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非國家化 · 第二十四章 遠前景
我們可以抱著一種希望,就像其他領域中的競爭一樣,貨幣競爭也可能會發現貨幣制度領域中迄今尚不為人知的可能性。這就使得任何試圖預言我們提出的改革的長遠效果的努力,都要冒很大風險,不過我們還是想簡單討論一下如果實行這一制度可能會出現的長遠景象。
我相信,一旦這一制度完全建立起來,競爭將會清除掉很多不成功的嘗試,在這個可以自由進入的領域中,會留下若干被廣泛使用、而又非常類似的通貨。在各大區域,會有一兩種貨幣取得優勢地位,但這些區域間不存在截然的、或永久性的分界線。在不同區域中占據優勢的通貨,在其廣闊的、不斷變化的邊界地區彼此交叉。大多數通貨會以相近的商品組合為基礎,短期內其彼此相對價值的浮動幅度很小,很可能比今天最穩定的通貨之間的浮動幅度還小,但可能會比基於真正的金本位下的浮動幅度要大一些。如果作為這些通貨之基準的一籃子商品的構成,是根據它們所通行的地區的具體條件而定的,那麼它們就會漸行漸遠。然而,實際上,這些通貨會逐漸趨同,不僅是指它們會同時通行,也指它們的價值的波動會彼此趨於一致。
在經歷了最初尋找最合適的商品組合——通貨的價格將與其捆綁在一起——的嘗試性過程後,未來的調整變動將很罕見、幅度也不會太大。發鈔銀行間的競爭將使它們注意到,應儘量避免以這些商品衡量之通貨價值哪怕是很小的波動,應注意向公眾提供有關他們的活動的信息的範圍,並向他們的客戶提供種種附加服務(比如提供會計方面的幫助)。由倖存下來的政府銀行發行的通貨,本身一般會被逼著作出努力,以讓更多人接受,甚至會試圖不用受政府照顧的國家機構發行的通貨、而用其他通貨來付
同一種貨幣被多家機構發行的可能性
不過,也存在著一種可能性(possibility)甚至或然性(probability),而我在第一版中卻沒有考慮到。在基於某一籃子商品的某種通貨被廣泛接受之後,其他很多銀行可能會發行具有不同名字的通貨,但其價值的基準跟那個已經取得成功的銀行使用的是同樣的商品組合,其貨幣單位則可能相同,也可能大或小。換句話說,競爭可能會使大量發鈔銀行廣泛地使用同樣的商品基準,而這些銀行將繼續通過保持其鈔票的穩定性或提供其他服務而爭取公眾的青睞。那時,公眾將接受好幾種具有不同名稱(不過人們會將其稱為比如說「蘇黎世標準」)、以固定比率兌換的貨幣;商家可能會列出他們準備接受的體現這一標準的通貨的清單。只要報刊能夠正確地發揮其監督功能,並及時地向公眾報道任何發鈔銀行的玩忽職守行為,那麼,這樣一套制度就可以令人滿意地持續很長時間。
便利性的考慮可能也會導致採用某一標準單位,也即不僅具有同樣的商品組合基礎、其價值含量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銀行都可以在自己的名號下發行基於這些標準單位的鈔票,這些鈔票將會在當地被人樂於接受,由此,每家銀行的聲譽都會提髙。
甚至在通貨已經喪失其價值的時候,也需要保留某種長期債務的本位
由於能夠得到至少是若干種穩定的通貨,使「法幣」成為純粹的符號貨幣——也即可能已經毫無價值但卻依然能用於清償債務、而在訂立合同時這些債務還是具有一定價值的標的——的荒唐做法,註定了將會消失。導致這種荒唐結果的,完全就是政府強迫人們在其訂立合同時使用他們所不願使用的貨幣的權力。在廢除了政府發行貨幣的壟斷權後,法院很快就會明白,我相信,成文法規也會承認,要想維護正義,債務就必須用各方訂立合同時意欲使用的價值單位來償付,而不是用政府強加給他們的貨幣來償付。(當合同明確規定的是符號貨幣的確切數量而不是以一定數量的符號貨幣所代表的價值時,可以例外。)
這樣,即使某種通貨完全倒閉,也不會產生廣泛的災難性後果,而今天,類似事件卻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儘管現金持有者——或者是以鈔票的形式,或者是某種通貨的活期存款——可能喪失其全部價值,但這與普遍的價值縮水或以這種通貨所表示的對於第三方的全部索取權的抵消相比,只能算相對較小的混亂。長期合同的總體結構不會受到影響,如果人們不幸使用一家倒閉的銀行所發行的通貨,他們可能會喪失自己的全部現金,但他們仍將保有自己的債券投資、抵押權及類似的債權。債券及其他長期債權的投資組合,可能依然是非常安全的投資項目,即使在碰巧某些通貨發行商破產,它們的鈔票和存款變得毫無價值的時候。完全流動性的資產仍然會有風險,但誰會——也許在短暫時間內會例外——將自己的全部資產都變換成具有很高流動性的形式?恐怕永遠都不會發生債務的共同標準完全不復存在那樣的事,也不會發生所有的貨幣性債務被一筆勾銷的事,就好象發生持久的嚴重通貨膨脹最後的結果似的。在這種情況發生之前,每個人都應該拋棄那種貶值的貨幣,不會再有債務還用它來清償。
關於銀行業的新法律框架
政府不得通過任何企圖加強控制的辦法(也即嚴格意義上的干預行為)來干預這一市場發育的過程,但這個市場可能需要新的法律規則,以提供一個恰當的法律框架,使新的銀行業務能夠得以成功地發育。但是,只要這樣的規則一旦被國際性條約普遍適用、嘗試其他制度安排的試驗因而遭到禁止,政府是否還能推動其發育,實在是大成疑問。
對於有些國家來說,得花多長時間才不再老想著純粹出於民族主義或國家聲望的理由而搞出自己的一套貨幣,得用多長時間,各國政府才會不再抱怨它們的主權受到了不正當的約束、從而停止誤導公眾,這個問題還真不好說。①這套制度當然也是與追求任何類型的極權主義權力的努力不可調和的。
①當政府開始凰意以他發行的貨幣之外的其他貨幣收稅之時,就是這種新制度取得最後勝利之時。——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