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非國家化 · 第十章 關於貨幣定義的一些題外話

貨幣通常被定義為那種獲得普遍接受的交換媒介①,但在一個共同體中,為什麼只應當有一種貨幣被普遍地(或廣泛地)接受,卻不得而知。我過去有幾年曾生活在奧地利邊境地區,那裡的雜貨店主和大多數其他商人,都很樂意接受德國馬克,跟接受奧地利先令一樣高興;只有法律才禁止設立在薩爾茨堡的德國銀行,像它們在離此不過10里開外的德國境內那樣,用德國馬克開展其業務。同樣,在奧地利成百個旅遊勝地,經常接待來自德國的旅遊者,其中大部分地方都接受美元,它跟德國馬克一樣受歡迎。我相信,這種現象在美國與加拿大、美國與墨西哥兩國漫長的邊境地區,恐怕也一樣常見,在其他國家的邊境地區也同樣如此。 不過,儘管在這些地區,人人都樂於按照當時的匯率接受若干種不同的貨幣,但個人可能仍然使用各不相同的貨幣來持有(作為淸償準備金)、訂立未來償付的合同,或打入他們的賬戶,而該共同體則可能以同樣的方式對不同通貨的數量之變動作出反應。 上面說到幾種不同的貨幣,我們指的是具有不同名稱的貨幣單位,它們彼此間的相對價值可能會不斷波動。我們必須強調價值不斷波動這一事實,因為,它們並不是我們區別各種交換媒介的唯一一種辦法。即使它們用的是同樣一套單位(比如美元、法郎),其被人接受的程度(或流動性,也即讓其成為貨幣的特質)或不同群體的人們樂意接受它們的程度,也大相徑庭。這也就是說,不同種類的貨幣之間的區別,可能不止一個維度。 貨幣與非貨幣之間並無清晰的界限 這也意味著,儘管我們通常都以為,作為貨幣的東西與非貨幣性的東西之間,存在著一條嚴格清晰的界線——法律也一向試圖要作出這樣明晰的區分——然而,一旦我們考慮到貨幣歷史的演變過程,就會發現,根本不存在這樣淸晰的區分。我們看到的毋寧是一個連續統一,具有程度不等的流動性、或具有可不受其他東西之價格波動影響之價值的東西,其可發揮貨幣功能的程度,其實是漸次變化的。② 長期以來,我發現,向學生這樣解釋是很有效的:我們用一個名詞來描述貨幣,其實是個不幸的事情;如果「貨幣」一詞是個形容詞的話,可能更有助於我們理解貨幣現象,這個詞描述的不同的東西可能具有程度不等的某種屬性。③基於這一理由,「通貨」(currency)一詞可能更為恰當,因為,在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人群來說,作為貨幣的那些東西將會具有程度不等的「流通性」。 虛假的精確性、統計測量和科學的真相 在這裡,我們遇到了一個難題,這個難題在我們試圖說明關於經濟生活現象的不那麼恰當的定義時,經常會碰到。為了簡化我們對於非常複雜的相互關係的描述——否則我們就可能無法描述這些關係——我們就刻意作出某些截然的區分,而在實際生活中,對象的不同屬性其實是漸次變化的。當我們試圖在商品與服務、消費品與資本品、耐用品與消耗品、可再生性商品與不可再生性商品、特種商品與多功能商品、可替代性商品與不可替代性商品之間作出明晰區分的時候,也會面臨同樣的困境。所有這些區分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在我們常見的追求虛假的精確性從而把這樣的分類視為可量化的指標之時,這種區分卻可能是誤導性的。這裡涉及到的簡化過程,有的時候確實是必要的,但也總是危險的,已經導致了經濟學中的很多謬誤。儘管分門別類具有重要意義,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能夠清晰地、毫不含糊地將這些東西分成兩個或更多截然不同的類。我們經常這樣做,我們也許『經常必須這樣做,仿佛這種區分是實有其事;然而,這樣的做法卻非常容易讓人上當,並會得出完全錯誤的結論。④ 法律擬制與有缺陷的經濟學理論 同樣,人們也可以作出法律擬制(legal-fictions):存在著一種清晰界定的被稱為「貨幣」的東西,可以與其他東西嚴格淸晰地區分開來;這樣的一種擬制,旨在滿足律師或法官的工作,但在人們探討與貨幣有關的事件的典型後果的時候,這種擬制從來就不能成立。當它導致人們出於某種目的而要求只能使用政府發行的那唯一一種「貨幣」或只能有一種東西可以被稱為該國的「貨幣」的時候,則帶來了更大的危害。我們下面將會看到,上述看法也會導致人們發展出一種解釋貨幣的單位價值的經濟學理論,儘管在其簡化了的假設條件下,這種理論會給我們一些有用的粗略估計值,但這種理論對於解決我們正在討論的難題,卻毫無助益。 對於下面的討論來說,重要的是記住一點:不同的貨幣的區別可以表現在兩個可能並非毫無關聯的方面:人們接受它的程度(流動性)和人們對其價值之變動的預期(穩定還是易變)。穩定性的預期顯然會影響某一種貨幣的流動性,但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在短期內,流動性有時比穩定性更為重要,或者一種更為穩定的貨幣由於某種理由而只被很有限的人群接受。 含義與定義 這裡或許是個合適的地方,我們可以對我們在此後將要頻繁使用的術語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清楚看到,在我們討論的問題中,說「通貨」(currency)比說「貨幣」(money)要更為恰當一些,不僅是因為前一個詞更容易談論其複數形式,也是因為,誠如我們上面已經看到,「通貨」突出強調了某種屬性。我們也將用「通貨」一詞——也許與其最初的含義略有衝突——不僅包括紙幣和其他形式的「常用貨幣」(hand-to-hand-money),也包括支票中的銀行存差及其他可以用以發揮支票之大多數功能的各種交換媒介。不過,誠如我們在上一段中指出的那樣,我們沒有必要在貨幣與非貨幣之間作出非常清晰的劃分。讀者如果能夠始終記住下面一點則會大有裨益:我們所研究的其實是其被人接受的程度不等的一系列對象,這種程度會在不知不覺中向較低水平遞減直至那些顯然不能充當貨幣的東西。 儘管我們將頻繁地發行通貨的機構稱為「銀行」,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銀行都會發行貨幣。在提到貨幣間的兌換率的時候,我們將始終使用「兌換率」(rate-of-exchange)—詞,並用「通貨交易所」(currency-exchange)(類似於股票交易所)來指有組織的貨幣市場。當我們在探討流動性排序中處於兩可程度的情況時——比如旅行支票、信用卡和透支——我們偶然也會說「貨幣替代品」(money-substitutes),斷言他們到底屬於流通中的通貨還是不屬通貨,是相當任意的。 ①這個定義是CarlMenger[43]提出的,恐怕也是他的著作終於淸除掉了那種中世紀的概念,即貨幣或者說貨幣的價值,是國家創造出來的。Vimring[61],p.9報道說,中國人早期用一個詞來表達他們對貨幣的認識,這個詞字面上的意思是「用做流通媒介的商品」。現在更為人普遍使用的說法是,貨幣是流動性最髙的資產,當然(Carlile[8]早在1901年就指出了)也是同樣的意思^充當某種被人廣泛接受的交換媒介,這只是一種要充當貨幣的東西所應具備的功能之一,而一種普遍被人接受的交換媒介一般還需要具備記賬、價值儲藏、作為延期支付之標準等等功能。而貨幣乃是一種「支付手段」的定義,則純粹是同義反覆,因為這個概念本身就預設了以該貨幣發生之債務。參見L.V.Mises[45],pp.34及以後各頁。當然,貨幣乃是被普遍接受的交換媒介的定義,也必然意味著,即使在一國韁域內,也必然存在著一種貨幣,它比所有其他貨幣更為人普遑接受;可能存在著被接受程度相同的貨幣(我們稱之為通貨可能更為便利),尤其是其中一種可以迅速地以一個公認的——儘管可能不是固定的——比率兌換成其他貨幣的時候。——琢注 ②見J.R.Hicks[33]。——原注 ③由於這個理由,Machlup有時會說「貨幣性」(moneyness)、「接近貨幣性」(near-moneyness),見Machlup[39]0 原注 ④這種做法在統計學家那裡尤其常見,他們的統計技術要得到發揮,通常得依賴於使用這樣的分類。經濟學中流行的趨勢是只接受那些經過統計學檢驗的理論,儘管這種趨勢使我們能夠得出某些大致接近真理的有用的結論,比如貨幣價值的數量理論,但這種做法實在是徒有其名。本文中討論的設想將使經濟理論中的大多數童化方程根本派不上用場。為了使某一研究題目更容易用數學處理而引入現實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嚴格的區分,並不能使其研究更科學,而只能使之更不合乎科學。——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