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的非國家化 · 第六章 關於格雷欣法則的錯誤認識
因為劣幣有驅逐良幣的趨勢所以需要政府來壟斷貨幣發行,這是對所謂的「格雷欣法則」的誤解。傑出的經濟學家W.S.傑文斯(W.S.Jevons)曾以下面的話強調過這一法則:良幣不可能驅逐劣幣恰恰證明了這一法則。他提出這一點時,確實是為了反駁哲學家赫伯特•斯賓塞提出的一個建議,這個建議是,放開黃金鑄幣市場,允許自由競爭;在他那個時代,人們所能想到的不同的貨幣,也就是金幣和銀幣。傑文斯曾經在一個礦場當過化驗師,正是這段經歷促使他研究起經濟學,他並沒有認真地考慮是否有可能出現其他類型的貨幣。儘管如此,他對於斯賓塞的說法大為惱怒,他是這樣描述斯賓塞的建議的:
既然我們信賴雜貨店老闆賣給我們的茶葉的分量,我們也相信麵包店主賣給我們的麵包的分量,那我們也可以信賴希頓父子公司(HeatonandSons)或伯明罕的其他企業也會根據其風險、利潤來供應我們沙弗林與先令。①
他對這個建議的氣憤導致他直截了當地宣稱:在他看來,一般而言,「沒有任何東西比貨幣更不適宜於交給企業進行競爭的了」。 ②
這也許是相當典型的看法,即使是赫伯特•斯賓塞當時所考慮的,也不過是允許私人企業出產跟政府發行的貨幣相同之貨幣,即金幣和銀幣。他似乎認為,這是人們可以合情合理地設想到的唯一的一種貨幣,因此,政府發行的貨幣與私人發行的貨幣之間必須保持一種固定的兌換率(即如果重量與成色相同的情況下為1:1)。事實上,在那種情況下,只要有任何貨幣生產商供應劣質的貨幣,格雷欣法則就會發揮作用。顯然,這就是傑文斯所設想的情況,因為他是依據下面的理由來反駁斯賓塞的建議的:
在其他商品的市場中,每個人都受利己之心的驅使而選擇質量好的東西而拒絕質量低劣的東西,但在貨幣市場上,結局卻有可能是,每個人反常地保留劣幣而放棄良幣。③
傑文斯跟很多經濟學家一樣,似乎忽視了下面一點——或者認為這一點無足輕重:格雷欣法則只適用於由法律強制規定幾種不同的貨幣之間維持一個固定的兌換率之時④。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兩種貨幣在償付債務時可以完全互相替換,並強迫債權人接受黃金含量較低的鑄幣而無法得到黃金含量較高的鑄幣,債務人當然樂意用前者償付,並發現,把後者留給自己更有利。
但如果兌換率是可變的,則質量低劣的貨幣就只能得到較低估值,尤其是它的價值如果還會繼續下跌,則人們會立刻脫手。這個淘汰過程會一直進行下去,最後會在不同機構發行的貨幣之間產生出一種最佳貨幣,這種貨幣會驅逐人們發現使用不便或沒有價值的貨幣⑤事實上,在通貨膨脹迅速加劇的時候,具有更穩定價值的所有東西,從土豆到雪茄,從白蘭地到雞蛋,還有美元之類的外國貨幣,都會被越來越多地作為貨幣使用,⑥於是,到了德國通貨膨脹結束的時候,人們斷言,格雷欣法則錯了。其實應該是相反。這個法則並沒有錯,但只有在強制規定不同種類的貨幣間的兌換比率維持固定不變時才有效。
①W.S*ievons[34],p.65,是在反駁Herb«ttSpencer[57]。原注
②Jevona,同上,p.65。我們可以在S. J.Loyd(後來的Overatone爵士)寫於1837年的著作[38],p*49中,看到應當將銀行業和鈔票發行排除在普遍適應的自由競爭之外的早期的典型論證:「競爭帶給社會的一般好處是,它能刺瀲生產商的發明創造和盡心盡力,因而確保他們以最低價格向公眾提供最好的商品品種和數量,而生產商方面所犯的一切錯誤和失誤,其後果都由他們自己承擔,而不會落到公眾頭上。但涉及到紙市,公眾的利益就完全與此不同了。必須致力於通過固定的法則來使其數量保持穩定,而在這一問埋上任何一個錯誤或失誤,其後果都不是降臨在發行商頭上,而在很大程度上得由公眾來承受。」顯然,這位作者只考慮到了不同機構發行同一種貨幣的可能性,而沒有考慮到幾種不同的貨幣彼此競爭的可能性。——原注
③Jevww,同上,p.82。Jevcms的話實在大錯特錨,從字面意義上看,格雷欣法則當然是通過人們放棄劣幣、保留良幣以備他用而發揮作用的。——原注
④參見Hayek [30]和Fetter[17a]。——原注
⑤如果像有些人有時引用的那樣,格雷欣認為,良幣通常不能驅逐劣幣,那他就完全錯了,除非我們給他的論斷加上一個他可能會隱含的假定:政府強制執行某種固定兌換率。——原注
⑥參見Bresciani-Tummi [7],p.174:「在人們對本國貨幣極不信任的環境中,
格雷欣法則的原則會類倒過來,良幣將驅逐劣幣,後者的價值會持續地貶低。」但即使是他也沒有指出,決定性的區別,並不是「極不信任」,而是政府是否能夠有效地強制執行固定兌換率。——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