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祖訓

朱元璋 · 歷史傳記
明太祖朱元璋對後繼諸皇帝的訓話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據《明史·太祖紀》記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諭群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偽,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鑒於此,太祖訓導其後繼諸皇帝在執法方面要做到「止循《律》(《大明律》)與《大誥》,不許用黥刺、剕(fei,古代砍腳的酷刑)、劓(yi,古代割掉鼻子的酷刑)、閹割之刑。」假設有的大臣不遵上述訓導之辭,一意推行《大明律》和《明大誥》之外的酷刑,那麼就將用「重典」治其罪,予以嚴懲。同年九月朱元璋將其以往訓導子嗣和大臣之辭,集成《皇明祖訓條章》,頒行中外,並莊重地宣布「後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論」。《皇明祖訓》雖曾發揮過巨大的威懾力,也曾使其後繼皇帝敬畏遵守,但至明末,其訓導之辭逐漸被盛行一時的「例」所取代,「祖訓」逐漸為後人所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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