發行銀行券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這樣一條規定,即它發行的銀行券的總票面價值不能超過作為這種銀行券的準備金的金塊的價值,也就是不能超過借給政府的款項;同時,該法令允許英格蘭銀行從其他銀行那裡購買一部分貨幣發行權。其他銀行所保留的發行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實際上,通貨總量的增加額(增加通貨要經過的程序與前面提到的發行銀幣和銅幣的程序相同)必須等於該行借給政府的款項。與此同時,其他一些銀行仍在某種程度上保留有無準備發行權,並掌握著一些金幣和金塊當作通貨。但在最近的戰爭期間,暫時停止了這些條例的實施,英國的通貨一度成了紙通貨,沒有明確規定的金塊準備。由此而出現的形勢是複雜的,過渡性的。截至1921年的情況,可以從一系列國會法案和一些權力很大的委員會發表的公告和報告中看出。柯卡爾迪在《1915—1921年的英國財政》一書中作為附錄轉載了這些文件。
至此還沒有提到英格蘭銀行在發生信用危機時所擁有的特殊權力和所肩負的特殊責任,這一點留待後面討論。
3.私人銀行改組為股份公司以後,伴隨而來的往往是所發放的信貸中個人因素的減少。
亞當·斯密在1776年就曾把銀行業看作是「業務活動可以化減成日常事務」的少數行業之一,也就是說,它們的「業務活動千篇一律,容不得有任何變化」,因而可以穩妥地委託給職責分明、分工精細的股份公司去辦理。但他說這話時似乎指的主要是蘇格蘭股份銀行的業務。另一方面,英格蘭銀行家們在十九世紀初則認為銀行業的業務並不是千篇一律的日常工作,他們直到1833年在議會委員會上作證時還堅決反對股份公司原則。
奧弗斯頓勳爵在1832年寫道:「股份銀行除了負有很大責任這一點外,在其他各方面都不適於經營銀行業務」;因為銀行業務要求精細地注意詳細情況和「精密調查各方不同程度的償付能力以作出迅速而謹慎的決斷」。其實,要做到這一點,還不止這一條件。關於這一點,巴奇霍特說,奧弗斯頓時代的銀行家大都是把錢借給私人,而從他們那裡是無法得到擔保品的,因此,只有根據「自己對借款人的品行和償付能力的判斷來行事。……股份銀行很不適於從事奧弗斯頓勳爵所說的那種業務工作,而當時那種工作方法也很不適應現在的情況。」這段話寫於1873年。巴奇霍特所見到的那種變化,在過去半個世紀期間一直以日益加快的速度在不斷發展。①
①他的《倫巴第街:金融市場記實》(1873年出版)是一部傑作,後人讀它的興趣可能將與他寫作時的那一代同樣濃厚。
的確,私人銀行的股東們只關心自己銀行的繁榮,而且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考慮不受任何約束地從事自己認為值得的冒險,儘管這種冒險在銀行看來是不值得的。的確,他們也很可能會與銀行附近的工商業界的領袖們平等地密切往來,從而可以對借款申請人的個人品質和經濟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獲得有關當地情況的可靠而機密的情報。
另一方面,地方性的信用和經濟活動的紊亂,日益與全國工商業的一般信用和活動的變動有關,並取決於它。在了解全國的情況方面,大銀行的中心人物享有很大的方便條件。某一地區的商業利益與全國的商業利益聯繫愈緊密並受它的影響愈大,大銀行的分行經理從其總行接到的指示就愈重要。的確,他不如私人銀行的經理們那麼自由,但在適當的條件下,他會被授權大力資助某一冒險事業。如果一家私人小銀行所在的地區有時需要大量資本;有時需要很少資本,則該銀行的經理可以從中心市場調度款項,但這種調度在一個大銀行的集中的指揮下往往更加容易。當然,現在這種做法已不如以前那麼重要了,因為即期付款的變動和資本需求的變動,在很大程度上已非地方所能控制,全國信用的普遍紊亂,很可能影響所有工商業中心的銀行。
在這種時候,僻靜的居民區的分行會間接地幫助那些業務雖較活躍但較不穩定的分行。但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也就需要有某種全國性的組織。滿足這種需要的方式,本來可以是政府出面干預,或當時存在的銀行家的地方性組織發展成為全國性的組織。實際上,這種需要是由倫敦一家銀行的崛起來滿足的。該銀行獲得了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它可以充當全國銀行業的票據交換所,全國銀行業的票據交換所涉及的範圍要比當時存在的銀行家的地方性組織涉及的範圍廣泛。這些地方性的組織本來也需要有一個總的票據交換所;英格蘭銀行上升到領導地位,自然而然地發揮了總票據交換所的許多作用。每個銀行很快就與它發生了關係(雖然往往不是直接的關係),因而它成了非地方性銀行業務的主要中心。
每個銀行都很可能收到別的銀行的支票,這些支票被送到「票據交換所」去相互抵消,其差額用支票償付。票據交換所的中心當然是在倫敦,不久以前在那裡清算的平均額每天超過一百二十億鎊。
4.公布股份銀行的部分資產,並不象以前想像的那麼不方便,採用這種做法實際上很有好處,這已對大銀行產生了影響。
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布股份銀行的資產是力量的一種源泉。兩百多年以前配第就寫道:「信用在一切地方——特別是在倫敦——都只是一種虛幻的東西,如果對人們擁有的財富或實際資產毫無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們是不是可靠,……我想證明:儘管比較窮困的人一般都比別人勤勉,但如果每個人都能隨時將其資產狀況寫在他的前額上,那我國的產業將會因而大大發展。」①十九世紀,我國的產業日益繁忙興旺,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感到猜測交易對手擁有多少資產太麻煩了。因而越來越多地與股份公司來往,因為股份公司的資產就寫在公布的帳目上,帳目上的數字反映了實際情況,而且一些投資者認為還可以從這些數字中了解到更多的東西。
①《賦稅論》,1679年,第33頁。
也許我們應該回顧一下最近一百年來的情況。1826年的嚴重危機使許多私人銀行紛紛倒閉。這不僅使助成這場災難的不誠實的或不謹慎的人遭受了損失,而且使一些無辜的人也遭受了損失,從而使人們強烈主張賦予那些想開辦儲蓄銀行的人以建立股份公司的權利。當然,沒有賦予他們限定責任的權利(這一權利1855年賦予了其他公司),但1857年蘇格蘭西部銀行和利物浦市銀行的破產造成的嚴重後果,迫使議會於1858年把這一權利也賦予了儲蓄銀行。這兩家銀行的破產告訴人們:當一家銀行因大量虧空而倒閉的時候,頭幾項索債「要求」會使較窮的股東破產,隨後幾項索債「要求」會使大部分相當富裕的股東破產,剩下的可以分擔債務的股東就不多了,因而最後的索債要求必定使每一股分攤的債務相對來說非常巨大。這種災難使考慮周到的人對保有普通銀行的股票是否明智產生了懷疑。1878年,格拉斯哥市銀行因管理不善和處境不利而破產,由此而帶來的嚴重災難,使許多人遭受了損失,議會不得不通過了一項法令,允許無限責任的銀行在某種條件下註冊登記為「有限」銀行。許多銀行立即利用了這個特權。1890年巴林斯(當時英國特有的一家最大的信貸機構,不算作銀行)的破產,加速了這個運動的完成。
銀行對信用和物價的波動產生的影響將在第四編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