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 · 附錄:針對Ⅰ~Ⅳ部分的附件(「導論」1~15節)

海德格爾 《黑格爾》
1.辯證法 辯證法 (參見,作為例子「感性確定性」,第20節)作為意識 之顯現的對象性 (即真理)的名稱,是在言說中被說透 , (邏各斯)- (通過、穿過、透過)。柏拉圖式的 —先驗的,而不是康德的先驗辯證法。 2.我們的附加—行為 我們的附加—行為(Zu-tat)就是明確地踐行旁—觀,也就是說,踐行那承載著、引導著或敞開著它的朝著……向 —外 —看 (Hin-aus-sehens auf…),明確地踐行 那在意識本身中存在並活動著的、先驗的我統一,我聯結 。 而先驗的東西本身迴轉性地被意指——(本來就在自身之中)反 —思 。這個「反—」不是外加的,而是已經在repraesentare (再現 )隱藏著的。 3.迴轉——本來的四個本質環節 作為轉向 (Drehung)——先驗的 作為轉變 (Wendung)轉而外現 作為返回 (Rückkehr)從這種外現返回到先驗地 被看到的無條件性 中 作為返回 (Rückkehr)——先驗的東西之突顯 4.經驗作為意識之本質的中間環節 「經驗」不是作為程序,而是作為意識之本質的中間環節:它是在「運動」中或作為運動的「反思」,是生命,精神。 「經驗 」,意識通過自身而造成的經驗 ,是從「為它」到「為我們」的過渡 或重新返回;而返回發現一個另外的對象(「為我們的」中「我們」「是」在其先驗的真理中的意識之本質)。 失—望——消失。 「過渡」——本質性的事情就「是」不斷地經受這種來來回回的運動。 這種運動不是其他之中的一種行事方式,而是意識之真正的本質,本身是存在—存在論意義上的運動。 所以最初的第一步:邁向作為自我意識的意識的一步。第二步或真正的一步是:將「我思」把握 為先驗的。返回到 作為先驗的轉向的自我意識 。 先驗的轉向作為隱蔽的真理或意識在其偶然的歷史中每一次返回其自身的根據。